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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续通典八十二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968–979 段

是以春秋讥世卿,王制称大夫不世,此明训也。丧服经虽无适孙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为适孙者,岂祖以适服已?已与庶孙同为祖服,期于义可乎?服祖三年,此则近世未尝变也。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已上终德,即古之朝士也。假令终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况乃官历士流,当训章之运,而以庶叔之嫌替其适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景邕等又议: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继,求还为祖母三年,时政以礼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不许三年之制,此即晋世之成规也。尚书邢峦奏依芳议,诏曰:“适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何劳芳致疑请?”也可知国子所议【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

宋神宗熙宁时,知庐州孙觉以适孙解官,持祖母服。觉叔父在有司,以新令乃改知润州。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言:“祖母亡,有适曾孙,次庄为适孙,同母弟在,法未有庶孙承重之文。”诏下礼官立法:“自今承重者,适子死无诸子,即适孙承重;无适孙,适孙同母弟承重;无母弟,庶孙长者承重;曾孙以下准此。其传袭封爵,自依礼令。”

△祖与父先后丧亡服议【明】

明王廷相丧服说:“祖父之丧,将练而父亡,何如?”曰:“持重于祖,兼主于父,礼也。”“练、祥、禫祭服,其除服卒事,反父服。”“父丧未终而祖没,何如?”曰:“适孙为父后者,承重礼也。”“父虽练也,犹服其承服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承服。”

△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议【梁北魏宋】

  南北朝

  宋

  南北朝

梁袁昻父顗败没,时昻年五岁,乳媪携抱匿于庐山,会赦得出,犹徙晋安,至元徽中听还,时年十五,葬父讫,更制服庐于墓次。

魏杨引三岁丧父,为叔所养。母年九十三卒,引年七十五,哀毁过礼。三年服毕,恨不识父,追服斩衰,食粥粗服,誓终身命【以上杜典不载,今续纂】

  宋

宋胡旦为祠部郎中,服母丧,既除,乃言父卒时尝诏夺哀从事,请追行服三年。

  △小功不税服议【唐 宋】

  唐

  宋

  唐

唐韩愈曰:曾子称“小功不税”,则是远兄弟终无服也。郑元注云:“以情责情。”今之士人遂引此,不追服小功。小功服最多亲,则叔父之下殇,与适孙之下殇,与昆弟之下殇;尊则外祖父母,常服则从祖祖父母。礼治人

译诫。丧服经文虽然没有嫡孙为祖父服三年的正式条文,但有祖父为嫡孙服丧的规定,难道祖父因为嫡孙的身份为他服丧,孙子却与庶孙一样为祖父服丧,这在道理上说得通吗?为祖父服三年丧,这是近代以来不曾改变的规定。按照古制,士的官阶不超过二百石以上,陈终德,就相当于古代的朝士。假使陈终德还没有位列朝班,如果说是出于仁心,一定也会依礼行事,何况他官至士人之列,正当遵循典章制度之时,却因为庶叔的嫌疑而替代他嫡系应有的重任地位,这不是成年人应有的善行。"孙景邕等人又议论:晋代太康年间,令史殷遂因为父亲的祥祭没有赶上他所继承的对象,请求改为祖母服三年丧,当时朝廷认为礼制中没有代替父亲追加服丧的规定,也没有不允许服三年之丧的制度,这就是晋代已有的成例。尚书邢峦上奏依照刘芳的意见,皇帝下诏说:"嫡孙为祖母服丧,礼法令典都有依据,士人一直这样施行,何必劳烦刘芳提出疑问请示?"由此可以知道国子监所议的结果了【杜佑《通典》没有记载,现在补充编纂】

宋代

宋神宗熙宁年间,知庐州孙觉因为是嫡孙而解官,为祖母服丧。孙觉的叔父在朝廷任职,因为新颁布的法令而改调知润州。元丰三年,太常丞刘次庄说:"祖母去世,有嫡曾孙在,刘次庄本人是嫡孙,同母弟弟也健在,法令中没有庶孙承重的条文。"朝廷下诏命礼官制定法规:"从今以后承重的人,嫡子去世没有其他儿子的,就由嫡孙承重;没有嫡孙的,由嫡孙的同母弟弟承重;没有同母弟弟的,由年长的庶孙承重;曾孙以下依此类推。至于爵位的传承袭封,仍旧依照礼令规定。"

△祖父与父亲先后去世服丧议【明代】

明代王廷相《丧服说》:"祖父的丧事,将要行练祭时父亲又去世,应该怎么办?"回答说:"对祖父持重服丧,同时也主持父亲的丧事,这是合乎礼制的。""练祭、祥祭、禫祭时穿的祭服,除服完毕后,换回父亲的丧服。""父亲的丧事还没结束祖父又去世,应该怎么办?"回答说:"做父亲后嗣的嫡孙承重服丧,这是合乎礼制的。""父亲的丧服虽然已经行过练祭,仍旧穿着承重的丧服,待除去父亲丧服的时候,穿他应除去的服装,事情办完后,换回承重的丧服。"

△出生时未赶上祖父母在世不追服丧议【梁代 北魏 宋代】

南北朝

梁代袁昻的父亲袁顗兵败身亡时,袁昻才五岁,乳母带着他躲藏到庐山,遇到大赦才得以出来,但仍被流放到晋安,到元徽年间才被允许返回,当时他十五岁,安葬完父亲后,又特地在墓旁建庐守丧。

北魏杨引三岁时父亲去世,被叔父抚养。母亲九十三岁时去世,杨引已经七十五岁,悲伤过度超过常礼。三年服丧期满后,遗憾自己不曾认识父亲,于是追加服斩衰之丧,吃粥穿粗布衣,发誓终身如此【以上杜佑《通典》没有记载,现在续补编纂】

宋代

宋代胡旦担任祠部郎中时,服母丧,服丧期满后,才说父亲去世时曾被诏令夺情办理公事(未能守满丧期),请求追加服丧三年。

△小功不追服丧议【唐代 宋代】

唐代

唐代韩愈说:曾子说"小功服不追服",那么这就是说关系疏远的兄弟去世后终究不再补服丧了。郑玄注解说:"用情理来要求情理。"如今的读书人常常援引这句话,不追补小功之服。小功服所涉及的亲属最多,有叔父的下殇(未成年而死者)、嫡孙的下殇、兄弟的下殇;尊长方面则有外祖父母,一般服制则有从祖祖父母。礼制治理人(原文至此中断)

情,其不可不服也,明矣。古之人行役不踰时,各相与处一国,其不追服虽不可,犹至少。今之人,男出仕,女出嫁,或千里之外,家贫讣告不及时,则是不服小功者恒多,而服小功者恒鲜矣。君子之于骨肉,死则悲哀而为之服者,岂牵于外哉?闻其死则悲哀,岂有间于新故死哉?今特以讣告不及时,闻死出其月数则不服,其可乎?愈常怪之。近出吊人,见其颜色戚戚,类有丧者,而其服则吉。问之,则云“小功不税”者也。礼文残缺,师道不传,不识礼之所谓“不税”,果不追服乎?无乃别有所指,而传注者失其宗乎?

译人之常情,不可不为亲人服丧,这是很清楚的。古人服役不超过一定的时限,大家又都共处在一国之内,即便有不能追服丧礼的情况,也是极少的。如今的人,男子外出做官,女子出嫁,有的远在千里之外,家境贫寒,讣告传达不及时,于是不服小功之丧的人常常很多,而能服小功之丧的人反而很少了。君子对于自己的骨肉至亲,死了就要悲哀并为之服丧,这难道是受外在条件牵制的吗?听到亲人去世就感到悲哀,难道会因为是新近死去还是很久以前死去而有所区别吗?如今仅仅因为讣告没能及时送到,听到死讯时已经超过了服丧的月数就不再服丧,这样合适吗?我常常对此感到奇怪。近来我外出吊唁,看见那人神情忧戚,像是有丧事在身,可他穿的却是吉服。我问他缘故,他说这是"小功不税"。礼制的文献已经残缺不全,师承之道也没能传下来,我不知道礼书所说的"不税",果真是指不必追服丧礼吗?会不会另有所指,而后来作注解的人已经失去了它本来的宗旨呢?

宋

宋刘敞曰:韩子常吊于人,见其貌戚意哀,而服则吉,问之曰:「小功不税也。」是以韩子疑之,而作《小功不税》之书。夫为服者,至亲之恩,以期断其杀;至于大功,兄弟之恩,以小功止其杀;止于缌外亲之服,以缌穷其杀;止于袒免。圣人之制礼,岂苟言情哉?亦着于文而已矣。大功税,小功不税,其文止于是也。兄弟之服不过小功,外亲之服不过缌,其情止于是也。因其情而为之文,亲疏之杀见矣。故礼,大功以上不谓之兄弟,兄弟有加而大功无加者,亲亲也。有加者报之也。亲亲者税,不亲亲者不税,是亦其情也。且礼,专为情乎?亦为文乎?如专为情也,则至亲不可以期断,小功不可以不税;如其文也,则至亲之期断,小功之不税,一也。夫曾子、韩子隆于情而不及文,失礼之指而疑其说。虽然,韩子疑之是也。彼人之为非也,何以言之?小功虽不税,亦不吉服而已矣。《记》曰:「闻远兄弟之丧,既除丧而后闻之,则免袒哭之成踊。」夫若是,奚其吉哉?故曰:「彼人之为非也。」韩子疑之是也。小功不税,礼也。然则免袒成踊则己矣乎?犹有加焉,曰:「我未之闻也。」虽然,降而无服者,麻不税,是亦降而无服也。哀之以其麻,哭之以其情,逾月然后己,其亦愈乎吉也。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齐梁】

