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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续通典一百一十四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六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416–1440 段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六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七,刑十一。

  赦宥

○赦宥【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禁屠杀赎生附

  △唐

唐自肃宗至昭哀,历十四帝,凡即位诏书,必赦大辟巳下常赦所不原者。其它或爱尊号,或建储宫,或祀圜丘,或平僭乱,以及改元弭变之类,大则罪无轻重,一切原免;小则死罪降从流,流以下释放。肆眚之典,不可殚记。至德、干元之闲,与物更始,赦命尤数。诏书节文,惟李林甫、王錤、杨国忠亲属不在免限。其两京文武官应被贼逼受伪官,三司推勘未了者,一切放免。合得官者,仍酌量注拟。至上元二年,并诏名在流贬者,委中书门下量轻重类例,奏取处分。凡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盗赃,如有亲年八十巳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代宗初制,自开元巳来所有诸色犯果者,并宜雪免。左降官并诸色流入及罚镇效配军团人等,一切放还。诸色流贬者,量移近处。并诏东都、河北应受贼胁从署伪官并伪出身,悉原其罪。不问得史朝义将士妻子四百余人,皆赦之。仆固怀恩反,免其家不缘坐。

德宗即位,诏宝应元年以后犯累禁锢及反逆缘坐等,槩予洗涤。贞元之末,十年无赦,为太宗巳来所仅见。群臣以微过谴逐者,无复叙用。及顺宗即位,始得量移焉。宪宗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播奏:「窃见诸处配流人,逢赦悉得放还。惟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等,均经本道奏留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曰臣又见比年边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情形,据罪可原,在边无益,乞准依格例处分【具刑制篇】诏许放还,自是遂为定制。自穆宗巳后,每有赦,除其左阪官并诸色得罪人,纵元敕云终身不齿,及纵有恩赦不在免限者,均得收录放还。惟官典犯赃罪与十恶同科,遇赦必申明不在免限之例。

长庆元年,诏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原有庄田不经没官被人侵射,其本主或子孙已归并,委州府勘还,务令安业。文宗太和三年,沧州平李同捷之母及妻男等,特免缘坐。李载义进沧镇两州将健生口,其千余人并减死,分配边州。防秋时,有张璹、刘建、胡伯忠造伪出身文书,卖官并造伪印行用,犯罪并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前。刑部、大理寺详断,悉处极刑。御史中丞宇文鼎奏:「准律,赦前断罪不当者,若处轻为重,直改从轻;处重为轻,即依轻法。臣以前件囚等虽抵极法,悉经殊恩,或自赦文全生,或因起请减等,缘引霈泽,累陈诉词。若非得中,恐未服罪。

译、金、元、明】

唐、五代、宋、辽、金、元、明、禁屠杀赎生附

△唐

唐朝从肃宗到昭哀帝,经历十四位皇帝,凡是即位诏书,一定会赦免死罪以下、常赦所不能赦免的罪。此外,或者因为加尊号,或者因为册立太子,或者因为祭祀圜丘,或者因为平定僭越叛乱,以及改元、消除灾变之类的事情,大的赦免不论罪行轻重一律免除;小的赦免则死罪降为流刑,流刑以下的释放。这种赦免的典章,不可胜数。到至德、干元年间,与万物一起更新,赦令尤其频繁。诏书的条文中,只有李林甫、王錤、杨国忠的亲属不在赦免之列。两京文武官员被贼寇逼迫接受伪职的,凡是三司审讯尚未完结的,一律放免。应当获得官职的,仍酌情考量授予官职。到上元二年,一并下诏对名列流放贬谪的人,委托中书门下衡量轻重分类,奏请处理。凡是左降官(贬谪之官)除了谋反缘坐以及犯恶逆罪、有亏名教、枉法受赃的,如果有父母年过八十以及卧病在床不能自理、又没有兄弟的,允许停职终养父母。流放迁徙的人也按此办理。

代宗初年下令,凡开元以来的各种犯罪,一律予以昭雪赦免。左降官以及各种流放、罚镇、效力、配军团人等,一律放还。各种流放贬谪的人,酌量迁移到较近的地方。又下诏东都、河北凡是被贼寇胁迫署理伪职以及有伪出身的,都赦免其罪。不问史朝义部下将士妻子四百多人,都赦免了他们。仆固怀恩谋反,赦免其家人不予连坐。

德宗即位,下诏宝应元年以后所犯的累积禁锢及谋反缘坐等罪,一概予以洗雪清除。贞元末年,十年没有大赦,这是太宗以来所仅见的。群臣因小过失而被贬谪放逐的,不再重新起用。到顺宗即位,才开始得以量移(酌情迁移到较近地方)。宪宗元和八年,刑部侍郎王播上奏:"我私下见到各处发配流放的人,遇到大赦都能够放还。只有天德军五座城池以及各边城的发配流放人员,都被本道奏请留下防守边疆,于是使他们终身没有归宿。"又说:"臣又见到近年来边城所犯流刑的人,大多是差役小吏,或者是斗殴之类的情形,按罪行可以原谅,留在边疆也没有益处,请求依照格例处理。"(详见刑制篇)皇帝下诏许可放还,从此便成为定制。从穆宗以后,每逢大赦,除了左降官以及各种得罪的人,即使原来的敕令说终身不得录用,以及即使有恩赦也不在赦免之列的,都得以收录放还。只有官吏犯赃罪的与十恶同等对待,遇到赦免一定申明不在赦免之列。

长庆元年,下诏凡是失去官职爵位以及被放还的流放人员,如果原来有庄田没有被没收却被人侵占的,其原来的主人或子孙已经归来的,委托州府查明归还,务必让他们能够安居。文宗太和三年,沧州平定李同捷的母亲和妻子儿子等人,特别免除连坐。李载义进献沧州两地俘获的将领士兵,一千多人一并减死,分别发配边州。防秋期间,有张璹、刘建、胡伯忠伪造出身文书,买卖官职并伪造印信使用,所犯罪行都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之前。刑部、大理寺详细审断,都判处极刑。御史中丞宇文鼎上奏:"按照律法,赦免前判罪不当的,如果原本轻判现在改重的,应直接改从轻判;原本重判现在改轻的,就依照轻法处理。臣认为这几名囚犯虽然罪该处以极刑,但都曾经受到特殊恩典,有的因为赦文而得以全生,有的因为起请(重新请示)而得以减等,屡次援引恩泽陈诉。如果处理不当,恐怕难以使人服罪。之前先给恩典又剥夺,事关起请,既生又死,未免有些前后不一。依臣之见,恳请赦书之前所犯的,特别允许减刑;赦书之后所犯的,不得援引此例,希望使以后的人不再心存侥幸,杜绝再有陈诉。"皇帝下敕:"张璹等三人应按原来的敕令处理。"

△五代

五代丧乱之中,大赦的恩典尤其泛滥。近的一年颁布两次,远的每年都有。只有十恶、五逆、明火执仗行劫

昨者一与一夺,事关起请,既生又死,稍觉二三。如臣所见,伏请赦书已前犯者,特许减论;赦书以后所犯,不得援例,庶使后无侥幸,令绝披陈。」敕:「张璹等三人宜准元敕处分。」

  △五代

五季丧乱之中,赦恩尤滥。近则一年再降,远则每岁无遗。惟十恶、五逆、火光行劫、持刀杀人、官吏犯赃、屠牛、铸钱、合造毒药,不在原免之限,亦略遵唐制。是时诏书所及,非惟宥罪,抑且推恩。藩方论荐,动辄数百,乃至藏典、书吏、优伶、奴仆,初命即至银青阶,被服皆紫袍象笏。晋天福中,中书舍人李详上疏,极论其失。唐制,徒流人到配隶所,本管画时申御史台,候年月满日放还,时久格不行。后唐清泰闲,乃诏依开成格施行。周太祖广顺二年,赦书节文:「犯和奸者,罪不至死。」先是,凡和奸男子妇人,并处极法;至是,始准律科断。并诏诸犯罪人,除反逆外,余罪并不得籍没家产,诛及骨肉,一依晋天福元年巳前条制处分,数事差为得中焉。

  △宋

宋制遇非常覃庆则常赦所不原者咸除之,其次释杂犯死罪以下,皆谓之大赦。杂犯死减等而余罪释之,流巳下减等,杖笞释之,皆谓之德音。其恩霈所及止于京城两京一州一路者,则谓之曲赦。又天子岁自录京师系囚,畿内则遣使,往往杂犯死罪第降等,杖笞释之,或徒罪亦得释。若并及诸路,则命监司录焉。太祖即位大赦天下,后三岁遇郹则赦,终宋之世遂为成典【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将郊,议赦有奏再恩者,上书愿勿赦,引诸竭亮佐刘备数十年不赦事,帝意或赵普对曰:「凡郊祀肆眚,圣朝彝典,其仁如天,尧舜之道也。若刘备区区一方,臣所不取。」帝善之,遂定赦。仁宗景佑中,言者以为三王岁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兵兴巳后,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末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俾良民怀惠,凶人知禁,即谓未可尽废,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傲此疏上,朝廷重其事,第诏自今罪人情重者毋得一以赦免,卒亦不果行】

开宝八年,有司言:“自三年至今,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太宗尝亲录京师系囚,至日旰,近臣或谏过劳,帝曰:“傥惠及无告,狱讼不致枉挠,朕深以为适,何劳之有?”自是祁寒盛暑,或雨雪稍愆,辄亲录系囚,多所原减,岁以为常。真宗咸平二年,诏曰:“如闻小民知有恩赦,故为劫盗,自今不在原免之限。”景德二年,大理寺又言:“郊礼在近,诸州奏按多不精详,冀于覆驳,延留以俟恩宥,请自今事状明自者,即具情实定断,以绝侥幸。

译、持刀杀人、官吏贪赃、屠牛、私铸钱币、合制毒药,不在赦免之列,也大致沿袭唐制。当时诏书所涉及的,不只是宽宥罪行,还兼有推恩加封。地方藩镇举荐的人,动辄数百,甚至连管理典籍的小吏、书记、伶人、奴仆,一任命就获授银青阶,穿着都是紫袍象笏。晋朝天福年间,中书舍人李详上疏,极力论述这种弊病。唐制规定,被判徒刑、流刑的人到达发配之地,本地管理机构应立即申报御史台,等到年限期满就放还,当时这项规定已长期搁置不行。后唐清泰年间,才下诏依照开成年间的格例施行。周太祖广顺二年,赦书条文中说:"犯和奸罪的,罪不至死。"在此之前,凡是和奸的男女,都判处极刑;到这时,才依照律法定罪判刑。并下诏凡是犯罪的人,除谋反大逆之外,其余的罪一律不得没收家产,株连骨肉,一律依照晋天福元年以前的条例处理,这几件事情处理得比较得当。

△宋

宋朝制度,遇到非同寻常的庆典,就把常赦所不能赦免的罪也一并免除,其次是释放犯杂罪、死罪以下的人,这都叫做大赦。杂犯死罪减等而其余罪行释放,流刑以下减等,杖笞释放,这都叫做德音。恩泽所及只限于京城、两京、一州一路的,叫做曲赦。此外天子每年亲自录审京城的囚犯,京畿以内则派遣使者,往往对犯杂罪死罪的减等,杖笞的释放,有时徒罪也能够释放。如果一并涉及各路,就命令监司录审。太祖即位大赦天下,之后每隔三年遇到郊祀就赦免,整个宋代都成为固定的典章制度【太宗太平兴国三年将要举行郊祀,商议大赦时有人上奏认为不应再度施恩,上书希望不要大赦,援引诸葛亮辅佐刘备数十年不曾大赦之事,皇帝内心有所动摇,赵普回答说:"凡是郊祀之时施恩宽宥,是圣朝的常典,其仁德如同上天,是尧舜之道。至于刘备只是区区一方之地的君主,臣认为不足取法。"皇帝赞许他的说法,于是决定大赦。仁宗景佑年间,有进言的人认为三代帝王每年祭祀圜丘时未曾轻易大赦,自唐朝兵乱以来,事奉上天的礼仪不能经常施行,因此有了借大赦来清理刑狱积案的做法,而且有罪的人被宽宥未必能自我悔改,受害的人受到压抑未必没有怨恨,不能悔改的人将会继续作恶,心怀怨恨的人反而会放弃向善,一次大赦却使百姓悔于向善而助长为恶之心,这是政教的大患。希望废除三年一次的大赦,使良民得到实惠,凶恶之人有所畏惧,即使认为不能完全废除,也请命令有关部门在郊祀前三日审理罪行有过失的人加以赦免,州县等到诏书到达后再依此办理。此疏上奏后,朝廷十分重视此事,只是下诏从今以后罪行严重的人不得一概用大赦免罪,最终也没能真正施行】。

开宝八年,有关部门上奏说:"从三年到现在,诏书宽贷的死罪犯共有四千一百零八人。"太宗曾经亲自录审京城的囚犯,一直忙到天色已晚,身边大臣有人劝谏说太过操劳,皇帝说:"倘若恩惠能施及无处申诉的人,使诉讼案件不至于被冤枉曲折,朕深以为值得,又有什么操劳可言呢?"从此每逢严寒酷暑,或是雨雪失调,就亲自录审囚犯,多有从宽减免的,每年都成为惯例。真宗咸平二年,下诏说:"听说百姓知道有大赦,故意去做强盗打劫的事,从今以后不在赦免之列。"景德二年,大理寺又上奏:"郊祀典礼将近,各州上奏的案卷大多不够精详,希望借助覆核驳正,拖延时间以等待恩赦,请求从今以后案情明白清楚的,就依据实情定罪判决,以杜绝侥幸心理。"皇帝下诏许可。但自大中祥符以后,崇奉天书,大肆宣扬封禅之事,大赦的诏令,几乎没有哪一年不颁布【天禧元年,江南提刑范应辰上言:"臣看到辛亥年的制书,规定常赦所不赦免的都一并免除。臣如今所管辖的州郡,因过失而被宽宥的人虽然很多,因狡诈凶残而蒙受赦免的人也不少。因为奸恶之徒暗中推算赦免的日期,纵容内心的忿恨,发泄他们的怨愤,使弱小无辜的人受害,强横凶悍的人肆意施暴,有的使人全

”诏可。然自大中祥符巳后,崇奉天书,侈言封禅,肆赦之令,几于无岁不有矣【天禧元年,江南提刑范应辰上言:“伏睹辛亥制书,常赦不原者咸除之。臣今所部州郡,过误而被宥者虽多,窃害而蒙释者亦众。盖以奸凶之辈,密断赦期,狃于忿心,发其威憾,单弱受辜,强梁肆暴,或举家殒命,罄室掳财,或持刀杀人,或纵火焚舍,至有纠轻生之徒为强剽之盗,公行戕害,以夺资储。巡警之官,上遍下逐,设谋缉捕,冒险斗敌,以兹败获,合正典刑,逢此霈恩,亦蠲其罪,又配为卒伍,咸给衣粮,是何异赏人为盗耶?请自今应有知赦在近而故为罪戾,及赦后彰显情理切害者,死罪巳下,止递减一等。赦前杀人剽财,赦后虽不复为,若因事捕获,决隶远恶州军。其杀人放火掳财劫货巳依赦配本城者,如更犯逃亡饮博之类,所在长吏籍其罪由,若再黩宪纲,不问罪之大小,禁锢奏裁。”帝览颇嘉其尽心,然亦不能用也】

仁宗在位久,凡大赦二十二,而曲赦德音,录系囚之数不与焉。然赦常赦所不原者,惟帝即位及明道中太后不豫行之,而明道所行人以为滥。天圣初,诏诸路按察官取干兴赦前配隶兵籍者,列所坐罪状以闻。自是赦书下辄及之。五年,诏巳下约束,而犯劫盗及官典受赃勿复奏,悉论如律。初,太祖将祀南郊,诏两京诸道自十月后犯强窃盗不得预赦,所在长吏告谕民无旨法。自后将祀必先申明此诏,而法官谳狱终以会赦多所宽贷。臣僚建言谓惠奸失诏旨,故复有是诏。帝尤恶人告讦阴事,时有人密上书疏过,又数按人赦前事者,翰林学士张方平、御史吕诲皆以为言,乃下诏曰:「比者中外多上章言人过失,暴扬难验之罪,告按无证之辞,或外托公言,内缘私忿,诋欺暧昧,苟陷善良。又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司多举按赦前事,殆非信命令重刑罚,使人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有上章告人罪言赦前事者,讯之。」庆历三年,既疏理天下系囚,因诏诸路配隶役人并皆释之。

神宗大赦,凡十一曲,赦如之。即位诏曰:「天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是以圣主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兴起狱讼,苟有诖误,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谊。使吾号令不信于天下,其申诏内外言事、按察官司,毋得依前举劾,具案取旨,否则科违制之罪【按《宋史·刑法志》载是诏,亦作仁宗,今从《文献通考》改正。】知谏院司马光上言:「按察之官以赦前事兴狱,禁之诚为大善。至于言事之官,本以绳按百辟,纠适奸邪之状,固非一日所为。国家素尚宽仁,数下赦令,或一岁之闲至于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则其可言者无几。

译家丧命、财产被洗劫一空,有的持刀杀人,有的纵火焚烧房屋,甚至有纠集轻生亡命之徒充当强盗打劫的,公然行凶伤害,来夺取钱财物资。巡逻警戒的官员,上上下下四处追捕,设法缉拿罪犯,冒险与之搏斗,因此才能将其擒获,本应依法正刑,遇到这样的大赦恩典,也免除了他们的罪行,还编入军伍,都发给衣粮,这与奖赏人去做强盗有什么不同呢?请求从今以后,凡是明知大赦将近而故意犯罪,以及赦免之后情节明显严重危害的,死罪以下的,只递减一等。赦免之前杀人劫财的,赦免之后即使不再犯,如果因为其他事情被捕获,就判决发配到边远恶劣的州军。凡是杀人放火抢劫财物已经依照赦令编入本城军籍的,如果再犯逃亡赌博饮酒之类的罪行,所在地方长官登记他们的罪状,如果再次触犯法纪,不论罪行大小,一律禁锢奏请朝廷裁决。"皇帝看后颇为赞赏他用心尽责,但也没有采纳施行】。

仁宗在位时间长,大赦共有二十二次,而曲赦、德音、录审囚犯的次数还不包括在内。但是赦免常赦所不能赦免的罪,只有皇帝即位以及明道年间太后患病时施行过,而明道年间的施行被人认为过于泛滥。天圣初年,下诏各路按察官查取干兴年间大赦前被编入兵籍发配的人,列出他们所犯的罪状上奏。从此以后赦书颁下都会涉及此事。天圣五年,下诏已经颁布约束的规定,而犯抢劫盗窃以及官吏受贿的不再重新上奏,一律依法论处。当初,太祖将要祭祀南郊,下诏两京各道从十月以后犯抢劫盗窃罪的不得预先享有大赦,所在地方官员告谕百姓不要心存侥幸。此后每逢祭祀前必先申明此诏,而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最终还是因大赦而多有宽贷。大臣建言认为这是恩惠及于奸恶而违背诏旨本意,所以又有了这道诏令。皇帝尤其厌恶有人告发揭发别人隐秘之事,当时有人暗中上书揭发他人过失,又屡次追究他人赦前之事,翰林学士张方平、御史吕诲都进言反对,于是下诏说:"近来朝廷内外多有人上书揭发他人过失,暴露难以查证的罪行,用没有证据的言辞进行控告,有的表面上假托为公众利益进言,实际上出于私人怨愤,诋毁欺骗暧昧不明之事,以致陷害善良之人。而且赦令,是用来与天下共同更新的,可是有关部门大多举奏追查赦免以前的事情,这恐怕不是取信于人、慎重刑罚,使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用意。从今以后有上书告发别人赦前罪行的人,应当审讯查究(其告发之罪)。"庆历三年,在疏理天下囚犯之后,于是下诏各路被编入兵役的发配人员一并释放。

神宗时期大赦共十一次,曲赦也相当。即位诏书说:"大赦令,是国家的大恩典,用来荡涤过去的污秽,使人回到自新之地。因此圣明的君主看重此事。朝廷内外的大臣官员大多用赦免前的事情来搜罗牵累官吏百姓,兴起狱讼,如果有过失连累,人人都不能安心,这很不符合宽厚存心的道理。这会使朕的号令不能取信于天下,现在申诏内外主管言事、按察的官司,不得像以前一样举报弹劾,而应当具案上奏请示,否则以违制之罪论处【按《宋史·刑法志》记载此诏,也记为仁宗时事,现依《文献通考》改正】。知谏院司马光进言:"按察的官员用赦免前的事情来兴起狱讼,禁止这种做法确实很好。至于主管言事的官员,本来就是用来纠察百官、揭发奸邪之状的,本就不是一日之内所能完成的事。国家一向崇尚宽仁,屡次颁布赦令,有时一年之内多达两三次。如果赦免前的事情都不能提及,那么可以说的事情就没有多少了。万一有奸邪的臣子,朝廷不知道,误加以任用,御史想要进言就违背了今天的诏令,如果不进言,那么陛下从哪里能够知道呢?臣担心因此进言的人就借口而缄默偷安,奸邪的人就能够放心而无所畏惧,这是人臣的大幸,却不是国家的长远利益。请求追改前面的诏令,删去'言事'二字。"司马光两次进言,皇帝辩解

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误加进用,御史欲言则违今日之诏,若其不言,则陆下何从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箝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惧,此乃人臣之大幸,非国家之长利也。请追改前诏,刊去『言事』二字。」光论至再,帝论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诬人。光曰:「若言之得实,诚所欲闻;若其不实,当罪言者。」帝命光诏于中书】熙宁八年,编定废免人叙格,常赦则郡县以格叙用,凡三期一叙,即期未满而遇非次赦者,亦如之。

