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十七田土
计二百二十万二千一百七十五顷七十五亩
福建布政司田土、计一十四万六千二百五十九顷六十九亩
山东布政司田土、计七十二万四千三十五顷六十二亩
山西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四十二顷四十八亩零
河南布政司田土、计一百四十四万九千四百六十九顷八十二亩零
陕西布政司田土、计三十一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七十五亩
四川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一万二千三十二顷五十六亩
广东布攻司田土、计二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顷五十六亩
广西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万二千四百三顷九十亩
云南布政司田土【原无数目】
应天府田土、计七万二千七百一顷二十五亩
苏州府田土、计九万八千五百六顷七十一亩
松江府田土、计五万一千三百二十二顷九十亩
常州府田土、计七万九千七百三十一顷八十八亩
镇江府田土、计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二顷七十亩
庐州府田土、计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三顷九十九亩
凤阳府田土、计四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三顷九十亩
淮安府田土、计一十九万三千三百三十顷二十五亩
扬州府田土、计四万二千七百六十七顷三十四亩
徽州府田土、计三万五千三百四十九顷七十七亩零
寧国府田土、计七万七千五百一十六顷一十一亩
池州府田土、计二万二千八百四十四顷四十五亩
太平府田土、计三万六千二百一十一顷七十九亩
安庆府田土、计二万一千二十九顷三十七亩
广德州田土、计三万四十七顷八十四亩
徐州田土、计二万八千三百四十一顷五十四亩
滁州田土、计三千一百五十顷四十五亩
和州田土、计四千二百五十二顷二十八亩
弘治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总计六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八十一亩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七万二千三百四十二顷七十一亩七分七釐
江西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万二千三百五十二顷四十六亩六分七釐
湖广布政司田土、计二百二十三万六千一百二十八顷四十六亩六分二釐
福建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三万五千一百六十六顷一十七亩七分九釐
山东布政司田土、计五十四万二千九百二十九顷三十七亩六分三釐八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计三十九万八百九顷三十三亩九分三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一万六千九十九顷六十八亩四分七釐
陕西布政司田土、计二十六万六百六十二顷八十一亩八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万七千八百六十九顷六十二亩六分五釐零
广东布政司田土、计七万二千三百二十四顷四十六亩一分六釐
广西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万七千八百四十八顷一亩七分零
云南布政司田土、计三千六百三十一顷三十五亩
贵州布政司田土、
译
浙江布政司田土,计五十一万七千五十一顷五十一亩
江西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三万一千一百八十六顷一亩
北平布政司田土,计五十八万二千四百九十九顷五十一亩
湖广布政司田土,计二百二十万二千一百七十五顷七十五亩
福建布政司田土,计一十四万六千二百五十九顷六十九亩
山东布政司田土,计七十二万四千三十五顷六十二亩
山西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四十二顷四十八亩零
河南布政司田土,计一百四十四万九千四百六十九顷八十二亩零
陕西布政司田土,计三十一万五千二百五十一顷七十五亩
四川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一万二千三十二顷五十六亩
广东布政司田土,计二十三万七千三百四十顷五十六亩
广西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万二千四百三顷九十亩
云南布政司田土(原来没有具体数目)
应天府田土,计七万二千七百一顷二十五亩
苏州府田土,计九万八千五百六顷七十一亩
松江府田土,计五万一千三百二十二顷九十亩
常州府田土,计七万九千七百三十一顷八十八亩
镇江府田土,计三万八千四百五十二顷七十亩
庐州府田土,计一万六千二百二十三顷九十九亩
凤阳府田土,计四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三顷九十亩
淮安府田土,计一十九万三千三百三十顷二十五亩
扬州府田土,计四万二千七百六十七顷三十四亩
徽州府田土,计三万五千三百四十九顷七十七亩零
宁国府田土,计七万七千五百一十六顷一十一亩
池州府田土,计二万二千八百四十四顷四十五亩
太平府田土,计三万六千二百一十一顷七十九亩
安庆府田土,计二万一千二十九顷三十七亩
广德州田土,计三万四十七顷八十四亩
徐州田土,计二万八千三百四十一顷五十四亩
滁州田土,计三千一百五十顷四十五亩
和州田土,计四千二百五十二顷二十八亩
弘治十五年,十三个布政司连同直隶府州,实有田土,总共计六百二十二万八千五十八顷八十一亩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七万二千三百四十二顷七十一亩七分七釐
江西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万二千三百五十二顷四十六亩六分七釐
湖广布政司田土,计二百二十三万六千一百二十八顷四十六亩六分二釐
福建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三万五千一百六十六顷一十七亩七分九釐
山东布政司田土,计五十四万二千九百二十九顷三十七亩六分三釐八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计三十九万八百九顷三十三亩九分三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计四十一万六千九十九顷六十八亩四分七釐
陕西布政司田土,计二十六万六百六十二顷八十一亩八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万七千八百六十九顷六十二亩六分五釐零
广东布政司田土,计七万二千三百二十四顷四十六亩一分六釐
广西布政司田土,计一十万七千八百四十八顷一亩七分零
每岁该纳粮差、俱於土官名下总行认纳、如洪武年间例
顺天府田土、计六万八千七百二十顷一十三亩五分零
永平府田土、计一万四千八百四十四顷五十七亩六分零
保定府田土、计三万五千五百二十九顷五十亩八分零
河间府田土、计二万四千二百二十顷七十一亩八分零
真定府田土、计三万八千九百八十顷六十五亩四分零
顺德府田土、计一万三千八百二十二顷五十五亩九分零
广平府田土、计二万二百三十八顷一十四亩二分零
大名府田土、计五万一千九百九十三顷六十二亩六分零
延庆州田土、计一千五十九顷四十二亩四分零
保安州田土、计三百四顷五十七亩七分零
应天府田土、计六万九千九百七十四顷八亩零
苏州府田土、计一十五万五千二百四十九顷九十七亩八分二釐六毫
松江府田土、计四万七千一百五十六顷六十一亩八分八釐六毫
常州府田土、计六万一千七百七十七顷七十五亩五分六釐四毫
镇江府田土、计三万二千七百二十二顷三十五亩一分零
庐州府田土、计二万五千四百三十顷四十五亩九分零
凤阳府田土、计六万一千二百六十二顷六十六亩七分零
淮安府田土、计一十万一千七十三顷七十三亩四分零
扬州府田土、计六万二千二百九十七顷七亩一分五釐
徽州府田土、计二万五千二百七十七顷五十二亩九釐零
寧国府田土、计六万六百八十二顷九十一亩六釐零
池州府田土、计八千九百一十九顷六十三亩一分五釐零
太平府田土、计一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顷八十三亩二分零
安庆府田土、计二万一千八百九十顷六十六亩一分零
广德州田土、计一万五千四百四顷二十九亩八分零
徐州田土、计三万一十二顷二十二亩八分零
滁州田土、计二千九百一十二顷八十三亩八分零
和州田土、计一万一千八百九十一顷六十九亩五分零
万历六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实在田土、总计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共四十六万六千九百六十九顷八十二亩四分八釐零
江西布政司田土、共四十万一千一百五十一顷二十七亩一分一釐零
湖广布政司田土、共二百二十一万六千一百九十九顷四十亩一分
福建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万四千二百二十五顷六分七釐零
山东布政司田土、共六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八顷九十九亩六分八
译千六百三十一顷三十五亩
贵州布政司田土,自古以来就没有丈量出具体顷亩数,每年应纳的粮差,都在土官名下总账认领缴纳,沿用洪武年间的旧例
顺天府田土,计六万八千七百二十顷一十三亩五分零
永平府田土,计一万四千八百四十四顷五十七亩六分零
保定府田土,计三万五千五百二十九顷五十亩八分零
河间府田土,计二万四千二百二十顷七十一亩八分零
真定府田土,计三万八千九百八十顷六十五亩四分零
顺德府田土,计一万三千八百二十二顷五十五亩九分零
广平府田土,计二万二百三十八顷一十四亩二分零
大名府田土,计五万一千九百九十三顷六十二亩六分零
延庆州田土,计一千五十九顷四十二亩四分零
保安州田土,计三百四顷五十七亩七分零
应天府田土,计六万九千九百七十四顷八亩零
苏州府田土,计一十五万五千二百四十九顷九十七亩八分二釐六毫
松江府田土,计四万七千一百五十六顷六十一亩八分八釐六毫
常州府田土,计六万一千七百七十七顷七十五亩五分六釐四毫
镇江府田土,计三万二千七百二十二顷三十五亩一分零
庐州府田土,计二万五千四百三十顷四十五亩九分零
凤阳府田土,计六万一千二百六十二顷六十六亩七分零
淮安府田土,计一十万一千七十三顷七十三亩四分零
扬州府田土,计六万二千二百九十七顷七亩一分五釐
徽州府田土,计二万五千二百七十七顷五十二亩九釐零
宁国府田土,计六万六百八十二顷九十一亩六釐零
池州府田土,计八千九百一十九顷六十三亩一分五釐零
太平府田土,计一万六千二百四十三顷八十三亩二分零
安庆府田土,计二万一千八百九十顷六十六亩一分零
广德州田土,计一万五千四百四顷二十九亩八分零
徐州田土,计三万一十二顷二十二亩八分零
滁州田土,计二千九百一十二顷八十三亩八分零
和州田土,计一万一千八百九十一顷六十九亩五分零
万历六年,十三个布政司连同直隶府州,实有田土,总共计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二十八亩零
浙江布政司田土,共四十六万六千九百六十九顷八十二亩四分八釐零
江西布政司田土,共四十万一千一百五十一顷二十七亩一分一釐零
湖广布政司田土,共二百二十一万六千一百九十九顷四十亩一分
福建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万四千二百二十五顷六分七釐零
山东布政司田土,共六十一万七千四百九十八顷九十九亩六分八(原文至此中断)
釐二毫
山西布政司田土、共三十六万八千三十九顷二十七亩二分一釐
河南布政司田土、共七十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九顷五十一亩九分九釐零
陕西布政司田土、共二十九万二千九百二十三顷八十五亩一分零
四川布政司田土、共一十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七顷六十七亩二分三釐零
广东布政司田土、共二十五万六千八百六十五顷一十三亩六分六釐
广西布政司田土、共九万四千二十顷七十四亩八分零
云南布政司田土、共一万七千九百九十三顷五十八亩八分零
贵州布政司田土。除思南石阡铜仁黎平等府、贵州宣慰司、清平凯里安抚司、额无顷亩外。贵阳府、平伐长官司、思州镇远都匀等府、安顺普安等州、龙裡新添平越三军民卫、共五千一百六十六顷八十六亩三分零
顺天府田土、计九万九千五百八十二顷九十九亩九分零
永平府田土、计一万八千三百三十九顷四十六亩五分零
保定府田土、计九万七千九十五顷五十亩八分零
河间府田土、计八万二千八百七十二顷一十九亩八分零
真定府田土、计一十万二千六百七十五顷六亩零
顺德府田土、计一万四千二百四顷四亩八分零
广平府田土、计二万二百三十八顷三十八亩五分零
大名府田土、计五万六千一百九十六顷六十亩八分零
延庆州田土、计一千五十九顷四十二亩四分零