  南北朝

  南北朝

齐安陵王子敬生母早亡,帝命贵妃范氏养之,而子及妇服制礼无明文。永明中,尚书令王俭议:「孙为慈孙,妇为慈妇,姑为慈姑,宜制期年服。」从之。

梁武帝天监七年,安成太妃陈氏薨。舍人周舍议曰:「贺彦先称,慈母之子不服慈母之党,妇又不从夫而服慈姑小功,服无从故也。」庾蔚之云:「非徒子不从母而服其党,孙又不从父而服其慈。」由斯以言,慈祖母无服明矣【杜典不载,今补纂】

(臣)等谨按,古者士为庶母缌麻三月,大夫以上无服。庶祖母之制服,古今未闻。明制加庶母杖期,而不及于庶祖母,亦以恩之无可加也。斯为之袒免可耳。又按先儒云:「妇人不服慈姑,妇从夫,尚于慈姑无服,而况于孙乎?」然虞喜云:「慈祖母虽贱,若其父先亡,己养于祖,以祖母之服服之,固可也。」是知亡于礼者之礼,在人之动也中耳。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死亡服议【晋宋】

  晋

  南北朝

  晋

晋元帝大兴二年,司徒荀组云:“二亲陷没寇难,万无一冀者,宜使依王法,随例行丧。”庾蔚之云:“二亲如陷没寇难,存亡未可知者,宜尽寻求之理。寻求之理绝,三年之外,便宜昏宦,胤嗣不可绝,王政不可废故也。犹宜以哀素自居,不豫吉庆之事,待中寿而服之也。

译宋

宋刘敞说:韩子曾经去吊丧,见到死者亲属容貌悲戚、心中哀痛,但所穿丧服却是吉服,便问他们,回答说:「小功之丧不用追服。」因此韩子对此产生疑问,写了《小功不税》这篇文章。制定丧服的道理是:至亲之恩,以期年之服断绝其递减;到了大功,是兄弟之恩,以小功来止住其递减;止于缌麻是外亲之服,以缌麻来穷尽其递减;再往下就止于袒免。圣人制定礼制,难道只是随意地表达情感吗?也不过是把情感写在礼文之中罢了。大功须追服,小功不追服,礼文规定就到此为止。兄弟之服不超过小功,外亲之服不超过缌麻,情理规定也就到此为止。依据情理制定礼文,亲疏递减的等次便由此可见。所以按礼,大功以上不称为兄弟;兄弟之服有加重的情况,而大功之服没有加重的情况,这是因为亲近至亲的缘故。有加重的,是为了报答亲属之情。亲近的加重服丧,不亲近的不追服,这也是出于情理。况且礼,究竟专为情理而设,还是也为礼文而设呢?如果专为情理,那么至亲之丧就不该用期年断绝,小功之丧也不该不追服;如果是为了礼文,那么至亲之丧用期年断绝,与小功不追服,道理是一样的。曾子、韩子看重情感而不顾礼文,因而没能理解礼的宗旨,对这种说法产生怀疑。虽然如此,韩子的怀疑本身是对的。那人的做法才是错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小功之丧虽然不必追服,但也不该穿吉服而已。《礼记》说:「听闻远方兄弟去世的丧讯,如果丧期已过才听说,就应当免冠、袒露、哭泣,并完成跳跃哭踊的仪节。」如果是这样,哪里谈得上穿吉服呢?所以说:「那人的做法是错的。」韩子的怀疑是对的。小功不追服,这是合乎礼的。但难道免冠、袒露、完成哭踊就够了吗?还应当再加些什么,只是说:「我没有听说过更详细的规定。」尽管如此,凡是因等级降低而无服的情况,麻布之服也不用追服,这也算是降等而无服的一种。用穿麻服来表达哀痛,用符合情理的方式来哭泣,过了一个月之后才停止,这样做也比穿吉服要好一些。

△庶祖母慈祖母服议【齐梁】

南北朝

南北朝

齐安陵王萧子敬的生母很早去世,皇帝命贵妃范氏抚养他,但子敬及其妻子应为范氏服何种丧服,礼制上没有明文规定。永明年间,尚书令王俭建议:「孙子应称她为慈孙之慈祖母,儿媳应称她为慈妇之慈姑,姑母应称她为慈姑,应当制定为期年之服。」朝廷采纳了这个意见。

梁武帝天监七年,安成太妃陈氏去世。中书舍人周舍提出:「贺循曾说,慈母的儿子不为慈母的娘家人服丧,儿媳也不随丈夫为慈姑服小功,因为这种服制没有依从的对象。」庾蔚之说:「不仅儿子不随母亲为她娘家人服丧,孙子也不随父亲为慈母服丧。」由此说来,慈祖母无服的道理已经很清楚了【杜佑《通典》没有记载,现补录】。

臣等谨按:古代士为庶母服缌麻三月,大夫以上则无服。庶祖母该如何服丧,古今都没有听说过。明朝制度规定为庶母加服杖期,却没有涉及庶祖母,这也是因为恩情已无可再加的缘故。对庶祖母行袒免之礼也就可以了。又按前代儒者说:「妇人不为慈姑服丧,儿媳既然要随从丈夫,对慈姑尚且无服,何况是孙子呢?」但虞喜说:「慈祖母虽然地位卑贱,如果她的儿子(即孙子的父亲)先去世,孙子由祖母抚养长大,那么以祖母之服为她服丧,也是可以的。」由此可知,礼典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礼,其实存在于人心的自然感动之中。

△父母乖离知死亡及不死亡服议【晋宋】

晋

南北朝

晋

晋元帝大兴二年,司徒荀组说:「二亲若陷于寇难之中,已完全没有希望寻得的,应当依照王法,按照惯例服丧。」庾蔚之说:「二亲如果陷于寇难之中,生死未卜,应当尽力寻访。若寻访之理已穷尽,三年之后,便应当婚娶出仕,因为子嗣不可断绝,朝廷政事也不可荒废。但仍应以哀伤简朴自处,不参与吉庆之事,等到年寿到

”若境内贼乱,清平肆眚之后,寻觅无踪迹者,便宜制服。康帝时,有遭乱与父母乖离,议者或以进仕理王事,婚姻继百世于礼,非嫌。司徒西曹谢尚议曰:“典礼之兴,皆因循情理,开通宏胜。如运有屯夷,要当断之以大义。夫无后之罪,三千所不过。今婚姻将以继百世,崇宗绪,此固不可塞也。然至于天属生离之哀,父子乖绝之痛,痛之深者,莫深于兹。夫以一体之小患,犹或忘思虑,损听察,况于抱伤心之巨痛,怀忉怛之至戚,方寸既乱,岂能综理时务哉?有心之人,决不冒荣苟进。冒荣苟进之俦,必非所求之旨,徒开偷薄之门,而长流弊之路。或有执志邱园,守心不革者,犹当崇其操业,以宏风尚,而况含艰履戚之人,勉之以荣贵耶?”李胤字宣伯【辽东襄平人】祖敏,汉河内太守,去官还乡里。辽东太守公孙度欲强用之,敏乘轻舟浮沧海,莫知所终。胤父信,追求积年,浮海出塞,竟无所见,遂情若居丧而不聘娶。后有邻居故人,与其父同年者亡,因行丧制服。燕国徐邈云:“不孝莫大于无后”,劝使娶妻。既生胤,遂绝房室,恒如居丧礼,不堪其忧,数年而卒。胤既孤,有识之后,亦以丧礼自居,又以祖不知存亡,设木主以事之,由是以孝闻【按信始不娶,既制丧乃娶生子,仍心丧三年,可谓仁至义尽者矣】

  南北朝

宋崔怀顺【清河东武城人】父邪利,鲁郡太守。元嘉中,为魏所获。怀顺与妻房氏笃爱,闻父见掳,即日遣妻,布衣蔬食,如居丧礼,岁时北向流泪。其从叔模,为荣阳太守,亦入魏。模子虽居处改节,不废昏宦。大明中,冀州刺史崔元孙使魏,魏人问曰:“崔邪利,模力屈归命,二家子侄出处不同,义将安在?”元孙曰:“王尊驱骥,王阳回车,欲令忠孝并宏,臣子两遂【杜典不载,今补纂】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宋】

宋敖继公曰:为姑姊妹女子子出适者,降为大功。今以其无主,乃加于降服一等,而为之期。其姑姊妹于昆弟侄,亦不容不以其所加者服之。云报者,服期之义生于己,而不在彼故也。女子子适人者,为父母,自当期,固不必言报矣。然父母为己加一等,而己于父母不复加者,其亦妇人不能贰斩也。雷次宗曰:或问女子子出适者,不得为无主服周,斯则然矣。敢问两无主,得互相反服否?答曰:经云姑姊妹报名反服,不由己身人。今哀己不可无报,若两俱无主义,无先服则无报,安得互相为周?

  △昏有期而夫死服议【宋】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德彝聘王显孙女,将大归,而德彝卒,疑其礼制。礼官言:“案《曾子问》曰:‘娶女有日,而女死,如之何?

