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定孝经衍义卷十九
胡炳文曰:「利用刑人,痛惩之也;用说桎梏,暂舍之以视其后也。痛惩而不暂舍,一于严以往,是不知有敬敷五教在寛之道也,故吝。」
【臣】按《书》言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谓以五典敷布于民,而折絶其入刑之路也。然而固陋昏愚之人,告之弗喻,引之屡违,非示之以刑,不知警畏,所以有学校之刑,官府之刑,以威罚其不警不敏,欲使天下之民皆惇厚此五典而已。而其终不可变者,不得不致于辟,是以始于觵爵夏【音假】楚,而极于诛殛放流也。蒙之在初,其蔽未深,发之为《易》《伊训》曰具
训于防士,庻几其改之也。若其终,则至于击伐矣,不得而复舍之也。刑之而脱去其械,亦如今言姑念愚民无知,从寛责放耳。在周官为嘉石之罢民,脱其桎梏而役于司空者也。象言以正法也。犹张释之【汉文帝时为廷尉】言法如是足也。既已痛惩而不暂舍,令其改过自新,是法如此而更重之,民将无所措手足矣。所以为吝也。先王之制刑罚,以赤子视斯民,虽其不率吾教,不忍遽絶之也。以为此非故犯,乃童稚卑小蒙闇无知故尔。桎梏之为己甚,则所以爱其发肤身体而欲保全之者,岂不至哉。
丰【卦名】象曰:雷电皆至【威照并行】丰君子以折狱致刑。
孔颖达疏曰:「雷者,天之威动;电者,天之光耀。雷电俱至,则威明备足,以为丰也。君子法象天威而用刑罚,亦当文明以动,断决狱讼,须得虚实之情,致用刑罚,必得轻重之中。若动而不明,则淫滥斯及,故君子象于此卦而折狱致刑。」
【臣】按:上经之噬嗑,下经之丰、旅、中孚,皆有刑狱之象。惟丰直言「折狱致刑」,则是斯民父母之遗体,死而不可以复生,断而不可以复续,在此时矣。而君子法离之照,法震之威,情得当【去声】是肆诸市朝,无可矜疑,无容寛假。若天道之变,怒电激雷迅,非复平日之光霁,虽惷愚顽,防大奸元恶,皆将变容易虑,以俟复常,而必不敢于袒裼裸裎、诟詈淫亵者,故曰「无非教也」。臣故独取丰之象传,继于「发蒙」之后,以释刑之教所由生,以见不改之于觵爵、夏楚之日,则必至放流诛殛,而无可追悔也。若噬嗑之言「明言勅」,旅之言「明慎言不留」,中孚之言「议言缓」,则未有如丰之果于戮人者也。故丽之「省刑罚」一条云。
书《舜典》曰: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以典【常也】刑,流宥五刑【流放,宥寛也,以流放之法寛五刑】鞭作官刑【木末垂革,官府之刑】扑作教刑【不勤道业,挞以夏楚】金作赎刑【坐不戒慎者,使出金赎罪】▯【过误】灾【不幸】肆赦【不待宥赎而直赦之】怙【有恃】终【再犯】贼刑【不听宥赎而必刑之】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朱熹曰:「圣人固以教化为急,若有犯者,须以此刑治之,岂得置而弗用?问赎刑非古法。曰:赎刑起周穆王,古之所谓赎刑,赎鞭扑耳。夫既已杀人伤人矣,又使之得以金赎,则有财者皆可以杀人伤人,而无辜被害,何其大不幸也!且杀人者安然居乎乡里,彼孝子顺孙之欲报其亲者,岂肯安于此乎?所以屏之逺方,彼此两全之也【此指误杀伤人者言之也】
五刑有服【服从其罪,无怨恨也】五服三就【行刑当就三处,大者陈之原野,小者致之朝市】五流有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宅三居【所居之差,有三等,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惟明克允【惟明则情伪毕知,克允则轻重适当】
【臣】按五刑之说不同,吕刑以墨、劓、剕、宫、辟为五刑,鲁语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笮、鞭扑为五刑,舜典五刑,传以为与吕刑同也。三就、马、郑、王三家皆以为原野、朝市、甸师。孔传依鲁语曰:“刑五而已,无有隐者。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肆诸市朝。”谓甸师之戮,施于王族,所谓隐者也,不当列于三就之中,故分朝市为二,并原野而谓之三焉。流有三居之差,量其轻重以为逺近。大罪四裔,所谓四海之表也。其次九州之外,即王制所云:“东方曰寄,南方曰象
译胡炳文说:“‘利用刑人’,是严厉惩罚他们;‘用说桎梏’,是暂时解除刑具,以观察他们日后的表现。如果只严厉惩罚而不暂时宽恕,一味地严酷对待,这是不懂得‘恭敬地施行五教在于宽厚’的道理,所以会有吝惜之患。”
【臣】认为《尚书》中说伯夷降下法典,使百姓折服于刑罚,意思是把五典颁布给百姓,从而断绝他们陷入刑罚的道路。然而那些顽固浅陋、昏庸愚昧的人,告诫他们不能明白,引导他们屡次违背,如果不展示刑罚给他们看,他们不知道警戒畏惧,所以有学校的刑罚、官府的刑罚,用来威吓惩罚那些不警戒不灵敏的人,目的是想让天下的百姓都敦厚地奉行这五典。而那些最终不可改变的,不得不处以死刑,因此起初是用酒爵、夏楚(教鞭)来惩戒,最终则发展到诛杀、放逐。蒙昧之初,其蒙蔽尚不深,《伊训》说对防士进行训诫,希望他们能改正。如果到了最终阶段,那就到了击打征伐的地步,不能再宽恕他们了。施加刑罚后脱去刑具,也就像现在所说的姑念愚民无知,从宽责罚并释放罢了。在周官中称为嘉石之罢民,脱去他们的桎梏而让司空役使他们。《象传》说这是为了正法。就像张释之(汉文帝时任廷尉)所说法律如此就足够了。既然已经严厉惩罚而不暂且宽恕,让他们改过自新,这是法律如此却更加加重,百姓将无所适从了。所以说是吝惜。先王制定刑罚,把百姓看作婴儿,虽然他们不遵从我的教化,不忍心立刻断绝他们。认为这不是故意犯罪,而是因为年幼卑小、蒙昧无知才这样。桎梏太过分,那么爱护他们的身体肌肤而想要保全他们的心意,难道不是极尽了吗?
