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二百十一之一回道考察
仍将本院递年发去勘合、逐一问结缴报。御史回还、备开接管已未完勘合件数、具呈本院查考
○七年奏准、巡按公差御史回京、本院堂上官、依旧例查勘考察、保结称职者、具奏照旧管事。若有不称、奏请罢黜
○弘治十年奏准、各处清军并巡按等项御史回京、本院考察、果有不职事跡。及过违限期者。参奏罢黜
○嘉靖十七年
詔、巡按御史、及两司守巡官、在外擅作威福、故违节年
詔旨、访察官人者。二司官、听巡按御史劾奏。御史、听都察院考察
○二十七年题准、巡按御史接管承行先次御史勘合、但要作急勘报。其自已任内札作者。除满前两箇月、待续差御史勘完其餘十箇月内、务要一一勘明销缴。回道之日、备开已未完数目、造册呈院、以凭考察。其边夷等项事体、难於提人行勘者。亦要明白开造
巡按御史满日造报册式【嘉靖十三年定】
一荐举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如各官廉勤公谨、俱要指摘所行实事若干件开报。不得用笼通考语塞责
一礼待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凡各官贤能、以何政事奖励、明白开报
一纠劾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如各官污滥姦佞罢软等项、俱要指摘所行实事若干件开报
一戒飭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将各官误事等项件数、明白开报
一举明过孝义节妇若干起、俱要开具查勘过实事缘由
一问革过文武职官若干员。凡各官所犯情罪、俱要开具略节招由
一查理过仓库钱粮若干数。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逐项明白开报
一提督过学校生员。要将作养过人材、后日堪為世用者、若干名开报
一兴革过军民利病共若干事。如某处兴某利、某处除某害、逐一开报
一存恤过孤老若干名口。要将各府州县收入养济院见在人数、各废疾并无依缘由开报
一会审过罪囚若干起。如审允转详处决、及辩理过原拟罪名、俱将各犯略节招由开报
一问理过轻重罪犯若干起。凡凌迟斩绞徒流杖笞等罪、各计若干名口、具实开报
一追过赃罚若干数。如还官、入官、赎罪、给主等项、逐一明白开报
一督捕过境内盗贼若干名。凡各府州县官、於某年月日、获过强窃盗名数、具实开报
一督修过城濠圩岸塘坝共若干所。要将某官於何年月日、修过某处塘圩等项、明白开报
一禁约过嘱託公事若干起。凡按属地方、有无拏获权豪势要、本土刁民、挟制嘱託者。具实开报
一禁约过非法用刑官若干员。凡所属军民职官、有用非法刑具、残害人命者。除参问外。仍须指实造报
一禁约过剋害军士若干起。凡拏问过所属管军官旗人等、剋减月粮、索纳月钱等项情弊、逐项开报
一禁约过仓粮姦弊若干起。凡各府州县仓廒处所。曾经拏获包揽侵盗之徒、具实开报
一禁约过军民刁讼若干起。
译发去的勘合,逐一审问结案缴报。御史回京时,须详细开列接管的勘合中已完成和未完成的件数,具文呈报本院查考。
○成化七年奏准:巡按公差御史回京后,本院堂上官依照旧例查勘考察,保结称职的,具奏照旧管事;若有不称职的,奏请罢黜。
○弘治十年奏准:各处清军及巡按等项御史回京,由本院考察,若确有不称职的事迹,以及严重超过期限的,参奏罢黜。
○嘉靖十七年下诏:巡按御史以及两司守巡官,在外地擅作威福,故意违背历年诏旨、访察官员的,二司官员由巡按御史弹劾上奏;御史则由都察院考察。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巡按御史接管承办先前御史的勘合,只要抓紧勘查上报即可。其本人任内自己承办的,除了任满前两个月留待后续御史勘查完毕外,其余十个月内务必逐一勘查明白销案。回京之日,须详细开列已完未完的数目,造册呈报本院,以凭考察。其中涉及边疆夷务等事项,难以提人审理的,也要明白开列造报。
