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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三十四

明会典卷之三十四课程三盐法三盐法通例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378–397 段

额办盐数关钞。遣监生管运给散

○宣德五年、罢差监生於两淮两浙给散煎盐工本钞。每岁照山东例、於官库内关给

凡餘盐。景泰元年、令灶丁餘盐、每引给米。淮盐八斗。浙盐六斗。长芦盐四斗

○正德五年、令上中场分、灶户所煎盐斤。除彀本场正课外。多餘之数、许缺盐场分灶户、自相贸易

○嘉靖元年议准、各运司以后有私餘引盐、俱令本处召商、纳价、解部

○三年奏准、以后各灶丁、除办纳正课外。餘积之数、听卖有引商人、照例纳银解部。赴各批验所掣割

○十五年议准、今后商人到场、若餘盐缺煎、时难收买。许陈告查实。止将正盐秤掣、不必抑勒取盈。如勤灶餘盐积多、听巡盐御史区处。或召有本商人收买、随同正引秤掣

译额定应办的盐数从官府关领钞银。派遣监生管理运送、发放。

宣德五年,停止委派监生到两淮、两浙发放煎盐的工本钞。此后每年照山东的成例,从官库内关领发放。

凡是余盐,景泰元年规定,灶丁的余盐,每引发给米。淮盐八斗,浙盐六斗,长芦盐四斗。

正德五年规定,上、中场分的灶户所煎的盐斤,除够本场应缴的正课之外,多余的数目,准许缺盐的场分灶户,自行相互贸易。

嘉靖元年议定核准,各运司此后如有私盐、余盐、引盐,都令本处招募商人,交纳价银,解送户部。

三年奏准,此后各灶丁,除办纳正课之外,剩余积存的数目,听凭卖给持引商人,照例交纳银两解送户部,前往各批验所过秤查验。

十五年议定核准,今后商人到盐场,如果余盐缺乏煎造,一时难以收买,准许陈告查实,只将正盐过秤验放,不必强行逼取盈余。如果勤劳的灶户余盐积存较多,听凭巡盐御史酌情处理,或招募有本钱的商人收买,随同正引一并过秤验放。

○二十一年题准、今后开中引盐、只许正盐掣挚。其额外餘盐、尽行革去

○又题准、虏寇侵扰、太仓银积少支多。各运司餘盐、照旧纳银解部。以济边储。其两淮价银、自本年為始、量為轻减。每二百斤、淮南、定价五钱五分。淮北、四钱。山东两浙长芦、各照原定旧价收纳

凡开中。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客商兴贩盐货、各照行盐地方发卖。不许变乱。合用引目、各运司申报户部、委官关领。本部将来文立案。委官於

内府印造。候毕日、将造完引目呈堂。关领回部。督匠编号用印完备、明立文案、给付差来官收领回还。取领状入卷备照。其各处有司、凡有军民客商中卖官盐、卖毕、随即将退引赴住买官司依例缴纳。有司类解各运司。运司按季通类解部。本部涂抹不用。凡遇开中盐粮、务要量其彼处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明白定夺则例。立案具奏。出榜给发各司府州、并淮浙等运司张掛。召商中纳

○二十八年、定开中纳米则例、出榜召商、於缺粮仓分上纳。仍先编置勘合、并底簿、发各该布政司、并都司卫分、及收粮衙门收掌。如遇客商纳粮完、填写所纳粮、并该支引盐数目。付客商齎赴各该运司、及盐课提举司、照数支盐。其底簿、发各运司及盐课提举司收掌。候中盐客商纳米完。齎执勘合到、比对硃墨字号相同。照数行场支盐

○又令以盐粮勘合并盐引印、及盐引铜板、收贮

内府户科编号木记、收贮户部。遇该召商开中、本部奏请印刷编定。给发各商

○永乐十七年、令各处客商、原中不拘资次盐引、遇到即支

○又令中盐客商、齎仓钞赴运司。运司查原来印信、比对明白。即与派场支盐

○正统二年、令两淮运司、永乐年间客商该支引盐、以十分為率。支与淮盐四分。其六分、兑与山东运司支给。不愿兑者、听令守支

○又令各该中盐卫分、造册一本、具客商名数、径缴户部。其盐运司仍将该司额办盐数申报。每年终、支过引盐、及客商姓名、另具总数、径申本部註销

○三年奏准、召商纳马中盐。每上等马一匹、一百二十引。中等马一匹、一百引

○令客商中纳、官盐支给不敷者。两淮运司、云南盐课提举司、於河东、陜西、福建、广东、各运司提举司兑支。河间、长芦、及河东、陜西运司、於广东海北盐课司兑支

○又令各边召商中纳盐粮淮浙兼中。如以十分為率、淮盐八分。浙盐二分。或淮盐七分。浙盐三分。淮盐止米麦二色。浙盐杂粮皆准

○又令各运司给客商引目、每引纳中夹纸一张。至关领之时、类解户部倒引

○又令四川陜西云南中盐客商、免纳引纸

○五年、令年远客商、中盐未支者、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

译○嘉靖二十一年题准:今后开中引盐,只准以正盐掣验支给,额外的餘盐一律革除。

○又题准:因胡虏侵扰,太仓库银积存少而支用多。各运司的餘盐,仍旧照旧例纳银解交户部,以接济边防储备。两淮的盐价银,从本年起,酌量减轻:每二百斤,淮南定价五钱五分,淮北四钱;山东、两浙、长芦,各照原定旧价收纳。

凡开中: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客商兴贩盐货,各照所定行盐地方发卖,不许随意变乱。所需盐引,由各运司申报户部,委官前往关领。户部将来文立案,委官在内府印造。印造完毕后,将造好的盐引呈送堂上,关领回部,督促工匠编号盖印完备,明白立案,交给差来的官员收领带回,取具领状入卷备查。各处有司,凡有军民客商中卖官盐,卖完后,随即将退引送到所在买盐官司依例缴纳。有司分类解送各运司,运司按季汇总解送户部,户部涂抹作废不再使用。凡遇开中盐粮,务必衡量当地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明白订定则例,立案奏报,出榜发给各布政司府州、以及淮浙等运司张挂,招商中纳。

○洪武二十八年,规定开中纳米则例,出榜招商,在缺粮的仓分上纳。仍先编造勘合及底簿,发给各该布政司、都司卫分、及收粮衙门收掌。如遇客商纳粮完毕,填写所纳粮数及应支盐引数目,交给客商携带前往各该运司及盐课提举司,照数支盐。底簿则发各运司及盐课提举司收掌。等到中盐客商纳米完毕,携带勘合前来,比对朱墨字号相同,即照数到盐场支盐。

○又下令,盐粮勘合及盐引印章、盐引铜板,收存于内府户科,编号木记收存于户部。遇到招商开中,户部奏请印刷编定,发给各商。

○永乐十七年,下令各处客商,原中不拘资次先后的盐引,一到即可支给。

○又下令,中盐客商,携带仓钞前往运司,运司查验原来印信,比对明白,即为其分派场分支盐。

○正统二年,下令两淮运司,永乐年间客商应支的盐引,以十分为率,支给淮盐四分,其餘六分兑给山东运司支给,不愿兑换的,听任其继续守候支取。

○又下令,各该中盐卫分,造册一本,具列客商名数,径直缴送户部。盐运司仍将该司额办盐数申报,每年年终,将支过的盐引及客商姓名,另开总数,径申户部注销。

○正统三年奏准,招商纳马中盐:上等马每匹给引一百二十引,中等马每匹给引一百引。

○下令客商中纳,若官盐支给不够,两淮运司、云南盐课提举司,向河东、陜西、福建、广东各运司提举司兑支;河间、长芦及河东、陜西运司,向广东海北盐课司兑支。

○又下令各边招商中纳盐粮,淮浙兼中:如以十分为率,淮盐八分、浙盐二分,或淮盐七分、浙盐三分;淮盐只准纳米麦二色,浙盐则杂粮都准纳。

○又下令各运司发给客商引目,每引纳中夹纸一张,到关领之时,一併解送户部倒引。

○又下令四川、陜西、云南中盐客商,免纳引纸。

○正统五年,下令年代

愿守支者、听

○八年奏准、永乐洪熙宣德年间客商、原中淮浙长芦运司引盐、愿兑支河东山东福建运司者。每一引、支与二引。不愿者、听其守支

○九年、令客商中盐、不许过三千引。其所纳粮、限半年内完足。不完者、扣日截出勘合

○十年、令客商年久不得支盐、愿兑支者。如係原中地方、准量各场远近、三七关支。非原中地方、一引兑与二引者、量地远近、中半关支

○十四年、令中盐客商、先将仓钞齎赴户部、送礼部铸印局辨验。前去运司支盐

○景泰元年、令各处该上盐粮仓分、置立内外字号底簿二扇。用半印勘合。内号一扇、本仓收。外号一扇、申送运司。候各商齎仓钞前来、比对印信硃墨字号相同。仍查原投印信勘合、并印信流通文簿俱同。每於十二月派场支给。造册缴部查照。免商人赴部辨印

○又令各商中到存积官盐、人到即支。其常股盐、每年依期将见在商人、挨次量高低场分派搭、封验引目、赴场关支。备将商名贯址、勘合字号、米盐数目、搭派场分。造册缴部。年终、仍将放过商名盐数类总造册、送部查照

○又令收粮衙门、类填勘合、每道客商不得过二十名。年终、通将商人粮斛盐数、并仓钞勘合、造册送部查考

○二年、令各商报中盐数、迁延一年之上、不报完者。即於常股盐内派拨、挨次关支

○四年、令各运司提举司客商引目、支盐出场、该场即為截角。仍具商名引数、申缴总司收照

○成化四年、令辽东各仓盐引、许商人运米近仓之家囤放。告报管粮官亲验是实、取寄主邻佑人等结状、方许进仓。随即督同官攒监收作数。年终、巡抚官照例隔别委官查盘。若有亏弊、将经收人员、通问均陪。完日许填给勘合、缴部行场支盐。不必折罚

○十六年、令永乐、宣德、正统年间客商所中引盐、全未支者、各造册送部。於原籍有司关给资本钞。每引三十锭。景泰元年以后、未支引盐、愿关资本钞者、听。愿守支兑换者、两淮、兑福建山东。两浙、兑广东。俱每引加半引不愿者、听照旧守支

○十八年、令各处开中盐粮、户部行南京户部编造勘合底簿之后、仍行各运司等衙门、查取客商姓名、并原奉某号勘合於某年月日奉某例该支盐若干、开报该部查考其该衙门关领引目之日、备开勘合字号客商姓名、比对相同、依数领给。其客商领过耳目盐斤、各运司提举司、务开支过某年项下若干事故者开除、候年终通类、分豁旧管收除实在数目造册一??羕三本。一本送南京户部查对。一本送户部。一本送本处巡盐御史、并风宪官处。若有一应奸弊、听该部参究

○十九年奏准、正统十四年以前客商中盐未支者。

译久远的客商,中盐尚未支给的,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愿意继续守候支取的,听任其便。

○正统八年奏准,永乐、洪熙、宣德年间客商,原中淮浙长芦运司的盐引,愿意兑支河东、山东、福建运司的,每一引支给二引;不愿意的,听任其继续守支。

○正统九年,下令客商中盐,不许超过三千引,所纳的粮,限半年内完足,不能完足的,扣除逾期天数截出勘合。

○正统十年,下令客商多年不能支盐、愿意兑支的:若是原中地方,酌量各场远近,按三七比例关支;非原中地方,一引兑给二引的,酌量地方远近,按对半比例关支。

○正统十四年,下令中盐客商,先将仓钞携带前往户部,送礼部铸印局辨验,然后前往运司支盐。

○景泰元年,下令各处应上盐粮的仓分,设立内外字号底簿两份,用半印勘合,内号一份本仓收存,外号一份申送运司。等各商携带仓钞前来,比对印信朱墨字号相同,再查验原投印信勘合及印信流通文簿是否相同,每逢十二月分派场分支给,造册缴送户部查照,免去商人赴部辨印之劳。

○又下令,各商中到的存积官盐,人一到即支给;常股盐则每年依期将现在的商人,依次酌量场分高低搭配分派、封验引目,赴场关支,备将商名、贯址、勘合字号、米盐数目、搭派场分造册缴部,年终仍将支放过的商名盐数汇总造册送部查照。

○又下令收粮衙门分类填写勘合,每道客商不得超过二十名,年终将商人粮斛盐数及仓钞勘合,一併造册送部查考。

○景泰二年,下令各商报中盐数,拖延一年以上仍不能报完的,即在常股盐内派拨,依次关支。

○景泰四年,下令各运司提举司客商引目,支盐出场,该场即予截角,仍具列商名引数,申缴总司收照。

○成化四年,下令辽东各仓盐引,允许商人将运来的米囤放在靠近仓库的人家,报告管粮官亲自查验属实,取得寄主邻佑等人的具结,方许进仓,随即督同官员会同攒典监收造册。年终,巡抚官依例另派官员查盘,若有亏损弊病,将经手收管人员追问一併赔补。事完后许填给勘合,缴部后到盐场支盐,不必折罚。

○成化十六年,下令永乐、宣德、正统年间客商中的盐引全未支给的,各造册送部,在原籍有司关给资本钞,每引三十锭。景泰元年以后未支的盐引,愿意关领资本钞的,听便;愿意继续守支兑换的,两淮兑福建、山东,两浙兑广东,都是每引加半引;不愿意的,听任照旧守支。

