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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皇朝经世文续编-清-葛士浚九十七

兵事第一

史藏 · 经世文编 · 已译 · 第 1866–1867 段

有力者,亦不得不为理屈。执法公议,即可不至用兵。其有因小事忿争,如逼讨帐项、捕捉人民、强据田产等事,或调处赔还,或已经报复,即不得擅自兴兵。

译即使是有权势的人,也不得不因理亏而屈服。只要执法公正、舆论一致,就可以避免动用武力。那些因小事而愤怒争执的情况,比如逼迫追讨债务、抓捕百姓、强行占据田产等,要么通过调解赔偿归还,要么已经进行了报复,就不应擅自发动战争。

一本国人民有受邻国人民侵暴,屡次行文照会,而彼国不为伸理者,本国君主即赐强偿之牌,准受屈之人随时自行报复。其强偿所取人口货物,仍宽假岁月,俟其必不赔还,或至交战方可没入本国。

一两国将战之时,拦掳敌国货物,须暂行封存。如不战议和,仍须交还;必再交战,方可入官。

一战有三等:遇通国之民,随时随地皆许公战,谓之全战;指派某省某部之民公战,为之限战;民间互相战,谓之杂战。皆公法,惟以曲直为分。

一交战,必先时宣示各国有告知敌国者,今则不告敌国,但晓谕境内人民毋与敌国往来,并宣示所以交战之故,以便事后评论曲直。

一交战时,敌国货物、人民在境内者,概不略取。非受敌也,存友谊也。今虽为敌,昔日之友谊固在也。惟将兵接仗之人,其债帐、货物皆可入公。其国君自欠敌人之债,仍应偿还,以昭信义。其与他国交涉者,无论国债、私债,遇有战争暂停追讨,俟议和后再行讨取。

一交战时,敌人在境内所置房屋、田产皆不入公,惟将租税封存,听候处置。

一将战时,敌国人民货物在境内者,皆先期宣示,限日搬回,过限不搬,始行入公。盖其入疆,本恃公信而来,既准其居住,则当战始,亦必准其出疆,方为守信。

一两国交战,彼国先将我国民人、货物在其境内者,违法略取,或将所欠我民之债入公者,则彼先失信,我亦从而效之,公法所许也。近日英国与敌国货船在其海口者,即略取归公,有道之士多以为非。

一两国交战,本国民人概不得与敌往来,违者货物入官。其有国君特诏,战时仍许通商;及商人运货在途,未得交战之信者,不在此例。

一数国合兵攻敌,邻国民商有与敌往来者,在事之人皆得查捕。邻国即行不义,本国断不可以效尤。

一、敌国民人在彼境者,无论流寓、土着,皆可略取其过境商船及往来使臣,不得稍有所侵犯。惟遣往敌国之使臣,可以随时截阻。

一、西土人寓居中国,及中国人在西土者,遇有战争,亦当遵照公法办理,不得专用西法,亦不得专用中国律例。

一本国及他国商货,未战以前,先在敌国者,不得略取;失和以后,方行运寄者,与敌货无异。又有身为敌人,持械接仗,方为敌人;而货在他国者,亦可略取。敌国所辖属国,一切事件,与敌国同例。

一分别,是否敌货,船各有不同。船系国权,以各国牌票为凭。货则多有商货,当以商人籍贯为凭。

兵事第二

一两国既已失和,交战凡火器、刀矛斩杀、擒掳,无不可为。然亦须存仁义之心,阴谋设毒害人不觉之事,仍不可为。诱降杀服,尤为公法所忌。

一两国交战,本非美事。必其人万不可以理论,或先来加害,方可用兵。两阵相接,势无两全,方可斩杀。或将战而其人悔悟,或临战弃置兵仗,或带兵仗而降,或战败被擒,即不可妄加杀害,以伤天地之和。盖战者,诛无道,保己身也,非以多杀为功也。苟可全其生命,则必全之,仁义之道也。

一两国俘虏,战毕互相抵换,或用金赎回,或问明以后永不带兵临阵,加恩释放。凡抵换、释放者,以后仍可临阵恩释者,以后断不临阵。国君断不许其再来,盖恐失信于敌,各国效尤也。或被俘时自言受恩深重,或心不甘服,必当再来雪耻,则将其人囚禁,无论年岁久暂,必俟战罢议和方能释放。盖彼害我之心未已,则不得不禁锢,以防后患也。

一交战时,惟将兵官及持械兵勇,方可尽力攻杀。其他如国君及其家属、文官、士人、妇女、婴孩、农工商贾诸人不关兵事者,皆不可妄加杀害。盖杀人非天地之心,非吾心所忍。临战而杀者,以彼将害我,不得已而杀之也。此辈皆非急切害我之人,岂可轻加杀戮?

