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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钦定续通典七十九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922–931 段

”

明世宗嘉靖十三年孟夏享太庙,先期命侍郎顾鼎臣、霍韬捧主。防鼎臣、韬皆有期功之服,上言:“臣等考之古礼,期服诸侯絶,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诸侯,而犹有期制,非礼也。若律言缌麻以上皆不与祭者,谓其身莅之者也。而百官闻期功之讣,不过私家为位,及逾月则无容于避矣。”帝命礼官考议。于是尚书夏言奏曰:“古之诸侯建邦启土,世有其国,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可絶。今之所谓公卿者,在位则为公卿,释位乃为族属,无君道以臣其伯叔兄弟。丧服之制,人情所由生,岂以在位释位而有隆杀哉?夫哀有浅深,故服有轻重。定之三月,以哀不能忘于三月也;定之期年,以哀不能忘于期年也。而祭祀吉礼,所以致敬于神明。若情未忘哀,则不能专诚于祭,故不与也。今以其身不▯丧与夫时之过者,皆无可避。臣未之前闻。礼曰:‘小功缌麻,执事不与。’二臣所服之丧,非小功缌麻,皆服之重者也。太庙捧主,又礼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与夫礼之重者,焉得谓之知礼?臣等职司典礼,敢不据经守正,以严渎逾之。”防疏入,诏鼎臣、韬回避,以侍郎黄宗明、林防代之。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宋】

宋政和礼,奔丧之礼: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服布深衣,素冠,遂行。父母之丧,见星而舍;若未得奔,则成服而后行。至家,内外哭,待于堂上。奔丧者入门而左,升自西阶,殡东西面,凭哭尽哀,少退,再拜,退于序东,披发复位,坐哭又尽哀。尊卑抚哭如常,讫,内外各还次,奔丧者乃还。如未成服者,三日成【若至在小敛前,与主人俱成服;小敛以后,自用日数】賔吊,拜賔如常。奔丧者非主人,则主人为之拜。賔不及殡,则先之墓,北面,近墓哭。主人以下待于墓左,西面;主妇以下于墓右,东面,皆北上。奔丧者哭尽哀,再拜于墓东,披发复位,哭尽哀。赞者告礼毕,奔丧者又再拜,遂冠而归。入门而左,升自西阶,灵东西向,凭灵哭。主人以下升哭如常,尽哀,再拜,各还次。三日成服。司马光书仪:始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问故,又哭尽哀,裂布为四脚,白布衫,绳带,麻屦,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惟父母之丧,见星而行,见星而舍。道中哀至则哭,避市邑喧繁之处。望其州境哭,望其县境哭,望其城哭,望其家哭。入门升自西阶,至殡前再拜,哭尽哀,乃就位。方去冠及上服,被发扱衽,徒跣,如始死之仪。诣殡东西面坐哭尽哀,乃就东方袒括发,又哭尽哀。丈夫妇又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无变也。既哭,奔丧者复着布四脚布衫,拜诸尊长及受诸卑幼拜,皆哭尽哀。

译过是在私家设位哭吊,等到过了一个月,就没有理由再回避了。"皇帝命礼官考察议论。于是尚书夏言上奏说:"古代的诸侯建立邦国、开辟疆土,世代拥有其国,伯叔兄弟都是他的臣子,所以期服可以断绝。如今所谓的公卿,在位时是公卿,一旦离职就成了普通族人,没有君主之道来把伯叔兄弟当作臣子。丧服的制度,是从人情产生的,怎能因为在位或离职而有所增减呢?哀情有深浅,所以服制有轻重。定为三月,是因为哀情不能在三月之内忘怀;定为期年,是因为哀情不能在一年之内忘怀。而祭祀的吉礼,是用来向神明表达敬意的。如果哀情尚未忘怀,就不能专心致志于祭祀,所以不参与。如今以自身没有服丧以及丧期已过为理由,都认为无须回避,臣从未听说过这样的道理。礼说:'小功、缌麻之丧,可以照常任事而不必回避。'两位大臣所服的丧,不是小功缌麻,都是服制较重的丧。太庙捧持神主,又是礼制中最重大的事。用重丧之身,去参与礼制中最重大的事,怎能称得上懂礼呢?臣等职责在于掌管典礼,怎敢不依据经典守持正道,以严正态度纠正这种逾越常规的做法。"奏疏呈上后,皇帝下诏命顾鼎臣、霍韬回避,改由侍郎黄宗明、林庭代替他们。

  奔丧及除丧而后归制【宋】

宋政和礼,奔丧之礼:刚听到亲人的丧讯,要对着报丧的使者痛哭,尽情表达哀情,询问缘故,再痛哭尽哀,穿上布深衣,戴素冠,然后启程。父母的丧事,要连夜赶路,见到星星才歇宿;如果不能立即奔丧,就先成服然后再启程。到家后,家里内外的人都哭泣,在堂上等候。奔丧的人从门的左边进入,从西阶登堂,在灵柩东侧面向西,靠着灵柩痛哭尽哀,稍稍后退,再拜,退到序位的东边,披散头发回到原位,坐下痛哭再次尽哀。尊卑亲属按照平常礼节抚棺哭泣,完毕后,内外亲属各自回到原处,奔丧的人这才回去。如果还没有成服的,三日之内成服【如果到达时还在小殓之前,就与主人一起成服;小殓之后到达的,就自己按日数计算】宾客前来吊唁,主人像平常一样答拜宾客。如果奔丧的人不是丧主,那么由丧主代为答拜。宾客如果赶不上瞻仰灵柩,就先到坟墓前,面向北,在靠近坟墓的地方哭泣。主人以下的人在墓左等候,面向西;主妇以下的人在墓右等候,面向东,都以北为上位。奔丧的人痛哭尽哀,在墓东再拜,披散头发回到原位,痛哭尽哀。赞礼的人宣告礼毕,奔丧的人再次拜礼,然后戴冠回家。进门从左边走,从西阶登堂,在灵位东侧面向西,靠着灵位痛哭。主人以下的人登堂哭泣像平常一样,尽情表达哀情,再拜,各自回到原处。三日后成服。

司马光《书仪》:刚听到亲人的丧讯,要对着报丧的使者痛哭,尽情表达哀情,询问缘故,再痛哭尽哀,把布裁成四脚巾,穿白布衫,系绳带,穿麻鞋,然后启程。每天走一百里,不在夜间赶路。唯独父母的丧事,要连夜赶路,见到星星才歇宿。路途中悲哀涌上心头就哭泣,避开街市热闹喧哗的地方。望见所在州的边境就哭,望见所在县的边境就哭,望见城池就哭,望见家门就哭。进门后从西阶登堂,到灵柩前再拜,痛哭尽哀,然后就位。这时才脱去冠帽和上衣,披散头发,把衣襟束在腰带里,光着脚,如同刚去世时的礼仪。到灵柩东侧面向西坐下痛哭尽哀,然后到东方袒露左臂、束起头发,再痛哭尽哀。男子妇女等候他的到来,都像平常早晚哭位一样,没有变化。哭完之后,奔丧的人重新穿上布四脚巾和布衫,向各位尊长下拜,接受各位卑幼的下拜,都痛哭尽哀。第二天以及以后的日子,早晚哭泣时仍然袒露束发。到家四天后才成服,早晨哭泣,如果有吊唁的宾客到来,可以出来会见他们。如果不能立即启程,必须超过三天以上的,就设位而不设祭奠,披散头发、束衣于带、光脚,都像刚去世时的礼仪。第二天,斩衰的人袒露束发,齐衰以下的人袒露免冠代为哭泣,

