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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唐会要四十二

唐会要卷三十九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418–426 段

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元。太子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太子左庶子高智周。吏部侍郎裴行俭。马戴。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刑部侍郎张楚金。右司郎中卢律师等。至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删改格式。加计帐及勾帐式。通旧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来。垂拱已前诏敕。便于时者。编为新格二卷。内史裴居道。夏官尚书岑长倩。凤阁侍郎韦方质。与删定官袁智宏等十余人同修。则天自制序。其二卷之外。别编六卷。堪为当司行用。为垂拱留司格。时韦方质详练法理。又委其事于咸阳县尉王守慎。有经理之才。故垂拱格式。议者称为详密。其律唯改二十四条。又有不便者。大抵仍旧。至神龙元年六月二十七日。又删定垂拱格及格后敕。尚书左仆射唐休璟。中书令韦安石。散骑常侍李怀远。礼部尚书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兵部郎中姜师度。户部郎中狄光嗣等。同删定至神龙二年正月二十五日已前制敕。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表上之。制。令颁于天下。

译中张文瓘、中书令李敬元、太子右庶子郝处俊、黄门侍郎来恒、太子左庶子高智周、吏部侍郎裴行俭、马戴、兵部侍郎萧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义●、刑部侍郎张楚金、右司郎中卢律师等人。到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删改格式,加上计帐及勾帐式,与旧式合并编成二十卷。又将武德年间以来、垂拱以前颁布的、适宜于当时使用的诏敕,编为新格二卷。内史裴居道、夏官尚书岑长倩、凤阁侍郎韦方质,与删定官袁智宏等十余人一同修订,则天皇帝亲自撰写序文。除这两卷之外,另编六卷,供有关官署行用,称为垂拱留司格。当时韦方质精通法理,又将此事委托给咸阳县尉王守慎,此人有治事之才,所以垂拱格式,议论的人都称赞其详细周密。其律文只改动了二十四条,其余不便之处,大体仍照旧例。到神龙元年六月二十七日,又删定垂拱格及格后敕。尚书左仆射唐休璟、中书令韦安石、散骑常侍李怀远、礼部尚书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兵部郎中姜师度、户部郎中狄光嗣等人,共同删定至神龙二年正月二十五日以前的制敕,编成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编成二十卷。上表进呈,皇帝下令颁行天下。

景龙元年十月十九日。以神龙元年所删定格式漏略。命刑部尚书张锡。集诸明闲法理人。重加删定。至景云元年。敕又令删定格令。太极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奏上之。名为太极格。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左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诏。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大理丞陈义海。左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等同修。

开元三年正月。又敕删定格式令。上之。名为开元格。六卷。黄门监卢怀慎。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紫微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韩城县丞侯郢琎。瀛州司法参军阎义颛等同修。至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格。仍旧名曰开元后格。吏部尚书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璀。慕容珣。户部侍郎杨绦。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琎等同修。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一日。复删辑旧格式律令。中书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从。前左武卫冑曹参军崔冕。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县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除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事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奉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颁于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三日。兵部尚书李林甫奏。今年五月三十日前敕。不入新格式者。并望不任行用限。至贞元元年十月。尚书省进贞元定格后敕三十卷。留中不出。至元和二年七月。诏刑部侍郎许孟容。大理少卿柳登。吏部郎中房式。兵部郎中熊执易。度支郎中崔光。礼部员外郎韦贯之等。删定开元格后敕。八月。刑部奏改律卷第八为斗竞。至十年十月。刑部尚书权德舆奏。自开元二十五年。修格式律令事类三十卷。处分长行敕等。自大历十四年六月。元和二年正月。两度制删之。并施行。伏以诸司所奏。苟便一时。事非经久。或旧章既具。徒更烦文。狱理重轻。系人性命。其元和二年准制删定。至元和五年删定毕。所奏三十卷。岁月最近。伏望且送臣本司。其元和五年已后。续有敕文合长行者。望令诸司录送刑部。臣请与本司侍郎郎官。参详错综。同编入本续。具闻奏。庶人知守法。吏绝舞文。从之。至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左司郎中崔郾。

译景龙元年十月十九日,因为神龙元年所删定的格式有遗漏疏略之处,命刑部尚书张锡,召集诸位精通法理的人,重新加以删定。到景云元年,敕令又命删定格令。太极元年二月二十五日,奏呈上去,命名为太极格。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左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诏、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大理丞陈义海、左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等人共同修订。

开元三年正月,又敕令删定格式令,奏呈上去,命名为开元格,共六卷。黄门监卢怀慎、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紫微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韩城县丞侯郢琎、瀛州司法参军阎义颛等人共同修订。到七年三月十九日,修订令格,仍旧命名为开元后格。吏部尚书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璀、慕容珣、户部侍郎杨绦、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琎等人共同修订。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因为格文颁布之后所行用的制敕,与格文相违背,对办事不便,奏请命有关部门,删定编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行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一日,又重新删辑旧的格式律令,中书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从、前左武卫冑曹参军崔冕、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县尉直刑部俞元杞等人,共同加以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文,总共七千零二十六条。其中一千三百二十四条,对办事不重要,都删除了。二千一百八十条,随事情增减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动。总计编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编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按类相从编排,便于查阅省览。奉敕,在尚书都省抄写五十本,颁行天下。二十五年九月三日,兵部尚书李林甫上奏,今年五月三十日以前的敕令,凡不列入新格式的,都希望不再作为行用的依据。到贞元元年十月,尚书省进呈贞元定格后敕三十卷,留在宫中没有颁出。到元和二年七月,诏令刑部侍郎许孟容、大理少卿柳登、吏部郎中房式、兵部郎中熊执易、度支郎中崔光、礼部员外郎韦贯之等人,删定开元格后敕。八月,刑部奏请将律卷第八改为斗竞。到十年十月,刑部尚书权德舆上奏,自开元二十五年,修订格式律令事类三十卷,处分长行敕等,从大历十四年六月、元和二年正月,两次奉制删定,都已施行。臣以为各部门所奏请的,只图一时方便,事情并非长久之计,有的旧的章程已经具备,只是白白增添烦琐的条文;断狱定罪轻重,关系到人的性命。元和二年依制删定,到元和五年删定完毕,所奏呈的三十卷,年月最近,恳请暂且送交臣本司。元和五年以后,陆续有应当长期施行的敕文,希望命各部门抄录送交刑部,臣请与本司侍郎、郎官一起参详综合,一并编入本次续修的条文之中,详细情况另行上奏。这样可使百姓知道遵守法令,官吏杜绝玩弄条文。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到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人,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左司郎中崔郾、吏部郎中陈讽、礼部员外郎齐庾敬休、著作郎王长文、集贤校理元从质、国子博士林宝共同修订并进呈。这一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人,奉诏删定格后敕,敕文修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人,考订修定为三十卷。到长庆三年正月,刑部上奏,请以户部郎中王正、司门员外郎齐推,详正敕格,皇帝听从了。这个月,又奏请以本司郎中裴潾、司门郎中文格、本司员外郎孙革、王永、大理司直杨倞,与本司尚书崔植、侍郎景重,详正敕格,皇帝批准了。

