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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续通典一百一十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二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342–1354 段

行德取其盐视之,里以白绢手帕,而香气袭人,惊曰:「吾视村童敝衣百结,何处得熏香帕子,必是奸人为之尔。」因诘以与何人偕行,村童具以告。行德喜曰:「吾得之矣,此必天女寺尼与门司关通,以来求赏也。」捕讯事果连门司,村童得白。自是官吏畏服,不敢欺,京邑肃然。

吴越钱惟济治狱明辨,知绛州。民有条桑者,盗夺桑,不能得,乃自创其臂,诬桑主欲杀人,久系不能辨。惟济取盗与之食,视之,盗以左手举匕筯。惟济曰:“以右手创人者,上重下轻,今汝创特下重,正用左手伤右臂,非汝自为之耶?”辞遂服。

  △宋

宋太袓建隆三年定大辟详覆法令,诸州录事参军、司法掾同断狱。开宝三年,诏诸道州府应大辟罪,决讫录其案,朱书格律断辞,禁仪月日,官典姓名,以闻。委刑部覆视,寻如旧制,大理槷详勘,而后覆于刑部。又虑刑部、大理寺之失,别置审刑院谳之【按:五代用兵以来,藩侯跋扈,多枉法杀人,朝廷务行姑息之政,率置不问,刑部按覆之制遂废。至是乃下诏着令。又按《宋史·刑法志》载是诏亦作建隆三年,今从《文献通考】

太宗尝躬亲听断,时有开封寡妇刘使婢诣府,诉其夫前室子王元吉毒己将死,右军巡推不得实,移左军巡掠治,元吉自诬伏。俄刘死,及府中虑囚,移司录司按问,以其毒无显状,累月未决。会元吉妻张击登闻鼓,称冠,帝召问张,尽得其状,立遣中使捕元,推官吏付御史鞫,乃刘有奸状,惭悸成疾,惧其子发觉而诬之。推官及左右军巡使等削罚有差。医工诈称被毒,刘母弟欺隐王氏财物,及推吏受赃者,并流海岛。

太平兴国六年,诏曰:「诸州大狱,长吏不亲鞫,胥吏旁缘为奸,逮捕证佐,滋蔓踰年而狱未具。自今长使,每五日一虑囚,情得者即决之。」

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虑囚。又谕辅臣曰:“御史台合门之前,四方网准之地,颇闻台中鞫狱,御史多不躬亲,垂帘雍容以自尊大,求无冤滥,岂可得也?”乃诏御史鞫狱,勿得任胥吏。寻又诏狱无大小,中丞以下皆临鞫,不得专责所司。时有开封女子李,尝击登闻鼓,自言无儿息,身且病,一旦死,家业无所付,请诏本府随所欲裁置之。李无他亲,独父在,有司因系之。李又诣登闻诉父被系状。帝骇曰:“此事岂当禁系?辇瞉之下,尚或如此,天下至大,安得无冠滥乎?”即日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决刑狱。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闻,其明敏无滞者亦以名上。

三年,置刑部详覆官六员,专阅天下所上案牍。置御史台推勘二十人,凡诸州有大狱,则乘传就鞫。群臣受诏鞫狱,狱既具,骑置来上。

译,村童得以洗清冤屈。从此官吏都畏惧信服,不敢再欺瞒作弊,京城秩序肃然。

吴越钱惟济审案明察善辩,任绛州知州。有个百姓修剪桑树,有人来抢夺桑枝没能得手,就自己弄伤自己的手臂,诬告桑树主人想杀人,长期关押无法辨明。钱惟济取来食物给盗贼吃,观察他,那盗贼用左手拿匙筷。钱惟济说:"用右手伤人的,伤口应当是上重下轻,如今你的伤口偏偏是下面重,正是用左手伤了右臂,这不是你自己弄的伤吗?"那人于是认罪。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制定死刑详细复核的法令,各州录事参军、司法掾一同参与断案。开宝三年,下诏各道州府凡是死刑案件,判决完毕后要记录案卷,用朱笔写明依据的法律条文和判词,关押的月日,主管官吏的姓名,上报朝廷。委托刑部复核审查,不久又恢复旧制,由大理寺详细勘查,然后再交刑部复核。又担心刑部、大理寺也有失误,另设审刑院来审议【按:五代用兵以来,藩镇跋扈,多有枉法杀人的事,朝廷务求姑息迁就,大多置之不问,刑部按验复核的制度因而废弛。到这时才下诏重新确立法令。又按《宋史·刑法志》记载这道诏令也说是建隆三年,现在依从《文献通考》】。

太宗曾经亲自审断案件,当时开封有个寡妇刘氏派婢女到官府,控诉她丈夫前妻的儿子王元吉下毒要将她害死,右军巡推审不出实情,转到左军巡拷打审讯,王元吉被迫屈打成招。不久刘氏死了,等到官府清查在押囚犯,转到司录司审问,因为下毒没有明显证据,拖了几个月都没判决。恰逢王元吉的妻子张氏敲登闻鼓申冤,说这是冤案,皇帝召见询问张氏,全部了解了实情,立刻派宫中使者逮捕王元吉、审讯官吏,交御史审问,才发现是刘氏有奸情,因惭愧惊惧成病,害怕她儿子发觉而诬陷了他。审讯官吏及左右军巡使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医工假称被下毒,刘氏母亲的弟弟侵吞隐匿王家财物,以及受贿的审案官吏,都被流放海岛。

太平兴国六年,下诏说:"各州重大案件,长官不亲自审理,胥吏借机作弊,逮捕证人被告,牵连拖延过年案件还没审结。从今以后长官每五天审查一次囚犯,能查明实情的立即判决。"

雍熙元年,命令各州十天审查一次囚犯。又对辅臣说:"御史台、合门这些地方,是四方效法的准则所在,我常听说台中审案,御史大多不亲自过问,只是垂帘高坐、雍容自尊自大,这样想要没有冤案滥刑,怎么可能呢?"于是下诏御史审案,不得任由胥吏代劳。不久又下诏无论案件大小,中丞以下官员都要亲自审理,不得专门责成下属官吏办理。当时开封有个女子李氏,曾敲登闻鼓申诉,自称没有儿女,自己又患病,一旦死去,家产没人交托,请求朝廷下诏由本府随她所愿处置家产。李氏没有其他亲人,只有父亲在世,官府因此把她父亲关押起来。李氏又到登闻鼓申诉父亲被关押的情况。皇帝惊讶地说:"这种事怎么应当拘禁?天子脚下尚且这样,天下这么大,怎能没有冤屈滥刑呢?"当天就派遣殿中侍御史李范等十四人分别前往江南、两浙、四川、荆湖、岭南审理判决刑事案件。办事懈怠的官吏弹劾其罪上报,明察敏捷、办事无滞的官吏也要具名上报。

三年,设置刑部详覆官六员,专门审阅天下呈报的案卷。设置御史台推勘官二十人,凡各州有重大案件,就乘驿车前往审理。群臣受诏审案,案件审结后,用驿马传送呈报朝廷。主管部门判决完毕,又用驿马传送下达到州。凡是呈报的疑难案件,都要详加复核,如果没有疑点却仍上报的官吏,都以违反制度论罪。应当上奏的疑难案件,也用驿马传送上奏。又因判刑部事李昌龄进言,命令大理寺所判决的案卷,寺官盖印送交刑部详细复核,认为妥当就送回大理寺,上奏皇帝,否则就写驳回意见上奏。端拱年间,敌军进犯边境州郡,北面部署上奏说,文安、大城两县的监军段重诲等弃城逃跑,请求以军法论处。皇帝派宫中使者前去将他们斩首,行刑队伍出发后,皇帝又追问道:"这不是他们所管辖的

有司断己,复骑置下之州。凡上疑狱,详覆之,而无疑状官吏,并同违制之坐。其应奏疑案,亦骑置以闻。又因判刑部李昌龄言,令大理寺所断案牍,寺官印署送刑部详覆,得当则送寺,其奏,否则疏驳以闻。端拱中,敌犯边郡,北面部署言,文安、大城二县监军段重诲等弃城遁,请论以军法。帝遣中使就斩之,既行,追谓曰:“此得非所管州军召之耶?”往讯之,乃决使至,果讯得干宁牒令部送民入居城,非擅离所部也,乃得释。

淳化二年置诸路捡点刑狱司,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州县稽留不决,按谳不实,听劾治【次年寻罢,以其事归转运司,真宗景德三年复设】复置审刑院于禁中,兼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先达审刑院,印讫付寺部断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申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当即下之,其未允,宰相覆奏,始命论决。

至道二年,帝闻诸州所断大辟狱情可疑者,惧为有司所驳,不敢上其狱,乃诏死罪有可疑者,具狱申转运司,择部内详练格律者令决之,须奏者乃奏。时向敏中为西京推官,有僧暮过村民家,求寄止,主人不许,求寝于门外车箱中,许之。夜有盗入其家,自墙上扶一妇人并囊衣而出,僧适见之,自忖不为主人所纳宿,今亡其妇及财,及明必执我诣县官矣,因夜亡去,走荒草中,忽堕眢井,则妇人己为盗所杀,先纳其中矣。明日主人搜访得之井中,执以诣县,掠治僧,自诬与妇奸诱与俱亡,恐为人所得,故杀而投之井,暮夜失足亦角井中,赃在井傍,不知何人持去。狱成,言府府皆不疑,敏中独疑其无赃,引僧诘问数四,乃以实对。敏中密遣吏访其贼,吏食于村店,店妪问僧狱何如,吏绐之曰:「昨己笞死矣。」妪曰:「今获贼当何如?」吏曰:「己误决,虽获贼不问也。」妪太息曰:「实村少年某甲所杀也。」吏就掩捕获之,案问具伏,追得其赃。一府咸以为神。同州富民家小女奴亡,不知所之,奴父母讼于州,命录事鞫之。录事尝贷钱于富民不予,乃劾富民父子三人杀女奴弃水中亡其尸,富民不胜搒投,遂诬服。狱上州官审覆无异,推官钱喏水独疑之,留其狱。录事语颇侵钱,知州亦屡促之,俱不应。一日,若水诣州屏人言曰:「所以留其狱者,密使人访求女奴,今得之矣。」因密送女奴于知州所,佑州大惊,立呼女奴父母问曰:「今若见女识之乎?」曰:「吾女也。」案得不识,遂出示之,父母泣曰:「是也。」乃引富民父子破械纵之。邵晔为连州录事参军,州将杨全诬部民十三人为劫盗,欲真之死,晔察其枉,不肯书牍,白全愿劾其实,再系狱按验得实,民由是获免,全坐废。

译州军召他们去的吗?"派人前往查问,原来是决使传令让他们率领百姓迁入城中居住,并非擅自离开防区,才得以释放。

淳化二年设置诸路检点刑狱司,凡管辖范围内的州府,十天上报一次囚犯名册,有疑难案件未能判决的,立即乘驿车前往查看,州县拖延不判决、审案不实的,允许弹劾治罪【第二年不久就废除了,把这事归转运司管理,真宗景德三年又重新设立】。重新在宫禁中设置审刑院,同时设置详议官六员,凡是上呈的案件,先送到审刑院,盖印后交大理寺、刑部断决复核上报,再下发审刑院详细议定申报复核,裁决完毕后,交给中书省,认为可行的就立即下达执行,如果不认可,宰相再次上奏,才命令重新论罪判决。

