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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皇朝经世文续编-清-葛士浚五十六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五十七

史藏 · 经世文编 · 已译 · 第 943–955 段

既娶近三月,夫妻已成矣,未庙见舅姑,虽成妻未成妇,主既不祔于皇姑墓,亦不葬于夫家。彼迁葬嫁殇者,墓已合葬之,将主亦祔之乎?主不祔而合葬之,合葬而主亦祔之,礼之无一可者也。迁葬始魏武之于仓舒,嫁殇始魏明之于女淑,徇一己之私昵,悖先王之法,禁此所谓衰世之事,意似从厚,而礼滋益坏矣。近时迁葬之风行,而立继之规紊,继子贵而鳏夫寡女晏然受追赠之典,固为失矣。甚者争继讼起,污吏上下其手,莫之谁何,其弊甚大。嫁殇之风行,而墓葬之次紊,使元配之妻下夷于继配,固为失矣。否则元配不从,则女家讼之于吏,吏不言嫁殇之失礼,而反责葬礼之不备,可耻孰甚焉?名不正则礼不兴,刑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不可不辩。

译婚后将近三个月,夫妻关系已经确立,但尚未在宗庙拜见公婆,虽然算是妻子却还未成为媳妇,神主牌既不附祭于皇姑的墓,也不葬在夫家。那些迁移安葬夭折新娘的人,坟墓已经合葬了,难道神主牌也要附祭进去吗?神主牌不附祭却合葬,合葬了神主牌也附祭,这在礼法上没有任何一条是可行的。迁移安葬始于魏武帝对仓舒的做法,嫁殇始于魏明帝对女淑的做法,顺从一己的私情,违背先王的法度,禁止这种所谓的衰败世道之事,表面上似乎是从厚,实际上礼制却更加败坏了。近来迁移安葬的风气盛行,导致立继承人的规矩混乱,继子尊贵而鳏夫寡女安然接受追赠的典制,这本来就是错误的。更严重的是争夺继承权的诉讼兴起,贪官污吏上下其手,无人能制约他们,弊端极大。嫁殇的风气盛行,导致墓葬的次序混乱,使得原配妻子降格等同于继配,这本来就是错误的。否则原配妻子不服从,女方家庭就会向官府诉讼,官吏不指出嫁殇的失礼,反而指责葬礼的不完备,还有什么比这更耻辱的呢?名分不正则礼制不能兴起,刑罚不当则百姓不知如何行事,不可不加以辩明。

昏问衎石斋记事续稿

钱仪吉

道光十一年,山东两县令约为婚,已为前后政争,官谷父戕女,父死焉。女不忍事仇,自缪死。诏旌其孝。或谓女不死当离婚,敢问曰:是生民之至穷而王政所加闵也?夫亲▯之复斗不反戈,海外之避官为和难。《春秋》子沈子曰:「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非子也。」今以嬛嬛孤女衔痛立庭,乃使纚笄而朝,执笲而祝,忘亲事▯,生理尽矣。又告期请吉,必称先人,此既辞穷于何成礼?或谓昏仪壹与之齐,终身不改;又谓妇人内夫家,外父母家。又以先儒谓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是女也,虽为终身之哀,亦将无所逃命。不知女子无专制之行,有三从之道。当其未嫁,不制于夫,故丧服之制,在室为父齐衰三年,未嫁夫死,既葬除服,本无三年之恩,非有贰斩之嫌也。《春秋》女在其国称女,在涂称妇。若然终身不改,施诸同牢也;外其本亲,责之成妇也。若乃妻之事夫,犹子事父,臣事君也。彼所天之失德,必槼谏之,是资诚怙过而弗从,虽号泣而难绝,抑所谓至亲无去志,在感动者与?故赵阿自殒情疑于过中,庞娥剚仇,世称其纯孝。是则夫恶之与亲▯,权其轻重,又非等伦已。案离婚之条,前史多有。昔在曹魏,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夫党见刑,又有随姓之戮;时则有特听离婚,因而贷命者。夫叛家告绝,系于其君;▯家告离,系于其父。平时则资敬是同,临难岂在心或异?《白虎通义·嫁娶篇》曰:「悖逆人伦,杀妻父母,废绝纲纪,乱之大者也。」义绝乃得去也。唐律户婚章云:「诸凡几绝者,离之;又云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义绝者,长孙无忌等注谓: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虽会赦皆为义绝。」然则断罪之文,罪有当赦,恩义之绝,绝不复还也。且寻汉议、唐律之文,皆关诸已嫁,况某令?女犹在室,▯不戴天。若不离婚,曷由教孝?窃谓某令之女以死成名,无▯评议。后有此比,有司治狱,宜请离婚。

  昏问

林柏桐

谨案: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二姓不好,则不合矣。父相攸而归之,妇人谓嫁曰归。内夫家,外父母家,承父志耳。若乃亲倳刃于其父之腹,而与其子偕老,事仇为翁,世安有是人乎?《春秋公羊传》曰:「礼,仇▯不交婚。」《谷梁传》曰:「仇▯之人,非所以接婚也。」夫鲁仇齐,而使主王姬归齐之礼,犹见恶于《春秋》,况可事仇乎?《谷梁》又曰:「不使齐侯得与吾为礼也。」仇国不可与吾为礼,仇家顾可与吾为婚乎?其当离婚,似无疑义。谨对:或曰,许婚,父命也。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父志也。父生而命之,于父死而背之乎?曰:礼有常有变。父命适人,终身不改,常也。先婚后▯,非父所逆料,则变也。推父之志,必不许事仇。推女之志,且不共戴天。《传》曰:「不若于天者,天绝之也;不若于人者,人绝之也。」婚而相杀,不顺已甚,不绝何为?或曰:礼,妇人不贰斩,故为夫斩衰,而为父期。夫则重矣,又可离乎?曰:女子在家从父,既嫁而后从夫。故在室之女为父三年,亲迎而女之父母死,则女反。女未庙见而死,则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为处子者,安得以既嫁例乎?或曰:戕女父者,父耳,非也。曷不念此乎?曰:文姜于鲁桓与闻乎弑耳,非手刃之也。而《公羊》有曰:「念母者所善也,则曷为于其念母贬,不与其念母也?」母与闻乎弑,不许其子念仇与成乎?戕独可使未成妇者念乎?或曰:昏礼者,千古公义也。不事仇者,私恩也。无私恩,非孝;无公义,非忠。君子不以私害公。有在上者主之,其可曰鲁主王姬之婚,周王命之,而《公羊》所云「以我主书者」,其意在恶周。然则有命之者,犹未可公义不谓是也?或曰:臣子重受命,父死矣,其离婚安所受乎?曰:鲁庄公娶于齐,夫人姜氏入。《谷梁传》曰

译昏问衎石斋记事续稿

钱仪吉

道光十一年,山东两位县令约定结为亲家,但前任与现任官员发生争执,官员的谷父杀害了县令的女儿,县令的父亲也因此死去。女儿不忍心侍奉仇人,便自缢而死。朝廷下诏表彰她的孝行。有人议论说,女儿不死的话应当离婚,请问:这是百姓陷入极度困境而王政所应怜悯的情况吗?亲人复仇时不反戈相向,海外避官是为了和解难处。《春秋》中子沈子说:“臣不讨伐贼人,就不是臣;子不复仇,就不是子。”如今让这孑然无依的孤女怀着悲痛站在庭院中,却让她戴上成年女子的发饰去朝见,拿着礼器去祝祷,忘却亲人而侍奉仇人,生存的理义就完全丧失了。又说要择定吉日举行婚礼,必定要称颂先人,这既已言辞穷尽,如何能完成礼仪?有人说婚礼一旦与丈夫齐等,终身不可改变;又说妇人以内属于夫家,以外疏远父母家。又引用先儒的话说,丈夫有恶行,妻子不得离去,是因为没有离开天的道理。这个女子,虽然怀着终身的哀痛,也将无处逃避命运。不知道女子没有专断的行为,有三从的道理。当她未嫁时,不受丈夫制约,所以丧服的制度规定,在室的女儿为父亲服齐衰三年,未嫁而丈夫死去,安葬后就除去丧服,本来没有三年的恩情,也没有双重斩衰的嫌疑。《春秋》中女子在本国称女,在路上称妇。如果这样终身不改,是施行于同牢之礼;疏远本亲,是责成她成为媳妇。至于妻子侍奉丈夫,就像儿子侍奉父亲,臣子侍奉君主。如果所依靠的丈夫失德,必定要规劝,如果依靠诚信而怙恶不悛,即使号啕哭泣也难以断绝,这所谓至亲没有离去的志向,在于感动对方吗?所以赵阿自杀,情势被怀疑为过中,庞娥为父报仇,世人称颂她的纯孝。那么丈夫的恶行与亲人的仇杀,权衡其轻重,又非同类可比。查考离婚的条例,前代史书中多有记载。过去在曹魏时期,犯大逆罪者诛及已出嫁的女儿,夫家受刑,又有随姓受戮的情况;当时有特别听许离婚,从而保全性命的人。丈夫背叛家庭宣告断绝关系,取决于君主;仇家宣告离婚,取决于父亲。平时凭借尊敬是相同的,面临危难难道心意会有不同?《白虎通义·嫁娶篇》说:“悖逆人伦,杀害妻子的父母,废绝纲纪,是最大的混乱。”义绝就可以离去。唐律户婚章说:“凡是义绝的,离婚;又说凡是违律为婚,当条称离婚的,即使遇到赦免也还是离婚。所谓义绝,长孙无忌等注解说:如果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互相杀害,即使遇到赦免都算义绝。”那么断罪的条文,罪行有应当赦免的,但恩义断绝,就绝不恢复。况且推寻汉议、唐律的条文,都关系到已出嫁的女子,何况某县令?女儿还在娘家,仇人不可共戴天。如果不离婚,如何能教导孝道?我私下认为某县令的女儿以死成名,没有可评议的。以后有类似情况,有关部门审理案件,应当请求离婚。

