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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皇朝经世文续编-清-葛士浚九十八

兵事第二

史藏 · 经世文编 · 已译 · 第 1868–1869 段

民间房屋、村庄、田禾、树木,断不可妄加烧毁。其实有拦阻要路、妨碍攻取者,万不得已为之,亦当宣示其故,免至后来报复效尤,各国受害。往时英美两国交战,英国曾有此事。其水师提督行文宣示,谓美国攻我属部加拏大时,曾行不义,故我以此报之。美国答书云:「我攻加拏大时,偶有烧毁,实出万不得已,非敢背仁义而得罪于万国也。然非英国先教红苗攻我、烧我海口市镇、破我京都,我亦断不出此。」夫烧毁城邑,为欧罗巴诸国所不敢行。美国向守仁义,虽敌国以不义加我,终不许我民以不义报复。即如前次所毁英国小村,本非国主之意。据总兵官禀称,此村遮蔽台,非烧毁则台断不能破,国君仍不赏其功,将该总兵拏交刑官审究。同时又有兵丁擅烧一村,亦将其带兵官斥革。不义之事,我所深耻也。

译民间的房屋、村庄、田里的庄稼和树木,绝对不可以随意烧毁。如果确实有阻挡要道、妨碍进攻的情况,万不得已才这样做,也应当宣告其中的原因,以免日后遭到报复和效仿,使各国受害。过去英美两国交战时,英国曾有过这样的事。英国海军提督发文宣告,说美国进攻英国属地加拿大时,曾做出不义之举,所以英国以此报复。美国回信说:“我们进攻加拿大时,偶尔有烧毁行为,实在是出于万不得已,并非敢违背仁义而得罪万国。如果不是英国先前教唆红苗进攻我们、烧毁海口市镇、攻破我国京都,我们也绝不会做出这种事。”烧毁城邑,是欧洲各国所不敢做的。美国一向遵守仁义,即使敌国以不义对待我们,也终究不允许我们的百姓以不义进行报复。就像前次烧毁英国小村的事,本来就不是国君的本意。据总兵官禀报,那个村子遮蔽了炮台,如果不烧毁,炮台就绝对无法攻破,但国君仍然没有奖赏他的功劳,反而将该总兵交给刑官审问追究。当时又有士兵擅自烧毁一个村庄,也将带兵的军官斥责革职。不义的事情,是我们深深感到羞耻的。

一水路交战,敌船货物在水面者皆可掠取,非行不义也,盖欲绝其饷源,使之穷蹙而和也。能陆地之战,敌国货物交战时可以掠取,若已经攻取,则土地人民皆为我有,断不可妄加骚掠。或支用不足,派民间量力助饷,尚可权宜而行。

一两国交战,非充当兵勇者,不得妄杀及掠取货物。如乱民乘机杀掠,即照海盗之例治罪。惟敌兵不守公法,加害我民,方可尽力抵御。

一海船领有本国牌票,攻讨某国,遇敌船,货物皆准掠取,所得之物概行入公,不得藏匿。

一民船有赐牌票,巡洋要截敌人货物者,已成常例。然捕掳之权散寄于民,启愚民借端盗之心。各国师儒皆以为非,有道君相务当早为禁革。一千八百十五年,美国与普国立约,曾有禁止民人捕掳之条,深可钦佩。乃甫及四年,又复删去,良可惜也。

一商船被敌国捕掳,及被海盗抢劫,而他国兵船代为夺回者,以三分之一充赏,二分归原主。盗案夺回之货,限一年零一月内报官审断,过期不问。亦有将夺回全行充赏者,又有夺回后经过一昼夜即全行充赏者,终不及三分取一之法,最为允当。

