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唐会要六十三

唐会要卷六十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611–620 段

至今不改。西台旧东邻宗正寺。后移寺于废右御史台。其寺旧地。并隶台司。故事。其百僚有奸诈隐伏。得专推劾。若中书门下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则书而进之。并送中书门下。故事。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诘之。三司。御史大夫。中书门下。大事奏裁。小事专达。

开元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敕。御史台宜置主簿录事二人。

贞元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敕。御史台每月别给赃钱二百贯文。充公廨杂费用。

八年正月。御史台奏。伏以台司推事。多是制狱。其中或有准敕。便须处分。要知法理。又缘大理寺刑部断狱。亦皆申报台司。傥或差错。事须详定。比来却令刑部大理寺法直较勘。必恐自相扶会。纵有差失。无由辩明。伏请置法直一员。冀断结之际。事无阙遗。有粮料请取台中诸色钱物量事支给。其功优等。请准刑部大理处分。敕旨。依奏。

九年二月。御史台奏。今后府县诸司公事。有推问未毕。辄挝鼓进状者。请却付本司推问断讫。犹称抑屈。便任诣台司按覆。若实抑屈。所由官录奏推典。量罪决责。如告事人所诉不实。亦准法处分。

元和四年。御史台奏。诸道州府有违法征科者。请委盐铁转运度支巡院察访报台。以凭举奏。从之。

五年二月。御史中丞王播奏。监察御史。旧例在任二十五月。转准具员。不加。今请仍旧。殿中侍御史。旧例在任十三月。转准具员。加至十八月。今请减至十五月。侍御史。旧例在任十月。转准具员。加至十三月。今请减至十月。从之。

十一年九月。御史台奏。御史同制除官。承前以名字高下。为班位先后。或名在前。身在外。及到却在旧人之上。后先有紊。劳逸不均。今请以上日为先后。未上不得计月数。从之。

十二年三月。御史中丞崔植奏。当台新除三院御史。以受旨职事先后立。

十三年十月。御史台奏。请应除御史职事。但据上日为先后。未上日不得计月数者。准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个月。不在此限。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内先后为定。臣伏以御史除官之时。据来处各有远近。若据一月。便为惩创。恐乖旧制。殊未合宜。伏缘台司职事。各有定分。先后次第。不可逾越。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后。须系到日。则院长本职。翻然在下。制置错乱。无所遵承。行之累年。转见其弊。伏请自今以后。三院御史职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后为定。除拜上日。便为月数。须观积效。岂系旬时。如有除官以后。赴职稽慢。量道路远近。则台司别具名闻奏。须议惩责。岂止颠倒职事而已。从之。

长庆元年十一月。御史台奏。应十恶及杀人斗殴。

译省四品以上、各司三品以上官员,则须写成文书呈进,并送中书门下。按旧例,凡天下百姓有申诉冤屈却无处告状的,交由三司会同审问。三司指御史大夫、中书、门下。大事奏请裁决,小事则可自行决断。

开元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敕令:御史台应设置主簿、录事各二人。

贞元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敕令:御史台每月另拨给赃罚钱二百贯文,充作公廨杂项费用。

八年正月,御史台上奏:臣以为台司审理案件,多属重大刑狱案件,其中有些依据敕令,须做出处置,需要精通法理。又因大理寺、刑部审理断案,也都须申报台司,倘若有差错,事情须再详加审定。近来却让刑部、大理寺的法直官核对勘验,恐怕彼此互相包庇,即便有差失,也无从辨明真相。因此请设置法直一员,希望在断案裁定之时,事情不致有所遗漏,其粮料请从台中各种钱物中酌情支给,其考课优等,请依刑部、大理寺的成例办理。敕旨:依所奏办理。

九年二月,御史台上奏:今后府县各司公事,如有审讯未完毕、便擅自击鼓进状申诉的,应发回本司审问完结。如仍称冤屈,才准其到台司申诉复核。若确实是冤屈的,应将有关官员及审案官吏一并奏报,酌情予以处分。如告状人所诉不实,也依法处分。

元和四年,御史台上奏:各道州府若有违法征收赋税的情况,请委托盐铁转运、度支巡院查访后报告台司,以凭据奏报。皇帝准奏。

五年二月,御史中丞王播上奏:监察御史,按旧例任期二十五个月,转迁时按具员规定,不再加长。现请仍照旧例。殿中侍御史,按旧例任期十三个月,转迁时按具员规定,加到十八个月,现请减为十五个月。侍御史,按旧例任期十个月,转迁时按具员规定,加到十三个月,现请减为十个月。皇帝准奏。

十一年九月,御史台上奏:御史同时受敕任命时,以前依据姓名笔画高下排定班位先后,有的名字排在前面,人却在外地任职,等到任后反倒排在原来的人之上,先后次序混乱,劳逸不均。现请以到任日期先后排定,未到任的不计入月数。皇帝准奏。

十二年三月,御史中丞崔植上奏:本台新任命的三院御史,依受命任职的先后顺序排定。

十三年十月,御史台上奏:请规定,凡任命御史职务,都依到任日期先后排定,未到任的不计月数;依当年九月七日敕令,不超过一个月的不受此限。班次的排列,应以敕令中所定先后为准。臣以为,御史受任之时,因所来之处路途各有远近,若一律按一个月为限,便作为惩戒,恐怕有违旧制,实在不太合适。因台司职务各有固定分工,先后次序不可逾越;若排列班次仅依敕令,则事务处理的先后顺序须以到任日为准,如此一来,院长本职反倒排在下位,制度错乱,无所遵循。施行了多年,弊病愈发显现。因此请自今以后,三院御史职务的排列,一律依敕文所定先后为准;受命任职当天即计入月数,须看积累的实际功效,岂在乎短暂时日。如有受任之后赴任拖延怠慢的,酌量路途远近,由台司另行列名奏报,须予以惩责,这不仅仅是颠倒职务次序的问题。皇帝准奏。

长庆元年十一月,御史台上奏:凡犯十恶及杀人斗殴、官吏贪赃、伪造钱币、抢劫盗窃等罪,经府县审理判决完结后,仍然重新申诉的人,大多是奸恶之徒。审讯之时都已认罪伏法,临刑之际却又喊冤,每次喊冤都要重新审理,使证人也常常受到牵连滋扰。

官典犯赃。并伪造计银。劫盗窃盗。及府县推断讫。重论诉人等。皆是奸恶之徒。推鞫之时。尽皆伏罪。临刑之次。即又称冤。每度称冤。皆须重推。与证平常。被其追扰。若无惩革。为弊实深。伏请今后有此色贼。台及府县并外州。但计三度推问。不同人皆有伏款。及三度断结讫。更有论诉。一切不重推问。限其中纵有进状。敕下。如是已经三度结断者。亦请受敕处闻奏执论。如本推官典受贿赂。推断不平。及有冤滥词状。言讫便可立验者。即请以重推。如所告及称冤。推勘又虚。除本犯是死刑外。余罪于本条更加一等。如官典取受有实。亦请本罪更加一等。如所诉冤屈不虚。其经第三度推官典。请于本法外。更加一等贬责。其第三度官典。亦请节级科处。从之。

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诸道节度观察等使。请在台御史充判官。臣伏见贞元二年敕。在中书门下两省供奉官。及尚书御史台见任郎官御史。诸司诸使。并不得奏请任使。仍永为例程。近日诸道奏请。皆不守敕文。臣昨十三日。已于延英面奏。伏蒙允许举前敕。不许更有奏请。制曰。可。时段文昌自宰相出镇庸蜀。奏谏官御史南宫郎三人为僚佐。以某职带台铉。上故可之。不逾年。又奏侍御史王申伯。监察苏景裔。留中不下。中执法举旧章。议者以为当。

