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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五十九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律例十一【刑律三】受赃官吏受财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480–1491 段

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 【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绞

不枉法赃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谓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為曲法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添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贯、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贯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至满贯绞罪者、发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律无正条者、果於法有枉纵、俱以枉法计赃科罪。若尸亲邻证等项、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财、坐赃致罪、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与者减五等 【谓如被人盗财、或殴伤、若陪偿、及医药之外、因而受财之类。各主者、并通算、折半科罪、為两相和同取与、故出钱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科歛财物、或多收少徵、钱粮虽不入已、或造作虚费人工物料之类。凡罪由此赃者、皆名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之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军士、在镇守之处、丁夫杂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当该官司、不為请给医药救疗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拨良医、及不给对证药饵医治者、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钱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

译的,计算赃物科断;无俸禄之人各减一等,官员追夺官职除名,吏员罢役,都不再叙用。

○说合行贿受贿之事的中间人,若有俸禄,减受贿人一等;无俸禄,减二等,最重不过杖一百,各自迁徙;若中间人自己也受财的,计赃从重论处。

有俸禄之人

枉法赃各按主犯合并累计全额科罪 【意思是:接受当事人财物而曲法判决的,如收受十人财物一时事发,一并累计计算,全额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以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贯,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贯,处绞刑。

不枉法赃各按主犯合并累计折半科罪 【意思是:虽然接受当事人财物,但判断并未曲法的,如收受十人财物一时事发,一并累计计算,折半科罪】:

一贯以下,杖六十;

一贯以上至一十贯,杖七十;

二十贯,杖八十;

三十贯,杖九十;

四十贯,杖一百;

五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贯,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贯,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贯,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无俸禄之人

枉法赃:

一百二十贯,处绞刑。

不枉法赃:

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受财枉法达到满贯应判绞罪的,发配附近卫所充军。

一、凡在官供职的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而律无明文规定的,若确实在执法上有曲法或放纵的,都以枉法罪计算赃物科罪;若是尸亲、邻证等非在官供职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各依本等律条科断,不适用枉法之律。

坐赃致罪

凡官吏等人,并非因公事而受财、因坐赃而致罪的,各按主犯合并累计折半科罪;行贿之人减五等 【意思是:如被人盗取财物或殴打伤害,若赔偿及医药费用之外,因此收受财物之类,各按主犯一并累计、折半科罪,因是两相情愿的授受,故意给钱之人减受钱人罪五等;又如擅自摊派征收财物,或多收少征,钱粮虽未入己,或虚造耗费人工物料之类,凡是因这类赃物获罪的,都称为坐赃致罪】:

一贯以下,笞二十;

一贯以上至一十贯,笞三十;

二十贯,笞四十;

三十贯,笞五十;

四十贯,杖六十;

五十贯,杖七十;

六十贯,杖八十;

七十贯,杖九十;

八十贯,杖一百;

一百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百贯,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五百贯以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凡军士在镇守之地、丁夫杂匠在服役之所,有患病的,该管官府不予请拨医药救治的,笞四十;因而致死的,杖八十。若已经行文报请所司,而不派遣良医、不给予对症药物医治的,罪同。

赌博

凡赌博财物的,都杖八十,赌场上的钱物没

止据见发為坐。职官加一等

○若赌饮食者、勿论

一凡赌博人犯、若自来不务生理、专一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誆骗窃盗不孝不弟等项罪名、及开张赌坊者、定為第一等、问罪、枷号二箇月。若平昔不係前项人犯、止是赌博、但有银两衣服钱物者、定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箇月。各发落。若年幼无知、偶被人诱引在内者、定為第三等、照常发落。其职官有犯一等二等者、奏请问罪、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乞养他人之子、阉割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给亲

一先年净身人、曾经发回、若不候

朝廷收取、官司明文起送、私自来京、图谋进用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净身的、本身并下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歇家不举首的问罪。有司里老人等、仍要时常访察。但有此等之徒、即便捉拏送官、如或容隐、一体治罪不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节奉

圣旨、自宫禁例、载在会典、我

圣祖明旨甚严、乃无知小民、往往犯禁私割、致伤和气、著都察院、便行五城御史、及通行各省直抚按衙门、严加禁约、自今五年以后、民间有四五子以上、愿以一子报官阉割者、听。有司造册送部、候收补之日选用。如有私割的、照例重治。邻佑不举的、一併治罪不饶。钦此

嘱託公事

凡官吏诸色人等、曲法嘱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嘱即坐。 【谓所嘱曲法之事。不分从与不从。行与不行。但嘱即得此罪】 当该官吏听从者、与同罪。不从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為他人、及亲属嘱託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嘱託已事者、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势要、為人嘱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与官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谓监临势要之人、但嘱託即杖一百。官吏听从者、仍笞五十。己施行者、亦杖一百。所枉之罪、重於杖一百者。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皆得故出入人之罪。官吏依律。合死者、监临势要之人、合减死一等】若受赃者、并计赃、以枉法论

○若官吏不避监临势要、将嘱託公事实跡、赴上司首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者、笞五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

宗庙、及宫闕者、绞

○社、减一等

○若於

山陵兆域内失火者、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府公廨、及仓库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

译收入官;开设赌坊之人同罪,只按当场查获的定罪,官员加一等。

○若赌吃喝之物的,不予论罪。

一、凡赌博犯人,若本来不务正业,专门沿街酗酒撒泼,或曾犯诓骗、窃盗、不孝不悌等罪名,以及开设赌坊的,定为第一等,问罪、枷号两个月。若原本不属前述人犯,只是赌博,但持有银两衣服钱物的,定为第二等,问罪、枷号一个月,各自发落。若年幼无知、偶然被人引诱在内的,定为第三等,照常处理发落。其中官员犯第一、二等的,奏请问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余丁食粮当差。

阉割火者

凡官民之家,不得收养他人之子加以阉割为火者,违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子交还亲属。

一、往年净身之人,若曾经被遣返,若不等候朝廷收取,官府明文发送起解,却私自来京、图谋进用的,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敢有私自阉割的,本人及动手之人处斩,全家发边远充军;两邻及留宿的人家知情不举报的问罪;有司里老等人还要经常访察,一旦发现这类人,立即捉拿送官,若容留隐匿,一并治罪不予宽饶。钦此。

一、万历十一年八月内,钦奉圣旨:自宫之禁例,载于《会典》,我圣祖明旨极为严厉,然而无知小民往往触犯禁令私自阉割,以致伤害元气。着都察院即令五城御史以及通行各省、直隶巡抚、巡按衙门,严加禁止约束。自今以后五年,民间有四五个儿子以上、愿意报官阉割一子的,听许,由有司登记造册送部,等候收补之日选用。若有私自阉割的,照例从重治罪,邻里不举报的一并治罪不予宽饶。钦此。

嘱托公事

凡官吏及各色人等,曲法嘱托公事的,笞五十,只要嘱托便予治罪 【意思是:所嘱托曲法之事,不论听从与否、施行与否,只要嘱托便获此罪】。该管官吏听从的,与其同罪;不听从的不予治罪。若事情已经施行的,杖一百;所枉断之罪较重的,官吏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替他人及亲属嘱托的,减官吏之罪三等;为自己事情嘱托的,加本罪一等。

