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四十七【至】卷一百五十止
翰林院编修革职留任【臣】汪镛,翰林院编修【臣】王春煦,翰林院编修【臣】翟槐,翰林院编修【臣】徐如防,翰林院编修【臣】许烺,翰林院编修【臣】何循,翰林院编修【臣】周琼,翰林院编修【臣】蔡廷衡,翰林院编修【臣】孙希旦,翰林院修撰【臣】汪如洋,翰林院编修【臣】程昌期。
武英殿纂修翰林院编修【臣】陆伯焜翰林院编修【臣】甘立猷翰林院编修【臣】刘汝謩
翰 林 院 检 讨【臣】徐 准
翰 林 院 编 修【臣】陈万青
翰 林 院 编 修【臣】祝 堃
文渊阁检阅内阁中书【臣】顾宗泰。
武英殿纂修翰林院庶吉士【臣】吴璥,翰林院庶吉士【臣】陈廷庆,翰林院庶吉士【臣】俞廷抡,翰林院庶吉士【臣】欧阳健,翰林院庶吉士【臣】万承风。
武英殿纂修翰林院庶吉士【臣】曾燠,翰林院庶吉士【臣】屈为鼎,满纂修官。
理藩院主事【臣】巴达尔呼候补笔帖式【臣】龄椿
内阁中书【臣】嵩年候补笔帖式【臣】嵩年提调官
内 阁 侍 读【臣】索宁安
文渊阁校理,武英殿提调,翰林院检讨【臣】彭元珫收掌官。
刑部主事【臣】伊敏翰林院笔帖式【臣】库防额
凡例十四则
一、杜佑作《通典》之后,至宋时尝命宋白续修,而其书已不传。今《续通典》循杜氏之例,仍分为八门。自各代正史之外,如《唐六典》《唐防要》《五代防要》《册府元龟》《太平御览》《山堂考索》《契丹国志》《大金国志》《元典章》《明集礼》《明防典》诸书,皆参酌引用,以期无舛无漏。
一《通典》所纂,止于天寳之末,今续纂自唐肃宗至徳以后,迄于明季,按年编次。至五代,兵争典章未备,诸门细目中有一代所全阙者,则仍从畧。若五代史止有司天、职方二考,余俱阙如。其有可考者,仍从《防要》、《册府元龟》等书搜辑补载。
一通典自纪事而外,凡古今名贤议论有闗典要者,靡不甄收。今从其例,凡唐、宋、元、明人文集、奏议及《唐文粹》《文苑英华》《宋文鉴》《元文类》《厯代名臣奏议》《明经世编》各书,择其立论精确、可资考核者,依类采入。
一、杜氏首列食货典。以食乃民之司命也。有土斯有财,故列田制、水利、田屯田诸目。有人斯有土,故列乡党、版籍、戸口诸目。而赋税、钱币、漕运、盐铁各条,又皆所以经理乎食者也。顾厯代沿革不同,杜典诸细目内,如土断之法起于晋南渡后,算缗之法起于汉孝武时,而后世史志巾罕有其目,则在所从删。至于茶课至唐末而始兴,则类载于杂税之后。互市至宋、辽、金、元、明而特重,则类载于平准、均输之后。
译廷庆,翰林院庶吉士臣俞廷抡,翰林院庶吉士臣欧阳健,翰林院庶吉士臣万承风。
武英殿纂修翰林院庶吉士臣曾燠,翰林院庶吉士臣屈为鼎,满纂修官。
理藩院主事臣巴达尔呼,候补笔帖式臣龄椿
内阁中书臣嵩年,候补笔帖式臣嵩年,提调官
内阁侍读臣索宁安
文渊阁校理、武英殿提调、翰林院检讨臣彭元珫,收掌官。
刑部主事臣伊敏,翰林院笔帖式臣库防额
凡例十四条
一、杜佑撰写《通典》之后,到宋代曾命宋白续修,但那部书如今已经失传。现在这部《续通典》遵循杜氏体例,仍分为八门。除各代正史之外,如《唐六典》《唐会要》《五代会要》《册府元龟》《太平御览》《山堂考索》《契丹国志》《大金国志》《元典章》《明集礼》《明会典》等书,都加以参酌引用,以求没有讹误和遗漏。
一、《通典》所记,止于天宝末年,如今续编从唐肃宗至德以后开始,一直到明末,按年编排。到五代时,战乱频仍,典章制度不完备,各门细目中有整整一代完全阙如的,就仍从简略处理。比如《五代史》只有《司天》《职方》二考,其余都缺失,其中有可以考证的,仍从《会要》《册府元龟》等书搜集补入。
