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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续通典八十三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二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980–998 段

  宋

宋胡瑗卒,讣至京,学士钱公辅与太学生徒百余人诣兴国戒坛院举哀,自陈师丧,给假二日。张子全书:「圣人不制师之服,师无定体,岂可一概服之?故圣人不制其服,心丧之可也。孔子没,吊服加麻,亦是服也,却不得谓无服也。」何基卒,金履详议曰:「为师服者,吊服加麻,心丧三年,古之制也。布襕俗服也,今之服缌功以上者用之;生绢钩领之衫,俗服也,今之服缌麻者亦用之。服今缌麻之服,是不得同丧父无服之重也。疑衰,古士之吊服也,其服亡矣。白布深衣,古庶人之吊服,其制今犹存焉。然古之士,今之官也;今之士,其未仕者,古之庶人也。宜用古庶人之服,而以深衣为吊服。昔朱子之服门人,用细麻深衣而布缘矣。然凡布皆麻,古以三十升麻为麻冕之布,以十五升麻为深衣之布。深衣之麻,自司马氏、朱氏皆云用极细布,则深衣布用苎代麻久矣。其缘则孤子纯以素,是丧父既除之服也。孔门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则以丧父服除之服为若丧父无服之服,其纯用素可也。其冠则庶人之吊素委貌,失其制矣,以白布代之,而加素绖于冠可也。加麻之绖,缌服之经也,今用缌麻而小可也。加麻之带,缌服之带也,今用细苎可也。所谓疑衰拟于衰者也。」

  元

元韩择卒,门人为服缌麻者百人。

  明

明钱德洪师事王守仁,嘉靖丙戌举进士,未廷试而归。戊子北上,途中闻守仁之丧,往迎至广信,且驰书于其父,具陈父生师教,愿为丧服,父许之。与同门王畿议服制,德洪以父母在,麻衣布绖,弗敢加焉。畿请服斩衰以从,筑场庐墓,三年而后去。

  △朋友相为服议【宋】

宋朱子《家礼》为朋友缌麻三月,《语类》云:「朋友麻则吊服而加麻绖尔。」王柏《朋友服议》:「《仪礼·丧服》有「朋友麻」三字,岂非朋友之服乎?」案郑康成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又曰:「士以缌麻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疑之为言拟也,缌麻之布十五升,疑衰十四升,即白麻深衣,拟于吉服也。盖缌麻服之极轻者也,他无服矣,止有吊服,所以拟之。注云:「吊服加麻,其师与朋友同,既葬除之。」疏云:「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未成服以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素冠吉屦无绚。」其吊服图云:「庶人吊服素委貌,白布深衣。」士朋友相为服吊服加麻,加麻者即加缌之绖带,是为拟衰。或曰:「深衣吉服也,而可为吊服乎?」仆曰:「注固云拟于吉服也,况非止为吊服,亲疾病时男女改服。」注曰:「庶人深衣。」又曰:「子为父斩衰,尸既袭,衣十五升布深衣,扱上袵,徒跣,交手哭,是孝子未成服亦服深衣也。

译论说:“为老师服丧的礼制是,穿吊服、加系麻带,心中守丧三年,这是古代的制度。布襕是世俗的丧服,如今服缌麻以上丧服的人穿这种衣服;生绢做的圆领衣衫,也是世俗的丧服,如今服缌麻丧服的人也穿这种衣服。如果穿现在缌麻丧服的样式,就等同于为父亲服无服的心丧一样重了,这是不对的。疑衰,是古代士人的吊服,它的形制已经失传了。白布深衣,是古代庶人的吊服,它的形制如今还保存着。然而古代的士人,相当于现在的官员;现在的士人,那些没有出仕的,相当于古代的庶人。应当采用古代庶人的服式,而以深衣作为吊服。从前朱子为门人服丧时,用细麻深衣、以布镶边。凡是布都是麻织的,古代用三十升麻织成的布做麻冕,用十五升麻织成的布做深衣。深衣所用的麻布,从司马光、朱熹以来都说要用极细的布,那么深衣用苎麻代替麻已经很久了。它的镶边,孤子(无父者)用素色,这是为父亲服丧期满除服后所穿的服式。孔门弟子为孔子服丧,如同丧父而又没有正式丧服一样,就用为父亲除服后的服式作为为孔子服丧而无正式丧服的服式,用素色镶边是可以的。至于帽子,庶人的吊服用素色委貌冠,如今这种形制已经失传了,用白布代替,再在帽子上加素色的绖(丧带)也是可以的。加系的麻绖,是缌麻丧服的绖带,如今用缌麻布做成小一点的也可以。加系的麻带,是缌麻丧服的带子,如今用细苎麻做也可以。所谓疑衰,就是与丧服相似的服式。”

元

元代韩择去世,门人中为他服缌麻丧服的有一百人。

明

明代钱德洪拜王守仁为师,嘉靖丙戌年考中进士,还没参加殿试就回乡了。戊子年北上,途中听说王守仁去世的消息,前往迎接灵柩到广信,并且派人送信给王守仁的父亲,详细陈述自己受到王守仁父子的养育教诲之恩,愿意为老师服丧,王守仁的父亲同意了。钱德洪与同门王畿商议服丧的礼制,钱德洪因为父母尚在,只穿麻衣、系布绖,不敢再加重服制。王畿则请求穿斩衰重服跟随,在墓旁搭建屋舍守丧,三年之后才离去。

△朋友相为服议【宋】

宋代朱熹的《家礼》规定为朋友服缌麻三个月的丧,《朱子语类》说:“为朋友服麻,就是穿吊服再加系麻绖罢了。”王柏《朋友服议》说:“《仪礼·丧服》中有‘朋友麻’三个字,这难道不是为朋友服丧的礼制吗?”按郑玄说:“朋友之间虽然没有血亲关系,但有志同道合的恩情,因此互相为对方服缌麻的绖带。”又说:“士人以缌麻作为丧服,他们的吊服则是疑衰。”疑,是拟似的意思,缌麻丧服所用的布是十五升,疑衰是十四升,也就是白麻深衣,是与吉服相似的服式。缌麻丧服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此外就没有别的丧服了,只有吊服,所以用它来比拟。注释说:“吊服加系麻带,为师父和为朋友服丧是相同的,等到下葬之后就除去丧服。”疏解说:“用白布做的深衣,是庶人平常的服装,也是尊卑之人还没有正式成服之前所穿的服装,所以庶人可以把它当作吊服,配以素色的帽子、没有装饰的鞋子。”其吊服图说:“庶人的吊服是素色的委貌冠,白布深衣。”士人为朋友服丧穿吊服加系麻带,所谓加麻,就是加系缌麻的绖带,这就是拟衰。有人说:“深衣是吉服,怎么能作为吊服呢?”我回答说:“注释本来就说是与吉服相似的服式,况且深衣不只是用作吊服,亲人病危时,男女子都要改穿深衣。”注释说:“庶人穿深衣。”又说:“儿子为父亲服斩衰重服,尸体已经小殓之后,穿十五升布做的深衣,把上衣的衣襟掖起来,光脚不穿鞋,双手交叠而哭,这是孝子还没有正式成服时所穿的深衣。”又有人说:“怎么知道深衣可以作为吊服,又可以用麻来镶边呢?”我回答说:“用彩色镶边的叫深衣,用麻镶边的叫麻衣,用素色镶边的叫长衣,用彩色缘边、外面加长的叫中衣,各自都有自己的名称,不能混淆。”如今把深衣当作吊服,乡间也这样施行,只是没有加麻罢了。这种服式,勉斋黄氏(黄榦)考订得最为详细。我在北山何先生(何基)成服那天,穿深衣、加系绖带,帽子上加系丝质的冠武,也就是素色的委貌冠,上面覆盖白色的头巾,看见的人没有不觉得奇怪的。过了几天,通斋叶仲成父来吊唁,我问他:“从前毅

」或又曰:「安知深衣为吊服,又为麻纯乎?」仆曰:「纯之以采者曰深衣,纯之以麻者曰麻衣,纯之以素者曰长衣,以采缘之,褒长在外则曰中衣,又各自有名,不可乱也。」今以深衣为吊服,乡闾亦行之,但未有麻尔。是服也,勉斋黄氏考之为至详。仆于北山何先生成服日,服深衣加绖带,冠加丝武,即素委貌,覆以白巾,见者未尝不以为怪。越数日,通斋叶仲成父来吊,仆问:「昔日毅斋之丧,门人何服?」曰:「初遭丧时,朋友以襕幞加布带,其后共考《仪礼》,至葬时方以深衣加绖带。」仆于是释然知无戾于礼也。

  △除心丧议【宋 陈 隋 唐 宋】

  南北朝

  隋

  唐

  宋

  南北朝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者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纤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宜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孝武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称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曹郎朱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再禫。皇代考验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喜十九年制,释素即吉。”

陈文帝天嘉元年八月,尚书仪曹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沈洙议谓:“至亲期断加隆,故再期而再周之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故变之以纤缟。创巨不可便愈,故称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渐祛其情。至如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屈降之以期,期而除服,无复衰麻。缘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复改玄綅。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今皇后于安吉,居心丧之期,宜除于再周。”诏从之。

  隋

隋制,齐衰心服以上,虽有夺情,并终丧;不吊,不贺,不预宴【以上杜典不载,今续纂】

  唐

唐制,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又嫁母、出母、妾母、本生父母及父卒祖存,为祖母,皆心丧二十五月,并解官【宋制同】

  宋

宋吴荣王颢为慈圣光献太后之服易月当除,颢曰:“身为孙而情文缺然若是,可乎?”请如心丧礼,须上禫除即吉,诏可。

(臣)等谨按《贺循丧服要记》: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

译斋(王柏)去世时,门人穿什么丧服?”他回答说:“当初刚遭遇丧事的时候,朋友们用布襕、幞头加系布带;后来大家一起考订《仪礼》,到下葬的时候才改用深衣加系绖带。”我这才恍然明白,这样做并不违背礼制。

△除心丧议【宋 陈 隋 唐 宋】

南北朝

隋

唐

宋

南北朝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去世,皇太子为她服心丧三年。按照礼制,服心丧的人是否有禫祭,礼经上没有明文规定,世间也有两种做法并行的情况。皇太子心丧期满时,皇帝下诏让使者广泛商议此事。有关部门上奏说:“丧礼中有禫祭,是因为从大祥到吉服的变化要逐渐进行,不应当立即除服穿上吉服,所以这中间要穿纤缟色的服装。”心丧已经过了十三个月,大祥在十五个月时举行,禫祭变除丧服的礼仪完成后,还剩一年,不应当再举行禫祭。皇帝下令把这作为永久的制度,并下诏表示同意。孝武帝大明二年正月,有关部门上奏说:“已故右光禄大夫王偃去世,按照旧例皇后应为他服期年丧,服心丧三年,应当再服满两周年。到来年二月月末,查考元嘉十九年的旧例,武康公主出嫁后为父服丧,到二十五个月时心丧期满,按礼制脱下丧服换上吉服。从前先帝国丧再周之期,是在孝建二年二月,那个月末各位公主的心丧期满就应当改穿吉服,但当时仍然称为心禫,穿素色衣服到二十七个月才除去。这两件事情做法不同,领曹郎朱膺之议论后详细查考礼文,认为心丧不应当再行禫祭。本朝已经考订验证,定为成制。元嘉末年国家遭遇深重的灾祸,皇上的孝心出自天性,服丧超过了应有的哀痛之情,所以出嫁的公主仍然如同在家未嫁一样服丧,这是根据实际情况变通礼制,并非改变旧有的典章。如今皇后到二月月末,应当依照元嘉十九年的旧制,脱去丧服换上吉服。”

陈文帝天嘉元年八月,尚书仪曹请示:这个月月末,皇太后要按照安吉君(陈文帝生母)禫祭除服的仪式办理。沈洙议论说:“至亲之丧本应服期年,但要加重服制,所以服丧两期而断为二十五个月。但是重丧不能立刻除去,所以要用纤缟色的服装来变通;创痛巨大不能马上痊愈,所以用祥祭来称谓。禫,就是淡化的意思,用来逐渐减轻哀伤之情。至于父亲在世而母亲去世,或者出嫁之女为生母服丧,都要降低等级、服期年之丧,期满就除服,不再有衰麻之服。按照情理有相同的道理,可以允许服心丧。心丧既然没有丧杖、绖带可以除去,也就不必再改换黑色的祭服。所以宋元嘉年间定制,心丧以二十五个月为限。如今皇后为安吉君服丧,正处于心丧期间,应当在再周(两年)时除服。”皇帝下诏依从此议。

隋

隋朝的制度,服齐衰以上心丧的人,虽然有夺情起复的情况,仍旧要服满丧期;不参加吊唁,不参加庆贺,不参加宴会【以上内容《杜氏通典》没有记载,如今续行编纂】。

唐

唐朝的制度,父亲在世、母亲去世的,服丧一年就除服,但心中要守孝到三年,这叫心丧;此外,改嫁的母亲、被休弃的母亲、妾出身的母亲、本生的父母,以及父亲已故、祖父在世时为祖母服丧的,都要服心丧二十五个月,并且要解除官职【宋朝的制度相同】。

宋

宋朝吴荣王赵颢为慈圣光献太后服丧,按规定以日易月,丧期应当结束,赵颢说:“我身为孙子,情理上却如此欠缺,这怎么可以呢?”于是请求按照心丧的礼制,等到皇上禫祭除服之后再改穿吉服,皇帝下诏同意。

我们谨按《贺循丧服要记》:凡是降等的丧服,既然已经降等,心丧期限就按照通常的月数计算。刘智认为小功以下的丧服不必延长,也就没有心丧。又有陈朝沈洙的议论,元嘉年间定制,心丧以二十五个月为限。只有王俭的《古今集记》主张服满二十七个月,被王逡所反驳。何佟之的仪注也采用二十五个月的说法,不再有心禫的说法等等。由此可见,心禫可以废除,心丧却不可以废除。宋朝的服制规定,凡是像嫡孙、祖父在世时为祖母服丧、为人后嗣者为其本生父母服丧这一类情况,都允许解除官职、申报服心丧三年。这是沿用前代的制度。从元、明以来这个制度不再施行,虽然不再解除官职,但所谓心丧的实质,本来也未曾被禁止。

△周丧察举议【宋】

宋真

刘智谓小功以下不税,乃无心丧。又陈沈洙议,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惟王俭《古今集记》终二十七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亦用二十五月,无复心禫云云。是则心禫可废,心丧不可废也。宋服制凡如适孙、祖在为祖母、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之类,皆许解官申心丧三年。盖由遵用前代之制,自元明此制不行,虽不解官,而所谓心丧之实,固未尝禁也。

  △周丧察举议【宋】

宋真宗天禧三年正月,贡举人郭稹等见崇政殿,稹冒丧赴举,命典谒诘之,即引咎,殿三举【时郭稹等四千三百人见于崇政殿,稹以冒缌丧赴举,为同辈所讼,帝命典谒诘之,引服,付御史台劾问,殿三举,同保人并赎金,殿一举】四年二月,翰林学士承旨晁迥上言:“旧制期丧百日内妨试,尊长卑幼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试,洎中选被人论诉,不免坐罪,请自今卑幼期服不妨取解。”诏从之。仁宗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言:“臣昨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预解送之后,本军言黄价昨赴举时,有叔为僧丧服未满,臣例当驳放。窃思出家制服,礼律俱无明文,况僧犯大罪并无缘坐,犯事还俗,敕不得均分父母田园。又释门仪式,见父母不拜,居父母丧不绖,死则法门弟子为之制服,其于本族并无服式,望下礼官详议,许其赴试。”太常礼院言:“检会敕文,期周尊长服不得取应。又礼为叔父齐衰期外继者,降服大功九月。其黄价为叔僧,合比外继,降服大功。”哲宗元佑时,程颐看详学制,谓士子遭祖父母丧不得应举【按朱子曰:“祖父母丧不赴举,法令虽不禁,士子宜行之。知渡江之后,载籍轶亡矣】

  △丁忧终制议【元 明】

  元

  明

  元

元制,诸职官亲死不奔丧,降先职二等;未终丧赴官,降一等;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

  明

明制令百官闻丧不待报即去官。后京官有勘合,在外官有引起,复有程限,夺丧、短丧、匿丧有禁,视昔加严。云太祖洪武初,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二十三年四月,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职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服制不许奔丧,但遣致祭,从之。英宗正统十二年,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起复。世宗嘉靖四十二年,周府南陵王睦楧上疏云:文职上自九卿,下及百僚,皆知父母之恩,行三年丁忧之制。今各王府所选仪宾,受封大夫、郎官之职,系与文职一体相同,何父母身终不行丁忧之制,岂为人子之道哉?