哲宗朝大赦凡八。元佑元年,门下省言:「当官以职事旷隳,虽去官不免,犹可言。至于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所留,请更删改,从之。八年,因门下侍郎韩维言,诏自今每近郊赦令,刑部、大理寺、开封府并依常时决遣狱讼,不减日限,其情重难释者,别为一等奏断。元符三年,中书省言:「元佑编敕,惟传习妖教、托幻变之术及故盗决河堤堰,不以赦降原减。余犯一再遇非次赦,或两经大礼者,听从原免。」元符新敕删去,遂使犯法者无由自新,诏依元佑法。

徽宗政和五年,知兴仁府夏鳍言:「诸路奏狱,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作情理可悯,奏裁,多免流配。若遇赦,则不复奏裁,即作斗杀,情理减等流配。是遇赦反为不幸。」诏:「自今虽遇赦,亦令奏裁。」帝在位二十五年,凡大赦二十六,曲赦十四,德音二十七。

南渡巳后,绍兴岁至四赦,刑政紊而恩益滥矣。高宗登极赦文,不及河东、北右仆射李纲言两路劝王之师,为朝廷坚守,而恩恤独遗。后复有急,何以使人?帝嘉纳之。是年六月,皇子生,大赦诏特详焉。建炎三年,韩世忠执曲傅、刘正彦献俘,槛车几百两,先付大理狱,将尽尸诸市。大理少卿王衣奏曰:“此曹在律当诛,顾其中妇女有偏买及掳掠以从者。”帝只然曰:“朕虑不及此。”即诏自傅、正彦妻子外,皆释之。自祖宗已来,赦书节文,凡官典犯枉法赃者,皆在不原,而积久弊生,渐行弛纵。绍兴二十五年,右正言凌哲言:“陛下深念比年臣僚有缘诬告不测之罪,投窜遐裔,无路自明,乃因郊祀赦旷然与之昭雪,或疏罪籍,或复原官,甚盛德也。至于奸赃狼籍,已经按治,迹状显著,人所其知者,亦复巧饰词理,公肆诞谩,咸以违忤权臣为辞。今陛下方开公正之路,小人乃欲启侥幸之门,此正清议所不容也。又况此曹嗜利与性俱生,未易悛革,傥复齿仕途,益务掊克,其害将有甚于前日者。”请特诏有司,应自今陈雪过名之人,并须检会元犯事因,如系赃罪已经勘劾者,乞止依元断条法施行。

译说进言的人喜欢用赦免前的事来诬陷别人。司马光说:"如果所言属实,正是想要听到的;如果不属实,就应当治进言人的罪。"皇帝命令司马光把这个意见告知中书省】。熙宁八年,编定废黜免职之人的叙用(重新起用)等级,遇常赦则郡县依照等级叙用,凡是满三期才叙用一次,即便期限未满而遇到不定期的大赦的,也照此办理。

哲宗朝大赦共八次。元佑元年,门下省进言:"在职官员因职事荒废,虽然离职也不能免责,仍然可以追究。至于赦免之类的大恩典,与万物一同更新,即使是抢劫杀人,也能蒙受宽宥。怎么能因为一件事的过失,而使人终身背负罪名呢?"如今刑部所修订的,不依照离职、赦降原本减免的条款保留,请求进一步删改,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元佑八年,因为门下侍郎韩维进言,下诏从今以后每逢近郊的赦令,刑部、大理寺、开封府一并依照平常时候判决遣送案件,不减少期限,情节严重难以释放的,另作一等奏请判决。元符三年,中书省进言:"元佑年间编定的敕令,只有传习妖教、假托幻术,以及故意破坏黄河堤堰的,不依赦免减刑。其余的罪行只要一再遇到不定期的大赦,或者两次经历大礼庆典的,都听任依原本免除处理。"元符年间新敕令删去了这一条,于是使犯法的人无从自新,因此下诏依照元佑年间的法令。

徽宗政和五年,知兴仁府夏鳍进言:"各路上奏的案件,有因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而子孙将其殴打致死的,都作为情理可怜之案,上奏请示裁决,大多得以免除流放发配。如果遇到大赦,就不再上奏请示裁决,即被作为斗殴杀人处理,情理上减等流放发配。这样一来遇到大赦反而变得不幸了。"下诏:"从今以后即使遇到大赦,也令其上奏请示裁决。"皇帝在位二十五年,大赦共二十六次,曲赦十四次,德音二十七次。

南渡以后,绍兴年间一年多达四次赦免,刑罚政令混乱而恩典更加泛滥。高宗登基的赦文,没有涉及河东、河北,右仆射李纲进言说两路统率军队的将领,为朝廷坚守不移,而恩恤却唯独遗漏了他们。以后再遇到紧急情况,凭什么使唤人呢?皇帝赞许并采纳了他的意见。这一年六月,皇子出生,大赦诏书写得特别详尽。建炎三年,韩世忠擒获曲傅、刘正彦,将俘虏献上,囚车差不多有几百辆,先送交大理寺监狱,将要在集市上处决示众。大理少卿王衣上奏说:"这些人依法应当处死,但其中的妇女有的是被强行买来的,有的是被掳掠而跟随的。"皇帝恍然醒悟说:"朕考虑不到这一层。"当即下诏除了曲傅、刘正彦的妻子儿女外,其余都释放。自祖宗以来,赦书条文中,凡是官吏枉法受贿的,都不在赦免之列,但时间一久弊端就产生了,逐渐变得松弛放纵。绍兴二十五年,右正言凌哲进言:"陛下深切考虑到近年来大臣中有因诬告而蒙受不测之罪的,被流放到遥远的地方,无处申明冤屈,于是借郊祀大赦的机会明白为他们昭雪,有的删除罪籍,有的恢复原来的官职,这真是很大的德政。至于那些贪赃枉法、劣迹昭彰、已经审理查实、罪状显著、人人都知道的人,也巧言粉饰道理,公然肆意欺骗蒙蔽,都拿违逆当权大臣作为借口。如今陛下正要开辟公正之路,小人却想要打开侥幸之门,这正是公论所不能容忍的。而且这些人贪图利益的本性与生俱来,不容易悔改,倘若再让他们担任官职,会更加搜刮盘剥,他们造成的危害将比从前更严重。"请求特别下诏有关部门,凡是从今以后申诉昭雪罪名的人,都必须检核核实原来所犯的罪行事由,如果是贪赃之罪已经审理判决过的,请求只依照原来判决的条法执行。皇帝下诏依照所请求的办理。

孝宗淳熙九年,大理卿凌尚之进言:"近来民间的词讼案件,官府审理弹劾,多有牵连涉及赦免以前事情的,又送到有关部门重新审理查处。这样的话,与不曾遇到大赦又有什么区别呢?这不是用

诏如所请。

孝宗淳熙九年,大理卿不尚之言:“近以民闲词诉,官司按劾,多有连及赦前事者,复送有司根勘。如此,则与不会经赦何异?非所以示信也。”诏:“应所犯在大赦前者,苟非恶逆以上,并不许推究。”

光宗绍熙二年敕赦文与令甲抵牾者饬省部逐一比照见行条法务在从宽毋引法以沮赦。五年九月【时宁宗已即位】尚书省契勘一岁之闲三行赦放恐有凶恶累犯之人指恩作孽内曾犯徒流罪巳经登极赦恩免后再犯以情理深重者别听朝廷指挥。其指挥与赦文同降但以白纸连书于黄牒前盖前所未有也。开禧三年平吴曦家属应缘坐其幼男女妾特宥从远徙。

理宗每岁大暑必临轩虑囚,自谋杀、故杀、斗杀、已杀人者,伪造符印、会子、放火,官员犯入巳赃,将校军人犯枉法,自余死罪情轻者降从流,流降从徒,徒从杖,杖以下释放。大寒或祈晴雪,亦如之。有一岁凡数疏决者,后以建康为先朝驻跸之地,罪人亦得视临安减降之法。淳佑三年,臣僚奏乞今后疏决先期降旨下临安府,三卫应犯罪在指挥前,许引用恩赦;如指挥后有犯,虽巳停决,不在原减之数。其合引赦人,不许于停决前轻行断遣,如或违戾,并从故出入人罪条制施行。诏令刑部详度,上尚书省。

  △辽

辽太祖五年,皇弟埒克达喇伊德实安图谋反。安图妻讷默库知之,以告得实。帝不忽诛,柔与诸弟登山,刑牲告天地为誓,而赦其罪。出埒克为德哷勒部额尔奇木,封讷默库为晋国夫人。八年,于古凌部人塔勒满执逆党布呼雅尔坚等十七人来献。帝亲鞫之,辞多连宗室及有胁从者,乃杖杀首恶布呼,余并原释。裕悦实鲁之子华格屡蓄奸谋,帝每优容之,而反复不悛。召父老群臣正其罪,所鞫逆党三百余人。狱既具,帝以人命至重,死不复生,赐宴一日,随其平生之好,使为之。酒酣或歌或舞或戏射角抵,各极其意。明日乃以轻重论刑,首恶埒克,次达喇。帝犹弟之,不忽寘法,杖而释之。以伊德实安图性本庸弱,为埒克所使。伊德实妻尼噜古胁从,安图妻讷默库尝有忠告,并免。

天赞三年二月,徇幽蓟地,诏改元赦。军前殊死己下罪囚,自后平渤海始,即位凡两肆大赦焉。会同巳后,大赦曲赦之典不可杖举。大约嗣位改元,上尊号,皇子生及举柴册再生之礼,则行。太宗初,边将奏破吐谷浑,擒其长,诏止除首恶,余并赦。世宗时,耶律吼有定策功,加采访使,益以宝货。辞曰:「臣位巳高,敢复求富。」臣从弟达鲁诸子坐事籍没,陛下哀而赦之。臣受赐多矣。帝曰:「吼舍重赏而请赦族人,贤矣。」从之。赵王喜隐,应历中谋反,事觉,帝临问有状,以亲释之。

译来彰显信用的办法。"下诏:"凡是所犯罪行在大赦之前的,只要不是恶逆以上的重罪,一律不许再追究。"

光宗绍熙二年下敕令,赦文与法令有抵触的,命令省部一一比照现行的条法,务必从宽处理,不得援引法令来阻挠赦令的施行。绍熙五年九月【当时宁宗已经即位】,尚书省考察核实一年之内三次颁布赦免,恐怕有凶恶屡犯的人依仗恩典而作恶,其中曾经犯下徒刑流刑之罪、已经在登基赦恩之后又免除,此后再次犯罪而情节严重的,另外听候朝廷指示处理。这项指示与赦文同时颁下,只是用白纸连缀书写在黄牒之前,这在以前是从未有过的做法。开禧三年平定吴曦叛乱,其家属应当连坐的,其中年幼的男女和妾室特别予以宽宥,改判流放远方。

理宗每年在大暑时节一定亲临殿前审录囚犯,从谋杀、故意杀人、斗殴杀人、已经杀人的,伪造符印、会子(纸币)、纵火,官员犯贪赃入己之罪,将领军人犯枉法之罪等,其余死罪中情节较轻的降为流刑,流刑降为徒刑,徒刑降为杖刑,杖刑以下的释放。大寒时节或者祈求晴雪时,也是如此办理。有的一年之内多次审理疏理案件的,后来因为建康是先朝皇帝驻跸之地,那里的罪人也能够按照临安减刑降罪的办法处理。淳佑三年,大臣上奏请求今后疏理案件先期下达旨意到临安府,三卫所犯罪行在指示颁布之前的,允许援引恩赦;如果指示颁布之后又犯罪的,即使已经停止判决,也不在原来减刑之列。凡是应当援引赦令的人,不许在停止判决之前轻易加以判决遣送,如果有违反,一并按照故意出入人罪的条例制度处理。下诏令刑部详细考量,上报尚书省。

△辽

辽太祖五年,皇帝的弟弟埒克达喇伊德实安图谋反。安图的妻子讷默库知道此事,将此事告诉伊德实。皇帝不忍心诛杀他们,就与诸位弟弟一起登山,杀牲祭告天地立下誓言,从而赦免了他们的罪行。将埒克贬出为德哷勒部额尔奇木,封讷默库为晋国夫人。八年,古凌部人塔勒满捉住叛逆党羽布呼雅尔坚等十七人前来献上。皇帝亲自审问他们,供词中多牵连宗室以及有被胁迫从犯的人,于是用杖刑打死首恶布呼,其余的都予以宽免释放。裕悦实鲁的儿子华格屡次策划奸谋,皇帝每次都宽容他,可是他反复不肯悔改。皇帝召集父老群臣正式定其罪行,所审理的叛逆党羽有三百多人。案子审结之后,皇帝认为人命关天重大,人死不能复生,于是赐宴一天,随他们平生的喜好,让他们尽情享受。酒兴正浓时有的唱歌有的跳舞有的射箭角力,各自尽情施展。第二天才依照罪行轻重论定刑罚,首恶是埒克,其次是达喇。皇帝仍然把他当作弟弟看待,不忍心依法处置,用杖刑处罚后释放了他。因为伊德实安图性情本来庸懦软弱,是被埒克所指使的。伊德实的妻子尼噜古是被胁迫跟从的,安图的妻子讷默库曾经有忠告之功,都得以赦免。

天赞三年二月,辽军巡视幽蓟一带地方,下诏改元大赦。军前所判处死罪以下的罪囚,此后从平定渤海开始,即位以来一共两次施行大赦。会同年间以后,大赦、曲赦的典章多得不可胜数。大致嗣位、改元、上尊号、皇子出生以及举行柴册礼(再生礼)时,就会施行大赦。太宗初年,边防将领上奏破获吐谷浑,擒获他们的首领,下诏只诛除首恶,其余都予以赦免。世宗时,耶律吼有确定策略之功,加封为采访使,又赐给他财货珍宝。他推辞说:"臣的地位已经很高,怎么敢再谋求富贵呢?臣的堂弟达鲁的几个儿子因事获罪被抄没家产,陛下怜悯而赦免了他们,臣所受的恩赐已经够多了。"皇帝说:"耶律吼舍弃重赏而为族人请求赦免,真是贤德啊。"于是听从了他的请求。赵王喜隐,在应历年间谋反,事情被发觉,皇帝亲自审问,情节属实,但因为亲属关系而释放了他。不久他又谋反,被关入监狱。景宗即位,听说有大赦,

未几复反,下狱。景宗即位,闻有赦,自脱其械而朝。帝怒曰:「汝罪人,何得擅离禁所?」诏诛守者,复寘于狱。及改元保宁,乃宥其罪。道宗在位岁久,又性溺浮屠,故赦特烦数。然终辽之世,如天禄时之以公主额伯哩自死狱中,重熙时之以枢密使萧孝忠薨,开泰寺铸银佛像成,皆曲行赦令,尤为不经,盖无取焉。

  △金

金太祖天辅七年二月,诏安巴贝勒曰:「郡县今皆抚定,有逃散未降者,巳释其罪,更宜招谕之。」太宗即位,大赦中外。天会十年十月,以天清节大赦。熙宗而后即位,改元及山陵事毕,祔庙礼成,则特举大赦郊恩。惟世宗朝一行,其它水旱灾变等,亦时行曲赦焉。大定二年,诏前户部尚书梁球等,安抚山东百姓,招谕盗贼。凡避赋役在他所者,并令归业,无问罪名轻重,悉与原免。三年,诏吏犯赃罪,虽会赦不叙。五年,日者孙邦荣告西京留守寿王京谋逆,鞫实,特免死杖之,除名岚州安置。既而其兄德州防御使文复谋反,免其缘坐,仍以资产赐其兄之子约尔珠。十七年,诏海陵时大臣无辜被戮家属籍没者,并释为良。章宗承安四年,监察御史姬端修以妄言下吏,诏赦其罪,令居家矣。命宣宗贞佑元年,元帅右监军珠赫果勒齐战败,以兵杀呼沙呼于其第,诣阙待罪,赦之。三年,赦富察济勤胁从之党。四年,山东行帅府事蒙古纲言:「杨安儿党内有故淄王习显、故留守摩啰等家奴,不在赦原,据险作乱,至今未息,民多归之,乞普赐恩宥。」帝命赦之,仍赎为良。

兴定元年,伊喇玛努勒言:“朵山贼鱼、张二等,尝屡诏免罪,笞悉诛之,恐乖恩信。且其亲属沦落宋境,近在均州,或相构乱,乞贷其死,徒之归德、睢、陈、均、许闲为便。”诏许之。四年,有诬宗室从坦杀人者,太学生马肩龙上书言:“从坦有将帅材,少出其右者,臣无益于用,愿代死。”帝问:“汝与从坦交厚乎?”对曰:“臣知有从坦,从坦不知有臣。臣以死明其冤耳。”遂宥从坦。元光元年八月丁丑,以彗生见,改元大赦。谕宰臣曰:“赦书巳颁,时刻之闲,人命所系,其令将命者速往,克期而至。”哀宗正大二年,陈和尚随其兄色埒在军中,以事笞万宜翁,宜翁愤死,语其妻:“必报。”妻以故杀,诉台省不直,则积薪将自焚。和尚系狱者十有八月,色埒入朝,帝谕以欲赦之意。寻以台谏言复止,及闻色埒卒,始驰赦之,且谕曰:“有司奏汝以私忿杀人,汝兄死失吾一名将,今以汝兄故曲法赦汝,天下必有议我。着他日汝奋发立功名,始以吾为不妄赦矣。”和尚且泣且拜,后死节于钧州。

  △元

元太宗初中原,甫定,民多误触禁网,而国法无赦。

译就自行解开械具去上朝。皇帝发怒说:"你是罪人,怎么能擅自离开囚禁之所?"下诏诛杀看守的人,把他重新关入监狱。到改元保宁时,才宽宥了他的罪行。道宗在位年岁长久,又生性沉溺于佛教,所以大赦特别频繁。但是纵观整个辽代,比如天禄年间因公主额伯哩自杀在狱中而大赦,重熙年间因枢密使萧孝忠去世而大赦,开泰寺铸造银佛像完成而大赦,都是曲行赦令,尤其不合常理,实在不值得取法。

△金

金太祖天辅七年二月,下诏对安巴贝勒说:"各郡县如今都已经安抚平定,还有逃散没有归降的人,已经赦免他们的罪行,还应当再招抚晓谕他们。"太宗即位,大赦中外。天会十年十月,因天清节大赦。熙宗以后即位、改元以及山陵祭祀完毕、祔庙礼成之时,就特别举行大赦郊恩。只有世宗一朝施行一次,其它因水旱灾变等原因,也时常施行曲赦。大定二年,下诏前户部尚书梁球等人,安抚山东百姓,招谕盗贼。凡是躲避赋役而逃到别处的人,一律令其归乡从业,不问罪名轻重,都予以原谅赦免。大定三年,下诏官吏犯赃罪的,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再叙用。大定五年,占卜之人孙邦荣告发西京留守寿王京谋反,审理属实,特别免除死罪只施以杖刑,革除名籍安置在岚州。不久他的哥哥德州防御使文复又谋反,赦免了他受连坐的罪,仍将其财产赐给他哥哥的儿子约尔珠。大定十七年,下诏海陵王时无辜被杀、家属被抄没的大臣,一并释放为平民。章宗承安四年,监察御史姬端修因妄言被下狱治罪,下诏赦免他的罪,让他回家。宣宗贞佑元年,元帅右监军珠赫果勒齐战败,因带兵在自己的府第杀了呼沙呼,到朝廷请罪,皇帝赦免了他。贞佑三年,赦免富察济勤胁从的党羽。贞佑四年,山东行帅府事蒙古纲进言:"杨安儿党羽中有已故淄王习显、已故留守摩啰等人的家奴,不在赦免之列,据险作乱,至今没有平息,百姓大多归附他们,请求普遍施加恩宥。"皇帝命令赦免他们,仍旧赎为平民。

兴定元年,伊喇玛努勒进言:"朵山贼寇鱼、张二人等,曾经屡次下诏免罪,如果都杀掉他们,恐怕有违恩信。而且他们的亲属流落在宋朝境内,靠近均州,或许会互相勾结作乱,请求宽免他们的死罪,把他们发配到归德、睢州、陈州、均州、许州之间比较适宜。"皇帝下诏许可。兴定四年,有人诬告宗室从坦杀人,太学生马肩龙上书说:"从坦有将帅之才,很少有人能超过他,臣对国家没有用处,愿意替他去死。"皇帝问:"你与从坦交情深厚吗?"回答说:"臣只是知道有从坦这个人,从坦并不认识臣。臣是想以死来证明他的冤屈罢了。"于是赦免了从坦。元光元年八月丁丑,因彗星出现,改元大赦。皇帝告谕宰相说:"赦书已经颁布,时刻之间,关系着人命,命令传令的人赶快前往,务必按期到达。"哀宗正大二年,陈和尚跟随他的哥哥色埒在军中,因事用鞭子打了万宜翁,万宜翁气愤而死,对他的妻子说:"一定要报仇。"他的妻子于是故意杀人(报仇),向台省申诉却得不到公正处理,就堆积柴薪准备自焚。陈和尚在狱中关押了十八个月,色埒入朝,皇帝告诉他想要赦免陈和尚的意思。不久因为台谏官员进言又停止了,等到听说色埒去世,才赶紧下令赦免陈和尚,并且告谕他说:"有关部门上奏说你因私人恩怨杀人,你的哥哥去世使朕失去一员大将,如今因为你哥哥的缘故而破例赦免你,天下人一定会议论朕。希望你以后奋发建立功名,才能使朕不算是胡乱赦免。"陈和尚又哭又拜,后来在钧州以死殉节。