一、《通典》除了记事之外,凡是古今名贤有关典章要义的议论,无不加以收录。现在也依照此例,凡唐、宋、元、明各家文集、奏议以及《唐文粹》《文苑英华》《宋文鉴》《元文类》《历代名臣奏议》《明经世编》等书中,挑选立论精确、可供考核的内容,按类采入。
一、杜氏把《食货典》列在首位,因为粮食是百姓的性命所系。有了土地才有财富,所以列有田制、水利、屯田等目;有了人口才能耕种土地,所以列有乡党、版籍、户口等目;而赋税、钱币、漕运、盐铁等条,又都是用来治理粮食的手段。只是历代制度沿革不同,杜氏《通典》的一些细目,比如"土断"之法起于东晋南渡之后,"算缗"之法起于汉武帝时,后世史志中很少再设这类条目,就予以删除。至于茶税到唐末才兴起,就归类记载在杂税之后;互市到宋、辽、金、元、明各朝才特别重要,就归类记载在平准、均输之后。其余各典有的合并、有的增补、有的删除,都根据各时代的实际情况处理,以求真实。
一、杜氏《选举典》列在《食货》之后、《职官》之前,用意是说要推行富民教化,就要设置官职;要设置官职,就要得到人才。后世选拔人才的办法不止一种途径,大致是设科考取士人,分科铨选授官,一直沿用不变。杜氏《通典》在历代制度之下,又附缀了三卷杂议论,因为利弊得失的原因,必须广泛采纳各种议论,才能看出实行的效果。如今也仿照此例:像宋代司马光、欧阳修、吕大临、真德秀、叶适等人的论述,都可以作为选举制度的借鉴;元代赵天麟的《太平金镜策》,以及明代王鏊的《制科议》、归有光的《三途并用议》,都能切中要害。如今也各自摘取其精要,编排在篇中。
一、杜氏《职官典》前面几卷先概述官制大要,以下再分门罗列,凡内外文武各种官职,都附以沿革说明。只是历代设官的制度,名称各异,职掌也各不相同。《五代史》没有《职官志》,那时官职废置无常,从宰相以下的各种职位,都无从记述。宋代官制已与唐代不同,辽的官号多用契丹语,金则有省、有院、有台、有寺、有监各种机构,元又在此基础上加以增减。明代废除中书省,又大加更定。如今仍以《通典》所列官名为纲目,把历代或有或无、或名称不同而实质
其余诸典之或并或増或删,各随时代所有,以期徴实。
一、杜氏《选举典》列于《食货》之后、《职官》之前,所谓欲行富教,在乎设职官;欲设职官,在乎得人才也。后世选举之法不一其途,大约设科以取士,分铨以授官,率行之不变。杜典于厯代制之下,复缀杂议论三卷,盖利▯得失之故,必博采议论,庶可见之施行。今亦仿其例:若宋司马光、欧阳修、吕大临、真徳秀、叶适之徒,其所敷陈,皆可为选举之衡镜;元赵天麟之《太平金镜》,防明王鏊之《制科议》,归有光之《三途并用议》,并能切中事宜。今亦各摭其要,叙次于篇。
一、杜氏《职官典》其前巻先叙官制之要畧,以下复分门胪列,凡内外文武诸职,各系以沿革。顾厯代设官之制,其称名各异,职掌各殊。五代史无《职官志》,其时废置不常,自宰辅诸职而下,无可纪述。宋时官制已与唐异,辽之官号多用国语,金则有省、有院、有台、有寺、监诸职,元又从而损益之。明革中书省,复大加更定,今仍以《通典》所列官名为目,而以厯代或有或无,或名虽异而实则同,分叙于下,庶几有条不紊。至于明代宦官执政,国柄下移,爵以公侯防及弟侄,实为紊乱名器之尤。考内监给事宫闱,本不应与命官朝士相齿,卷中宦官诸品秩,谨遵。
圣谕从删,以彰建官之体,且以示炯戒焉。