巡按御史任满之日造报册式(嘉靖十三年定):
一、举荐过的文武职官若干员:如各官廉洁勤勉公正谨慎的,都要指明所行实事若干件,开列上报,不得用笼统含糊的考语搪塞。
一、礼待过的文武职官若干员:凡各官贤能,因何政绩加以奖励,须明白开报。
一、纠劾过的文武职官若干员:如各官贪污腐败、奸佞软弱等情事,都要指明所行实事若干件开报。
一、惩戒过的文武职官若干员:将各官误事等情事的件数,明白开报。
一、举明过的孝义节妇若干起:都要开列查勘过的实情缘由。
一、审问革职过的文武职官若干员:凡各官所犯情罪,都要开列大略的招供缘由。
一、查理过的仓库钱粮若干数:旧管、新收、开除、实在,逐项明白开报。
一、提督过的学校生员:要将培养出的、日后堪当世用的人才若干名开报。
一、兴革过的军民利弊共若干事:如某处兴办某利、某处革除某害,逐一开报。
一、存恤过的孤老若干名口:要将各府州县收入养济院现存人数,各人残疾情况及是否无依无靠的缘由开报。
一、会审过的罪囚若干起:如审核允准转呈处决的、以及辩理过的原拟罪名,都要将各犯的大略招供缘由开报。
一、问理过的轻重罪犯若干起:凡凌迟、斩、绞、徒、流、杖、笞等罪,各计若干名口,据实开报。
一、追缴过的赃罚若干数:如归还官府、没入官府、赎罪、发还失主等项,逐一明白开报。
一、督捕过的境内盗贼若干名:凡各府州县官员,于某年月日,抓获过强盗窃贼的名数,据实开报。
一、督修过的城濠圩岸塘坝共若干所:要将某官于何年月日修过某处塘圩等项,明白开报。
一、禁约过的嘱托公事若干起:凡所辖地方,有无抓获权豪势要、本地刁民挟制嘱托者,据实开报。
一、禁约过的非法用刑官员若干员:凡所属军民职官,有使用非法刑具、残害人命的,除参奏问罪外,仍须指实造报。
一、禁约过的克害军士若干起:凡拿问过所属管军官旗人等,克减月粮、索取月钱等情弊,逐项开报。
一、禁约过的仓粮奸弊若干起:凡各府州县仓廒之处,曾经抓获包揽
所属地方、曾经拏获教唆健讼刁徒、各诬害过良善事蹟、逐件开报
一禁约过科害里甲若干起。凡所属州县等衙门官员、不体小民贫苦、专务奢侈行事。浪费民财、不知节省、甚至科取侵用。除拏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罚害军民若干起。凡所属官员、若有指称修理、恣意罚害军民者。除参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淹禁罪囚若干起。凡司府州县卫所、如有不才官吏、受贿听嘱、及庸闇不能讯决。将轻重囚犯、淹禁日久不理者。除参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科差姦弊若干起。凡各府州县掌印官、派科点差。或有任用姦邪、听受贿嘱、偏私不均者、除参问外。仍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土豪兇徒害人若干起。凡所属地方、曾经拏获兇恶土豪、倚恃族大、或假仕宦势力、聚眾执持兇器、围绕房屋、欺打良善。或至抢检家财、姦淫妇女者。逐事逐名开报
一禁约过赌博為非若干起。凡所属地方、曾经拏获有等好閒之徒、聚集赌博。因而為非者。逐起开报
一禁约过民间奢侈若干事。凡所属地方、曾经拏问过婚丧踰礼、服捨违式、及群聚宴会、盛张糖卓、繁供餚饌、以奢僣坏民俗者。各逐起开报
一完销过勘合、共若干起。要将接管并自奉各项勘合、已未完数目缘由、明白开报
按察司官造报册式 【附】
一每季终、将所属州县驛递等衙门、各应付过关文夫马船隻廩给。并钱粮数目。备细造报
一每季终、将巡按御史、并布按二司官、巡歷地方、有无导从兵快人马眾多、及随带官员人等、盛设饮食供帐之具、以劳州县等项、开报
一每季终、将巡按御史、并布按二司官、各巡歷地方。及回省日期、开报
一每年终、将本司官、行过事蹟、除荐举礼待纠劾戒飭文武职官、及举明孝义、完销勘合外。其餘与巡按御史同者、共二十一件。备细开报