○若监临官、有权势之人替人嘱托的,杖一百;所枉断之罪较重的,与官吏同罪;牵涉死罪的,减一等 【意思是:监临、势要之人,只要嘱托便杖一百,官吏听从的,仍笞五十;已经施行的,也杖一百;所枉断之罪重于杖一百的,官吏与监临势要之人都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官吏依律应处死的,监临势要之人减死一等】。若收受财物的,一并计赃,按枉法罪论处。

○若官吏不畏惧监临势要,将嘱托公事的实际情形赴上司举报的,升官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自和解公事的,减犯人之罪二等,最重不过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烧毁自己房屋的,笞四十;延烧官民房屋的,笞五十;因而致人死亡的,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烧宗庙及宫阙的,处绞刑。

○延烧社稷坛的,减一等。

○若在山陵兆域内失火的,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林木的,杖一百、流二千里。若在官府公廨、仓库内失火的,也杖八十、徒二年;主管看守之人若因此侵吞财物的,计算赃物按监守自盗论处。在外失火而延

主守之人、因而侵欺财物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三等

○若於库藏、及仓廒内燃火者、杖八十

○其守卫宫殿、及食库、若掌囚者、但见火起、皆不得离所守。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烧人房屋

凡放火故烧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者、斩。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若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仓库、係官积聚之物者、皆斩。 【须於放火处捕获、有显跡证验明白者、乃坐】其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并计所烧之物、减价、儘犯人财產、折剉陪偿、还官给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烧係官钱粮草束者、拏问明白、将正犯梟首示眾。烧毁之物、先儘犯人财產、折剉陪偿。不敷之数、著落经收看守之人、照数均陪、钦此

一凡放火故烧自已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与故烧人空閒房屋、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俱发边卫充军

搬做杂剧

凡乐人搬做杂剧戏文、不许粧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者、与同罪。其神仙道扮、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為善者、不在禁限

违令

凡违令者、笞五十 【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

不应為

凡不应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 【谓律令无条、理不可為者】 事理重者杖八十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一

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减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以上、虽不及一半、但所获者最重、皆免其罪。虽一人捕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尽者、亦免罪。不尽者、止以不尽之人為坐。其非应捕人、临时差遣者、各减应捕人罪一等。受财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殴人至折伤以上者、绞。杀人者、斩。為从者、各减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窘迫而自杀者、皆勿论

○若已就拘执及不拒捕而杀、或折伤者、各以▯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擅杀者、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监、及解脱自带枷锁、越狱在逃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窃放他囚、罪重者、与囚同罪。并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死者、依常律

○若罪囚反狱在逃者、皆斩。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但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上、俱住俸戴罪、勒限缉拏。

译烧的,各减三等。

○若在库藏及仓廒内点火的,杖八十。

○守卫宫殿及粮库的人、以及看管囚犯的人,只要见到起火,都不得离开所守之处,违者杖一百。

放火故意烧毁人房屋

凡放火故意烧毁自己房屋的,杖一百。若延烧官民房屋以及堆积的财物的,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财物的,处斩;杀伤人的,按故意杀伤论处。

○若放火故意烧毁官民房屋以及公廨仓库、属于官府的堆积财物的,都处斩 【必须在放火之处将其捕获,有明显的证据可以证明的,才予治罪】。故意烧毁他人闲置房屋以及田场堆积财物的,各减一等。

○并计算所烧毁之物、折价,尽用犯人的财产折价赔偿,归还给官府或原主。

一、成化八年六月十六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各边仓场,若有故意烧毁官府钱粮草束的,查问明白,将正犯枭首示众;烧毁的物资,先用犯人财产折价赔偿,不足之数,由经手看管之人按数均摊赔偿。钦此。

一、凡放火故意烧毁自己房屋,因而延烧官民房屋以及堆积之物,与故意烧毁他人闲置房屋及田场堆积之物的,都发边卫充军。

搬演杂剧

凡乐人演出杂剧戏文,不许装扮历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贤的神像,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许其装扮的,与之同罪。至于神仙道教的装扮,以及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的题材,不在禁限之内。

违令

凡违反法令的,笞五十 【意思是:法令有禁止规定,而律文没有明确罪名的】。

不应为

凡不应当做而做的,笞四十 【意思是:律令没有条文,但道理上不可为的】;情节较重的杖八十。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一

律例十二【刑律四】

捕亡

应捕人追捕罪人

凡应捕之人、承担差役追捕罪犯,却推托不肯前往,或明知罪犯所在而不追捕的,减罪犯之罪一等。若三十日内能自行捕获一半以上的,即使不到一半,但所捕获的是最重要的罪犯,都免除其罪。即便只有一人捕获,其余人也一同免罪;若罪犯已死,或已自首而全部到案的,也免罪;未全部到案的,只以未到案之人来定罪。若不是应捕之人而临时受差遣的,各减应捕人之罪一等。收受财物而故意放纵罪犯的,不给予捕限,各与囚犯同罪;赃物较重的,计赃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跑而拒捕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最重不过杖一百、流三千里;殴打他人致骨折损伤以上的,处绞刑;杀人的,处斩;从犯各减一等。

○若罪犯持械拒捕,捕役将其格杀的,以及囚犯逃跑、捕役追而杀之的,若囚犯窘迫而自杀的,都不予论罪。

○若已经就擒拘执以及未拒捕而将其杀死或致伤的,各按斗殴杀伤论处;罪犯本应判死罪而擅自将其杀死的,杖一百。

狱囚脱监及越狱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逃脱监狱、以及解脱自身所带枷锁越狱在逃的,各在本罪基础上加二等,因而放走其他囚犯、罪行较重的,与囚犯同罪,并且最重不过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应判死罪的,依常律处理。

○若囚犯造反越狱在逃的,都处斩;同牢囚犯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各府州县掌印巡捕官,若有死罪重囚越狱,三名以上的,一律停俸戴罪,责令限期缉拿;六名以上的,调职;十名以上的,

六名以上、调用。十名以上、降一级。十五名以上、降二级。通限三箇月以里、有能尽数拏获者、免罪。卫所官、遇有失囚、亦照前例。若偶因公事他出、致有疏虞者、减见在主守之人罪各一等。其兵备守巡官、係驻札处所、失事二次、参奏罚治。抚按官、有隐匿不以实闻者、听部院该科参究

徒流人逃

凡徒流迁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

○若起发已断决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守及押解人、不觉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皆听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长押官、减主守及押解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纵者、各与囚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问发充军人犯逃回原犯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照依原问死罪处决。杂犯死罪以下充军者、初犯、问罪、枷号三箇月、仍发本卫。再犯、枷号三箇月、调极边卫。若犯至三次、通係著伍以后者、即依守御官军律绞。其有在逃遇赦者、不分初犯再犯、俱免枷号、仍发原卫。三犯亦併论拟绞、奏请定夺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并军丁、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之上者、解人发附近。正犯原係附近、发边卫、原係边卫、发极边卫分、各充军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為民人犯、但有在逃者、俱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若发自在安乐二州逃回者、枷号三箇月、照旧解发。再逃者、照前枷号、改发极边卫分充军。其在逃遇赦者、亦不准宥免、照旧解发

稽留囚徒

凡应徒流迁徙充军囚徒、断决后、当该官司、限一十日内、如法枷扭、差人管押、牢固关防、发遣所拟地方交割。若限外无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将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候捕获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疏放别叙 【抵犯人本罪、谓将提调官吏、照依犯人所

