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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续通典一百零五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七 刑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260–1274 段

第一刑制上

  第二刑制下

  第三杂议一

  第四杂议二

  第五杂议三

  第六杂议四

  第七详谳

  第八决断 【考讯附】

  第九守正

  第十赎刑

  第十一赦宥 【禁屠杀赎生附】

  第十二宽恕 囚系

  第十三舞紊

  第十四峻酷

  刑制上

  ○刑制上【唐 五代 宋 辽 金】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唐

唐德宗贞元八年诏凡罪至死者先决杖宜停【具宽恕篇】宪宗时删天宝以后敕为开元格后敕。元和八年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死罪十恶杀人铸钱造印若强盗持杖劫京兆界中及他盗赃踰三疋者论如故,其余死罪皆流。天德五城父祖子孙愿随者勿禁。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准格例满日六年后并许放还。文宗时命尚书省郎官各删本司敕丞与侍郎覆视,中书门下察其可否而奏之,为太和格后敕。开成三年采开元二十六年以后至于开成制敕,删其繁者为开元详定格。武宗时诏窃盗赃满千钱者死。会昌五年制据律巳去任者公罪流以下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自后公罪有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宣宗时左卫率府会曹参军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为《大中刑律统类》,诏颁行之。又诏窃盗满三疋者死,如建中时制。大中五年敕今后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能于未发觉以前陈首,即准律文减等。如知事发己有萌肇,虽未被追捕勘问,亦不在陈首之限。七年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八年敕佑绢结赃天下均依上都例,以一千一百九十文为陌,计赃绢一疋。僖宗干符四年敕自后州县官所犯诸罪五年之后去任勿论,五年内同现任官例追收据事定例。

  △五代

梁太祖开平四年,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一十卷,律并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三卷,为大梁新定律令格式,颁行之。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废梁新格,行开成格。三年,大理寺奏:“准断狱律,诸立春后,秋分以前,不得奏决死刑,违者徒一年。”今寺司案牍相次,若准律文,俟秋分后申奏,恐刑狱迟滞。诏以诸司囚徒,并宜据罪详断,轻者实时疏理,重者候过立春至秋分后,然后行法。如事系军机,或谋为恶逆,或蕴蓄奸邪,或行劫杀人,难于留滞,不在此限。明宗长兴四年,大理正张仁瑑奏:“伏见诸道州府刑杀罪人,虽有骨肉,寻时不容收瘗,或残害尸发,多致邀求。准狱官令,诸大辟罪,并官绐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未后行刑。决之经宿,所司即为埋瘗。若有亲故,亦任收葬。又诸囚死无亲戚者,官给棺于官地理瘗,置铭圹内,立碑冢上,书姓名。

译第一 刑制上

第二 刑制下

第三 杂议一

第四 杂议二

第五 杂议三

第六 杂议四

第七 详谳

第八 决断【考讯附】

第九 守正

第十 赎刑

第十一 赦宥【禁屠杀赎生附】

第十二 宽恕 囚系

第十三 舞紊

第十四 峻酷

刑制上

○刑制上【唐 五代 宋 辽 金】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唐

唐德宗贞元八年下诏,凡是罪该处死的人,先决杖刑而暂停处死【具体见宽恕篇】。宪宗时删去天宝以后的敕令,作为开元格之后的敕令。元和八年下诏,两京、关内、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道犯死罪的人,凡犯十恶、杀人、私铸铜钱、私造印信、持械抢劫京兆地界内的,以及其他盗窃赃物超过三疋的,依旧按原来的处理,其余死罪都改判为流刑。愿意跟随迁往天德五城的父祖子孙不加禁止。又下诏,凡流放到天德军五城以及各边城的犯人,按照规定服满六年后都允许放还。文宗时命令尚书省郎官各自删定本司的敕令,由丞与侍郎复核审查,中书门下核查其可否后上奏,编成太和格之后的敕令。开成三年,采集开元二十六年以后直到开成年间的制敕,删去其中繁琐的部分,编成开元详定格。武宗时下诏,凡窃盗赃物满一千钱的处死。会昌五年制令:依据律法,凡已离任的官员,其所犯公罪属流刑以下的不予追究,但公罪的情节有轻有重,如果涉及欺诈,怎能一概不予追究?此后凡公罪情节难以宽恕的,都不在不予追究之列。宣宗时,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把刑律按类分门,附以格敕,编成《大中刑律统类》,下诏颁行。又下诏,窃盗赃物满三疋的处死,与建中年间的制令相同。大中五年敕令:此后凡是官吏犯赃罪以及各种受贿行为,如果能在未被发觉之前自首,就依照律文减等处罚;如果得知事情将要败露,即使还没有被追捕审问,也不在自首减刑之列。七年敕令:法司量刑,每脊杖一下折合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合笞杖五下。八年敕令:折算绢帛结算赃物的价值,天下统一依照京城的标准,以一千一百九十文为一陌,计算赃绢一疋。僖宗干符四年敕令:此后州县官员所犯各种罪行,离任五年后不予追究,五年之内的,按现任官员的例子追究处理,依照当时的事实定罪。

△五代

后梁太祖开平四年,删定令三十卷、式二十卷、格十卷、律并目录十三卷、律疏三十卷,共一百零三卷,编为《大梁新定律令格式》,下诏颁行。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废除后梁的新格,施行开成格。三年,大理寺上奏说:“按照断狱律,凡是立春之后、秋分之前,不得奏请处决死刑,违者判处徒刑一年。现在寺司案件积压相继,如果按照律文规定,等到秋分以后再申奏,恐怕会使刑狱案件延误。”于是下诏,各司的囚犯,都应依据罪行详细审断,罪轻的立即予以清理,罪重的等过了立春到秋分以后,再执行法律处置。如果事情关系到军机,或图谋叛逆作乱,或积蓄奸邪之心,或行劫杀人,难以拖延停滞的,不在此限。明宗长兴四年,大理正张仁瑑上奏说:“我看到各道州府处决死刑犯人,虽然有骨肉亲属,也常常不能及时收尸埋葬,有的尸体还遭到残害发掘,往往是为了索取财物。按照狱官令,凡是判处死刑的,官府应供给酒食,允许亲友辞别诀行,宣告犯人罪状之日的午后再执行刑罚。行刑之后过一夜,主管部门就要负责掩埋。如果有亲友,也听任他们收葬。又,凡是囚犯死后没有亲属的,官府应给予棺木,在官地埋葬,在棺内放置铭牌,在坟墓上立碑,写明姓名。”请求依照法令执行,皇帝准奏。

后晋天福七年,下诏:凡应处死刑的犯人,遇上大祭祀、冬至元旦、朝会受贺、立春、立夏以及大雨雪天气,都不予论决行刑。

后汉高祖时,敕令:凡强盗被捉获,不论赃物多少,一经查验属实,

”请依令指挥,从之。

晋天福七年,诏应大辟罪者,遇大祠、冬正、受朝、立春、立夏及大雨雪,并不论决

汉高祖时,敕凡强盗捉获,不计赃物多少,按验不虚,并宜处死。又诏下州县,凡盗所居本家及邻保,皆诛【具峻酷篇】

周太祖广顺二年敕:民有诉讼,必先历县、州及观察使处,决不直,乃听诣台省。或倩人书牒者,必书所倩姓名、居处;若无可倩,听执素纸。所诉必须已事,无得挟私妄诉。世宗显德四年,以法书文义古质,条目繁细,前后敕格差缪重迭,难于详究,令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编集新格。律令有难解者,就文训释;格敕有繁杂者,随事删除;有重轻未当,便于古而不便于今,矛盾相攻,可于此而不可于彼,尽宜改正。编集竣日,委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参详可否,送中书门下定议。五年七月书成,凡二十一卷,为《大周刑统》,与律疏令式通行。其《刑法统类》、《开成编敕》等,采掇既尽,不在法司行使之限。至旧有宣命指挥公事及三司临时条法、州县见今施行,不在编集之数者,令本司删集,送中书门下详议奏闻。五年敕: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致死者,具事由奏闻。又敕: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并曾经官司推问伏罪者,不问赦前后赃多少,并决杀。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具详谳篇】诏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者死。先是汉干佑以来用法严急,民盗一钱者死。周太祖时改令,窃盗赃满三疋弃市。建隆二年增为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至是又有是诏,定折杖法。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臀杖七下。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过九分。徒流笞通用常行杖,徒罪决而不役。干德四年,判大理寺窦仪上复《位刑统》三十卷,削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增制敕十五,又录律内余律准此者四十四条,附名例之次,又别取格令宣敕之削出及续降应用者一百六条,共为四卷,曰《新编敕》。诏与《刑统》并行,参酌轻重,世称平允。诏蜀郡有不省父母疾者罪之。又诏士庶有阉童男者不赦。

开宝二年八月,诏川峡诸州察民有父母在而别藉异财者,论死【太宗八年除其律】四年十月,诏伪作黄金者死。

译一律处死。又下诏各州县:凡是盗贼所居住的本家及邻保,一律处死【详见峻酷篇】。

后周太祖广顺二年敕令:百姓有诉讼的,必须先经过县、州及观察使处理,如判决不公,才允许到台省申诉。如果请人代写状牒的,必须写明所请之人的姓名、居处;如果没有人可以代写,允许拿空白纸呈递。所控诉的必须是自己的事情,不得挟带私怨妄加诉讼。世宗显德四年,因为法律文书文义古奥质朴,条目繁细,前后敕格差异重复交错,难以详细考究,命令侍御史知杂事张湜编集新格。律令中有难以理解的地方,就依据文义加以训释;格敕中繁杂重复的,随事删除;有轻重不当,适合古代而不适合当今,或彼此矛盾抵触,可用于此处而不可用于彼处的,都应加以改正。编集完成之日,委托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员及两省五品以上官员共同商议是否可行,送中书门下裁定。五年七月书成,共二十一卷,定名为《大周刑统》,与律疏、令、式一并通行。原有的《刑法统类》、《开成编敕》等,因内容已被采撷殆尽,不再作为法司执行的依据。至于原有的宣命指挥公事,以及三司临时的条法、州县现今施行而未编入此书的,命令各主管部门删定汇集,送中书门下详议后上奏。五年敕令: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对人施行责情杖,不得超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而致人死亡的,要详细具报事由上奏。又敕令:凡是盗贼经过判决之后,仍再度行盗,前后三次犯案,并且曾经过官府审问认罪的,不论是在赦免之前还是之后,也不论赃物多少,一律处决。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制定大辟详覆法【详见详谳篇】,下诏:自今以后窃盗赃物满五贯的处死。此前后汉干佑年间以来用法严苛急切,百姓盗窃一钱以上就要处死。后周太祖时改定法令,窃盗赃满三疋的弃市处死。建隆二年增至钱三千陌,以八十为限。到此时又有这道诏令,同时制定折杖法。流刑共分四等:加役流,脊杖二十,服劳役三年,流放三千里;脊杖二十,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流二千里;脊杖十七,都服劳役一年。徒刑共分五等:徒刑三年,脊杖二十;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杖刑共分五等: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笞刑共分五等: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常行的官杖依照后周显德五年的制度,长三尺五寸,大头宽不超过二寸,厚度及小头直径不超过九分。徒刑、流刑、笞刑通用常行杖,判处徒刑的经过决杖后不再服劳役。干德四年,判大理寺窦仪上呈重新修订的《刑统》三十卷,删去令、式、宣敕一百九十条,增加制敕十五条,又摘录律文中其余可参照适用的四十四条,附于名例之后,又另外选取格、令、宣敕中被删除以及此后陆续颁降应予采用的一百零六条,共编为四卷,称为《新编敕》。下诏与《刑统》并行使用,斟酌轻重,当时人称赞其公允得当。下诏:蜀郡有人不侍候父母疾病的,予以治罪。又下诏:士人、庶民中有阉割男童的,不予赦免。

