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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五十八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九律例十 【刑律二】斗殴斗殴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468–1479 段

其虽因殴、若辜外子死、及胎九十日之内未成形者、各从本殴伤法、不坐堕胎之罪】

○折跌人肢体、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两目、折人两肢、损人二事以上、及因旧患、令致篤疾、若断人舌、及毁败人阴阳者、并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產一平、断付被伤篤疾之人养赡 【损二事以上、设或殴人一目瞎、又折一肢之类。及因旧患、令至篤疾、如人旧瞎一目為残疾、更瞎一目成篤疾、或先折一脚為废疾、更折一脚成篤疾、断人舌、谓将人舌割断、令人全不能说话、毁败人阴阳、谓割去男子茎物、破损外肾者、并杖一百、流二千里。将犯人家產一半、断付被伤篤疾之人养赡、若将妇人阴门、非理毁坏者、止料其罪、不在断付财產一半之限】

○同谋共殴伤人者、各以下手伤重者、為重罪。原谋减一等

○若因斗互相殴伤者、各验其伤之轻重定罪、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及殴兄姊伯叔者、不减

一兇徒因事忿争、执持鎗、刀、弓、箭、铜铁简剑、鞭、斧、扒头、流星、骨朵、麦穗、秤锤、兇器、但伤人、及误伤傍人、与凡剜瞎人眼睛、折跌人肢体、全抉人耳鼻口唇、断人舌、毁败人阴阳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若聚眾、执持兇器伤人、及围绕房屋、抢检家财、弃毁器物、姦淫妇女、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不分首从、发边卫永远充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责令犯人医治、辜限内、皆须因伤死者、以斗殴杀人论 【谓殴及伤、各依限保辜、然伤入、皆须因殴、乃是、若打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以斗殴杀人科罪】

○其在辜限外、及虽在辜限内、伤已平復、官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从本殴伤法 【谓打人头伤、不因头疮得风、别因他病而死者、是為他故、各依本殴伤科罪】 若折伤以上、辜内医治平復者、各减二等。 【堕胎子死者不减】 辜内虽平復、而成残废篤疾、及辜限满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他物殴伤人者、限二十日

○以刃、及汤火伤人者、限三十日

○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者、无问手足他物、皆限五十日

一斗殴伤人、辜限内不平復、延至限外、若手足、他物、金刃、及汤火伤、限外十日之内。折跌肢体、及破骨堕胎、限外二十日之内。果因本伤身死、情真事实者、方拟死罪、奏请定夺。此外不许一概滥拟瀆奏

宫内忿争

凡於宫内忿争者、笞五十。声彻御在所、及相殴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二等。殿内又递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亲被殴

凡皇家袒免亲而殴之者、杖六十、徒一年。伤者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重者、加凡斗二等。

译不同居者),比照普通人罪减一等,仍在同居的又减一等,致死的处绞刑。

○若殴打继父的(也指先前曾同居、现今不同居者),杖六十、徒刑一年,折伤以上比照普通斗殴伤人罪加一等,仍在同居的又加一等,致死的处斩刑。

○故意杀害的,以及从来不曾同居过的,各按普通人论处。

妻妾殴打亡夫父母

凡妻妾丈夫死后改嫁,殴打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一并与殴打公婆同罪。原来的公婆殴打已故子孙改嫁的妻妾的,也与殴打子孙媳妇同罪。

○若奴婢殴打原来的家长,以及家长殴打原来的奴婢的,各按普通人论处。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子孙当即救护而反殴对方的,未造成折伤的不予论罪;折伤以上的比照普通斗殴罪减三等;致死的依照常律论处。

○若祖父母、父母被人杀害,子孙擅自杀死行凶之人的,杖六十;当场立即杀死的,不予论罪。

骂詈

骂人

凡辱骂他人的,笞打十下;互相辱骂的,各笞打十下。

辱骂奉制出使之人及本管长官

凡奉皇命出使、官吏辱骂他的,以及当地百姓辱骂本地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辱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或吏卒辱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的

緦麻以上、各递加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殴之。及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伤者、绞。若殴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殴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流外官、及军民吏卒、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八十、徒二年。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殴伤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减罪轻、及殴伤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斗伤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殴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从所属上司拘问

一凡因事聚眾、将本管、及公差勘事、催收钱粮等项、一应监临官、殴打绑缚者、俱问罪、不分首从、属军卫者、发极边卫分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若止是殴打、為首者、俱照前充军為民问发。若是為从、与毁骂者、武职并总小旗、俱改调卫所。文职、并监生、生员、冠带官、吏典、承差、知印、革去职役為民。军民舍餘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其本管、并监临官、与军民人等、饮酒赌博宿娼、自取凌辱者、不在此例

佐职统属殴长官

凡本衙门首领官、及所统属官、殴伤长官者、各减吏卒殴伤长官二等。佐贰官殴长官者、又各减二等。减罪轻者、加凡斗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上司官与统属官相殴

凡监临上司、佐贰首领官、与所统属下司官品级高者、及与部民有高官、而相殴者、并同凡斗论。若非相统属官、品级同、自相殴者、亦同凡斗论

九品以上官殴长官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殴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及殴伤三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殴伤三品以上官者另加凡斗斗伤二等

