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续通典卷八十
孙为祖持重议【宋 元】
宋神宗时,知太常礼院蘓颂议承重法疏畧曰:古者贵贱不同礼,诸侯大夫世有爵禄,故有大宗小宗主祭,▯重之义,则丧服从而异制。匹士庶人亦何预焉?何以言之?丧服▯曰:「父为长子,何以三年也?正体于上,又乃将所▯重也。」郑康成曰:「重其当先祖之正体,又以其将代已为宗庙主也。」而经不言长孙为祖者,葢有爵土则父殁次当▯已其承重可知也。近代仕不世爵,宗庙因而不立,尊卑亦无所统,其长子孙与众子孙无以异也。生而情礼则一,死而丧服独异,恐非先王制礼之本意也。而世俗之伦乃以三年之丧为承重,故谓当服者为承重,而不知为承大宗之重也。尝闻庆厯中,朝廷欲议臣僚应任子者,长子、长孙差优与官,余皆降等,此亦近古立宗之法也。然不果行。庆厯末,石中立卒,未几,庶子从简又卒,嫡孙祖仁先服期,不知后服。礼官以谓宜别制斩衰。嘉祐中,刘煇祖母卒,自言防孤鞠于祖母,虽有诸父,亦乞解官行服。礼官议煇长孙当承重,臣谓祖仁官丞郎,列近职,世荷赏延,是有重可承者也。煇乃庶官,世又非显,若云鞠于祖母,报以三年可也。有诸父在,而令承长孙重,非也。故熙宁八年六月诏书:「嫡子死无众子者,然后嫡孙承重。袭封爵者,虽有众子,犹承重。」此明宗子▯重,正合古礼。而未议无封爵者及庶人所以承重之意,故学礼者犹以为未尽也。▯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故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由是言之,尊卑之礼有隆杀之异,而丧服从而为之制也,明矣。今服祖重者,而无所以为重之义,又无大夫庶人之别,是尊卑一统而贵贱同体也。乞诏礼官博士参议礼律,若以无封爵者无▯重之义,即别立服制。如在礼合承重,亦参酌古今收族主祭之礼,立为宗子继祖,有以异于众子孙之法及庶人与士大夫不当同用,一律颁布天下,使人知尊祖不违礼教,则州郡用法断于不疑也。《建炎以来朝野杂记》:髙宗之丧,孝宗为三年服;及孝宗之丧,有司请于易月之外,用漆纱浅黄之制,葢循绍兴以前之旧。朱文公后入不以为然,奏言:「今已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将来启欑发引,礼当复用初丧之服,则其变除之节,尚有可议。望明诏礼官稽考礼律,预行指定。其官吏军民方丧之服,亦宜稍为之制,勿使肆为华靡。」其后诏中外百官皆以凉衫视事,葢用此也。方文公上议时,门人有疑者,文公未有以折之。后读《礼记正义·丧服小记》为祖后者条,因自识于本议之末,其畧云:「凖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嫡孙为祖【谓承重者】法意甚明,而礼经无文。
译丧是可以的。从前孔鲤的妻子是子思的母亲,孔鲤去世后她改嫁到卫国,所以《檀弓》说:'子思的母亲去世了,柳若对子思说:"您是圣人的后代,四方的人都要观摩您的丧礼作为榜样,您怎么能不慎重呢?"子思说:"我有什么好慎重的呢?丧礼应当……"'说子思是圣人的后代,就是说他是父亲的后嗣。石苞问淳于睿:"父亲的后嗣不为被休的母亲服丧吗?改嫁的母亲和被休的母亲是一样的。"有人认为改嫁和被休没有不同,这是不明白礼的意旨,虽然坚持从重的道理,却因为废弃祭祀而被讥讽。您应当详加辨正,淳于睿引用子思的道理来回答,并且说圣人的后代也为改嫁的母亲服丧,这是很明白的。郭某行丧服,是不算过分的。"皇帝下诏命两制官员、御史台、礼院再次商议,说:
"按《仪礼》,父亲去世后,继母改嫁,为她服丧一年,这是指不是亲生自己的母亲,所以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就降低等级、不为她服本生母之丧。唐代上元元年敕令:父亲在世时为母亲服丧,尚且允许服三年,如今母亲改嫁,既然父亲已经去世,就应当依循为母亲的本服。唐代绍义说: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为改嫁的母亲服丧用杖期;不是父亲后嗣的人,请求不要降低服丧等级。到天宝六年敕令:五服的规定,应当尽力达到三年之数,来报答哺育之恩,改嫁的母亲去世,应当服满三年。又唐代八座商议吉凶礼制的增减说:凡是父亲去世后,亲生母亲改嫁的,服齐衰杖期;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也不必服丧,因为不能因私亲而废弃宗庙祭祀,只穿素服居于凶庐,守心丧三年,免除劳役、解除官职。母亲也心里为他服丧,母子之间没有断绝的道理。按《通礼》五服制度: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妻子的儿子,为母亲以及为祖父承重、祖父在世时为祖母服丧的,虽然满一年就除服,仍旧要守心丧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说:《仪礼》《礼记正义》,是古代的正礼
但传云父殁而为祖后者服斩,然而不见本经,未详何据。但小记云祖父殁而为祖母后者三年,可以旁照。至为祖后者条下疏中所引郑志,乃有诸侯父有废疾不任国政、不任丧事之问,而郑答以天子诸侯之服皆斩之文,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服。向来入此文字时,无文字可检,又无朋友可问,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时无明白证验,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归来稽考,始见此说,方得无疑。」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图:孙为祖父母,齐衰不杖期;若嫡孙承祖,同父母,斩衰齐衰三年。
适孙亡,无后,次孙为祖承重,议【宋】
宋神宗熙宁八年,诏礼官立法:自今承重者,适子死,无诸子,即适孙承重;无适孙,适孙同母弟承重。
适孙承重在丧而亡,次孙代之。议【宋】
宋仁宗皇祐元年,博士宋敏求议:“承祖父重服曰:‘自开元礼以前,嫡孙卒则次孙承重。或谓已服期,不当接服斩,而更为重制。’按《仪礼》:‘子嫁反在父之室,为父三年。’郑康成注谓:‘遭丧而出者,始服齐衰期,出而虞,则以三年之丧。’杜佑通儒,引其义附前问答之次。况徐邈、范宣之说,已为司马操驳之,是服可再制,明矣。”
齐衰三年【五代 宋 金】
宋政和礼家礼子为母不分父存殁俱齐衰三年如唐律开元礼【明防典改为母斩衰三年】
后唐明宗长兴中,太常卿刘岳奉勅删定《郑余庆书仪》,定妇为姑齐衰三年。
