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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会要六十九

唐会要卷六十六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72–682 段

排比得五万疋。约得三千余疋。今于银州置银州监使。委刘源充使勾当。冀得三数年外。蕃息必多。敕旨。刘源宜兼充银州监牧余委度支使条流讫闻奏。

开成二年七月。夏绥银宥等州节度使刘源奏。伏准太和七年十一月敕。委臣于银州监置监城一所。收管群牧。自立务以后。今计蕃息孳生马。约七千余匹。若雨泽及时。水草丰茂。即并于当监四远牧放。或遇天时亢阳。水草枯竭。即须散将监马。直至绥州界内以来。就远水草。伏以所管官马。其数益多。出于远界须有凭倚。今访择得绥州南界。有空地周回二百余里。堪置马务。四面悬险。贼路不通。纵有突过剽掠。临时度其要害。只着三五十人防捍。即可固守其地。是臣当管界内空地。并非百姓见佃田畴。今请割隶。永属监司。伏乞圣慈。允臣所奏。敕旨。宜委本道差人。与本州岛刺史勘验。如实无主。使任监司收管。

  大理寺

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大理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刑寺。神龙元年。复为大理寺。

少卿。 本一员。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初置。神龙元年。加一员。以侯善业为之。

正。 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大夫。咸亨年复旧。

丞。 本八员。天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省两员。

司直。 武德初。因隋旧制。置六员。

评事。 贞观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置十员。掌出使推覆。后加二员。为十二员。

贞观元年二月二十八日。上谓封德彝曰。大理之职。人命所悬。此官极须妙选。公宜陈其堪者。德彝未对。上曰。戴冑忠正清直。每事用心。即其人也。于是除大理少卿。咸亨三年十月。张文瓘兼大理卿。旬日决疑狱事四百条。莫不允当。皆无怨言。文瓘尝有疾。系囚相与设斋。愿其视事。上元二年疾卒。大理诸囚。一时恸哭。

开元八年敕。内外官犯赃贿。及私自侵渔入己。至解免已上。有诉合雪及减罪者。并令大理审详犯状。申刑部详覆。如实冤滥。仍录名送中书门下。其有远年断雪。近请除罪。亦准此。其余具刑部格。

二十一年七月。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系囚闻之。皆恸哭悲歌曰。天不恤冤人兮。何夺我慈亲兮。有理无由申兮。痛哉安诉陈兮。

天宝九载三月十三日敕。大理评事。今后子弟及至亲中。有未历畿县者。不得注授。

建中元年正月敕。大理司评事直。授讫三日内。于四方馆上表。让一人以自代。

贞元四年十月。大理卿于颀奏。诸处推事不尽。须重勘覆。或有诬告等。每失程期。稽滞既多。冤滥难息。诸司及诸馆驿。多以大理为闲司。文牒递报。颇至稽滞失望。今后各令别置文例。切约所由。稍涉稽迟。许本寺差官累路勘覆。

译源应当兼任银州监牧,其余事宜委托度支使制定条例后上报。

开成二年七月,夏绥银宥等州节度使刘源上奏:遵照太和七年十一月的敕令,委派臣在银州设置一处监城,收纳管理群牧。自设立此机构以来,如今估算繁殖孳生的马匹约七千余匹。如果雨水及时,水草丰茂,就都在本监四周远近放牧;如果遇上天气亢旱,水草枯竭,就必须把监中马匹分散赶往绥州境内,就近寻找水草。臣认为所管的官马数量日益增多,要到远处放牧须有所依托。现访察选定绥州南境有一片空地,周长二百多里,可以设置放马的机构,四面地势险要,盗贼路径不通,即便有突然经过抢掠的,届时依据要害之处,只需派三五十人防守,就可以固守此地。这是臣所辖境内的空地,并非百姓正在耕种的田地,现请求划归本监,永久隶属监司。恳请陛下慈准,允许臣所奏之事。皇帝下敕旨:应委托本道派人,与本州刺史一起勘验,如确实无主,就任由监司收管。

大理寺

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寺,长官卿改为正卿。咸亨元年,恢复为大理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刑寺。神龙元年,恢复为大理寺。

少卿。原本一员,永徽六年八月十二日初次设置,神龙元年增加一员,任命侯善业担任。

正。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大夫,咸亨年间恢复旧称。

丞。原本八员,天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裁减两员。

司直。武德初年,沿袭隋朝旧制,设置六员。

评事。贞观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设置十员,掌管出使复查案件,后来增加二员,共十二员。

贞观元年二月二十八日,皇上对封德彝说:"大理寺的职责,关系人命所系,此官职极需精心选拔,你应当举荐胜任此职的人。"封德彝还没回答,皇上说:"戴胄忠正清廉刚直,凡事都用心尽力,就是这样的人。"于是任命他为大理少卿。咸亨三年十月,张文瓘兼任大理卿,十天之内就判决疑难案件四百条,没有不恰当的,大家都没有怨言。张文瓘曾经患病,囚犯们相互约定设斋祈福,希望他能视事理政。上元二年,他因病去世,大理寺的囚犯们无不一时痛哭。

开元八年敕令:内外官吏犯有贪赃受贿及私自侵占财物归己的罪行,达到解职免官以上处分的,如有申诉应当昭雪或减罪的,一律命大理寺详审犯罪情状,申报刑部详细复核。如果确实是冤枉滥判,还要将姓名记录下来送交中书门下。其中有多年前判决昭雪、近来申请免除罪责的,也照此办理。其余事项具见刑部的相关条格。

开元二十一年七月,大理卿袁仁敬突然去世,囚犯们听闻后,都痛哭悲歌说:"上天不体恤蒙冤之人啊,为何夺走我们的慈亲!有理却无处申诉啊,痛心啊,向谁诉说!"

天宝九载三月十三日敕令:大理评事一职,今后子弟及至亲当中,凡没有在畿县任过职的,不得注授此官。

建中元年正月敕令:大理寺司直、评事被授职之后三日内,要到四方馆上表,推让一人来代替自己。

贞元四年十月,大理卿于颀上奏:各处推问案件未能完结,需要重新勘察复核,或者有诬告等情况,常常耽误期限,拖延积压既多,冤情难以平息。各部门及各馆驿,多把大理寺当作闲散衙门,公文传递常常迟延,令人失望。今后请各另立文书条例,严格约束有关人员,稍有拖延的,允许本寺派官员沿路核查。如因拖延受到处分的,州县的本判官,请记入考课下等;各司使的本推官,扣发一季俸禄。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

元和四年九月敕令:刑部、大理寺复核判决在押囚犯案件,过于拖延,这是助长奸邪侥幸之风。从今

如所稽迟处分。州县本判官。请书下考。诸司使本推官。夺一季俸料。敕旨。依奏。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覆断系囚。过为淹滞。是长奸幸。自今以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断。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重复。不得过七日。如有牒外州府看勘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大理寺具初授文牒月日。及有牒勘者。具遣牒及报牒到月日。牒报都省。及牒访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如有违越。奏听进止。其有狱情可疑。宜再三详审。非限内可毕者。即别状分析。寺司每月具已断未断囚姓名事由闻奏。并申报中书门下。

五年二月。大理寺奏。当寺狱丞四员。准六典。合分直守狱。承前虽俸料寡薄。当寺自有诸色钱物优赏。免至虚贫。十年以来。曹司贫迫。无肯任者。遂令狱务至重。检校绝官。今伏请省两员。置两员。取所省员料钱。并以优给见置者。庶令吏曹可注。职事得人。敕旨。依奏。

十五年。大理寺奏。当司府史。许七考入流。敕旨。依奏。

其年六月。敕减大理评事两员。以增六丞之俸。

太和元年十月。大理寺奏。准吏部起请。当司府史二十员。减下三员。又勒转选。请准敕附甲。及不减员。敕旨。依奏。

开成四年二月。刑部奏。大理司直张黔牟。在寺宿直。以婢自随。合判官一任。当徒一年。从之。

其年十一月赦节文。刑法之官。人命所系。顷频有诏旨。令择才能。每当朔望。须备顾问。宜令中书门下。更加选择。

会昌元年六月。大理寺奏。当寺司直评事。应准敕差出使。请废印三面。比缘无出使印。每经州县及到推院。要发文牒追获等。皆是自将白牒。取州县印用。因兹事状。多使先知。为弊颇深。久未厘革。臣今将请前件废印。收锁在寺库。如有出使官。便令赍去。庶免刑狱漏泄。州县烦劳。敕旨。依奏。仍付所司。