明日后日,朝夕哭犹袒括髪。至家四日乃成服,而朝哭,有吊宾至,则出见之可也。若未得行,须应过三日以上者,则为位不奠,被发扱衽,徒跣,皆如始死之仪。明日斩衰者袒括发,齐衰以下袒免代哭,皆如小敛之仪。闻丧后四日成服而朝哭,皆如在家之仪。道中及至家,惟不去冠及上服,被发扱衽,徒跣,袒括发,其余皆如未成服之仪。入门至殡前,北面再拜,哭尽哀,拜诸尊长,又受诸卑幼拜。皆哭尽哀,吊宾至,即出见之,若奔丧者,不及殡则先之墓,望墓而哭,至墓北面哭尽哀,再拜。在家丈夫之待之也,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皆哭尽哀。未成服者去布四脚及布衫,袒括发于墓东南,即本位又哭尽哀,复着布四脚衫,拜尊长及受卑幼拜,如上仪,遂归。至家入门,去布四脚及布衫,袒括发至灵座前,北面哭尽哀,如未葬之仪。已成服者不袒括发。齐衰以下闻丧则为位而哭,若奔丧则释去华盛之服装办,即行缓速惟所欲。既至,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小功以下至门而哭,入门始至殡前,北向哭尽哀,再拜,乃易所服之服,即本位又哭尽哀,乃见诸尊长及卑幼拜哭如主人仪。若不奔丧,则齐衰始闻丧三日中朝夕为位防哭,四日之朝成服,又为位防哭。大功以下始闻丧为位防哭,成服又为位防哭。自是每月朔为位防哭,月数既满,次月朔为位防哭,遂除服。其闻丧至各哭,固无常准。齐衰以上自有丧以来亲戚未常相见者,既除服而相见,不变服各哭尽哀,然后敛拜【朱子家礼明防典同】

  士为所生母服议【宋 明】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枢宻使王钦若言:「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丁所生母服,适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礼官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晋解遂问蔡谟曰:「庶子丧所生,适母尚存,不知制服轻重。」答云:「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钟陵胡澹所生母丧,自有适兄承统,而适母存,疑不得三年。问范宣答曰:「为慈母且犹三年,况亲所生乎?适母虽尊,然厌降之制,父所不及,妇人无专制之事,岂得引父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齐禇渊遭庶母郭氏丧,葬毕,起为中军将军。后适母吴郡公主薨,葬毕,今摄职,则震当解官行服,心丧三年。明防典改入斩衰三年。

【臣】等谨案:齐衰三年,首言父卒则为母,下即及继母、慈母。知妾子之母,亦包于为母之中也。惟大夫之妾子,公子之于母,为尊厌降;庶子为父后,不敢服于私亲。经表此三者之异,则士而下与不为后者之从同,不必言也。小记云: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是生母之服,父在期而父卒三年,当与继母、慈母一例而推矣。

译都像小殓时的礼仪。听到丧讯后第四天成服并早晨哭泣,都像在家时的礼仪。在路上和到家后,只是不脱去冠帽和上衣、披散头发、束衣于带、光脚、袒露束发这些礼节不同,其余的都像未成服时的礼仪。进门到灵柩前,面向北再拜,痛哭尽哀,向各位尊长下拜,又接受各位卑幼的下拜。都痛哭尽哀,吊唁的宾客到来,就出来相见,如果是奔丧而赶不上瞻仰灵柩的,就先到坟墓,望着坟墓哭泣,到墓前面向北痛哭尽哀,再拜。在家的男子等候他到来,就到墓左就位,妇人在墓右就位,都痛哭尽哀。没有成服的人脱去布四脚巾和布衫,在墓东南袒露束发,回到原位再次痛哭尽哀,重新穿上布四脚巾和布衫,向尊长下拜,接受卑幼的下拜,如同上面的礼仪,然后回家。到家进门,脱去布四脚巾和布衫,袒露束发到灵座前,面向北痛哭尽哀,如同未下葬时的礼仪。已经成服的人不必袒露束发。齐衰以下的人听到丧讯就设位哭泣,如果要奔丧,就脱去华丽盛装换上素服,行走或缓或急随各人意愿。到达后,齐衰服的人望见家乡就哭,大功服的人望见门户就哭,小功以下的人到门口才哭,进门后到灵柩前,面向北痛哭尽哀,再拜,然后换上应穿的丧服,回到原位再次痛哭尽哀,然后拜见各位尊长和卑幼,哭泣的礼仪如同丧主一样。如果不奔丧,那么齐衰服的人从刚听到丧讯起三天之内早晚设位哭泣,第四天早晨成服,又设位哭泣。大功以下的人刚听到丧讯就设位哭泣,成服时又设位哭泣。从此每月初一设位哭泣,服丧月数满了之后,下个月初一设位哭泣,然后除服。听到丧讯后各自哭泣的规矩,本来就没有固定的标准。齐衰以上的亲属,自从有丧事以来彼此未曾相见的,除服之后再相见时,不必更换丧服,各自痛哭尽哀,然后才行敛拜之礼【《朱子家礼》、明代典章与此相同】

  士为所生母服议【宋 明】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枢密使王钦若上奏说:"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为生母服丧,而嫡母还健在,希望特许免除服丧。"礼官说:"按周代的制度,庶子如果与父亲同住一室,就为其生母不行禫祭。"晋代解遂曾问蔡谟说:"庶子为生母服丧,嫡母还健在,不知道应当如何确定服制轻重。"蔡谟回答说:"士人的妾生之子,为其生母服丧与一般人为母服丧相同。"钟陵人胡澹遭遇生母的丧事,自己有嫡出的兄长承继宗祧,而嫡母又健在,怀疑不能服三年之丧。他向范宣请教,范宣回答说:"为慈母尚且要服三年,何况是自己的亲生母亲呢?嫡母虽然尊贵,但是压抑降等的规定,是针对父亲而言的,妇人没有专断决定的权力,怎能援引父亲的做法来类比,从而使支子降等服丧呢?"南朝齐禇渊遭遇庶母郭氏的丧事,安葬完毕后,被起用为中军将军。后来嫡母吴郡公主去世,安葬完毕后,如今又要求他继续任职,那么按理聂震应当解除官职服丧,服心丧三年。明代典章将此事改入斩衰三年条内。

臣等谨案:齐衰三年条,先说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下面接着就说到继母、慈母。可知妾所生之子的母亲,也包括在为母服丧的范围之内。只有大夫的妾生之子、公子对于其母,因尊者的缘故要压抑降等;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不敢为私亲服丧。经典标明这三种特殊情况,那么士人以下和不作为继承人的情况按常规服丧,就不必再说了。《小记》说:庶子如果与父亲同住一室,就为其生母不行禫祭。可知生母的服制,父亲在世时服期年,父亲去世后服三年,应当与继母、慈母的情况一体推知。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明】

明代董应举《湛诚慈母如母服议》:《家礼》三父八母图中,慈母服齐衰三年,这是义服。而律文也有为慈母服丧的说法,但《家礼》慈母条注说,所生之母去世后,父亲命令另一位妾抚养自己的,这才称为慈母,应当服三年;而只是父亲的妾曾经乳哺自己的,称为乳母,只服缌麻。事迹虽然相似,但恩情有深浅,服

  大夫士为慈母服议【明】

明董应举《湛诚慈母如母服议》家礼三父八母图慈母齐衰三年葢义服也而律亦有为慈母服之説但家礼慈母注云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抚育者谓之慈母当服三年而父妾乳哺者谓之乳母只服缌麻迹虽相似而恩有浅深服有轻重今湛诚所丁忧者顾氏乃其父之媵妾有子则当杖期无子则当缌麻总有抚抱之恩亦当先请后服

【臣】等谨案:礼有慈母之条,非仅谓母死父使他妾乳之也。乃父命之为母子,故行三年之服。观《小记》“为慈母后”之语义,自可见。《家礼》于慈母条下谓:“庶子无母,父命他妾之无子者慈。”已明防典》于慈母条下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似与古所谓庶母慈己者无异,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别乎?葢父之命妾、命子,正是命之为后。《小记》更有“为祖庶母后”一语,则知慈母如母,自与庶母慈己者逈别。故曰贵父之命也。然虽云如母,而记称“不世祭”,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

  继适母党服

【臣】等谨案:礼有适母,无继嫡母之文。葢自前母之子视之,则为继母;自庶子视之,则正继皆为适也。故《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録》《明防典》俱统于庶子为适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条内。小功五月,适母亡则不服。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五代宋】