拒殴追摄人

凡官司差人追徵钱粮、勾摄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殴所差人者、杖八十。若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殴受业师

凡殴受业师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斩

威力制縳人

凡争论事理、听经官陈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拷打监禁者、并杖八十。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各加凡斗伤二等。因而致死者、绞。若以威力主使人殴打、而致死伤者、并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从论、减一等

一在京在外无藉之徒、投託势要、作為心腹、诱引生事、绑縳平民、在於私家拷打、胁骗财物者、枷号一箇月、发烟瘴地面充军

良贱相殴

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

译,杖一百;辱骂六品以下长官的,各减三等;辱骂佐贰官、首领官的,又各依次减一等(都须本人亲耳听到才定罪)。

一凡毁谤辱骂公、侯、驸马、伯,以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官员的,定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在长安门外等处,妄自呼喊冤枉、辱骂原审官员的,定罪,用一百斤重的枷,枷号一个月发落。妇人犯此罪的,罪责归其丈夫或儿子承担;若丈夫、儿子不知情,以及没有丈夫、儿子的,只治该妇人本人的罪,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官员辱骂长官

凡首领官以及统属官辱骂五品以上长官的,杖八十;辱骂六品以下长官的,减三等;佐贰官辱骂长官的,又各减二等(都须本人亲耳听到才定罪)。

奴婢辱骂家长

凡奴婢辱骂家长的,处绞刑。辱骂家长的期亲以及外祖父母的,杖八十、徒刑二年;辱骂大功亲属的杖八十,小功亲属杖七十,缌麻亲属杖六十。若雇工人辱骂家长的,杖八十、徒刑二年;辱骂家长的期亲以及外祖父母的,杖一百;大功亲属杖六十,小功亲属笞五十,缌麻亲属笞四十(都须本人亲自告发才定罪)。

辱骂尊长

凡辱骂缌麻兄姊的,笞打五十下;辱骂小功亲属的杖六十;辱骂大功亲属的杖

若死、及故杀者、绞。若奴婢自相殴伤杀者、各依凡斗伤杀法。相侵财物者、不用此律

○若殴緦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緦麻小功亲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凡人罪一等。大功减二等。至死、及故杀者、并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奴婢殴家长

凡奴婢殴家长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绞。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殴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减殴罪二等。伤者、又减一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六十、徒一年。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伤以上、緦麻、加殴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加入於死。死者、皆斩

○若雇工人、殴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折伤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殴家长之緦麻亲、杖八十。小功、杖九十。大功、杖一百。伤重、至内损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斩

○若奴婢有罪、其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当房人口、悉放从良

○若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殴雇工人、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绞

○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妻妾殴夫

凡妻殴夫者、杖一百。夫愿离者听。【须夫自告、乃坐】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伤三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故杀者、凌迟处死

○若妾殴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 【亦须妾自告、乃坐】 过失杀者、各勿论

○若殴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伤以上、各加凡斗伤罪一等。至篤疾者、绞。死者、斩

同姓亲属相殴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减凡斗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并以凡人论

殴大功以下尊长

凡卑幼、殴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

译七十;属尊属的各加一等。辱骂亲兄姊的杖一百;辱骂伯叔父母、姑姑、外祖父母的各加一等(都须本人亲自告发才定罪)。

辱骂祖父母父母

凡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妻妾辱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一并处绞刑(须本人亲自告发才定罪)。

一凡毁谤辱骂祖父母、父母,以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后来又出具息词(撤诉状)的,奏请皇帝裁定;再次犯罪的,即使有息词,也不准许受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或所爱之子的蛊惑,为谋夺继承官职、争夺财产等事,捏造告发(子孙)打骂的,应查问明白,不论犯了几次,也要为其辩理。

妻妾辱骂丈夫的期亲尊长

凡妻妾辱骂丈夫的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的,与丈夫辱骂(该尊长)同罪。妾辱骂丈夫的,杖八十;妾辱骂正妻的,罪责也一样。辱骂妻子父母的,杖六十(都须本人亲自告发才定罪)。

妻妾辱骂亡夫父母

凡妻妾丈夫死后改嫁,辱骂已故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一并与辱骂公婆同罪。

○若奴婢辱骂原来的家长的,按普通人论处。

诉讼

越级诉讼

凡军民的诉讼,都须自下而上逐级陈告。若越过本管官府,擅自到上级官司陈诉的,笞打五十下

尊属又各加一等。【尊属、与父母同辈者、如同堂伯叔父母姑、及母舅母姨之类】折伤以上、各递加凡斗伤一等。篤疾者、绞。死者、斩

○若尊长殴卑幼、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緦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减二等。大功、减三等。至死者、绞。其殴杀同堂弟妹、堂姪、及姪孙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

殴期亲尊长

凡弟妹殴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伤者、杖一百、徒三年。折伤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伤、及折肢、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各加一等。其过失杀伤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故杀者、皆凌迟处死【若与外人谋故杀亲属者、外人带意下手、从而加功、从而不加功、自依凡人故杀律科罪、餘条准此】

○其兄姊殴杀弟妹、及伯叔姑殴杀姪并姪孙、若外祖父母殴杀外孙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凡卑幼殴期亲尊长、执有刀刃赶杀、情状兇恶者、虽未成伤、依律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兄与伯叔、谋夺弟姪财產官职等项、故行杀害者、问罪、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仍断给财產一半、与被杀家属养赡