一兵入敌境,但系敌国财货田产,皆可入公。惟神庙、文职公廨、会堂、学馆并奇异珍宝,均不得肆行焚掠。若水战,则岸上之物皆不可取。

一攻灭之国,其田产皆当入公;降而为属国者,无论公私,各归原主。

一兵入敌境,

译本国人民遭受邻国人民侵扰暴虐,屡次发函照会,而该国不予伸张正义的,本国君主便颁发强偿令牌,准许受委屈的人随时自行报复。强偿所获取的人口和货物,仍宽限时日,等到对方必定不赔还,或直至交战时,方可没收归入本国。

两国即将交战时,拦截掠夺敌国货物,须暂时封存。如果不再交战而议和,仍须交还;必定再次交战,方可没收归公。

战争分为三等:遇到全国民众,随时随地都允许公开交战,称为全战;指定某省某部的民众公开交战,称为限战;民间互相交战,称为杂战。这些都是公法,只以是非曲直来区分。

交战前,必须先时宣告各国,有告知敌国的,现在则不告知敌国,只晓谕境内人民不要与敌国往来,并宣告交战的原因,以便事后评论是非曲直。

交战时,敌国的货物、人民在境内的,一概不掠夺。这不是因为受到敌对,而是为了保存友谊。现在虽然是敌人,昔日的友谊依然存在。只有带兵接仗的人,其债务、货物都可以没收归公。该国君主自己欠敌人的债,仍应偿还,以彰显信义。与其他国交涉的,无论国债、私债,遇到战争暂停追讨,等到议和后再行讨取。

交战时,敌人在境内所置的房屋、田产都不没收归公,只将租税封存,听候处置。

即将交战时,敌国人民货物在境内的,都事先宣告,限定日期搬回,超过期限不搬,才开始没收归公。因为他们进入疆域,本是凭借公信而来,既然准许他们居住,那么战争开始时,也必定准许他们出境,这才算是守信。

两国交战,该国先将我国民人、货物在其境内的,违法掠夺,或将所欠我国民众的债没收归公的,那么该国先失信,我国也从而效仿,这是公法所允许的。近日英国与敌国货船在其海口的,就掠夺归公,有道之士多认为不对。

两国交战,本国民众一概不得与敌国往来,违者货物没收归官。如果有国君特诏,战时仍允许通商;以及商人运货在途,未得到交战消息的,不在此例。

多国合兵攻打敌国,邻国民商有与敌国往来的,参与其事的人都可以查捕。邻国即使行不义之事,本国断不可以效仿。

敌国民人在其境内的,无论流寓、土著,都可以掠夺其过境商船及往来使臣,不得稍有侵犯。只有派遣往敌国的使臣,可以随时截阻。

西方人寓居中国,以及中国人在西方的人,遇到战争,也应当遵照公法办理,不得专用西法,也不得专用中国律例。

本国及他国商货,未战以前,先在敌国的,不得掠夺;失和以后,才运寄的,与敌货无异。又有身为敌人,持械接战的,才是敌人;而货物在他国的,也可以掠夺。敌国所辖属国,一切事件,与敌国相同。

区分是否是敌货,船只各有不同。船只属于国权,以各国牌票为凭。货物则多有商货,应当以商人籍贯为凭。

兵事第二

两国既然失和,交战凡火器、刀矛斩杀、擒获,无不可为。然而也须存有仁义之心,阴谋设毒害人而不让人察觉的事,仍然不可为。诱降杀降,更是公法所忌讳的。

两国交战,本来不是好事。必定其人万不可以理论,或先来加害,才可以用兵。两军相接,势无两全,才可以斩杀。或者将要交战而其人心悔悟,或者临战丢弃兵器,或者带着兵器投降,或者战败被擒,就不可妄加杀害,以伤害天地之和。因为战争,是诛杀无道,保全自身,不是以多杀为功。如果可以保全其生命,就必定保全,这是仁义之道。

两国俘虏,战毕互相抵换,或者用金钱赎回,或者问明以后永不带兵临阵,施恩释放。凡是抵换、释放的,以后仍可临阵恩释的,以后断不临阵。国君断不许他们再来,是怕失信于敌,各国效仿。或者被俘时自言受恩深重,或者心不甘服,必定要再来雪耻,就将其人囚禁,无论年岁久暂,必定等到战罢议和才能释放。因为对方害我的心未已,就不得不禁锢,以防后患。

交战时,只有将兵官及持械兵勇,才可以尽力攻杀。其他如国君及其家属、文官士人、妇女、婴孩、农工商贾等不关兵事的人,都不可妄加杀害。因为杀人不是天地之心,也不是我心所忍。临战而杀,是因为对方将要害我,不得已而杀之。这些人都不急切害我,岂可轻加杀戮?

军队进入敌境,只要是敌国财货田产,都可以没收归公。只有神庙、文职公廨、会堂、学馆以及奇异珍宝,都不得肆意焚掠。如果是水战,那么岸上的物品都不可取。

攻灭的国家,其田产都应当没收归公;降而为属国的,无论公私,各归原主。

军队进入敌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