译宗天禧三年正月,参加贡举考试的举人郭稹等人朝见于崇政殿,郭稹带丧参加考试,皇帝命典谒官盘问他,他立即承认了过错,被罚停考三次【当时郭稹等四千三百人朝见于崇政殿,郭稹因为带着缌麻丧服参加考试,被同辈举人告发,皇帝命典谒官盘问他,他承认服罪,交付御史台审问,罚停考三次,同保的人也一并罚款赎罪,罚停考一次】。天禧四年二月,翰林学士承旨晁迥上言说:“按照旧制,服期年丧的人在一百天之内不得参加考试,无论是尊长还是卑幼的丧事,士人都以此为苦,很多人都冒着丧服进京参加同文馆的考试,等到考中之后被人揭发议论,就免不了要获罪,请求从今以后卑幼者所服的期年丧不妨碍参加取解试。”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建议。仁宗天圣七年,兴化军的进士陈可上言说:“我先前与本军进士黄价是同保人,我被推荐送考之后,本军有人说黄价先前赴考时,有位出家为僧的叔父丧服未满,按照惯例我应当被驳回除名。我私下考虑,出家人的服丧制度,礼制和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况且僧人即使犯了大罪也没有连坐亲属的规定,若僧人犯事还俗,敕令规定他不得平均分得父母的田产。而且按照佛门的仪式,僧人见父母时不必下拜,居父母之丧时不必系麻绖,僧人去世后由其佛门弟子为他服丧,对本族亲属并没有丧服的规定,希望下发礼官详细商议,允许我参加考试。”太常礼院上言说:“查阅相关敕文,服期年丧的尊长在丧期内不得参加考试。又按礼制,为叔父服齐衰期年丧,如果叔父出继他人为后,就降等服大功九个月的丧。黄价的叔父既然是出家的僧人,应当比照出继他人的情况,降等服大功丧。”哲宗元佑年间,程颐参与详细审定学制时,认为士子遭遇祖父母丧事时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按朱熹说:“祖父母去世不参加科举考试,法令虽然没有明文禁止,但士子应当这样做。可知渡江以后,相关的典籍记载已经散失了。”】

△丁忧终制议【元 明】

元

明

元

元朝的制度,各级官员的亲人去世而不奔丧的,降低原有官职两等;没有服满丧期就赴任做官的,降低一等;不为父母服丧的,处罚与不奔丧相同。

明

明朝的制度规定百官听闻丧事后不必等待批复就可以离职。后来京官需要有勘合凭证,在外任职的官员需要有引子起复的手续,还有一定的期限,夺情起复、缩短丧期、隐瞒丧事都有禁令,比以前更加严格。明太祖洪武初年,百官听闻祖父母、伯叔、兄弟的丧事,都可以奔丧前往。洪武二十三年四月,吏部上言:祖父母、伯叔、兄弟都属于服期年丧的亲属,如果都命令他们奔丧守制,有的人可能连续遭遇五六次期年丧事,或者路途有数千里之遥,那么在官任职的时间就会很少,官职更替也会过于频繁,会耽误公务、荒废政事。从今以后,除了父母以及承重的祖父母去世要丁忧之外,其余服期年丧的情况不允许奔丧,只派人前去致祭,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英宗正统十二年,下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的,不允许上奏请求夺情起复。世宗嘉靖四十二年,周王府的南陵王朱睦楧上疏说:文职官员上自九卿,下至各级官吏,都懂得报答父母恩情的道理,实行三年丁忧的制度。如今各王府所选的仪宾,被封为大夫、郎官这样的职位,与文职官员的身份是相同的,为什么父母去世却不实行丁忧的制度呢?这难道是做儿子应有的道义吗?希望下敕命礼部,从今以后,凡是在职的仪宾,如果父母去世,应当按照文职官员的先例,停发一半俸禄,服丧期满之日才允许恢复俸禄。奏疏呈上后交给礼部商议,第二年御史林润等人也提出这个建议,才开始规定仪宾守丧的制度。穆宗隆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谏臣请求让衍圣公也服满丧期。在这之前,衍圣公每逢遇到父母丧事,都不实行丁忧,而是立即请求承袭爵位,与武职官员相同。到这时郭谏臣上疏说:鲁国自古以来就是崇尚礼义的国家,而孔子又是万世礼义的宗师,如今国家特意世代封他的后人为衍圣公,官阶定为一品,正是因为圣人的后代应当能够遵守礼制,来给天下人做表率。如果不让他的子孙遵守三年丧制,那还怎么要求天下人呢?请求允许衍圣公遵照制

伏望敕下礼部,自今见爵仪宾,凡有父母身故,宜照文职事例,将半俸停止,服满之日方许开俸。疏入下礼部议,明年御史林润等以为言,始定仪宾守制。穆宗隆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谏臣请衍圣公终制。先是衍圣公凡遇父母之丧,不行丁忧,即请承袭,与军职同。至是谏臣疏谓:鲁为上世秉礼义之国,而孔子又万世礼义之宗,今国家特世封为衍圣公,秩以一品者,正以圣人后为能守礼,以表率天下之人耳。不使其子孙守三年之制,其何以责天下?乞许遵制丁忧,一如文臣终制起复,从之。生员丁父母忧者,不许赴乡试及提学官科岁二试。举人丁父母忧者,不许赴会试。其监生及儒士丁忧者,亦不许赴试。景帝景泰五年,御史黄溥请罢举人、监生由服以广科目,从之【由服者二十七月,正服之外余服程限也】

  △改葬服议【北齐 唐 宋 明】

  南北朝

  唐

  宋

  明

  南北朝

北齐王元轨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邢子才议曰:「礼,改葬缌麻。郑玄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惟三人而己然适孙、曾孙承重者,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并三年之服,皆应服缌。礼文非遗漏,是举其略耳【杜典不载,今续纂】

  唐

唐韩愈议经曰:改葬缌。《春秋谷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此皆谓子之于父母,其它则皆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等之服,小功以下然后着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惟记其最亲者,其它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其余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缌也。传称举下缅者,缅犹远也,下服之最轻者也。以其远故其服轻也。江熙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虽轻,以此而言则亦明矣。卫司徒文子改葬其叔,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踰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着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着其人者,以知其至少也。改葬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啮其墓;鲁隐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

译度丁忧,如同文臣服满丧期后再起复一样,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生员为父母服丧的,不允许参加乡试以及提学官所主持的科试、岁试。举人为父母服丧的,不允许参加会试。监生以及儒士服丧的,也不允许参加考试。景帝景泰五年,御史黄溥请求废除举人、监生按服丧年限延后科考的规定,以扩大科举的名额,皇帝依从了这个建议【所谓由服,是指二十七个月,是正式丧服期限之外多余的期限】。

△改葬服议【北齐 唐 宋 明】

南北朝

唐

宋

明

南北朝

北齐王元轨的儿子想要改葬祖父及祖母,上表询问不知道该穿什么丧服。邢子才议论说:“按礼制,改葬要服缌麻丧。郑玄注释说:‘臣子为君主,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服丧,只有这三种人是这样。’然而嫡孙、嫡曾孙承担宗庙重任的,改葬曾祖父母、祖父母时,既然都曾服过三年重丧,也都应当服缌麻。礼文并非遗漏了这些内容,只是举其大略罢了。”【《杜氏通典》没有记载,如今续行编纂】

唐

唐代韩愈议论说,经书上说改葬要服缌麻。《春秋谷梁传》也说:改葬的礼制是服缌麻,这是取其最轻的服式而言。这些都是就子女为父母改葬而言,其他亲属改葬都没有丧服,凭什么知道一定是这样呢?经书依次列出五等丧服,从小功以下才有关于改葬礼制的说明,此外再没有轻重的差别。由此可知,经书只记载了关系最亲近者的服式,其他没有丧服的关系就不再记载了。如果主持丧事的人应当服斩衰重服,其余亲属各自服各自应有的丧服,那经书也应当加以说明,不应当只说缌麻。《谷梁传》说取其最轻服式,缅,就是远的意思,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因为关系疏远,所以服制轻。江熙说:礼制规定,天子诸侯改葬时要改换服装出葬,是因为与神明交接的场合不能纯用凶服,何况是关系疏远的亲属呢?所以改葬的礼制,其丧服虽然轻,但由此说来,道理也就明白了。卫国司徒文子改葬他的叔父,向子思询问该穿什么丧服。子思说:按礼制,父母改葬要服缌麻,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这是不忍心没有丧服就送别至亲。如果不是父母,改葬就没有丧服,没有丧服的就穿吊服再加系麻带。这又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文子又问:丧服已经除去之后才改葬,那么应当穿什么服装?子思说:三年重丧还没有下葬时,丧服都不改变,除服又从何谈起呢?由此可见,改葬与还没有安葬的情况是不同的。古代诸侯五个月而下葬,大夫三个月而下葬,士人过了一个月而下葬,没有特殊缘故是不会超过规定时间还不下葬的。超过规定时间还不下葬,叫做不能安葬,《春秋》对此加以讥讽。如果是有缘故而没有下葬,即使超过三年,孝子的丧服也不改变。这正是孝子用来表达自己哀思的方式,也是先王制定丧期以求恰当的道理所在。虽然礼经上有这样的文字,却没有具体记载遇到这种情况的实例,因为这种情况极为罕见。改葬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山崩水涌毁坏了坟墓而重新安葬,礼制上有所不完备,比如周文王安葬王季,因为大水冲刷侵蚀了坟墓;鲁隐公安葬鲁惠公,因为当时有宋国军队来犯、太子年幼,安葬礼制有所欠缺,这一类都是。丧事的礼制只能逐渐加重、不能逐渐减轻,只能改用较轻的丧服、不能加穿较重的丧服。停放在堂上等待安葬叫做殡,埋葬在野外叫做葬。近代以来,情况与古代不同,有的人在外游历或出仕做官,远在千里之外,有的儿子年幼、妻子年轻不能亲自回乡奔丧,更有甚者被阴阳禁忌所束缚,就地安葬在异乡的土地上。等到后来迁回故乡安葬时,时间长的甚至相隔数十年,时间短的也已超过三年,穿着吉服办理丧事已经很久了。这种情况下又怎么能援引尚未安葬时丧服不改变的先例,反而为改葬加穿重服呢?在丧期之内准备安葬时尚且应当改穿轻服,何况事隔已久,反而要穿纯粹的凶服来改葬呢?如果真的要穿重服,那就是所谓不应当除服却除服了、不应当加重却又加重了。有人说:办丧事与其仪节周备,不如内心真正悲哀。即使穿重服,不也是可以的吗?我说:不对。仪节周备与内心悲哀相比,仪节周备固然不如内心悲哀重要。虽然如此,也不如合乎礼制来得完美

近代己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阴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远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与?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远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易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或曰:经称改葬缌而不着其月数,则是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殡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案:袁孝尼云,丧无再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魏崔长仁云,郑氏得服缌之旨谬,三月之言】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而加麻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

  宋

宋礼志太祖改葬宣祖安陵,有司言:「案《仪礼》改葬缌注云:『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今请皇帝服缌,皇亲及文武官护送灵驾者亦服缌,既葬而除【朱子云:改葬服缌。郑元谓终三月而除,王肃谓事毕而除,俱不可考,礼宜从重,从郑可也】

  明

明集礼,改葬之日,内外诸亲皆至,各就次。主人服缌麻服,诸亲皆素服。既葬,行虞祭毕,主人以下出就别次,释缌麻服,素服而还。

(臣)等谨按:改葬缌,盖缌乃主布而言,服之轻者,非缌必系之三月也。《周礼·司服》:「凡吊王为诸侯缌衰,诸侯及卿大夫亦以缌衰为吊服」,岂必系之三月乎?此不过改葬时见尸柩之暂服,郑注「三月而除之」误矣。昌黎韩氏以营葬既毕,恰值三月为解,亦属附会。戴德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斯言得之矣。

