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四
不能守信,仓卒有变,缓不济急,与赫君所言内情外情大略相同。第名为公论,实挟私智,虚声恫喝,无所不至,嘻,亦太甚矣!某也闻有国有家者,凡有举动,必准人情,合天理,不徒恃强取胜也。公等云云,似六合之外别有一理,请设譬以明之:今有世家钜族,大厦连云,修治乏人,稍稍损坏,有比屋居者语之曰:“尔有多屋,临于通衢,吾将赁焉,不俟允否,强纳契券,入而据之。”他日又曰:“尔之家垣墉剥落,盗贼充斥,曷不塈茨?曷不禽治?尔力不任,吾将助尔,助尔,尔之家则为吾有,尔无与已。”敢问足下此何理也?如足下辈所言,“不肯”与“不能”二事,一则强之使肯,一则必有能者出而攘臂,何以异于是?且足下亦知中外人情有同有不同乎?一论通商,中国帝王崇本抑末,贵农桑而贱商贾,关市之征,所以惩其黩货无厌,而使之重去其乡也。通海通番,旧有例禁,今之越数万里重洋往来贸易,外邦人乐至中国,中国人不愿至外邦,此中外人情不同,非可强而致也。既为商营,什一权子母,谋余利以蓄妻子,厚身家,此中外人情所同,非可歧而视也。乃自西国与吾通商,凡可以攘我之利源,夺我之利权者,悉载条约,惟恐不尽,西计得矣,中国之人何聊赖乎?至十年换约之说,公等又云将来西国有所必请,必得,请必遂,其所得而后已。平心察之,其所必欲,乃我中国所必不能行之事。信如斯言,中国自西,自东,自南,自北,皆将有西人车辙马迹焉。中国五岳四渎,天之所设,地之所限,遂西人之欲,则必有有力者,一举手而平五岳,填四渎,荡荡便便,任其所之,无不快意肆志而后可。则必尽中国百千万亿人民供其役使,百千万亿财货金宝入其府藏,百千万亿土田宫室苑囿纳其赋税,百千万亿精灵血肉飞动植服其声威,娱其视听之数者,必万取万胜,万万无不可而后可。如有万分之一所不可者,则我中国人民必将起而剚刃于西人之腹。财货金宝,西人知爱而不知恶,必名曰腐肠之毒饵,附骨之痈疽。土田宫室苑囿,西人能入而不能出,必尽驱而纳之于罟擭陷阱之中。精灵血肉飞动植,西人狎而玩之,勤而侮之,必将环而伺之,跬步之间,房闼之地,造次颠沛,无一不相与为难。凡此者何也?不准人情,不合天理,势所必然,无足深怪。足下徒见西国目前有形之利,不知他日无形之害,如此其大也。一论传教,中国之教,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此数圣人者,未尝执途人而语之曰:「尔必从吾教。」然从古至今,自天子以至于庶人,未有不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教者。出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教之外,即入乎禽与兽之中。人而愿为禽与兽也,则已;不愿为禽兽,则必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教。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教,仁之至,义之尽,天理人情之正,无一毫矫强于其间。夫是以不言而信,不待劝而自成也。天主一教,西国教士奔走四方,学习国语,开设讲堂,千言万语,舌坏唇伤,不过劝人一「信」字,故其教名曰「信天主」。此必其中有不可信之道也,即返之于己,亦有不自信者矣。夫不可信而求信,己不自信而欲使人信。非人情,必不信。无论不信,即千百人中或有一二人信者,大抵佣工、手民、村子、妾至愚下贱辈耳。亦有黠桀莠民、衣冠败类、丧其行检、乡里不齿、无所得食、窜名彼教以图生活。然且教士耳目所不及,则亦敬鬼神、祀遗象、拜先人邱陇。显犯其所谓十诫,岂真不乐升天堂、不畏入地狱哉?秉彝攸好之德,出于至性,发于自然。天堂地狱之说,不足以胜之也。
译不能恪守信用,一旦仓促间发生变故,缓兵之计无法解救急难,这与赫德所言的内情外情大致相同。只是名为公论,实则夹杂私心,用虚张声势来恐吓威胁,无所不用其极,唉,也太过分了!我听说治理国家或家族的人,凡是有所行动,必定要合乎人情,顺应天理,不仅仅依靠强力来取胜。你们所说的种种,似乎六合之外另有一套道理,请让我打个比方来阐明:现在有一个世代显赫的大族,高宅大院连绵如云,因缺乏修缮人手,稍有损坏,有邻居对他说:“你有很多房屋,临近交通要道,我要租赁,不等你是否同意,强行交付契约,进入并占据。”过几天又说:“你家的墙壁剥落,盗贼充斥,为什么不粉刷屋顶?为什么不抓捕治理?你力量不够,我来帮助你,帮助你,你家就归我所有,你无需再参与。”敢问阁下这是什么道理?如果像你们所说,“不肯”与“不能”两件事,一个是用强力迫使对方肯,一个是一定会有能人出来袖手旁观或插手,这与上述情形有何不同?况且阁下也知道中外的人情有相同也有不同吗?关于通商,中国帝王崇尚根本抑制末节,重视农业而轻视商业,关卡市场的税收,是为了惩罚那些贪婪无厌的人,使他们重视离开家乡。通海通番,旧例有禁令,如今跨越数万里重洋往来贸易,外国人乐于来到中国,中国人不愿前往外国,这是中外人情不同,不能强行改变。既然从事商业经营,十分之一的利润,谋求剩余利益以养活妻子儿女,丰厚家业,这是中外人情相同之处,不能区别对待。自从西方国家与我们通商,凡是能掠夺我国利源、夺取我国利权的,都载入条约,唯恐不尽,西方的计谋得逞了,中国人还有什么依靠呢?至于十年换约的说法,你们又说将来西方有所必求,必能得到,请求必定实现,得到后才停止。平心而论,他们必欲得到的,正是我国必不能做的事。如果真如你们所说,中国从西、从东、从南、从北,都将有西方人的车辙马迹。中国五岳四渎,是上天所设,大地所限,如果顺从西方人的欲望,那么必定会有有力者,一举手就铲平五岳,填平四渎,平坦广阔,任其所往,无不快意肆志而后可以。那么必定要让中国百千万亿人民供其役使,百千万亿的财货金宝进入其府库,百千万亿的土田宫室苑囿缴纳赋税,百千万亿的精灵血肉飞禽走兽服从其声威,娱乐其视听,这些必定要万取万胜,万万没有不可的而后可以。如果有万分之一不可行的,那么我国人民必将起来将刀刃刺入西方人的腹部。财货金宝,西方人知道喜爱而不知道厌恶,必定称之为腐肠的毒饵,附骨的痈疽。土田宫室苑囿,西方人能进入而不能出来,必定全部驱赶进入罗网陷阱之中。精灵血肉飞禽走兽,西方人轻慢玩弄,勤勉侮辱,必将环绕窥伺,半步之间,房间之内,仓促困顿,无一不相与为难。凡此种种为什么呢?不合人情,不顺天理,势所必然,不值得深怪。阁下只看到西方目前可见的利益,不知道将来无形的危害如此巨大。关于传教,中国的教化,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这几位圣人,未曾抓住路人对他们说:“你必须跟随我的教化。”然而从古至今,从天子到平民,没有不遵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教化的。超出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教化之外的,就进入禽兽之中。人如果愿意做禽兽,那就罢了;不愿做禽兽,就必定遵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的教化。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的教化,是仁的极致,义的穷尽,天理人情的正道,其间没有一丝一毫的矫揉造作。因此不言而信,不待劝勉而自然成就。天主教,西方教士奔走四方,学习国语,开设讲堂,千言方语,舌烂唇伤,不过劝人一个“信”字,所以其教名曰“信天主”。这必定其中有不可信的道理,即使反求诸己,也有不自信的地方。不可信而求信,自己不自信而想让别人信。不合人情,必定不信。无论不信,即使千百人中有一二人信的,大抵是佣工、手工业者、村夫、妾室等最愚低下贱的人罢了。也有狡猾桀骜的恶民、衣冠败类、丧失行为检点、乡里不齿、无处谋生、混入彼教以图生活的人。然而教士耳目所不及之处,也敬鬼神、祭祀遗像、拜祖先坟墓。明显违反他们所谓的十诫,难道真是不愿升天堂、不畏入地狱吗?秉彝攸好的德行,出于至性,发于自然。天堂地狱的说法,不足以胜过它。
中国异端之害,古有杨墨,今有释老。释近墨,老近杨。二氏之教,世主固尝奉之。汉唐以来,能自立教者,要亦有故。佛氏一大智慧,人所传内典经,中国文人才士为之润色。奥义微言,往往而有。中材以上,受其牢笼。老氏籍隶中土,官周柱史。其教慈俭清净,不贪为宝。世主用之,天下亦治。若夫天主教,明季始入中国。利玛窦、南怀仁诸人,皆通天算舆地之学,材艺绝伦。其所着七克》等书,切理餍心,颇近儒者。故当时士夫乐与之游。今之教士来者,问有如利、南辈其人者乎?无有也。所论教事,荒谬浅陋,又不晓中国文义,不欲通人为之润色,开堂讲论,刺刺不休,如梦中呓。稍有知识者闻之,无不捧腹而笑。夫以二氏之教,广博精微,尚无足引人出于古圣先王之道之外,况远不及二氏之天主教,欲使之行于中国,乌可得耶?然而西人之必欲行其教于中国,其用意盖有在矣。中国之人未有信从也,彼固知之。是有术焉:施小惠使餍其口腹,行小善使震其耳目,从而诱之以美福厚报,使迷惑其心志,变易其肺肝,溺焉不返,不顾利害生死,惟吾说之是从。天下无事,戎伏于莽;一旦有事,入吾教者皆云合响应,起而叛其长上。呜呼,是祸中国也。中国之人知其为祸,故愈不信从。非上之人禁之使不从也。仁义中正之道入人者深,君臣父子昆弟夫妇朋友之序,确乎不可易。天堂地狱之说,固不足以胜之也。请一言以蔽之:中国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之教,一日不绝,西国之教一日不行。彼行是教者,岂不大愚乎哉?通商传教,二者事之已然者也。更有未然之事,则仆之所尤可怪者矣。赫君论中有云:“试问中国将来能常为自主之国否?”斯言也,他人不解,仆则解之。泰西各国政有三等:一民为主,西语曰伯勒格斯,今南北美利加等国是也;一君民共为主,西语曰:「京今之英国是也。惟西语曰恩伯腊者,即中国帝王之号。政刑大事,君自主之。今俄罗斯、法兰西、墺地利诸国是也。」西国有是三等,故称中国为自主之国,而鳃鳃焉使自审其将来之能与不能?将恶中国而利其不能耶?抑爱我中国,惟恐不能而望其能也?如惟恐不能而望其能,则我中国从未有不能自主者。五帝官天下,其传贤也,君主之;三王家天下,其传子也,亦君主之。秦以前,天下为侯国,侯国各有主,天子为侯国之主;秦以后,天下为郡县,郡县皆有主,皇帝为郡县之主。仁如尧舜,民之主也;暴如桀纣,亦民之主。君臣之际,名分甚严,恩礼至重。名分严,故莫敢为主;恩礼重,故共戴一主。惟其能也,故名曰自主之国。如使以西国民为主,君民共为主之政行于中国,此大乱之道也。或谓:「苍鹅出典午,东白雁来,天水空,割有夏宜,兴戎,中国将来不能自主,殆指此耶?」此大谬不然之说也。中国所以能常为自主之国者,在德不在力。以无道行之,虽强必亡;以有道守之,虽弱必昌。晋政不纲,骨肉相戕,非五胡所能灭也。江左偏安,可谓弱矣,以符氏之强,一萌投鞭之志,淝水奔溃,国随以亡。赵宋南渡,康王孱玉,虏马临江,兵气不扬。元祖起自漠北,定鼎燕京,不及百年,大命已倾,不务修德,以力经营,天人之际,盖可矣。迨夫明祚之将终也,皇天眷顾,命我圣清入主中夏,世世相承,靡有失德。今皇帝冲龄践阼,两宫母后慈训有加,亲藩夹辅,臣辑睦,小丑跳梁,渐次扑灭。海内喁喁望治,国家深仁厚泽,固结人心者二百余年矣,岂与往昔毡裘之君可同日语哉?然则何谓不能?赫君之意,直谓将来西国协力以攻中国,中国地方瓜分而瓦裂,如是则不能常为自主之国矣。呜呼噫嘻!言不可若是其易也!是利吾中国之不能自主也!盍亦思中国?不能自主之大,不利于西国乎?
今日通商、传教二大事,孰许之?我皇上许之。海内人心固有所不欲也,虽不欲,而上有天子,又有天子之命,吏与西国使臣共立条约,并天率土莫敢不遵。此中国能自主
译中原异端之害,古有杨朱、墨翟,今有佛教、道教。佛教近于墨家,道教近于杨朱。这两家的教义,历代君主固然也曾信奉。自汉唐以来,能够自立教派的,终究是有其缘故的。佛教拥有极大的智慧,人们所传诵的佛经,中国的文人才士为之润色修饰。其中深奥精微的义理,往往存在。中等资质以上的人,都受其束缚。道教籍贯属于中土,老子曾任周朝柱下史。其教义慈爱、节俭、清净,以不贪为宝。君主采用它,天下也能治理。至于天主教,明朝末年才传入中国。利玛窦、南怀仁等人,都精通天文历算和地理之学,才能技艺超群绝伦。他们所著的《七克》等书,切合事理,令人信服,颇近于儒家。所以当时的士大夫乐于与他们交往。如今来的传教士,有像利玛窦、南怀仁那样的人吗?没有。他们谈论教义,荒谬浅陋,又不通晓中国文义,不愿意让通晓文义的人为之润色,开设讲堂讲论,喋喋不休,如同梦中呓语。稍有知识的人听到,无不捧腹大笑。凭借佛教、道教那样广博精微的教义,尚且不足以引人背离古圣先王之道,何况远远不及佛教、道教的天主教,想要使它在中国推行,怎么可能呢?然而西方人一定要在中国推行他们的教义,其用意大概是有别的。中国人没有信奉顺从,他们本来就知道。于是有他们的权术:施予小恩小惠使人口腹满足,行小善使人的耳目震惊,进而用美好的福报厚利来引诱,使人迷惑心志,改变性情,沉溺其中不能自拔,不顾利害生死,只听从我的学说。天下太平无事时,军队潜伏在草莽之中;一旦有事,入教者都云集响应,起来背叛他们的上级。唉,这是中国的祸患。中国人知道这是祸患,所以更加不信奉顺从。并不是上面的人禁止他们不让他们顺从。仁义中正之道深入人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的秩序,确实不可改变。天堂地狱的说法,固然不足以胜过它。请一句话概括:中国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的教化,一天不断绝,西方国家的教化就一天不能推行。那些推行这种教化的人,难道不是大愚昧吗?通商传教,这两件事是已经发生的。还有未发生的事,则是我尤其觉得奇怪的。赫德先生的论述中有这样的话:“试问中国将来能常常成为自主的国家吗?”这句话,别人不理解,我却理解。泰西各国政体有三等:一是民为主,西语叫伯勒格斯,现在南北美洲等国就是这样;一是君民共为主,西语叫京,现在的英国就是这样。只有西语叫恩伯腊的,即中国帝王的称号。政治刑罚大事,君主自主决定。现在的俄罗斯、法兰西、奥地利各国就是这样。西方国家有这三等政体,所以称中国为自主之国,而忧心忡忡地让中国自己审视将来能不能自主?是厌恶中国而利于中国不能自主呢?还是爱护我们中国,只怕中国不能自主而希望它能自主呢?如果只是怕中国不能自主而希望它能自主,那么我们中国从未有过不能自主的时候。五帝官天下,传贤,君主主宰;三王家天下,传子,也是君主主宰。秦以前,天下为侯国,侯国各自有主,天子是侯国之主;秦以后,天下为郡县,郡 County 各自有主,皇帝是郡县之主。仁如尧舜,是民之主;暴如桀纣,也是民之主。君臣之间,名分很严,恩礼至重。名分严,所以没有人敢自立为主;恩礼重,所以共同拥戴一个主。正因为能自主,所以名叫自主之国。如果让西方国家的民为主、君民共为主的政体在中国施行,这是大乱的途径。有人说:“苍鹅出典午,东白雁来,天水空割有夏宜,兴戎,中国将来不能自主,大概是指这个吧?”这是大错特错的言论。中国之所以能常常成为自主之国,在于德而不在于力。用无道的方式行事,虽然强大必定灭亡;用有道的方式守成,虽然弱小必定昌盛。晋朝政纲废弛,骨肉相残,不是五胡所能灭亡的。江左偏安,可以说是弱了,凭借符氏的强大,一旦产生投鞭断流的志向,淝水一战溃败,国家随之灭亡。赵宋南渡,康王懦弱,敌兵临江,士气不振。元祖起自漠北,定都燕京,不到百年,天命已倾,不致力于修德,以武力经营,天人之际,大概可以明白了。等到明朝国运将终,皇天眷顾,命我圣清朝入主中原,世世相承,没有失德。如今皇帝年幼即位,两宫太后慈爱训导有加,亲藩辅佐,臣下和睦,小贼跳梁,逐渐被扑灭。海内百姓仰望治世,国家深厚的仁德恩泽,牢固地结人心已二百多年了,怎么能与往昔穿皮衣的君主同日而语呢?那么什么叫不能自主呢?赫德先生的意思,是直说将来西方国家协力攻打中国,中国地方被瓜分瓦裂,这样就不能常常成为自主之国了。唉!话不能说得这么容易!这是利于中国不能自主啊!为什么不考虑中国不能自主的大患,不利于西方国家呢?
今日通商、传教两件大事,是谁允许的?是我们皇上允许的。海内人心固然有所不愿,虽然不愿,但上面有天子,又有天子的命令,官吏与西方国家使臣共同订立条约,并天下率土莫敢不遵。这就是中国能自主
之明效大验也。假令他日天子下一诏曰:「今与西国条约所载有不便于尔民者,余一人不能自主,惟尔民任自为之。」百姓固有所痛心疾首、积怒深怨于西人,闻是诏下,虽三尺童子亦将肉袒被发、荷戈执梃而前,与西人并命于一日。燎原之火不可扑也,鸷鸟之击弗及避也。其他非中国臣子所忍言及。是时天下英雄承敝而起,既无所主,为患更速。西国奈何?而欲吾中国将来不能自主也?昔在有唐,吐蕃、回纥联翩入寇,中自携贰,更受唐约,钞掠辎重,狼狈而返。盖人各有心,师难用,众势如连鸡,莫敢先动,见利忘义,同室相攻,首为祸始,卒以凶终。夫乱者治之机,中国之乱有中国之法足以治之。强者弱之兆,西国之强,举事一不当而弱之者至矣。仆所深怪,自谋拙而料己暗者,正谓此也。窃意高明之见,必不出此。或者异邦之人纷纭聚论,有此数说。公等传述所闻,俾我中国君臣知所戒心,有备无患,爱吾中国可谓厚矣。仆亦请为西国计,自今以往与我中国相待,以诚相守,以信毋为妄举,毋生侈心。天理人情,斟酌尽善。他时换约,去所不便,择其便者,务令彼我之间均获利益。诚如是,则中外相安,永保无疆之休。若逞其私智,乘机渐进,欲要吾以必不能从之事,从此外国生事,中国多事,一治一乱,谁强谁弱?天下事未可知也。仆不佞,往者自苏返沪,获共话言相知之雅,钦钦弗谖。愿效忠告之义,不避忌讳,无所逃罪。谨奉书以闻,伏惟亮察,并使赫君知之何如?
译这是光明正大、效果显著的验证。假如将来天子下一道诏书说:“现在与西方国家条约中记载的有不利于你们百姓的地方,我一人不能自主决定,只由你们百姓自行处理。”百姓本来就对西方人痛心疾首、积怨深重,听到这道诏书下达,即使是三尺孩童也将脱去上衣、披头散发,扛着兵器拿着木棍向前冲去,与西方人在同一天拼命。燎原的大火无法扑灭,猛禽的袭击来不及躲避。其他情况不是中国臣子所忍心提及的。那时天下英雄趁衰败之势而起,既然没有主心骨,祸患会更快地到来。西方国家怎么办?却想要我们中国将来不能自主吗?从前在唐朝,吐蕃、回纥接连入侵,内部产生二心,又接受唐朝的条约,抢掠辎重,狼狈地返回。大概是因为人各有心,军队难以使用,众人的势力像拴在一起的鸡,不敢先行动,见利忘义,同室操戈,首先成为祸乱的开端,最终落得凶险的结局。动乱是治理的契机,中国的动乱有中国的方法足以治理它。强大是衰弱的征兆,西方国家的强大,一旦行事不当,使其衰弱的人就到了。我深深奇怪的,是自己谋划拙劣而揣测自己昏暗的人,正是指这种情况。私下认为高明之见,一定不会这样。或许是异国之人纷纷聚集议论,有这几种说法。你们传述所听到的,使我们中国君臣知道警戒,有准备就没有祸患,爱护我们中国可以说是深厚了。我也请为西方国家考虑,从今以后与我们中国相处,以真诚相守,以信用不妄动,不产生非分之想。天理人情,斟酌做到尽善尽美。将来更换条约,去掉不便利的,选择便利的,务必让我们双方都获得利益。如果真的这样,那么中外相安无事,永远保持无尽的福祉。如果施展私智,趁机逐渐推进,想要强迫我们做必定不能服从的事,从此外国生事,中国多事,一治一乱的,谁强谁弱?天下的事难以预料啊。我不才,过去从苏州返回上海,有幸共同交谈相知的情谊,深深铭记不忘。愿意效法忠告的道义,不避忌讳,无处逃避罪责。恭敬地奉上书信以告知,恳请明察,并让赫君知道如何?
条陈出使外洋事宜疏,附出使章程。总署王大臣。
窃查前因储才出使条议,臣衙门先后奏请,简派英、美、日、秘等国使臣。奉上谕:候补侍郎郭嵩焘、候补道许钤身着出使英国;候补三四品京堂陈兰彬、同知容闳着出使美国、日国、秘国等因钦此。现在滇案已经议结,直隶督臣李鸿章与英国使臣议定条款内有「简派使臣齎奉玺书前往英国,表明惋惜」一条。是前派出使英国使臣,亟须克期出洋;其美、日、秘鲁等国既经派定,亦应前往。所有出使经费,自应酌核定数,以便开支。查同治四年,臣衙门奏派斌椿并同文馆学生等游历外洋;暨同治六年奏派志刚、孙家谷及蒲安臣等出使各国,均因事属创始,所需经费无由核定,先由总税务司赫德垫发,俟出使事竣,动用三成船钞及轮船变价银两分别支销。同治九年,臣崇厚出使法国,虽经查照前次出使费用,动支津关八分经费,亦系酌量给发,并未议有定章。此次使臣常驻各国,事期经久,与历届情形有异。现经臣衙门奏准动用各海关六成洋税,尤宜撙节动支,以昭核实。查泰西各国派驻中国人员,向系分别使臣及参赞、繙译、领事等官支给薪水。现在出使外洋,自应分别等差核给。臣等公同商酌,定拟除往来火轮车船租赁、公馆寄信费用、公会公宴一切公件难以豫计,应准随时酌核作正开销外,所有使臣并随带各员每月应需火食、包车、雇车价值、跟役工价、饭食等项,分别月给俸薪自二百两至一千四百两不等。谨拟清单恭呈御览,俟奉旨后即照奏准日期开支,仍于年终核实造报。
谨拟给出使各员俸薪银数清单。
钦差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八百两,署任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繙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二百两,领事处繙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钦差大臣处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以上本员火食、包车、雇车价、跟役工价、饭食在内,此外一切公用作正开销,其余武弁、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须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届时酌定准数作正开销,如有未尽事宜,统由随时核实办理。
再,臣衙门前因出使各国,每年俸薪等项约需银五六十万两,拟请于各关六成洋税项下提拨等因,于本年八月初九日会同户部具奏,奉旨依议钦此。十三日,臣衙门又将出使俸薪等项酌定银数开单具奏,并经声明即照奏准日期开支,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各在案。臣等查此次简派使臣分驻各国,统率参赞、领事等官办理一切交涉事件,责任既甚重大,经费尤觉繁多,且事属创始,并无成案可循,自应明定章程以资遵守而昭核实。臣等公同商酌,谨拟出使章程,并于前奏稍为通变,共十二条,缮单恭呈御览。
谨拟出使章程十二条
一拟由礼部铸造铜关防,颁发出使各国大臣各一颗,以昭信守。其文曰:「大清钦差出使大臣关防。」其未颁发以前,先刊本质关防行用。
一出使各国大臣,拟自到某国之日起,约以三年为期。期满之前,由臣衙门预请,简派大臣接办。各国副使,亦一律办理。
一出使各国大臣,分头二三等名目。此次办理伊始,所有现在业经派出各国大臣,拟请均暂作为二等。
一出使各国大臣所带参赞、领事、繙译等员,应由该大臣酌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知照臣衙门查核。各该员亦随同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年满奏奖。如有堪留用者,应由接办大臣酌留;倘不能得力,亦即撤回。
一出使各国大臣到各国后,除紧要事件随时陈奏外,其寻常事件,函咨臣衙门,转为入奏。
一出使各国大臣,有兼摄数国事务者,应如何分驻之处,由该大臣酌定,知照臣衙门
译条陈出使外洋事宜的奏疏,附带出使章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
臣等私下查考,先前因为储备人才出使的条议,臣衙门先后奏请,选拔派遣英国、美国、日本、秘鲁等国的使臣。奉皇上谕旨:候补侍郎郭嵩焘、候补道员许钤身任命为出使英国大臣;候补三、四品京堂陈兰彬、同知容闳任命为出使美国、日本、秘鲁等国的使臣等语,钦此。现在滇案已经议定完结,直隶总督李鸿章与英国使臣议定的条款中,有“选拔派遣使臣携带玺书前往英国,表达惋惜之情”这一条。因此,先前派出的出使英国大臣,急需限期出洋;其美国、日本、秘鲁等国既然已经派定,也应当前往。所有出使经费,自然应当斟酌核定数额,以便开支。查同治四年,臣衙门奏请派遣斌椿及同文馆学生等人游历外洋;以及同治六年奏请派遣志刚、孙家谷及蒲安臣等人出使各国,均因事情属于开创,所需经费无法核定,先由总税务司赫德垫付,等到出使事务结束,动用三成船钞及轮船变价银两分别报销。同治九年,臣崇厚出使法国,虽然查照前次出使费用,动用天津海关八分经费,也是酌情发放,并没有议定章程。此次使臣常驻各国,事情期望长久,与历届情况不同。现在经臣衙门奏准动用各海关六成洋税,尤其应当节省开支,以显示核实。查考西洋各国派驻中国的人员,向来是分别使臣及参赞、翻译、领事等官发放薪水。现在出使外洋,自然应当分别等级核定发放。臣等共同商议,拟定除了往来轮船车船租赁、公馆寄信费用、公会公宴等一切公事难以预先计算,应准许随时酌情核实作为正式开销外,所有使臣并随带各员每月所需的伙食、包车、雇车费用、随从工价、饭食等项,分别每月给予俸薪,从二百两到一千四百两不等。谨拟清单恭敬呈上御览,等到奉旨后即按照奏准日期开支,仍在年终核实造册上报。
谨拟给出使各员俸薪银数清单:
钦差大臣头等、一、二品充任者,每月给予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任者,每月给予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任三品者,每月给予俸薪一千两;四品者八百两;署任者每月给予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每月给予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每月给予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每月给予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每月给予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每月给予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每月给予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每月给予俸薪三百两;头等翻译官每月给予俸薪四百两;二等翻译官每月给予俸薪三百两;三等翻译官每月给予俸薪二百两;领事处翻译官每月给予俸薪三百两;钦差大臣处随员医官每月给予俸薪二百两。以上本员的伙食、包车、雇车费用、随从工价、饭费均包含在内,此外一切公事作为正式开销,其余武弁、供事、学生每月每人大约需要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届时酌情确定数额作为正式开销,如有未尽事宜,统一由随时核实办理。
再,臣衙门先前因为出使各国,每年俸薪等项大约需要银五六十万两,拟请在各关六成洋税项下提拨等语,于本年八月初九日会同户部上奏,奉旨依议,钦此。十三日,臣衙门又将出使俸银等项酌定银数开单上奏,并经声明即按照奏准日期开支,奉旨依议,钦此钦遵,都在案。臣等查考此次选拔派遣使臣分驻各国,统率参赞、领事等官员办理一切交涉事件,责任既非常重大,经费尤其感到繁多,况且事情属于开创,并无成例可循,自然应当明确制定章程以供遵守并显示核实。臣等共同商议,谨拟出使章程,并对前奏稍作变通,共十二条,缮写清单恭敬呈上御览。
谨拟出使章程十二条:
一、拟由礼部铸造铜关防,颁发给各国出使大臣各一颗,以昭示信守。其文字为:“大清钦差出使大臣关防。”在未颁发以前,先刊刻木质关防使用。
二、出使各国大臣,拟自到达某国之日起,大约以三年为期。期满之前,由臣衙门预先奏请,选拔派遣大臣接替办理。各国副使,也一律办理。
三、出使各国大臣,分头等、二等、三等名目。此次办理伊始,所有现在业已派出各国的大臣,拟请均暂时作为二等。
四、出使各国大臣所带的参赞、领事、翻译等官员,应由该大臣酌情确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通知臣衙门查核。各该员也随同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期满奏请奖赏。如有可以留用者,应由接办大臣酌情留用;倘若不能得力,也即撤回。
五、出使各国大臣到达各国后,除紧要事件随时陈奏外,其他寻常事件,发函咨文给臣衙门,转呈入奏。
六、出使各国大臣,有兼管数国事务者,应如何分驻,由该大臣酌情确定,通知臣衙门。
查核。
一出使各国大臣月给俸薪,请照现在实职官阶支给。惟原拟二三品充二等钦差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四品充三等钦差者,三品一千两,四品八百两。其四品充二等者,未经议及,今酌中定拟,月给一千两。至各国副使俸薪,拟月给银七百两。
译查核。
凡出使各国的大臣,其每月俸薪,请按照他们现任的实际官阶标准发放。
只是原先拟定由二、三品官员担任二等钦差大臣的,每月俸薪为一千二百两;由三、四品官员担任三等钦差大臣的,三品官员每月一千两,四品官员每月八百两。
至于四品官员担任二等钦差大臣的情况,此前未曾商议,现在折中拟定,每月俸薪为一千两。
至于各国副使的俸薪,拟定每月发放银七百两。
一出使各国大臣,有兼摄数国事务者,月给俸薪,毋庸另加。各国副使,亦一律办理。
一出使各国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月给俸薪,自到某国之日起,各按应得银数支给,扣足三年为期。期满停支俸薪。如接办大臣尚未能到期满,大臣尚未交卸,应按照在任日期算给。俟接办大臣到后住支。副使以下各员亦一律办理。其参赞、领事、繙译等员,如经接办大臣留用者,俸薪即从年满日期接算支给。
一出使各国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行装、归装均需顿整。所有往返两项整装,拟各按照三个月俸薪银数支给,均由臣衙门前拨各关六成洋税内动支。
一出使各国大臣等,每年俸薪及往返盘费、驻扎各国一切经费等项,由该大臣按年分晰造报,臣衙门查核。一出使各国大臣等俸薪及往返盘费、驻扎各国一切经费等项,由江海关汇齐,按年汇寄。应如何分别汇寄之处,由臣衙门札知总税务司遵照办理。
遵旨议奏疏附各片总署王大臣
钦差大臣署礼部左侍郎郭嵩焘等奏出使英国酌带随员摺一件,单一件。光绪二年九月十五日,军机大臣面奉谕旨,着该衙门议奏。钦此钦遵,由军机抄交臣衙门。据原奏内称,此次遣派公使,实为创行之典,请酌定参赞二员,繙译四员,其余文案、武弁、医生,均应分别调派。谨开清单,恭呈御览,并请饬下江苏、湖南各抚臣分别知照,各该员赶速料理,随同出洋。英国三岛并无华商贸易,无从设立领事;而所辖南洋沿海地方,如新加坡、孟加拉、槟榔屿、锡兰等处,华民流寓至数十万人,应否设立领事,须俟察看情形。所带参赞、文案各员,皆可斟酌委派,奏明请旨。其应用工役,并由公使▯带,不别开支经费等语。臣等伏查本年八月十三日,臣衙门开单具奏出使各国经费分别酌定数目摺内声明:头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月给三百两;头等繙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月给三百两,三等月给二百两;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其余武弁、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届时酌定准数作正开销。又于九月十二日,臣衙门奏陈出使章程十二条内声明:出使各国大臣所带参赞、领事、繙译等员,应酌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知照臣衙门查核。各该员亦随同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年满奏奖,倘不能得力,亦即随时撤回。其月给俸薪自到某国之日起,各按应得银数支给,扣足三年为期,期满停支俸薪。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行装、归装,均按三个月俸薪银数支给等因,先后奏准行知各该大臣遵照在案。今据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奏请酌定参赞、繙译等员名数,并声明给发薪水应否分别等第等因,臣等公同商酌,请将该大臣等派充参赞之布政使衔贵州候补道张自牧作为二等参赞官,江苏候补知县黎庶昌;作为三等参赞官,派充繙译之兵部候补员外郎德明,户部候补员外郎凤仪,均作为三等繙译官。此外如有应用外国繙译,应由该大臣等随时酌定,连中国繙译在内,不得过该大臣等所定四员之数,以示限制。至该大臣所请将刑部主事汪树堂,候选通判张斯栒,广东候补知县李荆门,候选县丞罗世琨等四员派充文案。臣等查臣衙门前奏出使经费摺内,祗有随员医官,并无文案名目,应请将该大臣等随带之文案四员作为随员,各按月给俸薪二百两之数支给。此外自无须另行咨调人员,以节糜费。至该大臣等奏称英国三岛无从设立领事,而所辖南洋新加坡等处华民流寓数十万人,倘应设立领事所,▯参赞等员内皆可斟酌委派,奏明请旨等因,应如所拟办理。届时人数或有不敷,再由该大臣等酌度分别奏咨调往。如蒙俞允,即由臣衙门行知该大臣等遵照,并咨令在京各衙门及该督抚等转饬各该员,即日束装起程,探明该大臣等行抵何处,星速前赴随同出洋,毋得稍延。其各该员出洋时应得行装银两,准其查照臣衙门奏定章程,各按三个月俸薪银数支给,俾利遄行。如有不
译凡出使各国的大臣,若有兼管数国事务者,每月发放俸薪,无需另外增加。各国副使,也一律如此办理。
凡出使各国的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每月发放的俸薪,自到达某国之日起,各自按照应得的银两数额支给,以扣足三年为期。期满停止发放俸薪。如果接任的大臣尚未到任,原大臣尚未交卸职务,应按照在任日期计算发放。等到接任大臣到任后,停止发放。副使以下各员也一律如此办理。其中参赞、领事、翻译等员,如果经接任大臣留用,俸薪即从年满日期起接续计算发放。
凡出使各国的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从中国启程以及从差事返回中国时,行装、归装都需要整顿。所有往返两项整装费用,拟各按照三个月俸薪的银两数额支给,均由本衙门从前拨各关六成洋税中动用支出。
凡出使各国的大臣等,每年的俸薪及往返盘费、驻扎各国的一切经费等项,由该大臣按年详细造册上报,本衙门查核。凡出使各国的大臣等俸薪及往返盘费、驻扎各国的一切经费等,由江海关汇总,按年汇寄。应如何分别汇寄,由本衙门发文通知总税务司遵照办理。
遵旨议奏疏附各片总署王大臣
钦差大臣署礼部左侍郎郭嵩焘等人奏呈出使英国酌带随员折一件,清单一件。光绪二年九月十五日,军机大臣当面奉到谕旨,着令该衙门议奏。钦此钦遵,由军机房抄交本衙门。根据原奏内称,此次派遣公使,实为开创先例的典礼,请求酌定参赞二员,翻译四员,其余文案、武弁、医生,都应分别调派。谨开列清单,恭敬呈请御览,并请求命令江苏、湖南各巡抚大臣分别知照,各该员迅速料理,随同出洋。英国三岛并没有华商贸易,无从设立领事;而所辖南洋沿海地方,像新加坡、孟加拉、槟榔屿、锡兰等地,华人侨居多达数十万人,是否应设立领事,须等察看情形。所带的参赞、文案各员,都可以斟酌委派,奏明请旨。所需用的工役,也由公使携带,不另开支经费等语。臣等查考本年八月十三日,本衙门开单具奏出使各国经费分别酌定额数折内声明:头等参赞官每月发放俸薪五百两,二等每月发放俸薪四百两,三等每月发放三百两;头等翻译官每月发放俸薪四百两,二等每月发放三百两,三等每月发放二百两;随员、医官每月发放俸薪二百两,其余武弁、供事、生员每月每人约在一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届时酌定确切数额作为正式开销。又于九月十二日,本衙门奏陈出使章程十二条内声明:出使各国外交大臣所带的参赞、领事、翻译等员,应酌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目知照本衙门查核。各该员也随同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年满奏请奖赏,倘若不能得力,也随时撤回。其每月发放的俸薪自到达某国之日起,各自按照应得银两数额支给,以扣足三年为期,期满停止发放俸薪。从中国启程以及从差事返回中国时的行装、归装,均按三个月俸薪的银两数额支给等因,先后奏准通知各该大臣遵照在案。今据出使英国的大臣郭嵩焘等人奏请酌定参赞、翻译等员的名额,并声明发放薪水是否应分别等级等因,臣等共同商议,请求将该大臣等派充参赞的布政使衔贵州候补道张自牧定为二等参赞官,江苏候补知县黎庶昌定为三等参赞官,派充翻译的兵部候补员外郎德明、户部候补员外郎凤仪,均定为三等翻译官。此外如有应用的外国翻译,应由该大臣等随时酌定,连同中国翻译在内,不得超过该大臣等所定的四员之数,以示限制。至于该大臣所请将刑部主事汪树堂、候选通判张斯栒、广东候补知县李荆门、候选县丞罗世琨等四员派充文案一事。臣等查考本衙门先前奏报出使经费折内,只有随员医官,并无文案名目,应请求将该大臣等随带的文案四员作为随员,各按每月发放俸薪二百两的数额支给。此外自无须另行咨调人员,以节省费用。至于该大臣等奏称英国三岛无从设立领事,而其所辖南洋新加坡等地华人侨居数十万人,倘若应设立领事馆,从参赞等员内都可以斟酌委派,奏明请旨等因,应按其所拟办理。届时人数如有不足,再由该大臣等斟酌分别奏报咨调前往。如蒙允准,即由本衙门通知该大臣等遵照,并咨令在京各衙门及各督抚等转饬各该员,即日起束装启程,探明该大臣等行抵何处,迅速前赴随同出洋,不得稍有延误。其各该员出洋时应得的行装银两,准其查照本衙门奏定章程,各按三个月俸薪的银两数额支给,以便迅速出行。如有不
再查前奉派出使日本国大臣升用翰林院侍讲何如璋、出使德国大臣光禄寺少卿刘锡鸿,均应遵照上年九月间奏定出使章程,作为二等。又查奏定章程内开:出使各国大臣月给薪水,请照现在实职官阶支给。二三品充二等钦差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四品充二等者,月给一千两。各等因,惟于五品充二等钦差人员未经议及。今何如璋、刘锡鸿俱系五品官阶,其每月应支俸薪,臣等公同商酌,拟请均照四品充二等者月给银一千两,以示体。如蒙俞允,仍应遵照臣衙门上年奏定章程,自到某国之日起,各按应得银数支给。嗣后遇有奉派出使前项品级人员,均按照此次奏案办理。所有臣等酌拟支给五品出使大臣俸薪银两缘由,理合附片陈明。奉旨依议。
再出使各国随带人员繙译官关系紧要,臣衙门上年奏定出使章程内载:头等繙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月给三百两,三等月给二百两,整装归装均各按三个月俸薪支给。嗣于议复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奏带随员摺内奏明,将该大臣派充繙译之兵部候补员外郎德明、户部候补员外郎凤仪均作为三等繙译官。本年八月出使德国,臣刘锡鸿奏请派同文馆学生赓音泰、荫昌为繙译官,四等以该学生学习德文虽通门径,而于繙译汉洋文字恐尚未能精通,添派学生庆常一同前往以备任使,先后奏准行知该大臣等遵照,并于学生庆常、赓音泰、荫昌等由京起程之时援照德明、凤仪等成案,均作为三等繙译官照章给予整装银各六百两,各在案。查德明等五员均由同文馆学生先后派充出使英、德两国繙译官,惟赓音泰、荫昌二员,查其在同文馆充当学生年分较浅,繙译工夫视庆常、德明、凤仪三员亦逊,若一律照章支给俸薪,似不足以示区别。臣等公同商酌,拟将赓音泰、荫昌二员作为四等繙译官,每月定为俸薪一百五十两,俟到国之日起支,其以前照三等繙译官给过整装银两暂免追缴,以示体恤。嗣后所有派充各国之四等繙译官,一切整装归装仍各按应得俸薪银数核给。如蒙俞允,臣衙门应即分别咨行出使各国大臣,并劄知总税务司等一体遵照办理。为此附片陈明。
再臣衙门奏定出使章程内载,出使各国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均自到某国之日起,以三年为期。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行装、归装各按照三个月俸薪银数支给,往返盘费。驻扎各国一切经费等项,由该大臣按年分晰造报,臣衙门查核。嗣于议复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奏带随员摺内声明,各该员出洋所得行装银两,如有不能得力及缘事未能随同前往者,由该大臣饬令缴回各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在案。臣等查出使各国大臣等自到某国以后,照章应俟三年期满始能回华,给予归装银两。惟其中倘因各项事故未能俟至三年者,自应分别办理。臣等公同商酌,除缘事撤回、因病开缺人员未满三年回华,毋庸支给归装银两外,如有丁忧、身故之员,归装一项照期满者给领。其回华盘费,无论已未三年期满,均准一体开支,以示体恤。所有副使以下各员,并准一律查照办理。至各国出使大臣等自到某国后,除本员火食、车价、跟役工食系由各该员月给俸薪项下自行支给,此外一切公用作正开销,其余随带出洋之武弁、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须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届时酌定准数作正开销等因,经臣衙门奏准在案。此次遣使两洋,事属创始,一切作正开销款项自难预定,然亦须事事核实撙节,以免虚糜。应请饬下东西洋各国出使大臣等,将出洋盘费及到某国后一切经费,凡系作正开销之款,务须遵照奏章,俟一年期满后即行分晰逐款造报,臣衙门查核,毋得迟延。臣衙门各按其每年应用款项若干,再行酌中定额奏明办理。