殴祖父母父母

凡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斩。杀者、皆凌迟处死。过失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伤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继慈养母杀者、各加一等。致令绝嗣者、绞。若非理殴子孙之妇、及乞养异姓子孙、致令废疾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并令归宗。子孙之妇、追还嫁妆、仍给养赡银一十两。乞养子孙、拨付合得财產养赡。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各杖一百、流二十里。妾各减二等

○其子孙殴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殴杀之、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

一继母告子不孝、及伯叔父母、兄姊伯叔祖、同堂伯叔父母兄姊、奏告弟姪人等打骂者、俱行拘四邻亲族人等、审勘是实、依律问断。若有诬枉、即与辩理、果有显跡伤痕、输情服罪者、不必行勘

一凡义子过房、在十五岁以下、恩养年久、或十六岁以上、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若於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殴骂侵盗、恐吓诈欺诬告等项、即同子孙、取问如律。若义父母、及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殴杀故杀者、并以殴杀故杀乞养异姓子孙论。若过房虽在十五以下、恩养未久、或在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财產、配有室家、及於义父之期亲、并外祖父母、有违犯者、并以雇工人论。

译。

○若拦截皇帝车驾,以及敲击登闻鼓申诉,情况不实的,杖一百;事情严重的从重论处;所诉属实的免罪。

一凡擅自闯入午门、长安门等门内,呼喊申诉冤枉,奉旨勘问后查实属实的,定罪,枷号一个月;若涉及虚假的,仍杖一百,发配口外卫分充军。若当时奉旨只是将犯人拿问的,所诉情词不论真假,一律存案不予受理,仍将本犯枷号一个月发落。

一凡假借建言为借口,挟制官府,以及用暧昧不明、奸情赃罪之事污蔑他人名节、以图报复私仇的,一律定罪。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等人发配边卫、民户发配附近卫所,一律充军。其中曾经法司以及巡抚、巡按等衙门审理判决明白、却企图翻案,擅自在登闻鼓下以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撒泼喧闹的,拿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钦奉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辄用私自张贴的揭帖陷害他人、报复仇怨。今后两京以及在外的巡抚、巡按、监司衙门,凡有投递私揭的,一律不许受理。若挟带私怨陷害、颠倒是非,情节严重的,即刻参奏拿问,比照诬告律反坐治罪。钦此。

一凡朝觐、听选、给由等项官员,以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

义子之妇、亦依前拟岁数、如律科断。其义子后因本宗绝嗣、或应继军伍等项、有故归宗、而义父母、与义父之祖父母、父母、无义绝之状、原分家產、原配妻室、不曾拘留、遇有违犯、仍以雇工人论。若犯义绝、及夺其财產妻室、与其餘亲属、不分义绝与否、并同凡人论

妻妾与夫亲属相殴

凡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緦麻以上尊长、与夫殴同罪。至死者、各斩

○若妻殴伤卑属、与夫殴同。至死者、绞

○若殴杀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杀者、绞。妾犯者、各从凡斗法

○若尊长殴伤卑幼之妇、减凡人一等。妾、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弟妹殴兄之妻、加凡人一等

○若兄姊殴弟之妻、及妻殴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减凡人一等。若殴妾者、各又减一等

○其殴姊妹夫妻之兄弟、及妻殴夫之姊妹夫者、以凡斗论。若妾犯者、各加一等

○若妾殴夫之妾子、减凡人二等。殴妻之子、以凡人论。若妻之子、殴伤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殴伤父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论

殴妻前夫之子

凡殴妻前夫之子者、 【谓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减凡人一等。同居者、又减一等。至死者、绞

○若殴继父者、 【亦谓先前同居、今不同居者】 杖六十、徒一年。折伤以上、加凡斗伤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斩

○其故杀及自来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论

妻妾殴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殴舅姑罪同。其旧舅姑、殴已故子孙改嫁妻妾者、亦与殴子孙妇同

○若奴婢殴旧家长、及家长殴旧奴婢者、各以凡人论

父祖被殴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兇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

骂詈

骂人

凡骂人者、笞一十、互相骂者、各笞一十

骂制使及本管长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骂詈。及部民骂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骂本管指挥千户百户、若吏卒骂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杖一百、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各减三等。骂佐贰官首领官、又各递减一等 【并亲闻乃坐】

一凡毁骂公侯駙马伯、及两京文职三品以上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凡在

长安门外等处、妄叫冤枉、辱骂原问官者、问罪、用一百斤枷、枷号一箇月发落。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佐职统属骂长官

凡首领官、及统属官、骂五品以上长官、杖八十。若骂六品以下长官、减三等。佐贰官骂长官者、又各减二等 【并亲闻乃坐】

奴婢骂家长

凡奴婢骂家长者、绞。

译的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等人到京城,若在京城以及从原籍来京的亲友、熟识及各种闲杂人等,设谋奏告、以此欺诈恐吓骗取财物的,定罪,枷号一个月发落,原来的状词存案不予受理。

