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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会要四十三

唐会要卷四十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427–435 段

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曰。但选良善平恕人。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伪自息。上曰。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天下大辟罪。皆令中书门下四品已上。及尚书议之。至三月十七日。大理引囚过次。到岐州刺史郑善果。上谓胡演曰。郑善果等官位不卑。纵令犯罪。不可与诸囚同列。自今三品已上犯罪。不须将身过朝堂听进止。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决罪人不得鞭背。初。太宗以暇日阅明堂孔穴图。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叹曰。夫棰。五刑之最轻者也。岂容以最轻之刑。而或致之死。古帝王不悟。不亦悲夫。即日遂下此诏。

译想要使案件审理得当,如今该用什么办法,才能做到公平允当?

王珪上奏说:只要挑选善良公正、宽厚待人的人,凡是断案得当的,就加以奖赏,这样奸诈虚伪之风自然会平息。

太宗说:古时候断案,一定要征询三槐九棘之官(即朝中重臣)的意见。如今三公九卿,正是担负这一职责的人。从今以后,天下判处死刑的案子,都要交由中书、门下省四品以上官员以及尚书省共同商议裁定。

到三月十七日,大理寺依次将囚犯提审过堂,轮到岐州刺史郑善果时,太宗对胡演说:郑善果等人官位并不低微,即便他们犯了罪,也不该与其他囚犯排在一起。从今以后,三品以上官员犯罪,不必亲自到朝堂上听候发落。

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下诏规定:处决罪犯时不得鞭打后背。

起初,太宗在闲暇时查阅明堂孔穴图,看到五脏的经络都连属于背部,便叹息说:鞭笞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怎么能因为最轻的刑罚,反而导致犯人死亡呢?古代帝王没有明白这个道理,这不是很可悲吗?当天便颁布了这道诏令。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死刑虽令即决。仍三覆奏。在京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三覆奏。决日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着于令。初。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大理丞张蕴古按其事。蕴古奏。好德颠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属相州。好德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遂有此诏。至上元元年闰四月十九日赦文。自今已后。其犯极刑。宜令本司。依旧三覆。

其年十一月九日敕。前敕在京决死囚日。进蔬食。自今已后。决外州囚第三日。亦进蔬食。因谓三品已上曰。今曹司未能奉法。在下仍多犯罪。数行刑戮。使朕数食空饭。公等岂不为媿。宜各存心。以尽匡救。

六年十二月十日。亲录囚徒。放死罪三百九十人。归于家。令明年秋来就刑。其后应期毕至。诏悉原之。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诏。三品已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问皆不追身。

总章二年五月十一日。上以常法外。先决杖一百。各致殒毙。乃下诏曰。别令于律外决杖一百者。前后总五十九条。决杖既多。或至于死。其五十九条内。有盗窃及蠹害尤甚者。今后量留一十二条。自余四十七条。并宜停。开元十二年四月敕。比来犯盗。先决一百。虽非死刑。大半殒毙。言念于此。良用恻然。今后抵罪人。合杖敕杖。并从宽。决杖六十。一房家口。移隶碛西。其岭南人移隶安南。江淮人移隶广府。剑南人移隶姚嶲州。其碛西姚嶲安南人。各依例程。

天宝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敕。官吏准律应枉法赃十五匹合绞者。自今已后。特宜加至二十四。仍即编诸律。着为不刊。

四年八月十二日敕。刑之所设。将以闲邪。法不在严。贵于知禁。今后应犯徒罪者。并量事宜。配于诸军效力。

贞元八年十一月敕。比来所司断罪。拘守科条。或至死刑。犹先决杖。处之极法。更此伤残。恻隐之怀。实所不忍。自今已后。罪之死者先决杖宜停。

十三年四月敕。农事方兴。时雨犹少。言念囚系。虑有滞冤。京城百司及畿内。有禁囚李士政等六人。合处极法。宜从宽典。各决四十。配流诸州。其余禁系者。委御史台与诸司计会。敕到后五日内。疏理讫闻奏。

元和四年二月敕。自今已后。在京诸司。应决死囚。不承正敕。并不得行决。如事迹凶险。须速决遣。并有特敕处分者。亦宜令一度覆奏。时。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瓘牒京兆府。称奉敕令杖死杀人僧惠寂。府司都不覆奏。故有是诏。八年九月诏书。减死戍边。前代美政。量其远近。宜有便宜。自今已后。两京及关内。河南。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两道。州府犯罪系囚。除大逆及手杀人外。

译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令:死刑虽然规定立即执行,仍要三次覆奏。在京城的要五次覆奏。在行刑前一天三次覆奏,行刑当天三次覆奏。只有犯十恶不赦重罪者,一次覆奏即可。将此定为法令。当初,河内人李好德患风疾神志错乱,说了些荒诞不经的话,皇帝下诏让大理丞张蕴古审理此案。张蕴古上奏说李好德患癫病有明显征兆,依法不应治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说他籍贯相州,而李好德的哥哥李厚德正是相州刺史,张蕴古有意徇私放纵,于是张蕴古被斩于东市。事后皇帝后悔,于是有了这道诏令。到上元元年闰四月十九日的赦文中说:从今以后,凡犯死刑的,应命令主管部门依旧执行三覆奏。

当年十一月九日敕令:先前敕令规定京城处决死囚的当天要进素食,从今以后,处决外地州郡囚犯的第三天,也要进素食。太宗因此对三品以上官员说:如今各主管部门未能奉行法令,下面仍多有犯罪的人,屡屡执行死刑,使朕多次吃素食,诸位难道不感到惭愧吗?应当各自留心,尽力纠正补救。

六年十二月十日,太宗亲自审录囚犯,释放死罪犯人三百九十人回家,命他们明年秋天自行前来受刑。后来他们如期全部到齐,太宗下诏全部赦免了他们。

七年十二月十二日诏令:三品以上官员,犯公罪当流放、犯私罪当徒刑的,送去审问都不必拘押其人。

总章二年五月十一日,皇帝因为常法之外,先杖打一百下,往往导致死亡,于是下诏说:另外规定于律法之外杖打一百的条款,前后共有五十九条。杖打次数既多,有的导致死亡。这五十九条之中,对于盗窃及危害尤其严重的,如今酌情保留十二条,其余四十七条一律停止执行。开元十二年四月敕令:近来犯盗窃罪的,先杖打一百,虽不是死刑,但大半因此丧命。念及于此,实在令人悲悯。今后应判罪的人,凡应杖刑而敕令加杖的,一律从宽处理,杖打六十下,其一家人口,迁移隶属碛西;岭南人迁移隶属安南,江淮人迁移隶属广府,剑南人迁移隶属姚嶲州。至于碛西、姚嶲、安南人,各依旧例路程办理。

天宝元年二月二十一日敕令:官吏依律应判枉法赃满十五匹处以绞刑的,从今以后,特意加重到二十四匹,并立即编入律令,作为不可更改的定制。

四年八月十二日敕令:设立刑罚,是用来防范邪恶的,法令不在于严酷,贵在使人知晓禁令。今后凡应判徒刑的人,一律酌情安排,分配到各军中效力。

贞元八年十一月敕令:近来主管部门断案,拘泥于成文条款,有时判到死刑,还要先杖打,再处以极刑,如此更加使人伤残,令人恻隐不忍。从今以后,判死罪的,先杖打的做法应当停止。