昏问

林柏桐

谨案:婚礼,是将两个姓氏结为好合。两个姓氏不好合,就不合了。父亲选择配偶而嫁给她,妇人称嫁为归。以内属于夫家,以外疏远父母家,是秉承父亲的意志罢了。如果亲人把刀刃刺入父亲的腹部,却要与他的儿子白头偕老,侍奉仇人作为公公,世上哪有这样的人?《春秋公羊传》说:“礼,仇家不互相通婚。”《谷梁传》说:“仇家的人,不是用来接婚的。”鲁国仇视齐国,却让主持王姬归齐的礼仪,尚且被《春秋》所厌恶,何况侍奉仇人呢?《谷梁传》又说:“不让齐侯得以与我行礼。”仇国不可与我行礼,仇家反而可以与我通婚吗?应当离婚,似乎没有疑问。谨对:有人说,许婚,是父亲的命令。一与丈夫齐等,终身不改,是父亲的意志。父亲活着时命令她,父亲死了就违背他吗?回答说:礼有常道也有变通。父亲命令嫁人,终身不改,是常道。先婚后仇,不是父亲所能预料到的,是变通。推想父亲的意志,必定不允许侍奉仇人。推想女儿的意志,且与仇人不能共戴天。《传》说:“不顺于天的,天绝之;不顺于人的,人绝之。”通婚而互相杀害,不顺已经太甚,不绝何为?有人说:礼,妇人没有双重斩衰,所以为丈夫服斩衰,而为父亲服期。丈夫就重了,又可以离吗?回答说:女子在家从父,既嫁之后从夫。所以在室的女儿为父亲服三年,亲迎而女之父母死,那么女子返回。女子未庙见而死,就归葬于女氏之党,表示未成妇。对于处子,怎么可以用既嫁的例子呢?有人说:杀害女儿父亲的是父亲,不是丈夫。何不念及这一点?回答说:文姜对于鲁桓公的弑杀只是参与耳闻,并非亲手行凶。而《公羊传》有说:“念母的是所善的,那么为什么对于念母贬低,不赞许其念母呢?”母亲参与弑杀,不许其子念仇与成吗?杀害独可使未成妇者念吗?有人说:婚礼者,千古公义也。不侍奉仇人者,私恩也。无私恩,非孝;无私义,非忠。君子不以私害公。有上位者主持,可以说鲁主王姬之婚,周王命令的,而《公羊传》所谓“以我主书者”,其意在恶周。然而有命令者,尚且不可说公义不是这样吗?有人说:臣子重受命,父亲死了,其离婚安所受乎?回答说:鲁庄公娶于齐,夫人姜氏入

:「入者,内弗受也。」何用不受也?娶仇人子弟,以荐舍于前,其义不可受也。又况以先人遗体,家仇人子弟,其何以辞于宗庙乎?以此。义通之,其受命有在矣。或曰:“然则雍纠之妻,庆舍之女,当离乎?当死乎?”曰:“彼皆为人妇也,宜有补救之道焉。善其道而两全上也不得则死之,无待离矣。女则知有父而已,仇▯非所愿见也,是不同。”或曰:“女不死,犹可改适乎?”曰:“婚未离则也,婚既离则仇耳。虽改适,疑无嫌焉。倘痛其父之非命,而怨此生之不辰,不事仇,亦不它适,缟素以终身。君子必深悼之,以为无恶于志也。”

译“进入的人,内部不接纳。”为什么不接受呢?娶仇人的子弟,让他住在前面,从道义上讲是不可以接受的。何况是用祖先留下的身体,去侍奉仇人的子弟,这怎么向宗庙交代呢?因此,从道义上通达来看,接受命令是有其原则的。有人问:“那么雍纠的妻子、庆舍的女儿,应当离婚呢?还是应当自杀呢?”回答说:“她们都是别人的妻子,应该有补救的办法。如果能把事情做得完美,使双方都保全,做不到就自杀,不必等到离婚。女子只知道有父亲罢了,仇人不是她愿意见的,这是不同的。”有人问:“女子不自杀,还可以改嫁吗?”回答说:“婚姻没有解除,就是妻子;婚姻已经解除,就是仇人。即使改嫁,也没有嫌疑。倘若她痛恨父亲死得不明不白,怨恨自己生不逢时,不侍奉仇人,也不改嫁他人,穿着白色的丧服度过一生。君子一定会深切哀悼她,认为她的志向没有邪恶之处。”

亲病纳妇论

邓瑶

亲病不得纳妇,不待知者辩之矣。乡俗家有疾病,辄令其子迫遽成婚,意以妇新入门,病者见之而喜,冀其速痊也。士昏礼请期之辞曰:“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请吉日。”郑注:“不虞谓卒有死丧。”此即世俗克期娶妇之意。顾云:“三族者就主人言,谓父昆弟已,昆弟与子之昆弟也。”至人子值父母有病,侍药求医,吁天祈代之,不暇而乃亟亟纳婚,猝有不虞,此岂人子所忍言耶?故言“亲迎女在涂而之父母死者”,盖受命往迎时父母本无恙,中途骤闻大故,非父母已病,乃恝然行亲迎之礼也。然则亲病之不宜纳妇,岂待辨哉?于是有戚某母病,母言于父,欲为子纳妇,趣令将事者,其子以侍病,仓皇坚执弗从,母病因是少增客过。而问曰:“将从其母乎?抑从其子乎?”余曰:“子之不肯娶,情也,亦礼也。顾其母之必欲纳妇者,盖自料不起,犹冀幸于属纩之先,一见新妇,觇其容止动静,以卜能宜室家与否,而后甘心瞑目,其意重可哀矣。”人子事疾,苟可以求顺其意而少纾其病者,无弗为之,即权宜娶妇,未为不可。第躬侍汤药,不得执亲迎之礼,选族子弟之嫺于礼仪者,致命女之父母,告以病姑迫欲见妇之意,即日就途,请女之母及亲兄弟送之来,如徼福先灵。新妇入门,姑病旋愈,实为两家之福。傥遂不讳,则援“亲迎女在途而之父母死”,女改服布深衣、缟总趋丧之文,入门号哭,随家人治丧礼也。或曰:“女改服者,以亲迎之故,虽未成婚,而妇之分已定,故闻父母死而趋丧也。”今不亲迎,傥在途闻变,必责其趋丧乎?答之曰:“父母无恙,自不可废亲迎大礼。此则母病在忍死以待为之子者,犹且委蛇容与,爵弁纁裳、缁袘乘墨车往迓之子之门,为之御轮始归乎?即不亲迎,女在途闻丧,将遂偕其姆中道而返乎?此非准礼之论也。”或又曰:“女既奔丧矣,既葬将如之何?礼。”经未有明文,意者随其母归除丧,而后成婚乎?则又答之曰:「妇人以夫为家,既入门,无庸归。即若今之童妇,执缝纫、浣濯、井臼、饎爨之役,以事君舅。三年之丧毕,主人乃治酒食,大召乡党僚友,为其子成夫妇之礼。盖昔之以母病纳妇,仓卒不亲迎者,达权也;今之以父命成昏,慎重而合卺者,所以厚别也。如此则于礼甚宜,而于义亦协。」客退,遂书之以质议礼之君子。

  再答陈秀才书

邓瑶

承示,贤配有母丧逾月,思召之归,恐于义理未安,殷殷下问。善哉,足下之问也!礼,女子适人为父母服期,传云不贰斩也。丧大记曰:「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既葬而归。」注云:「归谓归夫家也。」其既葬而归,乃妇人为祖父母、为兄弟之为父后者耳。先王之意,以女子舍其父母而从人,既已易斩为期矣。若更不令其在家持服,薄情滋甚,故有既练而归之文,所以达其私情也。朱子门人叶味道之妇丧母,既葬而归。味道后读丧大记,乃知其误,令反终其月数。盖古人用情之厚如此。足下之妇新丧母逾月,即促其归,准诸古制,未免过促,宜足下之心有未安也。顾妇人有主中馈之义,且足下有父母在,妇事舅姑之礼不宜久阙,必责之既练始归,势亦未便。无已,则以三虞卒哭为期,不犹愈于踰月即归乎?昔者味道亦有言矣,以为妇在母家久,彼此多未便,欲不待练而召之归。朱子谓:「或有未便归而不变其居处饮食之节可也,衣服则不可不变。」此论未为害理,足下其遵行之。虽然,言岂一端而已?夫各有所当也。妇人遭父母丧,若遇舅姑有病,或夫病且亟,则不俟踰月,但已视含殓,宜即遄归,所谓权也。如夫家幸无事,酒食之役有娣姒能代,而舅姑又许其循古礼以达私情,则为之夫者,又何必不使之既练而归,而必令其衔恤蕴愤,匆遽离父母几筵乎?盖视他人之父母甚重,然后视己之父母不敢或轻,而谓人之待亲无庸过厚者,必于己之亲待之至薄者也。风俗之偷久矣,有识者能勿思所

