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定孝经衍义卷三十八
死者,非谓当死之人姑缓须臾之命也,恐议狱未当,死者不可复生,故缓之以求其实情也】
译所谓“死者”,并不是指对于应当处死的人姑且延缓片刻生命,而是担心审理案件不当,人死之后无法复生,所以延缓行刑以求查清真实情况。
孔頴达疏曰:「风行泽上,无所不周,其犹信之被物,无所不至,故取象中孚。君子议狱缓死,者中信之世,必非故犯过失为辜,情在可恕,故君子以议其过失之狱,缓舍当死之刑也。」
【臣】按《易》言刑狱者五卦:噬嗑、贲、丰、旅、中孚。噬嗑言利用狱,而贲言无敢折狱。用狱者未至于用刑,而折狱则致刑矣。文、周二圣所以明徳慎罚者,屡见乎辞,而三致意于狱者、刑者。一成而不可变,而狱之未具,正君子之所当尽心焉也。又囹圄犴狴,非民可久淹之地。狱有所归,则宜刑者刑,宜缓者缓,纵遣无辜,复不待言矣。于丰言折狱,于旅言不留狱,于中孚言议狱者。折狱者始终一威明而已。噬嗑以明罚勑法为用狱之先事,而丰之折狱致刑,为虚实得情而轻重得中也。贲之火在下,则不能及逺;而旅之火在上,则所照者广。故其説似乎相反,然而贲之不敢,即旅之所以为慎也。有中孚之徳,则狱可片言立决矣。而又当议而缓之者,求其入中之出死中之生,惟恐人以不留狱之故,而敢于杀人也。
书《舜典》:“象以典【常也】刑流宥五刑【虽入五刑而情法矜疑流遣寛宥】鞭【木未垂革】作官【官府】刑扑作敎【学校】刑金作赎,刑眚【过误】灾【不幸】肆【纵也】赦【不待流宥金赎】怙【有恃】终【再犯】贼【杀也】刑【虽当宥赎亦不听而必刑之也】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臣】按书传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也。疏云:凖吕刑言之耳。盖古无明文也。诸家多谓肉刑起于三代。《左传》叔向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班固曰:「五帝画象而人知禁,禹承其后,自以徳衰,始制肉刑。」《孝经纬》云:「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象者,上罪墨防赭衣,中罪赭衣杂屦,下罪杂屦而已。」依此则五帝无肉刑,而议者非之,以爲舜典》明云「流宥五刑」矣。惟不忍用重法,故以流放代之。假令先无肉刑,安用代哉?又《吕刑》曰:「苗民勿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刖椓黥。」又曰:「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报虐以威,遏絶苗民无世在下。」依此则似五刑为三苗所制,而或者又非之,以为舜已诛其君,何为乃用其法?郑康成曰:「苗民为此四刑,特深刻异于臯陶之为。」孔疏所谓「防隂过于去势,黥面甚于墨额」,理或然矣。然则五刑之制,当亦代有不同。《舜典》《吕刑》终难同贯,特久逺不可考耳。晋丁谧曰:「黥劓之文不载唐虞之籍,五刑之数亦不具于圣人。」禹承舜禅,必不逺则凶顽,汤武之君,亦岂下同吕侯?惟叔向之言为近,而有征,斯亦未可厚非也。至于周初,五刑之名始见于《周礼》,《易》亦着劓刖之象,则信有肉刑矣。然臧文仲曰:「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则五刑之制,亦未始同也。要之惩奸禁非,代有宪法而出,以钦恤之意,则无不同。周公之戒康叔曰:「无或劓刵人。」是虽有肉刑,仍戒以无轻用。至于成康,遂几刑措,即轻罪亦且仅见矣,况于重辟乎?再传而及于穆王,复疑其过重,命吕侯为司宼,训夏赎刑而更制焉。其言曰:「今尔何监?非时伯夷播刑之迪。」孔疏曰:「伯夷典礼者也,不使视臯陶而使视伯夷,欲其先礼而后刑也。」意良厚矣。又其后乃有九刑之作。孔氏曰:「逺取上世决事之比,以为后法。」杜佑曰:「谓五刑而加之流赎鞭扑,以为九是也。」奕世相承,并以寛简为治,此其所以享国长久乎?降至七雄,家自为政,至于秦而淫刑峻法,动至参夷,且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非孝文之罢肉刑,民其无如何矣!故钦恤一言,实推仁广孝之本也。
康诰王曰:「呜呼!封,敬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用也】尔【用意如此】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偶也】尔【偶尔如此】既道
译孔颖达疏解说:“风在沼泽上吹拂,没有不遍及的地方,这就像诚信感化万物,没有不到达的地方,所以取象为中孚卦。君子审理案件、延缓死刑,是因为在诚信盛行的时代,必定不是故意犯罪或有过失而获罪,情理上是可以宽恕的,所以君子对于因过失而获罪的案件进行商议,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刑罚予以延缓或赦免。”
【臣】按:《易经》中谈论刑狱的有五个卦:噬嗑、贲、丰、旅、中�。噬嗑卦说“利于狱讼”,而贲卦说“不敢断狱”。利于狱讼是指还未到用刑的地步,而断狱则意味着要施加刑罚了。文王、周公两位圣人阐明德行、谨慎用罚的道理,在卦辞中屡次出现,并且多次强调狱讼和刑罚。一旦定罪便不可更改,而案件尚未审结时,正是君子应当尽心尽责的地方。又何况监狱牢狱,不是百姓可以长久滞留的地方。案件有了结果,那么该判刑的就判刑,该宽缓的就宽缓,释放无辜之人,更不必多说了。在丰卦中谈论断狱,在旅卦中谈论不留狱,在中孚卦中谈论议狱。断狱始终依靠威严和明察罢了。噬嗑卦以严明刑罚、整饬法律作为利于狱讼的前提,而丰卦的断狱施加刑罚,是因为虚实已明、案情已清,从而轻重得当。贲卦的火在下,所以不能照及远处;而旅卦的火在上,所以照亮的地方广阔。所以它们的说法似乎相反,然而贲卦的“不敢”,正是旅卦之所以“谨慎”的原因。拥有中孚卦的德行,案件就可以凭片言只语立即决断。而又应当商议并延缓刑罚的原因,是为了从入罪中寻求出罪,从死刑中寻求生路,只怕人们因为不留狱的缘故,而敢于杀人。
《尚书·舜典》记载:“以常法为准则,用流放来宽宥五刑【虽然犯了五刑之罪,但情法值得怜悯怀疑,就流放宽宥】;用鞭刑作为官府的刑罚,用扑刑作为学校的刑罚,用罚金作为赎罪的刑罚;对于过失【过误】和灾祸【不幸】,予以释放【纵也】和赦免【不待流放宽宥和罚金赎罪】;对于倚仗【有恃】再犯【再犯】和杀人【杀也】的,予以刑罚【即使应当宽宥赎罪也不听从而必定刑罚】。要恭敬啊,要恭敬啊,只有对刑罚要体恤啊!”
【臣】按:《尚书》传注中的五刑是:墨、劓、剕、宫、大�。疏解说:这是依据《吕刑》来说的罢了。大概古代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各家长多认为肉刑起源于夏、商、周三代。《左传》中叔向说:“夏朝有乱政而制定禹刑,商朝有乱政而制定汤刑,周朝有乱政而制定九刑。这三种刑法的兴起,都是衰世。”班固说:“五帝画象而百姓知道禁忌,禹继承其后,自认为德行衰微,开始制定肉刑。”《孝经纬》说:“五帝画象,三王肉刑。画象是指,重罪穿墨衣赭衣,中罪穿赭衣杂屦,轻罪只穿杂屦。”依照这个说法,五帝没有肉刑,而议论的人反对这种说法,认为《舜典》明明说“流宥五刑”。只是因为不忍心使用重法,所以用流放来代替。假如先前没有肉刑,哪里用得着代替呢?又《吕刑》说:“苗民不运用灵制来制定刑罚,只制定五种酷虐的刑罚称为法,杀戮无辜,于是开始过分地施行劓、刖、椓、黥。”又说:“皇帝哀怜无辜被杀戮的百姓,用威严报复暴虐,遏绝苗民,使他们不再存在于世间。”依照这个说法,似乎五刑是苗民制定的,而有人又反对这种说法,认为舜已经诛杀了他们的君主,为什么还要使用他们的法律?郑康成说:“苗民制定这四种刑罚,特别深刻,不同于皋陶的做法。”孔颖达疏所说的“防阴过于去势,黥面甚于墨额”,道理或许是这样。那么五刑的制度,应当也是历代不同的。《舜典》和《吕刑》终究难以贯通,只是因为年代久远无法考证罢了。晋代丁谧说:“黥、劓的文字不记载在唐虞的典籍中,五刑的数目也不完备于圣人。”禹继承舜的禅让,必定不会远远效法凶顽之人,汤、武的君主,又岂会下等同吕侯?只有叔向的话比较接近事实,且有证据,这也不可过分非议。到了周初,五刑的名称开始见于《周礼》,《易经》也记载了劓、刖的卦象,那么确实有肉刑了。然而臧文仲说:“刑罚只有五种,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等刑罚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轻刑用鞭扑。”那么五刑的制度,也未尝相同。总之,惩治奸邪、禁止为非,历代都有宪法出台,以恭敬体恤的心意,则没有不同的。周公告诫康叔说:“不要随意对人施行劓、刖。”这是虽然有肉刑,仍然告诫不要轻用。到了成王、康王时期,几乎刑罚搁置不用,即使是轻罪也很少见,何况重刑呢?再传几代到穆王,又怀疑刑罚过重,命令吕侯担任司寇,训示夏代的赎刑并重新制定。他说:“现在你们效法什么?不是伯夷颁布刑法的指引。”孔颖达疏说:“伯夷是掌管礼仪的,不让他效法皋陶而让他效法伯夷,是想让他先礼后刑。”用意非常深厚。又其后才有九刑的制定。孔氏说:“远取上古决断案件的成例,作为后世的法律。”杜佑说:“是指五刑加上流放、赎罪、鞭扑,共为九种。”世代相承,都以宽简作为治国之道,这就是他们享国长久的原因吧?降到战国七雄,各家自为政令,到了秦朝,淫刑峻法,动不动就株连三族,而且有凿顶抽胁、镬烹的刑罚。如果不是汉文帝废除肉刑,百姓将无可奈何了!所以“钦恤”这一句话,实在是推行仁德、广孝的根本。
