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六
副领事归正领事管辖,与正领事归总领事管辖无异。
凡遣派委办领事,须有本国总理大臣允准明文,并此国该处职官允准接待,方可遣委。伊等不能代理民产,代立册记,因此等事皆实任领事之责。其余事件虽可代办,亦责成正副领事。至委办领事将责任擅委之他人,为例所严禁。
掌文案库者,由公使遣派,若领事遣派,其所办事件,即惟该领事是问,若国君简派,即为职官。
领事官之职,有由本国特遣,有委该处商人充当者。领事官无论食俸与否,各国皆喜用本国人民以充其职,若本国无相当者,始委派他国。
由本国特遣,必遴选品学兼优之员,在本国既素所亲信,在他国必令人敬服,较之商人充当者,办事尤为妥协。法国领事皆由本国特遣,立有定章,不准有自行通商情事,违者革职。
商人不但志在谋利,公私每难兼愿。况该员往往在彼国之民,而归地方管辖。然此等领事仍复不少者,因小国国课有限,若特遣领事经费较钜,每难筹画。而各处通商又属紧要,故从权委派商人办理。虽以本国商人充本国领事为常,然彼国若无本国商人居住,或委派彼国商人,或委派别外国商人皆可。英国有专书详论领事职守,亦以简派商人充当领事诸多不便,而以法国特遣之法为尽善也。
论简派领事官及到任之例
惟国君操简派接纳领事之权,是以或因领事人品不端,或因某处不应驻劄领事,却之不纳。各国皆有此权,但既却此国领事驻劄,即不得复准他国,致有偏枯。
领事不兼办事大臣之职者,赴任之时,本国不授以国书,惟赐以文凭。领事文凭,非呈递彼国国君以昭职守,其简派之事,毋庸达知彼国国主,惟知照总理大臣,请发准行执照,以便到任办事而已。
至领事所,▯文凭呈递彼国总理大臣,并请发给执照,皆应本国驻京公使代办。
凡驻劄之国,发给领事准行执照,国君应行画押,总理大臣应行咨会彼国地方大吏,以便该员前往任事。发给领事官准行执照,各国办法不一。比国系由君主颁发谕旨,而总理大臣将原文存案,抄录一分发寄至英国,亦系君主颁发谕旨,而总理大臣将原文发寄。竟有照会该领事本国之驻京公使以为准行者。
领事一经领有执照,即将领照到任事宜,自行知照地方各官,以及该员各属,并通知侨居此地之本国商民。凡膺人代商领事,其准行执照往往载有「不得免于商民本分」等语。
其案卷等项,应由前任领事或本署属员交代,以便新任领事查收立案。
有时领事到任后,将侨居此地之本国人民齐集署内,而司库将领事接任日期载诸册簿,来者一律画押,以为通知之据。
论领事官之权利。一千七百六十五年,法、日两国条约始定,领事权利。
领事所享之利益宠荣,自不能与公使相等。然驻劄之国,或因成约在先,或因彼此情谊,亦有格外优待者。但如何优待,各国向无定制,即成约亦鲜有载明者。盖优待多因彼此情谊,非各国通行之常例也。各国条约多半祗载接待领事,须按照接待友谊最笃之国之领事。
其优待之处,固在各国自定。今将领事按例应享之权利,详载于左:法国接待领事,较泰西各国诸多从优。一千八百十四年八月初八日,法国定例,领事官膺选前来,或因条约明载,或按常例,或凭公法,当视为伊国职员。除遇有作奸犯科外,不可拘禁。非自行贸易、置买私产等事,亦应从优宽免各项租税。○英国则于外国特遣前来之领事与本国人民充当外国领事,几无区别,一律接待。美国接待领事亦无定例,惟于特遣领事遇有自行贸易者,免其充当兵勇,亦不简其听审,并非宽免该员,以其未谙美国律例耳。○荷比两国于一千八百二十二年六月初五日定例,于特简领事与商人代膺领事之职者,当有区别。
一条约若无特禁,领事官既领准行执照,即可将其国旗等项悬于公署门首,但不能藉此隐匿逃犯,以免地方官查拏。
一领事官,非驻劄之国人民,亦无另有经营,即不输纳各项饷钞。如遇
译副领事归正领事管辖,这与正领事归总领事管辖是一样的。
凡是派遣委办领事,必须有本国总理大臣的明确批准文书,并且得到该国当地官员的允准接待,才可以派遣委任。他们不能代理民事财产事务,也不能代为登记造册,因为这些事务都是实任领事的职责。其余事务虽然可以代办,但也归正副领事负责。至于委办领事擅自将责任转委托给他人,这是惯例所严禁的。
掌管文书档案的人,由公使派遣;如果由领事派遣,其所办理的事务,就只由该领事负责;如果由国君直接简派,那就是正式的职官。
领事官的职位,有的由本国特别派遣,有的委任当地商人担任。领事官无论是否领取俸禄,各国都喜好任用本国人来担任此职,如果本国没有合适的人选,才委任他国人。
由本国特别派遣的,必定挑选品德学问兼优的人员,在本国向来受到亲信,在他国也必定令人敬服,比起由商人担任的,办事更为妥帖。法国的领事都由本国特别派遣,有固定的章程,不允许有自行通商的情况,违者革职。
商人不仅志在谋利,公私事务往往难以兼顾。况且该员往往是彼国的居民,归地方管辖。然而这类领事仍然不少,是因为小国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如果特别派遣领事经费较大,往往难以筹措。而各地通商又属紧要,所以权宜委派商人办理。虽然以本国商人担任本国领事为常例,但如果彼国没有本国商人居住,或者委派彼国商人,或者委派其他外国商人,都是可以的。英国有专门的书详细论述领事职守,也认为简派商人担任领事诸多不便,而以法国特别派遣的方法为最完善。
论简派领事官及到任的惯例
只有国君掌握简派和接纳领事的权力,因此有时因为领事人品不端,或者因为某处不应驻扎领事,就拒绝接纳。各国都有这个权力,但既然拒绝了某国领事驻扎,就不能再准许他国,以免造成偏颇。
不兼任办事大臣的领事,赴任时,本国不授予国书,只赐予文凭。领事文凭,不是呈递给彼国国君以昭示职守,其简派之事,无须告知彼国国主,只需知照总理大臣,请求发给准行执照,以便到任办事罢了。
至于领事所,〇文凭呈递彼国总理大臣,并请求发给执照,都应由本国驻京公使代办。
凡是驻扎的国家,发给领事准行执照,国君应当画押,总理大臣应当咨会彼国地方大吏,以便该员前往任职。发给领事官准行执照,各国做法不一。比利时是由君主颁发谕旨,而总理大臣将原文存档,抄录一份发寄;英国也是由君主颁发谕旨,而总理大臣将原文发寄;甚至有照会该领事本国的驻京公使作为准行凭证的。
领事一经领有执照,就将领照到任事宜,自行知照地方各官员,以及该员下属,并通知侨居此地本国商民。凡是受命代理商事的领事,其准行执照往往载有“不得免于商民本分”等字样。
其案卷等项,应由前任领事或本署下属人员交代,以便新任领事查收立案。
有时领事到任后,将侨居此地的本国人民召集到署内,而司库将领事接任日期记载在册簿上,来者一律画押,作为通知的凭据。
论领事官的权利。一千七百六十五年,法、日两国条约开始确定,领事权利。
领事所享有的利益和荣宠,自然不能与公使相等。然而驻扎的国家,有时因为成约在先,有时因为彼此情谊,也有格外优待的。但如何优待,各国向来没有定制,即使是成约也很少载明。因为优待多因彼此情谊,并非各国通行的常例。各国条约多半只记载接待领事,须按照接待友谊最笃之国的领事。
其优待之处,固然是各国自行规定。现将领事按例应享的权利,详细记载如下:法国接待领事,比西方各国大多更为优厚。一千八百十四年八月初八日,法国规定,领事官受命前来,或因条约明载,或按常例,或凭借公法,应当视为其国职员。除遇有作奸犯科外,不得拘禁。除非自行贸易、置买私产等事,也应从优宽免各项租税。〇英国则对外国特别派遣前来的领事与本国人民担任外国领事,几乎不加区别,一律接待。美国接待领事也没有定例,只是对于特别派遣的领事,如果遇到自行贸易者,免除其充当兵勇,也不简派其听审,并非宽免该员,而是因为他不熟悉美国律例罢了。〇荷兰和比利时两国在一千八百二十二年六月初五日规定,对于特别简派的领事与商人代任领事之职者,应当有所区别。
一、条约若无特别禁止,领事官既领准行执照,即可将国旗等项悬挂于公署门首,但不能借此隐匿逃犯,以免地方官查拿。
一、领事官,如果不是驻扎国的人民,也没有其他经营,就不缴纳各项饷钞。如遇
军事公署,不得屯兵,该领事免充乡团,免捐饷项,免输丁税。至其采买物件,应否输税,又当别论。
译军事公署不得驻扎军队,该领事免除担任乡团职务,免除捐献军饷,免除缴纳丁税。至于他们采购物品是否应当纳税,则另当别论。
一领事虽非驻劄之国人民,若躬行贸易者,其一切货物财产皆应输纳各项税饷,与本国人民在本国充外国领事者无异。该员并应充当团勇,惟呈请雇人顶替,尚可允准。此所谓团勇者,系为防险而设,故虽绅士亦不得辞其责也。
一领事虽不能拟于公使,不归地方管辖。若非驻劄之国人民,亦无躬行贸易者,不可因争讼而遽行拘禁。有罪虽归地方官审讯,然非穷凶极恶,亦不可拘禁。若系驻劄之国人民,则应先撤其准行执照,然后归案审讯。
一领事遵奉本国之命办事,若未越俎,亦未越彼国默许之权,地方官不得追究。
一本国商船水手人等,无论在口岸洋面,遇有罪名,领事例应查办。
一本国船只驶进口岸,领事有接收船主报单之责。
一本国船只受伤,领事例应立案,交地方官盖印为证。遇船只有沉溺等患,该员即率人前往拯救。
一、委办领事以及祗有副领事之衔者,无以上所载各项权利。该员等不得擅办作证之文件,非经正领事盖印,亦不得擅发字据。无管辖本国人民之权,遇有争端,祗可善劝。其有兴讼者,祗可向地方官从中料理。该员不得与本国驻京公使、通商、船政、总理诸大臣等有文件往来,亦不得擅发护照,惟可查验盖印而已。遇本国船只有沉溺等患,若力所能办,须率人前往拯救,然后立案。
一领事公署之各项文件,地方官不得藉端搜查抄封,惟英国则不然,虽以领事之库房为办事公所,仍不免于查拏。○一千八百五十六年,有某国领事因未输租税,英国经理税务各员即将其案卷物件等项查抄变价入官。○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美国领事某因私债未清,英国将伊物件查封,行文美国公使,请饬该员将帐目还清,方交回物件。
凡西洋各国领事之权利率皆如此,而驻劄回界以及海外诸国之泰西领事,因有条约,其权利较大,其责任较重,此等情节详载第十三章第一节之内。
论领事官拜谒之例
各国有将领事等级与水师武弁等级互相比拟,以定其尊卑者,均有衣冠以别之。在法国,则总领事官与水师提督同品,头等领事与本师总兵同品,二等领事与水师副将同品。
领事与地方各官往来之礼,均应遵照成规。是以领事初抵任所,即应先拜本处大宪。其他国领事所行年节、庆贺等礼,亦应多方询问,按照常例而行。
领事如何拜谒水师武弁,向有定例;即水师将帅如何接见现任领事,亦有定章。
查向例,本国船只驶进口岸,船主若非提镇大员领事,惟遣员先往致意,即俟伊等前来拜谒;系提镇大员领事,应先往拜谒。若驾船系头等船主,则领事公署各员于水滨迎接。本国兵船初进口岸,领事例应前往拜谒,该船武弁若无事故,应于当日答拜。至总领事驾驭舢板小船前往拜谒,可于船头、船尾各悬旗一杆;若头二等领事,祗悬旗一杆。
水师接待领事,照该员等级尊卑以定声多寡,兵丁列队数目,若商船礼应悬旗。
总之,凡往来拜谒各项礼节,若非另有条约,领事以遵照成规为要,不得另邀相敬之礼。
在西洋奉教各国,领事无朝见国君之礼,国君亦无接见领事之例。
论领事官之要务
领事职守原由条约而定,然无明文,必须遵照本国文凭及彼国准行执照。况各国法律不同,风俗互异,是以领事之职守所限,难以指定耳。
领事首务,应保护本国船商,以免受屈。本国人民有控诉地方官者,如果属实,领事即当代为料理。倘本国人民有冤抑情事,地方官不肯查办,即由领事禀知本国公使,转请该国执政大臣查办。
地方官所设之法,若与本国船商致有损害以及阻碍通商等事,领事当随时向地方官商酌以去之。地方官若有违犯条约及通商航海章程等情,领事一经闻知,即当力与辩诘。
至关系本国人民财产与其应享利益之处,以及地方官抽收遗产等事,领事必须悉心稽查,是否照章办理。况领事既有保护本国人民之责,遇本国人民在外身故,即当照料财产,以免承领之人受屈。若其人不在该处,即由领事行知地方官
译领事虽非驻在国国民,若亲自从事贸易,其所有货物财产均须缴纳各项税款,与本国国民在本国担任外国领事的情况没有区别。该领事还应充当团勇,但申请雇人顶替,尚可准许。这里所说的团勇,是为了防范危险而设立的,因此即使是绅士也不能推卸责任。
领事虽不能与公使相提并论,且不归地方管辖。若非驻在国国民,且未亲自从事贸易,不可因争讼而立即拘禁。若有罪,虽归地方官审讯,但除非穷凶极恶,也不可拘禁。若是驻在国国民,则应先撤销其准行执照,然后归案审讯。
领事遵奉本国命令办事,若未越权,也未超出驻在国默许的权限,地方官不得追究。
本国商船水手等人,无论在口岸或洋面,若触犯刑律,领事按规定应负责查办。
本国船只驶进口岸,领事有接收船主申报单证的职责。
本国船只受伤,领事按规定应立案,并交地方官盖印作为凭证。遇船只沉没等灾祸,该领事应立即率人前往拯救。
委办领事以及仅有副领事衔者,不享有上述各项权利。他们不得擅自办理作证文件,未经正领事盖印,也不得擅自签发字据。他们无权管辖本国国民,遇有争端,只能善意劝解。若有诉讼,只能向地方官从中调解。他们不得与本国驻京公使、通商大臣、船政大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等有公文往来,也不得擅自签发护照,仅可查验并盖印。遇本国船只沉没等灾祸,若力所能及,须率人前往拯救,然后立案。
地方官不得藉口搜查或查封领事公署的各项文件,但英国除外。即便以领事库房作为办公场所,仍不免被查抄。○一千八百五十六年,某国领事因未缴纳租税,英国税务官员即将其案卷物件等查抄变卖充公。○一千八百五十八年,美国某领事因私债未清,英国将其物件查封,行文美国公使,要求责令该领事还清账目,才归还物件。
凡西洋各国领事的权利大致如此,而驻在回界以及海外诸国的泰西领事,因有条约规定,其权利较大,责任较重,这些详情载于第十三章第一节。
论领事官拜谒之例
各国将领事等级与水师武官等级互相比拟,以确定尊卑,均有服饰加以区别。在法国,总领事与水师提督同品,头等领事与水师总兵同品,二等领事与水师副将同品
领事与地方各官往来的礼仪,都应遵照既定规矩。因此领事初到任所,应先拜见当地最高长官。其他国领事所行的年节、庆贺等礼仪,也应多方询问,按照惯例行事。
领事如何拜谒水师武官,向来有定例;水师将帅如何接见现任领事,也有定章。
查考惯例,本国船只驶进口岸,船主若非提督、总兵等高级将领或领事,只派遣人员先前往致意,便等待他们前来拜谒;若是提督、总兵等高级将领或领事,应先前往拜谒。若驾船者是头等船主,则领事公署各员在水边迎接。本国兵船初进口岸,领事按规定应前往拜谒,该船武官若无事故,应在当日回拜。至于总领事乘舢板小船前往拜谒,可在船头、船尾各悬挂旗帜一杆;若是头、二等领事,只悬挂旗帜一杆。
水师接待领事,照该领事的等级尊卑确定炮声多少、兵丁列队数目,若为商船则按规定悬挂旗帜。
总之,凡往来拜谒的各项礼节,若没有另有条约规定,领事应以遵照惯例为要,不得另求特殊的敬重之礼。
在西洋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领事没有朝见国君的礼仪,国君也没有接见领事的惯例。
论领事官之要务
领事职守原由条约规定,但若无明文规定,必须遵照本国委任文书及驻在国准行执照。况且各国法律不同,风俗各异,因此领事职守的范围难以明确界定。
领事的首要任务,是保护本国船商,以免受委屈。本国国民控告地方官的,如果属实,领事应代为处理。倘若本国国民有冤屈,地方官不肯查办,就由领事禀告本国公使,转请该国执政大臣查办。
地方官所制定的法规,若对本国船商造成损害或阻碍通商等事,领事应随时与地方官商议予以废除。地方官若有违反条约及通商航海章程等情况,领事一经得知,就应极力辩驳诘问。
至于涉及本国国民财产及其应享利益之处,以及地方官征收遗产等事,领事必须仔细稽查,是否按章办理。况且领事既有保护本国国民的责任,遇本国国民在外身故,就应照料其财产,以免继承人受委屈。若该国民不在当地,就由领事通知地方官
查照。
本国人民遗产,如照两国互行之例及彼国法律,可由领事查封盖印,即由该员会同地方官查点开单盖印封锁;倘地方法律不准领事盖印,该员自应请地方官钤盖印信。
译查照。
本国人民的遗产,如果按照两国相互通行的惯例以及该国法律,可以由领事查封并加盖印信,就由该领事会同地方官员查验清点、开具清单、加盖印信并封锁;倘若地方法律不允许领事加盖印信,该领事自然应当请求地方官员加盖印信。
遇地方商民亏本歇业等情,领事当设法保护本国人民,以免受其损害,并代本国人民收存文件、银物等项,开单存记,写立收条交伊收执。
本国人民身故所存之物由领事查照遗书分给承领,若应领之人尚未成丁,该员尤宜悉心照料。
本国商人存寄货物等件,迟至二年不行取回者,领事即可委人拍卖。
本国人民遇有文件字据,愿送本国法堂及本国银行作证据者,由领事钤盖印信。本国人民护照,亦由领事发给。其别国人民愿往本国,由领事验照盖印。
本国人民立案事件,有委司库代办者,如遇生死、嫁娶与抱养子女及承领产业等事,应由领事立案存记。
本国船只由领事不时稽查,其船上书册等件归领事查验盖印。水手人等遇有不协之处,亦归该员审理。其船只出入牌照,并无瘟疫执照由领事发给者,往往有之。然无疫瘟执照多由地方官发给,由领事查验盖印。
本国船主遇有禀报事件,应向领事呈递。船主欲借款修船、购买物料,必须领事允准,方可借用。遇有船只业经勘验,不堪驾驶,由领事代为变价。
本国兵、商各船,遇有遭风碰损等情,领事即当设法捞救。其捞获物件,由领事代为变价。如地方官愿欲协助,亦无不可。
本国兵船停泊该口者,须由领事襄助水师各官,以资照料。至地方于本国旗号应有示敬之处,由领事稽查,以免失礼。
水手人等有逃往内地者,由领事请地方官查拏交还。
遇有遭风难船,其船上水手人等,应由领事递送回国。
由此观之,治理之权与审断之权,领事兼操之。盖此办法,不惟有裨于本国之人,即彼国人民亦有益也。若领事所司地界较广,事件繁多,不克分身,亦可自行添设委员,以资臂助。
论领事官所任之事分类
丁韪良译
论领事官审断之责
