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三
”诉之州刺史杜亚,曰:“酒何从来?”曰:“长妇执爵而致。”亚曰:“尔妇执爵,毒由妇起,何故诬母?”乃分别鞫之,实子妇计诬其母,遂伏法。宪宗元和中,吕元膺镇岳阳,出行见有丧轝驻道左,男子五人,衰服从。元膺曰:“远葬则侈,近葬则省,此奸也。”令搜其棺中,皆兵刃,曰:“欲谋过江掠货,假丧使渡者不疑耳。”劾之,更同党数十己集彼岸,并擒付法。
△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滑州掌书记孟升匿母忧,大理寺断流。敕曰:「孟升身被儒冠,职居宾幕,比资筹划,以赞纲维,而乃都昧操修,但贪荣禄,匿母丧而不举。为人子,以何堪?渎污时风,败伤名教。五刑是重,十恶难宽,其赐自尽。」观察使、观察判官、录事参军失其纠察,各有殿罚。
四年,蔡州西平县令李商为百姓告陈不公,大理寺断止赎铜,以官当罪。敕旨:「李商招愆俱在案款,大理定罪备引格条,然亦事有所未图,理有所未尽。古者立法,意在惜人。丧乱已来,人鲜廉耻。朕一临寰海,思革前非,每当用刑,惟期不滥。李商不务养民,专谋润已,初闻告不公之事件决,彼状头又为夺有主之庄田,挞其本户。国家给州县篆印,止为行遣公文,而乃将印历下乡,从人户取物。据兹行事,何以当官?今王饶所告李商并招实罪,宜夺历任官,重杖一顿,处死。元论人王饶四人并宣释放,仍令所在长吏遍示官属。」
长兴二年,国子勒停官张崇远受赂补人,法寺定罪为无禄者,减死一等。又引四月二十六日恩赦,俾从释放。帝问崇远本官久无钱料,今有春冬逐月粮,乃下诏曰:「杀禄任能,立法惩恶,茍有违犯,须举宪刑。」崇远流外授官,监中守职,虽官不请于俸禄,而职见请于依粮。赃罪既彰,死刑难贷,宜决重杖一顿,处死。泽州沁水县令李照,主簿乐钧两相斗殴,及追至本州岛不肯交割牌印。太理刑部断罪,准律当徒及罚铜,并该今年四月二十六日恩宥敕旨。同官相殴,据法当徒。大理备陈格律,合议矜宽,但照钧等处令佐之资,纵屠沽之行,既骂且斗,自昼经宵,加以抗拒,使符执留县印,全乖事体,大案纪纲。若谓偶在敕前,合从赦限,岂可遣兹凶辈,亲我疲民?免刑已是优宏,复职实非允当。其照钧等并勒停,见任四年。获嘉县令卢嵩,以户名关延韬不伏责问,喧悖令从人曳扑致死。大理寺断准格配流天德。敕旨:「卢嵩容易宰邑,造次怒人,不恕法以行刑,遂寻时而致死。原情则本非故杀,据律则当处极刑。但究彼根繇,以缘公事,罪虽甚重,理稍可疑。峻行则虑致民骄,轻恕则恐滋吏酷,永从远窜,特贷余生,聊以慰往者之魂,兼可戒为官之厉。
译停在路边,五个男子穿着丧服跟随。吕元膺说:"远葬则奢侈,近葬则省俭,这里面有蹊跷。"命令搜查棺材,里面全是兵器,那几人说:"想要谋划渡江抢劫货物,假装出丧让摆渡的人不起疑心而已。"追查审讯,抓获了同党几十人,已经聚集在对岸,一并抓捕交付法办。
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滑州掌书记孟升隐瞒母丧不报,大理寺判处流刑。皇帝敕令说:"孟升身为读书人,担任幕僚之职,本应精通谋划以辅佐纲纪,却全然忽视自身修养,只贪图荣华俸禄,隐瞒母亲丧事而不举丧。身为人子,怎能容忍这种行为?亵渎败坏了时代风气,损害了纲常教化。五刑之中这是重罪,十恶之中难以宽恕,应当赐他自尽。"观察使、观察判官、录事参军因失于纠察,各自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年,蔡州西平县令李商因百姓告他处事不公,大理寺判处只需赎铜,以官职抵罪。敕旨说:"李商所犯罪行都记载在案卷之中,大理寺定罪也备引了法律条文,然而事情有尚未查明之处,情理也有尚未穷尽之处。古人立法,本意是爱惜人命。自从丧乱以来,人多寡廉鲜耻。朕一统天下以来,想要革除以前的弊病,每当用刑之时,唯恐有所滥用。李商不致力于养护百姓,专门谋求自身利益,起初听闻有人告他处事不公之事尚未判决,那告状人的首领又被他夺去了有主的田庄,还鞭打了他家的人。国家颁发给州县官印,只是用来处理公文,他却把官印带到乡下,向百姓索取财物。根据这些行径,怎么能算是称职的官员?如今王饶所告发李商的事都已招认属实,应当剥夺他历任的官职,重打一顿杖刑后处死。原先告状的王饶等四人一并宣布释放,仍令当地长官遍示所属官员。"
长兴二年,国子勒停官张崇远受贿代人补官,法寺判定他罪名,认为他是无俸禄之人,减死一等。又援引四月二十六日的恩赦,应当予以释放。皇帝询问后得知张崇远本官长期没有钱粮俸禄,但如今按春冬按月发放粮食,于是下诏说:"节省俸禄任用贤能,立法惩治罪恶,如果有违犯的,必须依法惩处。张崇远虽是流外官职授官,在监中任职,虽然官俸上不请领俸禄,但职务上却按粮食标准领取补贴。赃罪已经彰显,死刑难以宽贷,应当重打一顿杖刑处死。"泽州沁水县令李照,与主簿乐钧二人互相斗殴,等到追究到本州时二人竟不肯交出官牌印信。大理寺、刑部判罪,依照法律应当判徒刑并处以罚铜,并且援引今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恩宥敕旨。同僚官员互相斗殴,依法应当判徒刑。大理寺详细陈述法律条文,认为应当从宽处理,但李照、乐钧身为地方长官,竟做出屠夫商贩般的举动,既互相辱骂又互相斗殴,从白天闹到夜晚,还加上抗拒,让持符者扣留县印,完全违背了官员应有的体统,严重败坏了纲纪。如果说恰好发生在敕令颁布之前,应当适用赦免的期限,那怎么能纵容这些凶悍之辈,去亲近抚恤我那些疲惫的百姓?免于刑罚已经是从宽处理了,恢复职位实在是不恰当的。李照、乐钧等人应当一并革职停官,四年内不得担任官职。获嘉县令卢嵩,因为百姓关延韬不服从责问,喧闹忤逆,卢嵩命令随从人员把他拖拽出去,致使其死亡。大理寺判处依法应流配天德。敕旨说:"卢嵩轻率地治理县邑,仓促间迁怒于人,不肯宽恕以行使刑罚,于是很快就导致人死亡。推究情理则本非故意杀人,依照法律则应当处以极刑。但探究他的根由,是因为公事所致,罪行虽然很重,但情理上稍有可疑之处。如果严惩恐怕会导致百姓骄纵,如果轻恕又恐怕会滋长官吏的残酷。应当永远流放边远之地,特别宽贷他的性命,姑且用以告慰死者的亡魂,也可以用来警戒为官者的暴虐。"卢嵩应当发配蔚州长期流放,即使遇到大赦也不在放归之列。"
宋
宋太祖开宝五年,峡州上奏说:百姓范义超、周显得二人,因为私人怨恨杀害了同乡常古真一家十二口人。常古真的小儿子留留,侥幸逃脱得免于难。到这时长大成人,抓获了范义超,向官府申诉。有关
」嵩宜配蔚州长流,百姓逢赦不在放归之限。
△宋
宋太袓开宝五年,峡州言:民范义超,周显得中,以私怨杀同里人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脱走得免。至是长大,擒义超,诉于官。有司引赦当原。帝曰:“岂有杀一家十二口而可以赦论?”即命斩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凤翔司理杨酀、许州司理张睿,并坐掠治平人及亡命卒致死。大理处酀等公罪,刑部覆以私罪。诏曰:“法寺以酀等本非用情,宜从公过议法。刑部以其擅行掠治,合以私罪定刑。虽所执不同,亦未为乖当。国家方重惜人命,钦恤刑章,岂忍无辜之人死于酷吏之手?宜如部议,着为令。”张咏知崇阳县,一日吏自库中出,见其鬓旁巾下有一钱。诘之,库中钱也。咏命杖之。吏勃然日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咏援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滈石穿。”自仗剑下阶斩其首,申府自劾。后知益州,有僧行止不明,有司执以白咏。咏判牒曰:“勘杀人贼。”既而按问,果一民也,与僧行于野,杀僧取其祠部戒牒及衣,遂自披剃为僧。寮属问何以知之,咏曰:“吾见其頍上犹有系巾痕也。”民间讹言有白头翁午后食人男女,郡县譊譊,至暮路无行人。咏谓其属曰:“汝归县去,但访市肆中为乡里患者,必大言其事,即立证解来。”明日果得之,乃倡为讹言者戮之于市,民遂帖然。李顺党与有杀耕牛避罪亡匿,咏许其首身,拘其母十日不出,释之。复拘其妻一夕而来,咏断云:“禁母十日,留妻一宵,倚门之望何疏,结发之情何厚?”旧为恶党,今又逃亡,许令首身,却犹观望,就市斩之。于是首身者踵至。
真宗咸平二年,以工部侍郎出知杭州。有与其姊婿讼家财者,婿言妇翁疾笃,子纔三岁,令婿主其资,遗书言异日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婿,愿如约。咏曰:“汝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以此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命以七给其子,余三与婿,皆泣谢而去。韩亿知洋州,有富民李甲丧兄,而迫嫁其嫂,又诬侄为他姓子,而并其资产。嫂讼之,十余岁,吏受赂不得直。亿按旧牍,独未尝证以乳医,遂密致乳医以验,决众皆诎服。张齐贤复相,日戚里有以分财不均,互相争诉,既入宫自理于上前,更十余断不服。齐贤请自治,帝许之。召讼者曰:“若非以彼得分多,若独少乎?”皆曰然。命具款,乃召两吏趋归其家,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资财皆按堵如故,先分书交易之,讼者乃止。
仁宗至和中,王畴为开封判官,宦者李允良疑人毒死其叔父,诉请发棺验视,畴独曰:“验而无实,是无故暴人尸,安知非允良有奸?