其年十一月。又奏请创置当寺出使印四面。臣于六月二十八日。伏缘当寺未有出使印。每准敕差官推事。皆用州县印。恐刑狱漏泄。遂陈奏权请废印三面。伏以废印经用年多。字皆刓缺。臣再与当司官吏等商量。既为久制。犹未得宜。伏请准御史台例。置前件出使印。其废印却送礼部。敕旨。宜量置出使印三面。

二年十月。中书门下奏。大理寺法官。伏见卫觊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悬命。而选任之所卑下。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臣等商量。望委中书门下。精择法官。选任不得在文学官之后。如有缺员。兼委大理卿自举所知。举不得人。

译以后,大理寺检验判决,不得超过二十日;刑部复核下发,不得超过十日;如果刑部复核有异议,大理寺重新判决,不得超过十五日;省司再次复核,不得超过七日。如有需行文外地州府查验案情节目,以及在京城内勘察的,本推官从收到行文之日起计算天数,被查勘的部门回复,不得超过五日。仍命令刑部、大理寺详细记录初次受理公文的月日,以及有行文查勘的,详细记录发出文书及回复文书到达的月日,将文牒报送尚书省,并通报访察使,各自按敕令条文,纠察检举。如有违反超过期限的,上奏请皇帝裁决。如果案情确有可疑,应当反复详细审查,超出期限内不能完结的,就另写状文分析说明。大理寺每月要详细列出已判决及未判决囚犯的姓名事由上奏,并申报中书门下。

元和五年二月,大理寺上奏:本寺狱丞四员,按照《六典》规定,应当分班值守监狱。以前虽然俸禄微薄,但本寺自有各类钱物额外奖赏,可以避免过于贫困。近十年来,官署财政困窘,没有人愿意担任此职,导致监狱事务极为繁重,几乎无人可派。现恳请裁减两员,只保留两员,把裁减名额的俸料,都用来优待厚给留任的人,这样吏部才有人可以任用,职事也能得到合适人选。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

元和十五年,大理寺上奏:本司的府史,允许任满七考后转入流内官。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

同年六月,敕令裁减大理评事两员,用来增加六个丞的俸禄。

太和元年十月,大理寺上奏:按照吏部的建议,本司府史二十员,裁减三员,又要求依次轮换选任,请求按敕令附于甲历,不再裁减员额。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

开成四年二月,刑部上奏:大理司直张黔牟,在寺内值宿时,带婢女随侍,应判处徒刑一年,并解除官职一任。皇帝准奏。

同年十一月赦文中说:刑法官员,关系着人命,近来屡次颁布诏旨,命选拔有才能的人,每逢初一十五,须准备接受咨询。应命中书门下再加以精心选择。

会昌元年六月,大理寺上奏:本寺司直、评事凡是按敕令差遣出使的,请求废除三面官印。因为没有专用的出使印,每次经过州县及到达推院时,要发出文牒追捕人犯等,都得自己拿着无印的文书,向州县借用官印来使用,因此办案事情多先被泄露出去,弊端很深,长期未能革除。臣现在请求把前述废弃的官印,收藏锁存在寺库中,如有出使的官员,就命他随身携带,希望能避免刑狱案情泄露,也减少州县的烦扰劳累。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并交付有关部门办理。

同年十一月,又上奏请求创制设置本寺出使专用官印四面:臣在六月二十八日,因本寺当时还没有出使专用官印,每次奉敕差官办案,都要借用州县的官印,恐怕刑狱案情因此泄露,于是上奏权且请求废弃三面旧印。但由于废弃的旧印使用年头已久,字迹都已残缺,臣再与本司官吏等商议,既然要作长久之制,用旧印仍不合适,恳请按照御史台的先例,设置前述出使专用印,原来的废印则送交礼部。皇帝下敕旨:应酌量设置出使专用印三面。

会昌二年十月,中书门下上奏:大理寺的司法官员,臣等见卫觊曾说过:"刑法,是国家所看重的,却被私议所轻视;狱吏,是百姓性命所系的官职,却在选任上被人看轻。王朝政治的弊病,未必不是由此而来。"臣等商议,希望委托中书门下,精心选择司法官员,选任标准不得排在文学官之后。如有职位空缺,也委托大理卿自行推举所知之才;举荐不当的,要明显加以惩处。此后御史台

显加殿罚。向后御史台取御史。数至三人以上。即须取法官一人。所冀刑法之官。皆知劝励。敕旨。从之。

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奏。当寺司直评事。从前不循公理。到官便求分司。回避出使。致令官职失守。劳逸不均。伏请从今以后。待次充使后。即往分司。如未出使。不在分司限。敕旨。依奏。

四年七月。大理寺卿刘蒙奏。准文明元年四月敕。律令格式。为政之先。有类准绳。不可乖越。如闻内外官寮。多不习律。退食之暇。各宜寻览。仍以当司格式。书于厅之壁。俯仰观瞻。免使遗忘。今以年代遐旷。屋壁改移。文字不修。瞻仰无所。就中大理寺评断之司。尤为要切。臣已于本寺厅粉壁。重写律令格式。敕旨。尚书省郎官。亦委都省检勘。依旧抄撮要。即写于厅壁。

其年十月。大理少卿崔杞奏。当寺官人。今后在寺详断。或出使推案。有犯赃私者。请于例程加罪一等。余犯即准旧式。从之。

  鸿胪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宾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鸿胪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宾寺。神龙元年。复为鸿胪寺。

少卿。 本一员。景云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员。以刘兴为之。

开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鸿胪当司官吏以下。各施门籍出入。其译语掌客出入客馆者。于长官下状牒馆门。然后与监门相兼出入。

天宝八载三月二十七日敕。九姓坚昆诸蕃客等。因使入朝身死者。自今后。使给一百贯充葬。副使及妻。数内减三十贯。其墓地。州县与买。官给价直。其坟墓所由营造。

十三载二月二十七日。礼宾院。自今后。宜令鸿胪勾当检校。应缘供拟。一物已上。并令鸿胪勾当。

大历四年七月。诏罢给客省之廪。每岁一万三千斛。永泰已后。益以多事。四方奏计。或连岁不遣。仍于右银台门置客省以居之。上书言事者。常百余人。蕃戎将吏。又数十百人。其费甚矣。至是皆罢。

建中元年七月。以鸿胪寺左右威远营隶金吾。

元和九年六月。置礼宾院于长兴里之北。

  司农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稼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改为司农寺。

少卿。 武德初四员。贞观二年减两员。

  木炭使

天宝五载九月。侍御史杨钊。充木炭使。永泰元年闰十月。京兆尹黎干。充木炭使。自后京兆尹常带使。至大历五年停。贞元十一年八月。户部侍郎裴延龄。充京西木炭采造使。十二年九月停。

景云二年六月十三日敕。中书门下。御史台。尚书省。造食户衣粮。令司农每季给付。

天宝元年六月。司农少卿王翼奏。应请司诸禄。望准开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并令孟月三旬内给了。仍望预分请日。每司一时分付讫。

译选取御史,数量达到三人以上时,就必须选取一名司法官员,希望能使刑法方面的官员,都懂得受到激励。皇帝下敕旨:同意所奏。

大中三年三月,大理寺上奏:本寺司直、评事,以前不遵循公理,一到任就要求分司东都,回避出使任务,导致职守失位,劳逸不均。恳请从今以后,等到轮到充任出使之后,再前往分司;如果还没有出使过,就不在分司之列。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

大中四年七月,大理寺卿刘蒙上奏:按照文明元年四月敕令,律令格式是为政的根本准绳,不可有所违背。近来听闻朝廷内外官员,大多不熟习律令,在退朝闲暇之时,应各自寻览研习,并把本司的格式条文,书写在厅堂墙壁上,抬头低头都能看到,以免遗忘。如今由于年代久远,屋舍墙壁多有改换迁移,文字已不再修整,已无处可供瞻仰。其中大理寺是评断案件的部门,尤为紧要重要,臣已在本寺厅堂粉刷的墙壁上,重新书写律令格式。皇帝下敕旨:尚书省各部郎官,也委托都省检查勘核,依旧例摘抄要点,写在厅堂墙壁上。