○成化十八年,下令各处开中盐粮,户部行文南京户部编造勘合底簿之后,仍行文各运司等衙门,查取客商姓名,以及原奉某号勘合于某年月日奉某例应支盐若干,开报户部查考。该衙门关领引目之日,备开勘合字号、客商姓名,比对相同,依数领给。客商领过的盐斤,各运司提举司务必开列支过某年项下若干、事故者除名,等到年终汇总,分别旧管收除实在数目,造册三本:一本送南京户部查对,一本送

淮盐、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两浙、广东、四川、云南、每引二十五锭。河东、长芦、福建、山东、每引二十锭。其景泰元年以后、愿关资本钞者。及今告代支故商引盐者。亦照此例

○又令客商支盐、皆以上下场分、三七分派常股存积正收正支。如违、商人治罪。盐货入官。官吏坐以枉法赃罪

○又令各运司、派拨商人下场单帖及引目、俱送该管分司验实、印封倒文、转发该场封收在官。听令守支毕。将引截角。照盐出场

○又令运司、於客商齎到勘合、连底簿、俱送巡盐御史处比对相同、掛号明白、方与派场。其运司关引之时、该部亦要查数明白、如法印封、给与领回。运司辨验引真数足、另封收贮。逐起给散。若商人不到者、听令再领。不许混同收放、新旧那移、及纵容通同盗卖

○又令各盐运司提举司、徵解商人引纸、每一百张、收银三钱。委官运南京户部、转发应天府官库。凡遇本部缺纸、先期会计、行令该府拘集铺行、收买送用。积有餘银、准折官军俸粮

○弘治元年、令上纳引盐客商、病故无子。父母见在、兄弟同居同爨、不係别籍异财。妻能守志、不愿适人。孙非乞养过继者。保勘明白。俱淮代支。妻若改嫁、仍追还官。其伯叔妾姪。并在室出嫁之女。及远族异爨之人。不许代支

○又令支盐客商、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或麦一斗五升。其无盐自买补者、免劝借。

○二年、令各盐场该支客商。如有见盐者。运司具查、同引目手本、付客商、齎至巡盐御史处告投。比对数目相同、亲笔责限分司官支给。如过期不与支给者、问罪

○三年奏准、凡客商未支引盐、不分存没已未到官、但过三十五年者、俱不准告关。其流通底簿、并勘合文簿、尽行销缴

○十六年、令已故商人遗下引盐、父母祖孙、同居兄弟、俱准兑支。免其具奏。止於巡盐御史告行运司、查勘支给

○正德三年议准、辽东二十五卫盐场、额设军餘、煎办本卫官军食盐、离卫窵远难以运送。自后免运给军。令加倍煎办。每年、共盐七百七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斤。该三万八千五百六十四引。每引定价银二钱。召商糴买粮料、以备官军月粮支用

○五年议准、盐课不许於腹里地方中卖。亦不许奏开残盐。以遂商人奸计。待各边奏有缺乏。户部开送各边、报中本色粮草。不许折纳银两

○十年、令南京户部印编盐粮勘合、置立底簿二扇。内号一扇送本部、外号一扇、发运司、各收掌。商人在边纳领勘合、类缴本部、比号销註。又每年置流通文簿一扇、计纸一百张、印鈐发运司、挨次附写商人盐数、以凭年终叫派。各开前件。派盐下场、记派讫二字。支盐出场、记支讫二字。

译户部,一本送本处巡盐御史及风宪官处。若有任何奸弊,听户部参究。

○成化十九年奏准,正统十四年以前客商中盐未支给的:淮盐每引给资本钞三十锭,两浙、广东、四川、云南每引二十五锭,河东、长芦、福建、山东每引二十锭。景泰元年以后愿意关领资本钞的,以及现在告代已故商人支取盐引的,也照此例办理。

○又下令客商支盐,都以上下场分,按三七比例分派常股、存积、正收、正支,如有违反,商人治罪,盐货入官,官吏以枉法赃罪论处。

○又下令各运司派拨商人下场的单帖及引目,都送该管分司验实,加印封文,转发该场封存收管在官,等其守支完毕,再将盐引截角,照盐出场。

○又下令运司,对客商携到的勘合,连同底簿,都送巡盐御史处比对相同,登记明白,方给派场;运司关引之时,户部也要查明数目,依法印封,给还领回;运司辨验盐引真伪数目足够,另行封存收贮,逐次发放;若商人不到,听任其再领,不许混同收放、新旧挪移,以及纵容通同盗卖。

○又下令各盐运司提举司徵解商人的引纸银,每一百张收银三钱,委官运送南京户部,转发应天府官库。凡遇户部缺纸,预先核计,行文该府拘集铺行收买送用,若积有餘银,准折抵官军俸粮。

○弘治元年,下令上纳引盐的客商,若病故无子,父母健在、兄弟同居同灶而不曾分家异财的,或妻子能守志不愿改嫁的,或孙子非乞养过继的,经保勘明白,都准许代为支取;妻子若改嫁,则仍追还官府。至于伯叔、妾、姪,以及在室或出嫁的女儿,及远房异灶之人,不许代为支取。

○又下令支盐客商,每盐一引劝借米一斗,或麦一斗五升;若无盐自行买补的,免于劝借。

○弘治二年,下令各盐场应支的客商,如有现盐,运司具查,连同引目手本交给客商,携至巡盐御史处告投,比对数目相符,亲笔限期责令分司官支给;若过期不予支给的,问罪。

○弘治三年奏准,凡客商未支的盐引,不分是否在世、是否到官,只要超过三十五年的,都不准告关,其流通底簿及勘合文簿,全部销毁缴销。

○弘治十六年,下令已故商人遗下的盐引,父母、祖孙、同居兄弟,都准许兑支,免其具奏,只须在巡盐御史处告知运司,查勘支给。

○正德三年议准,辽东二十五卫盐场,额设军餘煎办本卫官军食盐,因离卫遥远难以运送,此后免于运送发给官军,令其加倍煎办,每年共盐七百七十一万二千八百六十斤,折合三万八千五百六十四引,每引定价银二钱,招商籴买粮料,以备官军月粮支用。

○正德五年议准,盐课不许在腹里地方中卖,也不许奏请开卖残盐,以杜绝商人的奸计。等各边奏报有缺乏时,户部开单发送各边,招商中纳本色粮草,不许折纳银两。

○正德十年,下令南京户部印编盐粮勘合,设立底簿两份,内号一份送户部,外号一份发运司,各自收掌。商人在边境纳粮领得勘合,一併缴回户部,

隔年不支者、改派别商。本部仍每年坐委员外郎主事一员专管盐法簿籍。计量盐课高下。追理通关完欠考究各边虚实。斟酌开。中多寡。比对勘合。查革奸弊

○十六年、令将盐商贯址年貌事由、到司到场出场秤掣日期、并经过住买地方、销缴限期、刊板各留空处、如各府县路引之式。随处填註、以杜退引影射之弊

○嘉靖五年议准、以后各边开中引盐、都遵照旧例。不许径自奏讨、及专乞淮盐

○六年议准、以后开中两浙盐课价银、每引以六钱為例。不许任意增添。两浙、长芦、仍量搭配

○八年议准、今后各边开中淮浙等引盐。俱要查照旧例、召商上纳本色粮料草束。不许折纳银两。其商人自出财力、开耕边地、上纳引盐者听

○又议准、辽东各卫盐场、煎办官军食盐。果有额外餘盐。尽行查出。召商收买、易穀上仓、以备賑济支用

○十四年题准、以后开中引盐、给与户部印信文簿一扇。行令管粮郎中。无郎中处所、行巡抚都御史收掌。如遇商人报中、验其实在粮银若干、方与准行。随将本商年貌籍贯、并纳完粮草数目、明白登簿、给与勘合实收。一併照簿填写。事完、将簿印封送部。转发巡盐御史、收候查验。若有诈冒、严加根究。干碍内外人员、一併参提、从重治罪。本部仍每年正月、将派过各运司引盐数目、类行各该衙门。先将在库私盐(贝氐)赎等银、照例每引三釐顶解南京户部造引领回。候商人投到勘合、即与给引派支。所纳纸价贮库、以备来年解造

○又题准、两淮盐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内二百八十五斤、连包索、為正引。原定六钱。近减作五钱。二百六十五斤為餘盐。淮南、原定八钱。今减作六钱五分。淮北、原定六钱。今减作五钱。两浙、每正盐一引、连包索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钱。近减作三钱五分。餘盐通融二百斤為一引。嘉兴批验所、银五钱。杭州批验所、四钱五分。绍兴批验所、四钱。温州批验所、二钱。长芦、山东、每包四百三十斤。内二百零五斤為正引。长芦、定价二钱。山东、一钱五分。二百二十五斤连包索為餘盐。长芦南掣盐所、银三钱。北掣盐所、三钱五分。山东、三钱八分。今减作三钱一分。以上正盐俱照旧。淮浙上纳本色粮草。长芦山东折纳价银。遇有愿纳本色者、听。餘盐不必开边。照旧运司纳银解部。转发各边糴买客兵粮草。其甘肃险远、止开淮浙二盐。淮盐、再减价五分。每引银四钱五分。浙盐、再减价五分。每引银三钱。其餘各边、如开淮盐、搭长芦、不必更搭山东。开浙盐、搭山东、不必更搭长芦。以便掣支。正餘盐斤数外、各商不许夹带。违者、依时价追入官问罪

○二十三年题准、今后各边额盐。

译比号销注。又每年设立流通文簿一份,共纸一百张,印钤后发运司,依次附写商人盐数,以凭年终叫派。各开列前项事宜:分派盐到场,记"派讫"二字;支盐出场,记"支讫"二字;隔年不能支取的,改派别的商人。户部仍每年坐委员外郎、主事各一员专管盐法簿籍,计量盐课高下,追理通关完欠,考究各边虚实,斟酌开中多寡,比对勘合,查革奸弊。

○正德十六年,下令将盐商的贯址、年貌、事由,到司到场出场秤掣的日期,以及经过住卖地方、销缴限期,都刊板留出空白处,如各府县路引的格式一样,随处填注,以杜绝退引影射的弊端。

○嘉靖五年议准,此后各边开中盐引,都遵照旧例,不许径自奏讨,也不许专门乞讨淮盐。

○嘉靖六年议准,此后开中两浙盐课价银,每引以六钱为准,不许任意增添;两浙、长芦仍酌量搭配。

○嘉靖八年议准,今后各边开中淮浙等引盐,都要查照旧例,招商上纳本色粮料草束,不许折纳银两;其商人若自出财力,开垦边地上纳盐引的,听便。

○又议准,辽东各卫盐场煎办官军食盐,若确有额外餘盐,全部查出,招商收买、易换粮食上仓,以备赈济支用。

○嘉靖十四年题准,此后开中盐引,发给户部印信文簿一份,交管粮郎中收掌;没有郎中的地方,交巡抚都御史收掌。凡遇商人报中,验明其实际粮银若干,方准施行,随即将该商年貌、籍贯,以及纳完粮草数目,明白登簿,发给勘合实收,一併照簿填写。事完后,将簿印封送户部,转发巡盐御史收候查验,若有诈冒,严加追究,牵连内外人员的,一併参提,从重治罪。户部仍每年正月,将分派过各运司的盐引数目,分类行文各该衙门;先将库存私盐罚赎等银,照例每引三厘顶解南京户部造引领回,等商人投到勘合,即给引分派支盐,所纳纸价存库,以备来年解造。

○又题准,两淮盐斤每包五百五十斤,内二百八十五斤连包索为正引,原定价六钱,近减为五钱;二百六十五斤为餘盐,淮南原定八钱,今减为六钱五分,淮北原定六钱,今减为五钱。两浙每正盐一引连包索二百五十斤,原定四钱,近减为三钱五分;餘盐通融以二百斤为一引:嘉兴批验所银五钱,杭州批验所四钱五分,绍兴批验所四钱,温州批验所二钱。长芦、山东每包四百三十斤,内二百零五斤为正引,长芦定价二钱,山东一钱五分;二百二十五斤连包索为餘盐,长芦南掣盐所银三钱,北掣盐所三钱五分,山东三钱八分,今减为三钱一分。以上正盐都照旧,淮浙上纳本色粮草,长芦、山东折纳价银,遇有愿意上纳本色的,听便;餘盐不必开边,照旧由运司纳银解部,转发各边籴买客兵粮草。甘肃地方险远,只开淮浙二盐:淮盐再减价五分,每引银四钱五分;浙盐再减价五分,每引银三钱。其餘各边,如开淮盐则搭配长芦、不必再搭山东,开浙盐则搭配山东、不必再搭长芦,以便掣验支给。正餘盐斤数之外,各商不许夹带,违

并加添岁用不敷存积盐。俱於先一年秋月开中。以便乘时糴买粮草

○二十七年题准、自二十八年為始、开中引盐、无论常股存积、不分淮浙山东长芦、俱照原定价则、止令上纳本色粮草。仍须申严法令、不许势豪占中、经纪包揽。并禁革额外劝借、官攒常例、使商人获利乐从

○二十九年题准、河东引目旧板、行盐地方之下、当增入南阳汝州字??羕。及归德与潞安二州、近改為府、一体改正。另行铸造

○四十年题准、自今以后、每正盐一引之外、许带餘盐一引。正盐在各边报中、上纳粮草。餘盐在各运司、查照题定则例、徵银解部。永為遵守

○隆庆二年题准、南京工部、各查照铸造铜版完日、送南京户科收贮、刷印引目。通行各该盐运司提举司、分為四起限期。两淮限三月中两浙、限四月中。长芦限五月中。河东、福建、广东、陜西、四川、云南、各為一起、限八月终。各依期差人赴南京户部关领引目

