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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唐会要四十四

唐会要卷四十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436–446 段

遂性。其荥阳仆射陂。陈留篷池。自今以后。特宜禁断采捕。仍改仆射陂为广仁陂。篷池为福源池。

七载五月十三日敕文。自今以后。天下每月十斋日。不得辄有宰杀。

译于是听任其生长。荥阳的仆射陂、陈留的篷池,自今以后,特别应当禁止捕捞。并将仆射陂改名为广仁陂,篷池改名为福源池。

七载五月十三日敕文:自今以后,天下每月十斋日,不得擅自宰杀。

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三长斋月。并十斋日。并宜断屠钓。永为例程。

干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每月十斋日。及忌日。并不得采捕屠宰。仍永为式。

建中元年五月敕。自今以后。每年五月。宜令天下州县。禁断采捕弋猎。仍令所在断屠宰。永为例程。并委州府长吏。严加捉搦。其应合供陵庙。并依例程。

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每年中和节。及九月九日。自今以后。逼节放三日开屠。

开成二年八月敕。庆成节。宜令内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杀。永为例程。

会昌四年四月。中书门下奏。正月五月九月断屠。伏以斋月断屠。出于释氏。缘国初风俗。犹近梁陈。卿相大臣。颇遵此教。又弛禁不一。只断屠羊。宰杀驴牛。其数不少。鼓刀者坐获厚利。纠察者皆受贿财。比来人情。共知此弊。臣等商量。正月一岁之首。万物生育之初。请起元日断三日。每遇列圣忌日。断一日。国家崇元祖之道。竭严奉之诚。既以广阐其风。即须参用其教。仍望准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断屠三日。余望并停。缘断屠日数既少。法令所宜画一。望委御史台别条流闻奏。从之。

大中二年二月制。爰念农耕。是资牛力。绝其屠宰。须峻科条。天下诸州屠牛。访闻近日。都不遵守。自今以后。切宜禁断。委所在州府长官。并录事参军等。严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杀牛。并盗窃杀者。宜准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决六十。然后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不钤辖。即委所在长吏。节级重加科责。庶令止绝。

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应屠宰牛犊。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后。三年内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断。如郊庙飨祀。合用牛犊者。即以诸畜代之。其年五月敕。寿昌节。天下不得屠杀。

咸通十一年六月赦文。其京城久旱。未降雨间。宜权断屠宰。

天佑元年九月敕。干和节。文武百寮。诸道进奏官。准故事于寺观设斋。不得宰杀。许设酒果脯醢。

  左降官及流人

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流罪三等。不限以里数。量配边要之州。十五年四月敕。犯反逆免死配流人。六岁之后。仍不听仕。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犯罪之色。授以文武远官。年考未满。方便解退者。宜令依旧重任。续前考满。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贬降官并令于朝堂谢。仍容三五日装束。至任日。不得别摄余州县官。亦不得通计前后劳考。

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左降人考未满间。重有犯。应解免及放归田里者。并申奏。更据状轻重量贬。若是五流及余犯。自依常法。

十年六月十二日敕。自今以后。准格及敕。应合决杖人。

译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令:三长斋月,以及每月的十个斋日,都应该禁止屠宰和垂钓,永远作为定制施行。

干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令:每月的十个斋日,以及忌日,都不得捕捞、屠宰,仍旧永为定式。

建中元年五月敕令:从今以后,每年五月,应命令天下州县,禁止捕捞打猎,同时命令各地禁止屠宰,永为定制。都交由州府长官,严加督察查禁。凡应当供奉陵庙祭祀所用的,仍按照旧例办理。

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令:每年中和节,以及九月九日重阳节,从今以后,逼近节日时放开三天,允许屠宰。

开成二年八月敕令:庆成节这天,应命令朝廷内外各司及天下州府,只用素食,不用屠宰牲畜,永为定制。

会昌四年四月,中书门下上奏:正月、五月、九月禁止屠宰。臣等认为,斋月断屠这一做法,出自佛教。因为国初的风俗,还接近梁、陈旧习,公卿大臣多遵行此教。而且禁令执行不一,有的只禁止屠羊,宰杀驴牛的却为数不少,操刀屠宰的人坐享厚利,负责纠察的官吏都收受贿赂。近来人们都清楚这个弊病。臣等商议,正月是一年之首,是万物萌生养育的开端,请从正月初一起禁屠三天;每逢历代先帝忌日,禁屠一天。国家崇尚元祖之道,竭力表达虔诚奉祀之意,既然要广泛弘扬这种风气,就应当参照采用佛教的做法。仍希望依照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的敕令,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禁屠三天,其余的希望一并停止。因为禁屠的天数已经不多,法令应当统一划一,希望委托御史台另行拟定条例奏闻。皇帝准奏。

大中二年二月制令:念及农耕依赖牛力,应禁绝屠宰耕牛,必须制定严格的条例。天下各州屠宰耕牛的情况,据访查近来都不遵守禁令。从今以后,务必严加禁止。委托当地州府长官,以及录事参军等官员,严加督察查禁。如有牛主自己宰杀耕牛的,以及盗窃后宰杀的,应依照干元元年二月五日的敕令,先杖打六十,然后再依法定罪。若本辖区官吏不加约束管理,就交由当地长官,按等级严加追究责罚,务求彻底禁绝此事。

大中五年正月敕令:京畿及天下各州,凡屠宰牛犊,应从大中五年正月一日起,三年之内不得屠宰,仍须严加禁止。如郊庙祭祀应当用牛犊的,就用其他牲畜代替。这年五月敕令:寿昌节这天,天下不得屠宰牲畜。

咸通十一年六月赦文:京城久旱不雨,在雨水未降之前,应暂时禁止屠宰。

天佑元年九月敕令:干和节这天,文武百官及各道进奏官,依照旧例在寺观设斋,不得宰杀牲畜,可以准备酒、果品、肉脯、肉酱。

  左降官及流人

贞观十四年正月二十三日制令:流刑分三等,不限定按里数计算,酌情发配到边远重要的州郡。十五年四月敕令:犯谋反谋逆罪而被免死改判流放的人,六年之后,仍不许出仕为官。

垂拱四年十一月一日敕令:因犯罪而被授予边远文武官职的人,若任职年限未满,方便调离退职的,应命令其依旧留任重职,接续前面的任职年限至满期。

长寿三年五月三日敕令:被贬降职的官员应在朝堂谢恩,仍允许三五天准备行装,到任之日,不得再兼任其他州县的官职,也不得将前后任职期限合并计算。

开元七年三月十六日敕令:被贬左降的官员,在任职年限未满期间,若再次犯罪,应予解职罢免并放归乡里的,都须上奏,再根据情节轻重酌情贬处。若属于五流之罪及其他犯罪的,仍依照通常法令处理。

开元十年六月十二日敕令:从今以后,依照格令及敕令,凡应当决杖的人,如果又要被流放或贬黜的,杖刑执行完毕后,允许在一个月之内调养休息,然后再遣送出发。凡因大逆不道、指斥皇帝而犯罪的,则当即遣送,不得延缓。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令:凡被流放贬黜的人,都是负罪之身。听说他们在路上多有耽搁滞留,沿途郡县也放纵包庇,容许其停留。从今以后,左降官中情节较重的,每日须赶十驿以上的路程赴任;流放的人由押解官员

若有便流移左贬之色。决讫。许一月内将息。然后发遣。其缘恶逆指斥乘舆者。临时发遣。

天宝五载七月六日敕。应流贬之人。皆负谴罪。如闻在路多作逗遛。郡县阿容。许其停滞。自今以后。左降官量情状稍重者。日驰十驿以上赴任。流人押领。纲典画时。递相分付。如更因循。所由官当别有处分。