《康诰》中周武王说:“唉!封,要恭敬明察你的刑罚。人犯了小罪,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自作不法,用意如此,即使他的罪小,也不可不死。如果犯了大罪,不是故意,而是过失灾祸,偶尔如此,既然
若有疾惟民其毕弃咎,若保赤子,惟民其康。又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又曰非汝封劓刵人,无或劓刵人【不以得杀而可滥及无辜】
又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句时丕蔽,要囚。」
王曰:「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
孔安国传曰:「要囚,谓察其要辞以断狱。既得其辞,服膺思念,五六日,至于十日,至于三月,乃大断之。言必反覆思念,重刑之至也。」
又曰:义宜也。用旧法典刑,宜于时世者,以刑杀勿用,以就汝封。心之所安。
【臣】按:苏忿生为武王司宼,用法敬慎,比例旧事,而得轻重之中。今于康叔,亦欲其取殷家刑罚有伦理而宜于时世者兼用之,所以敬尔。由狱敬,明乃罚,语气相同。小罪非眚,大罪非终,兼括《舜典》「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臯陶谟》「宥过无大,刑故无小」之义,盖法家之要言,册命所必及。其后穆王之于吕侯,虽复费辞,大防亦以是为本也。
周官【周书篇名】议事以制
蘓氏曰:「郑子产铸刑书晋叔向讥之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其言盖取诸此。先王人法并任,而任人为多,故律设大法而已,其轻重之详则付之人,临事而议以制其出入,故刑简而政清。自唐以前,治罪科条止于今律令而已。人之所犯日变无穷而律令有限,以有限治无穷不闻有所阙岂非人法兼行,吏犹得临事而议乎?今律令之外,科条数万而不足于用,有司请立新法者日益不已。呜呼!任法之弊,一至于此哉!」
【臣】按蘓氏之言,任法不任人之弊当矣。律令之外,科条日益,宜乎一事必有一例也。而有不足于用者,是例固不足以尽天下之事,而事固有不归于一例者也。先王之时,所以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者,正以有官君子罔不学古,即以古议裁制今事耳。如卫太子【卫后所生故】之真伪且未定,而隽不疑援卫世子以叱之【不疑叱从吏收防,或曰是非未可知,不疑比于蒯瞆违令出奔得罪先帝,遂送诏狱】虽非春秋本防,而亦见汉断狱犹能援引经传,非但以吏为师也。若不学之人,本无裁制,设有疑事,何所据依?妄发一议,必致乖方,而甚者且借以行其私矣。然则刑书之铸,正为不学者救败,而为例之不纯,又足以资鬻狱者之舞文也。
吕刑,两造【至也】具备【两至非偏辞】师【众也】听【众听非偏见】五辞【入于五刑之辞】五辞简【核也】孚【无可疑】正【质也】于五刑。五刑不简【辞与刑参差不应】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误也】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
孔頴达疏曰:「此五过之所病,皆谓狱吏。故出入人罪,应刑不刑,应罚不罚,致之五过而赦免之,故指言五过之疵,损害王道于政为病也。惟官,谓常同官位,与吏旧同僚也。或诈反囚辞,拒讳实情,不承服也。或内亲用事,囚有亲戚在官吏,或望其意而曲笔也。或行货于吏,吏受财枉法也。或囚与吏旧相往来,此五事皆是病之所在。此狱吏之罪,与犯法者同。诸侯国君,清证审察能使不行,乃为善也。此病所在,惟出人罪耳,而并言入者,有罪而妄出,与无罪而妄入,狱吏之罪等。今律故出入者,与同罪。」
简孚有众【简核情实可信者众】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呉澄曰:「推究得实者,罪之当刑者也。惟当更于容貌有所考察,慎之至也。无可推究者,疑而当赦者也。过于寻求,或至误入,必受天谴。天威俱所当畏,故疑者不问而赦之也。」
【臣】按古人所以慎罚,总是为囚求生耳。一人之聪明思虑,有所不及,而治狱之吏未必皆贤,故众听则无偏见矣。而五疵不去,则枉法而害于政敎,又不可以不慎也。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过。其自重之轻,自有之无,惟忠厚之至,故不得不丁宁于清证审察矣。五疵惧其故出无简不听,又虑其失入。故出者枉法,乃无逃于国典;失入者虽无五疵,犹
译如果有疾苦,只要百姓能彻底抛弃罪过,就像保护初生婴儿一样,百姓就能安康。又说:不是让你封地的人去刑罚人、杀人,不要随意刑罚人、杀人;又说:不是让你封地的人去割鼻、割耳,不要随意割鼻、割耳【不因有权杀人就可以滥及无辜】。
又说:“对于疑难案件的囚犯,要反复思考五六天,甚至十天,甚至三个月,然后才能做出重大判决。”
周王说:“你陈述这些法度事务,依据常理来判决,使用合乎道义的刑罚和杀戮,不要仅仅依照你的封地(旧例)行事。”
孔安国传曰:“要囚,是说审察关键言辞来断案。既然得到了言辞,就要铭记于心反复思考,五六天,甚至十天,甚至三个月,然后才做出重大判决。这是说一定要反复思考,因为刑罚极其重要。”
又说:义就是适宜。使用旧法典中的刑罚,那些适宜于当时世道的,用来刑罚杀戮,不要用来成就你的封地(私利)。心中所安定的。
【臣】按:苏忿生担任武王的司寇,用法恭敬谨慎,比照旧事,从而得到轻重的中道。现在对康叔,也希望他取用殷商刑罚中有伦理且适宜于当时世道的部分兼用,这是为了敬重你。从狱讼中体现恭敬,明确你的刑罚,语气相同。小罪不是过失,大罪不是故意,兼括了《舜典》中“过失灾害宽恕赦免,怙恶不悛贼害用刑”,《皋陶谟》中“宽恕过错不论大小,惩罚故意不论微小”的含义,大概是法家的要言,册命时必然涉及。后来穆王对吕侯,虽然言辞繁复,大原则也以此为本。
周官【周书篇名】议事以制
苏氏说:“郑国的子产铸造刑书,晋国的叔向讥讽他说:‘从前先王根据具体事情来制定刑罚,不预先制定刑律。’他的话大概取自这里。先王用人和用法并重,而用人更多,所以律法只设立大法而已,其轻重的细节则托付给人,临事时商议来裁定出入,所以刑罚简约而政治清明。从唐以前,治罪的科条只限于现在的律令而已。人的犯罪每日变化无穷而律令有限,用有限的律令治理无穷的变化,没有听说有所缺漏,难道不是因为人和法兼行,官吏还能临事商议吗?现在律令之外,科条数万却不足以应用,有关部门请求立新法的日益不停。唉!任用法度的弊端,竟然到了这种地步!”
【臣】按:苏氏所说的,任用法度而不任用人情的弊端是正确的。律令之外,科条日益增加,适宜于一事必有一例。而有不足于应用的,是因为例子本来不足以穷尽天下的事情,而事情本来也不都归于一例。先王的时候,之所以根据具体事情来制定刑罚,不预先制定刑律,正是因为有官位的君子无不学习古事,就用古事来裁制今事。比如卫太子【卫后所生故】的真伪尚未确定,而隽不疑援引卫世子来斥责他【不疑斥责随从官吏收捕,有人说是非未可知,不疑比照蒯瞆违令出奔得罪先帝,于是送往诏狱】,虽然不符合春秋的本意,但也可见汉代断狱还能援引经传,不只是以官吏为师。如果不学习的人,本来没有裁制,如果有疑难案件,依据什么?妄发一个议论,必然导致背离正道,而更严重的甚至借此行私。那么刑书的铸造,正是为了补救不学习的人造成的败坏,而例子不纯粹,又足以资助卖狱者舞文弄法。
吕刑,两造【至也】具备【两造都到,不是偏听一面之辞】,师【众也】听【众人听取,不是偏见】,五辞【进入五刑的言辞】,五辞简【核也】孚【无可疑】,正【质也】于五刑。五刑不简(言辞与刑罚参差不应),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误也)。五过的弊病,惟官(同僚),惟反(反复),惟内(内亲),惟货(贿赂),惟来(往来)。其罪与犯人相同,要审慎克制。五刑的疑案有赦免,五罚的疑案有赦免,要审慎克制。
孔颖达疏曰:“这五过的弊病,都是指狱吏。所以出入人罪,应刑不刑,应罚不罚导致五过而赦免,所以指出五过的弊病,损害王道,在政事上是弊病。惟官,是说常同官位,与官吏旧同僚。或诈反囚辞,拒绝隐瞒实情,不承认服罪。或内亲用事,囚犯有亲戚在官吏中,或望其意而曲笔。或行货于吏,官吏受财枉法。或囚犯与官吏旧相往来,这五事都是弊病所在。这狱吏的罪,与犯法者相同。诸侯国君,清证审察能使这些弊病不行,才是善政。这弊病所在,只是出入人罪罢了,而并言入者,有罪而妄自释放,与无罪而妄自入罪,狱吏的罪等同。现在律法故意出入人罪的,与犯人同罪。”
简孚有众【简核情实可信者众多】,惟貌有稽,无简不听。具严天威。(吴澄说:“推究得实者,是罪之当刑者也。惟当更于容貌有所考察慎之至也。无可推究者,是疑而当赦者也。过于寻求,或至误入必受天谴。天威俱所当畏故疑者不问而赦之也。”)
【臣】按:古人之所以慎重刑罚,总是为了给囚犯求生路。一个人的聪明思虑,有所不及,而治狱的官吏未必都贤能,所以众人听取就没有偏见了。而五疵不去,就会枉法而害于政教,又不可以不慎重。刑疑赦从罚,罚疑赦从过其自重之轻,自有之无,只有忠厚之至,所以不得不叮咛于清证审察。五疵惧其故出无简不听,又虑失入。故出者枉法,乃无逃国典;失入者虽无五疵,犹……