  △改葬反虞议【宋 明】

  宋

  明

  宋

宋政和礼凡有改葬者皆具事日闻于官勘验得实听之【案明吕坤曰改葬非得己也滨于水则迁榇于客土则迁必为城郭道路则迁先贫贱后富贵合而窆之则迁凡以为亲也非是则否】将改葬先于墓所随地之宜张白布帷幕南向开户其日内外诸亲皆至墓所各就便次主人以下及妻妾女子俱缌服周亲以下素服丈夫于墓东西向妇人于墓西东向皆北上妇人障以行帷俱立哭尽哀卑者再拜祝立于羡道南北向内外哭止祝三声噫嘻启以改葬之故内外又哭尽哀权就别所掌事者开坟讫内外又就位哭如初设席于墓下举柩出置于席上内外俱从哭于墓所分东西位如常仪祝以功布拭棺掌馔者设馔于柩南主人盥手以琖跪奠酒再拜讫少顷彻奠进柩车于帷门外南向升柩于车遂诣幕所内外俱哭掌事者先设床于幕下有枕席周设帷【如不易棺则不设床】柩车至帷门外丈夫柩东妇人柩西俱立哭掌事者举柩入设床柩东举尸出置于床南首遂敛如大敛之仪【如明衣裳不殡也】乃设灵座于吉帷内幕下西厢东向【施床帷屏服饰以时上饮饍及沐如平生也】乃葬将引柩告曰以今吉辰用即宅兆不设祖奠无反哭无方相魌头余如常葬之仪既葬就吉帷灵座前一虞虞如常仪其祝辞云维年月朔日辰孝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谥改迁幽宅礼毕终虞夙夜匪宁啼号罔极谨以清酌庶羞祇荐虞事于考某官封谥尚飨既虞主人以下出就别所释缌服及素服而还掌馔者彻馔掌事者彻灵座朱子曰改葬须告庙而后告墓以葬葬毕奠而归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方稳当行葬更不必出主祭告时却出主于庙

  明

  明会典与宋同

(臣)等谨按:晋荀讷以改葬不应反虞,故《开元政和》诸礼皆设灵座于墓所,葬毕而虞,祭毕而彻,无反哭之文。

译。节俭与奢侈相比,节俭固然比奢侈容易做到。虽然如此,也不如合乎礼制来得完美。过分与不及都不可取,大概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吧?有人说:经书上说改葬服缌麻,却没有说明具体的月数,那么应当是三个月后才除服吧。子思回答文子说: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如今应当怎么办呢?我说:从启殡到安葬完毕,如果已经过了三个月,就可以除服;如果还没到三个月,就要继续穿到满三个月为止【按:袁孝尼说,服丧没有重复服丧的道理,如果按满月数来算,那就是重复服丧了。魏国崔长仁说,郑玄认为要服满三个月才除去缌麻服的说法是错误的。】。有人问:妻子为丈夫改葬应当怎样服丧呢?我说:如同儿子为父亲一样。有人问:没有吊服加系麻带这种做法吗?我说:如今的吊服就如同古代的吊服一样。

宋

宋朝礼志记载,太祖改葬宣祖安陵,有关部门上言:“按《仪礼》,改葬服缌麻,注释说:‘臣子为君主,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服丧,之所以一定要服缌麻,是因为亲眼看见灵柩不能没有丧服,服缌麻三个月就除去。’现在请皇帝服缌麻,皇亲以及护送灵驾的文武官员也服缌麻,安葬之后就除服。”【朱熹说:改葬服缌麻。郑玄认为要满三个月才除服,王肃认为事情办完就可以除服,两种说法都无法考订清楚,礼制应当从重,依从郑玄的说法是可以的。】

明

《明集礼》记载,改葬那天,内外各亲属都要到场,各自站到相应的位置。主人穿缌麻丧服,其余亲属都穿素服。安葬完毕,举行虞祭结束后,主人以下各人到别的地方,脱去缌麻丧服,换上素服返回。

我们谨按:改葬服缌,缌是就丧服所用的粗布而言,是丧服中较轻的一种,并非一定要服丧三个月。《周礼·司服》记载:“凡是天子为诸侯吊丧要穿缌衰,诸侯以及卿大夫也用缌衰作为吊服”,难道一定要限定为三个月吗?这不过是改葬时看见灵柩暂时穿的丧服,郑玄注释说“三个月才除服”是错误的。韩愈认为安葬事宜办完,恰好正值三个月,作为解释,这也属于牵强附会。戴德说:“制作缌麻丧服,安葬时穿上,安葬后就除去”,这话说得对。

△改葬反虞议【宋 明】

宋

明

宋

宋朝政和年间的礼制规定,凡是要改葬的,都要把改葬的日期报告给官府,经过勘验核实之后才允许改葬【按明代吕坤说,改葬是不得已的事,如果坟墓靠近水边就要迁葬,葬在别人的土地上就要迁葬,一定要修建城郭道路而妨碍坟墓的就要迁葬,先贫贱后富贵而要合葬的就要迁葬,凡是这些情况都是为了亲人考虑,如果不是这些情况就不应当改葬】。将要改葬时,先在墓地上根据地势的情况张设白布帷幕,面朝南开门。到了改葬那天,内外各亲属都到墓地,各自到相应的临时住所。主人以下以及妻妾、女子都穿缌麻丧服,本宗周亲以下的亲属穿素服。男子在墓的东侧面朝西站立,妇人在墓的西侧面朝东站立,都以北为上位,妇人用行帷遮挡,都站立哭泣尽情表达哀痛,地位低的人再拜行礼。祝官站在墓道南边面朝北,内外的人停止哭泣。祝官发出三声叹息,说明因为改葬的缘故,内外的人又哭泣尽情表达哀痛,暂且到别的地方去。主管此事的人开始挖掘坟墓,挖掘完毕后,内外的人再回到各自位置哭泣,如同当初一样。在墓下设置一张席子,抬出灵柩放置在席子上,内外的人都跟随,在墓地哭泣,分别站在东西两侧的位置,如同平常的仪式。祝官用功布擦拭棺木,掌管祭馔的人在灵柩南边摆设祭品,主人洗手后端着酒杯跪着祭酒,行再拜礼,过了一会儿,撤去祭品,把灵柩车驶到帷幕门外面朝南,把灵柩抬上车,然后前往帷幕所在的地方,内外的人都哭泣。主管此事的人先在帷幕下设置一张床,铺上枕头席子,四周围上帷幕【如果不更换棺木,就不必设床】。灵柩车到达帷幕门外,男子站在灵柩东侧,妇人站在灵柩西侧,都站立哭泣。主管此事的人抬着灵柩进入帷幕,把灵柩安置在床的东侧,抬出遗体安放在床上,头朝南,于是像大殓的仪式那样为遗体重新穿戴整理【如果只是重新用明衣包裹遗体,就不必再行殡礼】。然后在吉帷内的帷幕下、西厢东向的位置设置灵座【设置床帷屏风服饰,按照时节供上饮食,以及沐浴,都如同生前一样】。然后安葬。将要引导灵柩下葬时告祭说:如今是吉利的时辰,用来安葬在这个墓地。不设祖奠(出殡前的告别祭奠),没有反哭(葬后哭归)的仪式,没有方相、魌头(驱邪之物)开路,其余都如同平常安葬的仪式。安葬完毕后,就到吉帷灵座前举行一次虞祭,虞祭如同平常的仪式,祝文说:某年某月某日,孝子某某敢明白地告祭于亡父某官爵谥号:改葬迁移到幽静的墓宅,礼仪已经完成,从此日夜不安,悲啼哀号无穷无尽,谨用清酒美食恭敬地进献虞祭于亡父某官爵谥号,望能享用。虞祭结束后,主人以下的人到别处,脱去缌麻丧服以及素服,然后返回。掌管祭馔的人撤去祭品,主管此事的人撤去灵座。朱熹说,改葬要先祭告宗庙,然后再祭告墓地才能安葬,安葬完毕后要行祭奠再返回,又要祭告宗庙、哭祭之后才算完成整个事情,这样办理才算稳妥,行葬礼时更不必再请出神主,祭告的时候才把神主从宗庙中请出来。

明

明代《会典》的规定与宋朝相同。

我们谨按:晋代荀讷认为改葬后不应当再行反哭之礼,所以《开元礼》《政和礼》各种礼制都规定在墓地设置灵座,安葬完毕后举行虞祭,祭祀结束后就撤去灵座,没有反哭的记载。看朱熹说:“又要祭告宗庙、哭祭之后才算完成整个事情”,可见仍然应当反哭。

△父母墓毁服议【明】

明代王廷相说:“父母的坟墓崩塌毁坏,或者被盗墓贼挖开灵柩,需要修复遗体,应当穿什么丧服呢?我说:这是极为悲痛的事情

观朱子云:“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是仍宜反哭也。

  △父母墓毁服议【明】

明王廷相曰:「父母之墓崩毁,或盗发灵柩,体修之,宜何服?曰:此痛之甚者也,可无制服以临之乎?礼无正文,以义而起,亦可也。改葬礼缌,其服虽轻,而用情甚重。修墓更葬,其事体均制缌礼也。」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宋】

宋政和礼,凡父母之丧,周而葬者,则以葬之后月小祥,大祥,取再周之礼,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后葬者,则以葬之后月练,又后月为大祥,祥而即吉,无复禫矣。其未再周葬,则以二十五月练,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若再周而未葬,则俟己葬而后除服。

  △久丧不葬服议【陈】

陈高祖永定中有司奏前宁远将军建康令沈孝轨门生陈三儿牒称主人翁灵柩在周主人奉使关内因欲迎丧久而未返此月晦即是再周主人弟息见在此者为至月未除灵内外即吉为待主人还情理申竟以事谘左丞江德藻德藻议曰王卫军云久丧不葬唯主人不变其余亲各终月数而除此盖引礼文论在家内有事故未得葬者耳孝轨既在异域虽己迎丧还期无指诸弟若遂不除永绝婚嫁此于人情或为未允中原沦陷己后理有事例宜谘沈常侍洙详议洙曰礼有变正又有从宜礼小记云久而不葬者唯主祭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己注云其余谓旁亲如郑所解众子皆应不除王卫军所引此盖礼之正也但魏氏东关之役既失亡尸柩葬礼无期时议以为礼无终身之丧故制使除服晋氏丧乱或死于寇庭无由迎殡江左故复申明其制李胤之祖王华之父并存亡不测其子制服依时释衰此并变礼之宜也孝轨虽因奉使便欲迎丧而还期未克宜依东关故事布此国内者并应释除衰麻毁灵祔祭若丧柩得还别行改葬之礼德藻依洙议奏可【杜典不载今补纂】

  △招魂葬议【唐 宋 明】

  唐

  宋

  明

  唐

唐辪收曰:「招魂葬,非古礼也。汉魏之术,皆妄也。葬之为言,藏也。仁人于其亲,掩藏归穴,不丰不俭,必约于礼焉。延陵季子曰:『魂无不之』,此言葬形,非葬魂矣。禁之礼也。」

  宋

宋太宗淳化中有言:「昭成太子嬖妾张氏,于都城西佛寺招魂葬其父母,僭差喻制。」帝怒,遣昭宣使王继恩验问。

  明

明李濂《招魂葬答问》:嘉靖丁酉冬十二月十日,汴马生北赴南宫试,渡河走冰,坏其舟,溺而死。求其尸踰月不可得,其家请招魂葬焉。乃质于李子。李子曰:「史传有之,礼家之所不取也。吾闻葬也者,藏也,所以藏其形于地下,以安厝也。故椁周于棺,棺周于身。非身无棺,非棺无椁。苟无其身而招魂葬焉,则于义为窒,于德为悖,于礼为不物。何也?亡者不可以假存,无者不可以伪有也。

译,怎么能不制定丧服来对待这件事呢?礼经上没有明文规定,可以根据道理来制定,这也是可以的。改葬的礼制是服缌麻,这种丧服虽然轻,但所寄托的哀情却很深重。修墓重新安葬,事情的性质与改葬相同,应当采用缌麻的礼制。”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宋】

宋朝政和年间的礼制规定,凡是父母的丧事,如果服满一年才安葬的,就在安葬之后的次月举行小祥,再之后的月份举行大祥,采用两周年的礼制,禫祭也是如此办理。如果服满两周年之后才安葬的,就在安葬之后的次月举行练祭,再之后的月份举行大祥,大祥之后就改穿吉服,不再举行禫祭了。如果还没有满两周年就已经安葬的,就在二十五个月时举行练祭,二十六个月时举行大祥,二十七个月时举行禫祭。如果已满两周年却还没有安葬的,就等到安葬之后才除去丧服。

△久丧不葬服议【陈】

陈高祖永定年间,有关部门上奏说:前宁远将军建康令沈孝轨的门生陈三儿传话说,主人翁(沈孝轨)的灵柩还停放在北周境内,主人翁奉命出使关内,因此想要迎回灵柩,很久还没有返回,这个月月底就是丧事满两周年之期,主人翁的弟弟及儿子现在都在此地,是应当到月底就除去丧服换上吉服呢,还是等待主人翁归来、按情理办完丧事呢?把这件事咨询左丞江德藻。江德藻议论说:王卫军(王彪之)说久丧不葬的,只有主祭的人不除去丧服,其余的亲属都按照通常的月数除服,这是引用礼文来说明在家中因故没有能够安葬的情况罢了。沈孝轨既然人在异域,虽然已经派人迎回灵柩,但归期无法确定,各位弟弟如果就此不除服,就会永远断绝婚嫁的机会,这在人情上恐怕有所不妥。中原沦陷之后,情理上也有相应的先例,应当咨询沈常侍洙(沈洙)详细商议。沈洙说:礼制既有正例又有变通、随宜处理的情况。《礼记·丧服小记》说:长久不能安葬的,只有主祭的人不除去丧服,其余的人按照通常的月数系麻带,到期就除服。注释说,这里所说的“其余”是指旁系亲属,如同郑玄所解释的那样,各位儿子都应当不除服,王卫军所引用的这就是礼制的正例。但是魏国东关之战时既然已经丢失了尸体灵柩,安葬的礼制就没有确定的期限,当时议论认为礼制上没有终身服丧的规定,所以制定了除服的办法。晋朝丧乱时期,有的人死于敌方的朝廷,没有办法迎接灵柩安葬,江南地区因此又重新申明了这项制度。李胤的祖父、王华的父亲,都是生死不明的情况,他们的儿子按照当时的规定服丧,等到丧期满了就脱去丧服,这些都属于变通礼制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做法。沈孝轨虽然是因为奉命出使才想要迎回灵柩,但归期还无法预料,应当依照东关之战的先例,在本国境内的人都应当除去衰麻丧服,撤除灵位,行祔祭之礼。如果灵柩得以运回,再另外举行改葬的礼仪。江德藻依照沈洙的议论上奏,皇帝批准了这个意见【《杜氏通典》没有记载,如今补充编纂】。

△招魂葬议【唐 宋 明】

唐

宋

明

唐

唐代薛收说:“招魂葬,不是古代的礼制。汉魏时期的做法,都是荒谬的。葬这个字的意思,就是藏的意思。仁德的人对待自己的亲人,要把遗体掩藏归入墓穴,不奢华也不简陋,一定要合乎礼制的约束。延陵季子说:‘灵魂是无所不在的’,这句话说的是安葬形体,而不是安葬灵魂啊。禁止招魂葬,才符合礼制。”

