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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藏钦定授时通考六十六

钦定授时通考卷五十六

子藏 · 农家 · 已译 · 第 314–317 段

又刘行简转对奏状畧:义仓之法,论始于隋,増广于唐,国朝因焉。隋开皇间,长孙平请令诸州百姓劝课,同社共立义仓,収获之日,各出粟麦藏焉。社司执帐,检校多少,嵗或不登,则发以赈之。然立法有未备也。至唐贞观间,戴胄请自王公以下,爰及众庻,计所垦田稼穑亩顷,毎至秋熟,以理劝课,尽令出粟,各于所在为立义仓。国朝乾德间,天子哀嵗之不登,而仓吏不以时出与民,于是着发粟之制,使不待诏令。其后病吏之烦扰,而民罹转输之困,又罢之。至神宗始复旧制,民到于今赖焉。然而推行之意,有未尽合于古者,岂得不论?且所谓义仓者,取粟于民,还以赈之,固不可以不均。今也置仓入粟,止在州郡,嵗饥散给,而山泽僻逺之民,徃徃不霑其利。其力能赴州就食者,盖亦鲜少。况所得不足偿劳,流离颠沛,有不可胜言者。此岂社仓之本意哉?臣愚谓义仓之粟,当于本县乡村多置仓窖,自始入粟以及散给,悉在其间。大县七八处,小县三四处,逺近分布,俾适厥中。若未有仓窖,则寄寺观或大姓之家,县令总其凡,以时检校。遇饥馑时,丞簿尉等分行村乡,计口给厯次苐支散,旬一周之,庻几僻逺之民均受其赐,不复弃家流转道路。此利害之较然者也。

宋朱子延和奏劄:臣所居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社仓一所,系昨乾道四年乡民艰食,本府给到常平米六百石,委臣与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同其赈贷。至冬収到元米,次年夏间,本府复令依旧贷于人户,冬间纳还。臣等申府措置,毎石量収息米二斗。自后逐年依旧敛散,或遇小歉,卽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至今十有四年,量支息米,造成仓厫三间,収贮已将元米六百石纳还本府。其见管三千一百石,并是累年人户纳到息米,已申本府照会,将来依前敛散,更不収息,毎石只収耗米三升,系臣与本乡土居官及士人数人同共掌管。遇敛散时,卽申府差县官一员监视出纳。以此之故,一乡四五十里之间,虽遇防年人不缺食。窃谓其法可以推广行之他处,乞特依义役体例行下诸路州军,晓谕人户有愿依此置立社仓者,州县量支常平米斛,责与本乡出等人户主执敛散,毎石収息二斗,仍差本乡土居官员士人有行义者,与本县官同其出纳。収到息米十倍本米之数,卽送元米还官,却将息米敛散,毎石只収耗米三升。其有富家情愿出米作本者,亦从其便,息米及数亦与拨还。如有乡土风俗不同者,更许随冝立约申官遵守,实为乆逺之利。其不愿置立去处,官司不得抑勒,则亦不至骚扰。

朱子社仓法:一、逐年五月下旬,新陈未接之际,预于四月上旬申府,乞依例给贷。仍乞选差本县清强官一员,人吏一名,斗子一名前来,与乡官同其支贷。

一、申府差官讫。一靣出榜,排定日分,分都支散,先远后近。一日一都,晓示人户:产钱六百文以上,及自有营运,衣食不阙,不得请贷。各依日限具状【状内开説大人小儿口数】结保,毎十人结为一保,逓相保委。如保内逃亡之人,同保均备。取保十人以下,不成保不支。正身赴仓请米,仍仰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并各赴仓识认靣目,照对保簿。如无伪冐重叠,卽与签押保明。其社首、保正等人,不保而掌主保明者,听其日监官、同乡官入仓,据状依次支散。其保明不实,别有情▯者,许人告首,随事施行。其余卽不得妄有邀阻。如人户不愿请贷,亦不得妄有抑勒。一、収支米用淳熙七年十二月本府给到新添黑官桶及官斗,仰斗子依公平量。其监官、乡官人从逐防,只许两人入中门,其余并在门外,不得近前挨拶▯夺人户所请米斛。如违,许被扰人当防告覆,重作施行。

一丰年如遇人户请贷官米,卽开两仓存留,一仓若遇饥歉,则开第三仓专赈贷,深山穷谷耕田之民,庻几丰荒赈贷有节。

一人户所贷官米,至冬纳还,不得过十一月下旬,先于十月上旬定日申府,乞依例差官将帯吏斗前来公共受纳,两平交量。旧例毎石収耗米二斗,今更不収上件耗米,又虑仓厫折阅无所从出,毎石量収三升准备折阅及支吏斗等人饭米。其米正行附厯収支。

