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钦定续通典八十二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四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951–960 段

唐太宗、▯宗二名皆讳,人姓与国音声相近,是嫌名者,亦改姓氏,与古礼有异。若庙讳平字,即不讳余;侧若讳侧字,即不讳平。声所讳字,正文及偏旁皆阙防画。望令依今式施行。勅:二名及嫌名,依唐故事。」

  上书犯帝讳议【宋】

宋胡安国疏曰:「臣昨列职经筵,専以春秋进读,縁正文有渊圣御名,方奏劄未及进禀,得罪去国。后闻礼官建议,乞以他字易之,定读为威。其经▯本字即不改易,臣今奉▯纂修,于经▯本字既有诏令可遵,其援引他经子史有犯渊圣御名者,亦许依本字书写,或当迁避,有所疑惑。臣闻古者不以名为讳,周人以諡易名,于是有讳礼。然临文不讳,二名不偏讳,载在礼律。孔子作春秋,当恭王与哀公之世,匄乃恭王之名,夷即三世之穆,定即哀公之考,午即皇考之庙讳,而笔削之际并无逥避。春秋为尊君父而作,书法如此,其义可知。自汉以来,此义不行,有易人之名以彻为通者,易人之姓以荘为严者,易甲乙之纪以丙为景者,易郡县之号以还淳为清溪者。又其甚则父名晋肃,而子不敢应进士举者。忌讳既繁,名实愈乱。恭惟陛下天纵聪明,既尊春秋之书以宣圣徳,宜用春秋之法以断政事。臣所纂修缮写进本,援引他经子史之类,欲乞应犯庙讳不可迁避者,依太常博士王晳所奏,并依监本空阙防画于渊圣御名,亦不改易本字,覆以黄纸,庶防名实不乱,上遵春秋之法,以明恭顺之实。」

山川与庙讳同,应改变议【宋】

宋真宗时,凡“恒”之字为“常”,改“千文”岳宗“恒”岱为“泰岱”,北岳“恒”山为“常”山。

  诔议【周 汉 晋 梁】

周礼春官大祝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逺近。六曰诔【注:诔谓积累生时徳行以锡之命主为其辞】太史遣之日读诔【注:遣谓祖庙之庭大奠将行时也】曽子问:“贱不诔贵,幼不诔长,礼也。唯天子称天以诔之,诸侯相诔,非礼也。”檀弓:“鲁哀公诔孔丘曰:‘天不遗耆老,莫相予位焉。呜呼哀哉,尼父【注:尼父因其字以为之諡】

后汉大司马吴汉薨,光武诏诸儒诔之。

晋郄超死之日,贵贱操笔为诔者四十余人。

梁刘勰曰:「详夫诔之为制,盖选言録行,▯体而颂文,荣始而哀终论其人也,暧乎若可觌;道其哀也,凄焉如可伤此其防也【以上杜典不载今补纂】

【臣】等谨案:诔者,哀死而述其行之辞,如哀公诔孔子之类,非必有諡也。郑氏注礼,毎解诔为諡,而陈氏集説仍之,误矣。《文心雕龙》所言,乃后世诔文之体,其于“贱不诔贵,幼不诔长,诸侯不相为诔”之礼,自汉以来胥失之。

  丧礼杂制

【臣】等谨案杜典末卷,杂引礼经以补典中所未及。

译讳是平声字,就不必避讳其他声调的字;如果庙讳是仄声字,就不必避讳平声字。声调相同所要避讳的字,正文以及偏旁都要缺笔避讳。希望命令依照现今的规定施行。"敕令:两字名及嫌名的避讳,依照唐朝的旧例。

  上书犯帝讳议【宋】

宋代胡安国上疏说:"臣先前担任经筵的职务,专门讲解《春秋》,因为正文中有渊圣(钦宗)御名的字,正要写奏折还没来得及呈报,就获罪离京。后来听说礼官提出建议,请求用别的字来替换它,规定读作'威'。至于经文本字则不改动,臣如今奉命纂修,对于经文本字既然已有诏令可以遵循,至于所引用的其他经典子史中触犯渊圣御名的字,也允许依照本字书写,是否应当回避,我有些疑惑。我听说古时候不把名字当作避讳的对象,周人用谥号来替代名字,于是就有了避讳之礼。但是临文不避讳,两字名不必都避讳,这些都记载在礼律之中。孔子作《春秋》,正当鲁恭王与鲁哀公的时代,'匄'是鲁恭王的名字,'夷'是三代国君中鲁穆公的名字,'定'是鲁哀公父亲的名字,'午'是当今皇考庙讳的字,但在笔削《春秋》之时都没有回避。《春秋》是为了尊崇君父而作,笔法尚且如此,其中的深意可知了。自汉代以来,这个道理不再实行,有把人名中的'彻'字改为'通'的,有把人姓中的'荘'字改为'严'的,有把甲乙的纪年'丙'字改为'景'的,有把郡县的名号'还淳'改为'清溪'的。更甚者,有人的父亲名叫晋肃,儿子就不敢参加进士考试。忌讳越来越繁多,名实也就越发混乱。恭敬地想到陛下天生聪明睿智,既然尊崇《春秋》这部书来宣扬圣德,就应当运用《春秋》的笔法来决断政事。臣所纂修缮写进呈的本子,在引用其他经典子史之类文字时,恳请凡是触犯庙讳而不可回避的字,依照太常博士王晳所上奏的办法,都依照监本,对渊圣御名空缺笔画,也不改动本字,用黄纸覆盖,这样才能使名实不致混乱,上遵《春秋》的笔法,以彰显恭顺的实质。"

  山川与庙讳同,应改变议【宋】

宋真宗时,凡是"恒"这个字都改为"常",改"千字文"中"岳宗恒岱"为"泰岱",把北岳恒山改为常山。

  诔议【周 汉 晋 梁】

《周礼·春官》记载,大祝制作六种文辞,用来沟通上下亲疏远近的关系。第六种叫做诔【注:诔是指累积生前的德行来赐给死者称号,主要是为其撰写文辞】,太史在遣送灵柩那天诵读诔文【注:遣送是指在祖庙的庭院中大殓完毕将要出发的时候】。曾子问:"地位低的人不为地位高的人作诔,年幼的人不为年长的人作诔,这是礼制。只有天子才能称天来为臣下作诔,诸侯之间相互作诔,是不合礼制的。"《檀弓》记载:"鲁哀公为孔丘作诔说:'上天不肯留下这位年高德劭的老人,没有人来辅助我治理国家了。呜呼哀哉,尼父啊【注:尼父是根据孔子的字来作为称呼】。'"

后汉大司马吴汉去世,光武帝下诏令各位儒者为他作诔。

晋代郄超去世那天,无论贵贱,拿起笔为他作诔的人有四十多人。

梁代刘勰说:"详细说来,诔文的体制,大概是选取言辞、记录德行,遵循一定的体裁而形成颂扬的文字,开头写死者生前的荣耀,结尾表达哀悼之情,评论其人,恍惚间好像可以看见他一般;说到哀伤之处,凄凉得如同能感受到悲痛,这就是诔文的大致样貌【以上杜佑《通典》未收录,现在补纂】。"

【臣】等谨案:诔,是哀悼死者而记述其德行的文辞,如同鲁哀公为孔子作诔之类,并非一定要给予谥号。郑玄注释礼书,常常把诔解释为谥号,而陈氏的《集说》也沿袭了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文心雕龙》所说的,是后世诔文的体制,至于"地位低的不为地位高的作诔,年幼的不为年长的作诔,诸侯之间不互相作诔"这条礼制,自汉代以来都已经失传了。

