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典卷七十九
」而经不言长孙为祖者,盖有爵土则父殁次当传己,其承重可知也。近代仕不世爵,宗庙因而不立,尊卑亦无所统,其长子孙与众子孙无以异也。生而情礼则一,死而丧服独异,恐非先王制礼之本意也。而世俗之伦乃以三年之丧为承重,故为当服者为承重,而不知为承大宗之重也。尝闻庆历中,朝廷欲议臣僚应任子者,长子、长孙差优与官,余皆降等,此亦近古立宗之法也。然不果行。庆历末,石中立卒,未几,庶子从简又卒,嫡孙祖仁先服期,不知后服。礼官以谓宜别制斩衰。嘉佑中,刘辉祖母卒,自言幼孙鞠于祖母,虽有诸父,亦乞解官行服。礼官议辉长孙当承重,臣谓祖仁官丞郎,列近职,世荷赏延,是有重可承者也。辉乃庶官,世又非显,若云鞠于祖母,报以三年可也。有诸父在,而今承长孙重,非也。故熙宁八年六月诏书:「嫡子死无众子者,然后嫡孙承重袭封爵,虽有众子,犹承重。」此明宗子传重,正合古礼,而未议无封爵者及庶人所以承重之意,故学礼者犹以为未尽也。传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是故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由此言之,尊卑之礼有隆杀之异,而丧服从而为之制也,明矣。今服祖重者,而无所以为重之义,又无大夫庶人之别,是尊卑一统而贵贱同体也。乞诏礼官博士参议礼律,若以无封爵者无传重之义,即别立服制,如在礼合承重,亦参酌古今收族主祭之礼,立为宗子继祖,有以异于众子孙之法及庶人与士大夫不当同用,一律颁布天下,使知尊祖不违礼教,则州郡用法断于不疑也。《建炎以来朝野杂记》:高宗之丧,孝宗为三年服;及孝宗之丧,有司请于易月之外用漆纱浅黄之制,盖循绍兴以前之旧。朱文公后入不以为然,奏言:「今巳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将来启攒发引礼,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望明诏礼官稽考礼律,豫行诣定。其官吏军民方丧之服,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肆为华靡。」其后诏中外百官皆以凉衫视事,盖用此也。方文公上议时,门人有疑者,文公未有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其略云:「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谓承重者】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但传云父殁而为祖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殁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旁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及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服。向来入此文字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
译奏说: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某从小丧父,母亲边氏改嫁并生了儿子(按《历代名臣奏议》记载:母亲边氏嫁给士人王涣,生了四个儿子)。郭某没有伯叔兄弟,独自承担郭家的祭祀。如今边氏不幸去世的讣告传来,郭某解除官职为她服丧。臣对此深感疑惑。按五服制度,敕令中齐衰杖期降服的条文说:「父亲死后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弃的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丧。」它左边的注文说:「这指的是不做父亲后嗣的人,如果是做父亲后嗣的人,那么为改嫁的母亲就不必服丧」(按《历代名臣奏议》中有这样的话:「如今详察边氏改嫁,是跟随了丈夫,已经安身于王家;死后,也是与丈夫同穴而葬,永远不再属于郭家了。郭某既然是父亲的后嗣,就应当把宗族的重责归为首要。虽然想要怀有慈爱之情,推行不断绝亲情的道义,但也不应当为已经改嫁的母亲而违背父亲的宗族大义、竭尽为她服丧的礼节。」这几句话《宋史·礼志》没有记载)。皇帝下诏议论此事(以下刘夔等人的议论,《历代名臣奏议》中没有记载,现在依照《宋史·礼志》完整收录)。
侍御史刘夔说:「按天圣六年的敕令,《开元礼》五服制度、《开宝正礼》都记载了齐衰降服的条例,虽然与宋祁所说的没有不同。但《假宁令》规定各种丧事,斩衰三年的都要解除官职;齐衰杖期以及做别人后嗣的人为其本生父母服丧、庶子做后嗣为生母服丧的,也要解除官职,申报心丧。母亲被休弃或改嫁,而儿子做了父亲后嗣的,虽然不为她服丧,也应当申报心丧。注文说:这都是指为生身之母而言的。律疏说:心丧,是指妾生的儿子以及被休弃之妻的儿子,应当降低他们的丧服等级,在二十五个月内改为心丧。详细查考法令条文
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
元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图:孙为祖父母,齐衰不杖期;若嫡孙承祖,同父母,斩衰齐衰三年。
适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承重,议【宋】
宋神宗熙宁八年,诏礼官立法:自今承重者,适子死,无诸子,即适孙承重;无适孙,适孙同母弟承重。
适孙承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宋】
宋仁宗皇佑元年,博士宋敏求议:“承祖父重服曰:‘自开元礼以前,嫡孙卒则次孙承重,或谓巳服期,不当接服斩,而更为重制。’案《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康成注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丧。’杜佑《通典》引其议,附前问答之次。况徐邈、范宣之说,巳为司马操驳之,是服可再制,明矣。”
齐衰三年【五代 宋 金】
宋政和礼,家礼子为母,不分父存殁,俱齐衰三年,如唐律《开元礼【明会典改为母斩衰三年】
五代
宋
金
五代
后唐明宗长兴中,太常卿刘岳奉敕删定《郑余庆书仪》,定妇为姑齐衰三年。
宋
宋太祖干德三年,从仆射魏仁浦等奏,依后唐之制,妇为姑齐衰三年。开宝礼养母,谓养同宗及三岁以下遗弃之子者,与亲母同【案:养母之服不见于经,盖古无异姓相养之理,有之自朱开宝礼始载入齐衰三年,章元典章因之,明孝慈录加为斩衰三年】神宗熙宁七年,命官参酌旧例,定为新式,父母及继母、慈母、已所生母并三年【案:母及继母、慈母之服,自唐定为齐衰三年,不分父存殁,五代及宋皆因之而不改,何待神宗之更定乎?至于生母之服,周世大夫、士之庶子,父卒皆服齐衰三年,与子为母同,唐开元礼及宋初俱因之,亦不待神宗之更定,大要当时不过申明故事,而纪事者不审旧章,原自如此,遂误以为新式尔】
金
金章宗时,霍王从彝母早死,温妃舒穆噜氏养之。明昌六年,温妃薨,帝问从彝丧服练议。大夫张暐奏:“慈母服齐衰三年,桐杖布冠,礼也。从彝近亲至尊,压降与臣下不同,乞于未葬以前,服白布衣绢巾;既葬,止用素服终制,朝会从吉。”帝从其奏。
后妻子为前母服议【晋】
晋初,吴国朱某娶妻陈氏,生子东伯。入晋,晋赐妻某氏,生子绥伯。太康中,某巳亡,绥伯将母以归。邦族兄弟交爱敬之道,二母笃先后之序,雍雍入无闲言。及其终也,二子交相为服,君子以为贤。安丰太守程谅,先巳有妻,后又娶,遂立二适。前妻亡后,妻子勋疑所服。中书令张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居家如二适,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适庶不殊,虽二适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专制析其亲也?
