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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唐会要八十八

唐会要卷八十五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901–908 段

因团貌宜便定户。自今已后。任依例程。应缘察问。对众取平。准今载三月五日敕处分。

八载闰六月五日制。其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已上。宜各给中男一人充侍。仍任自简择。至八十已上。依例程处分。

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天下郡县。虽三年定户。每年亦有团貌。计其转年。合入中男成丁。五十九者。任退团貌。

  杂录

武德九年十一月。简点使左仆射封德彝等。以中男十八已上。简取入军。敕旨已出。给事中魏征执奏不可。上怒。乃召征作色谓。中男若实小。自不点入军。若实大。是其诈妄。依式点入。于理何嫌。卿过如此固执。征正色曰。臣闻竭泽而渔。非不得鱼。明年无鱼矣。焚林而畋。非不获兽。明年无兽矣。若次男以上。并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且比国家卫士。不堪攻战。岂其为少。但为礼遇失所。遂使人无斗心。若多点取人。还充其数。虽多终是无用。若精简壮健。遇之以礼。人百其勇。何必在多。陛下每云诚信待物。欲使官人百姓。并无矫诈之心。今之共治。所寄惟在县令刺史。年常貌阅。并悉委之。至于简点。即疑诈伪。望下诚信。不亦难乎。上曰。初见卿固执。疑卿蔽于此事。今论国家不信。乃是人情不通。所令取中男宜停。

  定户等第

武德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依为九等。

永徽五年二月八日敕。天下二年一定户。

万岁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继别籍者。所析之户。等第并须与本户同。不得降下。其应入役者。共计本户丁中。用为等级。不得以析生蠲免。其差科。各从析户祗承。勿容递相影护。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天下户等第未平。升降须实。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如有嘱请者。所由牧宰。录名封进。朕当处分。京都委御史。外州委本道。如有隐蔽不言。随事弹奏。

天宝四载三月敕。朕听政之余。精思治本。意有所得。庶益于人。且十一而税。前王令典。农商异宜。旧制犹阙。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赋彼商贾。抑浮惰之业。优劣之际。有深察之明。闾里之间。无不均之叹。顷以人不欲扰。法贵从宽。所以比来未全定户。今已经数载。产业或成。适可因兹。平于赋税。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不得容有爱憎。以为高下。徇其虚妄。令不均平。使每等之中。皆称允当。仍委太守详覆定后。明立簿书。每有差科。先从高等。矜兹不足。庶协彝伦。

广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

译团貌检查。

杂录

武德九年十一月,简点使左仆射封德彝等人,主张将十八岁以上的中男,简选征入军队。敕令已经下达,给事中魏征坚持上奏认为不可。皇上大怒,召见魏征,变了脸色说:中男如果确实年纪小,自然不会被点入军中;如果确实年纪已大,那便是他诈骗虚报,依照法规点入军中,于理有何妨碍?你竟如此固执反对。魏征正色说:臣听说竭泽而渔,不是捕不到鱼,而是明年就没有鱼了;焚林而猎,不是捕不到兽,而是明年就没有兽了。若把次男以上的都点入军中,那租赋和各种劳役,将从哪里征取呢?况且相较于国家的卫士,他们本来就不擅长征战,这难道是因为人数不够多吗?只是因为待遇失当,才使人们没有斗志。如果多点征人数,用来凑足数额,虽然人多,终究是无用之兵。如果精心挑选强壮健康的人,以礼相待,那么一人可当百人之勇,何必在于人数众多呢?陛下常说要以诚信对待百姓,想让官员百姓,都没有欺诈之心,如今共同治理天下,所依靠的正是县令、刺史,年年按时查验户口,都委托给他们,至于简点征兵之事,却怀疑他们弄虚作假,这样要求下面守诚信,不也很难吗?皇上说:起初见你如此固执反对,还怀疑你是被这件事蒙蔽了。如今讨论起来,才知道不是国家不讲信用,而是人情不能相通所致。所下令征取中男的命令应当停止。

核定户等

武德六年三月,下令天下户口按其资产,定为三等。到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令:天下户等分为三等,还未能完全体现升降差异,改为九等。

永徽五年二月八日敕令:天下户等两年核定一次。

万岁通天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敕令:天下百姓,父母命令子女在外另立门户、分立户籍的,所分出的新户,户等应当与原户相同,不得降低等第。凡应服差役的,共同计算原户的丁男中男数目,作为等级依据,不得因分立户籍而蠲免差役。其应征的差科,各自从分立的户中承担,不得容许互相推诿庇护。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令:天下户等尚未评定公平,升降必须实事求是。近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勾结往来,辗转请托,谋求列入下等。从今以后,不得再这样做。如有请托者,有关的地方长官,应将姓名记录封存上报,朕当亲自处置。在京都由御史负责,在外州由本道负责,如有隐瞒不报的,随事弹劾上奏。