一兵船及领牌民船夺回同事友邦货物者,自当立时送还。若所失系属禁物及贩往敌国者,不必送还。局外之国杀虏经我兵夺回者,亦即送还,不得领赏。

一本国船货被敌虏去,无论何人夺回,皆还原主,不得分赏。惟鱼船及游戏之船不在此例。

一审理夺货还货等案,皆由用兵之国主政,惟止许带回本国,或停船于合兵之国办理,不得在局外各国境内审办。其在局外地方抢得及夺回者,即归所在法院审断。

一战利法院审断战时夺货还货之案,如有偏袒不公,致本国兵民受屈者,查问的确,即给牌票,准其自行报复;或事关重大,即兴兵问罪。盖君民一体,不得因民间稍存膜视也。

一两国交战,兵勇占踞民间房屋,皆准原主讨还,不得入公。惟国君自置之产,必俟和议成后,方能让还。又有交战日久,将占踞田产私行买卖者,日后议和交还其产,仍归原主,买者领回原价。

一临战时要约,如定期、遣使、换俘等事,尤当坚守信义。盖战本不得已之事,故虽决命行间,亦必彼此相约,不为已甚,正为他日议和之地也。《公法》一书,总以息战为主。

一交战时,有两国议明暂时停兵者,既经许诺,虽有大利,不得失信。行诈停兵之约,止系一路者,由统帅作主;各路全停者,请命于君。停兵之后,有擅掳敌货者,即将其人治罪,原物登时送还。

一交战,业经解说,暂时停兵。凡属攻守地方,概不得招兵、调兵、收粮、制造军器、修理城池台。接受友国援兵,以亏信义。其非攻守之所,仍听照常办理。

一两国约定停兵若干日,限期未满,断不准违约用兵。或所约日期太远,将战时并须预行宣示。盖不欲亏己之信,乘人之怠也。往时罗马国与费国交战,约日停兵,费国不待期满,兴兵偷袭。罗马国仍待以礼,遣使讨取被虏人物,不许而后复战。于是各国皆遵罗马国,而薄费国。各公师评论,亦以费国为非。

一交战,力屈,情愿投降,不敢接战,即谓之降,非竟以身归敌也。或让城池台者,将帅及守土官可以自主。若将土地人民全归与敌,则必请命国君,不得擅许。昔罗马国将军与敌定款,归地于敌,国会耻之,即擒二人付敌,追废原约,兴复战取回旧地。

一交战时,两国民人不许往来。若两国先经约定,非攻战地方,仍许民商互相往来者,必须特赐牌票,酌量施行。其牌票必由国君及全权大臣发给,方为凭信。

一敌货被掳,仍准用银赎回。其有已立赎契,尚未交价,船货中途失事者,赎价仍当交纳。

兵事第三

一两国交战,附近之国两无所助者,为之局外。有自主之国,自立于局外者,有半主臣服之国,两国约定准其局外者。但既居局外,则无论借兵、借粮,断不可行。即是非曲直,亦可置之不论。其通商、航海无关兵事者,亦须先有成约,方可酌行,仍须格外谨慎,以免连累。

译关于水路交战,敌船在水面上的货物都可以掠取,这并非行不义之事,而是为了切断敌人的粮饷来源,使其陷入困境而求和。在陆地作战时,交战期间可以掠取敌国的货物;但如果已经攻取下来,那么土地和人民都归我所有,绝对不可以随意骚扰掠夺。如果军费开支不足,可以派遣民间百姓量力资助粮饷,这还可以作为权宜之计。

两国交战时,不是充当士兵勇者的,不得随意杀人或掠取货物。如果有乱民趁机杀人劫掠,就按照海盗的条例治罪。只有当敌兵不遵守公法,加害我国百姓时,才可以尽力抵御。

海船持有本国的牌票,奉命攻打某国,遇到敌船,其货物都准许掠取,所得物品全部上缴公家,不得藏匿。

民船持有赐给的牌票,在洋面巡弋截获敌人货物,这已成为常例。然而,将捕掳的权力分散寄托给百姓,会开启愚民借机盗窃的心思。各国的学者都认为这样做不对,有道的君主和宰相务必尽早禁止革除。一千八百十五年,美国与普鲁士订立条约,曾有禁止百姓捕掳的条款,非常值得钦佩。可是仅仅过了四年,又再次删去这一条款,实在可惜。