十三年四月敕令:农事正兴,时雨还少,念及关押的囚犯,担心有冤屈滞留。京城各部门及京畿之内,有在押囚犯李士政等六人,应判处死刑,应从宽处理,各杖打四十下,流放配发到各州。其余在押的囚犯,委托御史台与各部门商议,敕令下达后五天之内,处理完毕后上奏。

元和四年二月敕令:从今以后,京城各部门凡要执行死囚,若未奉到正式敕令,一律不得执行。如遇情节凶险,须迅速处决,且有特别敕令处分的,也应再进行一次覆奏。当时右街功德使吐突承璀行文京兆府,称奉敕令将杀人的僧人惠寂杖死,府司完全没有覆奏,所以有这道诏令。八年九月诏书:减死流放戍边,是前代的善政,可酌情根据远近,给予便宜处置。从今以后,两京及关内、河南、河东、河北、淮南、山南东西两道,各州府犯罪在押的囚犯,除大逆及亲手杀人者外,其余应判死罪的,一律免死流放到天德五城各镇,有妻儿的也允许随同前往。又因近年以来,凡有配隶发落,有的并非重罪,却被远迁,主管部门上报,又要拘泥于年限。今后如有轻罪,

其余应入死罪。并免死配流天德五城诸镇。有妻儿者。亦任自随。又缘顷年已来。所有配隶。或非重辟。便至远迁。有司上陈。又烦年限。今后如有轻犯。更不得配流五城。

开成四年五月敕。京城百司。及府县禁囚。动经岁月。推鞫未毕。其有绝小事者。经数个月不速穷诘。延至暑时。盖由官吏因循。致兹留狱。炎蒸在候。冤滞难堪。宜付御史台。委裴元裕选强明御史三两人。各本司分阅文按。据理疏决闻奏。如官吏稽慢。亦具名衔闻奏。

其年十月敕。自今已后。将敕决死囚。不令覆奏者。有司亦须准故事覆奏。

太和二年二月。刑部奏。伏准今年正月三日制。刑狱之内。官吏用情。推断不平。因成冤滥者。无问有赃无赃。并不在原免之限。又准律文。出入人罪。合当坐者。不言有赃无赃。今请准律科本罪。不得原免。敕旨。依。

三年三月敕。京畿之内。万类聚居。触刑章者。多于天下。加以百役牵应。由斯致咎。若一一不恕。则杀戮滋多。应京畿内见禁囚犯。死者降一等。从流当徙者。以远近节级递减一等处分。

四年四月敕。法寺用法。或持巧诈。分律两端。遂成其罪。既奸吏得计。则黎庶何安。今后宜令每书罪定刑。但直指其事。不得舞文。妄有援引。仍须颁示天下长吏。严加觉察。不得辄用奸吏。如有此色。当即停解。

八年四月敕。朕比属暇日。周览国史。伏睹太宗因阅明堂孔穴图。见五脏之系。咸附于背。乃制决罪人不得鞭背。且人之有生。系于脏腑。针灸失所。尚致夭伤。鞭扑苟施。能无枉横。况五刑之内。笞最为轻。岂可以至轻之刑。而或致之死。朕恭承丕业。思奉贻谋。言念于兹。载怀恻隐。其天下州府。应犯轻罪人。除罪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它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并宜准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处分。不得鞭背。今年以后。每立夏至秋已前。犯罪人就州府常条之中。亦宜量与矜减。仍速为疏理。不得久令禁系。仍并委御史台切加纠察。永为例程。

咸通十四年五月敕。慎恤刑狱。大易格言语曰。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而狱吏苛刻。务在舞文。守臣因循。罕闻亲事。以此械系之辈。溢于狴牢。逮捕之徒。繁于简牍。实伤和气。用致沴氛。况时属歊蒸。化先茂育。宜覃赦宥。以顺生成。其诸州府罪人。并委本道十日内速理。或信任人吏。生情系留。观察使判官。州府本曹官。必加惩谴。

光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敕。近日用刑。皆隳旧例。多黩斧锧。鲜行鞭笞。今后应天下州县科断罪人。切须明于格律。不得以军法戮人。

  臣下守法

武德四年。王世充窦建德平。大赦天下。既而责其党与。

译不得再流放五城。

开成四年五月敕令:京城各部门以及府县在押的囚犯,动辄拖延数月,审讯尚未完结。其中有极小事情的,也经过数月不迅速查清,拖延到炎暑时节,这都是官吏因循懈怠所致,使案件积压。酷暑之中,冤屈滞留的痛苦难以忍受。应交付御史台,委托裴元裕挑选二三名精明强干的御史,各自到主管部门分别查阅案卷,依理迅速处理并上奏。若官吏拖延懈怠,也要一并列明姓名上奏。

当年十月敕令:从今以后,凡将要奉敕处决死囚而未令覆奏的,主管部门也须依照旧例进行覆奏。

太和二年二月,刑部上奏:谨依今年正月三日制书,凡刑狱之中,官吏徇私,判断不公,因而造成冤屈滥判的,不论是否受贿,都不在赦免之列。又依律文,凡故意出入人罪、应当获罪的,不论是否受贿,如今请依律判处本罪,不得赦免。敕旨:准奏。

三年三月敕令:京畿之内,各类人口聚居,触犯刑律的比天下其他地方多,加上百般徭役的牵累驱使,因此招致过失。如果一概不予宽恕,那么被杀戮的人就会增多。凡京畿内现关押的犯人,应判死罪的降一等,应判流放当徙的,按远近等级依次递减一等处理。

四年四月敕令:法司用法,有时耍弄巧诈,把律文拆分为两端解释,从而构成罪名,既让奸猾的官吏得逞,那么百姓又如何能安宁?今后应当在书写罪名判定刑罚时,只直接指明事实,不得舞文弄墨,随意援引,还须颁布告示天下地方官员,严加监察,不得任用奸猾的官吏,如有此类情况,应立即停职查办。

八年四月敕令:朕近来闲暇之日,遍览国史,看到太宗因查阅明堂孔穴图,见五脏经络都附系于背部,于是规定判罪不得鞭打犯人背部。况且人的生命,系于脏腑,针灸稍有失误,尚且导致夭折损伤,何况鞭打随意施加,怎能不造成冤屈枉杀?况且五刑之中,笞刑最轻,怎能因最轻的刑罚,反而导致死亡?朕恭承祖业,思承先志,念及此事,深怀恻隐之心。天下各州府,凡应判轻罪之人,除罪状特别恶劣、依法难以宽恕者外,其余因过失犯罪,以及日常公事中违犯的,一律依照贞观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制书处理,不得鞭打背部。今年以后,每逢立夏到入秋之前,犯罪之人依州府常规判罚的,也应酌情从宽减轻,并迅速审理,不得长久拘押,一并委托御史台严加督察,永远作为定制。

