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八 刑二
太宗六年五月,大会诸王百僚,谕以条令:凡当会不赴而私宴者,斩军中。凡十人置甲长,听其指挥,专擅者论罪。其甲长以事来宫中,即置权摄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罪之。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诸千户越万户前行者,随以木镞射之。百户、甲长诸军有犯,其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罢。凡来会,用善马五十匹为一羁,守者五人饲羸马,三人守乞烈思。三人盗马一二者,即论死。诸妇女制贵孙燕服不如法及妬者,乘以骣牛狥部中,论罪。即聚财为更娶。
世祖中统元年,禁私商不得越境,犯者死。二年,谕诸王驸马,凡民间词讼,毋得私自决断,皆听朝廷处置。四年,诏诸路私造军器者,处死。凡民间所有不输官者,与私造同。
至元二年正月,申严越界贩马之禁,违者处死。五月,令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戮,罪轻断遣,重者闻奏。六月,敕行院及诸军将校卒伍,须正身应役,违者罪之。十月,诏随路私商曾入南界者,首实免罪,充军五年。三月,申禁民间兵器,犯者验多寡定罪。十二月,诏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军士逃役者处死,禁市乌头、砒霜诸毒药,及不通医理妄行针灸,或为妇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八年,敕凡讼而自匿及诬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禁用金《泰和律》,元初新格未行,犹用金律,至是禁之。十年五月,诏主守失陷官钱者,杖而释之。十月,敕巴延和尔果斯,以史天泽、姚枢所定新格参考行之。
十二年二月,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十月中,书省臣议,断死罪。诏自后杀人者死,罪状已白,不待时行刑。奴婢杀主者,具五刑论。
十四年五月,申严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赀,散之贫民。七月,敕犯盗者皆弃市。符宝郎董文忠言:“盗有强窃,赃有多寡,难以悉寘于法。”帝遽命革之。十一月,诏伪造宝钞,同情者并处死,分用者杖之。
十五年正月,禁官吏军民卖所娶良家子女及为娼者,卖买者两罪之,官没其直,人复为良。复敕官吏擅易马匹、私配妇人者,没其家。军官不能抚治军士及役扰致逃亡者,没其家赀之半。五月,定诸职官犯罪,受宣者闻奏,受敕者从行台处之,受省札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奸邪非法及文移案牍,从本道提刑按察司磨刷。应有死罪,有司勘问明白,提刑按察司覆审无冤,依例结案,类奏待命。
十六年三月,敕中书省:凡掾史文移稽缓,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处死。八月,诏汉军出征逃者,罪死,籍其家。十一月,敕诸路所捕盗,初犯赃多者死,再犯赃少者从轻治罪。
十七年十一月,诏有罪配役者,量其程远近。
译大会各王及百官,晓谕法令:凡是应当参会而不到、私自宴饮的,在军中处斩。凡十人设一名甲长,听从甲长指挥,擅自行事的治罪。甲长因公事到宫中来,就设置一名代理人暂代其职,甲外另设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来,违者治罪。各种公事不该说而说的,掌掴其耳;再犯的笞打,三犯的杖责,四犯的处死。各千户越过万户前行的,随即用木镞箭射他。百户、甲长各军有所触犯的,同罪论处。不遵守此法令的,罢黜。凡来参会,用良马五十匹编为一组,看守的五人喂养瘦弱的马,另有三人看守乞烈思(马群)。有三人以内偷盗一两匹马的,就处死。规定各妇女制作贵孙燕服不合法度以及善妒的,让她骑着劣牛游街示众,然后治罪。(对那些妒妇)就聚敛财物为丈夫另娶妻子。
世祖中统元年,禁止私商越境,违者处死。二年,晓谕诸王驸马,凡民间诉讼案件,不得私自裁决,都要听候朝廷处置。四年,下诏各地私造军器的,处死。凡民间所拥有而不上交官府的兵器,与私造同罪。
至元二年正月,重申严禁越境贩马之令,违者处死。五月,下令军中犯法不得擅自诛杀,罪轻的按程序处置,罪重的上奏朝廷。六月,敕令各行院及各军将校士卒,必须亲自应役,违者治罪。十月,下诏各地私商曾经进入南界(南宋境内)的,自首的可免罪,充军五年。三月,重申禁止民间私藏兵器,违者按数量多寡定罪。十二月,下诏谕四川行省,沿边屯戍军士逃役的处死,禁止买卖乌头、砒霜等毒药,以及不通医理而擅自针灸,或者替妇人堕胎而害人性命的,从重治罪。八年,敕令凡诉讼中自己隐匿罪行以及诬告他人的,以其所诬告之罪反坐其罪。禁止使用金朝的《泰和律》——元初新的法令格式还未施行,仍沿用金律,到此时予以禁止。十年五月,下诏主管官员失职致使官府钱财受损的,杖责后释放。十月,敕令巴延和尔果斯,采用史天泽、姚枢所制定的新格式参照施行。
十二年二月,禁止民间赌博,违者流放。这年十月,中书省大臣商议判决死罪之事,下诏此后杀人的处死,罪状已经明白的,不必等到规定的处决时节就立即行刑。奴婢杀害主人的,按五刑(最重之刑)论处。
十四年五月,重申严格执行大都的酒禁,违者抄没家产,分给贫民。七月,敕令凡犯盗窃罪的一律处以弃市之刑。符宝郎董文忠进言说:"盗窃有强盗、窃盗之分,赃物有多有少,很难一律用极刑处置。"皇帝立即下令革除此法。十一月,下诏伪造宝钞的,知情共犯的一并处死,分用(使用假钞)的杖责。
十五年正月,禁止官吏军民贩卖自己所娶的良家子女以及使其为娼,买卖双方都治罪,官府没收其钱财,被卖之人恢复良民身份。又敕令官吏擅自交换马匹、私自强娶妇人的,抄没其家产。军官不能安抚治理军士以致因役使烦扰而致军士逃亡的,抄没其家产的一半。五月,规定各职官犯罪,接受皇帝宣旨任命的官员由朝廷上奏处置,接受敕命任命的由行台处置,接受省札任命的由按察司治理。其中宣慰司官吏奸邪违法以及公文案牍问题,由本道提刑按察司审核。凡应判死罪的,由有司审问明白,提刑按察司复审确认没有冤情,依例结案,分类上奏等候朝廷裁决。
十六年三月,敕令中书省:凡是掾史处理公文延误的,延误一两天的杖责,延误三天的处死。八月,下诏汉军出征而逃亡的,处死罪,抄没其家产。十一月,敕令各路所捕获的盗贼,初犯而赃物多的处死,再犯而赃物少的从轻治罪。
十七年十一月,下诏有罪被发配服役的人,依照路程远近酌情安置。十八年,
十八年,立登闻鼓院,许有冤者挝鼓以闻。先是,十二年四月,谕中书省议立登闻鼓,如为人杀其父母兄弟夫妇,冤无所诉,听其来击;其或以细事妄击者,论如法。至是,始立焉。
十九年九月,敕官吏受贿及仓库官侵盗,台察官知而不纠者,验其轻重,罪之中外官吏赃罪,轻者杖决,重者处死,言官缄默,与受赃者一体论罪。十月,耶律铸言:「前奉诏杀人者死,仍征烧埋银五十两,复止征钞二锭,其事太轻,请依蒙古人例,犯者没一女入仇家,无女者征钞四锭。」从之。又令天下重囚,除谋反、大逆、杀祖父母、父母、妻、杀夫、奴杀主,并正典刑外,余犯死罪者充日本、占城、缅国军。
二十年正月,令自今以匿名书告事,重者处死,轻者流远方,能发其事者,给犯人妻子,仍以钞赏。四月,申严酒禁,有私造者,财产、女子没管犯人配役【寻以岁登,开其禁】十二月,令凡盗为首及同谋者死,余屯田淮上。
二十一年四月,括天下私藏天文、图谶、太乙、雷公式、七曜历、推背图、苗太监历,有私习及收匿者,罪之。
二十三年四月,中书省臣言:“比奉旨,凡为盗者毋释,窃钞数贯及佩刀微物与童幼窃物者,悉令配役。今议一犯者杖释,再犯者依法配役为宜。”帝曰:“朕以汉人徇私,用金泰和律处事,致盗贼滋众,故有是言。今后非详谳者,勿辄杀人。”
二十四年,诏宪臣有贪婪败度者,付法司增条科罪,以惩欺罔。
二十八年颁行《至元新格》。元刑制名例四条,卫禁八条,职制三百七条,祭令五条,学规十三条,军律十二条,户婚六十九条,食货三十六条,大恶五十一条,奸匪五十九条,盗贼一百十四条,诈伪五十条,诉讼二十二条,斗殴四十二条,杀伤一百六条,禁令一百十一条,杂犯十四条,捕亡九条,恤刑十五条,平反四条。五刑之制:笞刑六,自七下递加十至五十七。杖刑五,自六十七递加十至一百七。徒刑五,自一年递加半年至三年。凡徒一年者,杖六十七,递加十至一百
译设立登闻鼓院,允许有冤情的人击鼓申诉。此前,十二年四月,曾谕令中书省商议设立登闻鼓,凡是被人杀害父母兄弟夫妇,含冤无处申诉的,听凭他们前来击鼓;如果有人为琐细小事而妄自击鼓的,依法论罪。到此时,才正式设立。
十九年九月,敕令官吏收受贿赂以及仓库官员侵吞盗窃,台察官知情而不举报的,根据情节轻重治罪;中外官吏犯赃罪,情节轻的杖责决罚,重的处死;言官知情缄默的,与受贿的官吏一同治罪。十月,耶律铸进言说:"先前奉诏杀人者处死,还要征收烧埋银五十两,后来改为只征收钞两锭,此项处罚太轻,请依照蒙古人惯例,凡犯者没收一名女子给予仇家,没有女子的征收钞四锭。"皇帝准奏。又下令天下重犯,除谋反、大逆、杀害祖父母父母、杀妻、杀夫、奴婢杀主人,一律依法处以正刑外,其余犯死罪的人充军到日本、占城、缅国。
二十年正月,下令自今以后凡是用匿名文书告发事情的,情节严重的处死,情节轻的流放远方;能够揭发匿名告发之事的人,把犯人的妻子儿女赐给他,同时用钞币奖赏。四月,重申严格执行酒禁,有私自酿造的,抄没财产、妻子儿女,犯人本人服役赎罪(不久因年成丰收,解除此禁令)。十二月,下令凡是盗贼首犯及同谋者处死,其余的发配到淮河沿线屯田。
二十一年四月,搜查没收天下私藏的天文图谶、《太乙》、《雷公式》、《七曜历》、《推背图》、《苗太监历》等书,凡私自学习及收藏的人,予以治罪。
二十三年四月,中书省大臣进言说:"近来奉旨,凡为盗者一律不予释放,即使是偷窃数贯钱财及佩刀等微小物品、以及儿童偷窃财物的,也一律发配服役。现在建议初犯的杖责后释放,再犯的依法发配服役较为适宜。"皇帝说:"朕因为汉人徇私枉法,才援用金朝《泰和律》处理案件,以致盗贼日益增多,所以有此议。今后除非详细审察定案,不要轻易杀人。"
二十四年,下诏司法大臣有贪婪败坏法度的,交付法司增订条例治罪,以惩戒欺瞒行为。
二十八年,颁行《至元新格》。元朝刑法条例名例四条,卫禁八条,职制三百零七条,祭令五条,学规十三条,军律十二条,户婚六十九条,食货三十六条,大恶五十一条,奸匪五十九条,盗贼一百十四条,诈伪五十条,诉讼二十二条,斗殴四十二条,杀伤一百零六条,禁令一百十一条,杂犯十四条,捕亡九条,恤刑十五条,平反四条。五刑的制度:笞刑六等,从七下依次递加十下直到五十七下。杖刑五等,从六十七下依次递加十下直到一百零七下。徒刑五等,从一年依次递加半年直到三年。凡是判徒刑一年的,杖责六十七下,依次递加十下直到一百下(后文疑缺)……
七。流刑三,曰辽阳,曰湖广,曰迤北。死刑二,曰斩,曰凌迟处死。狱具制: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阔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徒流二十斤,杖罪十五斤,皆以干木为之,长阔轻重各刻志其上。手杻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三寸,厚一寸。锁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镣连环重三斤。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径一分七厘,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径二分二厘,罪六十七以下用之。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并刊削节目,无令筋胶诸物装钉。应决者,并决小头。其决笞及杖者,臀受。考讯者,臀若股分受,务令均停。