宋太祖干德三年,从仆射魏仁浦等奏,依后唐之制,妇为姑齐衰三年。开寳礼养母,谓养同宗及三嵗以下遗弃之子者,与亲母同【按养母之服不见于经,葢古无异姓相养之理,有之自宋开寳礼始载入齐衰三年,章元典章因之,明孝慈録加为斩衰三年】神宗熙宁七年,命官参酌旧例,定为新式。父母及继母、慈母、己所生母并三年【按母及继母、慈母之服,自唐定为齐衰三年,不分父存殁,五代及宋皆因之而不改,何待神宗之更定乎?至于生母之服,周世大夫、士之庶子,父卒皆服齐衰三年,与子为母同,唐开元礼及宋初俱因之,亦不待神宗之更定。大要当时不过申明故事,而纪事者不审旧章,原自如此,遂悮以为新式尔】
金章宗时,霍王从彛母早死,温妃舒穆噜氏养之。明昌六年,温妃薨,帝问从彛丧服。谏议大夫张暐奏:“慈母服齐衰三年,桐杖布冠,礼也。从彛近亲至尊,压降与臣下不同,乞于未葬以前,服白布衣绢巾;既葬,止用素服终制,朝防从吉。”帝从其奏。
后妻子为前母服议【晋】
晋初呉国朱某娶妻陈氏,生子东伯。入晋,晋赐妻某氏,生子绥伯。太康中,某已亡,绥伯将母以归。
译;《开宝通礼》五服年月敕,是本朝现行的典章制度: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为出母不必服丧。只有《通礼义纂》引用唐代天宝六年的制度,规定出母、嫁母都要服满三年之丧。又引用刘智《释疑》说:即使是父亲的后嗣,仍旧要为出母、嫁母服齐衰,到卒哭时才除服。大概天宝的制度,是说各个儿子为出母、嫁母,所以说都要服满三年;刘智说的是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为出母、嫁母,所以说仍旧服齐衰、到卒哭才除服,各有所指,本来没有疑问。何况天圣年间五服年月敕说: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以及被休妻子的儿子为母亲服丧,降为杖期,那么天宝的制度已经不能施行了。又只是说母亲被休或改嫁、而是父亲后嗣的人,虽然不必服丧,也要申报心丧,却没有说要解官。如果专门依照礼经,那就完全没有服丧的规定;如果和其他儿子一样服杖期,又和条文制度相违背。请求凡是儿子作为父亲后嗣、没有别人可以奉祀祭祀的,依照《通礼义纂》和《刘智释疑》,服齐衰、到卒哭才除服,过了一个月才祭祀,仍旧申报心丧,这样就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敕中'作为父亲后嗣的人为出母、嫁母不必服丧'的说法相差不远。如果其他儿子不是父亲的后嗣、为出母嫁母服丧的,依照五服年月敕降低服丧等级,服齐衰杖期,也要解官、申报心丧。这样就和《通礼》五服制度所说的'虽然满一年除服,仍旧心丧三年',以及《刑统》所说的'被休妻子的儿子应当降低服丧等级,都要在二十五个月内守心丧',道理是一致的。郭某符合'儿子作为父亲后嗣'这一条,由于他解官服丧已经超过一年,难以追究更改,以后应当依照这个规定施行。"皇帝下诏,从今以后都允许解官以申报心丧(按《范文正公年谱》记载,范仲淹两岁丧父,母亲谢氏改嫁到朱家。天圣四年为母亲服丧,天圣六年服丧期满,这就是为改嫁的母亲服三年之丧
邦族兄弟交爱敬之道,二母笃先后之序,雍雍人无间言。及其终也,二子交相为服,君子以为贤。安丰太守程谅,先已有妻,后又娶,遂立二适。前妻亡后,妻子勲疑所服。中书令张华造甲乙之问曰:「甲娶乙为妻,后又娶丙,居家如二适,无有贵贱之差。乙亡,丙之子当何服?」本实并列适庶不殊,虽二适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専制析其亲也?若为庶母服,又不成为庶,进退不知所从。太▯郑冲议曰:「甲失礼于家,二适并在,诚非人子所得正,则乙丙之子并当三年。礼疑从重。」车骑贾充、侍中少▯任恺议畧与郑同。太尉荀顗议曰:「春秋并后匹适,古之明典也。今不可以犯礼,并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当断之以礼,先至为适,后至为庶。丙子宜以适母服乙,乙子宜以庶母事丙【杜典不载,今补纂】
为髙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议【宋明】
宋仁宗天圣四年,大理评事杜杞言:祖母颍川郡君钟没,并无服重,子妇余孤孙七人,臣最居长,今已服斩衰,即未审解官与否。礼院言:按《礼》丧服小记曰:“祖父卒,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正义曰:“此论适孙承重之服。祖父卒者,谓适孙无父而为祖后。祖父已卒,今遭祖母丧,故云为祖母后也。父卒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时,父已先亡,亦为祖父三年。若祖卒时,父在,已虽为祖期,今父殁,祖母亡时,已亦为祖母三年也。”又按令文:“为祖后者,父卒为祖斩;祖父殁,适孙为祖母承重者,齐衰三年,并解官。”合依礼令。二程全书:“州从事有既孤而遭祖母丧者,身为适孙,未果承重,先生为推典法意告之甚悉,其人从之,至今遂为定令,而天下搢绅始习为常。”《朱子语类》:“祖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家礼》:适孙父卒为祖母,若髙曾祖母承重,皆齐衰三年。”
明制,适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髙祖父母承重者,改为斩衰三年。
父卒母嫁复还及庶子为嫡母继母改嫁服议【臣】等谨按杜典载丧服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并注郑王诸说疏以从为之服为句从郑康成义也后儒于从字絶句用王肃说也以义断之当以王说为正葢继母本非属毛离里之亲又改嫁与父絶族乃令前妻之子之自居其室者亦皆舍其宗庙祭祀而为之服此于情为不称而揆之理亦未顺唯从继母而嫁者则为之服以其有抚育之恩故也此不别其为父后与否者以从乎继母而嫁必有幼弱不能自存者也受恩既同持服岂得而异故无分乎适庶也从母嫁则继父同居者尚有服况继母乎况亲母乎传云贵终贵继母之嫁而能终抚字之恩也郑以尝为母子言非也父在为出母服议【元】
元典章》八:母服图。父在而母离弃被出者,齐衰杖期。
译的例子。大概《丧服》说,父亲去世、继母改嫁,跟从改嫁的儿子要为她服丧、她也要为儿子服丧。王肃在"从"字处断句,认为跟从母亲改嫁的,继母尚且要为他服丧,何况范仲淹是两岁就跟从了亲生母亲呢?这是依据道理来制定的礼,所以当时的人没有议论这件事的)。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初一甲午日,下诏规定:"儿子为改嫁的母亲服丧三年。"
《元典章》卷八《母服图》规定:父亲去世、母亲改嫁另嫁他人的,服齐衰杖期。
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进士王希曾上言:他的母亲任氏去世,按照改嫁的规定只服丧一年,他希望能服满三年之丧。皇帝命礼部商议此事。尚书李原名上奏说:"不为出母服丧,是古代的制度。王希曾的母亲既然已经失节改嫁,难以更改既定的制度。"皇帝下诏采纳了这个意见。
齐衰不杖期(宋 明)