至道二年,皇帝听说各州所判决的死刑案件情理有可疑之处,官员害怕被上级驳回,不敢呈报案件,于是下诏死罪有可疑之处的,要将案卷申报转运司,选择部内熟悉法律条例的人来判决,必须上奏的才上奏。当时向敏中任西京推官,有个僧人傍晚经过一村民家,请求借宿,主人不答应,请求睡在门外的车厢里,主人答应了。夜里有盗贼进入这家,从墙上扶着一个妇人连同包裹衣物翻墙而出,僧人恰好看见这一幕,自己思忖没有被主人收留在屋内住宿,如今这家丢了妇人和财物,天亮后一定会被抓去见县官,于是连夜逃走,跑到荒草中,忽然坠入一口枯井,原来那妇人已经被盗贼杀死,先被扔进井里了。第二天主人搜寻找到僧人在井中,把他抓到县里,拷打审讯僧人,僧人被迫诬陷自己与那妇人通奸,引诱她一起逃跑,害怕被人发现,所以杀了她扔进井中,自己夜里失足也掉进井里,赃物在井边,不知被什么人拿走了。案子办成后,府中上下都不怀疑,唯独向敏中怀疑没有找到赃物,多次提审僧人追问,僧人才如实招供。向敏中暗中派官吏查访真凶,官吏在村中小店吃饭,店里老妇问官吏那僧人的案子怎么样了,官吏骗她说:"昨天已经被打死了。"老妇说:"如今抓到真凶该怎么办?"官吏说:"已经错判了,即使抓到真凶也不再追究了。"老妇叹息道:"其实是本村少年某甲杀的。"官吏就前去将他抓获,审问后全部招供,追回了赃物。全府的人都认为向敏中判案如神。同州有个富人家的小女奴逃走,不知去向,女奴的父母到州里控告,命令录事审理此案。录事曾向富人借钱没能借到,就诬陷富人父子三人杀了女奴并将尸体扔进水中,富人经不住拷打,被迫认罪。案子上报后,州官复核也没有异议,唯独推官钱若水怀疑案情有误,把案子搁置下来。录事对钱若水多有非议,知州也多次催促他,他都不理会。有一天,钱若水到州衙屏退左右说:"我之所以搁置这个案子,是因为暗中派人寻找女奴,如今已经找到了。"于是暗中把女奴送到知州处,知州大惊,立刻叫来女奴的父母询问:"如今若见到女儿能认出来吗?"回答说:"是我的女儿。"案卷记载女奴脸上有痣但没写清具体位置,于是拿出来给她父母看,父母哭着说:"正是她。"于是就带出富人父子,卸去枷锁释放了他们。邵晔任连州录事参军,州将杨全诬陷部下十三个百姓是盗匪,想置他们于死地,邵晔察觉这是冤案,不肯在文书上签字,禀告杨全愿意核实真相,重新收监审查取证,查得实情,百姓因此获得赦免,杨全获罪罢官。

真宗景德三年【《文献通考》记作元年】,下诏各道州军判决案件,有些朝廷敕令没有明确规定刑罚名目,只说应当从重判决的,地方官因此就随意定为死刑,很是有失公允。从今以后凡是说要处断、重判、极刑、发配、依朝廷典章处理之类的,未经明确论定,都要将案卷详细呈报。

大中祥符二年,下诏御史台、开封府以及京城凡有审理刑案的地方,命令特设专门机构纠察监督。凡是判处徒刑以上的,要立即将案卷收齐禁押,转报上级。其中案情未尽明了或者拖延不决的,要追查取得口供,详细审阅并驳回重审后上奏。咸平年间,有个三司军将叫赵永昌,一向

真宗景德三年【文献通考作元年】诏诸道州军断狱,内有宣敕不定刑名,止言当行极断者,所在即置大辟,颇乖平允。自今凡言处断、重断、极断、决配、朝典之类,未得论决,具狱以闻。

大中祥符二年,诏御史台、开封府及在京凡有刑按之处,令特置司纠察。凡徒己上,实时具收禁,移报。内未尽理及淹延者,追取款词,详阅驳奏。咸平间,有三司军将赵永昌者,素凶暴,督运江南,多为奸赃。知饶州韩昌龄廉得其状,乃移转运使冯亮,坐决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谤乩朝政,仍伪刻印作亮等求解之状。帝察其诈,于便殿自临讯。永昌俯首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

仁宗即位,用刑尤慎。天圣四年,诏曰:“朕念生齿之繁,抵冒者众,法有高下,情有轻重,而有司巧避微文,一切致之重辟,岂称朕好生之意哉?其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具案以闻,有司毋得举驳【其后虽法不应奏,吏当坐罪者,审刑院贴奏,率以恩释,为例名曰贴放,吏始无所牵制,请谳者多得免死矣】刑部分四,按大辟居其一,月覆大辟不下二百数,而详覆官纔一人。

明道二年,令四按分覆大辟,有能驳正死罪五人已上,岁满改官。法直官与详覆官分详天下,旬奏狱。包拯知天长县,民有诉牛为盗割其舌去者,无主名。拯曰:「进为知,而牛舌者,若第归杀而鬻之,何告为?」俄而有告私宰者,拯笑曰:「禁何割某家牛舌?又告之耶!」盗大惊,伏罪【时私宰禁重,誓者割牛舌以逞忿,计牛主且当宰杀,乃复告之也】闻州大姓雍子良杀人,买里民使出就吏,狱具。知州朱寿昌得其情,引囚讯之,囚服如初,乃告之曰:「吾闻子良遗汝钱十万,纳汝女为子妇,许以女妻汝子。」宥诸囚色动,又告之曰:「汝且死,书伪劵,抑汝女为婢,指十万为雇直,而嫁汝女也。」禁何囚痛哭,以实告,收子良付法。宣州有杀人囚将抵死,判官胡宿讯疑之,囚畏棰楚,垂首不言。辟左右问之曰:「农夫也,旦将之田,县克缚走官,慒莫知其繇。」宿大骇,亟取狱辞审阅,知妇人与吏私杀其夫,而执平民以告也,一讯而伏。鲁有开守金州,有蛊毒狱,坐死几十人。有开曰:「欲毒人,衷谋之可矣,安得若是众者?」讯之,果诬。

神宗元豊元年,帝以国初废大理狱为非,乃下诏曰:“大理有狱,尚矣。今中都官有所劾治,皆寓系开封诸狱,囚既猥多,难于隔讯。盛夏疾疫,转至瘐死,或主者异见,辄淹岁时不决。朕甚愍焉。其复大理狱。应三司诸寺监吏犯杖笞不俟追究者,听即决,余悉送大理狱。其应奏者,并令刑部审刑院详断。应天下奏按,亦上之【哲宗元佑三年罢,绍圣三年复设】时韩晋卿为大理正,诸州请谳大辟,执政恶其多,将劾不应谳者。

译凶暴,在江南督运钱粮时,多有贪赃枉法之事。饶州知州韩昌龄查得实情,就转告转运使冯亮,赵永昌因此获罪被停职。他于是敲登闻鼓,控告韩昌龄与冯亮诽谤朝政,还伪造官印制作冯亮等人求情开脱的文书。皇帝察觉这是欺诈,在便殿亲自审问。赵永昌俯首认罪,于是被斩首,冯亮被释放不再追究。

仁宗即位后,用刑格外谨慎。天圣四年,下诏说:"朕考虑到人口繁多,触犯法律的人也多,法律条文有轻重之分,情理也有轻重之别,可是有关官员巧妙地援引苛细的法律条文,一律判处重刑,这怎么符合朕爱惜生命的心意呢?命令天下死罪案件中情理值得怜悯以及刑罚定性有疑虑的,要详细记录案情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驳回【此后即使依法不应上奏的案件,官吏应当获罪的,审刑院也附带上奏,大多以皇恩宽宥释放,成为惯例,称作贴放,官吏从此没有了顾忌,请求复审的人多能免于死罪】。刑部分设四个机构,审理死刑案件的占其中一个,每月复核的死刑案件不下二百件,而详覆官才一人。"

明道二年,命令四个机构分别复核死刑案件,能够驳正五个以上死刑冤案的,任期满后升官。法直官与详覆官分别详细审议天下案件,每十天上报一次案件情况。包拯任天长县知县,有百姓来告状说自家的牛被人偷偷割去了舌头,不知是谁干的。包拯说:"你只管回去把牛杀了卖掉,何必来告状呢?"不久有人来告发有人私自宰牛,包拯笑着说:"你怎么割了别人家牛的舌头,又来告发人家私宰?"那人大惊,认罪服法【当时私宰耕牛的禁令很严,那人割了牛舌头来发泄怨愤,料想牛主人必定会宰杀这头牛,于是又跑去告发】。听说本州大姓雍子良杀了人,收买了同乡百姓顶替出来受审,案子已经办成。知州朱寿昌察觉其中隐情,提审囚犯讯问,囚犯起初仍照原样招供,朱寿昌于是告诉他说:"我听说雍子良留给你十万钱,还把女儿嫁给你做儿媳,又答应把女儿许配给你儿子。"囚犯脸色一动,朱寿昌又告诉他说:"你如果就这样死了,他们会写一份假契约,说你女儿是他家的婢女,把十万钱说成是雇佣的工钱,然后把你女儿嫁出去。"那囚犯痛哭起来,如实招供,于是把雍子良逮捕依法治罪。宣州有个即将被处决的杀人囚犯,判官胡宿审问时觉得有疑点,囚犯害怕受刑,低头不说话。胡宿屏退左右单独问他,囚犯说:"我是个农夫,早上正要下田,县衙差役突然把我绑走,糊里糊涂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胡宿大为惊讶,赶紧取来案卷仔细审阅,才知道是一个妇人和情夫合谋杀了她丈夫,却抓了这个平民来顶罪告发,一经审讯那妇人就服罪了。鲁有开镇守金州时,遇到一桩蛊毒案,因此被判死罪的将近十人。鲁有开说:"如果想用蛊毒害人,暗中密谋就可以了,怎么会牵连这么多人?"审讯之后,果然是诬告。

神宗元丰元年,皇帝认为国初废除大理寺监狱是不对的,于是下诏说:"大理寺设立监狱,由来已久。如今中央各官署有所弹劾审理的案件,都寄押在开封的各个监狱,囚犯既然多而杂,难以分别隔离审讯。盛夏时节疾病流行,辗转导致囚犯病死狱中,有时主管官员意见不一,就动辄拖延经年不能判决。朕对此深感忧虑。恢复设立大理寺监狱。凡三司及各寺监官吏犯笞杖之罪不需追究到底的,允许当场判决,其余的都送交大理寺监狱审理。应当上奏的案件,都命令刑部、审刑院详细论断。天下需要上奏的案件,也一并呈报【哲宗元祐三年废除,绍圣三年又重新设立】。"当时韩晋卿任大理寺正,各州请求复审的死刑案件,执政大臣厌恶案件太多,打算弹劾不应当复审的案件。韩晋卿说:"审理案件要追求给予生路,这是仁爱恩德的极致。如果因为复审而遭到责怪,以后就没人愿意复审了。"皇帝认为他说得对。

六年,刑部上奏说:旧制详断官分别把案件判决完毕后,主判官再论议加以改正,然后发交详议官再次审议,如果有分歧疑难之处,就写在文书末尾,送回断案官员改正,主判官审核确定,然后判词才算最终完成。自从详断官归入大理寺,改任评事、司直、议官之后,判词草稿不再