保安州田土、计三百四顷七十二亩七分零
应天府田土、计六万九千四百五顷一十四亩零
苏州府田土、计九万二千九百五十九顷五十亩五分三釐零
松江府田土、计四万二千四百七十七顷三亩三分八釐零
常州府田土、计六万四千二百五十五顷九十五亩一分六釐零
镇江府田土、计三万三千八百一十七顷一十三亩八分零
庐州府田土、计六万八千三百八十九顷一十一亩
译山西布政司的田地,共三十六万八千零三十九顷二十七亩二分一厘。
河南布政司的田地,共七十四万一千五百七十九顷五十一亩九分九厘余。
陕西布政司的田地,共二十九万二千九百二十三顷八十五亩一分余。
四川布政司的田地,共一十三万四千八百二十七顷六十七亩二分三厘余。
广东布政司的田地,共二十五万六千八百六十五顷一十三亩六分六厘。
广西布政司的田地,共九万四千零二十顷七十四亩八分余。
云南布政司的田地,共一万七千九百九十三顷五十八亩八分余。
贵州布政司的田地,除思南、石阡、铜仁、黎平等府,贵州宣慰司,清平、凯里安抚司,额定没有顷亩外,贵阳府、平伐长官司、思州、镇远、都匀等府,安顺、普安等州,龙里、新添、平越三个军民卫,共五千一百六十六顷八十六亩三分余。
顺天府的田地,计九万九千五百八十二顷九十九亩九分余。
永平府的田地,计一万八千三百三十九顷四十六亩五分余。
保定府的田地,计九万七千零九十五顷五十亩八分余。
河间府的田地,计八万二千八百七十二顷一十九亩八分余。
真定府的田地,计一十万二千六百七十五顷零六亩余。
顺德府的田地,计一万四千二百零四顷零四亩八分余。
广平府的田地,计二万零二百三十八顷三十八亩五分余。
大名府的田地,计五万六千一百九十六顷六十亩八分余。
延庆州的田地,计一千零五十九顷四十二亩四分余。
保安州的田地,计三百零四顷七十二亩七分余。
应天府的田地,计六万九千四百零五顷一十四亩余。
苏州府的田地,计九万二千九百五十九顷五十亩五分三厘余。
松江府的田地,计四万二千四百七十七顷零三亩三分八厘余。
常州府的田地,计六万四千二百五十五顷九十五亩一分六厘余。
镇江府的田地,计三万三千八百一十七顷一十三亩八分余。
庐州府的田地,计六万八千三百八十九顷一十一亩。
凤阳府田土、计六万一百九十一顷九十六亩七分零
淮安府田土、计一十三万八百二十六顷三十六亩八分零
扬州府田土、计六万一千八十四顷九十九亩七分
徽州府田土、计二万五千四百七十八顷二十七亩五分零
寧国府田土、计三万三百三十顷七十八亩四分零
池州府田土、计九千八十九顷二十二亩七分零
太平府田土、计一万二千八百七十顷五十三亩三分零
安庆府田土、计二万一千九百五顷三十亩八分零
广德州田土、计二万一千六百七十二顷四十四亩五分零
徐州田土、计二万一百六十七顷一十六亩四分零
滁州田土、计二千八百九顷、九十六亩八釐零
和州田土、计六千二百一十五顷七十九亩六分零
凡科则陞降。洪武初、令官田起科、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
○七年
詔、苏松嘉湖等府田、如每亩起科七斗五升者、减半
○十三年、令减苏松嘉湖四府重租粮额。旧额田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减十之一。俱止徵三斗五升。以下、仍旧
○二十六年定、凡各州县田土、必须开豁各户若干、及条?四至。係官田者、照依官田则例起科。係民田者、照依民田则例徵歛。务要编入黄册、以凭徵收税粮。如有出卖。其买者、听令增收。卖者、即当过割。不许洒派诡寄。犯者、律有常宪
○又令凡民间有犯法律、该籍没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户部书填勘合、类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将犯人户丁田土房屋、召人佃赁。照依没官则例收科。仍将佃户姓名、及田地顷亩房屋间数、同该科税粮赁钱数目、开报合干上司、转达本部知数
○永乐三年、令凡开垦官湖、作官田。每亩夏税麦二升。秋粮米三斗
○宣德四年
詔、各处官田、每亩、旧例纳粮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减十分之三
○正统元年、令浙江直隶苏松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每亩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
○景泰七年、定浙江嘉湖杭官民田则例。官田每亩科米一石至四斗八升八合、民田每亩科米七斗至五斗三升者、俱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三斗。官田每亩科米四斗至三斗、民田每亩科米四斗至三斗三升者、俱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五斗。官田每亩科米二斗至一斗四合、民田每亩科米二斗七升至一斗者、俱每石岁徵平米一石七斗。官田每亩科米八升至二升、民田每亩科米七升至三升者、俱每石岁徵平米二石二斗
○成化十七年、令各处军民人等、有情愿承佃空閒官地荒田、及山场水洲者、城市官地、每阔一丈、长三丈、岁纳米一石。
译凤阳府田地,共六万零一百九十一顷九十六亩七分多
淮安府田地,共十三万零八百二十六顷三十六亩八分多
扬州府田地,共六万一千零八十四顷九十九亩七分
徽州府田地,共二万五千四百七十八顷二十七亩五分多
宁国府田地,共三万零三百三十顷七十八亩四分多
池州府田地,共九千零八十九顷二十二亩七分多
太平府田地,共一万二千八百七十顷五十三亩三分多
安庆府田地,共二万一千九百零五顷三十亩八分多
广德州田地,共二万一千六百七十二顷四十四亩五分多
徐州田地,共二万零一百六十七顷一十六亩四分多
滁州田地,共二千八百零九顷九十六亩八厘多
和州田地,共六千二百一十五顷七十九亩六分多
凡是赋税等级的升降。洪武初年,规定官田起征标准,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每亩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每亩八升五合五勺;芦地每亩五合三勺四抄;草塌地每亩三合一勺;没官田每亩一斗二升。
○洪武七年
下诏:苏州、松江、嘉兴、湖州等府田地,凡每亩起征达七斗五升的,减半征收。
○洪武十三年,下令减少苏州、松江、嘉兴、湖州四府的重租粮额。原额每亩征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的,减十分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的,减十分之一;都只征到三斗五升为止。三斗五升以下的,仍照旧。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各州县田地,必须逐户开列亩数及四至边界。属于官田的,按官田则例起征;属于民田的,按民田则例征收。务必编入黄册,作为征收税粮的依据。如有出卖的,买方听凭增收(税粮),卖方即应过割(税籍)。不许分摊转嫁、诡寄他人名下。违者依律严惩。
○又下令:凡民间有犯法应当抄没家产的,其田地应一并收归官府。户部填写勘合,通行各布政司、府、州、县,将犯人户丁田地房屋招人承佃租赁,按没官田则例收取赋税。仍须将佃户姓名,以及田地顷亩、房屋间数,连同应征税粮、租金数额,呈报上级,转达户部知悉。
○永乐三年,规定凡开垦官家湖地作为官田的,每亩夏税征麦二升,秋粮征米三斗。
○宣德四年
下诏:各处官田,按旧例每亩纳粮一斗至四斗的,各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的,各减十分之三。
○正统元年,规定浙江、南直隶苏州、松江等处官田,按民田标准起征。每亩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的,减为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的,减为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的,减为一斗。
○景泰七年,制定浙江嘉兴、湖州、杭州官田民田则例。官田每亩科米一石至四斗八升八合、民田每亩科米七斗至五斗三升的,都按每石年征平米一石三斗;官田每亩科米四斗至三斗、民田每亩科米四斗至三斗三升的,都按每石年征平米一石五斗;官田每亩科米二斗至一斗四合、民田每亩科米二斗七升至一斗的,都按每石年征平米一石七斗;官田每亩科米八升至二升、民田每亩科米七升至三升的,都按每石年征平米二石二斗。
○成化十七年,规定各处军民人等,
附近城郭好地、阔二丈、长五丈、岁纳米一石。山场水洲、俱照旧例起科
○弘治二年、令应天府上元等七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镇江府丹徒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二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丹阳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金坛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二合。太平府当涂等三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寧国府宣城等六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三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广德州并建平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五合
○正德三年令、山东济南府滨州活硷官民地土、一千二百七十八顷、四十亩八分四釐二毫、办纳存留、以足常赋。其餘死硷官民田土、折纳布钞、以宽民力
○五年奏准、差官丈量后军都督府苇荡。果係界至内退滩地亩。照依民田事例起科、办纳子粒。备造黄册一本、奏缴。青册二本、府部查考。不许一概混占、以致军民失业
○嘉靖九年令、直隶苏松常镇浙江杭嘉湖等府田地科则、只照旧行。不必纷扰。其有将原定则例、更改生奸作弊、通行禁革
○二十年题准、陕西查勘过朝邑县地方、潼关以西、凤翔以东、黄河退滩堪以耕种地、二百九十一顷、八十三亩六分、令居民照旧领种。收入实徵册内。自嘉靖二十年為始。每亩起科三升、夏秋中半、上纳边仓、接济军餉凡开垦荒田。洪武初、令各处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开垦成熟者、听為己业。业主已还。有司於附近荒田拨补
○又令復业人民、见今丁少而旧田多者、不许依前占护。止许儘力耕垦為业。见今丁多而旧田少者、有司於附近荒田、验丁拨付
○三年、令以北方府县近城荒地、召人开垦。每户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菜。有餘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
○十三年、令各处荒閒田地、许诸人开垦、永為已业。俱免杂泛差徭。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
○又
詔、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民间田土、许儘力开垦。有司毋得起科
○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问何处、惟犁到熟田、方许為主。但是荒田、俱係在官之数。若有餘力、听其再开。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则例為主。不许过分占為已有
○又令山东概管农民、务见丁著役、限定田亩、著令耕种。敢有荒芜田地流移者、全家迁发化外充军
○二十六年、令开垦荒芜官田、俱照民田起科
○二十八年、令山东河南开荒田地、永不起科
○又令凡民间开垦荒田、从其自首。首实、三年后、官為收科。
译凡愿意承佃闲置官地荒田及山场水洲的:城市官地,每宽一丈、长三丈,每年纳米一石;附近城郭好地,宽二丈、长五丈,每年纳米一石;山场水洲,都照旧例起征。
○弘治二年,规定应天府上元等七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镇江府丹徒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二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二升;丹阳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金坛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二合;太平府当涂等三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宁国府宣城等六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三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广德州及建平县官田粮每石减耗米二斗,民田每亩劝出米一升五合。
○正德三年下令:山东济南府滨州活硷官民地土一千二百七十八顷四十亩八分四厘二毫,办纳存留,以补足常年赋额;其余死硷官民田地,折纳布钞,以宽裕民力。
○正德五年奏准:派官丈量后军都督府苇荡,果真是界限内退滩之地的,照民田事例起征,办纳子粒。备造黄册一本奏缴,青册二本留府部查考,不许一概混占,以致军民失业。
