殆知阁
字典 摘录
史藏大明会典六

大明会典卷之五【选官】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46–60 段

或从耆民、及税户人材、与科贡之士并用。多出

亲擢。其后始定銓选之法。每岁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有拣选。有举人乞恩选。其授官。则有署职、试职、实授。有截替、改降、併省。有徵召、考选、荐起。有带俸、添註、遥授。事例甚详、具列於后

凡官员作缺。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官员考满、侍亲、致仕、丁忧、残疾、极刑、考功司勋来付。案呈本部、立案作缺。类写缺本、赴

内府銓注。如遇本科迁。调改降、及内外衙门开到為事提问等项官员、本部立案作缺。仍连送选部、移付司勋照勘明白、开附转续贴黄。考功附写行止。如事故不明、难以作缺者、本科自行照勘。回报明白者、一体作缺、开附贴黄行止

○又令内外大小衙门缺官、逐日申部作缺。临选类缺赴科、填注銓选

○永乐间、令按季造册送部

○成化间定、在内缺官、照旧移报本部。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抚按两月一奏、以凭銓补

○嘉靖九年

詔、内外文职添设太多、今后遇缺填补、不许无故添注

○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门缺官、务要及时开报、毋致遗漏。

王府官有缺、长史司即行查奏、不许隐占、希图保陞

凡类选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考功付到考满官、司勋付到起復官、及内外衙门送到降用、裁减、截替、别用官员、就凭来文、附簿立案

○考满起復官、止凭来付、案呈本部、审实相同、比例无差、就便誊录选本引选

○裁减、改降、截替、并為事释放、罢閒起取官员、随令备供歷任脚色、开写公私过名、赴堂题判。送司勋考功、查对贴黄纪录明白、类奏照例选用。如有公过差错、就行引问取招、移付考功纪录通问。如隐匿的决、及赃私等项过名、及改换出身、有害於事者、具奏送问

○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除原籍。餘俱各照例避贯銓注。如无相应见缺、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给、通理月日 【借除係国初旧例、今不行】

凡京官试职实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初入仕者、试职。其实授试职官员、凡有陞除、即与实授。量才授职、比与前任品级降等者、亦实授。外任官员、果有才德荐举、陞除在京者、亦实授。若因朝覲给由等项到部、遇有员缺、就便对品改除者、实授。陞除者、试职。如遇

特旨陞降、及与实授者、不在此限 【今惟监察御史、中书捨人、试职】

○在京已入流仓官、不须试职。未入流品官员、俱与实授

凡举人出身。洪武二十六年定、第一甲等一名、从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从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凡进士选除。

译生出身的人一并任用,大多出自皇帝亲自选拔。此后才制定了铨选的制度:每年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或有拣选,有举人乞恩选。授官的方式,则有署职、试职、实授;有截替、改降、并省;有征召、考选、荐起;有带俸、添注、遥授。这些事例十分详细,具体列在后面。

凡官员作缺。洪武二十六年定、内外官员考满、侍亲、致仕、丁忧、残疾、极刑、考功司勋来付。案呈本部、立案作缺。类写缺本、赴

内府銓注。如遇本科迁。调改降、及内外衙门开到為事提问等项官员、本部立案作缺。仍连送选部、移付司勋照勘明白、开附转续贴黄。考功附写行止。如事故不明、难以作缺者、本科自行照勘。回报明白者、一体作缺、开附贴黄行止

译:凡是官员出缺的情况: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内外官员考核期满、奉养双亲、退休、守丧、残疾、被处以极刑的,由考功司、司勋司移交本部,本部立案登记为缺。汇总写成缺本,送到内府铨选注册。如遇本科官员升迁、调动、改降,以及内外衙门报来因事被提问等项官员,本部立案作缺,仍一并送交选部,移交司勋司查核明白,登记附卷、转续贴黄,考功司附写其行止表现。如果情由不明、难以确定为缺的,由本科自行查核,回报明白后一并作缺,登记附卷贴黄记载其行止。

○又令内外大小衙门缺官、逐日申部作缺。临选类缺赴科、填注銓选

译:又规定内外大小衙门出现官缺,须逐日申报本部登记为缺;到铨选之时,汇总各缺送交本科,填注铨选。

○永乐间、令按季造册送部

译:永乐年间,规定按季度造册送部。

○成化间定、在内缺官、照旧移报本部。在外、所司五日一申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抚按两月一奏、以凭銓补

译:成化年间规定,京内官缺,仍照旧移报本部;在外地方,各主管衙门每五日向巡抚都御史、巡按御史申报一次,巡抚、巡按每两月奏报一次,以凭铨选补授。

○嘉靖九年

詔、内外文职添设太多、今后遇缺填补、不许无故添注

译:嘉靖九年,皇帝下诏:内外文职添设太多,今后遇有官缺填补,不许无故添注。

○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门缺官、务要及时开报、毋致遗漏。

王府官有缺、长史司即行查奏、不许隐占、希图保陞

译: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各衙门出现官缺,务必及时开报,不得遗漏。王府官员有缺,长史司应立即查明奏报,不许隐瞒占缺,企图借此谋求升迁。

凡类选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考功付到考满官、司勋付到起復官、及内外衙门送到降用、裁减、截替、别用官员、就凭来文、附簿立案

译:凡是分类铨选官员:洪武二十六年规定,考功司移交来的考满官员、司勋司移交来的起复官员,以及内外衙门送来的降用、裁减、截替、别用官员,都依据来文,附簿立案。

○考满起復官、止凭来付、案呈本部、审实相同、比例无差、就便誊录选本引选

译:考满、起复的官员,只凭来文,呈报本部核实无误、比照条例没有差错后,就便誊录选本,引见铨选。

○裁减、改降、截替、并為事释放、罢閒起取官员、随令备供歷任脚色、开写公私过名、赴堂题判。送司勋考功、查对贴黄纪录明白、类奏照例选用。如有公过差错、就行引问取招、移付考功纪录通问。如隐匿的决、及赃私等项过名、及改换出身、有害於事者、具奏送问

译:因裁减、改降、截替,以及因事释放、罢闲后重新起用的官员,随即令其备呈历任履历,写明公罪、私罪之名,送堂审判,转交司勋司、考功司查对贴黄记录明白,汇奏后照例选用。如果有公罪差错的,就予以引问取供,移交考功司记录通报。如有隐瞒被判决之罪,以及贪赃徇私等过失、更改出身来历、有害于公事的,具奏送交审问。

○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除原籍。餘俱各照例避贯銓注。如无相应见缺、借除在京在外者、皆仍支合得俸给、通理月日 【借除係国初旧例、今不行】

译:应选的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可就近原籍任职外,其余都各按惯例回避本籍铨注。如果没有相应的现职空缺,暂借授京官或外官的,都仍支给应得的俸给,通算任职月日 【借除是国初的旧例,如今已不再施行】。

凡京官试职实授。洪武二十六年定、在京初入仕者、试职。其实授试职官员、凡有陞除、即与实授。量才授职、比与前任品级降等者、亦实授。外任官员、果有才德荐举、陞除在京者、亦实授。若因朝覲给由等项到部、遇有员缺、就便对品改除者、实授。陞除者、试职。如遇

特旨陞降、及与实授者、不在此限 【今惟监察御史、中书捨人、试职】

○在京已入流仓官、不须试职。未入流品官员、俱与实授

译:凡京官试职、实授: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在京初次入仕的,先试职。已经试职的官员,凡遇升迁调任的,即予实授。若量才授职、比原任品级降等的,也予实授。外任官员如果确有才德被荐举、升调进京任职的,也予实授。若因朝觐、给由等事到部,遇有官缺、就地按品级改任的,予实授;若是升任的,则试职。如遇特旨升降,以及特旨予以实授的,不受此限 【如今只有监察御史、中书舍人须试职】。在京已入流的仓官,不须试职;未入流品的官员,都予实授。

凡举人出身。洪武二十六年定、第一甲等一名、从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赐进士及第。第二甲从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译:凡举人出身的品级:洪武二十六年规定,第一甲第一名,从六品;第二名、第三名,正七品,都赐进士及第。第二甲,从七品,赐进士出身。第三甲,正八品,赐同进士出身。

凡进士选除。洪武间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编修。其餘分送各衙门办事、内外以次兼除

译:凡进士的选授:洪武年间规定,第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授编修。其余的分送各衙门办事,京内、京外依次兼任官职。

凡庶吉士考选。洪武间、分置近侍衙门

译:

洪武间定、第一甲第一名、除翰林院修撰。第二名、第三名、除编修。其餘分送各衙门办事、内外以次兼除凡庶吉士考选。洪武间、分置近侍衙门

○永乐二年、令就

文渊阁进学。后止送翰林院、

命学士等官教习、学业成者、除翰林官。后定以二甲除编修、三甲除检讨、兼除科道部属等官 【先年或间科一选、或连科皆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其选取、或内阁自选、或礼部选送、或会吏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採誉望、或就於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无定例】

○天顺八年、

命於午门里、东阁前、内阁官会同吏礼二部、出题考选

○弘治六年奏准、每科一选。不拘地方、不限年岁、待进士分拨办事之后、行令有志学古者、各录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月以里、投送礼部、礼部阅试讫、编号分送翰林院考订、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吏部该司、仍将各人试卷、记号糊名、封送

内阁、照例考选。每科取选不过二十人、留不过三五人

○嘉靖十一年、令

内阁会同吏礼二部覆试。监察御史监试、锦衣卫官校巡察

○十四年、令礼部引进士赴

文华殿门外、

赐题考试。自后选庶吉士皆

赐题、仍於东阁前考试

凡给事中、御史。旧皆类选。后给事中、止於进士内、年三十以上者、考选奏补。其御史、以进士举人教官等项选除、又后以行人、博士、进士中书、及行取进士举人出身知县推官、吏部会同都察院考选、分送两京理刑、或试职满日、陞除实授

○弘治十五年、令给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选

○又令给事中照监察御史例、选歷练老成者除补

○十七年、令国子监助教等官、由举人出身、曾经荐举者、兼取考选御史

○十八年、令举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选科道等官

○嘉靖十年、令举人、岁贡、监生、有贤能者、一体考选给事中御史、并部属京职

○二十七年题准、急缺科道官、将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选改授

○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许以部属改用

○隆庆二年奏准、四川云贵两广地方行取推官知县、於考选后续到者、另行题请选用

○四年题准、取歷俸将及三年中书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员外郎主事、改选

○万历二年、令各部员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五年、令行取推官知县等官、以四分為率、进士三分、举人岁贡一分、一体选除科道

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

凡中书捨人。於进士举人监生内选除。间有大臣子孙廕授、或令试职习字出身者、不在此例

凡

制敕誥敕两房中书官。旧例皆以举人、监生、儒士、相兼取用

○嘉靖三十年题准、间於各衙门相应官员、及进士内选择。

译凡庶吉士的考选:洪武年间,分派安置在近侍衙门。

○永乐二年、令就

文渊阁进学。后止送翰林院、

命学士等官教习、学业成者、除翰林官。后定以二甲除编修、三甲除检讨、兼除科道部属等官 【先年或间科一选、或连科皆选、或数科不选、或合三科同选、其选取、或内阁自选、或礼部选送、或会吏部同选、或限年岁、或拘地方、或採誉望、或就於廷试卷中查取、或别出题考试、无定例】

译:永乐二年,命令到文渊阁进修学业。后来只送翰林院,命学士等官教习,学业有成的,授翰林官。后来规定:二甲的授编修,三甲的授检讨,并可兼授科道、部属等官职 【早年有的是隔科选一次,有的是连科都选,有的是几科不选,有的是合并三科同选;选取方式,有的由内阁自选,有的由礼部选送,有的会同吏部同选,有的限定年岁,有的限于地方,有的采纳声誉威望,有的就在廷试试卷中查取,有的另外出题考试,没有固定的规例】。

○天顺八年、

命於午门里、东阁前、内阁官会同吏礼二部、出题考选

译:天顺八年,命令在午门内、东阁前,由内阁官会同吏部、礼部出题考选。

○弘治六年奏准、每科一选。不拘地方、不限年岁、待进士分拨办事之后、行令有志学古者、各录其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月以里、投送礼部、礼部阅试讫、编号分送翰林院考订、文理可取者、按号行取、吏部该司、仍将各人试卷、记号糊名、封送

内阁、照例考选。每科取选不过二十人、留不过三五人

译:弘治六年奏准:每科选拔一次,不限地方,不限年岁;待进士分拨办事之后,令有志学习古文的人,各自抄录平日所作古文十五篇以上,限一个月以内投送礼部,礼部阅评之后,编号分送翰林院考订,文理可取的按编号提取,吏部有关司仍将各人试卷记号、糊名,封送内阁,照例考选。每科录取不超过二十人,留用不超过三五人。

○嘉靖十一年、令

内阁会同吏礼二部覆试。监察御史监试、锦衣卫官校巡察

译:嘉靖十一年,命令内阁会同吏部、礼部复试,由监察御史监考,锦衣卫官校巡察。

○十四年、令礼部引进士赴

文华殿门外、

赐题考试。自后选庶吉士皆

赐题、仍於东阁前考试

译:嘉靖十四年,命礼部带领进士到文华殿门外,钦赐考题考试。此后选庶吉士都由皇帝赐题,仍在东阁前考试。

凡给事中、御史。旧皆类选。后给事中、止於进士内、年三十以上者、考选奏补。其御史、以进士举人教官等项选除、又后以行人、博士、进士中书、及行取进士举人出身知县推官、吏部会同都察院考选、分送两京理刑、或试职满日、陞除实授