同年十月,大理少卿崔杞上奏:本寺官员今后在寺内详细审断案件,或出使推问案件,如有贪赃徇私的,请在原本处分等级上加罪一等,其余罪行仍按旧例处理。皇帝准奏。

鸿胪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宾寺,长官卿改为正卿。咸亨元年,恢复为鸿胪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宾寺。神龙元年,恢复为鸿胪寺。

少卿。原本一员,景云二年十一月四日,增加一员,任命刘兴担任。

开元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敕令:鸿胪寺所属官吏以下人员,各按门籍出入。担任译语、掌客等职务出入客馆的人员,须先向长官处报明并在馆门登记,然后与监门官一起出入。

天宝八载三月二十七日敕令:九姓及坚昆等各蕃国使者,因出使入朝而身故的,从今以后,正使给予一百贯用作安葬费,副使及其妻子,在此数额内减去三十贯。其墓地,由所在州县购置,官府拨给价钱。坟墓的营造事宜,由相关部门负责。

天宝十三载二月二十七日:礼宾院,从今以后,应命鸿胪寺主管检校,凡是需要供给准备的事项,凡一物以上,都由鸿胪寺主管办理。

大历四年七月,下诏停止供给客省的粮食,每年一万三千斛。永泰年间以后,国事日益繁多,四方前来奏事之人,有的连年不遣返,于是在右银台门设置客省来安置他们,上书言事的人常有一百多人,蕃族戎人的将吏,又有几十上百人,耗费甚多。到此时都被停罢。

建中元年七月,将鸿胪寺左右威远营隶属于金吾卫。

元和九年六月,在长兴里的北面设置礼宾院。

司农寺

龙朔二年,改为司稼寺,长官卿改为正卿。咸亨元年,改为司农寺。

少卿。武德初年设四员,贞观二年裁减两员。

木炭使

天宝五载九月,侍御史杨钊,充任木炭使。永泰元年闰十月,京兆尹黎干,充任木炭使,此后京兆尹常兼带此使职,到大历五年停罢。贞元十一年八月,户部侍郎裴延龄,充任京西木炭采造使,贞元十二年九月停罢。

景云二年六月十三日敕令:中书门下、御史台、尚书省,制作食物人员的衣粮,命司农寺每季度发给。

天宝元年六月,司农少卿王翼上奏:各处申请诸种俸禄的,希望按照开元二十八年十月十五日敕令,都在每月初的三旬内发放完毕,并希望预先分好领取日期,每个部门定一个时段发放完毕,其记录清单随即封存送至本寺。如果遇到阴雨天气,仓司确实因故未能发放的,当日就要牒报上级主管部门,等到各司发放完毕后,再按

其历便封送当寺。若逢阴雨。仓司灼然事故未得给者。当日牒上所由。待给诸司毕后。准前勘会分付。敕旨。依奏。

天宝五载三月敕。司农钱谷是司。其官人等。并不在差使限。

干元元年十月。司农寺奏。旧规名额。仍为中署。特望升入上署。敕旨。依奏。

贞元五年。司农少卿李坚。立太仓石柱记云。贞元五年。四海文明。天子唯谷是恤。思富国便民之事。莫若端本。尊以农事。故廪庾囷仓。尤切圣虑。俾少卿一人。专领其署。盖欲难其任。而重其事也。

七年十月。司农卿李模。有罪免官。

初。司农当供三宫冬菜二千车。以度支给车直稍贱。又阻雨不时。菜多伤败。模以度支为辞。上责其不先闻奏。故免之。于是模奏司农菜不足。请京兆市之。京兆尹薛▯。万年令韦彤。禁有菜者私卖。上令夺▯俸一月。彤俸三月。

元和三年八月。司农少卿崔酆奏。停太仓一员。监事二员。从之。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司农寺每年供宫内。及诸厨各藏菜。并委本寺自供。其菜价。委京兆府约每年时价支付。更不得配京兆府和市。太仓出给纳。

  太府寺

龙朔二年。改为外府寺。卿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太府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府寺。神龙元年。复为太府寺。

少卿。 武德初。置二人。贞观元年。省两员。龙朔二年正月十五日。加一员。以韦思齐为之。太极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又加一员。分为两京检校。以崔谔为之。

丞。 武德初五员。贞观元年省一员。

常平署。 显庆三年十月三日置。

武德八年九月敕。诸州斗秤。经太府较之。

开元九年敕格。权衡度量。并函脚杂令。诸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三尺为大尺。诸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粒为龠。十龠为合。十合为升。十升为斗。三斗为大斗。十斗为斛。诸权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为铢。二十四铢为两。三两为大两。十六两为斤。诸积秬黍为度量权衡者。调钟律。测晷景。合汤药。及冕服制用之外。官私悉用大者。京诸司及诸州。各给秤尺。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样。皆铜为之。关市令。诸官私斗尺秤度。每年八月。诣金部太府寺平较。不在京者。诣所在州县平较。并印署。然后听用。

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左右藏官。典职在出纳。不得判摄外事。及帖诸司。

天宝九载二月十四日敕。自今以后。¥皆以三斤四两为斗。盐并勒斗量。其车轴长七尺二寸。除陌钱每贯二十文。余¥等同。

大历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应付行用斗秤尺度。准式取太府寺较印。然后行用。至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韦光辅奏称。今以上党羊头山黍。

译前例核对发放。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

天宝五载三月敕令:司农寺是掌管钱粮的部门,其官员一律不列入差使调用之列。

干元元年十月,司农寺上奏:按照旧有规制名额,此署仍列为中署,特请求升为上署。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

贞元五年,司农少卿李坚,在太仓立石柱作记,说:贞元五年,四海文明昌盛,天子唯独以粮食为念,考虑富国便民之事,没有比稳固根本更重要的,尊重农事,所以粮仓储积,尤其牵挂圣上的心思,命少卿一人,专门负责这个衙署,就是要使这个职任更为艰巨,而更加看重此事。

贞元七年十月,司农卿李模,因有罪被免官。当初,司农寺应当供给三宫冬菜二千车,因为度支给的车价稍低,又因阻于雨天不能按时运送,蔬菜大多损坏。李模以度支给价太低为托辞。皇上责怪他没有事先奏报,所以将他免官。于是李模上奏说司农寺蔬菜不足,请求在京兆购买。京兆尹薛□、万年令韦彤,禁止有菜的人私下出卖。皇上命令削去薛□一个月俸禄,韦彤三个月俸禄。

元和三年八月,司农少卿崔酆上奏:裁减太仓一员,监事二员。皇帝准奏。

太和七年八月九日敕令:司农寺每年供应宫内及各厨房各种储藏的蔬菜,都委托本寺自行供给。菜价由京兆府按照每年的市价支付,不再摊派京兆府和买,由太仓出账拨给。

太府寺

龙朔二年,改为外府寺,长官卿改为正卿。咸亨元年,恢复为太府寺。光宅元年,改为司府寺。神龙元年,恢复为太府寺。

少卿。武德初年,设置二人,贞观元年裁减两员。龙朔二年正月十五日,增加一员,任命韦思齐担任。太极元年十二月十八日,又增加一员,分别在两京检校任职,任命崔谔担任。

丞。武德初年五员,贞观元年裁减一员。

常平署。显庆三年十月三日设置。

武德八年九月敕令:各州斗、秤,须经太府寺校验。

开元九年敕格:权衡度量,一并列入函脚杂令。凡度:以北方黑黍中等大小的一粒黍的宽度为一分,十分为一寸,十寸为一尺,三尺为一大尺。凡量:以黑黍中等大小的容纳一千二百粒为一龠,十龠为一合,十合为一升,十升为一斗,三斗为一大斗,十斗为一斛。凡权衡:以黑黍中等大小的一百粒的重量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三两为一大两,十六两为一斤。凡用黑黍来确定度量权衡的,除了调校钟律、测量日影、配制汤药,以及制作冕服所用之外,官府私人一律使用大制。京城各司及各州,各发给秤、尺,以及五尺度、斗、升、合等标准样器,都用铜制成。按关市令规定:各官府私人所用斗尺秤度,每年八月,须送金部、太府寺校验,不在京城的,就送所在州县校验,并加盖印记,然后才准许使用。