宋

宋太宗淳化年间有人报告说:“昭成太子的宠妾张氏,在都城西边的佛寺为她的父母招魂安葬,超越了礼制的规定。”皇帝很生气,派遣昭宣使王继恩前去查验询问。

明

明代李濂的《招魂葬答问》记载:嘉靖丁酉年冬十二月十日,汴梁的马姓书生北上参加南京国子监的考试,渡黄河时踏冰而行,冰面破裂使船只毁坏,他因此溺水身亡。寻找他的尸体过了一个月都没能找到,他的家人请求为他招魂安葬。于是向李子请教。李子说:“史书传记中有这样的做法,但礼学家是不采纳的。我听说葬这个字,就是藏的意思,用来把遗体埋藏在地下,使其得到安葬。所以椁要包围着棺,棺要包围着遗体。没有遗体就不用棺,没有棺就不用椁。如果没有遗体却要招魂安葬,那么在道义上是说不通的,在德行上是违背的,在礼

是故礼经无招魂葬之文。汉魏以还,或有冒为之者,而袁瓌、荀组、干宝、孔衍之徒,咸着论以非之,可谓通幽明之故,知鬼神之情者矣。延陵季子曰:『骨肉复归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是故圣人制为殡葬之礼,本以掩厥形骸,不以安魂为事。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于家,盖孝子之心,不忍一日离也。若闭灵爽于沈魄之域,是为不仁;树松楸于空椁之冢,是为不知。仁知亡而人之道熄矣,岂孝子事其亲之心哉?」曰:「然则当如之何?」曰:「阖宅眷属,宜于遭溺之地,备迎神之礼,括发徒跣,号呼于涂,而迎之以归。祠庙以妥之,木主以依之,祝辞以告之,牲醴俎豆以享之,哭泣擗踊以哀之。三年而除其服,岁时举祀如常仪,则庶乎其可也。」

  △禁火葬议【宋 元 明】

  宋

  元

  明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三月丁亥,诏曰:“王者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也。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高宗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惟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国朝着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

译制上是不合乎事理的。为什么呢?因为死去的人不能假装还活着,不存在的东西不能虚假地当作存在。所以礼经中没有招魂葬的记载。汉魏以来,有人冒然施行这种做法,而袁瓌、荀组、干宝、孔衍这些人,都撰写文章来批驳这种做法,可以说是通晓幽明之间的道理、明白鬼神情状的人了。延陵季子说:‘骨肉重新归于泥土,这是命运;至于魂气,则是无所不在的。’所以圣人制定殡葬的礼制,本来是用来掩埋遗体骸骨的,并不是以安顿灵魂为主要目的。安葬完毕的那天,要迎接神灵返回家中,这是因为孝子的心情,不忍心一天都与亲人的灵魂分离。如果把灵魂关闭在沉沦幽暗的墓域之中,这是不仁;在空棺的坟墓上种植松楸树木,这是不明智。仁德和明智都丧失了,那么做人的道理也就断绝了,这难道是孝子侍奉亲人应有的心意吗?”有人问:“那么应当怎么办呢?”李子说:“全家的亲属,应当在遭遇溺水的地方,准备迎接神灵的仪式,披散头发、光着脚,在路上号哭,把亲人的灵魂迎接回家。用祠庙来安顿他,用木制的神主来寄托他,用祝文来祭告他,用牲畜、甜酒、祭器来供奉他,用哭泣顿足来表达哀痛。三年之后除去丧服,此后每年按时举行祭祀,如同平常的仪式,这样大概就可以了。”

△禁火葬议【宋 元 明】

宋

元

明

宋

宋太祖建隆三年三月丁亥日,下诏说:“先王设立棺椁的等级规格,制定封土植树的制度,是用来敦厚人伦、统一风俗教化的。近代以来,大多实行火葬,这严重违背了典章礼制。从今以后应当加以禁止。”高宗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言说:“如今民间风俗有所谓火化的做法,人活着的时候奉养的器具唯恐不周全,人死了之后却焚烧遗体、随意抛弃,为什么对待生者如此厚待、对待死者却如此刻薄呢?更有甚者,把骨灰焚烧后丢弃在水中,有见识的人看到这种情形都为之心痛。本朝的法令规定,贫穷没有安葬之地的人可以在官府的土地上安葬。河东地区土地狭小、人口众多,即使是至亲的丧事,也都要焚烧抛弃。韩琦镇守并州时,用官府的钱购买了几顷田地,供百姓安葬使用,至今被传为美谈。

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礼宜禁止。仍敕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从之。司马光《书仪》:“世人有游宦没于远方,子孙火焚其柩,收烬归葬者。夫孝子爱亲之肌体,故敛而葬之。残毁他人之尸,在律犹严,况子孙而悖谬如此?其始盖出于羗俗,行之既久,习以为常,见者恬然曾莫之怪,岂不哀哉?延陵季子适齐,其子死,葬于嬴博之间,曰:‘骨肉复归于土,命也。魂气则无不之也。’孔子以为合礼,必也。不能归葬,葬于所在可也,不犹愈于焚之哉?”

译这不是空谈。既然如此,承接朝廷的教化、宣扬风教,使百姓不违背礼法,正是地方官应尽的职责。如今火葬的惨状日益炽烈,事关风俗教化,按礼应当禁止。还应敕令地方官筹措安排荒闲的土地,使贫苦百姓能够收葬亲人,稍微有助于风俗教化的美好。”朝廷采纳了这个建议。司马光《书仪》说:"世上有人在外地做官去世,子孙用火焚烧他的棺柩,收拾骨灰带回安葬。孝子疼爱亲人的身体,所以收殓安葬。毁坏别人的尸体,在法律上尚且严加惩处,何况子孙竟悖谬到这种地步呢?这种做法大概起源于羌人的习俗,流行已久,人们习以为常,看到的人心安理得,竟不觉得奇怪,难道不可悲吗?延陵季子到齐国去,他的儿子死了,就葬在嬴、博之间,说:'骨肉重新归于泥土,这是命数。至于魂气,则无所不往。'孔子认为这样做合乎礼制,是必然的做法。如果不能归葬故里,就地安葬也是可以的,难道不比焚烧尸体好吗?"

元

元顺帝至正十五年正月,北京路同知高朝列牒:伏见北京路百姓父母身死,往往置于柴薪之上以火焚之。照得古者圣人治丧,具棺椁而厚葬之。今本路凡人有丧,以火焚之,实灭人伦,有乖丧礼。本省看详,送礼部议:得四方之民,风俗不一,若便一体禁约,似有未尽。参详比及通行定夺以来,除从军应役,并远方客旅诸色目人,许从本俗,不须禁约外,据土著汉人,拟合禁止。如遇丧事,称家有无,置备棺椁,依礼埋葬,以革火化之弊。若贫民无地葬者,听于官荒地内埋了。若无人收葬者,官为埋瘗。

  明

明太祖洪武三年,禁止浙江等处水葬、火葬。中书礼部议:「以民间死丧,必须埋葬;如无地,官司设为义冢,以便安葬,并不得火化。违者,坐以重罪。」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三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四,礼四十。

  凶礼十一

  ○凶礼十一

  卒哭后讳及七庙讳字议

  上书犯帝讳议宋

  山川与庙讳同应改变议宋

  诔议

  丧礼杂制

  服术有六元

  从服有六元

  绝族无移服宋

  上杀下杀旁杀宋

  亲疏嫌疑同异宋

  五服十制四疑明

  冠制宋

  笄总制

  绖带制

  杖制宋

  屦制宋

  丧不用乐

  丧不宴客元

  丧不嫁娶

  匿丧不举五代

  释服从吉唐

  停丧不葬

  神像明

  墓祭

  礼从简约宋

  居丧读礼宋

△卒哭后讳及七庙讳字议【唐五代】

  唐

  五代

  唐

唐僖宗咸通十二年七月,侍御史李溪以进状内字与庙讳音同,罚一季俸。复执奏曰:“臣案《礼记》,不讳嫌名。又《职制律》诸犯庙讳嫌名不坐,注云:‘若禹与雨,谓声同而字异也。’今若受罚,是违典律,乃免之。”

  五代

晋高祖天福三年二月,中书门下奏:「礼经云:『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注云:『嫌名,谓声音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二名不偏讳,孔子之母名征在,言在不称征,言征不称在,此古礼也。唐太宗、元宗二名皆讳,人姓与国音声相近,是嫌名者,亦改姓氏,与古礼有异。若庙讳平字,即不讳余;侧若讳侧字,即不讳平。声所讳字,正文及偏旁皆阙点画。望令依今式施行。」敕:「二名及嫌名,依唐故事。」

  △上书犯帝讳议【宋】

宋胡安国疏曰:「臣昨列职经筵,专以《春秋》进读,缘正文有渊圣御名,方奏札未及进禀,得罪去国。后闻礼官建议,乞以他字易之,定读为『威』。其经传本字即不改易,臣今奉旨纂修,于经传本字既有诏令可遵。其援引他经子史有犯渊圣御名者,亦许依本字书写,或当迁避,有所疑惑。

译元

元顺帝至正十五年正月,北京路同知高朝列牒文说:见到北京路百姓,父母去世后,往往把尸体放在柴薪上用火焚烧。查考古代圣人治丧,是准备棺椁厚葬的。如今本路凡是有丧事的,都用火焚烧,实在有害人伦,违背丧礼。本省详细审议后,送礼部商议:认为各地百姓风俗不一,如果一律加以禁止约束,似乎考虑不够周全。参酌研议,在通行定夺之前,除了从军服役以及远方来的客商各色人等,允许依从本地习俗,不必禁止之外,对于本地土著汉人,应当予以禁止。凡遇丧事,应当量家中财力有无,置备棺椁,依礼埋葬,以革除火化的弊病。若是贫民没有土地可安葬的,允许在官府的荒地内埋葬。若是没有人收殓安葬的,由官府代为埋葬。

明

明太祖洪武三年,禁止浙江等地的水葬、火葬。中书礼部商议:「民间死丧,必须埋葬;如果没有土地,由官府设立义冢,以便安葬,一律不得火化。违反的,判处重罪。」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三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四,礼四十。

凶礼十一

○凶礼十一

卒哭后讳及七庙讳字议

上书犯帝讳议〔宋〕

山川与庙讳同应改变议〔宋〕

诔议

丧礼杂制

服术有六〔元〕

从服有六〔元〕

绝族无移服〔宋〕

上杀下杀旁杀〔宋〕

亲疏嫌疑同异〔宋〕

五服十制四疑〔明〕

冠制〔宋〕

笄总制

绖带制

杖制〔宋〕

屦制〔宋〕

丧不用乐

丧不宴客〔元〕

丧不嫁娶

匿丧不举〔五代〕

释服从吉〔唐〕

停丧不葬

神像〔明〕

墓祭

礼从简约〔宋〕

居丧读礼〔宋〕

△卒哭后讳及七庙讳字议【唐、五代】

唐

五代

唐

唐僖宗咸通十二年七月,侍御史李溪因为上奏的文书中有字与庙讳读音相同,被罚俸一季。他又上奏申辩说:「臣考察《礼记》,其中说不避讳读音相近的字。又《职制律》规定各种触犯庙讳而只是读音相近者不予treat治罪,注文说:『如禹与雨,是说读音相同而字形不同。』如今若要受罚,是违反典章律法。」于是被免罪。

五代

后晋高祖天福三年二月,中书门下奏称:「礼经说:『礼不避讳读音相近的字,两个字组成的名不必逐字避讳。』注文说:『嫌名,是指读音相近,如禹与雨、丘与区。』两字之名不逐字避讳,孔子的母亲名征在,说「在」不称「征」,说「征」不称「在」,这是古礼。唐太宗、玄宗的名讳都是两个字都要避讳,百姓姓氏与国讳读音相近的,也算作嫌名,也要改换姓氏,这与古礼有所不同。若庙讳是平声字,就不避讳仄声字;若庙讳是仄声字,就不避讳平声字。凡按读音应避讳的字,正文及偏旁都要缺笔。希望依照如今的定式施行。」敕令:「两字之名及嫌名,依照唐朝旧例办理。」

△上书犯帝讳议【宋】

宋朝胡安国上疏说:「臣先前担任经筵讲官之职,专门以《春秋》进讲,因为正文中有渊圣皇帝的御名,正要上奏而尚未来得及禀报,便获罪离京。后来听说礼官建议,请求用别的字替换,定读为『威』字。至于经传的原字则不予更改,臣如今奉旨编纂修订,对于经传原字既已有诏令可以遵循。至于援引其他经书子史中触犯渊圣皇帝御名的,是否也允许依照原字书写,或者应当回避,臣心中有所疑惑。臣听说古代不以名为讳,周人用谥号来代替名字,于是才有了避讳之礼。然而临文不必避讳,两字之名不必逐字避讳,这都记载在礼律之中。孔子作《春秋》,正当周恭王与鲁哀公之世,「匄」是恭王的名,「夷」是周夷王的名,「定」是鲁哀公之父定公的庙讳,「午」是皇考的庙讳,而孔子在笔削之间并没有回避这些字。《春秋》是为

臣闻古者不以名为讳,周人以谥易名,于是有讳礼。然临文不讳,二名不偏讳,载在礼律。孔子作《春秋》,当恭王与哀公之世,匄乃恭王之名,夷即三世之穆,定即哀公之考,午即皇考之庙讳,而笔削之际并无回避。《春秋》为尊君父而作,书法如此,其义可知。自汉以来,此义不行,有易人之名以『彻』为『通』者,易人之姓以『庄』为『严』者,易甲乙之纪以『丙』为『景』者,易郡县之号以『还淳』为『清溪』者。又其甚,则父名晋肃,而子不敢应进士举者。忌讳既繁,名实愈乱。恭惟陛下天纵聪明,既尊《春秋》之书以宣圣德,宜用《春秋》之法以断政事。臣所纂修缮写进本,援引他经子史之类,欲乞应犯庙讳不可迁避者,依太常博士王皙所奏,并依监本空阙点画于渊圣御名,亦不改易本字,覆以黄纸,庶几名实不乱,上遵《春秋》之法,以明恭顺之实。」

△山川与庙讳同应改变议【宋】

宋真宗时,凡“恒”之字为“常”,改“千文”岳宗“恒”岱为“泰岱”,北岳“恒”山为“常”山。

  △诔议【周 汉 晋 梁】

  周

  汉

  晋

  南北朝

  周

周礼春官太祝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六曰诔【注:诔,谓积累生时德行以锡之命,主为其辞】太史遣之,日读诔【注:遣,谓祖庙之廷,大奠将行时也】曾子问:“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礼也。唯天子称天以诔之,诸侯相诔,非礼也。”檀弓:“鲁哀公诔孔丘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呜呼哀哉,尼父【注:尼父,因其字以为之谥】

