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授时通考卷十一
又载师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逺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畺地。注:郑司农云,民宅曰宅,宅田者以备益多也。士田者,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贾田者,吏为县官卖财与之田。官田者,公家之所耕田。牛田者,以养公家之牛。赏田者,赏赐之田。牧田者,牧六畜之田。《司马法》曰:「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杜子春云:「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逺郊。」郑▯谓宅田致仕者所受田也。士读为仕,仕者亦受田,所谓圭田也。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之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公邑谓六遂余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二百里、三百里其上大夫如州长,四百里、五百里其下大夫如县正。是以或谓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云。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大都公之采地,畺五百里,王几界也。然《图书》篇「载师掌任地之法」有宅田、士田、贾田,有官田、牛田、赏田、牧田,有公邑之田,有小都、大都之田。且国有四民,农之受田无疑矣,惟工商之受田初无明文,而二郑之释《周礼》则有异议。司农谓士田,士大夫之子得而耕之田也。贾田,吏为县官卖材者与之田也。后郑则引汉《食货志》之言,谓农民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据后郑之意,则直谓贾田为贾之家所受田也。予以为不然,夫四民不相业,亦不相杂处,其来乆矣。四民自农之外,惟士为然,盖使之耕且养也。果如后郑之言,以贾为商贾之贾,则工商一也,何「载师」独载贾田而不言工田乎?夫先王之所重者农民也,所轻者末作也,不耕者出屋粟,宅不毛者出里布。莫非使农之为优,而商贾不足事也?今使为工者得以械器易粟,而复受田,则谁不为工乎?使为商者日中而市,交易而退,而复受田,则谁不为商乎?然则载师无商田、工田之明文,而后郑必为之説。予以为不知先王重本抑末之意。
又遂人辨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防,田百畮,菜五十畮,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防,田百畮,莱百畮,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防,田百畮,莱二百畮,余夫亦如之。
注:莱谓休不耕者,六遂之民,奇受一防,虽上地,犹有莱,皆所以饶逺也。通考马端临曰:「按周家授田之制,如大司徒、遂人之説,则是田肥者少授之,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説,则口众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王制》、《孟子》之説,则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农食多,惰农食少。三者不同。」
又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注:十夫二邻之田,百夫一酂之田,千夫二鄙之田,万夫四县之田。遂、沟、洫、浍,皆所以通水于川也。遂广深各二尺,沟倍之,洫倍沟。沟广二防,深二仞。径、畛、涂、道路,皆所以通车徒于国都也。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道容二轨,路容三轨。都之野,涂与环涂同可也。万夫者,方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一同。以南亩图之,则遂从,沟横,洫从,浍横。九浍而川周其外焉。去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涂巷,三分之制,其余如此以至于畿。则中虽有都鄙,遂人尽主其地。集説:叶氏曰:司徒言井邑,遂人言沟洫,非乡遂异制也。井邑定田亩多寡以出税,故以四井、四邑言;沟洫定水道大小以兴利,故以十夫、百夫言。
孟子「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注:陈祥道曰:「夏商周之授田,其亩数不同。《禹贡》九州之地,或言土,或言作,或言乂。盖禹平水土之后,有土见而未作,有作焉而未乂。是时人工未足以尽地力,故家五十亩而已。沿歴商周,则田浸辟而法备矣,故商七十而助,周百亩而彻。《诗》曰:『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曽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则法略于夏,备于周,可知矣。」
译又载师以宅田、士田、贾田来分配近郊的土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来分配远郊的土地,以公邑的田地来分配甸地的土地,以家邑的田地来分配稍地的土地,以小都的田地来分配县地的土地,以大都的田地来分配畿地的土地。