△元

元太宗刚平定中原时,百姓多有误触法网的,而国法没有赦免的规定。命令耶律楚材商议此事,请求施行赦宥,众人认为这是迂腐之见,唯独耶律楚材从容地向皇帝进言。皇帝下诏从庚寅年正月初一起,以前的事一概不予追究。世祖统一天下之后,因为天下囚犯滋生众多。

令耶律楚材议,请赦宥,众以为迂,楚材独从容为帝言。诏自庚寅正月朔日,前事勿治。世祖混一区寓,以天下狱囚滋多。至元十年,敕诸路,自死罪外,纵遣归家,期至秋八月,悉来京师听决。囚如期至,帝恻然怜之,尽原其罪。二十一年春,册上尊号,议大赦天下。参知政事张雄飞谏曰:「古人言,无赦之国,其刑必平。赦者,不平之政也。圣明在上,岂宜数赦?」帝嘉纳之,止降轻刑之诏。时始定刑制条格,开载诸疑狱在禁五年巳上,不能明者,遇赦释免。诸盗贼闻赦故杀捕盗之人者,不赦。其先窃后强,会赦,惟下手杀伤事主者,不赦,余仍刺面释之。诸流囚中途遭乱而逃,不再犯及巳老病,并会赦者释之。若奉旨流远,虽会赦,非奏请不得放还。诸应徒流未行及巳行未至者,会赦并释之。诸囚徒配役,役所停罢者,会赦免放。元贞而后,肆贵之典亦代行之。其诏书节目,除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仆杀主、谋故杀人、但犯强盗、印造伪钞、蛊毒、魇魅、犯上者不赦外,其余罪无轻重,悉子原免。仁宗即位,兴圣太后既受尊号,廷臣请因肆赦。翰林直学士元明善曰:「数赦非善人之福,宥过可也。」英宗至治元年,帝享太庙,廷臣或言祀事毕宜赦天下。帝谕之曰:「恩可常施,赦不可屡下,使杀人获免,则死者何辜?」遂命中书陈便宜行之。顺帝至正四年,盖曲为刑部尚书,初盗杀河南省宪官,延坐五百余家,巳有诏除首罪外,余从原宥。至是,宰臣追复欲尽诛戮,曲坚持不可。御史趣具狱,曲曰:「肆赦复杀,在法所无。御史独宜劾曲,其敢累朝廷之宽仁乎?」卒用曲议罢之。

  △明

明制,凡有大庆及灾异,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日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又在会赦原宥之例,此则不赦者亦得原。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原之律。

太祖置政平、讼理二旛,其无罪应释者,持政平旛,宣德意遣之。洪武二十年,左都御史詹徽言:“军人有犯,当杖,其人当两得罪而免,宜并论前罪诛之。”帝曰:“前罪既宥,复论之,则不信矣。”命如律。沅陵知县张杰当输作,自陈母贺,当元季乱离,守节,今年老失养。帝谓可励俗,特赦之,令杰终养。给事中彭兴民坐系,其父上表诉

译至元十年,敕令各路,除死罪之外,放归其回家,约定到秋八月,都要来京城听候判决。囚犯如期到达,皇帝怜悯地看待他们,把他们的罪行全部赦免了。至元二十一年春,册立尊号,商议大赦天下。参知政事张雄飞劝谏说:"古人说,没有赦免的国家,其刑罚一定公平。赦免,是不公平的政令。圣明的君主在上,怎么应该频繁大赦呢?"皇帝赞许并采纳了他的意见,只下诏降低刑罚。当时刚制定刑制条格,其中记载各种疑难案件在狱中关押五年以上、不能查明的,遇到大赦就予以释放。凡是盗贼听说大赦而故意杀害捕盗官员的,不予赦免。凡是先行盗窃后来强抢的,遇到大赦,只有亲手杀伤事主的,不予赦免,其余的仍旧在脸上刺字后释放。凡是流放的囚犯途中遭遇战乱而逃脱的,只要不再犯罪并且已经年老患病,同时又遇到大赦的,予以释放。如果是奉旨流放到边远地方的,即使遇到大赦,如果不是经过奏请也不得放还。凡是应当判处徒刑流刑但尚未执行,或者已经在押解途中还没有到达的,遇到大赦一并释放。凡是囚犯被判服役发配、其服役场所被停止撤销的,遇到大赦免除放归。元贞年间以后,大赦的典章也代代施行。诏书条文中,除了谋杀祖父母、父母,妻妾杀夫,奴仆杀主人,蓄意谋杀故意杀人,凡是犯强盗罪的,印造假钞的,蛊毒,魇魅(用邪术诅咒),以及犯上作乱的不予赦免外,其余的罪行不论轻重,都一并原谅赦免。仁宗即位,兴圣太后接受尊号之后,朝廷大臣请求借此机会施行大赦。翰林直学士元明善说:"频繁大赦并非对善良之人的福祉,宽宥过失就可以了。"英宗至治元年,皇帝祭祀太庙,朝廷大臣有人说祭祀完毕应当大赦天下。皇帝告谕他们说:"恩惠可以经常施加,但赦免不可以频繁颁布,如果使杀人的人得以免罪,那么被杀的人有什么罪过呢?"于是命令中书省酌情办理此事。顺帝至正四年,盖曲担任刑部尚书,起初有盗贼杀害河南省的宪官,牵连获罪的有五百多家,已经下诏除首恶之罪外,其余的一概原谅宽宥。到这时,宰相大臣重新追究想要将他们全部诛杀,盖曲坚持认为不可以。御史催促定案,盖曲说:"已经大赦又杀人,法律上没有这种做法。御史应当弹劾我盖曲,怎么敢连累朝廷的宽仁呢?"最终采用盖曲的意见而作罢。

△明

明朝制度,凡是有大的庆典及灾异,都要施行大赦。但是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犯十恶大罪以及故意犯罪的不予赦免。律文规定赦书临时确定罪名,特别免除或者降等减刑从轻处理的,不在此限。十恶之中的不睦一项,又列在会赦原宥(遇赦原谅宽恕)的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即使是不赦免的罪也能得到原谅。如果是传旨施行大赦,没有另外确定罪名的,那么就仍旧依照常赦不予赦免的律法处理。

太祖设置政平、讼理二面旗帜,凡是无罪应当释放的人,就持政平旗,宣示皇帝的恩德将其遣送。洪武二十年,左都御史詹徽进言:"军人有所犯罪,应当判杖刑,如果此人两次都得罪却能免罪,应当一并追究以前的罪行而诛杀他。"皇帝说:"以前的罪已经宽宥,再重新追究,那就失信于人了。"命令依照法律处理。沅陵知县张杰应当被判服劳役,自陈其母亲贺氏,在元末动乱之时,坚守节操,如今年老需要奉养。皇帝认为这可以激励风俗,特别赦免了他,让张杰终养其母。给事中彭兴民因案受牵连被拘押,他的父亲上表申诉

哀,立释之,且免囚系。十七人都察院当囚死者二十四人,命群臣鞫,有冤者减数人死。真州民十八人谋不轨,戮之,而释其母子,当连坐者。建文帝即位,尽释刺面军及囚徒还乡里。

译哀怜,立即释放,并免除关押。十七人都察院判处死罪的有二十四人,命群臣审讯,有冤情的减少了几人死罪。真州百姓十八人图谋不轨,将他们诛杀,而释放了他们的母亲和儿子,本应连坐的人也免了。建文帝即位后,将所有脸上刺字的军人和囚徒全部释放,让他们返回家乡。

成祖永乐元年,县令以赃戍,击鼓陈状,帝为下法司。其人言实受赃,年老昬眊,所至惟上哀悯。帝以其归诚,屈法宥之。二年,江浦知县周益以罪当刑,妻梅诉益母老无养,请代死。帝悯而宥益【成化十三年,河东知县徐孚坐妖言事相类,故不具载】五年八月,录囚,杂犯死罪减等,流以下释之。八年二月,皇太子录囚,奏贳杂犯死罪已下,报可。

仁宗立,赦条三十五,皆学士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闻弊政,历代因之。凡先朝不便于民者,皆授遗诏,或登极诏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宣宗宽诏,岁下阅囚,屡放遣,有至三千人者。论刑官曰:“吾虑其瘐死,故宽贷之。”非常制也。即位之初,即特赦建文奸党族属,还家,仍以其田产给之。

英中正统十一年,大理卿俞士悦以斗殴杀人之类百余人奏闻,请宥,俱减死戌边。

景帝景泰中,阳谷主簿马彦斌当斩,其子震请代死,特宥彦斌,编震充边卫军。旧例,窃盗赦后三犯者绞。英宗诏通叙前后,不论赦【具刑制杂议等篇】至宪宗时,都御史李秉援旧制奏革,既而南京盗王阿童五犯皆遇赦免,帝闻之,诏仍以赦前后三犯为令【至神宗朝复议奏请改遣】帝自初即位,敕三法司、中外文武群臣,除赃罪外,所犯罪名纪录在官者,悉子湔涤,其后岁以为常。成化元年,诏释戌边陈循、江渊、俞士悦并王文、于谦子婿回籍。

孝宗初立,免应决死罪四十八人。世宗虽屡停刑,尤慎无赦。嘉靖四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请颁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极,大学士徐阶缘帝意,为遣诏,尽还诸逐臣,优恤死亡,纵释幽系。读诏书者无不叹息。

神宗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其它徒、流等罪,皆减等,笞、杖放免。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释革除忠臣外亲,令自齐、黄外,方孝孺等连及者,俱勘豁。

庄烈帝崇祯十三年,御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因释十一人。热审始于永乐二年,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而己寻宽及徒流已下。宣德二年五六七月,连谕三法司录上系囚罪状,凡决遣二千八百余人。七年二月,亲阅法司所进系囚罪,将决遣千余人灭等输纳。春审自此始。六月,又以炎暑,命自实犯死罪外,悉早发遣,且驰论中外刑狱悉如之。成化时,热审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嘉靖十年,令每年热审并五年审录之期,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皆减一年。二十三佃因刑科罗崇奎言,诏五六月闲,笞罪应释放、徒罪应减等者,亦如成化时钦恤枷号例,暂与蠲免,至六月终止,南法司亦如之。

译成祖永乐元年,一位县令因贪赃被判戍边,此人击鼓申诉冤情,皇帝把此事交给司法官员处理。此人说自己确实受贿,但年纪已老,昏聩糊涂,所到之处只求皇上哀怜怜悯。皇帝因他归顺诚恳,便从宽赦免了他。永乐二年,江浦知县周益因罪当受刑,他的妻子梅氏申诉说周益的母亲年老无人奉养,请求代替周益去死。皇帝怜悯她,便赦免了周益【成化十三年,河东知县徐孚因妖言获罪的事情与此相似,故不再详细记载】。永乐五年八月,审录囚犯,将各种犯死罪的减等处理,判流刑以下的一律释放。永乐八年二月,皇太子审录囚犯,奏请赦免各种犯死罪以下的囚犯,皇帝批复同意。

仁宗即位,颁布赦令三十五条,都是学士杨士奇代为起草,把永乐年间的弊政全部革除,后世历朝都沿袭了这些做法。凡是先朝对百姓不利的政策,都通过遗诏或登基诏书加以革除。凡是有人以赦免以前的事情来告发别人罪行的,就以所告发的罪名反坐告发者。宣宗颁布宽宥的诏书,每年下令审阅囚犯,多次放遣囚犯,有一次多达三千人。宣宗对刑官说:"我担心他们瘐死狱中,所以宽恕赦免他们。"这并非常规制度。宣宗即位之初,就特别赦免了建文帝旧党的家族亲属,让他们回家,并把他们的田产发还给他们。

英宗正统十一年,大理寺卿俞士悦把因斗殴杀人一类的一百多名囚犯上奏朝廷,请求宽宥,都减死罪改为戍边。

景帝景泰年间,阳谷县主簿马彦斌应当被斩首,他的儿子马震请求代父受死,景帝特别赦免了马彦斌,将马震编入充军戍守边疆卫所。按照旧例,犯偷盗罪在赦免之后再犯满三次的处以绞刑。英宗下诏将前后所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是否在赦免前后【详见刑制、杂议等篇】。到宪宗时,都御史李秉援引旧制上奏请求革除此规定,不久南京盗贼王阿童五次犯罪都遇赦获免,皇帝听说后,下诏仍以赦免前后合计满三次为准则【到神宗朝又重新议奏请求改变遣送方式】。宪宗自即位之初,就敕令三法司和中外文武群臣,除了贪赃罪之外,凡是所犯罪名记录在官府档案中的,都一律予以洗雪清除,此后每年都以此为常例。成化元年,下诏释放戍边的陈循、江渊、俞士悦以及王文、于谦的子婿,让他们回原籍。

孝宗刚即位时,赦免了应当处决死罪的四十八人。世宗虽然多次停止行刑,但对赦免尤为谨慎从不轻赦。嘉靖四十一年,三大殿建成,群臣请求颁布赦令。皇帝说:"赦免只是让小人侥幸得利。"没有答应。穆宗登基后,大学士徐阶顺应皇帝的心意,起草遗诏,将各位被贬逐的大臣全部召回,优厚抚恤死者,释放被囚禁的人。读到这份诏书的人无不感叹叹息。

神宗万历四年下敕:各种犯死罪按律可折抵徒刑五年的,以及两次犯徒罪合计应总计判处徒刑四年的,各减一年。其他徒刑、流刑等罪,都降低一等,笞刑、杖刑一律赦免。万历十二年,御史屠叔明请求赦免建文帝革除的忠臣的外亲,命令除齐泰、黄子澄的外亲之外,方孝孺等人牵连的亲属,都予以查勘豁免。

庄烈帝崇祯十三年,御史魏景琦在西市审理囚犯,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要被斩首,忽然宦官本清奉命骑马赶来免除他们的死罪,因此释放了其中十一人。热审制度始于永乐二年,当时只是决断遣送轻罪犯人,命令他们出狱听候处理,不久便扩大到宽宥徒刑、流刑以下的罪犯。宣德二年五、六、七月,接连三次谕令三法司呈报在押囚犯的罪状,共决断遣送了两千八百多人。宣德七年二月,宣宗亲自审阅法司呈报的在押囚犯罪状,将要决断遣送一千多人,减等折纳。春审制度从此开始。六月,又因天气炎热,命令除实犯死罪之外,其余全部提早发落遣送,并且驰驿传谕中外的刑狱案件也都照此办理。成化年间,热审开始有了重罪从疑而宽、轻罪减等、枷号疏放等各种成例。嘉靖十年,命令每年热审以及五年一次的审录期限内,各种犯死罪可折抵徒刑五年的,都减一年。嘉靖二十三年,因刑科给事中罗崇奎进言,下诏在五、六月期间,笞刑应当释放、徒刑应

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绝者免监追。隆庆五年,饮赃银止十两以上,监久产绝或身故者,热审免追,释其家属。万历四年,诏诸赃犯,除侵盗官钱粮五十两、粮一百石以上者,照旧监追;如还官银不足五十两,并入官给主百两己上各赃监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孙,勘无家产者,俱许审实具奏开豁。其各处查盘坐赃追赔银两草束,亦听查勘具奏裁夺。历朝无寒审之制,惟宣德四年十月,以皇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已下,宥笞杖枷镣者,复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至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请,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三俊乃引祖宗数事以闻,帝纳其言。

△禁屠杀赎生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宪宗元和九年诏:如闻比来京兆府,每及腊日,府县捕养狐免,以充进献,深乖道理,既违天性,又劳人力,自今己后,宜并停。文宗宝历二年即位,制书节文:应缘田猎鹰鹞兽犬等,并宜放除五坊加配诸道鹰鹞等。长庆已来尝进外宣索,自今一切停进。太和二年,帝召对侍讲学士许康佐,语及取蚺蛇胆,知生割腹而后得之,遂命停减桂、贺等州额贡。四年诏曰:时属阳和,命禁麛卯,所以保滋怀生,仁遂物性。如闻京畿及关辅近地豪家弋猎放纵,鹰犬颇伤田曲,长吏切加禁察,违者捕系以闻。开成二年三月诏曰:韶阳御辰,生气方盛,思全物类,以顺天时,内外五坊凡有笼养鹰鹞及鸡鸭鸟雀狐兔等,悉宜放之。起今月一日至五月十三日,禁京城及畿内采捕鸟兽罗网水虫,以遂生成,永为定制,委台府及本司切加禁止。

  五代

后唐明宗长兴二年,诏五坊见在鹰隼之类,并可就山林解放,今后不许进献。三年五月,敕春夏之交,长育是务,眷彼舍灵之类,方资亭育之功,自此至冬初,凡罗网及诸弋猎之具,并宜止绝,如有违犯,仰随处官吏便科违诏之罪。起今后每年至于二月初,便依此敕晓示中外。四年,回鹘进白鹘一联,命礼宾使解绁放之山林。

周太祖广顺二年,凤翔言:义州番部买失入番,多是宰杀,乞止绝沿路州县道途百姓不得杀失货卖与番人。从之。

  宋

宋真宗景德三年,诏牛羊司畜有孳乳者,放牧勿杀。大中祥符二年,诏量留五坊鹰鹘,备诸王从时展礼,余悉纵之。三年,禁方春射猎,每岁春夏,所在长吏申明此旨。天禧四年,判杭州王钦若奏,以西湖为放生池,禁捕鱼鸟。仁宗尝夜饥,思膳烧羊,恐膳夫自此戕贼物命以备不时之需,戒勿宣索。

  辽

辽太宗会同五年五月五日,禁屠宰。

译当减等的,也按照成化时钦恤枷号的先例,暂时予以蠲免,到六月底为止,南京法司也照此办理。嘉靖四十三年,规定坐赃不满百两、家产已尽的免予监禁追赔。隆庆五年,规定贪赃银两只要在十两以上、监禁已久家产尽绝或本人已死的,热审时免予追赔,释放其家属。万历四年,下诏规定各种贪赃犯人,除侵吞盗用官府钱粮五十两、粮食一百石以上的,仍照旧监禁追赔;如果归还官银不足五十两,以及入官交主共计百两以上各种赃款监禁追赔已满五年,或正犯本人已死,牵连到子孙、查勘确无家产的,都允许核实后奏请豁免。各地清查坐赃追赔的银两、草束,也听凭查勘后奏请裁定处理。历代没有寒审的制度,只有宣德四年十月,因皇太子千秋节,减免各种犯死罪以下的罪行,宽宥笞刑、杖刑、枷镣之刑的犯人,又因天气严寒,敕令南北刑官全部审录在押囚犯上报,不分轻重。到崇祯十年,因代州知州郭正中上疏请求,命令有关部门查考旧例,尚书郑三俊便援引祖宗几件旧事上奏,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

△禁屠杀赎生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宪宗元和九年下诏:听说近来京兆府,每逢腊日,府县都要捕捉喂养狐狸兔子,用来进献,这十分违背道理,既违反了动物的天性,又劳累人力,从今以后,都应该停止。文宗宝历二年即位,颁布诏书节录说:凡涉及田猎所用的鹰、鹞、兽、犬等,都应放归并撤除五坊,追加分配给各道饲养的鹰鹞等也一并处理。长庆年间以来曾进献并向外索取的物品,从今以后一律停止进献。太和二年,皇帝召见侍讲学士许康佐问对,谈及取蚺蛇胆一事,得知是活生生剖腹取胆,于是下令减少桂州、贺州等州的贡额。太和四年下诏说:时值阳春和暖,命令禁止猎取幼兽鸟卵,用来保护滋养万物、怀抱生灵,使仁德惠及万物本性。听说京畿及关中附近豪门大户放纵弋猎,鹰犬常常伤害田地庄稼,命长吏严加禁止查察,违犯者逮捕上报。开成二年三月下诏说:春光和煦、时令方兴,生机正盛,考虑要保全万物之类,以顺应天时,宫内外五坊凡是笼养的鹰鹞及鸡鸭鸟雀狐兔等,都应当放生。从本月一日起至五月十三日,禁止在京城及京畿之内捕捉鸟兽、张设罗网捕捞水中生物,以顺遂万物生长繁育,永远作为定制,委托御史台及有关部门严加禁止。

五代

后唐明宗长兴二年,下诏五坊现存的鹰隼之类,都可以放到山林中解除束缚,今后不许再进献。长兴三年五月,下敕说春夏交替之际,正是万物生长养育的关键时期,顾念那些飞禽走兽之类,正需要蕃息养育的功用,从此时到冬初,凡是罗网及各种弋猎的器具,都应当停止禁绝,如有违犯,命令当地官吏依照违反诏令之罪加以惩处。从今以后每年到二月初,就依照这道敕令晓谕中外。长兴四年,回鹘进献一对白鹘,命令礼宾使解开绳索将它们放归山林。

周太祖广顺二年,凤翔上奏说:义州的少数民族部落买来牲畜运入番地,大多是宰杀食用,请求禁绝沿途州县的百姓不得屠宰这些牲畜卖给番人。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宋

宋真宗景德三年,下诏牛羊司所养的牲畜有繁殖幼崽的,一律放牧不得宰杀。大中祥符二年,下诏酌情留下五坊中的鹰鹘,供诸王按时展示礼仪之用,其余全部放生。大中祥符三年,禁止在春天射猎,每年春夏,各地长吏都要重申这一命令。天禧四年,判杭州王钦若上奏,把西湖作为放生池,禁止捕鱼捉鸟。仁宗曾在夜里感到饥饿,想吃烤羊肉,但担心厨子从此杀害生灵来准备不时之需,便告诫不要传令索取。

