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
今内外诸司议刑奏札,动辄千万言,泛滥无纪,失其本情。况至尊一日万几,似此烦琐,何以悉究?此皆胥吏不谙大体,苟非禁革,习以成獘。帝纳其言,命刑科会诸司定议。
二十二年,翰林院待诏朱善上言:有国者重世臣,有家者重世婚。臣见民闲婚姻之讼甚多,门之非舅姑之子若女,即两姨之子若女,盖以于法不当为婚,故为仇家所讼。或已聘见绝,或既婚复离,使夫妇生离子母永隔,悲号怨愤,无所控所议法不精,其祸乃至于如此。按律,尊属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若谓父母之姊妹与已之身是为姑舅两姨,皆为已之尊属,己不可以卑幼而匹之。若己为姑舅两姨之子,彼为姑舅两姨之女,是无尊卑之嫌,以门第则相匹,以年之长幼则相若。为子择妇,为女择婿,宜莫先于此。古人未尝以为非也。成周之时,王朝所与为婚者不过齐、朱、陈、杞数国而已。故当时称大国异姓曰伯舅,小国曰叔舅,其也为婚姻可知也。至于剽国之君,亦各自为甥舅之国。降及后世,如晋之王、谢,唐之崔、卢、潘、杨之睦,朱、陈之好,无不以世为重。其显然可见者,如温峤之玉镜台,以舅之子而取姑之女也。吕荥公夫人张氏,乃待制张昷之女,而待制夫人即荥公母申国夫人之姊,又非以小姨之子取大姨之女乎?朱子《小学》一书,正所以明人伦也,而荥公之事取焉。如果以为不可,则必不在所取矣。今江西、两浙此獘尤甚,以致讼狱繁兴,贿赂公行,风俗凋獘。愿以臣所言下群臣议,弛其禁,庶几刑清讼简,而风可厚也【按:同姓不婚,古之制也。若姑舅两姨之子女不得相为婚姻,自古所无。明初定制,以表兄弟为缌麻外姻服,厉不许通婚,特以其为有服外姻耳,于律意究未允当。善为此议,太祖尝善其言,而修律时未及厘定,讫明之世遂不改云】
成祖永乐二年十二月,御史张翥言:「山西行都司所属地方,切近沙漠,军卫充实则敌不敢为患。比军人犯徒流罪者,悉徒兴州屯戍,恐边卫军士图为避难,必多故犯以求迁徒,则队伍日减,边备不足。乞令临边卫所军人犯徒流罪者,止从科断,仍流原卫戍守。」从之。
三年六月,大理寺卿吕震言:“近例,官犯杖罪者,记罪还职,停俸三月,盖欲使之改过自新。然有玩法者,恃恩轻犯,恬无畏惮,不正其罪,无以示惩。请自今有再犯者,论如律【着令具刑制篇】
八年十月,交趾布政司言:先颁降刑名事例,交趾土人有杂犯死罪、徒流迁徒者,发邱温抵交趾充驿夫、递运夫。杂犯死罪者,服役终身;徒流迁徒者,各以所犯轻重为限。官吏犯笞杖罪,吏断决还役;官降用应解现任别叙及杂职于边远叙用者,皆断决还职。
译内容泛滥、毫无条理,反而丢失了案件的本来实情。况且皇上每日要处理成千上万的政务,像这样繁琐冗长的文书,如何能够一一详细审阅?这都是因为下面的胥吏不懂得大体要旨,如果不加以禁止革除,就会习以为常、积久成弊。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命令刑科会同各有关衙门商定处理办法。
二十二年,翰林院待诏朱善上言:有国者重世臣,有家者重世婚。臣见民闲婚姻之讼甚多,门之非舅姑之子若女,即两姨之子若女,盖以于法不当为婚,故为仇家所讼。或已聘见绝,或既婚复离,使夫妇生离子母永隔,悲号怨愤,无所控所议法不精,其祸乃至于如此。
译文:洪武二十二年,翰林院待诏朱善上奏说:治理国家的人重视世代相传的功臣,治理家族的人重视世代联姻。臣看到民间因婚姻之事而引发的诉讼非常多,追根究底,不是舅姑家的子女,就是两姨家的子女之间的婚姻,都因为按照法律不应当结为婚姻,所以被有仇怨的人家告发到官府。有的是已经定亲却被判退婚,有的是已经结婚却又被迫离异,使得夫妻活活分离、母子永远隔绝,悲号怨愤,无处申诉,这都是因为议定法律的时候不够精审,才导致祸患达到这种地步。
按律,尊属卑幼相与为婚者有禁。若谓父母之姊妹与已之身是为姑舅两姨,皆为已之尊属,己不可以卑幼而匹之。若己为姑舅两姨之子,彼为姑舅两姨之女,是无尊卑之嫌,以门第则相匹,以年之长幼则相若。为子择妇,为女择婿,宜莫先于此。古人未尝以为非也。
译文:按照法律,尊长辈分与卑幼辈分的人相互结为婚姻是被禁止的。如果说父母的姐妹与自己,这是姑表姨表的关系,都算是自己的尊长,自己身为卑幼辈分自然不能与其匹配成婚。但如果自己是姑舅两姨家的儿子,对方是姑舅两姨家的女儿,这样就没有尊卑辈分上的嫌疑,从门第上说互相般配,从年龄大小上说也相仿。为儿子挑选妻子,为女儿挑选丈夫,应当没有比这更合适的了。古人也从来没有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成周之时,王朝所与为婚者不过齐、朱、陈、杞数国而已。故当时称大国异姓曰伯舅,小国曰叔舅,其也为婚姻可知也。至于剽国之君,亦各自为甥舅之国。降及后世,如晋之王、谢,唐之崔、卢、潘、杨之睦,朱、陈之好,无不以世为重。
译文:西周成王之时,周王朝所联姻的对象不过是齐国、朱国、陈国、杞国等几个诸侯国而已。所以当时称呼异姓大国的君主为「伯舅」,异姓小国的君主为「叔舅」,由此就可以知道他们之间也是世代通婚的关系。至于其他各诸侯国的君主,彼此之间也各自结成甥舅之国的姻亲关系。传到后世,例如晋代的王氏、谢氏,唐代崔、卢两姓的和睦联姻,朱、陈两姓的姻好之谊,无不是以世代联姻为重的。
其显然可见者,如温峤之玉镜台,以舅之子而取姑之女也。吕荥公夫人张氏,乃待制张昷之女,而待制夫人即荥公母申国夫人之姊,又非以小姨之子取大姨之女乎?朱子《小学》一书,正所以明人伦也,而荥公之事取焉。如果以为不可,则必不在所取矣。
译文:其中显而易见的例子,如温峤用玉镜台作聘礼的故事,就是舅舅家的儿子娶了姑姑家的女儿。吕荥公的夫人张氏,是待制张昷的女儿,而张待制的夫人正是吕荥公之母申国夫人的姐姐,这不正是小姨家的儿子娶了大姨家的女儿吗?朱熹所著的《小学》一书,正是用来阐明人伦道理的,其中就收录了吕荥公的这件事例。如果这种婚姻真的不合适,那么必定不会被收录采纳了。
今江西、两浙此獘尤甚,以致讼狱繁兴,贿赂公行,风俗凋獘。愿以臣所言下群臣议,弛其禁,庶几刑清讼简,而风可厚也【按:同姓不婚,古之制也。若姑舅两姨之子女不得相为婚姻,自古所无。明初定制,以表兄弟为缌麻外姻服,厉不许通婚,特以其为有服外姻耳,于律意究未允当。善为此议,太祖尝善其言,而修律时未及厘定,讫明之世遂不改云】
译文:如今江西、两浙一带这种弊病尤其严重,以致诉讼案件频繁兴起,贿赂之风公然盛行,社会风俗日益衰败。希望能将臣所说的意见交给群臣商议,放宽这项禁令,这样或许可以使刑罚清明、诉讼简省,社会风气也能因此变得淳厚。【按:同姓之间不通婚,这是古代的制度。至于姑舅两姨的子女之间不得相互婚配,这自古以来是没有的规定。明朝初年制定制度,把表兄弟之间定为缌麻服的外姻亲属关系,严格禁止彼此通婚,这只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有服的外姻关系罢了,从法律本意上说终究不够妥当。朱善提出这项建议,太祖曾经称赞他的说法有道理,但是在修订法律时却没有来得及加以厘定,直到明朝末年始终没有改变】
成祖永乐二年十二月,御史张翥言:「山西行都司所属地方,切近沙漠,军卫充实则敌不敢为患。比军人犯徒流罪者,悉徒兴州屯戍,恐边卫军士图为避难,必多故犯以求迁徒,则队伍日减,边备不足。乞令临边卫所军人犯徒流罪者,止从科断,仍流原卫戍守。」从之。
译文:成祖永乐二年十二月,御史张翥上奏说:「山西行都司所辖的地方,紧邻沙漠地带,只有军队卫所兵力充实,敌人才不敢来侵犯为患。近来军人中犯了徒刑、流刑之罪的,都被发配到兴州屯田戍守,恐怕边境卫所的军士为了逃避艰苦的边防生活,必定会有很多人故意犯罪以求得被迁调发配,这样一来,边防队伍就会日益减少,边境防备也就会不足。请求下令边境卫所的军人若犯了徒刑、流刑之罪,只依照罪行判决处罚,仍旧留在原来的卫所戍守。」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三年六月,大理寺卿吕震言:“近例,官犯杖罪者,记罪还职,停俸三月,盖欲使之改过自新。然有玩法者,恃恩轻犯,恬无畏惮,不正其罪,无以示惩。请自今有再犯者,论如律【着令具刑制篇】
译文:永乐三年六月,大理寺卿吕震上奏说:「近来的惯例,官员犯了杖刑之罪的,只记录罪状后仍旧官复原职,停发俸禄三个月,这本是想让他们改过自新。可是有些人却轻慢法度,仗着朝廷的恩典轻易犯法,安然无所畏惧,如果不正式治他们的罪,就无法起到惩戒的作用。请求从今以后,若有再次犯罪的官员,一律依照法律条文治罪。」【命另立法令,详见刑制篇】
八年十月,交趾布政司言:先颁降刑名事例,交趾土人有杂犯死罪、徒流迁徒者,发邱温抵交趾充驿夫、递运夫。杂犯死罪者,服役终身;徒流迁徒者,各以所犯轻重为限。官吏犯笞杖罪,吏断决还役;官降用应解现任别叙及杂职于边远叙用者,皆断决还职。今新例徒流迁徒杖罪,皆发北京为民种田,先后例不一。皇太子曰:交趾远在万里外,宜从先例,令刑部移文知之。
译文:永乐八年十月,交趾布政司上奏说:先前朝廷颁布下达的刑名条例规定,交趾当地的土人中若犯有一般死罪、徒刑、流刑、迁徙等罪的,就发配到邱温、抵交趾一带充任驿夫、递运夫。犯一般死罪的,要终身服役;犯徒刑、流刑、迁徙之罪的,各按所犯罪行的轻重来规定服役年限。官吏犯了笞刑、杖刑之罪的,吏员判决后仍旧留任原职;官员被降职任用,应当解除现任职务另行叙用,或者被安排到边远地区担任杂职叙用的,也都是判决之后仍旧回原职任事。如今新颁布的条例规定,凡犯徒刑、流刑、迁徙、杖刑之罪的,一律发配到北京种田为民,前后的条例并不一致。皇太子说:交趾远在万里之外,应当依照先
今新例徒流迁徒杖罪,皆发北京为民种田,先后例不一。皇太子曰:交趾远在万里外,宜从先例,令刑部移文知之。
仁宗洪熙元年十月,行在吏部郎中陈叔刚上言:「吏犯杖罪,律断决为民。近时吏胥谋欲求去,则私约相许多以杖罢去。乞命法司,自今吏犯杖罪以下依旧例的决复役,徒罪以上准工满日安置别郡,死罪如律。公罪附过,则奸狡之涂可以渐塞。」帝命法司议行【具刑制篇】
宣宗宣德三年八月,监察御史郑道宁言:「犯奸妇女,律当去衣受刑,以励风俗。今法司亦听纳米赎罪,其闲无米输纳者,拘系于狱,益纵淫秽。乞敕治之如律。」从之。
四年四月,四川按察司奏:四川军民健讼,往往诬词封奏。自宣德元年以来,鞫问二百余事,大半涉虚。盖诬人死罪,得罪甚轻,因此恣肆冒犯,请严禁约。果有机密重事,许实封进呈;若私事须论诉者,必自下而上陈告。擅动实封者,令法司究治。从之【具刑制篇】是年五月,山西按察司张政奏,乞敕法司:凡词讼有原告逃者,其被告皆即放遣,俟获原告取至对理,庶奸顽知畏,良善获安。帝曰:“此皇祖定制也。”恐在外诸司未之行,其即申明,着为例【具刑制篇】
五年,广西按察司佥事王恺奏言:「近例在外诸司吏典犯笞杖罪,俱赎钞改拨,奸猾之徒,必有就易避难,乘混作獘者,请敕法司会议。」法司议奏:「请凡照刷诸司文奏事,天迟错若漏报卷籍官吏,应公私笞罪及公杖罪,皆依律决罚还职役。如钱粮埋没,刑名违枉,有所规避者,仍依律照例发遣。」从之。
六年二月,都察院奏:枣强县典史周宗本挟私杖杀皁隶,合依故勘平人致死律。监察御史任祖寿听其许马一匹,论以因公行罚徒罪。祖寿合依听许财物而事枉者律,应徒,以风宪加二等,应流。帝命如律罪之。
英宗正统三年十一月,民有收义女为妄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原卖与谋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妄,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着为令。
四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罗绮奏:各处理刑官多不谙刑名,止溤吏胥照提,多人动经数年未得结绝,甚至情轻作重,情重作轻,以致词讼竞起。且如寿州卫军毛神保告百户召鼎克落月粮,反被鞭笞,续赴通政司伸理,递回本卫,官嗔恨愈深,问拟白昼抢夺伤人斩罪,监候待决。臣将文案详观,及按行察访,始知绝无抢夺之情,止是怀挟前仇,陷之以死。神保已从轻出,之鼎等正当究问,以警其余。幸蒙赦宥,恐各衙门理刑官亦有不公其心,不察其情,不明其法,未免有偏枉之獘。今后理刑官务于在京法司历事监生中精选其谙晓刑名者授之,庶使人无冤抑。
译前的旧例执行,命刑部行文告知此事。
仁宗洪熙元年十月,行在吏部郎中陈叔刚上言:「吏犯杖罪,律断决为民。近时吏胥谋欲求去,则私约相许多以杖罢去。乞命法司,自今吏犯杖罪以下依旧例的决复役,徒罪以上准工满日安置别郡,死罪如律。公罪附过,则奸狡之涂可以渐塞。」帝命法司议行【具刑制篇】
译文:仁宗洪熙元年十月,行在吏部郎中陈叔刚上奏说:「吏员若犯了杖刑之罪,按律应当判决后革除为民。近来有些吏员图谋想要离职,就私下暗中约定,多以杖罪的名义获准罢职离去。请求命令法司,从今以后,吏员若犯杖刑以下的罪行,依照旧例判决后仍旧复职服役;犯徒刑以上罪行的,等服役期满之日,准许安置到别的郡县;犯死罪的,依照法律处置。若是因公事获罪而附带记过的,那么奸猾狡诈之人钻营的门路就能够逐渐堵塞了。」皇帝命令法司商议施行此事。【详见刑制篇】
宣宗宣德三年八月,监察御史郑道宁言:「犯奸妇女,律当去衣受刑,以励风俗。今法司亦听纳米赎罪,其闲无米输纳者,拘系于狱,益纵淫秽。乞敕治之如律。」从之。
译文:宣宗宣德三年八月,监察御史郑道宁上奏说:「妇女犯了奸淫之罪,按律应当脱去衣服接受刑罚,以此来激励社会风俗端正。如今法司却也允许她们缴纳米粮来赎罪,那些没有米粮可以缴纳的,就被关押在监狱里,这样反而更加放纵了淫秽风气。请求下令依照法律治罪。」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四年四月,四川按察司奏:四川军民健讼,往往诬词封奏。自宣德元年以来,鞫问二百余事,大半涉虚。盖诬人死罪,得罪甚轻,因此恣肆冒犯,请严禁约。果有机密重事,许实封进呈;若私事须论诉者,必自下而上陈告。擅动实封者,令法司究治。从之【具刑制篇】
译文:宣德四年四月,四川按察司上奏说:四川的军民喜好打官司,常常以捏造的诬告之词密封上奏朝廷。自宣德元年以来,经过审讯的这类案件有二百多起,其中大半都涉及虚假不实的情况。因为诬告他人死罪,自己所获的罪责却很轻,所以有人便肆意妄为、随意冒犯,请求严加禁止约束。如果确实有机密重大的事情,允许密封实奏上呈;如果是私人事务需要论理申诉的,必须按照由下而上的程序逐级陈告。擅自动用密封实奏方式的,交由法司追究治罪。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详见刑制篇】
是年五月,山西按察司张政奏,乞敕法司:凡词讼有原告逃者,其被告皆即放遣,俟获原告取至对理,庶奸顽知畏,良善获安。帝曰:“此皇祖定制也。”恐在外诸司未之行,其即申明,着为例【具刑制篇】
译文:这一年五月,山西按察司张政上奏,请求下令法司:凡是打官司的原告逃跑不见的,被告都应当立即予以释放遣返,等到抓获原告之后再将双方带来当面对质审理,这样才能使奸邪顽劣之人知道畏惧,善良无辜之人得以安宁。皇帝说:「这是先帝已经制定的制度。」担心地方各衙门未能施行,命令即刻重申明示,定为定例。【详见刑制篇】
五年,广西按察司佥事王恺奏言:「近例在外诸司吏典犯笞杖罪,俱赎钞改拨,奸猾之徒,必有就易避难,乘混作獘者,请敕法司会议。」法司议奏:「请凡照刷诸司文奏事,天迟错若漏报卷籍官吏,应公私笞罪及公杖罪,皆依律决罚还职役。如钱粮埋没,刑名违枉,有所规避者,仍依律照例发遣。」从之。
译文:宣德五年,广西按察司佥事王恺上奏说:「近来的惯例,地方各衙门的吏员若犯了笞刑、杖刑之罪,都可以缴纳钞币来赎罪并改换差遣,奸猾之徒必定会有人借机趋易避难、乘机浑水摸鱼作弊的,请求下令法司会同商议。」法司商议后上奏说:「请规定凡是核查各衙门文书奏事,因为拖延延误、错误或者遗漏呈报卷籍的官吏,若属于公事或私事犯的笞刑罪以及公事犯的杖刑罪,都依照法律判决处罚后仍旧回原职任事。如果是钱粮被侵吞埋没、刑事案件判决有所枉法偏差、有意规避责任的情形,仍然依照法律条例发配处置。」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六年二月,都察院奏:枣强县典史周宗本挟私杖杀皁隶,合依故勘平人致死律。监察御史任祖寿听其许马一匹,论以因公行罚徒罪。祖寿合依听许财物而事枉者律,应徒,以风宪加二等,应流。帝命如律罪之。
译文:宣德六年二月,都察院上奏说:枣强县典史周宗本因怀挟私怨用杖刑打死了衙门的差役,应当依照故意拷问平民致死的法律条文治罪。监察御史任祖寿听信他的承诺,收受了一匹马作为贿赂,只以因公事行罚判处徒刑之罪。任祖寿应当依照听信许诺、收受财物而枉法办案的律条治罪,本应判处徒刑,但因他身为负责纠察的御史,按律加重二等,应当判处流刑。皇帝下令依法治罪。
英宗正统三年十一月,民有收义女为妄者,法司论奸。大理寺评事王亮奏,请行勘,原卖与谋合人,果系义女,罪之如律。若通房使女收为妄,而立约明白,两相愿者,不治罪,不离异。从之,着为令。
译文:英宗正统三年十一月,有百姓收养义女后又娶为妾室,法司以通奸论罪。大理寺评事王亮上奏,请求进行核查,如果原来出卖时是与买主合谋、确系义女关系的,就依法治罪。如果是家中通房使女被收为妾室,而且立约明白,双方都心甘情愿的,就不治罪,也不勒令离异。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并定为法令。
四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罗绮奏:各处理刑官多不谙刑名,止溤吏胥照提,多人动经数年未得结绝,甚至情轻作重,情重作轻,以致词讼竞起。
译文:正统四年,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罗绮上奏说:各地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官员大多不熟悉法律条文,只是依靠下属吏员的提点操办,很多案件动辄经历数年也不能了结判定,甚至出现情节轻微却被判重、情节严重却被判轻的情况,以致诉讼案件竞相兴起。
且如寿州卫军毛神保告百户召鼎克落月粮,反被鞭笞,续赴通政司伸理,递回本卫,官嗔恨愈深,问拟白昼抢夺伤人斩罪,监候待决。臣将文案详观,及按行察访,始知绝无抢夺之情,止是怀挟前仇,陷之以死。神保已从轻出,之鼎等正当究问,以警其余。幸蒙赦宥,恐各衙门理刑官亦有不公其心,不察其情,不明其法,未免有偏枉之獘。
译文:例如寿州卫的军士毛神保,告发百户召鼎克扣他的月粮,反而遭到鞭打,后来又到通政司申诉伸理,结果又被发回本卫处理,负责的官员对他的怨恨反而更深了,竟以白昼抢夺、伤人的名义判处斩刑,收监候审等待处决。臣将案卷文书详细审阅,并且亲自到当地巡访查察,这才知道根本没有抢夺的事情,只是官员心怀先前的仇怨,才蓄意陷害置他于死地。毛神保已经从轻发落获释,召鼎等人正应当予以追究审问,以此警诫其余的人。幸而蒙受朝廷的赦免宽宥,只是担心各衙门负责审理刑事的官员之中,也有存心不公、不体察实情、不通晓法律的人,难免会出现偏私冤枉的弊端。
今后理刑官务于在京法司历事监生中精选其谙晓刑名者授之,庶使人无冤抑。帝命部议行之。
译文:今后负责审理刑事的官员,务必要从在京法司实习历练的监生中,精心挑选那些熟悉法律条文的人来任命,这样才能使百姓不会蒙受冤屈。皇帝下令交部商议施行。
八月,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刻深。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