译,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即使是做父亲后嗣的人不必穿丧服,也应当申报心丧。又规定,凡是处于心丧期间的人,脱掉丧服而改从吉服,以及忘记哀痛去参加娱乐、冒着服丧期间去谋求官职的人,处罚都与违反父母正式丧服相同。如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都曾经为改嫁的母亲解除官职行丧。如果让生前是母子,死后却形同陌路,那一定会有损名教,玷污以孝治天下的大义。而且杖期降服的制度,本来出自《开元礼》的条文,到了天宝年间又颁布敕令,让人服满三年。可见当时已经察觉到这个礼制有失当之处。晋朝袁准认为做父亲后嗣的人仍然应当为改嫁的母亲服丧,根据外祖父虽是异姓宗族仍要为他废祭行服的道理,就知道做父亲后嗣的人也应当为改嫁的母亲服丧。刘智《释疑》说:即使做父亲的后嗣,仍然应当为改嫁的母亲服齐衰。谯周说:不是父亲主动断绝关系的人,为她服丧,服齐衰是可以的。从前孔鲤的妻子是子思的母亲,孔鲤死后她改嫁到卫国,所以《檀弓》记载说:『子思的母亲去世了,柳若对子思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啊,天下人都在看着您怎样行礼,您怎么能不谨慎呢?」子思说:『我有什么可谨慎的呢?服丧的礼节就应当像我所说的那样去做。』」这里的「子」,指圣人的后代,也就是父亲的后嗣。石苞问淳于睿:「做父亲后嗣的人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改嫁的母亲和被休弃的母亲是一样的。」有人认为改嫁与被休弃没有区别,这是不懂得礼的用意,虽然坚持从重的道理,却因为荒废祭祀而受到讥讽。您应当详加考订、加以正定,淳于睿引用子思的道理来回答,而且说圣人的后代仍为改嫁的母亲服丧,道理是很明白的。郭某为母亲服丧,这样
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进退不知所从。太傅郑冲议曰:「甲失礼于家,二适并在,诚非人子所得正,则乙丙之子并当三年。礼疑从重。」车骑贾充、侍中少傅任恺议略与郑同。太尉荀顗议曰:「春秋并后匹适,古之明典也。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当断之以礼,先至为适,后至为庶。丙子宜以适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杜典不载,今补纂】
为高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宋明】
宋
明
宋
宋仁宗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言:祖母颍川郡君锺没,并无服重,子妇余孤孙七人,臣最居长,今巳服斩衰,即未审解官与否。礼院言:案《礼》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正义曰:“此论适孙承重之服。祖父卒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巳卒,今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巳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殁,祖母亡时巳,亦为祖母三年也。”又案令文:“为祖后者,父卒为祖斩;祖父殁,适孙为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并解官。”合依礼令。二程全书:“州从事有既孤而遭祖母丧者,身为适孙未果承重,先生为推典法意告之甚悉,其人从之,至今遂为定令,而天下搢绅始习为常。”《朱子语类》:“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家礼:适孙父卒为祖母,若高曾祖母承重,皆齐衰三年。”
明
明季,适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改为斩衰三年。
父卒,母嫁,复还,及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
(臣)等谨案杜典载丧服,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并注郑、王诸说。疏以「从为之服」为句,从郑康成义也。后儒于「从」字绝句,用王肃说也。以义断之,当以王说为正。盖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又改嫁与父绝族,乃令前妻之子之自居其室者,亦皆舍其宗庙祭祀而为之服,此于情为不称,而揆之理亦未顺。唯从继母而嫁者,则为之服,以其有抚育之恩故也。此不别为其父后与否者,以从乎继母而嫁,必有幼弱不能自存者也。受恩既同,持服岂得异?故无分乎适庶也。从母嫁,则继父同居者尚有服,况继母乎?况亲母乎?传云:「贵终,贵继母之嫁而能终抚字之恩也。」郑以尝为母子言,非也。
父在为出母服议【元】
元典章》八:母服图。父在而母离弃被出者,齐衰杖期。
父卒为嫁母服议【宋金元明】
宋
金
元
明
宋
宋仁宗景佑二年,礼官宋祁言: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禾贞〉幼孤,母边氏更嫁有子【按《历代名臣奏议》:母边氏适士人王涣,生四子】■〈禾贞〉无伯叔兄弟,独承郭氏之祭。
译做并没有过错。」
皇帝下诏令两制官员、御史台、礼院重新议论说:「按《仪礼》记载,父亲死后,继母改嫁,儿子为她服期年之丧,因为她不是自己的生母,所以父亲死后她又改嫁,就降低等级,不当作自己的母亲来服丧。唐代上元元年的敕令说: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尚且允许服三年,如今母亲改嫁既然是在父亲死后,应当准许申报本来应服的丧礼。唐绍议论说:做父亲后嗣的人为改嫁的母亲服杖期之丧,不做父亲后嗣的人,请求不降低服丧等级。到天宝六年的敕令说:五服的纲纪应当力求达到三年之数,来报答她的抚育之恩,她改嫁后去世了,应当服满三年。又唐代八座(尚书省长官)议论吉凶加减礼说:凡父亲死后,生母改嫁,服齐衰杖期;做父亲后嗣的人也不必服丧,不因私人的亲情而荒废祭祀,只穿素服,住在没有装饰的房屋中,服心丧三年,免除劳役、解除官职。母亲对儿子也应服心丧,因为母子之间没有断绝关系的道理。按《通礼》五服制度:父亲死后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弃之妻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以及做祖父后嗣的人,祖父在世而祖母去世的,虽然服丧一年就除服,仍应申报心丧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说:《仪礼》《礼记》正义,是古代的正式礼法,《开宝通礼》五服年月的敕令,是本朝现行的典章制度:做父亲后嗣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不必服丧。只有《通礼义纂》引用唐代天宝六年的制度,说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都应服满三年之丧。又引用刘智《释疑》说:即使做父亲的后嗣,仍然应当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服齐衰,到卒哭以后才除服。大概天宝的制度是就一般儿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服丧而言,所以说都服满三年之丧;刘智说的是做父
