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十一贴黄
以凭存照
凡续附贴黄。嘉靖二十一年题准。官员出身、监生、有岁贡、纳粟、官生、举人选除、有大选、拣选、远方选、乞恩功陞。吏典、有省祭、远方选、免考、免当该、纳银免一二考、纳银免第三考、免办事等项。今后开报脚色。务要照前一一详具、不许含糊违者驳回另报
丁忧
国初令、百官闻丧、不待报即去官。后京官有勘合。在外官有引。起復有程限。夺丧短丧匿丧有禁。视昔加严云
凡内外官吏人等、例合丁忧者。洪武二十六年定、务要经由本部。京官具奏、关给
内府孝字号勘合、吏典人等札付应天府 【今在京者札付顺天府】 给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会所在官司、给引回还。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忧外。期年丧服、不许守制。及移文原籍、体勘明白。开写是否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取具官吏里邻人等、结罪文状回报。如有诈冒、就便解部、仍以闻丧月日為始、不计闰二十七月。服满起復。若有过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无事故、在家迁延者。咨送法司问罪
凡在京堂上官丁忧。吏部具奏、给与勘合。司属以下官。旧例类引奏请。弘治元年奏准不引、只类奏关给。南京堂上官丁忧、亲自赴京奏给勘合。司属以下官、本部以勘合发南京吏部填给起復、齎赴本部类缴。其京官公差养病在外丁忧、不给勘合、及相继丁忧、不以勘合并官司申文赴部改填、或勘合遭风失水、无告官明文者、俱问罪
○嘉靖十一年题准、京官丁忧、不分南北堂属、各於南北京关领勘合。公差官员闻丧俱赴京復
命事毕、关领勘合。在家养病省亲丁忧者、不必关领。南京公差官员丁忧、造册具本差人奏缴。仍於南京关领勘合
○二十七年题准、两京官出差丁忧、免其来京、准令差人齎执公文赴部告领勘合。其馆局司所仓库等官、止令给引照回。服满原籍官司查勘无碍、给文送部听用
○三十二年题准、南京给由官员、往回在途闻丧者、俱照公差丁忧官例
凡京官外补未出京、及各衙门办事进士丁忧者、候公文通状投部、用手本、送顺天府给引凡太常寺官。洪武三十五年定、虽由乐舞生出身者。闻父母丧、亦许回原籍守制
凡钦天监官。洪武十九年、令不守制。后许奔丧三箇月
凡太医院官及医士。永乐元年、令有父母歿、葬于京城外者、许依坟守制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太医院除堂官外。合属官生丁忧等项、先送礼部查明。转咨本部
凡匠官丁忧者。奔丧二十七日、赴部送监办事
凡
王府官、父母歿于任所者。永乐元年、令回原籍守制
凡
王府仪宾、遇父母之丧、径自啟
王、不分原籍远近、暂令前去奔丧。量程定与假限。
译等情形,吏典中有省祭、远方选、免考、免当该、纳银免一二考、纳银免第三考、免办事等项。今后申报履历,务必按前述一一详细开列,不许含糊,违反的驳回重新申报。
丁忧
国初规定,百官一听到丧讯,不等批复就立即离职。后来京官凭勘合,在外官凭路引,起复有期限规定,对夺情起复、缩短丧期、隐匿丧事都有禁令,比以前更为严格。
凡内外官吏依例应当丁忧守制的:洪武二十六年规定,须经由本部办理。京官具本上奏,领取内府发给的"孝"字号勘合;吏典等则由本部行文应天府【今在京者行文顺天府】,发给路引照准返乡。在外地的官吏,行文通知所在官府,发给路引令其回乡。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忧外,其余一年之丧不许守制。并需行文原籍,核查清楚,写明是否为承重祖父母及嫡亲父母,取具官吏、里邻等人的结状回报。如有诈骗冒充的,即行解送本部,仍以闻丧月日为起始,不计闰月,共二十七个月,服满后起复。若有超过期限不去,行文催其到部,若确实无事故而是在家拖延的,咨送法司治罪。