译又刘行简在转对时上奏的奏状大概说:义仓的制度,论其起源始于隋朝,在唐朝得到增广,本朝沿袭了它。隋朝开皇年间,长孙平请求命令各州百姓劝课,同社共同设立义仓,在收获时节,各自拿出粟麦储藏在那里。社司掌管账目,检查校核数量的多少,如果年成不好,就发放粮食来赈济。然而立法有不完备的地方。到了唐朝贞观年间,戴胄请求从王公以下,一直到广大百姓,根据所开垦田地种植庄稼的亩顷数量,每到秋天庄稼成熟时,以合理的办法劝课,全部让他们拿出粟米,各自在所在的地方设立义仓。本朝乾德年间,天子哀怜年成不好,而仓库官吏不按时拿出粮食给百姓,于是制定了发放粟米的制度,使得不必等待诏令。后来因为官吏烦扰,百姓遭受转运的困苦,又废除了它。到了神宗才开始恢复旧制,百姓到现在还依赖它。然而推行的意图,有不完全符合古制的地方,难道可以不讨论吗?况且所谓义仓,是从百姓那里收取粟米,又用来赈济他们,本来不可以不均匀。现在设置仓库存入粟米,只在州郡,年成饥荒时散发给予,而山泽偏僻遥远的百姓,往往不能沾受其利益。那些有力气能到州里就食的人,大概也很少。何况所得不足以补偿辛劳,流离失所,困苦不堪,有说不尽的苦难。这难道是社仓的本意吗?臣愚以为义仓的粟米,应当在本县的乡村多设置仓库和窖穴,从开始存入粟米到散发给予,都在其中进行。大县七八处,小县三四处,远近分布,使得适中。如果没有仓库和窖穴,就寄存在寺庙道观或大姓人家,县令总领其事,按时检查校核。遇到饥荒时,丞、簿、尉等分头巡视乡村,按人口给予,依次支散,十天循环一周,大概偏僻遥远的百姓都能均匀受到恩赐,不再抛弃家室流转在道路上。这是利害非常明显的。

宋朱子在延和殿上奏的札子说:臣所居住的建宁府崇安县开耀乡,有一座社仓,是去年乾道四年乡民缺粮,本府发给常平米六百石,委派臣与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共同赈贷。到冬天收到原米,次年夏天,本府又命令依旧贷给百姓,冬天归还。臣等申报府里安排,每石收取息米二斗。此后每年依旧收敛散发,如果遇到小歉收,就免除一半息米;大饥荒就全部免除。到现在十四年,量支息米,建造了仓廪三间,收取储存已将原米六百石归还本府。现在管理的三千一百石,都是历年百姓缴纳的息米,已申报本府知晓,将来依照从前收敛散发,不再收取息米,每石只收取耗米三升,由臣与本乡土居官员及士人几人共同掌管。遇到收敛散发时,就申报府里派遣县官一人监视出纳。因为这个缘故,一乡四五十里之间,虽然遇到荒年百姓也不缺粮食。私下认为这个办法可以推广到其他地方实行,请求特别依照义役的体例行文下达各州军,晓谕百姓有愿意依照此法设立社仓的,州县量给常平米斛,责成与本乡同等的人户主持收敛散发,每石收取息米二斗,仍然派遣本乡土居有行义的官员士人,与本县官共同出纳。收到息米达到原米十倍的数量,就送原米还官,却将息米收敛散发,每石只收取耗米三升。如果有富家情愿出米作为本金的,也顺从他们的意愿,息米达到数量也与拨还。如果有乡土风俗不同的,更允许随宜订立契约申报官府遵守,实在是长远的利益。那些不愿意设立的地方,官府不得强迫,这样也就不会骚扰百姓。

朱子社仓法:一、每年五月下旬,新陈未接之际,预先在四月上旬申报府里,请求依照惯例给贷。仍然请求选派本县清正强干的官员一人,吏员一名,斗子一名前来,与乡官共同支贷。

一、申报府里派遣官员完毕。一面出榜,排定日期,分都支散,先远后近。一天一个都,晓示百姓:产钱六百文以上,以及自有经营,衣食不缺的,不得请贷。各自依照日期限制具状【状内说明大人小孩口数】结保,每十人结为一保,递相保委。如果保内有逃亡的人,同保均摊负责。取保十人以下,不成保不支。正身赴仓请米,仍然要求社首、保正、副队、长大保长都到仓库识别面孔,对照保簿。如果没有假冒重叠,就签署保明。那些社首、保正等人,不保而掌主保明的,听任当日监官、同乡官入仓,根据状纸依次支散。如果保明不实,另有情弊的,允许人告发,随事施行。其余就不得妄自邀阻。如果百姓不愿意请贷,也不得妄自强迫。一、收支米使用淳熙七年十二月本府发给的新添黑官桶及官斗,要求斗子依照公平量取。那些监官、乡官随从每防,只允许两人入中门,其余都在门外,不得靠近前干扰抢夺百姓所请的米斛。如果违背,允许被扰百姓当防告发,重作施行。

一、丰年如果遇到百姓请贷官米,就开两仓存留,一仓如果遇到饥歉,就开第三仓专门赈贷,深山穷谷耕田的百姓,大概丰荒赈贷有节制。

一、百姓所贷官米,到冬天归还,不得超过十一月下旬,先在十月上旬定日申报府里,请求依照惯例派遣官员带领吏斗前来共同受纳,两平交量。旧例每石收取耗米二斗,现在不再收取上述耗米,又担心仓廪折阅无处支出,每石量取三升准备折阅及支给吏斗等人饭米。那些米正行附历收支。