译部门援引大赦条例认为应当宽宥。皇帝说:"哪有杀了人家一家十二口而可以用大赦来宽宥的道理?"当即下令斩首。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凤翔司理杨酀、许州司理张睿,都因拷打平民及逃亡的士卒致死而获罪。大理寺认定杨酀等人属于公罪,刑部覆核后认为应属私罪。皇帝下诏说:"大理寺认为杨酀等人本非出于私心,应当按公罪过失来议定刑罚。刑部认为他们擅自施行拷打,应当以私罪定刑。虽然两方所执意见不同,但也都算不上不恰当。国家正要重视爱惜人命,敬慎恤刑,怎能忍心让无辜的人死在酷吏手中?应当依照刑部的意见,把这作为定例。"张咏担任崇阳县知县,一天有小吏从库房中出来,张咏看见他鬓角旁边的头巾下有一枚铜钱。追问之下,正是库房里的钱。张咏命令杖打他。小吏怒气冲冲地说:"一文钱有什么值得说的,竟然要杖打我吗?你能杖打我,却不能斩了我。"张咏提笔判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于是亲自拔剑走下台阶斩了他的头,并向上级申报自劾。后来张咏担任益州知州,有个僧人行迹不明,有关部门抓住他禀报张咏。张咏在文牒上判道:"查勘杀人贼。"随后审问,果然是一个平民,他与僧人在野外同行,杀了僧人夺取他的度牒和衣服,于是自己剃发假扮为僧人。属下问他怎么知道的,张咏说:"我看见他头顶上还留有系头巾的痕迹。"民间讹传有个白头翁在午后吃人家的男女孩童,郡县里议论纷纷,到了傍晚路上就没有行人了。张咏对属下说:"你们回到县里去,只需查访街市店铺中给乡里造成祸患的人,那种人必定大肆宣扬这件事,就立即取证把他抓来。"第二天果然抓到了那个人,原来是他编造了这个谣言,把他在街市上处死,百姓这才安定下来。李顺的党羽中有人因杀了耕牛躲避罪责而逃亡藏匿,张咏答应让他自首,扣押他母亲十天他不出来,就放了他母亲。又扣押他的妻子,一夜之间那人就来了。张咏判决道:"扣押他母亲十天,扣留他妻子一夜,倚门盼望之情为何这样疏淡,结发夫妻之情为何如此深厚?"此人从前是恶党,如今又逃亡,答应让他自首却仍然观望,就在街市上把他斩了。于是自首的人接连不断地来了。
真宗咸平二年,张咏以工部侍郎出任杭州知州。有人与姐夫争讼家产,姐夫说岳父病重时,儿子才三岁,让女婿主管家产,留下遗书说日后分家产时,把十分之三给儿子,十分之七给女婿,希望能依约执行。张咏说:"你岳父是个聪明人。"当时因为儿子年幼,所以把家产托付给你,不然的话儿子就死在你手里了。"命令把十分之七分给儿子,其余十分之三给女婿,两人都哭泣着道谢而去。韩亿担任洋州知州,有个富家人李甲,兄长去世后,逼迫嫂子改嫁,又诬陷侄子不是自己家的孩子,从而并吞了他们的家产。嫂子提起诉讼,历经十几年,官吏受贿而不能昭雪。韩亿查阅旧案卷,发现唯独不曾用乳医来验证,于是暗中招来乳医验证,判决下来众人都心服口服。张齐贤再度拜相时,皇亲国戚中有人因分家财产不均,互相争讼,已经进宫在皇帝面前自我申辩,先后经过十几次判决仍不服。张齐贤请求自己来处理此事,皇帝答应了。他召来打官司的人说:"如果不是因为对方分得多了,你难道会分得少吗?"两人都说是这样。命令他们写下认罪的文书,于是召来两名小吏迅速前往两家,让甲家搬入乙家的房舍,乙家搬入甲家的房舍,财产都按原样摆放不动,先前分产的文书作为交易凭证,打官司的人这才停止了争讼。
仁宗至和年间,王畴担任开封判官,宦官李允良怀疑有人下毒害死了他的叔父,申诉请求开棺验尸,王畴独自说道:"如果验尸没有实据,这就是无缘无故让死者暴尸,怎知不是李允良自己有奸情?"随后深入追查,果然李允良招供了,原来他与叔叔家有怨仇,所以才假意申诉。梁适担任审刑院详议官,梓州有个妖人依靠邪神诅咒害死了人,案卷已经拟定为不算杀伤论处,
”既而穷治,果引伏,与叔家有怨,故诡诉也。梁适为审刑院详议官,梓州妖人依么神以诅杀人,狱具以不伤谳,适曰:“杀人以刃,或可拒,而诅可拒乎?”卒论死。张逸知益州,华阳驺长杀人,诬道旁行者,县吏受财,狱既具,乃使杀人者守囚。逸曰:“囚色冤,守者气不直,丰守者杀人乎?”囚始敢言,而守者果服,立诛之。赵抃为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伪造印者,吏以为当死,抃曰:“造在赦前,而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谳之,卒竟免。神宗元丰中,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幼未能复雠,几冠刺雠断支首,祭父墓,自首论当斩,帝以杀雠祭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诏贷死,刺配邻州【宋律复雠无明文,先是仁宗时,单州民刘玉父为王德殴死,德经赦,玉私杀德以复父雠,帝义之,决杖编管】宣州民叶元有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邻里发其事,州为一请,帝曰:“罪人已死,奸乱之事,特出元口,不足以定罪,下民无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罔其父,又杀其兄,戕其侄,逆理败伦,宜以殴兄至死论。”程颢为鄠县主簿,有民借其兄之宅居者,发地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难其证,颢曰:“此易辨耳。”问兄子曰:“而父所藏钱几年矣?”曰:“四十年矣。”“而叔借宅居几何时矣?”曰:“二十年矣。”即遣吏取钱十千视之,谓借屋者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即遍天下,此钱皆尔未借居时所铸,何也?”其人不敢争。
光宗绍熙初,陆九渊知刑门,军民有诉人杀其子者,九渊曰:“不至是。”及追究,其子果无恙。有诉窃取而不知主名,九渊出二人姓名,使捕至,讯之伏辜,尽得所窃物,还诉者,且宥其罪,使自新。因语吏以某所某人为暴,翌日有诉遇夺掠者,即其人也,乃加追治。吏大惊。宁宗朝,黄干通判安丰军,淮西帅司檄干鞫和州狱,狱故以疑未决。干释囚桎梏,饮食之,委曲审问,无所得。一夜梦井中有人,明日呼囚诘之曰:“汝杀人投之于井,我悉佑之矣,胡为欺我?”囚遂惊服,果于废井得尸。
△辽
辽景宗保宁三年,吴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按问,恐余人效之。”命斩以徇。圣宗统和时,有达巴噶者,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复手刃伤主,幸不死,有司止拟杖罪。又讷默库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命弃市。近侍瑠格谔斯库尝
译梁适说:"用刀杀人,或许还可以抵挡,可是诅咒又怎么能抵挡呢?"最终以死罪论处。张逸担任益州知州,华阳县的驺长杀了人,诬陷路旁的行人,县吏受贿,案卷已经定案,于是让被诬陷的杀人犯去看守囚犯。张逸说:"囚犯脸上有冤屈之色,看守的人神色心虚不正,怎么能让看守的人去看守杀人犯呢?"囚犯这才敢开口说话,而看守的人果然招供了,当即把他处死。赵抃担任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人伪造官印,官吏认为应当判死罪,赵抃说:"伪造是在大赦之前,使用是在大赦之后,赦令颁布之前没有使用,赦令颁布之后没有伪造,依法都不应判死罪。"于是以疑案论处,最终得以免死。神宗元丰年间,青州百姓王赟的父亲被人打死,王赟当时年幼不能报仇,等到成年后刺杀了仇人,砍断他的四肢和头,祭奠父亲的坟墓,然后自首认罪应当判斩刑,皇帝认为他杀仇人祭父亲,又主动自首认罪,情有可悯,下诏赦免死罪,改为刺配到邻州(宋代法律对复仇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仁宗时,单州百姓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打死,王德遇到大赦,刘玉私自杀了王德为父报仇,皇帝认为他有情义,判处杖刑并编管)。宣州百姓叶元有个同居的哥哥与他的妻子通奸,叶元把妻子勒死了,又杀了哥哥的儿子,强迫他父亲和嫂子订立契约不许告状,邻里揭发了这件事,州里为他上奏一次请求宽恕。皇帝说:"罪人已经死了,通奸乱伦的事,只是叶元一人所说,不足以定罪。百姓无知,本应当哀怜宽恕,但是因为对妻子的爱恋,既欺骗了他的父亲,又杀了他的哥哥,残害了他的侄子,违背伦理败坏纲常,应当以殴打兄长致死论处。"程颢担任鄠县主簿,有个百姓向他哥哥借了房子居住,挖地时发现藏着的钱,哥哥的儿子起诉说:"这是我父亲所藏的钱。"县令难以判定证据,程颢说:"这很容易辨明。"他问哥哥的儿子说:"你父亲所藏的钱有多少年了?"回答说:"四十年了。"又问:"你叔叔借这房子居住了多久?"回答说:"二十年了。"程颢立即派差役取来十千文近来铸造的钱给他们看,对借房子住的人说:"如今官府所铸的钱不到五六年就流通到全国各地了,这些钱都是在你还没借住之前铸造的,这是为什么呢?"那人不敢再争辩了。
光宗绍熙初年,陆九渊掌管刑门,有军民申诉有人杀了他的儿子,陆九渊说:"不至于是这样。"等到追查究竟,他的儿子果然安然无恙。有人申诉被人偷窃财物却不知道是谁干的,陆九渊说出两个人的姓名,派人把他们抓来,一审讯就服罪了,全部找回了被偷的东西,归还给申诉的人,并且宽恕了他们的罪行,让他们改过自新。他还告诉小吏说某地某人是个恶人,第二天果然有人申诉遭到抢劫,正是那个人干的,于是加以追捕惩治。小吏大为惊讶。宁宗朝,黄干担任安丰军通判,淮西帅司行文让黄干审理和州的一桩案子,这案子本来就因为疑点未决。黄干解除了囚犯的枷锁,给他饮食,委婉细致地审问,仍然一无所获。一天夜里他梦见井中有人,第二天叫来囚犯诘问道:"你杀了人把尸体丢进井里,我都已经知道了,为什么还要欺骗我?"囚犯于是惊惧地服罪了,果然在一口废井中找到了尸体。
辽
辽景宗保宁三年,吴王被自己的家奴告发,有关部门请求审讯,皇帝说:"朕知道这是诬告,如果按此审问,恐怕其他人也会效仿。"命令把那奴仆斩首示众。圣宗统和年间,有个叫达巴噶的人,偷窃蓟州王令谦家的财物,还亲手用刀砍伤了主人,主人侥幸没有死,有关部门只拟定判处杖刑。又有个叫讷默库的,犯下偷盗罪十三次,都因为情理不可宽恕,被下令处以弃市之刑。近侍瑠格谔斯库曾经……
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后会千秋节自首,诏诸近侍护卫集视而腰斩之。由是国无幸民,吏多奉职,人重犯法。