十三载二月九日赦文。左降官承前遭忧。皆不得离任。孝行之道。所未宏通。情礼之间。深可哀恤。如有此类。并宜放还。仍申省计至服满日。准法处分。自今以后。编入例程。

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其左降官。非反逆缘坐。及犯恶逆名教。枉法强盗赃。如有亲年八十以上。及患在床枕。不堪扶持。更无兄弟者。许停官终养。其流移人亦准此。

建中三年正月敕。诸流贬人。及左降官。身死。并许亲属收之。本贯殡葬。其造蛊毒移乡人。不在此限。

其年四月。御史台奏。天下断狱。一切请待谳报。以正刑名。唯除杀人当罪。自徒以上结竟者。并徙置边州。京兆尹严郢驳奏曰。臣伏以徙置边州者。流之异名。流罪者。有三等。一例移配。或恐未当。其死罪除杀人之外。有十恶重罪。造伪刻印。并主典伪用印。及强盗光火等。若一切免罪徙边。于法太轻。不足惩戒。其徒罪条目至多。或斗殴争竞。小有伤损。或夫妻离异。不犯义绝。或养男别姓。或立嫡违式。或私行度关。或相冒合户。如此之类。不可悉数。今一切徙边。与十恶造伪同等。即轻重悬殊。又准刑部格。京城殷杂。愆犯百端。触网陷刑。徒罪偏广。若皆送覆。系滞实多。其徒以下罪。非除免官当及敕杖者。宜准外州县例。量事处分。今若天下徒罪。悉申所司。皆待谳报。法司断结。准式有程。州县禁囚。动盈千百。计每月徒配。必不啻五六千人。此则百姓动摇。刑章紊挠。又边州及近边。犯死罪及徒流者。复何以处。伏请下删定使详覆。然后施行。从之。

贞元三年七月诏。停省天下州府官员。其左降官仍旧。

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并量移授官。故事。量移六品以下官。皆吏部旨授。至是特制授之。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庐州奏。量移官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母在扬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请奔丧者。准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以后。流人左降官。称遭忧奔丧者。宜令所司。先奏听进止。

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播奏。天德军五城。及诸边城配流人。臣等窃见诸处配流人。每逢恩赦。悉得放还。唯前件流人。皆被本道重奏。称要防边。遂令没身。终无归日。臣又见比年边城犯流者。多是胥徒小吏。或是斗打轻刑。据罪可原。在边无益。伏请自今以后。

译看管,负责押送的官员应当天相互交接,不得延误。如再有拖延,主管官吏将另行处分。

天宝十三载二月九日赦文:左降官中,此前遇父母去世的,都不得离任守孝,这样对孝道未能充分体现,从情理上讲实在令人怜悯。若有这类情况,都应放其归乡守孝,仍须申报吏部记录,等到服丧期满之日,再依法处理。从今以后,编入常例施行。

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令节录:左降官中,若非谋反连坐,以及犯大逆不道、违背名教、枉法、强盗、贪赃等罪,如有父母年满八十以上,或卧病在床、无法自理,又没有兄弟可以照顾的,允许停职终养父母。流放之人也依照此例办理。

建中三年正月敕令:凡流放、贬黜之人以及左降官,若身亡,都允许其亲属收殓,运回原籍安葬。其中因造蛊毒而被迁徙外乡的人,不在此例之内。

这年四月,御史台上奏:天下审理案件,一切都请等待复核批复后,再依法定罪。只有杀人罪及徒刑以上已判定的案件,一并迁徙安置到边州。京兆尹严郢驳斥此奏说:臣认为,迁徙安置边州,其实就是流刑的另一种说法。流刑分三等,如果一律迁徙发配,恐怕有欠妥当。死罪中除杀人之外,还有十恶重罪、伪造刻印、以及官吏私用假印、强盗抢劫纵火等罪,若一概免罪迁徙边地,按法度而言未免过轻,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徒罪的名目非常多,有的是斗殴争执造成轻微伤害,有的是夫妻离异但未构成义绝,有的是收养男孩改姓,有的是立嫡违反规制,有的是私自出关,有的是冒名顶替合户,诸如此类,不可尽数列举。如今若一律迁徙边地,与十恶、伪造重罪同等处理,那么轻重就相差悬殊了。又依照刑部的条例,京城人口稠密复杂,触犯法度的情况多种多样,触犯法网获罪的,徒罪案件占比甚多。若都要送交上级复核,滞留案件必然很多。凡徒罪以下、不属于除名免官及敕杖的罪犯,应依照外州县的旧例,酌情处理。如今若天下徒罪案件都要申报上级,等待批复,法司审结案件按规定有一定期限,各州县在押囚犯往往多达成百上千,估算每月判处徒刑发配的,必定不少于五六千人。这样一来,百姓会动荡不安,刑律也会紊乱,加之边州及近边地区,若犯死罪及徒流罪的又该如何处置?恳请下发给删定使详加复核,然后再施行。皇帝准奏。

贞元三年七月诏令:裁减天下州府的官员编制,但左降官仍照旧不变。

贞元十一年五月,左降官于邵、刘某,都酌情迁调授官。按照旧例,六品以下官员的酌情迁调,都由吏部拟旨授任,到这时特别下制令亲自授任。

元和六年闰十二月,庐州上奏:酌情迁调的司户参军员外置同正员颜某,其母在扬州于十二月二十七日去世,如今请求奔丧。依照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的敕令,从今以后,流放之人及左降官若称遇父母丧事要奔丧的,应命令主管部门先行上奏,等候旨意再定。

元和八年正月,刑部侍郎王播上奏:天德军五座城池及各边城安置的流放人员,臣等私下见到各处安置的流放人,每逢恩赦,都能获准放还,唯独此处的流放人,都被本道多次上奏,称需要防守边疆,于是使他们终生留守,永远没有归乡之日。臣又看到近年来在边城犯流罪的,大多是差役小吏,或者是因斗殴等轻罪,按其罪状本可宽宥,留在边地也没有什么益处。恳请从今以后,流放人员及此前已流放的人,依照条例,满六年之后,都允许放还,以使受罚之人足以引以为戒,服满期限的人也能消除愁怨。皇帝准奏。

元和十二年四月敕令:凡左降官及流放人,不得担任职务,也不得留连宴饮聚会。若擅自离开所在州县,须开列姓名上奏。

这年七月敕令:从今以后,左降官及被责授正员官等,都自到任之日起,经过五个考核年限期满后,允许酌情迁调。此敕令颁布之前的左降官,以及酌情迁调后尚未恢复原品阶资格的官员,也应依照此例处理。考核期满后,交由本任所在州府开列原贬官事由,以及到达州县的年月日,申报刑部

流人及先流人等。准格例。满六年后。并许放还。冀抵法者足以悛惩。满岁者绝其愁怨。从之。

十二年四月敕。应左降官流人。不得补职。及留连宴会。如擅离州县。具名闻奏。

其年七月敕。自今以后。左降官及责授正员官等。并从到任后。经五考满。许量移。今日以前左降官等。及量移未复资官。亦宜准此处分。考满后。委本任处州府具元贬事例。及到州县月日。申刑部勘责。俾吏部量资望位量移官。仍每季具名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并五品以上。及常参官。刑部检勘其所犯事由闻奏。中书门下商量处分。其月。敕。左降官等。考满量移。先有敕令。因循日久。都不举行。遂使幽遐之中。恩泽不及。自今以后。左降官及量移未复资官。亦宜准此处分。如是本犯十恶五逆。反指斥乘舆。妖言不顺。假托休咎。反逆缘累。及赃贿数多。情状稍重者。宜具事由奏闻。其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五品以上常参官。刑部检勘。具元犯事由闻奏。并申中书门下。商量处分。未满五考以前。遇恩赦者。准当时节文处分。其复资度数。准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敕。