晋卿曰:“听断求所以生之,仁恩之至也。苟谳而获谴,后不来矣。”帝然其言。

六年,刑部言:旧详断官分公案讫,主判官论议改正,发详议官复议,有差失问难,则书于简尾,送断官改正,主判官审定,然后判成。自详断官归大理,为评事、司直、议官,为丞所断案草,不由长贰,类多差忒。乃定制,分评事、司直与正为断司,丞与长贰为议司。凡断公案,正先详其当否,论定则签印,注日,移议司复议,有辨难,乃具议改正,长贰更加审定,然后判成,录奏。时元绛以江宁推官摄上元令,民有甲与乙被酒相殴,击甲归卧,夜为盗断足,妻称乙告,里长执乙诣县,而甲已死。绛敕其妻曰:「归治而夫丧,乙已伏矣。」阴使信谨吏迹其后,妻望一僧迎笑切切私语。绛命取僧絷庑下,诘妻奸状,即吐实。人问其故,绛曰:「吾见妻哭不哀,且与伤者共席,而襦无血污,是以知之。」后佑永新县豪子龙聿,诱少年周整饮博,以技胜之,计其赀折取上腴田,立劵。久而整母始知之,讼于县,县索劵为证,则母手印存弗爱。又讼于州,于使者系登闻鼓,皆不得直。绛至,母又来诉,绛视劵,呼谓聿曰:「券年月居印上,是必得周母他牍尾印而撰伪劵续之耳。」聿骇谢,即日归整田。杨汲为赵州司法参军,州民曹浔者,兄遇之不善,兄子亦加每焉。浔持刀逐兄子,兄挟之以走。浔曰:「兄勿避,自为侄尔。」既就吏,兄子云:「叔欲绐吾父止而杀之。」吏当浔谋杀兄,汲曰:「浔呼兄使勿避,何谓谋?若以意为狱,则民无所措手足矣。」州用其言,谳上,浔得不死。

哲宗时,陆佃知江宁府。句容人盗嫂而杀其兄,别诬三人同谋。既皆讯服,一囚父以冤诉。通判己下皆曰:“彼怖死耳。”狱己成,不可变。佃为阅实,三人者皆得生。

高宗绍兴二十九年,令杀人无证尸不经验之狱,具案奏裁,委提刑审问。如有可疑及翻异,从本司差官重勘,案成上本路,移他监司审定,具案闻秦。否则,监司再遣官勘之,又不伏,复奏取旨。先是有司建议,外路狱三经翻异,在千里内者,移大理寺。刑部以为非祖宗法,遂厘正之。

孝宗究心庶狱,每岁临轩虑囚,率先数日,令有司进款案披阅,然后决遣。法司更定律令,必亲为订正。绍兴法,鞫狱官推勘不实,故有不当者一案坐之。干道法,又恐有移替事故者,即至淹延,乃令先决罪人,不当官吏案后收坐。七年所司请更定,死罪依绍兴法,余依干道施行,从之。其后有司以覆勘不同,则前官有失入之罪,往往雷同前勘,帝知甚弊。十四年诏特免一案推结一次,于是小大之狱咸得其情。又诏凡本路累尝差官鞫勘,犹称冤者,惟檄邻路,如尚翻异则奏裁【先是诸州翻异之囚,既经本州岛屡勘,次檄邻路,或再翻异,乃移隔路,至有越两路者,官吏旁午于道,逮系者困于追对,故有是诏】

光宁之际,刘宰为泰兴令。

译经过长官、副长官审核,大多出现差错。于是制定新制度,把评事、司直与大理寺正设为断司,大理寺丞与长官、副长官设为议司。凡是判决公案,大理寺正先详细审查是否妥当,判定后就签字盖印,注明日期,转交议司再次审议,如有异议,就详细提出改正意见,长官、副长官再加以审定,然后判词才算最终完成,记录上奏。当时元绛以江宁推官代理上元县令,有百姓甲和乙喝醉酒互相殴打,甲被打回家后卧床,夜里被人砍断了脚,甲的妻子告状说是乙干的,里长把乙抓到县里,而甲已经死了。元绛骗甲妻说:"你回去操办丈夫的丧事,乙已经认罪了。"暗中派可靠机敏的官吏跟踪甲妻,甲妻望见一个和尚,欢喜相迎,亲切私语。元绛命人把和尚抓来关在廊下,追问甲妻的奸情,甲妻立刻招认实情。有人问他是怎么察觉的,元绛说:"我看她哭丈夫并不悲哀,而且和受伤的丈夫同席而坐,内衣却没有血迹,因此知道其中有诈。"后来元绛任职永新县,有个豪强子弟叫龙聿,引诱少年周整饮酒赌博,用赌技胜过他,算计周整的财产折价夺取其上等良田,立了契约。过了很久周整的母亲才知道这件事,到县里告状,县里索要契约作证,母亲的手印确实在上面无法否认。又到州里告状,又到使者那里敲登闻鼓,都没能得到公正判决。元绛到任后,周整母亲又来申诉,元绛查看契约,叫来龙聿说:"契约的年月写在印记之上,这一定是拿到周家母亲另一份文书末尾的印记,然后撰写假契约续接上去的。"龙聿惊惧认罪,当天就归还了周整的田产。杨汲任赵州司法参军,州里百姓曹浔,他哥哥对他不好,哥哥的儿子也常常欺侮他。曹浔拿刀追赶侄子,哥哥护着侄子逃跑。曹浔说:"哥哥别躲,我只是想教训一下侄子而已。"等到被官府逮捕后,侄子说:"叔叔是想骗我父亲不躲避,然后杀了他。"官吏认定曹浔是谋杀哥哥,杨汲说:"曹浔喊哥哥不要躲避,这怎么能说是谋杀?如果凭主观臆测断案,百姓就要手足无措了。"州官采纳了他的意见,上报判决,曹浔得以免于一死。

哲宗时,陆佃任江宁知府。句容县有人与嫂子私通并杀了哥哥,另外诬陷三个人是同谋。三人都已经屈打成招,其中一名囚犯的父亲以冤情申诉。通判以下官员都说:"那是怕死才这么说的。"案子已经办成,不能更改。陆佃重新查核事实,那三个人都得以活命。

高宗绍兴二十九年,命令凡是杀人案没有证据、尸体未经检验的案件,要详细记录案情上奏裁决,委托提刑官审问。如果有可疑之处以及翻供的,由本司另派官员重新审理,案件办成后上报本路,转交其他监司审定,详细记录案情上奏朝廷。否则,监司再派官员审理,如果仍不服,再次上奏请示。此前有关部门建议,地方案件三次翻供、在千里之内的,转移到大理寺审理。刑部认为这不是祖宗定下的法度,于是予以纠正。

孝宗专心研究各类案件,每年亲临审查在押囚犯,总是提前几天,命令主管部门呈送案卷阅读,然后再作决断。法司修订法令,一定亲自加以订正。绍兴年间的法令规定,审案官员审讯不实的,本人对不当判决要承担责任。乾道年间的法令,又担心有官员调任等变故,导致案件拖延,于是命令先判决罪犯,责任由后来接手的官吏承担。乾道七年,有关部门请求重新修订法令,死罪依照绍兴年间的法令,其余的依照乾道年间的法令施行,皇帝准许了。此后有关部门因为复核结果不同,前任官员就要承担判决错误的罪责,往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而附和前任的判决,皇帝知道这个弊端很严重。乾道十四年下诏特许免除一次因复核不同而追究前任责任,于是大大小小的案件都能得到应有的公正处理。又下诏凡是本路多次派官员审理,囚犯仍然喊冤的,只需要转交邻近的路,如果仍然翻供才上奏裁决【此前各州翻供的囚犯,已经在本州多次审理后,接着转交邻路,有的再次翻供,就转移到更远的路,甚至有跨越两个路的,官吏在路上奔波往返,被关押的囚犯也因反复对质而困顿不堪,所以有这道诏令】。

光宗、宁宗年间,刘宰任泰兴县令。邻县有人在本县境内租种耕牛,租户与牛主人有姻亲关系,趁着牛主人家中丧事窃取契约后逃走。后来牛主人的儿子去索取租金,租户就说:"牛早就卖掉了。"牛主人的儿子多年来向官府告

邻邑有租牛县境者,租户于主有连姻,因丧会窃劵而逃。他日主之子征其租,则曰:“牛鬻久矣。”子累年讼于官,无劵可质,官又以异县置不问。至是诉于宰,宰曰:“失牛十载,安得一旦复之。”乃召二匄者,劳而语之,故托以他事系狱鞫之。匄者自诡盗牛以卖,遣诣其所验视。租户曰:“吾牛因某氏所租。”匄者辞益力,因出劵视之,相持以来,盗劵者怃然为归。牛与租,富室亡金钗,惟二仆妇在,置之有司,咸以为冤。宰命各持一芦,曰:“非盗钗者,诘朝芦当自若,果盗则长于今二寸。”明旦视之,一自若,一去其芦二村矣,即讯之,果伏其罪。有姑诉妇不养者二,召二妇并姑置一室,为饷其妇而不及姑,徐伺之,一妇每以己馔馈姑,姑犹呵之,其一反之如是,累日遂得其情。

理宗淳佑十年,谕辅臣曰:"在法,词诉者须经次第官司。其台部受词所,当参酌两造,岂宜遽凭单词剖决,致使所属观望,曲直倒置。可令御史台及刑部遵守。"景定元年诏曰:"比诏诸提刑司取翻异驳勘之狱,从轻断决,而长吏、监司多示任责,又引奏裁,甚者十余年不决。仰提刑司、守臣审勘,或前勘未尽,委有可疑,除命官、命妇、宗妇、宗女及合用荫人奏裁外,其余断讫以闻,官吏特免收坐一次。"

  △辽

辽太袓初年,诸部新附,文法未备,康默记隶麾下,一切番汉相涉事,委令折衷。默记推析律意,论决轻重,不差毫厘,罹禁网者,人人自以为不冤。

七年诏曰:「朕自北征已来,四方狱讼积滞颇多,今休战息民,群臣其副朕意详决之,无或冤滥。」乃命北府宰相萧达鲁等分道疏决,而以韩知古领焉。穆宗朝,诸王多坐反逆,知军国事萧哈里达政体,每被命按狱,多得其情,人无冤者。圣宗统和中,敕诸处刑狱有冤不能申雪者,听诣御史台陈诉,委官覆问。往时大理寺狱讼,凡关覆奏者,以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决;至是始置少卿及正主之。犹虑其未尽,尝亲为录囚,数遣使分诣诸道审决冤滞。如邢抱朴之属,所至平反。帝尝微服出猎,识耶律罕巴有长才,会南京疑狱久不决,命罕巴驰驿审录,罕巴量情处理,人无冤者。

兴宗重熙十二年,诏诸路上重囚,遣官详谳。

道宗咸雍四年,诏左伊勒希巴曰:「比诏外路死刑,听所在官司即决,然恐未能悉其情,或有枉者。自今虽己款伏,仍令附近官司覆问,无冤然后决之。有冠者,即具以闻。」时御史中丞耶律俨、武定军节度使窦景庸、崇德宫使萧托斯和审决冤狱,多称平允。昭怀太子之难,穷治党与,多所牵引。知杂事御史左企弓辨析其冤,免者甚众。出为中京副留守,按刑辽阳。