今边氏不幸讣闻,■〈禾贞〉解官行服。臣深用为疑。按五服制度,敕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曰:“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按《历代名臣奏议》有云:“今详边氏嫁则从夫巳安于王室,死则同穴永非于郭。偶■〈禾贞〉既为父后,则宜归重本宗。虽欲怀有慈之爱,推无绝之义,亦不得为巳嫁之母亢父而尽其礼也。”此数语《宋史·礼志》未载】诏议之【以下刘夔等议,《历代名臣奏议》中不载,今从《宋史·礼志》备载】侍御史刘夔曰:“按天圣六年敕,开元五服制度、开宝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祁言不异。然假宁令诸丧斩衰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云:皆为生已者。律疏云:心丧者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载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心丧。又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尝为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生为母子,没为路人,则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文,逮乎天宝降敕,俾终三年。然则当时巳悟失礼。晋袁准谓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刘智释疑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谯周云:非父所绝为之服,周可也。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鲤卒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石苞问淳于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出不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禾贞〉之行服是不为过。诏两制、御史台、礼院再议曰:“按《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谓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为己母。唐上元元年敕:父在为母尚许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终,得申本服。唐绍议曰:为父后者为嫁母杖周,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至天宝六载敕: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其嫁母亡,宜终三年。又唐八坐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齐衰杖期;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丧之,母子无绝道也。按《通礼》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祖在为祖母,虽周除,仍心丧三年。
译亲后嗣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服丧,所以说仍应服齐衰,到卒哭以后才除服,各有各的说法,所以并不矛盾。况且天圣年间的五服年月敕令规定:父亲死后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弃之妻的儿子为母亲服丧,降为杖期,那么天宝的制度已经不能施行了。而且敕令只说母亲被休弃或改嫁,做父亲后嗣的人虽然不必服丧,也应当申报心丧,却没有说要解除官职。如果专门采用礼经的规定,那就完全没有服丧的规格;如果与其他儿子一样服杖期之丧,又与条例制度相矛盾。请求凡是做父亲后嗣、没有别人可以奉行祭祀的儿子,依照《通礼义纂》、刘智《释疑》的说法,服齐衰,到卒哭以后才除服,过一个月才恢复祭祀,仍申报心丧,这样就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令中所说做父亲后嗣的人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不必服丧的说法相差不远;至于其他不做父亲后嗣的儿子,为被休弃的母亲、改嫁的母亲服丧,依照五服年月敕令,降服为齐衰杖期,也解除官职、申报心丧,这样就与《通礼》五服制度所说虽然服丧一年就除服、仍应申报心丧三年,以及《刑统》所说被休弃之妻的儿子应当降低丧服等级、都在二十五个月内改为心丧的说法,道理是一致的。郭某的情形应当适用儿子做父亲后嗣的条例,因为他解除官职服丧已经超过一年,难以追改,应当依照这个办法施行。」皇帝下诏,从今以后都准许解除官职来申报心丧(按范仲淹的年谱记载,范公两岁时就丧父,母亲谢氏改嫁到朱家。天圣四年为母亲服丧,天圣六年服丧期满,这就是为改嫁的母亲服三年丧的例子。因为《丧服》说父亲死后继母改嫁,跟随她的
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宝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疑: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盖天宝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故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敕: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宝之制巳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疑,服齐衰卒哭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远,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敕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郭■〈禾贞〉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缘其解官行服巳过期年,难于追改,为当依此施行。诏自今并听解官以申心丧【按范文正公年谱,公生二岁而孤,母夫人谢氏再适朱氏。天圣四年丁母夫人忧,六年服除,是为嫁母服三年丧也。盖丧服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王肃以从字绝句,从母嫁则继母尚有服,况公以二岁从亲母乎?此礼以义起,故当世无议之者】
金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元
元典章》:八母服,图父亡,母改嫁,适人,齐衰杖期。
明
