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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续通典一百一十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369–1405 段

若谓偶在敕前,合从赦限,岂可遣兹凶辈,亲我疲民?免刑已是优宏,复职实非允当。其照钧等并勒停,见任四年。获嘉县令卢嵩,以户名关延韬不伏责问,喧悖令从人曳扑致死。大理寺断准格配流天德。敕旨:「卢嵩容易宰邑,造次怒人,不恕法以行刑,遂寻时而致死。原情则本非故杀,据律则当处极刑。但究彼根繇,以缘公事,罪虽甚重,理稍可疑。峻行则虑致民骄,轻恕则恐滋吏酷。永从远窜,特贷余生,聊以慰往者之魂,兼可戒为官之厉。」嵩宜配蔚州长流,百姓逢赦不在放归之限。

  △宋

宋太袓开宝五年,峡州言:民范义超,周显得中,以私怨杀同里人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脱走得免。至是长大,擒义超,诉于官。有司引赦当原。帝曰:“岂有杀一家十二口而可以赦论?”即命斩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凤翔司理杨酀、许州司理张睿,并坐掠治平人及亡命卒致死。大理处酀等公罪,刑部覆以私罪。诏曰:“法寺以酀等本非用情,宜从公过议法。刑部以其擅行掠治,合以私罪定刑。虽所执不同,亦未为乖当。国家方重惜人命,钦恤刑章,岂忍无辜之人死于酷吏之手?宜如部议,着为令。”张咏知崇阳县,一日吏自库中出,见其鬓旁巾下有一钱。诘之,库中钱也。咏命杖之。吏勃然日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咏援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滈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申府自劾。后知益州,有僧行止不明,有司执以白咏。咏判牒曰:“勘杀人贼。”既而按问,果一民也,与僧行于野,杀僧取其祠部戒牒及衣,遂自披剃为僧。寮属问何以知之,咏曰:“吾见其頍上犹有系巾痕也。”民间讹言有白头翁午后食人男女,郡县譊譊,至暮路无行人。咏谓其属曰:“汝归县去,但访市肆中为乡里患者,必大言其事,即立证解来。”明日果得之,乃倡为讹言者戮之于市,民遂帖然。李顺党与有杀耕牛避罪亡匿,咏许其首身,拘其母十日不出,释之。复拘其妻,一夕而来。咏断云:“禁母十日,留妻一宵,倚门之望何疏,结发之情何厚?”旧为恶党,今又逃亡,许令首身,却犹观望,就市斩之。于是首身者踵至。

真宗咸平二年,以工部侍郎出知杭州。有与其姊婿讼家财者,婿言妇翁疾笃,子纔三岁,令婿主其资,遗书言异日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愿如约。咏曰:“汝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以此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命以七给其子,余三与婿,皆泣谢而去。韩亿知洋州,有富民李甲丧兄,而迫嫁其嫂,又诬侄为他姓子,而并其资产。嫂讼之,十余岁,吏受赂不得直。

译责问,喧哗悖逆,卢嵩命随从人员将其拖拽扑打致死。大理寺按律判处流放天德。敕旨说:"卢嵩轻率地治理一县,一时之间对人发怒,不能依法宽恕而滥施刑罚,于是不久便导致其人死亡。推究情理本非故意杀人,但依照律条则应处以极刑。只是探究此事的根由,是因公事而起,罪虽很重,情理却略有可疑之处。若严厉惩处则恐怕导致百姓骄纵,若从轻宽恕则恐怕滋长官吏的残暴。永远将他远远流放,特别宽贷他的性命,姑且用来慰藉死者的亡魂,同时也可以警戒为官者的暴戾之气。"卢嵩应流放到蔚州长期戍守,遇到大赦也不在放归的范围之内。

△宋

宋太祖开宝五年,峡州上奏:百姓范义超、周显得中,因私怨杀死同乡人常古真一家十二口。常古真的小儿子留留,逃脱得以幸免。到这时长大成人,抓住了范义超,向官府控告。有关官员援引赦令认为应当宽免。皇帝说:"哪有杀死一家十二口人还可以用赦免论处的道理?"当即命令将其斩首。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凤翔司理杨酀、许州司理张睿,都因拷打平民导致其死亡而获罪。大理寺认定杨酀等人犯的是公罪,刑部则改判为私罪。皇帝下诏说:"大理寺认为杨酀等人本非出于私心用刑,应当按公罪从轻议法。刑部认为他们擅自施行拷打,应当以私罪定刑。虽然二者所执意见不同,但也都不算不恰当。国家正应格外珍惜人命,谨慎对待刑罚,怎么忍心让无辜之人死于酷吏之手?应当按刑部的意见办理,并作为定制。"张咏担任崇阳县知县时,一天有小吏从库房出来,张咏看见他鬓角旁的头巾下藏着一枚钱。追问之下,果然是库中之钱。张咏下令杖打他。小吏勃然大怒说:"一文钱有什么大不了的,就要杖打我吗?你能杖打我,却不能斩我。"张咏提笔判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随即拿剑走下台阶亲手斩下他的头,然后向上级申报自劾。后来张咏任益州知州,有个僧人行踪不明,有关官员将其抓获禀报张咏。张咏批示公文说:"审讯这个杀人贼。"随后审问,果然是一个平民,与僧人一同在野外行走,杀死僧人夺取他的祠部戒牒和衣物,于是自己剃发假扮僧人。属官问他是如何得知的,张咏说:"我看见他头顶还留有系头巾的痕迹。"民间讹传有个白头翁在午后吃人家的男女孩童,郡县里议论纷纷,到了傍晚路上就没有行人了。张咏对属下说:"你们回县里去,只需在市集之中察访那些成为乡里祸患的人,他必定会大肆宣扬此事,就立即抓获此人押解过来。"第二天果然抓到了那个人,就把这个散布谣言的人在市集上处死,百姓这才安定下来。李顺的党羽中有人杀了耕牛以逃避罪责躲藏起来,张咏许诺让他自首,先拘押他母亲十天,母亲不出来自首便释放了她。又拘押他的妻子,一夜之间那人就来了。张咏判词说:"拘禁母亲十天,留住妻子一夜,倚门盼望之情为何如此疏淡,结发夫妻之情为何如此深厚?此人本是恶党旧成员,如今又逃亡在外,许诺让他自首,他却还在观望,应当在市集将其斩首。"从此自首的人接连而至。

真宗咸平二年,张咏以工部侍郎身份出任杭州知州。有姐弟因家产争讼,姐夫说岳父病重时,儿子才三岁,便让姐夫掌管家产,并留下遗书说日后分家产时,将十分之三给儿子,十分之七给女婿,希望能按约定办理。张咏说:"你岳父是个明智的人。"当时因为儿子年幼,所以才把家产托付给你,不然的话孩子恐怕会死在你手里。于是命令将十分之七的家产给他儿子,其余十分之三给女婿,两人都流泪拜谢而去。韩亿担任洋州知州时,有个富民李甲,兄长去世后,逼迫嫂子改嫁,又诬陷侄子是别姓所生,从而并吞了兄长的家产。嫂子为此告状,历经十多年,官吏受贿使她始终不能得到公正处理。韩亿查阅旧案卷,发现唯独从未用乳医来验证,于是暗中招来乳医验证,判决之后众人

亿按旧牍,独未尝证以乳医,遂密致乳医以验,决众皆诎服。张齐贤复相,日戚里有以分财不均,互相争诉,既入宫自理于上前,更十余断不服。齐贤请自治,帝许之。召讼者曰:“若非以彼得分多,若独少乎?”皆曰然。命具款,乃召两吏趋归其家,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资财皆按堵如故,先分书交易之,讼者乃止。

仁宗至和中,王畴为开封判官,宦者李允良疑人毒死其叔父,诉请发棺验视,畴独曰:“验而无实,是无故暴人尸,安知非允良有奸?”既而穷治,果引伏,与叔家有怨,故诡诉也。梁适为审刑院详议官,梓州妖人依么神以诅杀人,狱具以不伤谳,适曰:“杀人以刃,或可拒,而诅可拒乎?”卒论死。张逸知益州,华阳驺长杀人,诬道旁行者,县吏受财,狱既具,乃使杀人者守囚。逸曰:“囚色冤,守者气不直,丰守者杀人乎?”囚始敢言,而守者果服,立诛之。赵抃为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伪造印者,吏以为当死,抃曰:“造在赦前,而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谳之,卒竟免。神宗元丰中,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幼未能复雠,几冠刺雠断支首,祭父墓,自首论当斩,帝以杀雠祭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诏贷死,刺配邻州【宋律复雠无明文,先是仁宗时,单州民刘玉父为王德殴死,德经赦,玉私杀德以复父雠,帝义之,决杖编管】宣州民叶元有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邻里发其事,州为一请,帝曰:“罪人已死,奸乱之事,特出元口,不足以定罪,下民无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杀其兄,戕其侄,逆理败伦,宜以殴兄至死论。”程颢为鄠县主簿,有民借其兄之宅居者,发地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难其证,颢曰:“此易辨耳。”问兄子曰:“而父所藏钱几年矣?”曰:“四十年矣。”“而叔借宅居几何时矣?”曰:“二十年矣。”即遣吏取钱十千视之,谓借屋者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即遍天下,此钱皆尔未借居时所铸,何也?”其人不敢争。

光宗绍熙初,陆九渊知刑门,军民有诉人杀其子者,九渊曰:“不至是。”及追究,其子果无恙。有诉窃取而不知主名,九渊出二人姓名,使捕至,讯之伏辜,尽得所窃物,还诉者,且宥其罪,使自新。因语吏以某所某人为暴,翌日有诉遇夺掠者,即其人也,乃加追治。吏大惊。宁宗朝,黄干通判安丰军,淮西帅司檄干鞫和州狱,狱故以疑未决。干释囚桎梏,饮食之,委曲审问,无所得。一夜梦井中有人,明日呼囚诘之曰:“汝杀人投之于井,我悉佑之矣,胡为欺我?

译都心悦诚服。张齐贤再次任相时,一天皇亲国戚中有因分家产不均而互相争讼的,进宫在皇帝面前自行申辩,先后经过十多次判决仍不服。张齐贤请求由自己来处理,皇帝答应了。他召来争讼双方说:"如果不是因为对方分得多,你难道会独自分得少吗?"双方都说是这样。于是命人写下认可的文书,接着召来两名官吏迅速前往他们家中,让甲家搬入乙家的房舍,乙家搬入甲家的房舍,财产都照原样封存不动,先前分家的文书契约仍旧有效,争讼便就此平息。

仁宗至和年间,王畴担任开封府判官,宦官李允良怀疑有人毒死他叔父,请求开棺验尸,唯独王畴说:"检验后如果没有实据,这就是无故让死者暴尸,怎知不是李允良本人有奸谋?"随后深入追查,果然查出李允良招供,原来他与叔叔家有仇怨,故意假意控告。梁适担任审刑院详议官时,梓州有妖人依附么神诅咒害人致死,案卷以未造成伤害论罪,梁适说:"用刀杀人,或许还可以抗拒;诅咒又怎能抗拒呢?"最终判处死刑。张逸担任益州知州时,华阳县的驺长杀了人,诬陷路边的行人,县吏受了贿赂,案卷已经定案,于是让真凶去看守被诬陷之人的牢房。张逸说:"囚犯脸色冤屈,看守者神色不正,难道是让看守者杀了人吗?"囚犯这才敢开口说话,而看守者果然招认,当即将其处死。赵抃担任武安军节度推官时,有伪造官印的人,官吏都认为应当处死,赵抃说:"伪造在赦令颁布之前,而使用是在赦令颁布之后;赦前没有使用,赦后没有伪造,依法都不至于死罪。"于是按疑案处理,最终得以免死。神宗元丰年间,青州百姓王赟的父亲被人殴打致死,王赟当时年幼不能报仇,等到成年后刺杀仇人,砍断其肢体和头颅,祭奠父亲坟墓,然后自首认罪应当处斩,皇帝认为他杀仇祭父,又自首认罪,情有可原,下诏赦免死罪,改为刺配到邻州(宋律对复仇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仁宗时,单州百姓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殴打致死,王德遇赦获免,刘玉私自杀死王德为父报仇,皇帝认为他的行为合乎道义,判处杖刑编管)。宣州百姓叶元,其同居的兄长与他的妻子通奸,他勒死了妻子,又杀死侄子,逼迫父亲和嫂子订立契约不得告官,邻里揭发此事,州里为此上奏请示。皇帝说:"罪人已死,奸淫之事,只是出自叶元一人之口,不足以定罪;平民百姓无知,本应予以怜悯,然而他因贪恋妻子,既欺骗了父亲,又杀了兄长,戕害了侄子,逆乱伦理,应当以殴杀兄长致死论罪。"程颢担任鄠县主簿时,有百姓借住其兄长的宅院,挖地发现藏钱,兄长的儿子控告说:"这是我父亲所藏的钱。"县令难以取证,程颢说:"这很容易辨别。"他问兄长的儿子:"你父亲藏这些钱有多少年了?"回答说:"四十年了。""你叔叔借住这宅院多久了?"回答说:"二十年了。"程颢当即派人取来一万钱查看,对借住房屋的人说:"如今官府所铸的钱不到五六年就流通天下,这些钱都是你借住之前所铸的,这是怎么回事?"那人不敢再争辩。

光宗绍熙初年,陆九渊担任荆门知军时,有军民控告有人杀了他的儿子,陆九渊说:"不至于是这样。"经过追查,他儿子果然安然无恙。有人控告被人偷窃却不知窃贼姓名,陆九渊说出两人的姓名,派人将其抓来,一审讯就伏罪认罪,全部追回了被盗物品,归还给控告人,并且宽恕了他们的罪行,让他们改过自新。于是他对属吏说某处某人做了坏事,第二天果然有人控告遭到抢劫,正是那人所为,于是加以追究惩治。属吏大为惊讶。宁宗朝,黄干担任安丰军通判,淮西帅司行文让黄干审理和州的案件,此案本来因存疑而未能判决。黄干解除囚犯的枷锁,给他饮食,委婉细致地审问,却毫无所得。一天夜里他梦见井中有人,第二天叫来囚犯诘问说:"你杀了人把尸体投入井中,我已经全都知道了,为何

”囚遂惊服,果于废井得尸。

  △辽

辽景宗保宁三年,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按问,恐余人效之。”命斩以徇。圣宗统和时,有达巴噶者,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复手刃伤主,幸不死,有司止拟杖罪。又讷默库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命弃市。近侍瑠格谔斯库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后会千秋节自首,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由是国无幸民,吏多奉职,人重犯法。

  △金

金太宗时,赵元同佑蓟州事。有贼杀人横道,官吏环视,莫知所为,路人耕夫聚观甚众。元忽指田中释耒而来者曰:“此贼也。”叱左右缚之。一讯而伏。僚吏问其故,元曰:“偶得于眉睫间耳。”熙宗天眷间,洪洞令刘徽柔,明敏善听断。县人杨远者投牒于县,以夜雨屋坏压其侄死,号诉哀切。徽柔熟视而笑曰:“汝利侄财而杀之,乃诬雨耶?”叱付狱,其人立伏曰:“公神明也!”不敢延死,遂实于法。世宗大定初,彰国军节度使大怀贞,尝以私忌饭僧,中一僧举止异常。怀贞问曰:“汝何许人也?”曰:“山西人也。”复问:“尝为盗杀人否?”曰:“无之后三日诘盗,果引僧,皆复其明断。二年,率宾军士珠勒呼等诬完颜默音子色克寄书其父谋反,并以书上之。帝览曰:“此诬也。”止讯告者,果引伏,遂诛之。二十三年,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佑殴杀,法当死。以亲老无侍,请。帝曰:“范德与佑父母年相若,即当如父母视之,竟至殴杀,难从末减,可论如法。”

  △元

元太宗三年,燕南诸路廉诈使博啰哈雅充断事官。有民误殴人死,吏论以重法。其子号泣请代,博啰哈雅戒吏使擒于市,惧则杀之。擒之果不惧,乃曰:“误殴人死,情有可宥;子而能孝义,无可诛。”遂并释之,使出银以资埋葬,且呼死者家谕之。其人悦从。世祖至元十四年,张雄飞为荆湖北道宣慰使,有告常德富民十余家与德山寺僧将为乱,众议以兵讨之。雄发曰:“告者必其雠也,且新附之民,当以静镇之,兵不可遽用。茍有他,吾任其责。”遂止。徐察之,果如所言。二十二年,籍河东,按察使阿哈玛特家其奴张伞札尔等罪当死,谬言阿哈玛特家资多隐寄,遂钩考捕系,连及无辜,京师骚动。帝颇疑之,命丞相安图集六部长贰官诣问其事。吏部尚书布呼密曰:“是奴为阿哈玛特心腹爪牙,死有余罪。为此言者,盖欲茍延岁月,徼幸不死尔。丰可复受其诳,嫁祸善良耶?急诛此徒,则怨谤自息。”丞相以其言入奏,帝悟,命布呼密鞫之,具得其实。伞札尔等伏诛,其捕系者尽释。

成宗大德中,宗王兄弟二人守边,兄阴有异志,弟谏不听,即上马驰去。

译还要欺骗我?"囚犯于是惊惧屈服,果然在一口废井中找到了尸体。

△辽

辽景宗保宁三年,吴王稍被奴仆告发,有关部门请求审讯,皇帝说:"朕知道这是诬告,如果加以审问,恐怕其他人也会仿效。"下令将奴仆斩首示众。圣宗统和年间,有个叫达巴噶的人,盗窃了蓟州王令谦家的财物,又亲手持刀伤害主人,幸而未死,有关部门只拟判杖刑。又有讷默库犯下盗窃罪十三次,都因情节难以宽恕,下令将其处死示众。近侍瑠格谔斯库曾跟随齐王的妻子逃跑,因遇赦获免,后来遇千秋节自首,皇帝下诏让各近侍护卫聚集观看并将其腰斩。从此国内没有侥幸之民,官吏大多恪尽职守,人们都重视遵守法度。

△金

金太宗时,赵元代理蓟州事务。有个盗贼在路边杀了人,官吏在周围察看,不知如何是好,路人和耕田的农夫聚集围观的人很多。赵元忽然指着田中放下农具走来的一人说:"这就是凶手。"喝令左右将他捆绑。一经审讯就伏罪。同僚官吏问他是如何看出来的,赵元说:"这只是从他的眉眼间偶然察觉到的罢了。"熙宗天眷年间,洪洞县令刘徽柔,聪敏善于审断案件。县里有个叫杨远的人递交状纸,说因为夜里下雨房屋倒塌压死了他的侄子,哭诉得十分哀切。刘徽柔仔细端详他,笑着说:"你是贪图侄子的财产才杀了他,还想诬赖是大雨造成的吗?"喝令将他押送入狱,此人当即伏罪说:"大人真是神明啊!"不敢拖延死期,于是依法定罪。世宗大定初年,彰国军节度使大怀贞,曾在私忌日设斋饭僧,其中一名僧人举止异常。大怀贞问他:"你是哪里人?"回答说:"山西人。"又问:"你是否曾做过盗贼杀过人?"回答说:"没有。"三天后追查一起盗案,果然牵连出这名僧人,全都印证了大怀贞的明断。大定二年,率宾的军士珠勒呼等人诬陷完颜默音的儿子色克给他父亲寄信图谋反叛,还把书信呈上。皇帝看后说:"这是诬告。"只审问告发者,果然招认属实,于是将其处死。大定二十三年,尚书省上奏益都百姓范德,年七十六岁,被刘佑殴打致死,依法当处死罪。刘佑以父母年老无人侍奉为由请求宽免。皇帝说:"范德与刘佑的父母年纪相仿,本应像对待父母一样对待他,竟然将其殴打致死,难以从轻减罪,应当依法治罪。"

△元

元太宗三年,燕南诸路廉访使博啰哈雅担任断事官。有百姓误伤打死人,官吏要依重法论处。死者之子哭泣着请求代死。博啰哈雅告诫属吏让人在市集擒拿他,如果他害怕就将其处死。抓住他后,他果然毫不畏惧,于是说:"误伤打死人,情理上有可原谅之处;儿子能够如此孝义,也没有理由处死他。"于是将两人一并释放,让他出银资助安葬死者,并且召来死者家属向他们说明道理。那家人也高兴地接受了。世祖至元十四年,张雄飞担任荆湖北道宣慰使,有人告发常德富民十几家与德山寺僧人将要作乱,众人商议要出兵讨伐。张雄飞说:"告发者一定是与他们有仇怨的人,况且这是刚刚归附的百姓,应当以安抚镇定为主,不可轻易用兵。如果出了别的事,我来承担责任。"于是作罢。后来慢慢查证,果然如他所说。至元二十二年,籍没河东按察使阿哈玛特的家产时,他的奴仆张伞、札尔等人罪当处死,就谎称阿哈玛特家中隐匿寄存了很多财产,于是官府追查逮捕,牵连了不少无辜之人,京城为之骚动。皇帝对此颇为怀疑,命丞相安图召集六部正副长官前来询问此事。吏部尚书布呼密说:"这些奴仆都是阿哈玛特的心腹爪牙,本就该死。他们编造这种说辞,不过是想苟延残喘,侥幸逃过一死罢了。怎能再受他们的蒙骗,嫁祸给善良之人呢?赶紧诛杀这些人,怨言诽谤自然平息。"丞相把他的话上奏,皇帝醒悟,命布呼密审理此案,查得实情。张伞、札尔等人被处死,其余被拘捕的人全部释放。

成宗大德年间,有一对宗王兄弟共同镇守边疆,兄长暗中有异志,弟弟劝谏不听,于是立即上马

兄遣奴挟弓矢追之,弟发矢毙其奴。兄诉,囚其弟狱,当死刑。部当书王约虑囚曰:“兄之奴即弟之奴,况杀之有故,立释之。”京民王氏仕江南而殁,有遗腹子,其女育之,年十六乃诉其姊匿资若干。有司责之急,约视牍曰:“无父之子育之成人,且不绝王氏祀,姊之恩居多,诚利其资,宁育之至今日耶?”改前议而斥之。又民柴氏初无子,养张氏子为后,既而得子,张出为僧。柴之子又殁,僧乃讼家产。诏约鞫之,约诘曰:“汝出家既分承汝师衣钵,又何得为柴氏业乎?”僧不能答,遂归柴氏应后者。仁宗时,虞盘为湘乡州判官,有巫妄称神降,告其人曰:“某方火,即火。”又曰:“明日某方火。”民以火告者,盘昼夜赴救,寝食尽废。县长吏巳下皆迎巫至其家,厚礼之。又曰:“将有大水,且兵至州,大家且尽室逃。”盘得劫火卒一人,讯之,尽得巫党所为。坐捕盗司召巫至鞫之,无敢施鞭棰者。盘谓卒曰:“此将为大乱,安有神乎?急治之。”尽得党与数十人,罗络内外,果将为变,乃断巫并其党悉如法。丹往县,民有二弟,其杀其姊者,狱久不决。浙西廉访使俾乌程令干文傅鞫之,既得其情,其母乞贷二子命以终养。文傅谓二人所承有轻重,以首从论,则为首者当,者司从其议。

  △明

明太祖洪武元年,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帝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诏论相类,具详谳篇】

五年,杨卓为广东行省员外郎。田家妇独行山中,遇伐木卒,欲乱之,妇不从,被杀。官拷同役卒二十人,皆引服。卓曰:“卒人众,必善恶异也,可尽扺罪。”秋列二十人庭,不熟视久之,指两人曰:“杀人者,汝也。”两卒大惊,伏罪。

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奏:「民殴孕妇至死者,律当绞,其子乞代。」大理卿邹俊议曰:「檃代父死,情可矜,然死妇系二人之命,犯人当二死之条。与其存犯法之人,孰若全无辜之子?」诏从俊议。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扺罪。帝以问奏,裕伯对曰:「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成祖时,叶宗人为钱塘,今尝视事。有蛇升阶,若有所诉。宗人曰:「尔有冤乎?吾为尔理。」蛇即出,遣吏尾之,入饼肆,炉下发之,得僵尸。盖肆主杀而痉之也,遂伏法。

宣宗朝,顾佐为右都御史,台纲肃然。或告其不理冤诉,帝曰:“此必重囚教之。”命法司会鞫,果千户藏清杀无罪三人,当死,使人诬佐。帝曰:“不诛清,则佐法不行。”磔清于市。

宪宗成化时,华亭县有民母再醮,生一子。

译奔走离去。兄长派奴仆携带弓箭追赶,弟弟射箭杀死了那名奴仆。兄长告状,将弟弟囚禁待判,应当处死刑。刑部尚书王约审阅案卷说:"兄长的奴仆就是弟弟的奴仆,况且杀他是有原因的。"当即将其释放。京城百姓王某在江南做官时去世,留下一个遗腹子,由他的女儿抚养长大,到十六岁时便控告姐姐私藏了若干财产。有关官员急切地追责,王约查阅案卷说:"她把没有父亲的孩子抚养成人,而且没有断绝王家的祭祀,姐姐的恩情居多,如果她真的贪图那些财产,怎会抚养他到今天呢?"于是改变先前的意见,斥退了这个案子。又有百姓柴氏起初没有儿子,收养张氏之子为继承人,后来生了亲生儿子,就让张氏之子出家为僧。柴氏的亲生儿子后来也去世了,僧人便前来争讼家产。皇帝下诏让王约审理此案,王约诘问他说:"你出家后已经承袭了你师父的衣钵,又怎能再来争柴氏的家业呢?"僧人无言以对,于是家产归还给应当继承的柴氏后人。仁宗时,虞盘担任湘乡州判官,有个巫师妄称神灵降临,告诉人们说:"某处将要发生火灾,果然就着火了。"又说:"明天某处将会发生火灾。"百姓来报告火情,虞盘昼夜赶去救火,寝食都荒废了。县里的长官以下官员都到那巫师家中迎接,以厚礼相待。巫师又说:"将会有大水,而且兵祸将至本州,各大户人家都应举家逃离。"虞盘抓到一名纵火的士卒,审问之下,全部查明了那巫师同党所做的事情。巡捕盗贼的官司召来巫师审讯,却没有人敢对他动用刑具。虞盘对士卒们说:"这将会酿成大乱,哪里有什么神灵?赶紧治罪。"于是全部抓获同党数十人,这些人内外勾结,果然打算发动叛乱,于是判处那巫师和他的党羽全部依法治罪。丹往县,百姓中有两个弟弟,是杀害他们姐姐的凶手,案子久拖不决。浙西廉访使让乌程县令干文傅审理此案,查明实情后,其母亲请求宽免两个儿子的死罪以便终养。干文傅认为两人所应承担的罪责有轻有重,应按首犯、从犯论处,于是首犯当处死,官府依从了他的意见。