△金
译跟随齐王的妻子逃跑,因遇到大赦,后来又在千秋节自首,皇帝下诏命令近侍护卫都聚集起来观看,将其处以腰斩。从此国内没有心存侥幸的人,官吏大多恪尽职守,人们都不敢轻易犯法。
△金
金太宗时,赵元同佑蓟州事。有贼杀人横道,官吏环视,莫知所为,路人耕夫聚观甚众。元忽指田中释耒而来者曰:“此贼也。”叱左右缚之,一讯而伏。僚吏问其故,元曰:“偶得于眉睫间耳。”熙宗天眷间,洪洞令刘徽柔,明敏善听断。县人杨远者投牒于县,以夜雨屋坏压其侄死,号诉哀切。徽柔熟视而笑曰:“汝利侄财而杀之,乃诬雨耶?”叱付狱,其人立伏曰:“公神明也!”不敢延死,遂实于法。世宗大定初,彰国军节度使大怀贞,尝以私忌饭僧,中一僧举止异常。怀贞问曰:“汝何许人也?”曰:“山西人也。”复问:“尝为盗杀人否?”曰:“无之后三日诘盗,果引僧,皆复其明断。二年,率宾军士珠勒呼等诬完颜默音子色克寄书其父谋反,并以书上之。帝览曰:“此诬也。”止讯告者,果引伏,遂诛之。二十三年,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德,年七十六,为刘佑殴杀,法当死。以亲老无侍,请。帝曰:“范德与佑父母年相若,即当如父母视之,竟至殴杀,难从末减,可论如法。”
△元
元太宗三年,燕南诸路廉诈使博啰哈雅充断事官。有民误殴人死,吏论以重法。其子号泣请代,博啰哈雅戒吏使擒于市,惧则杀之。擒之果不惧,乃曰:“误殴人死,情有可宥;子而能孝义,无可诛。”遂并释之,使出银以资埋葬,且呼死者家谕之。其人悦从。世祖至元十四年,张雄飞为荆湖北道宣慰使,有告常德富民十余家与德山寺僧将为乱,众议以兵讨之。雄发曰:“告者必其雠也,且新附之民,当以静镇之,兵不可遽用。茍有他,吾任其责。”遂止。徐察之,果如所言。二十二年,籍河东,按察使阿哈玛特家其奴张伞札尔等罪当死,谬言阿哈玛特家资多隐寄,遂钩考捕系,连及无辜,京师骚动。帝颇疑之,命丞相安图集六部长贰官诣问其事。吏部尚书布呼密曰:“是奴为阿哈玛特心腹爪牙,死有余罪。为此言者,盖欲茍延岁月,徼幸不死尔。丰可复受其诳,嫁祸善良耶?急诛此徒,则怨谤自息。”丞相以其言入奏,帝悟,命布呼密鞫之,具得其实。伞札尔等伏诛,其捕系者尽释。
成宗大德中,宗王兄弟二人守边,兄阴有异志,弟谏不听,即上马驰去。兄遣奴挟弓矢追之,弟发矢毙其奴。兄诉,囚其弟狱,当死刑。部当书王约虑囚曰:“兄之奴即弟之奴,况杀之有故,立释之。”京民王氏仕江南而殁,有遗腹子,其女育之,年十六乃诉其姊匿资若干。有司责之急,约视牍曰:“无父之子育之成人,且不绝王氏祀,姊之恩居多,诚利其资,宁育之至今日耶?”改前议而斥之。又民柴氏初无子,养张氏子为后,既而得子,张出为僧。
译金太宗时期,赵元同代理蓟州事务。有强盗在路上杀人,官吏们围观,不知该怎么办,路过的行人、耕田的农夫聚集观看的很多。赵元忽然指着田中放下农具走来的人说:"这就是凶手。"呵斥左右将他捆绑,一审讯就伏罪了。同僚问他缘故,赵元说:"偶然从他的眉眼间看出来的罢了。"熙宗天眷年间,洪洞县令刘徽柔,明察善断。县里有个叫杨远的人到县衙递状纸,说夜里下雨房屋倒塌压死了他的侄子,哭诉得非常哀切。刘徽柔仔细看了他一番,笑着说:"你是贪图侄子的财产才杀了他,却诬赖是雨造成的吗?"呵斥着把他交付监狱,那人立刻伏罪说:"大人真是明察秋毫!"不敢拖延受死,于是依法治罪。世宗大定初年,彰国军节度使大怀贞,曾因私人忌日请僧人吃饭,其中一个僧人举止异常。怀贞问他:"你是哪里人?"答:"山西人。"又问:"曾经做强盗杀过人吗?"答:"没有。"过后三天审讯盗贼,果然牵连到这个僧人,都证实了怀贞的明断。大定二年,率宾军士珠勒呼等人诬告完颜默音的儿子色克给他父亲寄信谋反,并把信呈上。皇帝看后说:"这是诬告。"只审讯告发的人,果然招供伏罪,于是处死了他。大定二十三年,尚书省上奏说益都百姓范德,七十六岁,被刘佑殴打致死,依法应当处死。因刘佑亲人年老无人侍奉,请求宽宥。皇帝说:"范德与刘佑的父母年纪相仿,就应当像对待父母一样对待他,竟然把他殴打致死,难以从轻减罪,应当依法论处。"
△元
元太宗三年,燕南诸路廉访使博啰哈雅担任断事官。有个百姓失手打死人,官吏依重法论罪。他的儿子哭泣请求代父受死,博啰哈雅告诫官吏让人到集市上去抓捕他,若他害怕就杀掉他。抓捕时他果然不惧怕,博啰哈雅便说:"失手打死人,情有可原;儿子能如此孝义,没有该杀的理由。"于是把父子二人都释放了,让他们拿出银钱资助安葬死者,并且叫来死者家属开导他们。那家人高兴地听从了。世祖至元十四年,张雄飞担任荆湖北道宣慰使,有人告发常德富民十几家和德山寺的僧人将要作乱,众人商议要出兵讨伐。张雄飞说:"告发的人一定是他们的仇家,况且是新归附的百姓,应当用安抚镇定的办法,不能贸然动兵。如果有什么差错,我来承担责任。"于是停止了出兵。慢慢查访,果然如他所说。至元二十二年,抄没河东按察使阿哈玛特家产,他的奴仆张伞札尔等人罪该处死,就谎称阿哈玛特家中财产大多藏匿转移,于是牵连追查、逮捕拘押,连累了无辜的人,京城为之骚动。皇帝颇为怀疑,命丞相安图召集六部正副长官前去询问此事。吏部尚书布呼密说:"这个奴仆是阿哈玛特的心腹爪牙,处死也是罪有余辜。他说这些话,不过是想苟延残喘,侥幸不死罢了。怎能再受他的欺骗,嫁祸给善良的人呢?赶紧处死这个人,那么怨言诽谤自然平息。"丞相把这些话上奏,皇帝醒悟,命布呼密审讯此案,查清了全部实情。张伞札尔等人伏法被诛,被牵连逮捕拘押的人全部释放。
成宗大德年间,宗室两兄弟一同镇守边疆,哥哥暗中有异志,弟弟劝谏不听,就骑马奔驰离去。哥哥派奴仆带弓箭去追赶,弟弟射箭杀死了这个奴仆。哥哥告状,把弟弟关进监狱,应判死刑。刑部尚书王约审查囚犯案卷说:"哥哥的奴仆就是弟弟的奴仆,何况杀他是有原因的。"立刻释放了弟弟。京城百姓王氏在江南做官时去世,留下一个遗腹子,由王氏的女儿抚养他,长到十六岁便告发姐姐私藏了他一些财产。官府急切地责问姐姐,王约看了案卷说:"没有父亲的孩子把他抚养成人,而且没有断绝王氏的香火,姐姐的恩情很大,如果真是贪图他的财产,难道会抚养他到今天吗?"于是推翻了之前的判决,斥退了这个弟弟。又有百姓柴氏起初没有儿子,收养张氏的儿子作为后嗣,后来自己生了儿子,张氏的儿子便出
柴之子又殁,僧乃讼家产。诏约鞫之,约诘曰:“汝出家既分承汝师衣钵,又何得为柴氏业乎?”僧不能答,遂归柴氏应后者。仁宗时,虞盘为湘乡州判官,有巫妄称神降,告其人曰:“某方火,即火。”又曰:“明日某方火。”民以火告者,盘昼夜赴救,寝食尽废。县长吏巳下皆迎巫至其家,厚礼之。又曰:“将有大水,且兵至州,大家且尽室逃。”盘得劫火卒一人,讯之,尽得巫党所为。坐捕盗司召巫至鞫之,无敢施鞭棰者。盘谓卒曰:“此将为大乱,安有神乎?急治之。”尽得党与数十人,罗络内外,果将为变,乃断巫并其党悉如法。丹往县,民有二弟,其杀其姊者,狱久不决。浙西廉访使俾乌程令干文傅鞫之,既得其情,其母乞贷二子命以终养。文傅谓二人所承有轻重,以首从论,则为首者当,者司从其议。
△明
明太祖洪武元年,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帝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诏论相类,具详谳篇】
五年,杨卓为广东行省员外郎。田家妇独行山中,遇伐木卒,欲乱之,妇不从,被杀。官拷同役卒二十人,皆引服。卓曰:“卒人众,必善恶异也,可尽扺罪。”秋,列二十人庭,不熟视久之,指两人曰:“杀人者,汝也。”两卒大惊,伏罪。
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奏:「民殴孕妇至死者,律当绞,其子乞代。」大理卿邹俊议曰:「檃代父死,情可矜,然死妇系二人之命,犯人当二死之条。与其存犯法之人,孰若全无辜之子?」诏从俊议。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扺罪。帝以问奏,裕伯对曰:「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成祖时,叶宗人为钱塘,今尝视事。有蛇升阶,若有所诉。宗人曰:「尔有冤乎?吾为尔理。」蛇即出,遣吏尾之,入饼肆,炉下发之,得僵尸。盖肆主杀而痉之也,遂伏法。
宣宗朝,顾佐为右都御史,台纲肃然。或告其不理冤诉,帝曰:“此必重囚教之。”命法司会鞫,果千户藏清杀无罪三人,当死,使人诬佐。帝曰:“不诛清,则佐法不行。”磔清于市。
宪宗成化时,华亭县有民母再醮,生一子。母死,二子争葬,质之官。知县某判其状曰:“生前再醮,终无恋子之心;死后归坟,难见先夫之面。令后子收葬。”
穆宗隆庆中,张滈为永康令,有巨盗卢十八剽库金十余年不获。御史以属淳,淳刻期三月必得盗而请。御史月下数十檄,及檄累下,淳阳笑曰:“盗遁久矣,安从捕?”寝不行。吏某妇与十久通,吏颇为耳目,闻淳言以告十八,十八意自安。
译家做了和尚。柴氏的亲生儿子后来又去世了,这个僧人就来争夺家产。皇帝下诏让王约审理,王约质问他说:"你出家后已经继承了你师父的衣钵,又怎么能得到柴家的产业呢?"僧人无言以对,于是把家产判归柴氏所立的后嗣。仁宗时,虞盘担任湘乡州判官,有个巫师妄称神灵降临,告诉人们说:"某个方向要起火,果然就起火了。"又说:"明天某个方向要起火。"百姓来报告失火的,虞盘不分昼夜赶去救火,寝食都荒废了。县里的长官以下的官员都到巫师家中迎接他,厚礼相待。巫师又说:"将有大水,而且兵祸将至州城,各家都赶快举家逃亡。"虞盘抓到一个纵火的兵卒,审讯他,全部查清了巫师同党的所作所为。恰逢负责捕盗的官署把巫师抓来审讯,没有敢对他动刑的。虞盘对差役说:"这人将要酿成大乱,哪里有什么神灵?赶紧治他的罪。"于是抓获了他的党羽几十人,这些人内外勾结,果然将要发动叛乱,便将巫师连同他的党羽全部依法处置。有个案子送到丹徒县,百姓有兄弟二人,是他们杀死了姐姐,案子长久未能判决。浙西廉访使让乌程县令干文傅审理,查清案情后,他们的母亲请求宽恕两个儿子的性命以便终养自己。干文傅认为二人所承担的罪责有轻重,应按首犯从犯论处,那么主谋应当判罪,官府采纳了他的意见。
△明
明太祖洪武元年,有百姓的父亲因被人诬告而被逮捕,他的儿子到刑部申诉,司法官员以越级诉讼判他有罪,皇帝说:"儿子为父亲的冤枉申诉,出于至情,不可治罪。"【有儿子犯法,父亲行贿求免的,诏令论罪相类似,详见谳篇】
洪武五年,杨卓担任广东行省员外郎。有农家妇女独自在山中行走,遇到伐木的士卒,想要强暴她,妇女不从,被杀。官府拷问一同服役的士卒二十人,都招认了罪行。杨卓说:"士卒人数众多,一定善恶有别,不能都判罪。"秋天,把二十人排列在庭院中,仔细端详了很久,指着两人说:"杀人的,是你们。"两名士卒大惊,伏罪。