丰卦的《象传》说:雷电同时到来(威势与光照并行),君子因此断决狱讼、施行刑罚。
孔颖达疏解说:“雷,是天威动的表现;电,是天光耀的表现。雷电俱至,那么威势与光明都完备充足,以此形成丰卦。君子效法天威而使用刑罚,也应当文明而动,断决狱讼,必须弄清虚实之情,施行刑罚,必须合乎轻重之中。如果行动而不明察,那么淫滥就会波及,所以君子效法此卦来断狱施刑。”
【臣】认为:上经的噬嗑卦,下经的丰、旅、中孚卦,都有刑狱之象。只有丰卦直接说“折狱致刑”,这是因为百姓是父母的遗体,死了就不能复生,断了就不能再接续,关键就在此时。而君子效法离卦的光照,效法震卦的威势,情状得当(去声)就肆诸市朝,无可怜悯怀疑,不容宽假。就像天道变化,怒电激雷迅猛,不再是平日的光明和霁,即使是蠢愚顽劣之人,防范大奸元恶,都将改变容颜心思,以等待恢复常态,而必定不敢袒裼裸裎、詈骂淫亵,所以说“无非教也”。臣因此独取丰卦的《象传》,继于“发蒙”之后,以解释刑罚教化产生的缘由,以显示如果在觵爵、夏楚惩戒之日不改过,就必然导致放逐诛杀,而无可追悔了。如果噬嗑卦说“明言勅”,旅卦说“明慎言不留”,中孚卦说“议言缓”,那么没有像丰卦这样果决于杀戮的了。所以《系辞》的“省刑罚”一条说。
《尚书·舜典》说:效法天象以常刑,流放宽宥五刑(流放,宽宥,用流放之法宽待五刑),鞭作官刑(木末垂革,官府的刑罚),扑作教刑(不勤道业,用夏楚挞打),金作赎刑(坐不戒慎者,使出金赎罪)〇(过误)灾(不幸)肆赦(不待宽宥赎罪而直接赦免)怙(有恃)终(再犯)贼刑(不听宽宥赎罪而必刑之),敬哉,敬哉,惟刑之恤哉。
朱熹说:“圣人固然以教化为急,如果有犯法者,必须用这些刑罚来治理,怎么能置而不用?问:赎刑不是古法。答:赎刑起于周穆王,古之所谓赎刑,是赎鞭扑之刑。既然已经杀人伤人了,又让他们得以用金钱赎罪,那么有财者都可以杀人伤人,而无辜被害,何其大不幸!况且杀人者安然居住在乡里,那些想要为亲人报仇的孝子顺孙,岂肯安于此呢?所以将他们屏弃到远方,彼此两全(这是指误杀伤人者而言)。
五刑有服(服从其罪,无怨恨),五服三就(行刑当就三处,大者陈于原野,小者致于朝市),五流有宅(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宅三居(所居之差,有三等,大罪四裔,其次九州之外,再次千里之外),惟明克允(惟明则情伪毕知,克允则轻重适当)。
【臣】认为五刑的说法不同,《吕刑》以墨、劓、剕、宫、辟为五种刑罚,《鲁语》以甲兵、斧钺、刀锯、钻箠、鞭扑为五种刑罚,《舜典》的五刑,传注认为与《吕刑》相同。三就,马融、郑玄、王肃三家都认为指原野、朝市、甸师。孔安国传依据《鲁语》说:“刑五而已,无有隐者。大者陈列于原野,小者陈于市朝。”认为甸师的杀戮,施加于王族,所谓隐者,不应当列在三就之中,所以把朝市分为二,连同原野而称为三。流放有三居之差,衡量其轻重以决定远近。大罪流放四裔,所谓四海之外。其次流放九州之外,即《王制》所说:“东方曰寄,南方曰象
,西方曰狄鞮,北方曰译也。”其次千里之外,则因罪人所居之国为断焉。古有鞭刑,如春秋传所云:“鲁鞭圉人荦,齐鞭徒人费,衞侯鞭师曹三百”是也。扑亦官刑之轻者,大射、乡射皆云司马搢扑,传以为即学记之夏楚,益稷所谓挞以记之是也。出金赎罪,传以为黄金,孔疏云:“黄金今之铜也。”古赎罪用铜,其来久矣。唐虞刑法可考者如此。或曰五帝用象刑,重辟之外不应有劓、剕、宫,是则不可知。苐读舜典云:“四罪而天下咸服”,即传所谓“流四凶族,投诸四裔”者也。幽州为北裔,三危为西裔,羽山为东裔,崇山为南裔,其地絶逺,为三居之最重者,盖其罪大矣。或曰尧之故臣,故贳之;或曰协于八议,故从轻论,是又不可知。苐以象恭、党恶、逆命、圯族之罪而止于此,则其他可知矣。成周之时尚云刑措;汉文之世,尚云断狱四百,况于二帝哉!今制以斩、绞、流、徒、杖为五刑,盖出于汉文帝罢除肉刑之后,歴代明君贤相再三详覈而后定。二死以当古之重辟,三流以当古之三居,罚徒以当汉世城旦舂、▯薪、白粲、输作司寇,笞杖以当古之鞭扑。无肉刑则刑者得以自新,而哀惨之状不经于耳目;有放流则莠民有所屏弃,不得为暴于乡里,而又通之折赎以惠老弱妇女,綦尽善矣。第当严饬吏治,谨守成法,于以肃奸慝而衞柔良,兴太平而成善俗,虽万世不易可也。若夫寓钦恤于威断之中,求明允于课吏之日,则在乎贤君相矣。