后唐末帝清泰三年,太常博士段颙言:“妻之父母旧服缌麻,今给假令式服小功,下尚书省集议。”左仆射刘昫等奏:“上诸服纪,请一依《开元礼》。”从之。

宋《朱子家礼》及明《防典》:妻亡而别娶,亦服妻之亲。母虽嫁出,犹服。

  总论为人后议【明】

明邱濬曰:古人大宗无子,则以族人之子继之,而不及小宗。大明令及律虽许同宗立嗣,然皆谓其人生前自立,而无死后追立之文。圣祖之意,葢以兴灭继絶,必前代帝王功臣贤人之后,不可不使血食也。先王制礼不下庶人,今庶人之家,若生前将昭穆相应之人自幼鞠养者,从其自便。既死之后,告争承继者,无非利其财产而已。若死者系军匠籍,虽脇之使继,彼肯从哉?今宜勅礼官定制:若前代名人之后,或在今曽有大名显宦者,以宗法为主,先求继祢小宗,次继祖之宗,次继曽祖之宗,次继高祖之宗。四宗俱无人,然后及疎逺及同姓之人。若其人生前或养同宗之子,世系虽逺而昭穆不失序,不必更求其有鞠育之恩,气虽不纯而心已相孚,故也。又凡为人后承父之命,方许出继,已孤之子不许。所以然者,为人后者为之子,既为之子,则称其所生为伯叔,不承父命而辄称己父母为伯叔,可乎?是贪利而忘亲也。如此则▯序既明,而争讼亦息矣。田汝成立后论曰:古称为父后者,非谓诸子皆可以为父后也,必适子乃足以当之。

译制有轻重。如今湛诚所服丧的顾氏,是他父亲的姬妾,如果她有儿子,就应当服杖期;如果没有儿子,就应当服缌麻。总之,既然有过抚育之恩,也应当先请示后再服丧。

臣等谨案:礼制中有慈母的条文,不仅仅是指母亲去世后父亲让别的妾来乳养。而是父亲命令这个妾做孩子的母亲,孩子做她的儿子,所以才行三年之服。看《小记》中"为慈母之后"的说法的含义,自然可以明白。《家礼》在慈母条下说:"庶子没有母亲,父亲命令另一位没有儿子的妾来做他的慈母。"《明会典》在慈母条下说:"母亲去世,父亲命令另一位妾抚养自己。"这似乎与古代所说的庶母慈爱自己的情况没有区别,那又为什么会有三年、小功的区别呢?大概父亲命妾、命子,正是命定她做孩子的继母。《小记》还有"为祖庶母之后"的说法,可知慈母如同母亲,本来就与庶母慈爱自己的情况截然不同。所以说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然而虽说如同母亲,但记文说"不世世祭祀她",可见还是有不能完全等同于生母的地方。

  继适母党服

臣等谨案:礼制中有适母,没有继嫡母的说法。大概从前母之子的角度来看,就称为继母;从庶子的角度来看,正室与继室都称为适母。所以《开元礼》《政和礼》《家礼》《孝慈录》《明会典》都统一归在庶子为适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条内。服小功五月,如果适母已经去世就不再服丧。

  妻已亡,为妻父母服议【五代宋】

后唐末帝清泰三年,太常博士段颙说:"为妻子父母服丧,旧制是缌麻,如今按照规定给假是小功,"交由尚书省会集众人商议。左仆射刘昫等人上奏说:"以上各项服制,请求一律依照《开元礼》执行。"皇帝听从了这个意见。

宋代《朱子家礼》及明代《会典》规定:妻子已经去世,即使再娶,仍然要为前妻的父母服丧。母亲即使已经改嫁,仍然要为她服丧。

  总论为人后议【明】

明代邱濬说:古人大宗如果没有儿子,就用同族人的儿子来继承,而不涉及小宗。《大明令》及律文虽然允许在同宗中立嗣,但都是指其人生前自己确立继承人,而没有死后追加确立继承人的条文。太祖的用意,大概是因为要振兴灭亡的宗族、延续断绝的世系,必须是前代帝王、功臣、贤人的后代,不能不让他们享有祭祀香火。先王制定礼制不施行于庶人,如今庶人之家,如果生前把辈分相应的人从小抚养的,可以听凭自便。等到死后,才有人来争夺继承权的,无非是贪图他的财产罢了。如果死者属于军籍、匠籍,即使强迫别人继承,别人又怎肯依从呢?如今应当命令礼官制定规章:如果是前代名人的后代,或者是当代曾经有过显赫名声官职的人家,应当以宗法为主,首先寻求继承父亲这一支的小宗,其次继承祖父这一支的宗,再次继承曾祖这一支的宗,再次继承高祖这一支的宗。这四种宗都没有合适人选,然后才考虑关系疏远的以及同姓的人。如果这个人生前曾经抚养同宗的儿子,即使世系较远但辈分没有错乱,就不必再要求一定要有抚育之恩,气脉虽然不纯正但心意已经相通,所以可以这样做。另外,凡是为人后嗣的,必须承奉父亲的命令,才允许出继,父亲已经去世的孩子不允许出继。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作为他人的后嗣,就成为那人的儿子,既然成为那人的儿子,就应当称呼自己的生身父母为伯叔,如果不是承奉父命而擅自称呼自己的父母为伯叔,这可以吗?这是贪图利益而忘记了亲情啊。这样做的话,那么伦理次序就清楚了,而争讼也就平息了。

田汝成立后论说:古代所说的"为父后",并不是说所有的儿子都可以做父亲的继承人,必须是嫡子才能够担当这个身份。嫡子,是大宗小宗的统领。自身作为小宗的嫡子,那么五服之内的亲属都由他来统领,所以礼说:"嫡子不能出继给大宗做后嗣,用支子就可以了。"而汉代初年下诏赐姓氏给作为父亲后嗣的人加爵一级,说的大概就是嫡子。古代所说的立后嗣,并不是说凡是兄弟没有儿子的都要人人

适子者,大宗小宗之统也。身为小宗之适,则五服之亲皆其所统,故礼曰:「适子不得后大宗,以支子可也。」而汉初之诏赐氏为父后者爵一级,葢适子之谓也。古称立后者,非谓昆弟无子者人人为之立后也,惟大宗乃举之。故礼曰:「大宗不可絶,故族人以支子后大宗。」非大宗而立后者,葢义举也,于礼未之有闻也。古称为大宗后者,非必亲昆弟之子也,有以从昆弟之子后从世父者矣,有以诸孙后祖者矣,有以诸曽孙后曽祖者矣,有以诸▯孙后高祖者矣。故礼曰:「为人后者斩衰三年,不名所后为父者,以所后不定,难以预着其名也。」后世宗法不名,而适子庶子皆称父后,立后之义不明,而同居异居昆弟之无子者,皆为立后,称谓之义不明,而为人后者,伯父、叔父皆易为父,而以孙后祖,以无服之孙后逺祖者,礼既不行,名亦不着,非先王之本防矣。

  近亲无继官为继絶议【宋】

宋哲宗元祐时,南郊赦文:「户絶之家,近亲不为立继者,官为施行。」徽宗大观四年诏曰:「孔子谓兴灭继絶,天下之民归心。王安石子雱无嗣,有族子棣,已尝用安石孙恩例官,可以棣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

  间代立后议【晋 宋】

晋侍中荀顗无子,以从孙徽嗣。中兴初,以顗兄▯孙序为顗后,封临淮公【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神宗元丰中,国子博士孟开请以侄孙宗顔为孙,又王彦林请以弟彦通为叔祖母。宋继絶孙,诏皆如所请【臣】等谨案:雷次宗释《仪礼》“为人后者”之文,以为不言所后之父者,或后祖,或后高曽,凡诸所后,皆备于其中。庾纯云:“为人后者三年,或为子,或为孙。若荀太尉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同三年也。”杜典载宋庾蔚之谓:“间代取嗣,古未之闻。”然自夫子之告子游,已谓“三代已后,各亲其亲,各子其子”,自非大宗五世亲尽,则族属絶。茍兄弟之子无当立者,舍弟兄之孙弗立,其于一气感召之义,何故昭穆相续其常也?不得已而立从孙为孙,如父子之谊,仍不改其昭穆之伦,毋亦势之不得不然欤?