○万历六年题准、南京户部、自万历二年以后盐引勘合、以二千引為一道。照数刷完。转发各边收掌。如遇商人纳完粮草、即行填给

盐引式 【洪武初定】

南京户部、见為盐法事。照到奏准各项事例、除钦遵外。本部合行开坐半印勘合引目、付客商收执、照盐前去发卖施行。须至引者

一两淮运司、凡遇客商贩卖盐货、每引、二百斤為一引。给付半印引目。每引纳官本米收入仓。随即给引支盐

一各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将煎到餘盐夹带出场、及私煎货卖者、绞。百夫长知情故纵、或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私煎盐货不首告者、杖一百充军

一凡守御官吏巡检司巡获私盐、俱发有司归问。犯人绞。有军器者、斩。盐货车船头匹没官。引领牙人、及窝藏寄放者、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充军。挑担驮载者、杖一百、充军。有能自首者、免罪。常人捉获者、赏银一十两。仍须追究是何场分灶户所卖盐货、依律处断。盐运司拏获私盐、随发有司追断。不许擅问。有司通同作弊脱放、与犯人同罪

一起运官盐、每引四百斤、带耗盐一十斤、為二袋。客盐、每引二百斤為一袋。经过批验所、依数掣挚秤盘。但有夹带私盐、随发有司追断。客商货卖官盐、自扬子江至湖南襄邓、俱係经过官司、辨验盐引。如无批验掣挚印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

一凡诸色军民、权豪势要人等、乘坐无引私盐船隻、不服盘验者、杖一百、军民俱发烟瘴地面充军。有官者、依上断罪罢职一将官运盐货偷取、或将沙土插和抵换者、计赃比常盗加一等。如係客商盐货、以常盗论。客商将买到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一凡客商兴贩盐货、不许盐引相离。

译者依时价追缴入官问罪。

○嘉靖二十三年题准,此后各边额定盐及加添岁用不敷的存积盐,都在前一年秋月开中,以便乘时籴买粮草。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从二十八年开始,开中盐引,无论常股存积,不分淮浙山东长芦,都照原定价则,只令上纳本色粮草,仍须申严法令,不许势豪占中、经纪包揽,并禁革额外劝借、官攒常例,使商人获利乐从。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河东引目旧板,行盐地方之下,应当增入南阳、汝州字样,以及归德与潞安二州近改为府的,也一併改正,另行铸造。

○嘉靖四十年题准,从今以后,每正盐一引之外,许带餘盐一引:正盐在各边报中上纳粮草,餘盐在各运司查照题定则例徵银解部,永为遵守。

○隆庆二年题准,南京工部各自查照铸造铜版完毕之日,送南京户科收贮,刷印引目,通行各该盐运司提举司,分为四批限期:两淮限三月中旬,两浙限四月中旬,长芦限五月中旬,河东、福建、广东、陜西、四川、云南各为一批,限八月底,各依期差人赴南京户部关领引目。

○万历六年题准,南京户部自万历二年以后的盐引勘合,以二千引为一道,照数刷印完毕,转发各边收掌,遇商人纳完粮草,即行填给。

盐引式【洪武初年制定】:

南京户部,为盐法之事。照到奏准各项事例,除钦遵外,本部合行开列半印勘合引目,交给客商收执,照盐前往发卖施行。须至引者。

一、两淮运司,凡遇客商贩卖盐货,每引二百斤为一引,给付半印引目,每引纳官本米收入仓,随即给引支盐。

一、各盐场灶丁人等,除正额盐外,将煎得的餘盐夹带出场以及私自煎盐贩卖的,处绞刑;百夫长知情故意纵容、或通同贩卖的,同罪;两邻知道私煎盐货而不举报的,杖一百充军。

一、凡守御官吏、巡检司巡获私盐的,都发有司归案审问;犯人处绞刑,携有军器的处斩,盐货车船头匹没收入官;引路牙人及窝藏寄放的,杖一百,发烟瘴地面充军;挑担驮载的,杖一百充军;能自首的,免罪;常人捕获的,赏银一十两,仍须追究是何盐场灶户所卖盐货,依律处断。盐运司拿获私盐的,随即发有司追断,不许擅自问罪;有司通同作弊放脱的,与犯人同罪。

一、起运官盐,每引四百斤加带耗盐一十斤,共为两袋;客盐每引二百斤为一袋,经过批验所时依数掣验秤盘,若有夹带私盐的,随即发有司追断。客商贩卖官盐,自扬子江至湖南襄邓,都是经过官司的地方,须辨验盐引,如没有批验掣挚印记的,笞五十,押回盘验。

一、凡各色军民、权豪势要之人,乘坐无引私盐船隻不服盘验的,杖一百,军民都发烟瘴地面充军,有官职的依上述罪断罢职。

一、押运官盐偷取,或将沙土掺和抵换的,按赃物比照常盗罪加一等;若是客商盐货,以常盗罪论处。客商将买到的官盐掺和沙土贩卖的,杖八十。

一、凡客商兴贩盐货,不许盐与引分离,违者以私盐

违者以私盐追断。如卖盐毕、五日之内、不行缴纳退引者、杖六十。将旧引影射盐货、同私盐论罪。偽造盐引者、处斩

一起运官盐、并场户往来搬运上仓、将带军器者、并行处斩

一诸人买私盐食用者、减犯私盐人罪一等。因而贩卖者、处绞

一凡各处盐运司、运载官盐。许用官船转运。如灶户盐丁、却用别船装载。即同私盐科断

凡掣割。正统三年、令灶户起运官盐。运司给批、总填数目、用印鈐盖。定限给付执照。各处批验所、巡检司、照数掣挚盘验。送纳毕、在京於户部、布外於本衙门送缴。批发运司查销

○景泰元年、令起运两京官盐、并客商发卖引盐、南京於龙江批验所掣挚、俱赴江东门。北京於张家湾批验所掣挚、俱赴崇文门。开报两京户部。各委官看验、批放入城。各门不许混放

○成化七年、令山东郯城县、每岁委官秤掣清洛场商盐

○九年、令两淮运司、凡盘获一应私盐、并没官掣割等项商盐、俱运至仪真批验所。并本所掣割餘盐。通至二万引以上开报。差官变卖给边

○十一年、令长芦运司、凡收额没餘盐、积至一千斤以上、申报户部变卖

○十九年、令仪真淮安批验所运盐客商、不拘官军民、俱依法掣割。其割没餘盐、除放支南京各衙门食盐外。巡盐御史按季督同运司掌印监掣等官、变卖时价、类解户部

○弘治二年、令各处秤掣引盐、止许批验所官。若本所无官、方委运司官。有司不许干预

○正德二年、令四川万县等处抽掣盐银、自本年為始、每年会算类解户部。仍将一年收过银数、造册送部查考

○五年、令以后商人支盐出场、必待秤掣之后、量地远近、定与水程。引随所在官司卖过即缴。不许过违一年之上

○九年奏准、各运司遇割没餘盐、巡盐御史、督同运司、从公估卖。或听本商纳价。年终类解太仓银库、以济边用

○十四年、令各运司今后割没餘盐、不拘多寡、俱令本商照依时估、纳银中卖。量加火耗、以资解人路费。若本商乘机夹带、贿通官吏、不行尽数掣割者、船盐没官、官吏坐以枉法赃罪、照例问遣

○嘉靖二年议准、以后两淮运司、割没私餘盐斤。淮南、每引价一两。淮北、每引价八钱。俱存留变卖银两解部、接济边储

○四年、令各运司掣割私餘等项盐价、但积至一十万两、即便类解。年终将解过次数、申报户部查考。不许那移侵欺

○十五年、令山东长芦二运司、召商报中先年割没入官引盐。及中支未尽残盐。定价有差

○二十一年题准、今后割没餘盐、许令变价解部、不拘本商别商、遇有见在盐价、即与中纳。如有势豪占中者、听巡按御史参奏重治

○四十五年题准、该掣盐引、每引五百五十斤外、附带餘盐二十二斤。

译追断;如卖盐完毕,五日之内不缴纳退引的,杖六十,将旧引影射盐货的,与私盐同罪论处;伪造盐引的,处斩。

一、起运官盐以及场户往来搬运上仓携带军器的,一併处斩。

一、凡买私盐食用的人,比照犯私盐罪减一等;因而贩卖的,处绞刑。

一、凡各处盐运司运载官盐,许用官船转运;若灶户盐丁却用别的船装载的,等同私盐科断。

凡掣割:正统三年,下令灶户起运官盐,运司发给批文,总计填写数目,加盖印章,定限给付执照;各处批验所、巡检司照数掣验盘查,送纳完毕后,在京于户部、在外于本衙门送缴,批文发运司查销。

○景泰元年,下令起运两京官盐及客商发卖的盐引,南京在龙江批验所掣验,都赴江东门;北京在张家湾批验所掣验,都赴崇文门,开报两京户部,各委官看验后批放入城,各城门不许混乱放行。

○成化七年,下令山东郯城县,每年委官秤掣清洛场商盐。

○成化九年,下令两淮运司,凡盘获的一应私盐,以及没官掣割等项商盐,都运至仪真批验所,连同本所掣割的餘盐,累计至二万引以上时开报,差官变卖以供给边饷。

○成化十一年,下令长芦运司,凡收缴额没的餘盐,积至一千斤以上,申报户部变卖。

○成化十九年,下令仪真、淮安批验所运盐的客商,不论官军民,都依法掣割;其割没的餘盐,除留供南京各衙门食盐外,由巡盐御史按季督同运司掌印监掣等官,按时价变卖,分类解送户部。

○弘治二年,下令各处秤掣盐引,只许批验所官办理;若本所无官,方委运司官;有司不许干预。

○正德二年,下令四川万县等处抽掣盐银,从本年开始,每年会算分类解送户部,仍将一年收过的银数造册送部查考。

○正德五年,下令此后商人支盐出场,必须等秤掣之后,酌量地方远近,定给水程;引目随所在官司卖过即缴,不许拖延超过一年以上。

○正德九年奏准,各运司遇割没餘盐,巡盐御史督同运司公平估价出卖,或听凭本商纳价,年终分类解送太仓银库,以济边用。

○正德十四年,下令各运司此后割没餘盐,不拘多寡,都令本商照时价估算、纳银中卖,酌量加收火耗,以资助解人路费;若本商乘机夹带、贿通官吏、不彻底掣割的,船盐没收入官,官吏以枉法赃罪论处,照例问遣。

○嘉靖二年议准,此后两淮运司割没的私餘盐斤:淮南每引价一两,淮北每引价八钱,都存留变卖,银两解送户部,接济边储。

○嘉靖四年,下令各运司掣割私餘等项盐价,只要积至一十万两,即予分类解送,年终将解送过的次数申报户部查考,不许挪移侵欺。

○嘉靖十五年,下令山东、长芦二运司招商报中先年割没入官的盐引,以及中支未尽的残盐,定价各有差等。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此后割没的餘盐,许令变价解部,不拘是本商还是别的商人,遇有现存的盐价即可中纳;若有势豪占中的,听巡按御史参奏重治。

○嘉靖四十五年题准,该掣的盐引,每引五百五十

淮南、定价一钱一分。淮北、九分。以补原割没本银无扣之数。此外若多餘盐、照旧一分一斤割没

○又议准、长芦山东二运司、商人报中引盐正餘外、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纳银一钱。百斤以上、依旧问徒、没盐入官。若於一包正数外夹带重百餘斤、积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者、照例发遣。其有包数更多、积算至二千斤者、止照常例割没问徒

○隆庆二年议准、商人割没盐斤、免其重罚。积算至五百五十斤、令照近日拟定引价纳银。及该盐关引起(□氐)賑济挑河等银、就将运司收买官引、给与一道、以便照盐发卖。若有分外多綑大包者、每斤罚银三分。所收银两、与同餘盐银、一併解部

○六年题准、南京石灰山关、每年差事简御史一员、专管掣验。一年定以四掣。每仲月、巡盐御史委官稽船封引、督批验所催船登册、务限季月末旬、赴关听掣

○万历四年题准、长芦割没盐、商人完纳不前、每没四十斤、定银一钱。令本商自行上纳

○又题准、两淮巡盐、及南道御史、以后每季掣盐、以孟月二十日开价分卖。仲月二十日封引。季月二十日到关、如期验放。若奸商观望、故违前期者、不准续卖。及到关违时者、亦不准放

○九年题准、南京户部添委王事一员。每遇石灰山关盐商到日、与盐政道御史齐诣公所、眼同掣验。如御史不到、主事不得行事。主事不到、御史不得开关。其主事以四季為满、另委更替

凡盐禁。洪武二十七年、令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不得令家人奴僕行商中盐、侵夺民利

○宣德五年、令往来内官内使官军人等、夹带私盐者、许应捕官军人等盘拏

○九年、令各处运司、并盐课司、但有客商夹带私盐者、原支引盐、俱没入官

○十年、令各处总兵镇守。及沿河捕盗锦衣卫官。监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各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俱设法缉捕私盐。如巡检司捉获私盐者、准作事蹟。若虽获盗而不获私盐者、不准陞用。其各处军官纵令家人兴贩者、家人问罪、正犯发本卫充军。若所管旗军餘丁兴贩者、该管官旗、一体坐罪