咸通十四年五月敕令:应当慎重体恤刑狱之事。《易经》有格言说:如果能体察案情实情,就应哀怜而不应欣喜。然而狱吏苛刻,专务舞文弄法,地方官因循懈怠,很少亲自处理案件,因此戴枷锁之人,满溢于牢狱,遭逮捕之人,充塞于文书案卷之中,实在损伤和气,招致灾异之气。况且时值暑热蒸腾之际,正应顺应万物生长化育。应普施赦宥,以顺应自然生成之理。各州府在押罪犯,一并委托本道于十日之内迅速审理,若有信任下属官吏,故意拖延滞留案件的,观察使判官、州府本曹官必定加以惩处贬斥。

光化元年八月二十七日敕令:近来用刑,都违背了旧有的规矩,多用斩杀,很少施行鞭笞。今后凡天下州县判定罪犯,务必明晓法令条例,不得以军法处死犯人。

  臣下守法

武德四年,平定王世充、窦建德后,大赦天下,事后却又追究其党羽,一律命令迁徙流配。治书侍御史孙伏伽上表劝谏说:本月十三日,颁布了云雨般恩泽的诏令,既然说常规赦令都不能豁免的,也一律赦免,这不仅是赦免其罪,也是要与天下人一起除旧布新。为何王世充、窦建德的部下,赦免之后又要迁徙他们?这是陛下自己违背了本心,若要遣发下属,让人如何效法?依臣愚见,凡经赦令应当免除处罚,那些想要迁徙流配的人,请一并放免,那么天下人就非常幸运了。

贞观元年,太宗致力于整肃奸

并令迁配。治书侍御史孙伏伽上表谏曰。今月十三日。发云雨之制。既云常赦不免。皆赦除之。非直赦其有罪。亦是与天下以更新。因何世充建德部下。赦后又欲迁之。此是陛下自违本心。欲遣下人。若何取法。如臣愚见。经赦合免责罚。诸欲迁配者。请并放之。则天下幸甚。

贞观元年。太宗务正奸吏。乃遣人以财物试之。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极法。所谓陷人于罪。恐非道德齐礼之义。上纳其言。谓百寮曰。矩能廷折。不肯面从。每事如此。天下何忧不理。其年。温州司户参军柳雄。于隋资妄加阶级。人有言之者。上令其自首。若不首。与尔死罪。固言是真。竟不肯首。大理推得其伪。将处雄死罪。少卿戴冑奏据法止合徒。上曰。我已与其断。当与死罪。冑曰。陛下既不即杀。付臣法司。罪不至死。不可酷滥。上作色遣杀。冑言之不已。至四五。然后赦之。仍谓之曰。曹司但能为我如此守法。岂畏滥有诛夷也。

七年。贝州鄃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上欲斩之。殿中侍御史李干佑奏曰。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遵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轨犯轻罪而致极刑。便乖画一之理。臣忝宪司。不敢奉制。

十四年。尚书左丞韦悰。勾司农木橦七十价。百姓者四十价。奏其干没。上责有司。召大理卿孙伏伽。亟书司农罪。伏伽曰。司农无罪。上惊问之。伏伽曰。只为官木橦贵。所以百姓者贱。向使官木橦贱。百姓无由贱矣。但见司农不识大体。不知其过也。上乃悟。顾谓韦悰曰。卿识用不逮伏伽远矣。遂罢司农罪焉。

永徽元年正月。有洛阳人李宏泰。诬告太尉长孙无忌谋反。上令不待时而斩之。侍中于志宁上疏谏曰。陛下情笃功臣。恩隆右戚。以无忌横遭诬告。事并是虚。故戮告人。以明赏罚。窃据左传声子曰。赏以春夏。刑以秋冬。顺天时也。又按礼记月令曰。孟春之月。无杀昆虫。省囹圄。去桎梏。无肆掠。止狱讼。又汉书董仲舒曰。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于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长养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伏惟陛下暂回圣虑。察古之言。傥蒙垂纳。则生灵幸甚。疏奏。从之。

上元三年九月七日。左威大将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并为斫昭陵柏木。大理奏。以官减死。并除名。上特令杀之。大理丞狄仁杰执奏。称不当死。上引入。谓曰。善才斫陵上柏。是我不孝。必须杀之。仁杰又执奏。上作色令出。

译猾官吏,于是派人拿财物去试探他们,有个司门令史接受了一匹绢的贿赂,太宗大怒,要将其处死。民部尚书裴矩劝谏说:此人接受贿赂,确实应当重罚,但陛下用财物试探他,随即就要处以极刑,这就是所谓的陷人于罪,恐怕不合乎以道德礼义教化的原则。太宗采纳了他的意见,对百官说:裴矩能够在朝廷上当面据理力争,不肯当面顺从,若每件事都能如此,天下何愁治理不好?当年,温州司户参军柳雄,在隋朝时虚报官阶品级。有人揭发此事,太宗命他自首,说若不自首,就判他死罪,柳雄坚持说自己所报是真的,始终不肯自首。大理寺查明此事是假的,将要判柳雄死罪。少卿戴胄上奏说依法只应判徒刑。太宗说:我已经与他说定,应当判死罪。戴胄说:陛下既然没有立即杀他,而是交付给臣下法司,那么罪不至死,就不可以滥用酷刑。太宗变了脸色,命令处死柳雄,戴胄仍坚持进言,前后达四五次,太宗这才赦免了柳雄,并对戴胄说:法司若能像你这样为我守法,何愁滥杀无辜呢?

七年,贝州鄃县县令裴仁轨,私自役使门夫,太宗要将他斩首。殿中侍御史李干佑上奏说:法令,是陛下在上制定的,天下人在下遵行,是与天下人共同遵守的,并非陛下一人所独有。裴仁轨所犯是轻罪,却要处以极刑,便违背了法律划一的道理。臣忝任监察之职,不敢奉行此诏。

十四年,尚书左丞韦悰,查核司农寺木橦每根价值七十文,而百姓买卖的只值四十文,上奏认为司农寺贪污中饱。太宗责备主管部门,召来大理卿孙伏伽,急令记下司农寺的罪状。孙伏伽说:司农寺没有罪。太宗惊讶地询问,孙伏伽说:正因为官府的木橦价格高,所以百姓的价格才显得低。假使官府木橦价格低,百姓的价格也就不会低了。这只能说明司农寺不识大体,并非有过错。太宗这才醒悟,回头对韦悰说:你的见识和才干远不如孙伏伽啊。于是免除了司农寺的罪责。

永徽元年正月,有洛阳人李宏泰,诬告太尉长孙无忌谋反,太宗命令不等秋后就立即斩了他。侍中于志宁上疏劝谏说:陛下对功臣情谊深厚,对至亲恩宠隆重,因长孙无忌无端遭到诬告,事情全属虚妄,所以要诛杀诬告者,以彰明赏罚。窃据《左传》声子所说:赏赐在春夏施行,刑罚在秋冬施行,是顺应天时。又按《礼记·月令》说:孟春之月,不可杀害昆虫,要省察牢狱,去除桎梏,不得妄加拷打,停止诉讼。又《汉书》董仲舒说:君王想要有所作为,应当从上天那里寻求端绪。天道最重要的,在于阴阳,阳代表德,阴代表刑,刑主司杀伐,德主司生养。阳常居于盛夏,以生育长养为职事;阴常居于严冬,积藏于空虚不用之处,由此可见上天是重视德教而不重视刑罚的。恳请陛下暂且回心细思,体察古人之言,倘蒙采纳,那么百姓就十分幸运了。奏疏呈上,太宗采纳了。

