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四年获嘉县令卢嵩,以户民闗延韬不伏责问,喧悖令从人曳扑致死,大理寺断准格配流天徳,敕防卢嵩容易宰邑,造次怒人,不恕法以行刑,遂寻时而致死,原情则本非故杀,据律则当处极刑,但究彼根繇,以縁公事,罪虽甚重,理稍可疑,峻行则虑致民骄,轻恕则恐滋吏酷,永从逺窜,特贷余生,聊以慰往者之魂,兼可戒为官之厉,嵩宜配蔚州长流,百姓逢赦不在放归之限。
宋太祖开宝五年,峡州言:民范义超,周显徳中以私怨杀同里人常古真家十二口。古真小子留留脱走得免,至是长大,擒义超诉于官。有司引赦当原,帝曰:“岂有杀一家十二口而可以赦论?”即命斩之。太宗太平兴国九年,鳯翔司理杨酀、许州司理张睿并坐掠治平人及亡命卒致死。大理处酀等公罪,刑部覆以私罪。诏曰:“法寺以酀等本非用情,宜从公过议法。刑部以其擅行掠治,合以私罪定刑。虽所执不同,亦未为乖当。国家方重惜人命,钦恤刑章,岂忍无辜之人死于酷吏之手?宜如部议,着为令。”张咏知崇阳县,一日吏自库中出,见其鬓旁巾下有一钱,诘之,库中钱也。咏命杖之,吏勃然曰:“一钱何足道,乃杖我耶?尔能杖我,不能斩我也。”咏援笔判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自仗劒下阶,斩其首,申府自劾。”后知益州,有僧行止不明,有司执以白咏。咏判牒曰:“勘杀人贼。”既而按问,果一民也,与僧行于野杀僧,取其祠部戒牒及衣,遂自披剃为僧。寮属问何以知之,咏曰:“吾见其额上犹有系巾痕也。”民间讹言有白头翁午后食人男女,郡县譊譊,至暮路无行人。咏谓其属曰:“汝归县去,但访市肆中为乡里患者,必大言其事,即立证解来。”明日果得之,乃倡为讹言者戮之于市,民遂帖然。李顺党与有杀耕牛避罪亡匿,咏许其首身,拘其母十日不出,释之,复拘其妻一夕而来。咏断云:“禁母十日,留妻一宵,倚门之望何疎,结发之情何厚?旧为恶党,今又逃亡,许令首身,却犹观望,就市斩之。”于是首身者踵至。真宗咸平二年,以工部侍郎出知杭州,有与其姊壻讼家财者,壻言妇翁疾笃,子才三嵗,令壻主其赀,遗书言异日分财,即以十之三与子,七与壻,愿如约。咏曰:“汝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以此属汝,不然子死汝手矣。”命以七给其子。余三与壻皆泣谢而去。韩亿知洋州,有富民李甲丧兄而迫嫁其嫂,又诬侄为他姓子而并其资产。嫂讼之十余嵗,吏受赂不得直。亿按旧牍,独未尝证以乳医,遂密致乳医以騐,决众皆诎服。张齐贤复相,日戚里有以分财不均,互相争诉,既入宫自理于上前,更十余断不服。
译重,但情理上尚有可疑之处,如果严惩恐怕会助长百姓骄纵之风,如果从宽处理又恐怕滋长官吏的残酷之气,应当将他永远流放远方,特别宽恕他一条性命,姑且用以告慰死者的亡魂,同时也可以警戒为官者不要暴虐,卢嵩应当发配到蔚州长期流放,遇到大赦也不在被放归的范围之内。"
宋太祖开宝五年,峡州上奏说:百姓范义超,在后周显德年间因私怨杀害同乡常古真一家十二口人。常古真最小的儿子留留逃脱得以幸免,到这时已经长大成人,抓住范义超到官府控告。有关官员援引大赦令认为应当赦免,皇帝说:"哪有杀了一家十二口人却可以用大赦论处的道理?"立即命令斩首。
太宗太平兴国九年,凤翔司理杨酀、许州司理张睿都因拷打平民百姓致死获罪。大理寺认定杨酀等人是"公罪",刑部却认为应按"私罪"论处。皇帝下诏说:"大理寺认为杨酀等人本非出于私心用刑,应当按公罪从宽议罪。刑部认为他们擅自动用刑讯,应当以私罪定刑。虽然两方所执意见不同,但也都算不上不妥。国家正应当重视爱惜人命,谨慎体恤刑罚,怎能忍心让无辜之人死在酷吏之手?应当依照刑部的意见,定为法令。"
张咏任崇阳县知县,有一天见一个小吏从库房出来,看见他鬓角旁的头巾下藏着一枚铜钱,追问之下,是库房里的钱。张咏命令杖打他,小吏勃然大怒说:"一文钱有什么值得说的,就要杖打我吗?你能杖打我,却不能斩我!"张咏提笔判道:"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于是拿起剑走下台阶,斩了他的头,并向上级衙门申报自请处分。
后来任益州知州,有一个僧人行踪不明,有关官员抓了他来禀告张咏。张咏在案牒上批示:"审问是杀人贼。"随后经过审问,果然是一个平民,与那僧人一同在野外行走时杀了僧人,取走他的度牒和衣服,于是自己剃度出家做了僧人。属下问他怎么知道的,张咏说:"我看见他额头上还留有系头巾的痕迹。"
民间讹传有个白头翁下午会吃人,男女百姓惊恐喧闹,到了傍晚路上就没有行人了。张咏对属下说:"你们回到县里去,只要访查市集店铺中给乡里制造祸患的人,他一定会大肆宣扬这件事,立即取证抓来。"第二天果然抓到了,就是那个散布谣言的人,把他在集市上处死,百姓这才安定下来。
李顺的党羽中有人杀了耕牛以躲避罪责逃亡藏匿,张咏允许他自首,先拘留他母亲十天他没有出来,就放了母亲,又拘留他的妻子一夜,他就来了。张咏判决说:"囚禁他母亲十天,扣留他妻子一夜,(他)对家门的顾念多么疏薄,对结发妻子的情义多么深厚?以前是恶党的成员,如今又逃亡在外,允许他自首,却还在观望,就在集市上斩了他。"于是自首的人接连来到。
真宗咸平二年,(李)以工部侍郎的身份出任杭州知州,有姐姐与姐夫争夺家产打官司的,姐夫说岳父病重时,儿子才三岁,就让女婿主持家产,留下遗书说日后分家产时,十分之三给儿子,七分给女婿,希望能按约定办理。李咏说:"你岳父是个明智的人,当时因为儿子年幼,所以把家产托付给你,不然的话儿子恐怕已经死在你手里了。"命令把十分之七给他儿子,剩下的三分给女婿,两人都流泪拜谢而去。
韩亿任洋州知州,有个富人李甲,哥哥去世后逼迫嫂子改嫁,又诬陷侄子是别姓所生,从而并吞了他的家产。嫂子告状十几年,官吏受贿一直得不到公正判决。韩亿查阅旧案卷,发现唯独没有请乳医验证过,于是暗中请乳医来验证,判决之后众人都心服口服。
张齐贤再度拜相时,有一天皇亲国戚中有因分家产不均而互相争讼的,已经入宫在皇帝面前自行申辩,先后判了十几次都不服。张齐贤请求自己来处理,皇帝答应了。他召来打官司的双方说:"如果不是因为对方分得多,你怎么会分得少呢?"两人都说是这样。张齐贤命令写下认可的文书,就召来两名小吏,让他们赶紧回到各自家中,甲家搬入乙家的房舍,乙家搬入
齐贤请自治,帝许之。召讼者曰:“若非以彼得分多,若独少乎?”皆曰然。命具欵,乃召两吏趋归其家,甲家入乙舍,乙家入甲舍,赀财皆按堵如故。先分书交易之讼者乃止。仁宗至和中,王畴为开封判官,宦者李允良疑人毒死其叔父,诉请发棺騐视。畴独曰:“騐而无实,是无故暴人尸,安知非允良有奸?”既而穷治,果引伏,与叔家有怨,故诡诉也。梁适为审刑院详议官,梓州妖人依鬼神以诅杀人,狱具以不伤谳。适曰:“杀人以刃,或可拒,而诅可拒乎?”卒论死。张逸知益州,华阳驺长杀人,诬道旁行者,县吏受财,狱既具,乃使杀人者守囚。逸曰:“囚色寃,守者气不直,岂守者杀人乎?”囚始敢言,而守者果服,立诛之。赵抃为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伪造印者,吏以为当死。抃曰:“造在赦前,而用在赦后,赦前不用,赦后不造,法皆不死。”遂以疑谳之,卒竟免。神宗元丰中,青州民王赟父为人殴死,赟幼未能复讐,几冠刺讐断支首,祭父墓,自首论当斩。帝以杀讐祭父,又自归罪,其情可矜,诏贷死,刺配邻州【宋律复讐无明文,先是仁宗时,单州民刘玉父为王徳殴死,徳经赦,玉私杀徳以复父讐,帝义之,决杖编管】宣州民叶元有同居兄乱其妻,缢杀之,又杀兄子,强其父与嫂为约契不讼。邻里发其事,州为上请。帝曰:“罪人已死,奸乱之事,特出元口,不足以定罪。下民无知,固宜哀矜。然以妻子之爱,既防其父,又杀其兄,戕其侄,逆理败伦,宜以殴兄至死论。”程颢为鄠县主簿,有民借其兄之宅居者,发地藏钱。兄之子诉曰:「父所藏也。」令难其证。颢曰:「此易辩耳。」问兄子曰:「而父所藏钱,几年矣?」曰:「四十年矣。」而叔借宅居防,何时矣?曰:「二十年矣。」即遣吏取钱十千,视之,谓借屋者曰:「今官所铸钱,不五六年即徧天下,此钱皆尔未借居时所铸,何也?」其人不敢争。光宗绍熙初,陆九渊知荆门军,民有诉人杀其子者,九渊曰:「不至是。」及追究其子,果无恙。有诉窃取而不知主名,九渊出二人姓名,使捕至,讯之,伏辜,尽得所窃物,还诉者,且宥其罪,使自新。因语吏以某所某人为暴,翌日有诉遇夺掠者,即其人也,乃加追治。吏大惊。宁宗朝,黄榦通判安丰军,淮西帅司,▯榦鞫和州狱,狱故以疑未决,榦释囚桎梏,饮食之,委曲审问,无所得。一夜梦井中有人,明日呼囚诘之曰:「汝杀人投之于井,我悉知之矣,胡为欺我?」囚遂惊服,果于废井得尸。