帝命部议行之。八月,御史陈祚言:法司论狱多违定律,专务刻深。如户部侍郎吴玺举淫行,主事吴軏宜坐贡举非其人罪,乃加以奏事有规避律斩。及軏自经死,狱官卒之罪明有递减科,乃概杖之。夫原情以定律,祖宗防范至周,而法司乃抑轻从重,至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加以罪。从之【具刑制篇】是年,御史唐慎奏:近奉诏令,内外系囚具状以闻。今在京悉承圣断,恐在外所司奉行未至,或被挟仇妄指,或因权势诬告,或争占田土分异财产,妄作反叛、强盗,或将死尸作谋杀诬人,或官司挟仇故入重罪。设有申诉,或因前官鞫成罔究虚实,或原问官偏执,同僚互生嫌疑弗为之辨其闲,岂无含冤而死者?乞敕各处巡按御史会都布按三司及宜隶府卫正官,将见系重囚俱如京例审录以闻。从之。
五年二月,刑部尚书魏源等集议:凡罪囚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旗军舍余,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陕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余各处军职旗军舍余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罪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宜隶发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所立功备御哨瞭满日,发回卫所还职着役。民人、阴阳人等,俱发附近冲要去处摆站。十月,刑部言:旧例军丁、力士犯盗者,皆戌边。比者照从律断,但令输作复役,以是人轻于犯盗,请复旧例,庶使知惧。从之。十一月,三法司言:洪武定律时,钞贵物贱,所以枉法赃至百二十贯免绞充军。今钞贱物贵,若以物估钞至百二十贯,枉法赃俱发充军,轻重失伦。今后文职官吏人等爱枉法赃,比律该绞者估钞久百贯之上,俱发北方边卫充军。其受赃不及前数者,视见行例发落。从之。
六年,陕西布政使郭坚言:「律载府州县官有犯,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句问,止许开具所犯奏闻。其仓场库局、阴阳医学、闸坝、驿递等衙门官犯罪,俱不该载,所以各处此等有犯,闲有径行句问,又有其奏提问,所行不一。请敕法司议。」刑部尚书魏源会议:「宜从布政司问。」给事中廖庄言:「律载在外五品以上官犯,奏闻请旨;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臣窃以为仓场库局,律虽不载,其曰六品以下,则此等官员亦载其中,而布政司不得擅问,明矣。盖仓库等衙门实为布政所属,或一时干办不及,逢迎失意,径被取问,则此等官员难以自立矣。他日又岂无奏?巡检司与学官律不该载者,亦乞照比例者乎?」帝从之。是年,刑部侍郎何文渊上言:「窃盗初犯、再犯俱刺字,三犯者绞。
译此非所以广圣朝之仁厚也。今后有妄援重律者,请加以罪。从之【具刑制篇】
译文:八月,御史陈祚上奏说:法司审理案件大多违背既定的法律条文,一味追求苛刻严酷。例如户部侍郎吴玺推荐了品行不端之人,主事吴軏本应按照荐举非其人的罪名治罪,法司却加以「奏事有意规避」的罪名依律判处斩刑。等到吴軏自缢身亡,本应对负责该案的狱官依照罪责递减来处罚,法司却一律判处杖刑。要知道,根据情理来判定法律,是祖宗防范周密的用意,可是法司却压低轻罪、从重判决,到了这种地步,这不是用来彰显本朝仁厚宽大之道的做法。今后若有妄自援引重法条文判案的官员,请予以治罪。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详见刑制篇】
是年,御史唐慎奏:近奉诏令,内外系囚具状以闻。今在京悉承圣断,恐在外所司奉行未至,或被挟仇妄指,或因权势诬告,或争占田土分异财产,妄作反叛、强盗,或将死尸作谋杀诬人,或官司挟仇故入重罪。设有申诉,或因前官鞫成罔究虚实,或原问官偏执,同僚互生嫌疑弗为之辨其闲,岂无含冤而死者?乞敕各处巡按御史会都布按三司及宜隶府卫正官,将见系重囚俱如京例审录以闻。从之。
译文:这一年,御史唐慎上奏说:近来奉旨下达诏令,京城内外在押的囚犯,都要将案情详细列出上报。如今在京的案件都能依照圣上的裁断处理,只是担心在外地方衙门奉行执行得不够到位,或许有人因怀挟仇怨而被随意诬指,或许有人因权贵势力而遭诬告,或许因争占田地、分家析产而被诬陷为谋反、强盗,或许有人将他人死尸伪造成谋杀案件来诬陷别人,或许有官府因怀挟私仇而故意加重定罪。假使有人提出申诉,有的因为前任官员已经审结定案,而不再追究事实虚实真伪,有的原来审理的官员固执己见,同僚之间又相互猜疑而不肯为此事辨明真相,这中间难道就没有含冤而死的人吗?请求下令各地巡按御史,会同都指挥使司、布政司、按察司三司以及直隶府卫的正职官员,将现今在押的重罪囚犯,都依照京城的成例进行审录并上报朝廷。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五年二月,刑部尚书魏源等集议:凡罪囚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旗军舍余,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陕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余各处军职旗军舍余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罪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宜隶发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所立功备御哨瞭满日,发回卫所还职着役。民人、阴阳人等,俱发附近冲要去处摆站。
译文:正统五年二月,刑部尚书魏源等人聚集商议:凡是罪囚没有能力缴纳赎罪钱财的,沿海边境卫所的旗军舍余人员,依照旧例判决后仍旧回役并随原地居住。陕西百姓犯一般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等人所犯赃罪达到满贯数额的,依照惯例发配到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服役、驻站传递。其余各地的军职、旗军、舍余若犯笞刑、杖刑,判决后仍留原地;犯一般死罪的服役五年,犯流刑的服役四年,犯徒刑的按照徒刑的年限执行。福建、浙江、山东的发往本地沿边地区,广东的发往广西沿边地区,江西、南直隶的发往浙江金山卫沿海地区,北直隶、河南的发往宣府,都送交总兵官处安排调拨到卫所,立功防守瞭望、期满之日,再发回原卫所复职服役。平民百姓、阴阳人等,都发往附近的交通要冲之地驻站服役。
十月,刑部言:旧例军丁、力士犯盗者,皆戌边。比者照从律断,但令输作复役,以是人轻于犯盗,请复旧例,庶使知惧。从之。
译文:十月,刑部上奏说:按照旧例,军丁、力士犯盗窃罪的,都要发配戍守边疆。近来却依照法律条文断案,只是让他们服劳役后仍旧复役,因此人们对犯盗窃罪就不再有所畏惧,请求恢复旧有的惯例,这样才能使人知道畏惧。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十一月,三法司言:洪武定律时,钞贵物贱,所以枉法赃至百二十贯免绞充军。今钞贱物贵,若以物估钞至百二十贯,枉法赃俱发充军,轻重失伦。今后文职官吏人等爱枉法赃,比律该绞者估钞久百贯之上,俱发北方边卫充军。其受赃不及前数者,视见行例发落。从之。
译文:十一月,三法司上奏说:洪武年间制定法律的时候,钞币价值高、物价低廉,所以贪赃枉法达到一百二十贯钞,就可以免除绞刑改为充军。如今钞币价值低廉、物价昂贵,如果按物价折算估算钞币达到一百二十贯,就将贪赃枉法者一律发配充军,这样处理轻重就失去了应有的比例。今后凡文职官吏人等贪赃枉法,依照法律本应处绞刑的,若估算的钞币价值达到一百贯以上的,都发配到北方边境卫所充军。至于受贿数额不足前述标准的,就按照现行的条例发落处置。皇帝准许了这一请求。
六年,陕西布政使郭坚言:「律载府州县官有犯,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句问,止许开具所犯奏闻。其仓场库局、阴阳医学、闸坝、驿递等衙门官犯罪,俱不该载,所以各处此等有犯,闲有径行句问,又有其奏提问,所行不一。请敕法司议。」
译文:正统六年,陕西布政使郭坚上奏说:「法律上规定,府、州、县的官员若有犯罪,其所辖上级官府不得擅自拘押审问,只准许列明所犯罪状后上奏朝廷。但是关于仓库、库局、阴阳医学、闸坝、驿递等衙门的官员若犯罪,法律上却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各地这类官员犯罪的情况,有的直接就被拘押审问,也有的经过上奏后才提审,处理方式并不一致。请求下令法司商议此事。」
刑部尚书魏源会议:「宜从布政司问。」给事中廖庄言:「律载在外五品以上官犯,奏闻请旨;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臣窃以为仓场库局,律虽不载,其曰六品以下,则此等官员亦载其中,而布政司不得擅问,明矣。盖仓库等衙门实为布政所属,或一时干办不及,逢迎失意,径被取问,则此等官员难以自立矣。他日又岂无奏?巡检司与学官律不该载者,亦乞照比例者乎?」帝从之。
译文:刑部尚书魏源经过商议后认为:「应当交由布政司审问处理。」给事中廖庄上奏说:「法律上规定,外地官员若是五品以上犯罪,要上奏请示皇上旨意;六品以下的,则由分巡御史、按察司以及分司提审。臣私下认为,仓场库局的官员,虽然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记载,但既然说『六品以下』,那么这类官员也应当包括在其中,而布政司不得擅自审问的道理,也就很明白了。因为仓库等衙门实际上是隶属于布政司管辖,如果他们一时办事不周,逢迎上意有所失当,就径直被布政司提审治罪,那么这些官员就难以自立自持了。日后难道就没有再上奏辩驳的情况了吗?至于巡检司与学官,法律上也没有相关记载,是不是也要请求按照类似的惯例处理呢?」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是年,刑部侍郎何文渊上言:「窃盗初犯、再犯俱刺字,三犯者绞。今又立牌额,是于律外加罪,实伤治【具刑制篇】
译文:这一年,刑部侍郎何文渊上奏说:「犯盗窃罪的人,初犯、再犯都要在脸上刺字,第三次犯罪的处以绞刑。如今又要设立牌额示众,这是在法律规定之外又加重了罪责,实在有损治理之道。」【详见刑制篇】
七年,行人司行人尚褫言:“旗校缉事,不可尽信,闲有用心邪枉者,或为他人报仇,或以私怨诬陷平人,缉事未能尽实。请自今旗校缉事务见实证,然后坐罪;如或不实,所缉者量
今又立牌额,是于律外加罪,实伤治【具刑制篇】
七年,行人司行人尚褫言:“旗校缉事,不可尽信,闲有用心邪枉者,或为他人报仇,或以私怨诬陷平人,缉事未能尽实。请自今旗校缉事务见实证,然后坐罪;如或不实,所缉者量重以其半坐之,庶不致乘隙报怨,滥及无辜。”帝从之。
八年,大理寺言:“律载:窃盗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绞。今窃盗遇赦再犯者,咸坐以初犯,或仍刺右臂,或不刺,请定为例。”章下三法司议:“刺右,遇赦再犯者,刺左;刺左,遇赦又犯者,不刺。立案赦后三犯者,绞。”帝命:“遇赦再犯者,不论赦【具刑制篇】
九年,湖广长沙府攸县知县吴贵奏:「长沙卫军肆暴乡曲,诬告卫所,其管卫所者往往不谙法律,径委军职,仍势迫府县,百计索贿,民不胜虐,乞敕禁约。」事下刑部议,谓:「军职不得理人命,有成令,第久未申明,请如贵奏榜谕。」帝从之。
十年,巡抚史濡言:“云南诸狱呈详,既于御史,复于参赞军务侍郎,复于镇守太监,各持一说,殊无定论,乞廷臣会议。”于是三法司议,咸谓审刑名于御史,此定律,余官无着令,帝从之。
十一年,大理寺评事孙镛上言:「重囚称冤,未及详谳,原鞫者虑其反复,或棰死狱中,乞敕审刑官,徒罝他狱。」法司议:「徒狱非制,不从。」帝因命内外所系重囚,必俟朝廷处分,敢有棰死者,罪之。
十三年,刑部尚书金濂奏:「奸义男妇,洪永以来,有论依奸子孙之妇,应斩者;有论奸妻前夫之女,应徒者。乞圣断遵守。」三法司奉诏:「义亲男与义男情有亲疏,宜比奸前夫之女徒罪科断。」敕分别通奸、强奸之条,着为令【具刑制篇】
景帝景泰元年,刑部郎中王槩言:“旧例,告义子、义女、义妇、义孙、妾子、前妻、前夫之子不孝者,必审其四邻,恐冤抑也。其义子女,又必验其年岁,如过房在十五岁前,曾受鞫养,则坐以不孝;不然,但以雇工人殴骂家长律坐之。”奉诏革例,此不宜去,从之。
二年八月,刑部员外陈金言:「律不可易,例宜更改。谨列未便者以闻:一,妇人犯徒、流、笞、杖,槩的决,此于廉耻待人之道,似有未及,宜依男子例,减半赎之。一,军民私债不得追索,以此贫民不得富室救济,宜听其理取。一,官军及子孙辈有犯败伦伤化者,俱革职,不许承袭。今奸究诬告,图其官职,请依继母并义父母告子孙例,集邻佑勘之,如妄,则发所告者原籍为民,不得仍于卫所骚扰。」章下法司,以其言皆可行,从之。
三年,南京兵部尚书王骥奏:已故都督吕毅子瑛,先定指挥葛覃妹为妻,后瑛袭调山海卫,别娶千户俞胜女为妻,又娶陈氏为妾,巳生男女。
译重以其半坐之,庶不致乘隙报怨,滥及无辜。”帝从之。
译文:正统七年,行人司行人尚褫上奏说:「旗校负责缉查事务,不能完全信任,其中偶尔有存心邪僻不正的人,有的借机为他人报私仇,有的因私人怨恨而诬陷平民百姓,所缉查的事情未必都真实可靠。请求从今以后,旗校缉查事务必须要有确实的证据,然后才能定罪;如果所缉查的事情不属实,就按照被缉查者所应受罪责的一半来处罚旗校本人,这样才不致于让他们乘机报复私怨,滥及无辜之人。」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八年,大理寺言:“律载:窃盗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绞。今窃盗遇赦再犯者,咸坐以初犯,或仍刺右臂,或不刺,请定为例。”章下三法司议:“刺右,遇赦再犯者,刺左;刺左,遇赦又犯者,不刺。立案赦后三犯者,绞。”帝命:“遇赦再犯者,不论赦【具刑制篇】
译文:正统八年,大理寺上奏说:「法律规定:犯盗窃罪初犯的,在右臂刺字;再犯的,在左臂刺字;第三次犯的,处以绞刑。如今犯盗窃罪的人若是遇到大赦之后再次犯罪的,都按初犯论处,有的仍旧在右臂刺字,有的则不再刺字,请求确定统一的成例。」奏章下发三法司商议后回复:「初犯刺右臂的人,若遇赦后再犯,就刺左臂;刺左臂的人,若遇赦后又犯,就不再刺字。立案后若在赦免之后第三次犯罪的,处以绞刑。」皇帝下令:「遇赦后再次犯罪的,不论是否曾经遇赦,都依照上述办法处理。」【详见刑制篇】
九年,湖广长沙府攸县知县吴贵奏:「长沙卫军肆暴乡曲,诬告卫所,其管卫所者往往不谙法律,径委军职,仍势迫府县,百计索贿,民不胜虐,乞敕禁约。」事下刑部议,谓:「军职不得理人命,有成令,第久未申明,请如贵奏榜谕。」帝从之。
译文:正统九年,湖广长沙府攸县知县吴贵上奏说:「长沙卫的军人在乡里肆意施暴,诬告当地卫所,而管理卫所的官员往往不熟悉法律,直接委派给军职人员处理,这些军官仍然倚仗权势胁迫府县官员,想方设法勒索贿赂,百姓不堪忍受这样的虐待,请求下令禁止约束。」此事下发刑部商议后回复:「军职人员不得审理人命案件,本来已经有既定的法令,只是长久以来没有重新申明,请求依照吴贵所奏的内容出榜晓谕。」皇帝采纳了这一建议。
十年,巡抚史濡言:“云南诸狱呈详,既于御史,复于参赞军务侍郎,复于镇守太监,各持一说,殊无定论,乞廷臣会议。”于是三法司议,咸谓审刑名于御史,此定律,余官无着令,帝从之。
译文:正统十年,巡抚史濡上奏说:「云南各地的案件呈报详情,既要上报给御史,又要上报给参赞军务侍郎,还要上报给镇守太监,各方各执一词,始终没有统一的定论,请求朝廷大臣共同商议。」于是三法司商议后认为,审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应当归于御史,这是既定的法律条文,其余官员并没有相应的成文规定,皇帝采纳了这一意见。
十一年,大理寺评事孙镛上言:「重囚称冤,未及详谳,原鞫者虑其反复,或棰死狱中,乞敕审刑官,徒罝他狱。」法司议:「徒狱非制,不从。」帝因命内外所系重囚,必俟朝廷处分,敢有棰死者,罪之。
译文:正统十一年,大理寺评事孙镛上奏说:「重罪囚犯若声称蒙冤,还没有来得及详细审理定案,原来审讯的官员担心他反复申辩翻案,有时就用刑杖将其活活打死在狱中,请求下令审理刑事的官员,将这类囚犯转押到别的监狱看管。」法司商议后回复:「转移囚犯关押并非既定的制度,不予采纳。」皇帝于是下令,京城内外在押的重罪囚犯,都必须等待朝廷的最终处置决定,若有胆敢将囚犯用刑杖打死的官员,一律治罪。
十三年,刑部尚书金濂奏:「奸义男妇,洪永以来,有论依奸子孙之妇,应斩者;有论奸妻前夫之女,应徒者。乞圣断遵守。」三法司奉诏:「义亲男与义男情有亲疏,宜比奸前夫之女徒罪科断。」敕分别通奸、强奸之条,着为令【具刑制篇】
译文:正统十三年,刑部尚书金濂上奏说:「与义子的妻子通奸的案件,从洪武、永乐年间以来,有的按照与子孙的妻子通奸论处、应当判处斩刑的;有的按照与妻子前夫的女儿通奸论处、应当判处徒刑的,处理不一。请求圣上裁断,以便遵守执行。」三法司奉诏商议后回复:「义子与义子之间的亲疏关系有所不同,应当比照与前夫之女通奸的徒刑罪来判处。」皇帝下令分别订立通奸、强奸的相关条文,定为法令。【详见刑制篇】
景帝景泰元年,刑部郎中王槩言:“旧例,告义子、义女、义妇、义孙、妾子、前妻、前夫之子不孝者,必审其四邻,恐冤抑也。其义子女,又必验其年岁,如过房在十五岁前,曾受鞫养,则坐以不孝;不然,但以雇工人殴骂家长律坐之。”奉诏革例,此不宜去,从之。
译文:景帝景泰元年,刑部郎中王槩上奏说:「按照旧有的惯例,若有人告发义子、义女、义妇、义孙、妾所生的儿子、前妻或前夫的子女不孝的,必须要查问其四邻的情况,以免造成冤屈。至于义子女方面,还必须要核验他们过继时的年龄,如果过继到这家时是在十五岁之前、并且确实曾经得到抚养教育的,就可以按照不孝的罪名治罪;如果不是这样的情况,就只能按照雇工人殴打辱骂家长的律条来判定治罪。」当时正逢下诏革除旧有条例,王槩认为这一条不应当废除,皇帝采纳了他的意见。
二年八月,刑部员外陈金言:「律不可易,例宜更改。谨列未便者以闻:一,妇人犯徒、流、笞、杖,槩的决,此于廉耻待人之道,似有未及,宜依男子例,减半赎之。一,军民私债不得追索,以此贫民不得富室救济,宜听其理取。一,官军及子孙辈有犯败伦伤化者,俱革职,不许承袭。今奸究诬告,图其官职,请依继母并义父母告子孙例,集邻佑勘之,如妄,则发所告者原籍为民,不得仍于卫所骚扰。」章下法司,以其言皆可行,从之。
译文:景泰二年八月,刑部员外陈金上奏说:「法律条文不可轻易更改,但一些具体惯例应当适当调整。谨此列出不妥之处上奏:其一,妇女若犯徒刑、流刑、笞刑、杖刑之罪,一概判决执行,这在礼待妇女、保全廉耻的原则上似乎有所欠缺,应当依照男子的成例,减半缴纳赎金。其二,军民之间的私人债务不得追索索要,因此贫困百姓得不到富裕人家的接济救助,应当准许他们依理索取。其三,官军以及子孙辈若犯下败坏伦理纲常、有伤风化的罪行,都应当革除职务,不许他们子孙继承承袭。如今有奸猾之徒诬告他人此类罪行,图谋夺取他们的官职,请求依照继母以及义父母诬告子孙的成例,召集邻里佐证核实,如果查实为诬告,就将诬告者发配回原籍为民,不许其继续留在卫所内滋事骚扰。」这份奏章下发到法司,法司认为他所说的这些意见都可以施行,皇帝采纳了他的建议。