译七种。流刑分三等,一是发配辽阳,一是发配湖广,一是发配迤北。死刑分二等,一是斩首,一是凌迟处死。刑具的规格是:枷长五尺以上六尺以下,宽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所用重二十五斤,徒刑流刑所用重二十斤,杖罪所用重十五斤,都用干燥的木料制成,长宽轻重都要刻字标明在上面。手铐长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下,横宽三寸,厚一寸。锁链长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下。脚镣连同铁环重三斤。笞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直径一分七厘,罪罚在五十七下的用它。杖刑用的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直径二分二厘,罪罚在六十七下的用它。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直径三分五厘,长三尺五寸,都要削平节疤,不得用筋胶等物粘钉装饰。应当行刑的,都用杖的小头打。凡是执行笞刑和杖刑的,打在臀部受刑。审讯拷打的,臀部和大腿分别受刑,务必使受刑均匀。
二十九年二月,申禁鞭背法。三月,中书省、御史台奏定赃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死者,以闻。制可。
三十年二月,以江南豪右多庇匿盗贼,令为首者诛,余徒内县。成宗即位,御史台言:「先朝决狱,随罪轻重,笞杖异施,今止用杖,乞如旧制。」不允。元贞元年,定职官坐赃论断,再犯者加二等。仓库官吏盗所守钱粮,一贯以下笞之,至十贯杖之,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徒一年,每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徒三年,满三百贯者死。计赃以至元钞为则。二年正月,谕诸王、公主、驸马:「非奉旨,毋罪官吏。」先是,中统二年及成宗时,屡诏诸王以下毋私决有罪,而风犹未格,至是复申前禁。二月,禁军将擅易侍卫军、蒙古军以家奴代役者,罪之。又诏军卒擅更代及逃归者死。六月,御史台臣言:「官吏受赂,初既辞伏,继以审核,而有司徇情,致有异词者,乞加等论罪。」从之。十月,诏职官坐赃经断,再犯加本罪三等。
大德元年五月,诏:「强盗奸伤事主者,首从悉诛;不伤事主,止诛为首者,从者刺配。再犯亦诛。」六月,诏:「僧道犯奸盗重罪,听有司鞫问。」
二年二月,诏僧人犯奸盗诈伪,听有司专决,轻者与僧官约断,约不至者罪之。七月,诏诸王、驸马及诸近侍,自今奏事不经中书,辄传旨付外者罪之。
三年三月,命何荣祖等更定律令。
四年正月,申严京师恶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
五年正月,令官吏犯赃及盗官钱,事觉避罪逃匿者,事同狱成,虽经原免,亦加降黜。七月,诏禁畏吾儿僧、阴阳巫觋、道人、咒师,自今有大祠祷,必请而后行,违者罪之。十一月,禁军士万户以下,母令私代,犯者断罪有差。十二月,定强窃盗条格,凡盗人孳畜者,取一偿九,然后杖之。
六年正月,诏千户、百户等自军逃归,先事而逃者,罪死;败而后逃者,杖而罢之,没入其男女。
七年正月,定诸改补钞罪例,为首者杖一百七,从者减二等。再犯,从者杖与首同,为首者流。复诏凡为匿名书,词语重者诛之,轻者流配。首告人,赏钞有差,籍没犯人妻子充赏。三月,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盗等罪,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伊克扎尔古齐。复定凡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师巫邪说,擅发祖父坟墓,移弃尸骸,货茔地者,与恶逆同罪。十一月,命依十二章断僧官罪。
八年三月,诏军官擅离所部者,悉遣还;翼违者论如律。军人不告所部私归者,杖而还之。十一月,诏内郡、江南人,凡为盗黥三次者,谪戍辽阳;诸色人及高丽人,俱免黥,谪戍湖广。盗禁籞马者,初犯谪戍,再犯者死。
译二十九年二月,重申鞭背刑法的禁令。三月,中书省、御史台奏请议定赃罪十三等,枉法者五等,不枉法者八等。罪至死刑的,要上报朝廷。皇帝批准。
三十年二月,因江南豪强大户多庇护窝藏盗贼,下令为首者处死,其余党徒发配本县。成宗即位后,御史台上言:「先朝判决刑狱,按罪行轻重不同,笞刑与杖刑分别施用,如今只用杖刑,请求恢复旧制。」未获批准。元贞元年,规定官员犯坐赃罪的论罪断案,再犯者加二等处罚。仓库官吏盗窃所看守的钱粮,一贯以下处笞刑,到十贯处杖刑,二十贯加一等,一百二十贯处徒刑一年,每增三十贯加半年,二百四十贯处徒刑三年,满三百贯者处死。计算赃款以至元钞为标准。二年正月,晓谕诸王、公主、驸马:「若非奉旨,不得擅自加罪于官吏。」此前,中统二年及成宗在位时,屡次下诏诸王以下不得私自决断有罪之人,但风气仍未革除,至此再次重申先前的禁令。二月,禁止军将擅自更换侍卫军、蒙古军将士,以家奴代替服役者,予以治罪。又下诏军卒擅自更换替代及逃跑归家者处死。六月,御史台官员上言:「官吏受贿,起初已经供认服罪,后经审核复查,而有关部门徇私偏袒,以致出现异议的,请求加等论罪。」朝廷听从了这个建议。十月,下诏规定官员犯坐赃罪已经判决的,再犯者加本罪三等处罚。
大德元年五月,下诏:「强盗奸淫伤害事主的,首犯从犯一律处死;未伤事主的,只处死为首者,从犯刺字发配。再犯者也处死。」六月,下诏:「僧人道士犯奸淫盗窃重罪的,听凭有关官府审问。」
二年二月,下诏僧人犯奸淫盗窃诈骗作伪罪的,听凭有关官府专门决断,罪轻的与僧官约定处断,若约定不到者予以治罪。七月,下诏诸王、驸马及各近侍,从今以后奏事不经过中书省,擅自传旨交付外面办理者,予以治罪。
三年三月,命何荣祖等人重新修订律令。
四年正月,重申严禁京师恶少不法行为,犯者黥面刺字,杖打七十,拘押服役。
五年正月,命令官吏犯赃罪及盗窃官钱,事情败露后逃避罪责躲藏的,等同案件已经审结,即使经过赦免,也要加以降职罢黜。七月,下诏禁止畏吾儿僧人、阴阳巫觋、道人、咒师,从今以后有大型祭祀祈祷,必须请示后才能进行,违者治罪。十一月,禁止军士万户以下官员,不得私自让人代替服役,违者按等级治罪。十二月,制定强盗窃盗的条例规格,凡盗窃他人牲畜的,追偿一头赔偿九头,然后再处杖刑。
六年正月,下诏千户、百户等从军中逃跑归家的,若在战事之前逃跑,处死罪;若战败之后逃跑,处杖刑后罢黜,没收其子女。
七年正月,制定各种改动补造钞票罪的条例,为首者杖打一百零七,从犯减二等。再犯,从犯杖刑与首犯相同,为首者流放。又下诏凡是写匿名信的,言辞严重者处死,情节较轻者流放发配。首先告发的人,赏赐钞票有所不同,没收犯人妻子儿女充作赏赐。三月,制定大都南北兵马司奸淫盗窃等罪,六十七岁以下的交本路处理,七十七岁以上的交伊克扎尔古齐处理。又规定凡子孙或因贫困,或轻信师巫邪说,擅自挖掘祖父坟墓,迁移丢弃尸骸,出卖坟地的,与恶逆同罪。十一月,下令依照十二章律断决僧官之罪。
八年三月,下诏军官擅自离开所属部队的,全部遣送回去;违反的按律论罪。军人不报告所属部队私自回家的,处杖刑后遣返。十一月,下
武宗至大元年四月,诏:「凡匿鹰犬者,没家赀之半,笞三十。」
二年六月,皇太子言:“宣政院先奉旨,殴西番僧者截其手,詈之者断其舌。此法昔所未闻,有乖国典。僧俗相犯,已有明宪,乞更其令。”从之。
三年十月敕省部官勤恪署事,晨集暮散,苟或怠弛,不必以闻,便宜罪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辞以病者,杖罢不叙。
仁宗皇庆二年十二月,命中书更定略卖良人罪例。
延佑元年十一月,诏省部官有晚至、早退、政务废弛者,视其轻重杖责之。如更不悛,则罢不叙。
二年六月,敕:大辟罪临刑,敢有横加刲割者,以重罪论。
四年十一月,谕诸宿卫:“入直非有旨,不得上殿;阑入禁中者坐罪。”五年九月,敕:“军官犯罪,行省咨枢密院议拟,毋擅决遣。”英宗至治二年三月,禁捕天鹅,违者籍其家。漳州路推官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洫刑意,宜加徒减杖。”遂定为令。三年二月,成《大元通制》。先是,仁宗时取格例条画有关风纪者,类集成书,号曰《风宪宏纲》。至是,复命宰执儒臣取前书而损益之,其大纲有三:曰诏制,曰条格,曰断例。凡诏制为条九十四条,格为条一千二百五十一,断例为条七百十七,颁行天下【此据《元史·刑法志》与《英宗纪》稍异,《纪》中诏制作诏赦,又有令类五百七十七条,凡二千五百三十九条】
泰定帝即位,诏凡有罪自首者,原其罪。泰定元年六月,禁蒙古流民毋擅离所部,违者斩。八月,敕武官坐罪制授者以闻,敕授者从行省处决。二年八月,敕诸王部曲私入京者罪之。九月,禁饥民结扁担社伤人者,杖一百,着为令。四年九月,禁僧道买民田,违者坐罪,没其直。命职官赃污者,流放广南。先是,流远囚徒惟女直、高丽二族流湖广,余并流奴儿千、氶青海。至是,御史言广海古流放之地,请令赃吏处之以示惩戒,从之。
致和元年正月,诏百司,凡不赴任及擅离职者,夺其官;避差遣者,笞之。五月,禁流民聚至千人者,杖一百。文宗天历元年十月,以罪人既籍家赀,又役妻子,非古者罪人不孥之意,诏自今凡罪人妻子勿役。三年正月,令自今臣僚有罪致籍没者,其妻子他人不得陈乞,亦不得没为官口。六月,更定迁徙法。先是,北人徙南,南人徙北,去家万里,往往道死。至是,始命应徙者验所居远近,不过千里;在道遇赦,皆得放还。如不悛,再犯,徙之本省不毛之地。十年无过,则量移。之所迁人死,妻子听归土著。八月,敕自今有以朝贺为名,敛钞入已者,依枉法论罪。
至顺元年七月,令各宿卫复有容匿汉南高丽人及奴隶滥充者,集赛官与其长杖五十七,犯者与典给散者皆杖七十七,没家赀之半,以籍入之半,为告者赏,仍令监察御史察之。
译诏内地、江南人,凡因盗窃被黥面三次的,发配辽阳戍守;各色人等及高丽人,都免于黥面,发配湖广戍守。盗窃皇家苑囿马匹的,初犯发配戍守,再犯者处死。
武宗至大元年四月,下诏:「凡藏匿鹰犬的,没收家产的一半,处笞刑三十。」
二年六月,皇太子上言:"宣政院此前奉旨规定,殴打西番僧人的要砍断其手,辱骂僧人的要割断其舌。这种法令是从前所未曾听闻的,有违国家法典。僧人与俗人相互侵犯,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请求更改此项法令。"皇帝听从了。
三年十月,敕令省部官员勤勉恭谨处理公务,早晨聚集傍晚散去,若有懈怠松弛的,不必上奏,可以直接治罪。若到任后一两个月便以生病为由辞职的,杖责罢官,永不叙用。
仁宗皇庆二年十二月,命中书省重新制定拐卖良人罪的条例。
延祐元年十一月,下诏省部官员有晚到、早退、荒废政务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杖责。如果仍不悔改,就罢官不再叙用。
二年六月,敕令:判处死刑者临刑之时,敢有横加割裂尸体的,以重罪论处。
四年十一月,晓谕各宿卫:"入宫值班没有旨意,不得上殿;擅自闯入宫禁的治罪。"五年九月,敕令:"军官犯罪,行省咨询枢密院商议裁定,不得擅自决断处置。"英宗至治二年三月,禁止捕猎天鹅,违者没收其家产。漳州路推官上言:"按律判处徒刑的不再加杖刑,如今既杖刑又徒刑,不合刑罚本意,应当加重徒刑减少杖刑。"于是定为法令。三年二月,编成《大元通制》。此前,仁宗在位时收集与法纪有关的格例条画,分类汇编成书,名为《风宪宏纲》。到这时,又命令宰相儒臣在原书基础上加以增删,其大纲有三项:叫诏制,叫条格,叫断例。诏制共九十四条,格共一千二百五十一条,断例共七百一十七条,颁行天下【此处依据《元史·刑法志》,与《英宗纪》略有不同,《英宗纪》中诏制作诏赦,又有令类五百七十七条,总共二千五百三十九条】