历来欧洲各国领事俱有审断之责,迩来其权稍杀。原审断之权出于管辖之权,而管辖之权本出于国之自主。故各国恐领事审断案件与地方官互相抵牾,于国体有碍,遂渐减领事之权,以免争端。其操审断之权虽由彼国允准,仍由条约以限制之。如约内未详及,则照常例办理。两国待领事务,期彼此一律,以免畸重畸轻。奉教诸国所立条约内载,本国人民遇有不协之处,愿请本国领事审断者,即由领事讯办;如不欲请领事审断,或领事审断不公,俱准呈诉地方官。间有数国遇有前项情事,祗准呈诉本国有司。凡侨居各国人民遇有争端而不欲涉讼者,即可特请领事或另约数人从中调处,评论曲直。若两造不行上控,自应遵照该员判断。
领事之权,若无条约可循,则照领事则例,并两国法律及国君谕旨办理。然祗查则例训条等件,不足定其权利,仍俟驻劄之国允准,始可行其权也。盖查其则例,不过用以证其本国之意见而已。领事遇为本国人民呈请利益之处,应先行妥为斟酌,其本国能与彼国之人民一体款待,方可举行。
本国水手人等如有不法情事,其罪轻者,各国间有准本国领事办理,其罪重者,不准领事查办。如本国船主与水手人等有不协之处,多有准领事办理,倘不遵约束,即请地方官协力襄助。
遇界内之本国商民船主水手人等,彼此争执,领事当设法调处,使不成讼。若伊等情愿听候领事审断,领事即传集两造,秉公研讯确情,照章迅速办理,不准需索使费。如事关重大,必须详细载录,以备查核,并将如何断定批示遵照。如不愿遵行者,仍准其呈请本国有司覆讯。此领事藉理讼以息讼之法也。至已经官者,无论词讼罪案,俱归地方官办理。
若本国人民与地方人民涉讼,领事应将按例办法晓谕本国之人,并荐举讼师藉资襄助,以节糜费而免稽延。
本国人民若有在洋面滋事戕伤人口,以及各种不法情事,皆由本国有司审断,而领事亦应录取船主、水手人等供词,查收取卷宗证据,将该犯解交本国船只载回本国,照例惩办。船主既经接收该犯及卷宗等件,必须写立收单字据,
译遇到当地商民亏本停业等情况,领事应当设法保护本国人民,以免他们受到损害,并代本国人民收存文件、银钱物品等,开具清单登记,写下收据交给对方收执。
本国人民去世后留下的财物,由领事按照遗嘱分发给继承人;如果继承人尚未成年,领事更应悉心照料。
本国商人寄存的货物等,拖延两年不取回的,领事就可以委托他人拍卖。
本国人民如有文件字据,愿意送往本国法庭及本国银行作为证据的,由领事加盖印信。本国人民的护照,也由领事发放。其他国家人民愿意前往本国的,由领事查验护照并加盖印信。
本国人民立案的事务,有委托司库代办的,如果遇到生死、嫁娶、收养子女以及继承产业等事,应由领事立案登记。
本国船只由领事不时稽查,船上的账册等文件归领事查验并加盖印信。水手等人发生纠纷,也由领事审理。船只出入的牌照,以及没有瘟疫的执照,往往由领事发放。然而,没有瘟疫的执照多由地方官发放,由领事查验并加盖印信。
本国船主如有禀报的事务,应向领事呈递。船主想要借款修船、购买物料,必须得到领事允许,才可以借用。遇到船只已经勘验,无法驾驶,由领事代为变卖。
本国兵船、商船,遇到遭遇风浪、碰撞损坏等情况,领事就应当设法打捞救援。打捞上来的物品,由领事代为变卖。如果地方官愿意协助,也没有不可。
本国兵船停泊在该港口的,须由领事协助水师官员,以便照料。至于地方对本国旗帜应有的敬意,由领事稽查,以免失礼。
水手等人有逃往内地的,由领事请求地方官查拿并交还。
遇到遭遇风浪的难船,船上的水手等人,应由领事护送回国。
由此看来,治理的权力与审判的权力,领事都掌握着。因为这种办法,不仅对本国人民有益,对彼国人民也有好处。如果领事管辖的地界较广,事务繁多,分身乏术,也可以自行增设委员,以作辅助。
论领事官所任之事分类
丁韪良译
论领事官审断之责
历来欧洲各国领事都有审判的责任,近来他们的权力稍减。原本审判的权力出于管辖的权力,而管辖的权力本出于国家的自主。所以各国担心领事审判案件与地方官互相抵触,有碍国家体面,于是逐渐减少领事的权力,以避免争端。他们行使审判的权力虽然由彼国允许,但仍由条约来限制。如果条约中没有详细规定,就按惯例办理。两国对待领事事务,期望彼此一致,以免轻重不均。信奉宗教的国家所立的条约中记载,本国人民遇到纠纷,愿意请本国领事审判的,就由领事讯问办理;如果不愿意请领事审判,或者领事审判不公,都允许向地方官申诉。偶尔有几个国家遇到上述情况,只允许向本国官府申诉。凡是侨居各国的人民遇到争端而不愿打官司的,就可以特别请求领事或另外约定几个人从中调停,评判是非。如果双方不上诉,自然应当遵照该领事的判决。
领事的权力,如果没有条约可遵循,就按照领事条例,以及两国法律和国君的命令办理。然而只查条例训条等文件,不足以确定其权利,仍须等待驻扎国允许,才能行使权力。因为查条例,不过用来证明本国的意见而已。领事遇到为本国人民请求利益的地方,应先妥善斟酌,本国能与彼国人民同等对待,才可以施行。
本国水手等人如有不法行为,罪行较轻的,各国间有时允许本国领事办理,罪行较重的,不允许领事查办。如果本国船主与水手等人有纠纷,多允许领事办理,倘若不遵守约束,就请求地方官协力协助。
遇到辖区内的本国商民、船主、水手等人,彼此争执,领事应当设法调停,使不打官司。如果他们愿意听候领事审判,领事就召集双方,秉公详细讯问实情,按规章迅速办理,不允许索取使费。如果事情重大,必须详细记录,以备查核,并将如何判决批示遵照。如果不愿意遵守的,仍允许他们向本国官府申诉复审。这是领事借审理诉讼来平息诉讼的方法。至于已经由官府受理的,无论民事刑事,都归地方官办理。
如果本国人民与地方人民打官司,领事应将按例办理的方法告知本国人民,并推荐讼师加以协助,以节省费用而避免拖延。
本国人民如果在洋面滋事伤人,以及各种不法行为,都由本国官府审判,而领事也应录取船主、水手等人的供词,查收取卷宗证据,将该犯人解交本国船只载回本国,按例惩办。船主既然接收了该犯人及卷宗等文件,必须写下收据字据,
遇本国人民因案被地方官缉拏,或案情重大,恐其监禁与拟重辟等情,领事亦可亲到公堂指示该犯,但不得袒庇。
遇事关本国人民,不在领事界内,而不克委人代办者,应由领事设法照料,以免妨碍。
如本国人民与领事因公不协,应由本国总理大臣查办,惟地方官不得与闻。
领事官审断之权,希腊国领事则例论之简明,是以摘录一二。
一本国船只驶进外国口岸,不得概作本国土地而论,以逃地方管辖。盖事关彼国者,仍归彼国讯办也。
一船只既入彼国口岸,即当遵守地方法度。则本船水手人等,或与他人立有约据,或有不法情事干犯他人者,均归地方官查办。
一若无条约明文,按常例,船主及本船水手人等,或因工银,或因款待,与章程是否符合,互相争执,仍归领事审断。
一本船水手人等于船内所犯罪案,既无关外人,而但属内政,则地方官不得干预。除船主禀请相助,或大有滋扰,恐致地方不靖,方可。
一船主、水手人等,在本国船只所有争端,若领事按例不能理明,必听其申诉本国。
一遇罪犯等案,应从重惩办者,领事不得断定,应将人犯与卷宗,▯便船送交本国。
一、该犯若已逃窜,应由领事行文,请地方官代为缉拏。
一本国商民等居住彼国者,遇有争讼,领事即当为之调处。
一案件无关罪名者,领事审断之权系按照法国通商律例而行。
按法国通商律例,于保护通商事务,悉臻妥善,非他国律例可比。至法国领事公署办法,亦较他国有条有理。
论领事官与地方官往来事宜
领事驻劄彼国,无论明许默许,须由彼国发给准行执照,方可抵任视事。其执照应由本国使臣代为请发,若无本国公使,即由领事向彼国总理大臣自行请领。俟到任时,由领事行知地方官查照,亦有由彼国传知者。本国人民与该国官民交易事件,领事得不干预,免致受累。
设立领事,原为保护船商起见。遇有违约及不合理情事,领事即请地方官查办。如本国人民有受淩虐苛派,地方官不欲办理,或办理不公,以致被屈之人无处伸冤,领事当设法理明。此等案件关系甚钜,领事必须倍加详慎,并当熟悉两国条约以及律例成案,庶无妄动,而攸往咸宜矣。倘遇事稍有疑惑,即行请示本国。
本国通商事务遇有阻窒,如彼国违例征税等事,领事即当设法变通。其于本国商民实有裨益,而于彼国无妨者,虽条约未经载明,领事亦可代请。如彼国不允,领事当禀明本国。领事祗与本处地方各官往来,但遇有应办事件,而地方各官不为办理,其本国又无驻京公使,领事即可径行禀知彼国总理大臣,以便代为设法。其一切事宜,除行文办理外,与地方大吏面商更为妥协,且于事之情节,皆应详细陈述,不得稍有铺张,并应斟酌措词,务使合宜。
领事与地方官交际,须当和衷办事,谨言慎行,以免嫌疑,不可挟制倨傲,以免怨尤。当按时谒见大吏,以尽礼仪。至驻劄之国所奉教规,以及地方风俗,若于职守无妨,即可随俗以洽舆情。
论领事官与本国往来文件之例。
领事既归本国总理大臣节制,除寻常所办事件俱应随时禀报外,遇有非常之事,若未先行请示,决不可擅自举办。于一切关系本国船商事件,必须留心密访,禀报总理大臣。若例准领事通文本,国船政、通商各部以及水师将弁、封疆大吏,即应摘录节目呈送总理大臣。
领事身系职官,责任非轻,原不应干预彼国政事。若彼国政事有关本国利害者,无论已行未行,领事一经闻知,即当禀报。如有紧要公务,不克守候本国回文,领事即请示本国公使,暂为权宜之计,仍当报明本国。若公使无有办法,领事亦可酌量办理,一面禀报总理大臣。
凡由本国开船行抵彼国,或由彼国驶往本国者,领事随时存记开单禀报。彼国土产银价,若有增减,当将增减缘由禀报,并将货物式样寄送本国。至本国何等货物易于销售,及何法可使广售,亦应随时陈明。如彼国船钞货税遇有变革之处,或添设条约
译遇到本国人民因案件被地方官缉拿,或者案情重大,担心其被监禁或判处重刑等情况,领事也可以亲自到公堂指示该犯人,但不得袒护包庇。
遇到涉及本国人民的事务,不在领事辖区之内,而又无法委托他人代办时,应由领事设法照料,以免受到妨碍。
如果本国人民与领事因公事产生不和,应由本国总理大臣查办,地方官不得过问。
关于领事官的审判权,希腊国领事的条例论述得最为简明,因此摘录一二条。
一、本国船只驶入外国口岸,不能一概视为本国领土,以逃避地方管辖。因为涉及该国的事务,仍归该国审讯办理。
一、船只既已进入该国口岸,就应当遵守当地法律。那么本船水手等人,如果与他人立有契约,或者有不法行为侵犯他人,均归地方官查办。
一、如果没有条约明文规定,按照惯例,船主及本船水手等人,因工银或待遇是否符合章程而互相争执,仍归领事审断。
一、本船水手等人在船内所犯的罪行,如果不涉及外人,仅属于内部事务,地方官不得干预。除非船主禀请协助,或者造成严重滋扰,恐怕导致地方不安定,才可以干预。
一、船主、水手等人在本国船只上的争端,如果领事按照惯例无法理清,必须听任他们向本国申诉。
一、遇到罪犯等案件,应当从重惩办的,领事不得断定,应将人犯与卷宗,乘便船送交本国。
一、如果该犯已经逃窜,应由领事行文,请求地方官代为缉拿。
一、居住在该国的本国商民等,遇到有争讼,领事就应当为他们调解处理。
一、案件不涉及罪名的,领事审断的权力是按照法国通商律例执行的。
按照法国通商律例,在保护通商事务方面,全都十分妥善,不是其他国家的律例可以比拟的。至于法国领事公署的办事方法,也比较其他国家有条理。
论领事官与地方官往来事宜
领事驻扎在该国,无论明示准许还是默许,必须由该国发给准行执照,才能到任视事。其执照应由本国使臣代为申请,如果没有本国公使,就由领事向该国总理大臣自行请领。等到到任时,由领事通知地方官查照,也有由该国传知地方官的。本国人民与该国官民的交易事件,领事可以不干预,以免受累。
设立领事,原本是为了保护船商。遇到违约及不合理的情事,领事就请求地方官查办。如果本国人民遭受凌虐苛派,地方官不愿意办理,或者办理不公,以致被冤枉的人无处伸冤,领事应当设法理清。这类案件关系重大,领事必须加倍详细谨慎,并且应当熟悉两国条约以及律例成案,才不至于妄动,而所行皆宜。倘若遇事稍有疑惑,就立即请示本国。
本国通商事务遇到阻碍,如该国违反惯例征税等事,领事就应当设法变通。那些对本国商民确实有益,而对该国没有妨碍的事,虽然条约中没有载明,领事也可以代为请求。如果该国不允许,领事应当禀明本国。领事只与本处地方各官往来,但遇到有应当办理的事件,而地方各官不办理,本国又没有驻京公使,领事就可以直接禀知该国总理大臣,以便代为设法。一切事宜,除了行文办理外,与地方大吏当面商量更为妥当,并且对于事情的情节,都应当详细陈述,不得稍有夸张,并且应当斟酌措辞,务必使言辞合宜。
领事与地方官交际,应当和衷办事,谨言慎行,以免产生嫌疑,不可挟制倨傲,以免招致怨恨。应当按时谒见大吏,以尽礼仪。至于驻扎国家所奉行的教规,以及地方风俗,如果对职守没有妨碍,就可以随俗以融洽舆情。
论领事官与本国往来文件之例
领事既归本国总理大臣节制,除了寻常办理的事件都应当随时禀报外,遇到非常之事,如果没有先行请示,决不可擅自举办。对于一切关系本国船商的事件,必须留心秘密探访,禀报总理大臣。如果惯例允许领事通文本国船政、通商各部以及水师将官、封疆大吏,就应当摘录要点呈送总理大臣。
领事身为职官,责任不轻,原本不应干预该国政事。如果该国政事有关本国利害,无论已经实行还是未实行,领事一经闻知,就应当禀报。如果有紧要公务,不能等待本国回文,领事就请示本国公使,暂时采取权宜之计,仍然应当报明本国。如果公使没有办法,领事也可以酌情办理,一面禀报总理大臣。
凡是由本国开船到达该国,或者由该国驶往本国的,领事随时记录开单禀报。该国土产银价,如果有增减,应当将增减缘由禀报,并将货物式样寄送本国。至于本国哪些货物易于销售,以及用什么方法可以使销售更广,也应当随时陈明。如果该国船钞货税遇到变革之处,或者添设条约
新章,关系船商以及灯楼有无增减,亦宜一并禀报。倘遇瘟疫盛行,彼国因恐传染设法防范,领事当将防范瘟疫章程录送本国查阅。彼国洋面之各国战艘往来停泊,大小多寡,以及有无海盗曾否拏获,并彼国广集战艘,似有出师之意,领事当逐细禀报。其旗号章程尤宜稽查,不准违犯。如有本国船主因违章偷漏被罚,本国人民因违禁贩卖人口经彼国惩办,以及地方官有厚于他国人民而薄于本国人民,均当禀报。总之,领事于所闻所见,凡有关本国之利害者,皆当随时禀报。
译新近颁布的章程,涉及船商以及灯楼是否有增减,也应当一并禀报。倘若遇到瘟疫流行,该国因为害怕传染而设法防范,领事应当将防范瘟疫的章程抄录送交本国查阅。该国海域上各国战舰的往来停泊,数量多少,以及是否有海盗、是否已经抓获,还有该国大规模集结战舰,似乎有出兵的意思,领事都应当详细禀报。对于旗帜和规章尤其应当稽查,不允许违犯。如果有本国的船主因为违反规章偷漏关税而被处罚,本国的人民因为违反禁令贩卖人口而被该国惩办,以及地方官员厚待他国人民而薄待本国人民,都应当禀报。总之,领事对于所听所见,凡是有关本国利害的事情,都应当随时禀报。
论领事官稽查保护本国船只
领事应随时保护本国水手人等,遇险当救,有冤代伸,有事而请示者,即应指示至本国人民之身家财产,亦宜一体保护。若有被屈情事,领事或函请,或面商地方官,代为昭雪。
凡船主初到该口,若不熟悉该处法律、风俗以及税则章程,应由领事逐件示知。
本国船只出入该口,领事应登簿存记。有进口船只,令船主到署呈递船牌与水手名册,以符定制。间有递货单者,领事面询船主由何处、何日开行,路行若干日,船中有无瘟疫,装载货物价值,以及经过地方有无危险。倘船主隐匿不报,当照例议罚。船主所报事件,由领事查明是否属实。其船上册记、船契、工银帐簿、雇船字据,以及客人所领护照,由领事照例查验。领事核准船只日用帐目,以为商人雇用船只撙节之意,亦间有之。
如船主欲将船册等件存于领事公署,领事即开单存记,查取船名及船主姓名,水手数目,进口日期,所载吨数,一并造册存记。
出口船只,船主当报明领事,前往某口,路经何处,将海关所发执照等件呈交领事查验盖印,方可起程。船只在洋面遇有损伤,进口修补等情,船主先行报明领事,方可索取赔款。所报各节,由领事造册,船主画押存案,有欲抄录者听之。倘船主遇险,装载过重,船主酌量抛掷,以免沈失之虞,领事亦当查问。
如船货在洋面,或在口内有损伤情事,或该处无代办商人,由领事前往勘验,或船主已经设法修补,亦由领事前往勘验,以杜影射朦混之弊。如查所用工料款目相符,即行照单盖印。
再船只在洋面或在口内有损伤情事,其赔补章程载于领事则例。或此款何时由地方官分派,何时归领事办理之处,间有未经载明。惟按各国通例,如本国商人与彼国人民伙运之货,其赔款由地方官分派,并由领事代本国人致词。如系本国商人自运之货,应由船主同代办商人呈请领事,着派干练之人前往勘验船货损伤情形。将捞获货物估计价值,既经勘估妥协,即请领事照单盖印。该勘验之人当对天矢誓,以明其心。遇船货一并损坏,其修补经费应与船货各价酌量扣派。其寻常损伤,当视其所损何物,或归之船户,或归之货主,皆不在此例。
船只遭风进口,借款以保船货,应由船户允准,方可。其所借之款,当指船货为质。虽照该国律例,借约应由地方官查办。若无代办商人,仍由船主将必须借贷缘由报明领事,并带领水手人等报明地方官,当堂矢誓以明其心。在领事面前矢誓,亦可即由该员注册存记。
本国船只因损伤过重,在彼修补,以致船式改易。由领事将修改缘由注明船册,方准驾驶回国。
本国船只在外国变价者,按常例应照该国法律办理。但领事必须稽查,以免朦混,并令该船主将水手工费及回国川资一并交纳。间有数国责成领事,遇有本国船只在彼国变价者,当令人勘验其船,委系不堪驾驶,复令船主交出代卖字据,查卖价与船值无甚悬殊,方准变价。
买船若系外国人民,其船所领本国船照暨册记等件,由领事查取涂销,封送本国总理大臣,并写收条,交该船主收存。
遇某船,验明不堪驾驶,或为船主人等弃舍。若该处无船户代理之人,其船货应由领事设法保存,以候该船户及保险局回音,再行措置。船只遇有不测之患,致船主弃船逃避,或被洋盗打劫,应由船主呈报领事查办。如船因债被押,由领事向船户取保,而转请释放。
遇局外各国商船被战国擒拏留不准出口或拏作赃送交有司断其去取等情,领事既经闻知,即当一面禀报本国公使及总理大臣,一面请地方官将船释放,并详核案由,请赔银两。更当设法保全船货。遇用兵时,局外之国领事仍可按照条约任便办理本国通商船只事务。此节系遵照一千八百五十六年法京大会所议公法新例,想将来虽敌国民船,亦必听其任便往来,毫无禁阻矣。
本国船只欲开往某口,该处遇有瘟疫,或有军务,以及别项危险,领事必须告戒船主,并指示平靖
译论领事官稽查保护本国船只
领事应当随时保护本国的水手等人,遇到危险应当救助,有冤屈应当代为伸张,有事前来请示的,就应当给予指示;至于本国人民的身家财产,也应当一体保护。如果有受委屈的事情,领事无论是写信请求,还是当面与地方官员商议,都要代为昭雪。