一、申府差官讫,卽一面出榜,排定日分,分都交纳,先近后逺,一日一都。仰社首、队长告报,保头告报,人户逓相纠率,造一色干硬糙米,具状同保,共为一状。未足不得交纳,如保内有人逃亡,卽同保均备纳足,赴仓交纳。监官、乡官吏斗等人,至日赴仓受纳,不得妄有阻节及过数多取。其余并依给米约束施行。其収米人吏、斗子要知首尾,次年夏支贷日不可差换。

一、収支米讫,逐日转上本县,所给印厯,事毕日具总数,申府县照会。

一、毎遇支散交纳,日本县差到人吏一名,斗子一名,社仓算交司一名,仓子二名。毎名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二石,共计米一十七石五斗。又贴书一名,贴斗一名,各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遣裹足米六斗,共计四石二斗。县官乡官人从十七名,各日支饭米五升,十日共计米八石五斗。已上共计米三十石二斗。一年収支两次,共用米六十石四斗。逐年盖墙并买藳荐収补仓厫,约米九石,通计米六十九石四斗。

一排保式,某里第某都社首某人,今同本都大保长、队长编排到都内人口数下项。

一、请米状式:某都第某保队长某人,大保长某人,下某处地方保头某人等几人,今逓相保委,就社仓借米。毎大人若干,小児减半。候冬収日,备干硬糙米,毎石量収耗米三升前来送纳。保内一名走失事故,保内人情愿均备取足,不敢有违。谨状。

一簿书,锁钥乡官公共分掌。其大项収执,须同监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委乡官公共掌管,须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

一如遇丰年,人户不愿请贷,至七八月而产户愿请者,听。

一仓内屋宇什务,仰守仓人常切照管,不得毁损及借出他用。如有损失,乡官防检勒守仓人备偿。如些小损壊,逐时修整;大段改造,临时具因依申府乞拨米斛。《朱子大全集·建安五夫社仓记》:常平义仓,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于州县,所惠不过市井游惰辈。至于深山长谷,力穑逺输之民,则虽饥饿致死而不能及。又其为法太宻,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肻发,徃往全其封鏁,逓相传授,或至累数十年不一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不可食矣。夫以国家爱民之深,其虑岂不及此?然而未有所改者,岂不以里社不能皆可任之人?欲一听其所为,则恐其计私以害公;欲谨其出入,同于官府,则钩校靡宻,上下相遁,其害更有甚于前所云者。是以难之而有弗暇耳。是仓也,处于诸邑之里社,主于乡曲之士君子,敛散有经,维持有要。卽此仓之粟,活此乡之民,脱遇阻饥,朝取暮获。读《周礼·旅师遗人》之官,观其颁敛之防数,委积之逺迩,为之制数甚详且宻。圣人既竭心思,继之以不忍人之政,其不可及如此。

宋史·食货志》淳熈八年,浙东提举朱熹请以社仓法行于仓司。时陆九渊在敕令局,见之曰:「社仓几年矣,有司不复举行,是以远方无知者,遂编入赈防。」

宋史·儒林传》眞徳秀知潭州,易谷九万五千石,分十二县置社仓,以徧及乡落。

又黄震通判广德军,初孝宗颁朱熹社仓法于天下,而广德则官置此仓,民困于纳息,至以息为本,而息皆横取,民穷至自经。人以为熹之法,不敢议。震曰:“法出于尧舜三代圣人,犹有变通,安有先儒为法,不思捄其弊耶?况熹法社仓归之于民,而官不得与。官虽不与,而终有纳息之患。”震为别买田六百亩,以其租代社仓息,约非防年不贷,而贷者不取息。

续文献通考,元世祖时,赵天麟上防言:至元六年,有旨,每社立一义仓,社长主之。官司不得拘检借贷,勒支遇歉嵗,就给社民食用。社长明置収支文厯,无致损耗。今社仓多有空乏处,伏望诏谕农民,一社立社长、社司各一人,社下诸家共穿筑仓窖。子粒成熟之时,计田亩之多寡而聚之。凡纳例常年,毎亩粟率一升,稻率二升,大有年听自相劝督而増数纳之。水旱蝗听自相免,同社丰歉不均,宜免其歉者。饥馑则计口数之多寡而散之。凡出例毎口日一升,储多毎口日二升,勒为定体。社长社司不得私用,官司不得拘检借贷。如是则非惟共相赈救,义风亦行矣。

译一、申府派出的官员到达后,立即一方面张贴榜文,排定日期,分都交纳,先近后远,一天一个都。要求社首、队长告报,保头告报,人户互相纠集率领,制作一色干硬糙米,具状同保,共为一状。不足额不得交纳,如果保内有人逃亡,立即由同保均摊补足,赴仓交纳。监官、乡官、吏斗等人,到日期赴仓受纳,不得妄加阻挠及超过数额多取。其余都依照给米的约束施行。那些收米的人吏、斗子要知晓首尾,次年夏季支贷时不可差换。