△明

明太祖洪武元年,有百姓父亲因被诬告而遭逮捕,他的儿子到刑部申诉,司法官员认为这属于越级诉讼,皇帝说:"儿子为父亲申冤,出于至深的亲情,不能治罪(有儿子犯法,父亲行贿求情免罪的,诏令认为情况相似,详见谳篇)。"

洪武五年,杨卓担任广东行省员外郎。有农家妇女独自行走在山中,遇到伐木的士卒,想要奸污她,妇女不从,被杀害。官府拷问同行的二十名士卒,都招认了罪行。杨卓说:"人这么多,必定有善有恶不同,怎能全部治罪?"到了秋天,将二十人列于庭中,仔细端详了很久,指着其中两人说:"杀人的,就是你们。"两名士卒大惊,随即认罪。

洪武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上奏:"有百姓殴打孕妇致死,按律应判绞刑,其子请求代父受刑。"大理寺卿邹俊议论说:"儿子请求代父受死,情理上值得怜悯,然而被打死的孕妇关系到两条人命,而犯人所犯的却是应处两次死罪的条款。与其保留犯法之人的性命,不如保全无辜之子的性命。"皇帝下诏依从邹俊的意见。当时有人告发谋反,审问后查明不实,刑部说应当治罪。皇帝就此事询问,裕伯回答说:"元朝时对这种情况,罪止于杖打一百,这是为了给日后告发者留一条路。"皇帝说:"奸邪之徒不加治罪,好人被诬陷的就会很多。从今以后告发谋反不实的人应予治罪。"成祖时,叶宗人担任钱塘知县,一次正在处理公务,有条蛇爬上台阶,好像有所诉求。叶宗人说:"你有冤情吗?我替你伸张。"蛇随即离去,他派人跟随,蛇钻入一家饼铺,在炉灶下面挖开,发现一具僵尸。原来是店主杀人并把尸体封在炉下,于是伏法。

宣宗朝,顾佐担任右都御史,御史台纲纪严明。有人告他不受理冤屈的申诉,皇帝说:"这一定是重犯教唆他这样说的。"命司法官员会同审理,果然查出千户藏

母死,二子争葬,质之官。知县某判其状曰:“生前再醮,终无恋子之心;死后归坟,难见先夫之面。令后子收葬。”

穆宗隆庆中,张滈为永康令,有巨盗卢十八剽库金十余年不获。御史以属淳,淳刻期三月必得盗而请。御史月下数十檄,及檄累下,淳阳笑曰:“盗遁久矣,安从捕?”寝不行。吏某妇与十久通,吏颇为耳目,闻淳言以告十八,十八意自安。淳乃令他役诈告吏负金,系吏狱,密召吏责以通盗死罪,复教之请以妇代系而己出营资以偿。十久闻亟往视,妇因醉而擒之。及报御史,仅两月耳。久之,以治行第一赴召去永,甫就车,顾其下曰:“某盗己来,去此数里,可为我缚来。”如言迹之,盗正濯足于河,系至,盗服辜。永人骇其事,谓有神告淳曰:“此盗捕之急则遁,今闻吾去乃归耳。”以理卜,何神之有?神宗时,右副都御史王世贞抚治郧阳,有奸僧伪称乐平王次子,奉高皇帝御容金牒行游天下。世贞曰:“宗藩不得出城,而诪张如此,必伪也。”捕讯之,服辜。

△考讯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代宗大历四年诏曰:「如闻州县官比来率恣行粗杖,不依格令,致囚殒毙,深可哀伤。频有处分,仍闻乖越。今后非灼然蠢害,不得辄加非理。所司严加纠察,以闻【德宗贞元六年南郊,顺宗即位制及宪宗元和二年,穆宗长庆四年制书并同之。按《古文渊鉴》是诏凡两载,一为宝应元年,一为大历四年。《册府元龟》载为大历四年大赦,常衮集并同。考肃宗在位止七年,今按诏文云「朕主三灵之重托,群后之上夕愓若厉,不敢荒宁。内访乡士,外咨方岳,日不暇给,八年于兹」。代宗于宝应元年即位,中历广德二、永泰一,并大历四年,乃符八年之数,当后为正】

德宗建中三年敕:诸色贬流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痊。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四年诏:自后在京诸司应决死囚者,不承正敕,并不在行决之限。如事迹凶险,须速决遣,并特敕处分者,宜令一度覆奏。又敕:刑部、大理寺决断罪囚,过为淹延,是长奸幸。今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部覆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勘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句举糺访。

穆宗长庆元年,因御史中丞牛僧孺言,立决狱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各减五日,小事各减十日。

译清杀害了三名无罪之人,罪当处死,指使人诬陷顾佐。皇帝说:"不诛杀藏清,那么顾佐所执行的法度就无法维持。"于是将藏清在市集处以磔刑。

宪宗成化年间,华亭县有个百姓的母亲改嫁后又生了一个儿子。母亲去世后,两个儿子争着安葬母亲,就此事请求官府裁决。知县在状纸上批示说:"母亲生前改嫁,终究没有眷恋前子之心;死后归葬,难以见到先夫的面。命令后子将母亲收葬。"

穆宗隆庆年间,张淳担任永康知县,有个大盗卢十八盗取官库黄金十多年未被抓获。御史将此案交给张淳,张淳限定三个月内必抓到盗贼并作出请求。御史每月下达数十道公文催促,公文接连下达,张淳表面上笑着说:"盗贼逃亡已久,从哪里去抓捕呢?"竟搁置不办。有个小吏的妻子与卢十八私通已久,这个小吏常常充当卢十八的耳目,听到张淳的话就告诉了卢十八,卢十八因此自认为安全无虞。张淳于是让别的差役诬告这个小吏拖欠官府黄金,把他关入牢中,暗中召见这个小吏,责问他通盗当处死罪,又教他请求让妻子代替入狱,自己出去筹措钱财来偿还欠款。卢十八听说后急忙前去探望,那妇人趁其醉酒时将他擒获。等到向御史汇报时,才过去两个月而已。过了很久,张淳因政绩考核第一被召去别处任职,将要离开永康,刚上车,回头对属下说:"某个盗贼已经回来了,离这里只有几里路,可以为我把他捆来。"照他所说去追寻,那盗贼正在河边洗脚,被抓获后,盗贼服罪。永康人对此事感到十分惊讶,认为一定有神灵告诉了张淳,张淳说:"这个盗贼追捕得急了他就会逃走,如今听说我要离开了才敢回来罢了。"以常理推断,哪里有什么神灵呢?神宗时,右副都御史王世贞抚治郧阳,有个奸僧假冒是乐平王的次子,捧着高皇帝的御容和金牒到处游走天下。王世贞说:"宗室藩王不得擅自出城,此人却如此张扬欺骗,一定是假冒的。"将其逮捕审讯,果然伏罪。

△考讯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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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唐代宗大历四年下诏说:"听说州县官员近来大多恣意使用粗重的刑杖,不依照法令规定,导致囚犯死亡,实在令人哀伤。虽已多次下令处置,但仍听说有违背规定的情况。今后如果不是确实凶恶为害的重犯,不得随意施加不合常理的刑罚。有关部门要严加纠察,并及时上报(德宗贞元六年南郊祭祀、顺宗即位时的诏令,以及宪宗元和二年、穆宗长庆四年的诏书内容都与此相同。按《古文渊鉴》记载这道诏书共有两次,一次是宝应元年,一次是大历四年。《册府元龟》记载为大历四年大赦,常衮文集中所记也相同。考察肃宗在位仅七年,如今按诏文中所说「朕承担三灵的重托,居于群臣之上,日夜警惕严肃,不敢懈怠安逸。对内访求乡野贤士,对外咨询四方大臣,每日忙碌不暇,至今已有八年」。代宗于宝应元年即位,中间经历广德二年、永泰一年,加上大历四年,正好符合八年之数,应当以大历四年为准)。"

德宗建中三年敕令:各类被贬谪流放的人以及被降职的官员如果身故,都允许亲属收殓安葬。但制造蛊毒害人和被迁徙他乡的人不在此列。

宪宗元和四年下诏:从今以后在京城各司衙门凡应判决死刑的囚犯,如果没有得到正式敕令,一律不得执行处决。如果案情确实凶险,必须尽快处决遣发,并有特别敕令处分的,应当再重新奏请一次核实。又下敕令:刑部、大理寺判决案犯罪囚,过分拖延,是助长奸邪侥幸之心。今后大理寺审理裁断不得超过二十天,刑部复核不得超过十天。如果刑部复核有不同意见,大理寺重新审理不得超过十五天,尚书省复核不得超过七天。如有需要行文外地州府调查事项以及在京城内查证核实的,即日回报。行文到达后开始计算天数,被查询的官司回复不得超过五天。仍命刑部详细记录发文和回文的日期,将文书回

一状所犯十人己上,所断罪二十件巳上为大;所犯六人巳上,所断罪十件巳上为中;所犯五人已下,所断罪十件巳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与所结刑名并同者,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敬宗即位,制诸州府县官吏应行鞕捶,本罪不致死者,假以贼情,致令殒毙。宣委御史台及出身郎官、御史等切加察访,具事繇奏闻。文宗太和四年,诏自今有特决囚不令覆奏者,有司亦须淮故事覆奏。八年敕天下州府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它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法,并宜淮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太宗制具杜佑原书】开成四年敕御史台、京兆府决囚,差御史监决,临时引问囚徒,如不称冤,方许行决。河南府亦准此。诸州应有死囚,仍委长官差官监决。

  五代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决遣申奏。三年,大理寺奏决死刑,请不俟秋分。诏曰:刑以秋分,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于一人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各宜委本司据罪详断,分别处决【具刑制篇】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凡决极刑,合三覆奏。近年全不守此,或蒙赦宥,巳被刑诛。乞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许临一覆奏。从之。

晋少帝开运三年,左拾遗窦俨奏:「近者外地率肆淫刑,不遵成宪。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冤声上达,和气有伤。乞严加禁断。」奉敕,宜依。

  宋

宋太袓建隆三年诏:强盗持杖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罪;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自今系囚,如证佐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问,勿令胥吏拷决。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决者,毋过三日。须证逮致稽缓者,奏闻。违限准官书稽程律论。又限大理寺勘决天下案牍:大事二十五日,中事小事视诸州县。审刑院详覆:大事中事视大理减十日,小事减五日【仁宗天圣中定制:凡上具狱,大理寺详断:大事期三十日,中事小事如湆化制。其不得期满而断者,谓之急按。凡集断急按,法官与议者并疏姓名,有失则坐之。哲宗时部寺定制:凡断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及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五日。

译报尚书都省及分察使,各自依照敕令条文进行监督查访。

穆宗长庆元年,因御史中丞牛僧孺的进言,制定了判决案件的期限。大案,大理寺限三十五天详细审断完毕,上报刑部;限三十天奏报朝廷。中等案件各减五天,小案各减十天。一份状纸所控告的十人以上、所判罪状二十件以上为大案;所控告六人以上、所判罪状十件以上为中案;所控告五人以下、所判罪状十件以下为小案。如果所抵罪状与所判定的刑名相同的,即使涉及人数很多,也按一人的案例处理。违反者依情节轻重治罪。敬宗即位后,制定诏令,各州府县官吏对应当施行杖刑鞭打的,如果本罪不致死,却假借贼情之名致人死亡的,特别委托御史台及出身郎官、御史等切实加以查访,将事情原委详细奏报。文宗太和四年,下诏从今以后如有特批处决囚犯而不加以复奏核实的,有关部门也必须依照旧例进行复奏。太和八年敕令:天下州府凡犯轻罪的人,除了情节特别恶劣、依法难以宽恕的以外,其余因过失犯罪以及日常公事违法的,一律依照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制定的规定处理,不得鞭打脊背(太宗的制令详见杜佑原书)。开成四年敕令:御史台、京兆府判决囚犯,应派御史监督行刑,临时提审囚犯,如果不喊冤枉,才允许执行处决。河南府也依照此例。各州凡有死囚的,也委托长官另派官员监督行刑。

△五代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令:现关押的囚犯,根据罪行轻重,限十天之内判决完毕并上奏。同光三年,大理寺上奏死刑判决,请求不必等到秋分。皇帝下诏说:刑罚定在秋分执行,虽然是出于恻隐之心,但罪犯之间往往有连带关系,反而顾虑拖延时日过长。若十人之中只有一人应当处死,怎能因此把轻罪也一并从重处置,长期关押?念及应当怜悯宽仁,又难以完全废除此制。今后各司衙门的囚徒,无论罪行轻重,各自委托本司依据罪状详细审断,分别处理执行(详见刑制篇)。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上奏:凡判处极刑,依例应三次复奏。近年来完全不遵守此制,有的被判处死后遇上赦免,却已经被处死了。请求敕令京城内犯极刑的人,在判决前、判决当日各复奏一次。有凶恶悖逆、触犯军令的,也允许临刑前复奏一次。皇帝准许照办。

后晋少帝开运三年,左拾遗窦俨上奏说:"近来地方大多滥施酷刑,不遵守既定的法令。有的用长钉贯穿人的手足,有的用短刀割碎人的皮肉。以至于历经多朝、半死不活,冤屈之声上达天听,损伤了天地和气。请求严加禁止取缔。"皇帝下敕:应当照办。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下诏:强盗持械但没有伤人的,只按赃物数额论罪;抓获盗贼但尚未查验证实的,不得先行拷打审讯。应当审讯的,必须先禀报长官得到批准,才可以审讯。有关官员擅自拷打囚犯的,按私罪论处。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下诏:从今以后关押的囚犯,如果证据确凿而囚犯仍顽抗不服,需要拷问的,须召集官员共同审问,不得让胥吏擅自拷打决断。同时恢复三限之制:大案四十天,中案二十天,小案十天。不需另行逮捕、容易判决的,不得超过三天。如果需要传唤证人而导致拖延的,须上奏说明。违反期限的按官府文书稽延律论处。又限定大理寺审理裁断天下案卷的期限:大案二十五天,中案、小案参照各州县的规定。审刑院复核:大案、中案参照大理寺的期限减十天,小案减五天(仁宗天圣年间制定制度:凡上报朝廷的案件,大理寺详细审断:大案限期三十天,中案、小案照旧规执行。凡不能在期限内判决完毕的,称为急案。凡集体审断急案,参与议决的法官都要登记姓名,如有失误则要追究责任。哲宗时,刑部、大理寺制定规定:凡审理案件,每案涉及二十缗以上为大案,十缗以上为中案,不足十缗为小案。大案以十二天,中案九天,小案四天为限。若在京城及八路地区:大案十天,中案五天,小案三天。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的案状,一律十天。三省、枢

凡公案期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三之一。台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日断用七日,议用三日。徽宗政和四年立聚问审录之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孝宗淳熙中诏:徒已上罪人入禁三月者,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后又诏:中书置禁奏取会籍,大臣按阅以察刑事稽违。理宗端平元年诏:诸道申奏狱案,凡未断及巳断未下者,于都司、刑部、大理寺各委官立限催督稽考,其经由去处,严立程限,月申御史台。】按宋代用刑宽厚,而自哲宗巳前严立限程,摃核淹滞,亦颇得明慎不留之意。南渡而降,三尺纵弛,至有十余年不决之狱,虽屡诏申督,有司抗玩。不行,亦寖失祖宗之意矣】

至道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具以白长吏,再移司推鞫。真宗景德四年,毁诸道官司非法讯囚之具。徽宗政和七年,诏定制:品官犯罪,三问不承,乃奏请追摄;若情理重害而拒隐者,方许枷讯。今有司癈法不原,轻重与常人考讯无异,将使人有轻视爵禄之心,可申明条令如故。又诏:宗室犯罪,有司承例奏请,不候三问未承,即加讯问,去衣受杖,伤肤败体,非所以笃亲亲也。自今有犯,除涉情理重害别被处分外,余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辨,无得辄加捶拷。若罪至徒以上,方许依条置勘,其合廷讯者,并送大宗正司。

重和元年,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言:「州县虐吏,辄借杖为溜筒,用铁钳项,以竹实沙而贯之,非理惨酷。」诏悉禁止,犯者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时,大理寺卿王衣奏请分别伏辨。先是有司愆戾,付寺劾之。至三问取伏状,被劾者惧对,莫敢辨。衣言:“伏与辨,二事也。若一切取伏,是以威迫之,不使自直,非法意也。”乞三问未承者听辨,从之。着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州县狱犴,不得辄为非法之具,违者论如律。绝兴十二年,御史台点检钱塘、仁和县狱具。钱塘大杖一,多五钱半。仁和枷一,多一斤,一轻半斤【枷杖轻重定式,具《刑制篇】诏县官各降一官。

孝宗时,臣僚言杖笞之制,轻重大小,着令具存。凡讯囚合用荆子,一次不得过三十,其不得过二百,此法意也

译密院再次转送的各减半,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天。凡公案期限:大案三十五天,中案二十五天,小案十天。京城及八路地区:大案三十天,中案减半,小案为三分之一。台察及刑部一律三十天,每十天中用七天审断,三天议决。徽宗政和四年制定聚集审问及记录复核的期限:死囚五天,流罪三天,杖笞罪一天。孝宗淳熙年间下诏:徒刑以上罪犯在押满三个月的,提点刑狱司应分类上报刑部,登记造册立限督促。此后又下诏:中书省设立奏报文簿,大臣按册查阅以查察案件是否有拖延延误的情况。理宗端平元年下诏:各地上奏的案件,凡尚未判决及已判决尚未下达执行的,由都省、刑部、大理寺各委派官员立限督促考核,其经手转呈之处,也要严格设立期限,每月上报御史台)。按宋代用刑宽厚,而且从哲宗以前就严格设立期限,稽查核实拖延之事,颇能体现明察审慎、不使案件积压的用意。南渡以后,法度逐渐松弛,以至于有十几年不能判决的案件,虽多次下诏催促监督,但有关官员抗拒懈怠,不去执行,也逐渐丧失了祖宗立法的本意了。

至道三年,命令各州判决死刑,如囚犯呼冤不服判决以及其亲属称冤的,应将情况禀报长官,重新移交司法机关审理。真宗景德四年,销毁各地官府使用的不合法度的审讯刑具。徽宗政和七年,下诏定制:品官犯罪,三次审问不肯招认的,才可以奏请追捕;如果情节严重危害而顽固隐瞒的,才允许使用枷具审讯。如今有关部门废弃法度不遵,对品官的轻重处置竟与普通百姓的审讯毫无区别,这样将使人产生轻视爵位俸禄的心理,应当重申以往的条令。又下诏:宗室犯罪,有关部门照例奏请,不等三次审问未招认,就加以拷问,剥去衣物受杖刑,伤及皮肤损害身体,这不是敦厚亲族情谊的做法。从今以后凡有犯罪,除涉及情节严重危害另行处理外,其余的一律只以众人的证词为凭,仍需取得供词,不得随意加以拷打。若罪行达到徒刑以上的,才允许依照条例进行勘问,其中应当当庭审讯的,一并送交大宗正司处理。

重和元年,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上奏说:"州县中残暴的官吏,动辄借用刑杖作为溜筒使用,用铁钳夹项,用竹管填塞沙子刺入体内,非法残酷。"皇帝下诏一律禁止,违犯的按违反制度论处。

高宗建炎年间,大理寺卿王衣上奏请求区分"伏"与"辨"。此前有关官员出现失职罪过,交由大理寺弹劾。到了三次审问取得服罪供状时,被弹劾者惧怕对质,没有人敢辩解。王衣说:"服罪与辩解,是两回事。如果一律都要取得服罪供词,这是用威势逼迫他,不让他自行申辩,不是立法的本意。"请求三次审问尚未招认的,允许其辩解,皇帝准许照办。制定法令:各处监狱的刑具,由当值官员依式样检验。枷具用干木制成,轻重长短要刻上标记。笞杖不得留有节疤,也不得钉上装饰或涂加筋胶之类。仍须使用官府发放的火印烙印。州县监狱,不得随意使用不合法的刑具,违反者按律论处。绍兴十二年,御史台检点钱塘、仁和两县的狱具。钱塘县大杖一根,超重五钱半。仁和县枷具,一具超重一斤,一具轻了半斤(枷杖轻重的标准,详见《刑制篇》)。皇帝下诏将两县官员各降一级官职。

孝宗时,有臣僚进言说,杖笞的制度,轻重大小,法令中都有明确规定。凡审讯囚犯应使用荆条制的刑具,一次不得超过三十下,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下,这就是立法的本意。

。今州县不用荆子,而用藤条,或用双荆合而为一鞭,股棰足至三五百,刑罚冤滥,愿戒有司,申严行下。凡守令及掌行刑狱官,并依法制杖【具刑制篇】又言,民命莫重于大辟,聚录之法官吏聚于一堂,依句宣读,无得隐瞒,令囚自通重情,以合其款。按法意,盖不止于只读成案而巳当稽参「自通重情,以合其款」之文。今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囋其语,故为不可晓解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殊轻人命。请敕内外于聚录时,委长吏详加点验【具刑制篇】又言,在律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者,于本状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论。比来中外之狱,每于状外推求牵罣,乞申明禁止,诏皆从之。时三广州军畏宪司点检送勘之苦,重囚多毙于狱,诏提刑司详覆公事,若小节不完,不须追逮,狱吏委本州岛究实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译现在州县不用荆条,而用藤条,或者用两根荆条合成一根鞭子,打屁股和脚可达三五百下,刑罚冤枉滥用,希望告诫有关官员,重申严格执行。凡是守令以及掌管刑狱的官员,都应依法制作杖具(详见《刑制篇》)。又说,民命没有比死刑更重的了,聚录审案的法官官吏聚集在一堂,依照条款宣读,不得隐瞒,让囚犯自己陈述实情,以核对其供词。按照法律的用意,不应仅止于把已成的案卷读一遍就算了,还应当核查参验"让囚犯自己陈述实情,以核对其供词"这条规定。如今狱吏怕费事去重新核实案情,抓起纸来匆匆快读,把文句割裂开,含糊其辞地念叨,故意念成听不明白的音调,草草了事,叫囚犯签字画押,囚犯茫然被带走,指定日期等候行刑,太轻视人命了。请求下令内外官府在聚录审案时,委派长官详加点验核查(详见《刑制篇》)。又说,按照法律,审案的人,都必须依照被告发的罪状来审理,如果审案的人在原状之外另外搜求别的罪名,就以故意人罪论处。近来朝廷内外的案件,常常在原状之外牵连追求,请求申明禁止,皇帝下诏都依从了。当时三个广州的军队害怕宪司点检送审核实的苦累,重案犯人大多死在狱中,朝廷下诏令提刑司详细复核案件,如果小的细节不完备,不必再追究逮捕,由狱吏责成本州详加核实并具结保证,遇有死亡的,一定要追究致死的原因。

理宗淳佑十一年,诏戒两淮都统司主兵者,不许轻用脊棍,以伤人命。景定四年,诏刑部下诸路宪司所部州县,不许惨酷棰楚,并毁除非法狱具,违者重置于罚。

  辽

辽制拷讯之具,有麄细杖及鞭烙法。麄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伏者,以此讯之。圣宗统和十二年,改死囚尸市三日之限,一宿即听收瘗。时耶律隆运为北府宰相,奏诸鞫狱官吏多因请托曲加宽宥,或妄行搒掠,乞加禁止。从之。

  金

金国旧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受。海陵时以脊近心腹,禁止,虽主决奴婢,亦以违制论【大定九年复旧,寻又罢之】世宗大定十七年,谓宰相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佑政事伊喇道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是官吏弛慢也。”诏自今勿得留滞。章宗承安四年,铸铜杖式,颁行天下。泰和元年,复因尚书省奏杖式轻细,诏量用大杖【具刑制篇】帝复虑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贞曰:“枷杖尺寸有制,提刑两月一巡察,必不敢违法也。”初令诸死囚及除名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巳下,逮及二十人巳上者,并令就谳。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言:“自是制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还不下三二千里,若北京留守司,则动经数月,愈致稽留,未便。”诏复从旧令,委官追取鞫之。

  元

元世袓至元十一年禁宋鞭背黥面及非法滥刑。二十八年颁行新格定制。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集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会问。诸管军官鄂啰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颁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诸州县邻境军民相关词讼元告就被论官司归断不在约会之例。断不当理许赴上司陈诉。罪及元断官吏。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诸哈达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芝伯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禁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加以重罪。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

译理宗淳佑十一年,下诏告诫两淮都统司统兵的将领,不许随意使用脊杖,以免伤害人命。景定四年,下诏刑部通令各路提刑司所属州县,不许残酷地施用杖刑,并且要销毁非法的刑具,违反的人要从重处罚。

  辽

辽代拷讯的刑具,有粗杖、细杖以及鞭刑、烙刑等法子。粗杖的数目是二十,细杖的数目是三,从三十一直到六十。鞭烙的数目,凡是烙三十下的要鞭三百下,烙五十下的要鞭五百下。被告在各种案件中应当认罪却不肯认罪的,就用这些手段来审讯他。圣宗统和十二年,改变了死囚尸体陈市三日的规定,只要过一夜就允许收尸埋葬。当时耶律隆运担任北府宰相,上奏说各处审案的官吏大多因为受人请托而故意从宽处理,有的则胡乱用刑拷打,请求加以禁止。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