凡是船主初次到达该港口,如果不熟悉当地的法律、风俗以及税则章程,应当由领事逐条告知。
本国船只出入该港口,领事应当登记在册予以记录。有进口船只,命令船主到领事馆呈递船牌和水手名册,以符合规定。偶尔有递交货物清单的,领事当面询问船主从何处、何日开行,路途行驶了多少天,船中是否有瘟疫,装载货物的价值,以及经过的地方是否有危险。如果船主隐瞒不报,应当按例处罚。船主所报告的事项,由领事查明是否属实。其船上的登记册、船契、工资账簿、雇船契约,以及乘客所领取的护照,由领事按例查验。领事核准船只的日常账目,以此作为商人雇用船只时节省开支的依据,这种情况也偶尔存在。
如果船主想要将船册等文件存放在领事馆,领事就开具清单予以登记,查取船名及船主姓名、水手人数、进口日期、所载吨数,一并造册登记。
出口船只,船主应当报告领事,说明前往哪个港口,途经何处,将海关所发的执照等文件呈交领事查验盖印,才可以起程。船只在洋面遇到损伤,进口修补等情况,船主应当先报告领事,才可以索取赔款。所报告的各项内容,由领事造册,船主画押存档,有人想要抄录的听任其便。如果船主遇到危险,装载过重,船主酌情抛掷货物,以免沉没的危险,领事也应当查问。
如果船货在洋面,或在港口内有损伤的情况,或者当地没有代办商人,由领事前往勘验;或者船主已经设法修补,也由领事前往勘验,以杜绝欺瞒混淆的弊端。如果查实用工用料款项相符,就照单盖印。
再者,船只在洋面或在港口内有损伤的情况,其赔偿章程记载于领事则例中。或者这笔款项何时由地方官分配,何时归领事办理,偶尔有未明确记载的。但按照各国通例,如果是本国商人与该国人民合伙运输的货物,其赔款由地方官分配,并由领事代表本国人致辞。如果是本国商人自己运输的货物,应当由船主会同代办商人呈请领事,派遣干练之人前往勘验船货损伤的情形。将打捞上来的货物估计价值,既然已经勘估妥当,就请领事照单盖印。该勘验之人应当对天发誓,以表明其公正之心。遇到船货一并损坏,其修补经费应当与船货各自的价值酌情扣除分配。其寻常损伤,应当看损坏的是什么物品,或者归咎于船户,或者归咎于货主,都不在此例。
船只遭遇风浪进口,借款以保全船货,应当由船户允许,才可以。所借的款项,应当以船货作为抵押。虽然按照该国律例,借约应当由地方官查办。如果没有代办商人,仍然由船主将必须借贷的原因报告领事,并带领水手等人报告地方官,在公堂发誓以表明其心。在领事面前发誓,也可以由该员注册存档。
本国船只因为损伤过重,在那里修补,以致船式改变。由领事将修改的原因注明在船册上,才准许驾驶回国。
本国船只在外国变卖的,按常例应当照该国法律办理。但领事必须稽查,以免欺瞒混淆,并令该船主将水手的工费及回国的路费一并交纳。偶尔有数国责成领事,遇到本国船只在该国变卖的,应当派人勘验其船,确认确实不堪驾驶,再令船主交出代卖字据,查核卖价与船值没有太大悬殊,才准许变卖。
买船如果是外国人民,其船所领取的本国船照及册记等文件,由领事查取涂销,封送本国总理大臣(外务大臣),并写收条,交给该船主收存。
遇到某船,验明不堪驾驶,或者被船主人等抛弃。如果当地没有船户的代理人,其船货应当由领事设法保存,以等待该船户及保险局的回音,再行处置。船只遇到不测之患,导致船主弃船逃避,或者被洋盗打劫,应当由船主呈报领事查办。如果船因债务被扣押,由领事向船户取保,转而请求释放。
遇到中立国商船被交战国擒拿扣留不准出口,或者擒拿作为赃物送交官府断其去取等情况,领事既然已经听闻,就应当一方面禀报本国公使及总理大臣,一方面请求地方官将船释放,并详细核查案由,请求赔偿银两。更应当设法保全船货。遇到用兵时,中立国的领事仍然可以按照条约随意办理本国通商船只的事务。这一节是遵照一千八百五十六年巴黎大会所议定的公法新例,想来将来即使是敌国民船,也必定听任其随意往来,毫无禁阻了。
本国船只想要开往某港口,该处遇到瘟疫,或者有军务,以及其他危险,领事必须告诫船主,并指示平安
口岸。如某国口岸设有防疫公局,而责令开行船只领受无病执照,应由领事令船主遵照办理,并于执照钤盖印信。本国商船在外国地方更换船主者,除因患病及势不得已准其更换外,其因他故更换者,须有船户字据呈递领事,方可准行。
译口岸方面。如果某国口岸设有防疫公局,并命令航行的船只领取无病执照,应由领事命令船主遵照办理,并在执照上加盖印信。本国商船在外国地方更换船主的,除了因患病或情势所迫不得已而允许更换外,因其他原因更换的,必须有船户出具的字据呈递给领事,才可以准许执行。
论领事官与水师官参办事件
本国战艘停泊某口,由领事襄助,水师官以成公务。水师官与地方官往来事宜,亦由领事致辞调停,以敦睦谊。领事与水师官有所见闻,系关水师事务者,务须相告,彼此有约束商船之责。凡事和衷共济,战艘在口内损坏沈失者,领事会同水师官设法拯救。领事间有膺水师部院委办之任者,则战艘一切需用之物,由领事照料供给。
论领事官保护本国水手
凡船只遭风碰损,其水手人等由领事妥为照料。至水手患病,亦应体恤。如患病欲回本国者,应觅归帆便船送去。
遭难水手尚堪佣工者,搭船回国,一路做工以抵船资,仍由船主日给饭食。各船按其大小添载若干,原有定例。若无本国便船,由他船送回亦可,其船价务期撙节,以免本国船户赔累。
遇水师患病或被伤者,经船主呈报,由领事转请地方官收入养病院,一切费用由领事公平酌定,饬令船主先行交纳,如欲取保展限,亦无不可。
本国船只卖于外国,或遇有沈失损坏、糟朽不堪驾驶等情,致船户将船拆毁变价,其水手人等回国川资,以及拖欠工银,由领事饬令船户照例于变卖船价项下发给。
本国船只被他国战艘拏获拘留,其被伤脱逃之水手欲回国而无资斧者,由本国发给川资作正开销,先由领事垫给以供急需,将所垫款目写立字据以免浮冒,即于水手护照内开明垫款数目以备查核,如水手系别国之民,由领事饬船户完清工银,给与川资,递送伊国领事自行照料。
本国水手人等,在原籍招雇者,除遇不得已事故,由船主具结准其遣撤外,不准船主无故遣撤,亦不准水手弃船别往。如水手情愿回国,由船主拨给工银川资遣回,或彼此情愿,水手亦可改往别船服役,但须呈报本国领事存记。
本国船只停泊某口,如有水手逃往内地者,领事请地方官设法缉捕,其一切费用应于该犯工银照数扣除。其所以缉捕解送者,或因条约明文,或因两国互行之例,以免窒碍通商。如水手犯罪被地方官缉捕惩办者,领事即应稽查,以免淩虐屈抑之弊。
新雇之水手人等,以及患病逃亡者,由船主注于水手名册,呈送领事,如有不符之处,即当查办。
遇船主虐待水手,滥用刑杖,扣除工银,以及饮食不足各情由,领事斥责,设法补救。
至水手人等,不遵约束,或一二人,或众人,滋生事端,由领事查明,照例办理。
论领事官照料本国难船
拯救难船以及捞救货物事宜,各国办理章程多有不同,是以领事应揆度两国律法,酌核办理。
领事责成虽有限制,然遇本国船只遭风搁浅损坏等情,该船水手人等以及货物,应由领事设法保护,并当搜取船册,查明船货损坏情形,遭风搁浅缘由,淹毙人口,所载货物,船户货主姓名,及由某口起程前往某口各等情,缮文存记,与船主水手供词合并抄录,呈递本国总理大臣,并当晓谕该船户知悉。
遇有船只搁浅,如有船户或代办商人或保险局人等愿往捞救,应由领事查明委无假冒情弊,方可允准。如船户等不愿自行办理,仍可请领事或另倩别人代办,皆可。至捞救船货一切费用,水手人等工银及回国川资,应由船户发给。领事亦应随时稽查,严防弊端。如船户等有所请示,领事即当妥为调度。
遇有别国船只猝遭不测,应如何拯救之处,如无条约明文,即由领事援引本国历办成案,请彼国按照办理。
若地方官向有照料难船之责,领事当会同商办。如地方官不可前往,即由领事传唤本国商人二名,或别国绅商随同照料,仍由领事查点捞获物料,开具清单,封送本国总理大臣及事主等查阅。如有将坏货物不堪收存者,应如何变价之处,当照定例办理。然领事务须请干练之人勘验,若果难以收存,再行定日拍卖。而领事应将勘验情形,出售货物原估价值,现卖银数,以及买主姓名,造具清册,带同原验人等画押存案。
此项损坏货物未纳税者,应由领事知照地方官减税,其已完税者,亦应请还纳款。至一切食物,原系水手日用急
译关于领事官与水师官共同办理事务
本国战舰停泊在某港口,由领事官协助,水师军官得以完成公务。水师军官与地方官员往来的事宜,也由领事官致辞调停,以增进和睦情谊。领事官与水师军官有所见闻,凡是关系到水师事务的,必须互相告知,彼此都有约束商船的責任。凡事应当同心协力,战舰在港口内损坏或沉没的,领事官会同水师军官设法拯救。领事官偶尔接受水师部院委托办理事务时,战舰所需的一切物品,由领事官照料供给。
关于领事官保护本国水手
凡是船只遭遇风浪碰撞受损,其水手等人由领事官妥善照料。至于水手患病,也应予以体恤。如果患病想要回国的,应寻找顺风的便船送他们回去。
遭遇灾难的水手尚能做工的,搭船回国,一路做工以抵偿船资,仍由船主每日供给饭食。各船按照大小增添搭载的人数,原本有定例。如果没有本国的便船,由其他船只送回也可以,其船费务必节俭,以免本国船户遭受赔累。
遇到水师人员患病或受伤,经船主呈报,由领事官转请地方官收入养病院,一切费用由领事官公平酌定,命令船主先行交纳,如果想取保延期,也没有不可。
本国船只卖给外国,或者遇到沉没损坏、腐朽不堪驾驶等情况,致使船户将船拆毁变卖,其水手等人回国的路费,以及拖欠的工资,由领事官命令船户按照惯例从变卖船价中发放。
本国船只被他国战舰捕获拘留,其受伤逃脱的水手想要回国而没有资费的,由本国发给路费作为正式开销,先由领事官垫支以供急需,将所垫款项写立字据以免虚报冒领,即在水手护照内注明垫款数目以备查核,如果水手是别国国民,由领事官命令船户结清工资,给予路费,递送给该国领事自行照料。
本国水手等人,在原籍招雇的,除了遇到不得已的事故,由船主具结准许遣散外,不准船主无故遣散,也不准水手弃船另往。如果水手情愿回国,由船主拨给工资和路费遣回,或者彼此情愿,水手也可以改往别船服役,但须呈报本国领事备案。
本国船只停泊在某港口,如果有水手逃往内地的,领事官请求地方官设法缉捕,其一切费用应在该犯人的工资中照数扣除。之所以缉捕解送,要么是因为条约明文规定,要么是因为两国互行的惯例,以免阻碍通商。如果水手犯罪被地方官缉捕惩办,领事官就应稽查,以免发生凌虐屈抑的弊端。
新雇的水手等人,以及患病逃亡者,由船主登记在水手名册上,呈送领事官,如果有不符之处,就应当查办。
遇到船主虐待水手,滥用刑杖,克扣工资,以及饮食不足等情况,领事官予以斥责,设法补救。
至于水手等人,不遵守约束,或一二人,或众人,滋生事端,由领主查明,照例办理。
关于领事官照料本国遇难船只
拯救遇难船只以及打捞货物事宜,各国办理的章程多有不同,因此领事官应衡量两国律法,酌情办理。
领事官的责任虽有限制,但遇到本国船只遭遇风浪搁浅损坏等情况,该船水手等人以及货物,应由领事官设法保护,并应当搜取船册,查明船货损坏情形、遭遇风浪搁浅缘由、淹毙人口、所载货物、船户货主姓名,以及从某港口起程前往某港口等各种情况,写成文书存档,与船主水手的供词合并抄录,呈递本国总理大臣,并且应当告知该船户知晓。
遇到有船只搁浅,如果有船户或代办商人或保险局人员愿意前往打捞救援,应由领事官查明确实没有假冒情弊,才可以允准。如果船户等人不愿自行办理,仍可请领事官或另请别人代办,都可以。至于打捞救援船货的一切费用,水手等人的工资及回国路费,应由船户发放。领事官也应随时稽查,严防弊端。如果船户等人有所请示,领事官就应当妥善调度。
遇到有别国船只突然遭遇不测,应如何拯救,如果没有条约明文规定,就由领事官援引本国历来办理的成案,请求该国按照办理。
如果地方官向来有照料遇难船只的责任,领事官应当会同商办。如果地方官不能前往,就由领事官传唤本国商人两名,或别国绅商随同照料,仍由领主清点打捞获得的物料,开具清单,封送本国总理大臣及当事人查阅。如果有损坏货物不堪收存的,应如何变价,应当照定例办理。然而领事官必须请干练之人勘验,如果确实难以收存,再确定日期拍卖。而领事官应将勘验情形、出售货物原估价值、现卖银数,以及买主姓名,造具清单,带同原勘验人等画押存档。
此项损坏货物未纳税的,应由领事官知照地方官减税,其已完税的,也应请求退还税款。至于一切食物,原系水手日用急需
需,例应免税。如水手人等无回国川资,由领事先行垫给,于船货变价项下归还。倘代办商人欲将货物领回,应归还垫款。然领事所垫款项,不可浮于船货卖价。如垫款清完,尚有盈余银两,即交该船户等领回。其捞获之货物,若未损坏,应由货主自行管理。倘船货捞获以后,船户等始到该处,应向伊等追取一切花费以及领事规银等款,俟交清后再将船货交伊收领。如地方官向有照料难船之责,领事原可不必干预。若船户不在该处,即由领事照料船货。若伊等有所请示,亦应指教,并可随同地方官开具船货价银清单,以便存记。倘地方官不遵条约与两国互行之例,以致本国人民受屈等情,领事即当与之理论,一面禀报本国总理大臣。
译需,按例应当免税。如水手等人没有回国的路费,由领事先行垫付,在船货变卖所得款项中归还。如果代办商人想要将货物领回,应当归还垫付款项。然而领事所垫的款项,不可超过船货的卖价。如果垫款还清后,还有剩余的银两,就交给船户等人领回。那些打捞上来的货物,如果没有损坏,应由货主自行管理。如果船货打捞上来之后,船户等人此时才到达该地,应当向这些人追讨一切花费以及领事规费银两等款项,等交清后再将船货交给他们收领。如果地方官向来有照料遇难船只的责任,领事原本可以不必干预。如果船户不在该地,就由领事照料船货。如果船户有所请示,也应予以指教,并且可以跟随地方官开具船货价银清单,以便存档记录。如果地方官不遵守条约和两国通行的惯例,导致本国人民受到委屈等情况,领事就应当与他讲理辩驳,同时向本国总理大臣禀报。
论领事官保护本国人民
凡本国人民在领事境内者,领事当随时保护。倘地方官不遵常例,违犯条约,或本国人民受屈,而地方官不肯作主,抑或枉理屈断等情,应由领事设法调处。
领事应稽查本国人民,其有品行不端,言语错失,致招地方官猜疑而起衅端者,此等情事应由领事严行斥责。至商人、水手一切事件,应由注册或应代理或应公断,由领事专司其事。若伊等有所请示,领事亦应为之设谋,竭力襄助,以免受屈而保国体。
遇有本国人民干犯法纪,妄请领事袒庇者,即当严行斥駮。盖领事身任职官,为本国人民领袖,所当加意谨慎也。遇有争端,由领事善为调停,以免控诉成讼。
按数国常例,遇有本国人民居住彼国者,前往别处,应赴领事公署验照,并报明因何事故前往。遇有关系通商事件以及别项公事,领事可斟酌传集本国商民人等会议办理。
按通商章程及各国常例,本国商船停泊某口,原归领事约束,是以水手人等,除遇有滋事扰乱等情,归地方官查办外,均归领事管辖。然管辖之权,仍被地方法律限制,按彼国法律可行方行。
若船式稍有改易,或增减水手等情,应由船主报明领事,以便存记。至外国人在本国船只充当水手,亦归领事约束。
论领事官承办遗产之例
遇有本国人民在外身故,其所遗财产无论有无遗书,俱由领事设法保存。盖承继之人或年幼,或不在该处,领事应按照条约及地方法律代为照料,庶免屈抑。若该处有承继之人,则领事不必干预。承继之人或委人料理,或请领事代办,亦听其便。然领事即不代办,亦须当将办法指示,以免错误。
按数国之例,承办遗产,间有专由地方官封存者,兼由领事加封盖印者有之;专由领事封存者,亦有之。盖待债主取偿故也。有领事查点遗产,开单存记者,亦有专由地方官开单者。领事经管遗产,其故者所欠之债,应由该员筹款补还。若由地方官代清帐目,一俟清完之后,再将遗产所余交付承继之人,或由领事转交,亦无不可。如按例专由领事开单封存,领事即当设法照料,以免承继之人身受屈抑。财产既经照例查封,即由领事出示晓谕,俟限期已满,传唤本国商人二名,或别国绅商公同拆封,并校对原单,以便交代无误。一面呈报本国总理大臣,一面传知已故之人亲属,并将财产清单一并封送。至笔资等费,应于遗产内扣留。领事经管遗产,如承领之人以及代办之人持凭前来,领事即将遗产发给,具结存案,并将所具之结录送本国总理大臣。倘有数人前来,俱称承继争取遗产,应由领事递送地方官查验凭据,而断其真伪。
昔有将侨居外国人民遗产查抄入官者,然近世以来,此例已废。非为报复,总无行之者。至将遗产抽留数分,昔者亦为常例。嗣后有条约明文,或全行废弃,或详定限制。
若某国之例,凡所遗之产,若无承继之人,按地方法律例应查收,则领事不必照料。
本国船只遇有死亡之人,或在口内,或在洋面,既经船主呈报领事,即当查取财物清单,一面传讯水手人等,身死有无别情,一面录取供词,登于船册,以备稽查。
论领事官办理册记发给文证之例。
民间常事如生死嫁娶、抱养子女,或派人经管家产,以及释放奴仆等事,向由领事注册立案,并发给执照,交该民人收执,此希、法、葡等国之例也。惟生死嫁娶必须有保证二名到领事公署呈报,以更注册立案;至民人婚丧等礼已成,应有教堂字据呈于领事,以便照录存案。年终汇为册记,共二部,一部寄送本国,一部存于署内。
领事官境内本国商民遇有请文证者,应由领事发给,以便取信本国。
其文证不一,或指商人籍贯,或指船中有无患病者,或指装运货物至本国人民有要事存记,或委人代办事件,雇船装载货物,或船只损坏停泊修补,均由领事注册立案。如有欲将财物文件等项存寄署中者,由领事收藏;若请抄录字据,亦由领事发给。
船只有无瘟疫,向由防疫局发给执照,由领
译论领事官保护本国人民
凡本国人民在领事辖区内的,领事应当随时予以保护。倘若地方官员不遵守惯例,违反条约,或者本国人民受到委屈,而地方官员不肯主持公道,亦或是歪曲道理、偏袒断案等情况,应当由领事设法调解处理。
领事应当稽查本国人民,其中有品行不端、言语失当,以致招致地方官员猜疑并引发争端的人,这类情况应当由领事严厉斥责。至于商人、水手的一切事务,应当由注册或代理或公断,由领事专门负责。如果他们有所请示,领事也应当为他们出谋划策,竭力协助,以免他们受委屈而损害国家体面。
遇到本国人民触犯法律纪律,妄图请求领事包庇的,就应当严厉驳斥。因为领事身居官职,是本国人民的领袖,应当格外谨慎。遇到争端,由领事妥善调解,以避免诉讼成案。
按照各国的惯例,本国人民居住在别国,前往其他地方时,应当到领事馆查验护照,并报告前往的原因。遇到有关通商事务以及其他公务,领事可以酌情召集本国商民开会办理。