译达中寿之期才为其服丧。」如果境内发生贼寇之乱,等清平赦免之后,寻访仍无踪迹的,便应当制服举丧。晋康帝时,有人遭逢乱世与父母失散,议论者有的认为出仕任职料理国事、婚姻延续百世传承,在礼制上都不算嫌疑之事。司徒西曹谢尚提出:「礼典的兴起,都是依循人情事理,力求通达周全。如果时运遭逢艰难,就应当以大义来断决。没有后嗣的罪过,即使罪至三千条也不能超过。如今婚姻是为了延续百代、光大宗族血脉,这本来是不能阻塞的。然而至于骨肉生离的哀痛、父子诀别的悲伤,痛苦之深,没有比这更深的了。以一个肢体的小毛病,尚且会使人忘却思虑、损耗听察之力,何况怀抱着刻骨铭心的巨大伤痛、忧伤悲切的至深哀戚,心绪已经紊乱,又怎能综理处置日常政务呢?有良心的人,绝不会冒然贪求荣华而苟且进取。那些冒然贪求荣华苟且进取的人,一定不是真正合乎孝义之旨的人,只会白白开启浮薄取巧的风气,助长流弊的道路。有的人立志隐居田园,操守坚定不改,尚且应当推崇他们的节操德行,以弘扬风尚,何况是身怀艰难忧戚的人,又怎能用荣华富贵去勉励他呢?」李胤字宣伯【辽东襄平人】,祖父李敏,是汉朝的河内太守,辞官回到乡里。辽东太守公孙度想强行任用他,李敏乘坐轻舟漂浮到沧海之中,从此不知所终。李胤的父亲李信,多年来一直寻访祖父,漂海出塞,最终也没有找到,于是心情就如同居丧一般,不肯娶妻。后来有一位邻居故人,与他父亲同龄的人去世了,他便借此依丧礼制服举丧。燕国的徐邈说:「不孝之中没有比无后更大的了」,劝他娶妻。娶妻生下李胤之后,李信便断绝了房室之事,常常如同居丧之礼一般,因不堪忧伤,几年后便去世了。李胤成为孤儿之后,长大懂事之后,也以居丧之礼自处,又因祖父生死不明,便设立木主来奉祀他,因此以孝行闻名于世【按:李信起初不肯娶妻,后来制丧行礼之后才娶妻生子,仍然心中如服丧三年,可以说是仁至义尽的人了】。

南北朝

宋朝崔怀顺【清河东武城人】,父亲崔邪利,是鲁郡太守。元嘉年间,被北魏所擒获。崔怀顺与妻子房氏感情深厚,听闻父亲被掳,当天就遣送妻子回娘家,此后穿粗布衣、吃素食,如同居丧之礼一样,每逢年节便向北流泪。他的堂叔崔模,任荥阳太守,也被掳入北魏。崔模的儿子虽然生活方式有所改变,但并未废止婚娶出仕。大明年间,冀州刺史崔元孙出使北魏,魏人问他说:「崔邪利被俘不屈,崔模力尽而归顺,两家子侄的处世态度不同,道义上究竟应当如何评判?」崔元孙回答说:「王尊驱车向前赴难,王阳则回车避祸,是想使忠与孝都能兼顾周全,使臣子与子嗣两方面都能顾全【杜佑《通典》没有记载,现补录】。」

△为姑姊妹女子子无主后者服议【宋】

宋朝敖继公说:为出嫁的姑母、姊妹、女儿服丧,本应降为大功。如今因为她们没有子嗣主持丧事,便在降等之服的基础上再加一等,为她们服期年之丧。她们的姑母、姊妹对于自己的兄弟、侄子,也不能不以同样加重的服制来回报。所谓「报」,是指这期年之服的义理产生于自己一方,而不在对方,所以才这样称呼。已出嫁的女儿为父母服丧,本来就应当是期年,自然不必再说是「报」了。然而父母为自己的女儿加了一等服丧,而女儿对父母却不能再加,这也是因为妇人不能同时以两个丈夫(斩衰之义)为重的缘故。雷次宗说:有人问已出嫁的女儿,如果不能为无主的姑姊妹服期年之丧,这固然是对的。但请问如果双方都无人主持丧事,能否互相以此服制相报呢?回答是:经书上说姑姊妹「报」这一称呼是就自身而反过来施及对方的服制,并非依从对方本人而定。如今哀悼自己一方是不能没有「报」这层义理的,但如果双方都处于无人主丧的境地,那么就没有先施加的一方,也就没有「报」,又怎么能够互

’孔子曰:‘婿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云:谓无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

  △丧遇闰月议【隋 宋】

  隋

  宋

  隋

隋文帝开皇初,太常卿牛宏撰《仪礼》百卷,上之。定制:三年及期丧不数,遇闰,大功以下数之以闰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闰所附之月为正【开元礼同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

宋张子全书:「大功以下,算闰月;期以上,以期断,不算闰月。三年之丧,禫祥,闰月亦算之。」

(臣)等谨按:丧遇闰月,六朝诸儒之论,如王彪之、谯王恬、戴谧、郗谙、庾蔚之辈,最为折中。吴商诸人,皆似是而非也。至范宁谓前闰亡者,取后闰之日为忌,尤属谬妄。盖以月计者数闰,岁计者没闰。若牛宏所定,可谓经通而无弊者矣。

  △忌日议【唐 宋 金 明】

  唐

  宋

  金

  明

  唐

唐祝钦明为礼部尚书,知政事,以匿忌日,为御史中丞萧至忠所劾,贬申州刺史。德宗贞元八年,将作监元亘当摄太尉,享昭德皇后庙,以私忌日不受誓诫,为御史劾奏。诏尚书省与礼官、法官集议。右丞卢迈奏状曰:「臣案礼,大夫、士将奉祭于公,既视濯,而父母死,犹奉祭也。又案唐礼,散斋有大功丧,致斋有周丧,及斋中疾病,即还家,皆无忌日不受誓诫之文。虽假宁令忌日给假一日,春秋不以家事辞王事。亘不宜以忌日辞摄祭,由是坐罚俸。」

  宋

宋开宝敕文:应常参官及内殿起居职官等,自今刺史、郎中、将军以下,遇私忌,请准式假一日。忌前之夕,听还私第。叶梦得曰:元丰编敕修假,宁令于父母私忌假下添入,逮事祖父母者,准此。旧法祖父母私忌不为假,立此法者,谓生而祖父母没则不假,存则为假。然则当言“逮事”,盖误用礼之文也【案:礼,“逮事父母则讳王父母,不逮事父母则不讳王父母。”郑氏以“逮”为“及”,识当是有知之称。今以“逮事”为“及见”,误矣】法初行,安厚卿为枢密,适祖母忌,祖母没时,厚卿纔三岁,疑而以问礼部郎官何洵直。洵直虽知法官之误,因欲迁就其说,引“子生三月而父名之”以为天时一变为有识,欲以三月为限,断过矣。今士大夫凡生而祖父母存者,皆告假,从立法者之意也。张子全书:忌日变服,为曾祖、祖皆布冠而素带、麻衣;为曾祖、祖之妣皆素冠、布带、麻衣;为父,布冠、带、麻衣麻履;为母,素冠、布带、麻衣、麻履;为伯叔父皆素冠、带、麻衣;为伯叔母,麻衣、素带;为兄,麻衣、素带;为弟、侄,易褐不肉;为庶母及嫂,亦不肉【案:唐人忌日服黪。朱子语类:忌日服白,生绢衫带,黪巾,无等差】朱子家礼忌日仪:前一日斋戒,设位,陈器具馔【止一位一桌】厥明夙兴,设蔬果酒馔【并如祭祢之仪】质明,主人以下变服,诣祠堂奉神主,出就正寝,参神,降神,进馔,初献,亚献,终献,侑食,阖门,启门,辞神,纳主,彻。

译相为对方服期年之丧呢?

△昏有期而夫死服议【宋】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广平公赵德彝聘娶了王显的孙女为妻,婚期已定,女方正要送嫁过门,而赵德彝却去世了,人们对此该用何种服制感到疑惑。礼官说:「按《礼记·曾子问》记载:『已经定下迎娶女子的日期,而女子却去世了,该怎么办?』孔子回答:『新郎应当穿齐衰之服前去吊唁,等到安葬之后再脱去丧服。如果是新郎死了,也应照此办理。』注释说:这是因为彼此之间还没有期年、三年那样的恩义。至于女子,则应当为未婚夫服斩衰之服。」

△丧遇闰月议【隋 宋】

隋

宋

隋

隋文帝开皇初年,太常卿牛弘撰写《仪礼》一百卷,进献朝廷。其中规定:三年之丧及期年之丧不计算闰月,遇到闰月,大功以下的丧服则将闰月计算在内。死者的大祥之祭及忌日,都以闰月所依附的那个月份为准【《开元礼》与此相同,杜佑《通典》未载,现补录】。

宋

宋朝张载《张子全书》说:「大功以下的丧服,要计算闰月;期年以上的丧服,以期年为准而断绝,不计算闰月。三年之丧,其中的禫祭、祥祭,闰月也要一并计算在内。」

臣等谨按:丧礼遇到闰月该如何处理,六朝诸位儒者的论述,如王彪之、谯王司马恬、戴逵、郗愔、庾蔚之这些人的说法,最为折中允当。吴商等人的说法,都是似是而非的。至于范宁所说的前一个闰月去世的人,应取后一个闰月的相应日子作为忌日,尤其荒谬。大概原则是:以月来计算丧期的,要计入闰月;以年来计算丧期的,则不必计入闰月。像牛弘所制定的规矩,可以说是通达常理而没有弊病的了。

△忌日议【唐 宋 金 明】

唐

宋

金

明

唐

唐朝祝钦明担任礼部尚书、参知政事时,因隐瞒忌日之事,被御史中丞萧至忠弹劾,贬为申州刺史。德宗贞元八年,将作监元亘应当代理太尉之职,参加昭德皇后庙的祭祀,因为当天是自己的私忌日而没有接受誓诫,被御史弹劾上奏。皇帝下诏命尚书省与礼官、法官共同商议。右丞卢迈上奏说:「臣按礼制,大夫、士将要为国君奉持祭祀之事,即便已经查视过祭器洗涤完毕,若此时父母去世,仍然要继续奉行祭祀之事。又按唐代礼制,散斋期间遇上大功之丧,致斋期间遇上期年之丧,以及斋戒期间生病,就应当回家,都没有因私忌日而不接受誓诫的规定。虽然朝廷休假制度中忌日给假一天,但《春秋》大义讲究不因家事而推辞王事。元亘不应当以忌日为由推辞代理祭祀之职。」因此元亘被处以罚俸的处分。

