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三
加麻之绖,缌服之绖也,今用缌麻而小可也。加麻之带,缌麻之带也,今用细苎可也。所谓疑衰拟于衰者也。
元韩择卒,门人为服缌麻者百人。
明钱徳洪师事王守仁,嘉靖丙戊举进士,未廷试而归。戊子北上,途中闻守仁之丧,往迎至广信,且驰书于其父,具陈父生师教,愿为丧服。父许之,与同门王畿议服制。徳洪以父母在,麻衣布绖,弗敢加焉。畿请服斩衰以从,筑场庐墓,三年而后去。
朋友相为服议【宋】
宋朱子《家礼》为朋友缌麻三月,《语类》云:「朋友麻则吊服而加麻绖尔。」王柏《朋友服议》:「《仪礼·丧服》『友朋友麻』三字,岂非朋友之服乎?」案郑康成云:「朋友虽无亲,有同道之恩,相为服缌之绖带。」又曰:「士以缌麻为丧服,其吊服则疑衰。」疑之为言拟也,缌麻之布十五升,疑衰十四升,即白麻深衣,拟于吉服也。盖缌麻服之极轻者也,他无服矣,止有吊服,所以拟之。注云:「吊服加麻,其师与朋友同,既葬除之。」疏云:「以白布深衣,庶人之常服,又尊卑未成服以前服之,故庶人得为吊服。素冠吉屦无絇。」其吊服图云:「庶人吊服素委貌,白布深衣。」士朋友相为服吊服加麻,加麻者即加缌之绖带,是为拟衰。或曰:「深衣吉服也,而可为吊服乎?」仆曰:「注固云拟于吉服也,况非止为吊服,亲疾病时男女改服。」注曰:「庶人深衣。」又曰:「子为父斩衰,尸既袭,衣十五升布深衣,扱上袵,徒跣,交手哭,是孝子未成服亦服深衣也。」或又曰:「安知深衣为吊服,又为麻纯乎?」仆曰:「纯之以采者曰深衣,纯之以麻者曰麻衣,纯之以素者曰长衣,以采縁之,褎长在外则曰中衣,又各自有名,不可乱也。」今以深衣为吊服,乡闾亦行之,伹未有麻尔。是服也,勉斋黄氏考之为至详。仆于北山何先生成服日,服深衣加绖带,冠加丝武,即素委貌,覆以白巾,见者未尝不以为怪。越数日,通斋叶仲成父来吊,仆问:「昔日毅斋之丧,门人何服?」曰:「初遭丧,明朋友以襴朴加布带,其后共考《仪礼》,至葬时方以深衣加绖带。」仆于是释然知无戻于礼也。
除心丧议【宋 陈 隋 唐 宋】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者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禫,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纎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宜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孝武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
译因为自己父母都健在,只穿麻衣束布绖,不敢再加重服制。王畿则请求穿斩衰重服,跟随送葬,在墓旁筑庐守孝,三年后才离去。
朋友相为服议【宋】
宋代朱熹《家礼》规定为朋友服缌麻三月丧,《朱子语类》说:"朋友服麻,就是穿吊服加麻绖而已。"王柏《朋友服议》说:"《仪礼·丧服》中'朋友麻'三个字,难道不是为朋友服丧的规定吗?"按郑玄说:"朋友虽然没有亲属关系,但有志同道合的情谊,互相服缌麻的绖带。"又说:"士人以缌麻作为丧服,其吊服则是疑衰。"疑,是拟似的意思,缌麻服的布是十五升,疑衰是十四升,也就是白麻深衣,拟似于吉服。缌麻服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此外没有其他丧服了,只有吊服,所以用疑衰来拟似。注释说:"吊服加麻,对老师和朋友的规定相同,等到安葬之后就除去。"疏解说:"用白布深衣,是庶人的常服,也是尊卑之人还未成服之前所穿的,所以庶人可以把它当作吊服。素色的冠,鞋子上没有装饰。"吊服图说:"庶人的吊服是素色委貌冠,白布深衣。"士人为朋友相互服丧,穿吊服加麻,加麻就是加上缌麻的绖带,这就是所谓的拟衰。有人说:"深衣是吉服,怎么可以当作吊服呢?"我回答说:"注释本来就说是拟似于吉服,何况深衣不仅仅用作吊服,父母病重时,男女都要改换服装。"注释说:"庶人穿深衣。"又说:"儿子为父亲服斩衰,尸体已经穿好衣服后,儿子穿十五升布的深衣,把上衣掖起,光脚,交手而哭,这是孝子还未正式成服时也穿深衣。"又有人说:"怎么知道深衣可以作吊服,又可以用麻做边缘呢?"我回答说:"用彩色作边缘的叫深衣,用麻作边缘的叫麻衣,用素色作边缘的叫长衣,用彩色镶边、袖子加长露在外面的叫中衣,各自都有名称,不能混淆。"如今把深衣当作吊服,乡里也这样实行,只是还没有加麻。这种服制,勉斋黄氏(黄榦)考订得最为详细。我在北山何先生(何基)成服那天,穿深衣加绖带,冠上加丝制冠武,也就是素色委貌冠,覆盖白巾,看见的人没有不感到奇怪的。过了几天,通斋叶仲成的父亲来吊唁,我问他:"从前毅斋(王柏)去世时,门人穿什么服装?"他说:"刚开始服丧时,明确规定朋友穿布襕加布带,后来一起考订《仪礼》,到安葬时才改用深衣加绖带。"我这才恍然明白这样做并不违背礼制。
除心丧议【宋、陈、隋、唐、宋】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驾崩,皇太子服心丧三年。按礼制,心丧有的有禫祭,有的没有禫祭,礼经没有明确记载,世人有两种做法并行。皇太子心丧期满后,下诏让使者广泛商议此事。有关部门上奏说:"丧礼有禫祭,是因为祥祭之后变化是渐进的,不适宜马上就除服而穿吉服,所以这期间的服装是浅黄色的纎缟。"心丧已经过了十三个月,大祥是十五个月,禫祭变除的礼仪完成后,还剩一年,不应当再有禫祭。皇帝下令将此作为永久的制度,下诏依准。宋孝武帝大明二年正月,有关部门上奏说:"已故右光禄大夫王偃去世,按规格皇后要服期年丧,心丧三年,应当满两周年。来年二月月末,查考元嘉十九年的旧例,武康公主出嫁后二十五个月,心丧期满,依照礼制就改穿吉服。从前国家的丧事满两周年,是在孝建二年二月,那个月末各位公主心丧期满就应当改穿吉服,当时仍然称为心禫,穿素衣到二十七个月才除服。这两件事情不同,领曹郎朱膺之议论后详细查考礼文,认为心丧不应当再有禫祭。本朝已经考验确定为定制。元嘉末年灾祸深重惨烈,圣上心怀至孝,丧礼过于哀伤,因此