译降一级;十五名以上的,降二级;总限三个月以内,若能全部捕获的,免罪。卫所官遇有失囚的,也照此例办理。若恰逢因公外出,以致出现疏漏的,比现任主管看守之人的罪各减一等。兵备、守巡官若驻扎之处发生失囚事件两次的,参奏罚治。巡抚、巡按官若隐匿不据实上报的,听凭部院、该科参劾追究。

徒流人逃跑

凡判徒流迁徙的囚犯,在服役期限内逃跑的,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不过杖一百,仍发回配所;徒犯照原判徒刑年限,重新拘押服役,逃跑期间的时间不予计算在内。

○若已断决判处徒流迁徙充军的囚犯,尚未到达配所、中途逃跑的,罪也一样。

○主管看守及押解人员未察觉而致囚犯逃脱的,一名杖六十,每多一名加一等,最重不过杖一百,都限一百日内追捕。提调官及押解主官,比主管看守及押解人员之罪减三等。限内若能自行捕获,或他人捕获的,若囚犯已死或已自首的,都免罪;故意放纵的,各与囚犯同罪;收受财物的,计赃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一、凡问发充军之人逃回原籍的,原本犯真死罪、免死充军的,仍照原判死罪处决;犯杂犯死罪以下充军的,初犯问罪,枷号三个月,仍发回原卫;再犯,枷号三个月,调往极边卫;若犯至三次,均属已经编入军伍之后的,即依守御官军律处绞。若在逃期间遇赦的,不分初犯再犯,都免除枷号,仍发回原卫;三犯的也一并论处拟绞,奏请裁定。

一、各处有司起解逃军以及军丁、充军人犯,应根据路程远近,订立限期,责令押送人管送。若长解纵容其在家迁延、不立即启程,超过一年期限的,押解人发配附近;若正犯原本是发配附近的,改发边卫;原本是边卫的,改发极边卫分,各自充军。

一、凡问发直隶延庆、保安二州为民之人犯,若有在逃的,都问罪改发辽东自在、安乐二州;若从自在、安乐二州逃回的,枷号三个月,照旧解发;再逃的,照前枷号,改发极边卫分充军。在逃期间遇赦的,也不准宽免,照旧解发。

拖延羁留囚徒

凡应判徒流迁徙充军的囚徒,判决之后,该管官府应在十日之内依法戴上枷锁,派人押送,牢固看管,发遣到判定的地方交割。若超过期限无故拖延不予发遣的,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最重不过笞六十;因而使囚犯逃跑的,就将该提调官吏抵犯人本罪发遣,等到捕获犯人到官、有人替役之日,再予疏解释放另作安排 【所谓抵犯人本罪,是指将提调官吏照依犯人所……】(原文至此中断)

犯、该徒者、抵徒。该流者、抵流。该迁徙者、抵迁徙。该充军者、抵充军。候跟捕犯人、得获至日。将官吏疏放。别行叙用】

○若邻境官司、囚到稽留不即递送者、罪亦如之

○若发遣之时、提调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解脱自带枷杻在逃者、与押解人同罪

○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主守不觉失囚

凡狱卒不觉失囚者、减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狱在逃、又减二等。听给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狱官典、减狱卒罪三等。其提牢官、曾经躬亲逐一点视罪囚、枷锁杻俱已如法、取责狱官狱卒、牢固收禁文状者、不坐。若不曾点视、以致失囚者、与狱官罪同。故纵者、不给捕限、各与囚同罪。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各减一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译犯人本应判处徒刑的,(相关官吏)按徒刑抵罪。本应判处流刑的,按流刑抵罪。本应判处迁徙的,按迁徙抵罪。本应判处充军的,按充军抵罪。等到追捕逃犯抓获归案之日,此前被革职的官吏,可以另行任用。

○若邻境官府,囚犯押送到后滞留不立即递解的,其罪责与前面相同。

○若解送囚犯之时,主管押解的官吏,没有依法给囚犯戴上枷锁镣铐,以致囚犯在途中挣脱枷锁镣铐逃走的,与押解人同罪。

○并且要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罪责。收受贿赂(放纵囚犯脱逃)的,按贪赃枉法从重论处。

主守官员失察致使囚犯脱逃

凡是狱卒因失察而导致囚犯脱逃的,比照该囚犯本罪减二等处罚。如果囚犯是从监狱内部越狱逃走的,再减二等。准许给予一百天期限追捕。在期限内狱卒自己捕获囚犯,或由他人捕获,或囚犯已经死亡,或囚犯自首的,都可免罪。司狱官吏,比照狱卒之罪减三等处罚。至于提牢官,若曾亲自逐一点验罪囚,枷锁镣铐都已依法戴妥,并已取得狱官狱卒出具的牢固监禁的文书结状的,不予治罪。若未曾点验,以致囚犯脱逃的,与狱官同罪。若是故意放纵囚犯脱逃的,不给予追捕期限,各按与囚犯同罪论处。在(对失职之人)尚未定罪判决之前,本人能自己将囚犯捕获,或由他人捕获,或囚犯已经死亡,或囚犯自首的,各减一等处罚。收受贿赂(放纵囚犯)的,按贪赃枉法从重论处。

○若贼自外入劫囚、力不能敌者、免罪

○若押解罪囚、中途不觉失囚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发、官司差人追唤、而藏匿在家、不行捕告。及指引道路、资给衣粮、送令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其展转相送、而隐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论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避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捕强窃盗贼、以事发日為始。当该应捕弓兵、一月不获强盗者、笞二十。两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钱两月。弓兵一月不获窃盗者、笞一十。两月笞二十。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钱一月。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

○若经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杀人贼、与捕强盗同

一凡府州县、係有城池、及设有卫所、被贼打劫仓库狱囚、或杀死职官、或聚至百人以上者、抚按官就将各掌印操备等官、先行参奏住俸戴罪缉捕。限半年以里、尽数拏获、免罪。如过限拏获未尽、再限三箇月尽获、亦准免罪。若全无拏获、及再限内不能尽数拏获者、不分军卫有司、俱问罪、降二级。文官送部。武官仍於本卫所各调用。卫所失事、止坐卫所掌印操备等官。兵备守巡、并守备官、驻札本城者、降一级调用。不係驻札处所、止调用。若自来不曾设有城池者、掌印巡捕等官、止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罚治

一各处民间被贼打劫、即时擒获者、不分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俱免罪。一月之外不获、通行住俸、候拏获一半以上、方准开支。若中间能获别起、及别府州县真正强盗、及各越狱重囚、亦准抵数。但不许将照捕名数、朦朧捉拏、以图抵饰。仍通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以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及无城去处、至十起以上、不分军卫有司、掌印巡捕等官、参究问罪、俱降一级。文官送部、武官於本卫所、各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罚治

一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员役、不分事情轻重、务要登时从实申报。如有隐匿者、抚按官即将各该员役、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就便参奏。酌量情罪、轻则罚治、重则降黜、议拟上请、不许容隐。其抚按官遇有报到、若係杀官劫库劫狱、并聚至百人以上、或啸聚不散、及城内打劫至杀人者、即行奏报。其民间被劫事情、稍轻者、类入岁报册内、年终具奏、俱不许容隐。违者、听部院该科参奏重治一京城内外、但有强盗得财伤人者、巡捕把总兵马等官、即时擒获、免罪、仍论功叙录。若有脱逃、俱即住俸、限三箇月以里、拏获一半以上、姑准开俸。