译关于父母患病时是否应当娶妻的讨论

邓瑶

父母患病时不应娶妻,这不需要有见识的人来辩驳了。乡间习俗,家里有人生病,就让儿子匆忙成婚,意思是新媳妇刚进门,病人见到她会高兴,希望他快点痊愈。《士昏礼》中请求婚期的辞令说:“只是因为三族中可能有意外变故,所以派我来请求吉日。”郑玄注解说:“意外变故指突然发生死丧之事。”这就是世俗中确定婚期娶妻的意思。顾炎武说:“三族是从主人角度说的,指父亲、兄弟,以及兄弟和儿子的兄弟。”等到做儿子的遇到父母生病,侍奉汤药、求医问药,呼天抢地祈祷代替父母受苦,忙得不可开交,却急着娶妻,如果突然发生意外变故,这难道是做儿子的忍心说的吗?所以说“亲自去迎接新娘,新娘在路上,而新郎的父母去世了”,这是因为接受命令去迎接时父母本来安好,中途突然听说重大变故,并非父母已经生病,就冷漠地举行亲迎之礼。那么父母患病时不宜娶妻,难道还需要辩驳吗?于是有个戚某的母亲生病,母亲对父亲说,想为儿子娶妻,催促办事的人,儿子因为侍奉病人,仓促间坚决不从,母亲的病因此稍微加重。客人问:“是听从母亲呢?还是听从儿子呢?”我说:“儿子不肯娶妻,是出于情理,也符合礼制。至于他母亲一定要娶妻,大概是自己料定活不成了,还希望在临终之前,见一见新媳妇,观察她的容貌举止动静,来占卜她是否能使家庭和睦,然后才能甘心闭眼,这心意沉重而令人悲哀。”做儿子的侍奉病人,如果可以顺从他的心意而稍微缓解他的病痛,没有什么是不做的,即使权宜娶妻,也未尝不可。只是亲自侍奉汤药,不能执行亲迎之礼,选择族中熟悉礼仪的子弟,向女方父母传达旨意,告知婆婆病重迫切想见媳妇的意思,当天就上路,请女方的母亲和亲兄弟送她来,如同祈求先灵赐福。新媳妇进门,婆婆的病随即痊愈,实在是两家的福气。如果婆婆不幸去世,就援引“亲迎新娘在路上而新郎父母去世”,新娘改穿布制深衣、白色头巾奔丧的条文,进门号哭,跟随家人办理丧事。有人说:“新娘改穿丧服,是因为亲迎的缘故,虽然没成婚,但媳妇的名分已定,所以听说父母去世就奔丧。”现在不亲迎,如果新娘在路上听说变故,一定要责备她奔丧吗?回答说:“父母安好,自然不能废除亲迎的大礼。这里则是母亲病重,忍着死等待儿子,难道还要从容不迫,戴着爵弁、穿着浅红色下裳、黑色镶边礼服,乘坐墨车去迎接儿子回家吗?即使不亲迎,新娘在路上听说丧事,难道就要跟着女师中途返回吗?这不是符合礼制的议论。”又有人说:“新娘已经奔丧了,安葬后该怎么办?礼书上没有明文规定,大概是跟随母亲回家除丧,然后成婚吧?”又回答说:“妇女以丈夫为家,既然进门,就没有必要回家。即使像现在的童养媳,从事缝纫、洗涤、打水、做饭等杂役,来侍奉公婆。三年丧期结束,主人才准备酒食,大请乡党朋友,为儿子完成夫妇之礼。大概以前因为母亲病重娶妻,仓促间不亲迎,是通达权变;现在因为父亲命令成婚,慎重地合卺,是为了厚待分别。这样在礼上很适宜,在义上也协调。”客人退下,于是写下这些来请教讨论礼制的君子。

再答陈秀才的信

邓瑶

承蒙告知,贤妻有母亲丧事超过一个月,想召她回来,担心在义理上不安,殷切地询问。好啊,你的问题!礼制,女子出嫁为父母服一年丧,传文说不服斩衰。《丧大记》说:“为父母服丧,练祭后回家,为期九月;安葬后回家。”注解说:“回家指回夫家。”那安葬后回家,是妇女为祖父母、为作为父亲后代的兄弟服丧。先王的意图,认为女子舍弃父母而跟随丈夫,已经由斩衰改为期年丧了。如果再不让她在家守丧,情义就太淡薄了,所以有练祭后回家的条文,用来通达她的私情。朱子的门人叶味道的妻子丧母,安葬后回家。味道后来读《丧大记》,才知道自己错了,让她回去服满丧期。大概古人用情深厚如此。你的妻子新丧母超过一个月,就催促她回来,对照古制,未免太急促,宜乎你心里不安。然而妇女有主持中馈的义务,况且你有父母在世,媳妇侍奉公婆的礼节不宜长久缺失,一定要求她练祭后才回来,形势也不方便。不得已,就以三虞卒哭为期限,不还是比超过一个月就回来好吗?从前味道也有话说,认为媳妇在娘家久住,彼此多有不便,想不等到练祭就召她回来。朱子说:“或许有不便回家而不变动居处饮食节制的,但衣服则不能不变。”这议论未为害理,你遵行吧。虽然如此,言论岂止一端而已?各有所当。妇女遭遇父母丧事,如果遇到公婆有病,或者丈夫病重,就不等超过一个月,只要已经看过含殓,就应立即回去,这就是权变。如果夫家幸好无事,酒食杂役有妯娌能代替,而公婆又允许她遵循古礼来通达私情,那么做丈夫的,又何必不让她练祭后回家,而一定让她怀着悲痛愤懑,匆忙离开父母的灵位呢?大概看待别人的父母很重,然后看待自己的父母不敢稍轻,而说别人对待亲人不必过厚的人,一定对自己的亲人对待至薄。风俗的衰败很久了,有见识的人能不思考补救的方法吗?

以矫之,使之日趋于厚乎?

译用来矫正它,使它一天天趋向敦厚吗?

霍勒霍屯氏守义论

李惺

蒙古正白旗护军校苏隆阿之女霍勒霍屯氏,字于繙译生员瑞祥,未昏而瑞祥没,女欲以死殉,其家防之严,不得死,乃以奔丧请,父母哀其志,许焉。至家则抚棺大痛,瑞祥之父母泣,观者皆泣。徐出袖中刀,截其发,誓守义以终。此道光十三年事也。金纯甫太守为瑞祥之叔父,余盖闻之太守云。或曰:霍勒霍屯氏贞女也。余曰:霍勒霍屯氏节妇也。或曰:妇人之义,从一而终,未为人妇而守妇人之义,非礼也。余曰:义之所在,即礼之所在。霍勒霍屯氏之守义也,礼也。今夫礼,莫重于君臣父子夫妇,父子以天合,君臣夫妇皆以人合。以君臣论,为人臣者无有贰心,至未委质策名,则似乎分之所不属。然而古之节士,不幸当国家之变,即不必捐躯以殉,而匿迹销声,终身不出,彼其心恒若有耿耿难忘者,岂不谓吾固有君哉?君臣之义,无所逃于天地之间,孰非王臣,而得谓其未为人臣乎哉?然则为人妇者可知矣。女子未嫁,是未为人妇也,未嫁而已许嫁,不得谓非人妇也。礼言女子许嫁,缨缨之义,取乎系身,有所系即义无可绝。义无可绝而绝,以其未嫁也而宽之;义无可绝而心有所不忍绝,转以其未嫁也而苛之。夫以守义者为非礼,岂义无可绝而绝之者之有当乎?礼耶?礼准乎义,义不关乎嫁与未嫁,而视乎能守不能守。余故曰:霍勒霍屯氏之守义也,礼也。且人苟尽乎其实,即不当靳之以名,未为人妇而无媿乎为人妇,妇之可也。《春秋》之法,可进者进之,则即以霍勒霍屯氏为节妇也,亦宜。虽然,有奇节者必有盛名,名之所在,好名者趋焉,世家大族门楣相尚,其未嫁而守义者,或为势之所迫,而非其心之所安。夫即使其心未必如是,而其迹如是,论者犹不能不以节予之,而况霍勒霍屯氏之毅然决然,初非有所迫而然,其至性为何如也?于戏可!以风矣,余闻是事,不胜嗟叹。而又恶夫人之好为苛论,而适以便其苟且之私也,因力辨焉,以祛世俗之惑。即以为天下之为人妇者劝,而天下名教之所系,有类乎为人妇而较重乎为人妇者,其亦可以自决也夫。

  归葬于女氏之党议

袁翼

曾子问》篇云:「女未庙见而死,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死则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予尝读而疑之,及反覆于汉、唐、宋、明诸儒之说,而愈疑也。《屯》之六二曰:「女子贞不字,十年乃字。」《后汉书·百官志》曰:「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皆扁志其门。」女之所谓贞者,贞其节以从一无二,天也。故昏礼既纳币之父母死,则停昏;既葬,致命于女氏曰:「有丧,不得嗣为兄弟。」女氏许诺而弗敢嫁也。既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之,而后嫁之。女之父母死,亦如之。盖男女有三年之丧,嫁娶愆期,可以易偶,而女犹弗敢遽嫁者,缨有所系,系之于一为正也。请昏之始,纳采者,被采择也;问名者,知名字也;纳征以皮币者,征之言成。至是而夫妇可以成也。亲迎之日,父亲醮子,欲以上事宗庙,下继后嗣,重之至也。主人受礼及醮女,皆于庙,以先祖遗体与人,亦重之至也。昏之厥明,枣栗脯修赞见舅姑,入室盥馈,舅姑同日飨妇,礼以一献。舅姑降自西阶,妇降自阼阶,示传付之义,亦重之至也。不幸猝然朝露,不及庙见,而不迁不祔,归葬焉。何前之郑重若是,而后之恝置若是欤?贾服曰:「礼,妇至不成昏,无问舅姑在否,必俟三月祭祖庙后,始配之。故《春秋》讥先配后祖为非礼。未配则未成妇,死而归葬,奚为不可?」贾之言是矣,然曷以断为不可先配也?《士昏礼》合卺后,御衽,妇席在西,媵衽席在东,皆有枕,北趾入,亲脱妇缨,烛出,媵侍于户外。当夕,衾裯相共。《仪礼》显有明据,而三月未配之说,经无明文。夫女无二天,已侍寝即为所天,岂所天而不使同兆乎?况庙见与未庙见,其间仅有相去数日者,庙见而即死,得以祔姑先;庙见一日死,遽令归葬

