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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九十四

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奏请点差【各差附】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768–1784 段

两京畿道、提学道、巡按顺天、真定、应天、苏松、淮扬、浙江、湖广、江西、福建、河南、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广西、广东、贵州等处御史、及巡视京营、俱大差。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及清军、印马、屯田、巡盐、巡仓、巡关、儹运、巡茶御史、俱中差。印马、屯田、併作一差。三年满后、准一大差。巡视光禄、旧係小差。今改中差。巡视

皇城四门、马房、巡青、十库、芦沟桥、五城等处御史、俱小差

凡差御史分巡、并追问审理等事。正统四年定、都察院具事目、请

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须经由本院、径赴

御前復奏

凡御史、除宪纲、并

詔敕内该载应合御史理办、及军机等项重务、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完结、或完报未明者、明白具奏、取自

上裁。其餘常事、各衙门自行分管理办者、不许輒拟奏差委

凡巡按御史。一年已满。差官更代。本院引御史二员、

御前点差一员

凡两直隶提调学校御史、本院会吏礼二部、推举学行政事俱优者奏差

凡刷卷、清军、巡盐、巡河、巡关、巡茶、印马、盘粮、勘事、旧俱奏差一员。弘治十一年定、各具二员点差。其清军刷卷等项、如各道御史员少、奏差南京御史

凡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嘉靖二十四年奏准、於中差回道御史、议取二员、具名上请凡巡城、巡视光禄寺、巡库等项、俱本院给札差委

凡在京刷卷、属京畿道。以御史资深者差用、為大差之首

凡掌道管事、旧俱用年深御史。隆庆二年奏准、不拘中差大差回道御史、於内选委掌管。以一年為满、俱准作差。不得以巡按缺人、又行差出

凡御史出差期限。万历二年令、题差本内、明开各地方原定限期、责令依期交代、不许枉道回家、迁延误事。满日仍查有无违限、一併考覈。堂上官如徇情畏庇、亦以不职论

○三年、奏定期限、往回一体遵守、以辞朝交代之日為始、如违限十日以上、量行参罚。一月以上、重加参罚。两月以上、参调别用

真定、宣大、三十五日

应天、苏松、七十日

淮扬、六十五日

浙江、江西、九十日

湖广、九十日

福建、九十七日

河南、河东、五十八日

陕西、七十五日

甘肃、八十五日

山西、山东、五十三日

四川、一百四十五日

广东、广西、一百二十八日

云南、一百二十五日

贵州、一百三十五日

辽东、六十六日

凡题差巡按御史、先儘中差回者、如中差无人、方择巡按回道资俸浅者定拟凡差巡按御史、若同时进道、以中差回道先后為序。若非同时进道、及同日回道者、以进道先后為序。再差巡按者、俱以先差回道日期為序凡中差已完、大差未满、事故復除者、或原未中差、即差大差、已满回道者。

译、陕西、山东、山西、四川、云南、广西、广东、贵州等处御史,以及巡视京营的,都是大差。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以及清军、印马、屯田、巡盐、巡仓、巡关、儹运、巡茶御史,都是中差;印马、屯田合并为一差,三年期满后,准算一次大差。巡视光禄,原是小差,现改为中差。巡视皇城四门、马房、巡青、十库、芦沟桥、五城等处御史,都是小差。

凡是差遣御史分巡以及追问审理等事,正统四年规定,都察院开列事目,请旨点差,回京之日,不须经由本院,直接到皇上面前复奏。

凡是御史,除宪纲以及诏敕内规定应由御史处理及军机等重大事务,如果都布按三司不能办结,或办结上报不明确的,要明白具奏,取自上裁;其余日常事务,由各衙门自行分管处理的,不许擅自拟奏差委。

凡是巡按御史一年期满,差遣官员更代。本院引荐御史二员,由皇上当面点差一员。

凡是两直隶提调学校御史,本院会同吏部、礼部,推举学问品行、政事都优异的人奏请差遣。

凡是刷卷、清军、巡盐、巡河、巡关、巡茶、印马、盘粮、勘事等,过去都是奏差一员。弘治十一年规定,各自开列二员点差。其中清军、刷卷等项,如果各道御史人数少,可奏请差遣南京御史。

凡是辽东、宣大、甘肃三处巡按御史,嘉靖二十四年奏准,从中差回道的御史中,议取二员,开列姓名上请。

凡是巡城、巡视光禄寺、巡库等项,都由本院发给札文差委。

凡是在京刷卷,属于京畿道,用资历深的御史差用,作为大差之首。

凡是掌道管事,过去都用资历深的御史,隆庆二年奏准,不拘中差、大差回道的御史,从中选委掌管,以一年为满,都算作差遣,不得因巡按缺人又另外差出。

凡是御史出差期限,万历二年令,在题差本内明确开列各地方原定限期,责令依期交代,不许绕道回家、拖延误事,期满后仍要查有无违限,一并考核。堂上官如果徇情包庇,也以不称职论处。

○三年奏定期限,往返都一体遵守,从辞朝交代之日算起,如果违限十日以上,酌量参劾处罚;一月以上,从重参劾处罚;两月以上,参劾调换他用。

真定、宣大,三十五日

应天、苏松,七十日

淮扬,六十五日

浙江、江西,九十日

湖广,九十日

福建,九十七日

河南、河东,五十八日

陕西,七十五日

甘肃,八十五日

山西、山东,五十三日

四川,一百四十五日

广东、广西,一百二十八日

云南,一百二十五日

贵州,一百三十五日

辽东,六十六日

凡是题差巡按御史,先尽中差回来的,如果中差没有人,才选择巡按回道资历浅的定拟。凡是差遣巡按御史,如果是同时进道的,按中差回道的先后为序;如果不是同时进道,以及同日回道的,按进道先后为序,再次差遣巡按的,都以先差回道日期为序。凡是中差已完、大差未满,因事故复职的,或者原来没有中差、就差大差、已满回道的,以及原来没有中差、就差大差、未满因

及原未中差、即差大差、未满事故復除者。并已考实授未差、事故復除、果係同资、中差差尽者。俱序在应候大差之列。若试职未考实授、事故復除者、与同考实授序论、仍差中差。俱以回道復除

命下之日為序

凡北人、如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不差两广云贵。南人、如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差三边

巡按 【详见出巡事宜】

刷卷 【详见照刷文卷】

提学

正统元年、令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选差监察御史、才行兼备者二员。请

敕提调南北直隶学校。近年辽东、宣大、甘肃、巡按俱兼提调学校

凡提学御史、进退人材、奉有专

敕。抚按官毋得干预。其师生廩饌、及修理学校等项。提学御史、止是督行有司、转申抚按施行。不得擅支、及那移仓库钱粮

巡京

译事故复职的,以及已经考核实授还未差遣、因事故复职、确实是同资历、中差已差遣完的,都排在应候大差之列。如果试职还未考核实授、因事故复职的,与同考实授一同论序,仍差中差,都以回道复职、皇命下达之日为序。

凡是北方人,如北直隶、山东、山西、陕西、河南人,不差遣到两广云贵;南方人,如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人,不差遣到三边。

巡按【详见出巡事宜】

刷卷【详见照刷文卷】

提学

正统元年,令吏部会同礼部、都察院,选差才行兼备的监察御史二员,请敕提调南北直隶学校。近年辽东、宣大、甘肃巡按都兼提调学校。

凡是提学御史,进退人材,奉有专门敕令,巡抚巡按官不得干预。其中师生的廪膳等费用以及修理学校等项,提学御史只是督促有司办理,转报巡抚巡按施行,不得擅自支用,以及挪移仓库钱粮。

巡京

营

天顺八年、差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上操军士

○成化元年、令给事中、御史、巡察各营姦弊。凡有私役卖放、及不行如法操练等项。指实劾奏

○嘉靖七年、令点军科道官、不许挨次差委。务选有风力肯任事者、用心查照稽考。有作弊误事人员、就便举劾。若似前因循容纵、即係不职。吏部奏请黜调

○又令点军科道官、今后三年一换。今一年更代

印马

景泰间、民间孳牧种马。南直隶差御史一员、北直隶、及山东河南地方、共一员、同该管寺丞印俵

○成化间定、每岁九月终请差

○嘉靖二年奏准、三年一差。请

敕同该管寺丞查点印烙。后以地方灾伤、题准行巡按御史带管。三十年、復差。照屯田事例、更替接管

屯田

嘉靖八年题准、在京并直隶各卫所屯种、照南直隶事例差御史一员、领

敕清查。三年一替。其原设屯田僉事、裁革。后以屯田牧地、岁久法弛、设都御史专一查理。后復罢之

○三十九年、奏差监察御史二员、一往山西宣大鴈门等处、一往陕西甘肃延寧等处查理、其昌蓟等州、责之直隶管屯御史

译营

天顺八年,派遣给事中、御史各一员,巡察各营中操练的军士。

成化元年,命给事中、御史巡察各营中的奸弊之事。凡有私自役使、卖放军士,以及不按规定操练等情事,都要查实弹劾奏报。

嘉靖七年,规定挑选巡视军营的科道官,不许按次序轮流委派,务必挑选有魄力、肯任事的人,用心查核考察。若有作弊误事的人员,随即予以举劾。若像从前那样因循姑息、放纵不管,即属失职,吏部要奏请予以罢黜调离。

又规定挑选巡视军营的科道官,此后三年更换一次。(后又改为)如今一年更换一次。

印马

景泰年间,民间繁育饲养种马。南直隶派遣御史一员,北直隶及山东、河南地方共派遣御史一员,与主管的寺丞一同办理印记、编俵之事。

成化年间规定,每年九月末奏请派遣。

嘉靖二年奏准,改为三年派遣一次,请领

敕令与主管的寺丞一同查点、印烙。后因地方遭受灾害损伤,奏准改由巡按御史兼管。三十年,又恢复派遣,照屯田的旧例,轮换接管。

屯田

嘉靖八年奏准,京城及直隶各卫所的屯种,照南直隶的旧例派遣御史一员,领

敕令前往清查,三年轮换一次。原先设置的屯田佥事予以裁撤。后因屯田牧地年久法度松弛,设都御史专门负责查理。后又将此裁撤。

三十九年,奏请派遣监察御史二员,一员前往山西宣府、大同、雁门等处,一员前往陕西甘肃、延绥、宁夏等处查理。至于昌平、蓟州等地,则责成直隶管屯御史负责。

○隆庆三年题准、北直隶屯田、归併印马御史、兼领二

敕。三年更代、准作大差

清军

宣德二年、遣给事中、御史、各十四员、往各处清理军役

○正统五年议准、差能干御史一十七员、分定地方、请

敕前去浙江等布政司、并直隶保定等府州清军。每年八月终、仍具清解过军数、回京具奏

○天顺二年奏准、清军御史、三年一次、赴京查考更替

○弘治十年奏准、清军御史、三年满日、敢有枉道回家、及年限未满、捏造册籍回京、本院严加考察、奏请黜退

○十五年奏准、清军御史、自到地方日為始。扣至三年满日、赴京復

命

○嘉靖十二年、以地方灾伤、题准行巡按御史带管

○二十九年、题差南北道御史一十四员、往直隶各省、清理军伍。兼照刷文卷。定以五年一次差遣

○二十四年、復以灾伤奏停、行巡按御史带管

○隆庆六年、復差

巡盐 【巡河附】

永乐十四年、初令御史巡盐

○宣德十年、选差御史一员、於直隶扬州府通州狼山镇、提督军卫巡司官旗弓兵人等、巡捕禁革私盐

○正统三年令、两淮、两浙、长芦等运司、每岁各差御史一员、领

敕巡视禁约、催督盐课

○十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

○成化八年奏准、山东济寧州、直抵南京一带河道、两淮巡盐御史带管。通州直抵济寧州一带河道、长芦巡盐御史带管。提督所属军卫有司、时加疏濬修筑。禁治豪强、革除姦弊。及督收钱钞、点视驛站、缉捕盗贼、盘检马船等项