三年十一月。御史台奏。伏以台司奏报。并有旧条。昨因左巡奏疏阙。已准敕科罚闻奏讫。臣今检寻条件。本不该详。事须添改。令可遵守。伏请添一节文。应诸司科决人致死。虽不死而事异于常。稍涉非理者。并准前条奏闻。禁城内不在此限。庶得从今已后。免有遗阙。敕旨。依奏。

宝历元年九月。御史台奏。常参官及六品以下分司官。比来淹延。动经累月。今后常参官分司。请敕下后二十日发。其六品以下分司官。请待台牒到发。限外若妄称事故不发。常参官听进止。六品以下官。台司举罚两月俸料。从之。

太和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伏以京城囚徒。准敕科决者。臣当司准旧例。差御史一人监决。如囚称冤。即收禁闻奏。便令监决御史覆勘者。伏虑监决之时。各怀疑惮。务求省便。难究冤辞。恐至无告屈之人。失陛下好生之治。且台司本定四推。以谳疑狱。六察职事以重。不合分外领推。伏请自今以后。有囚称冤者。监察御史闻奏。敕下后。便配四推。所冀狱无冤滞。事得伦理。从之。

四年九月。御史奏。诸司诸使。及诸州府县。并监院等。公事申牒臣当台。各令遵守时限。并臣当司行牒勘事多缘准敕推勘刑狱。或是远方人事有冤抑。凡于关系。尽须勘逐。事节不精。即虑滞屈。比来行牒。有累月不申兼频牒不报者。

译如不加以整治,弊端实在深重。因此请求今后凡有此类罪犯,台司及府县、外州只须计算已经三次审问,若都是本人亲自认罪,且已经三次判决完结的,再有申诉,一概不再重新审理,即使其中有人递交状纸,一旦敕令下达,如果已经三次判决完结,也只请敕令受理登记,另行奏闻定夺,不再复审。若原审官员受贿、判决不公,或确有冤屈情状,一经查明即可当场核实的,才准许重新审理。如所告及所称冤屈,经查验又属虚假的,除本罪是死刑外,其余罪行在原判基础上加重一等;如经查实官吏确有受贿行为,也在原罪基础上加重一等;如所诉冤屈属实,则对经手第三次审理的官员,在法定处分之外再加重一等贬责;对第三次经手的官吏,也请依次分等治罪。皇帝准奏。

二年正月,御史中丞牛僧孺上奏:各道节度使、观察使等,请求以在职御史充任判官。臣见贞元二年敕令:在中书门下两省任供奉官,以及尚书省、御史台现任郎官、御史,各司各使都不得奏请调任兼职,并永为定例。近来各道奏请,都不遵守这项敕令。臣昨日十三日已在延英殿当面奏请,蒙皇上恩准重申前敕,不再允许有此类奏请。皇帝下诏:"可"。当时段文昌从宰相出任镇守庸蜀,上奏请以谏官、御史、南宫郎官三人为幕僚,其中某人职兼台职,皇上因此准许了他的请求。不到一年,又奏请以侍御史王申伯、监察御史苏景裔为僚属,此次奏章被留在宫中,未予批复。执法长官援引旧规定,众人认为处理得当。

三年十一月,御史台上奏:台司奏报,都有旧有条例规定。昨日因左巡奏疏有遗漏,已依敕令处以罚俸并上奏在案。臣现在检查这方面的条例,发现原来的规定不够周详,事情须加以增补修改,以便有章可循。因此请求增加一条:凡各司科决处置人犯致死的,即使未致死但情节异于寻常、稍涉不合常理的,都应依照前条规定奏闻,禁城之内不在此限。希望从今以后,避免出现遗漏疏忽。敕旨:依所奏办理。

宝历元年九月,御史台上奏:常参官及六品以下分司官员,近来赴任拖延,动辄经历数月。今后常参官分司任职,请令敕令下达后二十日内出发;六品以下分司官员,请待台司文牒送达后出发。超过期限,若无故妄称有事而不出发的,常参官听候皇上处置,六品以下官员,由台司处罚扣除两月俸禄。皇帝准奏。

太和元年十二月,御史台上奏:京城囚犯依敕令处以判决的,臣本司依旧例派遣御史一人监督执行,如囚犯喊冤,即予收押,上奏后再令监决御史复查核实。臣担心监决之时,御史各自心怀顾虑,只求敷衍应付,难以彻查冤情,恐怕会出现有冤无处申诉的人,有负陛下好生之德的仁政。况且台司本设四推之制,专门用来审理疑难案件,六察职责本已繁重,不应再额外承担审理之事。因此请求今后凡有囚犯喊冤的,由监察御史奏闻,敕令下达后,即交由四推处理,希望能使案件不致冤屈滞留,处理得合乎情理。皇帝准奏。

四年九月,御史上奏:各司各使,以及各州府县、各监院等,呈报公事给本台,各自应遵守规定期限;本司行文查核事务,多因依敕令审理刑狱案件,或是远方之人遇有冤情,凡涉及关联事项,都须逐一查究,若情节不明确,便恐使人蒙受冤屈。近来行文查询,有拖延数月不予答复,甚至多次行文也不回复的情况,导致刑狱案件迁延搁置,令人担心懈怠公务。其中有些确须暂缓答

遂使刑狱淹恤。惧涉慢官。其间或有须且禁申。动经时月者。若无条约。弊恐转深。臣等今勘责。各得远近程限。及往复日数。限外经十日不报者。其本判官勾官等。各罚三十直。如两度不报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罚五十直。如三度不报者。其本判官勾官。各罚一百直。如涉情故违敕限者。本判官勾官。牒考功书下考。如经过所由。辄有停滞。其所由官等。节级别举处分。其间如事须转行文牒。诸处追寻。亦须具事由先报。旨。依奏。

九年八月。御史台奏。京兆尹及少尹两县令。合台参官等。旧例。新除大夫中丞。府县官自京兆尹以下。并就台参见。其新除三院御史。并不到台参。亦不于廊下参见。此为阙礼尤甚。伏请自今以后。应三院有新除御史等。并请敕京兆尹及少尹两县令。就廊下参见。冀使禀奉之礼不亏。临制之仪可守。台司令史。及驱使官。并诸色所由。有罪犯须科决等。或有罪犯稍重者。皆是愚人常态。不可一一奏闻。便欲随事科举。又缘台杖稍细。以细杖而止大罪。必恐凶狡不惩。自今以后。如有情故难容。不足上陈圣听者。许臣等据所犯判决杖下数。勒送京兆府。用常行杖科决讫报。冀得戒惧之意稍严。奸欺之心可革。敕旨。依奏。

大中元年四月。御史台奏。伏以御史台临制百司。纠绳不法。若事简则风宪自肃。事烦则纲纪转轻。至如婚田两竞。息利交关。凡所陈论。皆合先陈府县。如属诸军诸使。亦合于本司披论。近日多便诣台论诉。烦亵既甚。为弊颇深。自今已后。伏请应有论理公私债负。及婚田两竞。且令于本司本州岛府论理。不得即诣台论诉。如有先进状。及接宰相下状送到台司勘。当审知先未经本司论理者。亦且请送本司。如已经本司论理不平。即任经台司论诉。台司推勘冤屈不虚。其本司本州岛元推官典。并请追赴台推勘。量事情轻重科断。本推官若罪轻。即罚直书下考。稍重。即停任贬降。以此惩责。庶免旷官。臣今月三日。已于延英面奏。令臣将状来。敕旨。依奏。