天宝四载三月敕令:朕在处理政务之余,深思治国的根本,心中有所领悟,希望有益于百姓。而且十分抽一而税,是前代帝王的良好制度,农商情况不同,旧的制度还有欠缺。如今想审核百姓的户等,救济贫乏之人,向商贾多征赋税,以抑制浮华懒惰的行业。在权衡优劣之际,须有深切的明察;在乡里之间,不应有分配不均的怨叹。此前因不愿扰民,法令贵在从宽,所以近来一直未能完全核定户等。如今已经过去数年,产业或许已有所增长,正可趁此机会,公平地厘定赋税。从今以后,每到核定户等之时,应命县令与村乡共同核定,审慎听取众人意见,考察其资产财力,不得掺杂个人爱憎作为高低标准,也不得听信虚妄之言,使赋税不公平。使每个等第之内,都称得上恰当合适,仍命太守详加复核确定后,明确建立簿册。每逢征派差役,先从户等高的开始,体恤那些不足的百姓,希望能符合公平的伦常道理。

广德二年二月十一日赦文:天下户口,委托刺史、县令依据现有实户,衡量贫富定出等第、征派差科,不得再依照旧的籍帐。

贞元四年正月赦文:天下两税,重新审核厘定户等,并命三年核定一次,作为常例。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上奏:本州原额户数一万八千四百七

天下户口。委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等第科差。不得依旧籍帐。

贞元四年正月赦文。天下两税。更审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为例程。

元和六年正月。衡州刺史吕温奏。当州旧额户一万八千四百七。除贫穷死绝老幼单孤不支济等外。堪差科户八千二百五十七。臣到后。团定户税。次检责出所由隐藏不输税户一万六千七。伏缘圣恩。录臣在道州微效。擢授大郡。令抚伤残。臣昨寻旧案。询问闾里。承前征税。并无等第。又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臣不敢因循。设法团定。检获隐户。数约万余。州县虽不征科。所由已私自率敛。与其潜资于奸吏。岂若均助于疲民。臣请作此方圆。以救凋瘵。庶得下免偏枯。上不阙供。敕旨。宜付所司。

十五年二月敕节文。天下百姓。自属艰难。弃于乡井。户部版籍。虚系姓名。建中元年已来。改革旧制。悉归两税。法久则弊。奸滥益生。自今已后。宜准例三年一定两税。非论土著客居。但据赀产差率。

  户口使

开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除御史中丞。充诸色安辑户口使。天宝四载二月。户部郎中王。加勾当户口色役使。

  籍帐

旧制。凡丁新附于籍帐者。春附则课役并征。夏附则免课从役。秋冬附则课役俱免。其诈冒隐避。以免课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征之。

武德六年三月。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

仪凤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自今已后。装潢省籍及州县籍。

景龙二年闰九月敕。诸籍应送省者。附当州庸调车送。若庸调不入京。雇脚运送。所须脚直。以官物充。诸州县籍手实计帐。当留五比。省籍留九比。其远依次。除皇宗祖庙虽毁。其子孙皆于宗正附籍。自外悉依百姓例。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诸户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县司责手实计帐。赴州依式勘造。乡别为卷。总写三通。其缝皆注某州某县某年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纳讫。并装潢一通。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通。所须纸笔装潢。并皆出当户内口。户别一钱。其户每以造籍年预定为九等。便注籍脚。有析生新附者。于旧户后。以次编附。

二十九年二月敕。自今已后。应造籍。宜令州县长官及录事参军审加勘覆。更有疏遗者。委所司具本判官及官长等名品录奏。其籍仍写两本。送户部。

天宝元年正月制节文。如闻百姓之内。或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别籍异居。宜令州县仔细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如更犯者。准法科罪。

三年正月十六日敕。天宝三年。

译户,除去贫穷、死绝、老幼孤单无法支应等情况外,能承担差科的户数为八千二百五十七户。臣到任之后,团聚核定户税,接着查出有关人员隐瞒不报纳税的户数共一万六千七户。承蒙圣恩,因臣在道州任内的微薄功绩,擢升授予大郡,命臣安抚受伤残破的百姓。臣先前查阅旧档案,询问乡里百姓,得知此前征税,都没有依户等分级;而且已经二十多年,都没有核定户籍,存亡情况无从查察,贫富也不均等。臣不敢因循旧习,设法团聚核定,查出隐匿的户数约有一万余户。州县虽未再征收赋税,但有关人员已经私自征敛。与其让这些财富暗中落入奸吏之手,不如均匀地资助贫困疲弱的百姓。臣请求用这种方式,来救济困苦,希望能使下面免于偏枯不均,上面也不缺少供给。敕旨:交付有关部门办理。

十五年二月敕令节文:天下百姓,自从遭遇艰难,离弃了家乡田园,户部的簿籍,姓名多已虚设。建中元年以来,改革了旧制,一律归入两税法。法令实行久了就会产生弊端,奸伪欺诈之事日益滋生。从今以后,应依照旧例三年核定一次两税,不论是本地人还是客居之人,都只依据其资产来差别征税。