译○若盗贼从外面闯入劫夺囚犯、力量不能抵挡的、免罪。

○若押解罪囚、途中未觉察而使囚犯逃失的、罪责也照此论处。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道有人犯罪案发、官府差人追捕传唤、却将其藏匿在家、不去捕获告发。以及指引道路、供给衣食粮饷、送其隐避的、各减罪人本罪一等。若辗转相送、藏匿罪人、知情的人、都要治罪。不知情的、不论罪。

○若知道官府正在追捕罪人、却泄露此事、致使罪人得以逃避的、减罪人罪一等。在案件未判决之前能自己将其捕获的、免罪。若是他人捕获、或罪人已死、或罪人自首的、又各减一等。

盗贼捕限

凡缉捕强盗窃盗、以案发之日為起始。当值应缉捕的弓兵、一个月内不能捕获强盗的、笞二十。两个月笞三十。三个月笞四十。捕盗官、罚俸禄两个月。弓兵一个月不能捕获窃盗的、笞一十。两个月笞二十。三个月笞三十。捕盗官、罚俸禄一个月。限期内捕获盗贼达半数以上的、免罪。

○若案发已过二十日以上才告官的、不受捕获期限约束。缉捕杀人贼、与缉捕强盗同样论处。

一凡府州县、设有城池、以及设有卫所的、若被盗贼打劫仓库监狱、或杀死官员、或聚眾达百人以上的、巡抚巡按官就将各该掌印、操备等官、先行参奏停发俸禄、戴罪缉捕。限半年以内、全数拿获的、免罪。若过了期限拿获尚未全数、再限三个月内全部拿获的、也准予免罪。若完全没有拿获、以及再限期内仍不能全数拿获的、不论军卫还是有司、都要问罪、降二级。文官送吏部。武官仍在本卫所各自调用。卫所出事的、只治卫所掌印操备等官的罪。兵备守巡官、以及守备官、驻扎在本城的、降一级调用。不是驻扎在该处所的、只予调用。若本来就不曾设有城池的地方、掌印巡捕等官、只降一级。兵备守巡守备等官、分别予以处罚。

一各处民间被盗贼打劫、能及时擒获的、不论城内城外、各掌印巡捕等官、都免罪。超过一个月仍未捕获的、一律停发俸禄、等到拿获一半以上、才准予恢复支给。若期间能捕获其他起案件、以及其他府州县真正的强盗、或各处越狱重犯、也准予抵数计算。但不许把已缉获的名数、朦胧含混地捉拿凑数、以图掩饰塞责。仍按年通计、除了全数拿获、以及拿获一半以上免罪的不计外。城内累计到五起、城外及无城的地方、累计到十起以上的、不论军卫有司、掌印巡捕等官、都要参究问罪、各降一级。文官送吏部、武官在本卫所、各自调用。兵备守巡官、分别予以处罚。

一凡强盗打劫、各该有司军卫的官员差役、不论情节轻重、务必立即如实申报。若有隐瞒不报的、巡抚巡按官就把各该官员差役、应当提审的、予以提审。应当参奏的、随即参奏。酌量情节罪责、轻的予以处罚、重的予以降职罢黜、拟议后奏请上裁、不许包庇隐瞒。其巡抚巡按官遇到报案、若是杀害官员、抢劫仓库监狱、以及聚眾达百人以上、或啸聚山林不散、以及城内打劫杀人的、立即奏报。其民间被劫情节稍轻的、归入年度奏报册内、年终一并具奏、都不许隐瞒。违反的、听凭部院及该科给事中参奏严办。

一京城内外、凡有强盗劫财伤人的、巡捕把总兵马等官、能及时擒获的、免罪、并论功记录。若有逃脱的、都立即停发俸禄、限三个月以内、拿获一半以上的、姑且准予恢复俸禄。过限仍未捕获的、各

过限不获、各罚俸三箇月。仍总计一年之内、除尽数拏获、及拏获一半免罪者、不计外。城内积至五起、城外十起以上、俱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用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杻、及脱去者、若囚该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六十。若应枷而锁、应锁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去、及司狱官典狱卒、私与囚脱去枷锁杻者、罪亦如之。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应禁而禁、及不应枷锁杻而枷锁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凡枷号人犯、除例有正条、及催徵税粮、用小枷枷号、朝枷夜放外。敢有将罪轻人犯、用大枷枷号、伤人者、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者、问发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挟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绞。提牢官、及司狱官典狱卒、知而不举首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无招误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应禁者、勿论

○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伤以上、依凡斗伤论。因而致死者、斩。同僚官、及狱卒、知情共勘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情、及依法拷讯者、不坐。若因公事、干连平人在官、事须鞫问、及罪人赃仗证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拷讯、邂逅致死者、勿论

一内外问刑衙门、一应该问死罪、并窃盗抢夺重犯、须用严刑拷讯。其餘止用鞭朴常刑。若酷刑官员、不论情罪轻重、輒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项惨刻刑具、如一封书、鼠弹箏、拦马棍、燕儿飞等项名色。或以烧酒灌鼻、竹签钉指、及用径寸懒杆、不去稜节竹片、乱打覆打、或打脚踝、或鞭脊背、若但伤人、不曾致死者、俱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於本卫所带俸。因而致死者、文官发原籍為民。武官革职、随舍餘食粮差操。若致死至三命以上者、文官发附近、武官发边卫、各充军

淹禁

凡狱囚情犯已完、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别无追勘事理、应断决者、限三日内断决。应起发者、限一十日内起发。若限外不断决、不起发者、当该官吏、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狱卒非理在禁凌虐殴伤罪囚者、依凡斗伤论。剋减衣粮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因而致死者、绞。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一法司问断过各处进本等项人犯、发各衙门程递者、除原有杻镣、及牢固字样照旧外。

译罚俸三个月。仍按年通计、除全数拿获、以及拿获一半免罪的不计外。城内累计到五起、城外十起以上的、都要问罪、降一级。文官仍调外任用。

断狱

囚应禁而不禁

凡狱囚应当监禁却不监禁、应当上枷锁杻却不上枷锁杻、以及囚犯脱逃的、若囚犯该判杖罪的、笞三十。徒罪的、笞四十。流罪的、笞五十。死罪的、杖六十。若应当上枷却上锁、应当上锁却上枷的、各减一等。

○若囚犯自行脱逃、以及司狱官典、狱卒、私自帮囚犯脱去枷锁杻的、罪责也照此论处。提牢官、知情而不举发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

○其不应监禁却监禁、以及不应上枷锁杻却上枷锁杻的、各杖六十。

○若收受财物的、一併计算赃物、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一凡枷号示眾的犯人、除依例本有正条规定、以及为催征税粮而用小枷枷号、白天枷夜里放的以外。若有敢将罪轻之人、用大枷枷号、致人受伤的、奏请降级调用。因而致死的、判处革职為民。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怀藏私怨、故意监禁平民的、杖八十。因而致死的、绞刑。提牢官、以及司狱官典、狱卒、知情而不举发的、与其同罪。致人死亡的、减一等。不知情的、不治罪。若因公事、牵连平民在案、并无正式招罪凭据而误禁致死的、杖八十。有文书案卷应当监禁的、不论罪。

○若故意拷问平民的、杖八十。造成骨折等伤情以上的、依照普通斗殴伤人论处。因而致死的、斩刑。同僚官员、以及狱卒、知情共同拷问的、与其同罪。致死的、减一等。不知情、以及依法拷问审讯的、不治罪。若因公事、牵连平民在案、事情须要审问、以及罪犯赃物、器械、证人证词已经明白、而罪犯不服招认、明确立案、依法拷问审讯、意外致死的、不论罪。