三年,南京兵部尚书王骥奏:已故都督吕毅子瑛,先定指挥葛覃妹为妻,后瑛袭调山海卫,别娶千户俞胜女为妻,又娶陈氏为妾,巳生男女。其葛覃母子因女年长三十以上,嫁与千户刘昱为妻,已生男女三人。今被瑛具奏争娶结讼,法司依律断令离昱归瑛,不惟节义两失,抑且难为命妇。况母子分离,夫妻别异,其情可怜,乞敕礼部会议,准令年久不回,并听改嫁,仍将葛氏归昱。从之。
译文:景泰三年,南京兵部尚书王骥上奏说:已故都督吕毅的儿子吕瑛,先前已定下指挥葛覃的妹妹为妻,后来吕瑛承袭职务调任山海卫,又另娶了千户俞胜的女儿为妻,还娶了陈氏为妾,都已经生下了子女。
其葛覃母子因女年长三十以上,嫁与千户刘昱为妻,已生男女三人。今被瑛具奏争娶结讼,法司依律断令离昱归瑛,不惟节义两失,抑且难为命妇。况母子分离,夫妻别异,其情可怜,乞敕礼部会议,准令年久不回,并听改嫁,仍将葛氏归昱。从之。
五年,大理寺少卿辟瑄言:“发拟罪囚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刑法失中,请敕自今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从之。
六年,大理寺向敬言鞫囚有二獘:其一,论罪不当者,辄调问,痛加棰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拟,不免有冤。请自今三次不允,送别衙门推鞫,原问不当者罪之。其一,殴斗骂詈、违限等类轻罪,律有正条者,法司以正条罪轻,辄拟依“不应从”重。其贵冤枉,法强窃盗等项赃法金银律追本色,今乃准其费用追钞,此皆轻重不当,乞禁。今如律从之。是年,湖广按察副使吕渊奏:原告在逃将及一年者,将事内证佐人犯对问推理,依律发落。如告实,原告免提;如虚,别行擒执问罪。帝敕法司通行之。是年,刑部郎中夏时正言:自今凡非反逆重罪、涉勋戚大臣奉特旨者,俱不必会问。都察院议,时正言可从,宜通行天下。诸狱原发在都布司者,但会都布司官;在府卫者,会府卫官;在按察司及巡按者,不必会官,即为问结。如有淹滞者,治之。诏从所议。
宪宗成化元年,辽东巡抚滕昭言:“大明律乃一代定法,而决断武臣,独舍律用例,武臣益纵荡不检,请一切用律【诏令其刑制篇】是年,大理寺卿王槩言:“旧例天下军民词讼,悉由州县以达于朝廷,违者罪之。近法司于几代抱本状之人,辄得宽贷,遂至奸獘尤甚。臣请除路之极远与事之迫切,人之老幼者依律问罪,遣回听理外,此则递送押解,勿使逃匿。”从之
四年二月,获赌博者四十余人,命枷项示众,仍榜禁之。已而犯者复三十余人,有不胜苦至死者。刑科给事中毛宏等奏言:“其中情犯亦有轻重,怙终之徒固不足惜,愚民不知榜例,一时误犯致死可悯。乞敕法司分为三等。”帝命从之。五年,大理寺评事张钰言:“大理之设,所以审录刑部、都察院鞫问罪囚,其闲或拟罪不当者,一再驳还,并令改拟,或仍不当,许参问。此系旧制。近见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
译而葛覃母子因为妹妹年岁已经超过三十岁,就把她嫁给了千户刘昱为妻,也已经生下了三个子女。如今吕瑛上奏争娶葛氏,双方引发诉讼,法司依照法律判决让葛氏离开刘昱、归还给吕瑛,这样处理不仅使葛氏节操名义两方面都受损,而且也难以作为命妇的身份自处。况且这样一来,母子被迫分离,夫妻被迫离异,实在情理堪怜,请求下令礼部会同商议,准许因年久未曾归来而已经另嫁的情形,一律听任其改嫁,仍将葛氏判归刘昱。皇帝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年,大理寺少卿辟瑄言:“发拟罪囚多加参语,奏请变乱律意,刑法失中,请敕自今一依律令,不许妄加参语。”从之。
译文:景泰五年,大理寺少卿辟瑄上奏说:「发落拟定罪囚的判决时,常常在律条之外附加许多参议评语,这样上奏请示往往会扰乱法律的本意,使刑罚的执行失去应有的公允,请求下令从今以后,一律依照法律条文判决,不许随意附加参议评语。」皇帝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年,大理寺向敬言鞫囚有二獘:其一,论罪不当者,辄调问,痛加棰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拟,不免有冤。请自今三次不允,送别衙门推鞫,原问不当者罪之。其一,殴斗骂詈、违限等类轻罪,律有正条者,法司以正条罪轻,辄拟依“不应从”重。其贵冤枉,法强窃盗等项赃法金银律追本色,今乃准其费用追钞,此皆轻重不当,乞禁。今如律从之。
译文:景泰六年,大理寺卿向敬上奏说,审讯囚犯有两大弊病:其一,判定的罪名如果不恰当,就反复调回来重新审问,反复施加严酷的杖刑达三四次之多,最后仍然按照原来的拟定判决,这就难免造成冤情。请求从今以后,若三次审讯之后仍不认可原判,就转送别的衙门重新审理,原来审问不当的官员要追究治罪。其二,殴打、斗殴、辱骂、违反期限等类的轻罪,法律本来就有明确的正式条文规定,法司却认为按正式条文判罚太轻,动辄依照「不应重罪」的条文加重处理,这样反而造成了冤枉。至于依法应当追缴本色金银的强盗、窃盗等赃物罪,如今却准许折算成钞币来追缴,这些都是轻重处理不当的情况,请求予以禁止。皇帝下令依法予以纠正采纳。
是年,湖广按察副使吕渊奏:原告在逃将及一年者,将事内证佐人犯对问推理,依律发落。如告实,原告免提;如虚,别行擒执问罪。帝敕法司通行之。
译文:这一年,湖广按察副使吕渊上奏说:原告若逃亡将近一年不见踪影的,就把案件中的证人、佐证以及涉案人员一并提来当面对质审理,依法发落判决。如果所告属实,原告就免于提审追究;如果所告不实,就另行缉拿归案追究罪责。皇帝下令法司通行颁布施行这一办法。
是年,刑部郎中夏时正言:自今凡非反逆重罪、涉勋戚大臣奉特旨者,俱不必会问。都察院议,时正言可从,宜通行天下。诸狱原发在都布司者,但会都布司官;在府卫者,会府卫官;在按察司及巡按者,不必会官,即为问结。如有淹滞者,治之。诏从所议。
译文:这一年,刑部郎中夏时正上奏说:从今以后,凡是不属于谋反叛逆重罪、也不涉及勋戚大臣、且不是奉特旨审理的案件,都不必会同多个衙门审问。都察院商议后认为,夏时正所说的意见可以采纳,应当通行颁布于天下。凡各类案件原本发交都指挥使司、布政司审理的,只需会同都指挥使司、布政司的官员即可;发交府、卫的,只需会同府、卫的官员即可;发交按察司及巡按御史的,不必再会同其他官员,就可以直接审问结案。如果有拖延积压的案件,要追究处理。皇帝下诏采纳了这一建议。
宪宗成化元年,辽东巡抚滕昭言:“大明律乃一代定法,而决断武臣,独舍律用例,武臣益纵荡不检,请一切用律【诏令其刑制篇】
译文:宪宗成化元年,辽东巡抚滕昭上奏说:「《大明律》是一代的既定法律,可是在判决武将官员时,却唯独舍弃律法、援用惯例,这使得武将愈发放纵不加检点,请求一律依照律法执行。」皇帝下诏施行此事。【详见刑制篇】
是年,大理寺卿王槩言:“旧例天下军民词讼,悉由州县以达于朝廷,违者罪之。近法司于几代抱本状之人,辄得宽贷,遂至奸獘尤甚。臣请除路之极远与事之迫切,人之老幼者依律问罪,遣回听理外,此则递送押解,勿使逃匿。”从之
译文:这一年,大理寺卿王槩上奏说:「按照旧有的惯例,天下军民百姓的诉讼案件,都应当由州县逐级上报到朝廷,违反这一规定的要治罪。近来法司对那些多次直接抱状告状的人,却往往予以宽容放过,以致这种奸邪的弊病愈发严重。臣请求,除了路途极其遥远、案情十分紧迫、当事人年老年幼等特殊情况,依法治罪后遣送回原籍听候审理之外,其余的一律都要递解押送,不要让他们有机会逃跑藏匿。」皇帝采纳了这一建议。
四年二月,获赌博者四十余人,命枷项示众,仍榜禁之。已而犯者复三十余人,有不胜苦至死者。刑科给事中毛宏等奏言:“其中情犯亦有轻重,怙终之徒固不足惜,愚民不知榜例,一时误犯致死可悯。乞敕法司分为三等。”帝命从之。
译文:成化四年二月,抓获了四十多名赌博的人,皇帝下令将他们戴枷示众,并张榜公告予以禁止。不久之后,又有三十多人违犯,其中有人因不堪忍受戴枷之苦而死。刑科给事中毛宏等人上奏说:「这其中案情罪状也有轻重之分,那些屡教不改的顽劣之徒固然不值得怜惜,但是愚昧无知的百姓因不知晓禁令而一时误犯,以致丧命,实在令人怜悯。请求下令法司将这类情况区分为三个等级来处理。」皇帝下令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年,大理寺评事张钰言:“大理之设,所以审录刑部、都察院鞫问罪囚,其闲或拟罪不当者,一再驳还,并令改拟,或仍不当,许参问。此系旧制。近见南京法司多用严刑迫囚诬服,其被纠者亦止改正而无罪
译文:成化五年,大理寺评事张钰上奏说:「设立大理寺的用意,本是为了审核、复查刑部、都察院所审讯定案的罪犯,其中如果发现拟定的罪名不恰当,可以一再驳回,并令原审衙门重新拟定,如果仍然不恰当,还允许上奏参劾追问,这是原有的旧制度。近来看到南京的法司,大多使用严酷的刑罚逼迫囚犯屈打成招、被迫认罪,而那些被纠举出问题的审案官员,却也只是被要求改正,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治罪。」
。仙自今许本寺参问。”寺卿王槩覆奏,如议。
六年,兵科给事中宫荣言:「近年鼓下词状,不与覆奏办理,致使冤抑控诉,无所自后,当与研审明白回奏,不许一槩立案。其直鼓官,亦须详看曾经他处具告不行者,方与封进。」从之。是年,御史马文升奏言:「律令犯公罪者不至罢职,近来御史朱贤、娄芳等俱以公罪罢职为民,非祖宗法律本意,请戒法司,自后不许妄参,以律令从事。」疏入,不其章于所司。是年,有张元吉者,罪当凌迟处死,迢免死杖一百,充军。给事中毛宏因上言:「天罚天讨,虽天子不得任意于其闲。今元吉僭朝廷之制,擅生杀之权,杀无罪四十一人,具列十恶之条。若以袭号天师不欲加戮,记曰:『执左道以乱政者杀』,不以听元吉正系左道之流,况又罪大恶极,岂容曲加宽宥?万一罪恶再有如此者,又当何以处之?」帝以事既施行,寝其奏。
译……仙,从今以后准许本寺前往查问。」寺卿王槩回奏,按此议办理。
成化六年,兵科给事中宫荣上言:「近年来登闻鼓下所递的词状,不经过重新审核办理,致使含冤申诉的人无处申诉,此后应当认真审查明白后再回奏,不许一律立案了事。值守鼓厅的官员,也必须详细查看该人是否曾在别处告状未获受理,然后才能封送进呈。」皇帝采纳了这一建议。
这一年,御史马文升上奏说:「按律令,犯公罪的人不至于被罢免官职,近来御史朱贤、娄芳等人都因公罪而被罢官为民,这不是祖宗立法的本意,请求告诫法司衙门,此后不许胡乱弹劾,应依照律令办事。」奏疏呈入后,皇帝没有将这份奏章下发给有关衙门。
这一年,有个叫张元吉的人,罪应凌迟处死,皇帝下诏免其死罪,改判杖责一百、充军。给事中毛宏因此上言说:「上天的惩罚与讨伐,即使是天子也不能在其中任意行事。如今张元吉僭越朝廷的制度,擅自行使生杀大权,杀害无罪之人四十一人,完全列在十恶大罪之中。如果是因为他承袭了『天师』的封号而不愿加以诛戮,那么典籍上说:『施行邪道以扰乱政事的人应当处死』,这不正是说张元吉正属于左道邪术这一流吗?何况他罪大恶极,岂能曲意加以宽恕?万一日后再有像这样罪恶深重的人,又该如何处置呢?」皇帝因为此事已经处理完毕,便将他的奏疏搁置不予理会。
七年,御史李宾等奏:「在外官司听断军民词讼,动辄罚人财物。始则暂寄官库以欺人,终则通同库役以入已其用计奸深,有为预备稽考告讦之谋。至假立文簿,虚作支销者。昔唐臣陆贽有言:『建官立国,所以养人;赋人取财,所以资国。』今舍法而重罚,既非所以养人;罚物以为私,又非所以资国。若不通行禁革,则贪风愈炽,末流之獘不可胜言矣。今后请治擅自科罚之罪。」帝从之【具刑制篇】是年,刑科给事中白昴等奏言:「大理寺审录罪囚,参拟罪名,具载诸司职掌,至为详密。比者大理寺审录有词称冤,人犯驳回再问者多,行移调问者少。及巡抚、巡按官并在外衙门详议所属申详囚犯,内有情獘者,亦皆驳回再问。致被偏执已见,不与辨明,多用非法重刑,锻炼成狱。囚人虑其驳回,必加酷刑,虽有冤枉,不敢再言。今后乞命在内法司使遵诸司职掌事例行之,在外参审所属申详囚犯中闲,如有问招不明、拟罪不当及有词称冤者,俱听改调别衙门问理,不许仍行原问官问理。」奏下法司议,如所言,从之。
十年都御史李宾言:锦衣镇抚司累获妖书图本,皆诞妄不经之言,小民无如辄被幻惑,乞备录其书名目榜示天下,使知畏避免陷刑辟。报可。是年刑部尚书王槩上言:处置条例,一、凡告官使者提问,或彼此逃匿,宜令原告逃者被告免提,被告逃者惟擒被告治罪。一、军职有败伦伤化革职事例,欲谋官职,往往诬奏殴骂等情,自今令照义父母、继母、嫁母告子以不孝事例,以众证为实,依律问枉者坐之。一、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坐斩绞罪,或告自词奏蒙决杖发回养亲,自今宜令初犯许准息词不与奏请,其中若有执私故害,即与辨理。一、军官乏用借贷,约以俸银捐偿,关领之际,以负多避匿,及债主自领反诬以盗关之罪,坐常人盗仓库罪,殊乖律意,宜止问杖罪。一、文职官吏为事为民者,往往赴京奏辨,令家人抱诉,近例但有问过招由在卷及不亲赉奏疏者,俱置不问,宜依前例行,原问衙门或调别衙门鞫理。一、军职奸宿乐妇,例革职外,卫其中有指奸者,依律勿论,拟坐赎杖绿由通奸招伏多革职为民,有乖律意,自后指奸及非奸所捕获,止坐不应杖罪,仍拟还职为是。帝从之。
十一年,祭酒周洪谟言:“天下有司听讼,辄用夹棍等刑具,百姓不胜苦楚,请敕法司禁约。除人命、强盗、窃盗、奸犯死罪,须用严刑,其余止用鞭扑。违者,风宪官录其酷暴,以备考劾。”诏可之。
十五年,南直隶巡抚王恕奏:“律乃治天下大法,我太祖高皇帝斟酌历代律条,定为《大明律》,凡四百六十条,颁示天下。
译七年,御史李宾等奏报:「地方官府听断军民案件的诉讼,动辄罚人财物。开始时把罚来的财物暂时寄存在官府库房以蒙骗别人,最终却与库吏勾结将财物据为己有,其用心奸险深沉,还预先谋划应付日后的核查与告发。甚至有假立文书账簿、虚报支出开销的情况。以前唐朝大臣陆贽曾说过:『设官建国,是用来养育百姓的;征收赋税取得钱财,是用来资助国家的。』如今官员舍弃律法而随意重罚,既不是养育百姓的做法;把罚没的财物据为私有,又不是资助国家的做法。如果不加以全面禁止革除,那么贪腐之风将更加炽盛,其流弊将无法说尽。今后请求治理擅自科罚之罪。」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详见刑制篇】。这一年,刑科给事中白昴等人上奏说:「大理寺审录囚犯罪案,参核拟定罪名,都详细记载在诸司职掌之中,极为周密详尽。近来大理寺审录案件,被称冤的多,人犯被驳回重新审问的多,而通过公文转移调查审问的却很少。至于巡抚、巡按官员以及地方衙门详议所属衙门申报详情的囚犯案件,其中若有作弊情形,也都被驳回重审。这就导致审案官员偏执己见,不与囚犯辩明是非,多使用非法的重刑,罗织构陷成案。囚犯顾虑被驳回重审,审官必定加以酷刑,囚犯即使有冤屈,也不敢再申诉。今后请命令京内法司遵照诸司职掌的规定办事,京外在参核审理所属衙门申报的囚犯案件时,如果发现审问不明、定罪不当以及有称冤情形的,都应准许改调到别的衙门重新审理,不许仍由原审官员审理。」奏疏下达法司议决,认为如奏疏所言可行,皇帝听从了。
十年,都御史李宾上言:锦衣卫镇抚司屡次查获妖言邪书图本,都是荒诞不经之言,百姓中不懂事的人往往被这些书迷惑,请求将这些书的名目详细记录并张榜公示天下,使百姓知道要畏惧回避,免得触犯刑法。皇帝批复可行。这一年,刑部尚书王槩上言处置条例:一、凡是被告官员传唤对质的人,如果双方都逃匿,应当规定原告逃匿的,被告可以免于传唤;被告逃匿的,只需擒拿被告治罪。一、军职人员中有败坏伦理、伤风败俗而被革职的情况,往往为了谋求恢复官职,就诬告说被殴打辱骂等情事,从今以后应参照义父母、继母、出嫁之母告子不孝的成例,以众人证词为凭,依律追究诬告者之罪。一、子孙殴打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殴打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本应判处斩、绞之罪,如果告状人自己上奏后蒙恩改判杖刑发回赡养父母的,今后应规定初犯的可准许撤诉不予奏请,其中如果确有出于私心蓄意加害的情形,即予以辨明处理。一、军官因缺乏用度而借贷,约定用俸银偿还,到领取俸银时,因欠债太多而躲避不出,债主自己去领取俸银,反而被诬告为盗领之罪,按常人盗窃仓库论罪,这很不合乎律法本意,应只判处杖刑。一、文职官吏因公事或民事纠纷被查办的,往往前往京城申诉辩白,命家人代为申诉,近来的成例规定凡是没有亲自审问的招供记录在案、或没有本人亲自呈递奏疏的,一律不予受理,应依照以前的成例施行,由原审衙门或调至别的衙门审理。一、军官奸宿乐户妇女,依例应予革职,其中卫所内如有以指奸诬告他人的,依律不予追究,拟判处赎杖之刑;而其中因通奸招供属实而多被革职为民的,这不合乎律法本意,此后凡指奸诬告以及非在通奸现场被捕获的,只判处不应重罪的杖刑,仍应拟令官员复职为宜。皇帝听从了这些建议。
十一年,祭酒周洪谟上言:「天下有司审理案件,动辄使用夹棍等刑具,百姓不堪忍受这种苦楚,请敕令法司加以禁止约束。除人命案、强盗、窃盗、犯死罪的须用严刑外,其余的只用鞭打即可。违反者,风宪官应记录下他们的酷暴行为,以备日后考核弹劾。」皇帝下诏批准。
十五年,南直隶巡抚王恕上奏:「律法是治理天下的大法,我太祖高皇帝斟酌历代律条,制定为《大明律》,共四百六十条,颁布晓谕天下。而《名例律》中说:『凡是律令没
而《名例律》有曰:‘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律者,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今在京书坊刊行《大明律》后,有会定见行律一百八条,不知何时会定者。法官老于刑名,必不依此比附,但恐流传四方,未免有误新进之士。略举其兵律‘多支廪给’条,及刑律‘骂制使’及‘本管长官’条,皆轻重失伦,不可行于天下。乞以其板毁之。”于是法司会议,宜以恕言通行内外法官,自后断罪悉依《大明律》,并奏准见行事例。敢有再稽会定条律比拟出入人罪者,以故出入论,仍行书坊即将所刻本烧毁,违者并治以罪。从之。是年,御史李纪言:“定立嗣一事,刑部议奏:军民人等告争继承者,必择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若众子无嗣,必先尽同父长房之次子,长房无子,然后以次及于众子,又次及于大功、小功、缌麻至亲之次子。如俱无次子,方立远房。其长子无嗣,亦尽同父以次长房之次子,然后以次及于其余。若无子者,生前或择其人,自幼抚养长大,已立为嗣,但不系异姓、尊卑失序者,仍旧承继,不许宗族告争。”从之。
十六年,给事中王坦言:“窃盗犯罪,律有明条,在京法司具有成案。今在外问刑衙门,于窃盗初犯、再犯,不论赃数多寡,辄杖杀之,请严加禁妁从之。是年,兵部尚书余子俊言:“京城多盗,宜敕查究。有舍匿游民与无籍军匠、罪囚者,送户、工、兵三部收役;其无籍贯者,送兵马司处画。若赦宥死囚,遣而复来者,处死,仍令编审丁籍,追究舍匿之家。”帝谓:“渐不可长,宜急画谋擒捕,仍遣官属勘实造册。有潜住如议发遣,隐蔽者并罪之。”
孝宗弘治元年,大理寺评事鲁永言:「刑官问囚拟议不当,或舞弄条款,或纽合文法,或律有正条而拟以不应,或畏避权势而拘于成案,或信凭参语定罪,而不论招情,皆可恣为出入刑狱,用是不平。请悉依律例拟议科断,违者从给事中、御史举劾,御史有违,从都察院查究。」从之。是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然后发遣,此祖宗防微杜渐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辨,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帝命复行之。