当天谴可畏也。夫吕刑一篇,皆以训赎并流宥之五刑,而不止于鞭扑者,可入金邀免矣。然所以欲令保全身体髪肤之意,犹之古也。其于三千之属,减大辟五之三,宫辟五之二,剕辟如故,所倍増者墨劓轻刑,不可谓非好生之徳也。此夫子所以有取于吕刑也。
译上天的惩罚是令人畏惧的。《吕刑》这一篇,都是用训诫、赎罪以及流放、宽宥来替代五种肉刑,而不局限于鞭打和扑击,因为可以通过缴纳罚金来免除刑罚。然而,想要保全人的身体、头发和皮肤的用意,与古代是一样的。在三千种罪名下,死刑减少了五分之三,宫刑减少了五分之二,断足之刑保持不变,所增加的是墨刑和劓刑等较轻的刑罚,这不能说不是一种爱惜生命的德行。这就是孔子之所以取法《吕刑》的原因。
诗》《小雅》《小宛【篇名】其五章曰:「交交【往来之貌】桑扈【鸟名,窃脂食肉】率【循也】▯啄粟【扈不食粟,今失天性】哀我填【同瘨,病也】寡,宜岸【乡亭之系】宜狱【朝廷曰狱】握粟出卜,自【从也】何能谷?」
郑康成注曰:「穷尽寡财之人,仍有狱讼之事,无可以自救,但持粟以卜,求其胜负,从何能得生?」
【臣】按《小宛》之诗序,以为刺幽王;而朱熹以为兄弟遭乱,畏祸而相戒之词。夫其思念父母,恐贻之羞,而欲各自努力敎诲其子,此其为相戒,宜然。然以填寡之人,而不免于岸狱之系,则王之虐防,独而为善者无以自全,刑罚之滥甚矣。且也,胜负之数,内不能自断于理,外不能信于听狱之官,而问之于不可知之卜,其国之无政,又何如耶?夫政以贿成,而刑及善人,此其所以为幽王之诗也。
礼记·王制》:「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孔頴达疏曰:「此言刑之不可变改,故云刑者侀也。上刑是刑罚之刑,下侀是形体之侀。」
【臣】按:身体髪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如登髙临深,皆有毁伤之虑。乐正子春之下堂而伤其足,所以为忧者也。然而古之君子,畏罪怀刑之意,于是大为惴惧焉。此曽子之所以啓手足而知免者也。周官司宼,佐王刑邦国。郑注《孝经》説曰:「刑者,侀也。」贾公彦以为《孝经援神契》五刑章:「行刑者,所以着人身体。」是则刑罚之刑,训为侀体之侀,不独《王制》有是説也。父母之遗体,五官百骸,完好成就。一陷于罪,则亏体辱亲,是成者变而之断之死也。形气之所成者,变而之断之死;而刀锯之所成者,不可变而复续复生。此听狱断刑之君子,所以聪明忠爱之交至也。盖精明之人,每失于不浑厚,则有刻削之法;浑厚之人,又失于不精明,则有掩蔽之愚。君子之聪明忠爱,是君子之明与诚,所以尽心于是。又君子之推其跬步不忘之心,以待天下之人子,此锡类之孝,于此足征者也。
汉文帝元年,上曰:「法者,治之具也,所以禁防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为收孥,朕甚不取。」其议之有司,皆曰:「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之。相坐之收,所以累其心,使重犯法,所从来远矣。」如故便。上曰:「朕闻法正则民慤,罪当则民从。且夫牧民而▯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于民,为防者也。何以禁之?朕未见其便。」其熟计之?有司皆曰:「陛下加大惠徳,甚盛,非臣等所及也。」请奉诏书除收孥诸相坐律令。
二年,上曰:"古之治天下,朝有进善之旌,诽谤之木,所以通治道而来谏者。今法有诽谤、妖言之罪,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而上无由闻过失也,将何以来逺方之贤良?其除之。"民或祝诅上,以相约而后相谩,吏以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为诽谤。此细民之愚无知抵死,朕甚不取。自今以来,有犯此者,勿听治。
【臣】按:此皆秦法,至是始除。但史言髙祖入闗,约法三章,余悉除去秦法,且明言父老苦秦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岂其但宣之于口,而未削之于书耶?或谓髙、惠之世,律则有之,而未尝行也。▯雄言:圣汉权制,萧何造律,何文无害,起自刀笔,何以不遵奉口诏,削去此条,至令孝文时犹在耶?窃观文帝诏中有「民愚无知,抵死及今勿听治」之言,则髙、惠以来,虽免族诛之苛,犹有死辟之惨。至是削去刑书,一无所问,真盛徳之事也。收孥相坐之律,有司初奏以为如故便,而卒奉诏除之。其训词深厚,与舜典之命臯陶何异?呜呼,仁矣!
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犯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由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天子怜悲其意,遂下令曰:「盖闻有虞之世,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
译《诗经·小雅·小宛》第五章说:“交交(往来飞鸣的样子)的桑扈(一种鸟名,窃脂,食肉),却循着本性啄食粟米(桑扈本不食粟,如今却食粟,是丧失了天性)。哀怜我们这些病弱孤寡的人,应当被拘禁在乡亭的牢狱,应当被关押在朝廷的监狱。我们拿着粟米去占卜吉凶,怎么能求得好的结果呢?”
郑康成注解道:“穷尽家财的孤寡之人,仍然遭遇狱讼之事,无法自救,只能拿着粟米去占卜,以求胜负,怎么能求得生存呢?”
臣认为,《小宛》这首诗的序言认为是讽刺周幽王;而朱熹认为是兄弟遭遇乱世,畏惧祸患而互相告诫的话。他们思念父母,恐怕给父母带来羞辱,因而想要各自努力教诲子女,这作为互相告诫的话,是适宜的。然而,那些病弱孤寡的人,却难免被拘禁在乡亭和监狱之中,那么王的暴虐防范,使得独自行善的人无法保全自己,刑罚的滥用太严重了。况且,胜负的定数,内心不能依据道理自行判断,外面也不能信任审理案件的官员,反而去询问不可预知的占卜,这个国家的政治混乱,又是什么样呢?政事因贿赂而成,刑罚波及善人,这就是它成为讽刺周幽王的诗的原因。
《礼记·王制》说:“刑,就是侀。侀,就是成。一成之后就不能改变,所以君子要尽心于此。”
孔颖达疏解说:“这里说刑罚不可改变,所以说刑就是侀。上面的‘刑’是刑罚的刑,下面的‘侀’是形体的侀。”
臣认为:身体、头发、皮肤,都是从父母那里继承来的,不敢毁伤。就像登高临深,都有毁伤的顾虑。乐正子春下堂伤了脚,所以感到忧虑。然而古代的君子,畏惧罪责、怀想刑罚的心情,在这里大为恐惧。这就是曾子之所以要端正手脚,知道可以免于刑罚的原因。周朝的司寇,辅佐君王刑罚邦国。郑玄注解《孝经》说:“刑,就是侀。”贾公彦认为《孝经援神契》五刑章说:“执行刑罚,是为了让人身体受刑。”这就是说,刑罚的“刑”,解释为形体的“侀”,不只是《王制》有这样的说法。父母留下的遗体,五官百骸,完好成就。一旦陷入罪责,就亏残身体、侮辱亲人,这是成就的身体变得残缺甚至死亡。形体气息所成就的,变得残缺甚至死亡;而刀锯所成就的,不可改变而恢复接续和再生。这就是审理案件、断决刑罚的君子,所以聪明和忠爱之心交相至的原因。大概精明的人,常常失于不够浑厚,就有刻削的法律;浑厚的人,又失于不够精明,就有掩盖遮蔽的愚昧。君子的聪明忠爱,是君子的明察与真诚,所以在此尽心。又君子推己及人,念念不忘之心,用来对待天下的为人子女者,这种推恩及类的孝道,在这里足以证明了。
汉文帝元年,皇上说:“法律,是治理的工具,用来禁止防范并引导善良的人。现在犯了法已经判决,却让无罪的父母、妻子、兄弟连坐,以及没收为奴婢,我非常不赞同。”让有关部门商议,都说:“百姓不能自我治理,所以制定法律来禁止他们。连坐没收,是为了牵累他们的心,使他们重视犯法,这由来已久了。”维持原状比较好。皇上说:“我听说法律公正则百姓诚实,罪罚得当则百姓顺从。况且治理百姓并引导他们向善的,是官吏。他们既然不能引导,又用不公正的法律治罪,这是反而害了百姓,成为防范的对象。怎么禁止他们呢?我没看到这样做的便利。”请仔细考虑。有关部门都说:“陛下施加巨大的恩德,非常盛大,不是我们所能达到的。”请求奉诏书废除连坐没收的各种律令。
二年,皇上说:“古代治理天下,朝廷有进善的旗帜,诽谤的木牌,用来疏通治道并招来进谏的人。现在法律有诽谤、妖言的罪名,这是使众臣不敢尽情进言,而皇上没有途径听到过失,将怎么招来远方的贤良呢?废除这些罪名。”百姓有时诅咒皇上,以此相约而后互相欺骗,官吏认为这是大逆不道;如果有其他言论,官吏又认为是诽谤。这些平民愚昧无知而抵死,我非常不赞同。从今以后,有犯这些罪名的,不要审理治罪。
臣认为:这些都是秦朝的法律,到这时才开始废除。但是史书记载高祖进入关中,约定法律三章,其余全部废除秦法,并且明确说父老苦于秦法很久了,诽谤的人灭族,私下议论的人弃市。难道只是口头宣布,而没有从法律条文中削除吗?有人说高祖、惠帝时期,法律条文虽然有,但未曾执行。刘向说:圣汉权宜制定制度,萧何制定法律,萧何文辞无害,起自刀笔吏,为什么不遵奉口头诏令,削去这些条款,以至于到孝文帝时还在呢?我私下观察文帝诏书中有“百姓愚昧无知,抵死,到现在不要审理治罪”的话,那么高祖、惠帝以来,虽然免除了灭族的苛刻,仍有死刑的惨酷。到这时削去刑书,一无所问,真是盛德之事啊。连坐没收的律令,有关部门起初上奏认为维持原状比较好,但最终奉诏废除。他的训词深厚,与《舜典》中任命皋陶有什么不同呢?唉,仁德啊!