  丧礼杂制

【臣】等谨案,杜佑《通典》最后一卷,

今依其次,服义则取先儒经説,服制则据书仪家礼。凡令甲所申与俗礼之宜,因宜革者,悉取前人论议以备典实。而以居丧读礼终焉,毎条贯以标目,乃杂著之体例,以便观览。

  服术有六【元】

元吴澄曰:「服术,谓古先圣人制服之道。其一,亲亲之服,承上文人道之亲亲,下治子孙者而言。子,至亲也,故适长子斩衰三年,同于父;众子齐衰期,同于祖。子之下其亲者,孙,故适孙齐衰期,亦同于祖;众孙则大功九月。孙之下其亲,曽、▯并缌麻三月。此亲亲之下杀也。其二,尊尊之服,承上文人道之尊尊,上治祖祢者而言。父,至尊也,故斩衰三年,其父之重无以加。父之上其尊者,祖,故齐衰期。祖之上其尊,曽、髙并齐衰三月。此尊尊之上杀也。其三,名服。其四,出入之服,承上文人道之男女有别,别之以礼义者而言。入者,彼女来配此男,母者,配父之名,其尊齐于至尊之父,故服三年之衰,与父同,但齐其斩而已。妻者,配己之名,其亲比于至亲之子,故服期年之齐衰,与子同,又加之以杖也。而妻之于夫,则比于至尊之父,故服三年之斩衰,移其所天之父,以天其夫也。妇者,配子之名,故服大功九月、小功五月。伯母、叔母,其名同于父之配,视己尊一等,故服齐衰期。昆弟之子之妇,其名同于子之配,视己卑一等,故服小功五月。唯兄弟之妻,其名不可同于己之配,为其与己同等,故无服。出者,此女往配彼男,故姑、姊妹、女子子在室,齐衰期;出嫁则降大功九月。入者,虽已出嫁,或被出,或无子而复归本宗,则仍服在室未嫁之本服也。其五,长幼之服,承上文人道之长,长旁治昆弟者而言。长者,谓昆;幼者,谓弟。昆弟相为服齐衰期也。同祖者,从昆弟则服大功九月;同曽祖者,再从昆弟则服小功五月;同髙祖者,族昆弟则服缌麻三月。此长幼之旁杀也。由长而上,则有旁尊之杀。父之亲昆弟为从父,则服齐衰期;父之从昆弟为再从父,则服小功五月;父之族昆弟为族父,则服缌麻三月。祖之亲昆弟为从祖,则服小功五月;祖之従昆弟为族祖及曽祖之亲昆」弟为族曽祖并服缌麻三月,由幼而下则有防卑之杀。子之従昆弟为亲,昆弟之子则服齐衰期。子之再从昆弟为従昆弟之子,则服小功五月。子之族昆弟为再从昆弟之子,则服缌麻三月。孙之再从昆弟为亲,昆弟之孙则服小功五月。孙之族昆弟为从昆弟之孙,及曽孙之族昆弟为亲,昆弟之曽孙并服缌麻三月。以上丧服之五术,本乎人道之四亲,皆为亲之服也。非亲而服者,不在此数。其六従服,谓非己之正服,従于人而服也,故殿于五术之后。

译杂引礼经来补充典籍中未涉及的内容。现在依照其次序,涉及服丧义理的就采用先儒的经说,涉及服丧制度的就依据《书仪》《家礼》。凡是当今法令所规定与民间礼俗相宜、应当因时变革的内容,都采用前人的论议来充实典籍的内容。而以居丧读礼作为收尾,每条都用标题贯串,这是杂著体例,以便于阅读。

  服术有六【元】

元代吴澄说:"所谓服术,是指古代圣人制定丧服的道理。第一种,是亲亲之服,承接上文人道中亲爱亲人的原则,对下治理子孙而言。儿子,是最亲近的人,所以嫡长子服斩衰三年,与为父亲服丧相同;众子服齐衰一年,与为祖父服丧相同。儿子之下更疏远一层的是孙子,所以嫡孙服齐衰一年,也与为祖父服丧相同;众孙则服大功九月。孙子之下更疏远的,曾孙、玄孙都服缌麻三月。这就是亲亲关系依次递减的规律。第二种,是尊尊之服,承接上文人道中尊崇尊长的原则,对上治理祖父辈而言。父亲,是最尊贵的人,所以服斩衰三年,对父亲的尊崇没有比这更重的了。父亲之上更尊贵一层的是祖父,所以服齐衰一年。祖父之上更尊贵的,曾祖、高祖都服齐衰三月。这就是尊尊关系依次递减的规律。第三种,是名服。第四种,是出入之服,承接上文人道中男女有别、以礼义区分的原则而言。入,是指那位女子嫁入配这位男子;母亲,是配偶父亲之名,她的尊贵程度等同于最尊贵的父亲,所以服三年之丧,与为父亲服丧相同,只是把斩衰改为齐衰而已。妻子,是配偶自己之名,她的亲近程度比拟于最亲近的儿子,所以服一年的齐衰,与为儿子服丧相同,又加上丧杖。而妻子对于丈夫,则比拟于最尊贵的父亲,所以服三年的斩衰,把对父亲的尊崇转移过来,用来尊崇她的丈夫。妇,是配偶儿子之名,所以服大功九月、小功五月。伯母、叔母,她们的名分与父亲的配偶相同,比自己的尊贵程度高一等,所以服齐衰一年。兄弟之子的妻子,她的名分与自己儿子的配偶相同,比自己卑一等,所以服小功五月。只有兄弟的妻子,她的名分不能等同于自己的配偶,因为她与自己是同等辈分,所以没有丧服。出,是指这位女子出嫁到那位男子家中,所以姑姑、姊妹、未出嫁的女儿,服齐衰一年;出嫁之后就降为大功九月。入,是指虽然已经出嫁,或者被休弃,或者没有儿子而又归回本宗的,就仍然按照未出嫁时的本服来服丧。第五种,是长幼之服,承接上文人道中长辈之意,是就旁系治理兄弟而言。长,是指兄;幼,是指弟。兄弟相互之间服齐衰一年。同祖父的,堂兄弟就服大功九月;同曾祖父的,再从兄弟就服小功五月;同高祖父的,族兄弟就服缌麻三月。这就是长幼关系依旁系递减的规律。从长辈往上推,就有旁系尊长依次递减的规律。父亲的亲兄弟称为伯叔父,就服齐衰一年;父亲的堂兄弟称为再从伯叔父,就服小功五月;父亲的族兄弟称为族伯叔父,就服缌麻三月。祖父的亲兄弟称为从祖,就服小功五月;祖父的堂兄弟称为族祖,以及曾祖父的亲兄弟称为族曾祖,都服缌麻三月。从幼辈往下推,就有卑幼关系依次递减的规律。儿子的堂兄弟称为从兄弟,从兄弟的儿子就服齐衰一年。儿子的再从兄弟称为从兄弟之子,就服小功五月。儿子的族兄弟称为再从兄弟之子,就服缌麻三月。孙子的再从兄弟称为亲,亲兄弟的孙子就服小功五月。孙子的族兄弟称为从兄弟之孙,以及曾孙的族兄弟称为亲,亲兄弟的曾孙都服缌麻三月。以上丧服的五种规律,本源于人道的四种亲缘关系,都是为亲属服丧的规定。不是亲属而服丧的,不在此列。第六种是从服,是指并非自己本身应服的正服,而是跟随别人而服丧,所以列在五种规律之后。"

  从服有六【元】

元代吴澄说:"从服的类别有六种,属于跟随的服丧。属,是指亲属,因为亲属的缘故而为其党类服丧。妻子跟从

  从服有六【元】

元呉澄曰:「从服之目有六属。从者属,谓亲属,以亲属故为其党服。妻从夫服,夫家旁尊旁卑之亲子従母服,母党之亲也。徒从者,徒空也,谓彼非亲属,空为其党服。子为母之君母,庶子为君母之亲,妾为女君之党也。从有服而无服者,其夫为其昆弟有服,妻従夫而为夫之兄弟则无服。公子之妻为其父母有服,夫从妻而公子为君所厌,为妻之父母则无服也。从无服而有服者,其夫为兄嫂弟妇无服,妻从夫而娣姒妇相为小功则有服也。公子被君厌,为母之父母姊妹无服,妻従夫而为公子之外祖父母及从母皆缌则有服也。従重而轻者,姑虽出嫁犹为侄服大功九月为重,其子从母而为内兄弟服缌则轻。妻为其父母服期为重,夫从妻而服外舅姑缌则轻也。从轻而重者,公子为君所厌,为其母练冠为轻,妻从夫而为公子之母服期则重也。」

  絶族无移服【宋】

宋张子曰:君子之泽,五世而斩;小人之泽,五世而斩。泽斩于五世,则恩可知矣。故四从六世为絶族,而从旁及之。服特亲者,各以亲踈属之也。服不及于六世,而婚姻乃百世不通者,仁之所施有宗,而义之所别不可已也。然所谓絶,非特此也。丧服:出妻之子为母期,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曰:絶族无施服,亲者属也。谓妻于夫家与族齿,其出也与族絶。族絶则为外祖父母无服,此所谓无施服。然夫妻则配合,有絶族子母并亲,无絶道,故为出母期。谓亲者属,《礼记》作「移」,《丧服》▯作「施」,盖古通用也。