按照通商章程及各国惯例,本国商船停泊在某港口,原本归领事约束,因此水手等人,除了遇到滋事扰乱等情况归地方官员查办外,其余都归领事管辖。然而管辖权仍然受到地方法律的限制,按照该国法律可行的才能施行。
如果船式稍有改变,或者增减水手等情况,应当由船主报告领事,以便登记存档。至于外国人在本国船只上充当水手,也归领事约束。
论领事官承办遗产之例
遇到本国人民在国外去世,其所遗留的财产无论有没有遗嘱,都由领事设法保存。因为继承人可能年幼,或者不在当地,领事应当按照条约及地方法律代为照料,以免受到委屈。如果当地有继承人,则领事不必干预。继承人可以委托他人料理,也可以请求领事代办,听其方便。然而领事即使不代办,也应当将办理方法指示清楚,以免出错。
按照各国的惯例,承办遗产,有时专门由地方官员封存,有时由领事加封盖印;有时专门由领事封存。这是因为等待债主索取赔偿的缘故。有领事清点遗产,开列清单存档的,也有专门由地方官员开列清单的。领事经管遗产,死者所欠的债务,应当由该员筹款偿还。如果由地方官员代为清理账目,等清理完毕后,再将遗产剩余部分交付继承人,或者由领事转交,也没有不可。如果按照惯例专门由领事开列清单封存,领事就应当设法照料,以免继承人身受委屈。财产既然已经按照惯例查封,就由领事出示告示晓谕,等期限届满,传唤本国商人两名,或者其他国家的绅士商人共同拆封,并核对原清单,以便交接无误。一方面呈报本国总理大臣,一方面通知死者的亲属,并将财产清单一并封送。至于笔资等费用,应当在遗产内扣留。领事经管遗产,如果继承人以及代办人持凭证前来,领事即将遗产发给,出具结状存档,并将所具的结状录送本国总理大臣。如果有数人前来,都声称是继承人争夺遗产,应当由领事递送地方官员查验凭证,从而判定真伪。
过去有将侨居外国人民的遗产查抄入官的,然而近代以来,这种惯例已经废除。如果不是为了报复,总没有实行的。至于将遗产抽留几分,过去也是惯例。后来条约有明文规定,或者全部废除,或者详细规定限制。
如果某国的惯例,凡是遗留的财产,如果没有继承人,按照地方法律应当查收,则领事不必照料。
本国船只遇到有人死亡,无论是在港口内,还是在洋面上,既然已经由船主报告领事,就应当查取财物清单,一方面传讯水手等人,查明身死是否有其他情况,一方面录取供词,登记在船册上,以备稽查。
论领事官办理册记发给文证之例
民间常事如生死嫁娶、抱养子女,或者派人经管家产,以及释放奴仆等事,向来由领事注册立案,并发给执照,交给该民人收执,这是西班牙、法国、葡萄牙等国的惯例。只是生死嫁娶必须有两名保证人到领事馆呈报,以便注册立案;至于民人婚丧等礼仪已经完成,应当有教堂的字据呈给领事,以便照录存档。年终汇总为册记,共两部,一部寄送本国,一部存放在馆内。
领事官辖区内本国商民遇到请求文证的,应当由领事发给,以便取信本国。
其文证不一,有的指明商人籍贯,有的指明船中是否有患病者,有的指明装运货物至本国人民有重要事项需要存记,或者委托他人代办事件,雇船装载货物,或者船只损坏停泊修补,均由领事注册立案。如果有想要将财物文件等项存寄在馆中的,由领事收藏;如果请求抄录字据,也由领事发给。
船只有无瘟疫,向来由防疫局发给执照,由领
事盖印。若无防疫局,领事亦可发给执照。然此事颇有关系,不可造次。若有瘟疫而隐瞒不报,或无瘟疫而妄行呈报,皆于本国通商有损。该处实无瘟疫,应由领事发给无瘟疫执照,交与船主收执。如领事疑有瘟疫,当于照内声明,经地方官查明果有瘟疫,由领事发给实有瘟疫执照。如船主未领无瘟疫执照,即以有瘟疫论者有之。
译事务需盖印。如果没有防疫局,领事也可以发给执照。然而这件事关系重大,不可轻率行事。如果有瘟疫却隐瞒不报,或者没有瘟疫却胡乱上报,都会对本国的通商贸易造成损害。如果该地确实没有瘟疫,应由领事发给无瘟疫执照,交给船主收好。如果领事怀疑有瘟疫,应当在执照中注明,经地方官员查明确实有瘟疫,由领事发给实有瘟疫执照。如果船主没有领取无瘟疫执照,就按有瘟疫处理的也有。
本国人民若愿立生存嫁娶让产以及应允商定等字据,或生前将财产分给,或死后遗有财产,以及遣人代办各情,若请注册立案,即由领事酌办。然遇有前项事件,亦可委派司库代为办理。地方官所发执照,虽已画押盖印,仍由领事查验盖印。
本国商民或因贸易,或因家务,欲立字样。按数国之例,必由领事盖印,方可在本国作为证据。亦有未经领事盖印而仍准作为证据者。然照各国常例,凡商民写立字据,如愿在本国作据,概应呈请领事画押盖印,方可为凭。
本国人民住领事境内,应由领事照该地方章程发给护照。如曾在本国领有护照,应俟限满时由领事另行发给。至本国以及在外使臣所发护照,不论曾否验过,概由领事查验。遇有彼国官员发给护照前赴本国者,亦由领事查验盖印。然外国人民,领事例不给照验发护照,当随时登簿以备考查。令领照之人于护照内画押,并照录一分,令其一并画押,以便存案。若有作保之人,应由领事查明姓名,注册存记,并将旧照涂抹,仍存而不弃。
论领事官杂项事宜
领事官莅任既久,必能练达,然仍当勤于实学,以为根本。其尤要者,如两国航海、通商律例与吏治章程,并富国策、百物表等事,皆当实力讲求,并令学习方言,交接绅民,采访舆论,广其闻见。至彼国制造各法,土产货物,每年所产大数目,以及每局工人若干名,工价若干,领事必须考查,与本国土产通商事务互相比较,则两国情形不难洞悉。如查两国通商,似应推广,方可隆盛,即当禀明本国,设法办理。盖领事之职,不但保护本国人民,即商务隆盛之策,亦宜讲求。
领事既膺本国委任,给与廉俸,不准私行贸易,亦不准令别人出名暗中取利。盖贸易则必趋利,既趋利则不免徇私,必至为人轻视而难以取信,殊属有碍职守。船货破损,经领事代卖者,其卖价不应由该员定夺,亦不可收买。至领事办事规费,总有定例,应照数完纳。
领事驻劄任所,非奉有本国劄文,及遇不得已事故,即不准擅离职守。虽两国失和,而领事训条之内,若未详及应否回国,而彼国亦应收回执照,则不可擅行离任。如彼国收回执照,不准委人署理领事,即行文辩驳,并声明若本国船商无人照料,以致赔累,应向彼国取偿。
遇有本国人民或别国人民干犯法纪者,无论犯事大小及罪名轻重,领事均不可容留隐匿。至地方官查拏罪犯,领事亦不可阻挠。若本国人民身家财产被人扰害,抑或地方官妄行缉捕,领事既经闻知,即当查办。
论领事官驻劄回部
丁韪良译
论领事官驻劄土波各国
历来泰西各国互派领事各官,其权利俱有限制。因各国法律皆以无论何国人民居住某国,即归某国管辖。故遇有不法情事,无论何国人民,应由犯事地方官审办,别国不得与闻。惟回国法律风俗与泰西各国大相悬殊,而领事之权利亦有别也。况各国人民前往土耳其等处贸易游历者不可胜计,若任凭土国管辖,是交良民于污吏之手耳。故与回国议立条约,不可不设法杜弊。
查西国领事驻劄土耳其等国,按约享受权利,异于寻常,俾得保护本国人民。在该人民既蒙领事保护,亦必须恪遵约束。
泰西各国与土耳其、埃及、波斯,并巴巴里等回国,所立条约大同小异,皆将本国商民、水手人等专归领事管辖,遇有彼此不协之处,由领事自行审理。驻札东土耳其各等领事,皆由本国公使向土国代请,发给册单,详载领事应享各项权利。至领事驻札巴巴里各国者,皆兼任办事大臣之职。
本国人民与回民互起争端及杀伤人口重案,地方官不可自行查办,亦不可自行定案,必须会同领事,带同繙绎官公同审讯,以免屈抑等弊。此例未能一体遵行,即如土耳其国,遇有谋害重案及铸造私钱人犯,该国自行查办,不准外国与闻。
倘领事及本国商民与别外国领事人等有不协之处,如两造愿呈诉本国驻京公使,皆听之。
译本国人民如果愿意订立关于生存、嫁娶、让渡财产以及应允商定等内容的字据,或者在生前将财产分配出去,或者死后留有遗产,以及派遣他人代办各种事务,如果请求注册立案,就由领事酌情办理。然而遇到上述事项,也可以委派司库代为办理。地方官所颁发的执照,虽然已经画押盖印,仍须由领事查验并加盖印章。
本国商民因为贸易或家务原因,想要订立文书。按照各国的惯例,必须由领事盖印,才能在本国作为证据。也有未经领事盖印但仍被允许作为证据的情况。然而按照各国的常规,凡是商民写立的字据,如果希望在本国作为凭证,都应呈请领事画押盖印,才能作为凭据。
本国人民居住在领事辖区内的,应由领事按照当地的章程发给护照。如果曾经在本国领取过护照,应当等到期限届满时由领事另行发给。至于本国以及在外使臣所发的护照,不论是否查验过,一概由领事查验。遇到彼国官员发给护照前往本国的,也由领事查验盖印。然而对于外国人民,领事按例不给予查验和发放护照,应当随时登记在簿册上以备考查。命令领照的人在护照上画押,并抄录一份,让其一并画押,以便存档。如果有作保的人,应由领事查明姓名,注册记录,并将旧护照涂抹,但仍保存而不丢弃。
论领事官杂项事宜
领事官到任时间长久,必然能够熟练通达,但仍应当勤于实际学问,以此作为根本。其中尤其重要的,如两国的航海、通商律例与行政章程,以及富国策略、百物表等事项,都应当切实讲求,并命令学习当地语言,交往士绅百姓,采访舆论,扩大见闻。至于彼国制造的各种方法,土产货物,每年出产的大致数量,以及每个工厂工人有多少名,工价多少,领事必须考查,与本国的土产通商事务相互比较,那么两国的情况就不难透彻了解。如果查访两国通商,似乎应当推广,才能兴盛,就应当禀明本国,设法办理。因为领事官的职责,不但保护本国人民,对于使商务兴盛的政策,也应当讲求。
领事既然接受本国的委任,给予俸禄,不准私自进行贸易,也不准让别人出名暗中谋取利益。因为贸易必然追求利益,既然追求利益就不免徇私,必然导致被人轻视而难以取信,实在有碍职守。船货破损,经领事代为出售的,其售价不应由该员决定,也不可以收买。至于领事办事的规费,总有定例,应当按数额缴纳。
领事驻扎在任所,如果没有接到本国的公文,以及遇到不得已的事故,就不准擅自离开职守。即使两国关系不和,而在领事训条之内,如果没有详细规定是否应当回国,而彼国也应收回执照,则不可以擅自离任。如果彼国收回执照,不准委派他人代理领事,就发文辩驳,并声明如果本国船商无人照料,以致遭受损失,应当向彼国索取赔偿。
遇到本国人民或别国人民触犯法纪的,无论犯事大小及罪名轻重,领事都不可容留隐匿。至于地方官查缉罪犯,领事也不可阻挠。如果本国人民的身家财产被人骚扰侵害,或者地方官妄行缉捕,领事既然已经得知,就应当查办。
论领事官驻扎回部
丁韪良译
论领事官驻扎土耳其各国
历来泰西各国互派领事官员,其权利都有限制。因为各国法律都规定,无论何国人民居住在某国,就归某国管辖。所以遇到不法情事,无论何国人民,应当由犯事地方的官员审办,别国不得参与。只有回国(指伊斯兰国家)的法律风俗与泰西各国大不相同,而领事的权利也有区别。况且各国人民前往土耳其等地贸易游历的不可胜数,如果任凭土耳其国管辖,就是把良民交给污吏之手了。所以与回国议立条约,不可不设法杜绝弊端。
查西国领事驻扎在土耳其等国,按照条约享受的权利,不同于寻常,得以保护本国人民。在本国人民既然受到领事保护,也必须严格遵守约束。
泰西各国与土耳其、埃及、波斯,以及巴巴里等回国,所立的条约大同小异,都将本国商民、水手等人专门归领事管辖,遇到彼此不协调之处,由领事自行审理。驻扎在东土耳其等地的领事,都由本国公使向土耳其国代为请求,发给册单,详细记载领事应享的各项权利。至于驻扎在巴巴里各国的领事,都兼任办事大臣的职务。
本国人民与回民互起争端及杀伤人口的案件,地方官不可自行查办,也不可自行定案,必须会同领事,带领翻译官共同审讯,以免产生冤屈等弊端。这个惯例未能一体遵行,就像土耳其国,遇到谋害重案及铸造私钱的罪犯,该国自行查办,不准外国参与。
倘若领事及本国商民与别国领事等人有不协调之处,如果双方愿意呈诉本国驻京公使,都听凭他们。
遇本国人民有杀害命案,被害者若非彼国之民,则领事秉权审办,地方官不得干预。地方官查拏领事本国人民或别外国人民,一经领事收留,则回人不得闯入公署搜捕。
译遇到本国人民发生杀害人命案件,如果受害者不是该国国民,则由领事行使权力审理办理,地方官员不得干预。地方官员查缉逮捕领事所属国人民或其他外国人民,一旦经领事收留庇护,则地方人员不得闯入领事馆搜捕。
领事公署例应悬挂本国旗帜,然回国地方闲有不准挂旗者。领事奉教礼拜,例准于署内举行,毫无禁阻。本国人民在外身故者,其财物由领事转交经理遗产之人,地方官不得干预。若该处无承领之人,即由领事存寄署内,一面禀请本国总理大臣传知亲属,询其意见如何,仍由领事暂行代理。
驻劄土耳其等处之领事,既归本国驻京公使节制,遇有关系本国公务及通商事件,既经闻知,即当禀报公使,遇有为难情事,亦当请公使指示保护。
论领事官驻劄巴巴里各国
兹将泰西各国与巴巴里各回国旧订条约略陈数款于后。
一万国公法所载权利,领事均得享之。
一本国人民遇有争端,专由领事审办。
一、本国人民与回民遇有不协之处,应由领事会同地方官审办。
一领事奉教礼拜,任凭署内举行,毫无禁阻。
一两国,若有失和,领事欲回本国,不可禁阻。
近年各国与巴巴里等国所立新约,与土国条约大旨相同,一并略陈于后。
一地方官,不准擅入领事公署,追捕罪犯。
一领事既不归驻劄之国节制,则地方官不可妄行拏问。倘领事有恃符妄为情弊,应即行文,请将该员调回本国。
一地方法堂有对质案件,领事毋庸亲自到案,可遣本署繙绎官代其前往。
一领事公署应由驻劄之国派兵护。
一地丁钱粮,以及各项税课,领事与随员人等不输纳。
一领事应用物件,所过关口不可扣留充公。
一本国船只遭风碰损,应由领事前往拯救,查验,存寄。
一遇有船只人民恳请拯救,领事当给与保护。
一本国人民及别国人民被地方官拏获,若领事愿具保释禁,亦听其便。
以上各条系领事驻劄回回各国权利之梗概,兹将其节目略为载述。所论各节虽指法国领事而言,然别国之领事亦多事同一律。
论法国领事官驻劄回国审断之权。
本国人民遇有事件呈请注册立案者,领事或亲自办理,或委司库代办,皆可。至本国人民词讼,则不可委员代理。盖领事与司库各有专责,界限分明。即如审理案件,原系领事专责;而缮写口供,收存文籍,并传集案内人证,则司库之职事也。
驻劄土耳其及巴巴里等国之法国领事审理本国人民词讼案件,仍照一千七百八十八、十一等年所定条例办理。
查例载本国商民船户人等遇有词讼案件,应由领事审讯明确,会同本国绅商二名公同拟议,并饬令绅商当堂矢誓,以符定制。嗣后如有别案,仍令该绅商共议,毋庸令其矢誓。如该处无本国绅商,领事亦可自行定案。
本国人民投递申呈状词等件,或赴署面递,领事或到文案库呈报,司库亦无不可。将作证字据粘连呈尾,一并送阅领事。一经阅悉,即宜定期过堂,由司库传集两造,届期到案。倘有事故,不克到案,即当缮写供词呈递领事查阅。既经查明确情,即会同绅商二名,照例定拟。如案关损伤货物,由领事委派练达之人,眼同局内商人勘验损伤物件,估计价值,以凭核办。若被告迟延不到,领事不克守候,暂依原控各节科断者有之,然仍须展限三日。被告若来投案,则准其覆审。至案关拖欠帐目、汇票等件,既经领事官会同绅商断定,立行照办。倘不愿遵照而请覆审,或愿上控,听其便。
遇未经算清帐目及无文凭等案,既经断定,亦应立行照办。然胜者仍须以银两为质,交领事收纳,以备覆审。领事官定案,倘负者欲行上控,必须具保呈报领事,由该员传集两造验收保结。如愿交纳银两为质,亦听其便。
遇有重犯,例应收禁者,当由领事照例定其监禁之罪。
领事审办罪案之责,曾于一千八百三十六年经法国增定条约,案分三等:违禁一也,轻罪二也,重罪三也。违禁之案,由领事独自听断,由司库掌管卷宗,传集人证。
本国人民犯轻罪者,由领事会同本国绅商严讯确情,照例定拟。若无绅商,则领事自行审理,于卷内注明「委无绅商」等语。如照原控各节例应罚以监禁,该犯理应亲自到案,罪不至监禁,领事亦可随意传提。定案之时,当将一切情
译领事公署按规定应当悬挂本国旗帜,然而驻在国地方有时不准悬挂。领事举行宗教礼拜,按规定允许在公署内进行,没有任何禁止阻碍。本国人民在国外去世的,其财物由领事转交给管理遗产的人,地方官员不得干预。如果当地没有继承的人,就由领事暂存在公署内,同时禀报本国总理大臣通知亲属,询问他们的意见,仍然由领事暂时代理。
驻扎在土耳其等地的领事,既然归本国驻京公使节制,遇到涉及本国公务及通商的事件,既然已经得知,就应当禀报公使;遇到为难的情况,也应当请求公使指示保护。
论领事官驻扎在巴巴里各国
现将泰西各国与巴巴里各国旧订条约略述几条如下。
万国公法所载的权利,领事均能享有。
本国人民遇到争端,专门由领事审理办理。
本国人民与回民遇到不和睦的地方,应当由领事会同地方官审理办理。
领事举行宗教礼拜,任凭在公署内进行,没有任何禁止阻碍。
两国如果有失和,领事想要回本国,不可禁止阻碍。
近年各国与巴巴里等国所立新约,与土耳其条约主旨相同,一并略述如下。
地方官,不准擅自进入领事公署,追捕罪犯。
领事既然不归驻扎国节制,那么地方官不可妄自行事拘捕审问。倘若领事有倚仗符节妄为的情弊,就应当行文,请求将该员调回本国。
地方法庭有对质案件,领事无需亲自到案,可以派遣本署翻译官代其前往。
领事公署应当由驻扎国派兵保护。
地丁钱粮,以及各项税课,领事与随从人员等不缴纳。
领事应用物件,所过关口不可扣留充公。
本国船只遭风浪碰损,应当由领事前往拯救,查验,存寄。
遇到船只人民恳请拯救,领事应当给予保护。
本国人民及别国人民被地方官抓获,如果领事愿意具保释放,也听其方便。
以上各条系领事驻扎在回回各国权利的梗概,现将其中条目略为记载。所论各节虽然指法国领事而言,然而别国的领事也多事同一律。
论法国领事官驻扎在回国审断之权。
本国人民遇到事件呈请注册立案的,领事或亲自办理,或委托司库代办,都可以。至于本国人民的诉讼,则不可委托他人代理。因为领事与司库各有专责,界限分明。比如审理案件,原是领事专责;而缮写口供,收存文书,并传集案中人证,则是司库的职责。
驻扎在土耳其及巴巴里等国的法国领事审理本国人民诉讼案件,仍照一千七百八十八、一千七百九十一年等所定条例办理。
查条例记载本国商民船户等人遇到诉讼案件,应当由领事审讯明确,会同本国绅商两名共同商议,并命令绅商当堂发誓,以符合定制。此后如有其他案件,仍令该绅商共同商议,无需令其发誓。如果当地没有本国绅商,领事也可以自行定案。