译西方称为狄鞮,北方称为译。”其次,在千里之外的地方,就依据罪犯所居住的国家来判定。古代有鞭刑,就像《春秋传》中所说的:“鲁国鞭打养马人荦,齐国鞭打徒人费,卫侯鞭打师曹三百下”就是这样。扑刑也是官刑中较轻的一种,大射礼、乡射礼都说司马拿着扑刑器具,《传》认为这就是《学记》中的夏楚,也就是《益稷》所说的用杖责来让人记住错误。缴纳金钱来赎罪,《传》认为是黄金,孔颖达的疏解说:“黄金就是现在的铜。”古代用铜来赎罪,由来已久了。唐尧虞舜时期的刑法可以考证的就是这些。有人说五帝使用象刑,除了死刑之外不应该有劓刑、刖刑、宫刑,这是不可知的。只是读《舜典》说:“惩处了四个罪人,天下都信服”,就是《传》所说的“流放四个凶恶的家族,把他们扔到四方边远之地”。幽州是北边的边远之地,三危是西边的边远之地,羽山是东边的边远之地,崇山是南边的边远之地,这些地方极其遥远,是“三居”中最重的刑罚,大概是因为他们的罪行重大。有人说他们是尧的旧臣,所以宽恕了他们;有人说他们符合“八议”的规定,所以从轻论处,这又是不可知的。只是凭着傲慢虚伪、结党营私、违抗命令、败坏宗族的罪行就只受到这样的惩罚,那么其他罪行就可以推知了。成周时代尚且说刑罚搁置不用;汉文帝时期,尚且说一年断案四百起,何况是唐尧虞舜两位帝王呢!现在的制度以斩、绞、流、徒、杖作为五刑,大概起源于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历代明君贤相再三详细考察后才确定下来的。两种死刑对应古代的死刑,三种流放对应古代的“三居”,罚做苦役对应汉代的城旦舂、司寇、白粲、输作司寇,鞭打杖责对应古代的鞭扑。没有肉刑,受刑者得以改过自新,而且悲惨惨烈的景象不会出现在耳目之中;有流放,坏人有所排斥,不能在乡里作恶,又通融折抵赎罪来惠及老弱妇女,极其完善了。只是应当严格整顿吏治,谨慎遵守成法,以此来肃清奸邪、保护善良,兴盛太平、形成良俗,即使万世不变也可以。至于在威严决断中寄托怜悯,在考核官吏时追求公正,那就在于贤明的君主和宰相了。
大禹谟》帝曰:「臯陶,惟兹臣庻防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臯陶曰:「帝徳防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寛罚弗及嗣,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徳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
朱熹曰:「但观臯陶所言帝徳防愆以下一节,便见圣人之心涵育发生,真与天地同徳。而物或自逆于理,以干天诛,则夫轻重取舍之间,亦自有决然不易之理。其宥过非私恩,其刑故非私怒。罪疑而轻,非姑息;功疑而重,非过予。如天地四时之运,寒凉肃杀常居其半,而涵养发生之意,未始不行乎其间。此所以好生之徳洽于民心,而自不犯于有司,非既抵罪而复纵舍之也。夫既不能止民之恶,而又为轻刑以诱之,使得肆其凶暴于人而无所忌,则不惟彼见暴者无以自伸为寃,而奸民之犯于有司者,且将日以益众,亦非圣人匡直辅翼使民迁善逺罪之意也。」
【臣】按此虽臯陶归美帝徳,亦自言其执法之意。在有司则枉杀无辜,妄免有罪,俱为失职矣。故臯陶自言有司之法不可犯也。民知帝徳仁爱,而理官执法,宥非私恩,刑非私怒,轻非姑息,重非过予,至正而不颇,大中而不倚。无辜者必不枉杀,而有罪者亦难幸免。好生恶杀之至,孚于民心,自然不为犯法之事故。曰非既抵罪而复纵舍之也,此五刑章之所以着于经也欤。
甘誓【夏书篇名,夏王啓之时,同姓诸侯有扈氏逆王命,率众亲征之,有扈发兵拒啓,战于甘地,将战誓师,史叙其事,因以名篇】大战于甘,乃召六卿【天子六军,其将皆命卿】王曰:「嗟!六事之人【变卿言事者,并戒军吏下及士卒也】予誓告汝:有扈氏威侮五行【威虐侮慢五行】怠弃三正【怠惰废弃天地人之正道】天用勦【子小反,斩断之义】絶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臣】按此诸侯逆命征讨之刑,用甲兵而陈原野者也。禹征有苗,班师振旅,俟其自服,故在流宥之条矣。孔颖达曰:「五行在人为仁义礼智信,威侮五行,亦谓侮慢此五常而不行也。」有扈与夏同姓,恃亲而不恭,天子废君臣之义,失相亲之恩,五常之道尽矣。《易·说卦》曰:「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谓之三才。」人生天地之间,莫不法天地而行事,废弃此道,言乱常也。天子用兵,称恭行天罚;诸侯讨有罪,称肃将王诛,皆示有所禀承,不敢专也。据此则刑有大小,皆以教民敦典,在司徒八刑纠之者,在司马九伐以正之也。其在于经,无君无法,无亲,俱莫大之罪。废君臣之义,即为失父子之道;失相亲之恩,又已缺友恭之谊。所以五行三才之理,无不反易谬乱也。此六师之所必加,而五刑之所不宥者矣。《臯陶谟》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故誓众之辞,称天以临之也。
康诰【周书篇名,武王封弟为衞侯,入为王司冦,此其诰命之辞也】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徳慎罚。
陈大猷曰:「治天下不过徳刑两端。徳者,人所同慕,感化人心之本也。文王则克明之,使民慕而入于徳。罚者,人所同畏,防范人心之具也。文王则克谨之,使民畏而不入于罚。」
凡民自得罪,寇攘【寇盗攘窃】奸宄【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杀越人【伤人颠仆,未至于死】于货暋【音敏,强也】不畏死,防弗憝【徒对反,恶也】