一每年终、将奉到府部院一应勘合、已未完数目、开报
一每年终、将所属府州县卫所等衙门、查盘过各仓积贮稻榖多寡数目、造报
一每年终、将各衙门见役吏典、备细脚色。并问革过吏役招由。造册备考
一每年终、将所属地方已未获盗贼数目、开报
一每年终、将问过充军犯人姓名乡贯、要紧略节招由、编发过卫分、起程日期、造册奏缴
一每年终、将所属地方、疏通过水利缘由、造册申报
一每年终、将追解过赃物数目、备造奏报
问拟刑名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鼓下、或通政司发下告人、连状到院、责令供状明白、保管听候。照出状内被告人数、入流官员、具呈本院、奏闻提取。其军民人等、给批差人提取。对理招供明白、取讫服辩、无招干连、随即保管听候。有罪人数、牢固监候、追徵所招赃仗完足、责令库子收贮。
译侵盗之徒的,据实开报。
一、禁约过的军民刁讼若干起:所辖地方曾经抓获教唆健讼的刁徒、各自诬害良善的事迹,逐件开报。
一、禁约过的科害里甲若干起:凡所属州县等衙门官员,不体恤小民贫苦,专务奢侈行事,浪费民财、不知节省,甚至科取侵用的,除拿问外,仍须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的罚害军民若干起:凡所属官员,若有假借修理名义、恣意罚害军民的,除参奏问罪外,仍须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的淹禁罪囚若干起:凡司府州县卫所,如有不才官吏受贿听嘱,以及昏庸不能审断,将轻重囚犯淹留监禁日久不理的,除参奏问罪外,仍须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的科差奸弊若干起:凡各府州县掌印官,派科点差,若有任用奸邪、听受贿嘱、偏私不均的,除参奏问罪外,仍须指实开报。
一、禁约过的土豪凶徒害人若干起:凡所辖地方,曾经抓获凶恶土豪,倚仗宗族势大,或假借仕宦势力,聚众持凶器围绕房屋、欺打良善,或抢劫家财、奸淫妇女的,逐事逐名开报。
一、禁约过的赌博为非若干起:凡所辖地方,曾经抓获游手好闲之徒聚集赌博、因而为非作歹的,逐起开报。
一、禁约过的民间奢侈若干事:凡所辖地方,曾经拿问过婚丧超越礼制、服饰逾越规定,以及聚众宴会、盛设糖桌、繁供菜肴,以奢侈僭越败坏民俗的,各逐起开报。
一、完成销缴过的勘合共若干起:要将接管以及自己承办的各项勘合,已完未完数目缘由,明白开报。
按察司官造报册式(附):
一、每季终,将所属州县驿递等衙门,各应付过的关文夫马船只廪给以及钱粮数目,详细造报。
一、每季终,将巡按御史以及布按二司官巡历地方,有无导从的兵役快手人马众多,以及随带官员人等,盛设饮食供帐之具以劳扰州县等情事,开报。
一、每季终,将巡按御史以及布按二司官各自巡历地方及回省的日期开报。
一、每年终,将本司官所办事迹,除荐举、礼待、纠劾、戒饬文武职官,以及举明孝义、完销勘合外,其余与巡按御史相同的共二十一件,详细开报。
一、每年终,将奉到府部院一应勘合已完未完数目开报。
一、每年终,将所属府州县卫所等衙门查盘过的各仓积贮稻谷多寡数目造报。
一、每年终,将各衙门现役吏典的详细身份履历,以及问革过吏役的招供缘由,造册备考。
一、每年终,将所辖地方已获未获盗贼数目开报。
一、每年终,将问过充军犯人的姓名乡贯、要紧的大略招供缘由、编发到的卫分、起程日期造册奏缴。
一、每年终,将所辖地方疏通过水利的缘由造册申报。
一、每年终,将追缴解送过的赃物数目详细造册奏报。
问拟刑名
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凡登闻鼓下、或通政司发下告状人,连同状词一并到院的,责令供状明白,加以保管听候。查照状内被告人数,若是入流官员,具文呈报本院奏闻提取;若是军民人等,则发给批文差人提取。经过对质审问、招供明白,取得服辩书,若无招供牵连他人,则随即加以保管听候。有罪之人则牢固监押,待所追缴赃物足数、责令库子收贮后,再议拟罪名