  金

金国旧制,杖刑罪至一百下的,要臀部和背部分开受刑。海陵王时因为脊背靠近心腹,禁止打脊背,即使是主人处罚自家奴婢,也按违反制度论处【大定九年恢复旧制,不久又废止】。世宗大定十七年,对宰相说:“近来听说大理寺断案,即使没有疑难的案子,也要拖上一两个月,是为什么?”参知政事伊喇道说:“按照法律,判决死囚不得超过七天,徒刑五天,杖刑三天。”皇帝说:“法律有期限规定,却总是被违反,这是官吏懈怠松弛造成的。”于是下诏从今以后不得拖延滞留。章宗承安四年,铸造铜杖的标准样式,颁行天下。泰和元年,又因为尚书省上奏说杖的样式太轻太细,下诏酌情改用大杖【详见刑制篇】。皇帝又担心枷和杖大多不符合规格,平章政事守贞说:“枷杖的尺寸有规定的制度,提刑官两个月巡察一次,一定不敢违法。”起初命令各处死囚以及被除名的罪犯所在地,如果委派的官员距离二百里以外,以及犯徒刑以下、牵连追捕达二十人以上的案子,都要就地审理定案。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进言说:“自从这个制度施行以来,像上京这样最近的地方,往返也不下二三千里,若是北京留守司,那就要经过好几个月,越发导致案件拖延滞留,很不方便。”于是下诏恢复旧的规定,委派官员前去追查审理。

  元

元世祖至元十一年,禁止宋朝那种鞭打后背、在脸上刺字以及各种非法滥施刑罚的做法。二十八年,颁行新的法令定制。凡蒙古人做官犯法,论罪定案之后,必须挑选蒙古官员来判决,行刑也是如此。凡是四杰后裔以及诸王、驸马、蒙古人、色目人犯了奸淫、盗窃、诈骗作伪等罪,一律由大宗正府来审理。凡是各官府处理的事务牵涉到蒙古军人的,要与管军官约定会同审问。凡是管军官、达鲁花赤官员以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和各投下管辖的各色人等,只要是犯了强盗窃盗、伪造宝钞、拐卖人口、掘坟放火、犯奸以及各种死罪的,一律由地方官府直接审理。至于斗殴、诉讼、婚姻、田产、良贱、钱债、财产、宗族继承以及因赋税科差不公而互相告状的,由本管机构审理。如果案件牵涉民户的,由地方官府约定会同审理,并由地方官府负责追捕拘捕。约会三次仍不到场的,地方官府可以就地断案。凡州县相邻境内军民相关的诉讼,原告在哪个官府起诉就由哪个官府断案,不在约会审理之列。判决不合理的,允许向上级官府申诉,罪责追究到原判官吏。凡僧人、道士、儒生之间有争讼,官府不予受理,只让三教各自的管理机构会同审问。凡哈达大师,只让他掌管教务念经。回回人凡涉及刑事、户籍婚姻、钱粮诉讼的,一律由地方官府审理。凡僧人只要是犯了奸淫、盗窃、诈骗作伪,以致伤害人命及各种重罪的,由地方官府审理;他们自己内部相争告状的,由各寺院住持及本管头目审理。芝伯(吐蕃)民俗中因田地相争的,与地方官府约会审理,约会不到场的,地方官府可以就地审理。凡地方官府非法用刑的,要严加禁止。已经杀死的人,如果还被割肉带走的,也要禁止,违反的加重治罪。凡审理案件不能以正心和气感化以诚意、以情理去推究,动辄施用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等法外酷刑的,一律禁止。凡审问罪犯,除了朝廷委派审理的重大案件之外,不得在深夜审问,由廉访司负责监察。凡各地判决重刑犯人,即使是叛逆罪,也一

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大狱外不得夤夜问事。廉访司察之。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冉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以时审录。轻者断遣重者结案。其有冤滞就纠察之。诸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余犯轻重者以理对证有司勿执拘之。逃逸者监收。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巳刺字,去之。诸为盗,并从有司归问,各投下,辄擅断遣者,坐罪。诸奏决天下囚,值上怒,勿辄奏。上欲有所诛,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诸有司因公依理决罚,邂逅身死者,不坐。诸职官辄以微故乘怒,不取招词断决人,邂逅致死,又诱苦主焚瘗其尸者,笞五十七,解职,别叙记过。诸鞫狱,辄以私怨瘗怒,去衣鞭背者,禁之。诸鞫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影迹人非埋枉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及承吏各笞五十七,罢役不叙。均征烧埋银给苦主。诸有司受财故纵正贼,诬执非罪,非法拷讯,连逮妻子,衔冤赴狱,事未晓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杂职叙,仍均征烧埋银。诸监临挟雠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者,抵罪不叙。诸有司故入人罪,未决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论。诸故出入之罪应全科者,亦如之。诸失入人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者,又减一等,并记过。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盗贼条载:诸杖罪己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官府决配,仍申合于上司照验。流罪巳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覆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

  明

明制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句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毋得擅句问。民闲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及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梃棍、夹棍、脑篐、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巳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译定要让廉访司审核记录之后,才在市曹处斩。凡内外监狱在押的囚犯,由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按时审核记录,轻的判决发落,重的结案定罪,其中有冤屈滞留的,就予以纠察。凡蒙古人,除犯死罪要监禁外,依照通常的法律,官府不得对其拷打,仍然每天供给饮食;犯真正的奸淫盗窃罪的,解除束带佩囊后分散关押;其余犯轻重罪的,依理对质,官府不得随意拘押;逃跑的则予以监禁收押。凡审理囚犯的官员刚愎自用、擅自对蒙古人施加黥面刺字之刑的,杖打七十七下,除名;已经刺了字的,予以除去。凡犯盗窃罪的,一律由地方官府审理,各投下如果擅自处置判决的,要治罪。凡上奏判决天下囚犯,遇到皇上正发怒的时候,不要贸然上奏;皇上想要处决某人时,一定要拖延一两天再重新上奏。凡地方官府因公事依理判决处罚,恰巧犯人身亡的,不予治罪。凡官员因为小事乘怒而不采纳供词就擅自判决处死人,恰巧致人死亡,又诱使苦主焚烧掩埋尸体的,笞打五十七下,解除职务,另行记过。凡审案时,因私怨迁怒,剥去衣服鞭打后背的,予以禁止。凡审讯囚犯的重大案件,需要用刑拷问的,必须由长官、副职及僚属会议立案后才能施行,违反的从重治罪。凡官府接到失盗报案后,擅自将嫌疑不明的人枉加拷问致死,事后却抓获了真正的盗贼的,主审官笞打五十七下,解除职务,一年后降先前官职一等叙用;首领官及承办小吏各笞打五十七下,罢职不再叙用;均摊征收烧埋银交给苦主。凡官府接受贿赂而故意放纵真正的盗贼,反而诬陷无罪的人,非法拷问,牵连逮捕其妻子儿女,含冤入狱,案情尚未查清,人已经死了的,正官杖打一百下,除名七年;佐官杖打八十七下,降二等,改任杂职叙用,仍要均摊征收烧埋银。凡监临官挟私仇违法,枉自判决所监临的官员的,治罪且不再叙用。凡官府故意加重或减轻人的罪责,尚未判决而囚犯自己死了的,按所加的罪减一等论处;如果加成了全部的罪名,就按全部的罪名论处;如果尚未判决就放了,仍按减等论处。凡故意加重或减轻罪责应当全部治罪的,也是这样处理。凡因失误而加重人罪的,减三等;因失误而减轻人罪的,减五等;尚未判决就放人的,再减一等,并且都要记过。凡因失误而减轻死罪的,笞打五十七下,解除职务,一年后降先前品级一等叙用,并记过。正犯追捕关押结案,盗贼条款中记载:凡杖刑以下的案件,府州审问明白后,即可判决执行;徒刑总由官府判决发配,仍要申报上级官府核验;流刑以上的案件,必须行文廉访司官员复审,确认没有冤情才能结案,依照惯例等待批复。其中同案的其他人如果尚未抓获,追查会审还不完备的,如果复审已经确定,赃物证据明白,事理没有可疑之处,也允许依照前例归案结案。

  明

明朝的制度,法官审理囚犯都有一定的成法。提审人犯办案,必须携带精微批文。京城以外五品以上官员犯罪的,必须上奏请示皇帝旨意,不得擅自逮捕审问定罪。属于八议之列的,要密封上奏。军官犯罪,都督府要请示皇帝旨意。各衙门的事务涉及军官,或者呈告军官不法行为的,都要秘密以密封的形式上奏,不得擅自逮捕审问。民间的诉讼,如果没有经过通政司转达刑部,刑部不得受理。凡是京城内外审理案件的官员,只有死罪及重大盗窃案犯才可以使用拷讯,其余的只用鞭打之类的常刑。酷吏若擅自使用夹棍、脑箍、烙铁以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刑具,或者用灌鼻钉指的手段,用一寸粗、不去掉棱节的竹片,或者鞭打脊背、两踝,导致伤重以上的,都要上奏定罪直至充军。凡是处决囚犯,每年朝审结束后,法司将死罪案件请示皇帝旨意,刑科三次复奏,得到旨意后才行刑;在外地的,奏报死刑名单,在冬至前会审判决。京师每年处决囚犯之后,把各囚犯的罪状画在锦衣卫外墙上,让人观看警省。停止行刑的月份,是从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停止行刑的日子,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共十天

在外者奏快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京师每岁决囚后,图诸囚罪状于锦衣卫之外垣,令人观省。停刑之月,自立春巳后至春分巳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太祖洪武三年,令臣民有罪法当死者,三覆五奏,毋辄行刑。打断罪囚自二十六年巳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至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复命。

成祖永乐元年定制,各省死囚百人巳上者,差御史审决。十七年,令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录,三覆奏然后行刑。

英宗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礼部尚书胡濙等议,评事尹弼所言,刑部、都察院于调问罪囚,多不详鞫,第逼其引伏如原词,请革其弊,则负枉者得尽其情。帝是其议,因谕法司,囚不伏辨,敢抑徇原讯者,必罪无赦。

六年评事马豫上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据获强盗,多因雠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快。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

宪宗成化十一年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是年,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诏以所奏通行天下。时六品巳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非祖制,甚乖律意,奏请今后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

孝宗弘治三年,申明凡律该决不待时重犯,鞫问明白,曾经大理寺详允,奏奉钦依处决者,各该部院并该科即便覆奏,会官处决,不必监至秋后。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巳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闲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着为令,诏可。旧例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限计日以笞,因淹滞至死者罪徒。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言:比者狱吏苛刻,罪无轻重,辄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奸吏悍卒,往往倚狱为市,乞申明旧律。帝嘉纳之【具杂议篇】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

译。太祖洪武三年,命令臣民有罪应当判死刑的,要经过三次复审五次上奏,不得随意行刑。审理拘押罪犯的事务,二十六年以前由刑部命令主事厅会同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处理,到二十九年,改为派遣锦衣卫官员,其后只由主事会同御史,把笞杖罪案在打断厅判决完毕后,附卷奉旨的,第二天回复命令。

成祖永乐元年定下制度,各省死囚超过一百人的,派御史前往审决。十七年,命令外地各衙门的死罪案件都要送到京师审录,经过三次复奏之后才能行刑。

英宗正统元年,命令重刑犯经过三次复奏完毕后,仍要请领驾帖,交付锦衣卫监刑官带领校尉,到法司提取囚犯押赴刑场。又规定,临刑时若有囚犯申诉冤情的,可以直接击登闻鼓,给事中记录状纸密封呈进,仍然要批示校尉骑马赶往刑场,暂停行刑。礼部尚书胡濙等人商议,评事尹弼所说的,刑部、都察院在调查审问罪囚时,大多不详细审讯,只是逼迫犯人按原来的供词招认,请求革除这个弊端,这样蒙冤的人才能充分申诉实情。皇帝认可了这个意见,因此告谕法司,囚犯不服判决辩解的,若有敢压制、曲从原来审讯结果的官员,一定治罪不赦。

正统六年,评事马豫上奏说:“臣奉命审理刑案,私下见到各地抓获的强盗案,大多是因为仇人指认攀扯,用拷打逼供定案,不等详细上报,被打死打伤的人很多。今后应当不听信随意指认,如果确实有赃物证据,由御史和按察司会同审理,才允许上报论功领赏;如果没有经过审理核实就有伤亡的,不得依照惯例升官奖赏。”

宪宗成化十一年定下制度,凡是盗贼赃物证据尚未查实、人命死伤尚未经过勘验,就擅自加重刑罚导致犯人死在狱中的,要审查是否有故意或过失,查明白后,无论军民、官员,都比照酷刑事例革职为民。这一年,山西巡抚何乔新弹劾拖延案件的官员,佥事尚敬、刘源因此进言,凡是两司衙门不判决的诉讼案件,超过半年以上的,都应当上奏请示追究问责。皇帝下诏把这个建议通行天下。当时六品以下官员犯罪,巡按御史往往命令府一级官员提审,陕西巡抚项忠说这不是祖制,很不符合律法本意,上奏请求今后此类案件应当上报朝廷,由御史、按察司提审为宜,于是交下部议,得到批准。

孝宗弘治三年,重申凡是依律应当立即处决、不必等到秋后的重犯,审问明白,并且已经过大理寺详细审核批准、奏请皇帝旨意处决的,各有关部院和该科应当立即复奏,会同官员执行处决,不必监押到秋后。十三年,规定每年派官员审决重刑犯,都要在霜降之后到限期内回京复命。十八年,南京刑部上奏三名依律不必等到秋后处决的犯人,大理寺已经审核批准,法司议论说在京重犯中偶尔也有不必等到秋后处决的,审核批准上奏后要经过刑科三次复奏,有时还蒙皇恩仍监禁等候会审;南京没有复奏的先例,请求等到秋后审理完毕一并上奏定夺,如果有元凶大恶难以依照常例处理的,另行奏请处决,并把这个规定定为法令,皇帝批准了。旧例规定,狱中囚犯已经审录完毕应当判决的,限三天;应当发往执行的,限十天;超过限期的,按天数计算笞打官吏,因拖延滞留而致囚犯死亡的,官吏判徒刑。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进言:“近来狱吏苛刻,不论罪行轻重,动辄长期关押,案子没有新旧之分,动不动就拖延经年,奸猾的官吏、凶悍的差役,常常把监狱当作牟利的场所,请求重申旧有的法律。”皇帝嘉许并采纳了这个建议【详见杂议篇】。七年定议,重刑犯若有冤家在临刑前一天击鼓申诉的,第二天上午暂停行刑,过了中午才行刑,这种情况不必复奏。

神宗时,刑部尚书孙丕扬进言说:“审理拘押及验尸的事务,命御史在每月三、六、九日这几天依照惯例会同处理,其余日子只由寺官会同处理,以加快案件的审结发落;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由部、寺详细审理;笞杖等轻罪,听凭堂部自行处理【详见杂议篇】。”皇帝下令按照这个建议执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刑八。

  决断

○决断【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神宗时,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决遣。徒流已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具杂议篇】命如议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刑八。

  决断

○决断【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考讯附

  △唐

唐德宗时,维扬有富室子,父亡事继母不谨。一日上寿,母赐之觞,子覆于地,地坟。因号于众曰:“母将酖我。”诉之州刺史杜亚,曰:“酒何从来?”曰:“长妇执爵而致。”亚曰:“尔妇执爵,毒由妇起,何故诬母?”乃分别鞫之,实子妇计诬其母,遂伏法。宪宗元和中,吕元膺镇岳阳,出行见有丧轝驻道左,男子五人,衰服从。元膺曰:“远葬则侈,近葬则省,此奸也。”令搜其棺中,皆兵刃,曰:“欲谋过江掠货,假丧使渡者不疑耳。”劾之,更同党数十己集彼岸,并擒付法。

  △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滑州掌书记孟升匿母忧,大理寺断流。敕曰:「孟升身被儒冠,职居宾幕,比资筹划,以赞纲维,而乃都昧操修,但贪荣禄,匿母丧而不举。为人子,以何堪?渎污时风,败伤名教。五刑是重,十恶难宽,其赐自尽。」观察使、观察判官、录事参军失其纠察,各有殿罚。

四年,蔡州西平县令李商为百姓告陈不公,大理寺断止赎铜,以官当罪。敕旨:「李商招愆俱在案款,大理定罪备引格条,然亦事有所未图,理有所未尽。古者立法,意在惜人。丧乱已来,人鲜廉耻。朕一临寰海,思革前非,每当用刑,惟期不滥。李商不务养民,专谋润已。初闻告不公之事件决,彼状头又为夺有主之庄田,挞其本户。国家给州县篆印,止为行遣公文,而乃将印历下乡,从人户取物。据兹行事,何以当官?今王饶所告李商并招实罪,宜夺历任官,重杖一顿,处死。元论人王饶四人并宣释放,仍令所在长吏遍示官属。」

长兴二年,国子勒停官张崇远受赂补人,法寺定罪为无禄者,减死一等。又引四月二十六日恩赦,俾从释放。帝问崇远本官久无钱料,今有春冬逐月粮,乃下诏曰:「杀禄任能,立法惩恶,茍有违犯,须举宪刑。」崇远流外授官,监中守职,虽官不请于俸禄,而职见请于依粮。赃罪既彰,死刑难贷,宜决重杖一顿,处死。泽州沁水县令李照,主簿乐钧,两相斗殴,及追至本州岛不肯交割牌印。太理刑部断罪,准律当徒及罚铜,并该今年四月二十六日恩宥敕旨。同官相殴,据法当徒。大理备陈格律,合议矜宽,但照钧等处令佐之资,纵屠沽之行,既骂且斗,自昼经宵,加以抗拒,使符执留县印,全乖事体,大案纪纲。

译

  考讯附

  △唐

唐德宗时,扬州有个富家子弟,父亲去世后侍奉继母不孝顺。有一天继母过寿,赐给他一杯酒,他却把酒泼在地上,地面隆起(有毒的迹象)。他因此在众人面前喊道:“母亲要毒害我。”并向州刺史杜亚告状。杜亚问:“酒是从哪里来的?”回答说:“是长媳妇端来递给的。”杜亚说:“是你的媳妇端的酒,毒是从媳妇那里来的,为什么诬陷母亲?”于是分别审问,果然是儿媳妇设计诬陷婆婆,于是伏法。宪宗元和年间,吕元膺镇守岳阳,出行时看见有一支送葬的队伍停在道路左边,五个男子穿着丧服跟随。吕元膺说:“远葬则花费大,近葬则花费省,这里面有奸情。”命人搜查棺材,里面全是兵器,那些人说:“想借着渡江抢劫财货,假借办丧事让摆渡的人不起疑心。”于是弹劾治罪,又抓获同党数十人,他们已经在对岸集结,一并擒获交付法办。

  △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滑州掌书记孟升隐瞒母丧不报,大理寺判处流刑。皇帝下敕说:“孟升身为读书人,担任幕僚之职,本应尽心筹划、辅佐纲纪,却完全不知自我操守修养,只贪图荣华俸禄,隐瞒母亲丧事而不举丧。身为人子,怎能容忍这种行为?亵渎污损当今风气,败坏伤害伦理纲常。按五刑衡量属重罪,按十恶论也难以宽宥,赐他自尽。”观察使、观察判官、录事参军因失于纠察,各自受到相应处罚。

天成四年,蔡州西平县令李商被百姓告发处事不公,大理寺判处赎铜之刑,以官品抵罪。敕旨说:“李商所犯的罪行都在案卷记载中,大理寺定罪也引用了相应的法律条文,但事情还有没有查清楚的地方,道理也还没有说尽。古人立法,本意是爱惜人命。自从乱世以来,人们缺少廉耻。朕一即位统治天下,就想革除以前的弊病,每次用刑,只希望不要滥用。李商不致力于养护百姓,反而只顾谋取私利。当初听闻不公之事时案件已定,那个状头(原告)又被夺走了有主的田地,还挞打了这户人家。国家颁给州县官印,只是用来处理公文的,他却把官印带到乡下,向百姓索取财物。按这种行事作风,怎能担当官职?现在王饶所告发的李商已经全部招认属实,应当剥夺他历任的官职,重打一顿杖刑处死。原来的告状人王饶等四人一并宣布释放,并命令所在的地方长官向所属官员遍示此案以为鉴戒。”

长兴二年,被停职的国子监官员张崇远因受贿替人补官,大理寺定罪时认为他是没有俸禄的官员,按律减死一等。又援引四月二十六日的恩赦,让他获得释放。皇帝问起,得知张崇远本官长期没有钱粮俸禄,但如今却有春冬按月发放的粮食,于是下诏说:“惩戒有俸禄的贪官、树立法度惩治恶行,如果有违犯的,必须依法惩处。张崇远虽然是从流外补授的官职,在监中任职,虽然名义上没有俸禄,但实际上按月领取粮食作为俸禄。贪赃之罪既已昭彰,死刑难以宽免,应当重打一顿杖刑处死。”泽州沁水县令李照与主簿乐钧互相斗殴,追究到本州时,两人都不肯交割官府的牌印。大理寺、刑部断罪,依照法律应当判徒刑并罚铜,并且这件事恰逢今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恩赦。同僚官员互相殴打,按法律应当判徒刑,大理寺详细陈述法律条文,认为应当从宽处理。但是李照、乐钧身为地方长官、佐官,却做出屠夫市井之人的行径,既互相辱骂又互相斗殴,从白天一直闹到晚上,还相互抗拒,致使传令的差役无法执掌县印,完全违背了应有的体统,严重损害了朝廷纲纪。如果说这件事恰好发生在大赦令之前,应当适用赦免的范围,那怎么能放纵这样的凶恶之辈,让他们继续统辖我朝疲敝的百姓呢?免除刑罚已经是从宽处理了,再让他们复职实在不妥当。李照、乐钧等人应当一并停职,实任年限为四年。获嘉县令卢嵩,因为一户人家的户主关延韬不服从传讯责问,喧闹忤逆,命随从人员将其拖拽扑打致死。大理寺判决依照法律应当发配流放天德。敕旨说:“卢嵩轻率地担任地方长官,一时冲动之下迁怒于人,没有依法宽恕地施刑,以致很快就造成了人命。追究实情,本非蓄意杀人;但依照法律,理应处以极刑。只是深究其根由,是因为公事所致,罪行虽然很重,

若谓偶在敕前,合从赦限,岂可遣兹凶辈,亲我疲民?免刑已是优宏,复职实非允当。其照钧等并勒停,见任四年。获嘉县令卢嵩,以户名关延韬不伏责问,喧悖令从人曳扑致死。大理寺断准格配流天德。敕旨:「卢嵩容易宰邑,造次怒人,不恕法以行刑,遂寻时而致死。原情则本非故杀,据律则当处极刑。但究彼根繇,以缘公事,罪虽甚重,理稍可疑。峻行则虑致民骄,轻恕则恐滋吏酷,永从远窜,特贷余生,聊以慰往者之魂,兼可戒为官之厉。」嵩宜配蔚州长流,百姓逢赦不在放归之限。

  △宋

宋太袓开宝五年,峡州言:民范义超,周显得中,以私怨杀同里人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脱走得免。至是长大,擒义超,诉于官。有司引赦当原。帝曰:“岂有杀一家十二口而可以赦论?”即命斩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凤翔司理杨酀、许州司理张睿,并坐掠治平人及亡命卒致死。大理处酀等公罪,刑部覆以私罪。诏曰:“法寺以酀等本非用情,宜从公过议法。刑部以其擅行掠治,合以私罪定刑。虽所执不同,亦未为乖当。国家方重惜人命,钦恤刑章,岂忍无辜之人死于酷吏之手?宜如部议,着为令。”张咏知崇阳县,一日吏自库中出,见其鬓旁巾下有一钱,诘之,库中钱也。咏命杖之。吏勃然日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咏援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滈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申府自劾。后知益州,有僧行止不明,有司执以白咏。咏判牒曰:“勘杀人贼。”既而按问,果一民也,与僧行于野,杀僧取其祠部戒牒及衣,遂自披剃为僧。寮属问何以知之,咏曰:“吾见其頍上犹有系巾痕也。”民间讹言有白头翁午后食人男女,郡县譊譊,至暮路无行人。咏谓其属曰:“汝归县去,但访市肆中为乡里患者,必大言其事,即立证解来。”明日果得之,乃倡为讹言者戮之于市,民遂帖然。李顺党与有杀耕牛避罪亡匿,咏许其首身,拘其母十日不出,释之。复拘其妻一夕而来,咏断云:“禁母十日,留妻一宵,倚门之望何疏,结发之情何厚?”旧为恶党,今又逃亡,许令首身,却犹观望,就市斩之。于是首身者踵至。

真宗咸平二年,以工部侍郎出知杭州。有与其姊婿讼家财者,婿言妇翁疾笃,子纔三岁,令婿主其资,遗书言异日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愿如约。咏曰:“汝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以此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命以七给其子,余三与婿,皆泣谢而去。韩亿知洋州,有富民李甲丧兄,而迫嫁其嫂,又诬侄为他姓子,而并其资产。嫂讼之,十余岁,吏受赂不得直。

译但情理上还有值得商榷之处。若严惩恐怕会导致百姓骄纵,若从轻恐怕又会助长官吏的酷虐之风。就从轻处理,让他流放远方,特意宽恕他的性命,姑且用来慰藉死者的亡魂,也可以警戒为官者不要滥施酷虐。”卢嵩应当发配蔚州长期流放,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在放归的范围之内。

