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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典 摘录
史藏皇朝经世文统编四十九

卷四十八 外交部三 遣使

史藏 · 经世文编 · 已译 · 第 2080–2166 段

卷四十八 外交部三 遣使

  重专对议

冯桂芬

春秋时,以善辞令为学问之一端,若臧文仲、子产之类,代有其人。夫子论士品,以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居于孝弟信果之上。又曰:“诵诗三百,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可见当时专对之重。列国以后,此学遂废,闲有如富弼、曹利用诸人,止一人一事,艳为美谈,▯不为专才久矣。今海外诸夷,一春秋时之列国也,不特形势同,即风气亦相近焉。势力相高,而言必称理,谲诈相尚,而口必道信。两军交战,不废通使,一旦渝平,居然与国,亦复大侵小,强陵弱,而必有其借口之端,不闻有不论理、不论信如战国时事者。然则居今日而言经济应对之才,又曷可少哉?如吉尔杭阿公甲寅上海之事:官军攻刘丽川于上海,军洋泾西营,卒俄洋泾,杀夷女二,卒亦伤二人。其明日,夷从贼攻我八营溃,余布政使吉尔杭公十有一营未动。抵暮,一赫蹄来言:“弁兵某等百许人犯吾界杀人尽,今夕缚以来,不者诘朝且踹。”若十有一营百许人者,皆我良将劲兵也。公以示刘君存厚曰:“今日事可见,是不可战。吾欲法汾阳单骑见虏事,以理争之。彼平日相见,动辄称理,宜得当。万一不然,君能帅偏师毁夷场,吾死不恨。”刘君曰:“能。”次晨,公从四骑抵理事官阿里国门,阿里国相不见,强之而后出,便申询语。公曰:“安有我大皇帝兵勇而可无放杀之者乎?独杀吉某则可,吾戴吾头来矣。”延颈作就杀状。阿里国大笑曰:“何至是?”公因曰:“兵勇犯若界曲在我,若以一介之使索此罪人,敢不从命?今与逆贼比而攻我,曲在若矣。贵国不惟曲直之是讲,天鉴之非,吉某所长也,有战而已,胜负何常之有?”阿里国无以对,卒定约通好而还。咸丰四年三月十日事也。佥曰:“是役也,大军获全,苏省安堵,皆吉公一言之力也。”通商二十年,善驭夷者,莫如吉公。若戊午津门之议,一有吉公,必不至是。是。专对得人之效也。昔汉武帝诏察茂才异等,可使绝国,于古有征,于今尤亟。应请特诏中外大臣,各举所知有口辩、▯气、机牙、肆应之人,时赐诏对,以之量予差遣,以试之,用备他日通商大臣之选。庶几折冲樽俎,毋致陨越贻羞矣。

条陈出使外洋事宜疏,总署王大臣。

窃查前因储才出使条议,臣衙门先后奏请,简派英、美、日、秘等国使臣。奉上谕:候补侍郎郭嵩焘、候补道许钤身着出使英国;候补三四品京堂陈兰彬、同知容闳着出使美国、日国、秘国等因钦此。现在滇案已经议结,直隶督臣李鸿章与英国使臣议定条内有「简派使臣赍奉玺书前往英国,表明惋惜」一条。是前派出使英国使臣亟须期出洋,其美、日、秘鲁等国既经派定,亦应前往。所有出使经费,自应酌核定数以便开支。查同治四年,臣衙门奏派斌椿并同文馆学生等游历外洋;暨同治六年奏派志刚、孙家谷及蒲安臣等出使各国,均因事属创始,所需经费毋由核定,先由总税务司赫德垫发,俟出使事竣,动用三成船钞及轮船变价银两分别支销。同治九年,臣崇厚出使法国,虽经查照前次出使费用,动支关津八分经费,亦系酌量给发,并未议有定章。此次使臣常驻各国,事期经久,与历情形有异。现经臣衙门奏准动用各海关六成洋税,尤宜撙节动支,以昭核实。查泰西各国派驻中国人员,向系分别使臣及参、▯翻译、领事等官支给薪水。现在出使外洋,自应分别差等核给。臣等公同商酌,定拟除往来轮船、车船租赁、公馆寄信费用、公会公宴一切公件难以豫计,应准随时酌核作正开销外,所有使臣并随带各员每月应需火食、包车、雇车价值、跟役工价、饭食等项,分别月给俸薪自二百两至一千四百两不等。谨拟清单恭呈御览,俟奉旨后即照奏准日期开支,仍于年终核寔造报。

谨拟给出使各员俸薪银数清单。

钦差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

译卷四十八 外交部三 派遣使节

专对之议

冯桂芬

春秋时期,擅长辞令是学问的一个方面,像臧文仲、子产这样的人,代代都有。孔子评定士人的品格,把出使四方、不辱君命的人,排在孝顺父母、友爱兄弟、诚实守信、果敢决断之上。又说:“熟读《诗经》三百篇,却不能在外交场合独立应对,即使读得再多又有什么用呢?”可见当时对独立应对能力的重视。列国时代以后,这种学问就废弃了,偶尔有像富弼、曹利用这样的人,也只是在一人一事上表现出色,被传为佳话,〇不再作为专门的才能被重视很久了。如今海外的各国,就像春秋时期的列国一样,不仅形势相同,风气也相近。各国以势力相高下,但说话必定援引道理;以诡诈相尚,但口中必定说道义。两军交战,不废除派遣使节;一旦达成和平,竟然成为友好国家,也还是大欺小、强凌弱,但必定有借口的理由,没听说有像战国时期那样不讲道理、不讲信用的情况。那么,在当今谈论经世济民、应对外交的人才,又怎么可以缺少呢?比如吉尔杭阿公在甲寅年上海的事情:官军在上海攻打刘丽川,驻扎在洋泾西营,士兵在洋泾杀了两个洋人女子,士兵也伤了两人。第二天,洋人联合贼军攻打我们,八营溃败,只有布政使吉尔杭阿公的十一营没有出动。到了傍晚,一张纸条来说:“弁兵某等一百多人侵犯我们的边界杀人,今晚把他们绑来,否则明天早晨就要践踏。”如果这十一营中的一百多人,都是我们的良将劲兵。吉尔杭阿公把纸条给刘存厚看,说:“今天的事很明显,不能开战。我想效仿郭子仪单骑见虏的事,以道理争辩。他们平时相见,动不动就讲道理,应该能得当。万一不行,你能率领偏师摧毁洋人场所,我死也无憾。”刘存厚说:“能。”第二天早晨,吉尔杭阿公带着四个骑兵到达理事官阿里国的门前,阿里国宰相不见,强迫之后才出来,便陈述询问的话。吉尔杭阿公说:“哪有我大皇帝的兵勇可以随意放杀人的?只有杀吉某可以,我带着我的头来了。”伸长脖子做出就杀的样子。阿里国大笑说:“何必这样?”吉尔杭阿公于是说:“兵勇侵犯你的边界,过错在我们,你派一个使者索要这个罪人,敢不听从命令?现在你与逆贼勾结攻打我们,过错在你了。贵国不讲是非曲直,天理昭昭,吉某所擅长的是,只有战争而已,胜负哪有常理?”阿里国无言以对,最终订立条约通好而回。这是咸丰四年三月十日的事。大家都说:“这次战役,大军得以保全,江苏得以安定,都是吉尔杭阿公一句话的功劳。”通商二十年,善于驾驭洋人的,没有比吉尔杭阿公更好的。如果戊午年天津的谈判,有吉尔杭阿公,必定不会到这个地步。这是专对得人的效果。过去汉武帝下诏考察茂才异等,可以出使绝远之国,在古代有先例,在当今尤其迫切。应当请求特别下诏给中外大臣,各自举荐所知有口才、〇气概、机智、随机应变的人,时常赐予诏对,以此酌情派遣,以试验他们,以备日后通商大臣之选。希望能在谈判桌上挫败敌人,不至于失败丢脸。

条陈出使外洋事宜疏,总署王大臣

我查前因储备人才出使的条议,臣衙门先后奏请,简派英国、美国、日本、秘鲁等国使臣。奉皇上谕旨:候补侍郎郭嵩焘、候补道员许钤身担任出使英国;候补三四品京堂陈兰彬同知容闳担任出使美国、日本、秘鲁等国等因钦此。现在滇案已经议定,直隶总督李鸿章与英国使臣议定的条内有“简派使臣携带玺书前往英国,表明惋惜”一条。因此前派出使英国的使臣亟须限期出洋,美国、日本、秘鲁等国既然已经派定,也应当前往。所有出使经费,自然应当酌情核定数目以便开支。查同治四年,臣衙门奏请派遣斌椿并同文馆学生等游历外洋,以及同治六年奏请派遣志刚、孙家谷及蒲安臣等出使各国均因事属创始,所需经费无法核定,先由总税务司赫德垫付,等出使事毕,动用三成船钞及轮船变价银两分别报销。同治九年,臣崇厚出使法国,虽然查照前次出使费用,动支关津八分费用,也是酌情发放,并未议定章程。此次使臣常驻各国,事期长久,与历次情形不同。现经臣衙门奏准动用各海关六成洋税收,尤其应当节省开支,以显示核实。查泰西各国派驻中国人员,向来分别使臣及参赞、〇翻译、领事等官发放薪水。现在出使外洋,自然应当分别差等核定发放。臣等共同商议,拟定除往来轮船、车船租赁、公馆寄信费用,公会公宴一切公事难以预先计算,应准许随时酌情核实作为正式开销外,所有使臣并随带各员每月所需的火食、包车、雇车费用、跟役工价、饭食等项,分别每月发放俸薪从二百两到一千四百两不等。谨拟清单恭呈御览等奉旨后即按奏准日期开支,仍于年终核实造报。

谨拟给出使各员俸薪银数清单

钦差大臣头等、一二品充任每月发放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任每月发放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

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八百两,署任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官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翻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翻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翻译官月给俸薪二百两,领事处翻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钦差大臣处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以上本员火食、包车、雇车价、跟役工价、饭食在内,此外一切公用作正开销,其余武弁、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须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时酌定准数作正开销,如有未尽事宜,统由随时核寔办理。

译三、四品官员充任三品职衔者,每月供给俸薪一千两;四品官员每月八百两;署任官员每月供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每月供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每月供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每月供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每月供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每月供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每月供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每月供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翻译官每月供给俸薪四百两;二等翻译官每月供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翻译官每月供给俸薪二百两;领事处翻译官每月供给俸薪三百两;钦差大臣处随员医官每月供给俸薪二百两。以上各项,本员的火食、包车、雇车费用、随从役夫工价及饭食均已包含在内,此外一切公务开支均作为正式开销。其余武弁、供事、学生等,每月每人约需一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酌情核定数额,作为正式开销。如有未尽事宜,一律由随时核实办理。

再,臣衙门前因出使各国,每年俸薪等项约需银五六十万两,拟请于各关六成洋税项下提拨等因,于本年八月初九日会同户部具奏,奉旨依议钦此。十三日,臣衙门又将出使俸薪等项酌定银数开单具奏,并经声明即照奏准日期开支,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各在案。臣等查此次简派使臣分驻各国,统率参▯领事等官办理一切交涉事件,责任既甚重大,经费尤觉繁多,且事属创始,并无成案可循,自应明定章程以资遵守而昭核寔。臣等公同商酌,谨拟出使章程,并于前奏稍为通变,共十二条,缮卑恭呈御览。

  谨拟出使章程十二条

一拟由礼部铸造铜关防,颁发出使各国大臣各一颗,以昭信守。其文曰:「大清钦差出使大臣关防。」其未颁发以前,先刊木质关防行用。

一出使各国大臣,拟自到某国之日起,约以三年为期。期满之前,由臣衙门预请,简派大臣接办。各国副使,亦一律办理。

一出使各国大臣,分头二三等名目。此次办理伊始,所有现在业经派出各国大臣,拟请均暂作为二等。

一出使各国大臣所带参▯领事翻译等员,应由该大臣酌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知照臣衙门查核。各该员亦随同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年满奏奖。如有堪留用者,应由接办大臣酌留;倘不能得力,亦即撤回。

一出使各国大臣到各国后,除紧要事件时陈奏外,其寻常事件,函咨臣衙门,转为入奏。

一出使各国大臣,有兼摄数国事务者,应如何分驻之处,由该大臣酌定,知照臣衙门查核。

一出使各国大臣月给俸薪,请照现在寔职官阶支给。惟原拟二三品充二等钦差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四品充三等钦差者,三品一千两,四品八百两。其四品充二等者,未经议及,今酌中定拟,月给一千两。至各国副使俸薪,拟月给银七百两。

一出使各国大臣,有兼摄数国事务者,月给俸薪,毋庸另加。各国副使,亦一律办理。

一出使各国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月给俸薪,自到某国之日起,各按应得银数支给,扣足三年为期。期满停支俸薪。如接办大臣尚未能到,满期大臣尚未交卸,应按照在任日期算给。俟接办大臣到后,住支。副使以下各员亦一律办理。其参▯领事、翻译等员,如经接办大臣留用者,俸薪即从年满日期接算支给。

一出使各国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行装、归装均须整顿。所有往返两项整顿,拟各按照三个月俸薪银数支给,均由臣衙门前拨各关六成洋税内动支。

一出使各国大臣等,每年俸薪及往返盘费,驻各国一切经费等项,由该大臣按年分晰造报,臣衙门查核。

一出使各国大臣等俸薪及往返盘费,驻各国一切经费等项,由江海关汇齐,按年汇寄。应如何分别汇寄之处,由臣衙门札知总税务司,遵照办理。

  遵 旨议奏疏总署王大臣

钦差大臣署礼部左侍郎郭嵩焘等奏出使英国酌带员折一件,单一件。光绪二年九月十五日,军机大臣面奉谕旨,着该衙门议奏。钦此钦遵,由军机抄交臣衙门。据原奏内称,此次遣派公使,寔为创行之典,请酌定参▯二员,翻译四员,其余文案、武弁、医生,均应分别调派。谨开清单,恭呈御览,并请饬下江苏、湖南各抚分别知照,各该员赶速料理,随同出洋。英国三岛并无华商贸易,无从设立领事;而所辖南洋沿海地方,如新加坡、孟加拉国、槟榔屿、锡兰等处,华民流至数十万人,应否设立领事,须俟察有情形。所带参▯、文案各员,皆可斟酌委派,奏明请旨。其应用工役,并由公使携带,不别开支经费等语。臣等伏查本年八月初三日,臣衙门开单具奏出使各国经费分别酌定数目折内声明:头等参▯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月给三百两;头等翻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月给三百两,三等月给二百两;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其余武弁、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时酌定准数作正开销。又于九月十二日,臣衙门奏陈出使章程十二条

译再者,臣衙门先前因出使各国,每年俸禄薪饷等项大约需要银五六十万两,拟请在各海关六成洋税项下提拨等情,于本年八月初九日会同户部上奏,奉旨依议钦此。十三日,臣门又将出使俸禄薪饷等项酌定的银数开单上奏,并声明即按照奏准的日期开支,奉旨依议钦此,均已有案可查。臣等查此次简派使臣分驻各国,统领参赞、领事等官员办理一切交涉事务,责任既非常重大,经费尤其显得繁多,况且此事属于开创,没有成例可循,自然应当明确制定章程以供遵守,从而彰显核查的真实。臣等共同商议,谨拟定出使章程,并对前次奏折稍作通融变通,共十二条,缮写呈上恭请御览。

谨拟定出使章程十二条:

一、拟由礼部铸造铜质关防,颁发给出使各国的大臣各一颗,以昭示信守。其文字为:“大清钦差出使大臣关防。”在未颁发之前,先刊刻木质关防使用。

二、出使各国的大臣,拟自到达某国之日起,大约以三年为期。期满之前,由臣衙门预先申请,简派大臣接替办理。各国副使,也一律如此办理。

三、出使各国的大臣,分为头等、二等、三等名目。此次办理伊始,所有现在已经派出各国的大臣,拟请均暂定为二等。

四、出使各国大臣所带的参赞、领事、翻译等人员,应由该大臣酌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目,通知臣衙门查核。各该员也随同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期满奏请奖赏。如果有值得留用的人,应由接办大臣酌定留用;倘若不能得力,也就立即撤回。

五、出使各国大臣到达各国后,除紧要事件随时上奏外,其他寻常事件,发函咨文给臣衙门,转呈入奏。

六、出使各国大臣,有兼管数国事务的,应如何分驻之处,由该大臣酌定,通知臣衙门查核。

七、出使各国大臣每月给予的俸禄薪饷,请按照现在实职官阶支给。只是原拟二、三品充任二等钦差的,每月给予俸禄薪饷一千二百两;三、四品充任三等钦差的,三品一千两,四品八百两。那四品充任二等的,此前未曾议及,现在折中拟定,每月给予一千两。至于各国副使的俸禄薪饷,拟每月给予银七百两。

八、出使各国大臣,有兼管数国事务的每月给予的俸禄薪饷,无需另外增加。各国副使,也一律如此办理。

九、出使各国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每月给予的俸禄薪饷,自到达某国之日起,各自按照应得的银数支给,扣足三年为期。期满停止支给俸禄薪饷。如果接办大臣尚未能到,满期大臣尚未卸任,应按照在任日期计算支给。等到接办大臣到后,停止支给。副使以下各员也一律如此办理。那参赞、领事、翻译等员,如果经接办大臣留用的,俸禄薪饷即从年满日期接续计算支给。

十、出使各国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从中国起程以及由差事返回中国,行装、归装都需要整顿。所有往返两项整顿费用,拟各按照三个月俸禄薪饷银数支给,均由臣衙门从前拨的各海关六成洋税内动用支取。

十一、出使各国大臣等,每年俸禄薪饷及往返盘缠费用,驻各国一切经费等项,由该大臣每年分门别类造册上报,臣衙门查核。

十二、出使各国大臣等俸禄薪饷及往返盘缠费用,驻各国的所有经费等项,由江海关汇总,按年汇寄。应如何分别汇寄之处,臣衙门发文通知总税务司,遵照办理。

遵旨议奏疏总署王大臣

钦差大臣署礼部左侍郎郭嵩焘等人奏呈出使英国酌带人员折一件,清单一件。光绪二年九月十五日,军机大臣当面奉到谕旨,着该衙门议奏。钦此,由军机处抄交臣衙门。根据原奏内称,此次遣派公使,实为创行的典制,请酌定参赞二员,翻译四员,其余文案、武官、医生,均应分别调派。谨开列清单,恭呈御览,并请命令江苏、湖南各巡抚分别通知,各该员赶紧料理,随同出洋。英国三岛并没有华商贸易,无从设立领事;而所辖南洋沿海地方,像新加坡、孟加拉国、槟榔屿、锡兰等地,华民流至数十万人,是否设立领事,须待察看情形。所带的参赞、文案各员,皆可斟酌委派,上奏请旨。那应用的工役,并由公使携带,不另外开支经费等语。臣等伏查本年八月初三,臣衙门开单上奏出使各国经费分别酌定数目折内声明:头等参赞官每月给予俸禄薪饷五百两,二等每月给予俸禄薪饷四百两,三等每月给予三百两;头等翻译官每月给予俸禄薪饷四百两,二等每月给予三百两,三等每月给予二百两;随员、医官每月给予俸禄薪饷二百两,其余武官、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一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随时酌定准数作为正式开销。又于九月十二日,臣衙门上奏陈明出使章程十二条

内声明:出使各国大臣所带参▯、领事、翻译等员,应酌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知照臣衙门查核。各该员亦同出使大臣以三年为期,年满奏奖,倘不能得力,亦即随时撤回。其月给俸薪,自到某国之日起,各按应得银数支给,扣足三年为期,期满停支俸薪。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行装、归装,均按三个月俸薪银数支给等因,先后奏准行知各该大臣遵照在案。今据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奏请酌定参▯、翻译等员名数,并声明给发薪水应否分别等第等因。臣等公同商酌,请将该大臣等派充参▯之布政使衔贵州候补道张自牧作为二等。参▯官江苏候补知县黎庶昌作为三等参▯官,派充翻译之兵部候补员外郎德明、户部候补员外郎凤仪,均作为三等翻译官。此外如有应用外国翻译,应由该大臣等随时酌定,连中国翻译在内,不得过该大臣等所定四员之数,以示限制。至该大臣所请将刑部主事汪树堂、候选通判张斯栒、广东候选知县李荆门、候选县丞罗世琨等四员派充文案,臣等查臣衙门前奏出使经费折内祗有员医官,并无文案名目,应请将该大臣等随带之文案四员作为随员,各按月给俸薪二百两之数支给。此外自无须另行咨调人员,以节縻费。至该大臣等奏称英国三岛无从设立领事,而所辖南洋新加坡等处华民流寓数十万人,倘应设立领事,所携参赞等员内皆可斟酌委派,奏明请旨等因,应如所拟办理。时人数或有不敷,再由该大臣等酌度分别咨奏调往。如蒙俞允,即由臣衙门行知该大臣等遵照,并咨令在京各衙门及该督抚等转饬各该员,即日束装起程,探明该大臣等行抵何处,星速前赴随同出洋,毋得稍延。其各该员出洋时应得行装银两,准其查照臣衙门奏定章程,各按三个月俸薪银数支给,俾利遄行。如有不能得力及缘事未能同前往者,该员所得行装银两应由该大臣饬令缴回,以重项奉旨依议。

译内务府声明:出使各国大臣所携带的参赞、领事、翻译等人员,应当酌情确定人数,开列姓名等项告知臣衙门查核。这些人员也与出使大臣一样以三年为期,期满奏请奖赏,倘若不能得力,也随时撤回。其每月发放的俸薪,自到达某国之日起,各按应得银两数额支给,扣足三年为期,期满停止支给俸薪。从中国起程以及从差任返回中国时的行装、归装费用,均按三个月俸薪银两数额支给等因,先后奏准并通知各该大臣遵照执行在案。

如今据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奏请酌情确定参赞、翻译等人员的名额,并声明发放薪水是否应分别等级等因。臣等共同商议,请求将该大臣等派充参赞的布政使衔贵州候补道张自牧定为二等参赞;派充参赞官的江苏候补知县黎庶昌定为三等参赞官;派充翻译的兵部候补员外郎德明、户部候補员外郎凤仪,均定为三等翻译官。此外如有应用的外国翻译,应由该大臣等随时酌情确定,连同中国翻译在内,不得超过该大臣等所定的四名之数,以示限制。

至于该大臣所请将刑部主事汪树堂、候补通判张斯栒、广东候补知县李荆门、候补县丞罗世琨等四人派充文案,臣等查臣衙门先前奏报出使经费的折子中只有员医官,并无文案名目,应请求将该大臣等随带的文案四人作为随员,各按月发放俸薪二百两的数额支给。此外自无须另行咨调人员,以节省费用。

至于该大臣等奏称英国三岛无从设立领事,而其管辖的南洋新加坡等地华民流寓数十万人,倘若应设立领事,所携带的参赞等人员内皆可斟酌委派,奏明请旨等因,应按其所拟办理。当时人数如有不足,再由该大臣等酌情分别咨奏调往。如蒙圣上允准,即由臣衙门通知该大臣等遵照执行,并咨令在京各衙门及该督抚等人转饬各该员,即日收拾行装起程,探明该大臣等抵达何处,迅速前赴随同出洋,不得稍有延误。其各该员出洋时应得的行装银两,准其查照臣衙门奏定的章程,各按三个月俸薪银两数额支给,以便顺利快速出行。如有不能得力及因事未能一同前往者,该员所得行装银两应由该大臣责令缴回,以严肃款项。奉旨依议。

再查前奉派出使日本国大臣升用翰林院侍讲何如璋、出使德国大臣光禄寺少卿刘锡鸿,均应遵照上年九月间奏定出使章程,作为二等。又查奏定章程内开:出使各国大臣月给薪水,请照现在寔职官阶支给。二三品充二等钦差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四品充二等者,月给一千两。各等因惟于五品充二等钦差人员未经议及。今何如璋、刘锡鸿俱系五品官阶,其每月应支俸薪,臣等公同商酌,拟请均照四品充二等者月给银一千两,以示体恤。如蒙俞允,仍应遵照臣衙门上年奏定章程,自到某国之日起,各按应得银数支给。嗣后遇有奉派出使前项品级人员,均按照此次奏案办理。所有臣等酌拟支给五品出使大臣俸薪银两缘由,理合附片陈明。奉旨依议。

再出使各国带人员翻译官关系紧要,臣衙门上年奏定出使章程内载:头等翻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月给三百两,三等月给二百两,整装归装均各按三个月俸薪支给。嗣于议复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奏带员折内奏明,将该大臣派充翻译之兵部候补员外郎德明、户部候补员外郎凤仪均作为三等翻译官。本年八月出使德国,臣刘锡鸿奏请派同文馆学生赓音泰、荫昌为翻译官,四等以该学生学习德文虽通门径,而于翻译汉洋文字恐尚未能精通,添派学生庆常一同前往以备任使,先后奏准行知该大臣等遵照,并于学生庆常、赓音泰、荫昌等由京起程之时援照德明、凤仪等成案,均作为三等翻译官照章给予整装银各六百两,各在案。查德明等五员均由同文馆学生先后派充出使英德两国翻译官,惟赓音泰、荫昌二员,查其在同文馆充当学生年分较浅,翻译工夫视庆常、德明、凤仪三员亦逊,若一律照章支给俸薪,似不足以示区别。臣等公同商酌,拟将赓音泰、荫昌二员作为四等翻译官,每月定为俸薪一百五十两,俟到国之日起支,其以前照三等翻译官给过整装银两暂免追缴,以示体恤。嗣后所有派充各国之四等翻译官,一切整装归装仍各按应得俸薪银数核给。如蒙俞允,臣衙门应即分别咨行出使各国大臣,并札知总税务司等一体遵照办理。为此附片陈明。

再臣衙门奏定出使章程内载,出使各国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均自到某国之日起,以三年为期。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行装、归装各按照三个月俸薪银数支给,往返盘费。驻各国一切经费等项,由该大臣按年分晰造报,臣衙门查核。嗣于议复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奏带员一折,声明各该员出洋所得行装银两,如有不能得力及缘事未能同前往者,由该大臣饬令缴回各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在案。臣等查出使各国大臣等,自到某国以后,照章应俟三年期满始能回华,给予归装银两。惟其中倘因各项事故未能俟至三年者,自应分别办理。臣等公同商酌,除缘事撤回、因病开缺人员未满三年回华,毋庸支给归装银两外,如有丁忧、身故之员,归装一项照期满者给领。其回华盘费,无论已未三年期满,均准一体开支,以示体恤。所有副使以下各员,并准一律查照办理。至各国出使大臣等,自到某国后,除本员火食、车价、跟役工食系由该各员月给俸薪项下自行支给,此外一切公用作正开销,其余随带武弁出洋之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时酌定准数作正开销等因,经臣衙门奏准在案。此次遣使两洋,事属创始,一切作正开销项自难预定,然亦事事核寔樽节,以免虚縻。应请饬下东西洋各国出使大臣等,将出洋盘费及到某国后一切经费,凡系作正开销之务,遵照奏章,俟一年期满后即行分晰逐造报臣衙门查核,毋得迟延。臣衙门各按其每年应用项若干,再行酌中定额奏明办理。

再前因筹议海防事宜,据李鸿章、李宗羲、王凯泰等先后条陈,以各国宜选明白洋务之人,随时遣使,以宣威信,通情各国。如何情形,时驰报,庶几耳目较灵,不致中外隔阂等因,各在案。是出使一事,凡有关系交涉事件及各国风土人情,该使臣当详细记载,随时咨报。数

译再查先前奉派出使日本国的大臣、升用翰林院侍讲何如璋,以及出使德国的大臣、光禄寺少卿刘锡鸿,都应当遵照上年九月间奏定的出使章程,定为二等。又查奏定章程中规定:出使各国的大臣每月发放薪水,请按照现任实职官阶发放。三、四品官担任二等钦差者,每月发放俸薪一千二百两;四品官担任二等者,每月发放一千两。各项原因唯独对于五品官担任二等钦差的人员未曾议及。如今何如璋、刘锡鸿都是五品官阶,他们每月应发的俸薪,臣等共同商议,拟请都按照四品官担任二等者每月发放银一千两,以表示体恤。如果蒙皇上批准,仍应遵照臣衙门上年奏定的章程,从到达某国之日起,各自按照应得的银两数额发放。此后遇到奉派出使的前述品级人员,都按照此次奏案办理。所有臣等酌情拟定发放五品出使大臣俸薪银两的原因,理应附片陈述清楚。奉旨:依议。

再说出使各国所带人员中的翻译官关系紧要,臣衙门上年奏定的出使章程中记载:头等翻译官每月发放俸薪四百两,二等每月三百两,三等每月二百两,整装和归装都各自按照三个月的俸薪发放。后来在议复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人奏请带员的折子中奏明,将该大臣派充翻译的兵部候补员外郎德明、户部候補员外郎凤仪都定为三等翻译官。本年八月出使德国时,大臣刘锡鸿奏请派同文馆学生赓音德、荫昌为翻译官,四等认为这些学生学习德文虽然已入门径,但在翻译汉洋文字方面恐怕尚未精通,又添派学生庆常一同前往以备任用,先后奏准并通知该大臣等人遵照执行,并在学生庆常、赓音泰、荫昌等人从京城启程之时,参照德明、凤仪等人的成例,都定为三等翻译官,按章给予整装银各六百两,都有案可查。查德明等五员都是由同文馆学生先后派充出使英、德两国的翻译官,唯独赓音泰、荫昌二员,查他们在同文馆充当学生的年限较浅,翻译功夫比起庆常、德明、凤仪三员也逊色,如果一律按章发放俸薪,似乎不足以显示区别。臣等共同商议,拟将赓音泰、荫昌二员定为四等翻译官,每月定为俸薪一百五十两等,从到达该国之日起发放,其以前按三等翻译官发给的整装银两暂免追缴,以表示体恤。此后所有派充各国的四等翻译官,一切整装、归装仍各自按照应得俸薪银两数额核给。如果蒙皇上批准,臣衙门应立即分别行文通知出使各国的大臣,并札知总税务司等一体遵照办理。因此附片陈述清楚。

再说臣衙门奏定的出使章程中记载,出使各国的大臣及副使以下各员,都从到达某国之日起,以三年为期。从中国启程以及从差事回来回华,行装、归装都各自按照三个月的俸薪银两数额发放,往返盘费。驻各国的一切经费等项目,由该大臣按年详细造报,臣衙门查核。后来在议复出使英国大臣郭嵩焘等奏请带员的一折中,声明各该员出洋所得的行装银两,如果有不能得力或因事未能一同前往的,由该大臣命令缴回等各项原因,奏准并通知遵照执行在案。臣等查出使各国的大臣等,自到达某国以后,按章应等三年期满才能回华,给予归装银两。但其中如果因各项事故未能等到三年的,自应分别办理。臣等共同商议,除了因事撤回、因病离职未满三年回华的人员,无需发放归装银两外,如果有丁忧、身故的人员,归装一项按期满者发放。其回华的盘费,无论是否三年期满,都准许一体开支,以表示体恤。所有副使以下各员,也准许一律查照办理。至于各国出使大臣等,自到达某国后,除了本员的伙食、车马费、随从工食由该各员每月俸薪项下自行支给外,此外一切公用作正开销,其余随带武官出洋的供事、学生,每月每人约一百两以内,由出使大臣随时酌定准数作正开销等原因,经臣衙门奏准在案。这次派遣使者到东西洋,事情属于创始,一切作正开销项目自然难以预定,但也应事事核实节省,以免虚耗。应请命令东西洋各国出使大臣等,将出洋盘费以及到达某国后的一切经费,凡是作正开销的事务,遵照奏章,等一年期满后立即详细逐年造报臣衙门查核,不得迟延。臣衙门各自按其每年应用项目多少,再行酌情确定定额奏明办理。

再说先前因为筹议海防事宜,据李鸿章、李宗义、王凯泰等人先后条陈,认为各国应当选派通晓洋务的人,随时派遣使者,以宣扬威信,沟通各国情谊。如何情形,随时驰报,这样耳目较为灵敏,不至于中外隔阂等原因,都有案可查。因此出使一事,凡有关系交涉的事件以及各国风土人情,该使臣应当详细记载,随时咨报。数

年以后,各国事机,中国人员可以洞悉,即办理一切,似不至漫无把握。臣等查外洋各国虚寔一切,惟出使者亲历其地,始能笔之于书。日记并无一定体裁,办理此等事件,自当尽心竭力,以期有益于国。倘一概隐而不宣,窃恐中国情形永远隔阂,而出使之职亦同虚设。可否饬下东西洋出使各国大臣,务将小大事件逐日详细登记,仍按月汇成一册,咨送臣衙门备案查核?即翻译外洋书籍、新闻纸等件内有关系交涉事宜者,亦即一并随时咨送,以资考证。臣等理合附片具奏。

译此后,各国的政治动向,中国人员可以深入了解,即使处理各项事务,似乎也不会毫无把握。臣等考察,外洋各国的虚实情况,只有出使人员亲自到达当地,才能记录在案。日记并没有固定的格式,办理这类事务,自然应当尽心竭力,以期对国家有益。如果一概隐瞒不报,恐怕中国的情况将永远与外界隔绝,而出使的职务也就形同虚设。是否可命令东西洋出使各国的大臣,务必将大小事件逐日详细登记,仍按月汇总成一册,咨送臣衙门备案核查?即便翻译外洋书籍、报纸等件中涉及交涉事宜的内容,也一并随时咨送,以供考证。臣等理应附片上奏。

再臣衙门奏定出使章程内开:出使各国大臣自到某国之日起,以三年为期,所带参▯领事、翻译等员,亦随同以三年为期。年满奏奖,如有堪留用者,由接办大臣酌留等。因此章系指三年任满者而言。如有出使各国大臣未历三年即行更换者,所带参▯等员,除由臣衙门派往之同文馆学生充当翻译官者,应令仍在各国同接办大臣当差外,其原带之参赞、领事、洋翻译各员,是否堪以留用,仍由接办大臣自行酌定。其留用各员,准其自原带到某国之日起算,扣至三年期满,由接办大臣察看,如果当差,毋分别奏奖,毋庸俟接办大臣三年任满后始后奖叙,以示鼓励。倘或留用以后始勤终惰,即由接办大臣随时撤回。臣衙门派往之同文馆学生充当翻译官者,亦准其一律查照办理。至出使大臣奉旨有特办事件而回华未满三年者,所带参▯等员不必拘定三年奏奖期限。又未满三年回华之出使各国大臣任内一切事件,统令俟接办大臣到后当面交代清楚,始准束装起程。其支销各项经费,如一年期满应行报销之时,接办大臣未到,仍令原经手大臣自行逐分晰造报,以免轇轕。出使各国大臣及所带参赞各员未满三年回华者,所有应得俸薪,均自该大臣卸任之日住支,仍令遵照奏章,如非丁忧、身故,只准开支回华盘费,不得给予归装银两,以严限制。为此附片谨奏。

  奏为查明请 旨疏总署王大臣

窃臣衙门前于光绪二年八月酌定出使各国经费折内声明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一千两,四品月给八百两。是年九月拟定出使章程十二条内开「出使各国大臣分头二三等名目」。此次办理伊始,所有现在业经派出各国大臣均暂作为二等,出使各国大臣月给俸薪照现在寔职官阶支给。其四品充二等者拟月给一千两。嗣因出使日本国大臣何如璋、出使德国大臣刘锡鸿俱系五品官阶,其应支俸薪拟照四品充二等者月给一千两等因,先后奏准行知遵照各在案。本年五月臣衙门奏请简派出使俄国大臣,二十二日奉上谕「吏部左侍郎崇厚着充出使俄国钦差大臣」钦此。七月二十一日奉上谕「崇厚著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等因钦此。二十七日臣衙门奏请派员接办出使英国法国大臣,奉上谕「一等毅勇侯候补四五品京堂曾纪泽着派充出使英国法国钦差大臣」等因钦此。臣等查崇厚、曾纪泽奉命出使俄、英、法各国,按照奏定章程均应作为二等。惟崇厚钦奉特旨以全权大臣之任,查西洋各国凡充头等使臣者有代君行权之责,从不轻以除授。拟请嗣后出使各国大臣如非寔任一二品及有应办事件者,毋庸加赏全权字样,以示区别。至曾纪泽以前大学士曾国藩之子,承袭侯爵加恩以四五品京堂候补,爵秩较崇,自应量予优异,可否比照二三品充二等者办理?如蒙俞允,臣衙门应即行知遵照。所有应得俸薪仍令均自到任之日起照章支给。臣等理合恭折具陈。

  通使总论

丁韪良译

通使之例虽繁,其理至简。要之不外准情度宜,而主在办理交涉事务。推而言之,为外交之道;寔而按之,为议事之法。然各国往来事宜,时有变迁,互易皆国之盛衰,事之虚寔,势之分合耳。伊古以来,大抵如斯。凡膺使臣之职者,皆宜详考往事。无如史记纷繁,案卷甚伙,欲览周知,以求办理交涉事务之法,亦已难矣。是以使臣每藉阅历之资深,以补考证之不足。盖事虽相同,而时势或异;或时势无异,而人地有殊。焉能泥于成格,绳以一律?今昔情状不同,邦国风俗亦异常。见事同而办法迥异,惟在当事者洞悉情形,周详智虑,因时制宜耳。然非谓因此而通使之学可废。

夫使学虽毋定则,而历来各国与外使往来文件册簿,即可视其如何敷词立意,以资考证。遇事又须熟悉情形,搜罗程序,互相较量,然后视人地之宜,酌核措词。至昔日之成案,虽不尽宜于今日之需,但不可不恃为绳墨。缘人之趋利避害,古今同情。

译再者,臣衙门奏定《出使章程》中规定:出使各国的大臣,自抵达某国之日起,以三年为任期;所携带的参赞、领事、翻译等人员,也随同以三年为任期。任期届满后奏请奖叙,如有值得留用者,由接任大臣酌情留用等语。因此,该章程是针对任期满三年者而言的。如果有出使各国的大臣未满三年即被更换,其所携带的参赞等人员,除由臣衙门派往、由同文馆学生充任翻译官者,应令其仍在各国与接任大臣一同当差外,其原携带的参赞、领事、洋翻译各员,是否值得留用,仍由接任大臣自行酌定。对于留用的各员,准许其自原任大臣带到某国之日起算,扣至三年期满,由接任大臣考察,如果当差勤慎,不分先后奏请奖叙,不必等到接任大臣三年任期届满后才开始奖叙,以示鼓励。倘若留用后起初勤勉后来懈怠,即由接任大臣随时撤回。由臣衙门派往、同文馆学生充任翻译官者,也准许其一律查照办理。至于出使大臣奉旨有特办事务而回华、未满三年者,其所携带的参赞等人员不必拘泥于三年奏请奖叙的期限。又,未满三年回华的出使各国大臣,任内一切事务,统令等待接任大臣到任后当面交代清楚,才准许整理行装启程。其支销的各项经费,如一年期满应行报销之时,接任大臣未到,仍令原经手大臣自行逐项分晰造报,以免混乱。出使各国大臣及所携带的参赞各员未满三年回华者,所有应得的俸禄薪金,均自该大臣卸任之日停止支给,仍令遵照奏章,如非丁忧、身死,只准开支回华的盘费,不得给予归装银两,以严格限制。为此附片谨奏。

奏为查明请旨疏总署王大臣

窃臣衙门先前在光绪二年八月酌定出使各国经费的折子中声明: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任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三、四品充任者,月给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任者,三品月给一千两,四品月给八百两。(注:此处原文“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一千两”疑有衍文或笔误,依上下文逻辑及清代官制,通常三品对应较高俸禄,四品较低,此处暂按字面直译,意指三等中三品充任者月给一千两,四品充任者月给八百两,但结合后文“四品充二等者拟月给一千两”,此处原文表述可能存在混淆,译文尽量忠实原文结构。)同年九月拟定《出使章程》十二条中规定:“出使各国大臣分头等、二等、三等名目”。此次办理伊始,所有现在业经派往各国的大臣均暂作为二等,出使各国大臣的月给俸薪照现在实职官阶支给。其中四品充任二等者,拟月给一千两。后来因为出使日本国大臣何如璋、出使德国大臣劉錫鴻俱系五品官阶,其应支俸薪,拟照四品充任二等者月给一千两等因,先后奏请获准,行知遵照,各在案。本年五月,臣衙门奏请简派出使俄国大臣,二十二日上奉谕旨:“吏部左侍郎崇厚着充出使俄国钦差大人”钦此。七月二十一日上奉谕旨:“崇厚著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等因钦此。二十七日,臣衙门奏请派员接办出使英国、法国大臣,上奉谕旨:“一等毅勇侯候补四、五品京堂曾纪泽着派充出使英国、法国钦差大臣”等因钦此。臣等查考,崇厚、曾纪泽奉命出使俄国、英国、法国各国,按照奏定章程均应作为二等。只是崇厚钦奉特旨以全权大臣之职,查西洋各国凡充任头等使臣者,有代君主行使权力的责任,从不轻易授予。拟请嗣后出使各国大臣,如非实任一、二品及有应办事件者,毋庸加赏“全权”字样,以示区别。至于曾纪泽,以前大学士曾国藩之子,承袭侯爵,加恩以四、五品京堂候补,爵位较崇,自应量予优异,可否比照三、二品充任二等者办理?如蒙俞允,臣衙门应立即行知遵照。所有应得的俸薪,仍令均自到任之日起照章支给。臣等同理合恭折具陈。

通使总论

丁韪良译

通使之例虽然繁多,但其道理极其简单。总之不外乎依据情理、权衡适宜,而主要在于办理交涉事务。推而广之,这是外交之道;切实地按照它去做,就是议事之法。然而各国往来的事宜,时常有变迁,互相交换皆关乎国家的盛衰、事情的虚实、势力的分合罢了。自古以来,大体如此。凡是担任使臣职务的人,都应当详细考察往事。无奈史书记载纷繁,案卷很多,想要阅览周知,以求得办理交涉事务的方法,也已经很难了。因此使臣常常凭借阅历的资深,来弥补考证的不足。因为事情虽然相同,而时势或许不同;或者时势没有不同,而人物、地域有差异。怎么能拘泥于成规,用同一标准来衡量呢?今昔情状不同,邦国风俗也异常。看到事情相同而办法迥异,只有在当事者洞悉情形,周详智虑,因时因地制宜罢了。然而并非说因此通使之学可以废弃。

使学虽然没有固定的法则,但历来各国与外国使节往来的文件册簿,就可以看其如何敷词立意,以资考证。遇事又必须熟悉情形,搜罗程序,互相较量,然后看人物、地域的适宜,斟酌核议措词。至于昔日的成案,虽然不尽适宜于今日的需要,但不可不依赖它作为准则。因为人趋利避害,古今同情。

往昔案件,若悉心考查情由,恒能预料其完结之处可知。凡事遇有阻▯如[何](有)疏通,遇有损害如何预避,视昔人之错,即可藉为前车之鉴矣。

译过去的案件,如果仔细考察其情由,往往能够预知案件完结的结果。凡事遇到阻碍时如何疏通,遇到损害时如何预先避免,借鉴前人的错误,就可以作为前车之鉴了。

通使之学,关系甚巨,然精通者甚鲜。虽偶有博学深求,而于公法、史记等书知崖略者居多。竟领使命后而始习者有之。夫使臣,若谓胸有邱壑而师心自用,寔为谬妄。▯人毋学问,侥幸供职者,虽偶有之,而聪明才干,总不足以应事物之纷纭。即专恃阅历,亦已误矣。公使一经到任,难免被事纠,此时无暇考证,不及详查,若无积学,则手足无所措矣。处事固贵乎阅历,而欲泛应曲当,须精熟通使之学。然欲精熟通使之学,先涉猎诸学而博采之,更当以此事为专课而力求之。其诸学之尤要者,开列于左。

一须知天然公法,其理系通行万国,而彼此交际之道,皆以此为准。一须知各国通例,有出于条约明文者,有出于从俗通行者。缘各国或以玉帛相见,或以干戈相见,皆以此为准。

一须知西洋诸大国律例

一、须知各国历代史记,其尤要者,系所载交战、议和,以及近代所定条约。读此,则国之兴替,政之隆污,皆可明晰。

一、须知各国大势:何国志在侵吞兼并?何国志在均势守成?何国志在合盟自固?

一、须知富强策内载货物,何以生产?何以销售?何以散聚?

一、须知各国风土人情,以及户口、水陆兵额、地丁租税等项。

一、须知各项公文程序,洋文格式尚未译就,但汉文程序则披阅总理衙门文件可也。此外,本书列有应读之书,百有余种,皆未译出汉文。若徒译名目,寔为无益。惟惠顿氏所著《万国公法》业已译刊,而本书以之冠一百家。

除以上诸学之外,欲专办交涉事件,尤须通晓各国语言文字。一则能读原文,可以沿流源;一则因公会晤,可以方言议事。以视借人传解,寔为便易,并可畅谈积愫,彼此开诚布公,而免猜疑之衅。

西洋办理交涉事件,以法文为通行,英、德两国语言文字次之。自八十年来,各国议立条约,往往专用法文。即如一千八百十五年,诸国公使于奥京会议,及一千八百三十九年,比利时与荷兰分而自立,荷、比两国议定条约,亦皆用法文。总之,用法文缮写条约者居多,有时注明权用法文,非必用法文者有之。

  论各国应有专署以理外事

丁韪良译

   论外交缘由

查自欧洲分为国,其各大国有不得不互相往来之势。始而遇事偶有通使,继则遣使常川驻札。其所以驻札之故,一则通两国之好,一则察邻国之政,达之本国。自二百年来,此举业已通行,而各国之往来和好交涉事件,皆赖以调摄。渐则事务益繁,关系益重,而各国京师又皆另立衙署,专理交涉事务。始而名曰外务部,继则名曰会议部,后则定为总理外国事务衙署。

   论总理大臣之职

查总理大臣之职,有关家国安危利害,责任匪轻,务选才识卓越者,方可膺斯重任,不致有伤国体。否则办事一有背谬,即可陷本国于不测之害,是以该大臣之职守,有不可不详为申论者。

夫国之内政,多有定章可守,律例可循,号令可发。虽有背谬,贻害较浅,易于补救。缘内政在使本国民众循例守法,即有作奸犯科,亦可挟之以威,迫之以力,毋须会议商酌。至于各国交涉事务,则不然,既不可威逼,又不可谕令,以情理论之,以婉词达之。▯一言偶或一策不善,以及草率将事,则国计民生即可因之撄害。顾交涉事务不但难于办理,且极其烦琐,时有变更。可见总理大臣任重而责难也。其应办之事,惟有揆情度理,善为处置,以期上不负君国委任之重,下不失民众感戴之忱。

凡外国交涉事务,皆赖总理大臣之才识而定则,简派撤调之际,关系国政匪浅,故各国每多加意遴选贤能迈众之大吏,方授以此职。既经简派,朝廷当将褒奖之词通知各国,以免遇事怀疑。总理大臣一切措施,既为国计民生所系,在该大臣务熟悉万国公法、近代政治、天下权势、通商利弊,以及富国强兵之策、立约联盟之法、内治外交之道。至各国亲强弱之际,更不可不体查情形,各国情谊时变更应令公使、领事等员将一切关系本国利害之事

译外交之学,关系极为重大,然而精通此道的人却很少。虽然偶尔有博学深思之人,但大多只是对国际公法、各国历史等书籍略知大概。甚至有人是在担任使臣之后才开始学习的。至于使臣,如果说他胸有丘壑却自以为是,那确实是错误的。〇那些没有学问、侥幸任职的人,虽然偶尔也有,但他们的聪明才干,终究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事物。即使专门依赖经验,也已经错了。公使一旦到任,难免被事务纠葛,此时无暇考证,来不及详细查访,如果没有深厚的学识积累,就会手足无措。处理事务固然重视经验,但想要广泛应对、曲尽恰当,必须精通外交之学。然而想要精通外交之学,首先要涉猎各种学问并广泛采撷,更应当将此事作为专门功课而力求掌握。其中尤其重要的学问,列举如下。

一、必须知晓国际公法,其原理通行于万国,彼此交往之道,都以此为准绳。

一、必须知晓各国的通行惯例,有的出自条约明文,有的出自沿袭习俗。因为各国有的以礼相待,有的以武力相见,都以此为准绳。

一、必须知晓西方各大国的律例。

一、必须知晓各国历代史书,其中尤其重要的,是所载的交战、议和,以及近代所定的条约。阅读这些,国家的兴衰更替,政治的兴衰治乱,都可以明晰。

一、必须知晓各国的总体形势:哪些国家志在侵吞兼并?哪些国家志在维持均势、保守成局?哪些国家志在结盟自固?

一、必须知晓富强策略中记载的货物,是如何生产的?如何销售的?如何集散流通的?