注:郑司农说,百姓居住的地方叫宅,宅田是用来预备人口增加的。士田,是士大夫的儿子得以耕种的田地。贾田,是官吏为官府买卖财物而给予的田地。官田,是公家所耕种的田地。牛田,是用来饲养公家牛只的田地。赏田,是赏赐的田地。牧田,是放牧六畜的田地。《司马法》说:“王畿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四百里为县,五百里为都。”杜子春说:“五十里为近郊,百里为远郊。”郑玄认为宅田是退休官员所受的田地。士读作仕,仕宦者也都受田,这就是所谓的圭田。贾田在市,是商贾人家所受的田地。官田是庶人在官府任职者其家所受的田地。牛田、牧田是畜牧人家所受的田地。公邑指六遂之外的余地,天子派大夫治理,从此以外都是如此。二百里、三百里那里的上大夫如同州长,四百里、五百里那里的下大夫如同县正。所以有人说二百里为州,四百里为县。家邑是大夫的采地,小都是卿的采地,大都是公的采地,畿地五百里,是王畿的边界。然而《图书》篇中“载师掌管分配土地的方法”有宅田、士田、贾田,有官田、牛田、赏田、牧田,有公邑的田地,有小都、大都的田地。况且国家有四种百姓,农民受田是没有疑问的,只有工商受田起初没有明文规定,而郑众、郑玄对《周礼》的解释则有异议。郑众说士田,是士大夫的儿子得以耕种的田地。贾田,是官吏为官府买卖材料者给予的田地。后郑(郑玄)则引用汉代《食货志》的话,说农民一户一人已受田,其家中其他成年男子作为余夫,也按人口受田,比如士、工、商家庭受田五人才相当于农夫一人。根据后郑的意思,就直接说贾田是商贾人家所受的田地。我认为不是这样,四种百姓不互相从事职业,也不互相混杂居住,由来已久了。四种百姓中除了农民,只有士是这样,大概是让他们耕种并供养自己。如果像后郑所说,把贾当作商贾的贾,那么工商是一回事,为什么“载师”只记载贾田而不说工田呢?先王所重视的是农民,所轻视的是末业,不耕种的人要缴纳屋粟,宅地不长草木的要缴纳里布。无非是让务农成为优厚的事,而商贾不值得从事。现在如果让做工的人可以用器械交换粮食,又受田,那么谁不做工呢?让经商的人日中上市,交易完毕就回去,又受田,那么谁不经商呢?既然载师没有商田、工田的明文规定,而后郑一定要为之解说。我认为这是不了解先王重本抑末的意思。
又遂人辨别郊野的土地,分为上地、中地、下地,以此来分配田地和里居。上地,一夫受田一防,耕地一百亩,菜地五十亩,余夫也如此。中地,一夫受田一防,耕地一百亩,休耕地一百亩,余夫也如此。下地,一夫受田一防,耕地一百亩,休耕地二百亩,余夫也如此。
注:莱指休耕不种的田地,六遂的百姓,奇数受田一防,即使是上地,也有休耕地,这都是为了宽裕远地。通考马端临说:“按照周代授田的制度,如大司徒、遂人的说法,那么田地肥沃的少授,田地贫瘠的多授;如小司徒的说法,那么人口多的授肥沃田地,人口少的授贫瘠田地;如《王制》、《孟子》的说法,那么一夫固定以百亩为比率,而良农吃得多吃得多,惰农吃得少。这三种说法不同。”
又凡是治理郊野,一夫之间有小沟,小沟上有小路;十夫之间有沟,沟上有田埂;百夫之间有洫,洫上有大路;千夫之间有浍,浍上有大道;万夫之间有川,川上有大路,以通达王畿。
注:十夫是二邻的田地,百夫是一酂的田地,千夫是二鄙的田地,万夫是四县的田地。遂、沟、洫、浍,都是用来将水通向川流的。遂宽深各二尺,沟加倍,洫加倍于沟。沟宽二防,深二仞。径、畛、涂、道路,都是用来通车马行人到国都的。径能容纳牛马,畛能容纳大车,涂能容纳乘车。一条轨道能容纳两条车轨,路能容纳三条车轨。都邑郊野的大路,与环绕都城的大路相同也可以。万夫者,是方圆三十三里少半里九,而方圆一同。以南亩图来画,那么遂是纵向的,沟是横向的,洫是纵向的,浍是横向的。九条浍而川环绕其外。除去山陵、林麓、川泽、沟渎、城郭、宫室、街道,三分之制,其余如此直到王畿。那么中间虽然有都鄙,遂人全部主管其土地。集说:叶氏说:司徒说井邑,遂人说沟洫,不是乡遂制度不同。井邑确定田亩多少以征收赋税,所以用四井、四邑来说;沟洫确定水道大小以兴利,所以用十夫、百夫来说。
孟子说“夏后氏五十亩而贡,殷人七十亩而助,周人百亩而彻。”注:陈祥道说:“夏商周授田,其亩数不同。《禹贡》九州之地,有的说土,有的说作,有的说乂。大概禹平定水土之后,有土地显现而未开垦,有开垦而未治理。这时人工不足以尽地力,所以每家五十亩而已。沿袭到商周,则田地逐渐开辟而法度完备了,所以商代七十亩而助,周代百亩而彻。《诗经》说:‘信彼南山,维禹甸之,畇畇原隰,曽孙田之。我疆我理,南东其亩。’那么法度在夏代简略,在周代完备,可以知道了。”
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
注:古者卿以下至于士,皆受圭田五十亩,所以供祭祀也。圭洁也。井田之民,养公田者受百亩,圭田半之,故五十亩。余夫者,一家一人受田,其余老少尚有余力者,受二十五亩,半于圭田也。
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
注方里者,九百亩之地也。八家各私得百亩,公田八十亩,其余二十亩以为庐井园圃。家二亩半也。
尔雅·释地》:“田,一嵗曰菑,二嵗曰新田,三嵗曰畬。”
注:今江东呼初耕地反草为菑。《诗》曰:“于彼新田。”《易》曰:“不菑畬。”疏:“菑,灾也;畬,和柔之意也。”孙炎云:“菑,始灾杀其草本也。新田,新成;柔田也。畬,和也;田,舒缓也。”
公羊传》注:“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夫一妇,受田百亩,以养父母妻子五口为一家。公田十亩,即所谓什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故曰井田。井田之义,一曰无泄地气,二曰无费一家,三曰同风俗,四曰合巧拙,五曰通财货。司空谨别田之髙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嵗一垦,中田二嵗一垦,下田三嵗一垦。故三年一换主,选其耆老有髙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辨护伉健者,为里正,皆受倍田。《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畮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成,成十为通,通十为终,终十为同。”
通典》文王在岐,用平土之法,以为治人之道。地着为本,故建司马法: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三嵗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戸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山林薮泽、原陵淳卤,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
管子周岐山,至于峥丘之西,塞丘者,山邑之田也。周寿陵而东,至少沙者,中田也。
商子地方百里者,山陵处什一,薮泽处什一,谿谷流水处什一,都邑谿道处什一,恶田处什一,良田处十四。《吕氏春秋·上农》:“后稷曰:‘上田弃亩,下田弃甽。’是以六尺之耜,所以成亩也;其塼八寸,所以成甽也。”