蔡沉集传曰:「自得罪,非为人诱陷以得罪也。凡民自犯罪为盗贼奸宄,杀人颠越人以取货财,强狠亡命者,人无不憎恶之也。用罚而加是人,则人无不服,以其出乎人之同恶,而非即乎吾之私心也。特举此以明用罚之当罪。」
王曰:「封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犹孝经言天明】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父母鞠养之劳】大不友于弟。惟吊【音的】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父子
译《大禹谟》记载,帝舜说:“皋陶,现在这些臣民中,或许有人触犯我的法度。你担任士官,要明察五刑,以此来辅助五教,期望达到我的治理目标。刑罚的目的在于最终不用刑罚,使民众协调于中正之道,这才是你伟大的功绩啊!”皋陶说:“帝王的德行能够防止过失,对待下属简约,驾驭大众宽厚。惩罚不株连后代,奖赏延及子孙。宽恕过失无论多大,惩治故意犯罪无论多小。罪行有疑问时从轻处理,功劳有疑问时从重奖赏。与其错杀无辜,宁可违背常法。爱惜生命的德行深入人心,因此民众自然不触犯司法官。”
朱熹说:“只要看皋陶所说的‘帝德防止过失’以下这一段,就能看出圣人的心怀涵育万物、生生不息,真正与天地同德。如果事物自身违背天理,从而触犯天诛,那么在轻重取舍之间,也有决然不可改变的道理。宽恕过失并非出于私恩,惩治故意犯罪并非出于私怒。罪行可疑而从轻,并非姑息养奸;功劳可疑而加重,并非过度给予。就像天地四时的运行,寒凉肃杀常常占一半,但涵养生发的意旨,从未不在其中施行。这就是爱惜生命的德行能深入民心,使民众自然不触犯司法官的原因,并不是等到犯罪后才释放他们。如果既不能制止民众的恶行,又用轻刑来诱导他们,让他们肆意凶暴待人而无所顾忌,那么不仅被侵害的人无法伸冤,而且触犯司法官的奸民将会日益增多,这也不符合圣人匡正辅助、使民众向善远罪的本意。”
【臣】认为,这虽然是皋陶归美帝王的德行,也是他自己陈述执法的意图。对于司法官来说,枉杀无辜或妄免有罪,都是失职。所以皋陶自称司法官的法度是不可侵犯的。民众知道帝王仁爱,而司法官执法,宽恕不是私恩,刑罚不是私怒,从轻不是姑息,从重不是过度给予,极其公正而不偏颇,极其中正而不倾斜。无辜者必定不会被枉杀,而有罪者也难以侥幸逃脱。好生恶杀的极致,使民众信服,自然不做犯法的事。所以说“并不是等到犯罪后才释放他们”,这大概就是五刑这一章被记载在经典中的原因吧。
《甘誓》(夏书篇名,夏王启时期,同姓诸侯有扈氏违抗王命,启率领军队亲自征讨,有扈氏发兵抵抗启,在甘地交战,战前誓师,史官叙述此事,因此以此命名篇章)在甘地大战,于是召集六卿(天子有六军,其将领都由卿担任)。王说:“唉!各位负责军务的人(把卿称为管事的人,一并告诫军吏以及士卒),我发誓告诉你们:有扈氏威虐侮慢五行(仁义礼智信),怠惰废弃三正(天地人的正道),上天因此斩断他的命脉。现在我恭敬地执行上天的惩罚。”
【臣】认为,这是诸侯违抗命令,征讨时用甲兵陈列在原野上的刑罚。禹征讨有苗,班师振旅,等待他们自行臣服,所以属于流放宽恕的条目。孔颖达说:“五行在人为仁义礼智信,威虐侮慢五行,也是指侮慢这五常而不实行。”有扈氏与夏朝同姓,倚仗亲族关系而不恭敬,天子废除了君臣之义,失去了相亲的恩情,五常之道完全丧失了。《易·说卦》说:“确立天的道叫做阴与阳,确立地的道叫做柔与刚,确立人的道叫做仁与义,称为三才。”人生活在天地之间,没有不效法天地而行动的,废弃这些道,就是扰乱常理。天子用兵,称为恭敬执行天罚;诸侯讨伐有罪者,称为严肃执行王诛,都显示有所秉承,不敢专断。据此可知,刑罚无论大小,都是为了教化民众尊崇典章,司徒用八种刑罚来纠正,司马用九种征伐来匡正。在经典中,无君无法、无亲,都是极大的罪过。废除君臣之义,就是失去父子之道;失去相亲的恩情,又缺失了友爱恭敬的情谊。所以五行三才的道理,无不颠倒混乱。这是六师必须施加,而五刑不能宽恕的。《皋陶谟》说:“上天讨伐有罪者,五刑五种用法啊。”所以誓师的话,称引上天来威慑他们。
《康诰》(周书篇名,武王封弟弟康叔为卫国侯,进入朝廷担任司寇,这是他的诰命言辞)说:只有你那伟大显赫的父亲文王,能够彰明德行,谨慎使用刑罚。
陈大猷说:“治理天下不过德与刑两个方面。德是众人共同仰慕的,感化人心的根本。文王能够彰明它,使民众仰慕而进入德的境界。刑罚是众人共同畏惧的,防范人心的工具。文王能够谨慎使用它,使民众畏惧而不陷入刑罚。”
凡是民众自己招致罪责,寇盗攘窃,奸宄(贼人在外叫奸,在内叫宄),杀人颠仆以夺取财物,强狠不怕死,人们无不憎恶他们。
蔡沈集传说:“自得罪,不是被人诱陷而获罪。凡是民众自己犯罪成为盗贼奸宄,杀人颠仆以夺取财物,强狠亡命的人,人们无不憎恶他们。用刑罚加诸这些人,那么人们没有不心服的,因为这出于人们的共同憎恶,而不是出于我的私心。特别举出这些来说明用刑罚应当符合罪行。”