宋代《开宝礼》规定:为父亲所生的庶母(服齐衰不杖期)。《政和礼》规定:改嫁的母亲、被休的母亲,为她们自己的儿子服丧;继母改嫁给前夫的儿子,如果是跟从她一起改嫁的,也服丧。
明代《会典》规定:父母为嫡长子以及其他儿子服齐衰不杖期;妾为家长的父母服齐衰不杖期。
齐衰三月(宋)
宋代沈括说:"丧服篇只有为曾祖服齐衰三月、为曾孙服缌麻三月的规定,却没有为高祖、玄孙服丧的规定。先前的儒者都认为和曾祖、曾孙相同,所以没有另外说明,可以据此推知。有人说:经典没有说到的,就不必服丧,这都是不对的。曾,是重的意思,从祖父往上推的都可以称为曾祖,从孙子往下推的都可以称为曾孙。只要能够相及(在世相逢),就一定要为之服丧三月。"《朱子语类》记载:沈存中(沈括字存中)说:"丧服中为曾祖服齐衰的规定,曾祖以上都可以称为曾祖,恐怕是这样。这样的话,都应当有齐衰三月的丧服。看来高祖去世,哪有不为他服丧的道理,应当服齐衰
父卒为嫁母服议【宋金元明】
宋仁宗景祐二年,礼官宋祁言:前祠部员外郎、集贤校理郭▯防孤母边氏更嫁有子【按《歴代名臣奏议》:母边氏适士人王涣,生四子】▯无伯叔兄弟,独承郭氏之祭。今边氏不幸讣闻,▯解官行服,臣深用为疑。按五服制度勅齐衰杖期降服之条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其左方注曰:“谓不为父后者,若为父后者,则为嫁母无服【按《歴代名臣奏议》有云:“今详边氏嫁则从夫,已安于王室;死则同穴,永非于郭。偶▯既为父后,则宜归重本宗。虽欲怀有慈之爱,推无絶之义,亦不得为已嫁之母,亢父而尽其礼也。”此数语《宋史·礼志》未载】诏议之【以下刘防等议,《歴代名臣奏议》中不载,今从《宋史·礼志》备载】侍御史刘防曰:“按天圣六年勅,开元五服制度、开寳正礼并载齐衰降服条例,虽与祁言不异。然假宁令诸丧斩衰三年,并解官;齐衰杖期及为人后者为其父母,若庶子为后为其母,亦解官申心丧。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注云:皆为生已者。律疏云:心丧者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为心丧。载详格令:子为嫁母,虽为父后者不服,亦当申心丧。又称居心丧者,释服从吉及忘哀作乐、冒哀求仕者,并同父母正服。今龙图阁学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衍,尝为出嫁母解官行丧。若使生为母子,没为路人,则必亏损名教,上玷孝治。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开元礼文,逮乎天寳降勅,俾终三年。然则当时已悟失礼。晋袁凖谓为父后犹服嫁母,据外祖异族犹废祭行服,知父后应服嫁母。刘智释疑云:虽为父后犹为嫁母,齐衰。谯周云:非父所絶为之服,周可也。昔孔鲤之妻为子思之母,鲤卒而嫁于卫,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栁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石苞问淳于睿:“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或者以为嫁与出不异,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睿引子思之义为答,且言圣人之后服嫁母,明矣。▯之行服,是不为过。诏两制、御史台、礼院再议曰:“按《仪礼》,父卒,继母嫁,为之服期,谓非生己者,故父卒改嫁,降不为己母。唐上元元年勅:父在为母,尚许服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终,得申本服。唐绍义曰:为父后者为母嫁,杖;周不为父后者,请不降服。至天寳六载勅:五服之纪,所宜企及三年之数,以报免怀,其嫁母亡,宜终三年。又唐八坐议吉凶加减礼云:凡父卒,亲母嫁,齐衰杖期;为父后者亦不服,不以私亲废祭祀,惟素服居垩室,心丧三年,免役解官。
译三月。"沈存中又说:"为高祖服齐衰三月,不只是四世祖是这样,从四世以上,凡是能够相及在世的,都应当服衰麻三月。高祖大概是个通称罢了。"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
臣等谨按:《仪礼》中有三殇(长殇、中殇、下殇)的丧服规定,从汉代、晋代一直到元代,都相沿而没有废除。朱熹撰写《家礼》时,把这部分省略了,只在末尾附加说明:"凡是为殇者服丧的,都降低一等。"明代初年编纂礼制和法令时,都还沿袭古代的制度。到了改定《孝慈录》,就完全去掉了殇服的规定,不再记载。又按,礼制中本来没有七月的丧服,只有殇服才有。而殇服之中,又只有中殇才有。大概长殇降低一等,下殇降低两等,中殇则没有固定的规定。属于大功之殇的,中殇跟从长殇而降低一等;属于小功之殇的,中殇跟从下殇而降低两等。降低两等的,本来就和小功的丧服相同;而降低一等的,又不能等同于大功的丧服,所以特别设立七月这一等级来安排它。这确实是先王尽心于恩爱、尽心于伦理的完善制度。大功成人服是九月。
臣等谨按:宋代《政和礼》、司马光《书仪》、朱熹《家礼》、明代《集礼》《会典》,大多和唐律相同。只有元代《典章》,规定为嫡孙妇服缌麻,却为其他孙媳服大功,这是议定礼制的人的错误。
为其他儿子的妻子服丧(宋 元)
宋代黄榦说:魏徵把兄弟的儿子的妻子等同于自己其他儿子的妻子,先师朱熹说:"礼经严格区分嫡庶,所以《仪礼》规定嫡子的妻子服大功,其他儿子的妻子服小功,这本来是没有疑问的。但是兄弟的儿子的妻子,正经中没有明文规定,而旧制却为她服大功,反而比自己其他儿子的妻子更重,虽然是因为报服的缘故才这样规定,但是在亲疏轻重之间,也可以说是不合伦理了。所以魏徵因为唐太宗的提问而加以纠正,但是不敢改变报服大功这个重的等级,只是把嫡子妻子的服丧提升为期年,这才真正符合严格区分嫡庶的
母亦心服之,母子无絶道也。按通礼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及为祖后,祖在为祖母,虽周除,仍心丧三年。侍讲学士冯元言:《仪礼》《礼记》正义,古之正礼,开寳《通礼》五服年月勅,国朝见行典制: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惟《通礼义纂》引唐天寳六年制,出母嫁母并终服三年。又引刘智释疑:虽为父后,犹为出母嫁母,齐衰卒哭乃除。葢天寳之制,言诸子为出母嫁母,故云并终服三年。刘智言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故云犹为齐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谓,固无疑也。况天圣五服年月勅: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为母,降杖期,则天寳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为父后者,虽不服,亦申心丧,即不言解官。