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称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曺郎朱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再禫。皇代考验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
陈文帝天嘉元年八月,尚书仪曺请:今月晦,皇太后服安吉君禫除仪注。沈洙议谓:“至亲期断加隆,故再期而再周之丧断二十五月。但重服不可顿除,故变之以纎缟。创巨不可便愈,故称之以祥。禫,禫者淡也,所以渐袪其情。至如父在为母出适后之子,则降。降之以期,期而除服,无复衰麻。縁情有本同之义,许以心制。心制既无杖绖可除,不容复改▯缦。所以宋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今皇后于安吉君心丧之期,宜除于再周。”诏从之。
隋制,齐衰心服以上,虽有夺情,并终丧;不吊,不贺,不预宴【以上杜典不载,今续纂】
唐制,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又嫁母、出母、妾母、本生父母及父卒祖存,为祖母,皆心丧二十五月,并解官【宋制同】
宋呉荣王颢为慈圣光献太后之服易月当除,颢曰:「身为孙而情文缺然若是,可乎?」请如心丧礼,须上禫除即吉,诏可。
【臣】等谨案:贺循《丧服要记》凡降服,既降心丧如常月。刘智谓小功以下不税,乃无心丧。又陈沈洙议元嘉立义,心丧以二十五月为限。惟王俭《古今集记》终二十七月,为王逡所难。何佟之仪注亦用二十五月,无复心禫云云。是则心禫可废,心丧不可废也。宋服制凡如适孙、祖在为祖母、为人后者为其所生父母之类,皆许解官申心丧三年。盖由遵用前代之制。自元明此制不行,虽不解官,而所谓心丧之实,固未尝禁也。
周丧察举议【宋】
宋真宗天禧三年正月,贡举人郭▯等见崇正殿,▯冒丧赴举,命典谒诘之,即引咎,殿三举【时郭▯等四千三百人见于崇政殿,▯以冒缌丧赴举,为同辈所讼,帝命兴谒诘之,引服,付御史台劾问,殿三举,保保人并赎金,殿一举】四年二月,翰林学士承防晁逈上言:“旧制期丧百日内妨试
译出嫁的公主还和在室的公主一样服丧,这是根据情理而变通礼制,并非改变旧的规章。如今皇后在二月月末,应当依照元嘉十九年的旧制,除去素服改穿吉服。"
陈文帝天嘉元年八月,尚书省官员请示:这个月月末,皇太后为安吉君(陈文帝生母)服丧期满除服的仪注。沈洙议论说:"至亲之丧期本为一年,加重则再一年,所以两周年的丧期截止于二十五个月。但是重丧不可以立刻除去,所以用浅黄色的纎缟来变化服制。丧痛巨大不可以立刻痊愈,所以用祥祭来称呼过渡。禫,禫就是淡的意思,用来逐渐消除哀伤之情。至于像父亲健在时为母亲服丧、出嫁之后为本生父母服丧的情况,则要降低规格。降低到期年,期年就除服,不再穿衰麻。按照情理有本来相同的道理,所以允许用心丧来代替。心丧既然没有丧杖、丧绖可以除去,也就不必再改换成缦服。所以宋代元嘉年间确立的规矩,心丧以二十五个月为期限。如今皇后对于安吉君的心丧期限,应当在满两周年时除服。"皇帝下诏依从。
隋代制度,齐衰以上的心丧服,即使有夺情(因公务而中止守丧)的情况,也要服满丧期;不参加吊唁,不庆贺,不参加宴会【以上杜氏《通典》没有记载,如今补充续写】。
唐代制度,父亲健在时为母亲服丧一年就除去丧服,但灵位供奉三年,服心丧;又出嫁的母亲、被休弃的母亲、妾生的母亲、本生父母以及父亲去世祖父健在时为祖母服丧,都服心丧二十五个月,并且都要解除官职【宋代制度相同】。
宋代吴荣王赵颢,为慈圣光献太后服丧,按以日易月的规定应当除服,赵颢说:"身为孙子而在情理礼数上有所欠缺,这样可以吗?"请求按照心丧礼制,等到皇上禫祭除服后自己再改穿吉服,皇帝下诏依从。
臣等谨案:贺循《丧服要记》说,凡是降等的丧服,既然降等之后,心丧仍如同平常的月数。刘智认为小功以下的丧服不必延长服丧,也就没有心丧。又陈朝沈洙的议论说元嘉年间确立的规矩,心丧以二十五个月为期限。只有王俭《古今集记》主张服满二十七个月,被王逡所反驳。何佟之的仪注也采用二十五个月,不再有心禫等等说法。由此可见,心禫可以废除,心丧却不可以废除。宋代的服制规定,凡是像嫡孙、祖父在世时为祖母服丧、被过继者为其生身父母服丧这类情况,都允许解除官职、行心丧三年之礼。这是遵循沿用前代的制度。从元明以来这个制度不再施行,虽然不解除官职,但是所谓心丧的实质,本来也不曾被禁止。
周丧察举议【宋】
宋真宗天禧三年正月,参加科举的贡举人郭某等人朝见于崇正殿,郭某带着缌麻丧服参加科举考试,皇帝命令典谒官盘问他,他当即承认了过错,被停止参加科举三次【当时郭某等四千三百人在崇政殿朝见,郭某因带着缌麻丧服参加科举,被同辈人举报,皇帝命令兴谒官盘问,他承认了过错,交给御史台审问,被停止参加科举三次,作保的人也被罚金,作保并被处罚一次】。天禧四年二月,翰林学士承旨晁逈上言说:"按照旧制,服期年丧的人在百日之内妨碍参加科举考试……"