开宝二年八月,下诏川峡各州要察访百姓中有父母在世而分财另立户籍的,判处死罪【太宗时废除此律】。四年十月,下诏:伪造黄金的处死。又下诏:十月以后犯强盗、窃盗罪的,即使遇上郊祀大赦也不予宽宥。太宗因为立国之初沿袭五代的制度,罪犯大多流放隶属于西北边疆,很多人逃亡投奔塞外,引诱羌戎族入寇为患,于是下诏,应当流放的罪犯不再隶属秦州、灵武、通远军以及沿边各郡。当时江南、两广已经平定,于是都流放到南方。

太平兴国元年,命令各州大力搜索精通天文术数的人,押送京城,藏匿不报的处死

又诏十月后犯强窃盗者,郊赦不原。太宗以国初沿五代之制,罪人率配隶西北边,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患,乃诏当徙者勿复隶秦州、灵武、通远军及缘边诸郡。时江广己平,乃皆流南方。

太平兴国元年,命诸州大索知天文术数人,送阙下,匿者论死。二年七月,诏诸库藏,敢变权衡以取羡余者死。十月,诏禁天文卜相等书私习者斩,又禁江南诸州新小钱私铸者死。十二月,试诸州所送天文术士,隶司天台,无取者黥配海岛。三年,命有司取国初以来敕条,纂《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五月,诏中外臣庶,有子弟素怀凶险,屡戒不悛者,尊长闻,诸州县锢送阙下,配隶远方,如隐不以闻,坐及期功以上。六月,诏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五年,诏配役者分隶盐亭役使。先是,犯死罪获贷者,多配隶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皆屯兵使者领护,而通州岛中凡两处,豪强难制者隶崇明镇,懦弱者隶东布州,两处悉官煮盐。是岁始令分隶盐亭役之,而沙门如故。又诏诸犯徒流罪,并配所在牢城,勿复锢送阙下。六年,诏长吏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具详谳篇】诏自今继母杀伤夫前妻子及前妻子妇者,同凡人论。十年五月,令窃盗满十贯者奏裁,七贯决杖黥面隶本城,五贯配徒三年,三贯二年,一贯一年,他如旧制。

雍熙元年,令诸州笞杖罪不须证逮者,长吏即决之,勿复付所司。三年,定制:凡断狱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减赎,检法官、判官皆削一任,检法仍赎铜十斤,长吏停任。端拱二年,诏免岭南流配荷校执役,令妇人有罪至流者免配役【具宽恕篇】

淳化元年闰二月,诏京城犯蒱博者斩。二年,诏凡太岁、三元及上庆诞日,两京诸州不决死罪,余如故。三年,诏江南、两浙、荆湖吏民之配岭南者,还本郡禁锢。

至道二年,诏川峡诸州民家先藏兵器者,限百日悉送官,匿不以闻者斩。真宗咸平中,以编敕万八千五百五十五条,删定二百八十六条为十一卷,又别为仪制令一卷。当时便其简易。三年,以浙江、荆湖、广南远地,凡强盗及持杖不死者,并捕其属至京师,多殒于道。诏自今止决杖黥面,配所在五百里外牢城。六年,诏有盗主财者,五贯以上杖脊黥面,配牢城;十贯以上奏裁,勿得私黥涅。

景德元年,诏民间天象器物、谶候、禁书并纳所司,焚之,匿不言者死。四年,诏诸路提点刑狱司,如有刑狱枉滥,不能摘发,官吏旷弛,不能弹奏者,罪之。又官吏因公事受财,许为曲法,决遣之际,仍依法科行,巧避枉法之罪,证佐明白者,以枉法论,至死者加役流。又杖罪械系者,枷以十五斤为准。

大中祥符四年,诏自今决杖令众者,旧十日,减为三日,半月以上勿过五日,暑月免之。

译。二年七月,下诏:各库藏管理人员,敢私自变动衡器以谋取多余财物的处死。十月,下诏:禁止私自学习天文、占卜、相术等书籍的人,违者斩首。又禁止江南各州私铸小钱者,处死。十二月,考试各州所押送来的天文术士,合格的隶属司天台,不合格的黥面流放海岛。三年,命有关部门汇集立国以来的敕令条文,编纂《太平兴国编敕》十五卷。五月,下诏:中外臣民百姓中有子弟一向凶险,屡次告诫仍不悔改的,尊长可以向官府举发,各州县将其拘押送往京城,流放远方,如果隐瞒不报的,罪连坐到期功以上的亲属。六月,下诏:各职官因贪赃而获罪的,即使遇到赦免,也不得叙用复官。五年,下诏:被判处劳役的罪犯分别安排到盐亭服役。此前,被判死罪而获得赦免的罪犯,大多流放隶属登州沙门岛、通州海岛,都由屯兵将领统领护送,通州岛中又分两处,凶悍难以管束的隶属崇明镇,性情懦弱的隶属东布州,两处都从事煮盐劳役。这一年才开始命令分别隶属盐亭服役,而沙门岛的安排照旧。又下诏:凡犯徒刑流刑的罪犯,一律配隶所在地的牢城,不再拘押送往京城。六年,下诏:地方长官每五日审录一次囚犯,情实的即时判决【详见详谳篇】。下诏:此后继母杀伤前妻所生子女以及前妻之子的媳妇的,按照普通人相犯论处。十年五月,下令:窃盗满十贯的上奏裁决,七贯的决杖、黥面、隶属本城,五贯的判徒刑三年,三贯的二年,一贯的一年,其余按照旧制处理。

雍熙元年,下令:各州笞杖罪不需要证人对质的,长官即可直接判决,不必再交由主管部门。三年,制定制度:凡是断案中错判无罪为死刑的,不得用官职来抵免赎罪,检法官、判官都要削夺一任官职,检法官还要罚铜十斤赎罪,长官则停职。端拱二年,下诏免除流放岭南的犯人戴枷执行劳役,又命令妇女犯罪应判流刑的免予服劳役【详见宽恕篇】。

淳化元年闰二月,下诏:京城内犯赌博罪的处斩。二年,下诏:凡遇太岁、三元及皇帝寿辰等吉庆日子,两京及各州不处决死刑,其余照旧。三年,下诏:江南、两浙、荆湖的官吏百姓被流放到岭南的,遣返本郡拘禁管束。

至道二年,下诏川峡各州百姓家中先前藏有兵器的,限期一百天内全部送交官府,隐匿不报者斩首。真宗咸平年间,因为编敕已达一万八千五百五十五条,删定为二百八十六条,共十一卷,又另编仪制令一卷。当时的人认为很简便实用。三年,因浙江、荆湖、广南是偏远地区,凡是强盗以及持械抢劫但未致人死亡的,一并将其亲属逮捕押送京城,途中死亡的人很多。于是下诏:此后只需决杖、黥面,配隶所在地五百里以外的牢城。六年,下诏:凡盗窃主人财物的,五贯以上的杖脊、黥面,配隶牢城;十贯以上的上奏裁决,不得擅自黥面刺字。

景德元年,下诏:民间的天象观测器物、谶纬占候之书、禁书一律交给主管部门,予以焚毁,隐匿不报的处死。四年,下诏:各路提点刑狱司,如果发现有刑狱冤枉滥判的情况而不能揭发,或官吏懈怠废弛而不能弹劾奏报的,予以治罪。又,官吏因公事收受财物,替人枉法开脱,判决处理时,仍依法定罪处置;如果巧妙规避枉法之罪、而证据确凿的,按枉法论处,罪至死刑的加役流。又,判处杖罪而戴枷监禁的,以枷重十五斤为标准。

大中祥符四年,下诏:此后决杖示众的,原来是十天,现减为三天,半个月以上的不得超过五天,暑热季节予以免除。七年,增编敕令三十卷,共一千零七十四条。又有《景德农田敕》五卷,与敕令并行。下诏:各州长官有罪,自首属实,尚未显露的,即以书面报告转运使,即使按律应予原谅赦免,也要记录在案。

天禧二年敕令:命官犯贪赃罪的,无论轻重,一并弹劾举报。私罪属杖刑以下的不予追究。制定制度:从今以后凡是捕盗

七年,增编敕三十卷,一千七十四条。又《景德农田敕》五卷,与敕并行。诏诸州长吏有罪,自首如实,未显露,即以状报转运使,虽格当原免,亦书于历。

天禧二年敕,命官犯赃,不以轻重,并劾举之。私罪杖以下勿论。定制,自今捕盗掌狱官,不禀长吏而捶囚,不甚伤而得情者,以违制失公论。过差而不得情,挟私拷决有所规求者,以违制私论。又捕盗官有捕捉稽时,不即闻州者,以违制失论。又律有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令法官断罪,除每行条贯元敕指定违制外,自余情轻失错者,止从违制失论。其公私相半而私情重者,奏裁。四年诏,天下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劫、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合造毒药、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者,每遇十二月权止区断,过天庆节即决之。余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区遣禁锢,奏裁【具杂议篇】

仁宗天圣四年命官删定敕令。当时编敕自大中祥符七年重修后复增至六千余条。因令删定。是岁书成,共三十卷,合农田敕为一书。大辟之属十有七,流之属三十有四,徒之属百有六,杖之属二百五寸有八,笞之属七十有六。又配隶之属六十有三。大辟而下奏听旨者七十有一。诏下诸路阅视听言其未便者。既又诏须一年无改然后镂版。又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修定。取咸平仪制及制度约束之在敕者五百余条附令后,号曰附令。敕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罢覆杖笞徒以上虽不系狱皆附奏,从之。又以折杖轻重无准,官吏得以任情,诏毋得过十五两。改强盗法:不持杖不得财徒二年,得财为钱万及伤人者死;持杖而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为钱五千者死,伤人者殊死;不持杖得财为钱六千,若持杖罪不至死者,仍剌隶千里外牢城。又诏告群盗劫杀人者赏有差,及十人者予钱十万。既而有司言:窃盗不用威力得财为钱五千即剌为军兵,反重千强盗,请窃盗罪亦第减之至十千剌为兵,诏可。又诏京城持杖窃盗得财为钱四千亦剌为兵。自是盗法惟京城加重,余视旧益宽。又诏荆湖杀人祭鬼,其首谋及加功者凌迟斩,募告者以犯人家赀畀之,捕杀者重赏。是岁诏京师正旦、四立、分至、庚戌、己巳日毋决大辟。故事,天庆等五节有司不奏大辟,具狱者十日。天圣初诏止三日,余罪一日而已。开封府旧制,每岁正旦、冬至三日,端午一日,俱禁刑人。国忌日旧亦禁刑,至是诏听决杖罪。七年诏颁附令敕。九年四月诏论平民五人为劫盗抵死,主者虽更赦并从重罚。

明道元年,诏颁删定敕令。二年,诏凡命官犯重罪当配隶者,于外州编管,或隶牙校。

译和管理监狱的官员,未经长官准许而擅自鞭打囚犯的,如果打得不重而得到实情的,按违反制度、办事失当论处;打得过重而未得到实情的,或挟带私怨拷打审讯、有所图谋要求的,按违反制度、徇私论处。又,捕盗的官员如果拖延时间捕捉,不及时报告州府的,按违反制度、失职论处。又,律文中规定被制书要求施行而违反的,判徒刑二年;因失误错漏的,判杖一百。命令法官定罪,除每次执行条例原有敕令明文规定为违制的以外,其余情节较轻属于失误错漏的,一律按违制失职论处。如果公罪私罪各占一半而私罪较重的,上奏裁决。四年下诏:天下凡犯十恶、劫杀、谋杀、故杀、斗杀、放火、强盗、正枉法赃、伪造符印、厌魅、咒诅、编造妖书、妖言、传授妖术、配制毒药,以及禁军、诸军逃亡为盗,罪至死刑的,每逢十二月暂停处决审断,等过了天庆节再执行处决。其余罪至死刑的,如果在十二月以及春夏时节还未能审理遣决的,予以拘禁,等候上奏裁决【详见杂议篇】。