洪武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上奏说:"百姓殴打孕妇致死的,依律应处绞刑,他的儿子请求代死。"大理卿邹俊建议说:"儿子代替父亲去死,情理上值得怜悯,但被害的孕妇牵涉两条人命,犯人应当承受两条命抵偿的罪责。与其保全犯法的人,不如保全无辜的孩子?"皇帝下诏采纳邹俊的意见。当时有人告发有人谋反,审问后查明不实,刑部说应当对告发者治罪。皇帝就此询问,裕伯回答说:"元朝时这样的情况,罪责只是杖刑一百,这是为了开辟告发的渠道。"皇帝说:"奸邪之徒不受惩处,善良的人被诬陷的就多了。从今以后告发谋反不实的要治罪。"成祖时,叶宗人担任钱塘县令,曾经处理政务。有蛇爬上台阶,好像有所诉求。叶宗人说:"你有冤情吗?我为你伸理。"蛇随即离去,叶宗人派差役跟踪它,蛇进入一家饼铺,在炉灶下面挖开,发现了一具僵尸。原来是店主杀人后埋在这里的,于是店主伏法。
宣宗朝,顾佐担任右都御史,御史台的纲纪严明。有人告发他不处理申冤诉讼,皇帝说:"这一定是重罪犯人指使的。"命令司法官员会审,果然是千户官藏清杀害了三个无罪的人,应当处死,就指使人诬告顾佐。皇帝说:"不诛杀藏清,那么顾佐执法就无法推行。"于是将藏清在市集处以磔刑。
宪宗成化年间,华亭县有个百姓的母亲改嫁,又生了一个儿子。母亲去世后,两个儿子争着安葬她,诉诸官府。知县判决说:"她生前改嫁,终究没有留恋前子之心;死后归葬祖坟,难以再见前夫之面。命后子收葬。"
穆宗隆庆年间,张滈担任永康县令,有大盗卢十八抢劫官库钱财十几年未被捕获。御史把此案交给张淳办理,张淳限定三个月内一定捕获盗贼并请求限期。御史每月下达数十道公文催促,等到公文屡次下达,张淳表面上笑着说:"盗贼逃匿已久,从哪里去抓捕?"就搁置
淳乃令他役诈告吏负金,系吏狱,密召吏责以通盗死罪,复教之请以妇代系而己出营资以偿。十久闻亟往视,妇因醉而擒之。及报御史,仅两月耳。久之,以治行第一赴召去永,甫就车,顾其下曰:“某盗己来,去此数里,可为我缚来。”如言迹之,盗正濯足于河,系至,盗服辜。永人骇其事,谓有神告淳曰:“此盗捕之急则遁,今闻吾去乃归耳。”以理卜,何神之有?神宗时,右副都御史王世贞抚治郧阳,有奸僧伪称乐平王次子,奉高皇帝御容金牒行游天下。世贞曰:“宗藩不得出城,而诪张如此,必伪也。”捕讯之,服辜。
△考讯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代宗大历四年诏曰:「如闻州县官比来率恣行粗杖,不依格令,致囚殒毙,深可哀伤。频有处分,仍闻乖越。今后非灼然蠢害,不得辄加非理。所司严加纠察,以闻【德宗贞元六年南郊,顺宗即位制及宪宗元和二年,穆宗长庆四年制书并同之。按《古文渊鉴》是诏凡两载,一为宝应元年,一为大历四年。《册府元龟》载为大历四年大赦,常衮集并同。考肃宗在位止七年,今按诏文云「朕主三灵之重托,群后之上夕愓若厉,不敢荒宁。内访乡士,外咨方岳,日不暇给,八年于兹」。代宗于宝应元年即位,中历广德二、永泰一,并大历四年,乃符八年之数,当后为正】
德宗建中三年敕:诸色贬流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痊。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宪宗元和四年诏:自后在京诸司应决死囚者,不承正敕,并不在行决之限。如事迹凶险,须速决遣,并特敕处分者,宜令一度覆奏。又敕:刑部、大理寺决断罪囚,过为淹延,是长奸幸。今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部覆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勘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句举糺访。
穆宗长庆元年,因御史中丞牛僧孺言,立决狱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各减五日,小事各减十日。一状所犯十人己上,所断罪二十件巳上为大;所犯六人巳上,所断罪十件巳上为中;所犯五人已下,所断罪十件巳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与所结刑名并同者,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敬宗即位,制诸州府县官吏应行鞕捶,本罪不致死者,假以贼情,致令殒毙。宣委御史台及出身郎官、御史等切加察访,具事繇奏闻。文宗太和四年,诏自今有特决囚不令覆奏者,有司亦须淮故事覆奏。
译不办。有个差役的妻子与卢十八私通已久,这个差役也颇为卢十八充当耳目,听到张淳的话就告诉了卢十八,卢十八心中放松了警惕。张淳于是让别的差役假称告发这个差役欠债,把他关进监狱,暗中召见这个差役,以私通盗贼犯死罪来责问他,又教他请求让妻子代为入狱,自己出去筹措钱财来偿还。卢十八听说后急忙前去探望,妻子趁他醉酒时将他擒获。等到向御史报告时,才过去两个月而已。过了很久,张淳因治理政绩第一被召赴京,离开永康,刚上车,回头对属下说:"某个盗贼已经归来,离这里几里路,可以为我把他捆来。"按他所说的去追踪,那盗贼正在河边洗脚,抓来后,盗贼服罪。永康人对这件事感到惊异,说是有神灵告诉张淳。张淳说:"这个盗贼追捕紧了就会逃跑,如今听说我要离开才回来罢了。"用道理推断,哪里有什么神灵呢?神宗时,右副都御史王世贞巡抚郧阳,有个奸诈的僧人假冒乐平王的次子,奉着高皇帝御容和金牌到各地游历。王世贞说:"宗室藩王不得擅自出城,而此人竟如此张扬招摇,一定是假冒的。"将他逮捕审讯,果然招认伏罪。
△考讯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
唐代宗大历四年下诏说:"听闻州县官员近来大多恣意使用粗杖,不依照法令规定,导致囚犯死亡,实在令人哀伤。已经多次下达处置意见,仍然听闻有违反的情况。今后如果不是确实凶恶为害的,不得随意施加不合理的刑罚。主管部门要严加纠察,随时上报。"【德宗贞元六年南郊祭祀、顺宗即位的诏书及宪宗元和二年、穆宗长庆四年的诏书都与此相同。按《古文渊鉴》记载此诏共两次颁布,一次是宝应元年,一次是大历四年。《册府元龟》记载为大历四年大赦时颁布,常衮文集的记载也相同。考察肃宗在位仅七年,如今按诏文说"我承担三灵的重托,居于群臣之上,日夜警惕如临深渊,不敢有丝毫懈怠。对内访求乡里士人,对外咨询四方大臣,每日忙碌不暇,至今已八年"。代宗于宝应元年即位,中间经历广德二年、永泰一年,加上大历四年,正好符合八年之数,应当以后一种说法为准】
德宗建中三年敕令:各类被贬谪流放的人及降职官员如果身亡,都允许亲属收殓安葬。但制造蛊毒罪、被强制迁移乡里的人,不在此列。
宪宗元和四年下诏:从此以后京城各衙门凡是判决死刑犯人的,如果不是奉正式敕令,一律不得执行处决。如果案情凶险,必须迅速处决,并且是有特别敕令处置的,应当再进行一次复奏。又下敕令:刑部、大理寺判决案件囚犯,过分拖延,这是助长奸邪侥幸之风。今后大理寺审查判决不得超过二十天,刑部复审不得超过十天。如果刑部复审有不同意见,大理寺重新审理不得超过十五天,尚书省复核不得超过七天。如果需要行文外地州府核查案情或在京城内进行核实调查的,当天就要行文通知。行文送达后开始计算天数,被查核的部门回复不得超过五天。仍旧命令刑部记录发出公文和回复公文的日期,将公文和回复行文都司和分察使,各自依照敕令的规定进行督察查访。
穆宗长庆元年,因御史中丞牛僧孺进言,制定了判决案件的期限规定。大案,大理寺限三十五天详细审断完毕,呈报刑部;限三十天上奏皇帝。中等案件各减五天,小案各减十天。一个案子中涉案十人以上、判罪二十件以上的算大案;涉案六人以上、判罪十件以上的算中案;涉案五人以下、判罪十件以下的算小案。如果所犯罪状与判决的刑名相同的,即使涉案人数很多,也按照一人的先例处理。违反规定的按不同情况治罪。敬宗即位,制令各州府县官吏凡是施行鞭打刑罚,本来罪不至死,却假借贼情严重之名,导致致人死亡的。宣令御史台以及外派的郎官、御史等切实加以察访,详细记录事情原委上奏。文宗太和四年,下诏从今以后凡是特别决断的囚犯不经复奏
八年敕天下州府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它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法,并宜淮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太宗制具杜佑原书】开成四年敕,御史台、京兆府决囚,差御史监决,临时引问囚徒,如不称冤,方许行决。河南府亦准此。诸州应有死囚,仍委长官差官监决。
五代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决遣申奏。三年,大理寺奏决死刑,请不俟秋分。诏曰:刑以秋分,虽关恻隐,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于一人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各宜委本司据罪详断,分别处决【具刑制篇】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凡决极刑,合三覆奏。近年全不守此,或蒙赦宥,巳被刑诛。乞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有凶逆犯军令者,亦许临一覆奏。从之。
晋少帝开运三年,左拾遗窦俨奏:「近者外地率肆淫刑,不遵成宪。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冤声上达,和气有伤。乞严加禁断。」奉敕,宜依。
宋