二年,刑部尚书何乔新等言:「国初制律之时,每银一两值钞一贯,常人盗银八十两方得绞罪,监守盗银四十两方得斩罪。今则每银一两值钞八十贯,常人盗银一两,监守盗银五钱者,即坐斩绞罪。虽曰民俗浇漓,恐人易犯,故重以惩之,然非制律之本意。查正统、成化时,御史陈智、李至刚等各有论奏,或欲依国初估钞,常人盗银八十两方坐绞罪;或欲照今时估钞,常人盗银一两即坐绞罪。
译有全部记载到的事理,如果判罪却没有正条律文可依据的,可援引律条比照附会,应当加重或减轻的,酌定拟议罪名。』如今京城书坊刊行的《大明律》后面,附有会定现行律一百零八条,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会同拟定的。执法官员精通刑名法律,必定不会依照这个来比照援引,但恐怕流传到各地,难免会耽误初学刑名的人。略举其中兵律『多支廪给』条,以及刑律『骂制使』和『骂本管长官』条,都是轻重失当,不能通行于天下。请求将这些刻板销毁。」于是法司会同商议,认为应当把王恕的意见通行内外执法官员,此后判罪一律依照《大明律》,以及已经奏准施行的现行事例。如有再依据这个会定条律比照附会而使人受到错判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同时命令书坊立即将所刻的板销毁,违反者一并治罪。皇帝听从了。这一年,御史李纪上言:「关于确立继承人一事,刑部议奏:军民人等因争夺继承权而诉讼的,必须选择同宗中辈分相当的侄子。如果各子都没有后嗣,必须先尽量在同父的长房中选立次子,长房没有儿子的,然后依次轮到其他各房,再依次轮到大功、小功、缌麻等至亲中的次子。如果都没有次子的,才可选立较远房支的。若长子没有后嗣,也同样尽量在同父的以次各长房中选立次子,然后依次轮到其余各房。如果本人没有儿子,生前曾选择某人自幼抚养长大,已经立为继承人的,只要不是异姓、也不违背尊卑长幼次序的,仍旧准许其承继,不许宗族再提出争议。」皇帝听从了。
十六年,给事中王坦上言:「窃盗犯罪,律法有明文规定,京城法司也有已成的案例可循。如今地方问刑衙门,对于窃盗初犯、再犯,不论赃物数额多少,动辄用杖刑将人打死,请求严加禁止约束。」皇帝听从了。这一年,兵部尚书余子俊上言:「京城多盗贼,应当敕令查究。有窝藏游民以及没有户籍的军匠、逃犯的,将其送到户部、工部、兵部三部收编服役;对没有户籍的人,送兵马司处置安排。如果曾被赦免的死囚,被遣返又逃回来的,处以死刑,同时命令重新编审户籍丁册,追究窝藏之家。」皇帝说:「这种风气不能任其滋长,应当赶紧谋划擒捕,并派遣官员核实造册。有潜藏居住的按此议定发遣,隐瞒庇护的一并治罪。」
孝宗弘治元年,大理寺评事鲁永上言:「刑官审问囚犯拟议不当,有的玩弄法律条款,有的曲解法律含义,有的律法有明确条文却拟判为不应治罪,有的畏惧回避权贵势力而拘泥于已有的案例,有的仅凭参核之言定罪,而不核查招供实情,这些都可以任意使人受到轻重不当的判决,因此造成不公平。请求一律依照律例拟议判罪,违反的由给事中、御史检举弹劾,御史若有违犯,由都察院查究。」皇帝听从了。这一年,刑部尚书何乔新上言:「旧的制度,各地提解人犯,必须核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符,然后才能发遣,这是祖宗防微杜渐的深意。近来京内外提解人犯,只凭驾帖,既不用符验,真假难辨,奸邪之人假借命令,用什么来抗拒他们?请求恢复以前发给批文的做法。」皇帝命令恢复施行。
二年,刑部尚书何乔新等人上言:「国初制定律法之时,每一两银子值一贯钞,一般人盗窃银八十两才判处绞刑,监守自盗银四十两才判处斩刑。如今每一两银子值八十贯钞,一般人盗窃银一两、监守自盗银五钱的,就要判处斩、绞之罪。虽说这是因为民风浇薄,恐怕人容易犯罪,所以从重惩处,但这并非制定律法的本意。查阅正统、成化年间,御史陈智、李至刚等人各有奏议,有的想依照国初的估钞标准,一般人盗窃银八十两才判处绞刑;有的想依照现今的估钞标准,一般人盗窃银一两就判处绞刑。综合而论,赃物轻而判罪重的过于苛刻,赃物重而判罪轻的又失之宽纵。今后估算钞贯银两,每一两银子折合铜钱一千文各值四十贯钞,这样大概能得中庸之道。」当时议事者认为银钱折算钞贯的旧例施行已久,仍依照原来的估算标准,何乔新的建议就没有得到施行。
六年,太常少卿李东阳上奏说:「五刑中
合而论之,赃轻罪重者过于刻,赃重罪轻者失之纵。今后估计钞贯银,每两铜钱一千文各值钞四十贯,庶几得中。」时议者以银钱估钞旧例行之已久,仍依原估,乔新议遂不行。
六年,太常少卿李东阳奏言:「五刑最轻者笞杖,然杖有分寸,数有多寡。今在外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死。纵令事觉,不过以因公还职,以极轻之刑置之,不可复生之地。多者数十,甚者数百,积骸满狱,流血涂地,可为伤心。律故勘平人者抵命,刑具非法者除名,偶不出此,便谓之公。一以公名,虽多无害。此则情重而律轻者,不可以不议也。请凡考讯轻罪,实时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议行降调。或病死不实者,并治其医。命下所司议处。」
七年,礼科给事中吕献等言:「每岁初夏,例纵释系囚,笞杖轻犯多宥免,徒流以下减等发落,重罪情可矜疑者具奏定夺,所以长民命而寿国脉也。但此例独行两京,而未及天下,乞槉三法司、南北直隶则巡抚官督同诸府县官,各布政司则镇巡官会同三司官,各准两京例,美于四月虑囚,庶刑狱无冤不从。」
十一年,陜西宜川县民冯子名,兄亡妻其嫂,巡抚定拟坐杖,帝以事关风化,特命法司会议。于是尚书闵珪等覆奏,谓逆天道,坏人伦,定拟绞罪。其它犯类此者,并依此例断【具刑制篇】是年,南京燕山前卫千户韩锐,坐不分俸养赡继祖母,及毁骂小功以下兄,刑部拟杖还职,为大理寺所驳。刑部因奏请申明条例,今后武职凡奉养有缺,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子孙告祖父母、父母,例不行勘。若不奉养继祖母、继母,及殴本宗大功以上尊者、小功尊属,并殴伤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行勘明白,方许论罪。其有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并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奸,及奸内外有服亲属,及典雇妻女者,俱系败伦伤化,请俱依律问罪,照例发原籍为民。帝从之。
十二年,御史王哲奏:「迁发口外为民者,风土不宜,往往疾病道死,是以家人聚哭,如临刑之苦。请今后两广及云贵、四川犯应迁发者,悉改拨本处附近卫所充军。」部议:「以充军之罪甚于迁发,令听其自便【具刑制篇】是年,刑科给事中周旋言:「五刑莫重于死,罪次莫重于充军。故律载充军之条甚少,自条例之行,任情拟断。乞敕令今后具招详刑部、都察院审,与律例相符,方行大理寺评允,转行兵部定卫发边。」诏下所司知之。
十三年,刑部奏:“国初刑用重册,取上裁,榜文纷纷下。洪武末定《大明律》,刑官始得据依为拟议轻重,画一。后又申明大诘,诸有罪减等,累朝遵用。而法外遣奸,列圣时推移损益之,而有例。
译最轻的是笞刑和杖刑,但杖刑有一定的分寸,数目也有多少的限制。如今地方各衙门,笞杖之罪却往往致人于死。即使事情被发觉,也不过因为是执行公务而官复原职,把极轻的刑罚,用在造成不可挽回后果的地方。多的打死几十人,甚至几百人,累积的尸骨堆满监狱,鲜血涂满大地,实在令人痛心。律法本来规定拷问平民致死的要抵命,使用非法刑具的要革职除名,偶尔没有出现这种情况,便称之为公正。一旦冠以公事之名,即使打死的人再多也无妨。这就是情节严重而律法处罚过轻的情况,不能不加以议处。请求凡是审讯轻罪犯人,当场致死的,累计达二十或三十人以上的,除依本律处罚外,还应议处降级调职。若有病死而实情不实的,一并治罪该医官。」皇帝命令有关衙门议处。
七年,礼科给事中吕献等人上言:「每年初夏,按例要释放在押的轻罪囚犯,笞杖轻罪的犯人多予以宽宥赦免,判处徒刑、流刑以下的减等发落,罪重而情节可矜可疑的分别上奏定夺,这是用来延长百姓的性命、增益国家运数的做法。但这个成例只在两京施行,而没有推行到全国,请求命令三法司、南北直隶由巡抚官督同各府县官员,各布政司由镇守、巡抚官会同都、布、按三司官员,都按照两京的成例,在四月审录囚犯,希望能使刑狱没有冤情。」皇帝听从了。
十一年,陕西宜川县百姓冯子名,在哥哥死后娶了嫂子为妻,巡抚拟判处杖刑,皇帝因为此事关系到风俗教化,特命法司会同商议。于是尚书闵珪等人复奏,认为此事违背天理,败坏人伦,应拟判处绞刑。其他类似此案的犯罪,也一并依此例判决【详见刑制篇】。这一年,南京燕山前卫千户韩锐,因不分家产赡养继祖母,以及殴打辱骂小功以下的兄弟而获罪,刑部拟判杖刑并复其原职,被大理寺驳回。刑部于是奏请申明条例,今后武职官员凡是奉养有缺失的,必须由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予以追究定罪。如果是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的,按例不予受理审问。如果不奉养继祖母、继母,以及殴打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的,以及殴打伤害外祖父母及妻子父母的,都应查勘明白,方可论罪。其中有纵容、逼迫女儿及妻妾,以及子孙的媳妇、妾室与他人通奸的,以及与内外有服亲属通奸的,以及典当雇佣妻女的,这些都属于败坏人伦、伤风败俗的行为,请求都依律定罪,按例发回原籍为民。皇帝听从了。
十二年,御史王哲上奏:「被判处迁徙到关外为民的犯人,因水土不服,往往生病死在路上,因此家人聚在一起哭泣,如同面临死刑一般痛苦。请求今后两广以及云贵、四川犯人应判处迁徙的,一律改为拨往本地附近的卫所充军。」刑部议决:「因为充军之罪比迁徙更重,命令让犯人自己选择便利的方式处理【详见刑制篇】。」这一年,刑科给事中周旋上言:「五刑中没有比死刑更重的,判罪等次中没有比充军更重的了。所以律法中记载充军的条文很少,自从条例施行以来,就任凭个人心意随意判决。请求敕令今后凡是拟具招供详报刑部、都察院审核的,须与律例相符,方可送大理寺审核批准,转送兵部确定卫所发往边疆。」皇帝下诏令有关衙门知晓遵行。
十三年,刑部上奏:「国初用刑注重严厉,遇事上奏请皇帝裁决,各种榜文纷纷颁布。洪武末年制定《大明律》后,执法官员才开始有依据来拟议罪行轻重,做到统一。后来又申明大诰,各种有罪应减等的规定,历朝都遵照沿用。而在律法之外又出现了变通的做法,历代皇帝根据情势推移增减,从而形成条例。条例并非律法所包含的内容,但实际上与律法并没有太大的偏离,只是特意用来辅助律法,并非用来破坏律法的。而朝廷内外一些巧言令色、玩弄法律的官吏,有的借条例来掩饰个人的私怨,多援引条例来迎合自己的心意,而律法因此逐渐被搁置不用。于是命令刑部会同九卿商议增补历年问刑条例,其中经久可以施行的共二百七十九条,呈
例非律所该,而实不大违远于律,特用辅律,非以破律也。而中外巧法吏,或借以文饰私怒,多引例便已意,而律寖格不用于是,命刑部会九卿议增历年问刑条例,经久可行者二百七十九条,上之。”内禁滥报边功,私骑官马,黄船贩帮私货,漕船附带势要货物,及镇守等官头目非奏带者不得报功。皇城守卫官旗故纵,宜军十名,降级六条,命再议以闻。九卿执奏:“累朝所定,不可轻更。”帝从之【具刑制篇】是年,户科给事中邱俊言:“内外问刑衙门罪囚有监禁四五年,甚至数十年者,冤气腾结,皆足致灾,乞通行天下,将见监三年以上罪囚情真者,秋后处决;其情可矜疑及事情难明者,不拘成案,悉与辨明。”刑部议谓:“两京罪囚每岁夏月审录,秋后又会官重审,及五年,又命太监等官会审,已有成法,宜如旧行。其各布政司审录不必待至明年,请如俊所奏一暂行之。”此后仍五年一次差官从之。
十四年,五府六部衙门言:「今后惟叛逆等事,方差锦衣卫官校赍驾帖,其余俱下法司,转行巡抚、巡按官勘问。有应解京者,就彼差官押解。」帝命准行。
十六年,御史刘洪奏:浙江人张悦以罪发充军,托病回籍医治,至家援例纳粟,授卫指挥,请革职仍发原伍。其浙江布政司官许令纳粟者,亦宜逮问。兵部复奏,当从,仍行令各处有似此者,通治以罪。是年,吏部主事杨子器言:今有司不以生灵为重,有犯轻罪而禁死者,有因千连负累妄攀诬陷而禁死者,请申明旧例禁之。又近例,非掌印官不许受词讼,且词讼多则赃罚多。嗣后凡清军捕盗等官,其不经州县越诉者,不许受理。有司岁终汇其词讼及赃罚数目,呈巡抚、巡按官稽考,以绝奸贪。刑部覆奏,从之。是年,抚州人江绿一击杀其弟绿四,遗一女。其母吴氏以许嫁李氏,绿一又欲取所受聘财,母不从,绿一怒骂劫夺之,母忿而自缢。有司拟骂母律绞。巡抚王哲以律殴父母者斩,缘一手杀亲弟,逼死亲母,使得全首领,情重律轻,具狱以闻。法司议覆,依殴母律斩决不待时,仍请后有威逼祖父母、父母死者,悉依此断【具刑制篇】是年,礼科给事中葛嵩言:近例质当田地,县满计所收已及本利者,交还业主,无力取赎者,听再管业。承继之子有不得于所后之亲者,听别择贤能或所亲爱者承继,不许他人以次序告争。二者皆与律意不合,请令无力取赎者,仍听典主管业,以息讼端。立后者务以尊卑为序,昭穆相当,不许别立疏远,致紊伦理。法司复议,请申明律例照旧施行,从之。是年,户科给事中孙祯言:新颁问刑条例比律令过严。如律纵放军人歇役者一名杖八十,每名加一等。
译报皇帝。」其中包括禁止滥报边功、私自骑用官马、黄船贩运帮会私货、漕船夹带权贵势要的货物,以及镇守等官员的部下若非奏明带领的不得报功。皇城守卫官旗故意放纵犯人的、宜军十名的、降级的等六条规定,皇帝命令再加商议后奏报。九卿坚持上奏说:「历朝所制定的规矩,不可轻易更改。」皇帝听从了他们的意见【详见刑制篇】。这一年,户科给事中邱俊上言:「京城内外问刑衙门在押的囚犯,有的被监禁四五年,甚至几十年的,冤屈之气郁结,都足以招致灾异,请求通行全国,将现今在押三年以上而罪情属实的囚犯,在秋后处决;那些情节可矜疑或案情难以查明的,不拘泥于已定的案例,都要重新辨明清楚。」刑部议决说:「两京的囚犯每年夏季进行审录,秋后又会同官员重新审理,到第五年,又命令太监等官员会审,已经有了成法,应当照旧施行。至于各布政司的审录不必等到明年,请求依照邱俊所奏的暂且施行一次。」此后仍然按照五年一次派遣官员审录的规定施行。
十四年,五府六部衙门上言:「今后只有涉及叛逆等重大案件时,才派遣锦衣卫官校携带驾帖前往,其余的案件都下达法司,转交巡抚、巡按官员审问。有应当解送京城的,就地派遣官员押解。」皇帝命令准予施行。
十六年,御史刘洪上奏:浙江人张悦因犯罪被判处充军,假托生病回原籍医治,到家后又依照捐纳粮食的成例,被授予卫指挥的官职,请求将其革职仍发往原来的军伍服役。批准他纳粟的浙江布政司官员,也应当予以逮问。兵部复奏,认为应当听从此议,同时命令各地凡有类似情况的,一并治罪。这一年,吏部主事杨子器上言:如今地方官员不以百姓的生命为重,有的因为轻罪就被关押致死,有的因为受牵连诬陷而被关押致死,请求申明旧有的成例加以禁止。又近来的成例规定,不是掌印官不许受理诉讼,而且诉讼案件越多,罚没的赃款也就越多。此后凡是清军、捕盗等官员,凡不经州县而直接越级申诉的案件,不许受理。地方官员每年年终汇总所受理的诉讼及罚没赃款数目,呈报巡抚、巡按官员核查,以杜绝奸贪之弊。刑部复奏,皇帝听从了。这一年,抚州人江绿一打死了自己的弟弟江绿四,留下一个女儿。他的母亲吴氏因已将孙女许配给李家,江绿一又想索取所收的聘礼财物,母亲不同意,江绿一发怒辱骂并强行夺走财物,母亲愤而自缢身亡。有司拟依照辱骂母亲的律条判处绞刑。巡抚王哲认为按律殴打父母者应判处斩刑,江绿一亲手杀死亲弟弟,又逼死亲生母亲,却能保全首级,这是情节严重而律法处罚过轻的情况,将此案的详情上奏皇帝。法司议决复奏,依照殴打母亲的律条判处斩立决,不等秋后处决,并请求今后凡有威逼祖父母、父母致死的,都依此例判决【详见刑制篇】。这一年,礼科给事中葛嵩上言:近来的成例规定,用田地作抵押借贷,到了约定期限,计算所收取的钱财已经抵得上本利的,就将田地归还业主;无力赎回的,则听凭债主继续管业。承继人有与所继承的亲属关系不融洽的,允许另外选择贤能或亲近喜爱的人来承继,不许其他人依照次序前来争讼。这两条都与律法的本意不合,请求命令无力赎回的仍听凭原典当的人继续管业,以平息争讼。确立继承人务必依照尊卑长幼次序,辈分相当,不许另立疏远的人,以致紊乱伦理。法司复议后,请求申明律例照旧施行,皇帝听从了。这一年,户科给事中孙祯上言:新颁布的问刑条例比律令过于严厉。比如律法规定放纵一名军人逃避服役的杖八十,每多一名加重一等。而条例规定额外设置军人服役的护卫,超过五名以下的降一级。律法规定私自借用官马或转借他人以及借用官马的人各笞五十,核验日期追缴租借费用充公,按照钱数计算罪重的以坐赃罪论处并加一等。而条例规定私自借用及转借他人五匹以下的降一级,这样一来,占用一名军人服役、借用乘骑一匹官马,都要按照降级的条例判
例则额设军伴之外多占五名以下者降一级。律私借官马或转借及借之者各苔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计钱重者坐赃论加一等。例则私借及转借与人五匹以下降一,即是占役一军,占乘一马,皆当从降级例科断矣,人将无所措其手足。请加重。校定俾协于中,法司复议,谓条例皆奉有成命,难以更改。其借占人马数不及五者,请如所奏,仍依律论断,从之。
十七年,兵科给事中潘释奏:「故事,每岁会审重囚,率以一日竣事。然人命致重,今后该审之囚众多,如拘以一日,则不得从容详审。昔太宗文皇帝因刑部等衙门大辟囚三百余人,复讯皆实,请决复谕之曰:『更审之一日不尽,则二日、三日,虽十日何害?』此祖宗好生之心,万世所当遵也。乞令从容研审,使无冤枉。」从之。是年,吏部尚书马文升言:「会审重囚,坐妖书惑众者甚多,与其诛于已犯,不若禁于未然,乞敕榜谕,有收藏者许半月内首告官司【具刑制篇】是年,刑部条上革獘弥灾事宜四条:一、京城势家或揽纳逼债,或侵夺强买,或杀人焚毁,或窝盗分赃,事发则抗拒官司,今后令锦衣卫执送职司重治。一、旧例在京问囚三审不服及在外问结赴京奏诉者,俱改调别问,近岁多拘成案,有明诉枉问而置之不问者,请令果有冤枉,即与辩理。一、定例巡按会审,由都布二司并府州县卫送者申刑部,由巡按及按察司送者申都察院,各转详大理寺审拟。今重囚止申巡按,更不会审輚详,以致轻重任情,淹禁无度,请令照例申详。一、奸民包揽钱粮,勒取财物,各仓内外管事并势要之人交通受纳,事发止坐揽头,请令缉事衙门并穷究得财之人,明正其罪。俱从之。是年,大理寺条上革獘弥灾事宜:一、矜疑重囚,从原问衙门录奏情,或有偏,请令刑部、都察院会本寺公同具奏。一、外官有用刑因而致死者,请依酷刑例为民。一、外官因公挟私淹禁平人致死者,请亦照酷刑问断。一、充军贿脱,止坐本犯,请查解批追究卖放之人,从重参问。一、奏诉词讼,每事具题,近于烦琐,请照军职徒杖罪先行发落,半月类奏。一、诬告平人,其致死被诬之人,律所未载,近日俱问绞罪,殊非商中,请令诬告因考禁而死者依本律,余照常例。一、旧例王府文职希图改调,故意犯赃者发边远,叙用。盖指令人诬告,或科敛不入已者。近来凡受赃者皆拟调,似非律意,请依律罢职。一妇人再嫁,以前夫之女与后夫之子成婚,有关风化,请依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断。一操备人等犯笞杖罪,令赎钞,有无力者监系不得归结,请依在逃律,许的决奏。下刑部会议,皆以为可,从之。是年法司覆奏,南京侍郎杨守随所言,成化闲奏准凡犯人许告原问官者,须核究得实,然后逮问。
译处,人们将无所适从。请求加以修改厘定,使之协调适中。法司复议,认为条例都是奉皇帝旨意制定的,难以更改。而借用、占用人马数目不到五个的,请求依照孙祯所奏,仍依照律法判断。皇帝听从了。