,尊长卑防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试,洎中选被人论诉,不免坐罪,请自今卑防期服不妨取解。”诏从之。仁宗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言:“臣昨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预解送之后,本军言黄价昨赴举时,有叔为僧丧服未满,臣例当駮放。窃思出家制服,礼律俱无明文,况僧犯大罪并无縁坐,犯事还俗勅不得均分父母田园,又释门仪式见父母不拜,居父母丧不绖,死则法门弟子为之制服,其于本族并无服式,望下礼官详议,许其赴试。”太常礼院言:“检防敇文,期周尊长服不得取应,又礼为叔父齐衰期外继者,降服大功九月,其黄价为叔僧,合比外继,降服大功。”哲宗元祐时,程颐看详学制,谓士子遭祖父母丧不得应举【案朱子曰:“祖父母丧不赴举,法令虽不禁,士子宜行之,知渡江之后载籍轶亡矣】
译尊长与卑幼、旁支的丧服规定相同,士人对此很苦恼,很多人为此进京、冒着丧期参加同文馆的考试,等到考中被人告发,就免不了被治罪,请求从今以后卑幼、旁支的期服不妨碍参加解试。"皇帝下诏依从了这个请求。宋仁宗天圣七年,兴化军进士陈可言说:"臣先前与本军进士黄价同保,臣被推荐送考之后,本军说黄价此前赴考时,有一个叔父是僧人,其丧服尚未满期,按照惯例臣应当被驳回罢黜。臣私下以为出家人的服丧制度,礼法和律令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况且僧人犯了大罪也没有连坐族人的规定,僧人犯事还俗后,敕令也不允许他均分父母的田产,而且佛门的仪式是见到父母也不下拜,为父母守丧也不系丧带,僧人死后,是他的法门弟子为他服丧,这种服丧方式对于本族亲属并不适用,希望交给礼官详细商议,允许黄价参加考试。"太常礼院上奏说:"查检旧有的敕文,期年、周年的尊长丧服不得参加应试,又按礼制,为叔父服齐衰期年丧的,如果是过继给他人为子的,要降为服大功九月,黄价的叔父是僧人,应当比照过继于外族的情形,降为服大功。"宋哲宗元祐年间,程颐审议学校制度,认为士子遇上祖父母的丧事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按:朱熹说:"祖父母丧不赴举,法令虽然没有禁止,士子应当自觉这样做,可知渡江以后的相关典籍已经散失了。"】
丁忧终制议【元 明】
元制,诸职官亲死不奔丧,降先职二等;未终丧赴官,降一等;不丁父母忧者,罪与不奔丧同。
明制,今百官闻丧不待报,即去官。后京官有勘合,在外官有引起,复有程限,夺丧、短丧、有丧、有禁,视昔加严。云太祖洪武初,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俱得奔赴。二十三年四月,吏部言:祖父母、伯叔、兄弟皆系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五六期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职废事。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服制不许奔丧,但遣致祭,从之。英宗正统十二年,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起复。世宗嘉靖四十二年,周府南陵王睦楧上疏云:文职上自九卿,下及百僚,皆知父母之恩,行三年丁忧之制。今各王府所选仪宾,受封大夫、郎官之职,系与文职一体相同,何父母身终不行丁忧之制,岂为人子之道哉?伏望敇下礼部,自今见爵仪宾,凡有父母身故,宜照文职事例,将半俸停止,服满之日方许开俸。疏入,下礼部议。明年,御史林润等以为言,始定仪宾守制。穆宗隆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諌臣请衍圣公终制。先是,衍圣公凡遇父母之丧,不行丁忧,即请承袭,与军职同。至是,諌臣疏谓:鲁为上世秉礼义之国,而孔子又万世礼义之宗。今国家特世封为衍圣公,秩以一品者,正以圣人后为能守礼,以表率天下之人耳。不使其子孙守三年之制,其何以责天下?乞许遵制丁忧,一如文臣终制起复,从之。生员丁父母忧者,不许赴乡试及提学官科嵗二试。举人丁父母忧者,不许赴会试。其监生及儒士丁忧者,亦不许赴试。景帝景防五年,御史黄漙请罢举人、监生由服以广科目,从之【由服者二十七月,正服之外余服程限也】
改葬服议【北齐 唐 宋 明】
北齐王元轨子欲改葬祖及祖母,列上未知所服。邢子才议曰:「礼,改葬缌麻。郑▯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惟三人而已。』然适孙、曾孙承重者,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并三年之服,皆应服缌。礼文非遗漏,是举其畧耳【杜典不载,今续纂】
唐韩愈议经曰:改葬缌。《春秋谷梁传》亦曰:改葬之礼缌,举下缅也。此皆谓子之于父母,其他则皆无服,何以识其必然?经次五等之服,小功以下然后着改葬之制,更无轻重之差,以此知惟记其最亲者,其他无服则不记也。若主人当服斩衰,其余亲各服其服,则经亦言之,不当惟云缌也。「▯称举下缅者,缅犹逺也,下服之最轻者也,以其逺故其服轻也。江熙曰:礼,天子诸侯易服而葬,以为交于神明者不可纯凶,况其缅者乎?是故改葬之礼,其服虽轻,以此而言则亦明矣。
译丁忧终制议【元 明】
元朝制度规定,各官员双亲去世不奔丧的,降原职二等;未服满丧期就赴任的,降一等;不为父母服丧的,处罚与不奔丧相同。