汜胜之书》汤有旱灾,伊尹作为区田,教民粪种。区田非必须良田也,诸山陵近邑,髙危倾阪及丘城上,皆可为区田。区田不耕旁地,庶尽地力。凡区种不先治地,便荒地为之。以亩为率,令一亩之地,长十八丈,广四丈八尺,当横分十八丈作十五町,町间分为十四道,以通人行。道广一尺五寸,町皆广一尺五寸,长四丈八尺。尺直横凿町作沟,沟一尺深一尺,积穰于沟间,相去亦一尺。尝悉以一尺地积穰,不相受。今▯作二尺地以积穰。上农夫区方深各六寸,间相去九寸,一亩三千七百区,一日作千区,区种粟二十粒,亩用种二升,秋收区别三升粟,亩收百斛。中男夫区方九寸,深六寸,相去二尺,一亩千二十七区,用种一升,收粟五十一石,一日作三百区。下农夫区方九寸,深六寸,相去二尺,一亩五百六十七区,用种六升,收二十八石,一日作二百区。
汉书·食货志》武帝末年,以赵过为搜粟都尉。过为代田,一畮三甽,嵗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甽,长终畮。一畮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耕于三甽中。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畮五顷。用耦犂,二牛三人。一嵗之收,常过缦田畮一斛以上,善者倍之。过使教田太常、三辅,率多人者田日三十畮,少者十三畮。以故田多垦辟。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壖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畮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
晋书·食货志》:武帝平呉之后,有司奏:「诏书王公以国为家,京城当使有刍▯之田,今可限之。近郊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译卿以下的官员必定拥有圭田,圭田为五十亩,其余的成年男子为二十五亩。
注:古代卿以下直至士,都受赐圭田五十亩,用来供给祭祀。圭意为洁净。井田制的百姓,供养公田者受田百亩,圭田是其一半,所以是五十亩。余夫是指一家中一人受田,其余老少尚有劳动力的人,受田二十五亩,是圭田的一半。
一平方里划为一井,一井九百亩,中间是公田,八家各自私田百亩,共同耕种公田。
注:一平方里,就是九百亩的土地。八家各自私得百亩,公田八十亩,其余二十亩作为庐舍、水井、园圃。每家二亩半。
《尔雅·释地》:“田地,第一年耕种叫菑,第二年耕种叫新田,第三年耕种叫畬。”
注:现在江东称初次耕地翻草为菑。《诗经》说:“在那新田里。”《易经》说:“不菑不畬。”疏:“菑,是灾害的意思;畬,是和柔的意思。”孙炎说:“菑,是刚开始灾害性地杀死草本植物。新田,是新成;柔嫩的田地。畬,是和顺;田地,舒缓。”
《公羊传》注:“圣人制定井田的法度,每对夫妇,受田百亩,用来赡养父母妻子五口人作为一家。公田十亩,就是所说的什一而税。庐舍二亩半,总共田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共九顷,合为一井,所以叫井田。井田的意义,一是没有泄露地气,二是不耗费一家之力,三是统一风俗,四是调和巧拙,五是流通财货。司空仔细辨别田地的高低优劣,分为三等:上田一年一垦,中田两年一垦,下田三年一垦。所以三年更换一次田主,选择其中年高德劭的人,称为父老;其中有明辨是非、刚健有力的人,担任里正,都受赐加倍的田地。《司马法》规定六尺为一步,一百步为一亩,一百亩为一夫,三夫为一屋,三屋为一井,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通,十通为一终,十终为一同。”
《通典》记载周文王在岐山,采用平土的方法,作为治理百姓的途径。土地附着为本,所以建立司马法:百姓受田,上田一夫百亩,中田一夫二百亩,下田一夫三百亩。三年轮换耕种,各自喜爱自己的住处。农民户已受田,其家中众多男子为余夫,也按人口受田。士工商家庭受田五口,才相当于农夫一人。山林沼泽、原陵盐碱地,各自根据肥沃贫瘠的程度有所差别。百姓二十岁受田,六十岁归还田地。
《管子》记载周朝岐山,到达峥丘的西边,塞丘,是山邑的田地。周寿陵向东,直到少沙,是中田。
《商君书》记载方圆百里的地方,山陵占十分之一,沼泽占十分之一,溪谷流水占十分之一,都邑道路占十分之一,劣田占十分之一,良田占十四分之一。《吕氏春秋·上农》:“后稷说:‘上田废弃亩沟,下田废弃甽沟。’因此六尺的耜,用来形成亩沟;其宽八寸,用来形成甽沟。”
《氾胜之书》记载商汤有旱灾,伊尹创制区田,教导百姓施肥播种。区田不一定需要良田,各种山陵靠近城邑,高危倾斜的坡地以及丘城之上,都可以做区田。区田不耕种旁边的土地,希望尽量发挥地力。凡区种不先整治土地,就在荒地上进行。以亩为比率,让一亩之地,长十八丈,宽四丈八尺,应当横向分十八丈作十五町,町间分为十四道,以便人行走。道宽一尺五寸,町都宽一尺五寸,长四丈八尺。垂直横向凿町作沟,沟一尺深一尺,在沟间堆积粪肥,相距也一尺。曾经全部用一尺地堆积粪肥,互相容纳不下。现在扩大用二尺地来堆积粪肥。上等农夫区田方深各六寸,间距九寸,一亩三千七百区,一天做千区,每区种粟二十粒,每亩用种二升,秋收每区得三升粟,每亩收百斛。中等男夫区田方九寸,深六寸,间距二尺,一亩千二十七区,用种一升,收粟五十一石,一天做三百区。下等农夫区田方九寸,深六寸,间距二尺,一亩五百六十七区,用种六升,收二十八石,一天做二百区。
《汉书·食货志》记载汉武帝末年,任命赵过为搜粟都尉。赵过推行代田法,一亩三甽,每年更换位置,所以叫代田。这是古法。后稷开始甽田,用两把耜为耦,宽一尺,深一尺,叫甽,长贯穿一亩。一亩三甽,一夫三百甽,而在三甽中播种耕种。大约十二夫为一井田,一屋,所以田地五顷。使用耦犁,两牛三人。一年的收成,常超过漫田每亩一斛以上,好的加倍。赵过派人在太常、三辅教田,大多人每天耕田三十亩,少的十三亩。因此田地多被开垦。赵过试用离宫卒耕种其宫墙外的空地,考核所得谷物都比旁边田地每亩多一斛以上。命令命家耕种三辅公田,又教导边郡及居延城。此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百姓,都便利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
《晋书·食货志》:武帝平定吴国之后,有关部门上奏:“诏书规定王公以封国为家,京城应当有刍秣之田,现在可以限定。近郊田地,大国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此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减半,女子不课田。”