○嘉靖九年下令:直隶苏州、松江、常州、镇江,浙江杭州、嘉兴、湖州等府田地科则,只照旧执行,不必纷扰更改。凡有更改原定则例、生奸作弊的,一律禁止革除。
○嘉靖二十年题准:陕西查勘过朝邑县地方,潼关以西、凤翔以东,黄河退滩可耕种地二百九十一顷八十三亩六分,令居民照旧领种,收入实征册内。自嘉靖二十年开始,每亩起征三升,夏秋各半,上纳边仓,接济军饷。
凡开垦荒田。洪武初年,规定各处百姓,先前因兵乱遗留下的田地,被他人开垦成熟的,听任其成为己业;原业主回来后,由有司在附近荒田拨补给他。
○又下令:复业百姓中,现今丁少而旧田多的,不许照前占护,只许尽力耕垦成为己业;现今丁多而旧田少的,有司在附近荒田,验丁拨给。
○洪武三年,下令以北方府县近城荒地,招人开垦,每户十五亩,又给地二亩种菜;有余力的,不限顷亩,都免三年租税。
○洪武十三年,下令各处荒闲田地,许诸人开垦,永为己业,都免杂役差徭,三年后一并按民田起征。
○又下诏:陕西、河南、山东、北平等布政司,及凤阳、淮安、扬州、庐州等府,民间田地,许尽力开垦,有司不得起征税赋。
○洪武二十四年,规定公侯大官及百姓,不论何处,只要犁到熟田,才许作为业主;凡是荒田,都算作官府所有之数,若有余力,听凭再开垦。其山场水陆田地,也照原拨赐则例作为业主,不许过分占为己有。
○又下令:山东所辖的农民,务必核查丁口安排差役,限定田亩,命令耕种;敢有荒芜田地而流亡他处的,全家迁发化外充军。
○洪武二十六年,下令开垦的荒芜官田,都
仍仰所在官司、每岁开报户部、以凭稽考
○正统三年
詔、各处凡有入额纳粮田地、不堪耕种、另自开垦补数者、有司勘实。不许重復起科
○景泰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丁多田少之人、开垦田地。若原係税额者、俟三年后、仍纳本等税粮
○天顺三年、令各处军民、有新开无额田地、及愿佃种荒閒地土者、俱照减轻则例起科。每亩、粮三升三合、草一斤、存留本处仓场交收。不许坐派远运
○成化二十一年、令辽东地方军捨餘人等、有开垦不係屯田拋荒土地者、上等田每一百亩、纳穀一石、豆一石。中等田、纳穀一石、豆五斗
○嘉靖六年、令各处板荒积荒拋荒田地、遗下税粮、派民陪纳者、所在官司、出榜召募。不拘本府别府、军民匠灶、儘力垦种。给与由帖、永远管业。量免税粮。三年以后、照例每亩徵官租、瘠田二斗。肥田三斗。永免起科加耗。及一应田土差役。其概县原陪税粮。即以所徵官租、岁报巡抚衙门、照数扣减
○八年、令陕西拋荒田土最多州县、分為三等。第一等、召募垦种、量免税粮三年。第二等、许诸人承种。三年之后、方纳轻粮。每石照例减纳五斗。第三等、召民自种。不徵税粮。拋荒不及三分、有附近、及本裡本甲本户人丁、堪以均派带种者、劝諭自相资借牛种。极贫无力者、官為措给。责令开垦。不必勘报
○又令陕西抚按官、将查勘过西安延庆等府田土、果係拋荒、无人承种者、即召人耕种。官给与牛具种子。不徵税粮。若有水崩沙压、不堪耕种者、即与除豁
○十三年题准、各处但有拋荒堪种之地、听召流移小民、或附近军民耕种。照例免税三年。官给牛具种子。不许科扰。如地主见其开种成熟、復业争种者、许赴官告明、量拨三分之一给主。二分仍听开荒之人承种。各照亩纳粮。十年之上、方行均分。敢有恃强夺占者。官司问罪枷号。仍不准拨给
○三十六年、令拋荒田地、集招土著寄住、及原业人户开垦。每年终、将招过人户、开过荒田、资给过牛种、徵收钱粮数目、具奏查考
○万历二年议准、甘州拋荒堪种地亩、见今召人垦种。俟至万历六年、量徵租银一百五两六钱八分二釐五毫、以准年例。以后永為定规
○十一年议准、陕西延寧二镇、丈出荒田。但不在屯田旧额之内者、俱听军民随便领种、永不起科。各边但有屯餘荒地堪垦者、俱照例行
凡召佃拨种地土。正统五年、令北直隶府州县、将富豪军民人等包耕田地、除原纳粮田地外。其餘均拨贫民、及衝塌田地人户耕种、照例起科。其贫民典当田宅、年久无钱取赎。及富豪军民占种逃民田地。待復业之日、照旧断还原主
○景泰四年、令广西人民有被蛮贼劫杀遗下田土者、各该有司取勘拨给无田及丁多田少之家承种。
译按民田起征。
○洪武二十八年,下令山东、河南开垦的荒地,永不起征。
○又下令:凡民间开垦荒田的,任其自首;自首属实的,三年后由官府起征,仍令所在官府每年申报户部,以备核查。
○正统三年
下诏:各处凡有入额纳粮田地,因不堪耕种而另行开垦补数的,由有司核实,不许重复起征。
○景泰三年,下令浙江等布政司丁多田少之人开垦田地的,若原本有税额,等三年后仍纳原来税粮。
○天顺三年,下令各处军民,凡有新开无税额田地,及愿承佃荒闲地的,都按减轻则例起征,每亩粮三升三合、草一斤,存留本处仓场收储,不许分摊远运。
○成化二十一年,下令辽东地方军余人等,凡开垦不属屯田的抛荒土地的,上等田每一百亩纳谷一石、豆一石,中等田纳谷一石、豆五斗。
○嘉靖六年,下令各处板荒、积荒、抛荒田地,遗留税粮由百姓分摊代纳的,由所在官府出榜招募,不拘本府或外府,军民匠灶,尽力垦种,给予由帖,永远管业,酌情减免税粮;三年以后,照例每亩征收官租,瘠田二斗、肥田三斗,永免起征加耗及一切田地差役;原来分摊的税粮,即以所征官租,每年申报巡抚衙门,照数扣减。
○嘉靖八年,下令陕西抛荒田地最多的州县,分为三等:第一等,招募垦种,酌情免税粮三年;第二等,许诸人承种,三年之后才纳轻粮,每石照例减纳五斗;第三等,招民自种,不征税粮。抛荒不到三分的,有附近及本里本甲本户人丁可均派带种的,劝谕彼此互相借贷牛种;极贫无力的,官府为其筹措供给,责令开垦,不必逐一勘报。
○又下令:陕西巡抚按察官,将查勘过的西安、延庆等府田地,果真抛荒无人承种的,即招人耕种,官府给予牛具种子,不征税粮;若有水崩沙压不堪耕种的,即予除豁。
○嘉靖十三年题准:各处凡有抛荒可耕之地,听任招募流亡小民或附近军民耕种,照例免税三年,官府给予牛具种子,不许科敛骚扰。若地主见其开种成熟后回来争种的,许其向官府申告,酌拨三分之一给原地主,二分仍听开荒之人承种,各按亩纳粮;十年以上的,才进行均分。敢有恃强夺占的,官府问罪枷号,仍不准拨给。
○嘉靖三十六年,下令抛荒田地,招集土著、寄住者及原业主开垦;每年年终,将招募过的人户、开垦过的荒田、资给过的牛种、征收钱粮数目,具奏查考。
○万历二年议准:甘州抛荒可耕地亩,现今招人垦种,等到万历六年,酌征租银一百零五两六钱八分二厘五毫,作为定额,此后永为定制。
○万历十一年议准:陕西延安、宁夏二镇丈量出的荒田,凡不在屯田旧额之内的,都听任军民随意领种,永不起征;各边凡有屯田余出的荒地可开垦的,都照此例办理。
凡招佃拨种地土。正统五年,下令北直隶府州县,将富豪军民人等包耕的田地,除原纳粮田地外,其余均拨给贫民及冲塌田地人户耕种,照例起征。其中贫民典当田
二年后照例起科
○弘治二年、令顺天等六府入官田土、俱拨与附近无田小民耕种起科。每名不过三十亩
○嘉靖十一年题准、蓟州永平一带沿边关营拋荒山场地亩。查照册籍。果係有粮、原為民业者、令附近军餘承佃、认纳民粮。其册籍不载、并原係附近官山官地者、拨给附近正军耕种。量收轻税。作為屯田餘地。其建昌等营、裁革镇守守备内臣遗下地土房屋、係占夺者、给还原主、当办粮差。係官山官地、分给贫军耕种。量收税价、以充各边赏劳修理公用
○十三年题准、陕西镇守太监裁革、原有养廉地一百五十四顷五十七亩四分三釐、并园圃菜地果树、总计定税科粮、共二千四百六十二石一斗七升七合。行令原佃军民承种。附入实徵册内。随民田徵收。税粮折价、以备
韩府禄米支用
○十四年题准、将通州新城西南角晒米厂地四顷八十亩召佃。每亩定租银一钱二分。岁该银五十七两六钱。该州依期徵完解部、送太仓银库交纳。遇通仓修理公廨粮跳等项、呈部支用。其墙垣树株盗伐损伤、责令佃户陪补
○十五年议准、陕西中护卫河外境外地九顷、粮一百八石。拋荒田二十五顷五十亩、粮三百六石。抚按官召人佃种。每亩徵银一钱、以备军储
○二十一年议准、寧夏镇近年拨与总兵官东红花等庄田三顷六十二亩、并革任太监所遗庙儿等滩荒田二顷七十二亩、内副总兵一顷五十亩、游击将军一顷二十二亩、俱原係军餘开垦屯田。行令照数退出、听巡抚衙门照旧给与军民人等佃种、办纳粮草。其各边将官、能使虏骑不敢临边住牧、於边外能自开地者、任其开垦耕种。不在此例
凡查豁税粮田土。正统四年奏准、浙江江西福建、并直隶苏松等府、凡官民田地、有因水塌涨去处、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涨出多餘者、给与附近小民承种、照民田则例起科。塌没无田者、悉与开豁税粮
○成化七年、令湖广河南二布政司流民遗下平川田地、分拨各州县土户丁多有力、及田少之家、承种起科。若深山大谷、新开田土、原係应禁山场者、俱与开豁税粮
○嘉靖十五年
詔、各处水塌沙压等项田地税粮、负累人户陪纳、曾经具奏者。抚按官查勘明白、照例除豁。各卫所有释放军伍、遗下屯粮负累官旗陪纳者。亦与查勘除豁
○又题准、甘肃镇体勘过水衝沙压、趹断沟渠、及隔在境外、甘州前后永昌凉州镇番庄浪西寧古浪等卫所、实屯起科、措办边储田地、共六百七十九顷六亩一分六釐二毫。该粮六千九百五十九石九斗七升四合四勺六抄。照例除豁、以苏民困。或日后水退。堪以耕种。仍旧召入陆续佃种、以备军储
凡各官田土。嘉靖八年题准、查勘过丰润县
仁寿宫餘地、九百一十四顷三十七亩有零。
译宅、年久无钱赎回的,以及富豪军民占种逃民田地的,等原主回来之日,照旧断还原主。
○景泰四年,下令广西百姓有被蛮贼劫杀而遗留下田地的,由各该有司查勘拨给无田及丁多田少之家承种,二年后照例起征。
○弘治二年,下令顺天等六府入官田地,都拨给附近无田小民耕种起征,每人不超过三十亩。
○嘉靖十一年题准:蓟州、永平一带沿边关营抛荒山场地亩,查照册籍,果真有粮额、原为民业的,令附近军余承佃,认纳民粮;册籍未载、并原属附近官山官地的,拨给附近正军耕种,酌收轻税,作为屯田余地。建昌等营裁革的镇守守备内臣遗留地土房屋,属于被占夺的,归还原主,照常办纳粮差;属于官山官地的,分给贫军耕种,酌收税价,用以充作各边赏劳修理公用。
○嘉靖十三年题准:陕西镇守太监被裁革,原有养廉地一百五十四顷五十七亩四分三厘,连同园圃菜地果树,共计定税科粮二千四百六十二石一斗七升七合,令原佃军民承种,附入实征册内,随民田征收;税粮折价,以备韩府禄米支用。
○嘉靖十四年题准:将通州新城西南角晒米厂地四顷八十亩招佃,每亩定租银一钱二分,年该银五十七两六钱,该州依期征完解部,送太仓银库交纳;遇通仓修理公廨、粮跳等项支出,呈部支用;其墙垣树株若被盗伐损伤,责令佃户赔补。
○嘉靖十五年议准:陕西中护卫河外境外地九顷、粮一百零八石,抛荒田二十五顷五十亩、粮三百零六石,由抚按官招人佃种,每亩征银一钱,以备军储。
○嘉靖二十一年议准:宁夏镇近年拨给总兵官东红花等庄田三顷六十二亩,以及裁革任职太监所遗庙儿等滩荒田二顷七十二亩(内副总兵一顷五十亩、游击将军一顷二十二亩),都原是军余开垦屯田,令照数退出,听巡抚衙门照旧给予军民人等佃种,办纳粮草。其中各边将官若能使敌骑不敢临边驻牧、并能在边外自行开地的,任其开垦耕种,不在此限。
凡查豁税粮田土。正统四年奏准:浙江、江西、福建,以及直隶苏州、松江等府,凡官民田地因水塌涨出的地方,令所在有司逐一丈量;涨出多余的,给附近小民承种,照民田则例起征;塌没无田的,一律开豁税粮。
○成化七年,下令湖广、河南二布政司流民遗留的平川田地,分拨各州县土著中丁多有力及田少之家承种起征;若是深山大谷新开垦田地,原属应禁山场的,都开豁税粮。
○嘉靖十五年
下诏:各处水塌、沙压等项田地税粮,累及百姓分摊代纳、曾经具奏过的,由抚按官查勘明白,照例除豁;各卫所有释放军伍遗留的屯粮,累及官旗代纳的,也予查勘除豁。
○又题准:甘肃镇勘查过被水冲、沙压、沟渠冲断,以及隔在境外的甘州前后、永昌、凉州、镇番、庄浪、西宁、古浪等卫所,实际起征、用以措办边储的田地共六百七十九顷六亩一分六厘二毫,该纳粮六千九百五十九石
泊南泊北、梁城所东、及水泊餘地、共九百八十顷、九十九亩有零。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九十三亩有零。行令该县、俱照原拟轻重则例、徵银解部、以备边储
○又题准、查勘过
仁寿清寧未央三宫官地、六十二处堪种、并芦苇徵银不等地、计一万六千一十五顷四十七亩零。岁该徵租银三万七千八百三两五钱九分零。内
仁寿清寧二宫、比原额勘多银五千三百九十四两三钱零。
未央宫比原额勘少银二千六百二十二两三钱零。各州县照例徵银、另批解部收候。係原额者、年终类进。係勘多者、除补
未央宫勘少额数外。餘补各宫灾免、补凑进用
○二十年议准、顺天等府、宝坻、丰润、武清、静海、兴济五县、水占荒硷。勘减
仁寿清寧二宫官地银五千三百四十五两五钱四分零。将通州大兴等州县原入官备边勋戚等项地租银、四千一百二十二两八钱六分五釐七毫六丝七忽、改补。及将原勘多餘、备补各宫灾免银二千七百七十一两九钱八分七釐一毫九丝五微六纤五渺数内摘补外。其餘备补灾免银一千五百四十九两三钱五釐四毫二丝六忽三微一纤五渺、仍存补凑进用。二宫前项水占荒硷田土、改作入官备边。候水退、另行召佃、徵银解部
○又题准、三宫原额、及新改补地土子粒银两、自本年為始、至二十五年止、通借济边支用
○万历二年奏准、
仁寿清寧未央三宫庄田、坐落顺天河间等府。每年额徵子粒银三万七千八百三两五钱九分零。内除
未央宫庄田、量拨供奉
景陵香火、每年该银九百八两九钱五分七釐四毫。实该进银三万六千八百九十四两六钱三分八釐零。前项官庄田地、俱係膏瘦。每亩止徵课三分、或二分。坐落各该地方亩数、逐一丈量。将清查出田土、改正过姓名、佃种地亩、应纳子粒、备细造册奏缴。仍造青册一样四本。一送户部。一留屯田御史。餘留该府州县、以后再有延欠奸豪。该州县按名径申屯田御史处治
凡勋戚寺观田土。洪武十五年、令天下僧道常住田土、不许典卖
○正统十三年、令各处寺观僧道。除洪武年间置买田土。其有续置者、悉令各州县有司查照散还於民。若废弛寺观遗下田庄、令各该府州县踏勘、悉拨与招还无业、及丁多田少之民。每户男子二十亩。三丁以上者、三十亩。若係官田、照依减轻则例、每亩改科正粮一斗。俱為官田。如有绝户、仍拨给贫民。不许私自典卖
○景泰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寺观量存六十亩為业。其餘拨与小民佃纳税粮