辽

辽太宗会同五年五月五日,禁止屠宰。道宗咸雍七年,停止狩猎、禁止屠宰,是因为要把佛骨供奉在招仙浮图中的缘故。

金

金海陵王天德三年,命令宫廷日常膳食只进献鱼肉,从前进贡的鹅鸭等一律停止,并放生皇统年间宫苑中所养的禽兽。正隆五年,禁止中都、河北、山东、

道宗成雍七年,罢猎禁屠杀,以置佛骨于招仙浮图,故也。

  金

金海陵天德三年,命大官常膳,惟进鱼肉,旧鹅鸭等贡,悉罢之,并放皇统闲苑中所养禽兽。正隆五年,禁中都、河北、山东、河南、沰、东京、兆军民网捕禽兽及畜养鵰隼者。世宗大定五年,诏曰:“马者军旅所用,失者农耕之资,杀失有禁,马亦何殊?其令禁之。”十四年,诏明安、穆昆之民不许杀生祈祭。二十年,帝谓宰相曰:“女直官多谓朕食用太俭,朕谓不然。夫一食多费,岂为美事?况朕年高,不欲屠宰物命。贵为天子,能自节约,亦不恶也。”二十五年,帝幸上京,平章政事襄、奉御平山等射怀孕兔,帝怒,杖平山三十,仍召襄诫饬之,遂下诏禁射兔。十一月,又诏曰:“豺未祭兽,不许采捕;冬月雪尺已上,不许用网及苏克苏呼,恐尽兽类。”章宗明昌三年正月,以孝懿皇后小祥,禁屠宰。承安二年七月,以寿王淇辉疾愈,帝幸天长观,建普天大醮,禁屠宰七日。

  元

元世祖至元十二年敕:辉和尔地春夏母猎孕字野兽,申殿屠牛马之禁。二十七年禁屠宰牝羊。成宗元贞三年诏:江南母捕天鹅。大德三年扬州、淮安属县蝗,在地者为鹙啄食,飞者以翅击死,诏乐捕鹙。元刑制禁令条开载: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牝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它病不任鞍勒者,亦必与众验而后杀。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首八十七,助者减正犯二等论罪。

  明

明世宗初即位,令纵内苑禽兽,天下毋得进献。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七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八,刑十二。

  宽恕

  囚系

○宽恕【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肃宗至德二年,广平王俶克复东京,百官受伪署者陈希烈等三百余人,号跣待罪,以上旨释之。寻勒赴西京,收系大理京兆狱。帝命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谨为详理使,与御史大夫崔器其按鞫。腼以殿中待御史李栖筠为详理判官。諲器刻深,栖筠多务平恕。諲器上言:“诸陷贼官背国从伪,准律皆应处死。”岘以为:“贼陷两京,天子南巡,人自逃生,此属皆陛下亲戚或勋旧子孙,今一槩以叛法处死,恐乖仁恕之道。且河北未平,群臣陷贼者尚多,若宽之足开自新之路,若尽诛之,是坚其附贼之心也。”书曰:“歼厥渠魁,胁从罔治。”諲器守文不达大体,惟陛下图之。争之累日,帝从岘议,以六等定罪,重者刑于市,次赐自尽,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贬。

译河南、沰、东京等地的军民张网捕捉禽兽以及饲养雕隼。世宗大定五年,下诏说:"马是军队所用之物,牛是农耕所需的资本,杀牛既有禁令,马又有什么不同?应当也加以禁止。"大定十四年,下诏明安、穆昆的百姓不许为祈祷祭祀而杀生。大定二十年,皇帝对宰相说:"女真族的官员大多认为朕的饮食用度太过节俭,朕认为不是这样。一顿饭花费过多,难道算是美事吗?况且朕年纪已高,不想屠杀生灵。身为天子而能自行节约,也没什么不好。"大定二十五年,皇帝驾临上京,平章政事襄和奉御平山等人射杀了怀孕的兔子,皇帝大怒,杖责平山三十下,又召见襄加以训诫,于是下诏禁止射杀兔子。十一月,又下诏说:"豺狼还未祭祀猎物之前,不许捕捉;冬天积雪一尺以上时,不许使用网具及苏克苏呼(围猎工具),恐怕会捕尽野兽种类。"章宗明昌三年正月,因孝懿皇后逝世周年将近,禁止屠宰。承安二年七月,因寿王淇辉的病好了,皇帝驾临天长观,建普天大醮,禁止屠宰七天。

元

元世祖至元十二年敕令:辉和尔地区春夏两季不得猎取怀孕、正在孵育幼崽的野兽,重申宫殿禁止屠宰牛马的禁令。至元二十七年禁止屠宰母羊。成宗元贞三年下诏:江南地区不得捕捉天鹅。大德三年扬州、淮安所属县发生蝗灾,落在地上的蝗虫被鹙鸟啄食,飞起的被翅膀击落而死,于是下诏禁止捕捉鹙鸟。元代刑律禁令条目中记载:每月初一、十五以及上弦、下弦之日,凡是有生命的东西都禁止屠杀。各郡县每年正月、五月都要各自禁止宰杀,遇到饥荒的地方从月初开始禁止屠宰三天。从十二月到来年正月,禁止屠宰母羊。各种宴会即使是达官贵人以宰杀马匹作为礼仪的也要禁止。如果马匹患有其他疾病不能承受鞍勒的,也必须与众人一同验看之后才能宰杀。凡私自宰杀官马、官牛的,主犯杖一百零七,从犯杖八十七,帮助者比照正犯减二等论罪。

明

明世宗刚即位时,下令放生宫苑中饲养的禽兽,天下不得再进献此类物品。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七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八,刑十二。

宽恕

囚系

○宽恕【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肃宗至德二年,广平王李俶收复东京,接受伪职的官员陈希烈等三百多人,光着脚待罪请降,凭皇上的旨意释放了他们。不久又命令押解到西京,收押在大理寺、京兆府的监狱中。皇帝命礼部尚书李岘、兵部侍郎吕谨担任详理使,与御史大夫崔器一同审理此案。又任命殿中侍御史李栖筠为详理判官。崔器审案刻薄严苛,李栖筠则大多主张持平宽恕。崔器上奏说:"凡是投降叛贼、背叛国家的官员,依照法律都应当处死。"李岘认为:"叛贼攻陷两京,天子南巡,人人都是为了逃命求生,这些人大多是陛下的亲戚或功勋旧臣的子孙,如今一概按照叛国罪处以死刑,恐怕有违仁爱宽恕之道。况且河北还未平定,陷落敌手的大臣还有很多,如果宽恕他们就足以打开自新的道路,如果全部诛杀,就会坚定他们依附叛贼的决心。"《尚书》说:"只诛杀首恶元凶,被胁迫附从的人不予治罪。"崔器拘泥于律法条文而不通晓大局,希望陛下明察决断此事。争论了好几天,皇帝最终采纳了李岘的意见,将罪行分为六等来定罪,罪重的在市集处刑,其次赐令自尽,再次重杖一百,其余三等分别流放贬谪。当初,史思明、高秀岩、巗等人正想自拔归顺朝廷,听说达奚珣等人被诛杀,害怕遭遇同样下场又重新反叛,而三司用刑连年不断,被流放的人接连不绝。皇帝也对此感到后悔,说:"差点被崔器给耽误了。"乾元元年和上元二年,两次大赦,才逐步宽宥释放了这些人【详见赦宥篇】。宝应元年,下诏说:"凡是皇帝敕令处以一顿杖刑的,杖数最多为四十;至于处以一顿杖刑加重杖一顿、痛杖一顿的,都最多为六十。"

代宗生性仁厚宽恕,常以至德年间以来用刑严酷为鉴戒,进谏的人常常讽谏皇帝为政过于宽厚,因此朝廷政令不够严肃。皇帝说:"艰难时期

初,史思明、高秀岩、巗等思自拔归命,闻达奚珣等被诛,惧复叛,而三司用刑连年,流窜相继。帝亦悔之,曰:“几为崔器误我。”干元元年及上元二年,肆赦,乃次第宽释焉【具赦宥篇】宝应元年,诏曰:“凡制敕与一顿杖者,其数止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痛杖一顿者,皆止六十。”

代宗性仁恕,常以至德巳来用刑为戒,谏者每讽帝政宽,故朝廷不肃。帝曰:“艰难时无以逮下,愿刑法峻急有成,无恩朕不忽也。”即位五年,府县寺狱无重囚。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及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余犯罪合斩绞者,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从之。贞元八年,敕:“比来断罪俱守科条,或至死刑犹先决杖处之极法,更此伤残恻隐之怀,宽所不恕。今后罪至死者,先决杖宣停。”

宪宗英果明断,自即位数诛方镇,欲治僭叛,一以法度。然于用刑,喜宽仁。时李吉甫、李绛为相。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赏罚。陛下典刑未举,中外有懈怠心。”降曰:“今天下虽未大治,亦未甚乱,乃古平国用中典之时。”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至暴乱之世,治专任刑法。吉甫之言过矣。帝以为然。司空于頔亦讽帝用刑,以收威柄。帝谓宰相曰:“頔怀奸谋,欲朕失人心也。”元和八年,下诏减死罪,配天德五城【具刑制篇按欧阳修曰:“刑者政之辅也。政得其道,仁义兴行,而礼让成俗,然犹不敢废刑,所以为民防也。宽之而已。今不隆其本,愿风俗谓何?而废常刑,是弛民之禁,启其奸,犹积水而决其防。”故自元宗废徒杖刑,至是又废死刑,民不知德,而徒以为幸也】

  △五代

后唐明宗长兴三年,殿直张绍谦奏:父灵武节度吏希崇,先进官马十五匹,遣军将裴昭隐等二人进纳,私与进奏官范顺之,其隐留一匹,合扺极法。帝曰:“不可以一马而戮三人,笞而释之。”

周太祖家属尽为开封尹刘铢所屠。太祖人京师,铢妻祼露,以席自蔽,与铢俱见执。太祖使人让之曰:“与公共事,先帝独无故人之情乎?吾家屠灭,虽有君命,加之酷毒,一何忍也!今公亦有妻子,独不念之乎?”铢曰:“我为汉诛叛臣尔,不知其它。”时太祖方欲收人心,乃与群臣议曰:“刘侍中坠马伤甚,而军士逼辱,殆有微生。吾欲奏太后贷其家属,何如?”群臣称善,乃止杀铢,赦其妻子。及即位,赐陕州庄宅各一区。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宽窃盗赃钱法,诏曰:禁民为非,乃设法令,临民以简,必务哀矜。窃盗之生,本非巨蠹,近朝立制,重于律文,非爱人之旨也。自今窃盗赃满五贯者死。开宝八年,广州言:“前窃诏盗赃至死者,奏裁。

译没有办法约束下属,希望刑法严峻急切能有成效,不要认为朕忽视了恩德。"即位五年,府县、大理寺的监狱中没有重刑囚犯。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上奏,十恶重罪中的谋反、大逆、以及谋叛、恶逆这四种罪,请求依照法律用刑,其余犯罪应当判处斩、绞的,都请求改用重杖一顿处死来代替极刑,皇帝依从了这一建议。贞元八年,敕令说:"近来断罪都遵守法律条文,有时判处死刑还要先施以杖刑再处以极刑,这更加伤害了恻隐怜悯之心,宽厚之道有所欠缺。今后判处死罪的,先决杖的规定予以停止。"

宪宗英明果断、明察决断,自即位以来多次诛讨割据的方镇,想要治理僭越叛乱之事,一律依法处置。然而在用刑方面,喜欢宽厚仁慈。当时李吉甫、李绛任宰相。李吉甫说:"治理天下必须依靠赏罚。陛下的刑典还未推行,朝廷内外都产生了懈怠之心。"皇帝说:"如今天下虽然还未达到大治,也还没有到很混乱的地步,正是古代平定国家应当采用中等法度的时候。"自古以来想要治理好国家的君主,必定先推行德化;到了暴乱的时代,才专门依靠刑法治理。李吉甫的话说过头了。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司空于頔也讽谏皇帝要用刑,以此收拢威权。皇帝对宰相说:"于頔心怀奸诈的图谋,是想让朕失去人心。"元和八年,下诏减免死罪,将其发配到天德五城【详见刑制篇。按欧阳修说:"刑罚是政治的辅助手段。为政得其正道,仁义就会兴起施行,礼让也会蔚然成风,然而仍不敢废除刑罚,这是用来防范百姓的手段。宽恕只是其中一部分而已。如今不重视根本,却希求良好的风俗,这是从何谈起?而废除常刑,就是放松对百姓的约束,开启了他们作奸犯科的门路,就像蓄积了水却毁掉堤防一样。"所以自唐玄宗废除徒刑、杖刑以来,到这时又废除了死刑,百姓不懂得感念恩德,反而只把这当作侥幸】。

△五代

后唐明宗长兴三年,殿直张绍谦上奏:他的父亲灵武节度使张希崇,先前进献官马十五匹,派军将裴昭隐等二人去进献,二人私自把马匹交给进奏官范顺之,其中隐瞒扣留了一匹,按律应当处以极刑。皇帝说:"不能因为一匹马就杀掉三个人,鞭笞后释放他们吧。"

周太祖的家属全部被开封尹刘铢所杀害。太祖进入京师后,刘铢的妻子赤身裸体,只用一张席子遮蔽身体,与刘铢一起被抓获。太祖派人责问刘铢说:"你与我共事,难道先帝就完全没有故人之情吗?我全家被你屠杀灭门,即使是奉了君命,也做得如此残酷狠毒,为何如此狠心!如今你也有妻子儿女,难道就不曾想到这一点吗?"刘铢说:"我是替后汉诛杀叛臣罢了,不知道其他的事。"当时太祖正想收拢人心,便与群臣商议说:"刘侍中坠马受伤严重,又被士兵逼迫凌辱,大概是命不久矣。我想向太后奏请宽恕他的家属,怎么样?"群臣都称赞这样做好,于是只处死刘铢,赦免了他的妻子儿女。等到太祖即位后,还赏赐给他们陕州的宅第各一处。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放宽窃盗赃款的定罪法令,下诏说:禁止百姓做违法之事,才设立法令,治理百姓要力求简明,必须务求哀怜体恤。窃盗行为的产生,本来并非大祸害,近代朝廷制定的法律,处罚重于律文规定,这并非爱护百姓的本意。从今以后窃盗赃款满五贯的才处死。开宝八年,广州上奏说:"以前诏令规定盗窃赃款达到死罪标准的,要上奏裁决。岭南地区路途遥远,往返奏报耽误时日,请求不必等待批复。"皇帝看了奏章,怜悯地说:"海边地区风俗贪婪强悍,穿墙偷盗本是常事。"于是下诏岭南百姓犯窃盗罪,赃款满五贯到十贯的,判处杖刑并黥面,十贯以上的才处死。

太宗端拱三年,开始规定各种犯死罪而得到宽贷免死的犯人不再流放到沙门岛【流放制度的初期规定,详见刑制篇】,只是隶属于各州的牢城营。妇女犯罪应判流刑的,免除执针劳役而改配其他役使。淳化二年,京城、江浙一带发生大饥荒,强悍的百姓相互率领持械抢劫别人的粮仓,因

岭南遐远,覆奏稽滞,请不俟报。”帝览奏,恻然曰:“海隅习俗贪犷,穿窬固其常也。”因诏岭南民犯窃盗,赃满五贯至十贯者,决杖黥,而十贯已上乃死。

太宗端拱三年,始令杂犯至死贷命者勿流沙门岛【配隶初制,具刑制篇】止隶诸州牢城。妇人有罪至流者,免执针配役。淳化二年,京江浙大饥,强民相率持杖劫人仓廪,坐强盗弃市者甚众。蔡州民张绪等二百【文献通考作三百】一十八人皆当死,知州张荣【文献通考作张策】推官江嗣宗议,取为首者杖脊,余悉论杖罪。帝下诏褒之,遣使巡抚诸道,因谕之曰:「平民艰食,强取糇粮以图活命,尔不可槩从盗法科之。其凶暴难制,为患闾里者,固便宜从事,务于除恶。」由是全活者甚众【按宋史刑法志载为真宗时事,今从文献通考】

真宗咸平闲,曹州民苏庄蓄兵器,匿亡命,豪夺民产,积赃至四十万。御史台请籍其家,帝曰:“暴横之民,国有常典,籍之斯过矣,论如律。”御史台尝鞫杀人贼狱,具知杂事王随请脔剐之,帝曰:“五刑自有常制,何必为此?况此贼本情已见,一死足矣。”入内供奉官杨守珍使陕西督捕盗贼,因请获盗至死者,望付臣处以凌迟,用戒凶恶。诏捕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毋为惨毒之刑。大中祥符六年,诏审刑院、大理寺、三司详定配隶之刑,取犯茶、盐、矾、曲、私铸军器、市外藩香药、挟铜钱、诱汉口出界、主吏盗货官物、夜聚为妖,比旧法咸从轻减。

仁宗天圣初,诏免军士妻有罪配隶南北作坊者听自便,妇人应配则以妻窑务或军营,致远务卒之无家者,着为法。知益州薛田言:“蜀人配徒他路者,请虽老疾勿得释。”帝曰:“远民无知犯法,终身不得还乡里,岂朕意哉?察其情可矜者,许放还。”后复诏:“罪状獽恶者勿许。”有司尝奏:“盗劫米伤主。”帝曰:“饥劫米可哀,盗伤主可疾,然无知迫于食不足耳。”命贷之。五年陕西旱,因诏:“民劫仓廪非伤主者,减死刺隶他州;非首谋,又减一等。”自是诸路灾伤,即降敕饥民为盗,多蒙矜宥。帝尝御迩英阁经筳讲《周礼》:“大荒大札,薄征缓刑。”杨安国曰:“缓刑者乃过误之民耳,当岁歉则赦之,悯其穷也。今众持兵杖劫粮廪,一切宽之,恐不足以禁奸。”帝曰:“不然,天下皆吾赤子也,一遇饥馑,州县不能振恤,饥殍所迫,遂至为盗,又捕而杀之,不亦甚乎【按司马光谏疏具杂议篇与安国此奏持论俱正,饥民啸聚执械劫夺富家,甚至伤主,情虽可矜,法殊难逭,若不分首从尽与减等断放,巳为纵弛失刑,乃或则置之不问,甚且豫降敕文许其宽贷,安得有此政体?审如是,则穷民亦何畏而不劫盗,而良善富民又何辜而独被其残害也?