若专用礼经,则是全无服式;若俯同诸子杖期,又于条制相戾。请凡子为父后,无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礼义纂》《刘智释疑》,服齐衰卒哭乃除,逾月乃祭,仍申心丧,则与《仪礼》《礼记》正义《通典》《通礼》五服年月勅“为父后为出母嫁母无服”之言不逺。如诸子非为父后者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勅降服。齐衰杖期,亦解官申心丧。则与通礼五服制度言,虽周除,仍心丧三年。及刑统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月内为心丧,其义一也。郭▯应得子为父后之条,縁其解官行服已过期年,难于追改,后当依此施行。诏自今并听解官以申心丧【按范文正公年谱,公生二嵗而孤,母夫人谢氏再适朱氏。天圣四年丁母夫人忧,六年服除,是为嫁母服三年丧也。葢丧服云,父卒继母嫁,从为之服报。王肃以从字絶句,从母嫁则继母尚有服,况公以二嵗从亲母乎?此礼以义起,故当世无议之者】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
元典章》八:母服图,父亡母改嫁,适人,齐衰杖期。
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进士王希曾言:其母任氏之丧,以改嫁服止期年,愿终三年之制。帝命礼部议之。尚书李原名奏曰:「不丧出母,古之制也。希曾之母既已失节,难渝定制。」诏从之。
齐衰不杖周【宋 明】
宋开寳礼,为父所生,庶母政和礼,嫁母出母,为其子继母,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明防典,父母为适,长子及众子妾为家长,父母。
齐衰三月【宋】
宋沈括曰:「丧服但有曾祖齐衰三月,曾孙缌麻三月,而无髙祖▯孙服。先儒皆谓同曾祖曾孙,故不言,可推而知。或曰:『经之所不言,则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上者皆曾祖也,由孙而下者皆曾孙也。茍有相逮者,则必为之服丧三月。」《朱子语类》沈存中【沈括字存中】说:「丧服中曾祖齐衰服,曾祖以上皆谓之曽祖,恐是如此。
译意义。把其他儿子妻子的服丧提升为大功,也不妨碍降杀的差别。"
《元典章》规定:"为嫡子的妻子服杖期,为其他儿子的妻子服大功。"
小功殇服五月(周)
《丧服》篇讲从父兄弟(堂兄弟)的长殇。《丧服传》说:"有人问:中殇为什么没有记载?(回答是)大功的殇服,中殇跟从长殇;小功的殇服,中殇跟从下殇。"(按:成人应当服大功的,其中殇和长殇相同;成人应当服小功的,其中殇和下殇相同。凡是经文没有记载的情况,都应当依照这个例子来推求。《通典》没有记载,现在补充编纂。)
小功成人服五月(唐 宋)
唐律规定为舅父、为姨母服小功;《显庆礼》规定为外甥服小功(《通典》没有记载,现在补充编纂)。
宋代《政和礼》规定:已经出嫁的女子,为她的兄弟、侄子中过继给别人为后嗣的人服小功;过继给别人为后嗣的人,为他的堂兄弟服小功。
嫂叔服(唐 五代 宋 元 明)
唐代颜师古《嫂叔服议》:丧服纲纪的制度,途径虽然不同,但归宿相同,有的本于恩情,有的申明教义,用来谨慎地办理丧事、追念远祖,敦厚风俗、劝勉世人,轻重都要各自顺应恰当的情理,名分和实际不可以互相违背。丧礼超过哀痛的限度,是《易》象所明确训诫的(按《文苑英华》"易象"作"承象",是错误的);《易经》宁可过于悲戚,这是圣人之道所遗留的教诲。前人所议论的两条实在是错乱驳杂,特此颁下诏令,让人们革除历代都没能觉察的遗留错误,儒者对此还没有详加考察,我超然远览、独具深刻的见解。我私下认为,古人对旧馆的驾车之马尚且要脱下来表示哀悼、洒泪相送,邻里有丧事停灵在殡,尚且要停止巷中的歌唱。何况兄弟的妻子,是要侍奉尊亲的人,丈夫的兄弟,家产本来相通,如今却把她们等同于普通百姓,断绝在五服之外。当他们中有人去世的时候,全家都穿着丧服,唯独
如此则皆合有齐衰三月服。看来髙祖死,岂有不为服之理,须合行齐衰三月也。」存中又云:「髙祖齐衰三月,不特四世祖为然,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当服衰麻三月。髙祖葢通称尔。」
大功殇服九月七月
【臣】等谨按《仪礼》有三殇之服,汉、晋迄元,皆相沿不废。朱子为《家礼》,则畧之,而赘其例于末云:“凡为殇服者,降一等。”明初编集礼及令,皆仍古制。至改制《孝慈録》,尽去殇服,不载。又按礼无七月之服,惟殇有之。殇之中,又惟中殇有之。葢长殇降一等,下殇降二等,中殇则无定。其在大功之殇,则中从上而降一等;在小功之殇,则中从下而降二等。降二等者,固与小功之服同;其降一等者,不可即与大功之服同,故特设七月以处之。诚先王尽爱尽伦之善制也。大功成人九月。
【臣】等谨按:宋政和《礼》、司马光《书仪》、朱子《家礼》、明《集礼》、《防典》,多与唐律同。惟元《典章》,为嫡孙妇缌麻,而为众孙妇大功,此议礼者之误也。
为众子妇【宋 元】
宋黄榦曰:魏徴以兄弟子之妇同于众子妇,先师朱文公曰:「礼经严适,故仪礼适妇大功,庶妇小功,此固无可疑者。但兄弟子之妇则正经无文,而旧制为之大功,乃更重于众子之妇,虽以报服使然,然于亲疎轻重之间,亦可谓不伦矣。故魏公因太宗之问而正之,然不敢易其报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适妇为期,乃正得严适之义。升庶妇为大功,亦未害于降杀之差也。」
元典章:「为嫡妇杖,期为众妇大功。」
小功殇服五月【周】
丧服从父昆弟之长殇。传曰:「问者曰:中殇何以不见也?」大功之殇,中从上;小功之殇,中从下【按:成人当服大功者,其中殇与长殇同;成人当服小功者,其中殇与下殇同。凡不见于经者,皆当以此例求之。杜典不载,今补纂】
小功成人服五月【唐 宋】
唐律为舅为从母,显庆礼为甥【杜典不载,今补纂】
宋政和礼,女适人者,为其兄弟、侄之为人后者;为人后者,为其从父兄弟。
嫂叔服【唐 五代 宋 元 明】
唐顔师古《嫂叔服议原夫服纪之制,异统同归或本恩情,或申教义所以慎终追逺,敦风厉俗,轻重各顺其适名实不可相违丧过乎哀,易象之明训【按《文苑英华易象》作《承象》误】其《易》宁戚,圣道之遗防。所议两条实为舛驳,特降丝綍,俾革遗谬歴代之所不寤,儒者于是未详超然逺览独照深致。窃以旧馆脱骖尚云出涕,邻里有殡且辍巷歌。况乎昆弟之妻,严亲是奉,夫之昆弟,赀业本同,遂乃均诸百姓,絶于五服。当其丧没阖门缟素,已独晏然,元黄莫改。