本国人民投递申呈状词等件,或到公署当面递交,领事或到文案库呈报,司库也可以。将作证字据粘连在呈尾,一并送阅领事。一经阅知,就应当定期过堂,由司库传集双方,到期到案。倘有事故,不能到案,就应当缮写供词呈递领事查阅。既然已经查明确情,就会同绅商两名,照例定拟。如果案件涉及货物损伤,由领事委派练达之人,会同局内商人勘验损伤物件,估计价值,以便核办。如果被告迟延不到,领事不能等候,暂时依照原控各节判决的也有,但仍须展限三日。被告如果来投案,则准许复审。至于案件涉及拖欠帐目、汇票等件,既然已经领事官会同绅商断定,立即照办。倘若不愿遵照而请求复审,或愿意上控,听其方便。
遇到未经算清帐目及无文凭等案,既然已经断定,也应当立即照办。然而胜者仍须以银两为质,交给领事收纳,以备复审。领事官定案,如果负者想要上控,必须具保呈报领事,由该员传唤双方验收保结。如果愿意交纳银两为质,也听其方便。
遇到重犯,按规定应当收禁的,应当由领事照例定其监禁之罪。
领事审办罪案之责,曾在一千八百三十六年经法国增定条约,案件分三等:违禁一也,轻罪二也,定罪三也。违禁之案,由领事独自审理,由司库掌管卷宗,传唤人证。
本国人民犯轻罪的,由领事会同本国绅商严讯确情,照例行定拟。如果没有绅商,则领事自行审理,在卷内注明“委无绅商”等语。如果照原控各节按规定应当处以监禁,该犯理应亲自到案;罪不至监禁,领事也可以随意传唤。定案之时,当将一切情
节照例开载。倘该犯迟延不到,则领事照原控定拟。若该犯于定限之内赶紧投案,则准其覆审。如领事原拟与现拟不符,仍准原控之人呈诉上宪。法国艾城设有法院,凡上控案件应在该院控告。自领事定案之日起,例限十日,欲行上控,当于期内呈请领事注册。又例载,自定案之日起,予限六个月,过限不准上控。
译按照惯例记载。倘若该罪犯拖延不到案,则由领事按照原控诉所定的判决执行。如果该罪犯在规定期限内迅速投案,则准许重新审理。假如领事原先的判决与现在的判决不一致,仍然准许原控诉之人向上级官员申诉。法国艾城设有法院,凡是上诉案件应当在该院控告。从领事定案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为十日,想要上诉的,应当在期限内向领事呈请注册。另外,惯例规定,从定案之日起,给予六个月的期限,超过期限不准上诉。
自定案之日起,例限十日,准于限内上控,俟限满方加责罚。如该犯愿取保出监,无论曾否上控,由领事酌量办理。
本国人民犯重罪者,遇有人呈控,或有人到署禀报,或众人共指为凶犯,领事既经闻报,即宜查询有无不法确据,如查该犯果有罪名,即应照例差缉。
一俟拏解到案,由领事传集人证,严行审讯,并将原控各节,会同绅商逐细查询。如果情真罪当,即将该犯拘禁,俟船只回国之便,将人犯及卷宗证据解送本国上宪审办。领事官拏获罪犯,限一日之内过堂。如有证据字样,即由领事官及司库画押,并令人犯认明,附于卷宗之内。至案内要证,亦应在字据上画押。遇有重案,必须将供词覆讯一次,以便犯证当堂质对。
总之,遇本国人民偶有争讼,领事当先行劝解,使不成讼。遇有犯轻罪者,领事与司库当设法调停,以便迅速结案。至犯重罪之案,领事审办之权为例所限制。
附论繙译官
公使领事等官驻劄回回等国,应有繙译官随从当差,而繙译员缺,向由总理大臣奏保,请旨简放。
公使大臣及总领事官公署皆派繙译官数员以资分布,内选一人兼理库务,其余领事等官公署仅派繙译官一员兼理库务。
繙译官未奉上司差遣,不准私见地方官。至民间交涉事件,亦必俟该民人呈请代理,或奉上司之命,方可干预。
凡奉委事件,须遵宪谕办理,详细禀覆。至会议公事,该员须将彼此意见据实讲解。如繙译公文,应将底稿收存。
论领事官公署司库
司库为领事属员之领袖,向由本国简派,然领事亦可保举,而仍由总理大臣批准。
领事准行执照内言及司库之事,领事遇有事故,可委司库暂行护理。
遇有本国人民呈请立案,或存记文约字据,或请录给原稿以作证据,即由司库代办。领事、司库等官,遇请抄稿案之人,须查其人有无此权。至抄录稿案,务须存案,以便查阅。
遇有难船,司库可捞救,船货寄存银两,及一切字据开载货单,及发给收单等件。
本国人民在外身故,其财物应由司库查点开单,谨慎封锁。然司库收发文件,则由领事画押盖印,以昭信守。如领事任所向无司库之缺,即由领事兼司其事。如有立案事件,约请绅民数人到署,以作证见。至副领事等官兼司库者,亦照此例。
本国特派之司库,遇有应办事件,当自行办理;至领事官所委者,若未蒙总理大臣允准,则遇有事件,必须会同领事官办理。
其司库既有收管册档之责,收发文件必须随发随记,以免遗漏。
领事审理案件,应由司库缮写口供,收存案卷,传集人证。至本国人民遇有事件,请注册立案,或请领执照,例应完纳规银。是以文案库内必须张贴规费条例,以便查照办理。至文案库一切费用,即于规银项下提拨支领,若有盈余银两,则领事与司库分收之,以为酬劳之资。按此例应行改革,若有商人充当领事,务照领事之例给与养廉,实于公事大有裨益。法国领事均有廉俸,至该员办事所收规银,除充公外,若有盈余,尽行入官。
司库之事,往往有实任副领事兼管者,其驻劄回国之繙译官,亦有兼司库者。又数国定例,司库不准升补领事官。
文案库设有册档,原为本国人民注册而立。盖注册之人,领事得以保护,则不失本国人民原有之权利与和约所许之利益,一一皆得享受耳。本国人民到领事公署注册之例,以该人民尚有回国之心,故在外历年虽久,仍有本国民权。该民人住居外国,若未曾入其民籍,无论何时皆准回国,毫无阻碍。至法国人销除民册,旋入外籍者,按法国例,其子女仍为法民,其子成立,愿否随其父籍,概听其便。至妻从夫籍,向无明文,惟按通行之例,如其夫入外籍,其妻愿从入否,亦听其便。
论领事官缺任止差等事
领事请假离任,委员署理,即当行知该处大宪,并传知所属查照办理。
领事不可擅离职守,甚至两国失和而起干戈,亦宜俟本国调回,或彼国撤销执照,方可离任。
领事上任,既无国书;卸任,亦无
译自案件定论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为十日,允许在期限内向上级申诉,等到期限届满后才加以责罚。如果该犯人愿意取保释放出狱,无论是否已经申诉,由领事酌情办理。
本国人民犯下重罪的,遇到有人呈递诉状控告,或有人到领事馆禀报,或众人共同指认其为凶犯,领事既然已经听闻报告,就应当查究是否有确凿的不法证据,如果查明确实有罪,就应依照惯例派遣人员缉拿。
一旦将犯人捉拿解送到案,由领事传唤集合人证,严厉审讯,并将原先控告的各项情节,会同当地绅商逐一详细查问。如果案情属实、罪责相当,即将该犯人拘禁,等到船只回国方便时,将犯人及案卷证据解送本国上级长官审理办理。领事官捉获罪犯,限制在一日内过堂审问。如果有证据文书,就由领事官及司库签字画押,并让犯人辨认清楚,附在案卷之中。至于案件中的重要证人,也应在字据上签字画押。遇到重大案件,必须将供词再次审讯一次,以便让犯人和证人在堂上当面对质。
总之,遇到本国人民偶尔发生争讼,领事应当先行劝解,使其不成诉讼。遇到犯有轻罪的人,领事与司库应当设法调停,以便迅速结案。至于犯有重罪的案件,领事审理办理的权力受惯例限制。
附论翻译官
公使、领事等官员驻扎在回回等国,应当有翻译官随从当差,而翻译官的职位空缺,向来由总理大臣奏请保荐,请求圣旨简任委派。
公使大臣及总领事官的公署都派遣数名翻译官以资分布,其中挑选一人兼理库务,其余领事等官员的公署仅派遣一名翻译官兼理库务。
翻译官未奉上司差遣,不准私自会见地方官员。至于民间交涉事件,也必须等到该民众呈请代理,或奉上司命令,方可干预。
凡是奉委办的事情,必须遵照宪台谕令办理,详细禀报回复。至于会议公事,该官员须将双方意见据实讲解。如果翻译公文,应将底稿收存。
论领事官公署司库
司库是领事属员中的领袖,向来由本国简派,然而领事也可以保举,但仍由总理大臣批准。
领事准行执照内提及司库之事,领事遇到事故,可以委托司库暂时代理。
遇到本国人民呈请立案,或存记文约字据، 或请求抄录原稿作为证据,就由司库代办。领事、司库等官员,遇到请求抄录案卷的人,须查究此人是否有此权限。至于抄录案卷,务必存档,以便查阅。
遇到遇难船只,司库可以打捞救助,船货寄存银两,以及一切字据开列货单,以及发给收条等件。
本国人民在国外身故,其财物应由司库查点开单,谨慎封锁。然而司库收发文件,则由领事签字画押盖印,以昭示信守。如果领事任所没有司库的职位,就由领事兼管其事。如果有立案事件,约请几名绅民到馆,作为见证。至于副领事等官员兼管司库的,也照此例办理。
本国特派的司库,遇到应办事件,应当自行办理;至于领事官所委托的,若未得到总理大臣允准,则遇到事件,必须会同领事官办理。
既然司库有收管册档的责任,收发文件必须随发随记,以免遗漏。
领事审理案件,应由司库缮写口供,收藏案卷,传唤集合人证。至于本国人民遇到事件,请求注册立案,或请求领取执照,按规定应缴纳规费银两。因此文案库内必须张贴规费条例,以便查照办理至于文案库一切费用,即从规费银两项下提拨支领,若有盈余银两,则由领事与司库分收,作为酬劳之资。按此例应当进行改革,若有商人担任领事,务必照领事的例子给予养廉银,实在对公事大有裨益。法国领事都有廉俸,至于该员办事所收规费银两,除充公外,若有盈余,全部入官。
司库之事,往往有实任副领事兼管的,其驻扎回国任职的翻译官,也有兼管司库的。又有数国定例,司库不准升补为领事官。
文案库设有册档,原是为本国人民注册而设立的。因为注册的人,领事得以保护,则不失本国人民原有的权利与和约所许诺的利益,一一都能享受。本国人民到领事公署注册的惯例,是因为该人民尚有回国之心,所以在外居住历年虽久,仍保留本国民权。该民众居住外国,若未曾入其民籍,无论何时都准许回国,毫无阻碍。至于法国人注销民册,随即入外籍的,按法国惯例,其子女仍为法国公民,其子成年后,是否愿意跟随其父籍,一概听其方便。至于妻子跟随丈夫籍贯,向来没有明文规定,惟按通行惯例,如其丈夫入外籍,其妻子愿意跟随与否,也听其方便。
论领事官缺任止差等事
领事请假离任,委派委员署理,就应当通知该地大员,并传知所属查照办理。
领事不可擅离职守,甚至两国失和而起战争,也应当等待本国调回,或彼国撤销执照,才可离任。
领事上任,既无国书;卸任,也无
领事卸任,应会同新任或署领事,将公文书籍册档并署中器具逐一查点,交该员接收,并写收单字样,以作证据。又应将已卸任及他人接任之事,行知该处大宪,并传知领事属员。
领事卸任后,任内经手各项文件,不可收留;原稿亦不可抄录刊印。
领事在任病故,所遗财物由属员查点封锁,由护理人员禀明本国公使与本国总理大臣,并行知该处大宪。
公法十一篇边事续钞
西洋有万国公法一书,乃其地儒者所撰,各国君长奉为经典,和战交接之事,据此以定曲直,无敢违者。今摘录之,凡十一篇。
原始
万国不相统,谁能以一定之法使之必遵?将诸国交接之事,揆之于情,度之于理,为一定之法则,万国不能外矣。公法之说,创于荷兰儒者虎哥,初名平战条规,各国公师互相辨论,其大旨有二:一曰性法,本人心之同然,以定是非,即所谓率性之道也;一曰义法,本人心之所是非,以定各国交接和战之准,即所谓修道之教也。而推其所出,仍本于天,人心所同是,即天之所嘉,即万国所当共守;人心所同非,即天之所弃,万国所当共戒,即所谓天命之性也。其书考求各国史册诗篇以及民情风俗,参酌成之,以平诸国之争。又有莱本尼子与根不兰、霍毕寺布番多、斯果德等诸人,引伸其义,辨析是非,更加详密。又于是非之中推究利害,又有霍毕寺布番多二人着论,义亦相同。由是诸国之君莫不遵守,当战则战,当和则和,无敢异同。有不遵公法,强执是非,妄兴兵革,则万国起攻之。盖西洋之有公法,犹中国之有四书六经也。事虽近理,而公法所不载,前此未行者,诸国皆不敢妄行,犹中国之数典也。各国禁令皆以生杀予夺为赏罚,独公法以荣辱为赏罚,以天性为权衡,贤君良士自然从之,所谓不赏而劝,不怒而威也。
明用
公法之行,以彼此交接之道,推之一国,由一国推之万国,其利有三:有公同约定而遵守者,有未经约定而遵行者,有未行而中心信服者。盖性法酌理准情,不偏不倚,人之好恶本于天性,性无不善。至善之法,遵行者固皆信服,即不行者,其心未尝不服也。立国有二:有君主之国,权归于一,立法以制民;有民主之国,权寄于众,而假手一人以行法。国各有法,不能相同,惟性法则本于天授,发于人心,无不相同,可以合万人为一人,合万国为一国。虽因事制宜,稍有损益,而大端终不能越。海外先儒海付达之言曰:「公法出于士人,其权遵于国主。国无大小,赖此以自卫。我持此以待彼,彼即持此以待我,各行恕道,久而相安。大国不至于弱,小国不至于亡。苟或背此,则上干天怒,下拂人心,为万国所不容,虽大必危矣。」公法既立,凡有文字通声教者,莫不遵行。惟昏乱之国,背不肯行;荒僻小岛与禽兽相似者,昧不能行。若欧罗巴、亚美利加、亚细亚等洲所属及土耳其、波斯、埃及、巴巴里诸国,则无不遵行,故其国强俗美,不受侵陵。
立国
一立国,必一国之人共会推戴,有城郭土地归其自主,始得称国。为君若民、商自会,及盗贼屯聚、蛮夷流徙无定,皆不得称国。其有小部落附大国得存者,亦不得称国。普鲁士、土耳其向皆附英国,今皆为大国矣。
一国君行事,关系一国者,皆用本国律令处置;其关涉他国者,必以公法处置。民间之事,亦然。
一新立之国,为他国所立者,一切不得自专,必诸国共愿,引为友邦,方得自主。美国向服英国,后乃自立为国。既称国以后,虽衰弱,不得轻加废灭,必待内乱既甚,主权全失,或为强敌所覆,乃得视为亡国。
一各国,遇有内乱,其君或死,或奔,或立其后嗣,或别立一君,同盟之国,通好如常。
一、各国有为外国所破,更定和约,或分让其半,或臣服彼国。半让则分主其国,臣服则一切听命,不得列于友邦。一千七百九十七年间,荷兰七省有变,法国破之,因易其国法为民主之国。比利时诸省,久与奥国平行,既而被法征服,其地遂
译领事卸任时,应当会同新任或代理领事,将公文书籍、册档以及馆舍内的器具逐一清点,交给该员接收,并书写收条字样,作为凭证。又应当将已卸任及他人接任的事宜,通报给当地的高级官员,并传告领事馆的属员。
领事卸任后,在任期间经手办理的各项文件,不得私自留存;原稿也不得抄录刊印。
领事在任期间病故,其遗留的财物由属员清点并封存,由护理人员禀报本国的公使与本国的总理大臣,同时通报当地的高级官员。
公法十一篇 边事续钞
西洋有一部《万国公法》,是当地儒者所撰写,各国君主奉为经典,和平与战争、交往与交接的事宜,都依据它来判定是非曲直,没有人敢违背。现在摘录其中内容,共十一篇。
原始
万国互不统属,谁能用一定的法则使其必然遵守?将各国交往的事宜,以情理来衡量,以道理来揣度,制定一定的法则,万国就不能超出这个范围了。公法的学说,由荷兰儒者虎哥创立,最初名为《平战条规》,各国的公法学者互相辩论,其主旨有二:一是性法,基于人心共同认可的道理,来判定是非,也就是所谓的顺应本性的道理;二是义法,基于人心所认定的对错,来判定各国交往、和平与战争的准则,也就是所谓的修养道德的教化。而推究其本源,仍然基于天命,人心共同认可的,就是上天所赞许的,也就是万国应当共同遵守的;人心共同否定的,就是上天所摒弃的,万国应当共同警戒的,也就是所谓的天命之性。这本书考求各国的史册、诗篇以及民情风俗,参酌制定而成,用以平息各国之间的争端。又有莱本尼子与根不兰、霍毕、寺布番多、斯果德等人,引申其义理,辨析是非,更加详密。又在是非之中推究利害,又有霍毕、寺布番多两人著论,义理也相同。因此各国的君主无不遵守,应当战争时就战争,应当和平时就和平,没有人敢有不同意见。有不遵守公法,强行坚持己见,妄动兵戈的,万国就会起兵攻打他。大概西洋有公法,就像中国有四书六经一样。事情虽然近于情理,但公法中没有记载、以前未曾实行的,各国都不敢妄自实行,就像中国的典章制度一样。各国的禁令都以生杀予夺作为赏罚,唯独公法以荣辱作为赏罚,以天性作为权衡,贤明的君主和良善的士人自然顺从,这就是所谓的不需要奖赏就能劝勉,不需要发怒就能树立威严。
明用
公法的施行,以彼此交往的道理,推广到一个国家,由一个国家推广到万国,其利益有三:有共同约定而遵守的,有未经约定而遵行的,有尚未实行但内心信服的。大概性法斟酌事理、准绳人情,不偏不倚,人的好恶本于天性,天性没有不善的。至善的法度,遵行的人固然都信服,即使不遵行的人,其内心也未尝不服。建立国家有两种:有君主之国,权力归于一人,立法来制约民众;有民主之国,权力寄托于众人,而借由一人来执行法律。各国各有法律,不能相同,唯独性法本于天授,发自人心,没有不相同的,可以合万人为一人,合万国为一国。虽然因事制宜,稍有增减,但大端终究不能逾越。海外先儒海付达说:“公法出于士人,其权力遵行于国主。国家无论大小,都依靠它来自卫。我持此以待彼,彼即持此以待我各自实行恕道,久而久之相互安宁。大国不至于衰弱,小国不至于灭亡。如果违背这个原则,那么上触怒上天,下违背人心,为万国所不容,即使强大也必然危险。”公法既已确立,凡是有文字、通声教的,没有不遵行的。只有昏乱的国家,违背而不肯实行;荒僻的小岛与禽兽相似的人,愚昧而不能实行。至于欧罗巴、亚美利加、亚细亚各洲所属以及土耳其、波斯、埃及、巴巴里等国,则无不遵行,所以他们的国家强盛、风俗美好,不受侵凌。
立国
一、建立国家,必须一国之人共同推举拥戴,有城郭土地归其自主,才能称为国家。作为君主或民众、商人的自发聚会,以及盗贼聚集、蛮夷流徙不定,都不能称为国家。那些依附大国得以生存的小部落,也不能称为国家。普鲁士、土耳其过去都依附英国,现在都成为大国了。
一、一国君主行事,关系到本国的,都用本国律令处置;其涉及他国的,必须以公法处置。民间的事,也是如此。
一、新建立的国家,如果是被他国所建立的,一切不得自行专断,必须各国共同愿意,引为友邦,才能自主。美国过去服从英国,后来才自立为国。既然称为国家以后,即使衰弱,也不能轻易废除灭亡,必须等到内乱极其严重,主权完全丧失,或者被强敌所覆灭,才能视为亡国。
一、各国遇到内乱,其君主或死,或逃亡,或立其后嗣,或另立一君,同盟的国家,通好如常。
一、各国有被外国攻破,重新订立和约,或分让出一半,或臣服于该国。分让一半则分治其国,臣服则一切听命,不能列于友邦。一千七百九十七年间,荷兰七省的局势发生变化,法国攻破它,因而改变其国法为民主之国。比利时各省,长久以来与奥地利平行,后来被法国征服,其地遂