仁宗天圣四年,命令官员删定敕令。当时的编敕,自大中祥符七年重修之后又增加到六千余条,因此下令删定。这一年书成,共三十卷,与《农田敕》合编为一书。判处死刑的条目有十七种,流刑的条目有三十四种,徒刑的条目有一百零六种,杖刑的条目有二百零八种,笞刑的条目有七十六种。又,配隶方面的条目有六十三种。死刑以下须奏请裁决的有七十一种。下诏各路阅览审视,提出其中不便之处的意见。之后又下诏要求施行满一年没有需要修改的,才能雕版印行。又因唐代的令文有与本朝事宜不同的地方,也命令官员加以修定,取咸平年间的仪制以及散见于敕令中的制度约束共五百余条,附在令文之后,称为附令敕。六年,集贤校理聂冠卿请求废除对杖刑、笞刑、徒刑以上案件即使未系狱也一律要附带上奏的做法,皇帝准许。又因折杖轻重没有标准,官吏可以任意施为,下诏规定不得超过十五两。改定强盗量刑法:不持械且未得财的判徒刑二年,得财满一万钱以及伤人的处死;持械但未得财的流放三千里,得财满五千钱的处死,伤人的处以极刑;不持械但得财满六千钱的,如果持械而罪不至死的,仍黥面刺字发配千里以外的牢城。又下诏:告发抓获劫杀人的强盗群党的,赏赐各有差等,抓获满十人的赏钱十万。不久有关部门上奏说:窃盗不使用暴力而得财满五千钱就要黥面刺字为兵,反而重于强盗,请求窃盗罪也依次递减到十千才黥面刺字为兵,皇帝准奏。又下诏:京城持械窃盗得财满四千钱的也黥面刺字为兵。从此盗窃罪只有京城加重处罚,其他地方比过去从宽。又下诏:荆湖地区杀人祭鬼的,首谋以及参与实施的人处以凌迟或斩首,招募告发者以犯人家产赏给他,捕杀罪犯者予以重赏。这一年下诏:京师正旦、四立、二分二至、庚戌、己巳等日子不处决死刑。按照旧例,天庆等五个节日主管部门不上奏死刑,案件审结存留的期限是十天。天圣初年下诏改为三天,其余罪行则为一天。开封府旧制,每年正旦、冬至各三天,端午一天,都禁止行刑。国忌日过去也禁止行刑,到此时下诏允许照常决杖罪。七年下诏颁行附令敕。九年四月下诏:评议百姓五人合伙抢劫应判死刑的,主犯即使遇到赦免,仍一并从重处罚。

明道元年,下诏颁行删定后的敕令。二年,下诏:凡命官犯重罪应予配隶的,在外州编管,或隶属牙校。判处死刑而特别获得宽贷的,大多杖脊、黥面,配隶远州牢城,经过赦免逐渐移近,才能免除军籍。景佑年间,下诏:应配隶沙门岛的,一律改配广南远恶之地的牢城。广南的罪犯则配隶岭北,此后也有配隶沙门岛的。皇佑年间,命令配隶最重的发往沙门岛寨,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以至邻州

其坐死特贷者,多杖黥配远州牢城,经恩量移,始免军籍。景佑中,诏当配沙门岛者,第配广南远恶地牢城。广南罪人乃配岭北,其后亦有配沙门岛者。皇佑中,命配隶重者沙门岛寨,其次岭表,其次三千里至邻州,其次羁管,其次迁乡。断讫,不以寒暑,实时上道。吴充建请:流人冬寒被创,上道多冻死,自今非情理巨蠹,遇冬月听流役本处,至春月遣之。诏可。至和初,诏前代帝王后尝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听赎。虽不仕而尝被赐予者,罪非巨蠹,亦如之。

嘉佑五年,以判刑部李綖言,诏刑部类次天下所断大辟,岁上朝廷,以助观省。

神宗熙宁元年,以京朝官分治左右厢,凡斗讼杖六十以下,情轻者得专决。二年,知金州张仲宣坐受赃论罪,时金州金坑发,仲宣檄巡检体究,无甚利,土人惮兴作,以金八两求仲宣,不差官比校,及事觉,法官坐仲宣枉法赃应绞,援前比贷死,杖脊黥配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言,仲宣所犯可比恐喝条,且古者刑不上大夫,遂免杖黥,流海外。嗣是命官无杖黥法。三年,诏决配强盗,无以全党置之一路。是年兴诏狱,凡因事置推己事而罢者,诏狱谓之制勘院,非诏狱谓之推勘院,其体大者则下御史台,狱成即开封府大理寺究治【按是年命尚书都官郎中沈衡鞫前知杭州祖无择于秀州,盖王安石私怨所为也,嗣后诏狱繁兴,终熙丰之世,柄国权臣多藉此以威缙绅,效尤反复,无所不至,具详舞紊峻酷篇】

是年,编修中书条例,所请委诸路提点刑狱司,岁冬夏捡举牒,州长吏勿留狱牒,讫奏闻。旧制,每岁冬夏降诏恤刑,既委提点刑狱,自是不复降诏。八月,诏曰:“在京班直诸军请粮■〈豆斗〉斛不足,出戍之家尤甚。仓吏自以在官无禄,恣为侵渔,非朕所以爱养将士之意。”于是三司始立诸仓丐取法。已而中书请主典役人,岁增禄至一万八千九百余缗。丐取不满百钱,徒一年;每百钱加一等,千钱流二千里;每千钱加一等,罪止流三千里。其行贷及过制者,减首罪二等,徒者皆配五百里,流者皆配千里。满十千为首者,配沙门岛,自首除罪。凡吏定约束十条,行之。其后,内则政府,外则监司,多仿此法。

四年六月,令河北饥民为盗者与减死剌配。又令盗贼囊橐停宿之家立重法。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赀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遇赦若灾伤减等者,配远恶地。罪当徒流者,配岭表。流罪会降者,配三千里。籍家赀之半为赏,妻子递降等有差。应编配者,虽会赦不移不释。囊橐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地。籍家赀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

译,其次羁管,其次迁乡。判决完毕后,不论寒暑,立即上路。吴充建议:流放的人在冬天寒冷时身负创伤,上路途中大多冻死,此后除非情节特别严重的,遇上冬月准许在本处服劳役,等到春天再遣送上路。皇帝准奏。至和初年,下诏:前代帝王的后代如果曾在本朝任职、官职不到七品的,其祖父母、父母、妻子犯流刑以下罪的,允许赎罪。虽然未曾任职但曾接受过朝廷赏赐的,罪行不是特别严重的,也照此办理。

嘉佑五年,因判刑部李綖上奏建议,下诏刑部按类汇集天下所判处的死刑案件,每年上报朝廷,以供参考省察。

神宗熙宁元年,命京朝官分别治理左右厢,凡是斗殴、诉讼判杖刑六十以下、情节较轻的,可以自行裁决。二年,知金州张仲宣因受贿获罪,当时金州发现金矿,张仲宣派巡检去查勘,没有多大收益,当地人害怕被征发劳役,就以八两黄金贿赂张仲宣,请求不要另外派官员前来比对核查,等到事情败露,法官判定张仲宣犯枉法受赃罪应判绞刑,援引先前的成例贷免死罪,改判杖脊、黥面,配隶海岛。知审刑院苏颂说,张仲宣所犯的罪可以比照恐吓勒索的条例,况且古时候讲究刑不上大夫,于是免除杖刑黥面,改为流放海外。从此以后命官不再有杖刑黥面之法。三年,下诏:判决配隶的强盗,不得将整个团伙都安置在同一路。这一年兴起诏狱,凡是因案而特设推勘、事情办完就撤销的,称为制勘院;不属于诏狱的,称为推勘院;案情重大的就下交御史台,案件审结后交由开封府、大理寺审理【按:这一年命令尚书都官郎中沈衡在秀州审讯前任知杭州祖无择,实际上是王安石借机报私怨所致;此后诏狱不断兴起,一直到熙丰年间,掌握国政的权臣大多借此来威慑士大夫,效仿此风反复不止,无所不为,详见舞紊、峻酷两篇】。

这一年,编修中书条例,规定委托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冬夏两季检举督查,各州长官不得积压案卷,办结后要上报。按照旧制,每年冬夏两季朝廷降诏令宽恤刑狱,此后既已委托提点刑狱司负责,就不再降诏。八月,下诏说:“在京班直诸军所领的口粮不足,尤其是出戍在外的家庭更为严重。仓库官吏自恃在职无禄,肆意侵吞盘剥,这不是朕体恤将士的本意。”于是三司开始制定各仓库克扣索取的惩处法规。不久中书上奏说主管此事役使的人员,每年增加的俸禄开支达一万八千九百余缗。规定:克扣索取不满一百钱的,判徒刑一年;每增加一百钱加重一等,达一千钱的流放二千里;每增加一千钱加重一等,最重流放三千里为限。如果是借贷或超过限额的,减首犯罪二等,判徒刑的都配隶五百里,判流刑的都配隶千里。凡达十千为首犯的,配隶沙门岛,自首的免罪。共制定约束十条,予以施行。此后,朝廷内的政府机构、外面的监司,大多仿效此法。

四年六月,下令河北因饥荒而为盗的百姓,减死罪、剌配处理。又下令对窝藏庇护盗贼的人家设立重法。凡是判处死刑的劫盗罪犯,抄没其家产赏给告发者,其妻子儿女发配编管千里之外。遇上赦免或因灾伤减等的,改配远恶之地。应判徒刑流刑的,配隶岭表。流刑遇上降等减刑的,配隶三千里。抄没家产的一半作为赏赐,妻子儿女依次递减处罚等级各有差别。凡经编配的罪犯,即使遇到赦免也不得改移或释放。窝藏庇护的人家如果罪行严重涉及劫盗死罪的处斩,其余的都配隶远恶之地,抄没家产的一半作为赏赐。窝藏庇护盗贼应判徒刑流刑的,配隶五百里。抄没家产的三分之一作为赏赐。窃盗犯了三次的,判杖刑配隶五百里或邻州。即使不是重法施行的地区,但凡窝藏庇护重犯的人,也一并按重法论处。担任捕盗职责的知县,如果案发盗贼十人以上,

籍家赀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之地,而囊橐重犯之人,并以重法论。其知县捕盗官,盗发十人以上者,限内捕不获半,劾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州县,掠劫江海船栰者,非重法之地,亦从重法论【按宋重法之地始于嘉佑中,自开封府诸县,后稍及曹、濮、澶、滑等州。熙宁四年,以开成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济、单、兖、郸、沂州,淮阳军均立重法,着为令。至元丰时,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寖广。夫刑所以齐天下也,法以地殊,颇乖古制,三代明允之训,当不谓然】

六年,审刑院言:“登州沙门岛寨配隶以二百人为额,余则移置海外,非禁奸之意。”诏以三百人为额。广南转运司言:“春州瘴疠之地,配隶至者多死,愿停配罪人。”诏应配沙门岛者,许配春州,余勿配。既而,诸配隶除凶盗外,少壮者并寘河州。七月,诏边吏杀熟户以邀赏者死。七年,诏品官有罪,按察之官并奏劾,听旨,毋得擅捕系罢其职俸。九年,诏以交趾犯顺应配广南东西路罪人,并权配三千里外。