议拟罪名、开写原发事由、问拟招罪、照行事理、徒流迁徙死罪充军人数、具写奏本。笞杖以下、止具牒文、僉押完备、连囚赴堂、备说所犯情节罪名、审无异词、然后入递。将囚押送大理寺审录、候平允回报。若罪名不当、驳回再问。仍将所驳招罪、参详明白、再拟改正。或有番异、则监收听候、调别衙门再问。其餘审允人数、除笞杖徒流徙罪准工囚人、备开年甲工址、略节招罪、工役限期、呈堂编发工役。的决笞杖人数、书写断单、开具合得罪名、会请刑部等官公同断决。取完僉批单入卷。其充军囚人、具手本、送编军御史处、照地方编发、取收管附卷。绞斩死罪、仍令司狱司、转送重囚监、牢固枷收听候。大理寺依时覆奏回报、具手本会请刑部等官、公同处决。仍取决讫月日批单附卷。无招疏放、并笞杖的决、还职著役寧家人数、另具公文、差人管送各该衙门、给凭发回、取批收附卷。原收赃仗、候季终通类具呈本院、出给长单、差委御史解赴
内府该库交纳足备、取获库收附卷。如有追无见赃囚人、责供明白、类行原籍追徵。及照出合问人数、随即呈提。前项审过囚人、设有病故、请官相视明白、取获批单附卷。若干係重囚、牒报大理寺知会。候本宗事完通具结绝缘由、呈堂照验 【餘与刑部同】
○正统四年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追问轻重刑名、中间果有律令该载不尽者。比拟律条、开具请
旨
○凡各道、每月以问过轻重罪囚、自月初起、至月终止、将已未发落实在数目、各若干。具呈本院、转具楬帖、开报刑科查照
追问公事【伸冤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在外军民人等赴京。或击登闻鼓、或通政司投状、陈告一应不公冤枉等事
钦差监察御史、出巡追问、照出合问流品官员、就便请
旨拏问。带同原告、一到追问处所。著令原告、供报被告干连人姓名住址立案。令所在官司、抄案提人。案验后、仍要抄行该吏书名画字。如后呈解原提被告人到、不许停滞、即於来解内立案。将原被告、当官引问、取讫招供服辩、判押入卷、明立文案。开具原发事由、问拟招罪、照行事理。除无招笞杖轻罪、就彼摘断。徒流死罪、连人卷带回审拟、奏闻发落
正统四年定、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追问公事。中间如有仇嫌之人、并听移文陈说迴避。若怀私按问、敢有违枉者。於反坐上、加二等科罪。所问虽实、亦以不应科断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有追问诸衙门官员、取受不公刑名等
译,写明原发案由、问拟招罪、照行事理,徒、流、迁徙、死罪、充军的人数须写成奏本,笞杖以下只须具文呈报,签押完备后,将囚犯一并带至公堂,说明所犯情节罪名,审核无异议后,再送入。将囚犯押送大理寺审录,等候审核批复。若罪名不当,则驳回重新审问,仍须将所驳的招罪参详明白,重新拟定改正,若又有反复,则监押听候,改调别的衙门重新审问。其余审核允准的人数,除笞杖、徒流、迁徙罪中准予以工赎罪的囚人,须详列年甲、工作地点、大略招罪、工役期限,呈报堂上编发工役;应当立即处决的笞杖之人,写明断单,开列应得罪名,会同请刑部等官公同断决,取得批单签押完备后入卷;其充军囚人,须具手本送编军御史处,依照地方编发,取得收管凭据附卷;绞斩死罪的,仍令司狱司转送重囚监,牢固枷锁收押听候大理寺依时覆奏回报,再具手本会请刑部等官公同处决,仍取得处决日期批单附卷;无招供而疏放的,以及笞杖已经处决、还职复役或释放归家的人数,另具公文差人押送各该衙门,给予凭证发回,取得批收凭据附卷;原收缴的赃物,等到季终一并具文呈报本院,出具长单,差委御史解送到内府该库交纳足备,取得库收凭据附卷。若有追无实际赃物的囚人,责其供述明白,归类行文原籍追缴;以及查出应当审问的人,随即呈报提审。前项审过的囚人,若有病故的,须请官员相验明白,取得批单附卷;若涉及重囚,须行文报告大理寺知会,等本案事情办完,一并具结绝缘由呈堂查验(其余与刑部相同)。