一内外审理刑案的衙门、凡应审问死罪、以及窃盗抢夺重犯的、须用严刑拷问审讯。其餘的只用鞭打常规刑具。若有滥用酷刑的官员、不论情节罪责轻重、动辄使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等惨酷刑具、如称作"一封书"、"鼠弹箏"、"拦马棍"、"燕儿飞"等名目的刑具。或用烧酒灌鼻、竹签钉手指、以及用直径一寸未去竹节的竹片、乱打反覆打、或打脚踝、或鞭打脊背的、若只是伤人、没有致死的、都要奏请、文官降级调用。武官降级、在本卫所带俸留用。因而致死的、文官发回原籍為民。武官革职、随军馀丁支食粮饷差遣操练。若致死达三命以上的、文官发配附近、武官发配边卫、各自充军。

淹禁

凡狱囚案情罪状已经审理完毕、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审核复查无冤情、也没有别的须追查勘验的事由、应当判决的、限三日内判决。应当发遣的、限十日内发遣。若超过期限不判决、不发遣的、当值官吏、超过三日的笞二十、每超过三日加一等、罪责最高至杖六十。因而拖延监禁致死的、若囚犯该判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的、杖六十、徒一年。

凌虐罪囚

凡狱卒无理在监中凌虐殴打伤害罪囚的、依照普通斗殴伤人论处。克扣囚犯衣物粮食的、计算赃物、以监守自盗论处。因而致死的、绞刑。司狱官典、以及提牢官、知情而不举发的、与其同罪。致死的、减一等。

一法司审断完毕、各处解京呈报本案等项人犯、发交各衙门押解转递的、除原本已有杻镣、以

其押解人役、若擅加杻镣、非法乱打搜检财物、剥脱衣服、逼致死伤、及受财故纵、并听凭狡猾之徒、买求杀害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杀、及解脱枷锁之具而与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伤、或伤人者、并杖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杀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狱、及杀人者、绞。其囚在逃、未断之间、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物与人、及子孙与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与家长者、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狱囚失於点检、致囚自尽者、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令罪囚反异、变乱事情、及与通传言语、有所增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论。外人犯者、减一等

○若容纵外人入狱、及走泄事情、於囚罪无增减者、笞五十

○若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请给衣粮医药、而不请给。患病应脱去枷锁杻、而不脱去。应保管出外。而不保管。应听家人入视、而不听。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而不举者、与同罪

○若已申稟上司、不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该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应禁者、许令亲人入视。徒流者、并听亲人随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在京原问官、在外随处官司、开具致死缘由、差人引领亲人、诣闕面奏发放。违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亲戚故旧自杀、或令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杀罪、减二等。若囚虽已招服罪、不曾令亲故自杀、及虽曾令自杀、而未招服罪、輒杀讫、或雇倩人杀之者、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

○若虽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孙為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长者、皆斩

老幼不拷讯

凡应八议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废疾者、并不合拷讯、皆据眾证定罪。违者、以故失入人罪论。其於律得相容隐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若(上□下马)疾、皆不得令其為证。违者、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鞫狱官推问罪囚、有起内人伴、见在他处、官司停囚待对者、虽职分不相统摄、皆听直行勾取。

译及有牢固标记的按原状照旧外。其押解人役、若擅自加上杻镣、非法乱打搜查身体财物、剥去衣服、逼迫致人死伤、以及收受贿赂故意放纵、并且听从狡猾之徒、收买谋害的、除真正犯死罪的以外。徒罪以上的、属军卫的、发配边卫充军、属有司的、发配口外為民。

与囚金刃解脱

凡狱卒把金属刀刃、以及其他可以用来自杀、或解脱枷锁的器具给予囚犯的、杖一百。因而使囚犯逃跑、以及自伤、或伤人的、都杖六十、徒一年。若囚犯自杀的、杖八十、徒二年。致使囚犯越狱、以及杀人的、绞刑。其囚犯逃跑后、在未判决之前、能自行捕获、以及他人捕获、若囚犯已死、以及自首的、各减一等。

○若是普通人把可解脱的物品给予他人、以及子孙给予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给予家长的、各减一等。

○若司狱官典、以及提牢官、知情而不举发的、与其同罪。致死的、减一等。

○若收受财物的、计算赃物、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若因狱囚失于点检看管、致使囚犯自尽的、狱卒杖六十。司狱官典、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异

凡司狱官典、狱卒、教唆罪囚翻供、变乱案情、以及与其私相传话、致使其罪有所增减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外人教唆的、减一等。

○若容许放纵外人进入监狱、以及泄露案情、而对囚犯之罪没有增减的、笞五十。

○若收受财物的、都计算赃物、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狱囚衣粮

凡狱囚应当请领供给衣物粮食医药、却不予请领。患病应当解去枷锁杻、却不解去。应当保管带出监外、却不保管。应当准许家人入内探视、却不准许。司狱官典、狱卒、笞五十。因而致死的、若囚犯该判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的、杖六十、徒一年。提牢官知情而不举发的、与其同罪。

○若已经申报上司、却不立即施行的、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责最高至笞四十。因而致死的、若囚犯该判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的、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应禁亲人入视

凡功臣、以及五品以上官员、犯罪应予监禁的、许可让亲人入内探视。判徒罪流罪的、并准许亲人随行。若在监禁期间、以及到达配所、或途中病死的、在京城的由原审官员、在外地的由当地官府、开列致死缘由、派人带领亲人、到宫阙前当面奏报处理。违反的、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杀

凡死罪囚犯已经招认服罪、而囚犯指使亲戚故旧自杀、或雇人代杀他的、其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应判处的杀人罪、减二等。若囚犯虽已招认服罪、却不曾指使亲故自杀、以及虽曾指使自杀、但尚未招认服罪就擅自将其杀了、或雇人杀他的、其亲故及下手之人、各以斗杀伤论处。

○若囚犯虽已招认服罪、而是其子孙杀祖父母、父母、或是奴婢雇工人杀家长的、都判斩刑。

老幼不拷讯

凡属八议之人、以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或残废患病的人、都不得对其拷问审讯、都应依据眾人证词定罪。违反的、以故意或失误出入人罪论处。其依律可以互相隐瞒的亲属之人、以及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或有痴呆聋哑等残疾的、都不得让他们作证。违反的、笞五十。

鞫狱停囚待对

凡审理案件的官员审问罪囚、案内有牵连的同伙、现在他处、官府因而停留囚犯等候对质的、虽彼此职分不相统属、都应听凭直接行文提取

文书到后、限三日内发遣。违限不发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问罪督发

○若起内应合对问同伴罪囚、已在他处州县事发见问者、听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者、以后发之囚、送先发官司併问。若两县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从事发处归断。违者笞五十。若违法将重囚移就轻囚、多囚移就少囚者。当处官司、随即收问。仍申达所管上司、究问所属违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一问刑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人、迁延三箇月以上不到、经该官吏住俸、候事完之日、方许关支。半年不到、经该官员、参奏提问

一在京在外问刑、例应委官勘问、及行军卫有司会勘者、如财產等项、限一箇月。勘检人命、限两箇月。駇勘者、亦限一箇月。如违、及託故推调、不即赴勘者、参奏提问。仍另行委官、作急勘报