到开成元年三月,刑部侍郎狄兼奏称,臣依照今年正月的制文,刑法条文,颇听说繁琐冗杂,主管官吏放纵或废止,没有一定的凭据。应挑选刑部、大理寺的官员,命他们商量条理分类的关键之处,重新

吏部郎中陈讽。礼部员外郎齐庾敬休。著作郎王长文。集贤校理元从质。国子博士林宝用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格后敕。敕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考定修为三十卷。至长庆三年正月。刑部奏。请户部郎中王正。司门员外郎齐推。详正敕格。从之。其月。又请奏本司郎中裴潾。司门郎中文格。本司员外郎孙革。王永。大理司直杨倞。与本司尚书崔植。侍郎景重。详正敕格。奏可。

至开成元年三月。刑部侍郎狄兼奏。伏准今年正月日制。刑法科条。颇闻繁冗。主吏纵舍。未有所征。宜择刑部大理官。即令商量条流要害。重修格式。务于简当。焚去冗长。以正刑名者。伏以律令格式。着目虽始于秦汉。历代增修。皇朝贞观开元。又重删定。理例精详。难议刊改。自开元二十六年。删定格令后。至今九十余年。中外百司。皆有奏请。各司其局。不能一秉大公。其或恩出一时。便为永式。前后矛盾。是非不同。吏缘为奸。人受其屈。伏见自贞元已来。累曾别敕。选重臣置院删定。前后数四。徒涉历三十岁。未堪行用。今若只令刑部大理官商量。重修格式。遽焚冗长。伏恐奸吏。缘此舞文。伏请但集萧嵩所删定建中以来制敕。分朋比类。删去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错者。条流编次。具卷数闻奏行用。所删去者。伏请不焚。官同封印。付库收贮。仍慎择法官。法署省等所断刑狱。有不当者。官吏重加贬黜。所冀人知自效。吏不敢欺。上副陛下哀矜钦恤之意。言者宜依。至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瑑等。奉敕修大中刑法统类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至七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编集律令格式。条件相类者。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为一百二十一门。号曰刑法统类。上之。

景龙三年八月九日敕。应酬功赏。须依格式。格式无文。然始比例。其制敕不言自今以后永为例程者。不得攀引为例。文明元年四月十四日敕。律令格式。为政之本。内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令。书于厅事之壁。俯仰观瞻。使免遗忘。

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敕。如闻用例破敕及令式。深非道理。自今以后。不得更然。

贞观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刑部侍郎韩洄奏。刑部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诸州应奏之事。并无为诸司寻检格式之文。比年诸司。每有与夺。悉出检头。下吏得生奸。法直因之轻重。又文明敕当司格令。并书于厅事之壁。此则百司皆合自有程序。不唯刑部。独有典章。讹獘日深。事须改正。敕旨。宜委诸曹司。

译修订格式,务求简明妥当,焚毁冗长的文字,以端正刑名。臣以为律令格式的建立虽然始于秦汉,历代都有增补修订,我朝贞观、开元年间,又重新加以删定,条理精详,难以议论刊改。自开元二十六年删定格令之后,到如今已九十多年,朝廷内外各部门,都曾上奏请示,各自管理自己的事务,不能一律秉持公心,有的因一时的恩典,便成为永久的定式,前后矛盾,是非不一,官吏借此营私舞弊,百姓因此蒙受冤屈。臣见自贞元以来,屡次另下敕令,选拔重臣设立机构删定,前后已有四次,白白经过三十年,仍未能施行。如今如果只命刑部、大理寺的官员商量,重修格式,仓促焚毁冗长的条文,臣恐怕奸猾的官吏借此玩弄文字。臣恳请只需汇集萧嵩所删定的建中以来的制敕,分类比照,删去前后矛盾以及条理重复错误的部分,按条理编排,注明卷数上奏施行。所删去的部分,恳请不要焚毁,由官员共同封存加印,交由库房收藏。同时应慎重选择法官,法署、尚书省等部门审断的刑狱案件,有不妥当的,官吏要加重贬黜。这样希望百姓知道自我努力,官吏不敢欺蒙,以此上报陛下哀怜体恤百姓的心意。进言的人应当照此办理。到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瑑等人,奉敕修订大中刑法统类六十卷,起自贞观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止于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共二百二十四年间的各种敕文,总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到七年五月,左卫率府仓曹参军张戣,编集律令格式中条文性质相类的,共一千二百五十条,分为一百二十一门,命名为刑法统类,进呈上去。

景龙三年八月九日敕令,凡是酬赏功劳,须依照格式办理,格式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才可以比照援引。凡制敕中没有说明自今以后永远作为定例的,不得援引作为先例。文明元年四月十四日敕令,律令格式,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朝廷内外的官员,在退朝饮食之余,应各自寻览研习,并将本司的格令,书写在办公厅的墙壁上,抬头低头都能看到,使其不致遗忘。

开元十四年九月三日敕令,听说有人援引旧例来违背敕令和令式的规定,这很不合道理,从今以后,不得再这样做。

贞观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刑部侍郎韩洄上奏,刑部掌管律令,确定刑名,审核大理寺及各州应上奏的案件,却没有为各部门查检格式的条文。近年各部门,凡有增减处置,都出于检头之手,下面的官吏得以营私舞弊,执法者因此轻重不一。又文明年间的敕令规定各部门要把格令写在办公厅的墙壁上,这样一来百司都应有自己的一套章程,不只是刑部才独有典章。这弊病日益严重,事情需要改正。皇帝下敕说,应委托各部门,各自用本司的杂项经费,购置所需的律令格式,其中重要的条目,仍依照旧例,抄录在官厅的墙壁上,左右丞督办完毕后上奏。各部门到刑部查检事项的,等本司抄写完格令等文件后即可停止。

宝历二年十月,大理卿裴向,进呈前本寺丞卢纾所撰写的刑法要录十卷。

太和四年七月,大理卿裴谊上奏,本寺格后敕六十卷,收到丞谢登的呈文,依照御史台近来的奏请,从今以后,刑部、大理寺审断刑狱案件,一律以最后的敕令为准。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人上奏,依照刑部的奏请,犯贪赃罪的五品以上官员,应处以死刑的,请依照旧例,命其在家中自尽,恳请永远作为定式。皇帝下敕说,应当照此办理。

  议刑轻重

武德九年九月八日,吏部尚书、权检校左武卫大将军长孙无忌,被召见,没有解下佩刀,就进入东上阁门。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论说,监门校尉没有察觉,应当处死;无忌误带刀入内,判处徒刑二年,罚铜二十斤。皇帝下诏依此办理。大理少卿戴冑反驳说,校尉没有察觉,与无忌带刀入内,同样都是过失。臣子对于君主,不能称是过失。依照律文说,供奉皇帝的汤