凡在京堂上官丁忧:吏部具本上奏,发给勘合。司属以下官员,旧例分类带领引见后奏请,弘治元年题准不再引见,只需分类奏报后发给。南京堂上官丁忧,需亲自到京城奏请领取勘合;司属以下官员,本部用勘合发南京吏部填给,起复时携至本部一并缴销。若京官因公出差或在外养病期间丁忧,未领勘合,以及连续丁忧却不用勘合和官府申文到部改填,或勘合因风浪落水损失而无官府证明文书的,一律治罪。
嘉靖十一年题准:京官丁忧,不分南北堂属,各在南京、北京关领勘合。因公出差的官员闻丧,都须先到京城复命,事毕后再领取勘合。在家养病、省亲期间遇丁忧的,不必领取。南京因公出差官员丁忧,造册写本派人奏缴,仍在南京关领勘合。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两京官员出差期间丁忧,免其来京,准许派人携带公文到部申领勘合。馆局、司所、仓库等官员,只发给路引照准回乡。服满后原籍官府查勘无碍,出具文书送部听候任用。
嘉靖三十二年题准:南京办理给由的官员,往返途中闻丧的,都照公差丁忧官的先例办理。
凡京官外调补官尚未离京、以及各衙门办事进士丁忧的,等公文和申状送到本部后,用手本送顺天府发给路引。
凡太常寺官:洪武三十五年规定,即便由乐舞生出身的,闻父母丧,也允许回原籍守制。
凡钦天监官:洪武十九年规定不许守制,后来许奔丧三个月。
凡太医院官及医士:永乐元年规定,凡父母去世、葬在京城外的,允许依坟守制。
嘉靖二十二年题准:太医院除堂官外,所属官生丁忧等项,先送礼部查明,转咨本部。
凡匠官丁忧的,奔丧二十七日,赴部送监办事。
凡王府官,父母在任所去世的,永乐元年规定令其回原籍守制。
凡王府仪宾遇父母丧事的,可直接禀报本王,不分原籍远近,暂令前去奔丧,按路程远近确定假期,事毕依期返回,仍须由各王具本上奏。
凡仓场官:洪武二十六年规定,仓官放粮支给尚未完毕,若闻父母丧,须交接盘点清楚移交现任官吏,
事毕依期回还。仍须
各王具奏
凡仓场官。洪武二十六年、令仓官放粮守支未绝。闻父母丧者。交盘付见任官吏。方许守制
○嘉靖七年奏准、仓官闻丧、有被上司拘留、不回守制者。拘留官吏、参问。仓官问罪完日、仍令回籍、以给引日為始补守服制
○八年题准、各处丁忧仓场官、起復到部。查係守支五年之上者、与守支尽绝者、一体定拟陞用。付选三年之上者、对品改选。不及三年者、仍以原职选用
凡办事官未满、在部丁忧回家。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比照省祭事例、服满不必起送补办。各令收执原引。候文选司行取勘合到日、本处官司查勘明白送部、免其行查。就令补办满日付选凡阴阳医学官丁忧起復。洪武二十八年、令就彼復职
凡世袭土官。俱在职守制
凡官吏监生接丧。弘治三年、令官吏守制未满接服、不行申报、及扶同官吏究问。若称已行申报、中途沉滞者、官员监生不许附选。吏典不许实拨。候行查至日定夺
凡官吏监生、承祖父母忧。不开何年父故、及有无伯兄、应否承重、或丁养父母忧、不开自幼过房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忧、除公罪不坐外。其犯赃罪、及係官钱粮依例勾问
凡官吏匿丧者。正统七年、令俱发原籍為民
○十二年、令内外大小官员丁忧者、不许保奏夺情起復
○天顺二年、令官吏以旧丧诈作新丧者、发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处為民。係顺天府者、发口外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闻父母丧、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原籍三千里之上、限一年。不及者限半年。过限者、发口外隆庆 【今改延庆】 永寧等处為民 【近例止革去职役】 成化十五年、令诈匿丧官员、所在官司、容情起送、或因他事发觉、正犯悉照见行事例发落。经该官吏、以枉法从重论
凡外官丁忧去任、不告给上司执照。仓库等官虽告有执照、而经收钱粮数目不明。