泰定帝即位,下诏凡有罪自首的,可以宽恕其罪。泰定元年六月,禁止蒙古流民擅自离开所属部落,违者斩首。八月,敕令武官犯罪由朝廷任命的要上报朝廷,由行省任命的交行省处决。二年八月,敕令诸王部曲私自进入京师的治罪。九月,禁止饥民结成扁担社伤害他人的,杖打一百,定为法令。四年九月,禁止僧人道士购买百姓田地,违者治罪,没收其价款。命令官吏贪污的,流放广南。此前,流放边远的囚犯只有女直、高丽两族流放湖广,其余的都流放奴儿千、氶青海。到这时,御史上言广海自古是流放之地,请求让贪赃官吏流放此地以示惩戒,皇帝听从了。
致和元年正月,下诏各部门,凡不到任及擅离职守的,剥夺其官职;躲避差遣的,处以笞刑。五月,禁止流民聚集达千人的,处杖刑一百。文宗天历元年十月,因为对罪人既已抄没家产,又役使其妻子儿女,不符合古代罪人不连累妻儿的本意,下诏从今以后凡罪人的妻子儿女不得再被役使。三年正月,下令从今以后臣僚有罪被抄没家产的,其妻子儿女他人不得请求索取,也不得没收充为官府奴婢。六月,重新制定迁徙的法令。此前,北方人迁徙到南方,南方人迁徙到北方,离家万里,往往死在路上。至此,才命令应当迁徙的人核实所居住地的远近,不超过千里;在路上遇到赦免的,都可以放回。如果不悔改,再犯,就迁徙到本省不长庄稼的荒僻之地。十年没有过错的,就酌情迁移。所迁之人若死了,妻子儿女听凭返回原籍定居。八月,敕令从今以后有借朝贺之名,聚敛钞币归
九月,敕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罪。十月,令自今内外官吏家人受财,悉依十二章计赃多寡论罪。二年六月,诏诸官吏在职役或守代未任,为人行赇关说,即有所取者,官如十二章论赃,吏罢不叙终其身,虽无所取,讼起灭由已者,罪加常人一等。宁宗即位,定妇人犯私盐罪。初,英宗时,王克敬为两淮盐运使,温州逮犯盐者,以一妇人至,怒曰:“岂有逮妇人千里外,与吏卒杂处者,污教甚矣。”自今毋得逮妇人,建议着为令,至是始定其罪。顺帝元统二年七月,诏蒙古色目人犯盗者免刺。至元元年六月,中书省员外郎陈恩谦言:“强盗但伤事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杀从而加功之人,与斗而杀人者例杖一百七十得不死,与私宰牛马之罪无异,是视人与牛马等也,法应加罪。”因奸杀夫,所奸妻妾同罪,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宜令法曹议着为定制。二年八月,诏强盗皆死,盗牛马者劓,盗驴骡者黥额,再犯劓,盗羊豕者墨项,再犯黥,三犯劓,劓后再犯法者死,盗诸物者照其数估价,省院台五府官三年一审决。三年七月,诏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盗贼诸罪不须候五府官审录,有司依例决之。四年六月,令自今处决重囚,五府官斟酌地理远近,预选官分行各道莅其事。六年九月,诏今后有罪者毋藉其妻女以配人。至正五年十一月,薪修至元条格成。六年四月,颁行之。
△明
明太祖初平武昌,即议定律。吴元年十月,令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谕之曰:“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良法也。”十二月,书成。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吏令二十,户令二十四,礼令十七,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律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户律六十三,礼律十四,兵律三十二,刑律一百五十,工律八。命有司刊布中外。又恐民不能尽知法意,命大理卿周桢等,取所定律令,自礼乐制度、钱粮选注外,凡民间所行事宜,类聚成编,训释其义,颁之郡县,名曰《律令直解》。
洪武元年八月,诏凡决重刑,须待秋后,毋非时以伤生意。十二月,置登闻鼓于午门外,令监察御史监之。凡民间词讼,有司不为申理,及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之。御史随引奏,敢阻告者死。
三年六月,诏:“武臣有犯,非奏请,不得逮问。”
五年六月,定宦官禁令。凡内使于宫城内相骂詈者,先发理屈,笞五十;后骂理直者,不坐;不服本管钤束而抵骂者,杖六十。内使骂奉御者,杖六十;骂门官、监官者,杖七十。
译为己有的,依照枉法罪论处。
至顺元年七月,命令各宿卫如再有容留藏匿汉南、高丽人以及冒滥充数的奴隶的,集赛官与其长官杖打五十七,犯罪者与经手供给发放的人都杖打七十七,没收家产的一半,抄没的一半作为告发者的奖赏,仍命令监察御史稽查此事。九月,敕令各族人若不按本族习俗,敢有弟弟收娶嫂嫂、儿子收娶庶母的,予以治罪。十月,命令从今以后内外官吏及其家人接受财物的,都依照十二章律计算赃款多少论罪。二年六月,下诏各官吏在职任事或看守候代未到任的,替人行贿说情,只要有所收取的,官员按十二章律论赃处罚,吏员罢官永不叙用,即使没有收取财物,诉讼因其挑起或平息的,加重一等治罪。宁宗即位,制定妇女犯私盐罪的处罚。当初,英宗在位时,王克敬任两淮盐运使,温州逮捕犯私盐的人,把一名妇女也抓来,他愤怒地说:"哪有把妇女从千里之外抓来,与吏卒混杂关押在一起的道理,这有伤教化太严重了。"从今以后不得逮捕妇女,建议定为法令,到这时才确定其罪责。顺帝元统二年七月,下诏蒙古、色目人犯盗窃罪的免于黥刺。至元元年六月,中书省员外郎陈恩谦上言:"强盗只要伤害了事主都要判死罪,而故意杀人以及协从帮凶的人,与斗殴杀人者按例杖打一百七十可以不判死罪,这与私自宰杀牛马的罪责没有区别,等于把人命看得和牛马一样,法律应当加重其罪。"因奸淫而杀死丈夫的,与其通奸的妻妾同罪,律法有明文规定,如今只是治罪于所犯之事,似乎有失阐明法理,应命法曹商议定为固定制度。二年八月,下诏强盗一律处死,盗窃牛马的割鼻,盗窃驴骡的在额头刺字,再犯割鼻,盗窃羊猪的在颈部刺字,再犯在额头刺字,三犯割鼻,割鼻后再犯法的处死,盗窃其他物品的按数量估算价值,省、院、台及五府官员三年审录判决一次。三年七月,下诏除人命重案之外,凡盗贼各类罪行不须等候五府官员审理复核,由有关官府依照惯例判决。四年六月,命令从今以后处决重犯,五府官员斟酌地理远近,预先选派官员分赴各道亲临监督其事。六年九月,下诏今后有罪的人不得没收其妻女配给他人。至正五年十一月,重新修订的至元条格编成。六年四月,颁布施行。
△明
明太祖刚平定武昌,就商议制定法律。吴元年十月,命令左丞相李善长担任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担任议律官。太祖告谕他们说:"法律贵在简明恰当,使人容易明白。如果条文头绪繁多,或者一件事有两种说法,可轻可重,官吏就能借机营私舞弊,这不是良好的法律。"十二月,书编成。共制定令一百四十五条,吏令二十条,户令二十四条,礼令十七条,兵令十一条,刑令七十一条,工令二条。律二百八十五条,吏律十八条,户律六十三条,礼律十四条,兵律三十二条,刑律一百五十条,工律八条。命令有关部门刊刻颁布中外。又担心百姓不能完全知晓法律的含义,命令大理卿周桢等人,选取所制定的律令,除礼乐制度、钱粮选拔任用之外,凡是民间所办事务,分类汇编成册,训释其中含义,颁发到各郡县,取名为《律令直解》。
洪武元年八月,下诏凡判处死刑重罪的,必须等到秋后处决,不得在不合时令的时候伤害生机。十二月,在午门外设置登闻鼓,命令监察御史监管。凡民间诉讼案件,有关部门不予受理申
内使于宫城内相斗殴者,先斗理屈,杖七十;殴伤者加一等。后应理直而无伤者,笞五十;不服本管钤束而殴之者,杖八十;殴伤者加一等。殴奉御者,杖八十;殴门官、监官者,杖一百;伤者各加一等。内使等有心怀恶逆、口出不道之言者,凌迟处死;知情而蔽之者,同罪;知其事而不首者,斩;首者赏银三百两,作铁榜诫。公候申明律令凡九条:一、凡内外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不得私受公候财物,受者杖一百,发海南充军;再犯处死。公候与者,初、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二、公侯不得私役官军,违者初、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官军敢辄听从者,杖一百,发海南充军。三、公侯强估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铁、锡冶者,初、再犯免罪附过,三犯准免死一次。四、各卫官军非出征之时,不得辄于公侯门首侍立听侯,违者杖一百,发烟瘴地充军。五、功臣家管庄人等,不得倚势在乡欺殴人民,违者刺面、劓鼻,家产籍没入官,妻子徙置南宁;其余听使之人各杖一百,及妻子皆发南宁充军。六、凡功臣家屯田、佃户、管庄、斡办、奴仆及亲属人等,倚势凌民、侵夺财产者,并依倚势欺殴人民律处断。七、公侯除赐定仪杖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报籍在官,敢有私托门下隐蔽差徭者,斩。八、凡公侯之家欺压良善、虚钱实契、侵夺人田地、房屋、孳畜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停其禄,四犯与庶人同罪。九、功臣家不得受诸人土田及朦胧投献物业,违者与侵夺田产同科断。
六年四月,刊律令宪纲,颁诸有司。八月,定亲属兼容隐律:凡同居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若妾之父母、女婿,许相容隐;或奴婢为主隐者,皆勿论。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减凡人三等。若无服之亲,姑姊妹、夫妻之兄弟、姑夫妻、侄相容隐者,减二等。谋反、恶逆,不在此律。九月,命府、州、县轻重囚狱,即依律断决,不须转发。果有违枉,御史按察司究劾之。先是有司决狱,笞五十者县决,杖八十者州决,一百者府决,徒罪以上具狱送行省。至是,命中书省、御史台定议行之。十一月,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库,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犯,曰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六百有六条,分三十卷。明年二月,书成。
八年二月,敕刑官:自今凡杂犯死罪者,免死输作,终身徒流罪,限年输作。
译诉,以及冤屈重大案件本人不能上达的,允许击鼓申诉。御史随即引导上奏,敢阻拦告状者处死。
三年六月,下诏:"武官有犯罪的,若非上奏请示,不得逮捕审问。"