上元三年九月七日,左威大将军权善才、右监门中郎将范怀义,一起因为砍伐昭陵柏树,大理寺上奏依官职减死罪,一并革职除名,太宗特意下令处死他们。大理丞狄仁杰上奏坚持认为不应判死罪,太宗召他入宫,对他说:权善才砍伐陵墓上的柏树,这是使我背上不孝之名,必须处死他。狄仁杰又坚持上奏,太宗变了脸色命他退下,狄仁杰进言说:臣听说触犯逆鳞、忤逆人主,自古以来都是难事,但臣认为并非如此。处在桀纣那样的时代就难,处在尧舜那样的时代就容易。臣如今有幸遇到像尧舜一样的明主,不惧怕像比干那样被诛杀。从前汉文帝时,有人盗取高庙的玉环,张释之在朝廷上力争,最终只判处弃市之刑;魏文帝要处死一人,辛毗拉住他的衣襟劝谏,也被采纳。况且明主可以用道理说服,忠臣不可以用威势恐吓。如今陛下不采纳臣的进言,臣恐怕死

仁杰进曰。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为难。臣愚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居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昔汉文时。有盗高庙玉环。张释之廷诤。罪止弃市。魏文将徒其人。辛毗引裾而谏。亦见纳用。且明主可以理夺。忠臣不可以威惧。今陛下不纳臣言。臣恐瞑目之后。羞见释之。辛毗于地下也。陛下作法。县之于象魏。徒罪死罪。具有等差。岂有犯罪极轻。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万姓何以措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古人云。假使盗长陵一坏土。陛下何以加之。今陛下以昭陵一株柏。杀二军将。千载之后。谓陛下为何如主。此臣所以不敢奉诏。杀善才。陷陛下于不道。上意乃解。谓仁杰曰。既能为善才正我。岂不能为我正天下也。

神龙元年正月。韦月将上变。告武三思谋逆。中宗大怒。命斩之。大理卿尹思贞。以发生之月。执奏以为不可行刑。竟决杖流岭南。三思令所由司以非法害之。思贞又固争之。三年。节愍之诛。武三思事变之后。其诖误守门者。并配流未行。有韦氏党。密奏请尽诛之。上令鞫断。大理卿郑惟忠奏曰。今大狱始决。人心未宁。若更改推。必递相惊恐。则反侧之子。无由自安。遂依旧断。

开元二年八月。监察御史蒋挺有犯。敕朝堂杖之。黄门侍郎张廷珪执奏曰。御史。宪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当杀即杀。当流即流。不可决杖。可杀而不可辱也。

十年八月。冀州武强县令裴景仙。犯乞取赃积五千匹。事发。上大怒。令集众杀之。大理卿李朝隐奏曰。景仙缘是乞赃。罪不至死。又景仙曾祖。故司空寂。往属缔构。首参元勋。载初年中。家陷非罪。凡其兄弟。皆被诛夷。唯景仙独存。今见承嫡。据赃未当死坐。准犯犹入议条。十世宥贤。功实宜录。一门绝祀。情或可哀。愿宽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则旧勋不弃。平典斯允。手诏不许。朝隐又奏曰。有断自天。处之极法。生杀之柄。人主合专。轻重有条。臣下当守。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乞取者。因乞为赃。数千匹止当流坐。若今乞取得罪。便处斩刑。后有枉法当科。欲加何辟。所以为国惜法。期守律文。非取以法随人。曲矜仙命。射兔魏苑。惊马汉桥。初震皇赫。竟从廷议。岂威不能制。而法贵有常。又景仙曾祖寂。定为元勋。恩倍常数。若寂勋都弃。仙罪特加。则叔向之贤。何足称者。若敖之鬼。不其馁而。舍罪念功。乞垂天听。遂决杖一百。配流。

元和三年三月。御史中丞卢坦奏。前山南西道节度使柳晟。授任方隅。所寄尤重。至于赦令。理合遵行。一时归朝。固违明旨。复修贡赋。有紊典章。

译后无颜面见张释之、辛毗于地下。陛下制定法律,公布于象魏之上,徒刑死刑都有等级差别,怎能因犯罪极轻,就下令赐死?法令若无常规,百姓将如何是好?陛下若一定要改变法度,请从今日开始。古人说:假使有人盗取长陵的一抔土,陛下将如何处置他?如今陛下因昭陵一株柏树,杀害两位将领,千年之后,人们将说陛下是什么样的君主?这正是臣不敢奉诏杀权善才、使陛下陷于不道的原因。太宗的怒意于是消解,对狄仁杰说:你既然能为权善才纠正我,难道不能为我纠正天下吗?

神龙元年正月,韦月将上告变事,告发武三思图谋叛逆,中宗大怒,命令将他斩首。大理卿尹思贞,因为正值万物滋生的月份,坚持上奏认为不可执行刑罚,最终判处杖刑并流放岭南,武三思命令有关人员非法加害于他,尹思贞又坚持力争。三年,节愍太子诛除武氏之后,因武三思事变而受牵连的守门人,一并流放尚未执行,有韦氏党羽秘密上奏,请求将他们全部诛杀。中宗下令重新审理,大理卿郑惟忠上奏说:如今大案刚刚判决,人心尚未安定,若再改判,必将辗转互相惊恐,那么心怀不安的人,将无从自安。于是依照原判处理。

开元二年八月,监察御史蒋挺犯了罪,敕令在朝堂上杖打他。黄门侍郎张廷珪坚持上奏说:御史是宪司清正之职,是皇帝耳目所寄之官,若有过犯,当杀就杀,当流放就流放,不可以杖打,可以处死而不可受此侮辱。