辽景宗保宁三年,呉王稍为奴所告,有司请鞫,帝曰:“朕知其诬,若按问,恐余人效之。”命斩以徇。圣宗统和时,有达巴噶者,窃蓟州王令谦家财,复手刃伤主,幸不死,有司止拟杖罪。
译甲家的房舍,财产都按原来的样子安置。这样先前分家书上的争讼才停止。
仁宗至和年间,王畴任开封府判官,宦官李允良怀疑有人下毒害死自己的叔父,诉请开棺验尸。王畴独自说道:"验尸如果没有实据,这就是无缘无故让死者曝尸,怎知不是李允良自己心怀奸计?"于是深入追查,果然招认了,原来是与叔父家有仇怨,所以才谎称诉讼。
梁适任审刑院详议官,梓州有个妖人依靠鬼神诅咒害死了人,案子办成时以"没有实际伤害"的理由定谳。梁适说:"用刀杀人,或许还可以抗拒;而诅咒可以抗拒吗?"最终判处死罪。
张逸任益州知州,华阳的驺长(马夫头目)杀了人,诬陷路边的行人,县里的官吏受了贿赂,案子办成之后,就让杀人者去看守囚犯。张逸说:"囚犯脸上有冤色,看守的人神色不正,难道是看守的人杀的人?"囚犯这才敢开口,而看守者果然招认,立即将他处死。
赵抃任武安军节度推官,有人伪造官印,官吏认为应当判死罪。赵抃说:"伪造是在大赦之前,而使用是在大赦之后,大赦之前没有使用,大赦之后没有伪造,依法都不应判死罪。"于是按疑案处理,最终得以免死。
神宗元丰年间,青州百姓王赟的父亲被人殴打致死,王赟当时年幼不能报仇,等到成年后刺杀仇人,割下他的头颅,祭奠父亲坟墓,然后自首认罪应判斩刑。皇帝认为他杀仇人祭父,又自首认罪,情有可原,下诏免其死罪,刺配到邻州(宋朝律法对复仇没有明文规定,此前仁宗时,单州百姓刘玉的父亲被王德殴打致死,王德遇到大赦,刘玉私自杀了王德为父报仇,皇帝认为他的行为合乎义理,判处杖刑并编入军籍管束)。
宣州百姓叶元有一个同居的哥哥与他妻子通奸,(叶元)将妻子勒死,又杀了哥哥的儿子,强迫他父亲与嫂子订立契约不许告状。邻里揭发此事,州府为此向上请示。皇帝说:"罪人已经死了,通奸淫乱之事,只是从叶元口中说出,不足以定罪。平民百姓无知,本应加以怜悯。然而因为对妻子的爱恋,既杀了他父亲,又杀了他哥哥,残害了他侄子,违背伦理败坏纲常,应当以殴打兄长致死论罪。"
程颢任鄠县主簿,有个百姓借了他哥哥的房屋居住,在地下挖到了藏钱。哥哥的儿子诉说:"这是我父亲所藏的。"县令难以判定证据。程颢说:"这很容易辨别。"问哥哥的儿子说:"你父亲所藏的钱,藏了多少年了?"回答说:"四十年了。"又问那位借房居住的叔叔,"借房子住了多少时间了?"回答说:"二十年了。"程颢立即派差役取来一万文钱查看,对借房子的人说:"如今官府所铸造的钱,不过五六年就流通到天下各处,这些钱都是你还没借房居住时就已铸造的了,这是怎么回事?"那人不敢再争辩。
光宗绍熙初年,陆九渊任荆门知军,有百姓控诉别人杀了自己的儿子,陆九渊说:"不至于到这个地步。"等到追查他的儿子,果然安然无恙。又有百姓控诉东西被偷但不知道是谁偷的,陆九渊说出两个人的姓名,派人把他们抓来,一审问就认罪了,全部找回了被偷的东西,归还给告状的人,并且宽恕了他们的罪行,让他们改过自新。因此告诉属吏说某处某人是个恶徒,第二天就有人控诉遇到抢劫,正是那个人,于是加以追查治罪。属吏大为惊讶。
宁宗年间,黄榦任安丰军通判,淮西帅司让黄榦审理和州的一桩案子,此案本来因为疑点未决,黄榦释去囚犯的枷锁镣铐,给他吃喝,委婉细致地询问,仍然没有查出结果。一天夜里梦见井中有人,第二天叫来囚犯诘问说:"你杀了人把尸体投入井中,我全都知道了,为什么还要欺骗我?"囚犯于是惊慌服罪,果然在一口废井中找到了尸体。
辽景宗保宁三年,吴王稍被家奴告发,有关官员请求审理,皇帝说:"朕知道这是诬告,如果加以审问,恐怕其余的人会效仿。"命令将告发者斩首示众。
圣宗统和年间,有个叫达巴噶的人,盗窃蓟州王令谦家的财物,又亲手用刀伤害了主人,主人幸而未死,有关官员只拟判处杖刑。又有讷黙库犯盗窃罪十三次,都因情节不可宽恕,命令弃市处死
又讷黙库犯窃盗者十有三次,皆以情不可恕,命弃市。近侍瑠格谔斯库尝从齐王妻而逃,以赦后防千秋节自首,诏诸近侍防卫集视而腰斩之。由是国无幸民,吏多奉职,人重犯法。
金太宗时,赵元同知蓟州事,有杀贼人横道,官吏环视,莫知所为,路人耕夫聚观甚众。元忽指田中释耒而来者曰:“此贼也。”叱左右缚之,一讯而伏。僚吏问其故,元曰:“偶得于眉睫问耳。”熙宗天眷间,洪洞令刘徽柔,明敏善听断。县人▯逺者投牒于县,以夜雨屋坏压其侄死,号诉哀切。徽柔熟视而笑曰:“汝利侄财而杀之,乃诬雨耶?”叱付狱,其人立伏曰:“公神明也!”不敢延死,遂寘于法。世宗大定初,彰国军节度使大怀贞,尝以私忌饭僧,中一僧举止异常。怀贞问曰:“汝何许人也?”曰:“山西人也。”复问:“尝为盗杀人否?”曰:“无之后三日诘盗,果引僧,皆服其明断。二年,率宾军士珠勒呼等诬完顔黙音子色克寄书其父谋反,并以书上之。帝览曰:“此诬也。”止讯告者,果引伏,遂诛之。二十三年,尚书省奏,益都民范徳,年七十六,为刘祐殴杀,法当死。以亲老无侍,请帝曰:“范徳与祐父母年相若,即当如父母视之,竟至殴杀,难从末减,可论如法。”
元太宗三年,燕南诸路防访使博啰哈雅充防事官,有民误殴人死,吏论以重法,其子号泣请代,博啰哈雅戒吏使擒于市,惧则杀之,擒之果不惧,乃曰:“误殴人死,情有可宥,子而能孝义,无可诛,遂并释之,使出银以资埋葬,且呼死者家谕之,其人悦从。世祖至元十四年,
译。近侍瑠格谔斯库曾经跟随齐王的妻子逃走,趁着大赦之后千秋节自首,皇帝下诏让各位近侍随从聚集观看,将他腰斩处死。由此国内没有心存侥幸的百姓,官吏大多恪尽职守,人人敬畏法律。
金太宗时期,赵元同任蓟州知事,有个被杀害的人横陈道路上,官吏围观,不知道该怎么办,路过的人和耕田的农夫聚集观看的很多。赵元忽然指着从田中放下农具走过来的人说:"这个人就是凶手。"喝令左右将他捆绑,一审讯就招认了。同僚下属问他是怎么知道的,赵元说:"偶然从他的眉眼间察觉到的罢了。"
熙宗天眷年间,洪洞县令刘徽柔,聪明机敏善于断案。县里有个叫某某远的人到县衙递状子,说夜里下雨房屋倒塌压死了他的侄子,哭诉得十分悲切。刘徽柔仔细端详后笑着说:"你是贪图侄子的财产而杀了他,却诬赖是雨造成的吗?"喝令把他押送入狱,那人立即认罪说:"大人真是明察秋毫啊!"不敢拖延受死,于是被依法处置。
世宗大定初年,彰国军节度使大怀贞,曾经在私人祭日请僧人吃斋饭,其中一个僧人举止异常。大怀贞问:"你是哪里人?"回答说:"山西人。"又问:"曾经做过强盗杀过人吗?"回答说:"没有。"三天后追查一件盗案,果然牵连出这个僧人,众人都佩服他判断精明。
大定二年,率宾地区的军士珠勒呼等人诬告完颜黙音的儿子色克寄信给他父亲图谋造反,并把信呈了上去。皇帝看后说:"这是诬告。"停止审讯被告,只审问告发的人,果然招供了,于是诛杀了他。
大定二十三年,尚书省上奏,益都百姓范德,年七十六岁,被刘祐殴打致死,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因为(刘祐)双亲年老无人侍奉,请求(宽宥)。皇帝说:"范德与刘祐的父母年纪相仿,就应当把他当作父母对待,竟然殴打致死,难以从轻处理,应当依法论处。"
元太宗三年,燕南诸路防访使博啰哈雅担任审案官,有个百姓误伤致人死命,官吏依重法论处,那百姓的儿子号哭请求代父受死,博啰哈雅告诫官吏让人在市集上假装要抓他,如果他害怕就杀了他,抓来后他果然不害怕,博啰哈雅便说:"误伤致人死命,情有可原,儿子又能如此孝义,没有理由诛杀,"于是把父子二人一并释放,让他拿出银两用来资助安葬死者,并且叫来死者家属晓谕此事,死者家属也高兴地听从了。
世祖至元十四年,