归法国。十六年后,荷兰王家复位,与法国定约,将旧失七省与比利时诸省合为一国,归荷兰统辖。至一千八百三十年,比利时复叛荷兰自立,奥、法、英、普、俄五大国皆引为与国,共定和约,比利时遂为自主之国。
译回归法国。十六年后,荷兰王室恢复统治,与法国签订条约,将原先失去的七省与比利时各省合并为一国,由荷兰统辖。到了1830年,比利时再次反叛荷兰,宣布独立,奥地利、法国、英国、普鲁士、俄国五大国都将其视为盟国,共同制定和约,比利时于是成为独立自主的国家。
一各国因乱易主,友邦和约系旧君身家私事,即可停止不行。若关系一国大局者,仍当照前遵守。其国债无论应收应偿,皆归新君经理,不得稍有含糊。易主之后,国土归君,民产仍听自管,不得因乱稍有侵占。惟奸民叛乱,始将其产入公;或大乱之后,旧君复辟,则变乱时民间入官之产,仍还本主。新君让于邻国之土地,仍归旧君。其国土因国事而或让或卖,民产用价买卖者,皆守原议,不得稍有更易。其他国被害应行保护,他国民人被屈应行伸理之事,亦照旧接办,不得稍有推诿。一千八百十四五年间,诸盟邦与法国新主交战,既胜后索取赔偿兵费,其时法国旧君已复,仍照原数输送。又美国以商人所受之害,向法兰西、荷兰、那不勒斯讨索,其时三国皆有变乱易主后,仍照原数代为追出,皆遵公法也。
一自主之国,一切政令皆由己出,盟会礼节与各国平行。即偶因有事,听命他国,或向其请教,皆不为弱。若于和约载明听命某国,及盟会立约,求他国保其事、主其议、护其疆者,即为半主之国,一切不得自专。即如波兰之戈拉告一城,并其辖下土地,公议立为一国,告诸邦,许其永为自主之国,系俄、奥、普三国保护,故戈拉告常听命于三国。
一国必君臣合德,政教清明,方能自立。若赖人保护,则其权渐失,久必危亡。即如波兰之戈拉告,仗俄、奥、普三国保护,凡事不能自主,然犹得与诸国盟会,列于友邦也。若一千八百十五年间,英、奥、普、俄公议取法国之巴勒城,别立为国,名曰以阿尼合邦,许其自主,而和约有云:「此国全赖大英君主永远保护。」又云:「以阿尼合邦国内之事,皆当听命英国,英国亦当遣人鉴察主持。」又云:「此国既蒙英国保护,当听英国屯兵驻守,本国将士皆归英国节制,英兵粮饷皆须本国支应。」又云:「阿尼商船旗帜,亦当改从英国款式等语。」又有仗人保护为半主之国者,摩尔达袜拉、几塞尔维三国,凭俄国保护,而就近听命于土耳其。又有摩纳哥为自主小国,前凭法国保护,后依巴勒盟约,改凭萨尔的尼保护。波里萨为民主之小国,凭奥国保护。又如埃及一国,本为土耳其藩属,后寖强大,遂不听土国之命,欲为自主之国,并欲攻取土国省部,经英、奥、普、俄四国公议,始令自治,其国仍贡土耳其租税。诸如此类,强弱无定,邻国相待之礼,亦随时势变更。
一贡赋必俟其自愿,土地必俟其或卖或让,邻国不能强取。国内政事,非承受保护者,皆听其自治,邻国不得干预。虽苗蛮小部,苟其居处定所,刑赏法度皆为与国,列于盟会,不得轻视。又有数国而奉一君者,法制禁令各从其国之旧,惟与邻国交际之事,始由盟主酌定,犹中国之有蓄发苗人及回部之自用正朔。又有一国之民而分属诸国者,政教法令皆听民间自择而从,但定议之后,即不得擅自改易。
一、各国交涉之事,必推强大有德者为盟主,凡事听其处断。其因有事会盟立约者,则专以主持此事之国为盟主,一切听其处断。其各国境内之事,仍由国君裁夺,概不外闻。有最善之法,同盟议定通行,便为公法,则各国法院皆当遵守。
一各国士民设立会堂,举办善事,如征赋、还债、借债、通好、通商及外人入籍,弥补公用亏空,铸钱、定权量、建信局、开驿路,着书、制器、制海盗及海上罪人,与夫各国交涉之案,如此国杀彼国之人,彼国欠此国之债等项,评交战之事,赐强赏之牌,并出境缉捕暨造兵船、机器、养水师、修台,一切事件及各告军民争讼,公同议定,告之国君,即便举行,国君不得牵制。
一海船往来,必有凭票。其凭票必须自主之国方准发给,其附庸小国及未列友邦者,不得私自发给。各国亦不以为凭。
一、各国于境外开垦及攻取省部,既经各国公许,或历年久远,即为此国疆土,邻近之国不得擅争。
一、各国滨海之地,近岸数十里之洲港,皆为此国疆土,以弹所及,即国威所及也。往有英兵在美国
译一、各国因战乱而更换君主,友邦之间的和约若是旧君个人的私事,即可停止执行。但若关系到国家大局,仍应照旧遵守。其国债无论应收应偿,都归新君管理,不得稍有含糊。更换君主之后,国土归君主所有,民间财产仍听任百姓自行管理,不得因战乱稍有侵占。只有奸民叛乱,才将其财产没收归公;或者大乱之后,旧君复辟,那么变乱期间民间被没收的财产,仍应归还给原主。新君割让给邻国的土地,仍归旧君所有。其国土因国事而割让或出售,民间财产用价买卖者,都遵守原议,不得稍有更改。其他国家受害应行保护,他国国民受屈应行伸理之事,也照旧接办,不得稍有推诿。一八一四年至一八二五年间,各盟邦与法国新君交战,获胜后索取赔偿军费,当时法国旧君已复辟,仍照原数输送。又美国因商人所受之害,向法兰西、荷兰、那不勒斯坦索,当时三国都有变乱更换君主,仍照原数代为追出,这都是遵守公法。
一、自主之国,一切政令都由自己发出,盟会礼节与各国平等。即使偶尔因有事,听命他国,或向其请教,都不算弱。若在和约中载明听命某国,以及在盟会立约,求他国保护其事、主持其议、护卫其疆土的,就是半自主之国,一切不能自作主张。就像波兰的格但斯克一城,及其辖下土地,公议立为一国,告知各邦,允许其永远为自主之国,由俄、奥、普三国保护,所以格但斯克常听命于三国。
一、国家必须君臣同心,政教清明,才能自立。若依赖他人保护,则其权力逐渐丧失,长久必然危亡。就像波兰的格但斯克,依靠俄、奥、普三国保护,凡事不能自主,但还能与各国盟会,列于友邦。若在一八一五年间,英、奥、普、俄公议夺取法国的巴勒城,另立为国,名为伊奥尼亚合邦,允许其自主,但和约中写道:“此国完全依赖大英君主永远保护。”又说:“伊奥尼亚合邦国内之事,都应当听命英国,英国也应当派人鉴察主持。”又说:“此国既然蒙英国保护,应当听任英国屯兵驻守,本国将士都归英国节制,英兵粮饷都须本国供应。”又说:“伊奥尼亚商船旗帜,也应当改从英国款式等语。”又有依靠他人保护成为半自主之国的,摩尔达维亚、瓦拉几亚、塞尔维亚三国,凭借俄国保护,而就近听命于土耳其。又有摩纳戈为自主小国,先前凭借法国保护,后来依据巴勒盟约,改凭撒丁尼亚保护。波里萨为民主小国,凭借奥国保护。又如埃及一国,本是土耳其藩属,后来逐渐强大,便不听土耳其的命令,想成为自主之国,并想攻取土耳其的省份,经英、奥、普、俄四国公议,才令其自治,其国仍向土耳其缴纳租税。诸如此类,强弱没有定数,邻国相待之礼,也随时势变更。
一、贡赋必须等待其自愿,土地必须等待其或卖或让,邻国不能强取。国内政治事务,非承受保护者,都听任其自治,邻国不得干预。即使是苗蛮小部,如果其居住有定所,刑赏法度都与友邦相同,列于盟会,不得轻视。又有数个国家而奉同一君主的,法制禁令各从其国的旧制,只有与邻国交际之事,才由盟主酌定,犹如中国有蓄发的苗人及回部之自用正朔。又有一个国家的百姓而分属诸国的,政教法令都听任民间自择而从,但定议之后,即不得擅自更改。
一、各国交涉之事,必须推举强大有德者作为盟主,凡事听其处断。其因有事而会盟立约者,则专以主持此事的国家为盟主,一切听其处断。各国境内之事,仍由国君裁夺,一概不向外泄露。有最善之法,同盟议定通行,就成为公法,那么各国法院都应当遵守。
一、各国士民设立会堂,举办善事,如征收赋税、偿还债务、借贷、通好、通商以及外人入籍,弥补公用亏空,铸造钱币、定权量、建信局、开驿路,著书、制器、惩治海盗及海上罪人,以及各国交涉之案,如此国杀彼国之人,彼欠此国之债等项,评定交战之事,赐予强赏之牌,并出境缉捕以及制造兵船、机器、养水师、修筑炮台,一切事件及各告军民争讼,共同议定,告知国君,即便举行,国君不得牵制。
一、海船往来,必须有凭票。其凭票必须由自主之国方准发给,其附庸小国及未列入友邦者,不得私自发给。各国也不以此为凭。
一、各国在境外开垦及攻取省份,既然已经各国公许,或历年久远,就成为该国疆土,邻近之国不得擅争。
一、各国滨海之地,近岸数十里的洲港,都成为该国疆土,以弹丸所及,即国威所及。往昔英兵在美国
一狭港通连两海者,则为两国之公地,他国不能管辖,兵船亦不得擅自进港。
一黑海四围之狭海,向归土耳其管辖,近日多归俄国。英、法、奥、普、俄诸国亦立公约,作为五国公地,惟兵船仍不得擅入土耳其内港。其丹国所管之狭海,曾于该地设有兵船捕拏海盗,又建立塔标导引海船避险,实于各国商船有益。虽近日将北岸让于瑞威敦,而往来商税仍归丹国征收。
一两国相连之江河,以中流为界。其有向归此国专管者,则以彼岸为界,不得越争。
一江河流过数国,即为公地。往来商船亦可停泊起卸货物,遇有危急之事,亦可登岸行走。但必于本国无碍,方可准行。
禁令
一国中,公业归国君经理,民间私产听民自管,遇有争讼,仍听国君处断。他国民商在本国置产、寄存货物者,有事概依本国法度,其人犯事,仍依原籍国法。凡制度皆可随时更改,惟已与各国议明立约者,不得私改。
一、各国法度,此国之法不能强行于彼国。然亦有利国利民之事,可以推行。彼国自愿举行者,亦公法所不禁。
一民间田产货物,其人死后,或付与子孙,或付与友朋,必所在地方官验明遗嘱,方许承受;或无遗嘱者,听本国官长处分。
一、欧罗巴各国旧法,各国人民止许在外国购买货物,不准自买田产。盖恐民随产徙,易起叛心也。其外国人死在本国,一切财产行入官,盖以地为畛域也。今则大义渐明,此例尽废矣。倡义更改则始于法国,惟英美二国至今不许外人在其国内置产,其外人遗留货物则仍归其本国本家。
一、凡外国民人犯罪,皆依所在之国律例处断。其别有公约及事关公法者,则以公约、公法处断。
一本国人民案件,虽徙居他国,仍有用本国之法处断者。如子孙承袭,西人子孙分二种:既婚而生者为按生,未婚而生者为背生。老幼名分及亏欠、娶嫁、出妻、离夫等事,虽归现住之国法院审断,亦可参用本国律例。
一外国人民寄居国内,已经入籍入会者,即归本国管辖,一切赐予差徭,与本国人民无异。其暂来通商者,仍归原籍管辖。
一、凡民人,先将财物与人,久后家贫负欠不能偿还者,无论在本国、外国,从前受财之人,即当酌量代还。
一、凡婚嫁年数足否,父母许否,支派过近与否,概从其本国律法。其婚礼则从结婚地方之俗。
一、凡财产在本国,而其人在他国兴讼者,仍用本国律法处断。
一、凡货物有彼国所禁,而非公约禁止者,商人兴贩,遇有赊欠,该国不能代追。其在本国交易者,本国即当代追。
一、凡民间买卖,有在此立契,而在彼交易者,皆依交易地方律法。
一、各国君主游行列国者,其钦差公使虽在他国,皆用其本国律法,或随带货物,亦不得禁止,其余民商,皆依所在地方律法。
一、各国陆兵,或经过,或屯驻他国,必须先有公约,或先期照会,领取凭票,方可准行。
一兵船与陆兵不同,凡经过地方、出入海口,各国皆不得阻拦,所在官司并须妥为保护,以全友谊。或因有事须封海口,或指名某国兵船不准入口,必须先行布告,或明立公约,方能禁止。
一船只遇风进口修理,各国皆依公法遵行。虽有事故,不得乘危禁止。
一国君在他国置买私产,遇有争讼,仍归他国律例审断。若政事、兵事关系一国者,仍由本国处断,不依他国之法。如西班牙负荷兰国债,地方官捕拏其兵船是也。美国海船亦有公私二种,私船之事听所在官司处置,公船始归本国处置。
一、凡海船经过他国地方,船内之人遇有事故,皆归本船之官审办,该地方官不得干预;或与彼国人民争讼,则归所在官司审断。曾有美国兵船停泊法国海口,水手相争,英国领事欲越职管理,当经法院议駮。
一海船,或中途遇盗,即告所在地方官拏办。此系干犯公法之事,无论何国,不得推诿。
一往来船只,非先行约定准其盘查者,所在官司概不得拦阻稽查。往时英国不许英民逃入他国之船,充当水手,遇有经过船只,必行查
译一条狭窄的海峡连通两海,便成为两国的公共土地,其他国家不得管辖,军舰也不得擅自进入港口。
黑海四周的狭窄海域,过去归土耳其管辖,近来大多归俄国管辖。英、法、奥、普、俄等国也订立公约,将其作为五国的公共土地,但军舰仍不得擅自进入土耳其的内港。丹麦所管辖的海峡,曾在那里部署军舰捕捉海盗,又建立灯塔引导海船避开危险,确实对各国商船有益。虽然近来将北岸让给了瑞典,但往来的商税仍由丹麦征收。
两国相连的江河,以水流中心为界。那些过去归一国专门管辖的,则以对岸为界,不得越界争夺。
江河流经多个国家,便成为公共土地。往来的商船也可以停泊装卸货物,遇到危急情况,也可以登岸行走。但必须对本国没有妨碍,才允许这样做。
禁令
一个国家中,公共产业归国君管理,民间私有财产任由百姓自行管理,遇到争讼,仍由国君裁决。其他国家的国民和商人在本国购置产业、寄存货物的,有事一概依照本国的法律,这些人如果犯罪,仍依照其原籍国的法律。各种制度都可以随时更改,但已经与各国商议明确并订立条约的,不得私自更改。
各国的法律,这个国家的法律不能强行施加于那个国家。然而也有利于国家、有利于百姓的事情,可以推行。那个国家自愿实行的,国际公法也不禁止。
民间的田产货物,主人死后,无论是交给子孙,还是交给朋友,必须由当地官员查验遗嘱明确无误,才允许继承;如果没有遗嘱,任由本国官员处置。
欧洲各国的旧法,各国人民只允许在外国购买货物,不准自行购买田产。这是担心百姓随着产业迁徙,容易滋生叛乱之心。外国人在本国死亡,一切财产没收归公,这是因为以土地作为界限。现在大义逐渐明晰,这些旧例全都废除了。倡导改革始于法国,只有英美两国至今不允许外人在其国内购置产业,外国人遗留的货物则仍归其本国本家所有。
凡是外国国民犯罪,都依照所在国的法律裁决。如果有特别的公约以及事关国际公法的,则依据公约和国际公法裁决。
本国人民的案件,即使迁徙居住在他国,仍有适用本国法律裁决的情况。例如子孙继承,西方人的子孙分为两种:结婚后所生的称为婚生子,未婚所生的称为非婚生子。老幼的名分以及亏欠、娶嫁、休妻、离婚等事,虽然由现居住国的法院审理,也可以参考使用本国的法律。
外国人民寄居在国内,已经入籍入会的,就归本国管辖,一切赏赐和徭役,与本国人民没有区别。那些暂时来通商的,仍归原籍管辖。
凡是百姓,先将财物借给别人,后来家境贫困负债无法偿还的,无论在本国还是外国,从前接受财物的人,就应当酌情代为偿还。
凡是婚嫁年龄是否足够,父母是否允许,亲属关系是否过近,一概遵循其本国的法律。婚礼仪式则遵循结婚地方的风俗。
凡是财产在本国,而当事人在他国提起诉讼的,仍使用本国的法律裁决。
凡是货物有那个国家所禁止,而非公约禁止的,商人贩卖,遇到赊欠,那个国家不能代为追讨。在本国交易的,本国就应当代为追讨。
凡是民间买卖,在这里订立契约,而在那里交易的,都依照交易地方的法律。
各国君主巡游各国,其钦差公使虽然在他国,都使用其本国的法律,或者随带货物,也不得禁止,其余的百姓和商人,都依照所在地方的法律。
各国的陆军,无论是经过还是驻扎在他国,必须先有公约,或者事先照会,领取凭证,才允许通行。
军舰与陆军不同,凡是经过的地方、出入海口,各国都不得阻拦,所在地的官府还必须妥善保护,以保全友谊。如果因为有事需要封锁海口,或者指名某个国家的军舰不准进入,必须先行布告,或者明确订立公约,才能禁止。
船只遇到风浪进入港口修理,各国都依照国际公法执行。即使有事故,也不得趁危禁止。
国君在他国购置私有产业,遇到争讼,仍归他国的法律审理裁决。如果政事、军事关乎一国的,仍由本国裁决,不依照他国的法律。比如西班牙承担荷兰的国债,地方官员捕捉其军舰就是例子。美国的海船也有公私两种,私船的事情听任所在地的官府处置,公船才归本国处置。
凡是海船经过他国地方,船内的人遇到事故,都归本船的长官审理办理,当地官员不得干预;如果与那个国家的人民发生争讼,则归所在地的官府审理裁决。曾有美国军舰停泊在法国海口,水手互相争斗,英国领事想要越权管理,当时经法院商议驳回了。
海船,如果中途遇到海盗,就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官员捕捉办理。这是触犯国际公法的事情,无论哪个国家,不得推诿。
往来的船只,如果没有事先约定允许盘查的,所在地的官府一概不得拦阻稽查。过去英国不允许英国百姓逃入他国的船只,充当水手,遇到经过的船只,必定进行查
捕。美国不听争战,五十余年,屡次议论,尚不能决。然各国法院及有德之士,皆以为非,亦不复行矣。
译捕。美国不听争战,五十余年,屡次议论,仍不能决断。然而各国法院及有德之士,皆认为此举不当,因而不再施行。
一、各国通和,或有领事官府在彼国驻劄者,本国商贩及流寓人民,遇有争讼,皆归领事官审断;其有与彼国人民交涉者,会同所在官司审讯,各依本国律例断案。
一本国人民寄居他国而犯法者,仍归本国法院审办。以尚未入籍,则非他国之民,他国之君不得擅治。近英美二国,多有许寄居之国就近审办者,乃二国之酌宜变法,非邻国之侵权也。
一、各国人民有在本国犯罪而逃往他国者,经本国关提,即当交付,不得袒庇。其合盟之国,先经立有公约者,尤不得违约隐藏。至关提时所在官司,必须查明所犯确据,再行捕拏交还。捕拏所费,概由该国补出。又英、美二国立法,凡民人干犯凶杀、谋杀、强奸、私造假票、侵吞国帑等重罪者,许本国行文关提。其寻常案件,不得琐碎讨索。其外国人民在国内谋反及干犯国内大政者,即由犯事之国惩办,不得讨索。盖防彼国私爱其民,有此宽纵也。
一海盗抢劫及海船未领本国凭照,与交战时兼领二国凭照,阴图两利,乘机抢掳者,此为大干公法,万国之所同恶,无论何国,皆可捕拏惩办。其兵船领牌注明专攻某国,而乘机抢掳他国者,仍归本国权主审办。
一兵船,无论自战、助战,不准兼领两国牌照。
一各国律令有他事而比照海盗办理者,止可自治其民,与其境内之案,不得行于海上。
一船之航海,行至空旷之处,四无所辖,遇有凶杀抢掳等事,无论何国官民,皆可捕拏惩办,与海盗同。盖海面空阔,并无专管官司,若不许众人捕拏,恐奸民因此更无忌惮也。
一、阿非利加洲旁埃及诸国贩卖黑人,运至他国为奴,从前视为常事,近经英、奥、普、俄及欧罗巴各大国公约严禁,犯者与海盗同科,船只所过各国皆得搜查。
一民人身死,所留产业并无遗嘱交与何人者,应归所在官司管理。如有欠债未偿,即将遗产还债,不得入官。有寄产之国,有债而本国及他国复有债欠者,即许酌量分偿,不得专归寄产之国。
一、凡民间债帐,止许在本国控告追索,或因事出境,在他国相遇,不得追讨,他国官司,亦不得捕拏,惟通商公款所在,皆准追讨捕拏。