译犯强盗罪被判弃市的人很多。蔡州百姓张绪等二百【《文献通考》作三百】一十八人都应当处死,知州张荣【《文献通考》作张策】、推官江嗣宗商议,认为只对为首的人处以杖脊之刑,其余的人都按杖刑定罪。皇帝下诏褒奖了他们,并派使者巡视安抚各道,趁机晓谕百姓说:"平民百姓生活艰难缺粮,被迫抢夺一点口粮来求得活命,你们不可以一概按照强盗的法律来定罪。那些凶暴难以制服、成为地方祸患的人,自然应当酌情处置,务必要除去这些恶人。"因此得以保全性命的人非常多【按《宋史·刑法志》记载此事为真宗时期的事,如今依从《文献通考》】。

真宗咸平年间,曹州百姓苏庄私藏兵器,窝藏逃亡罪犯,强夺百姓的财产,积累的赃款达到四十万。御史台请求没收他的家产,皇帝说:"凶暴横行的百姓,国家自有常法处置,如果没收他的家产就过分了,依照法律定罪就可以了。"御史台曾经审理一起杀人案件,具知杂事王随请求将凶手凌迟处死,皇帝说:"五刑自有常规制度,何必要用这种刑罚?况且这个凶犯本来的罪状已经查清,处死就足够了。"入内供奉官杨守珍出使陕西督办捕捉盗贼,因此请求把抓获判处死刑的盗贼,希望交给自己处以凌迟之刑,用来警戒凶恶之人。皇帝下诏命令将抓获的盗贼送交所属官府,依法判决,不要施行残忍狠毒的刑罚。大中祥符六年,下诏命审刑院、大理寺、三司详细审定流放隶役之刑,凡是犯私贩茶、盐、矾、曲,私自铸造兵器,向境外藩邦贩卖香药,携带铜钱出境,引诱汉人越境,主管官吏盗窃货物官物,夜间聚众装神弄鬼这些罪行的,都比旧法从轻处理。

仁宗天圣初年,下诏免除军士的妻子因犯罪被发配到南北作坊服役的规定,允许她们自便,妇女应当发配的就改配到造窑务或军营,或者担任远地驿站中没有家眷的兵卒的婢仆,并将此作为法律条文确立下来。知益州薛田上奏说:"蜀地百姓被流放到其他路的,请求即使年老患病也不要释放。"皇帝说:"偏远地区的百姓无知犯法,就终身不能返回家乡,这难道是朕的本意吗?要察看他们的情况,值得同情怜悯的,允许放还。"后来又下诏说:"罪状凶恶的不允许放还。"有关部门曾经上奏说:"有人抢劫粮食并伤害了物主。"皇帝说:"因饥饿抢劫粮食值得哀怜,盗窃并伤害物主令人痛恨,然而是无知的人被饥饿所迫罢了。"命令从宽处理。仁宗五年陕西发生旱灾,于是下诏说:"百姓抢劫仓库粮食但没有伤害物主的,减免死罪并刺字发配到其他州;不是首谋的,再减一等处罚。"从此各路遇到灾荒,就颁布敕令对因饥荒而做盗贼的百姓,大多能得到从宽宽恕。皇帝曾经在迩英阁听讲《周礼》经筵,讲到:"遇到大荒年、大瘟疫,就减轻赋税、放宽刑罚。"杨安国说:"放宽刑罚是针对因过失犯罪的百姓罢了,遇到年成歉收就赦免他们,怜悯他们的穷困。如今众人手持兵器抢劫粮仓,如果一概宽恕,恐怕不足以禁止奸邪之事。"皇帝说:"不是这样,天下百姓都是朕的子民,一旦遭遇饥荒,州县不能赈济抚恤,被饥饿逼得走投无路,于是沦为盗贼,又要抓捕并杀掉他们,这不是太过分了吗【按司马光的谏疏详见杂议篇,与杨安国这份奏疏所持的观点都是正确的,饥民聚众持械抢劫富家,甚至伤害物主,情理虽然值得怜悯,但依法确实难以逃脱惩处,如果不区分首犯从犯一概减等释放,就已经是放纵而失去了刑罚的公正,何况有的地方竟然置之不理,甚至事先颁布敕令允许对他们从宽宽贷,那么穷困的百姓又怎会畏惧而不去抢劫盗窃,而善良的富民又有什么罪过却要独自遭受这种残害呢?仁宗初年的政治既不能使财富藏于民间,让家家户户开始能够丰衣足食,等到饥荒接连发生,又没听说加以周全的赈济抚恤,让每一个百姓都能各得其所,却只是用姑息迁就的办法来纵容奸邪,这也是不考虑根本而只顾末节罢了】。放宽强盗、窃盗按赃款数额论罪的法律【详见刑制篇】。祖宗朝对砍伐损毁桑树柘树有严厉的禁令,枯死

仁宗初政既不能藏富于民,俾家始人足,及饥馑荐臻,又不闻曲加振恤,使一夫必获其所,而徒以姑息惠奸,是亦不揣其本而齐其末耳】宽强窃盗计赃论罪法【具刑制篇】祖宗朝重盗剥桑柘之禁,枯者以尺计,积四十二尺为一功,三功以上抵死。殿中丞于大成请得以减死论,下法官议,谓当如旧,帝意欲宽之,诏死者上请。知虢州周曰:“宣诡奏水灾,有司论请如上书不实法。”帝曰:“州郡多言符瑞,至水旱之灾,或抑而不闻,今守臣自陈垫溺官私庐舍,意实在民,何可加罪?”庆历五年诏:“罪诛死者,若祖父母父母年巳八十及笃疾无期亲者,列所犯以闻。时宁州有童子,年九岁,殴杀人,当弃市。帝以童孺争斗,无杀人心,止命罚金入死者家。开封民聚童子教之,有因夏楚死者,父母讼之,府狱上党,减死。宰相以为可矜,帝命杖脊,拾之。六年,诏曰:“如闻百姓抵轻罪,而长吏擅剌隶他州,朕甚悯焉。自今毋得于法外从事。”

神宗元丰二年诏川陕绢疋估赃增其参之一【具刑制篇】时元绛知通州海门县,淮民多盗叛盐,制置使建言满二十觔者坐徒。绛曰:「海演之人恃盐以为命,非群贩比也,笞而纵之。」徽宗崇宁五年诏曰:「民以罪丽法,情有轻重,则法有增损。故情重法轻,情轻法重,旧有取旨之令。今有司惟法轻情重则请君罪,而法重情轻则不奏减,是乐于罪人而难于用恕,非所以为钦恤也。自今宜遵旧法取旨,使情法轻重各适其中,否则以违制论。」大观元年诏:「近时绢价增贵,视旧制每疋增钱二百,估算定罪【具刑制篇】

高宗性柔懦,用法每过,从宽厚。即位之初,治王时雍等卖国之罪,洪刍、余大均、陈冲、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并下御史台狱。狱具,刑寺论:刍纳景王宠姬,大均纳乔贵妃侍儿,及之若辱宁德皇后女弟,当流;冲括金银自盗,与官人饮,当绞;懿文、卿才、彝与宫人饮,卿才、彝当徒,懿文当杖;思文以推择张邦昌状内添谄附之词,罚铜十斤,并该赦。帝阅状大怒,李纲等并解之。帝以新政重于杀士大夫,乃诏刍、大均、冲各特贷命,流沙门岛,永不放还。卿才、彝及之、懿文、思文并以别驾安置边郡。诏杂犯死罪有疑及情理可悯者,抚论官同提刑司酌情减降,先断后闻。知常州周杞擅杀人,帝曰:“朕日请听断,岂不能任情?顾非理耳。”即命削杞籍。同知枢密院事李回当奏强盗之数,帝曰:“皆吾赤子也,岂可一一抵法?诛其渠魁三两人足矣。”后复申严真决赃吏法令。三省取具祖宗故事,有以旧法弃市事上者,帝曰:“何至尔耶?但断遣之足矣。”贪吏害民,杂用刑威,有不得已然,岂杙置搢绅于死地耶?

译的树木按尺计算,累积达四十二尺为一功,达到三功以上就要处死。殿中丞于大成请求可以减死论处,交给司法官员议定,认为应当依照旧例,皇帝的意思是想要放宽处理,下诏死刑案件上报请示皇帝裁决。知虢州周曰宣谎报水灾,有关部门议论请求依照上报不实之罪处理。皇帝说:"各州郡大多喜欢上报祥瑞,至于水旱等灾害,有的却压下不报,如今这位太守自己陈述房屋被淹被毁,用意实在是为了百姓,怎么可以加罪于他呢?"庆历五年下诏:"被判处死罪的人,如果祖父母、父母年纪已经八十岁以及患有严重疾病而没有其他近亲的,要将他们所犯的罪行列出上报。"当时宁州有一个孩童,年纪九岁,殴打致人死亡,应当判处弃市之刑。皇帝认为孩童争斗,并没有杀人的心思,只命令罚金交给死者家属。开封有百姓聚集孩童教书,有孩童因为受到夏楚(体罚)而死的,父母告官,府衙审理判决上报到刑部,减轻了罪责。宰相认为这值得怜悯,皇帝命令改判杖脊之刑,随后释放了他。庆历六年,下诏说:"听说百姓触犯轻罪,长吏却擅自将他们刺字发配到其他州,朕对此深感悲悯。从今以后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行事。"

神宗元丰二年下诏,川陕地区绢匹的估价折算赃款增加三分之一【详见刑制篇】。当时元绛担任通州海门县知县,淮河沿岸百姓大多私贩私盐,制置使建议满二十斤的就判处徒刑。元绛说:"沿海地区的百姓依靠贩盐来维持生计,并非成群结伙的大规模贩卖可比,应当鞭笞后释放他们。"徽宗崇宁五年下诏说:"百姓因罪触犯法律,情节有轻有重,那么法律处罚也应有增有减。所以情节重而法律轻、情节轻而法律重的,从前都有请示皇帝裁夺的成例。如今有关部门只有在法律轻而情节重时才请示定罪,而法律重情节轻时却不上奏减刑,这是乐于治罪于人而难于施行宽恕,不是用来体现钦恤慎刑的做法。从今以后应当遵照旧法请示皇帝裁夺,使情理与法律的轻重各得其当,否则就以违反制度论处。"大观元年下诏:"近来绢价上涨,比照旧制每匹增加二百钱,按此估算定罪【详见刑制篇】。"

高宗生性柔弱懦怯,用法常常过于宽厚。即位之初,处治王时雍等人卖国之罪,洪刍、余大均、陈冲、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都被关押到御史台监狱。案情审理完毕,刑部大理寺议定:洪刍纳娶景王的宠妃,余大均纳娶乔贵妃的侍女,王及之曾侮辱宁德皇后的妹妹,应当判流刑;陈冲搜刮金银自己占有,并与官员一起饮酒,应当判绞刑;周懿文、张卿才、李彝与宫人一起饮酒,张卿才、李彝应当判徒刑,周懿文应当判杖刑;胡思文因为在推举拥戴张邦昌的文书中添加了谄媚附和的言辞,罚铜十斤,这些人都在赦免范围之内。皇帝看了判决状大怒,李纲等人极力为他们求情解释。皇帝认为新政重在不轻易诛杀士大夫,于是下诏对洪刍、余大均、陈冲各自特别宽贷死罪,流放到沙门岛,永远不许放还。张卿才、李彝、王及之、周懿文、胡思文都以别驾的官阶安置到边远郡县。下诏各种犯死罪中有疑点以及情理可怜悯的,命抚谕官与提刑司一同酌情减降罪责,先判决后上报。知常州周杞擅自杀人,皇帝说:"朕每天听政断案,难道不能任性行事吗?只是这样做不合道理罢了。"当即命令削去周杞的官籍。同知枢密院事李回上奏强盗的数目,皇帝说:"这些都是朕的子民啊,怎么可以一一都依法处死?只需诛杀他们的首恶两三人就足够了。"后来又重新申明严格执行惩治贪赃官吏的法令。三省搜集准备祖宗的旧例,其中有人以旧法应当判处弃市的事情上奏,皇帝说:"何必要到这个地步呢?只是判决处置就足够了。"贪官污吏残害百姓,杂用威严的刑罚,是有不得已的原因,怎么能够将士大夫直接置于死地呢?绍兴二十四年,下诏各路州军中有被编管的人愿意充当厢军的听凭其便。皇帝又对大臣议论说:"朕从前在元帅府时,看见河朔一带州军将被编管的人穿枷带锁押送传递到旅店,三五个人

绝兴二十四年,诏诸路州军有编管之人愿充厢军者听。帝复论大臣曰:“朕昨在元帅府,见河朔州军将编管人穿锁传送旅店,三五相联,乞丐于市,盖缘不给之食,以至于此,深可悯恻。”可申严约束,行下。时著作郎张九成上言:“我宋家法曰仁而已,仁之发见尤在于刑。陛下以省刑为急,而理官不以恤刑为念,欲诏理官活几人者与减磨勘。”从之。

  △辽

辽圣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称制,留心听断,尝劝帝宜宽法律。帝壮,益习国事,凡更定法令十数条,多合人心。其用刑尤能详慎,定契丹、汉人相殴致死一律科断法【具刑制篇】着令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无连坐。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博诺杖杀之。上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吏,以故不敢酷。兴宗时,有群牧人窃易官印以马与人者,法当死。帝曰:“一马杀二人,不亦甚乎?”减死论。又有兄弟犯强盗当死,以弟从兄且俱无子,特原其弟。道宗咸雍三年,有司奏新城县民杨从谋反,伪署官吏。帝曰:“小人无佑,此儿戏尔。”止流其首恶,余并释之。

  △金

金熙宗天眷三年,复取河南地,乃诏其民,约所用刑法皆从律文,罢狱卒酷毒刑具,以从宽恕。

世宗大定四年,尚书省奏:大兴府民男子李十、妇人李仙哥,并以乱言当斩。帝曰:「愚民不识典法,有司亦未尝丁宁告诫,岂可遽加极刑?以减死论十年,议禁网捕走兽法罪或至徒。」帝曰:「以禽兽之故而抵民以徒,是重禽兽而轻民命也。」诏自今有犯者杖十三年。尚书省奏:南客车俊等因榷场贸易误犯边界。帝曰:「本非故意,可免罪,发还,毋令彼国知之,恐复治其罪。」十五年,宽窃盗赃满贯论死之法【具刑制篇】十六年,论左丞相良弼曰:「海陵非理杀戮,下甚可哀悯。其博勒珠等遗骸,仰逐处诈求官为收葬。」初,帝尝论天德闲事,谕良弼曰:「正灵时,倾省秉德左丞相言,皆有能名,然为政不务远图,止以苛刻为事。言及可喜等在会宁时,一月之闻,杖而杀之者二十人,罪皆不至死于理,可乎?海陵为人如虎,此辈尚欲以术数要之,以至卖直取死,安得为能?」十七年,论宰臣曰:「故广宁尹高祯为政尚猛,小过有杖而杀之者,即罪至于死,而情或可恕,犹当念之,况小过乎?人之性命,安可轻哉!」二十三年,又谕宰臣曰:「帝王之政,固以宽慈为德,然如梁武帝专务宽慈,以至纲纪大坏。朕尝思之,赏罚不滥,即是宽政,余复何为?」帝尝幸金莲川始,出中都亲军二苍头纵马食民田,诏大兴尹曹王永功,苍头各杖一百,弹压百户失觉察,勒停。帝次望京淀,永功奏曰:「亲军人止一苍头,两弹压服勤为日久矣。

译相互连接,在街市上乞讨,大概是因为没有供给他们食物,才导致这种情况,实在令人深深悲悯同情。"应当申明严格约束,颁布下去执行。当时著作郎张九成上言说:"我朝家法只以仁爱为宗旨,仁爱的体现尤其表现在刑罚上。陛下把减省刑罚当作急务,但主管刑狱的官员却不以体恤刑狱为念,希望下诏规定能救活多少人就给予升迁磨勘。"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辽

辽圣宗年幼继位,睿智皇后临朝听政,用心听政决断,曾经劝勉皇帝应当放宽法律。皇帝成年后,更加熟悉国事,凡是更改制定法令十几条,大多合乎人心。他在用刑方面尤其能够详细审慎,制定了契丹人、汉人相互殴打致死的统一律法【详见刑制篇】,规定叛逆之家中不知情的兄弟不受株连。五院部的百姓中有人自己毁坏了铠甲,部落首领博诺就将他杖杀了。皇帝对他用刑过于严峻感到愤怒,下诏剥夺了这名官吏的官职,因此此后官吏不敢再滥用酷刑。兴宗时,有牧马人偷偷把官府的马匹交换给别人使用,按律应当处死。皇帝说:"因为一匹马而杀死两个人,不也太过分了吗?"于是减死论处。又有兄弟二人犯强盗罪应当处死,因为弟弟是跟随哥哥犯罪、而且两人都没有子嗣,特别宽恕了那个弟弟。道宗咸雍三年,有关部门上奏新城县百姓杨从图谋反叛,伪造设置官吏。皇帝说:"这不过是小人物无知妄为,如同儿戏罢了。"只流放了为首的恶人,其余人都释放了。

△金

金熙宗天眷三年,重新收取河南地区,于是下诏晓谕当地百姓,规定所使用的刑法都要依从律文,废除狱卒的酷刑刑具,改从宽恕对待。

世宗大定四年,尚书省上奏:大兴府百姓男子李十、妇人李仙哥,都因妄言乱语应当斩首。皇帝说:"愚昧的百姓不懂得法典律令,有关部门也未曾告诫叮嘱他们,怎么可以就贸然施以极刑呢?"减死论处。大定十年,商议禁止张网捕捉走兽的法律,罪行可能重到判处徒刑。皇帝说:"因为禽兽的缘故而对百姓判处徒刑,这是重视禽兽而轻视人命啊。"下诏从今以后有违犯的人处以杖刑十三下。大定十六年,尚书省上奏:南方来的客人车俊等人因在榷场交易时误犯边界。皇帝说:"这本来不是故意的,可以免罪,遣送回去,不要让他们的国家知道这件事,恐怕会再重新治他们的罪。"大定十五年,放宽窃盗赃款满贯即判死罪的法律【详见刑制篇】。大定十六年,皇帝评论左丞相良弼说:"海陵王无故滥杀,天下都为之悲痛哀悯。那些博勒珠等人遗留的尸骸,命令当地官府暗地寻访收葬。"当初,皇帝曾经谈论天德年间的事情,对良弼说:"正隆年间,倾覆省中秉持德行的左丞相说,都是有才能声名的人,然而为政不谋求长远之计,只以苛刻严酷为能事。谈及可喜等人在会宁的时候,一个月之内,杖打杀死的就有二十人,这些人的罪行都不至于按理当死,可以这样吗?海陵王为人如虎狼一般,这些人还想用权术权谋来要挟他,以至于出卖正直、招致杀身之祸,这怎么能算是有才能呢?"大定十七年,皇帝评论宰臣说:"已故的广宁尹高祯为政崇尚严猛,对小的过失就有杖打致死的,就算罪行到了应当处死的地步,但情理有时值得宽恕,尚且应当顾念,何况只是小过失呢?人的性命,怎么可以轻视呢!"大定二十三年,又对宰臣说:"帝王的政治,固然应当以宽厚仁慈为德行,然而如梁武帝专门追求宽厚仁慈,以至于纲纪大坏。朕曾经思考过这个问题,赏罚不滥用,就是宽厚的政治,其余还有什么可做的呢?"皇帝曾经驾临金莲川,出巡时中都的亲军中有两个苍头(仆役)纵马践踏百姓的田地,下诏大兴尹曹王永功,将两个苍头各杖打一百,弹压百户没有及时察觉,被撤职停用。皇帝驻跸望京淀时,永功上奏说:"亲军每人只有一个苍头,两位弹压侍奉服役已经很久了。臣冒死违背诏令,酌情决罚了苍头,让弹压待罪,可以让他们赔偿田地的价值,希望陛下怜悯体察,准许这样处理。"大怀贞担任彰国

臣昧死违诏,量决苍头令弹压待罪,可使偿其田直,惟陛下怜察,许之。」大怀贞为彰国军节度使,县尉获盗得一旗上图亢宿,诘之有谋叛状,株连几万人,怀贞当以乱民之刑,请诛其首乱者十八人,余皆释之。王庭筠判恩州军事,临政有声,郡民邹四者谋为不轨,事觉逮捕千余人,而邹四窜匿不能得,朝廷遣大理司直王仲轲治其狱,庭筠以计获邹四。分别诖误,坐预谋者十二人而已。

宣宗元光元年,尚书右丞图克坦思忠以病马输官,冒取高价,御史劾之。有司以监主自盗,谕死。帝顾惜大体,降授陈州防御使。哀宗正大元年,尚书左丞张行信言:「先帝诏,国初制,刑不上大夫,治以廉耻。丞相果勒齐所定职官犯罪的决百余条,乞改依旧制。」诏可。

  △元

元太宗七年,命哈玛尔巡抚诸路。应州郭者全反,胁从诖误者五百余人。有司议尽戮之,哈玛尔止诛其为首者数人,余悉从轻典。苏克为山西大达噜噶齐,受命方出,有回回六人讼事不实,将抵罪,遇诸涂,急止监者曰:“姑缓其刑。”即返见帝曰:“此六人者,名著西域,徒以小罪尽诛之,恐非所以怀远人也,愿以赐臣,臣得意辱之,使自悔悟迁善,为他日用。杀之无益。”帝意解,召六人者谓之曰:“生汝者苏克也,其竭力事之。”后有至大官者。时方事征讨,隶军籍者惮远涉,往往募人代行,又军中多逃归者。定制募代者杖百,逃归者死。命断事官博啰哈雅等按顺天等路,及至州县,得募代者万一千户,逃者十一人。然募者闻命将下,已潜遣家人易代。博啰哈雅闻之叹曰:“募者已惧罪往易,逃者因单弱思归,情皆可矜,吾可不为伸理耶?”遂奏其状,皆得轻减。有丁多产富而家人不往,及未至役所而即逃者,则曰:“此而不诛,何以戒后?”

世祖中统初,顺天路民王住儿因斗误杀人,其母年七十,言于朝曰:「妾寡目老,恃此儿以为生,儿死,妾亦死矣。」中书司右掾袁裕言于执政曰:「因误杀人,情非故犯,当矜其母,乃奏免死。」至元五年,陈思济同知绍兴路总管府事,承檄谳狱,桐庐有囚嬴脊将死,纵遣还家,囚固请曰:「闻公名久矣,若不早决,恐终不可保。」为阅其案而释之。六年,袁裕为开封府判官,洧川县达噜噶齐贪暴,盛夏役民捕蝗,

译军节度使,县尉抓获盗贼,得到一面绘有亢宿图案的旗帜,审讯得知有图谋反叛的迹象,牵连了将近一万人,大怀贞本应对这些扰乱百姓的人施以刑罚,但他请求只诛杀为首作乱的十八人,其余的人都释放了。王庭筠判理恩州军事,处理政事有声望,郡中百姓邹四图谋不轨,事情被发觉后逮捕了一千多人,而邹四逃窜藏匿抓不到,朝廷派遣大理司直王仲轲审理此案,王庭筠用计谋抓获了邹四。区分出被牵连误入其中的人,最终判定参预谋反的只有十二人而已。

宣宗元光元年,尚书右丞图克坦思忠因把生病的马匹上交官府,冒领高价,遭到御史弹劾。有关部门认为这是监守自盗,应判处死刑。皇帝顾念大局体面,将他降职任命为陈州防御使。哀宗正大元年,尚书左丞张行信进言说:"先帝的诏令、开国初年制定的制度中规定,刑罚不施加于士大夫,用廉耻来治理他们。丞相果勒齐所制定的官员犯罪应当判决的一百多条条例,请求改回依照旧制度。"皇帝下诏批准。

△元

元太宗七年,命令哈玛尔巡视安抚各路。应州郭者全谋反,被胁迫附从而牵连获罪的有五百多人。有关部门商议要将他们全部诛杀,哈玛尔只诛杀了为首的几个人,其余的人都从轻处理。苏克担任山西大达噜噶齐,刚受命出发,有六个回回人因诉讼不实,将要被治罪,苏克在路上遇到他们,急忙叫住押解的人说:"暂且缓行刑罚。"随即返回去见皇帝说:"这六个人,在西域颇有名望,只因为小罪就将他们全部诛杀,恐怕不是用来安抚远方民众的办法,希望能把他们赐给臣,臣可以借机羞辱他们,让他们自己悔悟改过向善,留待日后任用。杀掉他们没有好处。"皇帝的态度有所松动,召见这六人对他们说:"让你们活下来的是苏克,你们要尽力侍奉他。"后来这些人中有做到大官的。当时正值出兵征讨之际,隶属军籍的人害怕远征跋涉,常常招募他人代替自己出征,又有军中很多人逃亡回家的。朝廷规定招募代替者杖打一百,逃亡回家的处死。命令断事官博啰哈雅等人巡视顺天等路,等到到了州县,查得招募代替者一万一千户,逃亡者十一人。然而招募代替的人听说命令将要下达,已经暗中派家人替换了代替的人。博啰哈雅听说后感叹说:"招募代替的人已经害怕获罪而前去更换,逃亡的人是因为势单力薄而思念家乡才想回来,情理都值得怜悯,我怎么能不为他们申明道理呢?"于是上奏了这个情况,这些人都得以从轻处理。有的人家中人丁众多、家产富裕却不愿家人前往应役,以及还没到达服役地点就逃亡的人,就说:"这种情况如果不加惩处,用什么来警戒后人?"