魏书·食货志》太和九年诏:均给天下民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诸麻布之土,男夫及课别给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皆从还受之法。诸有举戸老小癃残无受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诸还受民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诸土广民稀之处,随力所及,官借民种莳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凖此为法。乐迁者听逐空荒,不限异州他郡,惟不听避劳就逸。其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而移。诸民有新居者,三口给地一亩,以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课种菜五分亩之一。诸一人之分,正从正倍从倍,不得隔越他畔。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若同时俱受,先贫后富,再倍之田放此为法。诸逺流配讁无子孙。及户絶者,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亦借其所亲。诸宰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
隋书·食货志》: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男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戸内,执事官一品以下,逮于羽林、虎贲,各有差;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虎贲已上,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止一百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以上限止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者,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年。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五十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又开皇十二年,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少又少焉。
唐书·食货志》度田,以步其濶,一步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人一顷,其八十亩为口分,二十亩为永业。老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者増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寛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寛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嵗一易者倍授之,寛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寛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寛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嵗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又永徽中,禁买卖口分、世业田,买者还地而罚之。《宋史·食货志》:“农田之制,五代条章多阙。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诸州民田。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命官分诣诸道,均田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梨▯半之。男女十嵗以上,种韭一畦,阔一步,长十步。乏井者,邻互为凿之。”
译《魏书·食货志》太和九年诏令:平均分配天下百姓的田地。凡是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四十亩,妇女二十亩。奴婢依照良民的标准,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以四头牛为限。所受的田地通常加倍分配,三年轮耕一次的田地加倍再加倍,以供应耕作及归还、接受田地时的增减。百姓到了应受田的年龄就受田,年老免役或死亡就归还田地。奴婢和牛根据有无来归还或接受。桑田不在归还接受的范围内,但通算入加倍田的份额中。在份额中即使盈余,死后也要归还田地,不得用来充抵露田的数量。不足的部分用露田来充抵加倍田。凡是初次受田的人,男子一人给田二十亩,按规定种植桑树五十株,枣树五株,榆树三根。不适合种桑的地方,男子给一亩,依法种植榆树和枣树。奴婢各自依照良民的标准,以三年为限种完,没种完的剥夺其未种完的土地,在桑榆地中混杂种植其他果树以及多种桑榆的不予禁止。凡是应该归还的田地不得种植桑榆枣果,种植的以违令论处。土地进入归还的份额。桑田都作为世业,死后不归还,永远跟随现有人口。有盈余的不再受田也不归还,不足的依法受种,盈余的可以卖出盈余部分,不足的可以买入不足部分,不得卖出自己的份额,也不得买入超过自己所需的部分。凡是产麻布的地方,男子及应课役者另外给麻田十亩,妇女五亩,奴婢依照良民标准,都遵循归还接受的法律。凡是举家老小、残疾没有受田的人,十一岁以上及残疾者,各授给半份男丁的田地。年龄超过七十岁的不归还所受田地。寡妇守节的,虽然免课役也授给妇女的田地。凡是归还接受民田,常在正月进行。如果刚开始受田就死亡以及买卖奴婢牛的,都等到明年正月才能归还接受。凡是土地广阔人口稀少的地方,随力量所及,官府借给百姓种植役使,有土地居住的人,依法封授。凡是土地狭小的地方,有新丁受田而不愿迁移的人,就以其家的桑田作为正田份额,还不够的不给加倍田,再不够的家中人口分别减少份额。没有桑树的地方,以此为准作为法律。愿意迁移的允许追随空旷荒地,不限异州他郡,只是不允许逃避劳役追求安逸。那些土地充足的地方不得无故迁移。凡是百姓有新居的,三口给地一亩,作为居室。奴婢五口给一亩,男女十五岁以上,根据其地份额按人口课种蔬菜,占五分之一亩。凡是每个人的份额,正田跟随正田,加倍田跟随加倍田,不得跨越其他田界。新丁受田的常从就近的地方,如果同时都受田,先贫后富,加倍田也以此为准作为法律。凡是远流配刑没有子孙的,以及绝户的,废墟住宅、桑榆都成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的次序,给与其亲属;未给之前,也借给其亲属。凡是治理百姓的官员,各随地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六顷。更替交接,卖田者按律治罪。