户口使

开元十二年八月,宇文融被任命为御史中丞,充任诸色安辑户口使。天宝四载二月,户部郎中王某,加任勾当户口色役使。

籍帐

旧制,凡是丁男新登记入籍帐的,若在春天登记,课役都要征收;若在夏天登记,免除课役但仍要服役;若在秋冬登记,课役都可免除。若有诈骗隐瞒以逃避课役的,不论登记的早晚,都要一律征收。

武德六年三月,规定每年造一次计帐,三年造一次户籍。州县留存五份,尚书省留存三份。

仪凤二年二月二十四日敕令:从今以后,装裱省籍及州县户籍。

景龙二年闰九月敕令:凡应送交尚书省的户籍,随当州的庸调车一并运送。若庸调不运入京城,则雇车运送,所需运费,由官府支出。各州县的籍帐及手实计帐,州里应留存五份,省里留存九份。远方的依次减少。除皇族宗庙虽已迁毁,其子孙仍在宗正寺附籍,此外都依照百姓的通例办理。

开元十八年十一月敕令:各地户籍三年造一次,从正月上旬开始,县衙负责收取百姓的手实计帐,送到州里依照格式核对造册,按乡分别成卷,共缮写三份。每份的骑缝处,都要注明某州某县某年的户籍,州名用州印,县名用县印。三月三十日前完成,一份装裱后送尚书省,州县各留一份。所需的纸笔和装裱费用,都从每户中摊派,每户一钱。每户在造籍之年,预先定为九等,注明籍脚。如有分家新立门户的,都编附在原户之后。

二十九年二月敕令:从今以后,凡造户籍,应命州县长官及录事参军仔细勘察核实,若还有疏漏遗失的,交由所司列出主管此事的判官及长官等人姓名品级上奏。户籍仍缮写两份,送交户部。

天宝元年正月制令节文:听闻百姓中,有的户口殷实、丁口众多,为了逃避赋役,父母虽在世,却分家另立门户。应命州县仔细核查。一家之中,若有十丁以上的,免除两丁的征役赋税;五丁以上的,免除一丁。同时令他们同籍共居,以敦厚风教。若有再犯的,依法治罪。

三年正月十六日敕令:天宝三年,改称年号为"载",此前后所论的年号,一律改称为"载"。此后所造户籍记载年月,一律称"若干载",其余表状文章也都依此为准。

同年二月二十五日制令:天下户籍造四份,京师、东京、尚书省、户部,各存一份。

五载六月十一日敕令:从今以后,凡造户籍及公私各类文书,凡说到田地四至的,改"至"为"路"。

十二载正月十二日敕令:应送东京的户籍应停

改为载者。所论前后年号。一切为载。其后造籍记岁月云若干载。自余表状文章并准此。

其载二月二十五日制。天下籍造四本。京师。东京。尚书省。户部。各贮一本

五载六月十一日敕。自今已后。应造籍帐及公私诸文书。所言田地四至者。改为路。

十二载正月十二日敕。应送东京籍宜停。

宝应二年九月敕。客户若住经一年已上。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勒一切编附为百姓差科。比居人例量减一半。庶填逃散者。

大历四年八月敕。名籍一家。辄请移改。诈冒规避。多出此流。自今已后。割贯改名。一切禁断。

  逃户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曰。臣闻黎庶之数。户口之众。而条贯不失。按比可知者。在于各有管统。明其簿籍而已。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非直课调虚蠲。阙于恒赋。亦自诱动愚俗。堪为祸患。不可不深虑也。或逃亡之户。或有检察。即转入他境。还行自容。所司虽具设科条。颁其法禁。而相看为例。莫肯遵承。纵欲纠其愆违。加之刑罚。则百州千郡。庸可尽科。前既依违。后仍积习。检获者无赏。停止者获免。浮逃不悛。亦由于此。今纵更搜检。而委之州县。则还袭旧踪。卒于无益。臣以为宜令御史督察检校。设禁令以防之。垂恩德以抚之。施权衡以御之。为制限以一之。然后逃亡可还。浮寓可绝。所谓禁令者。使闾阎为保。递相觉察。前后乖避。皆许自新。仍有不出。辄听相告。每纠一人。随事加赏。明为科目。使知劝沮。所谓恩德者。逃亡之徒。久离桑梓。粮储空阙。田地荒废。即当赈于乏少。助其修营。虽有阙赋悬徭。背军离镇。亦皆舍而不问。宽而勿征。其应还家。而贫乏不能致者。乃给程粮。使达本贯。所谓权衡者。逃人有绝家去乡。离失本业。心乐所在。情不愿还。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夫顾小利者失大计。存近务者忘远图。今之议者。或不达于变通。以为军府之地。户不可移。关辅之民。贯不可改。而越关继踵。背府相寻。是开其逃亡。而禁其割隶也。就令逃亡者多不能归。总计割隶。犹当计其户等。量为节文。殷富者令还。贫弱者令住。检责已定。计料已明。户无失编。民无废业。然后案前躅。申旧章。严为防禁。与人更始。所谓限制者。逃亡之民。应自首者。以符到百日为限。限满不出。依法科罪。迁之边州。如此则户无所遗。民无所匿矣。