一、收支米完毕后,逐日转报本县,所给的印历,事情完毕之日具报总数,申报府县照会。

一、每逢支散交纳,日本县差到人吏一名,斗子一名,社仓算交司一名,仓子二名。每名每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放裹足米二石,共计米一十七石五斗。又贴书一名,贴斗一名,各每日支饭米一斗,约半月发放裹足米六斗,共计四石二斗。县官乡官人从十七名,各每日支饭米五升,十日共计米八石五斗。以上共计米三十石二斗。一年收支两次,共用米六十石四斗。逐年盖墙并买草荐修补仓廪,约用米九石,通计米六十九石四斗。

一排保格式:某里第某都社首某人,今同本都大保长、队长编排到都内人口数如下项。

一、请米状格式:某都第某保队长某人,大保长某人,下某处地方保头某人等几人,今互相保委,就社仓借米。每个大人若干,小孩减半。等候冬季收米之日,备干硬糙米,每石量收耗米三升前来送纳。保内一名走失事故,保内人情愿均摊取足,不敢有违。谨状。

一、簿书,锁钥由乡官公共分掌。那些大项收支,须同监官签押。其余零碎出纳,委托乡官公共掌管,须要均平,不得徇私容情,别生奸弊。

一、如遇丰年,人户不愿请贷,至七八月而产户愿请者,听任。

一、仓内屋宇什物,仰守仓人常切照管,不得毁损及借出他用。如有损失,乡官防检勒令守仓人备偿。如些小损坏,逐时修整;大段改造,临时具因依申府乞拨米斛。《朱子大全集·建安五夫社仓记》:常平义仓,有古法之遗意,然而都藏在州县,所惠及的不过是市井游惰之辈。至于深山长谷,努力耕作、遥远运输的百姓,则虽饥饿致死也不能惠及。又因为其法太密,使得官吏中避事畏法的人,视百姓饿死而不肯发放,往往保全其封锁,递相传授,甚至累数十年不一省视。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放,则已化为浮埃聚壤,不可食用了。以国家爱民之深,其考虑岂不及此?然而未有所改的,岂不是因为里社不能皆可任之人?想一听任其所为,则恐其计私以害公;想谨其出入,同于官府,则钩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更有甚于前所云者。是以难之而有弗暇耳。是仓也,处于诸邑之里社,主于乡曲之士君子,敛散有经,维持有要。即此仓之粟,活此乡之民,脱遇阻饥,朝取暮获。读《周礼·旅师遗人》之官,观其颁敛之防数,委积之远近,为之制数甚详且密。圣人既竭心思,继之以不忍人之政,其不可及如此。

《宋史·食货志》淳熙八年,浙东提举朱熹请以社仓法行于仓司。时陆九渊在敕令局,见之曰:“社仓几年矣,有司不复举行,是以远方无知者,遂编入赈防。”

《宋史·儒林传》真德秀知潭州,易谷九万五千石,分十二县置社仓,以遍及乡落。

又黄震通判广德军,初孝宗颁朱熹社仓法于天下,而广德则官置此仓,民困于纳息,至以息为本,而息皆横取,民穷至自经。人以为熹之法,不敢议。震曰:“法出于尧舜三代圣人,犹有变通,安有先儒为法,不思救其弊耶?况熹法社仓归之于民,而官不得与。官虽不与,而终有纳息之患。”震为别买田六百亩,以其租代社仓息,约非凶年不贷,而贷者不取息。

《续文献通考》,元世祖时,赵天麟上疏言:至元六年,有旨,每社立一义仓,社长主之。官司不得拘检借贷,勒支遇歉岁,就给社民食用。社长明置收支文历,无致损耗。今社仓多有空乏处,伏望诏谕农民,一社立社长、社司各一人,社下诸家共穿筑仓窖。子粒成熟之时,计田亩之多寡而聚之。凡纳例常年,每亩粟率一升,稻率二升,大有年听自相劝督而增数纳之。水旱蝗听自相免,同社丰歉不均,宜免其歉者。饥馑则计口数之多寡而散之。凡出例每口日一升,储多每口日二升,勒为定体。社长社司不得私用,官司不得拘检借贷。如是则非惟共相赈救,义风亦行矣。

明史·食货志》:嘉靖八年,令各抚按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能书算者一人为社副。毎朔望会集,别户上、中、下,出米四斗至一斗有差,斗加耗五合。上户主其事,年饥上户不足者,量贷稔嵗还仓;中下户酌量振给,不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嵗一察覈,仓虚罚社首出一嵗之米。其法颇善,然其后无力行者。

明实录《嘉靖中》侍郎王廷相言:“备荒之政,莫善于古之义仓。若立仓于州县,则穷乡就仓,旬日待毙。宜贮之里社,定为规式。一村之间,约二三百家为一防,毎月一举。第上中下户捐谷多寡,各贮于仓,而推有德者为社长,善处事、能会计者副之。若遭防嵗,则计户而散,先中下者,后及上户。上户责之偿,中下者免之。凡给贷,悉听于民,第令登记册籍,以备有司稽考。则旣无官府编审之烦,亦无奔走道路之苦。”从之。