再前因筹议海防事宜,据李鸿章、李宗羲、王凯泰等先后条陈,以各国宜选明白洋务之人,随时遣使,以宣威信、通情款。各国如何情形,随时驰报,庶几耳目较灵,不致中外隔阂等因,各在案。是出使一事,凡有关系交涉事件及各国风土人情
译再查先前奉派出使日本国的大臣、升用翰林院侍讲何如璋,以及出使德国的大臣、光禄寺少卿刘锡鸿,都应当遵照上年九月间奏定的出使章程,定为二等。又查奏定章程内规定:出使各国大臣的月给薪水,请按照现在的实职官阶发放。二、三品官充任二等钦差者,每月发放俸薪一千二百两;四品官充任二等者,每月发放一千两。各项原因,只是对于五品官充任二等钦差的人员未曾议及。如今何如璋、刘锡鸿都是五品官阶,他们每月应发的俸薪,臣等共同商议,拟请都按照四品官充任二等者每月发放银一千两的标准,以示体恤。如果蒙圣上允准,仍应遵照臣衙门上奏制定的章程,从到达某国之日起,各自按照应得的银两数额发放。此后遇到奉派出使的前述品级人员,都按照此次奏案办理。所有臣等斟酌拟定发放五品出使大臣俸薪银两的原因,理合附片陈述明白。奉旨:依议。
再说出使各国随带人员中的翻译官关系紧要,臣衙门上奏制定的出使章程内记载:头等翻译官每月发放俸薪四百两,二等每月发放三百两,三等每月发放二百两,整装费和归装费都各自按照三个月的俸薪发放。后来在议复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人奏请带随员的折子内奏明,将该大臣派充翻译的兵部候补员外郎德明、户部候布员外郎凤仪都作为三等翻译官。本年八月出使德国时,臣刘锡鸿奏请派同文馆学生庚音泰、荫昌为翻译官,四等以该学生学习德文虽然通了门径,但对于翻译汉洋文字恐怕还不能精通,添派学生庆常一同前往以备任用,先后奏准行知该大臣等人遵照,并在学生庆常、庚音泰、荫昌等人从京城起程之时,援照德明、凤仪等人的成例,都作为三等翻译官,按章给予整装银各六百两,各项都在案。查德明等五员都由同文馆学生先后派充出使英、德两国的翻译官,只是庚音泰、荫昌两员,查他们在同文馆充当学生的年限较浅,翻译功夫比起庆常、德明、凤仪三员也逊色,如果一律按章发放俸薪,似乎不足以显示区别。臣等共同商议,拟将庚音泰、荫昌两员作为四等翻译官,每月定为俸薪一百五十两,等到到达该国之日起发放,以前按三等翻译官发给的整装银两暂免追缴,以示体恤。此后所有派充各国的四等翻译官,一切整装费和归装费仍各自按照应得的俸薪银两数额核给。如果蒙圣上允准,臣衙门应立即分别行文出使各国大臣,并札知总税务司等一体遵照办理。为此附片陈述明白。
再臣衙门奏定的出使章程内记载,出使各国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都从到达某国之日起,以三年为期。从中国起程以及从差事返回中国,行装费、归装费各自按照三个月的俸薪银两数额发放,往返盘费。驻扎各国的一切经费等项目,由该大臣按年分条详细造册上报,臣衙门查核。后来在议复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奏请带随员的折子内声明,各该员出洋所得的行装银两,如果有不能得力或因事未能随同前往的,由该大臣命令缴回等各项原因,奏准行知遵照在案。臣等查出使各国外交大臣等人自到达某国以后,按章应当等到三年期满才能回中国,给予归装银两。只是其中如果因各项事故未能等到三年的,自然应当分别办理。臣等共同商议,除了因事撤回、因病免职的人员未满三年回中国,无需发放归装银两外,如果有丁忧、身故的人员,归装一项按期满者给领。其回中国的盘费,无论是否三年期满,都准许一体开支,以示体恤。所有副使以下各员也准许一律查照办理。至于各国出使大臣等人自到达某国后,除本员的伙食、车马费、随从工食是由各该员每月俸薪项下自行支给外,其余一切公用的正当开销,其余随带出洋的武官、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需一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届时酌情确定准数作为正当开销等各项原因,经臣衙门奏准在案。这次派遣使者到东西洋,事情属于创始,一切正当开销款项自然难以预定,但也必须事事核实节省,以免虚耗。应请命令东西洋各国出使大臣等人,将出洋盘费及到达某国后的一切经费,凡是属于正当开销的款项,务必遵照奏章,等到一年期满后就分条逐款造册上报,臣衙门查核,不得迟延。臣衙门再根据他们每年应用款项多少,酌情确定定额奏明办理。
再先前因为筹议海防事宜,据李鸿章、李宗义、王凯泰等人先后条陈,认为各国应当选择通晓洋务的人,随时派遣使者,以宣扬威信、沟通情谊。各国是什么情形,随时驰报,这样耳目较为灵通,不至于中外隔阂等各项原因,各项都在案。因此出使一事,凡有关系交涉事件及各国风土
,该使臣当详细记载,随时咨报。数年以后,各国事机,中国人员可以洞悉,即办理一切,似不至漫无把握。臣等查外洋各国虚实,一切惟出使者亲历其地,始能笔之于书。况日记并无一定体裁,办理此等事件,自当尽心竭力,以期有益于国。倘一概隐而不宣,窃恐中外情形永远隔阂,而出使之职亦同虚设。可否饬下东西洋出使各国大臣,务将大小事件逐日详细登记,仍按月汇成一册,咨送臣衙门备案查核?即繙译外洋书籍、新闻纸等件内有关系交涉事宜者,亦即一并随时咨送,以资考证。臣等理合附片具奏。
译该使臣应当详细记载,随时报告。数年之后,各国局势,中国人员可以透彻了解,那么办理一切事务,似乎不至于毫无把握。臣等考察外洋各国的虚实,一切只有依靠使者亲自到当地,才能记录在案。况且日记并没有固定的格式,办理这类事务,自然应当尽心竭力,以期对国家有益。如果一概隐瞒不报,恐怕中外情况永远隔绝,而出使的职务也就形同虚设。是否可下令东西洋出使各国的大臣,务必将大小事件逐日详细登记,仍按月汇编成一册,报告臣衙门备案查核?即使翻译外洋书籍、报纸等件中涉及外交事务的内容,也一并随时报告,以供考证。臣等理应附片上奏。
再臣衙门奏定出使章程内开:出使各国大臣自到某国之日起,以三年为期,所带参赞、领事、繙译等员亦随同以三年为期。年满奏奖,如有堪留用者,由接办大臣酌留等。因此章系指三年任满者而言。如有出使各国大臣未历三年即行更换者,所带参赞等员,除由臣衙门派往之同文馆学生充当繙译官者,应令仍在各国随同接办大臣当差外,其原带之参赞、领事、洋繙译各员是否堪以留用,仍由接办大臣自行酌定。其留用各员,准其自原带到某国之日起算,扣至三年期满,由接办大臣察看,如果当差无误,分别奏奖,毋庸俟接办大臣三年任满后始行奖叙,以示鼓励。倘或留用以后始勤终惰,即由接办大臣随时撤回。臣衙门派往之同文馆学生充当繙译官者,亦准其一律查照办理。至出使大臣奉旨有特办事件而回华未满三年者,所带参赞等员不必拘定三年奏奖期限。又未满三年回华之出使各国大臣任内一切事件,统令俟接办大臣到后当面交代清楚,始准束装起程。其支销各项经费,如届一年期满应行报销之时,接办大臣未到,仍令原经手大臣自行逐款分晰造报,以免轇轕。出使各国大臣及所带参赞各员未满三年回华者,所有应得俸薪,均自该大臣卸任之日住支,仍令遵照奏章,如非丁忧、身故,只准开支回华盘费,不得给予归装银两,以严限制。为此附片谨奏。
奏为查明请 旨疏总署王大臣
窃臣衙门前于光绪二年八月酌定出使各国经费摺内声明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一千两,四品月给八百两。是年九月拟定出使章程十二条内开「出使各国大臣分头二三等名目」。此次办理伊始,所有现在业经派出各国大臣均暂作为二等,出使各国大臣月给俸薪照现在实职官阶支给。其四品充二等者,拟月给一千两。嗣因出使日本国大臣何如璋、出使德国大臣刘锡鸿俱系五品官阶,其应支俸薪拟照四品充二等者月给一千两等因,先后奏准行知遵照各在案。本年五月臣衙门奏请简派出使俄国大臣,二十二日奉上谕「吏部左侍郎崇厚着充出使俄国钦差大臣」钦此。七月二十一日奉上谕「崇厚着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等因钦此。二十七日臣衙门奏请派员接办出使英法德国大臣,奉上谕「一等毅勇侯候补四五品京堂曾纪泽着派充出使英国法国钦差大臣」等因钦此。臣等查崇厚、曾纪泽奉命出使俄、英、法各国,按照奏定章程均应作为二等。惟崇厚钦奉特旨畀以全权大臣之任,查西洋各国凡充头等使臣者,有代君行权之责,从不轻以除授。拟请嗣后出使各国大臣如非实任一二品及有应办事件者,毋庸赏加全权字样,以示区别。至曾纪泽以前大学士曾国藩之子,承袭侯爵加恩以四五品京堂候补,爵秩较崇,自应量予优异,可否比照二三品充二等者办理?如蒙俞允,臣衙门应即行知遵照,所有应得俸薪仍令均自到任之日起照章支给。臣等理合恭摺具陈。
约章筹洋刍议
薛福成
两国议和,不能无约。约章行之既久,恐有畸重畸轻之事,以致两国之有偏损也,不得不订期修改,以剂其平,此中外通行之例也。然修约之举,期于两国有益无损,损一国以益一国,不行也;一国允而一国不允,不行也。伊古以来,未闻有修约不遂而遽至决裂之举。惟其如是,则存自利之见者,不得恣睢以从事;有自护之权者,不妨从容以徐商。曩者滇边案起,英国威使以马加里之死,多方挟制,中国务持大体,不得不量予变通,以弭外衅,于是始立烟台之约。今前案早结,而英国于约内之事尚未尽行。其理绌则其气衰,所以威使支吾延宕,但嗾德国巴使借修约之事,多所要求。要求不得,旋肆恫喝。恫喝不应,而彼之技乃穷,即令佯示决裂之形,中国惟当静以待之。其万不能允者,始终坚执一辞,而彼固无如我何也。如其可允,而有大损于中国者,宜取大益以抵之;有小损于中国者,宜取小益以抵之。损益适足相当,
译再者,臣衙门奏定《出使章程》内规定:出使各国的大臣,自抵达某国之日起,以三年为任期,所带领的参赞、领事、翻译等官员也随同以三年为任期。任期届满后奏请奖叙,如有值得留任者,由接任大臣酌情留用等。因此,该章程是针对三年任期届满者而言的。如果有出使各国的大臣未满三年即被更换,其所带领的参赞等官员,除由臣衙门派往的同文馆学生担任翻译官者,应令其仍在各国随同接任大臣当差外,其余原带领的参赞、领事、洋翻译各员是否值得留用,仍由接任大臣自行酌情决定。对于留用的各员,准许其从原带领至某国之日起算,扣至三年期满,由接任大臣察看,如果当差无误,分别奏请奖叙,不必等到接任大臣三年任期届满后才进行奖叙,以示鼓励。倘若留用之后起初勤勉后来懈怠,即由接任大臣随时撤回。臣衙门派往的同文馆学生担任翻译官者,也准许一律查照办理。至于出使大臣奉旨有特办事件而回国未满三年者,其所带领的参赞等官员不必拘泥于三年奏请奖叙的期限。又,未满三年回国的出使各国大臣,任内的一切事务,统令等到接任大臣到任后当面交代清楚,才准许整理行装启程。其开支的各项经费,如逢一年期满应行报销之时,接任大臣未到,仍令原经手大臣自行逐项分晰造报,以免混乱。出使各国大臣及所带领的参赞各员未满三年回国者,所有应得的俸薪,均自该大臣卸任之日起停发,仍令遵照奏章,若非丁忧、身故,只准开支回国盘费,不得给予归装银两,以严格限制。为此附片谨奏。
奏为查明请旨疏总署王大臣
窃臣衙门先前在光绪二年八月酌定出使各国经费的折子内声明: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任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三、四品充任者月给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任者月给一千两,四品充任者月给八百两。同年九月拟定《出使章程》十二条内规定:“出使各国大臣分头、二、三等名目”。此次办理伊始,所有现在业经派出的各国大臣均暂作为二等,出使各国大臣的月给俸薪按照现在实职官阶支给。其中四品充任二等者,拟月给一千两。后来因为出使日本国大臣何如璋、出使德国大臣劉錫鴻都是五品官阶,其应支俸薪拟比照四品充任二等者月给一千两等因,先后奏请获准行知遵照,各在案。本年五月,臣衙门奏请简派出使俄国大臣,二十日奉上谕:“吏部左侍郎崇厚着充出使俄国钦差大人”钦此。七月二十一日奉上谕:“崇厚着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等因钦此。二十七日,臣衙门奏请派员接办出使英、法、德国大臣,奉上谕:“一等毅勇侯候补四、五品京堂曾纪泽着派充出使英国、法国钦差大臣”等因钦此。臣等查考,崇厚、曾纪泽奉命出使俄、英法各国,按照奏定章程均应作为二等。只是崇厚钦奉特旨授予全权大臣之任,查考西洋各国凡充任头等使臣者,有代君主行使权力的责任,从不轻易授予。拟请嗣后出使各国大臣,如果不是实任一、二品及有应办事件者,毋庸赏加“全权”字样,以示区别。至于曾纪泽,以前是大学士曾国藩之子,承袭侯爵,加恩以四、五品京堂候补,爵位等级较高,自应量予优待,可否比照三、四品充任二等者办理?如蒙圣旨允准,臣衙门应即行知遵照,所有应得的俸薪仍令均自到任之日起照章支发。臣等理合恭折具陈。
约章筹洋刍议
薛福成
两国议和,不能没有条约。条约实行久了,恐怕会有轻重不均之事,导致两国有所偏损,不得不定期修改,以调节其平衡,这是中外通行的惯例。然而修约之举,旨在对两国都有益无损,损害一国以利益另一国,是不行的;一国同意而另一国不同意,也是不行的。自古以来,未曾听说有修约不成就立刻导致决裂之举。正因为如此,存有自利之心的人,不能肆意妄为;拥有自保权力的人,不妨从容地慢慢商议。先前滇边案起,英国威妥玛使节以马嘉理之死多方挟制,中国务必持守大体,不得不量予变通,以平息外患,于是开始订立烟台条约。如今前案早已结案,而英国对于条约内的事项尚未完全履行。其理亏则其气势衰微,所以威妥玛使节支吾搪塞、拖延,只是唆使德国巴兰德使节借修约之事,提出诸多要求。要求不得,随即肆意恫吓。恫吓不应,而他们的伎俩便穷尽了,即使假装显示决裂的样子,中国只应当静观其变。那些绝对不能同意的,始终坚持一个说法,而他们确实拿我们没办法。如果那些可以同意的,但有大利于中国者,宜取大益以抵消之;有小损于中国者,宜取小益以抵消之。损益恰好相当,
彼商民犹未惬望,或将如英国新约之订而不行,否则相持不决,而修约中止。要之不失为中道,固非中国所虑也。虽然,中国立约之初,有视若寻常而贻患于无穷者,大要有二:一则曰一国获利,各国均沾也。西人始来不过一二国,中国不知其牵率而至者如是其众也。既因有此约,一国所得,诸国安坐而享之;一国所求,诸国起而助之,是不啻驱西洋诸国使之协以谋我也。失计莫甚于此。从前诸国以英国为主谋,英国允而各国无不照行,是尚有统宗之处。今则德国雄长欧洲,每事与英竞胜,且烟台条款,德人藉英之力,沾利多矣,今复以修约而诛求无已,而英人亦乘间而导之,合力以谋之。此皆利益均沾一语阶之厉也。往者不可救,来者犹可追。今欲顿弃前约,彼必不肯从,也是莫如存其名而去其实,使彼相忘于不觉。往见戊辰与英国所订新约第一条及照会之文,用意甚善,惜乎其未行也。又闻总税务司赫德之议,拟订各国通行约本,另设一汉文条约底式,凡有外国订约者,即按通行之约以授之,此诚省事之良法也。利益均沾之文不必去,而其弊自去矣。今岁德国修约尚未定议,英、法亦届修约之期,如竟能罢论,固善;不然,则三国同时议约,宜告之曰:约文有一体均沾之语,若稍有参差,则一事两歧,而开办无期。莫若乘立约之始,而会归于一。英、法、德三国既允,其余诸国可无虑矣。他日届期修约,彼即不能迭出以相尝,万一意见不合,不过互相牵制,不行新约而止耳。各国无端之喧聒,其少纾乎?一则曰:洋人居中国,不归中国官管理也。夫商民居何国何地,即受治于此地之有司,亦地球各国通行之法。独中国初定约时,洋人以中西律法迥殊,始议华人治以华法,归华官管理;洋人治以洋法,归洋官管理。然居此地而不受治于有司,则诸事为之掣肘。且中国之法重,西洋之法轻,有时华人、洋人同犯一罪,而华人受重法,洋人受轻法,已觉不均。今即以人命论,华人犯法必议抵偿,议抚,无有能幸免者;洋人犯法,从无抵偿之事,洋官又必多方庇护,纵之回国,是不特轻法所未施,而直无法以治之矣。此无他,有司无权之故也。为今之计,既不能强西人而就中法,且莫如用洋法以治洋人。按烟台条款,有照会各国议定审案章程之约,赫德亦谓华洋讼件,宜定一通行之讯法,通行之罪名,乃能经久无弊。近闻美国与日本议立新约,许归复其内治之权,外人皆归地方官管辖。中国亦宜于此时商之各国,议定条约,凡通商口岸设立理案衙门,由各省大吏遴选干员及聘外国律师各一人,主其事。凡有华洋讼件,均归此衙门审办,其通行之法宜参用。中西律例详细酌核,如犹不能行,即专用洋法亦可。何也?治华洋交涉之事,本与中国自治之法不同。以洋法治华人,所以使华人避重就轻也;以洋法治洋人,所以使洋人难逃法外也。补偏救弊,舍是无他术矣。夫条约之要义,固不止此二端,而以此二端为最钜。骤与之商,未必肯听,则于无形之中寓转移可也;即不然,用以抵其所索之款可也。若夫法国之约,莫如约束教民;俄国之约,莫如清理边界。似皆宜于通行之约之外,别立专条。其间几微之得失,实为中国安危之机,似又当以全力注之者矣。
译那些商民仍然不满足他们的期望,或许会像英国新约那样订立了却不执行,否则双方僵持不下,导致修约中止。总之,这并不失为中道,本来就不是中国所担忧的。虽然如此,中国在订立条约之初,有些看似平常却留下无穷后患的事情,主要有两点:第一点是一国获利,各国均沾。西方人刚开始来中国不过是一两个国家,中国不知道他们牵连着来的会这么多。既然有了这样的条约,一国得到的利益,其他国家坐享其成;一国所要求的,其他国家起来帮助它,这无异于驱使西洋各国联合起来图谋我们。没有比这更失策的了。从前各国以英国为首谋,英国答应,各国没有不照办的,这还有统一主导的地方。现在德国称霸欧洲,每件事都与英国竞争,况且在烟台条款中,德国凭借英国的力量,获利已经很多了,如今又借修约之机贪得无厌,而英国人也趁机引导他们,合力图谋中国。这些都是“利益均沾”这句话带来的祸害。过去的已经无法挽救,未来的还可以补救。现在想要立刻废弃以前的条约,他们一定不肯听从,因此不如保留名义而去除其实质,让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忘记。过去看到戊辰年与英国所订新约的第一条及照会的文字,用意很好,可惜没有实行。又听说总税务司赫德的建议,拟定各国通行的约本,另外设立一个汉文条约底稿,凡是有外国订立条约的,就按照通行的条约授予他们,这确实是省事的良法。“利益均沾”的文字不必去掉,但其弊端自然消除了。今年德国修约尚未定议,英、法也到了修约的期限,如果竟然能停止讨论,固然好;不然,三国同时议约,应该告诉他们:约文中有“一体均沾”的话,如果稍有差异,就会一事两歧,而开办无期。不如趁订立条约之初,统一归于一。英、法、德三国既然答应,其余各国就不用担心了。将来到期修约,他们即使不能反复提出以相试探,万一意见不合,不过互相牵制,不实行新约罢了。各国无端的喧闹,难道能稍减吗?第二点是:洋人居住在中国,不归中国官员管理。商人居住在哪国何地,就受治于该地的有司,这也是地球各国通行的法则。唯独中国在初定条约时,洋人以中西律法截然不同,起初议定华人治以华法,归华官管理;洋人治理以洋法,归洋官管理。然而居住在此地而不受治于有司,那么诸事都会受到掣肘。况且中国的法律重,西洋的法律轻,有时华人、洋人同犯一罪,华人受重法,洋人受轻法,已经觉得不公平。现在就拿人命案来说,华人犯法必定议定抵偿,议定抚恤,没有能侥幸逃脱的;洋人犯法,从来没有抵偿的事情,洋官又必定多方庇护,放纵他们回国,这不仅是轻法没有施行,而是直接无法治理他们了。这没有别的原因,是有司没有权力的缘故。为今之计,既然不能强迫西方人遵从中国法律,不如用洋法来治理洋人。按照烟台条款,有照会各国议定审案章程的约定,赫德也说华洋讼件,应当定一个通行的讯法,通行的罪名,才能经久无弊。最近听说美国与日本议立新约,允许恢复其内治之权,外人皆归地方官管辖。中国在适宜于此时与各国商议,议定条约,凡通商口岸设立理案衙門,由各省大吏遴选干员及聘请外国律师各一人,主持其事。凡有华洋讼件,均归此衙門审办,其通行之法宜参用中西律例详细酌核,如果还不能实行,即专用洋法也可以。为什么呢?治理华洋交涉之事,本与中国自治之法不同。用洋法治华人,是为了使华人避重就轻;用洋法治洋人,是为了使洋人难逃法外。补偏救弊,除了这个没有别的办法了。条约的要义,固然不止这两点,而以这两点为最大。突然与他们商议,未必肯听,那么在无形之中寓转移之意也可以;即使不然,用来抵他们所索的款项也可以。至于法国的条约,不如约束教民;俄国的条约,不如清理边界。似乎都适宜于在通行的条约之外,别立专条。其间细微的得失,实为中国安危的关键,似乎又应当以全力注之了。
邻交
薛福成
古之豪杰论交邻之道,不外两端。诸葛亮之以蜀抗魏也,知吴之可结为援也,故曰「释怨以联和」。伍员之为吴谋越也,以其同壤而世为仇▯也,故曰「去疾莫如尽」。今与中国同处一洲之内,而国势稍足自立者,莫如日本。论外侮之交侵,不能不树援以自固也,宜有吴蜀相亲之势。然日本人性桀黠,蔑视中国,彼将以远交近攻之术施之邻邦也,实有吴越相图之心。其机甚迫,而其情甚可见也。盖日本在唐宋以前,未尝不朝贡中国,其后平氏、源氏、北条氏、足利氏、织田氏、丰臣氏、德川氏迭执兵柄,倔强东海之中国,主虚拥神器者逾七百年。元代误用驽将,突遇飓风,弃师海外,是天意欲存日本,非其胜战之功也。明之中叶,边备日弛,海滨奸民诱倭人为寇掠,而彼常有轻各国之心。十数年前,彼国中多故,诸侯起而力争,德川氏狼狈失据,因以黜大将军,而列藩亦废尽,改郡县,駸駸乎有强干弱枝之势。又大开互市,宗尚西法,甚至改正朔,易服色,建置铁路、电线、机器之属,不遗余力。国债至二万万以外,近又购铁甲船于英国,西人啧啧称许,而彼之气焰益张。夫彼之所以不惜重费经营如此其勤者,必曰有所取偿也。彼之所以敬事西人,交际如此其密者,必曰可以求助也。然彼有所益,则必有损者在矣。彼既日强,则必有弱者在矣。窃尝为日本踌躇审度,知其志必不仅在朝鲜、琉球也。何也?朝鲜、琉球壤地之博,民物之丰,不逮中国之百一也。且日本之在海滨,亦多事矣。数年之中,一入台湾,再议朝鲜,三废琉球,今其兵船且游历至福建,隐有耀武之意。彼盖自谓富强之术远胜中国,故欲迫中国以所难堪,使我怒而启衅,而彼乃得一试其技。幸而获胜,彼固可任其取求;万一不胜,彼恃西人为排解,决无亏损于其国。其为谋亦狡矣。故此时琉球。之废非谓其地足贪,民足用也。彼特以此尝中国也。中国而力与之校,固藉为开衅之端;中国而不与之校,亦愈知中国之弱。渐且南犯台湾,北攻朝鲜,侵寻达于内地,殆必至之势矣。今试就日本近事与中国絜长校短而论之。日本仿行西法,颇能力排众议。凡火轮、舟车、电报及一切制造、贸易之法,稍有规模,又得西人之助,此其自谓胜于中国也。然日本土地人民不及中国十分之一,国债累累,岁入之款半输息银,则其饷不足恃也。国库空虚,百用仰给纸币,纸币不能用之国外也。一旦有事,船军火皆无可购,则其械不足恃也。日本近更军制,寓兵于农,通国陆军常额不过三万二千人,则其众不足恃也。惟彼海军有战舰十五号,大数十尊,不尽新制,毁之者曰朽败难用,誉之者曰操练颇精,兵之精不精,必经战阵而始显。日本以西法练兵,仅逾十年,未经战阵,核其实当与中国相等。彼西人之称之者,要不过阿好之言,亦挟为恐喝中国之具耳。况日本自变法以后,悍将骄兵之失职,废藩旧族之怀怨,常思乘闲▯起,以齮执政诸大臣。彼又北畏俄人,西防中国,苟势有不支,西人且易袒护而为窥伺。彼之政府筹之审矣,所以未敢径与中国为难,而必以琉球试其端者,职此之由。然则日本虽诡谲,仍视中国之举动以为进止也,明矣。夫今之时势与元明迥异,自强之权在中国,即所以慑伏日本之权,亦在中国。彼可购而得者,我亦可购而求;彼可学而能者,我亦可学而至。而况中国之才力、物力十倍于日本者哉!琉球蕞尔国,存亡绝续,原不足为中国轻重,然日本相侵之志,危矣,迫矣,儳焉不可终日矣。中国于自强之术,不宜仅托空言,不可阻于浮议。诚能一日奋然有为,而决之以果,课之以实,固旋至而立有效者也。是故为今日计,御俄人。之道利用柔,非柔也,化其争竞之气也。御日本之道,利用刚,非刚也,示以振作之机也。军志有之曰:「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夫诚措置得宜,则敌之狡谋可戢。行且介西人,以求成于我也,而西人之交,又何必不合
译邻交
薛福成
古代豪杰谈论与邻国交往的道理,不外乎两个方面。诸葛亮凭借蜀国对抗魏国,知道吴国可以结为援助,所以说“消除怨恨以联合和睦”。伍子胥为吴国谋划对付越国,因为两国接壤且世代为仇,所以说“去除祸患不如彻底消灭”。现在与中国同处一个洲内,而国势稍能自立的国家,没有比得上日本的。论及外敌交相侵犯,不能不树立外援以巩固自己,应当有吴蜀相亲的态势。然而日本人性情桀骜狡诈,蔑视中国,他们打算将远交近攻的策略施加于邻邦,实际上怀有吴越相互图谋的心思。其时机非常紧迫,其情势非常明显。大概日本在唐宋以前,未曾不向中国朝贡,后来平氏、源氏、北条氏、足利氏织田氏、丰臣氏、德川氏相继掌握兵权,在东海之滨倔强自立,君主虚拥皇位超过七百年。元代错误任用庸劣将领,突然遭遇飓风,军队被抛弃在海外,这是上天意欲保全日本,并非他们战胜的功劳。明朝中期,边防日益松弛,海边奸民引诱倭人进行寇掠,而日本常怀轻视各国的心理。十数年前,日本国内多事,诸侯起而力争,德川氏狼狈失去据点,因此废黜大将军,各藩也全部废除,改设郡县,渐渐形成强干弱枝的态势。又大开放通商口岸,尊崇崇尚西方方法,甚至改正历法,改变服饰颜色,修建铁路、电线、机器之类,不遗余力。国债达到二万万以上,近来又从英国购买铁甲船,西方人啧啧称赞,而日本的气焰更加嚣张。他们之所以不惜重金如此勤勉经营,必定说有所回报。他们之所以恭敬侍奉西方人,交往如此密切,必定说可以求助。然而他们有所增益,则必定有受损的地方。他们日益强大,则必定有衰弱的地方。我私下为日本反复斟酌衡量,知道他们的志向必定不仅在朝鲜、琉球。为什么呢?朝鲜、琉球土地之广阔,物产之丰富,不及中国的百分之一。况且日本在海滨,也多事端。几年之中,一次入侵台湾,两次议论朝鲜,三次废除琉球,如今他们的兵船甚至游历到福建,隐有炫耀武力的意思。他们大概自认为富强的方法远胜中国,所以想迫使中国难以忍受,使我愤怒而挑起争端,而他们得以一试身手。侥幸获胜,他们固然可以任意索取;万一不胜,他们倚仗西方人排解,决不会使国家受损。他们的谋划也很狡猾。所以此时废除琉球,并非说那里土地值得贪求,人民值得役使。他们只是借此试探中国。中国如果有力与之较量,固然借为开战的借口;中国如果不与之较量,也越发知道中国的虚弱。渐渐就会南犯台湾,北攻朝鲜,蔓延侵入内地,这几乎是必然的趋势了。现在试着就日本近事与中国比较长短而论之。日本仿行西方方法,颇能排除众议。凡是火轮、舟车、电报及一切制造、贸易的方法,稍有规模,又得到西方人的帮助,这是他们自认为胜过中国的。然而日本土地人民不及中国的十分之一,国债累累,每年的收入一半用于支付利息,那么军饷不足依靠。国库空虚,各种费用依赖纸币,纸币不能在外国使用。一旦有事,船舰军火都无处购买,那么器械不足依靠。日本近来改革军制,寓兵于农,全国陆军常备不过三万二千人,那么兵力不足依靠。只有他们海军有战舰十五艘,大炮数十尊,不全是新制,批评的人说朽败难用,赞扬的人说操练颇精,军队精不精,必须经过战争才显现。日本用西方方法练兵,仅过十年,未经战争,核实其实应当与中国相等。那些西方人称许他们,不过是迎合喜好的言语,也挟持作为恐吓中国的工具罢了。况且日本自变法以后,悍将骄兵失去职位,废藩旧族心怀怨恨,常想趁隙起事,以咬噬执政的大臣。他们又北畏俄国,西防中国,如果形势不能支撑,西方人且会改变袒护而为窥伺。他们的政府考虑得很审慎,所以不敢直接与中国为难,而必定以琉球试探开端,就是由于这个原因。那么日本虽然诡谲,仍然看中国的举动来决定进退,是明显的。现在的时势与元明截然不同,自强的权力在中国,也就是震慑日本的权力,也在中国。他们能购买得到的,我们也能购买求得;他们能学会的,我们也能学会达到。何况中国的才力、物力十倍于日本呢!琉球是个小国,存亡绝续,原本不足以影响中国的轻重,然而日本侵犯的志向,危险了,紧迫了,惶惶不安不能终日了。中国在自强方面,不宜只寄托空谈,不可被浮议阻碍。如果能一天奋起有所作为,并且果断决定,切实考核,本来很快就能见效。所以为今日计,抵御俄国的方法,利用柔顺,并非柔顺,而是化解其争竞之气。抵御日本的方法,利用刚强,并非刚强,而是展示振作的契机。军志有话说:“上等的用兵是挫败敌人的谋略,其次是挫败敌人的外交。”如果确实处置得当,那么敌人的狡诈谋略可以制止。不久就会借助西方人,以求成全于我,而西方人的交往,又何必不合作呢
敌情
薛福成
联泰西各邦以谋中国,其势可虞;分附近邻邦以合西人,其势更可虞。日本之依附西人,妄有觊觎,天下共知之矣。然东西皆有约之国,按之公法,一国不协,各国可以从中调停;而今日之中国,断不能得之于西人者,何也?彼西人之始至中国也,中国未谙外交之道,因应不尽合宜,彼疑中国之猜防之、蔑视之也,又知中国之可以势迫也,于是动辄要求予之以利,而不知感商之以情而不即应,绳之以约而不尽遵。今中国虽渐知情伪,而彼尚狃于故智,辄思伺中国有事以图利也。中国以琉球之故,与日本稍于违言,英、德使臣虽未干预,若使与闻此事,彼必虚张日本之声势以胁持中国,彼必代日本护其短,而故评中国为非,彼必稍损中国以益日本,因以市恩于日本,彼必反谓损中国者为助中国,因以责报于中国。夫西人于条约公法研之甚熟,岂真无是非者哉?彼欲善自为谋,势固必出于此也。往者日本将废琉球之时,昌言不愿各国公使与闻,彼素恃西人为党援,尚且如此,中国亦宜用此例,或逆拒于无形,或昌言而布告,勿使西人参与其间,则进止自由,可免掣肘之虞矣。或曰:然则中国有事,各国调停之说终不可恃乎?曰:此其机仍在中国而已。中国能自强,即邻邦启衅,各国出而调停,未尝无小益;中国未能自强,而狡寇争雄,各国因之玩侮,必致有大损。况今驻华各使,惟利是视,又值修约之际,蹈瑕伺间,诡谋百出,不豫为之防,是倒持太阿以授之也。至若美前总统,位望较崇,宅心敦厚,未染虚诈之习,不妨倚为排解。法、美、荷兰三国旧与琉球有约,其驻倭公使不妨联为指臂,但恐倭人性情坚韧,未必肯听耳。若幸而转圜,固有裨补,即终不见纳,亦无后患也。或曰:天下强邦皆有独亲独厚之国,然后缓急足倚,中国孤立久矣,今诚于修约时稍让以利,其可使之亲厚我乎?曰:相亲厚之道,在布置于平日,非一朝一夕之故。今中国让之以利,彼且谓恫喝而得之也,必有得步进步之心,是让之仍无益也。若夫英法相亲以拒俄,俄德相亲以制法,德奥相亲以主欧东之政,彼其先未始非仇敌也,一旦释怨修好,则一国顺而全局为之转移。中国与美有相助之约,则美可亲;与俄为最旧之交,则俄可亲。其他若英若德若法,苟可结纳,均宜因势而导之,迎机而赴之。而此中得失,则以识彼性情为枢纽。盖尝考西人之俗矣:西人以交际与交涉判为两途,中国使臣之在外洋,彼皆礼貌隆洽;及谈公事,则截然不稍通融。中国之于各使,亦宜以此法治之,是让以虚而不让以实也。西人于练兵、造船、制器及一切技艺,喜自耀其所长,未尝秘为独得。中国诚能切实讲求,彼谓我有自强之道,先已敬慕悦服,又知我不相鄙薄,不难罄中藏以相示,或时以微利啗之,是得其技而兼得其心也。西人颇尚豪爽,而又好为不情之请以绐中国,中国宜择其可允者允之,不可允者不妨直指利弊,告以必不能行之故,彼亦词穷而气沮,是折其非乃能折其心也。得此数者以与西人从事,复由驻洋公使察其隐情,随宜措注,但能于诸国中得其一国,而诸国无不相助矣。近闻日本与美议立新约,美许归复日本内治之权利,日本许增两口通商以酬答之。夫此有所赠,彼有所答,是名为相让而实无所失也,而有事时可得合从连横之助,又何惮而不为哉?且中国地博物阜,西人通商所获之利,十倍于日本,彼于日本何所爱,必厚彼而薄此哉?亦在得其道而已。夫诚得西人以为外援,彼日本区区之国,将从风听命之不暇,尚何桀骜之有?
通使总论星轺指掌
丁韪良译
通使之例虽繁,其理至简。要之不外准情度宜,而主在办理交涉事务。推而言之,为外交之道;实而按之,为议事之法。然各国往来事宜,时有变迁,互易皆随国之盛衰,事之虚实,势之分合耳。伊古以来,大抵如斯。凡膺使臣之职者
译敌情
薛福成
联合泰西各国来谋划中国,这种形势令人担忧;分化邻近的国家来迎合西方人,这种形势更令人担忧。日本依附西方人,狂妄地对中国有非分之想,天下人都知道了。然而,东西方都有条约的国家,按照国际公法,如果一国不协调,各国可以从中调停;而今天的中国,断然不能从西方人那里得到这种调停,为什么呢?那些西方人刚来到中国时,中国不熟悉外交之道,应对不尽合宜,他们怀疑中国猜忌防备他们、蔑视他们,又知道中国可以用势力胁迫,于是动不动就要求给予他们利益,而不知道以情理感化他们;如果不立即答应,就用条约约束他们,而又不完全遵守。现在中国虽然逐渐明白真情假象,但他们还拘泥于旧有的智谋,总是想窥伺中国有事以谋取利益。中国因为琉球的原因,与日本稍有言语冲突,英、德使臣虽然没有干预,如果让他们知晓这件事,他们必定虚张日本的声势来胁迫中国,必定替日本掩饰其短处,而故意评判中国为非,必定稍微损害中国以增益日本,借此向日本施恩,必定反而说损害中国的是帮助中国,借此要求中国报答。西方人对条约和公法研究得很透彻,难道真的没有是非吗?他们想要为自己谋划好,形势本来必定会走到这一步。过去日本将要废除琉球时,公开表示不愿各国公使参与,他们一向倚仗西方人作为党羽援助,尚且如此,中国也应该采用这个例子,或者在无形之中预先拒绝,或者公开宣布,不让西方人参与其间,那么进退自由,可以免除受牵制的忧虑了。有人说:那么中国有事,各国调停的说法终究不可依赖吗?回答说:这其中的关键仍然在中国自己。中国能够自强,即使邻邦挑起争端,各国出来调停,未尝没有小的好处;中国未能自强,而狡诈的敌寇争强斗胜,各国因此轻慢侮辱,必定导致大的损失。况且现在驻华的各使臣,只看利益,又正值修订条约的时候,寻找破绽伺机而动,诡计百出,不预先防备,这是倒拿着太阿剑柄交给别人啊。至于美国前总统,地位声望较高,心地敦厚,没有沾染虚诈的习气,不妨倚靠他来排解纠纷。法国、美国、荷兰三国过去与琉球有约,他们派驻日本的公使不妨联合成为臂膀,只是恐怕日本人性情坚韧,未必肯听从罢了。如果幸运地能转圜局面,固然有补益,即使最终不被采纳,也没有后患。有人说:天下强国都有独自亲近厚待的国家,然后才能在紧急时刻有所倚靠,中国孤立很久了,现在如果在修约时稍微让利,难道能使他们亲近厚待我们吗?回答说:互相亲近厚待的方法,在于平日的布置,不是一朝一夕的缘故。现在中国让利给他们,他们还会说是恐吓威胁得到的,必定有得寸进尺的心思,这样让利仍然没有益处。至于英法相亲以抵抗俄国,俄德相亲以制约法国,德奥相亲以主导欧洲东部的政治,他们先前未尝不是仇敌,一旦消除怨恨修好,那么一国顺从而全局随之转移。中国与美国有相助的条约,那么美国可以亲近;与俄国是最旧的朋友,那么俄国可以亲近。其他如英国、德国、法国,如果可以结交,都应该顺应形势引导他们,抓住时机奔赴他们。而这其中的得失,则以了解他们的性情为关键。我曾经考察西方人的风俗:西方人把交际与交涉分为两途,中国使臣在国外,他们都礼节隆重融洽;等到谈论公事,就截然分开不稍通融。中国对待各使臣,也应该用这种方法治理,这是让利在虚处而不让利在实处。西方人在练兵、造船、制造器械以及一切技艺上,喜欢炫耀自己的长处,未曾秘密独占。中国如果确实讲求,他们认为我有自强的方法,先已敬慕悦服,又知道我不轻视鄙薄他们,不难倾吐内心所藏来展示,有时用微小的利益引诱他们,这是得到他们的技艺而又得到他们的心。西方人很崇尚豪爽,而又喜欢提出不合情理的要求来欺骗中国,中国应该选择可以允许的允许,不可以允许的不妨直接指出利弊,告诉他们必定不能实行的原因,他们也会词穷而气势沮丧,这是驳斥他们的错误才能折服他们的心。得到这几条来与西方人打交道,再由驻洋公使察知他们的隐情,随宜处置,只要能在各国中得到一国,而各国没有不相助的。最近听说日本与美国商议订立新约,美国答应归还日本内政的权利,日本答应增加两个口岸通商来报答。这边有所赠送,那边有所报答,这名义上是互相让步而实际上没有损失,而在有事时可以得到合纵连横的帮助,又何必害怕而不这样做呢?况且中国地大物博,西方人通商获得的利益,是日本的十倍,他们对日本有什么爱惜,必定厚待日本而薄待中国吗?这也在于得到正确的方法罢了。如果真能得到西方人作为外援,那日本区区小国,将顺从听命都来不及,还有什么桀骜不驯的呢?
通使总论星轺指掌
丁韪良译
通使的条例虽然繁多,其道理极其简单。总之不外乎根据情理衡量适宜,而主要在于办理交涉事务。推而广之,是外交之道;实际考察,是议事之法。然而各国往来的事宜,时常有变迁,互相交换都随着国家的盛衰,事情的虚实,势力的分合罢了。自古以来,大致如此。凡是担任使臣职务的人
,皆宜详考往事。无如史记纷繁,案卷甚伙,欲览周知,以求办理交涉事务之法,亦已难矣。是以使臣每藉阅历之资深,以补考证之不足。盖事虽相同,而时势或异;或时势无异,而人地有殊。焉能泥于成格,绳以一律?况今昔情状不同,邦国风俗亦异常,见事同而办法迥异。惟在当事者洞悉情形,周详智虑,因时制宜耳。然非谓因此而通使之学可废。
译都应当详细考察以往的事迹。无奈史书记载纷繁复杂,档案卷宗数量极多,想要全面阅览并通晓,以求得办理外交事务的方法,也已经很难了。因此,出使大臣往往凭借自己丰富的阅历资历,来弥补考证方面的不足。大概事情虽然相同,但时局形势或许不同;或者时局形势没有差异,但人员和地域却有区别。怎么能拘泥于固定的格式,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呢?况且古今情况不同,各国的风俗也异常差异,看到事情相同而处理方法却截然不同。只在于负责事务的人能够透彻了解具体情况,周全细致地思考谋划,根据时势制定适宜的措施罢了。然而这并不是说因此就可以废弃通使之学。
夫使学虽无定则,而历来各国与外使往来文件册簿,即可视其如何敷词立意,以资考证。遇事又须熟悉情形,搜罗程式,互相较量,然后视人地之宜,酌核措词。至昔日之成案,虽不尽宜于今日之需,但不可不恃为绳墨。缘人之趋利避害,古今同情。往昔案件,若悉心考查情由,恒能预料其完结之处可知。凡事遇有阻碍,如何疏通;遇有损害,如何预避。视昔人之错误,即可藉为前车之鉴矣。
通使之学,关系甚钜。然精通者甚鲜,虽偶有博学深求,而于公法、史记等书知崖略者居多。竟领使命后而始习者有之。夫使臣若谓胸有邱壑而师心自用,实为谬妄。盖人无学问,侥幸供职者,虽偶有之,而聪明才干,总不足以应事物之纷纭。即专恃阅历,亦已误矣。况公使一经到任,难免被事纠缠,此时无暇考证,不及详查,若无积学,则手足无所措矣。处事固贵乎阅历,而欲泛应曲当,须精熟通使之学。然欲精熟通使之学,须先涉猎诸学而博采之,更当以此事为专课而力求之。其诸学之尤要者,开列于左。
一、须知天然公法,其理系通行万国,而彼此交际之道,皆以此为准。
一、须知各国通例,有出于条约明文者,有出于从俗通行者。缘各国或以玉帛相见,或以干戈相见,皆以此为准。
一须知西洋诸大国律例
一、须知各国历代史记,其尤要者,系所载交战、议和,以及近代所定条约。读此,则国之兴替,政之隆污,皆可明晰。
一、须知各国大势:何国志在侵吞兼并?何国志在均势守成?何国志在合盟自固?
一、须知富国策内载:货物何以生产?何以销售?何以散聚?
一、须知各国风土人情,以及户口、水陆兵额、地丁租税等项。
一、须知各项公文程式,洋文格式尚未译就,但汉文程式则披阅总理衙门文件可也。此外,本书列有应读之书,百有余种,皆未译出。汉文若徒译名目,实为无益。惟惠顿氏所着万国公法》业已译刊,而本书以之冠于百家。
除以上诸学之外,欲专办交涉事件,尤须通晓各国语言文字。一则能读原文,可以沿流溯源;一则因公会晤,可以方言议事。以视借人传解,实为便易,并可畅谈积愫,彼此开诚布公,而免猜疑之衅。
西洋办理交涉事件,以法文为通行,英、德两国语言文字次之。自八十年来,各国议立条约,往往专用法文。即如一千八百十五年,诸国公使于奥京会议,及一千八百三十九年,比利时与荷兰分而自立,荷、比两国议定条约,亦皆用法文。总之,用法文缮写条约者居多,有时注明权用法文,非必用法文者有之。
论各国应有专署以理外事
丁韪良译
论外交缘由
查自欧洲分为国,其各大国有不得不互相往来之势。始而遇事偶有通使,继则遣使常川驻劄。其所以驻劄之故,一则通两国之好,一则察邻国之政,达之本国。自二百年来,此举业已通行,而各国之往来和好交涉事件,皆赖以调摄。渐则事务益繁,关系益重,而各国京师又皆另立衙署,专理交涉事务。始而名曰外务部,继则名曰会议部,后则定为总理外国事务衙署。
论总理大臣之职
查总理大臣之职,有关国家安危利害,责任匪轻,务选才识卓越者,方可膺斯重任,不致有伤国体。否则办事一有背谬,即可陷本国于不测之害,是以该大臣之职守,有不可不详为申论者。
夫国之内政,多有定章可守,律例可循,号令可发。虽有背谬,贻害较浅,易于补救。缘内政在使本国民众循例守法,即有作奸犯科,亦可挟之以威,迫之以力,无须会议商酌。至于各国交涉事务,则不然,既不可威逼,又不可谕令,须以情理论之,以婉词达之。盖一言偶误,或一策不善,以及草率将事,则国计民生即可因之撄害。顾交涉事务不但难于办理,且极其繁琐,时有变更。可见总理大臣任重而责难也,其应办之事,惟有揆情度理,善为处置,以期上不负国君委任之重,下不失民众感戴之忱。
凡
译虽然外交事务没有固定的法则,但历来各国与外国使节往来的文件和册簿,就可以从中看出他们如何措辞立意,以此作为考证的依据。遇到事情又必须熟悉具体情况,搜集相关的程式规范,相互比较衡量,然后根据人和地的适宜情况,斟酌核定措辞。至于过去的成例,虽然不完全适合今天的需求,但不能不把它当作准则。因为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古今是相同的。过去的案件,如果仔细考查其情由,往往能预料其结果。凡事遇到阻碍,如何疏通;遇到损害,如何预先避免。看到前人的错误,就可以借作前车之鉴。
外交之学,关系重大。然而精通的人很少,虽然偶尔有博学深究的人,但大多只是对国际公法、各国史略等书知道个大概。甚至有人是在担任使节之后才开始学习的。如果使臣自认为胸中有丘壑而主观臆断,实在是荒谬的。因为人如果没有学问,侥幸任职,虽然偶尔有这样的人,但他们的聪明才干,终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事物。即使专门依赖阅历,也已经错了。况且公使一旦到任,难免被事务纠缠,此时没有时间去考证,来不及详细查访,如果没有积累的学问,就会手足无措。处理事务固然重视阅历,但想要广泛应对且恰当得体,必须精通外交之学。然而想要精通外交之学,必须先涉猎各种学问并广泛采纳,更应当把这件事作为专门功课而努力追求。其中尤其重要的各种学问,列举如下:
一、必须了解国际公法,其原理通行于万国,彼此交往的道理,都以此为准绳。
一、必须了解各国的惯例,有的出自条约明文规定,有的出自沿袭习俗通行。因为各国有的以和平方式相见,有的以战争方式相见,都以此为准绳。
一、必须了解西方各大国的法律条例。
一、必须了解各国历代的历史记载,其中尤其重要是记载战争、议和,以及近代所签订的条约。阅读这些,国家的兴衰更替,政治的兴盛衰败,都可以明晰。
一、必须了解各国的总体形势:哪些国家志在侵略兼并?哪些国家志在维持均势、保守现状?哪些国家志在结盟以巩固自身?