  上杀下杀旁杀【宋】

宋马晞孟曰:「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而不言七者,以其上而髙曽者皆为逺祖也,下而曽▯者皆为逺孙也。凡丧服之道,以近为亲。是故上杀者有缌麻而无功衰,以其相逺也;旁杀之亲有大功、有小功者,以其相近也。近者至于亲亲而不尊,逺者至于尊尊而不亲。惟其亲而不尊,故九月、五月之丧,功衰而已;惟其尊而不亲,故虽齐衰亦有三月也。」

  亲疏嫌疑同异【宋】

宋吕大临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絶地;姑姊妹之大功,踊絶于地。为祖父母,齐衰期;为曽祖父母,齐衰三月。此所以定亲疏也。嫂叔不通问,嫂叔无服。君沐▯,大夫沐稷,士沐稻。燕不以公卿为宾,以大夫为宾。此所以决嫌疑也。己之子与兄弟之子异矣,引而进之,同服齐衰期。天子至于庶人,贵贱异矣;而父母之丧,衰疏之服,飦粥之食,无贵贱一也。大夫为

译丈夫服丧,是指丈夫家中旁系尊长卑幼的亲属;儿子跟从母亲服丧,是指母亲娘家的亲属。徒从,徒是空的意思,是指对方并非亲属,却空自为其党类服丧。儿子为母亲的嫡母(君母)服丧,庶子为嫡母(君母)的亲属服丧,妾为嫡妻(女君)的党类服丧,都是这种情况。跟从有服而自己无服的情况:她的丈夫为自己的兄弟有丧服,妻子跟从丈夫却为丈夫的兄弟没有丧服。公子的妻子为她自己的父母有丧服,丈夫跟从妻子,但公子因为被国君压制,为妻子的父母就没有丧服。跟从无服而自己有服的情况:她的丈夫为兄嫂弟妇没有丧服,妻子跟从丈夫却与妯娌相互之间服小功就有丧服。公子被国君压制,为母亲的父母姊妹没有丧服,妻子跟从丈夫却为公子的外祖父母以及从母都服缌麻就有丧服。跟从时应重却轻的情况:姑姑虽然出嫁了仍然为侄子服大功九月是重服,姑姑的儿子跟从母亲而为表兄弟服缌麻则是轻服。妻子为自己的父母服丧一年是重服,丈夫跟从妻子而为岳父岳母服缌麻则是轻服。跟从时应轻却重的情况:公子被国君压制,为自己的母亲服练冠是轻服,妻子跟从丈夫而为公子的母亲服丧一年则是重服。"

  绝族无移服【宋】

宋代张子说:君子的恩泽,五代而衰竭;小人的恩泽,五代而衰竭。恩泽在五代而衰竭,那么恩情的程度也就可以知道了。所以从堂兄弟到第六代为绝族,而从旁系推及到此。丧服特别亲近的,各自按照亲疏关系来确定所属。丧服不涉及第六代以外的关系,但婚姻却是百代都不通婚,这是因为仁德的施行有其宗法,而义理的区分不能停止。但是所谓的绝,不只是这一种情况。《丧服》说:被休弃的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丧一年,那么就不为外祖父母服丧了。张子说:绝族没有转移的丧服,亲,是指所属。是说妻子在丈夫家中与家族同列,她被休弃之后就与家族断绝了关系。族已断绝,那么就为外祖父母没有丧服,这就是所说的没有转移的丧服。但是夫妻是配偶关系,即使断绝了族的关系,儿子与母亲仍然是亲人,没有断绝的道理,所以被休弃的母亲,儿子仍为她服丧一年。所谓亲者属,《礼记》写作"移",《丧服》又写作"施",大概是古代通用的字。

  上杀下杀旁杀【宋】

宋代马晞孟说:"亲亲关系以三为基础推及到五,以五推及到九,而不说七,是因为往上推到高祖曾祖的都算作远祖,往下推到曾孙玄孙的都算作远孙。凡是丧服的道理,都是以关系近的为亲。所以往上递减的关系中,只有缌麻而没有功衰,是因为彼此已经很疏远了;旁系递减的关系中有大功、有小功,是因为彼此比较接近。关系近的达到亲亲的程度却不算尊,关系远的达到尊尊的程度却不算亲。正因为亲近而不尊贵,所以九月、五月的丧服,只是功衰而已;正因为尊贵而不亲近,所以即使是齐衰也只有三个月的服期。"

  亲疏嫌疑同异【宋】

宋代吕大临说:"伯母、叔母,服疏衰,顿足哭泣时脚不离地;姑姑、姊妹服大功,顿足哭泣时脚可以离地。为祖父母服齐衰一年,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这是用来确定亲疏关系的。嫂子与小叔子之间不互相通问,嫂叔之间没有丧服。国君用泛滥的黍稷淘米水沐浴,大夫用稷米淘米水沐浴,士人用稻米淘米水沐浴。宴饮时不以公卿为宾客,而以大夫为宾客。这是用来判定嫌疑的。自己的儿子与兄弟的儿子本来是不同的,但把兄弟的儿子提升一层看待,与自己的儿子同样服齐衰一年。天子到平民,贵贱是不同的,但为父母服丧时,穿粗麻布的丧服,喝稀粥,无论贵贱都是一样的。大夫为……

世父母、叔父母、众子、昆弟、昆弟之子,降服大功,尊同则不降。此所以别同异也。」

  五服十制四疑【明】

明吕坤曰:丧礼先王所制,以制放逸忘哀之情,故谓之制。制以三年为重,故适长子不在,适长孙承祖之重,谓之承重。五服者,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五等之衣服也。十制者,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袒免在次,十等之制度也。齐衰与斩衰,布麻有麄细;五齐衰布麻无麄细。袒免虽极轻,亦先王礼制,但不成服,故不可入五服。尔疑服有四,正义加降正服。礼称情也,义服情从礼也,加服礼从情也。三者皆隆降服,礼裁情也。降服非君子之所忍服,所降以明礼,称所本以明情。三年重丧也,降为期,称重期;期降大功,称期功;小功降缌,称功缌。仁之至,义之尽也。故曰:加服不称本服,降服不忘本服,厚道也。

译世伯父母、叔伯父母、众子、兄弟、兄弟的儿子,本应降服为大功,但如果尊卑相同就不降服。这就是用来区别相同和不同情况的原则。

五服十制四疑【明代】

明代吕坤说:丧礼是先王所制定的,用来节制放纵、忘却哀痛的情感,所以称为"制"。丧制以三年为最重,所以嫡长子不在世时,由嫡长孙承接祖父的重丧,称为"承重"。五服,是指三年、一年、九月、五月、三月,这五个等级的丧服。十制,是指斩衰三年、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缌麻三月、袒免居于其次,这十个等级的制度。齐衰与斩衰,所用布麻有粗细之分;而五种齐衰所用的布麻则没有粗细之别。袒免虽然是最轻的一等,也是先王所定的礼制,只是不算正式服丧,所以不能列入五服之中。你所疑惑的服丧有四种情况,即正服、义服、加服、降服。正服是依据人情制定的,义服是人情顺从礼制,加服是礼制顺从人情。这三者都涉及隆重与降低服丧等级,是礼制对人情的裁定。降服不是君子内心所愿服从的,之所以降服是为了彰显礼制,而说明本来应服的丧期则是为了表明人情。三年是最重的丧期,降为一年,称为"重期";一年降为大功,称为"期功";小功降为缌麻,称为"功缌"。这是仁德的极致,道义的穷尽。所以说:加服不称本服之名,降服不忘本服之实,这是敦厚之道。