宋

宋朝开宝年间的敕文规定:凡常参官及内殿起居等职官,从今以后,刺史、郎中、将军以下官员,遇到私忌日,按规定准予放假一日。忌日前一天晚上,可以回自己家中。叶梦得说:元丰年间修订休假法令时,在父母私忌准假的条文后面添加了「曾侍奉过祖父母的,也照此办理」的规定。按旧法,祖父母的私忌日本不放假,制定这条新法的人的意思是:如果人出生时祖父母已经去世,就不放假;如果祖父母尚在世,才放假。既然如此,就应当说「生时曾侍奉」,这大概是误用了礼书的文字。【按:礼书说:「侍奉过父母的人,要避讳祖父母的名字;没有侍奉过父母的人,就不必避讳祖父母的名字。」郑玄注解「逮」为「及」,是指有知觉、记事能力时的情况。如今把「逮事」理解为「曾经见过」,是错误的】。这条法令刚开始施行时,安焘(字厚卿)担任枢密使,恰逢祖母的忌日,而他祖母去世时,安焘才三岁,他对此感到疑惑,便去问礼部郎官何洵直。何洵直虽然知道立法者的解释有误,却想曲意迁就那个说法,援引「孩子出生三个月后父亲才为他取名」的说法,认为满三个月才算有知觉,想以此定为三个月的界限,这实在是太牵强了。现在士大夫凡是出生时祖父母尚在世的,都请假守忌,这是遵循立法者本来的用意。张载《张子全书》说:忌日改换服饰的规定是:为曾祖父、祖父服丧,都戴布冠、系素带、穿麻衣;为曾祖母、祖母服丧,都戴素冠、系布带、穿麻衣;为父亲,戴布冠、系带、穿麻衣、着麻鞋;为母亲,戴素冠、系布带、穿麻衣、着麻鞋;为伯叔父,都戴素冠、系带、穿麻衣;为伯叔母,穿麻衣、系素带;为兄长,穿麻衣、系素带;为弟弟、侄子,只需换上粗布衣、不吃肉;为庶母及嫂子,也是不吃肉【按

是日不饮酒,不食肉,不听乐,黪布素服素带以居,夕寝于外。

  金

金章宗明昌元年制,内外官并诸局承应人,遇祖父母、父母忌日,并给假一日。

  明

明张文嘉齐家宝要忌祭仪节质明主人以下素服诣祠堂考妣前焚香跪告曰今以某官某考远讳之辰取请神主出就正寝恭伸追慕【仪节同时祭用赞唱去饮福受胙】祝文云岁序流易讳日复临追远感时昊天罔极【如祖考妣以上则改昊天罔极为不胜永慕】谨以清酌庶羞用伸奠献谨奉显妣孺人某氏配食尚享【若妣忌则用伸奠献下云敬奉以配显考某府君尚享案妣不曰祔食而曰配食盖夫妇得合食也】考妣于读祝后加举哀哀止祖考妣近故者亦然忌日变服高曾祖考妣衣用青素祖考妣玄冠白衣考妣白冠白衣

(臣)等谨按:凡祭,皆吉服,而忌用缟素;凡祭,皆饮福,而忌独举哀。夫缟素举哀,非所以施之祭也。故此祭宜与祥禫同类,列于丧礼之末。

△国忌日议【唐五代宋辽金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明

  唐

唐六典》凡国忌日,两京定大观寺各二,散斋诸道士、女道士及僧尼皆集于斋所。京文武五品已上与朝请七品已上皆集行香以退。若外州亦各定一观、一寺以散斋,州县官行香应设斋者,盖八十有一州焉【谓四辅、五府、六雄、十望、曹、濮、兖、齐、豫、徐、陈、青、亳、仙、凉、秦、瀛、贝、邢、恒、冀、定、赵、沧、德、深、博、易、相、梁、襄、泽、安、绵、梓、遂、眉、卭、果、彭、蜀、汉、润、越、常、苏、杭、婺、衢、湖、宣、洪、潭、广、桂、陇、邠、泾等州是也。其道士、女道士、僧尼行道散斋,皆给香油炭料。若官设斋,道佛各施物三十五叚供修理道佛写一切经,道士、女道士、僧尼各施钱十二文。五品己上女及孙女出嫁者,官斋行道皆听不预。若私家设斋,道士、女道士、僧尼请不得过四十九人】凡远忌日,虽不废务,然非军务急切亦不举事,余如例。程文宗太和七年二月敕:「准令国忌日唯禁饮酒、举乐,至于科罚人吏都无明文。但缘其日不合厘务,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大小笞责,在礼律固无所妨。起今后纵有此类,台府更不举奏【案:均王传,王堪男损国忌日于私第决责下人,为御史台所奏,遂下此敕】

  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又八月九日敕:今后每遇大忌,宜设僧道斋一百人;列圣忌日,斋僧道共五十人。不视朝,不举乐,止刑罚,断屠宰,依旧。

晋高祖天福五年正月,御史窦贞固奏:「每遇国忌行香,宰臣跪炉,百官依常位立班。行香之后,斋僧百人,永为定制。」

  宋

宋忌日礼,据唐初始着罢乐废务及行香修斋之文,其后又朔望停朝,令天下上州皆准式行香。

译:唐代人忌日穿黪色衣服。《朱子语类》说:忌日穿白色的生绢衫、系带,戴黪色头巾,不分等级差别】。朱熹《家礼》中忌日仪节规定:前一天斋戒,设置牌位,陈列祭器备好祭品【只设一个牌位、一张桌子】。第二天早起,摆设蔬菜、水果、酒食【都按祭祀亡父的仪式】。天亮后,主人以下众人更换丧服,到祠堂中恭请神主牌位出来,安放到正寝,然后依次行参神、降神、进献祭品、初献、亚献、终献、劝食、关门、开门、辞神、送神主归位、撤去祭品等礼仪。这一天不喝酒,不吃肉,不听音乐,穿黪布素服系素带过活,晚上睡在外室。

金

金章宗明昌元年下令:宫廷内外官员以及各局承应人,遇到祖父母、父母的忌日,都给假一天。

明

明代张文嘉《齐家宝要》忌祭仪节:天亮后,主人以下众人穿素服,到祠堂中亡父亡母牌位前焚香跪拜禀告说:「今日是某官某某先父/先母远年忌辰,恭请神主出来,安放到正寝,以表达追念仰慕之情。」【仪节与时祭相同,但不用「饮福受胙」之礼】祝文说:「岁月流转变换,忌日又一次来临,追怀先人,感念时光,恩德如同苍天,无穷无尽【如果是祖父母以上的忌辰,则将「昊天罔极」改为「不胜永慕」】。谨用清酒各种食物,奉献祭品。谨请显妣某氏一并配食,望能享用祭品」【如果是母亲的忌日,则说「用伸奠献」,下文改为「敬奉以配显考某府君尚享」。按:对亡母不说「祔食」而说「配食」,是因为夫妻可以合并享用祭品】。对父母的祭祀,在读完祝文之后,还要加上举哀哭泣的仪节,祖父母的祭祀哭泣停止后也是如此。忌日变换服饰的规定:为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及其配偶服丧,衣服都用青色素布;祖父母用玄色冠、白色衣;父母用白色冠、白色衣。

臣等谨按:凡是祭祀,都应穿吉服,唯独忌日祭祀用缟素之服;凡是祭祀,都要行「饮福」之礼,唯独忌日祭祀单独行举哀之礼。穿缟素、行举哀之礼,本不是用于一般祭祀的做法。所以这种忌日之祭应当与祥祭、禫祭归为一类,列在丧礼的末尾部分。

△国忌日议【唐五代宋辽金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明

唐

《唐六典》记载:凡遇国忌日,两京各指定两座道观、寺院,各道的道士、女道士以及僧尼都要集中到指定的斋所。京城文武五品以上官员及朝请以上七品官员都要集合行香礼,礼毕后退散。如果是外州,也各自指定一座道观、一座寺院用于散斋,由州县官员行香,应当设斋的州共有八十一个【即四辅、五府、六雄、十望,以及曹、濮、兖、齐、豫、徐、陈、青、亳、仙、凉、秦、瀛、贝、邢、恒、冀、定、赵、沧、德、深、博、易、相、梁、襄、泽、安、绵、梓、遂、眉、卭、果、彭、蜀、汉、润、越、常、苏、杭、婺、衢、湖、宣、洪、潭、广、桂、陇、邠、泾等州】。这些道士、女道士、僧尼行道散斋期间,都由官府供给香油炭火等物资。如果是官方设斋,道观、佛寺各布施物品三十五段,用于修缮道观佛寺、抄写一切经,道士、女道士、僧尼各布施钱十二文。五品以上官员已出嫁的女儿及孙女,虽有官方设斋行道之事,都听凭其不必参加。如果是私人设斋,道士、女道士、僧尼请来的人数不得超过四十九人。凡是较远的忌日,虽然不废止公务,但如果不是紧急的军务,也不举行其他事务,其余按常例处理。文宗太和七年二月敕令:「按照规定,国忌日只禁止饮酒、奏乐,至于对官吏加以科罚,则没有明文规定。但因为这一天不宜处理公务,官府就不得判决刑狱、施加笞刑等大小责罚,这在礼法上本来也没有什么妨碍。从今以后,即便有这类情况发生,御史台也不必再加以弹劾奏报」【按:《均王传》记载,均王李存渤之子李损曾在国忌日于私宅中责打下人,被御史台弹劾,因而颁布了这道敕令】。