○成化十六年、令福建僧寺、及有寺无僧田土、每寺除徵粮、及百亩以下、其多餘田地、给与小民领种
○嘉靖八年、令各抚按官、委官查勘所属州县原额税粮内、绝户无徵、并沙压崩陷若干。
译九斗七升四合四勺六抄,照例除豁,以纾解民困;若日后水退可耕种,仍旧招人陆续佃种,以备军储。
凡各官田土。嘉靖八年题准:查勘过丰润县仁寿宫余地九百一十四顷三十七亩有零,泊南泊北、梁城所东及水泊余地共九百八十顷九十九亩有零,芦苇地一千三百二十二顷九十三亩有零,令该县都照原拟轻重则例征银解部,以备边储。
○又题准:查勘过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官地六十二处可耕地,连同芦苇征银不等的地,共一万六千零一十五顷四十七亩多,年该征租银三万七千八百零三两五钱九分多。其中仁寿、清宁二宫比原额多勘出银五千三百九十四两三钱多,未央宫比原额少勘银二千六百二十二两三钱多。各州县照例征银,另批解部收候;属原额的年终统一进呈;属多勘出的,除补未央宫少勘的额数外,其余补凑各宫灾免、补足进用。
○嘉靖二十年议准:顺天等府宝坻、丰润、武清、静海、兴济五县,水占荒硷之地,勘减仁寿、清宁二宫官地银五千三百四十五两五钱四分多,将通州、大兴等州县原入官备边勋戚等项地租银四千一百二十二两八钱六分五厘七毫六丝七忽改补,以及从原勘多余、备补各宫灾免银二千七百七十一两九钱八分七厘一毫九丝五微六纤五渺内摘补外,其余备补灾免银一千五百四十九两三钱零五厘四毫二丝六忽三微一纤五渺,仍存留补凑进用;二宫前项水占荒硷田土,改作入官备边,待水退后另行招佃,征银解部。
○又题准:三宫原额及新改补地土子粒银两,自本年起,至嘉靖二十五年止,通融借用济边支用。
○万历二年奏准:仁寿、清宁、未央三宫庄田,坐落顺天、河间等府,每年额征子粒银三万七千八百零三两五钱九分多,内除未央宫庄田酌拨供奉景陵香火,每年该银九百零八两九钱五分七厘四毫,实该进银三万六千八百九十四两六钱三分八厘多。前项官庄田地都是瘠薄之地,每亩只征课三分或二分。坐落各该地方亩数,逐一丈量,将清查出的田地、改正过的姓名、佃种地亩、应纳子粒,备细造册奏缴,仍造青册一样四本,一送户部,一留屯田御史,其余留该府州县;此后再有拖欠奸豪的,该州县按名径直申报屯田御史处治。
凡勋戚寺观田土。洪武十五年,下令天下僧道常住田地,不许典卖。
○正统十三年,下令各处寺观僧道,除洪武年间购置的田地外,凡有续置的,一律令各州县有司查明散还给百姓。若是废弛寺观遗留下的田庄,令各该府州县踏勘,一律拨给招回的无业者及丁多田少的百姓,每户男子二十亩,三丁以上的三十亩;若属官田,照减轻则例,每亩改科正粮一斗,都算作官田。若有绝户的,仍拨给贫民,不许私自典卖。
○景泰三年,下令各处寺观田地,每寺观酌留六十亩为业,其余拨给百姓佃种纳税粮。
○成化十六年,下令福建僧寺,凡有寺无僧的田地,每寺除征粮及一百亩以
就将所在原无粮差寺田、尽数查出、照例起科。遇造黄册。编入里甲、一体纳粮当差、以补前数。不许势豪之家、乘机侵夺
○又令各抚按官、查有荒废寺观、无僧行住持。及遗下田產、无人管业者。照彼中时价、召人承买。改名入册、办纳粮差
○九年题准、查勘过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广平顺德六府、所属通州大兴等六十七州县、勋戚内臣寺观庄田、共四百一十九处。计地四万四千一百二十五顷四亩七釐八毫五丝七微七尘。除原係官民草场粮地、例该退给。及杂占自种芦苇等项外。实堪耕种徵银不等地、二万八千六百六十五顷二亩九分零。照例每亩徵银、上则三分。中则二分。中下则一分五釐。下则一分。解部给领。其顺天保定河间广平四府、所属昌平大兴等三十六州县。勋戚等官、开垦置买、不行报官纳粮。与旁枝等项应革庄田。并各庄田内、量出多餘地土。及先年查勘还官庄场、同鹰房司革过草场等项、共一百九处。计一万三千二百八十四顷一十七亩二分六釐九毫五丝五忽五微九尘。除杂占不堪耕种外。堪种徵银不等地、五千二百六十二顷八十二亩六分一釐二丝七忽七微七尘。另筑封界。量地减轻。徵银解部。转发太仓银库、接济边餉。管庄人役、尽数取回。如违照例问发边卫充军。各寺观庄田、亦於佃户内、审立庄头一人、收解该州县给领。不许僧道自行收租
○十六年题准、福建废寺遗田、实係拋荒者、召佃纳租。依期与民粮带徵。若係有僧行住持、编入里甲、纳粮当差者、俱令照旧管业
○二十一年题准、福建各寺观田土、已卖者、俱要收入承买人户内、纳粮当差。见在者、若盈五顷、抽田一顷。五十顷、抽田十顷。仍给僧道掌管。每亩除粮外、纳租银一钱备賑。不及前数者、勿论
○隆庆二年、令元佑宫季修阅视具奏等规、尽行停止。庄田尽数追夺还官。就令原佃人户承种。照依原额、徵纳租银。每岁行承天府委官管收。专备修筑堤岸之用
凡草场牧地。正德十六年、令各马房仓场监督主事、不妨原务。提督该房官旗人等。将原马房地土、查明顷亩。设立封堆。开挑濠堑。呈部照验。仍时常踏勘查考
○嘉靖八年题准、查勘过正阳等九门外苜蓿草场地、共一百三顷七十二亩四分七釐二毫三忽八微七尘。除原牧马水占不堪耕种外。实该堪种地一百顷九十四亩六分四釐二毫七丝一忽八微七尘。内存留四十顷、分為四总。每总、地十顷、把总官一员、军人三十名、照旧种办苜蓿、以供内厩喂养。多餘官军、退回差操。其餘每亩、上则徵银五分。中则四分。下则三分。岁该银三百两八钱三分六釐。召佃徵银解部。该监不得干预
○又题准、查勘过御马草场五十七处、实在地、共三万三千三百六十二顷五十九亩零。
译下的部分外,其余多余田地,给百姓领种。
○嘉靖八年,下令各巡抚按察官,委派官员查勘所属州县原额税粮内,凡绝户无从征收的,以及沙压崩陷的数目,就将所在原来无粮差的寺田尽数查出,照例起征;遇造黄册时编入里甲,一体纳粮当差,以补前数,不许势豪之家乘机侵夺。
○又下令:各巡抚按察官,凡查有荒废寺观、无僧行住持,及遗留田产无人管业的,照当地时价招人承买,改名入册,办纳粮差。
○嘉靖九年题准:查勘过顺天、保定、河间、真定、广平、顺德六府所属通州、大兴等六十七州县,勋戚内臣寺观庄田共四百一十九处,计地四万四千一百二十五顷四亩七厘八毫五丝七微七尘。除原属官民草场粮地依例应退给的,及杂占自种芦苇等项外,实际可耕种征银不等的地二万八千六百六十五顷二亩九分多,照例每亩征银:上则三分,中则二分,中下则一分五厘,下则一分,解部收领。其中顺天、保定、河间、广平四府所属昌平、大兴等三十六州县,勋戚等官开垦置买、未曾报官纳粮的,与旁支等项应革除的庄田,以及各庄田内量出的多余地土,还有先年查勘归还官府的庄场、连同鹰房司裁革过的草场等项,共一百零九处,计一万三千二百八十四顷一十七亩二分六厘九毫五丝五忽五微九尘,除杂占不堪耕种的外,可耕种征银不等的地五千二百六十二顷八十二亩六分一厘二毫七忽七微七尘,另筑界封,酌情减征,征银解部,转发太仓银库,接济边饷;管庄人役尽数取回,如有违反的,照例问罪发边卫充军。各寺观庄田,也在佃户内审定立庄头一人,收解该州县给领,不许僧道自行收租。
○嘉靖十六年题准:福建废寺遗留的田地,确实抛荒的,招佃纳租,依期与民粮一并征收;若有僧行住持、编入里甲纳粮当差的,都令照旧管业。
○嘉靖二十一年题准:福建各寺观田地,已经卖出的,都要收入承买人户名下,纳粮当差;现存的,若满五顷,抽田一顷;满五十顷,抽田十顷,仍给僧道掌管,每亩除粮外纳租银一钱备赈;不到前述数目的,不予处理。
○隆庆二年,下令元佑宫季修阅视具奏等规定,一律停止,庄田尽数追夺归还官府,就令原佃人户承种,照原额征纳租银,每年由承天府委官管收,专备修筑堤岸之用。
凡草场牧地。正德十六年,下令各马房仓场监督主事,不妨碍原有职务,督促该房官旗人等,将原马房地土查明顷亩,设立封堆,开挖濠堑,呈部照验,仍时常踏勘查考。
○嘉靖八年题准:查勘过正阳等九门外苜蓿草场地共一百零三顷七十二亩四分七厘二毫三忽八微七尘,除原牧马、水占不堪耕种的外,实际可耕种地一百顷九十四亩六分四厘二毫七丝一忽八微七尘,内存留四十顷分为四总,每总地十顷,把总官一员、军人三十名,照旧种植苜蓿以供内厩喂养,多余官军退回差操;其余每亩上则征银五分、中则四分、下则三分,年该银三百两八钱
除杂占水硷、并存留牧马外。实该徵解备买草料地、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六顷七十四亩零。并原备给修理公廨地、四百三十顷。俱每亩徵银三分。除修理公廨银一千二百九十两、马房自行徵收外。草料地银七万七千八百七十两二钱四分零、照例召佃。徵解户部支用。有餘、留备灾伤。其岁派北直隶山东河南各马房料草、以后斟酌免派。量减原价。徵银解部。转发太仓交纳。庄头佃户、务审编殷实充当、上等官地不过二顷。中等不过一顷五十亩。下等不过一顷。庄头不过四顷。仍置立印信文簿三本、备开各户种地徵银数目。一送户部。一送该府。一收贮该州县、备照查考
○又题准、查勘过东直门里外、并吴家驼牛房草场、实在堪种地、四百六十三顷八十七亩九分七釐三毫四丝七忽。岁该租银一千六百八十七两七钱二分四釐二毫五丝一忽四微五纤。蕃牧所徵完解部、给领买补牛隻。西琉璃厂羊房草场空閒地、九顷六十五亩九分九釐六毫一丝四忽。岁该租银三十两。司牲司徵完、解光禄寺支用。顺义县北草场东上林苑监良牧署养牲地、二千六百四十顷七十六亩三分五釐七毫九丝九忽九微五尘。并水田九十一亩八分五毫一忽八微。房屋一百三十五间。岁该租银七千九百四十七两六钱七分一釐二毫四丝一忽七微八纤五渺。俱上林苑监徵完解部。听给光禄寺买办。如有支餘银两、候各该地方灾伤补给
○又题准、安州等处牧马草场地、一百一十九顷九十亩五分、外鹰房按鹰地、九十八顷七十一亩四分。差官丈量。召民佃种。照草场事例、每亩徵银三分、解部、送太仓银库、作正支销
○又令兴州左、兴州右、兴州前、遵化、东胜右、忠义中、开平中、宽河、梁城等九卫所、秋青草地亩银两、改派大润库上纳。放支山海蓟州镇朔等卫、遇例改选指挥千百户等官、折俸
○十年、令提督屯田御史、及各该主事、将各马房草场地土依原册内顷亩数目、自召佃后為始、照例徵银解部。转送太仓银库交收、以备草料支用。若有豪猾不行解纳、及多占者、问罪
○十三题准、清查过
御马监并坝大等二十马房草场、及马神庙香火地、五十七处、共地三万一千五百五十九顷四十九亩零。除杂占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顷一十六亩零、存留牧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顷五十七亩、修缮马营地一百三十顷、及大马往回住牧漷县草场地一十七顷七十二亩、免南水占地三十六顷外。该户部徵收子粒者、二万一千七百五十七顷二十四亩零。属
御马监徵银修理公廨者、四百三十顷。其餘拋荒硷薄、未经召佃者、四千一百七十顷六十九亩零。 【万历六年册报、各马房徵银地二万二千四百八十顷五十五亩三分一釐零。
译三分六厘,招佃征银解部,该监不得干预。
○又题准:查勘过御马草场五十七处,实在地共三万三千三百六十二顷五十九亩多,除杂占水硷及存留牧马外,实际该征解备买草料的地二万五千九百五十六顷七十四亩多,加上原备给修理公廨的地四百三十顷,都每亩征银三分;除修理公廨银一千二百九十两由马房自行征收外,草料地银七万七千八百七十两二钱四分多照例招佃、征解户部支用,有余的留备灾伤。其每年派给北直隶、山东、河南各马房的料草,此后斟酌免派,酌减原价,征银解部,转发太仓交纳。庄头佃户务必审慎选定殷实之人充当,上等官地不超过二顷,中等不超过一顷五十亩,下等不超过一顷,庄头不超过四顷,仍设置印信文簿三本,登记各户种地征银数目:一送户部,一送该府,一收贮该州县备照查考。
○又题准:查勘过东直门里外及吴家驼牛房草场,实际可耕地四百六十三顷八十七亩九分七厘三毫四丝七忽,年该租银一千六百八十七两七钱二分四厘二毫五丝一忽四微五纤,由蕃牧所征收完毕解部,用于购补牛只。西琉璃厂羊房草场空闲地九顷六十五亩九分九厘六毫一丝四忽,年该租银三十两,由司牲司征完解光禄寺支用。顺义县北草场东上林苑监良牧署养牲地二千六百四十顷七十六亩三分五厘七毫九丝九忽九微五尘,连同水田九十一亩八分五毫一忽八微、房屋一百三十五间,年该租银七千九百四十七两六钱七分一厘二毫四丝一忽七微八纤五渺,都由上林苑监征完解部,听候给发光禄寺买办。若有支余银两,等候各该地方灾伤时补给。
○又题准:安州等处牧马草场地一百一十九顷九十亩五分,另外鹰房按鹰地九十八顷七十一亩四分,差官丈量,招民佃种,照草场事例每亩征银三分,解部送太仓银库,作正项支销。
○又下令:兴州左、兴州右、兴州前、遵化、东胜右、忠义中、开平中、宽河、梁城等九卫所秋青草地亩银两,改派大润库上纳,用以放支山海、蓟州、镇朔等卫遇例改选指挥、千百户等官的折俸。
○嘉靖十年,下令提督屯田御史及各该主事,将各马房草场地土依原册所载顷亩数目,自招佃后开始,照例征银解部,转送太仓银库交收,以备草料支用;若有豪猾之人不肯解纳,以及多占的,问罪。
○嘉靖十三年题准:清查过御马监并坝大等二十马房草场,及马神庙香火地五十七处,共地三万一千五百五十九顷四十九亩多,除杂占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顷一十六亩多、存留牧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顷五十七亩、修缮马营地一百三十顷,以及大马往返驻牧漷县草场地一十七顷七十二亩、免征南水占地三十六顷外,该由户部征收子粒的二万一千七百五十七顷二十四亩多;属御马监征银修理公廨的四百三十顷;其余抛荒硷薄、未经招佃的四千一百七十顷六十九亩多。【万历六年册报:各马房征银地
户部徵银地一万九千七百九顷五十亩零。徵银四万六千八百七十九两一钱四分三釐零。御马监修理公廨地二千七百七十一顷四亩零。径自徵银八千三百一十三两一钱三分零】
○三十二年、令勘过大名广平二府牧地、三千一百二十五顷二十一亩七分零。内除拋荒等项。堪种地、岁徵银八千九百三十五两四钱七釐零。分别夏秋二税、徵解太仓、专备京营马匹草料