《隋书·食货志》:北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制定法令:男子十八岁受田,缴纳租调;二十岁充兵;六十岁免力役;六十六岁退田免租调。京城四面各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口内,执事官一品以下,直到羽林、虎贲,各有差别;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虎贲以上,各有差别。职事官及百姓请求开垦田地的,名为永业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止一百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止一百人;七品以上限止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限止六十人。奴婢限额外不给田的,都不缴纳赋税。方圆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女四十亩,奴婢依照良民限额给予的,在京百官相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年。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作为桑田,其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十根,不在归还接受的范围内。不是这种田的,都进入归还接受的份额。土地不适合种桑的,给麻田,如同桑田的法律。
又开皇十二年,派遣使者四处出行,平均天下田地。狭乡每丁才到二十亩,老人小孩又更少。
《唐书·食货志》测量田地,以步测量其宽,一步测量其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授田的制度,丁及男子十八岁以上的,人一顷,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老人及笃疾、废疾者,人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当户的增加二十亩,都以二十亩为永业田,其余为口分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的一半,其地有薄厚,一年轮耕一次的加倍授田,宽乡三年轮耕一次的不加倍授田。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是庶人迁徙乡里及贫无葬者的,可以卖世业田;从狭乡迁徙到宽乡的,可以并卖口分田。已卖的不再授田,死者收回以授给无田者。凡是收授都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是田地,乡有余以给比乡,县有余以给比县,州有余以给近州。
又永徽年间,禁止买卖口分、世业田,买者还地而处罚之。《宋史·食货志》:“农田的制度,五代条章多缺失。周世宗开始派遣使者平均括算各州民田。太祖即位,沿用其法,命官分诣各道,均田课民种树,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梨枣半之。男女十岁以上,种韭一畦,宽一步,长十步。缺乏井的,邻居互相凿之。”
又神宗患田赋不均,熈宁五年重修定方田法,诏司农以均税条约并式颁之天下。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嵗以九月,县委令佐分地计量,随陂原平泽而定其地,因赤淤黒垆而辨其色。方量毕,以地及色参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税则。至明年三月毕掲,以示民,一季无讼,即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凡田方之角,立土为峰,植其地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帐,有庄帐,有甲帖,有户帖。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先自京东路行之,诸路仿焉。每方差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同集方户,令各认步亩。方田官騐地色,更勒甲头方户同定。元豊八年,帝知官吏扰民,诏罢之。天下之田已方而见于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顷。
文献通考》元丰间,天下垦田之数四百六十一万六千余顷,比治平时増二十余万顷。然前代混一之时,汉元始时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千余顷,隋开皇时垦田一千九百四十万余顷,唐天寳时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余顷。其数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四倍有余。虽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蓟,西不得灵夏,南不得交阯,然三方之在版图,亦半为边障屯戍之地,垦田未必多也。按《治平防计録》谓田数特计其赋租,以知其顷亩,而赋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祖宗重扰民,未尝穷按,故莫得其实。至治平、熈宁间相继开垦,然凡百亩之内起税止四亩,欲増至二十亩,则言者以为民间苦赋重,再至转徙,遂不増。以是观之,则田之无赋税者,又不止于十之七而已。盖田数之在官者虽劣于前代,而遗利之在民者多矣。