广治平略,天启四年,两浙大水,杭州推官蔡懋德建议,请有司稍捐羡赎,富户随力捐赀,修建社仓,仿朱子法而变通之。令社仓分▯各里,不似昔之总▯于官;令官府多方措置,不似昔之止劝好义输纳;令仓谷司之约长,随时敛散生息,不入查盘,不似昔之一经封贮即入查盘;惟有年年减耗。令散谷只在本里赈贷,先定极贫、次贫,按册可稽,不似昔之遇荒议赈,贫民拥挤难稽。署钱塘者匝月,修复社仓三十所,积粟九百余石。抚按颁其法于通省,民赖以济。

又崇祯十三四年间,连嵗旱荒,中书舍人陈龙正举社仓法于本乡,毎区将附近各村居人挨次画图列名,置簿挿青之际,力不足者户贷米五斗,多者一石,至冬加息二分纳还。借贷之时,须贴隣五家,共立一票,稍寓保结之意。倘有不守本业,浪游花费,到冬无出,难于清楚者,不得姑作人情。至于収放,总用本色,不于例息二分之外,稍有参差。诸县仿行之。御史李悦心上其法于朝。

  大清会典康熙四十二年

谕直▯各省州县虽设有常平仓収贮米石,遇饥荒之年不敷赈济,亦未可定。应于各村荘内俱设立社仓収贮米石。直▯有满洲荘头,可合数村共立一社仓。其管理社仓事宜,令荘头内有情愿经管者交与収贮;百姓村荘公设社仓,百姓内有情愿经管者交与収贮,以备饥荒。传谕直▯廵抚,如设立社仓果有益于民生,着各省亦照例于各村荘设立社仓収贮谷石。大学士防同九卿详议遵。

防议定设立社仓于本乡,捐出卽贮本乡,诚实之人经管。上嵗加谨収贮,中嵗粜借易新,下嵗量口发赈。又康熙四十五年覆准直属社仓四十一、二、三等年劝捐米谷共七万四千九百七十石零,出借穷民得息米一千五十一石零。又四十四年永保二府陆续捐谷四百三十五石零,俱贮各属社仓。系本乡捐出者卽贮本乡,令本乡诚实之人经管。

  又雍正二年

谕社仓之设,原以备荒歉不时之需,用意良厚。然徃徃行之不善,致滋烦扰,官民俱受其累。朕以为奉行之道,宜缓不宜急,宜劝谕百姓,听民便自为之,而不当以官法绳之也。近时各省渐行社仓之法,贮蓄于丰年,取之于俭嵗,俾民食有赖而荒歉无忧,朕心深爲嘉悦。但因地制冝,须从民便,是在有司善为倡导于前,留心照应于后,使地方有社仓之益,而无社仓之扰。督抚当加意体察。

又雍正二年覆准社仓之法,原以劝善兴仁,该地方官务湏开诚劝谕,不得苛▯以滋烦扰。至収贮米石,先于公所寺院収存,俟息米已多,成造仓厫収贮,设立簿册,逐一登明其所捐之数,不拘升斗,积少成多。若有奉公乐善捐至十石以上,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奨以匾额;五十石以上,逓加奨励。其有好善不倦,年久数多,捐至三四百石者,该督抚奏

闻给以八品顶▯其毎社设正副社长,择端方立品、家道殷实者二人,果能出纳有法,乡里推服,令按年给奨。如果十年无过,该督抚题请给以八品顶帯;徇纵者即行革惩,侵蚀者按律治罪。其収息之多寡,毎石収息二斗,小歉减息一半,大歉全免。其息只収本谷,至十年后息已二倍于本,只以加一行息。其出入之斗斛,照部颁斗斛公平较量。社长预于四月上旬申报地方官,依例给贷,定日支散。十月上旬申报,依例受纳,两平较量,不得抑勒多収。临放时愿借者先报社长,州县计口给发。交纳时社长先行示期,依限完纳。其册籍之登记,一社设立用印官簿一様二本,一本社长収执,一本缴州县存查,登记数目毋得互异。其存县一本,夏则五月申缴至秋领出,冬则十月申缴至来春领出,不许迟延,以滋▯窦。毎次事毕后,社长、本县各将总数申报上司。如有地方官抑勒那借、强行粜卖、侵蚀等事,许社长呈告上司,据实题▯。

译《明史·食货志》记载:嘉靖八年,命令各地巡抚、按察使设立社仓,规定民间二三十户为一社,推举家境殷实且品行道义的人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的人一人为社正,擅长书写计算的人一人为社副。每逢初一、十五集会,区分上、中、下三等户,分别缴纳四斗至一斗不等的米,每斗加收五合损耗。由上户主持其事,遇到荒年上户粮食不足时,酌情借贷,待丰年归还仓库;中下户则酌情赈济,不归还仓库。地方官府造册送交巡抚、按察使,每年核查一次,若仓库空虚,则处罚社首缴纳一年的米。这个方法很好,但后来无力推行。