译她一人安然无事,服色不改。冷静地推究至理,这实在不是宏大通达的做法,对礼法关防没有益处,反而开启了浇薄的风气。互相为对方制定丧服,谁能说这不合适呢?从前子思,是孔子的后代,为嫂子设位哭丧,这件事记载于礼书。设位而哭,正是表明内心的悲痛。如果只是为了逃避穿凶服,难道能说是符合真情吗?我认为兄弟的妻子,应当服丧五个月,丈夫的兄弟,也应当同样如此。这样亲疏之间就能符合节度,名分等第也就有条理,闺门之内的礼制更加严明,内外的秩序也会更加和睦(这个意见与魏徵等人的议论相同,《通典》没有记载,现在依照《唐会要》补充编入)。
后唐末帝清泰三年,刑部侍郎、权判太常卿马缟(按《册府元龟》作户部侍郎)上言:丧服的规制,是用来区别亲疏,辨明嫌疑的。礼制规定叔嫂之间没有丧服,是要推远关系。唐太宗时,有关部门商议为兄长的妻子服小功五月,如今有关部门却给假按大功九月来算,这是不对的。末帝把这个议论下发讨论。太常博士段颙议论说:嫂子的丧服按大功给假,这是法令的规定。法令和礼制不同的情况不止一处,丧服不同的有五种情况:姨母、舅父都服小功,法令都规定为大功;妻子的父母、女婿、外甥都服缌麻,法令都规定为小功。礼制和法令不能相同的情况就是这样。右赞善大夫赵咸又议论说:丧礼与其治办得周到,不如内心真正悲戚。《仪礼》中的五服,有的是按名分加重,有的是因为尊卑而制定,推广恩情、引申道义,各有其恰当之处。按照礼制为兄长儿子的妻子服小功,这是轻重失去了伦常次序。按名分说兄长儿子的妻子关系疏远,按尊卑说嫂子并不卑微,嫂子服大功,由来已久。法令是国家的典章,不能削减(按《册府元龟》记载各位博士反驳说:律令是国家的大经大法,马缟担任知礼院的时候没有讨论议定,如今却突然上疏反驳法令条文,是
静言至理,殊非宏通,无益关防,实开偷薄。相为制服,孰谓非宜?在昔子思,仲尼之胄,为位哭嫂,事着礼文。哭既施位,明其惨怛。茍避凶服,岂曰称情?愚谓昆弟之妻,服当五月,夫之昆弟,咸亦如之。则亲疎中节名数有伦帷簿之制,更严内外之序,增睦【与魏徴等议同,杜典不载今从唐防要》纂入】
后唐末帝清泰三年,刑部侍郎权判太常卿马缟【按册府元▯作户部侍郎】言:衰麻丧纪,所以别亲疎,辨嫌疑。礼叔嫂无服,推而逺之也。唐太宗时,有司议为兄之妻服小功五月,今有司给假为大功九月,非是。废帝下其议。太常博士段颙议:嫂服给假以大功者,令文也。令与礼异者非一,而丧服之不同者五礼:姨舅皆服小功,令皆大功;妻父母、壻、外甥皆服缌,令皆小功。礼令之不可同如此。右赞善大夫赵咸又议曰:丧与其易也,宁戚。《仪礼》五服,或以名加,或因尊制,推恩引义,各有所当。据礼为兄之子妻服小功,是轻重失伦也。以名则兄子之妻疎,因尊则嫂非卑,嫂服大功,其来已久。令国之典不可减也【按册府元▯诸博士驳云:律令国之大经,马缟知礼院时不曾论定,今遽上疏驳令式,罪人也】司封郎中曹琛请下其议,并以礼令之违者定议。诏尚书省集百官议。左仆射刘昫等议曰:伏以嫂叔服小功五月,《开元礼》防要同其式。令于丧服无正文,而嫂服给大功假,乃假宁附令而勅无年月。臣等集议,嫂叔服并诸服纪,请以《开元礼》为定。下太常具五服制度,附于令,从之。
宋仁宗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言:伏见礼院及刑法司外州执守服制词,防俚浅。如外祖卑于舅姨,大功加于嫂叔,颠倒谬妄,难可遽言。臣于开寳正礼録出五服年月,并见行丧服制度,编附假宁令,请下两制礼院详定,从之。程氏遗书云:问嫂叔古无服,今有之,何也?曰:古之所以无服者,只为无属。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今上有父有母,下有子有妇,叔父伯父,父之属也,故叔母伯母之服与叔父伯父同;兄弟之子,子之属也,故兄弟之子之妇服与兄弟之子同。若兄弟则己之属也,难以妻道属其嫂,此叔嫂所以无服之义。今之有服亦是,岂有同居之亲而无服者?又问
译罪人)。司封郎中曹琛请求把这个议论下发,并且用礼制和法令中有出入的地方来定议。皇帝下诏命尚书省召集百官商议。左仆射刘昫等人议论说:我们认为嫂叔服小功五月,《开元礼》和《会要》的规定相同。法令中对丧服没有正式条文,但嫂子的丧服按大功给假,这是《假宁令》所附带的规定,而敕令中却没有年月。臣等集体商议认为,嫂叔的丧服以及各种丧服的规定,请以《开元礼》为准。皇帝下令让太常寺详细制定五服制度,附在法令之中,并采纳了这个意见。
宋仁宗天圣五年,侍讲学士孙奭上言:我看到礼院以及刑法司在地方州郡执行的服制条文,措辞粗俗浅陋。比如外祖父的服制反而比舅父、姨母轻,大功却加在嫂叔身上,颠倒错乱、荒谬不通,难以立即说清楚。臣从《开宝正礼》中摘录出五服年月,以及现行的丧服制度,编纂附在《假宁令》之中,请求下发两制、礼院详加审定。皇帝采纳了这个意见。《程氏遗书》说:有人问,嫂叔之间古代没有丧服,如今却有了,这是为什么呢?回答说:古代之所以没有丧服,只是因为没有服属关系。丈夫属于父辈一类的,妻子就都属于母辈一类;丈夫属于子辈一类的,妻子就都属于媳妇一类。如今上有父辈,下有子辈,叔父、伯父,是属于父辈的,所以叔母、伯母的丧服和叔父、伯父相同;兄弟的儿子,是属于子辈的,所以兄弟儿子的妻子的丧服和兄弟的儿子相同。至于兄弟,则是和自己同辈的,难以用妻道把嫂子归入其中,这就是叔嫂之间没有丧服的道理。如今有了丧服也是对的,哪有同居的亲属却没有丧服的道理呢?又问……
:既是同居之亲,古却无服,岂有兄弟之妻死而已恝然无事乎?曰:古者虽无服,若哀慼之心自在,且如邻里之丧尚不相舂,不巷歌,匍匐救之,况至戚乎?又云:嫂叔无服,先王之权,后圣有作,虽复制服可矣。张子全书云:韩退之以少孤养于嫂,故为嫂服加等。大抵族属之丧不可有加,若为嫂养,便以有恩而加服,则是待兄之恩至薄。大抵无母不养于嫂,更无处可养。若为族属之亲有恩而加等,则待已无恩者可不服乎哉?昔有士人少养于嫂,生事之如母,死自处以齐衰,或告之非先王之礼,闻而遂除之,惟持心丧,遂不复应举人,以为得体。朱子语类云:问嫂叔无服,而程先生云后圣有作须为制服,答曰:看推而逺之便是合有服,但安排不得,故推而逺之。若有鞠养恩义,心自住不得,如何无服?真卿曰:当如同爨缌,今法从小功。
译既是同居的亲属,古礼却没有丧服,难道兄弟的妻子死了,就可以漠然无动于衷吗?回答说:古时虽然没有丧服,但哀伤之心本自存在,就像邻里有丧事,尚且不相互舂米,不在里巷唱歌,还要尽力去帮助救助,何况是至亲呢?又说:嫂叔之间没有丧服,是先王一时权宜的做法,后世的圣人若有所兴作,即便重新制定丧服也是可以的。《张子全书》说:韩退之因为幼年丧父,由嫂子抚养长大,所以为嫂子服丧加等。大体说来,族属的丧事不可以随意加重服制,如果因为是由嫂子抚养,便以有恩情为由而加服,那么这是对待兄长的恩情反而太过淡薄了。大抵没有母亲才由嫂子抚养,此外再没有别的地方可以抚养。如果因为是族属之亲有恩情就加等服丧,那么对待自己没有恩情的人,难道就可以不服丧吗?从前有个读书人,年幼时由嫂子抚养,嫂子在世时侍奉她如同母亲,嫂子死后自己以齐衰服丧,有人告诉他这不符合先王的礼制,他听后就除去了丧服,只是心中守丧,于是不再参加科举,认为这样才算合乎体统。《朱子语类》说:有人问嫂叔无服,而程先生说后世圣人若有所兴作必须为此制定丧服,回答说:看推而远之,便应当有丧服,只是安排不妥当,所以才推而远之。如果有养育的恩义,心里自然放不下,怎么能没有丧服呢?颜真卿说:应当按照同灶而食者服缌麻的规格,如今法令则是从小功之服。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图,兄弟妻,小功。