明朝制度,如今百官闻丧不等批复,立即离职。后来京官须有勘合(凭证),在外任官须有引证呈报,又有期限规定,夺情、缩短服丧、有丧、有禁忌等事,比过去更加严格。据说太祖洪武初年,百官闻祖父母、伯叔、兄弟丧事,都可以奔丧。洪武二十三年四月,吏部上言:祖父母、伯叔、兄弟都是服期年之丧,如果都让人奔丧守制,有的人可能接连遭遇五六次期年丧事,有的道路相隔数千里,那么在职的日子就少,官员更换频繁,会耽误公务。今后除了父母以及承重的祖父母丧事要丁忧外,其余期年之服不许奔丧,只是派人前去祭奠,皇帝准奏。英宗正统十二年,下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的,不许保奏夺情起复。世宗嘉靖四十二年,周王府南陵王朱睦楧上疏说:文官上自九卿,下至百官,都懂得父母的恩情,实行三年丁忧之制。如今各王府所选的仪宾(郡主、县主的丈夫),受封为大夫、郎官之职,与文官身份相同,为何父母去世却不实行丁忧之制,这难道是为人子的道理吗?恳请敕令礼部,从今以后,凡在爵的仪宾遇父母去世的,应照文官的成例,停发一半俸禄,服丧期满之日才准恢复俸禄。奏疏呈上后,交礼部议定。第二年,御史林润等也就此事上言,才规定仪宾须守制。穆宗隆庆元年,吏部主事郭諌臣请求让衍圣公服满丧期。此前,衍圣公凡遇父母之丧,都不实行丁忧,即刻请求承袭爵位,与武官相同。到这时,郭諌臣上疏说:鲁国是上古秉持礼义的国家,而孔子又是万世礼义的宗师。如今国家特别世代封他为衍圣公,品秩为一品,正是因为圣人的后代能守礼,用以表率天下之人。如果不让他的子孙守三年之丧制,又拿什么去要求天下人?请求准许衍圣公遵制丁忧,如同文官服满丧期后起复一样,皇帝准奏。生员为父母服丧的,不许参加乡试以及提学官每年两次的科试。举人为父母服丧的,不许参加会试。监生及儒士服丧的,也不许参加考试。景帝景泰五年,御史黄溥请求废除举人、监生因服丧而放宽科举名额的做法,皇帝准奏【所谓由服,是指二十七个月,正服之外剩余服丧的期限】。
改葬服议【北齐 唐 宋 明】
北齐王元轨的儿子想改葬祖父及祖母,上表请示不知该服何丧。邢子才议论说:"按礼,改葬服缌麻。郑玄注说:'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只有这三种情况而已。'但是嫡孙、嫡曾孙承重的,曾祖父母、祖父母改葬,既然本来就并列服三年之丧,都应当服缌麻。礼文并非遗漏了这一条,只是举其大略罢了【杜佑《通典》未收录,现在续纂补入】。
唐代韩愈议论说:经文说,改葬服缌麻。《春秋谷梁传》也说:改葬之礼服缌麻,是为了强调与死者关系已经疏远。这都是说子女对于父母,其他关系则都没有丧服,怎么知道一定是这样呢?经文依次列出五等丧服,从小功以下才附加改葬之制,再没有轻重的差别,由此可知只是记载了与死者最亲近的一种情况,其他没有丧服的关系就不记载了。如果丧主应当服斩衰,其余亲属各服各自的丧服,那么经文也应当说明,不应当只说缌麻。所谓"举下缅",缅就是远的意思,是丧服中最轻的一种,因为关系已经疏远所以丧服才轻。江熙说:按礼,天子诸侯改换丧服而后下葬,是因为与神明交接不可以纯用凶服,何况是已经疏远的呢?所以改葬之礼,丧服虽轻,用这个道理来说也就明白了。卫国司徒文子改葬共叔,向子思请教丧服之礼,子思说:按礼,父母改葬服缌麻,安葬完毕就除去丧服,是不忍心没有丧服就送别至亲。不是父母就没有丧服,没有丧服的就穿吊服并加上麻带,这也是很明显的一点。文子又问:丧服已经除去之后才安葬,那该穿什么服?子思说:三年之丧还没有安葬,丧服就不改变,除服又从何谈起
卫司徒文子改葬共叔,问服于子思,子思曰:礼,父母改葬缌,既葬而除之,不忍无服送至亲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而加麻,此又其著者也。文子又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然则改葬与未葬者有异矣。古者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无故未有过时而不葬者也。过时而不葬谓之不能葬,《春秋》讥之。若有故而未葬,虽出三年,子之服不变,此孝子之所以着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时之道也。虽有其文,未有着其人者,以知其至少也。改葬为山崩水涌毁其墓及葬而礼不备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啮其墓,鲁隠公之葬恵公以有宋师太子少葬,故有阙之类是也。丧事有进而无退,有易以轻服,无加以重服。殡于堂则谓之殡,瘗于野则谓之葬。近代已来,事与古异,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防妻稚不能自还,甚者拘以隂阳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逺者或至数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从于事也,乆矣,又安可取未葬不变服之例而反为之重服与?在丧当葬犹宜易以轻服,况既逺而反纯凶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谓未可除而除,不当重而更重也。或曰:丧与其易也,宁戚,虽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与戚,则易固不如戚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俭之与奢,则俭固易于奢矣。虽然,未若合礼之为懿也。过犹不及,其此类之谓乎?或曰:经称改葬缌,而不着其月数,则是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对文子则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启殡至于既葬而三月则除之,未三月则服以终三月也【案袁孝尼云:丧无再服,若终月数,是再服也。魏崔长仁云:郑氏得服缌之防谬,三月之言】曰:妻为夫何如?曰:如子无吊服而加麻何如?曰:今之吊服犹古之吊服也。宋礼志:太祖改葬宣祖安陵,有司言:案《仪礼》改葬缌注云:「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也,必服缌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缌三月而除之。」今请皇帝服缌,皇亲及文武官防送灵驾者,亦服缌,既葬而除【朱子云:改葬服缌,郑▯谓终三月而除,王肃谓事毕而除,俱不可攷礼,宜从重,从郑可也】