一江西等地的客商,在各处经营买卖,若有欠账、债务等事情,只许在当地官府陈告提问发落。若有越级赴京奏告的,定罪押解回原地,所奏情词不论真假,一律存案不予受理。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事件以及地方重大事务外,允许派遣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其余户婚、田土等事项,都要先申报有关上司,听候处理裁决。若上司不予处理,以及徇私偏袒不公的,才允许派人赴京奏告,发给引文照会回该管上司,秉公审理判决。若有越级奏告的,以及已经奏告、文书送达后三个月不出面听候审理的,以及已经审理但不等结案又再次奏告的,原来的状词都存案不予受理。其中捏造叛逆重情、全然诬陷十人以上的,以及教唆、受雇替人妄自告状的,以及盗用空白纸张、私自用印呈诉的,一律押送该管衙门,依照当地风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奔土夷地方,冒充夷人亲属头目的名义代为奏告报仇、侵占骗取财产的,定罪发配边卫充军。

一各地

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雇工人骂家长者、杖八十、徒二年。骂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十 【并须亲告乃坐】

骂尊长

凡骂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属各加一等。若骂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一等 【并须亲告乃坐】

骂祖父母父母

凡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绞 【须亲告乃坐】

一凡毁骂祖父母、父母、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告息词者、奏请定夺。再犯者、虽有息词、不与准理。若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谋袭官职、争夺财產等项、捏告打骂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辩理

妻妾骂夫期亲尊长

凡妻妾骂夫之期亲以下。緦麻以上尊长、与夫骂罪同。妾骂夫者、杖八十。妾骂妻者、罪亦如之。若骂妻之父母者、杖六十 【并须亲告乃坐】

妻妾骂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并与骂舅姑罪同

○若奴婢骂旧家长者、以凡人论

诉讼

越诉

凡军民词讼、皆须自下而上陈告。若越本管官司、輒赴上司称诉者、笞五十

○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一擅入

午门长安等门内、叫诉冤枉奉

旨勘问得实者、问罪、枷号一箇月。若涉虚者、仍杖一百、发口外卫分充军。其临时奉

旨、止将犯人拏问者、所诉情词、不分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本犯枷号一箇月发落

一凡假以建言為由、挟制官府、及将曖昧不明、姦赃事情、污人名节、报復私讎者、俱问罪、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差操。旗军人等、发边卫、民发附近、俱充军。其有曾经法司、并抚按等衙门、问断明白、意图番异、輒於登闻鼓下、及

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縊、撒泼喧呼者、拏送法司、追究教唆主使之人、从重问拟

一万历七年、九月内、节奉

圣旨、近来人情险恶、动以私揭害人、报復讎怨。今后两京、及在外抚按监司衙门、但有投递私揭者、俱不许听理。若挟私忌害、颠倒是非、情重者、即便参奏拏问、比诬告律反坐。钦此

一朝覲、听选、给由、等项人员、及解送军匠物料、听奏仪宾、会试举人、岁贡生员人等到京、若在京、及原籍来京、一应亲识閒杂人等、设谋奏告、欺诈吓取财物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原词立案不行

一江西等处客人、在於各处买卖生理、若有(巾夫)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於所在官司陈告提问发落。若有驀越赴京奏告者、问罪递回。

译军民的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重大事件允许赴京奏告外,若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以及无人主张的人命案,官吏侵盗官府钱粮,以及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情,都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越级奏告的,一律定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以及云、贵、两广地区各自发给引文照会送回外,若是四川其余地方,以及南北直隶、浙江等地,各自押解回原管衙门审理。若将与自己无关的事情混同一起开列款项奏告的,法司审核后只受理与自身相关的事件,依款处理;与自身无关的事情,明确列出款项,存案不予受理。

一因事获罪的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各种事情,若经审查是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正在审理尚未了结的,仍交由原来审理的各该衙门一并审理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告发、事情已发,却又含糊其辞地到别的衙门告状受理,或隐瞒被人奏告的缘由、牵扯其他事情,赴京奏请发交别的衙门勘问的,应查审明白,一律将奏告情词存案不予受理,仍将犯人转发原来审理的衙门收押审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审结发落的人犯,又赴京奏诉冤枉的,才允许改调没有妨碍的衙门勘问辩理。

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凡土官衙门人等除叛逆机密、并地方重事、许差本等头目、赴京奏告外。其餘户婚田土等项、俱先申合干上司、听与分理。若不与分理、及阿徇不公、方许差人奏告、给引照回该管上司、从公问断。若有驀越奏告、及已奏告、文书到后三月、不出官听理、与已问理、不待归结、復行奏告者、原词俱立案不行。其妄捏叛逆重情、全诬十人以上、并教唆受雇、替人妄告、与盗空纸用印奏诉者、递发该管衙门、照依土俗事例发落。若汉人投入土夷地方、冒领夷人亲属头目名色代為奏告报讎、占骗财產者、问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等项重事、许其赴京奏告、其有亲邻全家被人残害、及无主人命、官吏侵盗係官钱粮并一应干已事情、俱要自下而上陈告。若有驀越奏告者、俱问罪。除四川行都司所属、及云贵两广、各给引照回、若四川其餘地方、并南北直隶浙江等处、各递回所司听理。若将不干已事、混同开款奏告者、法司参详、止将干已事件、开款施行。其不干已事者、明白开款、立案不行