王说:“康叔,对于元恶大憝,何况是不孝不友的人。儿子不恭敬服从父亲的事务,大大伤害父亲的心。父亲不能养育儿子,却憎恨儿子。弟弟不念上天显明的道理,不能恭敬兄长。兄长也不念父母养育的辛劳,对弟弟大大不友爱。只有这些人在我的政令下获罪。上天只与我民众的常理大大混乱(父子……)
兄弟至于如此,茍不于我执政之人而得罪焉,则天之与我民彝必大泯灭而紊乱矣】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译兄弟竟然到了这种地步,如果执政的人不向我问罪,那么上天赋予我们的伦理准则必定会彻底泯灭而混乱了。于是说:“那就赶快依照文王的法度来施加惩罚,对此类罪行绝不宽赦。”
孔颖达正义曰:「言将有奸宄大恶,犹为人所大恶,况不孝父母、不善兄弟者乎?」《孝经》「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是也。子不述父事,当轻于盗杀,况以为甚者?此圣人缘心立法,人莫不缘身本于父母也。自亲以及物,天然之理。故《孝经》曰:「不爱其亲而爱他人者,谓之悖徳;不敬其亲而敬他人者,谓之悖礼。」以顺则逆,民无则焉。不在于善,而在于凶徳,是也。以此言贼杀他人,罪小于骨肉相乖;阻于他人,言其极者于亲,言其小者。
【臣】按此见慎刑罚之权衡轻重皆由天理之自然,非后儒饰喜饰怒之谓也。子伤厥考心,弟不念天显,乃比于强盗杀人得财之律,并不在赦原。此颖达所以证据经文,以为缘心立法者也。于人言其小者,则有不和、詈、争鬬、讼相伤于司徒之八刑,为不任、不恤之类也。于亲大者,乃逆命、殴骂、杀害。先王制刑,以为此口不可道耳,不忍闻之恶,在三千条之外,所以深塞逆源。则彼八刑之纠不孝不友,但以伤厥考心,不念天显,正其罪可知也。然此不孝不友之事,其恶尚微,为之父兄者因而容隐。其究也,父则疾恶其子,兄不鞠哀其弟,则天之所与五常之道乃大泯乱矣。于法骨肉之亲得相容隐,而隣保以比伍相及,则有以告于执政而絶之于未甚之时。所谓刑兹无赦,亦小惩而大戒,以全其骨肉之恩,非遂加等于强盗杀人之律也。后世法经乃着明不孝之罪,与寇盗叛逆共编十恶之条,决断不违时,凡赦不免,乃制其横流,而不能絶其涓涓之始者矣。
君陈【周书篇名,周公迁殷顽民于下都,亲自监之,公既没,成王命其臣君陈代之,此其防命之辞,史录其事,因以名篇】曰:「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弗辟,予曰宥尔,惟弗宥,惟厥中【断之以理】有弗若【顺也】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刑之而惩止犯刑者】乃辟狃【贯习之义】于奸宄,败常【毁败五常】乱俗【乱风俗之教】三细不宥【罪虽小,三犯不赦,所以絶恶源】
【臣】按:君陈以孝恭之令徳,继周公事,任经所谓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弟,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者,君陈其人也。当不至于徇君之喜怒,而曰「辟则辟,宥则宥」者矣。而训辞若此之严厉者,君操生杀之大柄,而不可有生杀之私心也。习奸宄,壊五常,乱风俗,虽或细故,三犯不宥。此亦以司徒所纠,比重于司寇之诘奸禁暴。惟孝友之人,能断狱矣。
吕刑【周书篇名,吕侯为司寇,穆王命训刑以诰四方,史录为篇】曰:「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别言罚属,合言刑属,互见其义,以相备】
【臣】按经言五刑之属三千,与此文同。邢昺正义曰:按《周礼》司刑掌五刑之法,以属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杀罪五百,合二千五百。至周穆王乃命吕侯入为司寇,训畅夏禹赎刑,增轻减重,条有三千,则三千之条自穆王始也。今按大辟减五之三,宫辟减五之二,剕辟如故,所倍增者墨、劓二轻刑。夫子作经,不据《周礼》而据《吕刑》,亦有取其好生之心也。
礼记·王制》曰: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音伦】邮罚丽于事。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
【臣】按:制狱,正谓断刑也。论,作伦,谓人伦之理也。邮与尤同,谓诛责之也。即者,即此以审其曲直。事,谓本人所犯之事。丽,谓各附丽于所犯之条。止科其当得之罪,不缘已爱憎有出入,不承人风防有偏颇也。如渭桥犯跸,止当罚金;盗髙庙玉环,止当弃市【皆张释之为廷尉时事,事详《汉书】中间别无他情,则法如是足也。为亲者讳,为尊者讳,情理之自然者也。邢昺于《论语》直躬章引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隐,告言祖父者入十恶」,深得此意。盖同居之人知而不首,则当从坐。原其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故放免其不首告之罪也。邮罚丽事,是入之