○九年、差御史一员、巡视河东运司、并陕西灵州大小二池盐课。其陕西所属关内、关南、关西、河西、庆阳等道、河南所属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官带管盐法者、悉听节制

○嘉靖三十年、令云南巡按御史、兼理本省盐法

○三十一年、令福建巡按御史、兼理盐法

○三十三年、令四川巡按御史、兼理盐法

○四十四年、令广东巡按御史、兼理盐法

儹运

隆庆元年题准、差监察御史一员、前往浙江、并南直隶苏松常镇四府、监兑粮米、催儹运船、兼理济寧迤南一带河道。三年、停差、仍令户部司官监兑。五年、以粮运迟误。漂失数多、復题差御史一员、同户部郎中一员催儹

○万历六年、革催儹郎中、专差御史

巡仓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员、巡视在京仓。一员、巡视通州仓

○嘉靖八年题准、每年差御史一员。请

敕提督京通二仓、收放粮斛。兼理通惠河事务

巡茶马

永乐十三年、差御史三员、巡督陕西洮州、河州、西寧、茶马司三处。收贮官茶、易换番马

○成化三年奏准、每年定差御史一员、陕西巡茶

○十一年、令取回

○十四年、復差御史一员、请

敕专理茶马、提督都布按三司、并守备把隘等官。

译○隆庆三年题准,北直隶屯田、归併印马御史,兼领二职。

敕:三年一换,作为大差对待。

清军

宣德二年,派遣给事中、御史各十四员,前往各处清理军役。

○正统五年议定,派遣能干的御史十七员,分定地方,请领敕书前往浙江等布政司,以及直隶保定等府州清理军籍。每年八月末,仍须开具清理完结的军数,回京奏报。

○天顺二年奏准,清军御史三年一次,赴京查考更换。

○弘治十年奏准,清军御史三年任满之日,若敢绕道回家,或年限未满就捏造册籍回京者,本院严加考察,奏请罢黜。

○十五年奏准,清军御史自到任地方之日算起,扣至三年期满之日,赴京复命。

○嘉靖十二年,因地方遭灾受损,题准改由巡按御史兼管。

○二十九年,题准派遣南北道御史十四员,前往直隶各省清理军伍,兼带查刷文卷,定为五年一次差遣。

○二十四年,又因灾伤奏请停派,改由巡按御史兼管。

○隆庆六年,又恢复派遣。

巡盐(附巡河)

永乐十四年,初次命御史巡盐。

○宣德十年,选派御史一员,在直隶扬州府通州狼山镇,提督军卫巡司官旗弓兵等人,巡捕禁革私盐。

○正统三年下令,两淮、两浙、长芦等运司,每年各派御史一员,领敕巡视禁约、催督盐课。

○十年,命长芦巡盐御史兼理山东盐法。

○成化八年奏准,山东济宁州直抵南京一带河道,由两淮巡盐御史兼管;通州直抵济宁州一带河道,由长芦巡盐御史兼管。提督所属军卫有司,随时疏浚修筑,禁治豪强,革除奸弊,并督收钱钞、点视驿站、缉捕盗贼、盘查马船等事项。

○九年,派遣御史一员,巡视河东运司,以及陕西灵州大小二池盐课。其陕西所属关内、关南、关西、河西、庆阳等道,河南所属河北、汝南、河南等道,各分巡官兼管盐法者,都听其节制。

○嘉靖三十年,命云南巡按御史兼理本省盐法。

○三十一年,命福建巡按御史兼理盐法。

○三十三年,命四川巡按御史兼理盐法。

○四十四年,命广东巡按御史兼理盐法。

儹运

隆庆元年题准,派遣监察御史一员,前往浙江以及南直隶苏松常镇四府,监督兑粮米、催督漕运船只,兼理济宁以南一带河道。三年,停止派遣,仍令户部司官监兑。五年,因粮运迟误、漂失数额多,又题准派遣御史一员,与户部郎中一员共同催督。

○万历六年,革除催督郎中,专门派遣御史。

巡仓

宣德九年,派遣御史一员巡视在京仓库,一员巡视通州仓库。

○嘉靖八年题准,每年派遣御史一员,请领敕书提督京、通二仓,收放粮斛,兼理通惠河事务。

巡茶马

永乐十三年,派遣御史三员,巡督陕西洮州、河州、西宁茶马司三处,收贮官茶,交换番马。

○成化三年奏准,每年定派御史一员,巡视陕西茶务。

○十一年,下令召回。

○十四年,又派御史一员,请领敕书专管茶马,提督都、布、按三司以及守备把隘等官员,不许官豪势要及军民之家贩卖私茶、潜入番境交易。

○弘治十六年,召回,令马政都御史兼理。

○正德

不许官豪势要、及军民之家、兴贩私茶、潜入番境交易

○弘治十六年、取回。令马政都御史兼理

○正德二年、復奏差

巡关

宣德七年令、居庸关、直抵龙泉关一带。山海关、直抵古北口一带。每年各差监察御史一员、请

敕前去、公同各该分守守备等项内外官员。巡视关口。点闸军士。整飭器械。操演武艺。并受理守关人等、一应词讼、就彼发落。不许军卫有司、擅便拘提、有误守把。如守备等官、有罢软疾弱、不堪任事之人、指实具奏替换

○成化十九年奏准、山海等关镇巡等官、捉获逃军逃囚、每半年开奏、以稽勤惰。其怠惰者、听巡按巡关御史纠举。若非应捕人役、捉获军囚者、给赏

○嘉靖三十七年、差御史一员、阅视蓟镇边墙

○隆庆三年、革东西巡关御史。行巡按御史带管

○六年、復差。寻革

○万历十一年、復差一员、巡视山海、居庸、紫荆。其西关、仍属巡按御史带管

巡视光禄寺

宣德四年、差监察御史一员、同给事中、会同光禄寺堂上官、验收牲口果品厨料等物。并监收白粮

○九年、差监察御史一员、巡视光禄寺。凡内外官员人等、多支食料、及需索骚扰者。皆令执奏

○正统二年、令巡视光禄寺御史、同户部主事、监收钱粮

○嘉靖三十七年、差御史一员、查刷大官等四署。一切供应各项品物、每月具揭帖进览。一年更替

○隆庆元年、令巡视御史、兼管查刷、季终更替

○万历元年、令巡视查刷御史、一年更替。旧係小差、今改中差

巡青

宣德九年、差监察御史一员、巡视各处收草。一员、提督象牛羊等房钱粮。一员、同给事中、锦衣卫官、巡视官军骑操马匹。不许閒时带鞍骑坐。及驮载等项

○成化五年令、各处草场、户部原委主事等官、督同官攒收受。其御史照旧往来巡视

○嘉靖八年、差监察御史一员、同给事中监收象马牛羊等房钱粮 【今三事共差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行事】

巡库 【内府监局附】

宣德九年、差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巡视甲字等十库

○嘉靖七年、差御史一员、同给事中、查理御马监各马房钱粮姦弊

○八年奏准、每年差御史二员、会同给事中、一员於

内府监局、一员於府部院寺等衙门、各监收钱粮、革除姦弊 【后各衙门仓、俱归禄米仓、监收差遂罢】

巡视皇城

凡

皇城四门官军。轮差掌道御史一员、同给事中查点

○宣德三年、差御史一员、往来巡视

○弘治元年、令一年一换

巡视五城

正统十三年、令五城巡视御史、凡事有姦弊、听其依法受理送问

○成化四年、令锦衣卫、五城兵马司、禁约赌博、缉捕盗贼。巡城御史、通行提调

○五年奏准、巡城御史、不许监收各场草束

○二十一年奏准、京城坐铺火夫、除官员一门并无丁外。

译二年,又奏请派遣。

巡关

宣德七年下令,居庸关直抵龙泉关一带,山海关直抵古北口一带,每年各派监察御史一员,请领敕书前往,会同各该分守、守备等内外官员,巡视关口,点检军士,整饬器械,操演武艺,并受理守关人等的一切诉讼,就地发落,不许军卫有司擅自拘提,以免耽误守把。如守备等官员中有懦弱疲惫、不堪任事之人,须查实具奏予以替换。

○成化十九年奏准,山海等关镇巡等官捉获逃军逃囚,每半年上报一次,以考核勤惰。其懈怠者,由巡按巡关御史检举。若非应捕人役而捉获军囚者,给予奖赏。

○嘉靖三十七年,派遣御史一员,查阅蓟镇边墙。

○隆庆三年,革除东西巡关御史,改由巡按御史兼管。

○六年,又恢复派遣,不久又革除。

○万历十一年,又派遣御史一员,巡视山海、居庸、紫荆三关,其西关仍归巡按御史兼管。

巡视光禄寺

宣德四年,派遣监察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与光禄寺堂上官一起,验收牲口、果品、厨料等物,并监收白粮。

○九年,派遣监察御史一员,巡视光禄寺,凡内外官员人等多支食料、及索取扰害者,都令其举奏。

○正统二年,命巡视光禄寺御史会同户部主事监收钱粮。

○嘉靖三十七年,派遣御史一员,查刷大官等四署,一切供应各项物品,每月开具揭帖进呈御览,一年更替一次。

○隆庆元年,命巡视御史兼管查刷,一季一更替。

○万历元年,命巡视查刷御史一年更替,此差原为小差,此时改为中差。

巡青

宣德九年,派遣监察御史一员,巡视各处收草事宜;一员,提督象房、牛羊房等钱粮;一员,会同给事中、锦衣卫官,巡视官军骑操马匹,不许闲时带鞍骑坐及驮载等事。

○成化五年下令,各处草场原由户部委派主事等官,督同官攒收纳,御史仍照旧往来巡视。

○嘉靖八年,派遣监察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监收象、马、牛、羊等房钱粮(如今三事共派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一起办理)。

巡库(附内府监局)

宣德九年,派遣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巡视甲字等十库。

○嘉靖七年,派遣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查理御马监各马房钱粮奸弊。

○八年奏准,每年派遣御史二员,会同给事中,一员在内府监局,一员在府部院寺等衙门,各自监收钱粮、革除奸弊(后来各衙门仓库都归并禄米仓,监收之差遂废止)。

巡视皇城

凡皇城四门官军,轮流派遣掌道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查点。

○宣德三年,派遣御史一员,往来巡视。

○弘治元年,命一年一换。

巡视五城

正统十三年,命五城巡视御史,凡遇事有奸弊,听其依法受理送问。

○成化四年,命锦衣卫、五城兵马司禁止赌博、缉捕盗贼,巡城御史一并提调。

○五年奏准,巡城御史不许监收各场草束。

○二十一年奏准,京城坐铺火夫,除官员一门确无丁口外,其余勇士、力士、将军、旗校、人匠等家人余丁,照例不予优免。如有投托内府及在外各衙门、由人说情要求优免者,听凭城中兵马司呈报巡城御史送问。

