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九十三司职掌
河南都司
带管
周府
唐府
赵府
郑府
徽府
伊府
汝府 礼部
詹事府 太常寺
光禄寺 鸿臚寺
国子监 礼科
中书捨人 兵仗局
灵臺司 鐘鼓司
神乐观 牺牲所
东城兵马指挥司
教坊司 神武左右前三卫
府军右卫 羽林左卫
留守后卫 武德卫
两淮盐运司 直隶扬州府
扬州卫 高邮卫
仪真卫 直隶淮安府
淮安卫 大河卫
邳州卫 宿州卫
武平卫 彭城卫
归德卫 直隶寧山卫
通州守御所 海州守御所
盐城守御所 汝寧守御所
提督真定等处指挥
陜西清吏司
专管
陜西布政司 陜西按察司
陜西都司 陜西行都司
带管
秦府
韩府
庆府
肃府 后军都督府
南和伯 大理寺
行人司 尚衣监
针工局 西城兵马指挥司
康陵卫
昭陵卫 府军后卫
豹韜卫 兴武卫
鹰扬卫 腾驤右卫
义勇右卫 横海卫
江阴卫 陜西行太僕寺
甘肃行太僕寺,
译都司
带管:秦府、韩府、庆府、肃府、后军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人司、尚衣监、针工局、西城兵马指挥司、康陵卫、昭陵卫、府军后卫、豹韬卫、兴武卫、鹰扬卫、腾骧右卫、义勇右卫、横海卫、江阴卫、陕西行太仆寺、甘肃行太仆寺、河东陕西盐运司、平凉中护卫、直隶太平府、建阳卫、直隶保定中前左右四卫
云南清吏司
专管:云南布政司、云南按察司、云南都司
带管:承运库、惜薪司、仪卫司、顺天府(二十七州县)、太医院、密云中后二卫、营州五屯卫、东胜左右二卫、蓟州守备都指挥、直隶广平府、直隶永平府、永平卫、山海卫、抚寧卫、卢龙卫、大同中屯卫、真定卫、万全左右二卫、潼关卫、镇海卫、宽河千户所、武定千户所、蒲州千户所
贵州清吏司
专管:贵州布政司、贵州按察司、贵州都司
带管:吏部、吏科、司菜局、长芦盐运司、忠义中卫、蓟州卫、镇朔卫、涿鹿卫、遵化卫、兴州五屯卫、永寧卫、直隶保定府、大寧都司、直隶河间府、河间卫、天津卫、天津左右二卫、直隶真定府、直隶顺德府、直隶苏州府、苏州卫、太仓卫、直隶保安司、保安卫、德州卫、万全都司、宣府左右二卫、开平卫、蔚州卫、梁城千户所、兴和千户所、广昌千户所
平凉中护卫 直隶太平府
建阳卫
直隶保定中前左右四卫
云南清吏司
专管
云南布政司 云南按察司
云南都司
带管
承运库 惜薪司
仪卫司。顺天府【二十七州县】
太医院 密云中后二卫
营州五屯卫 东胜左右二卫
蓟州守备都指挥
直隶广平府 直隶永平府
永平卫 山海卫
抚寧卫 卢龙卫
大同中屯卫 真定卫
万全左右二卫 潼关卫
镇海卫 宽河千户所
武定千户所 蒲州千户所
贵州清吏司
专管
贵州布政司 贵州按察司
贵州都司
带管
吏部 吏科
司菜局 长芦盐运司
忠义中卫 蓟州卫
镇朔卫 涿鹿卫
遵化卫 兴州五屯卫
永寧卫 直隶保定府
大寧都司 直隶河间府
河间卫 天津卫
天津左右二卫 直隶真定府
直隶顺德府 直隶苏州府
苏州卫 太仓卫
直隶保安司 保安卫
德州卫 万全都司
宣府左右二卫 开平卫
蔚州卫 梁城千户所
兴和千户所 广昌千户所
涿州巡捕指挥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
律例一
按
祖训有云。守成之君、止守律与大誥。并不许用黥剌剕劓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故颁令制律、永為遵守。其后以累减从轻、无
復流罪。杂犯幸免、不足示惩。
累朝间有损益、因事定例。皆推广律意、补所未备。弘治中、会官详议、定為问刑条例、颁布有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拟夫当、重加删正。近復将新旧条例、参订画一、题请颁行。今备载
大明律文、而以条例各附本律之下 【例俱以一字冠别於律文】
大明会典 名例
名例上
五刑
笞刑五
一十 二十
三十 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 七十
八十 九十
一百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 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 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绞 斩
一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餘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餘、总小旗、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
译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
律例一
按语:
祖训中说过,守成之君只应遵守法律和《大诰》,并不许使用黥、刺、剕、劓等肉刑。臣下如果有敢奏请使用这些刑罚的,文武群臣应立即弹劾奏报。所以颁布法令、制定律法,永久遵守。此后由于累次减轻从宽处理,就不再有流刑之罪,各种杂犯也侥幸得免,不足以起到惩戒的作用。
历代以来,间或有所增减损益,都是因事而定的条例,都是推衍扩大律法的本意,补充律法未曾完备的地方。弘治年间,会集官员详细议定,制定為《问刑条例》,颁布给有关部门。嘉靖年间,又因事例过於繁多,援引比拟未能得当,重新加以删削订正。近来又将新旧条例参照校订,划一体例,题请颁行。现今将《大明律》条文一并备载,并把条例分别附在各条律文之下(例文都以一个"例"字冠在律文前面区别标示)。
大明会典 名例
名例上
五刑
笞刑五等: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刑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
徒刑五等: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等:绞、斩
一、凡军民各色人役以及舍余、总小旗,经审核确属有能力的,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等,不论笞、杖、徒、流以及各种杂犯死罪,都可命其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来赎罪。若是官吏等按例应当革去职役的,以及舍余、总小旗、军民人等经审核确属无能力的,笞杖罪的立即决罚。徒、流以及杂犯死罪,各令做工、摆站、哨瞭;情节严重的罚令煎盐炒铁,死罪煎盐炒铁五年,流罪四年,徒罪按徒刑年限执行。在京的军丁人等如果没有被差遣占用的,以及按例难以立即决罚之人,笞杖罪也令其做工赎罪。
一、赎罪的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的以外,在外地的经审核属有能力、稍有能力两项的,都按原来施行的则例拟定判决,不许随意援引其他条例,导致轻重失当。凡钱钞不通行的地方,若是妇人经审核有能力的,以及命妇、军职正妻,还有按例难以立即决罚之人,赎罪应当兼收钱钞的,笞杖每十下折收银一钱。其中老幼、残废、以及妇人、天文生和其余罪犯需收赎钞贯的,每钞一贯折收银一分二厘五毫。若是钱钞通行的地方,仍照旧例收纳,不受此限制。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的囚犯,被监押追缴超过两个月的,如果确实贫困难以缴纳,改為拨去做工、摆站、立即决罚等发落处理。若是军职被监押追缴超过三个月的,以及守卫上直的旗军人等纳钞赎罪、被监押追缴超过一个月仍不能完纳的,都先发还其原职役位,从其俸禄、粮饷中扣除来抵偿完纳的官银。凡应当纳纸的囚犯,追缴超过三个月不能完纳的,予以放免。
一、凡囚犯遇到蒙受恩例、通行减二等处理的,其罪虽遇例减等,但若依律仍应执行本法,以及依例该当充军、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