一、必须了解富国策中记载的内容:货物如何生产?如何销售?如何聚集和分散?
一、必须了解各国的风土人情,以及户口、水陆军队数额、土地人口租税等项目。
一、必须了解各种公文的程式,洋文格式尚未翻译出来,但汉文程式翻阅总理衙门的文件就可以了。此外,本书列有应读之书,一百多种,都没有翻译出来。汉文如果只翻译书名,实在没有益处。只有惠顿所著的《万国公法》已经翻译刊印,而本书把它列为百家之首。
除了以上各种学问之外,想要专门办理外交事务,尤其必须通晓各国的语言文字。一方面能够阅读原文,可以追溯源头;另一方面因为公事会晤,可以用对方的语言议事。与依靠他人传译相比,实在更加便利,并且可以畅谈积存的心意,彼此开诚布公,从而避免猜疑的祸端。
西方办理外交事务,以法文为通用语言,英、德两国的语言文字次之。自八十年来,各国商议订立条约,往往专用法文。就像一千八百十五年,各国使节在奥地利京城会议,以及一千八百三十九年,比利时与荷兰分离自立,荷兰、比利时两国商议确定的条约,也都使用法文。总之,用法文起草条约的情况居多,有时注明权宜使用法文,并非必须使用法文的也有。
论各国应当设立专门机构管理外交事务
丁韪良译
论外交的缘由
考察自从欧洲分为各国,各大国有不得不互相往来的趋势。起初遇到事情偶尔派遣使节,后来则派遣使节长期驻扎。之所以驻扎,一方面是为了沟通两国的友好关系,另一方面是为了观察邻国的政治,传达给本国。自二百年来,这种做法已经通行,而各国之间的往来友好和外交事务,都依赖它来协调。渐渐地事务更加繁多,关系更加重要,而各国京城又都另外设立机构,专门管理外交事务。起初称为外务部,后来称为会议部,最后定为总理外国事务衙署。
论总理大臣的职责
考察总理大臣的职责,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利害,责任不轻,务必选择才识卓越的人,才能承担这个重任,不至于损害国家体面。否则办事一旦有违背常理之处,就可能使本国陷入不可预测的危害,因此该大臣的职责,有不可不详细申述的理由。
国家的内政,大多有固定的章程可以遵守,法律条例可以遵循,命令可以发布。即使有违背常理之处,造成的危害较浅,容易补救。因为内政在于使本国民众遵循惯例遵守法律,即使有作奸犯科的人,也可以用威严挟制,用力量迫使,不需要会议商酌。至于各国之间的外交事务,则不然,既不能威逼,也不能命令,必须用情理来论述,用委婉的言辞来表达。因为一句话偶尔失误,或者一个策略不好,以及草率行事,那么国家生计和民生就可以因此受到损害。况且外交事务不但难以办理,而且极其繁琐,时常变更。可见总理大臣责任重大而困难,他应当办理的事情,只有衡量情理,妥善处置,以期对上不负国君委任的重托,对下不失民众感激拥戴的诚意。
凡是
外国交涉事务,皆赖总理大臣之才识而定则,简派撤调之际,关系国政匪浅,故各国每多加意遴选贤能迈众之大吏,方授以此职。既经简派,朝廷当将褒奖之词通知各国,以免遇事怀疑。总理大臣一切措施,既为国计民生所系,在该大臣务须熟悉万国公法、近代政治、天下权势、通商利弊,以及富国强兵之策、立约联盟之法、内治外交之道。至各国亲强弱之际,更不可不体查情形,况各国情谊随时变更,应令公使、领事等员将一切关系本国利害之事星速呈报,以便乘机兴利除害,故必须有干练之才,而后可以拣充使任。
译处理与外国的交涉事务,都依赖总理大臣的才能和见识来制定准则;在选拔派遣或撤换调动的关键时刻,与国家政治的关系极为重大,因此各国往往格外注重挑选贤能出众的高级官员,才授予这一职位。既然已经选拔派遣,朝廷应当将褒奖的词令通知各国,以避免遇事产生猜疑。总理大臣的一切举措,既然关系到国家大计和百姓生计,那么该大臣必须熟悉万国公法、近代政治、天下权势格局、通商的利弊,以及富国强兵的策略、订立条约与联盟的方法、内政与外交的道理。至于各国亲疏强弱的变化,更不可不考察实际情况;况且各国之间的情谊随时都在改变,应当命令公使、领事等官员将一切关系到本国利害的事情迅速呈报,以便抓住时机兴利除害,因此必须有干练的人才,然后才可以选拔充任使节之职。
总理大臣选派公使,须择其阅历较深,才识兼优,名望甚重者,方可信任。仍当令各使同其心志,随其策谋,不但逐事指授机宜,更当查其如何办法,以俾本国不失利益。
总理大臣须将各处紧要事件,以及中外现在情形,随时通知在外各使,俾伊等于本国政务不至茫然。在该使接准此等文件,亦可向驻劄之国随时叙述,窥其意见,而使之向附。噫!使臣如此,而令天下各国言听计从,其功岂浅鲜哉?本国既不遗在远,将一切政务通知各使,则使臣自倍加黾勉矣。
与各国使臣会晤商议,本系总理大臣分内之事。至国君欲将和约、联盟、通商、交战等事宣示各国,此等文件均由总理大臣缮办。遇庆吊等事,虽偶有国君自行函致邻邦,亦例应由总理大臣办理。
按常例,本国领事驻劄外国者,均归总理大臣管辖;外国领事驻劄本国者,国君准行执照,亦由该大臣颁发。间有将本国领事归船政大臣管辖者,然总理大臣时亦指示策略。查本国文卷,多归吏、刑两部稽查收掌,而总理大臣亦有兼理者。至该大臣所办案件,以及与本国、外国使臣往来公文,并本国与外国交际礼仪程式,均归总署自行收存。
凡新任总理大臣,一经任事,即将接任日期知照本国、外国各等公使。若系某部院尚书兼此任者,亦当达知本国执政各部。自知照后,凡驻京公使皆应前来拜谒该大臣。于二三等公使,应亲往答拜;于署任公使以及办事大臣,只投名刺而已。惟答拜头等公使,应于当日,以其有代君身而行之义。
总理大臣寻常接见公使,皆有定期。除定期外,公使若欲会晤,必须专人面询,或函请时日,方可以无碍。该大臣政务为要,遇有紧要事件以及重任,公使亦可随时前往,不得限以常格。
总理大臣卸任,亦当仿照接任之时,通知各使,以尽同舟之谊。法君路易十五在位,有总理大臣名阿冉孙者,以勤着名。每日寅正即起,将各项文件自行撰拟稿底,于巳初发给主稿四员,令其抄录。至本国使臣来文,该大臣批示大义,主稿书写覆文。每日除觐君与执政大臣会议外,遇有紧要文件,仍自行书写。其勤劳有如此云。
论总署办事人员
总署之责,重事繁,自不必言。其一切事务,总理大臣不过提纲挈领而已。且时有兼任执政大臣、国会大臣之职者,于本署寻常事件以及缮写公文等事,无暇及此。且躬理细故,则重大者未免或有虞,是以无关紧要事件,皆委诸属员。该大臣惟时加督率、稽查。
查总署除正堂外,次即总办、帮办。该大臣遇有事故,总办即应代为会晤公使,寄发公文,稽查案件,督饬僚属。是总办须干练有为,通达政体,熟悉情形之员,方能胜任。且该员有统辖本署人员事务之责,非分司各员可比。英国遇更换总理大臣之时,该衙门总办亦必一同更换。惟副总办系久任其事,永不更换,以资熟手。凡由国会掌权之国,率皆如此。
总署各项办事人员关系匪轻,须详加遴选。因在京办事干练之员,可以补救在外使臣才力不及之处,缘随事可由京师授以方略之故耳。
该大臣既有属员襄办公务,其须幕友以理私事,自不必论。
论通使之例
丁韪良译
论公使之职
查各国执掌部院事务大臣,洋语称密尼司德,其授以文凭或全权字样,差往外国办理交涉事务者,按洋文,其职名与部院大臣相同。至该使宠荣优遇之处,载在《万国公法》。
昔有遣使他邑,专通庆吊之礼者。自通使常川驻京之例开,则使臣专为保持两国和好,护庇本国商民,通报关系本国事件。是以使臣职守,不必专属一事矣。
论通使之权
惟自主之国,方可遗使接使半主之国。凡邦国能自理内政,而无外交之权者,谓之半主之国,如瓦拉、该墨、拉达、挨及等国是也。按瓦、墨二邦,尚可遣派本国奉教之使,驻札土京,而该使得赖公法保护。然土君虽接其使臣,究与视自主之国使臣有间。如有交涉,其能否通使,当从上国之命。至于商会、民众,亦可遣使他邦,但所遣之人,不
译总理大臣选派公使,必须选择那些阅历较深、才识兼备、名望甚重的人,才可以信任。仍然应当让各位公使同心同德,遵循其策略谋划,不仅要逐事指示机宜,更应当查考他们如何办理,以使本国不丧失利益。
总理大臣必须将各处紧要事件,以及中外当前的情形,随时通知在外的各位公使,使他们对于本国政务不至于茫然无知。各位公使接到这些文件后,也可以向驻在国随时陈述,窥探其意见,从而使其趋向依附。唉!如果使臣能做到这样,而让天下各国言听计从,他的功劳难道是很小的吗?本国既然不遗漏远方的事务,将一切政务通知各位公使,那么使臣自然会更加勤勉努力了。
与各国使臣会晤商议,本来是总理大臣分内的事。至于国君想要将和约、联盟、通商、交战等事情宣示各国,这些文件都由总理大臣起草办理。遇到庆贺吊唁等事情,虽然偶尔有国君亲自致函邻邦的,也照例应当由总理大臣办理。
按照常例,本国派驻外国的领事,都归总理大臣管辖;外国派驻本国的领事,国君准许发放执照,也由该大臣颁发。间或也有将本国领事归船政大臣管辖的情况,但总理大臣也时常指示策略。查考本国的文书卷宗,大多归吏部、刑部稽查收掌,而总理大臣也有兼理的情况。至于该大臣所办理的案卷,以及与本国、外国使臣往来的公文,还有本国与外国交际的礼仪程式,都归总理衙门自行收存。
凡是新任总理大臣,一经上任,就将接任日期通知本国和外国的各类公使。如果是某部院的尚书兼任此职,也应当告知本国执政的各部。自通知之后,凡驻京的公使都应当前来拜谒该大臣。对于二三等公使,应当亲自前往回拜;对于署任公使以及办事大臣,只投递名片即可。只有回拜头等公使,应当在当天进行,因为他们有代表国君行事的名义。
总理大臣平常接见公使,都有定期。除了定期之外,公使如果想要会晤,必须派人当面询问,或者写信请求约定时间,才可以没有妨碍。该大臣政务最为紧要,遇到有紧要事件以及重任,公使也可以随时前往,不得用常规限制。
总理大臣卸任,也应当仿照接任之时,通知各位公使,以尽同舟共济的情谊。法国国王路易十五在位时,有一位名叫阿冉孙的总理大臣,以勤勉著称。每天寅时正刻就起床,将各项文件亲自撰写草稿,在巳时初刻发给四位主稿官员,让他们抄录。至于本国使臣来的文书,该大臣批示大意,主稿官员书写回复文书。每天除了觐见国君和与执政大臣会议外,遇到有紧要文件,仍然亲自书写。他的勤劳就是这样的。
论总理衙门办事人员
总理衙门的职责,事务繁重,自不必说。它的一切事务,总理大臣不过是提纲挈领罢了。况且有时还兼任执政大臣、国会大臣的职务,对于本衙门平常的事件以及缮写公文等事,没有空闲顾及。而且如果亲自处理细微琐事,那么重大的事务难免会有疏漏,因此无关紧要的事件,都委托给属员办理。该大臣只是时常加以督率、稽查。
查考总理衙门除了正堂之外,其次就是总办、帮办。该大臣遇到有事故,总办就应当代为会晤公使,寄发公文,稽查案卷,督饬僚属。因此总办必须是干练有为、通达政体、熟悉情形的人员,才能胜任。况且该员有统辖本衙门人员事务的责任,与分管各司的人员不可同日而语。英国在更换总理大臣的时候,该衙门的总办也必定一同更换。只有副总办是长期任职,永不更换,以便利用熟手。凡是国会掌权的国家,大抵都是这样。
总理衙门各项办事人员关系重大,必须详细遴选。因为在京办事干练的人员,可以补救在外使臣才力不及的地方,因为随着事情的发生,可以由京师授予策略的缘故。
该大臣既然有属员协助办理公务,那么需要幕友来料理私事,自不必说。
论通使之例
丁韪良译
论公使之职
查考各国执掌部院事务的大臣,洋语称为密尼司德,那些被授予文凭或全权字样,派遣到外国办理交涉事务的人,按照洋文,他们的职名与部院大臣相同。至于这些使臣受到的宠荣优遇,记载在《万国公法》中。
从前有派遣使者到其他城市,专门沟通庆贺吊唁礼仪的。自从通使长期驻京的惯例开启后,使臣就专门为了保持两国和好,保护本国商民,通报关系本国的事件。因此使臣的职守,不必专属于一件事了。
论通使之权
只有自主的国家,才可以派遣使者或接受使者到半自主的国家。凡是邦国能够自理内政,而没有外交权力的,叫做半自主的国家,如瓦拉几亚、摩尔达维亚、拉达、埃及等国就是。按照瓦拉几亚、摩尔达维亚两国,还可以派遣本国信奉宗教的使者,驻扎在土耳其京城,而这些使者可以得到公法的保护。然而土耳其国君虽然接受他们的使者,终究与对待自主国家的使臣有差别。如果有交涉,他们能否通使,应当听从上国的命令。至于商会、民众,也可以派遣使者到他国,但是所派遣的人,不
拘何等职爵,概不得作为公使。遇应办事宜,有仍由本国之驻京公使料理。至于众邦合一之国,或彼此互相通使,或遣使外国,皆视本邦情形,并原定合一之盟为何如耳。按此国既归并彼国,则此国即不得复谓之国矣。若于归并约内言明,凡与各国会议等事,必由上国代理,则遣使他国,亦必由上国拣派。虽遇专涉本邦之事,本邦亦不能另遗使臣。盖既立归并之盟,即不能复有自主之权也。大抵众邦合一之国,其通使之权,皆归上国;至数邦联合之国,其通使之权,仍操之名邦。自威司发里和约一千六百四十八年,即大清顺治四年以来,凡日耳曼各邦,皆操此权。然众邦之公会,虽有遣使接使之权,并未遣使在外常川驻劄。惟于一千八百六十四年,遣柏思为钦差大臣,前往伦敦大会。于一千八百四十八年公会举议,重修众邦合一之例,盟主遂秉遣使外国之权。
译无论何种职爵,一概不得担任公使。遇到应当办理的事务,仍由本国的驻京公使处理。至于多国合一的国家,或者彼此互相派遣使节,或者派遣使节出访外国,都视本国的具体情况,以及原先制定的合一盟约是如何规定的。按照这一原则,既然该国已经并入另一国,那么该国就不再能被称为独立的国家了。如果在合并条约中明确规定,凡是与各国会议等事务,必须由上级国家代理,那么派遣使节出访他国,也必然由上级国家挑选委派。即使遇到专门涉及本国的事务,本国也不能另外派遣使臣。因为既然建立了合并的盟约,就不能再拥有自主的权力了。大体上,多国合一的国家,其外交使节的权力都归属于上级国家;而多国联合的国家,其外交使节的权力仍掌握在名义上的主导国家手中。自威斯伐利亚和约(公元1648年,即大清顺治四年)以来,所有日耳曼各邦都掌握着这项权力。然而,多国组成的公会,虽然拥有派遣和接待使节的权力,但并未在国外长期驻扎使节。直到公元1864年,才派遣柏思作为钦差大臣,前往伦敦参加大会。在公元1848年,公会提议重修多国合一的条例,盟主于是掌握了派遣使节出访外国的权力。
昔荷兰立民政时,其通使之权专归众省公会。惟荷、塞二省录送遣使外国名单,以备公会简派。
在瑞士数邦,仅止联盟而非合一,各邦皆有通使之权,上国并未遣使常川在外,是以于一千六百二年,瑞士差往法国公使共三十九员,盖因各邦皆遣一人或数人之故耳。当时各国公使驻劄瑞士者,在众邦之公会呈递国书于各邦,亦各呈递一本。自一千八百十五年重修合一条约之后,其通使之权归之上国,遂有上国遣使驻劄法、奥二国之事。但议立和约之权,各邦仍操之于己。自一千八百四十八年复重订合一之约,而通使之权专归上国矣。至亚美利加合众国之例,除经国会允准外,严禁各邦彼此擅立盟约及与外国私立约据等事。
凡立约赖某国保护者,于自主之权无碍。若约内未经载明推逊通使之权,不能因赖保护,遂不认其有此权也。
通使之权,遇有争执疑惑,或于彼此政体有窒碍等处,则遣使接使,不加以公使衔者,往往有之。出亡之君,时有特遣无名使臣前往某国,如十数年前美国南省叛乱,遣使英、法,是时英、法虽未认其国,亦未尝不接该使之公文。
通使,惟国主能操其权。但国主遣使之权,有时为本国律例所限制。遇属地距本国窵远者,该处镇守大臣往往有接使、遣使之权。因地处远方,此乃代君而行耳。
两国非有立定专条,则各有可遣之例,并无必遣之势。
通使之权,国内不可一时或缺。遇有君位未定,或国君尚在冲龄,或有疾病不能躬理朝政,则通使之权必操于摄政者。如英国君主寿治第三,布国君主费德理第四,皆患痴颠之症,当时遣使、接使皆归摄政。又如昔之波兰国,择主未定时,依然通使。
再,国君尚在冲龄,或因疾病,其简派之摄政大臣,于议立条约、缮写国书等事,皆当代君秉权画押,仍系国君出名;至国君让位之后,与被敌擒去、寄食他国者,皆不得操遣使之权。
出亡之君虽失君位,未必失通使之权;新君虽得君位,未必有通使之权。盖接待某君之使臣,即为与某君交好之据。或与得国新君交好,互相通使;或仍与旧君往来,认为正主;或与二君均不交往,皆由各国自行裁夺。欧洲大国遣派驻札土耳其、南亚美利加以及瓦墨两邦之总领事官,均兼公使之职。○历来出亡之君有仍行遣使之权者,各国若不欲结交新君,即仍接旧君之使。
旧君与得国新君皆遣使臣,同膺公使职衔,无论何国不能并接,否则招尤受累。更有此国不愿认彼国所称之号,以及自主之权,往往不接其来使者,此乃失和之衅。昔有法国宰相名马塞林者,曾接英国霸主格龙威之使,于其旧君之使遂拒而不接。又英国君主槎耳第一在位时,国会揽权与君相争,皆遣使土国,该国接待国会之使而不接其国君之使,此皆二百余年前之事。于十五年前,义国君主职据纳邦各地,乃遣使英国,英遂接之,复函致纳邦之使,谓现在不能以纳邦为自主之邦,即不能视该使为公使矣。时有日耳曼数邦不接待义国之使,义国发给该邦领事之准行执照,概行撤销,以示酬答焉。欲仍保全两国和好,当另设法变通。十五六年前,布国新君登位,各国遣使庆贺,时有义国使臣布乃却之不接,以为尚未认义国,后乃议定将该使文凭之上改书「某君头等钦差大臣布」,遂接之,盖意在其君而不在其国也。○日耳曼虽有数邦尚未认义大利之国,而义国使臣仍行驻札京都,惟于一千八百六十五年将使臣撤回,改派办事大臣暂署,以其免递国书之故耳。
论接使之权
凡自主之国,除与某国立约议定不得接使外,莫不有接使之权。然非有条约言明,其国并无必接之势。布俄两国各遣使臣驻札罗马,而教皇使臣,两国至今尚未愿接待。教皇使臣,洋语称为农司。虽使臣过境,其准否仍听该国自便,但拒而不准者,实为罕有。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美国驻札日国公使赴任,路过巴黎,该大臣函致法国,欲在该处暂息数日,法国未允,并覆以若该大臣毫不逗留,方准其过境。查该
译从前荷兰建立民选政府时,派遣使节的权力专门归属于各省联合会议。只有荷兰省和泽兰省记录并报送派遣使节到国外的名单,以供联合会议挑选委派。
在瑞士的几个邦国,仅仅是联盟而非统一,各邦都拥有派遣使节的权力,中央国家并没有经常派遣使节常驻国外,因此在1602年,瑞士派往法国的公使共有三十九人,这是因为各邦都派遣一人或数人的缘故。当时各国派驻瑞士的公使,在向各邦的联合会议递交国书时,也分别向各邦递交一份。自1815年重新修订统一条约之后,派遣使节的权力归于中央国家,于是有了中央国家派遣使节常驻法国、奥地利两国的事例。但是议定和约的权力,各邦仍然掌握在自己手中。自1848年再次重订统一条约后,派遣使节的权力就专门归于中央国家了。至于美利坚合众国的例子,除了经过国会批准外,严禁各邦彼此擅自订立盟约以及与外国私自签订条约等事。
凡是依靠某国保护的立约国,对其自主权没有妨碍。如果条约内没有明确记载推让派遣使节的权力,就不能因为依靠保护,就不承认其拥有这种权力。
派遣使节的权力,遇到有争执疑惑,或者在彼此政体上有阻碍的地方,派遣或接待使节时不授予公使头衔的情况,是常常有的。流亡在外的君主,时常特别派遣没有名号的使臣前往某国,比如十数年前美国南部叛乱,派遣使节到英国、法国,当时英、法虽然未承认其国家,但也并非不接待该使节的公文。
派遣使节,只有国家元首能掌握其权力。但国家元首派遣使节的权力,有时受到本国法律的限制。遇到属地距离本国遥远的地方,该地的镇守大臣往往拥有接待使节、派遣使节的权力。因为地处远方,这是代替君主行事罢了。
两国如果没有订立专门的条约,那么各自都有派遣使节的惯例,并没有必须派遣的形势。
派遣使节的权力,在国内不可一时缺失。遇到君位未定,或者国君尚在幼年,或者有疾病不能亲自处理朝政,那么派遣使节的权力必然掌握在摄政者手中。比如英国君主乔治三世,普鲁士君主弗里德里希四世,都患有精神失常之症,当时派遣使节、接待使节都归于摄政。又如从前的波兰国,在选定君主未定时,依然派遣使节。
再者,国君尚在幼年,或者因疾病,其选派的摄政大臣,在议定条约、撰写国书等事上,都应当代替君主掌握权力并签字,仍然以国君的名义;至于国君让位之后,与被敌人擒获、寄居他国的人,都不得掌握派遣使节的权力。
流亡在外的君主虽然失去君位,未必失去派遣使节的权力;新君虽然得到君位,未必拥有派遣使节的权力。因为接待某君的使臣,就是与某君交好的证据。或者与得国的新君交好,互相派遣使节;或者仍然与旧君往来,认为他是正统君主;或者与两位君主都不交往,都由各国自行裁夺。欧洲大国派遣驻土耳其、南美以及瓦哈卡两邦的总领事官,都兼任公使的职务。历来流亡在外的君主有仍然行使派遣使节权力的,各国如果不愿结交新君,就仍然接待旧君的使节。
旧君与得国的新君都派遣使臣,同受公使职衔,无论何国不能同时接待,否则招致怨恨受累。更有此国不愿承认彼国所称的称号,以及自主权,往往不接待其来使,这是失和的祸端。从前有法国宰相名叫马塞林的,曾接待英国霸主格龙威的使节,对于其旧君的使节就拒绝而不接待。又英国君主查理一世在位时,国会揽权与君主相争,都派遣使节到土耳其,该国接待国会的使节而不接待其国君的使节,这都是二百多年前的事。十五年前,意大利君主占据纳邦各地,于是派遣使节到英国,英国就接待了他,回复函件给纳邦的使节,说现在不能将纳邦视为自主的国家,就不能视该使节为公使了。当时有几个日耳曼邦国不接待意大利的使节,意大利发给该邦领事的准行执照,一概撤销,以示报复。想要仍然保全两国和好,应当另想办法变通。十五六年前,普鲁士新君登位,各国派遣使节庆贺,当时意大利使臣布乃却拒绝而不接待,认为尚未承认意大利,后来议定将该使节文凭之上改书“某君头等钦差大臣布”,于是接待了他,意在针对其君主而不针对其国家。日耳曼虽然有数邦尚未承认意大利国家,而意大利使节仍然驻在京都,只是在1865年将使节撤回,改派办事大臣暂代,因为免除递交国书的缘故罢了。
论接待使节的权力
凡是自主的国家,除了与某国立约议定不得接待使节外,没有不拥有接待使节权力的。然而如果没有条约言明,该国并没有必须接待的形势。普鲁士、俄国两国各派遣使节驻在罗马,而教皇的使节,两国至今尚不愿意接待。教皇的使节,洋语称为农司。虽然使节过境,准许与否仍听该国自便,但拒绝而不准许的,实在罕见。1854年,美国驻日本公使赴任,路过巴黎,该大臣函告法国,想在该处暂住数日,法国未允,并回复说若该大臣毫不逗留,才准许其过境。查该
使名苏类,原系法国人氏,与该国执政大臣素有嫌隙,今膺公使,路过此地,恐藉其权利滋生事端,是以未允其在此停。况现在各国皆互相通使,且常川驻京,成为常例。如既认某君为国主,而绝其来使者,非有紧要之故,断乎不可。发氏云:凡邦国因事故不欲某国使臣入境,应于边界内限定某处,遣员告知不准入境,方可。盖使臣既奉命而来,不可无故阻其前进。
译名叫苏类的,原本是法国人,与该国执政大臣向来有嫌隙,如今担任公使,路过此地,恐怕他凭借职权滋生事端,因此没有允许他在此停留。况且现在各国都互相派遣使臣,并且常常常驻京城,已成为惯例。如果已经承认某君为国主,却断绝其来使,除非有紧要的缘故,是绝对不可以的。发氏说:凡是邦国因故不想要某国使臣入境,应当在边界内划定某处,派遣人员告知不准入境,才可以。因为使臣既然奉命而来,不可无故阻挡他前进。
有允准接其来使,而从中立定章程。如按现在常例,某国之人充他邦之使,其本国之君不以全权钦使接之,但视为办事大臣。按日耳曼国会定例,旧都福兰阜之人,除在本都充当国会大臣之外,不得在他邦选膺此任。○按某国人民既入外国籍贯,若彼国授以公使之职,驻札故土,亦无不可,如近时俄、巴两国所遣驻札法国公使,均系法国人民而改入彼国籍者。○按今日耳曼小邦,往往有选派奥国人民,在奥都充当办事大臣之事,于一千八百五十五年,昂蒲各处有委派英人在伦敦作为办事大臣者,此等使臣除供职外,仍属本国管辖,而仍归本国管辖。更有因来使之职衔为他国辞而弗接之者。至教皇之使,不必以教皇所授之权接之,盖断无他国干预内政之理耳。日耳曼奉新教各邦,以及丹国,概不愿接待教皇之使,因教皇夜郎自大,时以吾子呼君主焉。○英国与教皇通使,昔为例所严禁,惟于一千八百四十三年方弛此禁,虽然仍不愿接方外之人充教皇之使。○法国虽接教皇之使,仍有条约限其权利,故凡有使臣前来,必先查其全权字据与约相符,方准其供职。
有素敦和好之国,而不接来使者,其故非因其国,实因其所使之人耳。盖使臣之职,必须人品端方,方可令他国推诚相信。如他国不接某使,而必欲令其接者,非智者之所为也。或处于势不得已,勉强接待者,必致使臣见憎他邦,断难称其职守。尚有迫于时势,隐忍不敢言者,至隐忍接待憎恶之使,于公务既无裨益,则于遣使之国,有伤国体。
邦国应差遣何人,断无听他国指择之理。但各国往往将拟派何人,预为知照,以免生不协之处。该国即可示覆,或愿接来使,或请改派本国亦可。于他国未派之先,声明愿遣何人前往充使,但声明请拣,素无成式可循。昔者教皇欲遣使奥、日、法、葡等国,是时议定教皇务须先行定拟使臣三名,开单寄送各国,听该国君主从中选择一员前来充使。至欲派使臣知照前往之国,国君亲理者甚少,常由任满公使,或由暂行署理之官,或由本国总理衙门大臣皆可。凡遇此等事件,应彼此面商而不动公文,盖虽有不协于国体,并无妨碍。邦国有拒绝来使而不接者,各国概不究其情由,随即改派。惟英国则不然,凡遇此事,不但究其情由,并须彼国指出实迹,非平空怀疑,方可不接。虽然仍不遽行改派,亦惟令副使暂署是缺而已。如一千八百三十二年,英遣公使于甯者,驻札俄都,俄主不接,英乃委副使暂署,迟至三年方改派正使。
既经面议,若彼国仍欲遣不协之人,本国即可声明不能接待,但非有重大情节不可拒绝。如是之甚,恐当升平无事之时,忽绝使命,而易于启衅。一千七百五十八年瑞典曾拒英国公使葛德利者,一千七百九十二年萨君曾拒法国公使塞蒙费者,一千八百二十年又拒布国公使马尔顿者,以该使臣之妻系法国弑君者之女,一千八百四十七年汉诺福国主曾拒布国公使威司发者,以其崇奉旧教故耳。
论使臣等级
凡使臣之等级,皆由本国派定。虽由本国派定,仍有限制之处。因西洋各国往来之礼,稍分畛域,而所派使臣等级,亦当因之而定。其所遣使臣何等,仍听接使之国自主。
至遣头等公使之权,惟皇帝、君主及民政大国有之。凡君主之国,较之民政稍尊。至教皇,亦系君主之国,故能遣头等公使。○昔冉瓦威尼司均系民政之国,所遣皆头等使臣。按现在民政之国,美为最大,从无遣派头等公使之事。若附庸及民政小邦与半主之国,无此权者,虽遣头等公使,大国概不接焉。法国君主路易费里在位时,凡诸侯各国,惟准遣三四等使臣驻札巴黎。若遣全权大臣,必不接待。盖彼之头等公使,我既却之不受,我之头等公使,亦不遣之前往。因礼尚往来,务使职衔相埒耳。
其在外公使,或另有重大事件商办,或因庆吊大典暂加头等职衔者,有之。署任及驻劄公使,遇有此等事,亦可加以特简职衔。
论遣使之多寡
此国同遣数使前往彼国,原
译有允许接纳其来使,并从中订立章程的。如果按照现在的常例,某国的人担任他国的使臣,其本国的君主不以全权钦差大臣的礼节接待他,只把他视为办事大臣。按照日耳曼国会的定例,旧都法兰克福的人,除了在本都担任国会大臣之外,不得在他国被选任此职。○按照某国人民既然入了外国国籍,如果那国授予他公使的职务,驻扎在故土,也没有不可以的,如近时俄国、巴西两国所派遣驻扎在法国的公使,都是法国人民而改入那国国籍的人。○按照今日耳曼小邦,往往有选派奥地利人,在奥地利首都充当办事大臣的事情,在一千八百五十五年,昂蒲各处有委派英国人在伦敦作为办事大臣的,这些使臣除了供职之外,仍属本国管辖,而仍归本国管辖。还有因为来使的职衔而被他国拒绝接待的。至于教皇的使臣,不必以教皇所授予的权力接待他,因为决没有他国干预内政的道理。日耳曼信奉新教的各邦,以及丹麦,一概不愿接待教皇的使臣,因为教皇夜郎自大,时常以“吾子”称呼君主。○英国与教皇通使,过去是严禁的,直到一千八百四十三年才解除这个禁令,虽然如此,仍然不愿接纳方外之人充当教皇的使臣。○法国虽然接待教皇的使臣,仍有条约限制他的权利,所以凡有使臣前来,必须先查他的全权字据与条约相符,才准许他供职。
有向来敦睦友好的国家,却不接待来使的,其原因不是因为那个国家,实在是因为所派遣的人。因为使臣的职责,必须人品端正,才能让他国推诚相信。如果他国不接待某位使臣,而一定要让他接待的,这不是智者所为。或者处于势不得已,勉强接待的,必定致使使臣被他国憎恶,断难胜任其职守。还有迫于时势,隐忍不敢说话的,以至于隐忍接待被憎恶的使臣,对公务既无益处,那么对派遣使臣的国家,就有损国体。
国家应该差遣何人,决没有听从他国指派的道理。但是各国往往将拟派何人,预先告知,以免产生不协调之处。该国就可以表示答复,或者愿意接待来使,或者请求改派本国的人也可以。在他国未派之前,声明愿意派遣何人前往充任使臣,只是声明请求挑选,向来没有固定的格式可循。从前教皇想要派遣使臣到奥地利、日耳曼、法国、葡萄牙等国,当时议定教皇必须先行拟定使臣三名,开列名单寄送各国,听任该国君主从中选择一员前来充任使臣。至于想要派遣使臣告知前往的国家,由国君亲自办理的很少,通常由任期届满的公使,或者由暂行署理的官员,或者由本国总理衙门的大臣都可以。凡遇到这类事情,应该彼此当面商议而不使用公文,因为虽然有不协调于国体的地方,并没有妨碍。国家有拒绝来使而不接待的,各国一概不追究其原因,随即改派。只有英国不是这样,凡遇到这类事情,不但追究其原因,并且必须那国指出事实,不是凭空怀疑,才可以不接待。虽然如此,也不立即改派,只是让副使暂时代理这个职位而已。如一千八百三十二年,英国派遣公使到瑞士的,驻扎在俄国首都,俄国君主不接待,英国于是委派副使暂代,直到三年后才改派正使。
既然已经当面商议,如果那国仍然想要派遣不协调的人,本国就可以声明不能接待,但是如果没有重大情节不可以拒绝。如果到了这种地步,恐怕在太平无事的时候,忽然断绝使命,容易挑起争端。一千七百五十八年瑞典曾经拒绝英国公使葛德利,一千七百九十二年萨克森君主曾经拒绝法国公使塞蒙费,一千八百二十年又拒绝布列塔尼公使马尔顿,因为该使臣的妻子是法国弑君者的女儿,一千八百四十七年汉诺威君主曾经拒绝布列塔尼公使威司发,因为他崇奉旧教。
论使臣等级
凡是使臣的等级,都由本国派遣确定。虽然由本国派遣确定,仍然有限制之处。因为西洋各国往来的礼节,稍微划分界限,而所派遣使臣的等级,也应当据此而定。他所派遣的使臣是什么等级,仍然听任接待使臣的国家自主。
至于派遣头等公使的权力,只有皇帝、君主及民政大国才有。凡是君主国家,比民政国家稍微尊贵。至于教皇,也是君主国家,所以能派遣头等公使。○从前冉瓦威尼司都是民政国家,所派遣的都是头等使臣。按照现在的民政国家,美国是最大的,从来没有派遣头等公使的事情。如果附庸及民政小邦与半主国家,没有这种权力的,即使派遣头等公使,大国一概不接待。法国君主路易费里在位时,凡是诸侯各国,只准许派遣三、四等使臣驻扎在巴黎。如果派遣全权大臣,必定不接待。因为他的头等公使,我既然拒绝不接受,我的头等公使,也不派遣前往。因为礼尚往来,务必使职衔相当。
那些在外公使,或者另有重大事件商办,或者因为庆吊大典暂时加授头等职衔的,是有的。署任及驻扎公使,遇到这类事情,也可以加授特简职衔。
论遣使之多寡
这个国家同时派遣数名使臣前往那个国家,原本
无不可。其使或各有专责,或同办一事,但同遣数使之故,必须有另外情节,如前往大会议立和约,以及会商重大事件,该使臣或同等,或分尊卑,皆可。凡使臣同等,则同礼;异等,则礼分尊卑。○昔日耳曼大诸侯遣使国会,公举皇帝,常有各遣使臣二、三、四员至。该诸侯遣使奥国,亦复如是。一千八百十五年维也纳大会,英、法各遣全权大臣四员,俄、葡各遣三员,奥、布各遣二员。一千八百五十六年巴黎大会,以上各国皆遣全权大臣二员。
译没有不可行的。派遣的使臣有的各自承担专门职责,有的共同办理同一件事,但之所以同时派遣数名使臣,必定有其他的缘由,例如前往参加大会议订立和约,以及会商重大事件。这些使臣地位相等或分有尊卑,都是可以的。凡是使臣地位相等,则礼仪相同;地位不同,则礼仪区分尊卑。○过去日耳曼的大诸侯派遣使臣参加国会,公举皇帝时,常常各自派遣二、三、四名使臣前往。这些诸侯派遣使臣前往奥地利,也是这样。一八一五年维也纳大会,英国、法国各自派遣全权大臣四名,俄国、葡萄牙各自派遣三名,奥地利、普鲁士各自派遣两名。一八五六年巴黎大会,上述各国都派遣全权大臣两名。
遇有诸国会议事件,各大国皆特简本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为头等公使,其驻劄该国公使作为二等全权大臣。二人当推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为首,以其熟悉外国事务,无有逾于彼者矣。据越克佛尔云:「昔荷兰众省合一之国,并遣头等公使八人前往孟思德之会,内有二人曾经出使数次,即欲挟制其余六人。」由此观之,使臣虽多,未必于事即为有益云。
昔时遇他国,有登极、大婚诸大典礼,亦有特遣数使。遇他国帝王登极,威尼司民主之国以并遣二使致贺为常。至遣使见教皇,往往有遣三四员者,而荷兰亦曾并遣使臣三员为英国新君致贺前往庆贺者。但现在特遣一人,率以为常。其特遣数人同膺头等公使一节,有拒之不接者,有愿其多遣者。一千七百四十一年,日耳曼皇帝登位,诸侯各邦皆遣使致贺,其并遣数员者,法国初不认其使,终遂允之,仍言此次如是,以后不得援以为例。○昔者每遇教皇登位,凡奉天主教之国皆遣使以致顺服之意。至遣使谢罪,向来常有之事,而其尤着者,一千六百八十五年,冉瓦遣使法国谢罪,又一千七百九年,英国遣使俄国,因俄国公使在伦敦被人淩辱。除此旷典外,至常川驻劄公使,一国遣数使者甚鲜。有遣将军专办军戎事件,而另有使臣照常办事交涉事件者,现在惟俄、布两国如是。盖因人多则各执己见,互相嫉妒于应办公事无益而有损矣。是以各国欲专为探访事件,于公使之外另遣随员、参赞。该员等虽得与本国往来行文,亦皆归公使管辖。奥、法遣使驻札布国,于正使外复遣武弁一员为参赞。布国亦遣参赞从使。奥、法至俄国遣参赞从使,布国系专理通商事务。
每有公使一人,兼办数国之事,亦有数国合遣一使者。各国遣使,日耳曼诸邦常有一员兼使数邦者。美国于一千八百五十六年定例,凡本国使臣遣往某国后,又简为兼任他国之使者,则于正俸之外,复增其半。一千八百二十五年,南亚美利加之拉布拉他遣使巴黎,兼理英国交涉事务。英国始而尚不允准,盖谓该国应专使前来驻札,后亦未曾坚执此议,乃准其兼任。至南亚美利加诸小国,每特遣一使兼任英法,现亦视为常例。○日耳曼诸小邦遣使布奥,常有数邦共遣一使者。
论遴选充使之人
查公使之职,较各等职官尤须才能干练,足以胜任为首务。然拣择充使,往往更察其人系绅耆子弟,家道殷实与否,以及所奉何教。凡此虽无关紧要,而于事之成败时有所系。
有时君奉天主教,其臣须同教者方遣出使。今教皇遣使,仍不异是。其威尼司民政国则不然,向无遣教士出使之事。越氏曰:威国此举,因教士无子嗣,自不虑国事于将来,且既专心教务,几成异域之子民焉。史载昔有妇人身膺公使,出使他邦之事,但事涉罕异,按现在各国之政治风俗,难以复施于今日矣。于一千五百二十九年,德法两国讲和,法君请太后,德君遣公主议立和约,相传谓之「夫人约」。又法君路易十四曾遣欧莲夫人前往英国说槎耳第二,使其弃绝荷兰,联合法国。以上所载妇人,虽有公使之责,办事亦颇着功效,但当时并未明授以公使之职。至妇人而明授以公使之职者,惟孀妇盖氏而已。伊夫系法国将军,没后,法君乃于一千七百六十四年赐以符节,授以国书,令其出使波兰。此系妇人充当使臣,尚有假冒妇人而暂膺公使者。昔法君路易十五在位,有名柏蒙者,始而随使英国,充当参赞,后复擢为正使,因其泄漏机密被劾调回本国。路易十六命终身着巾帼以辱之,因其从前着巾帼为使。
论使臣名目及解任之故
遣使之名,有三:曰常使,曰特简,曰密使。令一人兼办者有之,同遣数使者亦有之。但自立驻劄公使以来,率归一人为常。
使臣解任或暂停差务,其故有七:文凭限满一也,撤销全权字据二也,本国调回三也,彼国辞回四也,自行告退五也,本国君薨六也,驻劄之国君薨七也。遇驻▯之国君薨,使臣遂暂行停任,俟接到国书,呈递新君,方照常供职。
论
译凡遇各国会议事务,各大国都特别选派本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担任头等公使,而该国驻在当地的公使则作为二等全权大臣。这两人中应当推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为首领,因为他熟悉外国事务,没有人能超过他。据越克佛尔说:“从前荷兰众省联合成国时,曾派遣八位头等公使前往孟斯特的会议,其中两人曾数次出使,便想压制其余六人。”由此看来,使臣虽然众多,未必对事情就有好处。
过去遇到他国举行登基、大婚等重大典礼,也有特别派遣多位使臣的情况。遇到他国帝王登基,威尼斯民主之国以同时派遣两位使臣致贺为惯例。至于派遣使臣拜见教皇,往往有派遣三到四位的情况,而荷兰也曾同时派遣三位使臣前往英国为新君致贺。但现在通常只特别派遣一人,这已成为惯例。关于特别派遣多人同任头等公使这一节,有的国家拒绝接纳,有的国家则希望多派。1741年,德意志皇帝即位,各诸侯国都派遣使臣致贺,那些同时派遣多人的,法国起初不承认其使节身份,最终才允许,但仍表示这次如此,以后不得援引为惯例。○过去每逢教皇即位,凡是信奉天主教的国家都派遣使臣以表示顺服。至于派遣使臣谢罪,向来是常见之事,其中特别显著的,1685年冉瓦派遣使臣到法国谢罪,1709年英国派遣使臣到俄国,因为俄国公使在伦敦被人凌辱。除了这些罕见的典礼外,至于常驻公使,一国派遣多人的情况很少。有的派遣将军专门办理军事事务,而另派使臣照常办理外交事务,现在只有俄国和普鲁士两国如此。这是因为人多则各执己见,互相嫉妒,对应当办理的事务不仅无益反而有害。因此各国想要专门进行探访事务,便在公使之外另外派遣随员、参赞。这些人员虽然得以与本国往来行文,也都归公使管辖。奥地利、法国派遣使臣驻扎普鲁士,在正使之外又派遣一名武官作为参赞。普鲁士也派遣参赞跟随使臣。奥地利、法国到俄国派遣参赞跟随使臣,普鲁士则是专门管理通商事务。
常有公使一人,兼任办理数国事务,也有数国共同派遣一位使臣的情况。各国派遣使臣,德意志各邦常有一位使臣兼任数邦事务的情况。美国在1856年定下条例,凡本国使臣派遣到某国后,又被任命为兼任他国使者的,则在正俸之外,再增加一半。1825年,南美洲的拉普拉塔派遣使臣到巴黎,兼理英国交涉事务。英国起初尚不允准,认为该国应派遣专使前来驻扎,后来也没有坚持此议,于是准许其兼任。至于南美洲各小国,常特别派遣一位使臣兼任英法两国事务,现在也视为惯例。○德意志各小邦派遣使臣到普鲁士和奥地利,常有数邦共同派遣一位使臣的情况。
论遴选充任使臣的人
查考公使的职务,比其他各类官员更需要才能干练,足以胜任为首要条件。然而挑选充任使臣,往往还要考察此人是否是绅耆子弟,家道是否殷实,以及信奉什么宗教。这些虽然无关紧要,但对事情的成败有时有所关联。
有时君主信奉天主教,其臣子必须同教才派遣出使。现在教皇派遣使臣,仍然不异于此。威尼斯民政国则不然,向来没有派遣教士出使的事情。越氏说:威尼斯此举,是因为教士没有子嗣,自然不担忧国家未来的事务,而且既专心于教务,几乎成为异域的子民了。史书记载过去有妇女担任公使,出使他邦的事情,但事情涉及罕见奇异,按照现在各国的政治风俗,难以再施行于今日了。1529年,德法两国讲和,法国君主请太后,德国君主派遣公主商议订立和约,相传称为“夫人约”。又法国君主路易十四曾派遣欧莲夫人前往英国游说查理二世,使其弃绝荷兰,联合法国。以上所载妇女,虽然负有公使的责任,办事也颇有功效,但当时并未明确授予公使的职务。至于妇女明确授予公使职务的,只有寡妇盖氏而已。她的丈夫是法国将军,去世后,法国君主便在1764年赐予符节,授予国书,令其出使波兰。这是妇女充当使臣的情况,还有假冒妇女而暂时担任公使的。过去法国君主路易十五在位时,有名柏蒙者,起初跟随使臣出使英国,充当参赞,后来又被提拔为正使,因为泄漏机密被弹劾调回本国。路易十六命令他终身穿着女装以羞辱他,因为他从前穿着女装担任使臣。
论使臣名目及解任的原因
派遣使臣的名目,有三种:叫常使,叫特简,叫密使。命令一人兼任的有,同时派遣多人的也有。但自从设立驻扎公使以来,通常归一人担任为惯例。
使臣解任或暂停差务,原因有七种:文凭期限届满是一,撤销全权字据是二,本国调回是三,彼国辞回是四,自行告退是五,本国君主去世是六,驻扎之国君主去世是七。遇到驻扎之国君主去世,使臣便暂时停任,等到接到国书,呈递给新君,才照常供职。
论
密使
邦国有时密遣亲信一人办理紧要事件,而不加以公使之职者,如遇应办事件,必须有公使之职方可有成者,亦准其临时呈明彼国。
译秘密使者
国家有时秘密派遣亲信一人办理紧要事务,而不授予其正式公使职衔的,如果遇到必须拥有正式公使职衔才能办成的事务,也允许其临时向该国说明情况。
此国遣使,本无公使之职,而彼国原谅接待者有之。盖现有事故,而不欲彰明以接来使也。法国自路易十四、路易十五以来,常遣无名之使,以便办理机密事件,并有特遣妇人膺此任者,亦复不少。
以上两项,使臣若本国既知其情,仍当妥为保护,遇有各项典礼,该使不得与焉。
论使臣等级
丁韪良译
论使臣分等缘由
中古以上,其代君、代国办事使臣,并无差等。其常川驻劄公使与特简公使,亦本无区别。盖昔之罗马国,有席卷天下之心,以为无庸遣使常川在外。至日耳曼国皇帝,亦有是心,而不遣使臣驻劄各国焉。
自威司发里和约二百余年来,以后而遣使驻京之例乃通行。其内设常兵以自固,外遣公使以结好,二事并行,而各国自强之道自此始。其使臣之分等,亦自此兴矣。
查头等公使,乃代君办事者也。全权大臣及驻劄等使,乃代国办事者也。既定使臣等级,则彼国接待之礼,不得不相称焉。
按旧例,头等公使位居二等公使之先,如威国遣头等,日耳曼皇帝遣二等,其位之先后自易分晓。但二使若系同等,则按两国君位之尊卑定伊等之先后,其争执难定,无逾于是矣。史载一千七八百年间,互争礼节之事不可胜数,多有因此失和者。如昔时日国、日斯巴尼亚之使,无论何事,丝毫不让于法国之使;又日耳曼诸侯之使,不甘居民政大国使臣之后。此往事可征也。
自奥京大会议定章程,而入大国又在法京立约,互相遵照之后,此等争执方尽销除。无论何国使臣,皆不得作争先之想。盖照新章,不惟定以等级,且于同等使臣之内,按其呈递文凭之期,判其位之先后。惟教皇使臣不归此例,而仍以首位尊之也。
查八国使臣于一千八百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在法京会议,定立使臣次序章程,以杜妨碍公务之弊,并免生彼此争执之端,均各画押允准遵守。复请他国照章办理,其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使臣分为三等: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臣一也,特简公使与全权大臣,以及凡能将文凭呈递国君等使二也,将文凭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之办事大臣三也。
第二款
惟安巴萨多尔与教皇所遣使臣,均系代君身行事,因而特尊。
第三款
特简公使,不得因有特简之职,遂位居在先。
第四款
凡同等使臣,按报明到任之日起算,以定其位次先后。至教皇使臣,则不归此例。
第五款
各国应自定接待各等使臣之礼,以期画一。
第六款
凡国君,或同宗,或姻娅,或同盟,其使臣,皆不得故作轩轾也。
第七款
遇有数国议立和约,以及各项文据,若系平等之国,皆须掣签以定使臣画押先后。此下有奥、日、法、英、葡、布、俄、瑞八国使臣之印押。
至一千八百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五大国复在艾克司会议,定立专款,以补前约所未议及之处。其续款开列于左。
前在奥京议定使臣次序章程内有尚未详尽之处,兹复议立一款,以免日后复有争执先后之弊。今吾五国议定,嗣后彼此驻劄大臣,位居二等公使之后,署理公使及办事大臣之先。此下有奥、法、英、布、俄五国使臣之印押。
此次所定章程,各国一律遵照。故现在使臣分为四等: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臣,一也;特简公使与全权大臣,二也;驻京大臣,三也;署理公使与办事大臣,四也。则使臣分为四等,各国或明许,或默许,皆作为通行之例。一千八百四十六年,奥使在荷兰京都,曾与那搜诸侯之使争位次前后,论者谓奥使违例。盖诸侯之使抵任在先,例应位列在前也。○土耳其则分公使为三等,即安巴萨多尔、密尼司德以及办事大臣是也。
使臣到任,无论何国之使,祗以该使与他国之使呈递文凭日期,互相比较而定其前后次序。遇有某使呈递又凭在先,而他国在后,其在后各国虽有未认其国者,亦当居伊之后。南亚美利加诸邦叛日国自立,日国久不认其为自主,虽然彼此使臣在他国相遇,往往仍让该邦之使位列在前。近来萨君兼并义大利诸邦,成为一统,虽有数国不
译这个国家派遣使者,本来没有正式公使的职务,而那个国家愿意原谅并接待的情况是存在的。这是因为当时有特殊情况,不想公开张扬地接待来使。法国自路易十四、路易十五以来,经常派遣没有正式头衔的使者,以便办理机密事务,并且特别派遣女性担任此任的,也不在少数。
以上两种情况,如果本国已经知道实情,仍应当妥善保护使者,遇到各种典礼,该使者不得参与。
论使臣等级
丁韪良译
论使臣分等的缘由
中古以前,那些代表君主、代表国家办事的使臣,并没有等级差别。常驻公使与特简公使,本来也没有区别。因为昔日的罗马帝国,有席卷天下的野心,认为没有必要派遣使者长期驻外。直到日耳曼帝国皇帝,也有这种心态,不派遣使臣驻扎各国。
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二百多年来,以后派遣使者驻京的惯例才通行开来。对内设置常备军以巩固自身,对外派遣公使以结交友好,这两件事并行,各国自强的道路从此开始。使臣的等级区分,也从此兴起。
查头等公使,是代表君主办事的人。全权大臣及驻劄公使等,是代表国家办事的人。既然确定了使臣的等级,那么接待国的礼节,不得不与之相称。
按照旧例,头等公使位居二等公使之前,比如英国派遣头等公使,日耳曼皇帝派遣二等公使,其位次先后自然容易分辨。但如果两位使臣等级相同,则按照两国君主的尊卑来确定他们的先后,这种争执难以判定,没有比这更棘手的了。史书记载,一千七八百年间,互相争夺礼节的事情数不胜数,很多因此导致关系失和。例如昔日葡萄牙、西班牙的使臣,无论何事,丝毫不让于法国的使臣;又比如日耳曼诸侯的使臣,不甘居于民政大国使臣之后。这些往事可以证明。
自从维也纳会议议定章程,以及大国又在巴黎立约,互相遵照之后,这类争执才完全消除。无论哪个国家的使臣,都不得有争先的念头。因为按照新章,不仅确定了等级,而且在同等使臣之中,按照他们呈递国书的时间,判定其位次先后。只有教皇的使臣不在此例,仍然以首位尊之。
查八个国家的使臣于一千八百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在巴黎会议,订立使臣次序章程,以杜绝妨碍公务的弊端,并避免产生彼此争执的端由,均各自画押允准遵守。又请求其他国家照章办理,其条款开列如下。
第一款
使臣分为三等:安巴萨多尔(大使)与教皇使臣为第一等,特简公使与全权大臣,以及凡是能将国书呈递给国君的使臣为第二等,将国书呈递给总理各国事务大臣的办事大臣为第三等。
第二款
只有安巴萨多尔与教皇所派遣的使臣,都是代表君主本人行事,因而特别尊贵。
第三款
特简公使,不得因为有特简的职务,就位居在先。
第四款
凡是同等使臣,按照报明到任之日起算,以确定其位次先后。至于教皇使臣,则不在此例。
第五款
各国应当自行确定接待各等使臣的礼节,以期统一。
第六款
凡是国君,无论是同宗,还是姻亲,或是同盟,其使臣,都不得故意厚此薄彼。
第七款
遇到数国议立和约,以及各项文书,如果是平等的国家,都必须抽签以确定使臣画押的先后。此下有奥地利、丹麦、法国、英国、葡萄牙、普鲁士、俄国、瑞典八国使臣的印押。
到了一千八百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五大国又在艾克斯会议,订立专款,以补充前约所未议及之处。其续款开列如下。
之前在维也纳议定使臣次序章程内有尚未详尽之处,现在复议立一款,以免日后再次出现争执先后的弊端。如今我们五国议定,今后彼此驻劄大臣,位居二等公使之后,代理公使及办事大臣之前。此下有奥地利、法国、英国、普鲁士、俄国五国使臣的印押。
此次所定章程,各国一律遵照。所以现在使臣分为四等: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者,为第一等;特简公使与全权大臣,为第二等;驻京大臣,为第三等;代理公使与办事大臣,为第四等。那么使臣分为四等,各国或明许,或默认,都作为通行的惯例。一千八百四十六年,奥地利使臣在荷兰京都,曾与那索诸侯的使臣争夺位次先后,评论者说奥地利使臣违反惯例。因为诸侯的使臣抵任在先,按例应当位列在前。○土耳其则将公使分为三等,即安巴萨多尔、密尼司特(公使)以及办事大臣是也。
使臣到任,无论哪个国家的使臣,只以该使与其他国家的使臣呈递国书的日期,互相比较来确定其前后次序。遇到某使呈递国书在先,而其他国家的使臣在后,那些在后的国家即使有不承认该国的,也应当居于其后。南美洲各邦背叛西班牙自立,西班牙长期不承认其为自主国家,虽然彼此使臣在其他国家相遇,往往仍然让该邦的使臣位列在前。近来萨丁尼亚君主兼并意大利诸邦,成为一统,虽然有数国不
肯认之,而彼此使臣在他国相遇,亦无与之争位次者。
或问:「遇驻劄之国君薨,或国有大变,其旧使另行呈递新凭,似此使臣次序,何以处置?系仍按前次呈递之日起算,抑接此次呈递新凭之日定欤?」
译肯认之,而彼此使臣在他国相遇,也不与之争位次。
有人问:“遇到驻在国君主去世,或国家发生大变,其旧使另行呈递新凭信,像这样的使臣次序,如何处置?是仍按前次呈递凭信之日起算,还是接此次呈递新凭信之日确定呢?”