张雄飞为荆湖北道宣慰使,有告常徳富民十余家与徳山寺僧将为乱,众议以兵讨之,雄飞曰:“告者必其讐也,且新附之民,当以静镇之,兵不可遽用,苟有他,吾自任其责。”遂止,徐察之,果如所言。二十二年,籍河东按察使阿哈玛特家,其奴张繖扎尔等罪当死,谬言阿哈玛特家赀多隠寄,遂钩考捕系,连及无辜,京师骚动,帝颇疑之,命丞相安图集六部长贰官询问其事,吏部尚书布呼密曰:“是奴为阿哈玛特心腹爪牙,死有余罪,为此言者葢欲苟延嵗月,儌幸不死尔,岂可复受其诳,嫁祸善良耶?急诛此徒,则怨谤自息。”丞相以其言入奏,帝悟,命布呼密鞫之,具得其实,繖札尔等伏诛,其捕系者尽释。成宗大徳中,宗王兄弟二人守边,兄隂有异志,弟谏不听,即上马驰去,兄遣奴挟弓矢追之,弟发矢毙其奴,兄诉囚其弟,狱当死刑,部尚书王约虑囚曰:“兄之奴即弟之奴,况杀之有故,立释之。”京民王氏仕江南而殁,有遗腹子,其女育之,年十六乃诉其姊匿赀若干,有司责之急,约视牍曰:“无父之子育之成人,且不絶王氏祀,姊之恩居多,诚利其赀,宁育之至今日耶?”改前议而斥之。又民柴氏初无子,养张氏子为后,既而得子,张出为僧,柴之子又殁,僧乃讼家产,诏约鞫之,约诘之曰:“汝出家既分承汝师衣鉢,又何为得柴氏业乎?”僧不能答,遂归柴氏应后者。仁宗时,虞槃为湘乡州判官,有巫妄称神降,告其人曰:“某方火,即火。”又曰:“明日某方火。”民以火告者,槃昼夜赴救,寝食尽废,县长吏已下皆迎巫至其家,厚礼之。又曰:“将有大水,且兵至州,大家且尽室逃。”槃得刼火卒一人,讯之,尽得巫党所为。坐捕盗司召巫至,鞫之,无敢施鞭棰者。槃谓卒曰:“此将为大乱,安有神乎?”急治之,尽得党与数十人,罗络内外,果将为变,乃断巫并其党,悉如法。丹徒县民有二弟共杀其姊者,狱乆不决。浙西防访使俾乌程令干文传鞫之,既得其情,其母乞贷二子命以终养。文传谓二人所承有轻重,以首从论,则为首者当死。司从其议。
译张雄飞担任荆湖北道宣慰使时,有人告发常德的十几家富民与德山寺的僧人将要作乱,众人商议要出兵讨伐他们,张雄飞说:"告发的人一定与他们有仇怨,况且刚归附的百姓,应当用安静的方式镇抚他们,不能轻易用兵,如果出了别的问题,我自己承担责任。"于是就停止了出兵,慢慢查访此事,果然像他所说的那样。
二十二年,抄没河东按察使阿哈玛特的家产,他的奴仆张繖扎尔等人罪该处死,谎称阿哈玛特家中有很多财产隐匿寄存在别处,于是官府追查审问、抓捕拘禁相关人等,牵连了许多无辜的人,京城为之骚动,皇帝对此颇为怀疑,命令丞相安图召集六部的正副长官询问此事,吏部尚书布呼密说:"这些奴仆是阿哈玛特的心腹爪牙,处死都不足以抵罪,说这些话的人不过是想借此苟延时日,侥幸求得不死罢了,怎么可以再受他们的欺骗,嫁祸给善良无辜的人呢?赶紧诛杀这些人,那么怨言诽谤自然就会平息。"丞相把他的话上奏皇帝,皇帝醒悟,命令布呼密审讯此案,全部查清了实情,张繖扎尔等人伏法被诛,那些被抓捕拘禁的人全都获释。
成宗大德年间,有宗王兄弟二人镇守边疆,哥哥暗中怀有异心,弟弟劝谏不听,就骑马奔驰离去,哥哥派奴仆带着弓箭追赶他,弟弟射箭杀死了那个奴仆,哥哥告状将弟弟囚禁起来,案子判定应处死刑,刑部尚书王约审录囚犯时说:"哥哥的奴仆也就是弟弟的奴仆,况且杀他是有缘故的。"当即释放了他。
京城百姓王氏在江南做官时去世,留下一个遗腹子,他的女儿抚养这个孩子,孩子十六岁时却状告他姐姐隐匿了若干财产,官府对姐姐追责很急,王约查看案卷说:"没有父亲的孩子,姐姐把他抚养成人,而且没有让王氏断绝香火,姐姐的恩情很大,如果她真贪图那些财产,难道会抚养他到今天吗?"于是改变了先前的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
又有百姓柴氏起初没有儿子,收养张氏的儿子作为继承人,后来自己生了儿子,张氏之子便出家为僧,柴氏亲生的儿子后来又死了,那僧人便来争讼家产,皇帝下诏让王约审理此案,王约诘问他说:"你出家之后已经分得并承继了你师父的衣钵,又凭什么要得到柴氏的家业呢?"僧人无法回答,于是家产就归还给了柴氏应当承继家业的人。
仁宗时,虞槃担任湘乡州判官,有个巫师胡乱说神灵降临,告诉人们说:"某个方向要失火,果然就失火了。"又说:"明天某个方向要失火。"百姓因失火来告知的,虞槃日夜赶去救火,饭也顾不上吃,觉也顾不上睡,县里的长官以下的官吏都到巫师家中迎接他,用厚礼对待他。那巫师又说:"将要发大水,而且有兵祸要到本州,大户人家姑且全家逃走吧。"虞槃抓获了一名纵火的士卒,审讯他,全部查出了巫师及其党羽所做的事情。虞槃坐在捕盗司召巫师前来,审讯他,却没有人敢对他动用鞭刑棍棒。虞槃对士卒们说:"这件事将要酿成大乱,哪里有什么神灵呢?"赶紧严办此事,全部查获同党数十人,这些人内外勾结、罗织串联,果然是将要谋反作乱,于是判处巫师及其同党死罪,全都依法处置。
丹徒县有百姓,两个弟弟合伙杀死了他们的姐姐,案子拖了很久没有判决。浙西防访使让乌程县令干文传审理此案,查清案情之后,两人的母亲请求宽免两个儿子的性命以便让自己终老有靠。干文传认为两人所应承担的罪责有轻有重,应当按主犯从犯来定罪,那么为首的人应当处死。有关部门采纳了他的意见。
明太祖洪武元年,民父以诬逮,其子诉于刑部,法司坐以越诉,帝曰:“子诉父枉,出于至情,不可罪【有子犯法父贿求免者,诏谕相类,具详谳篇】五年,杨卓为广东行省员外郎,田家妇独行山中,遇伐木卒,欲乱之,妇不从,被杀,官拷同役卒二十人,皆引服,卓曰:“卒人众,必善恶异也,可尽抵罪乎?”列二十人庭下,熟视久之,指两人曰:“杀人者,汝也。”两卒大惊,伏罪。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奏:“民殴孕妇至死者,律当绞,其子乞代。”大理卿邹俊议曰:“子代父死,情可矜,然死妇系二人之命,犯人当二死之条,与其存犯法之人,孰若全无辜之子?”诏从俊议。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抵罪,帝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若此者,罪止杖一百,葢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反不实者抵罪。”成祖时,叶宗人为钱塘令,尝视事,有蛇升阶,若有所诉,宗人曰:“尔有寃乎?吾为尔理。”蛇即出,遣吏尾之,入饼肆,炉下发之,得僵尸,葢肆主杀而瘗之也,遂伏法。宣宗朝,顾佐为右都御史,台纲肃然,或告其不理寃诉,帝曰:“此必重囚教之。”命法司防鞫,果千戸臧清杀无罪三人,当死,使人诬佐,帝曰:“不诛清,则佐法不行。”磔清于市。宪宗成化时,华亭县有民母再醮,生一子,母死,二子争葬,质之官,知县某判其状曰:“生前再醮,终无恋子之心;死后归坟,难见先夫之面,令后子收葬。”穆宗隆庆中,张淳为永康令,有巨盗卢十八剽库金十余年不获,御史以属淳,淳刻期三月必得盗而请,御史月下数十檄,及檄累下,淳阳笑曰:“盗遁久矣,安从捕?”寝不行,吏某妇与十八通,吏颇为耳目,闻淳言以告十八,十八意自安,淳乃令他役诈告吏负金,系吏狱,密召吏责以通盗死罪,复教之请以妇代繋而已,出营赀以偿,十八闻,亟往视妇,因醉而擒之,及报御史,仅。两月耳。久之,以治行第一赴召,去永甫。就车,顾其下曰:“某盗已来,去此数里,可为我缚来。”如言迹之,盗正濯足于河。系至,盗服辜。永人骇其事,谓有神告淳曰:“此盗捕之急则遁,今闻吾去乃归耳。”以理卜,何神之有?神宗时,右副都御史王世贞抚治郧阳,有奸僧伪称乐平王次子,奉髙皇帝御容金牒,行游天下。世贞曰:“宗藩不得出城,而诪张如此,必伪也。”捕讯之,服辜。
考讯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代宗大厯四年诏曰:如闻州县官比来率恣行麤杖,不依格令,致囚殒毙,深可哀伤。频有处分,仍闻乖越。今后非灼然蠧害,不得辄加非理。
译明太祖洪武元年,有百姓的父亲被人诬告逮捕,他的儿子到刑部去申诉,主管官员按越诉之罪判他有罪,皇帝说:"儿子为父亲申诉冤枉,出于至情至性,不能治罪【有儿子犯法而父亲行贿求免的情况,诏书晓谕也是类似的道理,详细记载在谳篇】"洪武五年,杨卓担任广东行省员外郎,有个农家妇女独自在山中行走,遇到伐木的士卒,想要奸污她,妇女不从,被杀害,官府拷问同队服役的士卒二十人,都招认了,杨卓说:"士卒人数众多,必定有善恶之别,怎能全部都定罪呢?"把二十人排列在庭下,仔细察看了很久,指着两人说:"杀人的是你们。"两名士卒大惊,伏罪认罪。洪武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上奏:"百姓殴打孕妇致死,依法应当处以绞刑,其子请求代父受死。"大理寺卿邹俊议论说:"儿子代父而死,情理上可以怜悯,但是死去的妇人牵涉两条人命,犯人应当承受两条死罪,与其保留犯法之人,哪如保全无辜的儿子?"皇帝下诏依从邹俊的意见。当时有人告发谋反,勘问后查实不实,刑部说应当治告发者的罪,皇帝就此事询问秦裕伯,秦裕伯回答说:"元朝时对这种情况,罪止杖刑一百,是为了开辟今后告发的道路。"皇帝说:"奸邪之徒不受惩处,善良之人被诬告的就多了,从今以后告发谋反不实的人要治罪。"