王府官丁忧、不告给长史司执照。在部办事官吏丁忧回家十年以上、两考役满吏丁忧七年之上、起復到部者。俱行查
凡官吏丁忧起復文移。不开父母病故、并闻丧服满月日、及那移洗改月日者。称病、不开得患与痊可日期、及无所在官司印信明文者。俱问罪。或咨申不黏连原籍官吏人等执结。或新除未任、及给由官中途闻丧、无所在官司执照。或未任官闻丧、不将原凭告缴。或给假、在籍遇丧、无原籍预申。或限内外為事无招、虽有招、开还职役不明者。俱行查。或丁忧内、曾经考察被劾降调、公文隐匿者、送问降级
凡被论為事、及考察去官、诈称丁忧起復以图侥倖者。事发、本衙门枷号一箇月。巳除授者、发口外。未除授者、不论致仕閒住、俱发原籍為民凡官吏丁忧服满。
译才允许守制。
嘉靖七年题准:仓官闻丧,若有被上司拘留不许其回乡守制的,拘留的官吏参奏问罪。仓官治罪完毕后,仍令其回原籍,以发给路引之日为起始补行守丧服制。
嘉靖八年题准:各处丁忧仓场官,起复到部后,查明凡是守支满五年以上、以及守支已完全结束的,一律拟定升用;付选满三年以上的,按同等品级改选;不满三年的,仍以原职选用。
凡办事官任期未满、在部丁忧回家的:嘉靖二十六年题准,比照省祭事例,服满不必再送部补办,各自收执原路引。等文选司调取勘合到达之日,由当地官府查勘明白送部,免去重新调查,就令其补办期满之日交付选用。
凡阴阳、医学官丁忧起复的,洪武二十八年规定,令其在当地复职。
凡世袭土官,都在职守制。
凡官吏、监生连遭丧事的:弘治三年规定,官吏守制未满又接续服丧,若不申报,以及包庇纵容的官吏,一律追究问罪。若称已申报、却中途被耽搁的,官员、监生不许附带参与选用,吏典不许实际拨用,等调查结果到达之日再作定夺。
凡官吏、监生为祖父母服丧,若不写明其父哪年去世、有无伯父兄长、是否应当承重,或者为养父母服丧却不写明是自幼过继的,都要进行调查核实。
凡官吏丁忧,除公罪不予追究外,若犯贪赃罪行、以及涉及官方钱粮的,依例追究问罪。
凡官吏隐匿丧事不报的,正统七年规定,一律发回原籍为民。
正统十二年规定,内外大小官员丁忧的,不许保奏夺情起复。
天顺二年规定,官吏把旧丧假称新丧的,发往顺天府昌平、遵化、蓟州等处为民;本身是顺天府人的,发往口外为民。若父母尚健在却谎称死亡的,发往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凡闻父母丧却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的,原籍在三千里以上的限期一年,不足的限期半年,超过期限的发往口外隆庆【今改延庆】、永宁等处为民【近来成例只是革去职役】。成化十五年规定,诈报或隐匿丧事的官员,若所在官府徇情起送,或因其他事情被发觉,正犯一律按现行成例发落,经办官吏以枉法从重论处。
凡外任官员丁忧去职、未申领上司执照的;仓库等官虽已申领执照、但经手收支钱粮数目不清的;王府官员丁忧、未申领长史司执照的;在部办事官吏丁忧回家十年以上、两考役满的吏员丁忧七年以上、起复到部的,都要进行调查核实。
凡官吏丁忧起复的往来公文,若没写明父母病故、以及闻丧和服满的月日,或有挪移涂改月日的;称病却没写明得病和痊愈日期、以及没有所在官府印信证明文书的,都一律治罪。或咨文申文没有附上原籍官吏人等的结状;或新任命尚未到任、以及办理给由的官员中途闻丧却无所在官府执照;或未到任官员闻丧却不将原凭证交缴;或请假在原籍遇丧却无原籍预先申报;或在期限内外因事没有招供,即便有招供但对是否恢复职役写得不明确的,都要进行调查。若在丁忧期间曾经考察被弹劾降调、却隐匿相关公文的,送交治罪降级。
凡因被弹劾问罪、以及考察不合格而去职,却诈称丁忧起复以图侥幸的,事情败露后,本衙门将其枷号示众一个月;已被除授新职的,发往口外;尚未除授的,不论致仕还是闲住,一律发回
定限赴部。在京北直隶四箇月。河南山东六箇月。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八箇月。福建两广贵州四川十箇月。云南一年。违两箇月之上者参问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起復官、违限一年之上者送问。二年之上、虽有事故、亦不准理。仍行原籍查回定夺