景云二年

译止办理。

宝应二年九月敕令:客户若居住已满一年以上,自己贴钱买得田地,从事农耕蚕桑的,不论是寄住在庄户地主家,还是自建房舍,一律编入户籍,作为百姓承担差科,比照当地原住居民的例子减半征收,以此招致填补逃散的人口。

大历四年八月敕令:一户人家的名籍,若随意请求更改,多是想借此欺诈规避赋役。从今以后,割断原籍改换姓名的做法,一律禁止。

逃户

证圣元年,凤阁舍人李峤上表说:臣听说百姓的数目、户口的众多,只要户籍条贯不失,按籍比对便可知晓,这在于各自有所统辖管理、明确其簿籍罢了。如今天下的百姓,四处流散,不止一处,有的违背规定离开军镇,有的因追逐粮食而迁徙,只求苟且逃过一时的赋役征收,躲避徭役。这些人流离失所、寄食他乡,年复一年地积累下来,既不供应王朝差役,又不列入户籍簿册,有的出入关防要塞,有的往来于深山湖泽之间,不仅使课税征调白白落空、造成正常赋税的亏欠,也诱使愚昧的百姓效仿,足以成为祸患,不可不深加考虑。有的逃亡的户口,若有所检举查察,就转移到别的地方,仍旧容留自身。有关部门虽然设立了各种法规条例,颁布了禁令,但大家相互效仿沿袭为惯例,没有人肯真正遵守执行。即使想纠正这些违法之事,加以刑罚制裁,可天下百州千郡,怎能都一一追究呢?此前既已姑息迁就,此后便积习难改。查获的人得不到奖赏,隐匿不动的人反而得以幸免,逃亡之风屡禁不止,也是由于这个缘故。如今即便再加搜捕检查,而委托给州县去做,也不过是重蹈旧辙,最终没有实效。臣以为应当命御史督察检校,设立禁令来防范逃亡,施加恩德来安抚百姓,运用权衡变通的办法来治理,制定限期来统一处理。这样以后,逃亡的人才能返回原籍,流寓他乡的人才能杜绝。所谓禁令,就是让乡里互为保结,彼此察觉举报,此前若有违背逃避之事,都允许自行改正;若仍不出面,就听任互相告发,每查获一人,随事给予奖赏,明确制定条例,使人知道劝勉与惩戒。所谓恩德,就是逃亡之人,久离家乡,粮食储备空虚,田地荒废,就应当赈济他们缺乏的部分,帮助他们修整营建产业;即使有拖欠的赋税、久悬的徭役,或是背离军镇的行为,也都一概搁置不予追究,宽大处理不加征收。若应当返回本乡而因贫穷无力到达的,就发给沿途口粮,让他们能到达本籍。所谓权衡,就是逃亡之人若已断绝与家乡的联系、离开了原来的产业,情愿留在现居之地,不愿返回原籍的,就听任他们在所在之地登记姓名,编入户籍。贪图眼前小利的人,往往会失去长远的大计;只顾眼下事务的人,往往会忘记长远的谋划。如今议论此事的人,有的不通晓变通之理,认为军府所在的土地,户口不可迁移;关中畿辅的百姓,户籍不可更改,可是逃亡者越过关隘接踵而行,背离军府相继而去,这正是开启了逃亡之路,却又禁止分割隶属,就算逃亡的人大多不能返回原籍,总体核计分割隶属的办法,也应当考虑其户等,酌情制定条例:富裕的令其返回,贫弱的令其安居现地。核查责成已经确定,计算安排也已明确,户口就不会遗漏编列,百姓也不会荒废产业。然后依照以前的旧例,重申旧有的章程,严加防范禁令,与百姓重新开始。所谓限制,就是逃亡的百姓,应当自首的,以敕令到达之日起百日为限,期限已满仍不出面自首的,依法治罪,迁往边远州郡。这样一来,户口就不会有所遗漏,百姓也无处可藏匿了。

景云二年

。监察御史韩琬上疏曰。往年。人乐其业。而安其土。顷年。人多失业。流离道路。若此者。臣粗言之。不可胜数。然流离之人。岂爱羇旅而忘桑梓。顾不得已也。然以军机屡兴。赋敛重数。上下逼促。因为游民。游惰既多。穷诈乃作。既穷而诈。犯禁相仍。又以严法束之。法严而犯者愈众。古人譬之乱绳。则已结矣。而不务解结。乃急牵引之。则结逾固矣。今刻薄之吏。是能为结者。强举之吏。是能牵引者。解结者。未见其人。