十年八月,冀州武强县令裴景仙,犯乞讨索取贿赂罪,累计五千匹,事情败露,太宗大怒,命令召集众人将他处死。大理卿李朝隐上奏说:裴景仙所犯是乞讨索取赃物之罪,罪不至死。而且裴景仙的曾祖父,已故司空裴寂,当年参与开国大业,是首要功臣,载初年间,家族无辜遭难,他的兄弟全都被诛杀,唯独裴景仙一人幸存,如今是嫡系承继之人。依所犯赃罪,还不至判死刑;依所犯之罪,仍属可议之列。十世宥及贤者后代,是应当记录的功勋;一门绝祀,情理上也令人哀怜。愿宽免暴尸街市的刑罚,让他去服流放边远之役,这样既不废弃先人的功勋,又符合公正的法典。皇帝手诏不许。李朝隐又上奏说:判决出自天子,处以极刑,生杀大权,本应由君主专断;然而轻重自有法条,臣下应当遵守。枉法之罪,是歪曲事理而索取财物,十五匹就判处死刑;乞讨索取之罪,是借乞讨之名而成赃物,累计数千匹也只判处流刑。如果如今乞讨索取罪也判处死刑,那么以后有枉法之罪当判者,又将施加何种刑罚?臣之所以为国家珍惜法度,坚持遵守律文,并非要以法屈就人情,曲意宽宥裴景仙一人性命。就像射兔于魏国御苑、惊马于汉朝桥边的事一样,起初震怒于皇威赫赫,最终还是依从了朝廷议论,难道不是因为威势不能制服一切,而法度贵在恒常吗?况且裴景仙曾祖裴寂,被定为开国元勋,恩泽应当加倍,若裴寂的功勋都被抛弃,裴景仙的罪特意加重,那么叔向那样的贤人,又有何值得称道之处?若敖氏的鬼魂,岂不是要挨饿了吗?请求舍弃罪责、顾念功勋,恳请皇上垂听。于是判决杖打一百,流放配发。

元和三年三月,御史中丞卢坦上奏:前山南西道节度使柳晟,被授予地方要职,责任尤为重大,至于赦令,理应遵行。他一时归朝,却公然违背明诏,又进献贡赋,扰乱了典章制度,请交付法司处理。又上奏前浙东观察使阎济美,到京城时也有进献。当时勘察此事的人称,他离开越州之后才见到赦文,路途已远,无处交纳。既然已经过恩赦,须加以商议,以此告诫后来者之心,必定要举明赎刑之典。此事已判罚完毕。谨依今年正月制书:从今以后,各道地方长官,凡离任赴京朝廷的,一律不得取用本道财物,妄称是进献贡奉,若有违

伏请付法。又奏前浙东观察使阎济美。到城亦有进献。当时勘者。称离越州后。方见赦文。道路已遥。付纳无处。既经恩赦。须为商量。将诫来者之心。必举赎刑之典。已书罚讫。伏准今年正月制。自今已后。诸道长吏。有离任赴阙廷者。并不得取本道财物。妄称进奉。苟有违越。必举宪章。柳晟等既违新令。不敢不奏。上曰。山南所进。与柳晟并不相关。先释放讫。阎济美。制书颁下之时。寻离本道。身已在近。物须有归。以此奏请进纳。非赦文所革之意。其罚亦宜释放。坦既奏晟济美二人皆当罪。上召坦等褒慰久之曰。晟等所献。皆是家财。朕已许原。不可失信。坦奏曰。赦令。陛下之大信也。天下皆知之。今二臣违令。是不畏法。陛下奈何受小利。而失大信乎。上曰。朕已受之如何。坦曰。归之有司。不入内藏。使四方知之。以昭圣德。上嘉纳之。

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雠杀人。自投县请罪。敕。复雠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殉节。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减死宜。决一百。配流循州。于是史官职方员外郎韩愈。献复雠议曰。伏奉今月五日敕。复雠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大端。有此异同。固宜辨论。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雠。见于春秋。见于礼记。见于周官。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雠。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雠。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凡杀人而义者。令勿雠。雠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雠也。如百姓相雠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雠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诛者。上施于下之辞。非百姓之相杀者也。又周官曰。凡报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雠。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雠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雠。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礼所称。将复雠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雠者。事发。具其事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译反,必定依法惩处。柳晟等人既然违背了新令,不敢不奏。皇帝说:山南所进献的,与柳晟并不相干,先予释放。阎济美,是在制书颁布下达之时,正好离开本道不久,人已在近处,财物必有归属,因此才奏请进纳,这并非赦文所要革除的本意,他的处罚也应当释放。卢坦既已上奏柳晟、阎济美二人都应治罪,皇帝召见卢坦等人,长时间褒奖慰问说:柳晟等所进献的,都是他们的家财,朕已经答应宽恕,不可失信。卢坦上奏说:赦令,是陛下的大信,天下人都知道,如今二位大臣违反赦令,就是不畏惧法度,陛下怎能贪图小利,而失去大信呢?皇帝说:朕已经收下了,怎么办?卢坦说:归还有关部门,不要收入内库,让天下人都知道,以彰显圣德。皇帝赞许并采纳了这个意见。

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报仇杀了人,自己投案到县衙请罪。敕令:为父报仇杀人,固然有古代的常法可循;但因他是主动申明冤情、自首请罪,视死如归,亲自到官府投案,这是出于天性,志在殉节,本无求生之意,宁可失之于不合常法。特此减免死罪,判决杖打一百,流放循州。于是史官职方员外郎韩愈,献上《复仇状》说:谨奉本月五日敕令,为父报仇之事,依据礼经,则义理上不共戴天;征引法令,则杀人者当处死。礼与法两者,都是帝王教化的重要根本,出现这样的矛盾,理应加以辨析论定,命令都省集会商议后上奏。臣认为儿子为父报仇之事,见于《春秋》,见于《礼记》,见于《周官》,见于诸子百家史书,不可胜数,从未有人认为是错的而加以治罪。这本应最详尽地记载在律法中,但律法中却没有这条规定,这并非是遗漏,大概是因为:如果不允许复仇,就会伤害孝子之心,违背先王的教诲;如果允许复仇,那么人们将会依仗法律而擅自杀人,无法禁止这种事情的发生。律法虽然本源于圣人,但执法而行的,是主管官吏;而经书中所阐明的,是用来规范官吏的。之所以在经书中反复叮咛此义,而在律法条文中却故意隐去,其用意大概是要让执法的官吏依法断案,而通晓经术的士人,则可以援引经义来加以议论。《周官》说:凡杀人合乎义理的,命令不许报仇,若报仇则处死。义,就是适宜。这说明如果杀人不当其理,那么子女就可以为父复仇;如同百姓之间互相仇杀一样。《公羊传》说:父亲若不当受诛而被杀,子女为父复仇是可以的。所谓不当受诛,是指其罪不当被处死。诛,是上对下所用的说法,并非指百姓之间互相残杀。又《周官》说:凡要报仇的,须先在士官处登记备案,杀之则无罪。这是说要报仇,必须先禀报官府,这样才算无罪。如今陛下留心典章制度,思虑要确立定制,珍惜有关部门的职守,怜悯孝子的心情,表示不独断专行,而广泛征询群臣的意见。臣愚见认为,复仇之名虽然相同,但情况各有不同:有的是百姓之间的仇杀,如《周官》所说的,可以在今天加以讨论;有的是被官吏所杀,如《公羊传》所说的,在今天则不可推行。又《周礼》所说的先向士官禀告方可无罪的规定,如果是孤幼弱小之人,怀抱复仇的心志而伺机等待仇人的机会,恐怕不能自行禀报官府,这也不能作为今日断案的依据。既然如此,那么处死或赦免,就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制定这样的制度:凡有为父复仇的,事发之后,将其详情呈报尚书省,集会商议后上奏,斟酌情理而后处置,这样经义和律法就都不会有失偏颇了。