三年十一月。御史台奏。应三院御史新除授月限。伏以当司官三十余员。朝廷旧例。月限守官。年劳考绩。今监察御史。以二十五月为限。殿中侍御史十八月。侍御史十三月。所主公事。起自出使推劾诸色监。当经历六察。纠绳官司。知左右巡使。监临仓库。四推鞫狱。两弹举事。皆无败阙。方得转迁。承前远地除官。或三月五月。然始到京。所务逗遛。积延时月。年终考课。使系虚月。官事劳苦。并在旧人。侍御史周岁而迁。或到城欲及满岁。监察二年为限。或在外有至半年。致此依违。曾无督责。臣请自今已后。应当司官除新授者。

译复、拖延数月的情况,如不加以规范约束,弊端恐怕会愈加严重。臣等现在核查各地距离远近及往返所需天数,逾期十天不予答复的,本判官、勾官各罚俸三十日;如两次不答复的,本判官、勾官各罚俸五十日;如三次不答复的,本判官、勾官各罚俸一百日;如涉及故意违反敕令期限的,本判官、勾官由考功记入考绩劣等。经手转送的官吏,如有擅自延误的,也应分等级另行处分。其间如事情须转发文书、向其他地方追查的,也须说明缘由先行报告。敕旨:依所奏办理。

九年八月,御史台上奏:京兆尹、少尹及两县县令,按旧例应到台参见。新任大夫、中丞,府县官自京兆尹以下都到台参见;而新任三院御史,却既不到台参见,也不在廊下参见,这方面的礼节缺失尤为严重。因此请自今以后,凡三院有新任御史,都请敕令京兆尹、少尹及两县县令到廊下参见,以使尊崇职守之礼不致有亏,临制之仪得以遵守。台司的令史、驱使官及各类办事人员,如有罪行需要处置的,有些罪行较重的,都属常见的愚昧行径,不必事事上奏,希望随事即时处置。但因台杖较细,用细杖惩处重罪,恐怕不能起到惩戒凶顽狡诈之人的作用。因此自今以后,如有情节恶劣不容宽宥、又不值得上报圣听的,请允许臣等依所犯罪行判定杖刑数目,送交京兆府用通常刑杖执行完毕后再行上报,希望以此使人心存戒惧,奸邪之心得以革除。敕旨:依所奏办理。

大中元年四月,御史台上奏:御史台本应监督统摄百司,纠察不法之事。若事务简省,则纲纪自然严肃;事务繁杂,则纲纪反而松弛。至如婚姻、田产等纠纷,及借贷利息纠纷等事,凡有陈诉,都应先向府县申诉,若属诸军、诸使管辖,也应先在本司申诉。近来却多有直接到台司申诉的,繁琐扰乱十分严重,弊病颇深。自今以后,请规定凡有争议的私人债务纠纷及婚姻、田产纠纷,都应先在本司、本州府申理,不得直接到台司申诉。如已先递交状子,或经宰相批下的状子送到台司审核,一经查明确未经本司申理的,也应发回本司处理;如已经本司申理仍有不平的,才准许到台司申诉。台司审理确认冤情属实的,本司、本州原经手判决的官吏,一并应传唤到台审问,酌情按情节轻重定罪。原审官员若罪行较轻,则记入考绩并罚俸;情节稍重的,则停职贬降。以此加以惩戒,希望不致有懈怠职守之事。臣本月三日已在延英殿当面奏请,蒙皇上命臣将奏状呈上。敕旨:依所奏办理。

三年十一月,御史台上奏:三院御史新任职期限,臣以为本司官员三十余人,朝廷旧例按月计算任期、依年劳考核政绩。如今监察御史以二十五个月为任期,殿中侍御史十八个月,侍御史十三个月,所负责的公事,从出使弹劾各类事务开始,历经六察之职,纠察百官,掌管左右巡使,监督仓库,四推审理案件,两次弹劾举报事务,若无失职之处,方能得以升迁。但以往从远地受命赴任的官员,或需三月、五月才能到京任职,因此拖延耽搁积累时日,到年终考核时,这些时间都算作虚耗的月份,而繁重辛苦的公事都落在旧任官员身上。侍御史任职满一年即得升迁,有的到京时几近满一年,监察御史以两年为期,有的在外地任职长达半年,导致此类拖延情况,却从未受到督责。臣请自今以后,凡本司官员新受任命的,都请以到任之后开始计算月份,并以到任日期在后者为新人,不

并请以上后系月。仍以上日在后者为新人。不更数虚月。不唯分月直之劳苦。抑亦促远来之道途。又三馆奏。请御史充职等。伏以台司三院御史。职在专临。如系他曹。必有所紊。况推鞫公事。察视百司。无不急急。以副期限。倘或官留此地。志在异衔。固非便宜。实亦乖当。如书府或须奏请。南宫可辍郎官。两馆忽将阙人。北省自有遗补。事理至便。兼不旷官。伏乞圣慈。察臣当司公事系重。特敕中书门下。自此更不许三馆奏取御史充职。兼见有者。亦乞落职放还。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御史台奏。三院令史。准请刑部大理寺例。许七考放选。敕旨。出使及推制狱。减二年劳。余依奏。

四年。御史台奏。应文武常参官。本合朝日。及入合进朝不到。并连请假故。久阙朝参等。臣今月二十一日。延英面奏进止。以班行务在严肃。令臣切加提举者。臣伏见元和元年。御史中丞武元衡奏。止于礼部兵部吏部尚书侍郎郎官等。选举限内。久废朝参。虽事在奉公。犹奏请厘革。近者以久绝提举。稍涉因循。应文武常参官。多妄请假故。不妨人事。无废宴游。但务便安。有亏诚敬。以至上劳圣念。俾肃朝行。臣参宪司。亲承睿旨。苟或避事。实虞旷官。臣请起自今以后。文武常参官等。除准式假及疾病灼然。为众所知外。有以事故请假者。并望许臣举察录奏。其所陈假牌。请准旧例。每牒不过三日。每月不得再陈牒。如本合朝日。无故一不到。请准常条书罚。再不到。臣请倍罚。频三朝不到。便请具名衔奏。听进止。其进朝入合近例。全合赴班。一不到。准常条已倍书罚。频两朝不到。便请具名衔奏闻。所冀臣僚稍加惕厉。班列得以整齐。敕旨。依奏。

  东都留台

旧制。中都留台官。自中丞已下。元额七员。中丞一员。侍御史一员。殿中侍御史二员。监察御史三员。

天宝十四载。安禄山犯东都。杀留台御史中丞卢奕。奕与留守李。誓不避死。人吏奔散。奕在台独居。为贼所执。与同见害。弈临难不苟免。居位。守死。太常谥曰贞烈。

大历十年。以检校驾部郎中兼侍御史何运。出纳使蒋沇。兼为御史中丞。仍东都留台。

十四年七月。以吏部郎中房宗偃。为御史中丞。仍东都留台。充东都畿汝观察处置使。

建中二年六月。以检校秘书少监。永平军节度副使郑叔则。为御史中丞。东都留台。充东都畿汝观察处置使。

贞元十六年十二月。以给事中姚齐梧。为御史中丞。仍东都留台。

元和二年四月。以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卢坦。为御史中丞。东都留台。

十三年三月。以权知御史中丞崔元略。为东都留台。自后但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共主留台之务。

译再计入虚耗的月份,这样不但可以减轻分担值班的辛劳,也能促使远道赴任的人尽早启程。又三馆奏请御史充任职务,臣以为台司三院御史职责在专任本职,如兼任他职,必致本职混乱紊乱。况且审理案件、监察百司,事事紧急,须及时应对期限,倘若官员留任本职却志在他职,实非妥当办法。若书府等处确须奏请调人,可从南宫抽调郎官;两馆若忽然缺人,北省本有遗补之官可用,事理十分便利,也不致使职务空缺。因此请陛下体察本司公事繁重,特敕中书门下,从此不再允许三馆奏请调用御史兼职;已经在任的,也请予以解职遣还本职。敕旨:依所奏办理。