明《集礼》改葬之日,内外诸亲皆至,各就次。主人服缌麻服,诸亲皆素服。既葬,行虞祭毕,主人以下出就别次,释缌麻服,素服而还。
【臣】等谨案:改葬缌,盖缌乃主布而言,服之轻者,非缌必系之三月也。《周礼·司服》:「凡吊王为诸侯缌衰,诸侯及卿大夫亦以缌衰为吊服」,岂必繋之三月乎?此不过改葬时见尸柩之暂服,郑注「三月而除之」误矣。昌黎韩氏以营葬既毕,恰值三月为解,亦属附会。
译?既然如此,那么改葬和还未安葬是有区别的。古时诸侯五个月而葬,大夫三个月而葬,士人过一个月而葬,没有无缘无故超过时限而不安葬的。超过时限而不安葬叫做不能安葬,《春秋》讥讽这种情况。如果有缘故而未能安葬,即使超过三年,孝子的丧服也不改变,这是孝子用来表达其情感、先王用来确定安葬时限的道理。虽然有这样的文字规定,却没有明确指出具体是什么人,因为知道这种情况极少发生。改葬是因为山崩水涌毁坏了坟墓,或者安葬时礼数不完备,比如周文王安葬王季时因水冲毁了坟墓,鲁隐公安葬鲁惠公时因为宋国军队来犯、太子年幼而礼有缺失之类,就是这种情况。丧事的规矩是可以增进而不可以减退,可以改用轻的丧服,不可以加重丧服。停放在堂上叫做殡,埋葬在野外叫做葬。近代以来,情况与古代不同,有人游宦在外,有人在千里之外做官,有人子女幼小妻子年轻不能亲自送回归葬,更有甚者被阴阳禁忌所拘束,于是就近安葬在当地。等到后来迁回归葬时,远的可能相隔数十年,近的也已超过三年,穿吉服而料理这些事务已经很久了,又怎能援引尚未安葬不改变丧服的先例,反而为此加重丧服呢?在丧期内安葬尚且应当改用轻的丧服,何况已经过了很久,反而要用纯粹的凶服去安葬呢?如果真的加重丧服,这就是所说的不该除去丧服而除去了、不该加重丧服却反而加重了。有人说:丧礼与其铺张,不如悲戚,即使加重丧服不也可以吗?回答说:不是这样。铺张与悲戚相比,悲戚固然胜过铺张。虽然如此,还是不如合乎礼制更为完美。俭省与奢侈相比,俭省固然胜过奢侈。虽然如此,还是不如合乎礼制更为完美。过分与不及都是同样的错误,说的大概就是这种情况吧?有人问:经文说改葬服缌麻,却没有说明月数,那么是不是三个月之后才除服呢?子思回答文子却说:安葬完毕就除服。现在应当怎么办呢?回答说:从启殡到安葬完毕,如果已满三个月就除服,如果不满三个月,就服丧到满三个月为止【按袁孝尼说:服丧没有再次服丧的道理,如果一定要凑满月数,那就是重复服丧了。魏国崔长仁说:郑玄认为服缌麻的说法有误,三个月的说法也是】。问:妻子为丈夫改葬该怎么服丧?回答说:像子女那样没有吊服却加上麻带如何?回答说:如今的吊服就如同古代的吊服一样。《宋史·礼志》记载:太祖改葬宣祖安陵,有关官员上言:查《仪礼》改葬服缌麻,注释说:"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一定要服缌麻的原因,是因为亲眼见到灵柩,不能没有丧服,服缌麻三个月而后除去。"现在请皇帝服缌麻,皇亲以及护送灵驾的文武官员,也服缌麻,安葬完毕就除服【朱子说:改葬服缌麻,郑玄认为要满三个月才除服,王肃认为事情办完就除服,都不可考证,礼制应当从重,遵从郑玄的说法就可以了】。
明代《集礼》记载:改葬那天,内外各位亲属都要到场,各就各位。丧主穿缌麻服,其他亲属都穿素服。安葬完毕,举行虞祭结束后,丧主以下的人退到别处,脱去缌麻服,改穿素服返回。
【臣】等谨案:改葬服缌麻,缌是就麻布材质而言,是丧服中较轻的一种,并非一定要系于三个月的期限。《周礼·司服》说:"凡是吊唁天子为诸侯服缌衰,诸侯及卿大夫也以缌衰作为吊服",难道一定要系于三个月吗?这不过是改葬时见到灵柩时暂时穿的丧服,郑玄注释说"三个月而后除服"是错误的。韩愈以营葬完毕恰好满三个月来解释,也属于牵强附会。《载德云制》说:"缌麻服装备好了就下葬,安葬完毕就除服",这句话说得对。
改葬反虞议【宋 明】
宋代政和礼规定,凡是要改葬的,都要写明事由呈报官府,勘验属实后,才准许改葬【按明代吕坤说:改葬不是不得已不会做的事,靠近水边的就迁葬,葬在客乡土地上的就迁葬,一定要修城郭道路的就迁葬,先贫贱后富贵、
《载徳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斯言得之矣。
改葬反虞议【宋 明】
宋政和礼,凡有改葬者,皆具事目闻于官,勘验得实,聴之【案明吕坤曰:改葬非得已也,滨于水则迁,榇于客土则迁,必为城郭道路则迁,先贫贱后富贵,合而窆之则迁,凡以为亲也,非是则否】将改葬,先于墓所,随地之宜,张白布帷幕,南向开户。其日,内外诸亲皆至墓所,各就便次。主人以下及妻妾女子俱缌服,周亲以下素服。丈夫于墓东西向,妇人于墓西东向,皆北上。妇人障以行帷,俱立哭尽哀,卑者再拜。祝立于羡道,南北向。内外哭止,祝三声:噫嘻!启以改葬之故,内外又哭尽哀。权就别所,掌事者开坟讫,内外又就位哭如初。设席于幕下,举柩出置于席上,内外俱从哭于墓所,分东西位如常仪。祝以功布拭棺,掌馔者设馔于柩南。主人盥手,以琖跪奠酒,再拜讫,少顷彻奠。进柩车于帷门外,南向。升柩于车,遂诣幕所,内外俱哭。掌事者先设牀于幕下,有枕席,周设帷【如不易棺则不设牀】柩车至帷门外,丈夫柩东,妇人柩西,俱立哭。掌事者举柩入设牀,柩东举尸出,置于牀南首,遂敛如大敛之仪【如明衣裳不殡也】乃设灵座于吉帷内幕下西厢,东向【施牀帷屏服饰以时上饮饍及沐如平生也】乃葬,将引柩,告曰:以今吉辰用即宅兆,不设祖奠,无反哭,无方相魌头,余如常葬之仪。既葬就吉,惟灵座前一虞,虞如常仪。其祝辞云:维年月朔日辰,孝子某敢昭告于考某官封谥改迁幽宅,礼毕终虞,夙夜匪宁,啼号罔极,谨以清酌庶羞只荐虞事于考某官封諡,尚飨。既虞,主人以下出就别所,释缌服,反素服而还。掌馔者彻馔,掌事者彻灵座。朱子曰:改葬须告庙而后告墓以葬,葬毕奠而归,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方穏当行。葬更不必出主祭告时,却出主于庙。
