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续通典八十一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957–967 段

宋。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明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隋唐宋明】

  隋

  唐

  宋

  明

  隋

隋刘炫为散骑尉,吏部尚书牛弘建议,以为礼,诸侯绝旁期,大夫降一等。今之上柱国,虽不同古诸侯,比大夫可也。官在第二品,宜降旁亲一等。议者以为然。炫驳之曰:古之仕者,宗一人而巳庶子不得进。繇是先王重适。其宗子有分禄之义,族人与宗子虽疏远,犹服齐衰三月,良由受其恩也。今之仕者,位以才升,不限适庶,与古既异,何降之有?今之贵者,多忽近亲,若或降之,民德之疏自此始矣。遂寝其事【杜典不载,今补纂】

  唐

唐制,皇家所绝旁亲无服者,皇弟、皇子为之,皆降一等。

  宋

宋王安石《降服议》:先王制服,顺性命之理而为之节,恩之深浅,义之远近,皆于此乎?权之贵之与贱,或降,或绝,或否,盖在先王之时,诸侯大夫各君其父兄,欲尊尊之义有所申,则宜亲亲之恩有所屈,此其所以降绝之意也。自封建之法废,诸侯大夫降绝之礼无所复施,士大夫无宗其适孙传重之属,不可纯用周制。臣愚以为,方今惟诸侯大夫降绝之礼可废,而适子非传爵者,无众子,乃可于适孙承重。

  明

明世宗嘉靖十三年孟夏享太庙,先期命侍郎顾鼎臣、霍韬捧主。会鼎臣、韬皆有期功之服,上言:“臣等考之古礼,期服诸侯绝,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诸侯,而犹有期制,非礼也。若律言缌麻以上皆不与祭者,谓其身莅之者也。而百官闻期功之讣,不过私家为位,及踰月则无容于避矣。”帝命礼官考议。于是尚书夏言奏曰:“古之诸侯建邦启土,世有其国,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可绝。今之所谓公卿者,在位则为公卿,释位乃为族属,无君道以臣其伯叔兄弟,丧服之制,人情所由生,岂以在位释位而有隆杀哉?夫哀有浅深,故服有轻重。定之三月,以哀不能忘于三月也;定之期年,以衣不能忘于期年也。而祭祀吉礼,所以致敬于神明,若情未忘哀,则不能专诚于祭,故不与也。今以其身不莅丧与夫时之过者,皆无可避,臣未之前闻。礼曰:‘小功缌麻,执事不与。’二臣所服之丧,非小功缌麻,皆服之重者也。太庙捧主,又礼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与夫礼之重者,焉得谓之知礼?臣等职司典礼,敢不据经守正,以严渎踰之防。”疏入,诏鼎臣、韬回避,以侍郎黄宗明、林■〈木昂〉代之。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宋】

宋政和礼,奔丧之礼: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服布深衣,素冠,遂行。父母之丧,见星而舍;若未得奔,则成服而后行。

译议论的人都认为对。刘炫反驳说:古代做官的人,只尊奉宗子一人而已,庶子不能晋升,因此先王重视嫡系。宗子有分给族人俸禄的义务,族人与宗子即使关系疏远,仍然服齐衰三月,正是因为受了宗子的恩惠。如今做官的人,凭才能晋升,不限于嫡庶,与古代的情形已经不同,又哪有降服的道理呢?如今地位显贵的人,大多忽视近亲,如果再降低他们的丧服,百姓的德行从此就会疏薄了。于是这件事就搁置了下来【杜佑《通典》没有记载,现在补纂】。

唐

唐代制度,皇族中要绝服的旁亲,皇弟、皇子为他们服丧,都要降一等。

宋

宋代王安石《降服议》:先王制定丧服,是顺应性命的道理而设立节度的,恩情的深浅、义理的远近,都要由此来权衡。地位的尊贵与卑贱,有的要降等,有的要断绝,有的则不然,这大概是因为在先王的时代,诸侯、大夫各自统领自己的父兄子弟,想要让尊尊之义得以伸张,那么亲亲之恩就应当有所屈抑,这就是降服、绝服的用意所在。自从封建之法废除以后,诸侯、大夫降服、绝服的礼制也就无从再施行了,士大夫中没有像宗子那样传承嫡系重任的情形,不能纯粹沿用周代的制度。臣愚以为,如今只有诸侯、大夫降服、绝服的礼制可以废除,而嫡子中不是继承爵位的,如果没有众子,才可以由嫡孙承重。

明

明世宗嘉靖十三年孟夏祭祀太庙,事先命令侍郎顾鼎臣、霍韬捧持神主。恰逢顾鼎臣、霍韬都有期功之服在身,他们上言说:「臣等考察古礼,期服诸侯要绝除,大夫要降等。如今的公卿相当于古代的诸侯,却仍然保留期服的制度,这不合礼制。至于律文中所说缌麻以上的丧服都不参与祭祀的规定,是指本人亲身处理丧事的情形。而百官听到期功丧事的讣告,不过是在私家设位举哀,一旦过了一个月,就无法再回避了。」皇帝命礼官考察议论。于是尚书夏言上奏说:「古代的诸侯建立邦国、开辟疆土,世代拥有自己的国家,伯叔兄弟都是他的臣子,所以期服可以绝除。如今所谓的公卿,在职位上就是公卿,一旦离开职位就仍是族属中人,没有以君主之道来役使自己伯叔兄弟的资格,丧服的制定,是从人情中产生的,怎么能因为在职或离职就有所隆重或降杀呢?哀伤有深浅,所以丧服才有轻重。定为三月,是因为哀伤在三月内不能忘怀;定为一年,是因为衣服(丧服)在一年内不能忘怀。而祭祀这样的吉礼,是用来向神明表达敬意的,如果情感上还未忘却哀伤,就不能专心诚意地进行祭祀,所以才规定不参与祭祀。如今以本人没有亲身处理丧事以及时间已经超过为理由,认为都可以不用回避,臣从未听说过这样的道理。礼书说:『小功、缌麻之服,主持事务的人不必回避。』这两位大臣所服的丧,并非小功缌麻,都是较重的丧服。太庙捧持神主,又是礼制中很重要的事情。以较重的丧服,去参与礼制中很重要的事,怎么能说是懂得礼呢?臣等职责所在是掌管典礼,怎敢不依据经典恪守正道,以严格防范僭越失礼的行为。」奏疏呈上后,皇帝下诏命顾鼎臣、霍韬回避,改由侍郎黄宗明、林■〈木昂〉代替他们。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宋】

宋《政和礼》规定,奔丧之礼:刚听到亲人去世的消息,先以哭声回答报丧的使者,尽情哀哭,询问缘故,再次哭尽哀情,然后穿上布深衣、戴素冠,随即出发。父母的丧事,要在见到星星时才停下住宿;如果不能立即奔丧,就先成服然后再出发。到家后,家中内外之人都出来哭泣,等候在堂上。奔丧的人从大门左侧进入,从西阶登堂,在灵柩东侧面朝西,靠着灵柩痛哭尽哀,稍微后退,行再拜礼,退到序东,披散头发回到原位,坐下痛哭再次尽哀。尊卑亲属都按常规抚哭,完毕后,内外之人各自回到自己的居处,奔丧的人这才退下