同年十二月,御史台上奏:三院令史,请依照刑部、大理寺旧例,允许任满七考后可参加铨选。敕旨:出使及审理制狱的,减去两年劳绩,其余依所奏办理。

四年,御史台上奏:凡文武常参官员,本应在朝日及入合朝会时到场,却常常不到,并连续请假托故,久缺朝参等情况。臣本月二十一日在延英殿面奏,蒙皇上指示,因朝班行列务须严肃整饬,命臣切实加以督察。臣见元和元年御史中丞武元衡曾上奏,仅针对礼部、兵部、吏部尚书侍郎郎官等,在选举期限内久缺朝参一事,虽是出于公务原因,仍上奏请求加以整治。近来因久已停止督察,渐渐流于因循松懈,凡文武常参官员,大多妄自请假托故,既不影响私事,也不妨碍宴饮游乐,只图自身安逸,有失恭敬诚意,以致惊动圣上关注,特命严肃朝廷班行。臣忝任宪台之职,亲承圣意,若有回避怠忽之事,实在担心有失职守。臣请自今以后,文武常参官员等,除依制准假及确实患病、众所周知者外,凡以事故请假的,都望允许臣加以举报核查登记上奏。所陈请假的牌子,请依旧例,每次请假不得超过三天,每月不得再次呈递请假文书。如本应朝参之日无故一次不到,请依常规处以罚俸;再次不到,臣请加倍处罚;连续三次朝会不到,便请开列姓名奏闻,听候皇上处置。至于入合朝会的近例,本应全部到场参加朝班,若一次不到,依常规已加倍记罚;连续两次朝会不到,便请开列姓名奏闻。希望能使臣僚更加警惕自励,班列秩序得以整肃。敕旨:依所奏办理。

东都留台

旧制中都留台官,自中丞以下,原额定七人:中丞一人,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三人。

天宝十四载,安禄山进犯东都,杀害留台御史中丞卢奕。卢奕与留守李誓死不肯逃避,属吏纷纷逃散,卢奕独自留在台中,被叛贼擒获,与其他人一同遇害。卢奕面临危难毫不苟且求免,坚守职位、以死殉职,太常寺赐谥号为"贞烈"。

大历十年,任命检校驾部郎中兼侍御史何运、出纳使蒋沇兼任御史中丞,仍兼东都留台。

十四年七月,任命吏部郎中房宗偃为御史中丞,仍兼东都留台,充任东都畿汝观察处置使。

建中二年六月,任命检校秘书少监、永平军节度副使郑叔则为御史中丞、东都留台,充任东都畿汝观察处置使。

贞元十六年十二月,任命给事中姚齐梧为御史中丞,仍兼东都留台。

元和二年四月,任命刑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卢坦为御史中丞、东都留台。

十三年三月,任命权知御史中丞崔元略为东都留台。此后只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共同主持留台事务,三院御史的编制便不再齐备了。

御史大夫

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称大司宪。咸亨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恢复为御史大夫,沿用至今未改。按旧

而三院御史。亦不尝备焉。

  御史大夫

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大司宪。咸亨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复为御史大夫。至今不改。故事。侍御史以下。与大夫抗礼。光宅元年九月。韦思谦除右肃政大夫。遂坐受拜。或以为言。思谦曰。国之班列。自有等差。奈何姑息为事。其后监察又与之抗礼。至开元十八年。有敕申明。隔品致敬。其礼不改。至二十四年六月。李适之为大夫。又坐受拜。其后监察又与之抗礼。至今不改。故事。大夫与监察竞为官政。略无承禀。至开元十四年。崔隐甫为大夫。一切督责之。事无大小。悉令谘决。稍有忤意。列上其罪。前后贬出者过半。群僚惕然。上常谓曰。卿为大夫。深副朕所委也。

会昌二年十二月。检校司徒兼太子太保牛僧孺等奏状。奉十一月二十八日敕中书门下奏。御史大夫。秦为上卿。汉为副相。又汉末复为大司空。与丞相俱为三公。掌邦国刑宪。肃政朝廷。其任至重。品秩殊峻。望准六尚书例。升为正三品。御史中丞为大夫之贰。缘大夫秩崇。官不常置。中丞为宪台之长。今九寺少卿。及秘书少监。以国子监司业。京兆尹。并府寺省监之贰。皆为四品。唯御史中丞官业虽重。品秩未崇。升为正四品下。为大夫之贰。令不隔品。亦与丞郎出入秩同。以重其任。缘关朝廷典制。须行之可久。必得博尽群议。询谋佥同。望令两省御史台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太子太保太常卿参议闻奏者。伏以前代帝王。建官设位之制。互有沿革。升降废置。盖取于一时所宜。苟得其宜。则为当代之美。臣等伏据六典故事。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历代之制。位不常定。至于刑宪之所倚。则古今之任不殊。今陛下方宏约法之道。俾增崇品秩。同秩丞郎。盖千年一时之盛美也。臣等又据故事。御史大夫总朝廷刑宪。掌邦国纪纲。峻其秩位。亦计所宜。御史中丞。虽官贰大夫。与大夫多不并置。专席既称独坐。隔品岂合叠居。今命秩资升迁。实为允当。臣等参详事理。众议佥同。伏请着于典章。永为定制。敕旨。依奏。

  御史中丞

隋以国讳。改中丞为治书侍御史。武德初。因隋旧制不改。贞观二十三年七月三日。避高宗讳。改为御史中丞。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为司宪大夫。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为御史中丞。西台中丞同一厅。至开元二十一年。有制以赋余修百司廨宇。西台中丞裴宽。始以旧监察创置中丞东厅东台。二中丞亦同厅。开元二十一年十一月。大夫崔琳奏。割秘书省东北地。回改修造

译例,侍御史以下官员与大夫行对等礼节。光宅元年九月,韦思谦被任命为右肃政大夫,于是坐着接受下属参拜,有人为此进言,思谦说:"朝廷的班列,自有等级差别,怎能姑息迁就以行事?"此后监察御史也依此与他行对等礼节。到开元十八年,有敕令重申说明,隔一品应行敬礼,这一礼制未再更改。到二十四年六月,李适之任大夫,也坐着接受参拜,此后监察御史又与他行对等礼节,至今未改。按旧例,大夫与监察御史各自处理官务,彼此互不请示禀报。到开元十四年,崔隐甫任大夫,对下属一律加以督责,事无论大小,都令其请示裁决,稍有违逆己意的,便列举其罪状上奏,前后被贬黜外放的官员超过半数,群僚为之惕然警惧。皇上曾对他说:"卿身为大夫,深深不负朕对你的托付。"

会昌二年十二月,检校司徒兼太子太保牛僧孺等人上奏状:奉十一月二十八日敕令,中书门下奏称:御史大夫一职,秦朝时为上卿,汉朝时为副相,又在汉末改为大司空,与丞相同列三公之位,掌管国家刑法宪令,整肃朝廷纲纪,其职任极为重要,品秩也应格外崇高。希望比照六部尚书的成例,升为正三品。御史中丞是大夫的副职,由于大夫官秩尊崇,此官不常设置,中丞实为宪台的长官。如今九寺少卿以及秘书少监、国子监司业、京兆尹,都是各府寺省监的副职,都已定为四品,唯独御史中丞职责虽重,品秩却未相应提高,现拟升为正四品下,作为大夫的副职,使其官阶不再隔品,也与丞郎调任出入时的品秩相同,以此加重其职任的分量。因此事关朝廷典章制度,必须能够长久施行,须广泛征询群臣意见,取得一致认同后再定,望令两省及御史台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官员,以及太子太保、太常卿共同参议后奏闻。臣等以为,历代帝王设官定位的制度,各有沿革变化,升降废置,都是根据当时情势的需要而定,只要合宜得当,便是当代的美政。臣等据《六典》及旧例考察,御史大夫、御史中丞等官职,历代的品秩定制并不固定;至于作为刑法宪令所倚重之职,古今的职责则并无不同。如今陛下正大力弘扬简约法度之道,命令提升官员品秩,使其与丞郎相同,这实在是千载难逢的盛美之举。臣等又据旧例,御史大夫总揽朝廷刑法宪令,掌管国家纲纪,提高他的品秩地位,也是合乎时宜的考虑。御史中丞虽官居大夫的副职,但与大夫往往不能同时设置,独当一面时便称为独坐,隔品行礼难道适合叠床架屋吗?如今提升其官阶品秩,实在是恰当合宜的。臣等详加参酌,众人意见一致,恳请载入典章制度,永远作为定制。敕旨:依所奏办理。