译状,却没有契约可以作为凭证,官府又以租户不在本县境内为由不予受理。到这时向刘宰申诉,刘宰说:"丢牛已经十年了,怎能一下子就能追回。"于是召来两个乞丐,好言安抚他们,故意借别的事由把他们关进监狱审讯。乞丐们就假意招认说是自己偷牛卖掉的,被派去牛主人所在的地方核实查验。租户说:"我这牛是从某人那里租来的。"乞丐们更加坚持自己的说法,于是牛主人拿出契约给大家看,双方对质,那盗窃契约的人惭愧地归还了牛和租金。有个富人家丢了金钗,只有两个仆妇在场,官府一时难以判断,都认为这案子难以查清。刘宰命令两人各拿一根芦苇,说:"不是偷钗的人,明天早上芦苇长度会照旧不变;如果是真的偷了,芦苇会比现在长出两寸。"第二天早上一看,一根芦苇照旧,另一根却短了两寸,当即审讯她,果然认罪伏法。有个婆婆控告两个儿媳不孝敬赡养自己,刘宰把两个儿媳和婆婆一起叫来安置在一间屋子里,故意送饭给儿媳们却不给婆婆,暗中观察,一个儿媳常常把自己的饭菜送给婆婆吃,婆婆还是呵斥她;另一个儿媳却正相反,如此过了几天,就查清了事情真相。

理宗淳祐十年,告诫辅臣说:"按照法律,诉讼案件必须依次经过有关官府审理。台部受理诉状的地方,应当参酌原告被告双方的说法,怎能凭单方面的诉状就仓促裁决,导致下属官员观望不前,是非曲直颠倒?可命令御史台和刑部遵守这一规定。"景定元年下诏说:"近来诏令各提刑司,凡是翻供、驳回重审的案件,从轻判决,但长官、监司大多互相推诿责任,又引来上奏裁决,甚至有拖延十几年不判决的。命令提刑司、地方长官审理判决,如果之前的审理有未尽之处,确实还有可疑的地方,除了官员、命妇、宗室妇女、宗室女子以及应当依例荫封的人需要上奏裁决外,其余的判决完就上报朝廷,官吏可以特别免除一次因复核不同而承担的责任。"

△辽

辽太祖初年,各部族刚刚归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康默记隶属于太祖麾下,凡是番汉双方牵涉的一切事务,都委托他来折中处理。康默记推究分析法律的本意,论定案件的轻重,丝毫不差,被关押在监狱里的人,人人都自认为没有受到冤屈。

太祖七年下诏说:"朕自从北征以来,四方积压滞留的案件相当多,如今休战安民,希望各位大臣秉承朕的心意详细判决,不要有冤屈滥刑。"于是命令北府宰相萧达鲁等分道疏理判决,并由韩知古统领此事。穆宗朝,很多亲王因谋反罪获罪,知军国事萧哈里达通晓政务,每次奉命审理案件,大多能查明实情,人们没有蒙冤的。圣宗统和年间,敕令各处刑狱有冤屈无法申雪的,允许到御史台申诉,委派官员复核审问。以往大理寺的案件,凡涉及需要上奏复核的,由翰林学士、给事中、政事舍人详细论断;到这时才设置少卿及正官来主管此事。皇帝仍担心还有遗漏,曾亲自清查囚犯,多次派使者分别前往各道审理判决冤案积案。像邢抱朴这类官员,所到之处都能为冤案平反。皇帝曾经微服出猎,认出耶律罕巴有出众的才能,恰逢南京有疑难案件久拖不决,就命耶律罕巴乘驿马前往审理记录,耶律罕巴根据情理处理,百姓没有蒙冤的。

兴宗重熙十二年,下诏各路上报重大案件,派遣官员详细审议。

道宗咸雍四年,对左伊勒希巴下诏说:"近来诏令外地州府的死刑案件,允许当地官府立即判决,但恐怕未必能完全了解实情,或许有冤枉的。从今以后即使已经认罪伏法,仍要让邻近的官府复核审问,确认没有冤情然后才判决。有冤情的,就要详细记录上奏。"当时御史中丞耶律俨、武定军节度使窦景庸、崇德宫使萧托斯审理判决冤案,大多称得上公平允当。昭怀太子获罪一案,深入追究党羽,牵连了很多人。知杂事御史左企弓辨明其中的冤屈,得以免罪的人很多。后来出任中京副留守,在辽阳审理案件,有一件案子本来罪行轻微却被判重了,已经上奏等待批复,左企弓释放了那人

有狱本轻而入之重者,己奏待报,企弓释之以闻。

  △金

金海陵天德中,绥德州军卒数人道过鄜城民家求宿。是夜,有贼剽掠主人财,有司执假宿之卒系狱搒掠。同知保大军使卢克忠独察其冤,不肯署。未几,果得贼,假宿之卒遂释。

世宗大定初,伊喇鄂尔多为利涉军节度使。先是有农民避贼入保郡城,以钱三十千寄之邻家。贼平索之,邻人讳不与,诉于县。县官以无契验却之,乃诉于州。鄂尔多阳怒,械系之,捕其邻人,关以三木,诘之曰:“汝邻乙坐劫杀人,指汝同盗。”邻人大惧,始自陈有欺钱之隙,乃责归所隐钱而释之。郡人骇服。七年,左藏库夜有盗,杀都监郭良臣,盗金珠。求盗不得,命点检司追捕,执其可疑者入人鞫之,掠三人死,五人诬服。帝疑之,命同知大兴府事伊喇道杂治。既而亲军百夫长阿勒巴鬻金于市,事觉伏诛。上闻之曰:“棰楚之下,何求不得,柰何鞫狱者不以情求之乎?”赐死者及未死者钱有差。

十七年诏:「朝廷每岁再遣审录官,本以为民伸理冤滞,非惟理问重刑,凡诉讼案牍皆当阅实是非,其疏纵者严加惩断,不以赎论。」

十八年,曹王永功为大兴尹。有老妪与男妇憩道傍。妇与所私相从亡去。或告妪曰:「向见年少妇人自水边小径去矣。」妪告伍长,踪迹之。有男子私杀牛,手持血刃,望见伍长,意其捕己,即走避之。妪与伍长以为是杀其妇也,捕送县。不胜楚毒,遂诬服。问尸安在?诡曰:「弃之水中矣。」求之,果获一尸,己半腐。县吏信之,即具狱上。永功疑之曰:「妇死几何日,而尸遽半腐哉?」顷之,妪得其妇于所私者。永功曰:「是男子偶以私宰而执就狱,其拷掠亦足以称其科罚矣。」遂释之而去。

章宗即位,立诸路提刑司,尝谕之曰:「建官立制,当宽猛得中。凡军民事相涉者,均平决遣。今以司狱隶提刑司,惟期狱犴无冤耳。」时奏狱而法官有独出情见者,帝曰:「或言法官不当出情见,故论者纷纷不已。朕谓情见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从法尔。」平章守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罢之,然律有起请之条,是古亦许情见矣。」帝曰:「科条有限,而人情无穷,情见亦岂可无也。」

明昌中,李完同知广宁府事。辽演民崔元入城饮不归,其家求之,得尸于水中有司执同饮者讯,皆诬服。提刑司疑其冤,以狱畀完。完廉得贼,乃舟师也。同饮者得白。又契丹判伊额哩叶尝杀驿使,大理司直有契丹人同名者,有司捕系之狱。及孟奎为上京等路提刑判官,按囚率宾路谳而出之,已而果获其杀司直者。

  △元

元世袓中统三年诏自今部曲犯重罪鞫问得实必先奏闻然后实诸法。

译然后再上报。

△金

金海陵王天德年间,绥德州有几个军卒路过鄜城,到百姓家中请求借宿。这天夜里,有盗贼抢劫了主人的财物,官府逮捕了那几个借宿的军卒关进监狱拷打审讯。同知保大军使卢克忠独自察觉这是冤案,不肯签字。不久,果然抓到了真正的盗贼,那几个借宿的军卒于是被释放。

世宗大定初年,伊喇鄂尔多任利涉军节度使。此前有个农民躲避贼乱进城避难,把三十千钱寄存在邻居家。贼乱平息后向邻居索要,邻居否认没有这回事,那农民到县里告状。县官因为没有契约凭证驳回了他的诉讼,他又到州里申诉。伊喇鄂尔多假装发怒,把他戴上枷锁关押起来,又逮捕了那邻居,用三根木枷夹住审问他,说:"你的邻居因参与抢劫杀人被判罪,指认你是同伙。"邻居非常害怕,才自己坦白确实有私吞钱财的事,于是责令他归还所隐匿的钱并将他释放。全郡的人都惊叹佩服。大定七年,左藏库夜里遭盗,盗贼杀死都监郭良臣,盗走金珠。搜捕盗贼没有结果,命令点检司追捕,抓了几个可疑的人来审讯,拷打致死三人,五人被迫认罪。皇帝对此表示怀疑,命令同知大兴府事伊喇道重新会同审理。不久亲军百夫长阿勒巴在市场上卖黄金,事情败露被处死。皇帝听说后说:"严刑拷打之下,什么口供得不到,为什么审案的人不依据实情来查案呢?"赏赐死者和未死者不等的钱财。

大定十七年下诏:"朝廷每年两次派遣审录官,本是为了替百姓申冤理屈,不仅要处理重刑案件,凡是诉讼案卷都应当审阅核实是非曲直,其中审理疏忽纵容的要严加惩处,不能用赎罪了事。"

大定十八年,曹王完颜永功任大兴府尹。有个老妇人和儿媳在路边休息。儿媳与她的情夫一起逃走了。有人告诉老妇说:"刚才看见一个年轻妇人从水边小路走了。"老妇报告给伍长,让人跟踪查找。有个男子私自宰牛,手里拿着沾血的刀,远远看见伍长,以为是来抓自己的,就跑开躲避。老妇和伍长认为这就是杀害儿媳的凶手,把他抓送到县里。他经受不住严刑拷打,被迫认罪。问尸体在哪里?他胡乱说:"扔到水里了。"派人去找,果然捞到一具尸体,已经腐烂了一半。县吏相信了,就据此定案上报。完颜永功怀疑地说:"儿媳死了才几天,尸体怎么会已经腐烂了一半呢?"不久,那老妇人在儿媳的情夫处找到了她。完颜永功说:"这个男子只是碰巧因私自宰牛而被抓进监狱,他所受的拷打也足以抵他私宰的罪过了。"于是释放了他。

章宗即位后,设立各路提刑司,曾经告诫他们说:"建立官制,设立法度,应当宽严适中。凡是军民之间相关涉的事务,都要公平决断处置。如今把司狱隶属于提刑司,只是希望监狱中没有冤屈罢了。"当时上奏的案件中,有法官独自提出自己见解的,皇帝说:"有人说法官不应当擅自提出个人见解,所以议论纷纷不止。朕认为个人见解并非在法律之外,只是要折中权衡以求符合法律罢了。"平章政事守贞说:"这一制度从大定二十三年起就已经废除,但是法律中有'起请'的条款,可见古代也是允许提出个人见解的。"皇帝说:"法律条文有限,而人情事理无穷,个人见解怎么可以没有呢?"