○正统元年、令处有首获私盐者、盐入官、以钞照时值给赏

○三年、令贩卖私盐军民人等、有能捕获百斤以上、至二千斤以上為止。每盐一斤、赏钞一贯。其近海近场穷军贫民、有以肩挑易米者、不必具奏。径自问结

○景泰元年、令各运司提举司、及所属盐课司、原有山场滩荡、供採柴薪者、不许诸人侵占

○三年奏准、淮浙山东长芦运司、收到客商退引、按季类解。福建、河东、陜西运司、并四川、云南、广东、灵州、小盐池等盐课提举司、年终类解。俱开客商某、於某年月日支出官盐若干、发卖某行盐地方。

译斤之外,附带餘盐二十二斤:淮南定价一钱一分,淮北九分,以补原割没本银无扣抵之数;此外若有多餘的盐,仍照旧例每一引一斤割没。

○又议准,长芦、山东二运司,商人报中的引盐正餘之外,若有一包多重二十斤的,纳银一钱;百斤以上的,仍照旧问徒罪,盐没入官;若在一包正数之外夹带重百餘斤,累积至二十包而重二千斤的,照例发遣;若包数更多、累计至二千斤的,只照常例割没问徒。

○隆庆二年议准,商人割没的盐斤,免除重罚:累计至五百五十斤的,令照近日拟定的引价纳银,以及该盐关引起支的賑济、挑河等银,就由运司收买官引,给发一道,以便照盐发卖;若有分外多綑大包的,每斤罚银三分,所收银两与餘盐银一併解部。

○隆庆六年题准,南京石灰山关每年差遣事简的御史一员,专管掣验,一年定为四次掣验,每逢仲月,巡盐御史委官稽查船隻、封记引目,督促批验所催船登册,务必限于季月末旬,赴关听候掣验。

○万历四年题准,长芦割没的盐,商人若不及时完纳的,每没四十斤定银一钱,令本商自行上纳。

○又题准,两淮巡盐及南道御史,此后每季掣盐,以孟月二十日开价分卖,仲月二十日封引,季月二十日到关,如期验放;若奸商观望、故意违反前期的,不准继续卖;到关超过时限的,也不准放行。

○万历九年题准,南京户部添委主事一员,每遇石灰山关盐商到达之日,与盐政道御史一同前往公所,共同眼同掣验;若御史不到,主事不得行事;主事不到,御史不得开关。主事以四季为一任期满,另委人替换。

凡盐禁:洪武二十七年,下令公侯伯及文武四品以上官员,不得令家人奴僕经商中盐,侵夺民利。

○宣德五年,下令往来的内官内使、官军人等,若夹带私盐的,许应捕官军人等盘查捕拿。

○宣德九年,下令各处运司及盐课司,凡有客商夹带私盐的,原支的盐引一併没收入官。

○宣德十年,下令各处总兵镇守,以及沿河捕盗的锦衣卫官、监察御史,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各巡按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官,都要设法缉捕私盐;巡检司捕获私盐的,准作事迹;若虽捕获盗贼却未获私盐的,不准升用;各处军官若纵容家人兴贩私盐的,家人问罪,正犯发本卫充军;若所管旗军餘丁兴贩私盐的,该管官旗一併坐罪。

○正统元年,下令各处若有首告举获私盐的,盐没入官,按时价折钞给赏。

○正统三年,下令贩卖私盐的军民人等,若能捕获百斤以上,最多至二千斤为止,每盐一斤赏钞一贯;近海近场穷军贫民,若以肩挑贩卖易米的,不必具奏,径自问结。

○景泰元年,下令各运司提举司及所属盐课司,原有的山场滩荡供採柴薪的,不许他人侵占。

○景泰三年奏准,淮浙、山东、长芦运司收到客商的退引,按季分类解送;福建、河东、陜西运司,以及四川、云南、广东、灵州、小盐池等盐课提举司,年终分类解送,都要开列客商某人于某年月日支出官盐

及某月日缴到。及已缴若干。未缴若干。其有沉匿在库通同库役人等、转卖影射私盐者、照私盐榜例问罪

○四年奏准、凡诈冒代支引盐者、发边卫充军

○七年奏准、凡势豪军民人等、聚眾兴贩私盐者、径解兵部、发铁岭卫充军。其巡捕巡司官兵人等、受财故纵、及令军兵用强护送者、罪亦如之

○成化二年、令军民人等、有驾使遮洋大船、摆列军器、兴贩私盐者、边卫充军

○三年奏准、凡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至二千斤以上者、不拘军民舍餘、俱充军。舍餘係腹里者、发边卫。係边卫者、发铁岭卫。其经过官司、及四邻里老、俱照例问罪

○四年、令内外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其报中客商、引数不许过多、并转卖与人、及听人包揽。如违、在内从户部并户科参奏。在外从巡抚巡按等官究治

○奏准、马快粮船夹带私盐二千斤以上者、民、发附近卫、军舍餘丁、发边卫、原係边海卫者、发辽东铁岭卫、各充军

○五年奏准、贩卖私盐、但係驾使多櫓快船、摆列军器、及聚至五隻以上者、不能见获、许根访的确坐址姓名、告官挨拏。追取船隻军器入官。俱照三年例问发

○七年、令两淮乡村灶户、所在有司、连家小发遣各场煎办。不许冒名代替、及卖放逃回

○十三年、令沿河军卫有司、应该巡捕官兵。止许缉捕本处地方私煎私贩、及窝藏寄囤者。不许拘留马快运粮船隻、扰军误事。其运粮并马快回船、照旧於临清仪真二处、委官搜检。不许仍前乘机偷抢盘缠食米等项。违者拏问

○奏准、内外官员、凡坐马快船隻、如有夹带私盐、不分有无知情、俱照例问罪。各粮船夹带私盐、该管指挥千户等官问罪、减半给俸

○十七年奏准、西安府人民、不许兴贩灵州盐课

○十八年、令巡捕官员、兴贩私盐至二千斤以上、发边卫充军

○十九年、令客商典当引目与人、名為伙支。或典卖有势之人、名為卖支。及以假引卖与商人、冒顶真引、并以旧引转赁与人、影射私盐者。俱问罪。引目盐货入官

○又令客商偽造印引、诡名货卖者、梟首示眾。久住盐场、拨置害人者、递发原籍当差

○又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若无见盐者、止许於本场买补。若将已完盐课、捏作未完遗留空引、侵盗影射私盐者、盐货价钱并入官。官吏纵容、以枉法论

○二十一年奏准、各运司提举司盐课、但有奏讨、许户部并科道官纠举治罪

○弘治元年、令各处军卫捨

译若干、发卖于某行盐地方、以及某月日缴到、已缴若干、未缴若干;若有沉匿在库、通同库役等人转卖影射私盐的,照私盐榜例问罪。

○景泰四年奏准,凡诈冒代人支取盐引的,发边卫充军。

○景泰七年奏准,凡势豪军民人等聚眾兴贩私盐的,径直解送兵部,发铁岭卫充军;巡捕巡司官兵若受贿故意纵容、以及令军兵用强护送的,罪同论处。

○成化二年,下令军民人等若驾使遮洋大船、摆列军器兴贩私盐的,发边卫充军。

○成化三年奏准,凡越境夹带兴贩官私盐至二千斤以上的,不拘军民舍餘,都发充军:舍餘属腹里的,发边卫;属边卫的,发铁岭卫;经过的官司及四邻里老,都照例问罪。

○成化四年,下令内外官员之家不许占中盐引;报中的客商引数不许过多,也不许转卖与人、听人包揽;违者,在内由户部及户科参奏,在外由巡抚巡按等官究治。

○奏准,马快粮船夹带私盐二千斤以上的:民户发附近卫,军舍餘丁发边卫;原属边海卫的,发辽东铁岭卫,各充军。

○成化五年奏准,贩卖私盐凡驾使多桨快船、摆列军器、聚集至五隻以上而不能当场捕获的,许根查访实其住址姓名,告官挨拿,追取船隻军器入官,都照三年例问发。

○成化七年,下令两淮乡村灶户,由所在有司连同家小发遣各场煎办,不许冒名代替及卖放逃回。

○成化十三年,下令沿河军卫有司应该巡捕的官兵,只许缉捕本处地方私煎私贩以及窝藏寄囤者,不许拘留马快运粮船隻、扰军误事;运粮及马快回船,仍照旧在临清、仪真二处委官搜检,不许像以前那样乘机偷抢盘缠食米等项,违者拿问。

○奏准,内外官员凡乘坐马快船隻,如有夹带私盐的,不分是否知情,都照例问罪;各粮船夹带私盐的,该管指挥、千户等官问罪,减半给俸。

○成化十七年奏准,西安府人民不许兴贩灵州盐课。

○成化十八年,下令巡捕官员兴贩私盐至二千斤以上的,发边卫充军。

○成化十九年,下令客商典当盐引与人的,叫做"伙支";或典卖给有势之人的,叫做"卖支";以及用假引卖与商人、冒顶真引,以及以旧引转赁与人、影射私盐的,都问罪,引目盐货没入官。

○又下令客商伪造印引、假冒名义贩卖的,处斩示眾;长期滞留盐场、拨弄害人的,遣送回原籍当差。

○又下令客商分派定的场分,守支完毕即打引出场;若没有现盐的,只许在本场买补;若将已完的盐课,捏称未完,遗留空引,侵盗影射私盐的,盐货价钱一併没入官,官吏纵容的,以枉法罪论处。

○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各运司提举司盐课,凡有奏讨的,许户部及科道官纠举治罪。

○弘治元年,下令各处军卫舍……

餘兴贩私盐、该管官通同纵容者、问罪。革去见任

○二年、令两淮运司、於各盐场、每总催一名、出通关一纸。编立内外号簿。用印鈐盖。责付分司发各场。如遇总催名下、并该管盐课纳完、分司官查算归併仓口、别无亏欠、方照名填缴。仍委官覆盘。不许指仓指囤、通同捏作亏折。如违、该场分司总司官吏、总催、委官、俱发边远充军。户部该司、仍立该年盐课文卷一宗。已完未完、按季照刷。户科立上下半年註销添销之法、查考各运司提举司、以每岁办完盐课实数、年终造册奏缴。即差吏赴户科註销

译其余参与贩卖私盐的、主管官员串通纵容的,一并治罪。革除现任官职。

○(弘治)二年,命令两淮盐运司,在各盐场,每设总催一名,发给通关文书一张。编造内外号簿,加盖印信,责令交付分司发给各盐场。

如遇总催名下所管盐课全部缴纳完毕,分司官员查核归并仓口,另外没有亏欠的,才按名填写缴销。仍要委派官员复查盘点,不许假借仓库、囤积为名,串通捏造亏折。

如有违反,该盐场分司、总司的官吏、总催、委派官员,一律发配边远地区充军。

户部主管司仍要建立该年盐课文卷一宗,已完成、未完成的,按季度核查查对。

户科制定上下半年注销、添销的办法,查考各盐运司、提举司,将每年办完盐课的实际数目,年终造册奏报缴纳,随即派遣官吏前往户科注销。

○又令各商给领引目、自出司到场之日為始、中多者、不过一十五年。中少者、不过十年。俱依期支尽、起离本场。若故意迁延、过违年限、倚住害人者、依律问罪。仍照占中卖窝事例发落。未尽盐引没官。其势豪灶户发卖私盐、及勒掯该支客商者、私卖之数、尽追入官该支之数、立限给商。仍各治以重罪

○又奏准各处商人、齎仓钞赴运司告投派场关支、该场不许阻滞。违者治罪

○八年奏准、客商军捨人等、敢有货卖私盐、及於

亲王之国收买私盐、买求跟随军捨人等夹带、及军捨人等私自买者、保人并牙保、依律例发落。盐入官。干碍本府辅导官员、一体参问。若各该地方官员、纵容越过者、听户部参究连坐

○令两浙运司灶户、若事故例当新僉者、止许府县查补。照例纳银。滷丁事故、方许运司勾充。俱各明立簿籍查考。其场官催目人等、敢有将银课改作盐课、灶户捏作滷丁、一概朦朧勾扰者、俱问以枉法赃罪

○十三年奏准、客商收买餘盐、买求掣挚、至二千斤以上者、照私盐例发遣。经过官司纵放、及地方火甲裡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二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其豪强盐徒、聚眾撑驾大船、张掛旗号、擅用兵仗响器者、巡捕巡盐官兵、寻访擒捕。若拒敌杀伤人命者、俱梟首示眾。各处盐场无藉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俱发边卫充军。凡偽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歷、填写在引、转卖誆骗财物。為首者、依律处斩外。其為从、并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贯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俱发边卫充军

○令各

王府、不许奏讨食盐。其织造官、有奏讨引盐、越境货卖者、听户部并户科论奏治罪

○又令逃灶窝隐豪民之家、三箇月不出。豪民发充灶丁。灶户问罪。邻佑不举、所司占吝不发、一体治罪

○十四年议准、今后商人关支引盐、务照旧例、每引二百斤。掣出斤重有餘、即将商人依律问罪发遣

○令两淮行盐地方有司、凡遇商人运到引盐、即拘告报数目。卖毕、追收退引。按季缴送运司。听巡盐御史年终通查具奏。如有不缴、至五千引之上者、该府州县官、听本部参奏问罪

○十六年奏准、织造?疋、再不许奏讨盐价。违者、许该部该科论奏

○令两淮运司、今后各场盐课、先要辨验灶丁日逐纳盐。若有泥土、不许收受。係官吏总催插和抵数那补、开发附近卫分充军。分管官不行用心辨验者、事发一体治罪

○十七年议准、盐场先将该年正课纳完。

译○又令各商给领引目、自出司到场之日為始……

以下是白话译文:

又下令各盐商领取盐引后,从离开盐运司到达盐场之日算起,所中盐数多的,不超过十五年;所中盐数少的,不超过十年,都要按期支尽,离开本盐场。若故意拖延、超过年限、赖在场里害人的,依法治罪,仍照占据窝分、买卖窝分的条例发落,未支完的盐引没收入官。那些势豪灶户贩卖私盐,以及刁难该支盐的客商的,私卖的盐数全部追缴入官,该支的盐数,立即限期发给商人,并各自治以重罪。

又奏准,各处商人携带仓钞到运司告知投派盐场关领盐斤,该盐场不许阻拦拖延,违者治罪。

八年奏准,客商、军户、舍人等人,敢有贩卖私盐,以及在亲王封国内收买私盐、买通跟随的军户舍人等夹带私盐,以及军户舍人自己私自购买的,其保人、牙行担保人,依律例发落,盐没收入官;牵连到王府辅导官员的,一并参劾问罪。若各该地方官员纵容其越境的,听凭户部参劾追究并连坐。

又下令两浙运司灶户,若因事故按例应重新佥派的,只许由府县查明补充,照例缴纳银两;卤丁因事故出缺的,才许运司勾补充任。都要各自明立簿册以备查考。那些场官、催办盐课的差役等人,敢有把银课改记作盐课、把灶户捏造成卤丁、一概蒙混骚扰的,都以枉法赃罪论处。

十三年奏准,客商收买余盐,靠贿求关支达到二千斤以上的,照私盐条例发遣;经过的官司放纵的,以及地方火甲、里老明知而不举报的,各自治罪。巡捕官员趁机贩卖,达到二千斤以上的,也照前例问罪发遣。那些豪强盐徒,聚众撑驾大船,张挂旗号,擅自使用兵器响器的,巡捕巡盐官兵要设法查访擒拿;若抗拒杀伤人命的,一律枭首示众。各处盐场那些无赖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光棍""好汉"等名目,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判徒罪以上、以及再犯杖罪以下的,一律发配边卫充军。凡伪造盐引印信,贿赂嘱托运司吏员书办,将已故及多年前商人的名籍、中盐来历,填写在盐引上,转卖诓骗财物的,为首的依律处斩;其余从犯,以及经纪牙行、店户、运司吏员书办、一切知情人等,只要计算赃物满贯的,不论是否曾经支盐出场,一律发配边卫充军。

又下令各王府不许奏请索讨食盐;那些织造官员,有奏请索讨引盐、越境贩卖的,听凭户部及户科弹劾治罪。

又下令逃亡的灶丁若躲藏在豪民之家,三个月不出来的,豪民发配充当灶丁,灶户治罪;邻居不举报的,以及有关部门吝惜不予发落的,一并治罪。

十四年议准,今后商人关领支取引盐,务必照旧例,每引二百斤;关支出来斤重有多余的,即将该商人依律问罪发遣。

又下令两淮行盐地方的有关官府,凡遇商人运到引盐,立即拘留告报数目;卖完之后,追收退回的盐引,按季缴送运司,听凭巡盐御史年终通查上奏。如有不缴纳、达到五千引以上的,该府州县官,听凭本部参奏问罪。

十六年奏准,织造缎匹的官员,再不许奏请索讨盐价,违者,许该部该科弹劾。

又下令两淮运

剩有盐斤、方许各商买补。正课未完、就将盐斤先买装出者、灶商一体治罪、额办盐课、除年例供应各项食盐关支外、其餘要如法收积。听候各边商人关支。但有势豪之家、仍前奏讨买补、侵夺商利、阻坏盐法者。奏词立案。仍听户部及科道官论奏。治以重罪

○十八年

詔、各该巡盐巡按御史、从实查理内外势要奏讨奏买各项盐斤。未支掣者、俱各住支还官。今后行盐各照地方。不许越境贩卖

○正德二年、令四川云南盐井、遇有商人支盐、过期不与支者、提该管官吏人等问罪。若灶户勒掯该商、将餘盐货卖、事发即同私盐、尽数入官。犯人依律究治。总催枷号一箇月发落

○三年、令都察院出榜晓諭、长芦直抵仪真各该巡盐分巡官、严督官攒、禁革奸弊。清查额课。果有侵欺那借亏折等弊、照数追陪。有私贩并夹带者、追没入官。官民船隻经过者、管洪管闸官员、随路盘验。交通故纵者、一体治罪

○五年、令江西湖广三司掌印官、同各守巡等官、巡捕私盐。每月结报巡盐御史

○奏准、商人支盐出场、不许堆积日久。坐待高价。三月以上不行发卖者、商人牙行店户问罪。半年以上者、盐引没官

○议准、广东沿海军民蛋户、赖私煎盐斤為生。许令尽数报官、於附近场分、减半纳课、以补无徵之数。盐课提举司、给与批文执照。有不报官、货卖私盐者、充军

○又令以后商人领引出司、自到场之日為始、有见盐者、一百引以下、俱限一箇月。一百引以上、至五百引、俱限两箇月。六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箇月。一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四箇月。五千引以上、至一万引、俱限六箇月。若无见盐、有例许客商备本买补、及灶户名下追支者、俱照前引数限期、五千引以下、通再宽限一箇月。五千引以上、再宽限两箇月。俱令出场。若违限者、查治。自出场為始、俱各照依原定水程、运至各批验所、候掣过发运、定拨卖盐处所。俱照旧定水程。不许违限。至各处住卖、三百引以下、俱限两箇月。三百引以上、至一千引、俱限三箇月。一千引以上、至三千引、俱限四箇月。三千引以上、至五千引、俱限五箇月。五千引以上、至七千引、俱限六箇月。八千引以上、至一万引、俱限十箇月。中间有路途不便者、限外一月不缴、免究

○十一年奏准、进贡马快船隻、不许在长芦收买私盐兴贩

○十二年议准、一应商人、并势要人等、俱不许违例奏讨风雨消折等项残盐。阻坏盐法。有误边储

○奏准、福建起解军器、及各进贡、雇到民船、夹带私盐至二千斤以上者、比照马快船附撘客货私物事例。俱发口外為民。或边远充军

○令长芦等运司、各照每岁额盐若干、除户口织造、并各项奏讨若干外、见在若干、务於本司递年季报循环簿内、开报本部。

译司,今后各场盐课,先要辨验灶丁每日缴纳的盐;若有掺杂泥土的,不许收受。是官吏总催掺假凑数抵补的,发配附近卫所充军;分管官员不用心辨验的,事发后一并治罪。

十七年议准,盐场须先将该年正课缴纳完毕,剩余的盐斤,才许各商买补;正课未完,就把盐斤先买装运出场的,灶户和商人一并治罪。额定办理的盐课,除按年例供应各项食盐关支外,其余的要依法收积储存,听候各边商人关支。但凡有权势豪强之家,仍像从前那样奏请索讨购补,侵夺商人利益、破坏盐法的,其奏词立案,仍听户部及科道官弹劾,治以重罪。

十八年,下诏各该巡盐巡按御史,据实查明内外权贵势要奏请索讨、奏请购买的各项盐斤,尚未关支关掣的,一律停止关支,归还给官府;今后行盐各按地方划定,不许越境贩卖。

正德二年,下令四川、云南盐井,遇有商人支盐、过期不给支的,追究该管官吏问罪;若灶户刁难该商,把余盐私自贩卖的,事发后即照私盐论处,全部没收入官,犯人依律究治,总催枷号一个月发落。

三年,下令都察院出榜晓谕,长芦一直到仪真各该巡盐分巡官,严督官吏,禁革奸弊,清查额定盐课;果真有侵吞、挪借、亏折等弊端的,照数追赔;有私贩以及夹带私盐的,追缴没收入官;官民船只经过的,管洪管闸官员沿途盘查检验,勾结故意放纵的,一并治罪。

五年,下令江西、湖广三司掌印官,会同各守巡等官,巡查缉捕私盐,每月向巡盐御史结报。

奏准,商人支取盐斤出场后,不许长期堆积,坐等高价;三个月以上不出卖的,商人、牙行、店户治罪;半年以上的,盐引没收入官。

议准,广东沿海军民蛋户,靠私煎盐斤为生的,许令他们把盐全部报官,在附近盐场,减半缴纳盐课,以补上无从征收的数额;盐课提举司发给批文执照。有不报官、贩卖私盐的,充军。

又下令此后商人领引出司,从到达盐场之日算起,若有现成盐斤的:一百引以下,都限一个月;一百引以上到五百引,都限两个月;六百引以上到一千引,都限三个月;一千引以上到五千引,都限四个月;五千引以上到一万引,都限六个月。若没有现成盐斤,按例许可客商备本购补、以及在灶户名下追支的,都照前面的引数限期,五千引以下的,通融再宽限一个月,五千引以上的,再宽限两个月,都要按期出场,若违限的,查明治罪。从出场之日算起,都各自按照原定的水程,运至各批验所,等候关掣完毕后发运,指定拨往卖盐地点,都照旧定的水程,不许违限。至于到各处住地发卖:三百引以下,都限两个月;三百引以上到一千引,都限三个月;一千引以上到三千引,都限四个月;三千引以上到五千引,都限五个月;五千引以上到七千引,都限六个月;八千引以上到一万引,都限十个月。其中有路途不便的,限外一个月不缴的,免予追究。

十一年奏准,进贡的马快船只,不许在长芦收买私盐贩卖。

十二年议准,一切商人以及权贵势要人等,都不许违例奏请索讨风雨消耗折损等项残余盐斤,破坏盐法,贻误边防储备。

奏准,福建起运解送军器,以及各项进贡,雇用的民船,夹带私盐达到二千斤以上的,比照马快船搭载

遇有边警、照数开中。尽数乃止。以后敢有通同任情、更改以次年分、营求上等盐场、及透派下年、紊乱成法者。经该官吏、俱问拟枉法赃罪。商人从重问拟。盐货住支。引目入官

○十六年詔、巡盐御史、并各运司官、查访盐粮勘合内、坐到已支未掣、并未派未支盐课。但係商人投託势要、诡名占中、卖窝买窝。及河东运司盐课、例该宣府中纳、被势要奏讨、卖窝别处中、并奏开残盐减价报中者。悉照大明律裁革入官。不许放掣派支

○嘉靖元年、令总镇等官、不许纵容下人倚势贩盐、侵夺民利、阻坏军餉

○四年、令商人原中灵州大小池盐课、照原该行盐地方发卖。不许搀越境界。山西、河南、陜西、各府州县卫所、将河东行盐地方、翻刊大字告示、张掛晓諭。但遇客商将官盐越境货卖。及奸人兴贩本地自煎私盐。查照律例、从重问发

○五年议准、开中各运司引盐、不许透派以误紧急边餉。如有奸商人等、故违律例。不待守臣会奏、户部议开、仍前夤缘报中者。许科道纠劾。本部参送法司。治以变乱成法重罪

○六年、令巡盐巡江御史、督令各该巡盐巡捕官司、将滨海滨江盐徒、挨拏尽绝、仍根究官盐不通、私盐盛行之弊。应自处者、径自处置。事体重大者、具奏定夺。若盐徒势重、原设巡盐巡捕人役不敷、巡抚巡江都御史酌量缓急、调兵擒捕。毋令滋蔓

○又令在外各卫、及守御千户所、巡获私盐。俱即时连人赃、卫则关堂、所则解送附近州县、收问。赃物变卖价银、类解运司转解户部。敢有违限半年之上、不即关卫、及送有司者。不拘有无入已、即照巡获私盐不解官者律、坐罪。有能告首、就将所获私盐赃物充赏

○议准、今后巡盐御史、委官掣割餘盐、不必务足先年积银百万餘两之数。其商人赴场支盐、比照原引、量买勤灶餘盐。打包过所秤掣。敢有务為贪得、打包至不可秤掣者、查照私盐事例、连正额引盐、俱令没官。干碍势要、听御史指实参奏治罪

○奏准、各运司节年开剩残盐、风雨消折、有名无实。奸商投託势要奏讨、减价中支、任场买补、不候挨单者。听该科参出、径送法司枷号示眾

○八年、令商人买盐添包、各於本场收买勤灶纳剩官盐。不许别场买补。违者、商人问以私贩私煎徒罪。若至二千斤以上者、引例充军。盐货入官

○十年奏准、长芦运司、差人解纳供用库、内官监、光禄寺等盐斤、不许无藉歇家、兜揽装运权势店内、抽包盗卖

○十八年题准、张家湾客商运到盐斤、听其从便堆卸。不许权豪势要之家、及牙行人等、邀截停勒。如违、听巡按御史拏问重治

○又题准、今后缉事衙门旗校、敢有远出数百裡外。

译客货私物的条例,一律发配口外为民,或发边远充军。

下令长芦等运司,各按每年额定盐数若干,除去户口、织造、以及各项奏请索讨的数目外,现存若干,务必在本司逐年逐季呈报的循环簿册内,开报本部;遇有边警,照数目开中,用尽为止。此后敢有串通任意、更改按次年分、营求上等盐场、以及透支下一年盐课、扰乱既定成法的,经办官吏,一律以枉法赃罪论处;商人从重问罪,停止支盐,盐引没收入官。

十六年下诏,巡盐御史以及各运司官员,查访盐粮勘合内已坐支但未关掣的、以及未派未支的盐课;凡是商人投托权贵势要,假借名义占窝、卖窝买窝的,以及河东运司盐课本该运往宣府缴纳、被权贵势要奏请索讨、卖窝到别处报中的,以及奏请开放残盐减价报中的,一律照《大明律》裁革没收入官,不许放行关掣、派发关支。