至家,内外哭,待于堂上。奔丧者入门而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凭哭尽哀,少退,再拜,退于序东,被发复位,坐哭又尽哀。尊卑抚哭如常,讫,内外各还次,奔丧者乃还。如未成服者,三日成【若至在小敛前,与主人俱成服;小敛以后,自用日数】宾吊,拜宾如常。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宾不及殡,则先之墓,北面,近墓哭。主人以下待于墓左,西面;主妇以下于墓右,东面,皆北上。奔丧者哭尽哀,再拜于墓东,被发复位,哭尽哀。赞者告礼毕,奔丧者又再拜,遂冠而归。入门而左,升自西阶,灵东西向,凭灵哭。主人以下升哭如常,尽哀,再拜,各还次。三日成服。司马光书仪: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裂布为四脚,白布衫,绳带,麻履,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惟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道中哀至则哭,避市邑喧繁之处。望其州境哭,望其县境哭,望其城哭,望其家哭。入门升自西阶,至殡前再拜,哭尽哀,乃就位。方去冠及上服,被发扱衽,徒跣,如始死之仪。诣殡东西面坐哭尽哀,乃就东方袒括发,又哭尽哀。丈夫妇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既哭,奔丧者复着布四脚布衫,拜诸尊长,及受诸卑幼拜,皆哭尽哀。明日后日,朝夕哭犹袒括发。至家四日乃成服,而朝哭,有吊宾至,则出见之可也。若未得行,须应过三日以上者,则为位不奠,被发扱衽,徒跣,皆如始死之仪。明日斩衰者袒括发,齐衰以下袒免代哭,皆如小敛之仪。闻丧后四日成服,而朝哭皆如在家之仪。道中及至家,惟不去冠及上服,被发扱衽,徒跣,袒括发,其余皆如未成服之仪。入门至殡前,北面再拜,哭尽哀,拜诸尊长,又受诸卑幼拜皆哭尽哀,吊宾至,即出见之,若奔丧者。不及殡,则先之墓,望墓而哭,至墓北面哭尽哀,再拜。在家丈夫之待之,他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皆哭尽哀。未成服者,去布四脚及布衫,袒括发于墓东南,即本位,又哭尽哀,复着布四脚衫。拜尊长及受卑幼拜,如上仪,遂归。至家入门,去布四脚及布衫,袒括发,至灵座前,北面哭尽哀,如未葬之仪。巳成服者,不袒括发。齐衰以下闻丧,则为位而哭,若奔丧则释去华盛之服装办,即行缓速惟所欲。既至,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以下至门而哭,入门始至殡前,北向哭尽哀,再拜,乃易所服之服,即本位,又哭尽哀,乃见诸尊长及卑幼拜哭,如主人仪。若不奔丧,则齐衰始闻丧三日中,朝夕为位,会哭四日之朝,成服,又为位会哭。大功以下始闻丧为位会哭,成服,又为位会哭。自是每月朔为位会哭,月数既满,次月朔为位会哭,遂除服。

译。如果还没有成服的,三日之内成服【如果到达时还在小敛之前,就与主人一同成服;如果小敛之后到达,就按各自的日数自行计算】。宾客前来吊唁,要按常规回拜。奔丧的人如果不是主人,那么就由主人代他行拜礼。如果宾客未能赶上停殡,就先到墓地去,面朝北,靠近坟墓痛哭。主人以下的人在墓左等候,面朝西;主妇以下的人在墓右等候,面朝东,都以北为上位。奔丧的人痛哭尽哀,在墓东行再拜礼,披散头发回到原位,痛哭尽哀。赞礼的人宣告礼仪完毕,奔丧的人再次行再拜礼,随即戴上冠帽返回。进门后从左侧进入,从西阶登堂,灵位在东侧面朝西,靠着灵位痛哭。主人以下的人登堂痛哭如常,尽情哀哭后,行再拜礼,各自回到自己的居处。三日后成服。

司马光《书仪》说:刚听到亲人去世的消息,先以哭声回答报丧的使者,尽情哀哭,询问缘故,再次痛哭尽哀,裁一块布做成四脚巾,穿白布衫,系绳带,穿麻鞋,随即出发。每日行走百里,不在夜间赶路。只有父母的丧事,才在见到星星时出发,见到星星时住宿。路途中哀伤涌起就哭泣,要避开市镇喧闹繁华之处。望见所在州的边界就哭,望见所在县的边界就哭,望见城池就哭,望见家门就哭。进门后从西阶登堂,到灵柩前行再拜礼,痛哭尽哀,然后就位。这时才脱去冠帽及外衣,披散头发、掖起衣襟,赤脚,如同刚去世时的仪节一样。到灵柩东侧面朝西坐下痛哭尽哀,然后到东侧袒露一臂、束起头发,再次痛哭尽哀。家中的男子妇人在等候他时,都像平常朝夕哭位一样,没有变化。哭完之后,奔丧的人重新穿上布四脚巾、布衫,向各位尊长行拜礼,并接受各位卑幼的拜礼,都要痛哭尽哀。第二天以后,早晚哭泣时仍要袒露一臂、束起头发。到家四日后才成服,早晨哭泣,如果有吊丧的宾客到来,就可以出来接见。如果不能立即启程,须超过三日以上的,就要设灵位而不设奠,披散头发、掖起衣襟,赤脚,都像刚去世时的仪节一样。第二天,服斩衰的人袒露一臂、束起头发,服齐衰以下的人袒露一臂、脱冠代哭,都像小敛时的仪节一样。听闻丧事后四日成服,早晚哭泣都像在家中的仪节一样。在路途中及到家之前,只是不脱去冠帽和外衣,仍要披散头发、掖起衣襟、赤脚、袒露一臂束发,其余都像未成服时的仪节一样。进门到灵柩前,面朝北行再拜礼,痛哭尽哀,向各位尊长行拜礼,又接受各位卑幼的拜礼,都要痛哭尽哀,吊唁的宾客到来,就出来接见,如同奔丧的人一样。如果没有赶上停殡,就先到墓地去,望见坟墓就痛哭,到墓前面朝北痛哭尽哀,行再拜礼。家中的男子等候他时,就在墓左就位,妇人在墓右,都痛哭尽哀。没有成服的,脱去布四脚巾及布衫,在墓东南袒露一臂束发,然后回到原位,再次痛哭尽哀,重新穿上布四脚巾、布衫。向尊长行拜礼,并接受卑幼的拜礼,如同上面的仪节,然后返回。到家进门后,脱去布四脚巾及布衫,袒露一臂束发,到灵座前,面朝北痛哭尽哀,如同未下葬时的仪节。已经成服的人,就不必袒露一臂束发。服齐衰以下的人听到丧事,就设位痛哭,如果要奔丧,就脱去华丽盛装,办理行装,行动的快慢随各人意愿。到达之后,服齐衰的人望见家乡就痛哭,服大功的人望见家门就痛哭,服小功以下的人到门口才痛哭,进门后才到灵柩前,面朝北痛哭尽哀,行再拜礼,然后更换所穿的丧服,回到原位,再次痛哭尽哀,然后去拜见各位尊长及卑幼,痛哭行礼,如同主人的仪节。如果不奔丧,那么服齐衰的人在刚听到丧事的三天之内,早晚设位,到第四天早晨,成服,又设位聚哭。服大功以下的人刚听到丧事时设位聚哭,成服时,又设位聚哭。从此以后每月初一设位聚哭,服丧的月数满了之后,到下个月初一设位聚哭,然后除去丧服。至于听闻丧事后

其闻丧至各哭,固无常准。齐衰以上自有丧以来,亲戚未尝相见者,既除服而相见,不变服,各哭尽哀,然后敛拜【朱子家礼明会典同】

  △士为所生母服议【宋 明】

  宋

  明

  宋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言: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丁所生母服,适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礼官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晋解遂问蔡谟曰:「庶子丧所生,适母尚存,不知制服轻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锺陵胡澹所生母丧,自有适兄承统,而适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为慈母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适母虽尊,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齐褚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起为中军将军。后适母吴郡公主薨,葬毕,令摄职。则震当解官行服,心丧三年。

  明

  明会典改入斩衰三年

(臣)等谨按:齐衰三年,首言父卒则为母,下即及继母、慈母。知妾子之母,亦包于为母之中也。惟大夫之妾子,公子之于母,为尊厌降;庶子为父后,不敢服于私亲。经表此三者之异,则士而下与不为后者之从同,不必言也。小记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是生母之服,父在期而父卒三年,当与继母、慈母一例而推矣。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明】

明董应举《湛诚慈母如母服议》家礼三父八母图慈母齐衰三年盖义服也而律亦有为慈母服之说但家礼慈母注云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谓之慈母当服三年而父妾乳哺者谓之乳母只服缌麻迹虽相似而恩有浅深服有轻重今湛诚所丁忧者顾氏乃其父之媵妾有子则当杖期无子则当缌麻总有抚抱之恩亦当先请后服

(臣)等谨案:礼有慈母之条,非仅谓母死父使他妾乳之也。乃父命之为母子,故行三年之服。观《小记》“为慈母后”之语义,自可见。《家礼》于慈母条下谓:“庶子无母,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己”,明《会典》于慈母条下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似与古所谓庶母慈己者无异。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别乎?盖父之命妾、命子,正是命之为后。《小记》更有“为祖庶母后”一语,则知慈母如母,自与庶母慈己者迥别。故曰贵父之命也。虽云如母,而《记》称“不世祭”,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继适母党服

(臣)

译各自哭泣的次数,本来就没有固定的标准。服齐衰以上的亲属,自从有丧事以来一直没有相见的,除服之后再相见,不必改换服装,各自痛哭尽哀,然后再互相行礼【朱子《家礼》及明代《会典》记载相同】。