译霍勒霍屯氏守义论

李惺

蒙古正白旗护军校苏隆阿的女儿霍勒霍屯氏,许配给翻译生员瑞祥,还未过门瑞祥就去世了。女子想要以死殉情,她的家人防范严密,没能让她死成,于是她请求前往奔丧,父母哀怜她的志向,答应了。到了瑞祥家,她抚着棺材痛哭,瑞祥的父母哭泣,观看的人也都哭泣。她慢慢拿出袖中的刀,割断头发,发誓坚守道义直到终老。这是道光十三年的事。金纯甫太守是瑞祥的叔父,我是从太守那里听说这件事的。有人说:霍勒霍屯氏是贞洁的女子。我说:霍勒霍屯氏是守节的妇人。有人说:妇人的道义,是从一而终,还没成为别人的妻子却坚守妇人的道义,是不合礼制的。我说:道义所在的地方,就是礼制所在的地方。霍勒霍屯氏坚守道义,就是合乎礼制的。现在,礼制中没有什么比君臣、父子、夫妇更重的了,父子因天性而结合,君臣和夫妇都因人为而结合。以君臣关系来说,作为臣子没有二心,至于还没有委身效忠、登记名册,似乎就不属于分内之事。然而古代的节义之士,不幸遇到国家变故,即使不必牺牲生命殉国,也隐藏踪迹、销声匿迹,终身不出仕,他们心中常常有耿耿于怀、难以忘却的东西,难道不是认为我本来就有君主吗?君臣之间的道义,在天地之间无处可逃,谁不是君王的臣子,能说他没有成为臣子吗?那么作为妻子的人也可以知道了。女子未出嫁,是没有成为别人的妻子,但未出嫁却已经许配,不能说不是别人的妻子。礼制说女子许配,用缨带系在身上,取的是系身的含义,有所系结,道义就不可断绝。道义不可断绝却断绝了,因为没出嫁而宽恕她;道义不可断绝而心中不忍断绝,反而因为没出嫁而苛责她。把坚守道义的人说成不合礼制,难道那些道义不可断绝却断绝的人就恰当吗?礼制吗?礼制以道义为准绳,道义不关乎出嫁与否,而看能否坚守。所以我才说:霍勒霍屯氏坚守道义,是合乎礼制的。况且人如果尽到了实质,就不应当吝惜给予名义,没成为别人的妻子却无愧于成为别人的妻子,称她为妇人是可以的。《春秋》的法度,可以进升的就进升,那么就把霍勒霍屯氏当作守节的妇人,也是适宜的。虽然如此,有奇特节操的人必定有盛大的名声,名声所在,喜好名声的人就会趋附,世家大族门楣相尚,那些未出嫁就坚守道义的人,或许是形势所迫,而不是内心所安。即使他们的心未必如此,但他们的行为如此,评论者尚且不能不给予他们节操的名誉,何况霍勒霍屯氏毅然决然,起初并非有所逼迫才这样,她的至诚本性是怎样的呢?唉,可以用来教化风气了!我听说这件事,不胜感叹。又厌恶那些喜欢苛刻议论的人,恰好方便了他们苟且的私心,因此极力辩驳,以消除世俗的疑惑。即使作为对天下做妻子的人的劝勉,而天下名教所系,有类似做妻子但比做妻子更重要的,他们也可以自己决断了吧。

归葬于女氏之党议

袁翼

《曾子问》篇说:“女子没有拜见宗庙就死了,不迁入祖庙,不附祭于婆婆,死后就归葬到女子娘家的亲属那里,表示她没有成为正式的媳妇。”我曾经读到这里感到疑惑,等到反复研读汉、唐、宋、明各位儒者的说法,更加疑惑了。《屯》卦六二爻辞说:“女子贞洁不嫁,十年后才嫁。”《后汉书·百官志》说:“凡是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的,都在门上题字表彰。”女子所谓的贞,是贞守节操以从一而终,这是天性。所以婚礼在纳币之后父母死了,就停止婚礼;安葬后,向女方家传达丧讯说:“有丧事,不能继续结为兄弟之好。”女方家答应但不敢再嫁。守丧期满后,女方的父母派人请求,然后才嫁。女方的父母死了,也是这样。大概男女都有三年的丧期,嫁娶耽误了期限,可以改换配偶,但女子仍然不敢立即改嫁,是因为缨带有所系结,系结于一个人为正。求婚的开始,纳采是被选择;问名是知道名字;纳征用皮币,征的意思是成。到了这一步,夫妇就可以成就了。亲迎的那天,父亲给儿子祭酒,希望他上事宗庙,下继后嗣,重视到了极点。主人接受礼节以及给女儿祭酒,都在宗庙,把先祖的遗体交给别人,也重视到了极点。婚礼的第二天,枣栗脯修用来赞见公婆,入室洗手进献食物,公婆同一天宴请媳妇,礼节以一献为限。公婆从西阶下来,媳妇从东阶下来,表示传付的意义,也重视到了极点。不幸突然像朝露一样死去,来不及拜见宗庙,却不迁入祖庙、不附祭,归葬娘家。为什么前面如此郑重,后面却如此冷淡放置呢?贾逵、服虔说:“礼制,媳妇到了没有完成婚礼,不问公婆在不在,一定要等到三个月祭祖庙后,才开始配享。所以《春秋》讥讽先配享后祭祖为非礼。没有配享就没有成为媳妇,死后归葬,有什么不可以?”贾逵的话是对的,然而凭什么断定不可以先配享呢?《士昏礼》合卺之后,铺设床席,媳妇的席子在西边,陪嫁女子的席子在东边,都有枕头,脚朝北进入,亲自解下媳妇的缨带,蜡烛熄灭,陪嫁女子侍立在门外。当夜,被褥共同使用。《仪礼》明显有明确的依据,而三个月未配享的说法,经典中没有明文。女子没有两个丈夫,已经侍寝就是所依靠的丈夫,难道所依靠的丈夫却不让她同穴合葬吗?况且庙见与未庙见,其间仅仅相差几天,庙见后立即死,得以附祭于婆婆;庙见一天后死,就让她归葬

,此岂近于人情乎?且前之昏礼郑重如是,既昏之后,枕席之久,又如是,而成妇不成妇,必定于入庙投地区区之一奠,又岂非理之至悖者乎?晋江应元疑之,而不得其通,强作成妻成妇之说。国朝毛奇龄从而附和之。彼但知子妇庙见之为孝,而不知女子以身属人,名节大关,有夫而不得同兆之为至痛也。班固曰:“庙见必以三月,则善恶可知。”夫善者固庙见矣,恶者将不庙见而出之耶?设有介乎善恶之间者,将庙见耶?抑不庙见耶?不庙见而衾裯业已交矣,舅姑业已事矣。妇人非祭不得入庙,三月之中,一旦有斩衰之丧,不得复行告庙之吉礼。或迟至期而妇死,迟至再期而妇死,则亦以未庙见而归葬耶?如曰“某氏来归”,祖你之灵未接,祖你不知有是妇也,故不迁不祔,则不得葬于夫之党。然始至之时,与妇并拜以告至,朝庙矣。此庙非即祖你之庙耶?祖你之灵岂必待三月庙见而始知有是妇耶?且《曾子问》篇又云:“亲迎在途,有齐衰之丧,男女改服于门次,即位而哭,除丧不复昏礼。”夫不复昏礼,则不复庙见。不幸于三月中妇死,又将何说以处此耶?国朝吴定因援《仪礼》“舅姑已殁,三月奠采”之文,以为不迁不祔者,未见祖庙也;归葬于女党者,未见你庙也。若舅姑逮存,已执笄见焉,则虽未见祖、未见皇姑、先王必许其葬于夫之党,而特不迁不祔也。疑经而迁就以圆其说,可乎哉?愚考古礼有传之于今,而当时未行者;有行之数十年而旋废不行者。礼之近人情者,圣人弗禁则废;不近人情之礼,又安得而禁之乎?六经毁于秦火,《戴记》皆汉儒补缀成篇,鱼目混珠,累累不少,非若《仪礼》之尚为圣人完书也。晋时易三月庙见为三日之期,温公《书仪》、朱子《家礼》并从其制,三月中必无不克庙见之事,而女子以身事人之义,全受全归矣。“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邶风》是诗,为卫夫人而作。夫人至城门而君死,入持三年之丧,不返于齐,此事在夫子定礼以前矣。妇之报夫者如。此其夫贞之报,妇者如彼其恝,吾故曰:非夫子之言也。

译这难道符合人之常情吗?况且之前的婚礼如此郑重,结婚之后,同床共枕的时间又如此长久,而是否成为正式的媳妇,一定要取决于进入祖庙向祖先献祭那区区一次奠礼,这难道不是极其违背常理的吗?晋代的应元对此感到疑惑,却找不到合理的解释,便强行编造出“成妻成妇”的说法。本朝的毛奇龄于是附和这种观点。他们只知道儿媳在祖庙拜见祖先是一种孝道,却不知道女子将身体托付给他人,名节关系重大,有丈夫却不能共同祭祀祖先,这是极大的痛苦。班固说:“拜见祖庙一定要等到三个月后,这样善恶就可以知道了。”善良的女子固然会拜见祖庙,那么邪恶的女子难道就不拜见祖庙而被休弃吗?假设有介于善恶之间的女子,是要拜见祖庙呢?还是不拜见祖庙呢?不拜见祖庙但夫妻已经同寝,也已经侍奉公婆了。妇人没有祭祀不得进入祖庙,三个月之中,如果突然遭遇斩衰之丧,就不能再举行拜见祖庙的吉礼。或者拖延到一年之后媳妇去世,拖延到两年之后媳妇去世,难道也因为未曾拜见祖庙而送回娘家安葬吗?如果说“某氏嫁过来”,祖先的灵位未曾接引,祖先不知道有这个媳妇,所以不迁移神主、不附祭,就不能葬在夫家的墓地。然而刚到达时,与媳妇一同拜祭以报告到达,已经朝拜过祖庙了。这个祖庙不就是祖先的庙吗?祖先的灵位难道一定要等到三个月后拜见祖庙才知道有这个媳妇吗?况且《曾子问》篇又说:“亲迎途中,遇到齐衰之丧,男女在门旁改换丧服,就位哭泣,丧期结束后不再举行婚礼。”既然不再举行婚礼,就不再拜见祖庙。不幸在三个月中媳妇去世,又将用什么说法来处理这种情况呢?本朝的吴定于是援引《仪礼》中“公婆已去世,三个月后献祭采蘋”的条文,认为不迁移神主、不附祭的,是因为未曾拜见祖庙;送回娘家安葬的,是因为未曾拜见祖先的庙。如果公婆健在,已经行笄礼拜见他们,那么即使未曾拜见祖先、未曾拜见皇姑,先王也一定允许她葬在夫家的墓地,只是特别不迁移神主、不附祭罢了。怀疑经典而牵强附会来圆通自己的说法,可以吗?我考察古代礼制,有流传至今但当时并未实行的;有实行了几十年随即废弃不行的。符合人之常情的礼,圣人不禁则自行废弃;不符合人之常情的礼,又怎么能禁止呢?六经毁于秦火,《礼记》都是汉代儒生补缀而成的篇章,鱼目混珠,为数不少,不像《仪礼》那样还是圣人的完整著作。晋代将三个月拜见祖庙改为三天的期限,司马光的《书仪》、朱熹的《家礼》都遵循这个制度,三个月中必定没有不能拜见祖庙的事情,而女子将身体托付给他人的道义,得以保全并回归了。“我的心不是石头,不能随意转动;我的心不是席子,不能随意卷起。”《邶风》中的这首诗,是为卫夫人而作的。夫人到达城门时国君去世,进入宫中守三年之丧,不返回齐国,这件事发生在孔子制定礼制之前了。媳妇报答丈夫的情义如此深厚,而丈夫报答媳妇的情义却如此淡薄,所以我断定:这不是孔子的话。