齐国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应当受刑,诏狱逮捕拘系在长安。他的小女儿缇萦上书说:“我父亲做官吏,齐国中部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犯法应当受刑,我悲伤的是死了的人不能复生,受了刑的人不能恢复肢体。虽然后来想要改过自新,也没有途径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婢女,来赎父亲的刑罪,使他能够改过自新。”天子怜悯悲伤她的意思,于是下令说:“我听说有虞氏的时代,画衣冠,异章服,用来作为惩罚。”
,而民不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其咎安在?《诗》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敎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徳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着为命。」
译百姓不触犯法律,这是治理达到了极致的表现!如今法律中有三种肉刑,但奸邪之事却不止息,这过错在哪里呢?《诗经》说:“和乐平易的君子,是百姓的父母。”现在人们有了过错,教化还没有施行,刑罚就已经加身了;有的人想要改过向善,却没有途径可走。对此我深感怜悯。刑罚到了断残肢体、刻伤肌肤的地步,终身无法恢复,这种刑罚是多么痛苦而不合乎道德啊?这难道符合做百姓父母的心意吗?应当废除肉刑,用其他刑罚来替代它,并把它定为法令。
初,文帝除肉刑,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夊,当死;斩左止者,笞五百;当劓者,笞三百。率多死。景帝元年,下诏曰:“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
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于法,而于人心不厌者,輙谳之。
上既减笞法,笞者犹不全,乃更减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定棰令:棰长五尺,其本大一寸,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笞者,笞臋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然死刑既重,而生刑又轻,民易犯之。
后元年春正月,诏曰:“狱,重事也。人有智愚,官有上下。狱疑者谳,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欲令治狱者务先寛。”
【臣】按:汉文除肉刑一诏,实千古气运转移之防也。盖刑至暴秦冗滥极矣,霜雪之后必有阳春,矫枉者无嫌于过直也。惟斩右止改为弃市,似失于过重。至孝景重议而益精矣。献帝时,曹操秉政,陈羣请复肉刑,其説曰:「汉除肉刑而増加于笞,本兴仁而死者甚众所谓名轻而实重者也。名轻则易犯,实重则伤民。且杀人偿死,至于伤人或残毁支体而裁剪毛髪,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蚕室,盗者刖其足,则永无淫放穿窬之奸矣。汉法所杀殊死之罪,仁所不及也。其余逮死者,可易以肉刑。如此则所刑之与所生,足以相贸矣。今以笞死之法易不杀之刑,是重人支体而轻人躯命也。」时钟繇亦以为可,操几欲从之。少府孔融议曰:「古者俗厐,善否区别,吏端刑清,政无过失,百姓有罪,自取之耳。末代凌迟,风化坏乱,政挠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而欲绳之以古刑,投之以残弃,非所谓与时消息者也。纣斮朝涉之胫,天下谓之无道。千八百君,若各刖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纣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虑不念生,志在思死,类多趋恶,莫复归正。夙沙乱齐,伊戾祸宋,赵髙、英布为世大患,不能止人不为非也。虽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孙膑,寃如巷伯,才如史迁,达如子政,一罹刀锯,没身不齿。是穆公之霸防,南睢之骨立,卫武之初筵,陈汤之都赖,魏尚之守边,无所复施也。汉开改恶之路,凡为此也。」操然之,遂不复议。至宋,韩绛、曾布复欲用肉刑,吕公着力持之而罢。臣愚以为肉刑必不可复,其説有三:今之人情不能如古之重犯法也。古曰「象刑悬象以詟之,斯不犯矣」。今则愍不畏死,如古所谓「画地为牢,义不入;刻木为吏,誓不对」,殆难之也。今欲加轻刑为重,固不可;即重刑亦自有详谳矜疑之法,可冀生全。若亦以肉刑,断之吏必果于速决,赭衣塞路,且复见矣,不可一也。今日治狱之吏,又不若古之寛平也。刻深周内,姑无暇论,或不免五过之疵,如所谓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者,悮陷徒流,犹有岁满减放之日;陷于肉刑,则终身残废矣,不可二也。今之民风,又不如古之知耻也。古见刑者于道,悚然知戒;今则益以动其残忍毒螫之机而已耳。猾胥赃吏,且将借此以恐胁良懦,卖请受寄,不可三也。且夫作法于仁,其弊犹残;兢兢以汉文为法,尚有新莽之焚如、周来之峻酷,况可以阶之厉乎?明太祖初得天下,或用法外之刑,后制律而尽罢之,且序其首曰:“敢有复议者,寘重典。”此可以为法也。
武帝以御史中丞南阳杜周为廷尉,周外寛内深,次骨【其用法深刻至骨】其治大仿张汤,时诏狱益多,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余人。廷尉一岁至千余章,章大者连逮证案数百,小者数十人。逺者数千里,近者数百里。防狱,廷尉及中都官诏狱,逮至六七万人,吏所增加十万余人。
【臣】按司马迁所传酷吏十人,其治大略相仿,而日甚一日。其始或以廉刻,其后则奸贪。其舞文巧诋,始于治豪猾,释羸弱;其后则讇事势家,侵辱下户。其惨刻之状,闻之者不寒而栗。而人主方且以为忠,以为能。史家因为之辞曰:“
译起初,文帝废除肉刑,表面上有减轻刑罚的名声,实际上却常常致人死亡。判处斩去右脚趾的,改为弃市处死;判处斩去左脚趾的,改为鞭打五百下;判处割鼻子的,改为鞭打三百下。这些受刑的人大多都死了。景帝元年,皇帝下诏说:“增加鞭打的数量与重罪没有区别,侥幸没死的,也无法再做人了。”于是制定法律:原本鞭打五百下的改为三百下,原本鞭打三百下的改为二百下。
中五年,皇帝下诏说:“各种案件如果有疑点,或者虽然依据法律条文定罪,但人们心里不服气的,就一律上报审议。”
皇上既然减少了鞭打的数目,但受刑者仍然不能保全性命,于是再次减少:原本鞭打三百下的改为二百下,原本鞭打二百下的改为一百下,又制定了关于刑具的规定:刑杖长五尺,根部粗一寸,用竹子制成,末端薄半寸,都要削平竹节。应当受鞭打的人,打完一罪的刑罚,就换人继续打。从此以后,受鞭打的人得以保全性命,然而死刑既重,活刑又轻,百姓容易触犯法律。
后元年春正月,皇帝下诏说:“审理案件,是重大的事情。人有聪明愚笨之分,官有上下等级之别。案件有疑点需要上报审议,主管部门不能决断的,移交给廷尉审议,之后如果认为不该审议的,不算失误。想要让审理案件的人务必首先秉持宽厚。”
【臣】认为:汉文帝废除肉刑的这一诏令,实在是千古气运转变的关键。因为刑罚到了暴秦时期已经冗杂滥用到极点,霜雪之后必定会有阳春,矫正枉曲的人不嫌过于正直。只有将斩去右脚趾改为弃市处死,似乎失之于过重。到了孝景帝重新商议后,法律更加精当。献帝时,曹操执政,陈群请求恢复肉刑,他的说法是:“汉朝废除肉刑却增加了鞭打,本意是兴起仁爱,但死的人很多,这就是所说的名义上轻而实际上重。名义轻就容易触犯,实际重就伤害百姓。况且杀人抵命,至于伤害别人或者残毁肢体,却只剪掉头发,这不符合道理。如果使用古代刑罚,让淫乱的人受宫刑,偷盗的人砍掉脚,那么永远不会有淫乱放荡、穿墙盗窃的奸邪了。汉法所杀的是死刑重罪,仁爱顾及不到;其余那些判处死刑的,可以用肉刑替代。这样那么受刑的和被保全的,就足以相互抵换了。现在用鞭打致死的刑罚替代不杀人的刑罚,这是重视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当时钟繇也认为可以,曹操几乎要听从。少府孔融议论说:“古代风俗淳朴,善恶区别分明,官吏端正刑罚清明,政治没有过失,百姓有罪,是自己招致的。末世衰微,风化败坏,政治扰乱风俗,法律伤害百姓,所以说‘在上位的人失去正道,百姓离散已经很久了’,却想用古代刑罚来约束他们,把他们投入残害遗弃之中,这不是所说的顺应时势变化。商纣王砍断刚涉水人的小腿,天下人认为他无道。一千八百个君主,如果各砍掉一个人的脚,那么天下常有一千八百个商纣王。想要寻求风俗休养生息,是做不到的。况且受刑的人,考虑不到生存,志向在于求死,大多趋向邪恶,不再回归正道。夙沙扰乱齐国,伊戾祸害宋国,赵高、英布成为世间大患,并不能阻止人不做坏事。即使忠诚如鬻拳,守信如卞和,智慧如孙膑,冤屈如巷伯,才华如司马迁,通达如刘向,一旦遭受刀锯之刑,终身不被齿列。这是穆公称霸的阻碍,南睢的骨立,卫武公的初筵,陈汤的都赖,魏尚的守边,都没有再施展的地方了。汉朝开辟改恶向善的道路,就是为此。”曹操认为他说得对,于是不再商议。到了宋朝,韩绛、曾布又想使用肉刑,吕公极力坚持反对才作罢。臣愚昧地认为肉刑必不可恢复,理由有三:现在的人情不能像古代那样重视犯法。古代说“象征性的刑罚悬挂示众来震慑他们,这样就不敢犯了”。现在的人怜悯不畏死,像古代所说的“画地为牢,正义的人不进入;刻木为吏,发誓不对答”,这很难做到。现在想要把轻刑加重,固然不可以;即使重刑也有详细审议、怜悯疑点的法律,可以希望保全性命。如果也用肉刑,断案官吏必定果断于快速判决,穿红衣服囚犯塞满道路,又将出现了,这是不可一。现在审理案件的官吏,又不像古代那样宽厚平和。苛刻深究,姑且不论,或许不免有五种过失的弊病,如所说的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有来者,误陷徒刑流放,还有每年减免释放的日子;陷入肉刑,就终身残废了,这是不可二。现在的民风,又不像古代那样知道羞耻。古代在道路上看到受刑的人,惊恐地知道警戒;现在却更加触动他们残忍毒害的机关罢了。狡猾的胥吏赃官,将借此来恐吓胁迫善良懦弱的人,买卖请托寄托,这是不可三。况且制定法律出于仁爱,其弊端尚且残暴;兢兢业业以汉文帝为法则,尚且有新莽的焚如、周来的峻酷,何况可以借此作为祸患的阶梯呢?明太祖刚得到天下,有时使用法外之刑,后来制定律法而全部废除,并且序言开头说:“敢有再议论的,置于重典。”这可以作为法则。
武帝任命御史中丞南阳人杜周为廷尉,杜周外表宽厚内心深沉,用法深刻至骨,他的治理大致模仿张汤,当时诏狱越来越多,二千石官员被拘禁的新旧相因,不少于百余人。廷尉一年多达千余章奏,章奏大的牵连逮捕证人案犯数百人,小的也有数十人。远的数千里,近的数百里。防备监狱,廷尉以及中都官诏狱,逮捕多达六七万人,官吏所增加的十万余人。
【臣】认为司马迁所传的酷吏十人,他们的治理大致相仿,而且一天比一天严重。他们起初有的以廉洁苛刻著称,后来则奸邪贪婪。他们舞文弄墨巧言诋毁,起初是惩治豪强猾吏,释放羸弱百姓;后来则谄媚权势之家,侵辱下层百姓。他们惨刻的样子,听到的人不寒而栗。而君主却认为他们忠诚,认为他们能干。史家因此为他们辩解道:
能胜其任,斯称其位”,以见严刑峻罚,非酷吏之自为之,而用酷吏者之劝为之也。十人首郅都,而终杜周。于都乃云:“公亷,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请谒无所听。”此于五过之疵,何有哉?惟其倡之于破觚斲雕【觚,八棱有隅者;破觚为圜,谓除其严法;雕,谓刻镂斲雕为朴,言反于淳朴也】之俗,而施之于畏法自重之民,不得不以为首恶也。杜周初征为吏,有一马且不全;及身久任,事至三公列,子孙尊官,家累巨万矣。以视都不有愧乎?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呜呼,是何言欤?迁之言曰:“其治防酷,皆甚于王温舒等矣。”盖以周为酷吏之最也。十人者:郅都斩,甯成髠钳,周阳由义纵弃市,张汤自杀,王温舒五族,尹齐尸亡去,减宣自杀,惟赵禹、寿杜周有子孙。盖天道之于殄絶恶人,亦有十失一二者。班固乃以张汤、杜周子孙贵显,不列之于酷吏传中,岂非曲笔也哉?