○二十八年题准、违限三年之上、虽有患病公文、亦不准理、送法司问。完日付选
侍亲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员父母年七十之上、许令移亲就禄侍养。如果父母老疾、去官路远、户内别无以次人丁者、方许亲身赴京
面奏、揭籍定夺。及吏员人等、父母年老别无人丁者、务要经由本部移文体勘是实、明白奏准、方令离役。俱候亲终服满、起復赴部听用
○嘉靖十三年奏准、亲老、而兄弟俱仕在外、无人侍养者。许放回终养
○十五年奏准、亲老、虽有兄弟、篤疾不能服事者。准令终养
○十七年奏准、母老、虽有兄弟。同父异母者。亦准令终养
更名復姓
洪武三年、令官吏人等名字。有天国君臣圣神尧舜禹汤文武周汉晋唐等国号相犯者。悉更之
○又令官吏人等奏告改名復姓。若自幼过房乞养。或入赘与人、因从外姓、报入户籍、外姓係军匠灶户而本姓係民者。不许改復
○又
詔、蒙古色目人入仕后、或多更姓名、岁久子孙相传、昧其本原。如已更易者、听其改正
○十九年
詔、军民并吏胥人等、敢有更名易讳、及两三名字、被人告发、家财给赏告人。本身处死。家口迁发化外
○二十六年定、凡官吏人等、或年幼过房乞养、欲復本姓者。经由本部、移文原籍官司勘实、及官幼名改讳、具奏改正贴黄。仍移咨户部改附籍册。吏员人等、幼名改讳者、移文本部准改
○隆庆三年奏准京堂官奏復本姓者、免行查勘、准復
杂行
凡本部官吏人等俸给。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月初间、明白立案。及带支衙门、将实支官吏姓名、同该支米数、造册赴部。札付该部官员放支。仍将实收米数、回呈立案
凡本部合用印色。洪武二十六年定、每支销尽绝、移咨工部、转行该库放支
○又令每年约用紫粉斤数、具呈本部。赴户科关领外承字号勘合、前去户部比号相同。附写底簿明白。就齎勘合、赴
内府外承运库、照数关领回部应用。仍将支过数目、回呈本部立案备照。后奏准、於顺天府官钱内、具奏支给买用
凡本部合用纸札。洪武二十六年定、移咨刑部。於赃罚钞内、关支价钞买用。明白立案开销、以凭稽考
○又令每季各司会计合用数目、明白开付本司。案呈本部、填写实支数目。具手本赴户科关领乙字号勘合、赴户部比号相同。附写底簿。齎勘合赴
内府乙字库、照数关领回部应用。
译原籍为民。
凡官吏丁忧服满,规定限期到部报到:在京及北直隶四个月,河南、山东六个月,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八个月,福建、两广、贵州、四川十个月,云南一年。超过期限两个月以上的,参奏问罪。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起复的官员,违限一年以上的送交问罪;两年以上的,即便有正当事故,也不予受理,仍行文原籍查明后再作定夺。
嘉靖二十八年题准:违限三年以上的,即便有患病证明文书,也不予受理,送法司治罪,办结后再交付铨选。
侍亲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官员父母年满七十以上的,允许接父母到任所就近侍养。如果父母年老患病、任所路途遥远、家中又没有其他子弟可以照顾的,才允许亲自到京城当面奏请,核对户籍后定夺。至于吏员等人,若父母年老又无人照顾的,也须经由本部行文查核属实、奏明批准后才允许离职。都要等到亲人去世、服丧期满后,起复到部听候任用。
嘉靖十三年题准:父母年老,而兄弟都在外做官、无人侍养的,允许放归家中终养。
嘉靖十五年题准:父母年老,虽有兄弟,但因重病不能侍奉的,也准许终养。
嘉靖十七年题准:母亲年老,虽有兄弟,但若是同父异母的,也准许终养。
更名复姓
洪武三年规定:官吏等人的名字,若与"天""国""君""臣""圣""神"以及尧、舜、禹、汤、文、武、周、汉、晋、唐等朝代国号相冲犯的,一律更改。
又规定:官吏等人若要奏告改名复姓,若是自幼过继给他人抚养,或入赘他家而随外姓报入户籍,而外姓属于军户、匠户、灶户,本姓却是民户的,不许改复。