一為事官吏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係被人奏告、曾经巡抚巡按、或两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併问归结。若曾被人在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具告、事发、却又朦朧赴隔别衙门告理或隐下被人奏告缘由、牵扯别事、赴京奏行别衙门勘问者、查审明白、俱将奏告情词、立案不行。仍将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若已经巡抚巡按官、或两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辩理一亲齎本状、并抱奏告者、若给引照回、案候三箇月之上不到、及递回中途买脱、到彼投首者、各查提问罪、原词不分虚实、俱立案不行。其被奏告之人、用财买求原奏告人脱逃者、仍照词通提、究问归结

一犯罪逃走来京奏诉者、不分云贵两广、并四川行都司所属、及宣慰宣抚等司、军民人等、一体问罪、递回听理

一各处军民、奏诉冤枉事情、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按二司官问理、及法司查有原行己监重囚、或在配所拘役等项、令家人抱齎奏告者、免其问罪、给引照回、其被人诬枉重情、见监未结、法司查无原行者、并军役户婚田土等项、干已事情、曾经上司断结不明、或亲身、及令家人老幼妇女、抱齎奏告者、各问罪给引照回、奏词转行原籍官司、候人到提问

一军民人等、干已词

译亲自携带状纸以及委托他人代为奏告的,若发给引文照会送回、案候三个月以上不到案的,以及押解回原籍途中买通脱逃、后来投案自首的,各自查提问罪,原来的状词不论真假,一律存案不予受理。被奏告之人用财物买通原奏告人使其脱逃的,仍照原状词一并提审,追究归结。

一凡犯罪逃走到京城奏诉的,不论是云、贵、两广,以及四川行都司所属,以及宣慰、宣抚等司的军民人等,一律定罪,押解回原地听候审理。

一各地军民奏诉冤枉之事,若曾经巡按御史、布政使司、按察使司官员审理过,以及法司查明原本已在监的重囚,或在发配处所服役等情形,让家人携带状纸奏告的,免于其问罪,发给引文照会送回。若是被人诬陷冤枉的重大情节、案件仍在监押未结,而法司查明并无原来审理记录的,以及军役、户婚、田土等项与自身相关的事情,曾经上司判决不明的,或本人亲自、以及让家中老幼妇女携带状纸奏告的,各自定罪,发给引文照会送回,奏词转发原籍官司,等候本人到案后再提审。

一军民人等,与自身相关的词状

讼、若无故不行亲齎、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齎奏诉者、俱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一曾经考察、考覈、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妄捏摭拾经该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已事、奏告以图报復者、不分见任、致仕、閒住、文官问发為民。武官问革差操。奏告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该為民等项罪名、不分已未结正、伸诉冤枉者、准行辩理。其有妄奏冤枉、摭拾原问官员、勘问涉虚、原问為民者、发口外為民。原问差操者、发边卫差操。原问充军者、发极边卫所充军

译诉讼、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亲自前来递交状子、并且隐瞒不报壮丁、故意让老幼残疾妇女家人代为抱送状子申诉的、一律各自立案不予受理。仍旧要传唤本人、或者传唤壮丁问罪

一、凡是曾经被考察、考核、弹劾过的人员。如果心怀私愤、凭空捏造、拾取该官员别的贪赃枉法之事、与自己无关的事情、上奏告发以图报复的、不论是现任、致仕、闲住、文官一律判处为民。武官一律判处发去充当差操。这类奏告的情词、不论真假、一律立案不予受理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了应判为民等项罪名的、不论已经结案还是尚未结案、如有申诉冤枉的、准许进行辩理。其中如有捏造冤情、拾取原审官员的过错来诬告、经查勘发现所诉不实的、原本判为民的、改发口外为民。原本判发去差操的、改发边卫差操。原本判充军的、改发极边卫所充军

一凡驀越赴京、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係干已事情、及有冤枉者、照常发落。不係干已事情别无冤枉、并追究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俱发口外為民

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凡投隐匿姓名文书、告言人罪者、绞。见者即便烧毁。若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言者不坐。若能连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

告状不受理

凡告谋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眾作乱。攻陷城池、及劫掠人民者、斩。若告恶逆、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歷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告、及本宗公事未绝者、并听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缘由勾销。若有迟错、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绝、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衙门即便勾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委、违者随所告事理轻重、以坐其罪 【谓如所告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於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及旧有讎嫌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罪有增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诬告

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验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将犯人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 【其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者、犯人虽处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 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 【其被诬之人、已经处决者、犯人虽坐死罪、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养赡其家】 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產断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

译一、凡是突然越级赴京城,以及赴巡抚、巡按、按察司官员处,各自奏告叛逆等类机密重大事件却不属实,并且全部诬告十人以上的,属于军卫的,发配边卫充军;属于有司管辖的,发配口外为民。

一、外地刁滑之徒,身背黄色包袱、头插黄旗,口称要奏诉,径直闯入衙门、胁迫官吏的,由所在官府当即拿获送审。若确实是自己的事情、或有冤枉的,照常处理发落。若不是自己的事情,也没有冤枉,一并追究主使之人,一同治罪。属于军卫的,都发配边卫充军;属于有司的,都发配口外为民。