曰:此节向无成例,当由众公使自行计议。查一千八百三十年,法国民变,逐旧君而立新君,是时驻京公使会议时,各使仍按前朝所居次序。又布国君主费德理第四薨逝之后,驻京公使会议时,亦皆照此办理。至一千八百四十八年二月,法国大变,而立民政,旋于一千八百五十二年又变,而立皇帝,驻京公使皆按其呈递新凭之日,以定次序。
其特简公使,例无推尊之处,其所异于常使者,祗所办之事不同耳。其次序常有同僚,公使让之在先者,是礼也,非分也。
论头等公使
按例,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臣皆系头等公使,凡头等公使皆有摄行君事之权,然各国未尝以待国君之礼款之。在驻京之各国公使署内聚会,头等公使亦当让总理大臣位列在前。该使于前往之国有径行面君商办事件之权,因为彼君亲信之臣,故宜宠膺异数。然亦有名无实,因头等公使遇有事件,亦皆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商办,与二等无异。若有时与国君会晤,总理大臣亦须公同商办。其君权有限制之国要皆如此,若君权独断之国,或异是。
其头等公使遇要事欲面国君,即可概不通知,径往宫门求见面为陈述。按常例,教皇惟准奥、法、日、葡四国特简头等公使前往罗马,以其系奉本教之大国故耳。而待法国头等公使尤为从优,如凡有公举教皇之事,其公院按照旧例,虽名为扃门,必留一小隙,以便该使与议焉。至二三等公使,当先行文知照总理大臣,请示觐见日期。头等公使,其余之权利祗在礼节,而礼节有时关系公务,良非浅鲜。按奥京所定章程,教皇头等公使虽到任,最后仍居各国头等公使之先。教皇头等公使衔名有二,一曰农司,一曰雷嘎。雷嘎者,用以差往崇奉教皇各国;农司为常使之名,雷嘎为因事特简之使。
论二等公使
在一千五六百年间,各国渐事骄侈,特简代君,头等公使,其位至尊且重。于是奢华相尚,礼节难周,以致经费浩繁,遂有遣派公使,职位稍逊之举。因既不代君身,礼节亦可从减,乃定其名,来西当即驻劄也。
后复于驻劄外立因事特简之使,此系奥法创之,而各国效之。雷雅云:驻劄之名渐贱,而凡膺此职者,并以特简公使为名。于是接待二等公使之礼渐增。始而杂乱无章,自一千七八百年间方有条理。至维也纳,即奥京章程之内,以特简公使、全权大臣及寄文凭于国君者,皆归为二等。二等公使恒有授以特简全权便宜行事大臣之衔者。由此观之,凡公使无摄行君事之权,而寄文凭于国君者,即为二等。于一千八百十八年复定例,改驻劄之职为三等。英法两国向无三等之使。○教皇二等使臣名安德农司,于一千八百四十九年有此等使在荷京,与英国使臣争位次,前后英使不让。按维也纳所定之约,惟教皇头等公使之农司方不限到任先后之例,位恒列在前。
论三等公使
驻京大臣原归二等公使之内,后因特简公使,每邀尊位,于是将驻京大臣渐降一等,列为三等。虽教皇、威尼司等国未经允行,而诸国已遵行之。
查维也纳章程,有特简、公使、全权大臣,以及凡能将文凭呈递国君等使,列为二等之语,是明将驻京大臣列为二等也。或曰,于一千八百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复立专款,殆因前章未曾虑及驻京大臣日后有争执之处耶?曰:议立章程各员,亦谅无不知也。其艾克司所补专款,将驻京大臣改为三等,嘎尔席雅云:“驻京大臣一节,不可因此即视为署理公使,而不以公使视之也。”按此,则驻劄位居特简与署理之间,且按补款,驻劄职系公使,不因改等而并改其职也。其原款亦未废弃,惟增款以发明之耳。
论四等公使
四等公使,其实任者名办事大臣。法、英两国,除总领事官可兼公使外,并无办事大臣名目。文凭系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至署理者,因头、二等公使或暂行离任,或撤回本国,由该公使等妥派代理,声明于驻劄之国。
其实任者位列署理之先,因维也纳章程有将文凭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之语,是指此实
译说道:这一节向来没有成例,应当由各公使自行商议决定。查考1830年,法国发生民变,驱逐旧君主而拥立新君主,当时驻京公使开会时,各位公使仍然按照前朝所居的次序排列。又如普鲁士君主费德理四世去世之后,驻京公使开会时,也都照此办理。到了1848年二月,法国发生大变,建立民政,随即在1852年又发生变故,建立帝制,驻京公使都按照他们呈递新国书的日子,来确定次序。
那些特简公使,按惯例没有推尊之处,他们与寻常公使不同的,只是所办理的事务不同罢了。他们的次序常有同僚,公使让位于先者,这是礼节,并非本分。
论头等公使
按惯例,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臣都属于头等公使,凡是头等公使都有代理君主事务的权力,然而各国从未以对待国君的礼节来款待他们。在驻京各国公使署内聚会时,头等公使也应当让总理大臣位列在前。该使在前往的国家有直接面见君主商办事件的权力,因为他是君主亲信的臣子,所以应当受到特别的恩宠。然而这也只是有名无实,因为头等公使遇到事件,也都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商办,与二等公使没有区别。如果有时与国君会晤,总理大臣也必须共同商办。君权有限制的国家大抵都是如此,如果是君权独断的国家,或许有所不同。
那些头等公使遇到要事想要面见国君,就可以一概不通知,径直前往宫门请求见面陈述。按常例,教皇只允许奥地利、法国、日本、葡萄牙四国的特简头等公使前往罗马,因为他们是信奉本教的大国。而对待法国头等公使尤其优待,例如凡有公举教皇之事,教皇公院按照旧例,虽然名义上关闭门户,必定留一个小缝隙,以便该使参与商议。至于二三等公使,应当先行文书知照总理大臣,请示觐见的日期。头等公使其余的权利只在礼节上,而礼节有时关系到公务,实在不是小事。按照奥地利京城所定的章程,教皇头等公使虽然到任最晚,仍然位居各国头等公使之前。教皇头等公使的衔名有两个,一个叫农司,一个叫雷嘎。雷嘎是用来派遣到崇奉教皇各国的;农司是常使的名称,雷嘎是因事特简的使臣。
论二等公使
在1500年至1600年间,各国逐渐崇尚骄奢,特简代君的头等公使,其地位至尊且重。于是奢华相尚,礼节难以周全,导致经费浩繁,于是有了派遣公使、职位稍逊的做法。因为既然不代替君主本人,礼节也可以减少,于是定下其名,来西当即驻劄。
后来又在驻劄之外设立因事特简的使臣,这是奥地利和法国首创,各国效仿。雷雅说:驻劄的名号逐渐变得低贱,而凡是担任此职的人,都以特简公使为名。于是接待二等公使的礼节逐渐增加。起初杂乱无章,自1700年至1800年间才有条理。在维也纳,即奥地利京城章程之内,将特简公使、全权大臣以及将国书呈递国君者,都归为二等。二等公使常有被授予特简全权便宜行事大臣衔号的。由此看来,凡是公使没有代理君主事务的权力,而将国书呈递国君的,即为二等。在1818年又定下惯例,将驻劄之职改为三等。英国和法国向来没有三等使臣。○教皇二等使臣名为安德农司,在1849年有这类使臣在荷兰京城,与英国使臣争夺位次,前后英国使臣不让。按照维也纳所定的条约,只有教皇头等公使中的农司才不限到任先后的惯例,位次恒列在前。
论三等公使
驻京大臣原本归入二等公使之内,后来因为特简公使,每每获得尊位,于是将驻京大臣逐渐降低一等,列为三等。虽然教皇、威尼斯等国未曾允许实行,但各国已经遵行。
查考维也纳章程,有特简、公使、全权大臣以及凡能将国书呈递国君等使,列为二等的说法,这是明确将驻京大臣列为二等。有人说,在1818年11月21日又设立专款,大概是因为前章未曾考虑到驻京大臣日后有争执之处吧?回答说:商议设立章程的人员,也想必不是不知道。艾克司所补充的专款,将驻京大臣改为三等,嘎尔席雅思:“驻京大臣这一节,不可因此就视为署理公使,而不以公使看待。”按照这个说法,那么驻劄位居特简与署理之间,而且按照补充条款,驻劄职务属于公使,不因改等而一并改变其职务。原来的条款也未废弃,只是增加条款来阐明罢了。
论四等公使
四等公使,其实任者名为办事大臣。法国、英国两国,除总领事官可以兼任公使外,并没有办事大臣的名目。国书是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至于署理者,因为头、二等公使或暂时离任,或撤回本国,由该公使等人妥善派遣代理,向驻劄之国声明。
其实任者位列署理之前,因为维也纳章程有将国书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的说法,是指这些实
论委员出差
凡派委员前往外国,毫无公使之权。但委员遇有查办疆界,或收发帑项事宜,常有加以公使之衔者。盖听遣之之国定其职衔。
更有不归公使之列者,瓦墨两邦驻札土京之办事大臣,不与公使之列,亦无公使之权利,因其专理本国事务,不干两国交涉事件,亦可加以驻劄参赞或本国委员之职,但不得作为公使也,亦不得邀各项礼节以及享受使臣各项权利,所遣系某国人,仍归某国管辖,不授以文凭,惟赐以训条或荐书而已。
论使臣职守
丁韪良译
论使臣文凭
凡出使者,自头等以及各等公使,皆奉有文凭,以昭职守。其文凭系本国之君藉使臣以转达彼国之君,即谓之国书,可作为该公使全权之据。实则书内祗载使臣所膺之职,不详其所办之事。
按国书无一定成格,当按两国之君,或位属平行,或有尊卑之别,以定体式。
国书于未经呈递之前,按例先令抄录一分,送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备查阅。至呈递之时,按照驻劄之国常例,与来使之职,国主或应升殿收受,或在宫内收受,皆听之。各国公使驻札土京,于呈递国书外,另递公文于宰相与总理大臣。所呈宰相之文,应于未递国书以前呈递;至呈总理大臣之文,可委参赞或繙译官代为呈递。此项文件,非国君御笔,亦无国君印押,惟由本国总理大臣书写而已。
国书应递某君者,某君原当亲为收受。若遇国君尚在冲龄,不能亲接,而政归摄位者,当视此摄位之人有代君收受国书之权否?此端于一千八百四十一年起,自日国威公摄位之事。该爵援引母后马理成案,欲代伊君收受国书。不知母后摄位与臣工摄位者事甚悬殊,不能比拟。于是法国将本国欧公摄位之事函告之内,载欧公摄位因伊君路易第十五尚幼,该爵居于君侧,代受国书,立即转呈幼主云云。威公当即照此办理。英国当今女主,其夫薨逝之后,即委大臣数员代接国书。
公使之职责任綦重,若本国遇有大变,或君薨,或国君退位,以及驻劄之国君薨等事,自当另行更换国书,并全权字据。遇有公使升降,该使原领文凭即应注销,另换新凭。○以国君而言,教皇与民政国君相若,盖民政国君遇有推择本国在外之公使,无庸改递文凭,即民政国君驾崩,邻国之君亦不缟素。
如该国或本国或驻札之国事故,不久即可定局。虽该使暂无国书,仍可以公使视之。俟该使一经接到国书,即可照旧供职,并无他项典礼,祗再行呈递,并照例附以陈词一本而已。
某国遣派数使,若皆同等,即合递国书一分,不必分递。若遣派公使一人,奉有数分国书,即由该公使前往各国,次第呈递可也。
国书一节,彼国非另有情节,鲜有答者,即答之,亦不过以来使之才德出众,不胜欢欣等语覆之而已。盖国书原令其接待来使,既接来使,又何必覆以书哉?本国之君尚有授使臣以荐书者,或与彼国宗亲,或与秉权大臣,以及地方各大宪,皆可。
论全权字据
凡公使会议和约立盟等事,皆当镌有全权字据。其全权字据,大抵为便宜行事之证,然必另授以训条以限制之。
至常川驻京公使,其文凭即作为全权字据。如另有会议事件,方待授之全权字据,有限于某事者,亦有便宜行事者。惟便宜行事者,为真全权字据。若当与某国会议,亦应载明其特简大臣前往诸国大会者,不另授以文凭,祗以全权字据为证。而各使即将字据互相抄阅,或呈递掌议大臣,亦可。
昔之镌有全权字据,大臣有与无论何国会议之权,今则不然,其所与会议者皆载明字据之上。昔者英国女主曾以此项文件授与本国公使,派往荷兰与诸国会议。
论训条
上文载明训条,原以限制全权。其全权字据为呈验前往之国,其训条为使臣遵循办事之具。若勒令呈验训条,即属有违公法。盖彼既有文凭或全权字据为证,即可以推诚相信矣。
训条有公密之别,或详论一切,或略述梗概。有口授之者,有笔书之者,亦有至会议之国,随事酌核增减更易之者。总之,密训非
译论委员出差
凡是派遣委员前往外国,都没有公使的权力。但委员如果遇到查办边界,或收发公款等事务,常常会被加上公使的头衔。这是因为接受派遣的国家规定了他们的职衔。
更有不属于公使行列的情况,比如瓦利西亚和墨索里尼两国驻在土耳其京城办事的大臣,不列入公使的行列,也没有公使的权利,因为他们专门管理本国的事务,不干涉两国的交涉事件,也可以加上驻在参赞或本国委员的职务,但不得作为公使,也不得享受各项礼节以及享有使臣的各项权利,所派遣的是哪国人,仍归哪国管辖,不授予文凭,只赐予训条或推荐信而已。
论使臣职守
丁韪良译
论使臣文凭
凡是出使的人,从一等公使到各等公使,都持有文凭,以彰显职守。这文凭是本国君主借由使臣转达给彼国君主的,即称为国书,可以作为该公使全权的依据。实际上,书中只记载使臣所担任的职务,不详细叙述他所办理的事务。
按照惯例,国书没有固定的格式,应当根据两国君主,或是地位平等,或是有尊卑之别,来确定体式。
国书在未经呈递之前,按惯例先抄录一份,送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备查阅。到了呈递的时候,按照驻在国的常例,以及来使的职务,国主或者应当升殿收受,或者在宫内收受,都听凭其便。各国公使驻在京城,在呈递国书之外,另向宰相与总理大臣递交公文。呈给宰相的文件,应当在未递国书以前呈递;至于呈给总理大臣的文件,可以委托参赞或翻译官代为呈递。这些文件,不是国君亲笔书写,也没有国君的印鉴,只是由本国总理大臣书写而已。
国书应当呈递给哪位君主,那位君主原本应当亲自收受。如果遇到国君尚在年幼,不能亲自接受,而政权归于摄政者,应当看这位摄政的人是否有代君收受国书的权力?这一端从一千八百四十一年起,从日本威公摄政的事情开始。这位公爵援引母后玛丽亚的先例,想要代他的君主收受国书。不知道母后摄政与臣工摄政的事情相差甚远,不能相提并论。于是法国将本国欧公摄政的事情函告给日本,记载欧公摄政是因为他的君主路易十五尚幼,这位公爵居于君主身边,代受国书,立即转呈给幼主等等。威公当即照此办理。英国当今的女王,她的丈夫去世之后,就委派几位大臣代接国书。
公使的职责任务极其重要,如果本国遇到重大变故,或者君主去世,或者国君退位,以及驻在国君主去世等事情,自然应当另行更换国书,以及全权字据。遇到公使升降,该使原来领取的文凭就应当注销,另换新凭。○以国君来说,教皇与民政国的君主相似,因为民政国的君主遇到推选本国在外的公使,不需要改递文凭,即使民政国的君主驾崩,邻国的君主也不穿丧服。
如果该国或本国或驻在国发生事故,不久就可以定局。虽然该使暂时没有国书,仍然可以视他为公使。等到该使一旦接到国书,就可以照旧供职,没有其他典礼,只是再行呈递,并照例附上一份陈词而已。
某国派遣几位使臣,如果都是同等,就合并递交一份国书,不必分别递交。如果派遣公使一人,持有几份国书,就由该公使前往各国,依次呈递即可。
国书这一项,彼国除非另有情节,很少有回复的,即使回复,也不过用“来使才德出众,不胜欢欣”等话语回复而已。因为国书原本是为了让他接待来使,既然接了来使,又何必用书信回复呢?本国的君主还有授予使臣推荐信的,或者给彼国的宗亲,或者给掌权的大臣,以及地方的各大官员,都可以。
论全权字据
凡是公使会议和约、订立盟约等事情,都应当刻有全权字据。这全权字据,大体上是便宜行事的凭证,但必须另外授予训条来限制它。
至于常驻京城的公使,他的文凭就作为全权字据。如果另有会议事件,才等待授予全权字据,有的限于某事,有的可以便宜行事。只有便宜行事的,才是真正的全权字据。如果应当与某国会议,也应当记载在字据之上,特简大臣前往各国大会的,不另外授予文凭,只以全权字据为证。而各位使臣就将字据互相抄阅,或者呈递给掌议大臣,也可以。
过去刻有全权字据,大臣有与任何国家会议的权力,现在不是这样,他所与会议的国家都记载在字据之上。过去英国女王曾将这类文件授予本国公使,派往荷兰与各国会议。
论训条
上文记载训条,原本是为了限制全权。这全权字据是呈验给前往的国家,训条是使臣遵循办事的依据。如果强迫呈验训条,就属于违背公法。因为既然有文凭或全权字据为证,就可以推诚相信了。
训条有公开和秘密的区别,有的详细论述一切,有的略述梗概。有口头传授的,有书面书写的,也有到了会议的国家,随事情斟酌增减更改的。总之,秘密训条不是
奉有本国特谕,该公使不得擅自泄漏。其公训若必须呈明,方有裨于应办之事,则酌核呈明者亦有之。
译奉有本国特别谕令,该公使不得擅自泄露。如果其公训必须呈报说明,才对应当办理的事务有所裨益,那么酌情审核后呈报说明的情况也是有的。
论用暗号传递密信
本国与在外使臣往来信函,遇有利益攸关,必须慎密机关以防漏泄。故本国与各使训谕,以及各使与本国信函,每用暗号传递之法。其法有密字表以便书写,复有释字表以便讲解。至如何用法,另有专书论之。然必须累牍连篇,方能稍知梗概。无如所载之法,多有费解,似惟恐人知之者。原书所载诸法,虽不妨代为摘录,以愚观之,实为多事。况各国以密字传书,亦非同一法。凡出使者,务须先悉其本国所用之法。
此等密法,尚有加减笔画、更改字式,以及跳越字格而读者。但加减更改之法,需时孔久,诸多不便。虽无释字表,亦能被干系之人窥破。盖被若悉心揣摩,详加猜度,多方比较,不难将书内机宜探索而得也。倘密事一旦宣露,则用此法者,岂不枉费心机?其用跳越字格而读者,亦不甚便捷。如尺素短札,用之尚可,较前法似为妥协。
至用数以代字,较以上二法,似为尽善。因数目可以编配无穷,尽写解释亦甚简便。遇有机密信函,专弁寄送,更为妥实。而费用较繁,然各大国寄送密信,率皆专弁。
另有一法,亦甚妥实,并费用较省。系将密信锁置铁匣,外包油布,本国与在外使臣各执钥匙,以便往来开启。
论执照护照之别
发给执照,原为途中任便往来各处文武职官保护之用。当升平无事之时,凡人领有执照,安分守法者,既准其各处任便游历,则使臣前来,更当毫无阻碍。至争战多事之秋,于执照外,由用兵各国另授以护照,以便使臣过境,免有险阻之虞。昔者法英交战,有法使某驻札布国者,由福郎佛尔起程前往布国,路过汉诺福,被擒解交英国,而法国未尝以英国背公法者,因该使未向敌国请领护照而擅过其境也。是时汉诺福为英君管辖,斯时统兵将帅各员,按其所辖地方远近,亦有发给护照之权,因遇有重大事件,紧急公文必须专员寄送者,是以不得不授以此权耳。
论出使人员
丁韪良译
论随使司员
按照使臣等级以定随使人员之多寡,其随使分为两等:一则使臣之参赞、协理等官,皆由国君简派而得与公使之权利;二则使臣之幕友以及随侍人等,皆归私役。法国公使驻札土京,带有学习繙译人员,间有曾在本国学习者。○学习领事官系专以领事官用,其品位则在领事公署司库以上,参赞等员皆膺公使,故现在各国于选派此等人员品学每多加意,必择其年力富强、才学优长者方遣出使。要皆先行考试方得遴选,其力附员各国虽量为收用,该员不归考取,亦不关支廉俸,虽有办事出力之处,亦无领受花红之理。其附员固应粗通万国公法、各国近代史记以及富国策,并当熟悉外国语言文字,或一种,或数种。其参赞、协理等官须精通此等书籍方能录用,既经考取,往往令在总理衙门司员上行走方得从使外国。至参赞、协理之职衔与才学如何方能录用,各国多有不同。现在英国遣使只附以参赞一员,其食俸协理亦名参赞;至法国参赞分为三等,在各国交涉事务较繁者,亦遣参赞三员即三等。
至该员等陞阶,照例应各按等级。如以力随员陞授食俸协理,由食俸协理陞授参赞,由参赞、大参赞陞授正使。虽例应如此,亦有破格简用者。如曾任水陆提督议事大臣,以及总理各国事务大臣等职,视其才质干练,多有授以使臣之任者。
正使遇有事故,委参赞暂权使篆,若与本国律法无所不合,即可作为暂署公使。昔英国正使遇事暂行离任,例将正使之职即授与大参赞充当,但此例英国亦废弃久矣。
正使遇有事故,本署参赞与各国会议,呈递正使经手案件等事,各国率皆允准。如系专责正使办理事宜,虽该员已经派为暂署公使,亦有辩驳不准代办者。昔有日耳曼盟邦,各遣公使在福郎佛尔会议事件,彼时正使遇有阻碍不能同议者,须将己意告于友国正使,代为转达,不准参赞与议。
正使亦可特委本署参赞随员与驻劄之国之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他邦公使会商事件,并责令稽查案卷、机密公文,代
译论用暗号传递密信
本国与在外使臣往来信函,遇有利益攸关节,必须慎密机关以防漏泄。所以本国与各使的训谕,以及各使与本国的信函,每用暗号传递之法。其法有“密字表”以便书写,复有“释字表”以便讲解。至于如何用法,另有专书论述。然而必须累牍连篇,方能稍知梗概。无奈所载之法,多有费解之处,似乎惟恐人知道一样。原书所载诸法,虽不妨代为摘录,但以我愚见看来,实为多事。况且各国以密字传书,也并非同一方法。凡出使者,务必先熟悉其本国所用的方法。
此类密法,尚有加减笔画、更改字式,以及跳过字格而读的方法。但加减更改之法,需时太久,诸多不便。虽无释字表,也能被相关之人窥破。因为若对方悉心揣摩,详加猜度,多方比较,不难将书中的机宜探索而得。倘若密事一旦泄露,则用此法者,岂不枉费心机其用跳过字格而读的方法,也不甚便捷。如尺素短札,用之尚可,比前法似乎较为妥当。
至于用数字代替文字,较以上二法,似乎更为完善。因为数目可以编配无穷,尽写解释也甚简便。遇有机密信函,由专弁寄送,更为稳妥实在。虽然费用较繁,但各大国寄送密信,大抵都由专弁负责。
另有一法,也甚稳妥实在,且费用较省。是将密信锁置铁匣,外包油布,本国与在外的使臣各执钥匙,以便往来开启。
论执照护照之别
发给执照,原为途中任便往来,由各处文武职官保护之用。当升平无事之时凡人领有执照,安分守法者,既准许其各处任便游历,则使臣前来,更应该毫无阻碍。至于争战多事之秋,在执照之外,由用兵各国另授予护照,以便使臣过境,免有险阻之忧。昔者法英交战,有法国使臣某驻扎在布国,由福郎佛尔起程前往布国,路经汉诺福,被擒解交英国,而法国未曾以英国违背公法相责,因为该使未向敌国请领护照而擅自经过其境。当时汉诺福为英君管辖,此时统兵将帅各员,按其所辖地方远近也有发给护照的权力,因为遇有重大事件,紧急公文必须专员寄送,所以不得不授予此权。
论出使人员
丁韪良译
论随使司员
按照使臣等级以定随使人员的多寡,其随使分为两等:一是使臣的参赞、协理等官,皆由国君选派而得与公使之权利;二是使臣的幕友以及随侍人等,皆归私役法国公使驻扎在土京,带有学习翻译人员,间有曾在本国学习者。学习领事官系专以领事官任用,其品位则在领事公署司库以上参赞等员皆膺公使之任,所以现在各国于选派此等人员品学每多加留意,必择其年力富强、才学优长者方才遣出使。都要先行考试方能遴选,其力附员各国虽量为收用该员不归考取,也不关支廉俸,虽有办事出力之处,也无领受花红的道理。其附员固应粗通万国公法各国近代史记以及富国策,并当熟悉外国语言文字或一种或数种。其参赞、协理等官必须精通此等书籍方能录用,既经考取往往令在总理衙门司员上行走,方得从使外国。至于参赞、协理之职衔与才学如何,方能录用,各国多有不同。现在英国遣使只附带参赞一员,其食俸协理也称参赞;至于法国参赞分为三等,在各国交涉事务较繁杂者,也遣参赞三员即三等。
至于该员等升阶,照例应各按等级。如以力附员升授食俸协理,由食俸协礼升授参赞,由参赞、大参赞升授正使。虽例应如此,也有破格简用者。如曾任水陆提督、议事大臣,以及总理各国事务大臣等职,视其才干干练,多有授以使臣之任者。
正使遇有事故,委派参赞暂权使篆,若与本国律法并无不合,即可作为暂署公使。昔英国正使用事暂行离任,例将正使之职即授予大参赞充当,但此例英国也废弃久矣。
正使用事,本署参赞与各国会议,呈递正使用手案件等事,各国大抵都允准。如系专责正使办理事宜,虽然该员已经派为暂署公使,也有辩驳不准代办者。昔有日耳曼盟邦各遣公使在福郎佛尔会议事件彼时正使用有阻碍不能同议者,须将己意告知友国正使代为转达,不准参赞与议。
正使亦可特委本署参赞随员,与驻扎之国的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他邦公使会商事件并责令稽查案卷、机密公文,代
拆代行。有时正使与同僚或与地方大吏往来信函,亦令伊等书写以及缮录节略,接收禀呈,发给本国人民存亡改籍字据与钤印执照等事。若专有司库掌印,其执照盖印一节,自当归伊经理。总之,以上各员无论等级,既经随使,即有帮办正使一切事宜之责。
译拆代行。有时正使与同僚或与地方大官往来信函,也让他们书写以及抄录节略,接收禀报呈文,发给本国人民存亡改籍的字据与盖印的执照等事。如果专门有司库掌印的人,那执照盖印这一项,自然应当由他负责管理。总之,以上各位官员无论等级高低,既然跟随出使,就有协助办理正使一切事务的责任。
论使臣眷属
海葛士浚子源辑
洋务五邦交二
论使臣之权利
丁韪良译
论使臣不可锢禁伤害等事
凡授以使臣权利,原为其得称职守,无有阻滞。其权利中之最要者,系不得锢禁耳。古人云:“使臣之身,尊而不可犯”等语。是以凡有犯其身,即为辱其职。夫使臣或藉以排难解纷,或藉以维持和好,每有幸灾乐祸之辈,嫉其人而恶其调处。本地职官以为使臣前来,皆不利于本国,因而深恨痛恶者恒有之。故各国定例,力加保护,以补地方保护之不足。至使臣遇难,畴昔亦非罕睹,今则无矣。昔者俄国女主爱里萨白得登君位,多赖法使色达尔的与谋,因此女主最信任之。该使以为一切公务,必然任其调度。旋因告假回国,一年之久,屡接女主信函,催其回任。该使拟回俄国,设法令女主黜其宰相,于路经各处,预言俄相不日被黜。讵料机事不密,俄相遂设法防之。时该使行文系用暗号,其暗号表被俄相窃去,遂将法使公文截留拆看,内有毁访女主之句,乃呈女主御览。女主大怒,是时该使尚未呈递文凭,本拟俄相被黜再行呈递,而女主以该使既未呈递文凭,即系无职之人,乃追回以前所赐宝星,驱逐回国。然女主此举实无违背公法,故女主行文各国,谓此事只关其人,不干其国。两国仍和好如初。
现在西洋各国于使臣之身家以及行李车辆等件皆照公法保护以防其弊。盖驻劄之国既不得锢禁使臣,亦不得管辖使臣,此非循礼节之虚文,乃势所当如是耳。故使臣皆保其自由,以便称其职守。盖使臣若归驻劄之国管辖,何以供职?
夫使臣虽享格外利益,遇有过犯,亦不得幸免惩治。如使臣不知自爱,欺淩人民,任意横行,胆敢犯禁,搅扰官民,谋为不轨,以及干犯众怒等事,自当惩治,但归该使本国办理,是其分所当然,为各国所默许之常例也。其驻劄之国,亦可照情节轻重设法自护,或断其往来信函,或派人守其公署,使内外不通,或勒令回国。倘该使尚敢违抗,即将伊逐出境外,以免意外之处事至此极,使臣视驻劄之国直若仇敌,故不免受此威胁之辱。是便臣既昧其职分之当然,即失其权利之本然矣。一千八百五十九六十一等年,萨国君主改称义大利君主时,该国驻▯多司干及那白里公使设法暗谋,以致二邦易于吞并焉。此事若败,该使其不免乎?
昔有锢禁使臣之事,如驻劄法京公使名塞勒马者,与日国大臣通同谋害法国摄君位者,又一千八百八年,俄国驻劄瑞京使臣名阿娄巴司者,谋夺瑞国芬兰地方,虽公法免其缉拏,竟皆被执矣。
使臣之职权虽在呈递文凭之后方能享受,但现在西洋各国知某使一经入境直至出境,莫不慎为保护,其一切举止皆不得稍有妨碍,而其职内应行事宜更不可拦阻。
当升平无事之时,若某国私拆公使往来信函,即系显违公法。昔者私拆信函之事,相习成风,甚至邦国派人专司其事,而今无矣。夫往来信函日渐加增,焉能逐件拆阅?现在各国于递发信函一事,俱严为防范,以免拆阅之弊。
本国新报讪谤公使,亦为公法所严禁。因该使不得赴署申诉,恐致宣泄机密事件。彼国藉新报评论,公使大为不可。若查某使果有不合,应向该使剀切言之;或事关重大,行文该使本国亦可。至公使刊着书籍,或新报,难免招人訾议。在彼虽有过当,而公使殊难辨白矣。
使臣无时不当保护,虽两国业经失和,而兵端已开,亦不得锢禁阻挠。虽有未认其国者,然既允使臣入境,即当保护,但其利益不得与公使同。昔土耳其设有七塔寺,收押敌国公使,该国托辞保护,以免公使受侮,实则一恶习耳。嗣后此例废弃,如俄土两国布加里之役,俄使回国毫无阻碍,又希腊叛土,俄因与土失和时,俄使亦安静回国,土国并未阻止。又一千八百二十七年,法英俄与土起衅,各使欲绝交,旋国时上国大臣声称七塔寺业经裁撤矣。
论使臣诸得自由
按公法,使臣既不得锢禁,则诸事均得自由,亦为理所当然。况彼国既属自主
译论使臣眷属
海葛士浚子源辑
洋务五邦交二
论使臣之权利
丁韪良译
论使臣不可锢禁伤害等事
凡授予使臣权利,原本是为了使其能够称职尽责,毫无阻滞。其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就是不得被囚禁。古人说:“使臣之身,尊贵而不可侵犯”之类的话。因此,凡是侵犯使臣身体的人,就是侮辱他的职务。使臣或者是用来排难解纷,或者是用来维持和平友好,常常有幸灾乐祸之徒,嫉妒他这个人而厌恶他的调处工作。本地官员认为使臣前来,都对本国不利,因而深恨痛恶的情况时常存在。所以各国制定惯例,极力加以保护,以弥补地方保护措施的不足。至于使臣遭遇危难,过去也并非罕见,现在则没有了。
从前俄国女皇伊丽莎白登上君位,多亏法国大使色达尔参与谋划,因此女皇最信任他。该使认为一切公务,必然任由他调度安排。不久他请假回国,长达一年之久,屡次接到女皇的信函,催促他回任。该使打算返回俄国,设法让女皇罢免宰相,在路上经过各处时,预言俄国宰相不久将被罢免。不料机密泄露,俄国宰相于是设法防范。当时该使行文使用的是暗号,其暗号表被俄国宰相窃取,于是将法国大使的公文截留拆开查看,其中有诋毁、诽谤女皇的句子,便呈给女皇御览。女皇大怒,此时该使尚未呈递国书,本打算等俄国宰相被罢免后再行呈递,而女皇认为该使既然没有呈递国书,就是没有职务的人,于是追回以前所赐的宝星,驱逐他回国。然而女皇此举实际上并未违背国际公法,所以女皇行文各国,称此事只关乎这个人,不牵连他的国家。两国仍然和好如初。
现在西洋各国对于使臣的身家以及行李车辆等物品,都按照国际公法加以保护,以防备弊端。因为驻在国既不得囚禁使臣,也不得管辖使臣,这并非遵循礼节的虚文,而是形势理当如此。所以使臣都保持其自由,以便胜任其职守。因为使臣如果归驻在国管辖,如何能够供职呢?
使臣虽然享有额外的利益,但如果有过错,也不得侥幸免于惩治。如果使臣不知自爱,欺凌百姓,任意横行,胆敢触犯禁令,搅扰官民,图谋不轨,以及激起众怒等事,自然应当惩治,但应由该使的本国办理,这是其分内应当做的,也是各国默许的常例。驻在国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设法自我保护,或者切断其往来信函,或者派人看守其公署,使其内外不通,或者勒令其回国。倘若该使还敢违抗,就将其驱逐出境,以免发生意外。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使臣视驻在国如同仇敌,所以难免遭受这种威胁的侮辱。使臣既然不明自己职分内应当做的事,也就失去了其权利的根本。一千八百五十九年至一千八百六十一年间,萨丁尼亚君主改称意大利君主时,该国驻奥多司干及那白里公使设法暗中谋划,以致两国易于被吞并。此事如果败露,该使难道能免于祸患吗?