五年六月,制定宦官禁令。凡是内使在宫城内相互对骂的,先开口理亏的一方,处笞刑五十;后骂但理直的一方,不予治罪;不服从主管约束而顶撞辱骂的,杖打六十。内使辱骂奉御的,杖打六十;辱骂门官、监官的,杖打七十。内使在宫城内相互斗殴的,先动手理亏的一方,杖打七十;殴打致伤的加一等处罚。后动手但理直且未致伤的,处笞刑五十;不服从主管约束而殴打的,杖打八十;殴打致伤的加一等处罚。殴打奉御的,杖打八十;殴打门官、监官的,杖打一百;致伤的各加一等处罚。内使等若心怀恶逆、口出大逆不道言语的,处凌迟死刑;明知情况而隐瞒不报的,同罪;知道此事而不举报的,处斩;举报者赏赐银子三百两,制成铁榜以示警诫。公候申明律令共九条:一、凡内外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官员,不得私自接受公候的财物,接受者杖打一百,发配海南充军;再犯者处死。公候赠送财物的,初犯、再犯免罪记过,三犯准予免除一次死罪。二、公侯不得私自役使官军,违者初犯、再犯免罪记过,三犯准予免除一次死罪;官军敢于听从的,杖打一百,发配海南充军。三、公侯强行估买官民的山场、湖泊、茶园、芦荡以及金银、铜、铁、锡矿冶炼场所的,初犯、再犯免罪记过,三犯准予免除一次死罪。四、各卫官军若非出征之时,不得擅自到公侯门前站立侍候,违者杖打一百,发配烟瘴之地充军。五、功臣家管理庄园的人等,不得倚仗权势在乡里欺凌殴打百姓,违者刺面、割鼻,家产没收入官,妻子儿女迁徙到南宁;其余被役使的人各杖打一百,以及其妻子儿女都发配南宁充军。六、凡功臣家的屯田户、佃户、管庄人、办事人、奴仆及亲属人等,倚仗权势欺凌百姓、侵夺财产的,一并依照倚势欺压殴打百姓的律法处断。七、公侯除赐予的定额仪仗户及佃田人户已有名额登记在官府的,敢有私自庇护门下隐瞒差役赋税的,处斩。八、凡公侯之家欺压良善百姓、虚开钱数订立契约、侵夺他人田地房屋牲畜的,初犯免罪记过,再犯停发一半俸禄,三犯停发全部俸禄,四犯与平民同罪。九、功臣家不得接受他人的土地田产以及蒙混投献的产业,违者与侵夺田产同样论罪处断。
六年四月,刊刻律令宪纲,颁发给各有关部门。八月,制定亲属相互容隐的法律:凡同居的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及孙媳、丈夫的兄弟及兄弟的妻子、以及妾的父母、女婿,允许相互容隐;或者奴婢替主人隐瞒的,都不予论罪。小功以下亲属相互容隐的,比照普通人减三等处罚。若是没有服丧关系的亲属,姑姑姐妹、夫妻的兄弟、姑父妻子、侄子相互容隐的,减二等处罚。谋反、恶逆重罪,不适用此律。九月,命令府、州、县对轻重囚犯案件,即依照法律判决,不须转发上级。如果确实有违法枉断的,由御史、按察司追究弹劾。此前有关官府判决案件,笞刑五十以下的县里判决,杖刑八十以下的州里判决,一百的府里判决,徒罪以上的备齐案卷送交行省。至此,命令中书省、御史台商议决定施行新的办法。十一月,确定《大明律》篇目,全部依照唐律:分别是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官吏受城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输作一年,然后屯种。
十四年二月,诏凡武臣三品以上犯罪,奏请得旨乃鞫之;四品以下,所司就逮问,请旨裁。沙若文职有犯,干涉武臣三品者,亦须奏请,毋擅问。命刑部更定徒罪煎盐炒铁例,各照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另项结课三月。敕官吏受赂,必求通贿之人,并罪之,徙其家于边。四月,敕刑部自今官吏有犯,宥罪复职,榜示其过于门,改过则除之,不悛者论如律。十月,敕凡户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官司陈告,毋得辄赴京师越诉,亦不许家居上封事,违者罪之。又诏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仍命刑科会诸司官定议成式,榜示中外。
十六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杂犯死罪者,罚戍边三月。定《诈伪律》。
十七年十月,定土官犯罪律,选用者依流官律定罪,世袭者所司不许擅问,先以干证之人推得其实,定议奏闻,杖以下纪录,在职徒流则徙之北平。十二月,以民间乞养义女,自幼抚养,有尊卑之分,帏簿不修,实伤风化,比同宗无服之亲律,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其女归宗。
十八年,命刑部录内外职官犯法罪状明白者,揭于申明亭,以示惩戒。初,太祖患民狃元习,徇私灭公,罪戾日滋,乃采辑官民过犯条为大诰。是岁书成,其目有十:曰揽纳户,曰安保过付,曰诡寄田粮,曰民人经该不解物,曰洒派抛荒田土,曰倚法为奸,曰空引偷军,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长解卖囚,曰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其罪至钞。札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囚有大诰者,罪减等。于时天下有讲读大诰师生来朝者,十九万余人,皆赐钞遣还。其后罪人率援大诰减等,不复论其有无矣。二十年正月,焚锦衣卫刑具,以击囚付刑部【具宽恕篇】
二十一年二月,敕有司:官入流品以上犯罪者,皆须奏闻,方许逮问。五月,定云南官吏军民犯罪律。是岁,诏谋逆、奸党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其余止收赀产,仍以农器、耕牛给还之。凡应合钞札者,曰奸党,曰谋反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其大诰所定十条,后未尝用也。
二十二年八月更定大明律。先是刑部奏言:比年条例增损不一,以致断狱失当,请编类颁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以类附入,改名例律,冠于篇首。为卷三十,为条四百六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曰职制十五条,曰公式十八条。
译诈伪、杂律、捕亡、断犯、名例。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摘取唐律以补充遗漏一百二十三条,共六百零六条,分为三十卷。第二年二月,书编成。
八年二月,敕令刑官:从今以后凡是杂犯死罪的,免除死刑改判劳役赎罪,终身徒流罪的,按年限劳役赎罪。官吏受贿以及犯杂罪死罪应当罢免职务的,发配凤阳屯田耕种;百姓犯流罪的,凤阳劳役一年,然后屯田耕种。
十四年二月,下诏凡三品以上武官犯罪的,上奏请示得到旨意后才能审问;四品以下的,由有关部门就地逮捕审问,再请示裁决。假使文职官员有犯罪,牵涉到三品以上武官的,也必须上奏请示,不得擅自审问。命令刑部重新制定徒罪煎盐炒铁的条例,各自按照年限,都以到达配所之日作为起始。发配盐场的,每天煎盐三斤;发配铁冶的,每天炒铁三斤,另项结算课税三个月。敕令官吏受贿的,必须追查行贿之人,一并治罪,把其家迁徙到边地。四月,敕令刑部从今以后官吏有犯罪的,宽恕其罪恢复职务的,在其门上张榜公布其过错,改过便去除,不悔改的按律论处。十月,敕令凡户婚、田土、作奸犯科等各类事务,都由本管官府陈情告状,不得擅自赴京师越级申诉,也不允许在家中呈递密封奏事,违者治罪。又下诏有人用繁琐条文出入人罪的,予以治罪。仍命令刑科会同各有关部门官员商议确定成文规范,张榜公示中外。
十六年正月,命令徒、流、笞、杖罪的囚犯代替农民服劳役,赎罪服役十日,抵笞刑二十,杖刑一十,徒、流各按年限折算。犯杂罪死罪的,罚戍边三个月。制定《诈伪律》。
十七年十月,制定土官犯罪的法律,被选用任职的依照流官律定罪,世袭的有关部门不许擅自审问,先由经办证人查得实情,商议后奏报朝廷,杖刑以下记录在案,在职犯徒流罪的迁徙到北平。十二月,因民间收养义女,自幼抚养,有尊卑之分,若帏帐簿籍不整肃,实在有伤风化,比照同宗无服亲属的律法,加一等处罚,杖打六十,徒刑一年,该女子归还本宗。
十八年,命令刑部记录内外职官犯法罪状明确的,张榜公布在申明亭,以示惩戒。当初,太祖担忧百姓沿袭元朝陋习,徇私灭公,罪行日益增多,于是采集编辑官民过犯,编为大诰。这一年书编成,其条目有十项:叫揽纳户,叫安保过付,叫诡寄田粮,叫民人经手该解送而不解送物品,叫洒派抛荒田土,叫倚仗法律为奸,叫空引偷军,叫黥刺后逃跑,叫官吏差役买放囚犯,叫天下士大夫不为君主所用,其罪至于处死。第二年,又编成续编、三编,都颁发学宫用以考核士人,乡里设置塾师加以讲授。囚犯若持有大诰的,可以减轻罪等。当时天下讲读大诰的师生前来朝见的,有十九万余人,都被赐予钞币遣送回去。此后犯罪的人大多援引大诰减等,不再区分是否真正持有了。二十年正月,焚烧锦衣卫的刑具,把囚犯移交刑部处理【详见宽恕篇】
二十一年二月,敕令有关官府:官居流品以上犯罪的,都必须上奏,才允许逮捕审问。五月,制定云南官吏军民犯罪的法律。这一年,下诏谋逆、结党营私及伪造钞币的,没收其资产和人口,其余的只没收资产,仍将农具、耕牛发还给他们。凡应当收入大诰的,叫奸党,叫谋反大逆,叫奸党恶,叫伪造钞币,叫杀一家三人,叫采生拆割人,为首归入大诰所定十条,后来未曾使用过。
二十二年八月,
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条,曰田宅十一条,曰婚姻十八条,曰仓库二十四条,曰课程十九条,曰钱债三条,曰市廛五条。礼律二卷,曰祭祀六条,曰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曰官卫十九条,曰军政二十条,曰关津七条,曰厩牧十一条,曰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曰盗贼二十八条,曰人命二十条,曰斗殴二十二条,曰骂詈八条,曰诉讼十二条,曰受赃十一条,曰诈伪十二条,曰犯奸十条,曰杂犯十一条,曰捕亡八条,曰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曰营造九条,曰河防四条。为五刑之图,凡二首。图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为一等加减。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为一等加减。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加减。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加减。死刑二,绞斩。五刑之外,徒有总徒四年【遇例减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者】流有安置,有迁徙【去乡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重者曰充军。初惟边方屯种,后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有永远。绞斩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诸罪者。充军凌迟,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凡徒流再犯者,流者于原配处所依工乐户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即唐宋所谓加役流也。徒者于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数年限决讫,应役毋得过四年。次图七曰笞,曰杖,曰讯杖,曰枷,曰杻,曰索,曰镣。笞大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杖大头径三分二厘,小头减如笞之数。笞杖皆以荆条为之,皆臀受。讯杖大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如笞杖之数,亦荆条为之,臀腿受。笞杖讯皆长三尺五寸。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止,刻其上为长短轻重之数,长五尺五寸,头广尺五寸。杻长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索铁为之,以系轻罪者,长一丈。镣铁连环之,以系足徒者,带以输作,重三斤。又为丧服之图,凡八族亲有犯,视服等差定刑之轻重。其因礼起义者,养母、继母、慈母皆服三年,殴杀之与殴杀嫡母同罪。兄弟妻皆服小功,互容隐者罪得递减。舅姑之服皆斩衰三年,殴杀骂詈之者与夫殴杀骂詈之律同。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缌麻,是曰表兄弟,不得相为婚姻。大恶有十:曰谋反,曰谋大逆,曰谋叛,曰恶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义,曰内乱,虽常赦不原。贪墨之赃有六:曰监守盗,曰常人盗,曰窃盗,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赃。