元丰元年诏复设大理狱【具详谳篇。按宋旧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狱。神宗以废大理狱为非是,乃复命官职,分左右:左断刑,右治狱。元佑元年,以右治狱事少,并左右为一司。三年罢右治狱。绍圣二年复设。其建置沿革详见职官典,兹不备录】二年新修敕令格式,成分敕令格式为四:凡入笞杖徒流死自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庶人之等倍全分厘之给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账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时有司言,往时川陕绢疋为钱二千六百,以此编敕估赃两铁钱得铜钱之一。近岁绢疋不过千三百,估赃二疋乃得一疋之罪,至多重法,请以一钱半当铜钱一,从之。三年正月诏审刑院、刑部断议官,自今岁终具尝失入徒罪五人以上或失入死罪者,取旨,连名者二人当一人。京朝官展磨勘年,幕职州县官展考,或不与任满指射差遣,或罢本年断绝支赐,去官不免七年。七月,以御史黄降言,令议法之官于敕令文意有疑者,务须参以看详旧卷,考其意义,俾法定于一,无或重轻。八月诏大暑、大寒或雨云稍愆,并依故事停录囚决狱。八年诏犯盗剌环于耳,后徒流以方杖,以圆三犯杖移于面,径不得过五分。

哲宗元佑元年刊修元丰敕令格式。先是元丰中所修,凡载于敕者,多移于令。及是,以御史中丞刘摰言,重命刊修,取庆历、嘉佑以来新旧敕参照去取,删正成书。

译限期内捕获不到一半的,弹劾治罪并请旨定夺。如果再杀害官吏或累计杀死三人以上,焚烧房屋达一百间,或群聚出没于州县之间,抢劫江海船只的,即使不是重法地区,也一并按重法论处【按:宋代重法之地始于嘉佑年间,最初只限于开封府所属各县,后来逐渐扩展到曹、濮、澶、滑等州。熙宁四年,将开封府东明、考城、长垣县,京西滑州,淮南宿州,河北澶州,京东应天府、濮、齐、济、单、兖、郓、沂州,淮阳军,一并设立重法,写入法令。到元丰年间,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都施行重法,郡县范围逐渐扩大。刑法本是用来使天下一致的,如今却因地域不同而法律各异,这与古代制度颇为相悖,三代明察公允的训诫,恐怕不是这样的】。

六年,审刑院上奏说:“登州沙门岛寨配隶的人数以二百人为定额,超过的就要移送海外安置,这不符合防禁奸恶的本意。”下诏以三百人为定额。广南转运司上奏说:“春州是瘴疠之地,配隶到那里的人大多病死,希望停止把罪人配隶到那里。”下诏:凡应配沙门岛的,允许改配春州,其余的不再配隶。此后各类配隶除凶恶的盗贼外,年轻力壮的一并安置在河州。七月,下诏:边疆官吏杀害已归附的熟户以邀功请赏的处死。七年,下诏:品官有罪,按察的官员应一并奏请弹劾并听候旨意,不得擅自逮捕拘系而罢免其职务俸禄。九年,下诏:因交趾入侵而应配隶广南东西路的罪犯,一并暂时改配三千里以外的地方。

元丰元年,下诏恢复设置大理寺狱【详见详谳篇。按:宋朝旧制,大理寺只审议天下奏报的案件,而不设狱审理案件。神宗认为废除大理寺狱做法不当,于是重新设置官职,分为左右两部分:左断刑,右治狱。元佑元年,因右治狱的事务较少,将左右合并为一司。三年废除右治狱。绍圣二年又重新设置。这些建置沿革详见职官典,此处不再详述】。二年,新修订敕令格式书成,将敕令格式分为四类:凡涉及笞、杖、徒、流、死刑,从名例以下至断狱共十二门,用来定罪刑名轻重的都是敕;从品官到庶人到断狱共三十五门,用来约束禁止的都是令;命官庶人的等级,倍全分厘的给赐有等级高下的都是格;表、奏、账、籍、关、牒、符、檄等有固定体制格式的都是式。当时有关部门上奏说,过去川陕地区的绢一疋价值二千六百钱,按此编定敕令,估算赃物时两枚铁钱才折合一枚铜钱。近年来绢价不过一千三百钱,估算赃物要用两疋绢才能达到原来一疋绢的定罪标准,导致处罚过重,请求改按一枚半铁钱折合一枚铜钱计算,皇帝准奏。三年正月,下诏:审刑院、刑部负责议罪的官员,此后每年年终统计判决失出徒刑五人以上,或判决失入死刑的,要请旨处理,多人连署判决的两人算作一人计。京朝官要展延磨勘年限,幕职州县官展延考课,或者不得参与任满后的差遣选任,或者本年罢除俸禄支给,离职之后不得低于七年才能起复。七月,因御史黄降上言,下令议法的官员对敕令文意有疑问的,务必参照旧有的档案,考察其本来意义,使法律的适用归于统一,不得出现轻重不一的情况。八月,下诏:遇上酷暑、严寒或雨雪失常的天气,一并依照旧例暂停审录囚犯、决断案件。八年,下诏:犯盗窃罪要黥刺环形在耳后的,后来又犯徒流罪的用方形杖刺,第三次犯罪的用圆形杖刺在面部,直径不得超过五分。

哲宗元佑元年,刊行修订元丰年间的敕令格式。此前元丰年间所修订的,凡本应记载于敕的内容,大多移到了令里。到此时,因御史中丞刘挚上言,重新命令刊修,取庆历、嘉佑以来的新旧敕令相互参照取舍,删定整理成书。五年令:凡佃客冒犯主人的,比照普通人加重一等治罪;主人冒犯佃客的,杖刑以下不予追究,徒刑以上比普通

五年令:凡佃客犯主,加凡人一等;主犯之杖以下勿论,徒以上减凡人一等。谋杀、盗诈及有所规求避免而犯者不减。因殴致死者不剌面,配邻州;情重者奏裁。六年令:凡诸配隶沙门岛,强盗杀人、纵火、赃满五万钱、强奸、殴伤两犯至死、累赃至二十万钱、谋杀至死者及十恶、死罪、造蛊己杀人者不移配。强盗徒党杀人不同谋、赃满二十五万,遇赦移配广南;溢额者配隶逮恶,余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诸州;溢额者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与不许纵还,而年及六十以上者移配广南;在岛十年者依余犯格移配。笃疾或年及七十,在岛三年以上移配近乡州军;犯状应移而老病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又凡命士死于官或去位,其送徒道亡,则部辖将校节级与首率众者徒一年;情轻则杖百,虽自首不免。七年令:凡失出死罪五人,比失入一人;失出徒流罪三人,比失入一人。绍圣时诏复用熙宁、元丰敕令格式旧制。三年诏配沙门岛人巳溢额者,并配琼州、万安军、昌化、珠崖军。元符中诏参用元丰、元佑敕令格式条目。三年诏强盗计赃应绞者,赃数并增一倍;赃满不伤人而情轻者奏裁。其用兵杖、汤火之类伤人,或入州县镇寨行劫,不在奏裁之限。若驱虏官吏、巡防人等罪不至死,仍奏裁【先是曾布首建是议,及布为相遂行之;后布罢,翰林学士徐绩言其不便,仍照强盗应绞者计赃如旧法,前诏勿行】罢理官失出之罪。

徽宗崇宁元年,诏复用元丰时敕令格式,复类修前后所用例,去其与法妨者。三年,令诸州筑圜土,以居强盗贷死者【废置具囚系篇】四年,以左右司所编绍圣、元符以来申明断例颁天下,刑名例颁刑部、大理寺。大观元年,诏计赃之律以绢论罪,今绢价增贵,而计绢之数犹循旧制,定以一贯三百为率,计价既低,抵罪太重,可以一贯五百定罪。二年,更定笞法,并以小杖行决:笞十为五,二十为七,三十为八,四十为十五,五十为二十,不以大杖比折,永为定制。三年,令应推强盗不究囊橐之家及所止地名者,各徒二年,不尽者减二等。四年,诏河北、河东群盗所经历县及十次以上,知县降一官冲替,县尉降一官勒停;不及十次,知县冲替,县尉勒停。

政和五年,诏不法官,已为按察官所劾,而辄论告按察官者,候结勘断罪毕,再推勘,如不实,特于法外别行重断。七年,诏停掌典解役,听从去官法。初,政和中,敕凡掌典解役,并依在官犯法去官勿论之例,有犯则解役归农,幸免重罪,及是罢之。重和元年二月,禁州县用非法酷刑,犯者以违制论。四月,诏肉刑废而为杖笞,折杖之数多寡不伦,宜约其数,自今徒二年半杖九十者折十七,徒二年杖八十者折十五,徒一年半杖七十者十三,徒一年杖六十者十二,笞五十者十,笞四十者八,笞三十者七,笞二十者六,笞十者五。

译人减轻一等治罪。但如果是谋杀、盗窃诈骗以及因图谋规避而犯罪的,不予减轻。因殴打致死的不黥面,改配邻州;情节严重的上奏裁决。六年令:凡配隶沙门岛的,包括强盗杀人、纵火、赃物满五万钱、强奸、殴伤两人以上以致死、累计赃物达二十万钱、谋杀致死以及犯十恶、死罪、用蛊毒害死人的,都不得移配。强盗同党杀人但非同谋、赃物满二十五万的,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等路诸州;超过定额的配隶最偏远恶劣的地方,其余罪犯遇赦移配荆湖南北、福建路诸州;超过定额的配隶广南。在沙门岛服刑满五年,遇赦不该移配也不许放还的,年满六十岁以上的移配广南;在岛十年的依照其余情况的标准移配。患有严重残疾或年满七十岁的,在岛服刑满三年以上的移配靠近本乡的州军;犯罪情节应移配而本人年老多病的,也照此办理。凡终身不得放还的各加二年再予移配。又,凡命官死于任上或离职后,其押送的犯人在途中逃亡的,负责押解的将校节级及带队首领判徒刑一年;情节轻的判杖刑一百,即使自首也不能免罪。七年令:凡判决失出死罪的达五人,比照失入一人论处;失出徒流罪达三人,比照失入一人论处。绍圣年间下诏恢复使用熙宁、元丰年间敕令格式的旧制。三年下诏:配隶沙门岛人数已超出定额的,一并改配琼州、万安军、昌化、珠崖军。元符年间,下诏参照使用元丰、元佑年间敕令格式的条目。三年,下诏:强盗计算赃物应判绞刑的,赃物数额一并增加一倍;赃物达到定额而未伤人、情节较轻的,上奏裁决。至于使用兵器、汤火等方式伤人的,或进入州县镇寨行劫的,不在上奏裁决之列。如果是驱使掳掠官吏、巡防人员等,罪不至死的,仍然要上奏裁决【此前曾布首先提出这一建议,等到曾布做了宰相就予以施行;后来曾布被罢免,翰林学士徐绩认为不便,仍按照强盗应判绞刑者计算赃物的旧法执行,先前的诏令没有再施行】。废除法官因失出而治罪的规定。

徽宗崇宁元年,下诏恢复使用元丰年间的敕令格式,再次整理修订前后所用的成例,删去与法律条文相抵触的部分。三年,下令各州修筑圜土,用来关押被贷免死罪的强盗【废置情况详见囚系篇】。四年,将左右司所编绍圣、元符以来的申明断例颁行天下,刑名成例颁给刑部、大理寺。大观元年,下诏:计算赃物的法律以绢来定罪,如今绢价已经上涨,而计算绢的数额仍沿用旧制,定为以一贯三百计价为标准,如今计算的价值偏低,导致处罚过重,可以改按一贯五百计价定罪。二年,更改笞刑的执行方法,一律用小杖执行:笞十改为五下,二十改为七下,三十改为八下,四十改为十五下,五十改为二十下,不再用大杖比照折算,作为永久定制。三年,下令:凡审理强盗案件而不追究窝藏庇护之家以及藏匿地点的,各判处徒刑二年,未追究完全的减二等。四年,下诏:河北、河东群盗所经过的县,达十次以上的,知县降一官并撤职,县尉降一官并勒令停职;不到十次的,知县撤职,县尉勒令停职。