一、必须知晓各国的风土人情,以及户口、水陆兵力、土地赋税等项目。

一、必须知晓各项公文的程序,洋文格式尚未翻译出来,但汉文程序则翻阅总理衙门的文件即可知晓。此外,本书列有应读之书一百多种,都未译成汉文。如果只翻译书名,确实没有益处。只有惠顿所著的《万国公法》已经翻译刊印,本书将其列为百家之首。

除了以上各种学问之外,想要专门办理外交事务,尤其必须通晓各国的语言文字。一则能够阅读原文,可以追溯本源;二则在公事会晤时,可以用当地语言议事。与依靠他人传译相比,确实更为便利,并且可以畅谈积郁的心意,彼此开诚布公,从而避免猜疑的祸端。

西方办理外交事务,以法文为通行,英、德两国的语言文字次之。自八十年以来,各国议定条约,往往专用法文。例如一千八百十五年,各国使臣在奥地利京城会议,以及一千八百三十九年,比利时与荷兰分立,荷、比两国议定条约,也都使用法文。总之,用法文缮写条约的居多,有时注明权用法文,并非必须用法文的也有。

论各国应设立专门机构以处理对外事务

丁韪良译

论外交的缘由

查考自从欧洲分为各国,各大国有不得不互相往来的趋势。起初遇事偶尔派遣使节,后来则派遣使节常驻。之所以常驻的原因,一是沟通两国的友好关系,二是考察邻国的政事,传达给本国。自二百年来,这种做法已经通行,而各国之间的往来、和好、交涉事务,都依赖它来协调。渐渐地事务日益繁多,关系日益重要,而各国京城又都另设衙署,专门处理外交事务。起初名叫外务部,后来名叫会议部,最后定为总理外国事务衙署。

论总理大臣的职责

查考总理大臣的职责,关系到国家的安危利害,责任不轻,务必选拔才识卓越的人,才能承担这一重任,不至于损害国家体面。否则办事稍有违背谬误,就可能使本国陷入不可预测的祸害,因此该大臣的职责,有不可不详细申述的理由。

国家的内政,多有固定的章程可以遵守,律例可以遵循,号令可以发布。即使有违背谬误,造成的祸害较浅,容易补救。因为内政在于使本国民众遵循惯例、遵守法律,即使有作奸犯科的行为,也可以用威势挟制,用强力压迫,无需会议商酌。至于各国的外交事务,则不然,既不可威逼,也不可谕令,要以情理来论断,以委婉的言辞来传达。〇一言不慎或一策不当,以及草率行事,那么国家大计和民生即可因此受害。况且外交事务不仅难以办理,而且极其烦琐,时常变更。可见总理大臣任重而责难。其应办之事,只有衡量情理,妥善处置,以期上不负君主和国家委任的重托,下不失民众感戴的诚意。

凡是外国外交事务,都依赖总理大臣的才识来定夺,在简派、撤换、调动之际,关系国政匪浅,所以各国每每多加意遴选贤能出众的大吏,才授予这一职位。既经简派,朝廷应当将褒奖之词通知各国,以免遇事产生怀疑。总理大臣的一切措施,既然关系到国家大计和民生,在该大臣务必熟悉国际公法、近代政治、天下权势、通商利弊,富国强兵之策、立约联盟之法、内政外交之道。至于各国强弱之际,更不可不体察情形,各国情谊时常变更,应令公使、领事等官员将一切关系本国利害之事

星速呈报,以便乘机兴利除害,故必有干练之才而后可以拣充使任。

译迅速呈报,以便抓住时机兴利除害,因此必须有干练的人才,然后才能选拔充任使者职务。

总理大臣选派公使,择其阅历较深,才识兼优,名望甚重者,方可信任。仍当令各使同其心志,随其谋策,不但逐事指授机宜,更当查其如何办法,以俾本国不失利益。

总理大臣将各处紧要事件以及中外现在情形随时通知在外各使,俾伊等于本国政务不至茫然。在该使接准此等文件,亦可向驻札之国随其叙述,窥其意见而使之向附。噫!使臣如此,而令天下各国言听计从,其功岂浅尟哉?本国既不遗在远,将一切政务通知各使,则使臣自倍加黾勉矣。

与各国使臣会晤商议,本系总理大臣分内之事。至国君欲将和约、联盟、通商、交战等示,宣示各国,此等文件均由总理大臣缮办。遇庆吊等事,虽偶有国君自行函致邦,亦例应由总理大臣办理。

按常例,本国领事驻札外国者,均归总理大臣管辖;外国领事驻札本国者,国君准行执照,亦由该大臣颁发。间有将本国领事归船政大臣管辖者,然总理大臣时亦指示策略。

查本国文卷,多归吏、刑两部稽查收掌,而总理大臣亦有兼理者。至该大臣所办案件,以及与本国、外国使臣往来公文,并本国与外国交际礼仪程序,均归总署自行收存。

凡新任总理大臣,一经任事,即将接任日期知照本国、外国各等公使。若系某部院尚书兼此任者,亦当达知本国执政各部。自知照后,凡驻京公使皆应前来拜谒该大臣。于二三等公使,应亲往答拜;于署任公使以及办事大臣,只投名刺而已。惟答拜头等公使,应于当日,以其有代君身而行之义。

总理大臣寻常接见公使皆有定期,除定期外,公使若欲会晤,必专人面询,或函请时日,方可以毋▯该大臣政务为要,遇有紧要事件以及重任,公使亦可时前往,不得限以常格。

总理大臣卸任,亦当仿照接任之时,通知各使,以尽同舟之谊。法君路易十五在位,有总理大臣名阿冉孙者,以勤著名。每日寅正即起,将各项文件自行撰拟稿底,于巳初发给主稿四员,令其抄录。至本国使臣来文,该大臣批示大义,主稿书写复文。每日除觐君与执政大臣会议外,遇有紧要文件,仍自行书写。其勤劳有如此云。

   论总署办事人员

总署之责,重事繁,自不必言。其一切事务,总理大臣不过提纲絜领而已。且时有兼任执政大臣、国会大臣之职者,于本署寻常事件以及缮写公文等事,毋暇及此。且躬理细故,则重大者未免或有虞,是以无关紧要事件委诸属员。该大大臣惟时加督率稽查。

查总署除正堂外,次即总办。办该大臣遇有事故,总办即应代为会晤公使,寄发公文,稽查案件,当饬僚是。总办干练有为,通达政体,熟悉情形之员,方能胜任。且该员有统辖本署人员事务之责,非分司各员可比。英国遇更换总理大臣之时,该衙门总办亦必一同更换。惟副总办系久任其事,永不更换,以资熟手。凡由国会掌权之国,率皆如此。

总署各项办事人员关系匪轻,详加遴选。因在京办事干练之员,可以补救在外使臣才力不及之处,缘随事可由京师授以方略之故耳。

该大臣既有属员襄办公务,其幕友以理私事,自不必论。

  论通使之例

丁韪良译

   论公使之职

查各国执掌部院事务大臣,洋语称密尼司德,其授以文凭或全权字样,差往外国办理交涉事务者,按洋文,其职名与院臣相同。至该使宠荣优遇之处,载在《万国公法》。

昔有遣使他邑,专通庆吊之礼者。自通使常川驻京之例开,则使臣专为保持两国和好,护庇本国商民,通报关系本国事件。是以使臣职守,不必专属一事矣。

   论通使之权

惟自主之国,方可遣使接使半主之国。凡邦国能自理内政,而无外交之权者,谓之半主之国,如瓦拉、该墨、拉达、挨及等国是也。按瓦、墨二邦,尚可遣派本国奉教之人,驻札土京,而该使得赖公法保护。然土君虽接其使臣,究与亲自主之国使臣有间。如有交涉,其能否通使,当从上国之命。至于商会、民众,亦可遣使他邦,但所遣之人,不拘何等职

译总理大臣选派公使,必须选择那些阅历较深、才识兼备、名望甚重的人,才可以信任。仍然应当让各位公使同心同德,遵循其谋略,不仅对每件事指示机宜,更应当查问他们如何办理,以便使本国不丧失利益。

总理大臣将各处紧要事件以及中外当前的情形随时通知在外的各位公使,使他们对于本国的政务不至于茫然无知。当公使接到这些文件后,也可以向驻扎所在的国家随意叙述,窥探其意见并使之归附。唉!如果公使如此行事,而能使天下各国言听计从,他们的功劳岂是浅薄的吗?本国既然不遗漏远方的事务,将一切政务通知各位公使,那么公使自然会更加勤勉努力了。

与各国公使会晤商议,本来是总理大臣分内的事。至于国君想要将和约、联盟、通商、交战等告示宣示各国,这些文件都由总理大臣起草办理。遇到庆贺吊唁等事,虽然偶尔有国君亲自写信给邦国,但也惯例应由总理大臣办理。

按照常例,本国领事驻扎在外国者,都归总理大臣管辖;外国领事驻扎在本国者,国君准许发放执照,也由该大臣颁发。间或有人将本国领事归船政大臣管辖,但总理大臣也时常指示策略。

查本国的文书卷宗,多归吏部、刑部稽查收掌,而总理大臣也有兼理的情况。至于该大臣所办理的案卷,以及与本国、外国公使往来的公文,还有本国与外国交际的礼仪程序,都归总署自行收存。

凡是新任总理大臣,一经上任,就将接任日期通知本国、外国各类公使。如果是某部院尚书兼任此职,也应当通知本国执政各部。自从通知之后,凡是驻京的公使都应当前来拜谒该大臣。对于二三等公使,应当亲自前往回拜;对于署任公使以及办事大臣,只投递名帖即可。唯独回拜头等公使,应当在当天进行,因为他们有代表君主行事的意义。

总理大臣平常接见公使都有定期,除了定期之外,公使如果想要会晤,必须派专人当面询问,或者写信请求时间,才可以不耽误该大臣的政务。如果遇到紧要事件以及重任,公使也可以随时前往,不得受常规限制。

总理大臣卸任,也应当仿照接任之时,通知各位公使,以尽同舟共济的情谊。法国国王路易十五在位时,有一位总理大臣名叫阿冉孙,以勤勉著称。每天凌晨即起,将各项文件自行撰写草稿,在上午发给四位主稿官员,令其抄录。至于本国使臣来的文书,该大臣批示大意,主稿官员书写复文。每天除了觐见君主与执政大臣会议外,遇到紧要文件,仍然亲自书写。他的勤劳就是这样。

论总署办事人员

总署的责任重大,事务繁杂,自不必说。其一切事务,总理大臣不过是提纲挈领而已。况且有时兼任执政大臣、国会大臣职务的人,对于本署平常事件以及缮写公文等事,无暇顾及。而且如果亲自处理细碎事务,那么重大的事务难免会有疏漏,因此将无关紧要的事件委托给属员。该大臣只时常加以督率稽查。

查总署除了正堂之外,其次就是总办。总理大臣遇到事故,总办就应当代为会晤公使,寄发公文,稽查案卷,应当告诫僚属。总办必须是干练有为、通达政体、熟悉情况的官员,才能胜任。况且该员有统辖本署人员事务的责任,不同于分司各员。英国在更换总理大臣之时,该衙门的总办也一定一同更换。唯独副总办是长期担任此职,永不更换,以利用熟手。凡是国会掌权的国家,大抵都是如此。

总署各项办事人员关系重大,必须详细遴选。因为在京办事干练的官员,可以补救在外使臣才力不及的地方,这是因为随着事务可以由京师授予方略的缘故。

该大臣既然有属员襄办公务,其幕友处理私事,自不必论。

论通使之例

丁韪良译

论公使之职

查各国执掌部院事务的大臣,洋语称为密尼司德,其授予文凭或全权字样,派遣到外国办理交涉事务者,按洋文,其职务名称与院臣相同。至于该使臣受到的宠荣优遇之处,记载在《万国公法》中。

从前有派遣使者到其他城市,专门通庆吊之礼的。自从通使常驻京城的惯例开启后,则使臣专门为了保持两国和好,护庇本国商民,通报关系到本国的事件。因此使臣的职守,不必专属一事了。

论通使之权

只有自主的国家,才可以派遣使者接待半自主国家的使者。凡是邦国能够自理内政,而没有外交权力的,称为半自主国家,如瓦拉、该墨、拉达、埃及等国就是。按照瓦、墨两国,还可以派遣本国信奉宗教的人,驻扎在土耳其京城,而该使臣得以依靠公法保护。然而土耳其君主虽然接待其使臣,终究与亲自主权国家的使臣有区别。如果有交涉,其能否通使,应当听从上国的命令。至于商会、民众,也可以派遣使者到他国,但所派遣的人,不拘何等职位

爵,概不得作为公使。遇应办事宜,有仍由本国之驻京公使料理。至于众邦合一之国,或彼此互相通使,或遣使外国,皆视本邦情形,并原定合一之盟为何如耳。按此国既归并彼国,则此国即不得复谓之国矣。若于归并约内言明,凡与各国会议等事,必由上国代理,则遣使他国,亦必由上国拣派。虽遇事专涉本邦之事,本邦亦不能另遣使臣。▯既立归并之盟,即不能复有自主之权也矣。大抵众邦合一之国,其通使之权,皆归上国;至数邦联合之国,其通使之权,仍操之名邦。自威司发里和约一千六百四十八年,即大清顺治四年以来,凡日耳曼各邦,皆操此权。然众邦之公会,虽有遣使接使之权,并未遣使在外常川驻札。惟于一千八百六十四年,遣柏思为钦差大臣,前往敦伦大会。于一千八百四十八年,公会举议重修众邦合一之例,盟主遂秉遣使外国之权。

译爵位,一概不得作为公使。遇到应当办理的事务,仍由本国的驻京公使处理。至于众邦合一的国家,或者彼此互相派遣使节,或者派遣使节到外国,都视本邦的情况,以及原定合一的盟约是怎样的而定。按照这个国家既然归并到那个国家,那么这个国家就不能再称为国家了。如果在归并的条约中明确规定,凡是与各国会议等事务,必须由上国代理,那么派遣使节到其他各国,也必定由上国挑选派遣。即使遇到专门涉及本邦的事务,本邦也不能另外派遣使臣。〇既然建立了归并的盟约,就不能再拥有自主的权力了。大体上,众邦合一的国家,其通使的权力,都归属于上国;至于数邦联合的国家,其通使的权力,仍然掌握在名邦手中。自从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即大清顺治四年,公元1648年)以来,所有日耳曼各邦,都掌握着这项权力。然而,众邦的公会,虽然拥有派遣和接待使节的权力,但并没有派遣使节在外国长期驻扎。直到公元1864年,才派遣柏思作为钦差大臣,前往伦敦大会。在公元1848年,公会提议重修众邦合一的条例,盟主于是掌握了派遣使节到外国的权力。

昔荷兰立民政时,其通使之权专归众省公会。惟荷、塞二省录送遣使外国名单,以备公会简派。

在瑞士数邦,仅止联盟而非合一,各邦皆有通使之权,上国并未遣使常川在外,是以于一千六百二年,瑞士差往法国公使共三十九员,▯因各邦皆遣一人或数人之故耳。当时各国公使驻札瑞士者,在众邦之公会呈递国书于各邦,亦各呈递一本。自一千八百十五年重修合一条约之后,其通使之权归之上国,遂有上国遣使驻札法、奥二国之事。但议立和约之权,各邦仍操之于己。自一千八百四十八年复重订合一之约,而通使之权专归上国矣。至亚利加合众国之除经国会允准外,严禁各邦彼此擅立盟约及与外国私立约据等事。

凡立约赖某国保护者,于自主之权无▯。若约内未经载明推逊通使之权,不能因赖保护遂不认其有此权也。通使之权,遇有争执疑惑,或于彼此政体有窒▯等处,则遣使接使,不加以公使衔者,往往有之。出亡之君,时有特遣无名使臣前往某国,如十数年前美国南省叛乱遣使英法,是时英法虽未认其国,亦未尝不接该使之公文。

通使惟主国能操其权,但国王通使之权,有时为本国律例所限制。遇属地距本国窵远者,该处镇守大臣往往有接使、遣使之权。因地处远方,此乃代君而行耳。两国非有立定专条,则各有可遣之例,并无必遣之势。

通使之权,国内不可一时或缺。遇有君位未定,或国君尚在龄,或有疾病不能躬理朝政,则通使之权必操于摄政者。如英国君主寿治第三,布国君主征德理第四,皆患痴颠之症,当时遣使、接使皆归摄政。又如昔之波兰国,择主未定时,依然通使。

再,国君尚在,龄或因疾病,其简派之摄政大臣,于议立条约、缮写国书等事,皆当代君秉权画押,仍系国君出名;至国君让位之后,与被敌擒去、寄食他国者,皆不得操遣使之权。

出亡之君虽失君位,未必失通使之权;新君虽得君位,未必有通使之权。接待某君之使臣,即为与某君交好之据。或与得国新君交好,互相通使;或仍与旧君往来,认为正主;或与二君均不交往,皆由各国自行裁夺。欧洲大国遣派驻扎土耳其、南亚利加以及瓦墨南邦之总领事官,均兼公使之职。历来出亡之君有仍行遣使之权者,各国若不欲结交新君,即仍接旧君之使。

旧君与得国新君皆遣使臣,同膺公使职衔,无论何国不能并接,否则招尤受累。更有此国不显认彼国所偁之号,以及自主之权,往往不接其来使者,此乃失和之衅。昔有法国宰相名马塞林者,曾接英国霸主格龙威之使,于其旧君之使遂拒而不接。又英国君主槎耳第一在位时,国会揽权与君相争,皆遣使土国,该国接待国会之使而不接其国者之使,此皆二百余年前之事。于十五年前,义国君主战据纳邦各地,乃遣使使英国,英遂接之,复函致纳邦之使,谓现在不能以纳邦为自主之邦,即不能以该使为公使矣。时有日耳曼数邦不接待义国之使,义国将给该邦领事之准行执照概行撤销,以示酬答焉。

欲仍保全两国和好,当另设法变通。十五六年前,布国新君登位,各国遣使庆贺,时有义国使至,布乃却之不接,以为尚未认义国。后乃议定,将该使文凭之上改书「某君头等钦差大臣」,布遂接之。▯意在其君而不在其国也。日耳曼虽有数邦,尚未认意大利之国,而义国使臣仍行驻扎京都,惟于一千八百六十五年将使臣撤回,改派办事大臣暂署,以其免递国书之故耳。

  论接使之权

凡自主之国,除与某国立约议定不得接使外,莫不有接使之权。然非有条约言明,其国并无必接之势。布、俄两国各遣使臣驻扎罗马,而教皇使臣,两国至今尚未愿接待。教皇使臣,洋称为司农,虽使臣过境,其准否仍听该国自便。但拒而不准者,寔为罕有。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美国驻扎日国公使赴任,路过巴黎,该大臣函致法国,欲在该处暂息数日,法国未允,并覆以若该大臣毫不逗遛,方准其过境。查该使名苏类,原系法国人

译从前荷兰建立民治政体时,其派遣使节的权力专门归属于各省议会。只有荷兰和泽兰两省负责报送派遣使节到国外的名单,以备议会挑选委派。

在瑞士的几个邦国,仅仅是联盟而非统一,各邦都拥有派遣使节的权力,联邦政府并没有派遣常驻国外的使节,因此在一千六百二年,瑞士派往法国的公使共有三十九人,这是因为各邦都派遣一人或数人的缘故。当时各国驻在瑞士的公使,在众邦的议会呈递国书给各邦,也分别向各邦呈递一份。自一千八百十五年重修统一条约之后,派遣使节的权力归于联邦政府,于是有了联邦政府派遣使节驻在法国、奥地利两国的事。但议定和约的权力,各邦仍然掌握在自己手中。自一千八百四十八年重新订立统一条约,派遣使节的权力便专门归于联邦政府了。至于美利坚合众国,除了经过国会批准外,严禁各邦彼此擅自订立盟约以及与外国私下订立条约等事。

凡是依靠某国保护的立约国,在自主权方面并无缺失。如果条约内没有载明推让派遣使节的权力,不能因为依靠保护就不承认其拥有此权。派遣使节的权力,遇到有争执疑惑,或者对彼此政体有阻碍之处,派遣使节和接待使节,不给予公使头衔的,往往是有的。流亡在外的君主,时常特意派遣无名使臣前往某国,如十数年前美国南方叛乱派遣使节到英法,当时英法虽然未承认其国家,也并非不接待该使节的公文。

派遣使节只有主权国家能掌握其权力,但国王派遣使节的权力,有时受本国律例的限制。遇到属地距离本国遥远的,该地的镇守大臣往往有接待使节、派遣使节的权力。因为地处远方,这是代替君主行事罢了。两国如果没有订立专门条约,那么各自都有可以派遣使节的惯例,并没有必须派遣的趋势。

派遣使节的权力,在国内不可一时或缺。遇到君位未定,或者国君尚在年幼,或者有疾病不能亲自处理朝政,那么派遣使节的权力必然掌握在摄政者手中。如英国君主乔治第三,普鲁士君主腓特烈第四,都患有精神失常之症,当时派遣使节、接待使节都归于摄政。又如从前的波兰国,选择君主未定时,依然派遣使节。

再者,国君尚在,因年幼或疾病,其简派的摄政大臣,在议定条约、缮写国书等事,都应当代替君主行使权力并画押,仍然以国君的名义;至于国君让位之后,与被敌人擒获、寄食他国的,都不得掌握派遣使节的权力。

流亡在外的君主虽然失去君位,未必失去派遣使节的权力;新君虽然得到君位,未必拥有派遣使节的权力。接待某君主的使臣,就是与某君主交好的证据。或者与得国的新君交好,互相派遣使节;或者仍然与旧君往来,认为他是正统君主;或者与两君都不交往,都由各国自行裁夺。欧洲大国派遣驻在土耳其、南美利坚以及瓦拉几亚邦的总领事官,均兼任公使之职。历来流亡在外的君主有仍然行使派遣使节权力的,各国如果不愿结交新君,就仍然接待旧君的使节。

旧君与得国的新君都派遣使臣,同任公使职衔,无论何国不能同时接待,否则招致怨恨受累。更有此国不公开承认彼国所称的称号,以及自主权,往往不接待其来使,这是失和的祸端。从前有法国宰相名叫马塞林的,曾接待英国霸主格龙威的使节,对于其旧君的使节便拒绝而不接待。又英国君主查理第一在位时,国会揽权与君主相争,都派遣使节到土耳其,该国接待国会的使节而不接待其国君的使节,这都是二百余年前的事。在十五年前,意大利君主战据那不勒斯各地,便派遣使节到英国,英国于是接待他,复函给那不勒斯的使节,说现在不能把那不勒斯视为自主的国家,即不能将该使节视为公使了。当时有日耳曼几个邦国不接待意大利的使节,意大利将发给该邦领事的准行执照一概撤销,以示报复。

想要仍然保全两国和好,应当另设法变通。十五六年前,普鲁士新君登位,各国派遣使节庆贺,当时有意大利使节到来,普鲁士便拒绝而不接待,认为尚未承认意大利。后来议定,将该使节文凭之上改书“某君头等钦差大臣”,普鲁士于是接待他。意思在于其君主而不在于其国家。日耳曼虽然有数邦,尚未承认意大利的国家,而意大利使臣仍然驻扎在京都,只是一千八百六十五年将使臣撤回,改派办事大臣暂时代理,因为免除呈递国书的缘故罢了。

论接待使节的权力

凡是自主的国家,除了与某国立约议定不得接待使节外,没有不拥有接待使节权力的。然而如果没有条约言明,其国并没有必须接待的趋势。普鲁士、俄国两国各派遣使臣驻扎罗马,而教皇的使臣,两国至今尚不愿意接待。教皇的使臣,洋称为司农,虽然使臣过境,其准许与否仍听该国自便。但拒绝而不准许的,实在罕见。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美国驻在日国公使赴任,路过巴黎,该大臣写信给法国,想在该处暂住数日,法国未允,并回复说若该大臣毫不逗留,才准许其过境。查该使名叫苏类,原系法国人

氏,与该国执政大臣素有嫌隙,今膺公使,路过此地,恐藉其权制,滋生事端,是以未允其在此停留。现在各国皆互相通使,且常川驻京,成为常例。如既认某君为国主,而绝其来使者,非有紧要之故,断乎不可。发氏云:凡邦国因事故不欲某国使臣入境,应于边界内限定某处,遣员告知不准入境,方可。▯使臣既奉命而来,不可无故阻其前进。

译发氏与该国执政大臣向来有嫌隙,如今他担任公使,路过此地,恐怕他借职权压制,滋生事端,因此没有允许他在此停留。现在各国都互相派遣使节,并且长期驻扎京城,已成为惯例。如果已经承认某君为国主,却断绝其派来的使者,除非有紧急重要的原因,绝对不可以。发氏说:凡是邦国因故不想要某国使臣入境,应当在边界内划定某处,派遣人员告知不准入境,才可以。〇使臣既然奉命而来,不可没有理由地阻挡他前进。

有允准接其来使,而从中立定章程。如按现在常例,某国之人充他邦之使,其本国之君不以全权钦使接之,但视为办事大臣。按日耳曼国会定例,旧都福兰阜之人,除在本都充当国会大臣之外,不得在他邦选膺此任。按某国人民既入外国籍贯,若彼国授以公使之职,驻扎故土,亦无不可,如近时俄、巴两国所遣驻札公使,法国均系法国人民而改入彼国籍者。按今日耳曼小邦,往往有选派奥国人民,在奥都充当办事大臣之事。于一千八百五十五年,昂浦各处有委派英人在伦敦作为办事大臣者,此等使臣除供职外,仍属本国管辖,而仍归本国管辖。更有因来使之职衔为他国辞而弗接之者。至教皇之使,不必以教皇所授之权接之,▯断无他国干预内政之理耳。日耳曼奉新教各邦,以及丹国,概不愿接待教皇之使,因教皇夜郎自大,时以吾子呼君主焉。英国与教皇通使,昔为例所严禁,惟于一千八百四十三年方弛此禁,虽然仍不愿接方外之人充教皇之使。法国虽接教皇之使,仍有条约限其权利,故凡有使臣前来,必先查其全权字据与约相符,方准其供职。

有素敦和好之国而不接来使者,其故非因其国,寔因其所使之人耳。▯使臣之职,必人品端方,方可令他国推诚相信。如他国不接某使,而必欲令其接者,非智者之所为也。或处于势不得已,勉强接待者,必致使臣见憎他邦,断难称其职守。尚有迫于时势,隐忍不敢言者,至隐忍接待憎恶之使,于公务既无裨益,则于遣使之国,有伤国体。

邦国应差遣何人,断无听他国指择之理。但各国往往将拟派何人,预为知照,以免生不协之处。该国即可示复,或愿接来使,或请改派本国,亦可于他国未派之先声明愿遣何人前往充使。但声明请拣,素无成式可循。昔者教皇欲遣使奥、日、法、葡等国,是时议定教皇务须先行定拟使臣三名,开单寄送各国,听该国君主从中选择一员前来充使。至欲派使臣知照前往之国,国君亲理者甚少,常由满任公使,或由暂行署理之官,或由本国总理大臣衙门皆可。凡遇此等事件,应彼此面商而不动公文。▯虽有不协于国体,并无妨。▯邦国有拒绝来使而不接者,各国概不究其情由,即改派。惟英国则不然,凡遇此事,不但究其情由,并彼国指出寔W非平空怀疑,方可不接。虽然仍不遽行改派,亦惟令副使暂署是缺而已。如一千八百三十二年,英遣公十使宁者驻札俄都,俄主不接,英乃委副使暂署,迟至三年方改派正使。

既经面议,若彼国仍欲遣不协之人,本国即可声明不能接待,非有重大情节不可拒绝。如是之甚,恐当此升平无事之时,忽绝使命,而易于启衅。一千七百五十八年瑞典曾拒英国公使葛德利者,一千七百九十二年萨君曾拒法国公使塞蒙费者,一千八百二十年又拒布国使马尔顿者,以该使臣之妻系法国弒君者之女,一千八百四十七年汉诺福国主曾拒布国公使威司发者,以其崇奉旧教故耳。

   论使臣等级

凡使臣之等级,皆由本国派定。虽由本国派定,仍有限制之处。因西洋各国往来之礼,稍分畛域,而所派使臣等级,亦当因之而定。其所遣使臣何等,仍听接使之国自主。

至遣头等公使之权,惟皇帝、君主及民政大国有之。凡君主之国,较之民政稍尊。至教皇,亦系君主之国,故能遣头等公使。○昔冉瓦威尼司均系民政之国,所遣皆头等使臣。按现在民政之国为最大,从无遣派头等公使之事。若附庸及民政小邦与半主之国无此权者,虽遣头等公使,大国概不接焉。法国君主路易费里在位时,凡诸侯各国,惟准遣三四等使臣驻札巴黎。若遣全权大臣,必不接待。▯彼之头等公使,我既却之不受;我之头等公使,亦不遣之前往。因礼尚往来,务使职衔相埒耳。其在外公使,或另有重大事件商办,或因庆吊大典暂加头等职衔者有之。署任及驻札公使,遇有此等事,亦可加以特简职衔。

   论遣使之多寡

此国同遣数使前往彼国,原无不可。其使或各有专责

译有国家准许接待其来使,并从中订立章程。如果按照现在的常例,某国之人担任他国的使臣,其本国的君主不以全权钦差的身份接待他,只将其视为办事大臣。按照日耳曼国会的规定,旧都法兰克福的人,除了在本都担任国会大臣之外,不得在其他国家被选任此职。按照某国人民既然已入外国籍贯,如果该国授予他公使之职,驻扎在故土,也是可以的,比如近代俄国、巴西两国所派遣的驻扎公使,法国方面都是法国人而改入彼国籍的。按照今日耳曼小邦,往往有选派奥地利人,在奥地利首都充当办事大臣的事情。在一千八百五十五年,昂普各处有委派英国人在伦敦作为办事大臣的,这些使臣除了供职之外,仍属本国管辖,并且仍然归本国管辖。更有因为来使的职衔而被他国拒绝接待的。至于教皇的使臣,不必以教皇所授予的权力来接待,〇断无他国干预内政的道理。日耳曼信奉新教的各邦,以及丹麦,都不愿接待教皇的使臣,因为教皇夜郎自大,时常以“吾子”称呼君主。英国与教皇通使,过去是严禁的,直到一千八百四十三年才解除禁令,虽然如此,仍不愿接纳方外之人充当教皇的使臣。法国虽然接待教皇的使臣,仍有条约限制其权利,所以凡有使臣前来,必须先查验其全权字据是否与条约相符,才准许其供职。

有向来敦睦友好的国家却不接待来使的,其原因不是针对那个国家,实在是针对其所派遣的人。〇使臣的职务,必须人品端正,才能让他国推诚相信。如果他不接待某位使臣,而一定要让他接待,这不是智者所为。或者处于势不得已,勉强接待的,必定致使使臣被他国憎恶,断难称职。还有迫于时势,隐忍不敢直言的,至于隐忍接待被憎恶的使臣,对公务既无益处,对于派遣使臣的国家,则有损国体。

国家应该差遣何人,断无听从他国指择的道理。但各国往往将拟派何人,预先告知,以免产生不协调之处。该国即可回复,或愿意接待来使,或请求改派本国之人,也可在他国未派遣之前声明愿意派遣何人前往充任使臣。但声明请拣,向来没有固定的格式可循。过去教皇想要派遣使臣到奥地利、日耳曼、法国、葡萄牙等国,当时议定教皇必须先行拟定使臣三名,开列名单寄送各国,听任该国君主从中选择一员前来充任使使。至于想要派遣使臣并告知前往的国家,由国君亲自办理的很少,通常由现任公使,或由暂行署理的官员,或由本国总理大臣衙门办理皆可。凡遇此类事件,应当彼此当面商议而不发公文。〇虽然有不协调于国体的地方,并无妨碍。〇国家有拒绝来使而不接待的,各国一概不追究其原因,只是改派而已。只有英国不是这样,凡遇此事,不但追究其原因,并且该国指出确实并非凭空怀疑,才可以不接待。虽然如此,仍不立即改派,只是令副使暂代此缺而已。比如一千八百三十二年,英国派遣公使宁者驻扎俄国首都,俄国君主不接待,英国便委任副使暂代,直到三年后才改派正使。

既然已经当面商议,如果该国仍想要派遣不协调的人,本国即可声明不能接待,除非有重大情节不可拒绝。如果到了这种地步,恐怕在这太平无事之时,忽然断绝使命,容易引发争端。一千七百五十八年瑞典曾拒绝英国公使葛德利,一千七百九十二年萨克森君主曾拒绝法国公使塞蒙费,一千八百二十年又拒绝普鲁士使臣马尔顿,因为该使臣的妻子是法国弑君者之女,一千八百四十七年汉诺威国主曾拒绝普鲁士公使威司发,因为他崇奉旧教。

论使臣等级

凡使臣的等级,都由本国派遣时确定。虽然由本国确定,仍有限制之处。因为西洋各国往来的礼仪,稍分界限,而所派遣使臣的等级,也应当据此而定。其所派遣的使臣属于哪一等,仍听接待使臣的国家自主决定。

至于派遣头等公使的权力,只有皇帝、君主及民政大国拥有。凡是君主之国,比民政之国稍尊。至于教皇,也是君主之国,所以能派遣头等公使。○过去冉瓦威尼司都是民政之国,所派遣的都是头等使臣。按照现在民政之国最为强大,从未有派遣头等公使的事情。如果附庸及民政小邦与半主之国没有这种权力,即使派遣头等公使,大国一概不接待。法国君主路易费里在位时,凡是诸侯各国,只准许派遣三、四等使臣驻扎巴黎。如果派遣全权大臣,必定不接待。〇他的头等公使,我既然拒绝不接受;我的头等公使,也不派遣前往。因为礼尚往来,务必使职衔相当。其在外公使,或者另有重大事件商办,或者因庆吊大典暂加头等职衔的也有。署任及驻扎公使,遇到此类事情,也可以加以特简职衔。

论遣使之多寡

这个国家同时派遣数名使臣前往那个国家,原本没有不可。其使臣或许各有专责

,或同办一事。但同遣数使之故,必有另外情节,如前往大会议立和约,以及会商重大事件。该使臣或同等,或分尊卑,皆可。凡使臣同等,则同礼;异等,则礼分尊卑。昔日耳曼大诸侯遣使国会,公举皇帝,常有各遣使臣二、三、四员。至该诸侯遣使奥国,亦复如是。一千八百十五年维也纳大会,英、法各遣全权大臣四员,俄、葡各遣三员,奥、布各遣二员。一千八百五十六年巴黎大会,以上各国皆遣全权大臣二员。

译有时共同办理同一件事。之所以同时派遣多位使臣,必定另有特殊情形,例如前往参加大会以订立和约,或者会商重大事件。这些使臣的等级可以相同,也可以有尊卑之分。凡是使臣等级相同的,就给予同等的礼遇;等级不同的,则礼遇区分尊卑。过去日耳曼的大诸侯派遣使臣参加国会、公举皇帝时,常常各自派遣二、三、四名使臣。这些诸侯派遣使臣前往奥地利时,也是如此。1815年维也纳会议,英国和法国各自派遣四名全权大臣,俄国和葡萄牙各自派遣三名,奥地利和普鲁士各自派遣两名。1856年巴黎会议,上述各国都派遣了两名全权大臣。

遇有诸国会议事件,各大国皆特简本国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为头等公使,其驻札该国公使作为二等全权大臣。二人当推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为首,以其熟悉外国事务,无有逾于彼者矣。据越克佛尔云:昔荷兰众省合一之国,并遣头等公使八人前往孟思德之会,内有二人曾经出使数次,即欲挟制其余六人。由此观之,使臣虽多,未必于事即为有益。云昔时遇他国有登极大婚诸大典礼,亦有特遣数使。遇他国帝王登极,威尼司民主之国,以并遣二使致贺为常。至遣使见教皇,往往有遣三四员者,而荷兰亦曾并遣使臣三员为英国新君致贺,前往庆贺者,但现在特遣一人率以为常。其特遣数人同膺头等公使一节,有拒之不接者,有愿其多遣者。一千七百四十一年,日耳曼皇帝登位,诸侯各邦皆遣使致贺,其并遣数员者,法国初不认其使,终遂允之,仍言此次如是,以后不得援以为例。昔者每遇教皇登位,凡奉天主教之国,皆遣使以致顺服之意。至遣使谢罪,向来常有之事,而其尤著者,一千六百八十五年,冉瓦遣使法国谢罪;又一千七百九年,英国遣使俄国,因俄国公使在伦敦被人凌辱。除此旷典外,至常川驻札公使,一国遣数使者甚尟。有遣将军专办军戎事件,而另有使臣照常办事交涉事件者,现在惟俄、布两国如是。▯因人多则各执己见,互相嫉妒于应办公事无益而有损矣,是以各国欲专为探访事件,于公使之外另遣员参▯。该员等虽得与本国往来行文,亦皆归公使管辖。奥、法遣使驻札布国,于正使外复遣武弁一员为参▯。布国亦遣参▯从使,奥、法至俄国遣参▯从使,布国系专理通商事务。每有公使一人兼办数国之事,亦有数国合遣一使者。各国遣使,日耳曼诸邦尝有一员兼使数邦者,美国于一千八百五十六年定例,凡本国使臣遣往某国后,又简为兼任他国之使者,则于正俸之外,复增其半。一千八百二十五年,南亚利加之拉布拉他遣使巴黎,兼理英国交涉事,英国始而尚不允准,▯谓该国应专使前来驻札,后亦未曾坚执此议,乃准其兼任。至南亚利加诸小国,每特遣一使兼任英法,现亦视为常例。日耳曼诸小邦遣使布奥,常有数邦共遣一使者。

   论遴选充使之人

查公使之职,较各等职官尤才能干练,足以胜任为首务。然拣择充使,往往更察其人系绅蓍子弟,家道殷寔与否,以及所奉何教。凡此虽无关紧要,而于事之成败时有所系。

有时君奉天主教,其臣同教者方遣出使。今教皇遣使,仍不异是。其威尼司民政国则不然,向无遣教士出使之事。越氏曰:威国此举,因教士无子嗣,自不虑国事于将来,且既专心教务,几成异域之子民焉。史载昔有妇人身膺公使,出使他邦之事,但事涉罕异,按现在之各国政治风俗,难以复施于今日矣。于一千五百二十九年,德法两国讲和,法君请太后,德君遣公主议立和约,相传谓之夫人约。又法路易十四曾遣欧莲夫人前往英国说槎耳第二,使其弃绝荷兰,联合法国。以上所载妇女,虽有公使之贵,办事亦顾着功效,但当时并未明授以公使之职。至妇人而明授以公使之职者,惟孀妇▯氏而已。伊夫系德国将军没后,法君乃于一千七百六十四年赐以符节,授以国书,令其出使波兰。此系妇人充当使臣,尚有假冒妇人而暂膺公使者。昔法君路易十五在位,有名柏蒙者,始而使英国充当参▯,后复擢为正使,因其泄漏机密被劾调回本国。路易十六命终身着巾帼以辱之,因其从前着巾帼为使。

  论使臣名目及解任之故

遣使之名,有三:曰常使,曰特简,曰密使。令一人兼办者有之,同遣数使者亦有之。但自立驻札公使以来,率归一人为常使。臣解任或暂停差务,其故有七:文凭限满一也,撤销全权字据二也,本国调回三也,彼国▯回四也,自行告退五也,本国君薨六也,驻札之国君薨七也。遇驻札之国君薨,使臣遂暂行停任,俟接到国书,呈递新君,方照常供职。

   论密使

邦国有时密遣亲信一人

译凡是遇到各国会议的事件,各大国都特别简派本国的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担任头等公使,而将驻扎在该国的公使作为二等全权大臣。这两人应当推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为首领,因为他熟悉外国事务,没有人能超过他。据越克佛尔说:从前荷兰众省合并成一个国家时,曾派遣八名头等公使前往孟思德参加大会,其中两人曾经多次出使,便想挟制其余六人。由此看来,使臣虽然众多,未必对事情就有好处。又说从前遇到他国有登基、大婚等重大典礼,也有特别派遣数名使臣的情况。遇到他国帝王登基,威尼司民主之国,以同时派遣两名使臣致贺为惯例。至于派遣使臣拜见教皇,往往有派遣三到四名使臣的情况,而荷兰也曾同时派遣三名使臣为英国新君致贺,前往庆贺,但现在特别派遣一人已成为惯例。关于特别派遣数人共同担任头等公使这一情况,有的国家拒绝接待,有的国家希望多派。一千七百四十一年,日耳曼皇帝登基,诸侯各邦都派遣使臣致贺,其中同时派遣数名使臣的,法国起初不承认其使臣身份,最终才允许,但仍说这次如此,以后不得援引为惯例。从前每逢教皇登基,凡是信奉天主教的国家,都派遣使臣以表示顺服之意。至于派遣使臣谢罪,向来是常见的事,其中尤其显著的,是一千六百八十五年,冉瓦派遣使臣到法国谢罪;又一千七百九年,英国派遣使臣到俄国,因为俄国公使在伦敦被人凌辱。除了这些罕见的典礼外,至于常驻公使,一个国家派遣数名使臣的情况很少。有派遣将军专门办理军事事务,而另有使臣照常办理交涉事务的,现在只有俄国和普鲁士两国如此。〇因为人多则各执己见,互相嫉妒,对应当办理的事务不仅无益反而有害,所以各国想要专门为了探访事务,在公使之外另外派遣参〇。这些人员虽然能够与本国往来行文,也都归公使管辖。奥地利、法国派遣使臣驻扎在普鲁士,在正使之外又派遣一名武官作为参〇。普鲁士也派遣参〇跟随使臣,奥地利、法国到俄国派遣参〇跟随使臣,普鲁士则是专门管理通商事务。每有公使一人兼任数国事务的,也有数国合派一名使臣的。各国派遣使臣,日耳曼诸邦曾经有一员兼任数邦使臣的情况,美国在一千八百五十六年定例,凡是本国使臣派遣到某国后,又被简派为兼任他国使者的,则在正俸之外,再增加一半。一千八百二十五年,南亚利加的拉布拉他派遣使臣到巴黎,兼任英国交涉事务,英国起初尚不允准,〇说该国应当专门派遣使臣前来驻扎,后来也没有坚持这一主张,于是准许其兼任。至于南亚利加诸小国,常常特别派遣一名使臣兼任英法两国使臣,现在也视为常例。日耳曼诸小邦派遣使臣到普鲁士、奥地利,常有数邦共派一名使臣的情况。

论遴选充任使臣的人

查公使的职务,较各类职官更需要才能干练,足以胜任为首务。然而拣选充任使臣,往往更考察此人是否是绅士名流子弟,家道是否殷实,以及信奉什么宗教。凡此虽然无关紧要,但对事情的成败有时有所关联。

有时君主信奉天主教,其臣下信奉同教的才被派遣出使。现在教皇派遣使臣,仍然不异于此。威尼司民政国则不然,向来没有派遣教士出使的事情。越氏说:威尼司此举,是因为教士没有子嗣,自然不担忧国家未来的事务,而且既然专心教务,几乎成了异域的子民。史书记载从前有妇女身任公使,出使他邦的事情,但事情涉及罕见奇异,按照现在的各国政治风俗,难以再施行于今日了。在一千五百二十九年,德法两国讲和,法国君主请太后,德国君主派遣公主议定和约,相传称为夫人约。又法国路易十四曾派遣欧莲夫人前往英国游说查理第二,使其背弃荷兰,联合法国。以上所载妇女,虽然有公使的尊贵,办事也顾及功效,但当时并未明确授予公使的职务。至于妇女明确授予公使职务的,只有孀妇〇氏而已。她的丈夫是德国将军去世后,法国君主在一千七百六十四年赐给她符节,授予国书,令其出使波兰。这是妇女充当使臣,还有假冒妇女而暂时担任公使的。从前法国君主路易十五在位时,有名柏蒙的人,起初出使英国担任参〇,后来又被提拔为正使,因为泄漏机密被弹劾调回本国。路易十六命令他终身穿着女装以羞辱他,因为他从前穿着女装担任使臣。

论使臣名目及解任的原因

派遣使臣的名目,有三种:叫常使,叫特简,叫密使。令一人兼任的有,同时派遣数名使臣的也有。但自从设立驻扎公使以来,通常归一人作为常使。臣下解任或暂停差务,其原因有七种:文凭期限届满一也,撤销全权字据二也,本国召回三也,彼国〇回四也,自行辞职五也,本国君主去世六也,驻扎之国君主去世七也。遇到驻扎之国君主去世,使臣就暂时停任,等到接到国书,呈递新君,才照常供职。

论密使

邦国有时秘密派遣亲信一人

办理紧要事件,而不加以公使之职者,如遇应办事件,必有公使之职方可有成者,亦准其临时呈明彼国。

译办理紧要事务,而未授予公使职务的人,如果遇到应当办理的事务,且必须拥有公使职务才能成功办理的,也允许他临时向该国呈报说明。

此国遣使,本无公使之职,而彼国原谅接待者有之。▯现有事故,而不欲彰明以接来使也。法国自路易十四、路易十五以来,常遣无名之使,以便办理机密事件,并有特遣妇人膺此任者,亦复不少。

以上两项,使臣若本国既知其情,仍当妥为保护,遇有各项典礼,该使不得与焉。

  论使臣等级

丁韪良译

   论使臣分等缘由

中古以上,其代君、代国办事使臣,并无差等。其常川驻札公使与特简公使,亦本无区别。▯昔之罗马国,有席卷天下之心,以为无庸遣使常川在外。至日耳曼国皇帝,亦有是心,而不遣使臣驻札各国焉。

自威司发里和约二百余年来,以后而遣使驻京之例乃通行。其内设常兵以自固,外遣公使以结好,二事并行,而各国自强之道自此始。其使臣之分等,亦自此兴矣。

查头等公使,乃代君办事者也。全权大臣及驻札等使,乃代国办事者也。既定使臣等级,则彼国接待之礼,不得不相称焉。

按旧例,头等公使位居二等公使之先,如威国遣头等,日耳曼皇帝遣二等,其位之先后自易分晓。但二使若系同等,则按两国君位之尊卑定伊等之先后,其争执难定,无逾于是矣。史载一千七八百年间,互争礼节之事不可胜数,多有因此失和者。如昔时日国、日斯巴尼亚之使,无论何事,丝豪不让于法国之使;又日耳曼诸侯之使,不甘居民政大国使臣之后。此往事可征也。

自奥大京会议定章程,而入大国又在法京立约,互相遵照之后,此等争执方尽销除。无论何国使臣,皆不得作争先之想。▯照新章,不惟定以等级,且于同等使臣之内,按其呈递文凭之期,判其位之先后。惟教皇使臣不归此例,而仍以首位尊之也。

查入国使臣于一千八百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在法京会议定立使臣次序章程,以杜防▯公务之獘,并免生彼此争执之端,均各画押允准遵守。复请他国照章办理,其条开列于左。

   第一

使臣分为三等,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臣一也,特简公使与全权大臣,以及凡能将文凭呈递国君等使三也,将文凭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之办事大臣三也。

   第二

惟安巴萨多尔与教皇所遣使臣,均系代君身行事,因而特尊。

   第三

特简公使,不得因有特简之职,遂位居在先。

   第四

凡同等使臣,按报名到任之日起算,以定其位次先后。至教皇使臣,不归此例。

   第五

各国应自定接待各等使臣之礼,以期画一。

   第六

凡国君,或同宗,或姻娅,或同盟,其使臣皆不得故作轩昂也。

   第七

遇有数国议立和约,以及各项文据,若平等之国,皆掣签以定使臣画押先后。此下有奥、日、法、英、葡、布、俄、瑞八国使臣之印押。至一千八百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五大国复在艾克司会议,定立专以补前约所未议及之处,其续开列于左。

前在奥京议定使臣次序章程内,有尚未详尽之处,兹复议立一,以免日后复有争执先后之弊。今吾五国议定,嗣后彼此驻札大臣,位居二等公使之后,署理公使及办事大臣之先。此下有奥、法、英、布、俄五国使臣之印押。

此次所定章程,各国一律遵照。故现在使臣分为四等: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臣,一也;特简公使与全权大臣,二也;驻京大臣,三也;署理公使与办事大臣,四也。则使臣分为四等,各国或明许,或默许,皆作为通行之例。一千八百四十六年,奥使在荷兰京都,曾与那搜诸侯之使争位次前后,论者谓奥使违例,诸侯之使抵任在先,例应位列在前也。土耳其则分公使为三等,即安巴萨多尔、密尼司德以及办事大臣是也。

使臣到任,无论何国之使,祗以该使与他国之使呈递文凭日期,互相比较而定其前后次序。遇有某使呈递文凭在先,而他国在后,其在后各国虽未有认其国者,亦当居伊之后。南利亚、加诸邦叛日国自立,日国久不认其为自主,虽然彼此使臣在他国相遇,往往仍让该邦之使位列在前。近来萨君兼并意大利诸邦,

译这个国家派遣使者,原本没有正式公使的职位,但对方国家出于宽容而予以接待的情况是存在的。〇现在发生了事故,却不想公开张扬以接待来使。法国自路易十四、路易十五以来,经常派遣没有正式名号的使者,以便办理机密事务,并且特别派遣妇女担任此任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以上两项,使臣如果本国已经知晓实情,仍应当妥善保护,遇到各种典礼,该使臣不得参与。

论使臣等级

丁韪良译

论使臣分等的缘由

中古时期以前,代表君主、代表国家办事的使臣,并没有等级差别。常驻公使与特命公使,原本也没有区别。〇过去的罗马帝国,有席卷天下的野心,认为没有必要派遣使者常驻国外。至于日耳曼帝国的皇帝,也有同样的心思,不派遣使臣常驻各国。

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二百多年来,以后派遣使者常驻京城的做法才通行开来。对内设置常备军队以巩固自身,对外派遣公使以结交友好,这两件事并行,各国自强之道从此开始。使臣的等级划分,也从此兴起。

查头等公使,是代表君主办事的人。全权大臣及常驻等使,是代表国家办事的人。既然确定了使臣的等级,那么对方国家接待的礼节,不得不与之相称。

按照旧例,头等公使位居二等公使之前,比如威斯特伐利亚派遣头等公使,日耳曼皇帝派遣二等公使,其位次先后自然容易分辨。但如果两位使臣等级相同,则按照两国君主地位的尊卑来确定他们的先后,其争执难以判定,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了。史书记载,一千七八百年间,互相争夺礼节的事情数不胜数,很多因此失和。比如过去丹麦、西班牙的使臣,无论何事,丝毫不让于法国的使臣;又比如日耳曼诸侯的使臣,不甘居民政大国使臣之后。这些往事可以证明。

自从奥地利维也纳会议制定章程,以及进入大国又在法国巴黎立约,互相遵照之后,这类争执才完全消除。无论何国使臣,都不得有争先的念头。〇按照新章,不仅确定了等级,而且在同等使臣之中,按照他们呈递国书的时间,判定其位次先后。只有教皇的使臣不在此例,仍然以首位尊之。

查入国使臣于一千八百十五年三月十九日,在法国巴黎会议制定了使臣次序章程,以杜绝〇公务上的弊端,并避免产生彼此争执的端由,各国均签字允准遵守。又请求他国照章办理,其条款列于左边。

第一

使臣分为三等,安巴萨多尔(大使)与教皇使臣为第一等;特命公使与全权大臣,以及凡能将国书呈递国君等使为第二等;将国书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的办事大臣为第三等。

第二

只有安巴萨多尔与教皇所派遣的使臣,均系代表君主本人行事,因而特别尊贵。

第三

特命公使,不得因为有特命的职务,就位居在先。

第四

凡是同等使臣,按照报名到任之日起算,以确定其位次先后。至于教皇使臣,不在此例。

第五

各国应自行确定接待各等使臣的礼节,以求统一。

第六

凡是国君,无论是同宗、姻亲,还是同盟,其使臣都不得故作高傲。

第七

遇到数国议立和约,以及各项文书,如果是平等的国家,都通过抽签来确定使臣签字的先后。此处有奥地利、丹麦、法国、英国、葡萄牙、普鲁士、俄国、瑞典八国使臣的印押。到一千八百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五大国又在艾克斯会议,制定了专门补充前约未议及之处的条款,其续列于左边。

前在奥地利维也纳议定的使臣次序章程内,有尚未详尽之处,现在复议立一条,以免日后再次出现争执先后的弊端。如今我们五国议定,此后彼此常驻大臣,位居二等公使之后,署理公使与办事大臣之前。此处有奥地利、法国、英国、普鲁士、俄国五国使臣的印押。

此次所定章程,各国一律遵照。所以现在使臣分为四等: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者,为第一等;特命公使与全权大臣,为第二等;驻京大臣,为第三等;署理公使与办事大臣,为第四等。那么使臣分为四等,各国或明确允许,或默许,都作为通行的惯例。一千八百四十六年,奥地利使臣在荷兰京都,曾与那索诸侯的使臣争夺位次先后,评论者认为奥地利使臣违例,诸侯的使臣抵任在先,按例应位列在前。土耳其则将公使分为三等,即安巴萨多尔、密尼司特(公使)以及办事大臣。

使臣到任,无论何国之使,只以该使与其他国家使臣呈递国书的日期,互相比较来确定其前后次序。遇到某使呈递国书在先,而他国在后,其在后的各国虽未承认该国,也应当居其之后。南斯拉夫、加诸邦背叛丹麦自立,丹麦久不承认其为自主国家,虽然彼此使臣在他国相遇,往往仍然让该邦的使臣位列在前。近来萨丁尼亚君主兼并意大利诸邦,

成为一统,虽有数国不肯认之,而彼此使臣在他国相遇,亦无与之争位次者。

译天下达成统一,虽然有几个国家不肯承认,但彼此的使臣在他国相遇时,也没有人与他们争辩位次高低。

或问:「遇驻札之国君薨,或国有大变,其旧使另行呈递新凭,似此使臣次序,何以处置?系仍按前次呈递之日起算,抑接此次呈递新凭之日定欤?」

曰:此节向毋成例,当由众公使自行计议。查一千八百三十年,法国民变,逐旧君而立新君。是时驻京公使会议时,各国仍按前朝所居次序。又布国君主费德里第四薨逝之后,驻京公使会议时,亦皆照此办理。至一千八百四十八年二月,法国大变,而立民政。旋于一千八百五十二年,又变而立皇帝。驻京公使皆按其呈递新凭之日,以定次序。

其特简公使,例无推尊之处,其所异于常使者,祗所办之事不同耳。其次序常有同僚,公使让之在先者,是礼也,非分也。

   论头等公使

按例,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臣皆系头等公使。凡头等公使皆有摄行君事之权。然各国未尝以待国君之礼之在驻京之各国公使署内聚会,头等公使亦当让总理大臣位列在前。该使于前往之国有径行面君商办事件之权,因为彼君亲信之臣,故宜宠膺异数。然亦有名无寔,因头等公使遇有事件亦皆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商办,与二等无异。若有时与国君会晤,总理大臣亦须公同商办。其君权有限制之国要皆如此,若君权独断之国或异是。

其头等公使遇要事欲面国君,即可概不通知,径往宫门求见面为陈述。按常例,教皇惟准奥、法、日、葡四国特简头等公使前往罗马,以其系奉本教之大国故耳。而待法国头等公使尤为从优,如凡有公举教皇之事,其公院按照旧例,虽名为门,必留一小隙,以便该使与议焉。至二三等公使,当先行文知照总理大臣,请示觐见日期。头等公使,其余之权利祇在礼节,而礼节有时关系公务,良非浅鲜。按奥京所定章程,教皇头等公使虽到任,最后仍居各国头等公使之先。教皇头等公使衔名有二,一曰农司,一曰雷嘎。雷嘎者,用以差往崇奉教皇各国;农司为常使之名,雷嘎为因事恃乱之使。

   论二等公使

在一千五六百年间,各国渐事骄侈,特简代君,头等公使,其位至尊且重。于是奢华相尚,礼节难周,以致经费浩繁,遂有遣派公使,职位稍逊之举。因既不待君身,礼节亦可从减,乃定其名,来西当即驻札也。

后复于驻札外立因事特简之使,此系奥法创之,而各国效之。雷雅云:驻札之名渐贱,而凡膺此职者,并以特简公使为名。于是接待二等公使之礼渐增。始而杂乱无章,自一千七八百年间方有条理。至维也纳,即奥京章程之内,以特简公使、全权大臣及寄文凭于国君者,皆归为二等。二等公使恒有授以特简全权便宜行事大臣之衔者。由此观之,凡公使毋摄行君事之权,而寄文凭于国君者,即为二等。于一千八百十八年复定例,改驻札之职为三等。英法两国向毋三等之使。教皇二等使臣名安德农司,于一千八百四十九年有此等使在荷京,与英国使臣争位次,前后英使不让。按维也纳所定之约,惟教皇头等公使之农司方不限到任先后之列位,恒列在前。

   论三等公使

驻京大臣原归二等公使之内,后因特简公使每邀尊位,于是将驻京大臣渐降一等,列为三等。虽教皇、威尼司等国未经允行,而诸国已遵行之。查维也纳章程有「特简公使、全权大臣,以及凡能将文凭呈递国君等使,列为二等」之语,是明将驻京大臣列为二等也。或曰:「于一千八百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复立专」,殆因前章未曾虑及驻京大臣日后有争执之处耶?曰:「议立章程各员,亦谅无不知也。」其艾克司所补专,将驻京大臣改为三等。嘎尔席雅云:「驻京大臣一节,不可因此即视为署理公使,而不以公使视之也。」按此,则驻札位居特简与署理之间,且按补驻札职系公使,不因改等而并改其职也。其原亦未废,惟增以发明之耳。

   论四等公使

四等公使其寔任者名办事大臣,法、英两国除总领事官可□公使外,并无办事大臣名目。文凭系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至署理者,因头、二等公使或暂行

译有人问:“如果遇到驻在国的国君去世,或者该国发生重大变故,原来的使臣另行呈递新的国书,像这样使臣的位次,该如何处理?是仍然按照前次呈递国书之日起算,还是接续此次呈递新国书之日来确定呢?”