其年九月。刑部奏。准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诸道左降官等。经五考满日。许量移者。其贬降日授正员官。或无责辞。亦是责授。并请至五考满。然后许本任处申阙。并余左降官。缘任处州府。多是遐远。至考满日。其有申牒稽迟。致留滞者。其刺史。本判官。录事参军等。请与下考。如考满后。虽已申牒。未经量移间。其禄料并准天宝贞元两度敕文。依旧支给。其本犯十恶等罪。已有正名。仍请依旧。从之。

其年十月敕。自今以后。流人不得因事差使离本处。

十四年十一月。吏部奏。今请应责授官。前制已改转者。各敕依今任考数。停替日便放。东西合选时。任自参选。不要反更有检辖。庶使人无凝滞。事有指归。敕旨。依奏。

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应亡官失爵。及放还流人。如先有庄田。不经没官。被人侵射作主。如本主及子孙已归。并委州府却还。务令安业。

四年四月。刑部奏。准其年三月三日起。请准制。以流贬量移。轻重相悬。贬则降秩而已。流为摈死之刑。部寺论理。条件闻奏。今谨详赦文。流为减死。贬乃降资。量移者却限年数。流放者便议归还。准今年三月赦文。放还人其中有犯赃死。及诸色免死配流者。如去上都五千里外。量移校近处。如去上都五千里以下者。则约一千里内。与量移近处。如经一度两度移。六年未满者。更与量移。亦以一千里为限。如经三度两度量移。如本罪不是减死者。请准制放还。如左降官未复资。

译核实,交由吏部酌情按资历名望迁调授官,仍须每季度开列名单上奏,并申报中书门下。凡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以及五品以上和常参官,由刑部审核其所犯事由后上奏,中书门下再商议处分。这月敕令:左降官等人考核期满酌情迁调之事,先前已有敕令,因循拖延日久,一直未能施行,致使身处偏远之地的官员,得不到朝廷恩泽的施予。从今以后,左降官及酌情迁调后尚未恢复原资格的官员,也应依照此例处理。如果原本所犯是十恶五逆之罪、谋反指斥皇帝、妖言惑众不顺、假借灾异妖言、谋反连坐,以及贪赃数目众多、情节较重的,应开列事由上奏。凡曾任刺史、都督、郎官、御史、五品以上常参官的,由刑部审核,开列原犯事由上奏,并申报中书门下商议处分。凡考核未满五年、遇到恩赦的,依照当时颁布的条文处理。恢复品阶资格的次数,依照元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的敕令办理。

这年九月,刑部上奏:依照今年七月二十一日的敕令,各道左降官等经过五年考核期满,允许酌情迁调的,其中贬降当日被授予正员官,或没有责授名义的,也算是被责授,都应等到五年考核期满,然后才允许由原任所申报官职空缺。以及其余左降官,因所任州府大多路途遥远,到考核期满之日,若有申报文书迟延、导致案件滞留的情况,该州刺史、判官、录事参军等人,应给予降等考核评定。若考核期满后,虽已申报文书,但尚未获批酌情迁调的期间,其俸禄仍应依照天宝、贞元两次敕令,照旧发放。凡本人所犯十恶等重罪,已有明确定名的,仍应照旧处理。皇帝准奏。

这年十月敕令:从今以后,流放之人不得借故差遣离开安置之地。

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吏部上奏:如今请求,凡被责授官职、此前制令已改任转调的,各自按照现任的考核年限,任期结束当日即准予放归调职;等到东西两选选拔之时,任由本人自行参加铨选,不必再另加限制约束,以使人事不再滞留积压,事务有明确的归宿。敕旨批复:依照所奏施行。

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令:凡因罪被削夺官职爵位、以及放归的流放人员,若原先有田庄地产,未经没收充公,被人侵占冒充田主的,若本主及其子孙已经归来,都应交由州府归还,务必使其能够安居立业。

长庆四年四月,刑部上奏:依照今年三月三日起的规定,请依照制令:因流放与酌情迁调,二者轻重相差悬殊,贬官只是降低品秩而已,流放则是近乎处死的重刑。经刑部、大理寺审议后,请将相关条例开列上奏。现谨详查赦文:流放视同减死之刑,贬官则是降低资序。酌情迁调的须等待年限满期,流放安置的便可议定归还。依照今年三月的赦文,被放还的人中,若有犯贪赃当死之罪,以及各类被减死改判流放的,如距京城五千里以外的,酌情迁调到较近之处;如距京城五千里以内的,则以一千里为限,酌情迁调到更近之处。如已经过一次或两次迁调,六年尚未期满的,再给予一次迁调,也以一千里为限。如已经过两次三次迁调,若本罪不属于减死之类的,请依照制令放归。左降官尚未恢复品阶资格、遇恩赦且考核满五年的,请依照元和十二年九月的敕令,给予酌情迁调。又依照今年正月的德音,各类流放人员,一律减免一年刑期,除贪赃案有限期规定的以外,满五年即放还并恢复叙用资格。凡在德音颁布之后才被流放的,不在减刑范围之内。又天德五城的流放人员,依照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令,以十年为期限,又依照三月十二日的敕令限定,即便遇到恩赦,也不在放归之列。如今请求等到十年期满,即予放归,仍以流放当日起计算年数,不适用德音减年的规定。制令批准施行。

开成元年二月敕令:凡被贬责降低资序、授任正员官的人员,以及曾因失误连累而被停职罢免、尚未获得起用的人,都应予以调转改任。左降官中若有情节可以宽恕、才干足以称用的,由中书门下酌情才能处置。

开成四年五月敕令:各州府若有被责授

遇恩满五考者。请准元和十二年九月敕。与量移。又准今年正月德音。诸色流人。与减一年。除赃限外。满五年即放还收叙。其配流在德音以后者。不在减限。又天德五城流人。准长庆元年正月三日制。以十年为限。又限准三月十二日敕。纵遭恩赦。不在放归限。今请待十年满。即放归。仍任取配流日计年数。不在援引德音减年之限。制可之。

开成元年二月敕。贬责降资授正员官员。及曾经误累停免。未经引用者。并与进改。左降官有事情可恕。才用足称者。中书门下量才处分。

四年五月敕。诸州府有责授六品以下正员官。起今以后。宜委吏部许终四考满。与替。仍先具事由。申中书门下取指检。不得同寻常员阙使用。

其年十月五日敕节文。今后流人。宜准名例律。及狱官令。有身名者。六年以后听赦。无官爵者。六年满日放归。

会昌六年五月赦书节文。应徒流人。在天德振武者。官中量借粮种。俾令耕田。以为生业。

大中三年六月敕。先经流贬罪人。殁于贬所。有情非恶逆。任经刑部陈牒许归葬。绝远之处。仍量事给棺槥。

四年正月敕。徒流人比在天德者。以十年为限。既遇鸿恩。例减三年。但使循环添换。边不阙人。次第放归。人无怨苦。其秦原威武诸州诸关。先准格。徒流人亦量与立限。止于七年。如要住者亦听。

其年十一月敕。收复成维扶等三州。建立已定。条令制置一切合同。其已配到流人。宜准秦原威武等州流人例。七年放还。

其年五月。御史台奏。起请赦书节文。流人该恩例须磨勘文书。虽曰放还。尚为拘绊。其人经三度量移者。赦书后。委所在长吏。子细检勘。无可疑者。便任东西。讫具名闻奏。臣今条流。其流人每每量移之时。请委刑部具先流甚处。相承牒。准赦文。当日放东西讫。具名闻奏。其流人未有处分者。请委刑部。准此磨勘。牒报本道。并其事由报台。庶免留滞。五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今后有配长流。及本罪合死。遇恩得减等者。并勒将妻同去。有儿女情愿者。亦听。如流人所在身死。其妻等并许东西。州县不在句留。情愿住者亦听。

干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应残疾笃废。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征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侍郎李景庄奏。配州府流人。流刑三等。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每五百里为一等。准律。诸犯流应配者。二流俱役一年。称加役。流三千里。役三年。役满及会赦免役者。即于配所。从户口例。今后望请诸流人应配者。依所配里数。无要重城镇之处。仍逐罪配之。准得就近。敕旨。从之。