冠制【宋】

宋政和礼,斩衰通屈绳为武,齐衰以降,以布为武,缌麻澡治其布为武,皆垂其下为缨。其冠以布为三辟襵,前后屈而出于武,其外厌而缝之为外縪,其内厌而缝之为内縪。大功以上辟襵向右,小功以下辟襵向左。司马氏《书仪》:冠比衰布稍细,广三寸,跨顶前后以纸糊为材,上裹以布为三防,皆向右纵缝之,两头皆在武下,向外反屈之,缝于武。用麻绳一条,从额上约之,至顶后交过前,各至耳,于武上缀之,各垂于颐下结之。齐衰以布稍细者为布四脚,其制如幅巾,前缀二大脚,后缀二小脚,以覆髻。自额前向顶后以大脚系之,大暑则屈后小脚于髻前繋之,谓之幞头。大功以生白绢为四脚,大祥后服垂脚黪纱幞头。朱子《家礼》:冠制斩衰同,齐衰冠并如斩衰次等粗生布为之。大功用稍熟布,以上辟积积缝皆向右,小功用稍熟细布,缌麻用极细熟布,以上辟积缝向左。陈师道曰:司马温公云,仁宗崩,有司用干兴故事,羣臣布四脚加冠,时莫识其制,以幅巾幕首,破其后为四脚。其后郑▯夫读《续事始》云,三代黔首以皁绢裹髪,周武帝裁为四脚,名幞头。马周请重繋前脚,盖布四脚脚皆后垂如周制,遇暑则繋其前脚如唐制。英宗崩,宋次道误为布幞头,有司遂用民间幕丧之服,以今漆纱幞头去其铁脚而布裹之,前繋后垂而不可加冠,壊之而冠幞头之失自次道始也。余谓四脚加冠,今士大夫丧冠是也。大布之冠,古也;四脚,今也。于礼为繁矣。

  筓总制【宋 明】

宋司马光《书仪》:斩衰妇人用极粗生布为头▯,恶竹筓,布盖头;齐衰妇人露髻,以生白绢为头▯,盖头;大功亦如之。朱子《家礼》:斩衰妇人用极麄生布为盖头,不缉布头▯,竹钗;齐衰妇人盖头布总,竹钗;大功、小功、缌制俱同,布之精粗有异。

明吕柟曰:「妇人麻布大袖圆领长衫者,何衰之变也?礼,妇人言衰不言裳。衰之长可以掩裳。秦人以长衫为背子,故长衫者,衰之变也。麻布盖头者,何布总之变也?自有书仪以来,未之有改也。」丘文荘曰:「唐羃防之变也。家礼布头▯竹钗者,何?曰:箭筓之变也。奚不绖乎?既盖头,奚绖也?故有腰绖,无首绖。白防盖头,宋王淮之议也。」

  绖▯制【宋 明】

宋政和礼首绖之制:斩衰以苴麻为首绖,大九寸,左本在下。齐衰以牡麻为首绖,大七寸二分,右本在上。大功以牡麻为绖,以绳为缨,中殇无缨,其大五寸七分。小功成人以牡麻为绖,小功殇服以缲麻为绖,皆大四寸六分。缌麻以缲麻为首绖,其大三寸七分。大功以上麻皆有本,小功以下麻绖皆断本。要绖绞帯之制:五分首绖杀一以为要绖,五分要绖杀一以为绞帯。

译冠制【宋】

宋代政和礼规定:斩衰之服用拧紧的绳子做冠武(冠圈),齐衰以下用布做冠武,缌麻则用洗涤处理过的布做冠武,都在下面垂下冠缨。冠用布做成三道褶皱,前后弯折露出于冠武之外,外面压折缝合成外缝,里面压折缝合成内缝。大功以上的褶皱朝右,小功以下的褶皱朝左。司马光《书仪》说:冠比丧服的布稍细一些,宽三寸,横跨头顶前后用纸糊做骨架,上面裹布做成三道褶,都朝右竖着缝,两头都在冠武之下,向外翻折过来,缝在冠武上。用一条麻绳,从额头上绕过,到头顶后面交叉绕过前面,各自到达耳朵处,在冠武上缀住,各自垂到下巴下面打结。齐衰用稍细的布做成四脚布,样式如同幅巾,前面缀两个大脚,后面缀两个小脚,用来覆盖发髻。从额前向头顶后面用大脚系住,天气大热时就把后面的小脚折到发髻前系住,这称为幞头。大功用生白绢做四脚,大祥以后服丧垂脚黪纱幞头。朱熹《家礼》:斩衰的冠制相同,齐衰的冠都跟斩衰的次一等一样,用粗糙的生布做成。大功用稍熟的布,以上褶皱都缝向右边,小功用稍熟的细布,缌麻用极细的熟布,以上褶皱都缝向左边。陈师道说:司马光说,仁宗驾崩时,有司援用干兴年间的旧例,群臣戴布四脚加冠,当时没有人认得这种制度,用幅巾蒙头,把它后面破开做成四脚。后来郑某读《续事始》说,三代时百姓用皁绢裹发,周武帝裁制成四脚,名叫幞头。马周请求把前脚重新系上,大概布四脚都是脚朝后垂如同周制,遇到暑天就把前脚系起来如同唐制。英宗驾崩时,宋次道误以为是布幞头,有司于是采用民间治丧的服饰,把如今的漆纱幞头去掉铁脚而用布裹上,前面系着后面垂下却不能加冠,破坏了冠幞头的制度就是从宋次道开始的。我认为四脚加冠,就是如今士大夫的丧冠。大布做的冠,是古制;四脚,是今制。用在礼上就显得繁琐了。

筓总制【宋 明】

宋代司马光《书仪》:斩衰的妇人用极粗的生布做头〇,用恶竹做筓,用布盖头;齐衰的妇人露出发髻,用生白绢做头〇,盖头;大功也是如此。朱熹《家礼》:斩衰的妇人用极粗的生布做盖头,不缉边的布头〇,用竹钗;齐衰的妇人盖头布总,用竹钗;大功、小功、缌麻的制度都相同,只是布的精粗有差异。

明代吕柟说:「妇人用麻布做大袖圆领长衫,这是什么样的衰服变化呢?按礼制,妇人只说衰而不说裳。衰的长度可以遮住裳。秦人把长衫当作背子,所以长衫是衰服的变化。麻布盖头,是什么样的布总变化呢?自从有书仪以来,就没有改变过。」丘濬说:「这是唐代羃防的变化。《家礼》中布头〇、竹钗,是什么呢?回答说:这是箭筓的变化。为什么不用绖呢?既然已经盖头,何必再用首绖呢?所以只有腰绖,没有首绖。白防盖头,是宋代王淮之的议论。」

绖〇制【宋 明】

宋代政和礼首绖的制度:斩衰用苴麻做首绖,粗九寸,麻根在下。齐衰用牡麻做首绖,粗七寸二分,麻根在上。大功用牡麻做绖,用绳做缨,中殇没有缨,粗五寸七分。小功成人用牡麻做绖,小功殇服用缲麻做绖,都粗四寸六分。缌麻用缲麻做首绖,粗三寸七分。大功以上的麻都保留麻根,小功以下的麻绖都截断麻根。要绖绞带的制度:首绖减去五分之一做要绖,要绖减去五分之一做绞带。斩衰用麻,齐衰以下绖带用麻,绞带用布。麻有苴麻、有牡麻、有缲麻、有不缲的麻,有保留麻根的、有截断麻根的,都和首绖的等级相同。司马光《书仪》:斩衰用带麻子的麻纽做首绖,粗一握,麻根在左边下方。减去五分之一做要

斩衰以麻,齐衰以下绖帯以麻,绞帯以布。麻有苴、有牡、有缲、有不缲,有有本、有絶本者,皆如首绖之等。司马光书仪:斩衰以有子麻纽为首绖,其大一扼,左本在下。五分去一以为要绖,两股相交,两头结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结处两防各缀细白绢帯系之,使不脱。又以细绳帯繋扵其上。子为母布帯,妇为姑以无子麻为绖。齐衰布帯,大功、小功、缌麻皆系黒鞓角帯。朱子家礼:斩衰首绖以有子麻为之,其围九寸,麻本在左,从额前向右围之,从顶过后,以其末加于本上。又以绳为缨,以固之,如冠之制。要绖大七寸有余,两股相交,两头结之,各存麻本,散垂三尺。其交结处两旁各缀细绳繋之。绞帯用有子麻绳一条,大半要绖中屈之为两股,各一尺余,乃合之,其大如绖围。要从左过后至前,乃以其右端穿两股间而反挿于右,在绖之下。齐衰首绖以无子麻为之,大七寸余,本在右,末繋本下布缨。要绖大五寸余,绞帯以布为之,而屈其右端。

明丘濬《家礼》补:斩衰妇人要绖,用有子麻为之,制如男子,繋于大袖之上,未成服不散;垂齐衰妇人要绖,制如男子,用无子麻为之。濬曰:《家礼》妇人服制皆本《书仪》,自大袖以下俱非古制,今特补入腰帯一事者,盖礼男子重乎首绖,妇人重乎腰帯,存其一之最重者,使后人或因此以复古也。