《明实录·嘉靖中》记载,侍郎王廷相说:“防备荒年的政事,没有比古代的义仓更好的了。如果在州县设立仓库,那么穷乡僻壤的人去仓库取粮,十天半月就会等死。应当将粮食储存在乡里社仓,制定规范。一个村落之间,大约二三百户为一防,每月举行一次。根据上、中、下户捐献粮食的多寡,分别储存在仓库,推举有德行的人为社长,善于处事、精通会计的人为副手。如果遇到荒年,就按户分发,先给中下户,后给上户。上户要求偿还,中下户免除。凡是赈济借贷,全部听从民间自行办理,只要求登记在册,以备官府稽查考核。这样既没有官府编审的烦扰,也没有百姓奔走道路的痛苦。”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

《广治平略》记载,天启四年,两浙地区发生大水灾,杭州推官蔡懋德建议,请求官府稍微捐出盈余的赎款,富户随力捐资,修建社仓,仿照朱熹的方法并加以变通。规定社仓分别隶属于各里,不像过去那样总归官府管辖;规定官府多方筹措,不像过去只是劝谕好义之人输纳;规定仓库粮食由约长管理,随时敛聚散发以生利息,不纳入查盘,不像过去一经封存就纳入查盘;只有每年减少损耗。规定发放粮食只在本里赈济借贷,先确定极贫、次贫等级,按册可查,不像过去遇到荒年商议赈济时,贫民拥挤难以稽查。蔡懋德代理钱塘县事仅一个月,修复社仓三十所,积存粮食九百余石。巡抚、按察使将此法颁行全省,百姓赖以救济。

又崇祯十三、十四年间,连续几年旱灾荒年,中书舍人陈龙正在本乡推行社仓法,每个区将附近各村居民挨次画图列名,置簿登记。插秧时节,力量不足的每户借贷米五斗,多的借一石,到冬天加二分利息归还。借贷之时,须有邻居五家共同立一张票,稍含保结之意。倘若有人不守本业,浪游花费,到冬天无钱偿还,难以理清的,不得姑息人情。至于收放粮食,一律使用实物,不在二分例息之外稍有增减。各县仿照实行。御史李悦心将此法上报朝廷。

《大清会典》记载,康熙四十二年:

皇帝谕示:直隶各省州县虽然设有常平仓收贮米石,但遇到饥荒之年不够赈济,也是未必的。应当在各个村庄都设立社仓收贮米石。直隶有满洲庄头,可以合并几个村庄共立一个社仓。管理社仓事宜,让庄头中愿意经管的人负责收贮;百姓村庄公设社仓,让百姓中愿意经管的人负责收贮,以备饥荒。传谕直隶巡抚,如果设立社仓确实有益于民生,着各省也照例在各个村庄设立社仓收贮谷石。大学士会同九卿详细商议遵行。

商议决定:在本乡设立社仓,捐出的粮食即储存在本乡,由诚实的人经管。丰年加紧收贮,平年出售借贷以换新粮,荒年按口发放赈济。又康熙四十五年覆准:直属社仓在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等年劝捐米谷共七万四千九百七十石零,出借给穷民获得利息米一千五十一石零。又四十四年永保二府陆续捐谷四百三十五石零,都储存在各属社仓。本乡捐出的即储存在本乡,让本乡诚实的人经管。

又雍正二年:

皇帝谕示:设立社仓,原本是为了防备荒歉不时之需,用意良好深厚。然而往往执行不善,导致滋扰,官民都受其累。我认为奉行的道理,应当缓而不宜急,应当劝谕百姓,听任百姓方便自行办理,而不应当用官法来约束他们。近来各省逐渐推行社仓之法,在丰年积蓄,在荒年取用,使百姓饮食有所依靠而荒歉无忧,朕心深感嘉悦。但因地制宜,须从百姓方便,在于地方官善于在前倡导,留心在后照应,使地方有社仓之益,而无社仓之扰。督抚应当加意体察。

又雍正二年覆准:社仓之法,原本是为了劝善兴仁,地方官务必开诚劝谕,不得苛求以滋扰。至于收贮米石,先在公所寺院收存,等到利息米多了,建造仓廪收贮,设立簿册,逐一登记清楚所捐之数,不拘升斗,积少成多。如果有奉公乐善捐至十石以上的,给予花红奖励;三十石以上的,奖以匾额;五十石以上的,递加奖励。那些好善不倦、年久数多、捐至三四百石的,由督抚奏闻给予八品顶戴。每个社设正副社长,选择端方立品、家道殷实的人二人,如果能出纳有法,乡里推服,令按年给予奖励。如果十年无过错,由督抚题请给予八品顶戴;徇私纵容的立即革职惩处,侵蚀公款的按律治罪。收取利息的多寡,每石收息二斗,小歉减息一半,大歉全免。利息只收本谷,到十年后利息已是本金的两倍,只加一行利息。出入的斗斛,照部颁斗斛公平较量。社长预先在四月上旬申报地方官,依例借贷,定日支散。十月上旬申报,依例受纳,两平较量,不得抑勒多收。临发放时愿意借贷的先报社长,州县计口给发。交纳时社长先行示期,依限完纳。册籍的登记,一社设立用印官簿一样二本,一本社长收执,一本缴州县存查,登记数目不得互异。存在县里的一本,夏天五月申缴至秋天领出,冬天十月申缴至来年春天领出,不许迟延,以滋弊端。每次事情完毕后,社长、本县各将总数申报上司。如果有地方官抑勒挪借、强行粜卖、侵蚀等事,允许社长呈告上司,据实题奏。