八年二月,僧人鉴虚交付京兆府,判决重杖一顿处死,并没收其财产。鉴虚在贞元年间,靠讲经说法募集钱财,又用财物贿赂结交权贵,肆意为非作歹,事情败露后,朝廷内外掌权者,想方设法要保全他。皇帝下诏,起初命令赦免他的罪。当时御史中丞薛存诚不接受

八年二月。僧鉴虚付京兆府。决重杖一顿处死。仍籍其财产。鉴虚在贞元中。以讲说丐敛。用货利交权贵。恣为奸滥。事发。中外掌权者。欲便保捄之。有诏。初命释其罪。时御史中丞薛存诚不受诏。翌日。又宣旨。吾要此僧。面诘其事。非赦之也。存诚又奏曰。鉴虚。陛下欲召之。请先贬臣。然后取。上嘉其有守。遂令杖杀之。

开成二年八月。上御紫宸殿。召御史中丞狄兼。问李伯展狱如何。兼奏曰。不知陛下疑何事。李伯展。卢行简。及和州知场官卢元度。已结奏讫。并合处极法。臣是法官。只知有法。陛下若欲原宥。特降恩旨即得。上嘉叹之曰。从前法不一。是向前大臣不守。

  定赃估

开元十六年五月三日。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赃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绢贱。河南绢贵。贱处计赃。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贵处至七百已上。方至死刑。即轻重不侔。刑典安寄。请天下定赃估。绢每匹计五百五十价为限。敕依。其应征赃入公私。依例程。至上元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敕。先准格例。每例五百五十价。估当绢一匹。自今已后。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庶协从宽。俾在不易。刑部尚书卢正己奏。

天宝六年四月八日敕节文。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觔一百二十文。若负欠官物。应征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止限三年。一人一日折绢四尺。若会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上元二年正月敕。名例律。评赃者。皆据犯处当时物价。及上绢估评功庸者。计一人一日。为绢三尺。牛马驴骡车亦同。其船及碾硙邸店之类。各依当时赁直。庸虽多不得过其本价。自今已后。应定赃数。宜约当时绢估。并准实钱。

元和三年正月敕。今后应坐赃。及他罪当赎者。诸道委观察判官一人。专勾当。及时申报。如蔽匿不申者。节级科贬加罪。不系奏官长。量情处置者。其赃但准前申送御史台。充本色给用。仍差御史一人。专知赃赎。不得以赃罚为名。如罪名未正。妄罚其财。亦委观察判官勾当。差定后先。具名闻奏。

太和九年十月。大理丞周太元奏。准制条云。杂物依上估绢结赃。所犯若干匹。并无估定计折字者。伏以监利物与两税物。好恶有殊。一例科决。虑忧有屈。今请盗换两税绸绫绢等物。请依元盗换匹数结罪科断。更不估定。如盗换监利物。杂麻布焦葛匹段丝绵纸。及诸色进贡物。不是两税匹段等。请准法式估定数。依上绢结赃科断。敕旨。依奏。

大中六年闰七月敕。应犯赃人。其平赃定估等。议取所犯处及所犯月上绢之价。假有蒲州盗盐。嶲州事发。盐已费使。依令悬平。即蒲州中估之盐。

译诏令。第二天,又传旨说:我要召见此僧,当面查问他的事情,并非要赦免他。薛存诚又上奏说:鉴虚,陛下若要召见他,请先贬黜臣,然后再召见他。皇帝赞赏他有操守,于是下令将鉴虚杖杀。

开成二年八月,皇帝驾临紫宸殿,召见御史中丞狄兼谟,问他李伯展一案审理得如何。狄兼谟上奏说:不知陛下疑虑的是什么事。李伯展、卢行简,以及和州知场官卢元度,已经审理结案上奏完毕,都应当判处极刑。臣是执法官,只知道依法办事,陛下若想要宽恕他们,特意下达恩旨即可。皇帝赞叹说:从前法度不统一,是先前的大臣未能坚守法度所致。

  定赃估

开元十六年五月三日,御史中丞李林甫上奏:天下评定赃物估价,各地互有高低。比如山南绢价便宜,河南绢价昂贵,绢价便宜的地方计算赃物,不到三百匹,就要判处死刑;绢价昂贵的地方要到七百匹以上,才到死刑标准,这样一来轻重就不相符,刑罚的准则又何在?请求统一天下评定赃物的估价,绢每匹计价五百五十文为标准。敕令依照办理。凡应征收充公或归还私人的赃物,依照旧有程序办理。到上元二年正月二十八日敕令:先前依照旧例,每匹按五百五十文估价折算成绢一匹。从今以后,凡是评定赃物数额,应按照当时的绢价估算,一律折合成实际钱数,以求从宽处理,并保持不变。刑部尚书卢正己上奏(此事)。

天宝六年四月八日敕令节文:应赎的铜,如愿以钱代纳,每斤按一百二十文计算。若拖欠官府财物,应征收正赃,以及应赎之物没有财力,用服官役来折抵劳役,物虽多,最多限期三年,每人每天折抵绢四尺,若遇恩旨,其财物应予免除的,则停止服役。

上元二年正月敕令:《名例律》评定赃物,都依据案发当时的物价,及依上等绢的价格估算功庸,按每人每天折合绢三尺计算,牛马驴骡车也依此办理,船只以及碾磨、邸店之类,各依照当时的租赁价格,功庸虽多,也不得超过其本身价值。从今以后,凡评定赃数,应依照当时的绢价估算,并折合成实际钱数。

元和三年正月敕令:今后凡应判坐赃罪、及其他罪应赎罪的,各道委托观察判官一人专门负责办理,并及时申报。若隐瞒不报的,按等级贬职加罪。若不涉及需要奏报的官员,可酌情处理的,其赃物仍须依前申送御史台,充作本类开支之用,并另派御史一人,专门负责赃物赎金事务,不得以赃罚为名(滥收财物)。如罪名尚未定案,就妄自罚没财物的,也委托观察判官核实处理,按先后次序,列明姓名上奏。

太和九年十月,大理丞周太元上奏:谨依制条规定,杂物依上等绢价折算赃物,所犯若干匹,并没有明确规定折算方法的条文。臣认为监利物与两税物,品质好坏有区别,若一概而论加以判决,恐怕会有失公允。如今请求,凡盗换两税绸绫绢等物的,请依照原盗换的匹数计算定罪,不再另行估算;若是盗换监利物,如杂麻布、焦葛、匹段丝绵纸,以及各类进贡物品,不属于两税匹段之类的,请依照法定方式估算数目,依上等绢价折算定罪。敕旨:依照所奏办理。

大中六年闰七月敕令:凡应判赃罪之人,评定估价等事宜,应参照所犯地点及所犯当月的绢价。假设在蒲州盗卖盐,而案发于嶲州,盐已被使用,依令应就地评估,即依照蒲州中等绢的价格作为标准,在嶲州判决之类的做法。纵然实际卖价有贵贱不同,也一律以估定价格为准。当年十月,中书门下上奏:凡应判赃罪之人,评定估价等事宜,各外州府按旧例,虽然依律文以本地上等绢价估算赃物,但有的地方并不出产绢,即便有出产之处,也担心在结案时须重新勘估,因当地价格贵贱不同,便滋生弊端。加之各州府绢价,除果州、阆州外,没有比宋州、亳州的