  酷吏

载初元年九月。

译六品以下正员官的,从今以后,应交由吏部允许其任满四年考核期后,再予以替换,仍须先开列事由,申报中书门下取得批示,不得与寻常官职空缺同等对待使用。

这年十月五日敕令节录:今后流放人员,应依照名例律及狱官令处理,有官职名位者,六年之后听候恩赦;没有官爵的,六年期满之日即放归。

会昌六年五月赦书节录:凡被判处徒流刑、安置在天德、振武的人,官府应酌情借给粮食种子,让他们耕种田地,以维持生计。

大中三年六月敕令:此前被流放贬黜的罪人,若死于贬所,情节并非属于大逆不道的,可由刑部陈报牒文,允许归葬故乡;对于极其偏远之处的,仍酌情给予棺材。

大中四年正月敕令:安置在天德的徒流人员,此前以十年为期限,如今既然遇到浩大恩典,依例减免三年。只要循环轮换补充人员,边地不缺乏戍守之人,依次放归,人们就不会有怨恨愁苦。秦、原、威、武等诸州诸关,此前依照条例,徒流人员也酌情设立期限,止于七年,如有愿意继续留住的,也听任其便。

这年十一月敕令:收复的成、维、扶等三州,建制已经确定,各项条例制度一切与其他州相同处理。已经安置发配到当地的流放人员,应依照秦、原、威、武等州流放人员的先例,七年后放还。

这年五月,御史台上奏起草请示:赦书节录称,流放人员遇上恩赦条例,须核查文书档案,虽说已经放归,但仍受此牵绊约束。凡此人已经过三次酌情迁调的,赦书颁布后,交由当地长官仔细核查,若无可疑之处,便可任其自由往来,事毕后开列名单上奏。臣如今拟定条例:凡流放人员每次酌情迁调之时,请交由刑部查明其最初流放地点,逐次行文相承接,依照赦文,当日即准予其自由往来,事毕开列名单上奏。凡流放人员尚未获得处分决定的,请交由刑部依照此例核查,行文通报本道,并将事由呈报御史台,以免造成滞留积压。大中五年十一月,中书门下上奏:今后凡被判处长流、以及原本罪当处死、遇恩赦得以减刑的人员,一律令其携带妻子同行;若有儿女愿意随行的,也听任其便。若流放人员在安置地身故,其妻子等都允许自由往来,州县不得加以拘留;若情愿留住当地的,也听任其便。

干符二年九月十六日敕令:凡身患残疾重病的人,犯徒流之罪,或者只是受牵连的,都允许以钱财赎罪;若本人亲自犯罪的,不在免罪之列。凡罪犯年龄在十五岁以下的,依照律文处理。

干符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侍郎李景庄上奏:安置在州府的流放人员,流刑分三等,从流二千里到流三千里,每五百里为一等,依照法律,凡犯流罪应予安置的,两种流刑都要服役一年,称为加役流三千里的,则服役三年,服役期满或遇恩赦免役的,即在安置地按照户籍编入当地。今后请求,凡流放人员应予安置的,依照所定发配里数,若无重要城镇可去之处,仍按其罪行安置发配。若能就近安置,皇帝敕旨:依照所奏施行。

  酷吏

载初元年九月,来俊臣主持制造大案。每次审讯囚犯,不问罪行轻重,多用醋灌入鼻孔,关押在地牢之中,有的把人装进瓮里,用火在四周炙烤,断绝其口粮,甚至有人把衣服中的棉絮抽出来吞食充饥。又命令囚犯睡卧在粪秽之中,各种苦毒手段无所不用。凡进入新开设的监狱的人,除非死亡,终究不得出狱。每逢皇帝颁布制书赦免囚徒,来俊臣必定先派狱吏将他们全部杀死,然后才向外宣示赦令。公卿大臣上朝时,常会突然遭到逮捕,因此每次出门时都要与家人诀别,说:不知还能否再相见。这月,在都城丽景门内,另设推事院,称为新开狱,制作大枷,共有十种名号:一叫定百脉,二叫喘不得,三叫突地吼,四叫着即承,五叫失魂魄,六叫实同反,七叫反是实,八叫死猪愁,九叫求即死,十叫求破家。王宏义戏称丽景门为例竟门。

天授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因来俊臣等人用法过于严酷,上疏说:臣听说陈平侍奉汉高祖,为楚国君臣设下离间

来俊臣主制大狱。每鞫囚。不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或盛之于瓮。围炙以火。绝其糇粮。至有抽衣絮以噉之者。又令寝处粪秽。备诸苦毒。但入新开狱者。自非身死。终不得出。每有制书赦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狱吏尽杀之。然后宣示。公卿入朝。默遭收捕。故每出必与家人诀曰。不知重见否。其月。于都城丽景门内。别置推事院。谓之新开狱。作大枷。凡有十号。一曰定百脉。二曰喘不得。三曰突地吼。四曰着即承。五曰失魂魄。六曰实同反。七曰反是实。八曰死猪愁。九曰求即死。十曰求破家。王宏义戏谓丽景门为例竟门。

天授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知大夫事李嗣真。以来俊臣等用法严酷。上疏曰。臣闻陈平事汉祖。谋疏楚君臣。乃用黄金五万觔。行反间之术。项王果疑臣下。陈平反间遂行。今告事纷纭。虚多实少。当有凶慝。焉知必无陈平。先谋疏陛下君臣。后谋国家良善。陛下昨语臣云。我比来已作此意。是愚臣管测。先天而天弗违。至如罗织之徒。即疏间之渐。陈平反间。其远乎哉。王制曰。凡用刑决狱。以成告于正。正听之。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与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又告于王。王三宥之。然后制刑。臣窃见比日狱官。一单车使推讫。万事即定。法家随断。不令重推。或有临时使决。不待闻奏。此权由臣下。非审慎之法。傥有冤滥。何由可知。况乎九品之官。专命推覆。按覆既不在秋官。官省。审复不由门下。事非可久。物情骇惧。老子云。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今日假此威权。便是窥国家之利器也。不可不慎。

长寿元年。有上封事人。言岭南流人有阴谋逆者。乃遣司刑评事万国俊。摄监察御史就案之。若得反状。便许斩决。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拥之水滨。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然后锻炼。曲成反状。仍诬奏云。诸流人咸有怨望。若不推究。为变不遥。则天然其奏。又命摄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分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案鞫流人。于是光业诛九百人。德寿诛七百人。其余少者。不减数百人。时周兴来俊臣相次受制。推究大狱。又与侯思正。王宏义。郭霸。卫遂忠等。招集告事者数百人。共为罗织。以陷良善。又造罗织经一卷。其意旨皆网罗前人。织成反状。海内震惧。道路以目。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曰。臣闻之。圣人出。必有驱除。盖天人之符。应休命也。日者。东南微孽。敢谋乱常。陛下顺天行诛。罪恶咸服。岂非天意欲彰陛下神武之功哉。而执事者不察天心。以为人意。恶其首乱倡祸。

译之计,用黄金五万斤,施行反间之术,项羽果然猜疑臣下,陈平的反间计得以成功。如今告发案件纷繁复杂,虚假的多,真实的少,其中恐怕就有奸邪之人,怎知一定没有陈平这样的人,先设计离间陛下君臣,再图谋加害国家的贤良之士呢?陛下昨日对臣说:我近来已经察觉此意。这正是臣愚昧的推测,得到先见之明而与天意不违。至于罗织罪名的一类人,正是离间的先兆,陈平的反间计,难道就那么遥远吗?《王制》说:凡是用刑判决案件,先向正官报告成案,正官审理后,再将定案上报大司寇,大司寇在棘木之下审理,与孤卿大夫、公侯伯子男一起,将定案上报天子,天子命三公参与审理,三公审定案子后,再上报天子,天子三次宽宥考虑,然后才制定刑罚。臣私下见到近来的狱官,往往一人乘车前去审讯,事情便一次定案,法官随即判决,不再让人重新审理;有的案件临时下令决断,不等上奏朝廷。这种权力掌握在臣下手中,并非审慎用法的做法。倘若其中有冤枉失实之处,又怎能察知呢?何况九品小官,专门负责审理复核案件,案件的复核既不归秋官(刑部)管辖,省内的审核复查又不经门下省过问,这种情况不能长久持续,人心为此感到惊惧不安。老子说:国家的利器,不可以随意示人。如今若假借这种威权,便等于是让人窥探国家的利器,不可不慎重对待。