一民间债帐之案,凡利息多寡,物价贵贱,虽在他国兴讼,必以立契买物之国法律为凭。
一民间词讼,无论在何国法院审断,有既定后,更在他国及归本国控告者,皆当查照原案,不得翻易。惟西、葡、俄、法、瑞、威敦等国,间有不尽遵者,然必须确审前断,实系不公民人,实有受屈,确证方可解断。其有本国所禁,他国所不禁之事,本国民人有意避禁,徙往他国妄为及取巧控告者,所在之国查明,仍依其本国法令处断。
一国主所有官产,皆听国主动用。其民间私产及公会之产,必有公事关系民生国计者,方准动用。
交接
一自主之国,虽小弱,皆得与诸国并列,或大国无礼侵淩诸国,当共救之。如土耳其,向为大国所欺,近欧罗巴诸国公议,列为与国。西洋诸国,向不与中国通使,近亦盟好,同为与国。
一、各国所立盟约及通商章程,或有不便,必俟再会公同酌定,平时不得擅改。其有仅与一二国不便者,不得以私废公,更轻议改。
一公法各国颁行并宣示,司海法院一名战利法院及巡洋水师,皆令诵习。凡有争论,皆以公法处断,虽与本国有异,一必屈从。或其君与邻国有争,必听法院以公法处断。
一国,内政令兴革,君主之国,皆国君自主;民主之国,则公举之执政议定。他国不得干预,或其事于我有益,为彼所忮,必欲令我更改,我又势不能抗,则俟公议载于盟约,方能遵行。日后势强,如复旧制,亦许改立盟约。如英、法在乌达拉立约,法国许毁顿及耳客台;法国与五盟国立约,许毁虎凝台,是也。
一开拓疆土,开设码头,屯驻兵勇等事,皆听各国自为,邻国不得阻挠。惟于彼国有碍者,方可聚盟公议,酌劝停止。
一国君增修德政,国势日强,开财源,练师旅,收属国等事,皆所应为。邻国忌其强盛,妄加阻扼者
译一、各国互通友好,若有领事官府驻扎在对方国家,本国的商贩及旅居人民,遇到争讼案件,都归领事官审理判决;若与对方国家人民发生交涉,则会同当地官府审讯,各自依照本国律例断案。
一、本国人民寄居他国而犯法的,仍归本国法院审理办理。因为尚未入籍,就不是他国国民,他国君主不得擅自处置。近来英美两国,多有允许寄居国就近审理办理的,这是两国酌情变通之法,并非邻国侵犯权利。
一、各国人民有在本国犯罪而逃往他国的,经本国发函关提,就应当交付,不得袒护包庇。那些结盟的国家,先前已经订立公约的,更不得违约隐藏。至关提时,所在地的官府必须查明所犯罪行的确凿证据,再进行逮捕交还。逮捕所花费的费用,全部由该国补偿。又英、美两国立法,凡民人触犯凶杀、谋杀、强奸、私造假币、侵吞国库等重罪的,允许本国行文关提。那些寻常案件,不得琐碎讨要索取。若外国人民在国内谋反及触犯国内重大政事的,就由犯事之国惩办,不得讨要索取。这是为了防止他国偏袒自己的国民,出现宽纵的情况。
一、海盗抢劫,以及海船未领取本国凭照,与交战时同时领取两国凭照,暗中图谋两利,趁机抢掠的,这是严重违背公法,万国共同憎恶的,无论何国,都可以逮捕惩办。那些兵船领牌注明专门攻打某国,却趁机抢掠他国的,仍归本国权主审理办理。
一、兵船,无论是主动作战还是协助作战,不准同时领取两国牌照。
一、各国律令有其他事项比照海盗办理的,只能治理自己的国民,以及自己境内的案件,不得施行于海上。
一、船只航海,行至空旷之处,四周没有管辖,遇到凶杀抢掠等事,无论何国官民,都可以逮捕惩办,与海盗同等对待。因为海面空阔,并没有专门管理的官府,如果不允许众人逮捕,恐怕奸民因此更加肆无忌惮。
一、非洲旁埃及诸国贩卖黑人,运至他国为奴隶,从前视为常事,近来经英、奥、普、俄及欧洲各大国公约严禁,犯者与海盗同等论处,船只所经过各国皆得搜查。
一、民人身死,所留产业并无遗嘱交给何人的,应归所在地的官府管理。如有欠债未偿还,就将遗产还债,不得没收归公。有寄产的国家,有债务而本国及他国又有债务欠款的,就允许酌情分别偿还,不得专门归寄产之国所有。
一、凡民间债务账目,只允许在本国控告追索,或因事出境,在他国相遇时,不得追讨,他国官府,也不得逮捕,只有通商公款所在的地方,都准许追讨逮捕。
一、民间债务账目的案件,凡是利息多少,物价贵贱,虽在他国兴讼,必须以订立契约购买物品之国的法律为准。
一、民间诉讼,无论在何国法院审理判决,已有既定结果后,再在他国及回国控告的,都应当查照原案,不得翻案更改。只有西、葡、俄、法、瑞、威登等国,偶尔有不完全遵守的,但必须确审前次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民人,确实有受委屈,有确凿证据才可以改判。那些有本国所禁止,他国所不禁止之事,本国民人有意逃避禁令,迁徙到他国妄为及取巧控告的,所在之国查明后,仍依照其本国法令处断。
一、国主所有的官产,都听任国主动用。那些民间私产及公会的财产,必须有公事关系民生国计的,才准许动用。
交接
一、自主的国家,虽然弱小,都能与各国并列,或者大国无礼欺凌各国,应当共同救助。如土耳其,向来被大国欺侮,近来欧洲诸国公议,列为友邦。西洋各国,向来不与中国通使,近来也结盟友好,同为友邦。
一、各国所立盟约及通商章程,若有不便之处,必须等到再次聚会共同酌定,平时不得擅自更改。那些仅与一两国不便的,不得因私废公,更轻易议改。
一、公法各国颁行并宣示,海司法院一名战利法院及巡洋水师,都令诵习。凡有争论,都以公法处断,虽与本国有异,也一定屈从。或者其君主与邻国有争,必须听从法院以公法处断。
一、国内政令兴革,君主之国,都由国君自主;民主之国,则由公举的执政议定。他国不得干预,或者其事对我有益,被他们嫉妒,一定要让我更改,我又势力不能抗拒,那就等到公议载入盟约,才能遵行。日后势力强大,如恢复旧制,也允许改立盟约。如英、法在乌达拉订立条约,法国许诺毁坏顿及耳客台;法国与五盟国订立条约,许诺毁坏虎凝台,就是这样的例子。
一、开拓疆土,开设码头,屯驻兵勇等事都听任各国自行作为,邻国不得阻挠。只有对那国有妨碍的,才可以聚盟公议,酌情劝止。
一、国君增修德政,国势日益强盛,开辟财源,训练军队,收服属国等事,都是应该做的。邻国忌妒其强盛,妄加阻扼的
,此则不能自强,忌人之强,有乖天性,公法所必不许。或其国无德,恃力侵暴,实于小国有碍者,则当公议阻扼,扶弱抑强。即如一千六百年间,西班牙与日耳曼相合,查理第五兼有之,更欲侵吞邻国,于是诸国恐惧,合力御之,战久始立和约于韦,似非略。近日英法诸国力拒俄国,以保土耳其,皆是也。其国内臣民作乱,或君民相争,邻国亦得往平其难;与邻国无碍者,不得与闻。亦有从权往平其难者,临时斟酌,不在公法之内。往时奥、俄、普三国平那不勒斯之内乱,英国曾有书駮之,以公法所未载也。
译这便是不求自强,却嫉妒他人的强大,违背了自然本性,是国际公法所绝对不允许的。或者某国缺乏德行,倚仗武力侵略暴虐,确实对小国造成妨碍,那么就应当通过公共舆论加以阻止遏制,扶持弱小,抑制强权。就像一千六百年间,西班牙与日耳曼联合,查理五世同时拥有两国,更想侵吞邻国,于是各国感到恐惧,合力抵御它,经过长期战争才在韦斯特伐利亚订立和约,似乎并非粗略之论。近日英国、法国等国极力抵抗俄国,以保护土耳其,都是这样的例子。如果某国国内臣民作乱,或者君主与民众相互争斗,邻国也可以前往平定其危难;但与邻国没有妨碍的,邻国不得参与。也有权宜之计前往平定危难的情况,需临时斟酌,不在国际公法的常规之内。过去奥地利、俄国、普鲁士三国平定那不勒斯的内乱,英国曾经写信驳斥他们,因为这是国际公法所未曾记载的。
一同盟之国为别国所侵,即当往救,不往为失信;或自失政权为民所叛者,止许局外旁观,不得干预。如希腊为土耳其所淩,欧罗巴奉教之国合力助之,始得自立,是也。英、法、俄三国于一千八百二十七年间会于英之都城,立约以平希腊。约内援此为例,其约略云:「希腊、土耳其函国相攻,血流标杵,致希腊诸部并邻近海岛扰乱,与欧罗巴贸易有损,盗贼▯起,我三国受其害,而自护抵御,兵费亦属不赀。希腊苦求英、法两国从中调处,三国同心欲制其争战之凶残,免其贻书,故协力共议立约,以令战者复和。此为仁政之当然,欧罗巴之大利也。」第一条云:「三国驻土耳其之公使联名公备文书,兴土君许代为折衷定议,并令彼此立即罢兵,听候公议。」第二条略述英、俄前议希腊之内政外交也。第三条云:「此事细目并土地疆界等情,须三大国与之另议而定也。」三国又添密约云:「三国当即通商于希腊,希腊国主能尽交际之礼,即当遣使通问,先请希腊、土耳其罢兵,有不愿者,三大国协力遏之。一切公事准驻札英都公使便宜施行也,与自主之国同等。」语约成,以示两国,希腊受之,土耳其却之。三国即共进兵,败土耳其于那瓦利诸,土耳其乃听希腊自立。
一、保护小国,无论内乱外患,必其国主来请,方可前往,不得无故干预。亦有于己有害,及于大局有关,又有平时立约议定,遇事保护者,则不待其请,即当前往。
一邻国交接保护之事,必当恪遵公法,不可徇一己之私。盖我徇私妄行,则各国效尤,近利甚小,后患无穷也。
一自主之国,本属平行,而礼节名号多有高下不齐者。或明立公约,或彼此习惯,遂成风俗,皆由国势强弱使然。非定法,亦无定局也。
一欧罗巴为自主之国,得行王礼。行王礼者,得遣全权大臣驻劄他国。民主大国亦有各国推让,许行王礼者,其礼节仍当稍次。其他小国皆不得行王礼。
一行王礼,诸国服天主教者,即推首座为罗马教皇;服耶稣教者,仍属平行。俄罗斯、意大里皆奉耶稣。
一各国盟会首座,往时多有纷争,至兴兵革者,近经各国贤士讲明,或彼此轮流,或临时掣签,或按照字母所载国号定坐,永息争端。
一、各国照会书信,概用本国文字。其有他国不能通晓者,附以通行译本。往时欧罗巴洲内通行西班牙文字,近日通行法兰西文字,是也。
一自主之国,皆可自立尊号,颁行境内。他国推尊与否,仍听其便。惟皇号非教皇及明立公约推戴者,不得擅称。教皇如罗马国是也,立约如俄罗斯是也。
一、各国海船往来,本国船只见客船进口,即当下旗下篷,放以示尊敬。又有会议立约,此国船只至彼国境内如何接待者,则照约而行,不拘一格。
使命
一、各国公使往来,本无君臣之分,当待以宾礼,不得轻慢。即有罪过,亦不得擅加戮辱。非特于心不安,亦恐结怨生衅,转相报复,致启兵戎也。
一、各国民商有争,公使会同听断,皆凭公法,不凭本国律例。
一自主之国,皆可遣使至友邦驻劄。其属国及半主之国,则仅可遣使至所倚之大国驻劄,不得擅遣公使至他友邦。其合众之国,则所合之国本属自主者,皆可遣使;亦有止准总会遣使者,则系先立特约,不为常例。如美国之合邦是也。
一国,有内乱,或新君已立而旧君尚在,或大邦属国因强自立,邻国皆可遣使聘问,但不加钦差名号,以免争端。
一邻国遣来之使,或接,或不接,皆由本国酌定。愿接者,必以公法之礼款待;或其人旧系本国臣民,或庸鄙奸邪,无足轻重,即明言不接,并于友谊无伤。盖轻其人,非轻其国也。其国因此必反思其过,另选贤能,以免辱命矣。
一、各国遣使约有四等:第一等,名全权大臣,乃代主行事者,与其国君亲来无异,有事得与邻君面议,邻国款待之礼亦与国君无异;第二、三等,亦奉国君之命,领有国书者,但非钦命代主行权,止可因事朝见邻君,凡事多与邻国大臣面议;第四
译同一个盟约国家被其他国家侵犯,就应当前往救援,不去就是失信;如果是自己失去政权被人民背叛的,只允许局外旁观,不得干预。例如希腊被土耳其欺凌,欧洲信奉宗教的国家合力援助它,才得以自立,就是这样的例子。英、法、俄三国在一千八百二十七年于英国都城会盟,订立条约以平定希腊。条约内援引这个例子,其条约大略说:“希腊、土耳其两国互相攻伐,血流成河,致使希腊各部落以及邻近海岛动荡不安,损害了与欧洲的贸易,盗贼四起,我们三国遭受其害,而自我防卫抵御,军费也非常巨大。希腊苦苦请求英、法两国从中调停,三国同心想要制止战争的凶残,避免留下祸患,所以协力共同商议订立条约,以使交战者恢复和平。这是施行仁政理所应当的,也是欧洲的大利。”第一条说:“三国驻土耳其的公使联名准备文书,请求土耳其君主答应代为调解定议,并命令双方立即停战,听候公议。”第二条略述英、俄之前关于希腊内政外交的商议。第三条说:“此事的细节以及土地疆界等情况,必须由三大国与之另行商议确定。”三国又增添密约说:“三国应当立即与希腊通商,希腊国君能够尽到交际的礼节,就应当派遣使者通问,先请求希腊、土耳其停战,有不愿意的,三大国协力遏制。一切公事准许驻扎英国都城的公使酌情施行,与自主国家同等。”条约订立后,向两国展示,希腊接受了,土耳其拒绝了。三国就共同进军,在那瓦利诺击败土耳其,土耳其于是听从希腊自立。
一、保护小国,无论内乱还是外患,必须该国君主来请求,才可以前往,不得无故干预。也有对自己有害,以及关乎大局,又有平时订立条约议定,遇事保护的情况,则不等待其请求,就应当前往。
一、邻国交接保护之事,必须严格遵守公法,不可徇私。因为我们徇私妄行,各国就会效仿,眼前的利益很小,后患却无穷无尽。
一、自主的国家,本来属于平等,但礼节名号多有高低不齐的。有的明确订立公约,有的彼此习惯,于是形成风俗,都是由国家势力强弱造成的。这不是固定的法律,也没有固定的格局。
一、欧洲作为自主的国家,可以行使王礼。行使王礼的,可以派遣全权大臣驻扎在他国。民主大国也有各国推让,允许行使王礼的,其礼节仍然应当稍次一等。其他小国都不得行使王礼。
一、行使王礼,各国信奉天主教的,就推举首座为罗马教皇;信奉耶稣教的,仍然属于平等。俄罗斯、意大利都信奉耶稣教。
一、各国盟会的首座,过去多有纷争,甚至兴兵动武的,近来经过各国贤士讲明,有的彼此轮流,有的临时抽签,有的按照字母所载国号确定座位,永远平息争端。
一、各国照会书信,一概使用本国文字。有其他国家不能通晓的,附上通行的译本。过去欧洲内部通行西班牙文字,近日通行法兰西文字,就是这样的例子。
一、自主的国家,都可以自立尊号,在境内颁行。其他国家推尊与否,仍然听凭其便。只有皇号,如果不是教皇以及明确订立公约推戴的,不得擅自称用。教皇如罗马国那样,订立公约如俄罗斯那样。
一、各国海船往来,本国船只看见客船进口,就应当降下旗帜收起船篷,以示尊敬。又有会议订立条约,规定这个国家的船只到达彼国境内如何接待的,就按照条约执行,不拘一格。
使命
一、各国公使往来,本来没有君臣之分,应当以宾客之礼相待,不得轻慢。即使有罪过,也不得擅自加以杀戮侮辱。不仅于心不安,也恐怕结怨生衅,互相报复,导致引发战争。
一、各国民商有争执,公使会同审理判决,都依据公法,不依据本国律例。
一、自主的国家,都可以派遣使者到友邦驻扎。其属国及半自主的国家,则只能派遣使者到所依赖的大国驻扎,不得擅自派遣公使到其他友邦。其联合的国家,则所联合的国家本来属于自主的,都可以派遣使者;也有只准许总会派遣使者的,那是事先订立了特别条约,不是常例。如美国的合邦就是那样。
一、一个国家,有内乱,或者新君已经确立而旧君还在,或者大邦的属国因强大而自立,邻国都可以派遣使者聘问,但不加钦差名号,以避免争端。
一、邻国派遣来的使者,接见或不接见,都由本国酌情决定。愿意接见的,必须以公法之礼款待;或者那人以前是本国臣民,或者庸俗奸邪,无足轻重,就明言不接见,这对友谊没有伤害。因为轻视那个人,不是轻视那个国家。那个国家因此一定会反思自己的过错,另选贤能,以免辱没使命了。
一、各国派遣使者约有四等:第一等,名叫全权大臣,是代替君主行事的人,与其国君亲自前来无异,有事可以与邻国君主面议,邻国款待的礼节也与国君无异;第二、三等,也是奉国君之命,持有国书的,但不是钦命代替君主行使权力,只可以因事朝见邻国君主,凡事多与邻国大臣面议;第四等
等,系国内大臣因公事致书于邻国大臣者,止与大臣议事,不得朝见邻君,接待之礼以次递降。其民主之国,国中首领遣使邻国,亦仅与邻国大臣往来,盖首领代民行权,不能比于钦差也。至领事及办理通商之官,不得称公使。
译所谓“等”,是指国内大臣因公务致信邻国大臣的情况,只与大臣商议政事,不得朝见邻国君主,接待的礼仪按等级依次降低。那些民主国家,国内首领派遣使者到邻国,也仅与邻国大臣往来,因为首领是代表民众行使权力,不能等同于皇帝钦差的地位。至于领事以及办理通商事务的官员,不得称为公使。
一、各国遣使聚会议事者,不用国书,但缮写钦赐全权文凭,付与公使。会时或彼此互换,或统交盟主收掌。
一使臣奉命,本国给与牌票,沿途照验放行。若经过敌国,必须另请牌票,方免疏虞。其敌国亦不得因争战未息,稍有留难。
一、第一等公使将入邻国京城,即令属员行文照会邻国部臣,邻国依礼接待,择日朝见,进呈国书。二、三等者自行照会部臣,请其禀命国君,进呈国书。其无国书者,但照会部臣,请其择日面交文书。
一国使朝见,面呈国书,善言称颂邻国君主,亦善言慰答。一二三等皆同,惟一等系代主行权,不行君臣之礼。民主之国,遣使谒见宰相部院,如公使见君之礼。
一、各国驻京公使,皆用其本国法律,货物、子女皆属本国,惟田产及贸易债帐等事,仍依所驻之国法律。遇所驻之国有与邻国交战等事,即给与护身牌票,敌国见票,即不得妄加拘杀。
一公使所驻馆内一切人役皆自行管束,其有词讼与彼国人民交涉者,亦用彼国法律办理。其或使臣不良,谋害所驻之国,即照会其国主,调回究办。或事关重大,迫不能待者,即收其卷册文凭并使臣送出疆外,一面行文照会。或重大之案,既经照会,而其国君主徇私不问,则自行拘拏惩办。盖两国和好,互相敬重,不许轻辱邻使,敬使即所以敬君也。彼国徇庇,即可自行究办,不许邻使之有恃而为恶也。若本国之人服官他国而充使者,照公法本不接待,若先时未经明言,业已接待者,一切礼法皆与公使无异,不得先后两歧。
一公使本身不纳丁税,随带应用物件进口亦不纳税,惟不得藏匿罪犯,自干公法。所住公馆虽自行置买,仍纳官租。
一公使遣人齎送公文,经过各国,无论水陆,验有牌票,即不得稍有阻难。即遇有争战,而所驻系局外之国,亦当一律放行。若两国交战,而邻国欲遣使聘问者,则当公约给与白旗牌票,以便往来。
一公使经过他国,先期行文照会。如该国不准过境,行文阻之,即便改道。倘任意私行,遇有事故,即与该国平民同科。若许其过境,即当照公使之例保护款待。倘有不知礼义之国,妄加轻慢杀害者,与害其国主无异。被害之国即可兴师问罪。往时法国公使经过日耳曼地方被杀,法国兴师问罪,各国多许帮助。各国公使评议,皆以日耳曼为非。盖既有国,即不能无使,公使往来自当互相保护。即或疑其勾通他国,不利我邦,尽可明白阻止,岂可妄加杀害?人命至重,邻国平民过境尚须加意保护,况贵重之公使乎?凡灭礼戕杀使臣者,为万国所共恶,公法所不容,其国必不久存。戒哉!戒哉!