明防典与宋同
【臣】等谨案:晋荀讷以改葬不应反虞,故开元、政和诸礼皆设灵座于墓所,葬毕而虞,祭毕而彻,无反哭之文。观朱子云:“又告庙哭,而后毕事”,是仍宜反哭也。父母墓毁服议【明】
明王廷相曰:「父母之墓崩毁,或盗发,露柩体,修之,宜何服?曰:此痛之甚者也,可无制服以临之乎?礼无正文,以义而起,亦可也。改葬,礼缌,其服虽轻,而用情甚重。修墓更葬,其事体均制缌礼也。」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宋】
宋政和礼,凡父母之丧,周而葬者,则以葬之后月小祥,大祥,取再周之礼,禫亦如之。若再周而后葬者,则以葬之后月练,又后月为大祥,祥而即吉,无复禫矣。其未再周葬,则以二十五日练,二十六月祥,二十七月禫。
译合葬在一起的就迁葬,这些都是为了亲人考虑,不是这些情况就不应改葬】。将要改葬时,先在墓地,根据地势的适宜情况,张设白布帷幕,向南开门。到了那天,内外各亲属都到墓地,各就各自的位置。丧主以下以及妻妾女子都穿缌麻服,其余周年之丧以内的亲属穿素服。男子在墓东面朝西站立,妇女在墓西面朝东站立,都以北为上位。妇女用行帷遮挡,都站立哭泣尽情表达哀思,地位低的人行再拜礼。祝官站在墓道上,面朝南北。内外哭声停止后,祝官高呼三声:"噫嘻!"禀告改葬的缘由,内外又哭泣尽情表达哀思。暂时退到别处,管事的人挖开坟墓完毕后,内外又回到位置上像开始时那样哭泣。在帷幕下设席,把灵柩抬出放在席上,内外都跟从在墓地哭泣,分东西两边站立如平常的礼仪。祝官用功布擦拭棺木,管理祭品的人在灵柩南面陈设祭品。丧主洗手,拿酒杯跪着奠酒,行再拜礼后,过一会儿撤去祭奠的酒食。把灵车驶进帷幕门外,面朝南。把灵柩抬上车,于是前往帷幕处,内外都哭泣。管事的人先在帷幕下设好床铺,铺好枕席,四周设帷幕【如果不更换棺木就不必设床】。灵车到达帷幕门外,男子站在灵柩东侧,妇女站在灵柩西侧,都站立哭泣。管事的人抬灵柩进入并放到床上,从灵柩东侧把尸体抬出,放置在床上头朝南,于是像大殓的礼仪那样收殓【如果只是更换衣物就不用停殡】。然后在吉帷内的帷幕下西厢设灵座,面朝东【设置床帷屏风服饰,按时进献饮食及沐浴,如同平常生活一样】。于是安葬,将要引灵柩前进时,禀告说:"用今天这个吉利的时辰安置在墓穴。"不设祖奠,不进行反哭,不用方相氏和魌头开道,其余如同平常安葬的礼仪。安葬完毕就改穿吉服,只在灵座前行一次虞祭,虞祭如平常的礼仪。祝辞说:"某年某月初一某日,孝子某敢明白禀告先父某官某封某谥,改迁到幽深的墓宅,礼仪完毕、虞祭结束,日夜不能安宁,悲啼号哭无穷无尽,谨用清酒各种美食恭敬奉献虞祭之事于先父某官某封某谥,请享用。"虞祭结束后,丧主以下的人退到别处,脱去缌麻服,改穿素服返回。管理祭品的人撤去祭品,管事的人撤去灵座。朱子说:改葬必须先告知祖庙然后再告知墓地进行安葬,安葬完毕后祭奠再返回,又告知祖庙哭泣然后才算事情完成,这样处理才稳妥。安葬不必再出主祭告,出殡的祭告时,才把神主请出祖庙。
明代仪典与宋代相同。
【臣】等谨案:晋代荀讷认为改葬不应当反哭,所以开元礼、政和礼各种礼制都是在墓地设灵座,安葬完毕举行虞祭,祭祀完毕就撤去,没有反哭的文字规定。看朱子说的"又告知祖庙哭泣,然后才算事情完成",这仍然应当反哭。
父母墓毁服议【明】
明代王廷相说:"父母的坟墓崩塌毁坏,或者被盗贼挖掘,露出灵柩尸骨,需要修缮时,应该穿什么丧服呢?回答:这是极为痛心的事,怎能不制定丧服来面对呢?礼书中没有正式条文,可以依据义理来制定,这也是可以的。改葬,按礼服缌麻,其丧服虽轻,但所寄托的情感却很重。修墓改葬,其事理与改葬相同,应当制定缌麻之礼。"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宋】
宋代政和礼规定,凡是父母的丧事,满一年才安葬的,就在安葬后的下一个月举行小祥祭,再下一个月举行大祥祭,采用再满一年的礼制,禫祭也是如此。如果满两年之后才安葬的,就在安葬后的下一个月举行练祭,再下一个月举行大祥祭,大祥后就恢复吉服,不再举行禫祭了。那些不满两年而安葬的,就以二十五个月举行练祭,二十六个月举行大祥祭,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如果满两年而还没有安葬的,就等到安葬之后再除服。
久丧不葬服议【陈】
陈高祖永定年间,有关官员上奏说:前宁远将军建康令沈孝轨的门生陈三儿呈文说,主人的父亲灵柩停放在南朝陈国,主人奉命出使北周关内
若再周而未葬,则俟已葬而后除服。
久丧不葬服议【陈】
陈高祖永定中有司奏前宁逺将军建康令沈孝轨门生陈三儿牒称主人翁灵柩在周主人奉使关内因欲迎丧乆而未返此月晦即是再周主人弟息见在此者为至月未除灵内外即吉为待主人还情理申竟以事谘左丞江徳藻徳藻议曰王卫军云乆丧不葬唯主人不变其余亲各终月数而除此盖引礼文论在家内有事故未得葬者耳孝轨既在异域虽已迎丧还期无指诸弟若遂不除永絶婚嫁此于人情或为未允中原沦陷已后理有事例宜谘沈常侍洙详议洙曰礼有变正又有从宜礼小记云乆而不葬者唯主祭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注云其余谓旁亲如郑所解众子皆应不除王卫军所引此盖礼之正也但魏氏东闗之役既失亡尸柩葬礼无期时议以为礼无终身之丧故制使除服晋氏丧乱或死于冦庭无由迎殡江左故复申明其制李▯之祖王华之父并存亡不测其子制服依时释衰此并变礼之宜也孝轨虽因奉使便欲迎丧而还期未克宜依东闗故事在此国内者并应释除衰麻毁灵祔祭若丧柩得还别行改葬之礼徳藻依洙议奏可【杜典不载今补纂】