△士为所生母服议【宋 明】

宋

明

宋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上言: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为其生母服丧,而嫡母尚且健在,希望特别免除他的服丧。礼官说:按周代的制度,庶子如果住在父亲的居室中,就不必为生母行禫祭。晋代解遂曾问蔡谟说:「庶子为生母服丧,嫡母尚在世,不知服制应当如何轻重?」回答说:「士人的妾所生之子,为其生母服丧与常人服母丧相同。」锺陵人胡澹的生母去世时,自有嫡兄承继宗统,而嫡母也健在,怀疑不能服满三年。他询问范宣,范宣回答说:「为慈母尚且要服三年,何况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呢?嫡母虽然尊贵,但厌降的制度,是父亲才适用的,妇人没有专断此事的权力,怎么能引用父亲的情形作比照,而使支子屈从降等呢?」南齐褚渊遭遇庶母郭氏的丧事,安葬完毕后,起复任中军将军。后来嫡母吴郡公主去世,安葬完毕,朝廷命他复职。据此,聂震应当解官行丧服,心丧三年。

明

明《会典》改列入斩衰三年一条。

臣等谨案:齐衰三年条下,首先说「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接下来就说到继母、慈母。可知妾所生之子的生母,也包含在「为母」之中。只有大夫的妾所生之子,公子对于生母,因尊贵而有厌降;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的,不敢为私亲服丧。经文标明这三种情形的差异,那么士人以下、以及不作为继承人的情形,就随之相同,不必再说了。《小记》说:「庶子住在父亲的居室中,就不必为生母行禫祭。」由此可见生母之服,父亲在世时是期服,父亲去世后则是三年,应当与继母、慈母同一例推论。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明】

明代董应举《湛诚慈母如母服议》说:《家礼》「三父八母图」中,慈母服齐衰三年,这是义服。而律法中也有为慈母服丧的说法,只是《家礼》慈母条注中说,生母去世后,父亲命其他妾抚育自己的,称为慈母,应当服丧三年;而由父亲的妾哺乳的,称为乳母,只服缌麻。事迹虽然相似,但恩情有深浅,服制也应有轻重。如今湛诚所服丧的顾氏,是他父亲的妾媵,如果有子,就应当服杖期;如果无子,就应当服缌麻。总之如果有抚养怀抱之恩,也应当先请示后再服丧。

臣等谨案:礼中有慈母这一条,并不仅仅是指母亲去世后父亲让其他妾来哺乳的情形,而是父亲命定她们为母子关系,所以才行三年之服。看《小记》「为慈母后」这句话的意思,自然可以明白。《家礼》在慈母条下说:「庶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没有子女的其他妾来慈爱抚育自己」,明《会典》在慈母条下说:「母亲去世,父亲命其他妾抚养自己」,似乎与古时所说的庶母慈爱抚育自己的情形没有区别。那又为什么会有三年、小功的区别呢?大概是因为父亲命定妾、命定子,正是命定她们成为继承关系。《小记》中还有「为祖庶母后」一语,由此可知慈母如母,本来就与庶母慈爱抚育自己的情形迥然不同。所以说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虽然说如同母亲一样,但《记》中说「不世世祭祀她」,这就说明还是有不能完全等同于母亲的地方。

△继适母党服

臣

等谨案:礼有适母,无继适母之文。盖自前母之子视之,则为继母;自庶子视之,则正继皆为适也。故《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明会典》俱统于庶子为适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条内。小功五月,适母亡则不服。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五代宋】

译我们谨按:礼制中有"适母"的说法,却没有"继适母"的名称。这是因为从前母所生之子来看,继娶之母算是继母;而从庶子来看,无论是正室之母还是继娶之母都算是适母。所以《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明会典》都把这种情况归入"庶子为适母之父母兄弟姊妹"这一条内。服丧五个月,穿小功之服;若适母已经去世,则不必服丧。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五代宋】

五代

  宋

  五代

后唐末帝清泰三年,太常博士段颙言:“妻之父母旧服缌麻,今给假令式服小功,下尚书省集议。”左仆射刘昫等奏:“上诸服纪,请一依《开元礼》。”从之。

  宋

宋《朱子家礼》及《明会典》:妻亡而别娶,亦服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

  △总论为人后议【明】

明邱浚曰:古人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继之,而不及小宗。大明令及律虽许同宗立嗣,然皆谓其人生前自立,而无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盖以兴灭继绝,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不使血食也。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今庶人之家,若生前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养者,从其自便。既死之后告争承继者,无非利其财产而已。若死者系军匠籍,虽胁之使继,彼肯从哉?今宜敕礼官定制:若前代名人之后,或在今曾有大名显宦者,以宗法为主,先求继祢小宗,次继祖之宗,次继曾祖之宗,次继高祖之宗。四宗俱无人,然后及疏远及同姓之人。若其人生前或养同宗之子,世系虽远而昭穆不失序,不必更求其有鞠育之恩;气虽不纯,而心巳相孚,故也。又凡为人后,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巳孤之子,不许。所以然者,为人后者为之子,既为之子,则称其所生为伯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巳父母为伯叔,可乎?是贪利而忘亲也。如此则传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田汝成《立后论》曰:古称为父后者,非谓诸子皆可以为父后也,必适子乃足以当之。适子者,大宗小宗之统也。身为小宗之适,则五服之亲皆其所统,故礼曰:「适子不得后大宗,以支子可也。」而汉初之诏赐民为父后者爵一级,盖适子之谓也。古称立后者,非谓昆弟无子者人人为之立后也,惟大宗及举之。故礼曰:「大宗不可绝,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非大宗而立后者,盖义举也,于礼未之有闻也。古称为大宗后者,非必亲昆弟之子也,有以从昆弟之子后从世父者矣,有以诸孙后祖者矣,有以诸曾孙后曾祖者矣,有以诸玄孙后高祖者矣。故礼曰:「为人后者斩衰三年,不名所后为父者,以所后不定,难以预着其名也。」后世宗法不明,而适子庶子皆称父后,立后之义不明,而同居异居昆弟之无子者,皆为立后,称谓之义不明,而为人后者,伯父、叔父皆易为父,而以孙后祖,以无服之孙后远祖者,礼既不行,名亦不着,非先王之本旨矣。

△近亲无继官为继绝议【宋】

宋哲宗元佑时,南郊赦文:户绝之家,近亲不为立继者,官为施行。徽宗大观四年,诏曰:「孔子谓兴灭继绝,天下之民归心。王安石子雱无嗣,有族子棣,巳尝用安石孙恩例官,可以棣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

译妻的父母去世服丧本来是缌麻服,可如今按照假期规定令式要服小功服,此事下发给尚书省集体商议。左仆射刘昫等人上奏:以上各种服丧的规定,请一律依照《开元礼》执行。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宋代