○弘治元年奏准,在京捕盗官兵人等,遇有地方抢劫杀

其餘勇士、力士、将军、旗校、人匠等项家人餘丁、例不优免。敢有投託

内府、及在外各衙门、分付优免者、听城兵马、呈巡城御史送问

○弘治元年奏准、在京捕盗官兵人等、遇有地方劫杀人财、不行用心缉捕、听锦衣卫堂上官、并巡城御史、指实参奏拏问

○七年奏准、京城九门守门官吏、如有私立小班、多勒客商车辆等项财物、巡城御史拏问

○正德六年奏准、京城姦人、通同边方腹里盗贼、探听抚按题奏副封、传报消息者、缉事衙门、巡城御史、访拏究问、斩首示眾

○嘉靖元年令、指称打点馈送、干办私事者、缉事衙门、巡视御史、访察参奏拏问、枷号一箇月、押发烟瘴地面充军

○四年题准、充军越关逃回者、该城御史、兵马、督卖房屋、押发起行。如再犯、查何人看守房屋、即係窝主

○五年题准、校尉下夜索钱、扰害地方。各城兵马、擅役总甲火甲营私、及借与文武官员私役者、巡城御史、访拏治罪

凡九门守门官军、及九门钞法。俱巡视北城御史带管、提督整理。清到军士、北城御史、同给事中、兵部委官存恤。盔甲厂、东城御史、同给事中巡视

○宣德四年、差监察御史九员、於京城九门整理钞法、每日将各门收过钞数、开具奏闻

【后以巡视北城御史带管】

监课

成化六年令、通州芦沟桥等处抽分局、监察御史、一季一换。按月造册、具本会同该局官吏、

御前復

命

○七年令、在京抽分竹木局五处、仍令原设官攒、照例抽分。每季差御史一员、与主事往来巡视提督

监试

凡礼部会试。洪武十七年、差监察御史二员监试。隆庆二年、添委二员搜检

凡顺天府乡试。永乐三年、差御史二员监试。隆庆元年、添委二员搜检

凡御史监试、如有兄弟子姪应举者、迴避

凡武举。差监察御史二员监试

杂差

凡恤军。正统二年、令每季差监察御史一员、同给事中、五城兵马、五府锦衣卫兵部原委官、存恤清到军士 【后以巡视北城御史带管、亦不用兵马府卫官】

○嘉靖七年、差御史一员、同兵部侍郎、并给事中、清查御马监勇士

○三十一年、差御史一员、清查五府所属、并上直等卫官旗力士

○三十七年、差御史一员、解银辽东賑饥。一员、往大同糴买实边凡捕盗。宣德四年、以冬月河冻、选差御史锦衣卫官各三员、往良乡固安通州三路、督令军卫有司、各照地方设法捕盗

○成化二年奏准、选差监察御史二员、各请

敕、一自通州直抵临清、一自临清直抵仪真、与巡河御史、提督捕盗

○十四年、以朝覲官在途、令巡捕御史、锦衣卫官、先於河未冻前两月差遣凡盘粮。成化十三年令、辽东、宣府、甘肃、及湖广、两广、四川等处、每三年、各差监察御史一员、同给事中一员、领

敕、会同巡按御史、并原管粮官、将各仓库粮料草束银两、吊取收放卷簿、自某年查盘以后、续有收支见在、逐一查盘。

译人夺财之事而不用心缉捕者,听凭锦衣卫堂上官及巡城御史查实参奏拿问。

○七年奏准,京城九门守门官吏,如有私设小班、多方勒索客商车辆等财物者,由巡城御史拿问。

○正德六年奏准,京城奸人若勾结边方、内地盗贼,探听巡抚、巡按题奏的副本、传报消息者,由缉事衙门、巡城御史查访拿获究问,斩首示众。

○嘉靖元年下令,凡假借打点馈送为名干办私事者,由缉事衙门、巡视御史查访参奏拿问,枷号一个月,押发烟瘴地面充军。

○四年题准,充军后越关逃回者,由该城御史、兵马司督令卖掉房屋,押解起行;如再犯,查明何人看守房屋,即以窝主论处。

○五年题准,校尉夜间巡查借机索钱、扰害地方,以及各城兵马司擅自役使总甲、火甲营私、或借与文武官员私自役使者,由巡城御史查访拿问治罪。

凡九门守门官军以及九门钞法,都由巡视北城御史兼管、提督整理;清查所得军士,由北城御史会同给事中、兵部委官加以存恤;盔甲厂,由东城御史会同给事中巡视。

○宣德四年,派遣监察御史九员,在京城九门整理钞法,每日将各门收过的钞数开列奏闻(后来改由巡视北城御史兼管)。

监课

成化六年下令,通州、卢沟桥等处抽分局,由监察御史一季一换,按月造册,具本会同该局官吏在御前复命。

○七年下令,在京抽分竹木局五处,仍令原设官攒照例抽分,每季派遣御史一员,与主事往来巡视提督。

监试

凡礼部会试,洪武十七年,派遣监察御史二员监试,隆庆二年增设二员负责搜检。

凡顺天府乡试,永乐三年,派遣御史二员监试,隆庆元年增设二员负责搜检。

凡御史监试,如有兄弟子侄应举者,须迴避。

凡武举,派遣监察御史二员监试。

杂差

凡恤军事宜,正统二年,命每季派遣监察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五城兵马司、五府锦衣卫、兵部原委官,存恤清查所得军士(后来改由巡视北城御史兼管,也不再用兵马、府卫官)。

○嘉靖七年,派遣御史一员,会同兵部侍郎及给事中,清查御马监勇士。

○三十一年,派遣御史一员,清查五府所属以及上直等卫官旗力士。

○三十七年,派遣御史一员,解运银两赴辽东赈济饥荒;一员,前往大同籴买粮食以充实边防。

凡捕盗事宜,宣德四年,因冬月河水结冰,选派御史、锦衣卫官各三员,前往良乡、固安、通州三路,督令军卫有司,各自依据地方设法捕盗。

○成化二年奏准,选派监察御史二员,各请领敕书,一员从通州直抵临清,一员从临清直抵仪真,与巡河御史一起提督捕盗。

○十四年,因朝觐官员在途中往来,命巡捕御史、锦衣卫官在河水未结冰前两个月即行派遣。

凡盘查粮储事宜,成化十三年下令,辽东、宣府、甘肃以及湖广、两广、四川等处,每三年各派遣监察御史一员,会同给事中一员,领敕会同巡按御史以及原管粮官,调取收放的卷簿,自某年查盘之后,继续将收支现存情况逐一查盘;草束也须依法丈量,并查核原来籴买粮料所用价银数目。若有陈腐糠秕,以及虚报出账、盗卖亏折等弊端,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参奏。

○嘉靖三十年,命四川巡按御史查理钱粮。

○隆庆四年,派遣御史前往蓟州、宣府、大同、固

草束亦依法丈量。并查原糴粮料、用价数目。若有陈腐糠秕、并虚出盗卖亏折等弊、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参奏

○嘉靖三十年、

命四川巡按御史、查理钱粮

○隆庆四年、差御史往蓟州宣大固原等镇、查兵马钱粮、各请

敕行事。一年一代

○五年、復令各该巡按御史兼理

凡监军纪功。景泰四年、差御史一员、往两广监军

○嘉靖三十三年、差御史一员、往山东募兵、赴扬州征倭

○四十一年、差御史一员、往广东监军纪功、一切兵船粮餉调遣等项、会同总镇提督等官议行。应录应恤应参问人员、从实具奏

○隆庆三年、差御史一员、往闽广、随军纪功凡将军有缺、差监察御史一员、会同锦衣卫堂上官、兵科都给事中、及管领将军官、选补

凡监斩检验等差、皆临时定委

出巡事宜

国初、监察御史、及按察司分巡官、巡歷所属各府州县、頡頏行事。洪武中、详定职掌。正统间、又推广申明、著為宪纲、及宪体。相见礼仪、事例甚备。迨后按察司官、听御史举劾、而御史始专行出巡之事、今具列焉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分巡按治州郡、必须遍歷、不拘限期。风宪官吏、务要同行、不许先后相离。其经过去处、除差拨弓兵防护、依律关支廩给、应付脚力、买办心红纸札之外。不许擅令所司、和买物货、私役夫匠、多用铺陈等项。亦不得纵容官吏、出郭迎送。其分巡地面、果係原籍、及按临之人、设有仇嫌、并宜迴避、毋得沽恩报仇、朦朧举问

凡至按临处所。先将罪囚审录、卷宗弔刷外。稍有餘暇、首先亲诣各处祭祀坛场、点其祭器墙宇、有无完缺。其次存恤孤老、审问衣粮、有无支给。巡视仓库、查算钱粮、有无亏欠。勉励学校、考课生员、有无成效。中间但有欺弊、即便究问如律

凡受军民词讼。审係户婚田宅斗殴等事、必须置立文簿、抄写告词、编成字号、用印关防。立限发与所在有司、追问明白、就便发落、具由回报。若告本县官吏、则发该府。若告本府官吏、则发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则发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及伸诉各司官吏枉问刑名等项、不许转委、必须亲问。干碍军职官员、随即奏闻请

旨。亦不得擅自提取

凡主所在、体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能昭著者、随即举奏。其姦贪废事、蠹政害民者、究问如律

凡至地方、所有合行事件、著令首领官吏抄案施行

一科差赋役。仰本府凡有一应差役、须於黄册丁粮相应人户内。週而復始、从公点差。毋得放富差贫、那移作弊、重扰於民。先具见役裡长姓名、同重甘结罪文状、依准回报

一圩岸坝堰陂塘。仰行府县提调官吏。查勘该管地面、应有圩岸坝堰坍缺、陂塘沟渠涌塞、务要趁时修筑坚完、疏洗流通、以备旱潦。

译原等镇,查核兵马钱粮,各自请领敕书行事,一年一更替。

○五年,又命各该巡按御史兼理此事。

凡监军纪功事宜,景泰四年,派遣御史一员前往两广监军。

○嘉靖三十三年,派遣御史一员前往山东募兵,赴扬州征讨倭寇。

○四十一年,派遣御史一员前往广东监军纪功,一切兵船、粮饷、调遣等事,会同总镇、提督等官议定施行,应记功、应抚恤、应参问的人员,据实具奏。

○隆庆三年,派遣御史一员前往闽、广,随军纪功。

凡将军职位有缺,派遣监察御史一员,会同锦衣卫堂上官、兵科都给事中,以及管领将军的官员,一同选补。

凡监斩、检验等差事,都临时确定委派。

出巡事宜

国朝初年,监察御史以及按察司分巡官,巡历所属各府州县,权限相当,各自行事。洪武年间,详细订定职掌;正统年间,又加以推广申明,制定为宪纲及宪体,相见礼仪、事例都很完备。此后按察司官员改由御史举劾,御史才开始专门负责出巡事务,现列举如下。

洪武二十六年定制:

凡分巡按治州郡,必须遍历各处,不拘限期。风宪官吏务必同行,不许前后相离。所经过之处,除差拨弓兵防护、依律领取廪给、供给脚力、置办心红纸札之外,不许擅自命令有司和买物货、私自役使工匠、多用铺陈等事,也不得纵容官吏出城迎送。其分巡地面若恰为原籍,或与巡按之人有仇怨者,都应迴避,不得借机报私恩、报私仇,含糊举问。

凡到达按临之处,先审理罪囚案卷、调取卷宗查刷,此外若稍有余暇,首先亲自前往各处祭祀坛场,查看祭器、墙宇是否完好;其次存恤孤老,审问衣粮是否照给;巡视仓库,查算钱粮是否亏欠;勉励学校,考核生员是否有成效。其间但凡有欺诈弊端,即依法究问。

凡受理军民词讼,审理属于户婚田宅斗殴等事的,必须设立文簿,抄写告词,编成字号,加盖印信关防,定立期限发给所在有司,追问明白后就地发落,并具文回报。若告本县官吏,则发交该府;若告本府官吏,则发交布政司;若告布政司官吏,则发交按察司;若告按察司官吏,以及申诉各司官吏枉法定罪等事,不许转交他人办理,必须亲自审问。涉及军职官员的,随即奏闻请旨,也不得擅自提取。

凡所在之处,若查知有司等官守法奉公、廉洁能干、声誉显著者,随即举奏;若有奸贪废事、蠹政害民者,依法究问。

凡到达地方,所有应办事项,命首领官吏抄录案卷施行:

一、科差赋役。命本府凡有一切差役,须在黄册丁粮相应的人户中,周而复始,秉公点差,不得放富差贫、挪移作弊,重复扰害百姓。先开具现役里长姓名,连同重甘结罪状,依例回报。

一、圩岸坝堰陂塘。命府县提调官吏查勘该管地面,若圩岸坝堰有坍塌残缺、陂塘沟渠有淤塞不通者,务必及时修筑坚固完整、疏通清理,以备旱涝之需,不得错失时机、及因此扰害百姓。先开具依例回报。

一、荒闲田土。命本府正官多方设法招募百姓开垦,及时布种,其应纳秋粮须等年限期满后科征,不得抛荒。仍将任内所开垦的田亩

毋致失时、及因而扰害於民。先具依准回报

一荒閒田土。仰本府正官多方设法、召民开垦。趁时布种。其合纳秋粮、须候年限满日科徵。毋致拋荒。仍将任内开过田亩数目、同依准缴报

一站驛。仰行提调官常川整点各驛船马铺陈什物、一切完备。仍鈐束惯熟稍水人夫、常川在驛听候递送使客、毋得失误。先具站船人夫什物马骡头匹数目、并不致违误结罪文状、缴报

一急递铺。仰行提调官常川点视铺捨、合用什物完备、严督铺长司兵、常川在铺、走递公文。毋致磨擦、及稽迟沉匿。仍禁约往来差使人员、不得役使铺兵、损坏铺捨。如有缺坏即便修理。具各铺司兵姓名、田粮什物数目、回报

一桥梁道路。仰令提调官常加点视。但有损坏去处。即於农閒时月、併工修理、务要坚完、毋致阻碍经行。具依准回报

一税粮课程。仰本府即将岁办税粮诸色课程、各各数目、保结开报

一户口。仰本府取勘籍定户口。分豁城市乡都、旧管、收除、实在、增减数目。开坐回报

一学校。仰提调官凡遇庙学损坏、即為修理完备。敦请明师、教训生徒、务要作养成材、以备擢用、毋致因循弛废。仍将见在师生员名缴报

一收买军需等项。仰本府照依按月时估、两平收买、随即给价。毋致亏官损民、及纵令吏胥裡甲铺户人等、因而剋落作弊违错。具依准回报

一额造?疋等物。仰本府即将织染局见在各色人匠机张、岁办数目、关支顏料等物、开坐回报

一升斗秤尺。仰行提调官照依原降??羕式、较勘均平。毋容嗜利之徒、私自造置、欺诈小民。具依准回报

一词讼。仰本府应有词讼。疾早从公依律归结。毋得淹延、妨废民生、及听吏胥增减情词、出入人罪、仍将见问应有囚数、分豁已未完结、尽实开报。毋得隐漏、自取罪愆。具依准回报

一皂隶弓兵。仰行本府并合属。取勘额设名数、籍贯田粮数目开坐。毋得多餘滥设有害於民。具依准回报

一节义。仰本府取勘境内应有孝子、顺孙、义夫、节妇、果有志能卓异、明著实跡、结罪举保。毋得举富遗贫、影蔽差役、扶同作弊。具依准回报

一原设申明旌善亭、但有损坏、仰本府严督所属、即便併工修理条例榜示、使善恶知所劝惩。毋得视為文具、因而废弛。先将都隅处所、同善恶人数回报

一印信衙门。仰照勘本府并所属、应有印信大小衙门、保结回报

一上年分巡官、有无寄收赃罚。仰本府取勘见数、开坐已未起解数目回报

一取勘。仰本府将所属去处四至八到画图帖说缴报

一讲读律令。仰本府并合属官吏、须要熟读详玩、讲明律意、取依准回报

一鰥寡孤独。仰本府将所属养济院合支衣粮、依期按月关给、存恤养赡、毋致失所。

译数目一并依例缴报。

一、驿站。命提调官经常整理点检各驿的船马、铺陈什物,务必一切完备;仍须约束熟练的稍水人夫,经常在驿站听候差遣递送使客,不得失误。先开具驿站船只、人夫、什物、马骡头匹数目,以及不致违误的结罪文状,一并缴报。

一、急递铺。命提调官经常点视铺舍,所用什物齐备,严督铺长、司兵经常驻铺,传递公文,不得耽误及迟延遗失。仍禁约往来差使人员,不得役使铺兵、损坏铺舍,如有损坏即行修理。开具各铺司兵姓名、田粮什物数目,一并回报。

一、桥梁道路。命提调官经常点视,凡有损坏之处,即在农闲时月并力修理,务必坚固完整,不得阻碍通行。开具依例回报。

一、税粮课程。命本府将每年应办的税粮及各项课税,各自数目,具保结开报。

一、户口。命本府查勘核定户口,分别城市、乡都,开列旧管、收除、实在、增减各项数目,回报。

一、学校。命提调官凡遇庙学损坏,即行修缮完备,延请名师教训生徒,务求培养成材以备任用,不得因循废弛。仍将现有师生姓名一并缴报。

一、收买军需等项。命本府按照当月时价,公平收买,随即给价,不得亏损官府或损害百姓,及纵容吏胥、里甲、铺户人等借机克扣作弊、违规错误。开具依例回报。

一、额造缎匹等物。命本府将织染局现有各色人匠机张、每年应办数目、领用颜料等物,开列回报。

一、升斗秤尺。命提调官依照原颁标准式样校勘均平,不得容许贪利之徒私自制造,欺诈百姓。开具依例回报。

一、词讼。命本府所有词讼,尽快依法秉公了结,不得拖延,妨害百姓生计,也不得听任吏胥增减案情、出入人罪。仍将现审囚犯数目,分列已结、未结,据实开报,不得隐瞒漏报,自取罪责。开具依例回报。

一、皂隶弓兵。命本府及所属查勘额设名数、籍贯田粮数目开列,不得多余滥设、有害百姓。开具依例回报。

一、节义。命本府查勘境内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若确有志行卓异、事迹昭著者,须据实结罪保举,不得举荐富户遗漏贫户、藉此掩护差役、徇私作弊。开具依例回报。

一、原设申明、旌善亭,若有损坏,命本府严督所属立即并力修理,并张贴条例榜文,使人知晓善恶劝惩,不得视为具文而废弛。先将都隅处所及善恶人数一并回报。

一、印信衙门。命查勘本府及所属应有的大小衙门印信,具保结回报。

一、上年分巡官有无寄存收管的赃罚。命本府查勘现存数目,开列已解送、未解送数目回报。

一、取勘。命本府将所属地区的四至八到绘图附说明缴报。

一、讲读律令。命本府及所属官吏须熟读详加研习,讲明律意,依例回报。

一、鳏寡孤独。命本府将所属养济院应支衣粮,按期按月发给,加以存恤养赡,不得使其失所。仍开具孤贫人数,一并依例状呈。

一、仓库房屋。命提调官经常点视,若有损坏即行修理,并设法防范斗级人等作弊。仍将现存钱粮等物,分列上年旧管、今年收支及现存的详细数目,与官吏一并结

仍具孤贫名数、同依准状呈

一仓库房屋。仰行本府提调官常川点视。若有损坏、即便修理。及设法关防斗级人等作弊。仍将见在钱粮等物、分豁上年旧管、今岁收除实在、备细数目、同官吏结罪文状缴报

一官吏脚色。仰取勘本府、并合属见在官吏姓名年甲籍贯、歷仕脚色、到任月日回报

正统四年定

凡监察御史、巡按、许带吏书一名。照刷文卷许带人吏二名。若应用监生、临期奏请。按察司官分巡、许带吏典二名。承差一名。皆须官吏监生承差同行、不许相离。御史、及按察司官、陆路给驛马、水路应付站船。监生、吏典、承差、陆路并骑驛驴、水路应付递运船。俱支廩给。经过去处、量拨弓兵防送。不许别带吏典皂隶人等

凡监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官、每出巡审囚刷卷必须遍歷、不拘限期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去处、如有陈告官吏取受不公等事。须要亲行追问、不许转委。违者杖一百

凡有军民相干词讼等事。移文到日、应该会同官员、随即前去。若无故不即会问、及偏徇占吝者、从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按问。应请

旨者具奏

凡分巡地面、果係原籍、并先曾歷仕寓居处所、并须迴避

凡在京及各布政司、并巡歷地面、仓库局务等衙门、但係钱粮出纳去处、从监察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官、不时巡视。若有作弊、就便究治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处、若有官吏犯罪、畏避追问、故将财物妇女潜入公廨、设计装诬、沮坏风宪者。并许取问实封奏闻。犯人重处财物没官。妇女发有司收问。其出巡官吏、仍不得自生嫌疑迴避、致妨巡歷

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忠臣、烈女、志行卓异、可励民风者、所在有司举申、监察御史、按察司、覈实移文所司。以凭奏闻旌表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歷去处、各衙门官吏、不许出郭迎送。违者举问如律。若容令迎送、不行举问者罪同。如有规避者从重论。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至亦同

凡

国家律令、并续降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要熟读详玩、明晓其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之处、令其讲读。或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 【以上宪纲】

一风宪為

朝廷耳目、宣

上德、达下情、乃其职任。所至之处、须访问军民休戚、及利所当兴、害所当革者、随即举行。或有水旱灾伤当奏者、即具奏。不可因循苟且、旷废其职

一风宪存心须要明白正大。不可任一己之私、昧眾人之公。凡考察官吏廉贪贤否、必於民间广询密访、务循公议、以协眾情。毋得偏听、及輒凭裡老吏胥人等之言、颠倒是非。亦毋得搜求细事、罗织人过。使姦人得志、善人遭屈

一风宪官当存心忠厚。

译罪具文缴报。

一、官吏脚色。命查勘本府及所属现有官吏姓名、年甲、籍贯、历仕经历、到任月日,回报。

正统四年定制:

凡监察御史巡按,许携带吏书一名;照刷文卷者,许携带人吏二名,若需用监生,须临期奏请。按察司官分巡,许携带吏典二名、承差一名,都须与官吏、监生、承差同行,不许分离。御史及按察司官陆路给驿马,水路应给站船;监生、吏典、承差陆路配给驿驴,水路应给递运船,都支给廪给,所经之处酌拨弓兵防护护送,不许另带吏典、皂隶等人。

凡监察御史、各道按察司官,每次出巡审囚刷卷,必须遍历,不拘限期。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分巡之处,如有陈告官吏贪取不公等事,须亲自追问,不许转交他人办理,违者杖一百。

凡有军民相关的词讼等事,公文送达之日,应会同的官员须随即前往。若无故不即会同审问,或有偏袒吝惜的,由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按问,应请旨者具奏。

凡分巡地面若恰为原籍,以及曾经任职、寓居过的地方,都须迴避。

凡在京及各布政司,以及巡历地面的仓库局务等衙门,凡属钱粮出纳之处,由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官不时巡视,若有作弊,就地究治。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所到之处,若有官吏犯罪、畏惧追问,故意将财物、妇女暗中送入公署,设计陷害、诬蔑以败坏风宪的,都允许密封奏闻,犯人从重处置、财物没收入官,妇女交有司收管审问;出巡官吏仍不得因此自生嫌疑而迴避,以致耽误巡历。

凡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忠臣、烈女等志行卓异、可以激励民风的,由所在有司举荐申报,监察御史、按察司核实后行文所司,据以奏闻旌表。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巡历所到之处,各衙门官吏不许出城迎送,违者依法举问;若容许迎送而不举问的,罪同;如有借机逃避责任的,从重论处。都司、布政司、府州官所到之处,也是如此。

凡朝廷的律令以及陆续颁降的条例事理,有司官吏须熟读详习,明晓其义;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到之处,令其讲读,若有不能通晓者,依律究治(以上为宪纲)。

一、风宪官为朝廷耳目,宣扬皇上恩德、上传下达民情,是其职责所在。所到之处,须访问军民疾苦,凡利益应当兴办、弊害应当革除的,随即举行;若有水旱灾伤应当奏报的,立即具奏,不可因循苟且,荒废职责。

一、风宪官存心须光明正大,不可任凭一己之私,蒙蔽众人的公论。凡考察官吏廉洁贪污、贤能与否,必须在民间广泛询问、暗中查访,务求遵循公议,以符合众人的看法,不得偏听偏信,或轻易听凭里老、吏胥人等之言而颠倒是非,也不得搜求细枝末节、罗织他人过失,使奸人得志、善人受屈。

一、风宪官应当心存忠厚,对于刑狱之事尤须详审慎重。若刻薄不仁,专行酷刑,不顾罪行大小、处罚轻重,一概滥用毒刑逞威,动辄鞭打致人死命,不仅有负朝廷钦恤之意,还会祸及自身及家人,虽悔无及。

一、风宪官须持身端

其於刑狱、尤须详慎。若刻薄不仁、专行酷雨??。不思罪有大小、罚有重轻、

一概毒刑以逞、动輒箠人致死、不惟有失

朝廷钦恤之意、抑且祸及身家、虽悔无及

一风宪须持身端肃、公勤谨慎、毋得褻慢怠惰。

凡饮食供帐、只宜从俭、不得踰分

一风宪之任至重。行止语默、须循理守法。若纤毫有违、则人人得而非议之。故所至州县、取假分毫之物、即自玷溷。在我无瑕、方可律人

一所至之处、博采诸司官吏、廉勤公谨者、礼待之。荐举之。污滥姦佞者、戒飭之。纠劾之。劝惩得体、人自敬服。大抵心正无私、则事公当

一所至之处、须用防闲。未行事之先、不得接见閒杂人。凡官吏稟事、除公务外。不得问此地出產何物、以防下人窥伺作弊

一分巡所至、不许令有司和买物货、及盛张筵宴、邀请亲识、并私役夫匠、多用导从、以张声势、自招罪愆

一巡按之处、不得令亲戚人等、於各所属衙门嘱託公事、及营充勾当

一出巡同事之人、须相协和。若有所见不同、而行事乖舛者、可於无人之处、从容陈说利害以开导之。彼心既悟、必能从正。凡人有言、须虚心以听、不可偏执已见。若听者能从、则言者亦不可矜為已功。大抵同僚同事、当如兄弟。相亲相爱、积诚相与、未有不相契者。凡有善相让。有过相规。相规之言、只两人自知、切不可对眾发之。庶其能从。凡处同僚、不可推恶避劳、不可妨彼利已、不可扬已抑人、必务协和、以相助益。不但宪司如此、诸司处同僚者、亦皆当然

一学校者、礼让之地。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至下学、先诣

大成殿拜謁。礼毕、退诣明伦堂。生员讲说经史。监察御史、按察司官中坐、本处提调七品以上正佐官、序坐於左、教授、学正、教諭、训导、序坐於右、听讲。餘皆立听。布政司官、下学亦同。若布政司按察司官、与御史一同下学。御史左边正面坐。布政司、按察司官、依品级右边正面坐。问荅之际、教官生员、不许行跪礼

一总兵镇守官。受

朝廷委任、以防姦御侮。凡调度军马、区画边务、风宪官皆无得干预。其相见相待之礼、尤须谦敬。如总兵镇守官有犯违法重事。须用体覆明白、指陈实蹟、具奏请

旨。不许擅自辱慢。其军职有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歷去处、亦须以礼待之。并不得轻易凌辱

一在外乡试、自有布政司官提调、按察司官监试。其巡按及公差问理等项监察御史、毋得干预、及列名於乡试小录、甚失大体。其所试生徒、若有情弊、听行纠举。亦不得生事诬执

一初到按临之处。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卫所府州县官、相见之后、各回衙门办事、每日不许俟候作揖、及早晚听事。

译正严肃,公正勤勉谨慎,不得轻慢懈怠。凡饮食供帐,只宜从俭,不得超越本分。

一、风宪之职责任极重,一举一动、一言一默,都须遵循礼法。若有丝毫违背,则人人都可以此非议。所以所到州县,即便借取分毫之物,也已自玷污名节;唯有自身清白无瑕,才可以此要求他人。

一、所到之处,广泛考察各司官吏中廉洁勤勉、公正谨慎者,以礼相待并加以举荐;对于贪污姦佞者,加以戒饬并予以纠劾。劝惩得当,人自然敬服。大抵存心公正无私,行事自然公允妥当。

一、所到之处,须有所防范。尚未行事之前,不得接见闲杂人等。凡官吏禀报事务,除公务外,不得询问该地出产何物,以防下人窥伺作弊。

一、分巡所到之处,不许命有司和买物货,以及大摆筵席、邀请亲朋熟识,也不得私自役使工匠、多用随从以张扬声势,自招罪责。

一、巡按所到之处,不得让亲戚等人在各所属衙门嘱托公事,及谋求充任职务。

一、出巡共事之人,须互相协调和睦。若有意见不合、行事有失分寸的,可在无人之处从容陈说利害以加以开导;对方一旦心悟,必能改正。凡他人有言,须虚心听取,不可固执己见;若听者能够采纳,进言者也不可自夸功劳。大抵同僚共事,应当如同兄弟,相亲相爱,以诚相待,未有不相投契者。凡有善行应相互推让,有过失应相互规劝;规劝之言只让两人知晓,切不可当众说出,才能使对方乐于接受。凡与同僚相处,不可推卸恶事、逃避劳苦,不可损人利己,不可扬己抑人,务必彼此协和,互相扶助裨益。不但宪司如此,各司同僚相处也都应当如此。

一、学校是讲求礼让之地。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所到之处进入学校,先到大成殿拜谒,礼毕后退至明伦堂,听生员讲说经史。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坐于中间,本处提调七品以上正佐官在左边依序就坐,教授、学正、教谕、训导在右边依序就坐,听讲,其余人等都站立听讲。布政司官到学校也是如此。若布政司、按察司官与御史一同到学校,则御史坐左边正面,布政司、按察司官依品级坐右边正面。问答之际,教官、生员不许行跪礼。

一、总兵、镇守官受朝廷委任,以防范奸邪、抵御外侮,凡调度军马、区划边务,风宪官都不得干预;相见相待之礼尤须谦逊恭敬。如总兵、镇守官有违法重大情事,须查明属实、指陈实据,具奏请旨,不许擅自加以侮辱;若军职官员有过犯,具奏请旨,已有定例。风宪官巡历所到之处,仍须以礼相待,不得轻易凌辱。

一、在外乡试,自有布政司官提调、按察司官监试,巡按及因公差出理事务的监察御史,都不得干预,也不得在乡试小录上列名,否则大失体统;所考生徒若有情弊,听凭检举,但也不得凭空生事、诬陷指控。

一、初到按临之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以及卫所府州县官相见之后,各自回衙门办事,每日不许在此等候、行礼作揖,及早晚听候差遣。若遇有事务,可传唤首领官吏抄录案卷,或派佐贰官一员前来听候发落,不许直接传唤

遇有事务、许唤首领官吏抄案。或佐贰官一员前来发落。不许輒唤正官。或有合令正佐官计议事务、及正佐官自来稟白者、不在此例。按察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官、所至亦同。违者、从风宪官举劾

一各衙门问过罪囚。或有合断事理、干碍计稟者、先令有司定拟罪名、然后参考事例明白、方可发落。不可輒自与决。恐有别例、议论不同、宜从所长 【以上宪体】

一方面官与御史初相见。左右对拜。方面官来见御史、前门外下马、由正道入。御史延至后堂。方面官坐左。御史坐右。及御史回望、司前下马、由正道入。方面官延至后堂。御史坐左。方面官坐右。首领官初见。行拜礼。御史中立荅拜

一中都留守司官、各处按察司官、相见并如前仪

一各卫指挥、盐运司运使、同知、各府知府、初见、御史按察司官上手立、对拜。盐运司副使、判官、各府同知通判、推官、各州知州、同知、判官、各县知县、及守御千户、初见、御史按察司官中立荅拜。各卫、并盐运司、各府州首领官、各县县丞、主簿、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起身举手。各县典史、及仓场库务阴阳医学、僧道等官、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坐受举手。其指挥、运使、运同、知府、知州、问荅之际、不许行跪礼

一府州县儒学教官、生员、初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出位、中立荅拜。教官生员相见之后、不许每日伺候作揖。有妨肄业 【以上出巡相见礼仪】

凡巡歷地方。嘉靖八年、令巡按御史、不许折挫凌辱守令。知府相见、不许行跪礼

○十二年奏准、御史巡歷郡邑。本等导从皂隶之外、并不许多用一人。府州县驛丞等官、亦不许隔境随从迎候

○二十七年奏准、偏僻州县、俱要一体遍歷、纠察官吏、访求民隐。如果地方广远、不能遍及。亦须严督守巡、依期巡歷。如直隶无守巡官去处、仍要首先巡歷

凡出巡考察。洪武六年、令御史察举各处有司官员

○永乐元年令、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凡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之上、察其廉贪、具