招魂葬议【唐 宋 明】
唐薛収曰:招魂葬非古礼也。汉魏之术皆妄也。葬之为言藏也。仁人于其亲掩藏归穴,不丰不俭,必约于礼焉。延陵季子曰:魂无不之。此言葬形非葬魂矣,禁之礼也。宋太宗淳化中有言:昭成太子嬖妾张氏,于都城西佛寺招魂葬其父母,僣差逾制。帝怒,遣昭宣使王继思验问。明李濓《招魂葬答问》:嘉靖丁酉冬十二月十日,汴马生北赴南宫试,渡河走冰坏其舟,溺而死。求其尸逾月不可得,其家请招魂葬焉。乃质于李子。李子曰:史▯有之,礼家之所不取也。吾闻葬也者,藏也,所以藏其形于地下,以安厝也。故椁周于棺,棺周于身。非身无棺,非棺无椁。茍无其身而招魂葬焉,则于义为窒,于徳为悖,于礼为不物。何也?亡者不可以假存,无者不可以伪有也。是故礼经无招魂葬之文。汉魏以还,或有冒为之者,而袁瓌、荀组、干宝、孔衍之徒,咸著论以非之,可谓通幽明之故,知▯神之情者矣。延陵季子曰:骨肉复归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是故圣人制为殡葬之礼,本以掩厥形骸,不以安魂为事。既葬之日,迎神而返于家,盖孝子之心不思一日离也。若闭灵爽于沈魄之域,是为不仁;树松楸于空椁之冡,是为不知。仁知亡而人之道熄矣,岂孝子事其亲之心哉?曰:然则当如之何?曰:阖宅眷属宜于遭溺之地,备迎神之礼,括髪徒跣,号呼于涂,而迎之以归,祠庙以妥之,木主以依之,祝辞以告之,牲醴爼豆以享之,哭泣擗踊以哀之,三年而除其服,嵗时举祀如常仪则,庶乎其可也。
译,因而想要迎回灵柩,去了很久还没有返回,这个月月底就已经是死者去世满两年的时候了。主人的弟弟们目前都在这里,是应当到这个月底就除去孝服,内外都改穿吉服呢,还是应当等待主人回来,让情理都得到申明呢?就此事咨询左丞江德藻,江德藻议论说:王卫军说过,长久丧事不能安葬的,只有丧主不改变丧服,其余亲属各自服满该服的月数后就除服,这大概是引用礼文说的是在家中因故未能安葬的情况罢了。沈孝轨既然是在异域,虽然已经去迎接灵柩,但归期无法确定,如果各位弟弟就此除服,永远断绝婚嫁之事,这在人情上或许不太恰当。中原沦陷以来,在道理上是有先例的,应当咨询沈常侍洙,详加议论。沈洙说:礼制有变通和正例,又有依据时宜的做法。《礼记·小记》说,长久不能安葬的,只有主祭的人不除服,其余亲属按麻布服丧满月数就除服,注释说其余是指旁系亲属,如郑玄所解释的那样,众子都应当不除服,王卫军所引用的这大概是礼制的正例。但是魏国东关之役,既然已经丢失了尸骨灵柩,安葬之礼没有期限,当时的议论认为礼制没有终身服丧的道理,所以规定要除服。晋代丧乱时期,有人死在敌营,无法迎回停殡,所以江东又重申了这一制度。李(某)的祖父、王华的父亲,都是生死不明,他们的儿子按规定制作丧服,依照时限脱去丧服,这些都是变通礼制的适宜做法。沈孝轨虽然是因为奉命出使而想顺便迎回灵柩,但归期无法确定,应当依照东关的先例,在国内的各位弟弟都应当除去丧服,撤去灵位并进行祔祭,如果灵柩得以运回,另外举行改葬的礼仪。江德藻依照沈洙的议论上奏,皇帝批准【杜佑《通典》未收录,现在补纂】。
招魂葬议【唐 宋 明】
唐代薛收说:招魂葬不是古代的礼制。汉魏时期的这种做法都是荒谬的。葬这个字的意思是藏。仁德之人对于他们的亲人,掩埋归入墓穴,不奢华也不俭陋,一定要符合礼制。延陵季子说:魂魄没有到不了的地方。这是说安葬形体而不是安葬灵魂,招魂葬是应当禁止的做法。宋太宗淳化年间,有人说:昭成太子的宠妾张氏,在都城西边的佛寺为她的父母招魂安葬,逾越了规制。皇帝大怒,派遣昭宣使王继思查验询问。明代李濂《招魂葬答问》记载:嘉靖丁酉年冬十二月十日,汴梁的马生北上参加南京的考试,渡黄河时遇到冰层破裂船只损坏,落水而死。寻找他的尸体过了一个月都没找到,他家里请求为他招魂安葬。于是向李子请教。李子说:史书上有这种做法,但是讲究礼制的人不采纳它。我听说,葬这个字的意思是藏,是用来把形体藏在地下,以便安放的。所以椁围绕着棺,棺围绕着身体。没有身体就没有棺,没有棺就没有椁。如果没有那个人的身体却要招魂安葬,那么在道理上是行不通的,在道德上是违背的,在礼制上是不合乎事理的。为什么呢?死去的人不能假装还活着,没有的东西不能假装存在。所以礼经中没有招魂葬的记载。汉魏以来,有人冒然这样做,而袁瓌、荀组、干宝、孔衍这些人,都写文章批驳这种做法,可以说是通晓幽冥与人世之理、了解鬼神情理的人。延陵季子说:骨肉重新归于泥土,这是天命。至于魂气,就没有到不了的地方。所以圣人制定殡葬之礼,本来是用来掩埋他的形体骸骨,而不是把安顿魂魄当作事情来做。安葬那天,迎接神灵返回家中,是因为孝子的心不愿意有一天与亲人分离。如果把灵魂关闭在沉埋尸骨的地方,这是不仁;在空棺的坟冢上种植松树楸树,这是不智。仁与智都丧失了,那么做人的道理也就熄灭了,这难道是孝子侍奉双亲的心意吗?问:那么应当怎么办呢?回答说:全家的眷属应当在遭遇溺水的地方,准备好迎接神灵的礼仪,披散头发、光着脚,在路上号哭,把亡魂迎接回来,用祠庙来安顿他,用木制的神主来依托他,用祝辞来禀告他,用牲醴俎豆来祭享他,用哭泣顿足来表达
禁火葬议【宋 元 明】
宋太祖建隆三年三月丁亥,诏曰:「王者设棺椁之品,建封树之制,所以厚人伦而一风化也。近代以来,率多火葬,甚愆典礼。自今宜禁之。」高宗绍与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惟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国朝着令,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礼宜禁止。仍勅守臣措置荒间之地,使贫民得以収葬,少禆风化之美。」从之。司马光《书仪》:「世人有游宦没于逺方,子孙火焚其柩,収烬归葬者。夫孝子爱亲之肌体,故敛而葬之。残毁他人之尸,在律犹严,况子孙而悖谬如北?其始盖出于羌俗,行之既乆,习以为常,见者恬然,曾莫之怪,岂不哀哉?延陵季子适齐,其子死,葬于嬴博之间,曰:『骨肉复归于土,命也。魂气则无不之也。』孔子以为合礼,必也。不能归葬,葬之所在可也,不犹愈于焚之哉?」