回答说:这一条向来没有成例,应当由各位公使自行商议决定。查考1830年,法国发生民变,驱逐旧君而立新君。当时驻京公使开会时,各国仍然按照前朝所居的位次。又比如普鲁士君主弗里德里希四世去世之后,驻京公使开会时,也都照此办理。到了1848年2月,法国发生大变,建立民政。随即在1852年,又发生变故而建立帝制。驻京公使都按照他们呈递新国书之日,来确定位次。

那些特简公使,按例没有推尊之处,他们与寻常使臣不同的,只是所办理的事务不同罢了。他们的位次常有同僚,公使让位在先的,这是礼节,并非本分。

论头等公使

按例,安巴萨多尔与教皇使臣都属于头等公使。凡是头等公使都有代表君主行事之权。然而各国未曾以对待国君的礼节对待他们,在驻京各国公使署内聚会时,头等公使也应当让总理大臣位列在前。该使臣在前往的国家有直接面见君主商办事件的权力,因为他是君主亲信的臣子,所以适宜受到特别的恩宠。然而也有名不副实的,因为头等公使遇到事件也都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商办,与二等公使没有区别。如果有时与国君会晤,总理大臣也必须共同商办。那些君权有限制的国家大多如此,如果君权独断的国家或许不同。

那些头等公使遇到要事想要面见国君,就可以概不通知,直接前往宫门请求见面陈述。按常例,教皇只准许奥地利、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四国的特简头等公使前往罗马,因为他们是信奉本教的大国缘故。而对待法国头等公使尤其优待,比如凡是公举教皇之事,其公院按照旧例,虽然名为门,必留一小隙,以便该使参与商议。至于二三等公使,应当先行文书知照总理大臣,请示觐见日期。头等公使其余的权利只在礼节,而礼节有时关系公务,实在不是小事。按照维也纳所定的章程,教皇头等公使虽然到任,最后仍居各国头等公使之前。教皇头等公使衔名有两个,一个叫农司,一个叫雷嘎。雷嘎,是用来派遣往崇奉教皇各国的;农司是常使的名称,雷嘎是因事恃乱之使。

论二等公使

在1500年至1600年间,各国逐渐崇尚骄奢,特简代君,头等公使,他们的地位至尊且重。于是奢华相尚,礼节难以周全,以致经费浩繁,于是有派遣公使,职位稍逊的举措。因为既不等待君主亲自接见,礼节也可以减少,于是定下他们的名称,来西当即驻札也。

后来又在驻札之外设立因事特简的使臣,这是奥地利和法国首创的,各国效仿。雷雅说:驻札的名称逐渐卑贱,而凡是担任此职者,都以特简公使为名。于是接待二等公使的礼节逐渐增加。起初杂乱无章,从1700年至1800年间方才有条理。到了维也纳,即在奥地利章程之内,将特简公使、全权大臣以及将国书呈递国君者,都归为二等。二等公使常有授予特简全权便宜行事大臣头衔的。由此看来,凡是公使没有代表君主行事之权,而将国书呈递国君者,即为二等。在1818年又定下条例,将驻札之职改为三等。英国和法国向来没有三等使臣。教皇二等使臣名叫安德农司,在1849年有这类使臣在荷兰京城,与英国使臣争夺位次,前后英国使臣不让。按照维也纳所定的条约,只有教皇头等公使的农司才不限到任先后的位次,恒列在前。

论三等公使

驻京大臣原本归在二等公使之内,后来因为特简公使每每获得尊位,于是将驻京大臣逐渐降一等,列为三等。虽然教皇、威尼斯等国未曾允许实行,而各国已经遵行了。查考维也纳章程有“特简公使、全权大臣,以及凡能将国书呈递国君等使,列为二等”的话,这是明确将驻京大臣列为二等。有人说:“在1818年11月21日又设立专条”,大概是因为前面的章程未曾考虑到驻京大臣日后有争执之处吧?回答说:“商议设立章程的各员,也谅无不知道的。”其艾克司所补专条,将驻京大臣改为三等。嘎尔席雅说:“驻京大臣这一节,不可因此就视为署理公使,而不以公使看待。”按照这个说法,那么驻札位居特简与署理之间,而且按照补驻札职系公使,不因改等而一并改变其职务。其原本也未废除,只是增加发明罢了。

论四等公使

四等公使其实任者名叫办事大臣,法国、英国除了总领事官可以兼任公使外,并没有办事大臣的名目。国书是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的。至于署理者,因为头、二等公使或暂行

离任,或撤回国,由该公使等妥派代理,声明于驻札之国。其寔任者位列署理之先,因维也纳章程有将文凭呈递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之语,是指此寔任耳。署理头等公使者位在署理二等公使之先。

译离任或撤回国时,由该公使等人妥善委派代理人员,并向驻在国声明。正式任职者的位次排在署理者之前,因为《维也纳章程》中有将国书呈递给总理各国事务大臣的条文,所指的就是这正式任职者。署理头等公使的位次排在署理二等公使之前。

论委员出差

凡派委员前往外国,毫毋公使之权。但委员遇有查办疆界或收发帤项事宜,常有加以公使之衔者。▯听遣之之国定其职衔,更有不归公使之列者。瓦墨两邦驻札土京之办事大臣,不与公使之列,亦毋公使之权利,因其专理本国事务,不干两国交涉事件,亦可加以驻札参▯或本国委员之职,但不得作为公使也,亦不得邀各项礼节以及享受使臣各项权利。所遣系某国人,仍归某国管辖,不授以文凭,惟赐以训条或荐书而已。

  论使臣职守

   论使臣文凭

凡出使者,自头等以及各等公使,皆奉有文凭,以昭职守。其文凭系本国之君藉使臣以转达彼国之君,即谓之国书,可作为该公使全权之据。实则书内祗载使臣所膺之职,不详其所办之事。

按国书无一定成格,当按两国之君,或位平行,或有尊卑之别,以定体式。

国书于未经呈递之前,按例先令抄录一分,送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备查阅。至呈递之时,按照驻札之国常例,与来使之职,国主或应升殿收受,或在宫内收受,皆听之。各国公使驻札土京,于呈递国书外,另递公文于宰相与总理大臣。所呈宰相文之应于未递国书以前呈递,至呈总理大臣之文,可委参赞或翻译官代为呈递。各项文件,非国君御笔,亦无国君印押,惟由本国总理大臣书写而已。

国书应递某君收受者,原当亲为收受。若遇国君尚在冲龄,不能亲受,而政归摄位者,当视此摄位之人有代君收受国书之权否。此端于一千八百四十一年起,自日国威公摄位之事,该爵援引母后马理成案,欲代伊君收受国书。不知母后摄位者事甚悬殊,不能比拟。于是法国将本国欧公摄位之事函告之内,载欧公摄位因伊君路易第十五尚幼,该爵居于君侧,代受国书,立即转呈幼主云云。威公当即照此办理。英国当今女主,其夫薨逝之后,即委大臣数员代受国书。

公使之职责任繁重,若本国遇有大变,或国君退位,以及驻札之国君薨等事,自当另行更换国书,并全权字样。遇有公使升降,该使原领文凭即应注销,另换新凭。○以君国而言,教皇与民政国君相若,盖民政国君遇有推择本国在外之公使,无庸改递文凭,即民政国君驾崩,邻国之君亦不缟素。

如该国或本国或驻札之国事故,不久即可定局。虽该使暂无国书,仍可以公使视之。俟该使一经接到国书,即可照旧供职,并无他项典礼,祗再行呈递,并照例附以陈词一本而已。

某国遣派数使,皆同等,即合递国书一分,不必分递。若遣派公使一人,奉有国书数分,即由该公使前各国次第呈递可也。

国书一节,彼国非另有情节,鲜有答者,即答之,亦不过以来使之才德出众,不胜欢欣等语覆之而已。盖国书原令其接待来使,既接来使,又何必覆以书哉?本国之君尚有授使臣以荐书者,或与彼国宗亲,或与秉权大臣,以及地方各大宪,皆可。

   论全权字据

凡公使会议和约立盟等事,皆当镌有全权字据。全权字据,大抵为便宜行事之证,然必另授以训条,以限制之。

至常川驻京公,使其文凭即作为全权字[据]如另有会议事件,方待授之全权字据,有限于某事者,亦有便宜行事者。惟便宜行事者为真全权字据。若当与某国会议,亦应载明其特简大臣前往诸国大会者,不另授以文凭,祗以全权字据为证。而各使即将字据互相抄阅,或呈递掌议大臣,亦可。

昔之镌有全权字据,大臣有与无论何国会议之权,今则不然,其所与会议者皆载明字据之上。昔者英国女主曾以此项文件授与本国公使,派往荷兰与诸国会议。

   论训条

上文载明训条,原以限制全权。其全权字据为呈前往之国,其训条为使臣遵循办事之具。若勒令呈训条,即属有违公法。盖彼既有文凭或全权字据为证,即可推诚相信矣。

训条有公密之别,或详论一切,或述梗概。有口授之者,有笔书之者,亦有至会议之国,随事酌核增减更易之者。总之,密训非奉有本国特谕,该公使不得擅

译论委员出差

凡是派遣委员前往外国,完全不具备公使的权力。但是,委员如果遇到查办疆界或收发款项等事宜,常常被加上公使的头衔。〇接受派遣的国家决定其职衔,更有不被列入公使行列的情况。瓦利、墨索两邦驻扎在土京的办事大臣,不列入公使行列,也没有公使的权利,因为他们专门处理本国事务,不干涉两国的交涉事件,也可以加上驻扎参赞或本国委员的职务,但不得作为公使,也不得享受各项礼节以及享有使臣的各项权利。所派遣的是某国人,仍然归某国管辖,不授予文凭,只赐予训条或推荐信而已。

论使臣职守

论使臣文凭

凡是出使的人,从一等公使到各等公使,都持有文凭,以彰显其职责。这文凭是本国君主借由使臣转达给彼国君主的,即称为国书,可以作为该公使拥有全权的依据。实际上,国书内只记载使臣所担任的职务,不详细记载其所办理的事务。

按照惯例,国书没有固定的格式,应当根据两国君主之间是地位平等,还是有尊卑之别,来确定体式。

国书在未经呈递之前,按惯例先抄录一份,送呈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备查阅。等到呈递的时候,按照驻扎国的常例,以及来使的职务,国主或者应当升殿收受,或者在宫内收受,都听凭其决定。各国公使驻扎在土京,在呈递国书之外,另外向宰相和总理大臣递交公文。呈递给宰相的公文,应当在未递国书之前呈递;至于呈递给总理大臣的公文,可以委托参赞或翻译官代为呈递。各项文件,如果不是国君亲笔,也没有国君的印押,只是由本国总理大臣书写而已。

国书应当呈递给哪位君主收受,原本应当亲自收受。如果遇到国君尚在幼年,不能亲自收受,而政权归于摄政者,应当查看这位摄政者是否有代君收受国书的权力。这一端自一千八百四十一年起,从日国威公摄政之事开始,该爵援引母后马理的先例,想要代他的君主收受国书。不知道母后摄政的事情相差甚远,不能相提并论。于是法国将本国欧公摄政的事情函告给日国,记载欧公摄政是因为他的君主路易第十五尚幼,该爵居于君主身旁,代受国书,立即转呈给幼主云云。威公当即按照此例办理。英国当今的女王,她的丈夫去世之后,就委派几位大臣代受国书。

公使的职责任务繁重,如果本国遇到重大变故,或者国君退位,以及驻扎国的国君去世等事情,自然应当另行更换国书,以及全权的字样。遇到公使升迁或降职,该使原来领取的文凭就应当注销,另外换发新的凭证。○以君主国家而言,教皇与民政国君主相似,因为民政国君主遇到推举本国在外的公使,不需要改递文凭,即使民政国君主驾崩,邻国的君主也不穿丧服。

如果该国或本国或驻扎国的事故,不久就可以定局。虽然该使暂时没有国书,仍然可以视其为公使。等到该使一经接到国书,就可以照常供职,没有其他典礼,只是再行呈递,并按照惯例附上一份陈词而已。

某国派遣数名使臣,都是同等地位,就合并递交一份国书,不必分别递交。如果派遣一名公使,奉有多份国书,就由该公使依次向各国呈递即可。

国书这一节,彼国除非另有情节,很少回复,即使回复,也不过用“来使才德出众,不胜欢欣”等话语答复而已。因为国书原本是为了让彼国接待来使,既然已经接待来使,又何必用书信回复呢?本国的君主还有授予使臣推荐信的,或者给彼国的宗亲,或者给掌权的大臣,以及地方上的各大官员,都可以。

论全权字据

凡是公使会议和约、订立盟约等事情,都应当刻有全权字据。全权字据,大体上是便宜行事的凭证,但必须另外授予训条,以限制它。

至于常驻京城的公使,其文凭即作为全权字据;如果另有会议事件,才等待授予全权字据,有的限于某事,有的可以便宜行事。只有便宜行事的才是真正的全权字据。如果应当与某国会议,也应当在字据上载明;特别简选的大臣前往各国大会的,不另外授予文凭,只以全权字据为证。而各位使臣即将字据互相抄阅,或者呈递给掌议大臣,也可以。

过去刻有全权字据,大臣有与任何国家会议的权力,现在则不然,其所与会议的国家都载明在字据之上。过去英国女王曾以此项文件授予本国公使,派往荷兰与各国会议。

论训条

上文载明的训条,原本是为了限制全权。其全权字据是呈给前往的国家看的,其训条是使臣遵循办事的工具。如果强迫呈交训条,就属于违背公法。因为彼方既然有文凭或全权字据作为凭证,就可以推诚相信了。

训条有公开和秘密的区别,有的详细论述一切,有的叙述梗概。有口头授予的,有书面书写的,也有到了会议的国家,随事情斟酌增减更改的。总之,秘密训条如果没有奉到本国的特别谕令,该公使不得擅自

自泄漏。故本国与各使训谕,以及各使与本国事,则酌核呈明者亦有之。

译自行泄露。因此,本国与各使节之间的训示告诫,以及各使节与本国之间的事务,也有经过斟酌核实后呈报说明的情况。

论用暗号传递密信

本国与在外使臣往来信函,遇有利益攸关,必须慎密机关以防泄漏。故本国与各使训谕,以及各使与本国信函,每用暗号传递之法。其法有密字表以便书写,复有绎字表以便讲解。至如何用法,另有专书论之。然必须累牍连篇,方能稍知梗概。无如所载之法,多有费解,似惟恐人知之者。原书所载诸法,虽不妨代为摘录,以愚观之,实为多事。各国以密字传书,亦非同一法。凡出使者,务须先悉其本国所用之法。

此等密法,尚有加减笔画、更改字式,以及跳越字格而读者。但加减更改之法,需时孔久,诸多不便。虽无释字表,亦能被干系之人窥破。盖被若悉心揣摩,详加猜度,多方比较,不难将书内机宜探索而得也。倘密事一旦宣露,则用此法者,岂不枉费心机?其用跳越字格而读者,亦不甚便捷。如尺素短札,用之尚可,较前法似为妥协。

至用数以代字,较以上二法似为尽善。因数目可以编配无穷,尽写解释亦甚简便。遇有机密信函,专弁寄送更为妥实,而费用较繁。然合大国寄送密信,率皆专弁。

另有一法,亦甚妥实,并费用较省。系将密信锁置铁匣,外包油布,本国与在外使臣各执钥匙,以便往来开启。

   论执照护照之别

发给执照,原为途中任便往来各处文武职官保护之用。当升平无事之时,凡人领有执照,安分守法者,既准其各处任便游历,则使臣前来,更当毫无阻▯

至争战多事之秋,于执照外由用兵各国另授以护照,以便使臣过境,免有险阻之虞。昔者法英交战,有法使某驻札布国者,由福郎佛尔起程前往布国,路过汉诺福,被□解交英国,而法国未尝以英国背公法者,因该使未向敌国请领护照而擅过其境也。是时汉诺福为英君管辖,斯时统兵将帅各员,按其所辖地方远近,亦有发给护照之权,因遇有重大事件,紧急公文必须专员寄送者,是以不得不授以此权耳。

  论出使人员

丁韪良译

   论随使司员

按照使臣等级以定随使人员之多寡,其随司分为两等:一则使臣之参赞、协理等官,皆由国君简派而得与公使之权利;二则使臣之幕友以及随侍人等,皆归私役。法国公使驻札土京,带有学习翻译人员,间有曾在本国学习○学习○事官,系专以○事官用,其品位则在领事公署案库以上。参赞等员皆膺公使,故现在各国于选派此等人员品学每多加意,必择其年富力强、才学优长者方遣出使。要皆先行考试方得遴选,其力附员各国虽量为收用,该员不归考取,亦不关支廉俸,虽有办事出力之处,亦无领受花红之理。其附员固应粗通万国公法、各国近代史记以及富国策,并当熟悉外国语言文字,或一种,或数种。其参赞、协理等官须精通此等书籍方能录用,既经考取,往往令在总理衙门司员上行走方得从使外国。至参赞、协理之职衙与才学如何方能录用,各国多有不同。现在英国遣使只附以参赞一员,其食俸协理亦名参赞;至法国参赞分为三等,在各国交涉事务较繁者,亦遣参赞二员,即二等。

至该员等升阶,照例应各按等级。如以力随员升授食俸协理,由食俸协理升授参赞,由参赞、大参赞升授正使。虽例应如此,亦有破格简用者。如曾任水陆提督、议事大臣以及总理各国事务大臣等职,视其才质干练,多有授以使臣之任者。

正使遇有事故,委参赞暂权使篆,若与本国律法无所不合,即可作为暂署公使。昔英国正使遇事暂行离任,例将正使之职即授与大参赞充当,但此例英国亦废弃久矣。

正使遇有事故,本署参赞与各国会议,呈递正使经手案件等事,各国率皆允准。如系专责正使办理事宜,虽该员已经派为暂署公使,亦有辩驳不准代办者。昔有日耳曼盟邦,各遣公使在福郎佛尔会议事,彼时正使遇有阻▯不能同议者,须将己意告于友国正使,代为转达,不准参赞与议。

正使亦可特委本署参赞随员与驻札之国之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他邦公使会商事件,并责令稽查

译论用暗号传递密信

本国与驻外使臣往来信函,若涉及重大利益,必须设置严密的保密机制以防泄露。因此,本国对各使臣的训令,以及各使臣发回本国的信函,常采用暗号传递的方法。这种方法有密字表以便书写,又有译字表以便解读。至于具体如何使用,另有专书论述。然而,必须翻阅大量篇幅,才能略知大概。无奈所载方法,多有难以理解之处,似乎唯恐别人知晓。原书所载的各种方法,虽然不妨代为摘录,但在我看来,实属多此一举。各国用密字传书,方法也不尽相同。凡是出使的人,务必事先熟悉本国所用的方法。

这类密法,还有加减笔画、更改字形,以及跳越字格阅读等方法。但加减更改的方法,耗费时间太久,诸多不便。即使没有译字表,也可能被相关人士窥破。因为如果对方悉心揣摩,详细猜测,多方比较,不难将书中的机密探索出来。倘若机密一旦泄露,那么使用这种方法的人,岂不枉费心机?那种跳越字格阅读的方法,也不甚便捷。如果是短小的书信,使用这种方法尚可,比起前面的方法似乎更为妥当。

至于用数字代替文字,比起以上两种方法似乎更为完善。因为数字可以无限编排,全部写出解释也很简便。遇到机密信函,由专人寄送更为稳妥,但费用较高。然而大国寄送密信,通常都由专人寄送。

另有另一种方法,也很稳妥,且费用较省。是将密信锁在铁匣中,外面包裹油布,本国与驻外使臣各执一把钥匙,以便往来开启。

论执照与护照的区别

发给执照,原本是为了让途中任意往来各地的文武官员受到保护。在太平无事之时,凡是持有执照、安分守法的人,既允许他们随意游历各地,那么使臣前来,更应当毫无阻碍。

到了战乱频仍、多事之秋,在执照之外,由交战各国另外颁发护照,以便使臣过境,免除危险阻碍的忧虑。从前法国与英国交战,有一位法国使臣驻扎在布国,从福郎佛尔(法兰克福)启程前往布国,路过汉诺福时,被拘捕并交给英国,而法国并未指责英国违背公法,因为该使臣未向敌国请领护照而擅自过境。当时汉诺福受英国君主管辖,此时统兵的将帅各员,根据其所辖地方的远近,也有颁发护照的权力,因为遇到重大事件、紧急公文必须专人寄送,所以不得不授予他们这种权力。

论出使人员

丁韪良译

论随使司员

按照使臣的等级来确定随使人员的多少,其随从官员分为两类:一是使臣的参赞、协理等官,都由国君简派,享有公使的权利;二是使臣的幕友以及随从人员,都属于私人役使。法国公使驻扎在土耳其京城,带有学习翻译的人员,间或有曾在本国学习过事务的官员,是专门作为事务官使用的,其品级则在领事公署的案库以上。参赞等官员都担任公使职务,所以现在各国在选派这类人员时,对品学往往多加留意,必定选择年富力强、才学优秀的人才能派遣出使。都要先经过考试才能遴选,那些依附的随从人员,各国虽然酌情录用,但这些人员不经过考试,也不领取薪俸,即使有办事出力之处,也没有领取奖赏的道理。那些依附人员固然应当粗略通晓万国公法、各国近代史以及富国策,并且应当熟悉外国语言文字,或一种,或几种。参赞、协理等官员必须精通这些书籍才能被录用,既然已经考取,往往让他们先在总理衙门司员中任职,然后才能跟随使臣出使外国。至于参赞、协理的职位与才学如何才能被录用,各国多有不同。现在英国派遣使臣只附带一名参赞,其领取薪俸的协理也称参赞;至于法国,参赞分为三等,在各国交涉事务较为繁杂的地方,也派遣两名参赞,即二等。

至于这些官员的升迁,照例应当各自按照等级。例如由随从人员升任领取薪俸的协理,由领取薪俸的协理升任参赞,由参赞、大参赞升任正使。虽然照例应当如此,也有破格简用的情况。如曾任水陆提督、议事大臣以及总理各国事務大臣等职,看其才质干练,多有授予使臣职务的。

正使遇到事故,委派参赞暂时代理使臣职务,若与本国的法律没有冲突,就可以作为暂署公使。从前英国正使遇到事情暂时离任,照例将正使的职务立即授予大参赞担任,但这个惯例英国也废弃很久了。

正使遇到事故,本署参赞与各国开会,呈递正使经手案件等事,各国通常都允许。如果是专门责成正使办理的事宜,即使该员已经被派为暂署公使,也有辩驳不准代办的情况。从前日耳曼盟邦,各自派遣公使在福郎佛尔(法兰克福)开会商议事务,当时正使遇到阻碍不能一同商议的,必须将自己的意见告知友国正使,代为转达,不允许参赞参与商议。

正使也可以特别委派本署参赞随从与驻扎国的总理各国事务大臣或其他国家公使会商事件,并责令稽查。

案卷、机密公文、代拆代行。有时正使与同僚或与地方大吏往来信函,亦令伊等书写以及缮录节接收禀呈发给本国人民存亡改籍字据与钤印执照等事。若专有司库掌印,其执照▯印一节,自当归伊经理。总之,以上各员无论等级,既经随使,即有帮办正使一切事宜之责。

译处理案卷、机密公文,以及代替正使拆阅信件、代行职权。有时正使与同僚或与地方高官往来的信函,也让他们书写以及抄录;接收呈报、发给本国人民关于存亡改籍的字据与钤印执照等事务。如果设有专门掌管库印的官员,那么执照盖印这一环节,自然应当由他负责管理。总之,以上各位官员无论等级高低,既然已经跟随正使出使,就有协助办理正使一切事务的责任。

论使臣眷属

使臣之妻子与使臣同享利益,虽伊等毫无职守,非其分所应享,然照各国默许常例,此因使臣之利益推及妻[孥](帑)耳。其余亲族人等,无论何人,但该使不能管辖者,皆不得沾此利益。至使臣之妻所得宠荣,如觐见国君,与大臣眷属往来,身临庆贺大典等事,详载礼节章内。

   论无职之随使人员

使臣之幕友以及随侍人员皆归公使署内之人,但非由国君遣派,即不得同随使之权利。此等人既在公使署内,自应沾润。遇有涉讼盘诘等事,地方官查拏务须从宽办理,以免妨▯使臣权利之处。公使到任,例由彼国总署请将随员人等开列名单,封送该署收存。日后若有更换调遣,公使亦宜行文知照。

   论专弁寄送公文

凡邦国与其使臣往来各项公文,按照公法,到处不得擅动。如邦国遇有紧要情节,传递公文须较驿寄更为妥速,即差专弁寄送时亦有之。公使、钦差、专弁赍送公文,而彼国不允者有之。如一千八百年,英国驻俄公使欲差专弁赍送公文,而俄国不肯发给护照,该使无法,遂交信局递送,即将此事奏报本国,而俄国竟以本国国君之旨覆之。

当升平无事之时,凡递送公文员弁皆不得遏阻。至查拏文件,更干例禁。故凡遇使臣往来公文,无论在驻札之国境内,或在假道之国境内,有阻挠寄送之人者,即系显违公法。但其不得阻挠之例,不免有时生弊。如遇使臣不遵公法,或有谋害某君之心,或有倾覆人国之意,其所往来公文,地方官若行查拏,以得同谋人证,是秉其自护之权,以遏祸乱之萌。在常人遇性命危险,不得不亟为设法,以资捍卫,邦国亦然。至害人者,终被人害,亦自取之耳。

欲使员弁寄送公文畅行无阻,须于该员弁随身什物另立记号,或以腰牌为证,或有他项识别,以便各处辨认。至所领寄送公文执照,更为要务。

寄送公文员弁至各国疆界,其行李等件多不查,原恐其稍有迟滞贻误公事,无如该员弁竟有藉此带例禁货物者,实堪痛恨。若被查出,岂非自取其祸?除盖印包裹照例免其查外,其余行李等件无不查。其不查者,系姑行宽免,非定例耳。至用兵之时,若与敌国以及助敌之国未经议定,任便寄送公文,彼此皆有查拏差弁扣留文件之权。是以一经欲为讲和,即先为约定,彼此皆不得遏阻寄信员弁也。似此公文,各国除由驿传递外,多用密寄名目,简派文武职用。如公使系文职大员,则遣参赞协理;若武职,则遣标下将弁,或遣无职衔亲信之人,亦可于所给执照注明系递送公文差务。至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与本国公使寄送文件,往往特遣本衙门应差员弁面递。

  论使臣之权利

丁韪良译

   论使臣不可锢禁伤害等事

凡授以使臣权利,原为其得偁职守,无有阻滞。其利权中之最要者,系不得锢禁耳。古人云:“使臣之身尊而不可犯”等语。是以凡有犯其身,即为辱其职。夫使臣或藉以排难解纷,或藉以维持和好,每有幸乐祸之辈,嫉其人而恶其调处。本地职官以为使臣前来,皆不利于本国,因而深恨痛恶者恒有之。故各国定例,力加保护,以补地方保护之不足。至使臣遇难,畴昔亦非罕睹,今则无矣。昔者俄国女主爱里萨白得登君位,多赖法使色达尔的与谋,因此女主最信任之。该使以为一切公务,必然任其调度。旋因告假回国,一年之久,屡接女主信函,催其回任。该使拟回俄国,设法令女主黜其宰相,于路经各处,预言俄相不日被黜。讵料机事不密,俄相遂设法防之。时该使行文系用暗号,其暗号表被俄相去,遂将法使公文截留拆看,内有毁谤女主之句,乃呈女主御览。女主大怒,是时该使尚未呈递文凭,本拟俄相被黜再行呈递,而女主以该使既未呈递文凭,即系无职之人,乃追回以前所赐星,驱逐回国。然女主此举寔无违背公法,故女主行文各国,谓此事只关其人,不干其国。两国仍和好如初。

现在西洋各国于使臣之身家以及行李车辆等件皆照公法保护

译论使臣眷属

使臣的妻子儿女与使臣共同享有利益,虽然他们毫无职守,并非其本分所应享有的,但按照各国默许的惯例,这是因为使臣的利益推及到妻儿身上。其余亲族等人,无论何人,只要该使臣不能管辖的,都不得沾此利益。至于使臣的妻子所得到的宠荣,如觐见国君,与大臣的眷属往来,亲身参加庆贺大典等事,详细记载在礼节章节内。

论无职之随使人员

使臣的幕僚以及随侍人员都归属于公使署内,但若不是由国君派遣,就不能享有随使的权利。这些人既然在公使署内,自然应该得到恩惠。遇到涉及诉讼盘问等事,地方官查办逮捕务必从宽处理,以免妨碍使臣权利的地方。公使到任,惯例由其本国总署请求将随员等人开列名单,封送该署收存。日后如果有更换调遣,公使也应当行文通知。

论专弁寄送公文

凡是邦国与其使臣往来的各项公文,按照公法,到处不得擅自触动。如果邦国遇到紧要情节,传递公文须比驿站邮寄更为稳妥迅速,即使差遣专弁寄送时也有这种情况。公使、钦差、专弁携带公文,而彼国不允的情况也有。如一千八百年,英国驻俄公使想差遣专弁携带公文,而俄国不肯发给护照,该使没有办法,于是交给信局递送,并将此事奏报本国,而俄国竟然以本国国君的命令回复。

在太平无事之时,凡是递送公文的员弁都不得遏止阻碍。至于查拿文件,更违反例禁。所以凡是遇到使臣往来的公文,无论是在驻扎的国家境内,还是在借道的国家境内,有阻挠寄送的人,就是明显违背公法。但其不得阻挠的惯例,不免有时产生弊端。如果遇到使臣不遵守公法,或者有谋害某位君主的心意,或者有颠覆别国的意图,其所往来的公文,地方官如果进行查拿,以获取同谋的人证,这是秉持其自我保护的权利,以遏制祸乱的萌芽。普通人遇到性命危险,不得不急忙设法,以资捍卫,邦国也是如此。至于害人者,终被人害,也是自取罢了。

要使员弁寄送公文畅行无阻,须在该员弁随身物品上另立记号,或以腰牌为证,或者有其他识别标志,以便各处辨认。至于所领受的寄送公文执照,更是重要事务。

寄送公文的员弁到达各国疆界,其行李等件大多不检查,原本担心稍有迟滞贻误公事,无奈该员弁竟然借此携带例禁货物,实在令人痛恨。如果被查出,岂不是自取其祸?除了盖印包裹照例免除检查外,其余行李等件无不检查。那些不检查的,是姑且宽免,并非定例。至于用兵之时,如果与敌国以及助敌的国家没有议定,任便寄送公文,彼此都有查拿差弁扣留文件的权利。所以一旦想要讲和,就先约定,彼此都不得遏止寄信员弁。像这样的公文,各国除了由驿站传递外,多用密寄的名义,简派文武职用。如果公使是文职大员,则派遣参赞协理;如果是武职,则派遣部下将弁,或者派遣无职衔的亲信之人,也可以在所给执照上注明是递送公文的差务。至于总理各国事务大臣与本国公使寄送文件,往往特别派遣本衙门应差的员弁当面递交。

论使臣的权利

丁韪良译

论使臣不可禁锢伤害等事

凡是授予使臣权利,原本是为了让他能够称职办事,没有阻滞。其利权中最重要的是,不得被禁锢。古人说:“使臣之身尊贵而不可侵犯”等语。所以凡是侵犯其身体,就是侮辱其职务。使臣或者借此排难解纷,或者借此维持和好,每有幸灾乐祸之辈,嫉妒其人而厌恶其调处。本地职官认为使臣前来,都对本国不利,因而深恨痛恶的情况常有。所以各国定例,极力加以保护,以弥补地方保护的不足。至于使臣遇难,过去也并非罕见,现在则没有了。从前俄国女皇伊丽莎白登上君位,多依赖法国使臣色达尔的参与谋划,因此女皇最信任他。该使认为一切公务,必然任其调度。后来因为告假回国,长达一年,屡次接到女皇信函,催促其回任。该使打算回俄国,设法让女皇罢免其宰相,在路经各处,预言俄相不久将被罢免。不料机密不密,俄相于是设法防备。当时该使行文使用暗号,其暗号表被俄相获取,于是将法使公文截留拆看,内有毁谤女皇的句子,便呈给女皇御览。女皇大怒,此时该使尚未呈递国书,原本打算俄相被罢免后再行呈递,而女皇认为该使既然未呈递国书,就是无职之人,于是追回以前所赐的勋章,驱逐回国。然而女皇此举确实没有违背公法,所以女皇行文各国,说此事只关乎其人,不关乎其国。两国仍和好如初。

现在西洋各国对于使臣的身家以及行李车辆等件都照公法保护

以防其弊。▯驻札之国既不得锢禁使臣,亦不得管辖使臣,此非循礼节之虚文,乃势所当如是耳。故使臣皆保其自由,以便称其职守。▯使臣若归驻札之国管辖,何以供职?

译以防止弊端。〇驻在国既不得禁锢使臣,也不得管辖使臣,这并非遵循礼仪形式的虚文,而是形势所必然如此。因此,使臣都保有自由,以便履行其职责。〇如果使臣受驻在国管辖,又怎能供职呢?

夫使臣虽享格外利益,遇有过犯,亦不得幸免惩治。如使臣不知自爱,欺凌人民,任意横行,▯敢犯禁,搅扰官民,谋为不轨,以及干犯众怒等事,自当惩治,但归该使本国办理,是其分所当然,为各国所默许之常例也。其驻札之国,亦可照情节轻重设法自护,或断其往来信函,或派人守其公署,使内外不通,或勒令回国。倘该使如敢违抗,即将伊逐出境外,以免意外之处,事至此极,使臣视驻札之国,直欲仇敌,故不免受此威胁之辱。是使臣既昧其职分之当然,即失其权利之本然矣。一千八百五十九六十一等年,萨国君主改称意大利君主时,该国驻札多司干及那白里公使设法暗谋,以致二邦易于吞并焉。此事若败,该使其不免乎?

昔有锢禁使臣之事,如驻札法京公使名塞勒马者,与日国大臣通同谋害法国摄君位者,又一千八百八年,俄国驻札瑞京使臣名阿娄巴司者,谋夺瑞国芬兰地方,虽公法免其缉拏,竟皆被执矣。

使臣之职权虽在呈递文凭之后方能享受,但现在西洋各国知某使一经入境,直至出境,莫不慎为保护,其一切举止皆不得稍有妨碍,而其职内应行事宜更不可拦阻。

当升平无事之时,若某国私拆公使往来信函,即系显违公法。昔者私拆信函之事,相习成风,甚至邦国派人专司其事,而今无矣。夫往来信函日渐加增,焉能逐件拆阅?现在各国于递发信函一事,俱严为防范,以免拆阅之弊。

本国新报讪讪,公使亦为公法所严禁,因该使不得赴署申诉,恐致宣泄机密事件。彼国藉新报评论,公使大为不可。若查某使果有不合,应向该使剀切言之,或事关重大,行文该使本国亦可。至公使刊着书籍或新报,难免招人訾议,在彼虽有过当,而公使殊难辨白矣。

使臣无时不当保护,虽两国业经失和,而兵端已开,亦不得锢禁阻挠。虽有未认其国者,然即允使臣入境,即当保护,但其利益不得与公使同。昔土耳其设有七塔寺,收押敌国公使,该国托辞保护,以免公使受侮,实则一恶习耳。嗣后此例废弃,如俄土两国布加里之役,俄使回国,毫无阻▯。又希腊叛土,俄因与土失和时,俄使亦安静回国,土国并未阻止。又一千八百二十七年,法英俄与土起衅,各国欲绝交,旋国时,土国大臣声称七塔寺业经裁撤矣。

   论使臣诸得自由

当慎谨自守,远避嫌疑,▯存国体,忠国事,寔使臣之要务。故非经本国允准,无论某国赐何职衔星,以及各项宠荣之处,使臣皆不得擅自领受。使臣驻札某国,历年甚久,且与该国君主、执政大臣往来亲密异常者,即难免不生物议。故按期更换使臣,此弊即除。彼国无论赏给何等职衔,不但使臣不得相受,凡在外邦侨居人民,非经本国允准,皆不得收授。

遇某国遣来驻札之使,若系我国之人,恒有两国预为言明,除办理交涉事务外,该使本身仍归我国管辖,但在任之时,其分所应享各项权利,以及诸得自由之处,仍与各国公使无异。

   论使臣不归地方管辖

不归地方管辖,亦在使臣所享利益之内。故使臣身居他邦,一如故土,其一切身家财物事故,仍按本国律例办理。若生有子女,亦为本国之人。其驻札之国,无审讯使臣、勒令追赔、查抄财物、补还欠债之权。此节不独公使为然,凡使臣之妻与随使人员,亦均享此利益。至使臣公署,亦不归地方管辖,故巡捕等官均不得擅入。昔俄国公使驻札法京,有该使随员某在署内将协理一名伤害,使臣遂将该犯发交法国法院。后俄国函致法国,声称该犯系在署内行凶,请即送还本国审讯,因按公法,使臣署内一如本国境内耳。法国复以公使既将该犯发交我国,应由我国审讯等语,彼此互相争执。俄国终让法国审办,然法国虽行审办,亦未传该署人员作证,祇派员赴署取供,惟恐稍有妨▯公使之权利也。

以上各节,似此国之权,不能施之于彼国之使,然必如此,使臣方能任便得以称其职守。故各国于使臣此等利益,皆应格外稽查。下吏恐有触犯,而

译派遣的使臣虽然享有超常的利益,但一旦有过错犯罪,也不能侥幸免于惩罚。如果使臣不知自爱,欺压百姓,任意横行,敢于触犯禁令,搅扰官民,图谋不轨,以及激起公愤等事,自然应当惩处,但交由该使臣所属的本国处理,这是其本分所当然,也是各国默许的惯例。其驻在国也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设法自我保护,或者切断其往来信函,或者派人看守其公使馆,使其内外隔绝,或者勒令其回国。倘若该使臣敢于违抗,就将其驱逐出境,以避免意外发生,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使臣视驻在国如同仇敌,因此难免遭受这种威胁的屈辱。这样,使臣既然违背了其职责的本分,也就失去了其权利的根本。1859至1861年,萨丁尼亚君主改称意大利君主时,该国派驻多斯康及那波里的公使暗中策划,致使两国易于被吞并。此事若败露,该使臣能免罪吗?

过去有拘禁使臣的事例,如派驻法京的公使塞勒马,与日本大臣勾结谋害法国摄政王;又1808年,俄国派驻瑞京的使臣阿娄巴司,图谋夺取瑞典的芬兰地区,虽然国际法免除对其的缉拿,但两人都被逮捕了。

使臣的职权虽然在递交国书后才能享受,但现在西洋各国知道某使臣一经入境,直至出境,无不谨慎保护,其一切举止不得稍有妨碍,而其职务内应办理的事宜更不可阻拦。

在太平无事之时,如果某国私自拆阅公使往来信函,就是明显违背国际法。过去私自拆阅信函的事,相沿成风,甚至国家派人专门负责此事,现在已没有了。往来信函日渐增多,怎能逐件拆阅?现在各国在递送信函一事上,都严格防范,以免发生拆阅的弊端。

本国报纸的讥讽,公使也为国际法所严禁,因为该使臣不得赴使馆申诉,恐怕泄露机密事件。驻在国藉报纸评论,公使大为不满。如果查明某使臣确实有不妥之处,应向该使臣恳切说明,或者事关重大,行文给该使臣的本国也可以。至于公使刊印书籍或报纸,难免招致指责,在驻在国看来虽有过当,但公使很难辩白。

使臣无时无刻不应受到保护,虽然两国已经失和,战端已开,也不得拘禁阻挠。虽然有不承认其国的,但只要允许使臣入境,就应当保护,但其利益不得与公使相同。过去土耳其设有七塔寺,收押敌国公使,该国企称保护,以免公使受辱,实则是一种恶习。后来此例被废弃,如俄土两国布加利亚之战,俄国使臣回国,毫无阻碍。又希腊叛离土耳其,俄国因与土耳其失和时,俄国使臣也安静回国,土耳其并未阻止。又1827年,法英俄与土耳其发生冲突,各国欲断绝外交关系,回国时,土耳其大臣声称七塔寺已经裁撤了。

论使臣所享有的自由

应当谨慎自守,远离嫌疑,保存国体,忠于国事,确实是使臣的要务。所以未经本国允许,无论某国赐予什么职衔星章,以及各项宠荣之处,使臣都不得擅自领受。使臣驻在某一国,历年很久,且与该国君主、执政大臣往来亲密异常的,就难免不产生非议。所以按期更换使臣,此弊即除。驻在国无论赏给什么职衔,不但使臣不得接受,凡在外邦侨居的人民,未经本国允许,都不得接受。

遇到某国派遣来驻在的使臣,如果是我国人,通常两国预先约定,除办理交涉事务外,该使臣本身仍归我国管辖,但在任之时,其本分所应享的各项权利,以及所享有的自由之处,仍与各国公使无异。

论使臣不归地方管辖

不归地方管辖,也在使臣所享利益之内。所以使臣身居他邦,如同故土,其一切身家财物事故,仍按本国的律例办理。若生有子女,也是本国的人。其驻在国,没有审讯使臣、勒令追赔、查抄财物、偿还欠债的权力。这一条不仅公使如此,凡使臣的妻子与随使人员,也都享有此利益。至于使臣的公使馆,也不归地方管辖,所以巡捕等官都不得擅自进入。过去俄国公使驻在法京,有该使臣的随员某在馆内将一名协理伤害,使臣遂将该犯交给法国法院。后来俄国函告法国,声称该犯是在馆内行凶,请即送还本国审讯,因为按国际法,使臣馆内如同本国境内。法国回复说公使既将该犯交给我国,应由我国审讯等语,彼此互相争执。俄国最终让步由法国审办,然而法国虽行审办,也未传唤该馆人员作证,只派员赴馆取供,惟恐稍有妨碍公使的权利。

以上各节,似乎此国的权力,不能施之于彼国的使臣,但必须如此,使臣方能任便得以称职。所以各国对使臣这些利益,都应当格外稽查。下级官吏恐怕有触犯,而

误失和好;至触犯后再行辩明,以免彼国心怀猜疑,亦非甚易。现在通使之国,无不互相默许各管辖本国使臣之例。

译若因失误而破坏了友好关系;等到触犯对方之后再去辩白澄清,以免那国产生猜疑,也并非容易之事。如今与我国互通使节的国家,没有不彼此心照不宣地默认各自管辖本国使臣这一惯例的。

使臣居址免于地方管辖一节,在昔时,凡近使臣公署房屋悬挂该使旗牌,即免地方管辖。毋如日久獘生,故现在各国皆除此例。惟日、法驻札罗马公使与署比,皆免地方管辖,因藉该署门首所悬旗牌以护之耳。一千七百五十九年,法国驻札冉瓦公使曾禁止该处巡捕人等,不准自公署门首经过,此举可谓狂矣。若该国竟隐忍受之,寔为可耻。在一千七百年间,日国即将此例废弃矣。

夫使臣既不归地方管辖,其公署亦因之宽免。若任听罪犯,不论某国人民逃匿公署,使地方官▯难查拏,寔于本国自主之权有损。现在遇有公使署内隐匿罪犯,若经地方官知照,仍不交出,不但将公署围守以防脱逃,并可立即进署锁拿。一千七百二十九年,日国有公爵名理伯拉者犯罪藏匿英国公使署内,是时法院议此,谓派员前往搜捕可也。因公使驻札原为固持两国往来友谊,于彼此均有裨益,今如此则反阻挠此国政令。夫寻常罪犯,如可视公使情面免其查拿,而罪大恶极要犯,亦可藉之逃出法网,天下于理不合,于公法相背之事莫甚于此,不但邦国受其害,恐致有倾覆之忧矣。然此事议者不同,或云罪犯藏匿使臣公署,地方官派兵围守以防脱逃,不得进署锁拏,可由总理大臣代为令其交出,否则向伊国君索取,亦无不可,此一说也。或云巡捕官可径向公署索取罪犯,若仍匿不交出,即可进署查拏,但于使臣与其随从人员权体之上不得稍有伤▯,此又一说也。愚按若确有藏匿罪犯之据,并有刻即脱逃之虞,似此两项情节,该巡捕官不妨进署搜捕,但不得扰及使臣。▯公使既负推诚相信之义,即不得藉公使之权利以免搜查。若有可疑之处而尚无确据,祗可行文辨论,并可将情节申诉彼国,但不得闯入公署。即有藏匿确据而不至刻即脱逃者,祗可围守公署,或请使臣出署,或送使臣出境,惟总不得闯入公署也。即公使往来行台,亦归此律。

再使臣车辆等项不得载匿罪犯以致远扬,亦不得私带一切违例对象。昔法国驻札罗马公使容留应遣罪犯,以及那不勒斯地方逆匪,并用该使所乘之车载伊等逸行扺城外,被官拏获,将罪犯俱行监禁。该使深以违法责之,教皇答以:「似此等匪徒,汝欲救之,我欲惩之。在汝意护庇逆党,而我为此国之主,既经路遇伊等,谅应容我拘拏使臣之权利,亦不当似此之漫无限制也。」昔驻札罗马公使隐匿罪犯,按照情节原有免其查拏之例,但一千八百十五年此例即已废弃。

   论使臣有罪案不归地方审断

使臣既不归地方管辖,不论所犯何罪,其驻札之国均不得拘审。昔时此理,间有或违,今则莫不遵守。

查一千七百六十三年,荷兰驻札海斯公使犯有不法情事,国主乃命拘执,旋即释放,而承认违背公法之过。至使臣有谋害人命重案而被地方官拘审者,自古祗有葡萄牙公使之弟在英京杀人,旋被英诛一案而已。昔葡萄牙公使之弟随使驻札英国,因故杀本地人民,即逃匿署内。英国执政大臣示以应将该犯交出,照例惩治。葡以不归此地管辖覆之。英以该犯无公使之文凭,即当归我惩治,于是将该犯正法。赖氏论之曰:由英国惩治,有违公法。因既系公使署内之人,应与使臣同其利益。或曰:私罪如伤害人民之类,与公罪如妄用权位之类有间,其公使可归地方拘审。昔苏格兰使臣罗斯者,有谋害英国君主爱里萨白之举,在英国执政论之,使臣既于驻札之国谋害君主,即不得藉公使利益以免惩治。而苏格兰使臣则谓不然,以驻札之国无惩治公使之权为词。是时英国将伊监禁,后乃定议派兵将该使送出境外而已。又一千七百十七年,瑞国驻札英京公使与他国同谋图复旧朝,因机事不密,将所约信函被英查得,遂将该使立即拘禁,其一切案卷全行入官,以凭查办,并请荷兰君主将瑞国驻彼公使亦代为拘执,以为伊系同谋首犯。瑞国遂拘执英国公使,是时赖法国从中调处,各将使臣释放。

马洪氏评论此事,以为英国拘执驻札英京使臣则可,请荷兰

译关于使臣住所免除地方管辖这一条,在过去,凡是靠近使臣官署的房屋,只要悬挂该使节的旗帜牌匾,就免除地方管辖。然而日久弊生,所以现今各国都已废除此例。只有日本、法国驻扎在罗马的公使及其官署,仍免除地方管辖,这是因为凭借官署门口悬挂的旗帜牌匾来加以保护罢了。公元1759年,法国驻扎在冉瓦的公使曾禁止当地巡捕人员从官署门口经过,此举可谓狂妄。如果该国竟隐忍受之,实在可耻。在公元1700年间,日本就已废除此例了。

既然使臣不归地方管辖,其官署也因此获得宽免。如果任由罪犯,不论是哪国人民,逃匿于官署内,致使地方官难以查缉逮捕,实在有损本国的自主权。现在遇到公使署内隐匿罪犯的情况,如果经地方官通知后仍不交出,不但要将官署围守以防脱逃,还可以立即进入官署逮捕。公元1729年,日本有位名叫理伯拉的公爵犯罪后藏匿在英国公使署内,当时法院商议此事,认为可以派人前往搜捕。因为公使驻扎原是为了巩固两国往来的友谊,对彼此都有益处,如今这样做反而阻碍了该国的政令。如果寻常罪犯可以看在公使的情面上免于查拿,那么罪大恶极的要犯也可以借此逃脱法网,天下没有比这更不合情理、更违背公法的事了,不但国家受其害,恐怕还有倾覆的忧患。然而对此事的议论各不相同,有人说罪犯藏匿在使臣官署,地方官派兵围守以防脱逃即可,不得进入官署逮捕,可以由总理大臣代为命令其交出,否则向该国君主索取,也未尝不可,这是一种说法。有人说巡捕官可以直接向官署索取罪犯,如果仍然藏匿不交,就可以进入官署查拿,但对于使臣及其随从人员的尊严不得稍有伤害,这是另一种说法。我认为如果确有藏匿罪犯的证据,并且有即刻脱逃的危险,鉴于这两种情形,该巡捕官不妨进入官署搜捕,但不得打扰使臣。公使既然负有推诚相信的道义,就不应借公使的权利来免除搜查。如果有可疑之处但尚无确凿证据,只可行文辩驳,并将情节申诉给该国,但不得闯入官署。即使有藏匿的确凿证据但不至于即刻脱逃,只可围守官署,或请使臣出署,或将使臣送出境,总之不得闯入官署。即使是公使往来的行馆,也遵循此律。

再者,使臣的车辆等项不得载匿罪犯以致其远逃,也不得私带一切违禁物品。从前法国驻扎在罗马的公使容留应被遣送的罪犯,以及那不勒斯地方的逆匪,并用该使所乘的车辆载着他们逃到城外,被官府抓获,将罪犯全部监禁。该使深以违法为由指责官府,教皇回答说:“像这样的匪徒,你想救他们,我想惩罚他们。在你看来是庇护逆党,而我作为这个国家的主人,既然在路上遇到他们,理应允许我拘捕。使臣的权利,也不应当像这样漫无限制。”从前驻扎在罗马的公使隐匿罪犯,按照情节原有免于查拿的先例,但公元1815年此例即已废弃。

论使臣有罪案不归地方审断

使臣既然不归地方管辖,不论所犯何罪,其驻扎的国家均不得拘捕审讯。过去这个道理,偶尔有违背的情况,如今则无不遵守。

查公元1763年,荷兰驻扎在海斯的公使犯有不法情事,国君于是命令拘捕,旋即释放,并承认违背公法的过错。至于使臣有谋害人命重案而被地方官拘捕审讯的,自古以来只有葡萄牙公使之弟在伦敦杀人,随即被英国诛杀这一案而已。从前葡萄牙公使之弟随使驻扎英国,因故杀害本地人民,随即逃匿于官署内。英国执政大臣表示应将该犯交出,照例惩治。葡萄牙以不归此地管辖为由回复。英国认为该犯没有公使的凭证,就应当归我惩治,于是将该犯正法。赖氏评论说:由英国惩治,有违公法。因为既然是公使署内之人,应与使臣同享利益。有人说:私罪如伤害人民之类,与公罪如滥用权位之类有所不同,其使臣可归地方拘捕审讯。从前苏格兰使臣罗斯,有谋害英国君主伊丽莎白之举,在英国执政商议时,认为使臣既然在驻扎国谋害君主,就不得借公使的利益来免除惩治。而苏格兰使臣则认为不然,以驻扎国无惩治公使之权为词。当时英国将他监禁,后来商定派兵将该使送出境外而已。又公元1717年,瑞典驻扎在伦敦的公使与他国同谋图谋恢复旧朝,因机密不密,将所约定的信函被英国查获,遂将该使立即拘禁,其一切案卷全部没收,以便查办,并请求荷兰君主将瑞典驻扎在那里的公使也代为拘捕,认为他是同谋首犯。瑞典于是拘捕了英国公使,当时赖法国从中调处,各方才将使臣释放。

马洪氏评论此事,认为英国拘捕驻扎在伦敦的使臣是可以的,请求荷兰

代拘驻彼使臣则不可。▯使臣既谋害本国,本国之安危攸关,即不能泥于公法免其拘执。至驻札他国使臣,亦请代为拘执,似未公允。裴里莫与马洪氏所论相同。瑞典公使被禁一案,据荷兰国以伊未递国书,则毋所回护。

译代替拘留驻在那里的使臣,这是不可以的。〇使臣既然谋害了派遣他的国家,关系到本国的安危,就不能拘泥于国际公法而免除对他的拘留。至于请求代为拘留驻扎在其他国家的使臣,似乎不够公允。裴里莫的观点与马洪氏相同。瑞典公使被拘禁一案,根据荷兰国的说法,因为他没有递交国书,所以没有什么可以庇护他的理由。

愚按:使臣既违公法,恃其权利,谋害驻札之国,该国即不可,亦违法拘执。再彼之谋害情节,无论如何重大,断无不顾其职守,居然拘执惩治之理。其惩治殊无他法,惟逐出境外而已。

昔英国查得日国公使,有引敌入境,谋逐君主爱里萨白之意。是时有将此事问诸法师,名阿白里古者,彼答以:「凡使臣于驻札之国,无论显有如何谋害情事,皆不得治以死罪,但可遣之回国,交伊君主代为惩治」等语。英国乃从此议,于是将该使遣回,派人前往日国,以诉其罪。后雅各布嗣位,有某国使臣犯罪与此事相同,是时问诸法师,名葛顿者,彼答以:「凡使臣有代君身而行之意,按公法不得拘审」等语。▯使臣一言一动,应视为代君身而行,起兵而攻其君则可,违法而执其臣则不可,其公法之重,有如此也。此理不独英国遵守,各国亦无不遵之。使臣不但不得拘审,即遇使臣涉讼,虽欲自行投审,亦势所不能。此节非为有益于其身,寔有益于国政,因妨▯国体,莫逾于拘审使臣也。至使臣离任卸此权利之后,自不能如是宽免矣。一千七百三十四年,法国驻丹公使,闻布城当机被围,乃擅离职守,前往救援,是将使臣一切权利尽行舍之。福拉桑曰:「以袍易甲虽为勇敢,然公使行之,究属不合」。▯人之恂谨,在于守分耳。法国驻札波兰公使,亦在当机带兵守城,登陴探望,城破时遂被擒而囚焉。昔法日两国借用撒洼之兵,旋即遣撤,撒公不悦,虐待法使,以泄其忿。

再使臣遇有词讼,亦不可传之作证,惟令其投递供呈。如伊不愿,并无勒令之法。一千八百五十六年,国京师杀死人口一案,荷兰公使目睹其事。地方官欲究此案,乃祈总理大臣转请该使到案,该使不允。据云必行文本国,如蒙允准,方可缮写供词,递送地方官查阅。该使遂请示本国,旋奉准覆。而该使又称祇可查阅供词,不准盘诘等语。地方官以词涉恃符,难以凭信,遂不取供。或问使臣,若有抑之事,可在其驻札之国控告否?发氏曰:该使臣既将抑之事禀知本国,由本国代为申理云云。此答不为无理,因使臣非经本国允准,不得涉讼。既经允准,即可知照总理大臣,转行该衙门查拏罪犯,照例惩办。若系财产事故,遇本国允准,即可径赴该衙门控告。但此等案件亦甚罕有。

   论使臣有争端地方不得拘审

凡因财产事故,不得在驻札之国将公使控告,此例通行天下,均毋异议。但必有限制,且有势不能从其例者,然仍不能管辖其身,即其任内应用之物,亦不能管辖。昔国驻布公使租赁房屋,限满交房时,房主辄以损毁物件为词,欲留物作抵,使不允,遂起争端。在布国以为公使优免之处不至于此,而国以公法所许使臣优待之处,不可被地方条例限制。若干使臣之对象托▯擅动,则其余优免之处,亦渐成具文矣。

发氏曰:使臣署内日用一切对象,皆不归地方管辖,无论系何负欠,断毋变卖署内对象偿还,以及[羁](霸)留公使不发护照之例。一千七百七十二年,海斯驻法使臣拖欠帐目未能偿还,即欲请领护照起程回国,法国总理大臣不肯给照,准债主扣留该使对象以备抵销,一面行文各国公使,云:「敬重外国公使一节,自为理所当然,而遇欠债不还欲行回国者,其驻札之国以此法处之,则于敬使之例无所损也。」后于一千八百十三年,法君降谕曰:「驻札法国公使若拖欠帐目,回国之时不准债主扣留对象作抵。」一千七百九年,英国因俄使妄被拘禁一案,乃谕令各衙门,遇有控告外国公使以及帐目涉讼等情,不准查拏拘禁,将向来拘禁公使各条例均着永远革除。

遇有使臣欠债不还者,债主可呈请本国总理大臣,或行文彼国代为讨取,或在彼国衙门代行控告,其驻札之国断毋查问。讨取之权与该使未在此土无异,公使优免之处,在视公使与在伊本国无异。其该使欠债等项,可藉伊本国法院追讨,于例无所不合。

使臣之物不归地方管辖者,惟应用以便供职之物,方可宽

译我按:如果使臣违背公法,倚仗其特权,图谋危害驻在国,该国即使不能容忍,也不得违法拘捕。况且,其图谋危害的情节无论多么重大,也断无不顾其职责,竟然拘捕惩治的道理。对其惩治别无他法,只有驱逐出境罢了。

从前英国查出日耳曼公使,有勾引敌军入境、图谋驱逐君主伊丽莎白之意。当时有人将此事询问名为阿伯里的律师,他回答说:“凡是使臣在驻在国,无论明显有怎样的谋害情事,都不得处以死罪,但可以遣送回国,交给他的君主代为惩治”等语。英国于是采纳了这个意见,于是将该使遣回,派人前往日耳曼,控告他的罪行。后来雅各布继位,有某国使臣犯罪与此事相同,当时询问名为葛顿的律师,他回答说:“凡是使臣有代表君主行事的意思,按公法不得拘捕审讯”等语。〇使臣的一言一行,应视为代表君主行事,起兵攻打其君主则可以,违法拘捕其臣子则不可以,公法之重视,竟到了如此地步。这个道理不仅英国遵守,各国也没有不遵从的。使臣不仅不得拘捕审讯,即使遇到使臣涉及诉讼,虽然想自行投案受审,也是势所不能的。这一条并非对他个人有利,实在是有利于国家政务,因为妨害〇国体,没有比拘捕审讯使臣更严重的了。至于使臣离任卸去这种权利之后,自然不能像这样宽免了。一千七百三十四年,法国驻丹麦公使,听说布勒斯特城当机被围,便擅离职守,前往救援,这是将使臣的一切权利尽行舍弃了。福拉桑说:“以袍服换铠甲虽然勇敢,但公使这样做,终究不合规矩”。〇人的谨慎,在于守本分罢了。法国驻波兰公使,也在当机带兵守城,登城探望,城破时便被擒获囚禁。从前法国和日耳曼两国借用撒克逊的军队,随即遣散撤回,撒克逊公使不悦,虐待法国使臣,以发泄他的愤恨。