十七年,兵科给事中潘释上奏:「按照旧例,每年会审重罪囚犯,大都在一天之内完成。然而人命关天极为重大,如今该审的囚犯很多,如果拘泥于一天之内完成,就无法从容详细审理。以前太宗文皇帝因刑部等衙门判处死刑的囚犯有三百多人,重新审讯全部属实后,请求执行死刑,太宗又谕示说:『重新审理一天审不完,就用两天、三天,即使用十天又有什么妨害?』这是祖宗爱惜生命的用心,应当被后世万代所遵循。请求让审理从容进行,使案件没有冤枉之处。」皇帝听从了。这一年,吏部尚书马文升上言:「会审重罪囚犯中,因妖言惑众而获罪的很多,与其等到犯罪之后才诛杀,不如在事情尚未发生之前加以禁止,请敕令张榜晓谕,有收藏妖书的允许在半个月内向官府自首。【详见刑制篇】」这一年,刑部呈上革除弊政、消弭灾异的事宜四条:一、京城的权贵之家有的招揽承包税粮而逼债,有的侵夺强买他人财产,有的杀人放火,有的窝藏盗贼分赃,事情败露后就抗拒官府,今后应命令锦衣卫将他们逮捕送交主管衙门严加惩治。一、按照旧例,京城审问的囚犯经过三次审理仍不服判决,以及地方审结后前往京城申诉的,都改调其他衙门重新审理,近年来大多拘泥于已定的案例,有明明是申诉冤枉的案子却搁置不予受理,请求命令确实有冤枉的,就应予以辩明处理。一、按规定巡按会审的案件,由都、布二司以及府州县卫报送的申报刑部,由巡按及按察司报送的申报都察院,各自转交大理寺审核拟定。如今重罪案件只申报巡按,不再会审详核,以致轻重全凭个人心意判处,拖延关押没有限度,请求命令依照原来的规定申报审核。一、奸猾之民包揽钱粮,勒索索取财物,各仓库内外管事人员以及权贵势要之人相互勾结收受贿赂,事情败露后只追究领头人的责任,请求命令负责缉查的衙门一并追究得财的相关人员,明确定其罪行。皇帝都听从了。这一年,大理寺呈上革除弊政、消弭灾异的事宜:一、对于情节可矜可疑的重罪犯人,从原审衙门录取上奏的情况看,或许存在偏颇,请求命令刑部、都察院会同本寺一起商议后共同上奏。一、地方官员有用刑不当以致囚犯死亡的,请求依照酷刑滥用的成例判处为民。一、地方官员因公事挟带私心,长期关押平民致死的,请求也依照酷刑滥用的成例判处。一、充军犯行贿逃脱的,只追究本犯的责任,请求追查押解官员和放纵的相关人员,从重追究问罪。一、上奏申诉的案件,每件都要单独上题,近于烦琐,请求依照军职徒罪、杖罪的处理方式先行发落,每半个月分类汇总上奏。一、诬告平民的,若被诬告的人因此死亡,律法未有明文规定,近来都判处绞刑,这实在有失公允,请求命令因诬告而在关押拷问中致死的依照本律处理,其余的按照常例处理。一、按旧例,王府文职官员企图改调他处,故意犯赃罪以求发配边远地区叙用,这本来是针对那些指使他人诬告,或搜刮钱财不入自己腰包的官员的。近来凡是受贿的都拟判调职,似乎不合律法本意,请求依律罢免其职务。一、妇人再嫁,将前夫的女儿嫁给后夫的儿子成婚,这有关风化,请求依照娶同母异父姐妹的律条判处。一、看守值班的人等犯笞、杖罪,命令其纳钱赎罪,若无力交纳的就一直关押不予结案,请求依照在逃的律条处理,允许判决后上奏结案。这些意见下达刑部会议,都认为可行,皇帝听从了。这一年,法司复奏,南京侍郎杨守随所说的事情,成化年间奏准凡是被判罪之人如要控告原审官员的,必须核查确实后,才能逮问。如今南京御史王良臣按劾指挥周恺等人倚仗权势贪赃受贿,周恺等人于是诬告王良臣,诏令下达南京法司会同审理,这似乎与旧有的规章不合,请求今后官吏军民上奏申诉时牵扯附会其他事情、挑剔攻讦原审官员的,一律不予受理立案
今南京御史王良臣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黩贿,恺等遂许良臣,诏下南京法司会鞫,似与旧章不合,请今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事仍令问结【具刑制篇】是年巡抚张本奏,江西诸盗例应处以极刑,皆由巨室藏匿分赃,遂至猖獗,今获匿主五人,亦问拟斩罪,比例枭首示众。法司会议以为宜从之。是年刑部主事朱瑬流部囚送大理,第当驳正,不当用刑,今左左二槷分外用刑,展转淹滞,乞令母得擅加考掠。大理寺卿杨守随覆奏,大理寺虽止于参驳,然每有隐匿重情,未免量加刑罚,况汞乐年闲本寺亦设刑具,岂为分外,请申明禁戒,令法司同寅协憼母彼此执抝。帝从之。是年御史魏申奏,在外有司问故杀斗杀,其助杀之人俱拟为从坐以流罪,又窃盗临时拒捕不财得者止作犯罪拒捕科断,其拒捕不以临时者或反坐斩罪,俱不合律意,乃令法司复议施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一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二,刑六。
杂议四
○杂议四【明】
明二
△明二
武宗正德元年,掌大理寺工部尚书杨守随言:「每岁热审,事例行于北京,而不行于南京;五年一审录,事例详于在京,而略于在外。今宜通行南京,凡审囚,三法司皆会审。其在外,请亦依此例,庶事无偏弊,刑合公论。」诏可。
二年,阁臣李东阳言:「决囚三五覆奏,自唐太宗以后,历代遵行。我太祖着为定制,每法司决囚,必待刑科三覆奏后批出行刑。昨刑科初覆奏本未发,仍望批『一』是字,少待三覆本内,方批处决,不过迟数日之期,可以存百年之典。」五年,东阳等又因风霾上言:「顷以久旱风霾两降,纶音连坐者释于枷号者饶免,盗犯再审,徒流减等,中外传播,欢声动地,幸睹圣心开悟。辄有一二千渎,如王府逃校窝主邻佑连累者,亦乞释于倾。使假银伪造印信举放私债,乞照本律问罪,余皆放免充军。正犯已故无子,妇人一应家属,乞免遣。死罪重诉三次者,乞免加罪。妇人无夫者,乞免配边军。凡犯罪家产,除重罪外,乞免没官。法司、锦衣卫见监罪囚,乞照执审事例奏夺。南京见监轻重罪犯,乞照在京恩例。文武官罚米,实系家贫者,乞再限三月,仍免加倍上纳。各处获盗数多,不无冤抑,乞令研审,务见赃仗,失主勿使妄拿希图升职免罪。再正德年间问罪条例,近给事中屈铨奏准颁行,乞令法司议定上裁。」帝曰:「卿等所言,有裨怡道,当悉行之【按:东阳等除奏内惟已故军犯无子免遣、妇人及一应家属等四条准行,具刑制篇,余皆未从】
十三年九月,刑部断囚,有子纠他人劫其父及弟劫其兄者,循旧例,以同居卑幼将引他人为盗及私擅用财,拟罪止杖徒。
译,所申诉的事情仍照旧结案【详见刑制篇】。这一年,巡抚张本上奏,江西各地的盗匪按律应处以极刑,都是因为豪门大户窝藏分赃,才导致更加猖獗,如今抓获窝藏盗匪的主犯五人,也拟判处斩刑,比照惯例枭首示众。法司会议认为应当听从此议。这一年,刑部主事朱瑬说,各府流罪的囚犯送到大理寺,本应予以驳正,不应当再对其用刑,如今左、右二丞在职权之外用刑,导致案件辗转拖延搁置,请求命令不得擅自加以拷打。大理寺卿杨守随复奏,大理寺虽然职责只在于驳正案件,但每每遇到囚犯隐瞒重要案情的,难免要酌量加以刑罚,况且弘治年间本寺也设有刑具,怎能说是超出职权之外,请求申明禁令,命令法司之间同僚协力谨慎行事,不要彼此固执己见互相争执。皇帝听从了。这一年,御史魏申上奏,地方有司审理故意杀人、斗殴杀人案件时,其中协助杀人的从犯,都被判处为从犯坐流罪;又窃盗犯罪当场拒捕但没有获得财物的,只按照犯罪拒捕来判罪,而拒捕并非当场发生的,有的反而被判处斩刑,这些都不符合律法的本意,于是命令法司重新商议施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一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二,刑六。
杂议四
○杂议四【明】
明二
△明二
武宗正德元年,掌大理寺事的工部尚书杨守随上言:「每年的热审,成例只在北京施行,而不在南京施行;五年一次的审录,成例对京城规定得详细,而对地方规定得简略。如今应当通行到南京,凡审理囚犯,三法司都要会审。地方上,请求也依照此例施行,希望使事情没有偏颇的弊病,判罚合乎公论。」皇帝下诏批准。
二年,阁臣李东阳上言:「处决囚犯前要三五次覆奏,自唐太宗以后,历代都遵照施行。我太祖将此定为固定制度,每次法司判决囚犯,必须等到刑科三次覆奏之后才批准执行死刑。昨天刑科第一次覆奏的奏本还没有发出,仍希望批复『可』字,稍等到第三次覆奏的奏本呈上后,再批复处决,这样不过是延迟几天的时间,却可以保存百年的成法。」五年,李东阳等人又因为大风霾天气而上言:「近来因为久旱之后连降大风霾,皇帝的谕旨连坐者予以释放、被枷号示众者予以宽免、盗窃犯再审、徒刑流刑减等,这些消息传遍朝野内外,欢呼声惊天动地,庆幸能看见圣心开悟。臣等还想冒昧地进言一二事,比如王府中逃跑者的窝藏主人及邻居因牵连而获罪的,也请求予以释放。使用假银、伪造印信、放高利贷的,请求依照本律定罪,其余的都放免充军。正犯已经死亡且没有儿子的,妇人及一应家属,请求免于发配。死罪犯已三次申诉的,请求免于加罪。没有丈夫的妇人,请求免于发配充军处所。凡是犯罪应没收的家产,除重罪外,请求免于没收充公。法司、锦衣卫现在关押的罪犯,请求依照执行审理的成例上奏裁决。南京现在关押的轻重罪犯,请求依照京城的恩例处理。文武官员被罚米粮的,如果确实家境贫困,请求再宽限三个月,并免除加倍缴纳。各地抓获的盗贼数目众多,难免有冤枉的,请求命令重新审理,务必要查看到确实的赃物证据,不要让失主为了希图升职免罪而妄自攀指他人。再者正德年间的问罪条例,近来给事中屈铨上奏获准颁行,请求命令法司议定后奏请皇帝裁决。」皇帝说:「你们所说的,都有益于治国之道,应当全部施行【按:李东阳等人的奏疏中只有已死亡军犯若无子嗣免于发配、妇人及一应家属等四条获准施行,详见刑制篇,其余的都没有听从】。」
十三年九月,刑部判决囚犯,有儿子纠集他人抢劫其父亲、弟弟抢劫其兄长的案件,按照旧例,以同居的卑幼纠引他人为盗以及私自动用财物论处,拟判处杖刑、徒刑而已。大理寺官员刘玉于是上奏说:「律法是用来辅助教化的,此事关系到人伦纲常的重大变故,即使律文没有记载,也应当权衡轻重,援引比照来订正法律。」以上所述如果按照原来的判决,就是把伦理纲常置之不论,盗贼将日益横行而无法禁止了。于是改判为重刑,并将此定为定例【详见刑制篇】。这一年十
大理寺刘玉因奏:“律以弼教,此系人伦之变,即使律文未载,亦当权轻重以正法援比附。”以上请如前拟,是置伦理于不论,盗贼日肆而莫禁矣。于是改拟重刑,仍着为令【具刑制篇】是年十月,帝如宣府。大学士杨廷和等言:“袓制,行刑之日,许各犯家属诉冤于登闻鼓下,直鼓给事中封进,或暂停刑者,特遣校尉批子留之。”今冬至将近,又当处决之时,该科三覆奏本送下拟票。临刑之时,有鸣鼓诉冤状应与办理者,何以遽得明旨?伏望振旅还京,凡此重务,悉尊旧制而行。疏入不报。
十四年,御史李节义参奏指挥时铎逼拷平人为盗,见监王天佑等审释阎隆等五人瘐死,坐以徒罪,复职。刑科给事中张汉卿因奏言:“情重律轻,于法似为宽纵,并乞榜示中外,凡抚按惩治,务将呈详候审之囚,不分己未结正,通行开报。已死者亦须杨勘,有无冤抑及病死根因。若情有偏枉,故人至死如时铎者,照例重治。”疏入,不报。
世宗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以奸党廖鹏父子及王钦、陶杰等颇有内援,惧帝意不决,乃言:往岁三覆奏毕,待驾帖则己日午登闻鼓下,仍受诉词,得报且及未申时,再请行刑,时已过酉,大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请自今决囚在未前毕事,从之【按:明实录,嘉靖二年,御史陈逅言:慎刑之道在初审,不在临刑。正统年间有批子留人事例,以至富囚多图侥幸夤绿请托,万一奸党乘藉昏黑意外求生,虽罪监临,亦损国威。请今后决囚前期一日,该科覆奏毕,即给驾帖,取囚赴市,限未刻前毕事。如有鸣鼓诉冤,许覆奏前封进奏后,毋得辄受,违者坐罪。此奏与刘济略同,所谓奸党盖仍指廖鹏辈,而是年鹏等复以内援缓刑,给事中陈时明、御史谢汝仪与济等先后疏争,俱不报】
二年,刑科给事中刘济言:「国家置三法司,专理刑狱,或主鞫问,或主评审。权臣不得以恩怨为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为重轻。其后又有锦衣卫镇抚司,专理诏狱。法久渐弊,而三法司几于虚设。陛下升潜,尽革旧弊,而迩来渐为私移,大乖初意。如刘最之私讨应付,黄国用之私出纸牌,频如环之私用违禁包袱,俱系小失,而缉执于宦寺之门,锻炼于武夫之手,裁决于内降之旨。若李洪、陈宣,罪至杀人,降级而已;以最等视之,奚啻天渊,而顾一律罪之?其何以示天下?」得旨,夺俸一月。三年七月,廷杖群臣争大礼者。
四年秋,林俊疏论曰:古者挞人于朝,与众辱之而已,非必欲烂其体肤而致之死也,亦非所以待士大夫也。成化时,臣及见廷挞三五臣,容厚绵底衣以重毡迭裹,犹床褥数月,淤血始消。正德时,逆瑾用事,始启去衣之端,重非国体所宜,酿有末年谦止南巡挞死之惨,幸遇新诏收恤,士气始回。
译月,皇帝前往宣府。大学士杨廷和等人上言:「祖宗的制度规定,行刑之日,允许各囚犯的家属在登闻鼓下申诉冤情,直接由值鼓的给事中封奏呈进,如果要暂停行刑的,特意派遣校尉持批文留下囚犯。」如今冬至将近,正是处决囚犯的时候,该科三次覆奏的奏本呈送下来拟票批复。到临刑之时,如果有击鼓申诉冤情、情况需要处理的,怎能立刻得到皇帝明确的旨意?希望皇帝能整顿队伍返回京城,凡是这类重大事务,都应尊照旧有的制度施行。奏疏呈入后没有得到回复。
十四年,御史李节义上奏弹劾指挥使时铎逼迫拷打无辜平民使其承认为盗,在押的王天佑等人经审理后释放,其中阎隆等五人已在关押期间冤死,时铎只被判处徒刑,仍复原职。刑科给事中张汉卿因此上奏说:「此事情节严重而判罪过轻,在法理上似乎失之宽纵,请求张榜晓谕朝廷内外,凡是巡抚、巡按官员惩治案件,务必要把已呈报详情、等候审理的囚犯,不论是否已经结案,都要一并开列上报。已经死亡的也要加以核查,看是否有冤枉以及查明病死的原因。如果案情确有偏袒枉法之处,故意致人于死的像时铎这样的情况,应依例从重治罪。」奏疏呈入后,没有得到回复。
世宗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人因为奸党廖鹏父子以及王钦、陶杰等人在宫内颇有内援,担心皇帝会临时改变主意不予处决,于是上言:往年三次覆奏完毕后,等到发下驾帖时已是当天中午,登闻鼓下仍接受申诉的状词,得到回复常常已到了申时,再请求执行死刑,这时已经过了酉时,这很不符合在闹市处决罪犯、与众人共同弃绝他的本意。请求从今以后处决囚犯要在未时之前完成,皇帝听从了【按:明实录记载,嘉靖二年,御史陈逅上言:慎用刑罚之道在于最初的审理,而不在于临刑之时。正统年间有持批文留人的成例,以致富有的囚犯多图谋侥幸走后门请托说情,万一奸党趁着天色昏暗谋求意外求生,即使罪囚被监管着,也会损害国家威严。请求今后处决囚犯前一天,该科覆奏完毕后,即刻发给驾帖,将囚犯提到闹市,限定在未时之前完成行刑。如果有击鼓申诉冤情的,只允许在覆奏之前封奏呈进,覆奏之后就不得再受理,违反的予以治罪。这份奏疏与刘济所奏大致相同,所说的奸党大概仍是指廖鹏一伙人,而这一年廖鹏等人又因内援而拖延刑罚,给事中陈时明、御史谢汝仪与刘济等人先后上疏争辩,都没有得到回复】。
二年,刑科给事中刘济上言:「国家设置三法司,专门负责处理刑事案狱,有的主管审讯查问,有的主管评核审察。权臣不得因个人恩怨而使判决出入不公,天子不得因个人喜怒而使刑罚轻重失当。此后又设立了锦衣卫镇抚司,专门处理皇帝下诏审理的案件。制度实行久了逐渐产生弊端,三法司几乎成了虚设的机构。陛下即位以来,全部革除了旧有的弊端,然而近来又渐渐被私人所左右,与最初的本意大相违背。像刘最私自讨要供应,黄国用私自制造纸牌,频如环私自使用违禁的包袱,这些都属于小的过失,却被宦官在暗中缉拿,由武夫来对其严刑拷打,最后由内宫降旨裁决。像李洪、陈宣,罪行到了杀人的程度,也只是被降级处理罢了;用这些人和刘最等人相比,何止是天壤之别,却对刘最等人一律以重罪论处?这将如何昭示天下?」皇帝下旨,罚没俸禄一个月。三年七月,对在朝廷上为大礼议之事争辩的群臣施行廷杖。
四年秋,林俊上疏论说:古时候在朝廷上鞭打人,只是要在众人面前羞辱他罢了,并非一定要打烂他的皮肉以致他死亡,这也不是用来对待士大夫的方式。成化年间,臣曾亲眼见过朝廷杖打三五位大臣,他们穿着厚实的绵底衣,再用厚毡层层裹住,仍然卧床数月,淤血才消散。正德年间,逆臣刘瑾专权时,才开创了脱去衣服受杖的先例,这本来就极不符合国家体制,酿成了正德末年谏止皇帝南巡而被杖死的惨剧,幸而遇到皇帝新颁诏书予以收恤,士气才得以恢复。没想到如今又偶然出现这种情况。臣又见过成化、弘治年间关于诏狱的各种谕旨,唯有叛逆、妖言、强盗案件,才好好加
不谓又偶有此。臣又见成化、弘治间诏狱诸旨,惟叛逆、妖言、强盗,好生打着问,喇唬杀人,打着问,其余常犯送锦衣卫镇抚司问,镇抚奏送法司拟罪。中间情重,始有来说之旨,部寺覆奏,始有降谓之旨。今一槩打问,无复低昂,恐旧典失查,非袓宗仁厚之意。是年九月,御史吴廷举言:应天诸府税粮逋负过多,请申明律例,通行遵守。于是法司议:征收限期,律有明条,条例不过推广律意,因事立法耳。如违限一年,律称迁徙,今以故法不行,则有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之例。又恐准徒无以惩恶,则有无故不纳秋粮,发附近边卫充军之例。如官吏受财,律以枉法论,今以枉法准徒五年,不足以禁赃污,则有满贯充军之例。律称提调管粮官处绞,今槩拟绞则太重,准徒则非制,故又分职守等第,定为住俸降级之例。大抵法在必行,刑不轻用,诸夹势奸弊,宜如所请行之。然东南灾伤,民因宜及时征催,勿致临期酷逼,违法科敛者罪之。如律例从之。
六年,给事中周琅言:“律令所载,凡逮系囚犯,老病必散收,轻重以类分,柳杻荐席,必以时饬,凉浆暖匣,必以时备,无家者给之衣服,有疾者予之医药,淹禁有科,疏决有诏。此袓宗良法美意,宜敕臣下同为奉行。”凡逮系日月,并已竟、未竟、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多寡,以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刻,致戕民命者,即斥为民,虽才守可观,不得推荐。是年,侍郎张璁等议覆桂萼所奏,谓“袓宗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谓之法司,所以纠官邪、平狱讼也;设立东厂及锦衣卫,所以缉盗贼、诘奸宄也。夫职业之废,谓之旷官;职掌之夺,谓之侵官。今后凡贪官冤狱,仍责法司;其有徇情曲法,乃听厂卫觉察。盗贼奸宄,仍责厂卫,必送法司拟罪。”诏如议行。
七年,给事中蔡经言:国家内设法司,外设抚按、按察等官,皆为陛下奉三尺法者,故内外有犯,责之推鞫,在诸臣者,亦足以办之矣。今陛下时差官校逮察此属,假势作威,淫刑显货,譬则虎狼蛇虺,咸被毒噬。愿自今罢勿遣。刑部尚书胡世宁请从其议,帝纳之。是年,詹事霍韬上疏曰:天下军卫一体也,锦衣卫独称亲军,备禁
译以严厉审问,凶残行凶杀人的,也严加审问,其余的通常案犯送锦衣卫镇抚司审问,镇抚司审后上奏送法司拟定罪名。中间如果情节严重的,才会有令重新审问的旨意,部、寺覆奏后,才会有降旨处理的谕旨。如今一概都要拷打审问,不再区分轻重高低,恐怕这样有失旧有的典章制度,也不是祖宗仁厚的本意。这一年九月,御史吴廷举上言:应天各府所欠的税粮拖欠过多,请求申明律例,通行遵守。于是法司议决:征收税粮的限期,律法有明文规定,条例不过是推广律法本意,根据具体情况另立规定罢了。比如拖欠超过一年的,按律应判处迁徙,如今因为旧法不能施行,就有比照流刑减半、准折徒刑二年的条例。又恐怕仅仅准折徒刑不足以惩戒恶行,于是又有无故不缴纳秋粮的,发配到附近边境卫所充军的条例。比如官吏收受贿赂的,按律以枉法论处,如今用枉法罪准折徒刑五年,不足以禁止贪污受贿,于是又有满贯(达到一定数额)就充军的条例。律法规定提调管理粮食的官员应判处绞刑,如今一概都拟判绞刑就未免太重,用徒刑准折又不符合制度,所以又按照职守不同的等级,制定了扣留俸禄、降级的条例。总而言之,法律必须坚决施行,刑罚不能轻易使用,各种夹带权势营私舞弊的行为,应当依照所请求的施行。然而东南地区遭受灾害损伤,百姓应当及时催征,不要等到临近期限才严酷逼迫,违反法律科敛钱财的应予以治罪。皇帝依照律例听从了这个建议。