又下诏:蒙古、色目人入仕后,往往多次更改姓名,年代久了子孙相传,弄不清其本来的渊源。凡已更改的,听凭其改正。
洪武十九年下诏:军民及吏胥人等,若敢更改名字、避讳,以及同时使用两三个名字的,一经被人告发,其家财赏给告发人,本人处死,家属迁发到化外之地。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官吏等人,若因年幼过继给他人抚养、想恢复本姓的,须经由本部行文原籍官府核实;以及官员幼时名字需改讳的,具本奏明改正贴黄记录,并行文咨会户部更改附籍册。吏员等人幼时名字需改讳的,行文本部准予更改。
隆庆三年题准:京堂官奏请恢复本姓的,免于行文查核,准予恢复。
杂行
凡本部官吏等人的俸给:洪武二十六年规定,每月初,明白立案。带支的衙门须将实际支领俸禄的官吏姓名、以及应支米数造册送到本部,札付该部官员发放,仍须将实际收到的米数回报立案。
凡本部所用的印色:洪武二十六年规定,每次支用完毕,行文咨会工部,转行该库放支。
又规定:每年估计所需紫粉斤数,呈报本部,到户科领取"外承"字号勘合,送户部比对字号相符,并附写底簿清楚。再携带勘合到内府外承运库,按数领取回部使用,仍须将支用数目回报本部立案备查。后来题准,从顺天府官钱中,具本奏请支给购买使用。
凡本部所需的纸张:洪武二十六年规定,行文咨会刑部,从赃罚钞内领取价钞购买使用,明白立案登记开销,以备查考。
又
支销尽绝、明白花销。立案备照。后奏准、春秋二季於刑部、夏冬二季於都察院、各见收囚人纸札内、具奏照数关用 【各部同】
考功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十二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文职官吏之考课、及内外官之考察。凡旌别访举、及诸事故、皆得稽之
国家考课之法。内外官满三年為一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黜陟。即古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遗意。京官故皆试职。一年考覈实授。一考对品调用。外官给由到京、遇缺借除京职。后多不行。以
国初典制、略附见焉
考覈一
官员
京官
凡京官考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官、初入仕者、且令试职一年。后考覈堪用者与实授。不堪用者降黜、量才录用。其在任未经考覈试职官、遇有调除、仍於本衙门及别衙门本等职事内用、通理月日。降除及对品改除者、止理见任月日。俱候一年、照例考覈。或有為事释免、再任除授者、试职、照例考覈
○近例、惟试御史、一年考覈实授试中书舍人、三年考覈实授。主事署郎中员外郎、六年考覈实授。员外郎署郎中、三年考覈实授 【其餘京官一年考覈之例、俱不行】
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满。三年、六年、俱不停俸、在任给由。不考覈。不拘员数、引至
御前、奏请復职
○洪武间定、四品以上官员、九年任满、黜陟取自
上裁
○永乐元年奏准、太僕寺、光禄寺、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鸿臚寺、翰林院、五品以下堂上官。照例不考
○五年奏准、詹事府六品以上官。照太常寺等官例、亦不考。候九年、奏请黜陟
○隆庆元年议准、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俱随到随引、不拘员数、不候类引。其大理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参议、及小九卿堂上官、仍候类引、另本具奏
○万历八年、令大臣考满、俱面引单奏、遵照旧规行
○十三年题准、两京堂上官考察论劾改调者、以后任之日為始、另歷给由、不许通理。若自行陈请、得