长寿元年,有人向朝廷密奏,称岭南流放人员中有阴谋反叛的,于是派遣司刑评事万国俊,代理监察御史前往查办。若查得谋反实据,便可以就地斩决。万国俊到达广州后,把流放人员全部召集起来,驱赶到水边,依次加以杀戮,三百多人,一时间同时丧命。然后再编造罪证,罗织成谋反的罪状,还诬奏说:各流放人员都心怀怨恨,如果不加以追究,恐怕不久就会发生变乱。武则天信以为真,采纳了他的奏报。又命令代理监察御史刘光业、王德寿、鲍思恭、王处贞、屈贞筠等人,分别前往剑南、黔中、安南、岭南等六道,审讯流放人员。于是刘光业杀了九百人,王德寿杀了七百人,其余人杀得少的,也不下几百人。当时周兴、来俊臣相继受命,主持审理重大案件,又与侯思正、王宏义、郭霸、卫遂忠等人,招募聚集告密者数百人,共同罗织罪名,陷害良善之人。又编造了《罗织经》一卷,其宗旨都是网罗前人的言行,编织成谋反的罪状,全国上下震惊恐惧,人们在路上相遇都不敢开口,只用眼神示意。麟台正字陈子昂上书说:臣听说,圣人出世,必定有除旧布新的天意人事相应,这是天命与人事相符、顺应美善天命的表现。前些时候,东南地区少数奸邪之徒,胆敢谋乱纲常,陛下顺应天意进行诛讨,罪恶之人都已伏法,这难道不是上天想要彰显陛下神明威武的功德吗?然而办理此事的官吏没有体察天意,误以为这是人的私意,痛恨那些首谋作乱、倡导祸端的人,认为依法应当诛杀铲除,为了消除奸邪的根源,便穷追其党羽,于是使陛下大开诏狱,重设严刑,希望以此惩戒天下人。事大者流血漂杵,事小者也令人心惊胆战如遇魑魅。如今朝廷人人惶恐不安,无法自保,天下人相互惊惧观望,不知所措。臣愚昧无知,私下担心这恐怕不是五帝三王讨伐罪恶、抚慰百姓的本意啊。近年以来,臣见到各地告密之事,被囚禁的人成百上千,大抵所告发的,大都以扬州叛乱为借口,等到彻底追查,百无一实。于是使奸恶之党,趁机快意报复仇怨,即便是睚眦小怨,也谎称有密谋,一人被诉讼牵连,往往上百人被捕入狱,使者前往追捕,车马络绎不绝如同赶集。有人说陛下爱惜一人却因此伤害了上百人,天下人惶惶不安,不知所归。恳请陛下深思此事,天下人将深感幸运。万年县主簿徐坚上疏说:臣听说《尚书》有五听之法,是担心失察案情实情。如今设立三次覆核奏报的制度,是担心导致冤枉失实的案件。近来见到有敕令,凡审理谋反谋逆案件,命令使者一旦查得实情,便可当即处决。人命至关

法合诛屠。将息奸源。穷其党与。遂使陛下大开诏狱。重设严刑。冀以惩创于天下。大或流血。小御魑魅。今朝廷惶惶。莫能自固。海内倾听。以相惊恐。愚臣昧焉。窃恐非五帝三王伐罪吊人之意也。顷年已来。伏见诸方告密。囚累百千。大抵所告。皆以扬州为名。及其穷竟。百无一实。遂使奸恶之党。快意相雠。睚眦之嫌。即称有密。一人被讼。百人满狱。使者推捕。冠盖如市。或谓陛下爱一人而害百人。天下喁喁。莫知宁所。伏愿念之。天下幸甚。万年县主簿徐坚上疏曰。臣闻书有五听之道。虑失情实也。今着三覆之奏。恐致虚枉也。比见有敕。勘当反逆。命使者得实。便行决杀。人命至重。死不可生。傥万分之中。有一不实。欲诉无路。怀枉谁明。饮恨吞声。赤族从戮。岂不痛哉。此不足肃奸逆而明刑典。适所以长威福而生疑惧。臣望绝此处分。依法覆奏。则死者甘伏。知泣辜之恩。生人欢悦。见详刑之意。凤阁舍人韦嗣立上疏曰。臣闻尧舜之日。画其衣冠。文景之时。几致刑措。历兹千载。以为美谈。今四海多衔冤之人。九泉有抱痛之鬼。并自扬豫之后。刑狱渐兴。用法之伍。务于穷竟。连坐相牵。数年不绝。遂使巨奸大猾。伺隙乘间。内包豺狼之心。外示鹰鹯之迹。阴图潜结。共相影会。构似是之言。成不赦之罪。皆深为巧诋。恣行楚毒。人不胜痛。便乞自诬。公卿士庶。连颈受戮。道路藉藉。虽知非辜。而锻炼已成。辨占皆合。纵皋陶为理。于公定刑。则谓污宫毁柩。犹未塞责。虽陛下仁慈哀念。恤狱缓死。及览辞状。便已周密。皆谓勘鞫得情。是其实罪。虽欲宽舍。其如法何。于是小乃身诛。大则族灭。相缘共坐者。不可胜言。此岂宿构雠嫌。将申报复。皆图苟成功效。自求官赏。当时称传。谓为罗织。弄法舞文。伤人实甚。且如仁杰元忠。俱罹枉陷。被勘鞫之际。亦皆以自诬。向非陛下至明。无以省察。则菹醢之戮。已及其身。欲望输忠圣世。安可复得。陛下擢而升之。遂各为良辅。国之栋干。称此二人。何乃前非而后是耶。诚由枉陷与甄明耳。陛下傥录垂拱已来伏法者。并追还官爵。缘累之徙。普沾恩造。如此则天下皆知彼所陷罪。元非陛下之意。监察御史魏靖上疏曰。夫酷吏者。资矫佞以事君。行刻薄以临下。矫佞似乎用意。刻薄类乎无私。侮宪害公。弄权挠法。臣见周兴来俊臣等。恣意骋暴。纵虐含毒。雠疾在位。安忍朝臣。罪遂情加。刑随意改。当其时也。囹圄如市。朝廷以目。既而神灵不昧。冤魂有托。窃见来俊臣。身处极法者。以其罗织良善。屠陷忠贤。籍没以劝将来。显戮以谢天下。臣又闻之道路。