夫为祖曽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宋明】

宋朱子家礼《明防典·孝慈録》无正文,惟妻从夫,族服图凡诸承重,并从夫服。

【臣】等谨案杜典载虞喜之论云:「▯孙为后,其母尚存,▯孙之妇犹为庶,不得▯重。▯重之服,理当在姑。窃以仪礼丧祭称主人者,皆宗子也;称为主妇者,皆宗子之妻也。此之谓夫妇亲之故。父死母为内主者,惟子幼未取者耳。已取未有不主重者也。主重未有不从服者也。纵▯孙为后,妻主姑存者,重在为主。虞喜之论未为达礼。」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隋宋】

隋永宁令李公孝,四岁丧母,九岁外继其后,父更别娶后妻【案:父乃本生父也】至是而亡。

译为他立后嗣,只有大宗才这样做。所以礼说:"大宗不可以断绝,所以族人用支子来做大宗的后嗣。"不是大宗而立后嗣的,大概是出于道义之举,在礼制上是没有听说过的。古代所说的做大宗的后嗣,也不一定是亲兄弟的儿子,有用堂兄弟的儿子来继承伯叔祖父的,有用孙辈来继承祖父的,有用曾孙辈来继承曾祖父的,有用玄孙辈来继承高祖父的。所以礼说:"为人后嗣的服斩衰三年",不指名所继承的人为父亲,是因为所继承的对象不固定,难以预先标明其名分。后代宗法不明,嫡子庶子都称为父亲的后嗣,立后嗣的道理不明,同居异居的兄弟中没有儿子的,都为他们立后嗣,称谓的道理不明,作为他人后嗣的,伯父、叔父都被改称为父亲,用孙子做祖父的后嗣,用没有服制关系的孙子来继承远祖,礼制既然不能推行,名分也就不清楚了,这不是先王的本意啊。

  近亲无继官为继絶议【宋】

宋哲宗元祐年间,南郊赦文说:"户绝之家,如果近亲不给他立继承人的,由官府代为办理。"徽宗大观四年下诏说:"孔子说振兴灭亡的宗族、延续断绝的世系,天下的百姓就会归心。王安石的儿子王雱没有后嗣,有族侄王棣,已经曾经援用王安石之孙的恩例,可以让王棣做王雱的后嗣,以表达朕嘉许善行的意思。"

  间代立后议【晋 宋】

晋代侍中荀顗没有儿子,用堂孙荀徽做后嗣。中兴初年,用荀顗兄长的玄孙荀序做荀顗的后嗣,封为临淮公【杜佑《通典》未记载,现在补充收录】

宋神宗元丰年间,国子博士孟开请求把侄孙孟宗颜立为自己的孙子,又有王彦林请求把弟弟王彦通立为叔祖母的继承人。宋代继承断绝的孙嗣,诏令都依照所请求的办理。

臣等谨案:雷次宗解释《仪礼》"为人后者"这句话,认为不明说所继承的父亲是谁,是因为有的继承祖父,有的继承高祖、曾祖,凡是各种继承情况,都包括在这句话之中。庾纯说:"为人后嗣的服三年之丧,有的是做儿子,有的是做孙子。像荀太尉抚养兄长的孙子做自己的孙子,这就是《小记》所说的做祖父后嗣的人也同样服三年之丧。"杜佑《通典》记载宋代庾蔚之说:"隔代取继承人,古代未曾听说过。"然而自从孔子告诉子游的话说起,已经说"三代以后,各自亲爱自己的亲人,各自以自己的儿子为儿子",如果不是大宗五世亲属已尽,那么族属关系就断绝了。如果兄弟的儿子中没有适合做继承人的,舍弃兄弟的儿子而不立继承人,从同气感召的道理来说,为什么昭穆世次相续才是常道呢?不得已而立堂孙做孙子,如同父子的情谊,仍然不改变昭穆的伦次,难道不也是形势不得不这样吗?

夫为祖曽祖高祖父母持重妻从服议【宋明】

宋代朱子《家礼》、明代《会典》《孝慈录》都没有正式的条文,只有妻子跟从丈夫服丧、族服图中凡是各种承重的情况,都跟从丈夫的服制。

臣等谨案:杜佑《通典》记载虞喜的论述说:"曾孙做后嗣,他的母亲还健在,曾孙的妻子仍然算是庶妇,不能承重。承重的服制,按理应当在于姑婆。我私下认为《仪礼》丧祭篇中所称的主人,都是宗子;所称的主妇,都是宗子的妻子。这就是所谓夫妇亲自主祭的缘故。父亲去世后母亲做内主的,只有儿子年幼未娶的情况罢了。已经娶妻的没有不由妻子主持承重的。主持承重的没有不跟从丈夫服丧的。即使曾孙做后嗣,妻子主祭而婆婆健在,承重之责仍然在于主祭者。虞喜的论述并不算通达礼制。"

出后者为本父母服议【隋宋】

隋代永宁令李公孝,四岁时母亲去世,九岁时被过继出继,父亲后来另娶了继室【按:这里的父亲是指本生父亲】,到这时本生父亲去世了。河间人刘炫认为李公孝没有受过本生父亲的抚育之恩,主张不必解除官职服丧。刘子翊反驳他说:"经传说继母如同亲生母亲,母亲的地位是相同的,应当以配偶父亲的尊贵地位,居于母亲的位置,齐衰杖期的制度,都如同对待亲生母亲一样。再者,作为他人后嗣的,为自己的本生父母服期年之丧并有报服,期服是以本生的关系为准的,并没有把亲疏

河间刘炫以无抚育之恩,议不解任。刘子翊驳之曰:「▯云继母如母,典母同也,当以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齐杖之制,皆如亲母。又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期报,期者自以本生,非殊亲之与继也。父虽自处旁尊之地,于子之情,犹须隆其本重,是以令云:为人后者,为其父母,并解官申其心丧。父卒母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其继母嫁,不解官,此专据嫁者生文耳。将知继母在父之室,则制同亲母。若谓非有抚育之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丧焉可独异?三省令防其义甚明,今言令许不解,何其甚谬?且后人者,为其父母期,未有变隔,以亲继亲,继既等,故知心丧不殊服。问云: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岂不以出母族絶,推而逺之;继母配父,引而亲之乎?子思曰:『为伋也妻,是为白也母;不为伋也妻,是不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情,因父亲所以圣人敦之以孝慈,▯之以名义,是使子以名服同之亲母,继以义报,等之已生。如谓继母来在子出之后,制有浅深者,考之经▯,未见其文。譬出后之人,所后者初亡,后之者始至此,复可以无抚育之恩而不服重乎?」奏入,从子翊之议【案:明邵寳曰:继母以父重,嫁母以父轻,出母以父絶,以义制恩,而服之隆杀,从之礼也。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中丞何澹所生父继室周氏死,澹欲服伯母服。下太常,百官杂议。吕祖俭遗书宰相曰:“礼曰:‘为伋也妻者,是为白也母。’今周氏非中丞父之妻乎?将不谓之母,而谓之何?中丞为风宪首,而以不孝令百寮,何观焉【案:伯母服期,所生父继室亦服期。澹欲服伯母服者,不肯解官申心丧耳。祖俭以不孝刺之,得其情矣】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臣】等谨案:为人后者,为本生祖父母服,此恒有之事,乃礼书及律文并不言及,何也?以为出后者于本宗概降一等,故不必言耶?何以于本宗兄弟与出嫁之姊妹,本宗之外祖父母又歴歴言之?葢使所后者而为父之亲昆弟,则祖即吾之祖,自不必言;若使所后者而为父之从昆弟,或再从,并五服外之昆弟,则依所后之伦序而降,将