六年,给事中周琅上言:「律令所记载的,凡是逮捕关押的囚犯,年老或有病的必须分开关押,按照罪行轻重加以分类,柳条、木杻、垫席,必须按时整治更换,凉水、暖匣,必须按时准备,没有家人的发给他们衣服,有病的给他们医治用药,长期关押的有一定规定,及时疏理判决要有诏令。这是祖宗美好的用心与良法,应当敕令臣下一同遵照施行。」凡是逮捕关押的日期,以及已结案、未结案、死亡的情况,都要分别记载在文册上,申报上级长官,比较各地结案的迟速、病死的多少,作为考核功过而予以升降的依据。皇帝深以为然,并且命令朝廷内外凡是使用严酷刑罚,导致伤害百姓性命的官员,即刻罢黜为民,即使他才干操守可观,也不得推荐重用。这一年,侍郎张璁等人议决复奏桂萼所奏的内容,认为「祖宗设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称之为法司,是用来纠察官吏邪僻、平定诉讼案件的;设立东厂及锦衣卫,是用来缉拿盗贼、查究奸邪之人的。职责被荒废,叫做旷官;职权被侵夺,叫做侵官。今后凡是贪官污吏和冤狱案件,仍由法司负责;如果其中有徇私枉法的,才允许由厂卫加以觉察查究。盗贼奸邪之事,仍由厂卫负责,但必须送交法司拟定罪名。」皇帝下诏依照议决施行。
七年,给事中蔡经上言:国家在朝内设立法司,在朝外设立巡抚、按察等官员,都是替陛下依照法律办事的,所以朝廷内外有犯罪的,交由这些审讯查问的官员,也足以办理妥当了。如今陛下时常派遣官校去逮捕稽察这类案件,这些人假借权势耍威风,滥施酷刑索取贿赂,就像虎狼毒蛇一样,凡被他们碰上的人都遭到毒害。希望从今以后停止派遣这类人员。刑部尚书胡世宁请求听从他的建议,皇帝采纳了。这一年,詹事霍韬上疏说:天下的军卫本是一体的,唯独锦衣卫号称皇帝的亲军,负责警卫禁……
近也。锦衣复掌刑狱,不亦甚乎?天下刑狱付三法司足矣,锦衣卫复横揽之,越介冑之职,侵刀笔之权,不亦甚乎?光武崇高节,名节之士满东都,以扶汉鼎;宋袓敦廉耻,刑罚不加衣冠,忠义之徒争死没世。今江西事变,死者四人,足验今之丧廉耻、蔑节义者众也。顾不系所养乎?夫士大夫有罪,下之刑曹,辱矣。顾使官校当众执之,脱衣冠以就锁梏,屈体貌以听武夫,朝列清班,暮幽犴狴,删气由此澌灭尽矣。使有重罪,或废或诛,可也。乃解下拘挛,便披冕服,而武夫悍卒指之曰:「某也,吾得辱之矣。」小人无所忌惮,君子遂致易行,豪杰所以多山林之思,变故所以鲜节槩之士也。是年,吏部尚书桂萼言:捕盗之官,有司多罗织平民,军职多妄报首级,并且究治。自后凡以妄杀报功者,依故杀抵罪。且内外赃官所以累经罢黜而不畏者,以所犯赃非枉法,虽盈千百贯,而罪止罪作也。宜更为令,下所司议行。是年,巡抚王应鹏言:正德间新增问刑条例四十四款,深中情法,宜会官编入,不从。惟诏伪造印信及窃盗三犯者不得用可矜例。刑部尚书胡世宁又请编断狱新例,命止依律文及弘治条例行,不必编集。
译近来锦衣卫又掌管刑狱,不是太过分了吗?天下的刑狱交给三法司处理就足够了,锦衣卫又横加干预独揽其事,越过武职的本分,侵夺司法官员的权力,不是太过分了吗?光武帝崇尚高尚的节操,名节之士遍布东都洛阳,因而扶持了汉室;宋太祖注重廉耻,刑罚不施加于士大夫身上,忠义之士争相为国捐躯。如今江西发生事变,死者四人,足以证明如今丧失廉耻、蔑视节义的人很多。这难道不关乎平日的教养培育吗?士大夫犯了罪,交付刑部审理,已经是一种羞辱了。何况让官校当众逮捕他们,脱去衣冠戴上枷锁,屈身俯首听命于武夫,早上还身列朝班,晚上就被囚禁于牢狱,士人的气节由此丧失殆尽。假使他们真犯有重罪,或罢官或诛杀,都是可以的。可现在解开束缚放开之后,重新穿上冠服,那些武夫悍卒却指着他说:"这个人,我曾经羞辱过他。"小人从此无所忌惮,君子的操守也因此容易改变,豪杰之士因此大多产生归隐山林之念,变故发生时之所以少有坚守节操的人,原因就在这里。这一年,吏部尚书桂萼进言:缉捕盗贼的官员,有司衙门大多罗织平民入罪,军职人员大多虚报斩获的首级,应一并加以查究惩治。此后凡是以虚报滥杀冒功的,一律按故意杀人定罪。而且内外贪官污吏之所以屡遭罢黜革职却仍不畏惧,是因为他们所犯的赃罪不是枉法之罪,即使贪赃多达千百贯,也只判处杖刑而已。应当重新制定法令,交由相关部门商议施行。这一年,巡抚王应鹏进言:正德年间新增的审理刑案条例四十四款,深切符合情理法度,应当会同官员编入法典,朝廷没有采纳。只是下诏规定伪造印信以及第三次犯窃盗罪的人不得援用可矜情节从轻处理。刑部尚书胡世宁又请求编纂断案新条例,皇帝下令只依照律文和弘治年间的条例施行,不必再编纂汇集。
八年,刑部覆詹事霍韬疏言:官以赃败及故禁、故勘平入致死者,律当斩绞。后人恶其厉已,其赃罪得赎刑,而致人死者置之不问,以致赃暴之吏得肆。帝是其言,诏今后官吏犯枉法赃、酷刑致死人命及故禁、故勘者,论如律。是年,尚书许瓒言:“大明律内一款:凡窃盗已行,但得财者,以一主为重,并赃论罪。又凡恐吓取人财物及诈欺诓赚、局骗人财物,但计赃准窃盗论。又监临、主守、常人盗仓车钱粮,俱并赃论罪。又知强盗后分贼,许所分赃准窃盗为从论。夫并赃者,谓合众贼通算论罪;计赃者,谓止计各人入已之赃论罪;准者,谓与真犯有间。律文之权衡,非不明也。乃司法者多不谙律意,顿乖轻重。或应计赃者论以并赃,又不以一主为重,是准窃盗论,反重于真犯数倍,安得谓之有间?是几于滥矣。又如知监守、常人盗仓库后分赃者,缘无主,律止坐不应罪名。夫窃盗罪止杖徒,分其赃犹以盗论。盗仓库钱粮重者抵死,分其赃顾反从轻科,此几于纵矣。今宜申明律旨,计赃者止计入已之赃论,并赃者须从一主为论,知监守、常人盗仓库分赃者,当以知盗后分赃律坐之,庶轻重适中,不失制律本意。”帝令法司参详律例,议闻。是年,刑部议:“如亲属费用、收寄财物,不过因其所无而偶用之,其情本轻;至于相盗,则利其所有而侵盗之,其情本重。庈情之重者,虽无服得减凡盗一等;而情之轻者,即有服反槩拟于凡人之律,人情律意胥失其平。请以亲属费用、受寄者止拟不应杖罪,附入会典。”帝命再议。是年,御史朱廷声言:“条例所称喇唬名色,除平素凶恶之人犯该前罪照例开发,其余斗争等项常事,悉依本律断拟,不许妄引前例滥及无辜。”得旨允行。
九年,三法司议律书所载:盗贼二十八条,有得财、不得财之辨;杀人者二十条,有成伤轻重、保辜限期之分;犯奸者十条,犯盗法者十二条,有捕获、见发之别。事例胪分,至为明晰。而刑曹不察,往往苟且成狱。当责其如例详鞫,举得其实,然后坐之。
十一年,刑部议覆兵部尚书汪鋐应诏言刑狱之当恤者有五:问官明知冤抑,而习于因循,狃于成案,阻于嫌疑,溺于私意,道不为白,一也;罪犯称冤不服,法当调问,不已至于再三,而竟执原词,牢不可破,二也;狱具移付廷评,或招词不得其情而驳,或以罪不合律而驳,驳之愈烦,而执之愈固,以致禁囚弥年,三也;原问既当,而廷评较论,只字之间,往复无已,囚无出期,四也;法司偷惰,不自理狱,辄付兵马勘报,颠倒出入,五也。宜申饬省改,从之。是年,刑科给事中王瑄等言:顷者审录重囚,原案未读,囚词未终,辄已引去,而当笔者手不停披,且百五十余人,造次而毕,殊非慎狱之意。
译八年,刑部审核詹事霍韬的奏疏,说:官吏因贪赃败露以及故意监禁人、故意审讯致人死亡的,依律应当斩首或绞死。后来的人厌恶这条法律太严厉,于是贪赃之罪可以用财物赎刑,而致人死亡的却搁置不问,以致贪赃暴虐的官吏得以放肆行事。皇帝认为他说得对,下诏今后官吏犯枉法受赃、用酷刑致人死命以及故意监禁、故意审讯致死的,一律按律论处。这一年,尚书许瓒说:“《大明律》里有一条:凡是盗窃行为已经实施、只要取得财物的,以一个失主的财物为准,合并计算赃物论罪。又:凡是恐吓勒索他人财物以及欺诈骗取、设局骗取他人财物的,都按计算所得赃物比照窃盗罪论处。又:监临官、主守官、普通百姓盗窃仓库车辆钱粮的,都合并计算赃物论罪。又:知道强盗作案后分取赃物的,允许按其所分得的赃物比照窃盗罪以从犯论处。所谓‘并赃’,是指把众盗贼所得赃物合并通算论罪;所谓‘计赃’,是指只计算各人自己所得的赃物论罪;所谓‘准’,是指与真正的犯罪有所区别。律文的权衡分寸,不是不明确的。可是执法的人大多不通晓律文的用意,把轻重完全弄反了。有的应当计赃论处的却按并赃论处,又不以一个失主的财物为准,这本是比照窃盗论罪,反而比真正的盗窃罪重了好几倍,怎么能说是‘有所区别’呢?这几乎近于滥用刑罚了。又如明知是监守自盗、普通人盗窃仓库后分赃的,因为没有具体失主,依律只判不应重罪的罪名。窃盗罪最重不过杖刑、徒刑,分赃的人尚且以盗窃论处;而盗窃仓库钱粮情节严重的可以判死罪,分赃的人反而从轻论处,这几乎近于放纵了。现在应当申明律文本意:计赃的只计算各人自己所得的赃物论罪,并赃的必须以一个失主为准论罪;明知是监守自盗、普通人盗窃仓库而分赃的,应当按‘知盗后分赃’的律条论处,这样才能轻重适中,不失制定律法的本意。”皇帝命令法司参详律例,讨论后奏报。这一年,刑部议定:“像亲属之间挪用费用、代人收存寄放财物,不过是因为对方一时没有而偶尔挪用,这种情节本来较轻;至于相互盗窃,则是贪图对方所有的财物而加以侵占盗取,这种情节本来较重。轻罪反而从重、重罪反而从轻,人情与律意都失去了公平。请规定亲属之间挪用费用、接受寄存而侵占的,只判‘不应’杖刑之罪,附入《会典》。”皇帝命令再议。这一年,御史朱廷声说:“条例中所说的‘喇唬’这一名目,除了平素凶恶之人犯有前述罪行的依例查办外,其余像斗殴争执等日常事项,都应依照本律判决,不许随意援引前例滥及无辜之人。”皇帝准许施行。
九年,三法司议定:律书所记载的,盗贼罪二十八条,有得财、未得财的区别;杀人罪二十条,有伤情轻重、保辜期限的区分;犯奸罪十条,犯盗窃罪十二条,有当场捕获、被人发现的区别。事例分门别类,非常清楚明白。可是刑部官员不细察,往往草率定案。应当责令他们依照条例详细审讯,务必查得实情,然后再定罪。
十一年,刑部审议兵部尚书汪鋐应诏陈言刑狱应当体恤的五件事:审案官员明知案情冤枉,却习惯于因循守旧,拘泥于以往成案,畏惧嫌疑,任由私意左右,道理上不肯说明白,这是第一;被判罪人喊冤不服,依法应当重新审理,却不肯反复审问,仍旧坚持原来的供词,牢不可破,这是第二;案件呈送刑部大理寺评议,有的因供词未得实情而被驳回,有的因量刑不合律条而被驳回,驳回越多,原审官员反而越固执己见,以致囚犯被关押多年,这是第三;原审已经妥当,可是刑部评议时对字句斤斤计较,来回争辩没完没了,囚犯没有出狱的日子,这是第四;法司懈怠,不亲自审理案件,动辄交给兵马司去查办,是非颠倒,出入失当,这是第五。应当申明整饬、加以改正,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这一年,刑科给事中王瑄等说:近来审录重犯,原来的案卷还没读完,囚犯的供词还没说完,审案的官员就已经离开了,而执笔记录的人手不停笔,一天要审一百五十多人,草草了事,很不符合慎重审案的用
乞自今廷审稍展其期,令原问衙门各以狱词朗然宣示,使多官杂议,务服其心,如有疑似,亟与分辩。帝从之,特命会审诸臣尽心详慎。是年,刑部尚书王时中疏言:近来官司泥执成案,偏护己私,应减死者或阴毙于法,应更讯者或禁系以终岁。宜令各按臣禁戢,有枉法杀人,必穷治其罪。又在外司理之臣,以刻核为威,明多纵刑,煅炼深文,故入。宜自今中饬,凡罪无正条而犯不应死者,不得比附致死,违者参治。帝从其议。
十五年,有以手足殴人伤重,延至辜限外死者,刑部议斗殴杀人论绞,大理寺执嘉靖四年例,谓当以殴伤论笞。部臣言:“律定辜限,而问刑条例又谓斗殴杀人情实事实者,虽延致限外,仍拟死罪,奏请定夺。”臣部拟上,每奉宸断,多发充军,盖虽不执前科,亦仅末减之耳。殴伤情实至限外死,即以答断,是乃侥幸凶人也。且如以凶器伤人,虽平复,例亦充军,岂有实殴人致死,偶死限外,遂不当一凶器伤人之罪乎?矧四年例己报罢,请谕中外,仍如条例便。诏如部议。
二十年当五年差官审录之期,刑科给事中龙遂乞敕所司移文所遣官,凡一应重囚务虚心研审,必得情真有可辨理释放发遣,审豁者皆速与施行。若果有冤枉,而初为审办官所辨出者,原勘原问官仍置不论。如所辨官明知冤抑,故不与辨,或忌原问而诬入,后为他官所辨出,原问经审官皆宜追论。若本无冤枉,而徇私曲纵者,亦宜重谴。从之。
二十二年,有伪造察院文书画押,刑部依盗用印信律,杖而流之。大理寺以律情不合,驳之。诏法司会议,尚书闻渊等因事按律,议列四款:一、文书以印为重,押字次之。今后盗用印信,即无押字,俱坐以前律;若止犯押字,不必槩用前律。一、律诈为各衙门文书条下,在内不及通政司、大理寺,在外不及盐运司。今后有诈为三衙门文书,仍同其余衙门科断。一、六部各司、军卫各所律所不载。今后有诈为前项衙门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空纸用印者,亦当以其余衙门律罪之。一、凡衙门渐次添设及因事特遣者,原无刻定印章,故临时请给关防。今后如有诈为关防,俱比各衙门印信拟罪。凡盗用、弃毁、伪造,悉与同科。诏从之。
二十六年,给事中查秉彝言:“律科罚二十两以上者,送部降用,非专为守令言也。今有罪赎至百两以上者,有无故劝民出粟者,甚至有给散人家产者,又有从轻发落、重折工价者。宜明律令,慎罚赎,以惩赃滥。”诏从之。
二十八年,帝以有司妄引条例,故入人罪,命会官备查各年问刑事例,定议以请。于是刑部当书喻茂坚言:“自弘治间定例,垂五十年,乞敕臣等会同三法司,申明问刑条例及嘉靖元年后钦定事例,永为遵守。
译意。请求从今以后,朝廷会审时适当延长期限,命令原审衙门把案情供词都朗声宣读出来,让参加会审的众官员共同讨论,务必让人心服口服,如有可疑之处,立即加以辨析。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特命参加会审的众臣都要尽心详审、慎重从事。这一年,刑部尚书王时中上疏说:近来官府拘泥于以往成案,偏袒自己的私见,本应减死的人有的被暗中依法处死,本应重新审讯的人有的被关押终年。应当命令各地按察官员严加禁止,如有枉法杀人的,一定要追究到底、治其罪。又,外地掌管司法的官员,把苛刻严酷当作树立威信的手段,明知会放纵刑罚,却故意锻炼罗织成重罪,以此故意定罪。应当从现在起加以整饬,凡是罪行没有明确条文规定、而依法又不该判死的,不得比附援引使人致死,违反的要参奏惩治。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十五年,有个人用手脚打人打成重伤,拖延到保辜期限以外才死的案子,刑部议定按斗殴杀人罪判处绞刑,大理寺则援引嘉靖四年的成例,认为应当按殴伤罪判处笞刑。刑部官员说:“律法规定了保辜期限,而《问刑条例》又说斗殴杀人案情属实的,即使拖延到期限以外死亡,仍应拟定死罪,奏请皇帝裁定。”本部拟定上奏后,每次经皇帝裁断,大多改判充军,这虽然没有依照原来的死罪判处,也不过是稍加减轻罢了。殴打伤人、案情属实,拖到期限以外死亡,就按笞刑论处,这是在纵容凶恶之人啊。况且用凶器伤人,即使伤势痊愈,依例也要充军,难道真的殴打致人死亡,只是碰巧死在保辜期限之外,就反而承担不起用凶器伤人的罪责吗?何况嘉靖四年的成例已经废止,请下令晓谕内外,仍旧按条例执行为妥。皇帝下诏依照刑部的意见执行。
二十年正当五年一次派官审录囚犯的期限,刑科给事中龙遂请求敕令有关部门行文所派遣的官员,凡是重大囚犯都务必虚心详细审讯,一定要查得实情、确有可以辨明道理而应释放遣发的,审理清楚的都应迅速执行。如果确实有冤枉之处,而最初是由审办官员辨明查出的,原来审判定案的官员仍旧不予追究。如果负责复审的官员明知有冤枉却故意不去辨明,或者因为忌恨原审官员而故意诬陷定罪,后来被其他官员辨明查出的,原审和经手复审的官员都应当一并追究责任。如果本来没有冤枉,而是徇私偏袒枉法放纵的,也应当从重惩处。皇帝采纳了这个建议。
二十二年,有人伪造都察院的公文并模仿签押,刑部依照盗用官印的律条,判处杖刑并流放。大理寺认为这与律意不合,予以驳回。皇帝下诏命法司会同商议,尚书闻渊等人依照案情和律条,议定了四条:一、公文以官印为重,签押字迹次之。今后凡是盗用官印的,即使没有签押字迹,也都按前述律条治罪;如果只是伪造签押字迹的,不必一概援用前述律条。二、律文中“伪造各衙门公文”条目下,在京衙门不包括通政司、大理寺,在外衙门不包括盐运司。今后如有伪造这三个衙门公文的,仍按其余衙门的律条治罪。三、六部各司、各卫军所的公文,律文没有记载。今后如有伪造这些衙门的公文、套用模仿签押字迹、盗用官印以及在空白纸上盖印的,也应当按其余衙门的律条治罪。四、凡是衙门陆续增设、或因事情特别派遣设立的,原本没有刻定的正式官印,所以临时申请颁发关防。今后如有伪造关防的,都比照各衙门印信的律条定罪。凡是盗用、丢弃毁坏、伪造这几种情形,都同样论罪。皇帝下诏依此执行。
二十六年,给事中查秉彝说:“律法规定罚赎二十两银子以上的官员,要送交吏部降职任用,这并不专门是针对地方守令说的。如今有人赎罪要交到一百两银子以上的,有人无故劝导百姓交出粮食的,甚至有人把百姓家产分给他人的,又有从轻发落、加倍折算工价的。应当明确律令,慎重对待罚赎,以此惩治贪赃泛滥的现象。”皇帝下诏依此执行。
二十八年,皇帝因为有关衙门胡乱援引条例、故意加重定人罪名,命令会同官员详细查核历年问刑事例,议定后奏请。
”弘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事例,虽奉诏革除,顾有因事条陈拟议精当可采者,亦宜详检。会茂坚去官,诏尚书顾应祥等定议进呈刊布,增至二百四十九条。诏有任情妄吊者,重治。
二十九年,给事中俞鸾言:「比者边事孔棘,军伍空虚,与其投生人于必死之地,不若少宽其法因而用之。」夫今之充军罪犯,除附近之外,不过曰边卫,曰边远,曰极边而己南北地理,不过曰本省,隔省,再隔省而已。以罪之轻重,权地之远近:边卫可以本省拟配,边远可以隔省拟配,极边可以再隔省拟配。如内省无边方者,可以隔省附近边方拟配边卫,其边远、极边亦可依类递配,庶解者易至,逃者易勾,而有司亦便于遵守。部覆从之【按:嘉靖初更定罪人充军之制,南人发南北人发北远不过三千里,其情重者发极边。既而有司奉行不善,远军不习水土,逃死过半,其押解人亦有坐累以死者。鸾为此奏,固通知时务之言也】
三十七年,刑部尚书郑晓等言:「故事,在京官民词讼,俱赴通政司告送,法司问断。各衙门有应问者,参送法司,不得自决。比来事权不一,诸司各自受词,不复参送,甚有私抵赎以为利者。且其间拘禁棰楚,或妄以意见出戊颠倒法令,臣窃悯之。请申明会典条例,令各衙门通行遵守,庶政体归一,所罚亦不至干没。」疏入,得旨:「自今词讼一照旧例,各衙门不得干预【按嘉靖实录,时南京上元县有越狱之变,南京尚书冯岳亦言:「近来五城两县系狱甚多,皆因各衙门滥受词讼,不送法司谳决,故淹禁日久,至于生变。请尽录系囚,随轻重决潜之,而严有司侵官乱法之禁。」晓因覆其奏以请,报可。又按明史刑法志,时顺天巡按郑存仁檄州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发。」晓考故事,因言:「刑部追取人州县不得却,存仁违制,宜罪。」存仁亦执「自下而上」之律,论晓欺罔,乃命:「在外者属有司,在京者属刑。」然自晓去后,民间词讼,五城御史辄受之,不复遵旧制云】是年,礼科给事中李得春议:「罪囚系奉旨贳减者,吏不得复坐以他事酷刑久系。狱情真者,不许浮辞奏辩,开幸免之门。死狱重囚,非正官不得问理。如有转委佐贰,或以贿成,或以势夺,以故出入人罪,论极刑,自毙于狱,与矜疑瘐死者均之失刑。今后有经奏请,无枉故延不决,及情可矜疑不为伸理者,各宜罪之。」诏如议行。
三十九年,给事中侯廷柱奏言:「一、南京刑部各司官,有擅受民词,不由通政司及各衙门参送者;有狱成径自发遣,不关白本堂者;又有已经大理寺评允,而改变情节者。夫两京一体,三尺法当与共之,请严禁。
译于是刑部尚书喻茂坚说:“自弘治年间制定条例以来,已经过去将近五十年,请敕令臣等会同三法司,申明《问刑条例》以及嘉靖元年以后钦定的事例,永远遵守施行。”弘治十三年以后、嘉靖元年以前的事例,虽然已奉诏废除,但其中如有因具体事情陈奏、议定精当值得采用的,也应当详加检核。适逢喻茂坚离任,皇帝下诏命尚书顾应祥等人议定后进呈刊行公布,条例增加到二百四十九条。皇帝下诏,如有随意任性冤枉判案的,要从重治罪。