旨改调者、仍许通理
凡一品二品官考满、
赐羊酒钞锭。尚书、都御史六年考满、加太子少保。九年、加太子太保。吏部尚书、有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加太子太保者。
内阁三六九年考满、应陞官秩、取自
上裁。其一品九年考满、或
赐宴、或
赐敕奖励、及
誥命廕子等项。俱出
特恩。或奉
旨查例议拟奏请
凡督抚官考满。三年六年满日、移咨到部、具奏復职。仍行本官知会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宣大、蓟辽、保定、山、陕、延、寧、甘肃各边巡抚、係僉都御史、三年、陞副都、即照三品例廕子。再考、陞侍郎、加从二品俸。係副都御史、三年、除本等廕子外、陞侍郎、加正二品俸级服色。
译规定:每季各司核算所需数目,明白开列交付本司,登记呈报本部,填写实际支用数目,出具手本到户科领取"乙"字号勘合,送户部比对字号相符,并附写底簿。携带勘合到内府乙字库,按数领取回部使用,支用完毕后明白记载花销,立案备查。后来题准,春秋两季从刑部、夏冬两季从都察院,各在现收囚犯所用纸张内,具本奏请照数领用【各部同此办理】。
考功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十二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管文职官吏的考课,以及内外官员的考察,凡是表彰甄别、访察举荐及各种变故事项,都由此稽核。
国家的考课制度:内外官任满三年为一考,六年为再考,九年通考黜陟,正是古代"三年考绩、三考黜陟幽明"的遗意。京官原本都要先试职,一年后考核合格才实授;一考期满,按同等品级调用。外任官办理给由到京,遇有空缺可暂借除授京职。后来这种做法大多不再施行,因此把国初的典章制度略作附录说明。
考核一 官员 京官
凡京官考核: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在京官员初次入仕的,暂令试职一年,此后考核,称职的予以实授,不称职的降职罢黜、量才录用。其中在任尚未经考核试职的官员,若遇调动除授,仍在本衙门或其他衙门相应职务上任用,通算任职月日;若是降职除授或按同等品级改除的,只计算现任月日,都要等满一年后照例考核。若有因事被释放免罪、再次被任用除授的,也要试职,照例考核。
近来的成例,只有试职御史一年考核后实授,试职中书舍人三年考核后实授,主事署理郎中、员外郎的六年考核后实授,员外郎署理郎中的三年考核后实授【其余京官一年考核的旧例都不再施行】。
凡在京堂上正、佐官考满:三年、六年考满,都不停发俸禄,在任办理给由,不进行考核,也不拘人数,一并引见到御前,奏请复职。
洪武年间规定,四品以上官员,九年任满,其升降由皇帝亲自裁定。
永乐元年题准:太仆寺、光禄寺、通政司、大理寺、国子监、鸿胪寺、翰林院五品以下的堂上官,照例不予考核。
永乐五年题准:詹事府六品以上官员,照太常寺等官例,也不予考核,等到九年任满,奏请裁定升降。
隆庆元年议定:六部、都察院堂上官,通政司、大理寺正官,都随到随引见,不拘人数,不必等待分类引见。至于大理寺少卿、寺丞、左右通政、参议,以及小九卿堂上官,仍须等待分类引见,另外具本奏报。
万历八年规定:大臣考满,都当面引见单独奏报,遵照旧规施行。
万历十三年题准:两京堂上官因考察被弹劾而改调的,从到新任之日算起,另行办理给由履历,不许与前任通算。若是自己陈情请求、得旨改调的,仍准许通算。
凡一品、二品官考满,赐予羊、酒、钞锭。尚书、都御史六年考满的,加封太子少保;九年考满的,加封太子太保。吏部尚书中,有的三年即加太子少保、六年即加太子太保的。内阁官员三年、六年、九年考满,应升的官秩由皇帝裁定。一品官九年考满的,或赐宴,或颁敕奖励,以及诰命、荫子等事项,都出自皇帝特别的恩典,或奉旨查照旧例议拟后奏请。
凡督抚官考满: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