○隆庆六年、令陕西苑马寺牧地、实有五万五千三百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一分零。内川地一万二千一百二十顷零。坡地三万一千九百三顷零。山地一万一千三百七顷零。将七苑册开见在马一万六百七十四匹。除驹骡一千九百四匹、例不给地。议每騍马一匹、定给川地一百三十亩。儿騸马一匹、各给川地五十亩、坡山地五十亩。川地不足苑分、每顷或给坡地一顷五十亩、或给山地二顷、抵算。共该除一万二千三百五十一顷一十九亩二分零、除外。川地五千三百九十二顷零、每顷议徵银六钱。坡地二万八千二百八十三顷零、每顷议徵银四钱。山地九千二百九十四顷零、每顷议徵银三钱。共徵银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七两四钱八分零。又将节年另议混互不明、分争不已地土、照例起科、共二千二百五十八顷。该银九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零。俱查照徵收、专备军餉、扣抵固原年例军餉
○又令苑马寺牧地、照依原拟、分别川坡山三等。定拟徵银数目、立為定额。每年收解固原兵备道、专备军餉支用。本部将应发该镇年例银内扣除
凡诡寄投献等禁例。洪武初令、凡民间赋税、自有常额。诸人不得於
诸王、駙王、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土山场窑冶、遗害於民。违者治罪
○十五年、令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许受寄之家首告。就赏為业
○十八年令、将自己田地、移坵换(土商)、诡寄他人。及洒派等项。事发到官、全家抄没、若不如此。靠损小民
○正统九年奏准、顺天府所属地土有限。今后公侯駙马伯等官、在京年久。及外夷人员、曾经拨地安插住坐者。不许奏讨田地
○天顺二年、
译二万二千四百八十顷五十五亩三分一厘多,户部征银地一万九千七百零九顷五十亩多,征银四万六千八百七十九两一钱四分三厘多;御马监修理公廨地二千七百七十一顷四亩多,径自征银八千三百一十三两一钱三分多】
○嘉靖三十二年,下令勘查过大名、广平二府牧地三千一百二十五顷二十一亩七分多,内除抛荒等项外,可耕种地年征银八千九百三十五两四钱七厘多,分夏秋二税征解太仓,专备京营马匹草料。
○隆庆六年,下令陕西苑马寺牧地实有五万五千三百二十二顷二十六亩一分多,内川地一万二千一百二十顷多、坡地三万一千九百零三顷多、山地一万一千三百零七顷多。将七苑册报现有马一万零六百七十四匹,除驹骡一千九百零四匹依例不给地外,议定每骒马一匹给川地一百三十亩,儿骟马一匹各给川地五十亩、坡山地五十亩;川地不够苑分的,每顷或给坡地一顷五十亩,或给山地二顷抵算,共该除一万二千三百五十一顷一十九亩二分多,除外川地五千三百九十二顷多,每顷议征银六钱;坡地二万八千二百八十三顷多,每顷议征银四钱;山地九千二百九十四顷多,每顷议征银三钱;共征银一万七千三百三十七两四钱八分多。又将历年另议、混淆不明、争议不休的地土,照例起征,共二千二百五十八顷,该银九百八十三两一钱六分多,都查照征收,专备军饷,扣抵固原年例军饷。
○又下令:苑马寺牧地照原拟分别川、坡、山三等,定拟征银数目,立为定额,每年收解固原兵备道,专备军饷支用,本部将应发该镇年例银内予以扣除。
凡诡寄投献等禁例。洪武初年下令:凡民间赋税自有常额,任何人不得向诸王、驸马、功勋大臣及各衙门妄献田地山场窑冶,遗害百姓,违者治罪。
○洪武十五年,下令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的,许受寄之家举报,就赏给他作为己业。
○洪武十八年下令:将自己田地移坵换段、诡寄他人,以及分摊转嫁等项,事发到官的,全家抄没;若不如此严惩,就会损害小民利益。
○正统九年奏准:顺天府所属地土有限,此后公侯驸马伯等官在京年久,以及外夷人员曾经拨地安插居住的,不许再奏请讨要田地。
○天顺二年,
敕皇亲公侯伯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田地起盖房屋。把持行市、侵夺公私之利。事发、坐以重罪。其家人、及投託者、悉发边卫永远充军
○成化二年题准、公侯駙马伯及勋戚大臣之家、有将官民地土、妄称空閒、朦朧奏讨。及令家人伴当、用强侵占者。行移法司、先将抱本奏告人、拏问如律。干碍主使教令人员、奏请拏问。仍追究报地投献之人。该府州县官阿附权势、容令占种、不即具奏者。事发、一体究治
译皇帝下令:皇亲、公侯伯及文武大臣,不许强占官民的田地、建盖房屋,也不许操纵市场、侵夺公家和私人的利益。事情一旦查发,按重罪论处。他们的家人以及投靠依附的人,一律发配边远卫所永远充军。
○成化二年议定:公、侯、驸马、伯以及有功勋的外戚大臣之家,凡有将官民的田地,谎称是空闲之地,含糊其辞地奏请索取的;以及指使家人、伙计仗势强行侵占的,都要移交司法官署,先把主动出面呈报状纸的人拿来审问,依法治罪。凡牵连到主使、指使他人办理此事的人,奏请皇帝将其拿问。同时还要追查究办那些报出地亩、投献土地的人。至于该管的府、州、县官员,若阿谀依附权贵,容许他人占种土地而不立即上奏的,一旦事发,一并追究治罪。
○弘治二年、令
皇庄、及
皇亲公侯駙马伯等官庄田。如遇灾伤。俱令照依民田灾伤分数徵收。其各处
王府、不许置买田地、霸占民业
○三年奏准、今后如有
皇亲、并权豪势要之家、奏讨地土。非奉
旨看了来说。一切立案不行。仍要追究拨置主谋之人、参送问罪。本部仍行都察院、转行巡视五城、及巡按御史、出榜晓諭、禁约军民人等、敢有投託势要之家、充為家人、及通同旗校管庄人等、妄将民间地土投献者。事发、悉照天顺并成化十五年钦奉
敕旨事例。问发边卫永远充军
○十一年、令今后额办钱粮田地、不许
王府奏讨
○十三年题准、凡军民人等。将争兢不明、并赏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朦朧投献
王府、及内外官势之家、捏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閒地土。
祖宗朝俱听民儘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种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十五年议准、各
王府
皇亲侯伯庄田地土店肆等项。如有强夺侵占。并管庄人役、生事害民。抚按官拏问发遣。应参奏者参奏
○嘉靖六年
詔、户部通行各抚按衙门、转行各司府州县官。民间田地、悉照册籍应当粮差。查出奸弊、即為究治改正。不许一概丈量改科。自立新法、生事扰民
○又
詔勋戚之家、除
钦赐庄田之资养赡外。再不许听信拨置、将有主之业、朦朧陈乞、违者、许本部该科、参究处治
○八年奏准、清查部科道等官、将各该勋戚田土、尽数查出。内有世远秩降、果係宗派、照旧不动外。若世远、本房子孙已绝、傍枝影射冒占者、於内量存三分之一、以為修坟办祭之资。其餘尽革入官。照例徵银解部、以备边餉。其戚畹开垦置买田土、欺隐不行报官者。比照功臣田土律例、一体追断
○又令云南总兵官田土。果係先年给赐者。将正数庄民、计田分户、佃纳子粒。如有额外侵占民业、并投献等项、悉照例退给军民住种、纳粮当差。一应投充影射庄户、严加查究。积年极恶、照例发遣
○又议准、受献田土之人、与投献人、一体永远充军。事干勋戚。追究管庄佃僕。永為定例
○又议准、甘肃各卫所湖场。抚按等官查照节次题准禁革事例、通行本镇。镇总副参游守等官、如有相承占据者、即照马房迷黑二湖、退出还官、一体免罪。如有仍前霸占抗违者、参奏治罪。仍会委各道风力官员、将闔镇草场、通查坐落远近四至顷亩。已经给拨者、听便。或开垦。或採草纳粮。其餘尽行给拨卫所官军、採草牧放
○十一年题准、陕西地方入官庄基地土。
译○弘治二年,规定皇庄以及皇亲、公侯、驸马、伯等官员的庄田,如遇灾害损伤,一律按照民田受灾的分数标准来征收赋税。各处王府,不许购置田地、霸占百姓的产业。
○弘治三年奏准:今后如有皇亲以及权贵豪强之家奏请索要土地的,如果没有奉旨查勘核实,一律不予立案办理。仍要追究出主使谋划的人,参劾送交治罪。本部仍行文都察院,转行巡视五城御史及巡按御史,出榜告谕,禁止约束军民人等,敢有投靠依附权势豪强之家、充当其家人,以及勾结旗校、管庄人等,妄将民间土地投献者,一经查获,一律照天顺年间及成化十五年钦奉的敕旨事例,判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
○弘治十一年,规定今后额定征收钱粮的田地,不许王府奏请索要。
○弘治十三年题准:凡军民人等,将有争议不明的、以及曾经受赏赐的、以及民间起科纳税的、僧道寺观的各类田地,含糊不清地投献给王府及内外官员权势之家,捏造契约典卖的,投献之人判处发配边卫永远充军,田地发还寺观及应得之人管业。其接受投献的人家家长以及管庄人,一并追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的空闲土地,祖宗历朝以来都听任百姓尽力开垦耕种,永不起科纳税。如有强占耕种、投献的,一律照前例判处发配。
○弘治十五年议准:各王府、皇亲、侯伯的庄田、地土、店铺等项,如有强夺侵占的,以及管庄人役滋事害民的,由巡抚、巡按官逮捕审问、发落遣送;应当参奏的予以参奏。
○嘉靖六年,下诏户部通行各巡抚巡按衙门,转行各司、府、州、县官员:民间田地,一律按照册籍应当承担的粮差办理,查出弊端的,即予追究纠正,不许一概重新丈量、改变科则,擅自设立新法,滋事扰民。
○又下诏勋戚之家:除钦赐庄田供其资养赡用外,再不许听信他人拨弄怂恿,将有主之业含糊其辞地陈请索要,违反者,允许本部及该科给事中参劾追究处治。
○嘉靖八年奏准:清查各部、科、道等官,将各勋戚的田地尽数查出。其中世代久远、爵秩降等的,如果确实是原宗派,照旧不动;如世代久远、本房子孙已经绝嗣、由旁支冒名占据的,从中酌留三分之一,作为修坟办祭之用,其余全部收归官府,照例征收银两解送户部,以备边饷之用。戚畹之家开垦、购置的田地,隐瞒不上报官府的,比照功臣田地的律例,一并追究断罪。
○又下令:云南总兵官的田地,凡确系先前年间赐予的,将正数田地按庄民分户,佃户按数交纳子粒。如有额外侵占民业以及投献等情形的,一律照例退还给军民居住耕种,交纳粮差;一切投充、冒名占据的庄户,严加查究,多年为恶极重的,照例发配遣送。
○又议准:接受投献田地的人与投献之人,一律永远充军;事涉勋戚的,追究管庄佃仆,永为定例。
○又议准:甘肃各卫所的湖场,由巡抚、巡按等官查照历次题准禁止革除的事例,通行本镇;镇、总、副、参、游、守等官如有沿袭占据的,即照马房、迷黑二湖的先例,退出还官,一并免罪
如有豪强占种。即令自首还官、卖银贮库、认纳无主粮差。违者、从重问拟。仍追花利
○十二年、令各抚按官、清查边江滨海草场、涂田、滩地、山场、湖荡、芦洲、沙洲、并寺观田地等、被官豪大户夺占者、不分新旧、入官变卖、积穀以备賑济。公文到日、限一月以里、自首退出。敢有执吝。在京官员、并在外五品以上官、指名参奏。其餘径自处治。通行造册奏缴
○二十二年、令各边镇守养廉地土。论亩收税。俱贮都司专备总督大臣取用犒赏。如有势豪占种、及官府侵欺者、许其首正。递年花利、并免追究违者、从重治罪
○二十四年题准、各
王府除
钦赐地土不动外。其空閒官田、并军民徵粮地土、敢有私自投献、捏契典卖者、许被害之人告发。所在官司、即与丈量明白改正。还官给主。投献之人、照例问发
○三十九年、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种田土。无知军民、互為投献者。抚按官将土司查究。军人目把人等、各照例发遣。田土价银入官
○四十三年、令河南各
王府郡王而下。但有置买民田者。尽数查出、附与原卖各裡甲项下。即以佃户的名、编立户籍。凡正杂差役、俱要与平民一体派编。先将查过田粮造册二本。一本啟
亲王。一留有司、以便稽查。民间有愿将田地、卖与宗室者、先将田粮数目报官、以凭附册编差。违者、以投献论
○隆庆二年令、天下有
王府去处。或有仪宾军校、诱引奸豪、投献田宅。及
宗室公然借名置买、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验契查实。先将投献人依律究遣。田宅入官。另给军民管种输租、以补各
宗禄粮之缺。中有宗室执留占吝。就照民间编纳差粮则例、儘数抵扣应得禄粮。方行补给。有司滥受馈遗、阿纵不举者、抚按纠劾重治
○万历十二年题准、昌平州地土。除拨给
陵庄果园。及勋戚庄田外。其见係民间耕种者、永為州民恆產、不许勋戚奏讨
给赐
凡各
王府有庄田。在京
王府有养赡及香火地。
公主郡主及夫人有赐地。公侯伯有给爵、及护坟地。又有给赐圣贤后裔、及安插夷官各不等。有
特赐者。有世守者。有退出者。不能具载。止载常行例於左
凡赐勋戚庄田。成化六年题准、各
王府及功臣之家、
钦赐田土佃户、照原定则例、将该纳子粒、每亩徵银三分。送赴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关领。不许自行收受
○嘉靖七年题准、查勘过顺天等八府各项庄田。除额外多占、遵奉查给军民。其餘悉听照旧管业。今后应赏地土。随品级定制。凡远遗庄田。别其世之亲疏、量為裁革。至於戚畹开垦置买、不行报官纳粮者。照功臣律例、一体追断
○十年题准、勋戚庄田。
译;如仍前霸占抗拒不遵的,参奏治罪。仍会同委派各道有魄力的官员,将全镇草场彻底查明坐落远近、四至、顷亩。已经拨给的,听其自便,或开垦或采草纳粮;其余全部拨给卫所官军采草放牧。
○嘉靖十一年题准:陕西地方收归官府的庄基地土,如有豪强占种,即令其自首归还官府,卖出银两存入库房,认领交纳无主的粮差;违者从重问罪,仍追缴利息收益。
○嘉靖十二年,下令各巡抚巡按官清查边地、江边海滨的草场、涂田、滩地、山场、湖荡、芦洲、沙洲以及寺观田地等,凡被官府豪绅大户夺占的,不论新旧,一律收归官府变卖,积存粮食以备赈济。公文到达之日,限一个月以内自行首告退出;敢有依仗吝惜不肯归还的,在京官员以及外地五品以上官员,指名参奏;其余的径直予以处治,一律造册奏报呈缴。