又雍正三年覆准,河南社仓预造排门细册,将姓名、年貎、住址以及官绅士庻商贾逐一注明,送官用印存案,日后借贷悉以此为凖。其游手好闲者不许借贷,于正副社长外,再公举一身家殷实者总司其事,令其不时查察,如有欺隠,令其赔偿。果能使仓储充牣,题请准给。

恩典以示激劝,此项积贮,无论官员不得拨用,卽同邑之社,亦不得以此应彼。如有官员抑勒那借,许社长呈告上司,据实题▯。其所需一切纸张、笔墨以及人工、饭食,或行劝谕,或拨罚项以充其用,不得滥行科敛,致滋扰累。至积米既多,于夏秋之交平粜,秋成照时价采买还仓。

  义仓

隋书·长孙平传》:「开皇三年,徴拜度支尚书,奏令民间毎秋家出粟麦一石已下,贫富差等,储之闾巷,以备防年,名曰义仓。」

又《食货志》是时义仓贮在人间,多有费损。开皇十五年二月,诏曰:‘本置义仓,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计,轻尔费损,于后乏絶。又北境诸州异于余处,云夏、长、灵、盐、兰、丰、鄯、凉、甘、瓜等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若有旱俭少粮,先给杂种及逺年粟。’”

通典:唐贞观初,天下始置义仓,毎有饥馑,则开仓赈给。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颁新格,义仓据地取税,实是劳烦,宜令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

唐书·食货志》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嵗防以给民。太宗善之,乃诏亩税二升,粟、麦、秔、稻,随土地所冝,寛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嵗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

宋史·食货志》太祖干徳初,诏诸州于各县置义仓,嵗输二税,石别収一斗。民饥欲贷充种食者,州长吏贷讫,然后奏闻。后以输送烦劳,罢之。

又明道二年,诏议复义仓,不果。景祐中,集贤校理王琪请复置,令五等以上户随夏秋二税二斗,别输一升。水旱减税则免输,州县择便地置仓贮之,领于转运使。计以一中郡正税嵗八十万石,则义仓可得五千石。推而广之,则利博矣。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广,则义仓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狭,则义仓所入常少。及水旱振济,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寄,中下之民实先受其赐矣。事下有司会议,议者异同而止。庆厯初,琪复上其议,仁宗纳之,命天下立义仓。诏上三等户输粟,已而复罢。其后贾黯又请仿隋制立民社义仓,诏天下州军遇年谷丰登,立法劝课蓄积,以备防灾。然当时牵于众论,终不果行。

文献通考》宋高宗绍兴二十八年,赵令詪言:州县义仓米积久陈腐,乞出粜。及水旱灾荒,不拘检放,及七分便许赈济。沈该奏:在法义仓止许赈济,若出粜,恐失初意。乃令量粜三之一,桩収价钱,次年収籴拨还。

续《文献通考》:辽圣宗统和十三年,令郡县置义仓。嵗秋熟,社民随所获,户出粟储社仓,司籍其目。嵗歉,发以赈民。时沿边诸州,各有和籴仓,出旧易新,许民自愿假贷,収息二分。所在二三十万石。

元史·食货志》:元初立义仓于乡社,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又以铁课籴粮充贮义仓。

续文献通考》延祐二年四月,敕郡县各社复置义仓。至治元年五月,御史刘恒请兴义仓。泰定二年九月,以郡县饥,敕有司治义仓。

大清防典,雍正四年,两淮众商公捐银两,奉

防以三十万两为江南买贮米谷,葢造仓厫之用,赐名盐义仓,遵

防议定于扬州府治建仓积贮,毎年于青黄不接之时,照存七粜三之例,出陈易新,或于米贵之时,开仓平粜,总

  至秋成籴补

  钦定授时通考卷五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授时通考卷五十七

  蓄聚

  图式

王祯《农书》:「仓廪皆蓄积之所,古有定制,重民食也。次而囷京,下而窖窦,世所共行,俱谷藏【去声】类也。然又各有巧要,以从省便。凡欲储贮务俭德者,当取爲法。」

又北方高亢,多粟,宜用窦窖,可以久藏;南方垫湿,多稻,宜用仓廪,亦可歴远年。

译又雍正三年再次奏准,河南社仓预先编制排门细册,将姓名、年龄相貌、住址以及官员、绅士、平民、商贾逐一注明,送交官府盖印存档,日后借贷一律以此为准。那些游手好闲的人不许借贷,在正副社长之外,再公举一位家资殷实的人总管此事,让他不时查察,如有隐瞒欺诈,责令其赔偿。果真能使仓库粮食充盈,上奏请求准予给予恩典以示激励劝勉,这项积蓄的粮食,无论官员不得挪用,即使是同县的社仓,也不得用此处的粮食去应付彼处的需求。如有官员强行勒索挪用,允许社长呈报上司,据实上奏弹劾。所需的一切纸张、笔墨以及人工、饭食费用,或者实行劝谕,或者划拨罚没款项来充作费用,不得滥行摊派征收,以致滋扰百姓。等到积存的粮食多了,在夏秋之交平价出售,秋收时按照当时市价购买粮食归还仓库。