宋太袓建隆三年诏:强盗持杖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罪;获盗非状验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自今系囚,如证佐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问,勿令胥吏拷决。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决者,毋过三日。须证逮致稽缓者,奏闻。违限准官书稽程律论。又限大理寺勘决天下案牍:大事二十五日,中事小事视诸州县。审刑院详覆:大事中事视大理减十日,小事减五日【仁宗天圣中定制:凡上具狱,大理寺详断:大事期三十日,中事小事如湆化制。其不得期满而断者,谓之急按。凡集断急按,法官与议者并疏姓名,有失则坐之。哲宗时部寺定制:凡断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以上为中事,不及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五日。凡公案期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三之一。台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每十日断用七日,议用三日。徽宗政和四年立聚问审录之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孝宗淳熙中诏:徒已上罪人入禁三月者,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后又诏:中书置禁奏取会籍,大臣按阅以察刑事稽违。
译的,有关部门也必须按照旧例进行复奏。太和八年敕令天下州府凡是犯轻罪的人,除了情节恶劣、依法难以宽恕的以外,其他因过失犯罪以及一般公事违法的,都应当按照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制令的规定处置,不得鞭打背部【太宗的制令详见杜佑原书】开成四年敕令,御史台、京兆府判决囚犯,要派御史监督执行,临时提审囚犯,如果不喊冤,才准许执行。河南府也按此办理。各州凡是有死囚,仍要委派长官另派官员监督执行。
五代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令:现关押的囚犯,根据罪行轻重,限十天内判决完毕上奏。同光三年,大理寺上奏判决死刑,请求不必等到秋分。诏令说:用刑于秋分执行,虽然是出于恻隐之心,但罪犯多有牵连,反而担心拖延过久。如果十人当中,只有一人应当处死,怎么可以因为轻罪而连累重罪,将人长期关押呢?考虑到哀矜之意,又难以完全废除秋后处决的制度。其他各司的囚犯,罪行不论轻重,都应交由本司依据罪行详细判断,区别处置。【详见刑制篇】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上奏:凡是判决极刑,应当三次复奏。近年来完全不遵守这个规定,有的人本可以蒙受赦免宽宥,却已经被处死。请求敕令在京城犯极刑的,命令在判决之前、判决之日各复奏一次。有凶恶叛逆触犯军令的,也允许只复奏一次。皇帝准奏。
晋少帝开运三年,左拾遗窦俨上奏说:"近来外地大多滥用残酷的刑罚,不遵守既定的法令。有的用长钉贯穿人的手足,有的用短刀切割人的皮肉。以至于连续几朝都有半生半死的人,冤屈之声上达朝廷,损伤了和气。请求严加禁止。"皇帝下敕:应当依从。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下诏:强盗持有兵器但没有伤人的,只按赃物数额论罪;抓获盗贼但案情没有查验明白的,不得随意拷打审讯。凡是应当审讯的,先要详细禀告长官得到批准,才能审讯。有关官员擅自拷打囚犯的,以私罪论处。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下诏:从今以后关押的囚犯,如果证据确凿而顽固不认罪,需要拷讯的,要集合官员共同审问,不能让胥吏代为拷问判决。又重新制定三个期限的制度:大案四十天,中案二十天,小案十天。不需另行逮捕、容易判决的案子,不得超过三天。需要证据取证而延误的,要上奏说明。违反期限的按官员延误公务的律法论处。又限定大理寺审理判决天下案件:大案二十五天,中案、小案参照各州县的期限。审刑院详细复核:大案、中案比照大理寺的期限减少十天,小案减五天【仁宗天圣年间制定制度:凡是呈报的案卷,大理寺详细判断:大案限期三十天,中案、小案如同旧制。凡不能在期限内判决完毕的,称为急按。凡是集中判决急按的,法官与参与议决的人都要登记姓名,如有失误就要追究责任。哲宗时户部、大理寺制定制度:凡是判案,每二十缗以上的算大案,十缗以上的算中案,不到十缗的算小案。大案限十二天,中案九天,小案四天。如果是在京城及八路:大案十天,中案五天,小案三天。台察及刑部举劾的约法状,都是十天。三省枢密院再度转送的,各减一半。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五天。凡是公案的期限:大案三十五天,中案二十五天,小案十天。在京城及八路:大案三十天,中案是一半,小案是三分之一。台察及刑部都是三十天,每十天中用七天判断,三天商议。徽宗政和四年设立会集讯问审录的期限:死囚五天,流刑三天,杖笞一天。孝宗淳熙年间下诏:判处徒刑以上的罪犯入狱满三个月的,提刑司分类上报刑部,建立名册设立期限来督促。此后又下诏:中书省建立囚禁案卷登记册,由大臣检查察阅来考察刑事案件延误情况。理宗端平元年下诏:各地上报的案件,凡是没有判决的以及已经判决还没有下达执行的,在都司、刑部、大理寺各委派官员设立期限催促督查,凡是需要转送的地方,严格设立期限,每
理宗端平元年诏:诸道申奏狱案,凡未断及巳断未下者,于都司、刑部、大理寺各委官立限催督稽考,其经由去处,严立程限,月申御史台。】按宋代用刑宽厚,而自哲宗巳前,严立限程,摃核淹滞,亦颇得明慎不留之意。南渡而降,三尺纵弛,至有十余年不决之狱,虽屡诏申督,有司抗玩。不行,亦寖失祖宗之意矣】
至道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冤者,具以白长吏,再移司推鞫。真宗景德四年,毁诸道官司非法讯囚之具。徽宗政和七年,诏定制:品官犯罪,三问不承,乃奏请追摄;若情理重害而拒隐者,方许枷讯。今有司癈法不原,轻重与常人考讯无异,将使人有轻视爵禄之心,可申明条令如故。又诏:宗室犯罪,有司承例奏请,不候三问未承,即加讯问,去衣受杖,伤肤败体,非所以笃亲亲也。自今有犯,除涉情理重害别被处分外,余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辨,无得辄加捶拷。若罪至徒以上,方许依条置勘,其合廷讯者,并送大宗正司。
重和元年,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言:「州县虐吏,辄借杖为溜筒,用铁钳项,以竹实沙而贯之,非理惨酷。」诏悉禁止,犯者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时,大理寺卿王衣奏请分别伏辨。先是有司愆戾,付寺劾之。至三问取伏状,被劾者惧对,莫敢辨。衣言:“伏与辨,二事也。若一切取伏,是以威迫之,不使自直,非法意也。”乞三问未承者听辨,从之。着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州县狱犴,不得辄为非法之具,违者论如律。绝兴十二年,御史台点检钱塘、仁和县狱具。钱塘大杖一,多五钱半。仁和枷一,多一斤,一轻半斤【枷杖轻重定式,具《刑制篇】诏县官各降一官。
孝宗时,臣僚言杖笞之制,轻重大小,着令具存。凡讯囚合用荆子,一次不得过三十,其不得过二百,此法意也。今州县不用荆子,而用藤条,或用双荆合而为一鞭,股棰足至三五百,刑罚冤滥,愿戒有司,申严行下。凡守令及掌行刑狱官,并依法制杖【具刑制篇】又言,民命莫重于大辟,聚录之法官吏聚于一堂,依句宣读,无得隐瞒,令囚自通重情,以合其款。按法意,盖不止于只读成案而巳当稽参「自通重情,以合其款」之文。今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绝其文,嘈囋其语,故为不可晓解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殊轻人命。请敕内外于聚录时,委长吏详加点验【具刑制篇】又言,在律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者,于本状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论。比来中外之狱,每于状外推求牵罣,乞申明禁止,诏皆从之。
译月上报御史台。】按宋代用刑宽厚,而从哲宗以前,严格设立期限,考核纠察拖延的情况,也颇能体现明察审慎、不使案件积压的用意。南渡以后,法度逐渐松弛,以至于有十几年不判决的案件,虽然屡次下诏督促,有关官员却敷衍拖延。执行不力,也逐渐失去了祖宗的本意了】
至道三年,命令各州判决死刑,如果有人喊冤不服或亲属称冤的,要详细禀告长官,再转交其他官署重新审理。真宗景德四年,销毁各地官署非法审讯囚犯的刑具。徽宗政和七年,下诏制定制度:品官犯罪,三次审问不认罪,才奏请追捕拘押;如果情节严重却隐瞒抵赖的,才允许上枷讯问。如今有关部门废弃这条法令而不遵循,用刑轻重与对待普通百姓审讯没有区别,将会使人产生轻视爵位官禄之心,应当重申以往的条令。又下诏:宗室子弟犯罪,有关部门按照惯例奏请,不等三次审问未招认,就加以拷问,剥去衣服受杖刑,损伤肌肤伤及身体,这不是敦厚亲情之道。从今以后有犯罪的,除了涉及情节严重的另外处置外,其余的只以众人的证词作为定案依据,仍要取得认罪的口供,不得随意施加拷打。如果罪行到了徒刑以上,才允许依照条令进行审问,凡是应当在朝廷公开审讯的,都要送交大宗正司。
重和元年,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上奏说:"州县暴虐的官吏,动不动就借用棍杖作为溜筒(刑具),用铁钳夹住脖颈,用竹管填实沙子后穿插肉体,极不合理地施以酷刑。"皇帝下诏一律禁止,违反的按违反制度论罪。
高宗建炎年间,大理寺卿王衣上奏请求区分认罪和辩解。此前有关官员犯有过失,交给大理寺弹劾。到了三次审问取得认罪状时,被弹劾的人心中畏惧,不敢申辩。王衣说:"认罪与辩解,是两回事。如果一概要求认罪,这是用威势逼迫,不让人为自己申辩,这不是立法的本意。"请求三次审问还没有认罪的允许申辩,皇帝采纳了。制定法令要求各处监狱的刑具,由主管官员依照规定检验校正。枷具用干木制成,长短轻重都要在上面刻明标记。笞杖不得留有节疤,也不得钉附装饰物或涂加筋胶之类。都要用官方发给的火印作标记。州县监狱,不得随意制造非法的刑具,违反的按律治罪。绍兴十二年,御史台检查钱塘、仁和两县的监狱刑具。钱塘的大杖,超重五钱半。仁和的枷具,有一副超重一斤,有一副轻了半斤【枷杖轻重的规定,详见《刑制篇》】皇帝下诏对该县官员各降一级官职。