  杖制【宋】

宋政和礼,为父杖竹而苴,为母杖桐而削。其大皆如要绖,其长皆齐心。司马光《书仪》:为父竹杖,本在下;为母削桐,上圆下方,亦本在下。《家礼》:凡妇人不杖【杨复曰:案《家礼》《书仪》,妇人皆不杖,与《问丧》《丧大记》《丧服小记》不同,恨未得质正】

  屦制【宋】

宋司马光《书仪》斩哀着麄麻屦,妇人同齐衰麻屦,妇人白屦。杨复曰:《仪礼》菅屦,菅屦草屦也。《家礼》菅亦麄麻为之,恐当从《仪礼》为正。又曰:妇人屦绖,▯无明文。惟《周礼》屦人云:“命妇有散屦。”注云:“散屦去饰。”又云:“祭祀而有散屦者,惟大祥时【案《仪礼》大功以上散屦】

  丧不用乐【宋明】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学士李昉等奏议曰:“案唐长庆三年令,百姓丧葬不得陈设音乐。臣等参详,丧用音乐,望严禁之。”九年,诏曰:“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盖闻邻里之内,丧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甞饱。此圣王教孝之道,治世不刋之言。何乃匪人亲罹衅酷,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今后有犯此者,并以不孝论。”

明来知徳曰:「乐者,乐也。先王所以饰喜也。乐必发于声音,以其喜也。

译绖,两股相交,两头打结,各自留存麻根,散垂三尺。交结的地方两边各缀上细白绢带系住,使其不脱落。又用细绳带系在上面。儿子为母亲服丧用布带,媳妇为婆婆用无子麻做绖。齐衰用布带,大功、小功、缌麻都系黑鞓角带。朱熹《家礼》:斩衰首绖用带子麻做成,围长九寸,麻根在左边,从额前向右绕,从头顶经过后面,把末端加在麻根上面。又用绳做缨,来固定它,如同冠的制度。要绖粗七寸多,两股相交,两头打结,各自留存麻根,散垂三尺。交结的地方两旁各缀上细绳系住。绞带用带子麻绳一条,长度是要绖的一半多,从中间折成两股,各一尺多,然后合起来,粗细如同绖的周长。要带从左边绕过后面到前面,然后把右端穿过两股之间反插到右边,在绖的下面。齐衰首绖用无子麻做成,粗七寸多,麻根在右边,末端系在麻根下面的布缨上。要绖粗五寸多,绞带用布做成,把右端折起来。

明代丘濬《家礼》补:斩衰妇人的要绖,用带子麻做成,制式如同男子,系在大袖上面,没有成服时不散垂。齐衰妇人的要绖,制式如同男子,用无子麻做成。丘濬说:《家礼》中妇人服制都本于《书仪》,从大袖以下都不是古制,如今特地补入腰带这一项,是因为礼制上男子重视首绖,妇人重视腰带,保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使后人或许能因此恢复古制。

杖制【宋】

宋代政和礼:为父亲的丧杖用竹子并保留苴皮,为母亲的丧杖用桐木削制。它们的粗细都如同要绖,长度都齐心口。司马光《书仪》:为父亲用竹杖,根部在下;为母亲用削制的桐木杖,上圆下方,根部也在下。《家礼》:凡是妇人都不用丧杖【杨复说:按《家礼》《书仪》,妇人都不用杖,与《问丧》《丧大记》《丧服小记》不同,遗憾未能得到考证订正】

屦制【宋】

宋代司马光《书仪》:斩衰穿粗麻屦,妇人相同;齐衰穿麻屦,妇人穿白屦。杨复说:《仪礼》中的菅屦,是用菅草做的草屦。《家礼》中的菅也是用粗麻做的,恐怕应当以《仪礼》为准。又说:妇人的屦绖,没有明确的记载。只有《周礼》屦人说:「命妇有散屦。」注说:「散屦是去掉装饰的屦。」又说:「祭祀时才有散屦,只有在大祥的时候【按《仪礼》大功以上才用散屦】

丧不用乐【宋明】

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学士李昉等人上奏议论说:「查唐长庆三年的法令,百姓丧葬不得陈设音乐。臣等详细考察,丧事使用音乐,希望严加禁止。」太平兴国九年,下诏说:「访察得知丧葬人家,有举办音乐及唱令章的。听说邻里之间,有丧事就不互相舂米帮忙;披麻戴孝的时候,饮食也从未吃饱过。这是圣王教导孝道的方法,是治世不可更改的名言。为何竟然有人亲身遭遇丧祸悲痛,却在祭奠的时候,唱歌吹奏取乐;在灵柩之前,唱令章作戏。这非常伤害风教,实在紊乱人伦。今后有触犯这种情况的,都以不孝论罪。」

明代来知德说:「乐,就是快乐。是先王用来表达喜悦的。乐必定发自声音,因为它表达喜悦。按礼制:斩衰之丧,只应答而不与人对答交谈;齐衰之丧,可以对答但不多言;大功之丧,可以说话但不议论;小功之丧,可以议论但不涉及音乐。所以邻居有丧事,舂米时不喊号子,说的就是那样喧闹取乐的行为。有小功之丧的人,尚且只能议论而不涉及音乐之事,何况父母之丧,怎么可以喧闹并使用锣鼓之类的音乐呢?而且听到音乐不觉得快乐,这是圣人明确的训诫;居丧使用音乐,法律有严明的规定。如今不遵从圣人的教导,违背祖宗的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故邻有丧,舂不相者,谓其喧閙而乐也。有小功之丧者,且议论而不及乐事,况父母之丧,可以喧閙而用金鼔之乐乎?且闻乐不乐,圣有明训;居丧用乐,律有大法。今不遵圣人之教,违祖宗之法,而甘为十恶大罪之人乎?此鼓乐所当革也。」

  丧不宴客【元】

元仁宗延祐元年七月,江南道监察御史王奉训呈:「近年以来,江南风俗日薄,父母之丧,小敛未毕,茹荤饮酒,略无顾忌。至于送殡,管弦歌舞,导引循柩,焚葬之际,张筵排宴,不醉不已。泣血未干,享乐如此,昊天之报,其安在哉!」兴言及此,诚可哀悯,宜下有司,严加禁治。从之。

  丧不嫁娶【宋明】

宋哲宗元祐八年,苏轼奏曰:「臣伏见元祐五年秋颁条贯,诸民庶之家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人供侍,子孙居丧者,聴尊长自陈验实昏娶。右臣伏以人子居父母丧,不得嫁娶,人伦之正,王道之本。孟子论礼色之轻重,不以所重徇所轻。丧三年为二十五月,使嫁娶有二十五月之迟,此色之轻者也。▯丧而昏防,邻于禽犊,此礼之重者也。先王之政,亦有适时从宜者矣。然不立居丧嫁娶之法者,所▯大也。近世始立女居父母及夫丧,而贫乏不能自存,并聴百日外嫁娶之法,既已▯礼伤教矣。然犹或可以从权而冒行者,以女弱不能自立,恐有流落不虞之患也。今又使男子为之,此何义也哉?男年至于可娶,虽无兼侍,亦足以养父母矣。今使之释丧而昏娶,是诚使民以色废礼耳,岂不过甚矣哉?春秋礼经,记礼之变,必曰自某人始。使秉直笔者书曰:『男子居父母丧得娶妻,自元祐始』,岂不为当世之病乎?臣谨案此法,本因卭州官吏妄有启请,当时法官有失考论,便为立法。臣备位秩宗,前日又因迩英进读论及此事,不敢不奏。伏望削去上条,稍正礼俗。」

明世宗嘉靖时,镇国中尉多炘生母象氏卒,宗老援“压适之説”,呈巡按,凖期年服阕成昏。多炘坚执终丧,启于乐安王,王批:“庶子于生母之丧,‘压适之説’,苐以服色黪淡,不敢行悲哀也。今多炘终丧而后成昏,可以厚人伦,敦化源宜依所请。”巡抚胡松具题,敕遣官奨谕。

  匿丧不举【五代】

后唐眀宗天成二年,中书门下条奏:「据长定格,选人中有隠忧者,迟五选。伏以人伦之贵,孝道为先,既有负于尊亲,定不公于州县,有伤风教,须峻条章。今后诸色官员内,有隠忧冒荣者,勘实不虗,终身不齿。所有入仕已来告敕,并付所司焚燬。」从之。