译能够胜任其职,才配得上他的职位”,由此可以看出,严酷的刑罚,并非酷吏自己愿意这样做的,而是任用酷吏的人鼓励他们这样做的。十个人中以郅都为首,以杜周为终。对于郅都,有人说:“他公正廉洁,不拆看私人信件,不接受馈赠,不听请托。”这在五种司法弊病中,又有什么过错呢?只是因为他倡导破除严酷法律、回归淳朴的风俗,而将其施行于畏惧法律、自重自爱百姓身上,不得不被视为首恶。杜周起初被征召做官吏时,连一匹完整的马都没有;等到他长期任职,官至三公之列,子孙身居高位,家中积聚了巨额财富。与郅都相比,难道不感到羞愧吗?有客人责备杜周说:“您为天子决断案件,不遵循三尺法律,专门以皇帝的旨意作为定罪的依据,法律本来就是这样吗?”杜周说:“三尺法律在哪里呢?前任皇帝认为对的,制定为律;后任皇帝认为对的,颁布为令。当时认为对的,何必拘泥于古代的法律呢?”唉,这是什么话啊!司马迁说:“他们治理防范酷烈,都比王温舒等人更厉害。”大概是因为把杜周看作酷吏中最恶劣的人。这十个人中:郅都被斩首,甯成被剃发戴铁钳,周阳由、义纵被处死示众,张汤自杀,王温舒被灭五族,尹齐尸体失踪,减宣自杀,只有赵禹、杜周有子孙。大概天道在灭绝恶人时,也有十分之一二的失误。班固竟然因为张汤、杜周的子孙显贵,不把他们列入《酷吏传》中,难道不是歪曲事实的笔法吗?
宣帝地节三年诏曰:「间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徳也。夫决狱不当,使有罪兴邪,不辜防戮,父子悲恨,朕甚伤之。今遣廷史与郡鞠狱,任轻禄薄,其为置廷尉平,秩六百石,员四人,其务平之,以称朕意。」于是每季秋后请谳时,上幸宣室,斋居而决事,狱刑号为平矣。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言:「今明主躬垂明听,虽不置廷平,狱将自正。若开后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政衰听怠,则廷平将召权而为乱首矣。」
元康二年,诏曰:"狱者,万民之命能使生者不怨,死者不恨,则可谓文吏矣。今则不然,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析,分也。分破律条,妄生端绪,出入人罪】深浅不平,奏不如实,上亦亡由知。四方黎民,将何仰哉?"二千石各察官属,勿用此人【臣】按:汉孝宣之综核名实,近于景武,视文帝之寛仁,虽逺不逮,而矜恤刑狱之意,时形之于诏书。盖酷吏之余风,自此少息矣。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寃民;于定国为廷尉,民自以不寃。夫非文、宣之世,二廷尉者,且以溺职罢黜,而民之寃固无以自直也。然则用法者之寛平严苛,视人主之所尚而已。
成帝河平元年诏曰:「今大辟之刑千有余条,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竒【居宜反】请【谓常文之外,主者别有所请以定罪也】他比【谓引他类以比附之,稍增律条也】日以益滋。自明习者不知所由,欲以晓喻众庶,不亦难乎?于以罗元元之民,夭絶无辜,岂不哀哉!其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时有司不能广宣上意,徒钩摭微细,毛举数事,以塞诏而已【臣】按《周礼》司刑:「杀罪五百」,而《书》吕刑:「大辟之罚,其属二百」。序《书》者以为训夏赎刑也。尧、舜、臯陶之制刑,非有滥,而夏禹轻之;文、武、周公之制刑,非有滥,而穆王轻之。死刑之数,所减者十之六。此其断然去之,而未尝拘牵于文义,廓然更始,而不但条列其细微。在禹之明徳,固优为之;而穆王以老髦荒忽之年,肆心游幸之后,举文、武、周公旧定律令,蠲除约省,不烦众议。吕侯之为司宼,盖亦与有功焉。观汉成帝河平之诏,有司竟不能称防,使千有余条之大辟,依约古训,明言如尧、舜、文、武之时,则当减什之五;如夏禹、穆王之时,则当减什之八。重无过于五百,轻无过于二百。元元之民,岂不幸甚而钩摭毛举?徒使不急之务,文案纷如,两可之言盈廷不决。明为遵奉纶言,实乃寝格诏防。何其敢于杀人而不敢于生人也!
光武时,大中大夫梁统上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减等】殊死刑【言其身首离絶而异处】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是之后,着为常凖。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臣闻立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正理。爱人以除残为务,正理以去乱为心。刑罚在衷,无取于轻。髙帝受命,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惟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余皆率由旧章。至哀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奏于左。愿陛下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事,下公卿。」光禄勲杜林奏曰:「大汉初兴,蠲除苛政,海内欢欣。及至其后,渐以滋章。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以为大戮。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
【臣】按:刑罚世轻世重,而典常之法卒不可易,所以谓之中,所以谓之权。然其刑之宥之,则在治狱之吏。所谓「非汝封刑杀劓刵人,无或刑杀劓刵人者也」。使其人徳或未至于明允,意或少违于钦恤,鲜不至于失其伦要矣。梁统之意,以为刑轻,民易犯,惠加奸轨,害及善良,殊不思果桃菜茹之类,集以成赃,则善良之陷大戮者众,
译汉宣帝地节三年下诏说:“近来官吏用法取巧,条文日益深苛,这是朕的德行不足造成的。如果判决案件不当,使有罪之人产生邪念,无辜之人遭受杀戮,父子悲痛怨恨,朕对此非常伤痛。现在派遣廷史与郡县共同审理案件,但他们的职权轻、俸禄薄,因此设置廷尉平,秩级六百石,员额四人,务必使刑罚公平,以符合朕的心意。”于是每逢季秋之后请谳之时,皇上亲临宣室,斋戒居住并裁决案件,刑罚号称公平。涿郡太守郑昌上疏说:“如今圣明的君主亲自垂听政事,即使不设置廷尉平,案件也会自然公正。如果为后世考虑,不如删定律令。律令一旦确定,愚昧的百姓知道如何规避,奸邪的官吏就没有可操纵的余地了。现在不纠正根本,而设置廷尉平来治理末节,政事衰败、听断懈怠时,廷尉平将招致权变而成为动乱的祸首。”
元康二年,下诏说:“司法,关系到万民的性命,能使活着的人不怨恨,死去的人不遗憾,才可以称为文吏。现在却不是这样,用法有时持取巧之心,分割律条、妄生端绪,出入人罪,深浅不平,奏报不实,皇上也没有办法知道。四方百姓,将依靠什么呢?”二千石官员各自考察属官,不要任用这种人。臣按:汉宣帝综核名实,接近景帝、武帝,比起文帝的宽仁,虽然远远不及,但怜悯体恤刑狱的意思,时常体现在诏书中。大概酷吏的余风,从此稍微平息了。张释之担任廷尉,天下没有冤民;于定国担任廷尉,百姓自认为没有冤屈。如果不是文帝、宣帝的时代,这两位廷尉,将会因为失职而被罢黜,而百姓的冤屈本来就没有办法自我伸张。那么,执法者的宽平或严苛,只看君主所崇尚的罢了。
汉成帝河平元年下诏说:“如今死刑的条文有一千多条,律令烦杂繁多,有一百多万字。奇请、他比日益滋生。即使是熟悉法律的人也不知所措,想要晓谕百姓,不也很难吗?以此来罗织无辜百姓,断送无辜者的性命,岂不可悲!请议定减少死刑以及可以免除、简约的条文,使它们明显易懂,分条奏报。”当时有关部门不能广泛宣扬皇上的心意,只是钩稽搜罗细微之处,列举几件事,来应付诏书罢了。臣按《周礼》司刑:“杀罪五百”,而《尚书·吕刑》:“大辟之罚,其属二百”。序《书》的人认为这是训示夏代赎刑。尧、舜、皋陶制定刑罚,没有滥刑,而夏禹减轻了;文王、武王、周公制定刑罚,没有滥刑,而穆王减轻了。死刑的数量,减少了十分之六。这果断地去除,而不曾拘泥于文义,廓然革新,而不只是罗列细微之处。在禹的明德,本来就能做到;而穆王在年老昏聩之年,肆意游乐之后,举起文王、武王、周公旧定的律令,免除简约,不烦众议。吕侯担任司寇,大概也有功劳。看汉成帝河平的诏书,有关部门竟然不能称职,使一千多条死刑,依照古训,明确说明如尧、舜、文王、武王之时,就应当减少十分之五;如夏禹、穆王之时,就应当减少十分之八。重的不超过五百,轻的不超过二百。无辜的百姓,岂不是很幸运,而钩稽搜罗、列举细微?只是让不急之务,文书纷乱,模棱两可的话充满朝廷不能决断。表面上是遵奉纶言,实际上是搁置诏令。怎么敢杀人而不敢让人活呢!
光武帝时,大中大夫梁统上疏说:“臣私下看到元帝初元五年,减轻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减轻死刑八十一事。其中四十二事,手杀人的减死一等。从此之后,成为常例。所以人轻视犯法,官吏容易杀人。臣听说立君之道,以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正理。爱人以除残为务,正理以去乱为心。刑法适中,不取轻。高帝受命,简约法令,确实得其宜。文帝只废除肉刑和连坐之法,其余都遵循旧章。到哀帝、平帝继位,即位时间短,听断少。丞相王嘉轻易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几年之间,一百多事,有的不利于理,有的不满足民心。谨表其尤其有害于体统的,奏于左。愿陛下宣诏有关部门,详细选择其善定不易之典事,下达公卿。”光禄勋杜林奏说:“大汉初兴,废除苛政,海内欢欣。等到后来,逐渐滋长。果桃菜茹的馈赠,聚集而成赃。小事无妨于义,作为大戮。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互相逃避,弊端更深。臣愚以为,应当如旧制,不合翻移。”
臣按:刑罚世轻世重,而典常之法终究不可改变,所以称为中,所以称为权。然而其刑之宥之,则在治狱之吏。所谓的“非汝封刑杀劓刵人,无或刑杀人者也”。如果这些人德行未至于明允,心意稍违于钦恤,很少不至于失其伦要。梁统的意思,认为刑轻,民易犯,惠加奸轨,害善良,殊不思果桃菜茹之类,聚集而成赃,则善良之陷大戮者众,
而不足以禁奸轨也。且其事发相累,不得不上下相防,难以语于令行禁止矣。先王命士训刑,仁之至,义之尽。若汉之初元,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建平,轻殊死刑八十一事,亦可谓过于仁,而义或不足也。其在光武维新再造,固当用轻典之世,而统乃欲翻移旧制,不达于权矣,何以言中乎?