御史中丞

隋朝因避国讳,将中丞改为治书侍御史。武德初年,沿袭隋朝旧制未改。贞观二十三年七月三日,为避唐高宗名讳,改称御史中丞。龙朔二年二月四日,改称司宪大夫。咸亨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改称御史中丞。西台的御史中丞与御史同在一个官署办公。到开元二十一年,有诏令用多余的赋税修缮各官署房舍,西台御史中丞裴宽,才在原监察御史官署的基础上创设中丞东厅于东台,两位中丞也是同在一个官署办公。开元二十一年十一月,御史大夫崔琳上奏,请求划出秘书省东北地界,用以改建修造。

。二中丞遂各别厅。开元二十二年三月。置京畿采访处。置使以中丞为之。自是不改。其时。大夫是李尚隐。不充使。以中丞卢奂为之。至永泰元年以后。遂以大夫王翊。崔涣。李涣。崔宁。卢杞等为使。梁华故实。

译两位中丞于是各自分厅办公。开元二十二年三月,设置京畿采访处,设采访使一职,由中丞担任。从此不再更改。当时的御史大夫是李尚隐,不兼任采访使,由中丞卢奂担任。到永泰元年以后,便由御史大夫王翊、崔涣、李涣、崔宁、卢杞等人担任采访使。此为梁华所记之故实。

元和四年七月。御史中丞李夷简奏。京兆尹杨凭。前为江西观察使。赃罪及他不法事。敕副御史台刑部尚书李墉。大理卿赵昌鞫问。贬凭贺州临贺县尉。又追捕凭前江西判官监察御史杨瑗。系在台。命大理少卿胡▯。左司员外郎胡证。侍御史韦顗同推。初。夷简自御史出官巡属。凭颇疏纵。不顾接之。夷简常切齿。又凭归朝参。修第永宁里。广蓄妓妾于永乐里。夷简乘众议。举劾前事。及下狱。置对数日。未得其事。夷简持之益急。上闻且贬焉。上即位。以法制临下。夷简首举凭罪。故时议以为宜。然绳之太过。物论又讥其深切矣。

八年二月。僧鉴虚付京兆尹府。决重杖一顿处死。仍籍其财产。鉴虚在贞元中。以讲说为事。敛用货利。交权贵。为奸滥。事发。中外掌权者。更欲摇动之。有诏。初命释其罪。时御史中丞薛存诚。不受诏。翌日。宣旨曰。吾要此僧。面诘其事。非赦之也。存诚又奏曰。鉴虚罪状已具。陛下将召之。请先贬臣。然后可取。上嘉其有守。遂令杖杀之。

其年。洪州监军诬奏信州刺史李位。谋大逆。追赴京师。上敕令付仗内鞫问。御史中丞存诚。一日三表。请付位于御史台。及推按无状。位竟得雪。未几。授存诚给事中。数月。中丞阙。上谓宰相曰。持宪无如存诚。遂复授之。

九年。裴度为御史中丞。奏崔从为侍御史。知杂事。及度作相。奏自代为御史中丞。从正色立朝。弹奏不避权幸。事关台阁。或付仗内者。必抗章疏论列。请归有司。凡所取御史。必先质重勇退者。时论嘉之。

开成元年五月。上御紫宸殿。宰相李固言奏曰。御史中丞李珝在台。虽无甚过。以为人疏易。不称此官。此官乃天下纪纲。有司绳准。苟用人非当。则紊乱典章。上曰。李珝官业。应不甚举然为人岂不长厚耶。固言对曰。臣所奏缘与御史中丞不相宜。人即长厚。难任弹奏。且宪司事亦至难。官要得宜者。

会昌二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诸道诸使。奏兼御史中丞。伏以御史中丞。近升品秩。向外兼摄。亦宜相重。臣等商量。今日已后。诸道节度使。及度支解县榷盐铁副使等。并须带检校四品官。方得奏请。其正郎以下。不在奏限。诸郡刺史。亦须地望雄重。兵额稍多处。方得兼授。如前任已兼中丞。须再除者。不在此例。从之。

大中三年。以御史中丞魏。兼户部侍郎。判本司事。奏曰。御史台纪纲之地。不宜与泉货吏杂处。乞罢中司。专综户部公事。从之。

干符三年二月四日。御史中丞李迢奏。外州府有禁系罪人。关连京百司。请委本州岛除合抵极法外。疏理讫关奏。从之。

  侍御史

四员。长安二年始置。内供奉在正员之外。

译元和四年七月,御史中丞李夷简上奏:京兆尹杨凭,此前担任江西观察使时,有贪赃罪行及其他不法之事。朝廷敕令由副御史台、刑部尚书李墉,大理卿赵昌审问。杨凭被贬为贺州临贺县尉。又追捕杨凭此前的江西判官、监察御史杨瑗,将其拘押在御史台。命大理少卿胡某,左司员外郎胡证,侍御史韦顗一同审理。当初,李夷简从御史外任巡视所属州郡时,杨凭对他颇为疏忽放纵,不加礼待,李夷简因此常怀怨恨。又杨凭回京后,在永宁里修建宅第,在永乐里广蓄歌妓姬妾,李夷简借助众人的议论,检举揭发他以前的事情。等到杨凭下狱,审讯对质数日,仍未查明其罪状,李夷简却催逼得更加急迫。皇上得知后便将其贬官。皇上即位以来,以法度治理臣下,李夷简首先检举杨凭的罪状,因此当时的舆论认为处置得宜,但也认为惩处过重,物议又讥讽他用心过于深刻苛刻。

元和八年二月,僧人鉴虚被交付京兆尹府,判处重杖一顿处死,并籍没其财产。鉴虚在贞元年间,以讲经说法为业,敛取财货牟利,交结权贵,行为奸邪不法。事情败露后,朝廷内外掌权的人,又想为他开脱。皇上下诏,起初命令赦免他的罪行。当时御史中丞薛存诚不接受诏命。第二天,皇上宣旨说:"我要见这个和尚,当面诘问他的事情,并非要赦免他。"薛存诚又上奏说:"鉴虚的罪状已经查明,陛下若要召见他,请先将臣贬官,然后才可以召取他。"皇上嘉许他能坚持原则,于是下令将鉴虚杖杀。

同年,洪州监军诬奏信州刺史李位图谋大逆,将其追捕押送京师。皇上敕令交付内廷仗内审问。御史中丞薛存诚一日之内三次上表,请求将李位交付御史台审理。等到审理查证并无实据,李位终于得以昭雪。不久,授薛存诚为给事中。数月后,御史中丞出缺,皇上对宰相说:"掌持宪纲之职,无人能比得上薛存诚。"于是又重新任命他为御史中丞。