一公使驻劄他国,遇礼拜日期,仍依本国之礼照常礼拜,所驻之国不得阻挠;惟和约载明不许行教者,止可于教堂内行礼,不得鸣钟、赛会及举行堂外一切事件。
一领事官不在使臣之列,驻劄他国,必须和约许行,方能前往;如不遵理法,即可将文凭收回,或照律惩办,或送交其国,均由地主酌量。其寻常词讼与本地民人交涉者,概依所驻之国律例审断,与民人无异。一公使驻劄他国,或遇其国有丧,另立新君,本国即当另付文凭。若本国易君,即于通告友邦文内声明,其国使交卸尚未回国,一切权礼与现任无异。
一公使或任满,或因事召回,即照会部臣,请其代奏面辞,并将本国诏旨呈验,善辞告谢所驻之国,照礼赆饯,或受或否,各依本国律令所定。各国多准使臣受礼,惟威内塞及美国不准使臣受礼。其有因两国不睦而归者,或面辞,或不辞而去,皆听使臣酌定。至各等使臣在任,或有升降,亦须知会彼国部院,呈验国书。
一公使在任病故,宾客、丁役不得擅预公事。一切案册、文凭皆缄封送回本国。如无宾客,即由所在官司封送。寡妇、家人均得暂用使臣礼节。所遗公馆财物,均归寡妇承受,或照遗嘱办理。地方官民不得擅行挪动。
盟会
一各国盟会,自主之国皆可与友邦聚会立约;属国及半主之国,则必以所依之国为主,不得
译一、各国派遣使臣聚集商议事务时,不使用国书,只抄写钦赐的全权文凭,交付给公使。会议时,或者彼此互换,或者统一交给盟主收管。
一、使臣奉命出使,本国发给牌票,沿途查验放行。如果经过敌国,必须另外申请牌票,才能避免意外。那敌国也不得因为战争未停,稍有留难。
一、第一等公使将进入邻国京城,就命令属员行文照会邻国部臣,邻国依照礼节接待,选定日期朝见,进呈国书。第二、三等公使自行照会部臣,请他们禀报国君,进呈国书。那些没有国书的,只照会部臣,请他们选定日期当面递交文书。
一、国使朝见,当面呈递国书,用好话称颂邻国君主,也好话慰答。第一、二、三等都一样,只有第一等是代君主行使权力,不行君臣之礼。民主国家,派遣使臣谒见宰相部院,如同公使见君主的礼节。
一、各国驻京公使,都适用其本国法律,货物、子女都归属本国,只有田产及贸易债帐等事,仍然依照所驻之国的法律。遇到所驻之国与邻国交战等事,就发给护身牌票,敌国见到牌票,就不敢妄加拘禁杀害。
一、公使所驻使馆内的一切人员都由其自行管束,如果有诉讼与该国人民交涉的,也适用该国法律办理。如果使臣品行不良,谋害所驻之国,就照会其国君,调回追究办理。如果事关重大,紧迫不能等待,就收缴其卷宗文凭并将使臣送出境外,同时行文照会。如果重大案件,已经照会,而其国君主徇私不追究,就自行拘捕惩办。因为两国和好,互相敬重,不允许轻慢侮辱邻国使臣,敬重使臣就是敬重其君主。如果那国徇私庇护,就可以自行追究办理,不允许邻国使臣有恃无恐地作恶。如果本国的人在他国做官而充当使者,按照公法本来不接待,如果先前没有明确说明,已经接待的,一切礼法都与公使无异,不得前后不一。
一、公使本人不缴纳丁税,随带应用物件进口也不纳税,只是不得藏匿罪犯,自犯公法。所住的公馆虽然是自行购置,仍要缴纳官租。
一、公使派人运送公文,经过各国,无论水路陆路,查验有牌票,就不敢稍有阻难。即使遇到战争,而所驻的是局外国家,也应当一律放行。如果两国交战,而邻国想要派遣使臣聘问,就应当共同约定发给白旗牌票,以便往来。
一、公使经过他国,提前行文照会。如果那国不准过境,行文阻止,就改道。如果擅自私自通行,遇到事故,就与该国平民同等论处。如果允许其过境,就应当按照公使的惯例保护款待。如果有不知礼义的国家,妄加轻慢杀害的,与杀害其国君无异。被害的国家就可以兴师问罪。过去法国公使经过日耳曼地方被杀,法国兴兵问罪,各国大多答应帮助。各国公使评议,都认为日耳曼不对。因为既有国家,就不能没有使臣,公使往来自然应当互相保护。即使怀疑其勾结他国,不利于我国,完全可以明白阻止,怎么可以妄加杀害?人命最重,邻国平民过境尚且需要加意保护,何况尊贵的公使呢?凡是灭礼杀害使臣的,为万国所共同憎恶,公法所不容忍,那国必定不能长久存在。警惕啊!警惕啊!
一、公使驻扎他国,遇到礼拜日期,仍然依照本国的礼节照常礼拜,所驻之国不得阻挠;只有和约中写明不许行教的,只能在教堂内行礼,不得鸣钟、赛会以及举行堂外一切活动。
一、领事官不在使臣之列,驻扎他国,必须和约允许,才能前往;如果不遵守理法,就可以收回文凭,或者按照法律惩办,或者送交其国,都由地主酌情处理。那些寻常诉讼与本地民人交涉的,一概依照所驻之国的律例审断,与民人无异。公使驻扎他国,如果遇到其国有丧事,另立新君,本国就应当另发文凭。如果本国更换君主,就在通告友邦的文书中声明,该国使臣交卸尚未回国,一切权礼与现任使臣无异。
一、公使或者任期届满,或者因事召回,就照会部臣,请他们代为奏报面辞,并将本国诏旨呈验,用好话告谢所驻之国,依照礼节赠送饯行礼物,接受或不接受,各自依照本国律令规定。各国大多允许使臣接受礼物,只有威尼斯及美国不允许使臣接受礼物。那些因为两国不和睦而回国的,或者面辞,或者不辞而别,都听任使臣酌情决定。至于各等使臣在任期间,如果有升降,也必须知会彼国部院,呈验国书。
一、公使在任期间病故,宾客、仆役不得擅自干预公事。一切案册、文凭都封存送回本国。如果没有宾客,就由所在官司封送。寡妇、家人都可以暂时使用使臣的礼节。所遗留的公馆财物,都归寡妇承受,或者按照遗嘱办理。地方官民不得擅自挪动。
盟会
一、各国盟会,自主的国家都可以与友邦聚会立约;属国及半自主的国家,则必须以所依附的国家为主,不得
擅自立约;合众之国,或归盟主立约,或听各国自行立约,各有不同,惟以当日公约为定。美国不许所合之国私与各国立约;日耳曼则所合之国皆准与各国立约,但其条约不得与盟主合约相悖耳。其盟约,君主之国归君收掌,民主之国归首领、大臣或理事部院收掌。
译擅自订立盟约;联合的国家,有的归盟主订立盟约,有的听任各国自行订立盟约,情况各不相同,只以当时的公共约定为准。美国不允许所联合的国家私自与其他国家订立盟约;日耳曼则允许所联合的国家与其他国家订立盟约,但其条约不得与盟主的合约相违背。至于盟约的保管,君主制国家由君主收掌,民主制国家由首领、大臣或理事部院收掌。
一各国盟会议定之事,皆载于盟约。盖用印信以后,永共遵守,不得渝违。亦有不载于书,而但凭口约者,既经允许,即当彼遵守,不得失信,以犯公法。
一、各国盟约,必由国主酌定,并钤盖国玺,亦有权宜行事者。如带兵、发给牌票、准人通商及议换俘虏、相约停兵、降城、退兵等事,皆可由本官酌定,不必禀告其君,更加玺书。
一、各国大臣无立约之权,而擅自与人立约者,名为私约,概不为凭。但他国既误听其言,与之立约,如觉事有难行,即当急早知会,将盟会费用补出,毁弃前约;否则仍须遵行,不得失信。
一盟会系派全权大臣前往者,即与其君亲往无异。一切事件,既经商定,立约画押,其君必当遵行。即小有不便,亦不得轻议更改。盖君既付权于臣,即不可更夺其权也。其有约内注明须俟国君酌定者,则必俟其君允准,方可施行。其已经议定,尚未立约画押,或事关重大,于本国及国皆有不便,或国君明有诏旨,而使臣违旨擅许者,均可临时更改。
一盟约关涉通商事件者,必须公会主事之人允准,方可施行。否则,虽经使臣议定,仍须酌改。
一、各国盟约,有为势所迫,勉强依允者,如兵败、民饥、强敌入境,凡所要挟,不得不从此等要盟。本非中心所愿,但既经立约,亦当遵守,以息战争。否则翻云覆雨,日寻干戈,各国更无甯日,生灵涂炭,性法所不忍,即公法所不与也。
一盟约有二,一日恒约,一曰特约。恒约者,各国利害相同,历经公议,永远遵行,如让地、换地、改立疆界、臣服他国及交战预定日期、准敌国人民▯带财物出疆等事。虽两国失和至于用兵,此约仍须遵守,必须国势大变,另会立约,方能更改。特约者,或因一事,或因一君而立,事有变迁,君有死亡,其约即废。惟分疆定权一事,本系恒约,近似非利乌得喇、法兰西、维也那诸邦并吞邻国,颇有变更,非公法之本意矣。
一盟会有别立保护之约者,或大国保护所依之国,或邻国互相保护。立约之后,遇有患难、亏空等事,皆当帮助。其法有二:助财曰保,如年饥输粟、贸易借本是也;助力曰护,如借兵、借船、代守疆土是也。然战争之事,有应助之国理曲,而敌国理直者,亦不必保护,非背约也,守公法之理也。
一立约合兵,名曰会盟。或助守御,或助攻伐。无论从前是否同盟,但觉此国理直,皆可往助。亦有约内载明,但助兵马粮草船械,而不与敌国为仇者,则交战之时,仍系局外。瑞士合邦,多有行之者。
一立保护之约,遇事互相救助者,原指理直当助而言。若其国恃势贪利,先启衅端,则不得助其横行。其曲直务须平心较论,不得藉口理直畏难推诿。即事涉疑似未能决定者,仍当尽力往助,不可失信友邦。盖彼横行而助之,是拂吾性也。拂性违天,也不敢违天正公法所许,非失信也。若事涉疑似,并非显然悖理者,既有前盟,自当往助。若能居闲调护,不使用兵,更为上法。
一两国立约,多有交质以坚信者。如一千七百四十八年,英国许还法国属地,先遣诸侯数人为质,是也。
一盟约,遇有词义未详以致争论者,须延请名人考证古书,细加解说。
一两国失和,有他国居闲调处者,若非邀请及从前立有调处之约者,或受或辞,均听两国之便。其有道之士,熟习故典,明晰是非者,虽无调处之责,亦无将相之权,皆可主持公论。所论允当,各国皆当听从,盖尊其道,非尊其人也。
兵事第一
一两国交争,或此国与我国通好,而彼国向无盟会者,即可助此击彼。如两国皆系同盟,即当局外旁观,不得偏有所助。盖同盟之情,不分厚薄,则义不当偏助也。
一两国交战,邻国必先声明为帮助;为局外,帮助者封港、捉柱、掠货、接济军粮器械,皆得从事。局外者,一概不得与闻。
一、各国在海上交战,止准登敌国之船查捕奸细,货物不得妄登他国之船。
一、各国或有争端,必凭公法分剖。弱而有理者,仗以自护;强而
译一、各国盟会商定的事项,都记载在盟约之中。因为加盖印信之后,必须永远共同遵守,不得违背更改。也有不记载在文书上,而仅凭口头约定的,既然已经答应,就应当彼此遵守,不得失信,以触犯公法。
一、各国的盟约,必须由国君斟酌决定,并加盖国玺,也有权宜行事的情况。如率领军队、发放凭证、允许通商以及商议交换俘虏、约定停战、投降城池、撤退军队等事,都可以由本国官员斟酌决定,不必禀告国君,再加盖玺书。
一、各国大臣没有订立盟约的权力,擅自与他人订立盟约的,称为私约,一概不予承认。但其他国家如果误信其言,与其订立盟约,如果觉得事情难以实行,就应当尽早通知,补出盟会的费用,废除之前的盟约;否则仍然必须遵守执行,不得失信。
一、盟会派遣全权大臣前往的,就与国君亲自前往没有区别。一切事项,既然已经商定,订立盟约并画押,国君必须遵守执行。即使稍有不便,也不得轻易议论更改。因为国君既然将权力授予臣下,就不能再收回其权力。如果盟约中注明必须等待国君斟酌决定的,则必须等待国君允许,才可以施行。如果已经商定,但尚未订立盟约画押,或者事情关系重大,对本国及他国都有不便,或者国君明确有诏令,而使者违背诏令擅自许诺的,都可以临时更改。
一、盟约涉及通商事项的,必须得到盟会主持人的允许,才可以施行。否则,即使已经由使者商定,仍然需要斟酌修改。
一、各国的盟约,有因为形势所迫,勉强答应接受的,如战败、饥荒、强敌入境,凡是对方要挟的条件,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盟约。这本来不是内心所愿意的,但既然已经订立盟约,也应当遵守,以平息战争。否则反复无常,天天寻找借口发动战争,各国更无安宁之日,百姓遭殃,这是人性所不忍心的,也是公法所不允许的。
一、盟约有两种,一种叫恒约,一种叫特约。恒约是指各国利益相同,经过共同商议,永远遵守执行的,如割让土地、交换土地、更改边界、臣服他国以及交战预定日期、允许敌国人民携带财物出境等事。即使两国失和以至于用兵,这个盟约仍然必须遵守,必须等到国势发生巨大变化,另外开会订立盟约,才能更改。特约是指因为某一件事,或者因为某一位国君而订立的,事情有了变迁,国君有了死亡,这个盟约就废止。只有划分疆界确定权力这一项,本来是恒约,但近代非利乌得喇、法兰西、维也纳等国吞并邻国,颇有变更,这并非公法本来的意思。
一、盟会另外订立保护盟约的,或者是大国保护所依附的国家,或者是邻国互相保护。订立盟约之后,遇到患难、亏空等事,都应当帮助。方法有两种:资助财物叫保,如年成饥荒输送粮食、贸易借贷本钱等;资助力量叫护,如借兵、借船、代为守卫疆土等。然而战争之事,有应当帮助的国家理亏,而敌国理直的情况,也不必保护,这不是违背盟约,而是遵守公法的道理。
一、订立盟约联合出兵,名叫会盟。或者帮助防守,或者帮助进攻。无论以前是否结盟,只要觉得这个国家理直,都可以前往帮助。也有盟约中载明,只帮助兵马粮草船械,而不与敌国结仇的,那么在交战之时,仍然算是局外人。瑞士联邦,多有实行这种规定的。
一、订立保护盟约,遇事互相救助的,原本是指理直应当帮助而言。如果那个国家倚仗势力贪图利益,先挑起争端,就不能帮助它横行霸道。是非曲直务必平心静气地比较论断,不能借口理直而畏难推诿。即使事情涉及疑似不能决定的,仍然应当尽力前往帮助,不可失信于友邦。因为帮助它横行霸道,是违背我们本性的。违背本性违背天道,也不敢违背天道,这正是公法所允许的,不是失信。如果事情涉及疑似,并非明显违背道理的,既然有之前的盟约,自然应当前往帮助。如果能够居中调停保护,不使用武力,更是上策。
一、两国订立盟约,多有交换人质以坚定信用的。如一千七百四十八年,英国答应归还法国属地,先派遣几位诸侯作为人质,就是这样的例子。
一、盟约遇到词句含义不明确以致发生争论的,必须延请名人考证古书,仔细加以解说。
一、两国失和,有其他国家居中调停的,如果不是被邀请以及以前订立有调停盟约的,接受或拒绝,都听凭两国的方便。那些有道之士,熟悉典故,明辨是非的,虽然没有调停的责任,也没有将相的权力,都可以主持公正的舆论。所议论的恰当,各国都应当听从,这是尊重他的道义,不是尊重他这个人。
兵事第一
一、两国交战,或者这个国家与我国交好,而那个国家向来没有盟约的,就可以帮助这个国家攻击那个国家。如果两国都是同盟,就应当站在局外旁观,不得偏袒帮助任何一方。因为同盟的情谊,不分厚薄,那么道义上就不应当偏袒帮助。
一、两国交战,邻国必须先声明是帮助哪一方,还是保持局外。帮助的一方,封锁港口、捕捉船只、掠夺货物、接济军粮器械,都可以从事。局外的一方,一概不得参与。
一、各国在海上交战,只允许登上敌国的船只查捕奸细,货物不得随意登上其他国家的船只。
一、各国如果有争端,必须凭借公法来分辨。弱小而有理的,依靠公法保护自己;强大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