译与继母的情况区别开来。父亲虽然自己处在旁系尊长的地位,但对于儿子的情感来说,仍然需要看重自己的本生父母,因此法令规定:为人后嗣的,为自己的本生父母服丧,都要解除官职以尽心丧之礼。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的,作为父亲后嗣的人,虽然不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也要尽心丧之礼;如果是继母改嫁,就不必解除官职,这是专门针对改嫁的情况而说的。由此可知,继母如果仍在父亲家中,那么服制就等同于亲生母亲。如果说没有抚育之恩,就等同于路人,那还有什么服制可言呢?既然有服制,心丧又怎能唯独不同呢?三省的法令关于这个道理讲得非常清楚,如今说法令允许不解除官职,是多么荒谬啊?况且作为他人后嗣的,为本生父母服期年之丧,未曾有过区别隔阂,用对待亲生父母的态度来对待继母,继母与亲生母亲既然相等,所以可知心丧不应有差别。试问:母亲被出后就要为继母的族人服丧,难道不是因为出母的族属关系已断绝,因而要推而远之;而继母配偶父亲,因而要引而亲近之吗?子思说:'做我伋的妻子,就是做白的母亲;不做我伋的妻子,就不做白的母亲。'这说明服制是根据名分而看重情感的,是因为父亲亲近她的缘故,所以圣人用孝慈来敦厚这种关系,用名分道义来推衍,这就是让儿子按照名分服丧如同对待亲生母亲一样,继母则以恩义来报答,等同于已经生育自己的母亲。如果说继母是在儿子出继之后才来的,服制就应当有深浅之别,考察经典,没有见到这样的文字。譬如出继他人的人,所继承的父亲刚去世,被继承的人才到,难道又可以因为没有抚育之恩而不为之服重丧吗?"奏疏呈上后,皇帝采纳了刘子翊的意见【按:明代邵宝说:继母因为父亲的缘故而地位尊重,出嫁的母亲因为父亲的缘故而地位较轻,被休弃的母亲因为父亲的缘故而关系断绝,用义理来节制恩情,服制的隆重与减杀,都是依从这个道理的。杜佑《通典》未记载,现在补充收录】

宋代中丞何澹,本生父亲的继室周氏去世,何澹想要按伯母的服制为她服丧。此事下达太常寺,让百官共同商议。吕祖俭写信给宰相说:"礼说:'做我伋的妻子的,就是做白的母亲。'如今周氏难道不是中丞父亲的妻子吗?将不称她为母亲,又该称她什么呢?中丞身为御史台的首领,却以不孝的行为命令百官,这成何体统?"【按:伯母的服制是期年,本生父亲的继室也应服期年之丧。何澹想要按伯母服制来服丧,只是不肯解除官职以尽心丧之礼罢了。吕祖俭用不孝来讥刺他,说中了实情】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臣等谨案:作为他人后嗣的人,为本生祖父母服丧,这是常有的事情,可是礼书及律文都没有提及,为什么呢?是因为出继的人对于本宗一律降一等服丧,所以不必再说了吗?那为什么对于本宗兄弟以及已出嫁的姊妹、本宗的外祖父母,又逐一说明呢?大概是假使所继承的人是父亲的亲兄弟,那么继父之祖就是自己的祖父,自然不必再说;如果所继承的人是父亲的堂兄弟,或者是再从兄弟,以及五服以外的兄弟,那么就要依照所继承一支的辈分而降等,将

有降为缌麻及无服者矣。此疑似难明之际,正不可不为辨别。据礼文皆云:为人后者,于本生诸亲例降一等,故王彪之、崔凯之议以为本生祖父母应降服大功,但礼无明文,当以义起。旁杀下杀之服可降,而上推则追本所生,不得从所后逓杀。夫女子出适,为其父母服期者,三年之丧无二斩也,而于祖父母则不降,为其上推也。此可类举而互证耳。

译为人后者的本生亲属中,有降为缌麻乃至无服的情况。这种疑似难明的情形,正应当加以辨别。按照礼书的文字都说:做别人后嗣的人,对本生的各位亲属依例降一等服丧,所以王彪之、崔凯的议论认为对本生祖父母应当降为服大功,但礼书中并无明文规定,应当依义理来推定。旁系亲属往下降等的服制可以降等,而向上推及本源所出,则不能依照所后一方逐级递降。女子出嫁后,为她的父母服丧一年,是因为三年之丧不能有两个"斩衰",但对祖父母则不降等,这是因为要向上追溯本源的缘故。这些例子可以类推举出并互相印证。

为庶子,后为庶祖母承重服议【北魏宋明】

魏广陵王恭、北海王颢疑为所生祖母服期与三年,博士执意不同,诏羣寮防议【按《魏书·礼志》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大尉清河王怿表奏二王制服轻重不同,乞为定制,下礼官议】张普惠议曰:「谨案二王祖母皆受命先朝,为二国太妃,可谓受命于天子,为始封之母矣。丧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曰:『贵父命也。』郑注云:『大夫之妾子,父在为母大功,则士之妾子为母期,父卒则皆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为母所慈,犹曰贵父命为之三年,况天子命其子为列国王,其所生母为国太妃,反自同公子为母练冠之与大功乎?轻重颠倒,不可之甚者也。▯曰:『始封之君不臣诸父昆弟,则当服其亲服。』若鲁卫列国相为服期,判无疑矣。何以明之?丧服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尊同则得服其亲服。诸侯之子称公子,公子不得祢先君,然则兄弟一体,位列诸侯,自以尊同得相为服,不为还准公子逺厌天王,故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名例不同,何可乱也?礼,大夫之妾子以父命慈,已申其三年。大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国,二王胙土茅社,显锡大邦,舍尊同之高据,附不祢之公子,虽许蔡失位,亦不是过。服问曰:『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公子虽厌,妻尚获申。况广陵、北海论封,则封君之子;语妃则命妃之孙,承妃纂重,逺别先皇,更以先后之正统,厌其所生之祖适,方之皇姑,不以遥乎?』今既许其申服,而复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欤?经曰:『为君之祖父母、父母、妻长子。』▯曰:『何以期?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今祖乃献文皇帝,诸侯不得祖之母为太妃,葢二王三年之证。议者近背正经,以附非类,差之毫毛,所失或逺。且天子尊,则配天,莫非臣妾,何为命之为国母?」而不听其子服其亲乎?《记》曰:「从服者所从亡,则已。」又曰:「不为君母之党服,则为其母之党服。」今所从既亡,不以亲服服其所生,则属从之服于何所施?若以诸王入为公卿,便同大夫者,则当今之议,皆不须以国言也。今之诸王,自同列国,虽不之国,别置臣僚,玊食一方,不得以诸侯言之。敢据《周礼》,辄同三年【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仁宗寳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言: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纪之制,罔知所适,乞降条制,庶知遵守。诏送太帝礼院详定。礼官言:五服年月勅:齐衰三年为祖后者,祖卒则为祖母;又曰:齐衰不杖期为祖父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为祖后者不服。