书刘贞女纪略后

方东树

嘉兴钱侍御仪吉言,其巡视西城之年,平谷民妇某氏自绞死,下指挥验状无他伤。民之父、妇之父母列辞,皆曰:“妇以舅怒其夫,惧而死,死愚也,无冤。”余察妇所以死者甚可疑,日访于其旁近,粗得其颠末,趣召民受辞,一如其父言。问诸邻人,亦如之。乃独引妇之父母及两弟,反覆导之,卒皆如民父之言。盖妇家愿而畏事,邻人惧讼之,及而不以实告。余虽显然明白,而终不能引道路之言证成于讼廷,惟自疚身有土地之责,而不能为匹妇伸理冤枉,因书其事以着某氏之隐节。侍御后游广州,因以语于祁中丞竹轩。中丞曰:“是狱不穷治,则死者之心安。”因尚论夷齐、卫辄事,曰:“求仁得仁,此妇亦是心耳。”侍御所谳狱在道光十三年,而十六年又有刘贞女事。刘贞女者,仪征人,许字某氏,年十七为归妻于其夫家,而实未即成婚。居半岁,忽自归,誓不再返。父母惊而诘之,泣不言。既而亦喻其有难言之隐,不卒询而听之。女勤针黹,操苦役,为父母服劳。未几而父没,踰年而母又继丧。女侍疾奉汤药,不解带者百余日,弗懈。父母没,女哀毁欲以身殉,不饮食数日,赖诸亲劝勉,始节其哀。自是以后,代其兄经家事。兄本贫窭,叠遭大故,兼频年水患饥馑相仍,家一岁而数迁。女食不饱,衣不温,曾无几微愠恚意。至十六年某月日夜,忽自经死。女兄澍实为文以纪其事,而曰:“妹不死于初归之日,惧以死伤父母心也;不死于父母没之日,不忍以事重累兄弟也;不死于饥寒播迁之日,恐人谓其不堪贫也;及今家稍裕而卒以死,是妹之善,其死以全其贞也。”方子曰:“女未尝一日忘其死,而顾以死不得其宜,不遽死,文信国至柴市之殉,而心始毕。王炎午乃欲早迫之,非但不能知信国,抑由于义之辨析未精也。”嗟呼!聂政之姊能显其弟,贞女之兄能表其女弟,岂非贤?哉!岂非贤哉?若平谷民妇之兄弟,虽愚而卒得钱侍御、祁中丞为之表其微炳,如日星矣!又何憾焉?余故为牵连书之,以着其义。

  书归震川贞女论后

王廷植

此归氏震川《贞女论》也。震川为有明一代文人,言古文者多取法焉。幸哉,贞女何因而得有此论也?贞女之事不着于古,其姓氏亦不显。自归氏之论出,而辨之者多矣,而贞女遂传于千古矣。其言曰:「女未嫁人,而或为其夫死,又有终身不改适者,非礼也。」是则以改适者为礼矣。其于礼引之父母死与女未庙见而死两条,而不引夫死一条,何也?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齐衰往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谓夫死则女亦以齐衰往吊,或又曰斩衰往吊,既葬而除也。经已明言夫死矣,既令其服,又令其吊,谓非夫妇乎?其为夫死,或终身不改适,又何非礼之有?若以改适为礼,则吊者一夫,改适者又一夫,而可为礼乎?先王制礼,不强人以所难。经言「既葬而除」,而不言嫁与不嫁,礼贵通而行之也。除服而嫁,礼也;除服而不嫁,尤礼之至者。故曰「礼顺人情」,又曰「礼之近人情者,非其至者也」。彼女子有贵贱、智愚、贤不肖之不同,必以一例绳之,则非天下之通礼矣。归氏以女子在室,惟父母为之许聘,而己无所与焉。又谓女子不自知其身之为谁属焉。又曰:「一礼不备,不亲迎;无父母之命,犹为奔也,非礼也。」是则以改适为父母之命矣。夫娶女有吉日,女年已二十矣,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五礼皆行,皆父母之命也。所未行者惟亲迎耳。岂女子尚不知其身之属于何人乎?孟子以亲迎为礼之轻者,亲迎则成夫妇,此婚嫁之常礼也。今不幸事变,不能亲迎,而夫即死,夫死矣,而于女遂无所与乎?以前父母之命皆无有也,又将请媒妁、写庚书、家亲迎以俟父母之后命乎?礼所谓「齐衰往吊」,亦以女虽未嫁,而于夫之死不能恝然,虽嫁之必待服之除也。今之未嫁而夫死者,有齐衰往吊者乎?

译在《刘贞女纪略》后

方东树

嘉兴的钱仪吉侍御说,在他巡视西城的那年,平谷县有个民妇某氏自缢身亡,官府派人查验尸体,没有发现其他伤痕。民妇的丈夫、她的父母分别陈述情况,都说:“妇人因为公公恼怒她的丈夫,害怕而死,这是愚昧所致,并无冤屈。”我观察妇人致死的原因非常可疑,每天到附近探访,大致了解了事情的始末,便催促召来民妇的丈夫接受询问,他的供词完全像他父亲说的那样。询问邻居,也是如此。于是我只单独传唤妇人的父母和两个弟弟,反复开导他们,最终他们的说法也都和民妇父亲的一致。大概是因为妇人家愿意息事宁人且畏惧事端,邻居害怕卷入诉讼,所以都没有如实告知。我虽然心里明明白白,但终究无法用道听途说的话在公堂上证实案情,只能自责身为地方官,却不能为这普通妇人伸张冤屈,因此写下这件事来彰显某氏隐藏的节操。侍御后来游历广州,便把这事告诉了祁竹轩中丞。中丞说:“这个案件如果不彻底查究,那么死者的内心怎能安宁。”于是进一步评论伯夷、叔齐和卫国辄公的事,说:“追求仁德而得到仁德,这位妇人也是这样的用心啊。”侍御审理此案是在道光十三年,而十六年又发生了刘贞女的事。刘贞女是仪征人,许配给某氏,十七岁时作为归妻到了夫家,但实际上并没有立即举行婚礼。住了半年,忽然自己回家,发誓不再回去。父母惊讶地追问,她哭着不说话。后来父母也明白她有难以言说的隐情,不再追问而听任她如此。贞女勤于针线活,从事劳苦的工作,为父母服侍操劳。不久父亲去世,过了一年母亲又相继去世。贞女侍奉病榻、端送汤药,一百多天不解衣带,毫不懈怠。父母去世后,贞女悲痛欲绝想以身殉葬,几天不吃不喝,依靠众亲属劝勉,才稍微节制她的哀痛。从此以后,代替哥哥操持家务。哥哥本来贫穷,接连遭遇重大变故,加上连年水灾饥荒相继发生,家里一年多次搬迁。贞女吃不饱,穿不暖,却从未有过丝毫怨恨的意思。到了十六年某月某日夜,忽然自缢而死。贞女的哥哥刘澍写文章记载这件事,说:“妹妹不在刚回家那天死,是怕以死伤害父母的心;不在父母去世那天死,是不忍心把沉重的事情累及兄弟;不在饥寒交迫、四处迁徙的日子死,是怕别人说她不能忍受贫困;等到如今家里稍微宽裕却终于死了,这是妹妹的善良,她以死来保全自己的贞节。”方先生说:“贞女不曾有一天忘记死亡,只是认为死得不得体,所以没有立刻死,文天祥到柴市殉国,心意才完结。王炎午却想早点逼迫他,这不仅不能理解文天祥,也是因为对义理的辨析不够精微。”唉!聂政的姐姐能彰显弟弟的义举,贞女的哥哥能表彰妹妹的德行,难道不是贤德吗?难道不是贤德吗?像平谷民妇的兄弟,虽然愚昧但最终得到钱侍御、祁中丞为他们彰显细微的光亮,如同日星一样明亮!又有什么遗憾呢?所以我特意将这些事牵连在一起写下来,以彰显其中的义理。

在《归震川贞女论》后

王廷植

这是归震川的《贞女论》。震川是明朝一代文人,谈论古文的人大多取法于他。幸运啊,贞女因为什么原因能得到这样的论述呢?贞女的事迹没有记载在古书中,她的姓氏也不显赫。自从归氏的论述出现,辩驳的人很多,而贞女于是流传于千古了。他说:“女子没有出嫁,却有的为丈夫而死,又有终身不再改嫁的,不符合礼制。”这意思就是认为改嫁符合礼制了。他在礼制上引用了父母去世和女子没有庙见就去世这两条,却不引用丈夫去世这一条,为什么呢?曾子问:“娶妻有吉日,但女子死了,怎么办?”孔子说:“穿齐衰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去世也是如此。意思是丈夫死了,女子也穿齐衰去吊唁,或者又说穿斩衰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经典已经明确说了丈夫去世的情况,既让她穿丧服,又让她去吊唁,难道说他们不是夫妇吗?她为丈夫死,或者终身不改嫁,又有什么不符合礼制的呢?如果认为改嫁符合礼制,那么吊唁的是一个丈夫,改嫁的又是另一个丈夫,这能算是礼制吗?先王制定礼制,不强迫人做难以做到的事。经典说“安葬后就除去丧服”,而不说嫁或不嫁,礼制贵在通达而施行。除去丧服后出嫁,是礼制;除去丧服而不嫁,更是礼制的极致。所以说“礼顺应人情”,又说“礼中接近人情的,并不是它的极致”。那些女子有贵贱、智愚、贤与不贤的不同,如果一定用一个标准来衡量,那就不是天下的通行了。归氏认为女子在娘家,只有父母为她许配聘礼,而自己没有什么参与。又说女子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属于谁。又说:“一种礼仪不齐全,就不亲迎;没有父母的命令,就像私奔一样,不符合礼制。”这意思就是认为改嫁是父母的命令了。娶妻有吉日,女子已经二十岁了,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问期这五礼都实行了,都是父母的命令。没有实行的只有亲迎罢了。难道女子还不知道自己的身体属于谁吗?孟子认为亲迎是礼制中较轻的,亲迎就成就了夫妇,这是婚嫁的常礼。现在不幸发生变故,不能亲迎,而丈夫就死了,丈夫死了,对于女子就完全没有关系了吗?以前父母的命令都算没有,又要请媒人、写庚帖、家里亲迎来等待父母的后续命令吗?礼制所说的“穿齐衰去吊唁”,也是因为女子虽然没有出嫁,但对丈夫的死不能无动于衷,即使出嫁也必须等到除去丧服之后。现在那些没有出嫁而丈夫死了的,有穿齐衰去吊唁的吗?