各以本司杂钱。置所要律令格式。其中要节。仍准旧例。录在官厅壁。左右丞勾当事毕日奏闻。其所诸司于刑部检事。待本司写格令等了日停。

宝历二年十月。大理卿裴向。进前本寺丞卢纾所撰刑法要录十卷。

太和四年七月。大理卿裴谊奏。当寺格后敕六十卷。得丞谢登状。准御史台近奏。从今已后。刑部大理寺详断刑狱。一切取最后敕为定。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以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赐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式。敕旨。宜依。

  议刑轻重

武德九年九月八日。吏部尚书权检校左武卫大将军长孙无忌。被召。不解佩刀。入东上阁门。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议。以监门校尉不觉。合死。无忌误带刀入。徒二年。罚铜二十斤。诏从之。大理少卿戴冑驳曰。校尉不觉。与无忌带入。同为误耳。臣子之于君。不得称误。准律云。供御汤药饮食舟船。误不如法者。皆死。陛下若录其功。非宪司所决。若当据法。罚铜未为得衷。太宗曰。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也。何得以无忌国亲。便欲阿之。更令重议。德彝执议如初。冑又驳曰。校尉缘无忌以致罪。法当轻。若论其过。则其情一也。生死顿殊。敢以固请。乃免校尉死刑。其年九月。盛开选举。或有诈伪资荫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诈伪者。大理少卿戴冑断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断流。示天下以不信。卿欲卖狱乎。冑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今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耶。冑曰。法者国家之所以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知不可。寘之于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贞观元年三月。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宏献。驳律令不便于时者四十事。宏献于是与房元龄建议。以为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废。制为死流徒杖笞五等。以备五刑。今复设刖足。是谓六刑。然减死意在于宽。加刑又加繁峻。乃与八座定议奏闻。于是又除断趾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又旧条。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流。会有同州人房强。弟任。统军于岷州。以谋反伏诛。强当从坐。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令百寮详议。元龄等复定议曰。按礼。孙为王父尸。案令。祖有荫孙之义。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翻死。据理论情。深为未惬。请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流。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从之。

十一年五月。

译药饮食舟船,因过失而不合法度的,都要处死。陛下如果考虑到他的功劳,这不是有司应当决断的;如果应当依法处理,罚铜的处置不算恰当。太宗说,法律不是我一个人的法律,怎能因为无忌是皇亲国戚,就想袒护他,再命令重新议定。封德彝仍坚持原来的意见。戴冑又反驳说,校尉是因为无忌才招致罪责,依法应当从轻处置;如果论其过失,则两人情形是一样的,可是生死却相差悬殊,臣斗胆坚持这个请求。于是免除了校尉的死刑。这一年九月,广泛开展选官考试,有人诈称虚假的资历门荫,皇帝令其自首,不自首的处死。不久有个诈伪的人被查获,大理少卿戴冑判处流刑。皇帝说,我下敕说不自首者处死,如今却判流刑,这是向天下人显示我不讲信用,你想要卖法营私吗。戴冑说,陛下当时立即杀了他,那不是臣所能干预的;如今既然已经交付有司处理,臣不敢亏损法度。皇帝说,你自己守法,却要我失信吗。戴冑说,法律是国家用来向天下人立大信的工具,言语是君主当时喜怒之情的一时发泄。陛下发一时的忿怒,答应要杀他,既然知道不可这样做,就把他判为流刑,这正是忍住小的忿怒而保全大的信用。如果顺从忿怒而违背信用,臣私下替陛下感到惋惜。皇帝说,法律有所偏失,你能够纠正它,我还有什么可担忧的呢。

贞观元年三月,蜀王府法曹参军裴宏献,反驳律令中不合时宜的四十件事。裴宏献于是与房元龄建议,认为古代的五刑中,刖刑居其中之一,后来肉刑已经废除,改定为死、流、徒、杖、笞五等,以此代替五刑。如今又重新设置刖足之刑,这就成了六种刑罚。然而减轻死刑的本意在于宽厚,加上这种刑罚又使刑法更加繁重严峻,于是与八座大臣共同商定意见上奏。于是又废除了断脚趾的刑法,改为加役流三千里,服劳役二年。又有旧条文规定,兄弟分家之后,门荫恩泽互不相及,但连坐时却要一同处死,祖孙也一同流放。恰逢同州人房强,其弟房任,在岷州担任统军,因谋反被处死,房强也应当连坐。太宗曾经审录囚犯名册,怜悯他将要被处死,为此动容,命百官详细议论。房元龄等人再次议定说,按照礼制,孙子是祖父的继承人;按照法令,祖父有荫庇孙子的道义。既然如此,祖孙之间关系亲厚,兄弟之间关系较疏;应当重判的反而判流刑,应当轻判的反而判死刑,从道理人情上看,实在很不妥当。请求修订律文,祖孙与兄弟犯罪连坐的,都改判为流刑;对于用恶言违犯法律,但不能造成实际危害的,情节较轻,兄弟免死改判流刑较为妥当。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十一年五月,皇帝问大理寺卿刘德威说,近来刑法之网逐渐严密,这是为什么。刘德威回答说,这实在在于君主,不在于臣下。君主喜好宽厚,刑法就宽厚;君主喜好严急,刑法就严急。律文规定,判决过重而失当的,减三等处分;判决过轻而失当的,减五等处分。如今却正相反,判决过重的人反而无辜受罚,判决过轻的人反而获重罪,所以官吏都各自爱惜自己,争相援引严苛的条文,这是害怕获罪所导致的。太宗认为这话有道理,从此判决轻重失当的案件,都依照律文办理。

十六年七月敕令,从今以后自己伤害自己身体的人,依法加重治罪,仍要服劳役。自从隋朝末年政治混乱,征役繁重,百姓难以生存,就有人自己折断肢体,美其名曰"福手福足",以此逃避征戍徭役。这种无赖之徒的恶习尚未革除,所以定立这条法令。

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张仲文,忽然自称天子,口头任命其同伴数人为官吏。大理寺认为这是指斥皇帝,即使遇到大赦仍应处斩。太常卿摄刑部尚书韦挺上奏,张仲文所犯的,只是妖言惑众之罪,如今既然遇到大赦,依法应免死。皇帝愤怒地对韦挺说,去年十五年,怀州人吴法至擅自闯入先前设置的钩陈仪仗,口称天子,大理寺、

上问大理寺卿刘德威曰。近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诚在君上。不由臣下。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则反是。失入则无辜。失出则获大罪。所以吏各自爱。竞执深文。畏罪之所致耳。太宗然其言。由是失于出入者。各依律文。