依告状鞫狱

凡鞫狱须依所告本状推问、若於状外别求他事、摭拾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论。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其告状、或应掩捕□检、因而检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在此限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随即放回。若无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在禁诬指平人者、以诬告人论。其本犯罪重者、从重论

○若官吏鞫问狱囚、非法拷讯、故行教令诬指平人者、以故入人罪论

○若追徵钱粮、逼令诬指平人代纳者、计所枉徵财物坐赃论。其物给主

○其被诬之人、无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鞫囚而证佐之人不言实情、故行诬证、及化外人有罪、通事传译番语、不以实对、致罪有出入者、证佐人减罪人罪二等。 【谓证佐人不说实情、出脱犯人全罪者、证佐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者、亦减犯人所得增减之罪二等之类】 通事与同罪 【谓化外人本有罪、通事符同传说、出脱全罪者、通事与犯人同得全罪。若将化外人罪名增减传说者、以所增减之罪坐通事。谓如化外人本招承杖六十、通事传译增作、杖一百、即坐通事杖四十。又如化外人本招承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作笞五十、即坐通事笞五十之类】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论 【谓官吏因受人财、及法外用刑、将本应无罪之人、而故加以罪、及应有罪之人、而故出脱之者、并坐官吏以全罪。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烙人、或冬月用冷水浇淋身体之类】

○若增轻作重、减重作轻、以所增减论。至死者、坐以死罪 【谓如其人犯罪应决一十、而增成二十之类、谓之增轻作重、则坐以所增一十之罪。

译。文书到达后、限三日内发遣。违反期限不发遣的、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责最高至杖六十。仍要行文报告本管上司、问罪并督促发遣。

○若案内应当对质讯问的同伙罪囚、已在他处州县案发正在审理的、由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若囚数相等的、以后发案的囚犯、送往先发案的官府一併审理。若两县相距三百里以外的、各自按案发地归案审理。违反的笞五十。若违法把重囚移就轻囚、把多囚移就少囚的、当处官府、立即收押审问。仍申报所管上司、追究所属官府违法移囚之罪。若囚犯送到而不予接受的、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责最高至杖六十。

一审理刑案的衙门、行文军卫有司提取犯人、拖延三个月以上不到的、当值官吏停发俸禄、等事情办完之日、才准予支领。拖延半年不到的、当值官员、予以参奏提审问罪。

一在京在外审理刑案、依例应委派官员勘问、以及行文军卫有司会同勘验的、如财产等事项、限一个月。勘验命案、限两个月。查勘案情的、也限一个月。若违反期限、以及借故推诿拖延、不立即前往勘验的、参奏提审问罪。仍另行委派官员、限期勘察上报。

依告状鞫狱

凡审理案件须依据原告所告状纸内容推问、若在状纸之外另外寻求他事、罗织罪名加于人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同僚官员不在文案上签署的、不治罪。

○若因原告所告状纸、或应当搜捕检验、因而查获其他罪行、案情应当一併审理的、不受此限制。

原告人事毕不放回

凡诉讼案件、对质审问已得实情、被告已招认服罪、原告已无其他待对质事由的、应立即放其回去。若无故拖延三日不予放回的、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责最高至笞四十。

狱囚诬指平人

凡囚犯在押期间诬陷指认平民的、以诬告罪论处。其本身所犯罪重的、从重论处。

○若官吏审问囚犯、非法拷问审讯、故意教唆指使其诬陷平民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若追征钱粮、逼迫囚犯诬指平民代为缴纳的、计算所枉征财物、以坐赃罪论处。财物归还原主。

○其被诬陷之人、若无故拖延三日不予放回的、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责最高至杖六十。

○若审讯囚犯而作证之人不说实情、故意作伪证、以及境外之人有罪、由通事传译其外族语言、不据实翻译、致使案情罪责有出入的、作证之人减罪犯本罪二等。 【意为作证之人不说实情、开脱犯人全部罪责的、作证之人减犯人全罪二等。若增减其罪的、也按所增减部分减二等之类】通事与其同罪。 【意为境外之人本来有罪、通事附和传述、开脱其全部罪责的、通事与犯人同样承担全部罪责。若把境外之人罪名增减传述的、以所增减之罪罪责加于通事。譬如境外之人本应招认杖六十、通事传译增加为杖一百、就治通事杖四十之罪。又譬如境外之人本应招认杖一百、通事传译减为笞五十、就治通事笞五十之罪等类推】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府把人罪判轻为无罪、或判无罪为有罪,全部出罪或全部入罪的、以全部罪责论处 【意为官吏因为收受他人财物、以及法外用刑、把本应无罪之人、故意加以定罪、以及把应有罪之人、故意开脱的、都治官吏以全部罪责。法外用刑、如用火烧烙铁烫人、或冬天用冷水浇淋身体之类】

○若把轻罪判成重罪、把重罪判成轻罪的、以所增减的部分论处。若因而致死的、治以死罪 【意为如某人犯罪应判笞十、却增

其人□□五十、而减作三十之类、谓之减重作轻、则坐以所减二十之罪、餘准此。若增轻作重、入至徒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入至流罪者、每流一等、折徒半年。入至死罪、已决者、坐以死罪。若减重作轻者、罪亦如之】

○若断罪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谓鞫问狱囚、或证佐诬指、或依法拷讯、以致招承、及议刑之际、所见错误、别无受赃情弊、及法外用刑、致罪有轻重者、若从轻失入重、从重失出轻者、亦以所剩罪论】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谓故入及失入人笞杖徒流死罪未决。其故出及失出人笞杖徒流死罪未放。及放而更获。若囚人自死者。於故出入及失出入人罪上、各听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辩明冤枉、须要开具所枉事跡、实封奏闻、委官追问得实、被诬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原问官吏

○若事无冤枉、朦朧辩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所辩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法司凡遇一应称冤调问、及东厂锦衣卫奏送人犯、如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即与辩理、具奏发落、母拘成案。若明知冤枉、不与辩理者、以故入人罪论

一法司遇有重囚称冤、原问官员、輒难辩理者、许该衙门移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就於京畿道会同辩理。果有冤枉、及情罪有可矜疑者、奏请定夺

一凡大小问刑衙门、凡鞫问囚犯、务要参酌情法、如果情重例合、应该发遣者、方许定拟充军。不许偏任喜怒、移情就例。其抚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详充军人犯、亦要虚心参酌、必须法当其罪、方允定卫发遣。如於例有牵合、即便驳回改拟、照常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但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详允、及虽曾经定卫、尚未起解者、逐一开送审录官处审录。其经审录官辩释者、务要遵照发落、不许原问官偏拗阻挠。如有好名立威、酷法害人者、听抚按审录官、各指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鞫问明白、追勘完备、徒流以下、从各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听监察御史、在外听提刑按察司、审录无冤、依律议拟、转达刑部、定议奏闻回报。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监察御史、在外去处、从布政司委官、与按察司官、并同审决

○若犯人反异、家属称冤、即便推鞫、事果违枉、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

○其审录无冤、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称冤抑、不為申理者、以入人罪故失论

一在京法司、监候梟首重囚、在监病故、凡遇春夏、不係行刑时月、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

圣旦等节、或祭祀斋戒日期、照常相埋、通类具奏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牒到託故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不亲临监视、转委吏卒、若初復检官吏相见、符同尸状、及不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伤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