  △宋

宋太祖开宝五年,峡州上报:百姓范义超、周显得中,因为私人怨恨杀死了同乡常古真一家十二口人。常古真的小儿子留留,逃脱幸免于难。到这时他已经长大,抓住了范义超,向官府告状。有关官员援引大赦令认为应当宽恕。皇帝说:“哪有杀了人家一家十二口而可以用大赦来免罪的道理?”当即下令处斩。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凤翔司理杨酀、许州司理张睿,都因为拷打平民和逃亡士兵致死而获罪。大理寺认为杨酀等人是公罪,刑部复核认为是私罪。皇帝下诏说:“大理寺认为杨酀等人本非出于私心用刑,应当按公罪过失来议定刑罚;刑部认为他们擅自动用刑讯,应当按私罪定刑。虽然两方所持意见不同,但也都不算不当。国家正要格外爱惜人命,谨慎用刑,怎能忍心让无辜的人死在酷吏手中?应当依照刑部的意见,并定为法令。”张咏担任崇阳县知县时,有一天一个小吏从库房出来,张咏看见他鬓角旁边的头巾下藏着一枚铜钱,一追问,果然是库里的钱。张咏下令杖打他。小吏愤然说:“一枚钱有什么值得计较的,你就要杖打我吗?你能杖打我,却不能斩我。”张咏提笔判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己拔剑走下台阶斩了他的头,然后向府里申报自请处分。后来他担任益州知州时,有个僧人行为可疑,官吏抓住他禀报张咏。张咏在文书上批示说:“审问杀人凶犯。”一经审问,果然是个平民,与那僧人一同在野外行走,杀了僧人夺取他的度牒和衣服,于是自己剃发假冒僧人。属下问他是怎么知道的,张咏说:“我看见他头顶上还留有系头巾的痕迹。”民间流传谣言说有个白头翁在午后吃人的男女,全郡县议论纷纷,到了傍晚路上就没有行人了。张咏对属下说:“你们回到县里去,只需查访市集中那些扰乱乡里的人,这种人一定会大肆宣扬此事,一旦查到立刻抓来押解过来。”第二天果然抓到了,就把散布谣言的人在市集处死,百姓于是安定下来。李顺的同党中有人杀了耕牛逃避罪责躲藏起来,张咏答应他自首,先拘留他母亲十天,然后释放;又拘留他妻子一夜,然后释放。张咏判词说:“拘留母亲十天,扣留妻子一夜,他对家门的挂念为何如此淡薄,而对结发妻子的情分又为何如此深厚?以前做过恶党,如今又逃亡在外,允许他自首却仍然观望不出,就在市集将他处斩。”于是那些该自首的人接连前来投案。

真宗咸平二年,张咏以工部侍郎出任杭州知州。有人和姐夫争夺家产打官司,姐夫说岳父病重时,儿子才三岁,让女婿主管家产,还留下遗书说日后分家产时,把十分之三给儿子,十分之七给女婿,希望能按约定执行。张咏说:“你的岳父是个明智的人。当时因为儿子年幼,所以才把家产托付给你,不然的话,儿子恐怕已经死在你手上了。”于是判令把十分之七给儿子,剩下十分之三给女婿,两人都感激流泪拜谢而去。韩亿担任洋州知州时,有个富人李甲的哥哥去世了,他逼迫嫂子改嫁,又诬陷侄子是别家的孩子,从而侵吞了他家的全部财产。嫂子告状申诉了十多年,因为官吏受贿而得不到公道。韩亿查阅旧案卷宗,发现唯独没有用接生的产婆来加以佐证,于是暗中找来当年的产婆来验证,判决之后众人都心服口服。张齐贤再度拜相时,京城中有亲戚因分家产不均而互相争讼,已经进宫在皇上面前自行申诉理由,前后经过十多次判决仍不服气。张齐贤请求自己来处理,皇帝答应了。他把打官司的双方召来,问道:“如果不是因为对方分得多,你难道会单独嫌少吗?”两边都说是这样。于是让他们写下认状,随即召来两个差役分别催促两家搬家:甲家搬入乙家的房子,乙家搬入甲家的房子,家产都原样保留不动,之前分割家产的

亿按旧牍,独未尝证以乳医,遂密致乳医以验,决众皆诎服。张齐贤复相,日戚里有以分财不均,互相争诉,既入宫自理于上前,更十余断不服。齐贤请自治,帝许之。召讼者曰:“若非以彼得分多,若独少乎?”皆曰然。命具款,乃召两吏趋归其家,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资财皆按堵如故,先分书交易之,讼者乃止。

仁宗至和中,王畴为开封判官,宦者李允良疑人毒死其叔父,诉请发棺验视,畴独曰:“验而无实,是无故暴人尸,安知非允良有奸?”既而穷治,果引伏,与叔家有怨,故诡诉也。梁适为审刑院详议官,梓州妖人依么神以诅杀人,狱具以不伤谳,适曰:“杀人以刃,或可拒,而诅可拒乎?”卒论死。张逸知益州,华阳驺长杀人,诬道旁行者,县吏受财,狱既具,乃使杀人者守囚。逸曰:“囚色冤,守者气不直,丰守者杀人乎?”囚始敢言,而守者果服,立诛之。赵抃为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伪造印者,吏以为当死,抃曰:“造在赦前,而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谳之,卒竟免。神宗元丰中,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幼未能复雠,几冠刺雠断支首,祭父墓,自首论当斩,帝以杀雠祭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诏贷死,刺配邻州【宋律复雠无明文,先是仁宗时,单州民刘玉父为王德殴死,德经赦,玉私杀德以复父雠,帝义之,决杖编管】宣州民叶元有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邻里,发其事,州为一请,帝曰:“罪人已死,奸乱之事,特出元口,不足以定罪,下民无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杀其兄,戕其侄,逆理败伦,宜以殴兄至死论。”程颢为鄠县主簿,有民借其兄之宅居者,发地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难其证,颢曰:“此易辨耳。”问兄子曰:“而父所藏钱几年矣?”曰:“四十年矣。”“而叔借宅居几何时矣?”曰:“二十年矣。”即遣吏取钱十千视之,谓借屋者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即遍天下,此钱皆尔未借居时所铸,何也?”其人不敢争。

光宗绍熙初,陆九渊知刑门,军民有诉人杀其子者,九渊曰:“不至是。”及追究,其子果无恙。有诉窃取而不知主名,九渊出二人姓名,使捕至,讯之伏辜,尽得所窃物,还诉者,且宥其罪,使自新。因语吏以某所某人为暴,翌日有诉遇夺掠者,即其人也,乃加追治。吏大惊。宁宗朝,黄干通判安丰军,淮西帅司檄干鞫和州狱,狱故以疑未决。干释囚桎梏,饮食之,委曲审问,无所得。一夜梦井中有人,明日呼囚诘之曰:“汝杀人投之于井,我悉佑之矣,胡为欺我?

译文书契据交换,打官司的双方这才罢休。

仁宗至和年间,王畴担任开封府判官,宦官李允良怀疑有人毒死了他的叔父,请求开棺验尸。王畴独自说:“验尸如果查不出实情,那就是无缘无故让死人暴露尸骨,怎知不是李允良自己有奸情?”于是深入追查,果然查出他招认属实,是因为和叔父家有仇怨,所以才假意提出这个诉求。梁适担任审刑院详议官时,梓州有个妖人假借么神(巫术之神)的名义诅咒害死人,案子审结后因为没有实际伤害而准备定为不伤人之罪,梁适说:“用刀杀人,或许还可以抗拒;但诅咒又怎么能抗拒呢?”最终判处死罪。张逸担任益州知州时,华阳县的驺长(马夫头目)杀了人,却诬陷路边的行人,县吏受贿,案子已经定案,于是让杀人凶手看守被诬陷的囚犯。张逸说:“囚犯脸上有冤屈的神色,看守他的人神情不坦然,为什么要让这个看守的人来看管囚犯呢?”囚犯这才敢开口说话,看守的人也果然招供,当即处死了他。赵抃担任武安军节度推官时,有人伪造官印,官吏认为应当判死罪。赵抃说:“伪造是在大赦令之前,但使用是在大赦令之后;大赦之前没有使用,大赦之后没有伪造,按法律都不该判死罪。”于是按存疑从宽处理,最终得以免死。神宗元丰年间,青州百姓王赟的父亲被人殴打致死,王赟当时年幼不能报仇,等到成年后,刺伤仇人并斩断其肢体首级,祭奠父亲的坟墓,然后自首认罪应当判斩刑。皇帝因为他是为父报仇祭奠、又主动自首认罪,情有可原,下诏宽免死罪,刺配到邻州【宋朝法律对报仇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仁宗时,单州百姓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殴打致死,王德遇到大赦,刘玉私自杀了王德为父报仇,皇帝认为他行为合乎道义,判处杖刑并编管】。宣州百姓叶元,同居的哥哥奸淫了他的妻子,他把妻子勒死,又杀了哥哥的儿子,强迫父亲和嫂子订立契约,不许向邻里告发此事。后来事情败露,州官为此上奏请示。皇帝说:“罪人已经死了,奸情之事,只是叶元一人所说,不足以据此定罪。百姓愚昧无知,本应当怜悯宽恕。然而他既然出于对妻子的偏爱而蒙蔽父亲,又杀害了自己的兄长,残害了侄子,违背伦理败坏纲常,应当按殴打兄长致死论罪。”程颢担任鄠县主簿时,有个百姓借住他哥哥的房子居住,挖地时发现了埋藏的钱财,哥哥的儿子起诉说:“这是我父亲埋藏的。”县令觉得难以取证判定。程颢说:“这很容易辨别。”他问哥哥的儿子:“你父亲埋这些钱有多少年了?”回答:“四十年了。”又问借房子住的人:“你借这房子住了多久?”回答:“二十年了。”于是派差役取来近来铸造的十千文钱给大家看,对借房子的人说:“如今官府所铸的钱不到五六年就流通到天下各地,这些钱都是你还没借住这房子之前所铸造的,这是怎么回事?”那人无话可说,不敢再争辩。

光宗绍熙初年,陆九渊担任荆门知军,有军民控告别人杀了他的儿子,陆九渊说:“不至于是这样。”经过追查,那个儿子果然安然无恙。又有人控告失窃却不知道是谁偷的,陆九渊说出两个人的姓名,派人把他们抓来,一审问就都认了罪,全部追回了失窃的物品还给失主,并且宽恕了他们的罪行,让他们改过自新。他又告诉差役说某处某人是当地一霸,第二天果然有人控告遇到抢劫,正是那个人,于是加以追究治罪。差役们都大为惊叹。宁宗时,黄干担任安丰军通判,淮西帅司行文让黄干审理和州的一桩案子,这桩案子一直因为有疑点未能判决。黄干解除了囚犯的枷锁镣铐,供给饮食,委婉细致地审问,却没有查出什么结果。一天夜里他梦见井中有人,第二天便叫来囚犯质问道:“你杀了人把尸体扔进了井里,我全都知道了,为什么还要欺骗我?”囚犯于是大惊,服罪认罪,果然在一口废井中找到了尸体。

  △辽

辽景宗保宁三年,吴王稍被自己的奴仆告发,有关官员请求审理此案。皇帝说:“朕知道这是诬告,如果真去追究审问,恐怕别的奴仆会效仿这种做法。”于是下令把那个诬告的奴仆斩首示众。圣宗统

”囚遂惊服,果于废井得尸。

  △辽

辽景宗保宁三年,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按问,恐余人效之。”命斩以徇。圣宗统和时,有达巴噶者,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复手刃伤主,幸不死,有司止拟杖罪。又讷默库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命弃市。近侍瑠格谔斯库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后会千秋节自首,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由是国无幸民,吏多奉职,人重犯法。

  △金

金太宗时,赵元同佑蓟州事。有贼杀人横道,官吏环视,莫知所为。路人耕夫聚观甚众。元忽指田中释耒而来者曰:“此贼也。”叱左右缚之。一讯而伏。僚吏问其故,元曰:“偶得于眉睫间耳。”熙宗天眷间,洪洞令刘徽柔,明敏善听断。县人杨远者投牒于县,以夜雨屋坏压其侄死,号诉哀切。徽柔熟视而笑曰:“汝利侄财而杀之,乃诬雨耶?”叱付狱,其人立伏曰:“公神明也。”不敢延死,遂实于法。世宗大定初,彰国军节度使大怀贞,尝以私忌饭僧。中一僧举止异常,怀贞问曰:“汝何许人也?”曰:“山西人也。”复问:“尝为盗杀人否?”曰:“无之后三日诘盗,果引僧,皆复其明断。二年,率宾军士珠勒呼等诬完颜默音子色克寄书其父谋反,并以书上之。帝览曰:“此诬也。”止讯告者,果引伏,遂诛之。二十三年,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佑殴杀,法当死。以亲老无侍,请。帝曰:“范德与佑父母年相若,即当如父母视之,竟至殴杀,难从末减,可论如法。”

  △元

元太宗三年,燕南诸路廉诈使博啰哈雅充断事官。有民误殴人死,吏论以重法。其子号泣请代,博啰哈雅戒吏使擒于市,惧则杀之。擒之果不惧,乃曰:“误殴人死,情有可宥;子而能孝义,无可诛。”遂并释之,使出银以资埋葬,且呼死者家谕之。其人悦从。世祖至元十四年,张雄飞为荆湖北道宣慰使,有告常德富民十余家与德山寺僧将为乱,众议以兵讨之。雄发曰:“告者必其雠也,且新附之民,当以静镇之,兵不可遽用。茍有他,吾任其责。”遂止。徐察之,果如所言。二十二年,籍河东,按察使阿哈玛特家其奴张伞札尔等罪当死,谬言阿哈玛特家资多隐寄,遂钩考捕系,连及无辜,京师骚动。帝颇疑之,命丞相安图集六部长贰官诣问其事。吏部尚书布呼密曰:“是奴为阿哈玛特心腹爪牙,死有余罪。为此言者,盖欲茍延岁月,徼幸不死尔。丰可复受其诳,嫁祸善良耶?急诛此徒,则怨谤自息。”丞相以其言入奏,帝悟,命布呼密鞫之,具得其实。伞札尔等伏诛,其捕系者尽释。

成宗大德中,宗王兄弟二人守边,兄阴有异志,弟谏不听,即上马驰去。

译和年间,有个叫达巴噶的人,偷了蓟州王令谦家的财物,还亲手行凶伤害了主人,幸而没有死,有关官员只打算判杖刑。又有个叫讷默库的人,犯偷盗罪多达十三次,都因为情理上不可宽恕,皇帝下令处以弃市之刑。近侍瑠格谔斯库曾经与齐王的妻子私通逃走,遇到大赦,后来趁千秋节时自首,皇帝下诏命令各近侍护卫集合观看,把他处以腰斩。从此国内没有心存侥幸的百姓,官吏大多恪尽职守,人们也更加敬畏法律不敢犯法。

  △金

金太宗时,赵元辅佐蓟州事务。有个盗贼在路边杀了人,官吏们围观察看,都不知道该怎么办,路人和耕田的农夫也聚集了很多人围观。赵元忽然指着田中一个放下农具走过来的人说:“这个人就是凶手。”命令左右把他捆起来。一经审讯,那人就招供了。同僚官吏问他是怎么知道的,赵元说:“只是偶然从他的眉眼间看出端倪罢了。”熙宗天眷年间,洪洞县令刘徽柔,聪敏善于断案。县里有个叫杨远的人向县衙递交状纸,说因为夜里下雨房屋倒塌,压死了他的侄子,哭诉得十分哀切。刘徽柔仔细看了他很久,笑着说:“你是贪图侄子的财产而杀了他,却诬赖是雨灾吗?”命人把他押送到监狱,那人当即认罪说:“大人真是明察秋毫。”不敢拖延受死,于是依法治罪。世宗大定初年,彰国军节度使大怀贞,曾经因为私人的忌日请僧人吃饭。其中有一个僧人举止异常,大怀贞问他:“你是哪里人?”回答:“山西人。”又问:“是否曾经当过盗贼杀过人?”回答说没有。三天后追查一桩盗案,果然牵扯到这个僧人,都印证了大怀贞的明断。大定二年,率宾军的士兵珠勒呼等人诬陷完颜默音的儿子色克写信给他父亲图谋造反,并把信呈交上去。皇帝看后说:“这是诬告。”于是只审讯告发的人,那人果然招供伏罪,于是被处死。大定二十三年,尚书省上奏说益都百姓范德,年七十六岁,被刘佑殴打致死,依法应当判死罪,但因为刘佑的亲人年老无人赡养,请求宽免。皇帝说:“范德和刘佑的父母年纪相仿,就应当像对待自己父母一样对待他,竟然殴打致死,难以从轻处理,应当依法论罪。”

  △元

元太宗三年,燕南诸路廉访使博啰哈雅担任断事官。有个百姓失手把人打死,官吏按照重法论罪。那人的儿子哭泣着请求代父受死,博啰哈雅告诫差役故意在集市上把儿子抓起来,作势要杀他看他是否害怕。抓起来后,那儿子果然毫不畏惧,博啰哈雅于是说:“误伤致人死亡,情理上还可原谅;儿子又能如此孝顺仗义,罪不至死。”于是把父子都释放了,让他拿出银两资助安葬死者,并且叫来死者家属予以劝解,那家人也心悦诚服地接受了。世祖至元十四年,张雄飞担任荆湖北道宣慰使,有人告发常德的十几家富户与德山寺的僧人将要谋反作乱,大家商议要出兵讨伐。张雄飞说:“告发的人一定是他们的仇人,况且这是刚归附的百姓,应当用安静的方式来镇抚,不能贸然动用武力。如果真有变故,我一人承担责任。”于是就此作罢。后来慢慢查访,果然如他所说。至元二十二年,登记河东地区户籍时,按察使阿哈玛特家中的奴仆张伞札尔等人犯了应处死罪,便谎称阿哈玛特家中隐匿了大量财产,于是被牵连追查逮捕,株连了很多无辜的人,京师为之骚动。皇帝颇为怀疑,命丞相安图召集六部的正、副长官前来询问此事。吏部尚书布呼密说:“这个奴仆是阿哈玛特的心腹爪牙,本来就死有余辜。他这么说,不过是想借机拖延时日,侥幸不死罢了。怎么能再受他的蒙骗,嫁祸给善良的人呢?赶紧处死这个人,那些怨言和诽谤自然就会平息。”丞相把这些话上奏,皇帝醒悟,命布呼密审理此案,查清了全部实情。张伞札尔等人被处死,那些被牵连逮捕的人全部释放。

成宗大德年间,一对宗王兄弟共同守边,哥哥暗中怀有异心,弟弟劝谏不听,随即上马疾驰离去。哥哥派奴仆挟持弓箭去追赶,弟弟射箭射死了那个奴仆。哥哥因此告状,把弟弟囚禁在狱中,应当判死刑。部里应当判案的官员王约审察此案说:“哥哥的奴仆也就是弟弟的奴仆,况且杀他是有缘故的。”于是立即释放了弟弟

兄遣奴挟弓矢追之,弟发矢毙其奴。兄诉,囚其弟狱,当死刑。部当书王约虑囚曰:“兄之奴即弟之奴,况杀之有故,立释之。”京民王氏仕江南而殁,有遗腹子,其女育之,年十六乃诉其姊匿资若干。有司责之急,约视牍曰:“无父之子育之成人,且不绝王氏祀,姊之恩居多,诚利其资,宁育之至今日耶?”改前议而斥之。又民柴氏初无子,养张氏子为后,既而得子,张出为僧。柴之子又殁,僧乃讼家产。诏约鞫之,约诘曰:“汝出家既分承汝师衣钵,又何得为柴氏业乎?”僧不能答,遂归柴氏应后者。仁宗时,虞盘为湘乡州判官,有巫妄称神降,告其人曰:“某方火,即火。”又曰:“明日某方火。”民以火告者,盘昼夜赴救,寝食尽废。县长吏巳下皆迎巫至其家,厚礼之。又曰:“将有大水,且兵至州,大家且尽室逃。”盘得劫火卒一人,讯之,尽得巫党所为。坐捕盗司召巫至鞫之,无敢施鞭棰者。盘谓卒曰:“此将为大乱,安有神乎?急治之。”尽得党与数十人,罗络内外,果将为变,乃断巫并其党悉如法。丹往县,民有二弟,其杀其姊者,狱久不决。浙西廉访使俾乌程令干文傅鞫之,既得其情,其母乞贷二子命以终养。文傅谓二人所承有轻重,以首从论,则为首者当,者司从其议。

  △明

明太祖洪武元年,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帝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诏论相类,具详谳篇】

五年,杨卓为广东行省员外郎。田家妇独行山中,遇伐木卒,欲乱之,妇不从,被杀。官拷同役卒二十人,皆引服。卓曰:“卒人众,必善恶异也,可尽扺罪。”秋列二十人庭,不熟视久之,指两人曰:“杀人者,汝也。”两卒大惊,伏罪。

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奏:「民殴孕妇至死者,律当绞,其子乞代。」大理卿邹俊议曰:「檃代父死,情可矜,然死妇系二人之命,犯人当二死之条。与其存犯法之人,孰若全无辜之子?」诏从俊议。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扺罪。帝以问奏,裕伯对曰:「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成祖时,叶宗人为钱塘,今尝视事。有蛇升阶,若有所诉。

译。京城百姓王氏在江南做官去世了,留下一个遗腹子,由他的女儿抚养,孩子十六岁时,女儿状告她姐姐私藏了若干财产。有关官员急迫地追责,王约看了案卷说:“没有父亲的孩子,姐姐把他抚养成人,而且没有断绝王家的香火,姐姐的恩情居多。如果真是贪图他家的财产,难道会一直抚养到今天吗?”于是改变了之前的判断,斥退了这项指控。又有个姓柴的人起初没有儿子,收养了张家的孩子作为继子,后来自己有了亲生儿子,张家的孩子便出家为僧。柴家的亲生儿子后来也去世了,那僧人于是就来争讼家产。皇帝下诏让王约审理此案,王约质问道:“你出家之后既然已经继承了你师父的衣钵,又怎么能再要求继承柴家的家产呢?”僧人无言以对,于是(家产)归了应当继承柴家香火的人。仁宗时,虞盘担任湘乡州判官,有个巫师假称神灵降身,对人说:“某处将要发生火灾。”接着又说:“明天某处会失火。”百姓中有人报告失火,虞盘不分昼夜地前去救火,睡觉吃饭都顾不上。县里的长官以下官员都亲自去迎接那巫师到家中,隆重礼待。巫师又说:“将要有大水灾,而且兵祸将至本州,大户人家应当尽快举家逃难。”虞盘抓到一个纵火的士卒,审问之下,全部查清了这个巫师同党所做的事情。恰逢负责捕盗的官署把巫师抓来审问,却没有一个敢施加鞭刑拷打的人。虞盘对差役说:“这个人将要酿成大乱,哪里有什么神灵?赶紧治他的罪。”于是全部抓获了同党数十人,这些人内外勾结布下网络,果然是要谋划作乱,于是判处那巫师和他的同党都依法治罪。丹徒县,有百姓兄弟二人,因为杀害他们的姐姐一案,长期未能判决。浙西廉访使让乌程县令干文傅审理此案,弄清案情后,那母亲请求宽恕两个儿子的性命,好让她能得到奉养终老。干文傅认为两人所承担的罪责有轻重之分,应当按主从来论处:主谋的判死罪,从犯从轻处理,官府就依从了他的意见。

  △明

明太祖洪武元年,有个百姓的父亲因被诬告而遭逮捕,儿子到刑部申诉,法司要以越级上诉之罪处置他。皇帝说:“儿子替父亲申诉冤屈,出于至情至性,不可以治罪。”【有儿子犯法、父亲行贿求情免罪的,皇帝下诏认为情形相类似,详见谳篇】

洪武五年,杨卓担任广东行省员外郎。有个农家妇女独自在山中行走,遇到伐木的士兵,想要强行侵犯她,她不从,被杀害。官府拷问同去的二十名士兵,都招认了。杨卓说:“这么多人当中,善恶必定不同,不可以全部治罪。”秋审时把这二十人排列在庭前,仔细端详了很久,指着其中两人说:“杀人的,是你们。”这两名士兵大惊,当即伏罪。

洪武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上奏说:“有个人殴打孕妇致死,按律应当判绞刑,他的儿子请求代父受死。”大理寺卿邹俊议论说:“儿子代替父亲去死,情理上值得同情,然而那位孕妇的死牵涉两条人命,而这个犯人应当承担两条死罪的条款。与其保全犯法的人,不如保全无辜的儿子。”皇帝下诏依照邹俊的意见处理。当时有人告发别人图谋造反,审问后发现并不属实,刑部说应当治罪。皇帝就此询问,裕伯回答说:“元朝时若遇到这种情况,罪责只判杖一百,这是为了给日后告发的人留一条路。”皇帝说:“奸邪之徒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被诬陷的善良人就会更多。从今以后,凡是告发谋反不实的,一律治罪。”成祖时,叶宗人担任钱塘知县,有一次正在处理公务时,有一条蛇爬上台阶,好像有什么诉求似的。

宗人曰:「尔有冤乎?吾为尔理。」蛇即出,遣吏尾之,入饼肆,炉下发之,得僵尸。盖肆主杀而痉之也,遂伏法。

译族长说:「你有冤屈吗?我替你申冤。」蛇立刻爬出去,(族长)派差役跟在蛇后面,蛇钻进一家饼店,在炉灶下面挖开,找到一具僵尸。原来是店主杀了人并把尸体僵埋在那里,于是店主伏法认罪。

宣宗朝,顾佐为右都御史,台纲肃然。或告其不理冤诉,帝曰:“此必重囚教之。”命法司会鞫,果千户藏清杀无罪三人,当死,使人诬佐。帝曰:“不诛清,则佐法不行。”磔清于市。

宪宗成化时,华亭县有民母再醮,生一子。母死,二子争葬,质之官。知县某判其状曰:“生前再醮,终无恋子之心;死后归坟,难见先夫之面。令后子收葬。”

穆宗隆庆中,张滈为永康令,有巨盗卢十八剽库金十余年不获。御史以属淳,淳刻期三月必得盗而请。御史月下数十檄,及檄累下,淳阳笑曰:“盗遁久矣,安从捕?”寝不行。吏某妇与十久通,吏颇为耳目,闻淳言以告十八,十八意自安。淳乃令他役诈告吏负金,系吏狱,密召吏责以通盗死罪,复教之请以妇代系而己出营资以偿。十久闻亟往视,妇因醉而擒之。及报御史,仅两月耳。久之,以治行第一赴召去永,甫就车,顾其下曰:“某盗己来,去此数里,可为我缚来。”如言迹之,盗正濯足于河,系至,盗服辜。永人骇其事,谓有神告淳曰:“此盗捕之急则遁,今闻吾去乃归耳。”以理卜,何神之有?神宗时,右副都御史王世贞抚治郧阳,有奸僧伪称乐平王次子,奉高皇帝御容金牒行游天下。世贞曰:“宗藩不得出城,而诪张如此,必伪也。”捕讯之,服辜。