再说使臣遇到有诉讼,也不可以传唤他作证,只让他递交供词。如果他不愿意,也没有强制的方法。一千八百五十六年,京师发生杀人案,荷兰公使目睹其事。地方官想要追究此案,于是请求总理大臣转请该使到案,该使不允许。据称必须行文本国,如果蒙准允,才可以撰写供词,递交地方官查阅。该使于是请示本国,随即奉准回复。而该使又说只可查阅供词,不准盘问等语。地方官认为供词涉及恃符(依仗特权),难以凭信,于是没有采信供词。有人问使臣,如果有被压迫之事,可以在其驻在国控告吗?发氏说:该使臣既已将受压迫之事禀告本国,由本国代为申理云云。这个回答并非无理,因为使臣未经本国允许,不得涉及诉讼。既然已经允许,就可以知照总理大臣,转行该衙门查拿罪犯,照例惩办。如果是财产事故,遇到本国允许,就可以直接到该衙门控告。但这类案件也很少见。

论使臣有争端地方不得拘审

凡是因财产事故,不得在驻在国将公使控告,这条惯例通行天下,都没有异议。但必须有限制,且有势不能遵循这条惯例的情况,然而仍然不能管辖其人身,即使是其任内应用之物,也不能管辖。从前某国驻布勒斯特公使租赁房屋,期限届满交房时,房主便以损毁物件为借口,想要扣留物品作为抵押,使臣不允许,于是发生争端。在布勒斯特国认为公使优免之处不至于此,而某国认为公法所允许的使臣优待之处,不可被地方条例限制。如果若干使臣的对象(物品)被〇擅自动用,那么其余优免之处,也渐渐成为具文了。

发氏说:使臣署内日用一切对象(物品),都不归地方管辖,无论是什么负欠,断无变卖署内对象(物品)偿还,以及[羁](霸)留公使不发护照的惯例。一千七百七十二年,海斯驻法国使臣拖欠帐目未能偿还,便想请领护照起程回国,法国总理大臣不肯发照,允许债主扣留该使对象(物品)以备抵销,一面行文各国公使,说:“敬重外国公使一节,自然是理所当然,而遇到欠债不还想要回国者,其驻在国以此法处置,则于敬使的惯例无所损害。”后来在一千八百十三年,法国君主降谕说:“驻在法国公使如果拖欠帐目,回国之时不准债主扣留对象(物品)作抵。”一千七百九年,英国因为俄国使臣妄被拘禁一案,于是谕令各衙门,遇到有控告外国公使以及帐目涉讼等情况,不准查拿拘禁,将向来拘禁公使的各条例均着永远革除。

遇到有使臣欠债不还者,债主可以呈请本国总理大臣,或行文彼国代为讨取;或在彼国衙门代行控告,其驻在国断无查问。讨取之权与该使未在此地无异,公使优免之处,在于视公使与在其本国无异。其该使欠债等项,可以借其本国法院追讨,于惯例无所不合。

使臣之物不归地方管辖者,只有应用以便供职之物,才可以宽免

免;其余私产无关职守者,仍归地方管辖。使臣在驻札之国若有产业,恐其不能自如,不妨改派别官。使臣于驻札之国贸易者,其一切货物、钱财、帐目等项,皆归地方管辖。此事现亦罕睹,遇有因贸易争执之处,不能赴地方官直行控告,该使有司亦不能径行传讯查钞公署物件以备赔补,但变通将私产备抵而已。公使购买对象以供使用,倘对象太多而有可疑之处,务须从宽以示厚待之意。我国人民有受屈情事,不可不理,明而仍不得有损于公使之权利。如债主将欠单转给他人向使臣讨取,而该使不照单发给,伊祗能将情呈诉地方官,即请单上▯印以为业经讨取之证。一千八百五十四年,比国驻英公使之参▯名都爱者缘案被传,先遣讼师代往,继以使臣权利借口抗传不到英国法堂云:「公使员人等原不应到案,何以不先声明,乃已遣人到案而又托故不到,本法堂难以宽免。」

译免除;其余与职务无关的私人财产,仍归地方管辖。使臣在驻扎国若有产业,恐怕其不能自由处置,不妨改派其他官员。使臣在驻扎国从事贸易的,其所有货物、钱财、账目等项,皆归地方管辖。此事现在也很少见到,遇到因贸易发生争执的地方,不能直接向地方官控告,该使臣的官员也不能直接传唤讯问并查封公署物品以备赔偿,只能变通将私人财产抵偿而已。公使购买物品以供使用,倘若物品过多而有可疑之处,务必从宽处理以显示厚待之意。我国人民有受委屈的情况,不可不予理睬,但明确不得损害公使的权利。如债主将欠条转给他人向使臣讨取,而该使臣不按欠条支付,债权人只能将情况呈诉地方官,即请求在欠条上盖印作为已经讨取的证据。一千八百五十四年,比利时驻英国公使的参赞名都爱者因案件被传唤,先派遣讼师代为前往,后来以享有使臣权利为借口抗传不到英国法庭说:“公使人员原本不应到案,为何不先声明,已经派人到案却又托故不到,本法庭难以宽免。”

除以上各节外,使臣有归地方官审断者,其情节开列于左。

一、某国遣来之使,系我国之人,若非彼此言明免于管辖,则使臣一切争端,应按本国律例惩办者,即令地方官审断。

一、某国之使遇有争讼,若愿归驻札之国审断,而其本国允准,则地方官即可审断。

一使臣控告他人,若查得该使理曲,所控不寔,则所有词讼经费可向伊追交。

一使臣系属原告,若被告,旋行上控者,该使亦当听审。

总之,使臣在驻札之国,准其控告地方人民。但彼既控告,不能不听地方官审断。

论随使人等归地方官管辖之处,

凡随使参▯协理等员,皆赖正使护庇。其随使人员之利益,正使亦不能不代为争执。至随侍人等则不然,遇有犯法情事,不能按照随使人员不归地方管辖之例。若犯法在署内,地方官仍不得经管,因公署例不归地方管辖。▯使臣之署内,即如使臣之在本国境内,既在本国犯法,仍归本国惩治;若在署内,则归地方官惩治。▯罪犯无论何国人民,在某国犯法,若无另邀宽免之例,即归某国审讯,按例惩办。一千七百九十一年,布国公使驻札巴费里亚,其护兵于途次旅舍自尽,布使请巴国将死尸送还巴国,未允。▯以公使之随从人员与公使之随侍人等,当有区别。凡侍人等,均应归地方官管辖。又一千八百十二年,巴国公使驻札布京者,其护兵在署外将仆役杀害,遂被拏获。布国因该犯非本国人民,不为审办,乃请巴国自行惩治。巴国遂差弁解回,而布祇为之照例验尸,录送证供而已。以上两案虽同,而办法迥异。

使臣属员遇有犯法情事,地方官虽不能径行审讯,亦可将案内情节行知使臣查办。因公使人员毋论享何利益,断无令人隐忍受屈不向有司控诉之理。一经控诉,该地方官即可传集人证,录其口供,以便向外国申诉。若情节于该国政务寔有妨▯,自不可强令其人民具供。遇有财产争执等事,其办法亦多相同。如使臣随侍人等遇有欠债不还,地方官即可查拏其人,将伊署外寄存财物查抄备抵,与本地人民毋异,惟不得牵连公使也。

凡事有干系公使,或奉公使之命而行者,是责归公使。地方官不得擅拘其人。法师多有论,公使属员固不可拘执。至于财物等项,亦当有区别,不可滥行查拏。于公务不可稍有阻▯,其公署当谨为保护。一切无职守之人均不得沾此利益。

   论正使管辖使人员之权

正使无审讯随使人员以及本国人民之权,而驻札回回等国者,皆由国君特授以此权焉。昔时使臣于随从人员秉生杀之权者,间或有之。如法国公使罗尼驻札英京,其属员因故杀本地人民一案,该使即请本国绅蓍会同审讯,拟以大辟。似此情节,为现在各国所断不能容者矣。

现在东西两洋奉教各国使臣,遇伊随从人员,无论在署内署外,有犯法情事,该正使之分所当尽者,如左。

一遇有随从人员犯法,在署内者即行拘执,在署外者被地方查拏,行知请还本国。

一将案情事体全行立稿,遇用本地人证,向地方各官索取。

一查取本署人员所陈之证供

一将犯法之人解交本国以便审办。

一案内遇有未尽情节,代本国法院询访证据,使臣仅照以上各条办法,但不得将本署人员擅交地方官。

凡一切财产事宜,若正使情甘经管,亦无不可。如属员内遇有立约契、字据等事,正使可加以印信。遇有病故者,正使可执其遗书,将伊一切财物查封存,以免遗失。不但属员,即本地人民侨居此地,遇有事故,正使亦当代为照料,惟不得逾地方律法所定限制。地方官因讼须取公署某员供词者,按现在办法,应由总理大臣知照正使,转饬该员到案。否则,无论正使、参▯、协理,径行录供送交,亦无不可。

   论使臣遵守安民禁令

遇使臣,一切争端罪案,尚不归驻札之国审讯;至地方官约束,更不能令其按照外国人民寄居其国,即归某国约束之例。然使臣于一切安民定章,自不可稍有违犯。即如稽查署内,不得存储火药等物,恐有疏虞,害及

译除上述各节外,使臣有归地方官审理判决的情况,其具体情形列于左侧。

一、某国派遣来的使臣,若是我国人,除非双方事先约定免除管辖,那么使臣的一切争端,应按本国法律惩办的,即由地方官审理判决。

一、某国使臣遇到诉讼,如果愿意归驻在国审理判决,而其本国也允许,那么地方官即可审理判决。

一、使臣控告他人,如果查明该使臣理亏,所控不实,那么所有诉讼费用可向该使臣追缴。

一、使臣作为原告,如果被告随即向上级申诉,该使臣也应当接受审理。

总之,使臣在驻在国,允许其控告当地百姓。但既然他提出控告,就不能不接受地方官的审理判决。

关于随使人员归地方官管辖的事项,

凡是随使的参赞、协理等官员,都依赖正使的保护。随使人员的利益,正使也不能不代为争辩。至于随侍人员则不然,遇到违法情况,不能按照随使人员不归地方管辖的先例。如果违法发生在使馆内,地方官仍然不得过问,因为使馆按例不归地方管辖。〇使臣的馆舍,就如同使臣在本国境内一样,既然在本国境内违法,仍归本国惩治;如果在馆舍内,则归地方官惩治。〇罪犯无论是何国人民,在某国违法,如果没有另外获得宽免的先例,即归该国审讯,按例惩办。一千七百九十一年,英国公使驻在巴黎,其护卫在途中旅店自杀,英使请求法国将尸体送回英国,法国未允。〇因为公使的随从人员与公使的随侍人员,应当有所区别。凡是随侍人员,都应归地方官管辖。又一千八百十二年,法国公使驻在伦敦,其护卫在馆舍外杀害仆役,随即被抓获。英国因该犯不是英国人,不予审理,于是请求法国自行惩治。法国遂派员押解回国,而英国只照例验尸,记录证供而已。以上两案虽然相同,但处理方法截然不同。

使臣属员遇到违法情况,地方官虽然不能直接审讯,也可以将案件情节通知使臣查办。因为公使人员无论享受何种特权,断没有让人隐忍受屈而不向官府控诉的道理。一旦提出控诉,该地方官即可传唤人证,记录口供,以便向外国申诉。如果情节对该国政务确实有妨碍〇,自然不能强迫其人民提供证词。遇到财产争执等事,其处理方法也大多相同。如使臣随侍人员遇到欠债不还,地方官即可查缉其人,将其在馆舍外寄存的财物查抄抵债,与本地百姓无异,只是不得牵连公使而已。

凡事涉及公使,或奉公使命令行事者,责任归于公使。地方官不得擅自拘捕其人。法学家多有论述,公使属员固然不可拘捕。至于财物等项,也应当有所区别,不可滥行查缉。对公务不可稍有阻挠〇,其公署应当谨慎保护。一切无职守之人均不得享受此特权。

论正使管辖随使人员的权力

正使没有审讯随使人员以及本国人民的权力,而驻在回教等国者,皆由国君特别授予此权。过去使臣对随从人员拥有生杀大权的,偶尔也有。如法国公使罗尼驻在伦敦,其属员因故杀害本地百姓一案,该使即请求本国绅士会同审讯,判处死刑。如此情形,是现在各国所绝对不能容忍的了。

现在东西两洋信奉基督教各国使臣,遇到其随从人员,无论在馆舍内还是馆舍外,有违法情况,该正使应当履行的职责,如下:

一、遇到随从人员违法,在馆舍内的立即拘捕,在馆舍外的被地方查缉,通知请求归还本国。

一、将案情事体全部写成文书,遇到使用本地人证,向地方各官索取。

一、查取本馆人员所陈述的证供。

一、将违法之人解交本国以便审理判决。

一、案件中遇到未详尽的情节,代本国法院询访证据,使臣仅按以上各条办理,但不得将本馆人员擅自交给地方官。

凡一切财产事宜,如果正使愿意经管,也没有不可。如属员内遇到订立契约、字据等事,正使可以加盖印信。遇到病故者,正使可以执掌其遗书,将其一切财物查封保存,以免遗失。不但属员,即使本地百姓侨居此地,遇到事故,正使也应当代为照料,只是不得超越地方法律所规定的限制。地方官因诉讼需要取公署某员证词者,按现在办法,应由总理大臣通知正使,转令该员到案。否则,无论正使、参赞、协理,直接记录证供送交,也没有不可。

论使臣遵守安民禁令

遇到使臣,一切争端罪案,尚不归驻在国审讯;至于地方官的约束,更不能令其按照外国人民寄居该国,即归该国约束的先例。然而使臣对于一切安民定章,自然不可稍有违犯。比如稽查馆舍内,不得存储火药等物,恐怕有疏忽,害及

邻近,不可任听本地人民在公署违例赌博等事,更宜禁止。随使员役贩运违例货物,以及经营一切事业,与本地人民有妨▯者,使臣不但于年节赛会之日,当恪遵安民定章,即平时亦当遵守。如某处禁止车辆往来等事,驻札之国遇有庆吊等事,公使等原应同其哀乐,以顺人心,而免彼此膜视之意。至两国构兵,而此胜彼负,当共庆凯旋之时,若均系我友邦使臣,祗可居于局外,因恐和于此,必致见罪于彼矣。

译对于邻近地区,不可放任本地民众在官署内违规赌博等事,更应严加禁止。至于随行的使节随从及差役贩卖违规货物,以及从事一切妨碍本地民众利益的事业,使臣不仅在年节赛会之日应当严格遵守安民定章,即使在平时也应当遵守。例如某处禁止车辆往来等规定,驻在国遇到喜庆或丧吊等事,公使等人原本应当与其同悲同喜,以顺应民心,从而避免彼此产生隔阂轻视之意。至于两国交战,一方胜利一方失败,在共同庆祝凯旋之时,如果双方都是我国的友邦使臣,只能置身事外,因为担心如果在此方表示和好,必然会在彼方招致罪责。

遇随使人员有违禁犯法情事,被地方拘执者,各国率皆瞻徇,公使不归地方管辖之理,送还正使。

   论使臣免税

使臣公署不得据之屯兵,亦不能令其捐银以资屯费。如本地人民房屋为公使租赁者,自不能无故免税;若系彼国置买者,视伊君主情面,或可免其征收。此系格外情谊,非其分当如是。英、俄、布三国使臣驻札法京公署,均系该国自行置备。布国驻札英京公署,系该国君自置。布京及土京各国,多有自置公署。法、布两国议定,彼此概免征收公署房屋各项租税。

各国定例,居民皆当出纳丁税,并随带货物等税。似公使人员,▯难一律征收。然自外国送来,以供其日用,如茶酒等物,即不得援免。▯其税非取之于公使,乃取之于本物耳。

自公使常川驻京之例开,各国虽任遣使之国供给费用,而于此项税课无不免。倘如奉行日久,弊窦丛生,故各国于免税之中,不得不设法以防之。查现在诸国多有定例,将使臣到任自六个月至九个月之内,所有运用一切对象免征税,以后每年限有定额,若有应运之物,合计税银已逾定额者,公使宜将逾额应纳之税照数交纳。若查中无情弊,亦鲜有征收者。至使臣驻札英国者,其用物免税,每年并无定额而行免,但所运无论何物,每次皆当知照总署,讨取准单,方许过关。不如遵每年定额之例,祗需知照凭单,而其货交寔为较便。至关税,惟正使豁免,若参▯协理等员,非署理公使之职,不得援以为例。

凡寄使臣各项物件,有彼国印封者,无论何人递送税关,均不得拆。至于查车辆,于现在情形可无论,因使臣咸由路往来。然公使若有车辆,而查寔有▯其权利,各国亦皆宽免。夫既知为某国公使,若欲检行囊,更为不可。惟城门税与卡税,使臣当照数输纳,不得援关税豁免之例。

经过桥梁河渠等处有筹修补以利往来而取资行旅者使臣亦当一律输纳。使臣驻札他国,于同等公使所享利益之外,不得另求优异。若另有成约,自当别论。

   论在使臣公署礼拜

使臣所奉之教异于驻札之国,若不能于同教使臣署内同行礼拜者,即可在署自行建造教堂,以便诵经礼拜等事。此事自三百年来,西洋各国屡有成约,然可否建造,一听彼国之君,此国断无之之理。昔奥皇若瑟福第二允准新教之人在京公行其教,是时日耳曼盟邦各使驻札奥京,于署内设有私堂。奥皇以既准建立公堂,今将署中私堂即行裁撤。

除头等公使外,另建教堂者寔为▯睹。惟西洋奉教各国与土耳其、巴巴里等国立约议定,使臣、领事等官皆得另建教堂,毫毋阻▯。昔土京所设之天主堂内有二处,赖奥国使臣保护,其余尽赖法国使臣保护。

若所奉之教与所居之国不同,而私行其礼,本属自有之权,故外国人民寄居此地,亦可稍为原谅,不得因教之不同异视其人,致妨其业;至公行教礼须用教师办理者,则不得任便,公使署内设立私堂,不可照大堂式样,其风琴、钟磬等物不应用,更不应捧经游街。

或曰:遣使他国,礼拜诵经,非职守之要务。遇使臣所奉之教,彼国尚未盛行,地方亦毋同教,庙堂伊即心存诚敬,不已足乎?曰:以常川驻札之国,不得诵经礼拜,祗存诚敬之心,似未公允。所幸者,人心公正,度量宏,足征世风愈趋而愈上矣。公奉之教,使臣有延请教师之权,以及奉行教内一切礼仪,然祗行于署内,不得行于署外。若本国欲禁止本地以及他国人民不得入署随同礼拜,亦无不可。迩来人情益见宽宏,或因约准行,或互相容谅,有时任听教师在署外行其教礼,甚至宫府亦有延请之者。

正使卸任,其准奉之教礼按例应行停止。如系乞假暂离任所者,其驻札之国当从宽准其属员人等在署照常奉行。今西洋各国遇正使任满,简派属员接署,而驻札之国仍准其在署行教礼者甚鲜。遇本国或驻札之国君薨,使臣例当卸任,但未奉彼国撤任明文,此国不可先行禁其教礼。若民政之国,则不归此例,民政国主薨逝,使臣暂行留

译遇到随同出使的人员有违反禁令、触犯法律的情况,被地方官府拘捕的,各国通常都会徇私包庇,以公使不归地方管辖为由,要求将人送还给正使。

论使臣免税

使臣的官邸不得用来驻扎军队,也不能让他们捐钱来资助驻军费用。如果是当地百姓的房屋被公使租赁的,自然不能无故免税;如果是他们国家自己购置的,看在该国君主的情面上,或许可以免除征收。这是额外的恩惠,并非他们本分内应当如此。英国、俄国、普鲁士三国使臣驻扎在法国首都的官邸,都是各国自行购置的。普鲁士驻扎在英国首都的官邸,也是该国君主自行购置的。普鲁士首都及土耳其首都各国,大多有自行购置的官邸。法国与普鲁士两国议定,彼此一律免除征收官邸房屋的各项租税。

各国的规定,居民都应当缴纳丁税,以及随带货物等税。像公使人员,很难一律征收。然而从外国运来供其日常使用的物品,如茶酒等,就不能援引免税的规定。这税不是向公使征收,而是向物品本身征收。

自从公使长期驻扎京城的规定开始实行,各国虽然由派遣使臣的国家供给费用,但对于这项税课无不免除。倘若执行久了,弊端丛生,所以各国在免税之中,不得不设法加以防范。查现在各国多有规定,使臣到任后的六个月至九个月内,所有使用的一切物品免征税,此后每年限定有定额,如果有需要运输的物品,合计税银已超过定额的,公使应当将超过定额应纳的税照数交纳。如果查究其中没有情弊,也很少有征收的。至于使臣驻扎在英国的,其用物免税,每年并无定额而实行免税,但所运无论何物,每次都应当告知总署,索取准单,才允许过关。不如遵守每年定额的规定,只需告知凭单,而其货物交接实际上更为便利。至于关税,只有正使可以豁免,如果参赞、协理等官员,不是代理公使职务的,不得援引作为先例。

凡是寄给使臣的各项物件,有该国印封的,无论何人递送到税关,都不得拆开。至于检查车辆,在现在的情形下可以不论,因为使臣都经由陆路往来。然而公使如果有车辆,而检查确实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各国也都宽免。既然知道是某国公使,如果想要检查行囊,更是不可。只有城门税与关卡税,使臣应当照数缴纳,不得援引关税豁免的先例。

经过桥梁河渠等处,有筹集资金修补以利往来而向行旅收取费用的,使臣也应当一律缴纳。使臣驻扎在他国,在同等公使所享有的利益之外,不得另外要求优待。如果另有成约,自然应当另当别论。

论在使臣公署礼拜

使臣所信奉的宗教与驻扎的国家不同,如果不能在同教使臣的官邸内一起举行礼拜,就可以在官邸内自行建造教堂,以便诵经礼拜等事。这件事自三百年来,西洋各国屡有成约,然而可否建造,完全听凭该国君主的决定,该国断无禁止的道理。从前奥地利皇帝约瑟夫二世允许新教徒在京城公开实行其宗教,当时日耳曼盟邦各使驻扎在奥地利京城,在官邸内设有私堂。奥地利皇帝认为既然允许建立公堂,现在就将官邸中的私堂立即裁撤。

除头等公使外,另外建造教堂的确实很少。只有西洋信奉宗教各国与土耳其、巴巴里等国立约议定,使节、领事等官都可以另外建造教堂,毫无阻碍。从前土耳其京城所设的天主堂内有两处,依靠奥地利使臣保护,其余全靠法国使臣保护。

如果所信奉的宗教与所居住的国家不同,而私下实行其礼仪,本属于自身的权利,所以外国人民寄居此地,也可以稍为原谅,不得因宗教不同而歧视其人,以致妨碍其事业;至于公开实行教礼须用教师办理的,则不得任意妄为,公使官邸内设立私堂,不可按照大堂的式样,其风琴、钟磬等物品不应使用,更不应捧经游街。

有人说:派遣使节到他国,礼拜诵经,并非职守的要务。遇到使臣所信奉的宗教,该国尚未盛行,地方也没有同教之人,庙堂中他心存诚敬,不就已经足够了吗?回答说:对于长期驻扎的国家,不能诵经礼拜,只存诚敬之心,似乎不够公允。值得庆幸的是,人心公正,度量宏大,足以证明世风越来越向上。公开信奉的宗教,使臣有延请教师的权利,以及奉行教内一切礼仪,但只在官邸内实行,不得在官邸外实行。如果本国想要禁止本地以及他国人民不得进入官邸随同礼拜,也没有不可以的。近来人情更加宽宏,或者因条约允许实行,或者互相宽容谅解,有时任由教师在官邸外实行其教礼,甚至官府也有延请的。

正使卸任,其允许奉行的教礼按例应当停止。如果是请假暂时离开任所的,其驻扎的国家应当从宽允许其属员等人在官邸照常奉行。现在西洋各国遇到正使任期届满,简派属员接署,而驻扎的国家仍允许其在官邸行教礼的很少。遇到本国或驻扎的国家君主去世,使臣按例应当卸任,但未接到该国撤任的明文,该国不可先行禁止其教礼。如果是民政国家,则不归于这个例子,民政国主薨逝,使臣暂时留任

任,即不准其在署行教礼。按现在情形,殊欠允协。

译任职期间,即不允许他在官署内举行教化礼仪。按照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做法实在不够合理恰当。

或问:使臣眷属所奉之教,与使臣之教不同者,该使可代伊眷属在署另建教堂否?愚按:此事当视两国和约、本国民情与此国君意为何如耳。欲行建造,谅毋不准。要之,两国若无另立章程,则正使或为己,或为从人等,请在该处与他国同等所享一切权利,皆可。

论使臣在路过之国所享各项权利。

前言:使臣在驻札之国,方享各项权利。然行旌莅止,道出他邦,若竟视为寻常客旅,不顾使臣职守,则亦误矣。▯既知为某国使臣,按照公法,无论此国之君欲否,应例照料其随从人等,以及车辆行李,亦当力为保护。因无论某国平民安然过境,尚不可稍有阻挠,他国大臣奉君命而行,办君国大事者乎?故侮慢某国过境使臣,即为侮慢某国;凌虐某国使臣,即为妨▯通使之国。

昔有法国使臣道出意大利,是时意大利属日耳曼,被杀。旋查系该国职官主使,法国请该国治罪,未允,于是兴兵讨之。可知使臣安然过境,慎勿轻为陷害也。发氏曰:使臣藉任便过境之利,有谋为不轨情事,或疑其前往某国谋害我国,或与我敌暗递密信,或与我国更树新敌,祗可禁止过境,不得有凌辱陷害之事。倘无显明当禁之故,亦可加意防范,以遏乱萌。一千八百五十四年,国特派公使名苏颖者前往日国,该使系法国之人。当其过法国时,欲在法京休息数日,而法国不允。▯曰:苏公如欲过本国之境前往日国,本国并不阻挠,但居住与路过不同。此人素行不轨,诚恐滋生事端。本国既有管辖地方之责,不能听其居住。再伊虽系我国之人,今入籍既毋驻札我国之命,则我国视若平民而已。愚按使臣虽为过客,亦不得视如平民。

使臣任便过境,原在两国和好之时。若一经失和,即不能仍听其使。故我国未授敌使护照,不但不准其入境,并可拘执其人。一千七百四十四年,英使某前往威国道,出奥境被擒而囚。▯谓英国虽非敌国,而与敌国同盟,故也。愚按此事殊属有违公法,故奥国旋悔而向英国谢罪焉。

凡使臣之行李等件,若不随身,不得因借道他国,遂有免税之想。其间有免税者,或两国互有此约,或彼国为我属国,则可究,不得援为定例。

昔有彼国使臣,或遇境,或侨居,而此国即供其一切费用者。今则西洋奉教各国,尽除此例。惟巴巴里回回等国使臣,偶来欧州,仍照此例接待。近年以来,日本、暹罗遣使前往欧州各国,系由驻札之国供其需用。

  论通使礼节

丁韪良译

   论礼节分类

天下各国于衣冠礼节,莫不立有定制,以辨尊卑。在蛮夷,尚有尊上敬长之礼,则文教盛行之邦,其职分尊卑,岂可无衣冠礼节以辨异乎?夫礼节如灵妙机器,机器有轴以运行不紊,有轮以旋转不停,故免迸裂之虞。在礼,不但见之于语言,并形之于笔墨,即号令之能行,亦莫不赖乎礼。进退之间有礼,以免受侮;语言之际有礼,以免招尤。总之,礼为合宜之要键也。今按照使臣之等级职守,以及所享之利益与现定通行往来之处,略载于左。

一使臣与彼国君主及宗亲往来礼节。

一使臣按照等级互相往来,礼节详载下节。因礼节之间,有关使臣权利之处。

一使臣往来文件程序详载原书第二编第一章内,此处亦有略述之处。

一国君亲王、公使及领事等官,或海口登舟,或洋面相遇礼节。

   论按级待使之礼

自使命日繁,并有常川驻京者,于是通使礼节陆续渐增。后因强弱各国皆遣使于威司发里,议立和约,礼节始定。

各国之君位不齐,使臣之等级不一,以及条约章程不能皆同,是以通使礼节难以一律。两国向无尊卑之序,即当交以平行之礼;若向分尊卑,即应作为定例,不可陨越。

其互异之处,此书不能细述。惟于各国现在通行之礼,择其要者,有二载之,以备查考。

一国君接待使臣之礼,不可有减于通行常礼。因接待之礼,有关君国体制,其礼不足,恐于怠慢,甚至因情节之轻重,而疑有意侮辱者。

一接待使臣厚薄之处,或出君

译有人问:如果使臣眷属所信奉的宗教,与使臣本人的宗教不同,该使臣能否代替其眷属在使馆内另外建造教堂?我按:这件事应当视两国的和约、本国的民情以及该国君主的意愿如何而定。想要建造,想必不会不准许。总之,如果两国没有另外订立章程,那么正使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随从等人,请求在该地享有与其他国家同等的权利,都是可以的。

论使臣在路过国家所享有的各项权利。

前言:使臣只有在驻扎的国家,才享有各项权利。然而当使臣出行抵达,途经他国时,如果竟将其视为寻常旅客,不顾及使臣的职责,那也是错误的。既然知道他是某国的使臣,按照国际公法,无论该国君主愿意与否,都应当照例照料其随从人员,以及车辆行李,也应当尽力保护。因为无论哪国的平民安然过境,尚且不可稍有阻挠,何况他国大臣奉君主之命而行,办理国家大事呢?所以,侮辱某国过境使臣,就是侮辱某国;凌虐某国使臣,就是妨害与该国通使的国家。

从前有法国使臣途经意大利,当时意大利属于日耳曼,使臣被杀。随即查明是该国官员主使,法国要求该国治罪,该国不答应,于是法国兴兵讨伐。由此可见,使臣安然过境,切勿轻易陷害。发氏说:使臣凭借过境便利,如果有图谋不轨的情事,或者怀疑他前往某国谋害我国,或者与我国敌人暗中传递密信,或者与我国结下新的仇敌,只可以禁止其过境,不得有凌辱陷害之事。倘若没有明显应当禁止的原因,也可以加以防范,以遏制祸乱的萌芽。一千八百五十四年,某国特派公使名叫苏颖的前往日国,该使是法国人。当他经过法国时,想在巴黎休息几天,而法国不允许。法国说:苏公如果想要经过我国边境前往日国,我国并不阻挠,但居住与路过是不同的。此人向来行为不轨,恐怕滋生事端。我国既有管辖地方的责任,不能听任他居住。再说他虽然是我国人,现在既没有驻扎我国的命令,那么我国就视他为平民而已。我按:使臣虽然是过客,也不得视同平民。

使臣自由过境,原本是在两国和睦之时。如果一旦失和,就不能再听任其通行。所以我国没有授予敌国使臣护照,不但不准其入境,还可以拘捕其人。一千七百四十四年,英国使臣某前往威国途中,经过奥地利边境时被擒获并囚禁。奥地利说:英国虽然不是敌国,但与敌国结盟,所以如此。我按:这件事确实违背国际公法,所以奥地利随即后悔并向英国谢罪。

凡是使臣的行李等物品,如果不随身携带,不得因为借道他国,就产生免税的想法。其中有免税的情况,或者是两国互相有此约定,或者是该国是我国的属国,才可以追究,不得援引为定例。

从前有他国使臣,或者遇到边境,或者侨居,而该国就供给其一切费用的。现在西方信奉基督教的国家,都废除了这个惯例。只有巴巴里回教等国使臣,偶尔来到欧洲,仍然按照这个惯例接待。近年来,日本、暹罗派遣使臣前往欧洲各国,是由驻扎所在的国家供给其需用。

论通使礼节

丁韪良译

论礼节的分类

天下各国对于衣冠礼节,无不立有定制,以辨别尊卑。在蛮夷之地,尚且有尊上敬长的礼节,那么文教盛行的国家,其职位的尊卑,怎么能没有衣冠礼节来区别呢?礼节就像灵妙的机器,机器有轴才能运行不乱,有轮才能旋转不停,所以避免崩裂的危险。在礼节方面,不但体现在语言上,也体现在文字上,即使是号令能够施行,也无不依赖礼节。进退之间有礼,以免受侮辱;言语之际有礼,以免招致怨恨。总之,礼节是合宜的关键。现在按照使臣的等级职守,以及所享有的利益与现定通行的往来之处,简要记载如下。

一、使臣与该国君主及宗亲往来的礼节。

一、使臣按照等级互相往来的礼节,详细记载在下节。因为礼节之中,有关使臣权利的地方。

一、使臣往来文件的程序,详细记载在原书第二编第一章内,此处也有略述的地方。

一、国君、亲王、公使及领事等官员,或在海口登船,或在洋面相遇的礼节。

论按等级接待使臣的礼节

自从使命日益繁多,并有常年驻扎京城的情况,于是通使礼节陆续逐渐增加。后来强弱各国都派遣使臣到维也纳,商议订立和约,礼节才开始确定。

各国君主的地位不齐,使臣的等级不一,以及条约章程不能全都相同,所以通使礼节难以统一。两国向来没有尊卑的顺序,就应当以平等的礼节相交;如果向来区分尊卑,就应当作为定例,不可逾越。

其中互异的地方,本书不能详细叙述。只将各国现在通行的礼节,选择重要的,有两处记载,以备查考。

一、国君接待使臣的礼节,不可少于通行的常礼。因为接待的礼节,有关国家体制,礼节不足,恐怕有怠慢之嫌,甚至因情节的轻重,而怀疑有意侮辱。

一、接待使臣厚薄之处,或者出于君主

主本心,或因按照条约,或因遵守成规,但不得于他国使臣权利有▯,以致藉为口寔。天下无两国同礼者,故接见使臣一切礼节必合宜,既不辱其职,又不▯其权。至于格外之优待,亦宜一视同仁,不可偏枯,以免畸重畸轻之弊。

译君主秉持本心,或是依据条约,或是遵循成规,但不得损害他国使臣的权利,以致被其借为口实。天下没有两个国家礼仪完全相同的,所以接见使臣的一切礼节必须合乎适宜,既不侮辱其职务,又不侵犯其权力。至于额外的优待,也应当一视同仁,不可偏颇,以免产生厚此薄彼的弊端。

至外国使臣,因相待礼节,彼此争辩,我国不必过问。昔各国驻札英京公使,乘车郊迎瑞典来使,是时日国公使策马速驰,欲行于法使之前,因而彼此争斗,殴毙法人八名,法君乃与日国理论,而英国置身事外,未尝过问。

   论推尊调处之国

使臣等级,上文业已论及。然遇两国或数国有会商事件,不能定议,同请某国调处。某国所遣之使,虽卑;彼国之使,虽尊,仍当让调处使臣位列在前。

   论使臣会晤次序

各国使臣因公会晤,其位之上下,以中为尊,右次之,左又次之。遇有朝会、大祭等礼,皆以位尊者居中。若鱼贯而行,即按等级自中分左右,以次而列,仍以右为上。若不在行礼之列,惟在位旁观,如看剧、听经等事,亦复如此。二人或行或坐,以右为上,土国以左为上。

使臣因公会晤,其次序之先后不可过于拘泥,否则一有不合,即生争竞。以予观之,莫如不拘次序之为妙也。各国使臣遇有会议、筵宴等事,如棹椅四面环坐,无论厅堂如何方向,以面向大门或窗牖,位居中者为首座。屋门则不论在座之左右,总以不背门为正。若限于地势不能如是安放,即以右临户牖,位居中者为首座,右为两座,左为三座,二之次为四座,三之次为五座,余可类推。总之,不论坐立,以右为尊。

前后排列,其次序不一。有以前行者为首位,有以末行者为首位。因人数以定次序:如二人,以前行者为首位;三人,以中为首位,前者次之,后者又次之;四人,以前行者为末位,次为二位,三为首位,四为三位;五人,以首行者为四位,次为三位,中为首位,四为四位,五为末位。

横行排列,有以右为首位者,有以左为首位者,并有次序互相间隔者。如二人,以右为首位;三人,以中为首位,右次之,左又次之;四人,以右为首位,余皆以次而推;五人,以右之首位为四位,次为二位,三为首位,四为三位,五为末位,余皆准此。两国或均属平行,或尊卑未定,遇使臣因公会晤,其次序之先后,恐致争执,则有调处排列之法。或将该使臣等所居之位,皆作为首位;或彼此轮流居首;或按各国君主年齿;或按在位所历年数;或将该使臣等简派与到任之先后而定;或掣签,皆可。一千七百九年,丹波两国君主在布京会晤,是时掣签以定其次序之先后。

使臣遇他国与己同等之使前来本署拜谒,不论两国君位尊卑,皆当按主之理,延之上座。至三等公使拜谒二等者,亦当按宾主接待。惟二三等公使拜谒头等公使,不得援以为例。一千八百十四、十五年间,奥京大会;又一千八百十八年间,艾克司会议,各国使臣坐位均未拘次序。使臣画押,按法文字母查国名,以字母之前后定其次序。再一千七八百年间,四国在艾克司会议,各国使臣不拘礼节,不分尊卑,系预为议定。至会晤之特设一圆棹,各国使臣环坐,以座位无上下,而等级亦无分尊卑矣。

   论使臣与职爵宗亲次序

因公会晤使臣,与地方职爵位次,或按彼此等级、两国情谊以及向来成案而定。昔帝王之使前往诸侯之国,国君让居首位者有之,因位次而争执者又有之。今则绝无如此推让者。

按通行常例,国君子弟位列公使之先,其余宗亲尚无定制。

本地各项职官前往公使署内,与数国公使会晤,除头等公使外,无论何等,皆让本地职官位列在先,头等公使祗逊位于总理大臣而已。至公使前往本地职官住宅,与本地大臣会晤,除总理大臣外,无论何等职官,皆让公使位列在先。

   论接待使臣并使臣朝觐之礼

因使臣之等级不一,各国之条约不同,风俗亦异,于是接待公使之礼,亦各悬殊。今就现在通行之例论之。

公使一经行抵任所,即当报明该国总理大臣。若头等公使,可委本署参▯前往报到,投递副本,国书请示朝觐时日。至二等公使,亦可委之参▯,但正使行文知照总理大臣,请示朝觐时日者居多。使臣报到等事,即经照章办理,而总理大臣业已照覆后,国君即

译至于外国使臣,因接待礼节彼此争辩,我国不必过问。昔日各国派驻伦敦的公使,乘车到郊外迎接瑞典来的使臣,当时日本公使策马快跑,想要走在法国使臣的前面,因而彼此争斗,殴死了八名法国人,法国国王于是与日本讲理,而英国置身事外,未曾过问。

论推尊调处之国

使臣的等级,上文已经论述过。然而遇到两国或数国有需要会商的事件,不能定下决议,共同请求某国调处。某国所派遣的使臣,即使地位低;别国的使臣,即使地位高,仍应当让调处的使臣位列在前。

论使臣会晤次序

各国使臣因公事会晤,其位次的高低,以中间为尊,右边次之,左边又次之。遇到朝会、大祭等礼仪,都以位次尊贵的人居中间。如果像鱼一样一个接一个地行走,就按照等级从中间向左右分开,依次排列,仍然以右边为上。如果不在行礼的行列中,只是在位旁观,如看戏、听经等事,也是这样。两个人无论是行走还是坐,以右边为上,土耳其以左边为上。

使臣因公事会晤,其先后次序不可过于拘泥,否则一旦有不合,就会产生争执。在我看来,不如不拘泥次序为好。各国使臣遇到会议、筵宴等事,如果桌椅四面环绕而坐,无论厅堂朝向何方,以面向大门或窗户,位居中间的人为首座。屋门则不论在座位的左右,总以不背对门为正。如果受地势限制不能这样安放,就以右边靠近门窗,位居中间的人为首座,右边为二座,左边为三座,二座的旁边为四座,三座的旁边为五座,其余可以类推。总之,不论坐立,以右边为尊。

前后排列,其次序不一。有以前面行走的人为首位的,有以最后面行走的人为首位的。根据人数来确定次序:如果是两个人,以前面行走的人为首位;三个人,以中间的人为首位,前面的人次之,后面的人又次之;四个人,以前面行走的人为末位,第二个为二位,第三个为首位,第四个为三位;五个人,以第一个行走的人为四位,第二个为三位,中间的为首位,第四个为四位,第五个为末位。

横向排列,有以右边为首位的,有以左边为首位的,还有次序互相间隔的。如果是两个人,以右边为首位;三个人,以中间为首位,右边次之,左边又次之;四个人,以右边为首位,其余都依次类推;五个人,以右边的首位为四位,第二个为二位,第三个为首位,第四个为三位,第五个为末位,其余都以此为准。两国或者都属于平等地位,或者尊卑未定,遇到使臣因公事会晤,其先后次序恐怕会引起争执,就有调处排列的方法。或者将该使臣们所居的位次,都作为首位;或者彼此轮流居首;或者按照各国君主的年龄;或者按照在位所经历的年数;或者按照该使臣们简派与到任的先后而定;或者抽签,都可以。一千七百九年,丹麦和波希米亚两国君主在布达佩斯会晤,当时就是抽签来确定其先后次序的。

使臣遇到与他国和自己同等级的使臣前来本署拜谒,不论两国君主地位尊卑,都应当按照主客的道理,请他坐上座。至于三等公使拜谒二等公使,也应当按照宾主接待。只有二三等公使拜谒头等公使,不能援引这个例子。一千八百十四、十五年间,奥地利维也纳大会;又一千八百十八年间,艾克斯会议,各国使臣的座位都没有拘泥次序。使臣画押,按照法文字母查国名,以字母的前后确定其次序。再有一千七八百年间,四国在艾克斯会议,各国使臣不拘礼节,不分尊卑,是预先议定的。至于会晤时特设一张圆桌,各国使臣环坐,因为座位没有上下,等级也就没有尊卑之分了。

论使臣与职爵宗亲次序

因公事会晤的使臣,与地方职爵的位次,或者按照彼此等级、两国情谊以及向来成例而定。昔日帝王的使臣前往诸侯的国家,国君让居首位的有,因位次而争执的也有。现在则绝无这样推让的。

按照通行常例,国君子弟位列公使之前,其余宗亲尚无定制。

本地各项职官前往公使署内,与数国使臣会晤,除头等公使外,无论什么等级,都让本地职官位列在先,头等公使只逊位于总理大臣而已。至于公使前往本地职官住宅,与本地大臣会晤,除了总理大臣外,无论什么职官,都让公使位列在先。

论接待使臣并使臣朝觐之礼

因为使臣的等级不一,各国的条约不同,风俗也各异,于是接待公使的礼仪,也各不相同。现在就现在通行的例子来论述。

公使一经抵达任所,就应当向该国总理大臣报告。如果是头等公使,可以委派本署参赞前往报到,递交副本,国书请示朝觐的时日。至于二等公使,也可以委派参赞,但正使行文知照总理大臣,请示朝觎时日者居多。使臣报到等事,已经照章办理,而总理大臣已经照覆后,国君即

准其朝觐。昔头等公使觐见国君,左右排列仪仗甚盛,现在除土国外,礼节一从简。办事大臣抵任,照例应将文凭呈递总理大臣,其报到以及请示呈递文凭时日等事,仍与二三等公使无异。

译准许他们朝见。从前头等公使觐见国君时,两旁排列的仪仗非常盛大,现在除了土国之外,礼节一律从简。办事大臣抵达任所,按照惯例应当将国书呈递给总理大臣,至于报到以及请示呈递国书日期等事宜,仍然与二、三等公使没有区别。

至如何朝觐,或在公朝,或在私朝,当按照两国意见,并向来定章而行使。臣非必俟觐见国君之后,方能接印任事。有先行私见,迟逾数月,始补行接见之礼者。然遇旷典大礼,特遣头等公使,往往有预先委员,或函致彼国议定接见之礼,该使方前往供职者。

头等公使到任、卸任、朝见国君之礼,西洋大国虽不皆同,今就其所同者略为述之。

朝见期带见大臣率领六马宫车前往使臣公署,请正使先升,带见大臣同坐,该使自备之车,空随于后,其随使人员皆自备车辆相随。迨至宫门,有武弁人等执刃击鼓,列队迎接。进正门,升正阶,御前大臣出迎,带见大臣前引,行至殿内,国君或坐或立,旁列正公大臣,正使与随使人员进行三鞠躬礼。国君立,命正使坐,正使坐诵陈词,词毕参▯,捧过国书,正使呈递国君,国君接而授之总理大臣。国君复诵答词,使臣仍三鞠躬退出。自一千八百五十年间,法国始特立带领公使觐见大臣之职,以前均系内大臣兼膺此事。

有将正使随送回者,有随往拜见小君、储贰以及懿亲,后方送该使回署者。

国君无躬亲答拜之例,皆令总理大臣前往,其余或亲往,或遣人代往,向无定章。

朝觐之后,使臣方得任事,而享一切权利。

查土耳其定例,凡二等使臣朝觐,先将国书呈递宰次,递国君至办事大臣祗拜,谒宰呈递文凭而已。待使臣妻室之礼,按使臣等级而论,惟头等公使夫人面君,君方赐座。遇有庆贺之事,头等公使可请国君王后前来本署,但非大典不可,稍有此举。

   论私朝接见使臣之例

头二等公使,国君可在私朝接见。至接见二等,在私朝之时居多。其一切礼仪,较上文所载更为简便。国君不升正殿,使臣无随从执事。君或独立,或祗总理大臣伴驾。使臣行常礼,将所奉之国书呈上。其副本例应求见,信函先为呈递。

接见三等公使之礼,即驻札公使,不但各国不同,并视彼此之情谊而定。

使臣于到任、卸任,除例应朝见外,遇有紧要事件,如伊君发给手书、星以及慰问信函,令其面呈彼国之主,亦可特为谒见。国君有于公使觐见之外,按期复行接见者,如元旦等日。

   论使臣互拜之礼

使臣到任之后,虽于未经朝见之先,业已私拜各国使臣,然既经朝见,必当再为官拜。至如何拜谒,须遵照常例,彼此等级而行。若未经有此拜谒,则使臣不自以为公然接任。

头等公使朝见之后,即将接见日期,或公服,或便服,自行知照各国公使。总理大臣亦将该使臣接见本地官绅日期载之邸抄,期往拜者,由掌礼大员带见。

头等公使,除彼此另有情谊不计外,有不亲拜二三等者,祗投名刺而已。至二三等公使,则异是,无论何等,凡在本地各国使臣,皆应亲往拜谒。

使臣之妻亦同此例,头等公使之妻惟先拜他国头等公使以及总理大臣之妻而已,伊亦当速为答拜;至二三等公使之妻,应先拜头等

昔有大国,二等公使抵任,不欲先拜四等者,因而互相争执,不一而足。今则除头等外,无论何等公使,一经到任,皆应先拜各等公使。再本地大宪与各国公使,因拜谒之先后,亦间有争执者,此等情事,应以遵照常例为要。

各国礼节既多不同,使臣抵任后,可将如何朝觐拜谒之处,询诸前路,以便奉行,否则一有不周,愆尤难免。

   论尊称使臣之例

凡与头等公使往来言语信函,除国君外,皆以「爱克塞司」译言「至尊之意」称之。至二等使臣,本不膺此尊称,惟兼本国文武大宪之衔,方可查西洋各国御前大臣、部院水尚书、陆提督以及文武大宪等职,皆同此尊称。今二等公使亦以此称之者,非视其本职,乃视其兼衔而呼之耳。

   论尊敬使臣之礼

查使臣驻京之例未开,凡头等公使到京,以及沿途接待,与友邦之君亲临毋异。今则除土耳其国头等公使外,其余若是接待者甚鲜。至郊迎使臣,护送进京之礼,久已废弃。惟航海而来,守口卫所放炮,以为示敬之仪,详见《水师礼节》

译至于如何朝觐,无论是在公朝还是在私朝,都应当依据两国的意见以及向来定下的章程来施行。臣子不必一定要等到觐见国君之后,才能接印任职。有的先行私下觐见,拖延数月之后,才补行正式接见之礼。然而,遇到重大典礼,特别派遣头等公使时,往往有预先委派专员,或者致函该国议定接见礼仪,该使臣才前往供职的情况。

头等公使到任、卸任以及朝见国君的礼仪,西洋各国虽然不尽相同,现在仅就其相同之处略作叙述。

朝见时,带领觐见的大臣率领六匹马拉的车前往使臣的官署,请正使先上车,带领觐见的大臣同坐,该使臣自备的车辆空车跟随在后,其随员也都自备车辆跟随。等到到达宫门,有武官等人持刀击鼓,列队迎接。进入正门,登上正阶,御前大臣出迎,带领觐见的大臣在前引导,走到殿内,国君或坐或立,旁边排列着正公大臣,正使与随员行三鞠躬礼。国君站立,命令正使坐下,正使坐下陈述国书,陈述完毕后参拜,捧过国书,正使呈递给国君,国君接过并转交给总理大臣。国君随后诵读答词,使臣仍然行三鞠躬礼退出。自一千八百五十年间,法国开始特设带领公使觐见的大臣一职,以前均由内大臣兼任此事。

有的将正使随即送回,有的随往拜见小君、储君以及皇亲国戚,之后才送该使臣回官署。

国君没有亲自回拜的惯例,都命令总理大臣前往,其余情况有的亲自前往,有的派人代为前往,向来没有固定的章程。

朝觐之后,使臣才能正式任职,并享受一切权利。

查土耳其的规定,凡二等使臣朝觐,先将国书呈递给宰相,转递国君,至办事大臣处礼拜,谒见宰相呈递文凭而已。对待使臣妻室的礼仪,按照使臣的等级而定,只有头等公使的夫人可以面见国君,国君才赐予座位。遇到庆贺之事,头等公使可以邀请国君和王后前来本官署,但除非是重大典礼,否则不可稍有此举。

论私朝接见使臣的惯例

头二等公使,国君可以在私朝接见。至于接见二等公使,多在私朝进行。其一切礼仪,较上文所载更为简便。国君不上正殿,使臣没有随从执事。国君或独立,或仅有总理大臣伴驾。使臣行常礼,将所持的国书呈上。其副本按规定应求见,信函先予呈递。

接见三等公使的礼仪,即驻扎公使,不但各国不同,还视彼此的情谊而定。

使臣在到任、卸任时,除按规定应朝见外,遇到紧要事件,如本国君主发给手书、星章以及慰问信函,令其当面呈递给彼国君主,也可以特别谒见。国君在公使觐见之外,按期再次接见的,如元旦等日子。

论使臣互拜的礼仪

使臣到任之后,虽然在未经朝见之前,已经私下拜会各国使臣,但既然已经朝见,必须再行正式拜会。至于如何拜谒,须遵照常例,按照彼此等级而行。若未经有此拜谒,则使不自认为公然接任。

头等公使朝见之后,即将接见的日期,或穿公服,或穿便服,自行通知各国公使。总理大臣也将该使臣接见本地官绅的日期刊登在邸报上,按期前往拜会者,由掌礼大员带领觐见。

头等公使,除彼此另有情谊不计外,有的不亲自拜会二三等公使,只投递名片而已。至于二三等公使,则与此不同,无论何等,凡在本地各国使臣,都应亲自前往拜谒。

使臣的妻室也同此例,头等公使的妻室只先拜会他国头等公使以及总理大臣的妻室而已,对方也应当迅速回拜;至于二三等公使的妻室,应先拜会头等公使。

过去有大国,二等公使抵任,不愿先拜四等公使,因而互相争执,不一而足。现在则除头等公使外,无论何等公使,一经到任,都应先拜各等公使。再如本地大宪与各国公使,因拜谒的先后顺序,也偶尔有争执的,此类情事,应以遵照常例为要。

各国礼节既多不同,使臣抵任后,可以将如何朝觐拜谒之处,询问前任,以便奉行,否则一旦有不周全之处,过失难免。

论尊称使臣的惯例

凡与头等公使往来言语信函,除国君外都以“爱克塞司”(译意为“至尊”)称呼之。至于二等使臣,本不享有此尊称,只有兼任本国文武大宪头衔的,才可以查西洋各国御前大臣、部院尚书、陆提督以及文武大宪等职,都同此尊称。现在二等公使也以此称呼之,并非视其本职,而是视其兼任的头衔而称呼罢了。

论尊敬使臣的礼仪

查使臣驻京的惯例未开,凡头等公使到京,以及沿途接待与友邦之君亲临无异。现在则除土耳其国头等公使外,其余如此接待者甚鲜。至于郊迎使臣,护送进京的礼仪,久已废弃。只有航海而来的,守口卫所放炮,以示敬意,详见《水师礼节》。

之内。

头等公使与教皇使臣专享崇礼,有三:乘坐六马轻车一也,武弁列队迎接二也,公署可设华▯三也。头等公使署中若设华▯,内悬国君之像,大小与本体相若,遇国君庆贺典礼及该使抵任时,接见官员应立于华▯之侧,以免遮掩君像。

译之内。

头等公使与教皇使臣专享崇高的礼遇,有三项:乘坐六匹马拉的轻便马车是一项,武官列队迎接是一项,公署可以设置华盖是一项。头等公使署中如果设置华盖,里面悬挂国君的画像,大小与真人相仿,遇到国君庆贺典礼以及该使臣到任时,接见官员应站在华盖旁边,以免遮挡国君画像。

总之,使臣驻札他国,不得于同等公使所享宠荣之外,另求优异。如两国立有成约,另当别论。

小国接待大国使臣,往往格外从优者有之,甚至大国待二等公使,不如小国待三等之礼盛也。遇国家庆贺大典,其公使位次仅逊于亲王、王妃、公主等,无论何等使臣,皆当延请至各等参赞。按常例,亦莫不折柬而约。昔办事大臣及参▯之夫人,原不带见国君,迩来亦觐见矣。

   论赏赐使臣职衔礼物

使臣或久驻该国,或委办紧要事件,诸臻妥善,或奉命来行庆吊,其返旋国,国君率有赏赐,以示嘉奖,或赏以职衔,或赐以珍物,如壶、小匣等类,上以石镶嵌君像,往往有之。至使臣应否收受,请本国指示,而民政之国,间有不准其收受者。星等件往往赏赐太滥,则佩者必多,其光荣反为减色。

  论使臣所任之事

丁韪良译

   使臣勤公总论

使臣应端各等学问,以备出使,上卷业经论及。然使臣不得因科第进身,遂谓能胜其任。其关系任内一切情形,更当专心讲求,以为办事地步。

其首要在通晓两国向来交际之道,及友谊厚薄之处,因此当查阅其在彼历充使臣者寄来文件,皆收存本国总署,则前任有未完事件,当如何接办,两国交涉事件,通商事务,以及出使之国,其君主于执政大臣是何性情,均由此知之。他如礼节间每起争端,若调阅成案,则如何接待之处,不难查照办理。使臣于历年成案及现在情形,既已熟悉,仍于请训时领受规条,俾得有所遵循。

再使臣能通彼国语言文字,则其国会与新政一切公论均可洞悉,否则人情未能周知,必至落落寡交,不能联络一气。躬膺公使之任,应于本国执政大臣意见相同,且立志宜坚。▯立志未坚之人,无论居官内外,不过一庸才耳。历来著名公使,大多出执政党。与泰西各国论政,恒分党与各执一说,君民从此说则此党执政,从彼说则彼党执政,是以执政党与时更换。虽然如此,政务仍不及乱,如国政改归别党,则公使因志向不合卸任而去者,往往有之,此其大可谓立志坚定矣。柔媚之辈或笑斯人为固执,然公忠体国之臣与假公济私之辈,自有公论。以上各条论备出使。