不齐衰往吊而即改适,其于夫亦薄矣。何归氏不责?其非礼乎?夫天地阴阳之气,在下为河岳,在上为日星。女子之贞烈者,其气自足以壮山河而光日月,岂乖之伤之之云乎?彼改适者,徒以阴阳之气之有待于调和,非是则不改适,则未免言之太刻矣。归氏又以此为廉耻之防焉。夫以未觌面之夫,哀其死而殉之而守之,此礼义廉耻本于性生,纯乎天理,绝无一毫情欲之私。其往归夫家,是闻丧而捐生赴难,并非私逃,为谁氏之妾也?而竟诋之为奔,岂不诋夷齐为篡乎?何其言之背谬至于如此乎!

译穿着不完整的丧服去吊唁,随即就改嫁,她对丈夫的情义也太淡薄了。归氏为什么不责备她?这难道不是违背礼制吗?天地间的阴阳之气,在下面表现为河流山岳,在上面表现为太阳星辰。女子中那些贞洁刚烈的人,她们的正气自然足以使山河壮丽、日月增辉,哪里是说违背或伤害了阴阳之气呢?那些改嫁的人,只是认为阴阳之气需要调和,如果不改嫁,未免话说得太苛刻了。归氏又把这种观点作为廉耻的防线。对于未曾见面的丈夫,哀悼他的死而殉节守节,这是礼义廉耻根植于本性,纯粹出于天理,没有丝毫情欲的私心。她前往夫家,是听到丧讯而舍生赴难,并非私自逃跑,去做谁家的妾室?却竟然诋毁她是私奔,这难道不是诋毁伯夷、叔齐是篡位吗?为什么话说得如此荒谬悖理!

天地所赖以立者三纲而已。君臣之位,无敢干犯。其委贽为臣者,皆名籍吏部者也。及至国破君亡之时,枢臣则开门矣,宰辅则劝进矣,百官有司则投名授职矣。天地易位,何有君臣?而名达礼部之诸生,乃以一衿之微,誓不共戴,与匹夫抗节,忠者不可胜数。其得不谓之君臣乎?父子之亲,毫无假借,必有生育而后有子女。今有族人男妇不存,嗣已绝矣,而亲属为之立后。其为后之名,某字某而族人生前不知也。而为后者,第于神主上书其奉祀名字,祝告祠堂,而为后之子孙,即族人之子孙。其得不谓之父子乎?有婚嫁而后有夫妇。至于势穷事变,未嫁而夫死者,其女来归夫家,则其夫犹为有妇,是以女子而守夫妇之义也。于俗人之已婚有室而死者,则为立后;其无室者则否,以子立继,不能有父而无母也。今夫死,是舅姑无子也;夫死因未婚,不能有后,是夫绝嗣也。女若曰:“吾姓氏年月,吾父母书之彩帖,经媒妁送之夫家矣。委禽奠雁,即是聘礼,而又受夫家之首饰衣帛,是吾之夫父母命之也。”有夫妇之名焉,有夫妇之义焉。今夫死,吾无夫也,吾可以无夫,而夫不可以无妇。有女归夫家,则夫虽死而有妇;舅姑无子而有子妇,夫无后而可以立后矣。其得不谓之夫妇乎?天崩地倾之时,必赖有为之柱础者,而干坤始得以不敝。君臣之义绝,而诸生守之;父子之义绝,而嗣子守之;夫妇之义绝,而女子守之。国亡矣,家亡矣,身亡矣,而皆有以使之不亡。此以人事救天命之穷者也。而其事之至苦至难,则莫如女子。其闻讣自经,或见丧自尽,则舍生取义者也;在母家终身不改适,则明哲保身者也。至于归夫家,持丧服,事奉舅姑,抚一尺之孤,柱夫家门户,则立大节名大义,孔子所谓君子人也。于至难至苦之事,而为至中至庸之行,其闻丧哀痛,仁也。不改适义也,为夫持服礼也,矢之以死,确然知此是而彼非,智也。盟书在前,生死不贰,父母不能夺其志,舅姑不能阻其来。舜不告而娶,未婚妻不告而嫁,君子以为犹告也。信也,曾子闻诸夫子曰:「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斯言也,惟古今之贞女足以当之矣。历观书册所载,类皆秉性温良,知礼法,专以贞白自砥,虽境处艰难,而甘之若饴,履之若素。举凡世之富贵贫贱,祸福利害,欢戚忧惧,患难死生,皆不足以动其心,而矢之一日,即持之百年,可以赴刀兵,可以蹈水火,可以感天地,可以泣鬼神。宜乎与忠孝节义同为国典所褒,志乘所录,文人学士所传述,而鄙薄顽懦之夫所感奋而兴起。三纲立矣,五常植矣,虽圣人亦许其为天地之完人也。而归氏且曰:「先王之礼,不必以此励世也。」噫!妇女而不以贞节励也,亦安有所谓先王之礼也哉?或曰:「今之改适者,非礼欤?」曰:「礼也。父母以其未嫁而嫁之,则嫁之是已,礼并未言嫁之非礼也。」不改适者,重在以身许人,既许之,不必有夫妇之事,要必守夫妇之义也。改适者,重在以身嫁人,必嫁之以行夫妇之事,而后成夫妇之礼也。夫妇之义无可逃,夫妇之礼亦不可废也。但改适者,其事多有曲折,而亦不免有所忌讳,其女家庚书必向夫家收回,其定婚首饰仪物必退而还之夫家,其改适之家必与前适之家非戚族,又不亲厚,不如是则不免有隔碍,而于心有所不安也。而以为非礼,亦不可也。

  书清芬集后

张文虎

明归熙甫以女子未婚守志为过礼,近世江都汪容甫复作议以佐其说,甚哉二君之不知礼也!古圣人缘情以制礼,度夫中人所能行者着之,而不责以卓绝过高之行,此礼之所以通于天下万世也。然其中有隐微疑似之闲,不能显着之令者,则以俟知其意者之善择焉。哀公问于孔子曰:“礼,男必三十而有室,女必二十而有夫,也岂不晚哉?”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也,不是过也。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道;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推此,则礼文之不可泥明矣。”是故三年之

译天地赖以确立的,不过是三纲罢了。君臣的名分,没有人敢冒犯。那些呈上贽见礼成为臣子的,都是名册登记在吏部的人。等到国家破败、君主灭亡的时候,枢密大臣就打开城门投降了,宰相就劝进拥立新主了,百官各司就投名接受新职了。天地颠倒易位,哪里还有君臣之分?然而那些名籍登记在礼部的生员,却凭着那一身青衿的微末身份,誓死不与新朝共存,与平民百姓一样坚守节操,忠贞之士数不胜数。这难道能说不算是君臣之义吗?

父子的亲情,毫无虚假借代,必定要有生育之后才有子女。如今有族人男女去世,子嗣已经断绝,而亲属为他们立了继承人。这继承人的名号,叫某字某,而族人生前并不知道。而做继承人的,只是在神主牌位上写上奉祀的名字,在祠堂祝告,那么这继承人的子孙,就是族人的子孙。这难道能说不算是父子之义吗?

有了婚嫁之后才有夫妇。至于势穷事变,未婚而丈夫去世的,那女子来到夫家,那么她的丈夫就还是有妻子,所以女子是坚守夫妇之义。对于世俗中已婚有室而去世的,就为他立继承人;没有妻子的就不立,因为立了儿子作为继承,不能只有父亲而没有母亲。如今丈夫去世,这是公婆没有儿子;丈夫去世是因为未婚,不能立继承人,这是丈夫断绝了子嗣。女子如果说:“我的姓氏年月,我的父母写在彩帖上,经过媒妁送到夫家了。委禽奠雁,就是聘礼,而又接受了夫家的首饰衣帛,这是我的丈夫父母命令我的。”有夫妇的名分,有夫妇的道义。如今丈夫去世,我没有丈夫了,我可以没有丈夫,但丈夫不可以没有妻子。有女子回到夫家,那么丈夫虽然死了却有妻子;公婆没有儿子却有儿媳,丈夫没有后代却可以立继承人了。这难道能说不算是夫妇之义吗?

天崩地倾的时候,必定要依靠有作为的柱石,乾坤才能得以不崩坏。君臣之义断绝,而生员坚守它;父子之义断绝,而嗣子坚守它;夫妇之义断绝,而女子坚守它。国家灭亡了,家庭灭亡了,生命灭亡了,但都有办法使它们不灭亡。这是用人世间的作为来挽救天命的穷尽。而这件事极其痛苦艰难,没有比女子更甚的了。她们听到死讯自缢,或者见到丧事自尽,这是舍生取义;在娘家终身不改嫁,这是明哲保身。至于回到夫家,持守丧服,侍奉公婆,抚育幼小的孤儿,支撑夫家的门户,这是树立大节、成就大义,孔子所说的君子啊。在极其艰难痛苦的事情上,实行极其中庸平常的行为,听到丧事哀痛,这是仁;不改嫁,这是义;为丈夫持守丧服,这是礼;发誓以死相殉,坚定地知道这是正确而那是错误,这是智;盟书在前,生死不二,父母不能改变她的志向,公婆不能阻止她前来。舜不告而娶,未婚妻不告而嫁君子认为如同告知了一样,这是信。曾子听夫子说:“父母完整地生下我们,我们完整地归还身体,可以称为孝了。”这句话,只有古今的贞女才配得上啊。

纵观书籍所载,大都是秉性温良,懂得礼法,专门以贞洁清白自我砥砺,虽然处境艰难,却甘之如饴,履之如常。大凡世间的富贵贫贱,祸福利害,欢戚忧惧,祸患死生,都不能动摇她们的心,一旦发誓,就坚持百年,可以奔赴刀兵,可以蹈入水火,可以感动天地,可以泣下鬼神。难怪她们与忠孝节义一同被国典褒扬,被地方志记载,被文人学士传述,而被鄙薄顽懦之人感奋兴起。三纲确立了,五常植根了,即使是圣人也赞许她们是天地间的完人。而归氏却说:“先王的礼制,不必用这个来激励世人。”唉!妇女如果不以贞节来激励,又哪里有所谓的先王之礼呢?