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进士王希曾言:其母任氏之丧,以改嫁服止期年,愿终三年之制。帝命礼部议之。尚书李原名奏曰:「不丧出母,古之制也。希曾之母既巳失节,难渝定制。」诏从之。
齐衰不杖周【宋 明】
宋
明
宋
宋开宝礼,为父所生,庶母,政和礼,嫁母,出母,为其子,继母,嫁为前夫之子,从巳者。
明
明会典》:父母为适长子及众子,妾为家长,父母。
齐衰三月【宋】
宋沈括曰:丧服但有曾祖齐衰三月,曾孙缌麻三月,而无高祖玄孙服。先儒皆谓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
译儿子为她服丧。王肃在「从」字断句,认为跟随母亲改嫁的儿子,继母尚且要为她服丧,何况范公两岁就跟随的是亲生母亲呢?这个礼节是根据道义而生发的,所以当时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
金代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初一),制定:「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三年」。
元代
《元典章》:八母的丧服图规定,父亲去世,母亲改嫁给别人的,服齐衰杖期。
明代
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进士王希曾上言:他母亲任氏去世,因为已经改嫁,按规定只服期年之丧,他希望能够服满三年之制。皇帝命礼部商议此事。尚书李原名上奏说:「不为被休弃的母亲服丧,是古代的制度。王希曾的母亲既然已经失节改嫁,难以违背既定的制度。」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意见。
齐衰不杖期(宋代 明代)
宋代
明代
宋代
宋代《开宝礼》规定,为父亲的妾——即生自己的庶母服丧;《政和礼》规定,改嫁的母亲、被休弃的母亲为自己的儿子服丧,继母改嫁后为前夫的儿子中跟随自己一起改嫁的孩子服丧——都属于齐衰不杖期。
明代
《明会典》规定:父母为嫡长子以及其他儿子服丧,妾为家长(丈夫)的父母服丧——都属于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月(宋代)
宋代沈括说:丧服篇中只有为曾祖父服齐衰三月、曾孙服缌麻三月的规定,却没有为高祖父、玄孙服丧的规定。前代的儒者都认为高祖、玄孙的服丧与曾祖、曾孙相同,所以没有特别说明,是可以推知的。有人说……
:经之所不言,则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苟有相逮者,则必为之服丧三月。《朱子语类》沈存中【沈括字存中】说:丧服中曾祖齐衰服,曾祖以上皆谓之曾祖,恐是如此。如此则皆合有齐衰三月服。看来高祖死,岂有不为服之理,须合行齐衰三月也。存中又云:高祖齐衰三月,不特世也祖为然,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当服衰麻三月。高祖盖通称尔。
译经文中没有说到的,就认为不用服丧,这些说法都不对。曾这个字表示重叠的意思,从祖辈往上推的都可以称为曾祖,从孙辈往下推的都可以称为曾孙。如果有能赶上活着相及的,就一定要为他服丧三月。《朱子语类》记载沈存中【沈括字存中】说:丧服中曾祖服齐衰,曾祖以上都可以称为曾祖,恐怕就是这样。这样的话都应当有齐衰三月的丧服。看来高祖去世,哪有不为他服丧的道理,应当服齐衰三月。沈存中又说:高祖服齐衰三月,不只是曾祖这一辈如此,从四世以上凡是能赶上侍奉过的,都应当服衰麻三月。高祖大概是个通称罢了。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
(臣)等谨案《仪礼》有三殇之服,汉、晋迄元皆相沿不废。朱子为《家礼》,则略之,而赘其例于末云:「凡为殇服者,降一等。」明初编集礼及令,皆仍古制。至改制《孝慈录》,尽去殇服,不载。又案礼无七月之服,惟殇有之。殇之中,又惟中殇有之。盖长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中殇则无定。其在大功之殇,则中从上而降一等;在小功之殇,则中从下而降一等。降二等者,固与小功之服同;其降一等者,不可即与大功之服同,故特设七月以处之。诚先王尽伦之善制也。大功成人九月。
(臣)等又案宋政和礼、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明集礼、会典,多与唐律同。惟元典章,为嫡孙妇缌麻,而为众孙妇大功,此议礼者之误也。
为众子妇【宋 元】
宋
元
宋
宋黄干曰:魏征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妇,先师朱文公曰:「礼经严适,故仪礼适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然于亲疏轻重之闲,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伹升适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
元
元典章:「为嫡妇杖,期为众妇大功。」
小功殇服五月【周】
丧服从父昆弟之长殇,传曰:「问者曰,中殇可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按:成人当服大功者,其中殇与长殇同;成人当服小功者,其中殇与下殇同。凡不见于经者,皆当以此例求之。杜典不载,今补纂】
小功成人服五月【唐 宋】
唐
宋
唐
唐律为舅为从母,显庆礼为甥【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
宋政和礼,女适人者,为其兄弟、侄之为人后者;为人后者,为其从父兄弟。
嫂叔服【唐 五代 宋 元 明】
唐
五代
宋
元
明
唐
唐颜师古《嫂叔服议》:原夫服纪之制,异统同归,或本恩情,或申教义,所以慎终追远,敦风厉俗,轻重各顺其适,名实不可相违。丧过乎哀,易象之明训【按《文苑英华》“易象”作“承象”误】其易宁戚,圣道之遗旨。所议两条,实为舛驳,特降丝纶,俾革遗谬。历代之所不寤,儒者于是未详。超然远览,独照深致。窃以旧馆脱骖,尚云出涕;邻里有殡,且辍巷歌。况乎昆弟之妻,严亲自奉,夫之昆弟,赀业本同,遂乃均诸百姓,绝于五服。当其丧没,合门缟素,己独晏然,玄黄莫改。静言至理,殊非宏通。无益关坊,实开偷薄,相为制服,孰谓非宜?
译大功殇服九月七月
臣等谨案,《仪礼》中有三殇之服,从汉、晋一直到元代都相沿使用而未曾废止。朱子撰《家礼》,则把它简略处理,只在末尾附带说明说:「凡是为殇服丧的,都要降一等。」明初编纂礼书和法令,都仍旧沿用古制。到改定《孝慈录》时,才把殇服全部去掉,不再记载。又案,礼中本没有七月之服,只有殇服才有。殇服之中,也只有中殇才有。因为长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中殇则没有固定的等级。属于大功之殇的,中殇跟从上一等降一等;属于小功之殇的,中殇跟从下一等降一等。降二等的,本来就与小功之服相同;那降一等的,又不能直接与大功之服相同,所以特设七月之服来安排它。这确实是先王使人伦得以周全的良好制度。大功成人服九月。
臣等又案,宋《政和礼》、司马氏《书仪》、朱子《家礼》、明《集礼》、《会典》,大多与唐律相同。只有《元典章》,规定嫡孙妇服缌麻,而众孙妇服大功,这是议礼者的错误。
为众子妇【宋 元】
宋
元
宋