译为庶子,后来成为庶祖母的承重服丧礼仪之议【北魏、宋、明】

北魏广陵王元恭、北海王元颢对为所生祖母服丧究竟应服期年还是三年产生疑问,博士的意见与他们不同,皇帝下诏让群臣共同商议【按《魏书·礼志》记载,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日,太尉清河王元怿上表奏称二王所服丧制轻重不一,请求确定统一制度,遂下交礼官商议】张普惠议论说:"谨案二位王的祖母都曾受先朝册命,做过两国的太妃,可以说是受命于天子,是始封之君的母亲。丧服中慈母如同母亲,要服三年。〇说:'这是尊重父亲的命令。'郑玄注说:'大夫的妾所生之子,如果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大功,那么士的妾所生之子为母亲服期年,父亲去世后就都可以伸展服期。'这是大夫命令他的妾之子对所慈爱的人服丧,尚且说是尊重父命而为之服三年,何况天子命令他的儿子做列国之王,他所生之母做国太妃,反而自己等同于公子为母服练冠及大功之服吗?这是轻重颠倒,是极不应该的。〇说:'始封之君不以诸父昆弟为臣属,那么就应当服他们本来的亲属之服。'如果鲁、卫等列国相互之间为服期年,这判断是毫无疑问的。凭什么说明这一点呢?丧服篇中君主为姑姑姐妹及已出嫁给别国国君的女儿服丧,〇说:'为什么服大功?因为地位尊贵相同。'地位尊贵相同就可以服其本来的亲属之服。诸侯之子称为公子,公子不能称先君为父,既然如此那么兄弟本为一体,身处诸侯之位,自然因为地位尊贵相同而互相服丧,不应当反而依照公子远远地屈从于天子的礼制,所以降等有四个等级。国君、大夫因尊贵而降等,公子、大夫之子因受压制而降等,名目条例各不相同,怎么可以混淆呢?依礼,大夫的妾之子因为父命而对慈母服丧,已经能够伸展服三年之丧了。太妃既然接受先帝的册命,光耀显扬一国,二王承受封土祭祀,显赫地被赐予大国,如果舍弃地位尊贵相同这一崇高的依据,而附会不能称先君为父的公子之礼,即使许国、蔡国国君失位的先例,也不至于超过这种情况。《服问》说:'有从轻反而变重的情况,公子的妻子为其婆母皇姑服丧,公子虽然受压制降等,妻子尚且能够伸展服制。'况且广陵王、北海王论其封爵,是受封之君的儿子;论其母妃,则是受命册封之妃的孙子,承继妃子的重任,远远有别于先皇,又因为是先后正统相承,压抑对所生祖母嫡系的服制,与皇姑相比,难道不是相差太远了吗?如今既然已经允许他们伸展服制,却又限定为期年,与慈母相比,不是很矛盾吗?经文说:'为君的祖父母、父母、妻子、长子服丧。'〇说:'为什么服期年?父母、长子,国君服斩衰,妻子则是小君之位,父亲去世之后作为祖父之后嗣者才为祖母服斩衰。'如今祖父是献文皇帝,诸侯不能以其母为祖是太妃,这大概就是二王应服三年之丧的证据。议论的人近来违背正经,而附会不相类的先例,差之毫厘,所失或许很远。况且天子尊贵,可以与天相配,天下没有谁不是他的臣妾,为什么可以册命一个人做一国之母?"却不许她的儿子服其本来的亲属之服呢?《礼记》说:"随从他人而服丧的,如果所从之人已经去世,就停止服丧。"又说:"不为君母的族党服丧,就应为其生母的族党服丧。"如今所从的对象既然已经不在,却不用本来的亲属服制为其生母服丧,那么属从的服制又将施行在何处呢?如果因为诸王入朝担任公卿,便认为等同于大夫,那么当今的议论,都不需要用封国来讲了。如今的诸位王爷,自身等同于列国诸侯,虽然不到封国去,也另外设置了臣僚,享用一方的赋税,不能不以诸侯的身份来对待他们。谨依据《周礼》,应当同为三年之丧【杜佑《通典》未记载,现今补录】

宋仁宗宝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贤校理薛绅说:祖母万寿县太君王氏去世,是先父所生之母,服丧的礼制,不知道应当遵从哪一种,请求下达制定条例,以便知道应当遵守的规矩。皇帝下诏交给太常礼院详细审定。礼官说:五服年月敕规定:齐衰三年是为祖父之后嗣者,祖父去世后为祖母服丧;又说:齐衰不杖期是为祖父母服

又案通礼义纂:为祖后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年否?记云:为祖母也,为后三年,不言适庶。然奉宗庙,当以贵贱为差。祖庶母不祔于皇姑,已受重于祖,当为祭主,不得申于私恩。若受重于代父而养为后,可也。又曰:祖庶母合从何服?礼无服祖庶母之文。有为祖庶母后者之服,晋王廙议曰:受命为后,则服之无嫌。妇人无子,托后族人,犹为之服,况其子孙乎?人莫敢卑其祖也。且子父没为母,得申三年;孙无由独屈,当服之也。防详五服年月勅不载持重之文,于义纂即有所据。今薛绅不为祖后,受重于父,合申三年之制。史馆检校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言:五服年月勅与新定令文及通礼正文内五服制度,皆圣朝典法,此三处并无为父所生庶母服三年之文。惟义纂者,是唐世萧嵩、王仲邱等撰集,非创修之书,未可据以决事。且所引两条,皆近世诸儒之説,不出于六经。臣已别状奏驳。今薛绅为映之孙,耀卿为别子,始祖绅继别之后,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等承▯其重者也。不可辄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丧,以废始祖之祭也。臣谨案礼经所谓重者,皆承后之文。据义纂称受重于父,亦有二説:一者适长子自为正体,受重可知;二者或适长亡,取适或庶次承▯父重,亦名为受重也。若继别子之后,自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逺系祖庶母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为之三年可也。详义纂所谓受重于父者,指适长子亡,次子承▯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尔。诏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定,闻奏众官参详:耀卿王氏子绅,王氏孙,尤亲于慈母、庶母、祖母、祖庶母也。耀卿既亡,绅受重代养,当服之也。又薛绅顷因籍田覃恩,乞将叙封母氏恩泽,回授与故父所生母王氏。其薛绅官爵未合叙封祖母,葢朝廷以耀卿已亡,绅是长孙,敦以孝道,特许封邑。岂可王氏生则辄邀国恩,没则不受重服?况绅被王氏鞠育之恩,体尊义重,合令解官持齐衰三年之服。诏从之。

明臧应奎为南京车驾主事,以祖庶母丧求去,例不得持重,犹服私丧三年,以重所自出。姚翼家规曰:「承重者,主宗庙之灌鬯也。庶孙不为祖后,不得加斩于生祖母。虽无适孙,而庶孙承重,亦不概及于生祖母。葢庶子服生母斩衰,为其生育之恩与父均也,非为其与父共承宗庙也。何为而及于生祖母乎?至于庶孙继祖,即不得服生祖母,则宋庾蔚之之言,本朝典法无考,只守齐衰不杖期之本服为是。」

【臣】等谨案:承重之服祗于正适,概不及庶。杜典载庾蔚之之论,明矣。魏广陵、北海二太妃,为始封之君母,受命归国,诸侯不敢祖天子,则太妃是为二王之祖母,故议以持重三年。