译重新修订《大明律》。此前刑部上奏说:近年来条例增减不一,以致断案失当,请求分类编纂颁行,使中外都知道所应遵循的准则。于是命令翰林院与刑部官员一同取近年所增加的条文,按类别附入,改名为名例律,列于篇首。共三十卷,四百六十条。名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分职制十五条,公式十八条。户律七卷,分户役十五条,田宅十一条,婚姻十八条,仓库二十四条,课程十九条,钱债三条,市廛五条。礼律二卷,分祭祀六条,仪制二十条。兵律五卷,分官卫十九条,军政二十条,关津七条,厩牧十一条,邮驿十八条。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二十八条,人命二十条,斗殴二十二条,骂詈八条,诉讼十二条,受赃十一条,诈伪十二条,犯奸十条,杂犯十一条,捕亡八条,断狱二十九条。工律二卷,分营造九条,河防四条。制作五刑图,共两幅。图有五种:叫笞,叫杖,叫徒,叫流,叫死。笞刑五等,从一十到五十,每十为一等增减。杖刑五等,从六十到一百,每十为一等增减。徒刑五等,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加杖十及徒半年为一等增减。流刑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都杖打一百,每五百里为一等增减。死刑两种,绞、斩。五刑之外,徒刑有总徒四年【遇到条例减一年的】有准徒五年【斩绞杂犯减等的】流刑有安置,有迁徙【离乡一千里杖打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为民。其中最重的叫充军。起初只是边方屯田耕种,后来分为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军,有终身的,有永远的。绞斩之外,还有凌迟,用来处置大逆不道等罪。充军、凌迟,不属于五刑正刑,所以图中不予列出。凡徒流罪再犯的,流放的在原配所依照工乐户留住的法令处理。三种流刑都要先决杖一百,拘留服役三年。拘役的,流放之人起初只是安置,如今加上劳作,即唐宋所说的加役流。徒刑的在原来服役地依照所犯罪行。杖数及年限判决完毕后,应服役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年。第二幅图共七种:叫笞,叫杖,叫讯杖,叫枷,叫杻,叫索,叫镣。笞杖大头直径二分七厘,小头减一分。杖大头直径三分二厘,小头减少与笞相同的数量。笞杖都用荆条制作,都打臀部。讯杖大头直径四分五厘,小头减少与笞杖相同的数量,也用荆条制作,打臀部和腿部。笞、杖、讯杖都长三尺五寸。枷从十五斤到二十五斤止,在其上刻明长短轻重的数量,长五尺五寸,头宽一尺五寸。杻长一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的使用。索用铁制作,用来拘系轻罪的人,长一丈。镣用铁环相连,用来拘系服徒刑的人的脚,带着这个从事劳作,重三斤。又制作丧服图,凡是八族亲属有犯罪的,视其服丧等级差别确定刑罚轻重。因礼仪而立义的,养母、继母、慈母都服丧三年,殴打杀害她们与殴打杀害嫡母同罪。兄弟的妻子都服小功,相互容隐者可以递减罪责。舅姑的丧服都是斩衰三年,殴打杀害辱骂他们的与丈夫殴打杀害辱骂的律法相同。姨表兄弟、舅表兄弟、姑表兄弟都服缌麻,这就是所说的表兄弟,不得相互通婚。十恶大罪有十种:叫谋反,叫谋大逆,叫谋叛,叫恶逆,叫不道,叫大不敬,叫不孝,叫不睦,叫不义,叫内乱,即使是通常的赦免也不能原谅。贪污的赃罪有六种:叫监守盗,叫常人盗,叫窃盗,叫枉法,叫不枉法,叫坐赃。应当议罪
当议者有八:曰议亲,曰议故,曰议功,曰议贤,曰议能,曰议勤,曰议贵,曰议宾。时太孙请更定五条以上,太祖览而善之。太孙又请凡与五伦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条【具宽恕篇】
二十四年七月,命刑部:凡犯法者,不许诬引良善,违者,所诬虽轻,亦坐以重罪。二十六年,定应充军者,大理寺审讫,开付陕西司,本部置文簿,注姓名、年籍、乡贯,依南北籍编排,甲为二册,一进内府,一付该管百户充军。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云南、四川属卫;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直隶、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北平、大宁、辽东属卫。有逃故,按籍句补【明史·刑法志曰:初制流罪三等,视地远近,边卫充军有定所,盖降死一等,惟流与充军为重。然名例律称二死三流,名同为一减,如二死遇思赦,减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诰减一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无不减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设而不用,而充军之例为独重。律充军凡四十六条,诸司职掌内二十二条,则洪武间例,皆律所不载者。其嘉靖二十九年条例,充军凡二百十三条,与万历十三年所定,大略相似】
二十八年九月,颁《皇明祖训》:禁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臣下敢以请者,置重典。又,皇亲惟谋逆不赦,余罪宗亲会议,取上裁。法司祗许举奏,毋得擅逮。
三十年五月,作《大明律诰》成,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谋逆及律诰该载外,其杂犯大小罪,悉依赎罪律论断,编次成书,刊布中外。自《律诰》出,而《大诰》所载诸峻令,未尝轻用焉。惠帝建文四年【时成祖已即位】令徒罪囚人充拨国子监膳夫。八月,定罪人输作之例:笞罪五等,每等五日;杖罪五等,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输役;流罪三等,俱役四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九月,定功臣死罪减禄例,免三死者:初犯减二十之七,再犯减十之七,三犯尽夺;免二死者:初犯减十之五,再犯尽夺;免一死者:一犯尽夺。又令杂犯死罪及流罪挈家赴北平种田,流罪三年,死罪五年,后录为良民。其徒罪令煎盐,杖罪输役如故。仍选徒罪以下罢职官,假以职名,俾督民耕种,三年有成绩,实授;无成,仍坐原罪。
永乐元年二月,定诬告法。凡诬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诬重者,从重论。诬十人以上者,凌迟枭首,家属迁口外。又定,凡监生犯公罪,依律记过。
译从宽的有八种:叫议亲,叫议故,叫议功,叫议贤,叫议能,叫议勤,叫议贵,叫议宾。当时太孙请求更改制定五条以上,太祖看后认为很好。太孙又请求凡与五伦有关系的,都应当委曲法律以合乎人情,于是命令改定七十三条【详见宽恕篇】
二十四年七月,命令刑部:凡是犯法的人,不允许诬陷牵连良善之人,违者,即使所诬陷的罪行较轻,也按重罪治罪。二十六年,制定应当充军者的处理办法,大理寺审理完毕后,开具移交陕西司,本部设置文簿,注明姓名、年龄籍贯、乡里贯籍,依照南北籍贯编排,甲为二册,一册呈送内府,一册交给该管百户充军。如浙江、河南、山东、陕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隶、应天、庐州、凤阳、淮安、扬州、苏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发配云南、四川所属卫所;江西、湖广、四川、广东、广西、直隶、太平、宁国、池州、徽州、广德、安庆人,发配北平、大宁、辽东所属卫所。有逃跑或死亡的,按照名册补充【明史·刑法志说:起初制度流刑分三等,按地方远近,边卫充军有固定去处,是降死一等,只有流放和充军才是重刑。但名例律称二死三流,名称虽同实为一次减刑,如二死若遇到恩赦,减一等即流放三千里,流放三等因大诰减一等,都成为徒刑五年,犯流放罪的没有不减到徒罪的,所以三流常设而不用,而充军的条例反成为独重的刑罚。律法充军共四十六条,诸司职掌内有二十二条,都是洪武年间的条例,都是律法所没有记载的。到嘉靖二十九年的条例,充军共二百一十三条,与万历十三年所制定的,大致相似】
二十八年九月,颁布《皇明祖训》:禁止使用黥、刺、剕、劓、阉割等刑罚。臣下敢有请求使用这些刑罚的,予以严惩。又,皇亲若非谋逆罪不予赦免,其余罪行由宗亲会议商议,取决于皇帝裁定。法司只能举奏,不得擅自逮捕。
三十年五月,编成《大明律诰》,命令刑官选取《大诰》的条目,撮取其要点概略,附加载入律法。凡是榜文禁例,全部废除。除谋逆及律诰中该记载的之外,其余各种大小罪行,全部依照赎罪律论断,编纂成书,刊刻颁布中外。自《律诰》颁行以来,《大诰》所记载的各种严酷法令,未曾被轻易使用。惠帝建文四年【当时成祖已经即位】命令徒罪囚犯拨充国子监膳夫。八月,制定罪人劳役赎罪的条例:笞罪五等,每等五天;杖罪五等,每等十天;徒罪按所判徒刑年月,加上应受的杖数折算服役;流罪三等,都服役四年零一百天;杂犯死罪则终身劳役。九月,制定功臣死罪减免俸禄的条例,免除三次死罪的:初犯减去二十分之七,再犯减去十分之七,三犯全部剥夺;免除二次死罪的:初犯减去十分之五,再犯全部剥夺;免除一次死罪的:一犯即全部剥夺。又命令犯杂罪死罪及流罪的携带家眷前往北平种田,流罪服役三年,死罪服役五年,之后录为良民。其中犯徒罪的命令煎盐,杖罪的照旧服役。仍选拔徒罪以下被罢免职务的官员,给予职务名号,让他们督率百姓耕种,三年有成效的,正式授职;没有成效的,仍按原罪治罪。
永乐元年二月,制定诬告的法律。凡诬告三四人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诬告五六人的,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所诬告的罪行较重的,从重论处。诬告十人以上的,处凌迟枭首,家属迁徙到口外。又规定,凡监生犯公罪的,依照律法记录过失。罪当处笞刑的,罚做历事一年;当
罪当笞者,罚历刑一年;当杖者,断发充吏,准吏员资格出身。
三年三月,定文职官及中外旗校军民人等,凡犯重条,依律科断。他如私度关津,临事避难,私和公事,失火,犯夜,私造斗斛秤尺,失囚,嘱托公事,求索,取受财物,收养畜产,不如法居丧嫁娶,匿税,诸不应为而为,一应诖误连累,则免决,记罪。其有不应侵损于人等项及情犯重者,临时奏请。六月,命官犯杖罪者,再犯,仍记罪,还职,停俸三月;三犯,论如律。十二月,定制,凡徒流发充军者,于长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食,汉、赵二府牧马;不充军者,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士工,或于北京为民种田,遵化炒铁,或自买船递运,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工。