宋代《朱子家礼》和《明会典》记载:妻子死后另娶,也要为亡妻的亲属服丧;母亲即使已改嫁离去,仍要为她服丧。

△为人立后总论议【明代】

明代邱浚说:古人大宗没有儿子,就用族人的儿子来继承,而不涉及小宗。大明令和律法虽然允许同宗立嗣,但都是指本人生前自己确立,没有死后追补立嗣的条文。太祖的用意,大概是为了兴灭继绝,一定是前代帝王、功臣、贤人的后代,不可以不让他们享有祭祀香火。先王制定礼制不施行于庶人,如今庶人之家,如果生前把辈分相应的人从小抚养,就随他们自己的意愿。等到死后才来告状争夺继承权的人,无非是贪图他的财产罢了。如果死者属于军匠户籍,即便胁迫别人来继承,别人肯依从吗?现在应当命令礼官制定规定:如果是前代名人的后代,或者当今曾有大名声、显赫官职的人,应以宗法为准则,先求继承父亲这一支的小宗,其次继承祖父这一支的宗,再次继承曾祖这一支的宗,再次继承高祖这一支的宗。四宗都没有合适人选,然后才轮到疏远的族人和同姓的人。如果此人生前曾抚养同宗的孩子,世系虽然疏远但辈分秩序没有混乱,就不必再要求一定要有养育之恩的人;血气虽不纯正,但心意已经相通,正是因为这个缘故。另外凡是过继给别人做后嗣的,要秉承父亲的命令,才允许出继;已经成为孤儿的孩子,不允许出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做别人后嗣的人就是别人的儿子,既然做了别人的儿子,那么就要称呼自己的生身父母为伯父叔父;如果不秉承父命就擅自称自己的父母为伯叔,这样可以吗?这是贪图利益而忘记亲情啊。这样一来,传承的次序就明确了,争讼也就平息了。田汝成《立后论》说:古时候所说的做父亲后嗣的人,并不是说所有儿子都可以做父亲的后嗣,一定是嫡子才足以担当此任。嫡子,是大宗小宗的统绪所在。本人身为小宗的嫡子,那么五服之内的亲属都是他所统领的,所以《礼》说:"嫡子不能做大宗的后嗣,让庶子去做就可以了。"而汉初的诏书赏赐百姓中做父亲后嗣的人爵位一级,说的就是嫡子。古时候所说的立后嗣,并不是说所有没有儿子的兄弟都要人人为他立后嗣,只有大宗才推举立嗣。所以《礼》说:"大宗不能断绝,所以族人要以庶子做大宗的后嗣。"不是大宗而立后嗣的,是出于义气而举办的,在礼制上并没有听说过。古时候所说的做大宗后嗣的人,不一定是亲兄弟的儿子,有用堂兄弟的儿子做伯父后嗣的,有用孙辈做祖父后嗣的,有用曾孙辈做曾祖父后嗣的,有用玄孙辈做高祖父后嗣的。所以《礼》说:"做别人后嗣的人要服斩衰三年,不指明所继承的人为父亲,是因为所继承的对象不固定,难以预先确定其称谓。"后世宗法制度不明确,嫡子庶子都称做父亲的后嗣,立后嗣的道理不明确,同居异居的没有儿子的兄弟,都要为他立后嗣,称谓的道理不明确,做别人后嗣的人,把伯父、叔父都轻易改称为父亲,用孙辈做祖父的后嗣,用没有服丧关系的孙辈做远祖的后嗣,礼制既然不能施行,名分也不能确立,这不是先王的本意了。

△近亲不为立后官府代为立继议【宋代】

宋哲宗元佑年间,南郊赦文规定:户绝之家,近亲不为其立继承人的,由官府代为办理。宋徽宗大观四年,下诏说:"孔子说兴灭国、继绝世,天下百姓就会归心。王安石的儿子王雱没有后嗣,有族侄王棣,已经援引王安石之孙受恩例任官的先例,可以让王棣做王雱的后嗣,以此来表明朕嘉奖善行的心意。"

△隔代立后议【晋代 宋代】

晋代侍中荀顗没有儿子,用堂孙荀徽做后嗣。晋室中兴之初,用荀顗兄长的玄孙荀序做荀顗的后嗣,封为临淮公【

」

  △闲代立后议【晋 宋】

  晋

  宋

  晋

晋侍中荀顗无子,以从孙徽嗣。中兴初,以顗兄玄孙序为顗后,封临淮公【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

宋神宗元丰中,国子博士孟开请以侄孙宗颜为孙,又王彦林请以弟彦通为叔祖母,宋继绝孙,诏皆如所请。

(臣)等谨案雷次宗释《仪礼》“为人后者”之文,以为不言所后之父者,或后祖,或后高曾,凡诸所后,皆备于其中。庾纯云:“为人后者三年,或为子,或为孙。”若荀太尉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同三年”也。杜典载宋庾蔚之谓“闲代取嗣,古未之闻”。然自夫子之告子游,巳谓“三代已后,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自非大宗五世亲尽,则族属绝。苟兄弟之子无当立者,舍弟兄之孙弗立,其于一气感召之义,何故昭穆相续其常也?不得巳而立从孙为孙,如父子之谊,仍不改其昭穆之伦,毋亦势之不得不然欤?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宋明】

  宋

  明

  宋

宋《朱子家礼》《明会典》《孝慈录》无正文,惟妻从夫,族服图。凡诸承重,并从夫服。

  明

(臣)等谨案杜典载虞喜之论云:「玄孙为后,其母尚存,玄孙之妇犹为庶,不得传重。传重之服,理当在姑。窃以《仪礼》丧祭称主人者,皆宗子也;称为主妇者,皆宗子之妻也。此之谓夫妇亲之故。父死母为内主者,惟子幼未娶者耳。巳娶,未有不主重者也。主重未有不从服者也。纵玄孙为后,妻主姑存者,重在为主。虞喜之论,未为达礼。」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隋宋】

  隋

  宋

  隋

隋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妻【案父乃本生父也】至是而亡,河闲刘炫以无抚育之恩,议不解任。刘子翊驳之曰:「传云继母如母,与母同也,当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齐杖之制,皆如亲母。又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报,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父虽自处旁尊之地,于子之情,犹须隆其本重,是以令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并解官申其心丧。父卒母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其继母嫁不解官,此专据嫁者生文耳。将知继母在父之室,则制同亲母。若谓非有抚育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丧焉可独异?三省令旨其义甚明,今言令许不解,何其甚谬也?且后人者为其父母期,未有变隔,以亲继亲,继既等,故知心丧不殊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岂不以出母族绝,推而远之;继母配父,引而亲之乎?子思曰:『为伋也妻,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是不为白也母。』是知服以名重,情因父亲,所以圣人敦之以孝慈,宏之以名义,是使子以名服同之亲母,继以义报等之己生。

译杜佑《通典》没有记载,现在补充编纂】

宋代

宋神宗元丰年间,国子博士孟开请求用侄孙孟宗颜做自己的孙子,又有王彦林请求用弟弟王彦通做叔祖母的后嗣,来延续宗族断绝的世系,朝廷下诏都依照所请求的办理。

臣等谨案:雷次宗解释《仪礼》中"为人后者"这句话,认为不说明所继承的人是父亲,是因为有的是继承祖父,有的是继承高祖曾祖,凡是各种所继承的情形,都包含在这句话之中。庾纯说:"做别人后嗣服三年丧的,有的是做儿子,有的是做孙子。"如果像荀太尉抚养兄长的孙子做自己的孙子,这就是《丧服小记》所说的"做祖父后嗣的同样服三年丧"。杜佑《通典》记载宋代庾蔚之说"隔代取嗣,古代没有听说过"。然而自从孔子告诉子游的话,已经说"三代以后,各人亲近自己的亲属,各人以自己的孩子为子",如果不是大宗五代亲属关系已尽,那么族属就断绝了。假如兄弟的儿子中没有适合立嗣的,舍弃兄弟的孙子不立,这在同气相感的道理上,为什么昭穆世系接续是常理呢?不得已而立堂孙做孙子,如同父子的情谊,仍然不改变其昭穆的伦序,这难道不是形势不得不这样吗?

△丈夫为祖父曾祖父高祖父母承重、其妻随夫服丧议【宋代 明代】

宋代

宋代《朱子家礼》《明会典》《孝慈录》没有正式条文,只有妻子随从丈夫,见族服图。凡是各种承重的情形,都随从丈夫的服制。

明代

臣等谨案:杜佑《通典》记载虞喜的论述说:"玄孙做后嗣,他的母亲还健在,玄孙的妻子还是庶妇身份,不能传承宗庙的重任。传承重任的服制,理应在婆婆身上。我私下认为《仪礼》丧祭中称为主人的,都是宗子;称为主妇的,都是宗子的妻子。这就是说夫妻是共同承担的缘故。父亲死后母亲做内主的,只有儿子年幼还未娶妻的情况罢了。已经娶妻的,没有不由妻子主持重任的。主持重任的没有不随从服丧的。纵然玄孙做后嗣,妻子做主妇而婆婆还健在的,重任在于谁做主。虞喜的这个论述,不算是通达的礼法。"