有人说:“如今改嫁的,不是礼吗?”回答说:“是礼。父母因为她未婚而嫁她,那么嫁她就是对的,礼并没有说嫁她是不合礼的。”不改嫁的,重在以身许人,既然许配了,不一定有夫妇之事,但一定要坚守夫妇之义。改嫁的,重在以身嫁人,一定要嫁人以行夫妇之事,然后成就夫妇之礼。夫妇之义无可逃避,夫妇之礼也不可废弃。只是改嫁的事多有曲折,而且不免有所忌讳,她娘家的庚帖必定要向夫家收回,定婚的首饰仪物必定退还给夫家,改嫁的家庭必定与前夫家不是亲戚,又不亲近厚待,不这样做就不免有隔阂,而心里有所不安。而认为改嫁是不合礼的,也是不可以的。

书清芬集后

张文虎

明代归熙甫认为女子未婚守志是过礼,近代江都汪容甫又作议来辅助他的说法,两位先生太不懂礼了!古代圣人根据人情来制定礼制,衡量普通人所能做到的而确立,不要求他们做到卓越高远的行为,这就是礼之所以能通行于天下万世的原因。然而其中有些隐微疑似之处,不能制定明显的法令,就等待懂得其意的人善于选择。哀公问孔子说:“礼制规定,男子一定要三十岁才有妻子,女子一定要二十岁才有丈夫,这难道不晚了吗?”孔子说:“礼制说的是极限,不是超过这个极限。男子二十岁行冠礼,有做父亲的道理;女子十五岁许嫁,有出嫁的道理。由此推论,那么礼制的条文不可拘泥就明白了。”所以三年的

丧,礼也。世有若刘瑜之服除二十余年,布衣蔬食,常居墓侧者,君子不以为非也。不能食粥羹之以菜,有疾饮酒食肉,礼也。世有若张敷、杜栖隐之不食盐菜,哀毁伤生者,君子不以为非也。师没心丧三年,礼也。世有若子贡之三年以外筑室独居者,君子不以为非也。汪踦殇也,能执干戈以卫社稷,则丧之如成人,君子亦不以为非也。若如二君论,则兹数子皆可议矣。且二君所执者,曾子问之文也。其文曰:“既纳币,有吉日之,父母死已葬,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不敢嫁,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弗取,而后嫁之。”夫其不敢嫁者,正以女已许人而重之也。弗取而后嫁,而不责以坚守者,所谓度中人所能行也。而后嫁者难辞也。又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注曰:“女服斩衰,何服也?服以斩衰,则俨然其夫矣,而不责以守节者,亦度中人所能行也。”设于时有矢志不嫁,或以身殉,或愿事舅姑者,君子亦悲其情而许之。而容甫氏乃比之齐楚之君死,鲁卫之臣号呼而自杀,则必为狂易失心之人。呜呼,是何言也!昏礼纳采,主人筵于户西,西上,右几。注曰:“将以先祖之遗体与人,故受其礼于你庙。”曲礼女子许嫁缨注曰:「女子许嫁,系缨,有从人之端也。许嫁之初,其重如此。而比之鲁卫之臣于齐楚之君,其不为狂易失心之论乎?」昔者齐侯之女嫁于卫,至城门而卫君死,保母曰:「可以反矣。」女不听,遂入,持三年之丧。弟立,请同庖,女不听。卫愬于齐,齐使人告女。女作诗曰:「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见《列女传》,盖本韩诗说。又卫女嫁于齐太子,中道闻太子死,问傅母曰:「何如?」傅母曰:「当往持丧。」丧毕,不肯归,终之以死。见《乐府诗集》引扬雄《琴清英》。此二女者,岂不知有既葬除服之礼哉?矢志不嫁,节着千载。容甫又将比之鲁卫之臣,号呼而自杀乎?高子问于孟子曰:「夫嫁娶者,非己所自亲也。卫女何以得编于诗也?」孟子曰:「有女之志,则可;无卫女之志,则怠。」见《韩诗外传》。此即所谓卓绝过高之行,不可以责之中人者也。以卓绝过高之行而谓之狂易失心,吾不知容甫之心何心也。熙甫氏曰:「女子在室,惟其父母为许,聘于人而己无与焉。夫己身父母之身也,以己身许嫁者,父母也。父母许之,而曰己无与焉,此复成何说乎?」且夫礼,非强人而束缚之驰骤之也,亦求其心之所安而已。微箕、比干皆諡为仁,伊、周、夷、齐各成其是。孔子闻孔悝之难曰:「柴也其来,由也死矣,而无所褒贬于其间。」此所谓各求其心之所安也。礼,三代不相袭,今古异宜。父在为母,妇为舅姑服皆期,而今则皆三年。二君其能执古礼以反之乎?孔子曰:「礼,与其奢也,甯俭;丧,与其易也,甯戚。」以今世俗波靡日趋浮薄,苟有卓绝过高之行,实足以激厉人心。而二君者又从而非议之,其亦异乎孔子之论礼矣。然熙甫亦自知其言之过,故于张氏女贞节记斡旋之举,三仁夷齐为况,而容甫遂怙终焉。奉贤徐母吴孺人,未婚夫死,在室守志十五年,闻姑病,泣请归。徐事姑抚嗣子,得厚成立。事闻于学使者,旌其庐,士大夫有歌咏其事者,得厚汇,刊为《清芬集》,乞言于虎虎。读《临川》、《昆明》两学使序,辨熙甫之谬,引而未发,又未及容甫所议,故为推而详之,不自觉其辞费也。

译丧礼,是礼制的体现。世间有像刘瑜那样,服丧期满二十多年,仍穿布衣、吃素食,常居住在墓旁的人,君子不认为这是错误的。不能只喝粥羹而加点菜,生病时喝酒吃肉,这也是礼制的规定。世间有像张敷、杜栖隐那样,不吃盐菜,因过度哀伤而损害身体的人,君子也不认为这是错误的。老师去世,心中守丧三年,是礼制的规定。世间有像子贡那样,在三年守丧期结束后筑室独居的人,君子也不认为这是错误的。汪踦未成年而死,但能拿起武器保卫国家,所以按成年人的规格为他治丧,君子也不认为这是错误的。如果按照两位先生的观点,那么这几个人都可以被非议了。况且两位先生所坚持的,是《曾子问》中的文字。那篇文章说:“已经下了聘礼,选好了吉日,父母去世并已安葬,向女方家传达话说:‘我的儿子有父母之丧,不能继续作为兄弟(即完成婚礼),派我向您传达。’女方答应但不敢出嫁,等到丧期结束,女方父母派人请求,男方如果不娶,然后才出嫁。”那些不敢出嫁的人,正是因为女子已经许配给人而重视这段关系。不娶然后才出嫁,而不责备她们坚守节操,这是考虑到普通人所能做到的程度。而后才出嫁,是难以推辞的。又说:“娶妻选好了吉日,但女子死了,穿齐衰服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是这样。”注释说:“女子穿斩衰服,穿什么服呢?穿斩衰服,就俨然像她的丈夫了,而不责备她们守节,也是考虑到普通人所能做到的程度。”假设有女子立志不嫁,或者以身殉夫,或者愿意侍奉公婆,君子也会悲悯她们的深情而允许这样做。而容甫先生却将她们比作齐楚的君主去世,鲁卫的大臣号哭自杀,那一定是疯狂失心的人。唉,这是什么话!婚礼纳采时,主人在户西设席,西边为上,右边放几案。注释说:“将要先祖的遗体交给别人,所以在祖庙接受聘礼。”《曲礼》说女子许嫁系缨,注释说:“女子许嫁,系上缨,有从属他人的开端。许嫁之初,其重视程度如此。而将她们比作鲁卫的大臣对齐楚的君主,难道不是疯狂失心的言论吗?”从前齐侯的女儿嫁给卫国,到了城门卫国君主死了,保姆说:“可以回去了。”女子不听,于是进入卫国,持守三年的丧。弟弟即位,请求让她同用厨房,女子不听。卫国向齐国诉苦,齐国派人告诉女子。女子作诗说:“我的心不是石头,不能转动;我的心不是席子,不能卷曲。”见于《列女传》,大概本于韩诗的说法。又卫女嫁给齐太子,半路听说太子死了,问傅母说:“怎么办?”傅母说:“应当前往持丧。”丧期结束,不肯回去,最终以死殉节。见于《乐府诗集》引扬雄《琴清英》这两个女子,难道不知道安葬后除去丧服的礼制吗?立志不嫁,节操显扬千年。容甫又将她们比作鲁卫的大臣,号哭自杀吗?高子问孟子说:“嫁娶之事,不是自己亲自操办的。卫女为什么能编入诗中?”孟子说:“有卫女的志向,就可以;没有卫女的志向,就会懈怠。”见于《韩诗外传》。这就是所谓卓绝过高的行为,不可以要求普通人做到。将卓绝过高的行为称为疯狂失心,我不知道容甫的心是什么心。熙甫先生说:“女子在娘家,只有父母允许,聘于他人而自己无关。自己的身子是父母的身子,将自己许嫁的是父母。父母允许,却说自己无关,这又成什么说法呢?”况且礼制,不是强迫人而束缚驱驰人的,也是寻求内心安宁罢了。微箕、比干都谥为仁,伊尹、周公、伯夷、叔齐各自成就其是。孔子听说孔悝的难处说:“柴大概会来,由大概会死,而在其间没有褒贬。”这就是所谓各自寻求内心安宁。礼制,三代不相沿袭,今古适宜不同。父亲在世为母亲服丧,媳妇为公婆服丧都是期年,而现在都是三年。两位先生能坚持古礼而反对吗?孔子说:“礼制,与其奢侈,宁可节俭;丧事,与其容易,宁可悲哀。”如今世俗浮薄日趋,如果有卓绝过高的行为,确实足以激励人心。而两位先生又加以非议,这也不同于孔子论礼的观点。然而熙甫也自知其言有过,所以在张氏女贞节记中斡旋之举,以三仁夷齐为况,而容甫遂坚持到底。奉贤徐母吴孺人,未婚夫死,在家守志十五年,听说婆婆生病,哭着请求回家。徐母侍奉婆婆抚养嗣子,得到厚待成立。事情上报给学使者,表彰她的庐舍,士大夫有歌咏其事的人,得到厚汇,刊为《清芬集》,向虎虎乞言。读《临川》、《昆明》两学使者序,辨析熙甫的错误,引而未发,又未及容甫所议的,所以推而详之,不自觉其辞费也。