译孔颖达在《正义》中说:“意思是说,如果有奸邪犯法的大恶,尚且为人所深恶痛绝,何况是不孝敬父母、不友爱兄弟的人呢?”《孝经》里说“五刑所管辖的罪名有三千条,而罪过没有比不孝更大的”,正是这个意思。儿子不陈述父亲的过错,应当比盗窃杀人罪轻,何况认为它更严重呢?这是圣人根据人心来制定法律,人没有不以身体的本源在于父母为根本的。从亲近的人推及到万物,是天理的自然。所以《孝经》说:“不爱自己的亲人而去爱别人,叫做违背道德;不尊敬自己的亲人而去尊敬别人,叫做违背礼制。”以顺从为逆反,百姓就没有准则了。不在于行善,而在于凶恶的德行,正是如此。由此说来,贼杀他人,罪过小于骨肉亲情相违背;阻碍他人,说的是极端的罪行;对于亲人,说的是轻微的罪行。
【臣】认为,这里可以看出谨慎使用刑罚,权衡轻重的标准都源于天理的自然,而不是后世儒者掩饰喜好或愤怒的说法。儿子伤害父亲的心,弟弟不念上天显明的恩德,竟然被比照强盗杀人得财的法律,并且不在赦免宽恕之列。这就是孔颖达用来证明经文,认为圣人是根据人心来制定法律的原因。对于一般人,说到轻微的罪行,就有不和、辱骂、争斗、诉讼互相伤害等司徒所管辖的八种刑罚,属于不尽职、不体恤之类。对于亲人,严重的罪行则是违抗命令、殴打辱骂、杀害。先王制定刑罚,认为这些口不可言、耳不忍闻的恶行,在三千条法律之外,是为了深深堵塞逆乱的根源。那么那八种刑罚纠察不孝不友,只因为伤害了父亲的心,不念上天显明的恩德,其罪责自然可知。然而这些不孝不友的事情,其恶行还比较轻微,作为父兄的人因此容忍隐瞒。最终,父亲就会极度厌恶儿子,兄长不怜悯弟弟,那么上天所赋予的五常之道就大大混乱了。在法律上,骨肉至亲可以互相容隐,而邻里保甲以比伍互相连坐,就有向执政者告发而在罪行未严重时断绝其恶念的做法。所谓“刑兹无赦”,也是小惩大诫,以保全骨肉之恩,并不是真的将其等同于强盗杀人的法律。后世的法经却明确将不孝之罪,与寇盗叛逆共同编入十恶之条,决断时不违背时令,凡是赦免都不免,这是为了遏制其泛滥,却不能断绝其细微的开端。
《君陈》(周书篇名,周公将殷朝顽民迁到下都,亲自监管,周公去世后,成王命令他的臣子君陈代替他,这是告诫君陈的话,史官记录此事,因此以此命名篇目)说:“殷朝的百姓触犯法律,我说惩罚你们,却不服从惩罚;我说宽恕你们,却不服从宽恕,只有那些不顺应你政令、不感化于你训导的人,用刑罚来制止犯罪,于是惩罚那些惯于作奸犯科、败坏常理、扰乱风俗的人,三次犯小罪也不宽恕。”
【臣】认为:君陈凭借孝顺恭敬的美好德行,继承周公的事业,担任经书所说的“侍奉父母孝顺,所以忠诚可以转移到君主身上;侍奉兄弟友爱,所以顺从可以转移到长辈身上;管理家务井井有条,所以治理能力可以转移到官职上”的人,君陈就是这样的人。他不至于迎合君主的喜怒,而说“该惩罚就惩罚,该宽恕就宽恕”。然而训辞如此严厉,是因为君主掌握生杀的大权,而不可以有生杀的私心。习惯作奸犯科,败坏五常,扰乱风俗,即使是细小的事情,三次犯法也不宽恕。这也是因为司徒所纠察的罪行,比司寇所诘问的奸邪暴行更重。只有孝顺友爱之人,才能断案。
《吕刑》(周书篇名,吕侯担任司寇,穆王命令他训示刑罚以告诫四方,史官记录为篇)说:“墨刑的类别有一千,劓刑的类别有一千,剕刑的类别有五百,宫刑的类别有三百,死刑的类别有二百。五刑的类别共有三千。”
【臣】认为,经书说五刑的类别有三千,与此文相同。邢昺在《正义》中说:按照《周礼》,司刑掌管五刑的法律,以归类万民的罪行,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杀罪五百,合计二千五百。到了周穆王,才命令吕侯入朝担任司寇,阐发夏禹的赎刑制度,增加轻刑减少重刑,条款有三千,那么三千条法律是从穆王开始的。现在考察,死刑减少了五分之三,宫刑减少了五分之二,剕刑不变,所加倍的是墨刑和劓刑这两种轻刑。孔子作经,不依据《周礼》而依据《吕刑》,也是取他爱惜生命的用心。
《礼记·王制》说:“凡是制定五刑,必须依据天伦,诛责之罪附丽于所犯之事。凡是审理五刑的诉讼,必须推究父子之亲,确立君臣之义来权衡。”
【臣】认为:制狱,正是指断刑。论,读作伦,指人伦的道理。邮与尤相同,指诛责。即,指依据这个来审察曲直。事,指本人所犯的事情。丽,指各自附丽于所犯的条款。只科处其应当得的罪,不因为自己的爱憎而有出入,不迎合别人的风向而有偏颇。比如渭桥犯禁,只应当罚金;盗窃高庙玉环,只应当弃市(都是张释之担任廷尉时的事,事情详见《汉书》),中间没有其他情节,那么法律如此就足够了。为亲人隐瞒,为尊者隐瞒,是情理的自然。邢昺在《论语》直躬章引用律法:“大功以上亲属可以互相容隐,告发祖父的列入十恶”,深得此意。大概同居的人知道而不举报,就应当连坐。推究他们有父子之亲、君臣之义,所以免除他们不举报的罪责。诛责之罪附丽于所犯之事,是入