○嘉靖二十二年,下令各边镇守养廉的地土,按亩收税,一律存贮都司,专门备总督大臣取用犒赏。如有势豪占种以及官府侵吞的,允许其自首改正,历年的收益免于追究;违者从重治罪。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各王府除钦赐土地不动外,其空闲的官田以及军民纳粮的地土,敢有私自投献、捏造契约典卖的,允许受害人告发,所在官府即行丈量核实改正,归还官府发给原主;投献之人照例判处发配。
○嘉靖三十九年,下令宣慰土司越境收种田地,无知军民互相投献的,由巡抚巡按官查究土司;军人、目把人等,各照例发配遣送;田地价银收归官府。
○嘉靖四十三年,下令河南各王府郡王以下,凡有购置民田的,尽数查出,附入原卖田地所在的里甲之下,即以佃户之名编立户籍,凡正税杂役,都要与平民一体分派编排。先将查过的田粮造册两本,一本呈报亲王,一本留存有司,以便稽查。民间有愿意将田地卖给宗室的,先将田粮数目报官,以凭附入册籍编派差役;违者以投献罪论处。
○隆庆二年,下令天下有王府的地方,或有仪宾、军校,引诱奸猾豪强之人投献田宅,以及宗室公然借名购置、倚仗势力不缴纳差粮的,由有司查验契约核实情况,先将投献之人依律追究遣送,田宅收归官府,另行发给军民管理耕种交纳租税,以补足各宗室禄粮的缺额。其中如有宗室执意留占吝啬不放的,就照民间编纳差粮的则例,尽数抵扣其应得的禄粮,然后再行补给。有司如贪滥接受馈赠、纵容包庇不予举发的,由巡抚巡按纠劾重治。
○万历十二年题准:昌平州的地土,除拨给陵庄果园以及勋戚庄田外,凡现由民间耕种的,永远作为州民的固定产业,不许勋戚奏请索要。
【给赐】
凡各王府都有庄田;在京王府有养赡地及香火地;公主、郡主及夫人有赐地;公侯伯有给爵地及护坟地;又有赐给圣贤后裔以及安插夷官的各类土地,各不相同。有特赐的,有世代承守的,有退出归还的,不能一一详尽记载,只记载常行的条例列于下:
凡赐给勋戚庄田:成化六年题准,各王府及功臣之家钦赐田土的佃户,照原定则例,应纳的子
议定徵银解部。上地徵银三分。中地二分。下地一分五釐。如有司不行用心徵解。过限三月不完者、府州县管粮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县掌印官住俸。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粮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司掌印官住俸。仍要填註循环文簿、依限送部查考
○十六年、
敕差科道部属官各一员、前去会同巡按、查勘八府庄田。但自正德以来、朦朧投献、及额外侵占者、尽行查出。各依拟给主召佃。管庄人员、尽数取回。著管屯田僉事、兼带督管。该徵税租、照依原定则例、折收银钱。原係
皇庄者、解部类进。係
皇亲者、赴部关领。不许自行收受
○二十九年、令凡
公主国公下庄田。世远者、以十分為率、内儘一处、拨给三分。其餘七分、尽数追出还官、徵银解部、以补官庄备边之需。若爵级已革。除补足宫庄额数外。餘剩地亩、照例徵银解部济边。或量留五分、给与的亲承继人员管业、以备护坟香火之用。其餘五分还官。寺观太监下、自买营造丘陇、奏免粮差地、不及三顷者、容令照旧。若至三顷之外、量免其养马均徭差役。每亩督办纳子粒三分、解部
○隆庆二年题准、以后奏请庄田。乞
钦定数目拨给。其年远勋戚、行屯田御史、查自封爵之日為始、传派五世、亲服已尽者、止留庄田百顷。或枝派已绝。并爵级已革。尽行追夺还官
○又题准、元勋后裔、传派五世者、原议百顷之外、今再留一百顷。如係勋戚相半者、再留五十顷
○万历九年议准、勋戚庄田、五服递减。勋臣止於二百顷、已无容议。惟戚臣、如始封本身為一世。子為二世。孙為三世。曾孙為四世。曾孙之子為五世。以今见在官品為始。以今见留地数為准。係二世者、分為三次递减。係三世者、分為二次递减。至五世、止留一百顷為世业。如正派已绝。爵级已革。不论地亩多寡。止留地五顷。给旁枝看守坟塋之人
○又题准、勋戚庄田。有司照例、每亩徵银三分。解部验给。如有纵容家人下乡、占种民地、及私自徵收、多勒租银者。听屯田御史参究
凡赐圣贤后裔。景泰二年、给还顏孟二庙祭田六十顷。又增给田二十顷。佃户各十家
凡给赐夷官。正统元年、拨赐河间府等处、安插外夷官员田土、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
○九年、令外夷归附官员、未曾安插、该给田土者、都督二百五十亩。都指挥二百亩。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卫镇抚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
○又令迤北来降夷人。每人拨与德州田地五十亩
○十二年、令西北归附夷人、每人拨地八十亩、耕种自给
○天顺六年
詔、以沙州卫、苦峪城西北地、阿千卜刺、直至苦峪川边地。
译粒每亩征银三分,送到本管州县上纳,令各该人员领取,不许自行收受。
○嘉靖七年题准:查勘顺天等八府的各项庄田,除额外多占的遵旨查明发还军民外,其余一律听任照旧管业。今后应赏赐的地土,按品级定制。凡历时久远的庄田,区别其世系亲疏,酌量裁减革除。至于戚畹开垦购置的田地不报官纳粮的,照功臣律例一并追究断罪。
○嘉靖十年题准:勋戚庄田议定征银解送户部,上等地征银三分,中等地二分,下等地一分五厘。如有司不用心征收解送,超过三个月未完成的,府州县管粮官停发俸禄;半年未完成的,府州县掌印官停发俸禄;十个月未完成的,布政司管粮官停发俸禄;一年未完成的,布政司掌印官停发俸禄。仍要在循环文簿上登记注明,依限送部查考。
○嘉靖十六年,敕令派科、道、部属官各一员,前往会同巡按官查勘八府庄田。凡自正德年间以来含糊投献以及额外侵占的,全部查出,各依例发给原主召佃耕种,管庄人员全部撤回,责令管屯田佥事兼管督理。应征收的税租,照原定则例折收银钱;原属皇庄的,解送户部类进;属皇亲的,赴部领取,不许自行收受。
○嘉靖二十九年,下令凡公主、国公之下的庄田,历时久远的,以十分为标准,内中留一处拨给三分,其余七分全部追出归还官府,征银解送户部,以补充官庄备边之需。如果爵级已经革除,除补足宫庄的额定数目外,剩余的地亩照例征银解部济边,或酌量留出五分给予实际的承继人管业,以备护坟香火之用,其余五分归还官府。寺观、太监名下自己购置营造坟墓、奏请免除粮差的地,不足三顷的,容许照旧;如超过三顷的,酌量免除养马均徭差役,每亩督办交纳子粒三分,解送户部。
○隆庆二年题准:以后奏请庄田的,请求钦定数目拨给。年代久远的勋戚,由屯田御史查明自封爵之日起算,传承五代、亲属服制已尽的,只留庄田一百顷;如支派已经断绝并且爵级已革除的,全部追缴归还官府。
○又题准:元勋后裔传承五代的,在原议一百顷之外,如今再留一百顷;如系勋戚各占一半的,再留五十顷。
○万历九年议准:勋戚庄田按五服依次递减。勋臣止于二百顷,已无需再议;唯有戚臣,如始封本人为一世,子为二世,孙为三世,曾孙为四世,曾孙之子为五世,以现今在职官品为起点,以现今保留地数为准。属二世的,分三次递减;属三世的,分两次递减;到五世时,只留一百顷作为世业。如正派已经断绝、爵级已经革除的,不论地亩多少,只留地五顷,给旁支看守坟茔的人。
○又题准:勋戚庄田,有司照例每亩征银三分,解送户部核验发给;如有纵容家人下乡侵占民地以及私自征收、多勒索租银的,听任屯田御史参劾追究。
凡赐给圣贤后裔:景泰二年,发还颜孟二庙祭田六十顷,又增给田二十顷,佃户各十家。
凡给赐夷官:正统元年,拨赐河间府等处安插的外夷官员田土,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
○正统九年,下令外夷归附官员
分给赤斤蒙古卫、永远耕种
○嘉靖十三年、令以肃州卫迤北空地、一十六顷五十亩、给寄住哈密都督(白匕)吉孛刺等耕种。免其粮差
农桑
国初农桑之政。劝课耕植、具有成法。初皆责成有司。岁久政弛。乃稍添官专理。其例具后
凡课种。
国初令天下农民、凡有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绵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田多者、以是為差。有司亲临督视。惰者有罚。不种桑者、使出绢一疋。不种麻者、使出麻布一疋。不种木绵者、使出绵布一疋
○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徵之额。麻每亩八两。木绵、每亩四两。栽桑者、四年以后有成、始徵其租
○四年、令各府州县行移提调官、常用心劝諭农民、趁时种植。仍将种过桑麻等项田亩、计科丝绵等项、分豁旧有新收数目开报
○十八年议、农桑起科太重。百姓艰难。令今后以定数為额。听从种植。不必起科
○二十一年、令河南山东农民中、有等懒惰不肯勤务农业、
朝廷已尝差人督併耕种。今出号令、此后止是各该里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眾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併见丁著业。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农民穷窘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
○二十五年、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每户种桑二百株。枣二百株。柿二百株
○二十六年定、凡民间一应桑株、各照彼处官司原定则例、起科丝绵等物。其丝绵每岁照例折绢。俱以十八两為则、折绢一疋。所司差人类解到部。札付承运库收纳、以备赏赐支用。其树株果价等项。并皆照例徵收钱钞。除彼处存留支用外。其餘钱钞、一体类解户部。行移该库交收。仍将存用数目、出给印信通关、具本入递奏缴。本部查领附卷作数。其进纳绢疋钱钞一节。俱照依后项金科课程条款、一体施行
○二十七年、令天下百姓、务要多栽桑枣。每一里、种二亩秧。每一百户内、共出人力挑运柴草烧地、耕过再烧。耕烧三遍、下种。待秧高三尺、然后分栽。每五尺阔、一垄。每一户、初年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过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发云南金齿充军 【此条旧见工部今载此】
○正统八年、令各处不出蚕丝处所、每绢一疋折银五钱、解京支用凡设官劝农。宣德二年、添设浙江钱塘、仁和、海寧、新城、昌化、嘉兴、海盐、崇德、八县县丞各一员、治农
○成化元年、添设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参政各一员、所属各府同知一员、职专提督人民栽种耕耘。又预备仓粮糴买劝借
○九年、添设苏松常镇湖五府通判、并所属长洲等县县丞各一员、劝农
○十年、添设山东布政司参政一员、专理劝农
○十一年、添设直隶祁、安、沧、冀、深、赵州、判官各一员、平谷、满城、容城、完、雄、深、泽、束鹿、高阳、新安、河间、献、阜城、肃寧、任丘、东光、故城、南皮、庆云、真定、井陘、获鹿、元氏、灵寿、稿城、欒城、无极、平山、阜平、南宫、新河、枣强、武邑、饶阳、安平、武强、柏乡、隆平、高邑、临城、赞皇、寧晋、衡水、沙河、南和、平乡、广宗、任、唐山、鉅鹿、内丘、永年、曲周、肥乡、鸡泽、广平、邯郸、成安、威、元城、大名、南乐、魏、清丰、内黄、濬、滑、长垣县、主簿各一员、江西南昌、新建、丰城、进贤、建昌、临川、崇仁、乐安、新喻、新淦、庐陵、吉水、永新、泰和、永丰、安福、新昌、鄱阳、乐平、餘干县、主簿各一员、湖广、沔阳、荆门二州、判官各一员、黄冈、麻城、江陵、监利、枣阳、衡山、安仁、慈利县、主簿各一员、河南、光州判官一员、尉氏、荣泽、商水、夏邑、新野、淅川、新安、西平、信阳、确山、新蔡、息县、主簿各一员、应天府溧阳、溧水、二县主簿各一员、俱劝农
○十九年、添设山西布政司参政一员、专理农务
○二十一年、添设海泰二州判官各一员、盐城、沐阳、赣榆县、主簿各一员劝农
○弘治十七年、裁革山东提督劝农参政
○正德元年、裁革湖广衡州府安仁县劝农主簿
○嘉靖六年
詔、江南等处、各该抚按官、通行所属府州县。
译尚未安插、应给田土的,都督二百五十亩,都指挥二百亩,指挥一百五十亩,千户卫镇抚一百二十亩,百户所镇抚一百亩。
○又下令迤北来降的夷人,每人拨给德州田地五十亩。
○正统十二年,下令西北归附的夷人,每人拨地八十亩,耕种自给。
○天顺六年下诏,将沙州卫苦峪城西北地、阿千卜剌直至苦峪川边地,分给赤斤蒙古卫永远耕种。
○嘉靖十三年,下令将肃州卫迤北的空地十六顷五十亩,给寄住的哈密都督白匕吉孛剌等耕种,免除其粮差。
【农桑】
本朝开国之初的农桑政策,劝勉督课耕种栽植,都有既定的法则。起初都责成有司办理,年久之后政令松弛,于是逐渐增设专门官员管理,其条例列于后。
凡督课种植:国初下令天下农民凡有田五亩至十亩的,栽种桑、麻、木绵各半亩;十亩以上的加倍。田多的以此类推为标准,有司亲自督察,懒惰不种的有处罚。不种桑的,令其交出绢一匹;不种麻的,令其交出麻布一匹;不种木绵的,令其交出绵布一匹。
○洪武元年奏准:桑麻科税的定额,麻每亩八两,木绵每亩四两;栽桑的四年以后有收成了,才开始征收其租税。
○洪武四年,下令各府州县行文提调官,经常用心劝谕农民抓紧时令种植,仍将种过的桑麻等田亩,按科则应征的丝绵等项,分别新旧数目开列上报。
○洪武十八年议定:农桑起科过重,百姓艰难,令今后以固定数目为定额,听任农民自行种植,不必再增加科税。
○洪武二十一年,下令河南、山东的农民中有懒惰不肯勤于农事的,朝廷已经曾经派人督促耕种,如今发布号令,此后只由各该里分的老人负责勤加督促。每村设置鼓一面,凡遇农耕时节,五更时擂鼓,众人闻鼓下田,由该管老人点名核查,如有懒惰不下田的,允许老人责打惩戒,务必严格督促,使壮丁都从事本业,不许容许懒汉游手好闲。如果老人不肯认真督促,导致农民穷困而为非作歹,犯法到官府的,本乡老人也要治罪。