十六年七月敕。今后自害之人。据法加罪。仍从赋役。自隋季政乱。征役繁多。人不聊生。又自折生体。称为福手福足。以避征戍。无赖之徒。尚习未除。故立此例。

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张仲文。忽自称天子。口署其流辈数人为官司。大理以为指斥乘舆。虽会赦犹斩。太常卿摄刑部尚书韦挺奏。仲文所犯。止当妖言。今既会赦。准法免死。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怀州人吴法至浪入先置钩陈。口称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乘舆。咸断处斩。今仲文称妖。乃同罪异罚。卿乃作福于下。而归虐于上耶。挺拜谢趋退。自是宪司不敢以闻。数日。刑部尚书张亮复奏。仲文请依前以妖言论。上谓亮曰。韦挺不识刑典。以重为轻。当时怪其所执。不为处断。卿今日复为执奏。不过欲自取删正之名耳。屈法要名。朕所不尚。亮默然就列。上谓之曰。尔无恨色。而我有猜心。夫人君含容。屈在于我。可申君所请。屈我所见。其仲文宜处以妖言。二十一年。刑部奏言。准律。谋反大逆。父子皆坐死。兄弟处流。此则轻而不惩。望请改重法。制遣百寮详议。司议郎敬播议曰。昆弟孔怀。人伦虽重。比于父子。情理已殊。生有异室之文。死有别宗之义。今有高官重爵。本荫惟逮子孙。胙土析珪。余光不及昆季。岂有不沾其荫。辄受其辜。背理违情。恐为太甚。必其反兹春令。踵彼秋荼。创次骨于道德之辰。建深文于刑措之日。臣将不及。物论谓宜。诏从之。

永徽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华州刺史萧龄之。前任广州都督。受左智远及冯盎妻等金银奴婢等。诏付群臣议奏。上怒。令于朝廷处尽。御史大夫唐临奏曰。臣闻国家大典。在于刑赏。古先圣王。惟刑是恤。今天下太平。合用尧舜之典。比来有司。多行重法。叙勋必须刻削。论罪务从重科。非是憎恶前人。止欲自为身计。今议龄之之事。有轻有重。重者至流。轻者请除名。以龄之受委大藩。赃罚狼籍。原情取事。死有余辜。然既遣详议。终须近法。臣窃以律有八议。并依周礼旧文。矜其异于众臣。所以特制议法。礼王族刑于僻处。所以议亲。刑不上大夫。所以议贵。明知重其亲贵。议欲缓刑。非为嫉其贤能。谋致深法。今议官必于常法之外。议令入重。正与尧舜相反。不可为万代法。臣既处法官。不敢以闻。诏遂配流岭南。

神龙元年正月。

译刑部都说是指斥皇帝,都判处斩刑。如今张仲文称为妖言,这是同样的罪行却给予不同的处罚,你竟对下施恩而把责难归于皇上吗。韦挺行礼谢罪退下。从此有司不敢再把这类案子上奏。过了几天,刑部尚书张亮又上奏,请求仍以张仲文犯妖言罪论处。皇帝对张亮说,韦挺不懂刑律,把重罪当作轻罪处理,我当时对他所坚持的意见感到奇怪,没有加以处置。你如今又重新坚持上奏,不过是想为自己博取纠正错误的名声罢了。屈曲法律来沽名钓誉,是我所不赞成的。张亮沉默着退回队列。皇帝对他说,你没有怨恨的神色,而我却对你有猜疑之心。作为君主应当宽容,屈就应当在我这一方,可以答应你所请求的,委屈我原先的看法。张仲文应当以妖言罪论处。二十一年,刑部上奏说,依照律文,犯谋反大逆罪的,父子都要连坐处死,兄弟则判处流刑,这样处罚太轻,不足以惩戒,希望请求改为重法。皇帝下制命百官详细议论。司议郎敬播议论说,兄弟之情虽然是人伦中的重要部分,但比起父子之情,情理已经有所不同。生前有分居异室的规定,死后有分属不同宗族的道义。如今有高官厚爵的人,其门荫恩泽只能延及子孙,分封的土地和授予的玉圭,余荫也不能延及兄弟。哪有兄弟不能沾受其门荫恩泽,却要承受其罪责的道理呢,这既违背事理也不合人情,恐怕太过分了。除非违背了春天生养的政令,重蹈秋天肃杀的覆辙,在应讲道德的时代却施行刻薄之政,在刑罚应当搁置不用的时候却制定严苛的条文。臣的见识可能有所不及,众人的议论认为应当如此。皇帝下诏依此办理。

永徽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华州刺史萧龄之,此前曾任广州都督,收受左智远及冯盎妻子等人所送的金银奴婢等财物,皇帝下诏交付群臣商议上奏。皇帝愤怒,命令在朝廷上将其处死。御史大夫唐临上奏说,臣听说国家的重要制度,在于刑罚与奖赏。古代圣王,唯独对刑罚特别慎重体恤。如今天下太平,应当采用尧舜的法度。近来有司,大多施行严刑重法,叙功论勋必定要苛刻削减,议罪定刑务必从重处置,这不是憎恨前人,只是想为自身打算罢了。如今议论萧龄之的案子,有的意见从轻,有的从重,重的意见判到流刑,轻的意见请求除名。萧龄之受任要职,贪赃枉法,声名狼藉,按情理推究此事,死也是罪有余辜。然而既然已经命人详细议论,最终还是应当依照近来的法度处理。臣私下认为律文中有八议之制,都是依照《周礼》的旧文,是为了体恤这些人不同于一般臣子,所以特别制定议罪之法。《礼记》说王族在僻静之处受刑,这是为了议亲;刑罚不施加于大夫,这是为了议贵。这明明是要看重他们的亲贵身份,议罪时想要从宽处理,并非因为嫉恨他们的贤能,而蓄意想要施加重法。如今议论此案的人,一定要在常法之外,议决从重处理,这正与尧舜之道相反,不能作为万代效法的准则。臣既然身处执法官员之位,不敢不将此事上奏。皇帝于是下诏将萧龄之流放岭南。

神龙元年正月,赵冬曦上书说,臣听说如今的律文,从前竟有一千多条。近来隋朝的奸臣,想要玩弄法律,所以在律文中写道,凡犯罪而律文中没有正式条文规定的,应当从轻定罪的,就举出较重的罪例来说明较轻的罪;应当从重定罪的,就举出较轻的罪例来说明较重的罪。设立这一条文,就废弃了其他数百条条文。从那时到现在,竟然没有刊正革除,于是使得生死不能依据法律来决定,轻重却一定依据爱憎来决定。受到惩罚的人不知道自己为什么受罚,行事的人不知道自己触犯了什么。臣恐怕贾谊看到这种情形,一定会为此痛哭。制定法律的人,贵在使百姓都完全知晓,那么天下人就不敢触犯了。何必要修饰其文字含义,简化其科条呢。科条简省,百姓就难以知晓;文义深奥,法吏就容易营私取巧。百姓难