△考讯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代宗大历四年诏曰:「如闻州县官比来率恣行粗杖,不依格令,致囚殒毙,深可哀伤。频有处分,仍闻乖越。今后非灼然蠢害,不得辄加非理。所司严加纠察,以闻【德宗贞元六年南郊,顺宗即位制及宪宗元和二年,穆宗长庆四年制书并同之。按《古文渊鉴》是诏凡两载,一为宝应元年,一为大历四年。《册府元龟》载为大历四年大赦,常衮集并同。考肃宗在位止七年,今按诏文云「朕主三灵之重托,群后之上夕愓若厉,不敢荒宁。内访乡士,外咨方岳,日不暇给,八年于兹」。代宗于宝应元年即位,中历广德二,永泰一,并大历四年,乃符八年之数,当后为正】

德宗建中三年敕:诸色贬流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痊。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四年诏:自后在京诸司应决死囚者,不承正敕,并不在行决之限。如事迹凶险,须速决遣,并特敕处分者,宜令一度覆奏。又敕:刑部、大理寺决断罪囚,过为淹延,是长奸幸。今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部覆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勘,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

译宣宗朝,顾佐担任右都御史,御史台纲纪严明。有人告发他不处理冤情申诉,宣宗说:"这一定是重罪囚犯教唆的。"命令法司会同审讯,果然查出千户藏清杀害三名无罪之人,应当处死,便指使人诬告顾佐。宣宗说:"不诛杀藏清,那么顾佐执法就无法推行。"于是将藏清在市集处以磔刑。

宪宗成化年间,华亭县有个百姓的母亲改嫁,又生了一个儿子。母亲死后,两个儿子争着安葬她,官府为此评断。某知县判决说:"她生前改嫁,终究没有留恋前子之心;死后归葬,难以见到亡夫之面。命由后子收葬。"

穆宗隆庆年间,张滈担任永康知县,有个大盗卢十八盗取库银十余年未被捕获。御史将此案交付张淳,张淳限定三个月内必能捕获盗贼并请示。御史每月下达数十道公文催促,等到公文屡次下达后,张淳表面上笑着说:"盗贼逃亡已久,从哪里去追捕?"便搁置不办。有个小吏的妻子与卢十八长期私通,这个小吏常常充当卢十八的耳目,听闻张淳的话便告诉了卢十八,卢十八因此安心。张淳于是命另一差役诬告这个小吏侵吞公款,把小吏关入牢中,暗中召来小吏,以通盗死罪相责难,又教他请求让妻子代为入狱,自己出去筹钱偿还。卢十八听说后急忙前去探望,那妇人趁他醉酒将他擒获。等到向御史报告时,仅仅过了两个月。过了一段时间,张淳因治绩考核第一被召赴京离开永康,刚上车,回头对属下说:"某个盗贼已经归来,离此地几里路,可以为我把他捆来。"依他所说前去追寻,那盗贼正在河边洗脚,被抓来后,认罪伏法。永康人对此事感到惊异,以为有神明告诉了张淳。张淳说:"这个盗贼追捕得急就会逃走,如今听说我要离开才敢回来罢了。"用道理推断,哪里有什么神明?神宗时,右副都御史王世贞巡抚郧阳,有个奸僧假称是乐平王的次子,捧着高皇帝的御容画像和金牌到处游走天下。王世贞说:"宗室藩王不得擅自出城,而此人却如此张扬招摇,一定是假冒的。"将他逮捕审讯,果然认罪伏法。

△考讯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代宗大历四年下诏说:"听闻州县官吏近来动辄任意施用粗杖,不遵守法令规格,致使囚犯死亡,实在令人哀伤。多次予以处置,却仍听闻有违反的情况。今后如非确实凶恶为害之人,不得随意施加不合理的刑罚。命有关部门严加纠察,随时上报【德宗贞元六年南郊祭祀、顺宗即位时所颁诏书及宪宗元和二年、穆宗长庆四年的制书都与此相同。按《古文渊鉴》记载这道诏书共有两次颁布,一次是宝应元年,一次是大历四年。《册府元龟》记载为大历四年的大赦诏,常衮的文集也与此相同。考察肃宗在位仅七年,如今按诏文所说"朕承担着治理三界的重托,在群臣之上日夜警惕如临危境,不敢有丝毫懈怠安逸。对内访求乡野之士,对外咨询四方要员,每日忙碌不暇,至今已有八年"。代宗于宝应元年即位,中间经历广德二年、永泰一年,加上大历四年,正好符合八年之数,应当以大历四年为准】

德宗建中三年敕令:各类被贬谪流放的人以及被降职的官员死后,都允许亲属收殓安葬。但那些制造蛊毒、被强制迁徙原籍的人不在此列。

宪宗元和四年下诏:从此以后京城各衙门凡应判处死刑的囚犯,如果没有接到正式敕令,一律不得在行刑之列。如果案情特别凶险,须迅速处决,并已有特别敕令批准处置的,应当再进行一次覆奏审核。又敕令:刑部、大理寺判决罪囚案件,过分拖延,会助长奸恶之徒的侥幸心理。今后大理寺审理判决,不得超过二十天;刑部复核不得超过十天。如果刑部复核发现有异议,大理寺重新勘察,不得超过十五天;尚书省复核,不得超过七天。如有需要行文外地州府调取案件资料,或需在京城内进行推问核实的,当天就要回报。行文送达后计算天数,被行文的衙门回复,不得超过五天。仍命令刑部详细记录发文及回文的月日,行文送达尚书省及分察使,各自依照敕令条文进行检举查访。

穆宗长庆元年,因御史中丞牛僧孺进言,

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句举糺访。

穆宗长庆元年,因御史中丞牛僧孺言,立决狱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各减五日,小事各减十日。一状所犯十人己上,所断罪二十件巳上为大;所犯六人巳上,所断罪十件巳上为中;所犯五人已下,所断罪十件巳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与所结刑名并同者,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敬宗即位,制诸州府县官吏应行鞕捶,本罪不致死者,假以贼情,致令殒毙,宣委御史台及出身郎官、御史等切加察访,具事繇奏闻。文宗太和四年,诏自今有特决囚不令覆奏者,有司亦须淮故事覆奏。八年敕天下州府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它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法,并宜淮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太宗制具杜佑原书】开成四年敕御史台、京兆府决囚,差御史监决,临时引问囚徒,如不称冤,方许行决。河南府亦准此。诸州应有死囚,仍委长官差官监决。

  五代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决遣申奏。三年,大理寺奏决死刑,请不俟秋分。诏曰:刑以秋分,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于一人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各宜委本司据罪详断,分别处决【具刑制篇】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凡决极刑,合三覆奏。近年全不守此,或蒙赦宥,巳被刑诛。乞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许临一覆奏。从之。

晋少帝开运三年,左拾遗窦俨奏:「近者外地率肆淫刑,不遵成宪。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冤声上达,和气有伤。乞严加禁断。」奉敕,宜依。

  宋

宋太袓建隆三年诏:强盗持杖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罪;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自今系囚,如证佐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问,勿令胥吏拷决。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决者,毋过三日。须证逮致稽缓者,奏闻。违限准官书稽程律论。又限大理寺勘决天下案牍:大事二十五日,中事小事视诸州县。审刑院详覆:大事中事视大理减十日,小事减五日【仁宗天圣中定制:凡上具狱,大理寺详断:大事期三十日,中事小事如湆化制。其不得期满而断者,谓之急按。凡集断急按,法官与议者并疏姓名,有失则坐之。

译制定了判决案件的期限:大案,大理寺限三十五天详审判决完毕,上报刑部;限三十天上奏皇帝。中案各减五天,小案各减十天。一件案子涉案十人以上,判定罪状二十项以上的为大案;涉案六人以上,判定罪状十项以上的为中案;涉案五人以下,判定罪状十项以下的为小案。如果所抵触的罪状与所定的刑名都相同,即使涉案人数很多,也按照一人的案例处理。违反规定的按等差治罪。敬宗即位,下令诸州府县官吏凡施行鞭打刑罚,本罪不致死却假借罪犯情节严重之名,致使囚犯死亡的,宣令委托御史台以及有出身的郎官、御史等切实加以查访,详细情况上奏。文宗太和四年,下诏说从今以后如有特批处决囚犯而不经覆奏的,有关部门也必须依照旧例进行覆奏。太和八年敕令天下州府凡犯轻罪的人,除了情节特别恶劣、依法难以宽恕的以外,其他因过失犯罪以及日常公事违法的,都应依照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制书的规定处理,不得鞭打脊背【太宗的制书详见杜佑原书】。开成四年敕令御史台、京兆府判决囚犯,须派御史监督行刑,临刑前须重新提审囚犯,如果不喊冤,才准许执行。河南府也依此办理。各州凡有死囚,也要委派长官另派官员监督行刑。

  五代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令:现关押的囚犯,依据罪行轻重,限十日内判决完毕上报。同光三年,大理寺奏请判决死刑不必等到秋分。诏书说:刑罚安排在秋分执行,虽然是出于恻隐之心,但罪犯多有牵连之人,反而担心拖延日久。如果十人当中,只有一人抵死之罪,怎能因此将轻罪之人也一并禁锢,长期拖延不决?念及应当哀怜宽恤,但也难以完全废除此制。至于各衙门的囚犯,无论罪行轻重,都应委托本衙门依据罪状详细判决,分别处置【详见刑制篇】。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报:凡判处死刑,依例应三次覆奏。近年来完全不遵守这一规定,有时蒙受赦免宽宥,却已经被处死。请求敕令京城内凡犯死罪的,应在判决前一天、判决当天各覆奏一次。有凶恶悖逆犯军令之罪的,也允许仅临刑前覆奏一次。皇帝准许了这个请求。

晋少帝开运三年,左拾遗窦俨上奏说:"近来外地大肆施行残酷的刑罚,不遵守既定的法令。有的用长钉贯穿人的手足,有的用短刀切割人的肌肤。以至历经几代人半生半死的痛苦,冤屈之声上达天听,损伤了天地祥和之气。请求严加禁止。"皇帝下敕,准予依从。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下诏:强盗手持武器但没有伤人的,只按赃物计算论罪;抓获盗贼但供状核验尚未明确的,不得对其拷打审讯。应当审讯的,先要写明情况呈报长官,得到批准后才能审讯。有关部门擅自拷打囚犯的,按私罪论处。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下诏:从今以后关押的囚犯,如果证据确凿而囚犯仍抗拒不认罪,应当拷问的,须召集众官员一同审问,不许让胥吏擅自拷打判决。又重新建立三种期限的制度:大案四十天,中案二十天,小案十天。不需要另行逮捕而容易判决的案件,不得超过三天。需要追捕证人因而延误的,须上奏说明。违反期限的按官府文书拖延的律条论处。又限定大理寺审理判决天下的案件:大案二十五天,中案、小案参照各州县标准。审刑院详细复核:大案、中案比照大理寺减去十天,小案减去五天【仁宗天圣年间制定的规定:凡是呈报的已定案卷宗,大理寺详细审断:大案限期三十天,中案、小案如同大理寺原来的制度。如果不能在期限届满前判决完毕的,称为急案。凡是集体判决急案,主审法官与参议的官员都要一并记录姓名,如有失误则一并追究责任。哲宗时刑部、大理寺制定规定:凡是判决案件,每二十缗以上为大案,十缗以上为中案,不满十缗为小案。大案以十二天,中案九天,小案四天为期限。如果是在京城及八路地区:大案十天,中案五天,小案三天。台察及刑部举劾的约法状,一律十天。三省、枢密院再次转发的,各减一半期限。有特殊原因需延展期限的,不得超过五天。至于公案的期限:大案三十五天,中案二十五天,小案十天。在京城及

哲宗时部寺定制:凡断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及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五日。凡公案期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三之一。台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日断用七日,议用三日。徽宗政和四年立聚问审录之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孝宗淳熙中诏:徒已上罪人入禁三月者,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后又诏:中书置禁奏取会籍,大臣按阅以察刑事稽违。理宗端平元年诏:诸道申奏狱案,凡未断及巳断未下者,于都司、刑部、大理寺各委官立限催督稽考,其经由去处,严立程限,月申御史台。】按宋代用刑宽厚,而自哲宗巳前严立限程,摃核淹滞,亦颇得明慎不留之意。南渡而降,三尺纵弛,至有十余年不决之狱,虽屡诏申督,有司抗玩。不行,亦寖失祖宗之意矣】

至道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具以白长吏,再移司推鞫。真宗景德四年,毁诸道官司非法讯囚之具。徽宗政和七年,诏定制:品官犯罪,三问不承,乃奏请追摄;若情理重害而拒隐者,方许枷讯。今有司癈法不原,轻重与常人考讯无异,将使人有轻视爵禄之心,可申明条令如故。又诏:宗室犯罪,有司承例奏请,不候三问未承,即加讯问,去衣受杖,伤肤败体,非所以笃亲亲也。自今有犯,除涉情理重害别被处分外,余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辨,无得辄加捶拷。若罪至徒以上,方许依条置勘,其合廷讯者,并送大宗正司。

重和元年,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言:「州县虐吏,辄借杖为溜筒,用铁钳项,以竹实沙而贯之,非理惨酷。」诏悉禁止,犯者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时,大理寺卿王衣奏请分别伏辨。先是有司愆戾,付寺劾之。至三问取伏状,被劾者惧对,莫敢辨。衣言:“伏与辨二事也。若一切取伏,是以威迫之,不使自直,非法意也。”乞三问未承者听辨,从之。着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州县狱犴,不得辄为非法之具,违者论如律。绝兴十二年,御史台点检钱塘、仁和县狱具。钱塘大杖一,多五钱半。仁和枷一,多一斤,一轻半斤【枷杖轻重定式,具《刑制篇】诏县官各降一官。

孝宗时,臣僚言杖笞之制,轻重大小,着令具存。凡讯囚合用荆子,一次不得过三十,其不得过二百,此法意也。

译八路地区:大案三十天,中案减半,小案再减三分之一。台察及刑部一律三十天,每十天中用七天判决,三天商议。徽宗政和四年制定集中审录囚犯的期限:死囚五天,流放罪三天,杖笞罪一天。孝宗淳熙年间下诏:徒罪以上的犯人入狱满三个月的,提刑司分类上报刑部,建立簿籍设立期限予以督促。此后又下诏:中书省设立囚禁登记簿籍,由大臣检阅以查察刑事案件的拖延情况。理宗端平元年下诏:各道呈报的狱案,凡是尚未判决及已经判决但尚未下达的,须在都司、刑部、大理寺各委派官员设立期限催督考核,其经手转发的地方,也要严格设立期限,每月上报御史台。】按宋代用刑宽厚,而从哲宗以前严格设立期限,稽核拖延情况,也颇有明察慎重、不使案件积压的用意。南渡以后,法度逐渐松弛,甚至有拖延十几年不判决的案件,虽屡次下诏督促,但有关部门抗拒懈怠,不予执行,也逐渐丧失了祖宗立法的本意了】

至道三年,命令各州判决死刑,如有喊冤不服以及亲属称冤的,须详细报告长官,重新移交司法机关审理。真宗景德四年,销毁各道官府非法审讯囚犯所用的刑具。徽宗政和七年,下诏制定规定:有官品的人犯罪,经过三次审问仍不认罪的,才可以奏请追捕拘押;如果情节严重危害而顽固隐瞒的,才允许上枷拷问。如今有关部门废弃这一法令而不遵守,对待有官品的人拷问轻重与对待常人没有区别,这将使人产生轻视爵禄的心理,应当申明重申此项条令,仍照旧执行。又下诏:宗室成员犯罪,有关部门依照惯例奏请,不等三次审问未招认,就加以拷问,剥去衣服受杖刑,损伤肌肤毁坏身体,这不是敦厚亲情的做法。从今以后有犯罪的,除了涉及情节严重危害另作处置外,其余的只以众人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仍须取得认罪的供词,不得随意施加拷打。如果罪行达到徒刑以上,才允许依照条例进行审讯拘押,其中应当在朝廷公开审讯的,一律送交大宗正司处理。

重和元年,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说:"州县的暴虐官吏,动辄借用杖具作为溜筒,用铁钳夹住脖颈,用竹管填实沙子贯穿其中,施行不合情理的惨酷刑罚。"下诏一律加以禁止,违犯者按违反制度论处。

高宗建炎年间,大理寺卿王衣上奏请求区分"伏"与"辨"两事。此前有关部门的官员有过错,交付大理寺弹劾。等到经过三次审问取得认罪供状时,被弹劾的人畏惧对质,没有人敢辩解。王衣说:"认罪和辩解是两件事。如果一概要求取得认罪供状,这是用威势逼迫他们,不让他们自我申辩,这不是立法的本意。"请求凡三次审问未招认的允许辩解,皇帝准许了。命令各类监狱设置的刑具,由当值官员依照式样检查校验。木枷用干木制作,轻重长短都须刻上标记。笞杖不得留有节疤,也不得钉饰或涂加筋胶之类。仍须使用官府发给的火印标记。州县监狱,不得擅自制造非法刑具,违反者按律论处。绍兴十二年,御史台检查钱塘、仁和两县的狱具。钱塘县的大杖有一根,超重五钱半。仁和县的木枷有一副超重一斤,一副轻了半斤【枷杖轻重的规定式样,详见《刑制篇》】。下诏将该县官各降官一级。

孝宗时,有大臣进言说,杖刑笞刑的制度,轻重大小,法令中都有明文规定。凡是审讯囚犯应当使用荆条,一次不得超过三十下,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下,这是立法的本意。如今州县不用荆条,而用藤条,或者用两根荆条合成一根鞭子,鞭打大腿脚部多达三五百下,刑罚冤枉泛滥,希望告诫有关部门,重申严格执行。凡是地方官及主管刑狱的官员,都应依法使用杖具【详见刑制篇】。又说,百姓的生命没有比死刑更重要的,集中审录案件的司法官吏,应聚集在一堂,依照供词逐句宣读,不得有所隐瞒,让囚犯自己陈述案情的关键之处,以核对其供词是否吻合。按照法律的本意,大概不仅仅是宣读已定案卷而已,应当认真核对"让囚犯自己陈述关键情节,以核对供词"这一条文。如今狱吏怕费事重新审理,只是匆忙抽取纸张快速朗读,割裂其中文字,含混其言辞,故意造成难以听懂的声音,草草了事

今州县不用荆子,而用藤条,或用双荆合而为一鞭,股棰足至三五百,刑罚冤滥,愿戒有司,申严行下。凡守令及掌行刑狱官,并依法制杖【具刑制篇】又言,民命莫重于大辟,聚录之法官吏,聚于一堂,依句宣读,无得隐瞒,令囚自通重情,以合其款。按法意,盖不止于只读成案而巳当稽参「自通重情,以合其款」之文。今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囋其语,故为不可晓解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殊轻人命。请敕内外,于聚录时,委长吏详加点验【具刑制篇】又言,在律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者,于本状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论。比来中外之狱,每于状外推求牵罣,乞申明禁止,诏皆从之。时三广州军畏宪司点检送勘之苦,重囚多毙于狱,诏提刑司详覆公事,若小节不完,不须追逮,狱吏委本州岛究实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理宗淳佑十一年,诏戒两淮都统司主兵者,不许轻用脊棍,以伤人命。景定四年,诏刑部下诸路宪司所部州县,不许惨酷棰楚,并毁除非法狱具,违者重置于罚。

  辽

辽制拷讯之具,有麄细杖及鞭烙法。麄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伏者,以此讯之。圣宗统和十二年,改死囚尸市三日之限,一宿即听收瘗。时耶律隆运为北府宰相,奏诸鞫狱官吏多因请托曲加宽宥,或妄行搒掠,乞加禁止。从之。

  金

金国旧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受。海陵时以脊近心腹,禁止。虽主决奴婢,亦以违制论【大定九年复旧,寻又罢之】世宗大定十七年,谓宰相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佑政事伊喇道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是官吏弛慢也。”诏自今勿得留滞。章宗承安四年,铸铜杖式,颁行天下。泰和元年,复因尚书省奏杖式轻细,诏量用大杖【具刑制篇】帝复虑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贞曰:“枷杖尺寸有制,提刑两月一巡察,必不敢违法也。”初令诸死囚及除名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巳下,逮及二十人巳上者,并令就谳。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言:“自是制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还不下三二千里。若北京留守司,则动经数月,愈致稽留,未便。”诏复从旧令,委官追取鞫之。

  元

元世袓至元十一年禁宋鞭背黥面及非法滥刑。二十八年颁行新格定制。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集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

译,就叫囚犯签字画押,囚犯茫然被带走,即日就要受刑,实在是太轻视人命了。请求敕令朝廷内外,在集中审录时,委派长官详细加以检查核实【详见刑制篇】。又说,按照法律,审理案件的人,都必须依照所控告的罪状进行审讯,如果审讯的人在原状之外另外追求其他罪名的,应以故意入人于罪论处。近来朝廷内外的案件,常常在原状之外牵连追究其他事情,请求申明禁止此事,皇帝都听从了这些建议。当时三广(广南东路、广南西路等)州军的官员畏惧提刑司检查送审的辛苦,重罪囚犯多死在狱中,皇帝下诏命提刑司详细复核公事,如果小的细节不完备,不必再追捕逮捕,狱吏须委托本州查究核实并保证属实,遇到有死亡的,必须彻查其致死的原因。

理宗淳祐十一年,下诏告诫两淮都统司统兵的官员,不许随意使用脊棍,以免伤害人命。景定四年,下诏刑部通知各路提刑司所辖的州县,不许施行残酷的鞭笞刑罚,并销毁清除非法的刑具,违反者从重处罚。

  辽

辽国的制度中拷问审讯的刑具,有粗杖和细杖以及鞭刑、烙刑之法。粗杖的数目为二十,细杖的数目为三,从三十到六十不等,鞭刑烙刑的数目:凡烙刑三十下的配以鞭刑三百下,烙刑五十下的配以鞭刑五百下。被告在各种案件中应当认罪却不肯认罪的,用这些刑具审讯。圣宗统和十二年,更改死囚尸体在闹市陈列三天的规定,改为陈列一夜就允许收殓埋葬。当时耶律隆运担任北府宰相,上奏说各地审理案件的官吏多因请托而曲意从宽处理,或者胡乱施行拷打,请求加以禁止。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金

金国旧有的制度中,杖刑罪至一百下的则臀部和背部分开受刑。海陵王时因脊背靠近心腹,禁止鞭打脊背。即使是主人处罚自己的奴婢,也按违反制度论处【大定九年恢复旧制,不久又废止】。世宗大定十七年,对宰相说:"近来听说大理寺判决案件,即使没有疑难之处,也要经过十天半月,这是为什么?"参知政事伊喇道回答说:"按照法律,判决死囚不超过七天,徒刑五天,杖罪三天。"皇帝说:"法律有明确的期限,却总是被违反,这是官吏懈怠松弛所致。"下诏从今以后不得再拖延滞留。章宗承安四年,铸造铜杖的标准式样,颁布施行天下。泰和元年,又因尚书省奏报杖具规格太轻太细,下诏酌情使用较大的杖具【详见刑制篇】。皇帝又担心木枷和杖具多有不合规格的情况,平章政事守贞说:"木枷杖具的尺寸有规定的制度,提刑官员每两个月巡查一次,一定不敢违法。"起初命令各地死囚以及被除名的罪犯所在地,凡委派的官员相距二百里以外的,以及所犯徒刑以下、涉案达二十人以上的,都要就地审理定案。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说:"自从这一法令施行以来,如上京这样距离最近的地方,来回也不下二三千里。如果是北京留守司,那就要经历数月,反而更加导致案件拖延,很不方便。"于是下诏恢复旧的规定,委派官员前去追查审理。

  元

元世祖至元十一年,禁止宋朝遗留下来的鞭打脊背、刺面等非法滥用的刑罚。至元二十八年,颁布施行新的法律条格,确定制度。凡蒙古人做官犯法定罪之后,必须选派蒙古族官员审断,行刑也是如此。凡是四怯薛(宫廷侍卫)及诸王、驸马、蒙古人、色目人犯下奸淫、盗窃、欺诈、伪造之罪的,由大宗正府审理处置。凡有关部门审理的案件涉及蒙古军人的,须与管军的官员会同审问。凡是管军官、鄂啰官以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等各投下(分封地)管辖的各类人员,如果犯下强盗、窃盗、伪造宝钞、拐卖人口、掘坟盗墓、放火、犯奸以及各种死罪的,一律交由地方官府审理定案。至于斗殴诉讼、婚姻田产、良贱身份、钱债财产、宗族继承以及科差赋役不公平而互相告状的,由其本管机构审理。如果案件涉及普通民户的,由地方官府会同审理,并由地方官府负责追捕拘捕。约定会同三次而对方不到场的,地方官府可以就便自行判决。诸州县毗邻交界处军民相关的诉讼,由原告所在地官府就便判决,不在会同审理之例。

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会问。诸管军官鄂啰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颁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诸州县邻境军民相关词讼元告就被论官司归断不在约会之例。断不当理许赴上司陈诉。罪及元断官吏。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诸哈达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芝伯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禁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加以重罪。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大狱外不得夤夜问事。廉访司察之。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冉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以时审录。轻者断遣重者结案。其有冤滞就纠察之。诸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余犯轻重者以理对证。有司勿执拘之。逃逸者监收。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巳刺字,去之。诸为盗并从有司归问,各投下辄擅断遣者,坐罪。诸奏决天下囚,值上怒,勿辄奏。上欲有所诛,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诸有司因公依理决罚,邂逅身死者不坐。诸职官辄以微故乘怒,不取招词断决人,邂逅致死,又诱苦主焚瘗其尸者,笞五十七,解职,别叙记过。诸鞫狱辄以私怨瘗怒,去衣鞭背者,禁之。诸鞫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影迹人非埋枉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及承吏各笞五十七,罢役不叙。均征烧埋银给苦主。诸有司受财故纵正贼,诬执非罪,非法拷讯,连逮妻子,衔冤赴狱,事未晓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杂职叙,仍均征烧埋银。诸监临挟雠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者,抵罪不叙。诸有司故入人罪,未决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论。诸故出入之罪应全科者,亦如之。诸失入人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者,又减一等,并记过。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