译:凡给事中、御史:过去都是分类选拔。后来给事中只在进士中年满三十岁以上的人内考选奏补。御史则用进士、举人、教官等出身之人选授;后来又以行人、博士、进士出身的中书,以及被行文调取的进士、举人出身的知县、推官,由吏部会同都察院考选,分派到南、北两京审理刑事案件,或试职期满,升授实职。

○弘治十五年、令给事中以博士行人兼选

译:弘治十五年,命令给事中可由博士、行人兼选。

○又令给事中照监察御史例、选歷练老成者除补

译:又命令给事中照监察御史的先例,选任历练老成的人补授。

○十七年、令国子监助教等官、由举人出身、曾经荐举者、兼取考选御史

译:弘治十七年,命令国子监助教等官,凡是举人出身、曾被荐举的,也可兼取考选御史。

○十八年、令举人出身教官、歷俸六年以上、有才行出眾者、取选科道等官

译:弘治十八年,命令举人出身的教官,任职领俸满六年以上、才能品行出众的,可选授科道等官。

○嘉靖十年、令举人、岁贡、监生、有贤能者、一体考选给事中御史、并部属京职

译:嘉靖十年,命令举人、岁贡、监生中有贤能的人,一律可考选给事中、御史,以及部属京职。

○二十七年题准、急缺科道官、将在京各部寺等官、考选改授

译:嘉靖二十七年题准:科道官急缺时,从在京各部、寺等官员中考选改授。

○三十二年、令科道不许以部属改用

译:嘉靖三十二年,命令科道官不许改任部属官。

○隆庆二年奏准、四川云贵两广地方行取推官知县、於考选后续到者、另行题请选用

译:隆庆二年奏准:四川、云南、贵州、两广地方被行文调取的推官、知县,凡考选之后陆续到部的,另行奏请选用。

○四年题准、取歷俸将及三年中书行人、併已及三年博士助教等官、及各部员外郎主事、改选

译:隆庆四年题准:选取任职将满三年的中书、行人,以及已满三年的博士、助教等官,和各部员外郎、主事,予以改选。

○万历二年、令各部员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译:万历二年,命令各部员外郎不准改授御史。

○五年、令行取推官知县等官、以四分為率、进士三分、举人岁贡一分、一体选除科道

译:万历五年,命令被调取的推官、知县等官,以四分为标准,进士占三分、举人岁贡占一分,一并选授科道官。

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

译:凡户部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任用浙江、江西、苏州、松江人。

凡中书捨人。於进士举人监生内选除。间有大臣子孙廕授、或令试职习字出身者、不在此例

译:凡中书舍人:从进士、举人、监生中选授。间或有大臣子孙凭荫得授,或以试职习字出身获授的,不在此例之内。

凡

制敕誥敕两房中书官。旧例皆以举人、监生、儒士、相兼取用

译:凡制敕房、诰敕房两房的中书官:旧例都以举人、监生、儒士相兼选用。

○嘉靖三十年题准、间於各衙门相应官员、及进士内选择。其主事、评事、改吏礼二部带衔。进士授中书捨人。餘仍原职。分委两房办事

译:嘉靖三十年题准:间或从各衙门相应官员及进士中选择。其中主事、评事改任并挂吏部、礼部衔;进士授中书舍人,其余仍任原职,分派到两房办事。

○四十四年、令於会试后告选举人内、考选三四员、授试中书捨人职衔、送

制敕房供事、许会试一次

译:嘉靖四十四年,命令从会试后申

其主事、评事、改吏礼二部带衔。进士授中书捨人。餘仍原职。分委两房办事

○四十四年、令於会试后告选举人内、考选三四员、授试中书捨人职衔、送

制敕房供事、许会试一次

凡

文华殿书办。例以善书监生儒士选补、食粮三年、司礼监题送吏部授职

○弘治十年、议照纂修例、监生授试中书捨人、儒士授序班、仍旧办事凡

武英仁智殿书办。旧例於御用监食粮办事。十年给冠带、又五年授序班。仍旧办事

○嘉靖元年议准、由礼部儒士选补者、三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班。由白衣办事者、六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班

凡行人。洪武二十七年、令於进士内除授

凡太常寺官。协律郎、司乐、以掌乐教师、执事乐舞生选补。

天地山川坛并

各陵祠祭署奉祀、祀丞、以乐舞生选补。神乐观提点、知观、於奉祀、祀丞内选补。俱从礼部选定、送部奏除。其曾经问罪者不许

○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员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内祀丞推补。祀丞缺、以乐舞生选补

凡钦天监官、不由常选。监正监副有缺、於本监官内。五官正、五官灵臺郎缺、於属官内。保章正以下缺、於天文生内。俱从礼部选定、送部奏补凡太医院官、不由常选。院使、院判、御医、多奉

旨陞用。御医有缺、听礼部於本院吏目内选补。吏目有缺、於医士内考补。俱咨吏部题授。各

王府良医、俱於医士内选用

凡阴阳医术。洪武二十六年定、行移太医院、钦天监考试、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选。不堪用者、将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付考功纪录。本人放回

○弘治十六年奏准、各府州县医学官生、提学官按时考校进退。遇有太医院医士医生、及本处医官员缺、於内保送选用。其阴阳学官生、考校除授、并准此行

凡礼部铸印局儒士。辨印三年满日、除授本局副使。如无缺、除各府检校。大使有缺、以副使陞补

凡鸿臚寺通事。办事三年、考中食粮。 【礼部径行】 又三年、考中、题给冠带。 【礼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办事

凡四夷馆译字生。习学三年、考中食粮。 【礼部径行】 又三年、考中、题给冠带。 【礼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办事

○嘉靖元年、令三年考不中者、黜為民。六年不中者、给与冠带。九年不中、授应得职衔、俱回籍閒住。其有资稟年岁、尚堪教习者、听翰林院酌量、许其再试

凡五城兵马司官。隆庆四年议准、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壮有志行者、陞除兵马指挥。其迁转视京知县。听巡城御史考察

○五年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以在外府卫首领、州县佐贰首领中、有才守者、陞补

○万历二年题准、兵马指挥缺、或以副指挥有资望者陞补。

译请铨选的举人中,考选三四员,授予试职中书舍人的职衔,送制敕房供职办事,允许再参加一次会试。

凡

文华殿书办。例以善书监生儒士选补、食粮三年、司礼监题送吏部授职

译:凡文华殿书办:照例以善书的监生、儒士选补,食粮三年,由司礼监题请送吏部授职。

○弘治十年、议照纂修例、监生授试中书捨人、儒士授序班、仍旧办事

译:弘治十年,议定照纂修官的先例,监生授试职中书舍人,儒士授序班,仍旧留任办事。

凡

武英仁智殿书办。旧例於御用监食粮办事。十年给冠带、又五年授序班。仍旧办事

译:凡武英殿、仁智殿书办:旧例在御用监食粮办事,十年后给予冠带,再过五年授序班,仍旧留任办事。

○嘉靖元年议准、由礼部儒士选补者、三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班。由白衣办事者、六年给冠带、又三年授序班

译:嘉靖元年议准:由礼部选补的儒士,三年后给予冠带,再过三年授序班;由平民身份(白衣)办事的,六年后给予冠带,再过三年授序班。

凡行人。洪武二十七年、令於进士内除授

译:凡行人:洪武二十七年,命令从进士中选授。

凡太常寺官。协律郎、司乐、以掌乐教师、执事乐舞生选补。

天地山川坛并

各陵祠祭署奉祀、祀丞、以乐舞生选补。神乐观提点、知观、於奉祀、祀丞内选补。俱从礼部选定、送部奏除。其曾经问罪者不许

译:凡太常寺官员:协律郎、司乐,从掌乐教师、执事乐舞生中选补。天地、山川坛以及各陵、祠祭署的奉祀、祀丞,从乐舞生中选补。神乐观的提点、知观,从奉祀、祀丞中选补。都由礼部选定,送部奏请除授。凡曾被问罪的人不许选用。

○正德十六年定、奉祀员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内祀丞推补。祀丞缺、以乐舞生选补

译:正德十六年规定:奉祀出缺,以本署或附近署内的祀丞推补;祀丞出缺,以乐舞生选补。

凡钦天监官、不由常选。监正监副有缺、於本监官内。五官正、五官灵臺郎缺、於属官内。保章正以下缺、於天文生内。俱从礼部选定、送部奏补

译:凡钦天监官员,不经过常规铨选。监正、监副出缺,从本监官员中选;五官正、五官灵台郎出缺,从属官中选;保章正以下出缺,从天文生中选。都由礼部选定,送部奏请补授。

凡太医院官、不由常选。院使、院判、御医、多奉

旨陞用。御医有缺、听礼部於本院吏目内选补。吏目有缺、於医士内考补。俱咨吏部题授。各

王府良医、俱於医士内选用

译:凡太医院官员,不经过常规铨选。院使、院判、御医,多是奉旨升用。御医出缺,听凭礼部从本院吏目中选补;吏目出缺,从医士中考补,都咨会吏部题请授职。各王府的良医,都从医士中选用。

凡阴阳医术。洪武二十六年定、行移太医院、钦天监考试、如果堪用、照例具奏引选。不堪用者、将原举官吏、依贡举非其人律、付考功纪录。本人放回

译:凡阴阳、医术人员:洪武二十六年规定,行文移交太医院、钦天监考试,如果合格堪用,照例具奏引见铨选;如果不堪用的,将原来举荐的官吏依照“贡举非其人”律,移交考功司记录,本人则遣返回籍。

○弘治十六年奏准、各府州县医学官生、提学官按时考校进退。遇有太医院医士医生、及本处医官员缺、於内保送选用。其阴阳学官生、考校除授、并准此行

译:弘治十六年奏准:各府州县医学官生,由提学官按时考核,决定进退。遇有太医院医士、医生,以及本处医官出缺,从中保荐选用。阴阳学官生的考核除授,也照此办理。

凡礼部铸印局儒士。辨印三年满日、除授本局副使。如无缺、除各府检校。大使有缺、以副使陞补

译:凡礼部铸印局儒士:辨认印章满三年期满后,授本局副使;如果没有空缺,授各府检校。大使出缺,由副使升补。

凡鸿臚寺通事。办事三年、考中食粮。 【礼部径行】 又三年、考中、题给冠带。 【礼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办事

译:凡鸿胪寺通事:办事三年,考中后食粮 【由礼部直接办理】;再过三年,考中后题请给予冠带 【礼部咨会吏部】;再过三年,考中后授序班,仍旧留任办事。

凡四夷馆译字生。习学三年、考中食粮。 【礼部径行】 又三年、考中、题给冠带。 【礼部咨吏部】 又三年、考中、授序班、仍旧办事

译:凡四夷馆译字生:学习三年,考中后食粮 【由礼部直接办理】;再过三年,考中后题请给予冠带 【礼部咨会吏部】;再过三年,考中后授序班,仍旧留任办事。

○嘉靖元年、令三年考不中者、黜為民。六年不中者、给与冠带。九年不中、授应得职衔、俱回籍閒住。其有资稟年岁、尚堪教习者、听翰林院酌量、许其再试

译:嘉靖元年,命令三年考试不中的,黜退为平民;六年考试不中的,给予冠带;九年考试不中的,授予应得的职衔,都遣回原籍闲住。其中资质、年岁尚可继续教习的,听凭翰林院酌情考量,允许再次考试。

凡五城兵马司官。隆庆四年议准、以科目出身有司、年壮有志行者、陞除兵马指挥。其迁转视京知县。听巡城御史考察

译:凡五城兵马司官员:隆庆四年议准,用科举出身的有司官员中年富力壮、有志向品行的人,升授兵马指挥,其升迁比照京县知县,听凭巡城御史考察。

○五年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以在外府卫首领、州县佐贰首领中、有才守者、陞补

译:隆庆五年议准:兵马副指挥、吏目,从外地府卫首领官、州县佐贰、首领官中有才能操守的人中升补。

○万历二年题准、兵马指挥缺、或以副指挥有资望者陞补。或贡例监生考除。副指挥、吏目、仍以贡例监生考除

译:万历二年题准:兵马指挥出缺,或以有资望的副指挥升补,或以贡生、例监生考选授职;副指挥、吏目,仍以贡生、例监生考选授职。

凡

亲王讲读官。旧用翰林院检讨二员。待詔二员。侍书二员。检讨、於进士内、侍书用中书捨人、於举人监生内、各选用。待詔、於教官内陞用

译:凡亲王讲读官:旧例用翰林院检讨二员、待诏二员、侍书二员。检讨从进士中选用,侍书用

或贡例监生考除。副指挥、吏目、仍以贡例监生考除

凡

亲王讲读官。旧用翰林院检讨二员。待詔二员。侍书二员。检讨、於进士内、侍书用中书捨人、於举人监生内、各选用。待詔、於教官内陞用

凡

王府。长史等官。永乐十一年、令曾经过犯者、不许选用

○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经人员内除补、不许奏保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长史有缺、於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选陞补