译重大,一旦处死便不能复生,倘若万分之一的案件中有一分不实,想要申诉却投诉无门,含冤却无人能明察,只能忍气吞声,全族因此被诛杀,这难道不令人痛心吗?这种做法不但不足以肃清奸邪逆贼、彰明刑罚典章,反而适足以助长官吏的威权作福,滋生百姓的疑惧之心。臣希望能够杜绝这种处置方式,依法进行覆核奏报,这样死刑犯就能心甘情愿地伏法,明白朝廷体恤哀悯的恩德;活着的人也会感到欣慰,看到朝廷审慎用刑的诚意。凤阁舍人韦嗣立上疏说:臣听说尧舜之时,只需在衣冠上画出刑罚的图形以示警戒,就无需真正动刑;文帝景帝之时,刑罚几乎可以搁置不用,历经千年,至今仍传为美谈。如今四海之内多有含冤之人,九泉之下也有含痛的冤魂,这都是自扬州、豫州叛乱之后,刑狱之事逐渐兴起,执法的官员,一味追求穷究到底,案件相互牵连株连,多年不能了结。于是使得那些真正的巨奸大猾之徒,趁机钻空子,内心怀着豺狼一般的凶恶用心,表面上却装出鹰隼一般的敏锐姿态,暗中图谋,暗地勾结,编造似是而非的言辞,构成不可赦免的罪名,都极尽巧妙地诋毁陷害,肆意施加酷刑毒刑,人们承受不住痛苦,便只好被迫自我诬陷认罪。公卿士大夫百姓,接连不断地被处死,路上议论纷纷,人们虽然都知道这是冤枉的,但案件已经罗织完成,各种审问定论也都相互吻合,即便让皋陶来主持审理,让于公来判定刑罚,恐怕也会认为即使毁坏宫室、劈开棺材来纠正,也难以弥补罪责。虽然陛下心怀仁慈,怜恤囚犯,缓办死刑,但等到看到审讯的供词记录,却已经十分周密完备,都说审讯核实无误,确实是其应得之罪,即便陛下想要宽恕,又能对法律怎么办呢?于是轻则本人被处死,重则全族被灭,因牵连而受株连的人,多得数不胜数。这难道是这些人事先就结下什么仇怨,要借机报复吗?他们都只是图谋苟且求得功效,为自己谋求官爵赏赐罢了,当时人们相互传说,称之为罗织罪名,玩弄法律条文,伤害无辜的人实在太多了。就拿狄仁杰和魏元忠来说,他们二人都曾遭受冤枉的陷害,在被审讯之际,也都被迫自我诬陷认罪,若非陛下极为圣明,能够明察秋毫,那么他们恐怕早已被处以极刑而身首异处了。他们本想为圣明的时代效忠尽力,又怎能再有机会实现呢?陛下后来提拔重用了他们,他们于是各自成为国家的贤良辅臣,堪称国家的栋梁之才,这两人便是明证。为什么先前被诬陷、后来却被证明是清白的呢?实在是因为一开始被冤枉陷害、后来才得以昭雪罢了。陛下倘若能够查录垂拱年以来因冤案而伏法的人,一律追还其官职爵位,被牵连而遭流放的人,也普遍施以恩赦,这样一来,天下人都会明白他们所被定的罪名,本来就不是陛下的本意。监察御史魏靖上疏说:所谓酷吏,是依仗歪曲谄媚来侍奉君主,用刻薄残忍的手段来对待下属,歪曲谄媚看似是用心良苦,刻薄残忍看似是不徇私情,实则是侮辱法度、损害公义,玩弄权术、破坏法律。臣见到周兴、来俊臣等人,肆意逞凶施暴,放纵残虐、心怀恶毒,对朝中大臣心怀仇恨嫉妒,任意加害朝臣,罪名随意罗织加诸他人身上,刑罚也随心意随意更改。当那个时候,监狱里人满为患如同集市一般,朝廷上下人人自危、道路以目。后来上天神灵没有被蒙蔽,冤魂终于有了昭雪的依托。臣私下见到,来俊臣本人后来被处以极刑,正是因为他罗织罪名陷害善良之人、屠戮陷害忠良贤臣,抄没其家产以警诫后来的人,公开处死他以告慰天下人。臣又从道路传闻中听说,上至圣明的君主,旁及尊贵的大臣,都已明知有罗织罪名陷害人的事情。来俊臣死后,主持审理案件的人因此立功,索元礼得以破格升迁,裴谈受到赏赐,朝廷内外都为此庆贺,朝野上下才稍感安定。破除酷吏之党的人,既然能够不失时机地得到奖赏,那些被酷吏陷害的人,又怎能容忍长年累月含冤受屈呢?况且称人

上至圣主。傍洎贵臣。明知有罗织之事矣。俊臣既死。推者获功。索元礼超迁。裴谈受赏。中外称庆。朝野载安。破其党者。既能赏不逾时。被其陷者。岂可衔冤累岁。且称反之徒。须得反状。唯据片辞。即请行刑。拷楚妄加。疑似何限。臣又闻之。郭霸自刺而唱快。万国俊被遮而遽亡。崔献可临终。膝拳于顶。李敬仁将死。舌至于脐。备在人谣。不为虚说。伯有昼见。殆无以过。此亦罗织之一据也。臣以至愚。不识大体。傥使平反者数人。众共详覆来俊臣等所推大狱。庶邓艾获申于今日。孝妇不滥于昔时。涣恩一流。天下幸甚。来俊臣所推鞫。人身死籍没者。令三司重检勘。有冤滥者。并皆雪冤。圣历元年。则天谓侍臣曰。往者来俊臣等推勘制狱。朝臣递相牵引。咸承反逆。中间疑有枉滥。更遣近臣就狱亲问。皆得手状。承引不虚。近日俊臣死后。更无闻有反者。然则已前受戮者。不有冤滥耶。夏官侍郎姚元崇对曰。比破家者。皆是冤酷自诬。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于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亲问者。近臣亦不得自保。何敢动摇。今日以后。臣以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吏无反者。乞陛下得告状收掌。更不须推问。则天大悦曰。以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

万岁通天二年九月。初。契丹平。命神兵道大总管河内王懿宗。按抚河内诸州。懿宗所过残酷。有犯法应死者。必生取胆。然后杀之。虽流血盈庭。言笑自若。先贼帅何阿小。攻陷冀州。亦多屠害士女。故时人号懿宗阿小为两河。语曰。唯此两河。杀人最多。嫉之甚矣。

神龙元年三月二日制。故司仆少卿徐有功。执事平恕。追赠越州都督。特受一子官。又以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刘景阳。屈贞筠。邱神绩。来子珣。万国俊。周兴。来俊臣。鱼承煜。王景昭。索元礼。傅游艺。王宏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立。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言等二十三人。自垂拱以来。任滥杀人。所有官爵。并令追夺。唐奉乙。李秦授。曹仁哲。依前配流。至开元二年二月一日敕。周利贞。裴谈。张福贞。张思敬。王承。刘晖。杨允。姜暐。封行珣。张知。卫遂忠。公孙琰。锺思廉等十三人。皆为酷吏。比周兴来俊臣侯思立等。事迹稍轻。并宜放归草泽。终身勿齿。至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敕。周酷吏来子珣等。身在者宜长流岭南。身没。子孙亦不许仕。陈嘉言。鱼承煜。皇甫文备。傅游艺。宜配岭南。身没。子孙亦不许仕。

元年建子月。御史中丞敬羽。贬夔州刺史。初。肃宗将收两京。以国用不足。自得若虚敬羽。以苛刻征剥求进。相继为中丞。皆为上亲信。

译谋反的案子,本应有确切的谋反罪证,如今仅凭片言只语,便请求施行刑罚,滥加拷打折磨,疑似的案情又何止一二。臣又听说,郭霸自杀而临死前还高声称快,万国俊在被追责逃亡途中猝然死去,崔献可临死前双膝蜷缩至头顶,李敬仁临死前舌头伸出至肚脐,这些都记录在民间的歌谣之中,并非虚妄的传说,即便是古代伯有的冤魂昼现,恐怕也不过如此。这也是罗织构陷之罪的又一佐证。臣自认愚钝,不识大体,倘若能派遣几位平反冤狱的官员,共同详细复核来俊臣等人所审理的重大案件,或许能使邓艾一类蒙冤者在今日得以昭雪,使孝妇一类的冤案不再于当世重演。恳请陛下广施恩泽,天下人将深感幸运。凡经来俊臣审理定案、本人被处死或家产被没收的人,命令三司重新核查,若有冤枉失实的,一律予以平反昭雪。