明制,叙服曰:「小功五月者,为兄弟之妻;妇人为夫之兄弟。」曰:「缌麻三月者,为同堂兄弟之妻;妇人为夫之同堂兄弟。」
缌麻成人服三月【宋 明】
宋政和,礼:为兄弟之曾孙,为夫兄弟之曾孙,为同堂兄弟之孙,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女适人者,为兄弟之孙,为夫之兄弟之孙女适人者,女适人者,为从祖祖母,为从祖祖姑,为从祖姑。
明制,以庶子为父后者,为其母改入斩衰生母条;以士为庶母改入杖期庶母条。其嫁女为同堂姊妹之出嫁者,增入缌麻三月【按杜典载有缌麻殇服一条,仪礼云为庶孙之中殇,而郑康成谓当为下殇,马融谓冇中则冇下,王肃谓大夫为孙服皆无确据,自唐以后亦无议及此者,兹故不録】
舅之妻及堂姨舅【唐 宋 元】
【臣】等谨按杜典载开元制,及裴耀卿、张九龄等奏,而韦縚原奏、崔沔等众议未载,今从《旧唐书·礼仪志》备叙,并録宋黄▯《仪礼经传续解》,以备详考。
唐▯宗开元二十三年下制曰:「服纪之制,或有所未通,宜令礼官学士详议闻奏。」太常卿韦縚奏曰:「谨按《仪礼》丧服:舅缌麻三月,从母小功五月。《▯曰:『何以小功?以名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小功五月。《▯曰:『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缌麻三月,并是情亲而服属疎者也。外祖正尊,同于从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则轻重有殊。堂姨舅亲即未疎恩絶不相为服。亲舅母来承外族同爨之礼,不如窃以古意,犹有所未畅者也。且为外祖小功,此则正尊情甚亲而服属疎者也,请加至大功九月。姨舅同侪亲既无别服,宜齐等。请为舅加小功五月,堂姨舅疎降一等。亲舅母从服之例,先无制服之文,并望加至袒免。臣闻礼以饰情,服从义制,或有沿革损益,可明事体。既大理资详审,望付尚书省集众官吏详议,务从折衷,永为典则。」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曰:「窃闻大道既隠天下为家,圣人因之,然后制礼。礼教之设,本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贰,总一定议,理归本宗。父以尊崇,母以厌降,岂忘爱敬,宜在伦序。是以内有齐斩,外服皆缌麻,尊名所加不过一等,此先王不易之道也。前圣所志,后贤所▯其来久矣。贞观修礼【按《文苑英华》作「往修新礼」,今从《唐志》及《防要】时改旧章,渐广渭阳之恩,不遵洙泗之典。及▯道之后,唐元之间【按《唐防要》作「唐隆之间」,《歴代名臣奏议》删此句,今从《唐志》及《文苑英华】国命再移于外族矣。礼亡徴兆,傥或斯见,天人之际,可不诫哉?开元初,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勅令佥议,于时羣议纷拏,各安积习,太常礼部奏依旧定。
译《元典章》中"本宗五服之图",兄弟之妻,服小功。
明代制度,叙服说:"服小功五月的,是兄弟之妻;妇人为丈夫的兄弟服丧。"又说:"服缌麻三月的,是同堂兄弟之妻;妇人为丈夫的同堂兄弟服丧。"
缌麻成人服三月【宋 明】
宋政和礼:为兄弟的曾孙、为丈夫兄弟的曾孙、为同堂兄弟的孙子、为丈夫同堂兄弟已出嫁的孙女,为兄弟的孙子、为丈夫兄弟已出嫁的孙女、已出嫁的女儿,为从祖祖母、为从祖祖姑、为从祖姑,均服缌麻。
明代制度,庶子作为父亲的继承人的,其为生母服丧改入斩衰生母条;士人为庶母服丧改入杖期庶母条。其中已出嫁的同堂姊妹,增入缌麻三月服【按:杜佑《通典》记载有缌麻殇服一条,《仪礼》说是为庶孙的中殇服丧,而郑康成认为应当是下殇,马融认为有中殇就有下殇,王肃认为大夫为孙子服丧都没有确切依据,自唐代以后也没有人论及此事,因此这里不予收录】
舅之妻及堂姨舅【唐 宋 元】
臣等谨按:杜佑《通典》记载开元年间的制度,以及裴耀卿、张九龄等人的奏议,而韦縚原来的奏疏、崔沔等人的众议未曾记载,现在依据《旧唐书·礼仪志》详细叙述,并收录宋代黄榦的《仪礼经传续解》,以便详加考证。
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诏说:"丧服制度的规定,有的地方或许还不够通达,应命礼官学士详加议论后上奏。"太常卿韦縚上奏说:"谨按《仪礼》丧服篇:为舅服缌麻三月,为从母服小功五月。《传》说:'为什么是小功?因为是以名分加重的。'堂姨、堂舅,恩情所不及;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传》说:'为什么是小功?因为是以尊长身份加重的。'为舅服缌麻三月,这些都是情感亲近而服制关系疏远的情况。外祖是正尊,与从母的服制相同,姨、舅是同一辈分,服制却轻重不同。堂姨、堂舅关系并不算疏远,恩情上却完全不为之服丧。亲舅母承担着外族同灶共食的情谊,礼制却不如此,我私下认为这在古人的本意上,还是有未能通达之处的。况且为外祖服小功,外祖本是正尊,情感很亲近而服制关系却疏远,请求加重到大功九月。姨、舅辈分相同,亲情本无差别,服制却不一样,应当使其相等。请求为舅加重到小功五月,堂姨、堂舅比舅降一等。亲舅母的从服惯例,先前没有制定服制的条文,也希望加重到袒免。臣听说礼是用来修饰情感的,服制是依据义理而制定的,有的经过沿革损益,可以明确事理体制。既然这件事需要认真详审,希望交付尚书省会集众官吏详加议论,务必做到折中恰当,永远作为典章法则。"
于是太子宾客崔沔建议说:"我私下听说大道既隐,天下已成一家,圣人依据这种情形,然后制定礼制。礼教的设立,本来是为了端正家庭,家道端正而天下就安定了。端正家庭之道,不可以有两个来源,必须统一确定,道理归结于本宗。父亲因尊崇而服重,母亲因压抑而服轻,难道是忘记了爱敬之情吗?这是应当遵循的伦理次序。因此内亲有齐衰、斩衰之服,外亲之服都是缌麻,因名分而加重的不超过一等,这是先王不可更改的道理。这是前代圣人所记载的,后代贤者所遵循的,由来已经很久了。贞观年间修订礼制【按:《文苑英华》作'往修新礼',现依《唐志》及《会要》】时,改变了旧有的规章,逐渐扩大对外家的恩情,不再遵循孔门旧典。到了武后当政之后,唐隆年间【按:《唐会要》作'唐隆之间',《历代名臣奏议》删去此句,现依《唐志》及《文苑英华》】,国家的命运再次转移到外族手中。礼制败亡的征兆,倘若在此显现,天人之际的关系,能不引以为戒吗?开元初年,补阙卢履冰曾经上奏论述丧服轻重问题,皇帝下令众人商议,当时众人议论纷纭,各自安于旧有的习惯,太常礼部上奏依照旧制确定。陛下运用考稽古制的思虑,发出独断的英明决定,到开元八年,特别颁下诏令,一律依照古礼,事情符合旧有的实情,人们都知道应当遵循的方向,用来巩固宗族的根本,是社稷之福。现在再图谋别