投递匿名文书告发人罪

凡投递隐匿姓名的文书、告发他人罪状的,处绞刑。见到这种文书的人应立即烧毁。若将其送交官府的,杖八十。官府接受并据此审理的,杖一百。被告发之人不予治罪。若能连同文书一并将投书人捉拿送官的,官府给赏银十两。

告状不受理

凡告发谋反、逆叛,官府不立即受理并加以掩捕的,杖一百、徒三年;以致聚众作乱、攻陷城池、劫掠百姓的,处斩。若告发恶逆,官府不受理的,杖一百。告发杀人及强盗,不受理的,杖八十。斗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的,各减犯人之罪二等,且最重不过杖八十;收受财物的,计算赃物按枉法罪从重论处。

○若诉讼,原告与被告分属两处州县的,听凭原告到被告所在的官府告诉审理归结。推托不受理的,treatment同前罪。

○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巡历所到之处,遇有诉讼,尚未经本管官府陈告,以及本案尚未了结的,都应设立簿册、订立期限,发交该管官府追问,取得归结缘由后销案。若有拖延差错、不立即予以举发改正的,与该管官吏同罪。若已经本管官府陈告而不予受理,以及本案已经了结、审断不当,仍称冤诉苦的,各衙门应立即予以审问。若推托不受理,或转交有司,或仍发回原审官府收审的,依告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追问诉讼及大小公事,须在本衙门内归结,不得转交他处,违者依所告事情的轻重来定其罪 【意思是:所告的事若应判杖罪,就以杖罪论;应判笞罪,就以笞罪论;死罪已经处决释放的同罪,未处决释放的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听讼回避

凡官吏对于诉讼当事人中,有服制亲属关系、姻亲关系,或曾受业的老师,以及旧有仇怨嫌隙之人,都应移文回避,违者笞四十。若因此使罪行有所增减的,按故意出入人罪论处。

诬告

凡诬告他人应判笞罪的,加所诬之罪二等;应判流、徒、杖罪的,加所诬之罪三等;各罪最重不过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诬之人本应判徒罪已服役、判流罪已发配的,即使已经改正放回,仍按日在犯人名下追缴用过的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的,也责令犯人备价赎回。因而致使随行有服亲属一人死亡的,处绞刑,并将犯人财产的一半判给被诬之人 【若被诬之人致死亲属一人的,犯人虽处绞刑,仍要令其备偿路费、赎回田宅,又将财产一半判给被诬之人赡养】。若牵涉死罪,所诬之人已被处决的,反坐处死 【若被诬之人已经处决,犯人虽判死罪,也要令其备偿路费、赎回田宅,判给财产一半赡养其家】。尚未处决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犯人若确实贫穷,无法备偿路费、赎回田宅,也没有财产可判给的,只科处其罪。

○被诬之人若欺诈冒认不实

犯人止反坐本罪。 【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赖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之限】 若告二事以上、重事告实、轻事招虚、及数事罪等、但一事告实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轻事告实、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诬轻為重者、皆反坐所剩。若已论决、全抵剩罪。未论决、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餘罪亦听收赎。 【谓诬轻為重、至徒流罪者、每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每流一等、准徒半年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告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於笞五十上準告、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告虚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或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於杖一百上准告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告虚杖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及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於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告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告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於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餘剩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全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该罪止者、诬告虽多、不反坐 【谓如告人不枉法赃二百贯、一百二十贯是实、八十贯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即免其罪】

○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者、罪虽轻、犹以诬告论 【谓如有人告三人、二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止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

○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告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轻者、从上书诈不实论

○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决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诬告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係平人、及因考禁身死者、比依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奏请定夺。若诬轻為重、及虽全诬平人、却係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一军旗、有欲陈告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告理。

译、反过来诬陷犯人的,也抵所诬之罪;犯人只反坐本罪 【意思是:被诬之人本未曾致死亲属,却谎称致死,或将他人尸体冒充亲属,诬赖犯人的,也抵绞罪;犯人只反坐诬告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赎回田宅、判给财产一半之列】。若告发两件以上的事,重事告实、轻事招认为虚,以及数事罪相当,只要有一事告实的,都免罪。

○若告发两件以上的事,轻事告实、重事招认为虚,或告发一事而将轻罪诬为重罪的,都按多出的部分反坐。若已经论决,全部按多出的罪抵罪;未论决的,笞杖罪可以收赎,徒流罪只判杖一百,其余的罪也听凭收赎 【意思是:将轻罪诬为重罪,达到徒流罪的,每一等徒罪折杖二十;若从徒罪升到流罪的,三流都按徒四年计算,都以一年为多出的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升到远流的,每一等流罪按半年徒刑计为多出的罪,也各折杖二十。所谓收赎,比如告发一人两件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的,一事该笞三十是实的,就在笞五十的基础上,认定实为笞三十,多出的告虚部分为笞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发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的,一事该杖六十是实的,就在杖一百基础上认定实为杖六十,多出的告虚部分为杖四十,赎钱二贯四百文;又如告发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的,一事该杖八十是实的,就在杖一百徒三年基础上认定实为杖八十,多出的告虚部分为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折杖一百,合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剩余杖二十,赎铜钱一贯二百文;又如告发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审问后只招认该杖一百,三流都按徒四年计算,合计折杖二百四十,反坐原告人杖一百,剩余杖四十,赎铜钱二贯四百文之类。若已经论决的,一律以多出的罪全部科处,不在收赎之列】。若牵涉死罪,而被诬之人已经处决的,反坐处死;未处决的,只判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依律该罪已到顶点的,诬告再多也不反坐 【意思是:如告人接受不枉法赃二百贯,其中一百二十贯是实的,八十贯是虚的,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已到杖一百流三千里的顶点,便免除多出部分的罪】。