○正统四年定制: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追问轻重刑名,其中若确有律令未曾载明之处,可比照相近律条拟定,开列请旨。
○凡各道,每月将问过的轻重罪囚,自月初起至月终止,已发落未发落的实在数目各若干,具文呈报本院,再另具揭帖开报刑科查照。
追问公事(申冤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凡在外军民人等赴京,或击登闻鼓,或向通政司投状,陈告一应不公冤枉之事,钦差监察御史出巡追问的,查出应当审问的流品官员,即可就便请旨拿问,带同原告一并到追问处所,令原告供出被告及相关人等的姓名住址立案,令所在官司抄录案卷提人。案卷核验后,仍须行文该管吏员书名画字。若之后解到原被告到案,不许拖延,即在来解文书内立案,将原被告当官引来审问,取得招供服辩,签押入卷,明白立案,写明原发案由、问拟招罪、照行事理。除无招供的笞杖轻罪就地摘决外,徒流死罪则连人带案卷带回,审拟后奏闻发落。
正统四年定制: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追问公事,其中若有仇嫌之人,都听凭移文陈说回避。若怀私审问、有违法枉断的,在反坐律的基础上加二等治罪;所问虽属实情,也以"不应"律科断。
○凡监察御史、按察司官,有追问诸衙门官员收受不公赃物、刑名等(事)
事。除军官、京官、并勋旧之臣、及在外文职五品以上官、具奏请
旨、方许取问。其餘六品以下、取问明白、从公决断之后、仍具奏闻。若奉
特旨委问者、须将始终缘由、议罪回奏。取自
上裁
○凡有告争户婚田土、钱粮斗讼等事。须於本管衙门、自下而上、陈告归问。如理断不公、或冤抑不理者。直隶赴巡按监察御史、各省赴按察司、或分巡、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即与受理推问。如果得实、将原问官吏、依律究治。其应请
译事。除军官、京官以及有功勋的旧臣、和在外任职的文职五品以上官员,须具奏请旨,方许提审。其余六品以下官员,审问清楚,秉公判决之后,仍须具奏上报。若是奉特旨委派审问的,须将事情始末缘由,拟定罪名后回奏。最终决断由皇上裁定。
○凡有关户婚、田土、钱粮、斗讼等诉讼之事,须在本管衙门,由下而上,陈告受理审问。如果判决不公,或有冤屈未得申理的,直隶地区赴巡按监察御史处,各省赴按察司、或分巡道、及巡按监察御史处陈告。即予受理审问。如果查明属实,将原审官吏依律追究治罪。其中应当请示的……
旨者、具实奏闻。若见问未经结绝、又赴本管上司告理。不许輒便受状追卷、变易是非。须要即时附簿、发下原问官司立限归结。如断理不当、及应合归结而不归结者、即便究问。违者、监察御史、按察司、体察究治。如不係分巡时月、及巡歷已过、所按地面、却有陈告官吏不公不法者。随即受理追问
○凡风宪官、问定官员赃罪。如有冤屈、许本犯从实声诉。若果真犯实跡、不肯伏罪。或捏造挟仇等项為词、摭入原问者、於本犯上、加二等科罪。仍押至
午门前、听候再审
审录罪囚【审决附】
天顺二年令、每年霜降后。本院以各道问拟该决重囚具奏、引赴
承天门外、会官审录
○弘治十七年令、凡捕获强盗、绑赴
御前引奏者。本院同刑部、大理寺、锦衣卫堂上官、於午门前会问
○九年令、每年天气炎热之时。本院与刑部、大理寺、奉
敕审录见监罪囚
○嘉靖四十五年题准、五年大审狱囚。河南道掌道御史、亦与审 【以上在内罪囚】 洪武十四年、差监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凡罪重者、悉送京师
○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监察御史、清审天下狱讼