四年七月,申诽谤之禁;十月,申匿名文书之禁。
五年五月,严禁回回多买中国妻妾子女出境,按律处死。
十年正月,令诬告犯徒、流等罪者免罪,挈妻子徙卢龙山海永平小兴州为民种田。
十六年十二月,谕法司:「凡官吏犯赃者,必论如法。」
十八年二月,谕甘肃总兵官:陕西行都司所属军士有犯笞、杖、徒、流、迁徙罪者,就发本地极边处瞭守烟墩;其为事官以下犯死罪者,送京师。
十九年七月,严自宫之禁。二十二年十一月【仁宗巳即位】命内府守卫官军悬带铜牌,无牌者依律论罪,借者及借与者罪同。
仁宗洪熙元年十月,令凡吏犯徒罪以上,准工满日,安置别郡。死罪如律,公罪附过,杖罪除坐累诖误,依律的决还役。其受赃及诬取人财,考满丁忧不赴部,避役逃亡,诈称疾病者,仍依永乐中事例,免杖发北京为民。十一月,诏法司,凡军匠犯窃盗者,杖一百,常带锁钳赴工。
宣宗宣德元年五月,令贵州土人杂犯死罪,役作终身;徒流徙杖者,依年限役之;应笞者,役五月;应杖者,役十月,毕日释放。
四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二月。敕:自今犯不孝及烝父妾、收兄弟之妻、败伦伤化者,在外有司毋擅断决,悉送京师,如律鞫治。若武官及其子弟犯此者,不许复职承袭。四月,严越诉之禁,有机密重事,许实封进呈;若私事论诉,必自下而上,擅动实封者,法司治之,并究教诱之人,皆坐罪,家属戍边。五月,申明原告在逃,被告放遣,俟获对理之制。六月,罢文职官犯赃赎罪例。先是,官吏犯赃,
译处杖刑的,剪断头发充当吏员,准予按吏员资格出身。
三年三月,规定文职官员及中外旗校军民人等,凡犯重罪条款的,依律科罪判决。其他如私自渡越关津,遇事临阵逃避,私自和解公事,失火,犯夜禁,私造斗斛秤尺,失职纵放囚犯,嘱托干预公事,索取财物,接受贿赂财物,收养牲畜产业,居丧不守礼法擅自嫁娶,隐匿赋税,各种不应做而做的行为,以及一应因过失牵连的,则免于判决,记录罪状。若有不应侵害损失于他人等情况,以及情节严重的,临时上奏请示处理。六月,命令官员犯杖罪的,再犯,仍记录罪状,恢复职务,停发俸禄三个月;三犯的,按律论处。十二月,确定制度,凡徒流罪判处充军的,在长安左右门制作守卫官军的饭食,在汉王府、赵王府牧马;不充军的,充当国子监膳夫、将军的军伴、士工,或者在北京为民种田,在遵化炒铁,或者自己买船从事递运,或者在驿站摆站运盐。笞杖罪止的,用铸钱抵工。
四年七月,重申诽谤的禁令;十月,重申匿名文书的禁令。
五年五月,严禁回回人大量购买中国妻妾子女带出境外,按律处死。
十年正月,命令诬告他人犯徒、流等罪的免除罪责,携带妻子儿女迁徙到卢龙山海永平小兴州为民种田。
十六年十二月,晓谕法司:"凡官吏犯赃罪的,必须依法论处。"
十八年二月,晓谕甘肃总兵官:陕西行都司所属军士有犯笞、杖、徒、流、迁徙罪的,就地发配本地极边地区看守烽火台;其中犯事官员以下犯死罪的,押送京师。
十九年七月,严禁自宫的行为。二十二年十一月【仁宗已经即位】命令内府守卫官军佩戴铜牌,没有铜牌的依律论罪,出借铜牌者及借用者同罪。
仁宗洪熙元年十月,命令凡官吏犯徒罪以上的,等到劳役期满,安置到其他州郡。犯死罪的依律处理,公罪记录过失,杖罪除去因牵连过失而受罚的,依律判决后仍回原职服役。其中受贿及诈取他人财物、考核期满守丧不到部、逃避差役逃亡、诈称疾病的,仍依照永乐年间的惯例,免除杖刑发配北京为民。十一月,下诏法司,凡军匠犯偷窃罪的,杖打一百,常年带着锁钳赴工。
宣宗宣德元年五月,命令贵州土人犯杂罪死罪的,终身服劳役;犯徒流杖罪的,依照年限服役;应处笞刑的,服役五个月;应处杖刑的,服役十个月,期满释放。
四年,命令工匠犯杂罪死罪的,终身戴锁镣;犯工役徒流笞杖罪的,按年限工役折算两个月。敕令:从今以后犯不孝以及与父妾通奸、娶兄弟之妻,败坏伦理伤害风化的,在外地的有关官府不得擅自判决,都要送交京师,依律审理惩治。若是武官及其子弟犯此罪的,不许再复职承袭。四月,严禁越级申诉,若有机密重大事件,允许密封实情呈报;若是私人事务的诉讼,必须由下而上逐级申诉,擅自呈递密封奏事的,由法司治罪,并追究教唆引诱之人,都予以治罪,家属发配戍边。五月,重申原告在逃、被告释放,等待抓获后再对质审理的制度。六月,废除文职官员犯赃罪赎罪的条例。此前,官吏犯赃罪,
律应死者,运□毕,罢为民;徒流者,官降用吏,改拨重历;非犯赃及笞杖者,还职役。至是,俱依律科断,不复引例。
译依照法律本应判处死刑的人,服劳役期满后,免罪为民;应判徒刑、流放的人,若是官员则降职改任为吏,改派到艰苦的职位重新历练;不是犯贪污受贿以及笞杖之罪的人,恢复原来的官职差役。到这时,都依照法律判决,不再援引旧例。
英宗正统元年正月,令自今以妇女、残疾、老幼出名告状,坐诬者不准收赎,追究壮丁坐罪。
三年三月,诏民讼毋许摭拾妻女。妇女非犯奸恶、杀人及毁骂舅姑、不孝等罪,毋得提问。
四年八月,敕法司论狱,妄援重律者,以变乱成法罪之。
五年三月,令囚充隶富户,逃者捕获充军。六月,令凡内外军官克减粮五十石,布五十疋,棉花一百斤以上者,论死罪,官充军,立功总小旗充军守哨,五年满日还役。其计赃四十贯以下者,论徒流罪,官称为事官,立功总小旗充军守哨,流罪四年,徒罪照年限满日各复职役,调边卫差操。九月,命盗采银矿为首者处斩,从者发戍云南。十月,令军丁力士犯盗者依例戍边。十一月,更定受枉法赃充军例【具杂议篇】
六年七月,令免立窃盗牌额。先是以窃盗黥刺之刑,不足示惩,扁其门曰“窃盗之家”。至是罢之。
八年七月,命:“窃盗已刺,遇赦再犯者,依常例拟,不论赦,仍具前后所犯以闻。”
九年六月,命「受财教唆捏告平人者,充军」。
十年二月,申严诬告之禁。诬十人以上者,军发边卫,民迁口外。
十二年,令:「凡以后妻所携前夫之女为子妇,及以所携前夫之子为婿者,并依娶同父异母姊妹律,减等科断。」
十三年六月,令:凡奸义男妇,比奸前夫之女,应徒男与妇,仍归本宗;强奸者,处斩。
十四年六月,令凡生员犯轻罪者,充吏。其受赃、奸盗、冒籍、科举、挟妓、饮酒、居丧、娶妻妾等罪,南北直隶发充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发充邻近儒学斋夫。膳夫满日,原籍为民,廪膳仍追廪米。
景帝景泰元年八月,诏:“为事充军者,悉照宣德十年诏书事例,止终本身。”
五年三月,令各省遇蛮夷人有犯,若系真犯,死罪依律处决;笞杖罪的决,发还本部族;徒流杂犯死罪,照工匠、乐户及妇人犯罪例,各决杖一百;余罪收赎,亦发还本部族收管。
英宗复辟,天顺元年四月,增修锦衣卫狱。
宪宗成化元年,诏武臣有罪者,论如正律,后仍舍律用例,如旧制。
四年二月,命凡犯赌博者,分别轻重,为三等治罪。
六年二月,令凡盗在京城关厢行劫者,于京城百里外冲要处枭示。三月禁放官债。凡假姓名诓财物者,事发枷号部门三月,禁烟瘴充军。
七年十二月,令凡官司于军民词讼,悉依律问拟,擅自科罚者治罪。
十三年正月,始置西厂,命太监汪直督锦衣官校百余人,广刺外事,所领缇骑倍东厂【伏读御批通鉴辑览曰:自永乐设立东厂,寄宦官以访缉之任,固已作法于凉;至宪宗信任汪直,复为特置西厂,气焰鸱张,罗织内外,其势益横甚,且擅行逮问,易置近臣。
译英宗正统元年正月,下令从今以后妇女、残疾、老幼出面告状的,若查明诬告,不准收赎,追究其家中壮丁承担罪责。
三年三月,下诏民间诉讼不许牵扯妻子女儿。妇女若非犯奸恶、杀人以及辱骂殴打公婆、不孝等罪,不得提审问案。
四年八月,敕令司法官员断案,若妄自援引重法者,以扰乱成法之罪论处。
五年三月,下令囚犯发配富户充当奴仆,逃跑者抓获后充军。六月,下令凡内外军官克扣军粮五十石、布五十匹、棉花一百斤以上者,判处死罪,官员充军,立功的总旗、小旗充军守边哨所,服役五年期满后恢复原职。其克扣计赃四十贯以下者,判处徒刑、流刑,官员称为"事官",立功的总旗、小旗充军守边哨所,流罪服四年,徒罪按年限期满后各自恢复职务差役,调往边疆卫所听差操练。九月,下令带头盗采银矿者处斩,从犯发配戍守云南。十月,下令军丁、力士犯盗窃罪的依例发配戍边。十一月,重新制定收受枉法赃款者充军的条例【详见杂议篇】。
六年七月,下令免除悬挂"窃盗"标牌的规定。此前因窃盗黥面刺字之刑不足以警示惩戒,便在其门上悬牌写"窃盗之家"。至此废除此举。
八年七月,命令:"已刺字的盗窃犯,遇赦后再犯的,依常例判罪,不算入赦免范围,仍需详细列明前后所犯罪行上报。"
九年六月,下令"受贿唆使他人诬告良民者,充军"。
十年二月,重申严禁诬告的规定。诬告十人以上者,军人发配边疆卫所,平民迁往关外。
十二年,下令:"凡以后妻带来的前夫之女作为儿媳,以及以带来的前夫之子作为女婿的,都依照娶同父异母姐妹的律条,减等论罪。"
十三年六月,下令:凡与义子之妻通奸的,比照与前夫之女通奸论处,男女双方仍归本宗;强奸者,处斩。
十四年六月,下令凡生员犯轻罪者,充任吏员。其中犯受贿、奸淫盗窃、冒籍应试、科举舞弊、狎妓、饮酒(违禁)、居丧(失礼)、娶妻妾(违制)等罪的,南北直隶发配充任国子监膳夫,各布政司发配充任附近儒学斋夫。膳夫服役期满后,回原籍为民,原有的廪膳仍需追还廪米。
景帝景泰元年八月,下诏:"因案充军者,一律照宣德十年诏书的事例,只限本人终身服役。"
五年三月,下令各省遇有蛮夷之人犯罪,若是真正犯罪,死罪依律处决;笞杖罪当场决罚,发还本部族;徒刑、流刑及其他杂犯死罪,比照工匠、乐户及妇人犯罪的先例,各杖打一百;其余罪行收赎,也发还本部族收管。
英宗复辟,天顺元年四月,扩建锦衣卫监狱。
宪宗成化元年,下诏武官犯罪者,按正律论处,后来仍旧舍弃正律而用条例,恢复旧制。
四年二月,下令凡犯赌博罪者,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等治罪。
六年二月,下令凡在京城城郊行劫的盗贼,在京城百里之外的要害之处枭首示众。三月禁止放官债。凡冒充他人姓名骗取财物者,事发后枷号示众三月,发配烟瘴之地充军。
七年十二月,下令凡官府审理军民诉讼,一律依律审判定案,擅自科处刑罚者治罪。
十三年正月,开始设置西厂,命太监汪直督率锦衣卫官校一百余人,广泛侦察刺探外事,其所统缇骑数量倍于东厂【谨案御批《通鉴辑览》说:自永乐年间设立东厂,将侦察缉捕之责寄托宦官,本已开了不好的先例;到宪宗信任汪直,又特设西厂,气焰嚣张,罗织构陷内外之人,其势更加横行,且擅自逮捕审问,随意撤换近臣。起初不过是因为汪直举报覃力朋杀人一事,宪宗嘉许他能揭发奸恶,谁知这正是此辈先施小忠小信,以成就其大不忠大不信的手段。宪宗堕入他们的圈套,深加倚重信任,从此厂
其初不过因直举发覃力明杀人事,嘉其摘奸,孰知此正若辈先为小忠小信,以成其大不忠大不信之故。智宪宗堕其术中,深相倚毗,自此厂卫乘时窃柄,日渐恣肆,迄于危亡。追论祸源,宪宗岂得辞作俑之咎耶?圣训煌煌于小人得君之伎俩,及人主驭下之大权,罔不洞探原本,有以昭万古之炯戒云】
十四年九月,定职官隐匿盗贼罪例:一二次不报者,停俸;三次戴罪,俱捕盗如故;四次以上,奏请降等用。
十六年九月,令凡犯罪充军病故者,例终本身各卫,毋得因原问官司移文,仍一概按名清句,以户丁抵补。十一月,以京城多盗,敕究舍匿游民与无籍军匠罪囚,送户、工、兵三部收役,其无籍贯者,送兵马司处画【具杂议篇】
十七年五月,定挟诈得财罪例。凡指京官并三司以下官名,及以官府使用为词,诓财者,俱计赃,不分首从,悉连属发边卫充军。原系边者,发极边守哨。职官有犯,依律奏请,一体发遣。
十八年三月罢西厂
十九年十月,定窃盗三犯罪例。凡三犯,计赃满百贯者,当绞斩。罪虽系杂犯,不准常例。其不满贯,犯徒、流以下罪者,虽至三犯,原情实轻,仍依常例治之。
孝宗宏治三年十二月,令自后有奏议条例者,法司会议,斟酌奏请,上裁。
五年七月,诏以前后奏准事例分类编集,通行中外。
六年五月,令审录错误者,以失出入论罪;其受贿及任已见者,以故出入论罪。
七年三月,申明酷刑条例,降调边远。其法外刑人致死者,除名为民。巡抚等官严加防察,依法问拟,奏闻处治。十二月,令凡诬告人罪,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依律论断。例应充军瞭哨口外为民者,仍依律发遣。若年八十以上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以下者,免之。