使臣到任之后,当拜谒同寅,以尽礼仪。而彼此性情,即于交接见之。与人初交,凡一举一动,于将来品望之轻重,颇有关系,须以寡言慎行为要。果是干才,不虑其久闷不显,惟益自谦抑,则人愈称羡之。

任内一切事宜,皆当尽心办理,不可稍涉怠忽,亦不得全顾自己,总以永敦和好为念。如两国有怀疑之处,须设法解之。彼国以我国有违理之处,当为辨明之;彼国有非理之处,亦宜宛转言之,以昭名臣内刚外柔之义。▯事关紧要,断不可稍涉柔懦,以致本国失利。交接之间,当令人钦佩,不可致人侮慢。

使臣欲成其事,必先取信于人。虽交接各有心意,必推诚相与,不可参以欺诈。若彼此猜疑,寔于公事大有妨▯即两国遇有不甚浃洽,亦当倍加谨慎,毋失仪于彼国君王。

彼国有庆吊大事,宜情文兼至。至彼地教规及各等礼节,亦宜慎重,以协舆情。凡彼国良辰吉日,有何礼节?若于公使无▯不妨随俗同乐,以免两国之情,而免隔膜之弊。

彼国情形,宜随时体察办公之际,若可变通,亦当因时制宜,不可拘守成例。其中若有利于本国之事,即取其利归于本国。彼国国会于新政议论政务,须因文考义,以便洞悉一切。彼国执政大臣偶有争端,亦须察其胜负。凡有权势之人,宜设法交接。

访问事情须加意谨慎,以免招人之疑,尤不可使人厌弃。倘彼国别有一党,其议政与朝廷不合,切不可与之同谋。如有人谤毁朝廷及抗拒上司等情,亦不当面从。昔者教皇公使唆法国主教抗违国家一案,法国总理大臣致书于驻札罗马本国公使内,称教皇公使似此任意妄为,殊属有乖职守。

探问事情,不可令人觑破,恐不吐寔。如彼国议党政有机密要事,是宜置若罔闻。至预事应否干预,由使臣自行定夺。然遇

译总之,使臣驻扎在他国,不得在同等公使所享有的宠荣之外,另外谋求优待。如果两国之间订立有专门条约,则另当别论。

小国接待大国使臣,往往给予格外优厚的待遇,甚至有这样的情况:大国对待二等公使的礼节,还不如小国对待三等公使那样隆重。遇到国家庆贺大典时,公使的位次仅低于亲王、王妃、公主等人,无论何种级别的使臣,都应当被邀请参加各类参赞活动。按照惯例,也无不发请柬邀约。过去,办事大臣及参赞的夫人,原本不需要拜见国君,近来也开始觐见了。

论赏赐使臣职衔礼物

使臣或者长期驻扎在该国,或者受委派办理重要事务,且处理得十分妥善,或者奉命前来执行庆贺或吊唁任务,在其返回本国时,国君通常会有赏赐,以示嘉奖,或者赏赐职衔,或者赐予珍奇物品,如壶、小匣等类,上面用宝石镶嵌君主肖像,这种情况往往存在。至于使臣是否应该接受,需请示本国指示,而在实行民政的国家,间或有不允许其接受的情况。如果星等勋章等赏赐过于泛滥,那么佩戴的人必然众多,其光荣反而因此减色。

论使臣所任之事

丁韪良译

使臣勤公总论

使臣应当精通各类学问,以备出使之用,上卷已经论述过。然而,使臣不能因为通过科举考试进入仕途,就认为自己能够胜任使臣之职。对于任职期间涉及的一切情况,更应当专心研究讲求,作为办事的基础。

首要在于通晓两国以往的交往之道,以及友谊的深浅程度,因此应当查阅前任驻该国使臣寄回的文件,这些都收藏在本国总理衙门,那么前任未完结的事务应当如何接手办理,两国的交涉事件、通商事务,以及出使之国的君主对执政大臣是何种性情,都可以由此得知。其他如礼节方面经常引发的争端,如果调阅过去的案例,那么如何接待处理,不难参照办理。使臣对历年案例及当前情况既已熟悉,仍应在请训时领受规章条例,以便有所遵循。

再者,使臣如果能通晓该国的语言文字,那么该国的国会与新政的一切舆论都可以洞察无遗,否则人情未能全面了解,必然导致孤立少友,不能团结一心。身负公使之职,应当与本国的执政大臣意见一致,且立志应当坚定。立志不坚定的人,无论在内在外做官,不过是个庸才罢了。历来著名的公使,大多出自执政党。与西方各国谈论政治,常常分为党派,各执一说,君主和百姓听从这一说,这一党就执政;听从那一说,那一党就执政,因此执政党随时更换。虽然如此,政务仍然不至于混乱,如果国政改归另一党派,那么公使因为志向不合而卸任离去的,往往有之,这可以说立志坚定。柔媚之辈或许嘲笑这些人固执,但是公忠体国的臣子与假公济私之辈,自有公正的舆论评判。以上各条论述的是出使前的准备。

使臣到任之后,应当拜谒同僚,以尽礼仪。而彼此的性情,就在交往中显现出来。与人初次交往,凡是一举一动,对于将来声望的高低,颇有关系,必须以少言慎行为要。如果是干练的人才,不用担心长久沉默而不显达,只是更加自我谦抑,那么人们越加称羡他。

任职期间的一切事宜,都应当尽心办理,不可稍有懈怠疏忽,也不得完全只顾自己,总以永远敦睦友好为念。如果两国有怀疑之处,必须设法消除。该国认为我国有违背情理之处,应当为其辩明;该国有不合情理之处,也应当委婉地说出,以彰显名臣内刚外柔的道义。事关紧要,断不可稍有软弱,以致本国失利。在交往之间,应当令人钦佩,不可招致他人的轻慢。

使臣想要成就事业,必须先取得他人的信任。虽然交往中各有心思,必须推诚相待,不可掺杂欺诈。如果彼此猜疑,确实对公事大有妨碍。即使两国关系不够融洽,也应当加倍谨慎,不要在该国君王面前失礼。

该国遇到庆贺或吊唁的大事,应当情理兼备。至于该地的教规及各类礼节,也应当慎重对待,以顺应当地舆论。凡该国良辰吉日,有何礼节?如果对公使没有妨碍,不妨随俗同乐,以免两国感情疏远,避免隔阂之弊。

该国的情况,应当随时体察,在办公之际,如果可以变通,也应当因时制宜,不可拘守旧例。其中如果有对本国有利的事情,就取其利归于本国。该国国会对于新政议论政务,必须根据文字考究其含义,以便洞察一切。该国执政大臣偶尔发生争端,也须观察其胜负。凡是有权势的人,应当设法交往。

访问事情必须格外谨慎,以免招致他人的怀疑,尤其不可使人厌恶嫌弃。倘若该国另有另一党派,其议政与朝廷不合,切不可与之同谋。如果有人诽谤朝廷及抗拒上司等情况,也不应当当面顺从。过去教皇公使唆使法国主教抗违国家一案,法国总理大臣在致驻罗马本国公使的信中称,教皇公使如此任意妄为,实在违背职守。

探问事情,不可被人看破,恐怕对方不吐露实情。如果该国议党政有机密要事,应当装作没听见。至于事前是否应当干预,由使臣自行决定。然而遇到

有谋害本国之事,以及违约等情,即当查办。但遇事不可仓皇办事,尤不可急迫。或问使臣可用诡计否?曰:遇难办事,必须持守坚定。如他人以计相欺,亦宜以计应之。譬如敌人掘隧道以攻城,我以隧道破之。又如将帅出征,必设埋伏,则使臣以计破计,何过之有?然干练之臣,鲜有用诡计者。设有以计加害,亦能防范,但不肯用诡计以陷人耳。公使品诣既高,办事必正,岂肯用诡计以自贬耶?▯秉性忠直之人,措施必有成效。专用诡计之辈,经营终属徒劳。

译若有谋害本国之事,以及违背条约等情况,就应当立即查办。但处理事务不可仓促行事,尤其不可急躁逼迫。有人问:使臣可以使用诡计吗?回答说:遇到艰难的事务,必须坚守原则、坚定不移。如果他人用计谋欺骗,也应当用计谋来应对。比如敌人挖掘地道来攻城,我们就用挖掘地道的方法来破敌。又如将帅出征,必定设置埋伏,那么使臣用计谋来破解对方的计谋,有什么过错呢?然而干练的臣子,很少使用诡计。假设有计谋加害,他们也能防范,只是不肯使用诡计来陷害别人罢了。公使的品德既高,办事一定公正,怎肯使用诡计来贬低自己呢?〇秉性忠直的人,举措必定有成效。专靠诡计的人,经营终究是徒劳。

各国政务互有联属,使臣虽处一方,亦当悉闻其政。幸各国均有本国使臣驻札,应由本国总署将往来公文抄录送阅。若本国不及录送,则宜于本国各使互通音信,以达各国政事。

使臣虽不必博鸿儒之名,亦当留心寔学,既广见闻,亦慰岑寂。欲知彼国情形,须读其史记诗文,访查彼地土产、机巧造作以及军旅之事。见闻既多,而又不自炫耀,则人自不敢轻视。当立日记簿,每日见闻之事俱登入簿,以备查阅。每张须留空白,以备增补改易。

   论使臣处世之道

公使与人相处,贵乎无我。一举一动,小心谨慎,惟恐稍不合宜。尤当纯任自然,稳固不至撼动。遇事以和平沈静处之,不可任气。▯任气之人,激之易动;犹柔懦之人,撼之易摇耳。言语之间,尤宜谨慎,往往因一言之失,一年之功尽弃,可不慎欤?与人会晤,当不动声色,不可使喜怒达于面目,如雨旸之现于阴晴表。若一切事宜,果能触类旁通,察真伪而悉情形,庶不至临事受人蒙蔽。

使臣欲人钦佩,本应自满,▯君子尊而弥谦,则人益敬之;若小人满而招损,则人必鄙之。遇事须量力而行,不得恃才而往。各国之人,每因外国使臣探听国政,必多未惬。若使臣偶闻机密之事,遂自谓洞悉情形而肆意夸张,岂不益干忌讳?办理公务有得力之处,亦当处己谦退,不得喜人推尊。▯虽有寔绩,亦不得务声名也。所以学问极其宏通,不宜尽情暴露;才识极其卓越,不可令人咸知,则人之称道者,自不约而同矣。

谚云:「兵无饷必溃,使无智必败。」言智者宜通权达变,相机而动也。智为使臣之准的,如指南针为行路之先导。或问:「智因何而生?」曰:「天姿颖悟,加以练达,凡事用心研究,终必志气如神耳。」愚而自用者,往往于礼节之间,自作聪明,肆意更张;智者则恪守成礼而已。教化隆盛之时,人皆遵礼,因赋性不同,志趣各异,必齐之以礼,始免相欺之弊。好礼原非诈伪,内有谦让之心,即外有庄敬之礼。狂放之人,每发一言,殽若迅雷,犹恐人未之闻也;智者不然,一启齿闲,彼此即能会意,虽言者未毕其词,而听者已达其旨矣。

使臣恪守成礼,固堪嘉尚,然亦不必过于拘泥。▯中心既有遵循,外面必形舒泰。真才毋俟纷饰,如姿无需点染也。谚云:「为僧不在衣钵。」若人无真才,虽加意装饰,一望而知其底蕴矣。

使臣衣冠,必须整肃,以免人之笑。若衣式更换,亦毋庸过趋时样。泰西服制,各国虽大同小异,而时有少变。该使不必尽从俗也。

使臣贵有辩才,以及杂学,无论所遇何人,均能与之接谈。若所接之人肄业不同,宜举其所知之事而谈之。遇办公之人,不必逞其口技。至于筵席之间,言贵巧而不贵多,虽出语恰当,应对如流,而措词必慎重,不可讥人之过,亦不得以利口伤人,以免招人愤恨。义国有诸侯者,一日同公使某凭栏眺望,乃诮该使曰:「予闻有公使者被我祖逼吓坠楼,正在此耳。」公使抚剑笑曰:「彼时之公使,殆不佩剑耶?」

使臣当于同寅各官结纳数人以为亲近之交,▯互相观摩,各有取益。是宜推诚相与,情意相投。交友贵乎亲近,而择友尤贵乎详慎也。一署内之官吏,谙练者为数无几;一都中之使臣,知几者亦属寥寥。择其熟悉公事者而友之,最为紧要。与他友相交,亦当善为接待,不分畛域。两国利害相背,非指驻札之国,则使臣之交情断难甚厚。昔威国与邦相交,曾云近邻不如远,▯言无所争也。使臣之交友大类此。交友若多,则询问事情自易。遇人探听机密事件,固当秘而不宣。倘友以事来访,若无妨,▯亦宜据寔直陈。我既告之在先,新报传之于后,则友中怀感激,而以我未知之事酬之。

使臣善为酬应,不得一味俭啬,更不可欠债不还,庶免人之轻视。使臣虽贵广交,亦量力而为。旨酒嘉殽,不过为令人称▯,其寔友之亲近,不以征逐而加厚也。

使臣宜以声名廉为重,勿赌,勿淫。至于戏园之优女,慎勿亲近,

译各国的政务相互关联,使臣虽然身处一地,也应当全面了解各国的政事。幸好各国都有本国使臣驻扎,应由本国总理衙门将往来公文抄录送阅。如果本国来不及抄录送阅,就应当与本国的各位使臣互通消息,以了解各国的政事。

使臣虽然不必追求博学鸿儒的名声,也应当留心实学,既增长见闻,也慰藉孤寂。想要了解别国的情况,必须阅读其史籍诗文,查访当地物产、精巧制造以及军事事务。见闻广博,又不自我炫耀,别人自然不敢轻视。应当建立日记簿,每天见闻的事情都记录在簿上,以备查阅。每页须留空白,以备增补修改。

论使臣处世之道

公使与人相处,贵在忘我。一举一动,小心谨慎,唯恐稍有不当。尤其应当纯任自然,稳固而不被撼动。遇事以和平沉静的态度处理,不可意气用事。〇意气用事的人,一激就易动怒;就像柔弱的人,一撼就易动摇一样。言语之间,尤其应当谨慎,往往因为一句话的失误,一年的功绩尽弃,能不谨慎吗?与人会晤,应当不动声色,不可让喜怒表现在脸上,就像雨晴表现在阴晴表上一样。如果一切事宜,果真能触类旁通,辨别真伪而了解情况,大概不至于临事受人蒙蔽。

使臣想要被人钦佩,本应自满,〇君子尊贵而更加谦逊,别人就更尊敬他;如果小人自满而招致损失,别人一定鄙视他。遇事须量力而行,不得倚仗才华而前往。各国的人,常常因为外国使臣探听国政,大多不悦。如果使臣偶然听到机密之事,就自以为洞悉情况而肆意夸张,岂不更加触犯忌讳?办理公务有得力之处,也应当谦退自处,不得喜欢别人推崇。〇虽然有实绩,也不应当追求声名。所以学问极其广博,不宜尽情暴露;才识极其卓越,不可让人都知道,那么别人称赞的,自然不约而同了。

谚语说:“军队没有粮饷必定溃散,使臣没有智慧必定失败。”说的是有智慧的人应当通权达变,相机而动。智慧是使臣的准则,就像指南针是行路的先导。有人问:“智慧因何而生?”回答说:“天资聪颖,加上练达,凡事用心研究,最终必定志气如神。”愚笨而自以为是的人,往往在礼节之间,自作聪明,肆意更改;有智慧的人则恪守成礼罢了。教化隆盛的时候,人们都遵守礼节,因为禀性不同,志趣各异,必须用礼节来统一,才能避免互相欺骗的弊端。好礼原本不是诈伪,内有谦让之心,外就有庄敬之礼。狂放的人,每说一句话,快如迅雷,唯恐别人没听到;有智慧的人不然,一开口,彼此就能领会,虽然说话的人没说完,听的人已经明白意思了。

使臣恪守成礼,固然值得嘉奖,但也不必过于拘泥。〇内心既有遵循,外面必然显得舒泰。真才无需粉饰,就像姿色无需点染一样。谚语说:“做僧人不在衣钵。”如果人没有真才,虽然刻意装饰,一望就知道他的底蕴了。

使臣衣冠,必须整肃,以免被人嘲笑。如果衣式更换,也不必过分追随时尚。泰西服制,各国虽然大同小异,但时有小变。该使不必完全随俗。

使臣贵在有辩才,以及杂学,无论遇到什么人,都能与之交谈。如果所接触的人学业不同,应当举出他所知道的事情来谈。遇到办公的人,不必逞口舌之快。至于筵席之间,言语贵在巧妙而不贵在多,虽然出语恰当,应对如流,但措词必须慎重,不可讥讽别人的过错,也不得以利口伤人,以免招人愤恨。义国有个诸侯,一天同某公使凭栏眺望,便讥讽该使说:“我听说有公使被我祖先逼吓坠楼,正在这里。”公使抚剑笑着说:“那时的公使,大概不佩剑吧?”

使臣应当与同僚各官结交数人作为亲近之交,〇互相观摩,各有收益。这应当推诚相待,情意相投。交友贵在亲近,而择友尤其贵在详慎。一署内的官吏,谙练的为数无几;一都中的使臣,知几的也属寥寥。选择熟悉公事的人作为朋友,最为紧要。与其他朋友相交,也应当善为接待,不分畛域。两国利害相悖,不是指驻扎的国家,那么使臣的交情断难深厚。从前威国与邦相交,曾说近邻不如远,〇说的是没有争执。使臣的交友大致如此。交友如果多,那么询问事情自然容易。遇到人探听机密事件,固然应当保密不宣。倘若朋友以事来访,如果没有妨碍,〇也应当据实直陈。我既然先告知他,新报传于后,那么朋友中怀感激,而以我不知道的事情回报我。

使臣善于应酬,不得一味俭啬,更不可欠债不还,以免被人轻视。使臣虽然贵在广交,也量力而行。美酒佳肴,不过是为了让人称赞,〇其实朋友的亲近,不因征逐而加厚。

使臣应当以声名廉洁为重,不赌博,不淫乱。至于戏园的优女,慎勿亲近,

庶可自远祸端。

   论使臣有管辖本国人民之责

译或许可以让自己远离祸患。

论使臣有管辖本国人民的责任

使臣驻札外邦,有保护本国人民之责。其随员人等,亦归使臣管辖。至本国之人,其能否归使臣管辖,须视驻札之国律例而定。然现在各国情形,无论和约所定若何,准驻札公使之权可及本国人民。遇有死生嫁娶等事,向由使臣注册存案。如该人民欲立合同字样,遣人代办事情,或分产业,抑或身故遗产指归何人各等情,亦由该人民呈报本国公使,▯印为证。公使委派司库发给此等文件,往往有之。

发给护照一事,亦归使臣指掌。查护照之设,原为稽查带照之人系何国之人。如本国人请发护照,使臣即当照例发给。至地方人民欲到公使本国,应由地方官给照,由使臣查▯印。然使臣驻札某国,不应发给某国人民护照。除使臣遣某国之人寄信及服役雇工,向准给照外,其余地方人民一不准发给护照。但现在情形与往昔稍异,即如护照一节,从前甚严,今则渐就废弛矣。

遇有本国人民受人欺压凌虐,地方官不肯查办,抑或偏袒,地方人民应由使臣设法保护,代抻屈抑。若因钱财细故,彼此争讼,使臣即不必干预。倘事关大局,并牵连万国公法之理,使臣虽未奉命,亦当料理。如有违约等情,更宜赶紧查办。本国之人因私事与人不和而求护庇,其事与大局无干,则愿否保护,由使臣自行裁处。▯地方官既有管辖地面之责,

使臣岂可任意多事?若越俎干预公事,则违理已甚,而不足取信于人。地方官办之事,无论大小,应请总署转饬办理,不得自行知照,更不得阻挠地方官审办案件。如查其审断不公,宜请总理大臣饬令覆审。如该国添设新例,与条约不符,或擅改条约本意,使臣即当照会总理大臣,将此条例暂停,以俟更订。使臣既有保护本国人民之责,即宜不时稽查。如该人民有冒犯国法、妄干国政等情,或一切行为有伤国体,以及滋生事端,使臣即当预为申斥。▯此等不守分之辈,若经地方官查出,必然惩办,使臣虽欲保护,亦难启齿也。

   论使臣奏报本国事件

使臣驻札外国,不惟尽心公务,且宜广询博访,据所见闻,随时奏报本国。其所办事件,尤当将紧要关键详细具奏,即事之有益于公务者,亦宜声明。且近来各国友谊笃厚,贸易繁盛,彼此休戚相关,使臣仅就见闻所及奏报节目,即毋遗漏。若闻有利国便民之事,即当速为入奏,以便本国举行,而整理内治,推广外交,均获裨益。使臣尤当留意者,如彼国兵势强弱,军械是否精工,军威是否振作,通商情形,船只数目,工艺若何,有何制造新法,库帑充给否,地丁钱粮若干,江海市镇若何,炮台坚固否,信局办法若何,运河若干,道路若干,▯武库所存军械若何,尚有多事不及备载。

使臣应奏事件,不但关系该国之事,即该国议论别国之事,是何意见,使臣亦当入告本国,以便揆度其事。若所奏事件头绪纷繁,当将总节开具疏内,其详细情形另缮节略疏呈递。如国君无暇细览,祗看奏疏,亦可知其梗。近来使臣奏事,往往抄录新报附入疏内,若干练之臣不屑为之,然新报亦可多采。如有关系公事不甚明悉之处,使臣当于入奏时细为分晰,以免本国游疑。与其将无稽之言入告,莫若无所奏闻。

使臣奏事,当将风闻之事与碻凿之事分别注明。遇有要事,必详细奏报,以便本国权其轻重。倘所奏未能确寔,一经查出,即当自行检举并行更正。

遇有新刊书籍,所载之事与本国公事有碍,或闻该地方众望绅耆议论公事,亦可采择入奏。所奏事件,往往有难于明言者,或恐触国君之怒,或恐伤两国之好,然使臣当据寔直陈其词,不涉于朦混,方不负委任,亦不可因事逆耳,遂文饰之。

总之,使臣奏事,贵乎真寔,不得遗漏,恐于公事有碍。使臣既受委任,即当矢慎矢勤,以尽其职。缘使臣奏事,恒有两难:一则恐其不寔不尽,一则恐其扬厉铺张。遇事均当详细研求,再行入奏。若造次奏报,则后来追悔无及。使臣预料事情,须留有余地步,不可言之太过,庶免言之不耳。

译派遣使臣驻扎在外国,负有保护本国人民的职责。其随员等人,也归使臣管辖。至于本国人民,能否归使臣管辖,须视驻扎国的法律而定。然而目前各国的情况,无论和约规定如何,允许驻扎的公使权力可以及于本国人民。遇到生死嫁娶等事,向来由使臣注册存档。如果该人民想要订立合同文书,派人代办事情,或者分割产业,抑或去世后遗产指定归属何人等情况,也由该人民呈报本国公使,加盖印章作为凭证。公使委派司库发放这类文件,是常有的事。

发放护照一事,也归使臣掌管。查考护照的设置,原本是为了稽查持照之人是哪国的人。如果是本国人申请发放护照,使臣就应当依照惯例发放。至于当地人民想要到公使所在的本国,应由地方官发给执照,由使臣查验并加盖印章。然而使臣驻扎在某国,不应给某国人民发放护照。除了使臣派遣某国的人送信以及雇佣服役的工人,向来允许发给执照外,其余当地人民一律不准发给护照。但现在的状况与往昔稍有不同,就拿护照这一项来说,从前非常严格,如今则逐渐废弛了。

遇到本国人民受人欺压凌虐,地方官不肯查办或者偏袒,当地人民应由使臣设法保护,代为伸张冤屈。如果是因为钱财小事,彼此争讼,使臣就不必干预。倘若事关大局,并且牵连到万国公法的道理,使臣虽然没有接到命令,也应当处理。如果有违约等情况,更应赶紧查办。本国的人因私事与人不和而寻求庇护,此事与大局无关,那么是否保护,由使臣自行裁处。地方官既然有管辖辖区的责任,使臣岂可任意多事?如果越权干预公事,那就违背情理已极,而不能取信于人。地方官办理的事情,无论大小,应请求总署转饬办理,不得自行通知,更不得阻挠地方官审理案件。如果查知其审判不公,应请求总理大臣饬令复审。如果该国增设新例,与条约不符,或者擅自改变条约的本意,使臣就应当照会总理大臣,将此条例暂停,以待重新修订。使臣既然有保护本国人民的职责,就应当不时稽查。如果该人民有冒犯国法、妄图干预国政等情况,或者一切行为有损国体,以及滋生事端,使臣就应当预先申斥。这类不守本分的人,如果被地方官查出,必然受到惩办,使臣即使想保护,也难以开口。

论使臣奏报本国事件

使臣驻扎在外国,不仅要在公务上尽心,而且应当广泛询问探访,根据所见所闻,随时向本国奏报。其所办理的事件,尤其应当将紧要的关键详细具奏,即使是有益于公务的事情,也应当说明。况且近来各国友谊深厚,贸易繁盛,彼此休戚相关,使臣仅仅就见闻所及奏报各项内容,就不应遗漏。如果听说有有利于国家、便利百姓的事情,就应当迅速入奏,以便本国施行,从而整顿内政,推广外交,都能获得益处。使臣尤其应当留意的,如该国军力强弱,军械是否精良,军威是否振作,通商情况,船只数量,工艺如何,有什么制造新法,国库是否充裕,田赋钱粮多少,江海市镇如何,炮台是否坚固,邮政办法如何,运河多少,道路多少,武库所存军械如何,尚有许多事情来不及详细记载。

使臣应当奏报的事件,不但关系到该国之事,即使该国议论别国之事,是什么意见,使臣也应当入告本国,以便揣度其事。如果所奏事件头绪纷繁,应当将总纲列在奏疏内,其详细情形另外缮写节略奏疏呈递。如果国君无暇细览,只看奏疏,也能知道其梗概。近来使臣奏事,往往抄录新闻报纸附在奏疏内,干练的大臣不屑这样做,然而新闻报纸也可以多采。如果有关系公事但不甚明白之处,使臣应当在入奏时详细分析,以免本国疑惑。与其将没有根据的话入告,不如什么都不奏闻。

使臣奏事,应当将传闻之事与确凿之事分别注明。遇到要事,必须详细奏报,以便本国权衡轻重。倘若所奏未能确实,一经查出,就应当自行检举并加以更正。

遇到新刊书籍,所载之事与本国公事有妨碍,或者听说该地众望所归的绅士议论公事,也可以采择入奏。所奏事件,往往有难以明言的,或者怕触怒国君,或者怕伤害两国的友好关系,然而使臣应当据实直陈其词,不涉及蒙混,才不辜负委任,也不可因为事情逆耳,就加以文饰。

总之,使臣奏事,贵在真实,不得遗漏,恐怕对公事有妨碍。使臣既然受委任,就应当谨慎勤勉,以尽其职。因为使臣奏事,常有两难:一是怕其不实不尽,一是怕其夸大铺张。遇事都应当详细研究,然后再入奏。如果草率奏报,那么后来追悔也来不及。使臣预料事情,须留有余地,不可说得太过,以免言不由衷。

论使臣商议公事

使臣商议公事,向无一定规模,惟熟谙公务、才学特出并博闻广见之员,方可胜任。

译关于使臣商议公事

使臣商议公事,向来没有固定的模式,只有那些熟悉公务、才学特别出众并且见闻广博的官员,才能胜任。

头等公使觐见国君,面谈公事者有之,各等使臣亦间有之。然遇有商办事件,仍须会同总理大臣办理,不能与国君面议了结。法虽迟缓,而使臣可以有思维之暇,而免仓卒之谬。所谓圣盟,乃奥、布、俄三国之君于一千八百十五年在巴里会晤面议而立,不在此例。缘盟内所载,无非治国、兴教、移风、易俗之道,既多含混之词,亦非必守之约,则照行与否,均听其便。至后来君臣遵守与否,亦难责备,其与常约迥异,可知国君虽与使臣畅谈,不便商议公事,诚恐一言既出,不克挽回,是以遇有公事,必由总理大臣办理。而国君观其动静,若有造次应允之处,即可密谕,如国君另有办法,临时再行传知。故国君与使臣面谈,虽于公务有益,而不能作为公议,仍由总理大臣详为商酌。

议立条约之时,虽经国君批准,如未由总理大臣画押,则不足以昭信守。此事不独君权有限之国为然,即君权无限之国亦如是。

或问面商与函商二者孰善?曰:大抵办理公务,先行面商,而继以文件。▯面商以知其能成与否,而后行文结案可也。两国创议一节,应由本国总理大臣行文本国使臣,令其照录一分,呈送本国查阅。其覆文应由彼国总理大臣行文彼国公使,令其抄录送交本国总理大臣查阅。昔俄国论英国处置南亚利加诸国未能合宜,乃行文驻札英京公使,令其读与英国总理大臣知悉。公使将欲展读,总理大臣即止之。命抄留一分,俄使不允。总理大臣曰:此文篇幅甚长,头绪纷繁,间有可驳之处,若仅诵读,诚恐难以强记,是以本大臣不欲闻耳。

使臣遇有请办之事,毋论大小,可径行文彼国总理大臣,毋庸由本国转行。其覆文即由彼国总理大臣行知使臣,亦有须由两国总理大臣往返函商方能完结者,此项文件系由使臣递送,而使臣仍非驰驿者可比。▯遇有分辩之处,应与彼国总理大臣辩论,随时奏报本国。其事可否允诺,当酌量轻重,奏明本国,候旨施行。如有万分棘手以及意外不测之事,当从权办理,不必过拘训条,而训条之大旨仍不可违。本国每有公文令使臣代递,必先授密训,以免有所遵循。如所授训条其中有难行之处,或于公事有▯,当即奏明本国,另换训条。如事情紧急,不克守候,即当变通办理,不可拘泥,然亦不可造次而行,致累本国而悖其办公之道。故使臣当权其轻重,以免任意妄为,遇事于本国大有稗益,虽稍越训条,亦可从权办理。使臣此等情节,本系因公起见,本国亦必详细考查是否妥善,善则褒奖,不善则申斥。昔英、法、日三国会议和约,日君欲向英国追还热尔巴他要隘,以他处抵之。英国始已允准,继又驳之,恐归还之后致本国人民议论,并称愿将富洛里达两省让给日国,以代热尔巴他。若不允诺,则别无办法。斯时日国疲于军务,日使因思本国君主性情固执,必不允准,若稍延时日,则于本国不利。沈吟良久,乃慨然曰:「我代国君允之,虽与训条不符,而事已至,即此指首为孤注,我亦为之。」▯该使寔为保全大局起见,后虽革职,亦毋憾也。

使臣所奉训条,有不甚明悉之处,即当请示本国,以免错误。

议者,移也。如二人对面而来,终有相逢之候,但不知遇于何处?▯彼此皆欲就己,不欲就人耳。至于以势强压逼之允从,是强也,非议也。夫商议事件于关键之大小轻重,须先期详为筹划,了然于心,则大节既得,小者可毋庸探索。或者意中有事,姑佯议他事,以探彼之意见,如医家诊脉以探病势,即知其性情,则所请之事是否有成,不难预料。即所谋未成,使臣亦不可懈志。如彼国所议有忽出意外者,使臣亦不必惊骇,▯静心以待,究有以却之也。

事虽求利本国,然亦不可固执不让。所请若未能遽得通融办理,先以小节让之,而令彼视其大惠,则友谊渐笃。

总理大臣与外国公使商议事件,往往以未议以前开列条目,以便逐商议。国君面议,亦应如此。使臣欲以所议要事奏闻本国,可将疏▯向总理大臣诵读

译头等公使觐见国君,当面陈述公事的确实有之,其他等级的使臣也偶尔有之。然而遇到需要商办的事件,仍然必须会同总理大臣办理,不能与国君当面商议并了结。这种方法虽然迟缓,但使臣可以有思考的余地,从而避免仓促间的错误。所谓圣盟,是奥地利、普鲁士、俄国三国君主在1815年于巴里会晤当面商议而建立的,不在此例。因为盟约中所载,无非是治国、兴教、移风、易俗的道理,既多含糊之词,也不是必须遵守的约定,那么执行与否,都听任其便。至于后来君臣是否遵守,也难以责备,它与常规条约截然不同,由此可知国君虽然与使臣畅谈,却不方便商议公事,诚恐一言既出,无法挽回,所以遇到公事,必须由总理大臣办理。而国君观察其动静,如果有轻率应允的地方,就可以秘密谕示,如果国君另有办法,临时再行传达。所以国君与使臣面谈,虽然对公务有益,但不能作为正式的公议,仍然由总理大臣详细商酌。

商议订立条约之时,虽然经过国君批准,如果没有由总理大臣画押,就不能足以昭示信守。这件事不仅君主权力有限的国家如此,即使君主权力无限的国家也是这样。

有人问当面商议与书信商议哪一种更好?回答说:大抵办理公务,先进行当面商议,随后再用文件确认。当面商议以了解事情能否成功,然后再行文结案就可以了。两国提出倡议一事,应由本国总理大臣行文本国使臣,令他抄录一份,呈送本国查阅。回复的文件应由彼国总理大臣行文彼国公使,令他抄录送交本国总理大臣查阅。从前俄国议论英国处置南亚利加诸国未能得当,于是行文驻在伦敦的公使,令他读给英国总理大臣听。公使将要展开宣读,总理大臣就制止他。命令抄留一份,俄国使臣不答应。总理大臣说:这篇文章篇幅很长,头绪纷繁,中间有可以驳斥的地方,如果仅仅诵读,恐怕难以强记,所以本大臣不想听。

使臣遇到有请办的事情,无论大小,可以直接行文彼国总理大臣,不必由本国转行。回复的文件就由彼国总理大臣通知使臣,也有必须由两国总理大臣往返函商才能完结的,这类文件是由使臣递送,而使臣仍然不能与驿使相比。遇到需要辩驳的地方,应与彼国总理大臣辩论,随时向本国奏报。事情是否可以允诺,应当斟酌轻重,向本国奏明,等候旨意施行。如果有万分棘手以及意外不测的事情,应当权宜办理,不必过于拘泥训条,但训条的大旨仍然不可违背。本国每有公文命令使臣代递,必定先授予秘密训条,以免有所遵循。如果所授训条其中有难以执行的地方,或者对公事有妨碍,就应当奏明本国,更换训条。如果事情紧急,不能等待,就应当变通办理,不可拘泥,但也不可轻率行事,以致连累本国而违背办公之道。所以使臣应当权衡轻重,以免任意妄为,遇到对本国大有裨益的事情,即使稍微超越训条,也可以权宜办理。使臣这类情况,本来就是出于公心,本国也必定详细考查是否妥善,妥善就褒奖,不妥善就申斥。从前英、法、日三国会议和约,日本君主想向英国追还热尔巴他这一要隘,用其他地方抵换。英国起初已经允准,后来又驳斥,担心归还之后导致本国人民议论,并表示愿意将富洛里达两省让给日本,以代替热尔巴他。如果不允诺,就没有别的办法。当时日本疲于军务,日本使臣因为想到本国君主性情固执,必定不会允准,如果稍延时日,就对国家不利。沉思良久,于是慷慨地说:“我代国君允诺,虽然与训条不符,但事情已经到来,就以此指首为孤注,我也这样做。”该使臣实在是为了保全大局,后来虽然被革职,也没有遗憾。

使臣所奉行的训条,有不甚明白的地方,就应当请示本国,以免错误。

商议,就是移动。比如两个人面对面走来,终究有相逢的时候,但不知道相遇在何处?彼此都想让对方顺从自己,不想顺从对方罢了。至于以势力强压逼迫的顺从,这是强逼,不是商议。商议事件对于关键的大小轻重,必须事先详细筹划,了然于心,那么大节既然得到,小的方面就可以不必探索。或者心中有事,姑且假装商议其他事情,以探知对方的意见,就像医生诊脉以探知病势,一旦知道对方的性情,那么所请求的事情是否有成,不难预料。即使所谋未成,使臣也不可懈怠意志。如果彼国所议有忽然出乎意料的,使臣也不必惊骇,静心等待,终究有方法可以拒绝。

事情虽然谋求本国利益,但也不可固执不让。所请求的如果不能立刻通融办理,先在小节上让步,而让彼方看到大的恩惠,那么友谊逐渐深厚。

总理大臣与外国公使商议事件,往往在商议以前开列条目,以便逐一商议。国君当面商议,也应当如此。使臣想要将所议要事奏闻本国,可以将奏疏向总理大臣诵读

,以正其是否有讹。至数国会议,须将所议之事缮写节略一纸,公同画押存案。遇此等事,使臣当倍加慎重,句斟字酌,以免造次而顾考成。如某公使疑怀,则不可于节略画押,祗用信函、说帖、日记等式开列其事,则关系较轻。

译用来校正其中是否有错误。等到各国开会商议时,必须将所商议的事项誊写一份简要记录,共同签字画押存档。遇到这类事情,使臣应当加倍慎重,逐字逐句推敲斟酌,以免因轻率草率而损害考核成绩。如果某位公使心存疑虑,就不应在简要记录上签字画押,只需用信函、说帖、日记等格式列出事项,这样关系就较轻。

事如果品,亦待其熟而后取之。但不可游疑不决,坐失事机。办公之法,贵乎谦退,不可妄出大言,亦不得以势相逼,致触彼怒。非惟于事毋济,而亦易肇祸端。良将能设计攻敌,而不悖于义;良使能议事图成,而不涉于妄。经云:「毋谎」,此之谓也。

   论从中调处之例

两国有不协之处,往往请友国从中调处,其调处之法有三。

一、凡两国或向无交际而欲通往来,或曾经罢议而复欲会商,应请友国襄助,代为致词。如两国未请,而友国之情前来,愿为效劳,亦无不可。祗为通其往来而已。

一如两国议事,意见不合,欲请友国调处,则友国同两国会议,设法办理。两国有何意见,应由友国代达。若友国有妥善办法,祗可献谋,不可强派。两国愿否依从,均听其便。两国议立条约,友国毋庸保其必遵。如两国同求作保,友国愿保亦可。两国议立重大之约,往往请友国襄助。如两国讲和,欲请友国调停,则事有所赖以成。

一如两国互起争端,不能协合,亦可请友国秉公判断。倘欲专请国君,或择其德纯望重、两国交服之士,亦无不可。惟请人判断与调处不同,▯请人调处并无必从之理,而请人判断必当遵其所断。若所断显有违理,或偏袒不公,则所断难以顺从。如所断有伤国体,或灭其自主之权,则所断亦毋庸议。故友国判断事情,必使两国信服,不生猜疑,方可遵照。然判断虽公,亦难保退无后言,甚至两国皆怨恨者有之。一千七百八十三年,英两国争界一案未能分清。嗣于一千八百十四年,约定彼此简派大员公同商议,划分界址以绝争端。倘两国所派大臣意见不合,即请友国持平判断。旋因该大臣意见果有不合,复于一千八百二十七年在英京商定,共请荷兰国君以断此案。两国遂派驻荷大臣,呈请彼国荷君允准,乃派本国总理大臣会同将相详查此案。该大臣等既经查明,即于一千八百三十年覆奏荷君。当即断定,遂于明年召见英使臣,告知所定界限。讵意荷君所定之界不遂两国之意,当经国公使行文斥驳。复经国国会议驳,据云荷兰于所定之界未能判断是非,竟于居中之处立界,▯难依议等语。于是两国复派大臣公同商议,以期永绝争端。遂于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分明界限,查其所定之界亦在所争者之间,而与荷兰所拟稍异。

   论数国会议之例

事关数国大局者,应由各国简派全权大臣,公同会议。遇当议立和约,往往亦由各国遣使会商。遇两国交战之时,如欲会议和约,应将和约大旨先行拟定,以免迟延。其大旨既为和约纲领,尤贵清切。

按公法之理,无论国之大小,有相关之事,均可派员同议。

会议之所,若无窒碍,应设于各国冲要之区,俾各大臣致书本国,较为便捷。

各大臣初到会所,必互相拜晤,然后定期会议,并将一切开会礼节预为商定。

开会首日,公举掌会大臣。如会所设于某国,每举该国正使为掌会大臣。若有调处之国,则举此国正使掌会。复由掌会大臣保荐一员,作为掌书,以司记载。于是众大臣各将所奉全权字样,公同校阅查核,均属妥善。即由掌会大臣将会议缘由略陈梗。

昔者各国会议,往往因酬应虚文及行坐次序,互起争端,是以必预为明言,以息争竞。一千七百十三年,各国会议于余德来;又一千七百四十八年,会议于艾克司。二次会议,恐因尊卑次序起致争端,贻误公事,乃议此次不分尊卑,以杜祸萌。

近来各国情形,虽不以虚文为重,而于某大臣可以开议、某大臣可以收议及致嗣等情,最为慎重。其开议之责,或归掌会大臣,或授于调处大臣,抑或由各大臣轮流致词,必预为商定。然现在常例,各国公使皆准将关系本国事件轮流陈述,立法甚善于理,亦公其可言而退缩不言者,寔属咎毋可▯

会议礼节既定,即当开议。如会议之国较多,事件纷繁,将各国大臣所陈之事缮写节略,公同画押,以便存记。各大臣并应逐件照录,呈递本国。

往往应议事件繁多,而分类不一,非一

译事情如果像果品一样,也要等它成熟之后再去采摘。但是不可犹豫不决,坐失良机。处理公务的方法,贵在谦逊退让,不可妄发大言,也不得以权势相逼迫,以致触怒对方。这不仅对事情无益,而且容易引发祸端。优秀的将领能够设计攻敌,却不违背道义;优秀的外交使节能够商议促成事务,却不涉入妄为。经典上说:“不要欺诈”,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论从中调处的惯例

两国之间有不和睦的地方,往往请求友好国家从中调处,其调处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种,凡是两国或者向来没有交往而想要互通往来,或者曾经停止商议而想要重新会商,应当请求友好国家协助,代为传达言辞。如果两国没有请求,而友好国家主动前来,愿意效劳,也没有不可以的。只是为了沟通往来罢了。

第二种,如果两国商议事务,意见不合,想要请求友好国家调处,那么友好国家就与两国共同会议,设法办理。两国有什么意见,应当由友好国家代为传达。如果友好国家有妥善的办法,只能献计献策,不可强行指派。两国是否愿意依从,都听凭他们方便。两国议定条约,友好国家不必担保他们一定遵守。如果两国共同请求作保,友好国家愿意担保也可以。两国议定重大的条约,往往请求友好国家协助。如果两国讲和,想要请求友好国家调停,那么事情有所依赖才能成功。

第三种,如果两国互相产生争端,不能协调一致,也可以请求友好国家秉公判断。如果想要专门请求国君,或者选择品德纯正、声望隆重、两国都信服的人士,也没有不可以的。只是请求人判断与调处不同,请求人调处并没有必须听从的道理,而请求人判断则必须遵从他的判决。如果判决明显违背情理,或者偏袒不公,那么判决就难以顺从。如果判决有损国家体面,或者消灭其自主的权利,那么判决也不必讨论。所以友好国家判断事情,必须使两国信服,不产生猜疑,才可以遵照执行。然而判断虽然公正,也难以保证事后没有怨言,甚至两国都怨恨的情况也有发生。一千七百八十三年,英两国争界一案没能分清。随后在一千八百十四年,约定彼此选派大员共同商议,划分边界以杜绝争端。如果两国所派大臣意见不合,就请求友好国家持平判断。不久因为该大臣意见果然不合,又在一千八百二十七年于英国京城商定,共同请求荷兰国君来断此案。两国于是派驻荷兰的大臣,呈请该国国君允准,于是派遣本国总理大臣会同将相详细查办此案。该大臣等人既然已经查明,就在一千八百三十年向荷兰国君复奏。当即作出断定,于是于次年召见英国使臣,告知所定的界限。没想到荷兰国君所定的界限不符合两国的意愿,当时经国公使行文斥责驳斥。又经国国会议驳斥,据称荷兰在所定的界限上未能判断是非,竟然在中间位置立界,难以依议等语。于是两国再次派遣大臣共同商议,以期永远杜绝争端。遂于一千八百四十二年分明界限,查看其所定的界限也在所争的地方之间,而与荷兰所拟定的稍有不同。

论多国会议的惯例

事关多国大局的事情,应当由各国选派全权大臣,共同会议。遇到应当议定和约的时候,往往也由各国派遣使节会商。遇到两国交战的时候,如果想要会议和约,应当将和约的大旨先行拟定,以免拖延。其大旨既然是和约的纲领,尤其贵在清晰确切。

按照公法的道理,无论国家大小,有相关的事情,都可以派员共同商议。

会议的地点,如果没有阻碍,应当设在各国交通要道之处,以便各大臣向本国寄送文书,较为便捷。

各大臣刚到会议场所,必定互相拜见,然后定期会议,并将一切开会礼节预先商定。

开会第一天,公推掌会大臣。如果会议场所设在某国,通常推举该国正使为掌会大臣。如果有调处的国家,就推举该国正使掌会。再由掌会大臣保荐一人,作为掌书,负责记载。于是众大臣各自将所奉全权字样的内容,共同校阅查核,都属妥善。就由掌会大臣将会议缘由略陈梗概。

从前各国会议,往往因为应酬虚文以及行坐次序,互相产生争端,所以必须预先明确说明,以平息争竞。一千七百十三年,各国在余德来会议;又一千七百四十八年,在艾克司会议。这两次会议,恐怕因为尊卑次序引起争端,贻误公事,于是议定此次不分尊卑,以杜绝祸端萌芽。

近来各国情形,虽然不以虚文为重,但对于某大臣可以开议、某大臣可以收议以及致嗣等情况,最为慎重。其开议的责任,或者归于掌会大臣,或者授予调处大臣,抑或由各大臣轮流致辞,必须预先商定。然而现在的常例,各国公使都准许将关系本国的事件轮流陈述,立法甚善,于理亦公,那些可言而退缩不言的人,实在是有罪不可恕。

会议礼节既定,就应当开议。如果会议的国家较多,事件纷繁,将各国大臣所陈述的事情缮写节略,共同画押,以便存记。各大臣并应当逐件照录,呈递本国。

往往应当商议的事件繁多,而分类不一,非一

人所能专司,必某国简派大臣数员,分理其事,则当和衷共济,俾得迅速蒇事。至于奏报本国,或众谋佥同,会衔具奏,或意见不合,各抒己见,皆可。

译凡是人们能够专门负责的事务,必定由某国选拔派遣几位大臣,分别处理相关事宜,那么应当同心协力,以便能够迅速完成事务。至于向本国奏报,若是众人意见一致,可以联名上奏;若是意见不合,各自陈述自己的见解,都是可以的。

各国举行会议,原因往返函商需时,不如面商妥速。一俟各大臣商议妥协,即行缮写节略。如意见不合,未能议定,亦应将彼此意见开载节略之内。其节略须俟对读后,由各大臣查阅相符,并毋舛错,再照所拟次序公同画押,以昭凭信。凡紧要语言须开列节略之内,其毋关紧要者毋庸开载,务期简而易明,以免敷衍之弊。

会议既经完竣,该公使等宜将所定各节立定条约。如事件不一,难以归并,则立条约数本,而另立专条以联络之。诸国会议,往往因事件繁多,分为数约,一并附入总约,并立专条,载明附入各条,亦如录于总约一体遵守,毋异。

会议之时,有公使一二人私议事件,不请各国使臣共议,则此议不为公议。

公使若倚仗国势,办事专权,擅行议事,不请各国使臣同议,以及将私议之事混入公议之内,此等情獘,为使臣者一经闻知,当即斥驳,并声明日后如因此私议贻误大局,我国不任其咎。若听其舞弊,不即斥驳,是默许之矣。

会议之时,常有大国专权擅行,主持若不力为斥驳,则该国之私议成为公举,此等陋习殊堪痛恨。一千八百一十四年,与英大会时,日耳曼各小邦因奥、布、巴、魏四大邦欲专操会议之权,遂行文于该国,以申其据,称各诸侯既有会议之权,不能让此权以利人耳。

小国议立条约,大国必欲作保,揆其意见,系为干预国政,挟制弱小,此等恶习,不可不严为防范。

  论使臣升降解任等情

丁韪良译

   论使臣解任事宜

使臣解任之故共有七端

一差期已满,即应交卸回国,毋庸候本国谕旨。其署任公使,遇正使到任,亦当如是。

一出使若专为庆吊等典,或专办某事,一俟其事或成或败,应行回国,奏明。

一使臣奉命调回本国者,当即交卸起程。

一本国之君或驾崩,或退位。国君因淡视权势、求寂静而退位者较少,惟因侵逼而避位,历来不胜枚举。使臣例应解任,如彼国之君或驾崩,或退位,亦宜一体接办。按本国之君驾崩,使臣理宜另授文凭,惟新君接位,例应致书于彼国,其国书如详及仍留该使,则不必另递文凭。再彼国之君驾崩,使臣理宜另授文凭,如该使势必留任,则两国交涉事件,姑照常办理,遇有未完公议,不必停止,而仍候本国施行。

一、彼国若干犯公法,侮慢使臣,或别有重大事故,则当酌度情形,解任回国。

一使臣不知自检,扰乱国政,干犯法禁,或伊本国有违理之处,则彼国可以发给护照,令该使回国,并勒限出境,不准逗留。如情节甚重,即派兵押解出境。惟无论何故,均不得拘执锁拿,更不得戕害其身。一千六百四十五年,日国驻札威国公使,为官民所共愤,威国托言恐酿成事端,当即护送该使出境。一千六百五十四年,法国驻英公使结党谋叛,经国主饬令于二日内即行出境。一千七百十八年,日国驻法公使因谋害法国摄位大臣,经法国监禁三月而后押解出境。同时,法国驻日公使口出妄言,致触该国总理大臣之怒,令该使即日起程回国。一千七百四十四年,法国驻俄公使因致书毁谤俄君,经该国令其即行出境。一千七百六十一年,葡萄牙国君大婚吉期,教皇公使故意失仪,即令该使回国。一千七百八十八年,俄国驻札瑞典公使擅自行文,瑞国各大臣,系藐视国君。国君恐官民受其挑唆致起端,乃令该使即行回国。俄君闻之,亦令瑞典使臣回国,以示报复之意。一千八百十二年,法国违背条约,侵扰瑞典属地,该国即令法使起程回国。一千八百四十八年,英国驻札日国公使因钻营等情,日国即饬该使回国。

一使臣遇有升降亦宜解任

以上诸条,系使臣解任之故。但使臣解任后,尚未出境,则于其便利宽假之处,均不可缺少。

   论使臣奉调回国应行事宜

两国遇有不协之处,使臣应而解任者有之,但应否觐君陛,▯或俟本国谕旨到日再行起程,应由使臣酌度情形机办理。使臣应候谕旨之处有二。

一使臣承办某事,或已经办成,或未能

译各国举行会议,是因为往返书信商议耗费时间,不如当面商议妥当迅速。一旦各大臣商议达成一致,就立即起草会议节略。如果意见不合,未能议定,也应当将彼此的意见记载在节略之内。该节略必须经过双方核对阅读后,由各大臣查阅确认相符,且没有错误,再按照拟定的次序共同签字画押,以显示凭证的可信。凡是重要的言论必须开列在节略之内,那些无关紧要的则不必记载,务必做到简明易懂,以避免敷衍塞责的弊端。

会议既然已经结束,该公使等人应当将议定的各项条款订立为条约。如果事件不一,难以合并,就订立几份条约,另外订立专门条款将它们联系起来。多国会议,往往因为事件繁多,分为几份条约,一并附入总约,并订立专门条款,载明附入的各条,也如同记录在总约中一样遵守,没有区别。

会议之时,如果有公使一二人私下商议事件,不邀请各国使臣共同商议,那么这种商议就不算作公共商议。

公使如果倚仗国家势力,办事专断,擅自进行议事,不邀请各国使臣共同商议,以及将私下商议的事情混入公共商议之中,这类弊端,使臣一旦听闻,就应当立即驳斥,并声明日后如果因此类私下商议贻误大局,我国不承担责任。如果听任其舞弊,不立即驳斥,那就是默认允许了。

会议之时,常有大国专权擅自行动,主持者如果不尽力驳斥,那么该国的私下商议就会成为公共决议,这种陋习实在令人痛恨。1814年,与英国举行大会时,日耳曼各小邦因为奥地利、普鲁士、巴伐利亚、魏玛四大邦想要独占会议的权力,于是行文给该国,以申明他们的依据,称各诸侯既然拥有会议的权利,就不能将此权利让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小国商议订立条约,大国必定想要作保,揣度他们的意图,是为了干预别国内政,挟制弱小国家,这种恶习,不可不严格防范。

论使臣升降解任等情

丁韪良译

论使臣解任事宜

使臣解任的原因共有七种:

一是任期已满,就应当交卸职务回国,不必等候本国的谕旨。代理公使遇到正式使臣到任,也应当如此。

二是出使如果是专门为了庆贺、吊唁等典礼,或者专门办理某件事,一旦事情成功或失败,就应当回国,并上奏说明。

三是使臣奉命调回本国,就应当立即交卸职务启程。

四是本国的君主驾崩或退位。君主因为轻视权势、追求宁静而退位的较少,只有因受侵逼而避位的,历来不胜枚举。使臣按规定应当解任,如果彼国的君主驾崩或退位,也应当一体办理。按照本国君主驾崩的情况,使臣理应重新授予国书,但新君即位,按规定应当致信彼国,如果国书中详细提及仍留任该使,则不必另递国书。再如彼国君主驾崩,使臣理应重新授予国书,如果该使必然留任,那么两国交涉事务,暂且照常办理,遇到未完成的公共商议,不必停止,而仍等候本国施行。

五是彼国若干犯公法,侮辱轻慢使臣,或者有其他重大事故,就应当斟酌情形,解任回国。

六是使臣不知自我检点,扰乱国政,触犯法律禁令,或者他本国有所违背情理之处,那么彼国可以发给护照,命令该使回国,并限定期限出境,不准逗留。如果情节严重,就派兵押解出境。但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得拘捕锁拿,更不得杀害其身。1645年,日本派驻丹麦的公使,被官民共同愤恨,丹麦借口恐怕酿成事端,当即护送该使出境。1654年,法国派驻英国的公使结党谋反,经国王命令在两天内立即出境。1718年,日本派驻法国的公使因为谋害法国摄政大臣,经法国监禁三个月后押解出境。同时,法国派驻日本的公使口出妄言,导致触怒该国总理大臣,命令该使立即启程回国。1744年,法国派驻俄国的公使因为致信诽谤俄国君主,经该国命令其立即出境。1761年,葡萄牙国王大婚吉日,教皇公使故意失礼,就命令该使回国。1788年,俄国派驻瑞典的公使擅自行文给瑞典各大臣,是藐视国君。国君恐怕官民受其挑唆而起事端,于是命令该使立即回国。俄国君主听闻后,也命令瑞典使臣回国,以示报复之意。1812年,法国违背条约,侵扰瑞典属地,该国就命令法国使臣启程回国。1848年,英国派驻日本的公使因为钻营等情,日本就命令该使回国。