△出继者为本生父母服丧议【隋代 宋代】

隋代

隋代永宁县令李公孝四岁时母亲去世,九岁时出继给别人做后嗣,父亲后来另娶了继室【按:这里的父亲是指本生父亲】。到这时继母去世,河间人刘炫认为继母对他没有抚育之恩,主张不必解官守丧。刘子翊反驳他说:"《左传》说继母如同母亲,与生母一样,应当以配偶父亲的尊贵地位,居于母亲的地位,齐衰杖期的制度,都应如同亲生母亲一样。又,做别人后嗣的人,为自己的本生父母服齐衰期年而报,期年丧是因为是本生父母,与继母并没有特殊区别。父亲虽然自己处于旁系尊长的地位,但对儿子的情分而言,仍须以本重为重,因此法令规定做别人后嗣的人,为自己的本生父母,都要解官表达心丧之情。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做父亲后嗣的人,虽然不服丧,也要表达心丧,那继母改嫁不解官,这是专门针对改嫁的情形而制定的条文罢了。应当明白继母在父亲家中的时候,制度上与亲生母亲相同。如果说没有抚育之恩,就等同陌路之人,那还有什么服丧可言呢?服丧既然存在,心丧怎么能独独不同呢?三省的命令旨意含义十分明确,如今说法令允许不解官,这是多么荒谬啊?况且做人后嗣的人为其父母服期年丧,并没有区别对待,用对待亲生母亲的态度对待继母,既然继母与生母同等,所以知道心丧不应有所不同。有人问:'母亲被休出,就为继母的族人服丧,难道不是因为被休出的母亲与本宗族关系已断绝,因而疏远她;继母配偶父亲,因而亲近她吗?'子思说:'是我伋的妻子,就是白的母亲;不是我伋的妻子,就不是白的母亲。'由此可知服丧是根据名分的重要性而定,情感是因为父亲的亲近而生,所以圣人用孝慈来敦促人们,用名分道义来弘扬伦理,因此使儿子按名分服丧如同对待亲生母亲一样,继母也按义理回报如同对待亲生儿子一样。如果说继母是在儿子出继之后才嫁入的,制度上有深浅之别,考察经传,没有看到这样的文字。譬如出继之人所继承的人

如请继母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者,考之经传,未见其文。譬出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服重乎?」奏入,从子翊之义【案明邵宝曰:继母以父重,嫁母以父轻,出母以父绝,以义制恩,而服之隆杀从之礼也。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

宋中丞何澹所生父继室周氏死,澹欲服伯母服。下太常,百官杂议。吕祖俭遗书宰相曰:“礼曰:‘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今周氏非中丞父之妻乎?将不谓之母,而谓之何?中丞为风宪首,而以不孝令百僚,何观焉【案:伯母服期,所生父继室亦服期。澹欲服伯母服者,不肯解官申心丧耳。祖俭以不孝剌之,得其情矣】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臣)等谨案: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服,此恒有之事,乃礼书及律文并不言及,何也?以为出后者于本宗概降一等,故不必言耶?何以于本宗兄弟与出嫁之姊妹,本宗之外祖父母又历历言之?盖使所后者而为父之亲昆弟,则祖即吾之祖,自不必言;若使所后者而为父之从昆弟,或再从,并五服外之昆弟,则依所后之伦序而降,将有降为缌麻及无服者矣。此疑似难明之际,正不可不为办别。据礼文皆云:为人后者,于本生诸亲例降一等,故王彪之、崔凯之议以为本生祖父母应降服大功,但礼无明文,当以义起,旁杀下杀之服可降,而上推则追本所生,不得从所后递杀。夫女子出适,为其父母服期者,三年之丧无二斩也,而于祖父母则不降,为其上推也。此可类举而互证耳。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承重服议【北魏宋明】

  南北朝

  宋

  明

  南北朝

魏广陵王恭、北海王颢疑为所生祖母服期与三年,博士执意不同,诏群僚会议【按《魏书·礼志》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怿表奏二王制服轻重不同,乞为定制,下礼官议】张普惠议曰:谨案二王祖母皆受命先朝,为二国太妃,可谓受命于天子,为始封之母矣。丧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传曰:「贵父命也。」郑注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父卒则皆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为母所慈,犹曰贵父命为之三年。况天子命其子为列国王,命其生母为国太妃,反自同公子为母练冠之与大功乎?轻重颠倒,不可之甚者也。传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则当服其亲服。」若鲁卫列国相为服期,判无疑矣。何以明之?丧服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传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然则兄弟一体,位列诸侯,自以尊同得相为服,不可还准公子远厌天王故降有四品。

译刚去世,继承他的人才到,难道也可以因为没有抚育之恩而不服重丧吗?"奏章呈上后,朝廷采纳了刘子翊的意见【按:明代邵宝说,继母因为父亲的缘故服重丧,出嫁母亲因为父亲的缘故服轻丧,被休出的母亲因为与父亲断绝关系而不服丧,是以义理来节制恩情,而服丧的轻重都依此而定的礼制】

宋代

宋代御史中丞何澹的本生父亲的继室周氏去世,何澹想要服伯母的丧服。此事下发太常寺,百官纷纷议论。吕祖俭写信给宰相说:"《礼记》说:'是我伋的妻子,就是白的母亲。'如今周氏难道不是中丞父亲的妻子吗?如果不称她为母亲,那要称她什么?中丞身为御史台之首,却用不孝的行为号令百官,这像什么样子【按:伯母服丧期年,本生父亲的继室也应服丧期年。何澹想服伯母的丧服,不过是不肯解官表达心丧罢了。吕祖俭用不孝来讽刺他,说中了他的心思】

△出继者的儿子为本生亲属服丧议

臣等谨案:做别人后嗣的人,为本生祖父母服丧,这是常有的事,可是礼书和律文都没有提及,为什么呢?是不是认为出继的人对本宗一概降一等服丧,所以不必特别说明呢?那为什么对本宗的兄弟和出嫁的姊妹,以及本宗的外祖父母又一一详细说明呢?大概是因为如果所继承的人是父亲的亲兄弟,那么祖父就是自己的祖父,自然不必说明;如果所继承的人是父亲的堂兄弟,或者再从兄弟,以及五服之外的兄弟,那么就要依照所继承者的辈分排序而降等,将会有降到缌麻服甚至无服的情况。这种容易混淆难以明辨的地方,正不能不加以辨别。根据礼文都说:做别人后嗣的人,对本生的各种亲属一律降一等,所以王彪之、崔凯的议论认为本生祖父母应当降服大功,但礼制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以义理推断,旁系依次降等的服制可以降低,但向上推及则要追溯本生所出,不能按照所继承一系依次递降。妻子出嫁后,为自己父母服期年丧,是因为三年重丧不能有两个,但对祖父母却不降等,是因为要向上推及的缘故。这可以类推并互相印证。

△为庶子后嗣者为庶祖母承重服丧议【北魏 宋代 明代】

南北朝

北魏广陵王元恭、北海王元颢对于为本生祖母服期年丧还是三年丧存有疑问,博士们的意见也不统一,朝廷下诏让群臣集体商议【按《魏书·礼志》记载,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日,太尉清河王元怿上表奏称二王的服丧轻重规定不同,请求制定统一规定,下发给礼官商议】张普惠议论说:谨案二位王的祖母都是受先朝册命,被封为二国的太妃,可以说是受命于天子,是始封之君的母亲了。丧服中慈母如同母亲一样,服丧三年。传文说:"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郑玄注说:"大夫的妾所生之子,父亲在世时为生母服大功,那么士人的妾所生之子为生母服期年丧,父亲去世后就都可以完全服满丧期。"这是大夫命令他妾所生的儿子把某妾当作慈母对待,尚且说是尊重父命而为她服三年丧。何况天子册命他的儿子为列国之王,册命其生母为国太妃,反而自己等同于公子为母亲服练冠或大功服吗?这样轻重颠倒,是很不应该的。传文说:"始封之君不以臣子的礼节对待伯叔父兄弟,就应当按照亲属关系服丧。"如果鲁国、卫国等列国国君相互之间服丧期年,这是没有疑问的。凭什么说明这一点呢?《丧服》篇中君主为姑母姊妹及出嫁给国君的女儿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是大功服?"回答是"地位相同"。地位相同就可以按照亲属关系服丧。诸侯的儿子称为公子,公子不能以祖庙的名义尊崇先君。既然如此,那么兄弟本为一体,地位都列为诸侯,自然因为地位相同而可以互相服丧,不能还按照公子远离压制天子的缘故降低四个等级。国君、大夫因为尊贵而降低对公子的服制,大夫的儿子因为受压制而降低服制,这两种情形的名分不同,怎么可以混淆呢?按礼制,大夫的妾所生的儿子因为父命而以某妾为慈母的,可以为她服满三年丧。太妃

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名例不同,何可乱也?礼,大夫之妾子以父命慈己,申其三年。太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国,二王胙土茅社,显锡大邦,舍尊同之高据,附不祢之公子,虽许蔡失位,亦不是过。服问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虽厌,妻尚获申。况广陵、北海论封则封君之子,语妃则命妃之孙,承妃纂重,远别先皇,更以先后之正统,厌其所生之祖适,方之皇姑,不以远乎?今既许其申服,而复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欤?经曰:「为君之祖父母、父母、妻、长子。」传曰:「何以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今祖乃献文皇帝,诸侯不得祖之母为太妃,盖二王三年之证。议者近背正经,以附非类,差之毫毛,所失或远。且天子尊则配天,莫非臣妾,何为命之为?国母而不听其子,服其亲乎?《记》曰:“从服者,所从亡则巳。”又曰:“不为君母之党服,则为其母之党服。”今所从既亡,不以亲服服其所生,则属从之服于何所施?若以诸王入为公卿,便同大夫者,则当今之议,皆不须以国言也。今之诸王,自同列国,虽不之国,别置臣僚,玉食一方,不得以诸侯言之。敢据《周礼》,辄同三年【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