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八月九日敕令:从今以后,每逢重大忌日,应当设僧道斋会,请一百名僧道;历代先帝忌日,共请五十名僧道。忌日不上朝,不

天佑初始,令百官诣合奉慰。宋循其制,唯宣祖昭宪皇后为大忌,前一日不坐殿,群臣诣西上合门奉慰,移班奉慰皇太后,退赴佛寺行香。凡大忌,中书悉集;小忌,差官一员赴寺。如车驾巡幸,道遇忌日,皆不进名奉慰,留守自于寺院行香,仍不得在拜表之所。天下州府军监亦如之【案毕仲荀《燕闲录》曰:国忌行香起于后魏江左齐梁间,每然香熏手,或以香末散行,谓之行香。又《唐会要》谓高宗时李义府为太子设斋,诏五品以上行香不空。三藏为神尧以下忌辰行香】太祖建隆二年,宣祖忌日,时明宪【干德二年改谥昭宪】太后在殡,群臣止诣合奉慰,而罢行香。真宗崩,元德明德皇后忌日,在禫制内,乃停进名行香。凡奉慰,宰相、枢密使各帅百官,内职共进名;节度使、留后、观察使各进名。忌日前后各禁刑三日,如天庆节释杖以下情轻者复断。屠宰不视事前后各三日,禁乐各五日。其后以岁月渐远,禁刑不视事各二日,禁乐各三日。章献明肃太后忌辰前后二日不视事,一日禁屠宰各三日,禁乐。诏应大忌日行香,臣僚并素食【案王栐《燕翼贻谋录》云:国忌行香本非旧制,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诏曰:宣祖昭武皇帝、昭宪皇后,自今忌前一日不坐殿,群臣进名奉慰,寺观行香,禁屠废务,着于令。自后太祖、太宗忌日亦援此例,累朝因之】政和新仪,群臣进名奉慰,其日质明,文武朝参官入诣朝堂,就次御史台先引殿中侍御史一员入就位,次西上合门,御史台分引朝参官及诸军将校,次礼直官引三公以下在西上合门南阶下,每等重行异位,并北向东。上知西上合门官于班前西向立,搢笏执名纸,躬三公以下文武百僚俱再拜,俟合门官执笏,置名纸笏上,入西上合门讫,退。群臣奉慰,诣景灵宫。每等重行,异位并北,向东上。礼直官揖班首以下再拜讫,引班首自东阶升殿,舍人接引同升,诣香案前,搢笏上香,跪奠茶讫,执笏兴,降阶复位,又再拜。次引班首以下分左右,搢笏行香。宰相执政官分左右行香讫,执笏俱复位。次引班首升殿,诣香案前,俯伏跪,搢笏执炉,俟读疏毕,执笏俯伏兴,降阶复位,又再拜。退。南渡后,制忌日如在,以日易月服制之内,并依礼例,权停。孝宗淳熙元年十一月,诏文武百僚诣景灵宫国忌立班行香,如有称疾托故不赴者,御史台弹奏【案宋礼志,景灵宫神御殿之一也,以奉先朝御容。元丰五年作景灵官十一殿,而在京宫观神御皆迎入禁中。梦梁录曰:绍兴间,臣僚奏复景灵宫,以奉祖宗衣冠之游,诏从之。咸淳间,度庙亲洒扁目,自圣祖至理庙凡十六殿,自元天圣后至杨太后凡十五殿】岳珂云:今世国忌日,百僚行香,在京则双忌赐假,只忌视事,坐曹如故。

译奏乐,停止刑罚,禁止屠宰,仍照旧例执行。

后晋高祖天福五年正月,御史窦贞固上奏:「每逢国忌日行香时,宰相跪着上香,百官依照平常的位次站立。行香礼完毕之后,设斋供养一百名僧人,永远作为定制。」

宋

宋朝的忌日礼制,依据唐代初创的停止奏乐、废止公务以及行香设斋的规定,此后又增加了朔望日停朝、命令天下上州都依此制度行香的规定。天佑年间开始,命百官到閤门奉表慰问。宋朝沿袭这一制度,只有宣祖、昭宪皇后的忌日算作大忌,前一天不临朝听政,群臣到西上閤门进行慰问,随后转移班次慰问皇太后,退朝后前往佛寺行香。凡是大忌日,中书省官员全部集合;小忌日,只派一名官员前往寺院。如果皇帝车驾出巡,途中遇到忌日,都不进呈名单奉表慰问,留守官员自行到寺院行香,但不得在拜表的场所进行。天下各州府军监也是如此办理【按:毕仲荀《燕闲录》说:国忌行香的做法起源于北魏及江左齐、梁之间,当时用香熏手,或者把香末撒开来焚烧,称为「行香」。又《唐会要》记载,高宗时李义府为太子设斋,下诏五品以上官员行香,从不间断。三藏法师为唐高祖以下历代先帝的忌辰行香】。太祖建隆二年,宣祖忌日,当时明宪太后【干德二年改谥为昭宪】的灵柩尚在殡所,群臣只到閤门奉表慰问,而停止了行香之礼。真宗驾崩后,元德、明德两位皇后的忌日,恰逢在服丧期内,于是停止了进呈名单行香之礼。凡是奉表慰问,宰相、枢密使各自率领百官,宫廷内职官共同进呈名单;节度使、留后、观察使各自单独进呈名单。忌日前后各三天禁止行刑,就像天庆节那样,情节轻微的可以恢复处理杖刑以下的案件。忌日前后各三天禁止屠宰、不处理政务,忌日前后各五天禁止奏乐。此后因年代渐远,改为忌日前后各两天禁止行刑、不处理政务,各三天禁止奏乐。章献明肃太后忌辰前后两天不处理政务,一天禁止屠宰,各三天禁止奏乐。诏令规定:凡遇大忌日行香,臣僚一律吃素食【按:王栐《燕翼贻谋录》说:国忌行香本不是旧有的制度,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下诏说:宣祖昭武皇帝、昭宪皇后,从今以后忌日前一天不临朝听政,群臣进呈名单奉表慰问,到寺观行香,禁止屠宰、废止公务,并将此制度写入法令。此后太祖、太宗的忌日也援引这个先例,历代沿袭下来】。政和年间新修订的礼仪规定:群臣进呈名单奉表慰问,那一天天刚亮时,文武朝参官进入朝堂,就位后,御史台先引导殿中侍御史一员进入就位,接着西上閤门官引导朝参官及各军将校依次入位,然后礼直官引导三公以下官员在西上閤门南边台阶下站立,每个等级排成横列、各占不同位置,都面朝北、以东为上位。知西上閤门事的官员站在班列前方面朝西站立,手持笏板拿着名纸,率领三公以下文武百官一起行两拜礼,等閤门官拿着笏板,把名纸放在笏板上,进入西上閤门后,退下。群臣奉表慰问,前往景灵宫。每个等级排成横列,各占不同位置,都面朝北、以东为上位。礼直官引导行两拜之礼后,引导班首官员从东阶登上大殿,殿中侍从官接引一同上殿,走到香案前,手持笏板上香,跪着敬奠茶水,然后手持笏板起身,下阶回到原位,再行两拜礼。接着引导班首以下官员分左右两边,手持笏板行香。宰相、执政官分左右行香完毕,各自手持笏板回到原位。接着引导班首登殿,走到香案前,俯伏跪下,手持笏板拿着香炉,等宣读祝文完毕,手持笏板俯伏起身,下阶回到原位,再行两拜礼。然后退下。南渡以后,制度规定:忌日如果恰逢仍在「以日易月」服丧制度之内的情形,一律按照礼制惯例,暂时停止此礼。孝宗淳熙元年十一月,下诏命文武百官到景灵宫参加国忌立班行香礼,如果有人假称生病、借故不到场的,由御史台弹劾。【按:《宋史·礼志》记载,景灵宫是供奉神御画像的宫殿之一,用来奉祀历代先朝皇帝的画像。元丰五年建造景灵宫十一座殿宇,此前在京城各宫观中供奉的神御像,都迁入宫中。《梦

外郡皆如平日,笞决无禁。

  辽

辽忌辰仪,先一日奏忌辰牓子,预写名纸,大纸一幅,用阴面,后三行书文武百僚宰臣某以下,谨诣西上合门进名奉慰。至日,应拜大小臣僚并皁衣皁鞓带,四鼓至时,于幕次前在京,于僧寺班齐,依位望阙序立。直日舍人跪,右执名纸在前,班首以下皆再拜,引退名纸于宣徽使付内侍奏闻。兴宗重熙十一年,宣献皇后忌日,上与皇太后素服饭僧于延寿、悯忠、三学三寺。

  金

金皇统元年七月癸卯,以景宣皇帝忌辰,命尚食彻肉。

  明

明成祖永乐元年,礼官具奏:五月初十日为太祖高皇帝忌辰,自初八至初十日不鸣钟鼓,不行赏罚,不举音乐,禁屠宰,文武官自初八日服浅淡衣,黑角带,侍朝至日早赴孝陵行礼。八月初十日,孝慈高皇后忌辰,礼亦如之。宣宗敕谕礼部:忌日悉辍朝参,岁为定例,用申永慕之诚。宣德三年,令凡遇忌辰,通政司、兵马司免引,因奏事。