一、杜氏《礼典》凡一百巻,于诸典中为最详。以帝王制作之大,莫过于礼也。惟是风防递迁,代有所尚,其因革损益,亦惟礼为最繁。杜氏原门曰:吉礼,曰嘉礼,曰賔礼,曰军礼,曰凶礼。复采公私论述,条次于各目之后,以为礼议。大约吉礼莫重于郊庙,前代之主,凡遇大祀,多命有司摄行,虽复考定仪文,终无当于诚敬之本。嘉礼莫重于冠婚朝贺,至于冕服采章,本属不相沿袭,如辽、金、元之轻改衣冠,蔑弃旧制,卒至国势浸微。
圣训昭彰,垂戒万禩,其所阙正,匪浅鲜。他若宾礼,本指天子诸侯之朝觐防,同后世封建不行賔礼,亦畧则取累朝接见蕃国之仪,入之军礼。自田猎大射而外,天子亲征之典,代不恒举,故杜氏于出师仪制之下,惟载各代▯兵讲武之事,今仍以阅兵之礼叙于卷内。凶礼自国恤而下,杜氏杂载羣议,最为详赡,今亦择其有闗丧制者,依类増入。
一、杜氏《乐典》于厯代沿革之下,复载十二律、五声、八音名义诸目。夫乐之声容节奏,固因代而殊;若十二律、五声、八音,则亘古不易者也。惟是声音之道,至为微▯,非有夙解神悟者,未易遽得。中声宋大儒,若司马光、范镇、朱子、蔡元定之流,皆留心乐律。明则韩邦竒、黄佐辈,并着有成书,毎多托诸空言;而手定一代之乐者,或不尽洞悉。
译相同的官职,分别叙述在下面,希望做到条理清楚。至于明代宦官专权、国家权柄旁落,甚至封爵及于其兄弟子侄,实在是紊乱名器制度最严重的例子。考察内监本是侍奉宫闱的差使,本不应与朝廷命官相提并论,卷中宦官的各种品级,谨遵。
圣谕予以删除,以彰显设官的正当体制,并以此作为鉴戒。
一、杜氏《礼典》共一百卷,在各典中最为详备,因为帝王制度中最重大的莫过于礼制。只是风俗屡经变迁,各代崇尚不同,其中因革损益的情况,也以礼制最为繁杂。杜氏原来分为吉礼、嘉礼、宾礼、军礼、凶礼五门,又搜集公私论述,依次编排在各条目之后,作为礼议。大致说来,吉礼中最重要的是郊祀宗庙之礼,历代君主凡遇重大祭祀,大多命有司代为主持,即使反复考订仪文,终究达不到诚敬的根本。嘉礼中最重要的是冠礼、婚礼、朝贺之礼,至于冕服的样式纹章,本来不应互相沿袭,像辽、金、元轻易改变衣冠制度、抛弃旧有礼制,最终导致国势逐渐衰微,
圣训昭示明白,垂戒万世,此书所欠缺的地方,实在不少。其他像宾礼,本是指天子诸侯朝觐会同之礼,后世不再实行分封制,宾礼也就随之简略,因此取历代接见外国使节的礼仪,归入军礼之中。除田猎、大射之外,天子亲征的典礼,历代不常举行,所以杜氏在出师仪制之下,只记载各代讲武阅兵之事,如今仍把阅兵之礼编入卷内。凶礼从国家丧事以下,杜氏杂录各家议论,记述最为详尽,如今也择取其中有关丧制的内容,依类增补进去。
一、杜氏《乐典》在历代沿革之下,又记载十二律、五声、八音的名义各条目。乐的声容节奏,本来因时代而各有不同;但十二律、五声、八音,则是亘古不变的。只是声律之道极为精微,若非有夙慧领悟的人,很难轻易掌握。宋代大儒如司马光、范镇、朱子、蔡元定等人,都曾留心乐律;明代如韩邦奇、黄佐等人,也都著有成书,但大多流于空谈,而真正制定一代乐制的人,未必都能全然通晓律吕之学。如今仍依照杜氏《通典》原有条目,节取各家学说,以备参考。
一、杜氏认为最重的刑罚要用兵甲,所以把兵制列在刑典之前。其所分各条目,从叙述用兵、聚集军众,直到占卜气象、杂占之事,多达一百四十余条,即所谓用兵以奇制胜、随机应变,凡是符合兵法的内容,都逐条列为条目,不厌其详尽。如今所编列的内容,从唐末到明代,凡是英明君主、良将用兵作战的事迹,以及兵家的议论,也分类编入,以符合原书的体例。
一、杜氏《刑典》在刑制之外,还备列杂议以及宽恕、峻酷等条目。其自序又说:"善于运用就能致治,不善运用就会致乱,关键不在于宽或严,而是世道有轻有重,全看使用的人如何。"自唐代以来,刑制轻重互有变化。论者说宋代自仁宗以后,法制不立,逐渐流于软弱,又有过于宽纵的弊病;明代律令颇为简当,但厂卫特务机构兴起,为害遍及全国,这是用法与用人两方面都有所失当。如今总括其中的得失,一一写在篇中。