从前有囚禁使臣的事情,如驻在巴黎的公使名叫塞勒马者,与日本大臣勾结谋害法国摄政王;又一千八百八年,俄国驻在瑞典的使臣名叫阿娄巴司者,图谋夺取瑞典的芬兰地方,虽然国际公法免除对其缉拿,竟然都被逮捕了。
使臣的职权虽然在呈递国书之后才能享受,但现在西洋各国知道某使一经入境直至出境,无不谨慎保护,其一切举止都不得稍有妨碍,而其职务内应当办理的事宜更不可拦阻。
在升平无事之时,如果某国私自拆阅公使往来的信函,就是明显违背国际公法。从前私自拆阅信函的事情,相沿成风,甚至国家派人专门负责此事,现在则没有了。因为往来信函日渐增多,怎么能逐件拆阅呢?现在各国在递发信函一事上,都严格防范,以免出现拆阅的弊端。
本国报纸讥讽诽谤公使,也为国际公法所严禁。因为该使不得前往公署申诉,恐怕导致泄露机密事件。借由报纸评论,公使大为不满。如果查明某使确实有不妥之处,应向该使恳切说明;或者事关重大,行文给该使的本国也可以。至于公使刊印书籍或报纸,难免招致非议。在那里即使有过当之处,而公使很难辩白。
使臣无时无刻不应当受到保护,即使两国已经失和,战端已经开启,也不得囚禁阻挠。虽然有不承认其国家的情况,但既然允许使臣入境,就应当保护,但其利益不得与公使相同。从前土耳其设有七塔寺,收押敌国公使,该国企图借口保护,以免公使受辱,实则是一种恶习。后来这个惯例被废弃,如俄土两国布加利亚战役时,俄国使臣回国毫无阻碍;又希腊背叛土耳其,俄国因与土耳其失和时,俄国使臣也安静回国,土耳其并未阻止。又一千八百二十七年,法、英、俄与土耳其发生冲突,各使欲断绝外交关系,回国时土耳其大臣声称七塔寺已经裁撤了。
论使臣诸得自由
按照国际公法,使臣既不得被囚禁,那么诸事均得自由,也是理所当然。况且彼国既属于自主
,其使臣即不可归我国管辖矣。然使臣亦当谨慎自守,远避嫌疑,盖存国体、忠国事,实使臣之要务。故非经本国允准,无论某国赐何职衔、宝星以及各项宠荣之处,使臣皆不得擅自领受。使臣驻札某国,历年甚久,且与该国君主、执政大臣往来亲密异常者,即难免不生物议。故按期更换使臣,此弊即除。○彼国无论赏给何等职衔,不但使臣不得收受,凡在外邦侨居人民,非经本国允准,皆不得收受。
译这样,其使臣便不再受我国管辖了。然而使臣也应当谨慎自律,远离嫌疑,因为维护国家体面、忠于国家事务,实在是使臣的重要职责。所以,如果没有经过本国的批准,无论哪国赐予什么职衔、勋章以及各种荣誉,使臣都不得擅自接受。使臣驻扎在某国,时间很长,并且与该国君主、执政大臣交往极为亲密的,就难免不会引起非议。因此,按期更换使臣,这种弊端就可以消除。○那国无论赏赐什么职衔,不仅使臣不得接受,凡是在外国侨居的人民,如果没有经过本国的批准,也都不得接受。
遇某国遣来驻劄之使,若系我国之人,恒有两国预为言明,除办理交涉事务外,该使本身仍归我国管辖,但在任之时,其分所应享各项权利,以及诸得自由之处,仍与各国公使无异。
论使臣不归地方管辖
不归地方管辖,亦在使臣所享利益之内。故使臣身居他邦,一如故土,其一切身家财物事故,仍按本国律例办理。若生有子女,亦为本国之人。其驻劄之国,无审讯使臣、勒令追赔、查抄财物、补还欠债之权。此节不独公使为然,凡使臣之妻与随使人员,亦均享此利益。至使臣公署,亦不归地方管辖,故巡捕等官均不得擅入。昔俄国公使驻札法京,有该使随员某在署内将协理一名伤害,使臣遂将该犯发交法国法院。后俄国函致法国,声称该犯系在署内行凶,请即送还本国审讯,因按公法,使臣署内一如本国境内耳。法国覆以公使既将该犯发交我国,应由我国审讯等语,彼此互相争执。俄国终让法国审办,然法国虽行审办,亦未传该署人员作证,祗派员赴署取供,惟恐稍有妨碍公使之权利也。
以上各节,似此国之权,不能施之于彼国之使,然必须如此,使臣方能任便得以称其职守。故各国于使臣此等利益,皆应格外稽查。下吏恐有触犯,而误失和好;至触犯后再行辩明,以免彼国心怀猜疑,亦非甚易。现在通使之国,无不互相默许各管辖本国使臣之例。
使臣居址免于地方管辖一节,在昔时,凡邻近使臣公署房屋悬挂该使旗牌,即免地方管辖。无如日久弊生,故现在各国皆除此例。惟日、法驻札罗马公使与署比邻,皆免地方管辖,因藉该署门首所悬旗牌以护之耳。一千七百五十九年,法国驻札冉瓦公使曾禁止该处巡捕人等,不准自公署门首经过,此举可谓狂矣。若该国竟隐忍受之,实为可耻。在一千七百年间,日国即将此例废弃矣。
夫使臣既不归地方管辖,其公署亦因之宽免。若任听罪犯,不论某国人民逃匿公署,使地方官碍难查拿,实于本国自主之权有损。现在遇有公使署内隐匿罪犯,若经地方官知照,仍不交出,不但将公署围守以防脱逃,并可立即进署锁拿。一千七百二十九年,日国有公爵名理伯拉者犯罪,藏匿英国公使署内。是时法院议此,谓派员前往搜捕可也。因公使驻札原为固持两国往来友谊,于彼此均有裨益。今如此则反阻挠此国政令。夫寻常罪犯,如可视公使情面免其查拿,而罪大恶极要犯,亦可藉之逃出法网,天下于理不合,于公法相背之事莫甚于此。不但邦国受其害,恐致有倾覆之忧矣。然此事议者不同,或云罪犯藏匿使臣公署,地方官派兵围守以防脱逃,不得进署锁拿,可由总理大臣代为令其交出,否则向伊国君索取,亦无不可,此一说也。或云巡捕官可径向公署索取罪犯,若仍匿不交出,即可进署查拿,但于使臣与其随从人员权体之上不得稍有伤碍,此又一说也。愚按若确有藏匿罪犯之据,并有刻即脱逃之虞,似此两项情节,该巡捕官不妨进署搜捕,但不得扰及使臣。盖公使既负推诚相信之义,即不得藉公使之权利以免搜查。若有可疑之处而尚无确据,祗可行文辨论,并可将情节申诉彼国,但不得闯入公署。即有藏匿确据而不至刻即脱逃者,祗可围守公署,或请使臣出署,或送使臣出境,惟总不得闯入公署也。即公使往来行台,亦归此律。
再使臣车辆等项,不得载匿罪犯,以致远扬,亦不得私带一切违例物件。昔法国驻札罗马公使,容留应遣罪犯,以及那不勒斯地方逆匪,并用该使所乘之车载伊等逃逸,行抵城外,被官兵拿获,将罪犯俱行监禁。该使深以违法责之,教皇答以:「似此等匪徒,汝欲救之,我欲惩之,在汝随意。护庇逆党,而我为此国之主,既经路遇伊等,谅应容我拘拿。况使臣之权利,亦不当似此之漫无限制也。」昔驻札罗马公使,隐匿罪犯,按照情节,原有免其查拿之例,但一千八百十五年,此例即已废弃。
论使臣有罪案不归地方审断
使臣既不归地方管辖,不论所犯何罪,其驻劄之国均
译遇到某国派遣来驻扎的使臣,如果是我国的人,通常两国会预先明确约定,除了办理外交事务外,该使臣本人仍归我国管辖,但在任职期间,他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可以自由的方面,仍与各国公使没有区别。
论使臣不归地方管辖
不归地方管辖,也在使臣所享有的利益之内。因此使臣身处他国,就像在故乡一样,他的一切人身、家庭、财产和事务,仍按照本国的法律办理。如果生了子女,也是本国的人。他驻扎的国家,没有审讯使臣、强迫追赔、查抄财物、偿还欠债的权力。这一条不仅对公使如此,凡是使臣的妻子和随使人员,也都享有这种利益。至于使臣的官署,也不归地方管辖,所以巡捕等官员都不得擅自进入。从前俄国公使驻扎在法国巴黎,有该使臣的一名随员在官署内伤害了一名协理,使臣于是将该犯人交给法国法院。后来俄国发函给法国,声称该犯人是在官署内行凶,请求立即送还本国审讯,因为按照国际法,使臣官署内就像本国境内一样。法国回复说,公使既然将该犯人交给我国,就应由我国审讯等语,双方互相争执。俄国最终让步由法国审办,然而法国虽然进行了审办,也没有传唤该官署的人员作证,只派员到官署取供,唯恐稍有妨碍公使的权利。
以上各条,似乎这个国家的权力,不能施加于那个国家的使臣,然而必须如此,使臣才能方便地称职。所以各国对于使臣的这些利益,都应当格外稽查。下级官吏恐怕触犯,而误失和好;等到触犯后再去辩明,以免那个国家心怀猜疑,也不很容易。现在通使的国家,无不互相默许各自管辖本国使臣的惯例。
使臣住所免于地方管辖这一条,在过去,凡是邻近使臣官署的房屋悬挂该使臣的旗牌,就免于地方管辖。然而日久弊生,所以现在各国都废除了这个惯例。只有日本、法国驻扎在罗马的公使与官署相邻,都免于地方管辖,因为借用了该官署门口所悬挂的旗牌来保护他们。一千七百五十九年,法国驻扎在冉瓦的公使曾禁止那里的巡捕等人,不准从官署门口经过,这种做法可以说是狂妄了。如果那个国家竟然隐忍受之,实在可耻。在一千七百年间,日本就将这个惯例废除了。
既然使臣不归地方管辖,他的官署也因此宽免。如果任凭罪犯,不论哪国人民逃匿在官署内,使地方官难以查拿,实在有损于本国的自主权力。现在遇到公使官署内隐匿罪犯,如果经地方官通知,仍不交出,不但可以将官署围守以防脱逃,还可以立即进入官署逮捕。一千七百二十九年,日本有一位名叫理伯拉的公爵犯罪,藏匿在英国公使官署内。当时法院商议此事,认为派员前往搜捕是可以的。因为公使驻扎原本是为了巩固两国往来的友谊,对彼此都有益处。现在这样反而阻挠了这个国家的政令。如果寻常罪犯,可以看在公使的情面上免其查拿,那么罪大恶极的要犯,也可以借此逃出法网,天下没有比这更不合情理、违背国际法的事了。不但国家受其害,恐怕还有倾覆的忧患。然而对此事议论的人不同,有人说罪犯藏匿在使臣官署,地方官派兵围守以防脱逃,不能进入官署逮捕,可以由总理大臣代为命令其交出,否则向那个国家的君主索取,也未尝不可,这是一种说法。有人说巡捕官可以直接向官署索取罪犯,如果仍然藏匿不交出,就可以进入官署查拿,但对使臣及其随从人员的尊严不得稍有伤害,这又是另一种说法。我认为如果确有藏匿罪犯的证据,并有立即脱逃的危险,像这两种情况,该巡捕官不妨进入官署搜捕,但不得扰乱使臣。因为公使既然负有推诚相信的道义,就不能借公使的权利来免除搜查。如果有可疑之处而尚无确凿证据,只能行文辩论,并将情况申诉给那个国家,但不能闯入官署。即使有藏匿的确凿证据而不至于立即脱逃的,只能围守官署,或请使臣出署,或送使臣离境,总之不能闯入官署。即使公使往来的行馆,也适用这条法律。
再说使臣的车辆等项,不得载匿罪犯,以致远逃,也不得私带一切违禁物品。从前法国驻扎在罗马的公使,容留应遣罪犯,以及那不勒斯地方的逆匪,并用该使臣所乘的车载他们逃逸,到达城外,被官兵抓获,将罪犯全部监禁。该使臣深以违法指责,教皇回答说:“像这样的匪徒,你想救,我想惩,由你随意。庇护逆党,而我作为这个国家的主宰,既然在路上遇到他们,理应容我拘拿。况且使臣的权利,也不应当像这样漫无限制。”从前驻扎在罗马的公使,隐匿罪犯,按照情节,原本有免其查拿的惯例,但一千八百十五年,这个惯例就已经废除了。
论使臣有罪案不归地方审断
使臣既然不归地方管辖,不论所犯何罪,他驻扎的国家都
查一千七百六十三年,荷兰驻劄海斯公使犯有不法情事,国主乃命拘执,旋即释放,而承认违背公法之过。至使臣有谋害人命重案,而被地方官拘审者,自古祗有葡萄牙公使之弟在英京杀人,旋被英诛一案而已。昔葡萄牙公使之弟随使驻札英国,因故杀本地人民,即逃匿署内。英国执政大臣示以应将该犯交出,照例惩治。葡以不归此地管辖,覆之。英以该犯无公使之文凭,即当归我惩治。于是将该犯正法。赖氏论之曰:由英国惩治,有违公法。因既系公使署内之人,应与使臣同其利益。
或曰:「私罪如伤害人民之类,与公罪如妄用权位之类,有间。其公罪可归地方拘审。」昔苏格兰使臣罗斯者,有谋害英国君王爱里萨白之举,在英国执政论之。使臣既于驻劄之国谋害君主,即不得藉公使利益以免惩治。而苏格兰使臣则谓不然,以驻劄之国无惩治公使之权为辞。是时英国将伊监禁,后乃定议派兵将该使送出境外而已。又一千七百十七年,瑞国驻劄英京公使,与他国同谋图复旧朝。因机事不密,将所约信函被英查得,遂将该使立即拘禁,其一切案卷全行入官,以凭查办,并请荷兰君主将瑞国驻彼公使亦代为拘执,以为伊系同谋首犯。瑞国遂拘执英国公使,是时赖法国从中调处,各将使臣释放。
马洪氏评论此事,以为英国拘执驻劄英京使臣则可,请荷兰代拘驻彼使臣则不可。盖使臣既谋害本国,本国之安危攸关,即不能泥于公法免其拘执;至驻劄他国使臣,亦倩代为拘执,似未公允。裴里莫与马洪氏所论相同。瑞典公使被禁一案,据荷兰国以伊未递国书,则无所回护。
愚按:使臣既违公法,恃其权利,谋害驻劄之国,该国即不可,亦违法拘执。再,彼之谋害情节,无论如何重大,断无不顾其职守,居然拘执惩治之理。其惩治殊无他法,惟逐出境外而已。
昔英国查得日国公使,有引敌入境,谋逐君主爱里萨白之意。是时有将此事问诸法师,名阿白里古者,彼答以:「凡使臣于驻劄之国,无论显有如何谋害情事,皆不得治以死罪,但可遣之回国,交伊君主代为惩治等语。」英国乃从此议,于是将该使遣回,派人前往日国,以诉其罪。后雅各嗣位,有某国使臣犯罪与此事相同,是时问诸法师,名葛顿者,彼答以:「凡使臣有代君身而行之意,按公法不得拘审等语。」盖使臣一言一动,应视为代君身而行,起兵而攻其君,则可违法;而执其臣,则不可。其公法之重,有如此也。此理不独英国遵守,各国亦无不遵之。使臣不但不得拘审,即遇使臣涉讼,虽欲自行投审,亦势所不能。此节非为有益于其身,实有益于国政,因妨碍国体,莫逾于拘审使臣也。至使臣离任卸此权利之后,自不能如是宽免矣。一千七百三十四年,法国驻丹公使,闻布城当机被围,乃擅离职守,前往救援,是将使臣一切权利尽行舍之。福拉桑曰:「以袍易甲,虽为勇敢,然公使行之,究属不合。」盖人之恂谨,在于守分耳。○法国驻札波兰公使,亦在当机带兵守城,登陴探望,城破时遂被擒而囚焉。○昔法日两国借用撒洼之兵,旋即遣撤,撒公不悦,虐待法使,以泄其忿。
再使臣遇有词讼,亦不可传之作证,惟令其投递供呈。如伊不愿,并无勒令之法。一千八百五十六年,美国京师杀死人口一案,荷兰公使目睹其事。地方官欲究此案,乃祈总理大臣转请该使到案,该使不允。据云必须行文本国,如蒙允准,方可缮写供词,递送地方官查阅。该使遂请示本国,旋奉准覆。而该使又称只可查阅供词,不准盘诘等语。地方官以词涉恃符,难以凭信,遂不取供。
或问:“使臣若有冤抑之事,可在其驻劄之国控告否?”发氏曰:“该使臣当将冤抑之事禀知本国,由本国代为申理。”云云。此答不为无理,因使臣非经本国允准,不得涉讼;既经允准,即可知照总理大臣,转行该衙门查拿罪犯,照例惩办。若系财产事故,遇本国允准,即可径赴该衙门控告。但此等案件亦甚罕有。
论使臣
译查1763年,荷兰驻海斯公使犯有不法情事,国王于是下令将其拘捕,随即释放,并承认其违背了公法。至于使臣因谋害人命等重案而被地方官拘捕审讯的,自古以来只有葡萄牙公使之弟在伦敦杀人,随即被英国处决这一案例而已。从前葡萄牙公使之弟随使节驻在英国,因故杀害当地居民,随即逃匿于使馆内。英国执政大臣表示应将罪犯交出,按例惩处。葡萄牙方面以该犯不归此地管辖为由予以拒绝。英国方面则认为该犯没有公使的凭证,就应当由我英国惩处。于是将该犯正法。赖氏评论此事说:由英国惩处,是违背公法的。因为既然是在公使署内的人,就应与使臣享有同等的权益。
有人说:“私罪如伤害人民之类,与公罪如滥用职权之类,是有区别的。其公罪可以归地方官拘捕审讯。”从前苏格兰使臣罗斯,有谋害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之举,在英国执政大臣面前被论罪。使臣既然在驻在国谋害君主,就不能凭借公使的权益来免除惩处。而苏格兰使臣则认为不然,以驻在国无权惩处公使为借口。当时英国将其监禁,后来才商定派兵将该使节送出境外。又1717年,瑞典驻伦敦公使,与其他国家同谋企图恢复旧王朝。因机密泄露,所约定的信函被英国查获,于是将该使节立即拘禁,其所有案卷全部没收归官,以便查办,并请求荷兰君主将瑞典驻荷兰公使也代为拘捕,认为他是同谋的首犯。瑞典于是拘捕了英国公使,当时赖法国从中调停,各方才将使节释放。
马洪氏评论此事,认为英国拘捕驻伦敦的使节是可以的,但请求荷兰代为拘捕驻在那里的使节则不可以。因为使节既然谋害本国,本国的安危与之相关,就不能拘泥于公法而免除拘捕;至于驻在他国的使节,也请人代为拘捕,似乎不太公允。裴里莫与马洪氏的观点相同。瑞典公使被禁一案,据荷兰方面说,因为他没有递交国书,所以没有理由庇护他。
我认为:使节既然违背公法,倚仗其特权,谋害驻在国,该国即使违法拘捕他,也是可以的。再者,他的谋害情节无论多么重大,断没有不顾及其职责,竟然拘捕惩处的道理。对他的惩处没有其他办法,只有驱逐出境而已。
从前英国查获丹麦公使,有引敌入境、企图驱逐女王伊丽莎白之意。当时有人将此事请教名为阿白里古的法官,他回答说:“凡是使节在驻在国,无论明显有怎样的谋害情事,都不得判处死刑,但可以遣送回国,交由其君主代为惩处等语。”英国于是采纳了这个建议,于是将该使节遣送回国,派人前往丹麦,控告其罪行。后来雅各布继位,有某国使节犯罪与此事相同,当时请教名为葛顿的法官,他回答说:“凡是使节有代表君主行事的意思,按公法不得拘捕审讯等语。”因为使节的一言一行,应视为代表君主行事,起兵攻打其君主,则可以违法;但拘捕其臣子,则不可以。公法的重视,竟到了如此地步。这个道理不仅英国遵守,各国也都遵循。使节不但不得拘捕审讯,即使遇到使节涉及诉讼,即使他想自行投案受审,也是势所不能的。这一条并非为了有利于他个人,实在是为了有利于国政,因为妨碍国家体面,没有超过拘捕审讯使节的了。至于使节离任卸去这种权利之后,自然不能像这样宽免了。1734年,法国驻丹麦公使,听说布城当机被围,于是擅离职守,前往救援,是将使节的一切权利都舍弃了。福拉桑说:“脱下朝服换上铠甲,虽然勇敢,但公使这样做,终究是不合适的。”因为人的谨慎,在于安守本分。○法国驻波兰公使,也在当机带兵守城,登上城楼探望,城破时于是被擒囚禁。○从前法国和丹麦两国借用撒克森的军队,随即遣散撤军,撒克森公使不悦,虐待法国使节,以发泄其愤怒。
再者使节遇到诉讼,也不可以传唤他作证,只让他递交供词。如果他不愿意,也没有强制的办法。1856年,美国京城发生杀人案,荷兰公使目睹其事。地方官想要追究此案,于是请求总理大臣转请该使节到案,该使节不允。据称必须行文本国,如果获得批准,才可以撰写供词,递交地方官查阅。该使节于是请示本国,随即获得批准回复。但该使节又说只可以查阅供词,不准盘问等语。地方官认为言辞涉及倚仗国书,难以凭信,于是没有采纳供词。
有人问:“使节如果有冤屈之事,可以在其驻在国控告吗?”发氏说:“该使节应当将冤屈之事禀告本国,由本国代为申理。”等等。这个回答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使节未经本国允许,不得涉及诉讼;既然已经允许,就可以通知总理大臣,转行该衙门查捕罪犯,按例惩办。如果是财产事故,遇到本国允许,就可以直接前往该衙门控告。但这类案件也很少见。
论使节
凡因财产事故,不得在驻劄之国将公使控告,此例通行天下,均无异议,但必有限制,且有势不能从其例者,然仍不能管辖其身,即其任内应用之物,亦不能管辖。昔美国驻布公使租赁房屋,限满交房时,房主辄以损毁物件为辞,欲留物作抵,美使不允,遂起争端。在布国以为公使优免之处不至于此,而美国以公法所许使臣优待之处,不可被地方条例限制,若于使臣之物件托辞擅动,则其余优免之处亦渐成具文矣。
发氏云:使臣署内日用一切物件,皆不归地方管辖。无论系何负欠,断无变卖署内物件偿还,以及霸留公使不发护照之例。一千七百七十二年,海斯驻法使臣拖欠帐目未能偿还,即欲请领护照起程回国。法国总理大臣不肯给照,准债主扣留该使物件以备抵销。一面行文各国公使云:「敬重外国公使一节,自为理所当然;而遇欠债不还欲行回国者,其驻札之国以此法处之,则于敬使之例无所损也。」○后于一千八百十三年,法君降谕曰:「驻札法国公使若拖欠帐目,回国之时不准债主扣留物件作抵。」○一千七百九年,英国因俄使妄被拘禁一案,乃谕令各衙门,遇有控告外国公使以及帐目涉讼等情,不准查拿拘禁,将向来拘禁公使各条例均着永远革除。
遇有使臣欠债不还者,债主可呈请本国总理大臣,或行文彼国代为讨取,或在彼国衙门代行控告。其驻劄之国,断无查问讨取之权,与该使未在此土无异。公使优免之处,在视公使与在伊本国无异。其该使欠债等项,可藉伊本国法院追讨,于例无所不合。
使臣之物不归地方管辖者,惟应用以便供职之物,方可宽免;其余私产无关职守者,仍归地方管辖。使臣在驻札之国若有产业,恐其不能自如,不妨改派别官。使臣于驻劄之国贸易者,其一切货物、钱财、帐目等项,皆归地方管辖。此事现亦罕睹,遇有因贸易争执之处,不能赴地方官直行控告,该使有司亦不能径行传讯查抄,公署用物以备赔补,但变通将私产备抵而已。公使购买物件以供使用,倘物件太多而有可疑之处,务须从宽,以示厚待之意。我国人民有受屈情事,不可不理,明而仍不得有损于公使之权利。如债主将欠单转给他人,向使臣讨取,而该使不照单发给,伊祗能将情呈诉地方官,即请单上盖印,以为业经讨取之证。一千八百五十四年,比国驻英公使之参赞名都爱者,缘案被传,先遣讼师代往,继以使臣权利藉口抗传不到,英国法堂云:「公使随员人等原不应到案,何以不先声明?乃已遣人到案,而又托故不到。本法堂难以宽免。」
除以上各节外,使臣有归地方官审断者,其情节开列于左。
一、某国遣来之使,系我国之人,若非彼此言明免于管辖,则使臣一切争端,应按本国律例惩办者,即归地方官审断。
一、某国之使遇有争讼,若愿归驻劄之国审断,而其本国允准,则地方官即可审断。
一使臣控告他人,若查得该使理曲,所控不实,则所有词讼经费可向伊追交。
一使臣系属原告,若被告,旋行上控者,该使亦当听审。
总之,使臣在驻劄之国,准其控告地方人民。但彼既控告,不能不听,地方官审断。
论随使人等归地方管辖之处
凡随使参赞协理等员,皆赖正使护庇。其随使人员之利益,正使亦不能不代为争执。至随侍人等则不然,遇有犯法情事,不能按照随使人员不归地方管辖之例。若犯法在署内,地方官仍不得经管,因公署例不归地方管辖。盖使臣之署内,即如使臣在本国之境内,既在本国犯法,仍归本国惩治。若在署外,则归地方官惩治。盖罪犯无论何国人民,在某国犯法,若无另邀宽免之例,即归某国审讯,按例惩办。一千七百九十一年,布国公使驻札巴费里亚,其护兵于途次旅舍自尽。布使请巴国将死尸送还巴国,未允,辞以公使之随从人员与公使之随侍人等当有区别。凡随侍人等,均应归地方官管辖。又一千八百十二年,巴国公使驻札布京者,其护兵在署外将仆役杀害,遂被拿获。布国因
译凡是因财产纠纷,不得在驻在国将公使控告,这一惯例通行天下,均无异议,但必有限制,且有时势不能遵循此例的情况,然而仍不能管辖其人身,即其任内应用之物,亦不能管辖。昔日美国驻布公使租赁房屋,租期届满交房时,房主以损毁物件为借口,欲扣留物品作为抵押,美使不允,于是发生争端。布国认为公使优免的范围不至于此,而美国认为国际法所允许的使臣优待之处,不可被地方条例限制,如果对使臣的物品借故擅自处置,那么其余优免之处也将逐渐成为具文。
发氏说:使臣馆舍内日用的一切物件,都不归地方管辖。无论是什么债务,断无变卖馆舍内物件偿还,以及扣留公使不发护照的先例。一千七百七十二年,海斯担任驻法使臣时拖欠账目未能偿还,随即请求领取护照起程回国。法国总理大臣不肯发给护照,允许债主扣留该使物件以备抵销债务。同时行文各国公使说:“敬重外国公使一节,自是理所当然;而遇到欠债不还欲回国者,其驻在国以此法处置,对于敬重使臣的惯例并无损害。”后来在一千八百十三年,法国君主颁布谕旨说:“驻在法国的公使若拖欠账目,回国之时不准债主扣留物件作为抵押。”一千七百九年,英国因俄国使臣被妄加拘禁一案,于是谕令各衙门,遇到控告外国公使以及账目涉讼等情况,不准查拿拘禁,将向来拘禁公使的各条例均着永远革除。
遇到使臣欠债不还者,债主可向本国总理大臣呈请,或行文彼国代为讨取,或在彼国的衙门代为控告。其驻在国,断无查问讨取的权力,与该使未在此土无异。公使优免的地方,在于看待公使与其在本国无异。其该使欠债等项,可借助其本国法院追讨,于惯例并无不合。
使臣的物品不归地方管辖的,只有应用以便供职的物品,方可宽免;其余私产无关职守的,仍归地方管辖。使臣在驻在国若有产业,恐怕其不能自如,不妨改派别官。使臣在驻在国从事贸易的,其一切货物、钱财、账目等项,皆归地方管辖。此事现在也很少见,遇到因贸易争执之处,不能直接向地方官控告,该使的官员也不能直接传讯查抄,公署用物以备赔偿,但变通将私产作为抵押而已。公使购买物件以供使用,倘若物件太多而有可疑之处,务必从宽处理,以示厚待之意。我国人民有受委屈的情事,不可不处理,明确但仍不得有损于公使的权利。如债主将欠单转给他人,向使臣索取,而该使不照单发给,他只能将情况呈诉地方官,即请求在单子上盖印,作为业经讨取的证据。一千八百五十四年,比利时驻英公使的参赞名叫都爱者,因案件被传唤,先派遣讼师代往,后来以公使权利为借口抗传不到,英国法庭说:“公使随员等人原不应到案,为何不先声明?既然已派人到案,却又托故不到。本法庭难以宽免。”
除以上各节外,使臣有归地方官审判的,其情节开列如下。
一、某国派遣来的使臣,是我国的人,若非彼此言明免于管辖,则使臣的一切争端,应按本国律例惩办的,即归地方官审判。
一、某国的使臣遇到争讼,若愿意归驻在国审判,而其本国允准,则地方官即可审判。
一、使臣控告他人,若查得该使理屈,所控不实,则所有词讼经费可向该使追交。
一、使臣是原告,若被告随即上诉者,该使也应当听审。
总之,使臣在驻在国,允许其控告地方人民。但既然控告,就不能不听地方官的审判。
论随使人员归地方管辖之处
凡是随使参赞协理等官员,都依靠正使庇护。其随使人员的利益,正使也不能不代为争执。至于随侍人员则不然,遇到犯法情事,不能按照随使人员不归地方管辖的惯例。若犯法在馆舍内,地方官仍不得经管,因公署惯例不归地方管辖。因为使臣的馆舍内,就如同使臣在本国的境内,既在本国犯法,仍归本国惩治。若是在馆舍外,则归地方官惩治。因为罪犯无论何国人民,在某国犯法,若无另外获得宽免的惯例,即归某国审讯,按例惩办。一千六百九十一年,布国公使驻在巴费里亚,其护兵在途中旅舍自尽。布使请求巴国将死尸送还巴国,巴国未允,理由是说公使的随从人员与公使的随侍人员应当有区别。凡是随侍人员,均应归地方官管辖。又一千八百十二年,驻在布京的巴国公使,其护兵在馆舍外将仆役杀害,于是被拿获。布国因
该犯非本国人民,不为审办,乃请巴国自行惩治。巴国遂差弁解回,而布祗为之照例验尸,录送证供而已。以上两案虽同,而办法迥异。
译这名罪犯并非本国国民,因此不予审理判决,而是请求巴国自行惩处。巴国于是派遣军官将其押解回国,而布祗只是依照惯例进行验尸,并将证词供状记录后送达而已。上述两起案件虽然情况相同,但处理方式却截然不同。
使臣属员遇有犯法情事,地方官虽不能径行审讯,亦可将案内情节行知使臣查办。因公使人员无论享何利益,断无令人隐忍受屈不向有司控诉之理。一经控诉,该地方官即可传集人证,录其口供,以便向外国申诉。若情节于该国政务实有妨碍,自不可强令其人民具供。遇有财产争执等事,其办法亦多相同。如使臣随侍人等遇有欠债不还,地方官即可查拿其人,将伊署外寄存财物查抄备抵,与本地人民无异,惟不得牵连公使也。
凡事有干系公使,或奉公使之命而行者,是责归公使。地方官不得擅拘其人。法师多有论,公使属员固不可拘执。至于财物等项,亦当有区别,不可滥行查拿,于公务不可稍有阻碍。其公署当谨为保护,一切无职守之人均不得沾此利益。
论正使管辖随使人员之权
正使无审讯随使人员以及本国人民之权,而驻劄回回等国者,皆由国君特授以此权焉。昔时使臣于随从人员秉生杀之权者,间或有之。如法国公使罗尼驻札英京,其属员因故杀本地人民一案,该使即请本国绅耆会同审讯,拟以大辟。似此情节,为现在各国所断不能容者矣。
现在东西两洋奉教各国使臣,遇伊随从人员,无论在署内署外,有犯法情事,该正使之分所当尽者,如左。
一遇有随从人员犯法,在署内者即行拘执;在署外者被地方查拿,行知请还本署。
一将案情事体全行立稿,遇用本地人证,向地方各官索取。
一查取本署人员所陈之证供
一将犯法之人解交本国以便审办。
一案内遇有未尽情节,代本国法院询访证据。
使臣仅照以上各条办法,但不得将本署人员擅交地方官。
凡一切财产事宜,若正使情甘经管,亦无不可。如属员内遇有立约契、字据等事,正使可加以印信。遇有病故者,正使可执其遗书,将伊一切财物查验封存,以免遗失。不但属员,即本国人民侨居此地,遇有事故,正使亦当代为照料,惟不得逾地方律法所定限制。地方官因讼须取公署某员供词者,按现在办法,应由总理大臣知照正使,转饬该员到案。否则,无论正使、参赞、协理,径行录供送交,亦无不可。
论使臣遵守安民禁令
遇使臣,一切争端罪案,尚不归驻劄之国审讯;至地方官约束,更不能令其按照外国人民寄居其国,即归某国约束之例。然使臣于一切安民定章,自不可稍有违犯。即如稽查署内,不得存储火药等物,恐有虞害及邻近,不可任听本地人民在公署违例赌博等事,更宜禁止。随使员役贩运违例货物,以及经营一切事业与本地人民有妨碍者,使臣不但于年节赛会之日,当恪遵安民定章,即平时亦当遵守,如某处禁止车辆往来等事。驻札之国遇有庆吊等事,公使等原应同其哀乐,以顺人心,而免彼此膜视之意。至两国构兵,而此胜彼败,当共庆凯旋之时,若均系我友邦使臣,祗可居于局外,因恐附和于此,必致见罪于彼矣。
遇随使人员有违禁犯法情事,被地方拘执者,各国率皆瞻徇,公使不归地方管辖之理,送还正使。
论使臣免税
使臣公署不得据之屯兵,亦不能令其损银以资屯费。如本地人民房产为公使租赁者,自不能无故免税;若系彼国置买者,视伊君主情面,或可免其征收,此系格外情谊,非其分当如是。英、俄、布三国使臣驻札法京公署,均系该国自行置备。布国驻札英京公署,系该国君自置。布京及土京各国,多有自置公署。○法、布两国议定,彼此概免征收公署房屋各项租税。
各国定例,居民皆当出纳丁税,并随带货物等税。似公使人员碍难一律征收,然自外国送来以供其日用,如茶、酒等物,即不得援免。盖其税非取之于公使,乃取之于本物耳。
自公使常川驻京之例开,各国虽任遣使之国供给费用,而于此项税课无不宽免。无如奉行日久,弊窦丛生,故各国于免税之中,不得不设法以防之。查现在诸国多有定例,将使臣到任自六个月至九个月之内,所有运用一切物件免征税,以后每年限有定额,若有应运之物,合计税银已逾定额
译派遣的使臣及其属员若触犯法律,地方官员虽然不能直接进行审讯,但可以将案件中的情节告知使臣,由其查办。因公出使的人员,无论享有什么特权,绝没有让人隐忍受屈、不向官府控诉的道理。一旦有人控诉,该地方官员即可传唤人证,记录口供,以便向外国申诉。如果案件情节确实妨碍该国政务,自然不可强迫其人民提供口供。遇到财产争执等事,处理方法也大多相同。如使臣的随从人员欠债不还,地方官员即可查拿其人,将其在使馆外寄存的财物查抄抵债,与本地百姓无异,只是不得牵连公使。
凡是涉及公使,或奉公使之命行事的人,责任归于公使。地方官员不得擅自拘捕其人。法学家多有论述,公使的属员固然不可拘捕。至于财物等项,也应当有所区别,不可滥行查拿,对公务不可稍有阻碍。其公署应当谨慎保护,一切没有职守的人均不得沾此特权。
论正使管辖随使人员之权
正使没有审讯随使人员以及本国人民的权力,而驻扎在回回等国者,都是由国君特别授予此权。过去使臣对随从人员拥有生杀大权的情况,偶尔也有。如法国公使罗尼驻扎英国京城,其属员因故杀害本地人民一案,该使便请求本国绅士会同审讯,判处死刑。类似这样的情节,是现在各国所绝对不能容忍的。
现在东西两洋信奉基督教的各国使臣,遇到其随从人员,无论在使馆内还是外,有犯法情事,该正使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一、遇到随从人员犯法,在使馆内的立即拘捕;在使馆外的被地方查拿,通知请还本馆。
一、将案情事体全部立稿,遇到使用本地人证,向地方各官索取。
一、查取本馆人员所陈述的证供。
一、将犯法之人解交本国以便审办。
一、案件内遇到未尽的情节,代本国法院询访证据。
使臣仅照以上各条办法,但不得擅自将本馆人员交给地方官。
凡一切财产事宜,如果正使愿意经管,也未尝不可。如属员内遇到立契约、字据等事,正使可以加盖印信。遇到病死的人,正使可以执掌其遗书,将其一切财物查验封存,以免遗失。不仅是属员,即使是本国人民侨居此地,遇到事故,正使也应当代为照料,只是不得超越地方律法所定的限制。地方官员因诉讼需要取公署某员的供词,按现在的办法,应由总理大臣知照正使,转令该员到案。否则,无论是正使、参赞、协理,直接录供送交,也未尝不可。
论使臣遵守安民禁令
遇到使臣,一切争端罪案,尚不归驻扎国审讯;至于地方官员的约束,更不能令其按照外国人民寄居该国,即归某国约束的先例。然而使臣对于一切安民定章,自不可稍有违犯。如稽查使馆内,不得存储火药等物,恐怕有害及邻近,不可任由本地人民在公署违例赌博等事,更应禁止。随使员役贩运违例货物,以及从事一切妨碍本地人民的事业,使臣不但在年节赛会之日,应当恪遵安民定章,平时也应当遵守,如某处禁止车辆往来等事。驻扎国遇到庆吊等事,公使等原本应当同其哀乐,以顺应人心,而避免彼此轻视之意。至于两国交战,此胜彼败,应当共同庆祝凯旋之时,如果都是我国友邦的使臣,只能居于局外,因为担心附和于此,必然招致彼方的罪责。
遇到随使人员有违禁犯法情事,被地方官拘捕的,各国大多瞻徇情面,以公使不归地方管辖为由,送还正使。
论使臣免税
使臣公署不得据以屯兵,也不能令其出钱资助屯费。如本地人民的房产为公使租赁的,自然不能无故免税;如果是该国购置的,看在其君主的情面上,或许可以免征,这是格外的情谊,并非其本分应当如此。英、俄、布三国使臣驻扎法国京城的公署,均系该国自行置备。布国驻扎英国京城的公署,系该国君主自置。布京及土京各国,多有自行置备公署。○法、布两国议定,彼此一概免征公署房屋各项租税。
各国定例,居民都应当缴纳丁税,并随带货物等税。像公使人员难以一律征收,然而自外国送来以供其日用的,如茶、酒等物,即不得援引免税。因为其税不是取自公使,而是取自本物。
自从公使常川驻京的先例开启,各国虽然任由派遣使臣的国家供给费用,而对于此项税课无不宽免。无奈奉行日久,弊端丛生,所以各国在免税之中,不得不设法以防之。查现在各国多有定例,将使臣到任自六个月至九个月内,所有运用的一切物件免征税,以后每年限有定额,若有应运输之物,合计税银已逾定额
者,公使宜将逾额应纳之税照数交纳。若查中无情弊,亦鲜有征收者。至使臣驻劄英国者,其用物免税,每年并无定额,而概行宽免,但所运无论何物,每次皆当知照总署,讨取准单,方许过关。不如遵每年定额之例,祗需知照凭单,而其货随交,实为较便。至关税惟正使豁免,若参赞、协理等员,非署理公使之职,不得援以为例。
译此前,公使宜将超过额度的应纳税款照数交纳。若查访中无徇私舞弊的情况,也很少有征收的人。至于使臣驻扎在英国者,其使用的物品免税,每年并无定额,而一概予以宽免,但所运送无论何物,每次都应当通知总理衙门,索取准单,才允许过关。不如遵循每年定额的先例,只需通知凭单,而其货物随即交付,实在更为便利。至于关税只有正使可以豁免,若参赞、协理等官员,并非代理公使职务,不得援引此例。
凡寄使臣各项物件,有彼国印封者,无论何人递送税关,均不得拆验。至于查验车辆,于现在情形可无论。因使臣咸由铁路往来,然公使若有车辆,而查验实有碍其权利,各国亦皆宽免。夫既知为某国公使,若欲检验行囊,更为不可。惟城门税与卡税,使臣当照数输纳,不得援关税豁免之例。
经过桥梁河渠等处有筹款修补以利往来而取资行旅者,使臣亦当一律输纳。使臣驻劄他国,于同等公使所享利益之外,不得另求优异。若另有成约,自当别论。
论在使臣公署礼拜
使臣所奉之教异于驻劄之国,若不能于同教使臣署内同行礼拜者,即可在署自行建造教堂,以便诵经礼拜等事。此事自三百年来,西洋各国屡有成约,然可否建造,一听彼国之君,此国断无却之之理。昔奥皇若瑟福第二允准新教之人在京公行其教,是时日耳曼盟邦各使驻▯奥京,于署内设有私堂。奥皇以既准建立公堂,令将署中私堂即行裁撤。
除头等使臣外,另建教堂者实为罕睹。惟西洋奉教各国与土耳其、巴巴里等国立约议定,使臣、领事等官皆得另建教堂,毫无阻碍。昔土京所设之天主堂内有二处,赖奥国使臣保护,其余尽赖法国使臣保护。
若所奉之教与所居之国不同,而私行其礼,本属自有之权,故外国人民寄居此地,亦可稍为原谅,不得因教之不同异视其人,致妨其业;至公行教礼须用教师办理者,则不得任便,公使署内设立私堂,不可照大堂式样,其风琴、钟磬等物概不应用,更不应捧经游街。
或曰:遣使他国,礼拜诵经,非职守之要务。遇使臣所奉之教,彼国尚未盛行,地方亦无同教。庙堂伊即心存诚敬,不已足乎?曰:以常川驻劄之使,不得诵经礼拜,祗存诚敬之心,似未公允。所幸者,人心公正,度量宽宏,足征世风愈趋而愈上矣。
公奉之教,使臣有延请教师之权,以及奉行教内一切礼仪。然祗行于署内,不得行于署外。若本国欲禁止本地以及他国人民不得入署随同礼拜,亦无不可。迩来人情益见宽宏,或因约准行,或互相容谅,有时任听教师在署外行其教礼,甚至宫府亦有延请之者。
正使卸任,其准奉之教礼按例应行停止;如系乞假暂离任所者,其驻劄之国当从宽准其属员人等在署照常奉行。今西洋各国遇正使任满,简派属员接署,而驻劄之国仍准其在署行教礼者甚鲜。
遇本国或驻劄之国君薨,使臣例当卸任,但未奉彼国撤任明文,此国不可先行禁其教礼。若民政之国,则不归此例,民政国主薨逝,使臣暂行留任,即不准其在署行教礼。按现在情形,殊欠允协。
或问:使臣眷属所奉之教与使臣之教不同者,该使可代伊眷属在署另建教堂否?愚按:此事当视两国和约、本地民情与此国君意为何如耳。欲行建造,谅无不准。要之,两国若无另立章程,则正使或为己,或为随从人等,请在该处与他国同等所享一切权利,皆可。
论使臣在路过之国所享各项权利。
前言:使臣在驻劄之国,方享各项权利。然行旌莅止,道出他邦,若竟视为寻常客旅,不顾使臣职守,则亦误矣。盖既知为某国使臣,按照公法,无论此国之君欲否,例应照料其随从人等,以及车辆行李,亦当力为保护。因无论某国平民安然过境,尚不可稍有阻挠,他国大臣奉君命而行,办君国大事者乎?故侮慢某国过境使臣,即为悔慢某国;凌虐某国使臣,即为妨碍天下通使之国。
昔有法国使臣道出义大利,是时义大利属日耳曼,被杀。旋查系该国职官主使,法国请该国治罪未允,于是兴兵讨之。可知使臣安然过境,慎勿轻为陷害也。发氏云:使臣藉任便过境之利,有谋为不轨情事,或疑其前往某国谋害我国,或与我敌暗递密信,或与我国更树新敌,祗可禁止过境,不得有凌辱陷害之事。倘无显明当禁之故,亦可加意防范,以遏乱萌。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美国特派公使名苏类者前往日国,该使系法国之人。当其过法国时,欲在法京休息数日,而法国不允。盖曰:苏公如欲过本国之境
译凡是使臣携带的各项物品,若有该国印封的,无论由谁递送至税关,均不得拆封查验。至于查验车辆,在现今情况下可不予计较。因为使臣多由铁路往来,但若公使拥有车辆,而查验确实妨碍其权利,各国也都予以宽免。既然已知是某国公使,若想要检验其行囊,更是不可。只有城门税与关卡税,使臣应当照数缴纳,不得援引关税豁免的先例。
经过桥梁、河渠等地,若有为筹集款项修补以利往来而向行旅收取费用者,使臣也应当一律缴纳。使臣驻扎在他国,在同等公使所享有的利益之外,不得另求优待。若有其他成约,自然另当别论。
论在使臣公署礼拜
使臣所信奉的宗教若与驻扎国不同,若不能在同教使臣的公署内一同礼拜,即可在公署内自行建造教堂,以便诵经礼拜等事。这件事自三百年来,西洋各国屡有成约,但能否建造,完全听凭驻扎国君主的意愿,该国断无拒绝的道理。昔日奥地利皇帝约瑟夫二世准许新教徒在京城公开行教,当时日耳曼盟邦各使驻扎在奥地利京城,在公署内设有私堂。奥地利皇帝认为既然已准许建立公堂,便命令将公署中的私堂立即裁撤。
除头等使臣外,另建教堂的实属罕见。只有西洋信奉宗教各国与土耳其、巴巴里等地立约议定,使臣、领事等官员皆可另建教堂,毫无阻碍。昔日土耳其京城所设的天主堂内有两处,依靠奥地利使臣保护,其余全靠法国使臣保护。
若所奉宗教与所居国家不同,而私下举行礼仪,本属自有之权,故外国居民寄居此地,也可稍予原谅,不得因宗教不同而歧视其人,以致妨碍其事业;至于公开举行教礼须由教师办理者,则不得随意行事,公使署内设立私堂,不可按照大堂的式样,其风琴、钟磬等物品一概不应使用,更不应捧着经书游街。
有人说:派遣使臣到他国,礼拜诵经,并非职守的要务。遇到使臣所奉宗教,该国尚未盛行,地方也没有同教之人,庙堂之中只要心存诚敬,不就够了吗?回答说:对于长期驻扎的使臣,若不允许其诵经礼拜,仅存诚敬之心,似乎不够公允。值得庆幸的是,人心公正,度量宽宏,足以证明世风日益向上。
公开信奉的宗教,使臣有延请教师的权利,以及奉行教内一切礼仪。但这仅限于在公署内施行,不得在公署外施行。若本国想要禁止本地以及他国人民进入公署随同礼拜,也未尝不可。近来人情愈发宽宏,或因条约准许施行,或互相宽容谅解,有时任听教师在公署外施行教礼,甚至官府也有延请教师的。
正使卸任,其准许施行的教礼按例应当停止;若是请假暂时离开任所者,驻扎国应当宽允其属员等人在公署照常奉行。如今西洋各国遇到正使任期届满,简派属员代理职务,而驻扎国仍准许其在公署施行教礼的很少。