明昌年间,李完任同知广宁府事。辽阳百姓崔元进城喝酒没有回家,家人寻找他,在水中发现了尸体,官府逮捕与他一同喝酒的人审讯,都被迫认罪。提刑司怀疑这是冤案,把案子交给李完处理。李完查得真凶,原来是船夫所为。一起喝酒的人得以洗清冤屈。又有契丹人判伊额哩叶曾经杀死驿使,大理寺司直中有个契丹人与他同名,官府就把这个司直逮捕关进监狱。等到孟奎任上京等路提刑判官时,审查各监狱囚犯,在率宾路审理并释放了他,不久果然抓到了真正杀害司直的凶手。

△元

元世祖中统三年下诏,从今以后部曲犯重罪,审讯查实后必须先奏报,然后才依法处置。十一月派官员审理重大案件,皇帝下旨告诉右丞相史天泽说:"朕如果有时一时发怒要诛

十一月遣官审理重刑,有旨谕右丞相史夫泽曰:「朕或乘怒有所诛杀,卿等宜迟留覆奏行之。」

至元七年,户部尚书李德辉录山西河东囚,行至怀仁。民有魏氏者,发得木偶,持告其妻挟左道厌胜谋杀,已经收狱,服词皆具。德辉烛其诬,知其有爱妾,疑妾所为以构陷其妻,召妾鞫之,不移时而服。遂杖其夫,而当妾罪死。人有讼财而失其兄子者,德辉曰:“此叔杀之无疑。”将竟狱,权贵为请者甚众,德辉不应。罪状既明,请者乃惭服。八年,大都运司负课银五百四十七锭,逮系运使倪某等四人征之。视本路岁入簿籍,实无所负,辞久不决。尚书户部令史刘正察其冤,遍阅吏牍,得至元五年李介甫关领课银文契七纸,适合其数。验其字画,皆司库辛德柔所书也。正廉得其实,白尚书捕鞫之,悉得课银。辛既伏辜,而四人者得释。

十三年,太府监令史卢贽言于监官:“诸路所页布长三丈,惟平阳加一丈。”以故诸集赛台争取平阳布,茍截其长者与他郡等,则无所争,而以所截者为髹漆宫殿器皿之用,甚便。监官从之。适左右以其事闻,帝以诘监官,监官仓皇莫知所对,归罪于贽。帝命斩之。符宝郎耶律希亮遇诸涂,贽以冤告希亮,命少缓刑,具以实入奏。诏工部侍郎董文用谳之,竟释贽,而召御史大夫塔齐尔等让之曰:“此事,言官当言而不言,向微托果斯,不误诛此人耶?”

二十九年,赵孟俯同知济南路总管府事。有元掀儿役于盐场,不胜艰苦,因逃去。其父求得他人尸,告同役者杀之。既诬服,孟俯疑其冤,留不决。逾月,掀儿自归郡中,称为神明。

成宗时,王利用为兴元路总管,有妇毒杀其夫,问药所从来,吏教妇指为富商所贷,狱上,利用曰:“家富而贷毒药,岂人情哉?”讯之,果服。武宗至大间,胡长孺为宁海县主簿,有民荷溺器粪田,偶触军卒衣,卒抶伤民且碎器而去,竟不知主名,民来诉,长孺阳怒其诬,械于市,俾左右潜侦之,向抶者过焉,戟手称快,执诣所隶,杖而偿其器。群妪聚浮屠庵诵经为禳祈,一妪失其衣,适长孺出,乡妪讼之,长孺以

译杀什么人,你们应当拖延一下再复奏执行。"

至元七年,户部尚书李德辉审录山西河东的囚犯,走到怀仁县。有个百姓姓魏,搜出一个木偶人,拿去告他妻子行巫蛊邪术企图谋杀自己,妻子已被收监,供词都已具备。李德辉察觉这是诬告,得知那魏姓百姓有个宠爱的小妾,怀疑是小妾所为想借此陷害他的妻子,就召来小妾审问,不久小妾就招认了。于是杖打那男子,判小妾死罪。有人因争夺财产打官司,结果侄子失踪了,李德辉说:"这一定是叔叔杀了他,没有疑问。"案子将要审结时,很多权贵前来说情,李德辉都不理会。等到罪状查明后,那些说情的人都感到惭愧信服。至元八年,大都运司欠交课银五百四十七锭,逮捕关押运使倪某等四人追缴。查看本路历年收入的账簿,实际上并没有拖欠,此事拖了很久没能解决。尚书户部令史刘正察觉这是冤案,把所有的官府文书都查了一遍,找到至元五年李介甫领取课银的文契七张,恰好与欠额相符。核验字迹,都是司库辛德柔所写。刘正查得实情,禀告尚书逮捕审讯,全部追回了课银。辛德柔已经认罪伏法,那四个人也得以释放。

至元十三年,太府监令史卢贽对监官说:"各路进贡的布匹长三丈,只有平阳的多加一丈。"因此各集市赛台争相购取平阳布,如果把多出的部分截去与其他各地的布匹长度相等,就没有争端了,而截下的部分可以用来做宫殿器皿的髹漆材料,很是方便。监官采纳了他的建议。恰好左右近臣把这件事报告给皇帝,皇帝就此事诘问监官,监官仓皇不知如何回答,就把罪责推到卢贽身上。皇帝下令斩杀卢贽。符宝郎耶律希亮在路上遇见卢贽,卢贽向耶律希亮诉说冤屈,耶律希亮下令暂缓行刑,把实情详细上奏。皇帝下诏命工部侍郎董文用审理此案,最终释放了卢贽,并召来御史大夫塔齐尔等人责备说:"这件事,谏官本该进言却没有进言,如果不是托果斯(说情),岂不是要错杀这个人吗?"

至元二十九年,赵孟頫任同知济南路总管府事。有个叫元掀儿的人在盐场服役,忍受不了艰辛困苦,于是逃走了。他父亲找到别人的尸体,告发同役的人杀了他儿子。同役的人已经被迫认罪,赵孟頫怀疑这是冤案,搁置案件不判决。过了一个月,元掀儿自己回到郡中,众人都称赞赵孟頫断案如神。

成宗时,王利用任兴元路总管,有个妇人下毒杀死了丈夫,问她毒药从哪里来的,官吏教她指认是向富商买的,案子上报后,王利用说:"富商家里既然富有,怎么会去买毒药呢,这难道合乎情理吗?"重新审讯,那妇人果然招认了实情。武宗至大年间,胡长孺任宁海县主簿,有个百姓挑着粪桶给田地施肥,偶然碰到一个士兵的衣服,那士兵鞭打伤了这百姓,还打碎了粪桶后离去,始终不知道那士兵的姓名,百姓来告状,胡长孺假装生气说他诬告,把他戴上枷锁在闹市示众,暗中派人偷偷侦察,那打人的士兵路过时,正指手画脚洋洋得意地说这件事,被暗中派的人抓住送到他所属的军营,被鞭打并赔偿了粪桶。一群老妇聚集在佛寺念经祈祷,一个老妇丢了衣服,恰好胡长孺出来,乡里老妇向他告状,胡长孺以

牟麦置群妪合掌中,命绕佛诵经如初,长孺闭目叩齿作集神状,且曰:“吾使神监之矣。”盗衣者行数周,麦当芽,一妪屡开掌视,长孺指缚之,还所窃衣。一日白事帅府归,吏言有奸事,屡问弗服,长孺曰:“此易易尔。”夜伏吏案下,黎明出,奸者讯之,辞愈坚,长孺阳谓令长曰:“颇闻朝廷有诏,盍迎之?”叱隶卒缚奸者,东西楹空县而出,庭无一人,奸者相谓曰:“事至此,死亦无承。”行将自解矣,语毕案下,使讙而出,奸者惊,咸叩头服罪。永嘉民有弟质珠步摇于其兄,赎焉,兄妻爱之,给以亡于盗,屡讼不获直,往告长孺,长孺曰:“尔非吾民也。”叱之去,未几治盗,长孺嗾盗诬兄受步摇为赃,逮兄赴官,力辩诉弗置,长孺曰:“汝家信有是,何谓诬耶?”兄仓皇曰:“有固有之,乃弟所质者。”趣持至验之,呼其弟曰:“得非尔家物乎?”弟曰:“然。”遂归焉。

译把大麦种子放在几个老妇人的手心里,命她们像开始时一样绕着佛像诵经,长孺闭上眼睛叩齿,作出集神的样子,并且说:"我已让神明监视她们了。"偷衣服的人绕行了几圈,大麦该发芽了,有一个老妇人多次张开手掌查看,长孺指出并捆绑了她,追回了所偷的衣服。有一天他到帅府禀报事情回来,属吏说有一桩奸情案,多次审问都不肯招认,长孺说:"这很容易。"夜里埋伏在属吏的案桌下面,天亮时出来,把犯奸的人提来审讯,那人的口供更加强硬,长孺假意对县令说:"听说朝廷有诏书下来,何不去迎接?"呵斥差役把犯奸的人捆起来,东西两边的厅堂都空了出来,庭院里一个人也没有,犯奸的人互相说:"事情到了这个地步,死也不能招认。"正要自己开口辩解时,话说完就在案桌下面,长孺喝令属吏喧闹着走出来,犯奸的人吃了一惊,都叩头认罪了。永嘉有个百姓,弟弟把珠子步摇典质给他哥哥,赎了回去,哥哥的妻子很喜爱这件首饰,就谎称是被盗贼偷走了,多次打官司都得不到公道,弟弟便前去告诉长孺,长孺说:"你不是我治下的百姓。"呵斥他离开,没过多久处理盗贼案件时,长孺唆使盗贼诬陷那哥哥收受步摇作为赃物,逮捕哥哥送到官府,哥哥极力辩解申诉不肯罢休,长孺说:"你家里确实有这件东西,怎么说是诬陷呢?"哥哥仓皇地说:"有是有,但那是弟弟典质的东西。"便催促取来查验,叫来那弟弟说:"这莫非是你家的东西吗?"弟弟说:"是的。"于是就归还给了他。

仁宗时,干文传为乌程令。有富民张甲,之妻王,无子。张纳一妾,在外生子,未晬。王诱妾,将儿来寻,逐妾杀儿,焚之。文传闻而发其事,得死儿余骨。王厚贿妾之父母,买邻家儿为妾所生,诈称不死。文传令妾抱儿乳之,儿啼不就。妾之父母吐实,乃呼邻妇至,儿见之,跃入其怀,乳之即饮。王遂伏辜。

文宗至顺末,江南行台监察御吏苏天爵虑囚于湖北。有常德民卢甲、莫乙、汪丙同出佣,而甲误堕水死。甲有弟为僧,欲私甲妻,不得,诉甲安与七通而杀其夫。乙不能明,诬服击之死,断其首,弃草间。尸与杖弃谭氏家沟中。吏往求,果得臅髅。然尸与杖皆无有,而谭诬证曾见一尸为水漂去。天爵曰:“尸与杖纵存,今己八年,未有不腐者。”召谭诘之,则甲未死时目己瞽,所云皆妄也。天爵语吏曰:“此乃疑狱,况不止三年矣。”俱释之。

  △明

明太袓洪武初年,刑部奏决重囚,帝谕之曰:「朕尝命汝等,凡有重狱,必三覆奏。以人命至重,恐不得其情,则刑法滥及,而死者不可复生也。故必欲详审。今汝等槩以重刑来奏,其间固有渎伦乱法,罪不可原者,亦有一时迷误,情可矜者。若一槩言之,则轻重不分矣。自今凡十恶常赦不原者,则云重刑,其余杂犯死罪,许听收赎者,毋槩言也。」六年,法司言大辟囚三百余人,己覆讯皆实,请处决。帝令行人持节谕之,有冤抑许自陈。又召五府六部及六科官谕之曰:「三百余人未必人人皆得其实,一有不实,则死者衔冤。尔等可从容审之。一日不尽,则二日,三日,便十日亦何害?大抵人之实情难得,有言语便捷辄驾虚词掩实情者,有讷于言虽怀情实而不能发者,须详悉以听,亦不可以刑迫之。」十四年,命刑部听两造之辞,议定入奏。既奏,录所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狱则四辅官封驳之【踰年四辅官罢,议狱一归三法司】又命法司录囚,会翰林院给事中及春坊官会议平允以闻。是年始分遣御史录囚。

十六年,帝谕刑部尚书开济、都御史詹徽等曰:“凡论囚,须原情,不可深入人罪。盖人命至重,常存平恕之心,犹恐失之,况深文乎?昨民有子犯法当死,其父行贿求免,御史执之,并欲论罪。朕以父子至亲,子死而父救,之人之至情也,故但论其子而赦其父。自今凡有论决,必再三详谳,覆奏而行,毋重伤人命。”

十七年,谕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拟刑名,其间人命重狱,具奏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大理寺详拟,着为令。」

二十二年,谕刑部尚书杨靖曰:「在京狱囚,卿等覆奏,在京审决,犹恐有失,在外各官所拟,岂能尽当?