译判决不当理的,允许向上级官府申诉。罪责追究到原来判决的官吏。凡僧人、道士、儒生之间有争讼,有关部门不得过问,只由僧、道、儒三家各自所属的管理机构会同审问。哈达大师(喇嘛教僧官)只负责掌管教门讲经念佛之事。回回人凡有关刑事、户婚、钱粮的诉讼,一律由地方官府审理。凡僧人如果犯下奸淫、盗窃、欺诈伪造以致伤人性命及其他重罪的,由地方官府审理。僧人内部相互争讼告状的,由各寺院住持及本管头目审理。芝伯(吐蕃僧官)与俗人之间争夺田产的,与地方官府会同处理。约定会同而不到场的,地方官府可以就便审理。凡有关部门非法用刑的,从重加以禁止惩处。已被处死的人,如果擅自割取其肢体带走的,予以禁止,违犯者从重治罪。凡审理案件不能以正心平和之气感化以诚心,以情理动之,以道理推之,动辄施加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等法外惨酷刑罚的,一律加以禁止。凡审问罪囚的案件,除了朝廷委托审理的重大案件外,不得在深夜审问案情,由廉访司负责查察。凡各地判决重罪囚犯,即使是叛逆重罪,也必须先经过复核审录之后才能在集市上斩首。凡内外监狱关押的囚犯,由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按时审录,罪轻的予以判决遣送,罪重的定案结案。其中有冤屈滞留未决的案件,就予以纠正查察。凡是正蒙古人除了犯死罪须监禁按常法处理外,有关部门不得对其拷打,仍须每日供给饮食。犯真正的奸淫盗窃罪的,解开束带佩囊分开关押。其余轻重不同的罪犯,依理进行对质核实。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拘押。逃跑的予以监禁看管。凡审理囚犯的官员刚愎自用,擅自将蒙古人刺字的,处以杖刑七十七下,革除官职,已刺的字予以去除。凡犯盗窃罪的,一律交由地方官府审理,各投下(分封地)擅自处理判决的,予以治罪。凡上奏判决天下的死囚,遇上皇帝发怒时,不得随意上奏。皇帝想要处死某人时,必须迟延一两天再复奏。凡有关部门因公事依理处罚,恰巧导致人死亡的,不予治罪。凡官员因为一些细微的缘故乘着怒气,不经取得供词就判决处置人,恰好导致其死亡,又诱使苦主(受害者家属)焚烧掩埋尸体的,处以笞刑五十七下,解除职务,另行记过论处。凡审理案件时因私人怨恨而迁怒于人,剥去衣服鞭打脊背的,予以禁止。凡审问案情重大的囚犯,需要施加拷问的,须由长官及副职僚佐共同商议决定,然后才能施行,违反者从重治罪。凡有关部门接到盗窃案报告后,擅自将有嫌疑迹象的人错误地严刑逼问致死,事后却又抓获了真正的盗贼的,主审官员处以笞刑五十七下,解除职务,一年后降原职一级叙用。首领官及承办小吏各处以笞刑五十七下,罢免差役不再叙用。均摊征收烧埋银(丧葬赔偿银)给苦主。凡有关部门收受财物故意放纵真正的盗贼,而诬陷无罪之人,非法拷打,牵连逮捕其妻儿,含冤入狱,案情尚未查明真相,本人已经含冤而死的,主审官员处以杖刑一百下,革职除名,副职官员处以杖刑八十七下,降二级,改任杂职叙用,仍须均摊征收烧埋银。凡监察官员挟私报复,违法枉断所监临职权范围内官员的,予以治罪且不再叙用。凡有关部门故意使人蒙受不实之罪,案件尚未判决而囚犯自己死亡的,按所加之罪减一等论处。如果使人蒙受全部罪名的,按全部罪名论处。如果尚未判决就已释放的,仍按减等论处。凡故意入人于罪或故意出脱人罪应当全部治罪的,也是如此处理。凡因失误而使人蒙受罪名的,减三等治罪;因失误而放走应治罪之人的,减五等治罪;尚未判决就释放的,再减一等,并且记过。凡因失误而放走应判死罪之人的,处以笞刑五十七下,解除职务,一年后降原品级一等叙用,并记过。正犯之人追捕拘禁定案,盗贼相关条文规定:凡杖刑以下的罪案,由府州追查审讯清楚后,即可判决。徒刑罪案由总管府判决发配,仍须申报上级官府核查验证。流放罪以上的案件,必须行文廉访司官员复审确认没有冤屈,才能结案,依照惯例等待批复。其中同案的其他人尚未抓获,追查会审尚不完整的,如果复审已经确定,赃物证据明确,理无可疑,也允许依

正犯人追禁结案,盗贼条载:诸杖罪己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官府决配,仍申合于上司照验。流罪巳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覆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

  明

明制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句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毋得擅句问。民闲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及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梃棍、夹棍、脑篐、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巳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快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京师每岁决囚后,图诸囚罪状于锦衣卫之外垣,令人观省。停刑之月,自立春巳后至春分巳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太祖洪武三年,令臣民有罪法当死者,三覆五奏,毋辄行刑。打断罪囚自二十六年巳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至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复命。

成祖永乐元年定制,各省死囚百人巳上者,差御史审决。十七年,令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录,三覆奏然后行刑。

英宗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礼部尚书胡濙等议,评事尹弼所言,刑部、都察院于调问罪囚,多不详鞫,第逼其引伏如原词,请革其弊,则负枉者得尽其情。帝是其议,因谕法司,囚不伏辨,敢抑徇原讯者,必罪无赦。

六年评事马豫上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据获强盗,多因雠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快。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

宪宗成化十一年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是年,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诏以所奏通行天下。时六品巳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非祖制,甚乖律意,奏请今后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

译照上述规定归案结案。

  明

明朝的制度中执法官员治理囚犯都有既定的法规。提审人犯、办理案件,必须携带详细审核的批文。京城以外五品以上官员如有犯罪,必须上奏请示皇帝旨意,不得擅自审问定罪。属于"八议"(享有减免特权)范围的人,须密封奏报皇帝。军官犯罪,由都督府请示皇帝旨意。各衙门的案件涉及军官,或者呈告军官不法行为的,都须秘密以实情密封上奏,不得擅自审问。民间的诉讼案件,如果不是通过通政司转达刑部的,刑部不得受理审问。凡是朝廷内外负责刑事审判的官员,只有死罪及重大盗窃案犯才可使用拷打审讯,其余的只能施行鞭打这种日常刑罚。残酷的官吏擅自使用夹棍、拶指等刑具、脑箍、烙铁以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酷刑,或者往鼻中灌水、钉指甲,使用直径一寸未去节疤的竹片,或者鞭打脊背、脚踝,导致受伤以上的,一律奏请治罪,直至充军。凡是判决死刑,每年朝审结束后,法司将死罪案件请示皇帝旨意,刑科三次复奏,得到旨意后才能行刑。在京城以外的案件,须上奏简要文书,于冬至前会同审理判决。京师每年处决囚犯之后,将各囚犯的罪状图画张贴在锦衣卫外墙上,让人观看以为警戒。停止行刑的月份,是从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停止行刑的日子,为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共十天。太祖洪武三年,下令臣民有罪当判死刑的,须经三次复核五次奏报,不得随意行刑。判决轻罪犯人的事务,从洪武二十六年以前,由刑部命主事厅会同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共同处理,到洪武二十九年,改为一并派遣锦衣卫官员参与。此后只由主事会同御史,将笞杖刑的案件在打断厅判决完毕,附在案卷中奉旨执行的,第二天回报复命。

成祖永乐元年制定制度,各省死囚达一百人以上的,派遣御史前往审理判决。永乐十七年,命令京城以外各衙门的死罪案件都要送到京城审核记录,经三次复奏之后才能行刑。

英宗正统元年,命令重罪囚犯三次复奏完毕后,仍须请领驾帖,交给锦衣卫监刑官带领校尉,前往法司提取囚犯押赴刑场。又制定规定,临刑前如有囚犯喊冤申诉的,可直接击打登闻鼓,由给事中取得诉状封存进呈,同时批示校尉骑马飞驰赶赴刑场,暂时停止行刑。礼部尚书胡濙等人商议评事尹弼所说的问题,认为刑部、都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大多不详细审讯,只是逼迫囚犯按照原来的供词招认,请求革除这个弊端,这样蒙冤的人才能充分申诉实情。皇帝赞同这个建议,于是告谕法司,凡囚犯不服判决而申辩,胆敢压制曲从原来审讯结论的,必定严惩不赦。

正统六年,评事马豫上奏说:"臣奉旨审理刑案,私下发现各地所抓获的强盗案件,多是因为仇人指控牵连,经过拷打逼供而定案,未经详细审报,因而被害死伤的人很多。今后应当不得听信随意的指控,果真有赃物证据的,须经御史按察司共同审理,才允许论罪处决。如果没有经过审录复核而有人被拷打致死的,不得依照惯例升官奖赏。"

宪宗成化十一年制定制度,凡是盗贼赃物证据尚未查实、人命死伤情况尚未经过勘验,就擅自施加重刑致使囚犯死于狱中的,须审查勘验是否有故意或过失,一旦查明属实,无论军民还是有官职之人,都比照施行酷刑的条例革职为民。这一年,山西巡抚何乔新弹劾奏报案件拖延不决,佥事尚敬、刘源因此进言,凡两司(布政司、按察司)不判决的诉讼案件,超过半年以上的都应当奏请追究处理。皇帝下诏将此奏议通行天下施行。当时六品以下官员如有犯罪,巡按御史动辄命令府级官员审理,陕西巡抚项忠说这不符合祖制,很违背法律本意,奏请今后应当先上报朝廷,命御史、按察司审理才是正确的做法,于是交付部议,予以采纳施行。

孝宗弘治三年,重申法律:凡是依律应当立即处决不必等待秋后行刑的重犯,须审讯清楚,经大理寺详细审核批准,奉皇帝旨意处决的,各有关部院及该科须立即复奏,会同官员行刑,不必监押等到秋后。弘治十三年,规定每年委派官员审理判决重罪囚犯,都以霜降后到规定期限内复命。弘治十八年,南京刑部奏报应立即处决的重犯三人,大理寺已经审核批准,法司议论认为京城

孝宗弘治三年,申明凡律该决不待时重犯,鞫问明白,曾经大理寺详允,奏奉钦依处决者,各该部院并该科即便覆奏,会官处决,不必监至秋后。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巳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闲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着为令,诏可。旧例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限计日以笞,因淹滞至死者罪徒。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言,比者狱吏苛刻,罪无轻重,辄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奸吏悍卒往往倚狱为市,乞申明旧律,帝嘉纳之【具杂议篇】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

神宗时,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决遣。徒流已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具杂议篇】命如议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五,刑九。

  守正

○守正【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肃宗至德二年,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当死。帝以其善用炮,敕免死,以白衣于陕郡效力。中书舍人贾至持诏不即行,上表言:“去荣无状杀本县令,而议者谓陕郡初复,非其人不可守。然则他无去荣者,何以亦能坚守乎?若以能用炮石即免诛死,今诸军技艺绝伦者,其徒实繁,必恃其能,所在犯法,又将何以止之?”太子太师韦见素等亦以为:“于律杀本县令,列于十恶,而陛下宽之,王法不行,人伦道屈。臣等奉诏,不知所从。”愿陛下守贞观之法【按去荣犯法律有应坐之条,乃肃宗以炮石微长,置凶恶于不问,仅子褫夺,竟免刑诛,末始非召乱启奸之渐。贾至、韦见素等执法论情,所言平允,虽未见从而议不可没,故特载之】

德宗时,郭子仪婿太仆卿赵纵为奴告下,御史劾治。奴留丙佉省,宰相张镒言:“贞观时有奴告主反者,太宗曰:‘谋反理不独成,当有他人觉发,何藉奴告?’乃着令:‘奴告主者斩。’由是贱不得干贯,下不得凌上,教本修而悖乱不作。顷者,长安令李济以奴得罪,万年令霍晏因婢坐谴,遂使舆台下类主反,畏之悖慢成风,渐不可长。”建中元年,诏书:“奴婢告主,非谋叛者,同自藐法。”今纵事非叛逆,而奴留禁中,纵独下狱,情所不厌。帝命贬纵官奴,杖死。窦参为大理司直,婺州刺史邓珽坐赃八十余贯,珽与执政有旧,以会赦欲免征赃。

译重罪囚犯中偶有应立即处决的,经审核批准奏请后须经刑科三次复奏,或者蒙恩仍监押等候会审,南京没有三次复奏的惯例,请求等到秋后一并审理竣事再分类奏报定夺,如有罪大恶极难以依照惯例处理的,再另行奏报处置,并定为法令,皇帝准许。旧例规定:狱中囚犯已经审录完毕应当判决处置的,限三天;应当移送起解的,限十天,超过期限的按天数计算处以笞刑,因拖延导致囚犯死亡的判处徒刑。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说,近来狱吏苛刻严酷,不论罪行轻重,动辄拘禁囚犯,案件没有新旧之分,动不动就拖延经年,奸猾的官吏和凶悍的差役常常借监狱谋取私利,请求重申旧有的法律,皇帝嘉许并采纳了这个建议【详见杂议篇】。嘉靖七年制定决议,重罪囚犯如有冤家亲属,在临刑前一天击鼓申诉,第二天中午之前须审理,过了中午即行刑,不再复奏。

神宗时,刑部尚书孙丕扬说:"判决轻罪、检验案情,命御史按照惯例在三、六、九日会同审理,其余日子只由大理寺官员会审,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徒刑流放以上的案件,由刑部、大理寺详细审讯;笞刑杖刑等轻罪,听凭堂官(各部长官)自行处分【详见杂议篇】。"皇帝命令按此建议施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五,刑九。

  守正

○守正【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肃宗至德二年,将军王去荣因私人恩怨杀害本县县令,依法应当处死。皇帝因他擅长使用火炮,敕令免除死罪,命他以平民身份到陕郡效力。中书舍人贾至扣住诏书不立即执行,上表说:"王去荣毫无理由地杀害本县县令,而议论的人却说陕郡刚刚收复,非用他这样的人不能守住。然而其他没有王去荣这种技艺的守将,又是靠什么坚守下来的呢?如果因为擅长用炮石就能免于死罪,如今各军中技艺超群的人,为数众多,他们必定会依仗自己的本领,四处犯法,又将用什么来制止他们呢?"太子太师韦见素等人也认为:"按照法律,杀害本县县令的行为,被列在十恶不赦之罪中,而陛下却宽恕了他,这样国法就无法推行,人伦纲常也会因此屈从。臣等奉命拟诏,不知道该如何遵从。"希望陛下坚守贞观年间的法度【按:王去荣犯法依律有应当治罪的条款,而肃宗却因为他擅长使用炮石这一微小的长处,将他的凶恶罪行置之不问,仅仅剥夺了他的官职,最终免于刑罚诛杀,未尝不是招致祸乱、开启奸邪的开端。贾至、韦见素等人依法论理,所言公允平正,虽然当时未被采纳,但这番议论不可埋没,所以特意记载于此】。

德宗时,郭子仪的女婿、太仆卿赵纵,被家奴告发,御史加以弹劾审理。那家奴被留押在内侍省,宰相张镒说:"贞观年间有奴仆告发主人谋反的,太宗说:'谋反按理不可能一人独自完成,必定有其他人察觉举发,何必依靠奴仆告发?'于是立下法令:'奴仆告发主人的处斩。'因此卑贱者不得冒犯尊贵者,下级不得欺凌上级,教化得以端正而悖逆祸乱不会发生。近来,长安县令李济因家奴之事获罪,万年县令霍晏因婢女之事获谴,于是使得奴仆之类可以状告主人的行为如同谋反一样受到重视,若不加畏惧则悖逆傲慢之风将会形成,这种渐进的趋势不可再助长。"建中元年,诏书规定:"奴婢告发主人,除非是谋反叛逆的情形,都同样按照违反法令论处。"如今赵纵之事并非叛逆谋反,而那家奴却被留押在宫禁之中,唯独赵纵被下狱,这在情理上令人不能满意。皇帝下令将赵纵贬为官奴,杖责致死。

窦参担任大理司直时,婺州刺史邓珽因贪赃八十余贯而获罪,邓珽与执政大臣有旧交情,想借着大赦的机会免除追缴赃款。皇帝命百官共同商议,多数人迎合执政大臣的心意,唯独窦参坚持己见,邓珽最终被依法治罪,追缴了赃款。

社亚(此处疑为人名或职官,原文如此)担任东都留守时,有强盗在洛阳城北抢劫运送的绢帛,社亚憎恶大将令狐运,正巧令狐运与他的部下在北郊打猎,社亚怀疑他就是强盗,将他逮捕审讯,连带牵连关押的有四十余人。社亚打算借此

诏百僚杂议,多希执政旨,参独坚执,珽竟伏法,征赃。社亚为东都留守,盗劫输绢于洛城北,亚恶大将令狐运,适运与其部下畋北郊,亚意其为盗,执讯之,连系者四十余人。亚将逞其宿怒,且以得贼为功,上表指明运盗之状,帝信而不疑。宰臣以狱大,宜审奏,请覆治,命侍御史李元素就鞫。亚迎路以狱成告,元素验之五日,尽释其囚而还。亚大惊且怒,亲追送马上实之,元素不答。亚遂上疏诬构元素,及复命,言未毕,帝怒曰:“出,俟命!”曰:“臣未尽词。”帝又曰:“且去。”曰:“臣一出不得复见陛下,乞容尽词。”帝意稍缓,乃备述运冤状,帝始悟。后数月,果得真盗。京兆尹李充有美政,裴延龄恶之,诬劾充比陛赞数遗金帛,当扺罪,又干没京兆钱六十久万缗,请付比部钩校。时郎中崔元翰怨贽,揣延龄指,逮系榜掠甚急,内险以文。刑部侍郎奚陟持平,无所上下,且言京兆钱给县馆传余,以度支符用度略尽。充既免,元翰不得意,以恙死。宪宗朝,江西观察使裴堪奏虔州刺史李将顺赃状,朝廷不覆按,遽眨将顺道州司户。当书左丞吕元膺封还诏书,奏曰:“纵堪辞足信,亦不可为天下法,请发御史按问。”宰臣不能夺。宣徽五坊小使方秋阅鹰狗所过挠官司,厚得饷谢,乃去。下邽令裴寰不为礼,因构寰出丑言,送诏狱,当大不恭。宰相武元衡婉辞诤,帝怒,未置。御史中丞裴度见延英,帝恚曰:“寰诚无罪,杖小使,小使无罪且杖寰。”度曰:“责若此,固宜。第寰为令,惜陛下百姓,安可罪?”帝色霄,乃释寰。神策军自兴元后日骄恣,府县不能制。军吏李昱贷富人钱八百万,三岁不肯归。京兆尹许孟容遣吏捕诘,与之期使偿曰:“不如期且死。”一军尽惊,诉于朝。诏以昱付军治之,再遣使皆不听。奏曰:“不奉诏,臣当诛。然臣职司辇毂,当为陛下抑豪强。”钱未尽输,昱不可得。帝嘉其守正,许之。京师豪右大震。浮屠鉴虚者,自贞元中关通赂遗,倚宦竖为奸。会坐于顿杜黄裳家事,逮捕下狱。御史中丞辪存诚穷劾之,得赃数十万,当以大辟。权近更保救于帝,有诏释之。存诚不听。明日诏使诣台谕曰:“朕须此囚面诘,非赦也。”存诚奏曰:“狱巳具,陛下必欲召赦之,请先

译发泄旧怨,并且以抓获盗贼为自己的功劳,上表明确指称令狐运就是那伙强盗,皇帝相信而不加怀疑。宰臣认为此案重大,应当慎重审理上奏,请求重新复核审理,命侍御史李元素前往审理。社亚在途中迎接他,并告知案情已经审理完成,李元素审核了五天,将全部囚犯释放后返回。社亚大为惊讶且愤怒,亲自骑马追赶送行,想要证实其罪状,李元素不予回应。社亚于是上疏诬陷构陷李元素,等到李元素回朝复命,话还没说完,皇帝就发怒说:"退下,等候旨意!"李元素说:"微臣的话还没有说完。"皇帝又说:"暂且退下。"李元素说:"微臣一旦退出恐怕不能再见到陛下,恳请让我把话说完。"皇帝的怒气才稍稍缓解,于是详细陈述了令狐运的冤情,皇帝这才醒悟。几个月之后,果然抓获了真正的盗贼。

京兆尹李充有良好的政绩,裴延龄憎恶他,诬陷弹劾李充比照陛下所赏赐之数多次收受金帛贿赂,应当治罪,又诬称他侵吞挪用京兆府的公款六十余万缗,请求交付比部审核校验。当时郎中崔元翰对李充心怀怨恨,揣摩裴延龄的意图,将李充逮捕后严刑拷打十分急迫,暗中罗织罪名文过饰非。刑部侍郎奚陟坚持公正,不偏不倚,并说京兆府的钱款是供给各县馆驿之用剩余的部分,且已用度支的凭证核对,用度已基本用尽。李充最终得以免罪,崔元翰因此不得意,因病去世。

宪宗朝,江西观察使裴堪上奏弹劾虔州刺史李将顺的贪赃罪状,朝廷没有复核审查,就立即将李将顺贬为道州司户。尚书左丞吕元膺将诏书封还,上奏说:"纵然裴堪的话足以采信,也不能作为天下的法则,请求派御史前去审查核实。"宰相无法反驳他的意见。

宣徽院五坊小使借着秋天检阅鹰犬所到之处骚扰地方官府,得到丰厚的馈赠酬谢后才离开。下邽县令裴寰不以礼相待,那小使因此编造污蔑的言辞诬陷裴寰,将他送交诏狱,判定为"大不敬"之罪。宰相武元衡婉言劝谏,皇帝十分生气,未加理会。御史中丞裴度在延英殿觐见时,皇帝愤怒地说:"裴寰确实无罪,可是杖责了小使,小使无罪也要杖责裴寰。"裴度说:"这样的责罚,本也应当。只是裴寰身为县令,是爱惜陛下的百姓,怎么可以治罪呢?"皇帝脸色缓和下来,于是释放了裴寰。

神策军自兴元年间之后一天比一天骄横放纵,府县官府无法约束他们。有个军吏李昱向富人借贷八百万钱,三年都不肯归还。京兆尹许孟容派遣官吏将他逮捕审问,给他限定期限要求偿还,说:"如果不按期偿还就将处死。"整个神策军都为之震惊,向朝廷申诉。皇帝下诏将李昱交由神策军自行处理,再三派使者传达,许孟容都不听从。许孟容上奏说:"如果不遵奉诏令,微臣应当被处死。然而微臣的职责是掌管京城地区事务,理当替陛下抑制豪强势力。"钱款没有还清之前,李昱是不能被放回去的。皇帝赞许他坚守正道,答应了他的请求。京城的豪强势力因此大为震惊收敛。

有个叫鉴虚的和尚,从贞元年间起就暗中勾结行贿受贿,依仗宦官势力作恶。恰逢牵连进杜黄裳家的事件,被逮捕下狱。御史中丞辪存诚彻底追查弹劾他,查出赃款数十万,应当判处死刑。皇帝身边的权贵近臣转而向皇帝求情救援他,皇帝下诏释放了他。辪存诚不听从这道命令。第二天皇帝派使者到御史台传谕说:"朕是需要提审这个囚犯当面盘问,并非要赦免他。"辪存诚上奏说:"案子已经审理完毕,陛下如果一定要召见赦免他,请先……

杀臣乃可,不然臣不敢奉诏。”鉴虚卒抵死。

穆宗长庆中,裴潾为刑部郎中。有前率府仓曹曲元衡杖杀百姓柏公成母,法官以公成母死在辜外,元衡以父荫当赎罪,征铜。公成私受元衡资货,母死不闻公府,理官亦以经恩免罪。潾议曰:「典刑者,公柄也。在官得施于部属之内,元衡身非在官,公成母非部属,而擅凭威力,横加残虐,岂合拘于常典?公成取货于雠,利母之死,悖道天性,尤所必诛。」奏上,敕元衡杖六十,配流。公成论死。宿州剌史李直臣坐赃当死,赂中人为之援解。御史中丞牛僧孺坚执不回。帝面谕之曰:「直臣事虽■〈潜,心代日〉失,然有经度才,可委之边任。朕欲贷其死,何如?」僧孺曰:「凡人不才,步于持禄取容耳。帝王之法,束缚奸雄,正为才多者。禄山、朱泚以才过人,浊乱天下。况直臣小才,何为屈法哉?」上嘉纳之。

译杀了我才可以,不这样的话我不敢奉命行事。"鉴虚最终被处死。

穆宗长庆年间,裴潾担任刑部郎中。有个前任率府仓曹曲元衡用杖刑打死了百姓柏公成的母亲,法官认为柏公成的母亲之死不在赦免范围之内,而曲元衡凭借父亲的荫庇应当以铜赎罪。柏公成私下收受了曲元衡的财物,母亲去世的事没有报告官府,主管此案的官员也依照恩赦免其罪责。裴潾上奏议论说:"施行刑罚,是国家的公权。官员只能在自己管辖的部属范围内施刑,曲元衡本身并非在职官员,柏公成的母亲也不是他的部属,他却擅自凭借势力,横加残害虐杀,怎能拘泥于常法从轻处置?柏公成从仇人手中收受财物,以母亲之死谋利,悖逆天理人伦,更应当处以极刑。"奏疏呈上后,敕令曲元衡杖打六十,发配流放。柏公成被判处死刑。