权;其亲义乃出之罚。且如此刑之加慎可知。天伦有五,而君父为大。断刑而不原父子之亲,则有证父攘羊而楚叶公【沈诸梁】以为直者,经之所谓悖徳也。故夫子折之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不立君臣之义,则有衞臣元咺愬其君成公,而晋侯【文公】以为直者,经之所谓悖礼也。故襄王折之曰:「君臣无狱,君臣皆狱,父子将狱。」然则为士师者,不可以不知《孝经》也。
译权衡;其亲义乃出之罚。况且如此慎重地施加刑罚,由此可见。天伦有五,而君父最为重要。判决刑罚而不推究父子之间的亲情,那么就有父亲偷羊而儿子作证,楚叶公【沈诸梁】认为这是正直的,这正是经典中所说的违背道德。所以孔子驳斥他说:“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正直就在其中。”如果不确立君臣之间的道义,那么就有卫国臣子元咺控告他的国君卫成公,而晋文公认为这是正直的,这正是经典中所说的违背礼制。所以周襄王驳斥他说:“君臣之间没有诉讼,如果君臣都陷入诉讼,那么父子之间也将产生诉讼。”既然如此,那么担任司法官员的人,不可以不精通《孝经》。
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贾公彦释曰:「此上刑是刑罚之刑,下侀是形体之侀。言形体是人之成就容貌,一成之后,若以刀锯凿之,断者不可复续,死者不可复生,故云不可变。故君子尽心以听刑焉,则悉其聪明,致其忠爱是也。」
【臣】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如登髙临深,且有毁伤之虑。此乐正子春【曾子弟子】下堂而伤其足,既瘳矣,而犹有忧色者也。古之君子,畏罪懐刑,终身惴惴焉,大惧于不免。且死而以全归为无憾者,岂过计哉?周官司寇,佐王刑邦国。郑注《孝经》说曰:「刑者,侀也。」贾公彦以为出《孝经援神契》五刑章。行刑者,所以着人身体。是则刑罚之刑,训为形体之侀,不独《王制》有是说也。父母之遗,五官百骸,完好成就。一陷于罪,则亏体辱身,是成者变而之断之死也。形气之所成者,变而之断之死;而刀锯之所成者,不可以变而复续复生。此听狱制刑之君子,所以聪明忠爱之交尽也。盖聪明之人,每失于不浑厚,则有峭刻之法;忠厚之人,又失于不精明,则有掩蔽之患。君子之明之至诚之尽,推其顷【音跬】步不忘之心,以待天下之人子,此锡类之孝,于此足徴者也。
御定孝经衍义卷十九
<子部,儒家类,御定孝经衍义》>
钦定四库全书
御定孝经衍义卷二十
衍教所由生之义
刑
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之职:七曰,以刑教中,则民不虣【薄报反】
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婣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臣】按:以刑教中者,司徒十二教之一也。刑禁暴乱,所以约天下之桀骜难制者,而协于中也。六行以孝、友、睦、婣、任、恤为序,此退「友」行于「睦婣」之下,而变文言「弟」者,睦亲于九族,婣亲于外亲,并是善父母之类。友专施于兄弟,弟兼施于师长,以至亲任于朋友,而忧恤其灾危,并是善兄弟之类也。于不率六行之外,又设造言、乱民之二刑者,先王用意之。
周至也。王制所谓行伪而坚,言伪而辨,并是造言,充其类,则后世之淫词小说,壊心术,败风俗,及讹言惑众,倡立教门,聚徒讲说,皆是也。王制所谓乱民【变易官与物之名】改作【更造法度】执左道【若巫蛊及俗禁】以乱政,并是乱民,充其类,则后世释氏之称空王,道士之伪立名号,私创庵观寺院符箓治▯疗病,术士妄谈祸福之类,皆是也。此二种之民,在乡党之中,鼓惑众人观听,其在于经,则不率六行之教,俱可谓之非孝无亲,而造言乱民,直可谓之非法无君。此先王立法之意也。大司徒布此教典,自乡遂而比酂,以纠察其所治之民,其附于此八刑者,则归之士。然则教官所掌者,以纠察为教,至于用刀锯,则在司寇矣。
夏官司马,大司马之职,以九伐之法正邦国。
郑康成注曰:「诸侯有违王命,则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诸侯之于国,如树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贾公彦释曰:「案下文惟有贼贤害民一者称伐,其余八者皆不言伐。此经总言伐者,侵灭二者亦是伐之例,其余六者皆先以兵加其境,服乃▯之墠之、削之、正之、残之、杜之,故皆以伐言之。」