嘉靖元年,下令各总镇等官,不许纵容部下仗势贩盐,侵夺百姓利益,破坏军饷。

四年,下令商人原来所中的灵州大小池盐课,照原定行盐地方发卖,不许越界贩卖。山西、河南、陕西各府州县卫所,把河东行盐地方,重新刻印大字告示张挂晓谕;凡遇客商将官盐越境贩卖的,以及奸人贩卖本地自煎的私盐的,查照律例从重问罪发落。

五年议准,开中各运司引盐,不许透支超派以致贻误紧急边饷;如有奸商等人,故意违反律例,不等守臣会同奏报、户部议定开中,仍像从前那样钻营报中的,许科道官纠劾,本部参送法司,治以扰乱既定成法的重罪。

六年,下令巡盐巡江御史,督令各该巡盐巡捕官司,把濒海濒江的盐徒,逐一缉拿务尽,并追究官盐不流通、私盐盛行的弊端;应当自行处置的,径直处置;事情重大的,具本奏请定夺。若盐徒势力强大,原设的巡盐巡捕人员不够,巡抚巡江都御史酌情缓急调兵擒捕,不要让其滋长蔓延。

又下令在外各卫以及守御千户所,巡查捕获私盐的,都要立即连人带赃物,卫所则送交本卫,千户所则解送附近州县收押审问;赃物变卖所得银两,一并解送运司转解户部。敢有超过半年不及时移送本卫、以及解送有关衙门的,不论是否入己,一律照巡获私盐不解官的律条治罪;有人能告发的,就将所缉获的私盐赃物充作赏赐。

议准,今后巡盐御史委派官员关掣余盐,不必务求凑足先年积存银百万余两的数目;商人到盐场支盐的,比照原引数量,酌量购买勤劳灶户的余盐,打包过所秤量关掣。敢有贪多务得、打包到无法秤掣的,查照私盐条例,连同正额引盐,一律没收入官;牵涉权贵势要的,听凭御史指实参奏治罪。

奏准,各运司历年积存开剩的残余盐,因风雨消耗折损,有名无实;奸商投托权贵势要奏请索讨、减价中支、任意到场购补、不按次序等候的,听该科参劾查出,径直送交法司枷号示众。

八年,下令商人买盐添包的,各自在本盐场收买勤劳灶户所缴纳剩余的官盐,不许到别的盐场购补,违者商人以私贩私煎论徒罪;达到二千斤以上的,照引例充军,盐货没收入官。

十年奏准,长芦运司差人解送供用库、内

生事扰害、阻坏盐法者。听巡盐御史参奏治罪

○二十一年议准、开中引盐、如有权豪势要之人、投书嘱託。及积年无藉之徒、占窝卖窝等项作弊者。各该官员、即便拏问治罪。应参奏者、径自参奏。其巡抚都御史、管粮郎中、听受嘱託、及徇私作弊者。悉听各该巡按御史参究

○二十六年题准、长芦运司、运进年例盐斤到京。不许军民势豪人等、开店囤住。及歇家抽取店钱、指称打点。其供用库等衙门、止照原派数目、速為收受。不许刁难勒掯。违者、监收科道、巡盐巡城御史参拏。东厂毋容缉事人役、吓诈解官灶丁。违者、许户科访实纠奏

○又题准、河东运司报中盐课、除边储八万两外。但有赢餘、俱解布政司。通融处补拖欠禄粮。

宗室不得陈乞自行捞掣、阻坏盐法

○二十七年题准、山西巡盐御史、遇盐花生结、务要儘力捞办、如法苫盖。以后放支之时、如千引中、销折不及百引者、将该年攒典问罪。待生盐年分、责令捞捕。其百引以上者、俱於经收官攒、及看秤斗名下、照例追陪。不许捞补

○二十九年题准、该司将行盐地方府分、备查各属州县裡分、岁用食盐若干。明白开申巡盐衙门、照数批行运司、将一应掣过官盐、挨次鬮拨。填给水程。行令各商、前往行盐地方发卖。仍选殷实人户、充当铺行。照依时估交易。若有商人过违限期不到者、许所在官司照例问罪。仍置循环簿印发。按季将卖过退引盐数、申缴倒换。敢有仍前兴贩私盐者、照例问罪发遣

○隆庆元年题准、官吏食盐、各衙自行差人、公给脚价、赴场关支。即委运司首领官催儹起发至小直沽批验所、另委府官、会同秤掣。如有夹带、与商人一体割没问罪。至二千斤以上者、照例发遣

○议准、

御马尚膳二监、取啖马凉盐。及鱼蛤等盐。令该管人役、於见卖商盐买用。不许下场易买。敢有仍前指称者、听所在官司拏究。势眾者、邻近州县约会擒捕。其各处进贡进鲜粮运、并沿河射利之家、窝藏夹带者。许各巡捕官兵、设法搜逻。依律重治。事干权豪听巡盐御史参究

○又题准、商人有囤积引目影射者、清查尽数入官。犯者从重究治。中纳商人领引、方许亲自下场。当官验引、照数买盐。如无见盐、官立文书、银交灶户、依时算值、严限交完。即将引目截角。不许多买。没官引目、即行烧燬。不许告买以滋多弊。其奸商通同催秤、以货物举放贫灶私债准折亏害者、严行禁革。场官通同总催、科索常例、扰害灶户者。即时拏究问黜

○又议准、福山狼山二港、為盐徒往来门户。责成总兵官、督令把总等官、用心防御。有任其纵横出没者、一併参究

○又议准、行北直隶、山东、河南、各州县地方、严禁私煎货卖。

译官监、光禄寺等处的盐斤,不许无赖歇家勾引装运到有权势的店铺内,抽包盗卖。

十八年题准,张家湾客商运到的盐斤,听凭其自便堆放卸货,不许权贵豪强之家以及牙行等人拦截阻挠、勒索。如有违反的,听凭巡按御史拘拿严办。

又题准,此后缉事衙门的旗校,敢有远出数百里外,惹事扰害、破坏盐法的,听凭巡盐御史参奏治罪。

二十一年议准,开中引盐,如有权贵豪强之人写信嘱托,以及多年无赖之徒占窝卖窝等作弊的,各该官员应立即拘拿治罪,应当参奏的直接参奏。巡抚都御史、管粮郎中,若接受嘱托、徇私作弊的,一律听凭各该巡按御史参究。

二十六年题准,长芦运司运送年例盐斤到京城,不许军民权贵豪强等人开店囤积占用,以及歇家抽取店钱、假借打点名义索要好处;供用库等衙门只按原派数目从速收受,不许刁难勒索。违者,监收科道、巡盐巡城御史参劾拘拿;东厂不得容许缉事人员诈骗解送官员和灶丁,违者许户科查实纠奏。

又题准,河东运司报送中纳的盐课,除边防储备八万两外,如有盈余,一律解送布政司,通融用来补上拖欠的俸禄粮饷;宗室不得申请自行捕捞关掣,破坏盐法。

二十七年题准,山西巡盐御史,遇到盐花生成结晶时,务必尽力捞捕,妥善苫盖;此后放支盐斤时,如千引之中消耗折损不到百引的,将该年的攒典问罪;遇到不生盐的年份,责令捞捕;那些超过百引以上的,都在经手收管官吏、以及称量官吏名下,照例追赔,不许再捕补。

二十九年题准,该司要将行盐地方的府分,详细查明各所属州县里分,每年用盐若干,明白开列申报巡盐衙门,照数批发运司,把一切已关掣的官盐,依次抓阄拨发,填给水程,命令各商前往行盐地方发卖;仍要选取殷实人户充当铺行,按时价交易。若有商人超过限期不到的,许所在官府照例问罪;仍设置循环簿印发,按季将卖出的退引盐数申报缴纳换取新引。敢有仍像从前贩卖私盐的,照例问罪发遣。

隆庆元年题准,官吏食盐,各衙门自行派人,公给脚力费,到盐场关支,就委派运司首领官督促起运至小直沽批验所,另委府官会同秤量关掣;如有夹带的,与商人一并割没问罪,达到二千斤以上的,照例发遣。

议准,御马监、尚膳监取用喂马的凉盐以及鱼蛤等盐,命该管人员在现卖的商盐中购买使用,不许到盐场直接购买;敢有仍旧假借名义的,听凭所在官府拘拿追究;势力众多的,邻近州县约会擒捕。各处进贡、进献新鲜物品的粮运,以及沿河牟利之家,窝藏夹带私盐的,许各巡捕官兵设法搜查缉拿,依律严办;事涉权贵豪强的,听凭巡盐御史参究。

又题准,商人有囤积盐引假冒的,清查全部没收入官,犯者从重究治;中纳的商人领取盐引,才许亲自到盐场;由官府当面验引,照数买盐;如果没有现成盐斤,由官府立下文书,把银两交给灶户,按时价折算,严限交完;随即把盐引截角,不许多买;没收入官的盐引,立即烧毁,不许告请购买以滋生更多弊端。那些奸商串通催秤人员,用货物放贷给贫困灶户抵作债务而侵害其利益的,严令禁革;场官串

如地本咸滷、不生五穀、责令依额纳盐。发官商领卖。给与印信小票。令其肩挑背?货卖。不许搀越别境

○又题准、

御马监岁用啖马凉盐、移文本监知会。毋得差人下场收买夹带。长芦运司查照来文内盐引、每年先期处办。候差人支领

○六年题准、行各省盐法道、专管验引稽拨事宜、一切囤积夹带私卖之弊、严行禁治

○万历十年题准、各省直凡遇商人运到引盐。掌印官验令原编牙铺、照依时值货卖。不许仍前分派裡甲、大户、马头、乡长、致害小民。其缉获私盐、秤验上廒。开报运司、拨商支掣。如有消折、量减斤数。毋致铺户陪累

○又题准、江南盐徒、越境兴贩。行令应天浙江巡抚、并操江都御史。於各该参游守把等官、俱给与批札、不妨原务、兼捕盐盗。各照信地巡缉。不许畏缩推諉

○十二年议准、湖广荆州府属人民、买食川盐。及潜住归夷地方、兴贩私盐。严行禁革。不许仍前贩卖起税

凡优处盐丁。洪武二十七年、令优免盐丁杂泛差役

○又令两浙两淮灶户、有犯笞杖断决、徒流迁徙、杂犯死罪者。止杖一百。仍发煎盐。其事故灶丁、勘实、以附近有田粮丁力、相应人户拨补

○宣德二年、令各处灶户、免杂泛差役

○十年、令灶户犯该徒罪、有力者、准纳米赎罪

○正统二年、令各处灶丁有犯、俱免纳米及调场。笞杖者的决、杂犯死罪、与徒流罪者、除岁办额盐外。令每日煎盐三斤。死罪、准工五年。流罪、准工四年。徒五等、各照年限、计日煎盐赎罪

○又令两淮两浙贫难灶丁、除原额盐课、照旧收纳。其有餘盐者、不许私卖。俱收贮本场。运司造册发附近州县。每一小引官给米麦二斗

○四年、令两淮贫难灶丁、户下该徵税粮、於本州县存收、免令远运

○六年、令两淮两浙劝借支盐客商米麦、收积该场。賑给贫难灶丁。其该支引盐、仍挨次放支

○十二年奏准、河东运司盐丁、除正役裡甲、该办粮草外。其餘柴夫弓兵皂隶、一应杂泛差役、丁少者、俱蠲免。丁多者、亦量减除

○十六年奏准、灶丁逃亡事故者、运司官公用有司僉补。其灶丁拖欠盐课、并盐价者、运司并分司官催徵。拖欠税粮者、府县官催徵。各不相干预

○弘治二年、令各处盐场总催灶丁、有犯三年五年徒罪、并加役等项。每日令煎盐三斤。通计若干、折作引盐。每一小引、追银二钱类总解京

○又令各处灶户、犯徒罪以上、审有力、并干碍盐法囚犯、杖徒以上、该纳米赎罪者。俱发所在仓场、照罪上纳米穀。及入官船隻头畜货物、亦变卖价银、送发该场。以备凶年賑济贫灶

○又令灶户除全课二十丁三十丁以上、通户优免。若殷实灶户、止当灶丁数名。

译通总催,索取常例、扰害灶户的,立即拘拿追究罢黜。

又议准,福山、狼山二港是盐徒往来的门户,责成总兵官督令把总等官用心防御,有任其纵横出没的,一并参究。

又议准,行文北直隶、山东、河南各州县地方,严禁私煎贩卖;如果当地本来是盐碱地,不能生长五谷的,责令依额缴纳盐斤,发给官商领卖,给予印信小票,令其肩挑背驮贩卖,不许越境贩卖。

又题准,御马监每年所用喂马凉盐,行文本监知会,不得派人到盐场收买夹带;长芦运司查照来文内的盐引数目,每年提前处办,等候差人支领。

六年题准,令各省盐法道专管验引稽查拨发事宜,一切囤积夹带私卖的弊端,严加禁治。

万历十年题准,各省直但凡遇到商人运到引盐的,掌印官验明后,命原编定的牙铺,按时价出售,不许仍像从前那样分派里甲、大户、马头、乡长,以致害了小民百姓;缉获的私盐,秤验后上仓廒,开报运司,拨给商人关掣;如有消耗折损的,酌量减除斤数,不要致使铺户受累赔偿。

又题准,江南盐徒越境贩卖,行令应天、浙江巡抚以及操江都御史,在各该参将游击守备把总等官中,都给与批札,不妨碍原有职务,兼管缉捕盐盗,各按信地巡查缉拿,不许畏缩推诿。