宋仁宗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嶭绅言: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纪之制,罔知所适,乞降条制,庶知遵守。诏送太常礼院详定。礼官言:五服年月敕,齐衰三年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又曰:齐衰不杖期为祖父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为祖后者不服。又案通礼义纂:为祖后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记云:为祖母也,为后三年,不言适庶。然奉宗庙,当以贵贱为差。祖庶母不祔于皇姑,巳受重于祖,当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代父而养为后,可也。又曰:祖庶母合从何服?礼无服祖庶母之文。有为祖庶母后者之服,晋王廙议曰: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妇人无子,托后族人,犹为之服,况其子孙乎?人莫敢卑其祖也。且子父没为母,得申三年;孙无由独屈,当服之也。看详五服年月敕,不载持重之文,于义纂即有所据。今辪绅不为祖后,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史馆检校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言:五服年月敕与新定令文及通礼正文内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处并无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惟义纂者,是唐世萧嵩、王仲邱等撰集,非创修之书,未可据以决事。且所引两条,皆近世诸儒之说,不出于六经。臣巳别状奏驳。今辪绅为映之孙,耀卿为别子,始祖绅继别之后,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等承传其重者也。

译既然接受了先帝的册命,光耀一方封国,二王承受封土社稷,被赐予显赫的大国,如果舍弃地位相同的崇高地位,而依附不得以祖庙名义尊崇的公子的服制,即便像许国、蔡国那样失位降等,也未免太过分了。《服问》篇说:有从轻反重的情况,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皇姑),公子虽然受压制降等,妻子还是可以按原服制服丧。何况广陵王、北海王论封爵是封君之子,论妃嫔是受册命之妃的孙子,承继太妃的重任,远远有别于先皇,更何况用先后的正统地位,压制他们对本生祖母嫡系的服制,与皇姑相比,难道不是差得更远吗?如今既然允许他们完全服丧,却又限制在期年之内,把她比作慈母,这不是很荒谬吗?经文说:"为国君的祖父母、父母、妻子、长子服丧。"传文说:"为什么是期年丧?"父母长子,国君服斩衰,妻子则是小君,父亲去世以后做祖父后嗣的人才为祖父服斩衰。如今祖父是献文皇帝,诸侯不能以祖庙的名义尊崇他的母亲为太妃,这正是二王应服三年丧的证明。议论的人近来违背正经,附会不相类的情形,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况且天子的尊贵地位配天,天下人莫不是他的臣妾,为什么册命某人为国母,却不听任她的儿子按亲属关系为她服丧呢?《礼记》说:"从属关系服丧的,所依从的对象不在了,服丧关系也就终止了。"又说:"不为君母的族人服丧的,就为自己生母的族人服丧。"如今所依从的对象既然已经不在了,不按亲属关系为自己的生母服丧,那么从属关系的服丧又用在什么地方呢?如果因为诸位王入朝为公卿,就等同于大夫,那么当今的议论,都不必用封国的名义来说了。如今的诸位王,自己等同于列国国君,虽然不到封国去,也另外设置臣僚,享用一方赋税,不能拿一般诸侯来相提并论。我斗胆依据《周礼》,就此定为三年丧【杜佑《通典》没有记载,现在补充编纂】

宋代

宋仁宗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上言: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去世,这是先臣的本生母亲,服丧的礼制,不知道该如何遵行,请求朝廷降下条例规定,以便有所遵守。皇帝下诏交太常礼院详细审定。礼官说:五服年月敕规定,齐衰三年是为做祖父后嗣的人服丧的规定,祖父去世后就为祖母服丧;又说:齐衰不杖期是为祖父母服丧的规定。注文说:父亲的庶母(生母)也是同样服制,只有做祖父后嗣的人不这样服丧。又查通礼义纂:做祖父后嗣的人,父亲的庶母(本生母)去世,应当服三年丧吗?记文说:为祖母服丧,做后嗣的服三年,不区分嫡庶。然而奉祀宗庙,应当以贵贱为差等。祖父的庶母不能祔祭于祖父的正妻,自己已经从祖父那里接受重任,应当做祭祀的主祭人,不能因私人恩情而伸展服制。如果是从代替父亲的角色而接受重任并做后嗣抚养的,那才可以(服三年)。又问:祖父的庶母应当服什么服?礼制中没有为祖父庶母服丧的明文。有为祖父庶母做后嗣的人的服制,晋代王廙议论说:既然接受册命做了后嗣,那么服丧就没有什么可疑虑的。妇人没有儿子,把后嗣托付给族人,尚且要为她服丧,何况是她的子孙呢?没有人敢轻视自己的祖父。况且儿子在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可以伸展到三年;孙子没有理由独自屈就降等,应当照常服丧。审察五服年月敕,没有记载承重的条文,在义纂中却是有依据的。如今薛绅不是做祖父的后嗣,而是从父亲那里接受重任,应当适用服满三年的规定。史馆检校、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说:五服年月敕与新定的令文以及通礼正文中关于五服制度的规定,都是本朝的典章法度,这三处都没有为父亲的庶母服三年丧的条文。只有义纂,是唐代萧嵩、王仲邱等人编纂的书,不是本朝创制修订的书,不能依据它来判定事情。而且所引用的两条,都是近世儒者的说法,并非出自六经。臣已经另外上状驳斥了。如今薛绅是薛映的孙子,薛耀卿是别子(非嫡长子),始祖薛绅是继承别子之后,为大宗所承继,地位至关

不可辄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丧,以废始祖之祭也。臣谨案礼经所谓重者,皆承后之文。据义纂称受重于父,亦有二说:一者适长子自为正体,受重可知;二者或适长亡,取适或庶次承传父重,亦名为受重也。若继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远系祖庶母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巳之故,为之三年可也。详义纂所谓受重于父者,指适长子亡,次子承传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尔。诏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定,闻奏众官参详:耀卿王氏子绅,王氏孙,尤亲于慈母、庶母、祖母、祖庶母也。耀卿既亡,绅受重代养,当服之也。又辪绅顷因耤田覃恩,乞将叙封母氏恩泽,回授与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辪绅官爵未合叙封祖母,盖朝廷以耀卿巳亡,绅是长孙,敦以孝道,特许封邑,岂可王氏生则辄邀国恩,没则不受重服?况绅被王氏鞠育之恩,体尊义重,合令解官持齐衰三年之服。诏从之。

  明

明臧应奎为南京车驾主事,以祖庶母丧求去,例不得持重,犹服私丧三年。以重所自出,姚翼家规曰:“承重者,主宗庙之灌鬯也。庶孙不为祖后,不得加斩于生祖母。虽无适孙,而庶孙承重,亦不概及于生祖母。盖庶子服生母斩衰,为其生育之恩与父均也,非为其与父共承宗庙也。何为而及于生祖母乎?至于庶孙继祖,即不得服生祖母,则宋庾蔚之之言,本朝典法无考,只守齐衰不杖期之本服为是。”

(臣)等谨案:承重之服祗于正适,概不及庶。杜典载庾蔚之之论,明矣。魏广陵、北海二太妃,为始封之君母,受命归国,诸侯不敢祖天子,则太妃是为二王之祖母,故议以持重三年。宋辪绅明戕臧臣应奎,皆以私恩加服,礼官不能以义断也。姚氏家规,其知礼欤?