○二十五年题准、

王府官属。除工正、工副、仓库等官、照旧以吏员选除外。长史非科目出身、纪善至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陞除、以重府僚之选

○隆庆四年题准、

王府、长史、纪善照旧正途陞除外。其审理等官员缺、不拘举贡援例加纳各行、酌量陞除

凡

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职衔。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不任事

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為

王妃、或夫淑恭宜安人、男為仪宾、各见在、及有子孙者、不许陞除京职。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一体陞除

○隆庆五年议准、文职係

王亲同祖亲支、妃与仪宾郡县主、未故者、照例应禁外。其不係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一体陞除京职。其男為郡县乡君仪宾者、係将军以下之亲、照依夫人以下事例开豁、一体陞除凡教习駙马官。旧例於国子监博士助教等官、或在部听选、及附近教官内、推选一员、充伴读学录

○嘉靖六年、会同礼部选助教一员、题授礼部仪制司主事、在府教习。后或各部主事、或中书舍人、或推官知县、或进士、皆得选授

凡教习勋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教书儒士一人

○正统元年

詔、公侯伯、自保通经秀才、各除教官一员

○景泰五年、令教书三年、考中者、给冠带。又三年、授职

○弘治十三年、奏革保举。从吏部选除

凡教职。洪武十八年、以会试下第举人、俱授学正教諭

○二十六年、以监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训导有缺、以举人、及考中监生、并通经儒士选用

○永乐元年、令举人授者、皆署职。其所教生员、科贡及数者、方与实授

○景泰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从翰林院考中、除学正教諭训导

○成化元年奏准、岁贡、及纳马纳粟、四十五岁出身者、止除训导。后惟岁贡考除、餘不准。进士、及内外见任官科目出身、愿就教职者、听

○正德九年奏准、进士就教职者、其俸给、照原中甲第品级关支

○嘉靖十年题准、听选监生、愿告卫学、及

郡王府教授者、与愿告远方监生、一同选补

○又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送翰林院考试、文学优长、居上等者、量授学正教諭。

译中书舍人,从举人、监生中各自选用,待诏从教官中升用。

凡

王府。长史等官。永乐十一年、令曾经过犯者、不许选用

译:凡王府长史等官:永乐十一年,命令曾有过犯的人不许选用。

○弘治十六年、令於通经人员内除补、不许奏保

译:弘治十六年,命令从通晓经学的人员中选补,不许奏请保荐。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长史有缺、於进士举贡内、慎择学行老成者陞除。教授等缺、於各府州县学训导内、推选陞补

译: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长史出缺,从进士、举人、贡生中慎重选择学问品行老成的人升授;教授等出缺,从各府州县学训导中推选升补。

○二十五年题准、

王府官属。除工正、工副、仓库等官、照旧以吏员选除外。长史非科目出身、纪善至典宝等官、非监生、不许陞除、以重府僚之选

译:嘉靖二十五年题准:王府官属,除工正、工副、仓库等官仍照旧以吏员选授外,长史若非科举出身、纪善至典宝等官若非监生出身,都不许升授,以此重视府僚的选拔。

○隆庆四年题准、

王府、长史、纪善照旧正途陞除外。其审理等官员缺、不拘举贡援例加纳各行、酌量陞除

译:隆庆四年题准:王府长史、纪善仍照旧由正途升授外,审理等官出缺,不拘举人、贡生、援例加纳等各种出身,酌情升授。

凡

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职衔。

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不任事

译:凡亲王妃的父亲,原本没有官职的,授予兵马指挥的职衔;郡王妃的父亲,授予兵马副指挥的职衔,都不实际任职办事。

凡文职本身、并族属有女為

王妃、或夫淑恭宜安人、男為仪宾、各见在、及有子孙者、不许陞除京职。如已故、及无子孙者、一体陞除

译:凡文职官员本身,以及族属中有女子为王妃,或妻子受封淑人、恭人、宜人、安人,儿子为仪宾的,只要这些亲属健在或有子孙的,本人都不许升授京职。如果这些亲属已经去世且没有子孙的,则一律可以升授。

○隆庆五年议准、文职係

王亲同祖亲支、妃与仪宾郡县主、未故者、照例应禁外。其不係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一体陞除京职。其男為郡县乡君仪宾者、係将军以下之亲、照依夫人以下事例开豁、一体陞除

译:隆庆五年议准:文职官员是王的同祖亲支、其妃、仪宾、郡县主尚未去世的,仍照例应予回避禁止外;不属同祖、亲属关系在夫人以下的,一律可以升授京职。其中儿子作为郡君、县君、乡君的仪宾、亲属关系在将军以下的,照夫人以下的事例予以开豁,一律可以升授。

凡教习駙马官。旧例於国子监博士助教等官、或在部听选、及附近教官内、推选一员、充伴读学录

译:凡教习驸马的官员:旧例从国子监博士、助教等官,或在部听候铨选者,以及附近教官中推选一员,充任伴读学录。

○嘉靖六年、会同礼部选助教一员、题授礼部仪制司主事、在府教习。后或各部主事、或中书舍人、或推官知县、或进士、皆得选授

译:嘉靖六年,会同礼部选任助教一员,题请授予礼部仪制司主事,在府中教习。此后或用各部主事,或用中书舍人,或用推官、知县,或用进士,都可以选授。

凡教习勋臣子弟。宣德以前、公侯伯家置教书儒士一人

译:凡教习勋臣子弟:宣德年间以前,公、侯、伯家设置教书儒士一人。

○正统元年

詔、公侯伯、自保通经秀才、各除教官一员

译:正统元年,皇帝下诏:公、侯、伯自行保荐通晓经学的秀才,各自授予教官一员。

○景泰五年、令教书三年、考中者、给冠带。又三年、授职

译:景泰五年,命令教书满三年,考中的给予冠带;再过三年,授予官职。

○弘治十三年、奏革保举。从吏部选除

译:弘治十三年,奏请革除保举之法,改由吏部选授。

凡教职。洪武十八年、以会试下第举人、俱授学正教諭

译:凡教职:洪武十八年,用会试落第的举人,都授予学正、教谕。

○二十六年、以监生年三十以上、能文章者、授教諭等官。训导有缺、以举人、及考中监生、并通经儒士选用

译:洪武二十六年,用年满三十岁以上、能写文章的监生,授教谕等官;训导出缺,以举人以及考中的监生、通晓经学的儒士选用。

○永乐元年、令举人授者、皆署职。其所教生员、科贡及数者、方与实授

译:永乐元年,命令举人出身获授的,都先署理其职;等所教的生员经科举、贡举录取达到规定数额后,才予以实授。

○景泰元年、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者、从翰林院考中、除学正教諭训导

译:景泰元年,命令岁贡生员愿意担任教职的,经翰林院考中后,授予学正、教谕、训导。

○成化元年奏准、岁贡、及纳马纳粟、四十五岁出身者、止除训导。后惟岁贡考除、餘不准。进士、及内外见任官科目出身、愿就教职者、听

译:成化元年奏准:岁贡生,以及纳马、纳粟出身、年满四十五岁的,只授训导。此后只有岁贡考选授职,其余不准。进士,以及现任内外官中科举出身、愿意担任教职的,听其自便。

○正德九年奏准、进士就教职者、其俸给、照原中甲第品级关支

译:正德九年奏准:进士担任教职的,其俸给按其原来会试录取的甲第品级支给。

○嘉靖十年题准、听选监生、愿告卫学、及

郡王府教授者、与愿告远方监生、一同选补

译:嘉靖十年题准:听候铨选的监生,愿意申请卫学、及郡王府教授的,与愿意申请远方职位的监生一同选补。

○又令岁贡生员、愿就教职、送翰林院考试、文学优长、居上等者、量授学正教諭。其餘仍除训导

译:又命令岁贡生员愿意担任教职的,送翰林院考试,文学优长、名列上等的,酌情授予学正、教谕,其余的仍授训导。

○十六年题准、仍通授训导

译:嘉靖十六年题准:一律统一授予训导。

○万历五年、令乞恩就教举人。廷试名次在前者、授学正教諭。在后者、授训导。如缺不敷、陆续候补、不许回籍

译:万历五年,命令请求恩准担任教职的举人,廷试名次靠前的,授学正、教谕;名

其餘仍除训导

○十六年题准、仍通授训导

○万历五年、令乞恩就教举人。廷试名次在前者、授学正教諭。在后者、授训导。如缺不敷、陆续候补、不许回籍

凡监生入选。分北监南监、正行杂行、每两月一次、考试选用。或有急缺、不拘时月

○弘治十七年奏准、监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

○正德十六年

詔、生员纳银入监、大坏选法、今后再不许奏开

○嘉靖元年奏准、纳粟、纳马等项监生。照弘治元年例、临选考试分作三等。上中二等与科贡一体选用。下者填注衙门职衔、冠带閒住

○九年题准、凡取选。酌量人数多寡、年分久近。大约以百名為率、科贡六分、援例四分

○十一年题准、举人监生上选、将及十年者、方许本布政司、给文赴部。有仍前朦朧、诈冒起送者、承行官吏、并本人、各治罪

○十八年奏准、取选南北监杂歷监生、照依正歷监生、举贡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后遇各行壅滞者、一体斟酌疏通

凡拣选。成化二年题准、每朝覲年后、府佐州县正官员缺、将科贡监生、挨次未及者、拣选除补。或远方知县多缺、将地方相应科贡监生选补

○弘治十三年奏准、每年二八月、除常选外、拣选一次

○嘉靖七年、令州县正官有缺。将在部听选举人三年以上。岁贡六年以上。从公拣选文学可观、年力精壮者、除补

○四十五年题准、今后拣选、但遇缺多、酌量奏请、间一举行。不必拘定二八月之例

○万历十二年议准、纳粟监生、正歷限十五年以上、杂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於大察之后、照岁贡监生例拣选、量授府州县佐贰、府首领等官。拣退者、令回籍守候正选、不许再拣

凡选除边远地方。成化五年奏准、云贵广西三省、及广东雷廉高琼四府、四川马湖府、陕西山西行都司辽东都司各所辖、寧夏岷州二卫缺官。将在部听选、挨次未到监生、愿就远方者、考选除补

○正德四年题准、云贵并各边省军卫有司首领、卫学、及

王府教授缺多、令愿告远方监生、考选除补

○嘉靖七年奏准、吏员行取挨选未及、愿告云贵等远方巡检、长官司吏目、仓副使者、考验除授

○二十一年题准、云贵两广、除府佐、及州县正官外。其州佐县佐、及司府卫所首领官、於愿告远方者选补

○二十七年题准、远方员缺、就将正选急选、并推陞人员、原籍附近者、銓补。不许监生告选

○三十年题准、考选远方、另立期限。旧限举贡三年以上、今限五年。援例六年以上、今限八年。非及期者、不准。其除授资格、举人不得除府同知。岁贡不得除知州。援例不得除通判推官。其餘量照正选递减。歷任后、除贤能异等、听抚按官奏荐陞用外。

译次靠后的,授训导。如果官缺不够,陆续候补,不许回籍。

凡监生入选。分北监南监、正行杂行、每两月一次、考试选用。或有急缺、不拘时月

译:凡监生入选:分北监、南监,正途出身、杂途出身,每两个月考试选用一次;如遇急缺,则不拘时月。

○弘治十七年奏准、监生初除、不得授府同知

译:弘治十七年奏准:监生初次授职,不得授予府同知。

○正德十六年

詔、生员纳银入监、大坏选法、今后再不许奏开

译:正德十六年,皇帝下诏:生员纳银进入国子监,严重败坏了铨选之法,今后不许再奏请开例。

○嘉靖元年奏准、纳粟、纳马等项监生。照弘治元年例、临选考试分作三等。上中二等与科贡一体选用。下者填注衙门职衔、冠带閒住

译:嘉靖元年奏准:纳粟、纳马等项监生,照弘治元年的先例,临选时考试分为三等,上、中二等与科贡出身的一体选用,下等的填注衙门职衔,给予冠带闲住。

○九年题准、凡取选。酌量人数多寡、年分久近。大约以百名為率、科贡六分、援例四分

译:嘉靖九年题准:凡录取铨选,酌量人数多少、年份久近,大约以一百名为标准,科贡出身占六成,援例出身占四成。

○十一年题准、举人监生上选、将及十年者、方许本布政司、给文赴部。有仍前朦朧、诈冒起送者、承行官吏、并本人、各治罪

译:嘉靖十一年题准:举人、监生等待铨选、已将近十年的,才允许本布政司发文送赴吏部;如果仍有蒙混、诈冒起送的情况,承办的官吏以及本人都要治罪。

○十八年奏准、取选南北监杂歷监生、照依正歷监生、举贡官恩六分、援例四分。后遇各行壅滞者、一体斟酌疏通

译:嘉靖十八年奏准:录取南、北监的杂历监生,照正历监生的比例,举人、贡生、荫官占六成,援例出身占四成。此后遇有各类壅滞的情况,一律酌情疏通。

凡拣选。成化二年题准、每朝覲年后、府佐州县正官员缺、将科贡监生、挨次未及者、拣选除补。或远方知县多缺、将地方相应科贡监生选补

译:凡拣选:成化二年题准,每逢朝觐年之后,府佐贰官、州县正官出缺,从科贡、监生中按次序尚未轮到的人里拣选补授;如果远方知县缺额多,从相应地方的科贡、监生中选补。

○弘治十三年奏准、每年二八月、除常选外、拣选一次

译:弘治十三年奏准:每年二月、八月,除常规铨选外,另拣选一次。

○嘉靖七年、令州县正官有缺。将在部听选举人三年以上。岁贡六年以上。从公拣选文学可观、年力精壮者、除补

译:嘉靖七年,命令州县正官有缺时,从在吏部听候铨选满三年以上的举人、满六年以上的岁贡生中,秉公拣选文才出众、年富力强的人补授。

○四十五年题准、今后拣选、但遇缺多、酌量奏请、间一举行。不必拘定二八月之例

译:嘉靖四十五年题准:今后拣选,只要遇到官缺多的情况,酌情奏请,间或举行一次,不必拘泥于二月、八月的旧例。

○万历十二年议准、纳粟监生、正歷限十五年以上、杂歷二十年以上、各原籍司府起送、於大察之后、照岁贡监生例拣选、量授府州县佐贰、府首领等官。拣退者、令回籍守候正选、不许再拣