元和九年,裴度任御史中丞,奏请以崔从为侍御史,掌管台中杂务事宜。等到裴度出任宰相,又奏请以崔从代替自己担任御史中丞。崔从为人正直,立身朝廷,弹劾奏事不回避权贵幸臣。凡事关台阁之事,有的交付内廷仗内处理的,他必定上疏抗争论列,请求归还有司审理。凡是选取御史,必定先选取质朴稳重、勇于进取而不追逐名利的人。当时舆论都赞许他。

开成元年五月,皇上驾临紫宸殿,宰相李固言上奏说:"御史中丞李珝在台中任职,虽然没有大的过错,但为人疏阔简易,不称此官职。这个官职关系到天下的纲纪法度,是执掌准则的官员。如果用人不当,就会紊乱典章制度。"皇上说:"李珝的政绩,应当算不上突出,但他为人难道不是宽厚长者吗?"李固言回答说:"臣所奏是因为他与御史中丞一职不相称。为人宽厚长者,难以胜任弹劾纠察之职。而且执掌宪台的事务也极为艰难,此官职需要用得其人才行。"

会昌二年十二月,中书门下上奏说:"各道诸使,奏请兼任御史中丞。御史中丞近来品秩提升,若外任兼摄此职,也应当同样受到重视。臣等商议,从今日以后,各道节度使,以及度支、解县榷盐铁副使等,都必须带检校四品官衔,才能奏请兼任此职。其正郎以下官员,不在奏请之列。各州郡刺史,也必须是地方声望重要、兵力较多的地方,才能兼授此职。如果前任已经兼任中丞,需要再次授予的,不在此例。"皇上准奏。

大中三年,以御史中丞魏某兼户部侍郎,判理本司事务。魏某上奏说:"御史台是纲纪所在之地,不宜与钱粮财货之吏混杂共处,请求罢免中丞职务,专门综理户部事务。"皇上准奏。

干符三年二月四日,御史中丞李迢上奏说:"外地州府若有拘禁在押的罪犯,牵连到京师各官署的,请委托本州除了应当依法处决的以外,疏理清楚

仍不得过本数。其迁改与正官资望亦齐。旧制。庶仆五分减一。其职有六。奏弹三司。西推。东推。赃赎。理匦。凡三司理匦。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朝堂受表。台中唯有四职。谓知杂公廨。弹事谓之推弹。廨杂今知杂侍御史。多兼省官以为之。

武德四年。李素立为监察御史。丁忧。高祖令所司夺情。授一七品清要官。所司拟雍州司录参军。上曰。此官要而不清。又拟秘书郎。上曰。此官清而不要。遂授侍御史。

贞元六年。窦群入拜侍御史。有人诬告故尚父子仪嬖人张氏宅中有宝玉者。张氏兄弟。又与尚父家子孙相告诉。诏促其狱。群上奏言。张氏以子仪在时分财。子弟不合争夺。然张氏宅与亲仁宅。皆子仪家事。子仪素有大勋。伏望陛下特赦而勿问。使私自退省。上从之。时人称其知大体也。

十二年六月。侍御史窦群奏。常参官假满。惟三品官至王府傅已上。即于正衙参假。其余不在此限。臣伏见诸司官。或位列通班。职居要剧。其左右丞。诸司侍郎。御史中丞。给事中。中书舍人。并是四品五品清要官。不在参假例。或弥旬旷废。皆不上闻。或未满一日。例不举奏。臣今请尚书省四品官。御史台五品官。中书门下五品官。请假。并同三品例参假。旷废必知。勤惰无隐。臣职当弹举。辄陈事宜。敕旨。依奏。

太和三年。华州刺史宇文鼎。户部员外郎卢允中。坐赃。文宗怒。将杀之。侍御史卢宏贞奏曰。鼎为近辅刺史。以赃污闻。死固恒典。但取受之首。罪在允中。监司之责。鼎当连坐。帝然之。减鼎三等。

  殿中侍御史

隋末不置。武德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置四员。贞观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大夫李干佑。奏增两员。以李文礼张敬一为之。文明元年。又制殿中里行。以杨启王侍征为之。准吏部式。以三员为定额。监仓库本是察院职务。近移入院。第一人监仓。第二人监库。

龙朔三年五月。雍州司户参军韦绚。除殿中侍御史。或以为非迁。中书侍郎上官仪闻而笑曰。此田舍翁议论。殿中侍御史赤墀下供奉。接武夔龙。簉羽鹓鹭。奈何以雍州判佐相比。以为清议。

贞元十年四月敕。准六典。殿中侍御史。凡两京城内。分知左右巡察。其不法之事。谓左降流移。停匿不去。及妖讹宿宵。蒲博盗窃。狱讼冤滥。诸州纲典贸易。赋敛违法。如此之类。方合奏闻。比者因循。务求细事。既甚烦碎。颇失大猷。宜令自今以后。据六典合举之事。所司有隐蔽者。即具状奏闻。其余常务。不须更闻。

太和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固言奏。监太仓殿中侍御史一人。监左藏库殿中侍御史一人。台中旧例。取殿中侍御史从上第一人充监大仓使。

译后关报奏闻。"皇上准奏。

侍御史

四员,长安二年始设置。内供奉设于正员之外,仍不得超过原定员数。其升迁改任与正官的资历声望也相同。旧制规定,庶仆减去五分之一。其职责有六:奏弹、三司、西推、东推、赃赎、理匦。凡是三司理匦之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轮流值守朝堂,接受表状。台中只有四种职务,即知杂、公廨、弹事(称为推弹)、廨杂,如今知杂侍御史多由兼任省官的人担任。

武德四年,李素立任监察御史,遭逢父母丧事,高祖命令主管部门夺情起复,授予一个七品清要官职。主管部门拟授雍州司录参军,皇上说:"此官职重要但不清贵。"又拟授秘书郎,皇上说:"此官职清贵但不重要。"于是授予侍御史。

贞元六年,窦群入朝拜为侍御史。有人诬告已故尚父郭子仪的宠妾张氏宅中藏有宝玉,张氏兄弟又与郭子仪家中子孙相互告发争讼。皇上下诏催促尽快结案。窦群上奏说:"张氏是在郭子仪在世时分得的财产,子弟们不应当争夺。然而张氏的宅第与亲仁里的宅第,都是郭子仪家的事务,郭子仪向来有大功勋,恳请陛下特别赦免此事而不予追究,让他们私下自行退让省察。"皇上听从了他的意见,当时人称赞他懂得顾全大局。

十二年六月,侍御史窦群上奏说:"常参官假期满后,只有三品以上官员至王府傅以上,才在正衙参见请假。其余官员不在此限制之内。臣见诸司官员,有的位列朝班要职,职务重要繁忙,如左右丞、诸司侍郎、御史中丞、给事中、中书舍人,都是四品五品清要官,不在参假之例。有的旷废职守长达十几天,都不上报;有的请假不满一日,按惯例又不举报。臣现在请求:尚书省四品官、御史台五品官、中书门下五品官请假,都比照三品官的例子参见请假,这样旷废职务的情况必定能被知晓,勤惰情况也无从隐瞒。臣职责所在,应当弹劾检举,特此陈述这一事宜。"敕旨批复:"依所奏施行。"

太和三年,华州刺史宇文鼎、户部员外郎卢允中因贪赃获罪。文宗大怒,要将其处死。侍御史卢弘贞上奏说:"宇文鼎身为京畿附近州郡的刺史,因贪赃之事闻名于世,处死本是常法,但收受贿赂的主犯是卢允中,宇文鼎作为监察长官应负连带责任,罪责应有所区别。"皇上认为有理,将宇文鼎的罪减轻三等。