政和五年,下诏:违法的官员已被按察官弹劾,却又反过来控告按察官的,等勘问审断完毕之后,再进行推勘审理,如果查明所告不实,特别在法律规定之外另加重处罚。七年,下诏:停止执行掌典解役的旧例,听凭按去官法处理。当初,政和年间,敕令规定凡掌典解除职役的,一律按照在官犯法去官不予追究的成例处理,有犯罪行为的就解除职役、归还务农,得以侥幸免除重罪,到此时予以废止。重和元年二月,下令禁止州县使用非法的酷刑,违反者按违反制度论处。四月,下诏:肉刑废除后改为杖笞,折杖的数目多寡不一致,应当加以规范,从今以后:徒刑二年半、杖九十的折为十七,徒刑二年、杖八十的折为十五,徒刑一年半、杖七十的折为十三,徒刑一年、杖六十的折为十二,笞五十的折为十,笞四十的折为八,笞三十的折为七,笞二十的折为六,笞十的折为五。宣和二年,下令:从今以后奏报的案件都要列明其家产的高下,

宣和二年,令自今奏案并列其户之高下,毋使刑及贫民,而富者获免,吏有作奸者惩之。又诏大理寺、开封府不得辄奏狱空,不许妄作断绝狱,官吏冒赏者,诏令御史台觉察弹奏。又诏州县官不亲听囚,而使吏鞫讯者,徒二年。

高宗建炎元年,令以绢计赃者,按直增估,以二千为准。二年,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者,中书籍其姓氏,罪至徒者,永不录用。又诏赃罪至死者,籍其赀。三年,诏遵用嘉佑条法,凡拟断刑名,嘉佑与见行条法轻重不等者,并从轻赏格从重。四年二月,诏靖康元年以前所降御笔,多出法令之外,自今除有出于法外者,依累降指挥施行,其余减杖、恤刑之类,并合遵守。十年,诏赃吏罪抵死,情犯甚者,奏取旨。十一年,坐监司不按赃吏罪。五月,禁州县以私意籍罪人赀产。八月,诏自今官吏犯赃,虽未即诛戮,若杖脊、流配,决不可贷。凡赃罪至死者,籍其家。

绍兴二年,诏知州兼统兵者,非出师临阵,无得概用重刑【时州军有捕获劫盗杀人者,至族其家,故有是诏】初,建炎中,令以嘉佑、政和敕令格式对修,及是书成,凡一百二十卷,详看六百四卷,名《绍兴重修敕令格式》,颁行之。三年,诏自今犯私盐者,并依绍兴敕断:私盐一斤,徒一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二两,虽遇特恩,不以赦原。时因绍兴二年有私贩,不计多寡,杖脊配广南。指挥殿中侍御史常同言其太重,故有是诏。又诏捕获强盗,虽无被主姓名,赃满己经论决者,许推赏。二十五年八月,申严诬告加等法。二十六年,以吏部续降申明条册,有与都省批状指挥参杂者,令敕令所看详酌删,毋与三尺混淆。三十年,令海贼罪不至死者,剌为龙猛、龙骑军。又令诸路贷死强盗少壮者为兵。

孝宗隆兴元年,以诸州断配海贼例,送广南远恶州军,濒海之郡,贼船啸聚,虑长奸恶,令自今分隶两淮水军收管。四年,诏贩牛过淮者,论如兴贩军须之罪。

干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上《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七十卷。四年正月,令凡守令与掌行刑狱之官,并依

译不要使刑罚只落在贫民身上,而富人却得以幸免,官吏中有作奸犯科的要予以惩治。又下诏:大理寺、开封府不得擅自奏报牢狱空虚,不许假冒制造案件已断绝的假象,官吏冒领赏赐的,下诏命令御史台负责查察弹劾奏报。又下诏:州县官不亲自审讯囚犯,而让吏员负责审讯的,判处徒刑二年。

高宗建炎元年,下令:凡以绢折算赃物的,按照实际价值增加估算,以二千钱折合一疋为标准。二年,下诏:从今以后凡犯枉法受贿、监守自盗罪的,中书要登记其姓名,罪至徒刑的,永远不再录用。又下诏:赃罪达到死刑的,抄没其家产。三年,下诏遵照使用嘉佑年间的条文法令,凡拟定判决刑名的,嘉佑条法与现行条法轻重不一的,一并从轻处罚,而赏格则从重执行。四年二月,下诏:靖康元年以前所颁降的御笔,大多超出法令规定之外,从今以后除了确实超出法令规定的以外,都依照历次颁降的指挥执行,其余关于减杖、宽恤刑罚等方面的,一并应当遵守。十年,下诏:贪赃官吏罪该处死,情节犯罪严重的,上奏请旨。十一年,追究监司不检举弹劾贪赃官吏的罪责。五月,禁止州县凭私意抄没罪犯的家产。八月,下诏:从今以后官吏犯赃罪的,即使不立即处死,如果应处杖脊、流配的,决不可宽贷。凡赃罪达到死刑的,抄没其家产。

绍兴二年,下诏:知州兼统领军队的,除非是出师作战、临阵指挥,不得随意使用重刑【当时有州郡军队抓获劫盗杀人的犯人,竟然灭其全族,所以有此诏令】。当初,建炎年间,命令将嘉佑、政和年间的敕令对照修订,到此时书成,共一百二十卷,详看六百零四卷,定名为《绍兴重修敕令格式》,下诏颁行。三年,下诏:从今以后凡犯私盐罪的,一并依照绍兴敕令判决:私盐一斤的,判徒刑一年;三百斤的,配本城煎炼盐,其中一两比照二两计算,即使遇到特赦,也不予赦免。当时因为绍兴二年有私自贩卖的,不论多寡,都判杖脊配隶广南,殿中侍御史常同指出处罚过重,所以有此诏令。又下诏:凡抓获强盗的,即使没有失主的姓名,只要赃物确凿并已经判决的,也允许给予奖赏。二十五年八月,重申严格执行诬告加等的法令。二十六年,因吏部陆续颁降的申明条文册子中,有与都省批复指挥内容相混杂的,命令敕令所审核删定,不要与正式法令混淆。三十年,下令:海盗罪不至死的,黥面刺字发配为龙猛、龙骑军。又下令:各路贷免死罪的强盗中年轻力壮的,充为士兵。

孝宗隆兴元年,因各州判决配隶的海盗案例,大多押送到广南等偏远恶劣的州军,而滨海各郡因贼船聚集啸乱,担心长养其奸恶之势,命令从今以后分别隶属两淮水军收管。四年,下诏:贩运耕牛渡淮的,按贩卖军需物资的罪处理。

干道二年,刑部侍郎方滋进呈《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七十卷。四年正月,下令:凡是地方长官以及掌管执行刑狱的官员,一并依照

法制大小杖,当官封押行用,不得增添换易。讯囚过数。五月,更定聚录之法,于聚录时,委长贰遣无干碍吏人,先附囚口责状一通,覆视狱案无差,然后依句宣读,务在详明,庶使伏辜者无憾。六年,干道重修《敕令格式》成,凡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

译法律规定的大小刑杖,应由主管官员加封盖印后方可使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审讯囚犯用刑不得超过规定的次数。五月,重新制定了"聚录"(核对囚犯口供)的办法:在聚录之时,委派长官与副长官指派与案件无牵连的吏人,先将囚犯的口供状抄录一份,核对案卷确认无误后,再逐句宣读给囚犯听,务必做到详尽明白,以使认罪服法之人没有遗憾。乾道六年,重修《敕令格式》完成,共一百二十二卷,另保留沿用的《指挥》二卷。

淳熙元年五月,颁浙西提刑郑兴裔检验格目于诸路提刑司。初,兴裔惩州县检验之弊,遂置格目。每一检验,用格目三本,一申所属,一申本司,一给被害之家。州县受词,差官检官受牒起发,皆注日时于上。州县不得为奸。及是,诏以其法行于诸路。十月,诏以今之有司多有执例废法者,除刑部许用干道所修则名断例,及司勋许用编类获盗推赏例,并干道元年轻置修例敝事指挥内立定合引例外,其余并依成法,不许用例。四年,复分门编类为《淳熙条法事类》,颁之。修《淳熙敕令格式》。九年,申严盗贩解盐法。十一年五月,命刑部、大理寺议减刺配法。十三年正月,诏强盗两次以上,虽为从,论死。九月,诏伪造会子,凡经行用,并处死。十四年,诏复元丰、政和编配格,分情重、稍重、情轻、稍轻四等。如入情重,则刺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止刺额角,用配及十年之格;其次稍轻,则与免黥剌,用不刺面役满放还之格;其次最轻,则降为居役,别立年限,纵免之格。倘有从坐编管,则置之本城,减其放限。

光宗绍熙二年,令凡凶恶贷死隶于流籍者,分沿江诸屯及他远恶之地,毋专投海外,以为凶薮。又诏监司、郡守互送,以赃论。三年刺沿边盗万人,为诸州禁军。又令凡刺配人至本州岛务,依年限方许放停,如限内再有所犯,拨入屯驻军中重役,永不复放。

宁宗庆元四年,庆元敕令格式成。初,淳熙末,以淳熙敕令格式尚多遗缺,令刑部详定。及是书成,颁之。嘉泰元年正月,命诸州兵士毋受馈遗,及擅招军,违者寘之法。三月,临安大火,诏察奸民纵火者,治以军法。二年,诏凡杀伤人者,如都保不申官,州县不差官检覆,及家属受财私和,许诸色人告首,并从条究治。其行财受和会之人,计赃论罪。四年,诏颁检验正背人形图于诸路提刑司,令于伤损之处,依样朱红书画,遇检验时唱喝伤痕,众无异词,然后着押,俾吏奸难行,愚民易晓。更定配隶法,凡乡民斗殴杀伤及胥吏犯赃贷命流配等人,止从配本州岛牢城,重人限满放还为民。至累犯强盗及聚众贩卖私商,曾经杀伤捕获之人,并记屯驻军,限满改刺从正军衣粮。十三年,诏凡在官财物不应用而用之,私入已者为赃罪,私馈遗者为私罪,充公用者为公罪,创始者为首,坐以全罪,循例者为从,与减一等。

开禧元年九月,诏官吏犯赃,追还所受,如旧法。闰八月,诏自配隶、编管、羁管外,其余悉从本条科罪,不得以土著之人押出外界。十一月,申严告讦之禁。二年正月,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八月,有司上《开禧刑名断例》。

嘉定四年闰二月,诏诸路帅臣、监司、守令,格朝廷振恤之令,及盗发不即捕者,重罪之。

译淳熙元年五月,颁布浙西提刑郑兴裔检验案件的格目(表格文书样式)给各路提刑司。当初,郑兴裔为纠正州县检验尸伤等案件的弊端,于是设置了格目。每次检验,用格目三份,一份呈报所属官府,一份呈报本司,一份交给受害人家。州县接受词状,派官吏和检验官接受牒文出发时,都要在上面注明日期时辰。这样州县官吏就无法作弊。到这时,朝廷下诏将这一办法推行到各路。十月,因鉴于当今官吏多有依据成例而废弃法令的情况,下诏除刑部允许使用乾道年间所修的"名断例",以及司勋允许使用"编类获盗推赏例",以及乾道元年因轻置修例的弊病而下达指令中确立应当援引的成例之外,其余一律依照现成法律,不许再用成例。四年,又分门别类编成《淳熙条法事类》,颁行天下。修订《淳熙敕令格式》。九年,重申严禁盗贩官盐(解盐)之法。十一年五月,命刑部、大理寺商议减轻刺配之法。十三年正月,下诏强盗犯罪两次以上的,即使是从犯,也判处死刑。九月,下诏伪造会子(纸币)的,凡是经过使用流通的,一律处死。十四年,下诏恢复元丰、政和年间的编配格法,分为情节严重、稍重、情节轻、稍轻四等。若属情节严重,则在脸上刺字,用不得移配、不得释放之格;其次稍重的,只在额角刺字,用配役满十年之格;再次稍轻的,则免于黥刺,用不刺面、服役期满释放之格;最轻的一等,则降为居役,另立年限,可以从宽赦免之格。倘若有从犯连坐编管的,就安置在本城,减少其服役年限。