冯弱【以强陵弱】犯寡【以大侵小】则▯之【四靣削其地,犹人瘦▯也】贼贤【贼虐諌辅】害民【重赋多徭】则伐之【鸣钟鼓以往,所以声其罪】暴内【贼贤害民】陵外【冯弱犯寡】则坛【读善】之【伐之▯之,不夺其位,此则内外之恶兼有,故出其君,置之空墠之地,立其次贤】野荒【田不治】民散【民不附】则削之【明其君不能有】负固【倚恃险固】不服,则侵之【侵轻伐重,以弱其势】贼杀其亲,则正之【正杀之也,执而治其罪,未必即是杀,但贼杀其亲,其罪尤重,故郑注以正为杀】放【逐也】弑其君,则残之【残杀也】犯令【违命】陵政【轻正法不循】则杜之【杜塞
译刑罚,就是形体。形体,就是成就。一旦成就便不可改变,所以君子在审理案件时竭尽心力。贾公彦解释说:“这里的‘刑’是刑罚的刑,下面的‘侀’是形体的侀。意思是形体是人成就的容貌,一旦形成之后,如果用刀锯凿刻,断了就不能再接续,死了就不能再复活,所以说不可改变。因此君子竭尽心力来审理刑罚,就是充分发挥他的聪明才智,尽到他的忠诚仁爱。”
臣按: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不敢毁伤,就像登高临深一样,还有毁伤的忧虑。这就是乐正子春(曾子的弟子)下堂时伤了脚,伤口愈合后,仍然面带忧色的原因。古代的君子,畏惧犯罪而敬畏刑罚,终身战战兢兢,非常害怕不能免于刑罚。况且死后能保全身体回归父母,才算没有遗憾,这难道是过分的计较吗?周代司寇的官职,辅佐君王刑罚邦国。郑玄注解《孝经》说:“刑,就是侀。”贾公彦认为这出自《孝经援神契》的五刑章。执行刑罚,是用来施加于人身体上的。那么将刑罚的“刑”解释为形体的“侀”,不只是《王制》中有这种说法。父母遗留下来的五官百骸,完好地成就。一旦陷入罪过,就会亏残身体、羞辱自身,这是将成就变为断绝和死亡。形体和气所成就的,变为断绝和死亡;而刀锯所造成的,不能改变并重新接续和复活。这就是审理案件、制定刑罚的君子,之所以要竭尽聪明和忠爱的原因。大概聪明的人,常常失于不够浑厚,就会有严酷刻薄的法令;忠厚的人,又失于不够精明,就会有掩盖遮蔽的祸患。君子将明察和至诚发挥到极致,推究那半步也不敢忘记的心,来对待天下的为人子女者,这种推己及人的孝道,在这里足以验证了。
御定孝经衍义卷十九
<子部,儒家类,御定孝经衍义>
钦定四库全书
御定孝经衍义卷二十
衍教所由生之义
刑
《周礼·地官司徒》大司徒的职责:第七项,用刑罚来教导中正,那么百姓就不会暴乱。
用乡八刑来纠察万民:第一是不孝的刑罚,第二是不和睦的刑罚,第三是不亲善的刑罚,第四是不敬长的刑罚,第五是不守信的刑罚,第六是不体恤的刑罚,第七是造谣的刑罚,第八是扰乱民众的刑罚。
臣按:用刑罚来教导中正,是司徒十二教之一。刑罚禁止暴乱,用来约束天下桀骜难制的人,使他们归于中正。六行以孝、友、睦、婣(姻)、任、恤为顺序,这里将“友”排在“睦婣”之下,并将文言中的“弟”改为“悌”,是因为睦是亲近九族,婣是亲近外亲,都是善待父母这一类。友专门施于兄弟,悌兼施于师长,以至亲任朋友,而忧恤其灾危,都是善待兄弟这一类。在不遵循六行的之外,又设立造言、乱民这两种刑罚,是先王用意周到、周全的表现。《王制》所说的行为虚伪而固执,言语虚伪而巧辩,都是造言,推而广之,那么后世的淫词小说,败坏心术,败坏风俗,以及谣言惑众,创立教门,聚集门徒讲说,都是这类。《王制》所说的乱民(改变官职和事物的名称)改作(更改法度)执左道(如巫蛊及民间禁忌)来扰乱政事,都是乱民,推而广之,那么后世佛教徒称空王,道士伪立名号,私自创建庵观寺院符箓治病,术士妄谈祸福之类,都是这类。这两种人,在乡党之中,鼓动迷惑众人的视听,他们在经书上,如果不遵循六行的教导,都可以说是非孝无亲,而造言乱民,简直可以说是非法无君。这是先王立法的用意。大司徒颁布这些教典,从乡遂到比酂,来纠察他所治理的百姓,那些触犯这八刑的,就交给士官处理。那么教官所掌管的是,以纠察作为教化,至于用刀锯,就在司寇的职责范围内了。
夏官司马,大司马的职责,用九伐的法度来匡正邦国。
郑康成注说:“诸侯有违背王命的,就出兵征伐,用来匡正他们。诸侯对于国家,就像树木有根本,所以说伐。”贾公彦解释说:“查看下文只有贼贤害民一项称为伐,其余八项都不说伐。这里经文总说伐,是因为侵、灭两项也是伐的例子,其余六项都是先出兵加临其境,服从了就〇之、墠之、削之、正之、残之、堵之,所以都用伐来统称。”
欺凌弱小(以强凌弱)侵犯寡少(以大侵小)就〇之(四面削减其土地,就像人消瘦〇削一样)贼害贤人(贼虐谏官辅臣)残害百姓(重赋多役)就伐之(鸣钟鼓前往,用来声讨其罪)对内暴虐(贼贤害民)对外欺凌(冯弱犯寡)就坛(读善)之(伐之〇之,不夺其君位,这是因为内外之恶兼有,所以废黜其君,将其置于空旷之地,立其次贤者)田野荒芜(田地不治理)百姓离散(百姓不依附)就削之(表明其君不能保有)倚仗险固(负固)不服从,就侵之(侵轻伐重,用来削弱其势力)贼杀其亲人,就正之(正杀之,逮捕并治其罪,未必就是杀,但贼杀其亲人,其罪尤重,所以郑注以正为杀)放逐(逐也)弑杀其君,就残之(残杀也)违抗命令(犯令)轻慢政令(陵政)就杜之(杜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