七是使臣遇到升降,也应当解任。

以上各条,是使臣解任的原因。但使臣解任后,尚未出境,那么在其便利宽待之处,都不可缺少。

论使臣奉调回国应行事宜

两国遇到不协调之处,使臣应当解任的情况是有的,但应当是否觐见君主,或者等候本国谕旨到达后再启程,应当由使臣斟酌情形机变办理。使臣应当等候谕旨的情况有两种。

一是使臣承办某件事,或者已经办成,或者未能

办成,应候谕旨,再行起程。

一本国欲调使臣回国,若非因两国不协,必当致书彼国国君。

译事情办成之后,应当等候皇帝的诏令,然后再动身启程。

另一份奏章说,本国想要召回出使的臣子,如果不是因为两国关系不和,必定会向对方国家的国君致信说明。

使臣陛▯应行礼节,当照上任礼节办理。但请觐国君,应由总理大臣代为奏请,并将谕旨副本一并送阅。其原文则由该使面递国君,并诵陈词。其觐君告▯往往私宫接见,不在公朝。

如奉命调回时,不在任所,或因病及各等事故未能觐君,按例可专折,▯行附以本国谕旨。其折由总理大臣代递。国君有时寄书于该使之国,褒奖该使,其书应由驻札彼国之使臣呈递。使臣尚未离任,而新使已到,如系二三等公使,则旧使于觐君辞行时便可带领新使朝见。若新使系暂行署理,则带见总理大臣而已。

   论使臣升降调遣及署缺事宜

遇有关系重大事件,原宜特派头等大员前办理。若本国有使臣驻札彼国,亦可赏加官衔,派充此差,给与国书,以昭凭信。一俟差竣,即当归复原职。如本国赏给实授,亦应另递国书。使臣加级之故,共有数端:如遇彼君登极大典,前朝贺;或本国国君委使臣递送星;或两国结亲,由使臣作伐等事。

有因头二等公使需费浩繁,降为三四等公使者,并另给文凭,呈递彼国。但近来此事罕见。

使臣如赏给头等公使,充当要差,即应照头等公使之礼接待。但该使一经差竣,即当归复原职,不准仍邀头等优待。

使臣若系专派,暂署任满时,毋庸呈递调回国书;若以参赞暂署,则任满仍复参赞之职,无文以供职,亦无国书以解任。

   论使臣在任病故事宜

使臣死后,必妥为棺殓。其殡葬事宜,当照品位办理。如该故员曾有遗言,不欲厚葬,亦宜随其志。至教规诵经等事,可否奉行,应视彼国法律风俗办理。如该故员家愿扶柩回籍,可听其便,不得禁阻。

其署中所存公文书件,应由参赞查点,开单封盖印;若无参赞,请友国公使封钤盖友国印信,并开清单二三分及写立字▯▯处,以凭查核。俟新使到任,其公文由某员封,即由某随同开拆,亦当写立字据,以昭凭信。遇使臣在籍身故,按法国例,应由总理大臣派员抵寓搜查,有无公文等件,由来员查点封至开封之期,亦由来员前开。封若有公文等件,该故员家即当交来员查收,以便存库,并立收▯为▯▯处。

该处地方官原不准干预署中之事,若署中无参赞,亦无友国公使驻札彼国,则地方官应将公文封以免遗失。该故员有无遗命,其所遗一切对象应归何人领受,当照伊本国律例办理。如承继之人欲将家等物带回本国,可听其便,不得扣留征税。至该故员在彼国所遗产业房屋,当照地方法律承领,此各国通行之例也。如该员系彼国之人,其遗产应如何办理,尚无定章,在日耳曼诸国屡因此节互起争端。

按例,使臣因病出缺,或因他故出缺,其一切权利随停止。然各国于使臣之眷及随员人暂给免之处,与该使生前无异。其它职官病故,亦同此例。新任公使未到以前,署中日行事件,即责成参赞代办。

  论领事官之责任

丁韪良译

   论设立领事官缘由

查领事官系在驻京公使之先而设也。八九百年前,回回地方有义、法、日等国城镇各设领事。日耳曼之沿海城镇亦各派绅董以理通商。嗣后贸易渐盛,事务日繁,其遣派领事之权操之国主,不归郡邑商会。渐则沿海各国市舶云集,彼此互相简派领事,以便办理。其责任权衡,因事随时屡有更易。

   论领事官之职守

领事职守今昔不同,兹则毋庸细述。自应就现在设立之意而论,然欲论其职守,必先论其与地方官往来事宜。因其职守,论者每以领事与公使互相牵混,若详其设立之原意,之及其应办之事,则二者之职守判然分明。

领事职守系稽查航海通商事务,保护本国人民安居乐业,代办约契字据,代向地方官伸诉,抑为本国人民调处争讼等事。此专指领事驻札西洋各国而言。至驻札回回地方以及海外较远诸国领事,其权较大,并有兼任办事大臣者,是以不能概而论之。

至商议政务、办理两国交际事宜,领事不得越俎。其所驻不过一隅之地,所与办事又非执政大臣。遇有紧要事件,例应禀报

译派遣使臣陛见应行的礼节,应当按照上任时的礼节办理。但请求觐见国君,应由总理大臣代为上奏请求,并将谕旨副本一并送阅。谕旨原文则由该使臣当面递交国君,并诵读陈词。其觐见国君告辞时,往往在私宫接见,不在公朝。

如果奉命调回时,不在任所,或者因病及各种事故未能觐见国君,按惯例可以单独上奏折,随行附带本国的谕旨。其奏折由总理大臣代为递交。国君有时寄信给该使臣所在的国家,褒奖该使臣,这封信应由驻扎在那里的使臣呈递。如果使臣尚未离任,而新使臣已经到达,如果是二三等公使,那么旧使臣在觐见国君辞行时,便可带领新使臣朝见。如果新使臣是暂行署理,那么只需带领觐见总理大臣即可。

论使臣升降调遣及署缺事宜

遇到关系重大的事件,原本适宜特派头等大员前往办理。如果本国已有使臣驻扎在那个国家,也可以赏加官衔,派充此差事,给予国书,以昭示凭信。一旦差事完成,就应当恢复原职。如果本国赏给实授官职,也应当另递国书。使臣加级的原因,共有几种:如果遇到对方国君登极大典,前往朝贺;或者本国国君委派使臣递送国书;或者两国结亲,由使臣作媒等事。

有因为头二等公使费用浩繁,降为三四等公使的,并另给文凭,呈递对方国家。但近来这种事很少见。

使臣如果赏给头等公使,充当重要差事,就应当按照头等公使的礼节接待。但该使臣一旦差事完成,就应当恢复原职,不允许仍然享受头等优待。

使臣如果是专派,暂署任满时,无需呈递调回国书;如果由参赞暂署,那么任满后仍恢复参赞之职,没有文书以供职,也没有国书以解任。

论使臣在任病故事宜

使臣死后,必须妥善棺殓。其殡葬事宜,应当按照品位办理。如果该故员曾有遗言,不愿厚葬,也应当顺从他的意愿。至于教规诵经等事,是否可以奉行,应当视对方国家的法律风俗办理。如果该故员家属愿意扶柩回籍,可以听其方便,不得禁止阻挠。

其署中所存的公文书件,应由参赞查点,开列清单封盖印信;如果没有参赞,请友国公使封钤盖友国的印信,并开列二三分清单及写立字据,以凭查核。等到新使到任,其公文由何人封存,即由何人随同开拆,也应当写立字据,以昭示凭信。遇到使臣在籍身故,按法国惯例,应由总理大臣派员抵寓搜查,有无公文等物,由前来人员查点封存至开封之时,也由前来人员开启。封存若有公文等物,该故员家属就应当交给前来人员查收,以便存入库房,并立收据为凭。

该处地方官原本不准干预署中之事,如果署中没有参赞,也没有友国公使驻扎那个国家,那么地方官应当将公文封存以免遗失。该故员有无遗命,其所遗留的一切物品应归何人领受,应当按照其本国律例办理。如果承继之人想要将家产等物带回本国,可以听其方便,不得扣留征税。至于该故员在对方国家所遗留的产业房屋,应当按照地方法律承领,这是各国通行的惯例。如果该员是对方国家的人,其遗产应如何办理,尚无定章,在德国诸国屡次因此节互起争端。

按惯例,使臣因病出缺,或因其他原因出缺,其一切权利随即停止。然而各国对于使臣的眷属及随员暂时给予免役之处,与该使臣生前无异。其他职官病故,也同此例。新任公使未到以前,署中日常事务,即责成参赞代办。

论领事官之责任

丁韪良译

论设立领事官缘由

查领事官是在驻京公使之前设立的。八九百年前,回回地方有意大利、法国、日本等国城镇各设领事。德国的沿海城镇也各派绅董以管理通商。此后贸易逐渐兴盛,事务日益繁杂,其遣派领事的权力操之于国主,不归郡邑商会。渐渐地,沿海各国市舶云集,彼此互相简派领事,以便于办理。其责任权衡,因事随时屡有更替。

论领事官之职守

领事职守今昔不同,这里就无需细述。自然应当就现在设立的意义来论述,然而想要论述其职守,必须先论述其与地方官往来的事宜。因为其职守,论者常将领事与公使互相混淆,如果详细论述其设立的原意,以及其应办之事,那么二者之职守就判然分明了。

领事职守是稽查航海通商事务,保护本国人民安居乐业,代办公约契字据,代向地方官伸诉,以及为本国人民调处争讼等事。这专指领事驻扎西洋各国而言。至于驻扎回回地方以及海外较远诸国的领事,其权力较大,并有兼任办事大臣者,所以不能一概而论。

至于商议政务、办理两国交际事宜,领事不得越权。其所驻不过一隅之地,所与办事又不是执政大臣。遇到紧要事件,例应禀报

驻京公使查办。

领事官向无呈递国书于彼国之例,在国主若无条约明文,亦可于各国遣来领事毫不闻问。是知领事与公使迥然不同,若以公使之权利归之,即与事倒置。▯领事既归公使管辖,若权利复彼此相等,则是设立若干领事,即有若干公使矣,难免彼此争功揽权之弊。

译驻京公使负责查办。

领事官向来没有向所在国递交国书的惯例,如果所在国君主没有条约明文规定,也可以对各国派遣来的领事毫不理会。

由此可见,领事与公使截然不同,如果把公使的权利赋予领事,那就是本末倒置。

既然领事归公使管辖,如果两者的权利又彼此相等,那么设立多少领事,就等于有了多少公使,难免产生彼此争功揽权的弊端。

领事官照例归地方管辖。若谓领事即系公使,如我国遣使赍国书于彼国,原免地方管辖,而各口岸又有若干公使仍服地方管辖者,似此成何体制?间有遴选彼国人民充当领事,其办理两国交涉事宜,欲忠于本国,恐负他国委任;欲护庇他国,又系本国人民,在该员亦难以自处矣。言领事不可作为公使也。

以上所载情节,论者多未预料,是以有论领事应授以公使之权利者,有论领事虽不能似公使,不归地方管辖,不输纳各项租税以及有朝见等礼,然亦当格外授以权利,特加保护者,此论尤为确凿。

查设立领事之意,寔系驻札外国口岸,专办通商事务之员,其责任匪轻,毫毋异议,其人自当通达干练,方能胜任。然人地相宜而办事周至者,卒尟。一千八百四十八年,法国定立章程,内载领事官系专理通商事务,不得仿照公使不归地方管辖之例,故外国人民侨居法国境内,无论久暂,皆应遵守地方法律,不得有容隐逃犯等事。

   论领事官分等

凡领事官皆归总理大臣管辖。百余年来,法国领事方归总理大臣节制,以前皆由船政大臣管辖。现在各国以领事归船政者,间或有之。无论何等领事,遇有事件,皆禀知本国驻京公使。

领事官分为三等,即总领事、正领事、副领事是也。其正副领事又称头等、二等,更有学习领事。掌文按库,即司库洋文名曰商塞里业及委办领事。

总领事为众领事之长,若本国未尝另设此职,其驻京公使即可兼任之。

头二等领事皆归总领事管辖。凡应行事件,分应禀知总领事与驻京公使。至本任内一切应办事宜,该员自具定断之权。总领事不过指授机宜,随时稽查,令其遵例照章,免生弊端而已。

设立委办领事,因地广事繁,总领事等官力难兼顾,因此委人代办,以便照料。但此等委员不利于职官,其经手事件惟正副领事是问。若所办诸臻妥善,或赐以副领事之衔,以示奖励。该员若有舛错,令其暂停差务,系属正领事之权,然俟总理大臣允准,方可革除,另补。

学习领事随领事等官学习当差,遇领事有事离任,即委暂行护理印务。

凡有裨于本国贸易船只事宜,总领事等官例应逐件呈报总理大臣。其副领事遇此等事,亦应行之,辖伊之领事官,以便汇案按期呈报总理大臣。

副领事归正领事管辖,与正领事归总领事管辖无异。

凡遣派委办领事,有本国总理大臣允准明文,并此国该处职官允准接待,方可遣委。伊等不能代理民产,代立册记。因此等事,皆寔任领事之责。其余事件,虽可代办,亦责成正副领事。至委办领事将责任擅委之他人,为例所严禁。

掌文案库者,由公使遣派,若领事遣派,其所办事件,即惟该领事是问,若国君简派,即为职官。

领事官之职,有由本国特遣,有委该处商人充当者。领事官无论食俸与否,各国皆喜用本国人民以充其职,若本国无相当者,始委派他国。

由本国特遣,必遴选品学兼优之员,在本国既素所亲信,在他国必令人敬服,较之商人充当者,办事尤为妥协。法国领事皆由本国特遣,立有定章,不准有自行通商情事,违者革职。商人不但志在谋利,公私每难兼愿,该员往往在彼国之民,而归地方管辖。然此等领事仍复不少者,因小国国课有限,若特遣领事经费较巨,每难筹划,而各处通商又属紧要,故从权委派商人办理。

虽以本国商人充本国领事为常然,彼国若无本国商人居住,或委派彼国商人,或委派别外国商人,皆可。英国有专书详论领事职守,亦以简派商人充当领事诸多不便,而以法国特遣之法为尽善也。

   论简派领事官及到任之例

惟国君操简派接纳领事之权,是以或因领事人品不端,或因某处不应驻札领事,却之不纳。各国皆有此权,但既却此国领事驻札,即不得复准他国,致有偏枯。

领事不兼办事大臣之职者,赴任之时,本国不授以国书,惟赐以文凭。领事文凭,非呈递彼国国君以昭职守,其简派之事,毋庸达知彼国国主,惟知照总理

译领事官按惯例归地方管辖。如果说领事就是公使,就像我国派遣使者携带国书前往彼国,原本免除地方管辖,而各口岸又有若干公使仍然服从地方管辖的,这样算什么体制?偶尔有遴选彼国人民担任领事的,他们办理两国交涉事务,想要忠于本国,恐怕辜负他国的委任;想要庇护他国,又身为本国人民,该官员也难以自处。所以说领事不能当作公使。

以上所记载的情况,议论的人大多没有预料到,因此有议论认为领事应当授予公使的权利,有议论认为领事虽然不能像公使那样,不归地方管辖,不缴纳各项租税以及享有朝见等礼遇,但也应当格外授予权利,特别加以保护,这种议论尤其确切。

查考设立领事的用意,确实是驻扎外国口岸,专门办理通商事务的官员,其责任不轻,毫无异议,其人自然应当通达干练,才能胜任。然而人地相宜且办事周到的人,最终很少。一千八百四十八年,法国制定章程,其中记载领事官是专门管理通商事务,不得仿照公使不归地方管辖的先例,所以外国人民侨居法国境内,无论时间长短,都应当遵守地方法律,不得有包庇逃犯等事。

论领事官的等级

凡是领事官都归总理大臣管辖。一百多年来,法国领事方才归总理大臣节制,以前都由船政大臣管辖。现在各国将领事归船政管辖的,偶尔也有。无论何等领事,遇到事件,都禀报本国驻京公使。

领事官分为三等,即总领事、正领事、副领是也。其正副领事又称头等、二等,还有学习领事。掌管文案和库房的,即司库,洋文名叫商塞里业,以及委办领事。

总领事是众领事的长官,如果本国未曾另外设立此职,其驻京公使就可以兼任。

头二等领事都归总领事管辖。凡是应当办理的事件,分别应当禀报总领事与驻京公使。至于本任内一切应当办理的事务,该官员自有决断的权力。总领事不过指示机宜,随时稽查,令其遵守惯例章程,避免产生弊端罢了。

设立委办领事,因为地广事繁,总领事等官员力量难以兼顾,因此委托他人代办,以便照料。但这种委员不利于职官,其经手的事件只追究正副领事。如果所办事情都很妥善,或许赐予副领事的头衔,以示奖励。该官员如果有差错,令其暂停差务,是正领事的权力,然而等到总理大臣允许,才可以革除,另行补充。

学习领事跟随领事等官员学习当差,遇到领事有事离任,就委托暂时代理印务。

凡是对本国贸易船只事宜有裨益的,总领事等官员按例应当逐件呈报总理大臣。其副领事遇到这类事情,也应当这样做,管辖他的领事官,以便汇总案卷按期呈报总理大臣。

副领事归正领事管辖,与正领事归总领事辖无异。

凡是派遣委办领事,有本国总理大臣允许的明文,并且该国该处官员允许接待,才可以派遣委派。他们不能代理民产,代立册记。因为这类事情,都是实任领事的职责。其余事件,虽然可以代办,也责成正副领事。至于委办领事将责任擅自委托给他人,是惯例所严禁的。

掌管文案和库房的,由公使派遣,如果由领事派遣,其所办事件,就只追究该领事,如果由国君简派,就是职官。

领事官的职位,有由本国特别派遣的,有委托该处商人担任的。领事官无论是否领取俸禄,各国都喜欢用本国人民来充任此职,如果本国没有合适的人选,才委派他国。

由本国特别派遣,必定遴选品学兼优的官员,在本国既向来亲信,在他国必定令人敬服,比起商人担任的,办事更为妥帖。法国领事都由本国特别派遣,立有定章,不准有自行通商的情况,违者革职。商人不但志在谋利,公事私事往往难以兼顾,该官员往往在彼国的民众中,而归地方管辖。然而这类领事仍然不少,因为小国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如果特别派遣领事经费较大,往往难以筹划,而各处通商又属紧要,所以权宜委派商人办理。

虽然以本国商人充任本国领事为常例,但彼国如果没有本国商人居住,或者委派彼国商人,或者委派别国商人,都可以。英国有专书详细论述领事职守,也认为简派商人担任领事诸多不便,而以法国特别派遣的方法为最完善。

论简派领事官及到任的惯例

只有国君掌握简派接纳领事的权力,所以有时因为领事人品不端,有时因为某处不应驻扎领事,就拒绝接纳。各国都有此权,但既然拒绝该国领事驻扎,就不能再准许他国,导致偏颇。

领事不兼任办事大臣职务的,赴任之时,本国不授予国书,只赐予文凭。领事文凭,不是呈递彼国国君以昭示职守,其简派的事情,无需告知彼国国主,只知会总理

大臣,请发准行执照,以便到任办事而已。

译大臣,请颁发准许赴任的执照,以便我抵达任所办理公务罢了。

至领事所携文凭,呈递彼国总理大臣,并请发给执照,皆应本国驻京公使代办。

凡驻札之国发给领事准行执照,国君应行画押,总理大臣应行咨会彼国地方大吏,以便该员前往任事。发给领事官准行执照,各国办法不一。比国系由君主颁发谕旨,而总理大臣将原文存案,抄录一分发寄至英国,亦系君主颁发谕旨,而总理大臣将原文发寄。竟有照会该领事本国之驻京公使以为准行者。

领事一经领有执照,即将领照到任事宜自行知照地方各官,以及该员各属,并通知侨居此地之本国商民。凡膺人代商领事,其准行执照往往载有「不得免于商民本分」等语。

其案卷等项,应由前任领事或本署属员交代,以便新任领事查收立案。

有时领事到任后,将侨居此地之本国人民齐集署内,而司库将领事接任日期载诸册簿,来者一律画押,以为通知之据。

论领事官之权利。一千七百六十五年,法、日两国条约始定,领事权利。

领事所享之利益宠荣自不能与公使相等,然驻札之国或因成约在先,或因彼此情谊,亦有格外优待者。但如何优待,各国向无定制,即成约亦尟有载明者。▯优待多因彼此情谊,非各国通行之常例也。各国条约多半祗载接待领事,按照接待友谊最笃之国之领事,其优待之处固在各国自定。今将领事按例应享之权利详载于左。法国接待领事,较泰西各国诸多从优。一千八百十四年八月初八日,法国定例:领事官膺选前来,或因条约明载,或按常例,或凭公法,当视为伊国职员。除遇有作奸犯科外,不可拘禁;非自行贸易、置买私产等事,亦应从优宽免各项租税。英国则于外国特遣前来之领事,与本国人民充当外国领事,几毋区别,一律接待。国接待领事亦无定例,惟有特遣领事遇有自行贸易者,免其充当兵勇,亦不简其听审,并非宽免该员以其未谙国律例耳。荷比两国于一千八百二十二年六月初五日定例:于简派领事与商人代膺领事之职者,当有区别。

一条约若无特禁,领事官既领准行执照,即可将其国旗等项悬于公署门首,但不能藉此隐匿逃犯,以免地方官查拏。

一领事官,非驻札之国人民,亦无另有经营,即不输纳各项饷钞。如遇军事公署,不得屯兵,该领事免充乡团,免捐饷项,免输丁税。至其采买物件,应否输税,又当别论。

一领事虽非驻札之国人民,若躬行贸易者,其一切货物财产皆应输纳各项税饷,与本国人民在本国充外国领事者无异。该员并应充当团勇,惟呈请雇人顶替,尚可允准。此所谓团勇者,系为防险而设,故虽绅士亦不得▯其责也。

一领事虽不能拟于公使,不归地方管辖。若非驻札之国人民,亦毋躬行贸易者,不可因争讼而遽行拘禁。其罪虽归地方官审讯,然非穷凶极恶,亦不可拘禁。若系驻札之国人民,则应先撤其准行执照,然后归案审讯。

一领事遵奉本国之命办事,若未越俎,亦未越彼国默许之权,地方官不得追究。

一本国商船水手人等,无论在口岸洋面,遇有罪名,领事例应查办。

一本国船只驶进口岸,领事有接收船主报单之责。

一本国船只受伤,领事例应立案,交地方官▯印为证。遇船只有沈溺等患,该员即率人前往拯救。

一、委办领事以及祗有副领事之衔者,无以上所载各项权利。该员等不得擅办作证之文件,非经正领事▯印,亦不得擅发字据。无管辖本国人民之权,遇有争端,祗可善劝,其有兴讼者,祗可向地方官从中调理。该员不得与本国驻京公使、通商、船政、总理诸大臣等有文件往来,亦不得擅发护照,惟可查▯印而已。遇本国船只有沈溺等患,若力所能办,须率人前往拯救,然后立案。

一领事公署之各项文件,地方官不得藉端搜查抄封,惟英国则不然,虽以领事之库房为办事公所,仍不免于查拏。一千八百五十六年,有某国领事因未输租税,英国总理税务各员即将其案卷物件等项查抄变价入官。一千八百五十八年,国领事某因私债未清,英国将伊物件查封,行

译至于领事所携带的委任状,呈递给驻在国的总理大臣,并请求发给执照,都应由本国驻京公使代为办理。

凡是驻在国发给领事准许任职的执照,该国君主应当签署画押,总理大臣应当通知驻在国的地方长官,以便该领事前往任职。发给领事官准许任职的执照,各国的做法各不相同。比利时是由君主颁发谕旨,而总理大臣将原件存档,抄录一份发给英国;英国也是由君主颁发谕旨,而总理大臣将原件发出。竟然有通过照会该领事本国的驻京公使来作为准许任职凭证的情况。

领事一旦领到执照,就应当自行通知地方各官员以及该领事的下属,并告知居住在此地的本国商民。凡是兼任商人职务的领事,其准许任职的执照上往往载有“不得免除商人的本分”等字样。

其档案卷宗等项,应当由前任领事或本署属员进行交接,以便新任领事查收并立案。

有时领事到任后,将居住在此地的本国人民召集到领事馆内,而司库将领事接任的日期记载在册簿上,来者一律画押,作为通知的凭证。

论述领事官的权利。一千七百六十五年,法国与日本两国条约开始确定,规定了领事的权利。

领事所享有的利益和荣耀自然不能与公使相等,然而驻在国有时因为先前有成约,有时因为彼此情谊,也有格外优待的情况。但是如何优待,各国向来没有固定的制度,即使是成约也很少有明确记载的。〇优待多是因为彼此情谊,并非各国通行的常例。各国条约多半只记载接待领事,按照接待友谊最深厚国家的领事那样对待,其优待之处固然由各国自行决定。现将领事按例应享有的权利详细记载如下。法国接待领事,比西方各国大多更加优厚。一千八百十四年八月初八日,法国规定:领事官被选派前来,或因条约明确规定,或按惯例,或凭公法,应当视为其国家的职员。除非遇到作奸犯科的情况,不可拘禁;如果不是自行贸易、购置私产等事,也应当优厚宽免各项租税。英国则对于外国特遣前来的领事,与本国人民充当外国领事的,几乎不加区别,一律接待。某国接待领事也没有固定条例,只有特遣领事如果遇到自行贸易的情况,免除其充当兵勇,也不征召其听审,这并不是宽免该员因为不熟悉该国律例的缘故。荷兰和比利时两国在一千八百二十二年六月初五日规定:对于简派的领事与商人兼任领事职务者,应当有所区别。

一条约如果没有特别禁止,领事官既然领到了准许任职的执照,就可以将国旗等项悬挂在公署门首,但不能借此隐匿逃犯,以免地方官查缉抓捕。

一领事官,如果不是驻在国的人民,也没有其他经营业务,就不缴纳各项饷银钞票。如果遇到军事公署,不得屯驻军队,该领事免除充当乡团,免除捐献饷项,免除缴纳丁税。至于其采买物品,是否应当纳税,又当另行讨论。

一领事虽然不是驻在国的人民,但如果亲自从事贸易,其一切货物财产都应当缴纳各项税饷,与本国人民在本国充当外国领事的没有区别。该员还应当充当团勇,只是呈请雇人顶替,还可以准许。这里所说的团勇,是为了防范危险而设立的,所以即使是绅士也不能〇其责任。

一领事虽然不能比拟公使,不归地方管辖。如果不是驻在国的人民,也没有亲自从事贸易,不可因为争讼而立即拘禁。其罪行虽然归地方官审讯,然而如果不是穷凶极恶,也不可拘禁。如果是驻在国的人民,则应当先撤销其准许任职的执照,然后归案审讯。

一领事遵奉本国的命令办事,如果没有越权,也没有超越驻在国默许的权限,地方官不得追究。

一本国商船水手等人,无论在口岸洋面,遇到有罪名,领事按例应当查办。

一本国船只驶进口岸,领事有接收船主申报单证的职责。

一本国船只受伤,领事按例应当立案,交给地方官〇印作为凭证。遇到船只有沉没等祸患,该员就率领人员前往拯救。

一、委办领事以及只有副领事头衔的人,没有以上所载的各项权利。该员等不得擅自办理作证的文件,未经正领事〇印,也不得擅自发出字据。没有管辖本国人民的权力,遇到争端,只能善意劝解,如果有兴讼的,只能向地方官从中调解。该员不得与本国驻京公使、通商大臣、船政大臣、总理大臣等有文件往来,也不得擅自发放护照,只能查〇印而已。遇到本国船只有沉没等祸患,如果力所能及,必须率领人员前往拯救,然后立案。

一领事公署的各项文件,地方官不得借故搜查抄封,只有英国不是这样,即使以领事的库房作为办事公所,仍然不免于查缉抓捕。一千八百五十六年,有某国领事因为未缴纳租税,英国总理税务的各官员就将其档案卷宗物品等项查抄变价充公。一千八百五十八年,某国领事因为私债未清,英国将其物品查封,行

文国公使,请饬该员将帐目还清,方交回物件。

译文国公派使者,请求整顿该员,让他将账目还清,才交还物件。

凡西洋各国领事之权利率皆如此,而驻札回界以及海外诸国之泰西领事,因有条约,其权利较大,其责任较重,此等情节详载第十三章第一节之内。

   论领事官拜谒之例

各国有将领事等级与水师武弁等级互相比儗,以定其尊卑者,均有衣冠以别之。在法国,则总领事官与水师提督同品,头等领事与水师总兵同品,二等领事与水师副将同品。

领事与地方各官往来之礼,均应遵照成规。是以领事初接任所,即应先拜本地大宪。其它国领事所行年节庆贺等礼,亦应多方询问,按照常例而行。

领事如何拜谒水师武弁,向有定例。即水师将帅如何接见现任领事,亦有定章。查向例,本国船只驶进口岸,船主若非提镇大员,领事惟遣员先往致意,即俟伊等前来拜谒。系提镇大员,领事应先往拜谒。若驾船系头等船主,则领事公署各员于水滨迎接。本国兵船初进口岸,领事例应前往拜谒。该船武弁若无事故,应于当日答拜。至总领事驾驭舢板小船前往拜谒,可于船头、船尾各悬旗一杆。若头二等领事,祗悬旗一杆。

水师接待领事,照该员等级尊卑,以定炮殽多寡,兵丁列队数目。若商船礼应悬旗。

总之,凡往来拜谒各项礼节,若非另有条约,领事以遵照成规为要,不得另邀相敬之礼。

在西洋奉教各国,领事无朝见国君之礼,国君亦无接见领事之例。

   论领事官之要务

领事职守原由条约而定,然毋明文,必须遵照本国文凭及彼国准行执照。各国法律不同,风俗互异,是以领事之职守所限,难以指定耳。

领事首务,应保护本国船商,以免受屈。本国人民有控诉地方官者,如果属寔,领事即当代为料理。倘本国人民有抑情事,地方官不肯查办,即由领事知本国公使,转请该国执政大臣查办。

地方官所设之法,若与本国船商致有损害以及阻碍通商等事,领事当随时向地方官商酌以去之。地方官若有违犯条约及通商航海章程等情,领事一经闻知,即当力与辩诘。

至关系本国人民财产与其应享利益之处,以及地方官抽收遗产等事,领事必须悉心稽查,是否照章办理。领事既有保护本国人民之责,遇本国人民在外身故,即当照料财产,以免承领之人受屈。若其人不在该处,即由领事行知地方官查照。

本国人民遗产,如照两国互行之例及彼国法律,可由领事查对▯印,即由该员会同地方官查点开单▯印封锁。倘地方法律不准领事▯印,该员自应请地方官钤▯印信。遇地方商民亏本歇业等情,领事当设法保护本国人民,以免受其损害,并代本国人民收存文件银物等项,开单存记,写立收▯交伊收执。

本国人民身故所存之物由领事查照遗书分给承领,若应领之人尚未成丁,该员尤宜悉心照料。

本国商人存寄货物等件,迟至二年不行取回者,领事即可委人拍卖。

本国人民遇有文件字据,愿送本国法堂及本国银行作证据者,由领事钤▯印信。本国人民护照,亦由领事发给。其别国人民愿往本国,由领事验照▯印。

本国人民立案事件,有委司库代办者,如遇生死、嫁娶与抱子女及承领产业等事,应由领事立案存记。

本国船只由领事不时稽查,其船上书册等件归领事查▯印。水手人等遇有不协之处,亦归该员审理。其船只出入牌照,并无瘟疫执照由领事发给者,往往有之。然无瘟疫执照多由地方官发给,由领事查▯印。本国船主遇有禀报事件,应向领事呈递。船主欲借修船、购买物料,必须领事允准,方可借用。遇有船只业经勘不堪驾驶,由领事代为变价。

本国兵商各船遇有遭风碰损等情,领事即当设法捞救。其捞获对象由领事代为变价,如地方官愿欲协助,亦无不可。本国兵船停泊该口者,由领事襄助水师各官,以资照料。至地方于本国旗号应有示敬之处,由领事稽查,以免失礼。水手人等有逃往内地者,由领事请地方官查拏交还。

遇有遭风难船,其船上水手人等,应由领事递回本国。

由此观之,治理之权与审断之权,领事兼操

译大凡西洋各国领事的权利大致都如此,而驻扎在回界以及海外各国的泰西领事,因为有条约,其权利较大,其责任较重,这些情况详细记载在第十三章第一节之中。

论领事官拜谒的礼节

各国都有将领事的等级与水师武官的等级互相比照,以此确定尊卑,并且都有服饰来加以区别。在法国,总领事官与水师提督同等级,头等领事与水师总兵同等级,二等领事与水师副将同等级。

领事与地方各官往来的礼节,都应当遵照既定的规矩。因此领事刚接任时,就应当先拜见本地的最高长官。其他国家领事所行的年节庆贺等礼节,也应当多方询问,按照惯例来施行。

领事如何拜谒水师武官,向来有固定的条例。即水师将帅如何接见现任领事,也有确定的章程。查考旧例,本国船只驶进口岸,如果船主不是提督、总兵这样的大员,领事只派遣人员先去致意,就等待他们前来拜谒。如果是提督、总兵这样的大员,领事应当先去拜谒。如果驾船的是头等船主,那么领事公署的各位官员在水边迎接。本国兵船刚驶进口岸,领事按例应当前往拜谒。该船的武官如果没有事故,应当在当天回拜。至于总领事乘坐舢板小船前往拜谒,可以在船头、船尾各悬挂旗帜一杆。如果是头二等领事,只悬挂旗帜一杆。

水师接待领事,按照该领事的等级尊卑,来确定鸣炮和宴饮的多寡,以及士兵列队的数目。如果是商船,按礼应当悬挂旗帜。

总之,凡是往来拜谒的各项礼节,如果没有另有条约,领事以遵照既定规矩为要,不得另外要求表示敬意的礼节。

在西洋信奉宗教的各国,领事没有朝见国君的礼节,国君也没有接见领事的惯例。

论领事官的主要事务

领事的职守原本由条约规定,然而如果没有明文规定,就必须遵照本国的委任状以及那国准许通行的执照。各国法律不同,风俗各异,因此领事的职守范围,难以具体指定。

领事的首要任务,应当保护本国的船只和商人,以免他们受到委屈。本国人民有控告地方官的,如果属实,领事就应当代为处理。倘若本国人民有受压抑的事情,地方官不肯查办,就由领事告知本国的公使,转请该国的执政大臣查办。

地方官所设立的法规,如果对本国的船只和商人造成损害以及阻碍通商等事,领事应当随时与地方官商量以去除它。地方官如果有违反条约及通商航海章程等情况,领事一旦得知,就应当极力辩驳诘问。

至于关系到本国人民财产及其应享利益的地方,以及地方官征收遗产等事,领事必须仔细稽查,是否按照章程办理。领事既然有保护本国人民的责任,遇到本国人民在国外去世,就应当照料其财产,以免继承的人受到委屈。如果继承人不在那里,就由领事通知地方官查照办理。

本国人民的遗产,如果按照两国互相通行的惯例以及那国的法律,可以由领事查对盖印,就由该员会同地方官查点开具清单盖印封锁。倘若地方法律不允许领事盖印,该员自然应当请求地方官加盖印信。遇到地方商民亏本停业等情况,领事应当设法保护本国人民,以免他们受到损害,并代本国人民收存文件、银钱、物品等项,开具清单登记,写立收据交给他们收执。

本国人民去世所留下的物品,由领事查照遗嘱分给继承人,如果应领的人尚未成年,该员尤其应当悉心照料。

本国商人存寄的货物等件,拖延到两年不取回的,领事就可以委托他人拍卖。

本国人民遇到文件字据,愿意送回国内的法庭及本国的银行作为证据的,由领事加盖印信。本国人民的护照,也由领事发给。其他国家人民愿意前往本国的,由领事查验护照盖印。

本国人民立案的事件,有委托司库代办的,如果遇到生死、嫁娶以及抱养子女和继承产业等事,应当由领事立案登记。

本国的船只由领事不时稽查,其船上的账册等件归领事查对盖印。水手等人遇到有不和的情况,也归该员审理。其船只出入的牌照,以及没有瘟疫的执照由领事发给的,往往有这种情况。然而没有瘟疫的执照多由地方官发给,由领事查对盖印。本国船主遇到有禀报的事件,应当向领事呈递。船主想要借修船、购买物料,必须领事允许,才可以借用。遇到有船只已经勘验不能驾驶,由领事代为变卖。

本国的兵船和商船遇到遭遇风浪、碰撞损坏等情况,领事就应当设法打捞救助。其打捞获得的物品由领事代为变卖,如果地方官愿意协助,也没有不可以的。本国的兵船停泊在该港口的,由领事协助水师各官,以资照料。至于地方对本国旗号应当表示敬意的地方,由领事稽查,以免失礼。水手等人有逃往内地的,由领事请求地方官查拿交还。

遇到遭遇风浪的难船,其船上的水手等人,应当由领事送回本国。

由此看来,治理的权力与审判的权力,领事兼而有之。

之。▯此办法不惟有裨于本国之人,即彼国之人民,亦有益也。领事所司地界较广,事件繁多,不克分身,亦可自行添设委员,以资臂助。

译这样。〇这一办法不仅对本国人有好处,即便对那国的百姓,也有益处。领事所管辖的地域较广,事务繁多,无法分身兼顾,也可以自行增设委员,以作辅助。

论领事官所任之事分类

丁韪良译

   论领事官审断之责

历来欧洲各国领事俱有审断之责,迩来其权稍杀。原审断之权出于管辖之权,而管辖之权本出于国之自主。故各国恐领事审断案件与地方官互相抵牾于国体有▯,遂渐减领事之权以免争端。其操审断之权虽由彼国允准,仍由条约以限制之。如约内未详及,则照常例办理。两国待领事务,期彼此一律以免畸重畸轻。奉教诸国所立条约内载,本国人民遇有不协之处,愿请本国领事审断者,即由领事讯办;如不欲请领事审断,或领事审断不公,俱准呈诉地方官。间有数国遇有前项情事,祗准呈诉本国有司。凡侨居各国人民遇有争端而不欲涉讼者,即可特请领事或另约数人从中调处,评论曲直。若两造不行上控,自应遵照该员判断。

领事之权,若毋条约可循,则照领事则例,并两国法律及国君谕旨办理。然祗查则例训条等件,不足定其权利,仍俟驻札之国允准,始可行其权也。▯查其则例,不过用以证其本国之意见而已。领事遇为本国人民呈请利益之处,应先行妥为斟酌,其本国能与彼国之人民一体待,方可举行。

本国水手人等如有不法情事,其罪轻者,各国间有准本国领事办理,其罪重者,不准领事查办。如本国船主与水手人等有不协之处,多有准领事办理,倘不遵约束,即请地方官协力襄助。

遇界内之本国商民船主水手人等,彼此争执,领事当设法调处,使不成讼。若伊等情愿听候领事审断,领事即传集两造,秉公研讯,碻情照章,迅速办理,不准需索使费。如事关重大,必详细载录,以备查核,并将如何断定批示遵照。如不愿遵行者,仍准其呈请本国有司复讯。此领事藉理讼以息讼之法也。至已经官者,毋论词讼罪案,俱归地方官办理。

若本国人民与地方人民涉讼,领事应将按例办法晓谕本国之人,并荐举讼师藉资襄助,以节麋费而免稽延。

本国人民若有在洋面滋事戕伤人口,以及各种不法情事,皆由本国有司审断,而领事亦应录取船主、水手人等供词,查收取卷宗证据,将该犯解交本国船只载回本国,照例惩办。船主既经接收该犯及卷宗等件,必须写立收单字据,交与领事,声明一俟行抵本国,即将该犯暨卷宗送交有司。

遇本国人民因案被地方官缉拏,或案情重大,恐其监禁与拟重辟等情,领事亦可亲到公堂指示该犯,但不得袒庇。

遇事关本国人民,不在领事界内,而不克委人代办者,应由领事设法照料,以免妨▯

如本国人民与领事因公不协,应由本国总理大臣查办,惟地方官不得与闻。

一领事官审断之权,希腊国领事则例论之简明,是以摘录一二。

一本国船只驶进外国口岸,不得作本国土地而论,以逃地方管辖。▯事关彼国者,仍归彼国讯办也。

一船只既入彼国口岸,即当遵守地方法度。则本船水手人等,或与他人立有约据,或有不法情事干犯他人者,均归地方官查办。

一若无条约明文,按常例,船主及本船水手人等,或因工银,或因待与章程是否符合,互相争执,仍归领事审断。

一本船水手人等于船内所犯罪案,既无关外人,而但属内政,则地方不得干预。除船主禀请相助,或者大有滋扰,恐致地方不靖,方可。

一船主、水手人等,在本国船只所有争端,若领事按例不能理明,必听其申诉本国。

一遇罪犯等案,应从重惩办者,领事不得断定,应将人犯与卷宗,▯便船送交本国。

一、该犯已经逃窜,应由领事行文,请地方官代为缉拏。

一本国商民等居住彼国者,遇有争讼,领事即当为之调处。

一案件无关罪名者,领事审断之权系按照法国通商律例而行。

按法国通商例律,于保护通商事务,悉臻妥善,非他国律例可比。至法国领事公署办法,亦较他国有条有理。

   论领事官与地方官往来事宜

领事驻札彼国,无论明许默许,由彼国发给准行执照,方可抵任视事。其执照应由本国使臣代为请发,若毋本国公使,即由领事

译论领事官所任之事的分类

丁韪良译

论领事官审断的职责

历来欧洲各国领事都拥有审断案件的职责,近来这一权力稍有削弱。原本审断之权源于管辖之权,而管辖之权根本上源于国家的自主权。因此各国担心领事审断案件会与地方官员相互抵触,有损国家体面,于是逐渐削减领事的权力以避免争端。其行使审断之权虽然由所在国允许,但仍由条约加以限制。如果条约中没有详细规定,则按照惯例办理。两国对待领事事务,期望彼此标准一致,以免轻重不均。信奉基督教的国家所签订的条约中规定,本国人民遇到纠纷,愿意请求本国领事审断的,即由领事审讯办理;如果不愿请求领事审断,或者领事审断不公,都允许向地方官员申诉。偶尔有几个国家遇到上述情况,只允许向本国有关官员申诉。凡是侨居各国的人民遇到争端而不愿打官司的,就可以特别请求领事或另外约定几人从中调停,评判是非曲直。如果双方不向上级控诉,自然应当遵照该员的判断。

领事的权力,如果没有条约可以遵循,就按照领事则例,以及两国法律和国君的命令办理。然而仅仅查考则例训条等文件,不足以确定其权利,仍然要等待驻在国允许,才能行使权力。查考其则例,不过用来证明本国的意见而已。领事遇到为本国人民请求利益的地方,应当先行妥善斟酌,只有当本国能够与彼国人民一体对待时,方可施行。

本国水手等人如有不法行为,罪行轻微的,各国间有时允许本国领事办理,罪行严重的,不允许领事查办。如果本国船主与水手等人有纠纷,多数允许领事办理,倘若不遵守约束,就请求地方官员协力协助。

遇到辖区内的本国商民、船主、水手等人彼此争执,领事应当设法调停,使其不打官司。如果他们愿意听候领事审断,领事就传集双方,秉公审讯,查明实情后按照规章迅速办理,不允许索取费用。如果事关重大,必须详细记录,以备查核,并将如何判定批示遵照执行。如果不愿遵行的,仍然允许其向本国有关官员申诉复审。这是领事借审理诉讼来平息诉讼的方法。至于已经由官府受理的,无论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都归地方官员办理。

如果本国人民与地方人民涉讼,领事应当将按例办理的方法告知本国之人,并推荐讼师以资协助,以节省费用而避免拖延。

本国人民如果在洋面滋事伤害人命,以及各种不法行为,都由本国有关官员审断,而领事也应当录取船主、水手等人的供词,查收取卷宗证据,将该犯押解交本国船只载回本国,照例惩处。船主既然接收了该犯及卷宗等件,必须写立收据,交给领事,声明一旦抵达本国,即将该犯及卷宗送交有关官员。

遇到本国人民因案被地方官员缉拿,或者案情重大,恐怕其被监禁或判处重刑等情况,领事也可以亲自到公堂指示该犯,但不得包庇。

遇到事关本国人民,不在领事辖区之内,而又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由领事设法照料,以免妨碍。

如果本国人民与领事因公发生纠纷,应当由本国总理大臣查办,只有地方官员不得参与。

一、关于领事官审断之权,希腊国领事则论之简明,因此摘录一二。

一、本国船只驶入外国口岸,不得视为本国土地,以逃避地方管辖。涉及彼国的事务,仍归彼国审讯办理。

一、船只既然进入彼国口岸,就应当遵守地方法度。那么本船水手等人,或与他人立有契约,或有不法行为侵犯他人的,均归地方官员查办。

一、如果没有条约明文规定,按惯例,船主及本船水手等人,或因工银,或因待遇与章程是否符合,互相争执,仍归领事审断。

一、本船水手等人在船内所犯罪案,既然无关外人,而只属内部事务,那么地方不得干预。除非船主禀请协助,或者大有滋扰,恐怕导致地方不安定,才可以干预。

一、船主、水手等人在本国船只上的所有争端,如果领事按例不能理清,必须听其申诉本国。

一、遇到罪犯等案,应当从重惩办的,领事不得断定,应当将人犯与卷宗,乘便船送交本国。

一、该犯已经逃窜,应当由领事行文,请求地方官员代为缉拿。

一、本国商民等居住在彼国的,遇到争讼,领事就应当为之调停。

一、案件无关罪名的,领事审断之权是按照法国通商律例而行的。

按照法国通商例律,在保护通商事务方面,都极其妥善,非他国律例可比。至于法国领事公署的办事方法,也比较他国有条理。

论领事官与地方官往来事宜

领事驻扎在彼国,无论明示允许还是默许,由彼国发给准行执照,才能到任视事。其执照应当由本国使臣代为请发,如果没有本国公使,就由领事

向彼国总理大臣自行请领。俟到任时,由领事行知地方官查照,亦可由彼国传知者。本国人民与该国官民交易事件,领事得不干预,免致受累。

译向该国总理大臣自行申请领取。等到到任时,由领事通知地方官员查照办理,也可以由该国传达知晓。本国人民与该国官民之间的交易事务,领事不得干预,以免遭受牵累。

设立领事,原为保护船商起见。遇有违约及不合理情事,领事即请地方官查办。如本国人民有受凌虐苛派,地方官不欲办理,或办理不公,以致被屈之人无处伸,领事当设法理明。此等事件关系甚巨,领事必倍加详慎,并当熟悉两国条约以及律例成案,庶无妄动,而攸往咸宜矣。倘遇事稍有疑惑,即行请示本国。

本国通商事务遇有阻窒,如彼国违例征税等事,领事即当设法变通。其于本国商民寔有裨益,而于彼国无妨者,虽条约未经载明,领事亦可代请。如彼国不允,领事当禀明本国。领事祗与本处地方各官往来,但遇有应办事件,而地方各官不为办理,其本国又无驻京公使,领事即可径行禀知彼国总理大臣,以便代为设法。其一切事宜,除行文办理外,与地方大吏面商更为妥协,且于事之情节,皆应详细陈述,不得稍有铺张,并应斟酌措词,务使合宜。

领事与地方官交际,须当和衷办事,谨言慎行,以免嫌疑,不可挟制倨傲,以免怨尤。当按时谒见大吏,以尽礼仪。至驻札之国所奉教规,以及地方风俗,若于职守无妨,即可俗以洽舆情。

论领事官与本国往来文件之例。

领事既归本国总理大臣节制,除寻常所办事件俱应时禀报外,遇有非常之事,若未先行请示,决不可擅自举办。于一切关系本国商船事件,必须留心密访,禀报总理大臣。若例准领事通文本国船政、通商各部以及水师将弁、封疆大吏,即应摘录节目呈送总理大臣。

领事身系职官,责任匪轻,原不应干预彼国政事。若彼国政事有关本国利害者,毋论已行未行,领事一经闻知,即当报。如有紧要公务,不克守候本国回文,领事即请示本国公使,暂为权宜之计,仍当报明本国。若公使无有办法,领事亦可酌量办理,一面禀报总理大臣。

凡由本国开船行扺彼国,或由彼国驶往本国者,领事时存记开单,报彼国土产银价。若有增减,当将增减缘由禀报,并将货物式样寄送本国。至本国何等货物易于销售,及何法可使广售,亦宜时陈明。如彼国船钞货税遇有变革之处,或添设条约新章,关系船商以及灯楼有毋增减,亦宜一并禀报。倘遇瘟疫盛行,彼国因恐传染设法防范,领事当将防范瘟疫章程录送本国查阅。彼国洋面之各国战艘往来停泊,大小多寡,以及有无海盗曾否拏获,并彼国广集战艘,似有出师之意,领事当逐细禀报。其旗号章程尤宜稽查,不准违犯。如有本国船主因违章偷税被罚,本国人民因违禁贩卖人口经彼国惩办,以及地方官有厚于他国人民而薄于本国人民,均当禀报。总之,领事于所见所闻,凡有关本国之利害者,皆当时禀报。

   论领事官稽查保护本国船只

领事应时保护本国水手人等,遇险当救,有代伸有事而请示者,即应指示至本国人民之身家财产,亦宜一体保护,若有被屈情事,领事或函请,或面商地方官代为昭雪。

凡船主初到该口,若不熟悉该处法律、风俗以及税则章程,应由领事逐件示知。

本国船只出入该口,领事应登簿存记。有进口船只,令船主到署呈递船牌与水手名册,以符定制。间有递货单者,领事面询船主:由何处、何日开行,路行若干日,船中有无瘟疫,装载货物价值,以及经过地方有毋危险。倘船主隐匿不报,当照例议罚。

船主所报事件,由领事查明是否属寔。其船上册记、船契、工银帐簿、雇船字据,以及客人所领护照,由领事照例查。领事核准船只日用帐目,以为商人雇用船只撙节之意,亦间有之。

如船主欲将船册等件存于领事公署,领事即开单存记,查取船名及船主姓名,水手数目,进口日期,所载吨数,一并造册存记。

出口船只船主当报明领事,前往某口,路经何处,将海关所发执照等件呈交领事查▯印,方可起程。船只在洋面遇有损伤,进口修补等情,船主先行报明领事,方可索取赔。所报各节由领事造册,船主画押存案,有欲抄录者听之。倘船主遇险,装载过重,船主酌量抛掷,以免沈失之虞,领事亦当

译设立领事,原本是为了保护商船和商人。遇到违约或不合理的情况,领事就请求地方官员调查处理。如果本国人民遭受欺凌或苛派,地方官员不愿办理,或办理不公,导致受冤屈的人无处申诉,领事应当设法查明真相。这类事件关系重大,领事必须加倍详细谨慎,并且应当熟悉两国的条约以及法律条例和先例,以免轻举妄动,从而使各种行动都适宜妥当。倘若遇到事情稍有疑惑,就立即向本国请示。

本国通商事务遇到阻碍,如对方国家违反条例征税等事,领事就应当设法变通。那些对本国商民确实有益,而对对方国家没有妨碍的事,即使条约中没有明文规定,领事也可以代为请求。如果对方国家不答应,领事应当向本国禀明。领事只与本地的地方官员往来,但遇到应当办理的事件,而地方官员不办理,且本国又没有驻京公使,领事就可以直接向对方国家的总理大臣禀报,以便代为设法。所有事宜,除了行文办理外,与地方大吏当面商议更为妥当,并且对于事情的情节,都应当详细陈述,不得稍有夸大,并且应当斟酌措辞,务必使其恰当。

领事与地方官员交往,必须同心协力办事,谨言慎行,以避免嫌疑,不可挟制傲慢,以避免怨恨。应当按时拜见大吏,以尽礼仪。至于驻扎国家所奉行的教规,以及地方风俗,如果对职守没有妨碍,就可以顺应习俗以融洽民意。

论领事官与本国往来文件的条例。

领事既然归本国总理大臣节制,除了平常办理的事件都应当及时禀报外,遇到非常之事,如果没有先行请示,决不可擅自办理。对于一切关系本国商船的事件,必须留心秘密探访,禀报总理大臣。如果按例允许领事向本国船政、通商各部以及水师将领、封疆大吏通信,就应当摘录要点呈送总理大臣。

领事身为官员,责任不轻,原本不应干预对方国家的政事。如果对方国家的政事有关本国的利害,无论已经实行还是未实行,领事一旦得知,就应当上报。如果有紧要公务,不能等待本国的回文,领事就向本国公使请示,暂时采取权宜之计,仍然应当报明本国。如果公使没有办法,领事也可以酌情办理,一面禀报总理大臣。

凡是从本国开船抵达对方国家,或从对方国家驶往本国的,领事随时记录开单,上报对方国家的土产和银价。如果有增减,应当将增减的原因禀报,并将货物式样寄送本国。至于本国哪些货物容易销售,以及用什么方法可以使销售更广,也应当时常陈述清楚。如果对方国家的船钞货税遇到变革之处,或增添条约新章,关系商船以及灯塔有无增减,也应当一并禀报。倘若遇到瘟疫盛行,对方国家因为害怕传染而设法防范,领事应当将防范瘟疫的章程抄送本国查阅。对方国家海域各国战舰的往来停泊,大小多寡,以及有无海盗、是否抓获,并且对方国家广泛集结战舰,似乎有出兵之意,领事应当逐条详细禀报。其旗号章程尤其应当稽查,不准违犯。如果有本国船主因违章偷税被罚,本国人民因违反禁令贩卖人口经对方国家惩办,以及地方官员厚待他国人民而薄待本国人民,都应当禀报。总之,领事对于所见所闻,凡是有关本国利害的,都应当及时禀报。

论领事官稽查保护本国船只

领事应当时常保护本国水手等人,遇到危险应当救援,有人代为申诉有事而请示的,就应当指示。至于本国人民的身家财产,也应当一体保护,如果有受冤屈的情况,领事或写信请求,或当面与地方官员商议,代为昭雪。

凡是船主初次到达该港口,如果不熟悉当地的法律、风俗以及税则章程,应当由领事逐件告知。

本国船只出入该港口,领事应当登记在册。有进口的船只,令船主到领事署呈递船牌与水手名册,以符合定制。偶尔有递交货单的,领事当面询问船主:从何处、何日开行,路途走了多少天,船中是否有瘟疫,装载货物的价值,以及经过的地方有无危险。倘若船主隐瞒不报,应当按例议处惩罚。

船主所报的事件,由领事查明是否属实。其船上的册记、船契、工银账簿、雇船字据,以及乘客所领护照,由领事按例查验。领事核准船只的日用账目,作为商人雇用船只节省开支的参考,偶尔也有这种情况。

如果船主想要将船册等文件存放在领事公署,领事就开具清单存记,查验船名及船主姓名,水手数目,进口日期،所载吨数,一并造册存记。

出口的船只,船主应当报明领事,前往哪个港口,途经何处,将海关所发的执照等文件呈交领事查验盖章,才可以起程。船只在洋面遇到损伤,进口修补等情况,船主先行报明领事,才可以索取赔偿。所报的各节由领事造册,船主画押存案,有人想要抄录的听便。倘若船主遇到危险,装载过重,船主酌情抛掷货物,以免沉没的危险,领事也应当

查问。

如船货在洋面或在江口有损伤情事,或该处无代办商人,由领事前往勘。若船主已经设法修补,亦由领事前往勘,以杜影射朦混之弊。如查所用工料目相符,即行照单▯印。

译进行查问。

如果船货在洋面或在江口有受损的情况,或者该处没有代办商人,由领事前往勘查。如果船主已经设法修补,也由领事前往勘查,以杜绝借机讹诈、隐瞒混淆的弊端。如果核查所用的工料与账目相符,就立即按照清单加盖印章。