世祖中统初年,顺天路百姓王住儿因斗殴误杀了人,他的母亲七十岁,向朝廷诉说:"我孤苦无依、年纪老迈,全靠这个儿子来维持生计,儿子死了,我也活不下去了。"中书省司右掾袁裕对执政大臣说:"因误杀人而获罪,情节并非是故意杀人,应当怜悯他的母亲。"于是奏请免除死罪。至元五年,陈思济担任绍兴路总管府同知,接到公文审理案件,桐庐县有一名囚犯身体消瘦、骨瘦如柴将要死去,他把这名囚犯放遣回家,那名囚犯坚决请求说:"听闻您的名声已经很久了,如果不早日判决,恐怕最终无法保全性命。"于是为他重新审阅案卷并将他释放了。至元六年,袁裕担任开封府判官,洧川县的达噜噶齐贪婪暴虐,盛夏时节役使百姓捕蝗,

禁不得饮水,民不胜忿,击毙之,有司当以大逆寘极刑者七人,连坐者五十余人,裕曰:「达噜噶齐自犯众怒而死,安可悉归罪于民?」议诛首恶一人,余悉论杖,部使者录囚至,疑其太宽,裕辨之益力,事上中书,竟从裕议。澧州细民以乏食群聚,发富家廪,所司欲论以强盗,安抚使张雄发曰:「此盗食欲救死,非强也。」宽其狱,全活者百余人。十九年,帝猎巴雅尔之地,司农寺达噜噶齐特尔皮从猎,人额布勒津射免,误中名驼,驼死,帝怒,命诛之,特尔皮曰:「杀人偿畜,于法太重。」帝惊曰:「误耶?」史官必书,极释之。庾人有盗秔米者,罪当死,特尔格谏曰:「臣鞫庾人,其母病,盗秔食母耳,请贷之。」牧人有盗割驼峰者,将诛,特尔格曰:「生割驼峰,诚忍人也,然杀之恐乖陛下仁恕心。」诏皆免死。二十四年,大驾幸上都,札尔古齐哈勒哈等言:「去岁审囚官所录囚数,南京、济南两路应死者巳一百九十人,若总校诸路为数必多,宜留札尔古齐数人分道行刑。」帝曰:「囚非群羊,岂可遽杀也?」宣悉配隶淘金。二十七年,江淮省平章政事沙布尔丹以仓库官欺盗钱粮,请依宋法黥面断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刑制条载:「诸犯死罪,有亲年七十已上,无兼丁侍养者,许陈情契奏裁。」成宗时,张养浩堂邑令,罢旧盗之朔望参者曰:「彼皆良民,饥寒所迫,不得已而为盗耳,既加以刑,犹以盗目之,是绝其自新之路也。众皆感泣,互相戒曰:「毋负张公。」

译禁止(他)喝水,百姓忍不住愤怒,把他打死了,主管官员认为应以大逆罪处以极刑的有七人,连坐的有五十多人,裕说:「达噜噶齐自己招致众怒而死,怎能把罪都归给百姓?」商议只处死为首作恶的一人,其余全部改判杖刑,部里派来的巡查使者到了,怀疑判得太宽,裕更加极力辩解,事情上报中书省,最终采纳了裕的意见。澧州的贫苦百姓因为缺粮而聚众,打开了富户的粮仓,主管官员想以强盗罪论处,安抚使张雄发说:「这是抢粮食求活命,不是强盗。」从宽判决,保全活命的有一百多人。十九年,皇帝在巴雅尔之地打猎,司农寺达噜噶齐特尔皮跟随打猎,有个叫额布勒津的人射兔子,误中了名驼,驼死了,皇帝发怒,命令处死他,特尔皮说:「杀人偿畜命,按法太重了。」皇帝惊讶地说:「是失误吗?」史官一定会记下此事,于是极力为他开脱释放了他。仓库中有个偷秔米的人,罪当处死,特尔格劝谏说:「臣审问这个仓库人,他母亲生病,偷米是为了给母亲吃,请宽恕他。」放牧的人中有割了骆驼峰去偷的,将要处死,特尔格说:「活割驼峰,确实是残忍的人,但是杀了他恐怕有违陛下仁恕之心。」皇帝下诏都免除死罪。二十四年,皇帝驾临上都,札尔古齐哈勒哈等人进言说:「去年审理囚犯的官员所记录的囚犯人数,南京、济南两路应处死的已有一百九十人,如果总计各路的数目一定更多,应留几名札尔古齐分道执行刑罚。」皇帝说:「囚犯不是羊群,怎能就这样急着杀掉?」下令全部发配去淘金。二十七年,江淮行省平章政事沙布尔丹因为仓库官员欺骗盗取钱粮,请求依照宋朝的法律在脸上刺字并砍断他的手腕,皇帝说:「这是回回人的法律,不允许。」刑法条文记载:「凡是犯死罪的人,如果有亲人年过七十以上,没有其他成年子弟侍奉赡养的,允许陈情上奏请求裁决。」成宗时,张养浩担任堂邑县令,废除了旧例中要求曾经的盗贼在每月初一、十五参见的规定,说:「他们都是良民,是被饥寒所迫,不得已才做了盗贼,既然已经对他们施加了刑罚,还把他们当盗贼看待,这是断绝了他们改过自新的路啊。」众人都感动落泪,相互告诫说:「不要辜负张公。」

武宗至大初,旱蝗为灾,民多因饥为盗,有司捕治,论以真犯,狱既上,朝议互有从违。右司郎中敬俨曰:“民迫于饥而盗,非故为也,且死者不可复生,宜在所矜。”用是得减死者甚众。张升知汝宁府,民有告寄束书于其家者,踰三年取阅,有禁书一编,且记里中大家姓名于上。升亟呼吏焚其书曰:“妄言诬民,且再更赦矣,勿问。”同列惧,皆引起。既而事闻,廷议谓升擅脱奸宄,遣使穷问,卒无迹可指,乃诘以焚书状。升对曰:“事固类奸宄,然升备位郡守,为民父母,今斥诬诉,免冤滥,虽重得罪,不避。”乃坐夺俸二月。

仁宗延佑二年,晋宁民侯喜昆弟五人,并坐法当死。帝欢曰:「彼一家不幸而有是事,其择情轻者杖遣之,俾养父母无绝其祀。」

英宗至治元年,济阳县有牧童持铁连结击野雀,误杀同牧者,系狱数岁。总管达尔玛曰:“小儿误杀,实无杀人意,难以定罪,罚铜遣之。”三年,着令:“原告逃亡,百日不出,则释待对者。”

文宗天历二年,御史台劾前丞相拜布哈昔以赃败。天历初,因人成功,遂居相位。既矫制以玛鲁家赀赐平章苏苏,又与苏苏等潜呼日者,推测圣算。今奏诏己释其罪,宣窜诸海岛,以杜奸萌。帝曰:“流窜海岛,朕所不忍,其并妻子真诸。”仕庆至顺元年,台臣言陕西右丞克埒受人僮奴及鵙鹉,请论如律。帝曰:“克埒官至宰执,位重禄厚,犹受人生口,理宜罪之。但鵙鹉微物,以是论赃,失于太苛,其从重者议罪。”因敕自今馈禽鸟者勿论。行枢密院言云南征戍军士二人逃归,捕获,法当死。诏曰:“如临阵而逃,死宜也;非接战而亦论死,何视人命之易耶?其杖而流之。”

  △明

明太祖洪武元年谕省臣鞫狱当平恕。古者非大逆不道,罪止及身,民有犯者,毋得连坐。”尚书夏恕尝引汉法,请着律:“反者夷三族。”帝以汉仍奏旧法太重,却其奏不行。二年,帝谕刑部尚书周祯曰:“刑以辅治,唐虞所不免。观舜命皋陶之辞,始曰‘明刑’,终期于‘无刑’。皋陶告舜,亦曰‘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当时君臣莫不以恤刑为重,而民亦自不犯,所以能致雍熙之治。朕尝观此,深有所契,卿当体之。”又尝与侍臣论待大臣礼,太史令刘基曰:“古者公卿有罪,盘水加剑,诣请室自裁,未尝轻折辱之,所以存大臣之体。”侍读学士詹同因取《大戴礼》及贾谊疏以进,且曰:“古者刑不上大夫,以励廉耻也。必如是,君臣恩礼始两尽。”帝深然之。六年,乃命工部尚书王肃以俸赎笞罪【具赎刑篇】

十九年,大理卿虞谦言:“诳骗之律,当杖而流,今枭首,非诏书意。”命如律拟断。

译武宗至大初年,旱灾蝗灾接连成患,百姓大多因饥饿而做盗贼,官府将他们抓获治罪,按真正的盗贼定罪。案卷呈报上去后,朝廷议论意见不一。右司郎中敬俨说:"百姓是被饥饿所逼才做盗贼,并非本心如此,况且死了的人不能复生,应当加以怜悯。"因此得以减免死罪的人很多。张升担任汝宁知府,有百姓告发说曾寄放一捆书信在他家,过了三年才取出查看,其中有一本禁书,上面还记着乡里各大户人家的姓名。张升立即叫来吏员把书烧了,说:"这是胡乱造谣诬陷百姓,况且已经过了两次大赦,不要追究了。"同僚都很害怕,纷纷引身退避。后来这件事被朝廷知道,廷议认为张升擅自放走了奸邪之人,便派使者彻查追问,最终查不出什么把柄,于是就烧书一事诘问他。张升回答说:"这件事本来很像是包庇奸邪,但是我张升忝居郡守之位,是百姓的父母官,如今斥退诬告,免除冤枉滥罚,即便因此获重罪,也在所不避。"最终以夺俸两个月论处。

仁宗延佑二年,晋宁百姓侯喜兄弟五人,一并因犯法当判死罪。皇帝怜悯地说:"他们一家不幸遇上这样的事,应当挑选情节较轻的杖责发遣,让他们能奉养父母,不至断绝祭祀。"

英宗至治元年,济阳县有个牧童拿着铁连枷打野雀,误杀了同去放牧的人,被关押在狱中好几年。总管达尔玛说:"小孩子误杀人,实在没有杀人的本意,很难定罪,罚铜发落即可。"至治三年,颁布法令:"原告逃亡在外,一百天不出现,就释放等候对质的被告。"

文宗天历二年,御史台弹劾前丞相拜布哈,说他昔日因贪赃败露。天历初年,他借助他人之力成事,于是位居丞相之位。此前曾假托诏命把玛鲁的家产赐给平章苏苏,又与苏苏等人暗中召来占卜之人,推算圣上的运数。如今上奏说朝廷已经赦免了他的罪,请求将他流放到海岛,以杜绝奸邪的萌芽。皇帝说:"流放到海岛,我不忍心这样做,就连他的妻子儿女也一并赦免吧。"至顺元年,御史台官员上奏说陕西右丞克埒接受他人赠送的僮仆和鹦鹉,请求依法治罪。皇帝说:"克埒官至宰执之位,位高禄厚,尚且接受他人赠送的活人,按理应当治罪。但是鹦鹉只是小东西,以此论罪太过苛刻了,应当从重的那一项论罪。"于是下令从今以后馈赠禽鸟的事不再追究。行枢密院上奏说云南征戍的两名军士逃回,被抓获,依法应当判死罪。皇帝下诏说:"如果是临阵脱逃,判死罪是应该的;如果不是在交战中逃跑却也判死罪,那把人命看得也太轻了吧?应当杖责后流放。"

△明朝

明太祖洪武元年,告谕行省大臣审案应当公平宽恕。"古时候除非是大逆不道之罪,处罚只及本人,百姓有犯法的,不得连坐。"尚书夏恕曾援引汉代法律,请求在律令中规定:"谋反者诛灭三族。"皇帝认为汉代沿袭旧法太过严重,驳回了他的奏请,不予施行。洪武二年,皇帝告谕刑部尚书周祯说:"刑罚是用来辅助治理的,就连唐尧虞舜之时也不能免除。看舜命皋陶掌管刑罚的话,一开始说'明刑',最终却期望达到'无刑'的境界。皋陶告诉舜,也说'与其杀害无罪之人,宁可失于不循常法'。当时君臣没有不把体恤刑罚看得很重的,百姓也自然不去犯法,所以能够达到雍容和乐的治世。我曾读到这些,深有所感,你应当体会其中的道理。"皇帝又曾与侍从大臣议论对待大臣的礼节,太史令刘基说:"古时候公卿有罪,赐给盘水和剑,让他到请罪之室自尽,从不轻易折辱他们,这是为了保全大臣的体面。"侍读学士詹同因此取来《大戴礼》和贾谊的奏疏进呈,并说:"古时候刑罚不加于大夫,是为了激励廉耻之心。一定要这样,君臣之间的恩义礼节才能两全。"皇帝深以为然。洪武六年,于是命工部尚书王肃用俸禄来赎笞刑之罪【详见赎刑篇】

洪武十九年,大理寺卿虞谦说:"诳骗人的律条,本应处以杖刑加流放,如今却处以枭首之刑,这不是诏书的本意。"皇帝命令依照律令

二十二年,更定《大明律》书成【先是,九年以律条拟议未当,命丞相胡惟庸、汪广洋等详议更定】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其恻隐之怀,亦散见于反条。如罪应加者,必赃数满乃坐【如监守自盗,赎至四十贯绞;若止三十九贯九百九十九文,久一文不坐也】加极于流三千里,以次增重,终不得至死;而减至流者,自死而之生,无绞斩之别。称日者以百刻,称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如人命辜限及各文书违限,虽稍不及时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日科罪】未老疾犯罪,而事发于老疾,以老疾论;幼小犯罪,而事发于长大,以幼小论。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无养者,得奏闻取上裁。犯徒流者,余罪得收赎。存留养亲,同居亲属有罪,得互相容隐。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孙为证;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文职责在奉法,犯杖则不叙;军官至徒流,以世功犹得擢用。凡若此类,或闲采唐律,或更立新制。所谓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者也。帝览书,谕太孙曰:“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顾愚民无知,若于本条下即注宽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广大好生之意,总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会其意可也。”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太孙又请曰:“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条,复谕之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是年,以杨靖为刑部尚书。论曰:“愚民犯法,如啖饮食,设怯防之,犯者益众。推恕行仁,或能感化。自今惟犯十恶及杀人者死,余皆令输粟北边。”

二十六年,有陕西民坐事当戌边,妻病留中途,其弟夫妇请代往,监送者听之。御史责弟不当代兄,并劾监送者。其人诉于朝,帝曰:“弟之代兄,义也;监送者听其代,亦有仁心矣。”命赐其弟道里费,而赏监送者。

二十八年,令法司拟罪,引《大诰》减等。是年冬,焚锦衣卫具。先是,天下臣民有犯,俱令属法司,其有重罪送至京者,或令收系锦衣卫下,本卫镇抚司推鞫。用事者因而非法凌虐。帝闻之,怒曰:“讯鞫者,法司事也。负重罪来者,或令锦衣卫审之,欲先得其情耳,岂令其鍜炼耶?而乃非法如是。”命取其刑具,悉焚之。帝尝行郊坛,皇太子从,指道旁荆楚曰:“古用此为扑刑,取能去风,虽寒不伤也。”尚书开济议法,密谕之曰:“竭泽而渔,害及鲲鲕;焚林而田,祸及麛鷇。法太巧密,民何以自全?”济惭谢。参政杨宪欲重法,帝曰:“求生于重典,犹索鱼于釜,得活难矣。

译重新拟定判决。洪武二十二年,重新修订《大明律》一书完成【此前,洪武九年因律条拟议不当,命丞相胡惟庸、汪广洋等人详细商议重新修订】相比唐律更为简明扼要,但比宋律宽厚不足。它的恻隐怜悯之心,也分散体现在各个条文中。比如判罪应当加重的,必须赃款数额达到规定才定罪【比如监守自盗,赃款达到四十贯就判绞刑;如果只有三十九贯九百九十九文,即便只差一文钱,也不判绞刑】刑罚最重加到流放三千里,依次递增,终究不能到死刑的地步;而从死罪减刑到流放的,是从死刑减为生刑,没有绞刑斩刑的区别。计算天数的以一百刻为一日,计算年数的以三百六十日为一年【比如人命案的辜限以及各种文书的违限期限,即便稍微不到规定的时刻,仍不能按所限的年月来定罪】没有到老弱残疾之年而犯罪,事发时却已到老弱残疾之年的,按老弱残疾之例论处;年幼时犯罪,事发时已经长大成人的,按年幼之例论处。犯死罪而不属于常规赦免所不能原谅的情形,如果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可以奏闻朝廷请皇帝裁决。犯徒刑流刑的,其余罪责可以收赎。存留犯人奉养双亲,同居的亲属犯罪,可以互相容隐不举报。奴婢不得告发主人。凡是告发他人的,告发人祖父的罪状,不得指认其子孙作证;弟弟不能作证指控兄长,妻子不能作证指控丈夫,奴婢不能作证指控主人。文职官员责任在于奉公守法,犯杖刑的就不得再叙用;军官即便犯到徒刑流刑,因为有世代功勋仍可以被提拔任用。凡是像这一类的规定,有的是参照唐律,有的是重新制定新的制度。这就是所谓的推原父子之间的亲情,确立君臣之间的道义,用来权衡取舍的做法。皇帝看完这部书,告谕太孙说:"这部书首先列出两种刑罚的图示,接着列出八种礼仪的图示,是看重礼教。只是愚昧的百姓无知,如果在每条律法下面就注明宽恤的规定,一定容易使人轻易犯法。所以用广大好生的用意,总括列在名例律之中。善于用法的人,能领会其中的用意就可以了。"太孙请求重新修订五条律令,呈给太祖看后认为很好。太孙又请求说:"明确刑罚是用来辅助教化的,凡是与五伦相关涉及的事情,都应当委屈法律来伸张人情。"于是命令改定七十三条,又告谕他说:"我治理乱世,刑罚不得不重;你治理太平盛世,刑罚自然应当从轻。这就是所谓刑罚要随世道轻重而调整。"这一年,任命杨靖为刑部尚书。有评论说:"愚昧的百姓犯法,就像吃饭喝水一样习以为常,设立法令来防范约束,犯法的人反而更多。推行宽恕仁爱之道,或许能够感化他们。从今以后只有犯十恶大罪以及杀人的判死罪,其余的都命令输送粮食到北边戍边。"

洪武二十六年,有陕西百姓因案件应当被发配戍边,妻子生病留在半路,他的弟弟夫妇请求代替他前往,押送的官员答应了。御史责备弟弟不应当代替兄长,并弹劾押送的官员。当事人向朝廷申诉,皇帝说:"弟弟代替兄长,是义气;押送的人听任他代替,也是有仁心啊。"命令赏赐给他弟弟路费,并且奖赏押送的官员。

洪武二十八年,命令司法官员拟定罪名时,援引《大诰》来减等。这一年冬天,焚毁了锦衣卫的刑具。此前,天下臣民有犯法的,都命令交给司法官员审理,其中有重罪押送到京城的,有时命令关押在锦衣卫,由本卫镇抚司审讯。掌事的人因此非法凌辱虐待犯人。皇帝听闻此事,愤怒地说:"审讯犯人,本是司法官员的职责。身负重罪押来的人,有时命令锦衣卫审讯,只是想先了解案情罢了,怎能让他们严刑逼供呢?竟然做出这样非法的事。"命令取来那些刑具,全部焚毁。皇帝曾经巡视郊坛,皇太子随行,皇帝指着路旁的荆条说:"古时候用这个作为笞刑的工具,取它能祛除风邪,即便寒冷也不会伤人。"尚书开济议定法律,皇帝私下告谕他说:"竭泽而渔,会祸害到鱼苗;焚林而猎,会祸及幼兽幼鸟。法律太过巧密苛细,

”御史中丞陈宁曰:“法重则人不轻犯,吏察则下无遁情。”帝曰:“不然,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吴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奏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宁惭而退。又尝谓尚书剃惟谦曰:“仁义者,养民之膏梁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为善治乎?”建文帝继体守文,专务宽恕,谕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亲定,命朕细阅,较前代往往加重,盖刑乱国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朕前所改定,皇祖巳命施行,然罪可矜疑者,当不止此。夫律设大法,礼近人情,齐民以刑,不若以礼。其谕天下有司,务崇礼教,赦疑狱,称朕嘉与万方之意。”元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矣。