  汉

后汉大司马吴汉薨,光武诏诸儒诔之。

  晋

晋郄超死之日,贵贱操笔为诔者四十余人。

  南北朝

梁刘勰曰:「详夫诔之为制,盖选言录行,传礼而颂文,荣始而哀终,论其人也。嗳乎,若可觌;道其哀也,凄焉,如可伤。此其旨也【以上杜典不载,今补纂】

(臣)等谨案:者,哀之而述其行之辞,如哀公诔孔子之类,非必有证也。郑氏注《礼》,每解诔为谥,而陈氏集说仍之,误矣。《文心雕龙》所言,乃后世诔文之体,其于“贱不诔贵,幼不诔长,诸侯不相为诔”之礼,自汉以来胥失之。

  △丧礼杂制

(臣)等谨案杜典末卷,杂引礼经以补典中所未及。今依其次,服义则取先儒经说,服制则据书仪、家礼。凡令甲所申与俗礼之宜,因宜革者,悉取前人论议以备典实。而以居丧读礼终焉,每条冠以标目,乃杂着之体例,以便观览。

  △服术有六【元】

元吴澄曰:服术,谓古先圣人制服之道。其一,亲亲之服,承上文人道之亲亲,下治子孙者而言。子,至亲也,故适长子斩衰三年,同于父;众子齐衰期,同于祖。

译尊崇君父而作,其书写体例如此,其中的道理可以推知。自汉代以来,这个道理不再被遵行,有把人名的『彻』改为『通』的,有把人姓的『庄』改为『严』的,有把甲乙纪年的『丙』改为『景』的,有把郡县名号的『还淳』改为『清溪』的。更有甚者,有因父亲名叫晋肃,儿子便不敢参加进士科举的。忌讳一旦繁多,名实就愈加混乱。恭敬地想,陛下天生聪明睿智,既已尊崇《春秋》之书来宣扬圣德,就应当依《春秋》的法度来处断政事。臣所纂修缮写的进呈本,其中援引其他经书子史一类的内容,恳请凡是触犯庙讳而不能回避的,依照太常博士王皙所奏的办法,都依照监本,在渊圣御名处空阙点画,也不改动原字,覆盖以黄纸,这样才能使名实不致混乱,上遵《春秋》的法度,以彰明恭顺的实际。」

△山川与庙讳同应改变议【宋】

宋真宗时,凡是「恒」字都改为「常」字,改「千字文」中的岳宗「恒」岱为「泰岱」,北岳「恒山」改为「常山」。

△诔议【周、汉、晋、梁】

周

汉

晋

南北朝

周

《周礼·春官》太祝制作六种文辞以沟通上下亲疏远近之情,第六种叫诔【注:诔,是说累计死者生前的德行,用来赐给谥号,主要是撰写这篇文辞】太史在下葬时宣读,出殡当日诵读诔文【注:遣,是指在祖庙的庭院中,将要举行大殓时】《曾子问》说:「地位低的人不为地位高的人作诔,年幼的人不为年长的人作诔,这是礼制。只有天子可以称天来为臣下作诔,诸侯之间互相作诔,是不合礼的。」《檀弓》记载:「鲁哀公为孔丘作诔说:『上天不肯留下这位年高德劭的老人,没有人能来辅佐我在位。呜呼哀哉,尼父!』【注:尼父,是根据他的字来作为谥号】」

汉

后汉大司马吴汉去世,光武帝下诏令众儒臣为他作诔。

晋

晋朝郄超去世的那天,不论贵贱,动笔为他作诔的有四十多人。

南北朝

梁朝刘勰说:「详细考察诔文的体制,大概是选取言辞、记录德行,传述礼制而又颂扬文采,开篇叙其荣耀而结尾述其哀伤,这是评论死者一生的文体。感叹之处,仿佛能亲眼见到;述其哀伤之处,凄然如同亲身感受到伤痛。这就是诔文的宗旨【以上内容杜佑《通典》未曾收录,如今予以补录纂入】」

(臣)等谨案:诔,是哀悼死者而叙述其德行的文辞,如鲁哀公为孔子作诔之类,未必都有确凿的依据。郑玄注《礼记》,常常把诔解释为谥号,而陈氏《集说》也沿袭这一说法,都是错误的。《文心雕龙》所说的,是后世诔文的体制,至于「地位低的人不为地位高的人作诔,年幼的人不为年长的人作诔,诸侯之间不互相作诔」的礼制,自汉代以来都已经失传了。

△丧礼杂制

(臣)等谨案杜佑《通典》末卷,杂引礼经来补充典中未曾涉及的内容。如今依照其次序,讲服丧的义理就采用前代儒者的经说,讲服制就依据《书仪》《家礼》。凡是法令所申明与民间习俗相宜的、因时制宜而变革的内容,都采录前人的论议以求典正确实。而以「居丧读礼」一条作结,每条都冠以标题,这是杂着一类文体的体例,以便于阅览。

△服术有六【元】

元朝吴澄说:服术,是指古代圣人制定丧服的原则。第一是亲亲之服,承接上文人道中亲爱亲属、下治子孙的原则而言。儿子是最亲近的,所以嫡长子为父服斩衰三年,与为父服相同;众子为父服齐衰期年,与为祖父服相同。比儿子低一等亲近的是孙子,所以嫡孙服齐衰期年,也与为祖父服相同;众孙则服大功九月。比孙子再低一等的是曾孙、玄孙,都服缌麻三月。这是亲亲之服由近及远递减的次序。第二是尊尊之服,承

子之下其亲者,孙,故适孙齐衰期,亦同于祖;众孙则大功九月。孙之下其亲,曾元并缌麻三月。此亲亲之下杀也。其二,尊尊之服,承上文人道之尊尊,上治祖祢者而言。父,至尊也,故斩衰三年,其父之重无以加。父之上其尊者,祖,故齐衰期。祖之上其尊,曾高并齐衰三月。此尊尊之上杀也。其三,名服。其四,出入之服,承上文人道之男女有别,别之以礼义者而言。入者,彼女来配此男,母者,配父之名,其尊齐于至尊之父,故服三年之衰,与父同,但齐其斩而己妻者,配己之名,其亲比于至亲之子,故服期年之齐衰,与子同,又加之以杖也。而妻之于夫,则比于至尊之父,故服三年之斩衰,移其所天之父,以天其夫妇者,配子之名,故服大功九月、小功五月。伯母、叔母,其名同于父之配,视己尊一等,故服齐衰期。昆弟之子之妇,其名同于子之配,视己卑一等,故服小功五月。唯兄弟之妻,其名不可同于己之配,为其与己同等,故无服。出者,此女往配彼男,故姑姊妹、女子子在室,齐衰期;出嫁则降大功九月。入者,虽己出嫁,或被出,或无子而复妇本宗,则仍服在室未嫁之本服也。其五,长幼之服,承上文人道之长,长旁治昆弟者而言。长者,谓昆;幼者,谓弟。昆弟相为服齐衰期也。同祖者,从昆弟则服大功九月;同曾祖者,再从昆弟则服小功五月;同高祖者,族昆弟则服缌麻三月。此长幼之旁杀也。由长而上,则有旁尊之杀。父之亲昆弟为从父,则服齐衰期;父之从昆弟为再从父,则服小功五月;父之族昆弟为族父,则服缌麻三月。祖之亲昆弟为从祖,则服小功五月;祖之从昆弟为族祖及曾祖之亲昆弟。为族曾祖并服缌麻三月。由幼而下,则有旁卑之杀。子之从昆弟为亲昆弟之子,则服齐衰期。子之再从昆弟为从昆弟之子,则服小功五月。子之族昆弟为再从昆弟之子,则服缌麻三月。孙之再从昆弟为亲昆弟之孙,则服小功五月。孙之族昆弟为从昆弟之孙,及曾孙之族昆弟为亲昆弟之曾孙,并服缌麻三月。以上丧服之五术,本乎人道之四亲,皆为亲之服也。非亲而服者,不在此数。其六从服,谓非己之正服从于人而服也,故殿于五术之后。

  △从服有六【元】

元吴澄曰:「从服之目有六。属从者,属谓亲属,以亲属故为其党服。妻从夫服,夫家旁尊旁卑之亲子从母服,母党之亲也。徒从者,徒空也。谓彼非亲属,空为其党服。子为母之君母,庶子为君母之亲,妾为女君之党也。从有服而无服者,其夫为其昆弟有服,妻从夫而为夫之兄弟则无服。公子之妻为其父母有服,夫从妻而公子为君所厌,为妻之父母则无服也。

译接上文人道中尊敬尊长、上治祖祢的原则而言。父亲是最尊贵的,所以为父服斩衰三年,对父亲的尊崇没有能超过它的。比父亲再高一等尊贵的是祖父,所以为祖父服齐衰期年。比祖父再高一等的是曾祖、高祖,都服齐衰三月。这是尊尊之服由近及远递减的次序。第三是名服。第四是出入之服,承接上文人道中男女有别、以礼义区分的原则而言。「入」,是指那位女子嫁来配这位男子,「母」这个名分,其尊贵等同于至尊的父亲,所以服三年之丧的衰服,与为父亲服丧相同,只是稍减其斩衰而已;「妻」这个名分,配于自己,其亲近等同于至亲的儿子,所以服期年的齐衰,与为儿子服丧相同,又加上丧杖。而妻子对于丈夫,则视同至尊的父亲,所以服三年的斩衰,是把儿子应当为至尊之父所服之丧,移用来为丈夫服丧。而配于儿子的名分,如儿媳,则服大功九月、小功五月。伯母、叔母,其名分与父亲的配偶相同,比自己尊贵一等,所以服齐衰期年。兄弟儿子的媳妇,其名分与儿子的配偶相同,比自己卑下一等,所以服小功五月。只有兄弟的妻子,其名分不能等同于自己的配偶,因为她与自己是同辈,所以没有服。「出」,是指这位女子出嫁到那位男子家中,所以姑、姊妹、女儿在家未嫁时,服齐衰期年;出嫁后则降为大功九月。「入」,是指虽然自己已经出嫁,但或被休弃,或没有儿子而返回本宗,那么仍服在室未嫁时的本服。第五是长幼之服,承接上文人道中长幼有序、旁及兄弟的原则而言。「长」是指兄,「幼」是指弟。兄弟之间互相服齐衰期年。同祖父的堂兄弟,服大功九月;同曾祖父的再从兄弟,服小功五月;同高祖父的族兄弟,服缌麻三月。这是长幼之服由近及远的旁系递减次序。由长辈再往上推,则有旁系尊长的递减。父亲的亲兄弟即伯叔父,服齐衰期年;父亲的堂兄弟即从伯叔父,服小功五月;父亲的族兄弟即族伯叔父,服缌麻三月。祖父的亲兄弟即从祖父,服小功五月;祖父的堂兄弟即族祖父,以及曾祖父的亲兄弟即族曾祖父,都服缌麻三月。由幼辈再往下推,则有旁系卑幼的递减。儿子的堂兄弟即亲兄弟的儿子,服齐衰期年。儿子的再从兄弟即堂兄弟的儿子,服小功五月。儿子的族兄弟即再从兄弟的儿子,服缌麻三月。孙子的再从兄弟即亲兄弟的孙子,服小功五月。孙子的族兄弟即堂兄弟的孙子,以及曾孙的族兄弟即亲兄弟的曾孙,都服缌麻三月。以上丧服的五种原则,都本于人道中的四种亲情,都是为亲属而服的丧。不是亲属而服丧的,不在此列。第六是从服,是指并非自己本应服的正服,而是随从他人而服丧,所以列在五种原则之后。

△从服有六【元】

元朝吴澄说:「从服的种类有六种。属从,是指因血缘亲属关系,为其宗族成员服丧。如妻子跟从丈夫服丧,丈夫家中旁系尊长旁系卑幼的亲属;子女跟从母亲服丧,是为母亲一族的亲属服丧。徒从,「徒」是空的意思,是指对方本非自己的亲属,白白为其宗族服丧。如儿子为母亲的嫡母服丧,庶子为嫡母的亲属服丧,妾为正妻的宗族服丧。从有服而无服,是指丈夫为自己的兄弟有服,妻子跟从丈夫却为丈夫的兄弟无服;公子的妻子为自己的父母有服,丈夫跟从妻子,但公子因被国君压制,为妻子的父母却无服。从无服而有服,是指丈夫为兄嫂、弟媳无服,妻子跟从丈夫,但妯娌之间互相服小功却有服;公子被国君压制,为母亲的父母、姊妹无服,妻子跟从丈夫,但为公子的外祖父母及从母都服缌麻却有服。从重而轻,是指姑姑虽然出嫁,仍为

从无服而有服者,其夫为兄嫂、弟妇无服,妻从夫而娣姒妇相为小功则有服也。公子被君厌,为母之父母、姊妹无服,妻从夫而为公子之外祖父母及从母皆缌则有服也。从重而轻者,姑虽出嫁,犹为侄服大功九月为重,其子从母而为内兄弟服缌则轻。妻为其父母服期为重,夫从妻而服外舅姑缌则轻也。从轻而重者,公子为君所厌,为其母练冠为轻,妻从夫而为公子之母服期则重也。」

  △绝族无移服【宋】

宋张子曰: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五世而斩。泽斩于五世,则恩可知矣。故四从六世为绝族,而从旁及之。服特亲者,各以亲疏属之也。服不及于六世,而婚姻乃百世不通者,仁之所施有宗,而义之所别不可己也。然所谓绝,非特此也。丧服: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传曰:「绝族无施服,亲者属也。」谓妻于夫家与族齿,其出也与族绝。族绝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所谓无施服。然夫妻则配合,有绝族子母至亲,无绝道,故为出母期。谓亲者属,《礼记》作「移丧服」,传作「施」,盖古通用也。

  △上杀下杀旁杀【宋】

宋马晞孟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而不言七者,以其上而高、曾者皆为远祖也;下而曾、元者皆为远孙也。凡丧服之道,以近为亲。是故上杀者有缌麻而无功衰,以其相远也;旁杀之亲有大功、有小功者,以其相近也。近者至于亲亲而不尊,远者至于尊尊而不亲。惟其亲而不尊,故九月、五月之丧,功衰而己惟其尊而不亲,故虽齐衰亦有三月也。」

  △亲疏嫌疑同异【宋】

宋吕大临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绝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绝于地。为祖父母,齐衰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三月。此所以定亲疏也。嫂叔不通问,嫂叔无服。君沐梁,大夫沐稷,士沐稻。燕不以公卿为宾,以大夫为宾。此所以决嫌疑也。己之子与兄弟之子异矣,引而进之,同服齐衰期。天子至于庶人,贵贱异矣;而父母之丧,衰疏之服,飦粥之食,无贵贱一也。大夫为世父母、叔父母、众子、昆弟、昆弟之子,降服大功,尊同则不降。此所以别同异也。」