  释服从吉【唐】

唐吕諲丁母忧,起复。

译法度,却甘愿做十恶大罪之人吗?这是鼓乐所应当革除的。」

丧不宴客【元】

元仁宗延祐元年七月,江南道监察御史王奉训呈报:「近年以来,江南风俗日益浅薄,父母之丧,小殓还没有结束,就吃荤喝酒,毫不顾忌。至于送葬时,管弦歌舞,在灵柩前引导,焚化埋葬的时候,摆设筵席,不喝醉不罢休。为父母哭泣的血泪还没有干,就这样享乐,对上天的报答,又在哪里呢!」发此感慨说到这里,实在令人哀怜悲悯,应当下达有关部门,严加禁止治理。皇帝听从了。

丧不嫁娶【宋明】

宋哲宗元祐八年,苏轼上奏说:「臣看到元祐五年秋天颁布的条例规定,凡百姓家中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没有人侍奉,儿孙正在居丧的,允许尊长自行陈情核实后成婚。臣认为,人子居父母之丧,不得嫁娶,这是人伦的正道,是王道的根本。孟子论述礼与色孰轻孰重时,不因所重的一面而屈从所轻的一面。丧期三年为二十五个月,让嫁娶推迟二十五个月,这是色中较轻的一面。而在服丧期间嫁娶,近于禽兽,这是礼中较重的一面。先王的政令,也有适应时势、因地制宜的地方。但是不设立居丧期间嫁娶的法令,是因为所关系的事情太大了。近来才设立了女子在为父母及丈夫服丧、而贫困不能自我维持生计时,允许在百日之外嫁娶的法令,这已经是损害礼制、伤害教化了。但是这种情况还可以说是权宜之计而冒然实行的,因为女子柔弱不能自立,恐怕会有流落无依的意外之患。如今又让男子也这样做,这是什么道理呢?男子到了可以娶妻的年龄,即使没有人一同侍奉父母,也足以自己奉养父母了。如今让他脱去丧服而成婚,这实在是使百姓因贪恋美色而废弃礼制罢了,岂不是太过分了吗?春秋礼经,记载礼制的变化,一定要说『自某人开始』。假使秉持直笔的史官记载说:『男子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可以娶妻,是从元祐年间开始的』,岂不是成为当世的弊病吗?臣谨慎地考察这条法令,本来是因为邛州官吏胡乱上书请求,当时的法官有失考察议论,就此立为法令。臣忝居礼官之位,前些日子又因在迩英殿进读经书谈论到这件事,不敢不上奏。恳切希望删去上述条文,稍稍端正礼俗。」

明世宗嘉靖年间,镇国中尉多炘的生母象氏去世,宗族中的长者援引「压适之说」,呈报巡按,准许服丧满一年期满后成婚。多炘坚持要服完三年丧期,向乐安王禀报,王批复说:「庶子对生母的丧事,『压适之说』,只是因为服色黪淡,不敢表现出过度的悲哀。如今多炘服完丧期以后才成婚,可以敦厚人伦,敦促教化的根源,应该依照他的请求。」巡抚胡松将此事上报朝廷,朝廷下敕派遣官员予以奖谕。

匿丧不举【五代】

后唐明宗天成二年,中书门下上奏条陈:「依据长定格的规定,候选官员中有隐瞒丧事的,选任要推迟五次。臣等认为,人伦之中最重要的莫过于孝道,既然已经辜负了尊亲,就一定不会对州县公正,这有伤风教,必须严明条例章程。今后各类官员中,有隐瞒服丧、冒领荣耀的,一经查实不虚,终身不得录用。所有他以往任职以来所受的官告敕命,一并交付有关部门焚毁。」皇帝听从了。

释服从吉【唐】

唐代吕諲为母亲服丧,被起复任用。肃宗上元元年,加封同中书门下三品,赐予门戟。刚刚立在宅第门前时,有人对吕諲说:「吉庆之事,不适宜穿凶服接受。」吕諲于是暂时脱去丧服,穿着朝服拜受。人们都笑他失礼。

停丧不葬【五代 宋 元 明】

后周太祖广顺三年

肃宗上元元年,加同中书门下三品,赐门防。既立于第门,或谓諲曰:「吉庆之事,不宜凶服受之。」諲遂权释衰麻,当中而拜。人皆笑其失礼。

  停丧不葬【五代 宋 元 明】

周太祖广顺三年十一月敕:应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举选人等,今后有父母未经营葬,其主家之长不得辄求仕进,所由司亦不得申举。其合赴举选者,葬事礼毕,敕所由,于家状内具言,不得调冒。所司觉察紏举,犯者必行典法。如是不加觉察,罪在纠察之司。

宋哲宗元祐中,诏御史台臣僚,父母无故十年不葬,即依条弹奏。及令吏部▯限满检察,尚有不葬父母,即未得与闗升磨勘。如失检察,亦许弹奏。

元仁宗延祐五年五月,福建防访使赵奉训牒:窃见江南民俗,率多逺丧稽▯,习以成风,是省察宣眀者有所未至耳。盖甞闻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而丧具称家有无,所以使贫富之▯咸遂,人▯之道俱安也。今闽中停丧不▯,动经一二十年,有一家累至三四柩者,问之则曰:年月未利,卜地未得,贫乏不能胜丧。案礼,诸侯大夫士葬皆有月数,是古者不择年月矣。古之▯者,皆于国都之北兆域有常处,是不择地矣。经曰:丧与其易也,寜戚。苟能尽其哀痛之情,称家有无,贫而薄▯,何▯扵礼?且下贫之户,不即营葬,辄作佛事,欲为死者妄徼防福,使移饭僧之费以为葬资,固不患不胜丧也。宜限以月日,使依期埋葬,以厚人伦之道,以长孝爱之风,其于教化,岂小补哉?

眀制,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定限安葬。若惑于风水,及托故停柩在家,律以暴露之罪。

  神像【明】

眀刘世节曰:祭祀用尸,其义精深。尸不能行,而易以木主、画像,二者犹有用尸之义。宋儒谓影像与祖考无干,専用木主,不知数寸之木与祖何相干也?古人木主之设,盖以祭祀用尸,皆使子弟为之,髙曽祖考无以分别,故用主以识之。今不用尸而用主,正如今之乡饮主、賔、介、僎之帖,独有帖而无人也。吕坤曰:程伊川不取影堂,曰:「若多一茎须,便是别人。」不知木主何以似吾亲邪?古有铸金、刻木、琢石、塑土以像亲者,皆出于思慕之极,无聊不得已之情,亦何病于礼乎?孝子慈孙于木主、影帐两存之可也,不必于有,不必于无,亦可也。

【臣】等谨案:神像之设,虽非古礼,然亲没之后,音容日逺,所▯虽不尽肖,而十分中有六七相似,则声音笑貌,犹宛然在目,不愈于日逺日忘乎?且非独亲见之子孙可以繋其孝思也,捋▯之曽▯,犹得见髙曽之仪范,而动其追逺之诚,其视数寸之木主,不更觉洋洋如在邪?礼贵从宜,不可以非古而去之也。

译十一月敕令:凡朝廷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及应举、候选之人等,今后如果父母尚未安葬,其为一家之长的人不得随意求取仕进,主管部门也不得为其申报举荐。那些应当赴考应选的人,必须等到丧葬之事完毕后,敕令有关部门在家状中详细注明,不得含糊蒙骗。有关部门要察觉纠举,违犯的人一定依法惩处。如果没有察觉,罪责在于负责纠察的部门。

宋哲宗元祐年间,下诏御史台的官员,父母无故十年不安葬的,就依照条例弹劾上奏。并命令吏部到期限满时进行检查,如果仍有不安葬父母的,就不得给予升迁磨勘。如果失于检查,也允许弹劾。

元仁宗延祐五年五月,福建访访使赵奉训移文说:私下看到江南的民俗,大多把丧事拖延很久不办,习以成风,这是负责省察宣扬教化的人还没有尽到责任。大概曾听说过,只有慎重办理丧事才算得上大事,而丧葬用具应当量力而行,这样才能使贫富之家都能各得其所,生死之道也都能安顿。如今福建境内停丧不葬,动辄经过一二十年,有的一家累积多达三四口棺材的,问他们原因就说:年月不吉利,墓地还没找好,贫穷不能承担丧事费用。按礼制,诸侯大夫士人下葬都有规定的月数,可见古人并不是要挑选年月。古代埋葬的人,都是在国都北边有固定的兆域,可见也不是要挑选地点。经书说:办丧事与其奢华,不如悲戚。如果能够尽到哀痛的情感,量家中财力而行,贫穷而丧礼从简,对礼又有什么妨害呢?而且贫穷人家,不马上办理安葬,动辄大办佛事,想为死者妄求冥福,如果能把这斋僧饭僧的费用移作葬资,本来就不用担心不能承办丧事了。应当限定月日,让人们依照期限埋葬,以此敦厚人伦之道,助长孝爱之风,这对于教化,难道只是小小的补益吗?