殿中侍御史

隋末未设置此职。武德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设置四员。贞观二十二年十二月九日,御史大夫李干佑上奏增加两员,任命李文礼、张敬一担任。文明元年,又设置殿中里行之职,任命杨启、王侍征担任。按照吏部的规定,以三员为定额。监察仓库本是察院的职责,近来移入殿中院,第一人监仓,第二人监库。

龙朔三年五月,雍州司户参军韦绚被任命为殿中侍御史,有人认为这不算是升迁。中书侍郎上官仪听说后笑道:"这是乡巴佬的见识。殿中侍御史在赤墀之下供职侍奉,紧随高官显贵之列,位列朝廷清要班列,怎么能拿雍州判佐来相比呢?"这话被当作清议流传。

贞元十年四月敕令:按照《六典》规定,殿中侍御史负责分掌京城左右两边的巡察事务,其中不法之事,是指被贬谪流放之人滞留不走、妖言惑众、聚众赌博、盗窃案件、案件冤屈滥用刑罚,以及各州进献物品交易时赋敛违法等类事情,才应当奏报朝廷。近来因循旧习,务求琐碎细事上报,既然过于繁琐,也就失去了大的原则。应当从今以后,依照《六典》规定应当检举的事情,若主管部门有隐瞒不报的,即刻据实上奏。其余日常事务,不必再上报。

太和元年六月,御史大夫李固言上奏说:"监太仓的殿中侍御史一人,监左藏库的殿中侍御史一人,台中旧例是选取殿中侍御史中排名第一的人担任监太仓使,第二人担任监左藏库使,又各自兼管刑狱案件的

第二人充监左藏库使。又各领制狱。伏缘推事。皆有程限。所监遂不专精。往往空行文牒。不到仓库。动经累月。莫审盈虚。遂使钱谷之司。狡吏得计。至于出入。多有隐欺。臣今商量。监仓御史。若当出纳之时。所推制狱稍大者。许五日一入仓。如非大狱。许三日入仓。如不是出纳之时。则许一月两入仓检校。其左藏库公事。寻常繁闹。监库御史所推制狱。大者亦许五日一入库。如无大狱。常许一旬内计会。取三日入库句当。庶使当司公事。稍振纲条。钱谷所由。亦知警惧。敕旨。依奏。

  监察御史

武德初。因隋旧制。置八员。贞观二年二月九日。御史大夫李干佑。奏加两员。以李义琛韦务静为之。龙朔元年八月。忻州定襄县尉王本立。为监察御史。里行之名始于此。六典又云。里行始于马周。未知孰是。初皆带本官。禄俸于本官请。如未即真。有故停。即以本官赴选。文明元年。自王宾以后。不复更衔本官。且以里行为名。至今不改。天后时。又有台使八人。俸亦于本官请。余并同监察。时人呼为六指。吏部式。监察里行及试。以七员为定额。开元初。又置里行使。无员数。监察御史职知朝堂。正门无籍。非因奏事。不得入至殿庭。在栖凤阁南。望殿中侍御史以从观象门出。若从天降。至开元七年三月。敕并令随仗入阁。西监察院。即今中丞东廨是也。中丞裴宽。因修廨宇。遂移监察院于十道使院置之。旧院遂为中丞廨宇。

杜易简御史台杂注云。监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虽有吏部注拟。门下过覆。大半不成。至龙朔中。李义府掌选。宠任既崇。始注得御史。李义府败。无吏部注者。员外左右通事舍人等亦然。

 苏氏驳曰。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进名敕授。是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敕。杜易简着杂注以后。犹四十年为吏曹注拟矣。

兴元二年十月四日敕。监察御史六人。承前所定。皆是从下次。旧例。从下又合出使。若一人出使。兼有故。则六察御史递相移改。今请令监察从上第一人察吏部礼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户部刑部。每年终。议其殿最。

贞元二年五月。御史中丞窦参奏。得监察御史郑襄状。准六典。应郊庙祀祭。皆御史监之。盖职在省其器服。阅其牲牢。有不修敬。则举劾闻奏。主者严荐献。交神明。监者举过缪。纠阙误。所务不同。准式。斋官有故。许通融行事。公事数人。可得通摄。其监察御史。唯有一人。旧例有故便阙者。伏以祀事肃恭。国家大典。苟无纠察。恐亏慎重。却请以后。监察御史誓戒后。有假及改转者。许续差御史。令沐浴洁服往。即冀官次有常。礼物严备。从之。

译审理。因为审理案件都有期限,所监督的仓库事务便不能专心精细,往往只是空自行文,并不亲到仓库,动辄拖延数月,也无法审查库存的盈亏虚实,于是使掌管钱粮的官吏,狡诈之徒得以有机可乘,在出入账目上多有隐瞒欺骗。臣现在建议:监仓御史,如果正当出纳钱粮之时,所审理的案件规模稍大的,允许五日入仓一次;如果不是大案,允许三日入仓一次;如果不是出纳之时,则允许一月两次入仓检查。至于左藏库的公事,平常繁忙,监库御史所审理的案件规模较大的,也允许五日入库一次;如果没有大案,通常允许每十天安排三日入库处理事务。这样可以使有关部门的公事,稍加整顿纲纪法度,管理钱粮的官吏也知所警惕畏惧。"敕旨批复:"依所奏施行。"

监察御史

武德初年,沿袭隋朝旧制,设置八员。贞观二年二月九日,御史大夫李干佑上奏增加两员,任命李义琛、韦务静担任。龙朔元年八月,忻州定襄县尉王本立担任监察御史,"里行"这一名称便从此开始。《六典》又说里行始于马周,不知哪个说法正确。起初都带有本官职衔,俸禄按本官请领,如果尚未转为正式官职,若有事故停职,就以本官身份赴选。文明元年以后,从王宾以后,不再兼带本官官衔,只以里行为名,至今未改。武后时又设有台使八人,俸禄也按本官请领,其余待遇都与监察御史相同,当时人称之为"六指"。按吏部规定,监察里行及试用人员,以七员为定额。开元初年,又设置里行使,没有固定名额。监察御史职责为掌管朝堂事务,正门没有名籍,若非因奏事,不得进入殿庭,站在栖凤阁南面,望着殿中侍御史随从殿中队列从观象门出来,好像是从天而降。到开元七年三月,敕令都随仪仗队一同入阁。西监察院,就是如今中丞东侧的官署。中丞裴宽因修缮官署,便将监察院迁移到十道使院设置,旧院便成为中丞的官署。

杜易简《御史台杂注》说:监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由皇帝敕令直接任命,虽然也有吏部注拟推荐,门下省复核,但大半没有成功。到龙朔年间,李义府掌管选举,因受宠信位高权重,才开始有吏部注拟得任御史之职的先例。李义府败落后,就没有再由吏部注拟任命的了,员外郎、左右通事舍人等职也是如此。

苏氏驳斥说:员外郎、御史,都属于供奉官,其任命奏名由皇帝敕授,这是开元四年六月十九日的敕令。杜易简撰写《杂注》之后,仍有四十年是由吏部注拟任命的。

兴元二年十月四日敕令:监察御史六人,按照以前所定的规矩,都是从下面按次序轮流。旧例规定从下面轮到的人又恰好应当出使,如果一人出使,又恰逢有其他事故,那么六察御史就要相互轮换调动,如今请求令监察御史中排名第一的人监察吏部、礼部,第二人监察兵部、工部,第三人监察户部、刑部,每年年终评议其政绩优劣。