遇到本国或驻扎国君主去世,使臣按例应当卸任,但未接到该国撤任的明文之前,该国不可先行禁止其教礼。若是民政之国,则不在此例,民政国主去世,使臣暂行留任,即不准其在公署施行教礼。按现今情况,这实在不够公允。
有人问:使臣眷属所奉宗教与使臣不同者,该使臣可否代其眷属在公署内另建教堂?我认为:此事应当视两国和约、本地民情以及该国君主的意愿如何而定。想要建造,想必不会不准许。总之,两国若无另立章程,那么正使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随从人员,请求在该处享有与他国同等的一切权利,都是可以的。
论使臣在路过之国所享各项权利
前言:使臣只有在驻扎国,才享有各项权利。然而行军抵达,途经他国,若竟将其视为寻常旅客,不顾使臣的职守,那也是错误的。因为既然已知是某国使臣,按照公法,无论该国君主愿意与否,按例应当照料其随从人员,以及车辆行李,也应当尽力保护。因为无论某国平民安然过境,尚且不可稍有阻挠,何况他国大臣奉君主之命而行,办理国家大事呢?所以侮慢某国过境使臣,就是侮慢某国;凌虐某国使臣,就是妨碍天下通使的国家。
昔日有法国使臣途经意大利,当时意大利属于日耳曼,被杀害。随即查明是该国官员主使,法国请求该国治罪未获允准,于是兴兵讨伐。由此可知使臣安然过境,切勿轻率陷害。发氏说:使臣借由任意过境之利,若有图谋不轨之事,或怀疑其前往某国谋害我国,或与我敌国暗中递送密信,或与我结下新仇,只可禁止其过境,不得有凌辱陷害之事。倘若没有明显应当禁止的理由,也可加意防范,以遏制祸乱萌芽。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美国特派公使名为苏类者前往日本,该使是法国人。当其经过法国时,欲在法国京城休息数日,而法国不允。理由是:苏公若想经过本国境内
前往日国,本国并不阻挠,但居住与路过不同。此人素行不轨,诚恐滋生事端,本国既有管辖地方之责,不能听其居住。再伊虽系我国之人,今入美籍,既无驻札我国之命,则我国视若平民可也。愚按使臣虽为过客,亦不得视如平民。
译前往贵国,我国并不阻挠,但居住与路过是不同的。此人向来行为不端,确实担心会滋生事端,我国既然有管辖地方的责任,就不能听任他居住。再说他虽然原本是我国人,如今已入美国国籍,既然没有驻扎我国的命令,那么我国把他视为平民也可以。我认为使臣虽然是过客,也不应当把他看作平民。
使臣任便过境,原在两国和好之时。若一经失和,即不能仍听其使。故我国未授敌使护照,不但不准其入境,并可拘执其人。一千七百四十四年,英使某前往威国道,出奥境被擒而囚。盖谓英国虽非敌国,而与敌国同盟,故也。愚按此事殊属有违公法,故奥国旋悔而向英国谢罪焉。
凡使臣之行李等件,若不随身,不得因借道他国,遂有免税之想。其间有免税者,或两国互有此约,或彼国为我属国,则可究,不得援为定例。
昔有彼国使臣,或过境,或侨居,而此国即供其一切费用者。今则西洋奉教各国,尽除此例。惟巴巴里回回等国使臣,偶来欧州,仍照此例接待。近年以来,日本、暹罗遣使前往欧州各国,系由驻札之国供其需用。
论通使礼节
丁韪良译
论礼节分类
天下各国于衣冠礼节,莫不立有定制,以辨尊卑。在蛮夷,尚有尊上敬长之礼,则文教盛行之邦,其职分尊卑,岂可无衣冠礼节以辨异乎?夫礼节如灵妙机器,机器有轴以运行不紊,有轮以旋转不停,故免迸裂之虞。在礼节,不但见之于语言,并形之于笔墨,即号令之能行,亦莫不赖乎礼。进退之间有礼,以免受侮;语言之际有礼,以免招尤。总之,礼为合宜之要键也。今按照使臣之等级职守,以及所享之利益与现定通行往来之处,略载于左。
一使臣与彼国君主及宗亲往来礼节。
一使臣按照等级互相往来,礼节详载下节。因礼节之间,有关使臣权利之处。
一使臣往来文件程式,详载原书第二编第一章内。此书亦有略述之处。
一国君亲王、公使及领事等官,或海口登舟,或洋面相遇礼节。
论按级待使之礼
自使命日繁,并有常川驻京者,于是通使礼节陆续渐增。后因强弱各国皆遣使于威司发里,议立和约,礼节始定。
各国之君位不齐,使臣之等级不一,以及条约章程不能皆同,是以通使礼节难以一律。两国向无尊卑之序,即当交以平行之礼;若向分尊卑,即应作为定例,不可陨越。
其互异之处,此书不能细述。惟于各国现在通行之礼,择其要者,有二载之,以备查考。
一国君接待使臣之礼,不可有减于通行常礼。因接待之礼,有关君国体制,其礼不足,恐邻于怠慢,甚至因情节之轻重,而疑有意侮辱者。
一接待使臣厚薄之处,或出君主本心,或因按照条约,或因遵守成规,但不得于他国使臣权利有碍,以致藉为口实。天下无两国同礼者,故接见使臣一切礼节,必须合宜,既不辱其职,又不碍其权。至于格外之优待,亦宜一视同仁,不可偏枯,以免畸重畸轻之弊。
至外国使臣,因相待礼节,彼此争辩,我国不必过问。昔各国驻札英京公使,乘车郊迎瑞典来使,是时日国公使策马速驰,欲行于法使之前,因而彼此争殴,毙法人八名。法君乃与日国理论,而英国置身事外,未尝过问。
论推尊调处之国
使臣等级,上文业已论及。然遇两国或数国有会商事件,不能定议,同请某国调处。某国所遣之使,虽卑;彼国之使,虽尊,仍当让调处使臣位列在前。
论使臣会晤次序
各国使臣因公会晤,其位之上下,以中为尊,右次之,左又次之。遇有朝会、大祭等礼,皆以位尊者居中。若鱼贯而行,即按等级自中分左右,以次而列,仍以右为上。若不在行礼之列,惟在位旁观,如看剧、听经等事,亦复如此。二人或行或坐,以右为上,土国以左为上。
使臣因公会晤,其次序之先后不可过于拘泥,否则一有不合,即生争竞。以予观之,莫如不拘次序之为妙也。各国使臣遇有会议、筵宴等事,如棹椅四面环坐,无论厅堂如何方向,以面向大门或窗牖位居中者为首座。屋门则不论在座之左右,总以不背门为正。若限于地势不能如是安放,即以右临户牖位居中者为首座,右为两座,左为三座,二之次为四座,三之次为五座,余可类推。总之,不论坐立,以右为尊。
前后排列,其次序不一。有以前行者为首位,有以末行者为首位。因人数以定次序:如二人,以前行者为
译派遣使臣随意过境,原本是在两国和睦的时候。如果一旦失和,就不能再听任其使节通行。所以我国没有发给敌国使节护照,不仅不准其入境,还可以拘捕其人。一千七百四十四年,英国使节某人前往威国道,在离开奥地利国境时被擒获并囚禁。这是因为英国虽然不是敌国,但与敌国结盟的缘故。我认为这件事严重违背了国际公法,所以奥地利不久后悔并向英国谢罪。
凡是使臣的行李等物品,如果不随身携带,不能因为借道他国,就产生免税的想法。其中有的免税,要么是两国之间有相互的约定,要么是该国是我的属国,才可以追究,不能援引为固定的条例。
从前有他国使臣,或者过境,或者侨居,而这个国家就供给其一切费用的情况。现在西洋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都废除了这个惯例。只有巴巴里回回等国的使臣,偶尔来到欧洲,仍然按照这个惯例接待。近年来,日本、暹罗派遣使节前往欧洲各国,是由驻扎所在的国家供给其需用。
论通使礼节
丁韪良译
论礼节的分类
天下各国在衣冠礼节上,无不立有定制,以辨别尊卑。在蛮夷之地,尚有尊上敬长的礼节,那么文教盛行的国家,其职位尊卑,难道可以没有衣冠礼节来辨别差异吗?礼节就像灵巧的机器,机器有轴来运行而不紊乱,有轮来旋转而不停止,所以避免了迸裂的危险。在礼节上,不仅体现在语言上,也体现在笔墨上,即使号令能够施行,也无不是依靠礼节。进退之间有礼,以免受侮辱;语言之际有礼,以免招致怨恨。总之,礼节是合宜的关键。现在按照使臣的等级职守,以及所享有的利益与现行通行的往来之处,简要记载如下。
一是使臣与彼国君主及宗亲往来的礼节。
二是使臣按照等级互相往来,礼节详细记载在下节。因为礼节之间,有关使臣权利的地方。
三是使臣往来文件的程式,详细记载在原书第二编第一章内。本书也有略述之处。
四是一国君主、亲王、公使及领事等官,或者在海口登船,或者在洋面相遇的礼节。
论按级待使之礼
自从使命日益繁多,并有常年驻京的使节,于是通使礼节陆续逐渐增加。后来强弱各国都派遣使节到威司发里,商议订立和约,礼节才确定下来。
各国君主地位不齐,使臣等级不一,以及条约章程不能都相同,所以通使礼节难以统一。两国向来没有尊卑的顺序,就应当以平等的礼节相交;如果向来分尊卑,就应当作为定例,不可逾越。
其相互差异的地方,本书不能详细叙述。只就各国现在通行的礼节,选择重要的两点记载下来,以备查考。
一是君主接待使臣的礼节,不可少于通行的常礼。因为接待的礼节,有关君主国家的体制,礼节不足,恐怕接近怠慢,甚至因为情节的轻重,而怀疑有意侮辱。
二是接待使臣厚薄的地方,或者出于君主本心,或者因为按照条约,或者因为遵守成规,但不得妨碍他国使臣的权利,以致借为口实。天下没有两国礼节完全相同的,所以接见使臣的一切礼节,必须合宜,既不侮辱其职位,又不妨碍其权利。至于格外的优待,也应当一视同仁,不可偏颇,以免畸重畸轻的弊端。
至于外国使臣,因为相待礼节,彼此争辩,我国不必过问。从前各国驻扎在英京的公使,乘车到郊外迎接瑞典来的使节,当时日本国公使策马快跑,想要走在法国使节的前面,因而彼此争斗殴打,打死法国人八名。法国君主于是与日本国理论,而英国置身事外,未曾过问。
论推尊调处之国
使臣等级,上文已经论述。然而遇到两国或数国有会商事件,不能定下决议,共同请求某国调处。某国所派遣的使节,虽然地位低;彼国的使节,虽然地位高,仍应当让调处使臣位列在前。
论使臣会晤次序
各国使臣因公会晤,其位置的上下,以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又次之。遇到朝会、大祭等礼节,都以地位尊贵的人居中。如果像鱼一样依次而行,就按照等级自中分左右,依次排列,仍然以右边为上。如果不在行礼的行列中,只是在位旁观,如看戏、听经等事,也是如此。两人或者行走或者坐,以右边为上,土国以左边为上。
使臣因公会晤,其次序的先后不可过于拘泥,否则一旦有不合,就会产生争执。以我看来,不如不拘次序为好。各国使节遇到会议、筵宴等事,如果桌椅四面环坐,无论厅堂如何方向,以面向大门或者窗户位居中间的人为首座。屋门则不论在座的左右,总以不背对门为正。如果限于地势不能这样安放,就以右边临窗户位居中间的人为首座,右边为两座,左边为三座,二座的次位为四座,三座的次位为五座,其余可以类推。总之,不论坐立,以右边为尊。
前后排列,其次序不一。有以前行者为首位,有以末行者为首位。(根据人数)来确定次序:如果是两人,以前行者为
首位;三人,以中为首位,前者次之,后者又次之;四人,以前行者为末位,次为二位,三为首位,四为三位;五人,以首行者为四位,次为三位,中为首位,四为四位,五为末位。
译三人同行,以中间的人为首位,前面的人次之,后面的人再次之;四人同行,以走在最前面的人为末位,第二个人为二位,第三个人为首位,第四个人为三位;五人同行,以走在最前面的人为四位,第二个人为三位,中间的人为首位,第四个人为四位,第五个人为末位。
横行排列,有以右为首位者,有以左为首位者,并有次序互相间隔者。如二人,以右为首位;三人,以中为首位,右次之,左又次之;四人,以右为首位,余皆以次而推;五人,以右之首位为四位,次为二位,三为首位,四为三位,五为末位,余皆准此。
两国或均属平行,或尊卑未定,遇使臣因公会晤,其次序之先后,恐致争执,则有调处排列之法。或将该使臣等所居之位皆作为首位,或彼此轮流居首,或按各国君主年齿,或按在位所历年数,或将该使臣等简派与到任之先后而定,或掣签皆可。一千七百九年,丹波两国君主在布京会晤,是时系掣签以定其次序先后。
使臣遇他国与己同等之使前来本署拜谒,不论两国君位尊卑,皆当按宾主之理延之上座。至三等公使拜谒二等者,亦当按宾主接待。惟二三等公使拜谒头等公使,不得援以为例。一千八百十四、十五年间,奥京大会;又一千八百十八年间,艾克司会议,各国使臣坐位均未拘次序。使臣画押,按法文字母查国名,以字母之前后定其次序。○再一千七八百年间,四国在艾克司会议,各国使臣不拘礼节,不分尊卑,系预为议定。至会议之特设一圆棹,各国使臣环坐,以座位无上下,而等级亦无分尊卑矣。
论使臣与职爵宗亲次序
因公会晤使臣,与地方职爵位次,或按彼此等级、两国情谊以及向来成案而定。昔帝王之使前往诸侯之国,国君让居首位者有之,因位次而争执者亦有之。今则绝无如此推让者。
按通行常例,国君子弟位列公使之先,其余宗亲尚无定制。
本地各项职官前往公使署内,与数国公使会晤,除头等公使外,无论何等,皆让本地职官位列在先,头等公使祗逊位于总理大臣而已。至公使前往本地职官住宅,与本地大臣会晤,除总理大臣外,无论何等职官,皆让公使位列在先。
论接待使臣并使臣朝觐之礼
因使臣之等级不一,各国之条约不同,风俗亦异,于是接待公使之礼,亦各悬殊。今就现在通行之例论之。
公使一经行抵任所,即当报明该国总理大臣。若头等公使,可委本署参赞前往报到,投递副本国书,请示朝觐时日;至二等公使,亦可委之参赞。但正使行文知照总理大臣,请示朝觐时日者居多。使臣报到等事,即经照章办理,而总理大臣业已照覆后,国君即准其朝觐。昔头等公使觐见国君,左右排列仪仗甚盛,现在除土国外,礼节一概从简。○办事大臣抵任,照例应将文凭呈递总理大臣,其报到以及请示呈递文凭时日等事,仍与二三等公使无异。
至如何朝觐,或在公朝,或在私朝,当按照两国意见,并向来定章而行使。臣非必俟觐见国君之后,方能接印任事。有先行私见,迟逾数月,始补行觐见之礼者。然遇旷典大礼,特遣头等公使,往往有预先委员,或函致彼国议定接见之礼,该使方前往供职者。
头等公使到任、卸任、朝见国君之礼,西洋大国虽不皆同,今就其所同者略为述之。
朝见届期,带见大臣率领六马宫车,前往使臣公署,请正使先升,带见大臣同坐,该使自备之车,空随于后,其随使人员皆自备车辆相随,迨至宫门,有武弁人等执刃击鼓,列队迎接,进正门,升正阶,御前大臣出迎,带见大臣前引,行至殿内,国君或坐或立,旁列王公大臣,正使与随使人员进行三鞠躬礼,国君立命正使坐,正使坐诵陈词,词毕,参赞捧过国书,正使呈递国君,国君接而授之总理大臣,国君复诵答词,使臣仍三鞠躬退出,自一千八百五十年间,法国始特立带领公使觐见大臣之职,以前均系内大臣兼膺此事。
有将正使随送回者,有随往拜见小君、储贰以及懿亲,后方送该使回署者。在日、斯巴尼亚等三四国使臣觐见君后,有以吻亲君后之手为礼者。
国君无躬亲答拜之例,皆令总理大臣前往,其余或亲往,或遣人代往,向无定章。
朝觐之后,使臣方得任事,而享一切权利。
查土耳其定例,凡二等使臣朝觐,先将国书呈递冢宰,次递国君。至办事大臣祗
译横向排列时,有的以右侧为首位,有的以左侧为首位,也有次序相互间隔的。例如两人,以右侧为首位;三人,以中间为首位,右侧次之,左侧再次之;四人,以右侧为首位,其余依次类推;五人,以右侧首位为第四位,次位为第二位,第三位为首位,第四位为第三位,第五位为末位,其余均照此办理。
两国若地位平行,或尊卑未定,遇到使臣因公会晤,其先后次序恐怕会引起争执,于是有调处排列的方法。或者将该使臣等所居之位都作为首位,或者彼此轮流居首,或者按照各国君主的年龄,或者按照在位年数,或者按照该使臣等被任命及到任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或者抽签决定都可以。1799年,丹麦与波兰两国君主在布达佩斯会晤,当时就是抽签来确定先后次序的。
使臣遇到与他国同等地位的使臣前来本署拜谒,不论两国君主地位尊卑,都应当依据宾主之理请其上座。至于三等公使拜谒二等公使,也应当按宾主之礼接待。只有二三等公使拜谒头等公使,不能援引此例。1814、1815年间,在奥格斯堡大会;又1818年间,在艾克斯会议,各国使臣的座位都没有拘泥于次序。使臣签署文件,按照法文字母顺序查对国名,以字母的前后确定次序。○再如1780年间,四国在艾克斯会议,各国使臣不拘礼节,不分尊卑,是预先商议确定的。至于会议特设一张圆桌,各国使臣环坐,因为座位没有上下之分,等级也就没有尊卑之别了。
论使臣与职爵宗亲的次序
因公会晤的使臣,与地方职爵的位次,或者按照彼此等级、两国情谊以及向来成例来确定。过去帝王的使臣前往诸侯之国,国君让居首位的有,因位次而争执的也有。现在则绝无如此推让的情况。
按照通行常例,国君子弟位列公使之前,其余宗亲尚无定制。
本地各项职官前往公使署内,与多国公使会晤,除头等公使外,无论何等公使,都让本地职官位列在先,头等公使只逊位于总理大臣而已。至于公使前往本地职官住宅,与本地大臣会晤,除了总理大臣外,无论何等职官,都让公使位列在先。
论接待使臣并使臣朝觐的礼节
因为使臣等级不一,各国条约不同,风俗也有差异,于是接待公使的礼节,也各不相同。现在仅就通行的惯例来论述。
公使一经抵达任所,就应当报明该国总理大臣。如果是头等公使,可以委派本署参赞前往报到,投递副本国书,请求指示朝觐的日期;至于二等公使,也可以委派参赞。但是正使行文知照总理大臣,请求指示朝觐日期的居多。使臣报到等事,一经照章办理,而总理大臣已经回复后,国君就准许其朝觐。过去头等公使觐见国君,左右排列的仪仗非常盛大,现在除土耳其国外,礼节一概从简。○办事大臣抵达任所,照例应将文凭呈递总理大臣,其报到以及请求指示呈递文凭日期等事,仍与二三等公使没有区别。
至于如何朝觐,是在公朝还是私朝,应当按照两国意见,以及向来定章来执行。使臣不必一定等到觐见国君之后,才能接印任事。有先行私下觐见,过了数月,才开始补行正式觐见之礼的。然而遇到重大典礼,特别派遣头等公使,往往有预先委派专员,或者函致彼国议定接见礼节,该使臣才前往供职的情况。
头等公使到任、卸任、朝见国君的礼节,西洋大国虽然不完全相同,现在仅就其相同之处略作叙述。
朝见日期到了,带见大臣率领六匹马拉的宫车,前往使臣公署,请正使先行上车,带见大臣同坐,该使臣自备的车辆,空车跟随在后,其随使人员都自备车辆相随,等到到达宫门,有武官等人持刀击鼓,列队迎接,进入正门,登上正阶,御前大臣出迎,带见大臣在前引导,走到殿内,国君或坐或立,旁边排列着王公大臣,正使与随使人员行三鞠躬礼,国君命令正使坐下,正使坐下诵读陈词,词毕,参赞捧过国书,由正使呈递给国君,国君接过并交给总理大臣,国君接着诵读答词,使臣仍行三鞠躬礼退出,自1850年间,法国开始特设带领公使觐见大臣一职,以前均由内大臣兼任此事。
有将正使随送回去的,有随往拜见小君、储君以及懿亲,之后才送该使臣回署的。在丹麦、西班牙等三四国,使臣觐见君主后,有以亲吻君后之手为礼的。
国君没有亲自答拜的先例,都令总理大臣前往,其余或者亲自前往,或者派人代往,向来没有定章。
朝觐之后,使臣才能任事,并享受一切权利。
查土耳其定例,凡二等使臣朝觐,先是将国书呈递冢宰,其次再呈递国君。至于办事大臣只
拜,谒冢宰呈递文凭而已。待使臣妻室之礼,按使臣等级而论。惟头等公使夫人面君,君方赐座。遇有庆贺之事,头等公使可请国君、王后前来本署,但非大典不可轻有此举。
译只需行拜礼,拜见冢宰并呈递国书罢了。对待使臣妻室的礼节,依据使臣的等级而定。只有头等公使的夫人可以面见君主,君主才会赐座。遇到庆贺之事,头等公使可以邀请国君、王后来到本署,但除非是重大典礼,不可轻易这样做。
论私朝接见使臣之例
头二等公使,国君可在私朝接见。至接见二等,在私朝之时居多。其一切礼仪,较上文所载更为简便。国君不陞正殿,使臣无随从执事。君或独立,或祗总理大臣伴驾。使臣行常礼,将所奉之国书呈上。其副本例应随求见信函先为呈递。
接见三等公使之礼,即驻札公使,不但各国不同,并视彼此之情谊而定。
使臣于到任、卸任,除例应朝见外,遇有紧要事件,如伊君发给手书、宝星以及慰问信函,令其面呈彼国之主,亦可特为谒见。国君有于公使觐见之外,按期复行接见者,如元旦等日。
论使臣互拜之礼
使臣到任之后,虽于未经朝见之先,业已私拜各国使臣,然既经朝见,必当再为官拜。至如何拜谒,须遵照常例,彼此等级而行。若未经有此拜谒,则使臣不自以为公然接任。
头等公使朝见之后,即将接见日期,或公服,或便服,自行知照各国公使。总理大臣亦将该使臣接见本地官绅日期载之邸抄。屈期往拜者,由掌礼大员带见。
头等公使,除彼此另有情谊不计外,有不亲拜二三等者,祗投名刺而已。至二三等公使,则异是,无论何等,凡在本地各国使臣,皆应亲往拜谒。
使臣之妻亦同此例,头等公使之妻惟先拜他国头等公使以及总理大臣之妻而已,伊亦当速为答拜;至二三等公使之妻,应先拜头等
昔有大国,二等公使抵任,不欲先拜四等者,因而互相争执,不一而足。今则除头等外,无论何等公使,一经到任,皆应先拜各等公使。再本地大宪与各国公使,因拜谒之先后,亦间有争执者,此等情事,应以遵照常例为要。
各国礼节既多不同,使臣抵任后,可将如何朝觐拜谒之处,询诸前路,以便奉行,否则一有不周,愆尤难免。
论尊称使臣之例
凡与头等公使往来言语信函,除国君外,皆以「爱克塞郎司」译言至尊之意称之。至二等使臣,本不膺此尊称,惟兼本国文武大宪之衔,方可查西洋各国御前大臣、部院水尚书、陆提督以及文武大宪等职,皆同此尊称。今二等公使亦以此称之者,非视其本职,乃视其兼衔而呼之耳。
论尊敬使臣之礼
查使臣驻京之例未开,凡头等公使到京,以及沿途接待,与友邦之君亲临无异,今则除土耳其国头等公使外,其余若是接待者甚鲜,至郊迎使臣,护送进京之礼,久已废弃,惟航海而来,守口所放,以为示敬之仪,详见水师礼节之内。
头等公使与教皇使臣专享崇礼,有三:乘坐六马轻车,一也;武弁列队迎接,二也;公署可设华盖,三也。头等公使署中若设华盖,内悬国君之像,大小与本体相若,遇国君庆贺典礼及该使抵任时,接见官员应立于华盖之侧,以免遮掩君像。
总之,使臣驻劄他国,不得于同等公使所享宠荣之外,另求优异。如两国立有成约,另当别论。
小国接待大国使臣,往往格外从优者有之,甚至大国待二等公使,不如小国待三等之礼盛也。遇国家庆贺大典,其公使位次仅逊于亲王、王妃、公主等,无论何等使臣,皆当延请至各等参赞。按常例,亦莫不折柬而约。昔办事大臣及参赞之夫人,原不带见国君,迩来亦觐见矣。
论赏赐使臣职衔礼物
使臣或久驻该国,或委办紧要事件,诸臻妥善,或奉命来行庆吊,其返旋国,国君率有赏赐,以示嘉奖,或赏以职衔,或赐以珍物,如烟壶、小匣等类,上以宝石镶嵌君像,往往有之。至使臣应否收受,须请本国指示,而民政之国,间有不准其收受者。宝星等件,往往赏赐太滥,则佩者必多,其光荣反为减色。
论使臣所任之事
丁韪良译
使臣勤公总论
使臣应端各等学问,以备出使,上卷业经论及。然使臣不得因科第进身,遂谓能胜其任。其关系任内一切情形,更当专心讲求,以为办事地步。
其首要在通晓两国向来交际之道,及友谊厚薄之处,因此当查阅其在彼历充使臣者寄来文件,皆收存本国总署,则前任有未完事件,当如何接办,两
译论在私朝接见使臣的惯例
头等和二等公使,国君可以在私朝接见。至于接见二等公使,大多在私朝进行。其一切礼仪,较上文所载更为简便。国君不上正殿,使臣没有随从执事人员。国君或独自站立,或仅由总理大臣伴驾。使臣行常规礼节,将所奉的国家国书呈上。其副本按例应随求见信函先为呈递。
接见三等公使的礼节,即驻在公使,不但各国不同,还要视彼此的情谊而定。
使臣在到任、卸任时,除按例应朝见外,遇有紧要事件,如其君主发给手书、勋章以及慰问信函,令其面呈彼国君主,亦可特为谒见。国君在公使觐见之外,按期复行接见的,如元旦等日。
论使臣互相拜谒的礼节
使臣到任之后,虽在未经朝见之前,已经私下拜会各国使臣,但既然已经朝见,必须再为官式拜谒。至于如何拜谒,须遵照常例,按彼此等级而行。若未经有此拜谒,则使不自认为公然接任。
头等公使朝见之后,即将接见日期,无论是穿公服还是便服,自行通知各国公使。总理大臣也将该使臣接见本地官绅的日期刊登在邸报上。到期前往拜谒者,由掌礼大员带见。
头等公使,除彼此另有情谊不计外,有的不亲自拜会二三等公使,只投递名帖而已。至于二三等公使,则不同,无论何等,凡在本地各国的使臣,都应当亲自前往拜谒。
使臣的妻子也同此例,头等公使的妻子只先拜会他国头等公使以及总理大臣的妻子而已,她们也应当迅速回拜;至于二三等公使的妻子,应先拜会头等公使的妻子。
从前有大国,二等公使抵任,不想先拜会四等公使,因而互相争执,不一而足。现在则除头等公使外,无论何等公使,一经到任,都应当先拜会各等公使。再如本地大员与各国公使,因拜谒的先后,也间有争执者,此类情事,应以遵照常例为要。
各国礼节既多不同,使臣抵任后,可以将如何朝觐拜谒之处,询问前任,以便奉行,否则一有不周,过失难免。
论尊称使臣的惯例
凡与头等公使往来言语信函,除国君外都以“爱克塞郎司”(译言至尊之意)称之。至于二等使臣,本不膺此尊称,只有兼本国文武大宪之衔,方可查西洋各国御用大臣、部院水尚书、陆提督以及文武大官等职,都同此尊称。现在二等公使也以此称之者,不是看其本职,而是看其兼衔而呼之耳。
论尊敬使臣的礼节
查使臣驻京的惯例未开,凡头等公使到京,以及沿途接待与友邦之君亲临无异,现在则除土耳其国头等公使外,其余如此接待者甚少,至于郊迎使臣,护送进京之礼,久已废止,只有航海而来,守口所放,以为示敬之仪式,详见水师礼节之内。
头等公使与教皇使臣专享崇高礼节,有三:乘坐六马轻车,一也;军官列队迎接,二也;公署可设华盖(仪仗伞),三也。头等公使署中若设华盖内悬国君之像,大小与本体相仿,遇国君庆贺典礼及该使抵任时接见官员应立于华盖之侧以免遮掩君像。
总之,使臣驻扎他国,不得于同等公使所享宠荣之另外求优异。如两国立有成约,另当别论
小国接待大国使臣,往往格外从优的有之,甚至大国待二等公使不如小国待三等之礼盛也。遇国家庆大典,其公使位次仅逊于亲王王妃公主等,无论何等使臣,皆当延请各等参赞。按常例,也无不发柬邀请。从前办事大臣及参赞之夫人,原不带见国君主,近来也觐见了。
论赏赐使臣职衔礼物
使臣或久驻该国,或委办紧要事件诸臻妥善,或奉命来行庆吊其返国时,国君率有赏赐,以示嘉奖或赏以职衔,或赐以珍物如烟壶、小匣等类,上以宝石镶嵌君主像,往往有之。至于使臣应否收受,须请本国指示,而民治之国,间有不准其收受者。勋章等件,往往赏赐太滥,则佩戴者必多,其光荣反为减色
论使臣所任之事
丁韪良译
使臣勤公总论
使臣应精通各等学问,以备出使,上卷业已论及。然而使臣不得因科第进身,遂谓能胜任其任。其关系任内一切情形,更应当专心讲求,以为办事地步。
其首要在通晓两国向来交际之道,及友谊厚薄的地方,因此当查阅其在彼历充使臣者寄来的文件,都收存在本国总署,则前任有未完事件,应当如何接办,两
国交涉事件,通商事务,以及出使之国,其君主于执政大臣是何性情,均由此知之。他如礼节间每起争端,若调阅成案,则何如接待之处,不难查照办理。使臣于历年成案及现在情形,既已熟悉,仍于请训时领受规条,俾得有所遵循。
译国家的外交事件、通商事务,以及出使国家的君主对执政大臣是何种性情,都可以由此得知。其他如礼节方面每起争端,如果查阅以往的成例,那么如何接待处理,不难参照办理。使臣既然已经熟悉历年的成例和当前的情况,仍然在请训时领受规章条例,以便有所遵循。
再使臣能通彼国语言文字,则其国会与新报一切公论均可洞悉,否则人情未能周知,必至落落寡交,不能联络一气。躬膺公使之任,应于本国执政大臣意见相同,且立志宜坚。盖立志未坚之人,无论居官内外,不过一庸才耳。况历来着名公使,大多出执政党。与泰西各国论政,恒分党与各执一说,君民从此说则此党执政,从彼说则彼党执政,是以执政党与随时更换。虽然如此,政务仍不及乱。如国政改归别党,则公使因志向不合卸任而去者,往往有之,此其人可谓立志坚定矣。柔媚之辈或笑斯人为固执,然公忠体国之臣与假公济私之辈,自有公论。以上各条论备出使。
使臣到任之后,当拜谒同寅,以尽礼仪。而彼此性情,即于交接见之。与人初交,凡一举一动,于将来品望之轻重,颇有关系,须以寡言慎行为要。果是干才,不虑其久閟不显,惟益自谦抑,则人愈称羡之。任内一切事宜,皆当尽心办理,不可稍涉怠忽,亦不得顾全自己,总以永敦和好为念。如两国有怀疑之处,须设法解之。彼国以我国有违理之处,当为辨明之。彼国有非理之处,亦宜宛转言之,以昭名臣内刚外柔之义。盖事关紧要,断不可稍涉柔懦,以致本国失利。交接之间,当令人钦佩,不可致人侮慢。
使臣欲成其事,必先取信于人。虽交接各有心意,必推诚相与,不可参以欺诈。若彼此猜疑,实于公事大有妨碍。即两国遇有不甚浃洽,亦当倍加谨慎,毋失仪于彼国君王。
彼国有庆吊大事,宜情文兼至。至彼地教规及各等礼节,亦宜慎重以协舆情。凡彼国良辰吉日有何礼节,若于公事无碍,不妨随俗同乐,以联两国之情,而免隔膜之弊。
彼国情形,宜随时体察办公之际,若可变通,亦当因时制宜,不可拘守成例。其中若有利于本国之事,即取其利归于本国。彼国国会于新报议论政务,须因文考义,以便洞悉一切。彼国执政大臣偶有争端,亦须察其胜负。凡有权势之人,宜设法交接。
访问事情须加意谨慎,以免招人之疑,尤不可使人厌弃。倘彼国别有一党,其议政与朝廷不合,切不可与之同谋。如有人谤毁朝廷及抗拒上司等情,亦不当面从。昔者教皇公使唆法国主教抗违国家一案,法国总理大臣致书于驻札罗马本国公使内,称教皇公使似此任意妄为,殊属有乖职守。
探问事情,不可令人觑破,恐不吐实。如彼国议政党有机密要事,是宜置若罔闻。至遇事应否干预,由使臣自行定夺。然遇有谋害本国之事,以及违约等情,即当查办。但遇事不可仓皇办事,尤不可急迫。
或问:“使臣可用诡计否?”曰:“遇难办事,必须持守坚定。如他人以计相欺,亦宜以计应之。譬如敌人掘隧道以攻城,我以隧道破之。又如将帅出征,必设埋伏,则使臣以计破计,何过之有?然干练之臣,鲜有用诡计者。设有以计加害,亦能防范,但不肯用诡计以陷人耳。况公使品诣既高,办事必正,岂肯用诡计以自贬耶?盖秉性忠直之人,措施必有成效;专用诡计之辈,经营终属徒劳。”
各国政务互有联属,使臣虽处一方,亦当悉闻其政。幸各国均有本国使臣驻劄,应由本国总署将往来公文抄录送阅。若本国不及录送,则宜于本国各使互通音信,以达各国政事。
使臣虽不必博鸿儒之名,亦当留心实学,既广见闻,亦慰岑寂。欲知彼国情形,须读其史记诗文,访查彼地土产、机巧造作以及军旅之事。见闻既多,而又不自炫耀,则人自不敢轻视。当立日记簿,每日见闻之事俱登入簿,以备查阅。每张须留空白,以备增补改易。
论使臣处世之道
公使与人相处,贵乎无我。一举一动,小心谨慎,惟恐稍不合宜。尤当纯任自然,稳固不至撼动。遇事以和平沈静处之,不可任气。盖任气之人,激之易动;犹柔懦之人,撼之易摇耳。言语之间,尤宜谨慎,往往因一言之失,一年之功尽弃,可不慎欤?与人会晤,当不动声色,不可使喜怒达于面目,如雨阳之现于阴晴表。若一切事宜,果能触类旁通,察
译假如派遣的使臣能够通晓彼国的语言文字,那么彼国国会以及报纸上的一切公共舆论都能透彻了解;否则,无法周全地知晓人情世故,必然导致孤立无援、朋友稀少,无法与各方联络协调、形成合力。亲身承担公使的职责,应当与本国的执政大臣意见一致,而且立志必须坚定。因为立志不坚定的人,无论担任内职还是外职,不过是一个平庸之才罢了。况且历来的著名公使,大多出自执政党。与西方各国讨论政事,常常分为不同党派,各执一词,君主和民众支持这一派,这一派就执政;支持那一派,那一派就执政,因此执政党是随时更换的。虽然如此,政务仍然不至于混乱。如果国家政权改归另一党派,那么公使因为志向不合而辞职离去的,往往有之,这样的人可以说是立志坚定。圆滑谄媚的人或许会嘲笑这些人固执,但是公忠体国的臣子与假公济私的人,自有公众舆论来评判。以上各条论述的是出任使臣的准备。
使臣到任之后,应当拜谒同僚,以尽礼仪。而彼此的性情,就在交往中表现出来。与人初次交往,凡是每一个举动,对于将来声望的高低,都有很大关系,必须以少言慎行为要务。如果是干练的人才,不用担心长久埋没而不显达,只要更加谦虚克制,人们就会更加称赞羡慕他。任内的一切事宜,都应当尽心办理,不可稍有懈怠疏忽,也不得只顾保全自己,总要以永远敦睦友好为念。如果两国之间有怀疑之处,必须设法消除。彼国认为我国有违背情理之处,应当替我国辩明;彼国有不合情理之处,也应当委婉地说明,以彰显名臣内刚外柔的道义。因为事关紧要,决不可稍有软弱退让,以致本国遭受损失。在交往之间,应当让人钦佩,不可招致他人的轻侮傲慢。
使臣想要成就事业,必须先取得他人的信任。虽然交往中各有心思,但必须推心置腹、真诚相待,不可掺杂欺诈。如果彼此猜疑,确实对公事大有妨碍。即使两国关系不太融洽,也应当加倍谨慎,不要在彼国君王面前失礼。
彼国有喜庆或丧吊的大事,应当情感与礼仪兼备。至于彼地的宗教规制以及各种礼节,也应当慎重对待以顺应当地舆论。凡是彼国良辰吉日有什么礼节,如果对公事没有妨碍,不妨随俗同乐,以联络两国感情,避免隔阂的弊端。
彼国的情形,应当随时体察。在办理公务之际,如果可以变通,也应当因时制宜,不可拘守成例。其中如果有对本国有利的事情,就取其利益归于本国。彼国国会和报纸议论政务,必须根据文字考究其含义,以便透彻了解一切。彼国执政大臣偶尔发生争端,也必须观察其胜负。凡是有权势的人,应当设法与之交往。
访问事情必须格外谨慎,以免招致他人的怀疑,尤其不可使人厌弃。倘若彼国另有另一党派,其议政与朝廷不合,切不可与之同谋。如果有人诽谤朝廷以及抗拒上司等情况,也不应当当面顺从。从前教皇公使唆使法国主教违抗国家一案,法国总理大臣在给驻扎罗马的本国公使的信中称,教皇公使如此任意妄为,实在违背职守。
探问事情,不可让人看穿,恐怕对方不肯吐露实情。如果彼国议政党有机密要事,应当装作没听见。至于遇到事情是否应当干预,由使臣自行决定。但是遇到谋害本国以及违约等情况,就应当查办。但是遇事不可慌张办事,尤其不可急迫。
有人问:“使臣可以使用诡计吗?”回答说:“遇到难以办理的事情,必须持守坚定。如果他人用计谋欺骗,也应当用计谋应对。譬如敌人挖掘地道攻城,我用地道破坏它。又如将帅出征,必须设下埋伏,那么使臣用计谋破解计谋,有什么过错呢?但是干练的臣子,很少使用诡计。假设有用计谋加害的,也能防范,只是不肯用诡计陷害他人罢了。况且公使品德既高,办事必然公正,岂肯用诡计来贬低自己呢?因为秉性忠直的人,措施必然有成效;专用诡计的人,经营终究是徒劳。”
各国政务互相联系,使臣虽然身处一方,也应当全面了解各国的政事。幸好各国都有本国使臣驻扎,应当由本国总署将往来公文抄录送阅。如果本国来不及抄录发送,就应当与本国的各位使臣互通音信,以了解各国的政事。
使臣虽然不必博取大儒的名声,也应当留心实学,既增长见闻,也慰藉寂寞。想要了解彼国的情形,必须阅读其史书诗文,访查彼地的土产、精巧制造以及军事事务。见闻既多,又不自我炫耀,那么人们自然不敢轻视。应当设立日记簿,每天见闻的事情都记录在簿上,以备查阅。每张纸须留空白,以备增补修改。
论使臣处世之道
公使与人相处,贵在无私。一举一动,小心谨慎,唯恐稍有不当。尤其应当纯任自然,稳固而不被撼动。遇事以和平沉静的方式处理,不可意气用事。因为意气用事的人,被激怒容易冲动;就像软弱的人,被撼动容易动摇一样。言语之间,尤其应当谨慎,往往因为一句话的失误,一年的功绩全部废弃,能不谨慎吗?与人会晤,应当不动声色,不可让喜怒表现在脸上,就像雨阳表现在阴晴表上一样。如果一切事宜,果真能够触类旁通,观察
使臣欲人钦佩,不应自满。盖君子尊而弥谦,则人益敬之;若小人满而招损,则人必鄙之。遇事须量力而行,不得恃才而往。各国之人,每因外国使臣探听国政,必多未惬。若使臣偶闻机密之事,遂自谓洞悉情形而肆意夸张,岂不益干忌讳?办理公务有得力之处,亦当处己谦退,不得喜人推尊。盖虽有实绩,亦不得务声名也。所以学问极其宏通,不宜尽情暴露;才识极其卓越,不可令人咸知。则人之称道者,自不约而同矣。
谚云:「兵无饷必溃,使无智必败。」言智者宜通权达变,相机而动也。智为使臣之准的,如指南针为行路之先导。或问:「智因何而生?」曰:「天姿颖悟,加以练达,凡事用心研究,终必志气如神耳。」愚而自用者,往往于礼节之间,自作聪明,肆意更张;智者则恪守成礼而已。教化隆盛之时,人皆遵礼,因赋性不同,志趣亦异,必齐之以礼,始免相欺之弊。况好礼原非诈伪,内有谦让之心,即外有庄敬之礼。狂放之人,每发一言,声若迅雷,犹恐人未之闻也;智者不然,一启齿间,彼此即能会意,虽言者未毕其词,而听者已达其旨矣。
使臣恪守成礼,固堪嘉尚,然亦不必过于拘泥。盖中心既有遵循,外面必形舒泰。真才无俟纷饰,如美姿无需点染也。谚云:「为僧不在衣。」若人无真才,虽加意装饰,一望而知其底蕴矣。
使臣衣冠,必须整肃,以免人之耻笑。若衣式更换,亦毋庸过趋时样。泰西服制,各国虽大同小异,而时有少变。该使不必尽从俗也。
使臣贵有辩才,以及杂学,无论所遇何人,均能与之接谈。若所接之人肄业不同,宜举其所知之事而谈之。遇办公之人,不必逞其口技。至于筵席之间,言贵巧而不贵多,虽出语恰当,应对如流,而措词必须慎重,不可讥人之过,亦不得以利口伤人,以免招人愤恨。义国有诸侯者,一日同公使某凭栏眺望,乃诮该使曰:「予闻有公使者被我祖逼吓坠楼,正在此耳。」公使抚剑笑曰:「彼时之公使,殆不佩剑耶?」
使臣当于同寅各官结纳数人,以为亲近之交。盖互相观摩,各有取益,是宜推诚相与,情意相投。交友贵乎亲近,而择友尤贵乎详慎也。况一署内之官吏,谙练者为数无几;一都中之使臣,知机者亦属寥寥。择其熟悉公事者而友之,最为紧要。与他友相交,亦当善为接待,不分畛域。两国利害相背,非指驻札之国,则使臣之交情,断难甚厚。昔威国与邻邦相交,曾云近邻不如远邻,盖言无所争也。使臣之交友,大概类此。交友若多,则询问事情自易。遇人探听机密事件,固当秘而不宣。倘友以事来访,若无妨碍,亦宜据实直陈。我既告之在先,新报传之于后,则友中怀感激,而以我未知之事酬之。使臣须善为酬应,不得一味俭啬,更不可欠债不还,庶免人之轻视。使臣虽贵广交,亦须量力而为。况旨酒嘉殽,不过令人称赞,其实友之亲近,不以征逐而加厚也。
使臣宜以声名廉耻为重,勿赌,勿淫。至于戏园之优女,慎勿亲近,庶可自远祸端。
论使臣有管辖本国人民之责
使臣驻劄外邦,有保护本国人民之责。其随员人等,亦归使臣管辖。至本国之人,其能否归使臣管辖,须视驻劄之国律例而定。然现在各国情形,无论和约所定若何,准驻劄公使之权可及本国人民。遇有死生嫁娶等事,向由使臣注册存案。如该人民欲立合同字样,遣人代办事情,或分产业,抑或身故遗产指归何人各等情,亦由该人民呈报本国公使,盖印为证。公使委派司库发给此等文件,往往有之。
发给护照一事,亦归使臣指掌。查护照之设,原为稽查带照之人系何国之民。如本国人请发护照,使臣即当照例发给。至地方人民欲到公使本国,应由地方官给照,由使臣查验盖印。然使臣驻劄某国,不应发给某国人民护照。除使臣遣某国之人寄信及服役雇工,向准给照外,其余地方人民一不准发给护照。但现在情形与往昔稍异,即如护照一节,从前甚严,今则渐就废弛矣。
遇有本国
译出使大臣要想让人钦佩,就不应当自满。因为君子地位尊贵却更加谦逊,人们就会越发尊敬他;如果小人自满而招致损失,人们必定会鄙视他。遇到事情必须量力而行,不能倚仗才华就贸然前往。各国的人,常常因为外国使臣探听本国政事,心里多有不满。如果使臣偶然听到机密之事,就自以为洞察了实情而肆意夸张,岂不是更加触犯忌讳?办理公务如果有得力的地方,也应当对自己保持谦退,不能喜欢别人推崇尊崇。因为即使有实际的业绩,也不应当追求名声。所以学问极其广博通达,不宜全部显露;才识极其卓越,不可让所有人都知道。这样,人们称赞你的话,自然会不约而同地产生。
谚语说:“军队没有粮饷必定溃散,使臣没有智慧必定失败。”这是说智慧的人应当通晓权变,观察时机而行动。智慧是使臣的准则,就像指南针是行路的先导一样。有人问:“智慧因何而产生?”回答说:“天资聪颖,加上阅历练达,凡事用心研究,最终必定能达到神妙的境界。”愚蠢而刚愎自用的人,往往在礼节方面,自作聪明,肆意更改;而智慧的人则只是恪守既定的礼节罢了。在教化兴盛的时候,人们都遵守礼节,但因为天性不同,志趣也各异,必须用礼节来统一规范,才能避免互相欺骗的弊病。况且喜好礼节原本不是虚伪,内心有谦让之心,外面自然就有庄重恭敬的礼节。狂放的人,每说一句话,声音像迅雷一样,还怕别人听不到;智慧的人不是这样,一开口,彼此就能领会意思,即使说话的人没有说完,听的人也已经明白主旨了。
使臣恪守既定的礼节,固然值得嘉奖,但也不必过于拘泥。因为内心既有遵循的原则,外表自然显得舒展安泰。真正的才华不需要繁琐的修饰,就像美好的姿容不需要粉饰一样。谚语说:“当和尚不在于穿僧衣。”如果人没有真才实学,即使刻意装饰,一眼就能看出他的底细。
使臣的衣冠,必须整齐严肃,以免被人耻笑。如果衣式更换,也不必过分追求时髦样式。泰西的服饰制度,各国虽然大同小异,但时常有细微变化。该使臣不必完全跟随世俗。
使臣贵在拥有辩才以及杂学,无论遇到什么人,都能与之交谈。如果所接触的人学业不同,应当举出对方所知道的事情来谈论。遇到办公的人员,不必炫耀口才。至于在筵席之间,言语贵在巧妙而不贵在繁多,即使出语恰当,应对如流,措辞也必须慎重,不可讥讽别人的过错,也不能用尖刻的言语伤人,以免招致怨恨。义国有位诸侯,有一天和某公使凭栏眺望,便讥讽该公使说:“我听说有位公使被我祖先逼吓得坠楼,正在这里呢。”公使抚着剑笑着说:“那时的公使,大概没佩剑吧?”