开元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令:左右藏库的官员,职责专在出纳,不得代理判处外部事务,也不得移文帖告其他部门。

天宝九载二月十四日敕令:从今以后,锦缎绫等类都以三斤四两为一斗(计量单位),盐也一律用斗来量取。车轴长度为七尺二寸,除陌钱每贯征收二十文,其余绫等物同此办理。

大历十年三月二十二日敕令:从今以后,凡应使用的斗、秤、尺、度,须按规定送太府寺校验加印,然后才能使用。到大历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太府少卿韦光辅上奏说:现在用上党羊头山所产黍,依照《汉书·律历志》,与两市现用的斗相比较,每斗略小八合三勺七撮;现在所用的秤,每斤略小一两八铢一分六黍。现在请求改造铜斗、斛、尺、秤等标准器具后再使用。皇帝下制:可以。到大历十

依汉书律历志。较两市时用斗。每斗小较八合三勺七撮。今所用秤。每斤小较一两八铢一分六黍。今请改造铜斗斛尺秤等行用。制曰。可。至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公私所用旧斗秤。行用已久。宜依旧。其新较斗秤宜停。

太和五年八月。太府奏。斗秤旧印。本是真书。近日已来。假伪转甚。今请省寺各撰新印。改篆文。敕旨。宜依。六年四月敕。金部所奏条流。诸州府斗秤等。诸州皆有太府寺先颁下铜升斗及秤见在。每年较勘。合守成规。今若忽重条流。又须别有征敛。无益于事。徒为扰人。宜并仍旧。但令所在长吏。切加点检。不得致有差殊。

  少府监

武德初。以兵革未定。置军器监。废少府监。贞观元年正月。分太府中尚方。左尚方。右尚方。织染方。掌治方五署。置少府监。通将作国子为三监。龙朔二年。改为内府监。咸亨元年。复为少府监。光宅元年。改为尚方监。神龙元年。复为少府监。其令少随监名改复也。

少监。 本一员。太极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员。以孔仲思为之。至开元十一年。罢军器监。隶入少府监。为甲弩坊。更置少监一员统之。以冯绍贞为之。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省一员。

中尚署。 本中尚方。天后时去方字。避监号。开元已来。别置中尚使。以检校进奉杂作。多以少府监及诸司高品为之。

永徽六年十一月。诏曰。少府监非军国所须。宗庙之用。并不须饰以珠玉。

显庆六年二月十六日敕。南中有诸国舶。宜令所司。每年四月以前。预支应须市物。委本道长史。舶到十日内。依数交付价值市了。任百姓交易。其官市物。送少府监简择进内。

景龙二年四月十四日。敕少府。季别先出钱二千贯。别库贮。每别敕索物。库内无者。即令市进。皆须对主付值。不得且令供物。于后还钱。其钱兼以绢布丝绵充数。其祠进明衣及布。亦用此物充。

  将作监

龙朔二年。改为缮工监。咸亨元年。复为将作监。光宅元年。为营缮监。神龙元年。复为将作监。

大监。 本为大匠。龙朔二年为大监。咸亨元年为大匠。天宝十一载为大监。依旧。

少监。 本一员。大足元年二月六日。加一员。以杨务廉为之。

中校署。 开元二年置。

天宝四载四月敕。将作监所置。且合取当司本色人充直者。宜即简择发遣。内作使典。亦不得辄取外司人充。其诸司非本色直。及额外直者。亦一切并停。自今以后。更不得补置。如岁月深久。尚或因人。所由长官。量事贬降。其所应直。决一顿。配籴边军。

建中元年九月。将作监上言。宣政内廊。有摧坏者。今当修之。准阴阳书。谓是岁孟冬为魁罡。不利修作。

译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敕令:官府私人所用的旧斗、秤,使用已经很久,应仍旧沿用,新校订的斗秤应当停止使用。

太和五年八月,太府寺上奏:斗秤的旧印,原本是真书字体,近来假冒伪造越来越严重,现请求由省寺各自撰刻新印,改用篆书文字。皇帝下敕旨:应当依此办理。太和六年四月敕令:金部所上奏的条文规定,各州府的斗秤等,各州都有太府寺先前颁发的铜升斗及秤存留,每年加以核验,应当遵守既定规制。如果现在忽然重新制定条文,又要另外征收费用,对事情没有益处,只是扰民而已,应一律仍照旧办理,只需命令所在的长官,切实加以检查,不得让斗秤出现差异。

少府监

武德初年,因为战事未定,设置军器监,废除少府监。贞观元年正月,把太府寺所属的中尚方、左尚方、右尚方、织染方、掌治方等五署分出,设置少府监,与将作监、国子监并称三监。龙朔二年,改为内府监。咸亨元年,恢复为少府监。光宅元年,改为尚方监。神龙元年,恢复为少府监。其属官"令"、"少"的名称都随监名的改易而改易恢复。

少监。原本一员,太极元年二月十八日,增加一员,任命孔仲思担任。到开元十一年,废除军器监,并入少府监,作为甲弩坊,又另设少监一员统领,任命冯绍贞担任。开元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裁减一员。

中尚署。原为中尚方,武后时去掉"方"字,是为避少府监之"监"字讳。开元以来,另设中尚使,专门检校进奉的各种制作事务,多以少府监的官员及各司高品级宦官充任。

永徽六年十一月,下诏说:少府监若非军国所必需的用品,宗庙所用的器物,一律不得用珠玉装饰。

显庆六年二月十六日敕令:南方沿海有各国船舶到来,命有关部门每年在四月以前,预先支拨应当采买物品所需的钱款,委托当地道的长史办理。船舶到达后十天以内,按数目交付货款并购齐所需之物,其余任凭百姓自由交易。官府所购之物,送少府监挑选后进呈宫内。

景龙二年四月十四日,敕令少府监:每季度先拨出钱二千贯,另立库房储存,每当有特别敕令索要物品,库内如没有的,就立即购买送进,都必须当面交付货主钱款,不得暂且先取物品,日后再补还钱款。这笔钱可以兼用绢、布、丝、绵充抵数额,祭祀所用的明衣及布匹,也用这笔钱来置办。

将作监

龙朔二年,改为缮工监。咸亨元年,恢复为将作监。光宅元年,改为营缮监。神龙元年,恢复为将作监。

大匠(大监)。原本称为大匠,龙朔二年改为大监,咸亨元年又称大匠,天宝十一载改为大监,此后依旧沿用。

少监。原本一员,大足元年二月六日,增加一员,任命杨务廉担任。

中校署。开元二年设置。

天宝四载四月敕令:将作监所设置的(属吏),应当选取本司本色人员充任当值者,应即刻选择遣派;内作使的典吏,也不得随意选取外司人员充任。其余各司凡非本色人员当值、以及额外增加的当值人员,也一律停止,从今以后不得再补充设置。如果时日已久,仍有因人设职的情况,主管长官应酌情予以贬降,其应当值的人,予以杖责一次,发配充当边军的粮饷劳役。

建中元年九月,将作监上奏说:宣政殿内的走廊,有毁坏的地方,现在应当予以修缮。依阴阳之书所说,认为这一年孟冬月是"魁罡"之日,不利于兴工修缮,请求另择他日。皇上说:"《春秋》之义,开合皆应顺应时势,如果修缮已经毁坏破败的建筑,何须择时?荒诞不实之书不必征信。"于是就动工修缮。