译丧。注说:父亲所生的庶母也是如此,只有为祖父之后嗣者不这样服丧。又查考《通礼义纂》记载:作为祖父后嗣的人,父亲所生的庶母去世,是否应当服三年之丧?记文说:为祖母,作为其后嗣的服三年,不分嫡庶。然而奉祀宗庙,应当以贵贱来区分。祖父的庶母不能祔祭于皇姑之列,既然已经从祖父那里承受了宗庙祭祀的重任,应当作为祭祀的主持人,不能只依循私恩来服丧。如果是从代替父亲传承而被立为后嗣的,则可以服三年之丧。又问:祖父的庶母应当服从哪种丧服?礼书中没有为祖父庶母服丧的明文规定。有为祖父庶母之后嗣服丧的先例,晋朝王廙议论说:接受册命成为后嗣,那么为其服丧就没有什么可疑的。妇人没有儿子,寄托后嗣于族人,尚且要为其服丧,何况其子孙呢?没有人敢轻视自己的祖辈。而且儿子在父亲去世后为母亲服丧,可以伸展到三年;孙子没有理由独自屈从降等,应当为其服丧。谨查五服年月敕并未记载持重之文,但在《义纂》中却有依据。如今薛绅并非作为祖父的后嗣,而是从父亲那里承受了宗庙祭祀的重任,应当服三年之丧的礼制。史馆检校同知太常礼院王洙说:五服年月敕与新定的令文以及《通礼》正文中的五服制度,都是本朝的典章法度,这三处都没有为父亲所生的庶母服三年之丧的规定。只有《义纂》,是唐代萧嵩、王仲丘等人编撰汇集而成,不是原创修撰的典籍,不能依据它来决断事情。而且所引用的两条,都是近代诸儒的说法,并非出自六经。臣已另外上奏驳斥这种说法。如今薛绅是薛映的孙子,薛耀卿是别子,始祖薛绅是继承别子之后的宗子,承担着大宗至重的职责,不像次庶子那样只是承受一般的宗祧重任。不能轻易为父亲所生的庶母服三年之丧,以致荒废了始祖的祭祀。臣谨按礼经所说的"重",都是指承继后嗣而言的。依据《义纂》所说的从父亲那里承受重任,也有两种说法:一是嫡长子本身就是正体,继承重任是理所当然的;二是有的嫡长子已经去世,由嫡系或庶出的次子承继父亲的重任,这也叫做承受重任。如果是继承别子之后,自身就承担着大宗至重的职责,就不能再远绍祖父的庶母而为其服三年之丧。只有其父因为生养自己的缘故,为她服三年之丧是可以的。详察《义纂》所说的从父亲那里承受重任,是指嫡长子去世,由次子承继父亲重任的情况,只是文字表述不同罢了。皇帝下诏让太常礼院与御史台详细审定后上奏,众官参详议论:薛耀卿是王氏之子,薛绅是王氏之孙,与慈母、庶母、祖母、祖庶母相比,关系更为亲近。薛耀卿既然已经去世,薛绅承受重任代为奉养,应当为她服丧。而且薛绅先前因为籍田覃恩之典,请求将叙封母亲的恩泽,转授给已故父亲所生之母王氏。薛绅的官爵本不应当叙封祖母,大概是朝廷因为薛耀卿已经去世,薛绅是长孙,为敦厚孝道之意,特别允许封赠邑号。岂能王氏活着时就轻易蒙受国家恩典,去世后却不为她服重丧?况且薛绅蒙受王氏抚养教育之恩,身份尊贵情义深重,应当命他解除官职,服齐衰三年之丧。皇帝下诏依从此议。

明代臧应奎担任南京车驾主事,因祖父庶母去世而请求辞官,按照惯例不能持重服丧,但仍然服私丧三年,以此看重自己的出身来源。姚翼的《家规》说:"承重之人,是主持宗庙祭祀灌鬯之礼的人。庶孙如果不是祖父的后嗣,就不能为所生的祖母服斩衰之服而加重。即使没有嫡孙,而由庶孙承重,也不能一概涉及所生的祖母。大概庶子为生母服斩衰,是因为生育之恩与父亲相同,并非因为他与父亲共同承继宗庙的缘故。为什么又要牵连到所生祖母身上呢?至于庶孙继承祖父,就不应当为所生祖母服丧,那么宋代庾蔚之的说法,在本朝典章法度中没有依据可考,只应遵守齐衰不杖期的本来服制才是正确的。"

臣等谨案:承重之服只适用于正嫡,一概不涉及庶出。杜佑《通典》所载庾蔚之的论述,已经说得很明白了。北魏广陵王、北海王两位太妃,是始封之君的母亲,受册命归返封国,诸侯不敢以天子为祖,那么太

宋薛绅、明臧应奎皆以私恩加服,礼官不能以义继也。姚氏家规,其知礼欤?

  并有父母之丧议【宋 明】

宋真宗天禧四年,御史台言:文武官弁丁忧者,相承服五十四月,别无条例。下太常礼官议曰:案《礼》丧服小记云:“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谓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事反服重。《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注云:“没犹终也,除服谓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死者之服。”晋杜预、贺循之议同【按杜预、贺循议已载杜典】臣等参考典故,则是随其先后而除之,无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请依旧礼改正。明王廷相曰:“并有父母之丧,如之何?曰:父已葬而有母之丧,则服母之服;既虞也,反服父之服;既练也,则服母之服,不以轻掩重也。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服母服。母先而父后也,亦如之。”宋纁曰:“母丧未葬,而值父之二祥,则不得服祥服,以祥祭为吉,未葬为凶,不忍于凶时行吉礼也。居母丧遭父丧者,亦然。”

有适母丧,而所生母死,为服位议【宋】

宋司马光曰:人居适母之丧,而所生母卒,疑其所以为服。案《杂记》云: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又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虽诸父昆弟之丧,如当母之丧,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皆服其除丧之服;卒事,反丧服。是先有丧而重有者,皆当别为服也。又《曽子问》曰:并有丧,如之何?何先?何后?孔子曰:其葬也,先轻而后重;其奠及虞,先重而后轻。此谓遭同月者也。今之律令,适继慈养与母同例,皆应服齐衰三年。子之于母,适庶虽殊,情无厚薄,固当同服。而《丧服小记》云:妾祔于妾祖姑,葢古妾与女君尊卑殊絶,设位于他所,可也。

居重丧,遭轻丧,易服议【宋明】

宋司马光书仪:若重丧未满,而遭轻丧,则制轻丧之服而哭之。月朔辄为位,服而哭之。既毕,反重服。其除之也,亦服轻服。若除重丧,而轻未除,则服轻服以终其余日【政和礼家礼同】

明邵寳《丧礼杂记》:丧有常服,而所遭不能无变。变之所值,服之所难。故服有成、有受、有练、有禫,其常也;有易、有包、有特、有重、有兼,其变也。三日敛而成服,期小祥而练,除首之绖,受以功衰。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当其时,服其服,所谓常也。

译妃就是二王的祖母,所以议定为持重服三年。宋代薛绅、明代臧应奎都是因私恩而加服,礼官不能用礼义来加以延续。姚氏的家规,大概是懂得礼的吧?

同时遭遇父母之丧的服丧之议【宋、明】

宋真宗天禧四年,御史台上奏说:文武官员遭遇父母丧事的,相沿服丧五十四个月,别无其他条例规定。皇帝下诏让太常礼官议论,说:考察《礼记·丧服小记》说:"父母之丧,如果同时先安葬一方,不举行虞祭祔祭,等待办理后面的丧事。"其安葬时服斩衰。注说是指同月或同日去世的情况。先安葬的是母亲,安葬时服斩衰,是因为丧礼中隆重悲哀的一方,应该从重服丧。假设父亲在前一个月去世,而与母亲同月安葬,仍然服斩衰,不安葬就不改换丧服。说其安葬时服斩衰,那么虞祭祔祭就分别按各自应服的丧服进行了,到练祭、祥祭时也都是如此。事情结束后恢复重丧之服。《杂记》说:"有父亲的丧事,如果还没有终止服丧,母亲又去世,那么免除父丧的时候,服其应除的丧服,事情结束后再恢复丧服。"注说:"没,就是终止的意思,除服指的是祥祭时所穿的丧服,事情结束祭祀之后,恢复服丧,服死者应服的丧服。"晋代杜预、贺循的议论也是相同的【按杜预、贺循的议论已记载在杜佑《通典》中】臣等参考典章故实,认为应该是按照先后顺序来除服,没有通共服丧五十四个月的规定,请求依照旧礼加以改正。明代王廷相说:"同时遭遇父母之丧,该怎么办?回答是:父亲已经安葬而又遭遇母亲的丧事,就服母亲的丧服;已经举行虞祭之后,恢复服父亲的丧服;已经举行练祭之后,就服母亲的丧服,不因为轻的丧服而掩盖重的丧服。免除父丧的时候,服其应除的丧服,事情结束后恢复服母丧之服。如果母亲先去世而父亲后去世,也是这样处理。"宋纁说:"母丧还没有安葬,却遇上父亲的二祥之祭,那么就不能服祥祭之服,因为祥祭属于吉礼,而没有安葬属于凶礼,不忍心在凶丧期间举行吉礼。居母丧而遭遇父丧的,也是这样。"