译判为二十之类、称之为增轻作重、就治以所增的十下之罪。若某人应判五十、却减判为三十之类、称之为减重作轻、就治以所减的二十之罪、其餘依此类推。若增轻作重、增至徒罪的、每徒一等、折合杖二十。增至流罪的、每流一等、折合徒半年。增至死罪、已经处决的、治以死罪。若减重作轻的、罪责也照此论处】

○若断案有失于把无罪判为有罪的、各减三等。有失于把有罪判为无罪的、各减五等。【意为审问囚犯、或因作证之人诬陷指认、或依法拷问审讯、以致其招认、以及议定刑罚之时、所见有误、并非另有受贿情弊、以及法外用刑、致使罪责有轻重出入的、若本应判轻却失误判重、本应判重却失误判轻的、也以所多判或少判的部分论处】并以承办吏典為首犯。首领官减吏典一等。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定罪。

○若囚犯尚未判决释放、以及释放后又重新捕获、或囚犯自己死亡的、各准予减一等 【意为故意或失误把人罪判重笞杖徒流死罪尚未判决的。其故意或失误把人罪判轻笞杖徒流死罪尚未释放的。以及释放后又重新捕获的。若囚犯自己死亡的。在故意或失误出入人罪的罪责上、各准予减一等】

辩明冤枉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辨明冤情、须要开列所枉屈的事实、密封奏闻、委派官员追查审问核实、被诬陷之人、依律改正。罪责归于原告和原审官吏。

○若案情并无冤枉、却含混其辞妄称辨明的、杖一百、徒三年。若所诬陷之罪重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参与辨明的人知情的、与其同罪。不知情的、不治罪。

一法司凡遇有声称冤情要求重新审理的、以及东厂锦衣卫奏送的人犯、若确有冤枉、以及情节罪责有可怜疑之处的、立即为其辨明处理、具奏发落、不得拘泥于已定案卷。若明知有冤枉、却不为其辨明处理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一法司遇有重犯声称冤情、原审官员、若难以辨明处理的、许由该衙门行文会同三法司、锦衣卫堂上官、在京畿道会同辨明处理。若确有冤枉、以及情节罪责有可怜疑之处的、奏请裁定。

一凡大小审理刑案衙门、凡审问囚犯、务必参酌情理法律、若情节确实严重、依例应当发遣的、才准予判处充军。不许偏凭个人喜怒、曲附条例。其巡抚巡按官、凡遇各该所属衙门、申报详议充军的人犯、也要虚心参酌、必须罪责与刑罚相当、才准予定卫发遣。若与条例有牵强附会之处的、即予驳回改判、按常规发落。其各该司府州县、凡遇五年一次差官审录之期、一应充军人犯、除已经解发编入军伍的以外。其餘不论是否曾经详议核准、以及虽曾定卫、尚未起解的、逐一开列送交审录官处审查。经审录官辨明释放的、务必遵照发落、不许原审官偏执阻挠。若有为博取名声立威、酷法害人的、听任巡抚巡按审录官、各自据实参奏。

有司决囚等第

凡狱囚审问明白、追查勘验完备、徒流以下的、由各府州县判决发配。至于死罪的、在京城的听凭监察御史、在外地的听凭提刑按察司、审核复查无冤、依律拟议、转报刑部、议定奏闻回报。直隶地区、由刑部委派官员、与监察御史、外地地区、由布政司委派官员、与按察司官员、一併会同审决。

○若犯人翻供、家属声称冤情的、立即重新审问、若事情确有冤枉的、连同原审、原勘官吏、一併追问改正。

○其审核复查确实无冤、却故意拖延不予判决的、杖六十。若明知声称冤屈、却不为其申理的、以出入人罪、故意或失误论处。

一在京法司、监候待决处斩枭首的重犯、在监中病故的、凡遇春夏、不是行刑的时节月份、以及虽在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若遇皇帝诞辰等节日、或祭祀斋戒日期的、照常掩埋、一併归类具奏。

检验尸伤不以实

凡检验尸伤、若接到文牒后借故不立即检验、致使尸体腐坏变化、以及不亲自到场监视、转委托

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增减者、以失出入人罪论

○若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

决罚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徵埋葬银一十两。行杖之人、各减一等。 【不如法、谓应用笞而用杖、应用杖而用讯、应决臀而决腰、应决腿而鞭背】 其行杖之人、若决不及肤者、依验所决之数抵罪。并罪坐所由。若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监临之官、因公事、於人虚怯去处、非法殴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殴人、至折伤以上者、减凡斗伤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埋葬银一十两。其听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罪坐所由 【谓情不挟私、非梯已事者、如有司官催徵钱粮、鞫问公事、提调造作、监督工程、打所属官吏夫匠之类。及管军官操练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征进、修理城池、打总小旗军人之类】

○若於人臀腿受刑去处、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尽者、各勿论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及出使人员、於所在去处有犯者、所部属官等、不得輒便推问、皆须申覆上司区处。若犯死罪、收管听候回报、所掌印信锁钥、发付次官收掌、若无长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长官。违者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若数事共条、止引所犯罪者、听

○其特旨断罪临时处治、不為定律者、不得引比為律。若輒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徒流死罪、各唤囚、及其家属、具告所断罪名。仍取囚服辩文状、若不服者、听其自理、更為详审。违者、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属、在三百里之外、止取囚服辩文状、不在具告家属罪名之限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前处断刑名、罪有不当、若处轻為重者、当改正从轻、处重為轻、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贴断。若官吏故出入者、虽会赦、并不原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闻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虽会赦、并不原宥

○若官司闻知有恩赦而故论决囚罪者、以故入人罪论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囚、应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给假、病已痊可、不令计日贴役者、过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监守之人、故纵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应役月日、抵数徒役、并罪坐所由。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仍拘徒囚、依律论罪贴役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

译吏卒代办、若初检复检官吏相互串通、附和尸检报告、以及不用心检验、变换轻重、增减尸伤情况不实、断定死因不明的、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附和尸检报告的、罪责也照此论处。因而使罪责有增减的、以失误出入人罪论处。

○若收受财物故意检验不实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赃物重的、计算赃物以枉法罪各从重论处。

决罚不如法

凡官府判决用刑不依法度的、笞四十。因而致死的、杖一百。均摊征收埋葬银十两。行刑之人、各减一等。 【不如法、意为应当用笞刑却用杖刑、应当用杖刑却用讯问刑具、应当打臀部却打腰部、应当打腿部却鞭打背部】其行刑之人、若打不到皮肤的、依照核实所打的数目抵罪。并且罪责归于主使之人。若收受财物的、计算赃物以枉法罪从重论处。

○若监临官员、因公事、在人身体虚弱怯懦处、非法殴打、以及自己用大杖、或金属刀刃手足殴打人、造成骨折等以上伤情的、减普通斗殴伤人罪二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追缴埋葬银十两。其听命下手之人、各减一等。并且罪责归于主使之人 【意为并非出于私心、非为个人私事的、如有司官催征钱粮、审问公事、督办造作、监督工程、责打所属官吏夫役工匠之类。以及统军官操练军马、演习武艺、督军出征、修理城池、责打总旗小旗军人之类】

○若在人臀腿受刑之处、依法行刑、意外致死、以及囚犯自尽的、各不论罪。

长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门长官、以及出使人员、在所在之处有犯法行为的、所属官员等、不得擅自审问、都必须申报上司处理。若犯死罪的、收押看管等候回报、其所掌管的印信钥匙、交付副职官员收管、若没有长官的、副职掌印的、也视同长官。违反的笞四十。