○若告发两人以上,只要有一人所告不实的,罪虽轻,仍按诬告论处 【意思是:如有人告三人,其中两人的徒罪属实,一人的笞罪是虚的,仍以那一人的笞罪为准,只加二等,反坐原告之类】。

○若各衙门官员,进呈密封奏章诬告他人,以及监察官员挟私弹劾、所奏不实的,罪也一样。若应反坐,或加罪较轻的,按上书诈不实论处。

○若狱囚已经招认服罪、本无冤枉,而囚犯的亲属妄自申诉的,减囚犯之罪三等,最重不过杖一百。若囚犯已经判决发配,而自己妄诉冤枉、挑剔原审官吏的,加所诬之罪三等,最重不过杖一百、流三千里。

一、诬告他人,因而致使被诬之人死亡,若确系平民,或因关押拷问而身死的,比照诬告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处绞之罪,奏请裁定。若将轻罪诬为重罪,以及虽全部诬陷平民,但其人却是因病在外身死的,只按应得罪名处理发落。

一、军旗中有想要陈告运粮官不法之事的,允许等到粮运过淮河、

如赴别衙门、挟告诈财者、听把总官就拏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边卫充军。另拘户丁补伍一各处刁军刁民、专一挟制官吏、陷害良善、起灭词讼、结党捏词缠告、把持官府不得行事等项、情犯深重者、民发附近、军发边卫、充军。仍於本地方枷号三箇月发落。若原係充军口外為民人犯、遇例放回原籍、有前项罪犯者、各枷号三箇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姦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访察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復私讎、名為窝访者、事发、勘问得实。依律问罪、用一百二十斤枷、枷号两箇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无籍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已事情、捏写本词、声言奏告、恐吓得财、计赃满贯者、不分首从、俱发边卫充军。若妄指

宫禁亲藩為词、诬害平人者、不分首从、枷号三箇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诬告者、绞。若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得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三等 【加罪不至於死、若所诬尊长徒罪已役、流罪已配、虽经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验日於犯人名下、追徵用过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者、著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仍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又将犯人财產一半、断付被诬之人养赡。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处死。亦令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產一半、养赡其家、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其告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產、或殴伤其身、应自理诉者、并听告。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若告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婿、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告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緦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及妻诬告妾、亦减所诬罪三等

○若奴婢告家长、及家长緦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告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告者不减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

○若女婿、与妻父母、果有义绝之状、许相告言、各依常人论 【义绝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婿。及容止外人通姦。又如本身殴妻致折伤、抑妻通姦、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為妾。

译以及运完粮回南之日,赴漕运衙门告理。若赴别的衙门、借告状敲诈钱财的,任凭把总官当即拿送审问,犯该徒罪以上的,调发边卫充军,另外拘取户丁补充军伍。各处刁滑军民,专门胁迫官吏、陷害良善、挑起并撤销诉讼、结党编造言辞纠缠告状、把持官府使其不能行事等,情节犯罪严重的,平民发配附近,军人发配边卫充军,并在本地枷号三个月后发落。若原本是充军或口外为民之人,遇到赦例放回原籍后,又犯前述罪行的,各自枷号三个月,发配极边卫分充军。

一、各处奸邪之徒,串通勾结衙门差役,假借上司访察之名,编造事项,胁迫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或报复私仇,号称"窝访"的,事发查实后,依律问罪,用一百二十斤的枷、枷号两个月后发落;应判徒流罪的,发边卫充军。

一、凡是无业游民私自串通勾结,将与自己无关之事,捏造成文书,扬言要奏告,以此恐吓索取财物、计算所得赃物满贯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发边卫充军。若假冒诬指宫禁、亲藩之名,诬害平民的,不分首从,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

干名犯义

凡子孙告发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发丈夫及丈夫的祖父母、父母的,杖一百、徒三年;若是诬告的,处绞刑。若告发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即便属实,也判杖一百;大功亲,杖九十;小功亲,杖八十;緦麻亲,杖七十。而被告发的期亲、大功尊长以及外祖父母,若是妻子的父母,都同自首一样免罪;小功緦麻尊长,可减本罪三等。若诬告情节严重的,各加所诬之罪三等 【所加之罪不至于死。若所诬尊长应判徒罪已服役、应判流罪已发配的,即使已经改正放回,依诬告人律,按日在犯人名下追缴用过的路费给还;若曾经典卖田宅的,也责令犯人备价赎回,因而致使随行有服亲属一人死亡的,处绞刑,仍令其备偿路费、赎回田宅,又将犯人财产的一半判给被诬之人赡养。若牵涉死罪,被诬之人已经处决的,处死,也要令其备偿路费、赎回田宅、判给财产一半赡养其家;未处决的,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三年】。

○但告发谋反大逆、谋叛、窝藏奸细,以及嫡母、继母、慈母、生母杀害其父,若养父母杀害生父母,以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打伤害自身,应当自行申诉的,都听凭告发,不在干名犯义之限。