十一年正月,民有兄亡妻,其嫂者,诏以绞罪定拟,仍通行中外。有犯此类及亲属相奸者,如之。
十二年二月,诏凡各州县预备仓储,亏耗不及百石者,从常论罪责偿;其有侵盗亏折百石之上者,从重论罪。六月,令自后两广及云贵、四川犯应遣发者,悉改拨本处附近卫所充军,不欲者仍口外为民。九月,以镇巡等官于广宁、开原、抚顺三马市减价抑勒夷人,申明禁约,违者捕送巡抚究治。计赃二百贯以上者,头自仆从人等发极边卫充军,职官调别边;各卫遇赦不宥,因而激变引衅者,从重论。又严禁分守等官并势家与海西、建州部人联亲抵易、贡马犯者,按问治罪,遇赦不宥。
十三年二月,诏增修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用者二百七十九条。又严私通朝贡人之禁,有违例将军器货与夷人者,问斩。有私通往来、投托买卖及拨置害人、透漏事情者,俱发边卫充军。
译卫趁机窃夺权柄,日渐骄纵放肆,直至国家危亡。追究祸根,宪宗岂能推卸开启此弊端的罪责?圣训对小人得宠的伎俩,以及君主驾驭臣下的大权,都洞悉根本,用以昭示万古的鲜明鉴戒】。
十四年九月,制定官员隐匿盗贼罪的条例:一两次不上报者,停发俸禄;三次的戴罪,仍照常缉捕盗贼;四次以上的,奏请降级任用。
十六年九月,下令凡犯罪充军途中病故者,按惯例终身在本卫服役,不得因原审理官府行文,仍一律按名籍追究,由户内壮丁抵补。十一月,因京城盗贼众多,敕令追究窝藏游民与无户籍军匠罪犯的责任,将其送往户、工、兵三部收管服役,其中没有户籍者,送兵马司处置画押【详见杂议篇】。
十七年五月,制定挟诈骗财罪的条例。凡假冒京官以及三司以下官员之名,以及借口官府使用为名骗取财物者,一律计算赃款,不分主犯从犯,全部连带发配边疆卫所充军。原本就是边疆卫所的,发配极边守哨。官员犯此罪的,依律奏请,一并发配。
十八年三月,撤销西厂。
十九年十月,制定窃盗三次犯罪的条例。凡三次犯窃盗、计赃满百贯者,应处绞刑或斩刑。罪行虽属杂犯,不准按常例宽处。若计赃不满百贯、所犯为徒刑流刑以下罪者,即便到三次犯罪,因情节确实较轻,仍依常例治罪。
孝宗弘治三年十二月,下令从今以后有奏议条例的,交由司法官员会同商议,斟酌后奏请,由皇帝裁定。
五年七月,下诏将前后奏准的事例分类编纂,通行中外。
六年五月,下令审理复核案件出现错误的,以失出失入论罪;其中因受贿以及本已发现错误仍不纠正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七年三月,重申严禁酷刑的条例,违者降职调往边远地区。若法外用刑致人死亡者,革职为民。巡抚等官员应严加防范查察,依法审判定案,奏报后处治。十二月,下令凡诬告他人犯罪的,若被诬告者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或为残疾人,依律论处。按例应当充军戍守瞭望关外为民的,仍依律发配。若年龄在八十岁以上以及患重病者,有犯应永远戍边之罪的,改由子孙代为发配;应充军以下罪的,予以免除。
十一年正月,民间有兄长去世后,弟弟娶其嫂子的,下诏以绞刑定罪,并通行中外。若有此类犯罪以及亲属相奸者,同样处理。
十二年二月,下诏凡各州县预备仓储粮,亏耗不足百石者,按通常论罪并责令赔偿;其中侵占盗用、亏耗超过百石以上者,从重论罪。六月,下令从今以后两广及云贵、四川犯罪应发配者,一律改为拨往本地附近卫所充军,不愿意的仍发配关外为民。九月,因镇守巡抚等官员在广宁、开原、抚顺三处马市压低价格、抑勒欺压夷人,重申禁令,违者由巡抚捕拿治罪。计算赃款二百贯以上的,主犯及仆从人等发配极边卫所充军,官员调往其他边地;各卫所若遇赦不予宽宥,因而激起变乱、挑起事端的,从重论处。又严禁分守等官员以及有权势人家与海西、建州部落人联姻交易、贩卖马匹,违犯者按问治罪,遇赦不予宽宥。
十三年二月,下诏增补修订历年问刑条例中经久可用的二百七十九条。又严禁私通朝贡使者,凡违反规定将兵器货物给予夷人者,判处斩刑。凡私自往来通信、投托买卖以及从中挑唆害人、泄漏事情者,一律发配边疆卫所充军。
十六年十月,下诏:"凡威逼祖父母、父母致死的,依照殴打父母的律条,处斩立决,不等到秋后。"十一月,下令处决囚犯时若有抱冤申诉、击鼓鸣冤的,须在午前呈报,午后不许再次申诉。
十七年二月,下令有收藏妖书者,允许半个月内自首告发,官府中私自抄录者同罪。四月,下令凡军职人员犯事被提审监禁、病故
十六年十月,诏:“凡威逼祖父母、父母死者,依殴父母律,斩决不待时。”十一月,令决囚有抱诉鼓状者,于午前封进,午后不许重诉。
十七年二月,令有收藏妖书者,许半月内首告,官司私录者同罪。四月,令凡军职犯事被提监、故病故未复职者,所犯系人命、失机及宿娼等事,子孙承袭俱照例改调别卫,其徒杖等罪不分已结未结,免其降调。闰四月,禁军民奏诉泛及七八人以上及摭入旁事者,不得准理,仍治其罪。又凡强屯民田至五十亩以上者,军改发边卫,民迁口外为民。五月,严勋戚家人倚势扰民之禁,凡生事害人者,除真犯死罪外,徒以上于所犯地方枷一月,发边卫充军,情重并逃回再犯者,枷三月,发遣家长,故纵及官司畏避者通行参奏。又命今后有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有疾人真犯死罪者,奏发充军,徒流以下合充军者,本身自犯听收赎,有壮丁主使者,罪坐主使之人。六月,令凡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如果原问官枉断,亦罪之。八月,令天文生犯罪当充军者,果习业已成,如例发附近卫充军,仍于钦天监应役,其习业未成者,仍发边卫充军。十月,令自后凡故杀、斗杀正犯坐拟斩绞,其本非同谋但不劝阻者,止问不应杖罪,窃盗临时拒捕虽不得财,亦坐以斩。
十八年二月,以南京决囚,刑科例不覆奏,均俟秋审后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循常例者,更具奏处决。
正德元年复设西厂
五年三月,令凡军犯已故、无子妇女家属,一应免遣。死罪重诉三次者,免加罪。妇人无夫者,免配边军。凡犯罪家产,除重罪外,免没官。十年六月,诏问刑衙门:凡征收部解官物未入官而有司侵盗者,俱照侵盗仓库例科断,故纵者坐之。
十三年九月,严子弟劫父兄者,罪例。
十四年二月,廷杖修撰舒芬等【具峻酷篇】
十六年十二月,令自今各将领于所辖官军,除临阵退缩,许用军法外,其余有犯,止用常刑,违者听抚按纠举论罪。
世宗嘉靖元年,令决囚准于未刻前毕事。
三年十一月,诏今后除反逆缘坐外,凡减死永远充军未遣而死狱者,俱免。句补五年九月,申明诉冤之例,如各犯所诉得实,原问官从重究治,容情不参奏者,一体治罪。至民人冤抑,止许赴通政司或登闻鼓下投递。有擅入禁门叫诉及摭拾辱骂原问官、挟制官吏者,并主使之人重治之。
六年七月,令天下有罪应充军者,斟酌律例,从宜编发。远不过三千里,程不过一二月,无使军人走死,解户贻累。
七年正月,罢官校提人之制。四月,诏自后捕官军职妄杀报功者,依故杀抵罪。
八年三月,诏今后官吏犯枉法赃者,追赃入官,仍问军发遣。
译未能复职的,若所犯是人命、失误军机及宿娼等事,其子孙承袭职务的一律照例改调其他卫所,其中犯徒刑杖刑等罪不分已结案未结案,一律免除降职调任的处分。闰四月,禁止军民奏诉牵连涉及七八人以上以及牵扯旁人事情的,不予受理,并追究其罪责。又凡强占屯田民田达到五十亩以上者,军人改发边疆卫所,平民迁往关外为民。五月,严禁勋戚家人倚仗权势扰害百姓,凡滋事害人者,除真正犯死罪外,徒刑以上的在犯罪所在地枷号一个月,发配边疆卫所充军,情节严重以及逃回再犯的,枷号三个月,发配至家长处,若有故意纵容以及官府畏避不办的,一并参奏。又命令今后凡年龄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以及有疾病之人,真正犯死罪的,奏请后发配充军,犯徒刑流刑以下应当充军的,本人自愿的听凭收赎,若有壮丁被人主使犯罪的,罪责归于主使之人。六月,下令凡军民奏诉牵扯其他事情、攻击原审理官员的,立案后不予受理,所奏之事仍令依法审结,虚假诬告的判罪,如果原审理官员确有枉断,也一并治罪。八月,下令天文生犯罪应当充军的,如果学业已经学成,按例发配附近卫所充军,仍在钦天监应差服役,若学业尚未学成的,仍发配边疆卫所充军。十月,下令从今以后凡故意杀人、斗殴杀人的正犯判处斩刑绞刑,若本非同谋只是未加劝阻的,只按不应为而为的杖罪论处,窃盗当场拒捕,即使未能得财,也判处斩刑。
十八年二月,因南京处决囚犯,刑科按例不上奏复核,都等到秋审后一并类奏裁定,若有大奸巨恶难以按常例处理的,另行奏请处决。
正德元年,重新设立西厂。
五年三月,下令凡军犯已经死亡、无子女的家属,一律免除发配。死罪重复申诉三次的,免加罪责。妇人没有丈夫的,免于配给边军。凡犯罪家产,除重罪外,免予没收充公。十年六月,下诏问刑衙门:凡征收部里解送的官物尚未入官而有关官吏侵盗的,一律照侵盗仓库的条例判处,故意纵容者也一并治罪。
十三年九月,严惩子弟劫掠父兄的罪行条例。
十四年二月,廷杖修撰舒芬等人【详见峻酷篇】。
十六年十二月,下令从今以后各将领统率所辖官军,除临阵退缩者可用军法处置外,其余犯罪的,只用常刑,违反者由巡抚按察使纠举论罪。
世宗嘉靖元年,下令处决囚犯须在未时之前完成。
三年十一月,下诏今后除谋反大逆株连之罪外,凡减死永远充军尚未发配而死于狱中的,一律免除追究。补记五年九月,重申诉冤的条例,如各犯所诉属实,原审理官员从重究治,若知情容隐不予参奏的,一并治罪。至于百姓有冤屈的,只准前往通政司或击登闻鼓投诉。若有擅自闯入禁门叫喊申诉以及攻击辱骂原审理官员、挟制官吏的,连同主使之人一并从重治罪。
六年七月,下令天下应当充军的罪犯,斟酌律例,酌情就近编发。路程远的不超过三千里,行程不超过一两个月,不要使军人在途中走死,连累押解人员。
七年正月,废除官校提人的制度。四月,下诏从今以后捕拿的官军职员妄自杀人冒功的,依故意杀人罪抵罪。
八年三月,下诏今后官吏犯枉法受赃罪的,追缴赃款入官,仍判处充军发配。因用酷刑致人死命的,即便是因公事,也照例革职为民。其中故意关押、故意拷问的,依律论处。
十五年七月,下诏:"自今以后凡有辜负期限外发生人命案件的,一律遵照律例商议定拟,奏请皇帝裁定。"
二十年十月,下诏:"自今以后凡私下用首功相互买卖的,不论是否受财,一律判处充军。"
二十二年二月,下令自今凡制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商人与转卖之人一律贬谪戍守附近卫所,原本就在附近卫所的调往边远地方安家。
酷刑致死人命,虽因公,亦照例为民。其故禁、故勘者,论如律。
十五年七月,诏:“自后有犯辜,限外人命者,俱遵律例议拟,奏请定夺。”
二十年十月,诏:“自后有私以首功相鬻者,不分受财与否,俱问发充军。”
二十二年二月,令自今犯伪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与转卖之人俱谪戍近卫,原系近卫者调边远主家。匿伪茶至千斤以上者,亦依前例编发,其不及数者比私盐律。四月,定伪造文书事例,凡盗用印信及诈为各衙门关防者,俱依律杖流【具杂议篇】
二十八年,增修《问刑条例》二百四十九条。
二十九年五月,更定充军之制【具杂议篇】
三十四年二月,令:凡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及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发近卫充军。妇女离异归宗,听夫嫁卖。凡用财冒袭军职者,并保勘官俱罢职。揭黄永不得袭。若有赃,以枉法论。凡宗室悖逆祖训,出城越关赴京者,奏请降为庶人,仍送回军。职犯死罪及充军者,子孙俱不许袭。沿边总兵以下官,凡有科敛入已赃至二百两以上戍边,四百两以上枭示。沿边沿海寇至,不能固守,致贼陷入卫所,掌印官与捕盗官俱比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斩。其府州县降级别,用无卫所专城之责者,不分边腹,掌印捕盗官俱比牧民官激变良民因而失陷律斩。凡抢夺财物至三犯不悛者,俱比照窃盗三犯应绞律拟绞,奏请定夺。凡军职倚势役占,并受财卖放余丁至三十名以上,致废防守,俱比卖放正军包纳月钱至二十名以上事例罢职戍边。