宿州刺史李直臣因贪赃罪当处死,贿赂宦官为他说情开脱。御史中丞牛僧孺坚持己见,不肯改变。皇帝当面对他说:"李直臣的事虽然有过失,但他有治理才干,可以委任他去边境任职。朕想赦免他的死罪,你看如何?"牛僧孺说:"凡是没有才能的人,只不过是保住禄位、取悦上意罢了。帝王的法度,本就是用来约束奸雄的,正是针对那些才能出众的人而设。安禄山、朱泚正因才能超群,才搞乱了天下。何况李直臣只是小才,又何必为他而屈法呢?"皇帝赞许并采纳了他的意见。

文宗太和五年,郑注构宋申锡狱,捕逮佁卒,事由内出,无可证验。右散骑常侍崔元亮率谏官叩延英,苦诤反复数百言,帝未喻。元亮置笏在陛曰:「孟轲有言,众人皆曰杀之未可也,卿大夫皆曰杀之未可也,天下皆曰杀之,然后察之,乃寘于法。今杀一凡庶,当稽典律,况欲诛宰相乎?臣为陛下惜天下法,不为申锡言也。」府伏流涕。会大理卿王正京雅与京兆崔瑄亦上疏言:「宣得告事者,考验其辞状以闻。」注等惮之,由是狱稍解。六年,濮州掾崔元武受吏赃,又率屑邑奉钱,增私马估售官迭,三罪计绢百二十疋。大理断三犯以重者论,抵入私马为重,止削三官。刑部覆讯当流,未决。天平节度使殷侑奏:「三犯不同坐所重,准律枉法十五疋上绞,频犯者累科。」元武犯皆枉法,当死。诏如部议,元武决杖流贺州。帝嘉侑守法,进刑部尚书。

武宗会昌中,泽潞平,朝议以刘从谏妻裴氏为裴问之妹,欲原之。初,从谏死,稹叛,裴以酒食会潞州将校妻子,泣告以固逆谋。法司请从重典,刑部侍郎刘三复复奏曰:“从谏包藏鞫心,迹状显著,人臣叛道,合有三族之诛。阿裴已不得色于极法,又况从谏死后,主张狂谋,罪状非一。稹年幼,小逆节未深,裴为母氏,宜诱说忠孝之道,开陈祸福之原,而乃激厉凶党,胶固叛心,广招将校之妻,俨开酒食之晏,号哭以激众意,赠解以结群情,遂使叛党稽不舍之诛,孽童延必死之命,以至周岁方就刑。诛此阿裴之罪也,虽以裴问之功,或希减罪,而国家有法,难议从轻。夫管叔、周公亲弟也,有罪则除,以周公之贤,肖不赦兄弟之罪,况裴问之功效,安能破朝廷之法耶?据阿裴废臣妾之道,怀逆乱之谋,裴问如周公之功,尚合行周公之戮,况于朝典,固在不疑。阿裴乞准法从之。”

宣宗大中中,韦澳为京兆尹,帝舅郑光主墅吏豪肆,积年不输官赋,澳逮系之。他曰帝问其故,澳具道奸状,且言必寘之法。帝曰:“可贷否?”对曰:“陛下自内署擢臣君京邑,安可使画一法独行于贫下乎?”帝入白太后曰:“是不可犯。”后为输租,乃免。

  △五代

后唐明宗时,汴州仓吏七十二人定赃应死,分戮于三市。吏彦弼为汴州牙校,旧将之子,石敬瑭之戚属。王建立奏希免死,帝曰:“王法无亲,岂可私徇?”乃皆就戮。吕琦为驾部员外郎,兼侍御史知杂事。河阳主藏吏盗所监物,下军巡狱。狱吏尹训纳赂反其狱,其家诉于朝,下御史台按验,得训赃状,奏摄训赴台。训为安重诲所庇,不与琦请,不已,训惧自杀,狱乃辨,蒙活者甚众。

晋开运初,张仁愿再为大理卿。开州刺史王澈犯赃,朝廷以澈功臣子,欲宥之。

译间,荣王府失火,火势蔓延到前殿。有人说这不是天灾,请求设立案狱审讯弹劾。因这场火应处死罪的有一百多人。宰相王旦独自请求进见,说:「当初失火时,陛下曾下罪己诏昭告天下,臣等也都上奏章自请治罪。如今反而归罪于旁人,这怎能取信于人?况且火灾虽有迹象可查,怎知不是上天的谴责呢?」皇帝听从了,应当获罪的人都被赦免了。王质任知庐州时,当地有强盗杀死同伙而独吞财物的,被抓获后依法论处。大理寺驳斥说:「依法应当宽恕。王质认为盗贼杀同伙后自首的应当宽恕,为使盗党相互猜疑瓦解,同时给他们一条自新之路。如果杀人后不自首,被抓获后又加以宽恕,那就等于公然做强盗,只要再杀一个同伙,既得到财物,又可借此赎罪。抓不到就任意做强盗,一旦被抓到就以此求得宽恕。如此一来,盗贼就无法禁止,这不是法律的本意。」奏疏三次呈上,王质被贬为监灵仙宫。仁宗时,近臣有罪,大多不交给司法官吏审讯核实,也不交付有关部门议定法律。谏官王贽进言说:「情节有轻重之分,道理上也应区分故意和过失,而这些全都出自皇帝一人

仁原累执奏不移,竟伏法。

  △宋

宋太袓朝,马仁瑀为瀛州防御使,兄之子因醉误杀平民,系狱当死。民家自言非有憾也,过误尔,愿以过失伤论。仁瑀曰:“我为长吏,而兄子杀入,此乃恃吾势横恣耳,非过失也。岂可以己之亲而乱国法哉!”卒论如律。淳化中,张咏知银台封驳司,张永德为并州帅,有小校犯法,笞之至死。诏按其罪,咏封还诏书,且言:“陛下方委永德边任,若以一部校故摧辱主帅,臣恐下陵上自此始。”太宗不从。未几,果有营卒胁诉军校者,咏复引前事为言,太宗乃改容劳之。澶渊之役,诸将临敌退衄,真宗已诏贷罪。议者以为败军之将当诛,帝惑以问殿前都指挥使高琼。对曰:“罪诚当诛,然陛下去岁已释其罪,今复行之,非信也。又方屯诸路,非时代易,臣恐众心疑惧。”乃止。违制之法,向无故失率坐徒二年。王曾知审刑院,请分故失,非亲被制书者止以失论。帝不悦曰:“如是不复有违制者。”曾曰:“如陛下言,亦无复有失者矣。”自是违制遂分。

景德中,荣王宫火,延前殿。有言非天灾,请置狱劾。火事当坐死者百余人。宰相王旦独请见,曰:“始失火时,陛下以罪己诏天下,而臣等皆上章待罪。今反归咎于人,何以示信?且火虽有迹,宁知非天谴耶?”帝从之,当坐者皆免。王质知庐州,日有盗杀其徒而并其财者,获之,置于法。大理驳曰:“法当原。质谓盗杀其徒而自首者原之,所以疑坏其党而开其自新。若杀而不首,既获而又原,则公行为盗而第杀一人,既得其财,又可以赎罪。不获则肆为盗,茍获则引以自原。如此,盗不可止,非法意也。”疏三上,贬监灵仙宫。仁宗时,近臣有罪,多不下吏劾实,不付有司议法。谏官王贽言:“情有轻重,理分故失,而一切出于圣断,前后差异,有伤政体。刑法之官,安所用哉?”请自今悉付有司正以法,诏可。沈德妃之弟惟恭,乐安郡主之婿张承衍,同管句会灵观。观燔,黜惟恭、蔡乐、承衍,汝州妃主交为言,乞留京师。帝曰:“已行之命,为贵戚所回,则法徒设矣。”命趣行。周敦颐为南安司理参军,有囚法不当死,而转运使欲深治之。敦颐争不胜,投其告身以去,曰:“如此尚可仕乎?杀人以媚人,吾不为也。”转运使感悟,囚卒不死。

神宗以韩晋卿为大理正。晋卿自仁宗朝已典讼。枭时朝廷有疑议,辄下晋卿杂议。开封民争鹑杀人,王安石以为盗拒捕斗而死,杀之无罪。晋卿曰:“是斗杀也。”登州妇人谋杀夫,郡守许遵执为按问,安石复主之。晋卿曰:“当死。”事久不决,争论盈廷,终持之不肯变。故事,大理、开封断狱得请,实蔽罪。

译裁断,前后判罚不一,有伤朝廷政体。这样刑法官员还有什么用处呢?」请求从今以后一律交付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置,皇帝下诏准许。沈德妃的弟弟沈惟恭,与乐安郡主的女婿张承衍,一同主管会灵观事务。会灵观失火后,沈惟恭、蔡乐、张承衍都被贬黜,德妃与公主一起说情,请求让他们留在京城。皇帝说:「已经下达的命令,如果因外戚说情就收回,那么法律就形同虚设了。」下令催促他们立即前往贬所。周敦颐任南安司理参军时,有一名囚犯依法不应处死,但转运使却想从重治罪。周敦颐争辩未能取胜,便扔下官凭要辞职离去,说:「像这样还能做官吗?杀人以讨好上司的事,我是不会做的。」转运使被感动醒悟,那囚犯最终没有被处死。

宋神宗任命韩晋卿为大理正。韩晋卿从仁宗朝起就已经掌管诉讼案件。当时朝廷遇到疑难议论,常常下达给韩晋卿参与议定。开封有百姓因争夺鹌鹑而杀人,王安石认为这是盗贼拒捕格斗致死,杀他的人无罪。韩晋卿说:「这是斗殴杀人。」登州有一妇人图谋杀害丈夫,郡守许遵坚持要依案审问,王安石又支持许遵的意见

其后任情弃法,法益不用。

哲宗时,开封少尹虞奕言:「廷尉持天下平,京师诸夏本,法且不行,何以示万国?请自今非情法实不相当,毋得辄请从之。」

高宗绍兴初,张九成为镇东军佥判,民冒鹾禁,提刑张宗臣欲逮捕数十人,九成争之。宗臣曰:“此事左相封来。”九成曰:“主上屡下恤刑诏,公不体圣意而观望宰相耶?”宗臣怒,九成即投檄归。

孝宗时,李浩知台州。事豪民郑宪以资给事权门,囊橐为奸。事觉,械系之死狱中,尽籍其家,徒其妻孥。权贵人教其家讼冤,且诬浩以买妾事。言者用是挤之,疏方上。权参政刘琪越次奏曰:「李浩为郡获罪,豪民为其所诬。臣考其本末,甚白。」帝顾曰:「守臣不畏强御,岂易得耶?」且问:「章安在?」琪袖出之,遂留中不下。大理观望,犹欲还宪所没资。帝批其后曰:「台州所断至甚允当,郑宪家资永不给还,流徒如故。」明年,大理奏结他狱。帝顾辅臣曰:「棘寺官须得刚正如李浩者为之。」已而卿缺,曰:「无以易浩。」遂除之。程回知隆兴府,进贤县省符下,知平江府。王佐决陈长年,辄私卖田。其从子愬有司,十有八年。母鱼氏年七十,坐狱廷辨。按法追正,令候母死服阕日理,为已分。令天下郡县视此为法。回为议曰:「天下之人,孰无母?慈子若孙,宜定省温清,不宜有私财也在律。别籍者有禁,异财者有禁。当报牒之初,县令杖而遣之,使听命于其母可矣。何稽滞遍愬有司,而达于登闻院乎?」《春秋谷梁传》注曰:「臣无讼君之道,为卫侯郑与元咺发论也。」夫诸侯之于命大夫,犹若此。子孙之于母,乃使坐狱以对吏。爱其亲者,闻之不觉泣涕之横集也。按令文分财产,谓祖父母父母服关已前所有。然则母在,子孙不得有槐财。借使其母一朝尽费,其子若孙亦不得违教令也。既使归于其母,其日前所费,乃卑幼辄用尊长物,法须五年尊长告乃为理。何至豫其母死,又开他日争讼之端也?抑亦安知不令之子孙不死于母之前乎?守令者,民之师帅,政教之所由出,诚宜正守令不职之愆,与子孙不孝之罪,以敬天下之为人母者。

宁宗时,董槐为广德军录事参军,民有诬富人李桷私铸兵器,结豪杰以应李全,郡捕系之狱。槐察其枉,以白守。守曰:“为反者解说,族矣。”槐曰:“吏明知狱有枉,而挤诸死地以传于法,顾法岂谓诸被告者,无论枉不枉皆可杀乎?”不听。顷之,守以忧去,槐摄通判州事,叹曰:“桷诚枉,今不为出之,生无繇矣。”乃为翻其辞,明其不反,书上,卒脱桷狱。

  △辽

辽天祚初,穷治耶律伊逊党,有司不以为意。御史中丞耶律啥哩上书曰:「恩赏明,则贤者劝;刑罚当,则奸人消。

译。韩晋卿说:「应当处死。」这件事久久不能决断,朝廷上下争论纷纷,韩晋卿始终坚持己见不肯改变。按旧例,大理寺、开封府断案可以上请复核,这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冤滥。此后官员任意行事而抛弃法律,法律就更加不被遵行了。宋哲宗时,开封少尹虞奕进言说:「廷尉执掌天下的公平,京城是天下的根本,如果连这里法律都不能施行,又怎能昭示于天下万国?请从今以后,除非情节与法律确实不相符合,否则不得随意奏请变通。」皇帝听从了。

宋高宗绍兴初年,张九成任镇东军佥判,有百姓触犯了盐禁,提点刑狱张宗臣想要逮捕数十人,张九成为此据理力争。张宗臣说:「这件事是左丞相行文交办的。」张九成说:「皇上屡次下诏体恤刑罚,您不体察圣意,反而看宰相的脸色行事吗?」张宗臣发怒,张九成当即扔下公文辞官而去。

宋孝宗时,李浩任知台州。当地豪民郑宪凭借财力交结权贵之门,包庇奸恶之事。事情败露后,郑宪被戴上枷锁关押,死在狱中,家产被全部没收,妻子儿女被判流放。权贵之人教唆郑宪家属申诉冤屈,并诬陷李浩有买妾之事。言官因此借机排挤李

二者既举,天下不劳而治。伊逊窃权肆恶,不胜名状,蔽先帝之明,诬陷顺圣,构害忠谠,败国罔上,自古所无。赖庙社之休,陛下获纂成业。积年之冤,一旦浩雪,正陛下英断,克成孝道之秋。如萧德勒台,实伊逊之党;耶律赫噜,亦不为早辨。赖陛下之明,遂正其事。臣见陛下多疑,故有司顾望,不切推问。伊逊在先帝朝,权宠无比。先帝若以顺考为实,则伊逊为功臣,陛下安得立耶?先帝黜逐嬖后,诏陛下在左右,是亦悔前非也。陛下讵可忘父雠不报,宽逆党不诛?今灵骨未获,而求之不切。传曰:『圣人之德,无加于孝。』昔唐德宗因乱失母,思慕悲伤,孝道益着;周公诛发廉,恶来天下大悦。愿陛下下明诏,求顺考之瘗所,尽收逆党,以正邦宪,快四方忠义之心,昭国家赏罚之用,然后致治之道可得而举矣【伊逊诬构昭怀太子事,具详《舞紊篇》。按《啥哩本传》云:「书奏不报,闻者莫不叹惋。」总论又云:「啥哩之书,幸出于伊逊既败之后,获行其说。一人之事,一篇之中,而互异如此。」今按《天祚本纪》,软统元年十月,上昭怀太子谥曰大孝顺圣皇帝,庙号顺宗。明年四月,诏诛伊逊党徒,其子孙于边发。伊逊德勒台之墓,剖棺戮尸。二事相去纔及半年。啥哩上书,日月虽不可考,书中既称顺考,其距诛戮逆党之时,当亦不远,不应初不报而旋即从之也。本传自相龃龉,以从后论为正。且终辽之世,臣下疏奏伉直无如此书者,故备载云】

  △金

金世宗大定初,尝命左卫将军达巴访求良弓。达巴多自取,及护卫入直者,多以己意更代。护卫罗索以告,命点检司按鞫。达巴妹入宫为巴哩,达巴因内侍僧尔谓巴哩曰:“我无罪,问事者迫我诬服耳。”巴哩以闻,命杖僧尔百。出达巴为陇州防御使。四年,上谓宰相曰:“权势之家,亲识诉讼,请属官吏,往往屈法伸情,宜一切禁止。”九年,高德基为刑部尚书,有犯罪当死者,宰相欲从末减。德基曰:“法无二门,失出犹失入也。”不从,及奏,帝是刑都议,因召诸尚书谕之曰:“朕即位已来,以政事与宰相争执是非者,德基一人而已。自今部、上省三议不合,即具以闻。”

十五年,唐古部族节度使伊喇摩多之子杀其妻而逃,帝命追及,既获,皇姑梁国公主请赦之,帝乃曰:“公主妇人,不识典法,罪尚可容,摩多请托至此,岂可贷宥,并罪之。”

二十五年后,族有犯罪者,尚书省引入议奏。帝曰:“法者,公天下持平之器。若亲者犯而从减,是使之恃此而横恣也。昔汉文诛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时,后族济州节度使乌凌阿绰尝犯大辟,朕未尝宥。今乃宥之,是开后世轻重出入之门也。

译浩,奏疏刚呈上。权参知政事刘珙越次进奏说:「李浩治理地方而获罪,是被豪民所诬陷。臣考察事情始末,情况十分清楚。」皇帝环顾左右说:「地方官不畏惧强权,这样的人岂是容易得到的?」并问:「郑宪的奏章在哪里?」刘珙从袖中取出,皇帝于是把它留在宫中不再发下。大理寺揣摩上意,仍想归还郑宪被没收的家产。皇帝批示说:「台州所判决的十分恰当,郑宪家产永远不予发还,流放之刑照旧执行。」第二年,大理寺上奏结案另一桩案子。皇帝对辅臣说:「大理寺官员必须得到像李浩这样刚正的人来担任。」不久大理寺卿出缺,皇帝说:「没有人可以取代李浩。」于是任命他担任此职。程回任知隆兴府,进贤县的案子文书下达后,改任知平江府。王佐判决陈长年一案,陈长年擅自私卖田产。他的侄子向官府申诉,历经十八年。陈长年的母亲鱼氏,年已七十,因此案在公堂受审辩诉。依法追查纠正后,命令等母亲去世、服丧期满之日再处理财产分割,作为定论,并命令天下郡县都以此为定例。程回对此提出异议说:「天下的人,谁没有母亲?作为孝顺子孙,应当

”宰臣曰:“古所以议亲,尊天子,别庶人也。”帝曰:“外家自异于宗室。汉外戚权重,致移国祚。朕所以不令诸王公主有权也。夫有功于国,议勋可也。至若议贤,既曰贤矣,肯犯法乎?脱或缘坐,则固当减请也。”二十六年,遂奏定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议。帝曰:“法有伦而不伦者,其改定之。”帝又谓宰臣曰:“亲军虽不识字,亦令依例出职。若涉赃,必痛绳之。”太尉、左丞相克宁曰:“依法则可。”帝曰:“朕于女直人未尝不知优恤,然涉于赃罪,虽朕子弟亦不能恕。太尉之意欲姑息女直人耳。”知大兴府事赫啥哩执中坐赃,命吏部侍郎李仲略鞫之,罪当削解权。要竞言太重,帝意颇惑。仲略奏曰:“教化之行,自近者始。京师四方之则也。郡县守令无虑数百,此而不惩,何以励后?况执中七残很愎,慢上虐下,岂可宥之?”帝曰:“卿言是也。”将陵主簿高德温大收税户米,逮御史狱具。二法上,帝怒,责御史大夫张汝霖曰:“朕以卿为公正,故登用之。德温有人在宫掖,故朕颇详其事。朕肯以宫掖之私挠法耶?不谓卿等顾徇如是。”贾少冲以刑部郎中摄右司员外郎,尝执奏刑名甚坚。既退,帝谓侍臣曰:“少冲居下位,乃有守如此。”大怀贞为兴中尹,有锦州富民萧鹤寿涂中杀人,匿于府少尹家,有司捕不得。怀贞以计取之,卒寘于法。

越王永功于章宗时,判大宗正。与应州僧善僧将诉事于彰国军节度使伊喇呼喇,求永功手书与呼喇为地。呼喇得书,奏之。帝谓宰臣曰:「永功以书请托,事虽细微,不可不惩。凡人小过不治,遂致大咎。有犯必惩,庶几能改,是亦教也。」皆曰:「陛下用法无私,臣下敢不敬畏!」于是永功解职。

宣宗兴定时伊尔必斯为右副元帅,备潼关,次渑池,兵溃。伊尔必斯变易姓名,与其妻之妹赫舍哩氏及仆婢三人亡匿柘城县民舍。既而,赫舍哩氏为其姑所捕执。伊尔必斯妻子亦在京师,有司请穷治踪迹,诏令自出,特赦死。伊尔必斯乃使其子上书,请图后效。御史中丞完颜伯嘉奏曰:「古之为将者,进不忘死,退不避罪。伊尔必斯膺国重寄,握兵数万,未陈而溃,委弃虎符。既不克援枹鼓以死敌,又不能负斧锧而请罪,逃命窜伏,猥居里巷,挟匿妇人,为此丑行。圣恩宽大,曲贷其死,自当奔走阙庭,惶恐待命,乃安坐要君,略无忌惮。迹其情罪,实不容诛。此而不惩,则朝纲废矣。乞尸诸市,以戒为臣之不忠者【按:法莫重于失律,罪莫大于无君。伊尔必斯丧师亡命,丑秽悖慢,虽枭磔不足蔽辜。乃宣宗是伯嘉之奏,终以先有赦令,仅子除名,亦失政刑甚矣】

哀宗正大二年,内族旺喜努故杀鲜于主簿,权贵多救之。

译侍奉父母,不应该拥有私产,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另立户籍是被禁止的,私自积蓄财产也是被禁止的。当初呈报状纸时,县令应当处以杖刑并把他遣送回去,让他听从母亲命令就可以了。何必让这案子拖延这么久、遍诉各级官府,直至上达登闻院呢?」《春秋穀梁传》注中说:「做臣子的没有和君主打官司的道理,这是针对卫侯郑与元咺一事而发的议论。」诸侯对受命的大夫,尚且是这样,子孙对母亲,却让她坐堂受审、面对官吏应答。敬爱父母的人,听到这件事会不由自主地泪流满面。按法令关于分割财产的规定,是指祖父母、父母服丧期满之前所拥有的财产。既然如此,那么母亲健在时,子孙就不应当拥有私产。假使母亲有一天把财产全部耗费掉,儿子孙子也不能违背母亲的教令。既然财产已判归母亲,那之前所耗费的部分,就属于卑幼者擅自动用尊长财物,依法必须等尊长在五年之内提出告诉,才予以受理。何必要预先等母亲去世才处理,又开启日后再起争讼的端由呢?而且又怎知这不肖子孙不会死在母亲之前?地方官吏,是百姓的表率,政令教化都由此而出,实在应当纠正地方官失

帝曰:“英王,朕兄也,敢妄挞一人乎?朕为人主,敢以无罪戮一人乎?国家衰羽之际,生灵几何?而族子恃势杀一主簿,吾民无主矣。”即命斩之。刘肃为尚书省,命史时盗内藏官罗及珠,盗不时得,逮系货珠牙侩及藏吏,诬服者十一人。刑部议皆置极刑,肃执之曰:“盗无正赃杀之冤。”帝怒,有近侍夜见肃,具道其旨。肃曰:“辨析冤狱,我职也。惜一已而戕十一人之命,可乎?”明日诣省辨愈力。右司郎中张天纲曰:“吾为汝具奏辨析之。”帝悟,囚得不死。

  △元

元世祖在潜邸时,分地在关陕,奏以廉希宪、商挺宣抚陕西,以赵良弼参议司事。阿勒达尔当国,惮世祖英武,谗于宪宗,即命为陕西行省左丞相刘太平参知政事,钩校京兆钱谷,锻炼群狱,死者二十余人,众皆股栗。良弼力陈大义,词气恳款,二人卒不能诬,故宣抚司一无所坐【按《廉希宪傅》又载,阿勒达尔等检核所部,用酷吏分任其事,大开告讦。希宪曰:“宣抚司事由己出,有罪固当独任,僚属何与?”故事竟卒无获罪者】

中统三年,赵炳为刑部尚书兼中书省断事官,时有携妓登龙舟者,即按之以法。未几,其人死,其子犯嘾诉冤,诏让之。炳曰:“臣执法尊君,职当为也。”帝怒,命之出。既而谓侍臣曰:“炳用法太峻,然非徇情者。”王盘为真定、顺德等路宣慰使,邢水县达噜噶齐。蒙古岱贪暴不法,县民苦之。有赵清者,发其罪,既具伏矣。适初置监司,其妻惧无以灭口,召家人饮酒至醉,以利啖之,使夜杀清。清逃获免,乃尽杀其父母妻子。清诉诸官,官蔽蒙古岱,不为理,又欲反其狱。后竟奏置诸法,籍其家以半给清。郡有西域大贾,称贷取息,有不时偿者,辄置于家拘系榜掠,且恃势千官府,直来坐厅事,皆指麾自若。盘大怒,叱左右捽下,卑之数十。时府治寓城上,即挤诸城下,几死。郡人称快【按《廉希宪传》西域人自称驸马,系富民诬其祖父尝贷息钱,希宪令械系之,其事相类,故不重载】

至元初,奸臣阿哈玛特领左右部,专总财赋,会其党相攻击,帝命中书推覆,众畏其权,莫敢问。平章政事廉希宪穷治其事,以状闻,杖阿哈玛特,罢所领,归有司。帝谕希宪曰:“吏废法而贪,久矣,自卿等为政,朕无此忧。”言者讼宰相史天泽亲党布列中外,威权日甚,诏罢天泽政事,待鞫。希宪谓天泽无肆横不臣状,力争帝前。帝良久曰:“卿且退,朕思之。”明日召希宪谕曰:“昨思之,天泽无对讼者,事遂解。”又有讼四川帅奇彻者,帝敕中书急遣使诛之。明日,希宪覆奏,帝怒日尚尔迟回耶?”对曰:“奇彻大帅,以一小人言被诛,民心必骇,收系至京师,与讼者廷对,然后明其罪于天下为宜。