请卜他时。上曰。春秋之义。启塞从时。若修毁完败。何时之择。诡妄之书勿征。乃修。

  国子监

武德初。为国子学。隶太常寺。贞观元年五月。改为监。龙朔二年。改为司成馆。咸亨元年。复为国子监。光宅元年。改为成均监。神龙元年。复为国子监。

  东都国子监

龙朔二年正月十八日置。学官学生。分于两教授。

祭酒。 龙朔二年。改为大司成。咸亨元年。复为祭酒。光宅元年。改为成均祭酒。神龙元年。复为祭酒。

贞观中。孔颖达为祭酒。准故事。上日。开讲五经题。至天后朝。诸武驸马为祭酒。乃判祥瑞案三道。非旧典也。

司业。 武德初省。贞观六年二月二日。置一员。龙朔二年。改为少司成。咸亨元年。复为司业。本一员。太极元年二月十八日。加一员。以萧宪为之。

国子博士。 龙朔二年。改为司成宣业。咸亨元年复旧。

丞。 武德初。省隋三员。置一员。

长安四年四月四日敕。国子监宜置直讲四人。四考听选。

大历五年八月。皇太子于国学行齿冑之礼。国子司业归崇敬。以国学及官名不正。并请改之。上疏曰。礼记王制曰。天子学曰辟雍。五经通义云。辟雍。养老教学之所也。以形制言之。雍。壅也。辟。璧也。言壅水环之圜如璧形。以义理言之。辟。明也。雍。和也。言以礼乐明和天下。礼记亦谓之泽宫。射义云。天子将祭。必先习射于泽宫。故前代文士。亦呼为璧池。亦曰璧沼。亦谓之学省。后汉光武立明堂辟雍灵台。谓之三雍。至明帝。躬行养老于其中。晋武帝亦作明堂辟雍灵台。亲临辟雍。行乡饮酒之礼。又别立国子学。以殊士庶。永嘉南迁。唯有国子学。不立辟雍。北齐立国子寺。隋初亦然。至炀帝大业十三年。改为国子监。今国家富有四海。声名文物之盛。唯辟雍独阙。伏请改国子监为辟雍省。又以祭酒之职。非学官所宜。按周礼师氏。掌以美诏王。敢请改祭酒为大师氏。位正三品。又司业者。义在礼记云。乐正司业。正。长也。言乐官之长。司主此业。尔雅云。大板谓之业。按诗周颂。设业设虡。崇牙树羽。则业是悬钟磬之虡也。今太学既不教乐。于义则无所取。请改司业一为左师。一为右师。位正四品。又以五经六籍。古先哲王致治之式也。国家创业。取士之法。立明经。发微言于众学。释回增美。选贤与能。自艰难以来。取人颇异。考试不求于文艺。及第先取于帖经。遂使颛门业废。请益无从。师资礼亏。传授义绝。今请以礼记左传春秋为大经。周礼仪礼毛诗为中经。尚书周易为小经。各置博士一员。其公羊谷梁。文疏既少。请共准一中经。通置博士一员。所择博士。

译

国子监

武德初年,称为国子学,隶属太常寺。贞观元年五月,改称为监。龙朔二年,改为司成馆。咸亨元年,恢复为国子监。光宅元年,改为成均监。神龙元年,恢复为国子监。

东都国子监

龙朔二年正月十八日设置,学官学生,分别在两京教授学业。

祭酒。龙朔二年,改为大司成,咸亨元年,恢复为祭酒。光宅元年,改为成均祭酒。神龙元年,恢复为祭酒。

贞观年间,孔颖达任祭酒,按照旧例,上任之日,开讲《五经》题目。到武后朝,各位尚武的驸马担任祭酒,竟然只是判定祥瑞案卷三道题,这不是旧有的典章制度。

司业。武德初年裁去此职,贞观六年二月二日,设置一员。龙朔二年,改为少司成,咸亨元年,恢复为司业。原本一员,太极元年二月十八日,增加一员,任命萧宪担任。

国子博士。龙朔二年,改为司成宣业,咸亨元年恢复旧称。

丞。武德初年,裁减隋朝的三员,只设置一员。

长安四年四月四日敕令:国子监应当设置直讲四人,任满四考后听候选任。

大历五年八月,皇太子在国学举行齿胄之礼(按年齿排位次的礼仪)。国子司业归崇敬,因为国学及官名不正,一并请求予以更改。上疏说:"《礼记·王制》说:天子的学校叫辟雍。《五经通义》说:辟雍,是养老教学的场所。从形制上说,'雍'是壅塞之意,'辟'是玉璧之意,是说壅水环绕,形状圆如璧玉。从义理上说,'辟'是明的意思,'雍'是和的意思,是说用礼乐来彰明调和天下。《礼记》也称之为泽宫,《射义》说:天子将要祭祀时,必先在泽宫练习射礼。所以前代文人,也称之为璧池,也叫璧沼,也称为学省。后汉光武帝建立明堂、辟雍、灵台,称为三雍。到明帝时,亲自在其中行养老之礼。晋武帝也建造明堂、辟雍、灵台,亲临辟雍,举行乡饮酒礼,又另立国子学,用来区别士人与庶人。永嘉南迁之后,只保留了国子学,不再设立辟雍。北齐设立国子寺,隋朝初年也是如此,到隋炀帝大业十三年,改为国子监。如今国家统有四海,声名文物之盛况,唯独辟雍这一项还缺失,恳请把国子监改为辟雍省。又,祭酒这一职衔,不适合作为学官之称,按照《周礼》记载师氏一职,'掌以美诏王',恳请把祭酒改称为大师氏,官阶为正三品。又,司业这一称呼,其义出自《礼记》所说'乐正司业','正'是长的意思,是说乐官之长,专门主管这项事务。《尔雅》说:大板叫做业。按《诗经·周颂》说'设业设虡,崇牙树羽',则'业'是悬挂钟磬的架子。如今太学既已不再教授音乐,从字义上来说就没有取用的道理,请把司业一职改为左师、右师各一员,官阶为正四品。又,五经六籍,是古代圣明君王治理国家所用的方式方法。国家开创基业,选拔人才的方法,设立明经科,从各类学问中阐发精微义理,去除偏颇增益美善,选拔贤能之人。但自从艰难以来,取士的方法颇有异变,考试不重视文才学问,及第反而先看重能否背诵经文,于是使专门的学业荒废,请教求学无从谈起,师生礼节亏缺,传授学问的道统断绝。现在恳请把《礼记》《左传》《春秋》定为大经,《周礼》《仪礼》《毛诗》定为中经,《尚书》《周易》定为小经,各设博士一员;其中《公羊传》《谷梁传》,注疏文字较少,请求共同按照一部中经的标准,共设博士一员。所选拔的博士,须兼通《孝经》《论语》,依据前人的章句注疏,讲解清楚明白,注解引证融会贯通,能达到问十答九的水平,并且德

兼通孝经论语。依凭章疏。讲解分明。注引旁通。问十得九。兼德行纯洁。文辞雅正。仪刑规范。可为师表者。令四品以上。各举所知。在外者给驿。年七十已上者。备礼征聘。其国子太学。四门三馆。各立五经博士。品秩上下。生徒之数。各有等差。旧博士助教直讲直经。及律馆算馆书馆助教。请皆罢省。其教授之法。学生至监。谒同业师。其所贽修一束。清酒一壶。衫布一段。其色随师所服。师出中门。延入与坐。割修酌酒。三爵而止。乃发箧出经。抠衣前请。师为依经辨理。举一隅。然后就室。每朝晡二时。居讲堂说释道义。发明大体。兼教以文行忠信之道。示以孝悌睦友之义。旬省月试。时考岁贡。以生徒及第多者为博士考课上下。疏奏不从。

元和元年正月敕。自今以后。国子祭酒司业。及学官。并须取有德望学识人充。四月。国子祭酒冯伉奏。应解学生等。国家崇儒。本于勤学。既居庠序。宜在交修。其有艺业不勤。游处非类。樗蒱六博。酗酒喧争。凌慢有司。不修法度有一于此。并请解退。又有文章帖义。不及格限。频经五年。不堪申送者。亦请解退。其礼部所补生。到日。亦请准格帖试。然后给厨役。每日一度。试经一年。等第不进者。停厨。庶以上功。示其激劝。又准格。九年不及第者。即出监。闻比来多改名却入。起今以后。如有此类。请退送法司。准式科处。敕旨。依奏。

二年八月。国子监奏。准敕。今月二十四日。诸州府乡贡明经进士见讫。宜令就国子学官讲论。质定疑义。仍令百寮观礼者。伏恐学官职位稍卑。未足饰扬盛事。伏请选择常参官。有儒学者三两人。与学官同为讲说。庶得圣朝大典。辉映古今。于是命兵部郎中蒋武。考功员外郎刘伯刍。著作郎李蕃。太常博士朱颖。郯王府咨议章廷珪。同赴国子监论讲。