商船被敌国捕掳,以及被海盗抢劫,而其他国家的兵船代为夺回的,以三分之一作为赏赐,二分归还原主。对于海盗案件夺回的货物,限在一年零一个月内向官府报告审理判决,过期不再追究。也有将夺回的物品全部充作赏赐的,又有夺回后经过一昼夜就全部充作赏赐的,终究都不如三分取一的方法最为恰当。

兵船及持有牌票的民船夺回同事友邦的货物,自然应当立即送还。如果所失物品属于禁物以及贩往敌国的,不必送还。局外国家被杀被虏的人员,经我方兵船夺回的,也立即送还,不得领取赏赐。

本国船货被敌人虏去,无论何人夺回,都归还给原主,不得分取赏赐。只有渔船及游乐之船不在此例。

审理夺货还货等案件,都由用兵的国家主导,但只允许带回本国,或停船在联合出兵的国家办理,不得在局外各国的境内审理判决。在局外地方抢得及夺回的,就归所在地的法院审理判决。

战利法院审理战时夺货还货的案件,如果有偏袒不公,导致本国兵民受委屈的,查问属实,就发给牌票,准许其自行报复;或者事情重大,就兴兵问罪。因为君主与百姓是一体的,不能因为民间稍存轻视之心而不管。

两国交战,士兵占据民间房屋,都准许原主讨还,不得收归公家。只有国君自己置办的产业,必须等到和议达成后,才能归还。又有交战日久,将占据的田产私自买卖的,日后议和交还其产业,仍归原主,买家领回原价。

临战时的要约,如定期、遣使、交换俘虏等事,尤其应当坚守信义。因为战争本是不得已的事情,所以即使在生死决战的行列中,也一定要彼此相约,不做过分的事,正是为了日后议和留下余地。《公法》一书,始终以平息战争为主旨。

交战时,有两国议定暂时停兵的,既然已经许诺,即使有大利,也不得失信。实行诈术停兵的约定,如果只限于一路,由统帅作主;如果各路全部停兵,则需请示君主。停兵之后,有擅自掳掠敌货的,就将那人治罪,原物立即送还。

交战,业经解说,暂时停兵。凡是属于攻守的地方,一概不得招兵、调兵、收粮、制造兵器、修理城池台堡。接受友国援兵,会亏失信义。那些非攻守之所,仍听照常办理。

两国约定停兵若干日,限期未满,绝对不准违约用兵。如果所约日期太远,将在战时一并预先宣示。因为不想亏欠自己的信义,也不乘人之怠。过去罗马国与费国交战,约定日期停兵,费国不等期满,就兴兵偷袭。罗马国仍然以礼相待,派遣使者讨取被虏的人物,不许之后才再次开战。于是各国都遵从罗马国,而鄙薄费国。各位公法学者评论,也以费国为非。

交战,力量屈尽,情愿投降,不敢接战,就称为降,并非完全以身归附敌人。如果让出城池台堡,将帅及守土官员可以自主决定。如果将土地人民全部归附给敌人,则必须请示国君,不得擅自许诺。过去罗马国将军与敌人订立条款,将土地归附给敌人,国会以此为耻,就擒拿两人交付敌人,追废原约,兴兵收复取回旧地。

交战时,两国民人不许往来。如果两国先前已经约定,非攻战地方,仍准许民商互相往来,必须特别赐予牌票,酌情施行。那牌票必须由国君及全权大臣发给,才作为凭信。

敌货被掳,仍准许用银赎回。那些已经立下赎契,尚未交价,船货在中途失事的,赎价仍然应当交纳。

兵事第三

两国交战,附近国家两不相助的,称为局外。有自主的国家,自立于局外的;有半主臣服的国家,两国约定准许其处于局外的。但既然处于局外,那么无论借兵、借粮,绝对不可以进行。即使是是非曲直,也可以置之不论。其通商、航海与兵事无关的,也必须先有成约,才可以酌情施行,仍须格外谨慎,以免连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