圣历元年,武则天对身边的侍臣说:从前来俊臣等人审理制狱的时候,朝中大臣相互牵连告发,都被迫承认谋反之罪,我心中怀疑其中可能有冤枉失实之处,便另外派遣亲近的大臣前往狱中亲自审问,结果他们都写下亲笔供状,承认所告属实,并非虚假。近来来俊臣死后,就再也没有听说有谁谋反了,那么此前被处死的那些人,难道就没有冤枉的吗?夏官侍郎姚元崇回答说:近来那些破家灭族的人,大多是被冤枉逼迫而被迫自诬认罪,告密的人便以此邀功请赏,天下人都称之为罗织,其严酷程度甚至超过了汉代的党锢之祸。陛下命令亲近的大臣前往狱中亲自审问,那些大臣自身尚且难以自保,又怎敢有所动摇,据实禀报呢?从今以后,臣愿以全家百口人性命作保,担保现在朝廷内外的官员没有谋反之人,恳请陛下将以前的告密状纸收藏起来,不再追究审问。武则天听后十分高兴,说:以前的宰相们,都顺从附和成全这些罗织之事,使我陷于滥施刑罚的昏君境地。

万岁通天二年九月,此前契丹平定后,朝廷任命神兵道大总管河内王武懿宗,负责安抚河内各州。武懿宗所到之处极为残酷,有触犯法律应当处死的人,必定先活生生取出其胆囊,然后再将其杀死,即便鲜血流满庭院,他依然谈笑自若。此前叛贼首领何阿小,曾攻陷冀州,也大量屠杀残害当地士人女子。所以当时人们称武懿宗、阿小二人为"两河",讥讽说:唯独这两河,杀人最多。这是极度厌恶他们的说法。

神龙元年三月二日制令:已故司仆少卿徐有功,处理政事公平宽厚,追赠为越州都督,特别授予其一子官职。又因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刘景阳、屈贞筠、邱神绩、来子珣、万国俊、周兴、来俊臣、鱼承烨、王景昭、索元礼、傅游艺、王宏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立、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言等二十三人,自垂拱年间以来,滥杀无辜,所有官职爵位,一律追夺撤销。唐奉乙、李秦授、曹仁哲,依照此前处置流放。到开元二年二月一日敕令:周利贞、裴谈、张福贞、张思敬、王承、刘晖、杨允、姜暐、封行珣、张知谂、卫遂忠、公孙琰、锺思廉等十三人,都是酷吏,比起周兴、来俊臣、侯思立等人,情节稍轻一些,都应准予放归乡野,终身不得再录用为官。到开元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敕令:周朝时的酷吏来子珣等人,若本人尚在世的,应长期流放岭南,本人若已去世,其子孙也不许再出仕为官。陈嘉言、鱼承烨、皇甫文备、傅游艺,应发配岭南,本人若已去世,其子孙也不许再出仕为官。

(干和)元年建子月(十一月),御史中丞敬羽,被贬为夔州刺史。当初,唐肃宗准备收复两京,因国库用度不足,任用敬羽等人。敬羽以苛刻的手段征收搜刮财物来谋求晋升,相继担任御史中丞,都深得皇帝亲信。他制作大枷,号称"榆尾",戴上就会使人窒息昏死;又让囚犯躺卧在地上,用门闩碾压其腹部,称为"肉馎饦"(肉面片);又挖地为坑,坑中填满丛生的荆棘,用破席子覆盖住,囚犯被押到后,就在坑边审讯,若不肯认罪,便将其投入布满荆棘

乃为大枷。號尾榆。着即闷绝。又卧囚于地。门关辗其腹。号肉馎饦。掘地为坑。实以丛棘。以败席覆之。囚至则临坑以讯。不服者。投于万刺之中。人多滥死。又有裴升。毕曜。亦以酷闻。时号毛敬裴毕。

贞元二十一年二月。贬京兆尹李实为通州长史。实为京兆尹。自国哀已后。残害人吏。悉不聊生。无辜毙踣者甚众。及谴日。市井欢呼。人皆袖瓦砾。将碎其首。间道获免。

元和十四年七月。沂海观察使王遂。为众所杀。遂初到镇。好以污俗诋将卒曰。反残贼。喜怒不中理。其将王弁。乘人心不堪。率众为乱。遂竟遇害。始遂每有笞挞。其杖率过制。既遇祸。监使封其杖来献。命中使出示于朝。以作诫焉。

  杂记

贞观十一年正月敕。在京禁囚。每月奏。自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十三年八月敕。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合毁伤。比来诉竞之人。即自刑害耳目。今后犯者。先决四十。然后依法。

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诏。盗贼之作。为害实深。州县官人。多求虚誉。苟言盗发。不欲陈告。村乡长正。知其此情。递相劝止。十不言一。假有被论。先劾物主。爰及邻伍。久婴缧绁。有一于斯。实亏政化。自今以后。勿使更然。

永徽五年三月制。州胥吏犯赃一匹以上。先决一百。然后准法。

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投匿名书。国有常禁。凡厥寮庶。咸应具悉。近遂有人向朝堂之侧。投书于地。藏其姓名。诬人之罪。朕察其所陈。皆极虚妄。此风若扇。为蠹方深。自今以后。内外法司。及别敕据事。宜并依律文。勿更别为酷法。其匿名书。亦宜准律处分。

永淳二年二月制。官人犯决经断后得雪者。并申尚书省详定。前被枉断及有妄雪者。具状闻奏。

延载元年敕。盗公私尊像。入大逆条。盗佛殿内物。同乘御物。

神龙三年八月七日。反逆缘坐人。应没官者。年至十六以上。并配岭南远恶州为城奴。

景云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敕。新授官以上者。不得更诉屈。

开元三年二月敕。禁别宅妇人。如犯者。五品以上。贬远恶处。妇人配入掖庭。

四年正月六日敕。除长官以外。因公事责决。罚不过十下。其使及专执当者。不得过二十。

二十二年十月九日敕。犯罪逃走者。其赃即先征纳。后捉获推勘。赃数减少。不在却还之限。

天宝五载十一月五日敕。其伪画印。宜用伪铸印刻印之例处分。永为例程。

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责情状专知官。有二十减十下。自今以后。判司县令一人犯。夺太守一季禄。丞簿尉一人有犯。与县令中下考。三

译的坑中,很多人因此被折磨致死。当时还有裴升、毕曜二人,也以酷刑闻名,当时人称"毛敬裴毕"。

贞元二十一年二月,京兆尹李实被贬为通州长史。李实担任京兆尹期间,自国丧以来,残害欺压百姓官吏,使人们无法安生度日,无辜被害致死的人非常多。到他被贬谪离任的那天,市井百姓欢呼雀跃,人们都怀揣瓦砾石块,想要砸碎他的头颅,他只好抄小路才得以逃脱。

元和十四年七月,沂海观察使王遂,被部下众人所杀。王遂当初到任时,喜欢用污辱性的言辞诋毁将士,说他们是"叛逆的残贼",喜怒不合情理。他的部将王弁,趁人心不满忍无可忍之际,率领众人作乱,王遂终于遭到杀害。当初王遂每次施行鞭笞刑罚时,杖数往往超过规定的限度,等他遇害后,监军使把他用过的刑杖封存进献朝廷,皇帝命令中使拿出来向朝廷展示,以此作为警诫。

  杂记

贞观十一年正月敕令:京城在押的囚犯,每月须上奏一次。从立春到秋分期间,不得奏请处决死刑犯。

贞观十三年八月敕令: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不应当加以毁伤。近来见有争讼辩驳的人,竟自行伤害自己的耳目肢体来表明心志,今后再有这种情况的,先杖打四十,然后再依法处理其诉讼之事。

贞观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诏令:盗贼作乱,为害确实深重。州县官员,大多只图虚名美誉,一旦发生盗案,便不愿呈报陈告;乡里的村长、里正,知道这种情形,便互相劝阻不要声张,十件盗案中报告不到一件。假如有人被人诬告,官府先弹劾财物的主人,牵连到邻里五家,长期被拘禁受累,若有一件这样的事发生,实在有损治理教化。从今以后,不得再有这样的情形发生。