其年十二月。国子监奏。两京诸馆学生。总六百五十员。请每馆定额如后。两监学生。总五百五十员。国子馆八十员。太学馆七十员。四门馆三百员。广文馆六十员。律馆二十员。书馆十员。算馆十员。又奏。伏见天宝以前。各馆学生。其数至多。并有员额。至永泰后。西监置五百五十员。东监近置一百员。未定每馆员额。今谨具定额如后。伏请下礼部。准额补置。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敕。东都国子监。量置学生一百员。国子馆十五员。太学馆十五员。四门馆五十员。广文馆十员。律馆十员。书馆三员。算馆二员。

十三年十一月。祭酒郑余庆。以太学荒坠日久。生徒不振。遂请率文官俸禄。修广两京国子监。时论美之。

译行纯洁、文辞典雅端正、仪容举止可为师表的人,命四品以上官员各自举荐所知之人,在外地任职的可给予驿马召来,年满七十岁以上的,应备齐礼节予以征聘。国子学、太学、四门学等三馆,各设立五经博士,官品高低及生徒名额,各有等差区别。旧有的博士、助教、直讲、直经,以及律馆、算馆、书馆的助教,请一并裁撤。至于教授的方法:学生到监上学,先拜见同业师长,所奉上的贽敬礼物为一束脩、一壶清酒、一段布衫(颜色随老师所穿服色而定)。老师从中门出来,请学生入座,割脩敬酒,敬酒三巡而止,然后打开书箧取出经书,整理衣襟上前请教,老师就依据经文为其辨析义理,举一反三,然后学生才回到学舍。每天早晚两次,在讲堂讲授阐释经义,阐发大体要旨,并教授忠孝仁义的德行,以孝悌和睦友爱的道理相示。每旬每月加以考察,按时予以考核贡举,以学生及第人数多少作为考核博士教学成绩优劣的标准。"这份奏疏没有被采纳。

元和元年正月敕令:从今以后,国子祭酒、司业,以及各位学官,都必须选取有德望、有学识的人来充任。四月,国子祭酒冯伉上奏:应予以斥退的学生,国家崇尚儒学,本来就重在勤奋学习,既然身处学校之中,就应当相互切磋修习。如有学业技艺不够勤勉、交游相处不端正、赌博饮酒、酗酒喧闹争斗、傲慢对待主管官员、不遵守法度等情形之一的,一律请予以斥退。另外还有文章帖经的考试成绩,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经过五年而不能保送应试的,也请予以斥退。礼部所补送的生员,到监之日,也请按规定加以帖经测试,然后才提供厨食供应,每天供应一次。测试经义满一年,等第没有进步的,停止供应厨食,希望以此鼓励向上,明示激励劝勉之意。另外按照旧规,九年不能及第的,就要出监,听说近来多有改换姓名再重新入学的现象,从今以后,如有这类情形,请遣送司法部门,依照规定科罪处置。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

元和二年八月,国子监上奏:按敕令,本月二十四日,各州府乡贡明经、进士将要谒见结束,应命他们到国子学,由学官讲论学问,商定疑难义理,并令百官前来观礼。担心学官职位品级较低,不足以彰显盛大的典礼,恳请选择有儒学修养的常参官三两人,与学官一同进行讲说,以使朝廷这一大典,能够辉映古今。于是命兵部郎中蒋武、考功员外郎刘伯刍、著作郎李蕃、太常博士朱颖、郯王府咨议章廷珪,一同前往国子监论讲学问。

同年十二月,国子监上奏:两京各馆学生,总共六百五十员,请求各馆按以下确定名额:两监学生总共五百五十员,国子馆八十员,太学馆七十员,四门馆三百员,广文馆六十员,律馆二十员,书馆十员,算馆十员。又上奏:见到天宝年间以前,各馆学生数量很多,都有一定的员额,到永泰年后,西京国子监设置五百五十员,东都国子监近来才设一百员,还没有确定各馆的名额。现在恳请确定名额如下,请下发礼部,按照名额补送人员。皇帝下敕旨:依所奏施行。

同年十二月敕令:东都国子监,酌量设置学生一百员,国子馆十五员,太学馆十五员,四门馆五十员,广文馆十员,律馆十员,书馆三员,算馆二员。

十三年十一月,祭酒郑余庆,因为太学荒废衰败日久,学生萎靡不振,于是请求率先带头拿出文官的俸禄,来修缮扩建两京的国子监,当时舆论都赞扬他这一做法。

十四年十二月。郑余庆又奏。京见任文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并外使兼京正员官。每月所请料钱。请每贯抽一十文。以充国子监修造文宣王庙。及诸屋宇。并修理经壁。监中公廨杂用。有余。添充本钱。及诸色。随便宜处置。敕旨。宜依。

译十四年十二月,郑余庆又上奏说:京城现任文官一品以下、九品以上,以及外地使节兼任京城正员官职的人,每月所领取的料钱,请求每贯抽取十文,用来充作国子监修建文宣王庙以及各处屋宇的费用,并用于修理经壁。国子监中公廨的各项杂用开支,如有剩余,就用来增补本钱,以及其他各类事务,可随机应变处置。皇帝敕旨:应当依准。

长庆二年闰十月。祭酒韦干度奏。当监四馆学生。每年有及第阙员。其四方有请补学生人。并不曾先于监司陈状。便自投名礼部。计会补署。监司因循日久。官吏都不检举。但准礼部关牒收管。有乖大学引进之路。臣忝守官。请起今已后。应四馆有阙。其每年请补学生者。须先经监司陈状。请替某人阙。监司则先考试通毕。然后具姓名申礼部。仍称堪充学生。如无监司解申。请不在收管之限。旧例。每给付厨房。动多喧竞。请起今已后。当监进士明经等。待补署毕。关牒到监司。则重考试。其进士等若重试及格。当日便给厨房。其明经等考试及格后。待经监司牒送。则给厨房。庶息喧争。当监四馆学生。有及第出监者。便将本任房转与亲故。其合得房学生。则无房可给。请起今已后。学生有及第出监者。仰馆子先通收纳房。待有新补学生公试毕后。便给令居住。当监承前并无专知馆博士。请起今已后。每馆众定一人知馆事。如生徒无故喧竞者。仰馆子与业长。通状领过。知馆博士则准监司条流处分。其中事有过误。众可容恕。监司自议科决。自有悖慢师长。强暴斗打。请牒府县锢身。递送乡贯。敕旨。宜依。

太和五年十二月。国子祭酒裴通奏。当司所授丞簿。及诸馆博士助教直讲等。谨按六典云。丞掌判监事。凡六学生每岁月业成。上于监者。以其业与司业祭酒试之。明经帖经。口试策经义。进士帖一中经。试杂文。策时务。征故事。注云。其试法皆依考功口试。明经帖限通八以上。明法等皆通九以上。主簿掌印勾检。凡学生有不率师教者。则举而免之。其频三年下第。九年在学无成者。亦如之。注云。假如违程限。及作乐杂戏者。亦同。唯弹琴习射不禁。诸博士助教。皆分经教授学者。每授一经。必令终讲。所讲未终。不得改业。诸博士助教。皆计当年讲授多少。以为考课等级。应补当司诸学生等。按学令云。诸生先读经文通熟。然后授文讲义。每旬放一日休假。前一日。博士考试。其试读每千言。内试一帖。帖三言讲义者。每二千言内问大义一条。总试三条。通二为及第。通一及不全通者。酌量决罚。谨具当司官吏。及学生令典条件如前。伏望敕下有司。允臣所奏。敕旨。宜依。

七年八月。国子监起请。准今月九日德音节文。令监司于诸道搜访名儒。置五经博士一人者伏以劝学专门。复古之制。博采儒术。以备国庠。作事之初。须有奖进。伏请五经博士。秩比国子博士。今左氏春秋礼记周易尚书毛诗为五经。若论语尔雅孝经等。编简既少。不可特立学官。便请依旧附入中经。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敕于国子监讲论堂两廊。

译长庆二年闰十月,国子祭酒韦干度上奏说:本监所辖四馆学生,每年都有及第出缺的名额,各地凡有请求补入学生名额的人,都不曾先向监司递交呈状,就自行把姓名投到礼部,私下打点补入学籍。监司因循已久,官吏都不加检举,只是按照礼部转来的公文收纳管理,这有悖于国子监选拔录用人才的正道。臣忝任此职,请求自今以后:凡四馆有出缺,每年请求补入学生的人,必须先向监司递交呈状,申明请求替补某人的空缺,监司先加以考试,考试合格之后,再具列姓名申报礼部,仍须注明堪任学生资格。如果没有监司出具的解送申文,则不在收管之列。