  △并有父母之丧议【宋 明】

  宋

  明

  宋

宋真宗天禧四年,御史台言:文武官弁丁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下太常礼官议曰:案《礼》丧服小记云:“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注云:“没犹终也,除服谓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杜预、贺循之议同【按杜预、贺循议巳载杜典】臣等参考典故,则是随其先后而除之,无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请依礼改正。

  明

明王廷相曰:“并有父母之丧,如之何?曰:其父巳葬,而有母之丧,则服母之服。

译重要,不像次庶子等人那样承传其重任。不能轻易为父亲的庶母服三年丧,以此荒废始祖的祭祀。臣谨案礼经所说的"重",都是指承继后嗣的文字。根据义纂所说的从父亲那里接受重任,也有两种说法:一是嫡长子本身就是正体,接受重任是理所当然的;二是嫡长子已经去世,由嫡子或庶子按次序承传父亲的重任,这也叫做接受重任。如果是继承别子之后的,自己就是大宗所承继的重要人物,不能再远远地依附祖父的庶母而为她服三年丧。只有他的父亲因为是自己的生母的缘故,为她服三年丧才是可以的。审察义纂所说的从父亲那里接受重任,是指嫡长子去世,次子承传父亲重任的情况,只是文字表述不同罢了。朝廷下诏命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细审定,众官参详议论后认为:薛耀卿是王氏的儿子,薛绅是王氏的孙子,比起慈母、庶母、祖母、祖父庶母的关系,(薛绅与王氏)更为亲近。薛耀卿已经去世,薛绅接受重任代为奉养,应当为她服丧。又薛绅先前因为耤田大典蒙受皇恩,请求把叙封母亲的恩泽,转授给已故父亲的本生母亲王氏。薛绅的官爵本来不应当叙封祖母,只是朝廷因为薛耀卿已经去世,薛绅是长孙,为敦厚孝道,特别允许封赐邑号,怎么可以说王氏在世时就动辄邀请国家恩典,去世后却不愿为她服重丧呢?况且薛绅蒙受王氏抚养之恩,地位尊贵,情义深重,应当命令他解官持齐衰三年之丧。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意见。

明代

明代臧应奎担任南京车驾司主事,因为祖父庶母去世请求辞官,按惯例不能承重服丧,但仍服私丧三年,因为重视她的养育之恩所自出。姚翼的家规说:"承重的人,是主持宗庙祭祀灌鬯之礼的人。庶孙不是祖父的后嗣,就不能为本生祖母加服斩衰。即使没有嫡孙,而由庶孙承重,也不能一概涉及本生祖母。这是因为庶子为生母服斩衰,是因为她的生育之恩与父亲相当,并不是因为她与父亲共同承担宗庙祭祀的责任。为什么要牵涉到本生祖母身上呢?至于庶孙继承祖父的,就不能为本生祖母服丧,那么宋代庾蔚之的说法,本朝的典章法度也没有依据,只应遵守齐衰不杖期这个本来的服制才是对的。"

臣等谨案:承重的服制只适用于正嫡,一概不涉及庶出。杜佑《通典》记载庾蔚之的论述,说得很明白了。北魏广陵王、北海王的两位太妃,是始封之君的母亲,接受册命回归封国,诸侯不敢以祖庙名义尊崇天子,那么太妃就是二王的祖母,所以议定为她们持重服三年丧。宋代薛绅、明代臧应奎,都是因为私人恩情而加重服制,礼官不能用礼义来断定啊。姚氏的家规,大概是懂得礼法的吧?

△同时有父母之丧议【宋代 明代】

宋代

宋真宗天禧四年,御史台上言:文武官员遭遇父母丧事守孝的,相沿服丧五十四个月,此外没有其他条例。朝廷下发太常礼官议论说:按《礼记·丧服小记》说:"父母的丧事,如果同时发生要先安葬的,暂不举行虞祭和祔祭,等待后面的丧事一起处理。"先安葬的服斩衰之服。注文说这是指同月或同日去世的情况。先安葬的是母亲,安葬时服斩衰的原因,是丧礼中最隆重的哀情,应当从重。假设父亲死在前一个月,而与母亲同月安葬,仍旧服斩衰,不安葬就不改变丧服。说是安葬时服斩衰,那么虞祭祔祭就分别按各自应有的服制进行,一直到练祭祥祭都是这样。丧事办完后再恢复较重的丧服。《杂记》说:"有父亲的丧事,如果服丧还没结束母亲又去世,那么除去父亲丧服的时候,仍旧穿他应除去的丧服,事情办完后再穿回(母亲的)丧服。"注文说:"没,就是终了的意思。除服,是指祥祭时穿的衣服,事情办完,祭祀结束后,再换回丧服,穿后死者的丧服。"杜预、贺循的议论也是这样【按杜预、贺循的议论已经记载在杜佑《通典》中】臣等参考典章旧例,认为应当随着丧事发生的先后顺序来除服,没有通服五十四个月的规定,请依照礼制改正。

明代

明代王廷相说:"同时有父母的丧事,

既虞也,反服父之服。既练也,则服母之服。不以轻掩重也。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服母服。母先而父后也,亦如之。”宋纁曰:“母丧未葬,而值父之二祥,则不得服祥服。以祥祭为吉,未葬为凶,不忍于凶时行吉礼也。居母丧遭父丧者,亦然。”

△有适母丧而所生母死为服位议【宋】

宋司马光曰:人居适母之丧,而所生母卒,疑其所以为服。按《杂记》云: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又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是先有丧而重有者,皆当别为服也。又《曾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其葬也,先轻而后重;其奠及虞,先重而后轻。此谓遭同月者也。今之律令,适继慈养与母同例,皆应服齐衰三年。子之于母,适庶虽殊,情无厚薄,固当同服。而《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盖古妾与女君尊卑殊绝,设位于他所,可也。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宋明】

  宋

  明

  宋

宋司马光书仪:若重丧未满,而遭轻丧,则制轻丧之服而哭之。月朔辄为位,服而哭之。既毕,反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轻服。若除重丧,而轻未除,则服轻服以终其余日【政和礼家礼同】

  明

明邵宝丧礼杂记:丧有常服,而所遭不能无变。变之所值,服之所难。故服有成、有受、有练、有禫,其常也;有易、有包、有特、有重、有兼,其变也。三日敛而成服,期小祥而练除首之绖,受以功衰。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当其时,服其服,所谓常也。如此是固无庸论者。惟夫斩衰之丧,既虞卒哭,而遭齐衰,则男子有易要绖,妇人有易首绖。所谓包者,男子有仍首绖,妇人有仍要绖。所谓特者,既练遭大功之丧,有男妇首要皆麻。所谓重麻者,有男妇首要皆葛。所谓重葛者,齐丧虞卒哭,遭大功之丧,男以功麻易齐带之葛,妇以功麻易齐首之麻,而要犹齐葛。所谓兼服者,有斩葛、齐麻前丧,既葬后丧初敛,男要妇首易而兼服者,彼一时也,此一时也。物以时变,新故重轻,参伍伸屈,而无失乎恩义之中,所谓变也。又如此,夫是之谓难。苟类而推之,则一人之身,周旋五服之内,虽日有变,不虞也,而况其常乎?

(臣)等谨案:古人先有重丧,后遭轻丧,其所变易者不过绖带而已,衰与冠固不变也。至后世,则更新丧之衰,而并不言绖带,是又礼之一变也。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明】

明王廷相曰:“有所后父之丧,而本生父母亡,如之何?”曰:“巳殡,则服其服而往哭之,袭而归,反丧服。

译应当怎么办?"回答是:"如果父亲已经安葬,又遇上母亲的丧事,那么就服母亲的丧服。已经举行虞祭后,再换回父亲的丧服。已经举行练祭后,就服母亲的丧服。这是不因为轻丧掩盖重丧。除去父亲丧服的时候,仍穿他应除去的丧服,事情办完,再换回母亲的丧服。母亲先去世父亲后去世的,也是这样处理。"宋纁说:"母丧还没安葬,却遇上父亲的两次祥祭,那么就不能穿祥祭的吉服。因为祥祭是吉礼,未安葬是凶事,不忍心在凶丧期间举行吉礼。守母丧期间又遭遇父丧的,也是这样。"

△有嫡母之丧而本生母去世服丧位次议【宋代】

宋代司马光说:人在服嫡母丧期间,本生母亲又去世,对于该如何服丧感到疑惑。按《杂记》说:有三年丧的练冠,就用大功的丧麻来更换它。又说:有父亲的丧事,服丧还未结束母亲又去世,除去父亲丧服的时候,仍穿他应除去的丧服,事情办完后再穿回丧服。即使是伯叔父兄弟的丧事,如果恰逢母亲的丧事,除去伯叔父兄弟丧服的时候,都要穿他们应除去的丧服,事情办完后再穿回(母亲的)丧服。这说明先有丧事而后又有重丧的,都应当分别服丧。又《曾子问》说:同时有丧事,应该怎么办?先办哪个后办哪个?孔子说:安葬时先办轻的后办重的;祭奠和虞祭时先办重的后办轻的。这说的是同月遭遇丧事的情况。如今的法令规定,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生母同等对待,都应当服齐衰三年。儿子对于母亲,无论嫡出庶出虽然身份不同,但情感上没有厚薄之分,本来就应当同等服丧。而《丧服小记》说:妾祔祭于妾祖姑,大概是古代妾与嫡妻尊卑差别悬殊,另设灵位于别处,也是可以的。