金史·食货志》量田以营造尺五尺为步,濶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民田业各从其便,卖质与人无禁,但令随地输租而已。凡桑▯,民户以多植为勤,少者必植其地十之三;猛安谋克户少者必课其地十之一,除枯补新,使之不阙。凡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请射者,寛乡一丁百亩,狭乡十亩,中男半之。请射荒地者,以最下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始征之;作已业者,以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始征之。自首冐比邻地者,辅官租三分之二。佃黄河退滩者,次年纳租。
又承安元年四月初,行区种法。男年十五以上,六十以下,有土田者,丁种一亩,丁多者五亩止。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马百禄奏:「圣训,农民有地一顷者,区种一亩五亩即止。臣以为地肥瘠不同,乞不限亩数。」制可。
元史·食货志》:「田无水者凿井,井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
明史·食货志》:洪武二十年,命国子生武淳等分行州县,量度田亩方圆,次以字号,悉书主名及田之丈尺,编类为册,状如鱼鳞,号曰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湿、沃瘠、沙卤之别,毕具。凡质卖田土,则官为籍记之,毋令产去税存,以为民害。
又,凡田以近郭为上地,迤逺为中地,下地。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
又神宗初用大学士张居正议,天下田亩通行丈量,用开方法,以径围乘除,畸零截补。
国朝
大清防典,本朝幅员广逺,地利日兴。顺治十八年,总计田土合五百四十九万三千五百七十六顷有奇。康熈二十四年,总计田土六百七万八千四百三十顷有奇。雍正二年,总计田土六百八十三万七千九百一十四顷有奇。
国初,定低地种稻、高粱、稗子、▯麻,高阜种粟谷。
国家任土作贡,以地亩之坍涨定赋额之増减,或差员清理,或饬州县官随时丈量查报。濒江近海之区,定例十年一丈。
凡民地勘丈,槩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
国朝垦荒,助以牛种,寛其征输,或悬爵赏以励招徕,或给投诚以资赡养,或遣部员以课耕获,区画周详,务使野无旷土。
顺治元年题准圏拨地亩,按州县大小定圏地多寡。满洲自聚一处,阡陌室庐,耕作牧放,互相友助。令旗民各安疆理,查出无主地与有主者对换,以期均便。顺治元年议准,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
译宋神宗担忧田赋不均,熙宁五年重新修订方田法,下诏由司农寺将均税条约及格式颁布天下。规定东西南北各一千步,折合四十一顷六十六亩一百六十步为一“方”。每年九月,由县令及佐官分片测量土地,根据地形的高低平泽确定土地类别,依据土壤的赤、淤、黑、垆等颜色辨别土质。一方测量完毕后,结合土地类别和土色评定肥瘠,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税额。到次年三月全部张贴公布,让百姓知晓,若一个季度内没有诉讼争议,就登记在户帖上,连同庄帐一并交付,作为地契凭证。凡是在田方的角落,堆土成峰,种植当地适宜的树木,作为边界标记。设有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凡是分家析产、典卖转移、官府发给契约、县衙设置簿册,都以这次测量的田地为标准。先在京东路实行,各路效仿。每方派遣大甲头二人、小甲头三人,会同方内的农户,让各自认领步亩。方田官查验地色,再责令甲头和农户共同确定。元丰八年,皇帝得知官吏扰民,下诏废止此法。天下已测量并登记在册的田地,到这时共有二百四十八万四千三百四十九顷。
《文献通考》记载,元丰年间,天下垦田数量为四百六十一万六千多顷,比治平年间增加了二十多万顷。然而前代统一时期,汉元始年间核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千多顷,隋开皇年间垦田一千九百四十万多顷,唐天宝年间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多顷。这些数字与宋朝相比,多出一倍、三倍甚至四倍有余。虽然宋朝的疆域北边没有得到幽蓟,西边没有得到灵夏,南边没有得到交阯,但这三方在版图内的地区,也有一半是边疆戍守之地,垦田未必很多。查考《治平会计录》说,田数只计算征收赋租的部分,以此知道顷亩,而不征收赋租的占十分之七。祖宗重视不扰民,未曾彻底核查,所以无法得知实情。到治平、熙宁年间相继开垦,但在百亩之内起税的只有四亩,想增加到二十亩,进言的人认为民间苦于赋税沉重,会导致百姓流徙,于是没有增加。由此看来,没有赋税的田地,又不止十分之七了。大抵官方的田数虽然少于前代,但遗留在民间的利益却很多。
《金史·食货志》记载,测量田地以营造尺五尺为一步,宽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民间田产各自方便,买卖抵押给人没有禁令,只要求随地缴纳租税即可。凡是桑柘,民户以多种植为勤,种植少的必须种植其土地的十分之三;猛安谋克户种植少的必须课种其土地的十分之一,除去枯死的补种新的,使之不缺乏。凡是官地、猛安谋克及贫民申请开垦的,宽乡一丁一百亩,狭乡十亩,未成年男子减半。申请开垦荒地的,按最低的第五等减半定租,八年才开始征收;作为已有产业的,按第七等减半为税,七年才开始征收。自首冒占邻居土地的,辅助官租三分之二。佃种黄河退滩的,次年缴纳租税。
又,承安元年四月初,推行区种法。男子十五岁以上、六十岁以下,有土地者,一丁种一亩,丁多的最多五亩为止。二年二月,九路提刑马百禄上奏:“圣上训示,农民有一顷地的,区种一亩到五亩就停止。臣认为土地肥瘠不同,请求不限定亩数。”皇帝批准。
《元史·食货志》记载:“田地没有水的开凿水井,井深不能得水的,允许种植区田,仍将区田的方法分发给农民。”
《明史·食货志》记载:洪武二十年,命令国子监生武淳等人分赴州县,测量田亩方圆,依次编号,全部写明主人姓名及田地的丈尺,编类成册,形状像鱼鳞,称为鱼鳞图册。以土地为主,各种原野、坡地、坟地、高地、低湿、肥沃贫瘠、沙卤的区别,都具备。凡是买卖田土,官府为之登记,不让产生“产去税存”的现象,以免成为百姓祸害。