孝宗时,臣僚上奏说笞杖的制度,轻重大小,法令都有明确规定。凡是审讯囚犯应当使用荆条,一次不得超过三十下,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下,这是立法本意。如今州县不用荆条,而用藤条,或者用两根荆条合成一根鞭子,鞭打腿脚以至三五百下,刑罚残酷冤滥,希望告诫有关官员,严格重申执行。凡是地方官及主管刑狱的官员,都要依法使用规定的杖具【详见刑制篇】。又说,百姓的性命没有比死刑更重的,会审的做法是官员们聚集在一堂,依照案卷逐句宣读,不得隐瞒,让囚犯自己陈述实情,来核对案卷内容。按立法的本意,本不止于只是宣读现成的案卷罢了,应当仔细考核"让囚犯自己陈述实情,核对案卷"这句话的含义。如今狱吏怕费力去平反案情,摘录纸张匆匆诵读,割裂文意,含糊其辞,故意读得让人听不懂,草草了事,叫囚犯签字画押他也茫然不知就被带走,指日就要行刑,实在是太轻视人命了。请求敕令内外官署在会审时,委派长官详细核查【详见刑制篇】。又说,按律凡是审理案件,都必须依照被告发的罪状来审理,如果审理者在原有罪状之外又另外寻求其他罪名的,就以故意入人罪论处。近来朝廷内外的案件,常常在原罪状之外牵连追究其他事,请求申明禁止此风,皇帝下诏都予采纳。当时两广的州府官员畏惧上级审察部门检查复核送来案件的辛劳,很多重案囚犯死在狱中,皇帝下诏提刑司详细复核案件,如果案情细节不完备
时三广州军畏宪司点检送勘之苦,重囚多毙于狱,诏提刑司详覆公事,若小节不完,不须追逮,狱吏委本州岛究实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
理宗淳佑十一年,诏戒两淮都统司主兵者,不许轻用脊棍,以伤人命。景定四年,诏刑部下诸路宪司所部州县,不许惨酷棰楚,并毁除非法狱具,违者重置于罚。
辽
辽制拷讯之具,有麄细杖及鞭烙法。麄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伏者,以此讯之。圣宗统和十二年,改死囚尸市三日之限,一宿即听收瘗。时耶律隆运为北府宰相,奏诸鞫狱官吏多因请托曲加宽宥,或妄行搒掠,乞加禁止。从之。
金
金国旧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受。海陵时以脊近心腹,禁止,虽主决奴婢,亦以违制论【大定九年复旧,寻又罢之】世宗大定十七年,谓宰相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参佑政事伊喇道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是官吏弛慢也。”诏自今勿得留滞。章宗承安四年,铸铜杖式,颁行天下。泰和元年,复因尚书省奏杖式轻细,诏量用大杖【具刑制篇】帝复虑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贞曰:“枷杖尺寸有制,提刑两月一巡察,必不敢违法也。”初令诸死囚及除名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巳下,逮及二十人巳上者,并令就谳。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言:“自是制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还不下三二千里,若北京留守司,则动经数月,愈致稽留,未便。”诏复从旧令,委官追取鞫之。
元
元世袓至元十一年禁宋鞭背黥面及非法滥刑。二十八年颁行新格定制。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蒙古官断之。行杖亦如之。诸四集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诸有司事关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会问。诸管军官鄂啰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颁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斗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绝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若事关民户者从有司约会归问并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诸州县邻境军民相关词讼元告就被论官司归断不在约会之例。断不当理许赴上司陈诉。罪及元断官吏。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会问。诸哈达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芝伯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会。
译的,不必再追究逮捕,由狱吏责成本州详细查实并作出说明,遇到有人死亡的,一定要追查死因。
理宗淳祐十一年,下诏告诫两淮都统司统兵的将领,不许轻易使用脊杖,以免伤害人命。景定四年,下诏刑部通知各路提刑司所辖州县,不许残酷用刑,并且销毁一切非法的刑具,违反的严加惩处。
辽
辽国旧制拷问审讯的刑具,有粗杖、细杖以及鞭烙之法。粗杖的数目是二十下,细杖的数目从三十到六十不等。鞭烙的数目:烙三十下的要配鞭三百下,烙五十下的要配鞭五百下。被告在各种案件中应当认罪却不肯认罪的,就用这种方法审讯。圣宗统和十二年,改变死囚尸体陈列街市三天的规定,改为一夜之后就可以收殓埋葬。当时耶律隆运担任北府宰相,上奏说各地审理案件的官吏大多因为受人请托而曲意从宽处理,或者胡乱用刑拷打,请求加以禁止。皇帝采纳了。
金
金国旧制,杖刑罪至一百的,臀部和背部要分别承受。海陵王时因为脊背靠近心腹要害,予以禁止,即使是主人惩处奴婢,也按违反制度论处【大定九年恢复旧制,不久又废止】。世宗大定十七年,对宰相说:"近来听说大理寺判决案件,即使没有疑点,也要经过十天半月,这是为什么?"参知政事伊喇道说:"按照法律,判决死囚不得超过七天,徒刑五天,杖刑三天。"皇帝说:"法律有明确期限,却总是违反它,这是官吏懈怠拖延的缘故。"下诏从今以后不得再拖延滞留。章宗承安四年,铸造铜制杖具的标准式样,颁行天下。泰和元年,又因尚书省上奏杖具规格太轻太细,下诏酌情使用较大的杖具【详见刑制篇】。皇帝又担心枷杖大多不合规定,平章政事守贞说:"枷杖的尺寸有制度规定,提刑官每两个月巡察一次,一定不敢违反法令。"当初命令各处死囚以及被除名定罪的地方,凡是委派的官员距离二百里以外,以及所判徒刑以下、牵连追究达到二十人以上的,都要就地审理判决。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说:"自从这个规定施行以来,如上京这样最近的地方,往返也不下两三千里,如果是北京留守司,那么就要经历数月,更加导致拖延,很不方便。"皇帝下诏恢复旧制,委派官员前去追捕审理。
元
元世祖至元十一年,禁止宋代遗留的鞭打后背、刺面等非法滥用的刑罚。至元二十八年,颁行新的法令规定制度。规定:凡蒙古人做官犯法,论罪已经确定,必须选派蒙古官员来判决。执行杖刑也是如此。凡是四怯薛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人犯有奸盗、诈伪罪的,由大宗正府审理。凡是有司事务涉及蒙古军人的,与掌管军队的官员约定会同审问。凡是统兵军官、鄂啰官以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等各投下管辖的各类人员,凡是犯了强盗、窃盗、伪造宝钞、拐卖人口、盗掘坟墓、放火、犯奸以及各种死罪的,都交由有司审理。至于斗殴、诉讼、婚姻、田产、良贱、钱债、财产、宗族继承之事以及因赋税差役不公而自相告发的,由本管部门审理。如果事情涉及民户的,交由有司约定会同审理,并由有司负责逮捕。约定三次而不到场的,有司可以就便自行审理判决。诸州县相邻境内军民相关的诉讼,原告在哪里告状就由被告所在官府就近判决,不在约定会审之列。判决不合理的,允许向上级官府申诉。追究罪责将牵连原判决的官吏。凡是僧人、道士、儒生之间有争讼,有司不要过问,只让三教各自的主管部门共同审问。哈达大师只让掌管教务、诵念经文。回回人凡是有刑事案件、户婚、钱粮方面的诉讼,一并由有司审理。凡是僧人只要犯有奸盗诈伪、致人死伤及各种重罪的,由有司审理。他们自相争讼告状的,由各寺院住持及本管头目审理。至于僧俗之间因田产发生争执的,与有司约定会同审理。约定而不到场的,有司可以就便审理。凡是有司非法用刑的,从重治罪。已经处死的人,还要割其肉体带走的,予以禁止。