译职的过错,以及子孙不孝的罪责,以此使天下做母亲的人得到敬重。

宋宁宗时,董槐任广德军录事参军,有百姓诬告富人李桷私自铸造兵器,结交豪杰响应李全叛乱,郡府将李桷逮捕下狱。董槐察觉此案有冤情,禀告太守。太守说:「替谋反的人辩解,是要被灭族的。」董槐说:「官吏明知这案子有冤枉,却把他推向死地来附会法律,难道法律是说凡是被告的人,无论冤枉与否都可以杀掉吗?」太守不听。不久,太守因丁忧离任,董槐代理通判州事,感叹道:「李桷确实是冤枉的,如今如果不为他洗雪,他就没有生还的可能了。」于是为他翻案,说明他并没有谋反,把奏报呈上,最终使李桷免于此狱之祸。

△辽

辽天祚帝初年,彻底追查耶律伊逊的党羽,有关部门并不放在心上。御史中丞耶律萨哈上书说:「恩赐赏赐分明,贤能的人就会受到鼓励;刑罚得当,奸邪的人就会消失。这两方面都做到了,天下不用费力就能治理好。耶律伊逊窃取权柄、肆意作恶,罪状多得难以一一列举,蒙蔽先帝的圣明,诬陷顺圣太子,构陷残害忠直之臣,败坏国家、欺罔君上,自古以来都未曾有过。幸赖祖

”诏遣使者按问,事宽无实,彻得免。参议枢密院事费正寅,平素憸狡,有告其罪者,诏丞相锡津与侍御吏张雄飞杂治之,请托交至,雄发独无所顾,尽发其罪状,并其党与皆伏诛。嗣左迁同知京兆总管府事。宗室公主有家奴逃渭南民闲为赘婿,主适过临潼识之,械其奴,并奴妻及妻父母,尽没其家资。雄发与主争辩,其词色俱厉,主不得巳,悉还而遣之,但挟其奴以去。入为兵部尚书。平章阿哈玛特在制国用司时,与伊玛都鼎有隙,至是罗织其罪,同僚争相附会,雄发不可曰:“所犯在制国用司时,平章独不预耶?”众无以答。奏长卿刘仲泽亦以忤阿哈玛特,皆下吏欲杀之,雄飞持之甚力。阿哈玛特使人啖之曰:“诚能杀此三人,当以参政相处。”雄发曰:“杀无罪以求大宦,吾不为也。”阿哈玛特怒,出为澧州安抚。澧有巨商二人,犯匿税及殴人事,僚佐受赂欲宽其罪,雄飞绳之急。或曰:“此细事,何执之坚?”雄发曰:“吾非治匿税殴人者,欲改宋弊政,惩不畏法者尔。”是时四方多盗,诏犯者皆杀无赦,所在系囚满狱,因符宝郎董文忠言,乃革其令【具刑制篇】或告汉人殴伤国人。及太府监属卢甲盗剪官布,帝怒,命杀以惩众。文忠言:“今刑曹于囚罪当死者,己有服辞,犹必详谳,是岂可因人一言,遽加重典?宜付有司阅实,以俟后命。”乃遣文忠及近臣图们分核之,皆得其诬状。帝因责侍臣曰:“方朕怒时,卿曹皆不敢言,非文忠开悟朕心,则杀二无辜之人,必取议中外矣。”诏悉原免,并赐文忠金尊,以旌其直。

二十年,江淮行省宣慰使郗显、李兼愬平章蒙古台不法事,有诏弗问,以显等付蒙古台鞫之,系于狱,必扺以死。行台监察御史申屠致辽虑囚浙西,知其冤,将纵之,蒙古台胁之以势,致远不为动,亲脱显等械,俾从军自赎。僧格当国,治书侍御史陈天祥使湖广,劾平章约苏穆尔,僧格摘其疏中言,诬以不道,奏遣使往鞫,台中咸惮往,致远慨然请行。比至,累章极论其诬,僧格方促定天祥罪,阅致远章,乃气沮。有小吏诬告漕臣刘迖盗仓粟,僧格方事聚敛,众阿其意,锻炼诬服。刑部尚书理智理威曰:“刑部,天下之平,今辇毂之下,漕臣以冤死,何以正四方乎?”即以实开,以是忤僧格,出为江东道宣慰使。

二十四年,分中书为尚书省。僧格引用党与,钩考天下钱粮。凡阿哈玛特时积年负逋,举以中书失征,奏诛二参政。行省乘风督责尤峻,主无所偿,则摃及亲戚,或逮系邻党,械禁搒掠。民不胜苦,自裁及死狱中者以百数,中外骚动。廷臣顾忌,皆莫敢言。利用监彻尔具陈僧格奸贪误国害民状,辞语激烈。

译宗社稷之福佑,陛下得以继承基业。多年的冤屈,一朝得以彻底昭雪,正是陛下英明果断,能够成就孝道的时机。像萧德勒台,实际上是耶律伊逊的党羽;耶律赫噜对此事也没有及早辨明。幸赖陛下的圣明,才使这件事得到纠正。臣见陛下多有疑虑,所以有关部门都在观望,不肯认真追查审问。耶律伊逊在先帝朝时,权势宠信无人能比。假使先帝真的相信顺圣太子谋逆之事属实,那么耶律伊逊就是功臣,陛下又怎能即位呢?先帝后来罢黜驱逐了那位受宠的皇后,又下诏让陛下侍奉身边,这也是先帝悔悟以前错误的表现。陛下怎么可以忘记父亲的仇恨而不报,宽恕叛逆的党羽而不加诛戮呢?如今遗骨还没有找到,而寻求的态度却不够急切。古书上说:『圣人的德行,没有超过孝道的。』从前唐德宗因战乱而与母亲失散,思念悲伤,孝道因此更加彰显;周公诛杀了作恶的人,天下人因此非常高兴。希望陛下颁下明诏,寻求顺圣太子的埋葬之处,将叛逆党羽全部收捕,以整肃国家法度,使四方忠义之士感到快慰,彰显国家赏罚的作用,这样一来,达到天下大治的正道才能

帝怒,谓其毁诋大臣,失礼体,命左右批其颊。彻尔辨愈力,于是帝大悟,诛僧格,枉系者始得释。其党人纳苏拉鼎等既诛,帝以实都长于理财,欲释不杀。平章政事布呼密力争之,不从。日中凡七奏,卒诛之。图图尔哈求钦察之为人奴者,增益其军,而多取编民。中书佥省王遇验其籍,改正之。图图尔哈遂奏遇有不臣语,帝怒,欲斩之。布呼密谦曰:「始令以钦察之人奴为兵,未闻以编民也。万一他卫皆仿此,户口耗矣。若诛遇,后人安肯为陛下尽职乎?」帝意解,遇得不死。成宗即位,听断明果,多采布呼密之言。西僧为佛事,请释罪人祈福,谓之图鲁木。豪民犯法者,皆赂之以求免。有杀主杀夫者,西僧请被以帝笥御服,乘黄犊出宫门,释之,云可得福。布呼密曰:「人伦者,王政之本,风化之基,岂可容其乱法如是?」帝责丞相曰:「朕戒汝无使布呼密知,今闻其言,朕甚媿之。」有奴告主者,主被诛,诏即以其主所居官与之。布呼密曰:「若此,必大坏天下之风俗,使人情愈薄,无复上下之分矣。」帝悟,为追废前命。

大德七年,左丞相达尔罕言:「僧人修佛事毕,必释重囚。有杀人及妻妾杀夫者,悉皆指名释之。生者茍免,死者负冤,于福何有?」帝嘉纳之。

十一年,诏行世祖时条格。中书省臣言:“法者,譬之权衡,不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贞已来,以作佛事之故,放释有罪,失于太宽,故有司无所遵守。今请凡内外犯法之人,悉归有司依法裁决。”制可。

仁宗延佑时,云南行省右丞赛音济勒威有罪,国师绰芹嘉旺札勒奏请释之。帝斥之曰:“僧人宜诵佛书,官事丰当预耶?”不听。又参议中书省事,奇宝坚坐鬻官,刑部以法当杖,太后命笞之。英宗为皇太子,奏曰:“不可,法者天下之公,徇私而轻重之,非示天下以公也。”卒正其罪。皇姊大长公主僧格喇实作佛事,释全宁府重囚二十七人,敕案问全宁守臣阿从不法,仍追所释囚还狱。巴尔斯济苏下狱,帝谓左右曰:“法者祖宗所制,非朕所得私。巴尔斯济苏虽事朕日久,今既有罪,当论如法。”

文宗至顺二年,约尔珠为江西等处行中书省平章事。有诬告富民负永宁王官帑钱八百余锭者,中书遣使诸路征之。使至江西,约尔珠曰:“

译够施行了。」

【耶律伊逊诬陷构害昭怀太子一事,详情记载在《舞紊篇》中。按《耶律萨哈本传》说:「奏书呈上后没有得到答复,听闻此事的人无不感叹惋惜。」总论中又说:「萨哈的这份上书,幸而是在耶律伊逊已经垮台之后所写,才得以实行他的主张。同是一人之事,同在一篇传记之中,却前后互相矛盾到这种地步。」如今按《天祚本纪》记载,乾统元年十月,追上昭怀太子谥号为大孝顺圣皇帝,庙号顺宗。第二年四月,下诏诛杀耶律伊逊的党羽,其子孙被发配边地。耶律伊逊、萧德勒台的坟墓被剖棺戮尸。这两件事相隔才不过半年。耶律萨哈上书的确切日月虽然无法考证,但书中既然已称"顺考",那么距离诛杀叛党之时,应当也不会太远,不应该是起初没有答复、随后却立即照办了的道理。本传自相矛盾,应以后面的说法为准。而且终辽一代,臣下奏疏中刚直如这篇上书的,再没有第二篇,所以完整地记载下来】

事涉诬罔,不可奉命。”僚佐重违宰臣意,约尔珠曰:“民惟邦本,伤本以敛怨,亦非宰相福也。”令使者以此意复命。时雅克特穆尔为丞相,闻其言感悟,命刑部诘治,得诬罔状,罪诬告者若干人。宰相以奏,帝嘉之。

译事情涉及诬告,不能奉命行事。”僚属们不愿违背宰相的意思,就对约尔珠说:“百姓是国家的根本,损害根本来招致怨恨,这对宰相也不是什么福气。”于是让使者把这个意思回禀。当时雅克特穆尔担任丞相,听了这话有所感悟,命刑部审查处理,查明了诬告的实情,治了诬告者若干人的罪。宰相把这件事奏报朝廷,皇帝对此表示嘉许。

顺帝至元四年,有妇宋娥者,与邻人通。邻人谓娥将杀而夫,娥曰:“张子文行且杀之。”明日,夫果死。迹盗数日,娥始以张子文告其姑。五府官以为非共杀,且既经赦宥,宜释之。御史札实曰:“张子文以为娥固许之矣。旦娥夫死,及旬乃始言之,是娥与张同谋,度不能终隐,故发之也。岂赦可释哉?”枢密判官日:“平反活人,阴德也。御史勿执常法。”扎实曰:“是谓故出人罪,非平反也。且公欲种阴德于生者,奈死者何?”乃独上议,刑部卒正娥罪。

五年,归旸佥河南廉诈司事,行部西京,以法绳赵王府官属之贪暴者。王三遣使请旸,不为动。九年,台臣议:“赃吏遭丧,不许归葬,须竟其狱。”都事成遵曰:“恶人固可怒,然与人伦孰重?国家方以孝治天下,宁失罪人,不可使下天有无亲之吏。”议遂寝。

  △明

明太祖洪武初,御史中丞刘基谓:“宋元宽纵,今宜肃纪纲。”令御史纠劾无所避。时帝幸汴梁,宿卫侍官有过者,皆启皇太子置之法。中书省都事李彬坐贪纵抵罪,左丞相李善长素昵之,请缓其狱。基不听,驰奏报可。方祈雨,即斩之。

八年,凤阳宫殿成。帝坐殿中,若有人持兵国殿脊者,善长奏诸工匠用厌镇法,帝将尽杀之。工部尚书辪祥为分别交替不在工者,并铁石匠皆不预,活者千数。营谨身殿,有司列中匠为上匠,帝怒其罔,命弃市。祥在侧争曰:“奏对不实,竟杀人,恐非法。”得旨用腐刑。祥复徐奏曰:“腐废人矣,莫若杖而使工。”帝然之。

九年,诏官吏有罪者笞已上悉屯适凤阳,至万数。陕西按察司佥事韩宜可疏争之曰:「刑以禁淫慝,一民轨,宜论其情之轻重,事之公私,罪之大小。今悉今谪屯,此小人之幸,君子殆矣。乞分别以协众心。」帝嘉纳之。

英宗正统中,法司因旱恤刑。有王纲者,恶逆当辟,或悯具少,欲缓之。吏部左侍郎魏骥持不可,曰:“此妇人之仁,天道不时,正此故也。”狱决而雨降。

孝宗弘治末年,刑部尚书闵珪谳狱忤旨,久不下。帝与兵部尚书刘大夏语及之,对曰:“人臣执法效忠,珪所为无足异。”帝曰:“且道自古君臣曾有此事否?”对曰:“臣幼读《孟子》,见瞽瞍杀人,皋陶执之之说,珪所执未可深责也。”帝颔之。明日,疏下遂如拟。世宗即位七月,因日精门灾,疏理冤抑,命再问缓死者三十八人,而廖鹏、王瓛、齐佐等与焉。给事中李复礼等言:“鹏等皆江彬、钱宁之党,法所必诛。”乃令禁之如故。

嘉靖初年,革锦衣传奉官十六,汰旗校十五,复谕缉事官校,惟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他词讼及外州县事,毋得预闻。

译顺帝至元四年,有个妇人叫宋娥,与邻居通奸。邻居对宋娥说要杀掉她的丈夫,宋娥说:“张子文将要去杀他。”第二天,她丈夫果然死了。追查盗贼几天后,宋娥才把张子文的事告诉她的婆婆。五府的官员认为不是二人共谋杀人,况且已经过了赦免,应当释放她。御史札实说:“张子文认为宋娥本来就已经答应他了。宋娥的丈夫死后,过了十天她才说出来,这说明宋娥与张子文是同谋,她估计终究不能隐瞒下去,所以才说出来。这怎么能用赦令来释放呢?”枢密判官说:“为人平反、使人活命,是积阴德的事。御史不要拘泥于常法。”札实说:“这叫故意开脱人的罪责,不是平反。况且您想为活人积阴德,那死者又该怎么办?”于是他独自上奏,刑部最终判定了宋娥的罪。

至元五年,归旸出任河南廉访司佥事,巡视西京,依法惩处赵王府中贪婪暴虐的官员属下。赵王三次派使者为其求情,归旸不为所动。至元九年,御史台的大臣们商议:“贪官污吏遭遇丧事,不许其归乡安葬,必须先结案。”都事成遵说:“恶人固然可恨,但与人伦相比哪个更重要?国家正要以孝治天下,宁可放过罪人,也不能让天下有不顾亲情的官吏。”这项提议于是搁置。

明代

明太祖洪武初年,御史中丞刘基说:“宋、元两朝法纪宽纵,如今应当整肃纲纪。”命令御史纠察弹劾时无所回避。当时皇帝驾临汴梁,随驾侍卫官员中有过失的,都禀报皇太子依法处置。中书省都事李彬因贪污放纵犯罪,左丞相李善长平素与他关系亲密,请求宽缓其案。刘基不听,快马奏报请求批准,得到允许。当时正逢祈雨,刘基立即将李彬处斩。

洪武八年,凤阳宫殿建成。皇帝坐在殿中,仿佛看见有人手持兵器立在殿脊上,李善长奏称是工匠使用了厌胜镇物之法,皇帝要将他们全部杀掉。工部尚书辪祥逐一区分交替值班、不在工地的工匠,连铁匠石匠也都不在此列,因而救活了上千人。营建谨身殿时,有关官员把中等工匠列为上等工匠,皇帝对其欺瞒发怒,命令将其弃市。辪祥在旁争辩说:“奏对不实,就要处死人,恐怕不合法度。”于是得到旨意改用宫刑。辪祥又慢慢进言说:“宫刑会废掉这个人,不如用杖刑,让他继续做工。”皇帝同意了。

洪武九年,皇帝下诏,凡有罪的官吏笞刑以上者一律发配屯垦凤阳,多达上万人。陕西按察司佥事韩宜可上疏进谏说:“刑罚是用来禁止淫邪、统一民众行为的,应当衡量情节的轻重、事情的公私、罪行的大小。如今一律发配屯垦,这是小人的幸事,君子却危险了。恳请区别对待,以顺应众人之心。”皇帝嘉许并采纳了他的意见。

英宗正统年间,法司因干旱而慎重处理刑狱。有个叫王纲的人,罪大恶极应当处死,有人怜悯他年少,想要缓刑。吏部左侍郎魏骥坚持不可,说:“这是妇人之仁,天时不顺,正是因为这个缘故。”案子判决后,雨就降下来了。

孝宗弘治末年,刑部尚书闵珪审理案件违背了皇帝旨意,久久未获批复。皇帝与兵部尚书刘大夏谈及此事,刘大夏回答说:“臣子执法尽忠,闵珪的所作所为没什么值得奇怪的。”皇帝说:“那你说说,自古以来君臣之间可曾有过这样的事?”刘大夏回答说:“臣小时候读《孟子》,看到瞽瞍杀人、皋陶依法拘捕他的说法,闵珪所坚持的不能过于苛责。”皇帝点头认可。第二天,奏疏发下,便依闵珪原来的意见处理了。世宗即位后第七个月,因日精门发生火灾,重新审理冤案,命令再次审问应当缓期处死的三十八人,廖鹏、王瓛、齐佐等人也在其中。给事中李复礼等人进言说:“廖鹏等人都是江彬、钱宁的党羽,依法必须处死。”于是仍旧下令将他们囚禁。

嘉靖初年,裁革锦衣卫传奉官十六人,裁汰旗校十五人,又下令晓谕负责侦缉事务的官校,只能查察谋反、妖言、人命、强盗等重大案件,其他诉讼案件以及外地州县之事,不得干预。不久,宦官葛景等人的奸利之事被

未几,中官葛景等奸利事觉,为言官所纠,诏下司礼监察讯。刑部尚书林俊言:“内臣犯法,法司不得讯,是宫府异体也。乞下法司公讯,以昭平明之治。”中官崔文家人李阳凤索匠师宋贿钰不获,嗾文杖之,几死,下刑部治,未决,而中旨移镇抚司。俊留不遣,力争不纳。明日又奏,帝怒,责陈状。俊言:“祖宗以刑狱付法司,以缉获奸盗付镇抚,讯鞫既得,犹必付法司拟罪,未有夺取未定之囚,反付推问者。文先朝漏奸,罪不容诛,兹复干内降,臣不忍朝廷百五十年纪纲为此辈坏乱。”帝惮其言直,乃不问。中官黄锦诬劾高唐判官金皮,诏逮之,连五百余人。御史马录言:“祖宗内设法司,外设抚按,百余年刑清政平。先帝时刘瑾、钱宁辈蛊惑圣聪,动辄遣锦衣官校尉,致天下汹汹。陛下方勤新政,不虞复有高唐之命。”给事中许复礼等亦以为言,狱得少解。王世贞为刑部郎中,奸人阎姓者犯法,匿锦衣都督陆炳家,世贞搜得之,炳介严嵩请不许。穆宗隆庆初年,上任用宦官旨,多从中下。刑科给事中舒化言:“法者天下之公,大小罪犯,宜悉付法司,不当则臣等论劾。若竟自敕行,则喜怒未必当,而法司与臣等俱虚设。”帝是其言。路楷、杨顺以构杀沈炼论死【具舞紊篇】大学士高拱欲庇楷,谓顺首祸,顺死,楷可勿坐,化取狱牍示拱曰:“狱故无炼名,有之自楷始,楷诚罪首。”拱又议宥方士王金等罪,化言:“此遗诏即欲勿罪,宜何辞?”由是忤拱。

神宗即位,冬月诏停刑者三矣。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复传旨,大昏期近,命阁臣于三覆奏,本拟旨免行刑。大学士张居正言:「袓宗旧制,凡犯死罪,鞫问既明,依律弃市。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灾醮,始有暂免不决之令,或闲从御笔所句,量行取决。此特近年姑息之弊,非旧制也。臣等详阅诸囚罪状,皆灭绝天理,伤败彝伦。今独见犯罪者身被诛戮之可悯,而不知彼所戕害者,皆含冤蓄愤于幽冥之中,使不一雪其痛怨恨之气,上干天和,所伤必多。若不行刑,年复一年,充满囹圄,既费关防,又乖国典,其于政体又大谬也。」给事中严用和等亦以为言,诏从之。崇祯问姜采、熊开元下狱,庄烈帝谕掌卫骆养性潜杀之。养性泄上语,且言二臣当死,宜付所司,书其罪,使天下明知。若阴使臣杀之,天下后世谓陛下何如主?会大臣多为采等言,乃得长系。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五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六,刑十。

  赎刑

○赎刑【虞,周,汉,后汉,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臣)等谨案,自古帝王不得已而用刑,其明慎钦恤者莫如虞舜。

译发觉,被言官弹劾,皇帝下诏交司礼监审讯。刑部尚书林俊进言说:“内臣犯法,若法司不能审讯,这就是把宫内与外朝当作两个不同体系了。恳请下交法司公开审讯,以彰显公正清明的政治。”宦官崔文的家人李阳凤向工匠师傅宋钰索贿未成,唆使崔文杖打宋钰,几乎打死,案子下交刑部审理,还未判决,宫中特旨就把案子移交镇抚司。林俊扣下不肯移送,极力争辩不肯听从。第二天他又上奏,皇帝发怒,责令他陈述情况。林俊说:“祖宗把刑狱之事交给法司,把缉捕奸盗之事交给镇抚司,审讯得到结果后,仍必须交由法司拟定罪名,从来没有夺取尚未定案的囚犯、反而交给镇抚司审问的先例。崔文在先朝就有隐匿罪行的行径,罪不容诛,如今又通过内廷降旨干预此事,臣不忍心看着朝廷一百五十年的纲纪被这类人破坏扰乱。”皇帝忌惮他言辞刚直,于是不再追究。宦官黄锦诬告弹劾高唐判官金皮,皇帝下诏逮捕,牵连了五百多人。御史马录进言说:“祖宗对内设立法司,对外设立巡抚、巡按,一百多年来刑罚清明、政治平和。先帝时刘瑾、钱宁等人蛊惑圣听,动辄派遣锦衣卫官校,导致天下人心惶惶。陛下正在勤勉推行新政,不料又出现了高唐这样的旨意。”给事中许复礼等人也进言劝谏,此案才稍有缓解。王世贞担任刑部郎中时,有个姓阎的奸人犯法,藏匿在锦衣卫都督陆炳家中,王世贞搜查抓获了他,陆炳请托严嵩说情,请求不予治罪,未获批准。穆宗隆庆初年,皇帝任用宦官的旨意,多从宫中直接下发。刑科给事中舒化进言说:“法律是天下的公器,无论罪行大小,都应交由法司处理,处置不当,臣等自会弹劾论奏。如果竟然由皇帝亲自下敕执行,那么喜怒未必得当,法司与臣等就都形同虚设了。”皇帝认为他说得对。路楷、杨顺因构陷杀害沈炼而被判处死罪【详见《舞紊篇》】,大学士高拱想要庇护路楷,说杨顺是罪魁祸首,杨顺已死,路楷可以不予治罪,舒化取出案卷给高拱看,说:“案卷中原本没有沈炼的名字,是从路楷才开始有的,路楷确实是罪魁祸首。”高拱又提议宽恕方士王金等人的罪行,舒化说:“这是先帝遗诏都想赦免的罪,如今又该找什么借口?”因此触怒了高拱。

神宗即位后,冬月停止行刑已经三次了。万历五年九月,司礼太监孙得胜又传达旨意,说大婚之期将近,命令内阁大臣在第三次复奏时,本已拟旨免除行刑。大学士张居正进言说:“祖宗旧制,凡是犯死罪的,审讯明白之后,依律弃市处死。嘉靖末年,世宗皇帝因斋醮祈福,才开始有暂缓不判决的命令,有时随皇帝御笔勾除,酌情决定是否处决。这只是近年来姑息迁就的弊端,并非祖宗旧制。臣等详细查阅这些囚犯的罪状,都是灭绝天理、败坏伦常之人。如今只看到犯罪者本人被处死值得怜悯,却不知道那些被他们所害的人,都在幽冥之中含冤蓄愤,如果不能雪洗他们的痛苦怨恨之气,就会上干天和,所造成的损害必定更多。如果不执行刑罚,年复一年,牢狱人满为患,既耗费防守的人力物力,又违背国家法典,这在政体上也是极大的错误。”给事中严用和等人也进言支持,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意见。崇祯年间,姜采、熊开元下狱,庄烈帝谕令锦衣卫掌卫骆养性暗中将他们杀掉。骆养性泄露了皇帝的话,并且说:“这二位大臣如果该死,应当交给有关部门,写明他们的罪状,让天下人都清楚知道。如果暗中派人杀掉他们,天下后世会说陛下是什么样的君主?”恰逢许多大臣也为姜采等人说情,二人才得以长期监禁而未被处死。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五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六,刑十。

赎刑

赎刑【虞、周、汉、后汉、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臣等谨案,自古帝王不得已而使用刑罚,而明察谨慎、心存怜悯者,没有比得上虞舜的。《舜典》说:“用金属赎刑,排在鞭刑、扑刑之后,大赦之前。”金属本不是用来加害人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