断罪引律令

凡定罪都须具体引用律令条文、违反的、笞三十。若数事共用一条律令、只引用所犯的罪名的、可以。

○其特旨临时判罪处置、不作為定律的、不得援引比照為律。若擅自援引比照、致使罪责有出入的、以故意或失误论处。

狱囚取服辩

凡狱囚判处徒流死罪的、各自传唤囚犯、以及其家属、具体告知所判罪名。仍取囚犯服罪辩词的文状、若不服的、听凭其自行申辩、再作详细审查。违反的、徒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犯家属、在三百里之外的、只取囚犯服辩文状、不受具体告知家属罪名的限制。

赦前断罪不当

凡赦免前判处的刑罚、若罪责判处不当、把轻罪判为重罪的、应当改正从轻、把重罪判为轻罪的、其属于常赦所不能赦免的、依律另行判处。若官吏故意出入人罪的、即使遇上大赦、也不予宽宥。

闻有恩赦而故犯

凡已知有恩赦却故意犯罪的、加常犯罪一等。即使遇上大赦、也不予宽宥。

○若官府已知有恩赦却故意判决囚犯之罪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徒囚不应役

凡盐场铁冶、拘役徒罪囚犯、应当服役却不服役、以及徒囚因病请假、病已痊愈、却不让其按日补服劳役的、超过三日的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责最高至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满、看管之人、故意放纵其逃回、以及容许雇人代替的、按照囚犯应服役的月日、抵数计入徒役、并且罪责归于主使之人。收受财物的、计算赃物以枉法罪从重论处。仍拘捕徒囚、依律论罪并补服劳役。

不许一概监禁。违者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產后一百日拷决。若未產而拷决、因而堕胎者、官吏减凡斗伤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產限未满而拷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听令隐婆入禁看视、亦听產后百日、乃行刑、未產而决者、杖八十。產讫、限未满而决者、杖七十。其过限不决者、杖六十。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报、而輒处决者、杖八十。若已覆奏回报应决者、听三日及行刑。若限未满而行刑、及过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恶罪之罪应死、及强盗者、虽决不待时、若於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决配而收赎、应收赎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减故失一等

○若应绞而斩、应斩而绞者、杖六十。失者减三等。其已处决讫、别加残毁死尸者、笞五十

○若反逆缘坐人口、应入官而放免、及非应入官而入官者、各以出入人流罪故失论

吏典代写招草

凡诸衙门鞫问刑名等项、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写、及代写招草、增减情节、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犯人果不识字、许令不干碍之人代写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律例十三【工律】

营造

擅造作

凡军民官司、有所营造、应申上而不申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计所役人雇工钱、坐赃论

○若非法营造、及非时起差人工营造者、罪亦如之

○其城垣坍倒、仓库公廨损坏、一时起差丁夫军人修理者、不在此限

○若营造计料、申请财物、及人工多少不实者、笞五十。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併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

虚费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烧造砖瓦之类、虚费工力、而不堪用者、计所费雇工钱、坐赃论。若有所造作、及有所毁坏、备虑不谨、而误杀人者、以过失杀人论。工匠提调官、各以所由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军器不如法、及织造?疋麤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应改造者、各併计所损财物、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其应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减工匠一等

○提调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偿物价工钱还官

一各处军器局、造作各项军器不如法者、将管局委官、参问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官、及府卫掌印官、各治以罪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头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已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追物还官

○局官、并覆实官吏、知情符同者、与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一各处巡按御史、都布按三司、分巡分守官、查盘军器、若有侵欺物料、那前补后、虚数开报者、不论官旗军人、俱以监守自盗论。

译

妇人犯罪

凡妇人犯罪、除犯奸罪、以及死罪须收监以外。其餘杂犯、责令交付本夫收管。若没有丈夫的、责令交付有服制的亲属邻里保管、在衙门附近听候。不许一概监禁。违反的笞四十。

○若妇人怀孕犯罪、应当拷问判决的、依照上述办法保管、都要等到产后一百日才拷问判决。若尚未生产就拷问判决、因而堕胎的、官吏减普通斗殴伤人罪三等。致死的、杖一百、徒三年、若产期未满而拷问判决的、减一等。

○若犯死罪的、听许让接生婆入监探视、也要等到产后百日、才执行死刑、若尚未生产就处决的、杖八十。已经生产、期限未满就处决的、杖七十。其超过期限却不处决的、杖六十。属于失误的各减三等。

死囚覆奏待报

凡死罪囚犯、不等覆奏回报、而擅自处决的、杖八十。若已经覆奏回报应当处决的、听候三日才可行刑。若期限未满而行刑、以及超过期限而不行刑的、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处决死刑的、杖八十。

○其犯十恶之罪应处死、以及强盗的、即使处决也不受时令限制、若在禁刑日行刑的、笞四十。

断罪不当

凡断罪应当判处发配却收赎、应当收赎却判处发配的、各依出入人罪、减故意或失误论处一等。

○若应判绞刑却判斩刑、应判斩刑却判绞刑的、杖六十。属于失误的减三等。其已经处决完毕的、另外再毁损尸体的、笞五十。

○若谋反谋逆应连坐的家属人口、应当没入官府为奴却予以放免、以及不应没入官府为奴却予以没入的、各以出入人流罪、故意或失误论处。

吏典代写招草

凡各衙门审理刑案等事项、若吏典等人、为犯人改写、以及代写招供草稿、增减案情细节、致使罪责有出入的、以故意出入人罪论处。若犯人确实不识字的、许可让不相干碍的人代写。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二

律例十三【工律】

营造

擅造作

凡军民官府、有所营造、应当申报上级却不申报、应当等候批复却不等候批复、而擅自调集差遣人工的、各计算所役使人力的雇工钱、以坐赃罪论处。

○若非法营造、以及不合时令调集差遣人工营造的、罪责也照此论处。

○其城墙倒塌、仓库公廨损坏、临时调集差遣丁夫军人修理的、不受此限制。

○若营造估算用料、申请财物、以及人工多少不实的、笞五十。若已损耗财物、或已耗费人工的、各一併计算所损耗物价、以及所费雇工钱、重的、以坐赃罪论处。

虚费工力採取不堪用

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以及烧造砖瓦之类、白费工力、而不堪使用的、计算所耗费雇工钱、以坐赃罪论处。若有所营造、以及有所拆毁、防备考虑不周、而误杀人的、以过失杀人论处。工匠、督办官员、各以主使之人定罪。

造作不如法

凡制造不依法度规格的、笞四十。若制造军器不依法度、以及织造绸缎粗糙稀薄的、各笞五十。若不堪使用、以及应当改造的、各一併计算所损耗财物、以及所费雇工钱、重的、以坐赃罪论处。其应当供奉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主使之人定罪。局官减工匠一等。

○督办官吏、又减局官一等。并均摊赔偿物价工钱归还官府。

一各处军器局、制造各项军器不依法度的、将管局委派官员、参奏问罪降级。都、布、按三司、堂上委派官员、以及府卫掌印官、各依罪治罪。

冒破物料

凡制造局院、头目工匠、多方侵占物料入己的、计算赃物以监守自盗论处。追还物品归公。

○局官、以及复核官吏、知情附和的、与其同罪。失于觉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