穆宗隆庆三年正月,诏:“买休、卖休、和娶人妻之条,非系奸情,不得引用。”
五年四月,令以律书诸家注解,折衷定论,参以续定事例,附条例后,刊布中外。
六年正月,令刑部申饬诸司,参酌律令,可矜可疑,剖析情罪,毋致牵混。又申饬问刑官毋得轻入,恤刑官毋得轻出【具杂议篇】
神宗万历三年五月,严禁三司首领、州县佐贰官贪污不职,除照例追赃问遣外,正官不行举报者,仿古连坐法参论罢黜。九月,申严贪酷之律,凡守令赃私显著者,追赃并押发各边,自行输纳,完日回籍为民。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增减人重罪至死者,坐以死罪。
五年八月,申明捕盗之禁。先是,命有司隐匿盗情,反累失主者参奏重治。至是,复申明其禁。
六年七月,令凡捕役冒功、仇家攀陷者辨释治罪。十二月,以钱法壅滞,诏有犯私铸及倡言阻挠者,为首依律论死,余各问罪。
七年三月,令凡侵盗银四百两、粮八百石者,轮斩一年,完赃改戍;过限不完,处决,仍拘亲属追赔【至十一年六月,复旧例,侵盗者永远充军】五月,诏以广东珠池之盗比常人盗官物,并赃论罪,免刺,仍分为三等:拒捕者不分首从,俱远戍;若因而杀伤人,为首者斩。
译窝藏假茶达千斤以上者,也依前例编发,不满此数量的比照私盐律处理。四月,制定伪造文书的条例,凡盗用印信以及诈称各衙门关防印信的,一律依律杖刑流放【详见杂议篇】。
二十八年,增补修订《问刑条例》二百四十九条。
二十九年五月,重新制定充军的制度【详见杂议篇】。
三十四年二月,下令:凡与缌麻以上亲属之妻通奸,以及与妻子前夫的女儿、同母异父姊妹通奸的,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妇女因此离异归宗的,听凭丈夫改嫁出卖。凡用财物冒名承袭军职者,连同担保勘验的官员一并革职。张榜公示永不得承袭。若涉及受贿,以枉法论处。凡宗室悖逆祖训、出城越关前往京城的,奏请降为庶人,仍送回军中。官员犯死罪以及充军罪的,子孙都不许承袭。沿边总兵以下官员,凡科敛聚敛入己赃款达二百两以上者戍边,四百两以上者枭首示众。沿边沿海遇敌寇入侵,不能坚守,致使贼寇攻陷卫所的,掌印官与捕盗官一律比照守边将帅失陷城寨律处斩。其中府州县降级别置、无卫所专城之责的官员,不分边地内地,掌印捕盗官一律比照牧民官激变良民因而失陷城池律处斩。凡抢夺财物达三次犯罪不知悔改的,一律比照窃盗三次犯罪应处绞刑律判处绞刑,奏请定夺。凡军官倚仗权势役使侵占,以及受贿放纵余丁达三十名以上、以致荒废防守的,一律比照卖放正军包纳月钱达二十名以上的先例革职戍边。
穆宗隆庆三年正月,下诏:"买休、卖休、和娶他人之妻的条例,若非涉及奸情,不得引用。"
五年四月,下令将律书中各家的注解折衷定论,参照续定的条例,附在条例之后,刊印颁行中外。
六年正月,下令刑部申饬各司,参酌律令,凡可怜悯可疑之处,剖析情节罪状,不要混淆牵连。又申饬问刑官不得轻易定罪入人,恤刑官不得轻易开释【详见杂议篇】。
神宗万历三年五月,严禁三司首领官、州县佐贰官贪污失职,除照例追缴赃款、判罪发配外,正官不予举报的,仿古制连坐法参奏罢黜。九月,重申严惩贪酷的律条,凡地方官贪赃枉法情节显著的,追缴赃款并押送发配各边地,令其自行输纳,完毕后回原籍为民。官吏因收受他人财物以及法外用刑,增减他人罪行以致判处死罪的,以死罪论处。
五年八月,重申严禁妨碍捕盗的规定。此前,命令有司隐匿盗情、反而连累失主的一并参奏重治。至此,再次重申此禁令。
六年七月,下令凡捕役冒功、仇家陷害的,予以辨明释放并治罪。十二月,因钱法阻滞不通,下诏凡私铸钱币以及倡言阻挠钱法者,为首者依律判处死罪,其余各自问罪。
七年三月,下令凡侵盗官银四百两、官粮八百石者,先判斩刑缓期一年执行,若能在期限内缴清赃款则改判戍边;超过期限不能缴清的,予以处决,仍拘押亲属追缴赔偿【到十一年六月,恢复旧例,侵盗者改判永远充军】。五月,下诏将广东珠池的盗贼比照普通盗窃官物、一并计赃论罪,免予刺字,仍分为三等:拒捕者不分主犯从犯,一律发配远戍;若因此杀伤人的,为首者处斩。其中未曾拒捕、聚众二十人以上、所盗珍珠价值银二十两以上的,为首者戍边,从犯枷号三个月;人数与珍珠数量都不足此数的,为首者初犯,枷号三个月。若以盗珠为名义行劫市舶商船的,一律依强盗罪论处。八月,下诏凡卫所官员卖放正军、包揽月粮达二十石以上者,按例革职发配边疆卫所守御;沿边副总兵等官员科敛克扣赃款达二百两以上的,按例发配边疆卫所永远充军;四百两以上的,按例斩首示众。自今以后沿海地区犯此罪者,照此办理。
十二年五月,制定贪官计赃论罪的条例。凡赃款达五百两以上的,即引用枉法条例判处;若只是因公事科敛而无私吞,则依律以杂犯绞罪论处,准予徒刑
其未拒捕,聚众二十人以上,珠值银二十两以上者,为首者戍,为从者枷号三月;人与珠不及数者,为首者初犯,枷三月。若以盗珠为由行劫市舶,俱依强盗论。八月,诏以卫所职官卖放正军,包揽月粮至二十石以上者,例罢职发边卫守御;沿边副总等官科敛扣减赃至二百两以上者,例发边卫永远充军;四百两以上者,例斩首示众。自今沿海地方犯者,照此究处。
十二年五月,定贪官计赃论罪条例。凡赃至五百两以上者,即引枉法例;若止因公科敛,第依律以杂犯绞罪,准徒。
十三年四月,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诏令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格、漕运议单与刑名相关者,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凡三百八十二条,颁行之。
十四年九月,诏军官军人犯徒流律,并免刺,以后文职一体遵行。其余但以盗论及杂犯斩绞准徒者,俱尽本法刺字。十二月,令凡盘查坐侵等项,准照旧免刺。
三十七年四月,增定失陷从贼罪例。凡大小文武官员,被贼攻陷城池,不即拒敌,辄怯死从贼,导引焚劫,有显迹者斩,秋后处决。
三十八年六月,定军职犯盗自首降袭事例。凡自首免死者,应袭之人降一级承袭。
熹宗天启三年十二月,魏忠贤提督东厂【具峻酷篇】
七年十二月【时庄烈帝已即位】令法司等衙门究治罪人,按律用本等刑具,永革大枷,不得复用。
庄烈帝崇祯二年三月,定逆案时,魏忠贤等皆伏诛。帝命刑部尚书乔允升等审定奸党,自崖呈秀以下,定为六等,诏示天下。
十一年,定编遣事宜,以千里为附近,二千五百里为边卫,三千里外为边远,其极边烟瘴,以四千里外为率,止拘本妻,无妻则已,不许擅句亲邻,如衰痼老疾,准发口外为民。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八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九 刑三
杂议一
○杂议一【唐 五代 宋】
唐
五代
宋
△唐
唐宪宗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为父报雠杀人,自投县请罪。敕复雠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特减死决一百,配流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曰:伏奉今月五日敕复雠,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辨,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雠,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雠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雠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
译。
十三年四月,编辑嘉靖三十四年以后的诏令,以及宗藩军政条例、捕盗格、漕运议单中与刑名相关的内容,以律条为正文,条例作为附注,共三百八十二条,颁行天下。
十四年九月,下诏军官军人犯徒刑流刑之律的,一并免予刺字,此后文职官员一体遵行。其余凡按盗窃罪论处以及杂犯斩绞准徒的,一律仍依本法刺字。十二月,下令凡盘查所得侵占等罪,仍照旧免予刺字。
三十七年四月,增订失陷从贼罪的条例。凡大小文武官员,城池被贼寇攻陷时不立即抵抗,反而怕死投降贼寇,为其引路焚烧劫掠、有明显劣迹的,处斩,秋后处决。
三十八年六月,制定军职人员犯盗窃罪自首后降级承袭的条例。凡自首得以免死的,应承袭之人降一级承袭。
熹宗天启三年十二月,魏忠贤提督东厂【详见峻酷篇】。
七年十二月【此时庄烈帝已即位】,下令司法各衙门审判罪犯,按律使用正规刑具,永远废除大枷,不得再用。
庄烈帝崇祯二年三月,定逆案时,魏忠贤等人都被处死。皇帝命刑部尚书乔允升等审定奸党名单,从崔呈秀以下,定为六等,诏告天下。
十一年,制定编发遣送的规定,以一千里为附近,二千五百里为边疆卫所,三千里以外为边远,其中极边烟瘴之地,以四千里以外为标准,只拘押本人妻子,若无妻子则作罢,不许擅自连带亲属邻居,若是年老体衰病重之人,准予发配关外为民。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八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九 刑三
杂议一
○杂议一【唐 五代 宋】
唐
五代
宋
△唐
唐宪宗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为父亲报仇杀了人,自己到县衙投案请罪。皇帝下敕:报仇杀人,本有常法可依,因其为申冤而请罪、视死如归,特减死罪,杖打一百,发配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进献意见说:伏读本月五日敕令关于复仇一事,依照礼经,则道义上不共戴天;依照法令,则杀人者应当处死。礼与法两方面都是王教的重要根本,出现这样的分歧,必须资以论辩,应命令尚书省集体商议后上奏。臣以为儿子为父亲报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百家与史书,不可胜数,从未有人认为这是错的而加以定罪。这本应在律法中详加规定,但律法却没有这样的条文,这并非遗漏,而是因为:若不许复仇,则伤害孝子之心,违背先王的教训;若许可复仇,则人们将会依仗法律而擅自杀人,无法禁止这种事端了。律法虽然本源于圣人,但执行的是官吏,经书阐明的道理是用来约束官吏的,之所以在经书中反复叮咛此义,而在律法中深深隐去这方面的文字,其用意是要让执法官吏一律依法断案,而通晓经术的士人可以引经据典来议论。《周官》说:"凡杀人合乎道义的,令勿报仇,报仇者处死。"所谓"合乎道义",是指杀人不合正当理由的,其子可以复仇,这说的是百姓之间的相互仇杀。《公羊传》说:"父亲若非罪当受诛而被杀,儿子复仇,是可以的。"所谓"非罪当受诛",是指罪不当死,"诛"这个字是指上对下所施加的处置之词,并非指百姓之间的相互杀戮。又《周官》说:"凡报仇者,先向士官申报备案,杀之无罪。"是说将要复仇,必须先禀告官府,这样才算无罪。陛下留心典章制度,思考制定确定的制度,既珍惜有司恪守法度,又怜悯孝子之心,表示不独断专行,征询臣下意见。臣愚以为,"复仇"这个名称虽然相同,但其中的情况各不相同:有的是百姓之间的相互仇杀,如《周官》所说的情形,可以在今天加以议论;有的是被官吏所诛杀,如《公羊传》所说的情形,不可以在今天施行。又《周官》所说将要复仇、先禀告士官则无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