有嫡母之丧,而所生母去世,服丧位次之议【宋】

宋代司马光说:人在服嫡母之丧时,而所生之母去世,对如何服丧产生疑问。考察《杂记》说:有三年丧的练冠,就用大功的丧麻来更换它。又说:有父亲的丧事,如果还没有终止服丧而母亲去世,免除父丧的时候,服其应除的丧服;事情结束后,恢复服丧。即使是诸父昆弟的丧事,如果正当母丧期间,免除诸父昆弟丧服的时候,都要服其应除丧的服饰;事情结束后,恢复服丧。这说明先有丧事,而后又有丧事发生的情况,都应当分别制定丧服。又《曾子问》说:同时有丧事,应当怎么办?先办哪个?后办哪个?孔子说:安葬的次序,先办轻丧后办重丧;祭奠及虞祭的次序,先办重丧后办轻丧。这是指同月遭遇丧事的情况。如今的律令,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生母同等对待,都应当服齐衰三年。儿子对于母亲,嫡出庶出虽然不同,但情感上没有厚薄之分,本来应当服相同的丧服。而《丧服小记》说:妾祔祭于妾祖姑,大概是古时妾与嫡妻尊卑差别悬殊,另设灵位于别处,是可以的。

正处于重丧期间,遭遇轻丧,改换丧服之议【宋、明】

宋代司马光《书仪》:如果重丧尚未服满,而又遭遇轻丧,就制作轻丧的丧服而为之哭泣。每月初一都要设立灵位,穿丧服哭泣。仪式结束后,恢复重丧之服。到了除去重丧之服的时候,也要服轻丧之服。如果重丧已经除服,而轻丧尚未除服,就服轻丧之服直到服丧期满【《政和礼》与《家礼》相同】

明代邵宝《丧礼杂记》:丧礼有常规的服制,但所遭遇的情况不能没有变化。变化所遇到的情形,是服丧中最难处理的。所以丧服有成服、有受服、有练服、有禫服,这是常规;有易服、有包服、有特服、有重服、有兼服,这是变化。三日后成服,一年后行小祥而练服,除去首绖,换上功衰。再过一年行大祥,隔月行禫祭。到了相应的时候,穿相应的丧服,这就是所说的常规。像这样,本来是容易讨论的。只有斩衰

如此,是固庸于论者。惟夫斩衰之丧,既虞卒哭,而遭齐丧,则男子有易要绖,妇人有易首绖。所谓包者,男子有仍首绖,妇人有仍要绖。所谓特者,既练遭大功之丧,有男妇首要皆麻。所谓重麻者,有男妇首要皆葛。所谓重葛者,齐丧虞卒哭,遭大功之丧,男以功麻易齐带之葛,妇以功麻易齐首之麻,而要犹齐葛。所谓兼服者,有斩葛、齐麻前丧,既葬后丧初敛,男要妇首易,而兼服者,彼一时也,此一时也。物以时变,新故重轻,参伍伸屈,而无失乎恩义之中,所谓变也。又如此,夫是之谓难。茍类而推之,则一人之身,周旋五服之内,虽日有变,不虞也,而况其常乎?

【臣】等谨案:古人先有重丧,后遭轻丧,其所变易者不过绖带而已,衰与冠固不变也。至后世则更新丧之衰,而并不言绖带,是有礼之一变也。

居所后父丧,有本亲丧服议【明】

明王廷相曰:“有所后父之丧,而本生父母亡,如之何?”曰:“已殡,则服其服而往哭之,袭而归,反丧服。已葬,则俟其殡而归,反丧服。其除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曰:“不亦轻本生乎?”曰:“礼有所重,斩不可以离次也。”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二

  礼【凶】

祖先亡,父后卒,而祖母亡,服议【北魏宋】

魏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徳有祖母之丧,欲服齐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懐义、封轨、髙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适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徳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显。至如▯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世儒多云适孙▯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徴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云庶人无庙。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世承适,方得为适子、适孙,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别变除云:为五世长子服斩也。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适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适孙期▯及注,因説适孙▯重之义。今世既不复为适子服斩,卑位之适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徳资阶方之于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騐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

译之丧,在虞祭卒哭之后,又遭遇齐衰之丧,那么男子有更换要绖的做法,妇人有更换首绖的做法。所谓包服,是指男子仍旧戴原来的首绖,妇人仍旧系原来的要绖。所谓特服,是指已经行练祭又遭遇大功之丧,男女的首绖、要绖都用麻。所谓重麻,是指男女的首绖、要绖都改用葛。所谓重葛,是指齐衰之丧已经虞祭卒哭,又遭遇大功之丧,男子用大功的麻带替换齐衰葛带,妇人用大功的麻带替换齐衰首绖的麻带,而要带仍旧是齐衰的葛带。所谓兼服,是指有斩衰用葛、齐衰用麻的情况,前丧已经安葬,后丧刚刚入殓,男子的要带、妇人的首绖互相更换,而兼服的情况,是彼一时此一时的差异。事物随时间变化,新旧、轻重相互参照屈伸调整,而不失中庸之恩义,这就是所谓的变化。像这样,这才叫做难处理。如果依类推及,那么一个人自身,周旋在五服之内,虽然每日都有变化,也不会有失误,何况是常规的情况呢?

臣等谨案:古人先有重丧,后遭遇轻丧,其中所改变的不过是绖带罢了,衰服与丧冠本来是不改变的。到了后世就更换新丧的衰服,却不再提及绖带,这是礼制的一次变化。

居所继承之父的丧事,有本生父母丧服之议【明】

明代王廷相说:"有所后继之父的丧事,而本生父母去世,该怎么办?"回答说:"如果已经入殓,就穿本生父母的丧服前往哭吊,行袭礼后返回,恢复继父的丧服。如果已经安葬,就等到本生父母入殓后再返回,恢复继父的丧服。到了除服的时候,服其应除的丧服,事情结束后,恢复继父的丧服。"又问:"这样不是太轻视本生父母了吗?"回答说:"礼有轻重的分别,斩衰之服不可以离开原来的位次。"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二

礼【凶】

祖先去世后父亲后死,而祖母又去世,服丧之议【北魏、宋】

北魏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遭遇祖母之丧,想要服齐衰三年,因为没有世袭爵位的重任,不能凌驾于诸位叔父之上,如果降等与众孙同样对待,又恐怕违背作为祖父后嗣的道义,请求朝廷详加审定。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人商议:嫡孙作为祖父之后嗣要持重服丧三年,不因为品级低下而降等成两种情形,陈终德应当排在诸位叔父之前。太常卿刘芳议论说:丧服本是士人的正礼,其中包含了天子、诸侯、卿大夫的礼制,其中有时下同于庶人的情形,都另外标明显示了。至于承继重任自士以上,古时候卿士大多世袭官位,而且士以上才设有宗庙。世上的儒者大多说嫡孙承重之礼下通于庶人,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凭什么说明这一点呢?《礼稽命征》说:天子的元士设二庙,诸侯的上士也设二庙,中士下士设一庙,一庙的意思是祖庙与祢庙合一。《祭法》又说庶人没有庙。既然如此分明,怎么能够通行于庶人呢?承重的人主持宗庙祭祀,并不是说庶人在寝室祭祀。而且需要历经数代承继嫡系,才能称为嫡子、嫡孙,不这样就不能继承祖统。又郑玄的《别变除》说:为五世的长子服斩衰。魏晋以来已经不再施行这种礼制了。考察丧服经文中并没有嫡孙为祖父持重服三年的正文,只有为长子服三年、嫡孙服期年的经文及注释,因此解说了嫡孙持重的道理。如今世上既然不再为嫡子服斩衰,那么地位低下的嫡孙不凌驾于诸位叔父之上而持重服丧,也就可以推知了。况且拿陈终德的资历官阶与古代相比,还没有达到下士的等级,庶人在官府任职又没有这种礼制。考察旧的典章制度,验证当今的情况,那么这种做法很少施行。而且诸位叔父都还健在,丧主有所依托,应当依照众孙服期年之礼为宜。孙景邕等人又议论说:丧服礼虽然以士人为主,但一定向下涵盖庶人,凭什么这样说呢?从大夫以下每一条都逐条列出,到了庶人,则包含在内而不再详细叙述,比照等同于士人的礼制,是为了避免后来产生疑惑。只有庶人做国君的情况,这是明确的道理,服丧的轻重与孙、祖的关系无关。况且从曾祖那里接受封国,即使祖父有废疾,也没有重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