赵冬曦上书。臣闻夫今之律者。昔乃有千余条。近者隋之奸臣。将弄其法。故着律曰。犯罪而律无正条者。应出罪则举重以明轻。应入罪则举轻以明重。立夫一条。而废其数百条。自是迄今。竟无刊革。遂使死生罔由乎法律。轻重必由乎爱憎。受罚者不知其然。举事者不知其犯。臣恐贾谊见之。必为之恸哭矣。夫立法者。贵乎下人尽知。则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饰其文义。简其科条哉。夫科条省则下人难知。文义深则法吏得便。下人难知。则暗陷机阱矣。安得无犯法之人哉。法吏得便。则比附而用之矣。安得无弄法之臣哉。臣请律令格式。复更刊定其科条。言罪直书其事。无假饰其文。以准加减比附量情。及举轻以明重。不应得为而为之类。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妇。闻之必悟。则相率而远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苟有犯。虽贵必坐。则宇宙之内。肃肃然咸服矣。故曰。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书曰。刑期于无刑。诚哉是言。

开元十年十一月。前广州都督裴先下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决杖。兵部尚书张说进曰。臣闻刑不上大夫。以近于君也。故曰。士可杀不可辱。臣今秋巡边。中途闻姜皎朝堂决杖流。皎是三品。亦有微功。不宜决杖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议。勋贵在焉。令先既不可轻。岂可决罚。上然其言。嘉贞不悦。退而谓说曰何言事之深也。说曰。宰相者。时来即为。岂能长据。若贵臣尽当可杖。但恐吾等行当及之。此言非为先。乃为天下士君子也。

天宝六载正月十三日敕。自今已后。所断绞斩刑者。宜削除此条。仍令法官约近例详定处分。

干元元年十二月十四日。刑部奏。准名例律法云。狱成。谓赃状露验。及尚书省断讫未奏。疏曰。赃。谓所犯之赃。见获本物。状。谓杀人之类。得状为验。虽在州县。并为狱成。若尚书省断讫未奏。即刑部覆讫未奏。亦为狱成。今法官商量。若款自承伏。已经闻奏。及有敕付法。刑名更无可移者。谓同狱成。臣今与法官审加详议。将为稳便。如天恩允许。仍永为例程。敕旨。依。二年六月十四日。刑部奏。谨按五刑。笞杖徒流死是也。今准敕。除削绞死。唯有四刑。每定罪。须降死刑。不免还计斩绞。敕律互用。法理难明。又应决重杖之人。令式先无分析。京城知是蠹害。决者多死。外州见流岭南。决不至死。决有两种。法开二门。敕旨。斩绞刑宜依格律处分。至宝应元年九月八日。刑部大理奏。准式。制敕处分与一顿杖者。决四十。至到与一顿及重杖一顿。并决六十。无文至死者。为准式处分。又制敕或有令决痛杖一顿者。式文既不载杖数。请准至到与一顿决六十。并不至死。

译以知晓,就会暗中陷入法网之中,怎能没有犯法的人呢。法吏容易营私取巧,就会比附援引来运用法律,怎能没有玩弄法律的官吏呢。臣请求将律令格式,再次加以刊定其中的科条,凡是论罪的,都直接叙述其事实,不要虚饰文辞,用来加减比照量刑,以及举轻以明重、不应该做而做了之类的条文,都不要采用。使愚昧的男女百姓,一听就能明白,就会相互约束而远离犯罪,又怎肯明知故犯呢。如果有人触犯法律,即使是显贵之人也必定治罪,那么天下之内,人人都会肃然遵守法度了。所以说,法律清楚百姓才会信服,法律统一君主才会受到尊崇。《尚书》说,刑罚的最终目的在于达到没有刑罚的境地,这句话说得确实很对。

开元十年十一月,前广州都督裴先被关入监狱,中书令张嘉贞奏请对他施以杖刑。兵部尚书张说进言说,臣听说刑罚不施加于大夫,是因为他们地位接近君主。所以说,士人可以被杀,但不可受辱。臣今年秋天巡视边境,途中听说姜皎在朝堂上被杖打并流放。姜皎是三品官员,也曾有些微功劳,不宜对他施以杖刑当廷羞辱,把他当作士卒对待。而且律文中有八议之制,勋贵之人也在其中。裴先既然不可轻视,怎能对他施加杖刑呢。皇帝认为这话有道理,张嘉贞心中不悦,退朝后对张说说,你为什么把事情说得这么严重。张说说,宰相这个职位,时机到了就可以担任,怎能长久占据。如果显贵大臣都可以施加杖刑,只怕我们这些人也将会轮到。这话不是为了裴先说的,而是为了天下的士人君子说的。

天宝六载正月十三日敕令,从今以后,凡是判处绞刑、斩刑的,应删除这条规定,仍命执法官员依照近来的成例详细制定处置办法。

干元元年十二月十四日,刑部上奏,依照名例律的法文说,案件已经审结,是指赃物证据确凿显明,以及尚书省已经断决完毕尚未上奏的情形。律疏解释说,赃,是指所犯的赃物,已经查获实物。状,是指杀人之类的案件,已经取得供状作为证据。虽然只在州县审理,但同样算作案件已成。如果尚书省已经断决完毕尚未上奏,就是说刑部复核完毕尚未上奏,也算作案件已成。如今执法官员商议认为,如果被告已经如实招供,已经上奏,以及有敕令交付执法处理,刑名再没有可以更改的余地,就应视同案件已成。臣如今与执法官员详细审议,认为这样处理比较稳妥便宜。如果蒙皇恩允许,就永远作为定例。皇帝下敕说,依此办理。二年六月十四日,刑部上奏,谨按五刑,是笞、杖、徒、流、死。如今依照敕令,删除了绞、死二刑,只剩下四种刑罚,每次定罪,凡须降低死刑等级的,都不免要折算到斩、绞二刑上去,敕令与律文交互使用,法理难以说清。又应当决重杖处死的人,令、式中先前没有分别说明,京城中的人知道这是害人之刑,被决杖的人大多会死;外地州府的人如果被判流放岭南,被决杖却不至于死。同样是决杖却有两种结果,是法律开了两个门。皇帝下敕说,斩、绞之刑应依照格、律的规定处置。到宝应元年九月八日,刑部、大理寺上奏,依照式文,制敕中处分与一顿杖刑的,判决四十下;至到(即执行到应处死的程度)与一顿及重杖一顿的,都判决六十下,没有文书规定处死的,就依照式文处置。又制敕中有的命决痛杖一顿的,式文既没有记载杖数,请求依照至到与一顿的规定判决六十下,都不判处死刑。皇帝下敕说,依此办理。到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刑部侍郎班宏上奏,其中十恶罪中,恶逆以上的四等罪,请依照律文用刑;其余犯了别的罪应当判处斩刑的,从今以后,都请判决重杖一顿处死,以此代替斩刑这一极刑。重杖既然是死刑,各部门便不在需要另外奏请决重杖之列。皇帝下敕说,依此办理。

元和二年十一月,在子城西南角斩杀了李锜及其儿子李师回。当初,诏书削除李锜的

敕旨。依。至建中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恶逆已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犯别罪应合处斩刑。自今已后。并请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