○洪武二十五年,下令凤阳、滁州、庐州、和州每户种桑二百株、枣二百株、柿二百株。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民间的一应桑株,各按当地官府原定的则例起科丝绵等物。丝绵每年照例折成绢,都以十八两为标准折绢一匹,由所司派人分类解送到部,札付承运库收纳,以备赏赐支用;树株果价等项,一并照例征收钱钞,除当地存留支用外,其余的钱钞一并类解户部,行文该库交收,仍将存用的数目出具印信通关文书,具本呈递奏缴,本部查明领取,附卷备案。其中进纳绢匹钱钞的一节,都照后面金科课程的条款一体施行。
○洪武二十七年,下令天下百姓务必多栽桑枣。每一里种苗秧两亩,每一百户共同出人力挑运柴草烧地,耕过之后再烧,如此耕烧三遍才下种,等秧苗长到三尺高,然后分栽,每五尺宽一垄。每户第一年二百株,第二年四百株,第三年六百株,栽种过的数目造册回报朝廷,违者发配云南金齿充军。【此条旧见于工部,今载于此】
○正统八年,下令各处不出产蚕丝的地方,每绢一匹折银五钱,解京支用。
凡设官劝农:宣德二年,增设浙江钱塘、仁和、海宁、新城、昌化、嘉兴、海盐、崇德八县县丞各一员,管理农事。
○成化元年,增设河南、山东等布政司参政各一员,所属各府同知一员,专职督促人民栽种耕耘,又管理预备仓粮食籴买劝借之事。
○成化九年,增设苏松常镇湖五府通判以及所属长洲等县县丞各一员,劝勉农事。
○成化十年,增设山东布政司参政一员,专门管理劝农事务。
○成化十一年,增设直隶祁、安、沧、冀、深、赵州判官各一员,平谷、满城、容城、完、雄、深、泽、束鹿、高阳、新安、河间、献、阜城、肃宁、任丘、东光、故城、南皮、庆云、真定、井陉、获鹿、元氏、灵寿、稿城、栾城、无极、平山、阜平、南宫、新河、枣强、武邑、饶阳、安平、武强、柏乡、隆平、高邑、临城、赞皇、宁晋、衡水、沙河、南和、平乡、广宗、任、唐山、钜鹿、内丘、永年、曲周、肥乡、鸡泽、广平、邯郸、成安、威、元城、大名、南乐、魏、清丰、内黄、浚、滑、长垣县主簿各一员,江西南昌、新建、丰城、进贤、建昌、临川、崇仁、乐安、新喻、新淦、庐陵、吉水、永新、泰和、永丰、安福、新昌、鄱阳、乐平、余干县主簿各一员,湖广沔阳、荆门二州判官各一员,黄冈、麻城、江陵、监利、枣阳、衡山、安仁、慈利县主簿各一员,河南光州判官一员,尉氏、荥泽、商水、夏邑、新野、淅川、新安、西平、信阳、确山、新蔡、息县主簿各一员,应天府溧阳、溧水二县主簿各一员,都负责劝农。
○成化十九年,增设山西布政司参政一员,专管农务。
○成化
原设有治农官处。不许营干别差。责令著实修举本等职业。专一循行劝课。原无官处、定委佐贰官一员带管。果有实效、具奏旌擢。如或因循废职。作罢软、罢黜
○十二年议准、南直隶抚按官、於淮扬二府、定委佐贰官一员、带管开垦荒田、招抚盐徒归农
○十五年、添设直隶淮安府通判一员、治农、兼管水利
○十八年、添设浙江湖州府通判一员、住札所属乌镇地方、分理词讼。追徵钱粮。弭捕盗贼。兼管治农、水利
○二十三年、添设凤阳府通判一员、治农。并责令淮安徐州督农官、於各州县乡社、分设农耆等役、开治荒地、招抚逃民
灾伤
国朝重恤民隐。凡遇水旱灾伤、则蠲免租税、或遣官賑济。蝗蝻生发、则委官打捕。皆有其法云
凡报勘灾伤。洪武十八年令、灾伤去处、有司不奏。许本处耆宿、连名申诉。有司极刑不饶
○二十六年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具实奏闻。仍申合干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覆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徵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开写灾伤缘由、具奏
○永乐二十二年、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处、按察司委官。直隶处、巡按御史委官。会同踏勘
○成化十二年、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灾伤、係民田者、会同布政司官。係军田者、会同都司官
○弘治十一年、令灾伤处所。及时委官踏勘。夏灾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若所司报不及时、风宪官徇情市恩、勘有不实者。听户部参究
○万历九年题准、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亲诣勘明、申呈抚按。巡抚不待勘报、速行奏闻。巡按不必等候部覆、即将勘实分数、作速具奏、以凭覆请賑卹。至於报灾之期。在腹里地方、仍照旧例、夏灾限五月、秋灾限七月内。沿边、如延寧甘固宣大山西蓟密永昌辽东各地方、夏灾改限七月内。秋灾改限十月内。俱要依期从实奏报。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听抚按参究。如巡抚报灾过期、或匿灾不报。巡按勘灾不实、或具奏迟延。併听该科指名参究。又或报时有灾、报后无灾。及报时灾重、报后灾轻。报时灾轻、报后灾重。巡按疏内、明白从实具奏。不得执泥巡抚原疏、致灾民不霑实惠
凡蠲免折徵。洪武元年、令水旱去处、不拘时限、从实踏勘。实灾、税粮即与蠲免
○成化十九年奏准、凤阳等府被灾。秋田粮以十分為率、减免三分。其餘七分。除存留外。起运者、照江南折银则例、每石徵银二钱五分、送太仓银库、另项收贮备边。以后事体相类者、俱照此例
○弘治三年议准、灾伤应免粮草事例。全灾者、免七分。
译二十一年,增设海泰二州判官各一员,盐城、沭阳、赣榆县主簿各一员,劝农。
○弘治十七年,裁革山东提督劝农参政。
○正德元年,裁革湖广衡州府安仁县劝农主簿。
○嘉靖六年下诏:江南等处各该巡抚巡按官通行所属府州县,原设有治农官的地方,不许经营谋求别的差事,责令切实履行本职,专一巡行劝课;原来没有设官的地方,指定佐贰官一员兼管。如果确有实效,具奏加以旌表提拔;如有因循废弛职守、软弱无能的,予以罢黜。
○嘉靖十二年议准:南直隶巡抚巡按官在淮扬二府指定佐贰官一员兼管开垦荒田、招抚盐徒归农之事。
○嘉靖十五年,增设直隶淮安府通判一员,管理农事,兼管水利。
○嘉靖十八年,增设浙江湖州府通判一员,驻扎所属乌镇地方,分理词讼、追征钱粮、缉捕盗贼,兼管治农、水利。
○嘉靖二十三年,增设凤阳府通判一员管理农事,并责令淮安、徐州督农官在各州县乡社分设农耆等差役,开垦荒地、招抚逃亡百姓。
【灾伤】
本朝重视体恤民间疾苦,凡遇水旱灾伤,就蠲免租税,或派遣官员赈济;蝗虫滋生的,就委派官员捕打,都有其相应的办法。
凡报告勘察灾伤:洪武十八年下令,受灾的地方有司不上奏的,允许当地耆老联名申诉,有司要受重刑,不予宽免。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要踏勘明白,据实奏闻,仍申报有关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派官前往受灾地方复核踏勘属实,将受灾人户的姓名、田地顷亩、应征税粮数目造册呈缴,本部立案,写明灾伤缘由具奏。
○永乐二十二年,下令各处灾伤,有按察司的地方由按察司委派官员,直隶地方由巡按御史委派官员,会同踏勘。
○成化十二年,下令各处巡按御史、按察司官踏勘灾伤,属于民田的会同布政司官,属于军田的会同都司官。
○弘治十一年,下令受灾地方要及时委官踏勘,夏灾不得超过六月底,秋灾不得超过九月底;如所司报告不及时,风宪官徇私市恩、勘察不实的,听任户部参劾追究。
○万历九年题准:地方凡遇重大灾伤,州县官要亲自前往勘明,申报巡抚巡按;巡抚不必等待勘报完毕,即速上奏;巡按不必等候部里批复,即将勘察核实的受灾分数迅速具奏,以凭批复请求赈恤。至于报灾的期限,在内地地方仍照旧例,夏灾限五月内、秋灾限七月内;沿边如延、宁、甘、固、宣、大、山西、蓟、密、永昌、辽东各地方,夏灾改限七月内,秋灾改限十月内,都要按期如实奏报。如州县卫所官申报不实的,听任巡抚巡按参劾追究;如巡抚报灾过期,或隐匿灾情不报,巡按勘灾不实或具奏迟延的,一并听该科指名参劾追究。又或报告时有灾、报告后无灾,以及报告时灾重、报告后灾轻,报告时灾轻、报告后灾重的情况,巡按疏文中要明白如实具奏,不得拘泥于巡抚原来的奏疏,以致灾民得不到实惠。
凡蠲免折征:洪武元年,下令水旱灾害地方不拘时限,据实踏勘,确系受灾的
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止於存留内除豁。不许将起运之数、一概混免。若起运不足、通融拨补
○十七年议准、苏松灾伤。起运不前。暂将一年在京各衙门官员月粮米、每石折银八钱。该在南京本色禄俸、每石照旧折银七钱。其南京各衙门官员俸粮、每月除米一石、折银八钱。其餘并南京各卫仓粮、俱每石折银七钱。漕运粮米、折银二十万石、每石兑运七钱。改兑六钱。各解交纳
○嘉靖五年、令凤阳等处被灾州县税粮、照例除免。应解物料、暂且停徵。两广盐价、留四万两接济应用
○七年奏准、北直隶八府灾伤。将本年分夏税、不分起运存留、尽数蠲免。其秋粮、视被灾分数、仍照旧例行
○十六年题准、今后凡遇地方夏秋灾伤。遵照勘灾体例、定拟成灾应免分数。先儘存留。次及起运。其起运不敷之数。听抚按官将各司府州县官库银两钱帛等项、通融处补。及听折纳轻齎。存留不足之数、从宜区处。不许徵迫小民、有孤实惠
○二十三年题准、各处灾伤。漕运正改兑粮米四百万石。除原额折银、并蓟州天津仓本色照旧外。其餘本色、以十分為率、七分照旧徵运粮米。三分折徵价银。每正兑米一石、连蓆耗。共徵银七钱。改兑米一石、连蓆耗、共徵银六钱
○三十一年、以黄河淹没安东县治。令该县应派改兑折银。移派该府别州县。该县止派支运
○三十二年奏准、河南灾盗地方。量行折徵。兑米五万石内、於临清仓支运三万石、德州仓支运二万石、以补漕运之数
○三十三年题准、淮凤灾伤。将未完改兑粮、待麦熟后、止徵折色
○四十三年议准、淮扬徐州灾伤。改折嘉靖四十四年应运四十三年分、兑运改兑秋粮。淮安所属邳州、海州、盐城、山阳、睢寧五州县、各准三分。安东、赣榆、□阳、宿迁、桃源、清河六县、及徐州所属萧县、各准五分。徐州、并碭山、沛县、丰县、及扬州府所属兴化县、各准六分。徵银解部。备放官军折色支用
○万历十二年议准、以后地方灾伤。抚按从实勘奏、不论有田无田之民、通行议恤。如有田者、免其税粮。无粮免者、免其丁口盐钞。务使贫富、一体并蒙蠲恤
凡賑济。洪武十八年、令天下有司。凡遇岁饥。先发仓廩賑贷。然后具奏
○二十七年、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
○永乐二年、定苏松等府水渰去处给米则例。每大口、米一斗。六岁、至十四岁、六升。五岁以下、不与。每户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与一石。其不係全灾、内有缺食者、原定借米则例。一口、借米一斗。
译税粮即予蠲免。
○成化十九年奏准:凤阳等府受灾,秋田粮以十分为标准,减免三分,其余七分除存留部分外,起运的照江南折银则例,每石征银二钱五分,送太仓银库另项收贮备边,以后事情类似的都照此例办理。
○弘治三年议准:灾伤应免粮草的事例:全部受灾的免七分,九分受灾的免六分,八分的免五分,七分的免四分,六分的免三分,五分的免二分,四分的免一分,都只在存留部分内扣除,不许把起运的数目一概混免;如起运数目不足,通融拨补。
○弘治十七年议准:苏松灾伤,起运不能按时进行,暂将一年在京各衙门官员的月粮米,每石折银八钱;该在南京的本色禄俸每石照旧折银七钱;南京各衙门官员的俸粮每月除米一石折银八钱外,其余以及南京各卫仓粮都每石折银七钱;漕运粮米折银二十万石,每石兑运七钱,改兑六钱,分别解交纳送。
○嘉靖五年,下令凤阳等处被灾州县的税粮照例免除,应解送的物料暂且停止征收,两广的盐价留出四万两接济应用。
○嘉靖七年奏准:北直隶八府灾伤,将本年份的夏税不分起运存留,尽数蠲免;其秋粮视受灾分数仍照旧例办理。
○嘉靖十六年题准:今后凡遇地方夏秋灾伤,遵照勘灾体例,定拟成灾应免的分数,先在存留内扣除,其次才是起运;起运不足的数目,听任巡抚巡按官将各司府州县官库的银两钱帛等项通融补足,以及听任折纳轻赍;存留不足的数目,酌情处置,不许逼迫小民,以免辜负实惠。
○嘉靖二十三年题准:各处灾伤,漕运正兑、改兑的粮米四百万石,除原额折银以及蓟州、天津仓本色照旧外,其余本色以十分为标准,七分照旧征收运送粮米,三分折征价银,每正兑米一石连席耗共征银七钱,改兑米一石连席耗共征银六钱。
○嘉靖三十一年,因黄河淹没安东县治,下令该县应派的改兑折银移派该府别的州县,该县只派支运。
○嘉靖三十二年奏准:河南遭受灾荒盗患地方,酌量折征,兑米五万石内,在临清仓支运三万石、德州仓支运二万石,以补漕运数额。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淮凤灾伤,将未完成的改兑粮,待麦熟以后只征折色。
○嘉靖四十三年议准:淮扬、徐州灾伤,改折嘉靖四十四年应运、四十三年份的兑运、改兑秋粮:淮安所属邳州、海州、盐城、山阳、睢宁五州县各准三分,安东、赣榆、沐阳、宿迁、桃源、清河六县各准五分,徐州以及萧县、沛县、丰县以及扬州府所属兴化县各准六分,征银解部,备发放官军折色支用。
○万历十二年议准:以后地方灾伤,巡抚巡按据实勘察奏报,不论有田无田之民,一并议予体恤。有田的,免除其税粮;无粮可免的,免除其丁口盐钞,务使贫富一体都能受到蠲恤。
凡赈济:洪武十八年,下令天下有司,凡遇年岁饥荒,先发放仓廪赈贷,然后具奏。
○洪武二十七年,规定灾伤地方散粮的则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给。
○永乐二年,规定苏松等府被水淹地方给米的则例:每大口米一斗,
二口、至五口、二斗。六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斗。候秋成抵斗还官
○六年、令福建瘟疫死绝人户、遗下老幼妇女儿男。有司验口给米。税盐粮米各项、暂且停徵。待成丁之日、自行立户当差
○八年、令被灾去处、人民典卖子女者。官為给钞赎还
○正统五年、令各卫所屯军、有因水旱子粒无收缺食者、照缺食民人事例賑济。候秋成还官