译监察御史韩琬上疏说:往年,百姓乐于从事自己的本业,安居于自己的土地上。近年来,百姓多失去产业,流离于道路之上。像这样的情况,臣粗略说来,多得数不胜数。然而流离失所的人,难道是喜爱漂泊在外而忘了故乡吗?只是不得已罢了。这是因为军事行动屡屡兴起,赋税征收繁重频繁,上下逼迫催促,因而使百姓变成游民。游手好闲的人既多,穷困作伪之事便随之而起。既已穷困而又作伪,触犯禁令的事便接连不断。又用严酷的法令来约束他们,法令越严厉,触犯的人反而越多。古人把这比作乱绳,绳子已经打成结了,却不致力于解开这个结,反而急着去牵拉它,那么结就会越拉越牢固。如今那些刻薄的官吏,正是能打结的人;那些强行催逼的官吏,正是能牵拉的人;而能解开这个结的人,却还没有见到。

开元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监察御史宇文融请急察色役伪滥。并逃户及籍田。因令充使。于是奏劝农判官数人。华州录事参军慕容琦。长安县尉王冰。太原司录张均。太原兵曹宋希玉。大理评事宋珣。长安主簿韦利涉。汾州录事参军韦洽。泛水县尉薛侃。三原县尉乔梦松。大理寺丞王诱。右拾遗徐楚璧。告成县尉徐锷。长安县尉裴宽。万年县尉岑希逸。同州司法边仲寂。大理评事班景倩。榆次县尉郭庭倩。河南府法曹元将茂。洛阳县尉刘日贞。至十二年。又加长安县尉王焘。河南县尉于孺卿。左拾遗王忠翼。奉天县尉何千里。伊阙县尉梁勋。富平县尉卢怡。咸阳县尉库狄履温。渭南县尉贾晋。长安县尉李登。前大理评事盛廙等。皆当时名士。判官得人。于此为独盛。分往天下。安辑户口。检责剩田。议者深以为扰民不便。阳翟县尉皇甫憬上疏曰。太上务德。以静为本。其次务化。以安为上。但责其疆界。严立堤防。山水之余。即为见地。何必聚人阡陌。亲遣检量。故夺农时。遂令受弊。又应出使之辈。未识大体所由。殊不知陛下爱人至深。务以勾剥为计。州县惧罪。据牒即征。逃户之家。邻保不济。又使更输。急之则都不谋生。缓之则宪法交及。臣恐逃逸从此更甚。至于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慎。今之具寮。向逾万数。蚕食府库。侵害黎民。户口逃亡。莫不由此。纵使伊皋申术。管晏陈谋。岂息兹弊。若以此给。将何以堪。虽东海南山。尽为粟帛。亦恐不足。岂括田税客。能周给也。上方委任融。侍中源干曜。及中书舍人陆坚。赞成其计。贬憬为盈川尉。于是诸道括得客户凡八十余万。田亦称是。州县希旨。务于多获。皆虚张其数。亦有以实户为客者。岁终。得客户钱百万。一时进入宫中。由是擢拜御史中丞。言事者却称检客损居民。上令集百寮于尚书省议。公卿以下。惧融恩势。皆雷同不敢有异词。惟户部侍郎杨玚。独建议以为括客不利居民。征籍外田税。使百姓困敝。所得不如所失。无几。玚又出为外职。

二月二十八日敕。检获招诱得户口应合酬者。其有课户。皆须待纳租庸。然后论功。

十八年。宣州刺史裴耀卿论时政上疏曰。窃见天下所检客户。除两州计会归本贯已外。便令所在编附。年限向满。须准居人。更有优矜。即此辈侥幸。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窃料天下诸州。不可一例处置。且望从宽乡有剩田州作法。窃计有剩田者。减三四十州。取其剩田。通融支给。其剩地者。三分请取一分已下。其浮户。请任其亲戚乡里相就。每十户已上。共作一坊。每户给五亩充宅。并为造一两口屋宇。开巷陌。立闾伍。种桑枣。

译夺买卖、馈赠良人。前后颁布的制敕,处置规定屡次重申,并非不明确。卫中行、李元志等人,虽说是购买所得,但数目实在过多。应命令各道分别执行,依照元和四年闰三月五日及元和八年九月十八日的敕文,切实约束管制,并责令各管辖区分别派遣判官上奏。本司所辖各司所有的官户奴婢,依据重要典章及法令条文,有免除贱籍归入良人的条款,近年虽已多次颁布赦令,各司却都不予理会,致使有些人终身未能沾受恩泽。如今请求各司各使,各自核查官户奴婢,有残疾及年近七十的,请依照各项法令处理。至于新罗奴婢,依照长庆元年三月十一日敕令,凡有海盗掠夺新罗良人、运到沿海各道贩卖为奴婢的情形,都应予以禁止。虽已有明确敕令,但此弊尚未止绝,恳请重申前敕,再次下达各道切实禁止。皇帝批复:应予依准。