十二年议准,湖广荆州府所属人民购食四川盐,以及潜住归夷地方贩卖私盐的,严加禁革,不许仍像从前那样贩卖抽税。

凡优待处置盐丁:洪武二十七年,下令优免盐丁的杂泛差役。

又下令两浙、两淮灶户,有犯笞刑、杖刑判决、徒刑流刑迁徙、以及杂犯死罪的,只杖打一百,仍发回煎盐;那些因事故出缺的灶丁,勘核属实后,用附近有田地粮饷丁力相当的人户拨补。

宣德二年,下令各处灶户免除杂泛差役。

十年,下令灶户犯该判徒罪、有能力的,准许缴纳米粮赎罪。

正统二年,下令各处灶丁有犯罪的,都免除缴纳米粮及调往盐场;笞杖罪的当即判决执行,杂犯死罪与徒流罪的,除年例应办的额定盐斤外,命令每日煎盐三斤:死罪折算五年工,流罪折算四年工,徒刑五等各按年限,计算天数煎盐赎罪。

又下令两淮、两浙贫困灶丁,除原额盐课照旧收纳外,有余盐的不许私卖,一律收贮在本盐场,运司造册发给附近州县,每一小引官府给米麦二斗。

四年,下令两淮贫困灶丁户下该征的税粮,就在本州县存留收取,免得远运。

六年,下令两淮、两浙劝借支盐客商的米麦,收积在该盐场,赈济贫困灶丁;他们该支的盐引,仍按次序发放。

十二年奏准,河东运司盐丁,除正役里甲、该办粮草外,其余柴夫、弓兵、皂隶等一切杂泛差役,丁少的一律蠲免,丁多的也酌量减除。

十六年奏准,灶丁逃亡出缺的,由运司官员会同该管衙门佥派补充;灶丁拖欠盐课以及盐价的,由运司及分司官催征;拖欠税粮的,由府县官催征,各不相互干预。

弘治二年,下令各处盐场总催灶丁,有犯三年、五年徒罪并加役等罪名的,每日命令煎盐三斤,通算折合若干,折作引盐,每一小引追银二钱,一并解京。

又下令各处灶户犯徒罪以上、审明有能

亦止照见当丁数贴灶。此外多餘丁田、俱发有司官差其餘该课盐丁、亦照原议丁田津贴。免其差徭夫马。若奸民诡寄田粮。及豪强灶户、全家影占差徭者。就将多餘丁田、照数收补逃故灶丁。诡寄不多者。依律问罪。田粮改正

○七年奏准、灶户死绝充军者、即以本场新增出幼空閒人丁拨补。如无、方许於附近民户僉补

○十六年奏准、淮扬二府各场灶丁、有欠税粮者、止许催促。不许拘拏监追。犯罪者、行运司提问。亦不许径自拘扰。户内该解军役、另僉相应人丁管解。不许将见办盐课灶丁、一概僉解

○议准、巡盐御史每三年一次、查审各场灶丁。其正丁、就将餘丁帮贴。不拘户籍同异。务使均平

○十八年议准、办纳盐课灶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亩。四丁至六丁者、每丁免田六十亩。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亩。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亩。十六丁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亩。二三十丁者、全户优免。中间该免之外、若有多餘田亩、方许派差。如有将田准丁办盐者、一体照数除免。其有丁无田者、不许他人将田请寄户下、影射差役。违者问罪。照例充灶

○正德元年奏准、各该巡盐御史、清查灶丁原给滩荡。见在者、给与领业。逃亡者、给增出空丁、或投充人役、预补原课

○六年议准、以后灶户犯罪在抚按衙门觉发者、除人命强盗重情外。其餘一应轻罪、俱行巡盐御史问罪。不许动輒勾扰。附近州县人民、如藏匿灶丁、侵占草场。运司行文提问、而有司坐视者。有罪人犯、听巡盐御史查提问拟。州县官吏、一体参究

○八年奏准、两淮盐场水灾渰死灶丁、遗下盐课、暂准分豁。候有復业出幼人丁顶补。渰消在仓盐课、照例免陪。遇有商人该支之数。查照年分、均匀撘配。免纳賑济银米。许其自买勤灶餘盐补数。被患灶丁賑济、量给器具、起盖灶房

○十一年议准、长芦运司灶户、照依有司上中下户则例、编审造册。除上中户丁多力壮者、量将二二丁帮贴办盐。此外多餘人力、照旧编当别项差役。下户者、止令营办盐课。一切夫役、民快、边餉、马价、军器等杂差、俱与优免

○又令长芦运司、每五年一次、选委能干佐贰官一员、亲诣有场分州县。会同各掌印官、将概场人户、照依均徭则例、逐一编审。丁力相应者為上户。独当总催一名。次者、两户朋当一名。贫下者、听其著灶

○十五年、令各府州县囚徒、情罪深重者。不论远近、俱发本省盐场缺人锅下、照依年分煎盐。抵办逃亡灶丁课额

○嘉靖元年、令长芦海滩附近灶民、修濬滩地、摊晒盐亩者。每年以十分為率、止取三分、补纳逃亡额数。

译力的,以及牵涉盐法的囚犯、杖徒以上该缴纳米粮赎罪的,都发到所在仓场,按罪责上缴米谷;以及没收入官的船只头畜货物,也变卖折银,送到该盐场,以备荒年赈济贫困灶户。

又下令灶户除全课二十丁、三十丁以上的,整户优免外,若殷实灶户只承担灶丁若干名的,也只照现承担的丁数免除贴补;此外多余的丁田,都发有司另派差役。其余该办盐课的丁数,也照原议丁田贴补,免除其差役夫马。若有奸民假报寄挂田粮、以及豪强灶户全家假冒占用差役的,就把多余的丁田,照数拨补逃亡出缺的灶丁;假报寄挂不多的,依律问罪,田粮改正归户。

七年奏准,灶户死绝而被充军的,就用本盐场新增出的成丁人口拨补;如果没有,才许在附近民户中佥补。

十六年奏准,淮扬二府各盐场灶丁,有拖欠税粮的,只许催促,不许拘拿监禁追缴;犯罪的,交运司提问,也不许径直拘押骚扰;户内该服兵役的,另佥派相应的人丁承担,不许把现办盐课的灶丁一并佥派应役。

议准,巡盐御史每三年一次查核各盐场灶丁,其中正丁的,就用余丁帮贴,不论户籍是否相同,务必做到均平。

十八年议准,办纳盐课的灶丁:一丁到三丁的,每丁免田七十亩;四丁到六丁的,每丁免田六十亩;七丁到十丁的,每丁免田五十亩;十一丁到十五丁的,每丁免田四十亩;十六丁到十九丁的,每丁免田三十亩;二三十丁的,整户优免。此外该免范围之外,如有多余田亩,才许分派差役。如有把田折算为丁来办盐的,一并照数除免;那些有丁无田的,不许别人把田寄挂在其户下,借以规避差役,违者问罪,照例充作灶丁。

正德元年奏准,各该巡盐御史清查灶丁原来分给的滩涂荡地,现存的给予其领业,逃亡的用增出的空闲丁口或投充人役预先补充原来的课额。

六年议准,此后灶户犯罪如在抚按衙门被发觉的,除人命强盗重案外,其余一切轻罪,都由巡盐御史问罪,不许动辄勾扰。附近州县百姓如有藏匿灶丁、侵占草场的,运司行文提问而有司坐视不管的,有罪的人犯,听巡盐御史查提问罪;州县官吏一并参究。

八年奏准,两淮盐场遭水灾淹死的灶丁,遗留下的盐课暂准分摊豁免,等有复业出丁的人来顶补;淹没在仓的盐课照例免赔;遇到商人该支盐数的,查照年分均匀搭配。免除缴纳赈济银米,许其自行购买勤劳灶户的余盐补数;受灾灶丁的赈济,酌量给予器具、盖起灶房。

十一年议准,长芦运司灶户,照依有司上中下户的则例编审造册。上中户丁多力壮的,酌量把二三丁贴补办盐;此外多余的人力,照旧编派承担别项差役;下户的只令其承办盐课,一切夫役、民快、边饷、马价、军器等杂差,一律给予优免。

又下令长芦运司每五年一次,选委能干的佐贰官一员,亲自前往有盐场的州县,会同各掌印官,把该场全部人户,照依均徭则例逐一编审:丁力相当的作为上户,独自承担总催一名;其次的两户合当一名;贫困低下的听任其充当灶丁。

十五年,下令各府州县囚徒中情罪深重的,不论远近

如遇风雨不结年分、即為减免

○九年、令运司将一应无碍官钱、及上司本司赃罚等项。悉糴米收贮、以备盐丁賑济

○十一年、令山东永利等场、有堪以耕种地?。许各灶丁开垦。收取花利。备办盐课

○又令两淮巡盐御史、严督分司官、招抚逃移灶丁

○十三年题准、今后有司、但有灶户告理归民。务要查册审实、申呈抚按详允。不许擅自更张

○十五年

詔、各处盐场、有因雨水损坏仓廒、消化盐课、曾经抚按官奏报勘实者。并免追陪

○十八年、令查通泰淮三分司所属盐场、掣过餘盐银五万两、賑济被灾场分灶丁。极贫无妻者、每丁给银三两、使自娶。死亡者、召募僉补。若有人民犯私盐徒罪以上者、补充灶丁。诸项差课、暂為宽贷

○二十四年议准、优免灶丁、除原额大小外、止以实徵小丁纳银之数為主。如六钱至七钱者、照旧三丁折算原额一大丁。免田一百亩。四钱至五钱者、四丁折算原额一大丁。二钱至三钱者、五丁折算原额一大丁。其餘一钱、必朋足一两八钱之数、方准算原额一大丁。俱免田一百亩。各县编僉之时、先行各场、备查原额大丁盐银若干。见在实徵小丁若干。某户见有几丁。每丁实办银若干。本户有田若干。应免若干。仍吊黄灶二册、查对明白、照数优免。此外多餘田地、照例与民一体科差。仍止出银津贴、不许力差烦扰

○二十七年议准、两浙运司石(□偃)场新涨沙地、除通洩盐水、并原係办盐採薪地亩、照旧起科、分拨除豁外。其上中二则、实该陞科田五万一百六十三亩三分二毫。俱自二十六年為始。每亩科粮五升五合。折银三分。共该银一千五百四两八钱九分九釐六丝。内係军民匠户得业者、行餘姚县随粮带徵。係灶户得业者、行该场随课带徵。通解运司贮库。遇有灶户逃移復业、及年时荒歉、量支賑恤

○隆庆元年题准、清查灶丁影射。行督抚、及行各镇军卫衙门。以后选充军人、务要互相保结。果係空閒民丁、方许投充。若係灶户、即行追回所给军装、押还该场问罪。若朦朧保结者、一体连坐。运司官员、亦要设法招徠。加意安抚。使其守土乐业

凡差官清理。永乐十三年、差御史给事中内官各一员、於各处闸支盐课

○十四年、差监察御史一员、巡视河间运司私盐

○宣德十年、差监察御史一员、於两淮通州狼山镇守、提督军卫、巡捕私盐

○正统元年、差侍郎、及监察御史、巡视长芦等处私盐

○三年、令取回两淮、两浙、长芦、整理盐法内外官、及御史等官

○又令两淮两浙长芦等运司、每岁各差御史一员巡视。及催督盐课

○十一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

○景泰元年、差侍郎二员、清理两淮两浙盐法

○二年、取回两浙巡盐御史、令镇守侍郎兼理盐法

○三年、令巡河御史兼理两淮盐法。

译,都发到本省盐场缺人的锅下,照依年分煎盐,抵办逃亡灶丁的课额。

嘉靖元年,下令长芦海滩附近的灶民,凡修浚滩地、摊晒盐田的,每年以十分为标准,只取三分补纳逃亡的额定数目;如遇风雨天不能结盐的年份,即予减免。

九年,下令运司把一切无碍的官钱,以及上司、本司的赃罚等项银两,一律籴米收贮,以备灶丁赈济之用。

十一年,下令山东永利等盐场,凡有可耕种的地块,许各灶丁开垦,收取花利,以备办盐课。

又下令两淮巡盐御史严督分司官,招抚逃亡迁移的灶丁。

十三年题准,此后有司凡有灶户申告要求归入民籍的,务必要查册核实,申报抚按详细批允,不许擅自更改。

十五年下诏,各处盐场因雨水损坏仓廒、消化盐课,曾经抚按官奏报勘验属实的,一并免予追赔。

十八年,下令查明通州、泰州、淮安三分司所属盐场,关掣过的余盐银五万两,赈济受灾盐场的灶丁:极贫无妻的,每丁给银三两,令其自行娶妻;死亡的,招募佥补;若有百姓犯私盐罪该判徒罪以上的,补充为灶丁;各项差役课税,暂予宽免。

二十四年议准,优免灶丁,除原额大小丁数外,只以实际征收的小丁纳银之数为准:如纳银六钱至七钱的,照旧三丁折算为原额一大丁,免田一百亩;四钱至五钱的,四丁折算为原额一大丁;二钱至三钱的,五丁折算为原额一大丁;其余纳银一钱的,必须凑足一两八钱之数,才准折算为原额一大丁,都免田一百亩。各县编佥的时候,先到各盐场,详细查明原额大丁盐银若干,现在实征小丁若干,某户现有几丁,每丁实办银若干,本户有田若干,应免若干,仍调取黄册、灶籍二册查对明白,照数优免;此外多余的田地,照例与百姓一体承担差役,但只出银贴补,不许出力役烦扰。