元和二年十一月。斩李锜并男师回于子城西南隅。初。诏书削锜属籍。宰臣郑絪李吉甫等。议其所坐。亲疏未定。乃召兵部郎中蒋乂问曰。诏罪锜一房。当是大功内耶。乂曰。大功是锜堂兄弟。即淮安王神通之下。锜即淮安王五代孙也。淮安有大功于国。陪陵配飨。事着史册。今若以其裔孙叛逆之罪。而上累淮安。非也。吉甫又问曰。锜亲兄弟当连坐否。乂曰。锜亲昆弟皆是若幽之子。若幽累着功勋。死于王事。即使锜之兄弟从坐。若幽便当籍没者。于典礼亦所未安。宰臣颇以为然。

五年五月敕。李师古尝经任使。待以始终。虽是师道近亲。典章宜有差降。其妻裴氏及女宜娘。并于邓州安置。又敕。李宗奭本于凶狠。自抵诛夷。用戒猖狂。合从孥戮。故其微细。已正刑章。特示含宏。载宽缘坐。其妻韦氏及男女等。先收在掖庭。并宜放出。前数日。上谓宰臣曰。李师古虽自袭祖父。然朝廷待以始终。其妻于师道。即嫂叔也。虽曰逆人亲属。量其轻重。宜降等。又宗奭虽抵严宪。其情比之大逆。亦有不同。其妻士族也。今与其子女。俱在掖庭。于法皆似过深。卿等曾留意否。崔群对曰。圣情仁恻。罪止凶魁。其妻子近属。傥获宽恕。实合宏覆之道。上遂出之。准法。逆人亲属。得原免者。唯止一身。至是。其奴婢资货。悉令还付。

长庆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准京兆府申。云阳力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惩理之。莅乘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抵力人。不敢挥解。遂将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比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合当死刑。伏以律令者。用防凶暴。孝行者。以开教化。今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以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职当谳刑。合申善恶。谨先具事由陈奏。伏冀下中书门下商量敕旨。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沈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处分。

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姑鞭妇致死者。奏请断以偿死。刑部尚书柳公绰议。以尊殴卑。非殴也。且其子在。

译宗室属籍,宰臣郑絪、李吉甫等人,议论此事应连坐的亲属,亲疏关系尚未确定,于是召见兵部郎中蒋乂询问说,诏书中定李锜一房之罪,应当算作大功服内的亲属吗。蒋乂说,大功服的是李锜的堂兄弟,也就是淮安王李神通的后代,李锜是淮安王的第五代孙。淮安王对国家有大功,陪葬帝陵、配享太庙,事迹记载在史册中。如今如果因为他的后代子孙叛逆之罪,而向上牵连到淮安王,是不对的。李吉甫又问,李锜的亲兄弟应当连坐吗。蒋乂说,李锜的亲兄弟都是李若幽的儿子,李若幽屡建功勋,为国事而死。如果让李锜的兄弟连坐,那么李若幽也将被抄没家产,这在礼法上也是不妥当的。宰臣大多认为他说得对。

五年五月敕令,李师古曾经受到任用,朝廷对他始终以礼相待,虽然他是李师道的近亲,但典章制度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待。他的妻子裴氏及女儿宜娘,应安置在邓州。又下敕令,李宗奭本性凶狠,自取诛戮,是用来惩戒猖狂之徒的,本应当全家诛戮,但因念其罪行只是他本人的,已经依照刑法惩处,特此表示宽宏大量,从宽处理连坐的家属。他的妻子韦氏及子女等,先前被收押在掖庭,都应放出。数日前,皇帝对宰臣说,李师古虽然是自己承袭祖父的爵位,但朝廷对他始终以礼相待,他的妻子对于李师道来说,是嫂叔关系,虽说是逆贼的亲属,但衡量轻重,应当降等处理。又李宗奭虽然罪抵重刑,但他的情节与大逆之罪相比,也有不同之处,他的妻子出身士族,如今与子女都被关押在掖庭,从法理上看都似乎处理得过重了,你们可曾留意到这一点吗。崔群回答说,陛下圣心仁厚恻隐,将罪责止于元凶一人,他的妻子儿女等近亲属,倘若能获得宽恕,实在合乎宏大宽厚的法度。皇帝于是放出了他们。依法,逆贼的亲属,能获得赦免的,只限于本人一身。到这时,他们的奴婢资财,也都命令归还。

长庆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上奏,依照京兆府的申报,云阳县的力士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的钱米,康宪前去追讨。张莅乘着酒醉揪扯康宪,使他气息将绝,康宪的儿子买得,年仅十四岁,前去救护他的父亲,因张莅是角力的大力士,不敢用手推搡拉扯,于是拿起木锸,击打张莅的头部,见了血,三天后张莅因此死去。依照律文,父亲被人殴打,儿子前去救护,打伤那人的,减免三等相斗之罪;如果致人死亡的,依照通常的律法处置。这样康买得就应当判处死刑。臣以为,律令是用来防止凶暴的行为,孝行是用来开启教化的。如今康买得救父亲于危难之中,是出于孝顺的本性而非凶暴,击打张莅,是出于急切的孝心而非凶恶。他年仅垂髫总角之龄,正是父子情深之时,如果不是圣明的教化所感召,一个孩童怎能做到这样的事。《王制》说五刑的道理,必定要推究父子之亲情;《春秋》大义,主张根据用心来判定罪行;《周书》教导说,各种刑罚都要有所变通。如今康买得生逢陛下的教化,年幼却具有至孝之心,怜悯宽宥,全在于陛下的仁慈。臣职责所在,应当审理刑案,应当申明善恶,谨先将事情缘由陈奏,恭候陛下下达中书门下商议决定的敕旨。皇帝批示:康买得尚在幼年,却能懂得为子之道,虽然杀人应当处死,但他为父报仇实在可怜,如果依照严厉的刑律处置,恐怕有失体察情理的原则,应交付执法部门,减死罪一等处分。

宝历三年,京兆府有婆婆鞭打儿媳致死的案件,上奏请求判处死刑抵罪。刑部尚书柳公绰议论说,尊长殴打卑幼,不算殴打之罪;况且婆婆的儿子还在世,如果为了妻子而处死婆婆,不合教化之义。于是减免了死罪。

太和四年十二月,刑部员外郎张讽、大理少卿崔圮等人上奏议论议亲、议贵之事。其中议亲一条说,从皇帝到太皇太后、皇后的亲属,凡内外服制相同的,都在议罪的范围之内。臣以为,亲疏的次第既然有