成祖用法严峻,亦闲示宽大。永乐二年,御史周新巡按北京,时令吏民罪徒流者耕北京闲田,监候详拟,往复待报,囚多瘐死。新请从北京刑部或监察御史详允就遗,以免淹滞。帝嘉纳之,且命畿内罪人应决者,许收赎。刑部尚书郑赐等言:“比来军士初犯罪者,皆蒙宥免,小人作过,岂当全无惩戒?”帝曰:“天不以恶木废生,君子不以小人忘矜恤,朕特矜其初犯耳。若怙终,固不宥也。”赐又劾广东儋州知州陈敏同、南海卫千户陈善等运粮遭虱坏舟,擅以官粮济军士,请逮问之。帝曰:“运粮所以蓄军,有急安得不与?”赐曰:“法非有命,不得擅给。”帝曰:“事有权宜,待报而后给,无及矣。汲黯所以达大体也,其置勿问。”

九年通政司言,黄岩县民告豪民持建主时士人包彝古所进楚王书藳与众观,中有干犯语,请法司治之。帝曰:“此必与豪民有怨而欲报之。朕初即位,命百司凡建文中上书有干犯语言,皆朕未即立巳前事,悉毁之。有告者勿行。今复行之,是号令不停矣。况天下之主,岂当念旧恶?所告勿听。”都御史陈瑛性鸷刻,帝颇宠任,而奏谳亦不尽从。中书舍人芮善弟夫妇为盗所杀,心疑其所亲,讼于官。刑部部验非盗纵之,白帝。刑部故出盗,帝命御史鞫治,果非盗。瑛因劾善妄奏,当不狱。帝曰:“兄弟同气,得贼惟恐逸之,善何罪?其勿论。”车里宣慰使刀暹荅侵威远州地,执其知州刀算党以归。帝遗使谕之,刀暹荅惧,归地及所执知州,遣弟刀腊等贡方物谢罪。瑛请先下刀腊法司,且逮治刀暹答。帝曰:“蛮撩之性,稍不相得则相雠,改则已。今服罪而复治之,何以处不服者?”佑嘉兴县李鉴廷见谢罪,帝问故。瑛言鉴藉奸党姚瑄,瑄弟亨当连坐,而鉴释亨不籍,宜罪。鉴曰:“都察院文止籍瑄,未有亨名。”帝曰:“院文无名而不籍,不失为慎重。

译百姓怎能保全自己?"开济惭愧地谢罪。参政杨宪想要用重法,皇帝说:"想要从严刑重法中求得生路,就像从锅里捞鱼一样,很难存活。"御史中丞陈宁说:"法律严厉人们就不敢轻易犯法,官吏严察下面就无处隐瞒实情。"皇帝说:"不是这样,古人制定刑罚是用来防恶护善的,所以唐尧虞舜时用特殊的衣冠服饰来羞辱代替刑罚,百姓就不去犯法。夏商时有凿颅骨、抽肋骨的酷刑,株连九族的诛杀,可是监狱却像集市一样人满为患,从没听说用商鞅韩非的严刑峻法能达到尧舜之治的。"陈宁惭愧地退下。皇帝又曾对尚书剃惟谦说:"仁义,是养育百姓的膏粱美食;刑罚,是惩治罪恶的药石。舍弃仁义而专用刑罚,这就好比用药石来养人,怎么能算是善于治理呢?"建文帝继承皇位,谨守成法,专门致力于宽恕,告谕刑官说:"《大明律》是皇祖亲自制定的,命我仔细阅读,发现比前代往往加重,这是因为刑罚是治理乱世的法典,不是能够百世通行的常法。我此前所改定的部分,皇祖已经命令施行,然而罪行可以怜悯或存疑的,应当不止这些。律法设立的是普遍原则,礼制则更贴近人情,用刑罚来整齐百姓,不如用礼制。要告谕天下的官员,务必崇尚礼教,赦免有疑问的案子,以彰显我与天下万方共同施行仁政的心意。"建文元年,刑部上报的囚犯数目比太祖时减少了十分之三。

成祖用法严峻,也时常显示宽大。永乐二年,御史周新巡视北京,当时命令罪犯中判处徒刑流刑的官吏百姓在北京的闲田耕种,需要审理详定的案件,往返等待批复,囚犯大多因此瘐死狱中。周新请求由北京刑部或监察御史详细审定后就地办理,以免拖延滞留。皇帝赞许并采纳了他的建议,还命令京畿以内应当处决的罪人,允许收赎。刑部尚书郑赐等人说:"近来军士初次犯罪的,都蒙受宽恕赦免,小人做了错事,难道应当完全没有惩戒吗?"皇帝说:"上天不因为恶木而废弃万物生长,君子不因为小人而忘记怜悯体恤,我只是怜悯他们是初犯罢了。如果怙恶不悛,本来就不会宽恕。"郑赐又弹劾广东儋州知州陈敏同、南海卫千户陈善等人运粮时遭遇虫蛀损坏船只,擅自用官粮救济军士,请求逮捕审问他们。皇帝说:"运粮是为了积蓄军粮,遇到紧急情况怎能不给呢?"郑赐说:"法律没有这样的命令,不能擅自发放。"皇帝说:"事情有权宜变通之处,等待批复之后再发放,就来不及了。这正是汲黯之所以通达大体的地方,此事放下不要追究。"

永乐九年,通政司上奏说,黄岩县百姓告发豪民持有建文时期士人包彝古进献的楚王书稿并给众人观看,其中有冒犯朝廷的言语,请求交司法官员治罪。皇帝说:"这一定是与豪民有仇怨而想要报复他。我刚即位时,命令各衙门凡是建文年间上书中有冒犯言语的,都是在我还没有正式即位之前的事情,一律销毁。有人告发的不予受理。如今又重新追究,这样号令就朝令夕改了。何况身为天下之主,怎能记恨旧怨?所告发的事不要受理。"都御史陈瑛性情凶狠刻薄,皇帝颇为宠信任用他,但他上奏的判决意见也并非全部采纳。中书舍人芮善的弟弟夫妇被强盗杀害,芮善怀疑是他的亲人所为,向官府起诉。刑部审查后认为不是强盗所为,放了嫌疑人,禀告皇帝。刑部本来就是故意放走强盗,皇帝命令御史审讯查证,果然不是强盗所为。陈瑛因此弹劾芮善妄自上奏,应当获罪下狱。皇帝说:"兄弟同气连枝,抓到贼人唯恐让他逃脱,芮善有什么罪过?此事不予追究。"车里宣慰使刀暹荅侵犯威远州的地界,抓走了当地知州刀算党带回去。皇帝派使者去告谕他,刀暹荅感到害怕,归还了土地和被抓的知州,派弟弟刀腊等人进贡地方特产谢罪。陈瑛请求先把刀腊交付司法官员审理,并逮捕治罪刀暹荅。皇帝说:"蛮夷的性情,稍有不合就相互仇视,改正了就算了。如今已经服罪却又治他的罪,那要拿不服罪的人怎么办?"佑嘉兴县李鉴当廷谢罪,皇帝问缘故。陈瑛说李鉴曾

鉴得免。”户部人材高文雅言时政,因及建文事,词意率直。帝命议行之。瑛劾文雅狂妄,请置之法。帝曰:“草野之人,何知?想讳其言有可采,柰何以直而废之?”瑛刻薄,非助朕为善者,以文雅付吏部量材授官千户。某灌桐油皮鞭中以决人,刑部当以杖命,并罢其职。法司奏冒支官粮者,命戮之。刑部为覆奏,帝曰:“此朕一时之怒过矣,其依律。自今犯罪皆五覆奏。”

仁宗性仁恕,甫即位,谓刑部尚书金纯、都御史刘观曰:“卿等皆国大臣,如朕处法失中,须更执奏,朕不难从善也。”洪熙改元二月,谕观及大理卿虞谦曰:“往者法司以诬陷为功,人或片言及国事,辄论诽谤,身家破灭,莫复辨理。今数月闲,此风又萌。夫治道所急者求言,所患者以言为讳,柰何禁诽谤哉?”因顾学士杨士奇等曰:“此事必以诏书行之。”于是士奇承旨,载于巳丑诏书云:“若朕一时过于娭恶,律外用籍没及凌迟之刑者,法司再三执奏,三奏不允,至五五奏不允,同三公及大臣执奏,必允乃已,永为定制【按士奇承旨以帝言载于诏书,为异日执奏张本,皆由仁宗于刑罚之道未能鉴空衡平,故授臣下以执持之柄。恭读御批通鉴辑览曰:法令之当否详审至于再三,斯己可矣,必令法司五奏,徒滋烦冗。人主详求庶狱,或众勘以得其平,或集议以衷,于是自不致犹有枉纵。如必待臣下执奏乃允,亦开权势下移之渐。恭绎圣训,仰见睿断精详,得钦恤之本矣】文武诸司亦毋得暴酷用鞭背等刑及擅用宫刑绝人嗣续,有自宫者以不孝论,除谋反及大逆者,余犯止坐本身,毋一切用连坐法,告诽谤者勿治。在位未一年,仁恩该洽矣。

宣宗承之益多惠政,每遇奏囚,色惨然,御膳为废,或以手撤其牍曰:「说与刑官少缓之。」宣德二年,着《帝训》五十五篇,其一恤刑》也。武进伯朱冕言:「比遣舍人林宽等送囚百十七人戌边,到者仅五十人,余皆道死。」帝怒,命法司穷治之。英宗已后,仁宣之政衰。正统初三,杨当国犹恪守祖法,禁内外请司鍜炼刑狱。霜降后录重囚,自天顺闲始,至成化初,刑部尚书陆瑜等以请命举行之。狱上择其情可矜疑者,免死发戍。自是历代奉行。

孝宗仁厚,厂卫无敢横。司厂者罗祥、杨鹏奉职而己宏治元年,知州刘概坐妖言罪斩,以吏部尚书王恕言,竟得长系。

世宗嘉靖二十六年,令凡经审录官奏审过重囚,奉有钦依饶死者,抚按官即遵照发遣,不许仍报决单,故行奏扰。三司官如有故违钦恤,敢为翻异,致人于死者,巡按御史指实具奏。三十七年,帝出手谕言:「司牧者未尽得人,任情立威。湖广幼民杨一魁二命枉刑,母又就捕情迫无控,万里叩阍。

译登记过奸党姚瑄的家产,姚瑄的弟弟姚亨应当连坐,但李鉴释放姚亨没有登记他的家产,应当治罪。李鉴说:"都察院的公文只登记了姚瑄,没有姚亨的名字。"皇帝说:"公文没有点名而不登记,不失为谨慎行事。"李鉴得以免罪。户部人材高文雅谈论时政,因而涉及建文帝的事情,言辞率直。皇帝命令商议施行他的建议。陈瑛弹劾高文雅狂妄,请求依法治罪。皇帝说:"民间百姓,懂得什么?想来他的话中有可取之处,为何因为直言而要废弃他?"陈瑛刻薄寡恩,不是帮助我行善政的人,把高文雅交给吏部量才授予千户官职。某人用桐油浸灌皮鞭来鞭打人,刑部判处杖刑,并罢免他的官职。司法官员上奏说有人冒领官府粮食,皇帝命令处死他。刑部再次上奏请示,皇帝说:"这是我一时发怒说过了头,还是依照律法处理。从今以后凡是判罪都要经过五次上奏复核。"

仁宗性情仁厚宽恕,刚即位,对刑部尚书金纯、都御史刘观说:"你们都是国家大臣,如果我处理法度失当,必须再次上奏进言,我并不难于从善如流。"洪熙改元二月,告谕刘观和大理寺卿虞谦说:"以前司法官员把诬陷别人当作功绩,人们有时只言片语涉及国事,就被定为诽谤之罪,落得家破人亡,无处申辩。如今几个月之内,这种风气又开始萌生。治理之道最急需的是广开言路,最忧虑的是把进言当作忌讳,怎能禁止诽谤呢?"于是回头对学士杨士奇等人说:"这件事一定要用诏书的形式颁行。"于是杨士奇承受旨意,把它记载在己丑年的诏书中说:"如果我一时过于震怒厌恶,在律法之外使用抄没家产以及凌迟等刑罚,司法官员应当再三上奏进言,三次上奏不被允许,直到五次上奏都不被允许的,就同三公及大臣一起上奏进言,一定要得到允许才罢休,永远作为定制【按:杨士奇承受旨意把皇帝的话记载在诏书中,是为日后大臣执意进言预留依据,都是因为仁宗在刑罚之道上未能像明镜和天平一样公平,所以才授予臣下坚持进言的权力。恭读御批《通鉴辑览》说:法令是否恰当,反复审查到再三的地步,已经足够了,一定要让司法官员上奏五次,只是徒增烦琐冗杂而已。君主详细审查各种案件,或者由众人共同审理来求得公平,或者集思广益来取得折中,这样自然不会有冤枉或纵容的情况。如果一定要等到臣下坚持进言才应允,也开启了权力下移的先例。恭敬地推绎圣人的训诫,可以仰见仁宗睿智决断的精详之处,得到了钦恤刑罚的根本要旨】文武各衙门也不得残暴酷烈地使用鞭打后背等刑罚,以及擅自使用宫刑断绝他人子嗣,有自己阉割自己的人以不孝论处,除了谋反和大逆之罪,其余犯罪只惩处本人,不得一概使用连坐法,告发诽谤者的一律不予治罪。仁宗在位不到一年,仁德恩泽已经广被天下了。

宣宗继承仁宗,更多施行惠政,每次遇到审理囚犯的奏报,脸色都很悲伤,御膳都因此减损,有时用手撤去那些文书说:"跟司法官员说一声,让他们稍微宽缓一些。"宣德二年,撰写《帝训》五十五篇,其中一篇是《恤刑》。武进伯朱冕说:"近来派遣舍人林宽等人押送囚犯一百一十七人戍边,到达的仅有五十人,其余都死在路上。"皇帝愤怒,命令司法官员彻底追查此事。英宗以后,仁宗宣宗的善政开始衰落。正统初年,杨士奇当权时还能恪守祖宗法度,禁止内外官员擅自请求司法机关严刑逼供。霜降之后审录重刑囚犯的制度,从天顺年间开始施行,到成化初年,刑部尚书陆瑜等人以此为请求而举行。案卷呈上后挑选情节可以怜悯或存疑的,免除死罪发配戍边。从此历代都奉行此制度。

孝宗仁厚,东厂锦衣卫无人敢横行不法。掌管东厂的罗祥、杨鹏也只是奉公守职罢了。弘治元年,知州刘概犯妖言之罪被判斩首,因为吏部尚书王恕进言,最终得以长期关押而未被处死。

世宗嘉靖二十六年,命令凡是经过审录的官员奏报审过的重刑囚犯,奉旨获得宽免死罪的,巡抚按察官员就应当依旨遣发,不许再上报判决文

以此推之,冤抑者不知其几。尔等宜亟体朕心,加意矜恤,仍通行天下,咸使谕之。」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忤,刑部当以死,帝持其章不下,瑞得长系。

神宗中年巳后,矿税使数出为害,而东厂张诚、孙暹、陈矩皆恬静,帝亦无意刻核,刑罚用稀,厂卫狱中至生青草。

  ○囚系【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五代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内外理刑官员,毋得私事寄禁。明宗天成三年,诸州使数奏囚人死于狱中。敕今后凡有在狱疾病者,委随处官吏当面录问,令医人看侯,毋致推司官吏别启幸门。

晋高祖天福二年敕:内外有狱官司系囚梁患者,并令逐处医博士及军医看候,于公廨钱内量支药价,或事轻者,仍许人看候。所有罪犯合据杖责,仍候痊损曰科决。

周太祖广顺三年敕:诸道州府见系囚人,宜矣速断遣。仍令狱吏洒扫牢狱,尝令虚歇,涤洗枷械,毋令蚤虱,供给水浆,毋令饥渴。如有疾患,令其家人看承。囚人无主,官差医工诊候,勿致病亡。世宗显德三年敕:诸道所禁罪人,无家人供奉吃食者,每日人给官米三升。

  △宋

宋制,官司之狱,在开封,有府、司、左右军巡院;在诸司,有殿前马步军司及四排岸。外则二京府、司、左右军巡院,诸州军院、司理院,下至诸县,皆有狱。诸狱皆置楼牖,设浆铺席,持具沐浴,食令温暖,寒则给薪炭衣物,暑则五日一涤枷杻。郡县则所职之官躬行检视,狱敝则修之,使固。

太祖开宝二年五月,上以暑气方盛,深念嫘绁之苦,乃下手诏两京诸州,令长吏督狱掾,五日一检视,贫不能自存者给饮食,病者给衣药,轻系小罪实时决遣,毋得淹滞。自是仲夏必申明是诏,以警官吏。

太宗太平兴国中,因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言,多外县五日一具罪人禁放数,白州州狱别置籍,长吏检察,三五日一引问疏理,月具奏上。刑部阅其禁多者,命官即往决遣冤滞,则降黜州之官吏。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禁系日收以闻。伸刑部专意纠举,帝阅诸州所奏狱状,有禁系三百人者,仍令门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养疾人等,并准禁囚例,件析以闻。其鞫狱违限及可断不断,事小而禁系者,有司骏奏之。

真宗咸平元年,从黄州守王禹偁之请,诸路置病囚院,徒流已上有疾者处之,余责保外。于神宗时诏曰:「狱者,民命之所系也。比闻有司岁考天下之奏,而夕瘐死,深惟狱吏并缘为奸,检视不明,使吾元元横罹其害。其着令,应诸州军巡司院所禁罪人,一岁在狱病死及二人,五县已上州岁死三人,开封府司军巡岁死七人,推吏狱卒皆杖六十,增一人则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译书,故意反复上奏骚扰。三司官员如果有故意违背钦恤旨意,敢于翻案改判,导致有人因此而死的,巡按御史要查实具体情况上奏。嘉靖三十七年,皇帝亲自颁布谕旨说:"治理百姓的官员未必都是称职的人,任意妄为耍弄威权。湖广的百姓杨一魁两条人命被冤枉判刑,他的母亲又被拘捕,情势紧迫无处申诉,千里迢迢来京城叩阍申冤。以此类推,遭受冤屈的人不知道有多少。你们应当赶紧体会我的心意,多加怜悯体恤,还要通行天下,都要让百姓明白这个意思。"嘉靖末年,主事海瑞上书触犯了皇帝,刑部本应判处死罪,皇帝把他的奏章扣下不发,海瑞因此得以长期关押而未死。

神宗中年以后,矿税使多次出巡为害地方,而东厂的张诚、孙暹、陈矩都为人恬淡平静,皇帝也无意苛刻严察,刑罚很少施用,厂卫的监狱中甚至长出了青草。

○囚系【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五代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下敕:内外主管刑狱的官员,不得私自把人寄押在牢中。明宗天成三年,各州多次上奏说囚犯死在狱中。下敕从今以后凡是关押在狱中生病的,责成各处官吏当面查验记录,让医生诊治看护,不得让审讯官吏另开谋私的门路。

晋高祖天福二年下敕:内外关押在狱中患病的囚犯,都命令当地的医学博士以及军医诊治看护,从公廨的钱款中酌量支出药费,或者罪行轻微的,仍然允许亲人探望照料。所有罪犯应当依据杖刑处罚的,仍等到病愈之后再判决执行。

周太祖广顺三年下敕:各道州府现关押的囚犯,应当赶紧审断遣发。还要命令狱吏打扫牢狱,使之经常保持通风,清洗枷锁镣铐,不让滋生蚤虱,供给饮水食物,不让囚犯挨饿受渴。如果有疾病的,命令他们的家人看护照料。没有亲人的囚犯,官府派遣医生诊治,不要让他们病死。世宗显德三年下敕:各道所关押的罪犯,没有家人供给饮食的,每天由官府发给米三升。

△宋

宋代的制度,官府的监狱,在开封,有府衙、司衙、左右军巡院;在各司,有殿前马步军司以及四排岸司。地方上则有二京的府、司、左右军巡院,各州军的院、司理院,下至各县,都设有监狱。各处监狱都设置楼窗,铺设草席被褥,备有洗浴用具,供给的食物要求温暖,寒冷时发给柴炭衣物,暑热时每五天清洗一次枷锁镣铐。郡县则由主管的官员亲自巡视检查,牢狱破损就修葺,使它坚固。

太祖开宝二年五月,皇帝因为暑气正盛,深切考虑到囚犯被拘系的苦楚,于是颁下手诏给两京各州,命令地方长官督促狱掾,每五天检查探视一次,贫困不能自给的发给饮食,生病的发给衣物药物,轻微罪行应当及时判决遣发的囚犯,不得拖延滞留。从此每年仲夏必定重申这道诏令,以此告诫官吏。

太宗太平兴国年间,因为江西转运副使张齐贤进言,各外县每五天要开列一次罪犯关押放遣的数目,报给本州,州衙设立单独的登记簿册,长官检查核实,每三五天召见审问疏通处理一次,每月整理上奏朝廷。刑部查阅各州所报,如果关押人数过多的,就派官员前往判决遣发解决冤屈滞留的案件,同时罢黜该州的官吏。雍熙元年,命令各州每十天开列一次囚犯名册以及所犯罪名,关押的天数一并上报朝廷。让刑部专门负责纠察检举,皇帝查阅各州所奏的案卷情况,有关押三百人的,还命令把在门下寄押、取保在外候审,以及在客店中养病等人员,都按照关押囚犯的先例,一一列出上报。审案违反期限以及应当判决而不判决、罪行轻微却被长期关押的情况,有关官员要迅速上奏。