△服重丧期间又遭遇轻丧改换丧服议【宋代 明代】

宋代

宋代司马光《书仪》:如果重丧尚未服满,又遇上轻丧,那么就改穿轻丧的丧服而哭吊。每月初一都设灵位,穿丧服哭吊。事情办完后,恢复原来的重丧服。除去重丧服的时候,也要穿轻丧服。如果重丧已除,而轻丧尚未除,那么就穿轻丧服直到服满剩余的日子【政和礼、家礼记载相同】

明代

明代邵宝《丧礼杂记》:丧服有固定的规制,但所遭遇的情况不能没有变化。变化所对应的情形,正是服制中的难点。所以服制有成服、有受服、有练服、有禫服,这是常规;有易服、有包服、有特服、有重服、有兼服,这是变通。三天后成服,一年后行小祥礼除去头上的首绖,改用功衰之服。再过一年行大祥礼,中间隔一个月行禫礼。到了相应时候,穿相应的丧服,这就叫做常规。像这样本来就没什么可议论的。只有在服斩衰之丧,已经举行虞祭卒哭之后,又遇上齐衰丧事,那么男子有改换腰绖,妇人有改换首绖的做法。所谓包服,是指男子仍旧戴着首绖,妇人仍旧系着腰绖。所谓特服,是指已经行过练祭又遇上大功之丧,有男女首绖腰绖都用麻的做法。这叫做重麻。有男女首绖腰绖都用葛的做法。这叫做重葛。齐衰丧行过虞祭卒哭后,又遇上大功之丧,男子用大功的麻替换齐衰带子上的葛,妇人用大功的麻替换齐衰首绖上的麻,而腰间仍用齐衰的葛。这叫做兼服。有斩衰服用葛、齐衰服用麻,前丧已经安葬后丧刚刚入殓,男子腰间、妇人头上互换而兼服的情况,那是那个时候,这是这个时候。事物随着时间变化,新旧丧服轻重不同,参错屈伸,而不失于恩义之中,这就叫做变通。又是像这样,这就叫做难点。如果依此类推,那么一个人,在五服之内周旋应对,即使每天都有变化,也不至于措手不及,何况是常规的情形呢?

臣等谨案:古人先有重丧,后遭遇轻丧,所要改换的不过是绖带罢了,衰服和丧冠本来是不变的。到了后世,就改穿新丧的衰服,却不提绖带,这又是礼制的一次变化了。

△服所继承之父的丧事时又有本生亲属丧事服制议【明代】

明代王廷相说:"有继父的丧事,而本生父母又去世,应该怎么办?"回答是:"如果已经入殓,就穿本生父母的丧服前去哭吊,行完袭礼后回来,再换回(继父

巳葬,则俟其殡而归,反丧服。其除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曰:“不亦轻本生乎?”曰:“礼有所重,斩不可以离次也。”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二,礼三十八。

  凶礼九

  ○凶礼九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

  祖与父先后丧亡服议明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

  小功不税服议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死亡服议。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宋

  昏有期而夫死服议宋

  丧遇闰月议

  忌日议

  国忌日议

  忌日祭奠议

  忌日祭祀停乐议

  忌日易服议

  忌日不废军务议唐

  立春遇忌日议宋

  庆节遇忌日议明

  忌日辍经筵议明

  祧庙废忌日议

  忌月举乐议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北魏宋】

  南北朝

  宋

  南北朝

魏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齐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衰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适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德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显。至如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世儒多云适孙传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云:『庶人无庙。』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世承适,方得为适子、适孙,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元别变除云:『为五世长子服斩也。』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适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适孙期传及注,因说适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为适子服斩,卑位之适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于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以下,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后疑也。唯有庶人为国君,此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犹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异识咸感,承重主嗣,宁甄寝庙,适孙之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袭,末代僭妄,不可以语通典。

译的)丧服。如果已经安葬,就等到入殓后再回去,换回(继父的)丧服。除去(继父的)丧服时,穿他应除的服装,事情办完后,再换回(本生父母的)丧服。"问:"这不是太轻视本生父母了吗?"回答说:"礼制有所侧重,斩衰之丧不可以离开丧位。"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二,礼三十八。

凶礼九

○凶礼九

祖先去世、父亲做后嗣者也去世后祖母才去世的服丧议

祖父与父亲先后去世丧亡服丧议(明代)

出生时未赶上祖父母在世不追服丧议

小功不追服丧议

庶祖母、慈养祖母服丧议

父母分离,得知死亡与不知是否死亡服丧议。

为没有主祭后嗣的姑母、姊妹、女儿服丧议(宋代)

订婚有期而未婚夫去世服丧议(宋代)

丧期遇上闰月议

忌日议

国忌日议

忌日祭奠议

忌日祭祀停止奏乐议

忌日改换服装议

忌日不废军务议(唐代)

立春遇上忌日议(宋代)

庆典节日遇上忌日议(明代)

忌日停止经筵议(明代)

祧庙(迁庙、远祖之庙)废止忌日议

忌月奏乐议

△祖先去世、父亲做后嗣者也去世后祖母才去世的服丧议【北魏 宋代】

南北朝

北魏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遭遇祖母丧事,想要服齐衰三年之丧,因为自己没有世袭爵位这样的重任,不能凌驾于诸位叔伯之上,如果按下等同于一般孙辈,又恐怕违背做祖父后嗣的道理,因此请求朝廷详加订正。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衰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人议论说:"嫡孙做祖父的后嗣持重服三年之丧,不因官品尊卑而有别,(此为常理),陈终德应当排在诸位叔伯之前。"太常卿刘芳议论说:"丧服之礼本是士人的正礼,其中也包含天子、诸侯、卿大夫的情况,其中有时也向下等同于庶人的规定,都另外标明出来。至于像传承重任这一层,从士以上的人,古时候卿士大多世代承袭爵位,而且士以上才有宗庙。世上的儒者大多说嫡孙传承重任,向下通行于庶人,这种说法我认为是错误的。凭什么这样说呢?《礼稽命征》说:'天子的元士立二庙,诸侯的上士也立二庙,中士下士立一庙,一庙的就是祖父和父亲共用一庙。'祭法又说:'庶人没有庙。'既然分得这样清楚,怎么能通行于庶人呢?传承重任的人是主持宗庙祭祀的,并不是说庶人在寝室祭祀的情况。而且累世承袭嫡系身份,才能成为嫡子、嫡孙,否则就不能算继承祖父之位。又郑玄在《变除》中另外说:'为五代之内的长子服斩衰。'魏晋以来已经不再实行这种礼制了。查考《丧服经》并没有嫡孙为祖父持重服三年的正式条文,只有为长子服三年,嫡孙服期年丧的传文和注解,是借此说明嫡孙传承重任的道理。如今世上既然不再为嫡子服斩衰,那么地位卑微的嫡孙不凌驾于诸位叔伯之上而持重服丧,也就可以理解了。而且按照陈终德的官职品阶,比照古代,还没达到下士的级别,庶人在官府任职的,更没有这种礼制。考察古代的典章,验证当今的情况,那么这种礼制很少施行了。况且诸位叔伯尚且健在,丧主自有依托,应当依照一般孙辈服期年之丧才恰当。"孙景邕等人又议论说:"丧服礼制虽然以士人为主,但一定向下包含庶人的情况,凭什么这样说呢?从大夫以下,每一条都分别列出,到了庶人,则含括而不详述,比照等同于士人的制度,这是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疑问。只有庶人做诸侯国国君这一条,是明确说明了的,这说明服丧的轻重不涉及孙子祖父之间的关系。况且从曾祖那里接受封国,即使祖父有废疾在身没有重任可传,仍然要服三年之丧,未必是因为世袭重任的缘故。露珠感应,霜华濡染,各类事物皆有所感应,承重继嗣,怎能只限于寝庙之内?嫡孙的礼制,固然不同于一般情况。又,古代自卿以下,都没有分别世袭与否,末代虚妄僭越,不能拿来和通行的典制相提并论。因此《春秋》讥讽世袭卿位,《王制》说大夫不世袭爵位,这是明确的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