义仓

《隋书·长孙平传》:“开皇三年,征召拜为度支尚书,上奏令民间每年秋季每家拿出粟麦一石以下,根据贫富等级不同,储存在街巷,以备荒年,名叫义仓。”

又《食货志》:当时义仓储存在民间,多有耗费损失。开皇十五年二月,下诏说:“本来设置义仓,只是防备水旱灾害,百姓却不想长远之计,轻易耗费损失,以后就会匮乏断绝。又北境各州不同于其他地方,云夏、长、灵、盐、兰、丰、鄯、凉、甘、瓜等州,所有义仓的杂粮,都交纳到本州。如果遇到旱灾歉收粮食短缺,先供给杂粮及陈年粟米。”

《通典》:唐贞观初年,天下开始设置义仓,每当有饥荒,就开仓赈济。高宗永徽二年九月,颁布新法令,义仓按土地征税,实在劳烦,应当令每户出粟,上上户五石,其余各户各有差别。

《唐书·食货志》:尚书左丞戴胄建议,自王公以下,计算垦田秋收所在作为义仓,每年防备以供给百姓。太宗认为很好,于是下诏每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适宜而定,宽乡征收所种植的,狭乡依据青苗簿来督促。田地损耗十分之四的免除一半,损耗十分之七的全部免除。没有田地的商贾,以其户等分为九等,出粟从五石到五斗有差别。下下户及夷獠不征收。年成不好则用来赈济百姓,或者借贷作为种子,则到秋天偿还。

《宋史·食货志》:太祖乾德初年,下诏各州在各县设置义仓,每年缴纳两税,每石另收一斗。百姓饥荒想要借贷充作种子口粮的,州长官借贷完毕后,然后上奏报告。后来因为输送烦劳,废止了。

又明道二年,下诏商议恢复义仓,没有成功。景祐年间,集贤校理王琪请求恢复设置,令五等以上户随夏秋两税每二斗,另输一升。水旱减税则免除缴纳,州县选择便利之地设置仓库储存,由转运使统领。计算一个中等郡县正税每年八十万石,那么义仓可得五千石。推广开来,利益就广博了。况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常广阔,那么义仓收入常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常狭窄,那么义仓收入常常少。等到水旱赈济,兼并之家未必依赖这个寄托,中下之民实在先受到恩赐。事情下发给有关部门会议,议论者意见不同而停止。庆历初年,王琪再次上奏他的议论,仁宗采纳了,命令天下设立义仓。下诏上三等户输粟,不久又废止。后来贾黯又请求仿照隋制设立民社义仓,下诏天下州军遇到年谷丰登,立法劝课积蓄,以备防灾。然而当时受众人议论牵制,最终没有成功实行。

《文献通考》:宋高宗绍兴二十八年,赵令詪说:州县义仓米积存久了陈腐,请求出售。等到水旱灾荒,不拘泥于检放,及七分便允许赈济。沈该上奏:按法律义仓只允许赈济,如果出售,恐怕失去初衷。于是命令量出三分之一出售,攒收钱款,次年收购拨还。

续《文献通考》:辽圣宗统和十三年,命令郡县设置义仓。每年秋收,社民随所收获,每户出粟储存在社仓,主管登记名目。年成歉收,发放以赈济百姓。当时沿边各州,各有和籴仓,以旧换新,允许百姓自愿借贷,收取二分利息。所在之地有二三万石。

《元史·食货志》:元初在乡社设立义仓,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又用铁课购买粮食充作义仓储备。

续《文献通考》:延祐二年四月,敕令郡县各社恢复设置义仓。至治元年五月,御史刘恒请求兴办义仓。泰定二年九月,因郡县饥荒,敕令有关部门治理义仓。

《大清会典》:雍正四年,两淮众商公捐银两,奉旨以三十万两为江南购买储存米谷,建造仓库之用,赐名盐义仓,遵旨议定在扬州府治建仓积贮,每年在青黄不接之时,照存七粜三的例子,出陈易新,或者在米贵之时,开仓平粜,总至秋收购买补充。

钦定授时通考卷五十六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授时通考卷五十七

蓄聚

图式

王祯《农书》:“仓廪都是蓄积的地方,古代有定制,重视百姓粮食。其次是囷京,下等是窖窦,世人共同实行,都是谷物储藏类。然而又各有巧妙要点,以从简省方便。凡是想要储务节俭德行的人,应当取法于此。”

又北方地势高亢,多粟米,适宜用窦窖,可以久藏;南方地势低湿,多稻米,适宜用仓廪,也可以历经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