元顺帝至正十五年正月,北京路同知高朝列牒:伏见北京路百姓父母身死,往往置于柴薪之上以火焚之。照得古者圣人治丧,具棺椁而厚葬之。今本路凡人有丧,以火焚之,实灭人伦,有乖丧礼。本省详看,送礼部议得:四方之民,风俗不一,若便一体禁约,似有未尽。参详比及通行定夺以来,除从军应役,并逺方客旅诸色目人,许从本俗,不须禁约外,据土著汉人,拟合禁止。如遇丧事,称家有无,置备棺椁,依礼埋葬,以革火化之弊。若贫民无地葬者,聴于官荒地内埋了。若无人収葬者,官为埋瘗。
明太祖洪武三年,禁止浙江等处水葬、火葬。中书礼部议:「以民间死丧,必须埋葬;如无地,官司设为义冡,以便安葬,并不得火化。违者坐以重罪。」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四
礼【凶】
卒哭后讳及七庙讳字议【唐五代】
唐僖宗咸通十二年七月,侍御史李谿以进状内字与庙讳音同,罚一季俸。复执奏曰:“臣案《礼记》不讳嫌名,又《职制律》诸犯庙讳嫌名不坐。注云:‘若禹与雨,谓声同而字异也。’今若受罚,是违典律,乃免之。”
晋髙祖天福三年二月,中书门下奏:「礼经云:『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注云:『嫌名,谓声音相近,若禹与雨,丘与区也。』二名不偏讳,孔子之母名徴在,言在不称徴,言徴不称在,此古礼也。
译哀思,三年后除去丧服,每年按时举行祭祀如同平常的礼仪,这样大概就可以了。
禁火葬议【宋 元 明】
宋太祖建隆三年三月丁亥日,下诏说:"先王设立棺椁的等级规格,建立封土植树的制度,是用来敦厚人伦而统一风俗教化的。近代以来,大多实行火葬,很违背典章礼制。从今以后应当加以禁止。"高宗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上言:"如今民间习俗中有所谓火化的做法,人活着的时候,供养的用具唯恐不周到,死了之后却焚烧尸体而抛弃他,为什么独独厚待生者却薄待死者呢?更有甚者焚烧后把骨灰投入水中,有见识的人看到这种情形,都为之动心。本朝制定的法令规定,贫穷没有安葬之地的,允许用官府的土地来安葬。河东地区土地狭小人口众多,即使是至亲的丧事,也全都焚烧丢弃。韩琦镇守并州时,用官府的钱财购买了几顷田地,供百姓安葬,至今传为美谈。既然如此,宣扬教化、使百姓不违背礼法,正是地方官员的职责。如今火葬的惨状,日益严重,事关风俗教化,按礼应当禁止。还应当敕令地方官员安排荒废的土地,使贫民能够收葬亲人,稍微有助于风俗教化的美好。"皇帝准奏。司马光《书仪》说:"世上有人在外地做官去世,子孙用火焚烧他的灵柩,收拾骨灰带回安葬的。孝子应当爱惜亲人的肌体,所以收殓而安葬他。毁坏他人的尸体,在法律上还要受到严惩,何况是子孙却如此悖谬呢?这大概起源于羌人的风俗,实行已久,习以为常,见到的人都习以为常,竟然不觉得奇怪,难道不可悲吗?延陵季子到齐国去,他的儿子死了,安葬在嬴、博两地之间,他说:'骨肉重新归于泥土,这是天命。至于魂气,就没有到不了的地方。'孔子认为这样做合乎礼制。一定不能归葬故乡的,就近安葬也是可以的,这不还是胜过焚烧尸体吗?"
元顺帝至正十五年正月,北京路同知高朝列呈文说:我看到北京路的百姓,父母去世后,往往放在柴薪之上用火焚烧。查考古代圣人处理丧事,准备棺椁而厚葬死者。如今本路凡是有丧事的,都用火焚烧,实在是灭绝人伦,违背丧礼。本省详加考察后,送礼部议定:各地百姓风俗不一,如果一律禁止约束,似乎有不周全的地方。经过详细商议,认为在没有全面推行决断之前,除了从军服役的人,以及远方来的客商、各族人等,允许依从本族的习俗,不必禁止约束之外,本地的汉人,应当予以禁止。如遇丧事,根据家庭情况,置备棺椁,依礼安葬,以革除火化的弊病。如果贫民没有安葬的土地,就允许在官府的荒地内安葬。如果没有人收葬的,由官府负责埋葬。
明太祖洪武三年,禁止浙江等地的水葬、火葬。中书省礼部议定:"民间办理丧事,必须埋葬;如果没有土地,由官府设立义冢,以便安葬,一律不得火化。违反者按重罪治罪。"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三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四
礼【凶】
卒哭后讳及七庙讳字议【唐五代】
唐僖宗咸通十二年七月,侍御史李谿因为呈上的奏状中有字与皇家庙讳读音相同,被罚扣一季的俸禄。他又上奏申辩说:"我查考《礼记》说不避讳读音相近的字,又《职制律》规定各种触犯庙讳而只是读音相近的不算犯罪。注释说:'比如禹与雨,是说读音相同而字形不同。'如今如果受到处罚,这是违背典章律法。"于是免除了处罚。
后晋高祖天福三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说:"礼经说:'礼制不避讳读音相近的字,两个字的名不需要每个字都避讳。'注释说:'嫌名,是指读音相近,比如禹与雨,丘与区。'两个字的名不必都避讳,孔子的母亲名叫徵在,说'在'字不称'徵',说'徵'字不称'在',这是古代的礼制。唐太宗、唐〇宗两个字的名都要避讳,百姓的姓氏与国讳读音相近的,也就是嫌名的情况,也要改换姓氏,这与古礼有所不同。如果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