光宗绍熙二年,下令凡是罪恶重大得以免死而编入流放名籍的人,分别安置在沿江各屯及其他边远荒僻之地,不得专门发配海外,以免那里成为凶恶之徒聚集之地。又下诏监司、郡守之间互相押送罪犯的,以窝藏赃物论罪。三年,将沿边地区的强盗一万人刺字编入各州禁军。又下令凡是刺配之人到本州岛服役,须依年限期满才准予释放;如果在年限内再有所犯,就调拨编入屯驻军中充当苦役,永远不再释放。

宁宗庆元四年,《庆元敕令格式》编成。当初,淳熙末年,因《淳熙敕令格式》仍有很多遗漏缺失,命刑部详加订定。到此时书成,颁行天下。嘉泰元年正月,命令各州兵士不得接受馈赠财物,也不得擅自招募军兵,违者依法治罪。三月,临安发生大火,下诏严查纵火的奸民,按军法治罪。二年,下诏凡是杀伤人命的案件,如果都保不申报官府、州县不派官检验覆核,以及死者家属接受财物私下和解的,允许各色人等告发,一律按律条追究治罪。其中出钱行贿及接受钱财和解的人,按赃款数额论罪。四年,下诏颁发检验人体正面、背面图形给各路提刑司,命令在受伤损害之处,依照图样用朱红笔描画,遇到检验时唱报伤痕,众人没有异议后,再签押画字,使得胥吏难以作弊,愚昧百姓也容易明白。又更定配隶之法,凡是乡民斗殴杀伤人以及胥吏犯赃罪而得以免死流配的人,只需发配到本州岛牢城,服重役期满后释放为民。至于屡次犯强盗罪以及聚众贩卖私盐私商、曾经杀伤人而被捕获的,一律编入屯驻军,期限满后改刺字编入正规军领取衣粮。十三年,下诏凡是在职官府财物不应动用而擅自动用的,据为己有的算作赃罪,私自赠送他人的算作私罪,用作公务开支的算作公罪;带头首创此事的人为首犯,判处全罪;照例仿行的人为从犯,减刑一等。

开禧元年九月,下诏官吏犯赃罪的,追缴所受赃款,依照旧法办理。闰八月,下诏除配隶、编管、羁管之外,其余罪犯一律按本条法律定罪,不得把本地人押送到外地界外。十一月,重申严禁互相告发揭发的禁令。二年正月,下诏毁坏铜钱铸铜的坑户不予赦免,并且抄没其家

六年六月,诏刑部岁终上诸州未决之狱于尚书省,其最久者罪之。又令自今民间凡轻亏楮币、违犯约束者,止绳以法,毋得更籍其家。十六年二月,令凡检验不实或失当,不得用觉举。原免理宗宝庆元年十二月,诏删修敕令。绍定五年五月,诏齐民有罪,毋辄籍没其家,必具闻俟命。淳佑二年三月,诏州县官有罪,诸帅司毋辄加杖责。淳佑敕令格式成。六年五月,诏官吏赃状显露,即下所属州郡拘赃,听朝廷议罚,或移为他用,并藉其家。十一年四月,成淳佑条法事类四百三十卷。宝佑五年正月,禁奸民作白衣会,监司、郡县等官失察者坐罪。

  △辽

辽自苏尔威汗命宗室雅里为额尔奇木,以掌刑辟。太祖初年,庶事草创,犯罪者量轻重决之。其后治诸弟逆党,权宜立法:亲王从逆不罄,诸甸人或投高崖杀之;淫乱不轨及逆父母者,五车轘杀之;讪詈犯上者,以熟锥■〈扌舂〉其口杀之;从坐者量罪轻重杖决。杖有二:大者重钱五百,小者三百。又为枭磔、生瘗、射鬼箭、炮掷、支解之刑【具峻酷篇】其后制刑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斩、绞、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流刑量罪轻重,寘边城部族之地,远则投诸境外,又远则罚使绝域。徒刑一曰终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终身者决五百,其次递减百。又有黥剌之法。杖刑自五十至三百,亦有八议、八纵之法。籍没始自太祖,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又有沙袋、木剑、大棒、铁骨朵之法。沙袋用熟皮合缝之,长六寸,广二寸,柄一尺许。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决之。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罪重欲宽宥则击之。铁骨朵者,有重罪将决,以沙袋先于脽骨之上及四周击之。其余非常用而无定式者,不可殚纪。太祖神册六年,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仍置钟院以达民冤。太宗时,治渤海人,一依汉法。

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奴哈里强陵苏扯图哩年未及之女,以法无文,加之宫刑,仍付图哩为奴,因着为令。十六年,谕有司:凡行幸顿次,必高立标识,以禁行者。比闻楚古辈,故低置其标,深草中,利人误入,因之取财。自今有复然者,以死论。圣宗统和元年二月,诏所在官吏军民,不得无故聚众私语及冒禁夜行,违者坐之。十二月,诏民闲有父母别籍异居者,听邻里觉察,罪之。十二年七月,诏契丹人犯十恶,断以汉律。先是契丹及汉人相殴致死,其法轻重不均,至是俱一等科之。二十四年,诏主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无得首告;若奴婢犯罪至死,听送有司,其主无得擅杀。

译产。八月,有司呈上《开禧刑名断例》。

嘉定四年闰二月,下诏各路帅臣、监司、守令,凡阻碍朝廷赈济抚恤的政令、以及盗贼发生而不立即捕捉的,从重治罪。六年六月,下诏刑部每年年终把各州未判决的案件呈报尚书省,对拖延最久的从重治罪。又下令自今以后,民间凡是轻微亏损楮币(纸币)、违反禁令约束的,只依法惩处,不得再抄没其家产。十六年二月,下令凡是检验不实或处理失当的,不得用"觉举"(自首减免)之法。

理宗宝庆元年十二月,下诏删定修改敕令。绍定五年五月,下诏平民百姓有罪的,不得动辄抄没其家产,必须详细奏报等候旨意决定。淳佑二年三月,下诏州县官员有罪的,各帅司不得擅自加以杖责。《淳佑敕令格式》编成。六年五月,下诏官吏赃罪事实明显暴露的,立即交由所属州郡拘押赃款,听候朝廷议定处罚,或者移作他用,一律抄没其家产。十一年四月,编成《淳佑条法事类》四百三十卷。宝佑五年正月,禁止奸民组织"白衣会",监司、郡县等官员失察的一并治罪。

△辽

辽自苏尔威汗任命宗室雅里为额尔奇木,掌管刑罚。太祖初年,各项事务刚刚草创,犯罪的人酌情轻重予以判决。此后处置诸弟反叛之党,权宜设立法令:亲王随从叛逆而未被处死的,其部众有的被投下高崖处死;淫乱不轨以及忤逆父母的,用五辆车分裂肢体处死;讥讽辱骂冒犯君上的,用烧红的铁锥刺穿其口处死;随从获罪的人酌情轻重杖责判决。杖刑有两种:重的用五百钱,轻的用三百钱。又有枭首示众、活埋、射鬼箭、抛掷炮石、肢解等刑罚(详见峻酷篇)。此后制定刑罚有四种:死刑、流刑、徒刑、杖刑。死刑有斩首、绞刑、凌迟等类,又有抄没家产之法。流刑按罪行轻重,安置在边疆城镇部族之地,重一些的就流放到境外,更重的就发配到极远之地服役。徒刑一是终身,二是五年,三是一年半。终身徒刑者杖决五百,其次依次递减一百。又有黥面刺字之法。杖刑从五十到三百不等,也有八议、八纵之法(可依例减免)。抄没家产之法始于太祖,到世宗时下诏废除。此后内外亲戚以及世袭官员之家犯反逆等罪的,又恢复抄没家产之刑。又有沙袋、木剑、大棒、铁骨朵等刑具。沙袋用熟皮缝合而成,长六寸,宽二寸,柄长一尺左右。凡是杖责五十以上的,用沙袋决罚。木剑正面平、背面隆起,大臣犯罪严重而想宽宥时就用它击打。铁骨朵,是有重罪将要判决时,先用沙袋在臀骨之上及四周击打。其余不常用而没有固定形制的刑具,无法一一记述。太祖神册六年,下诏命大臣制定治理契丹及各族的法律。汉人则依照律令断案,同时设置钟院让百姓伸诉冤情。太宗时,治理渤海人,一律依照汉法。

穆宗应历十二年,国舅帐郎君萧延之的奴仆哈里,强奸苏扯图哩尚未及笄的女儿,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该案罪名,就对其施以宫刑,并把他交给图哩为奴,因此定为法令。十六年,晓谕有关部门:凡是皇帝出行驻跸的地方,必须高高竖立标识,以禁止行人靠近。近来听闻楚古等人,故意把标识放低,藏在深草之中,趁人误入,借机取人财物。今后再有这样做的,以死罪论处。圣宗统和元年二月,下诏各地官吏军民,不得无故聚众私自议论以及冒犯禁令夜行,违者治罪。十二月,下诏民间有父母尚在而另立户籍分开居住的,听凭邻里检举揭发,予以治罪。十二年七月,下诏契丹人犯十恶重罪的,依照汉律断案。此前契丹人与汉人相互殴斗致死的,量刑轻重不一,到此时一律同等定罪。二十四年,下诏主

二十九年,以旧法:宰相节度使世选之家子孙犯罪徒杖如齐民,惟免黥面。诏自今但犯罪当黥,即准法同科。开泰八年,定窃盗赃满二十五贯,为首者处死,从者决流。先是赃满十贯,为首者死,其法太重,故有此令。又诏三犯窃盗,黥额徒三年;四则黥面徒五年;五则处死。太平六年,诏贵戚以事被告,并令所在官司案问,具申南北院覆问得实以闻【南北二院分治契丹汉人】其不案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七年七月,诏中外大臣制条中有遗阙及轻重失中者,其条上之,议增改焉。

兴宗重熙元年,诏职事官子弟及家人受赇,不知情者,止坐犯人。先是,南京三司销钱作器皿,三斤持钱出南京,十贯及盗遗火家物五贯者死。至是,铜逾三斤持钱及盗物二十贯以上,处死。二年,诏犯终身徒者,止刺颈。奴婢犯逃若盗其主物,主无得擅黥其面,刺臂及颈者听。犯窃盗者,初刺右臂,再刺左,三刺颈之右,四刺左,至于五则处死。五年四月,颁行新定条制。先是,诏枢密直学士耶律庶成、枢密副使耶律德修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凡五百四十七条。至是,书成上之。诏有司,凡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十年七月,诏诸职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盗论。诸敢以先朝巳断事相告言者,罪之。诸帐郎君于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征偿。小将军决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论。十一年七月,诏盗易官马者,减死论。

道宗清宁元年十二月,诏诸宫都部署,凡有机密事,即可面奏,余所诉事,以法施行。有投诽谤之书,其受及读者,弃市。咸雍六年,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乃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制,合于律令者,具载之,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赃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又删其重复者二条,为五百四十五条,取律一百七十三条,又创增七十一条,凡七百八十九条,增重编者至千余条。复以律及条例参校,续增三十六条,其后因事续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条。大安五年,诏复用旧法,余有司新纂条目,悉除之。