准蒲州上绢之价。于嶲州决断之类。纵有卖价贵贱。所估不同。亦依估为定。其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其犯赃人平赃定估等。其外州府比者。虽准律文。取当处上估绢定赃平估。或有不出土绢处。纵有出处。亦虑结狱之时。须为勘估。因其贵贱。便生异端。兼以州府绢价。除果阆州外。无贵于宋亳州。上估绢者。则外州府不计有土绢及无土绢处。并请一例。取宋亳州上绢估。每匹九百文结计。如所取得绢已费使。及不记得当时州土色目。即请取犯处市肆见货当处中估绢价平之。如不出绢处。亦请以当处见货杂州中估绢价平之。庶推劾有准。断覆无疑。从之。

  论赦宥

贞观二年七月。上谓侍臣曰。凡赦。唯及不轨之辈。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不幸。一岁再赦。善人喑哑。凡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人。昔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夫小仁者。大仁之贼。故我有天下已来。不甚放赦。今四海安宁。礼义兴行。数赦则愚人常冀侥幸。唯欲犯法。不能改过。当须慎赦。

证圣元年。获嘉县主簿刘知几上表曰。臣闻小不忍。乱大谋。小仁者。大仁之贼。窃以赦之为用。复何益于国哉。若乃皇业权舆。天地初辟。嗣君即位。黎元更始。则时藉非常之庆。申以再造之恩。必求之政术。犹为未允。况乃时非变革。代属清平。而辄降彼谬恩。原兹罪罚者乎。是以历观敻古。两汉旧事。匡衡儒学之俊才。吴汉弼谐之良辅。至于谠言规主。惟愿勿赦。刘先主亦尝谓诸葛亮曰。我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闲。每见启告理乱之道备矣。曾不语赦也。若刘景升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于理。及后主嗣业。蜀赦渐多。故孟光于众中责费祎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今主上仁贤。百寮称职。有何旦夕之急。而数惠奸宄之徒。上违天时。下违人理。岂具瞻之美。所望于明德哉。自是蜀政凌迟。浸以雕弊。自皇家受命。赦宥之泽。可谓多矣。近则一年再降。远则每岁无遗。至若违法悖礼之徒。无赖不仁之辈。编户则敓攘为业。当官则赃贿是求。莫不公然故犯。了无疑惮。设使身婴桎梏。迹窘狴牢。而元日之朝。指期天泽。重阳之节。伫降皇恩。如其忖度。咸果释免。且下愚不移。习性难改。虽频烦肆眚。每放自新。而见利忘义。终焉不易。用使俗多顽悖。时罕廉隅。为善者不沐恩光。作恶者独承侥幸。若乃方正直言之士。守善嫉恶之夫。每欲览辔埋轮。效鹰鹯而报国。褰帷露冕。去蝥贼以安人。而遇赦无以效其功。阅恩无所施其巧。古语云。小人之幸。君子不幸。其斯之谓也。伏望远览匡吴陈郑之说。近寻刘葛费孟之谈。而今而后。颇节于赦。

开成元年五月。

译上等绢价更高的了。如今不论各州府是否出产绢,请一律以宋州、亳州的上等绢价为准,每匹按九百文折算。如果所取得的绢已被使用,且已记不清当时该州出产的绢的成色种类,就请以案发地当时集市上现售的中等绢价来估算;如果是不产绢之处,也请以当地现售、附近州郡中等绢的价格来估算,这样才能使判案有依据,覆核判决时也不会有疑虑。皇帝依从了这个意见。

  论赦宥

贞观二年七月,太宗对侍臣说:凡是大赦,只应惠及那些非法犯上之辈。古语说:小人得到侥幸,君子却因此不幸。一年之内两次大赦,善良的人就要沉默无言了。凡是纵容恶草生长的,就会伤害庄稼;凡是施恩于奸邪之人的,就会伤害善良百姓。当年周文王制定刑罚,规定犯此罪者绝不赦免。小的仁慈,实是大仁的祸害。所以朕自从拥有天下以来,很少实行大赦。如今四海安宁,礼义盛行,若频繁赦免,愚昧之人就会常存侥幸之心,只想着犯法,而不知悔改,应当慎重对待赦免之事。

证圣元年,获嘉县主簿刘知几上表说:臣听说小事不忍,会扰乱大局;小的仁慈,是大仁的祸害。窃以为大赦这种做法,对国家究竟有什么益处呢?如果是在开国之初,天地初开,新君即位,百姓要重新开始生活,那时可以借助非同寻常的恩庆,施以再造之恩,即便如此,从治国之道来说,仍算不上完全妥当。何况现今并非改朝换代之际,正处于清平盛世,却屡屡颁下这种谬误的恩泽,赦免这些罪犯呢?因此纵观古代,遍观两汉旧事,匡衡是儒学中的杰出人才,吴汉是辅佐朝政的贤良重臣,至于他们正直进言、规谏君主,都是希望不要轻易赦免。刘备也曾对诸葛亮说:我与陈元方、郑康成交往之间,每每听他们讲述治乱之道甚为详备,却从未提到过赦免之事。至于刘表、刘璋父子,年年施行赦免,对治理有何益处?等到后主继位,蜀国的赦免更加频繁,所以孟光曾在众人面前责问费祎说:赦免这种事,是偏枯不均的做法,并非清明盛世所应有的。如今主上仁厚贤明,百官各尽其职,有什么迫在眉睫的急事,要屡屡施恩于奸邪之徒?这样上违天时,下违人理,哪里称得上众所瞻仰的美德,又怎能符合对明君贤德的期望呢?从此蜀国政事日渐衰败,逐渐凋敝。自我朝受命以来,赦免的恩泽,可以说已经很多了,近的一年两次,远的每年都不间断。至于那些违法悖礼之徒,无赖不仁之辈,编入户籍的以掠夺为业,担任官职的则贪求贿赂,无不公然明知故犯,毫无顾忌畏惧。即便身陷牢狱、脚戴镣铐,一到元日朝会,就盼望着能得皇恩赦免;一到重阳佳节,就等待着皇恩降临。他们如此揣测,也大都果然得以释放。而且下愚之人本性难移,习性难改,即使屡次宽赦,每次都放他们重新做人,可他们见利忘义的本性终究不会改变。这就使得社会风气多有顽劣悖逆,很少有廉洁方正之人,行善的人得不到恩泽的沐浴,作恶的人却独享侥幸。至于那些方正敢言之士、守善嫉恶之人,常常想要挽起车帘、埋轮不畏权贵,效法鹰隼猎击奸邪以报效国家;掀开车帷、露出冠冕以除去为害百姓的蠹贼来安定民生,然而每逢大赦,就无从施展他们的功绩;每有恩泽施予,也无处施展他们的才能。古语说:小人得到侥幸,君子却因此不幸,说的正是这个道理。恳请远览匡衡、吴汉、陈元方、郑康成之说,近寻刘备、诸葛亮、费祎、孟光之言,从今以后,对大赦之事有所节制。