译正官;若确有需要正佐官共同商议的事务,或正佐官自行前来禀白的,不在此限。按察司官分巡也是如此,都司、布政司官所到之处,也是如此,违者由风宪官检举弹劾。

一、各衙门审理过的罪囚,若有应当断决的事理、涉及需要请示商议的,须先由有司拟定罪名,然后参照事例核实明白,方可发落,不可径自决断,以防有其他先例、议论不同,宜从长处理(以上为宪体)。

一、方面官与御史初次相见,左右对拜。方面官前来拜见御史,在前门外下马,从正道进入;御史延请至后堂,方面官坐在左边、御史坐在右边;等御史回拜时,在方面官衙署前下马,从正道进入,方面官延请至后堂,御史坐左边、方面官坐右边。首领官初次相见行拜礼,御史站在中间答拜。

一、中都留守司官、各处按察司官相见,礼仪都与前述相同。

一、各卫指挥、盐运司运使、同知,各府知府初次相见,御史、按察司官起身站立,互相对拜。盐运司副使、判官,各府同知、通判、推官,各州知州、同知、判官,各县知县,以及守御千户初次相见,御史、按察司官站在中间答拜。各卫及盐运司、各府州首领官,各县县丞、主簿初次相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起身举手示意。各县典史,以及仓场库务、阴阳医学、僧道等官初次相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坐着接受,举手示意。其中指挥、运使、运同、知府、知州问答之际,不许行跪礼。

一、府州县儒学教官、生员初次相见,行拜礼,御史、按察司官离座站在中间答拜。教官、生员相见之后,不许每日前来伺候作揖,以免耽误学业(以上为出巡相见礼仪)。

凡巡历地方,嘉靖八年下令,巡按御史不许折辱凌辱守令,与知府相见不许行跪礼。

○十二年奏准,御史巡历郡县,除本等随行皂隶之外,一概不许多用一人;府州县驿丞等官,也不许越境跟随迎候。

○二十七年奏准,偏僻州县都要一体遍历,纠察官吏、访求民间疾苦;若地方广远、不能全部遍及,也须严督守巡官依期巡历;若直隶没有守巡官之处,仍须首先巡历。

凡出巡考察官员,洪武六年,命御史察举各处有司官员。

○永乐元年下令,巡按御史及按察司,凡府州县官到任半年以上者,须考察其廉洁与贪污情况,具(文奏报)……

实奏闻

○宣德十年奏准、凡在外都司卫所首领官、并断事等官、从巡按御史按察司考察。闒茸无能者、起送赴部

○正统元年议准、各处卫所官员、听巡按御史、按察司、照依文职事例、一体考察

○天顺元年奏准、每年巡按御史、将司府州县见任官员、从公詰察。除贪污不法者、就便拏问。其老疾罢软等项、起送吏部、查例定夺。如有奉公守法、廉能超卓者、更替回京之日、指实具奏。吏部记其姓名、候考满到部、查考陞用。若御史考察不公、颠倒是非者、参奏如律

译实奏闻。

宣德十年奏准:凡是在外地的都司卫所首领官,以及断事等官,都由巡按御史、按察司考核。其中庸碌无能的,押送到吏部。

正统元年议准:各处卫所的官员,听凭巡按御史、按察司,按照文职官员的成例,一并加以考核。

天顺元年奏准:每年巡按御史将司、府、州、县现任官员,秉公查察。其中贪污不法的,就地拿问。其中年老、患病、软弱无能等情形的,押送吏部,查照成例定夺处置。如有奉公守法、廉洁能干、才能出众的,等到任满更替回京之时,据实上奏。吏部记下他们的姓名,等到考满到吏部时,查核后予以升用。若御史考察不公、颠倒是非的,依律参奏。

○嘉靖二十一年令、御史出巡、务要痛革淫刑、严惩酷吏。如用酷刑、及打死无辜者、密拘尸属审实。六品以下径拏、五品以上参题、俱照律例重治。巡按满日、将问过酷吏名数开报。若御史自行酷雨??、及纵庇不究者、回道考以不职

凡举劾奖戒。嘉靖六年题准、酷刑官员、虽有才守、不许推荐。仍要劾奏罢黜

○二十一年奏准、御史论劾三司方面、及有司五品以上、指实参纠。六品以下、贪酷显著者、即便拏问。其才宜烦简者、疏请调用。老疾等项、俱於考语内明白开报

○二十七年题准、御史巡歷地方、务要访求按属贤否、勉励戒飭。其有戒飭不悛者、即时随事参奏提问。不必以无人诉告、例难访察、使久為地方之害。仍行各抚按官、一体悉心究访

○隆庆二年题准、御史出巡、果係卓异官员、方许举荐。方面多不过六七员、或三四员。有司多不过七八员、或五六员。其荐词以四五句為止。参语举一二事為证。不许烦冗鄙褻、失章奏之体。其应劾官员、须先及大姦、不许止以州县府佐等官充数。所劾之人、仍明开或贪或酷、以凭议覆。如有荐举方行、即以事败、官箴已坏、故為容隐者、回道之日、考察降黜

○万历十二年奏准、巡按官虽及半年以上、若丁忧降调者、不许举劾所属官员

凡完销勘合。成化三年奏准、各处布政司分巡分守官员、遇有陈告违法事情、并奉到勘合、应该勘问事理、俱要亲自勘问。及访问军民休戚、官吏贤否、并举行兴利除害等事。周岁满日、交替接管、方许回司。仍备将问过囚犯、完过事件、开报本司、转呈抚按等官稽考。若有姦慢误事者、径自参奏拏问

○嘉靖二十七年、令御史差满之日、严覈司道原奉勘合、务完至七分之上。如不及数。指名参劾

○又令各边巡按御史。查勘将官失事、并究问未结事情、务要从公据实、作速奏结。使有功者、早蒙录用。有罪者、不至漏网

凡开报缺官。弘治十五年奏准、各道分巡分守官有缺、该司掌印官、将应委职名、呈稟监临衙门、查无违碍、依拟施行。毋致久缺误事。其有推姦不法者、巡按御史指实劾奏

凡乡试。景泰元年令、在外乡试、仍听巡按御史监临

凡造册。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各该御史、除宪网考语、要紧文册、照旧造缴外。其餘一应繁冗文册、通行查革。各该抚按、并中差御史、参官题奏到院、凡该奏请定夺者、照旧逐一题覆。遇有初参提问者、本院查照各道、酌量类题。止具参语、不必具招。其窃盗三犯、及辜限外人命、例应奏请者、亦照审录事例类题

照刷文卷

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监察御史、并按察司分司、巡歷去处、先行立案。

译○嘉靖二十一年颁令:御史外出巡视,务必坚决革除滥用酷刑之风,严惩残酷官吏。如有使用酷刑、以及打死无辜之人的,应秘密拘传死者家属审问核实。六品以下官员可直接拿问,五品以上官员须题参上奏,都要依照律例从重治罪。巡按任满之日,要将审理过的酷吏姓名数目开列上报。若御史自己滥用酷刑,或纵容庇护而不加追究的,回京后考核以不称职论处。

凡是举荐弹劾、奖励惩戒之事。嘉靖六年题准:使用酷刑的官员,即使有才能操守,也不许推荐。仍要弹劾奏请罢黜。

○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御史弹劾三司及各方面官员、以及有司衙门五品以上官员,须指实参劾纠举。六品以下官员,贪酷情节显著的,即可拿问。其中才能宜任繁剧或简易之职的,应上疏请求调用。年老患病等情形,都要在考语中明白开列上报。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御史巡视地方,务必访求所辖官员之贤能与否,加以勉励或惩戒。若有经惩戒仍不悔改的,应即时随事参奏提问。不必以无人告发、依例难以查访为由,使其长久成为地方之害。仍令各巡抚巡按官员,一并悉心查访。

○隆庆二年题准:御史出巡,确系才能卓异的官员,才准予举荐。方面官员举荐不得超过六七员,或三四员。有司官员举荐不得超过七八员,或五六员。举荐之词以四五句为限。参劾之语只举一二事作为证据。不许繁琐冗长、鄙陋亵渎,有失奏章体例。所要弹劾的官员,须先及重大奸恶者,不许只以州县府佐等小官充数。所弹劾之人,仍须明白开列是贪是酷,以凭议覆。如有先举荐、随即事情败露、官箴已坏,是故意包庇的,回京之日,考察时予以降黜。

○万历十二年奏准:巡按官虽已任职半年以上,若遇丁忧或降调的,不许举荐弹劾所属官员。

凡是完成销缴勘合之事。成化三年奏准:各处布政司分巡分守官员,遇有陈告违法之事,以及接到勘合,该当勘问的事理,都要亲自审问。并要访查军民疾苦、官吏贤否,以及举办兴利除害等事。任满一年之日,交接接管完毕,方许回布政司。仍须将审问过的囚犯、办完的事件,开列上报本司,转呈巡抚巡按等官核查。若有奸猾懈怠误事的,径直参奏拿问。

○嘉靖二十七年颁令:御史差满之日,要严格核查司道所奉勘合,务必完成七成以上。如不足此数,指名参劾。

○又颁令:各边巡按御史查勘将官失事之案,以及追究未结案的事情,务必秉公据实,从速奏结。使有功者早日得到录用,有罪者不至漏网。

凡是开报官员缺额之事。弘治十五年奏准:各道分巡分守官员出现缺额,该司掌印官应将应当委任之职名,呈报监临衙门,查明无违碍后,依所拟施行,不得使职位久缺而误事。其中有推荐奸邪不法之人的,巡按御史应指实弹劾上奏。

凡是乡试之事。景泰元年颁令:在外地举行的乡试,仍由巡按御史监临。

凡是造册之事。嘉靖二十一年奏准:各该御史,除宪纲考语等要紧文册,仍照旧造册呈缴外,其余一应繁冗文册,一律查革。各该巡抚巡按及中差御史,参劾官员题

令各该军民衙门抄案、从实取勘本衙门、并所属有印信衙门、合刷卷宗、分豁已未照刷、已未结绝、号计张缝、依左粘连刷尾、同具点检单目、并官吏不致隐漏结罪文状、责令该吏亲齎赴院、以凭逐宗照刷。如刷出卷内、事无违枉、俱已完结、则批以照过。若事已施行、别无违枉、未可完结。则批以通照。若事已行、可完而不完、则批以稽迟。若事已行已完、虽有违枉而无规避、则批以失错。若事当行不行、当举不举、有所规避、如钱粮不追、人赃不照之类、则批以埋没。各卷内有文案不立、月日颠倒、又在乎推究得实、随其情而拟其罪。其曰照过、曰通照、曰稽迟、曰埋没、此皆照驳之总名、而照刷之方、又各有其法。今将六房照刷事例、各略举於后

一、照刷吏房起取罢閒官吏文卷。假如应天府某年月日承奉吏部札付、仰行所属、应有為事罢閒官员。取勘见数、一名名起送听用。当日立案。行移上元等几县。取勘花名、先申到府。案催各县。陆续照依原报名数、申解完绝、取获实收明白、卷内行移、又无迟错事理。则刷尾批云照过。设若起解未尽行催不绝。则批通照。其或各县开称事故文书到后、或半月、或数日、不行催问。则批云事属稽迟。及有先申某、今解某、本作某、却作某之类。则批云事属差错。如是原申十名、已解六名、外有四名未解、经年歇案不催、中间情弊不无、则驳之曰埋没。照刷州县吏房卷同