使臣应当与同僚官员结交几个人,作为亲近的朋友。因为互相观摩,各自有所收益,这是应当推诚相待,情意相投的。交友贵在亲近,而选择朋友尤其贵在详细谨慎。况且一个衙门里的官吏,熟悉事务的人为数不多;一个都城里的使臣,懂得机宜的人也很少。选择那些熟悉公事的人作为朋友,最为紧要。与其他朋友相交,也应当善于接待,不分界限。两国利益相背,如果不是指驻扎的国家,那么使臣之间的交情,断难深厚。从前威国与邻邦交往,曾说近邻不如远邻,这是说没有利益争夺。使臣的交友,大概类似于此。交友如果多,那么询问事情自然容易。遇到有人探听机密事件,固然应当保密不宣扬。倘若朋友因事来访,如果没有妨碍,也应当据实直说。我既然先告诉了他,后来的报纸再传开,那么朋友心中感激,就会用我不知道的事情来回报我。使臣必须善于应酬,不能一味吝啬,更不可欠债不还,以免被人轻视。使臣虽然贵在广交朋友,但也必须量力而行。况且美酒佳肴,不过让人称赞,其实朋友的亲近,并不因为征逐宴饮而加深。
使臣应当以名声、廉耻为重,不要赌博,不要淫乱。至于戏园里的优伶女子,千万不要亲近,这样才能远离祸端。
论使臣有管辖本国人民的责任
使臣驻扎在外邦,有保护本国人民的责任。他的随员等人,也归使臣管辖。至于本国的人,能否归使臣管辖,须看驻扎国的法律条例而定。但现在各国的情况,无论和约规定如何,允许驻扎的公使权力可以及于本国人民。遇到生死嫁娶等事,向来由使臣注册存档。如果该人民想要订立合同文书,派人代办事情,或者分配产业,抑或身故后遗产指定归谁等情形,也由该人民呈报本国公使,加盖印章作为凭证。公使委派司库发给这类文件,是常有的事。
发给护照一事,也归使臣掌管。查考设立护照,原本是为了稽查持照之人是哪国的百姓。如果本国人申请发给护照,使臣就应当照例发给。至于地方人民想要到公使的本国,应当由地方官给照,由使臣查验盖印。然而使臣驻扎在某国,不应当发给某国人民的护照。除了使臣派遣某国的人送信及服役雇工,向来允许给照外,其余地方人民一律不准发给护照。但现在的情况与往昔稍有不同,就像护照这一项,从前很严格,现在则逐渐废弛了。
遇到本国
人民受人欺压淩虐,地方官不肯查办,抑或偏袒,地方人民应由使臣设法保护,代伸屈抑。若因钱财细故,彼此争讼,使臣即不必干预。倘事关大局,并牵连万国公法之理,使臣虽未奉命,亦当料理。如有违约等情,更宜赶紧查办。
译百姓遭受欺压凌虐,地方官员不肯查办,或者偏袒一方,当地百姓应由使臣设法保护,代为伸张冤屈。如果是因为钱财等小事,双方互相争讼,使臣就不必干预。倘若事情关乎大局,并且牵涉到万国公法的道理,使臣即使没有接到命令,也应当处理。如果有违反条约等情况,更应赶紧查办。
本国之人因私事与人不和而求护庇,其事与大局无干,则愿否保护,由使臣自行裁处。盖地方官既有管辖地面之责,使臣岂可任意多事?若越俎干预公事,则违理已甚,而不足取信于人。地方官须办之事,无论大小,应请总署转饬办理,不得自行知照,更不得阻挠地方官审办案件。如查其审断不公,宜请总理大臣饬令覆审。如该国添设新例与条约不符,或擅改条约本意,使臣即当照会总理大臣,将此条例暂停,以俟更订。使臣既有保护本国人民之责,即宜不时稽查。如该人民有冒犯国法、妄干国政等情,或一切行为有伤国体,以及滋生事端,使臣即当预为申斥。盖此等不守分之辈,若经地方官查出,必然惩办,使臣虽欲保护,亦难启齿也。
论使臣奏报本国事件
使臣驻劄外国,不惟尽心公务,且宜广询博访,据所见闻,随时奏报本国。其所办事件,固当将紧要关键详细具奏,即事之有益于公务者,亦宜声明。且近来各国友谊敦笃,贸易繁盛,彼此休戚相关,使臣仅就见闻所及奏报节目,即无遗漏,若闻有利国便民之事,即当速为入奏,以便本国举行,而整理内治,推广外交,均获裨益。使臣尤当留意者,如彼国兵势强弱,军械是否精工,军威是否振作,通商情形,船只数目,工艺若何,有何制造新法,库帑充裕否,地丁钱粮若干,江海市镇若何,台坚固否,信局办法若何,运河若干道,铁路若干条,武库所存军械若何,尚有多事不及备载。
使臣应奏事件,不但关系该国之事,即该国议论别国之事,是何意见,使臣亦当入告本国,以便揆度其事。若所奏事件头绪纷繁,当将总节开列疏内,其详细情形另缮节略,随疏呈递。如国君无暇细览,祗看奏疏,亦可知其梗。近来使臣奏事,往往抄录新报,附入疏内,若干练之臣不屑为之。然新报亦多可采,如有关系公事不甚明悉之处,使臣当于入奏时细为分晰,以免本国游疑。与其将无稽之言入告,莫若无所奏闻。
使臣奏事,当将风闻之事与确凿之事分别注明。遇有要事,必须详细奏报,以便本国权其轻重。倘所奏未能确实,一经查出,即当自行检举并行更正。
遇有新刊书籍,所载之事于本国公事有碍,或闻该地方众望绅耆议论公事,亦可采择入奏。所奏事件,往往有难于明言者,或恐触国君之怒,或恐伤两国之好,然使臣当据实直陈其词,不涉于朦混,方不负委任,亦不可因事逆耳,遂文饰之。
总之,使臣奏事,贵乎真实,不得遗漏,恐于公事有碍。使臣既受委任,即当矢慎矢勤,以尽其职。缘使臣奏事,恒有两难:一则恐其不实不尽,一则恐其扬厉铺张。遇事均当详细研求,再行入奏。若造次奏报,则后来追悔无及。使臣预料事情,须留有余地步,不可言之太过,庶免言之不验耳。
论使臣商议公事
使臣商议公事,向无一定规模,惟熟谙公务、才学特出并博闻广见之员,方可胜任。
头等公使觐见国君,面谈公事者有之,各等使臣亦间有之。然遇有商办事件,仍须会同总理大臣办理,不能与国君面议了结。法虽迟缓,而使臣可以有思维之暇,而免仓卒之谬。所谓圣盟,乃奥、布、俄三国之君于一千八百十五年在巴里会晤面议而立,不在此例。缘盟内所载,无非治国、兴教、移风、易俗之道,既多含混之词,亦非必守之约,则照行与否,均听其便。至后来君臣遵守与否,亦难责备,其与常约迥异,可知。国君虽与使臣畅谈,不便商议公事,诚恐一言既出,不克挽回,是以遇有公事,必由总理大臣办理。而国君观其动静,若有造次应允之处,即可密谕。如国君另有办法,临时再行传知。故国君与使臣面谈,虽于公务有益,而不能作为公议,仍由总理大臣详为商酌。
议立条约之时,虽经国君批准,如未由总理大臣画押,则不足以昭信守。此事不独君权有限之国为然,即君权无限之国亦如是。或问:面商与函商二者孰善?曰:大抵办理公务,须先行面商,而继以文件。盖面商以知其能成与否
译本国国民因私事与他人不和而寻求庇护,此事与国家大局无关,那么是否予以保护,由使臣自行裁量决定。因为地方官员既然有管辖该地区的责任,使臣岂能任意多管闲事?如果越权干预公共事务,那就违背常理到了极点,从而无法取信于人。地方官员必须办理的事务,无论大小,应当请求本国总理衙门转令办理,不得自行通知对方,更不得阻挠地方官员审理案件。如果查明其审判不公,应当请求总理大臣下令重新审理。如果该国增设的新例与条约不符,或擅自改变条约的原意,使臣就应当照会总理大臣,将此条例暂停执行,以待重新修订。使臣既然有保护本国人民的责任,就应当不时进行稽查。如果这些人民有冒犯国法、妄图干预国政等情况,或一切行为有损国家体面,以及滋生事端,使臣就应当预先予以申斥。因为这类不守本分的人,如果被地方官员查出,必然受到惩处,使臣即使想保护,也难以开口。
论使臣奏报本国事件
使臣驻扎在外国,不仅应当尽心处理公务,而且应当广泛询问、多方探访,根据所见所闻,随时向本国奏报。其所办理的事务,固然应当将紧要的关键详细具奏,即使是有益于公务的事情,也应当说明。况且近来各国友谊深厚,贸易繁盛,彼此利害相关,使臣仅就见闻所及奏报各项细节,即使没有遗漏,如果听说有利国便民的事情,就应当迅速入奏,以便本国施行,从而整顿内政,推广外交,都能获得益处。使臣尤其应当留意的,如该国的军力强弱,军械是否精良,军威是否振作,通商的情况,船只的数量,工艺如何,有什么制造的新法,国库是否充裕,土地和人口赋税多少,江海市镇的情况,炮台是否坚固,邮政的办法如何,运河有多少条,铁路有多少条,武库所存的军械如何,还有许多事情来不及详细记载。
使臣应当奏报的事件,不但关系到该国自身的事情,即使该国议论别国之事,持何种意见,使臣也应当入告本国,以便揣度其事。如果所奏事件头绪纷繁,应当将总纲列在奏疏内,其详细情形另写节略,随奏疏呈递。如果国君无暇细看,只看奏疏,也能知道大概。近来使臣奏事,往往抄录报纸,附在奏疏内,干练的大臣不屑于此。然而报纸也有很多可取之处,如果有关系公事但不甚明了的地方,使臣应当在入奏时详细分析,以免本国产生疑虑。与其将无根据的话入告,不如什么都不奏闻。
使臣奏事,应当将传闻之事与确凿之事分别注明。遇到要事,必须详细奏报,以便本国权衡轻重。如果所奏不能确实,一经查出,就应当自行检举并加以更正。
遇到新刊书籍,所载之事对本国公事有妨碍,或听说当地德高望重的绅士议论公事,也可以采择入奏。所奏事件,往往有难以明言的,或者恐怕触怒国君,或者恐怕伤害两国的友好关系,然而使臣应当据实直陈其词,不陷入含糊不清,才不辜负委任,也不可以因为事情逆耳,就加以文饰。
总之,使臣奏事,贵在真实,不得遗漏,恐怕对公事有妨碍。使臣既然接受委任,就应当谨慎勤勉,以尽其职。因为使臣奏事,常有两难:一是恐怕不实不尽,二是恐怕夸大铺张。遇事都应当详细研究,然后再入奏。如果草率奏报,那么后来追悔莫及。使臣预料事情,须留有余地,不可说得太过,以免言不符实。
论使臣商议公事
使臣商议公事,向来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熟谙公务、才学出众并且见闻广博的人员,才能胜任。
头等公使觐见国君,面谈公事的有之,各等级使臣也偶尔有之。然而遇到商办的事件,仍须会同总理大臣办理,不能与国君当面议决。法式虽然迟缓,但使臣可以有思考的闲暇,从而避免仓促间的错误。所谓“圣盟”,是奥地利、普鲁士、俄国三国君主于一千八百十五年在巴里会晤面议而建立的,不在此例。因为盟约中所载,无非是治国、兴教、移风、易俗的方法,既多含糊之词,也不是必须遵守的约定,那么照行与否,都听其便。至于后来君臣是否遵守,也难以责备,其与常规条约截然不同,由此可见。国君虽然与使臣畅谈,不便商议公事,恐怕一言既出,无法挽回,所以遇到公事,必由总理大臣办理。而国君观察其动静,如果有草率应允的地方,就可以密谕。如果国君另有办法,临时再行传知。所以国君与使臣面谈,虽然对公务有益,但不能作为公议,仍由总理大臣详细商酌。
议立条约之时,虽然经过国君批准,如果未由总理大臣画押,则不足以显示信守。此事不独君权有限的国家如此,即使君权无限的国家也是这样。有人问:当面商议与函件商议二者哪个更好?回答说:大抵办理公务,须先行当面商议,而后继之以文件。因为当面商议可以知道能否成功与否
两国创议一节,应由本国总理大臣行文,本国使臣令其照录一分,呈送本国查阅。其覆文应由彼国总理大臣行文,彼国公使令其抄录,送交本国总理大臣查阅。昔俄国论英国处置南亚美利加诸国未能合宜,乃行文驻札英京公使,令其读与英国总理大臣知悉。公使将欲展读,总理大臣即止之。命抄留一分,俄使不允。总理大臣曰:「此文篇幅甚长,头绪纷繁,间有可駮之处。若仅诵读,诚恐难以强记,是以本大臣不欲闻耳。」
使臣遇有请办之事,无论大小,可径行文彼国总理大臣,毋庸由本国转行。其覆文即由彼国总理大臣行知使臣,亦有须由两国总理大臣往返函商方能完结者。此项文件系由使臣递送,而使臣仍非驰驿者可比。盖遇有分辩之处,应与彼国总理大臣辩论,随时奏报本国。其事可否允诺,当酌量轻重,奏明本国,候旨施行。如有万分棘手以及意外不测之事,当从权办理,不必过拘训条,而训条之大旨仍不可违。本国每有公文令使臣代递,必先授密训,以便有所遵循。如所授训条其中有难行之处,或于公事有碍,当即奏明本国,另换训条。如事情紧急,不克守候,即当变通办理,不可拘泥,然亦不可造次而行,致累本国而悖其办公之道。故使臣当权其轻重,以免任意妄为,遇事于本国大有裨益,虽稍越训条,亦可从权办理。使臣此等情节,本系因公起见,本国亦必详细考查是否妥善,善则褒奖,不善则申斥。昔英法日三国会议和约,日君欲向英国追还热尔巴他要隘,以他处抵之。英国始已允准,继又驳之,恐归还之后致本国人民议论,并称愿将富洛里达两省让给日国,以代热尔巴他。若不允诺,则别无办法。斯时日国疲于军务,日使因思本国君主性情固执,必不允准,若稍延时日,则于本国不利。沈吟良久,乃慨然曰:「我代国君允之,虽与训条不符,而事已至此,即指首为孤注,我亦为之。」盖该使实为保全大局起见,后虽革职,亦无憾也。
使臣所奉训条,有不甚明悉之处,即当请示本国,以免错误。
议者,移也。如二人对面而来,终有相逢之候,但不知遇于何处。盖彼此皆欲就己,不肯就人耳。至于以势强压逼之允从,是强也,非议也。夫商议事件于关键之大小轻重,须先期详为筹画,了然于心,则大节既得,小者可毋庸探索。或者意中有事,姑佯议他事,以探彼之意见,如医家诊▯,以探病势,即知其性情,则所请之事是否有成,不难预料。即所谋未成,使臣亦不可懈志。如彼国所议有忽出意外者,使臣亦不必惊骇,盖静心以待,究有以却之也。
事虽求利本国,然亦不可固执不让。所请若未能遽得,须通融办理。先以小节让之,而令彼视为大惠,则友谊渐笃。
总理大臣与外国公使商议事件,往往以未议以前开列条目,以便逐款商议,国君面议亦应如此。使臣欲以所议要事奏闻本国,可将疏稿向总理大臣诵读,以正其是否有讹。至数国会议,须将所议之事缮写节略一纸,公同画押存案。遇此等事,使臣当倍加慎重,句斟字酌,以免造次而顾考成。如某公使怀疑,则不可于节略画押,祗用信函、说帖、日记等式开列其事,则关系较轻。
事如果品,亦待其熟而后取之。但不可游疑不决,坐失事机。办公之法,贵乎谦退,不可妄出大言,亦不得以势相逼,致触彼怒。非惟于事无济,而亦易肇祸端。良将能设计攻敌,而不悖于义;良使能议事图成,而不涉于妄。经云:「毋谎」,此之谓也。
论从中调处之例
两国有不协之处,往往请友国从中调处,其调处之法有三。
一、凡两国或向无交际而欲通往来,或曾经罢议而复欲会商,应请友国襄助,代为致词。如两国未请,而友国之情前来,愿为效劳,亦无不可。祗为通其往来而已。
一如两国议事,意见不合,欲请友国调处,则友国同两国会议,设法办理。两国有何意见,应由友国代达。若友国有妥善办法,祗可献谋,不可强派。两国愿否依从,均听其便。两国议立条约,
译两国发起倡议这一环节,应由本国总理大臣发出公文,本国驻外使臣命其抄录一份,呈送本国查阅。回复的公文应由彼国总理大臣发出,彼国公使命其抄录,送交本国总理大臣查阅。从前俄国议论英国处置南美各国不够妥当,便行文给驻扎在伦敦的公使,命其宣读给英国总理大臣知晓。公使刚要展开宣读,总理大臣便制止了他。命令抄留一份副本,俄国公使不答应。总理大臣说:“这篇公文篇幅很长,头绪纷繁,中间有可以驳斥的地方。如果仅仅诵读,恐怕难以牢记,因此本大臣不想听。”
使臣遇到需要办理的事务,无论大小,可以直接行文给彼国总理大臣,不必经由本国转达。回复的公文即由彼国总理大臣通知使臣,也有必须由两国总理大臣往返函商才能完结的。这类文件由使臣递送,而使臣仍然不能与驿卒相比。因为遇到需要辩驳的地方,应与彼国总理大臣辩论,随时向本国奏报。事情是否允许答应,应当斟酌轻重,向本国奏明,等待圣旨施行。如果有万分棘手以及意外不测的事情,应当权宜办理,不必过于拘泥于训条,但训条的大旨仍然不可违背。本国每当有公文命令使臣代递,必定先授予秘密训示,以便有所遵循。如果所授训条中有难以执行的地方,或对公事有妨碍,应当立即向本国奏明,更换训条。如果事情紧急,不能等待,就应当变通办理,不可拘泥,但也不可轻率行事,以致连累本国而违背办公的原则。所以使臣应当权衡轻重,以免任意妄为,遇到事情对本国大有裨益,即使稍微超越训条,也可以权宜办理。使臣这类情况,本是为了公事着想,本国也必定详细考查是否妥善,妥善则褒奖,不妥善则申斥。从前英、法、日三国会议和约,日本君主想要向英国追还热尔巴他这个要隘,用其他地方抵换。英国起初已经答应,后来又驳回了,担心归还之后引起本国人民的议论,并表示愿意将富洛里达两省让给日本,以代替热尔巴他。如果不答应,则别无办法。当时日本疲于军务,日本使臣心想本国君主性情固执,必定不会答应,如果稍微拖延时日,则对本国不利。沉吟良久,于是慷慨地说:“我代国君答应,虽然与训条不符,但事已至此,即使以首级作为赌注,我也愿意去做。”这是因为该使臣实在是为了保全大局着想,后来虽然被革职,也没有遗憾。
使臣所奉行的训条,有不甚明白的地方,就应当请示本国,以免出错。
“议”,就是移动的意思。比如两人面对面走来,终究有相逢的时候,只是不知道在哪里相遇。因为彼此都想让对方顺从自己,不肯顺从对方罢了。至于用势力强行压迫使其顺从,这是“强”,不是“议”。商议事件,对于关键的大小轻重,必须事先详细筹划,心中了然,那么大的原则既然掌握了,小的方面就可以不必探索。或者心中有事,姑且假装商议其他事情,来探知对方的意见,就像医生诊脉,来探知病情,既然知道了对方的性情,那么所请求的事情能否成功,不难预料。即使所谋未成,使臣也不可懈怠。如果彼国所议有忽然出乎意料的情况,使臣也不必惊慌,因为静心等待,终究有办法拒绝它。
事情虽然是为了谋求本国的利益,但也不可固执不让。所请求的如果不能立即得到,必须通融办理。先在小节上让步,而让对方视为大恩惠,那么友谊逐渐深厚。
总理大臣与外国公使商议事件,往往在商议之前开列条目,以便逐款商议,国君当面商议也应当如此。使臣想要将商议的重要事情奏闻本国,可以将奏疏草稿向总理大臣诵读,以校正是否有错误。至于多国会议,必须将所议之事缮写一份节略,共同画押存案。遇到这类事情,使臣应当加倍慎重,字斟句酌,以免轻率而顾及考核成果。如果某位公使怀疑,就不可以在节略上画押,只用信函、说帖、日记等形式开列其事,那么关系较轻。
事情如果像果品,也要等它成熟后才采摘。但不可犹豫不决,坐失事机。办公的方法,贵在谦退,不可妄发大话,也不得以势力相逼,以致触怒对方。这不仅对事情无益,而且容易引发祸端。良将能设计攻敌,而不违背道义;良使能议事图成,而不涉及妄为。经书说:“不要虚妄”,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论从中调处的例子
两国之间有不相协调的地方,往往请求友国从中调处,调处的方法有三种。
一、凡是两国或者向来没有交往而想要通往来,或者曾经停止商议而想要重新会商,应当请求友国协助,代为致词。如果两国没有请求,而友国主动前来,愿意效劳,也没有不可以的。只是为了疏通往来罢了。
二、如果两国议事,意见不合,想要请求友国调处,那么友国与两国共同会议,设法办理。两国有何意见,应当由友国代为传达。如果友国有妥善的办法,只能献计,不可强行指派。两国是否愿意依从,都听凭他们方便。两国议立条约,
友国毋庸保其必遵。如两国同求作保,友国愿保亦可。两国议立重大之约,往往请友国襄助。如两国讲和,欲请友国调停,则事有所赖以成。
译友邦不必担保其必定遵守。如果两国共同请求作保,友邦愿意担保也可以。两国商议订立重大的条约时,常常请求友邦协助。如果两国讲和,想要请求友邦调停,那么事情就有依靠而能够成功。
一如两国互起争端,不能协合,亦可请友国秉公判断。倘欲专请国君,或择其德纯望重、两国交服之士,亦无不可。惟请人判断与调处不同,盖请人调处并无必从之理,而请人判断必当遵其所断。若所断显有违理,或偏袒不公,则所断难以顺从。如所断有伤国体,或灭其自主之权,则所断亦毋庸议。故友国判断事情,必使两国信服,不生猜疑,方可遵照。然判断虽公,亦难保退无后言,甚至两国皆怨恨者有之。一千七国八十三年,英美两国争界一案未能分清。嗣于一千八百十四年,约定彼此简派大员公同商议,划分界址以绝争端。倘两国所派大臣意见不合,即请友国持判平断。旋因该大臣意见果有不合,复于一千八百二十七年,在英京商定,共请荷兰国君以断此案。两国遂派驻荷大臣,呈请彼国荷君允准,乃派本国总理大臣会同将相详查此案。该大臣等既经查明,即于一千八百三十年覆奏荷君。当即断定,遂于明年召见英美使臣,告知所定界限。讵意荷君所定之界不遂两国之意,当经美国公使行文斥駮。复经美国国会议駮,据云荷兰于所争之界未能判断是非,竟于居中之处立界,碍难依议等语。于是两国复派大臣公同商议,以期永绝争端。遂于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分明界限。查其所定之界,亦在所争者之间,而与荷兰所拟稍异。
论数国会议之例
事关数国大局者,应由各国简派全权大臣,公同会议。遇当议立和约,往往亦由各国遣使会商。遇两国交战之时,如欲会议和约,应将和约大旨先行拟定,以免迟延。其大旨既为和约纲领,尤贵清切。
按公法之理,无论国之大小,有相关之事,均可派员同议。
会议之所,若无窒碍,应设于各国冲要之区,俾各大臣致书本国,较为便捷。
各大臣初到会所,必须互相拜晤,然后定期会议,并将一切开会礼节预为商定。开会首日,须公举掌会大臣。如会所设于某国,每举该国正使为掌会大臣;若有调处之国,则举此国正使掌会。复由掌会大臣保荐一员,作为掌书,以司记载。于是众大臣各将所奉全权字据,公同校阅查核,均属妥善,即由掌会大臣将会议缘由略陈梗。
昔者各国会议,往往因酬应虚文及行坐次序,互起争端,是以必须预为言明,以息争竞。一千七百十三年,各国会议于余德来;又一千七百四十八年,会议于艾克司。二次会议,恐因尊卑次序致起争端,贻误公事,乃议此次不分尊卑,以杜祸萌。
近来各国情形,虽不以虚文为重,而于某大臣可以开议、某大臣可以收议及致嗣等情,最为慎重。其开议之责,或归掌会大臣,或授于调处大臣,抑或由各大臣轮流致词,必须预为商定。然现在常例,各国公使皆准将关系本国事件轮流陈述,立法甚善于理,亦公其可言而退缩不言者,实属咎无可辞。
会议礼节既定,即当开议。如会议之国较多,事件纷繁,应将各大臣所陈之事缮写节略,公同画押,以便存记。各大臣并应逐件照录,呈递本国。
往往应议事件繁多,而分类不一,非一人所能专司,必须某国简派大臣数员,分理其事,则当和衷共济,俾得迅速蒇事。至于奏报本国,或众谋佥同,会衔具奏,或意见不合,各抒己见,皆可。
各国举行会议,原因往返函商需时,不如面商妥速。一俟各大臣商议妥协,即行缮写节略。如意见不合,未能议定,亦应将彼此意见开载节略之内。其节略须俟对读后,由各大臣查阅相符,并无舛错,再照所拟次序公同画押,以昭凭信。凡紧要语言须开列节略之内,其无关紧要者毋庸开载,务期简而易明,以免敷衍之弊。会议既经完竣,该公使等宜将所定各节立定条约。如事件不一,难以归并,则立条约数本,而另立专条以联络之。诸国会议往往因事件繁多,分为数约一并附入总约,并立专条载明附入各条,亦如录于总约一体遵守无异。
会议之时,有公使一二人私议事件,不请各国使臣共议,则此议不为公议。
公使若倚仗国势,办事专权,擅行议事,不请各
译如果两国之间发生争端,无法协调一致,也可以邀请友好国家秉持公正进行裁决。倘若只想单独邀请某国君主,或者选择品德纯正、声望隆重且被两国共同敬服的人士,也是可以的。但是,请人裁决与请人调停是不同的:请人调停并没有必须听从的道理,而请人裁决则应当遵守其判决。如果裁决明显违背情理,或者偏袒不公,那么裁决就难以顺从。如果裁决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剥夺其自主权,那么裁决也不必再议。因此,友好国家的裁决,必须使两国信服,不产生猜疑,才可以遵照执行。然而,裁决虽然公正,也难以保证事后没有怨言,甚至可能出现两国都怨恨的情况。一千七百八十三年,英美两国因边界问题发生争端,未能厘清。随后在一千八百十四年,双方约定各自派遣高级官员共同商议,划分边界以杜绝争端。如果两国派遣的大臣意见不合,就邀请友好国家主持公正裁决。不久因为该大臣意见果然不合,又在一千八百二十七年,在伦敦商定,共同邀请荷兰君主对此案进行裁决。两国于是派驻荷兰的大臣,呈请荷兰君主允准,荷兰君主便派遣本国总理大臣会同将相详细调查此案。该大臣等既然已经查明,便在一千八百三十年向荷兰君主复奏。荷兰君主当即做出裁决,于是于次年召见英美使臣,告知所确定的界限。不料荷兰君主所定的边界不符合两国的意愿,当时美国公使发文驳斥。随后美国国会也驳斥,声称荷兰对于所争的边界未能判断是非,竟然在中间位置划定边界,难以依从协议等语。于是两国再次派遣大臣共同商议,以期永远杜绝争端。最终在一千八百四十二年,明确了边界。查其所定的边界,也在所争区域之间,但与荷兰所拟定的略有不同。
论数国会议的惯例
涉及多个国家大局的事务,应当由各国分别派遣全权大臣,共同商议。遇到应当订立和约时,往往也由各国派遣使臣会商。遇到两国交战之时,如果想要商议和约,应当先将和约的大致宗旨拟定出来,以免拖延。其大致宗旨既然作为和约的纲领,尤其贵在清晰确切。
按照国际法的道理,无论国家大小,有关联的事务,都可以派遣人员共同商议。
会议的地点,如果没有阻碍,应当设在各国交通要冲之地,以便各大臣向本国寄送文书较为便捷。
各大臣初到会场,必须互相拜会,然后确定会议日期,并将一切开会礼节预先商定。开会第一天,必须公推掌会大臣。如果会场设在某国,通常推举该国正使为掌会大臣;如果有调停的国家,则推举该国正使掌会。再由掌会大臣保荐一人,作为掌书,负责记录。于是众大臣各自将所奉的全权证书,共同校阅查核,如果都妥当,就由掌会大臣将会议缘由简要陈述梗概。
过去各国会议,往往因为应酬虚礼及行坐次序,互相引发争端,所以必须预先说明,以平息争竞。一千七百十三年,各国在吕贝克会议;又一千七百四十八年,在艾克斯会议。这两次会议,担心因尊卑次序引发争端,贻误公事,于是议定此次不分尊卑,以杜绝祸端萌芽。
近来各国情况,虽然不以虚礼为重,但对于某大臣可以开始商议、某大臣可以结束商议以及致辞等情况,最为慎重。其开始商议的责任,或者归于掌会大臣,或者授予调停大臣,抑或由各大臣轮流致辞,必须预先商定。然而现在的常例,各国公使都允许轮流陈述关系本国的事件,立法非常合乎情理,也可以说,对于可以言说却退缩不言的人,实在罪责难辞。
会议礼节既定,就应当开始商议。如果会议的国家较多,事件纷繁,应当将各大臣所陈述的事情撰写成节略,共同画押,以便保存记录。各大臣并应逐件照录,呈递给本国。
往往应当商议的事件繁多,而分类不一,不是一个人所能专管,必须某国派遣数名大臣,分别处理其事,那么应当同心协力,以便迅速完成事务。至于向本国奏报,或者众谋一致,联合署名具奏,或者意见不合,各自陈述己见,都可以。
各国举行会议,原因是往返函商需要时间,不如当面商议妥当迅速。一旦各大臣商议妥协,就撰写节略。如果意见不合,未能议定,也应当将彼此意见记载在节略之内。其节略必须经过对读后,由各大臣查阅相符,没有错误,再按照所拟次序共同画押,以昭示凭信。凡是紧要语言必须开列在节略之内,无关紧要的无需开载,务必简明易懂,以免敷衍之弊。会议既然已经完毕,该公使等宜将所定的各节订立条约。如果事件不一,难以合并,则订立数个条约,而另立专条以联络之。多国会议往往因为事件繁多,分为数个条约一并附入总约,并立专条载明附入的各条,也如同录于总约一样一体遵守无异。
会议之时,如果有公使一二人私下商议事件,不邀请各国使臣共同商议,那么此议不算公议。
公使如果倚仗国势,办事专权,擅自行事,不邀请各
国使臣同议,以及将私议之事混入公议之内各等情弊,为使臣者一经闻知,当即斥駮,并声明日后如因此私议贻误大局,我国不任其咎。若听其舞弊,不即斥驳,是默许之矣。
译各国使臣共同商议,以及将私下议论之事混入公开商议之内等各种弊端,作为使臣的人一旦听闻,应当立即斥责驳斥,并声明日后如果因为这种私下议论而贻误大局,我国不承担其罪责。如果听任他们舞弊,不立即斥责驳斥,这就是默许了。
会议之时,常有大国专权擅行,主持若不力为斥驳,则该国之私议成为公举,此等陋习殊堪痛恨。一千八百一十四年,奥京大会时,日耳曼各小邦因奥、布、巴、魏四大邦欲专操会议之权,遂行文于该国,以申其冤,据称各诸侯既有会议之权,不能让此权利于人耳。
小国议立条约,大国必欲作保,揆其意见,系为干预国政,挟制弱小,此等恶习,不可不严为防范。
论使臣升降解任等情
丁韪良译
论使臣解任事宜
使臣解任之故共有七端
一差期已满,即应交卸回国,毋庸候本国谕旨。其署任公使,遇正使到任,亦当如是。
一出使,若专为庆吊等典,或专办某事,一俟其事或成或败,应行回国,奏明。
一使臣奉命调回本国者,当即交卸起程。
一本国之君,或驾崩,或退位。国君因淡视权势、求寂静而退位者较少,惟因侵逼而避位者,历来不胜枚举。使臣例应解任,如彼国之君,或驾崩,或退位,亦宜一体办理。按本国之君驾崩,使臣原应另递文凭,惟新君即位,例应致书于彼国,其国书如详及仍留该使,则不必另递文凭。再彼国之君驾崩,使臣理宜另授文凭,如该使势必留任,则两国交涉事件,姑照常办理,遇有未完公议,不必停止,而仍候本国施行。
一、彼国若干犯公法,侮慢使臣,或别有重大事故,则当酌度情形,解任回国。
一使臣不知自检,扰乱国政,干犯法禁,或伊本国有违理之处,则彼国可以发给护照,令该使回国,并勒限出境,不准逗留。如情节甚重,即派兵押解出境。惟无论何故,均不得拘执锁拿,更不得戕害其身。一千六百四十五年,日国驻▯威国公使为官民所共愤,威国托言恐酿成事端,当即护送该使出境。一千六百五十四年,法国驻英公使结党谋叛,经国主饬令于二日内即行出境。一千七百十八年,日国驻法公使因谋害法国摄位大臣,经法国监禁三月,而后押解出境。同时,法国驻日公使口出妄言,致触该国总理大臣之怒,令该使即日起程回国。一千七百四十四年,法国驻俄公使因致书毁谤俄君,经该国令其即行出境。一千七百六十一年,葡萄牙国君大婚吉期,教皇公使故意失仪,即令该使回国。一千七百八十八年,俄国驻札瑞典公使擅自行文,瑞国各大臣,系藐视国君。国君恐官民受其挑唆,致起衅端,乃令该使即行回国。俄君闻之,亦令瑞典使臣回国,以示报复之意。一千八百十二年,法国违背条约,侵扰瑞典属地,该国即令法使起程回国。一千八百四十八年,英国驻札日国公使因钻营等情,日国即饬该使回国。
一使臣遇有升降亦宜解任
以上诸条,系使臣解任之故。但使臣解任后,尚未出境,则于其便利宽假之处,均不可缺少。
论使臣奉调回国应行事宜
两国遇有不协之处,使臣因而解任者有之。但应否觐君陛辞,或俟本国谕旨到日再行起程,应由使臣酌度情形,随机办理。使臣应候谕旨之处有二。
一使臣承办某事,或已经办成,或未能办成,应候谕旨,再行起程。
一本国欲调使臣回国,若非因两国不协,必当致书彼国国君。
使臣陛辞,应行礼节,当照上任礼节办理。但请觐国君,应由总理大臣代为奏请,并将谕旨副本一并送阅。其原文则由该使面递国君,并诵陈词。其觐君告辞,往往私宫接见,不在公朝。
如奉命调回时,不在任所,或因病及各等事故,未能觐君,按例可专摺辞行,附以本国谕旨。其摺须由总理大臣代递。国君有时寄书于该使之国,褒奖该使,其书应由驻劄彼国之使臣呈递。
使臣尚未离任,而新使已到。如系二三等公使,则旧使于觐君辞行时便可带领新使朝见。若新使系暂行署理,则带见总理大臣而已。
论使臣升降调遣及署缺事宜
遇有关系重大事件,原宜特派头等大员前往办理。若本国有使臣驻劄彼国,亦可赏加官衔,派充此差,给与国书,以昭凭信。一俟差竣,即当归复原职。如本国赏给实授
译开会的时候,常常有大国专权擅自行事,如果主持者不尽力斥责驳正,那么该国的私议就会成为公议,这种陋习实在令人痛恨。1814年,在奥地利维也纳大会时,日耳曼各小邦因为奥地利、普鲁士、巴伐利亚、魏玛四大邦想要专操会议的权力,于是向该国行文,以申诉自己的冤屈,据称各诸侯既然拥有会议的权力,就不能将此权利让给他人。
小国商议订立条约,大国必定想要作保,推究他们的意图,是为了干预别国内政,挟制弱小国家,这种恶习,不可不严格防范。
论使臣升降解任等情
丁韪良译
论使臣解任事宜
使臣解任的原因共有七种:
一是任期已满,就应当交卸职务回国,不必等候本国的谕旨。代理公使遇到正式公使到任,也应当如此。
二是出使,如果是专门为了庆贺或吊唁等典礼,或者专门办理某件事,一旦事情成功或失败,就应当回国,并上奏说明。
三是使臣奉命调回本国的,就应当立即交卸职务启程。
四是本国的君主,或者驾崩,或者退位。君主因为轻视权势、追求宁静而退位的较少,但受到侵逼而避位的,历来数不胜数。使臣按规定应当解任,如果对方国家的君主,或者驾崩,或者退位,也应当一体办理。按照本国君主驾崩的情况,使臣原本应当另递国书,但新君即位,按规定应当致信对方国家,如果国书中详细提及仍然留任该使,则不必另递国书。再如对方国家的君主驾崩,使臣理应另授国书,如果该使势必留任,那么两国交涉的事务,暂且照常办理,遇到未完成的公议,不必停止,而仍然等候本国施行。
五是对方国家若干犯公法,侮辱轻慢使臣,或者有别的重大事故,就应当斟酌情形,解任回国。
六是使臣不知自我检点,扰乱国政,触犯法律禁令,或者其本国有所违背情理之处,那么对方国家可以发给护照,令该使回国,并限定期限出境,不准逗留。如果情节严重,就派兵押解出境。但无论什么缘故,均不得拘禁逮捕,更不得杀害其身。1645年,丹麦驻瑞典公使被官民共同愤恨,瑞典借口恐怕酿成事端,当即护送该使出境。1654年,法国驻英国公使结党谋叛,经国王命令在两天内立即出境。1718年,丹麦驻法国公使因为谋害法国摄政大臣,经法国监禁三个月,而后押解出境。同时,法国驻丹麦公使口出妄言,致使触怒该国总理大臣,令该使即日起程回国。1744年,法国驻俄国公使因为写信诽谤俄国君主,经该国令其立即出境。1761年,葡萄牙国王大婚吉日,教皇公使故意失礼,即令该使回国。1788年,俄国驻瑞典公使擅自行文给瑞典各大臣,这是藐视国君。国君恐怕官民受其挑唆,以致引起争端,乃令该使立即回国。俄国君主听说后,也令瑞典使臣回国,以示报复之意。1812年,法国违背条约,侵扰瑞典属地,该国即命令法国使臣起程回国。1848年,英国驻丹麦公使因为钻营等情,丹麦即命令该使回国。
七是使臣遇到升降也应当解任。
以上各条,是使臣解任的原因。但使臣解任后,尚未出境,那么在其便利宽待之处,均不可缺少。
论使臣奉调回国应行事宜
两国遇到不和睦的地方,使臣因而解任的也有。但应当觐见君主辞行,还是等候本国谕旨到达再启程,应由使臣斟酌情形,随机办理。使臣应当等候谕旨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使臣承办某件事,或者已经办成,或者未能办成,应当等候谕旨,再行启程。
二是本国想要调使臣回国,如果不是因为两国不和睦,必定应当致信对方国家君主。
使臣辞行,应当行礼节,应当按照上任礼节办理。但请求觐见国君,应由总理大臣代为奏请,并将谕副本一并送阅。其原文则由该使当面递交国君,并诵读陈词。其觐见国君告辞,往往在私宫接见,不在公朝。
如果奉命调回时,不在任所,或者因病及各种事故,未能觐见,按规定可以单独上奏辞行,附上本国谕旨。其奏折须由总理大臣代递。国君有时寄信给该使所在的国家,褒奖该使,其信应由驻扎该国的使臣呈递。
使臣尚未离任,而新使已经到达。如果是二三等公使,那么旧使在觐见国君辞行时便可带领新使朝见。如果新使是暂行署理,那么带领觐见总理大臣即可。
论使臣升降调遣及署缺事宜
遇到关系重大的事件,原本应当特派头等大员前往办理。如果本国有使臣驻扎对方国家,也可以赏加官衔,派充此差,给予国书,以昭示凭信。一旦差事完成,就应当恢复原职。如果本国赏给实授
,亦应另递国书。使臣加级之故,共有数端:如遇彼君登极大典,前往朝贺;或本国国君委使臣递送宝星;或两国结亲,由使臣作伐等事。
译也应当另外递交国书。使臣加级的原因,共有几项:如果遇到对方君主登基的大典,前往朝贺;或者本国国君委派使臣递送宝星;或者两国结为姻亲,由使臣充当媒人等事。
有因头二等公使需费浩繁,降为三四等公使者,并另给文凭,呈递彼国。但近来此事罕见。
使臣如赏给头等公使,充当要差,即应照头等公使之礼接待。但该使一经差竣,即当归复原职,不准仍邀头等优待。
使臣若系专派,暂署任满时,毋庸呈递调回国书。若以参赞暂署,则任满仍复参赞之职,无须文凭以供职,亦无须国书以解任。
论使臣在任病故事宜
使臣死后,必须妥为棺殓。其殡葬事宜,当照品位办理。如该故员曾有遗言,不欲厚葬,亦宜随其志。至教规诵经等事,可否奉行,应视彼国法律风俗办理。如该故员家属愿扶柩回籍,可听其便,不得禁阻。其署中所存公文书件,应由参赞查点开单,封锁盖印。若无参赞,请友国公使封锁钤盖友国印信,并开清单。
二三分及写立字据以凭查核,俟新使到任,其公文由某员封锁,即由某员随同开拆,亦当写立字据以昭凭信。遇使臣在籍身故,按法国例应由总理大臣派员抵寓搜查,有无公文等件,由来员查点封锁。至开封之期,亦由来员前往开封,若有公文等件,该故员家属即当交来员查收,以便存库,并立收条为凭。
该处地方官原不准干预署中之事,若署中无参赞,亦无友国公使驻劄彼国,则地方官应将公文封锁,以免遗失。
该故员有无遗命,其所遗一切物件应归何人领受,当照伊本国律例办理。如承继之人欲将家属等物带回本国,可听其便,不得扣留征税。至该故员在彼国所遗地产房屋,当照地方法律承领,此各国通行之例也。如该故员系彼国之人,其遗产应如何办理,尚无定章,在日耳曼诸国屡因此节互起争端。
按例,使臣或因病出缺,或因他故出缺,其一切权利随即停止。然各国于使臣之眷属及随员人等,暂给宽免之处,与该使生前无异。其他职官病故,亦同此例。
新任公使未到以前,署中日行事件,即责成参赞代办。
论各国往来礼节
丁韪良译
论礼节缘由
按公法,凡自主之国,俱用平行之礼。虽国势强弱不一,其权利并无参差,则均有自主之权也。故无论何国,应以国体为重;而遇有屈抑、藐视等情,均应一体伸雪,以昭平允。但各国威势不同,国君称号亦异,而其所操之权与所行之礼,亦各有差别。
查古时教皇及日耳曼皇原有封王之权,而令他国以下礼事之。嗣因不洽舆情,经各国改立新制,则国君不论称号尊卑,俱用平行之礼。