永徽五年三月制令:州县的胥吏若犯贪赃满一匹布帛以上的,先杖打一百,然后再依法处置。

永徽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投递匿名书信,国家一向有明确的禁令,凡百官士庶,都应当明确知晓此令。近来竟有人在朝堂旁边,将书信投掷于地,隐藏自己的姓名,诬告他人的罪行。朕察看这些人所陈述的内容,都极为虚妄不实。这种风气如果任其蔓延,其危害将会更深。从今以后,朝廷内外的司法官员,以及依照特别敕令处理事务的官员,都应当依照律文的规定处置,不得再另行制定苛酷的处置办法。至于匿名书信本身,也应当依照律文的规定处置。

永淳二年二月制令:官员因犯罪被判决后,若得以昭雪平反的,都应当申报尚书省详加审定;此前被冤枉判处、以及有虚假昭雪情形的,须开列情状上奏。

延载元年敕令:盗窃公私供奉的尊像,列入十恶之中的大逆条款;盗窃佛殿内的物品,等同于盗窃皇帝御用之物论处。

神龙三年八月七日敕令:因谋反谋逆而受牵连、应当没收充公的人员,年满十六岁以上的,一律发配到岭南边远恶劣的州郡充当官府奴婢。

景云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敕令:新近授官以上的人员,不得再申诉声称受到冤屈。

开元三年二月敕令:禁止官员在外私置外宅供养妇人。若有违犯的,五品以上官员,贬谪到边远恶劣之地;相关妇人则发配入掖庭为奴。

开元四年正月六日敕令:除长官以外,因公事而对下属施以责打决罚的,处罚不得超过十下;使者以及专门负责执行者,不得超过二十下。

开元二十二年十月九日敕令:凡犯罪后潜逃的人,其应缴纳的赃物应先行追缴入官,之后再捉拿归案审讯定罪;若追缴的赃物数目有所减少,不在必须退还的范围之内。

天宝五载十一月五日敕令:凡伪造图画印玺的,应比照伪造铸造印章、刻制印章的先例处置,永为定制施行。

天宝九载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令:追究情节的专知官,凡罚俸二十的减为十下。从今以后,判司、县令一人若有犯罪,罚夺太守一季俸禄;丞、簿、尉一人若有犯罪,则给予县令中下等考核评定。

人以上。既量事贬黜。至建中元年二月十五日敕。责情状。宜准格式处分。至贞元六年十一月八日敕。自今以后。太守县令。有犯赃者。宜令加例程一等。

译人以上的官员。已经根据情节予以贬黜。到建中元年二月十五日敕令。要根据情节轻重。应依照格式处分。到贞元六年十一月八日敕令。从今以后。太守、县令。有犯贪赃罪的。应命令在原有的处罚等级上再加一等。

元年建丑月二十一日。京兆尹魏少游奏。令长职在亲民。丞簿尉有犯。无不委悉。比来各相蒙蔽。悉徇人情。百姓艰辛。职由于此。今以后丞簿尉有犯赃私。连坐县令。其罪减所犯官二等。冀递相管辖。不得为非。敕旨。依。天下诸州准此。

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节文。州县佐官以下。笞杖不得过十下。以上。须取长官处分。

广德元年七月十一日敕节文。应天下刑狱。大理正断。刑部详覆。下中书门下处分。

元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御史台奏。决囚。准令。以未后者。不得至申时。如州府及诸司。已至未后者。许至来日。仍请勒本司官准制。与御史同监行决。从之。

长庆二年九月敕。应犯赃罪。今后不得以散试官当罪。

元和三年四月敕。应勋官及六品以下阶。宜准散试官例。不得当罪。

大中五年四月敕。应诸道州府及京诸司所有推勘奏状。宜令具小节目。状于大状前同进。今天下谓之小状。自此始也。

七年四月六日敕。法司断罪。每脊杖一下。折法杖十下。臀杖一下。折笞杖五下。则吏无逾制。法守常规。

唐会要卷四十二

  历

武德元年五月。太史令庾俭。丞傅奕上言。东都道士傅仁均。能为历算。于是下诏。令仁均与俭等议造唐历。是岁九月。历成。仁均奏新术七事。其一曰。昔洛下闳以汉武太初元年。岁在丁丑。更历起元。元在丁丑。今大唐以戊寅年受命。甲子日登极。所造之历。即上元之岁。岁在戊寅。命日又起甲子。以三元之法。一百八十去其积岁。

武德元年戊寅。为上元之首。则日月如合璧。五星如连珠。悬合于今日。其二曰。尧典云。日短星昴。以正仲冬。前代造历。莫能允合。臣今创法。五十余年冬至。辄差一度。则却检周汉。千载无违。其三曰。经书日蚀。毛诗为先。十月之交。朔蚀辛卯。臣今立法。却推得周幽王六年十月辛卯朔蚀。即能明其中间。并皆符合。其四曰。春秋命历序云。鲁僖公五年壬子朔旦冬至。诸历莫能符合。臣今造历。却推僖公五年春正月壬子朔日冬至则同。自斯以降。并无差爽。其五曰。古历日蚀。或在于晦。或在二日。月蚀或有望前。或在望后。臣今立法。月有三大三小。则日蚀常在于朔。月蚀常在于望。却检鲁史。并无违爽。其六曰。前代造历命辰。不从子半。命度不起虚中。臣今造历。命辰起子半。命度起于虚六度。命合辰得中于子。符阴阳之始。会历术之宜。其七曰。前代诸历。月行或有晦。犹东见朔已西朓。臣今已迟疾定朔。永无此病。疏奏。上善之。擢拜仁均员外散骑侍郎。寻改太史令。明年。遂施行。戊寅元历至武德三年。太史奏。正月望。及二月八月朔当蚀。

译外,附缀有日、月标志,使它们能够运行。每当天体西转一圈,太阳标志便东行一度,月亮标志则运行十三又十九分之七度,共转动二十九圈多,日月标志便会合一次;天体转动三百六十五圈,太阳标志便运行完一整周。又设置木柜,作为地平的象征,使仪器一半在地平之上,一半在地平之下,如此月末月初、望日晦日,迟速变化都有准则可依。又设立两个木人,站立在象征平地之上,前面设置钟鼓,用来显示时辰刻数。每到一刻,木人便自动击鼓;每到一个时辰,便自动撞钟。这些都是在木柜中各自安装轮轴,钩键交错咬合,关锁相互制约维系而实现的。这具仪器既然与天体运行之道完全相合,当时的人都十分称赞它的精妙。铸造完成后,命名为"水运浑天俯视图",安放在武成殿前,展示给百官观看。没过多久,铜铁部件逐渐锈涩,不能再自动转动,于是收藏放置在集贤院,不再运转使用了。

  测景

仪凤四年五月,太常博士检校太史令姚元辩上奏:在阳城的测影台,依照古法立起八尺高的测影表,夏至那天正午测得的日影长一尺五寸,正与古法记载相同。调露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在周地所立的测影台,所测得的土圭之影,长为二尺七寸。

开元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命太史监南宫说,以及太史官大相元太等人,乘驿车前往安南、朗、蔡、蔚等州,测量观测日影,返回后奏报结果。经过几年的观测,等到回京后,与一行禅师一同校核这些数据。

安南的测量结果:北极星高度二十一度六分。冬至那天日影,长在表的北面七尺九寸四分。春分秋分,日影长二尺九寸三分。夏至,日影在表的南面三寸三分。测影使者大相元太说:在交州观望北极星,仅仅高出地平二十多度。八月间从海上向南观望,老人星特别高,老人星下方众星灿烂,其中明亮硕大的星星非常多,星图上没有记载,无法辨识它们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