一、照刷户房开垦荒田文卷。假如扬州府承奉户部札付、仰行所属、应有荒閒田土、召人开垦、合纳税粮、三年后、依例科徵、据江都等县申报人户姓名、开过田亩数目立案、候至年限满日、具将起科则例花名、田粮数目、移付徵收秋粮卷。收科了当、卷内别无稽迟差错事件。则批刷尾云照过。设若年限未满。申报未绝。则批通照。其或各县申称见行开垦、先具人户花名到府、迁延三五日、或数十日、不行立案行催开过田数。则批云事属稽迟。其有原开亩数、该科秋粮十石、却作千石之类。则批差错。至於原申开过田土、比候年限已满、或逾年不行收科、或将原报顷亩、减多作少、其弊显然。则当驳之以埋没。照刷州县户房卷同

一、照刷礼房买办祭祀猪羊果品香烛等项文卷。先看何年月日、承奉礼部札付、开到本府、合该祭祀社稷、先圣、先贤、及风云雷雨山川、无祀鬼神等坛、若干处、每坛计用猪若干、羊若干、果品香烛等项若干。其价照依本处时估、对物收买。仰於官钞内放支。当日立案定限、行移所属州县收买。要见回报是何行人物户时估、及差委何官、眼同收买送官应用、仍查算原估、与收买价钞相同。

译奏到院,凡应当奏请裁定的,照旧逐一题覆。遇有初次参劾提问的,本院查照各道情形,酌量归类题奏,只须具列参劾之语,不必具录招供。其中三次犯窃盗、以及命案超出辜限的,依例应当奏请的,也照审录事例归类题奏。

照刷文卷

洪武二十六年定制。

凡监察御史,以及按察司分司,巡历所到之处,先要立案。令各该军民衙门抄录案卷,据实查勘本衙门以及所属有印信衙门,应当查刷的卷宗,分列已照刷未照刷、已结案未结案,编号计算张数装订,依次粘连附上刷尾,一并具列点检清单,以及官吏保证不敢隐瞒、承担结罪责任的文状,责令该管吏员亲自携带送院,以凭逐宗照刷。如照刷出卷内之事,没有违法枉法之处,都已完结的,则批注"照过"。若事情已经施行,别无违枉,但尚未完结的,则批注"通照"。若事情已经施行,可以完结而未完结的,则批注"稽迟"。若事情已经施行且已完结,虽有违枉之处但并非有意规避的,则批注"失错"。若事情当行而未行、当举而未举,有意规避的,如钱粮不予追缴、人赃不予核查之类,则批注"埋没"。各卷内如有文案不立、月日颠倒等情形,则又须推究实情,依其情节而拟定罪责。所谓"照过"、"通照"、"稽迟"、"埋没",这都是照驳的总名称,而照刷的方法,又各有其具体规则。现将六房照刷事例,各自略举于后:

一、照刷吏房起取罢闲官吏的文卷。假如应天府某年月日承奉吏部札付,令所属地方,凡有因事罢闲的官吏,查明现有人数,一名一名起送听候任用。当日立案,行文上元等几个县,查取花名,先申报到府。案卷催促各县,陆续依照原报人数,申报解送完毕,取得实收凭证明白,卷内行移文书又无迟延差错事项的,则在刷尾批注"照过"。假设起解未尽,行文催促仍未解绝,则批注"通照"。若各县申报事故文书到府后,经过半月或数日,仍不催问的,则批注"事属稽迟"。以及有先申报某人、后又解送某人,本应写作某、却写作某之类,则批注"事属差错"。如原申报十名,已解送六名,尚有四名未解,经年累月搁置案卷不催促,其中难免有情弊的,则应驳斥为"埋没"。照刷州县吏房卷同此办理。

一、照刷户房开垦荒田的文卷。假如扬州府承奉户部札付,令所属地方,凡有荒闲田土,招人开垦,应纳税粮者,三年后依例科征。据江都等县申报人户姓名,开列过的田亩数目立案,等到年限期满之日,将起科则例、花名、田粮数目一并移交征收秋粮案卷,收科完毕妥当,卷内别无稽迟差错事项的,则在刷尾批注"照过"。假设年限未满,申报未完的,则批注"通照"。若各县申称正在办理开垦,先将人户花名报到府衙,拖延三五日或数十日,仍不立案催办开垦田数的,则批注"事属稽迟"。若原开垦亩数应征秋粮十石,却写作千石之类,则批注"差错"。至于原申报开垦的田土,等到年限已满,或逾年不予收科,或将原报顷亩数减多作少,弊端显然的,则应驳斥为"埋没"。照刷州县户房卷同此

已用与原买之数无异。俱有行人物户领状在卷。祭祀已毕、事无施行。则批以照过。若或已买在官。祭祀日期未临、虽皆有发付收领明白、事无施行。则批以通照。其或经违日久、纔方立案行移。祭期将临、其收买猪羊等项、尚有未备、显是怠慢。则批以事属稽迟。若或分派各行人物户、所买品数皆同、而价钞不一、且如春丁祭

先师孔子、该猪六口。每口价钞二百贯、却共作一千二百五十贯附卷。及查行人物户领状、实领一千二百贯。并查放支官钱卷内、亦止一千二百贯。既以明白、别无规避。则批以事属差错。其或猪羊等项已备、祭祀已毕、但不见所用过钞贯花销、不见是何行人物户收领价钞、及有无餘下物件未用、责付何人收领、朦朧不明、显有规避。则批以事属埋没。照刷州县礼房卷同

一、照刷兵房勾补军役文卷。先看本府何年月日、承奉兵部札付、或都司布政司各卫公文、坐勾补役军丁若干名。若当日立案、行移各该州县、立定限期解府。各该州县、照依坐下名数、随即解到。卷内见有原获合干上司实收、事无施行。则於刷尾批以照过。若或当日立案、照依名数、行下各该州县、或全不解到、已经节次移文催併、差人坐守起解、虽已尽绝而无实收。则批以通照。又或经违三五日、甚至十数日、纔方立案行移。虽各该州县、依数起解、未见实收。则批事属稽迟。若行移不迟、名数不缺、中间原坐张某、今解李某、案内不见审实缘由、及驳问所司官吏。虽有实收、则亦批事属差错。其或已承上司明文、虽已立案、经年不见催举。间或行移、如勾十名、止解到五六名。已解者、不见实收。未到者、又不举问。显是规避。则批曰事属埋没。照刷州县兵房卷同

一、照刷刑房贪赃坏法文卷。先看本府何年月日、据某人所告词状、当日曾无立案、将本人引审、或监或保。若监收原告、要见為何缘故。明白立案、取具司狱司收管在卷。若或保在原告、要见立案批差皂隶、取获保状附卷。其状内合问人数、查照曾无立案。分豁被告干连、著落所司提解。又当看本府何年月日、据所司依限解到坐提人数、要见当日立案、将各人引问、责与原告对理。且如甲告乙受丙赃五十贯、乙招如告。又告丁赃四十贯、丁供明白、甲自招虚。又当看甲乙丙之招词、丁之供状、同甲乙丙之服辩、曾无题押入卷。乙招赃钞、曾无立案追徵。既已追徵、曾无纳足、有无该库收贮领状。又看有无立案。引律拟罪发落。又於发落案内、先看原发事由、中间曾无增减原状紧关情节。查比解到月日、有无淹禁。次於问拟招罪项下、详看乙所招受赃情节、比甲所告、是否同异。

译办理。

一、照刷礼房买办祭祀猪羊果品香烛等项的文卷。先查何年月日承奉礼部札付,开列到本府应当祭祀社稷、先圣、先贤,以及风云雷雨山川、无祀鬼神等坛若干处,每坛需用猪若干、羊若干、果品香烛等项若干,其价格依照本地时价,按物收买,从官钞内支付。当日立案定限,行文所属州县收买,要查明是何行人物户所报时价,以及委派何官员亲眼监督收买送官应用,仍须核查原来估价与收买实际价钞是否相符,已用数目与原买数目是否一致,都有行人物户的领状在卷备查。祭祀已经完毕,事情无须再施行的,则批注"照过"。若已买到官府,但祭祀日期尚未到,虽都已发付收领明白,事情尚无须施行的,则批注"通照"。若已过期日久,才刚立案行文,祭期将近,所收买的猪羊等项尚有未备齐的,显是怠慢,则批注"事属稽迟"。若分派给各行人物户,所买物品数量都相同而价钞不一,比如春丁祭祀先师孔子应用猪六口,每口价钞二百贯,却共计写作一千二百五十贯附卷,而核查行人物户领状实际领取一千二百贯,并核查官府支付钱钞卷内也只有一千二百贯,情况已经明白,别无规避的,则批注"事属差错"。若猪羊等项已经备齐,祭祀已经完毕,但看不到所用钱钞的花销明细,也不知是何行人物户收领价钞,以及是否有剩余物件未用、责成何人收领,情况含糊不明,显有规避的,则批注"事属埋没"。照刷州县礼房卷同此办理。

一、照刷兵房勾补军役的文卷。先查本府何年月日承奉兵部札付,或都司布政司各卫公文,坐派勾补应役军丁若干名,当日立案,行文各该州县,立定期限解送到府。各该州县依照坐派名数,随即解送到府,卷内已见原有上司出具的实收凭证,事情无须再施行的,则在刷尾批注"照过"。若当日已立案,依数行文各该州县,或全未解送到,已经多次行文催促、差人坐守起解,虽已催尽而无实收凭证的,则批注"通照"。若已过期三五日甚至十数日,才刚立案行文,虽各该州县依数起解,但未见实收凭证的,则批注"事属稽迟"。若行文不迟、名数不缺,但原坐派张某、现却解送李某,案内不见审实缘由及驳问所司官吏,虽有实收凭证,也应批注"事属差错"。若已承上司明文,虽已立案,经年不见催办,间或有行文,如勾取十名,只解到五六名,已解者不见实收凭证,未到者又不追问,显是规避的,则批注"事属埋没"。照刷州县兵房卷同此办理。

一、照刷刑房贪赃坏法的文卷。先查本府何年月日,据某人所告状词,当日是否已立案,将本人引来审问,或收监或取保。若收监原告,要查明是何缘故,须有明白立案文书,并取得司狱司收管凭据附卷。若原告取保,要查明立案批差皂隶的凭据,取得保状附卷。状内所涉相关人数,查照是否已立案,分清被告与相关人等,责成所司提解。又要查本府何年月日,据所司依限解到应提人数,要查明当日是否立案,将各人引来审问,与原告对质。比如甲告乙收受丙的赃钱五十贯,乙供认与所告相符;又告丁赃

却於前件议得项下、参详甲乙丙之罪名、比律允当、并无招涉、依例疏放。又於照行事理、要见准工者、差人起解。的?者、立案摘断。免科者、疏放寧家。追足乙名下招受赃钞、责令该库收贮、取获领状在卷。如原发事由内、无增减原状紧关情节。问拟招罪内、无故失出入人罪。前件议得下、比照律条、所拟允当。照行事理内、无人赃埋没之弊。俱已完结、事无施行。则批以照过。若或已提未到人数、累催不到。原追赃钞、催促未足。则批以通照。其或受状不即立案、已经数日、方纔施行、以致提人未到。则批曰事属稽迟。若案内字??羕不同、粘连颠倒、以致月日参差。官不题押、吏不书名之类、事已完结、而无规避。则批事属差错。若或囚人招出人赃、照行事理内、不照追提、以致经年不行。显有规避。则批曰事属埋没。照刷州县刑房卷同