  △忌日祭奠议【金 明】

  金

  明

  金

金初太祖忌辰,皇帝至褥位,立再拜,稍东西向,诣香案前,又再拜,上香讫,复位,又再拜,进食奠茶,辞神皆再拜而退。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睿宗忌辰,有司更定礼仪。前一日,宣徽院设御幄于天兴殿门外稍西。至日质明,皇太子、亲王、百官具公服于衍庆宫门外立班奉迎。皇帝乘马至衍庆宫门外,下马,二宣徽使前导,步入宫门稍东。皇帝乘辇,伞扇侍卫如常仪,至天兴殿门外稍西,皇帝降辇入幄次帘降。典赞仪引皇太子,合门引亲王、宰执四品以上官由偏门入,至于殿庭,左右分班立定。二宣徽使导皇帝由天兴门正门入,自东阶升殿,诣褥位立定。皇太子以下官合班,五品以下班于殿门外。宣徽使奏请,皇帝先再拜,请诣侍神位立俟。有司置香案、酒桌讫,请诣褥位,又再拜三上香奠酒,复位再拜。皇太子以下皆陪位。再奏请,诣稍东侍神位立。典赞仪引皇太子升殿赴褥位,先两拜奠酒,再两拜,降复褥位。次合门引终献官赵王上殿行礼。宣徽使奏请,皇帝诣褥位再两拜,皇太子以下官皆再拜。礼毕,百官依前分班立。皇帝出殿门外入幄次帘降,更衣,引皇太子以下官出宫门外立班。皇帝乘辇至宫门稍东,降辇步出宫门外,上马还宫,导从侍卫如来仪。皇太子以下官俟车驾后,然后退【案《金礼志》:天德四年于燕京所建原庙名,其宫曰衍庆,殿曰圣武,门曰崇圣,奉安列祖神御】

世宗大定五年奉旨:太祖忌辰,衍庆宫荐享止用素食。诸京凡御容所在,皆同。又朔望皆行朝拜礼。六年有司奏:太祖皇帝忌辰,车驾亲奠,百官陪拜。今车驾巡幸,合以宰臣为班首,率百官诣衍庆宫行礼,从之。

译梁录》说:绍兴年间,大臣上奏请求恢复景灵宫,以供奉祖宗衣冠所游之地,皇帝下诏同意。咸淳年间,度宗皇帝亲笔题写匾额,从圣祖到理宗共有十六座殿宇,从元天圣皇后到杨太后共有十五座殿宇】。岳珂说:现在国忌日,百官行香,在京城的话,如果是两朝先帝先后的忌日重合,则赐假;只是普通忌日仍旧处理政务,照常上朝办公。外地郡县都和平常一样,笞刑决罚也不禁止。

辽

辽朝忌辰仪礼:前一天先呈报忌辰的牓子,预先写好名纸,用一幅大纸,写在背面,后面三行写「文武百僚宰臣某以下,谨诣西上閤门进名奉慰」。到了那一天,应当参拜的大小臣僚都穿皂色衣服、系皂色带,四更天时到达,在京城的到帐幕前,在外地的到僧寺中排班,望着宫阙方向依次排列站好。值日的閤门舍人跪下,右手拿着名纸走在前面,班首以下官员都行两拜礼,然后退下,把名纸交给宣徽使转呈奏报皇帝知晓。兴宗重熙十一年,宣献皇后忌日,皇上与皇太后穿素服,在延寿寺、悯忠寺、三学寺三座寺院设斋供僧。

金

金朝皇统元年七月癸卯日,因是景宣皇帝忌辰,命令尚食官撤去肉食。

明

明成祖永乐元年,礼部官员上奏:五月初十日是太祖高皇帝忌辰,从初八到初十日,不敲钟鼓,不施行赏罚,不奏乐,禁止屠宰,文武官员从初八日起穿浅淡色衣服、系黑角带,随朝侍奉,到忌辰当天清早前往孝陵行礼。八月初十日孝慈高皇后忌辰,礼仪也是如此。宣宗下敕谕礼部:忌日一律停止朝参,每年作为定例,用来表达永久追念的诚意。宣德三年,下令凡遇忌辰,通政司、兵马司免于引见,趁机顺便奏事。

△忌日祭奠议【金 明】

金

明

金

金朝初年,太祖忌辰之礼:皇帝走到跪拜之位,站立行两拜礼,稍稍偏向东西方向,走到香案前,再行两拜礼,上香完毕,回到原位,再行两拜礼,进献食物、敬奠茶水,辞别神灵时都行两拜礼后退下。皇统二十一年五月十二日,睿宗忌辰,有关部门重新制定礼仪:前一天,宣徽院在天兴殿门外偏西处设置皇帝的御用帐幕。到了那一天天刚亮,皇太子、亲王、百官都穿着公服在衍庆宫门外站立排班迎候。皇帝骑马来到衍庆宫门外,下马,由两位宣徽使在前引导,步行进入宫门稍偏东处。皇帝改乘辇车,伞扇仪仗、侍卫如同平常礼仪一样,到天兴殿门外偏西处,皇帝下辇进入帐幕,帘子放下。典赞仪官引导皇太子,閤门官引导亲王、宰执及四品以上官员从偏门进入,到殿前庭院,分左右站好。两位宣徽使引导皇帝从天兴门正门进入,从东侧台阶登殿,走到跪拜之位站定。皇太子以下官员合成一班,五品以下官员在殿门外排班。宣徽使奏请,皇帝先行两拜礼,请他前往侍神之位站立等候。有关官员摆放好香案、酒桌后,请皇帝前往跪拜之位,再行两拜礼,三次上香、敬奠酒水,然后回到原位再行两拜礼。皇太子以下官员都在旁陪同行礼。再次奏请,皇帝前往稍偏东的侍神之位站立。典赞仪官引导皇太子登殿,走到跪拜之位,先两拜敬奠酒水,再行两拜礼,下殿回到跪拜之位。接着由閤门官引导终献官赵王登殿行礼。宣徽使奏请,皇帝前往跪拜之位再行两拜礼,皇太子以下官员都行两拜礼。礼仪完毕,百官仍按先前的顺序分班站立。皇帝走出殿门外,进入帐幕,帘子放下,更换衣服,引导皇太子以下官员走出宫门外排班站立。皇帝乘辇到宫门稍偏东处,下辇步行走出宫门外,上马回宫,随从仪仗侍卫如同来时一样。皇太子以下官员等候皇帝的车驾离开之后,才退下【按:《金史·礼志》记载:天德四年,在燕京所建的原庙,宫殿名为衍庆宫,正殿名为圣武殿,正门名为崇圣门,用以供奉历代先祖的神御画像】。

世宗大定五年奉旨:太祖忌辰,衍庆宫祭祀供享,只用素食。凡是供奉御容画像的各京宫殿,都照此办理。此外每逢朔望日都要举行朝拜之礼。大定六年,有关官员上奏:太祖皇帝忌辰,皇帝车驾亲自祭奠,百官在旁陪拜。如今

十六年奉旨:世祖、太宗忌辰一体奉奠。十八年八月,太祖忌辰,世祖、太宗同在一处致祭。有司言:历代无一圣忌辰,列圣与祭之典。拟议间,敕太子一位行礼,并就祭功臣。二十六年,以内外祖庙不同,定拟太庙每岁五享,山陵朔望忌辰及节辰祭奠,并依前代典故。外衍庆宫自来车驾行幸,遇祖宗忌辰,百官行礼,并诸京祖庙节辰忌辰朔望拜奠,合依旧以尽崇奉之意,从之。

  明

明制,凡值帝后忌辰,皆遣官于陵上致祭。止用香烛酒果,无帛祝文。维年月日,孝子皇帝【御名】谨遣某官,敢昭告于皇考【或皇妣谥号皆备书】某皇帝【或某皇后】尊灵曰:惟我皇考【或皇妣】讳日之辰,瞻望德恩,不胜哀感,谨用祭奠。伏惟尚飨【或高曾祖考妣则玄曾孙惟所用】

(臣)等谨按:唐宋忌日,百官于寺观行香、诵经、设斋,以为追荐,虽属孝思,颇非典礼。不若金代于衍庆宫亲奠,百官陪拜,能酌古礼而修其制也。明国忌遣官上陵、亲祭内殿【即奉先殿】无行香、斋荐之礼,皆唐宋所不及。

  △忌日祭祀停乐议【唐 宋】

  唐

  宋

  唐

唐文宗开成四年正月,太常寺奏:“今月二十二日祀先农于东郊,其日与穆宗皇帝忌日同。”太和七年十二月八日,季冬蜡祭百神,与敬宗皇帝忌日同。准其年十二月六日敕:“近庙忌辰奏乐非便,季冬蜡祭又不可移变。”礼从宜,古有明据,宜令其日悬而不乐,庶叶典经。今月二十二日祀先农,欲准先敕悬而不乐,从之。

  宋

宋太祖干德二年,禘于太庙。其日,惠明皇后忌。有司言:“唐开成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祀先农与穆宗忌同日;太和七年十二月八日,蜡百神与敬宗忌同日。”诏以近庙忌辰作乐,非便宜,令悬而不作。窃以农、蜡之祭,犹避庙忌而不作乐,况僖祖同庙连室,而在讳辰,讵可辄陈金石之奏?伏望依礼,悬而不作。

  △忌日易服议【宋 金 明】

  宋

  金

  明

  宋

宋高宗绍兴元年二月,太常少卿苏迟等以徽宗、钦宗留北,有朔望遥拜之礼,乃言:“凡遇祖宗帝后忌前一日,并忌日,皇帝自内先服红袍遥拜,讫易服行礼。”从之。

  金

金章宗明昌元年,世宗忌辰,祭诸王陪位,服黪素。

  明

明会典》载定制:凡遇各庙忌辰,上服浅淡服,御奉天门视事,不鸣钟鼓,百官各服浅淡服,黑角带朝参。其谢恩、见辞官,具公服如常仪。孝宗宏治十四年,令遇忌辰朝参官不许服纻丝纱罗。恭仁康定景皇帝、恭让章皇后忌辰,如遇节令,服青绿花样。宣宗章皇帝忌辰,如遇奏祭祀,许服红。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正月初三日,宣宗章皇帝忌辰;二月十九日,恭仁康定景皇帝忌辰;十一月初五日,恭让章皇后忌辰,许穿青纻丝。