再船只在洋面或在口内有损伤情事,其赔补章程载于领事则例,或此何时由地方官分派,何时归领事办理之处,间有未经载明。惟按各国通例,如本国商人与彼国人民伙运之货,其赔由地方官分派,并由领事代本国人致词;如系本国商人自运之货,应由船主同代办商人呈请领事,着派干练之人前往勘船货损伤情形。将捞获货物估计价值,既经勘估妥协,即请领事照单▯印,该勘之人当对天矢誓以明其心。遇船货一并损坏,其修补经费应与船货各价酌量扣派;其寻常损伤,当视其所损何物,或归之船户,或归之货主,皆不在此例。

船只遭风进口,借以保船货,应由船主允准方可。其所借之当,指船货为质。虽照该国律例,借约应由地方官查办。若无代办商人,仍由船主将必须借贷缘由报明领事,并带领水手人等报明地方官,当堂矢誓以明其心。在领事面前矢誓亦可,即由该员注册存记。

本国船只因损伤过重,在彼修补,以致船式改易。由领事将修改缘由注明船册,方准驾驶回国。

本国船只在外国变价者,按常例应照该国法律办理,但领事必稽查,以免朦混,并令该船主将水手工费及回国川资一并交纳。间有数国责成领事,遇有本国船只在彼国变价者,当令人勘其船,委系不堪驾驶,复令船主交出代卖字据,查卖价与船值无甚悬殊,方准变价。

买船若系外国人民,其船所领本国船照暨册记等件,由领事查取涂销,封送本国总理大臣,并写收▯交该船主收存。遇某船明不堪驾驶,或为船主人等弃舍,若该处无船户代理之人,其船货应由领事设法保存,以候该船户及保险局回音,再行措置船只。遇有不测之患,致船主弃船逃避,或被洋盗打应由船主呈报领事查办。如船因债被押,由领事向船户取保,而转请释放。

遇局外各国商船被战国擒拏羁留,不准出口,或拏作贝▯庄送交有司,断其去取等情,领事既经闻知,即当一面禀报本国公使及总理大臣,一面请地方官将船释放,并详核案由,请赔银两,更当设法保全船货。遇用兵时,局外之国领事仍可按照条约任便办理本国通商船只事务。此节系遵照一千八百五十六年法京大会所议公法新例,想将来虽敌国民船,亦必听其任便往来,毫毋禁阻矣。

本国船只欲开往某口,该处遇有瘟疫,或有军务,以及别项危险,领事必须告戒船主,并指示平靖口岸。如某国口岸设有防疫公局,而责令开行船只领受毋病执照,应由领事令船主遵照办理,并于执照钤▯印信。本国船商在外国地方更换船主者,除因患病及势不得已准其更换外,其因他故更换者,须有船户字据呈递领事,方可准行。

   论领事官与水师官参办事件

本国战艘停泊某口,由领事襄助水师,以成公务。水师官与地方官往来事宜,亦由领事致▯调停,以敦睦谊。领事官与水师官有所见闻,系关水师事务者,务相告,彼此有约束商船之责。凡事和衷共济,战艘在口内损坏沈失者,领事会同水师官设法拯救。领事间有膺水师部院委办之任者,则战艘一切需用之物,由领事照料供给。

   论领事官保护本国水手

凡船只遭风碰伤,其水手人等由领事妥为照料。至水手患病,亦应体恤。如患病欲回本国者,应觅归帆便船送去。

遭难水手尚堪佣工者,搭船回国,一路做工以抵船资,仍由船主日给饭食。各船按其大小添载若干,原有定例。若毋本国便船,由他船送回亦可,其船价务期撙节,以免本国船户赔累。

遇水师患病或被伤者,经船主呈报,由领事转请地方官收入养病院,一切费用由领事公平酌定,饬令船主先行交纳,如欲取保展限,亦无不可。

本国船只卖于外国,或遇有沈失损坏、糟朽不堪驾驶等情,致船户将船拆毁变价,其水手人等回国川资,以及拖欠工银,由领事饬令船户于变卖船价项下发给。

本国船只被他国战艘拏获拘留,其被伤脱逃之水手欲回国而无资斧者,由本国发给川资作正开销,先由领事垫给以供急需,将所垫目

译若船只在洋面或港口内发生损坏情况,其赔偿章程载于领事则例中;至于何时由地方官分派处理,何时归领事办理,有时并未明确记载。但按照各国通例,如果是本国商人与彼国人民合伙运输的货物,其赔偿由地方官分派,并由领事代表本国人致辞;如果是本国商人自行运输的货物,应由船主会同代办商人向领事呈请,派遣干练之人前往勘查船货受损情形。将打捞上来的货物估算价值,经过勘查估价并达成妥协后,即请领事在清单上盖章,勘查人员应当对天发誓以表明其公正之心。若船货一并损坏,其修补费用应与船货各自的价值酌情分摊;若是寻常损伤,则视所损何物,或归咎于船户,或归咎于货主,都不在此列。

船只遭遇风浪进入港口,为了保全船货而借款,必须得到船主允许方可。所借之款,以船货作为抵押。虽然按照该国律例,借贷契约应由地方官查办,但若没有代办商人,仍由船主将必须借贷的原因报明领事,并带领水手等人报明地方官,在公堂上发誓以表明其心迹。在领事面前发誓也可以,随即由该领事注册存记。

本国船只因损坏过重,在彼国进行修补,导致船式改变,必须由领事将修改缘由注明在船册上,才准许驾驶回国。

本国船只在外国变卖者,按常例应照该国法律办理,但领事实必稽查,以免蒙混,并令该船主将水手的工费及回国的路费一并交纳。有时有数国责成领事,遇有本国船只在该国变卖者,应当派人勘查船只,确认确实不堪驾驶,再令船主交出代卖字据,查验卖价与船值没有太大悬殊,才准许变卖。

买船若是外国人民,其船所领的本国船照及册记等件,由领事查取并涂销,封送本国总理大臣,并开具收据交给该船主收存。若某船明显不堪驾驶,或被船主人等弃舍,若该处没有船户代理之人,其船货应由领事设法保存,等待该船户及保险局的回音,再行处置船只。遇有不测之患,导致船主弃船逃避,或被洋盗攻击,应由船主呈报领事查办。如果船因债务被扣押,由领事向船户取保,转而请求释放。

遇局外各国商船被交战国擒拿羁留,不准出口,或被擒拿作为战利品送交官府,断绝其去取等情,领事一旦得知,即应当一面禀报本国公使及总理大臣,一面请求地方官将船释放,并详细核查案由,请求赔偿银两,更应当设法保全船货。遇用兵时,局外之国的领事仍可按照条约任意办理本国通商船只事务。这一条是遵照一千八百五十六年巴黎大会所议定的公法新例,想来将来即使是敌国的民船,也必听其任意往来,毫无禁阻了。

本国船只欲开往某港口,该处若遇有瘟疫,或有军务,以及别项危险情况,领事必须告诫船主,并指示平安的口岸。如果某国口岸设有防疫公局,而责令开行的船只领取无病执照,应由领事令船主遵照办理,并在执照上加盖印信。本国船商在外国地方更换船主的,除因患病及势不得已准许更换外,因其他原因更换者,须有船户字据呈递领事,才可准许。

论领事官与水师官参办事件

本国战舰停泊某港口,由领事协助水师,以完成公务。水师官与地方官往来的事宜,也由领事致意调停,以敦睦情谊。领事官与水师官有所见闻,凡是关乎水师事务的,务必互相告知,彼此都有约束商船的责任。凡事和衷共济,战舰在港口内损坏沉没的,领事会同水师官设法拯救。领事有时受水师部院委托办事的,则战舰一切需用之物,由领事照料供给。

论领事官保护本国水手

凡船只遭遇风浪碰伤,其水手等人由领事妥善照料。至于水手患病,也应体恤。如果患病想回本国的,应寻找顺风的便船送去。

遭难的水手尚能做工的,搭船回国,一路做工以抵偿船资,仍由船主每日供给饭食。各船按其大小增添载运若干,原有定例。如果没有本国便船,由他船送回也可以,其船价务必节省,以免本国船户赔累。

遇水师患病或受伤的,经船主呈报,由领事转请地方官送入养病院,一切费用由领事公平酌定,命令船主先行交纳,如果想要取保展限,也没有不可。

本国船只卖于外国,或遇有沉没损坏、糟朽不堪驾驶等情况,导致船户将船拆毁变卖,其水手等人的回国路费,以及拖欠的工银,由领事命令船户在变卖船价款下发给。

本国船只被他国战舰擒获拘留,其被伤脱逃的水手想回国而无资费的,由本国发给路费作为正开销,先由领事垫支以供急需,将所垫目

写立字据以免浮冒,即于水手护照内开明垫数目以备查核,如水手作别国之民,由领事饬船户完清工银,给与川资,递送伊国领事自行照料。

译书写立字据以避免虚报冒领,即在水手护照内注明垫付的数目以便查核,如果水手是别国国民,由领事命令船主结清工银,给予路费,递送回国交其本国领事自行照料。

本国水手人等,在原籍招雇者,除遇不得已事故,由船主具结准其遣撤外,不准船主无故遣撤,亦不准水手弃船别往。如水手情愿回国,由船主拨给工银川资遣回,或彼此情愿,水手亦可改往别船服役,但呈报本国领事存记。

本国船只停泊某口,如有水手逃往内地者,领事请地方官设法缉捕,其一切费用应于该犯工银照数扣除。其所以缉捕解送者,或因条约明文,或因两国互行之例,以免窒▯通商。如水手犯罪被地方官缉捕惩办者,领事即应稽查,以免凌虐屈抑之弊。

新雇之水手人等,以及患病逃亡者,由船主注于水手名册,呈送领事,如有不符之处,即当查办。

遇船主虐待水手,滥用刑杖,扣除工银,以及饮食不足各情由,领事斥责,设法补救。至水手人等不遵约束,或一二人,或众人,滋生事端,由领事查明,照例办理。

   论领事官照料本国难船

拯救难船以及捞救货物事宜,各国办理章程多有不同,是以领事应揆度两国法律,酌核办理。

领事责成虽有限制,然遇本国船只遭风搁浅损坏等情,该船水手人等以及货物,应由领事设法保护,并当搜取船册,查明船货损坏情形,遭风搁浅缘由,淹毙人口,所载货物,船户货主姓名,及由某口起程前往某口各等情,缮文存记,与船主水手供词合并抄录,呈递本国总理大臣,并当晓谕该船户知悉。

遇有船只搁浅,如有船户或代办商人或保险局人等愿往捞救,应由领事查明委毋假冒情弊,方可允准。如船户等不愿自行办理,仍可请领事或另倩别人代办,皆可。至捞救船货一切费用,水手人等工银及回国川资,应由船户发给。领事亦随时稽查,严防弊端。如船户等有所请示,领事即当妥为调度。

遇有别国船只猝遭不测,应如何拯救之处,如无条约明文,即由领事援引本国历办成案,请彼国按照办理。若地方官向有照料难船之责,领事当会同商办;如地方官不可前往,即由领事传唤本国商人二名,或别国绅商随同照料,仍由领事查点捞获物料,开具清单,封送本国总理大臣及事主等查阅。如有将坏货物不堪收存者,应如何变价之处,当照定例办理。然领事务须请干练之人勘,若果难以收存,再行定日拍卖,而领事应将勘情形、出售货物原估价值、现卖银数,以及买主姓名,造具清册,带同原人等画押存案。

此项损坏货物未纳税者,应由领事知照地方官减税,其已完纳者,亦应请还纳。至一切食物,原系水手日用急需,例应免税。如水手人等无回国川资,由领事先行垫给,于船货变卖项下归还。倘代办商人欲将货物领回,应归还垫然领事所垫项,不可浮于船货卖价。如垫清完尚有盈余银两,即交该船户等领回。其捞获之货物,若未损坏,应由货主自行管理。倘船货捞获以后,船户等始到该处,应向伊等追取一切花费以及领事规银等,俟交清后再将船货交伊收领。如地方官向有照料难船之责,领事原可不必干预。若船户不在该处,即由领事照料船货。若伊等有所请示,亦应指教,并可随同地方官开具船货价银清单,以便存记。倘地方官不遵条约与两国互行之例,以致本国人民受屈等情,领事即当与之理论,一面禀报本国总理大臣。

   论领事官保护本国人民

凡本国人民在领事境内者,领事当随时保护。倘地方官不遵常例,违犯条约,或本国人民受屈,而地方官不肯作主,抑或枉理屈断等情,应由领事设法调处。

领事应稽查本国人民,其有品行不端,言语错失,招致地方官猜疑而起端者,此等情事应由领事严行斥责。

至商人、水手一切事件,应由注册、或应代理、或应公断,由领事专司其事。若伊等有所请示,领事亦应为之设谋,竭力襄助,以免受屈而保国体。

遇有本国人民干犯法纪,妄请领事袒庇者,即当严行斥驳。▯领事身任职守,为本国人民领袖,所当加意谨慎也。遇有争端,由领事善为调停,以免控诉成讼。

按数国常例,遇有本国人民居住彼国者,前往别处,应

译本国水手等人,在原籍招募的,除了遇到不得已的事故,由船主出具保证书准许遣散外,不准船主无故遣散,也不准水手弃船另去他处。如果水手自愿回国,由船主拨给工银和路费遣送回国;或者双方自愿,水手也可以改去别的船服役,但需呈报本国领事备案。

本国船只停泊在某港口,如果有水手逃往内地,领事应请求地方官设法缉捕,所有费用应从该犯人的工银中照数扣除。之所以要缉捕解送,是因为条约有明文规定,或是两国通行的惯例,以免阻碍通商。如果水手犯罪被地方官缉捕惩办,领事就应进行稽查,以避免凌虐和冤屈的弊端。

新招募的水手等人,以及患病逃亡的人,由船主登记在水手名册上,呈送领事,如果有不符之处,就应当查办。

遇到船主虐待水手,滥用刑杖,克扣工银,以及饮食不足等情况,领事应予以斥责,设法补救。至于水手等人不遵守约束,或是一两个人,或是众人,滋生事端,由领事查明,按照惯例办理。

论领事官照料本国难船

拯救难船以及打捞货物事宜,各国办理的章程多有不同,因此领事应衡量两国法律,酌情办理。

领事的职责虽有限制,但遇到本国船只遭风浪搁浅损坏等情况,该船水手等人以及货物,应由领事设法保护,并应搜集船册,查明船货损坏情形、遭风搁浅缘由、淹毙人口、所载货物、船户货主姓名,以及从某港口起程前往某港口等情况,写成文书存档,与船主水手的供词合并抄录,呈递本国总理大臣,并且应当告知该船户知晓。

遇到船只搁浅,如果有船户或代办商人或保险局的人愿意前往打捞救援,应由领事查明没有假冒情弊,才可准许。如果船户等人不愿自行办理,仍可请求领事或另外聘请别人代办,都可以。至于打捞船货的一切费用,水手等人的工银及回国路费,应由船户发给。领事也应随时稽查,严防弊端。如果船户等人有所请示,领事就应妥善调度。

遇到别国船只突然遭遇不测,应如何拯救,如果没有条约明文规定,就由领事援引本国历来办理的成案,请彼国按照办理。如果地方官向来有照料难船的责任,领事应当会同商办;如果地方官不能前往,就由领事传唤本国商人两名,或别国绅商随同照料,仍然由领事清点打捞获得的物料,开具清单,封送本国总理大臣及当事人查阅。如果有损坏的货物不堪收存的,应如何变价,应当按照定例办理。然而领事务必请干练之人勘查,如果确实难以收存,再确定日期拍卖,而领事应将勘查情形、出售货物的原估价值、现卖银数,以及买主姓名造具清册,带同原等人画押存案。

这些损坏的货物未纳税的,应由领事知照地方官减税,已经完纳的,也应请求退还。至于一切食物,原本是水手日用急需,按规定应免税。如果水手等人没有回国路费,由领事先行垫付,从船货变卖款项中归还。如果代办商人想要将货物领回,应归还领事所垫款项,但领事所垫款项,不可超过船货卖价。如果垫付清楚后还有盈余银两,就交给该船户等人领回。打捞获得的货物,如果没有损坏,应由货主自行管理。如果船货打捞以后,船户等人才到达那里,应向他们追取一切花费以及领事规银等,等交清后再将船货交他们收领。如果地方官向来有照料难船的责任,领事原本可以不必干预。如果船户不在那里,就由领事照料船货。如果他们有所请示,也应给予指教,并且可以随同地方官开具船货价银清单,以便存档。如果地方官不遵守条约与两国通行的惯例,以致本国人民受屈等情况,领事就应当与之理论,一面禀报本国总理大臣。

论领事官保护本国人民

凡是本国人民在领事辖区内的,领事应当随时保护。如果地方官不遵守常例,违犯条约,或者本国人民受屈,而地方官不肯主持公道,或是枉理屈断等情况,应由领事设法调处。

领事应稽查本国人民,其中有品行不端,言语失误,招致地方官猜疑而起争端者,这些情况应由领事严行斥责。

至于商人、水手的一切事件,应由注册、或应代理、或应公断的,由领事专司其事。如果他们有所请示,领事也应为他们出谋划策,竭力协助,以免受屈而保全国家体面。

遇到本国人民干犯法纪,妄求领事袒护包庇的,就应当严行斥驳。领事身任职守,是本国人民的领袖,应当格外谨慎。遇到争端,由领事妥善调停,以免诉诸公堂成讼。

按照数国常例,遇到本国人民居住在彼国,前往别处,应

赴领事公署照并报明,因何事故前往,遇有关系通商事件以及别项公事,领事可斟酌传集本国商民人等会议办理。

译前往领事公署进行照会并报告,说明因何事由前往;若遇到涉及通商事务以及其他各项公务,领事可以酌情召集本国商民开会办理。

按通商章程及各国常例,本国商船停泊某口,原归领事约束,是以水手人等,除遇有滋事扰乱等情,归地方官查办外,均归领事管辖。然管辖之权,仍被地方法律限制,按彼国法律可行方行。

若船式稍有改易,或增减水手等情,应由船主报明领事,以便存记。至外国人在本国船只充当水手,亦归领事约束。

   论领事官承办遗产之例

遇有本国人民在外身故,其所遗财产,无论有无遗书,俱由领事设法保存。▯承继之人或年幼,或不在该处,领事应按照条约及地方法律代为照料,庶免屈抑。若该处有承继之人,则领事不必干预。承继之人或委人料理,或请领事代办,亦听其便。然领事即不代办,亦当将办法指示,以免错。

按数国之例,承办遗产,间有专由地方官封存者,兼由领事加封▯印者有之,专由领事封存者亦有之▯待债主取偿,故也有领事查点遗产,开单存记者,亦有专由地方官开单者。领事经管遣产,其故者所欠之债,应由该员筹补还。若由地方官代清帐目,一俟清完之后,再将遗产所余交付承继之人,或由领事转交,亦毋不可。如按例专由领事开单封存,领事即当设法照料,以免承继之人身受屈抑。财产既经照例查封,即由领事出示晓谕,俟限期已满,传唤本国商人二名,或别国绅商公同拆封,并校对原单以便交代。无一面呈报本国总理大臣,一面传知已故之人亲属,并将财产清单一并封送。至笔资等费,应于遗产内扣留。领事经管遗产,如承领之人以及代办之人持凭前来,领事即将遗产发给,具结存案,并将所具之结录送本国总理大臣。倘有数人前来,俱称承继争取遗产,应由领事递送地方官查凭据而断其真伪。

昔有将侨居人民外国遗产查抄入官者,然近世以来,此例已废。非为报复,总毋行之者。至将遗产抽留数分,昔者亦为常例。嗣后有条约明文,或全行废弃,或详定限制。

若某国之例,凡所遗之产,若毋承继之人,按地方法律例应查收,则领事不必照料。

本国船只遇有死亡之人,或在口内,或在洋面,既经船主呈报领事,即当查取财物清单,一面传讯水手人等,身死有无别情,一面录取供词,登于船册,以备稽查。

论领事官办理册记发给文证之例。

民间常事如生死嫁娶、抱养子女,或派人经管家产,以及释放奴仆等事,向由领事注册立案,并发给执照,交该民人收执,此希、法、葡等国之例也。惟生死嫁娶必有保证二名到领事公署呈报,以便注册立案;至民人婚丧等礼已成,应有教堂字据呈于领事,以便照录存案。年终汇为册记,共二部,一部寄送本国,一部存于署内。

领事官境内本国商民遇有请文证者,应由领事发给,以便取信本国。

其文证不一,或指商人籍贯,或指船中有毋患病者,或指装运货物至本国人民有要事存记,或委人代办事件,雇船装载货物,或船只损坏停泊修补,均由领事注册立案。如有欲将财物文件等项存寄署中者,由领事收藏;若请抄录字据,亦由领事发给。

船只有无瘟疫,向由防疫局发给执照,由领事▯印。若毋防疫局,领事亦可发给执照。然此事颇有关系,不可造次。若有瘟疫而隐瞒不报,或毋瘟疫而妄行呈报,皆于本国通商有损。该处寔无瘟疫,应由领事发给毋瘟疫执照,交与船主收执。如领事疑有瘟疫,当于照内声明,经地方官查明果有瘟疫,由领事发给寔毋瘟疫执照。如船主未领毋瘟疫执照,即以瘟疫论者有之。

本国人民若愿立生存嫁娶让产以及应允商定等字据,或生前将财产分给,或死后遗有财产,以及遣人代办各情,若请注册立案,即由领事酌办。然遇有前项事件,亦可委派司库代为办理。地方官所发执照,虽已画押▯印,仍由领事查▯印。本国商民或因贸易,或因家务欲立字样,按数国之例,必由领事▯印,方可在本国作为证据。亦有未经领事▯印而仍准作为证据者。然照各国常例,凡商民写立字据,如愿在本国作据,应呈请领事画押▯印,方可为凭

译根据通商章程及各国惯例,本国商船停泊某港口,原本归领事管辖约束。因此,水手等人,除了遇到滋事扰乱等情况,归地方官查办外,其余均归领事管辖。然而,领事的管辖权仍受地方法律限制,必须按照该国法律可行的才能施行。

如果船式稍有改变,或增减水手等情况,应由船主向领事报告,以便登记存档。至于外国人在本国船只上充当水手,也归领事管辖约束。

论领事官承办遗产的惯例

遇到本国人民在外国去世,其所遗留的财产,无论有无遗嘱,都由领事设法保存。继承的人如果年幼,或不在当地,领事应按照条约及地方法律代为照料,以免受到委屈压制。如果当地有继承人,则领事不必干预。继承人如果委托他人料理,或请求领事代办,也听其方便。然而领事即使不代办,也应当将办法指示清楚,以免出错。

按照几个国家的惯例,承办遗产,有时专门由地方官封存,有时由领事加封印章,有时也专门由领事封存。等待债主索取偿还,所以有的领事查点遗产,开列清单存档,有的则专门由地方官开列清单。领事经管遗产,死者所欠的债务,应由该领事筹措偿还。如果由地方官代为清理账目,等清理完毕后,再将遗产剩余部分交付继承人,或由领事转交,也未尝不可。如果按惯例专门由领事开单封存,领事就应当设法照料,以免继承人身受委屈。财产既然已经照例查封,就由领事出示告示晓谕,等限期已满,传唤本国商人两名,或别国绅商共同拆封,并校对原清单以便交代。一方面向本国总理大臣呈报,一方面通知已故之人的亲属,并将财产清单一并封送。至于笔资等费用,应在遗产内扣留。领事经管遗产,如果继承人以及代办人持凭证前来,领事即将遗产发给,具结存档,并将所具的结状抄送本国总理大臣。如果有数人前来,都声称是继承人争夺遗产,应由领事递交地方官查验凭证而判断真伪。

过去曾有将侨居人民在国外的遗产查抄入官的情况,然而近代以来,此例已废除。并非为了报复,总之不要实行。至于将遗产抽留几分,过去也是常例。后来条约有明文规定,有的全部废弃,有的详细规定限制。

如果某国的惯例,凡是所遗留的财产,如果没有继承人,按地方法律应查收,则领事不必照料。

本国船只遇到有人死亡,或在港口内,或在洋面上,既然船主已向领事呈报,就应当查取财物清单,一方面传讯水手等人,查明身死有无别情,一方面录取供词,登记在船册上,以备稽查。

论领事官办理册记发给文证的惯例

民间常事如生死嫁娶、抱养子女,或派经管管家产,以及释放奴仆等事,向来由领事注册立案,并发给执照,交给该民人收执,这是西班牙、法国、葡萄牙等国的惯例。只有生死嫁娶必须有两名保证人到领事公署呈报,以便注册立案;至于民人婚丧等礼仪已成,应有教堂字据呈给领事,以便照录存案。年终汇总为册记,共两部,一部寄送本国,一部存于署内。

领事官境内本国商民遇到请求文证的,应由领事发给,以便取信本国。

其文证不一,有的指明商人籍贯,有的指明船中是否有患病者,有的指明装运货物至本国人民有要事存记,有的委托他人代办事件,雇船装载货物,或船只损坏停泊修补,均由领事注册立案。如果有想要将财物文件等项存寄在署中的,由领事收藏;如果请求抄录字据,也由领事发给。

船只有无瘟疫,向来由防疫局发给执照,由领事加盖印章。如果没有防疫局,领事也可以发给执照。然而此事关系重大,不可草率。如果有瘟疫而隐瞒不报,或没有瘟疫而妄行呈报,都对本国通商有损害。如果当地确实没有瘟疫,应由领事发给无瘟疫执照,交给船主收执。如果领事怀疑有瘟疫,应当在执照内声明,经地方官查明确实有瘟疫,由领事发给确实无瘟疫执照。如果船主未领取无瘟疫执照,就以瘟疫论处的情况也有。

本国人民如果愿意订立生存、嫁娶、让产以及应允商定等字据,或生前将財產分给,或死后遗留财产,以及派遣他人代办各情,如果请求注册立案,即由领事酌情办理。然而遇到前项事件,也可以委派司库代为办理。地方官所发执照,虽然已经画押盖章,仍由领事查验盖章。本国商民或因贸易,或因家务想要订立字据,按照几个国家的惯例,必须由领事盖章,方可在本国作为证据。也有未经领事盖章而仍准作为证据的。然而按照各国常例,凡是商民写立字据,如果愿意在本国作据,应呈请领事画押盖章,方可为凭。

。

本国人民住领事境内,应由领事照该地方章程发给护照。如曾在本国领有护照,应俟限满时由领事另行发给。至本国以及在外使臣所发护照,不论曾否过,概由领事查过。有彼国官员发给护照前赴本国者,亦由领事查▯印。然外国人民,领事例不给照。发给照当随时登簿以备考查。令领照之人于护照内画押,并照录一分,令其一并画押,以便存案。若有作保之人,应由领事查明姓名,注册存记,并将旧照涂抹,仍存而不弃。

译本国人民居住在领事辖区内的,应由领事按照当地章程发给护照。如果曾经在本国领有护照,应等到期限届满时由领事另行发给。至于本国以及在外使臣所发的护照,不论是否曾经查验过,一概由领事查验。有外国官员发给护照前往本国的,也由领事查验并加盖印章。然而对于外国人民,领事按惯例不发给护照。发给护照时应当随时登记入册以备考查。命令领照的人在护照上画押,并抄录一份,令其一并画押,以便存档。如果有作保的人,应由领事查明姓名,注册存记,并将旧护照涂抹,仍然保存而不丢弃。

论领事官杂项事宜

领事官莅任既久,必能练达,然仍当勤为寔学,以为根本。其尤要者,如两国航海通商律例,与吏治章程,并富国策,百物表等事,皆当是力讲求,并令学习方言,交接绅民,采访舆论,广其见闻。至彼国制造各法,土产货物,每年所产大概数目,以及每局工人若干名,工价若干,领事必查考,与本国土产通商事务互相比较,则两国情形不难洞悉。如查两国通商,似应推广,方可隆盛,即当禀明本国,设法办理。▯领事之职,不但保护本国人民,即商务隆盛之策,亦宜讲求。

领事既膺本国委任,给与廉俸,不准私行贸易,亦不准令别人出名暗中取利。▯贸易则必趋利,既趋利则不免徇私,必至为人轻视而难以取信,殊属有▯。职守船货破损,经领事代卖者,其卖价不应由该员定夺,亦不可收买。至领事办事规费,总有定例,应照数完纳。

领事驻札任所,非奉有本国札文,及遇不得已事故,即不准擅离职守。虽两国失和,而领事训条之内,若未详及应否回国,而彼国亦应收回执照,则不可擅行离任。如彼国收回执照,不准委人代理领事,即行文辩驳,并声明若本国船商无人照料,以致赔累,应向彼国取偿。

遇有本国人民或别国人民干犯法纪者,毋论犯事大小及罪名轻重,领事均不可容留隐匿。至地方官查拏罪犯,领事亦不可阻挠。若本国人民身家财产被人扰害,抑或地方官妄行缉捕,领事既经闻知,即当查办。

  论领事官驻札回部

丁韪良译

   论领事官驻札土波各国

历来泰西各国互派领事各官,其权利俱有限制。因各国法律皆以毋论何国人民居住某国,即归某国管辖。故遇有不法情事,无论何国人民,应由犯事地方官审办,别国不得与闻。惟回国法律风俗与泰西各国大相悬殊,而领事之权利亦有别也。各国人民前往土耳其等处贸易游历者不可胜计,若任凭土国管辖,是交良民于污吏之手耳。故与回国议立条约,不可不设法杜弊。

查西国领事驻札土耳其等国,按约享受权利,异于寻常,俾得保护本国人民。在该人民既蒙领事保护,亦必须恪遵约束。

泰西各国与土耳其、埃及、波斯,并巴巴里等回国,所立条约大同小异,皆将本国商民、水手人等专归领事管辖,遇有彼此不协之处,由领事自行审理。驻札东土耳各等领事,皆由本国公使向土国代请,发给册单,详载领事应享各项权利。至领事驻札巴巴里各国者,皆兼任办事大臣之职。

本国人民与回民互起争端及杀伤人口重案,地方官不可自行查办,亦不可自行定案,必须会同领事,带同翻译官公同审讯,以免屈抑等弊。此例未能一体遵行,即如土耳其国,遇有谋害重案及铸造私钱人犯,该国自行查办,不准外国与闻。

倘领事及本国商民与别外国领事人等有不协之处,如两造愿呈诉本国驻京公使,皆听之。

遇本国人民有杀害命案,被害者若非彼国之民,则领事兼权审办,地方官不得干预。地方官查拏领事本国人民或别外国人民,一经领事收留,则回人不得闯入公署搜捕。

领事公署例应悬挂本国旗帜,然回国地方闲有不准挂旗者。领事奉教礼拜,例准于署内举行,毫毋禁阻。本国人民在外身故者,其财物由领事转交经理遗产之人,地方官不得干预。若该处毋承领之人,即由领事存寄署内,一面禀请本国总理大臣传知亲属,询其意见如何,仍由领事暂行暂理。

驻札土耳其等处之领事,既归本国驻京公使节制,遇有关系本国公务及通商事件,既经闻知,即当禀报公使,遇有为难情事,亦当请公使指示保护。

   论领事官驻札巴巴里各国

兹将泰西各国与巴巴里各回国旧订条约略陈数于后。

一万国公法所载权利,领事均得享之。

一本国人民遇有争端,专由领事审办。

一、本国人民与回民遇有不协之处,应由领事会同地方官审办。

一领事奉教礼拜,任凭署内举行,毫毋禁阻。

一两国若有失和,领事欲回本国,不可禁阻。

□年

译论领事官杂项事宜

领事官到任时间既久,必定能够熟练通达,但仍应当勤奋进行实际学习,以此作为根本。其中尤其重要的,如两国航海通商的律例,与行政管理的章程,以及富国策略、百物表等事务,都应当极力讲求,并命令学习当地语言,与士绅百姓交往,采访舆论,扩大见闻。至于那个国家的各种制造方法,土产货物,每年出产的大致数目,以及每个工厂工人有多少名,工价多少,领事必须查考,与本国的土产通商事务互相比较,那么两国的情况就不难透彻了解。如果查得两国通商,似乎应当推广,才能兴隆昌盛,就应当禀明本国,设法办理。〇领事的职责,不但保护本国人民,就连使商务兴隆昌盛的策略,也应当讲求。

领事既然承蒙本国的委任,给予俸禄,不准私自进行贸易,也不准让别人出名暗中谋取利益。〇贸易则必然追求利益,既然追求利益则不免徇私,必定导致被人轻视而难以取得信任,这实在是有弊端的。〇对于船货破损,经领事代为出售的,其售价不应由该员决定,也不可以收买。至于领事办事的规费,总有定例,应当按照数额缴纳。

领事驻扎在任所,如果没有奉到本国的公文,以及遇到不得已的事故,就不准擅自离开职守。即使两国关系不和,而领事的训条之内,如果没有详细提及是否应当回国,而那个国家也应当收回执照,那么不可以擅自离任。如果那个国家收回执照,不准委派他人代理领事,就应当行文辩驳,并声明如果本国的船商无人照料,以致遭受损失,应当向那个国家索取赔偿。

遇到有本国人民或别国人民触犯法纪的,无论犯事大小及罪名轻重,领事都不可容留隐匿。至于地方官查拿罪犯,领事也不可阻挠。如果本国人民的身家财产被人骚扰侵害,或者地方官妄行缉捕,领事既然已经得知,就应当查办。

论领事官驻扎回部

丁韪良译

论领事官驻扎土耳其各国

历来泰西各国互派领事官员,其权利都有限制。因为各国法律都规定,无论何国人民居住在哪个国家,就归哪个国家管辖。所以遇到不法情事,无论何国人民,应当由犯事地方的官员审办,别国不得参与。只有回国法律风俗与泰西各国大不相同,而领事的权利也有区别。各国人民前往土耳其等处贸易游历的不可胜数,如果任凭土耳其国管辖,就是把良民交给污吏之手。所以与回国议立条约,不可不设法杜绝弊端。

查考西方国家的领事驻扎在土耳其等国,按照条约享受权利,不同于寻常,以便保护本国人民。在该国人民既然受到领事保护,也必须严格遵守约束。

泰西各国与土耳其、埃及、波斯,以及巴巴里等回国,所立的条约大同小异,都将本国商民、水手等人专门归领事管辖,遇到彼此不协调之处,由领事自行审理。驻扎在东土耳其等地的领事,都由本国公使向土耳其国代为请求,发给册单,详细记载领事应享的各项权利。至于领事驻扎在巴巴里各国的,都兼任办事大臣之职。

本国人民与回民互起争端及杀伤人口的重案,地方官不可自行查办,也不可自行定案,必须会同领事,带着翻译官共同审讯,以避免屈抑等弊端。这个例子未能一体遵行,就像土耳其国,遇到谋害重案及铸造私钱的犯人,该国自行查办,不准外国参与。

倘若领事及本国商民与别外国领事等人有不协调之处,如果双方愿意呈诉本国驻京公使,都听任他们。

遇到本国人民有杀害命案,被害者如果不是那个国家的人民,那么领事兼权审办,地方官不得干预。地方官抓拿领事本国人民或别外国人民,一经领事收留,那么回人不得闯入公署搜捕。

领事公署按规定应当悬挂本国旗帜,然而回国地方间或不准挂旗。领事奉教礼拜,按规定允许在署内举行,毫不禁止阻挠。本国人民在外身故的,其财物由领事转交经理遗产的人,地方官不得干预。如果那里没有承领的人,就由领事存在署内,一面禀请本国总理大臣传知亲属,询问其意见如何,仍由领事暂时管理。

驻扎在土耳其等地的领事,既然归本国驻京公使节制,遇到关系本国公务及通商事件,既然已经得知,就应当禀报公使,遇到为难情事,也应当请公使指示保护。

论领事官驻扎巴巴里各国

现将泰西各国与巴巴里各回国旧订条约略微陈述几条如下。

一、万国公法所载权利,领事均得享受。

一、本国人民遇到争端,专门由领事审办。

一、本国人民与回民遇到不协调之处,应当由领事会同地方官审办。

一、领事奉教礼拜,任凭在署内举行,毫不禁止阻挠。

一、两国如果有失和,领事想要回本国,不可禁止阻挠。

某年

各国与巴巴里等国所立新约,与土国条约大旨相同,一并陈于后。

译各国与巴巴里等国所订立的新约,其主旨与土耳其国的条约大致相同,一并陈述于后。

一地方官,不准擅入领事公署,追捕罪犯。

一领事既不归驻札之国节制,则地方官不可妄行拿问。倘领事有恃符妄为情弊,应即行文,请将该员调回本国。

一地方法堂有对质案件,领事毋庸亲自到案,可遣本署翻译官代为前往。

一领事公署应由驻札之国派兵护卫。

一地丁钱粮,以及各项税课,与随员人等不输纳。

一领事应用对象,所过关口不可扣留充公。

一本国船只遭风碰损,应由领事前往拯救,查存寄。

一遇有船只人民恳请拯救,领事当给与保护。

一本国人民及别国人民被地方官拏获,若领事愿具保释禁,亦听其便。

以上各条系领事驻札回回各国权利之梗概,兹将其节目略为载述。所论各节虽指法国领事而言,然别国之领事亦多事同一律。

论法国领事官驻札回国审断之权。

本国人民遇有事件呈请注册立案者,领事或亲自办理,或委司库代办,皆可。至本国人民词讼,则不可委员代理。▯领事与司库各有专责,界限分明。即如审理案件,原系领事专责,而缮写口供、收存文籍并传集案内人证,则司库之职事也。

驻札土耳其及巴巴里等国之法国领事审理本国人民词讼案件,仍照一千八百八十八、十一等年所定条例办理。查例载本国商民船户人等遇有词讼案件,应由领事审讯明碻,会同本国绅商二名公同拟议,并饬令商绅当堂矢誓,以符定制。嗣后如有别案,仍令该绅商共议,毋庸令其矢誓。如该国无本国绅商,领事亦可自行定案。

本国人民投递申呈状词等件,或赴署面递,领事或到文案库呈报,司库亦毋不可。将作证字据粘连呈尾,一并送阅。领事一经阅悉,即宜定期过堂,由司库传集两造,期到案。倘有事故,不克到案,即当缮写供词呈递领事查阅。既经查明确情,即会同绅商二名,照例定拟。如案关损伤货物,由领事委派练达之人,眼同局内商人勘损伤对象,估计价值,以凭核办。若被告迟延不到,领事不克守候,暂依原控各节科断者有之,然仍展限三日。被告若来投案,则准其覆审。至案关拖欠帐目、汇票等件,既经领事官会同绅商断定,立行照办。倘不愿遵照而请覆审,或愿上控,听其便。

遇未经算清帐目及无文凭等案,既经断定,亦应立行照办。然胜者仍须以银两为质,交领事收纳,以备覆审。领事官定案,倘负者欲行上控,必须具保呈报领事,由该员传集两造收保结。如欲交纳银两为质,亦听其便。

遇有重犯,例应收禁者,当由领事照例定其监禁之罪。

领事审办罪案之责,曾于一千八百三十六年经法国增定条约,案分三等:违禁一也,轻罪二也,重罪三也。违禁之案,由领事独自听断,由司库掌管卷宗,传集人证。

本国人民犯轻罪者,由领事会同本国绅商严讯确情,照例定拟。若无绅商,则领事自行审理,于卷内注明「委无绅商」等语。如照原控各节例应罚以监禁,该犯理应亲自到案,罪不至监禁,领事亦可意传提。定案之时,当将一切情节照例开载。倘该犯迟延不到,则领事照原控定拟。若该犯于定限之内赶紧投案,则准其覆审。如领事原拟与现拟不符,仍准原控之人呈诉上宪。法国艾城设有法院,凡上控案件应在该院控告。自领事定案之日起,例限十日,欲行上控,当于期内呈请领事驻册。又例载,自定案之日起,予限六月,过限不准上控。

自定案之日起,例限十日,准于限内上控,俟限满方加责罚。如该犯愿取保出监,毋论曾否上控,由领事酌量办理。

本国人民犯重罪者,遇有人呈控,或有人到署禀报,或众人共指为凶犯,领事既经闻报,即宜查询有无不法确据,如查该犯果有罪名,例应照例差缉。

一俟拏解到案,由领事传集人证,严行审讯,并将原控各节,会同绅商逐细查询。如果情真罪当,即将该犯拘禁,俟船只回国之便,将人犯及卷宗证据解送本国上宪审办。领事官拏获罪犯,限一日之内过堂。如有证据字样,即由管事官及司库画押,并令人犯认明于卷宗之内。至案内要

译一、地方官员,不得擅自进入领事馆,追捕罪犯。

二、领事既然不归驻在国管辖,那么地方官员不可随意抓人审问。倘若领事倚仗特权胡作非为,应当立即发文,请求将该员调回本国。

三、地方法庭有对质案件,领事无需亲自到场,可派遣本馆翻译官代为前往。

四、领事馆应由驻在国派兵护卫。

五、地丁钱粮,以及各项税赋,领事随员等人无需缴纳。

六、领事使用的物品,经过关卡时不可扣留充公。

七、本国船只遭遇风浪碰撞受损,应由领事前往救援,查验并保管货物。

八、遇有船只或百姓请求救援,领事应当给予保护。

九、本国人民及别国人民被地方官员抓获,若领事愿意出具保状释放,也听其方便。

以上各条是领事驻在各国权利的概要,现将其条目略作记载。所论各节虽指法国领事而言,但别国的领事也多遵循同一法则。

论法国领事驻在国审判之权。

本国人民遇有事件呈请注册立案的,领事或亲自办理,或委托司库代办,都可以。至于本国人民的诉讼案件,则不可委托他人代理。〇领事与司库各有专职,界限分明。例如审理案件,原是领事的专职,而缮写口供、收存文书以及传唤案中人证,则是司库的职责。

驻在土耳其及巴巴里等国的法国领事审理本国人民诉讼案件,仍按照一千八百八十八年、一千八百九十一年等年所定条例办理。查条例规定,本国商民船户等人遇有诉讼案件,应由领事审讯清楚,会同本国绅商两名共同商议,并命令商绅当庭发誓,以符合定制。此后如有其他案件,仍令该绅商共同商议,无需令其发誓。如该国无本国绅商,领事也可自行定案。

本国人民投递申呈状词等文件,或到馆当面递交,领事或到文案库呈报,司库也可以接收。将作证字据粘连在呈文末尾,一并送阅。领事一经阅悉,就应定期开庭,由司库传唤双方,限期到案。倘有事故,不能到案,就应当缮写供词呈递领事查阅。既然已经查明确情,就会同绅商两名,照例定罪。如案件涉及货物损伤,由领事委派精明之人,会同局内商人查验损伤物品,估计价值,以便核办。若被告拖延不到,领事不能等候,暂时依据原控各节判决的也有,但仍宽限三日。被告若来投案,则准许复审。至于案件涉及拖欠账目、汇票等事,既然已经领事官会同绅商断定,立即照办。倘若不愿遵照而请求复审,或愿意上控,听其方便。

遇有未经算清账目及无文凭等案件,既然已经断定,也应立即照办。然而胜诉方仍须以银两作为质押,交给领事收纳,以备复审。领事官定案,倘若败诉方想要上控,必须具保呈报领事,由该官传唤双方收取保结。如想要交纳银两作为质押,也听其方便。

遇有重犯,按规定应收监禁的,应当由领事照例判定其监禁之罪。

领事审办罪案之责,曾在一千八百三十六年经法国增定条约,案件分为三等:违禁为第一等,轻罪为第二等,重罪为第三等。违禁之案,由领事独自听断,司库掌管卷宗,传唤人证。

本国人民犯轻罪的,由领事会同本国绅商严厉审讯确情,照例定罪。若无绅商,则领事自行审理,在卷宗内注明“确无绅商”等语。如照原控各节按规定应处以监禁,该犯理应亲自到案;罪不至监禁,领事也可口头传唤提审。定案之时,应当将一切情节照例记载。倘若该犯拖延不到,则领事照原控定罪。若该犯在规定期限内赶紧投案,则准许复审。如领事原拟判决与现拟判决不符,仍准许原控之人呈诉上级。法国艾城设有法院,凡上控案件应在该法院控告。自领事定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十日,想要上控,应当在期内呈请领事注册。又规定,自定案之日起,给予六个月的期限,过期不准上控。

自定案之日起,规定期限十日,准许在限期内上控,等到期限届满才加责惩罚。如该犯愿意取保出监,无论是否上控,由领事酌情办理。

本国人民犯重罪的,遇有人呈控,或有人到馆禀报,或众人共同指认为凶犯,领事既然已经闻报,就应当查询有无不法的确凿证据,如查该犯确实有罪,按规定应当差人缉捕。

一旦抓获解到案,由领事传唤人证,严厉审讯,并将原控各节,会同绅商逐一详细查询。如果情真罪当,即将该犯拘禁等候船只回国之便,将人犯及卷宗证据送交本国上级审办。领事官抓获罪犯,限一日之内过堂。如有证据字样,就由管事官及司库画押,并让人犯在卷宗内认明。至于案中要

证,亦应在字据上画押。遇有重案,必将供词复讯一次,以便犯证当堂质对。

译证人,也应当在字据上画押。遇到重大案件,一定会对供词再次审讯,以便让罪犯和证人在公堂上对质。

总之,遇本国人民偶有争讼,领事当先行劝解,使不成讼。遇有犯轻罪者,领事与司库当设法调停,以便迅速结案。至犯重罪之案,领事审办之权为例所限制。

  附论翻译官

公使领事等官驻札回回等国,应有翻译官从当差,而翻译员缺,向由总理大臣奏保,请旨简放。

公使大臣及总领事官分署皆派翻译官数员以资分布,内选一人兼理库务,其余领事等官公署仅派翻译官一员兼理库务。

翻译官未奉上司差遣,不准私见地方官。至民间交涉事件,亦必俟该民人呈请代理,或奉上司之命,方可干预。

凡奉委事件,遵宪谕办理,详细禀复。至会议公事,该员须将彼此意见据寔讲解,如翻译公文,应将底稿收存。

   论领事官公署司库

司库为领事属员之领袖,向由本国简派,然领事亦可保举,而仍由总理大臣批准。

领事准行执照内言及司库之事,领事遇有事故,可委司库暂行护理。

遇有本国人民呈请立案,或存记文约字据,或请录给原稿以作证据,即由司库代办。领事、司库等官,遇请抄稿案之人,须查其人有毋此权。至抄录稿案,务须存案以便查阅。

遇有难船,司库可捞救,船货寄存银两及一切字据,开载货卑及发给收单等件。

本国人民在外身故,其财物应由司库查点开单,谨慎封锁。然司库收发文件,则由领事画押▯印,以昭信守。如领事任所向无司库之缺,即由领事弃司其事。如有立案事件,约请绅民数人到署,以作见证。至副领事等官兼司库者,亦照此例。

本国特派之司库,遇有应办事件,当自行办理;至领事官所委者,若未蒙总理大臣允准,则遇有事件,必会同领事官办理。

其司库既有收管册档之责,收发文件必随发随记,以免遗漏。

领事审理案件,应由司库缮写口供,收存案卷,传集人证。至本国人民遇有事件,请注册立案,或请领执照,例应完纳规。是以文案库内必须张贴规费条例,以便查照办理。至文案库一切费用,即于规银项下提拨支领,若有盈余银两,则由领事与司库分收之,以为酬劳之资。按此例应行改革,若有商人充当领事,务照领事之例给与养廉,寔于公事大有裨益。法国领事均有廉俸,至该员办事所收规银,除充公外,若有银余,尽行入官。

司库之事,往往有寔任副领事兼管者。其驻札回国之翻译官,以有兼司库者,又数国定例。

文案库设有册档,原为本国人民注册而立。▯注册之人,领事得以保护,则不失本国人民原有之权利与和约所许之利益,一一皆得享受耳。本国人民到领事公署注册之例,以该人民尚有回国之心,故在外历年虽久,仍有本国民权。该民人住居外国,若未曾入其民籍,毋论何时,皆准回国,毫无阻▯至法国销除民人册,旋入外籍者,按法国例,其子女仍为法民,其子成立,愿否随其父籍,听其便。至妻从夫籍,向毋明文,惟按通行之例,如其夫入外籍,其妻愿从入否,亦听其便。

   论领事官缺任止差等事

领事请假离任,委员署理,即当行知该处大宪,并传知所属查照办理。

领事不可擅离职守,甚至两国失和而起干戈,亦宜俟本国调回,或彼国撤销执照,方可离任。

领事上任既毋国书,卸任亦无国书。▯本国公使请给新任执照,则彼国便知更换领事。

领事卸任,应会同新任或署领事,将公文书籍册文件并署中器具逐一查点,交该员接收,并写收单字样,以作证据。又应

将已卸任及他人接任之事,行知该处大宪,并传知领事属员。

领事卸任后,任内经手各项文件,不可收留;原稿亦不可抄录刊印。

领事在任病故,所遗财物由属员查点封锁,由护理人员禀明本国公使与本国总理大臣,并行知该处大宪。

  玛赛复友人书

马建忠

接奉来谕,嘱就中国情形拟成出使学堂章程。思遣使各国,岁费帑金数十万,毋裨国是,是朝廷必不得已之举,不过多开一仕途,适以逞钻求者之志而已。夫今天下之自诩稍通时务者,莫不曰治本在富强

译总之,遇到本国公民偶尔发生争讼,领事应当先行劝解,使其不致成讼。遇到犯轻罪的人,领事与司库应当设法调停,以便迅速结案。至于犯重罪的案件,领事审理判决的权力受到惯例的限制。

附论翻译官

公使、领事等官员驻扎在回回等国,应当有翻译官随行当差,而翻译官的职位空缺,向来由总理大臣奏请保荐,请求圣旨简放。

公使大臣及总领事官的分署都派遣数名翻译官以资分布,其中选拔一人兼管库务,其余领事等官的公署仅派遣一名翻译官兼管库务。

翻译官如果没有接到上司的差遣,不准私自会见地方官员。至于民间交涉事件,也必须等到该国民众呈请代理,或奉到上司的命令,才可以干预。

凡是奉命办理的事件,遵照宪谕办理,详细禀报回复。至于会议公事,该员必须将双方的意见据实讲解,如果翻译公文,应当将底稿收存。

论领事官公署司库

司库是领事属员的领袖,向来由本国简派,然而领事也可以保举,但仍由总理大臣批准。

领事准行的执照内提及司库的事务,领事遇到事故,可以委托司库暂行护理。

遇到本国公民呈请立案,或存记文约字据,或请求录给原稿以作证据,即由司库代为办理。领事、司库等官员,遇到请求抄录案卷的人,须查核此人是否有此权利。至于抄录案卷,务必存案以便查阅。

遇到遇难船只,司库可以打捞救助,船货寄存银两及一切字据,开具货单及发给收单等件。

本国公民在外去世,其财物应由司库查点开单,谨慎封存。然而司库收发文件,则由领事画押盖印,以昭示信守。如果领事任所没有司库的职位,即由领事亲自掌管其事。如果有立案事件,约请数名绅士民众到署,以作见证。至于副领事等官员兼管司库的,也照此例办理。

本国特派的司库,遇到应办事件,应当自行办理;至于领事官所委托的,如果没有得到总理大臣的允准,则遇到事件,必须会同领事官办理。

既然司库有收管册档的责任,收发文件必须随发随记,以免遗漏。

领事审理案件,应由司库缮写口供,收藏案卷,传集人证。至于本国公民遇到事件,请求注册立案,或请求领取执照,按例应当缴纳规费。因此文案库内必须张贴规费条例,以便查照办理至于文案库的一切费用,即从规费银两项下提拨支领,如果有盈余银两,则由领事与司库分收,作为酬劳之资。按此例应当进行改革,如果有商人充当领事,务必按照领事的例子给予养廉银,确实对公事大有裨益。法国领事都有廉俸,至于该员办事所收规费银两,除充公外,如果有剩余银两,全部入官。

司库的事务,往往有实任副领事兼管的。那些驻扎在回国的翻译官,有兼管司库的,又是数国的定例。

文案库设有册档,原本是为本国公民注册而设立的。注册的人,领事得以保护,则不丧失本国公民原有的权利与和约所许诺的利益,一一都能享受。本国公民到领事公署注册的惯例,因为该公民还有回国之心,所以在外居住历年虽久,仍然拥有本国民权。该公民居住外国,如果没有加入其民籍,无论何时,都准许回国,毫无阻碍。至于法国注销公民册籍,随即加入外籍的人,按法国惯例,其子女仍为法国公民,其子成年后,愿意与否跟随其父籍,听其自便。至于妻子跟随丈夫籍贯,向来没有明文规定,只是按通行的惯例,如果其丈夫加入外籍,其妻子愿意与否跟随加入,也听其自便。

论领事官缺任止差等事

领事请假离任,委派委员署理,就应当通知该地大宪,并传知所属查照办理。

领事不可擅离职守,甚至两国失和而兴起战争,也应当等待本国调回,或彼国撤销执照,才可以离任。

领事上任既没有国书,卸任也没有国书。本国公使请求发给新任执照,则彼国便知道更换领事。

领事卸任,应当会同新任或署理领事,将公文书籍册文件以及署中器具逐一查点,交给该员接收,并写收单字样,以作凭证。又应当

将已卸任及他人接任的事,通知该地大宪,并传知领事属员。

领事卸任后,任内经手各项文件,不可私自收留;原稿也不可抄录刊印。

领事在任病故,所遗留财物由属员查点封存,由护理人员禀明本国公使与本国总理大臣,并通知该地大宪。

玛赛复友人书

马建忠

接到您的来信,嘱咐我根据中国情形拟定出使学堂章程。想到派遣使节出使各国,每年耗费国库银两数十万,对国事没有裨益,这是朝廷不得已的举措,不过是多开辟一条仕途,正好满足钻营求取者的志向罢了。当今天下自诩稍通时务的人,无不说道治理根本在于富强