译仁宗时,干文传担任乌程县令。有富民张甲,他的妻子王氏,没有儿子。张甲纳了一个小妾,妾在外面生了个儿子,还不满周岁。王氏引诱那小妾,把孩子带来寻访,趁机赶走小妾把孩子杀了,并烧掉了尸体。干文传听说后揭发了此事,找到了被烧死孩子的残骨。王氏用重金贿赂小妾的父母,买来邻家的孩子冒充是小妾所生,谎称孩子没有死。干文传让小妾抱着孩子给他喂奶,孩子哭闹不肯吃奶。小妾的父母吐露实情,于是叫来邻家妇人,孩子一见到她,就跳进她怀里,一喂奶立刻就吃了。王氏于是伏罪。

文宗至顺末年,江南行台监察御史苏天爵在湖北审录囚犯。有常德百姓卢甲、莫乙、汪丙一同外出做工,卢甲不慎坠水而死。卢甲有个弟弟是僧人,想私通卢甲的妻子未能得逞,便控告卢甲的妻子安氏与汪丙私通七次并杀死了她的丈夫。莫乙无法辩明冤情,被诬陷屈打成招,说自己打死了卢甲,还砍下他的头扔在草丛中,尸体和凶器扔进了谭氏家的水沟里。差役前往寻找,果然找到了骷髅。但尸体和凶器都没有找到,谭氏又诬证说曾看见有一具尸体被水冲走了。苏天爵说:"尸体和凶器纵然存在,如今已过去八年,没有不腐烂的道理。"于是召来谭氏诘问,才知道卢甲还没死之前谭氏眼睛就已经瞎了,她所说的都是虚妄之词。苏天爵对官吏说:"这本是件疑案,况且已经超过三年了。"于是将他们都释放了。

明

明太祖洪武初年,刑部上奏决断重犯,皇帝谕示道:"朕曾经命令你们,凡是重大案件,必须三次覆奏。因为人命关天,唯恐了解不到实情,那么刑罚就会滥用,而死者不能复生了。所以必须详细审察。如今你们一概把重刑的案子拿来上奏,其中固然有伤风败俗、扰乱法纪、罪不可赦的,但也有一时糊涂犯错、情有可悯的。如果一概而论,那就轻重不分了。从今以后凡是犯十恶不赦之罪、常赦不能宽宥的,才称为重刑;其余各种死罪,允许听凭收赎的,不要一概而论。"六年,法司上奏说死刑犯有三百多人,已经覆审核实,请求处决。皇帝命令行人拿着符节前去晓谕,有冤屈的允许自己申诉。又召集五府、六部以及六科官员谕示道:"三百多人未必人人都审得实情,一旦有不实之处,那么死者就要含冤了。你们可以从容审察。一天审不完,就用两天、三天,就算十天又有什么妨害?大凡人的实情难以获得,有的人言语敏捷便编造虚言掩盖实情,有的人不善言辞虽怀实情却无法表达出来,必须详细倾听,也不可用刑罚逼迫。"十四年,命令刑部听取原被告双方的陈词,商议决定后上奏。奏报之后,把所下达的旨意记录下来送给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如无异议,然后再次上奏并施行。有疑难案件就由四辅官封驳(过了一年四辅官被罢撤,议狱之事全归三法司)。又命令法司登记囚犯情况,会同翰林院、给事中以及春坊官会议审定,力求公平妥当后上奏。这一年开始分派御史录囚。

十六年,皇帝谕示刑部尚书开济、都御史詹徽等人说:"凡是审判囚犯,必须推究情理,不可深文周纳硬加人以罪。人命关天,应当常存公平宽厚之心,尚且担心有所失误,何况苛刻严酷呢?昨天有百姓的儿子犯法当判死罪,他的父亲行贿求免罪,御史逮捕了行贿的父亲,还想一并治罪。朕以为父子至亲,儿子将死而父亲设法营救,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只判他儿子的罪而赦免了他的父亲。从今以后凡有判决,必须再三详细审议,覆奏之后再执行,不要滥杀无辜。"

十七年,谕示法司官员:"布政司、按察司所拟定的刑名,其中涉及人命的重大案件,都要写成奏章转达刑部、都察院参考,由大理寺详细拟定,把这作为定制。"

二十二年,谕示刑部尚书杨靖说:"在京城的狱囚,你们覆奏之后,在京城审决,尚且担心有所失误,在外地各官所拟定的,又岂能都恰当?你们应当详细审议,然后再派官员去审决。"

二十六年,改定了审理案件的制度。此前,判决案件:处以

卿等当详谳,然后遣官审决。」

二十六年,改定谳审之制。先是,决狱:笞五十者,县决之;杖八十者,州决之;一百者,府决之;徒己上,具狱送行省,移驳繁而贿赂行。乃命中书省、御史台详谳,改月报为季报。以季报之数类为岁报。凡府州县轻重狱囚,依律决断,违枉者,御史按察司纠劾。至是,令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就决,徒流迁徒、充军、杂犯死罪,解部审录。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详议,如律者,大理寺拟覆,平允监收候决。其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驳回改正,驳至三改,拟不当,将当该官吏奏问,谓之照驳。若停疑谳决,而囚有翻异,则改调隔别衙门问拟,二次翻异不服,则具奏会九卿鞫之,谓之圆审。至三四讯不服,而后请旨决焉。

三十年颁行大明律,中外决狱悉准之。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载而具于令者,法司得援以为证,请于上而后行,特旨临时决罪,不着为律令者,不在此例。有司辄引比律,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入论;罪无正条,则引律比附定拟罪名,达部议定,奏闻。若辄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是年置政平、讼理二旛,审谕罪囚。谕刑部曰:“自今惟武臣死罪,朕亲审之,余俱以所犯奏,然后引至承天门外,命行人持讼理旛传旨谕之【政平旛具赦宥篇。先是帝尝谕廷臣曰:“凡有大狱,当面讯,防构陷锻炼之弊。”故其时重案多亲鞫,不委法司。及是乃有是谕】继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间及驸马杂听之。录冤者以状闻,无冤者实犯死罪已下,悉论如律。诸杂犯准赎。建文中,刘季篪为刑部侍郎,民有为盗所引者,逮至盗己死,乃召盗妻子使识之,听其辞诬也,释之。河阳逆旅朱、赵二人异室寝,赵被杀,有司疑朱杀之,考掠诬服。季篪独曰:“是非夙雠,且其装无可利缓。”其狱竟得杀赵者。扬州民家盗夜入杀人,遗刀尸傍,刀有记识,其邻家也。官捕鞫之,邻曰:“失此刀久矣。”不胜掠,诬服。季篪使人怀刀就其里,潜察之,一童子识曰:“此吾家物也。”盗乃得。成袓诏法司问囚,一依大明律拟议,毋妄引榜文条例为深文。

永乐二年,御奉天门录囚,既多矜宥,尚虑有冤抑者,复召锦衣卫、鸿胪寺等官谕曰:「囚皆入于狱,则虽冠而不求辨;初至朕前,则畏威而不敢言。有此二者,刑法岂能皆当?尔等更以朕言,从容审之,果尚有冤抑,即来奏闻。」四年,锦衣卫奏:「民有与外国使人交通者,宜执付法司罪之。」帝诘其实,对曰:「以毡衫市之,而交语甚久。」帝曰:「释之。」锦衣卫执奏,帝曰:「立法以禁奸,过轻则民慢,用法在体情;过重则民急。

译笞刑五十的,由县里决断;处以杖刑八十的,由州里决断;一百的,由府里决断;徒刑以上的,具备案卷送到行省,往来驳斥繁琐而贿赂横行。于是命令中书省、御史台详细审议,把按月上报改为按季度上报。以季报的数目汇总成为岁报。凡是府州县轻重不等的狱囚案件,依照法律决断,有违法枉法的,由御史、按察司纠察弹劾。到这时,命令布政司及直隶府州县,笞杖罪就地决断,徒刑、流放、迁徙、充军、各种犯死罪的案件,都要押解到刑部审录。发下文书时,要具备死囚所犯罪名,呈报刑部详加议定,如果符合法律的,由大理寺拟定覆核,妥当的就监押候决。那些案情不明或者判决有出入的,由大理寺驳回改正,驳回多达三次而拟定仍不恰当的,就把承办的官吏奏报问罪,这叫做"照驳"。如果搁置存疑案件准备判决,而囚犯翻供的,就改调到另一个衙门审问,第二次翻供不服的,就一并上奏,会同九卿审讯,这叫做"圆审"。到了审讯三四次仍不服的,然后请旨决断。

三十年颁行《大明律》,朝廷内外决断案件都以此为准。洪武元年的法令中,有法律未记载而在律令中具备的,法司可以援引作为证据,请示皇上之后再执行;特旨临时判罪、没有著录为法律的,不在此例。有司若擅自援引比附法律,导致罪名轻重不当的,以故意入人于罪论处;如果罪名没有正条对应,那就引用法律比照拟定罪名,报送刑部议定,再上奏皇帝。如果擅自决断,导致判罪有出入的,以故意失出失入论处。这一年设置了"政平""讼理"二旗,用来审谕罪囚。谕示刑部说:"从今以后只有武臣犯死罪,朕亲自审理,其余的都以所犯罪行上奏,然后押到承天门外,命令行人拿着讼理旗传旨晓谕他们(政平旗的规定记载在赦宥篇中。此前皇帝曾经谕示廷臣说:'凡是有大案,应当当面讯问,防止构陷罗织的弊端。'所以当时重大案件多由皇帝亲自审讯,不交给法司。到这时才有这道谕旨)。接着命令五军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间或一同听审。有冤屈的以状纸上闻,没有冤屈而确实犯死罪以下的,都依法论处。各种杂犯准予收赎。建文年间,刘季篪担任刑部侍郎,有百姓被强盗牵连指控,等抓到时强盗已经死了,于是召来强盗的妻儿让他们辨认,听取他们说这是诬陷的,就释放了那被牵连的人。河阳有个旅店,朱、赵二人分室居住,赵某被杀,官府怀疑是朱某杀的,拷打之下屈打成招。刘季篪独自说:"这两人并非旧仇,况且赵某的行装也没有可图利之处。"这案子最终查出了真正杀赵某的人。扬州有户人家夜里被盗贼闯入杀了人,盗贼把刀遗留在尸体旁边,刀上有记号,正是邻居家的。官府逮捕邻居审讯,邻居说:"这把刀丢失很久了。"经不住拷打,屈打成招。刘季篪派人怀揣着刀到邻居的乡里,暗中查访,有个小孩认出说:"这是我家的东西。"真正的盗贼才被抓获。明成祖诏令法司审问囚犯,一律依照《大明律》拟议判决,不要胡乱援引榜文条例来苛求深文。