如某国君增其称号,别国是否认之,均听其便。一千七百一年,伯郎丁希侯改称王号,改国名曰布鲁斯,除日耳曼皇外,无有认之者。至罗马教皇,逾八十年始认之。○日国女主意撒伯尔,于一千八百三十年登极,年甫三龄,俄、布、奥三国初不认之,逾十八年始认之。又萨尔定王,于一千八百六十年改为义大利王,奥国与日耳曼诸邦,久未认之。
两国本属平行,而某国愿将其平行之权推酿彼国,亦无不可。故此国与彼国,愿笃友谊于礼节之间,偶自推尊其尊卑典礼,或载明文,或系默许,久遂成例,而不可违。
论国君典礼
俄国称帝,非自古也。因国势日强,遂称皇帝。此外,自沙利满、唐宪宗时称帝王,纳波伦、嘉庆年间称帝。千余年来,欧洲惟有日耳曼称帝,盖能统诸侯而承罗马古皇之业也。夫泰西视帝之尊于王者,因罗马历代称帝,威震天下,各国钦服耳。中古之君,有时不敢称帝,而仍谓其国系帝国,以免挟制欺藐等弊。即如法国,在那波伦以前,虽无称帝者,然与回国立约时,亦自称皇帝。英国向称皇帝之国,迩来君主又兼称印度皇帝。
现在国君不论称号,俱用平行之礼,其称帝者亦无格外典礼。国君典礼,非止王者有之,凡诸侯之国与民政之邦,亦应一体享受。如海斯诸侯国、公及瑞士国民政国,是也。法皇那波伦第三登极之初,俄皇不呼以兄,而呼以友。
其享君礼之国利益有四
一较他国特尊
一可派头等公使
一国君登极大婚典礼及朝贺之时,可带冕旒。惟帝王能冠冕旒,诸侯及民政国主不与焉
译有的因为头等、二等公使所需费用浩大,而降为三等、四等公使的,另外发给凭证,呈递给该国。但近来这种事很少见。
使臣如果赏给头等公使,担任重要差事,就应当按照头等公使的礼节接待。但该使臣一旦差事完毕,就应当恢复原职,不允许继续享受头等优待。
使臣如果是专门派遣,暂时代理职务期满时,不必呈递调回国的国书。如果由参赞暂时代理,那么任期届满仍恢复参赞的职务,不需要凭证来任职,也不需要国书来卸任。
论使臣在任期间生病或去世的处理事宜
使臣去世后,必须妥善地装殓入棺。其殡葬事宜,应当按照品级办理。如果该去世官员曾有遗言,不希望厚葬,也应当顺从其意愿。至于宗教诵经等事,是否可以奉行,应当根据该国的法律风俗办理。如果该去世官员的家属愿意扶柩回籍,可以听其方便,不得禁止阻挠。其官署中存放的公文书件,应当由参赞查点列出清单,封锁并加盖印章。如果没有参赞,请友国公使封锁并加盖友国印信,同时列出清单。
分成两三份并写下字据以便查核,等到新任使臣到任,公文由谁封锁,就由谁陪同拆开,也应当写下字据以昭示凭信。遇到使臣在籍去世,按照法国惯例,应当由总理大臣派员到住所搜查,有无公文等件,由派来的人员查点封锁。至于开封的日期,也由派来的人员前往开封,如果有公文等件,该去世官员的家属就应当交给派来的人员查收,以便存入库房,并立下收条作为凭证。
该地的地方官原本不允许干预官署中的事务,如果官署中没有参赞,也没有友国公使驻扎在该国,那么地方官应当将公文封锁,以免遗失。
该去世官员有无遗命,其所遗留的一切物件应当归何人领受,应当按照其本国律例办理。如果继承人想要将家属等物带回本国,可以听其方便,不得扣留征税。至于该去世官员在该国所遗留的地产房屋,应当按照地方法律承领,这是各国通行的惯例。如果该去世官员是该国的人,其遗产应当如何办理,尚无定章,在日耳曼各国屡次因此事互相发生争端。
按照惯例,使臣或因生病离职,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其一切权利随即停止。然而各国对于使臣的眷属及随员等人,暂时给予宽免之处,与该使臣生前无异。其他官员生病去世,也与此例相同。
新任公使未到以前,官署中日常处理的事务,就责成参赞代办。
论各国往来礼节
丁韪良译
论礼节的缘由
按照公法,凡是自主的国家,都使用平等的礼节。虽然国势强弱不一,但其权利并无差别,即都有自主之权。所以无论何国,都应以国体为重;而遇到屈抑、藐视等情况,都应当一并伸张雪耻,以显示公平。但各国威势不同,国君称号也各异,而其所掌握的权利与所施行的礼节,也各有差别。
查考古时教皇及日耳曼皇帝原本有封王的权力,而让其他国家以低下的礼节侍奉。后来因为不合民意,经过各国改立新制,那么国君不论称号尊卑,都使用平等的礼节。
如果某国君增加其称号,别国是否承认,都听其方便。一千七百一年,伯郎丁希侯改称王位,改国名为布鲁斯,除了日耳曼皇帝外,没有承认的。直到罗马教皇,过了八十年才承认。丹麦国女主意撒伯尔,在一千八百三十年登极,年仅三岁,俄、普、奥三国起初不承认,过了十八年才承认。又萨尔定王,在一千八百六十年改为意大利王,奥地利与日耳曼各邦,很久未承认。
两国原本属于平等,而某国愿意将其平等的权利推崇给彼国,也没有不可。所以此国与彼国,愿意在礼节之间笃厚友谊,偶尔自我推崇其尊卑典礼,或者写明文字,或者默许,久而久之成为惯例,而不可违背。
论国君典礼
俄国称帝,并非自古如此。因为国势日益强大,于是称皇帝。此外,自沙利满、唐宪宗时期称帝王,拿破仑、嘉庆年间称帝。千余年来,欧洲只有日耳曼称帝,因为能统领诸侯而继承罗马古皇的基业。西方视皇帝的尊贵高于王者,因为罗马历代称帝,威震天下,各国钦佩服从。中古时期的君主,有时不敢称帝,但仍称其国为帝国,以避免挟制欺藐等弊端。就像法国,在拿破仑以前,虽然没有称帝的,但在与回国立约时,也自称皇帝。英国向来称皇帝的国家,近来君主又兼称印度皇帝。
现在国君不论称号,都使用平等的礼节,称帝的也没有额外的典礼。国君典礼,不只是王者有,凡是诸侯之国与民政之邦,也应当一体享受。如海斯诸侯国、公爵及瑞士民政国,就是这样。法国皇帝拿破仑第三登极之初,俄国皇帝不称他为兄,而称他为友。
享受君礼的国家有四项利益
一、较他国特别尊贵
二、可以派遣头等公使
三、国君登极、大婚典礼及朝贺之时,可以佩戴冕旒。只有帝王能冠冕旒,诸侯及民政国君主不能参与
国君位若较尊,其所派公使遇各国使臣会议,使臣应居首位,议立条约,则该使首先画押。若国君相会,其坐位次序亦应如是。昔奥京大会议定,彼此画押俱以字母为率,如国名之首字在前,画押亦列在前,如此办理,不致复起争端。
查古昔尚无各国会议之事,即无论定坐位次序。而教中大会,因各使次序每起争端,盖各使品级虽同,其本国权势互异耳。其争辩各执一词,或以开国先后及朝代多寡,或以奉教先后,或分君主、民主之国及属国多寡、战功大小、有何功德于教会各等语,以为争先地步。且各国次序往往请教皇列定,但教皇偶有不公,各国遂起怨言。假如现在各国有争论先后,决不请断于教皇,只以开国先后而定,为理所必然。一千五百四年,教皇儒略第二排定欧州各国尊卑次序,日耳曼皇帝居先,因能袭罗马古皇之位,而法、日、葡、英、那丹等国次之。其民政之国,如威尼司、瑞士;诸侯之国,如巴拉丁、撒克司、澳地利、伯郎丁、布等国,又次之。以上所开国名,并未论及俄国,盖当时俄国尚未列于欧洲各国之内,即奥、布两国亦不过诸侯之国耳。
自主之国,无论大小,权利均等,方合公法。然因国势悬殊,交际之间,遂分尊卑。则其应列次序,欲秉公判定,亦属难矣。至今欧洲诸邦,尚无定章以处之,谓公事有定序,而国无定序也。
各国于奥京会议时,亦未将此节议妥。嗣于一千八百十五年,各国于法京复行会议,特派大臣议定各国尊卑次序及一切往来礼节。该大臣等将国度拟定三等,并各奏闻本国。后因各国未能允准,于是罢议。
又于是年三月十九日,各国议定公使品级章程,通行泰西各国。一千八百十八年,于艾克司地方举行会议,添增一款,附于公使章程之内,以便各使次序照章办理。
按此章程,教皇之使位仍照旧例,则是欧洲各国,无论奉有何教,其使臣皆让教皇之使居首位,此通行之礼也。
国君之尊卑次序,虽向有数国议立条约,然不能为通行之例,故国君往来,犹系平行,其间或有存倨傲之心者,仍不能独尊。昔者葡、萨两国,让英、法两国居于首位,而丹国祗让首位于法国。○法国布尔奔宗亲有作,日那两国之王者,二国公使时推法使为先。○一千七百二十一年,俄君称帝,经各国允准后,俄君声明,虽称帝号,无改常礼,盖彼时俄国祗让日耳曼皇居先,嗣后奥君承袭日耳曼帝位,则俄国遂不复让之,而悉照平行之礼焉。○后于一千八百七年,法、俄两国议定,两国皆用平行之礼,其公使亦系平行,但平行之礼惟享君礼之国有之,而诸侯之国,虽享君礼,仍让帝王之国居先。
昔民政之邦,如威尼司、荷兰、瑞士、冉瓦等国,亦皆享君礼,而让于帝王。但现在民政大国,总不让位于帝王之国,而无不认其为平行也。
国君之次序,原因国之尊卑而定。故民政之国,改为君主之国;或君主之国,改为民政之国,其尊卑次序仍无变更。
自主之国办理交涉事件,原以平行为本。此论起于瑞君古司大福阿多罗福。
间有数国,立约画押,应互列于首,位于所存之本,以照平行。然惟享君礼之国,能仿此例。一千八百五年,法、奥两国议定,遇立约画押,互相居先。○昔土耳其自称与日耳曼皇平行,至一千七百十八年,始蒙日耳曼皇允准。○一千七百年,土国列法使于各使之先后,俄国女主加大力纳第二位,战胜土国,土国将俄国公使列于各使之先,惟在日耳曼公使之后。○现在欧洲各国公使驻札土国,彼此应行之礼,当按照各国在奥京所定之约办理。
又有以法国字母次序为率者,按字母如某国国名之首字在前,其画押即在先,英法字母皆同。
论国君并其亲属交往事宜
欧洲各国之君,彼此结亲,数百年来,几成一家。且交涉事务日增,派有公使,常川驻劄。遇国家大典,每有遣使往行庆吊等礼者,遂成常例。
如遇新君即位,大婚典礼,皇子与公主诞生之受洗,请人作代父代母。国君之子女受
译国君地位如果较为尊贵,其所派遣的公使在各国使臣会议时,该使臣应居首位;议定条约时,则由该使首先签字画押。如果国君亲自相会,其座位次序也应如此。过去在维也纳会议时曾规定,彼此签字画押均以字母顺序为准,如国名首字在前,签字也列在前,这样办理,就不会再引起争端。
查考古代尚无各国会议之事,也就谈不上确定座位次序。而在教会大会中,因为各使臣的次序常常引起争端,这是因为各使臣品级虽然相同,但其本国的权势却互有差异。他们争辩时各执一词,有的以开国先后及朝代多少为依据,有的以信奉宗教的先后为依据,有的以君主制、民主制国家及属国多少、战功大小、对教会有何功德等作为争先的理由。况且各国次序往往请教皇裁定,但教皇偶尔有不公正之处,各国便产生怨言。假如现在各国争论先后次序,绝不会请教皇裁决,只以开国先后而定,这是理所当然的。公元1504年,教皇儒略二世排定了欧洲各国尊卑次序,日耳曼皇帝居首,因为他能继承罗马古皇之位,而法国、日本、葡萄牙、英国、那不勒斯等国次之。民政国家如威尼斯、瑞士;诸侯国家如巴拉丁、萨克森、奥地利、勃兰登堡、布列塔尼等国,又次之。以上所列国名,并未提及俄国,因为当时俄国尚未列入欧洲各国之内,即使奥地利、布列塔尼两国也不过是诸侯国家罢了。
独立自主的国家,无论大小,权利均等,才符合国际公法。然而因为国势悬殊,在交往之间,便分出尊卑。那么其应列的次序,想要秉公判定,也是困难的。至今欧洲各国,尚无确定的章程来处理此事,所以说公事有确定的次序,而国家没有确定的次序。
各国在维也纳会议时,也未将此节议妥。后来在1815年,各国在巴黎再次举行会议,特派大臣议定各国尊卑次序及一切交往礼节。这些大臣将国家拟定为三等,并各自奏报本国。后因各国未能批准,于是停止商议。
又在该年三月十九日,各国议定公使品级章程通行于西方各国。1818年,在艾克斯地方举行会议,增添一款,附于公使章程之内,以便各使臣次序照章办理。
按照此章程,教皇的使臣位次仍照旧例,那么欧洲各国,无论信奉何种宗教,其使臣都让教皇的使臣居首位,这是通行的礼节。
国君的尊卑次序,虽然过去有几国议立条约,但不能成为通行的惯例,所以国君往来,仍然保持平等,其中如果有存心倨傲的人,也不能独自尊贵。过去葡萄牙、萨伏伊两国,让英国、法国居于首位,而丹麦只让法国居首。○法国布尔波恩宗亲有著作说,丹麦、那波利两国的国王,两国公使时常推举法国使臣为先。○1721年,俄国君主称帝,经各国允许后,俄国君主声明,虽然称帝号,但不改变常规礼节,因为当时俄国只让日耳曼皇帝居先,后来奥地利君主继承日耳曼帝位,那么俄国便不再让位,而全部按照平等的礼节行事。○后来在1807年,法国、俄国议定,两国都使用平等的礼节,其公使也保持平等,但平等的礼节只有享有君主礼遇的国家才有,而诸侯国家,虽然享有君主礼遇,仍要让帝王国家居先。
过去民政国家,如威尼斯、荷兰、瑞士、日内瓦等国,也都享有君主礼遇,而让位于帝王。但现在民政大国,总不让位于帝王国家,而无不承认其为平等。
国君的次序,原本因国家的尊卑而定。所以民政国家改为君主国家;或君主国家改为民政国家,其尊卑次序仍无变更。
独立自主的国家办理交涉事件,原本以平等为本。此论起于瑞士君主古司大福阿多罗福。
偶尔有几国,订立条约签字画押,应互相列于首位,位于所存的本子上,以照平等。但只有享有君主礼遇的国家,能仿照此例。1805年,法国、奥地利议定,遇立约签字画押,互相居先。○过去土耳其自称与日耳曼皇帝平等,到1718年,才蒙日耳曼皇帝允许。○1700年,土耳其将法国使臣列于各使臣的先后之中,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第二位,战胜土耳其,土耳其将俄国公使列于各使臣之首,只是在日耳曼公使之后。○现在欧洲各国公使驻扎在土耳其,彼此应行的礼节,应当按照各国在维也纳所定之约办理。
又有以法国字母次序为准的,按字母如某国国名首字在前,其签字就在先,英法字母皆同。
论国君及其亲属交往事宜
欧洲各国的君主,彼此结亲,数百年来,几乎成为一家。而且交涉事务日益增多,派遣公使,常年驻扎。遇到国家大典,常有派遣使臣前往执行庆贺吊唁等礼节者,遂成为常例。
如遇新君即位,大婚典礼,皇子与公主诞生的洗礼,请人作代父代母。国君的子女受
洗,不指请某人,而以某邦国作代父代母者,往往有之。以及驾崩成服,国君宗亲游历邻邦,如何接待,均有成案可循。国君互相拜谒,礼节过多而费用较大,故微服而行,以免浩繁,实为两便。且国君请作代父者,必遣大臣代行其礼。
译在丧礼中,不指定某人为代父代母,而是以某个邦国来代替父母角色的情况,是经常存在的。等到国君驾崩、穿上丧服之后,国君的宗亲前往邻邦游历,如何接待他们,都有现成的案例可以遵循。国君之间互相拜谒,礼节繁多且费用巨大,因此往往微服出行,以避免繁琐和浪费,这实际上对双方都有利。况且,国君请求某国担任代父角色时,必定派遣大臣去代为执行相关礼仪。
遇有前项事故,或致书通问,或由驻劄彼国使臣代达,抑或特遣使臣前往呈递国书,均听其便。然遇有国君即位典礼,例遣大员前往朝贺,以尽礼仪。
国君彼此馈送礼物,赠佩宝星,以敦友谊;或由驻劄彼国使臣达之,或特遣使臣,皆可。欧洲各国每派公使驻札土国,必带有礼物,以馈送土君及总理大臣。然瑞奥俄三国不遵此例。○昔航海诸邦按年送礼于巴巴里回国者非进贡也,乃酬其保护商民之意。一千八百三十年法国攻取阿日耳以后,此礼遂废。
论水师礼节
丁韪良译
论水师接待国君亲王以及各等公使之礼。
遇国君、亲王以及头等公使乘船游行,其所过口岸所,皆当放为礼。届时船主遣员会同镇守台将帅或地方大宪,预为面议如何行礼。
施放数皆以单数为率,惟迎接国君,原为旷典,声向无定额,且国君无答礼之例。
亲王以及各等公使所乘船只,当立即放以为答,敬进口后,互相施放以示尊敬旗号之意,其声之多寡,按照管船武弁等级而定,至登岸复行放,其多寡按照各国定章。
各等公使航海赴任,其所乘之船,俟到彼国登岸时,方为放送。行若经过某口,暂行停泊登岸者,则无是礼。各国水师礼节,此书难以细述,谨就法国于一千八百三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所定之例而论。
公使登船,无论赴任、回国,若系头等公使,其船即放,十五船主在梯上迎接,兵弁执械击鼓。
二三等公使放,十一船主在梯上迎接,兵弁执械击鼓。
办事大臣署理公使放九副船主在梯上迎接,兵弁执械击鼓,其余随使人员不得享受此礼。一千八百三十三年,法国排定公使、领事等官坐次,安巴萨多尔例应在前,其全权大臣、驻京大臣、办事大臣与署理大臣次之,而头二等参赞与总领事官并头二等领事及随使之头等繙译官与兼繙译司员等又次之。以上各员应与船主同席,其余随带司员、副领事与库官及领事署中头二等繙译官等应与副船主同席,至学习繙译人员应与学习水师人员另为一席,以示区别。
至国君,则于此礼之外,舱上张设帷幔,水手升立帆梁,三呼万嵗。
公使于驻劄之国海口,前往舟中拜谒本国水师将帅,其接待之礼与上所载无异。别时放送行,若无风浪,使臣免冠立于舢板之上,候放毕开行。非初次拜谒,则无此礼。若使臣登本国口岸,船主人等礼与上同,但不放除国君、亲王以及各等公使乘船游行之礼外,尚有数端为使臣所宜知。如遇本国兵船进口停泊,应照章程行礼,或有责其失礼之处,该使藉以代为剖说,故下文亟为推论之。
论船只洋面相遇与进外国口岸之礼。
现在各国于航海礼节,不如昔之郑重,因市舶战艘日见增多,洋面口岸不时相遇,故航海之礼不得不为从简。
战艘相遇,向有卷旗下旗,以示尊敬之意,今皆废弃,惟有放齐呼之礼而已。
一千七百二十一年,俄瑞二国议定条约。凡两国船只洋面相遇,皆用平行之礼。若经过彼此口岸,所其船只先行放
按此事在各国原可为法,而各国初未照办。因强者不欲先施礼于弱者,君主之国不欲先施礼于民政之国。嗣后两不相下之意,日久渐为转移。各国议定,彼此各有自主之权,皆用平行之礼。
惟英国仍令荷兰遵守百余年前旧约,故英荷船只洋面相遇,荷国船只先行放。
后复有数国议定,凡船只于洋面口岸,皆无先行放之事,以免彼此争执。
一千七百八十七年正月十一日,法俄两国议立条约第二十款内开:向者两国船只相遇,因旗号尊卑、武弁等级不同,往往有争礼之事。现在议定,我两国无论何等船只、何人驾驭,无论洋面口岸相遇,皆无礼节,以免彼此争执。
一千七百九十一年正月十九日,法国谕令各等水师将帅:凡外国战艘见法国船只,无论施放几,皆当彼放一本国,随答一。一千七百九十九年,那波伦摄政立定章程:凡法国战船路经友国台所及驶进某口,或与大船相遇,均应放以
译若遇到前述各项事故,或写信互通消息,或由驻扎在该国的使臣代为传达,或特别派遣使臣前往呈递国书,都听任其方便行事。然而遇到国君即位的典礼,按例应派遣高级官员前往朝贺,以尽礼仪。
国君之间互相馈赠礼物,赠送勋章,以敦厚友谊;或由驻扎在该国的使臣传达,或特别派遣使臣,都可以。欧洲各国每次派遣公使驻扎在土耳其,必定携带礼物,用来馈赠土耳其国君及总理大臣。然而瑞典、奥地利、俄国三国不遵循这个惯例。○从前航海各国每年向巴巴里各国送礼,并非进贡,而是酬谢其保护商民的意思。一千八百三十年法国攻取阿尔及尔以后,这种礼节就废除了。
论水师礼节
丁韪良译
论水师接待国君、亲王以及各类公使的礼节。
遇到国君、亲王以及头等公使乘船巡游,其所经过的口岸,都应当鸣炮致敬。届时船主派遣人员会同镇守炮台的将帅或地方长官,预先当面商议如何行礼。
鸣炮的次数都以单数为原则,只有迎接国君,原本是盛大的典礼,鸣炮次数向来没有定额,而且国君没有回礼的惯例。
亲王以及各类公使所乘的船只,应当立即鸣炮作为回应,恭敬地进入港口后,互相鸣炮以示尊敬旗号的意思,其鸣炮次数的多少,按照管理船只的武官等级而定,等到登岸后再行鸣炮,其多少按照各国的规定。
各类公使航海赴任,其所乘的船只,等到到达该国登岸时,才鸣炮致敬。如果经过某个口岸,暂时停泊登岸的,就没有这种礼节。各国水师的礼节,这本书难以详细叙述,谨就法国在一千八百三十七年十月三十日所规定的惯例来论述。
公使登船,无论赴任、回国,如果是头等公使,其船即鸣炮十五响,船主在舷梯上迎接,士兵持械击鼓。
二、三等公使鸣炮十一响,船主在舷梯上迎接,士兵持械鼓。
办事大臣署理公使鸣炮九响,副船主在舷梯上迎接,士兵持械击鼓,其余随使人员不得享受这种礼节。一千八百三十三年,法国排定公使、领事等各官的座次,大使例应在前,其全权大臣、驻京大臣、公使与署理大臣次之,而头二等参赞官与总领事官以及头二等领事及随使之头等翻译官与兼翻译司员等又次之。以上各员应与船主同桌,其余随带司员、副领事与库官以及领事署中头二等翻译官等应与副船主同桌,至于学习翻译人员应与学习水师人员另为一桌,以示区别。
至于国君,则在这种礼节之外,舱上张设帷幔,水手站立在帆梁上,三呼万岁。
公使在驻扎国的海口,前往船中拜谒本国水师将帅,其接待的礼节与上面所载没有不同。告别时鸣炮送行,如果没有风浪,使臣脱帽站在舢板上,等候鸣炮完毕才开船。如果不是初次拜谒,就没有这种礼节。如果使臣登上本国口岸,船主等人的礼节与上面相同,但不鸣炮。除了国君、亲王以及各类公使乘船巡游的礼节外,还有几项是使臣应当知道的。如果遇到本国兵船进口停泊,应按照章程行礼,如果有指责其失礼的地方,该使臣借此代为辩解,所以下文急切地加以推论。
论船只在洋面相遇与进入外国口岸的礼节。
现在各国在航海礼节上,不如从前那样郑重,因为商船战船日渐增多,洋面口岸不时相遇,所以航海的礼节不得不从简。
战船相遇,向来有卷旗降旗,以示尊敬的意思,现在都废弃了,只有鸣炮齐呼的礼节而已。
一千七百二十一年,俄国瑞典两国议定条约。凡是两国船只在洋面相遇,都用平行的礼节。如果经过彼此的口岸,对方的船只先行鸣炮。
按这件事在各国原本可以作为法则,而各国起初没有照办。因为强者不愿意先向弱者施礼,君主之国不愿意先向民政之国施礼。后来两不相让的意思,日久逐渐转变。各国议定,彼此各有自主的权利,都用平行的礼节。
只有英国仍然让荷兰遵守百余年前旧约,所以英荷船只在洋面相遇,荷兰船只先行鸣炮。
后来又有几国议定,凡是船只在洋面口岸,都没有先行鸣炮的事情,以免彼此争执。
一千七百八十七年正月十一日,法国俄国两国订立条约第二十款内写明:从前两国船只相遇,因为旗号尊卑、武官等级不同,往往有争礼的事情。现在议定,我们两国无论何等船只、何人驾驭,无论洋面口岸相会,都没有礼节,以免彼此争执。
一千七百九十一年正月十九日,法国命令各类水师将帅:凡是外国战船看见法国船只,无论鸣炮几次,都应当对方鸣炮一次,本国随即回答一次。一千七百九十九年,拿破仑摄政时订立章程:凡是法国战船路经友国炮台以及驶入某口,或者与大船相遇,都应鸣炮以
一千八百一年与一千八百九年俄瑞二国议立条约第十九、第二十二款内开:「现在议定两国战艘洋面相遇,皆用平行之礼。若彼此水师将帅等级不一,则卑者应先放,彼亦随放随答,系同等,彼此两免。如经过」
所以及出入口岸船只,先行放彼,亦立即答之。近来船只相遇施礼,邦国无分尊卑,亦无挟制之意。在各国现皆通行,虽非甚关紧要,亦不可稍有失。盖各国藉此以敬其自主之权,而敦和好;以别武弁尊卑之分,而示谦冲也。
凡战艘,或驶进,或经过某国口岸,放该处所,当随即答之。因两国同系自主,务须互示钦敬。昔英国欲专辖附近洋面一带,令过往船只下礼示敬,以致别国心怀不平,甚至因此争执而交战者有之。○丹国踞海港要隘,欲令战艘下礼示敬,旋于一千八百二十九年与俄国立定战艘施礼章程,以免分争。
除上所载情节外,客当先敬其主。各国现皆如是,倘偶有失礼,皆当视为忽不可作为侮慢,然亦视缘由何如耳。
船只在洋面相遇,或在他国口岸相遇,并无必当施礼之势。如欲施礼,当按照水师将帅等级,则卑者先为施礼;亦有按照统带船只多寡,则少者先为施礼。凡水师武弁,卑者施礼于尊者,而尊者答礼时有减放数之事。一千八百三十年,法国水师提督某乘驾战艘,在都隆海口遇英国战艘,该艘当即放示敬,而提督回敬减放三○。一千八百二十九年,俄丹两国议定,遇平等战艘在某口停泊,或洋面相遇,不必放;然遇提督驾船,则必当敬之。回敬减放两,如系水师元帅之船,则回敬减放四。但此等分别须加谨慎,恐致冒昧,而昔日之争执复生焉。一千七百八十七年,法俄两国立约,限定战艘在口内抛锚额数内载,凡彼国战艘驶入此国口岸,皆不得逾五艘之数,如逾此数,必须此国特准方可。俄那两国立约,则以四艘为额,然约内尚载有数口祗准三艘驶入者。俄瑞两国立约,亦以四艘为额。各国复议定,凡战艘水手人等遇有逃亡等事,一经地方拿获,即应解交船主;至商船水手人等逃亡,一经拿获,即应解交领事官。
论船只悬旗之礼
战艘停泊某国口岸,遇某国有庆吊事宜,礼当悬旗,以示同其哀乐。其同泊邻邦战艘,若因伊本国有此等事悬挂旗帜,则各船亦宜同之。
遇此等事务,须酌遵风俗,或按照常例而行,以免彼国视为寡情,亦系往来友谊之义。
有因悬旗次序,两国武弁互相纷争者,是以法国曾经谕令战艘,遇他国有庆吊大典,祗悬挂号旗或本国国旗而已。此谕不为无见。
但号旗式样甚多,有与别国之国旗相似者,务须加意悬挂合宜。若能变通改制,以免错则尤妙矣。
悬挂外国旗帜甚多,尊卑位次当照定例。即如中桅右手为上,左手次之;后桅与前桅如之。以桅而论,惟中桅为尊,后桅次之,前桅又次之。必悬于三大桅之上,慎勿悬于鼻桅之上。
法国战艘在某国口岸停泊,即将某国旗帜悬挂首位;次即同在口内停泊之他国船只旗帜,其序按各船将帅等级,遇同等者按进口之先后而定。
或问:「凡战船停驻某国,若某国以及同在口内停泊船只,遇有庆吊,该艘有不庆贺时否?」曰:「当视其情形而定。若于本国定制、教规,或于友邦情谊有妨碍者,该战艘将帅即不宜庆吊;或旁观,或远避,皆可。」
如此国战胜彼国,作为庆典,奈两国均系我之友邦,若庆贺于此,必至伤情于彼。至他国战胜本国,而本国复往庆贺者,断无是理。
总之,以各无妨碍为要。再庆贺,不过为往来友谊,非势所必行之事,不可藉启争端。虽无定制,惟斟酌谨慎而已。
论商船应行之礼
凡卷旗下旗,以示相敬之礼,在战艘现已废弃,上文业经叙明。至卷旗一节,非有国服,亦有行此礼者。惟商船遇本国战艘,礼应下旗三次,以示敬意,该船亦当还礼。
此礼惟于本国战艘行之,因国旗最为紧要,本国自当极其尊重。若遇他国船只,断无下旗以示谦抑之理。至卷帆之礼更为合宜,并有行近战艘为之松帆者。若商
译一八一一年与一八一九年,俄国与瑞典两国议定的条约第十九、二十二款中规定:“现在议定两国战舰在洋面相遇,皆使用平行施礼的方式。如果彼此水师将领的等级不同,则等级低的一方应先放炮,对方也随即放炮回应;如果是同等等级,则双方互相免除施礼。如果经过”
因此,对于进出港口的船只,先向对方放炮,对方也立即回应。近来船只相遇施礼,国家之间不分尊卑,也没有挟制的意思。这在各国现在都通行,虽然不是很紧要,但也不可稍有失误。因为各国借此来尊重彼此的自主权,并增进和睦;以此区别武官的尊卑,并显示谦逊。
凡是战舰,无论是驶入还是经过某国港口,向该地放炮,应当随即回应。因为两国都是自主国家,必须互相表示尊敬。过去英国想要独占附近海域,命令过往船只下旗示敬,导致其他国家心怀不满,甚至因此争执而交战的也有。丹麦占据海港要隘,想要让战舰下旗示敬,随后在一八二九年与俄国订立了战舰施礼章程,以避免纷争。
除了上述情况外,客人应当先尊敬主人。各国现在都是这样,如果偶尔有失礼,都应当视为疏忽,不可作为侮慢,但也要看缘由如何。
船只在洋面相遇,或者在他国港口相遇,并没有必须施礼的规定。如果想要施礼,应当按照水师将领的等级,则等级低的一方先施礼;也有按照统带船只数量的多少,则数量少的一方先施礼。凡是水师武官,等级低的向等级高的施礼,而等级高的回应时有时会减少放炮的次数。一八三〇年,法国水师提督某乘坐战舰,在都隆海口遇到英国战舰,该舰当即放炮示敬,而提督回敬时减少了三炮。一八二九年,俄国与丹麦两国议定,遇到等级相等的战舰在某口停泊,或在洋面相遇,不必放炮;但如果遇到提督驾驶的船,则必须尊敬。回敬时减少两炮,如果是水师元帅的船,则回敬时减少四炮。但这种分别必须谨慎,恐怕导致冒昧,而使昔日的争执再次发生。一七八七年,法国与俄国订立条约,限定战舰在港口内抛锚的数量,凡是该国战舰驶入此国港口,都不得超过五艘的数量,如果超过这个数量,必须此国特别批准才可以。俄国与那国(注:原文可能指荷兰或另一国,此处依文直译)订立条约,则以四艘为限额,但条约中还记载有几个港口只允许三艘驶入。俄国与瑞典订立条约,也以四艘为限额。各国又议定,凡是战舰水手等人遇到逃亡等事情,一经地方抓获,就应当解交给船主;至于商船水手等人逃亡,一经抓获,就应当解交给领事官。
论船只悬挂旗帜的礼仪
战舰停泊在某国港口,遇到某国有庆祝或吊唁的事情,礼仪上应当悬挂旗帜,以表示同其哀乐。那些同泊邻邦的战舰,如果因为本国发生此类事情而悬挂旗帜,那么各船也应当同样悬挂。
遇到此类事务,必须酌情遵循风俗,或者按照常例行事,以免被该国视为缺乏情谊,这也是往来友谊的道义。
有因为悬挂旗帜的次序,两国武官互相纷争的,所以法国曾经命令战舰,遇到他国有庆祝或吊唁的大典,只悬挂信号旗或本国国旗而已。这道命令并非没有见识。
但是信号旗的式样很多,有与别国国旗相似的,务必注意悬挂得宜。如果能够变通改制,以避免错误就更好了。
悬挂外国旗帜很多,尊卑位次应当按照定例。比如中桅右侧为上,左侧次之;后桅与前桅也是如此。以桅杆而论,只有中桅最尊贵,后桅次之,前桅又次之。必须悬挂在三大桅之上,千万不要悬挂在鼻桅之上。
法国战舰在某国港口停泊,即将该国旗帜悬挂在首位;其次是同在港内停泊的他国船只旗帜,其顺序按照各船将领的等级,遇到同等级的按照进港的先后而定。
有人问:“凡是战船停驻某国,如果该国以及同在港内停泊的船只,遇到有庆祝或吊唁,该船有不庆祝或吊唁的时候吗?”回答说:“应当视其情形而定。如果对本国的定制、教规,或者对友邦的情谊有妨碍,该战船将领就不宜庆祝或吊唁;或者旁观,或者远离回避,都可以。”
如果这个国家战胜那个国家,作为庆典,无奈两国都是我的朋友邦,如果庆祝这个,必定会伤害那个的感情。至于他国战胜本国,而本国又去庆祝的,绝对没有这样的道理。
总之,以互不妨碍为要。再则,庆祝不过是为了往来友谊,不是势必要做的事情,不可以借此引发争端。虽然没有定制,只是斟酌谨慎而已。
论商船应行的礼仪
凡是卷旗下旗,以示相敬的礼仪,在战舰现在已经废弃,上文已经叙述明白。至于卷旗这一节,即使没有国服,也有行此礼的。只有商船遇到本国战舰,礼仪上应当下旗三次,以示敬意,该船也应当还礼。
这种礼仪只对本国战舰实行,因为国旗最为紧要,本国自然应当极其尊重。如果遇到他国船只,绝对没有下旗以示谦抑的道理。至于卷帆的礼仪更为合宜,甚至有靠近战舰为之松帆的。如果商
百余年来,因此等礼节议立条款者甚鲜。自一千八百三十九年,比国与居尼司回回国议立之后,各国无复立此款者。其一切礼节,现亦习以为常,遇有不协,皆援旧约为率。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六
洋务六邦交三
论领事官之责任,另有专书详论领事职守,而本书不过载其大略。
丁韪良译
论设立领事官缘由
查领事官系在驻京公使之先而设也。八九百年前,回回地方有义、法、日等国城镇各设领事。日耳曼之沿海城镇亦各派绅董以理通商。嗣后贸易渐盛,事务日繁,其遣派领事之权操之国主,不归郡邑商会。渐则沿海各国市舶云集,彼此互相简派领事,以便办理。其责任权衡,因事随时,屡有更易。
论领事官之职守
领事职守今昔不同,兹则毋庸细述。自应就现在设立之意而论。然欲论其职守,必先论其与地方官往来事宜。因其职守,论者每以领事与公使互相牵混。若详其设立之原意,之及其应办之事,则二者之职守判然分明。
领事职守系稽查航海通商事务,保护本国人民安居乐业,代办约契字据,代向地方官伸诉冤抑,为本国人民调处争讼等事。此专指领事驻札西洋各国而言。至驻札回回地方以及海外较远诸国领事,其权较大,并有兼任办事大臣者,是以不能概而论之。
至商议政务、办理两国交际事宜,领事不得越俎。况其所驻不过一隅之地,所与办事又非执政大臣,遇有紧要事件,例应禀报驻京公使查办。
领事官向无呈递国书于彼国之例,在国主若无条约明文,亦可于各国遣来领事毫不闻问。是知领事与公使迥然不同,若以公使之权利归之,即与事倒置。盖领事既归公使管辖,若权利复彼此相等,则是设立若干领事,即有若干公使矣,难免彼此争功揽权之弊。
领事官照例归地方管辖。若谓领事即系公使,如我国遣使齎国书于彼国,原免地方管辖,而各口岸又有若干公使仍服地方管辖者,似此成何体制?况间有遴选彼国人民充当领事,其办理两国交涉事宜,欲忠于本国,恐负他国委任;欲护庇他国,又系本国人民,在该员亦难以自处矣。言领事不可作为公使也。
以上所载情节,论者多未预料。是以有论领事应授以公使之权利者,有论领事虽不能似公使,不归地方管辖,不输纳各项租税以及有朝见等礼,然亦当格外授以权利,特加保护者,此论尤为确凿。
查设立领事之意,实系驻劄外国口岸,专办通商事务之员,其责任匪轻,毫无异议。其人自当通达干练,方能胜任。然人地相宜而办事周至者,卒鲜。一千八百四十八年,法国定立章程,内载领事官系专理通商事务,不得仿照公使不归地方管辖之例。故外国人民侨居法国境内,无论久暂,皆应遵守地方法律,不得有容隐逃犯等事。
论领事官分等
凡领事官皆归总理大臣管辖,百余年来,法国领事方归总理大臣节制,以前皆由船政大臣管辖。现在各国以领事归船政者,间或有之。无论何等领事,遇有事件,皆禀知本国驻京公使。
领事官分为三等,即总领事、正领事、副领事是也。其正副领事又称头等、二等,更有学习领事,掌文案库,即司库,洋文名曰商塞里业及委办领事。
总领事为众领事之长,若本国未尝另设此职,其驻京公使即可兼任之。
头二等领事皆归总领事管辖。凡应行事件,分应禀知总领事与驻京公使。至本任内一切应办事宜,该员自具定断之权。总领事不过指授机宜,随时稽查,令其遵例照章,免生弊端而已。
设立委办领事,因地广事繁,总领事等官力难兼顾,因此委人代办,以便照料。但此等委员不利于职官,其经手事件惟正副领事是问。若所办诸臻妥善,或赐以副领事之衔,以示奖励。该员若有舛错,令其暂停差务,系属正领事之权,然须俟总理大臣允准,方可革除另补。
学习领事随领事等官学习当差,遇领事有事离任,即委暂行护理印务。
凡有裨于本国贸易船只事宜,总领事等官例应逐件呈报总理大臣。其副领事遇此等事,亦应行
译百余年来,因这类礼节而议定条款的情况很少。自1839年比利时与奥斯曼土耳其帝国议定之后,各国不再设立此类条款。所有礼节,现在也已习以为常,遇到有不协调之处,都援引旧约作为准则。
《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一百六
洋务六·邦交三
关于领事官的责任,另有专书详细论述领事职责,而本书只记载其大概。
丁韪良译
论设立领事官的缘由
查考领事官是在驻京公使之前设立的。八九百年前,奥斯曼土耳其地区有意大利、法国、日本等国城镇各自设立领事。日耳曼的沿海城镇也各自派遣绅董来管理通商。此后贸易逐渐兴盛,事务日益繁杂,派遣领事的权力掌握在国家君主手中,不再归属于郡邑商会。渐渐地,沿海各国商船云集,彼此互相选派领事,以便办理事务。其责任权衡,因事随时,屡次变更。
论领事官的职责
领事职责今昔不同,这里就不必细述。应当就现在设立的意义来论述。然而要论述其职责,必须先论述其与地方官员往来的事宜。因为其职责,论述者常将领事与公使相互混淆。如果详细考察其设立的原意,以及其应办理的事务,那么两者的职责就截然分明。
领事职责是稽查航海通商事务,保护本国人民安居乐业,代为办理契约文书,代向地方官员申诉冤屈,为本国人民调处争讼等事。这专指驻扎在西洋各国的领事而言。至于驻扎在奥斯曼土耳其地区以及海外较远各国的领事,其权力较大,并有兼任办事大臣的,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至于商议政务、办理两国交际事宜,领事不得越权代劳。况且其所驻扎的不过是一隅之地,所与之办事的又不是执政大臣,遇到紧要事件,按例应当禀报驻京公使查办。
领事官向来没有向彼国呈递国书的惯例,在君主如果没有条约明文规定,也可以对各国派遣来的领事毫不闻问。由此可知领事与公使截然不同,如果把公使的权利归于领事,那就是本末倒置。因为领事既归公使管辖,如果权利又彼此相等,那么设立多少领事,就等于有多少公使,难免产生彼此争功揽权的弊端。
领事官按例归地方管辖。如果说领事就是公使,比如我国派遣使者携带国书到彼国,原本免除地方管辖,而各口岸又有若干公使仍然服从地方管辖,这样成什么体制?况且偶尔有遴选彼国人民充当领事的,其办理两国交涉事宜,想忠于本国,恐怕辜负他国委任;想庇护他国,又是本国人民,该官员也难以自处。所以说领事不能作为公使。
以上所载情节,论述者大多没有预料到。因此有论述领事应授予公使权利的,有论述领事虽不能像公使那样,不归地方管辖,不缴纳各项租税以及有朝见等礼节,但也应当格外授予权利,特别加以保护的,这种论述尤其确切。
查考设立领事的意图,实在是驻扎外国口岸,专门办理通商事务的人员,其责任不轻,毫无异议。其人自然应当通达干练,才能胜任。然而人地相宜而办事周到的人,终究很少。1848年,法国制定章程,其中记载领事官是专门管理通商事务的,不得仿照公使不归地方管辖的先例。所以外国人民侨居法国境内,无论时间长短,都应当遵守地方法律,不得有包庇逃犯等事。
论领事官的等级
凡是领事官都归总理大臣管辖,百余年来,法国领事方才归总理大臣节制,以前都由船政大臣管辖。现在各国将领事归船政管辖的,偶尔也有。无论何等领事,遇到事件,都禀报本国驻京公使。
领事官分为三等,即总领事、正领事、副领是也。其正副领事又称头等、二等,还有学习领事,掌管文案库,即司库,洋文名为商塞里业,以及委办领事。
总领事是众领事的长官,如果本国未曾另设此职,其驻京公使就可以兼任。
头二等领事都归总领事管辖。凡是应办理的事件,分别应当禀知总领事与驻京公使。至于本任内一切应办事宜,该官员自有决断之权。总领事不过指示机宜,随时稽查,令其遵守例章,以免产生弊端罢了。
设立委办领事,是因为地广事繁,总领事等官员力量难以兼顾,因此委托他人代办,以便照料。但这种委员不利于职官,其经手的事件只追究正副领事。如果所办诸事都妥善,或许赐予副领事的衔头,以示奖励。该官员如果有差错,令其暂停差务,是正领事的权力,但必须等待总理大臣允准,才可以革除另补。
学习领事跟随领事等官员学习当差,遇到领事有事离任,就委托暂行代理印务。
凡是有利于本国贸易船只的事宜,总领事等官员按例应当逐件呈报总理大臣。其副领事遇到这类事情,也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