会昌五年四月,中书门下上奏:天下各寺院所蓄奴婢,以江淮地区人数最多。其中有的寺院已废弃破败,完全没有僧众,那些奴婢既无衣食供给,都是自谋生计。又听说洪州、潭州辖境内,此类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五百人以上的地方,估计为数不少。臣等商议,且希望各委托本道观察使,派遣清正能干的官员,与本州刺史、县令一同点检,详细列出现存人口数目以及老弱婴孩情况,都必须一一分条上报朝廷;如果原本已能自谋生计以及已经缴纳赋税的,也另立条目分别上报。臣等深恐没有良吏,加上富豪商人、百姓中的头目,暗中串通、藏匿隐瞒,此事须要略微加严法令。如有违犯的,就按奴婢估价,

筑园蔬。使缓急相助。亲邻不失。丁别量给五十亩已上为私田。任其自营种。率其户于近坊。更供给一顷。以为公田。共令营种。每丁一月。役功三日。计十丁一年。共得三百六十日。营公田一顷。不啻得计。早收一年。不减一百石。使纳随近州县。除役功三百六十日外。更无租税。既是营田户。日免征徭。安乐有余。必不流散。官司每丁收纳十石。其粟更不别支用。每至不熟年。斗判三十价。然后支用。计一丁一年。还出两年已上。亦与正课不殊。则官收其役。不为矜纵。人缓其税。又得安舒。仓廪日殷。久远为便。其狭乡无剩地客户多者。虽此法未该。准式许移窄就宽。不必要须留住。若宽乡安置得所。人皆悦慕。则三两年后。皆可改涂。弃地尽作公田。狭乡总移宽处。仓储既实。水旱无忧矣。

二十六年七月敕。诸州应归首复业者。比来每至年终。皆当州录奏。自今已后。宜令牒报本道采访使同勘。当道归首人。每州略单数同一状奏。仍挟名报所由。

天宝八载正月敕。朕永念黎元。务宏爱育。所以惠政频及。善贷相仍。亦将克致和平。登于仁寿。如闻流庸之辈。渐亦归复。浮食未还。其数非广。静言此色。并见其由。盖为牧宰等。授任亲民。职在安辑。稍有逃逸。耻言减耗。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调赋之际。旁及亲邻。此弊因循。其事自久。寤寐兴念。良用怃然。不有厘革。孰致殷阜。其承前所有虚挂丁户。应赋租庸课税。令近亲邻保代输者。宜一切并停。应令除削。各委本道采访使。与外州相知审细检覆。申牒所由处分。其有逃还复业者。务令优恤。使得安存。纵先为代输租庸。不在酬还之限。

十四载八月制。天下诸郡逃户。有田宅产业。妄被人破除。并缘欠负租庸。先已亲邻买卖。及其归复。无所依投。永言此流。须加安辑。应有复业者。宜并却还。纵已代出租税。亦不在征赔之限。国之役力。合均有无。比来应定门夫。殊非得所。每县中男多者。累岁方始一差。中男少者。一周遂役数遍。既缘偏并。岂可因循。自今已后。诸郡所差门夫。宜于当郡诸县通率。准式纳课分配。分得均平。

至德二载二月敕。诸州百姓。多有流亡。或官吏侵渔。或盗贼驱逼。或赋敛不一或征发过多。俾其怨咨。何以辑睦。自今已后。所有科役。须使均平。本户逃亡。不得辄征近亲。其邻保务从减省。要在安存。

干元三年四月敕。逃户租庸。据帐征纳。或货卖田宅。或摊出邻人。展转诛求。为弊亦甚。自今已后。应有逃户田宅。并须官为租赁。取其价直。以充课税。逃人归复。宜并却还。所由亦不得称负欠租赋。别有征索。

宝应元年四月敕。

译凡值二十千钱以上的,一律处以极刑;若是官员及士人衣冠之家所犯,则上奏听候皇帝裁决。若有人检举揭发,就把没收的奴婢用来赏给检举人。等到核实清楚人数后,再另行拟定条文法规。京城地区委托功德使办理,也依照此条例施行,并将数目详细上奏。皇帝批复:依照所奏施行。

该年八月,中书门下上奏:凡天下废弃寺院中放免为良人百姓的奴婢,如今听说其中还有幼小口丁,恐怕刺史以下官员,以及富豪、士人、商人、百姓,暗中串通藏匿,或酌量给予钱物加以索求。敕令颁布之后,如有这种情况,都应主动自首出面,交还给他们的父母。如仍照旧隐匿的,一经有人检举揭发,官员以下直至贩卖到远方的商人百姓,一律处以极刑。检举揭发之人,每检举一口,赏钱一百千文,先由官府垫付,随后向所犯之人追征填补。皇帝批复:应予依准。