二十七年议准,两浙运司石堰场新涨出的沙地,除去通泄盐水以及原来用于办盐、采薪的地亩照旧起科分拨除豁外,其上中二则的地,实该升科田五万一百六十三亩三分二毫,都从二十六年起,每亩科粮五升五合,折银三分,共该银一千五百四两八钱九分九厘六丝:属于军民匠户得业的,行余姚县随粮带征;属于灶户得业的,在该盐场随课带征,一并解送运司贮库,遇到灶户逃亡迁移后复业、以及年成荒歉时,酌量支给赈恤。

隆庆元年题准,清查灶丁被假冒顶替的问题,行文督抚以及各镇军卫衙门,此后选充军人的,务必要互相担保,果真是空闲民丁的,才许投充;若是灶户的,即追回所发给的军装,押送回该盐场问罪;若是含糊担保的,一并连坐。运司官员也要设法招徕,加意安抚,使他们安守本土、乐于生业。

凡差派官员清理盐务:永乐十三年,差派御史、给事中、内官各一员,在各处稽察盐课的关支。

十四年,差派监察御史一员,巡视河间运司的私盐。

宣德十年,差派监察御史一员,在两淮通州狼山镇守,提督军卫,巡捕私盐。

正统元年,差派侍郎以及监察御史,巡视长芦等处私盐。

三年,下令调回两淮、两浙、长芦整理盐法的内外官员以及御史等官。

又下令两淮、两浙、长芦等运司,每年各差派御史一员巡视,并催督盐课。

十一年,下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

景泰元年,差

裁省巡盐御史

○又令差监察御史二员、於两淮两浙巡盐

○七年、令广西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催督各该盐课司盐课

○又令四川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督盐课

○天顺四年、令山西按察司分巡该道官、兼巡视河东盐池

○成化四年、差都御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

○令两淮各场、每遇年终、选差有司官查盘盐课。每三年、巡盐御史亲诣各场查盘

○九年、差监察御史一员、於河东运司巡盐

○十七年、令云南布政司提督银场参议、兼理盐法

○二十三年、令陜西庆阳府、每岁委佐贰官一员、监支灵州盐课司商人纳马官盐。及民间食盐。皆以次相兼给放

○弘治元年、差侍郎二员、兼僉都御史、清理两淮两浙盐法

○二年、令福建清军御史、兼理盐法。仍照两淮等处巡盐御史例、年终具奏催办过盐课

○六年、添设广东按察司僉事一员、专理盐法

○十三年、差都御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

○正德二年、令浙江水利僉事、往来苏松嘉兴等处地方、提督巡盐

○三年、差科道官各一员、查盘两淮运司革支商人引盐、变卖银两解京。又添差科道官、清查各运司在库并未卖引目

○十年、令陜西巡茶御史、兼理西漳二县盐课。关给引目勘合。设法开中

○十四年、令广东巡按御史、带管盐法

○又令福建巡海副使、照旧带管盐法

○又令山东守巡兵备官、统理山东六府、并徐宿二州盐法。大名兵备官、统理顺天等北四府、及彰德卫辉二府盐法

○嘉靖八年、令云南巡抚都御史、於布政司参政参议官员内、定委一员、专管盐法

○九年、令延绥西路、及寧夏管粮僉事、分管灵州大小二池

○十五年、令固原兵备副使、稽察批验所奸弊

○十六年、差都御史一员、清理盐法

○隆庆二年、差都御史三员、经理各处屯盐

○六年题准、各运司判官、责令驻札信地。专徵盐课。一切解银齎捧并不许差委

凡盐场官吏禁约。正统元年奏准、各盐运盐课司、及各场官吏、考满考退等项到部者、俱送户部发回住俸、责限催办未完盐课。其应考满未起程者、免赴京。亦住俸催办。完日奏请定夺

○景泰元年、令各盐场大使、守支九年、应考满者、原经收已派商盐、年久不至。准给与后至客商。其

译派侍郎二员清理两淮、两浙盐法。

二年,调回两浙巡盐御史,命镇守侍郎兼理盐法。

三年,下令巡河御史兼理两淮盐法,裁撤巡盐御史。

又下令差派监察御史二员在两淮、两浙巡盐。

七年,下令广西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督各该盐课司的盐课。

又下令四川按察司各道分巡官兼督盐课。

天顺四年,下令山西按察司该道分巡官兼巡视河东盐池。

成化四年,差派都御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

下令两淮各盐场,每逢年终,选派有司官查核盘点盐课;每三年,巡盐御史亲自到各盐场查核盘点。

九年,差派监察御史一员在河东运司巡盐。

十七年,下令云南布政司提督银场参议兼理盐法。

二十三年,下令陕西庆阳府每年委派佐贰官一员,监督支给灵州盐课司商人所纳的马官盐以及民间食盐,都依次相兼给放。

弘治元年,差派侍郎二员兼佥都御史,清理两淮、两浙盐法。

二年,下令福建清军御史兼理盐法,仍照两淮等处巡盐御史的先例,年终具本奏报催办过的盐课。

六年,添设广东按察司佥事一员,专管盐法。

十三年,差派都御史一员清理两淮盐法。

正德二年,下令浙江水利佥事往来苏州、松江、嘉兴等处地方,提督巡盐。

三年,差派科道官各一员,查核盘点两淮运司革除支给商人的盐引、变卖银两解京;又添派科道官清查各运司库中未卖的盐引。

十年,下令陕西巡茶御史兼理西、漳二县盐课,负责关发盐引勘合,设法开中。

十四年,下令广东巡按御史兼管盐法。

又下令福建巡海副使仍照旧兼管盐法。

又下令山东守巡兵备官统理山东六府以及徐州、宿州二州的盐法;大名兵备官统理顺天等北四府以及彰德、卫辉二府的盐法。

嘉靖八年,下令云南巡抚都御史在布政司参政、参议官员中确定委派一员,专管盐法。

九年,下令延绥西路以及宁夏管粮佥事,分管灵州大小二池。

十五年,下令固原兵备副使稽察批验所的奸弊。

十六年,差派都御史一员清理盐法。

隆庆二年,差派都御史三员经理各处屯盐。

六年题准,各运司判官责令驻扎信地,专征盐课,一切解送银两携捧等事一律不许差委他人代办。

凡盐场官吏的禁约:正统元年奏准,各盐运盐课司以及各盐场官吏,考满、考退等事到部的,都送户部发回住俸,责限催办未完的盐课;那些应考满而未起程的,免其赴京,也住俸催办,完成后奏请定夺。

景泰元年,下令各盐场大使,任职守支满九年应考满的,凡是原来经手已派给商人的盐、拖延多年未到的,准予给后到的客商。其……

餘不尽之数、交盘见任官攒、依例给由

○又令运司同知副使判官等官、各定分司、催督盐课。不得更易互管。仍按季具数总司查併。遇有考满、止开该催分司盐数稽考。及有事故等项、但许附近分司带管。不得转委

○二年、令各处岁办盐课、经管官员、务依时督催煎办。按季开报合干上司。年终出给总足通关奏缴。如有拖欠、该九年考满、住俸催完、方准给由

译剩余未完的数目,移交给现任官员和攒典盘查核实,依照惯例发给离任证明。

○又下令都转运盐使司的同知、副使、判官等官员,各自划定分管的分司,催督盐课。不得随意更换或互相兼管。仍须按季度将数目呈报总司查核汇总。遇到考核期满,只需开列该员所催分司的盐数以供考核。如遇有事故等情况,只许由附近的分司代为管理,不得转托他人代管。

○二年,下令各处每年应办的盐课,经管官员务必按时督促催办煎盐事务。按季度将情况呈报相关上司。年终出具全数缴清的通关文书奏报上缴。如有拖欠,到九年考满时,先停发俸禄催缴完毕,方准发给离任证明。

○又令各运司提举司官吏、纵容库役门子、那移作弊。及分司官员、盐课司官攒、通同富豪总催鑊秤人等诈害客商。批验所监掣官员、并官攒、作弊害人、受赃满贯者。俱发边卫充军

○成化十六年、令各处盐课、次年正月不完者、该场官住俸杖追。分司并运司官、以十分為率、三分不完者、一体住俸。其各官三年六年考满、巡盐御史查勘任内盐课完足、方许起送。若九年考满、所属盐课、过违限期不完者、查送吏部降二级叙用。官攒丁忧事故等项、从巡盐御史委官、查盘经手盐课、交付接管官攒、方许离任

○弘治元年、令各处盐场官、仍旧九年考满

○二年、令巡盐御史、查考各处该年盐课。其有延至次年六月终不完者、於本衙门递降一级。运使六年不完者一体施行

○又令各巡盐御史、清查各运司提举司盐场官、自成化元年以后、未经考退者、不分在任改任、但於任内有报足通关、而亏欠盐课、一千引之上者、俱作素行不谨。一万引者、俱作贪官。分司三年之内、所属场分、各年有报完亏欠者、亦作不谨。六年、亦作贪官。俱行吏部定夺。其攒典不分见役去役、俱发為民

○又令冬盐场官攒、如遇分司官吏到场、及相识官员经过、科派总催头目、出办银货答应者、计赃彼此俱罪。其称拜见销牌解册者、俱问拟入已赃。若书算皂隶吏典人等、下场求索者、仍坐亲管官鈐束不严罪。各该运司、每场置立循环簿二扇。责见役总催、每月附写使用数目於上。月终齎送运司、递换书写。巡盐御史不时查究

○八年、令各运司运使、及分司官、任内盐课拖欠者、不许赴部考满。及别陞官职

○十二年、令各运司官考满。务开任内各年分、已办过正课若干。补课若干。如正课已完、补课未完者、亦不许申送给由

○十三年、令两淮盐课、自本年為始、逐年完办。不完、分司场官、革去冠带住俸。至次年六月不完、并将运使革去冠带住俸

○正德二年、令云南四川盐井官吏、各井盐课、务要逐年完纳。一年不完者、革去冠带住俸。三年俱不完者、本衙门递降一级。吏革役為民。受财作弊者、以枉法从重论。俱责成布按二司管盐官员、比较查理

○嘉靖二年、令各该盐运分司场官、今后不许擅收折色。违者、听巡盐御史问以不职罢黜。引盐改正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五

课程四

钞关

国初、止有商税。未尝有船钞。至宣德间、始设钞关、凡七所。若临清、杭州、兼榷商税。其所榷本色钱钞、则归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则归太仓以备边储。每岁或本折轮收。或折色居七分之二。其收钞有轻重。差官有专摄。亦有设而復罢者。今并列之

设处所

河西务,临清,九江,滸墅【俱户部差】

淮安,扬州,杭州【俱南京户部差】

船钞商税

河西务、钞、一百一十九万餘贯。

译国初、只有商税,没有船钞。到宣德年间,才开始设立钞关,共七处;像临清、杭州,还兼征商税。所征收的本色钱钞,归入内库以备赏赐;折收的银两,归入太仓以备边防储备。每年有的本色、折色轮流征收,有的折色占七分之二。征收数额有轻有重,差派官员有专职的,也有设立后又废止的。现一并列出。

**设置处所**

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都由户部派差官)

淮安、扬州、杭州(都由南京户部派差官)

**船钞商税**

河西务:钞一百一十九万余贯,船铺、牙行税银约四千余两,商税正银、余银共四千余两,条船二税银一万四千九百余两。

临清:本色钞一千二百六十万余贯,钱二千五百二十万余文,折色船料、商税正银余银共八万三千八百余两。

浒墅:本色钞五百八十六万余贯,钱一千一百七十三万余文,折色船料正银余银三万九千九百余两。

九江:本色钞二百九十三万余贯,钱六百八十九万余文,折色船料正银余银一万五千余两。

杭州:本色钞一百九十万余贯,钱三百八十一万余文,折色船料、商税正银余银共三万六千八百余两。

淮安:本色钞三百万余贯,钱六百万余文,折色船料正银余银二万二千七百余两。

扬州:本色钞一百六十九万余贯,钱三百三十八万余文,折色船料正银余银一万二千九百余两。

凡设关差官:宣德四年,下令在南京至北京沿运河的漷县、临清州、济宁州、徐州、淮安府、扬州府、上新河等客商聚集之处设立钞关,派遣御史及户部官员,按照钞法条例监收船料钞。若有隐瞒、或倚仗权势不缴纳钞银的,船只没收入官,犯人治罪;只有装载自己米粮、柴草,以及缴纳官物的船只,免征船钞。

○正统四年,罢除徐州、济宁州征收船料钞。

○下令召回监收船钞的御史,只令原先设置的官员负责收受。

○又下令派出的收粮官员兼管临清、淮安船钞,原先派出的收钞官员则召回。

○正统六年,罢除上新河监收船钞的官员。

○正统十一年,下令将漷县钞关迁至河西务,由户部委派官员监收;所收钞银,由武清县按季派人解送京城内库。

○正统十二年,下令派主事二员,分别在临清、淮安监收船料钞。

○景泰元年,派主事二员,分别在湖广金沙洲、江西九江监收船料钞,一年更换一次。

○又下令派主事二员,在苏州、松江二府监收船料钞。

○景泰六年,派南京户部主事一员,在上新河监收船料钞。

○又下令将河西务、临清、淮安、扬州、苏州、杭州以及九江、金沙洲监收船钞的主事全部召回,改由各府委派佐贰官一员,每年轮流征收,仍责令各处巡河御史或巡按御史提督兼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