译皇帝车驾正在巡幸在外,应当由宰相担任班首,率领百官前往衍庆宫行礼,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大定十六年奉旨:世祖、太宗的忌辰,也一并按照同样的礼节祭奠。大定十八年八月,太祖忌辰,世祖、太宗的神位也一同在同一处祭祀。有关官员说:历代都没有一位先帝的忌辰、由列祖列宗一同参与祭祀的先例。正在商议之间,皇帝下敕令由太子一人行礼,并顺带祭祀功臣。大定二十六年,因为宫廷内外的祖庙制度不同,规定太庙每年举行五次祭享,山陵的朔望日、忌辰以及节令祭奠,都依照前代的典章旧例办理;至于衍庆宫,则一直沿用皇帝车驾巡幸时,遇到祖宗忌辰,由百官行礼的惯例,以及各京祖庙节辰、忌辰、朔望日的拜奠礼仪,都应依照旧例,以尽崇敬奉祀之意,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明

明朝的制度:凡是遇到皇帝、皇后的忌辰,都派遣官员到陵墓上致祭。祭祀只用香烛酒果,不用帛和祝文。祝文格式为:「维年月日,孝子皇帝【御名】,谨遣某官,敢昭告于皇考【或皇妣谥号,都要完整书写】某皇帝【或某皇后】尊灵:惟我皇考【或皇妣】忌辰之日,瞻望您的恩德,不胜哀伤感怀,谨此奉献祭品,伏惟享用」【如果是祭祀高祖、曾祖父母以上,则由玄孙、曾孙按各自称谓使用】。

臣等谨按:唐宋时期的忌日礼制,百官在寺观中行香、诵经、设斋,作为超度追荐之礼,虽然出于孝思之心,但颇不合乎正规的礼制。不如金朝在衍庆宫亲自祭奠、百官陪拜的做法,能够斟酌古礼而加以修订完善。明朝国忌派遣官员上陵祭祀、皇帝亲自在内殿【即奉先殿】祭祀,没有行香、设斋超度的仪式,这些都是唐宋时期所不及的。

△忌日祭祀停乐议【唐 宋】

唐

宋

唐

唐文宗开成四年正月,太常寺上奏:「本月二十二日在东郊祭祀先农之神,这一天恰好与穆宗皇帝的忌日相同。」太和七年十二月八日,季冬举行大蜡祭祀百神,与敬宗皇帝的忌日相同。按照那一年十二月六日的敕令:「靠近庙堂的忌辰奏乐不方便,季冬大蜡祭祀也不能随意更改移动。」礼仪应当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古代已有明确的先例,应当命令那一天悬挂乐器而不演奏,以求符合经典的规定。这个月二十二日祭祀先农,希望依照先前的敕令,悬挂乐器而不演奏,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宋

宋太祖干德二年,在太庙举行禘祭。那一天恰好是惠明皇后的忌日。有关官员说:「唐朝开成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祭祀先农之日与穆宗皇帝的忌日相同;太和七年十二月八日,蜡祭百神之日与敬宗皇帝的忌日相同。」当时下诏认为在临近庙堂的忌辰奏乐不合适,命令悬挂乐器而不演奏。私下认为,先农、蜡祭这类祭祀,尚且要避开庙堂忌日而不奏乐,何况僖祖的神位与太庙同殿相连,又正逢忌辰,怎么可以随意陈设钟磬奏乐呢?恳请依照礼制,悬挂乐器而不演奏。

△忌日易服议【宋 金 明】

宋

金

明

宋

宋高宗绍兴元年二月,太常少卿苏迟等人因徽宗、钦宗二帝被扣留在北方,朝廷有朔望遥拜之礼,于是提出:「凡是遇到祖宗历代帝后的忌日前一天以及忌日当天,皇帝应当先在宫内穿红袍遥拜,礼毕后再更换服装行礼。」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金

金章宗明昌元年,世宗忌辰,各位祭祀陪位的诸王都穿黪色素服。

明

《明会典》记载的定制:凡是遇到各庙忌辰,皇帝穿浅淡色的服装,在奉天门处理政务,不敲钟鼓,百官都穿浅淡色服装、系黑角带上朝参见。至于谢恩、辞别朝见的官员,则依照平常仪式穿公服。孝宗弘治十四年,下令遇到忌辰时,朝参的官员不许穿纻丝纱罗一类的华丽服装。恭仁康定景皇帝、恭让章皇后的忌辰,如果恰逢节令,允许穿青绿花样的服装。宣宗章皇帝忌辰,如果恰逢祭祀活动,允许穿红色服装。世宗嘉靖元年奏准:正月初三日宣宗章皇帝忌辰、二月十九日恭仁康定景皇帝忌辰、十一月初五日恭让章皇后忌辰,都允许穿青色纻丝服装。穆宗隆庆元年题准:凡是遇到忌辰,无论文武百官是内班还是外班,谢恩、辞别朝见,都一律穿浅淡色服装

穆宗隆庆元年题准:凡遇忌辰,文武百官不问内外班行,谢恩、见辞,俱浅淡服色,乌纱帽,黑角带,不许用公服。神宗万历四年题准:凡郊庙奏祭祀日,遇有忌辰,则移前一日。如致斋日内遇忌辰,上具常服,百官具青绿锦绣。其正祭日遇忌者,如祭在日间,除临时照常具祭服行礼,本日祭前、祭后与致斋遇忌同。如夜分祭毕,是日上仍浅淡服色,百官青衣角带办事。

  △忌日不废军务议【唐】

唐太宗贞观十九年,太宗亲征高丽。以五月五日行,既至辽阳,属高祖忌日。八座奏言:“臣等谨案礼云:‘君子有终身之忧,而无一朝之患。’此所谓星回岁改,亲没同辰,思其居处,不为乐事。今陛下亲御六军,己登寇境,庶务繁拥,伏待剖决,可以尊先圣之常经略,近代之一志望。请所有军机要切,百司依式间奏。”手诏答曰:“今既戎旅大事,不可失在机速,所以仰顺古风,俯从今请。”

  △立春遇忌日议【宋】

宋高宗绍兴十三年正月,御史台言:本月十三日,钦圣宪肃皇后忌,其日立春,准令诸臣僚及将校立春日赐幡胜,遇称贺等拜表忌辰,奉慰退即戴。欲乞候十三日忌辰行香,退即行戴插。从之。

  △庆节遇忌日议【明】

明世宗嘉靖二年八月丁未,万寿圣节。先是,再遇圣节,皆以先帝丧杀礼,又值高皇后忌辰,移之先一日至。是礼官言:“大丧既除,宜尽从吉典,先忌祭而后受朝,亦不妨同日。”上可其同日之请,犹以孝惠皇太后制未阕,不忍纯吉,仍暂免习仪、宣表及鸡唱、山呼之礼。是日,帝亲祀奉先殿、奉慈殿、孝惠皇太后几筵殿,毕,出御奉天殿受贺,免文武百官及四夷使臣宴赏。

  △忌日辍经筵议【明】

明世宗嘉靖元年五月,仁宗昭皇帝忌辰,遣官祭献陵。先是,给事中安盘等奏称:“是日适值经筵,衣绯赐宴,辍讲则废学,如仪则忘孝,请移经筵前一日。”帝下其议。礼部覆言:“经筵礼仪期日,累朝未之有改。

译,戴乌纱帽,系黑角带,不许穿公服。神宗万历四年题准:凡是郊祀、庙祀等祭祀之日,如果遇到忌辰,就把祭祀提前一天举行。如果致斋期间遇到忌辰,皇帝穿常服,百官穿青绿锦绣服装。至于正式祭祀之日恰逢忌辰的情形,如果祭祀在白天举行,仍按平常规矩穿祭服行礼,祭祀前后与致斋期间遇忌辰的处理方式相同;如果是夜间祭祀完毕,则当天皇帝仍穿浅淡色服装,百官穿青衣、系角带处理政务。

△忌日不废军务议【唐】

唐太宗贞观十九年,太宗亲自率军征讨高丽。在五月初五日出发,到达辽阳时,恰逢高祖的忌日。八座大臣上奏说:「臣等谨按礼书记载:『君子有终身的忧思,却没有一朝之患。』这是说每逢星辰运转、岁月更替,双亲离世的那个日子重新来临时,回想双亲当年居处的情景,便不忍心去做娱乐之事。如今陛下亲自统率六军,已经深入敌境,各种事务繁多纷杂,正等待陛下裁决处理,可以说是既尊崇了先圣的常礼,也顺应了近代以来的一贯期望。恳请所有紧要的军机大事,仍照惯例随时上奏。」皇帝亲笔诏书回答说:「如今正值大规模军事行动,事关重大,不可因拖延而错失战机,所以我一方面顺应古时的礼制传统,一方面也遵从各位现在的请求(不废军务)。」

△立春遇忌日议【宋】

宋高宗绍兴十三年正月,御史台上奏:本月十三日是钦圣宪肃皇后的忌日,而这一天恰逢立春,按照规定,各位臣僚及将校在立春日要赐予幡胜(头饰),遇到称贺等场合就要拜表,而忌辰当日则要奉表慰问,退朝后随即佩戴幡胜。恳请等到十三日忌辰行香礼完毕、退朝之后,再佩戴插上幡胜。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庆节遇忌日议【明】