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禁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加以重罪。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大狱外不得夤夜问事。廉访司察之。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冉宪审录而后斩于市曹。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以时审录。轻者断遣重者结案。其有冤滞就纠察之。诸正蒙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余犯轻重者以理对证。有司勿执拘之。逃逸者监收。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蒙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巳刺字,去之。诸为盗并从有司归问,各投下辄擅断遣者,坐罪。诸奏决天下囚,值上怒,勿辄奏。上欲有所诛,必迟回一二日乃覆奏。诸有司因公依理决罚,邂逅身死者,不坐。诸职官辄以微故乘怒,不取招词断决人,邂逅致死,又诱苦主焚瘗其尸者,笞五十七,解职,别叙记过。诸鞫狱辄以私怨瘗怒,去衣鞭背者,禁之。诸鞫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影迹人非埋枉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及承吏各笞五十七,罢役不叙。均征烧埋银给苦主。诸有司受财故纵正贼,诬执非罪,非法拷讯,连逮妻子,衔冤赴狱,事未晓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杂职叙,仍均征烧埋银。诸监临挟雠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者,抵罪不叙。诸有司故入人罪,未决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论。诸故出入之罪应全科者,亦如之。诸失入人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者,又减一等,并记过。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盗贼条载:诸杖罪己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官府决配,仍申合于上司照验。流罪巳上,须牒廉访司官审覆无冤,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会有不完者,如覆审既定,赃验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
明
明制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句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毋得擅句问。民闲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及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梃棍、夹棍、脑篐、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巳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译违反的加重治罪。凡是审理案件不能持心公正、态度平和,用诚意感化、用情理打动、用道理推究,却动辄施加大披挂以及王侍郎绳索和法外残酷刑罚的,一律禁止。凡是审问罪囚,除了朝廷委派审理的大案外,不得在深夜提审。廉访司要负责查察。凡是判决重案囚犯,即使是叛逆重罪,也必须先经过复审核查,然后才在市曹处斩。凡是京城内外的囚禁案件,由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廉访司按时审查复核。案情轻的判决遣放,案情重的了结定案。如有冤屈遗漏的就纠正查察。凡是蒙古正身之人,除犯死罪要监禁外,依照常法有司不得拷打,仍要每日供给饮食。犯真正的奸盗罪的,解下束带佩囊后单独关押。其余轻重罪犯,用道理对质核查。有司不得拘押他们。逃跑的要重新监禁。凡是审理囚犯的官员刚愎自用,擅自将蒙古人刺字的,杖打七十七下,除名,已经刺字的,要去除刺字。凡是盗窃案件,都由有司审理,各投下擅自处置的,予以治罪。凡是上奏判决天下囚犯,遇到皇帝生气的时候,不要马上奏报。皇帝想要诛杀某人,也一定要延迟一两天再复奏。凡是有司因公按理判决惩罚,恰巧导致人死亡的,不追究罪责。凡是官员因小事乘怒而不采纳供词就断案处决人,恰巧致人死亡,又诱使苦主焚烧掩埋尸体的,笞打五十七下,解除官职,另行记过。凡是审理案件时因私怨迁怒,剥去衣服鞭打后背的,予以禁止。凡是审问囚犯重大案件,需要加以拷讯的,长官、副职及僚属要共同商议立案,然后才能施行,违反的加重治罪。凡是有司接到被盗案件报案,就把可疑的人错误定罪致死,事后却抓到真正的盗贼的,原审官员笞打五十七下,解除职务,一年后降原职一等叙用。首领官及承办的吏员各笞打五十七下,罢免不再叙用。均摊征收丧葬费给苦主。凡是有司受贿而放纵真正的盗贼,诬陷判决无罪的人,非法拷讯,牵连逮捕其妻子儿女,含冤入狱,案情还未查明,本人已经死去的,正官杖打一百下,七年内不得叙用。副职官员打八十七下,降二等叙用担任杂职,仍要均摊征收丧葬费。凡是监临官员挟私仇违法,冤枉判决所监临的官员的,治罪且不得叙用。凡是有司故意重判或轻判他人罪行,尚未执行判决而囚犯自己死亡的,按所定罪行减一等论处。如果是完全捏造罪名,按全罪论处。如果尚未执行就释放,仍按减等论处。凡是故意重判或轻判罪行本应全部治罪的,也是如此处理。凡是因失误而重判他人罪行的,减三等;因失误而轻判他人罪行的,减五等;尚未执行判决而释放的,再减一等,都要记过。凡是因失误使死罪之人轻判的,笞打五十七下,解除职务,一年后降原品级一等叙用,记过。正犯之人追捕拘禁结案,关于盗贼的条文规定:凡是杖刑以下的案件,由府州追查审理明白后,就可以判决执行。徒刑案件由总管府判决发配,仍要呈报上级部门查核验证。流刑以上的案件,必须行文廉访司官员复核确认没有冤情,才能结案,依例等待批复。如果同案中还有未捕获的同伙、案情尚未完全查清的,只要经过复审已经确定,赃物证据确凿明白,在法理上没有可疑之处,也允许按照上述办法归案结案。
明
明朝制度中执法官员审理囚犯都有既定的法规。派人提审办案,必须携带精细核实的批文。京城以外的官员五品以上的犯罪,必须上奏请示皇帝旨意,不得擅自提审定罪。属于八议对象的官员,要密封上奏。军官犯罪,都督府请示皇帝旨意。各衙门事务涉及军官以及呈报告发军官不法行为的,都要秘密如实密封奏报,不得擅自提审。民间的诉讼案件,如果不是经通政司转呈到刑部的,刑部不得受理。凡是京城内外主管刑罚的官员,只有死罪及重大盗窃案犯才可用拷讯,其余的只用鞭打这类常规刑罚。酷吏擅自使用夹棍、脑箍、烙铁以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刑具,或者用灌鼻钉指的方法,用直径一寸不去除竹节的懒杆,或者鞭打脊背、脚踝,造成伤害以上后果的,都要上奏定罪直至充军。凡是判决处决囚犯,每年朝审完毕后,司法官员将死刑案件请示皇帝旨意,刑科三次复奏,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快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京师每岁决囚后,图诸囚罪状于锦衣卫之外垣,令人观省。停刑之月,自立春巳后至春分巳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太祖洪武三年,令臣民有罪法当死者,三覆五奏,毋辄行刑。打断罪囚自二十六年巳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至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讫,附卷奉旨者,次日复命。
成祖永乐元年定制,各省死囚百人巳上者,差御史审决。十七年,令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录,三覆奏然后行刑。
英宗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礼部尚书胡濙等议,评事尹弼所言,刑部、都察院于调问罪囚,多不详鞫,第逼其引伏如原词,请革其弊,则负枉者得尽其情。帝是其议,因谕法司,囚不伏辨,敢抑徇原讯者,必罪无赦。
六年评事马豫上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据获强盗,多因雠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快。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
宪宗成化十一年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验,辄加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是年,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诏以所奏通行天下。时六品巳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非祖制,甚乖律意,奏请今后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
孝宗弘治三年,申明凡律该决不待时重犯,鞫问明白,曾经大理寺详允,奏奉钦依处决者,各该部院并该科即便覆奏,会官处决,不必监至秋后。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巳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闲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
译得到旨意后执行刑罚。京城以外的要上奏快速核准的名单,在冬至前会同审理判决。京城每年处决囚犯后,将各囚犯的罪状图示张贴在锦衣卫的外墙上,让人观看以警示。停止行刑的月份,从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停止行刑的日子,是每月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共十天。太祖洪武三年,命令臣民凡是犯罪依法应当处死的,要三次复核五次奏报,不得随意执行死刑。判决决断罪囚,自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命令主事厅会同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共同处理,到洪武二十九年,改为一并派遣锦衣卫官员处理。此后只由主事会同御史,将笞杖罪犯在打断厅判决完毕,附在案卷上呈报皇帝旨意后,第二天回报执行情况。