成祖时,叶宗人担任钱塘县令,曾经在处理公务时,有条蛇爬上台阶,好像有所申诉,叶宗人说:"你有冤情吗?我为你处理。"蛇随即离去,他派差役跟踪它,进入一家饼铺,在炉灶下挖掘,发现一具僵尸,原来是店主杀人后埋在此处,于是店主伏法。
宣宗朝,顾佐担任右都御史,御史台纲纪肃然,有人告发他不处理冤案申诉,皇帝说:"这一定是重犯教唆的。"命令司法部门审讯,果然是千户臧清杀害了三名无罪之人,罪当处死,指使人诬告顾佐,皇帝说:"不诛杀臧清,那么顾佐的执法就无法推行。"于是将臧清在市中处以磔刑。
宪宗成化年间,华亭县有个百姓的母亲改嫁,生了一个儿子,母亲死后,两个儿子争着安葬,请官府裁决,某知县判决说:"生前改嫁,终究没有留恋前子之心;死后归葬祖坟,难以面对先夫,命令后夫所生之子收葬。"
穆宗隆庆年间,张淳担任永康县令,有个大盗卢十八抢掠国库钱财十几年未被捕获,御史将此事交给张淳办理,张淳限定三个月内必定捉到盗贼并如约汇报,御史每月下达数十道公文催促,等到公文接连下达,张淳假装笑着说:"盗贼逃匿已久,从哪里去捕捉?"就把这事搁置不办。有个衙役的妻子与卢十八私通,这个衙役常常做卢十八的耳目,听到张淳的话就告诉了卢十八,卢十八心中安定下来。张淳于是命另一个差役诈称告发这个衙役拖欠钱财,把衙役关进牢狱,暗中召见衙役,以私通盗贼当处死罪相责问,又教他请求用妻子代替自己入狱抵押就行了,让他拿出家产赔偿。卢十八听说后,急忙前去探望妻子,因此喝醉了被擒获,等到报告御史,才过去两个月而已。过了很久,张淳因治理政绩第一而被召赴京,将要离开永康。刚上车,回头对下属说:"某盗贼已经来了,离此地几里,可以为我把他绑来。"按他所说的踪迹去追捕,盗贼正在河边洗脚。捉拿到案后,盗贼服罪认罪。永康人对此事感到惊异,以为有神明相助。张淳告诉他们说:"这个盗贼捕捉得急就逃跑,如今听说我要离开才回来罢了。"用道理来推断,哪里有什么神明呢?
神宗时,右副都御史王世贞巡抚治理郧阳,有个奸僧假称是乐平王的次子,捧着高皇帝御容和金牒,在天下巡游。王世贞说:"宗室藩王不得出城,而这人如此张扬招摇,必定是假的。"将他捉拿审讯,果然服罪。
考讯附【唐、五代、宋、辽、金、元、明】
唐代宗大历四年下诏说:听闻近
所司严加纠察以闻【徳宗贞元六年南郊,顺宗即位制及宪宗元和二年,穆宗长庆四年制书并同按《古文渊鉴》是诏凡两载,一为宝应元年,一为大厯四年。《册府元▯载为大厯四年大赦,常衮集并同。考肃宗在位止七年,今按诏文云“朕主三灵之重托,羣后之上,夕惕若厉,不敢荒宁。内访卿士,外咨方岳,日不暇给,八年于兹。”代宗于宝应元年即位,中厯广徳二,永秦一,并大厯四年,乃符八年之数,当从后为正】徳宗建中三年敕:诸色贬流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瘗。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宪宗元和四年诏:自后在京诸司应决死囚者,不承正敕,并不在行决之限。如事迹凶险,须速决遣,并特敕处分者,宜令一度覆奏。又敕:刑部大理寺决断罪囚,过为淹延,是长奸幸。今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部覆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勘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糺访。穆宗长庆元年,因御史中丞牛僧孺言,立决狱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各减五日,小事各减十日。一状所犯十人已上,所断罪二十件已上为大;所犯六人已上,所断罪十件已上为中;所犯五人已下,所断罪十件已上为小。其或所抵罪状与所结刑名并同者,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敬宗即位制:诸州府县官吏应行鞭捶,本罪不致死者,假以贼情,致令殒毙,宜委御史台及出身。郎官、御史等切加察访,具事繇奏闻。文宗太和四年,诏自今有特决囚,不令覆奏者,有司亦须准故事覆奏。八年,敕天下州府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蠧、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法,并宜准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太宗制具杜佑原书】开成四年,敕御史台、京兆府决囚,差御史监决,临时引问囚徒,如不称寃,方许行决。河南府亦准此。诸州应有死囚,仍委长官差官监决。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见禁囚徒,据罪轻重,限十日内决遣申奏。三年,大理寺奏决死刑,请不俟秋分。诏曰:「刑以秋分,虽闗恻隠,罪多连累,翻虑淹延。若或十人之中,止于一人抵死,岂可以轻附重,禁锢逾时?言念哀矜,又难全废。其诸司囚徒,罪无轻重,各宜委本司据罪详断,分别处决【具刑制篇】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奏:「凡决极刑,合三覆奏,近年全不守此,或蒙赦宥,已被刑诛。乞敕在京犯极刑者,令决前、决日各一覆奏。有防逆犯军令者,亦许临时一覆奏。
译来州县官吏大多恣意使用粗大的刑杖,不依照法令规定,导致囚犯因此毙命,实在令人深感哀伤。已多次给予处分,但仍听闻违犯之事不断。今后如非确凿的重大蠹害之人,不得随意施加不合常理的刑罚。命有关部门严加纠察并上报【德宗贞元六年南郊祭祀、顺宗即位的诏令,以及宪宗元和二年、穆宗长庆四年的诏书内容都相同。按《古文渊鉴》记载这份诏书曾两次颁布,一次是宝应元年,一次是大历四年。《册府元龟》记载为大历四年大赦时颁布,与《常衮集》记载相同。考察肃宗在位仅七年,如今按诏文所说"朕承担三灵之重托,居于群臣之上,日夜戒惧,不敢懈怠荒废。对内询访卿士,对外咨询方岳大臣,日理万机无暇顾及其他,至今已经八年了。"代宗于宝应元年即位,历经广德二年、永泰一年,加上大历四年,正符合八年之数,应当以后一说为准】
德宗建中三年下敕令:各类被贬黜流放之人以及被降职的官员如果身死,都允许亲属收敛安葬。但因制造蛊毒而被迁移乡籍之人,不在此列。
宪宗元和四年下诏:从今以后在京各司应当处决死囚的,如果没有奉到正式敕令,一律不得执行处决。如果案情凶险严重,必须迅速处决,且已有特别敕令处分的,应当再进行一次复奏。又下敕令:刑部大理寺判决案件的囚犯,如果拖延过久,会助长奸邪侥幸之心。今后大理寺检核审断不得超过二十天,刑部复核不得超过十天。如果刑部复核有异议,大理寺重新勘察不得超过十五天,尚书省复核审查不得超过七天。如果需要行文到外地州府调查案情,或者在京城内进行本案勘查,当天就要上报。行文送达后计算天数,被查询的机构回报不得超过五天。仍命刑部详细列明发出的公文和回报公文的月日,将公文报送尚书省和分察使,各自按照敕令规定的条文进行督察检举访查。
穆宗长庆元年,因御史中丞牛僧孺进言,制定断案期限:大案大理寺限三十五天详细审断完毕上报刑部,限三十天上奏。中等案件各减五天,小案件各减十天。一案所牵涉的犯人在十人以上、所判定的罪状二十件以上的算作大案;所牵涉犯人在六人以上、所判罪状十件以上的算作中案;所牵涉犯人五人以下、所判罪状十件以下的算作小案。如果所抵的罪状与所结的刑名相同,即使涉及人数很多,也按照一人的先例处理。违反规定的处以不同程度的罪责。
敬宗即位时下诏:各州府县官吏应当施行鞭打刑罚,如果本罪不至于死,却假借案情严重致人死亡的,应当责成御史台以及吏部郎官、御史等切实加以察访,详细列明事情原委上奏。
文宗太和四年,下诏从今以后有特别处决囚犯,而没有让其进行复奏的,有关部门也必须依照旧例进行复奏。太和八年,敕令天下州府凡犯轻罪之人,除了情节严重、依法难以宽宥的以外,其余因过失犯罪以及平常公事违法的,一律按照贞观四年四月十七日的制令处分,不得鞭打脊背【太宗的制令详见杜佑原书】开成四年,敕令御史台、京兆府处决囚犯,派遣御史监督处决,临时提审囚徒,如果不喊冤,才允许执行处决。河南府也依照此例。各州凡有死囚,仍委派长官派官监督处决。