会昌六年二月敕令:山南、江淮一带,寺院所蓄奴婢,近来虽已有敕令加以整顿革除,但也有父母赎回子女带回家中的情况,事隔已久。如今若再加以搜查检核,情理上并非有意违反敕令,恐怕反而会扰乱百姓。如有这种情况,只要核查确有依据的,都不必再收缴。至于会昌元年以后的情况,则不在此限之内。

大中五年二月敕令:边境各州镇,送来投诚归附的吐蕃、回鹘奴婢等,今后经有关部门审问核实后,都应发配到岭南以外,不得隶属内地。

大中九年闰四月二十三日敕令:岭南各州,买卖男女,奸邪之人趁机牟取暴利。今后不论公家私人、本地客居之人,一律加以禁止。如有

近日已来。百姓逃散。至于户口。十不半存。今色役殷繁。不减旧数。既无正身可送。又遣邻保祗承。转加流亡。日益艰弊。其实流亡者且量蠲减。见在者节级差科。必冀安存。庶为均济。

其月敕。百姓田地。比者多被殷富之家官吏吞并。所以逃散。莫不由兹。宜委县令。切加禁止。若界内自有违犯。当倍科责。

其年五月十九日敕。逃户不归者。当户租赋停征。不得率摊邻亲高户。

广德二年四月敕。如有浮客。情愿编附。请射逃人物业者。便准式据丁口给授。如二年以上。种植家业成者。虽本主到。不在却还限。任别给授。

大历元年制。逃亡失业。萍泛无依。时宜招绥。使安乡井。其逃户复业者。宜给复二年。无得辄有差遣。如有百姓先货卖田宅尽者。宜委本州岛县取逃死户田宅。量丁口充给。

贞元十二年六月。越州刺史皇甫政奏。贞元十年。进绫谷一千七百匹。至汴州。值兵逆叛。物皆散失。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上使谓宰臣。曰百姓有业则怀土。失业则去乡。彼客户者。咸以遭罹苛暴。变成疮痍之人。岂可重伤哉。可罢其率。特免所失物。

长庆元年正月赦文。应诸道管内百姓。或因水旱兵荒。流离死绝。见在桑产。如无近亲承佃。委本道观察使于官健中取无庄田有人丁者。据多少给付。便与公验。任充永业。不得令有力职掌人。妄为请射。其官健仍借种粮。放三年租税。

会昌元年正月制。安土重迁。黎民之性。苟非艰窘。岂至逃亡。将欲招绥。必在赀产。诸道频遭灾沴。州县不为申奏。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亡。长吏惧在官之时。破失人户。或恐务免正税。减克料钱。祇于见在户中。分外摊配。亦有破除逃户桑地。以充税钱。逃户产业已无。归还不得。见在户每年加配。流亡转多。自今已后。应州县开成五年已前。观察使刺史差强明官就村乡。指实检会桑田屋宇等。仍勒令长加检校。租佃与人。勿令荒废。据所得与纳户内征税。有余即官为收贮。待归还给付。如欠少。即与收贮。至归还日。不须征理。自今已后。二年不归复者。即仰县司。召人给付承佃。仍给公验。任为永业。其逃户钱草斛▯等。计留使钱物。合十分中三分已上者。并仰于当州当使杂给用钱内。方圆权落下。不得克正员官吏料钱。及馆驿使料。递乘作民课等钱。仍任本户归还日。渐复元额。

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户。见在桑田屋宇等。多是暂时东西。便被邻人与所由等计会。虽云代纳税钱。悉将斫伐毁折。及愿归复。多已荡尽。因致荒废。遂成闲田。从今已后。如有此色。勒乡村老人与所由并邻近等同检勘分明。分析作状。送县入案。任邻人及无田产人。

译偷偷开出契约文书、暗中越过州县界限交易的,一经当地查获,按强盗罪论处。如果是把男女受雇于人做工,为了分担口粮费用,允许在当年订立年限为约,但不得把人带出本地界外。

大顺二年四月二十日敕令:天下州府以及京城各军,凡因收掳而占有百姓男女的,应发给内库银绢,委托左右两军出资收赎,归还其父母。各州府,则委托本道观察使动用上供钱财充作赎金,不得强行把良人压为贱籍。

道路

贞观十四年七月三十日,把五崤道迁移到莎栅,恢复旧有的道路。

开元二十八年正月十三日,命令两京之间的道路一律栽种果树,命殿中侍御史郑审充任此事的使者。

天宝三载五月,京兆尹萧炅上奏,请求在要道上修筑甬道,运载沙土加以夯实,一直修到朝堂。皇帝准许了。九月,萧炅又上奏请求加以拓宽。

天宝七载四月,河南尹齐澣上奏,在偃师县东面山下开辟驿路,用以连通孝义桥北坡的义堂路。

广德元年八月敕令:据闻各军及各府,都在道路上开垦耕种,致使道路狭窄,妨碍行旅往来。这种只图自身获利的做法,颇为不合法理。应命令各道各使以及州府长官,立即派遣官员巡查检核,一律恢复旧有道路,不得再擅自耕种;同时对当地的桥梁道路,也应根据需要随时加以修缮。