译:万历十二年议准:纳粟监生,正历出身的须满十五年以上,杂历出身的须满二十年以上,由各原籍布政司、府起送,在大察之后,照岁贡监生的先例拣选,酌情授予府州县佐贰官、府首领官等职;被拣退的,令其回籍等候正选,不许再次参加拣选。

凡选除边远地方。成化五年奏准、云贵广西三省、及广东雷廉高琼四府、四川马湖府、陕西山西行都司辽东都司各所辖、寧夏岷州二卫缺官。将在部听选、挨次未到监生、愿就远方者、考选除补

译:凡选授边远地方官员:成化五年奏准,云南、贵州、广西三省,以及广东雷州、廉州、高州、琼州四府,四川马湖府,陕西行都司、山西行都司、辽东都司所辖各地,宁夏卫、岷州卫等缺官,从在吏部听候铨选、次序尚未轮到的监生中,选择愿意去远方任职的,考选补授。

○正德四年题准、云贵并各边省军卫有司首领、卫学、及

王府教授缺多、令愿告远方监生、考选除补

译:正德四年题准:云南、贵州以及各边省军卫、有司首领官,卫学及王府教授出缺很多,命令愿意申请去远方的监生,考选补授。

○嘉靖七年奏准、吏员行取挨选未及、愿告云贵等远方巡检、长官司吏目、仓副使者、考验除授

译:嘉靖七年奏准:吏员被行文调取、按次序尚未轮到铨选的,愿意申请到云南、贵州等远方任巡检、长官司吏目、仓副使的,考验后授职。

○二十一年题准、云贵两广、除府佐、及州县正官外。其州佐县佐、及司府卫所首领官、於愿告远方者选补

译:嘉靖二十一年题准:云南、贵州、两广,除府佐贰、州县正官外,其州佐贰、县佐贰,以及司、府、卫所首领官,从愿意申请去远方的人中选补。

○二十七年题准、远方员缺、就将正选急选、并推陞人员、原籍附近者、銓补。不许监生告选

译:嘉靖二十七年题准:远方官缺,就用正选、急选以及推升人员中原籍靠近该地的补授,不许监生申请入选。

○三十年题准、考选远方、另立期限。旧限举贡三年以上、今限五年。援例六年以上、今限八年。非及期者、不准。其除授资格、举人不得除府同知。岁贡不得除知州。援例不得除通判推官。其餘量照正选递减。歷任后、除贤能异等、听抚按官奏荐陞用外。其餘必九年考满、方陞内地。遇有丁忧、起復仍补远方

译:嘉靖三十年题准:考选远方官员,另定期限:旧例举人、贡生须任职三年以上,现改为五年;援例出身须六年以上,现改为八年;未满期限的不准入选。其授职资格:举人不得授府同知,岁贡不得授知州,援例出身不得授通判、推官,其余的比照正选依次递减。历任期满后,除非才能特别出众、经抚按官奏请荐举升用外,其余的必须任满九年考核合格,才能升调内地。遇有丁忧的,服满起复后仍补远方之职。

○三十一

其餘必九年考满、方陞内地。遇有丁忧、起復仍补远方

○三十一年题准、边方州县等官、专用北人。将山西、陕西、北直隶、山东、河南、举贡并援例监生、量照愿就远方减年例、许令赴部考选。举贡优等者、授以州县正官、或府佐贰。援例监生、授以州县佐贰。每年春季、举行一次

○四十三年议准、听选监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会同戎政衙门、照武举例、比较弓马优劣、咨部验试、各照资格、銓补边方。考验不中者、令候常选

○四十五年题准、远选边选、永為停止

凡选除本处地方。旧例监生吏员、係广西人、除州县正官外。不拘本地、皆许选补。教官係云南人、许选本省

○正德七年奏准、广西除方面知府外。其餘大小职事、许本省别府州县人员、相兼选用

○嘉靖七年奏准、四川边远地方东川等处、首领属官。许以本省别府人。相兼选用

○八年题准、湖广永顺等宣慰司、施毛等宣抚司、南渭等安抚司、镇南等长官司、经歷吏目等官。以本省别府、与邻省人员、相兼銓补

○隆庆五年题准、学官、仓官、驛递官、闸坝官。俱得选授本省隔府地方

凡官员丁忧起復。旧例除京官不考外。布按二司、盐运司、知府、皆考过復除。知州、知县、歷俸半年之上者、亦考过復除

凡告愿遥授。成化十一年题准、监生不愿出仕。听选者、授从七品、依亲坐监者、正八品有司职名

○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

○正德九年奏准、依亲听选举人监生、不愿出仕者。许径告本管官司、勘申布政司直?府州、先给冠带。年终造册、并收原引缴部、奏授应得职衔、给与执照

○嘉靖元年、令吏员冠带不愿仕者。照依资格、授职閒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给授、类册缴部

○二十年题准、听选人员、果係篤疾衰颓者、拣选题请、授以应得散官

○二十三年题准、岁贡生员、年老不愿出仕者。许授学正教諭职衔致仕

○隆庆二年议准、岁贡生员、已经

廷试、不愿出仕者。俱遥授训导职衔

○万历九年题准、抚按衙门、凡遇举贡纳粟取及之时、逐一选择。但係老疾者、年终类奏、遥授一官凡告愿降选。嘉靖元年、令吏员上粮等项、正从八品、告愿从九品。司府仓大使杂职、告愿长官司吏目者、听

○四十五年议准、监生吏员、加纳京职者。监生查上选年月、吏员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经选过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选及者、不准

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识字人材内取用

○永乐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有缺、於役满承差内引奏选用。三年满日。考中、宗人府、五府、从八品用。

译年题准、边方州县等官、专用北人。将山西、陕西、北直隶、山东、河南、举贡并援例监生、量照愿就远方减年例、许令赴部考选。举贡优等者、授以州县正官、或府佐贰。援例监生、授以州县佐贰。每年春季、举行一次

译:嘉靖三十一年题准:边远地方州县等官,专用北方人。将山西、陕西、北直隶、山东、河南的举人、贡生以及援例出身的监生,酌照愿去远方减年任用的先例,允许赴部考选。举人、贡生中优等的,授予州县正官或府佐贰官;援例出身的监生,授予州县佐贰官。每年春季举行一次。

○四十三年议准、听选监生未取到部者、先行兵部、会同戎政衙门、照武举例、比较弓马优劣、咨部验试、各照资格、銓补边方。考验不中者、令候常选

译:嘉靖四十三年议准:听候铨选、尚未取到吏部的监生,先送兵部,会同戎政衙门,照武举的先例比试弓马优劣,再咨会吏部验试,各按资格铨补边方官职;考验不中的,令其等候常规铨选。

○四十五年题准、远选边选、永為停止

译:嘉靖四十五年题准:远选、边选一律永久停止。

凡选除本处地方。旧例监生吏员、係广西人、除州县正官外。不拘本地、皆许选补。教官係云南人、许选本省

译:凡选授本地官职:旧例监生、吏员是广西人的,除州县正官外,不拘是否本地都允许选补;教官是云南人的,允许在本省选任。

○正德七年奏准、广西除方面知府外。其餘大小职事、许本省别府州县人员、相兼选用

译:正德七年奏准:广西除方面官、知府外,其余大小职务,允许本省其他府州县的人员相兼选用。

○嘉靖七年奏准、四川边远地方东川等处、首领属官。许以本省别府人。相兼选用

译:嘉靖七年奏准:四川边远地方东川等处的首领官、属官,允许用本省其他府的人相兼选用。

○八年题准、湖广永顺等宣慰司、施毛等宣抚司、南渭等安抚司、镇南等长官司、经歷吏目等官。以本省别府、与邻省人员、相兼銓补

译:嘉靖八年题准:湖广永顺等宣慰司、施毛等宣抚司、南渭等安抚司、镇南等长官司的经历、吏目等官,用本省其他府及邻省的人员相兼铨补。

○隆庆五年题准、学官、仓官、驛递官、闸坝官。俱得选授本省隔府地方

译:隆庆五年题准:学官、仓官、驿递官、闸坝官,都可以选授本省隔府的地方。

凡官员丁忧起復。旧例除京官不考外。布按二司、盐运司、知府、皆考过復除。知州、知县、歷俸半年之上者、亦考过復除

译:凡官员丁忧起复:旧例除京官不予考核外,布政司、按察司、盐运司、知府,都要经考核合格后再复职;知州、知县任职领俸满半年以上的,也要经考核合格后再复职。

凡告愿遥授。成化十一年题准、监生不愿出仕。听选者、授从七品、依亲坐监者、正八品有司职名

译:凡申请愿意遥授的:成化十一年题准,监生不愿意出仕的,听候铨选者授从七品,依亲坐监者授正八品的有司职名。

○二十三年、令仍填注衙门、给与散官

译:成化二十三年,命令仍填注衙门名目,授给散官。

○正德九年奏准、依亲听选举人监生、不愿出仕者。许径告本管官司、勘申布政司直?府州、先给冠带。年终造册、并收原引缴部、奏授应得职衔、给与执照

译:正德九年奏准:依亲听候铨选的举人、监生,不愿出仕的,允许径直申告本管官司,勘验后申报布政司、直隶府州,先给予冠带;年终造册,连同原引一并缴送吏部,奏请授予应得的职衔,发给执照。

○嘉靖元年、令吏员冠带不愿仕者。照依资格、授职閒住。在原籍者、赴各司府告勘给授、类册缴部

译:嘉靖元年,命令已给冠带、不愿出仕的吏员,照资格授予职衔闲住;在原籍的,赴各司、府申告勘验给授,汇总造册缴送吏部。

○二十年题准、听选人员、果係篤疾衰颓者、拣选题请、授以应得散官

译:嘉靖二十年题准:听候铨选人员,如果确实身患重病、衰弱颓废的,拣选后题请,授予应得的散官。

○二十三年题准、岁贡生员、年老不愿出仕者。许授学正教諭职衔致仕

译:嘉靖二十三年题准:岁贡生员年老不愿出仕的,允许授予学正、教谕的职衔后退休。

○隆庆二年议准、岁贡生员、已经

廷试、不愿出仕者。俱遥授训导职衔

译:隆庆二年议准:岁贡生员已经过廷试、不愿出仕的,都遥授训导职衔。

○万历九年题准、抚按衙门、凡遇举贡纳粟取及之时、逐一选择。但係老疾者、年终类奏、遥授一官

译:万历九年题准:抚按衙门凡遇举人、贡生、纳粟出身之人被录取轮到的时候,逐一加以甄选;凡是年老、患病的,年终汇总奏报,遥授一个官职。

凡告愿降选。嘉靖元年、令吏员上粮等项、正从八品、告愿从九品。司府仓大使杂职、告愿长官司吏目者、听

译:凡申请愿意降等选任:嘉靖元年,命令吏员因上纳粮米等项获授正、从八品的,可申请愿降为从九品;司、府仓大使等杂职人员,可申请愿降为长官司吏目,听其自便。

○四十五年议准、监生吏员、加纳京职者。监生查上选年月、吏员查考中年月、本行下首、已经选过者、准其告降。若下首年分未选及者、不准

译:嘉靖四十五年议准:监生、吏员因加纳而获授京职的,监生查核其上选的年月,吏员查核其考中的年月,本行文书排列在前、已经轮到铨选过的,准许申告降等;如果排列在后、尚未轮到铨选的,不准。

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定、五府六部知印有缺、具奏于识字人材内取用

译:凡知印:洪武二十六年规定,五军都督府、六部的知印出缺,具奏从识字的人才中选取任用。

○永乐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有缺、於役满承差内引奏选用。三年满日。考中、宗人府、五府、从八品用。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中、与不愿考者、俱杂职用。都司布政司知印、从九品用

译:永乐十七年奏准:宗人府、五府、六部、都察院有缺,从役满的承差中引奏选用。三年期满后考核,考中的,宗人府、

六部、都察院、正九品用。不中、与不愿考者、俱杂职用。都司布政司知印、从九品用

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满到部、分拨各衙门办事、二年满日、除驛丞 【国初、承差考满于行人内用。起復者于知印内用。今不行】

凡入选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人等、但係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并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復、以图选用。事发问罪、於吏部门首枷号一箇月。未曾除授者、发原籍、已经除授者、发口外、俱為民