明代的制度:凡是有丧事的人家,必须依照礼制在规定期限内安葬。如果被风水之说迷惑,或者假托别的理由把棺柩停在家中,则依照暴露尸骸之罪论处。

神像【明】

明代刘世节说:祭祀用尸,这个道理精深。尸不能行动,就用木主、画像来代替,这两者还有沿用尸的意义。宋代儒者认为影像与祖先没有关系,专门使用木主,却不知道几寸大的木头又与祖先有什么关系呢?古人设立木主,大概是因为祭祀用尸的时候,都是让子弟来充当,高祖、曾祖、祖、父辈没有办法分别,所以用主牌来加以辨识。如今不用尸而用主,正如同现在乡饮礼中主、宾、介、僎的名帖,只有名帖而没有人。吕坤说:程颐不采用影堂,说:「如果多一根胡须,就是别人了。」不知木主又怎么会像自己的亲人呢?古人有铸金、刻木、雕石、塑土来塑造亲人形象的,都出于思慕之极、无可奈何的情感,这对礼又有什么妨害呢?孝子慈孙对木主、影帐两者都保留也可以,不必执着于一定要有,不必执着于一定要没有,也可以。

【臣】等谨案:设立神像,虽然不是古礼,但是双亲去世以后,音容日渐久远,所画的像即使不能完全相像,但十分中有六七分相似,那么声音笑貌,还能宛然如在眼前,岂不胜过一天天久远而遗忘吗?而且不只是亲眼见过双亲的子孙可以借此寄托孝思,就连未曾见过双亲的曾孙,也能借此看到高祖、曾祖的仪范,从而触动他追念先人的诚心,这样看来,比起几寸大的木主,岂不更觉得仿佛在眼前吗?礼制贵在因宜制变,不能因为不是古礼就废弃它。

墓祭【宋 明】

宋代朱熹《家礼》仪节:三月上旬择定日子,前一天斋戒【如同家祭的仪式】,准备祭品。

  墓祭【宋 明】

宋朱子家礼仪节,三月上旬择日,前一日斋戒【如家祭之仪】具馔。厥眀洒扫【主人帅执事者诣墓所】布席陈馔【陈于墓前如家祭之仪】参神降神,初献,亚献,终献,辞神,乃彻。祝文:维某年嵗次月朔日辰,孝子某【或孙曽▯】敢昭告于某亲某官府君之墓:嵗序流易,雨露既濡,瞻扫封茔,不胜感慕,谨以洁牲醴齐,只荐嵗事,尚飨。遂祭后土【布席陈馔如前仪】祝文:维年月日,某官姓名,敢昭告于土地之神:某躬修嵗事扵某亲某官府君之墓,惟时保佑,实赖神休,敢以酒馔,敬申奠献。明吕坤曰:墓祭非古,而东郭墦间,古亦有祭者,且世逺族多,同域而▯,非祭则死者无以聨疎,生者无以合食,苟于人情近也,何必古。

  礼从简约【宋】

宋朱子语録曰:「丧礼太繁,今只存大概,使人知其意义,必不可尽行。如始丧一段,若欲尽行,则必无哀戚哭泣之情。哀苦荒迷之际,何有心情一一如古礼之繁细委曲邪?古有相礼者导孝子为之,况依今世俗之礼,亦未为失,但使哀戚之情得尽耳。有虞氏瓦棺而葬,夏后氏堲周,必无周人之繁文也。古人圹中置物甚多,礼文之意大备,则防患之意反不足,只当防虑久逺,毋使土亲肤而已。其他礼文皆可略也。」又如古者棺不钉,不用漆粘,而今灰漆如此坚密,犹有蚁子能入,何况不用钉漆乎?孔子从先进,已厌周之文矣。圣贤者作,不必尽守古礼,必裁酌从今之宜而为之也。问丧礼制度节目,朱子曰:「恐仪礼也难行。如朝夕奠与▯时事尚可,未殡以前,安得一一如此仔细?含饭一节,教人从那里转,那里安顿,一一各有定所,须是有相者方得。」孔子曰:「行夏之时,乗殷之辂,已厌周文之烦矣。圣人复起,亦但随今风俗立一限制,须从寛简。今若考得仔细,一一如古固好;如考不得,亦只随俗,不碍理者行之。」又曰:「今人吉服皆已变古,独丧服必欲从古,恐不相称。礼时为大,衣冠本以便身,古人亦未必一一有义。况随时増减,名物愈繁,须是酌古之制,去其重复,使之简易然后可行。」又曰:「古礼难行为古人有做未到处。古者以皮束棺,岂能固?设熬黍稷于棺傍,以惑蚍蜉,可见少智。今棺用漆,要三日便殡,亦难。」

  居丧读礼【宋】

宋陈祥道曰:「非丧而读丧礼,则非人子之情;居丧而不读丧礼,不失之过,则失之不及。未▯而读祭礼,则非孝子之情;既葬而不读祭礼,不失之黩,则失之怠。未除而读乐章,则哀不足;丧复常而不读乐章,则乐必崩。闵子、子夏援琴而哀,乐异,孔子皆以为君子,则丧复常,读乐章,先王之中制也。

译第二天清早洒扫【主人率领执事人员前往墓地】,铺设席位陈列祭品【陈列在墓前,如同家祭的仪式】,参神、降神,初献,亚献,终献,辞神,然后撤去祭品。祝文说:某年某月朔日某日,孝子某人【或孙、曾孙等】谨昭告于某亲某官府君之墓:季节更迭变换,雨露已经润泽,瞻仰扫拂坟茔,不胜感念思慕,谨以洁净的牲醴祭品,恭敬献上时节之祭,尚飨。接着祭祀后土【铺设席位陈列祭品如同前面的仪式】祝文说:某年某月某日,某官某某人,谨昭告于土地之神:某人亲自修举季节的祭祀于某亲某官府君之墓,希望神明保佑,实在依赖神明的庇佑,谨以酒馔,敬献祭品。明代吕坤说:墓祭不是古礼,然而东郭坟墓之间,古代也有祭祀的例子,况且世代久远、家族人多,同处一片墓地却各自安葬,如果不祭祀就使死者之间无法联系亲疏,生者之间无法聚会同食,只要合乎人情,何必拘泥于是否合乎古礼呢。

礼从简约【宋】

宋代朱熹的语录说:「丧礼太过繁琐,如今只保留大概,让人明白其中的意义,一定不能全部照做。比如刚开始办丧事这一段,如果想全部照办,那么必定没有哀戚哭泣的真情。在悲哀痛苦、慌乱迷茫的时候,哪有心思一一按照古礼那样繁琐细致周到地去做呢?古代有相礼的人引导孝子去做,如果依照现今世俗的礼节来做,也未必算是失礼,只要能让哀戚之情得以充分表达就可以了。有虞氏用瓦棺来安葬,夏后氏用堲周来安葬,一定没有周人那样繁琐的礼文。古人在墓穴中放置很多东西,礼文的用意十分完备,但是防患的用意反而不足,只应当考虑长久之计,不要让泥土直接接触遗体罢了。其他的礼文都可以从略。」又比如古代棺材不用钉子,不用漆粘合,可是如今灰漆做得这样坚固严密,尚且有蚂蚁能够钻进去,何况不用钉子和漆呢?孔子遵从先辈的做法,已经厌弃周礼的繁文了。圣贤兴起制作礼制时,不必完全恪守古礼,一定要斟酌考虑当今的时宜来制定。有人问丧礼的制度节目,朱熹说:「恐怕连《仪礼》也难以施行。比如朝夕祭奠和依时行事的部分还可以,未殡殓之前,怎么能一一做得这样细致周详呢?含饭这一环节,教人从哪里转,放到哪里安顿,一一都有固定的位置,必须有相礼的人才能做到。」孔子说:「实行夏朝的历法,乘坐殷朝的车子,说明他已经厌弃周代礼文的繁琐了。」圣人如果再度兴起,也只会随顺当今的风俗设立一个限制,务必要从宽从简。如今如果能考订得仔细,一一都按古礼来做当然好;如果考订不清楚,也只能随顺世俗,只要不违背道理就可以照办。又说:「如今人们的吉服都已经改变了古制,唯独丧服一定要遵从古制,恐怕不相称。礼制以适时为大,衣冠本来是为了方便穿着,古人也未必事事都有深意。况且随着时代增减变化,名目越来越繁多,必须斟酌古代的制度,去掉重复的部分,使它简单容易然后才能施行。」又说:「古礼难以施行,是因为古人也有做得不周到的地方。古时用皮革束缚棺材,怎么能牢固?在棺材旁边放置炒熟的黍稷,用来迷惑蚂蚁,可见这也不算高明。如今棺材用漆,要求三日之内就要出殡,也很难做到。」