又,凡是田地以靠近城郭的为上等,逐渐远离的为中等,再远的为下等。五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
又,神宗初期采纳大学士张居正的建议,天下田亩普遍丈量,使用开方法,以直径和周长进行乘除,零碎部分截长补短。
本朝
《大清会典》,本朝疆域广阔,地利日益兴盛。顺治十八年,总计田土五百四十九万三千五百七十六顷有余。康熙二十四年,总计田土六百零七万八千四百三十顷有余。雍正二年,总计田土六百八十三万七千九百一十四顷有余。
建国初期,规定低地种植稻、高粱、稗子、苎麻,高地种植粟谷。
国家根据土地状况征收贡赋,以地亩的坍塌涨落决定赋额的增减,有时派遣官员清理,有时命令州县官随时丈量查报。靠近江河海洋的地区,规定十年丈量一次。
凡是民地勘丈,一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
本朝开垦荒地,提供牛种帮助,宽缓征收赋税,有时悬挂爵位赏赐以鼓励招徕,有时给予投诚者物资以资赡养,有时派遣部员以督促耕获,规划周详,务必使野外没有荒废的土地。
顺治元年奏准圈拨地亩,按照州县大小规定圈地多少。满洲人聚居一处,田间道路和房屋,耕作放牧,互相友爱帮助。命令旗人和百姓各自安守疆界,查出无主土地与有主土地对换,以求公平便利。顺治元年议准,州县卫所荒地无主的,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的,官府提供牛种,三年后开始征税。
顺治四年,又定嗣后民间田屋,永停圏拨。
顺治六年,定地方官广加招徕,各处逃民,不论原籍、别籍,编入保甲,开垦无主荒田,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顺治十年,覆准直省州县鱼鳞老册载有地亩坵段坐落田形四至,其间有不清者,印官亲自丈量。
顺治十一年,覆准凡丈量州县地,用步弓;各旗庄屯地,用绳。
顺治十二年,定部铸步尺,分颁直省,使丈量时悉依新制。
康熈四十三年,天津附近荒弃地亩开垦一万亩,以为水田。行令各省廵抚将闽、粤、江南等处水耕之人,出示招徕,计口授田,给与牛种。
雍正元年,议准濒江近海之区,定例十年清丈一次,恐未至十年有坍涨者,令该管官不时清查,坍者即行豁免,涨者即行陞科。
雍正二年,议准将内务府交出余地及户部所收官地,制为井田,挑选一百户前往耕种,自十六嵗以上,六十嵗以下,各授田百亩。
雍正三年,于滦、蓟、天津、文、霸、任、北新、雄等处各设营田专官管领,有力之家率先遵奉者,以圩田多寡分别奬赏。其官田数万顷,分地遣官防同地方官首先举行,为民倡率。其濬疏圩岸,以及潴水、节水、引水、戽水之法,悉照成规,各因地亩形势次第兴修。或有民间庐舍有碍水道者,计亩均摊,通融拨抵,视本田亩数加十之二三。其河淀淤地已经成熟陞科,必须开挖者,将附近官田照数拨补。
钦定授时通考卷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授时通考卷十二
土宜
田制下
董仲舒乞限田章: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李安世请均田疏: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治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民防游力,雄擅之家不独髙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歴远,易生假冐,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騐,又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羣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侥幸之徒,兴繁多之狱,作欲令家丰储积,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经术,令公艺有凖,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絶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
白居易议井田阡陌,先王度土田之广狭,画为夫井,量人户之众寡,为邑居,使地利足以食人,人力足以辟土,邑居足以处众,人力足以安家。野无余田以啓专利,邑无余室以容游人,逃刑避役者往无所之,败业迁居者来无所处于是生业相因,食力相济。三代之后,井田废则游惰之路啓,阡陌作则兼并之门开。因循未迁,积习成▯。臣请斟酌时宜,参详古制。大抵人稀土广者,且修其阡陌;户繁乡狭者,则复以井田。使都鄙渐有名家,夫渐有数夫。然则井邑兵田之地,众寡相维;门闾族党之居,有亡相保。相维则兼并者何所取,相保则游惰者何所容。如此则财产丰足,赋役平均,市利归于农,生业着于地矣。
苏洵论田制:「井田之制,九夫为井,百井而方十里,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为浍者一,为洫者百,为沟者万。既为井田,又必兼为沟洫。纵能尽得平原广野而规画于中,亦当驱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粮,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他事,而后可以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亦已迂矣。夫井田不可为,而其实便于今,诚有能为近井田者而用之,亦可以苏民矣。」孔光、何武曰:「吏民名田无过三十顷,期尽三年而犯者没入官。」夫三十顷,周民三十夫之田也。纵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亦已过矣。期之三年,是又迫蹙平民,使坏其业,非人情,难用。吾欲少为之限,而不禁其田已过吾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吾限耳。要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而彼尝已过吾限者散而入于他人矣。或者子孙出而分之,无几矣。如此则富民所占者少,而余地多。余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夫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逺过于此?