○万历九年议准、今后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者。如隐匿起送、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箇月。已除授者、发边卫、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终身。其起送官吏、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

凡引选。先期将应选等官、考试已定、查审得实、具各官印子数进入。至日、早朝已毕、吏部官请

旨选官。

上退御便座、奏选官总数毕、引官叩头。

驾回、印綬监出职衔印子、用各姓名上。对数相同、司礼监官持本入奏。吏部官、出就闕左、候本经

御览发出、填榜、于午门东廊揭示毕、送吏科收贮

凡抄选。洪武二十六年定、

内府除授官员、令主事抄写处所、到部呈堂、具本覆奏附选。京官就令赴任、行移在京各衙门。外官关领札付。其布政司正佐官员、关领照会、俱定限到任。仍行取到任月日、候回报立案、送司勋附黄。如遇

特旨陞改降除官员、皆要具

译五府用从八品,六部、都察院用正九品;不中以及不愿参加考核的,都用杂职。都司、布政司的知印,用从九品。

凡承差。在外都布按三司役满到部、分拨各衙门办事、二年满日、除驛丞 【国初、承差考满于行人内用。起復者于知印内用。今不行】

译:凡承差:在外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三司,服役期满到吏部后,分派到各衙门办事,两年期满,授予驿丞 【国初,承差考满后于行人中任用,起复者于知印中任用,如今已不再施行】。

凡入选禁例。弘治十三年奏准、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人等、但係年老事故、或考察退任、并為事问革、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復、以图选用。事发问罪、於吏部门首枷号一箇月。未曾除授者、发原籍、已经除授者、发口外、俱為民

译:凡入选的禁令:弘治十三年奏准,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等人,凡是因年老、事故,或经考察被退任,以及因事被问罪革职、依例不许入选的人,如果贿赂官吏、增减年岁、涂改文卷、隐匿过失名目,或诈称丁忧起复以图谋选用,一经事发即予问罪,在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尚未获授官职的,发回原籍;已经获授官职的,发配口外,都罚为平民。

○万历九年议准、今后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者。如隐匿起送、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箇月。已除授者、发边卫、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终身。其起送官吏、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

译:万历九年议准:今后凡曾因考察被弹劾罢黜,以及因事被问罪革职、年老事故、依例不许入选的人,如果隐瞒情况而被起送,一经事发即予问罪,在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获授官职的,发配边卫,未获授官职的,发配附近,都终身充军。其中负责起送的官吏,如果知情受贿的,也发配附近充军。

凡引选。先期将应选等官、考试已定、查审得实、具各官印子数进入。至日、早朝已毕、吏部官请

旨选官。

上退御便座、奏选官总数毕、引官叩头。

驾回、印綬监出职衔印子、用各姓名上。对数相同、司礼监官持本入奏。吏部官、出就闕左、候本经

御览发出、填榜、于午门东廊揭示毕、送吏科收贮

译:凡引见铨选:预先将应选的各官考试确定,查核审实之后,将各官的印信数目呈报进宫。到了引选之日,早朝结束后,吏部官员请旨选官。皇帝退到便座,奏报选官总数完毕后,引见各官叩头。皇帝还宫后,印绶监取出职衔印信,在各人姓名上盖用,核对数目相符后,司礼监官员持奏本入奏。吏部官员到宫阙左侧等候,等奏本经皇帝御览发出后,填写选官榜文,在午门东廊张贴揭示完毕,送交吏科收贮。

凡抄选。洪武二十六年定、

内府除授官员、令主事抄写处所、到部呈堂、具本覆奏附选。京官就令赴任、行移在京各衙门。外官关领札付。其布政司正佐官员、关领照会、俱定限到任。仍行取到任月日、候回报立案、送司勋附黄。如遇

特旨陞改降除官员、皆要具

译:凡抄选: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内府除授官员,命主事将任职处所抄录清楚,送到本部呈堂,具本复奏后附于选簿。京官就令其赴任,行文移交在京各衙门;外官则领取札付。布政司的正官、佐官,领取照会,都规定期限到任,仍要调取其到任的月日,等候回报后立案,送司勋司附卷贴黄。如遇特旨升、改、降、除的官员,都要具(本奏报)……

本覆奏附选、一体行移。其在外官员、赴任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移咨兵

部、应付脚力 【后惟云南、贵州、许应付】

凡官员赴任凭限。弘治十三年奏准、除领敕人员、并京官陞除外。其餘若延缓过半月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復入城潜住者、改降别用。违凭限半年之上、不到任者、虽有中途患帖、亦不准、问罪还职。违一年之上者、不许到任、起送吏部、革职為民

○隆庆二年议准、今后推陞除补州县正官、照依朝覲回任事例赴任。违限一月之上、问罪。两月之上、送部别用。三月之上、罢职不叙。监司不举者同罪

○四年议准、将两广及各省水程、通行裁革

○万历元年题准、今后赴任官员、止照凭内朱限到任、不得再援水程旧例。有过违朱限者、照例查究

○七年题准、今后两司方面、行太僕苑马卿、少卿、府运州县正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不叙。两京官员、及在外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箇月以上、罢职不叙

译本文批复奏疏后附上选任名单,一并行文处理。其中在外任职、赴任地点在一千五百里以外的官员,行文咨报兵部,供给脚力。

【后来只有云南、贵州,才准予供给】

凡官员赴任都有凭证期限。弘治十三年奏准,除领受敕书的人员以及京官升迁除授的以外,其余官员如果延误超过半月以上、不辞朝就出城的,参劾问罪。如果已经辞朝出城、又返回城中潜住的,改降到别处任用。违反凭限超过半年以上、仍未到任的,即使中途有患病的呈报,也不予准许,问罪后仍旧还任原职。违限超过一年以上的,不许到任,押送吏部,革职为民。

○隆庆二年议定核准,此后凡推举升迁、除授补任的州县正官,照依朝觐官员回任的先例赴任。违限一月以上的,问罪。两月以上的,送吏部另行别用。三月以上的,罢职不再叙用。监司官不加以举奏的,同罪论处。

○隆庆四年议定核准,将两广及各省的水路行程期限,一律裁减革除。

○万历元年题准,此后赴任官员,一律只照凭证内朱笔所定的期限到任,不得再援引水路行程的旧例。有超过朱限的,依例查究。

○万历七年题准,此后两司方面官、行太仆寺苑马寺卿、少卿,以及府、州、县的正官,违限一月以上的,问罪。三月以上的,送吏部另行别用。半年以上的,罢职不再叙用。两京官员,以及在外的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的,问罪。半年以上的,降级另行任用。八个月以上的,罢职不再叙用。

○十年议准、各边兵备、候代离任者、如凭限有违、抚按官将本官离任日期、具由送彼处抚按查豁

○十二年、令衝要边方兵备官、虽係降调、还听候交代、不许擅离

【推陞】

旧制陞必满考。若员缺当补、不待考满者、曰推陞。类推上一人。单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僉都祭酒、

廷推上二人。阁臣、吏兵二部尚书、会大九卿五品以上官、及科道、

廷推上二人、或再上三四人。皆请自

上裁

凡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卿缺。皆令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三品以上官

廷推

○嘉靖十年题准、兵部左右侍郎、必推曾按歷边陲、练达军务、或曾任兵备等官、有将略才望者、疏请

简用。遇有警报、即付以提督之任、不必另推

○万历十三年、令以尚书改都察院者、仍带尚书职衔、朝班以官為序

凡总督陕西三边、宣大、都御史缺。会五府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蓟辽、两广总督缺、亦令大九卿堂上官、及科道

廷推、不会五府

○万历五年题准、三边宣大总督、亦照蓟辽例、不会五府

凡巡抚都御史缺。旧例在内地者、会户部、在边方者、会兵部推举

○嘉靖十四年、令照九卿例会推

○万历十三年、令各处巡抚官、歷任年久、方许推陞、不得骤迁数易、以滋烦扰

凡两京国子监祭酒缺。旧例吏部题推

○嘉靖十四年、令照巡抚都御史例会推

凡詹事府、翰林院、掌印官缺、俱从内阁推补。南京翰林院掌印官缺、吏部具奏、行翰林院、从

内阁推补

凡通政司缺通政参议、鸿臚寺缺寺丞等官、宣德三年、令於相应官内、选择音吐洪亮、便於言说者请用

○近例、通政司左右参议有缺、吏部行各衙门科目出身官拣选。本部定拟、具揭送司礼监定日引赴

弘政门、公同司礼监官拣选

○万历十三年题准、通政有缺、以资深通参补。如无其人、以相应卿寺方面补。由考选者、照旧奏事。不由考选者、不必强奏

○又令通政司官、一体量材陞擢、毋得偏抑

凡吏部科道官。弘治十五年、令都给事中有缺、于左右给事中内、左右给事中有缺、于给事中内、具奏陞用

○隆庆四年议准、除吏部员外郎、左右给事中以下、及年未甚深御史、应外补者、随时推用外。其郎中、都给事中、年深御史、察其才力政蹟、酌陞内外职任。不许仍前但挨资次、定為岁例陞转。其南京科道、及两京各部司属、资俸相应、政蹟卓异者、一体陞转京堂

○六年议准、都左右给事中、得迁太常太僕少卿、尚宝卿等官。年深大差御史、得陞太僕少卿、大理寺丞、光禄寺少卿等官。南京给事中、御史、若资俸相等、亦得视在京陞转

○万历二年、令吏部将科道官、量其才力资俸、内外一体陞转。

译题请核准:两京太常寺、太仆寺、光禄寺等衙门堂上官,量才授任,就在本衙门积累资历等待升迁,不再轮转。户部、刑部、工部三部司属官员,无缘无故不得轻易调动。如果在职勤勉谨慎、公论已经信服的,与吏部、礼部、兵部三部一样一体叙迁。

○又题准、南北督抚、果於地方相宜、就彼加职、从僉都、可递加至尚书宫保。布按二司、参议久者、即陞参政。僉事久者、即陞副使。一如先年之例

又题请核准:南北督抚,如果确实与地方相宜,就在当地加升职衔,从佥都御史起,可以依次加到尚书、宫保。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参议任职久的就升为参政,佥事任职久的就升为副使,一切照往年的旧例办理。

○又议准、两京府尹、久任责成。候积有年劳、径陞户部侍郎职衔、仍□府事

又议定核准:两京府尹,长期任职以责成成效。等到积累一定年资劳绩后,直接升为户部侍郎职衔,仍旧管理本府事务。

凡大臣赴任。万历十二年议准、两京部院大臣、遇有陞调起用、吏部即于咨文内开载、行令上紧赴任。仍将交代起程月日、奏报查考。如有迁延、不即赴任者听吏部该科参奏

凡是大臣赴任。万历十二年议定核准:两京部院大臣,遇到升迁、调任、起用的,吏部立即在咨文内注明,行令抓紧赴任,并将交接、起程的月日奏报以备查考。如果有拖延、不立即赴任的,听凭吏部及该科给事中参奏。

凡推陞内外官文凭。嘉靖二十年题准、南京者类发兵部车驾司、顺齎南京吏部。各省者、类发都察院、转行各该?按转发。仍各取到任日期、并原凭类缴注销

凡是推举升迁内外官员的文凭。嘉靖二十年题请核准:南京官员的一并发给兵部车驾司,顺便捎带给南京吏部;各省的一并发给都察院,转行各该巡按转发;仍旧各自取回到任日期,以及原文凭一并缴销注销。

【保举】

【保举】

保举之令。

歷朝各异。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两京堂上五品以上官、或两京科道部属等官、或布按两司官、皆得杂举。或进士办事、或监生歷事、或吏员两考、或巖穴隐逸、皆与举例。今惟抚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始得举其所属。而杂举之例、间以

特詔奉行

保举的法令,历朝各不相同。有的命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员,有的命令两京堂上五品以上官员,有的命令两京科道、部属等官,有的命令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员,都可以杂举。有的进士办事的,有的监生历练政务的,有的吏员经过两次考核的,有的岩穴隐逸之士,都在举荐之列。现在只有巡抚、巡按巡行部属,以及部臣出差的时候,才能举荐所辖属官。而杂举的惯例,间或凭特别的诏令奉行。

洪武十五年、令朝覲官、各举所知一人

洪武十五年,命令朝觐官员各自举荐自己所了解的一人。

○永乐元年、令内外诸司文职官、於臣民中有沉滞下僚、隐居田里者。各举所知

永乐元年,命令内外各司文职官员,在臣民中有沉沦滞留下级僚属、隐居乡野的人才,各自举荐所了解的人。

○正统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听风宪官、及上司荐举擢用

正统十四年,命令下级僚属中有才能出众的人,听凭风宪官以及上司荐举提拔任用。

○景泰三年

詔、文官罢职。无赃犯、而才学可用者、并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抚按方面、并府州县正官、荐举听用