后唐庄宗同光二年,敕令现关押的囚徒,依据罪行轻重,限十天之内判决遣送并上报。同光三年,大理寺上奏判处死刑,请求不必等到秋分。诏书说:"刑罚在秋分执行,虽然关系到恻隐之心,但罪犯若彼此牵连,反而担心案情拖延。如果十人当中,只有一人应当处死,怎能以从轻的方式附加重罪、把人长期禁锢呢?想到应当哀怜宽恕,又难以完全废弃秋分处决之制。此后各司所关押的囚犯,无论罪行轻重,各自委托本司依据罪状详加审断,分别处置执行【详见刑制篇】"明宗天成二年,大理寺上奏:"凡是判决极刑,应当经过三次复奏,近年来完全不遵守这个规定,有的蒙受赦
」从之。
晋少帝开运三年,左拾遗窦俨奏:「近者外地率肆淫刑,不遵成宪。或以长钉贯篸人手足,或以短刀脔割人肌肤。乃至累朝半生半死,寃声上达,和气有伤。乞严加禁断。」奉敕,宜依。
宋太祖建隆三年诏:强盗持杖,但不伤人者,止计赃论罪;获盗非状騐明白,未得掠治。其当讯者,先具白长吏,得判乃讯。有司擅掠囚者,论为私罪。太宗太平兴国六年诏:自今系囚,如证佐明白而捍拒不伏,合讯掠者,集官属同问,勿令胥吏拷决。复建三限之制:大事四十日,中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决者,毋过三日。须证逮致稽缓者,奏闻。违限,准官书稽程律论。又限大理寺勘决天下案牍:大事二十五日,中事小事视诸州县。审刑院详覆:大事小事视大理减十日,小事减五日【仁宗天圣中定制:凡上具狱,大理寺详防:大事期三十日,中事小事如淳化制。其不待期满而断者,谓之急按。凡集防急按,法官与议者并疏姓名,有失则坐之。哲宗时部寺定制:凡断狱,每二十缗以上为大事,十缗已上为中事,不及十缗为小事。大事以十二日,中事九日,小事四日为限。若在京八路:大事十日,中事五日,小事三日。台察及刑部举劾约法状,并十日。三省枢密院再送,各减半。有故量展,不得过五日。凡公案期限:大事以三十五日,中事二十五日,小事十日。在京八路:大事以三十日,中事半之,小事三之一。台察及刑部并三十日,毎十日断用七日,议用三日。徽宗政和四年立聚问审録之限:死囚五日,流罪三日,杖笞一日。孝宗淳熙中诏:徒已上罪人入禁三月者,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立限以督之。其后又诏:中书置禁奏取防籍,大臣按阅以察刑寺稽违。理宗端平元年诏:诸道申奏狱案,凡未防及已断未下者,于都司、刑部、大理寺各委官立限催督稽考,其经由去处,严立程限,月申御史台。】按宋代用刑寛厚,而自哲宗已前,严立限程,责覈淹滞,亦颇得明慎不留之意。南渡而降,三尺縦弛,至有十余年不决之狱,虽屡诏申督,有司抗玩不。行亦寖失祖宗之遗意矣】至道三年,令诸州决死刑,有号呼不伏及亲属称寃者,具以白长吏,再移司推鞫。真宗景徳四年,毁诸道官司非法讯囚之具。徽宗政和七年,诏定制:品官犯罪,三问不承,乃奏请追摄;若情理重害而拒隠者,方许枷讯。今有司废法不原,轻重与常人考讯无异,将使人有轻视爵禄之心,可申明条令如故。又诏:宗室犯罪,有司承例奏请,不▯三问未承,即加讯问,去衣受杖,伤肤败体,非所以笃亲亲也。自今有犯,除涉情理重害别被处分外,余止以众证为定,仍取伏辩,无得辄加捶拷。
译免宽宥,人已经被处决了。请求敕令京城内犯极刑的,令在判决之前、判决当天各复奏一次。有防御叛逆、违犯军令的,也允许临时复奏一次。"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
晋少帝开运三年,左拾遗窦俨上奏:"近来外地大多滥用酷刑,不遵守既定的法令。有的用长钉贯穿刺入人的手足,有的用短刀割碎人的肌肤。以至于多个朝代下来半生半死的人不少,冤屈之声上达天听,损伤了天地和气。请求严加禁止。"奉敕答复,应当依照所请。
宋太祖建隆三年下诏:强盗持械行凶,只要没有伤人的,只按赃物数额论罪;捕获盗贼如证状没有查验明白,不得先行拷打审讯。凡应当讯问的,先要将案情呈报长官,得到批准才能审讯。有司擅自拷打囚犯的,以私罪论处。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下诏:从今以后关押的囚犯,如果证据确凿而拒不认罪的,应当讯问拷打的,要集合官员共同审讯,不能让胥吏擅自拷打决断。又重新建立三种期限的制度:大案四十天,中案二十天,小案十天。不需要另行逮捕而容易判决的案件,不得超过三天。需要等待证人到齐而延误的,要上奏说明。超过期限的,按官府文书延误程限的律条论处。又限定大理寺勘察判决天下案卷:大案二十五天,中案小案参照各州县的规定。审刑院详细复核:大案小案比照大理寺规定各减十天,小案再减五天【仁宗天圣年间制定制度:凡是呈报的完整案卷,大理寺详细审断:大案期限三十天,中案小案依照淳化年间的制度。如果没等到期满就判决完毕的,叫做急案。凡是集体审断急案,参与议案的法官都要开列姓名,如有过失就要追究责任。哲宗时刑部大理寺制定规定:凡是判案,每二十缗以上的算作大案,十缗以上的算作中案,不到十缗的算作小案。大案以十二天、中案九天、小案四天为期限。如果在京城以及八路,大案十天,中案五天,小案三天。台察和刑部举劾约束办案情状的,都以十天为限。三省枢密院再次移送的,各减一半。有特殊原因需要延展的,不得超过五天。凡是公案的期限:大案以三十五天,中案二十五天,小案十天。在京城和八路:大案三十天,中案减半,小案为三分之一。台察和刑部一律以三十天为限,每十天用七天判决,用三天商议。徽宗政和四年制定聚集审问审录的期限:死囚五天,流罪三天,杖笞罪一天。孝宗淳熙年间下诏:徒罪以上的罪犯关押满三个月的,提刑司要分类上报刑部,登记造册限定日期加以督促。此后又下诏:中书省设立关押案卷奏报取阅登记,由大臣稽查核阅以督察刑部大理寺办案的延误。理宗端平元年下诏:各道上报的狱案,凡是尚未审理和已经判决尚未下达执行的,都要在都司、刑部、大理寺各委派官员限期督促考核,其中需要移送其他地方的,严格设立期限,每月上报御史台。】按宋代用刑宽厚,而且从哲宗以前,严格设立期限,责令核查案件积压情况,也颇能体现明察慎重、不使案件拖延的用意。南渡以后,法度松弛,甚至出现十几年不判决的案子,虽然屡次下诏督促,但有司抗拒懈怠,不加执行,也渐渐失去了祖宗的本意了】
至道三年,命令各州判决死刑,如有囚犯喊冤不服或者亲属申诉冤情的,要详细报告长官,再移交司法机关重新审理。
真宗景德四年,销毁各道官府非法用来审讯囚犯的刑具。
徽宗政和七年,下诏制定规定:有品级的官员犯罪,经过三次审问不认罪的,才能上奏请求追捕拘押;如果情节严重危害而抗拒隐瞒的,才允许用枷具审讯。如今有司废弃法度不加体察,对待品官与常人一样刑讯,无所轻重,将会使人产生轻视爵禄的心理,应当申明法令条文如旧。又下诏:宗室犯罪,有司照例上奏请示,如果不到三次审问未招认,就加以拷问,脱去衣服受杖刑,损伤肌肤,伤及身体,这不是厚待皇族亲属的做法。从今以后有犯罪的,
若罪至徒已上,方许依条置勘。其合廷讯者,并送大宗正司。重和元年,河北西路提防刑狱虞奕言:州县虐吏,辄借杖为溜筒,用铁钳项,以竹实沙而贯之,非理惨酷。诏悉禁止,犯者以违制论。髙宗建炎时,大理寺卿王衣奏请分别伏辩。先是有司愆戾,付寺劾之,至三问取伏状,被劾者惧对,莫敢辩。衣言:伏与辩二事也。若一切取伏,是以威迫之,不使自直,非法意也。乞三问未承者,听辩,从之。着令:诸狱具当职官依式检校。枷以干木为之,轻重长短刻识其上。笞杖不得留节目,亦不得钉饰及加筋胶之类。仍用官给火印。州县狱犴不得辄为非法之具,违者论如律。绍兴十二年,御史台防检钱塘、仁和县狱具:钱塘大杖一,多五钱半;仁和枷一,多一斤一轻半斤【枷杖轻重定式,具刑制篇】诏县官各降一官。孝宗时,臣僚言:杖笞之制,轻重大小,着令具存。凡讯囚合用荆子,一次不得过三十,共不得过二百,此法意也。今州县不用荆子,而用藤条,或用双荆合而为一鞭,股棰足至三五百,刑罚寃滥,愿戒有司申严行下。凡守令及掌行刑狱官,并依法制杖【具刑制篇】又言:民命莫重于大辟,聚録之法官吏聚于一堂,依句宣读,无得隐瞒,令囚自通重情以合其欵。按法意,葢不止于只读成案而已。当稽参「自通重情以合其欵」之文。今狱吏惮于平反,摘纸疾读,离絶其文,嘈囋其语,故为不可晓解之音,造次而毕。呼囚书字,茫然引去,指日听刑,殊轻人命。请敕内外于聚録时,委长吏详加防騐【具刑制篇】又言:「在律,鞫狱者皆须依所告状鞫。若于本状外别求他罪者,以故入论。」比来中外之狱,每于状外推求牵罣,乞申明禁止。诏皆从之。时,二广州军畏宪司防检送勘之苦,重囚多毙于狱。诏提刑司详覆公事,若小节不完,不须追逮。狱吏委本州究实保明,遇有死者,必根究其所以致死。理宗淳祐十一年,诏戒两淮都统司主兵者,不许轻用脊棍,以伤人命。景定四年,诏刑部下诸路宪司所部州县,不许惨酷棰楚,并毁除非法狱具,违者重置于罚。