按旧例,每次发给厨房用度,常常引起许多喧哗争执。请求自今以后,本监进士、明经等科,等补署完毕、礼部公文送达监司后,再重新加以考试。其中进士等如重试合格,当日即发给厨房用度;明经等考试合格后,须等监司公文送达,才发给厨房用度,以平息喧哗争执。

本监四馆学生中,有及第离监的人,便把原来分得的房舍转给亲戚故旧,而应当分得房舍的学生,却无房可给。请求自今以后,学生中有及第离监的,令馆吏先收回其房舍,等新补入的学生经过公试之后,再发给他们居住。

本监历来都没有专门负责馆务的博士。请求自今以后,各馆共同推定一人主管本馆事务。如果生徒无故喧闹争执,令馆吏与业长联名写状呈报处理,主管馆务的博士则依照监司条例处置。其中如有过失差错,众人可以宽恕,由监司自行商议裁定处分;如有悖逆傲慢师长、强横打斗的,请移送府县拘禁其人,遣送回原籍。

敕旨:可以照办。

太和五年十二月,国子祭酒裴通上奏说:本司所授丞、簿以及各馆博士、助教、直讲等官职,谨按《六典》记载:丞掌管评判监中事务。凡六学学生每年学业完成,呈报到监中,由司业、祭酒对其加以考试。明经科帖经、口试策问经义,进士科帖一部中经、试杂文、策问时务、征引故事。注中说,其考试方法都依照考功司口试的规定,明经帖经限定通过八条以上,明法等科都要通过九条以上。主簿掌管印信、勾检文书。凡学生有不遵从师教的,就予以罢黜;其中连续三年考试落第、或在学九年而无所成就的,也照此处理。注中说,假如违反修业年限,以及从事音乐杂戏的,也同样处理,只有弹琴习射不在禁止之列。各博士、助教都分经教授学生,每讲授一部经书,必须讲完全篇,所讲尚未结束,不得改学别的经业。各博士、助教都要统计当年讲授的多少,作为考核课绩等级的依据。

应当补授本司各类学生等,按学令规定:诸生须先把经文诵读通熟,然后才讲授文义。每旬放假一天,放假前一天,由博士考试。考试诵读的,每一千字内考一帖,帖三个字;考讲义的,每两千字内提问大义一条,共考三条,通过两条为及格,只通过一条或未能全部通过的,酌情予以处罚。谨具列本司官吏及学生的令典条例如上,恭请敕令有关部门,允准臣的奏请。

敕旨:可以照办。

太和七年八月,国子监奏请:按照本月九日德音诏书的条文,命令监司在各道搜访名儒,设置五经博士一人。臣认为,鼓励专门学问、恢复古制、广泛采纳儒家学术,以充实国家学府,事情初创之时,须有奖励促进之举。伏请五经博士品秩比照国子博士。现将《左氏春秋》《礼记》《周易》《尚书》《毛诗》定为五经;至于《论语》《尔雅》《孝经》等,篇幅既少,不宜特设学官,请仍依旧例附入中经。

敕旨:依奏施行。

当年十二月,敕令在国子监讲论堂两侧回廊,刻立石壁九经,连同《孝经

创立石壁九经。并孝经论语尔雅。共一百五十九卷。字样四十卷。

开成元年。宰相兼国子祭酒郑覃奏。请置五经博士各一人。缘无禄俸。请依王府官例给禄粟。从之。

二年八月。国子监奏。得覆定石经字体官翰林待诏唐元度状。伏准太和七年二月五日敕。覆九经字体者。今所详覆。多依司业张参五经字为准。其旧字样。岁月将久。画点参差。传写相承。渐致乖误。今并依字书与较勘。同商较是非。取其适中。纂录为新加九经字样一卷。请附于五经样之末。用证缪误。敕旨。依奏。

四年二月。中书门下奏。伏以朝廷兴复古制。置五经博士。以奖颛门之学。为训冑之资。必在得人。不限官次。今定为五品俸入。四方有经术相当。而秩卑身贱者。不可以超授。有官重而通诗达礼者。不可以退资。从今已后。并请敕本色人中选择。据资除授。令兼博士。其见任博士。且仍旧。敕旨。宜依。

大中五年十一月。国子祭酒冯审奏。孔子庙堂碑。是太宗皇帝建立。睿宗皇帝书额。备称唐德。具赞鸿猷。染翰显然。贞石斯在。洎武后权政。国号僭窃。于篆额中闲。谬加大周两字。今岂可尚存伪号。以紊清朝。疑误将来。流传僭谬。其大周两字。伏望天恩。许令琢去。谨录奏闻。敕旨。冯审所请刊正讹文。颇协事体。宜依。

  广文馆

天宝九载七月十三日置。领国子监进士业者。博士助教各一人。品秩同太学。以郑虔为博士。至今呼郑虔为郑广文。

书算学。 贞观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置。隶国子学。

律学。 显庆元年十二月十九日。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奏置。令习李淳风等注释五曹孙子等十部算经。为分二十卷行用。

显庆三年九月四日。诏以书算学业明经。事唯小道。各擅专门。有乖故实。并令省废。至龙朔二年五月十七日。复置律学书算学官一员。三年二月十日。书学隶兰台。算学隶秘书局。律学隶详刑寺。

  军器监

武德元年置。贞观元年三月十日废。并入少府监。开元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以军器使为监。领弩甲二坊。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罢。隶入少府监。为甲弩坊。加少监一员以统之。天宝六载五月二十八日。复置。

干元元年六月十三日。又废置使。其监已下并停。

  西京军器库

开元十一年五月五日置。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废。依旧为甲坊。

干元元年六月。敕军器监改为军器使。大使一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其使以内官为之。

贞元四年二月。自武德东门筑垣。约在藏库之北。属于宫城东垣。于是武库遂废。其军式器械。隶于军器使。

  都水监

武德八年置都水署。隶将作监。贞观六年八月六日。置监。

译》《论语》《尔雅》,共一百五十九卷,字样四十卷。

开成元年,宰相兼国子祭酒郑覃上奏,请求设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因为没有俸禄,请求依照王府官的成例发给禄米。皇帝准许。

开成二年八月,国子监上奏:得到覆核石经字体的官员、翰林待诏唐元度的呈状。谨按太和七年二月五日敕令,覆核九经字体。如今详加覆核,大多依照司业张参所定五经字体为准;其中旧有的字样,年代已久,笔画点画参差不一,辗转传抄,渐渐产生讹误。现全部依照字书加以校勘,共同商定是非对错,取其恰当之处,编纂成《新加九经字样》一卷,请求附在《五经字样》之后,用以订正讹误。

敕旨:依奏施行。

开成四年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臣认为朝廷复兴古制,设置五经博士,用以奖励专门学问,作为培育后进的资本,必须要能得到合适的人,不受官阶限制。现定为五品俸禄,各地凡有经学造诣相当、但官位卑微身份低贱的人,不能因此破格授予;有官位较高、通晓诗礼的人,也不能因此降低资格。今后请一律敕令从这类专门人才中选择,依照资历除授,令其兼任博士;现任博士且仍照旧留任。

敕旨:可以照办。

大中五年十一月,国子祭酒冯审上奏:《孔子庙堂碑》是太宗皇帝下令建立、睿宗皇帝题写碑额的,碑文备述唐朝功德,详细颂扬宏大谋略,笔墨宛然,石碑犹存。到武后专擅朝政、僭改国号之时,在篆额之中,谬加"大周"二字。如今岂能仍旧留存这个伪造的国号,来搅乱清明的朝廷、贻误后人,使其以讹传讹?这"大周"二字,恳请皇恩允许琢去。谨此奏闻。