大历八年七月敕令:各道的官道,不得任其被耕种,或砍伐树木。凡有损坏之处,由官府负责查办修补。

贞元七年八月,商州刺史李西华请求拓宽商山道,又另外开辟偏路,以躲避雨水积涝之患。从商州以西直到蓝田,向东抵达内乡,七百余

且为佃事。与纳税粮。如五年内不来复业者。便任佃人为主。逃户不在论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树木等。权佃人。逃户未归五年内。不得辄有毁除斫伐。如有违犯者。据限日量情以科责。并科所由等不检校之罪。

咸通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敕。诸道州府百姓。承佃逃亡田地。如已经五年。须准承前赦文。便为佃主。不在论理之限。仍令所司。准此处分。

唐会要卷八十六

  奴婢

旧制。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没官。皆谓之官奴婢。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农。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长。令远京邑。配岭南为城奴也。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诸律令格式有言官户者。是番户之总号。非谓别有一色。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辅公祏功。赐奴婢百人。大亮谓曰。汝辈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为贱隶乎。一一皆放还。高祖闻而嗟赏。更赐奴婢三十人。

显庆二年十二月敕。放还奴婢为良。及部曲客女者。听之。皆由家长手书。长子已下联署。仍经本属申牒。除附诸官奴婢。年六十已上及废疾者。并免贱。

永昌元年九月。越王贞破。诸家僮胜衣甲者千余人。于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数。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逆人家奴婢。及缘坐等色入官者。不须充尚食尚药驱使。

万岁通天元年九月敕。士庶家僮仆。有骁勇者。官酬主直。并令讨击契丹。时契丹首领李尽忠攻陷营州也。

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西北缘边州县。不得畜突厥奴婢。

景龙三年。司农卿赵履温奏。请以隋代番户子孙数千家。没为官奴婢。仍充赐口。以给贵幸。监察御史裴子余。以为官户承恩。始为番户。且今又是子孙。不可抑之。奏免之。

天宝八载六月十八日敕。京畿及诸郡百姓。有先是给使在私家驱使者。限勒到五日内。一切送付内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约。定数驱使。虽王公之家。不得过二十人。其职事官。一品不得过十二人。二品不得过十人。三品不得过八人。四品不得过六人。五品不得过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过二人。八品九品不得过一人。其嗣郡王郡主县主国夫人诸县君等。请各依本品。同职事及京清资官处分。其有别承恩赐。不在此限。其荫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荫职减。比见任之半。其南口请禁蜀蛮及五溪岭南夷獠之类。

大历十四年五月。诏曰。邕府岁贡奴婢。使其离父母之乡。绝骨肉之恋。非仁也。宜罢之。

其年八月。都官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书。

译里全是山路险阻,行人深以为苦。李西华动用劳役十余万人次,修筑桥梁道路,建造官舍。此前每逢夏秋季节,水势旺盛,阻断山涧,行旅之人往往无法通过,有时被阻数日,粮食断绝,也无处购粮。李西华开通山间小路,称之为"偏路",行人不再滞留,来往者都感到便利。

太和二年二月,郑州刺史杨归厚上奏:本州郭下的管城县,不设置在州城之内,使者往来时出入很不方便,恳请依照汝州的先例,将驿路设在城西。皇帝批复:应予依准。

该年,定州上奏:本州管辖的白石岭南路,官府驿道地势险峻,请求迁移到易州以西的紫荆岭道路重新修建设置。皇帝准许了。

开成元年四月,昭义节度使上奏,请求开凿夷仪山道路,以连通太原、晋州。皇帝准许了。

大中三年十一月,山南西道节度使郑渥、凤翔节度使李玭等上奏:本道此前依照敕令,新开凿了文川谷道路,从灵泉驿到白云驿,共设十处驿站,并在每处驿站附近各设置私人客馆一所。所需相关器物、粮料、驿马等,都设有专职总管官员负责,以及桥梁道路等修建整治事宜,均已完成。至于斜谷道路,新设驿站五所:平州驿一所、连云驿一所、松岭驿一所、灵溪驿一所、凤泉驿一所,也都已经完工。

皇帝批复:蜀汉道路自古至今都地势险峻,从羊肠九曲的盘绕山路,一直通入鸟道三巴之外,虽然是隔绝戎狄夷族的边界要地,实在称得上军事要害之地。而往来行人和车马,常常受困于险阻艰难。郑渥率先立下这份功劳,李玭继而完成这项巨大功绩,比较两条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