  △五服十制四疑【明】

明吕坤曰:丧礼先王所制,以制放逸忘哀之情,故谓之制。制以三年为重,故适长子不在,适长孙承祖之重,谓之承重。五服者,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之衣服也。十制者,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袒免在次,十等之制度也。齐衰与斩衰,布麻有麄细;五齐衰布麻无麄细。袒免虽极轻,亦先王礼制,但不成服,故不可入五服。

译侄子服大功九月,这是重服,姑姑的儿子跟从母亲,为表兄弟只服缌麻,这就轻了;妻子为自己的父母服期年,这是重服,丈夫跟从妻子而为岳父母只服缌麻,这就轻了。从轻而重,是指公子被国君压制,为自己的母亲只服练冠,这是轻服,妻子跟从丈夫却为公子的母亲服期年,这就重了。」

△绝族无移服【宋】

宋朝张载说:君子的恩泽,五代之后就断绝了;小人的恩泽,五代之后也就断绝了。恩泽在五代之后断绝,那么其中的恩情厚薄也就可以推知了。所以从兄弟到六世便成为绝族,而旁系亲属的服丧也就到此为止。服丧特别看重亲近关系的,是各自依照亲疏关系来确定的。服丧不及于六世,而婚姻关系却百世都不能相通,这是因为仁爱的施行有其宗法上的限度,而道义上的区别却不可废止。然而所谓的「绝」,并不仅限于此。丧服篇说:被休弃的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期年之丧,那么就对外祖父母无服。传文说:「族属断绝就没有转移之服,因为亲属关系是依附而言的。」这是说妻子在夫家与夫族同列,一旦被休出,就与夫族断绝关系。族属既断绝,就对外祖父母无服,这就是所谓的没有转移之服。然而夫妻本是配偶结合,有断绝宗族关系而母子至亲、却没有断绝之理的情形,所以为被休弃的母亲服期年之丧。所谓「亲者属也」,《礼记》原文作「移丧服」,传文作「施」,这大概是古时通用的缘故。

△上杀下杀旁杀【宋】

宋朝马晞孟说:「亲亲之服以三为基础推及五,以五为基础推及九,而不说到七,是因为往上推到高祖、曾祖都已算作远祖了;往下推到曾孙、玄孙也都算作远孙了。凡是丧服的道理,都以亲近为亲。所以往上递减的,只有缌麻而没有功衰,因为彼此关系已经疏远;旁系递减的亲属中,有服大功的、有服小功的,因为彼此关系还比较接近。关系接近的达到了亲亲的极致却不算尊贵,关系疏远的达到了尊尊的极致却不算亲近。正因为亲近而不尊贵,所以九月、五月的丧服,只是功衰而已;正因为尊贵而不亲近,所以即使是齐衰,也只有三月而已。」

△亲疏嫌疑同异【宋】

宋朝吕大临说:「为伯母、叔母服丧,是疏衰,跳脚哀哭时脚不离地;为姑姑、姊妹服大功,跳脚哀哭时脚要离地。为祖父母服齐衰期年,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这是用来确定亲疏关系的。嫂子和小叔子之间不互相问候,嫂子与小叔子之间没有丧服关系。国君用粱米之水洗头,大夫用稷米之水洗头,士人用稻米之水洗头。宴饮不以公卿为宾客上宾,而以大夫为宾客上宾。这是用来判断嫌疑的。自己的儿子与兄弟的儿子本来是有区别的,但为了推重亲情而拉近关系,同样都服齐衰期年。天子直到平民百姓,贵贱本来是有区别的;而对于父母的丧事,穿粗疏的丧服,吃稀粥这一点,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大夫为伯父母、叔父母、众子、兄弟、兄弟的儿子服丧,都降等服大功,只有尊卑相同时才不降等。这是用来分别同异的。」

△五服十制四疑【明】

明朝吕坤说:丧礼是先王所制定的,用来节制放纵忘却哀情的行为,所以称为制。制度以三年之丧为最重,所以嫡长子不在时,由嫡长孙承继祖父的重丧,称为承重。五服,是指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这五个等级的丧服。十制,是指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袒免在次,这十种等级的制度。齐衰与斩衰,其布麻的粗细有差别;五种齐衰的布麻则没有粗细的差别。袒免虽然是最轻的丧服,但也是先

尔疑服有四,正义加降正服。礼称情也,义服情从礼也,加服礼从情也。三者皆隆降服,礼裁情也。降服非君子之所忍服,所降以明礼,称所本以明情。三年重丧也,降为期,称重期;期降大功,称期功;小功降缌,称功缌。仁之至,义之尽也。故曰:加服不称本服,降服不忘本服,厚道也。

  △冠制【宋】

宋政和礼,斩衰通屈绳为武,齐衰以降以布为武,缌麻澡治其布为武,皆垂其下为缨。其冠以布为三辟襵,前后屈而出于武,其外厌而缝之为外縪,其内厌而缝之为内縪。大功以上辟襵向右,小功以下辟襵向左。司马光《书仪》:冠比衰布稍细,广三寸,跨顶前后以纸糊为材,上里以布为三■〈巾耴〉皆向右纵缝之,两头皆在武下,向外反屈之,缝于武。用麻绳一条,从额上约之,至顶后交过前,各至耳,于武上缀之,各垂于颐下结之。齐衰以布稍细者为布四脚,其制如幅巾,前缀二大脚,后缀二小脚,以覆髻,自额前向顶后以大脚系之,大暑则屈后小脚于髻前系之,谓之幞头。大功以生白绢为四脚,大祥后服垂脚黪纱幞头。朱子《家礼》:冠制斩衰同,齐衰冠并如斩衰,用次等粗生布为之。大功用稍熟布,以上辟积缝皆向右,小功用稍熟细布,缌麻用极细熟布,以上辟积缝向左。陈师道曰:司马温公云,仁宗崩,有司用干兴故事,群臣布四脚加冠,时莫识其制,以幅巾幕首,破其后为四脚。其后郑毅夫读绩事始云,三代黔首以皁绢里发,周武帝裁为四脚,名幞头。马周请重系前脚,盖布四脚脚皆后垂如周制,遇暑则系其前脚如唐制。英宗崩,宋次道误为布幞头,有司遂用民间幕丧之服,以今漆纱幞头去其铁脚而布裹之,前系后垂而不可加冠,坏之而冠幞头之失自次道始也。余谓四脚加冠,今士大夫丧冠是也。大布之冠,古也;四脚,今也。于礼为繁矣。

  △笄总制【宋 明】

  宋

  明

  宋

宋司马光《书仪》斩衰妇人用极粗生布为头■〈须上巾下〉恶竹笄,布盖头。齐衰妇人露髻,以生白绢为头■〈须上巾下〉盖头。大功亦如之。朱子《家礼》斩衰妇人用极麄生布为盖头,不辑布头■〈须上巾下〉竹钗。齐衰妇人盖头布总,竹钗。大功、小功、缌制俱同,布之精粗有异。

  明

明吕柟曰:「妇人麻布大袖圆领长衫者,何衰之变也?礼,妇人言衰不言裳。衰之长可以掩裳。秦人以长衫为背子,故长衫者,衰之变也。麻布盖头者,何布总之变也?自有书仪以来,未之有改也。」丘文庄曰:「唐羃■〈罒离〉之变也。家礼布头■〈须上巾下〉竹钗者,何?曰:箭笄之变也。奚不绖乎?既盖头,奚绖也?

译王的礼制,只是不成为正式的丧服,所以不能列入五服之中。至于疑服有四种,即正服、义服、加服、降服。礼是依情而定的,义服是情从于礼;加服是礼从于情。这三种都是隆重或减轻服丧的等级,礼是用来裁定情的。降服并非君子所忍心穿的服,之所以降服是为了彰明礼制,说明所本之情是为了彰明情理。三年是最重的丧服,降为期年,称为重期;期年降为大功,称为期功;小功降为缌麻,称为功缌。这是仁爱的极致,道义的穷尽。所以说:加服不称为本服,降服也不忘记本服,这是厚道之处。

△冠制【宋】

宋朝政和礼规定:斩衰之冠,通体用绳子屈绕作为武(冠圈),齐衰以下用布作武,缌麻则用漂洗过的布作武,都垂下下端作为缨带。冠用布做成三道褶皱,前后弯折而露出于武之外,其外面压折并缝合的叫外縪,内面压折并缝合的叫内縪。大功以上的褶皱方向朝右,小功以下的褶皱方向朝左。司马光的《书仪》记载:冠比丧服的布稍细一些,宽三寸,横跨头顶前后,用纸糊做成骨架,外面裱以布,做成三道褶皱,都朝右纵向缝合,两头都在武的下方,向外反折过来,缝在武上。用一条麻绳,从额头上系约,到头顶后方交叉绕过前面,各到耳边,在武上系牢,各自垂到下巴下面打结。齐衰的冠用稍细的布做成四脚,形制如同幅巾,前面缀两个大脚,后面缀两个小脚,用来覆盖发髻,从额前向头顶后方用大脚系住,天气大热时就把后面的小脚屈起系在发髻前面,这叫作幞头。大功用生白绢做成四脚,除服后改用垂脚黪纱幞头。朱熹的《家礼》:斩衰的冠制相同,齐衰的冠也都如斩衰,用稍次一等的粗生布来做。大功用稍熟的布,以上几种的褶皱缝合方向都朝右;小功用稍熟的细布,缌麻用极细熟的布,以上两种的褶皱缝合方向都朝左。陈师道说:司马光说,仁宗驾崩时,有关部门援用干兴年间的旧例,群臣戴布四脚加冠,当时没有人认得这种制式,就用幅巾蒙头,在后面撕破做成四脚。后来郑毅夫读到《事物纪原》说,三代时百姓用皁绢包裹头发,周武帝将其裁制为四脚,称为幞头。马周奏请把前面的脚系得更紧一些,大概布四脚的两脚都像周制那样垂在后面,遇到暑天就像唐制那样系住前脚。英宗驾崩时,宋敏求错误地以为是布幞头,有关部门便采用民间居丧用的头巾,用如今的漆纱幞头去掉铁脚而用布包裹,前面系住后面垂下,却不能加冠,把幞头弄坏了戴上,这个失误就是从宋敏求开始的。我认为四脚加冠,就是如今士大夫居丧所戴的丧冠。大布之冠是古制;四脚则是今制,用在礼制上未免过于繁琐了。

△笄总制【宋、明】

宋

明

宋

宋朝司马光的《书仪》记载:斩衰的妇人用极粗的生布做头■(须上巾下,字形不明),恶竹做笄,用布做盖头。齐衰的妇人露出发髻,用生白绢做头■,做盖头。大功也是如此。朱熹的《家礼》:斩衰的妇人用极粗的生布做盖头,不缉边的布头■,用竹钗。齐衰的妇人盖头用布总,用竹钗。大功、小功、缌麻的制式都相同,只是布的精粗有差别。

明

明朝吕柟说:「妇人穿麻布大袖圆领长衫,这是什么?是丧服的变体。按礼,妇人的丧服称衰而不称裳。衰的长度可以遮盖裳。秦人把长衫当作背子,所以长衫是丧服的变体。麻布盖头,这是什么?是布总的变体。自从有《书仪》以来,一直没有改变过。」丘濬说:「这是唐代羃■(罒离,即帷帽)的变体。《家礼》中所说的布头■、竹钗,是什么?是箭笄的变体。为什么不用绖呢?既已用盖头,何必再

故有腰绖,无首绖。白■〈罒离〉盖头,宋王淮之议也。」

  △绖带制【宋 明】

  宋

  明

  宋

宋政和礼首绖之制:斩衰以苴麻为首绖,大九寸,左本在下。齐衰以牡麻为首绖,大七寸二分,右本在上。大功以牡麻为绖,以绳为缨,中殇无缨,其大五寸七分。小功成人以牡麻为绖,小功殇服以缲麻为绖,皆大四寸六分。缌麻以缲麻为首绖,其大三寸七分。大功以上麻皆有本,小功以下麻绖皆断本。要绖绞带之制:五分首绖杀一以为要绖,五分要绖杀一以为绞带。斩衰以麻,齐衰以下绖带以麻,绞带以布。麻有苴、有牡、有缲、有不缲,有有本、有绝本者,皆如首绖之等。司马氏《书仪》:斩衰以有子麻纽为首绖,其大一扼,左本在下。五分去一以为要绖,两股相交,两头结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结处两旁各缀细白绢带系之,使不脱,又以细绳带系于其上。子为母布带,妇为姑以无子麻为绖。齐衰布带,大功、小功、缌麻皆系黑鞓角带。朱子《家礼》:斩衰首绖以有子麻为之,其围九寸,麻本在左,从额前向右围之,从顶过后,以其末加于本上,又以绳为缨,以固之,如冠之制。要绖大七寸有余,两股相交,两头结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结处两旁各缀细绳系之。绞带用有子麻绳一条,大半要绖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余,乃合之,其大如绖围。要从左过后至前,乃以其右端穿两股间而反插于右,在绖之下。齐衰首绖以无子麻为之,大七寸余,本在右,末系本下布缨。要绖大五寸余,绞带以布为之,而屈其右端。

  明

明丘浚《家礼补》斩衰妇人要绖,用有子麻为之。制如男子,系于大袖之上。未成服,不散垂。齐衰妇人要绖,制如男子,用无子麻为之。浚曰:《家礼》妇人服制,皆本书仪,自大袖以下俱非古制。今特补入腰带一事者,盖礼男子重乎首绖,妇人重乎腰带。存其一之最重者,使后人或因此以复古也。

  △杖制【宋】

宋政和礼,为父杖竹而苴,为母杖桐而削。其大皆如要绖,其长皆齐心。司马氏《书仪》:为父竹杖,本在下;为母削桐,上圆下方,亦本在下。《家礼》:凡妇人不杖【杨复曰:案《家礼》《书仪》,妇人皆不杖,与《问丧》《丧大记》《丧服小记》不同,恨未得质正】

  △屦制【宋】

宋司马光《书仪》:“斩衰着麄麻屦,妇人同齐衰麻屦,妇人白屦。”杨复曰:“《仪礼》菅屦,菅屦,草屦也。《家礼》菅亦麄麻为之,恐当从《仪礼》为正。”又曰:“妇人屦,经传无明文。惟《周礼》屦人云:‘命妇有散屦。’注云:‘散屦去饰。’又云:‘祭祀而有散屦者,惟大祥时【案《仪礼》大功以上散屦】