○七年、令各府州县一应赃罚入官之物、俱於年终变卖在官。候秋成糴粮、预备賑济
○九年、令扬州府江潮泛涨渰死人民、量给钞锭收瘞
大明会典》:田土,黄册,人口,仓庾。
○景泰四年奏准、山东河南江北直隶徐州等处灾伤。令所在问刑衙门、责有力囚犯、於缺粮州县仓、纳米賑济。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一十、一石。笞罪、每一十、五斗
○成化二年奏准、今后若有侵欺賑济银粮。或将官银、假以煎销均散為名、却乃插和铜铅、给与贫民者、一体解京发落
○六年、
敕差堂上官二员、一员往顺天河间永平三府、一员往真定保定一府、灾伤地方。设法招抚賑济。如本处仓粮缺乏。许於附近通州天津涿州保定等处仓分量给。及搬运接济。其一应差徭、俱暂优免
○又奏准、将京通二仓粮米、发糶五十万石。每粳米、收银六钱。粟米、五钱。以杀京城米价腾贵。再将文武官吏俸粮、预支三箇月
○弘治二年议准、顺天河间永平等府、水灾渰死人口之家、量给米二石。漂流房屋头畜之家、给与米一石
○十四年、令徐淮二仓、各拨米三万石、临清仓拨四万石、分派附近被灾处所賑济
○嘉靖元年、令将太仓银库见贮银两、差官秤盘二十万两、运赴陕西蝗旱地方支用
○二年、令将滸墅钞关收贮嘉靖元年秋冬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银两、照数查取在官。类解南直隶巡抚衙门、相兼原查餘盐等银、通融賑济灾伤地方
○又令将湖广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止。解京银三万五千两、给发賑济荆州府、荆门、石首等州县旱灾
○又令将嘉靖三年分净乐宫库藏。查盘节年所积香钱、暂支二千两、賑济湖广地方旱灾
○五年奏准、湖广地方灾伤。将合属各预备仓原积穀米杂粮八十二万石。银四万两。并太和山嘉靖四年五年分香钱银两、见在实数、十分内、摘取六分、酌量轻重賑济
○六年奏准、贵州灾伤。凡遇军职犯该立功罪名者、每一年、纳米十石。省令在卫閒住。年限满日、方许带俸差操。纳过粮米、存留备賑。丰年停止
○七年奏准、河南灾荒。将所属库贮各项钱粮动支、及准留改折兑军米十万石、賑济被灾府饥民又
諭巡抚官、督令司府州县等官、将极贫人户、先儘见在仓粮。
译六岁至十四岁给六升,五岁以下不给;每户有大口十口以上的,只给一石。其中不属全灾、内有缺食的,原定借米则例:一口借米一斗,二口至五口二斗,六口至八口三斗,九口至十口以上者四斗,等到秋收后按斗归还官府。
○永乐六年,下令福建瘟疫死绝的人户,遗留下的老幼妇孺,由有司验口发给米粮,税盐粮米各项暂且停止征收,等到成丁之日自行立户当差。
○永乐八年,下令受灾地方百姓典卖子女的,由官府发给钞银赎回。
○正统五年,下令各卫所屯军中,有因水旱导致子粒无收缺食的,照缺食民人事例赈济,等到秋收后归还官府。
○正统七年,下令各府州县一应赃罚没收充公之物,都在年终变卖归官,等到秋收后籴粮,以备预备赈济。
○正统九年,下令扬州府江潮泛涨淹死人民的,酌量发给钞锭以收尸埋葬。
○景泰四年奏准:山东、河南、江北直隶徐州等处灾伤,令所在问刑衙门责令有力囚犯在缺粮州县仓库交纳米粮以赈济: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三年四十石,徒二年半三十五石,徒二年三十石,徒一年半二十五石,徒一年二十石,杖罪每十下一石,笞罪每十下五斗。
○成化二年奏准:今后如有侵吞克扣赈济银粮,或将官银假借煎销均散之名,掺入铜铅劣质发给贫民的,一律解送京城发落。
○成化六年,敕令派堂上官二员,一员前往顺天、河间、永平三府,一员前往真定、保定一府等受灾地方,设法招抚赈济;如本处仓粮缺乏,允许在附近通州、天津、涿州、保定等处仓库酌量拨给,以及搬运接济;其一应差徭一并暂时优免。
○又奏准:将京、通二仓的粮米发售五十万石,每粳米收银六钱、粟米五钱,以平抑京城米价的暴涨;再将文武官吏俸粮预支三个月。
○弘治二年议准:顺天、河间、永平等府因水灾淹死人口的人家,酌量给米二石;漂流损失房屋头畜的人家,给米一石。
○弘治十四年,下令徐、淮二仓各拨米三万石,临清仓拨四万石,分派附近受灾处所赈济。
○嘉靖元年,下令将太仓银库现存银两,派官秤盘二十万两,运往陕西蝗旱地方支用。
○嘉靖二年,下令将浒墅钞关收贮的嘉靖元年秋冬二季、二年春夏二季共四季的银两,照数查取入官,分类解送南直隶巡抚衙门,与原查的余盐等银通融使用,赈济受灾地方。
○又下令将湖广自正德十四年起至嘉靖二年止解京的银三万五千两,发给赈济荆州府、荆门、石首等州县的旱灾。
○又下令将嘉靖三年份净乐宫库藏中查盘历年积存的香钱,暂支二千两,赈济湖广地方的旱灾。
○嘉靖五年奏准:湖广地方灾伤,将所属各预备仓原积存的谷米杂粮八十二万石、银四万两,以及太和山嘉靖四、五年份香钱银两的现存实数,从十分中摘取六分,酌量轻重赈济。
○嘉靖六年奏准:贵州灾伤,凡遇军职犯有该立功罪名的,每年纳米十石,准其在卫中闲住,年限满后才许带俸差操,所纳过的粮米存留备赈,丰年则停止。
○嘉靖七年奏准:河南灾荒,将所属库存的各项钱粮动支,以及准许留存改折的兑军米十万石,赈济受灾府的饥民;又谕令巡抚官督令司、府、州、县等官,将极贫人户先用
量為给賑。若有不敷。将各项官银给发。灾轻去处、照例徵免输纳。其兑军起运不可缺者、将两淮等运司盐价银两、及各处先因别项徵纳、今未用者、酌量派补运纳。如有不敷。仍将太仓收贮官银、动支百餘万两、派发送去、以备代补起运、及賑济二项支用。事完、造册奏缴
○八年、令抚按官晓諭积粮之家、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若有仗义出穀二十石、银二十两者、给与冠带。三十石、三十两者、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四十两者、正八品。五十石、五十两者、正七品。俱免杂泛差役。出至五百石、五百两者、除给与冠带外。有司仍於本家竖立坊牌、以彰尚义
○又题准、灾伤地方军民人等、有能收养小儿者、每名日给米一升。埋尸一躯者、给银四分。邻近州县、不得闭糴
○又题准、各灾伤地方守巡官、查审流民。大口给穀二三斗。小口一二斗。令各速还原籍
译现存仓粮酌量给赈;如有不够,将各项官银发给;灾情较轻的地方照例征免赋税;其中兑军起运不可缺少的部分,将两淮等运司的盐价银两以及各处先前因别项征纳、如今尚未动用的银两酌量派拨补足运纳;如仍有不足,再将太仓收存的官银动支一百多万两派发送去,以备代补起运和赈济两项支用,事情完结后造册奏缴。
○嘉靖八年,下令巡抚巡按官晓谕积粮之家,酌量其所积多寡以礼劝借:如有仗义捐出谷二十石、银二十两的,给予冠带;三十石、三十两的,授正九品散官;四十石、四十两的,正八品;五十石、五十两的,正七品,都免除杂泛差役;捐至五百石、五百两的,除给予冠带外,有司仍在其本家竖立牌坊以彰显其崇尚道义。
○又题准:受灾地方军民人等如有能收养小儿的,每名每日给米一升;埋葬一具尸体的,给银四分;邻近州县不得禁止粮食流通买卖。
○又题准:各受灾地方的守巡官要查审流民,大口给谷二三斗、小口一二斗,令其各自速速返回原籍。
○九年、令各处运司、将在库无碍官银、及赃罚银两、趁时收买米穀。别仓收贮。委官守掌。如遇饥饉。运司将极贫灶丁、查照有司賑济事例、呈巡盐御史动支。若有不敷。各该有司查明、与民一体賑济
○十年、令支太仓银三十万两、賑济陕西
○又奏准、陕西灾伤重大。令各州县官员戒諭富室、将所积粟麦、先扣本家食用。其餘照依时价、糴与饥民。若每石减价一钱、至五百石以上者、给与冠带。一千石以上、表為义门。被灾人民、逃出外境者、招集復业。倍与賑济银两。官给牛种。隆冬时月。饥民有年七十以上者、添给布一疋。动支官银、收买遗弃子女。州县官设法收养。若民家有能自收养、至二十口以上者、给与冠带。州县官各於养济院、支预备仓粮、设一粥厂。就食者、朝暮各一次。至麦熟而止
译九年,命令各地运司,将库中没有妨碍支用的官银,以及赃罚银两,趁着时机收购米谷,另设仓库收贮,委派官员看守掌管。如果遇到饥荒,运司将最贫困的灶丁,按照有司赈济的成例,呈报巡盐御史支用。如果还不够,各该有司查明后,与百姓一体赈济。
十年,命令支用太仓银三十万两,赈济陕西。
又奏准:陕西灾情伤害严重,命令各州县官员告诫劝谕富室人家,将他们所积存的粟麦,先扣除自家食用的部分,其余的按照当时的价格,卖给饥民。如果每石减价一钱,卖到五百石以上的,赐给冠带;卖到一千石以上的,表彰为义门。受灾的百姓逃到外地的,招集他们回来恢复旧业,加倍给予赈济银两,官府发给耕牛种子。隆冬时节,饥民中有七十岁以上的,加发布一匹。支用官银,收买被遗弃的子女,由州县官设法收养。如果民家有能够自行收养、达到二十口以上的,赐给冠带。州县官各在养济院,支用预备仓的粮食,设立一个粥厂,前来就食的人,早晚各供应一次,到麦子成熟时才停止。
○十一年题准、凡遇賑济、除各卫所上班官军、自有应得月粮外。其原无粮餉军餘、或父母妻子极贫者、查审的当、与州县饥民、一体给放
○十四年、令将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香钱、并均州贮库银二千六百餘两、尽数发湖广布政司賑济。并补给禄粮月俸支用。今后香钱、除正用外、果有羡餘、岁岁储积、以备凶荒賑济
○二十九年、令进京避虏贫难人口、每名给蓆一领。按日给米一升
○三十一年、令大同全灾卫所、预放官军月粮两月。仍以该镇煤税盐税等银、及预备仓粮、賑济
○三十二年议准、徐淮水灾。减免有田有户之人、应纳税粮五万石。其见在淮徐两仓米麦、专给与无田无户之人。或不敷。将淮徐附近府州县、该起运兑改、及各处见运到淮漕粮内、照数截拨补给
○又令发京通二仓挨陈梗粟米各一万五千石、賑济河间保定水灾
○又以河南寇灾。令发预备仓粮、及事例民兵等银、给賑。仍从卫河、赴临清仓、动支寄收漕运粮米三万石、装至卫辉府、酌发被灾各州县收顿。候明春青黄不接、散賑
○又令劝諭殷实铺行给领官银。或不敷。听於临清仓折粮银、借支二万两、作為糴本。前往邻近有收地方、收买粮米听賑。仍立為均糴之法。照依原买脚价、听从过得人户、易买自济。或互為贸迁、相兼接续賑糶
○三十八年、令发太仓银六万两、賑蓟辽饥荒。另发银五万两、以给牛种
○又令将新运停泊天津、应派通仓漕粮、拨八万石、运发蓟州。转运山海。令山海以东应賑人户、自来搬运。其广寧辽阳金復海盖隔远处、於真保地方、易买骡头。就令辽阳见调蓟州防秋步军、回日顺带驮运备賑
凡捕蝗。永乐元年、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司。春初差人巡视境内。遇有蝗虫初生。设法扑捕。务要尽绝。如是坐视、致使滋蔓為患者、罪之。若布按二司官、不行严督所属、巡视打捕者、亦罪之。每年九月行文。至十一月再行。军卫、令兵部行文、永為定例
○宣德九年、差给事中、御史、锦衣卫官、往山东、河南、打捕蝗虫
大明会典卷之十八
国初兵荒之后。民无定居。耕稼尽废。粮餉匱乏。初
命诸将分屯於龙江等处。后设各卫所。创制屯田。以都司统摄。每军种田五十亩、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衝缓為差。又令少壮者守城。老弱者屯种。餘丁多者亦许、其徵收则例、或增减殊数、本折互收。皆因时因地而异云
在京锦衣等五十四卫、并后军都督府
原额、屯田六千三百三十八顷五十一亩八分二釐零
见额、屯田五千五十二顷八十五亩七分四釐三毫。
译○十一年题准:凡遇赈济,除各卫所值班官军自有应得的月粮外,其原来没有粮饷的军余,或父母妻子极其贫困的,经查审核实,与州县饥民一并发放。
○十四年,令将太和山嘉靖十年以前的香钱,并均州库存银二千六百余两,全部发给湖广布政司用于赈济,并补给禄粮月俸支用。今后香钱,除正当用途外,如果有剩余,每年储积,以备凶年荒年赈济。
○二十九年,令进京躲避虏寇的贫困难民,每人发给席子一领,按日发给米一升。
○三十一年,令大同全部受灾的卫所,预先发放官军两个月的月粮,仍用该镇的煤税、盐税等银两及预备仓粮进行赈济。
○三十二年议定:徐州、淮安发生水灾。减免有田有户人家应缴纳的税粮五万石。淮安、徐州两仓现存的米麦,专门发给没有田地没有户籍的人。如果不够,将淮安、徐州附近府州县应起运兑换改折的粮米,以及各处运往淮安的漕粮内,按数截留拨补。
○又下令发放京仓、通州仓陈粮、粟米各一万五千石,赈济河间、保定的水灾。
○又因河南发生寇乱灾荒,令发放预备仓粮及事例银、民兵等银两进行赈济,并从卫河运往临清仓,动用寄存收纳的漕运粮米三万石,运至卫辉府,酌情发放给受灾各州县收贮,等到明年春天青黄不接时散发赈济。
○又令劝谕殷实的铺户认领官银,如果不够,允许在临清仓折粮银中借支二万两,作为籴粮本钱,前往邻近有收成的地方收购粮米备赈。仍订立均籴之法:照原来购买时的运脚价格,任凭有能力购买的人户自行购买接济,或互相贸易转运,相互接续赈济发售。
○三十八年,令发放太仓银六万两,赈济蓟州、辽东的饥荒;另发银五万两,用于购置耕牛种子。
○又令将新运抵、停泊天津的、原应拨给通州仓的漕粮,拨出八万石,运往蓟州,转运山海关。让山海关以东应受赈济的人户自行前来搬运。那广宁、辽阳、金州、复州、海州、盖州等隔得远的地方,就在真定、保定一带购买骡子,就让辽阳当时调往蓟州防秋的步兵,回程时顺便驮运以备赈济。
凡捕蝗:永乐元年,令吏部行文各处有关衙门,春初派人巡视境内,遇到蝗虫刚孵化时,设法扑打捕捉,务必要全部消灭。如果坐视不管,导致蔓延成灾的,治罪;如果布政使司、按察司官员不严督所属巡视捕打的,也治罪。每年九月行文,到十一月再行文一次。军卫方面,令兵部行文,永远作为定例。
○宣德九年,派遣给事中、御史、锦衣卫官员,前往山东、河南捕打蝗虫。
大明会典卷之十八
国初兵荒之后,百姓没有固定居所,耕种荒废,粮饷匮乏。当初命令各位将领分别屯驻在龙江等地,后来设立各卫所,创立屯田制度,由都司统辖管理。每名军士耕种田地五十亩为一分,也有一百亩、七十亩、三十亩、二十亩不等的。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比例,都是按田地肥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