辽制拷讯之具,有粗细杖及鞭烙法。粗杖之数二十,细杖之数三。自三十至于六十,鞭烙之数,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被告诸事应伏而不伏者,以此讯之。圣宗统和十二年,改死囚尸市三日之限,一宿即听收瘗。时耶律隆运为北府宰相,奏诸鞫狱官吏多因请托,曲加寛宥,或妾行搒掠,乞加禁止。从之。
金国旧制,杖罪至百,则臀背分受。海陵时以脊近心腹,禁止,虽主决奴婢,亦以违制论【大定九年复旧,寻又罢之】世宗大定十七年,谓宰相曰:“比闻大理寺断狱,虽无疑者,亦经旬月,何耶?
译除了情节严重危害另外处分外,其余的只以众人的证词作为判定依据,仍要取得服罪的供辞,不得随意加以拷打。如果罪行到徒刑以上,才允许依照条例进行审讯。凡应当在朝廷上审讯的,都要送交大宗正司。重和元年,河北西路提点刑狱虞奕说:州县暴虐的官吏,动辄借用刑杖当作溜筒,用铁钳夹住脖颈,用竹筒装填沙子贯穿人体,行事惨酷不合常理。下诏一律禁止,违犯的按违反制度论处。
高宗建炎年间,大理寺卿王衣上奏请求区分服罪和辩解两件事。此前有司的过失罪责,交付大理寺审核,一定要经过三次审问取得服罪供状,被审核的人畏惧对质,没有人敢辩解。王衣说:服罪与辩解是两件事。如果一概要取得服罪供状,就是用威势逼迫,不让人自己辩白,这不合乎立法的本意。请求允许经过三次审问仍未招认的人进行辩解,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着令规定:各处的刑具由当值官员依照规格检查校对。枷具用干木制作,轻重长短要在上面刻明标识。笞杖不得留有节疤,也不得钉上装饰或添加筋胶之类。仍要使用官府发放的火印。州县监狱不得随意制作非法的刑具,违犯的依法论处。
绍兴十二年,御史台查检钱塘、仁和两县的刑具:钱塘县的大杖,超重五钱半;仁和县的枷具,超重一斤一两半【枷杖轻重的规定标准,详见刑制篇】下诏将两县县官各降一级官职。
孝宗时,大臣上言:杖笞的制度,轻重大小,法令都有明确规定。凡是审讯囚犯应当使用荆条,一次不得超过三十下,总共不得超过二百下,这是立法的本意。如今州县不用荆条,而用藤条,或者用两根荆条合成一根鞭子,鞭打大腿脚部竟然多达三五百下,刑罚冤枉滥用,希望警戒有司严格申明施行。凡是地方长官以及主管刑狱的官员,都要依法使用刑杖【详见刑制篇】又上言:百姓的性命没有比死刑更重的了,聚集审录的法官官吏应当聚集在一堂,依照文书宣读,不得隐瞒,让囚犯自己陈述重要情节以核对案情。按照法令的本意,不应止于只是读一遍成案而已。应当仔细核对"自己陈述重要情节以核对案情"的规定。如今狱吏害怕平反冤案,摘取纸片急速诵读,读得支离破碎,含混不清,故意读成难以听懂的音调,草草了事就完事了。呼喊囚犯签字画押,囚犯茫然被带走,指定日子听候行刑,实在是太轻视人命了。请求敕令内外各处在聚集审录的时候,委派长官详细检验【详见刑制篇】又上言:"依照法律,审案的人都必须依照所告发的罪状进行审理。如果在原状之外另外追求其他罪行的,以故意入人于罪论处。"近来朝廷内外的案件,常常在原状之外追求牵连罗织,请求申明禁止。皇帝都依从了这些意见。当时,广南东路、广南西路两处的州军畏惧朝廷刑法机关查检移送审讯之苦,很多重犯瘐死狱中。下诏提点刑狱司详细复核公事,如果案情细节不完备,不必追究逮捕。狱吏责成本州查究实情予以保明,遇到有死者,必定要追究导致其死亡的原因。
理宗淳祐十一年,下诏告诫两淮都统司统兵将领,不许随意使用脊杖,以免伤害人命。景定四年,下诏刑部通令各路刑法机关所辖的州县,不许惨酷用刑,并且销毁除去非法的刑具,违犯的从重处罚。
辽国的制度中拷讯的刑具,有粗杖、细杖以及鞭刑烙刑之法。粗杖的数量为二十,细杖的数量为三,一直到三十至六十。鞭烙的数目,凡是烙三十下的要鞭三百下,烙五十下的要鞭五百下。凡被告在各种事情上应当认罪却不认罪的,用这种方法审讯。圣宗统和十二年,改变死囚尸体陈列示众三天的期限,只需陈列一夜就允许收殓埋葬。当时耶律隆运担任北府宰相,上奏说各审案官吏大多因为受人请托,曲意宽宥罪犯,有的因此纵容拷打小妾,请求加以禁止。皇帝依从了。
金国旧制,杖罪最重可打一百下,则臀部和背部分别承受。海陵王时因为脊背靠近心
”参知政事伊喇道曰:“在法,决死囚不过七日,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辄违之,是官吏弛慢也。”诏自今勿得留滞。章宗承安四年,铸铜杖式,颁行天下。泰和元年,复因尚书省奏杖式轻细,诏量用大杖【具刑制篇】帝复虑枷杖多不如法,平章政事守贞曰:“枷杖尺寸有制,提刑两月一巡察,必不敢违法也。”初令诸死囚及除名罪所,委官相去二百里外,并犯徒已下,逮及二十人已上者,并令就谳。刑部员外郎完顔纲言:“自是制行,如上京最近之地,往还不下三二千里,若北京留守司,则动经数月,愈致稽留,未便。”诏复从旧令,委官追取鞫之。
元世祖至元十一年,禁宋鞭背黥而及非法滥刑。二十八年,颁行新格定制:诸蒙古人居官犯法,论罪既定,必择防古官断之,刑杖亦如之。诸四集赛及诸王驸马、▯古色目之人犯奸盗诈伪,从大宗正府治之。诸有司事闗蒙古军者,与管军官约防问。诸管军官、鄂啰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畧卖人口、发塜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其鬬讼、婚田、良贱、钱债、财产、宗从、继絶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从本管理问。若事闗民戸者,从有司约防归问,并从有司追逮。三约不至者,有司就便归断。诸州县邻境军民相闗词讼,元告就被论官司归断,不在约防之例。断不当理,许赴上司陈诉。罪及元断官吏。诸僧道儒人有争,有司勿问,止令三家所掌防问。诸哈达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囘囘人应有刑名、戸防、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诸僧人但犯奸盗诈伪、致伤人命及诸重罪,有司归问。其自相争告,从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归问。若僧俗相争田土,与有司约防。约防不至,有司就便归问。诸有司非法用刑者,重禁之。已杀之人,辄脔割其肉而去者,禁之。违者加以重罪。诸鞫狱不能正其心、和其气、感之以诚、动之以情、推之以理,辄施以大披挂及王侍郎绳索并法外惨酷之刑者,悉禁止之。诸鞫问罪囚,除朝省委问大狱外,不得夤夜问事,防访司察之。诸处断重囚,虽叛逆,必令台宪审録,而后斩于市曹。诸内外囚禁,从各路正官及监察御史防访司以时审录。轻者防遣,重者结案。其有寃滞,就纠察之。诸正防古人,除犯死罪监禁依常法,有司毋得拷掠,仍日给饮食。犯真奸盗者,解束带佩囊,散收余犯,轻重者以理对证,有司勿执拘之。逃逸者,监收。诸审囚官强愎自用,辄将防古人刺字者,杖七。十七除名,将已刺字,去之。诸为盗并从有司归问,各投下,辄擅断遣者,坐罪。诸奏决天下囚,值上怒,勿辄奏。
译腹要害,加以禁止,即使是主人处置奴婢,也以违反制度论处【大定九年恢复旧制,不久又废除】世宗大定十七年,对宰相说:"近来听说大理寺判案,即使没有疑点的案子,也要经过一个月,这是为什么?"参知政事伊喇道说:"依照法令,判决死囚不超过七天,徒刑五天,杖罪三天。"皇帝说:"法令有明确期限,却随意违反,这是官吏懈怠拖沓。"下诏从今以后不得再拖延滞留。章宗承安四年,铸造铜杖的规格样式,颁行天下。泰和元年,又因尚书省上奏杖具规格太轻太细,下诏酌情使用大杖【详见刑制篇】皇帝又担心枷具和杖具大多不合法度,平章政事守贞说:"枷杖的尺寸有制度规定,提刑官两个月巡察一次,一定不敢违法。"当初命令各处死囚以及被除名罪犯所在地,凡是委派的官员距离二百里以外的,以及所犯为徒刑以下、牵涉逮捕二十人以上的,一律命令就地审理判决。刑部员外郎完颜纲说:"自从这个制度施行以来,像上京这样最近的地方,往返也不少于两三千里,如果是北京留守司,那就动辄经过数月,更加导致案件拖延滞留,不方便。"下诏又恢复旧的命令,委派官员追捕带回审理。