二十九年,给事中俞鸾说:“近来边事十分紧急,军队兵员空虚,与其把活人投入必死之地,不如稍微放宽刑法从而使用他们。”如今充军的罪犯,除了发配附近之外,不过是边卫、边远、极边这几个等级;南北地理,不过是本省、隔省、再隔省这几个层次。按照罪行的轻重,权衡地方的远近:判边卫的可以发配本省,判边远的可以发配隔省,判极边的可以发配再隔省。如果内地省份没有边疆地区的,可以发配到隔省靠近边疆的地方充当边卫,其边远、极边的也可以依此类推递配。这样押解的人容易到达,逃跑的人容易追捕,有关衙门也便于遵照执行。刑部审议后采纳了这个建议。【按:嘉靖初年重新制定罪犯充军的制度,南方人发配北方,北方人发配南方,远的不超过三千里,情节严重的发配极边。不久之后,有关衙门执行不力,远方充军的人不适应当地水土,逃亡死亡的过半,押解的人也有因此连坐而死的。俞鸾为此上奏,确实是通晓时务的言论。】
三十七年,刑部尚书郑晓等说:“按照旧例,在京城官员和百姓的诉讼案件,都要到通政司呈递递送,由法司审理判决。各衙门有应当审理的案件,参送法司,不得自行裁决。近来事权不统一,各衙门各自受理诉讼,不再参送,甚至有私下收受赎金牟利的。而且在关押拷打之间,有的官员随意凭主观意见判决,颠倒法令,我私下感到忧虑。请求申明《会典》条例,命令各衙门一律遵守,这样政务体制才能统一,处罚也不至于被私自侵吞。”奏疏呈上后,得到皇帝旨意:“今后诉讼案件一律依照旧例办理,各衙门不得干预。”【按《嘉靖实录》,当时南京上元县发生越狱事件,南京尚书冯岳也说:“近来五城和两县关押的囚犯很多,都是因为各衙门滥受诉讼,不移送法司裁决,以致长期关押,才导致发生变乱。请把所有在押囚犯全部登记造册,依照案情轻重及时判决释放,同时严格禁止有关官员侵夺职权、扰乱法纪。”郑晓因此上疏重申前奏,得到批准。又按《明史·刑法志》,当时顺天巡按郑存仁行文各州县:“凡是法司有所追索取用,不得擅自发放。”郑晓考察旧例后说:“刑部向州县追索人犯,州县不得推却,郑存仁的做法违背制度,应当治罪。”郑存仁也援引“自下而上”的律条,反过来指责郑晓欺瞒蒙蔽,于是皇帝下令:“在外地的诉讼归有关官府管辖,在京城的归刑部管辖。”然而自郑晓离任之后,民间诉讼,五城御史动辄受理,不再遵守旧的制度。】这一年,礼科给事中李得春建议:“凡是奉旨从宽减免的囚犯,官吏不得再以其他事由用酷刑长期关押。案情确实的,不许听信无根据的申辩,以致开了侥幸免罪的门路。死罪重犯,如果不是正官不得审理。如果转委给佐贰官办理,有的因受贿而定案,有的因权势胁迫而定案,因此而出入人罪,应当依法处以极刑;自己在狱中死亡的,与因怜悯疑虑而瘐死的一样都属于失当用刑。今后凡是经过奏请而无故拖延不决的案件,以及情节可怜可疑而不予申理的案件,都应当治相关人员的罪。”皇帝下诏依此建议执行。
三十九年,给事中侯廷柱上奏说:“第一,南京刑部各司官员,有的擅自受理百姓诉讼,不经通政司及各衙门参送;有的案件已经办结就径自发配遣送,不上报本部堂官;又有的案件已经过大理寺审核批准,却又擅自更改案情。两京体制本应一
一、断狱慎于初,情尸伤凭之检验,近者专委之各城兵马,以致吏书、仵作相比为奸,宜令覆核,一听断宜速。今一人系狱,动至破家,在歇家有保领之例,在守门有门禁之扰,在皂卒有杖头之钱,在库役有掌柜之号,此其弊端皆由于听断不速,宜惩一戒百。」诏皆允行。
四十四年,刑科给事中沈寅奏言:「一、详慎审录之典,每岁霜降会官朝审,造次而毕,今后宜令一一唱名,读招参情,覆案得其情真有词及可矜可疑之实,宣示所批,方行引去;一、申议恤刑之差,部臣奉诏虑囚,有所平反,而有司故为阻挠,皆由事权太轻,或不得其人故耳。自今宜慎拣而专任之,非复命不得升迁。地方官有不用命者,听其参奏。」诏从之。
穆宗隆庆元年八月,南京刑、工二部以徒犯钱金等援恩诏,乞赦,各持论不合,移刑部议。刑部侍郎樊深等议曰:“臣谨按令,凡徒犯己玉配所者,例不许放还。只因市板讹谬,流传不一,故工部执以为可许,刑部执以为不可许。以法言之,则刑部当是,无可疑者。第徒流着役之人,虽律令俱称不宥,然恩诏云:‘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者,罪无大小,咸赦除之。’徒流着配之人,独非己结正者乎?遵行明诏,而又胶柱乎律令?奉扬殊典,而又掣肘于常法,宜乎其执滞不通也。况上稽洪武,近及嘉靖年间赦书,往往于此辈有开释者,亦未闻谓其与律令背驰。且徒流之罪,例许折赎,此辈独以无力故就胥靡。今伪印发冢诸死罪不应折赎者,既蒙宽宥,而此辈独以已至配所,反不得一沾殊恩,恐非所以昭平允。”疏上,诏徒流人已至配所者,特许放还。
三年三月,大理寺左少卿王诤言:今问刑官每违背律例,独任意见,或曰难以照常发落,或曰合比某事拟罪,自创一例,略无顾忌。臣请以近事一二证之。一、律文所谓“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本指制诰而言,今则操军违限,守卫官军不入直,开场赌博,槩用此律。臣尝驳之,则执称“律行皆制书也”,然则律例皆不必用,独用制书,有违一句足矣。一、律文“犯奸”条下所谓“买休卖休,和娶人妻”者,本指用财买求其夫使之休卖其妻,而因以娶之者言也,故律应离异归宗,财礼入官。至若夫妇不合者,律应离异;妇人犯奸者,律应嫁卖;则后夫凭媒用财娶以为妻者,原非奸情,律所不禁矣。今则槩引“买休卖休,和娶”之律,悉令离异,财礼入官。臣尝驳之,则又执称“买休卖休,和娶人妻原不系奸情”,然则律何为载于“犯奸”条下也?一、律文所谓“不应得为而为者,笞四十,重者杖八十”,盖为律文该载不尽者,方用此律也。
译致,法律应当共同遵守,请求严加禁止。第二,断案要在开始时慎重,案情伤势要依凭检验,近来专门委托各城兵马司验伤,以致书吏、仵作互相勾结作弊,应当命令重新核验,一切审理判决都应力求迅速。如今一人被关押,往往连累破家,歇家有担保接领的名目,看守牢门的有骚扰勒索,狱卒有敲诈钱财的做法,仓库差役有把持勒索的名目,这些弊端都是由于审理判决不够迅速所导致的,应当惩一儆百。”皇帝下诏都予以准许施行。
四十四年,刑科给事中沈寅上奏说:“第一,详细慎重审录囚犯的制度,每年霜降会同官员进行朝审,往往草草了事,今后应当一一唱名,宣读招供案情,核查得实情属实、有申辩之词以及可怜可疑的实情,把批示的结果宣示明白,才能带其离开;第二,重申委派体恤刑狱官员的制度,部里的大臣奉诏审录囚犯,有所平反纠正,可是有关官府却故意阻挠,这都是由于事权太轻、或者用人不当的缘故。今后应当慎重挑选并专门委任,如果没有完成使命复命就不得升迁。地方官如有不听命令的,听凭他们参奏弹劾。”皇帝下诏依此执行。
穆宗隆庆元年八月,南京刑部、工部因徒罪犯人钱金等援引恩诏请求赦免,两部各执一词、意见不合,转交刑部议定。刑部侍郎樊深等议定说:“臣谨按律令,凡徒罪犯人已经到达发配地点的,依例不许放还。只因坊间刻本讹误,流传各异,所以工部认为可以准许,刑部认为不可以准许。就法律而言,刑部的意见应当是对的,这没有什么可疑的。只是服徒刑正在服役的人,虽然律令都说不予宽宥,然而恩诏说:‘无论已经发觉、还是尚未发觉,无论已经结案、还是尚未结案的,罪行不论大小,一律赦免。’服徒刑发配的人,难道不是已经结案的人吗?既要遵行圣明诏令,又要拘泥于律令;既要奉行皇帝特别的恩典,又要受制于常规法律,难怪执法者会拘泥不通了。何况上考洪武年间、近及嘉靖年间的赦书,往往对这类人有开释的先例,也没听说这与律令相违背。而且徒刑、流刑之罪,依例可以折价赎免,这些人只是因为没有财力才不得不去服刑。如今连伪造官印、盗墓这类不应许折赎的死罪都得到宽恕,而这些人却因为已经到达配所,反而不能沾一点特别的恩典,恐怕这不是显示公平允当的做法。”奏疏呈上,皇帝下诏,徒刑、流刑犯人已经到达配所的,特许放还。
三年三月,大理寺左少卿王诤说:如今审案的官员常常违背律例,只凭个人主观意见办案,有的说难以照常规发落,有的说应当比照某事定罪,自己创设一套先例,毫无顾忌。我请以近来的一两件事来证明。第一,律文中所说“凡是奉行制书有所施行而违反的,杖一百”,本来是指皇帝的诏令而言,如今却把京操军人违反期限、守卫军官不到岗值班、公开设场赌博等一律援引这条律文。我曾经驳斥过,他们却坚持说“律文所说的‘行’都是指制书”,那么律例就都不必用了,只用“制书”一句就够了。第二,律文“犯奸”条目下所说的“买休卖休,和娶人妻”,本来是指用财物买通人家丈夫,使他休弃妻子,然后趁机娶她的情形而言的,所以依律应当判令离婚、女方归本宗,财礼没收充公。至于夫妻感情不合的,依律应当判令离婚;妇人犯奸罪的,依律应当被发卖出嫁;那么后夫是通过媒人正当出财礼娶她为妻的,本来不属于奸情,律法并不禁止这种情况。如今却一概援引“买休卖休,和娶”的律条,一律判令离婚、财礼充公。我曾经驳斥过,他们又坚持说“买休卖休,和娶人妻本来就不属于奸情”,那么律文为什么要记在“犯奸”条目之下呢?第三,律文所说“不应当做而做的,笞四十,情节严重的杖八十”,这本来是为了律文记载不周全的情形而设置的条款。如果所犯罪行明明有正式条文规定,自然应当依照本条判决。如今有人用手脚打人成伤的,应当笞三十;用其他器物打
若所犯明有正条,自当依本条科断。今人所犯有手足殴人成伤者,应笞三十;以他物成伤者,应笞四十,此其罪名之当得者也。今之议罪则曰:“某除殴人成伤轻罪不坐外,合依‘不应得为而为’之事理,重者律杖八十。”夫既除殴人轻罪不坐,则无罪可坐矣,而又坐以“不应得为”,臣不知其所谓“不应得为”者何事也?人命至重,宪典昭然,恐不宜附会偏执如此。奏上,令刑部、都察院公议以闻【按:穆宗实录,先是诤与刑部尚书毛恺屡以议狱不合,故疏中及之。恺不能平,执奏部拟皆是,又谓“买休卖休”乃本夫卖无罪之妻为义绝,本妇从嫁卖之命为失节,买休人娶有夫之妇为苟婚,故彼此俱罪,本妇归宗也。若犯奸自有正律,不当傅此。京操班军违限乃题准事例,非制书有违而何?事变无穷,律文有限,则有“不应得为而为之”律盖。】成法也。事有情重律轻者,则难以照常发落;罪有律无正条者,则比附律条,奏请亦成法也。而曰“自创一例,略无顾忌”,何耶?于是议久不决。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廷、刑科左给事中陈行健等,皆以诤议为是。帝乃令更议“买休卖休”律,而戒恺等今后问拟评驳,务协心详审,以副朝廷钦恤之意】十二月,刑科都给事中舒化等言:“近者以部院政事属厂卫严访,百官惴惴,莫知所措。夫袓宗设厂卫,以捕盗贼、防奸细,非以察百官也。驾驭百官,乃天子之权;而奏核诸司,责在台谏。厂卫不得与,是以各司其事,政无牵掣。今以暗访之权归诸厂卫,万一人非正直,事出冤诬,由此以开罗织之门,神陷穽之术,网及忠良,殃贻善类,是非颠倒,陛下将安从乎?且陛下既委之厂卫,厂卫必托之番校,此辈贪残,何所不至?人心忧危,众目睚眦,非盛世所宜有也。幸追寝成命,以一政体,安人心。”御史刘思贤等亦以为言,帝俱付所司知之。
四年七月,刑部尚书葛守礼等言:“我国家稽古制,律例为五刑,笞、杖、徒、流,各有等则。即罪大恶极,众所其弃者,犹问以刑部,评以大理,朝审以多官。及至临刑,又三覆五奏。若不得已而后加刑焉,其重民命如此。陛下登极之初,大布恩赦,与民更生,以至停刑有旨,热审有贷。其所以悯念黎元者甚厚,而在外有司无以奉承休德。凡有讯鞫,不论轻重,动用酷刑。有问一事未竟,而己毙一二命;到任甫期年,而拷死数十人者。轻视人命,有若草菅。如汾州知州齐宗尧,三年致死五十人;荣河知县吴朝,一年致死十七人。甚可骇也。请行各处抚按官,戒谕有司,如有仍前惨刻用刑者,照例降级为民。有故勘、故禁、故入平人致死者,依律抵死;容隐者事发,并治。
译人成伤的,应当笞四十,这是应得的罪名。可是如今议定罪行时却说:“某人除了殴打人成伤的轻罪不予定罪外,应当依照‘不应当做而做’的道理,情节严重的依律杖八十。”既然已经免除殴人的轻罪不予定罪,那就没有罪可定了,却又用“不应当做”来定罪,我不知道这里所说的“不应当做”指的是什么事情?人命关天,法典昭然,恐怕不应当这样牵强附会、固执己见。奏疏呈上,皇帝下令刑部、都察院共同商议后奏报。【按:《穆宗实录》记载,此前王诤与刑部尚书毛恺多次因议案不合而争论,所以奏疏中提及此事。毛恺心中不平,坚持认为刑部原来的判决都对,又说“买休卖休”是指丈夫卖掉无罪的妻子,属于夫妻恩义断绝;妻子听从被发卖的命运,属于失节;买休的人娶了有丈夫的妇人,属于苟且成婚,所以双方都有罪,妻子应当归还本宗。至于犯奸罪自有正式律条,不应当援引这一条。京操班军违反期限是经过题请核准的事例,不是奉行制书违反又是什么呢?世事变化无穷,律文有其局限,所以才有“不应当做而做”这条律文,这也是成法。有的事情案情严重而律条量刑较轻,这种情况就难以照常规发落;有的罪行律文没有正式条文规定,就要比照相近的律条,奏请裁定,这也是成法。可是说什么“自己创设一套先例,毫无顾忌”,这是什么意思呢?于是这场争议久久没有定论。都察院左都御史王廷、刑科左给事中陈行健等人,都认为王诤的意见是对的。皇帝于是命令重新讨论“买休卖休”的律条,并告诫毛恺等人今后在判决和评议驳回案件时,务必要同心协力、详加审慎,以符合朝廷体恤怜悯罪犯的用意。】十二月,刑科都给事中舒化等说:“近来把部院的政务事项交由东厂锦衣卫暗中查访,百官人人自危,不知所措。祖宗设立东厂锦衣卫,本是用来缉捕盗贼、防范奸细的,并不是用来监察百官的。驾驭百官,是天子的权力;而检举核查各部门官员,责任在于台谏。东厂锦衣卫不应当参与其中,这样各部门各司其职,政务才不会互相牵制。如今把暗中查访的权力交给东厂锦衣卫,万一其中有人不正直,事情出于冤枉诬陷,由此便打开罗织罪名的门路,设下陷害忠良的圈套,殃及善良之人,是非颠倒,陛下将凭借什么明辨是非呢?况且陛下既然把这件事委托给东厂锦衣卫,东厂锦衣卫必然又委托给下属番役校尉,这些人贪婪残忍,什么事都做得出来?人心惶恐不安,众人怒目相视,这不是盛世应当有的景象。希望能追回成命,以此统一政务体制,安定人心。”御史刘思贤等人也提出同样的意见,皇帝都交给有关部门知晓处理。
四年七月,刑部尚书葛守礼等说:“我朝考据古制,把刑罚定为五刑,笞、杖、徒、流、死各有等级标准。即使是罪大恶极、被众人唾弃的人,也还要经过刑部审问、大理寺评议、朝审多官会审。到了行刑的时候,还要三次复核、五次奏请。如果不得已才施加刑罚,可见如此看重民命。陛下登基之初,广施恩赦,让百姓得以更生,以至于停刑有旨意、热审有宽贷。陛下体恤怜悯百姓的用意十分深厚,可是在外地方的官员没有能够奉行体现这种美德。凡是审讯案件,不论轻重,动辄使用酷刑。有的一件案子还没审完,就已经打死一两条人命;到任才刚一年,就拷打致死数十人的。轻视人命,简直如同草芥。像汾州知州齐宗尧,三年之内致死五十人;荣河知县吴朝,一年之内致死十七人,实在令人震惊。请命令各地巡抚巡按官员,告诫有关官府,如果还有像以前那样惨酷用刑的,依照条例降级为民。有故意审讯、故意监禁、故意判罪致平民死亡的,依律判处死刑;有容隐包庇的一旦事发,一并治罪。而且律条条文俱在,义理条例都很清楚,可是各官员平素从未讲习诵读,既然不知道用律法约束自己,又怎么能用律法治理别人?应当依照讲读律令的条例,敕令各地监司官员切实推行。尚未正
且律条具在,义例昭然,而各官素未讲读,既不知以律自治,又安能以律治人?宜依讲读律令条,敕下监司以实举行。未仕如办事进士,各衙门堂官督令熟读讲解,仍不时考校,务使通晓。举人、监生待选于吏部者,每遇考选,摘取律文数条,令其覆诵解释,以定铨选次第。”帝是其言,令行抚按官严加体访,有仍前酷刑者劾治之。如或姑息容隐,听法司该科一并参奏。
五年二月,工部以蓟州遵化县杂造局炒铁囚徒在厂者百六十余人,既耗囚粮,而瘐死相望,议欲如下德间例,岁以百人为率,满则暂止配发。刑部言:“在京赎例,以工役为至轻,以炒铁为至重,今以百名为率,则外此虽情重者无所惩矣。”按律有做工、摆站、瞭哨、发充仪从、煎盐、炒铁各条例。自今请斟酌并行情,轻者仍拟工役,情重者自炒盐百名之外,属军卫则发沿边墩台瞭哨,属有司则发冲要摆站,庶令不至轻纵,而奸恶知警。诏从其议。十月,总理河道右副都御史潘季驯言:“徐邳每岁河决之由,河流冲射居十之四,而居民盗决居十之六,皆以法轻易犯故也。”请着令自徐邳上下为河流所经行处,凡有贪水利、避水患、盗决、故决河防,着一如山东、河南例,俱发充军,仍增入条例中。刑部覆从其议【按《穆宗实录》:先是《问刑条例》有盗决、故决河防之律,在河南、山东者俱问发充军,而南直隶徐邳一带罪止徒配,故季驯上此议】
六年正月,刑科都给事中胡槚等言:「律文『矜疑』二字虽并言,至于求情定罪,则二字难于并用。盖所谓矜者,如或发于情之所不容已,或出于势之不得不然,或迫于相激,或陷于无知,一旦至抵罪,此其情有可矜也。所谓疑者,或暧昧不明,或始终互异,贴律则不协,比例则未合,拟以罪名,终难归结,此其罪之有可疑也。二字文虽联络,而其意义甚不相蒙。今各省恤刑章奏,类云『情可矜疑』,槩用无别,殊失律义。请令刑部申饬诸臣,参酌律令,剖析情罪,如有可矜者,则曰『情实可矜』;如有可疑者,则曰『罪实可疑』;如将矜疑并用,必曰『情罪实可矜疑』,庶于律义为不失,而狱情亦允当。」刑部覆奏,从之。刑科给事中朱南雍言:「伤和致灾,无如冤狱。无罪滥及,固冤也;有罪幸免,而俾被杀者衔冤,亦冤也。是在有司与恤刑者慎之。取今有司类以严酷为风力,遂使无辜遭戮;恤刑官每以多出为称职,反使大憝漏网。是皆足以上千天和,致生灾沴。自今宜申饬有司官,慎重刑名,毋辄轻入;恤刑官详审狱情,毋得轻出,庶生死无憾。」刑部覆奏,报可。
神宗万历二年九月,刑科给事中郑岳言:「律有『决不待时』『秋后处决』二款,如有拏获响马及大伙强盗百人以上,干系城池衙门,赃证明白,实时奏请审决,不必槩候决单。
译式任职的、如正在办事实习的进士,各衙门堂官应当督促他们熟读讲解,并且时常考核,务必使他们完全通晓。举人、监生在吏部等待选任期间,每次遇到考选,摘取律文若干条,命令他们背诵解释,以此来确定选任的先后次序。”皇帝认为他说得对,命令各地巡抚巡按官员严加访察,如有仍旧使用酷刑的一律弹劾治罪。如果有姑息包庇的,任凭法司和相关科道一并参奏。
五年二月,工部因蓟州遵化县杂造局炒铁的囚犯在厂内有一百六十多人,既耗费囚粮,又频频有人瘐死,商议想要仿照嘉靖年间的成例,每年以一百人为限额,满额之后暂停配发。刑部说:“在京城的赎罪条例中,把工役定为最轻的处罚,把炒铁定为最重的处罚,如今以一百人为限额,那么超出这个数额、即使罪行严重的人也就无从惩戒了。”按律法有做工、摆站、瞭哨、发充仪从、煎盐、炒铁等各种条例。今后请酌量并行考虑案情:情节轻的仍旧判处工役,情节重的除炒盐一百名的限额之外,属于军卫的发配到沿边墩台瞭哨,属于地方官府的发配到交通要道摆站,这样既不至于轻易放纵,又能使奸恶之人有所警惕。皇帝下诏依此建议执行。十月,总理河道右副都御史潘季驯说:“徐州、邳州每年河堤决口的原因,河水冲刷所致的占十分之四,而百姓盗决河堤所致的占十分之六,都是因为法律太轻容易触犯的缘故。”请求下令:从徐州、邳州上下沿河所经之处,凡是贪图水利、逃避水患而盗决、故意决开河堤堤防的,一律像山东、河南的成例一样,都发配充军,并且增补进条例之中。刑部审议后依此建议执行。【按《穆宗实录》:此前《问刑条例》中已有盗决、故决河防的律条,在河南、山东的一律发配充军,而南直隶徐州、邳州一带的罪行只判徒刑发配,所以潘季驯上奏提出这个建议。】