真宗咸平元年,采纳黄州知州王禹偁的请求,各路设置病囚院,判处徒刑流刑以上而患病的囚犯安置在其中,其余的责令保释在外。到神宗时下诏说:"监狱,关系着百姓的性命。近来听说主管官员每年考核天下上奏的案卷,早晨判决晚上就死了,深深考虑到这是狱吏借机为奸,检查视察不明,使我的百姓无辜遭受这种祸害。特此立法规定:各州军巡司院所关押的罪犯,一年之内在狱中病死达两人的,五个县以上的州一年病死三人的,

典狱官如推狱经两犯,即坐从违制。提刑司岁终会死者之数,上之中书,检察死者过多,官吏虽已行罚,当更黜责。」

哲宗元佑八年,中书省言:「昨诏内外岁终具诸狱囚死之数,初无禁系多寡之限。至元佑七年,诸路所上刑部狱死之数,遂以禁系二十而死一,即不具。则是岁系二百人,许以十人狱死,恐州县弛意狱事,甚非钦恤之意。」诏刑部:「自今不许辄分禁系之数。」

徽宗崇宁三年,从蔡京之请,令诸州筑圜上,以居强盗贷死者,昼则役作,夜则拘之,视罪之轻重,以为久近之限,行三年罢之。至大观元年,复行,四年复罢。

高宗建炎初,着令诸狱司并旬申禁状。品官命妇在禁,别具单状。合奏案者,具情状招伏奏闻。法司朱书检坐条例,推司录问检法官吏姓名于后。各州每年开收编管奴婢人及断过编配之数,各置籍。各路提刑司岁具本路州军断过大辟,申刑部。诸州申提刑司。其应书禁历而不书,应申所属而不申,奏案不依式检坐开具,违令回报不圆,致妨详覆。与提刑司详覆大辟而稽留失覆大辟,致罪有出入者,各抵罪。绝兴五年,尚书省言:州县治狱之吏,专事惨酷,待其垂毙,皆托之疫患,杀之未尝依条医治,乞举行岁终比较计分断罪法。是年比较得宣州、衢州、福州无病死囚,当职官各转一官。舒州病死者及一分,惠州病死者二分六厘,当职官各特降一官。十年,诏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点开锁,定牢违者杖八十。狱官令佐不亲临,及县令辄分轮余官,并徒一年。知通监司觉察按劾,着为令。十三年,诏禁囚无供饭者,临安日支钱二十文,外路十五文。二十一年,诏官支病囚药物钱。

宁宗嘉泰四年,令于常平米内支拨囚粮。

  △辽

辽穆宗时,京师置百尺牢,以处系囚。道宗咸雍三年,诏诸路给囚粮。

  △金

金世宗大定十一年诏曰:「司狱舍宇须近狱安置,囚禁之事常亲提控。其狱卒必选年深而信实者轮值。」二十五年诏:「罪人在禁有疾,听亲属入侍。」

  △元

元世祖中统初,中书司右掾袁裕建言,给重囚衣粮医药,诏着为令。嗣定刑格,诸狱囚必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毋或参杂。司狱致其慎,狱卒去其虐,提牢官尽其诚。诸郡县佐贰及幕官,每月分番提牢,三日一亲临点视。其有枉禁及淹延者,即举问。月终则具囚数牒次官。其在上都囚禁,从留守司提之。诸南北兵马司,每月分番提牢,仍令提控案牍兼掌囚禁。诸盐运司监守盐徒,每月佐贰官分番董视,与有司同。诸流囚居役,非遇元正、寒食、重午等节,并勿给假。诸配役囚徒,遇闰月通理之。诸徒罪,昼则带镣居役,夜则入囚牢房。

译开封府司军巡一年病死七人的,审讯的官吏、狱卒都要杖打六十,每多死一人就加重一等,最重杖打一百。掌管监狱的官员如果审理案件经历两次这样的情况,就按违反制度论罪。提点刑狱司每年终了汇总死亡的人数,上报中书省,检查发现死亡人数过多的,官吏即便已经受到处罚,也应当再加以贬黜责罚。"

哲宗元佑八年,中书省进言说:"此前诏令内外每年终了开列各监狱囚犯死亡的数目,本没有关押人数多少的限制。到元佑七年,各路上报刑部的监狱死亡数目,竟然按照关押二十人死一人的比例,就不再详细列出。这样一来,如果一年关押二百人,就允许有十人死于狱中,恐怕会使州县放松对狱事的用心,很不符合钦恤的本意。"下诏刑部:"从今以后不许擅自按比例分摊关押死亡的数目。"

徽宗崇宁三年,采纳蔡京的请求,命令各州修筑圜土,用来安置被贷免死罪的强盗,白天役使劳作,晚上拘禁起来,根据罪行的轻重,来确定关押时间长短的期限,施行三年后废止。到大观元年,又恢复施行,四年又废止。

高宗建炎初年,命令各监狱司衙每旬都要上报关押情况。品官命妇被关押的,另外开列单独的呈报文书。应当上奏的案件,要将案情和供词一并奏闻。司法官员用朱笔书写核实所引律条,检验官吏姓名附在后面。各州每年开具收管编管奴婢的人数以及断决过的编配人数,各自设立簿册登记。各路提点刑狱司每年开列本路州军判决的死刑案件,上报刑部。各州则上报提点刑狱司。凡是应当记载在囚禁簿册上而没有记载,应当申报所属衙门而没有申报,奏报案件不依照格式核实开具,违反命令回报不完备,导致妨碍详细复核。以及提点刑狱司在详细复核死刑案件时拖延失误的,各按罪责处置。绍兴五年,尚书省进言:州县审理案件的官吏,专门做残酷之事,等到囚犯将要死了,都推托说是疫病,杀害他们时从未依照条例进行医治救助,请求施行年终比较考核评分定罪的法度。这一年考核得知宣州、衢州、福州没有病死的囚犯,当值的官员各升迁一级官职。舒州病死者达到关押人数的百分之一,惠州病死者达到百分之二点六,当值的官员各降职一级。绍兴十年,下诏各监狱一律在一更三点上锁,五更五点开锁,规定牢狱违反的杖打八十。狱官和地方长官如果不亲自监督查看,以及县令随意分派其余官员代理的,都判徒刑一年。知州、通判以及监司发现后要检举弹劾,作为定例。绍兴十三年,下诏没有人供给饭食的囚犯,在临安每天支给钱二十文,外地十五文。绍兴二十一年,下诏由官府支给患病囚犯药物钱。

宁宗嘉泰四年,命令从常平仓的米粮中拨出供给囚犯的口粮。

△辽

辽穆宗时,京城设置百尺牢,用来关押囚犯。道宗咸雍三年,下诏各路发给囚犯口粮。

△金

金世宗大定十一年下诏说:"掌管监狱的房舍必须靠近监狱安置,关押囚犯的事务要经常亲自监督控制。狱卒必须挑选资历深厚而诚实可靠的人轮流值守。"大定二十五年下诏:"罪犯关押在狱中患病的,允许亲属入内探视照料。"

△元

元世祖中统初年,中书省右职员袁裕进言,发给重刑囚犯衣服口粮医药,皇帝下诏作为定制。此后确定刑罚格式,各监狱囚犯必须按轻重分开关押,男女分室居住,不得混杂。掌管监狱的官员要尽力谨慎,狱卒要去除虐待行为,提牢官要竭尽诚心。各郡县的佐贰官及幕僚,每月轮流分班巡查监狱,每三天亲自前往视察一次。凡是有冤枉关押以及拖延不决的,立即举报处理。月底要开列囚犯数目上报次一级官员。在上都关押的囚犯,由留守司提调管理。各南北兵马司,每月轮流分班巡查监狱,仍命令提控案牍的官员兼管关押事务。各盐运司监管的贩私盐的犯人,每月由佐贰官分班监督察看,与地方衙门相同。各流放的囚犯服劳役,除非遇到元旦、寒食、端午等节日,一律不给假期。各服刑徒罪的囚犯,遇到闰月的要通盘计算工期。凡是判处徒刑的

其流罪发各处屯种者,止令监临关防屯种。诸徒罪无配役之所者,发监司居役。诸狱讼有必听候归对之人,召保知在,如无保识,有司给粮养济,勿寄养于民家。诸在禁囚徒,无家属或有贫而不能供给者,日给仓米一升,三升之中给粟一升以食。有疾者岁十二月至于正月,给羊皮为披盖、袴袜及薪草为暖匣、熏炕之用。凡油炭、席荐之属,各以时具。有病主司验实,除犯恶逆已上及强盗至死、奴婢杀主者,止给医乐。其余病重者,去枷锁杻,听家人入侍。职事散官五品以上,听二人入侍。初病至二分申报,渐增至九分为死证。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误伤人命者,究之。医囚之司,必试而后用。诸孕妇有罪,产后百日决遗,临产之月听令召保。既产二十日复迫入禁,无保及犯死罪者,产时令妇人入侍。凡在禁囚徒,饥寒而衣粮不继,疾患而医疗不时,致非理死损者,坐有司罪。十人己上,正官笞二十七,次官三十七,还职首领官四十七,罢职别叙记过。诸路府州县,但停囚去处,于鼠耗粮内支放囚粮。诸流囚在路,亦白给米一升。有疾医治,疾愈随时发遣。各处司狱司看守囚徒,夜支清油一斤。诸掌刑狱,辄听囚徒在禁饮博。及带刀、刃、纸、笔、阴阳文字入禁者,罪之。其受财、纵囚在禁、疏枷饮酒者,以枉法科罪,除名。诸主守失囚者,减囚罪三等,长押;流囚官中路失囚者,视提牢官,减主守罪四等。既断还职,诸禁囚因械梏不严致越狱者,直日押狱杖九十七,狱卒各七十七。司狱及提牢官皆坐罪,百日内全获免坐。诸部送囚徒,中路所次州县,不寄囚于狱,而监收旅舍,以致各禁而亡者,部送官笞三十七,还职;本处防护官笞四十七,就责捕贼,仍通记过名。诸有司各处递至流囚,辄主意故纵者,杖六十七,解职,降先品一等。叙刑部记过。

  △明

明太祖洪武十五年定制,狱囚贫不自给者,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统二年复】功臣及五品巳上官禁狱者,许令亲人人侍。

成祖永乐九年,刑科曹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巳上,且一月闲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狱吏之毒,所不忍言。”帝召法司切责,遂诏徒流已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党系者恤之,无令死于饥寒。

英宗正统二年,令以赃罚敝衣分给各罪囚。六年,刑部郎中林厚奏言:“辩过重囚,若俟奏允方与疏去枷杻,历日既久,未免瘐死。乞将合奏者暂去枷杻,仍系锁镣,俟奏允处之。”各处有贪酷官贝,或挟怨故禁勘平人,或受赇故入人死罪者,除军职及文职五品已上官奏请外,其六品已下即彼逮问械京。从之。

宪宗成化十二年,令有司买药饵送部,又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

译,白天要戴着镣铐服劳役,晚上要回到囚牢中关押。发配各处屯田戍边的判流刑者,只命令监临官员看管屯田。判处徒刑而没有服役场所的,发往监司衙门服役。诉讼案件中必须等候归来对质的人,召集保人知道其下落,如果没有担保和识别的人,由官府供给口粮抚养,不要寄养在民家。凡是关押在狱中的囚犯,没有家属或者虽有家属而贫困不能供给的,每天发给仓米一升,其中三升要给一升粟米来吃。有疾病的,从十二月到正月,发给羊皮做的披盖衣物、裤子袜子以及柴草作为取暖的暖匣、熏炕之用。凡是灯油炭火、席子草垫之类的物品,各按时供给。有病人主管官员核实病情,除了犯有恶逆以上重罪以及强盗判死罪、奴婢杀害主人的,只给医药。其余病重的,去掉枷锁镣铐,允许家人入内照料。职事官、散官五品以上的,允许两人入内照料。刚开始生病到病重两分的申报上去,逐渐加重到九分就作为病危的凭证。如果把重病说成轻病,把危急说成缓和,因而误伤人命的,要追究责任。为囚犯诊治的医生,必须经过考试才能任用。凡是怀孕的妇女犯罪,产后一百天判决遣发,临产的月份允许召集保人。生产后二十天再重新入狱关押,没有担保人以及犯死罪的,临产时命令妇人入内照料。凡是关押在狱中的囚犯,因饥寒交迫而衣食口粮供给不上,患病而医治不及时,导致不正常死亡的,要治相关官员的罪。死亡达十人以上,正职官员笞打二十七下,次一级官员三十七下,还要治首领官四十七下的罪,罢免职务另作叙用记过。各路府州县,凡是关押囚犯的地方,从鼠耗损耗粮中支付发放囚犯的口粮。各流放囚犯在路途中,也一律给米一升。有疾病的加以医治,病愈后随时遣发上路。各处司狱司看守囚犯,晚上支给清油一斤。凡是掌管刑狱的官员,如果听任囚犯在狱中饮酒赌博,以及携带刀刃、纸笔、阴阳占卜文字进入监狱的,要治罪。其中收受财物、放纵囚犯留在狱中、疏忽枷锁而饮酒的,按照枉法罪论处,革除官职。凡是看守失职导致囚犯逃脱的,按照该囚犯罪行减三等治罪,长期押解的;流放的囚犯在押解途中失踪的,按照提牢官的罪责,减主守失囚罪四等治罪。已经断案完毕还归本职后,凡是因囚禁的械具枷锁不严密而导致囚犯越狱的,值日的押狱官吏杖打九十七下,狱卒各打七十七下。司狱和提牢官都要治罪,一百天之内追捕归案的可以全部免罪。凡是押送囚犯,途中经过的州县,不把囚犯寄押在监狱里,而是关押在旅舍里监管,以致囚犯趁机逃亡的,押送官笞打三十七下,还归本职;本地负责防护的官员笞打四十七下,责令负责追捕盗贼,仍旧一并记过留名。凡是有关衙门押送到各处的流放囚犯,如果故意放纵的,杖打六十七下,革除职务,降原来品级一等,交刑部记过。

△明

明太祖洪武十五年制定制度,囚犯贫困不能自给的,每人每天发给米一升【洪武二十四年废除此制,正统二年又恢复】功臣以及五品以上官员被关押在狱的,允许亲人入内探视照料。

成祖永乐九年,刑科给事中曹润等人上言:"以前因为天气寒冷而审理释放轻罪囚犯,如今囚犯有的已关押超过一年,而且一个月之内瘐死的多达九百三十余人,狱吏的毒害,实在不忍说出口。"皇帝召见司法官员严厉责备,于是下诏判处徒刑流刑以下的罪犯三日之内判决释放,重罪长期关押的要加以体恤,不要让他们死于饥寒。

英宗正统二年,命令用没收的赃罚破旧衣物分发给各罪犯。正统六年,刑部郎中林厚上奏说:"审理过的重刑囚犯,如果等到上奏获准才去掉枷锁镣铐,经历的日子已经很久,难免会瘐死狱中。请求把应当上奏的囚犯暂时去掉枷锁镣铐,仍然戴着锁链镣铐,等到上奏获准后再处置。"各处如果有贪婪残酷的官吏,或者挟私怨故意关押审讯平民百姓的,或者收受贿赂故意判处他人死罪的,除了军职以及文职五品以上的官员要奏请皇帝批准之外,其六品以下的官员即行就地逮捕械送京城审问。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至武宗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药料皆设额银定数。

世宗嘉靖六年,以运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籴米,上本部仓,每年约五百石,乃停收。岁冬给绵衣裤一车,提牢主事验之。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八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九,刑十三。

  舞紊

○舞紊【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宣宗大中四年,诏法司:「使法或持巧诈,分律两端,遂成其罪,奸吏得计,黎庶何安?今后应书罪定刑,宣令直指其事,不得舞文妄有援引,长吏严加觉察。」

  △五代

汉苏逢吉与李崧争田宅,崧子弟数出怨言。逢吉诱人告崧谋反,崧自诬服,与家僮二十人谋,因高祖山陵为乱。狱上中书,逢吉改二十人为五十人,遂族崧家。

  △宋

宋神宗熙宁时,复设大理狱,欲以惩革囚系淹滞,俾狱事有所统。以谏议大夫崔台符为卿,杨汲为少卿。时中官石得一以皇城侦逻为狱,士大夫小有连逮,辄捕系,虽命妇亦不免追摄。台符等迎伺其意,傅会锻炼,无不诬服,人皆愓息。数年间毙文法者且万人。及台符等得罪,狱亦寻废。苏轼知湖州,表谢。御史李定、舒亶、何正言摭其表语,并媒孽所为诗,以为讪谤朝政,逮付台狱,欲置之死。锻炼久之不决,帝怜之,以黄州团练副使安置。王安石创行新法,百姓悉苦。会大旱,河东、河州、陕西流民大入京师。郑侠监安上门,绘图以献,且奏曰:“旱由安石,去安石,天必雨。”帝稍为裁抑,安石遂力求去,荐吕惠卿以代己。侠又数上书,力诋惠卿。惠卿大怒,言于帝,以为谤讪,送汀州编管。既行,帝问惠卿:“侠小臣,何由知禁中事及大臣奏对之言?”惠卿奏曰:“此皆冯京手录,使王安国持示,导之使言耳。”惠卿与京同列,议多不合,又以谄事安石,为安国所嫉,屡讽其兄,不悟。惠卿衔之,故并中之。遣舒亶追还侠,并京、安国,逮赴诏狱。京与侠实未相识,亦无仗安国传道省中语。凡所论,乃邻居内殿崇班杨永芳所告也。狱成,侠改配英州,京罢政,安国放归田里。八年,近州民朱唐告前余姚主簿李逢【东都事略作李进】谋反。提点刑狱王庭筠言其无迹,但谤占讟朝政,语涉指斥,及妄说休咎,请编配。帝疑之,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劾治。中书以庭筠所奏不当,

译。

宪宗成化十二年,命令有关衙门购买药物送往刑部,又广泛设置惠民药局,医治囚犯。到武宗正德十四年,囚犯所需的煤炭油料药材都设有定额的银两定数。

世宗嘉靖六年,因为运送炭火等物有辛劳之功,让罪犯折价买米,交纳到本部粮仓,每年约五百石,后来才停止收取。每年冬天发给棉衣棉裤各一件,由提牢主事验核。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八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九,刑十三。

舞紊

○舞紊【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宣宗大中四年,下诏司法官员:"如果掌管法律的人玩弄巧诈手段,把律条分成两端,以此来构成罪名,让奸猾的官吏得逞其计,那百姓怎能安宁?从今以后凡是记录罪状确定刑罚,一律要直接指明具体事实,不得歪曲玩弄法律条文随意援引比附,各地长官要严加察查。"

△五代

后汉苏逢吉与李崧争夺田产宅第,李崧的子弟屡次口出怨言。苏逢吉引诱人告发李崧谋反,李崧被迫自诬认罪,说与家中僮仆二十人合谋,趁高祖下葬修建陵墓之机作乱。案卷呈报到中书省,苏逢吉把二十人改成五十人,于是灭了李崧全家。

△宋

宋神宗熙宁年间,重新设置大理寺狱,想要以此革除囚犯关押拖延滞留的弊端,使狱事有所统属。任命谏议大夫崔台符为大理寺卿,杨汲为少卿。当时宦官石得一用皇城司侦察巡逻来构造案件,士大夫稍有牵连,动辄被捕关押,即便是命妇也不能免于被追捕拘押。崔台符等人揣摩迎合他的心意,罗织牵连、严刑逼供,没有人不被迫认罪,人人都惶恐战栗。几年之间因为这种法度而死的人将近万人。等到崔台符等人获罪,这个诏狱也随之被废除。苏轼担任湖州知州时,上表谢恩。御史李定、舒亶、何正言摘取他表文中的言辞,并牵强附会他所作的诗,认为是讥讽诽谤朝政,将他逮捕交付御史台狱,想要置他于死地。严刑审讯了很久没有结案,皇帝怜悯他,把他安置到黄州任团练副使。王安石推行新法,百姓都深受其苦。恰逢大旱,河东、河州、陕西的流民大批涌入京城。郑侠监管安上门,绘制流民图进献,并且上奏说:"大旱是王安石造成的,罢免王安石,上天必定会下雨。"皇帝渐渐对王安石有所裁抑,王安石于是极力请求辞职,推荐吕惠卿来接替自己。郑侠又多次上书,极力诋毁吕惠卿。吕惠卿大为恼怒,向皇帝进言,认为这是诽谤,把郑侠送到汀州编管。郑侠被押送之后,皇帝问吕惠卿:"郑侠只是个小官,凭什么知道宫禁中的事情以及大臣奏对的言辞?"吕惠卿上奏说:"这些都是冯京亲手记录的,让王安国拿去给他看,引导他这样说的。"吕惠卿与冯京同朝为官,议事大多意见不合,又因为谄媚侍奉王安石,被王安国所厌恶,多次讽劝他的兄长,冯京却不醒悟。吕惠卿怀恨在心,所以把二人一并中伤陷害。派遣舒亶把郑侠追回,连同冯京、王安国,一并逮捕押送到诏狱。冯京与郑侠实际上互不相识,也没有依仗王安国传递宫中的话语。凡是他们所议论的事情,其实是邻居内殿崇班杨永芳告发的。案子办成之后,郑侠被改判流放到英州编管,冯京被罢免政事,王安国被放归乡里。熙宁八年,近州百姓朱唐告发前任余姚主簿李逢【《东都事略》作李进】谋反。提点刑狱王庭筠说这件事没有实据,只不过是诽谤讥讽朝政,言语中涉及指责朝廷,以及胡乱谈论吉凶祸福,请求把他编管处置。皇帝对此有所怀疑,派遣御史台推直官蹇周辅去审理此案。中书省认为王庭筠所奏不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