译却不足以禁止奸邪违法的行为。况且案件发生互相牵连,不得不上下互相防备,难以做到政令畅通、禁令有效。先王命令士人讲解刑法,是仁爱的极致,道义的完备。像汉元帝初元年间,减轻死刑三十四项;汉哀帝建平年间,减轻死刑八十一项,也可以说是过于仁爱,而道义或许有所不足。至于光武帝革新政治、重建汉室,本应使用宽缓法典的时代,统却想要推翻改变旧制,是不懂得权变啊,怎么能说是适中呢?
魏明帝太和三年冬十月,立听讼观,置律博士。初,魏文侯师李悝着《法经》六篇,商君受之以相秦,萧何定汉律,益为九篇。后稍増至六十篇,又有令三百余篇,决事比九百六卷,世有増损错糅,无常。后有各为章句,马、郑诸儒十有余家,以至于魏所当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余言,览者益难。魏明乃诏但用郑氏章句。尚书卫顗奏曰:“刑法者,国家之所贵重,而私议之所轻贱;狱吏者,百姓之所县命,而选用者之所卑下。王政之敝,未必不由此也。请置律博士。”帝从之。又诏司空陈羣、散骑常侍刘邵等删约汉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书官令、军中令,合百八十余篇。于正律九篇为増,于旁章科令为省矣。
齐武帝永明九年,律书成。初,晋张、裴、杜预共注《律》三十卷,自泰始以来用之。律文简约,或一章之中,两家所处,生杀顿异,临时斟酌,吏得为奸。齐武帝留心法令,诏狱官详正旧注。廷尉山隂孔稚珪上表,以为律文虽定,茍用失其平,则法书徒明于袠里,寃魂犹结于狱中。窃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今之士子,莫肻为业,纵有习者,世议所轻,将恐此书永沦胥吏之手矣。今若置律助敎,依五经例,国子生有欲读者,防试髙第,即加擢用,以补内外之官,庶几士流有所劝慕。诏从其请,事竟不行。齐显祖时,军国多事,决狱罕依律文,相承谓之变法,从事。世祖即位,思革其弊,乃督修律令,成《律》十二篇,《令》四十卷,班行之。自是后为吏者,始守法令。又敕仕门子弟,常讲习之,故齐人常晓法。
隋文帝开皇元年冬十月初,行新律。初,周法比于齐律,烦而不要。隋主命髙颎、郑译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练习典故,达于从政,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于是去前世枭轘【音患,车裂也】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议、请、减、赎、官当之科,以优士大夫。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县不为理者,听以次经郡及州;若仍不为理,听诣阙伸诉。自是法制遂定,后世多遵用之。
开皇三年十二月,更定律,置博士。帝览刑部奏,断狱数犹满万,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牛▯等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惟定【订定】留【存留】五百条,凡十二卷。自是刑网简要,踈而不失,仍置律博士弟子员。大理寺之属,有律博士八人。
【臣】按先儒以为臯陶见道甚明,羣圣所宗。舜乃使之为士。武王之母弟惟康叔为司宼,盖精于法者。鲁颂泮水言淑问如臯陶在泮献囚。古之建学以教士,而献囚于此,使学者知受辞断罪。其善讯服囚,皆必如古之明允之士,所以为明刑以弼敎也。所谓学古入官,议事以制者,亦犹后之言以经义量决矣。学古之人,见理既明,处事必审,以古制定今狱,必不至于偏颇者也。夫古之学者之于本末精粗,交养兼备,固夫人而可使当献囚之任,而必有性之特善于是者出焉。则又始终厥官,如唐虞两朝之久,竟无以易臯陶者。而苏忿生、衞康叔、吕侯皆以外诸侯而官司宼王朝也,亦何尝耻学法律薄为刑官哉?如郑子产之铸刑书,魏李悝之撰法经,斯刑法之事渐与六艺之科判而为二矣。秦燔书诗,杀儒士,而学法令者以吏为师。是诗书法令既已道不同,不相为谋,而又惟当时为是,不得以古议今。学士大夫所以鄙其事而羞为其职也。然其书亦以吏所习,故于虞周以来之法虽多变乱,而尚存其大都。如萧何之律虽曰权制,亦原本古人也。而汉马郑诸儒又各为之章句。魏晋以后,陈羣、杜预、崔浩之属各随时代沿革增省刋定注释。自隋裴政折衷旧制以行新律,而后多遵用之。盖律法相▯,又杂出于儒者
译魏明帝太和三年冬季十月,建立听讼观,设置律博士。起初,魏文侯的老师李悝撰写《法经》六篇,商鞅接受它来辅佐秦国,萧何制定汉律,增加为九篇。后来逐渐增加到六十篇,又有法令三百多篇,决事比九百六卷,历代有增减混杂,没有定规。后来各家分别作章句注解,马融、郑玄等儒者有十多家,以至于到魏朝应当使用的,合计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多字,阅览的人更加困难。魏明帝于是下诏只采用郑玄的章句。尚书卫顗上奏说:“刑法是国家所看重的,却是私下议论所轻贱的;狱吏是百姓所托付性命的,却是选拔任用者所轻视的。王政的弊病,未必不是由此产生的。请求设置律博士。”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又下诏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等人删减约略汉法,制定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以及尚书官令、军中令,合计一百八十余篇。在正律九篇方面有所增加,在旁章科令方面有所删减。
齐武帝永明九年,律书编成。起初,晋朝张斐、裴頠、杜预共同注释《律》三十卷,自泰始年间以来一直使用。律文简约,有时一章之中,两家判决不同,生杀大权顿时差异,临时斟酌,官吏得以作奸犯科。齐武帝留心法令,下诏狱官详细校正旧注。廷尉山阴人孔稚珪上表,认为律文虽然确定,如果使用失去公平,那么法书只是明白地藏在书箱里,冤魂仍然郁结在监狱中。我私下推寻古代的名流,多有精通法学的,现在的士人,没有肯以此为业的,即使有学习的,也被世俗议论所轻视,恐怕这本书永远沦落胥吏之手了。现在如果设置律助教,依照五经的例子,国子生有想要学习的,考试高等,就加以提拔任用,以补充内外官员,或许士人会有所劝勉仰慕。皇帝下诏听从他的请求,事情最终没有实行。齐显祖时,军国事务繁多,判决案件很少依据律文,沿袭称为变法从事。世祖即位,思考革除这种弊端,于是督促修定律令,编成《律》十二篇,《令》四十卷,颁布施行。从此以后做官吏的,才开始遵守法令。又敕令仕门子弟,经常讲习它,所以齐人常常通晓法律。
隋文帝开皇元年冬季十月初,施行新律。起初,周法与齐律相比,烦琐而不切要害。隋主命令高颎、郑译以及上柱国杨素、率更令裴政等人,再次修定。裴政熟悉典故,通晓从政之道,于是采纳魏、晋旧律,下至齐、梁的沿革轻重,取其折衷。于是废除前世的枭首车裂及鞭刑,除非谋反以上的大罪,没有收族之罪。开始制定死刑两种:绞、斩;流刑三种:从二千里到三千里;徒刑五种:从一年到三年;杖刑五种:从六十到一百;笞刑五种:从十到五十。又制定议、请、减、赎、官当的条款,以优待士大夫。废除前世的审讯酷法,拷打不得超过二百,枷杖的大小,都有程式。百姓有冤屈,县里不为审理的,允许依次经过郡及州申诉;如果仍然不为审理,允许到朝廷申诉。从此法制于是确定,后世多遵用它。
开皇三年十二月,再次修定律令,设置博士。皇帝阅览刑部奏章,断狱数量仍然满万,认为律法尚且严密,所以人多陷于罪。又敕令苏威、牛弘等人再次修定新律,废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刑杖刑等一千多条,只确定留存五百条,共十二卷。从此刑网简要,宽疏而不失法度,仍然设置律博士弟子员。大理寺的属官,有律博士八人。
臣按:先儒认为皋陶见道非常明白,是群圣所尊崇的。舜于是让他担任士。武王的同母弟只有康叔担任司寇,大概是精通法律的人。《鲁颂·泮水》说“淑问如皋陶在泮献囚”。古代建立学校以教育士人,而在这里献囚,使学者知道受理辞讼断决罪案。那些善于讯问使囚犯服罪的,都必定像古代明允的士人,所以用明刑来辅助教化。所谓学习古代进入官职,议论事情以制定法规,也就像后来所说的以经义量决了。学习古代的人,见理既然明白,处事必定审慎,用古代制度制定今天的狱案,必定不至于偏颇。古代学者对于本末精粗,交养兼备,固然人人都可以担任献囚的职务,而必定有本性特别擅长于此的人出现。于是又始终担任这个官职,像唐虞两朝那样长久,竟然没有可以替代皋陶的人。而苏忿生、卫康叔、吕侯都以外诸侯的身份在王朝担任司寇,又何曾以学习法律为耻、以担任刑官为薄呢?像郑子产铸造刑书,魏李悝撰写法经,这刑法之事逐渐与六艺之科判分为二了。秦焚烧诗书,杀害儒士,而学习法令的人以吏为师。于是诗书与法令既然道不同,不相为谋,而又只以当时的是非为标准,不能用古代议论今天。学士大夫所以鄙视这件事而羞于担任这个职务。然而那书也因为吏所习,所以对于虞周以来的法律虽然多变乱,但尚存其大体。像萧何的律虽然说是权制,也原本于古人。而汉马融、郑玄等儒者又各自作章句。魏晋以后,陈群、杜预、崔浩之类各随时代沿革增省刊定注释。自从隋裴政折衷旧制以施行新律,而后多遵用它。大概律法相互沿袭,又杂出于儒者。
之手,而非尽刀笔吏所为也。魏明时尚书卫顗之奏置律博士,而隋仍之。齐孔稚珪欲置律助敎试国子生。北齐世祖又敕仕门子弟讲习法令。盖法学既分,条目既众,自不得不由讲习始可通晓。而世论所轻,士子莫肻为业,所以此书永沦胥吏之手。入官之始,顾视茫然,吏得縁为奸利,生死轻重,比附殊科。及久更事任,于法令渐明习,而操刀制锦之讥已不胜其悔矣。然则置律博士、助敎于学宫,亦古者在泮献囚之意也。
译(这)是胥吏手中的事务,而并非全是刀笔吏所做的事情。魏明帝时,尚书卫顗上奏设置律博士,隋朝沿袭了这一制度。南齐孔稚珪想要设置律助教,来考核国子监的学生。北齐世祖又下诏让官宦子弟讲习法令。大概是因为法学已经分科,法律条目众多,自然必须从讲习开始才能通晓。然而世俗舆论轻视法学,士人学子没有人愿意以此为业,所以这部书永远沦落在胥吏手中。官员初入仕途,面对法律茫然无知,胥吏得以借此谋取私利,在判决生死轻重时,比照附会,区别对待。等到长期经历事务,对法令逐渐熟悉,但“操刀制锦”的讥讽已经让人悔之不及了。那么,在学宫设置律博士、助教,也是古代在泮宫献囚的意义所在啊。
唐太宗贞观元年春正月,命吏部尚书长孙无忌等与学士法官更议定律令,寛绞刑五十条为断右趾,上犹嫌其惨,曰:“肉刑废已久,宜有以易之。”蜀王法曹参军裴▯献请改为加役流,流三千里,居作三年,诏从之【臣】按:律令累代増省不同,至隋之开皇、大业间,既经裴政更定,蘓威、牛▯之徒踵事删除,至为寛简。然而髙祖晩年,喜怒不恒,用法峻急;炀帝之末,征役繁兴,民不堪命,有司临时迫脇以求济事,不复用律令矣。此亦孔稚珪所云“法书徒明于袠里,寃魂犹结于狱中”者耶?唐有天下,更议定律,寛死刑五十余条,犹嫌断趾之惨,改从流宥,盖敬狱祥刑之意见诸实事,民有更生之心,非仅前此讲求空文也。
四年冬十一月,除鞭背刑。上读《明堂鍼灸书》,云:“人五藏之系,咸附于背,故有是命。”
【臣】按:汉景帝着笞臋之令,毕一罪乃更人。自是笞者得全,不知何以至唐犹有笞囚背者?唐既去笞背之刑矣,不知宋人何以复立脊杖之法也?夫笞背而死,孰与斩趾劓鼻而生?太宗因读鍼灸书而感防及此,固有无时无事不存心爱民者矣。有唐贞观之际,固生民之一治也。臣因思今之决杖,本有罪者也,而依古制,笞者以一人毕一罪,征比租课,不过稍示薄惩,使愚民知所警惧,早办公赋尔。而行杖者至五輙更一人,如其推汉景毕罪乃更一人之令,而令有司征比之时,不得已而敲扑,毋得輙更人行杖,庶几不失爱民之意,而官吏不得肆其虐也与?