永乐二年,皇帝亲临奉天门录囚,虽已多有从宽宥免的,但仍担心有冤屈未申的,又召来锦衣卫、鸿胪寺等官员谕示道:"囚犯一旦被关进牢狱,即使有冤情也不敢申辩;刚被带到朕面前时,又畏于威严而不敢说话。有这两种情形,刑罚怎能都得当?你们再拿朕的话,从容地审察,如果确实还有冤屈的,就来奏报。"四年,锦衣卫上奏:"有百姓与外国使者私相往来,应当抓来交付法司治罪。"皇帝详细询问实情,回答说:"那百姓是拿毡衫去卖,跟使者交谈了很久。"皇帝说:"放了他。"锦衣卫坚持上奏,皇帝说:"立法是为了禁止奸邪,用法过轻百姓就会怠慢,用法的关键在于体察实情;用法过重百姓就会惶恐不安。那些平民百姓做点小买卖,钱物交易,商议价钱哪能一句话就定下?他哪里知道触犯了国法,放了他吧。"随后对身边侍臣说:"这种事如果在审察时疏忽大意,那么愚昧的百姓就会因为一件

彼小人治生,钱物交易,议值岂一语可决?彼何佑国法,其释之。」既而谓侍臣曰:「兹事若忽于听察,则愚民以一毡衫获罪矣。」

七年,令大理寺官引法司囚犯赴承天门外,行人持节传旨,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审录,如洪武制。九年,天城卫千户某以罪系刑部狱,指挥某状通政司云:“千户毋致贷,托己赂部官求免,己不敢从。”因并赃首事闻。帝命法司问:“千户与指挥有旧乎?”对曰:“无。”帝曰:“非故旧而辄干请,此非人情。”命法司讯之。乃指挥居近刑部,千户之母寓其邻,朝夕馈子食。指挥探其家饶,绐言己与部官厚,可代以贩免。母遂致货。旁有欲发其奸者,指挥惧,遂自首而隐之。法司覆奏,法当千户之毋准与赃律,指挥罢职屯种。帝曰:“爱其子以赂求免,人之常情,且妇人乌知法律,其宥之。”指挥始则欺人取货,终则隐情罔上,又汗蔑朝臣,但罢职耕种,何以示惩?即解送交趾充军。

十七年,周新为浙江按察使,初入境,群蚋迎马,头迹得死人榛中,身系小木印。新验印,知死者故布商,密令广市布,视印文合者捕鞫之,尽获诸盗。一日视事,旋风吹叶案前,叶异他树,询左右,独一僧寺有之。寺去城远,新意僧杀人,发树果见妇人尸,鞫实,磔僧。一商幕归,恐遇劫,藏金丛祠石下,归以语其妻。旦往求金不得,诉于新。新召商妻讯之,果妻有所私,商骤归,所私尚匿,妻所闻商语,夜取之,妻与所私皆论罪。鲁穆为福建佥事,漳州民周允文无子,以侄为后,晚而妾生子,因析产与侄属,以妾子。允文死,侄言儿非叔子,逐去,尽夺其资。妾讼之,穆召县父老及周宗族,密置妾子群儿中,咸指儿类允文,遂归其产。

仁宗初即位,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至榻前谕之曰:“比年法司之滥,朕岂不知?其所拟大逆不道,往往出于文致。先帝数切戒之,故死刑必四五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为酷吏而不媿。自今审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谳。有冤抑者,虽细故必以闻。”时虞谦为大理卿,吕升为少卿,仰瞻为丞,而谦又荐严本为寺正。帝方矜慎刑狱,谦等亦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时断狱者多以知情故纵及大不敬论罪,本争之日律自叛逆数条外,无故纵之文。即不敬情有轻重,岂可槩入重比?”谦韪之,悉为驳正。良乡民失马,疑其邻,告于丞,拷死。丞坐决罚不如法,当徒,而告者坐绞。本日丞罪当,告者因疑而诉。律以诬告致死,是丞与告者各杀一人,可乎?”驳正之。莒县屯卒夺民田,民讼于官,卒被笞,夜盗民驴。

译毡衫而获罪了。"

七年,命令大理寺官员带领法司的囚犯前往承天门外,行人拿着符节传达旨意,会同府部、通政司、六科等官员审录,如同洪武年间的制度。九年,天城卫千户某因犯罪被关在刑部监狱中,指挥某上状给通政司说:"千户不要放过,托我贿赂部里的官员求得赦免,我不敢答应。"因而连同赃物一并首告此事。皇帝命令法司询问:"千户跟指挥有旧交情吗?"回答说:"没有。"皇帝说:"不是旧交情却擅自请托,这不合人之常情。"命令法司审讯。原来指挥住得离刑部近,千户的母亲寄住在他的邻居家,早晚给儿子送饭食。指挥探知千户家境富裕,就哄骗说自己跟部里的官员交情深厚,可以替他贩免罪责。千户的母亲于是送去了财物。旁边有想要揭发他奸情的人,指挥害怕了,于是自首却隐瞒了真相。法司覆奏,依法应当将千户的母亲以行贿律论处,指挥革职去屯田耕种。皇帝说:"疼爱儿子而用钱财求免罪,这是人之常情,况且妇人哪里懂得法律,应当宽宥她。指挥起初欺骗人骗取财物,后来又隐瞒实情蒙骗皇上,又诬蔑朝廷大臣,只是革职耕种,怎么能起到惩戒作用?"当即把他解送到交趾充军。

十七年,周新担任浙江按察使,刚进入辖境时,一群蚊蚋迎着马飞来,循着踪迹在榛莽中找到一具死人,身上系着一枚小木印。周新查验印章,得知死者原来是个布商,就暗中命人广泛在市场上卖布,看谁的印章与之相合就逮捕审讯,因此抓获了全部盗贼。有一天正在处理公务,一阵旋风把树叶吹到案前,叶子跟别的树不同,询问左右,说只有一座寺庙里有这种树。寺庙离城很远,周新怀疑是僧人杀了人,挖开树下果然发现一具妇人的尸体,审问核实后,把僧人处以磔刑。有个商人的幕僚回家途中,担心遇到抢劫,把银子藏在丛祠的石头下面,回家后告诉了妻子。第二天早晨去取银子却没找到,就到周新那里去申诉。周新召来商人的妻子审讯,果然妻子有奸情,商人突然回来时,与她私通的人还藏在家里,妻子听到丈夫说的话后,夜里去取走了银子,妻子和与她私通的人都被治罪。鲁穆担任福建佥事,漳州百姓周允文没有儿子,把侄子立为后嗣,晚年小妾生了个儿子,因此把家产分给侄子和小妾生的儿子。周允文死后,侄子说这孩子不是叔叔的儿子,把他赶走,霸占了全部家产。小妾告状,鲁穆召来县里的父老和周氏宗族的人,暗中把小妾的儿子安置在一群孩子中间,大家都指出这孩子长得像周允文,于是把家产归还给了他。

仁宗刚即位时,召学士杨士奇、杨荣、金幼孜到榻前谕示道:"近年来法司判案的滥用,朕难道不知道吗?他们所拟定的大逆不道之罪,往往出于苛刻曲解。先帝多次严厉告诫他们,所以死刑必须四五次覆奏,可是法司却全不放在心上,甘愿做酷吏而不感到羞愧。从今以后审理重犯,你们三人必定要一同前往共同审议。有冤屈的,即使是细微的小事也一定要上奏。"当时虞谦担任大理寺卿,吕升担任少卿,仰瞻担任丞,虞谦又举荐严本担任寺正。皇帝正值矜慎刑狱之时,虞谦等人也都尽心奏报得当。凡是法司以及各地上报的案子,虞谦等人反复参详审核,务求公平。他曾对人说:"只要他没有遗憾,那我也就没有遗憾了。"当时判案的人多以"知情故纵"以及"大不敬"论罪,严本每每与他们争辩说:"律法自叛逆等几条之外,没有故纵这一条文。至于不敬之罪也有轻重之分,怎么可以一概归入重罪之列呢?"虞谦认为他说得对,都为他驳正了。良乡有个百姓丢了马,怀疑是邻居偷的,告到县丞那里,邻居被拷打致死。县丞因判决处罚不合法律,应当判徒刑,而告状的人应当判绞刑。严本说:"县丞的罪已经判定了,告状的人是因为怀疑而申诉。按律以诬告致死论罪,这是让县丞和告状人各自偿一条命,这可以吗?"于是驳正了这判决。莒县屯田的士卒霸占了百姓的田地,百姓到官府告状,士卒被打了板子,夜里去

民搜得之,卒反以为诬,擒送千户。民被禁死,法司坐千户徒。本日千户生则死者冠矣,遂正其故勘罪。”蓟州卫卒十余人,夜劫客舟于河西务,一卒死,惧事觉,诬邻舟解囚人为盗。其侣往救,见杀,皆诬服。本疑之曰:“解人与囚同舟为盗,囚必知之。”按验果得实,遂抵卒罪。

宣宗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猗氏民妻王骨都杀夫之冤,帝切责刑官,尚书金纯等谢罪乃己。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为盗,当斩,家人击登闻鼓诉冤,覆按实不为盗,命释群儿等,而切责都御史刘观直登闻鼓。给事中林富奏:“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诉冤,烦渎不可宥。”帝曰:“登闻鼓之设,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渎?”自后凡击鼓诉冤阻抑者罪。帝尝夜读《周官》,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慨然兴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尔等详覆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因遣官审录之。

二年,奏重囚,帝令多官覆阅之。谕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民命。卿等往同覆审,毋致枉死。"英国公张辅等还奏,诉枉者五六十人。重命法司勘实,因切戒焉。

英宗正统元年,河南布政使刑旭言:「今后人命务要正官检验,强盗要追真赃,凶仗申详会审,若有异词,即与辨明。违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究问。」报可。兵部侍郎于谦言:「在京法司重囚,凡遇隆寒盛暑,会官审录,冤枉者得以辨明,可矜者获蒙宽宥。在外重囚,岂无冤抑可矜者?乞如在京审录,庶狱无冤枉命。」议行。

二年,四川按察使龚燧奏:「四川强盗系三司者不下三百,而翻异者半之,而未获者倍之。其间有构于虚词,牵于雠怨,所征赃仗率民家常有,器械不足据信,往往情伪莫白。又所犯大抵在永乐、宣德时,有正犯已死而后获者,无自质理。所司嫌于出罪,不敢为辨,长年淹禁,恐伤和气。乞敕廷臣会议,或遣重臣四出审录,可疑者释之,或编为卒伍,戌于边方。其未获及为己获所连者,俱如诏勿捕。」帝命行之。

六年,刑部郎中林厚言:「在京监禁重囚,有累诉冤枉,逮人照勘,久不获断者,请敕各衙门类录各犯紧关冤情,付诸审录官,即与辨理,具奏。在外见监重囚,有尝经诉冤及申详三法司,以议论不明驳回再诘者,请亦录各犯所诉冤情及驳回词语,付诸审狱官,令详谳具奏。」从之。