  △丧不用乐【宋 明】

  宋

  明

  宋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学士李昉等奏议曰:“案唐长庆三年令,百姓丧葬不得陈设音乐。

译用绖呢?所以只有腰绖,没有首绖。用白帷帽做盖头,是宋朝王淮之的建议。」

△绖带制【宋、明】

宋

明

宋

宋朝政和礼规定首绖的制式:斩衰用苴麻做首绖,粗大九寸,麻根在下端。齐衰用牡麻做首绖,粗大七寸二分,麻根在上端。大功用牡麻做绖,用绳做缨,中殇之服无缨,其粗大五寸七分。小功成人服用牡麻做绖,小功殇服用缲麻做绖,都粗大四寸六分。缌麻用缲麻做首绖,粗大三寸七分。大功以上的麻绖都保留麻根,小功以下的麻绖都截去麻根。腰绖、绞带的制式:首绖的五分之四作为腰绖,腰绖的五分之四作为绞带。斩衰用麻做绖带,齐衰以下腰绖、绞带用麻做绖,用布做绞带。麻有苴麻、有牡麻、有缲麻、有不缲的麻,有保留麻根的、有截去麻根的,都如同首绖的等级一样。司马光的《书仪》:斩衰用带麻根的麻绳做首绖,粗大一握,麻根在左边下端。取首绖的五分之四做腰绖,两股相交,两头打结,各留存麻根,散垂三尺。交结的地方两旁各缀上细白绢带系住,使其不脱落,又用细绳带系在上面。儿子为母亲服丧用布带,儿媳为婆婆服丧用无麻根的麻做绖。齐衰用布带,大功、小功、缌麻都系黑色皮带、角带。朱熹的《家礼》:斩衰首绖用带麻根的麻做成,其围九寸,麻根在左边,从额前向右缠绕,从头顶绕过后面,把末端加在麻根之上,又用绳做缨来固定,如同冠的制式。腰绖粗大七寸多,两股相交,两头打结,各留存麻根,散垂三尺。交结的地方两旁各缀上细绳系住。绞带用一条带麻根的麻绳,大约是腰绖的一半,从中屈成两股,各长一尺多,再合起来,其粗细如同绖的周围。从左边绕过后面到前面,再把右端穿过两股之间反插在右边,放在绖的下面。齐衰首绖用无麻根的麻做成,粗大七寸多,麻根在右边,末端系在麻根下方的布缨上。腰绖粗大五寸多,绞带用布做成,把右端弯折过来。

明

明朝丘濬的《家礼补》:斩衰妇人的腰绖,用带麻根的麻做成。形制如同男子的,系在大袖之上。未成服之前,不散垂下来。齐衰妇人的腰绖,形制如同男子,用无麻根的麻做成。丘濬说:《家礼》中妇人的服制,都本于《书仪》,从大袖以下都不是古制。如今特意补入腰带这一项,是因为礼制中男子看重首绖,妇人看重腰带。保存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要使后人或许能借此恢复古制。

△杖制【宋】

宋朝政和礼规定:为父亲服丧用竹杖,且带苴色;为母亲服丧用桐木杖,且削制过。粗细都如同腰绖,长度都齐及心口。司马光的《书仪》:为父亲用竹杖,麻根在下端;为母亲用削制的桐木杖,上圆下方,也是根部在下端。《家礼》:凡是妇人都不用杖【杨复说:按《家礼》《书仪》,妇人都不用杖,这与《问丧》《丧大记》《丧服小记》的记载不同,遗憾未能得到确切的考证】

△屦制【宋】

宋朝司马光的《书仪》:「斩衰穿粗麻屦,妇人相同;齐衰穿麻屦,妇人穿白屦。」杨复说:「《仪礼》说菅屦,菅屦,是草屦。《家礼》说也是用粗麻做成,恐怕应当以《仪礼》的说法为准。」又说:「妇人的屦,经传中没有明确的记载。只有《周礼·屦人》说:『命妇有散屦。』注文说:『散屦,去掉装饰的屦。』又说:『用于祭祀而有散屦的,只在大祥的时候【按《仪礼》大功以上才用散屦】』」

△丧不用乐【宋、明】

宋

明

宋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学士李昉等人上奏议论说:「按唐朝长庆三年的法令,百姓丧葬不得陈设音乐。臣等详细商议,认为丧事使用音乐,应当严加禁止。」九年,下诏说:「访察得知,办丧事的人家中,有的举办音乐及唱令行酒的游戏。听说邻里之间,有丧事时舂米都不相互吆喝助兴;居丧穿麻服期间,饮食也不曾吃饱。这是圣王教导孝道的道理,是治世不可更改的训言。为何竟有人在亲人惨遭丧祸之际,或是在举行

臣等参详,丧用音乐,望严禁之。”九年,诏曰:“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盖闻邻里之内,丧不相春;苴麻之旁,食未尝饱。此圣王教孝之道,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亲罹衅酷,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论。”

  明

明来知德曰:「乐者,乐也。先王所以饰喜也。乐必发于声音,以其喜也。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故邻有丧,春不相者,谓其喧闹而乐也。有小功之丧者,且议论而不及乐事,况父母之丧,可以喧闹而用金鼓之乐乎?且闻乐不乐,圣有明训;君丧用乐,律有大法。今不遵圣人之教,违祖宗之法,而甘为十恶大罪之人乎?此鼓乐所当革也。」

  △丧不宴客【元】

元仁宗延佑元年七月,江南道监察御史王奉训呈:「近年以来,江南风俗日薄,父母之丧,小敛未毕,茹荤饮酒,略无顾忌。至于送殡,管弦歌舞,导引循柩,焚葬之际,张筵排宴,不醉不己。泣血未干,享乐如此,昊天之报,其安在哉!兴言及此,诚可哀悯。宜下有司,严君禁治。」从之。

  △丧不嫁娶【宋 明】

  宋

  明

  宋

宋哲宗元佑八年,苏轼奏曰:「臣今见元佑五年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听尊长自陈,验实昏娶。右臣伏以人子居父母丧,不得嫁娶,人伦之正,王道之本。孟子论礼色之轻重,不以所重徇所轻。丧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迟,此色之轻者也。释丧而昬会邻于禽犊,此礼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适时从宜者矣。然不立居丧嫁娶之法者,所害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听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己害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男年至于可娶,虽无兼侍,亦足以养父母矣。今使之释丧而昬娶,是诚使民以色废礼耳,岂不过甚矣哉?《春秋》礼经记礼之变,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直笔者书曰:『男子居父母丧得娶妻,自元佑始』,岂不为当世之病乎?臣谨案此法,本因卭州官吏妄有启请,当时法官有失考论,便为立法。臣备位秩宗,前日又因迩英进读论及此事,不敢不奏。伏望削去上条,稍正礼俗。」

  明

明世宗嘉靖时,镇国中尉多炘生母象氏卒,宗老援“压适之说”,呈巡按,准期年服阕成昬。多炘坚执终丧,启于乐安王,王批:“庶子于生母之丧,‘压适之说’,第以服色黪淡,不敢行悲哀也。

译祭奠之时,歌舞取乐;在灵柩之前,唱令嬉戏。这严重损害风俗教化,实在扰乱人伦纲常。从今以后有触犯这种情形的,一律按不孝论罪。」

明

明朝来知德说:「乐,就是快乐。是先王用来修饰喜庆之情的。音乐必定发自声音,是因为心中喜悦。按礼,斩衰之丧,只应答而不多言;齐衰之丧,可以应答但不多说话;大功之丧,可以说话但不议论;小功之丧,可以议论但不涉及音乐之事。所以邻里有丧事,舂米时不相互吆喝助兴,就是因为怕喧闹如同作乐一样。有小功之丧的人,尚且只能议论而不能涉及音乐之事,何况父母的丧事,怎么可以喧闹而用鼓乐呢?况且『闻乐不乐』,是圣人的明训;『国君丧事用乐』,是律法所严禁的大罪。如今不遵从圣人的教诲,违背祖宗的法度,却甘愿去做犯十恶大罪的人吗?这就是鼓乐所应当革除的原因。」

△丧不宴客【元】

元仁宗延佑元年七月,江南道监察御史王奉训呈文说:「近年以来,江南的风俗一天天浇薄,父母的丧事,小殓还未完毕,就已经吃荤饮酒,全然没有顾忌。至于送殡的时候,用管弦歌舞导引棺柩前行,焚化埋葬之际,摆设筵席宴饮,不醉不休。丧亲的悲痛尚未平复,却如此享乐,对上天的报答之心,又在哪里呢!想到这里,实在令人哀伤怜悯。应当下令有关部门,严加禁止治理。」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丧不嫁娶【宋、明】

宋

明

宋

宋哲宗元佑八年,苏轼上奏说:「臣如今见到元佑五年秋天颁布的条例,凡百姓人家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无人侍奉,而子孙正在服丧的,允许尊长自行陈情,核实后可以婚娶。臣以为,人子在为父母服丧期间,不得嫁娶,这是人伦的正道,是王道的根本。孟子论礼与色孰重孰轻时,不因所看重的礼而屈从于所轻的色。三年之丧为二十五个月,让嫁娶推迟二十五个月,这是色方面较轻的损失;解除丧服而婚娶,行为与禽兽无异,这是礼方面重大的问题。先王的政令,也有适应时势、因势制宜的地方。然而不设立居丧期间不得嫁娶之法,那危害就大了。近来才设立了女子在为父母及丈夫服丧期间,若贫困不能自我维持生活,允许在百日之外嫁娶的法令,这已经损害礼制、伤害教化了。然而这种情形还或许可以从权变通而勉强施行,是因为女子柔弱不能自立,恐怕有流落无依的意外之患。如今又让男子也这样做,这是什么道理呢?男子到了可以娶妻的年龄,即便没有兼济奉养的责任,也足以奉养父母了。如今却让他解除丧服而婚娶,这实在是让百姓因贪色而废弃礼制,岂不是太过分了吗?《春秋》这部礼经记载礼制的变化,必定要说明是从某人开始的,让秉持直笔的人写道:『男子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可以娶妻,是从元佑年间开始的』,这难道不是当世的弊病吗?臣谨案考察这项法令,本来是因为邛州的官吏胡乱上奏请求,当时的法官有失考察议论,就此立为法令。臣忝居礼部尚书之位,前些日子又因在迩英殿进讲论及此事,不敢不加以陈奏。恳请削去此项条文,以稍稍匡正礼俗。」

明

明世宗嘉靖年间,镇国中尉多炘的生母象氏去世,宗族中的老人援引「压适之说」,呈报巡按,准许期年服丧期满后成婚。多炘坚持要守满三年之丧,禀告乐安王,乐安王批示说:「庶子对生母的丧事,『压适之说』,只是因为服色浅淡,不敢表现出太深的悲哀而已。如今多炘要守完丧再成婚,这可以敦厚人伦,敦促教化的根源,应当依照他所请求的办理。」巡抚胡松将此事详细上报朝廷,朝廷敕令派遣官员前往嘉奖晓谕。

△匿

今多炘终丧而后成昏,可以厚人伦,敦化源,宜依所请。”巡抚胡松具题,敕遣官奖谕。

  △匿丧不举【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二年,中书门下条奏:「据长定格,选人中有隐忧者,迟五选。伏以人伦之贵,孝道为先,既有负于尊亲,定不公于州县,有伤风教,须峻条章。今后诸色官员内,有隐忧冒荣者,勘实不虚,终身不齿。所有入仕己来告敕,并付所司焚毁。」从之。

  △释服从吉【唐】

唐吕諲丁母忧,起复。上元元年,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赐门戟。既立于第门,或谓諲曰:「吉庆之事,不宜凶服受之。」諲遂权释衰麻,当中而拜。人皆笑其失礼。

  △停丧不葬【五代 宋 元 明】

  五代

  宋

  元

  明

  五代

周太祖广顺三年十一月敕:应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举选人等,今后有父母未经营葬,其主家之长不得辄求仕进,所由司亦不得申举。其合赴举选者,葬事礼毕,敕所由,于家状内具言,不得调冒。所司觉察纠举,犯者必行典法。如是不加觉察,罪在纠察之司。

  宋

宋哲宗元佑中,诏御史台臣僚,父母无故十年不葬,即依条弹奏。及令吏部候限满检察,尚有不葬父母,即未得与关升磨勘。如失检察,亦许弹奏。

  元

元仁宗延佑五年五月,福建廉访使赵奉训牒:窃见江南民俗,率多远丧稽葬,习以成风,是省察宣明者有所未至耳。盖尝闻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而丧具称家有无,所以使贫富之葬咸遂人鬼之道,俱安也。今闽中停丧不葬,动经一二十年,有一家累至三四柩者,问之则曰:年月未利,卜地未得,贫乏不能胜丧。案礼,诸侯大夫士葬皆有月数,是古者不择年月矣。古之葬者,皆于国都之北,兆域有常处,是不择地矣。经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苟能尽其哀痛之情,称家有无,贫而薄葬,何害于礼?且下贫之户,不即营葬,辄作佛事,欲为死者妄徼冥福,使移饭僧之费以为葬资,固不患不胜丧也。宜限以月日,使依期埋葬,以厚人伦之道,以长孝爱之风,其于教化,岂小补哉?