○若告发卑幼属实的,期亲、大功尊长及女婿,也同自首一样免罪;小功緦麻,也可减本罪三等。诬告的,期亲减所诬之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緦麻减一等。若诬告妻子,以及妻子诬告妾的,也减所诬之罪三等。

○若奴婢告发家长,以及家长的緦麻以上亲属的,与子孙卑幼之罪相同;若雇工人告发家长以及家长的亲属的,各减奴婢之罪一等;诬告的不予减等。

○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告子孙、外孙、子孙的媳妇妾,以及自己的妾、若是奴婢和雇工人的,各不予论罪。

○若女婿与妻子的父母之间确实存在义绝的情形,允许相互告发,各按常人论处 【所谓义绝的情形,是指:本人在远方,妻子的父母将妻子改嫁,或将其赶出门外另招女婿,以及容留放纵外人与妻通奸;又如本人殴打妻子致其骨折损伤,逼迫妻子通奸

受财将妻妾典雇、妾作姊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见禁囚不得告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告举他事、其為狱官狱卒、非理凌虐者、听告。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罪

○其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篤疾者、若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已身、及同居之内、為人盗诈侵夺财產、及杀伤之类、听告。餘并不得告。官司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為人作词状、增减情罪、诬告人者、与犯人同罪。若受雇诬告人身者、与自诬告同。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增减者、勿论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帮赴京、及赴巡抚、巡按、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告叛逆等项、机密强盗人命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俱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其在京校尉、军匠、舍餘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告者、各问罪。原词俱立案不行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姦盗诈偽、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輒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餘不许滥受、輒行军卫有司问理。南京词讼、干係地方者、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餘户婚田土、斗殴人命、一应词讼、悉遵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问理。其在外军卫有司、不係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节该钦奉

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官校、只著遵照原来敕书於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餘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俱不干预。钦此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告官理对、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充军者、民告、抵充军役。军告发边远充军

○若官吏、故将平人顶替他人军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论、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诬告人说事过钱者、於迁徙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论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

译,有妻却诈称无妻而欺骗另娶为妻、将妻当作妾,受财将妻妾典当雇出、将妾当作姐妹嫁人之类】。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的教令、以及奉养有所欠缺的,杖一百 【意思是:教令本可遵从却故意违背,家境本可奉养却故意欠缺的,必须由祖父母、父母亲自告发才予治罪】。

在押囚犯不得告发其他事

凡被囚禁的人,不得告发其他事情;若是狱官狱卒无理凌辱虐待的,听凭告发。若在押囚犯受审时又检举别的事情,其中牵涉相关的人,也应准许其检举,依法推问定罪。

○其中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笃疾之人,若是妇人,除谋反逆叛、子孙不孝,或自身以及同居家人被人盗窃诈骗侵夺财产及杀伤等事,听凭告发外,其余一律不得告发。官府受理并审理的,笞五十。

教唆诉讼

凡教唆他人诉讼,以及替人写状词、增减情节罪状、诬告他人的,与犯人同罪。若受人雇用诬告他人本身的,与自己诬告同罪;收受财物的,计算赃物按枉法罪从重论处。若见他人愚昧不能申冤、教导其如实申诉,以及替人书写状词而未增减罪状的,不予论罪。

一、代人捏造状词,教唆或帮同赴京,以及赴巡抚、巡按及按察司官员处,各自奏告叛逆等类机密重大强盗人命之事而不实,并全部诬告十人以上的,都判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将状词用财物雇人或托人赴京奏诉的,连同受雇受托之人,属于军卫的,发边卫充军;属于有司的,发口外为民。京城中的校尉、军匠、舍余人等,以及各处因事到京之人,将原籍诉讼借机会奏告的,各自问罪,原状一律立案不予受理。

军民约会诉讼

凡军官军人涉及人命案的,由管军衙门约同有司检验归案审问。若是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等与百姓相关的事务,必须共同审问;与百姓无关的,由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若有借故拖延不予办理的,首领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权擅自受理民间诉讼的,罪也一样。

一、外地军民诉讼,除叛逆机密重大之事,允许镇守总兵、参将、守备等官受理外,其余不许滥行受理,擅自由军卫有司审理。南京的诉讼,涉及地方事务的,允许内外守备官员受理,其余户婚田土、斗殴人命等一切诉讼,都遵照旧制,赴南京通政使司告送法司审理。外地军卫有司中,不是掌印官的,不许接受诉讼。

一、正德十六年七月十四日,钦奉世宗皇帝圣旨:今后缉事的官校,只依照原来的敕书,在京城内外察访不法妖言、人命强盗重大事情,其余军民诉讼以及外地事务,一概不得干预。钦此。

官吏诉讼由家人诉告

凡官吏本人有关于婚姻、钱债、田土等事的争论,听凭令家人告官对理,不许用公文往来行移,违者笞四十。

诬告充军及迁徙

凡诬告他人充军的,若原告是平民,抵充军役;若是军人,发配边远充军。

○若官吏故意让平民顶替他人充军的,按故意出入人流罪论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诬告他人贪污受贿的,在迁徙比照流刑减半准徒二年的基础上,加所诬之罪三等,并入所得的笞杖之罪一并论处。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收受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