译顺治四年,又规定此后民间的田产房屋,永远停止圈占拨给。
顺治六年,规定地方官员广泛招揽流民,各地的逃亡百姓,不论原籍还是他籍,编入保甲,开垦无主的荒田,发给印信执照,永远准许作为私产。顺治十年,复核批准直隶省州县鱼鳞老册上记载的地亩丘段坐落、田形四至,其中有不清楚的,由印官亲自丈量。
顺治十一年,复核批准凡是丈量州县土地,使用步弓;各旗庄屯田,使用绳索。
顺治十二年,规定由户部铸造步尺,分发到直隶各省,使丈量时都依照新制度。
康熙四十三年,天津附近荒弃的地亩开垦一万亩,作为水田。下令各省巡抚将福建、广东、江南等地善于水耕的人,出示招揽,按人口授予田地,给予牛只和种子。
雍正元年,议定批准沿江近海的地区,定例每十年清丈一次,恐怕不到十年就有坍陷或涨出的情况,令该管官员不时清查,坍陷的立即豁免赋税,涨出的立即升科纳税。
雍正二年,议定批准将内务府交出的余地及户部所收的官地,制成井田,挑选一百户前往耕种,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各授予田地百亩。
雍正三年,在滦州、蓟州、天津、文安、霸州、任丘、北新、雄县等地各设营田专官管领,有力之家率先遵奉者,按圩田多少分别奖赏。那数万顷官田,分派土地派遣官员会同地方官首先举行,为百姓倡导表率。那疏浚圩岸,以及蓄水、节水、引水、戽水的方法,都依照成规,各根据地亩形势依次兴修。如果有民间庐舍妨碍水道的,按亩均摊,通融拨抵,视本田亩数增加十分之二三。那河淀淤地已经成熟升科,必须开挖的,将附近官田照数拨补。
钦定授时通考卷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授时通考卷十二
土宜
田制下
董仲舒请求限制田产奏章:秦国采用商鞅的法令,改变帝王的制度,废除井田制,百姓可以买卖土地,富人田地连绵不断,穷人没有插锥之地。古代井田法虽然难以立刻实行,应当稍微接近古制,限制百姓占有田产,以救济不足,堵塞兼并的道路。李安世请求均田疏:臣听说测量土地划分疆域,是治理国家的大法,城邑与土地相互参酌,是达到大治的根本。井田税制的兴起,由来已久,田莱的数量,用制度加以限制,大概是想要使土地不荒废劳力,百姓不游手好闲,强势独占的人家不独自享有肥沃之美,单寒简陋的农夫也有顷亩之分,以此来体恤那些贫弱的人,抑制这些贪婪的欲望,使贫富不均得以调和,使百姓在编户中齐一。我私下看到州郡的百姓,有的因为年成歉收,流离迁徙卖掉田宅,漂泊居住在他乡,事情涉及几代,三长制建立后,才开始返回旧居,庐舍井灶荒废毁坏,桑榆改种其他作物,事情已经过去很久,容易产生假冒,强宗豪族,肆意侵凌,远的追溯到魏晋人家,近的引用亲旧证据,又年岁稍久,乡老被迷惑,众多证据虽然多,没有可以取信的,各自依附亲信,互有长短,双方证据徒然具备,听者仍然怀疑,争讼拖延,连年不能判决,良田委弃而不开发,柔桑枯死而不采摘,侥幸之徒,兴起繁多诉讼,想要使家家丰足积蓄,人人供给资用,那可能吗?我认为现在虽然井田难以恢复,应当重新均量,审慎其经界术数,使公艺有标准,劳力与产业相称,小民获得资生之利,豪强没有多余土地的盈余,那么无私的恩泽就普遍播撒于兆民,像山丘一样,可以在每户积累财富了。又所争的田地,应当限定年限判决,事情久远难以查明的,全部归属现在的主人,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远免于凌夺了。
白居易议井田阡陌:先王测量土地广狭,划分为夫井,衡量人户众寡,设立邑居,使地利足以养活人,人力足以开辟土地,邑居足以安置众人,人力足以安家。野外没有多余田地以开启专利,邑中没有多余房屋以容纳游人,逃避刑罚躲避徭役的人前往没有去处,败业迁居的人到来没有安身之处,于是生业相互依存,食力相互救济。三代之后,井田废除则游惰之路开启,阡陌确立则兼并之门打开。因循未改,积习成弊。臣请求斟酌时宜,参详古制。大抵人稀土广的地方,暂且修治其阡陌;户繁乡狭的地方,则恢复井田。使都鄙逐渐有名家,农夫逐渐有数夫。那么井邑兵田之地,众寡相互维系;门闾族党之居,有亡相互保。相互维系则兼并者从何索取,相互保则游惰者从何容身。这样则财产丰足,赋役平均,市利归于农,生业着于地了。
苏洵论田制:“井田制度,九夫为井,百井而方十里,万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间,作为浍的一条,作为洫的百条,作为沟的万条。既实行井田,又必须兼设沟洫。纵然能尽得平原广野而规划其中,也应当驱使天下之人,竭尽天下之粮,数百年专力于此,不治理其他事务,然后才可以天下之地尽为井田,尽为沟洫,也太迂阔了。井田不可实行,而其实便于今,诚有能实行近井田者而用之,也可以苏民了。”孔光、何武说:“吏民名田不超过三十顷,期限三年而犯者没入官。”三十顷,是周代三十夫之田。纵然不能尽如周制,一人而兼三十夫之田,也太过了。期限三年,这是又逼迫平民,使其破坏产业,不符合人情,难以实行。我想稍微为之限制,而不禁止其田已过我限者,但使后之人不敢多占田以过我限罢了。总之,数世富者之子孙或不能保其地,而那曾经已过我限者散而入于他人了。或者子孙出而分之,无几矣。这样则富民所占者少,而余地多。余地多则贫民易取以为业,不为人所役属,各食其地之全利。不用井田之制而获井田之利,虽周之井田,何以远过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