陛下运稽古之思,发独断之明,至开元八年,特降别勅,一依古礼,事符故实,人知向方,式固宗盟,社稷之福。更图异议,窃所未详,愿守八年明防,以为万代程法。」职方郎中韦述议曰:「天生万物,惟人最灵,所以尊尊亲亲,别生分类,存则尽其爱敬,殁则尽其哀戚,縁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圣讨论,亦已勤矣。上自髙祖,下至▯孙,以及其身,谓之九族,由近而及逺称情而立文,差其轻重,遂为五服。虽则或以义降,或以名加,教有所从,理不逾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悬,咸所仰也。自防言既絶大义复乖,虽文质有迁,而必遵此制。谨按《仪礼·丧服》▯曰:『外亲之服,皆缌麻。』郑康成谓外亲异姓,正服不过缌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从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舅甥外孙中外昆弟,依本服缌麻三月。若以匹敌外祖,则祖也;舅则伯叔父之别也;姨舅伯叔则父母之恩不殊,而独杀于外氏,圣人之心,良有以也。且家无二尊,丧无二斩,人之所本,不可贰也。特重于大宗者,降其小宗;为人后者,减其父母之服;女子出嫁,杀其本家之丧,葢所存者逺所抑者私也。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则中外之制,相去几何?废礼徇情,所务者末,古之制作者,知人情之易揺恐失礼之将渐,别其同异,轻重相悬,欲使后来之人,永不相杂,微防所在,岂徒然哉?且五服有上杀之义,必循源本,方及条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并以上出于祖,其服不得过于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以其出于髙祖,其服不得过于髙祖也。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若为之制服,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则外曾祖合至小功,外髙祖合至缌麻。若举此而舍彼,事则不均,弃亲而録疎,理则不顺。推而广之,是与本族无异矣。圣人岂薄其骨肉,背其恩爱情?之亲者服制乃轻,然本于公者薄于私,存其大者,畧其细,义有所断,不得不然。茍可加。」也亦可减也,往圣可得而非,则礼经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谓之彞伦,奉以周旋,犹恐失坠,一紊其叙,庸可正乎?且旧章沦胥为日已久矣,所存者无几,又欲弃之,虽曰未达,不知其可。请依《仪礼》丧服为定。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谨按《仪礼》曰:“外服皆缌”,又曰:“外祖父母以尊加,从母以名加,并为小功五月。”其为舅缌,郑文贞公魏徴已议同从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迄今之所加,岂异前防?虽文贞贤也,而周孔圣也,以贤改圣,后圣何从?堂舅、堂姨、舅母并升为袒免,则何以祖述礼经乎?
译的议论,我私下认为不够妥当,希望能坚守开元八年的明确规定,作为万代遵循的法度。"
职方郎中韦述议论说:"上天生养万物,唯独人最有灵性,因此才要尊崇尊长、亲爱亲人,区分不同的等级类别,活着的时候尽力表达爱敬,死后尽力表达哀戚,依据情感制定服制,考察事实而确立说法,前代圣贤加以讨论,也已经很勤勉了。上自高祖,下至玄孙,加上自身,称为九族,由近及远依据情感确立文饰,区分轻重,于是形成五服。虽然有的是因义理而降等,有的是因名分而加重,教化各有依据,道理不能超越等级,历代帝王都不曾改变,夏商周三代的道理也可以推知。这就像日月同悬天上,都是人人所仰望的。自从会稽山的谶言出现之后,大义就已经乖离了,虽然文质有所变迁,但必须遵循这一制度。谨按《仪礼·丧服》传说:'外亲之服,都是缌麻。'郑康成说外亲是异姓,正服不超过缌麻。外祖父母服小功五月,是因为尊长而加重;从母服小功五月,是因为名分而加重;舅、外甥、外孙、中表兄弟,依照本服都是缌麻三月。如果把外祖比作与祖父相当的地位,那舅就相当于伯叔父一类;姨、舅与伯叔父母的恩情并没有不同,却唯独在外家方面减杀,圣人这样安排是有其道理的。况且一家不能有两个尊者,丧服不能有两个斩衰,这是人伦的根本,不能有二心。特别看重大宗的,就要降低小宗的地位;作为他人的后嗣的,就要减轻对生身父母的服制;女子出嫁,就要减杀对本家丧服的重视,这都是为了保存长远的宗法而抑制个人私情。如果现在对外祖及舅都加重服制一等,把堂舅及姨列入服制的范围内,那么中表与本宗的服制,又相差多少呢?废弃礼制而顺从情感,所致力的只是末节,古代制定礼法的人,深知人情容易动摇,恐怕日渐失去礼制的根本,因此区分同异,使轻重悬殊,想要使后人永远不相混淆,这种深微的用意所在,难道是徒然的吗?况且五服有依次递减的道理,必须遵循本源,才能推及支流。伯叔父母本服是大功九月,堂兄弟也是大功九月,都是从祖父那里衍生出来的,服制不能超过祖父。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兄弟,都是缌麻三月,因为是从高祖那里衍生出来的,服制不能超过高祖。堂舅、堂姨既然是从外曾祖那里衍生出来的,如果要为他们制定服制,那么外曾祖父母以及外伯叔祖父母,也应当制定服制了。外祖如果加重到大功九月,那么外曾祖就应当到小功,外高祖就应当到缌麻。如果举出这一层而舍弃那一层,事情就不均衡;抛弃亲近的而记取疏远的,道理上就不顺当。推而广之,这就与本宗没有区别了。圣人难道是薄待自己的骨肉、背弃恩爱之情吗?关系亲近的服制反而轻,这是因为立足于公共的原则就要淡薄私情,保存大的方面,就要省略细节,义理上有所决断,不得不如此。如果可以随意加重,也就可以随意减轻,前代圣人的规定可以被否定,那么礼经也就可以被毁弃了。先王制定的礼制,称为常理,奉行遵循,尚且担心有所失误,一旦扰乱了它的次序,怎么能够端正呢?况且旧有的规章沦丧已经很久了,保存下来的已经不多,现在又想要抛弃它,虽说道理上还没通达,也不知道这样做是否可行。请求依照《仪礼》丧服篇作为定制。"
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论说:"谨按《仪礼》说:'外服都是缌麻',又说:'外祖父母因尊长而加重,从母因名分而加重,都定为小功五月。'为舅服缌麻,郑文贞公魏征已经议定比照从母的先例,加重到小功五月。至今所加重的,难道与前面的规定有什么不同吗?虽然文贞公是贤人,但周公、孔子是圣人,用贤人的说法改变圣人的规定,后代的圣人该依从谁呢?堂舅、堂姨、舅母都升为袒免服,那还怎么能称为遵循礼经呢?如果外祖父母加重到大功,那难道不应该有相应的报服加于外孙吗?如果外孙的报服是大功,那本宗的庶孙又怎么能同等而又相对更轻呢?倘若一定要这样