景泰三年下诏:文官被罢职的,如果没有贪赃犯罪、而才学可用的,都听凭在京四品以上官员,在外的巡抚、巡按、方面官,以及府州县正官荐举听用。

○成化二十三年

詔、天下有司官员、有才行超卓、许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抚按官、举保

成化二十三年下诏:天下有司官员,有才能品行超卓的,准许六部、都察院、通政司

不必拘一年两次、及多寡之数

凡部寺属官。天顺元年、令各部主事、及大理寺评事、歷俸未及两考、员外郎、寺副、未及一考、序陞郎中寺正等官者、俱令署职。满考后、奏请实授

○又例、行人司司正司副、都察院都事、中书舍人、太常博士、各衙门司务、陞署郎中员外郎。及五府经歷、陞郎中。五府都察院都事、陞经歷。通政司知事、陞经歷。都察院检校、陞照磨者。俱九年考满实授

○万历十一年题准、两京部寺、注选题差司属官员、不拘一年三年、但限满事完、即查其在差有无功过、应否照旧供职、分别具奏、不必待回部回寺。

命下之日、随咨本部、以便推陞。其在差未满者、员外郎亦得推郎中、主事亦得推员外郎、寺副亦得推寺正、不妨以陞职管差、俱候差满通考

凡官恩生授中书舍人。嘉靖九年题准、九年考满无过、止陞职衔、照旧办事。果有才识可用、操履无玷者、量陞品级相近衙门

凡官恩生授府部等官。隆庆二年题准、歷俸至六年以上者。访其才识堪任民牧、方得陞授知府。才识稍次、量陞各运司同知。如果官箴无玷、仍许洊陞至运使、及各行太僕寺苑马寺少卿等官

○万历二年、令今后官生有行能卓异者、与科贡二途、俱照例一体擢用

凡太常寺鸿臚寺官。隆庆元年议准、太常寺别途出身者、官至少卿而止。鸿臚寺别途出身者、官至左少卿而止。三六九年考满、止许加俸、不许陞卿

○又议准、太常少卿、俱於进士内选用。道流不得冒滥

○万历六年、令鸿臚寺卿缺、仍於本寺少卿、年久练熟者推补。不必另选

凡

制敕誥敕两房办事中书官。隆庆元年题准、不得陞列九卿

凡两京国子监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等官。

嘉靖十四年、令於教官内陞用

凡鸿臚寺随堂办事。於堂官额外、预选各衙门官、及本寺鸣赞、序班、堪任者、以原职随堂办事、三年称职、得推补寺丞。如不称、仍供原职

○弘治八年题准、於大官署正序班等官内选用

○正德以后、止於鸣赞序班内拣选

凡鸿臚寺鸣赞序班。嘉靖十四年题准、歷六年两考、贤能称职者、照例序迁知县县丞。果有礼节閒熟、才识过人、曾经保举者、遇该寺堂官员缺、亦与拣选

凡在外布政按察二司有缺。除右布政使转左、不用陪外。其餘例推二员、请

旨点用

○嘉靖四年题准、查照旧例、僉事递陞副使按察使、参议递陞参政布政使、就於本省、及附近省分转迁。不必骤更数易、以致奔走废事

○六年、以二司官资浅递陞、不无偏重。令今后参政副使缺。查参议僉事内、有资望稍深、地里相近者、酌量相兼陞补

○万历十一年议准、布按二司官推陞、止各用本司职衔、不必互相兼摄。

译、大理寺堂上官,以及各巡抚、巡按官举荐保任。

○弘治十一年

詔、两京科道部属等衙门官、堪任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举一二人

弘治十一年下诏:两京科道、部属等衙门官员中,能够胜任方面官、知府的,由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举一二人。

○十六年、令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官、访察所属廉能干济者、明开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弘治十六年,命令各地巡抚、巡按,以及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员,访察所属中廉洁能干、有实际才干的人,明确开列能够胜任某官职的,具本上奏升用。

○正德八年、令两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外巡抚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举贤能出眾、堪任守令之人、具奏选用

正德八年,命令两京堂上官五品以上,以及在外的巡抚、巡按,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正官,各自举荐贤能出众、能够胜任知府知县之职的人,具本上奏选用。

○又奏准、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许两京文职三品以上、各举所知。后照所举、旌劳连坐

又奏请核准:在京在外,能够胜任知府之职的人,准许两京文职三品以上官员各自举荐所了解的人。事后照所举荐人的表现,表彰功劳或连带治罪。

○嘉靖七年、令两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举所知。仍从吏部议奏定夺

嘉靖七年,命令两京三品以上,以及科道官,各自举荐所了解的人,仍旧由吏部议奏定夺。

○四十四年议准、通行各抚按、於所属中不论举贡进士、但有贤能、一体保举

嘉靖四十四年议定核准:通行各巡抚、巡按,在所属官员中不论举人、贡生、进士出身,只要有贤能,一律保举。

○隆庆元年、令各处抚按、将境内人才、逐一搜访、会本具奏。以后抚按復

命、及巡抚年终、各举行一次

隆庆元年,命令各地巡抚、巡按,将境内人才逐一搜访,会同具本上奏。此后巡抚、巡按复命时,以及巡抚年终时,各举行一次。

○又议准、两京九卿、并各科道、广询博访、有才略过人、忠诚任事者。或堪各边督抚。或堪各边兵备有司。或堪任清理屯盐。无分见任去任、各另疏荐。日后所举之人、果有成绩、并举主一体陞赏。如僨事殃民、即将举主重加罪罚

又议定核准:两京九卿以及各科道官,广泛询问博访,有才略过人、忠诚任事的人,有的能够胜任各边督抚,有的能够胜任各边兵备等官,有的能够胜任清理屯田盐政。不分现任、离任,各自另外上疏推荐。日后所举荐的人,如果确实有成绩,连同举荐人一并升赏;如果败坏事务、祸害百姓,就将举荐人一并加重治罪。

○万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数官员、不许一概混举

万历十二年,命令吏部、都察院考察正额官员,不许一概混同举荐。

【改调】 【【降调附】】

【改调】 【【降调附】】

诸凡调官。有迴避者、有裁革者、有降调者、有调繁调简者。其类不一、各剂量注拟

凡是调动官员,有因回避的,有因裁撤革除的,有降职调用的,有从繁难职位调往简易职位或反之的。种类不一,各按情况酌量注拟。

凡内外官以亲属迴避。洪武元年令、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姪有任科道官者、对品改调 【近不拘对品】

凡是内外官因亲属关系而回避的。洪武元年命令:凡是父兄伯叔担任两京堂上官的,其弟男子侄如果担任科道官的,按对等品级改调。【近来不拘泥于对等品级】

○又令、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从卑迴避

又命令:内外统属关系的衙门官吏,凡是父子、兄弟、叔侄关系的,都由官职卑者回避。

○万历五年题准、从卑迴避、以官职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迴避外。其餘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迴避

万历五年题请核准

其边方兵备、若非一时无人可代、亦不必加衔占缺

凡两直隶提学御史缺。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推补。其各省提学副使僉事、吏部题补

○万历二年、令今后各省提学官缺。吏部会同礼部、务选年力棈壮、学行著闻者、久任责成。若未经岁考科举事完、不许輒便陞转。其才力不称者、即调处罢黜

○十一年、令各省直提学官、照旧全管考校。惟甘肃、宣大、辽东、仍属各巡按。广东琼州、仍属兵备兼管

○十二年题准、各省直提学官陞迁、得选委各道署管、不必候代。署管官、遇起贡期近、及科举年分、得考校遴选、但不得帮补入学

凡边方司道等官。嘉靖三十一年题准、山陕布按二司、及宣大、辽东、北直隶、沿边兵备管粮守巡等官、并边方知府、艰劳倍於腹里、其有裨益边方者。三年以上、参政参议、径转布政参政。副使僉事、径转按察使副使。知府、径转参政。其任浅者、两司互转。知府陞副使、比之腹里、量减年资、仍留边方管事

凡苑僕二寺、及运司官。嘉靖三十年题准、行太僕寺苑马寺卿、及少卿、推选才望素著者、陞补牧事底绩、进秩加俸留任、待六年考满、不次擢用

○隆庆二年议准、运同、运副、运判、不拘常调迁謫、俱于科目出身人员内选用、止听抚按?盐节制

○五年题准、行太僕苑马卿运使员缺。必以廉谨有才望者推补。其阶格、卿视布政司参政、使视按察司副使、得一体陞转。如更优异、超等擢用 【今运副判、多不拘科目出身】

○万历九年议准、陕西各寺卿少卿有缺。查访二司并知府等官、素有才望者、推补

○十三年议准、辽东苑马寺卿、改為山东布按二司官职衔、掌管寺事、整飭兵备

凡

王府官。

○嘉靖八年议准、任满九年、听该府具奏、查果才行可称、曾经抚按旌举者、与别衙门官一体叙用

○万历二年题准、

王府奏荐堪陞长史者、不问曾否加陞服俸、与出身资格、俱止案候、必候抚按荐到、方许陞授

○四年题准、行各抚按官、将

王府长史等官、查访贤否、并各员缺送部、查照年劳递陞

凡有司官。嘉靖五年奏准、知府、知州、知县、歷任六年、果政蹟卓异者、加陞职衔、照旧管事。九年考称、从加职上、不次陞擢。若加陞后、丁忧起復等项到部、径从加职除授

○万历二年题准、今后守令、大约以两考為期。知府歷俸六年上下、乃得陞迁。政成之日、果歷三考、得陞布政按察使。不及九年者、陞参政副使

凡教官。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州县正官缺。将岁贡出身教官、曾经荐举、及考语优者、陞补

○四十四年议准、有贤能卓异。抚按官、同提学御史、保荐到部、与进士推官知县、一体优擢

○万历十三年议准、淑女父、添注京学训导职衔、止许带俸、不得到任管事。

译:由卑者回避,以官职高低来论定。今后除巡按御史由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都由官职卑的一方回避。

凡京官以

王亲外调。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与

王府结亲者、俱改调外任。若

王府官。不拘军民职、但与

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调

凡是京官因与王府结成姻亲而外调的。弘治十三年奏请核准:京官与王府结亲的,都改调外任。至于王府官员,不论军职还是民职,只要与王同城居住的,都要改调。

凡内外官以才能更调。嘉靖十七年、令内外文职官员、须久任责成、不许无故更调

凡是内外官因才能而更调。嘉靖十七年,命令内外文职官员必须长期任职以责成成效,不许无缘无故更调。

○二十七年题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许将各衙门官、素有才识者、奏请调补

嘉靖二十七年题请核准:吏部、兵部司官出缺,准许将各衙门中素有才识的官员,奏请调补。

万历五年、令各部属官。除吏部照例间行改调。其餘各守本职、贤能称职者、一体超擢叙迁。不必纷纷更调、以啟奔竞

万历五年,命令各部属官,除吏部照例间或进行改调之外,其余的各自坚守本职,贤能称职的一律破格提拔叙迁,不必纷纷更调以致引起奔走竞逐。

凡京堂官调外任正三品者。例不补按察使、止补参政、支正三品俸

凡是京堂官调往外地担任正三品官职的,按惯例不补按察使,只补参政,支领正三品俸禄。

凡试御史以不称调用。隆庆二年题准、如考试不堪实授、照旧例改别衙门用

凡是试御史因不称职而调用的。隆庆二年题请核准:如果考试不能胜任实授,照旧例改调到别的衙门任用。

凡外官以繁简互调。如才堪治繁、见任偏僻。及堪治简、见任繁剧。地方抚按官奏请、酌量更调。或俱无可取、不堪更调者、起送赴部别用

凡是外官因繁简而互调的。如果才能能够处理繁重事务、而现任职位却偏僻简易,以及能够处理简易事务、而现任职位却是繁重之地的,由地方巡抚、巡按官奏请酌量更调;如果两者都不足取、不适合更调的,起送到吏部另外任用。

凡外官以不及降调。正德八年、令抚按等官考察才力不及官员、各量才定拟堪閒散衙门、师儒职事、简僻州县、明白奏请更调

凡是外官因才力不及而降调的。正德八年,命令巡抚、巡按等官考察才力不及的官员,各自衡量其才能,拟定能够胜任的闲散衙门、教职、简僻州县,明白奏请更调。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今后南北各边兵备守巡、正辖边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及官改调

嘉靖二十六年题请核准:今后南北各边疆的兵备、守巡官,正管辖边境的,都不得以才力不及为由改调。

○三十一年题准、按察使係风宪正官、不许布政使降补、止降参政、仍支正三品俸。布按二司係方面官、不许行太僕苑马寺卿少卿降补。知府係牧民正官、不许运使降补。与少卿俱降运同。运使仍支正四品俸

嘉靖三十一年题请核准:按察使是负责风宪的正官,不许由布政使降补,只降为参政,仍支领正三品俸禄。布政使司、按察使司是方面官,不许由行太仆寺、苑马寺卿、少卿降补。知府是牧民正官,不许由盐运使降补;与少卿一样都降为运同,运使仍支领正四品俸禄。