贞元二年五月,御史中丞窦参上奏,据监察御史郑襄呈状:按照《六典》规定,凡是郊庙祭祀,都由御史监督,其职责在于省察祭祀的器物服饰,检阅祭祀的牲畜,若有不敬之事,就检举奏闻。主祭者严肃地献上祭品,与神明相通;监察者检举过失谬误,纠正阙漏差错,二者职责不同。按照惯例,斋祭官员若有事故,允许相互通融代为行事,公事有数人可以互相代理,唯独监察御史只有一人,按旧例若有事故就出现空缺。臣认为祭祀之事庄严肃穆,是国家的重大典礼,若没有纠察,恐怕有损于郑重之意。请求从今以后,监察御史宣誓受戒之后,若有请假或改任转职的,允许继续委派御史,让他沐浴更衣、洁净服饰前往,希望使官员的接替有一定常规,礼仪物品准备严整。皇上准奏。

贞元四年八月,检校司徒兼太子太保李勉去世。至德初年,他从灵武被任命为监

四年八月。检校司徒兼太子太保李勉薨。至德初。从灵武拜监察御史。属朝廷用武。勋臣背阙而坐。勉举劾不敬。拘之。肃宗特原之。而谓左右曰。吾有李勉。始知朝廷之尊矣。

十一年二月。黔中监察御史崔穆。为部人告赃二十七万贯。及他犯。遣监察御史李直方往黔州覆按。近事。雨晦无对见者。是日雨止。上重至延英。召见直方遣焉。

十九年十二月。监察御史崔薳笞四十。配流崖州。初。建中元年。敕京城诸军诸使。及府县。季终命御史分曹巡按系囚。省其冤滥以闻。近年以北军职在禁密。但移牒而已。御史未尝至。薳在官近。不谙故事。至右神策军云。奉制巡按。军使等以为持有制命。颇惊愕。军中遽奏之。上发怒。故有此命。

元和四年五月。御史台奏。准旧例。监察御史从下第六人。各察尚书省一司。又准兴元元年十月敕。令监察御史从上第一人。察吏部礼部。第二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户部刑部。伏以监察第一第二人。已充监察御史及馆驿等使。新人出使外。并无职掌。无以观其能否。今请守旧制。以新人分察。从之。

太和二年。郊庙告祭。差摄三公行事。多以杂品。监察御史柳璟监祭。奏曰。准开元二十三年敕。宗庙大祀。宜差左右丞相。嗣王。特进。少保。少傅。尚书。宾客。御史大夫。又准二十五年敕。太庙五享。差丞相师傅。尚书嗣郡王通摄。余司不在差限。又元和四年。敕太庙告祭摄官。太尉以宰相充。其摄司徒司空。以仆射尚书。师傅充。余司不在差限。比来吏部因循。不守前后敕文。用人稍轻。请自今年冬季。敕吏部准开元元和敕例差官。从之。

八年九月。御史台奏。当司应六察官。伏准元和四年五月二十日敕。监察御史六人。分察尚书省。从下一人察吏部。其次察兵部省。伏以监察在台。职当使役。或有出入推按。例合差遣新人。每因一人奉使。须数员转职。既频移易。使致因循。举察之务。难得精审。今请除监察馆驿两处以次人。便专察吏部。其下便依次转差。所冀察务有常。公事知守。敕旨。依奏。

开成元年正月。中书门下奏。监察太仓左藏库御史。请于新入庶台察中。择精强干用两人。分监仓库。全放朝谒。每月除本官俸钱外。别给见钱三十千。隔日早入。敕旨。依奏。

大中四年九月十六日。御史台奏。准旧例。京兆府准敕科决囚徒。合差监察御史一人到府门监决。御史未至。其囚已至科决处。纵有冤屈。披诉不及。今后请许令御史到府引问。如囚不称冤。然后许行决。其河南府准此。诸州有死囚。仍委长官差官监决。并先引问。从之。

唐会要

唐会要卷六十一

 御史台中

  馆驿

开元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敕。

译察御史。当时正值朝廷用兵,勋臣背对宫阙而坐,李勉检举他们不敬之罪,将其拘捕,肃宗特意宽恕了他们,并对左右说:"我有了李勉,才知道朝廷的尊严所在啊。"

贞元十一年二月,黔中监察御史崔穆被当地百姓告发贪赃二十七万贯及其他罪行,朝廷派遣监察御史李直方前往黔州复核审查。近来遇到雨天阴晦时,没有对面相见的礼节,这一天雨停了,皇上又亲临延英殿,召见李直方并派遣他前往。

贞元十九年十二月,监察御史崔薳被笞打四十下,发配流放崖州。当初,建中元年,敕令京城各军各使及府县,每季度末命令御史分批巡视审察囚犯,省察有无冤屈滥判之事以上报。近年来因为北军职责涉及禁中机密,只是移送文书而已,御史从未亲自前往。崔薳到任不久,不熟悉旧例,到右神策军时说是奉皇命前来巡察,军使等人认为他持有诏命,颇为惊愕,军中急忙上奏此事,皇上因此发怒,所以才有这道处罚命令。

元和四年五月,御史台上奏:按照旧例,监察御史从下数第六人,各自监察尚书省的一个部门;又按照兴元元年十月的敕令,令监察御史从上数第一人监察吏部、礼部,第二人监察兵部、工部,第三人监察户部、刑部。臣认为第一、第二人已经兼任监察御史及馆驿等使职,除了新人出使以外,就没有其他职掌了,无法考察他们的能力优劣。现在请求恢复旧制,以新任命的御史分别监察各部。皇上准奏。

太和二年,郊庙告祭时,差遣代理三公职务行礼的官员,大多用品级较低的官员充任。监察御史柳璟担任监祭,上奏说:"按照开元二十三年的敕令,宗庙大祀,应当差遣左右丞相、嗣王、特进、少保、少傅、尚书、宾客、御史大夫担任。又按照二十五年的敕令,太庙五享,差遣丞相、师傅、尚书、嗣郡王互相通融代理,其余官署不在差遣之列。又元和四年的敕令,太庙告祭代理官员,太尉一职以宰相充任,其代理司徒、司空一职,以仆射、尚书、师傅充任,其余官署不在差遣之列。近来吏部因循旧习,不遵守前后的敕文规定,用人渐趋轻率。请求从今年冬季祭祀开始,敕令吏部按照开元、元和年间敕令的先例差遣官员。"皇上准奏。

元和八年九月,御史台上奏:本台所属六察官,按照元和四年五月二十日的敕令,监察御史六人分别监察尚书省,从下面第一人监察吏部,其次监察兵部省。臣认为监察御史身处台中,职责就是被派遣出使,有时需要出入审理案件,按惯例应当差遣新人。但每次一人奉命出使,就需要数人转换职务,既然频繁更换,就导致因循敷衍,检举监察的事务,就难以做到精细审慎。现在请求:除了监察馆驿的两处仍按次序轮流以外,专门让监察吏部一职由固定人选担任,此后的职位依次轮换差遣,希望能使监察事务有一定常规,公事有专人负责。"敕旨批复:"依所奏施行。"

开成元年正月,中书门下上奏:监太仓、左藏库的御史,请求在新入台的监察御史中,选择精明强干的两人,分别监督仓库,全部免除朝会参拜,每月除本官俸钱外,另外发给现钱三十千,隔日一早入值。敕旨批复:"依所奏施行。"

大中四年九月十六日,御史台上奏:按照旧例,京兆府按敕令判决囚犯,应当差遣监察御史一人到府门监督处决。但御史尚未到达,囚犯已经被押到行刑处,即使有冤屈,也来不及申诉。今后请求允许御史到府中先行提审讯问,如果囚犯不称冤屈,然后才准予执行判决。河南府也照此办理,各州若有死囚,仍委托长官差遣官员监督行刑,并先行提审。皇上准奏。

《唐会要》

《唐会要》卷六十一

御史台中

馆驿

开元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敕令:巡视传驿之事,应当趁御史出使的机会,顺便加以检校察看。到开元二十五年五月,监察御史郑审检校两京馆驿,仍然未称为使职,如今驿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