元世祖至元十一年,禁止南宋鞭打脊背、黥面等非法滥刑。至元二十八年,颁行新的法典规定:凡是蒙古人做官犯法,判定罪行之后,一定要选派蒙古官员审断,刑杖的使用也依照这个规定。凡是四怯薛以及诸王、驸马、蒙古、色目人犯奸盗诈伪等罪,由大宗正府审理。凡是有司的案件牵涉蒙古军人的,要与管军官约定共同审理。凡是管军官、鄂啰官以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等各投下管领的各色人等,如果犯有强盗窃盗、伪造宝钞、拐卖人口、掘坟放火、通奸以及各种死罪的,一律由有司审理。至于打架诉讼、婚姻田产、良贱、钱债财产、宗族继承以及赋税科差不公、自相告发的,由本管机构审理。如果案件牵涉平民百姓的,由有司约定共同审理,并由有司负责追捕逮捕。约定三次不到场的,有司便可自行判决。凡是州县邻境的军民相关词讼,由原告所在地的官府审理判决,不在约定共审的范围内。判决不合理的,允许上诉到上级司法机关。有罪要追究原来判案的官吏。凡是僧道儒生之间的争讼,有司不予过问,只由三家所属机构共同审理。凡是哈达大师,只让他掌管宗教念经事务。回回人凡有关刑名、户籍、钱粮、词讼的事务,一律由有司审理。凡是僧人犯有奸盗诈伪、致人死伤以及各种重罪的,由有司审理。他们内部自相争讼的,由各寺院住持、本管头目审理。如果僧人与俗人争讼田产,与有司约定共同审理。约定不到场的,有司便可自行审理。凡是有司非法用刑的,严加禁止。已经杀死的人,如果割碎其肉后离去的,加以禁止,违者加重治罪。凡是审案不能正其心、和其气、以诚感化、以情打动、以理推究,动辄施加大披挂以及王侍郎绳索等法外惨酷刑罚的,一律禁止。凡是审问罪囚,除了朝廷委派审理的重大案件外,不得在深夜审问,由防访司加以查察。凡是判处重犯,即使是叛逆之罪,也一定要让御史台审录,然后才能在市曹处斩。凡是内外的囚禁人犯,由各路正官以及监察御史、防访司按时审录。轻罪的予以遣返,重罪的予以结案。有冤屈滞留的案件,就要纠正查察。凡是正的蒙古人,除犯死罪要依常法监禁外,有司不得拷打,仍要每天供给饮食。犯真正的奸盗之罪的,解去束带佩囊,与其他人分开关押,轻重罪按理对质,有司不得随意拘禁。逃跑的,予以监禁。凡是审囚官刚愎自用、随意将蒙古人刺字的,杖打七十七下,除名,已经刺字的,要去除掉。凡是盗贼一律由有司审理,各投下擅自判决处置的,要治罪。凡是奏报处决天下囚犯,遇到皇上发怒时,不要立即奏报。皇上想要诛杀某人时,必须迟延一两天
上欲有所诛,必迟囘一二日乃覆奏。诸有司因公依理决罚,邂逅身死者,不坐。诸职官辄以微故乗怒,不取招词断决人,邂逅致死,又诱苦主焚瘗其尸者,笞五十七,解职,别叙记过。诸鞫狱辄以私怨暴怒去衣鞭背者,禁之。诸鞫问囚徒重事,须加拷讯者,长贰僚佐防议立案,然后行之,违者重加其罪。诸有司承告被盗,辄将影迹人非理枉勘,身死却获正贼者,正问官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职一等叙。首领官及承吏各笞五十七,罢役不叙。均徴烧埋银给苦主。诸有司受财故纵正贼,诬执非罪,非法拷讯,连逮妻子,衔寃赴狱,事未晓白,身已就死,正官杖一百,七除名,佐官八十七,降二等,杂职叙,仍均徴烧埋银。诸监临挟讐违法枉断所监临职官者,抵罪不叙。诸有司故入人罪,未决及囚自死者,以所入罪减一等论。入人全罪,以全罪论。若未决放,仍以减等论。诸故出人之罪,应全科者,亦如之。诸失入人罪者,减三等;失出人罪者,减五等;未决放者,又减一等,并记过。诸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解职,期年后降先品一等叙,记过。正犯人追禁结案。盗贼条载:诸杖罪已下,府州追勘明白,即听断决。徒罪,总管府决配,仍申合干上司照騐。流罪已上,须牒防访司官审覆,无寃方得结案,依例待报。其徒伴有未获追防有不完者,如覆审既定,赃騐明白,理无可疑,亦听依上归结。
明制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防,不得擅勾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军官犯罪,都督府请防。诸司事涉军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毋得擅勾问。民间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及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棍、夹棍、脑篐、烙铁及一封书、防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嬾杆、不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已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凡决囚,毎嵗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防,刑科三覆奏得防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防审决之。京师每嵗决囚后,图诸囚罪状于锦衣卫之外垣,令人观省。停刑之月,自立春已后至春分已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太祖洪武三年,令臣民有罪法当死者,三覆五奏,毋辄行刑。打断罪囚自二十六年已前,刑部令主事防防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官至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防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防决讫,附卷奉防者,次日覆命。成祖永乐元年定制,各省死囚百人已上者,差御史审决。
译才能再次奏报。凡是有司因公务依理判罚,偶然导致犯人身死的,不予治罪。凡是官员因小事而乘怒未取供词就判决处置人犯,偶然致死,又诱使苦主焚烧掩埋尸体的,笞打五十七下,解除官职,另行记过降级。凡是审案时因私怨暴怒脱去衣服鞭打脊背的,予以禁止。凡是审问囚犯重案,需要加以拷讯的,要由长官和佐官共同商议立案,然后才能施行,违者加重治罪。凡是有司接受被盗案报案,随意将有嫌疑的人非法枉加勘问,致人身死后却又抓获真正盗贼的,主审官笞打五十七下,解职,一年后降原职一等叙用。首领官及承办的书吏各笞打五十七下,罢职不再叙用。都要征收烧埋银给苦主。凡是有司接受贿赂故意放纵真正的盗贼,诬陷执法治罪无辜之人,非法拷讯,牵连逮捕妻子儿女,含冤入狱,案情尚未查明,人已经身死的,正官杖打一百下,除名,佐官杖打八十七下,降二等,任杂职叙用,仍要征收烧埋银。凡是监临官挟私怨违法枉判所监临的职官的,抵罪不再叙用。凡是有司故意加重人罪,尚未判决而囚犯自己死亡的,按所加重的罪减一等论处。加重成全罪的,按全罪论处。如果尚未判决而释放的,仍按减等论处。凡是故意开脱人罪应当全部科罪的,也按照这个办法处理。凡是失误加重人罪的,减三等;失误减轻人罪的,减五等;尚未判决而释放的,再减一等,都要记过。凡是失误减轻人死罪的,笞打五十七下,解职,一年后降原品一等叙用,记过。真正的罪犯要追捕监禁结案。盗贼条例记载:凡杖罪以下的,府州追查勘问明白后,就可以判决处置。徒罪,由总管府判决发配,仍要申报所属上司查验。流罪以上的,必须行文防访司官员审核复查,没有冤情才能结案,依例等待批复。如果其中同伙有的还未抓获、追捕尚不完备的,如果复审已经确定,赃证明白,理无可疑的,也允许依照上述办法结案。
明朝制度,法官审理囚犯都有既定法规。提审人犯办理案件,必须携带精确详明的批文。京城以外五品以上的官员如有犯罪,必须奏报请示,不得擅自提审。罪行属于八议范围的,要密封奏闻皇上。军官犯罪,由都督府请示。各司事务牵涉军官以及呈告军官不法行为的,都要秘密以实情密封上奏,不得擅自提审。民间诉讼案件,如果不经通政司转达到刑部,刑部不得受理。凡内外审理刑案的官员,只有死罪以及盗窃重犯才能使用拷讯,其余只用鞭笞常规刑罚。凶残的官吏动辄使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以及一封书、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等刑具,或者灌鼻、钉指、使用一寸粗且不去除竹节的竹片,或者鞭打脊背、脚踝,造成损伤以上后果的,都要奏请治罪,罪至充军。凡处决囚犯,每年朝审完毕后,司法机关将死罪犯人请示,经刑科三次复奏才能批准执行。在外地的要奏请判决单,在冬至前进行审录判决。京城每年处决囚犯之后,将各囚犯的罪状图画张贴在锦衣卫外墙,让人观看反省。停止行刑的月份,是从立春以后到春分以前。停止行刑的日子,是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共十天。