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则岂无加报于外孙乎?如外孙为报服大功,则本宗庶孙何同等而相浅乎?傥必如是,深所不便,窃恐内外乖序,亲疎夺伦,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孔子问之,子路对曰:“吾寡兄弟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礼,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闻而除之,此则圣人因言以立训,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礼不云乎:“无轻议礼,明其播于天地,并彼日月,贤者由之,安敢小有损益也?”况夫丧服之纪,先王大猷,奉以周旋,以匡人道,一辞宁措,千载是遵,涉于异端,岂曰宏教?伏望各依正礼,以厚儒风。太常所谓增加,愚见以为不可。又户部郎中杨百成、左监门録事参军刘秩,并同是议,与沔等略同。
宋黄榦曰:本朝乾德三年,左仆射魏仁浦等奏云:“唐明皇增舅母服缌麻,又堂姨舅服袒免,迄今遵行,遂为定制。”及按今服制令与温公书仪等书,并不见有舅母服缌麻及堂姨舅袒免之文【按:舅母之服,唐朝既制于前,宋初复遵于后,而服制令诸书不载者,葢前此礼院及刑法司所执,姨舅、嫂叔皆加至大功,妇翁、女壻皆加至小功,至天圣时,学士孙奭请两制详定,因并舅母服而削之也。夫舅母无服,虽本古礼,然《檀弓》有“同爨服缌”之言,明皇既定之为制,则后世因而仍之,于礼亦无害】
元典章:「外族服图,母兄弟妻,小功;母姊妹,小功;而不及堂姨舅。」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续通典》>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
礼【凶】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隋、唐、宋、明】
隋刘▯为散▯尉,吏部尚书牛▯建议,以为礼议侯絶旁期,大夫降一等,今之上柱国虽不同古诸侯,比大夫可也,官在第二品,宜降旁亲一等。议者以为然,▯驳之曰:古之仕者,宗一人而已,庶子不得进,繇是先王重适。其宗子有分禄之义,族人与宗子虽疎逺,犹服齐衰三月,良由受其恩也。今之仕者,位以才升,不限适庶,与古既异,何降之有?今之贵者多忽近亲,若或降之,民徳之疎自此始矣。遂寝其事【杜典不载,今补纂】
唐制,皇家所絶旁亲无服者,皇弟皇子为之,皆降一等。宋王安石降服议:“先王制服,顺性命之理而为之节,恩之深浅,义之逺近,皆于此乎?权之贵之与贱,或降或絶或否,葢在先王之时,诸侯大夫各君其父兄,欲尊尊之义有所申,则宜亲亲之恩有所屈,此其所以降絶之意也。自封建之法废,诸侯大夫降絶之礼无所复施,士大夫无宗其适孙▯重之属,不可纯用周制。臣愚以为,方今惟诸侯大夫降絶之礼可废,而适子非▯爵者无众子,乃可于适孙承重。
译做,我深感不便,恐怕内外亲疏的次序会因此错乱,情感的蔓延,将会到什么地步呢?这道理是必然的。从前子路有姐姐去世却不肯除服,孔子问他缘故,子路回答说:'我兄弟很少,不忍心除服。'孔子说:'先王制定礼制,是要使遵行大道的人都能做到不忍心而克制自己。'子路听了之后就除去了丧服,这就是圣人依据言语来确立教训,援引事例来抑制个人情感的明确例子。礼制不是说过吗:'不要轻率议论礼制,因为礼明白地布陈于天地之间,与日月并列,贤人依循它,怎么敢随意有所增减呢?'况且丧服的纲纪,是先王的重大法则,奉行遵循,用来匡正人伦之道,一句话都不能轻易更改,千年以来都遵循它,如果涉及异端邪说,怎么能称得上弘扬教化呢?希望各自依照正礼行事,以敦厚儒家的风气。太常寺所说的增加服制,我认为是不可以的。"另外,户部郎中杨百成、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也持相同的看法,与崔沔等人的意见大致相同。
宋代黄榦说:本朝乾德三年,左仆射魏仁浦等人上奏说:"唐明皇增加了舅母的缌麻服,又制定堂姨舅的袒免服,至今遵行,于是成为定制。"但查考如今的服制令与司马温公《书仪》等书,都没有见到舅母服缌麻及堂姨舅服袒免的记载【按:舅母的服制,唐朝既已在前制定,宋初又在后遵行,而服制令等书没有记载,大概是因为此前礼院及刑法司所执行的,姨舅、嫂叔都加重到大功,岳父、女婿都加重到小功,到天圣年间,学士孙奭请求由两制官员详细审定,因而将舅母服一并删除了。舅母无服,虽然本是古礼,但《檀弓》有"同灶共食服缌"的说法,唐明皇既然已把它定为制度,那么后世沿用它,在礼制上也没有什么妨害】
《元典章》:"外族服图,母亲的兄弟之妻,服小功;母亲的姊妹,服小功;而不涉及堂姨舅。"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
<史部,政书类,通制之属,钦定续通典》>
钦定四库全书
钦定续通典卷八十一
礼【凶】
三公诸侯大夫降服议【隋、唐、宋、明】
隋代刘炫任散骑尉,吏部尚书牛弘建议,认为按礼制诸侯断绝旁系期服,大夫降一等,如今的上柱国虽然不同于古代的诸侯,比照大夫是可以的,官位在第二品,应当降旁系亲属服制一等。议论的人都认为对,刘炫反驳说:古代做官的人,一个宗族只有一人担任,庶子不能晋升,因此先王重视嫡子。宗子有分授俸禄的义务,族人与宗子虽然关系疏远,仍然为其服齐衰三月,实在是因为受了他的恩惠。如今做官的人,凭才能升迁,不限于嫡子庶子,与古代的情况已经不同,为什么要降等呢?如今地位尊贵的人大多忽略近亲,如果再降低其服制,百姓的德行从此就会疏薄了。于是这件事就搁置了【杜佑《通典》未记载,现在补充收录】
唐代制度,皇族当中断绝旁亲无服的,皇弟、皇子为其服丧,都降一等。宋代王安石论降服说:"先王制定服制,顺应性命的道理而为之设立节度,恩情的深浅、义理的远近,都要从这里去权衡贵贱,有的降等,有的断绝,有的不服,大概是因为在先王的时代,诸侯、大夫各自统领自己的父兄,想要伸张尊崇尊者的道理,就应当在亲爱亲人的恩情上有所压抑,这就是降等、断绝的用意所在。自从封建制度废除之后,诸侯、大夫降等、断绝的礼制就再也没有施行的地方了,士大夫没有可以宗奉的嫡孙承重之类的问题,不可以纯粹套用周代的制度。臣愚以为,如今只有诸侯、大夫降等、断绝的礼制可以废除,而嫡子如果不是有爵位的,没有众多儿子的,才可以由嫡孙承重。"
明世宗嘉靖十三年孟夏祭祀太庙,事先命侍郎顾鼎臣、霍韬捧持神主。顾鼎臣、霍韬都身有期功之丧,上奏说:"臣等考查古礼,诸侯断绝期服,大夫降等。如今的公卿相当于古代的诸侯,却仍然保留期服的制度,不合礼制。至于律文所说缌麻以上都不参与祭祀的规定,是指亲自到场参与的人而言。而百官听到期功的讣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