宋代黄干说:魏征认为兄弟之子的妻子应与众子妇同等对待,先师朱文公说:「礼经严格区分嫡庶,所以《仪礼》中嫡妇服大功,庶妇服小功,这本来是没有疑问的。只是兄弟之子的妻子,正经中没有明文规定,而旧制规定为她服大功,这样反而比众子妇的服制更重,虽然是因为报服的缘故才如此,但在亲疏轻重之间,也可以说是不合伦理了。所以魏公借太宗询问的机会加以纠正,然而又不敢轻易改动那报服大功之重,只是把嫡妇的服制升为期服,这才真正合乎严格区分嫡庶的道理;把庶妇的服制升为大功,也不妨碍降杀的差等。」
元
《元典章》:「为嫡妇服杖期,为众妇服大功。」
小功殇服五月【周】
《丧服》中「从父昆弟之长殇」条,传文说:「有人问:中殇可以不必列出吗?大功之殇,中殇跟从上一等;小功之殇,中殇跟从下一等【按:成人本当服大功的,其中殇与长殇相同;成人本当服小功的,其中殇与下殇相同。凡是经文中没有列出的,都应当依此例来推求。杜佑《通典》没有记载,现在补纂】。」
小功成人服五月【唐 宋】
唐
宋
唐
唐律规定为舅、为从母服丧,《显庆礼》规定为外甥服丧【杜佑《通典》没有记载,现在补纂】。
宋
宋《政和礼》规定,已出嫁的女子,为其兄弟、侄子中出继给他人为后者服丧;出继为他人后者,为其从父兄弟服丧。
嫂叔服【唐 五代 宋 元 明】
唐
五代
宋
元
明
唐
唐代颜师古《嫂叔服议》:考察服丧规制的制定,虽然形式不同但归旨一致,有的本于恩情,有的申明教义,用来慎终追远,敦厚风俗,其轻重都各自顺应事理,名分与实情不可相违背。丧礼超过了哀伤,是《易》象中明白的训诫【按:《文苑英华》「易象」作「承象」,误】;宁可有所欠缺而仍存哀戚之心,是圣人之道遗留下来的旨意。所议论的两条,实在有乖谬之处,特此颁降诏令,命令革除以往的错谬。历代都没有省悟到这一点,儒者对此也未曾详加考察。而今超然远见,独能洞察深意。窃以为:旧馆中脱骖相赠,尚且说要为之流泪;邻里有丧事停殡,尚且要停止巷中的歌唱。何况兄弟的妻子,本是由婆母亲自照养的人,丈夫的兄弟,本来家产相通,如今却要把她等同于路人百姓,断绝在五服之外。当她丧亡之时,全家都穿丧服,唯独自己安然无事,服饰仍旧鲜艳不改,静下心来推究至理,这实在不是通达的做法。这样做无益于防范偷薄之风,反而实开其端;相互制定丧服,谁能说这不合适呢?从前子思,是孔子的后代,为嫂子设位哭丧,这件事记载在礼书之中。既然设位而哭,就表明了内心的悲痛。如果避而不服丧服,怎么能说是符合真情呢?我认
在昔子思,仲尼之胄,为位哭嫂,事着礼文。哭既施位,明其惨怛。苟避凶服,岂曰称情?愚谓昆弟之妻,服当五月;夫之昆弟,咸亦如之。则亲疏中节,名数有伦。帷簿之制,更严内外之序,增睦【与魏征议同,杜典不载,今从《唐会要》纂入】
五代
后唐末帝清泰三年,刑部侍郎权判太常卿马缟【案:册府元龟作户部侍郎】言:衰麻丧纪,所以别亲疏,辨嫌疑,礼叔嫂无服,推而远之也。唐太宗时,有司议为兄之妻服小功五月,今有司给假为大功九月,非是。废帝下其议。太常博士段颙议:嫂服给假以大功者,令文也。令与礼异者非一,而丧服之不同者五礼:姨舅皆服小功,令皆大功;妻父母、婿、外甥皆服缌,令皆小功。礼令之不可同如此。右赞善大夫赵咸又议曰:丧,与其易也,宁戚。《仪礼》五服,或以名加,或因尊制,推恩引义,各有所当。据礼,为兄之子妻服小功,是轻重失伦也。以名,则兄子之妻疏;因尊,则嫂非卑。嫂服大功,其来已久,令国之典不可灭也【案:册府元龟诸博士驳云:律令,国之大经。马缟知礼院时不曾论定,今遽上疏驳令式,罪人也】司封郎中曹琛请下其议,并以礼令之违者定议。诏尚书省集百官议。左仆射刘昫等议曰:伏以嫂叔服小功五月,《开元礼会要》同其式。令于丧服无正文,而嫂服给大功假,乃假宁附令而敕无年月。臣等集议,嫂叔服并诸服纪,请以《开元礼》为定。下太常具五服制度,附于令,从之。
宋
宋仁宗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言:伏见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服制,词旨俚浅。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谬妄,难可遽言。臣于《开宝正礼录》出五服年月,并见行丧服制度,编附假宁令,请下两制礼院详定,从之。程氏遗书云:“问嫂叔古无服,今有之,何也?曰:古之所以无服者,只为无属。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今上有父有母,下有子有妇,叔父伯父,父之属也,故叔母伯母之服与叔父伯父同;兄弟之子,子之属也,故兄弟之子之妇服与兄弟之子同。若兄弟则巳之属也,难以妻道属其嫂,此叔嫂所以无服之义。今之有服亦是,岂有同居之亲而无服者?”又问:“既是同居之亲,古却无服,岂有兄弟之妻死而己恝然无事乎?”曰:“古者虽无服,若哀戚之心自在。且如邻里之丧尚不相舂,不巷歌,匍匐救之,况至戚乎?”又云:“嫂叔无服,先王之权,后圣有作,虽复制服可矣。”张子全书云:“韩退之以少孤养于嫂,故为嫂服加等。大抵族属之丧不可有加,若为嫂养便以有恩而加服,则是待兄之恩至薄。
译为兄弟的妻子,应服丧五月;丈夫的兄弟,也应同样如此。这样亲疏就能合乎节度,名分等级也就有条理了。至于帷薄之制,更应严格内外之序,以增进和睦【与魏征所议相同,杜佑《通典》未载,现在依《唐会要》补纂】。
五代
后唐末帝清泰三年,刑部侍郎权判太常卿马缟【按:《册府元龟》作户部侍郎】上言:丧服的规制,是用来区别亲疏、辨明嫌疑的,按礼,叔嫂之间没有丧服,是要推远这层关系。唐太宗时,有关部门议定为兄长之妻服小功五月,如今有关部门却给假按大功九月来算,这是不对的。废帝把此议交下讨论。太常博士段颙议论说:嫂嫂之服按大功给假,是依据令文的规定。令与礼不同的地方不止一处,丧服中不同的有五种:姨、舅都服小功,令中都作大功;妻的父母、女婿、外甥都服缌麻,令中都作小功。礼与令的不同就是这样的。右赞善大夫赵咸又议论说:丧礼与其奢华,宁可简朴。《仪礼》五服,有的因名分而加重,有的因尊贵而制定,推衍恩义,各有其应当之处。按礼,为兄长之子的妻子服小功,这是轻重失去了伦次。论名分,兄长之子的妻子关系较疏;论尊贵,嫂嫂并不算卑下。嫂服大功,由来已久,这是国家的典章,不可废除【按:《册府元龟》记载各博士驳斥说:律令是国家的大经大法。马缟主管礼院时不曾评议决定,如今却突然上疏驳斥令式,实在是罪人】。司封郎中曹琛请求把此议交下讨论,并把礼与令中不同的地方一并定议。皇帝下诏命尚书省召集百官议论。左仆射刘昫等人议论说:我等认为嫂嫂服小功五月,《开元礼》《会要》都是这样规定的。令中对丧服没有正式条文,而嫂服按大功给假,只是假宁附在令中而敕文没有年月的规定。臣等聚集商议,认为嫂叔之服以及各种服纪,请以《开元礼》为准。下令太常寺具体制定五服制度,附在令中,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宋
宋仁宗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上言:我看见礼院及刑法司在外州执行的丧服制度,措辞粗浅。比如外祖父母的服制反倒轻于舅姨,嫂叔的服制反倒重于大功,颠倒荒谬,很难一时说清楚。臣依据《开宝正礼录》整理出五服的年月,以及现行的丧服制度,编入假宁令中,请下令交两制、礼院详加审定,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程氏《遗书》说:「问:嫂叔古时没有丧服,如今却有了,这是为什么?答:古时候没有丧服的原因,只是因为没有属类关系。丈夫这一辈属于父辈的,妻子都算是母辈;丈夫这一辈属于子辈的,妻子都算是媳妇辈。如今上有父有母,下有子有媳,叔父伯父,是父辈之属,所以叔母伯母的服制与叔父伯父相同;兄弟的儿子,是子辈之属,所以兄弟儿子的媳妇之服与兄弟的儿子相同。至于兄弟,本是自己这一辈的人,很难用妻子的名分把嫂嫂算进去,这就是叔嫂之间没有丧服的道理。如今有了丧服也是合适的,哪有同居的至亲却没有丧服的道理呢?」又问:「既然是同居的至亲,古时候却没有丧服,难道兄弟的妻子死了自己就漠然无事吗?」答:「古时候虽然没有丧服,但哀戚之心自然存在。就好比邻里有丧事,尚且不相互舂米、不在巷中唱歌,还要匍匐前去救助,何况是至亲呢?」又说:「嫂叔无服,是先王的权宜之计,后世的圣人如果有所作为,即使重新制定丧服也是可以的。」张子《全书》说:「韩退之因为从小失去父母,由嫂子抚养长大,所以为嫂嫂加重服丧。大抵族属之间的丧服不应有所加重,如果因为被嫂子抚养便因为有恩情而加重丧服,那就是说对待兄长的恩情反而太薄了。大抵没有母亲不由嫂子抚养的,也没有别的地方可以抚养。如果因为族属亲情有恩就加重服制,那么对待那些没有此恩情的人,难道就可以不服丧吗?」从前有位士人从小