书应观察所记张贞女事后

俞樾

余同年生应敏斋观察出所记张贞女事示余,余大书“奇贞苦节”四字于其卷首。或问余曰:“未嫁而为夫守节,礼与?”余应之曰:“《礼记·曾子问》篇,曾子问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齐衰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郑注曰:‘未有期三年之恩也。女服斩衰。’孔氏正仪曰:‘以服齐衰,故知女服斩衰。夫妇人不二斩,在室为父母,已嫁为夫。今闻死斩衰往吊,是固以夫之服服之也。惟是圣人制礼,本乎人情,使必斩衰三年,终身不嫁,则是强人以所难行,而中人以下之人,其不能仰而跂者众矣,故为之制既葬而除之。除之而女得嫁于他族,斯礼也,所以全中人以下之人,而使天下可以通行也。’世之儒者执此以绳天下之女子,见有未嫁夫死而为之守者,辄以非礼诋之,呜呼,过矣!”“士昏礼,郑注曰:‘妇人年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着缨,明有系也。’是许嫁之后,此身已有所系属矣,故必待成昏之夕,夫亲为脱缨。今不幸夫死,此缨孰脱之乎?将遂不脱,而又系于他族乎?是一系再系也。将自脱之,待其许嫁他族,而又着缨乎?是系而不系也。以是言之,设有死往吊而遂不归,奉舅姑,抚嗣子,数十年如一日者,圣人必深许之也,必不以非礼诋之也。”《列女传》曰:“卫寡夫人者,齐侯之女也,嫁于卫,至城门而卫君死,保母曰:‘可以还矣。’女不听,遂入,行三年之丧,作诗曰:‘我心匪石,不可转也;我心匪席,不可卷也。’圣人录其诗于《邶风》,不以为非礼,明矣。”“且夫圣人之礼,岂独未嫁夫死可以改嫁乎?虽已嫁夫死,亦可以改嫁也。是故礼有同母异父昆弟之服,使执此而谓夫死改嫁礼也,可乎?不可乎?”“或据《曾子问》篇‘昏礼有吉日之父母死,致命女氏曰:某之子有父母之丧,不得嗣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许诺而不敢嫁,礼也。’免丧女之父母,使人请弗取,而后嫁之,礼也。”是之父母死,且得改嫁,况死乎?是固不然。夫礼经之晦久矣。此经两曰“礼”也,具有深意。女氏许诺而不敢嫁,礼也。此礼之正也。弗取而后嫁之礼也,此礼之权也。曰“弗取而后嫁之”,可知取则仍归此矣。古人昏礼,自纳采、问名至请期而成礼,为时初不甚久,非如后世之论昏于髫之年也。故遇父母之丧,待至三年之后,已为旷日持久。圣人知久要不忘之义,非可概责之中人以下也。故其制礼委曲如此,亦所以全中人以下之人,而岂谓女必改嫁乎?余所着《经平义》曾详言之。世儒不达礼意,遂谓昏礼成于亲迎,未亲迎之前犹涂人也,改嫁不为过。呜呼!岂有涂人而圣人为制斩衰之服者乎?推“不二斩”之义,女已为斩衰矣。设未葬而已之父母死,必降而服期。乃既葬之后,又还为父母斩衰。圣人制礼有如是浮游不定者乎?夫斩衰之服,三年之丧也。圣人既为制斩衰之服,必欲其终三年之丧。苟不欲其终三年之丧,必不为制斩衰之服。是故既葬而除之,圣人之不得已也。或又曰:礼,女未庙见而死,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不杖、不菲、不次,归葬于女氏之党,示未成妇也。是未庙见,且未成妇,况未成昏乎?是又不然。妇者,对舅姑而言,未庙见故未成妇,非谓其未成乎妻也。妻之道成于亲迎,而实始于许嫁。许嫁之后已有夫矣。传曰:“六礼不备,贞女不行。”此因夫在而然。若不幸而夫死,则固当奔赴矣。且其斩衰往吊也,见舅姑乎?不见舅姑乎?既往吊矣,其必见舅姑可知也。既见舅姑矣,其已成妇又可知也。是故女未庙见而死,不迁于祖,不祔于皇姑,示未成妇道也。未成昏而夫死,斩衰往吊,示已有妻道也。圣人制礼,或远之,或近之,岂可执一而论乎?昔延陵季子,一剑之细,不因生死易心。况女子以身许人,而忍负之?国家定制,凡未昏守志者,皆旌。如例考之。礼经则有斩衰之服,稽之功令则有旌表之典。然则子于

译俞樾

我的同科进士应敏斋观察拿出他所记载的张贞女的事迹给我看,我在卷首大大地写下“奇贞苦节”四个字。有人问我:“没有出嫁就为丈夫守节,符合礼制吗?”我回答说:“《礼记·曾子问》篇中,曾子问:‘娶妻定好了吉日,但新娘死了,该怎么办?’孔子说:‘穿齐衰丧服去吊唁,安葬后就除去丧服。丈夫死了也这样。’郑玄注说:‘因为还没有为期三年的恩情。女子应服斩衰丧服。’孔颖达《正义》说:‘因为丈夫服齐衰,所以知道女子服斩衰。妇人没有两服斩衰的道理,在娘家为父母服斩衰,出嫁后为丈夫服斩衰。现在听说死了穿斩衰去吊唁,这本来就是以丈夫的丧服来服丧。只是圣人制定礼制,本于人情,如果一定要服斩衰三年,终身不嫁,那就是强迫人做难以做到的事,而中等资质以下的人,那些不能踮起脚来够到的就多了,所以制定安葬后就除去丧服。除去丧服后女子可以嫁给别的家族,这礼制,是为了保全中等资质以下的人,使天下可以通行。’世上的儒者拿着这个标准来衡量天下的女子,见到有未嫁而丈夫死了却为之守节的,就斥责为非礼,唉,错了!”“《士昏礼》中,郑玄注说:‘女子十五岁许嫁,行笄礼,因此系上缨,表明有所系属。’这是许嫁之后,这身体已经有所系属了,所以必须等到成婚的夜晚,丈夫亲自为她解下缨。现在不幸丈夫死了,这缨由谁来解呢?将一直不解,而又系属到别的家族吗?这是一系再系。将自己解下,等她许嫁别的家族,而又系上缨吗?这是系而不系。由此说来,假设有死了去吊唁而最终不归,侍奉公婆,抚育嗣子,几十年如一日的,圣人必定深深赞许她,必定不会以非礼来斥责她。”《列女传》说:“卫国的寡夫人,是齐侯的女儿,嫁到卫国,到了城门卫国国君就死了,保姆说:‘可以回去了。’女子不听,于是进入卫国,行三年之丧,作诗说:‘我的心不是石头,不能转动;我的心不是席子,不能卷曲。’圣人把她的诗收录在《邶风》中,不认为非礼,很明显。”“况且圣人的礼制,难道只是未嫁而丈夫死了可以改嫁吗?即使已嫁而丈夫死了,也可以改嫁。所以礼制中有同母异父兄弟的丧服,如果拿着这个说丈夫死了改嫁符合礼制,可以吗?不可以吗?”“有人依据《曾子问》篇‘婚礼定好了吉日但父母死了,向女方家致意说:我的儿子有父母之丧,不能继续做兄弟,派我致意女方家,女方家许诺但不敢嫁,符合礼制。’除丧后女方父母,派人请求不娶,然后才嫁,符合礼制。’这是父母死了,尚且可以改嫁,何况丈夫死了呢?这本来不对。礼经晦涩很久了。这段经文两次说‘礼’,具有深意。女方家许诺但不敢嫁,符合礼制。这是礼的正统。不娶然后嫁符合礼制,这是礼的变通。说‘不娶然后嫁’,可知娶了仍然归于这个丈夫。古人婚礼,从纳采、问名到请期而成礼,时间起初不太久,不像后世在幼年论婚。所以遇到父母之丧,等到三年之后,已经旷日持久。圣人知道久要不忘的道义,不可以一概责备中等资质以下的人。所以制定礼制如此委曲,也是为了保全中等资质以下的人,难道是说女子必须改嫁吗?我所著的《经平义》曾详细论述过。世儒不通礼意,于是说婚礼成于亲迎,未亲迎之前还是路人,改嫁不为过。唉!哪有路人而圣人为其制定斩衰丧服的呢?推究‘不二斩’的道义,女子已经服斩衰了。假设未葬而女方父母死了,必定降等服期丧。既然安葬之后,又还为父母服斩衰。圣人制定礼制有如此浮游不定的吗?斩衰丧服,是三年之丧。圣人既然为其制定斩衰丧服,必定希望其终了三年之丧。如果不希望其终了三年之丧,必定不为其制定斩衰丧服。所以安葬后就除去丧服,是圣人的不得已。有人又说:礼制,女子未庙见而死,不迁入祖庙,不附祭于皇姑,不拄杖、不穿木底鞋、不垫席,归葬于女方家族,表示未成妇。这是未庙见,尚且未成妇,何况未成婚呢?这又不对。妇,是对公婆而言,未庙见所以未成妇,不是说其未成妻。妻的道义成于亲迎,而实际始于许嫁。许嫁之后已经有丈夫了。传曰:‘六礼不备,贞女不行。’这是因丈夫在而如此。如果不幸丈夫死了,就应当奔赴了。况且她穿斩衰去吊唁,见公婆吗?不见公婆吗?既然去吊唁了,必定见公婆可知。既然见公婆了,已成妇又可知。所以女子未庙见而死,不迁入祖庙,不附嫁于皇姑,表示未成妇道。未成婚而丈夫死了,穿斩衰去吊唁,表示已有妻道。圣人制定礼制,有时疏远,有时亲近,难道可以执一端而论吗?从前延陵季子,一剑之细,不因生死改变心意。何况女子以身许人,而忍心辜负他?国家定制,凡未嫁守志者,都旌表。如例考之。礼经则有斩衰丧服,稽之功令则有旌表之典。那么

贞女何讥焉?余既以应问者,因次叙其词,而书其后。

译贞洁的女子有什么可讥讽的呢?我既然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于是依次叙述她的言辞,并写在后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