五年十二月,制:“自今决死刑者,皆覆奏。决日,彻乐,减膳。”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己讫。又古刑人,君为之辍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着令。又百司断狱,惟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其间岂能尽无寃乎?”因制决死囚者,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敎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而情可矜者,録状以闻。由是全活甚众。其五覆奏者,以决刑前一二日至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
房元龄等受诏定律令,定律五百条,立刑名二十等,比隋律减火辟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蠧,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又定令一千五百九十余条。
又删武徳以来敕格,定留七百条。又定枷杻钳鏁杖笞,皆有长短广狭之制。自张蕴古之死,法官以出罪为戒。时有失入者,又不加罪。上尝问大理卿刘徳威曰:「近日刑网稍密,何也?」对曰:「此在主上,不在羣臣。人主好寛则寛,好急则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失入无辜,失出更获大罪,是以吏各自免,竞就深文,非有敎使之然,畏罪故耳。陛下傥一断以律,则此风立变矣。」上悦,从之。由是断狱平允。
【臣】按魏晋以迄周隋,法令屡更,虽偏霸之朝,刻急之主,亦有除烦去苛之令,而钩摭毛举,不能于殊死大辟大有所寛减,治狱之吏复不能于法律之外为囚求生,甚且特用惨酷,不依律令断拟。虽复经生法家叅互考订,其书亦甚修明完具,而民之罹于网者,盖不能自脱。故曰:「好寛则寛,好急则急,在主上,不在羣臣也。」以太宗之为君,房杜之为相,其致治之具,固有本源,其于法令,既已除古死刑之大半,而法当死而情可矜者,覆视往往得全活,而又轻失出之律,吏用是不以深文求免,称平允焉。臣观其时,其君下一令,则咨嗟敬慎,惟恐下之不能奉行,徳不下究;其臣进一言,则忠厚悱恻,惟恐其上之不能见信,膏泽不施,盖真能爱其民,非如前代具文而已。
太宗又诏以身体髪肤不敢毁伤,比来诉讼者或自毁耳目,自今有犯,先笞四十,然后就法。」
【臣】按:古人以保全父母之遗体,氷渊战兢,不敢少有失坠,以丽于刑辟。若先自毁其耳目,真乃刑戮之民耳。太宗此诏,足以惩刁止健,好生之徳,异于妇寺之仁也。
宪宗
译唐太宗贞观元年春正月,命令吏部尚书长孙无忌等人,与学士、法官共同商议修订律令,将五十条绞刑改为砍断右脚趾,皇上仍然嫌其残酷,说:“肉刑废除已经很久了,应该有别的办法来替代它。”蜀王府法曹参军裴〇献请求改为加役流,即流放到三千里外,服劳役三年,皇上下诏采纳了他的建议。【臣】按:律令在历代中增减不同,到了隋朝开皇、大业年间,已经经过裴政重新审定,苏威、牛〇等人沿袭此事进行删减,极为宽简。然而高祖晚年,喜怒无常,用法严酷急切;炀帝末年,征发徭役繁多兴起,百姓无法忍受,有关部门临时胁迫以求成事,不再使用律令了。这也是孔稚珪所说的“法律条文徒然在书卷中明晰,冤魂仍然在狱中郁结”的情形吧?唐朝拥有天下,重新商议制定律令,宽减死刑五十多条,仍然嫌砍断脚趾的残酷,改从流放宽宥,大概是敬慎狱讼、慎重刑罚的见解体现在实事上,百姓有了重生的希望,不仅仅是此前讲求空泛的文辞罢了。
贞观四年冬十一月,废除鞭打背部的刑罚。皇上阅读《明堂针灸书》,上面说:“人的五脏的系连,都附着在背部,所以有此命令。”
【臣】按:汉景帝颁布笞打臀部的法令,打完一个罪行才更换行刑的人。从此受笞刑的人得以保全性命,不知道为何到了唐朝还有笞打囚犯背部的情况?唐朝既然已经废除了笞背的刑罚,不知道宋朝人为什么又设立脊杖的法令呢?笞打背部而死,与砍断脚趾、割去鼻子而活相比,哪个更好?太宗因为阅读针灸书而感悟防备并想到这一点,确实有无时无刻不心存爱民之心的人啊。唐朝贞观年间,确实是百姓的一个太平盛世。臣因此想到现在的决杖,本来是有罪的人,而依照古制,笞刑由一个人打完一个罪行,征收租税赋课,不过是稍微表示轻微的惩罚,让愚昧的百姓知道警戒畏惧,尽早办理公赋罢了。而行杖的人每打五下就更换一个人,如果推行汉景帝打完罪行才更换一个人的法令,而命令有关部门在征收催缴时,不得已而敲打扑打,不得随意更换人行杖,大概不至于失去爱民的本意,而官吏也不能肆意施虐了吧?
贞观五年十二月,皇帝下制:“从今以后,判决死刑的,都要复核奏报。行刑当天,撤去音乐,减少膳食。”皇上对侍臣说:“我认为死刑最为重大,所以命令三次复核奏报,是想思考得详细成熟罢了。而有关部门在片刻之间,三次复核就已经完毕。又古代处决犯人,君主为此停止音乐、减少膳食。我的宫廷没有常设的音乐,但常常为此不吃酒肉,只是没有颁布法令。又各部门断案,只依据律文,虽然情有可悯,但不敢违法,其中难道能完全没有冤屈吗?”于是下制判决死囚的,在两天内五次复核奏报,下发到各州的三次复核奏报。行刑当天,尚食局不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寺不演奏音乐,都命令门下省复核审视。有依法当死但情有可悯的,记录状文上报。因此保全活命的人很多。那五次复核奏报的,从行刑前一两天到行刑当天,又三次复核奏报。只有犯恶逆罪的,一次复核奏报罢了。
房玄龄等人接受诏令制定律令,制定律五百条,设立刑名二十等,相比隋律减少死刑九十二条,减少流刑改为徒刑的七十一条,凡是削去繁琐、去除弊端,变重为轻的不可胜数。又制定令一千五百九十多条。
又删减武德以来的敕格,确定保留七百条。又确定枷、杻、钳、锁、杖、笞,都有长短宽窄的制度。自从张蕴古死后,法官以判轻罪为戒。当时有判重罪的,也不加罪。皇上曾经问大理卿刘德威说:“近日刑网稍密,为什么呢?”回答说:“这在于君主,不在于群臣。君主喜好宽缓就宽缓,喜好严急就严急。律文规定判重罪减三等,判轻罪减五等。现在判重罪无辜,判轻罪反而获得大罪,因此官吏各自免于获罪,竞相使用深奥苛刻的条文,不是有教令让他们这样,是畏惧获罪罢了。陛下如果一律依据律法判决,那么这种风气立刻就会改变。”皇上高兴,听从了他的建议。因此断案公平允当。
【臣】按:从魏晋直到周隋,法令屡次变更,即使是偏安霸道的朝廷,刻薄严急的君主,也有去除繁琐苛细的法令,但钩稽搜求、列举细故,不能在殊死大辟上大大宽减,治狱的官吏又不能在法律之外为囚犯求生,甚至特别使用惨酷手段,不依据律令断案拟罪。虽然经过经学家、法学家参互考订,他们的书籍也很修明完备,但百姓陷入网罗的,大概不能自己脱身。所以说:“喜好宽缓就宽缓,喜好严急就严急,在于君主,不在于群臣。”以太宗作为君主,房玄龄、杜如晦作为宰相,他们致治的器具,固有本源,对于法令,已经废除了古代死刑的大半,而依法当死但情有可悯的,复核审视往往得以保全活命,又减轻判轻罪的律法,官吏因此不利用深奥苛刻的条文求免于罪,称为公平允当。臣观察那个时代,君主下达一道命令,就叹息敬慎,唯恐下面不能奉行,恩德不能下究;臣子进献一言,就忠厚悱恻,唯恐上面不能见信,恩泽不能施加,大概真能爱护百姓,不像前代只是具文而已。
太宗又下诏说:“身体发肤不敢毁伤,近来诉讼的人有的自己毁坏耳目,从今以后有犯此罪的,先笞打四十,然后依法处理。”
【臣】按:古人以保全父母留下的身体,如履薄冰、如临深渊,战战兢兢,不敢稍有失坠,以致触犯刑律。如果先自己毁坏耳目,真是受刑戮的百姓啊。太宗这道诏令,足以惩治刁滑、制止强悍,好生的德行,不同于妇人和宦官的仁慈。
宪宗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人梁悦报父讐,杀秦果,自诣县请罪。敕复讐,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敎之大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职方员外郎韩愈议以为: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不许复讐,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讐,则人将倚法専杀,无以禁止其端矣。故圣人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宜定其制曰:凡复父讐者,事发具申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敕梁悦杖一百,流循州。