一、杜氏《州郡典》以大禹划分的九州为纲。只是自从州郡制度兴起之后,大禹九州的旧迹就更难深考,往往有一郡之地,却跨在两州之间的情况。而且杜氏《通典》既以九州为纲,却又在九州之外,另外设立古南越郡府一卷,这已经是自乱其例了。宋、辽、金、元到明代,有的分为路,有的分为道,有的分为省,各自形成一代的制度。如果仍旧勉强归属于九州,未免造成割裂纷乱;想沿用上古建州的
律元之人,今仍依杜典原目,而节采诸家之説,以备参考。
一、杜氏以大刑用甲兵,故列兵制于刑典之前。其所分诸目,由叙兵收众,以至气▯杂占,多至一百四十余条。所谓兵以竒胜,因机而▯,凡有合于兵法者,悉条之为目,不厌其详也。今所叙列,自唐季迄明,凡英君良将战阵之事迹,以及兵家之议论,亦分类入之,以合原书之体。
一、杜氏刑典,于刑制之外,备列杂议及寛恕、峻酷诸目。其自序又谓:“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不在乎寛与峻者,盖世轻世重,惟视乎人之所用也。”自唐而降,刑制互有重轻。説者谓宋自仁宗以后,法制不立,浸至柔弱,又有过寛之弊。明之律令颇为简当,而厰卫之兴,毒流海内,则用法与用人两失之。今总其得失,具着于篇。
一、杜氏州郡典,统以禹九州。顾自州郡既兴,而禹迹益难深考。往往有一郡之地,而错出于两州者。且杜典既以禹九州为纲,而于九州之外,仍别为古南越郡府一巻,己未免自乱其例。宋、辽、金、元迄明,或分为路,或分为道,或分为省,各成一代之制。若仍分属于九州,未免纷纭割裂。欲徇上古建州之名,而转失后世分土之实。今稍变其例,即以代为纲。
一、杜氏《边防典》分东西南北四裔,顾边外之地通阻不常,或同是国而名已递更,或同是地而境已兼并,故杜典所载诸部,毎有见于前史,而后史即无闻者。辽、金与元起自塞外,东北诸部皆其境土,而宋则白沟以北即属边防,明则边墙以外俨成敌国,此又形势之不同,非可执一以论也。今并依时代,据实编载。
一《续通典》皆载唐以下五朝事迹,但史书所载或有是非失当,若《纲目续编》之发明广义于辽、金、元三朝时事,其议论尤多私谬,兹谨遵《通鉴辑览》。
御批以昭定论
一、辽金元人名、地名、官名对音,旧多譌误,兹悉遵
钦定《辽史》索伦语解,《金史》满洲语解,《元史》防古语解,另。
为译正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一
食货
【臣】等谨案杜佑作《食货典》,以糓为人之所仰,地为糓之所生,人为君之所治,三者相资,于政尤切,故其述田制、水利、屯田,所以经地;乡党、版籍、户口,所以料人;而赋税、钱币、市▯诸条,则皆所以治糓也。第歴朝制度互有详略,通典文字简质,不拘尺幅,其所叙述自隋以前,率举其大要,而于唐制加详。又其意尝欲推而行之,卓然近于可用,故其序次之间,凡诏令章疏有词防开明、敷陈婉切者,具见采録;而一时通达治体、晓畅时事、学士大夫居恒论著之文,亦间掇其要,可谓勤已。今悉凖其例,以所引开元令:「天下之田五尺为步,二百有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凡给田之制有差【按旧唐书《食货志》武德七年已有此令】载在六典者为防,其自肃宗、代宗而后至于明季,輙以次纂辑。
译名称,反而失去了后世分土的实际情况。如今稍微改变体例,直接以朝代为纲。