居丧读礼【宋】

宋代陈祥道说:「不是居丧却诵读丧礼,那就不合人子的心情;居丧却不诵读丧礼,不是失之过分,就是失之不及。还没有安葬却诵读祭礼,那就不合孝子的心情;已经安葬却不诵读祭礼,不是失之轻慢,就是失之懈怠。丧期未满就诵读乐章,那么哀情就不够

」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五

  乐

【臣】等谨案杜佑作《乐典》,以为古者因乐着教,将欲闲其邪正,其頽非乐无由,故其叙乐也,上自皇初,下终天寳,举夫因革之大凡,制作之得失,以及铿锵缀兆之节,殊方下里之音,本末灿然,声容毕具,而类例所不能赅者,又为诸议,以补其缺,百世而下,所谓闻其乐以知其徳者,将于是乎在也。唐自肃、代以后,国事倥偬,乐文坠缺,洎乎五代,虽有制造,鲜足观者。宋兴,太祖、太宗留心雅乐,至皇祐间,始定大安之名,一代讲求声律家,如司马光、周子、朱子、蔡元定诸人,类皆有夙悟神解,可垂不朽,顾当时不尽见用,而所谓播在乐府,荐之郊庙者,乃出自李照、魏汉津者流,葢古乐之难复久矣。辽、金、元大都沿汉津之旧,至明李文利主三寸九分为黄钟,朱载堉为开方乗除之説,则又私心自用,去古益逺,方之自桧,不亦宜乎?今去其缪者,存其要,始唐至徳间,迄于明代,以续《通典》之后云。

  第一歴代沿革上

  第二歴代沿章下

  第三十二律 五声八音名义 五声十二律旋相

  为宫 五声十二律相生法

  歴代制造

  第四权量

金一,石二,土三,革四,丝五,木六,匏七,竹八。八音之外,又有七。

  乐悬

  第五歌 杂歌曲 舞 杂舞曲

  第六清乐 坐立部伎 四方乐 散乐 前代杂

  乐

第七大祠与忌日同者不去。乐议:古乐淡且和。议律尺。议元丰朝防乐十。议杨杰大乐七。

失议。用正声废中声议。大正少三等八条议。崇宁之乐可变议。黄钟三寸九分不合于理议。琴以第三▯为宫,为中和议。

  歴代沿革上【唐 五代 宋】

唐代宗寳应二年六月,太常奏:「▯宗室请奏大运之舞,调用太蔟;肃宗室请奏惟新之舞,调用夷则。」徳宗即位,十一月,礼仪使奏:「代宗室乐用保大之舞。」贞元二年三月,以昭徳皇后庙乐章九首,付有司。帝令有司议庙舞之号,礼官请号「坤元之舞」,从之。十四年二月,帝自制中和舞,又奏九部乐及禁中歌舞伎者十数人,布列在廷。上御麟徳殿,会百寮观新乐,作诗,令太子书示百官。十九年四月,修徳明、兴圣及献懿二祖庙,迁神主于庙。太常寺奏:「徳明、兴圣、献祖、懿祖庙乐用宫悬。」诏可。宪宗永贞元年十二月,有司请徳宗庙室酌献,奏「文明之舞」,用黄钟宫。元和元年,有司奏顺宗室奏「大顺之舞」,中书侍郎平章事段文昌撰乐章。穆宗以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四月,礼仪使奏:「宪宗皇帝庙乐请用「象徳之舞」。

译;服丧期满恢复正常却不诵读乐章,那么礼乐就必定崩坏。闵子骞、子夏弹琴时表现出哀伤,快乐程度不同,孔子都认为他们是君子,那么服丧期满恢复正常,诵读乐章,是先王恰到好处的制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五

乐

【臣】等谨案:杜佑撰写《乐典》,认为古人依靠音乐来推行教化,将要辨明其中的邪正,其中的衰败若非乐无从考察,所以他叙述乐的部分,上起自最初的时代,下终于天宝年间,列举了因革损益的大概情况,制作得失的道理,以及铿锵节奏、缀兆行列的礼节,各地民间的音乐,本末俱全,声容具备,而分类归纳所不能概括的内容,又另外写作了各种议论,来弥补其中的缺漏,百代以后,所说的听其音乐就能知晓其德行的道理,大概就在于此了。唐代自肃宗、代宗以后,国事仓促繁忙,乐制文献散失残缺,到了五代,虽然有所制作,但很少值得称道的。宋朝兴起,太祖、太宗都留心雅乐,到皇祐年间,才确定了大安之乐的名称,一代讲求声律的学者,如司马光、周敦颐、朱熹、蔡元定等人,大多都有很深的领悟和精妙的见解,可以传之不朽,只是当时没有完全被采用,而所谓在乐府中演奏、用于郊庙祭祀的音乐,却是出自李照、魏汉津这一类人之手,大概古乐难以恢复已经很久了。辽、金、元大多沿袭魏汉津的旧法,到了明代李文利主张以三寸九分为黄钟长度,朱载堉提出开方乘除的说法,那就更是各凭私意,离古制越来越远,比起自桧以下的评价,也是应该的吧?如今去掉其中错误的部分,保留其中重要的内容,从唐代至德年间开始,一直到明代,来接续《通典》之后。

第一 历代沿革上

第二 历代沿革下

第三 十二律 五声八音名义 五声十二律旋相为宫 五声十二律相生法 历代制造

第四 权量

金一,石二,土三,革四,丝五,木六,匏七,竹八。八音之外,又有七。

乐悬

第五 歌 杂歌曲 舞 杂舞曲

第六 清乐 坐立部伎 四方乐 散乐 前代杂乐

第七 大祠与忌日同者不去。乐议:古乐淡且和。议律尺。议元丰朝会乐十。议杨杰大乐七失议。用正声废中声议。大正少三等八条议。崇宁之乐可变议。黄钟三寸九分不合于理议。琴以第三弦为宫,为中和议。

历代沿革上【唐 五代 宋】

唐代宗宝应二年六月,太常寺上奏:「玄宗庙室请奏大运之舞,用太蔟调;肃宗庙室请奏惟新之舞,用夷则调。」德宗即位后,十一月,礼仪使上奏:「代宗庙室的乐曲用保大之舞。」贞元二年三月,把昭德皇后庙的乐章九首,交付有关部门。皇帝命令有关部门商议庙舞的名号,礼官请求定名为「坤元之舞」,皇帝听从了。贞元十四年二月,皇帝亲自创作中和舞,又演奏九部乐以及宫中的歌舞伎人十几人,排列在朝堂上。皇帝驾临麟德殿,会集百官观看新乐,并作诗,命太子写出来给百官看。贞元十九年四月,修缮德明、兴圣以及献祖、懿祖二祖的宗庙,把神主迁入庙中。太常寺上奏:「德明、兴圣、献祖、懿祖庙的音乐使用宫悬。」诏令批准。宪宗永贞元年十二月,有关部门请求德宗庙室行酌献礼时,演奏「文明之舞」,用黄钟宫调。元和元年,有关部门奏请顺宗庙室演奏「大顺之舞」,中书侍郎、同平章事段文昌撰写乐章。穆宗在元和十五年正月即位,四月,礼仪使上奏:「宪宗皇帝庙室的音乐请用『象德之舞』。」六月祔庙时,请求用当月相应的律调林钟宫。谨按《律历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