敕旨:冯审所请刊正讹误文字,颇合事理体统,可以照办。

**广文馆**

天宝九载七月十三日设置,统辖国子监中学习进士科课业的学生,设博士、助教各一人,品秩与太学相同。以郑虔为博士,至今人们仍称郑虔为"郑广文"。

**书学、算学**——贞观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设置,隶属于国子学。

**律学**——显庆元年十二月十九日,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奏请设置,命人学习李淳风等人注释的《五曹》《孙子》等十部算经,分为二十卷施行使用。

显庆三年九月四日,诏令认为书学、算学、明经等学业,事属末技小道,各自专精一门,与旧有制度不合,一并予以裁撤。到龙朔二年五月十七日,重新设置律学、书学、算学官各一员。三年二月十日,书学隶属兰台,算学隶属秘书局,律学隶属详刑寺。

**军器监**

武德元年设置。贞观元年三月十日废除,并入少府监。开元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将军器使改为军器监,统辖弩坊、甲坊二坊。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废除,划归少府监,作为甲弩坊,加设少监一员统领。天宝六载五月二十八日,重新设置。

乾元元年六月十三日,又废除军器监设置军器使,其监以下官员一并停罢。

**西京军器库**

开元十一年五月五日设置。二十五年五月十八日废除,仍恢复为甲坊。

乾元元年六月,敕令将军器监改为军器使,设大使一员、副使二员、判官二员,由宦官担任此使职。

贞元四年二月,自武德东门修筑围墙,大约在武器库的北边,连接宫城东垣,于是武库便被废弃,军中所用器械,改隶军器使管辖。

**都水监**

武德八年设置都水署,隶属将作监。贞观六年八月六日,设置都水监,撤销将作监的兼管。龙朔二年,改为司津监。咸亨元年,复称都水监。光宅元年二月,改为水衡监。神龙元年,复称都水监。

**使者**——武德初年称都水令,贞观六年改称使者,龙朔二年改称监,咸亨

罢将作监。龙朔二年。改为司津监。咸亨元年。复为都水监。光宅元年二月。改为水衡监。神龙元年。复为都水监。

使者。 武德初。为都水令。贞观六年。改为使者。龙朔二年。改为监。咸亨元年。改为使者。光宅元年。改为都水府。神龙元年。改为使者。

诸津。 在京兆河南府界者。隶都水监。外州者。隶当界州县。

大历六年十一月三日敕。应祠祭干鱼。宜令都水监依样每年起十月造掌。随祭供用。其醢鱼肉。据用数依限送光禄寺令供造。

  宫苑监

武德九年七月十九日。置洛阳宫监。显庆二年十二月十日废洛阳总监。改青城宫监为东都苑北面监。明德宫监为东都苑南面监。洛阳宫农圃监为东都苑东面监。食货监为东都苑西面监。

天宝十载八月二十七日。敕。白兽。日华。叡武。南辟仗等门。宜令宫苑通管捉。

  西京苑总监

永淳元年五月十日。置东都监。管诸圃苑。未置已前。隶司农寺。

先天元年十月十日敕。总监每年支杂物。到。其抄数于本门进。若宫内所须。别索供讫。每月终。宜令监司具破用数进。

开元七年七月十一日敕。总监破用钱物。一事已上。须南衙勾当。宜令总监自勾。每月进一本历来。内自勾勘。

宝历二年十二月敕。总监职掌官员。并宜停废一百二十四人。先属诸军。各归本司。余七百三人。勒纳牒身。放归本管。

开成五年四月敕。总监宜令内官司管。仍别置使。其总监及丞簿共四员。宜并停。

唐会要卷六十七

  东宫官

太子太师。太傅。太保。 隋朝秩二品。皇朝因之。

少师。少傅。少保。 隋朝降三师一等。皇朝因之。至先天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诏东宫三师三少。宜开府。置令丞各一人。仍隶詹事府也。

太子宾客。 显庆元年正月十九日置。初无员品。选高名重德者为之。遂以韩瑗。来济。许敬宗兼之。开元中。始编入令。置四员。建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又加两员。兴元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又加四员。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宜留元额四员。余并勒停。

  詹事府

龙朔二年。改端尹府。咸亨元年。复为詹事府。光宅元年。改为宫尹府。神龙元年。又改为詹事府。

詹事。 一人。贞观元年置。龙朔二年。改为端尹。咸亨元年复旧。天授中。改为宫尹。神龙元年。复为詹事。

少詹事。 一人。贞观初置。龙朔二年。改少尹。咸亨元年复旧。天授中。又为少尹。神龙元年复故。

丞。 二人。龙朔二年。改为端尹丞。咸亨元年复故。天授中。又改为宫尹丞。神龙元年复故。

司直。 二人。显庆元年置。龙朔二年二月九日。改隶桂坊。后罢桂坊。却隶詹事府。

译元年改称使者,光宅元年改称都水府,神龙元年改称使者。

**诸津**——凡在京兆、河南府境内的,隶属都水监;在外州的,隶属当地州县。

大历六年十一月三日敕令:凡祭祀所用干鱼,应命都水监按照样式,每年从十月起制作储备,随祭祀之需供应使用;其中肉酱鱼干,则依据用量限期送交光禄寺,令其制造供应。

**宫苑监**

武德九年七月十九日,设置洛阳宫监。显庆二年十二月十日,废除洛阳总监,改青城宫监为东都苑北面监,明德宫监为东都苑南面监,洛阳宫农圃监为东都苑东面监,食货监为东都苑西面监。

天宝十载八月二十七日敕令:白兽、日华、睿武、南辟仗等宫门,应令宫苑监一并统管辖制。

**西京苑总监**

永淳元年五月十日设置东都监,管理各处园圃苑囿。此前未设置时,隶属司农寺。

先天元年十月十日敕令:总监每年支用各类物资,须将支用清单于本部门进呈;若宫内有所需求,另行索取供应完毕后,每月月底,令监司具列支用数目进呈。

开元七年七月十一日敕令:总监支用钱物,凡一件以上,须经南衙勾检,今令总监自行勾检,每月进呈一份账本,由内部自行核勘。

宝历二年十二月敕令:总监各职掌官员,应一并停废一百二十四人,原属各军的,各自归还本司;其余七百零三人,一律收缴文牒,遣返原籍。

开成五年四月敕令:总监应令内官司管理,另行设置使职;其总监及丞、簿共四员,一并停废。

**《唐会要》卷六十七**

**东宫官**

**太子太师、太傅、太保**——隋朝品秩为二品,本朝沿用。

**少师、少傅、少保**——隋朝比三师降一等,本朝沿用。到先天元年二月二十六日,诏令东宫三师三少应开设官府,设置令、丞各一人,仍隶属詹事府。

**太子宾客**——显庆元年正月十九日设置,起初没有固定员数品秩,选择声名威望高、德行深厚的人担任,于是让韩瑗、来济、许敬宗兼任此职。开元年间,才编入官令,设置四员。建中四年九月二十五日,又增加两员。兴元元年正月二十九日,又增加四员。贞元四年正月一日,敕令仍保留原定四员,其余一并停罢。

**詹事府**

龙朔二年,改称端尹府。咸亨元年,复称詹事府。光宅元年,改称宫尹府。神龙元年,又改称詹事府。

**詹事**——一人。贞观元年设置。龙朔二年,改称端尹。咸亨元年恢复旧称。天授年间,改称宫尹。神龙元年,复称詹事。

**少詹事**——一人。贞观初年设置。龙朔二年,改称少尹。咸亨元年恢复旧称。天授年间,又改称少尹。神龙元年恢复旧称。

**丞**——二人。龙朔二年,改称端尹丞。咸亨元年恢复旧称。天授年间,又改称宫尹丞。神龙元年恢复旧称。

**司直**——二人。显庆元年设置。龙朔二年二月九日,改隶桂坊,后来撤销桂坊,又隶属詹事府。

贞观七年,魏王李泰移居武德殿旁院。太子太师魏征进谏说:"此殿位于宫内,处所宽敞清闲,往来问候极为便利。但魏王既是陛下爱子,陛下常常想让他平安无事,事事抑制他的骄奢之心,不使他处于遭人猜忌的地位。如今移居此殿,恰在东宫西侧,从前海陵王居住此处时,当时人便认为不妥。虽然时移事异,仍恐怕引人非议。况且魏王本人心中,也未必安宁。他既然能够以受宠为忧惧,恳请陛下成全他的美德。"

贞观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皇太孙降生,太子在宏教殿宴请东宫属官。太宗驾临东宫,从殿的北门进入,对宫中臣属说:"近来我家中喜事颇多,并非缺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