  明

明制,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律以暴露之罪。

  △神像【明】

明刘世节曰:祭祀用尸,其义精深。尸不能行,

译丧不举【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二年,中书门下条陈上奏说:「按照长定格的规定,候选官员中有隐瞒服丧之事的,延迟五次选任。臣以为人伦之中,孝道最为重要,既然有负于尊亲,就必定不能公正地对待州县之事,这有伤风俗教化,必须严肃条章法度。今后各类官员之中,有隐瞒服丧、冒领荣禄的,一经查实无误,终身不得叙用。所有他此前已经获得的入仕以来的告身敕命,一并交付有关部门焚毁。」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释服从吉【唐】

唐朝吕諲为母亲服丧,后又被起复任职。上元元年,加封同中书门下三品,赐予门戟。门戟刚立在府门前时,有人对吕諲说:「这是吉庆之事,不应当穿丧服接受。」吕諲于是暂时脱下丧服,穿着常服拜受。人们都笑他不懂礼制。

△停丧不葬【五代、宋、元、明】

五代

宋

元

明

五代

后周太祖广顺三年十一月敕令:凡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中被举荐选任的人,今后凡有父母去世尚未安葬营葬的,其主持家事的家长不得擅自谋求仕进,有关部门也不得申报举荐。等到应当赴任赴选的时候,安葬事宜礼成之后,敕令有关部门,在家状之中详细写明,不得弄虚作假蒙混。有关部门发觉察知的,依法予以纠举,违犯的人一定依法惩处。如果是不加察觉,罪责就在负责纠察的部门。

宋

宋哲宗元佑年间,下诏御史台的臣僚,凡父母无故十年不安葬的,就依照条例弹劾上奏。并令吏部等到任期满时加以检察,倘若仍有不安葬父母的,就不得给予升迁磨勘。如果失于检察,也允许弹劾。

元

元仁宗延佑五年五月,福建廉访使赵奉训牒文说:私下看到江南的民间风俗,大多把丧事久久拖延不加安葬,习以成风,这是因为省察宣明的工作还有所欠缺。曾听说,只有送终安葬才可算作人生大事,而丧葬用具应当量家中财力有无来置办,这样才能使贫富之家的安葬都能符合人鬼之道,双方都得安宁。如今闽中地区停丧不葬,动辄经过一二十年,有一家累积多达三四具棺柩的,问起原因,就说:年月尚未吉利,墓地尚未选定,家贫无力承担丧事。按礼制,诸侯、大夫、士安葬都有规定的月数,可见古人并不选择年月。古人安葬,都是在国都的北面,墓地有固定的处所,可见并不选择墓地。经书说:丧事与其治办得奢华,不如内心真诚哀戚。如果能尽到哀痛之情,量家中财力有无而行,家贫而薄葬,对礼又有什么妨害呢?况且贫穷人家,不立即办理安葬,动辄延请僧人做法事,想借此为死者妄求冥福,如果能把用于饭僧的费用移作安葬之资,本来就不必担忧无力承担丧事了。应当限定月日,让百姓依限安葬,以此敦厚人伦之道,助长孝爱之风,这对于教化,难道只是小小的补益吗?

明

明朝的制度:凡有丧事的人家,必须依照礼制在规定期限内安葬。如果被风水之说所迷惑,或者假托别的理由把棺柩停放在家中不葬,依法治以暴露尸骸之罪。

△神像【明】

明朝刘世节说:祭祀使用尸(代表死者受祭的活人),其含义精深。尸不能自己行动,

而易以木主、画像,二者犹有用尸之义。宋儒谓影像与祖考无千,专用本主,不知数寸之木与祖何相干也。古人木主之设,盖以祭祀用尸,皆使子弟为之,高曾祖考无以分别,故用主以识之。今不用尸而用主,正如今之乡饮主、宾、介、僎之帖,独有帖而无人也。吕坤曰:程伊川不取影堂,曰:「若多一茎须,便是别人。」不知木主何以似吾亲邪?古有铸金、刻木、琢石、塑土以像亲者,皆出于思慕之极,无聊不得己之情,亦何病于礼乎?孝子慈孙于木主、影帐两存之可也,不必于有,不必于无,亦可也。

译而后来改用木牌位、画像,这两种做法还保留着古代"用尸"的意义。宋代儒者认为画像与祖先并无关联,主张专用木牌位,却不知道那几寸长的木头与祖先又有什么相干呢。古人设立木牌位,是因为祭祀时要用活人扮作祖先受祭(即"尸"),都是让子弟来充当,可高祖、曾祖、祖父、父亲又没法分辨清楚,所以用牌位来标明身份。如今不用活人扮尸而只用牌位,正如同现今乡饮酒礼中主、宾、介、僎的名帖,只有帖子却没有对应的人。吕坤说:程伊川不采用影堂供奉画像,说:"若是多了一根胡须,那就是别人了。"却不知道木牌位又哪里像自己的亲人呢?古时候有铸金像、刻木像、琢石像、塑泥像来描摹先人容貌的做法,这些都出于极度的思念,是无可奈何、不得已而为之的真情,这对于礼制又有什么妨害呢?孝顺的子孙对于木牌位和影像帐幔两样都保留着也可以,不必执着于一定要有,也不必执着于一定要没有,这样也是可以的。

(臣)等谨案:神像之设,虽非古礼,然亲没之后,音容日远,所传虽不尽肖,而十分中有六七相似,则声音笑貌,犹宛然在目,不愈于日远日忘乎?且非独亲见之子孙可以系其孝思也,将传之曾元,犹得见高曾之仪范,而动其追远之诚,其视数寸之木主,不更觉洋洋如在邪?礼贵从宜,不可以非古而去之也。

  △墓祭【宋 明】

  宋

  明

  宋

宋朱子家礼仪节,三月上旬择日,前一日斋戒【如家祭之仪】具馔,厥明洒扫【主人帅执事者诣墓所】布席陈馔【陈于墓前如家祭之仪】参神降神,初献,亚献,终献,辞神,乃彻。祝文:维某年岁次月朔日辰,孝子某【或孙曾元】敢昭告于某亲某官府君之墓。岁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扫封茔,不胜感慕。谨以洁牲醴齐,祗荐岁事,尚向遂祭。土后【布席陈馔如前仪】祝文:维年月日,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某躬修岁事于某亲某官府君之墓,惟时保佑,实赖神休,敢以酒馔敬申奠献。

  明

明吕坤曰:「墓祭非古,而东郭墦间,古亦有祭者。且世远族多,同城而葬,非祭则死者无以联疏,生者无以合食。苟于中情近也,何必古?」

  △礼从简约【宋】

宋朱子语录曰:「丧礼太繁,今只存大概,使人知其意义,必不可尽行。如始丧一段,若欲尽行,则必无哀戚哭泣之情。哀苦荒迷之际,何有心情一一如古礼之繁细委曲邪?古有相礼者导孝子为之,况依今世俗之礼,亦未为失,但使哀戚之情得尽耳。有虞氏瓦棺而葬,夏后氏堲周,必无周人之繁文也。古人圹中置物甚多,礼文之意大备,则防患之意反不足,只当防虑久远,毋使士亲□而己。其它礼文皆可略也。」又如古者棺不钉,不用漆粘,而今灰漆如此坚密,犹有蚁子能入,何况不用钉漆乎?孔子从先进,己厌周之文矣。圣贤者作,不必尽守古礼,必裁酌从今之宜而为之也。问丧礼制度节目,朱子曰:「恐仪礼也难行。如朝夕奠与葬时事尚可,未殡以前,安得一一如此仔细?含饭一节,教人从那里转,那里安顿,一一各有定所,须是有相者方得。」孔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己厌周文之烦矣。」圣人复起,亦但随今风俗立一限制,须从宽简。今若考得仔细,一一如古固好;如考不得,亦只随俗,不碍理者行之。又曰:「今人吉服皆已变古,独丧服必从古,恐不相称。礼时为大,衣冠本以便身,古人亦未必一一有义,况随时增减,名物愈繁,须是酌古之制,去其重复,使之简易然后可行。」又曰:「古礼难行为古人有做未到处。古者以皮朿棺,岂能固?设熬黍稷于棺傍,以惑蚍蜉,可见少智。今棺用漆,要三日便殡,亦难。

译另有二人执鼗鼓,二人执铎。《周礼》记载有四种金器的演奏,其中第三种叫金铎,用来配合鼓声,形状像大铃,向下压振动它发声。金錞两具,每具由二人抬举,一人敲击演奏。《周礼》四种金器的演奏中,第一种是用金錞来配合鼓声,用铸铜制成,颜色是黑色,形状圆而像锥子,上大下小,高三尺六寸六分,周长二尺四寸,上面有伏虎的形状,旁边有兽形的耳,衔着圆环。又有二人执铙,位于其次。《周礼》四种金器的演奏中,第二种是金铙,用来止住鼓声,形状像铃但没有舌,摇动柄部使它发声。二人在左边掌管"相",礼书说用"相"来节制治乱,形状像小鼓,用皮革做鼓面,里面填实以糠,拍击它来节制音乐。二人在右边掌管"雅",礼书说用"雅"来讯止急速的节奏,用木头制成,形状像漆筒但封住开口,粗二围,长五尺六寸,用黑色公羊皮蒙面,旁边有两个纽扣,涂漆彩绘。宾客醉后退出时,用此器具敲击地面,表明行进不失礼节。武舞人头戴弁冠、平巾帻,身穿金支饰、绯红色丝布大袖衣,绯红色丝竹布两裆甲,金饰的白色熟绢裲裆,锦制腾蛇纹起梁带,豹纹大口布裤,黑布靴。乐工二十人,另计于舞人之外。头戴舞弁,穿朱红色的褠衣,束革带,穿黑皮鞋,白色熟绢裲裆,白布袜。殿廷之中仍另加设鼓吹十二案。《义镜》说,天子设置毡案,是用毛毡做成床座。如今请求制作大床,可以容纳九人,用以振作演奏歌乐,床身做成熊、罴、貙、豹腾跃倚伏的形状来承托,取象征百兽相率起舞的意思。分别设置在建鼓之外,各设三案,每案配羽葆鼓一面、大鼓一面、金錞一具,歌者二人,萧二人,笳二人。十二案共用乐工一百零八人,协助的舞者一百三十二人,都选取年十五岁以上、弱冠以下、容貌举止端正的人。其中歌曲的名号、乐章的词句,由中书省列条上奏,派遣官员撰写,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后汉高祖天福十二年九月,权判太常事、封为张昭的官员奏请:把唐代祖孝孙所制定的《治康之舞》改名为《治安之舞》,《凯安之舞》改名为《振德之舞》。又把贞观年间的《九功舞》改名

」

  △居丧读礼【宋】

宋陈祥道曰:「非丧而读丧礼,则非人子之情;居丧而不读丧礼,不失之过,则失之不及。未葬而读祭礼,则非孝子之情;既葬而不读祭礼,不失之黩,则失之怠。未除而读乐章,则哀不足;丧复常而不读乐章,则乐必崩。闵子、子夏援琴而哀,乐异,孔子皆以为君子,则丧复常,读乐章,先王之中制也。」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四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五 乐一

(臣)等谨案杜佑《作乐典》以为古者因乐着教,将欲闲其邪正,其颓非乐无由,故其叙乐也,上自皇初,下终天实,举夫因革之大凡,制作之得失,以及铿锵缀兆之节,殊方下里之音,本末灿然,声容毕具,而类例所不能赅者,又为诸义以补其缺。百世而下,所谓闻其乐以知其德者,将于是乎在也。唐自肃、代以后,国事倥偬,乐文坠缺,洎乎五代,虽有制造,鲜足观者。宋太祖、太宗留心雅乐,乐至皇佑间,始定大安之名。一代讲求声律家,如司马光、周子、朱子、蔡元定诸人,类皆有夙悟神解,可垂不朽。顾当时不尽见用,而所谓播在乐府,荐之郊庙者,乃出自李照、魏汉津者流。盖古乐之难复久矣。辽、金、元大都沿汉津之旧,至明李文利主三寸九分为黄锺,朱载堉为开方乘除之说,则又师心自用,去古益远,方之自桧,不亦宜乎!今去其缪者,存其要,始唐至德间,迄于明代,以续《通典》之后云。

  第一历代沿革上

  第二历代沿革下

  第三十二律 五声八音名义 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 五声十二律相生法

  历代制造

  第四权量 金一 石二 土三 革四 丝五 木六 匏七 竹八 八音之外又有七

  乐悬

  第五歌 杂歌曲 舞 杂舞曲

  第六清乐 坐立部伎 四方乐 散乐 前代杂乐

第七大祠与忌日同者不去乐议,古乐淡且和议,律尺议,元丰朝会乐十议,杨杰大乐七失议,用正声废中声议,太正少三等八条议,崇宁之乐可变议,黄锺三寸九分不合于理议,琴以第三弦为宫为中和议。

  历代沿革上

  ○历代沿革上【唐 五代 宋】

  唐

  五代

  宋

  △唐

唐代宗宝应二年六月,太常奏玄宗室请奏大运之舞,调用太蔟;肃宗室请奏惟新之舞,调用夷则。德宗即位,十一月,礼仪使奏代宗室乐用保大之舞。贞元三年三月,以昭德皇后庙乐章九首,付有司。帝令有司议庙舞之号,礼官请号「坤元之舞」,从之。十四年二月,帝自制「中和舞」,又奏九部乐及禁中歌舞伎者十数人,布列在廷。上御麟德殿,会百寮观新乐,作诗,令太子书示百官。十九年四月,修德明、兴圣及献懿二祖庙,迁神主于庙。

译为《观象之舞》,《七德舞》改名为《讲功之舞》。其中《治安》《振德》二舞,请求依照旧例用于郊庙祭祀,用文舞来迎神降临,用武舞来送神。其中《观象》《讲功》二舞,请求依照旧例用于宴会。从前周代演奏六代的音乐,就相当于如今这文武二舞之类的事情。至于宾礼、祭礼的日常所用,另外还有九夏之乐,就是肆夏、皇夏等曲子。梁武帝精通音乐,把九夏改为十二雅。前朝祖孝孙又把"雅"改称为"和",表示不沿袭前代的名称。臣如今改称为"成",取《韶》乐"九成"的含义。十二成乐曲名:祭祀天神时演奏《豫和》之乐,请改名为《禋成》之乐;祭祀地祇时演奏《顺和》,请改为《顺成》;祭祀宗庙时演奏《永和》,请改为《裕成》;祭祀天地宗庙登歌时演奏《肃和》,请改为《肃成》;皇帝亲临殿堂时演奏《太和》,请改为《政成》;王公出入时演奏《舒和》,请改为《弼成》;皇帝举膳及宴饮时演奏《休和》,请改为《德成》;皇帝接受朝拜、皇后入宫时演奏《正和》,请改为《扆成》;皇太子轩悬出入时演奏《成和》,请改为《允成》;元日、冬至皇帝举行礼会登歌时演奏《昭和》,请改为《庆成》;郊庙祭祀俎豆进入时演奏《雍和》,请改为《骍成》;皇帝祭祀酌献、宣读祝文以及饮福受胙时演奏《寿和》,请改为《寿成》。祖孝孙原先制定十二和曲,开元年间又增奏三和之曲,于是就有了十五和的名目。凡是制定礼法,动辄依据典章旧例。梁朝设置十二雅,大概是取十二天的成数,契合八音、十二律变化的规律,如今再加上三和,就与考据古制的原则相违背了。又因为祠祭所要用到,不能全部去除,臣只取用其中的一种。祭祀孔宣父、齐太公庙时,降神演奏《宣和》,请改为《师雅》之乐;三公登殿参加朝会完毕后,下阶行走时演奏《祴和》,请废除,同用《弼成》;祭享先农、举行耕耤田之礼时演奏《丰和》,请废除,同用《顺成》。

周太祖广顺元年五月,太常卿边蔚进献太庙四室奠献舞词表,说西汉诏令叔孙通恢复制定礼乐,才开始有庙乐以及降神、纳俎、登歌、荐祼等乐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