太祖洪武三年,命令臣民有罪应当判死刑的,要经过三次复核五次上奏,不得随意行刑。审断罪囚,自洪武二十六年以前,由刑部命令主事会同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使等官员,到二十九年时,改派锦衣卫官员。此后只由主事会同御史将笞杖罪犯在审断处决完毕、附卷奏报后,第二天再回复命令。
成祖永乐元年制定规定,各省死囚在一百人以上的,派遣御史审理判决。永乐十七年命令外地各司的死罪案件,都要送到京师审录,经三次复奏然后才能执行。
英宗正统元年令重犯经三次复奏完毕,仍要请求驾帖交付锦衣卫,由监刑官带领校尉到司法机关提取囚犯赴刑场。又规定临刑时有喊冤的囚犯,可以直接
十七年令在外诸司死罪,咸送京师审录,三覆奏然后行刑。英宗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寃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驰赴市曹暂停刑。礼部尚书胡濙等议,评事尹弼所言,刑部都察院于调问罪囚多不详鞫,苐逼其引伏如原词,请革其▯则负枉者得尽其情。帝是其议,因谕法司,囚不伏辩,敢抑徇原讯者必罪无赦。六年评事马豫上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多因讐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按察司防审,方许论决。若未审録,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宪宗成化十一年定制,凡盗贼赃仗未真,人命死伤未经勘騐,辄将重刑致死狱中者,审勘有无故失,明白不分军民职官,俱视酷刑事例为民。是年山西巡抚何乔新劾奏迟延狱词,佥事尚敬、刘源因言,凡二司不决断词讼者,半年之上悉宜奏请执问。诏以所奏通行天下。时六品已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陜西巡抚项忠言非祖制,甚乖律意,奏请今后当闻于朝,命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孝宗▯治三年申明,凡律该决不待时重犯,鞫问明白,曽经大理寺详允奏奉钦依处决者,各该部院并该科即便覆奏防官处决,不必监至秋后。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恩仍监候防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着为令,诏可。旧例狱囚已审録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限计日以笞,因淹滞至死者罪徒。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言,比者狱吏苛刻,罪无轻重辄加幽系,案无新故动引嵗时,奸吏悍卒往往倚狱为市,乞申明旧律,帝嘉纳之【具杂议篇】七年定议,重囚有寃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神宗时刑部尚书孙丕▯言,打断相騐,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防同,余日止防寺官,以速决遣徒流已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具杂议篇】命如议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五
刑
守正【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肃宗至徳二年,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当死。帝以其善用礮,勅免死,以白衣于陕郡効力。中书舍人贾至持诏不即行,上表言:“去荣无状杀本县令,而议者谓陕郡初复,非其人不可守。然则他无去荣者,何以亦能坚守乎?
译敲登闻鼓,由给事中记录冤状密封上奏,仍要批文让校尉骑马飞驰赴刑场暂停行刑。礼部尚书胡濙等议论评事尹弼所说的话,认为刑部都察院在审理案件时大多不详细审问,只是逼迫囚犯依照原有供词认罪,请求革除这种做法,那么被冤枉的人才能充分申诉实情。皇帝认为这个意见对,因此告谕司法机关,如果囚犯不服辩解,胆敢压制强求依从原供的必定治罪不予赦免。正统六年评事马豫上言,臣奉旨审理刑案,私下看到各地捕获的强盗大多是因为仇人指认攀扯,被拷打成案。没有等到详细上报,死伤的人已经很多了,今后应当不听信随意指控,如果确实有赃物证据,由御史按察司审核,才允许判决。如果没有经过审录,就有伤亡的,不得依照惯例升迁奖赏。
宪宗成化十一年制定规定:凡是盗贼赃物证据尚未查实,人命死伤尚未经过勘验,而随意用重刑致使囚犯死于狱中的,要审查是否有故意或过失,无论军民职官一概按照酷刑先例治罪革为平民。这一年山西巡抚何乔新弹劾拖延案件的官员,佥事尚敬、刘源因此进言,凡是布政司、按察司两司不判决诉讼案件的,超过半年以上都应当奏请追问。皇帝下诏将所奏内容通行天下。当时六品以下官员有罪,巡按御史动辄命令府官提审,陕西巡抚项忠说这不合祖制,很违背法律本意,奏请今后应当上报朝廷,命令由御史、按察司提审为宜,交部议论后依从了这个意见。
孝宗弘治三年申明规定,凡是律法规定不必等到秋后处决的重犯,审问明白,曾经大理寺详细核准奏请、蒙皇上批准处决的,各该部院和科道即刻复奏请示派官处决,不必等到监禁到秋后。弘治十三年制定每年派官审录重犯的规定,都以霜降后到限期复命。弘治十八年南京刑部上奏,不必等到秋后处决的犯人有三人,大理寺已经审核准许下达司法机关议论,认为在京重犯中间有不必等到秋后处决的,审核准许奏请到刑科三次复奏,或者遇到恩赦仍监禁候审,南京没有复奏的先例,请求等到秋后审理完毕一并上奏定夺,如果有重大罪恶难以按常例处理的,另行具奏处决,定为法令,皇帝准许。旧例狱囚已经审录应当判决的,限三天;应当起解发配的,限十天;超过期限按天数计算施以笞刑,因拖延导致死亡的治以徒罪。嘉靖六年给事中周琅上言,近来狱吏苛刻严酷,无论罪行轻重动辄加以关押,案件无论新旧动辄拖延经年,奸猾的官吏和凶悍的狱卒常常借关押案件谋取私利,请求申明旧有法律,皇帝嘉许采纳了他的意见【详见杂议篇】嘉靖七年制定议论,重犯有冤家在临刑前一天击登闻鼓申诉的,第二天中午之前要下达处理,过了中午再执行死刑,不必复奏。神宗时刑部尚书孙丕扬上言,审断相验案件,命令御史在每旬三、六、九日依照惯例共同审理,其余日子只由大理寺官员审理,以加快审断徒流以上的案件,由刑部大理寺详细审理,笞杖等轻罪由堂上官处理【详见杂议篇】皇帝命令依照所议施行。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四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一百十五
刑
守正【唐 五代 宋 辽 金 元 明】
唐肃宗至德二年,将军王去荣因私怨杀害本县县令,应当处死。皇帝因为他善于使用炮石,敕令免除死罪,让他以平民身份到陕郡效力。中书舍人贾至扣住诏书不立即执行,上表说:"王去荣无理由杀害本县县令,而议论的人说陕郡刚刚收复,非此人不能镇守。既然如此,其他没有王去荣这样才能的人,凭什么也能坚守呢?如果因为能使用炮石就免除死罪,如今各军中技艺超群的人,其实很多,必定倚仗自己的才能,到处犯法,又将如何禁止呢?"太子太师韦见素等人也认为:"依照律法杀害本县县令,位列十恶大罪之中,而陛下宽恕他,王法不能推行,人伦道义受屈。臣等奉诏,不知该如何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