一、照刷工房成造船隻文卷。先看何年月日、承奉工部札付、坐下本府该造船若干隻。每隻计用丁线大小不等若干斤。桐油若干斤。麻穰若干斤。其价照依时值、对物收买、仰於官钱内放支。合用木植、著落人夫採斫。当日立案定限、行移所属州县、起集人夫、採办木植。要见回报起到人夫若干名、并所诣处所、及见收买丁线等物时价、差委何人、带领。各匠若干名、前来场所兴造。次将引各行。具领状支钞、依数收买物料、成造船隻。查算原估、与收买价钞相同。已用与原计物料无异。船隻已起。限期不违。事无施行。俱有各行收买物料领状在卷。则批以照过。若或行移不迟、兴工不后、物料不缺、人匠不少、支用物料未尽。原定限期不违、船隻未起、事有施行。则批以通照。其或经违数日、纔方立案行移、其所属州县合办物料人匠、虽已不缺、而船隻亦起、终是怠慢。则批云事属稽迟。若或派料或多或少。用工或眾或寡。且如每船合办五寸丁线二百斤、却买二百五十斤。合办三寸丁线三百斤、却买二百五十斤之类。以致船隻未起、又违限期、中间收买价钞、并无剋落。查考各行领状在卷、文案明白、别无规避。则批事属差错。其或船隻已完、不见各船已用物料花销。餘下丁线等物、不见责令是何库分收贮。原计料数多、已收买数少。显有规避。则批云事属埋没。照刷州县工房卷同

正统四年定

凡在京大小有印信衙门、并直隶卫所府州县等衙门、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文卷。除干碍军机重事不刷外。其餘卷宗、从监察御史每岁一次、或二岁三岁一次照刷。五军都督府、六部、大理寺、令该吏具报事目。太常寺、通政司、太僕寺、光禄寺、鸿臚寺、国子监、翰林院、各卫。令首领官吏具报。

译钱四十贯,丁供述明白,甲自己承认所告是虚言。又要查甲乙丙的招供之词、丁的供状,以及甲乙丙的服辩书,是否都已题押入卷。乙所招认的赃钞,是否已立案追缴,已经追缴的,是否已缴纳足数,有无该库房收贮的领状凭据。又要查是否已立案,引用律条拟定罪名发落。又在发落案卷内,先查原发案由中间是否有增减原案紧要情节,核对案卷解送月日,有无淹留监禁过久之事。其次在问拟招罪一项下,详查乙所招认受赃的情节,与甲所告是否相符。再于前项议定之处,参详甲乙丙的罪名,是否与律条相当,并无牵连他人,依例疏放。又在照行事理之处,要查明准许作工赎罪者是否已差人起解,应当处死者是否已立案摘断,可免罪者是否已疏放归家。追缴足乙名下所招受赃钞,责成该库房收贮,取得领状凭据在卷。如原发案由内没有增减原案紧要情节,问拟招罪内没有故意出入人罪的情形,前项议定之下比照律条所拟允当,照行事理内没有人赃埋没的弊端,都已完结、事情无须再施行的,则批注"照过"。若已提未到人数,屡次催促仍未到,原应追缴的赃钞催促仍未足数的,则批注"通照"。若接受状词不立即立案,已经过数日才办理,以致提人未到的,则批注"事属稽迟"。若案内文字前后不一、粘连颠倒,以致月日参差,官员不题押、书吏不署名之类,事情已经完结而无规避的,则批注"事属差错"。若囚犯招出人赃,照行事理内不予追提,以致经年不办,显有规避的,则批注"事属埋没"。照刷州县刑房卷同此办理。

一、照刷工房成造船只的文卷。先查何年月日承奉工部札付,坐派本府应造船只若干艘,每艘计用大小丁线不等若干斤、桐油若干斤、麻穰若干斤,其价照依时价按物收买,从官钱内支付,所需木料责成人夫采伐。当日立案定限,行文所属州县,招集人夫、采办木料,要查明回报招到人夫若干名及所往处所,以及所收买丁线等物的时价,委派何人带领各工匠若干名前来场所兴工建造。其次将各行具领状支取钱钞、依数收买物料、成造船只的情况一一核查,核对原估价与实际收买价钞是否相符,已用物料数与原计物料数是否一致,船只已建成,限期未违,事情无须再施行,都有各行收买物料的领状在卷的,则批注"照过"。若行文不迟、开工不晚、物料不缺、工匠不少,但支用物料未尽,原定限期未违,船只尚未建成,事情尚须施行的,则批注"通照"。若已经过期数日才刚立案行文,所属州县所办物料人匠虽不缺,船只也已建成,终究算是怠慢的,则批注"事属稽迟"。若派料有多有少、用工有多有寡,比如每船应办五寸丁线二百斤,却买了二百五十斤;应办三寸丁线三百斤,却买了二百五十斤之类,以致船只未建成又违反限期,但中间收买价钞并无克扣,核查各行领状在卷,文案明白,别无规避的,则批注"事属差错"。若船只已完工,却看不到各船已用物料的花销明细,剩余的丁线等物不知责成何库收贮,原计物料数多而已收买数少,显有规避的,则批注"事属埋

其餘衙门、正官首领官、通署呈报、以凭查刷。都察院堂上、及各道文卷。俱照例送刷。中间干碍追究改正事理、照依已定行移体式施行。如有迟错、其经该官员、应请

旨者、奏请取问。其餘官吏、就便依照刷文卷律治罪。其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属卫所府州县等衙门文卷。从本处按察分司照刷。若有迟错、一体依例施行。其照刷之际、务要尽心。若有狱讼淹滞、刑名违错、钱粮埋没、赋役不均等项、依律究问。迟者举行。错者改正。合追理者、即与追理。务要明白立案、催督结绝。不能尽职者、监察御史从都察院、按察分司从总司、体察奏闻究治

在京十三道照刷卷宗衙门【见各道分隶】

在外各处按察分司

浙江按察司

浙东道     浙西道

江西按察司

南昌道     湖东道

湖西道     九江道

岭北道

福建按察司

福寧道     建寧道

武平道     漳南道

广东按察司

岭南道     岭东道

岭西道     海南道

海北道

广西按察司

桂林道     苍梧道

左江道     右江道

四川按察司

川东道     川西道

川南道     川北道

湖广按察司

武昌道,湖南道【上下二道】

湖北道,荆南道【上下二道】

荆西道

山东按察司

济南道     东兗道

海右道     辽海东寧道

河南按察司

河南道     河北道

大梁道     汝南道

陕西按察司

关内道     关南道

关西道     陇右道

西寧道     河西道

山西按察司

冀寧道     冀南道

冀北道     河东道

口北道

云南按察司

普南道     临沅道

金沧道     洱海道

贵州按察司

贵寧道     新镇道

安平道     思石道

凡光禄寺一应文卷。每三年、照常京畿道通刷其供应物料文卷、各道御史、按月轮流照刷、刷毕

面奏

凡南京各衙门文卷。照在京例、三年一次差御史一员往刷。其印文、俱曰京畿道监察御史之印

凡南北直隶、及各布政司文卷。成化九年定、三年一次差御史照刷

○嘉靖十二年、

命巡按御史兼理

○二十八年復差。以后或遇地方灾伤、奏请停刷、通候六年总刷

○三十九年、令清御史、兼管照刷文卷。近年俱巡按御史兼理

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一

回道考察

正统六年

詔、中外风宪、係纲纪之司。须慎选识量端弘、才行老成者任之。其有不諳事体、用心酷刻者。并从都察院堂上官、考察降黜

○十四年令、御史差回、都察院堂上官、考其称否具奏

○成化六年奏准、各处巡按御史、俱要亲理词讼。

译没"。照刷州县工房卷同此办理。

正统四年定制。

凡在京大小有印信的衙门,以及直隶卫所府州县等衙门,在外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的文卷,除了涉及军机重大事务不予照刷外,其余卷宗由监察御史每年一次,或两年、三年一次照刷。五军都督府、六部、大理寺,令该管吏员具报事目;太常寺、通政司、太仆寺、光禄寺、鸿胪寺、国子监、翰林院、各卫,令首领官吏具报;其余衙门,正官与首领官一并署名呈报,以凭查刷。都察院堂上官及各道的文卷,都照例送刷。其中涉及追究改正的事理,依照已定的行移体式施行。若有迟延差错,其经办官员应当请旨的,奏请取问;其余官吏,即依照刷文卷律定罪。各都司、布政司、按察司所属卫所府州县等衙门的文卷,由本处按察分司照刷,若有迟延差错,一体依例施行。照刷之际,务必尽心,若有诉讼淹滞、刑名违错、钱粮埋没、赋役不均等情形,依律追究:迟延者予以举行,差错者予以改正,应当追理者即行追理,务必明白立案,催督结案。不能尽职者,监察御史由都察院、按察分司由总司,体察情形奏闻究治。

在京十三道照刷卷宗衙门(见各道分隶)

在外各处按察分司

浙江按察司:浙东道、浙西道

江西按察司:南昌道、湖东道、湖西道、九江道、岭北道

福建按察司:福宁道、建宁道、武平道、漳南道

广东按察司:岭南道、岭东道、岭西道、海南道、海北道

广西按察司:桂林道、苍梧道、左江道、右江道

四川按察司:川东道、川西道、川南道、川北道

湖广按察司:武昌道、湖南道(上下二道)、湖北道、荆南道(上下二道)、荆西道

山东按察司:济南道、东兖道、海右道、辽海东宁道

河南按察司:河南道、河北道、大梁道、汝南道

陕西按察司:关内道、关南道、关西道、陇右道、西宁道、河西道

山西按察司:冀宁道、冀南道、冀北道、河东道、口北道

云南按察司:普南道、临沅道、金沧道、洱海道

贵州按察司:贵宁道、新镇道、安平道、思石道

凡光禄寺一应文卷,每三年由京畿道通刷一次;其供应物料的文卷,由各道御史按月轮流照刷,刷完后当面上奏。

凡南京各衙门的文卷,照在京之例,三年一次差派御史一员前往照刷,其印文都称作"京畿道监察御史之印"。

凡南北直隶及各布政司的文卷,成化九年定制:三年一次差御史照刷。

○嘉靖十二年,命由巡按御史兼理。

○嘉靖二十八年恢复差派。此后若遇地方灾伤,可奏请暂停照刷,通常等到六年一并总刷。

○嘉靖三十九年,令清军御史兼管照刷文卷,近年都由巡按御史兼理。

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一

回道考察

正统六年下诏:中外风宪官员是掌管纲纪的职司,须谨慎选用见识器量端正宽宏、才干品行老成之人担任。其中有不谙事体、用心酷刻的,一并由都察院堂上官考察降黜。

○正统十四年颁令:御史差满回京,由都察院堂上官考核其是否称职,具奏上报。

○成化六年奏准:各处巡按御史都要亲自审理诉讼案件,仍须将本院历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