以妻而戮其母。非教也。遂减死焉。

太和四年十二月。刑部员外郎张讽。大理少卿崔圮等奏议亲议贵事。其一议亲曰。皇帝至太皇太后皇后亲。有内外服同者。皆在议条。伏以亲疏之序。既有等衰。即雨露之恩。皆宜沾洽。此实皇王大猷。自家刑国。亲九族。协万邦之旨也。近者。绛州刺史裴锐。所犯赃罪至深。陛下以太皇太后之亲。下尚书省集议。此乃陛下知刑赏之理重。与众共之。伏请今后。亲有任刺史监临主守。犯赃罪。得蒙减死者。必重其过。直以赃罪为污累。定刑流决外。其后子孙。并不得任理人官。及为监临主守。庶得家知其耻。人革非心。其一议贵曰。谨按礼经。贵谓近于君也。非独高秩厚俸之为贵。今后刺史非在朝文武职事三品官任者。于所部犯赃抵死罪。并不得以刺史品秩议贵。征司议条。免所犯罪。如先任在朝三品。合在议条者。即准议亲条决流外。子孙者未得任理人官及监临主守。如有法官及本官推官。不详官品。妄有引议。请科违敕罪。其功勤宾故等。有犯赃罪同者。并请准亲贵之法。敕。官必任亲贤贵。无宜轻授。罚不及嗣。经训具有明文。若坐子孙。虑伤事理。此一节且仍旧。余依。

六年五月。兴平县民上官兴。因醉杀人而亡。官捕其父囚之。兴自归有司请罪。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兴自首免父之囚。其孝可奖。请免死。诏两省官参议。皆言杀人者死。古今共守。兴不可免。久不决。上竟以兴免父囚。近于义。依悰等议。免死。决杖八十。配流灵州。

开成三年五月。刑部奏。准今年二月八日赦书。官典犯罪。不在此限者。伏以律载赃名。其数有六。官典有犯。并列科则。其闲有入己者。罪即悬别。今请监临主守将官物私自贷用。并借贷人。及百端欺诈等。不在赦限。如将官物还充公用。文记分明者。并请原免。敕旨。宜依。

会昌元年十二月。都省奏。准开成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奏。准律。窃盗五匹以上。加役流。今自京兆河南尹。逮于牧守。所在为政。宽猛不同。或以百钱以下毙踣。或至数十千不死。轻重既违法律。多以收禁为名。法自专行。人皆异政。然禁严则盗贼屏息。闾里皆安。政缓则攘窃盗行。平人受弊。定其取舍。在峻典刑。自今已后,天下州府窃盗贼。计赃几贯。须处极法。臣等商量。望委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御史台五品已上。与京兆尹同议奏闻。仍编入格令。所冀巽懦者政无宽纵。刚戾者刑不至残。各奉朝章。法归画一。其强盗贼。法律已重。不在此限。仍委出使郎官御史。及度支盐铁巡院察访。务令遵守。不得隳违者。伏以窃盗本无死刑。

译等级差别,那么恩泽也应该同样普施。这实在是帝王的大道,从治理家庭推及治理国家,亲睦九族,协和万邦的宗旨所在。近来,绛州刺史裴锐,所犯贪赃之罪很深重,陛下因为他是太皇太后的亲属,下令尚书省集议此事,这正是陛下深知刑赏的道理重大,与众人共同商议的表现。臣恳请从今以后,凡皇亲担任刺史、监临、主守而犯赃罪的,得以蒙恩减免死罪的,必定要严正处理他的过错,直接以贪赃罪作为污点记录,判定流刑决杖之外,他此后的子孙,一律不得担任治理百姓的官职以及监临、主守之职,这样才能使家族知道耻辱,使人心革除非分之想。其中议贵一条说,谨按《礼经》,贵是指亲近君主而言,不单纯指官阶高、俸禄厚的人就算贵。如今以后,刺史如果不是在朝担任文武三品职事官的,在其所辖地区犯贪赃罪应处死刑的,都不得以刺史的品秩来援引议贵之条,请求依据司法议罪的条文,免除他所犯的罪。如果先前在朝任职三品官,符合议罪条件的,就依照议亲条文判决流刑,此外,他的子孙不得担任治理百姓的官职及监临、主守之职。如果有法官及本部门推官,不了解官品,妄自援引议罪之条的,请求以违反敕令之罪论处。至于有功、勤劳、宾客、故旧等身份的人,如有犯贪赃罪与此相同的,都请依照亲贵之法处理。皇帝下敕说,授予官职必定要任用亲贤贵重之人,不应轻易授予;刑罚不牵连到子孙后代,这在经典训示中都有明文规定。如果因子孙而连坐父祖,恐怕会损害事理,这一条暂且仍照旧办理,其余的依议奏所请办理。

六年五月,兴平县百姓上官兴,因醉酒杀人后逃亡,官府抓捕了他的父亲关押起来。上官兴自己到官府请罪,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认为上官兴自首是为了使父亲免于囚禁,他的孝心值得嘉奖,请求免除死罪。皇帝下诏命两省官员参与商议,都认为杀人者应当处死,这是古今共同遵守的原则,上官兴不能免罪。此事久议不决,皇帝最终因上官兴为使父亲免于囚禁而自首,接近于义举,依照杜悰等人的意见,免除死罪,判处杖刑八十,流放灵州。

开成三年五月,刑部上奏,依照今年二月八日的赦书,"官员典吏犯罪,不在此赦免范围之内"的规定,臣以为律文中记载的赃罪名目,共有六种。官吏典守人员犯罪,都分别列有相应的科条。其中有中饱私囊的,罪名就要另外分别对待。如今请求规定:凡是监临主守将官物私自借贷使用的,以及借贷给别人的,以及各种欺诈行为的,都不在赦免范围之内;如果是将官物用于公共用途,账目记载分明的,都请求予以赦免。皇帝下敕说,应当依此办理。

会昌元年十二月,尚书都省上奏,依照开成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中书门下的奏议,依照律文,盗窃五匹以上的,加役流放。如今从京兆、河南尹到各地的州府牧守,为政的宽严各不相同,有的因盗窃百钱以下就将人打死,有的盗窃数十千钱却不处死,量刑轻重既然违背法律,又大多以收押关禁为名,实行法外之法,人人各行其是。然而刑法严格,盗贼就会敛迹,乡里就能安宁;政令宽松,偷盗行为就会盛行,平民百姓就会受害。要确定取舍的标准,应当严明刑法。从今以后,天下州府的盗窃案件,计算赃物达到几贯钱,须处以极刑。臣等商议,希望委托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官员,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员,御史台五品以上官员,与京兆尹一同商议后上奏,并编入格令,希望使懦弱之人为政不再宽纵,刚强严厉之人用刑不至过于残酷,各自遵奉朝廷的章程,使法律归于统一。至于强盗,法律的处罚已经很重,不在此限。同时委托出使的郎官、御史,以及度支盐铁巡院巡查访察,务必使人遵守法令,不得废弃违背。臣以为窃盗本来没有死刑的规定,因此造成刑法不统一。臣等既然奉了诏旨,怎敢不尽心竭力。臣请求从今以