一、杜氏《边防典》分为东西南北四方边裔,只是边外之地时通时阻、变化无常,有的同是一国而名称已经更改,有的同是一地而疆域已经并入他处,所以杜氏《通典》所记载的各部族,常常见于前代史书,而后代史书中就再也没有记载了。辽、金和元都起自塞外,东北各部族原本都是他们的疆土;而宋代则是白沟以北就属于边防之地,明代则是边墙以外俨然是敌国,这又是形势不同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如今都依照时代,据实编排记载。
一、《续通典》都记载唐代以下五个朝代的史事,但史书所记载的内容有的评判失当,比如《纲目续编》对辽、金、元三朝史事所发的议论,其中偏私谬误尤其多,如今谨遵《通鉴辑览》的。
御批,以此昭示定论。
一、辽、金、元人名、地名、官名的译音,旧本大多有讹误,如今全部依照。
钦定《辽史索伦语解》《金史满洲语解》《元史蒙古语解》,另行。
订正译名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一
食货
臣等谨案:杜佑撰写《食货典》,认为粮食是百姓所仰赖的,土地是粮食所产生的,百姓是君主所治理的,三者相辅相成,对于政事尤其紧要,所以他记述田制、水利、屯田,用来经理土地;乡党、版籍、户口,用来统计人口;而赋税、钱币、市易等条目,则都是用来治理粮食的。只是历朝制度详略互有不同,《通典》文字简练朴质,不拘篇幅,其所记述自隋代以前,大多只举其大要,而对唐代制度记述较详。杜佑本意也曾想推行这些制度,认为切近可行,所以在编排之间,凡是诏令奏疏中言辞明白周详、陈述委婉恳切的,都加以采录;而当时通晓治理大体、洞悉时事的士大夫平日的论著,也间或摘取其精要,可以说是相当勤勉了。如今全都依照这个体例,把所引开元令中"天下的田地,五尺为一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百亩为一顷,凡授田制度各有差等"(按《旧唐书·食货志》记载武德七年已有此令)记载在六典中的内容作为纲要,从肃宗、代宗以后一直到明末,依次编纂辑录。此外杜氏《通典》的分注,凡是文字出自三代以上经传的,大多加以诠释解说;意思是三代以下的文字内容繁复,不能轻易删削,所以采用大字正文加旁注的方式,用意在于互相印证,这也是形势使然。如今此书的注文诠释不多,而把旁征博引、详加说明的内容,分注在下方,因为宋元以来的史事比前代更繁多,而文字记载也比过去更明晰,所以不必再加疏解。
第一 田制上
第二 田制中
第三 田制下
第四 水利田
第五 屯田上
第六 屯田下
第七 乡党版籍(职役附)
第八 赋税上
第九 赋税下
第十 户口丁中
第十一 钱币上
第十二 钱币中
第十三 钱币下
第十四 漕运 盐铁
第十五 酒酤(醋税附) 杂税 茶
第十六 平准均输 互市 平粜常平义仓(社仓附)
田制上(唐 五代 宋)
唐代宗广德二年下诏:如有流亡的客户愿意登记入籍,请求承种逃亡人户田产的,就按照旧例根据丁口数授给田地。如果耕种满两年以上、家业已经建成的,即使原主回来,也不再归还,而应限令另外给授田地。大历元年颁布制书:逃户回来复业的,免除两年赋税。如果百姓原有田产已经卖尽的,责成本州县取用逃亡死绝户的田宅,按丁口数量拨给。德宗贞元年间,陆贽进言说:"古时百亩地称为一夫的份地,因为一个成年男子受田不超过百亩,为的是使人人都不荒废产业,田地都能耕种。如今富人拥有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