,采矿炼铁,防口设险,则国库殷寔而兵力日振,以临欧洲,孰不震慑?若出使者不过聘问专对之才耳,乌足以言治本?然而为此言者,业已阅数十年矣,而矿山无恙也,磁铁宛在也,炮垒战舰或有之而不适用也,或适用而未成军也。至于出使,则轺车几遍欧洲矣。是则所谓治本者至今未能行,而所谓治末者反为外人制而先行。则为今之计,则姑即向所谓不必先行者为之,设一可以先行之法,使人以制我者,而我反以制人,庶几补牢顾犬之犹未迟晚也。其法维何?曰严选使才而已。严选使才维何?曰教导有方而已。且夫西人之欲我遣使于彼也,其意有二:一则中华使臣驻札彼都,凡遇大礼,亦得随他国使臣按班申贺,以壮观瞻,是则使臣不过为之备数而已;一则西人好夸耀,近百年来政治聿新,商贾通而生路日广,议院创而民情可达,赋税则寔收寔报,毋侵吞之虞,狱讼则比事比情,毋刑求之虐,其民安居乐业,各事其事而不相侵扰,虽毋熙皞之风,差胜驩虞之象。至于街衢整洁,路途平坦,毋击柝之警,而有开门之治,此效也而非本也。然西人每以此自矜,谓中国积四千年之教化而未克臻此,而我百年来破除习见,日新日盛,遂至于此,则欲中华士大夫之深究其理而幡然改图,固莫若令我使臣庄岳其间,朝夕观摩,以为他日返国之师资,而不失善之望也。是则各国之强,我使使者虽属铺张之意,尚有乐与之心。假如使臣当秉节伊始,一递国书,一献讼词,兢兢业业,惟毋陨越,是幸不问其它,或有彼都人士筵会衣冠一往即返,闭门不出,不交一人。即间有酬酢往还,又皆彼国所谓汇缘之辈,致使门庭多俗客,见闻悉庸流,则徒为西人窃笑,以为东方之人不可与语。若曰土尔基与波斯等国,知识未开,其不知邦交,无怪也。日本性类沐猴,不辨贤愚,不知本末,其习于我也,新亦宜其不深相知也。中国则我素所仰望,为四千年文物之邦矣。今使臣之初至也,亦有参赞随员之名目,亦有国书讼词之呈递,彬彬乎有礼哉。而于我国之政教、财用、法律、兵寔诸大端,则亦未见其一过问也。岂其知之而不屑问欤?将不知而矫以为知欤?抑轻我而所使来交际乎?我者亦犹土尔基、波斯、日本之流欤?是其故见自封,虽出使犹在中国也。由是以观,则是使臣不足取重,而反以取轻,不亦重可惜哉!然而此非遣使之失策而不可行,亦由出使之未得其人,养之未尽其道耳。参赞随员等名目,不过为调剂私交之具,而非为襄理公事之材。其得之者亦自知侥幸而来,不过计数年积居薪水之资,为异日俯仰饔飧之计。如必考求寔学,则当读其方言、舌音、初调,而期已倥返,依然吴下阿蒙。问所谓洋务者,不过记一中西之水程,与夫妇女之袒臂露胸种种不雅观之事。即稍知大体者,亦不过曰西洋政治大都重利以尚信,究其所以重利尚信之故,亦但拉杂琐事以为证,而于其本源之地,茫乎未有闻也。

译开采矿藏、冶炼钢铁,在险要关口设防,那么国库就会充实,兵力日益振作,以此面对欧洲,谁不感到震慑?如果出使的人不过是具备聘问应对之才罢了,哪里足以谈论治理的根本?然而说这种话的人,已经过了几十年了,而矿山依然完好,铁矿依旧存在,炮垒战舰有的有了却不适用,有的适用却未成军。至于出使,则使者几乎走遍了欧洲。这就是所谓的治理根本至今未能实行,而所谓的治理末节反而被外人制约而先行。那么现在的计策,就姑且按照以前所说的不必先行者去做,设立一个可以先行的办法,让那些用来制约我的人,我反而用来制约别人,大概修补羊圈、回头看狗还不至于太晚吧。这办法是什么呢?说严格选拔使臣罢了。严格选拔使臣是什么呢?说教导有方罢了。况且西方人希望我派遣使臣到他们那里,其用意有二:一是中华使臣驻扎在他们的都城,凡是遇到重大礼仪,也能跟随他国使臣按班次祝贺,以壮观瞻,这是使臣不过是凑数罢了;一是西方人喜欢夸耀,近百年来政治革新,商业流通而生计日益广阔,议院创立而民情可以通达,赋税则实收实报,没有侵吞的担忧,诉讼则比照事实情理,没有刑讯逼供的酷虐,百姓安居乐业,各干各的事而不互相侵扰,虽然没有太平盛世的景象,却胜过欢乐安逸的样子。至于街道整洁,道路平坦,没有打更报警的警讯,而有开门治理的秩序,这是效果而不是根本。然而西方人常常以此自夸,说中国积累四千年的教化而没有达到这个地步,而我们百年来破除旧习,日新月异,于是达到了这个地步,那么希望中华士大夫深入探究其道理而幡然改变计划,固不如让我们的使臣居住在他们中间,朝夕观摩,作为将来回国后的老师,而不失去向善的希望。这就是各国的强大,我派遣使者虽然属于铺张的意思,还有乐于给予的心。假如使臣在持节开始时,递交国书,呈献诉状,兢兢业业,只求没有过失,这是幸好不问其他,或者那里的人士宴会衣冠一往即返,闭门不出,不结交一个人。即使偶尔有应酬往来,又都是该国所谓凑数的人,致使门庭多俗客,见闻都是庸流,那么徒然被西方人暗笑,认为东方的人不可与之交谈。如果说土耳其和波斯等国,知识未开,他们不懂邦交,不奇怪。日本性情像沐猴,不辨贤愚,不知本末,他们习惯于我,新近也应该不深相知。中国则是我素来仰望的,是四千年文物之邦。现在使臣初到,也有参赞随员的名目,也有国书诉状的呈递,彬彬有礼啊。而于我国的政教、财用、法律、军备等大端,也没有见其一过问。难道是知道而不屑问吗?还是不知道而假装知道呢?还是轻视我而所派来交际的人呢?我也像土耳其、波斯、日本之类吗?这是其见识自我封闭,虽然出使还在中国。由此看来,那么这使臣不足取重,反而取轻,不也很可惜吗!然而这不是派遣使者的失策而不可行,也是由出使没有得到合适的人,培养未尽其道罢了。参赞随员等名目,不过是调剂私交的器具,而不是襄理公事的人才。得到这些职位的人也自知侥幸而来,不过计算几年积累薪水的资本,为日后衣食之计。如果一定要考求实学,那么应当读他们的方言、语音、初调,而期望已经匆忙返回,依然是吴下阿蒙。问所谓洋务的,不过记住一中西的水程,以及妇女袒臂露胸种种不雅观的事。即使稍知大体的,也不过说西洋政治大都重利而尚信,究其所以重利尚信的原因,也只拉杂琐事以为证,而于其本源之地,茫然没有听说。

呜呼!是岂朝廷所以高官厚禄,特开此一途之初心也哉?非其初心,而事势乃必至于此,则其间得失之故,可深长思矣。夫出使绝域,周、秦前未有闻也。▯昉于汉武之诏,宜与将相相提并论,其矜重何如哉?必其识量▯裕于平素,温文博物足以肆应,沈静宽裕足以有容,而又达人情,通事变,批却导▯,从容游刃,而悉泯异同于始萌,烛利害于机先,然后胜任而愉快。董士有言:「素不养士而欲求贤,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夫以西国之素重使才,而搂指近百年来,自壁斯玛、大意郎、加且高、弗巴末斯东等,寥寥数人外,犹难其选。矧吾华人,从古不与外人相闻问,未读其史,未习其语,一旦远涉数万里,而谓于其政教风俗之本末,可以习知?譬犹使学语乳孩,咿哑而中乐节;末髌赤子,扶服而娴礼容。虽有枣梨之诱,夏楚之威,终两穷而无所施矣。是岂其心之不尽哉?不量材而强为用,不课功而遽责之效也。然则如之何而可?曰:人情可与乐成,难于图始。凡吾所谓量材课功者,初非务为惊世骇俗非常之举,高远而难行也,亦第就今日同文学堂等已收之效,为中材所易知、易能者,而变通损益,教导有方而已。拟于上海设一学院,收录身家清白、聪俟子弟,凡五经四子书全毕,文理初通者,以十五岁以上至二十一二岁为限。收录之日,试以策论,或与之名臣奏议一,使演绎其旨,或从而驳辨之,以词意清顺、气机畅达为主。每岁录取十名,以三年为限。第一年课以法国辣丁语言,第二年课以文义,第三年课以词章,各有程限。正课之外,仍兼华文史鉴,不得偏废。又时为讲解外史,以及度数之学、格致之功,皆当领一二,以为异日酬应之资。每年考有劣者革出,优者方准进读。三年后总考,选录者咨送总署,或内留当差,或外放随员。如是者试用一年。此一年中,每人仍自读英文,并法国律例摘要,以备后二年课读之功。一年期满,由所随使臣出考语,送至巴黎使署。学内仿英人在京都设立领事翻译学之意,英馆薪俸束修,每年至六千三百二十三磅者,巴黎学责派一人以董理之,如英之有汉文正使者然。学习二年,入之初先将每生试用一年中所课略为考问,以觇其荒熟。荒则责令重学,熟则进以二年正课。此二年中所讲者,公法律例条约,理财赋税,以及各国交涉来往公牍;所课者,法文与华文公牍,英普二国语言。二年期满,乃汇考咨送总署,或内留为司官,或外遣为三等参赞。如是首尾六年,所谓教导有方也。虽于西学至粗至浅,而始基立矣。且其前之升用者,试以言;而后之升为三等头等参▯以及公使之类,则试以事。夫自为学生以至参赞,历六年之久,其人之才与品亦既昭著。而三年文字约以学规以闲其心志,一年试用,宽其约束以观其自守。且三年文字之后,复令闲养一年,使凡年少气盛、狂傲不羁之习,藉使之差委以销磨变化之,而后二年之功专习西学,宽立期限,严督课程,得以虚心下气成就可造之品,而免滥用之弊。夫岁选十人以读文字,更阅六年而方能造成,不过什之三而已。然而不出十年,风气开而士习变,不但使署无才难之叹,且先以正业经加之时,习孔教,根本体立用行,日后或可内调以赞国政,未必不出乎此。此即所谓姑即其不必先行者,而设一可以先行之法,计似无便于此也。至两处学费用,不妨由各使馆严剔幸用之人之薪俸以济之,是则国家毋费财而有寔用,树人之功即在十年以后,亦何惮而不为哉。

  论出使

通商以来,外国与中国辑睦,其间偶有咀唔,致起兵战之祸。虽由于各国之嗜欲无厌,要求不已,而其寔皆我与之衅而已。夫数万里外,不惮重洋危险,载货至于中邦,推其本心,果何所在?夫亦为利耳。西洋人之多欲,出于性生,故肯为此。若华民则数十里、百里而遥,尚有离乡背井、抛妻弃子之忧,临歧牵袂,涕泣涟如,故中人罕至其地。即不知其风俗,罕与相接,即不识其性情。于

译唉!这难道是朝廷用高官厚禄,特意开辟这一途径的初衷吗?如果不是初衷,而事势却必然发展到这一步,那么其中得失的原因,值得深入长思了。出使极远的异域,在周、秦以前没有听说过。〇始于汉武帝的诏令,应当与将相相提并论,其庄重重视程度如何呢?必定是识见气量〇比平时宽裕,温和文雅、博学多识足以应付各种情况,沉着安静、宽宏大量足以包容,而且通达人情,了解事态变化,批驳引导〇,从容自如地处理事务,从而在异同刚萌芽时就消除分歧,在利害尚未显现时就洞察先机,然后才能胜任而感到愉快。董士曾说:“平时不培养人才而想求得贤才,就像不雕琢玉石却想要文采一样。”鉴于西方国家向来重视使才,而屈指算来近百年,除了壁斯玛、大意郎、加且高、弗巴默斯东等寥寥数人外,仍然难以选拔。何况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不与外人交往,没读过他们的历史,没学过他们的语言,一旦远涉数万里,就说能熟悉他们政教风俗的详情?这好比让刚学说话的婴儿,咿呀学语就能合乎音乐节奏;让刚断奶的幼儿,爬行就能娴熟礼仪容貌。即使有枣梨的诱惑,夏楚的威严,最终也是两败俱伤而无计可施。这难道是用心不尽力吗?是不衡量才能而强行任用,不考核功效就急于要求见效。那么该怎么办呢?回答说:人情乐于看到成功,难于谋划开始。凡是我所说的衡量才能、考核功效,起初并非刻意做惊世骇俗、非常之举,高远而难以实行,也只是根据今天同文学堂等已取得的成效,针对中等才能的人容易知道、容易做到的,进行变通损益,教导有方罢了。拟在上海设立一所学堂,招收身家清白、聪慧的子弟,凡是五经四子书全部读完,文理初步通晓的,以十五岁以上到二十一二岁为限。招收之日,用策论考试,或者给他们一篇名臣奏议,让他们阐述其主旨,或者加以驳辩,以词意清晰顺畅、气机畅达为主。每年录取十名,以三年为限。第一年教授法国拉丁语言,第二年教授文义,第三年教授词章,各有进度限制。正课之外,仍兼修华文史鉴,不得偏废。又时常讲解外国历史,以及数学、格致之学,都应当了解一二,作为日后应酬的资本。每年考核,劣等的开除,优等的才准许继续就读。三年后总考,被选录者咨送总理衙门,或留在内部当差,或外放为随员。像这样试用一年。在这一年中,每人仍自学英文,并阅读法国律例摘要,以备后两年课读之用。一年期满,由所跟随的使臣出具考语,送至巴黎使馆。学堂仿照英人在京都设立领事翻译学堂的意思,英馆的薪俸束修,每年高达六千三百二十三磅,巴黎学堂派一人来管理,就像英国有汉文正使一样。学习两年,入学之初先将每生试用一年中所学的略加考问,以观察其生疏还是熟练。生疏则责令重学,熟练则进入两年的正课。这两年中所讲的,是公法律例条约,理财赋税,以及各国交涉往来的公牍;所课的,是法文与华文公牍,英普两国语言。两年期满,汇总考核咨送总理衙门,或留在内部做司官,或外遣为三等参赞。像这样首尾六年,就是所谓的教导有方。虽然对西学至粗至浅,但基础已经奠定。而且前面升用的人,用言语来测试;而后升为三等头等参〇以及公使之类,则用事务来测试。从学生到参赞,历经六年之久,这个人的才能与品行也已经昭著。而三年文字学习,用学规来约束其心志,一年试用,放宽约束以观察其自我约束。并且在三年文字学习之后,又让闲养一年,使那些年少气盛、狂傲不羁的习气,借差遣来消磨变化,然后两年的功夫专习西学,放宽期限,严格督促课程,得以虚心下气成就可造之材,而避免滥用的弊端。每年选十人学习文字,再经过六年才能造就,不过十分之三而已。然而不出十年,风气开通而士风改变,不但使馆没有人才难寻的感叹,而且先前以正业经加之时,学习孔教,根本体立用行,日后或许可以内调以辅佐国政,未必不出于此。这就是所谓姑且就那些不必先行的人,设立一个可以先行的方法,计策似乎没有比这更便利的了。至于两处学堂的费用,不妨由各使馆严格剔除侥幸任用之人的薪俸来资助,这样国家不费财而有实用,树人之功就在十年以后,又有什么忌惮而不做的呢。

论出使

通商以来,外国与中国和睦,其间偶尔有争执,导致起兵作战的祸患。虽然是由于各国嗜欲无厌,要求不止,但其实都是我们与他们结下怨隙而已。数万里之外,不畏惧重洋危险,载货来到中国,推究其本心,究竟在哪里?也就是为了利益罢了。西洋人多欲,出于天性,所以肯这样做。如果华人则几十里、百里之遥,还有离乡背井、抛妻弃子的忧虑,临别牵衣,涕泪涟涟,所以中人很少去那里。即使不知道他们的风俗,很少与他们接触,就不了解他们的性情。在

其来也,目之为夷,自上及下,皆存轻视之心。在朝廷自治其国,设官分职,皆理境内之事,治境内之人,无专官以治其与华民交接、与华商贸易之务,不过海关道有洋务之责而已。然终非专理通商事也。其本职则备兵,其兼任则收税,中外之人有贸易交接,并归理处,非以通商而后有道也。直江两总督有南洋、北洋大臣新衔,亦此意也。即专司洋务如总理衙门,且不过部院属员之差使已耳,无专官也。上海租界之会审公署,亦差也。寻常西人之议,谓中国谁为专理中外交接事件之官?则中人寔毋可对。又不宜曰中国于洋务轻之,故不设官也。故西人往往论中官之品大者,必曰道台。▯其所见可以理其与华民交涉事者,不过海关道也,宜其为是言也。然则中国于洋务若是其轻之,虽三十年来未有之改焉,宜西人之犹有疑也。西人之传教事,属不经,海滨人见之,习不为怪。进中地二百里有教会,神户分书讲理,十人九厌之。夫教亦西人之一端,通商并不由此。惟上官未将其故宣示民间,则民愚而不解,所谓弱怒于言,强怒于色,因而多事矣。夫上下皆轻视之成见未融,固执不化,以为我中国为四洲万国所宗,自行其道,以尽我爱国与民之心,独不思时既必至,通商势不能舍洋务。苟自谓暂羁縻之,姑作权宜之计,以为后图,亦徒为外人所窃笑耳。吾不知洋务不设专官,将待数十年后,闭关绝使,不与西洋通,不许其人至,故兼摄其事而已足欤?彼以商民聚中国,必设领事等官于各口岸,我之地使彼处之我之民,与彼日接,而反不设官以治其事,我之爱国与民之心,独不如其自爱其国与民乎?且夫由内以及外,事相通也。始而我民惮远涉,彼民好漫游,今我民往矣,且众往矣。彼以富民来,我则以穷民往矣。往来则一,贫富各殊,大抵谋生谋蹙,甘涉重洋,拚定死亡,以图发。苟皆瘠而去,肥而归,岂非通商之有利于吾民乎?然而招工开馆矣,仔在船矣,皮鲁之鸟粪拾矣,古巴之糖寮多矣,金山之金掘尽矣。或折磨之毋人理,或厌恶之起杀机。彼之民在中国,重楼阁也,食锦衣富也,而我何敢侮之?我之民在外洋,狗牵豕捆,枵腹鸠形,贫也,而彼皆可虐之。彼民既富而护之,且不一官;我民至贫而保之,反毋一官。何也?岂以彼来者富,我往者贫,有官以统率之,如作乞丐之头,虑为外方人笑乎?然又胡不思我之贫民,深入其地,不能自立,至于受佣被虐,驱之如豚,豢之如犬,弄之如笼鸟,杀之如微虫,独不为外人所笑乎?夫此被虐之民,虽由于自蹈陷阱,死而毋怨,然谁寔有此民者,而使之不能自保其身,自安其业,以至于此哉?吾故谓出使之举,刻不容缓,而国日本之出使尤不可缓也。使臣既派,身禀朝命,为在外国之华民保护维持,则于国金山土民欲逐华民之事,尤不可不加意焉。然金山之华民不过与土人争利,起其媢疾之心,犹不如古巴糖寮佣工受虐之惨。上年陈荔秋京堂回国于古巴,各佣工情形亲知灼见,入诸奏牍。三年以来死者又不知其几。此次奉派国钦差,惜古巴非国属地,不能乘便办理,垂毙之民空悬向望,正不知有生还之日否也?抑将于出行之日道经该处拯救佣工耶?若置此事于不论不议之列,则日本、美国之使,亦止寻常通好之事,而于出洋之华民无补焉。岂其日本之华民聚处者多,金山之华民土客不容,均宜遣使臣以安抚之,而独于古巴之佣工可置度外,甚非计之得也。吾故谓出使必能保华民,而保华民必先理古巴案。若次第简派各国钦差,迟之又久,而及于古巴华佣,将毋孑遗矣。

译他们刚来时,国人视其为夷狄,从上到下,都存有轻视之心。在朝廷治理国家时,设立官员、分配职事,都是处理境内的事务、治理境内的人,并没有专门负责处理与华人交往、与华商贸易事务的官员,不过海关道有洋务的责任罢了。然而终究不是专门管理通商事务的。他们的本职是备兵,兼任的是收税,中外人士有贸易交往,都归其处理,并不是因为通商才设有道台。直隶、两江两总督有南洋、北洋大臣的新头衔,也是这个意思。即使是专门负责洋务如总理衙门,也不过是部院属员的差使而已,没有专门的官员。上海租界的会审公署,也是差使。寻常西方人的议论,说中国谁为专门处理中外交接事件的官员?那么中国人实在无法回答。又不宜说中国轻视洋务,所以不设官。因此西方人往往谈论中国官员品级高的,必定说是道台。〇他们所见的能处理与华人交往事务的,不过海关道,适宜他们说这样的话。然而中国对洋务如此轻视,虽然三十年没有改变,适宜西方人还有怀疑。西方人的传教事,属于不合常理,海边人见到,习以为常不觉得奇怪。进入内地二百里有教会,神户分书讲理,十个人有九个人厌恶。教也是西方人的一方面,通商并不由此而来。只是上官没有将原因向民间宣示,那么百姓愚昧而不理解,所谓弱者因言语而愤怒,强者因神色而愤怒,因而多事。上下都轻视的成见没有消除,固执不化,认为我中国为四洲万国所尊崇,自行其道,以尽我爱国与爱民的心,独自不思考时势必然到来,通商势不能舍弃洋务。如果自认为暂时羁縻他们,姑且作为权宜之计,以为后图,也只是徒然被外人所窃笑罢了。我不知道洋务不设专官,将等到数十年后,闭关绝使,不与西洋通,不允许他们的人到来,所以兼摄其事就足够了吗?他们以商民聚集中国,必定在各口岸设立领事等官,我的土地让他们居住我的百姓,与他们日日接触,反而不设官以处理其事,我的爱国与爱民的心,难道不如他们自爱他们的国与民吗?况且由内以及外,事相通也。起初我的百姓害怕远行,他们的百姓喜欢漫游,现在我的百姓去了,而且众人都去了。他们以富民来,我则以穷民往。往来则一,贫富各殊,大抵是为了谋生谋出路,甘愿涉重洋,拼定死亡,以图发财。如果都瘦弱而去,肥胖而归,难道不是通商有利于我的百姓吗?然而招工开馆了,仔在船上了,皮鲁的鸟粪拾了,古巴的糖寮多了,金山的金掘尽了。有的折磨得不近人情,有的厌恶得起了杀机。他们的百姓在中国,住重楼阁,吃锦衣富,而我何敢侮辱他们?我的百姓在外洋,像狗牵豕捆,枵腹鸠形,贫穷,而他们都可以虐待他们。他们的百姓既富而保护他们,而且不止一个官;我的百姓至贫而保护他们,反而没有一个官。为什么呢?难道因为他们来者富,我往者贫,有官来统率他们,像作乞丐的头,担心被外方人笑吗?然而又不思考我的贫民,深入他们的地方,不能自立,至于受佣被虐,驱使他们像猪,豢养他们像狗,玩弄他们像笼鸟,杀害他们像微虫,难道不被外人所笑吗?这些被虐的百姓,虽然由于自蹈陷阱,死而无怨,然而谁实有此民,而使他们不能自保其身,自安其业,以至于此呢?我所以说出使之举,刻不容缓,而日本之出使尤不可缓。使臣既派,身禀朝命,为在外国的华民保护维持,那么对于国金山土民欲逐华民之事,尤其不可不加意。然而金山的华民不过与土人争利,引起他们的嫉妒之心,还不如古巴糖寮佣工受虐之惨。上年陈荔京堂回国于古巴,各佣工情形亲知灼見,入诸奏牍。三年以来死者又不知有多少。此次奉派国钦差,可惜古巴非国属地,不能乘便办理,垂死的百姓空悬向望,正不知道有生还之日否?还是将在出行之日道经该处拯救佣工呢?若置此事于不论不议之列,那么日本、美国之使,也止寻常通好之事,而对于出洋的华民无补。难道日本的华民聚处者多,金山的华民土客不容,均宜遣使臣以安抚他们,而独于古巴的佣工可置度外,甚非计之得。我所以说出使必能保华民,而保华民必须先理古巴案。若次第简派各国钦差,迟之久,而及于古巴华佣,将无孑遗矣。

论全权大臣

谨案《万国公法》:公使凡四等,代君行事者为头等,西语谓之安巴撤多耳;特简公使,西语谓之安弗瓦页;全权大臣,西语谓之布来尼布当西耳,皆为二等。其第三等则驻京大臣也,西语谓之来西当。此三等公使均可觐见彼国之国亲递国书。至第四等,即办事大臣及署任公使是也,西语谓之沙耳瑞,惟执本国外政大臣之书,呈递于彼国之外政大臣,以为信凭而已。头等公使非自主之大国不能简派,其所以特尊者,代君行权故也。二等公使虽亦觐见国君,亲递国书,然止代国而不代君,故与头等公使之代君而兼代国者有间。但特简公使与全权大臣,其尊贵较之头等,固属稍逊一筹,而事权特重,究非寻常公使所可及也。西洋各国商民于产业、贸易等事,往往亲缮全权字据,交其经理人收执,经理人即可有权代办一切,如控告、索价、买卖、进出等情,皆可专断而行,无须转询原主,原主亦不得过问。至国家所遣全权大臣,如有专擅之处,其君主亦可将该大臣诛僇,惟所允行之事不能更改,其事权之重,一至于此。中国自古无全权大臣之授政,必亲裁,权自上操,而尤以魁柄下移、太阿倒持为切戒。《书》曰:「惟辟作威,惟辟作福。」孔子曰:「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传》曰:「天子当阳,诸侯用命。」昔张江陵当国务,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虽万里外,朝下旨而夕奉行,故神宗初政起衰振隳,纪纲修明,海内殷阜,皆居正之力也。由是观之,臣下既罔敢作威作福矣,尚何全权之有哉?自通商以来,始有全权大臣之衔,惟奉命订立和约之大臣,如桂良、花沙纳及恭邸、李傅相等,方蒙特旨除授,是以和约首段必大书曰「某官、某官公同会议,各将所奉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之上谕,互相校阅,所有商定各条列后」云云。间亦有缮作「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旨及钦赐全权敕书等件,公同校阅,均属妥当者。至出使大臣之兼全权者,惟崇厚及曾袭侯二人而已。查总署奏定出使章程内开: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俸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俸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俸一千两;四品月俸八百两。今崇厚、曾纪泽奉命出使俄、英、法等国,照章均应作为二等。惟崇厚钦奉特旨,以全权大臣之任,原以出使俄国,现有议办交涉事件,关系重大,与出使他国者不同,应作为头等公使,以崇礼节。查西洋各国,以头等公使有代君行权之责,从不轻易简授。嗣后如非实任一二品及有应办紧要事件者,毋庸加赏全权字样,以示区别。等因此次奉命议和,出使日本大臣张樵野、尚书邵小村中丞,均系属寔任一二品官,且有议办紧要事件,以为头等公使,毫毋疑议,故照章加全权崇衔,以期便宜行事欤?吾闻之: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利国家者,专之可也。班超传介子,独何人哉?此即不加以全权,而三命以上义同休戚之大臣,自宜置死生于度外,以安国家而酬特眷。今日者,两国兵连祸结,涂炭生灵,议成则重睹升平,不成则三军暴骨,关系之重,孰过于是?委任苟有不专,何以责其成效乎?且事机之来,间不容发,倘必遥禀庙算,又何必特简大臣为使?此古者行人所以有授意不授辞之说也。若谓防其挟制,则张、邵两公自有平日之经济学问在;若云虑其挪揄,则自有万国公法所载公使应享之权利在。

  论宜遴选使才以重使事

窃以泰西各国自明万历年间入居澳门,通商东粤,迄今已三百余年。顾皆有来而无往。我朝乾隆五十八年,嘉庆二十一年,英国俱遣使臣入觐,书之国史:“一曰恪恭成礼,不愆于仪;一曰谢筵不遵礼节。”此其故事可征也。道光二十一年,乃与我国立约通商,设领事于五口。同治初元,诸国各遣使臣驻我神京,载在约书,固有互遣使臣往驻各都之说。于是我朝廷乃简遣公使,设立领事驻▯各西国,所以讲信修睦,结两国之欢,永万年之好,意至也,法至善也。朝廷于

译论全权大臣

谨查《万国公法》:公使分为四等,代表君主行事的是头等公使,西方语言称为“安巴撤多耳”;特别简派的公使,西方语言称为“安弗瓦页”;全权大臣,西方语言称为“布来尼布当西耳”,这两类都属于二等。第三等是驻京大臣,西方语言称为“来西当”。这三等公使都可以觐见彼国的国君,亲自递交国书。至于第四等,就是办事大臣及代理公使,西方语言称为“沙耳瑞”,他们只持有本国外政大臣的信件,呈递给彼国之外政大臣,作为信用凭证罢了。头等公使非独立自主的大国不能简派,之所以特别尊贵,是因为他们代表君主行使权力。二等公使虽然也能觐见国君,亲自递交国书,但只是代表国家而不代表君主,所以与头等公使既代表君主又代表国家的情况有所不同。但是,特简公使与全权大臣,他们的尊贵程度虽然比头等公使稍逊一筹,但事权特别重大,终究不是寻常公使所能企及的。西洋各国的商民在产业、贸易等事务上,往往亲自书写全权字据,交给经理人收执,经理人就有权代办一切事务,如控告、索价、买卖、进出等情况,都可以专断行事,无须转询原主,原主也不得过问。至于国家所派遣的全权大臣,如果有专擅之处,君主也可以将该大臣诛杀,但其所允诺办理的事情不能更改,其事权之重,竟到了这种地步。中国自古以来没有授予全权大臣的政策,必定亲自裁断,权力由上掌控,而且尤其以权柄下移、大权旁落为切戒。《尚书》说:“只有君主才能作威作福。”孔子说:“天下有道,礼乐征伐由天子发出。”《左传》说:“天子居于尊位,诸侯服从命令。”从前张居正主持国务,尊崇主权,考核官吏职守,信守赏罚,统一号令,即使远在万里之外,朝廷早晨下达旨意,晚上就奉行执行,所以神宗初年政治起衰振废,纲纪修明,海内殷实富庶,都是张居正的功劳。由此看来,臣下既然不敢作威作福,哪里还有什么全权呢?自从通商以来,才开始有全权大臣的头衔,只有奉命订立和约的大臣,如桂良、花沙纳以及恭亲王、李鸿章等人,才蒙受特旨除授,因此和约开头必定大字书写:“某官、某官共同商议,各自将所奉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的上谕,互相校阅,所有商定的各条列后”等等。间或也有书写“各自将所奉”便宜行事的旨意及钦赐全权敕书等文件,共同校阅,都属于妥当的。至于出使大臣兼任全权的,只有崇厚和曾纪泽两人而已。查总署奏定的出使章程内写明:出使大臣头等为一二品,充任月俸一千四百两;二等为二三品,充任月俸一千二百两;三等为三四品,充任三品月俸一千两;四品月俸为八百两。如今崇厚、曾纪泽奉命出使俄国、英国、法国等国,按章程都应作为二等。只有崇厚钦奉特旨,以全权大臣的身份,原本是为了出使俄国,现有议办交涉事件,关系重大,与其他出使他国者不同,应作为头等公使,以提高礼节。查西洋各国,因为头等公使有代表君主行权的职责,从不轻易简授。此后如果不是实任一二品以及有应办紧要事件者,无需加赏全权字样,以示区别。因此这次奉命议和,出使日本的大臣张樵野、尚书邵小村中丞,都是实任一二品官,而且有议办紧要事件,作为头等公使,毫无疑议,所以按章程加全权崇高头衔,以期便宜行事吗?我听说:大夫出使境外,有可以安定社稷、利于国家的,专断行事是可以的。班超传介子,又是谁呢?这就是即使不加以全权,而三命以上义同休戚的大臣,自然应当置死生于度外,以安定国家来报答特殊的恩眷。如今两国兵连祸结,生灵涂炭,议和成功则重新见到太平,议和不成则三军暴尸荒野,关系的重大,还有什么超过这个的呢?委任如果不专一,怎么要求其成效呢?而且事机到来,间不容发,如果一定要遥禀朝廷决策,又何必特简大臣为使呢?这就是古代行人官所以有授意不授辞的说法。如果说防止他们挟制,那么张、邵两位公自有平日的经济学问在;如果说担心他们被挪揄,那么自有万国公法所载公使应享的权利在。

论宜遴选使才以重使事

我私下认为,泰西各国自明朝万历年间入居澳门,在东粤通商,到现在已经三百多年了。但是都有来使而没有往使。我朝乾隆五十八年,嘉庆二十一年,英国有派遣使臣入觐,记载在国家史书中:“一是恪恭成礼,不违背礼仪;一是谢筵不遵礼节。”这些旧事可以证明。道光二十一年,才与我国立约通商,在五口设立领事。同治初年,各国各自派遣使臣驻扎在我国京城,记载在约书中,本来就有互遣使臣往驻各都的说法。于是我们朝廷就简派公使,设立领事驻扎各国,用来讲求信用修睦,结两国之欢好,永万年之友好,用意至深,方法至善。朝廷对于

此岁糜帑项数十万金,将以收寔效于后来。近今数十年中,疆事亦正多故矣。而其能建功域外,以折冲于坛坫,焜耀于敦盘者,固自有人。特草野鄙儒未之多闻,抑或尚有所恃欤?夫遣使之始,意曰树国威,张国体,通中外之消息,达彼此之情意。其它有以裨益于国家者,悉数之而不能终焉。泰西历来使才,极意一时之选。其至中国为公使,固皆千人之俊,万人之杰。所有参▯翻译各员,无不具有寔学,举凡舆图象纬,格致历算,靡弗兼长并贯。至于语言文字,乃其末也。彼其人于中国之情形,先已了然如指诸掌。一旦交涉事起,其所指陈动中窍要。夫大臣出使,固不必躬亲细务,一切之事,自有参▯员为之剖析禀陈焉。然星使亦必深悉洋情,乃能总其大成。虽不必明西文,识方言,而亦必熟谙约章,详稔公法,度势审时,察机观变,平日深知各国交际之道,而明其政事之得失,民情之向背,臣工之进退黜陟,国家之治乱安危。其为员者,亦必悉其山川之险阻,风俗之醇漓,兵制之强弱,海防之密。于一事之起伏,必能悉其端倪之所在,然后治之,绰然有余裕。出一言而箝其口,否则虚设而已,因循敷衍,不过待之三年一任,冀得保举而已。是岂朝廷设官之初心哉?且公使随员之至于人国也,原赖以情相联络,以礼相维持。公使握其大员,治其烦。使臣以忠信笃敬,外结异国之知,内为朝廷耳目之寄。诸国有意外大事,立即奏闻。其职綦重焉。参▯员皆宜以其国之举动时告之。星使互相酌商,领事则在保卫商贾,护持贸易。有事则据公法和约为办理,或有不行,则禀陈己国公使,或转请之外部大臣,以俟裁。此其大略也。泰西各国官商教士驻居中国也久矣。而我国事当创始,必宜郑重以出之。首在遴正人,清流品。西人之在中国,毋事不知,亦毋弊不明。不独教士能著书立说,以刺讥我之瑕隙,深悉我之隐微,即其官商于我之军国重事,无不先知而灼见,洞若观火。军机中所有廷寄密拟外,未及知,而彼已十手传抄,登之日报矣。其情不可测如此。何我国使臣于其国事如隔十重帘幕也?则以平日不能与之浃洽也,亦系参▯员未能辅佐其间耳。然则使才之选,曷可缓哉!今我国使臣朝被简命,而夕之登荐牍者,已人浮于事。亲戚故旧,年谊乡情,尚居其次。上宪之所委任,当轴之所推毂,即已充额,而余有却之则不可,且恐膺其怒;受之则毋当,且更虑时掣我肘,不得不委蛇迁就其间。平日所有夹袋中人,反不得预焉。以朝廷出使大典为徇情之用,调剂之具,使才何由而出哉?或曰:我国使臣出驻泰西,有难于泰西数倍者。泰西列邦通商之人国也,商之所至,兵亦至焉。设官置守,声气相通。官之俸糈,兵之▯饷,皆出自商,国家毋所糜其帑项也。通商埠头无不立战舰,设水师,置火器,往来络绎,隐然若备敌国。一有咀唔,兵锋立启。彼以为非如是,则不足以张国体,树国威。惟其先声足以夺人,故欧洲各国所临之地,其人无不畏威奉令,退让摄服之不遑。泰西之以兵力佐其商力如此。若我国则不。然仅恃一介之使,天朝之命而已。既无权利,又无兵威,形格势禁,孤立无援。若复言语之不通,文字之不知,则亦等诸木偶而已。公使无使才以辅之,何以异是哉?使臣恭承简命,职重分尊,在人国中,专以结好修睦为务。适遇军国重事,其中曲折是非所在,可以与彼国大臣面为敷陈。或其国所刊日报中议论未遵乎持平,是非有同于倒置者,可以令随员托名一人立为驳斥,俾通国人民见之晓然,而浮议以息。前如曾侯之使俄论事,近如薛使之驳理教案,至于笔敝唇焦,始终持之不变,而后事始转圜。此所谓以笔战,以舌战,以心战,默弭于无形,操胜于不兵。然则使臣何尝不有裨于国是哉?员在其国中,苟毋交涉之件,本无所事,直可以卧治成之。然员所应为者甚事,固甚繁:山川风土,民情俗尚,物产矿务,兵法营制,船舶鎗炮,制造机器,

译这一年耗费国库资金数十万两,本指望将来能收到实效。近几十年来,边疆事务也正值多事之秋。而能在海外建功立业,在外交场合折冲樽俎,在谈判桌上光耀夺目的人,本来也是有的。只是乡野间的鄙陋儒生很少听闻,或许他们还有所倚仗吧?派遣使臣的初衷,本意是树立国家威望,彰显国家体面,沟通中外的信息,传达彼此的情意。其他对国家有益的好处,列举起来也说不完。西方历来选拔使才,极为重视当世之选。那些来到中国担任公使的人,本来就是千人中的俊才,万人中的豪杰。所有的参赞、翻译等官员,无不具备真才实学,凡是地理图像、天文历算,没有不兼长并通的。至于语言文字,不过是末节罢了。这些人对中国的情况,早已了然于胸,如同指掌。一旦外交事务发生,他们所指出的意见都能切中要害。大臣出使,固然不必亲自处理琐碎事务,一切事情自有参赞等官员分析汇报。然而星使(钦差大臣)也必须深入了解洋情,才能总揽全局。虽然不必通晓西方文字,识别方言,但也必须熟谙条约章程,详知国际公法,衡量形势,审视时局,洞察机变,平时深知各国交往之道,明白其政事的得失,民心的向背,官员的升降黜陟,国家的治乱安危。作为属员,也必须熟悉其山川的险阻,风俗的淳厚或浇薄,兵制的强弱,海防的严密与否。对于一件事的起伏变化,必须能洞察其端倪所在,然后去处理,才能从容有余。说出一句话就能堵住对方的嘴,否则就是虚设职位,因循敷衍,不过是等待三年任期届满,希望得到保举罢了。这难道是朝廷设置官职的初心吗?况且公使随员到达驻在国,原本依靠情感来联络,以礼节来维持。公使掌握大局,处理繁杂事务。使臣以忠信笃敬的态度,对外结交异国的知己,对内作为朝廷的耳目。各国若有意外大事,立即奏报朝廷。他们的职责极其重要。参赞等官员都应当随时将本国的动向告知使臣。星使互相商量,领事则负责保护商贾,维护贸易。有事则依据公法和条约办理,若有行不通之处,则禀报本国公使,或转请外部大臣,等待裁决。这是大概的情况。西方国家官员、商人、教士驻居中国已经很久了。而我国的事情正值初创,必须慎重行事。首要在于选拔正直之人,澄清吏治。西方人在中国,没有不知道的事情,也没有不清楚的弊端。不仅教士能著书立说,来刺讥我国的瑕疵,深知我国的隐微之处,就连他们的官员、商人,对于我国的军国大事,无不先知灼见,洞若观火。军机处除了廷寄密拟之外,尚未知晓的事情,他们早已十手传抄,刊登在日报上了。他们的情势不可测度到如此地步。为什么我国使臣对于其国事却像隔着十重帘幕一样呢?这是因为平时不能与他们融洽相处,也是因为参赞等官员未能辅佐其中的缘故。那么选拔使才,怎么可以迟缓呢?如今我国使臣早上被任命,晚上推荐名单上的人就已经人浮于事。亲戚故旧,年谊乡情尚且排在其次。上级委任,权贵推举,名额已经满了,而剩下的人拒绝则不可,且恐怕遭受他们的愤怒;接受则不当,且更担心他们掣肘,不得不委蛇迁就其间。平时夹袋中的人,反而不能参与。把朝廷出使的大典当作徇私情的工具,调剂的手段,使才从哪里产生呢?有人说:我国使臣出驻西方,有比西方难数倍的地方。西方列强通商的国家,商人到哪里,军队也到哪里。设置官员守卫,声气相通。官员的俸禄,军队的军饷,都出自商人,国家无需耗费国库资金。通商口岸无不设立战舰,组建水师,配备火器,往来络绎不绝,隐隐然像防备敌国一样。一旦有口角之争,兵锋立刻开启。他们认为不这样,就不能彰显国家体面,树立国家威望。正因为先声夺人,所以欧洲各国所到之地,其人民无不畏惧威势,奉行命令,退让顺从都来不及。西方以兵力辅助商力就是这样。如果我国则不然。仅仅依靠一个使臣,天朝的任命罢了。既无权利,又无兵威,形势所迫,孤立无援。如果再加上言语不通,文字不知,那就等同于木偶罢了。公使没有使才辅佐,又怎么能不同于此呢?使臣恭敬地接受任命,职责重大,地位尊贵,在驻在国中,专门以结交修好为务。恰逢军国大事,其中曲折是非所在,可以与该国大臣当面陈述。或者该国所刊日报中的议论不持平,是非颠倒,可以命令随员托名一人立文驳斥,使全国百姓看到后明白,从而平息浮议。从前如曾侯出使俄国论事,近来如薛使驳理教案,以至于笔秃唇焦,始终坚持不变,然后事情才出现转机。这就是所谓的以笔战,以舌战,以心战,在无形中默默消除祸患,不战而胜。那么使臣何尝对国家没有益处呢?随员在驻在国中,如果没有交涉案件,本来无事可做,完全可以躺着治理成功。然而随员应该做的事情很多,确实很繁杂:山川风土,民情俗尚,物产矿务兵法营制,船舶枪炮,制造机器,

无一不当详纪。各事沿革,亦必明其颠末,悉以备他日有事之用,正不但排日作游记而已也。通商诸国中,其事变众多,交际殷繁者,莫如英法德俄。宜设专使,而不当兼任。所有廉俸,应格外丰优,宜增而不宜减。燕会之费,宜出自公,而不必为之限制。▯西国于燕享酒醴,所以联邦谊而固交情,亦犹行古之道也。使于四方,不辱君命,我寔于今之使臣望之矣。

译没有一件不应当详细记载。各项事务的沿革变迁,也必须弄清明白始末,全部用来作为日后遇事时的参考,这正不仅仅是按日记录游记罢了。在通商各国中,事变众多、交往频繁的国家,没有比英、法、德、俄更甚的了。应当设立专职使节,而不应当兼任其他职务。所有的俸禄,应当格外丰厚优渥,宜于增加而不宜于削减。宴饮聚会的花费,应当由公家承担,而不必对其加以限制。〇西方国家在宴饮款待方面,用来联络邦交情谊、巩固交情,这也是遵循古代的道义。出使四方,不辱没君王的使命,我确实对当今的使臣抱有如此期望。

论中国宜简亲王出使

君子曰:五洲一统,则使臣可废也;列国并立,则使臣綦重也。何言乎五洲一统而使臣可废也?一统之世,五洲之内,混然一家,地则纪以经纬度而国可合也;人则统以伯理玺天德而倾害可休也。十五万万之众,咸晓然于公理之所在,爱力之相吸,而战舰火器可毁也。问所谓好修者何为耶?问所谓睦者何为耶?故曰:五洲一统,使臣可废也。问者曰:列国并立,使臣綦重,奈何?曰:各君其国,各子其民,有势均力敌之争,有此界彼疆之别,有樽俎甲兵之事,有结盟和议之章。是故通惠好有使也,订约有使也,商舶充斥,遇事保护有使也,窥纵横之局,审和战之势有使也。故曰:列国并立,则使臣綦重也。中国自海禁大开以来,百余年矣。黄种之人播杂外洋,深目之徒漫居内地,口岸之开渐广,交涉之务渐多,和好之谊渐亲,往来之情渐密。自同治年间,大吏奏定遣臣通好,于是若俄、若英、若法、若德、若日、若美、若比,以及诸友邦,皆有使臣驻札。名则有头、二、三等之目,事则有兼摄、专任之分,僚佐则有参、▯领事、随员、翻译之属,弥任则有优奖、荐升之荣。此皆议自总署,断自宸衷,十余年所奉为成宪也。传曰:太上贵德,其次务报施。今使臣受国之知遇,蒙国之厚恩,遭国之旷典,不图报施,是孔子之罪人也。报之奈何?曰:尽其职而已。职者何?曰:公法之内,论使臣宜广博询访,据所见闻,随时奏报本国。其所办事件,固当将紧要关键详细具奏,即事之有益于公务,亦宜声明,是其职也。若夫公使所当知之之事,则有八:一须知天然公法,其理通行万国,而彼此交际之道,恒以此为准;一须知各国通例,有出于条约明文者,有出于从容通行者;一须知各国历代史记,其尤要者所载交战和议以及近代所定条约;一须知各国大势,何国志在侵吞兼并何国?志在均势;守成何国?志在合盟自固。一须知富强策,内载货物,何以生产?何以销售?何以散聚?一须知各国风土人情,以及户口、水陆兵额、地丁租税等项。一须知各公文程序。凡此八者,皆使臣所当知之事,即使臣所当尽其职也。夫外国使臣来华驻札,类能维利权、争国体,详案牍、悉内情,是故君臣之举动,山川之险要,商务之盛衰,工▯之恶,国税之嬴绌,物产之多寡,士夫之愚智,博访周咨,洞辟透亮。《皇华》之诗曰:“周爰咨诹,周爰咨谋”,其斯之谓乎?今中国使臣则不尽然,贸贸焉不知公法之宜遵也,昏昏焉不知兵之已启也,悾悾焉不知欧亚之势愈变愈促也,茫茫焉不知诸国之强弱以智不以力也,赧赧焉不知索陋规、受贝▯庄贿之贻笑外地也,汲汲焉日以位高多金为望,三年之后奖叙必优也。噫嘻!辟欧西之路为南山之径,假轺车之费为浪游之赀,视国君之好为孩童之戏,岂不谬哉?岂不谬哉?而问者曰:“使臣之弊如是,则裁之可乎?”曰:“不可。礼曰: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方今中外辑睦,情谊胶固,星轺继轨,使署比栉,不思去弊,辄欲裁之,是犹惩羹吹荠,因咽废箸也。曰:“然则如何而后可乎?”曰:“法之善者,莫如遣亲王而出使。亲王出使,亦有其例乎?”曰:“《春秋》隐公七年,齐侯使其弟年来聘,是其例也。”然则有说乎?曰:“有。村曲之子未履城市,则不知堂屋之丽,服食之侈,浑浑焉一乡人矣。及与之游京师,见衣履异式,珍错罗列,珠玉炫目,罗绮绚则艳羡不绝,归其家渐知所变矣。若之伦敦,适巴黎,历伯林,过纽约,则口道轮舶之捷之速,电燎之耀,德律风之灵,而识见愈博矣。”是故亲王出使,以开耳目为要义,不开耳目而与言变法,犹表龙章于裸坏,奏韶舞于聋俗,固难取贵矣。置诸幽室之中,坐诸枯井之内,天地莽莽,日星炯炯,山岳亭亭。夫何所见哉?夫何所见哉?且夫,人大将倾,处堂为安,厝火未然,寝薪为乐。此孟子所谓安危而利菑者也

译论中国适宜派遣亲王出使

君子说:如果天下统一,那么使臣就可以废除;如果各国并立,那么使臣就极为重要。为什么说天下统一而使臣可以废除呢?在统一的时代,五洲之内,浑然一体,土地用经纬度来划分,国家可以合并;人类由总统统领,祸害可以停止。十五亿民众,都清楚公理所在,相互吸引,战舰火器可以销毁。请问所谓爱好修明的是什么?所谓和睦的是什么?所以说:天下统一,使臣可以废除。有人问:各国并立,使臣极为重要,该怎么办?回答说:各自统治自己的国家,各自爱护自己的百姓,有势均力敌的争夺,有彼此疆界的区别,有外交宴会和军事行动的事情,有结盟和议的条款。因此,沟通友好关系需要使臣,订立条约需要使臣,商船众多,遇事保护需要使臣,观察纵横局势,审察和战形势需要使臣。所以说:各国并立,使臣极为重要。中国自从海禁大开以来,已经一百多年了。黄种人散布在外国,深目高鼻的外国人广泛居住在内地,开放的口岸逐渐增多,交涉的事务逐渐增多,友好的情谊逐渐亲近,往来的感情逐渐密切。自从同治年间,大臣奏请确定派遣使臣通好,于是像俄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美国、比利时,以及各个友好国家,都有使臣驻扎。名义上有头等、二等、三等之分,事务上有兼任、专任之别,僚佐有参赞、领事、随员、翻译等职,任期届满有优厚奖赏、推荐升迁的荣耀。这些都是由总理衙门商议,由皇帝决断,十多年来奉行的成法。《传》说:最高尚的是崇尚道德,其次是致力于报答恩惠。现在使臣受到国家的知遇之恩,蒙受国家的厚恩,遭遇国家的盛典,不图报答恩惠,这是孔子的罪人。怎么报答呢?回答说:尽到自己的职责罢了。职责是什么?回答说:在公法范围内,论使臣应当广泛询访,根据所见所闻,随时向本国奏报。他所办理的事件,固然应当将紧要关键详细奏报,即使事情有益于公务,也应当说明,这就是他的职责。至于公使应当知道的事情,有八项:一要知道天然公法,其道理通行万国,而彼此交往的道义,常以此为准;二要知道各国通例,有出于条约明文规定的,有出于惯例通行的;三要知道各国历代史籍,其中特别重要的记载交战和议以及近代所定条约;四要知道各国大势,哪些国家志在侵吞兼并哪些国家?志在维持均势?守成哪些国家?志在结盟自固。五要知道富强策略,内载货物,如何生产?如何销售?如何集散?六要知道各国风土人情,以及户口、水陆兵力、地丁租税等项。七要知道各公文程序。这八项,都是使臣应当知道的事情,即使臣应当尽到的职责。外国使臣来华驻扎,大都能维护利权、争回国体,详细案牍、熟悉内情,因此君臣的举动,山川的险要,商务的盛衰,工匠的善恶,国税的盈亏,物产的多寡,士大夫的愚智,广泛访求、周遍咨询,洞察透彻。《皇华》的诗说:“广泛咨询,广泛谋划”,说的就是这个吧?现在中国使臣则不尽然,懵懵懂懂不知道公法应当遵守,昏昏沉沉不知道战争已经开启,愚昧无知不知道欧亚局势变化越来越急促,茫茫然不知道各国的强弱在于智慧而不在于力量,羞愧不已不知道索取陋规、接受贿赂被外人嘲笑,急切地每天以地位高、金钱多为期望,三年之后奖赏必定优厚。唉!开辟欧洲的道路当作南山的捷径,借使车的费用当作浪游的资财,把国君的好意当作孩童的游戏,难道不荒谬吗?难道不荒谬吗?有人问:“使臣的弊端如此,那么裁撤可以吗?”回答说:“不可以。《礼》说:礼尚往来,往而不来,不是礼;来而不往,也不是礼。”现在中外和睦,情谊牢固,使车相继,使馆比邻,不思去除弊端,就想裁撤,这就像被热汤烫伤就吹凉菜,因为噎住就废弃筷子一样。问:“那么怎么做才可以呢?”回答说:“好的方法,莫过于派遣亲王出使。亲王出使,也有先例吗?”回答说:“《春秋》隐公七年,齐侯派他的弟弟年来聘问,这就是先例。”那么有道理吗?回答说:“有。乡村的孩子没有到过城市,就不知道厅堂的华丽,服饰的奢侈,浑浑噩噩只是一个乡下人。等到让他游览京城,看见衣履样式不同,珍馐罗列,珠玉耀眼,罗绮绚烂,艳羡不绝,回到家里渐渐知道有所改变了。如果去伦敦,到巴黎,经过柏林,路过纽约,就会口述轮船的快捷迅速,电灯的耀眼,电话的灵敏,而见识更加广博了。”因此亲王出使,以开阔耳目为要义,不开阔耳目而谈论变法,就像在裸体的人身上描绘龙纹,在聋子面前演奏韶乐,固然难以取信于人。把他放在幽暗的屋子里,让他坐在枯井里面,天地茫茫,日月明亮,山岳挺立。他能看到什么呢?他能看到什么呢?况且,人大将倾覆,却安于堂屋,火种未燃,却以寝薪为乐。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安于危险而利于灾祸啊。

。今俄有东三省之迫,法有滇粤之谋,英有并四川、达长江之议。中国虽大,能饱虎之欲耶?波兰之灭亡,印度之钤割,土耳其之分割,祸及旋踵矣。亲王与国同休戚,不为天下计,独不为种类计耶?游历之下,苟能以耳目之所及,当有痛哭流涕,思所以强其国,保其地,复其仇,而必不容酣嬉偷惰,苟安旦夕者也。问者又曰:“子言如是,则亲王尽可使乎?”曰:“不可。骄蹇傲僻,昏愦庸懦,贪墨鲜耻,暮气颓惰,有此一弊,是谓壅肿之材。匠者不顾,工师不度也。”是故,昆冈之玉,卞和不察,不得连城之冀;野之马,什百成群,伯乐不相,不得千里之骥。亲王之众,不择其贤,不得使材。《书》曰:“知人则哲,能官人。”▯言慎所选也。夫选之既严,而任之不专,犹使善书而引其肘,书者必患之而请去也。亲王奉使归国,奋然有自强之图,翩然有变法之意,慨然有身死庙绝之忧。是亲王之贤而可用者也。夫激楚阳阿,掌技者之所贪;飞兔騕,王良之所急。今知其贤,而授以军机之任,委以总署之责,予以便宜行事之权,优以言听计从之宠。十年之后,必多新政,而中国亦亚洲之强国也。不然,地成血海,人变黑奴,国为瓦砾,夫何忍哉?夫何忍哉?

译如今俄国逼近东三省,法国图谋滇粤,英国商议吞并四川、直达长江。中国虽然广大,难道能满足这些虎狼般的欲望吗?波兰的灭亡、印度的被瓜分、土耳其的被分割,祸患转眼就会降临。亲王与国家休戚与共,如果不为天下着想,难道不为自己的宗族着想吗?在游历的过程中,如果凭借耳目所闻所见,应当痛哭流涕,思考如何使国家强大、保全疆土、洗雪国耻,而绝不能沉溺于嬉戏、苟且偷安、得过且过。提问者又说:“您说这样,那么亲王都可以任用吗?”回答说:“不可以。那些傲慢乖僻、昏庸懦弱、贪婪无耻、暮气沉沉的人,只要有其中一种弊病,就叫做臃肿无用的材料。工匠不会考虑,工师不会测量。”因此,昆山出产的美玉,如果卞和不加审视,就不能得到价值连城的希望;野外的马匹,即使成百成群,如果伯乐不加相视,就不能得到日行千里的良马。亲王众多,如果不选拔其中的贤才,就无法得到可用的人才。《尚书》说:“能识别人就是明智,能任用人才。”这是说要慎重选择。既然选拔严格,但任用却不专一,就像让善于写字的人写字却牵制他的胳膊,写字的人一定会感到困扰而请求离开。亲王奉命出使回国后,振奋地有自强的计划,轻快地有变法的意愿,慷慨地有身死国灭的忧患。这是亲王贤能而可以任用的表现。激楚、阳阿这样的乐曲,是掌管技艺的人所贪求的;飞兔、騕这样的骏马,是王良所急需的。现在知道他们贤能,就授予他们军机处的重任,委托他们总理衙门的职责,给予他们灵活行事的权力,优待他们言听计从的宠信。十年之后,一定会有很多新政,而中国也会成为亚洲的强国。否则,土地变成血海,人民变成黑奴,国家化为瓦砾,这怎么忍心呢?这怎么忍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