明世宗嘉靖二年八月丁未日,是万寿圣节(皇帝生日)。在此之前,连续两年遇到圣节,都因先帝丧期而减省礼仪,这次又恰逢高皇后(孝惠皇太后)忌辰,便将庆典提前一天举行。于是礼官提出:「先帝的大丧既然已经服除,就应当完全遵从吉庆典礼,可以先举行忌日祭祀,之后再接受朝贺,二者同一天举行也不妨碍。」皇帝同意了两项活动同一天举行的请求,但因孝惠皇太后的服丧期尚未结束,仍不忍心完全按吉礼办理,于是暂时免去了预演礼仪、宣读贺表以及鸡唱、山呼万岁等仪式。这一天,皇帝亲自到奉先殿、奉慈殿、孝惠皇太后几筵殿祭祀,礼毕后,才出宫到奉天殿接受朝贺,并免去了文武百官及四方使节的宴会赏赐。

△忌日辍经筵议【明】

明世宗嘉靖元年五月,仁宗昭皇帝忌辰,皇帝派遣官员前往献陵祭祀。在此之前,给事中安盘等人上奏说:「这一天恰逢经筵讲学,按惯例要穿红色朝服、赐宴,如果照常举行讲筵就有违孝道,如果按吉礼那样举行赐宴又有违礼制,恳请将经筵提前一天举行。」皇帝将此议交付讨论。礼部回覆说:「经筵的礼仪和举行日期,历代都没有更改过。……」

考之《祭义》曰:‘君子有终身之丧,忌日之谓也。’此专指父母而言,祖父以上,礼经未载。伏闻孝宗在位,遇宪宗忌辰,仍御经筵,凡侍班等官俱衣青绿花样赐宴。宜仿此行。”帝特旨暂免。

  △祧庙废忌日议【唐 宋】

译考究《祭义》说:“君子有终身的丧礼,说的就是忌日。”这专指父母而言,祖父以上,礼经中没有记载。听说孝宗在位时,遇到宪宗的忌辰,仍旧临御经筵,凡是侍班等官员都穿青绿花样的衣服,并赐宴。应当仿照这个办法施行。”皇帝特下旨意暂时免去。

  △祧庙废忌日议【唐 宋】

唐

  宋

  唐

唐文宗太和十五年五月,太常礼院奏:睿宗神主祧迁,其六月二十日忌,并昭成皇后十一月二日忌,准礼合废。从之。

  宋

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正月,礼部太常寺言:“已降旨,钦宗祔庙,翼祖当迁于正月九日,告迁翼祖皇帝、简穆皇后神主,奉藏于夹室。所有以后翼祖皇帝忌及简穆皇后忌,欲乞依礼不讳、不忌。”诏:“恭依。”

  △忌月举乐议【唐 宋】

  唐

  宋

  唐

唐睿宗祥月,太常奏朔望弛朝,尚食进蔬,且止乐。余日御便殿,具供奉状。中书门下官得侍,他非奏事,毋谒。前忌与晦,三日后三日,皆不听事。忌晦之明日,百官叩侧门通慰。后遂为常。至宪宗元和九年正月,修撰太学博士韦公肃上疏曰:「准礼无忌月禁乐,今太常及教坊以正月是国家忌月,停习郊庙享宴之音,中外士庶咸罢庆乐。伏寻经典,窃恐乖宜。臣谨按礼记有忌日不乐,无忌月之文。汉魏以降,代袭斯旨。唯晋穆帝将纳后,以康帝忌月,下议礼官荀讷、王洽、曹耽、王彪之,并当时知礼者,皆称有忌日无忌月。若有忌月,即有忌时、忌岁,并无礼。据时从其议。伏以前禁在二十五月之中,今既逾远,礼须改革。又记曰:『禫月从乐』,明王制礼渐去其情,不应以追远而立礼,反重也。今太常停习郊庙之乐,是反重而慢神;有司禁中外之音,是无故而去乐。详其前典,情理不伦;考其沿袭,又无所据。倘陛下正因循之,越度法经典之明文,得礼之仪,传于史册,天下幸甚。」诏传中书门下,令召太常卿礼官等学官详议可否。中书门下奏曰:「忌日,太常寺及教坊悉停阅习,中外士庶亦皆禁断。准礼及历代典故,并无忌月禁乐,请依常教习者。」敕旨宜依,其士庶之家,亦宜准此。

  宋

宋真宗咸平中有司将设春宴,金明池习水戏,开琼林苑,纵都人游赏。帝以是月太宗忌月,命详定故事以闻。史馆检讨杜镐等引晋荀讷、唐王方庆、韦公肃言:“礼无忌月禁乐。”当时悉从所议。伏以忌日不乐,尝载礼经,忌月彻悬,实无典故。况前代源儒议论足据,其春宴及池苑并合举乐。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二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三,礼三十九。

  凶礼十

  ○凶礼十

  师弟子相为服议

  朋友相为服议宋

  除心丧议

  周丧察举议宋

  丁忧终制议

  改葬服议

  改葬反虞议

  父母墓毁服议明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宋

  久丧不葬服议南北朝

  招魂葬议

  禁火葬议

△师弟子相为服议【唐宋元明】

  唐

  宋

  元

  明

  唐

唐王义方卒,门人员半千、何彦先行丧,植松柏冢侧,三年乃去。

译唐

宋

唐

唐文宗太和十五年五月,太常礼院上奏:睿宗神主已迁入祧庙,其六月二十日的忌日,以及昭成皇后十一月二日的忌日,按照礼制应当废止(不再举行忌日仪式)。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宋

宋高宗绍兴三十二年正月,礼部太常寺上言:“已经降旨,钦宗神主祔庙,翼祖的神主应当于正月九日迁出,把翼祖皇帝、简穆皇后的神主迁出的事情祭告后,奉藏于夹室之中。此后翼祖皇帝的忌日以及简穆皇后的忌日,请求依照礼制不再避讳、不再作为忌日对待。”皇帝下诏:“恭敬地依从。”

△忌月举乐议【唐 宋】

唐

宋

唐

唐睿宗的祥月(忌月),太常寺奏请在朔望之日撤朝,御膳只进蔬食,并且停止奏乐。其余日子皇帝在便殿处理政事,具备侍奉的礼仪。中书门下的官员可以侍从,其他人若非奏事,不得谒见。忌日的前三天和后三天,以及月末(晦日)的前三天和后三天,都不听政办事。忌日、晦日的次日,百官到侧门叩拜以示慰问。此后便成为常制。到宪宗元和九年正月,修撰、太学博士韦公肃上疏说:“按照礼制,没有忌月禁止奏乐的规定,如今太常寺以及教坊因为正月是国家的忌月,就停止演习郊庙祭祀、宴飨所用的乐曲,朝廷内外的士人百姓也都停止一切喜庆娱乐。我私下考查经典,恐怕这样做不合适。我谨按《礼记》中只有忌日不奏乐的记载,没有忌月的说法。从汉魏以来,历代都沿袭这个宗旨。只有晋穆帝将要迎娶皇后时,因为正当康帝的忌月,把此事交给礼官荀讷、王洽、曹耽、王彪之商议,这些都是当时懂礼制的人,他们都说只有忌日、没有忌月。如果有忌月,那就该有忌时、忌年,这都不合礼制。当时便听从了他们的意见。我认为以前的禁乐限定在二十五个月之内,如今已经过了很久,礼制应当改革。又《礼记》说:‘禫祭之月可以奏乐’,这说明先王制礼是逐渐减轻哀情的,不应当因为追念久远的先人而制定礼仪,反而加重了哀情。如今太常寺停止演习郊庙的乐曲,这是加重哀情而怠慢神明;有关部门禁止朝廷内外奏乐,这是无缘无故地废止音乐。详考以前的典章制度,这种做法在情理上说不通;考察其沿袭的来源,也没有依据。倘若陛下仍然沿袭旧习,就是超越法度、违背经典的明文规定;如果能得到合乎礼制的仪节,并将其载入史册,那将是天下人的大幸。”皇帝下诏交给中书门下,命令召集太常卿、礼官等学官详细商议是否可行。中书门下上奏说:“忌日,太常寺以及教坊都完全停止演习乐曲,朝廷内外的士人百姓也都一律禁止奏乐。查考礼制以及历代的典章故事,都没有忌月禁乐的规定,请求依照平常制度演习乐曲。”皇帝下敕旨应当依从,士人百姓之家,也应依此办理。

宋

宋真宗咸平年间,有关部门将要举办春宴,在金明池演习水上戏乐,开放琼林苑,让京城百姓游览观赏。皇帝因为这个月是太宗的忌月,命令详细考订旧例后奏报。史馆检讨杜镐等人引用晋代荀讷、唐代王方庆、韦公肃的言论说:“礼制中没有忌月禁乐的规定。”当时都听从了这个意见。我认为忌日不奏乐,曾记载于礼经之中;忌月撤除乐悬,实在没有典章依据。何况前代大儒的议论足以为凭,因此春宴以及池苑游赏都应当举行奏乐。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二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三,礼三十九。

凶礼十

○凶礼十

师弟子相为服议

朋友相为服议(宋)

除心丧议

周丧察举议(宋)

丁忧终制议

改葬服议

改葬反虞议

父母墓毁服议(明)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宋)

久丧不葬服议(南北朝)

招魂葬议

禁火葬议

△师弟子相为服议【唐宋元明】

唐

宋

元

明

唐

唐代王义方去世,他的门人员半千、何彦先为他服丧,在坟墓旁种植松柏,守丧三年才离去。

宋

宋代胡瑗去世,讣告传到京城,学士钱公辅与太学生一百多人到兴国戒坛院去举行哀悼仪式,自称是他的学生,要为他服丧,朝廷准假两天。《张子全书》说:“圣人没有制定为师服丧的礼制,老师没有固定的身份等级,怎能一概而论地为他服丧呢?所以圣人不制定这种丧服,心中守丧(心丧)就可以了。孔子去世时,弟子们穿吊服、加系麻带,这也是一种丧服,不能说是没有丧服。”何基去世,金履祥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