○万历十一年题准、降閒知县。如无从七品缺、正八品至从九品、俱得降用、仍支从七品俸

万历十一年题请核准:降为闲职的知县,如果没有从七品的官缺,正八品至从九品的官职都可以降用,仍支领从七品俸禄。

○十二年题准、调閒府同知。对品并无閒散职衔、准降从五品、如运副、及盐课市舶各提举、俱得选用、仍支正五品俸

万历十二年题请核准:调为闲职的府同知,如果对等品级没有闲散职衔的,准许降为从五品,如运副以及盐课、市舶各提举,都可以选用,仍支领正五品俸禄。

凡

如係廩生者、方得实授。有志应举、不愿就官者、听。愿回籍者、给文行该地方、给俸终身

凡科举岁贡荐举出身官。嘉靖九年

詔、许三途并用、但有真才实德者、不拘资格、一体超擢

○万历五年、令大小官员陞迁、及行取选用、只视其职业修否、以為殿最、不得復以资格為限

凡官员久任。隆庆二年、令在京各官、与衙门政体相宜。在外各官、与地方人情相宜。虽资序当陞、照例加级、仍管原务。以后迁转、即从加级上扣算

○又题准、两京太常太僕光禄等衙门堂上官、量才授任。即就本衙门积资待迁、不復轮转。其户刑工三部司属、无故不得轻调。若在职勤慎、公论已孚者、与吏礼兵三部、一体叙迁

○又题准、南北督抚、果於地方相宜、就彼加职、从僉都、可递加至尚书宫保。布按二司、参议久者、即陞参政。僉事久者、即陞副使。一如先年之例

○又议准、两京府尹、久任责成。候积有年劳、径陞户部侍郎职衔、仍□府事

凡大臣赴任。万历十二年议准、两京部院大臣、遇有陞调起用、吏部即于咨文内开载、行令上紧赴任。仍将交代起程月日、奏报查考。如有迁延、不即赴任者听吏部该科参奏

凡推陞内外官文凭。嘉靖二十年题准、南京者类发兵部车驾司、顺齎南京吏部。各省者、类发都察院、转行各该?按转发。仍各取到任日期、并原凭类缴注销

【保举】

保举之令。

歷朝各异。或令在京三四品以上官、或两京堂上五品以上官、或两京科道部属等官、或布按两司官、皆得杂举。或进士办事、或监生歷事、或吏员两考、或巖穴隐逸、皆与举例。今惟抚按行部、及部臣出差者、始得举其所属。而杂举之例、间以

特詔奉行

洪武十五年、令朝覲官、各举所知一人

○永乐元年、令内外诸司文职官、於臣民中有沉滞下僚、隐居田里者。各举所知

○正统十四年、令下僚有才能出眾者、听风宪官、及上司荐举擢用

○景泰三年

詔、文官罢职。无赃犯、而才学可用者、并听在京四品以上、在外抚按方面、并府州县正官、荐举听用

○成化二十三年

詔、天下有司官员、有才行超卓、许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堂上。及各抚按官、举保

○弘治十一年

詔、两京科道部属等衙门官、堪任方面知府者。各部都察院堂上官、各举一二人

○十六年、令各处抚按、及布按二司官、访察所属廉能干济者、明开堪任某官、具奏陞用

○正德八年、令两京堂上官五品以上。及在外巡抚巡按、布按二司正官。各举贤能出眾、堪任守令之人、具奏选用

○又奏准、在京在外、堪任知府者。许两京文职三品以上、各举所知。后照所举、旌劳连坐

○嘉靖七年、令两京三品以上、及科道官、各举所知。

译裁革、并考察被劾改调等官。不由司府起送者、行查。虽由司府起送、无黏连结者、取在京同乡官印结

凡是因裁撤革除,以及考察被弹劾而改调的官员。不是由布政使司、府衙起送的,要行文查核;即使是由司府起送的,但没有粘连保结文书的,取在京同乡官员的印结。

凡各衙门官、遇有更革、及合迴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於相应衙门对品改调。有為事问结、送部收查发落、例该降调。及奉

特旨降调者。具奏除授

凡是各衙门官员,遇到更改革除,以及应当回避、任期届满,如果本衙门没有相应官缺,就到相应衙门按对等品级改调。有因事被审问定罪、送吏部收查发落、按例应当降调的,以及奉特旨降调的,都具本上奏除授。

【开设裁併官员】

【开设裁并官员】

官员因事特建、则有开设。省去冗员、则有裁併。今载其略、详见官制及各衙门

官员因事务需要而特别设立的,就是开设;为裁减冗员的,就是裁并。现在记载其大略,详细见于官制以及各衙门条目。

凡内外开设、裁革、併减、一应衙门。洪武二十六年定、若係开设復设衙门、定拟衙门品级、合设官员数目、具奏、附写官制、照例除官设吏。若係裁革减併衙门、具奏、销除官制、见任官吏、取回别用。俱咨礼部铸销印信。仍立案连送付司勋贴黄、缺科作缺、司封行移设吏

凡是内外开设、裁革、并减的一应衙门。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如果是开设、恢复设置衙门,要拟定衙门品级、应设置的官员数目,具本上奏,附写入官制,照例任命官员、设置吏员;如果是裁革减并衙门,要具本上奏,销除官制,现任官吏调回另作他用,都要咨文礼部铸造或销毁印信,仍旧立案连同文书送交司勋司贴黄,缺科登记作为出缺,司封司行文设置吏员。

【还职官员】

【还职官员】

官员有戴罪、有问断、有违限提问者、例得还职其或有报缺差误重选、检举改正者、新官准起送改选

官员中有戴罪的、有被审理判决的、有因违反期限而被提审的,按例可以还职。如果有报缺出现差错而重新选用的、经检举改正的,新任官员准许起送改选。

凡在京各衙门送到还职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俱凭来文、随即附簿、查封缺册。如未作缺者立案类写手本、赴吏科给凭。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给凭、就连送付缺科销缺、司勋续黄。如作缺已除官者、见送官员、若照

钦定事例、戴罪还职者、立案给凭赴任、仍将新官类奏取回、或就彼调用。若不係戴罪还职、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发回、就令备供脚色过名查考、类选别用。但有过名纪录的决、并戴罪者、俱付考功纪录、司勋附黄。还役吏、送付司封、转发还役。人才生员人等、咨发原衙门、收管办事

凡是在京各衙门送来的还职官员。洪武二十六年规定:都依据来文,随即登记入簿,查对封存缺额册。如果还没有登记为出缺的,立案分类写具手本,前往吏科领取文凭;已经登记为出缺、但还没有除授官员的,立案发给文凭,同时一并送交缺科销去缺额,司勋司续行贴黄;如果已经登记为出缺并已除授官员的,对现在送来的官员,如果按照钦定事例是戴罪还职的,立案发给文凭赴任,仍将新任官员一并奏请调回,或者就地调用;如果不是戴罪还职、而是先前已经除授官员接替的,不必发回,就令其提供履历籍贯以备查考,分类选用另作安排。但凡是有过失记录被判处的,以及戴罪的,都交给考功司登记记录,司勋司附黄。还役的吏员,送交司封司,转发还役。人才、生员等人,咨文发给原衙门,收管办事。

○正德间题准、辩復官员、遇有除去新官、不分年月久近、俱将旧官抄招起送。新官到任

正德年间题请核准:辩理恢复原职的官员,遇到

仍从吏部议奏定夺

○四十四年议准、通行各抚按、於所属中不论举贡进士、但有贤能、一体保举

○隆庆元年、令各处抚按、将境内人才、逐一搜访、会本具奏。以后抚按復

命、及巡抚年终、各举行一次

○又议准、两京九卿、并各科道、广询博访、有才略过人、忠诚任事者。或堪各边督抚。或堪各边兵备有司。或堪任清理屯盐。无分见任去任、各另疏荐。日后所举之人、果有成绩、并举主一体陞赏。如僨事殃民、即将举主重加罪罚

○万历十二年、令部院考察正数官员、不许一概混举

【改调】 【【降调附】】

诸凡调官。有迴避者、有裁革者、有降调者、有调繁调简者。其类不一、各剂量注拟

凡内外官以亲属迴避。洪武元年令、凡父兄伯叔任两京堂上官、其弟男子姪有任科道官者、对品改调 【近不拘对品】

○又令、内外管属衙门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从卑迴避

○万历五年题准、从卑迴避、以官职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迴避外。其餘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迴避

凡京官以

王亲外调。弘治十三年奏准、京官与

王府结亲者、俱改调外任。若

王府官。不拘军民职、但与

王同城居住者、俱改调

凡内外官以才能更调。嘉靖十七年、令内外文职官员、须久任责成、不许无故更调

○二十七年题准、吏兵二部司官缺。许将各衙门官、素有才识者、奏请调补

万历五年、令各部属官。除吏部照例间行改调。其餘各守本职、贤能称职者、一体超擢叙迁。不必纷纷更调、以啟奔竞

凡京堂官调外任正三品者。例不补按察使、止补参政、支正三品俸

凡试御史以不称调用。隆庆二年题准、如考试不堪实授、照旧例改别衙门用

凡外官以繁简互调。如才堪治繁、见任偏僻。及堪治简、见任繁剧。地方抚按官奏请、酌量更调。或俱无可取、不堪更调者、起送赴部别用

凡外官以不及降调。正德八年、令抚按等官考察才力不及官员、各量才定拟堪閒散衙门、师儒职事、简僻州县、明白奏请更调

○嘉靖二十六年题准、今后南北各边兵备守巡、正辖边境者、皆不得以才力不及官改调

○三十一年题准、按察使係风宪正官、不许布政使降补、止降参政、仍支正三品俸。布按二司係方面官、不许行太僕苑马寺卿少卿降补。知府係牧民正官、不许运使降补。与少卿俱降运同。运使仍支正四品俸

○万历十一年题准、降閒知县。如无从七品缺、正八品至从九品、俱得降用、仍支从七品俸

○十二年题准、调閒府同知。对品并无閒散职衔、准降从五品、如运副、及盐课市舶各提举、俱得选用、仍支正五品俸

凡裁革、并考察被劾改调等官。

译需要撤去新任官员的情况,不论时间长短,都将原来的旧官抄录招册起送;新官另行安排到任。

凡法司问断还职官员。在京者、用手本送还职。在外者、给凭赴任。各

王府文职官员、法司问拟笞杖罪名、送来还职者、给凭赴任。徒流及私罪、具奏定夺。法司送来收查发落官员、查例定夺

凡是经法司审理判决的还职官员。在京的用手本送还职务,在外的发给文凭赴任。各王府文职官员,经法司审理拟定笞杖罪名、送来还职的,发给文凭赴任;犯徒刑、流刑以及私罪的,具本上奏定夺。法司送来收查发落的官员,查照惯例定夺。

凡

王府官员、过违凭限、应復职者。嘉靖二十八年题准、巡按御史参提问罪、就彼发落。不必起送赴部改选

凡是王府官员,超过或违反凭限、应当复职的。嘉靖二十八年题请核准:由巡按御史参劾提审问罪,就地发落,不必起送到吏部改选。

【给假】

【给假】

给假。旧止有省亲、祭祖、迁葬、后有治本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及毕姻等项。具有程限如左

给假。以前只有省亲、祭祖、迁葬几种事由,后来又有为生身父母治丧、护送年老双亲、护送幼子,以及完婚等项目,都有相应期限,列举如下:

凡给假。洪武间定、内外官吏给假省亲迁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

上裁。如准、吏部覆奏。量地远近、附簿定限、行移应天府、 【今在京行顺天府】 给引照回。仍行体勘、至期各还职役、不在作缺之数。如违限日久不到者、就行提问。其考满吏给假、别无黏带、就行定限、除路程日期外。别与假一箇月在家、俱给引照回

凡是给假。洪武年间规定:内外官吏请假省亲、迁葬的,都自行具本上奏,请皇上裁决;如果准许,吏部再覆奏,衡量路程远近,登记入簿定立期限,行文移送应天府【现在在京的行文顺天府】发给路引照准回乡。仍要行文核实查勘,到期各自返回原职任事,不计入出缺之数。如果超过期限很久还不回来的,就予以提审。至于考核期满的吏员请假的,没有别的牵连事务,就直接定立期限,除去路程日期之外,另给一个月在家的假,都发给路引照准返回。

○隆庆五年议准、两京给假省亲送子迁葬官员、俱要该衙门掌印官勘实代奏、方准题覆放回

隆庆五年议定核准:两京请假省亲、送子、迁葬的官员,都要由该衙门掌印官核实后代为上奏,才准许题覆放行回乡。

○六年议准、如遇掌印官无人代奏者、径自奏请

隆庆六年议定核准:如果遇到没有掌印官可以代为上奏的情况,本人可以直接自行奏请。

凡省亲祭祖。成化十一年、令京官离家十年者、方许省祭

凡是省亲祭祖。成化十一年,命令京官离家满十年的,才准许省亲祭祖。

○二十三年、

詔、两京文职、有离家六年、欲给假省亲、查无违碍者、听

成化二十三年下诏:两京文职官员,离家满六年、想要请假省亲的,查明没有妨碍的,听其请假。

○弘治间定、两京给假省祭官员、除往回水程外、许在家两箇月。违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箇月。一年半以上者、送问

弘治年间规定:两京请假省亲祭祖的官员,除去往返水路路程外,准许在家两个月;超过期限一年以上的,停发俸禄五个月;超过一年半以上的,送交审问。

○嘉靖四十三年议准、给假省亲官、照迁葬例、作缺题放

嘉靖四十三年议定核准:请假省亲的官员,照迁葬的先例,作为出缺题请放行。

凡迁葬。嘉靖三十四年议准、迁葬官员、照养病事例、作缺放回。待事毕、具文起送。如违三年之上、亦照养病例革职。 【养病例、见考功司老病条下】

凡是迁葬。嘉靖三十四年议定核准:迁葬的官员

不由司府起送者、行查。虽由司府起送、无黏连结者、取在京同乡官印结

凡各衙门官、遇有更革、及合迴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於相应衙门对品改调。有為事问结、送部收查发落、例该降调。及奉