六年正月,刑科都给事中胡槚等说:“律文中‘矜疑’二字虽然常常连用,可是要说到根据案情定罪,这两个字却很难同时并用。所谓‘矜’,是指有的出于人情实在难以自制,有的出于形势不得不然,有的迫于相互激愤,有的陷于无知,一旦要定罪抵罪,这种情节是值得怜悯的。所谓‘疑’,是指有的案情暧昧不明,有的前后供述互相矛盾,贴合律条又不吻合,比照案例又不相符,想要定出罪名,终究难以有个结论,这种罪行是值得怀疑的。这两个字虽然在文字上常常连缀在一起,可是它们的意思其实很不相同。如今各省关于体恤刑狱的奏章,都笼统说‘情可矜疑’,一概不加区分,很失律文的本意。请命令刑部申明告诫众官员,参酌律令,剖析情节和罪行,如果确有值得怜悯的,就说‘情实可矜’;如果确有值得怀疑的,就说‘罪实可疑’;如果矜、疑两种情形确实都要并用,就说‘情罪实可矜疑’,这样才不失律文的本意,案情处理也才恰当。”刑部审议后奏报,皇帝依此执行。刑科给事中朱南雍说:“伤害和气、招致灾异,没有比冤狱更严重的了。无罪之人被牵连治罪,固然是冤枉;有罪之人侥幸得以免罪,而使被害人蒙受冤屈,也是一种冤枉。这就要靠地方官府和负责体恤刑狱的官员谨慎处理了。如今地方官大多以严酷作为树立威信的手段,以致无辜之人惨遭杀害;体恤刑狱的官员往往以多平反出人为称职的标准,反而使大恶之人漏网。这些都足以上干天和,招致灾异。今后应当告诫地方官员,慎重对待刑名,不要轻易定罪;体恤刑狱的官员详加审察案情,不要轻易放人,这样才能生死两无遗憾。”刑部审议后奏报,皇帝批复同意。
神宗万历二年九月,刑科给事中郑岳说:“律法有‘决不待时’‘秋后处决’两条规定,如果拿获拦路抢劫的响马以及百人以上的大股强盗,事关重要城池衙门、赃证确凿明白的,可以立即奏请审决,不必一概等候统一的决单。”皇帝依此执行。
七年十月,总督两广侍郎刘尧诲上奏说:近来盗贼四处兴起,都是由于官员操守不整饬,上下相互效仿,贿赂公行所致。查《问刑条例》,凡是卫所职官出卖放走正规军丁、包揽军饷月粮达到二十石以上的,罢免职务发配边卫戍守;凡是沿边地方
」从之。
七年十月,总督两广侍郎刘尧诲上言:迩来盗贼繁与,皆繇官箴不饬,上下相效,贿赂公行。查问刑条例,凡卫所职官卖放正军,包揽月粮至二十石以上者,罢职发边卫守御;凡沿边地方总副参游守备都司卫守官员,但有科敛及扣减入己赃私至二百两以上者,发边卫永远充军;四百两以上者,斩首示众。宣一体通行。沿海地方以后,总参等官有犯此赃数者,俱照例究处。兵部覆奏,允其议。
十五年十月,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时来等申明律例六条,一律称庶人之家不许存养奴婢,盖谓功臣之家方给赏奴婢,庶民当自服勤劳,故不得存养。有犯者皆称雇工人,初未言及搢绅之家也。且雇工人多有不同,拟罪自当有间。至若搢绅之家,固不得上比功臣,亦不可不同黎庶,存养家人势所不免,合令法可酌议。无论官民之家,有立券用直、工作有年限者,皆以雇工人论;有受直微少、工作止计月日者,仍以凡人论。若财买十五以下、恩养已久,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或恩养未久、不会配合者,在庶人之家,仍以雇工人论;在搢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一律称伪造诸衙门印信者斩,惟铜铁私铸者是已。若削木磨石、团泥镕蜡等项描画印文、用刀雕刻其篆文,虽印其形质非印也,不可以谓之伪造。故例又起描模充军之条,以后伪造印信人犯,必须获有铜铁印信,方坐以斩;其木石泥蜡止引描模之例。若再犯拟斩,其行使止一次而赃不满徒者,准窃盗论;如再犯引例,三犯引律,如此则奸伪惩而用刑适中矣。一律称窃盗三犯者绞,以曾经剌字为坐,但赃有多寡即拟有轻重。问刑条例内载英宗皇帝旨,今后窃盗初犯、再犯、赦后又犯者,准三犯论,还将所犯赦前、赦后开奏明白定夺。请以后凡遇窃盗三犯,俱在赦前、俱在赦后者,依律论绞;或赦前一次、赦后二次,或赦前二次、赦后一次者,皆得酌情拟断,奏请定夺,审录官附入矜疑辨问疏内,并与改遣。一强盗明火执仗,肆行劫杀,创首者在前,接踵者在后,按赃拟辟,决不待时,但就擒论罪之时,有人赃并获者,有获后得赃者,有赃费无存者,其中岂无罗织仇攀、妄收抵罪者?以后务加意参详,赃迹未确、续缉报攀名姓未真者,不得遽戮,仍行问刑衙门,或赃证未明遽难悬断者,俱问拟秋后斩,罪一律称同谋,并殴人以致命伤重,下手者论绞,原谋余人各得其罪。其有两三人并殴一人,各成重伤,难定下手及系造谋主令之人,遇有在监禁毙者,即以论抵。今恤刑官遇有在家病故,且在数年之后,即云某人之死亦可抵某人之命,将见监下手之人拟从矜宥,是以病亡之躯而抵殴死之命,殊属纵滥。
译的总兵、副将、参将、游击、守备、都司、卫所守官,只要有科敛百姓及扣减入己的赃款私财达到二百两以上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四百两以上的,斩首示众。请求全面推行这一规定。沿海地方今后,总兵、参将等官员如有犯这些赃款数额的,都照此例查办处置。兵部审议后奏报,皇帝准许施行这个建议。
十五年十月,都察院左都御史吴时来等申明律例六条:第一,律文说平民之家不许蓄养奴婢,这是因为只有功臣之家才被赏赐奴婢,平民百姓应当自己辛勤劳作,所以不得蓄养奴婢。有违反的都称作“雇工人”,当初并未涉及士绅之家。而且雇工人的情况多有不同,定罪自然应当有所区别。至于士绅之家,固然不能与功臣相提并论,但也不能与平民百姓一概而论,蓄养家中仆役是情势所难免的,应当命令法司斟酌议定。无论官员还是平民之家,凡是立有契约、支付酬金、有工作年限的,都按“雇工人”论处;凡是所受报酬微薄、只按月按日计算工作的,仍旧按平常人论处。至于用财物买来的十五岁以下的、且抚养已久的,或十六岁以上、已经婚配成家的,依例按子孙论处;如果抚养时间不长、尚未婚配的,在平民之家的,仍旧按雇工人论处;在士绅之家的,比照奴婢的律条论处。第二,律文说伪造各衙门印信的判处斩刑,这是专指用铜铁私自铸造官印的情形而言。至于用木头雕刻、石头打磨、泥团蜡料等描画印文、用刀刻出篆文的,虽然刻出了印的形状但材质并非真印,不能称为伪造。所以条例中另设有“描摹”充军的条款,今后伪造印信的人犯,必须查获铜铁材质的印信,才能判处斩刑;如果是木石泥蜡材质的,只能援引“描摹”的条例。如果是再次犯罪的应当判处斩刑,而其使用只有一次、且所得赃物不满徒罪标准的,比照窃盗罪论处;再次犯罪的援引条例,第三次犯罪的援引律文,这样一来既惩治了奸伪之人,用刑也就适中了。第三,律文说窃盗罪三次犯罪的判处绞刑,是以曾经被刺字为依据的,但赃物数额有多有少,量刑自然应当有轻有重。《问刑条例》中记载有英宗皇帝的旨意:今后窃盗罪初犯、再犯、赦免后又犯的,按照三犯论处,还要把所犯罪行是在赦免之前还是赦免之后开列奏明,以便定夺。请求今后凡是遇到窃盗罪三次犯案的,如果都在赦免之前、或都在赦免之后犯下的,依律判处绞刑;如果是赦免前一次、赦免后两次,或赦免前两次、赦免后一次的,都可以酌情判决,奏请定夺,审录的官员要把这类情形附入体恤矜疑的奏疏中一并申请改判发落。第四,强盗明火执仗,肆意抢劫杀人,为首带头的在前,跟随作案的在后,应当按所得赃物量刑处死,不必等候统一日期立即处决。但是就擒获定罪的时候,有的是人赃俱获,有的是先擒获人后来才查获赃物,有的是赃物已经用尽荡然无存,这中间难道没有罗织构陷、攀诬无辜、冒名抵罪的情形吗?今后必须更加用心详加审察,凡是赃物线索还未确凿、后续缉查所供出的姓名还不真实的,不得马上处决,仍旧交由问刑衙门重新审理;如果赃证不明、一时难以断定的,都应当拟定秋后处斩。第五,律文说共谋殴打他人以致造成致命重伤的,动手打人的判处绞刑,原来同谋的其余人各按情节定罪。如果有两三人一起殴打一人,各自都造成重伤,难以确定谁是动手的人以及谁是主谋主使的人,遇到有人在关押期间已经死亡的,就以此人抵罪。如今体恤刑狱的官员,遇到有人是在家中病故的、而且是在事发数年之后,就说某人的死也可以抵某人的命,把仍关押在狱中动手打人的人从宽宽宥,这是拿病死之人的命来抵偿被打死之人的命,实在是太过纵容宽滥了。今后不得再准许这样抵罪,应当让在押的人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才能让生者与死者都无遗憾。第六,在京城的十恶不赦的重罪与真正的强盗重犯,即使遇到停刑之年,也应当随时处决。可是凶恶到杀害父亲这种地步的,即
以后毋得准抵,将见监者幸免,庶生与死两无憾也。一在京恶逆与强盗真犯,虽遇停刑之年,亦不时处决。乃凶恶至于杀父,实时凌迟犹有余憾;而在外此类反得迁延岁月,是谓失刑。臣看福建有揭罗生兄弟谋杀其父,发道送寺,拟可单奏。迨查之故事,当待类奏,无单奏例。夫单奏急词也,类奏缓词也。如此狱在外数年,方转详到院,道寺羁迟,辄复年余。使其在狱尚可正刑典,如或瘐死,将何以快神人之愤哉?请今后在外凡有此者,御史单详到院,院寺单奏,决单一到,实时处决。其己死者,下府州县戮其尸,庶典刑以正,可以惧天下之贼子矣。旨下,部寺酌议,俱从之。惟伪造印文者,不问何物成造,皆斩。报可。
十九年八月,刑部尚书孙丕扬等言:「折狱欲速,而待折之民常苦于迟,由文移牵制故耳。议断案既成,部寺各立长单,本部芠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挂号,次日即还本部,参差各自究处,庶事体一而夙獘消。至于打断相验,例会御史,而罪人以速结为愿,狱魂以早出为安。三六九日照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发落。徒流而上,部寺审鞫不厌其详;私杖小过,听即处分,不为纵也。」命如议行。
二十一年六月,刑部题:“犯法愚民,何处不有,而冤民亦何处不有。苦非每岁清理,必待五年差官,冤抑难免。合无照两京矜疑事,仃岁酌一行,请于巡按每岁审录外,再立澄清囹圄之法,师两京会审之规,为按抚会疏之例。”方春时和,每岁听两直隶、十三省各抚按官会行所属问刑衙门,各审部内轻重囚犯。按察司居省会,即审省会之囚;守巡道有分土,即审各道之囚。皆亲身巡行,不得调审州县为诸囚累,亦不得委审守令。除情真罪当照旧监候外,中有死罪矜疑、军徒杖笞、情可原宥者,许各详抚按会疏以请。疏期勿过夏月,轻罪径自发落,重罪仍听部覆。务使岁岁力行,处处清审,庶天下郡县无一不清之囹圄。”从之。
二十三年十月,浙江道试御史李宗延请改议岁清。大略谓:每岁罪犯内有热审,外有岁清。热审会集多官,众议佥同;岁清只一道臣,似属率易。且春为岁清,冬为处决,中为审录,上解者三,又属劳扰。乞敕刑部咨行各省直抚
译使立即凌迟处死尚且难消民愤;而在外地这类案件反而能够拖延岁月,这就叫做用刑失当。臣看到福建有揭罗生兄弟谋杀他们的父亲,案子发往刑部并移送大理寺,本可以单独奏请处决。等到查考旧例,却说应当等到统一汇总奏请,没有单独奏请的先例。“单独奏请”是急事急办的说法,“汇总奏请”是从容缓办的说法。像这样的案子在外地经过好几年,才转呈详报到刑部,刑部大理寺一再拖延耽搁,动辄又是一年多。假使这个案犯还在狱中,尚且可以正法典刑,如果已经瘐死狱中,那又拿什么来平息神人的公愤呢?请求今后在外地凡有这类案件,御史单独详报到刑部后,刑部大理寺单独奏请,处决的批文一到,立即执行处决。如果案犯已经死亡的,交由所在府州县戮尸示众,这样才能使刑罚公正,用来警惧天下的悖逆不孝之子。”旨意下达,刑部大理寺酌情议定,都依此建议执行。只有伪造印文的,不论用什么材质制造,一律判处斩刑。皇帝批复同意。
十九年八月,刑部尚书孙丕扬等说:“断案想要迅速,可是等待判决的百姓却常常苦于拖延,这是由于公文往来相互牵制所导致的。建议判决方案一旦拟定,刑部详审后登记挂号,第二天就送交大理寺;大理寺审核批准后登记挂号,第二天就送还刑部,各自参差办理各自的事务,这样才能使事体统一、以往的积弊消除。至于打伤验尸这类需要会同御史办理的事情,而犯人都希望迅速结案,被害的冤魂也盼望早日昭雪。逢三、六、九日照例会同御史办理,其余日子只需会同大理寺官员,以便迅速发落。徒刑流刑以上的案件,刑部大理寺审讯不厌其详;一般小过失应即时处理,这样也不算是纵容放任。”皇帝命令依此建议执行。
二十一年六月,刑部上奏说:“触犯法律的愚昧百姓,哪里都有;含冤受屈的百姓,也哪里都有。如果不是每年清理案件,而是等到五年才派官审录一次,冤屈就很难避免。不如仿照两京审理疑难案件的做法,每年酌情安排一次,请求在巡按御史每年审录之外,再设立一套澄清监狱的办法,效法两京会审的规矩,作为按察巡抚会同奏疏处理的先例。”正当春季气候和暖的时候,每年责令两直隶、十三省各巡抚巡按官员会同所属问刑衙门,各自审理辖区内的轻重囚犯。按察司设在省会,就审理省会的囚犯;守巡道分片管辖,就审理各道的囚犯。都要亲自前往巡视,不得调审州县以增加囚犯负担,也不得委托守令代为审理。除了案情属实、罪当其罚的照旧监候之外,其中如有死罪案情可疑可悯、军流徒杖等罪案情可以从宽宽宥的,允许各官详细申报巡抚巡按会同上疏请示。奏疏应在夏季之前呈报,罪轻的可以直接发落,罪重的仍旧听候刑部审核。务必使这项工作年年切实施行,处处清理审察,才能使天下郡县没有一处监狱不被清理。”皇帝依此执行。
二十三年十月,浙江道试御史李宗延请求改革每年清理案件的做法。他大致的意思是:每年的罪犯案件,在京城有热审,在外地有岁清。热审时会集众多官员,大家共同商议、意见一致;岁清却只有一位道台官员经手,似乎显得过于草率。而且春季办岁清,冬季办处决,中间又要办审录,向上呈报文书就有三次,也未免过于劳扰。请敕令刑部行文各省直巡抚
按官,罢岁清,而比照热审事例,每五月、六月,流徒笞杖各减二等,应柳号者暂免二月。其充军、死罪情可矜疑,入官给主,赃多监久者,按臣会审明确,未奉单者径自发落,己奉单者差终题豁。则热审之恩,遍于天下矣。刑部覆请,从之。
译考察各官府,年终清理案件,比照热审的惯例,每年五月、六月,流刑、徒刑、笞刑、杖刑各减二等,应当戴枷示众的暂免两个月。至于充军、死罪中情有可原、尚存疑问的,没收入官、发给苦主的,赃物繁多、监禁已久的,由巡按官会同审理明确后,尚未奉到批文的可直接发落处理,已经奉到批文的则等待最终题请豁免。这样一来,热审的恩泽,便遍及天下了。刑部复议后请求批准,皇帝依从了。
二十七年闰四月,都察院左都御史温纯等疏请申饬宪纲:一、恤刑狱。国家设三法司,又使御史巡视五城,为都城内外民杂讼繁,欲轻重得其平也。然有宜重而得其轻者,加以人命付兵马司是也。此辈智闇识短,即利啖势惕,皆可使之轻重。其情宜专遣刑部司属覆检,或分委顺天府推知鞫讯,此重狱之当议者。又有宜轻而重者,如以笞杖与重辟同评是也。夫郡县笞杖得自裁决,民甚便之。大司寇秩至隆重,一笞杖而不能自裁,何其轻也?廷尉天下之平,平其重者耳。一笞杖而必经评允,又何其琐也?臣等以为笞杖徒罪宜自司呈堂发落,免送寺可也,此轻刑之当议者。宜与刑部、大理寺再议,请恉施行。一、禁酷滥。今后御史出巡,先须以身率下,毋得擅用惨刑。凡有司等官有用酷刑残虐无辜者,查实重参,纵庇者考察日以不职论议。上留中。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三,刑七。
详谳
○详谳【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代宗宝应三年,诏天下刑狱,须大理正断,刑部详覆,不得中书门下即便处分。宪宗元和时,盐铁转运诸院擅系囚笞掠,严楚人多死。给事中穆质奏请与州县吏参决,自是不冤。
△五代
后唐庄宗令曰:「议狱恤刑,比求冤滥。顽民下辈,轻侮宪章。苟非五听之通明,何辨二门之邪正?今后法司疑狱,子自据格令决之。」此法既行,虽亲无赦。明宗天成时,诏天下诸州府官,有善推疑狱及曾雪冤滥者,具姓名闻奏,别加甄奖。又戒诸道州府,凡有极刑,须仔细裁遣【时因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奏,有百姓二人以竹竿习战斗之事,帝付石敬瑭处杀之。次日知是小儿为戏,帝乃自咎失刑,减常膳十日,夺敬瑭俸,公儿削职杖流,故有是诏】
晋高袓天福三年,详定院奏前守洪洞县主簿卢璨进策云:「尚书省分职六司,天下谓之会府。请诸道决狱,凡大辟罪人,逐季具有无申报刑部,仍具录案款事节,并判狱官名衔申闻。或有案内情繇不圆,刑部可行覆勘,非惟免有衔冤抑,亦劝其立政。」诏从其请。又不诏曰:「刑狱之难,古今所重,但关人命,实动天心。或有冤魂,则伤和气。凡有囚徒,据推勘到案款,一一尽理,仔细简律令合格敕其问,或有疑者,准令。又谳大理寺,亦宜申尚书省,省寺明有指归,州府然后决遣。」武行德守洛京时,方厉盐禁,有能捉获一斤已上者,必加厚赏。不逞之徒,往往以私盐中人。尝有村童负菜入城,途中值一尼自河阳来,与之偕行。去城近,尼辄先入。既而门司搜阅,村童于菜篮中获盐数斤,遂系之诣府。
译二十七年闰四月,都察院左都御史温纯等人上疏请求整饬法纪:一、体恤刑狱。国家设立三法司,又派御史巡视五城,是因为京城内外百姓诉讼繁多而混杂,想让轻重量刑得当。然而有该重判却判轻了的,比如把人命案交给兵马司处理就是这样。这些人智识浅薄,即便利诱势逼,都可以让他们随意轻判重判。这类案情应专门派刑部官员复审检验,或分派顺天府推官审讯,这是重案应当商议的地方。又有该轻判却判重了的,比如把笞杖之罪与死刑同等评议。郡县的笞杖刑可以自行裁决,百姓觉得很方便。刑部地位极为尊崇,一件笞杖案却不能自行裁决,这未免太轻率了?大理寺是天下公平的象征,是用来评断重案的。一件笞杖案却必须经过评议核准,这又未免太琐碎了?臣等认为笞杖徒罪应由司里当堂发落,不必送交大理寺,这是轻刑应当商议的地方。应与刑部、大理寺再作商议,请旨施行。一、禁止酷刑滥用。今后御史出巡,首先必须以身作则率领下属,不得擅自使用惨酷刑罚。凡有官吏使用酷刑残害无辜的,查实后要严肃参劾,纵容包庇的官吏在考察时以不称职论处。皇上把奏疏留在宫中未作批复。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三,刑七。
详谳
○详谳【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代宗宝应三年,下诏天下刑狱案件,必须由大理寺正官判决,刑部详细复核,不得由中书门下直接处置。宪宗元和年间,盐铁转运各院擅自关押囚犯并用笞刑拷打,严酷残暴,被拷打的人多有死亡。给事中穆质上奏请求让州县官吏参与决断,从此不再有冤案。
△五代
后唐庄宗下令说:"审议案件、体恤刑罚,向来是为了追求消除冤屈滥刑。愚顽的百姓,轻视法度。如果不是明察秋毫、公正无私,怎能辨别是非邪正?今后法司遇到疑难案件,各自依据法令条例裁决。"这项法令实行之后,即使是亲属犯法也不予赦免。明宗天成年间,下诏天下各州府官员,凡有善于审断疑难案件以及曾经昭雪冤案的,都要具名上报,另外加以表彰奖励。又告诫各道州府,凡有判处极刑的案件,必须仔细审慎处理【当时因为京师巡检军使浑公儿口头奏报,说有两个百姓拿竹竿玩打仗游戏,皇帝把他们交给石敬瑭处死。第二天才知道是小孩子做游戏,皇帝于是自责用刑失当,减少常膳十天,剥夺石敬瑭的俸禄,浑公儿被削职杖打流放,所以有这道诏令】。
晋高祖天福三年,详定院上奏,前洪洞县主簿卢璨进呈策议说:"尚书省分设六司,天下称之为会府。请求各道判决案件,凡是死刑犯,每季度都要将有无(此类案件)申报刑部,还要详细记录案卷情节,连同判案官员的姓名一并申报。如果案卷内情节有不周全的地方,刑部可以进行复核勘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有人蒙冤受屈,也能鼓励地方官树立良好政绩。"皇帝下诏依从了他的请求。皇帝又下诏说:"刑狱之事的艰难,古今都很重视,只因关系人命,实在能感动上天之心。倘若有冤魂,就会伤害天地和气。凡是囚犯,依据审讯得到的案情,都要一一穷究道理,仔细查对律令是否合乎条格,如有疑问,依照条令。又要审议大理寺的案件,也应当申报尚书省,尚书省、大理寺明确了案情归属,州府然后再作决断处置。"武行德镇守洛京时,正严厉推行盐禁,有能捕获一斤以上私盐的,必定给予厚赏。一些不逞之徒,往往借私盐诬陷他人。曾经有个村童背着菜进城,途中遇到一个尼姑从河阳来,与他同行。快到城时,尼姑就先进城了。不久守门官吏搜查,在村童的菜篮中查获盐几斤,就把他抓到官府。武行德取来那些盐查看,里面用白绢手帕包着,香气扑鼻,惊讶地说:"我看这村童衣衫破烂打满补丁,从哪里得来熏香的手帕,一定是有奸人栽赃陷害他。"于是追问他与什么人同行,村童如实告知。武行德高兴地说:"我明白了,这一定是天女寺的尼姑与守门官吏相互勾结,用这个办法来求赏。"逮捕审讯,事情果然牵连到守门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