大抵无母不养于嫂,更无处可养。若为族属之亲有恩而加等,则待己无恩者可不服乎哉?”昔有士人少养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处以齐衰,或告之非先王之礼,闻而遂除之,惟持心丧,遂不复应举人,以为得体。朱子语类云:“问嫂叔无服,而程先生云后圣有作须为制服,答曰:看推而远之便是合有服,但安排不得,故推而远之。若有鞠养恩义,心自住不得,如何无服?”真卿曰:“当如同爨缌,今法从小功。”
元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图,兄弟妻,小功。
明
明制叙服曰:小功五月者,为兄弟之妻;妇人为夫之兄弟。曰缌麻三月者,为同堂兄弟之妻;妇人为夫之同堂兄弟。
缌麻成人服三月【宋 明】
宋
明
宋
宋政和,礼:为兄弟之曾孙,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同堂兄弟之孙,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为夫之兄弟之孙女适人者,女适人者,为从祖祖母,为从祖祖姑,为从祖姑。
明
明制,以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改入斩衰生母条;以士为庶母改入杖期庶母条。其嫁女为同堂娣妹之出嫁者,增入缌麻三月【按:杜典载有缌麻殇服一条,仪礼云“为庶孙之中殇”,而郑康成谓当为下殇,马融谓有中则有下,王肃谓大夫为孙服皆无确据。自唐以后,亦遂无议及此礼者,兹故不录】
舅之妻及堂姨舅【唐 宋 元】
(臣)等谨按杜典载开元制,及裴耀卿、张九龄等奏,而韦绦原奏、崔沔等众议未载,今从《旧唐书·礼仪志》备叙,并录宋黄干《仪礼经传续解》,以备详考。
唐
宋
元
唐
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制曰:「服纪之制,或有所未通,宜令礼官学士详议闻奏。」太常卿韦绦奏曰:「谨案《仪礼》丧服,舅缌麻三月,从母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传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缌麻三月,并是情亲而服属疏者也。外祖正尊,同于从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殊。堂姨、舅亲即未疏,恩绝不相为服。亲舅母来承外族同爨之礼,不如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者也。且为外祖小功,此则正尊情甚亲,而服属疏者也,请加至大功九月。姨舅同侪,亲既无别服,宜齐等。请为舅加小功五月。堂姨、舅疏降一等,亲舅母从服之例,先无制服之文,并望加至袒免。臣闻礼以饰情,服从义制,或有沿革损益,可明事体。既大理资详审,望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务从折衷,永为典则。」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曰:「窃闻大道既隐,天下为家,圣人因之,然后制礼。礼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
译由嫂子抚养,侍奉她如同侍奉母亲,嫂子死后他自愿服齐衰,有人告诉他这不是先王的礼制,他听后便除去了丧服,只是心中守丧,于是不再参加科举考试,人们认为这样做是得体的。《朱子语类》说:「问:嫂叔无服,而程先生说后世圣人如有所作为必须制定丧服,回答说:看『推而远之』这句话,就说明本来应当有服,只是安排不下去,所以才推而远之。如果有抚养的恩义,心中放不下,怎么能没有丧服呢?」真卿说:「应当像同灶做饭的缌麻服一样,如今法令定为小功。」
元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图」中,兄弟之妻列为小功。
明
明制丧服条文说:小功五月的,是为兄弟的妻子;妇人为丈夫的兄弟服丧。缌麻三月的,是为同堂兄弟的妻子;妇人为丈夫的同堂兄弟服丧。
缌麻成人服三月【宋 明】
宋
明
宋
宋《政和礼》规定:为兄弟的曾孙,为丈夫兄弟的曾孙,为同堂兄弟的孙子,为丈夫同堂兄弟的已出嫁的孙女,为兄弟的孙子,为丈夫兄弟的已出嫁的孙女,已出嫁的女子为从祖祖母,为从祖祖姑,为从祖姑,都服缌麻。
明
明制规定,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的,为其生母服丧改列入斩衰生母条;士人为庶母服丧改列入杖期庶母条。已出嫁的同堂姐妹,增列入缌麻三月一条【按:杜佑《通典》记载有缌麻殇服一条,《仪礼》说「为庶孙之中殇」,而郑康成认为应当作下殇,马融认为有中殇就有下殇,王肃认为大夫为孙子服丧的说法都没有确切依据。自唐以后,也就没有人再议论这一礼制了,因此这里不予收录】。
舅之妻及堂姨舅【唐 宋 元】
臣等谨案,杜佑《通典》记载了开元年间的制度,以及裴耀卿、张九龄等人的奏疏,而韦绦的原奏、崔沔等人的众议未曾记载,如今依据《旧唐书·礼仪志》详细叙述,并附录宋代黄干《仪礼经传续解》,以备详加考察。
唐
宋
元
唐
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诏说:「服丧规制中,有的地方或许还不够通达,应当命礼官学士详加议论后奏报。」太常卿韦绦上奏说:「谨案《仪礼》丧服篇,为舅服缌麻三月,为从母服小功五月。传文说:『为什么是小功?是因为以名分加重的缘故。』堂姨、堂舅是恩情所不及的,为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传文说:『为什么是小功?是因为以尊贵加重的缘故。』为舅服缌麻三月,都是情谊亲近而服属疏远的情形。外祖父地位尊贵,服制与从母相同,姨、舅本是同等辈分,服制却轻重有别。堂姨、堂舅关系并不算疏远,却因恩义已断而不相为服。舅母因为承续外族同灶共食之礼而列入,私下认为这些古时的用意,还是有不够畅达的地方。而且为外祖父母服小功,这本是地位尊贵、情谊很亲近而服属却疏远的情形,请求加至大功九月。姨、舅同辈,亲疏本没有区别却服制不同,应当使之相等。请求为舅加至小功五月。堂姨、堂舅关系疏远一等,舅母的从服之例,先前没有制定丧服的明文,都希望加至袒免之服。臣听说礼是用来修饰情感的,丧服依义理而制定,有的经过沿革损益,可以使事理更加明白。既然大理寺资于详审,希望交付尚书省召集众官吏详加议论,务求折中,永为典章法则。」于是太子宾客崔沔提出建议说:「我私下听说大道既已隐没,天下成为一家所有,圣人因此而后制定礼制。礼教的设立,本是为了端正家道,家道端正而天下就安定了。端正家道的根本原则,不可以有二统,一切归总于本宗。父亲有尊崇的地位,母亲则因厌降而地位有所降低,这难道是忘记了爱敬之情吗?只是应当合乎伦序而已。所以内亲有齐衰、斩衰之服,外亲之服都是缌麻,因尊贵之名而加重的不超过一等,这是先王不可更改的常法。前代圣人所立的志意,后代贤者所传承的,由来已经很久了。贞观年间修订礼典【按:《文苑英