特旨降调者。具奏除授

【开设裁併官员】

官员因事特建、则有开设。省去冗员、则有裁併。今载其略、详见官制及各衙门

凡内外开设、裁革、併减、一应衙门。洪武二十六年定、若係开设復设衙门、定拟衙门品级、合设官员数目、具奏、附写官制、照例除官设吏。若係裁革减併衙门、具奏、销除官制、见任官吏、取回别用。俱咨礼部铸销印信。仍立案连送付司勋贴黄、缺科作缺、司封行移设吏

【还职官员】

官员有戴罪、有问断、有违限提问者、例得还职其或有报缺差误重选、检举改正者、新官准起送改选

凡在京各衙门送到还职官员。洪武二十六年定、俱凭来文、随即附簿、查封缺册。如未作缺者立案类写手本、赴吏科给凭。已作缺、未除官者、立案给凭、就连送付缺科销缺、司勋续黄。如作缺已除官者、见送官员、若照

钦定事例、戴罪还职者、立案给凭赴任、仍将新官类奏取回、或就彼调用。若不係戴罪还职、先已除官代替者、不必发回、就令备供脚色过名查考、类选别用。但有过名纪录的决、并戴罪者、俱付考功纪录、司勋附黄。还役吏、送付司封、转发还役。人才生员人等、咨发原衙门、收管办事

○正德间题准、辩復官员、遇有除去新官、不分年月久近、俱将旧官抄招起送。新官到任

凡法司问断还职官员。在京者、用手本送还职。在外者、给凭赴任。各

王府文职官员、法司问拟笞杖罪名、送来还职者、给凭赴任。徒流及私罪、具奏定夺。法司送来收查发落官员、查例定夺

凡

王府官员、过违凭限、应復职者。嘉靖二十八年题准、巡按御史参提问罪、就彼发落。不必起送赴部改选

【给假】

给假。旧止有省亲、祭祖、迁葬、后有治本生父母丧、送老亲、送幼子、及毕姻等项。具有程限如左凡给假。洪武间定、内外官吏给假省亲迁葬者、俱自行具奏、取自

上裁。如准、吏部覆奏。量地远近、附簿定限、行移应天府、 【今在京行顺天府】 给引照回。仍行体勘、至期各还职役、不在作缺之数。如违限日久不到者、就行提问。其考满吏给假、别无黏带、就行定限、除路程日期外。别与假一箇月在家、俱给引照回

○隆庆五年议准、两京给假省亲送子迁葬官员、俱要该衙门掌印官勘实代奏、方准题覆放回

○六年议准、如遇掌印官无人代奏者、径自奏请凡省亲祭祖。成化十一年、令京官离家十年者、方许省祭

○二十三年、

詔、两京文职、有离家六年、欲给假省亲、查无违碍者、听

○弘治间定、两京给假省祭官员、除往回水程外、许在家两箇月。

译,照养病的事例,作为出缺放回;等到事情办完,具文起送。如果超过三年以上,也照养病的先例革职。【养病的先例,见考功司老病条下】

○四十三年题准、给假迁葬者、须三年考满之后、方许具奏

嘉靖四十三年题请核准:请假迁葬的,必须在三年考核期满之后,才准许具本上奏。

凡送亲。京官有老亲随任、奏送还乡者。量地方远近定限、俱作缺

凡是护送双亲。京官有年老双亲随任,上奏请求护送还乡的,衡量地方远近定立期限,都作为出缺。

凡治丧。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内外官员、為人后、遇本生父母亡故、自愿回籍者。许给假治丧。在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详抚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餘、原籍起送改选。如过三年者、参究

凡是治丧。嘉靖四十二年题请核准:内外官员,作为他人的继承人,遇到生身父母去世、自愿回籍的,准许给假治丧;在京的照例具本上奏,在外的呈报详情给巡抚、巡按,就地放行回乡;规定期限为两年多,从原籍起送改选;如果超过三年的,予以参劾追究。

凡送幼子。弘治间定、官吏监生妻故、送幼子还乡。行勘是实、官具奏、许在家两箇月。违限半年以上者送问。监生吏典、给引放回

凡是护送幼子。弘治年间规定:官吏、监生的妻子去世,护送幼子还乡的,行文核实属实后,官员具本上奏,准许在家两个月;超过期限半年以上的送交审问。监生、吏典,发给路引放行回乡。

凡毕姻。弘治间定、京官及进士奏乞毕姻。行同乡官员保勘明白、具奏定夺

凡是完婚。弘治年间规定:京官以及进士奏请完婚的,行文同乡官员保结查勘清楚,具本上奏定夺。

凡外官九年考满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许给假省祭、陞除以后不许

凡是外官九年考核期满到吏部的。宣德元年奏请核准:准许给假省亲祭祖,升职除授之后就不再准许。

凡听选监生、并考满起復裁减等项官员、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议准、许给假依限回部听用

凡是等候铨选的监生,以及考核期满、起复、裁减等项官员,等候日久的。景泰六年议定核准:准许给假,按期限回吏部听候任用。

○成化五年、令监生给假。违限三年之上者、送问。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凭、俱免究

成化五年,命令监生给假,超过期限三年以上的送交审问;不满三年的,如果呈报有事故的文凭,都免于追究。

凡办事官。天顺二年奏准、办事满者数多、不必候类奏。各衙门送到、查审明白、即送顺天府、给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凡是办事官。天顺二年奏请核准:办事期满的人数众多,不必等候汇集奏报,各衙门送到后查审清楚,就送顺天府发给路引照准回乡省亲祭祖,依次取用。

验封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六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誥敕。与夫置吏训官给符考成之事、咸综理之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管百官的封爵、诰敕,以及设置官吏、训导官员、发给凭符、考核成绩之类的事务,都一并综理。

【功臣封爵】

【功臣封爵】

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

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所封公侯伯、皆给

誥券。或世、或不世、各以功次為差。又有衍圣公世封、駙马都尉、外戚

恩泽之封。其

封同、皆不给券

开国初期沿袭前代的制度,设立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不是有社稷军功的人不予封爵,子爵、男爵后来被废除。所封的公、侯、伯,都发给诰券,有的世袭,有的不世袭,各以功劳次第作为差别。此外还有衍圣公的世袭封爵,驸马都尉、外戚因恩泽而受封的,他们的封号相同,但都不发给诰券。

凡功臣封号。洪正十三年定功臣封号、曰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世袭者、曰世袭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追封者、曰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某将军、某公、某侯、追封某王、某公、謚某

凡是功臣的封号。洪武十三年确定功

违限一年以上者、住俸五箇月。一年半以上者、送问

○嘉靖四十三年议准、给假省亲官、照迁葬例、作缺题放

凡迁葬。嘉靖三十四年议准、迁葬官员、照养病事例、作缺放回。待事毕、具文起送。如违三年之上、亦照养病例革职。 【养病例、见考功司老病条下】

○四十三年题准、给假迁葬者、须三年考满之后、方许具奏

凡送亲。京官有老亲随任、奏送还乡者。量地方远近定限、俱作缺

凡治丧。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内外官员、為人后、遇本生父母亡故、自愿回籍者。许给假治丧。在京照例具奏。在外呈详抚按、就任放回。定限二年餘、原籍起送改选。如过三年者、参究

凡送幼子。弘治间定、官吏监生妻故、送幼子还乡。行勘是实、官具奏、许在家两箇月。违限半年以上者送问。监生吏典、给引放回

凡毕姻。弘治间定、京官及进士奏乞毕姻。行同乡官员保勘明白、具奏定夺

凡外官九年考满到部者。宣德元年奏准、许给假省祭、陞除以后不许

凡听选监生、并考满起復裁减等项官员、守候日久者。景泰六年议准、许给假依限回部听用

○成化五年、令监生给假。违限三年之上者、送问。未及三年、告有事故文凭、俱免究

凡办事官。天顺二年奏准、办事满者数多、不必候类奏。各衙门送到、查审明白、即送顺天府、给引照回省祭、以次取用

验封清吏司

大明会典卷之六

郎中、员外郎、主事、掌百官之封爵

誥敕。与夫置吏训官给符考成之事、咸综理之

【功臣封爵】

国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非有

社稷军功者不封。子男后革。所封公侯伯、皆给

誥券。或世、或不世、各以功次為差。又有衍圣公世封、駙马都尉、外戚

恩泽之封。其

封同、皆不给券

凡功臣封号。洪正十三年定功臣封号、曰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世袭者、曰世袭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追封者、曰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某将军、某公、某侯、追封某王、某公、謚某

○二十六年定、凡功臣封号、如开国辅运守正文臣之类、非特奉

圣旨不与

○又定公侯伯子男、见职受封者、必须随即奏请封号爵禄等级。及駙马婚礼、俱用具奏给授

誥命。札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尚宝司用宝完备。择日具奏颁降

○永乐间定功臣封号、曰奉天靖难推诚宣力武臣。或曰奉天翊运推诚宣力。或曰奉天翊卫宣力武臣。或曰钦承祖业推诚奉义

凡功臣歿后加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追封為王。侯追封為公。伯追封為侯。合封三代者、照依追赠封爵、一体追封。其袭爵子孙、非建立奇功异能、生死只依本爵

○正德二年、令公侯伯歷有军功、方许加赠

凡铁券、形如覆瓦。

译臣封号,称为"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世袭的,称为"世袭某公、某侯,食禄若干石";追封的,称为"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某将军、某公、某侯,追封某王、某公,谥某"。

○二十六年定、凡功臣封号、如开国辅运守正文臣之类、非特奉

圣旨不与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是功臣封号,如"开国辅运守正文臣"之类的称号,如果不是特别奉皇上旨意,不得给予。

○又定公侯伯子男、见职受封者、必须随即奏请封号爵禄等级。及駙马婚礼、俱用具奏给授

誥命。札付翰林院撰文。具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尚宝司用宝完备。择日具奏颁降

又规定:公、侯、伯、子、男,以现任职务受封的,必须随即奏请封号、爵禄等级;以及驸马的婚礼,都用具本上奏发给授予诰命。札付翰林院撰写文书,具手本送中书舍人书写,尚宝司用印完备后,择日具本上奏颁布下达。

○永乐间定功臣封号、曰奉天靖难推诚宣力武臣。或曰奉天翊运推诚宣力。或曰奉天翊卫宣力武臣。或曰钦承祖业推诚奉义

永乐年间确定功臣封号,称为"奉天靖难推诚宣力武臣",或称"奉天翊运推诚宣力",或称"奉天翊卫宣力武臣",或称"钦承祖业推诚奉义"。

凡功臣歿后加封。洪武二十六年定、公追封為王。侯追封為公。伯追封為侯。合封三代者、照依追赠封爵、一体追封。其袭爵子孙、非建立奇功异能、生死只依本爵

凡是功臣死后加封。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公爵追封为王,侯爵追封为公,伯爵追封为侯。应当封赠三代的,照依追赠的封爵,一并追封。至于袭爵的子孙,如果不是建立奇功异能,无论生死都只依照本来的爵位。

○正德二年、令公侯伯歷有军功、方许加赠

正德二年,命令公、侯、伯必须确实立有军功,才准许加赠。

凡铁券、形如覆瓦。刻封誥於其上、以黄金填之。左右各一面。右给功臣。左藏

内府

凡是铁券,形状像覆盖的瓦片,将封诰刻在上面,用黄金填字,左右各一片,右边一片发给功臣,左边一片收藏在内府。

凡

誥轴。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给

誥皆如一品之制。惟公侯用玉轴、伯子男用犀轴為别。衍圣公二品、亦用玉轴

凡是诰命的轴。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的人,所发给的诰命都按照一品的制式,只是公、侯用玉轴,伯、子、男用犀角轴以示区别;衍圣公虽为二品,也用玉轴。

【功臣推封】

【功臣推封】

公侯伯、皆得推恩三代。其封赠各从本爵。具如诸司职掌

公、侯、伯,都可以推恩封赠三代先人,其封赠等级各依照本人的爵位,具体规定如同《诸司职掌》所载。

凡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定、公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国公。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国夫人。本官妻、封某国夫人。侯父、祖父、曾祖父、各封某侯。母、祖母、曾祖母、各封某侯夫人。本官妻、封某侯夫人。伯子男同

凡是功臣推封三代。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公爵的父亲、祖父、曾祖父,各封为某国公;母亲、祖母、曾祖母,各封为某国夫人;本人的妻子,封为某国夫人。侯爵的父亲、祖父、曾祖父,各封为某侯;母亲、祖母、曾祖母,各封为某侯夫人;本人的妻子,封为某侯夫人。伯、子、男爵的情况相同。

○又定、封赠公侯伯子男者、其公侯夫人、各从其爵。伯子男夫人、止封夫人、不许用爵

又规定:封赠公、侯、伯、子、男的,公爵夫人、侯爵夫人各依其爵位称号;伯、子、男的夫人,只封为夫人,不许用爵位。

○凡命妇、因子孙官爵封母并祖母者、并加太字。追封则不用

凡是命妇,因子孙的官爵而封赠母亲以及祖母的,都加"太"字;如果是追封,则不用加"太"字。

凡移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