译唐宪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人梁悦为报杀父之仇,杀死秦果,随后亲自到县衙投案请罪。皇帝下诏说:关于复仇之事,依据礼经则道义有所不同,依据国家法令则是杀人者死。礼与法这两件事,都是王道教化的重要根本。既然存在这种差异,就必须依靠讨论辩论来厘清。应当命令尚书省召集官员共同商议,然后上奏皇帝。职方员外郎韩愈上议认为:法律中没有关于复仇的条文,这并不是法律条文有缺失。这是因为如果不允许复仇,就会伤害孝子的心,违背先王的训导;如果允许复仇,人们就会倚仗法律专门杀人,无法禁止这种风气的开端。所以圣人在经书中反复阐明复仇的道义,而在法律中深深隐去相关的条文,其用意是让执法官吏一律依据法律判决,而精通经术的士人能够引用经书来议论。应当制定制度说:凡是为父复仇的人,事发后详细申报尚书省共同商议,上奏皇帝,斟酌适宜的办法来处理,这样经书和法律就不会失去它们的宗旨了。皇帝下诏判处梁悦杖刑一百,流放循州。
【臣】按《周官司徒》调人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注曰:「难,相与为仇讐;谐,犹调也。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注曰:「过,无本意也;成,平也。以乡里之民共和解之。凡和难,父之讐辟之海外,兄弟之讐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讐不同国。」注曰:「和之,使辟于此,不得就而仇之;弗辟,则与之瑞节而以执之。」注曰:「和之而不肻辟者,是不从王命也。王以剡圭使调人执之,治其罪。凡杀人有反杀者,使邦国交讐之。」疏曰:「反覆也,谓既杀一人,其有子弟复杀之,恐后与己为敌而害己。故郑注云:欲除害弱敌也。云邦国交讐之者,其杀人者或逃向邻国,所之之国得即讐之,故云邦国交讐之也。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讐;讐之则死。」注曰:「义,宜也。谓父母兄弟师长尝辱焉而杀之者,如是为得其宜,虽所杀者人之父兄,不得讐之也,使不同国而已。凡有鬭怒者,成之;不可成者,则书之。先动者诛之。」注曰:「鬭怒,辩讼者也;不可成,不可平也。书之,记其姓名,辩本也。郑司农云:成之,谓和之也。和之,犹今二千石以令解讐怨,后复相报,移徙之,此其类也。司宼、朝士:凡报仇讐者,书于士,杀之无罪。」疏曰:「凡仇人告,王法所当讨,得有报讐者,谓防赦后,使已离其乡,反来还于乡里欲报之时,先书于士,然后杀之无罪。」臣据此二职之文,当是前此审问系过失而不能调和者,当避而其人恋土不即去,或来还者,死家子弟告于朝士,朝士即当文移调人,调人执而归罪于司宼。其或已书于朝士而调人未执之间,死家子弟杀之则无罪也。犹无故入人宅室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其时格杀之无罪,其时乃当下之顷耳。此即杀人而义者,也被杀之家不得展转相报,使之不同国,亦所以慰死家子弟之心也。夫杀人者死,既使义不共天者无不申之寃痛,间即有过误矜。疑犹当使之逺避,不得宴然居于乡土。惟违王命而不避,或私还,则官当执之,私亦得而杀之。而其未告于朝士,则虽卒然相遇,亦不得而专杀也。此谓仁之至,义之尽。既已详载于经,先王议事以制,固非律文之所得而尽其曲折者矣。
周世宗显徳四年,诏以律令文古难知,敕格烦杂不一,命御史知杂事张湜等训释详定为刑统。
宋太祖干徳二年,以窦仪为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奉诏重定刑统,为三十卷。
【臣】按:文古难知,则侮文、巧诋者众,烦杂不一,则比附轻重难齐。此刑统一书,始于周世宗,而终宋之世,行之也。
太祖尤注意刑辟,哀矜无辜,故开宝以来,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从寛恤。自三年至八年,诏所贷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独严贪墨之罪,赃吏必诛。
太宗虑大理、刑部吏舞文巧诋,乃置审刑院于禁中,以李昌龄知院事,置详议官六员。凡狱上奏,先达院印讫,付大理、刑部断覆以闻,乃下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以付中书省行之。其未允者,宰相覆以闻,始命论决。
【臣】按:宋之太祖、太宗所以钦恤刑罚者,其家法如此。后世地虽蹙,而后亡;势虽弱,而不畔。盖亦立国忠厚之报也。
以上省刑罚
御定孝经衍义卷三十八
<子部,儒家类,御定孝经衍义》>
钦定四库全书
御定孝经衍义卷三十九
天子之孝
省刑罚
弭盗附
易·系辞下传》第二章:重门击柝以待防客,盖取诸豫。杨文焕曰:「川途既通,则防客至矣,又不可无御之之术,故取之豫。重门以御之,击柝以警之,则防客无自而至。二隂在前,重门之象也;一阳在下,击柝之象也;三隂安于内,说豫之象也。」
【臣】按:上古外户不闭,御风气而已,至是始有防客之防。
春秋左传邾庶其【邾大夫】以漆闾丘【邾二邑】来奔,季武子以公姑姊妻之,皆有赐于其从者。于是鲁多盗,季孙谓臧武仲曰:「子盍诘盗?」武仲曰:「不可诘也,纥【臧武仲名】又不能。」季孙曰:「我有四封而诘其盗,何
译臣查阅《周官·司徒》篇,调人一职掌管调解万民之间的仇怨,使之和谐。郑玄注解说:“难,指互相结为仇敌;谐,就是调和的意思。凡是因过失而杀伤他人的,由乡里之民共同调解平息。”郑玄又注解说:“过,指没有本意;成,指平息。由乡里之民共同调解和解。凡是调解仇怨,父亲的仇人,要放逐到海外;兄弟的仇人,要放逐到千里之外;堂兄弟的仇人,不能同处一国。”郑玄又注解说:“调解他们,使他们避开此地,不得靠近而复仇;如果不避开,就给予瑞节凭证而逮捕他们。”郑玄又注解说:“调解后仍不肯避开的,是不服从王命。王派遣调人手持剡圭逮捕他们,治他们的罪。凡是杀人而有被反杀的,让各国互相仇视。”孔颖达疏解说:“反,指反复。意思是已经杀了一人,其子弟又反过来杀他,恐怕以后与自己为敌而害己。所以郑玄注解说:想要除去祸害、削弱敌人。说各国互相仇视,是因为杀人者或许逃往邻国,所到的国家得以立即仇视他,所以说各国互相仇视。凡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不同处一国,命令不要复仇;复仇则处死。”郑玄注解说:“义,指适宜。意思是父母、兄弟、师长曾经侮辱他而杀他们的,像这样是合乎适宜的,即使所杀的是别人的父兄,也不得复仇,只是让他们不同处一国罢了。凡是有争斗发怒的,调解他们;不能调解的,就记录下来。先动手的人处死。”郑玄注解说:“鬭怒,指争辩诉讼的人;不可成,指不能平息。书之,指记下姓名,辨明根本。郑司农说:成之,指调解他们。调解他们,就像现在二千石官员用命令解怨仇,后来再互相报复,就迁徙他们,这是同类的事。司寇、朝士:凡是报仇的人,向士官登记,杀他无罪。”孔颖达疏解说:“凡是仇人告发,王法应当讨伐,如果有报仇的人,是指防止赦免后,使已离开家乡,又回来在乡里想要报仇的时候,先向士官登记,然后杀他无罪。”臣根据这两职的条文,应当是此前审问认定是过失而不能调解的,应当避开而那人留恋乡土不立即离去,或者回来的人,死者子弟向朝士告发,朝士就应当发公文给调人,调人逮捕而归罪于司寇。那些已经向朝士登记而调人尚未逮捕之间,死者子弟杀他则无罪。就像无故进入别人宅室庐舍、登上别人的车船、牵引人想要犯法,当时格杀他无罪,那正是应当下手的时刻。这就是杀人而合乎道义的情况,被杀之家不得辗转报复,让他们不同处一国,也是用来安慰死者子弟的心。杀人者死,既然使义不共天者无不伸张冤痛,间或有过误怜悯。怀疑仍应当让他们远避,不能安然居住在乡土。只有违背王命而不避开,或者私自回来,那么官府应当逮捕他们,私人也可以杀他。而没有向朝士告发,那么即使突然相遇,也不能擅自杀他。这可以说是仁的极致,义的尽善。既然已经详细记载在经书中,先王议事以制定,本来不是律文所能完全尽其曲折的。
周世宗显德四年,下诏认为律令文辞古奥难以知晓,敕格烦杂不统一,命令御史知杂事张湜等人训释详定为刑统。
宋太祖乾德二年,任命窦仪为工部尚书,兼任大理寺判官,奉诏重新制定刑统,共三十卷。
臣按:文辞古奥难以知晓,那么侮弄文辞、巧言诋毁的人就多;烦杂不统一,那么比照附会轻重难以齐平。这部刑统,始于周世宗,而终宋之世,施行它。
太祖尤其注意刑罚,哀怜无辜,所以开宝以来,犯大辟罪非情理深害者多从宽恤。从三年到八年,诏令所赦免死罪的共四千一百八人,唯独严厉贪墨之罪,赃吏必诛。
太宗顾虑大理、刑部官吏舞文弄法巧言诋毁,于是在禁中设置审刑院,任命李昌龄知院事,设置详议官六员。凡是狱案上奏,先送达院印讫,交付大理、刑部断覆以闻,然后下院详议中覆裁决讫,交付中书省施行。那些未允的,宰相覆奏以闻,才命令论决。
臣按:宋之太祖、太宗之所以钦恤刑罚,他们的家法如此。后世地虽蹙,而后亡;势力虽弱,而不背叛。大概也是立国忠厚的报应吧。
以上省刑罚
御定孝经衍义卷三十八
<子部,儒家类,御定孝经衍义>
钦定四库全书
御定孝经衍义卷三十九
天子之孝
省刑罚
弭盗附
《易·系辞下传》第二章:重门击柶以待防客,大概取象于豫卦。杨文焕说:“川途既通,那么防客至矣,又不可无御之之术,所以取象于豫。重门以御之,击柶以警之,那么防客无自而至。二阴在前,是重门的象;一阳在下,是击柶的象;三阴安于内,是悦豫的象。”
臣按:上古外户不闭,抵御风气而已,至此始有防客之防。
《春秋左传》邾庶其【邾大夫】带着漆闾丘【邾二邑】来投奔,季武子把公姑的姐姐嫁给他,都给予他的随从赏赐。于是鲁国多盗,季孙对臧武仲说:“您何不诘问盗贼?”武仲说:“不可诘问,我臧纥又不能。”季孙说:“我有四封而诘其盗,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