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议,理归本宗。父有尊崇,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在伦序。是以内有齐斩,外服皆缌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前圣所志,后贤所传,其来久矣。贞观修礼【案《文苑英华》作「往修新礼」,今从《唐志》及《会要】时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宏道之后,唐元之闲【案《唐会要》作「唐隆之闲」,《历代名臣奏议》删此句,今从《唐志》及《文苑英华】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征兆,傥或斯见,天人之际,可不诫哉。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敕令佥议,于时群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至开元八年,特降别敕,一依古礼,事符故实,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旨,以为万代程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殁则尽其哀戚,缘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巳勤矣。上自高祖,下至玄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远,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踰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悬,咸所仰也。」「自微言既绝,大义复乖,虽文质有迁,而必遵此制。谨案《仪礼·丧服传》曰:『外亲之服皆缌麻』,郑康成谓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从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舅甥外孙中外昆弟,依本服缌麻三月。若以匹敌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别也;姨舅伯叔则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本,不可贰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盖所存者远,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摇,恐失礼之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旨所在,岂徒然哉?」「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源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兄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其出于高祖,其服不得过于高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高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录疏,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情?
译华》作「往修新礼」,现依《唐志》及《会要》】,当时改动旧有的章程,逐渐扩大了对外家(渭阳)的恩情,而不再遵循孔门(洙泗)的旧典。到宏道年间以后,唐、元之间【按:《唐会要》作「唐隆之间」,《历代名臣奏议》删去此句,现依《唐志》及《文苑英华》】,国家大命再度移到外族手中。礼制败亡的征兆,倘若能从这里看出来,那么天人之间的关系,能不引以为戒吗?开元初年,补阙卢履冰曾经上状论说丧服轻重的问题,皇帝下敕命众人商议,当时众议纷纷,各自安于旧习,太常礼部上奏建议依旧规定。陛下运用稽考古制的心思,发挥独断的英明,到开元八年,特别颁降别敕,一律依照古礼,事情符合原来的实情,人们知道该遵循的方向,从而巩固了宗族的伦理,这是社稷的福分。如今再谋求异议,我私下认为并不妥当,希望能坚守开元八年的圣明诏旨,作为万代遵行的法则。」职方郎中韦述议论说:「上天生养万物,唯有人类最为灵慧,所以要尊崇尊贵之人、亲爱亲近之人,区分生养、分辨类别,活着的时候要竭尽爱敬之心,死后要竭尽哀戚之情,依循情理而制定丧服,考察事理而立论。前代圣人对此的讨论,也已经很勤勉了。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加上自身,称为九族。由近及远,依循情理而立文,区分其轻重,于是就形成了五服。虽然有的是以名分而加重,有的是以尊贵而加重,教化各有所本,但道理都不超出应有的等级,这是百代不变的常道,三代的情形由此可以推知。这如同日月同悬于天,都是人们所仰望的。」「自从精微的言论断绝以后,大道的义理也随之乖离,虽然文质有所变迁,但必须遵循这一制度。谨案《仪礼·丧服传》说:『外亲之服都是缌麻』,郑康成说外亲是异姓,正服不超过缌麻。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是因尊贵而加重的;从母服小功五月,是因名分而加重的;舅、甥、外孙以及中表兄弟,依照本服都是缌麻三月。如果把外祖父与本宗相比,那就相当于祖父;舅相当于伯叔父的另一种称呼;姨、舅与伯叔的情形,父母的恩情本没有不同,却唯独在外亲这里有所降杀,圣人的用心,实在是有其道理的。」「况且一家不能有两个尊者,丧礼不能有两个斩衰,这是做人的根本,不可以有二统。特别看重大宗的,就要降低小宗的地位;出继为他人之后的,就要减轻对本生父母的服制;女子出嫁,就要降低对本家丧服的等级,这大概是着眼于长远的考虑,而抑制的是个人私情。如今如果外祖父及舅父再加重服制一等,堂舅及姨也列入服纪之内,那么内亲与外亲的制度还能相差多少呢?废弃礼制而顺从私情,所致力的只是末节,古代制定礼制的人,深知人情容易动摇,唯恐礼制渐渐失落,所以要区别其中的异同,使轻重相差悬殊,想要使后来的人永远不相混杂,其中深意所在,难道是白白设立的吗?」「况且五服有『上杀』的道理,必须依循本源,才能延及支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兄弟也是大功九月,都是从祖父那里向上推出的,其服制不能超过祖父。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都服缌麻三月,是因为从高祖那里推出的,其服制不能超过高祖。」「堂舅、堂姨既然是从外曾祖那里推出的,如果要为他们制定丧服,那么外曾祖父母以及外伯叔祖父母也应当制定丧服了。外祖父母加至大功九月,那么外曾祖就应当加至小功,外高祖就应当加至缌麻。如果只举这一项而舍弃那一项,事理就不均衡;抛弃亲近的而收录疏远的,道理上也说不通。这样推衍开去,就与本宗族没有区别了。」「圣人难道是要薄待自己的骨肉、背弃自己的恩爱之情吗?关系亲近的丧服反而轻,是因为本于公义的要薄于私情,保存大的原则而略去细节,义理上有所裁断,不得不如此,如果可以增加,也就可以减少。