  △金

金国旧俗,轻罪笞以柳葼,杀人及盗劫者,击其脑杀之,没其家赀,以十之四入官,其六偿主,并以家人为奴婢,其亲属欲以马牛杂物赎者,从之【具赎刑篇】其狱则掘地深广数丈为之。太祖天辅三年正月,东京人为质者永吉等五人结众叛,诛其首恶,余皆杖百,没入在行家属赀产之半。诏知东京事沃棱,继有犯者,并如之。五月,诏自收宁江州以后,同姓为婚者,杖而离之。太宗天会二年二月,诏有盗发辽诸陵者,罪死。三年七月,诏权势之家毋买贫民为奴,胁买者一人偿十五人,诈买者一人偿二人,并杖一百。

译人若非犯谋反大逆及流放死罪,其奴婢不得告发主人;若奴婢犯罪至死罪,听凭送交官府处置,主人不得擅自杀害。二十九年,按照旧法:宰相、节度使世代承袭爵位之家的子孙犯罪应判徒刑、杖刑的,与平民百姓一样,只是免于黥面。下诏自今以后凡是犯罪应当黥面的,就依照法律同等治罪。开泰八年,规定盗窃赃物满二十五贯的,为首者处死,从犯判处流刑。此前赃物满十贯,为首者就要处死,此法过于严苛,所以有这道命令。又下诏三次犯窃盗罪的,黥额并判徒刑三年;四次犯的,黥面并判徒刑五年;五次犯的,处死。太平六年,下诏皇亲贵戚因事被人告发,都命令所在官司予以审理,详细申报南北院复核查实后上奏(南北二院分别治理契丹人、汉人)。凡不予审理就擅自申报以及接受请托代为奏言的人,按照被诬告人的罪名治罪。七年七月,下诏中外大臣,法令条文中如有遗漏或轻重失当之处,要上报,商议增补修改。

兴宗重熙元年,下诏职事官子弟及家人接受贿赂的,不知情的官员只处罚犯人本人。此前,南京三司熔销铜钱制作器皿,携带三斤铜及十贯钱出南京的,以及盗窃遗留在失火之家的财物满五贯的,都处死。到此时,规定携带铜超过三斤及盗窃财物二十贯以上的,才处死。二年,下诏犯终身徒刑的,只刺颈部。奴婢犯逃亡或盗窃主人财物的,主人不得擅自在其脸上刺字,只允许在手臂及颈部刺字。犯窃盗罪的,第一次刺右臂,第二次刺左臂,第三次刺颈右侧,第四次刺颈左侧,到第五次就处死。五年四月,颁行新定的条例法制。此前,下诏命枢密直学士耶律庶成、枢密副使耶律德修纂修太祖以来的法令,参照古代制度,共五百四十七条。到此时,书编成上呈。下诏命有关部门,凡朝会之日都要执行,同时颁行各道。十年七月,下诏各职官擅自取用官府财物的,按盗窃官物论罪。凡敢把先朝已经判决的案件相互告发议论的,予以治罪。各帐郎君在禁猎地射鹿的,杖责三百,不需赔偿。小将军射鹿的杖责二百以下,百姓犯此罪的,与郎君同等论罪。十一年七月,下诏偷换官马的,减免死罪论处。

道宗清宁元年十二月,下诏各宫都部署,凡有机密事,可以当面奏报,其余申诉之事,按法律处理。凡有散布诽谤文书的人,接受及诵读者都处以弃市之刑。咸雍六年,因契丹人与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能一概适用,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重新制定法令条例,凡是符合律令的,都详细载录;不符合的,另外保存。当时校订官员就重熙旧制中,把窃盗赃物二十五贯处死一条,改为满五十贯处死,又删去两条重复的,共为五百四十五条,采取律文一百七十三条,又新增七十一条,共七百八十九条,比原来增修的一千余条有所减少。后又用律文及条例参照校订,续增三十六条,此后随事续加校订直到大安三年为止,又增六十七条。大安五年,下诏恢复使用旧法,其余有司新纂条目,一律废除。

△金

金国旧俗,轻罪用柳条鞭笞,杀人及抢劫的人,击打其脑袋处死,抄没其家产,十分之四没收入官,十分之六偿还苦主,并把犯人家属充作苦主的奴婢,其亲属想要用马牛等杂物赎买的,也听凭其便(详见赎刑篇)。牢狱则是挖地数丈深广而成。太祖天辅三年正月,东京作为人质的永吉等五人纠集众人叛乱,诛杀为首作恶者,其余的都杖责一百,抄没参与叛乱者家属财产的一半。下诏命知东京事沃棱,此后再有触犯者,都照此办理。五月,下诏自从占领宁江州以后,凡同姓通婚的,杖责并强令离异。太宗天会二年二月,下诏有盗掘辽朝各皇陵的,处以死罪。三年七月,下诏权势之家不得购买贫民为奴,威胁强买的

七年,诏凡窃盗但得物,徒三年;十贯以上,徒五年,刺字充下军;二十贯以上,徒终身,仍以赃满尽刺字于面;五十贯以上,处死,征偿如旧制。

熙宗皇统间,诏诸臣以本朝旧制参隋唐宋辽之法,类以成书,名曰《皇统制》,颁行中外。海陵正隆二年六月,置登闻院。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并论死。五年二月,遣引进使高植、刑部郎中海狗分道监视所获盗贼,并凌迟处死,或锯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千户穆昆等,后有获者,并处死。总管府官亦决罚。十二月,禁朝官饮酒,犯者死。世宗即位,制旨多从时宜,集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五年,命有司删定条理,与前制书兼目。六年,诏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先是,海陵时始定上七日不奏刑名,至是诏朔望亦如之。七年七月,禁服用金线,其织买者皆抵罪。八年二月,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九年,以法官各执所见,或观望宰执之意,诏自今制无正条者,皆以律文为准。先是,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决,海陵时以脊近心腹禁之,至是命复如旧法。嗣谓宰臣曰:“罪人杖不分受,恐至深重,今闻民闲有不欲者,其令罢之。”制妄言边关兵马者,徒二年。又制职官犯公罪,在官己承伏者,虽去官犹论士。二年二月,诏官长不法,其僚佐不能纠正,又不上言者,并坐之。十三年,诏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即决。十四年三月,诏明安、穆昆之民,自二月至八月禁绝饮燕,恐妨农功,虽闲月亦不许痛饮,犯者抵罪。十五年,诏有司改窃盗赃满八十贯者死。先是,窃盗赃五十贯以上死,至是乃有是诏。十七年,以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诏禁绝之,犯者以奸论。十八年正月,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卑幼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殴杀者罪。十九年三月,制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人一等科之,关亲者许迥避。六月置局更定制条,命大理卿伊喇慥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以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审其轻重,删烦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及疑不能决者,取旨画定。军前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余未合者,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十二卷,名《十定重修制条》。诏颁行焉。十月,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二十年,诏定践蹂禾稼罪。初,帝如春水,见民桑多为牧畜所践,诏亲王、公主及势要家牧畜犯民桑者,许所属县官立加惩断。

译,一人要赔偿十五人;诈骗购买的,一人要赔偿两人,都要杖责一百。七年,下诏凡窃盗罪只是取得财物的,判徒刑三年;赃物十贯以上的,判徒刑五年,刺字充当下等军役;二十贯以上的,判终身徒刑,并且按赃物总数在脸上刺满字;五十贯以上的,处死,赔偿仍照旧制办理。

熙宗皇统年间,下诏群臣依据本朝旧制参照隋唐宋辽的法律,分类编成一部书,名叫《皇统制》,颁行中外。海陵正隆二年六月,设置登闻院。四年正月,重新制定私自越境之法,一律判处死罪。五年二月,派遣引进使高植、刑部郎中海狗分道监督查看所抓获的盗贼,一律凌迟处死,或者锯割烧灼剥去皮肤,截断手足,同时告诫千户、穆昆等官,此后再有抓获盗贼不如此处置的,一并处死。总管府的官员也要受到惩处。十二月,禁止朝廷官员饮酒,违者处死。世宗即位后,制定的旨令多依时势权宜而定,汇编为《军前权宜条理》。大定五年,命令有司删定条理,与先前的制书一并列为条目。六年,下诏命有司每月初一、十五以及上旬第七日,不得奏报刑名之事。此前,海陵时已开始规定上旬第七日不奏刑名,到此时下诏初一、十五也照此办理。七年七月,禁止使用金线织造的服饰,凡纺织购买的人都要治罪。八年二月,制定规定官员犯赌博罪的,赃物不满五十贯的,依法杖责并允许赎罪,再犯的就要实行杖责。九年,因法官各持己见,有的还揣摩宰相执政的意图判案,下诏自今以后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的,都以律文为准。此前,杖罪到一百下的,要在臀部背部分开决打,海陵时因靠近心腹部位而禁止如此,到此时下令恢复旧法。世宗又对宰相大臣说:"犯人受杖不分部位打,恐怕伤势过重,如今听说民间有不愿意这样的,命令废止此法。"制定妄言边关兵马情况的,判徒刑二年。又规定职官犯公罪的,如果在职时已经承认伏罪,即使后来去职仍要论罪判处。二年二月,下诏官长违法,其属下佐官不能纠正,又不上报的,一并治罪。十三年,下诏立春之后、立秋之前,以及重大祭祀之月的初一、十五、上下弦月、二十四节气、雨未放晴、夜未天明、以及休假日,一律禁止屠宰,这些日子都不许决行死刑,只有强盗罪立即处决。十四年三月,下诏明安、穆昆的百姓,自二月至八月禁止聚饮宴会,恐怕妨碍农事,即使农闲之月也不许痛饮,违者治罪。十五年,下诏有司改为窃盗赃物满八十贯者处死。此前,窃盗赃物五十贯以上就处死,到此时才有这道诏令。十七年,因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依礼法,必先私通然后私奔,下诏严禁此俗,违者按奸淫罪论处。十八年正月,规定杀害分居的周亲、奴婢杀害同居年幼的主人以及妻子无罪而被丈夫擅自殴打致死的罪名。十九年三月,规定纠察弹劾的官员知道有人犯法而不举报的,比照犯人减一等治罪,有亲属关系的允许回避。六月,设立局所重新制定法令条例,命大理卿伊喇慥总领中外精通法律者共同校正。以皇统、正隆时期的法令以及大定年间军前权宜条理和后续施行的条理,审定其轻重,删除烦琐纠正错误。法令有缺漏的,用律文补足。法令、律文都缺漏且疑难不能判定的,请示皇帝裁定。军前权宜条理中可以作为常法施行的,也定为正式法令;其余不合的,另编一部保存。又参照近来所定的徒刑、杖刑减半之法,共校订一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命名为《大定重修制条》。下诏颁行。十月,规定明知服丧期内而成亲的人,即使自首,仍依律治罪。二十年,下诏制定践踏庄稼禾苗的罪名。当初,皇帝前往春

至是见有践蹂田禾者,复诏自后践民田杖六十,盗人榖杖八十,并偿其值。二十二年,以附都明安户不自种,悉租与民,有一家百口,陇无一苗者,令治其罪。不种者杖六十,穆昆杖四十,受租百姓无罪。二十五年,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臀背分受而免输作。二十八年,以制条拘于旧律,闲有难解之词,命删修明白,使民皆晓。二十九年九月【时章宗已即位】制盗贼聚集至十人,或骑五人以上,所属移捕盗官捕之,仍递言省部。三十人以上闻奏,违者杖百。