开成元年五月,皇帝驾临紫宸殿,问宰相说:治国之道,自古以来就很艰难。宰相李石说:只要朝廷的法令能够推行,事情就容易办。皇帝说:凡是犯有罪过的人,都不能轻易赦免宽宥。

唐会要

唐会要卷四十一

  断屠钓

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令:从今以后,

上御紫宸殿。问宰臣曰。为政之道。自古所难。宰臣李石曰。但朝廷法令行则易。上曰。凡犯罪过人。不得赦宥。

唐会要

唐会要卷四十一

  断屠钓

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九日。及每月十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断屠钓。

如意元年五月。禁天下屠杀。

圣历三年。断屠杀。凤阁舍人崔融议曰。春生秋杀。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国之大事。豺祭兽。獭祭鱼。自然之理也。一干豆。二宾客。不易之义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挥其鸾刀。烹之鹤鼎。所以充庖厨。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辑穆。百王千帝。殊途同归。今若禁屠宰。断弋猎。三驱莫行。一切不许。便恐违圣人之达训。紊明主之善经。一不可也。且如江南诸州。乃以鱼为命。河西诸国。以肉为斋。一朝禁止。倍生劳弊。富者未革。贫者难堪。二不可也。又如贫贱之流。刲割为事。家业傥失。性命不全。虽复日戮一人。终虑未能总绝。但益恐吓。唯长奸欺。外有断屠之名。内诚鼓刀者众。势利依倚。请托纷纭。三不可也。虽好生恶杀。是君子之用心。而考古会今。非国家之大体。但使顺月令。奉天经。造次合礼仪。从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为尽善。

景龙元年。遣使江淮。分道赎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书舍人李乂上疏曰。江南水乡。采捕为业。鱼鳖之利。黎元所资。虽云雨之私。有沾于末类。而生成之惠。未洽于平人。何则。江湖之饶。生育无限。府库之用。支供易殚。费之若少。则所济何成。用之傥多。则常支有阙。与其拯物。岂若忧民。且生鬻之徒。惟利是视。钱刀日至。网罟年滋。施之一朝。营之百倍。未若回救赎之钱物。减贫无之徭赋。治国爱人。其福胜彼。

景龙二年九月八日敕。鸟雀昆虫之属。不得擒捕。以求赎生。犯者先决三十。宜令金吾及县市司严加禁断。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禁人屠杀鸡犬。

二年六月敕。杀牛马骡等。犯者科罪。不得官当荫赎。公私贱隶犯者。先决杖六十。然后科罪。

开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诸州有广造沪取鱼。并宜禁断。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并宜禁断宰杀渔猎。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两京五百里内。宜禁捕猎。如犯者。王公以下录奏。余委所司。量罪决责。

天宝五载七月二十三日。河南道采访使张倚奏。诸州府今后应缘春秋二时私社。望请不得宰杀。如犯者请科违敕罪。从之。

六载正月二十九日诏。今属阳和布气。蠢物怀生。在于含养。必期

译每年正月初九,以及每月十斋日,一律不得执行死刑,各地官府及百姓,都应禁止屠宰和垂钓。

如意元年五月,禁止天下屠宰杀生。

圣历三年,禁断屠宰。凤阁舍人崔融进言说:春天生长、秋天肃杀,是自然的常道;冬天打猎、夏天护苗,是国家的大事;豺狼祭祀百兽、水獭祭祀游鱼,是自然的道理;一为祭祀干豆之用,二为宾客款待之需,是不可更改的礼义。上自天子,下至平民百姓,无不挥舞鸾刀宰杀牲畜,用鼎烹煮食物,用来充实厨房膳食,因此能感通幽明之界,使人神和睦融洽,历代帝王,殊途同归,都是如此。如今若禁止屠宰,断绝渔猎,那么冬猎三驱之礼也无法施行,一切都不许可,恐怕将违背圣人所定的通达教诲,扰乱明君所立的良善法度,这是第一条不可行的理由。再说像江南各州,正是以捕鱼为生计,河西各地,也以肉食为常,一旦禁止,都会加倍造成劳苦困弊,富人尚且难以改变,穷人更加难以忍受,这是第二条不可行的理由。又如那些贫贱之人,以宰割为业,若失去这份家业,恐怕连性命都难以保全,即便每天处死一人,恐怕终究也无法彻底禁绝,只会更加恐吓百姓,反而助长奸诈欺骗之风,表面上有禁止屠宰的名声,实际上私下操刀屠宰的人依然众多,权势利益互相依附,请托说情纷纭杂沓,这是第三条不可行的理由。虽然爱惜生命、厌恶杀戮,是君子应有的用心,但考察古今形势,这并非治理国家的根本大计。只要顺应时令,遵奉自然天时,随时合乎礼仪,从容之中合于刑典,自然人人都能顺应本性,万物也都能顺遂生长,又何必一定要加以改革,才算是尽善尽美呢?

景龙元年,朝廷派遣使者前往江淮一带,分道进行放生赎买,用当地官府的财物充当赎金。中书舍人李乂上疏说:江南水乡之地,以捕鱼采捞为业,鱼鳖之利,是百姓赖以生存的资源。虽说这如同云雨般的恩泽,能惠及一些微小的生灵,但这种生养万物的恩惠,却未能普遍施及百姓身上。为什么呢?江湖资源丰饶,生长繁育无穷无尽,而官府库藏的开支,却容易枯竭。若花费太少,那么所能救助的又有多少呢?若使用太多,那么日常开支就会出现亏空。与其去拯救鱼鳖等物,倒不如去体恤忧念百姓。况且以捕捞贩卖为生的人,只看重利益,钱财每日源源而至,渔网也会年年增多,一时的放生赎买,反而会使他们百倍地经营捕捞。不如把用于救赎放生的钱财物资,转而用来减免贫苦无依百姓的徭役赋税,这样治理国家、爱护百姓,其福祉要胜过前者。

景龙二年九月八日敕令:鸟雀昆虫之类,不得擅自捕捉,以此来求取赎生放归的功德。违犯者先杖打三十下。应命令金吾卫及各县市司严加禁止。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令:禁止百姓屠宰鸡犬。

二年六月敕令:宰杀牛马骡等牲畜,触犯者依法治罪,不得以官职折抵或荫庇赎罪。公私贱隶若触犯此令,先杖打六十下,然后再依法定罪。

开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令:各州凡有大规模修造沪具(渔网设施)捕鱼的,一律应予禁止。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令: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从十三日起至十五日止,一律应禁止宰杀渔猎。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令:两京五百里以内,应禁止捕猎,若有违犯者,王公以下需登记上奏,其余人等交由主管部门酌情判罚。

天宝五载七月二十三日,河南道采访使张倚上奏:各州府今后凡遇春秋二季民间社祭活动的,请不得宰杀牲畜,若有违犯者,请依违反敕令论罪。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六载正月二十九日诏令:如今正值阳气舒和、万物滋生之时,蠢动的生灵都怀有生机,对于养育万物,必定要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