遂使刑法不一。臣等既奉诏旨。敢不尽心。臣请自今已后。入不应窃盗贼赃至绢三疋。即处极法。如未满二疋。即任节级科处。不失罪人。其计赃数。即请准律以所在估绢为定。其两京及军府浩穰之地。或事繁一时。制断有异。则请许量情定罪。务在得中。自然法禁不亏。刑名可守。敕旨。朝廷施令。所贵必行。合于事情。方可经久。自今已后。窃盗计赃至钱一贯以上。处极法。抵犯者便准法处分。不得以收禁为名。其奴婢本主。及亲戚同居行盗。并许减等。任长使酌度轻重处分。如再四抵犯。及有徒党须惩。不在此例。

三年十二月。泽潞刘祯平。欲定其母裴氏罪。令百寮议之。刑部郎中陈商议曰。周礼司寇之职。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汉律云。妻子没为奴婢。锺繇曰。自古帝王。罪及妻子。又晋朝议。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适之妇。从夫家之罚。谨按奴婢舂槁。罪罚之类。名则为重。而非罪刑。然事出一时。法由情断。裴氏为恶有素。为奸已成。分衣固其人心。申令安其逆志。臣等参议。宜从重典。从之。

五年正月三日制节文。据律已去任者。公罪流已下勿论。公罪之条。情有轻重。苟涉欺诈。岂得勿论。自后公罪有情状难恕。并不在勿论之限。

大中四年正月敕。攘窃之兴。起于不足。近日刑法颇峻。窃盗益烦。赃至一千。便处极法。轻人性命。重彼货财。既多杀伤。且乖教化。况非旧制。须议更改。其会昌元年二月二十六日敕。宜令所司。重详定条流。

四年四月。请依建中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敕。每有盗贼赃满绢三疋已上决杀。如赃数不充。量情科处。

五年十月敕。今后有官典犯赃。及诸色取受。但是全未发觉已前。能经陈首。即准律文与减等。如知事发。已有萌兆。虽未被追捕勘问。亦不许陈首之限。

干符四年正月五日敕。法律有去任勿论之条。颇为侥幸。今后应删。吏所犯诸罪。五年之后。去任勿论。五年内。同见任官例追收。据事定刑。

唐会要卷四十

  君上慎恤

武德二年二月。武功人严甘罗行劫。为吏所拘。高祖谓曰。汝何为作贼。甘罗言。饥寒交切。所以为盗。高祖曰。吾为汝君。使汝穷乏。吾罪也。因命舍之。

贞观二年十月三日。殿中监卢宽。持私药入尚食厨。所司议当重刑。上曰。秖是错误。遂赦之。

三年三月五日。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闲罪。亦有情或可矜。何容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过。非臣下所敢。上谓侍臣。古人曰。鬻棺之家。欲岁之疫。非恶于人。而利于棺。故今之法司。覆理一狱。必求深刻。

译后,凡窃盗所得赃物达到绢三匹的,即处以极刑;不满二匹的,可酌情逐级处理,不使罪犯逃脱应有的惩罚。计算赃物数额,请依照律文以当地估定的绢价为准。至于两京及军府人口稠密之地,有时事务繁多,处置或有不同,可以请求酌情量情定罪,务求做到适中,这样自然使法禁不至有偏失,刑名可以遵守。皇帝下敕说,朝廷施行政令,最重要的是必须切实施行,符合实际情况,才能经久不衰。从今以后,窃盗计算赃物达到一贯钱以上的,处以极刑,触犯者便依法处置,不得以收押关禁为名。至于奴婢的本主,以及亲属同居而参与盗窃的,都允许减等处理,任由地方长官酌情处置轻重。如果多次触犯,以及有团伙需要惩处的,不在此例之内。

三年十二月,泽潞刘祯被平定后,想要判定其母裴氏的罪行,命百官商议此事。刑部郎中陈商议论说,《周礼》司寇的职责规定,男子罚入罪隶,女子罚入舂槁。汉律说,妻子儿女没入为奴婢。锺繇说,自古帝王,罪责牵连到妻子儿女。又晋朝的议论认为,未出嫁的女儿,随父母被诛;已出嫁的妇人,随夫家被罚。臣谨按,罚入奴婢舂槁,是属于罪罚的一类,名义上虽然是重罚,却算不上正式的刑罚。然而事情发生在一时,法度应依据具体情理来判断。裴氏一贯为恶,助纣为虐已经既成事实,她分发衣物是为了坚定叛军之心,发布命令是为了安抚叛军的逆志。臣等参详商议,应当从重处罚。皇帝听从了这个建议。

五年正月三日制文中说,依照律文,凡已经离任的官员,公罪属于流刑以下的,不再追究。公罪的条款,情节有轻有重,如果涉及欺诈行为,怎能不追究呢。从今以后,公罪中情节严重难以宽恕的,一律不在不予追究的范围之内。

大中四年正月敕令,盗窃行为的兴起,起因于物资不足。近来刑法颇为严峻,窃盗案件反而更加繁多,赃物达到一千钱,便处以极刑,这是轻视人的性命,看重财物,既然造成许多杀伤,也有违教化之道,况且这也不是原来的旧制,应当加以议论更改。会昌元年二月二十六日的敕令,应命有关部门,重新详细制定条例。

四年四月,请求依照建中三年三月二十四日的敕令,凡有盗贼,赃物满绢三匹以上的处以死刑,如果赃物数额不够,酌情量刑处理。

五年十月敕令,从今以后有官吏典守人员犯贪赃罪,以及各种收受贿赂的行为,只要是在事情完全没有被发觉之前,能够主动向官府陈述自首的,即依照律文给予减刑。如果知道事情已经败露,已经有了苗头迹象,即使还没有被追捕勘问,也不在允许陈首减刑之限。

干符四年正月五日敕令,法律中有已经离任、不予追究的条文,这很容易造成侥幸心理。从今以后应当删除。官吏所犯的各种罪行,五年以后离任的,不再追究;五年之内的,依照现任官员的先例予以追究收捕,依据事实确定刑罚。

《唐会要》卷四十

  君上慎恤

武德二年二月,武功县人严甘罗行凶抢劫,被官吏拘捕。高祖问他说,你为什么做贼。严甘罗说,饥寒交迫,所以做了盗贼。高祖说,我身为你的君主,让你穷困到这个地步,是我的罪过。于是下令释放了他。

贞观二年十月三日,殿中监卢宽,带着私自制作的药物进入尚食厨房,有司议论应当重刑处置。皇帝说,这只是无心的过失,于是赦免了他。

三年三月五日,大理少卿胡演,进呈每月的囚犯名册,皇帝阅览后,问道,这其中的罪案,也有情节可以怜悯的,怎能都依照律法断决呢。胡演回答说,体察情理宽宥过失,不是臣下所敢擅自决定的事。皇帝对身边的大臣说,古人说,卖棺材的人家,希望年年发生瘟疫,并不是憎恨旁人,而是为了从棺材上获利。所以如今的执法部门,每审理一桩案子,一定要追求苛刻严酷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