章宗明昌元年,命置详定律令所,审定律令。二年四月,制诸部内灾伤,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征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讨赃重,从诈匿不输法。六月,禁称本朝人及本朝言语为番,违者杖之。十月,敕司狱与府州司县官筵宴往还者,罪之。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历代帝王为戏及称万岁,犯者以不应为事重法科。十二月,制投匿名文书者,徒四年。五年,定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着于敕条。承安二年,制军前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三年,定明安穆昆身犯私盐、私酒、曲及杀牛者,徒一年,杖数不以赎论;不及徒者,杖五十。是岁,帝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样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铸铜为杖式,颁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轻,恐情理有难恕者,讯杖可再议之。”五年,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并妻亡服内婚娶者亦听敌;又定皇族收养异姓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减二等;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见行铜杖式轻细,奸宄不畏。”遂命有司量所犯用大杖,仍禁不得过五分。十二月,司空襄等进新定律令敕条格式五十三卷。律凡十有二篇:曰名例,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实唐律也,惟赎铜倍之,增徒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略有损益者二百八十二条,余百二十六条仍旧。又分一为二,分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注以明其事,疏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自官品令、职员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八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百有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

译水(狩猎地),见百姓的桑树多被放牧的牲畜踩踏,下诏亲王、公主及权贵之家的牲畜践踏百姓桑树的,允许所属县官立即依法惩处。到此时又见有践踏田中禾苗的,再次下诏此后践踏百姓田地的杖责六十,偷盗百姓谷物的杖责八十,并且要赔偿其价值。二十二年,因附近京城明安户不亲自耕种,都把田地租给百姓,有一家上百口人,田垄却没有一株庄稼的,命令治罪。不耕种的杖责六十,穆昆杖责四十,收租的百姓无罪。二十五年,因妇人在狱中做苦役不方便,而杖刑不分部位决打与死刑无异,于是命令免除死刑改为做苦役的妇人,改为杖责二百,分臀背两处决打而免除苦役。二十八年,因法令条文拘泥于旧律,其中有难以理解的词句,命令删改修订使之明白易懂,让百姓都能明白。二十九年九月(这时章宗已经即位),规定盗贼聚集到十人以上,或骑马五人以上的,所属官府应移文捕盗官前去追捕,同时递呈报告尚书省。三十人以上的要上奏朝廷,违者杖责一百。

章宗明昌元年,命令设置详定律令所,审定律令。二年四月,规定各部内发生灾害损伤,主管官员应当上报而不上报以及虚报不实的,杖责七十;检查勘验不据实情的,同样治罪;因此而致有人命伤亡的,按违反制度论罪;导致错误地予以赋税征免的,按贪赃罪论处;虚假申报的,户长按诈骗罪论处,若不据实情,按赃物数额从重治罪,隐匿不报的按诈骗隐匿之法论处。六月,禁止称呼本朝人及本朝语言为"番",违者杖责。十月,敕令司狱官与府州司县官员宴饮往来的,予以治罪。十一月,禁止伶人扮演历代帝王为戏及呼喊"万岁",违者按"不应为"重罪论处。十二月,规定投递匿名文书的人,判徒刑四年。五年,规定判徒刑二年以下的,杖责六十二下;二年以上的,杖责七十下;妇人犯罪的,一律决打五十下,并写入敕令条文中。承安二年,规定军前受贿罪,赃物一贯以下的判徒刑二年,一贯以上的判徒刑三年,十贯的处死。三年,规定明安、穆昆之人自身犯私盐、私酒、私曲以及擅杀耕牛的,判徒刑一年,杖责数目不得用赎罪抵免;不够判徒刑的,杖责五十。这一年,皇帝因法律不适应寻常施行,杖具样式多种而不能统一使用,于是规定了统一尺寸,铸造铜制杖具作为标准样式,颁行天下,并且说:"如果认为笞杖太轻,恐怕有情理难以宽恕的情形,讯问用的杖具可以再商议。"五年,规定为祖父母居丧期间婚娶的允许离异之法,以及妻子去世服丧期内婚娶的也允许离异;又规定皇族收养异姓人为子的,判徒刑三年;同姓收养的减二等;违法确立嫡子的,判徒刑一年。

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上奏说:"现行的铜杖式样太轻细,奸邪之人不畏惧。"于是命令有关部门根据所犯罪行轻重使用大杖,但仍规定不得超过标准的五分。十二月,司空襄等人进呈新定的律令敕条格式共五十三卷。律文共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实际上就是唐律,只是赎铜的数目加倍,把徒刑四年、五年增加为七年,删去不合时宜的四十七条,增加当时适用的制度一百四十九条,略有增减的二百八十二条,其余一百二十六条仍照旧。又有把一条分为两条、把一条分为四条的共六条。总共五百六十三条,编为三十卷。加注以说明其事,加疏以解释疑难,命名为《泰和律义》。从官品令、职员令以下,有祠令四十八条、户令六十八条、学令十一条、选举令八十三条、封爵令九条、封赠令十条、宫卫令十条、军防令二十五条、仪制令二十三条、衣服令十条、公式令五十八条、禄令十七条、仓库令七条、厩牧令十二条、田令十七条、赋役令二十三条、关市令十三条、捕亡令二十条、赏令二十五条、医疾令五条、假宁令十四条、狱官令一百零六条、杂令四十九条、释道令十条、营

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贷八十五条,番部三十九条,曰《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诏以明年五月颁行之。二年,诏凡条格入制文内者,分为别卷。复诏制与律文轻重不同及律所无者,各校定以闻。三年三月,诏随处盗贼啸聚三十人以上,奏闻。违者杖百。八月,诏诸按察司体访不实,辄加纠劾者,从故出入人罪论,仍勒停。若事涉私曲,各从本法。五年正月,复命钩校制律,付详定所。时详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为式,则条目增减,罪名轻重,当异于律。既定复与旧同颁,则使人惑而易为奸矣。”臣等谓:“用今制条,参酌时宜,准律文修定,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阙,取刑统疏文以释之,着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宰臣谓:「先所定令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后颁行。」若律科举人,则止习旧律。遂以知大兴府事尼庞古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温屯忠孝、提点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萨喇、刑部员外郎李廷义、大理丞麻安止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六年六月,定军前差发受赃罪。除飞蝗入境,虽不损苗稼,亦坐罪法。七月,诏禁卖马入外境,但至界欲卖而为所捕,即论死。七年三月,定蝗蝻生发,地主及邻主首而不申之罪。九月,更定受制忘误及误写制书事,重加等罪。八年,诏更定蝗虫生发坐罪法。

宣宗贞佑三年三月,禁州县置刃杖,端以决罪人。七月,诏宰臣,自今监察官犯罪,其事关军国利害者,并笞决之。八月,令职官犯罪,大者即施行之,小者籍之,事定始论其罪。四年,诏凡监察失纠劾者,从本法论。外使入国,私通本国事情;宿卫近侍官承应人,出入亲王、公主、宰执家;灾伤乏食,有司检核不实,致伤人命;转运军储而有私载;考试举人而防闲不严,其罚并决。在京犯至两次者,台官减监察一等治罪,论赎,余止坐专差。任满日议定升降,若任内曾以漏察被决,依格虽为称职,止从平常;平常者从降罚。六月,诏凡进奉帖及申尚书省、枢密院关应密大事,私发视者绞,误者减二等。制书应密者如之。兴定三年,定赃吏计罪以银为则,其犯公错过误者,止征通宝见钱;赃污故犯者,输银【具杂议篇】又制,沿河戍兵逃亡罪,并同征行军人例。五年,尚书省言,司县官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决罚,他县停匿亦宜定罪,从之。元光元年,增定藏匿逃亡亲军罪及告捕赏格。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七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八 刑二

  刑制下

  ○刑制下【元 明】

  元

  明

  △元

元太祖颁条画刑狱,惟重罪处死,其余杂犯量情答决。

译缮令十三条、河防令十一条、服制令十一条。附以按年月颁行的制令,称为《律令》二十卷。又制定制敕九十五条、榷货条例八十五条、番部条例三十九条,称为《新定敕条》三卷。六部格式共三十卷。下诏于次年五月颁行。二年,下诏凡是条格编入制文内的,另分卷编列。又下诏规定与律文轻重不一致以及律文没有规定的制令,各自校订上报。三年三月,下诏各地盗贼聚集到三十人以上的,要奏报朝廷。违者杖责一百。八月,下诏各按察司查访核实不实、擅自纠举弹劾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一律革职。若事涉私情曲庇,各按本法治罪。五年正月,再次命令校订法令,交付详定所办理。当时详定官说:"如果依照重修的制文作为法式,那么条目的增减、罪名的轻重,就会与律文不同。既然定了又与旧律相同颁行,就会使人迷惑而容易钻空子作弊。"臣等认为:"应采用现行的法令条文,参酌当时的实际情况,依照律文修订,历采前代的刑律文书,凡适合当今的,用以补充遗漏欠缺之处,采取《刑统》的疏文来解释它,制定为常法,命名为《明昌律义》。另外编纂榷货、边部权宜等事,汇集为敕条。"宰臣说:"先前所定的令文还有未完备之处,等全部通盘审定后,再颁行。"至于科举律科取士,则仍旧只学习旧律。于是任命知大兴府事尼庞古鉴、御史中丞董师中、翰林待制温屯忠孝、提点司天台张嗣、翰林修撰完颜萨喇、刑部员外郎李廷义、大理丞麻安止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户部侍郎李敬义、工部郎中贾铉为覆定官,重新修订新律。六年六月,规定军前差役征发受贿之罪。除飞蝗入境,即使没有损害庄稼,也要按罪治罪。七月,下诏禁止贩卖马匹进入境外,只要到边界想要出卖而被抓获的,就论处死罪。七年三月,规定蝗虫幼虫(蝻)发生时,地主及邻居不申报的罪名。九月,重新规定接受制书疏忽错误以及错写制书的事,加重治罪等级。八年,下诏重新规定蝗虫发生地主坐罪之法。

宣宗贞佑三年三月,禁止州县设置刃杖,以便随意判决罪人。七月,下诏宰臣,自今以后监察官犯罪,凡事关军国利害的,一律用笞刑决罚。八月,下令职官犯罪,重大的立即施行处置,轻微的先予登记,等到局势安定后再论其罪。四年,下诏凡是监察官失职未能纠劾的,按本法治罪。外国使节入境,私自泄露本国事情的;宿卫近侍官及承应人,擅自出入亲王、公主、宰执之家的;灾荒缺粮,有关部门检查核实不实,以致伤及人命的;负责转运军需粮饷而有私自装载的;主持考试举人而防范不严的,其处罚一律决行。在京城犯罪达到两次以上的,台官比监察官减一等治罪,可以论赎,其余的只处罚专门负责的差役。任期满时议定升降,如果任内曾因失察而被处罚的,依照标准即使称职,也只能列为平常;列为平常的还要降级处罚。六月,下诏凡是进奉文书以及呈报尚书省、枢密院相关的机密大事,私自拆开查看的处以绞刑,因失误而查看的减二等治罪。制书应当保密的也是如此。兴定三年,规定贪赃官吏的罪名以银两计算,其中因公务错误的,只征收流通的现钱;故意贪赃枉法的,用银两折算(详见杂议篇)。又规定沿河戍守士兵逃亡的罪名,一律与出征军人的逃亡罪同等论处。五年,尚书省上奏说,司县官员贪暴不法,导致百姓逃亡已经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其他县隐匿收留逃户的也应当定罪,朝廷同意。元光元年,增订窝藏逃亡亲军的罪名及告发捉拿的赏格。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七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八 刑二

刑制下

○刑制下【元 明】

元

明

△元

元太祖颁布条例法令处理刑狱,只有重罪判处死刑,其余各种轻微犯罪根据情节笞打决罚。太宗六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