成祖永乐元年制定制度,各省死囚超过一百人的,派御史前往审理判决。永乐十七年,命令京城以外各衙门的死罪案犯都送到京师审理复核,经过三次复奏之后才能执行死刑。
英宗正统元年,命令重案囚犯三次复奏完毕后,仍要请领驾帖,交给锦衣卫的监刑官带领校尉,到司法官署提取囚犯押赴刑场。又制定:临刑前如果囚犯有申诉冤情的,可以直接击登闻鼓,给事中记录状纸密封呈进,同时派人骑马飞驰到刑场传令,暂停行刑。礼部尚书胡濙等人商议,评事尹弼所说的,刑部、都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大多不详细审问,只是逼迫犯人按原来的口供认罪,请求革除这个弊端,这样蒙冤的人才能充分申诉实情。皇帝认可他们的意见,于是告诫司法官员,囚犯不服判决要申辩的,如果敢压制迫使他们只按原来的口供认罪的,一定严惩不赦。
正统六年评事马豫上奏说:"臣奉旨审理刑案,私下看到各地凡是抓获的强盗,大多是因为仇人指认攀扯,经过拷打逼供而定案,不等详细上报,被冤枉致死伤的人很多。今后应当不要听信随意攀指,如果确实有赃物证据,御史、按察司会同审理,才允许上报处决。如果没有经过审查复核就有人被冤打致死的,不得按惯例给予升赏。"
宪宗成化十一年制定制度,凡是盗贼案件赃物证据尚未确凿、人命死伤情况尚未经勘验,就动用重刑致人死于狱中的,要审查有无故意或过失,一经查明属实,不论军民职官都按滥用酷刑的先例革职为民。这一年,山西巡抚何乔新弹劾拖延案件审理,佥事尚敬、刘源就此进言,凡是两司(布政司、按察司)不判决的诉讼案件,超过半年以上的都应当上奏请求提审。皇帝下诏将这个意见通行全国。当时六品以下的官员有罪,巡按御史动辄让府一级官员提审,陕西巡抚项忠说这不符合祖制,很不合乎法律本意,上奏请求今后应当上报朝廷,命令御史、按察司提审才是正确的做法,于是交付部议,采纳了他的意见。
孝宗弘治三年,重申凡是依律应当立即处决、不必等到秋后的重犯,审问明白后,曾经经过大理寺详细核准,奏请皇帝批准处决的,各相关部门以及负责的科室应当立即复奏,会同官员执行处决,不必等到秋后再关押。弘治十三年,规定每年选派审理决断重案囚犯的官员,都在霜降后到规定期限内回京复命。弘治十八年,南京刑部上奏三名不必等到秋后处决的案犯,大理寺已经审核批准并下达执行,法司议定说在京城的重犯中如有不必等秋后处决的,审核批准上奏至……
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着为令,诏可。旧例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限计日以笞,因淹滞至死者罪徒。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言:比者狱吏苛刻,罪无轻重,辄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岁时,奸吏悍卒,往往倚狱为市,乞申明旧律。帝嘉纳之【具杂议篇】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
译刑科三次上奏复核,有的蒙皇恩仍旧监禁候审,南京没有覆奏的成例,请等到秋后审理完毕再一并奏请裁决,如有罪大恶极难以按常例处理的,再另行奏请处决,定为法令,皇帝下诏准许。旧例狱中囚犯已审录应当判决的,限三日办结,应当押解发配的限十日办结,超过期限的按日数计算笞刑,因拖延而致死的判处徒刑。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上言:近来狱吏苛刻严酷,不论罪行轻重,动辄加以关押拘禁,案子没有新旧之分,动辄拖延经年累月,奸猾的官吏凶悍的差役,往往倚仗牢狱做买卖,请求重申旧有的律法。皇帝嘉许并采纳了他的建议【详见杂议篇】。七年定议,重罪囚犯若家属申冤,可在行刑前一日击鼓鸣冤,次日午前呈报,过午即行刑,不再覆奏。
神宗时,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日止会寺官,以速决遣。徒流已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具杂议篇】命如议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刑八。
决断
○决断【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考讯附
△唐
唐德宗时,维扬有富室子,父亡事继母不谨。一日上寿,母赐之觞,子覆于地,地坟。因号于众曰:“母将酖我。”诉之州刺史杜亚,曰:“酒何从来?”曰:“长妇执爵而致。”亚曰:“尔妇执爵,毒由妇起,何故诬母?”乃分别鞫之,实子妇计诬其母,遂伏法。宪宗元和中,吕元膺镇岳阳,出行见有丧轝驻道左,男子五人,衰服从。元膺曰:“远葬则侈,近葬则省,此奸也。”令搜其棺中,皆兵刃,曰:“欲谋过江掠货,假丧使渡者不疑耳。”劾之,更同党数十己集彼岸,并擒付法。
△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滑州掌书记孟升匿母忧,大理寺断流。敕曰:「孟升身被儒冠,职居宾幕,比资筹划,以赞纲维,而乃都昧操修,但贪荣禄,匿母丧而不举。为人子,以何堪?渎污时风,败伤名教。五刑是重,十恶难宽,其赐自尽。」观察使、观察判官、录事参军失其纠察,各有殿罚。
四年,蔡州西平县令李商为百姓告陈不公,大理寺断止赎铜,以官当罪。敕旨:「李商招愆俱在案款,大理定罪备引格条,然亦事有所未图,理有所未尽。古者立法,意在惜人。丧乱已来,人鲜廉耻。朕一临寰海,思革前非,每当用刑,惟期不滥。李商不务养民,专谋润已。初闻告不公之事件决,彼状头又为夺有主之庄田,挞其本户。国家给州县篆印,止为行遣公文,而乃将印历下乡,从人户取物。据兹行事,何以当官?今王饶所告李商,并招实罪,宜夺历任官,重杖一顿,处死。元论人王饶四人,并宣释放,仍令所在长吏遍示官属。」
长兴二年,国子勒停官张崇远受赂补人,法寺定罪为无禄者,减死一等。又引四月二十六日恩赦,俾从释放。帝问崇远本官久无钱料,今有春冬逐月粮,乃下诏曰:「杀禄任能,立法惩恶,茍有违犯,须举宪刑。」崇远流外授官,监中守职,虽官不请于俸禄,而职见请于依粮。赃罪既彰,死刑难贷,宜决重杖一顿,处死。泽州沁水县令李照,主簿乐钧两相斗殴,及追至本州岛不肯交割牌印。太理刑部断罪,准律当徒及罚铜,并该今年四月二十六日恩宥敕旨。同官相殴,据法当徒。大理备陈格律,合议矜宽,但照钧等处令佐之资,纵屠沽之行,既骂且斗,自昼经宵,加以抗拒,使符执留县印,全乖事体,大案纪纲。
译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刑八。
决断
决断【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考讯附
△唐
唐代宗时,刑部尚书孙丕扬进言说:"关于用刑与会同勘验之事,让御史在逢三、六、九的日子按惯例会同办理,其余日子只与大理寺官员会办,以便迅速判决遣发。徒刑、流刑以上的案件,由刑部、大理寺详细审讯;笞刑、杖刑等轻罪,听凭堂官处分(详见杂议篇)。"皇帝命令按所议施行。
唐德宗时,扬州有富家子弟,父亲死后侍奉继母不恭谨。一天继母过寿,赐给他一杯酒,他把酒泼在地上,地面被烧灼起泡。于是他当众喊叫说:"母亲要毒死我。"到州里向刺史杜亚控告,杜亚问:"酒是从哪里来的?"回答说:"是长媳端来的。"杜亚说:"是你妻子端的酒,毒是媳妇下的,为何诬陷母亲?"于是分别审问,果然是儿子和媳妇合谋诬陷继母,两人于是伏法。宪宗元和年间,吕元膺镇守岳阳,外出巡行时看见有丧车停在路边,五名男子穿着丧服跟随。吕元膺说:"远葬则丧礼奢侈,近葬则丧礼简省,这里面有蹊跷。"命人搜查棺材,里面全是兵器,那些人说:"想趁渡江时抢掠财物,假借送丧使渡江的人不起疑心罢了。"于是弹劾捕拿他们,又查出还有几十名同党已经聚集在对岸,一并擒获交付司法处置。
△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三年,滑州掌书记孟升隐瞒母丧不报,大理寺判处流刑。敕令说:"孟升身为儒生,任职于幕府,本应出谋划策,辅佐纲纪,却完全昧于操守修养,只贪图荣华俸禄,隐瞒母丧而不举哀。作为人子,怎能容忍这种行为?他污辱了时风,败坏了名教。五刑之中此罪属重,十恶之罪难以宽恕,赐令自尽。"观察使、观察判官、录事参军因失于纠察,各受到处罚。
天成四年,蔡州西平县令李商因百姓控告处事不公,大理寺判处赎铜,以官职抵罪。敕旨说:"李商的罪状全在案卷之中,大理寺定罪也备引了律条,然而事情尚有未查明之处,情理也有未尽之处。古人立法,本意在于爱惜人命。自丧乱以来,人们少廉寡耻。朕一旦君临天下,就想革除以前的弊病,每逢用刑,只求不滥施刑罚。李商不致力于抚养百姓,专门谋求自己的私利。当初听说有人告他处事不公之事尚未判决,那告状之人又被夺去了有主的庄田,还遭到本户之人的鞭打。国家发给州县官印,只是为了办理公文之用,他却把官印带到乡下,向百姓索取财物。据此行事,怎能称职为官?如今王饶所告李商之事,都已招认属实,应当剥夺他历任的官职,重打一顿后处死。原告王饶等四人,一并宣布释放,仍命当地长官遍示所属官员。"
后唐长兴二年,国子勒停官张崇远受贿补任官职,大理寺定罪时认为他是无俸禄之人,减死一等。又援引四月二十六日的恩赦,让他从宽释放。皇帝问及张崇远本官长期没有俸钱,如今却有春冬按月发放的口粮,于是下诏说:"授予俸禄任用贤能,立法惩治恶行,如有违犯,必须依法惩处。张崇远由流外官员补授职位,在监中任职,虽然他的官职不领俸禄,但他的职务确实领取粮米。赃罪既已彰明,死刑难以宽免,应当重打一顿后处死。"泽州沁水县令李照,与主簿乐钧互相斗殴,等到被追究到本州时又不肯交出官印。大理寺、刑部判罪,按律应处徒刑并罚铜,且该案适用今年四月二十六日的恩赦敕旨。同僚互殴,按法应处徒刑。大理寺虽备引律条主张从宽议处,但李照、乐钧等人身居县令、主簿之位,却做出如同屠夫商贩般的行径,既相互辱骂又相互斗殴,从白天闹到晚上,还敢抗拒使者,扣留县印不交,完全有违为官体统,严重损害了朝廷纲纪。若说他们恰好在敕令颁布之前犯案,应当适用赦免的期限,但怎能纵容这等凶恶之辈,去亲近治理我那疲惫的百姓?免除刑罚已是格外宽宏,恢复官职实在不够恰当。李照、乐钧等一并勒令停职,任期定为四年。获嘉县令卢嵩,因户主关延韬不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