之亲者服制乃轻,然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略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苟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彝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正乎?且旧章沦胥为日巳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不知其可。请依《仪礼》丧服为定。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案《仪礼》曰:“外服皆缌”,又曰:“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征巳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迄今之所加,岂异前旨?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学何从?堂舅、堂姨、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内外乖序,亲疏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其播于天地,并彼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宏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百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
宋
宋黄干曰:本朝干德三年,左仆射魏仁浦等奏云:“唐明皇增舅母服缌麻,又堂姨舅服袒免,迄今遵行,遂为定制。”及案今服制令与温公书仪等书,并不见有舅母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之文【案:舅母之服,唐朝既制于前,宋初复遵于后,而服制令诸书不载者,盖前此礼院及刑法司所执,姨舅、嫂叔皆加至大功,妇女婿皆加至小功,至天圣时,学士孙奭请两制详定,因并舅母服而削之也。夫舅母无服,虽本古礼,然《檀弓》有“同爨服缌”之言,明皇既定之为制,则后世因而仍之,于礼亦无害】
元
元典章:「外族服图,母兄弟妻,小功;母姊妹,小功;而不及堂姨舅。」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礼三十七。
凶礼八
○凶礼八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宋
士为所生母服议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明
继适母党服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
总论为人后议明
近亲无继官为继绝议宋
闲代立后议
夫为祖、曾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承重服议
并有父母之丧议
有适母丧,而所生母死,为服位议。
译如果前代圣人的做法都可以被否定,那么礼经也就可以被毁坏了。先王的制度,称之为常伦,奉行都还唯恐有所失坠。一旦扰乱了它的次序,又怎么能够纠正呢?况且旧有的章程沦丧已经很久了,保存下来的已经没有多少,如今又想要抛弃它,我虽然愚昧,也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可行。请依照《仪礼》丧服篇来定夺。」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论说:「谨案《仪礼》说:『外亲之服都是缌麻』,又说:『外祖父母因尊贵而加重,从母因名分而加重,都定为小功五月。』至于为舅服缌麻,郑文贞公魏征已经议论过要与从母同例,加至小功五月。如今所要加重的,难道与前面的旨意有什么不同吗?虽然魏文贞很贤明,但周公、孔子是圣人,用贤人的意见来更改圣人的规定,后世的学者应当遵从谁呢?堂舅、堂姨、舅母如果都升为袒免之服,那又如何遵循礼经呢?如果外祖父母加至大功,那么外孙对外祖父母难道就没有相应的报服加重吗?如果外孙的报服是大功,那么本宗的庶孙又如何能与之相同而使亲疏变浅呢?倘若一定要这样做,我私下认为很不妥当,恐怕会使内外的次序错乱,亲疏的伦次被夺去,这样情理所牵连而至,会到什么地步呢,这是必然的道理。从前子路的姐姐去世,服丧期满却不肯除服,孔子问他缘故,子路回答说:『我兄弟姐妹很少,所以不忍除服。』孔子说:『先王制定礼制,是为了让所有行道之人都能不忍。』子路听后便除去了丧服,这就是圣人借助言语来立教,援引具体事情来抑制私情的明显例子。礼书不是说过吗:『不要轻易议论礼制,因为它的影响遍及天地,可与日月并列,贤者依循它,怎敢轻易有所增减呢?』何况丧服的规制,是先王的大道,奉行以规范人伦,一旦措辞不当,就要被千年遵循下去,如果流于异端,怎么能称得上弘扬教化呢?希望各方都依照正礼行事,以敦厚儒家的风气。太常寺所说的增加服制,我认为不可行。」又,户部郎中杨百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都持相同的意见,与崔沔等人的看法大致相同。
宋
宋代黄干说:本朝干德三年,左仆射魏仁浦等人上奏说:「唐明皇增加舅母服缌麻,又规定堂姨、堂舅服袒免,一直沿用至今,于是成为定制。」但查考如今的服制令与司马温公《书仪》等书,都不见有舅母服缌麻及堂姨、堂舅服袒免的条文【按:舅母的服制,唐朝既已在前面制定,宋初又在后面遵循,而服制令等各书不予记载的原因,大概是因为此前礼院及刑法司所执行的,姨舅、嫂叔都加至大功,妇女、女婿都加至小功,到天圣年间,学士孙奭请求两制详加审定,因而连同舅母的服制也一并削去了。舅母无服,虽然本是古礼,但《檀弓》中有「同灶共食服缌麻」的说法,唐明皇既然已经把它定为制度,那么后世也就应当因循沿用,在礼制上也没有什么妨害】。
元
《元典章》「外族服图」中,母亲的兄弟之妻列为小功;母亲的姊妹列为小功;而没有涉及到堂姨、堂舅。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礼三十七。
凶礼八
○凶礼八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宋】
士为所生母服议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明】
继适母党服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
总论为人后议【明】
近亲无继官为继绝议【宋】
闲代立后议
丈夫为祖父母、曾祖父母、高祖父母承重丧服,妻子跟从服丧的议论。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承重服议
并有父母之丧议
有适母丧,而所生母也去世,服丧位次的议论。【宋】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明】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隋唐宋明】
隋
唐
宋
明
隋
隋代刘炫任散骑尉,吏部尚书牛弘建议,认为按礼,诸侯对旁系亲属的期服要绝除,大夫要降一等。如今的上柱国,虽然与古代的诸侯不同,但可以比照大夫来看待。官居第二品的,应当降旁亲丧服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