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言:“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踰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尝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敕遣日察司官一员专审诸狱。

译偷百姓的驴子。百姓搜出了赃物,士卒反而诬告百姓,把他抓送到千户那里。百姓被关押致死,法司判千户徒刑。严本说:"千户如果活着,那么死者就要含冤了。"于是纠正判决,以故意勘问致死之罪论处千户。蓟州卫有十几个士卒,夜里在河西务抢劫客船,一名士卒死了,其余的人害怕事情败露,就诬告邻船解送囚犯的人是强盗。囚犯的同伴前去救援,被杀害,都被屈打成招。严本怀疑这案子,说:"押解人犯的和囚犯同船作案为盗,那囚犯必定知道实情。"经过查验核实,果然查出了真相,于是把士卒抵罪。

宣宗宣德元年,大理寺驳正了猗氏县百姓妻子王氏被诬告杀夫的冤案,皇帝严厉责备刑部官员,尚书金纯等人谢罪才算了结。义勇军士阎群儿等九人被诬陷为强盗,判处斩刑,家人击登闻鼓申诉冤情,覆查核实并非强盗,皇帝命令释放阎群儿等人,同时严厉责备都御史刘观阻挠击鼓申诉。给事中林富上奏说:"重犯二十七人因奸盗罪应当判决,却击鼓申诉冤情,这是烦扰亵渎,不可宽恕。"皇帝说:"设立登闻鼓,正是为了传达下情,怎么能说是烦渎呢?"从此以后凡是阻挠击鼓申诉冤情的都要治罪。皇帝曾经夜里读《周官》,读到"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这句,感慨叹息,认为立国的根基命脉就在于此,于是敕令三法司:"朕体察上天好生之德,唯有刑罚之事最应体恤,命令你们详细覆核天下的重大案件。"而犯人远在千万里之外,等待轮到审决,怎能没有冤屈?因此派遣官员前去审录。

二年,上奏重犯案件,皇帝命令众多官员一同覆阅。谕示道:"古时候判决案件,必定要与三公九卿商议,为的是求得至公至正,重视百姓的性命。你们前去一同覆审,不要造成冤枉致死的情况。"英国公张辅等人回来上奏,申诉冤枉的有五六十人。皇帝再次命令法司核实,并借此严加告诫。

英宗正统元年,河南布政使刑旭上奏说:"今后人命案件务必要由正职官员检验,强盗案件要追查真赃,凶器要详细呈报会审,如果有异议,就要辨明清楚。违反的,在京城的由监察御史,在外地的由按察司追究问罪。"得到批准。兵部侍郎于谦上奏说:"京城法司关押的重犯,凡是遇到严寒酷暑之时,会同官员审录,有冤枉的可以辨明,情有可悯的可以获得宽宥。外地关押的重犯,难道就没有冤屈可悯的吗?请求像京城一样审录,这样监狱里就不会有含冤而死的了。"这个建议被采纳施行。

二年,四川按察使龚燧上奏说:"四川强盗案交由三司审理的不下三百件,其中翻供的占了一半,还没有抓获的又是这个数目的一倍。这些案件中,有的是被虚假的言词构陷的,有的是被仇怨牵连的,所查获的赃物器械大多是百姓家中常见之物,不足以作为凭据,往往真假难以辨明。而且这些案件大多发生在永乐、宣德年间,有的正犯已经死了才被抓获,无从对质核实。有关部门顾忌因此免罪担责,不敢为他们辩白,长年羁押在牢中,恐怕有伤和气。请求敕令朝廷大臣商议,或者派遣重臣分赴各地审录,可疑的就释放,或者编入军队服役,戍守边疆。那些没有抓获以及被已抓获者牵连的,都按照诏令不再追捕。"皇帝命令照此施行。

六年,刑部郎中林厚上奏说:"京城关押的重犯,有多次申诉冤枉、逮人核查却长久不能了结的,请敕令各衙门登记各犯紧要的冤情,交给审录官员,立即予以辨理,上奏。外地关押的重犯,有曾经申诉冤情以及呈报三法司,因为议论不明而被驳回再次审讯的,也请登记各犯所申诉的冤情以及驳回的词语,交给审狱官员,令其详细审议后上奏。"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九年,山东副使王裕上奏说:"囚犯案件应当会审,但御史和三司官员有的隔一年才会审一次,很多囚犯因此瘐死狱中。以往曾经派遣御史会同按察司详细审理,释放了很多人。如今不如废除会审的惯例,而实行详审的办法。"敕令派一名按察司官员专门负责审理各案。刑部坚持旧制不可废除,皇帝命令审理

部持旧制不可废,帝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员与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赃私者究如律。石璞为江西按察副,仗善断狱。民娶妇三日,归宁失之,妇翁讼婿杀女,诬服论死。璞祷于神,梦神示以“麦”字。璞曰:“麦者,两人夹一人也。”比明,械囚趣行刑,未出,一童子窥门屏间,捕入则道士徒也。叱曰:“尔师令尔侦事乎?”童子首实,果二道士匿妇槁麦中,立捕论如法。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代遂遵行之。

宪宗成化十四年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招辞,依律拟罪明白,具本连证佐干连人卷,俱发大理寺审录。如有招情未明,拟罪不当,称冤不肯服辨者,俱驳回再问。若招情明白,拟裶合律,输情服辨者,本寺将审允缘由,奏奉钦依,准拟依律处决,方回报原问衙门监候,照例具奏,将犯人引走承天门,会同多官审录。其审录之时,原问、原审并接管官,仍带原卷听审。情真无词者,覆奏处决。如遇囚翻异称冤有辞,各官仍亲一一照卷陈其始末来历,并原先番问过缘由,听从多官仔细参详,果有可矜可疑,或应合再与勘问,通行备由奏请定夺。

十七年,定在京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会同巡按御史行事。

孝宗宏治二年,令法司每年立秋时,将在外监候听决重囚,备查籍贯、姓名及在外见监问一应死罪囚犯,通行具奏,转行各该巡抚会同有司官,从公研审,除情真罪当者照例处决,冤抑即与辨理,情可矜疑,径自具奏定夺,着为令。

十三年,诏法司:「凡厂卫所送,从公审究,有枉即与辨理,勿拘成案。」

世宗嘉靖二十六年题准,各该司府州县遇五年一次,本部差官审录,将充军人犯,除己经解发着伍外,其余不分曾详允及虽经定卫当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其经审录官辨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问官偏抑阻挠。神宗朝,刑部尚书孙丕扬以狱多滞囚,由公栘牵制,议刑部大理各置籍,凡狱上刑部,次日即详谳送大理,大理审允即还刑部,自是囚无淹系。寻奏请敕天下抚按,方春时和,令监司按行州县,大录系囚,按察使则录会城囚死罪矜疑及流徒己下可原者,抚按以达于朝,期毋过夏月,岁以为常【具杂议篇】从之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三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刑八。

  决断

○决断【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考讯附

  △唐

唐德宗时,维扬有富室子,父亡事继母不谨。一日上寿,母赐之觞,子覆于地,地坟。因号于众曰:“母将酖我。

译办法仍照旧例。又依照详审的旧例,选派一名按察司官员与巡按御史一同审理。判决失出的暂且不予追究,贪赃枉法的则依法追究。石璞担任江西按察副使,擅长断案。有个百姓娶妻三天后,妻子回娘家探亲时失踪了,岳父状告女婿杀害了他的女儿,女婿屈打成招被判死罪。石璞向神灵祈祷,梦见神灵示以"麦"字。石璞说:"麦字,是两个'人'夹着一个'人'。"到天明时,正要给死囚戴上刑具押赴刑场,还未出门,一个小孩子在门屏之间偷看,抓来一问是道士的徒弟。石璞叱问道:"是你师父让你来打探消息的吗?"小孩子如实招供,果然是两个道士把那妇人藏在麦秸堆中,立即将道士抓获依法治罪。

天顺三年,命令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一同会审重犯,称为"朝审",历代于是遵行不改。

宪宗成化十四年奏准,凡是确实犯了死罪的重犯,推究情理取得供词,依法拟定罪名清楚明白后,具备本状连同证人、干连人的案卷,都送交大理寺审录。如果有供词不明、拟罪不当、称冤而不肯服罪的,都驳回重新审问。如果供词明白、拟罪符合法律、认罪服辨的,本寺就把审理准允的缘由上奏,奉旨允准,依法处决,才回报原审理的衙门监候,照例上奏,把犯人带到承天门,会同众多官员审录。审录的时候,原审官员以及接管官员,都要带着原来的卷宗一同听审。案情属实又无异词的,覆奏后处决。如果遇到囚犯翻供称冤有话要说的,各官仍需一一对照卷宗陈述案件的始末来历,以及原先审问过的缘由,听从众多官员仔细参详,如果确实有可悯可疑之处,或者应当再加以审问的,就都要详细上报,请示定夺。

十七年,规定在京城举行大审,就在这一年派遣部寺官员分赴各地,会同巡按御史办理此事。

孝宗弘治二年,命令法司每年立秋时,把在外地监候听决的重犯,备查籍贯、姓名以及在外地正在关押的一切死罪囚犯,一并上奏,转发各巡抚会同有司官员,秉公审理,凡是案情属实、判罪恰当的照例处决,有冤屈的立即予以辨明处理,情有可悯可疑的直接上奏请求定夺,把这作为定制。

十三年,诏令法司:"凡是厂卫送来的案件,要秉公审理,有冤枉的就予以辨明处理,不要拘泥于已定的案卷。"

世宗嘉靖二十六年题准,各司、府、州、县每逢五年一次,由本部派官员审录,把充军的犯人,除已经解送发配充军的以外,其余不论是否曾经审详允准以及虽已定卫但尚未起解的,都逐一开列送交审录。凡经审录官辨明释放的,务必要遵照办理发落,不许承办官员偏袒抵制阻挠。神宗朝,刑部尚书孙丕扬因为狱中滞留囚犯太多,是由于案件辗转牵制所致,建议刑部、大理寺各设立登记簿册,凡是案件呈报到刑部,第二天就要详加审议送交大理寺,大理寺审理准允后即送回刑部,从此囚犯不再被长期羁押。不久又上奏请求敕令天下巡抚按察使,在春暖时节,命令各监司巡视州县,大规模审录在押囚犯,按察使就审录省城中判死罪而情有可疑,以及流放徒刑以下可以宽宥的囚犯,巡抚按察使把结果上报朝廷,规定不得超过夏季,每年都照此办理成为常例(具体记载在"杂议"篇中)。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三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刑八。

决断

决断(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考讯附

唐

唐德宗时,扬州有个富家子弟,父亲死后侍奉继母不周到孝顺。有一天继母过生日,赐给他一杯酒,他把酒泼在地上,地面竟隆起。他因此在众人面前大声喊道:"母亲想要毒死我。"到州里向刺史杜亚申诉,杜亚问:"酒是从哪里来的?"他回答:"是大儿媳妇捧着酒杯递来的。"杜亚说:"是你的妻子捧的酒杯,毒是从你妻子那里下的,为什么要诬陷你母亲?"于是分别审讯,果然是儿媳妇算计着诬陷婆婆,于是她伏法认罪。宪宗元和年间,吕元膺镇守岳阳,外出时看见有丧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