○二十六年定、凡在外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并直隶府州刑名。有犯死罪囚人收监在彼、止开招罪、申达合干上司、详议允当移文本院、通类具奏。点差监察御史、会同刑部、委官按临审决。其到所在官司、随即令首领官吏、抄案各该衙门、追吊原行人卷、赴官参详招罪、果无出入、及审取犯人服辩无异。就令所司抄案、差委狱卒、将犯人押赴法场、各照原拟处决。将原吊卷宗、发还各衙门收照。却行具本开坐决过犯人花名回奏。仍呈原委官司知会。若囚人番异原招、即合辩理。重提一干人证到官、从公对问明白、带回审录发落。其原问官吏、果有受赃出入人罪情弊、通行具奏拏问
○永乐元年令、各布政司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
○宣德八年、
諭法司、天下重囚、遣的当官、分临各处、公同巡按御史、详审处决
○正统四年令、凡各都司、布政司所属、并直隶府州县、军民诸衙门。应有罪囚、追问完备、杖罪以下、依律决断。徒流死罪、议拟备申上司详审。直隶、听刑部、巡按监察御史。在外、听按察司、并分司。审录无异、徒流罪名、就便断遣。至死罪者、议拟奏闻。事内干连人数、先行摘断、不须对问者、发落寧家。必合存留待对者知在听候。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与巡按御史、在外从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巡按御史、公同审录处决。如番异原招、事有冤抑者、即与从公辩理。若果冤抑、并将原问审官吏按问。其应请
旨者、奏闻区处。
译旨的、如实上奏。如果所审问的事情还没有结案定论、又到本管上司处告状申理的。不许擅自受理状纸、追调案卷、变更是非。必须立即登记到簿册上、发回原来审理案件的官司、限期结案。如果判断处理不当、以及应当结案而不结案的、就立即追究审问。违反的、由监察御史、按察司、查明处理。如果不是分巡的月份、以及巡查已经过去、所巡查的地面上、却有人陈告官吏不公不法的。随即受理追查审问
凡是风宪官、审问判定官员的贪赃罪。如果有冤屈的、允许本案犯人如实申诉。如果确实是真犯罪行、有确实的证据、却不肯服罪。或者捏造事实、挟私报复等作為借口、牵扯进原审案件的、就在本犯罪名上、加二等治罪。仍旧押到午门前、听候再审
审录罪囚【审决附】
天顺二年下令、每年霜降以后。本院将各道审拟应当处决的重犯情况汇总上奏、押送到承天门外、会同官员审录
弘治十七年下令、凡是捕获的强盗、绑赴御前引见奏报的。本院会同刑部、大理寺、锦衣卫的堂上官、在午门前会同审问
弘治九年下令、每年天气炎热的时候。本院与刑部、大理寺、奉敕审录在押的罪囚
嘉靖四十五年题准、每五年一次大审狱囚。河南道掌道御史、也参与审录 【以上是在京城的罪囚】
洪武十四年、派遣监察御史、分别巡按各道罪囚。凡是罪重的、全部送到京师
洪武二十四年、派遣刑部官员、以及监察御史、清理审核天下狱讼
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是外地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以及直隶府州的刑事案件。有犯死罪的囚犯收押监禁在当地的、只需开列所定罪名、申报给有关上司、详细议定妥当后行文本院、汇总上奏。选派监察御史、会同刑部、委派官员前往审理判决。到达当地官司后、随即命首领官吏、抄录案卷分送各衙门、追调原来审理该案的卷宗、送交官员详细审核所定罪名、如果确实没有出入、以及审得犯人服罪认罪没有异议的。就命当地官司抄录案卷、委派狱卒、将犯人押赴法场、各按原来拟定的处决。将原来调来的卷宗、发还各衙门收存备查。再将原来记录的处决犯人姓名、写成本子上报。仍旧呈报原来委派的官司知晓。如果囚犯翻供改变原来的口供、就应当加以辩理。重新提审有关的人证到官府、公正对质审问清楚、带回重新审录后再处置。原来审案的官吏、如果确实有受贿枉法出入人罪的情弊、一并上奏拿问
永乐元年下令、各布政司死罪重犯、达到一百人以上的、派御史审理判决
宣德八年、下诏晓谕法司、天下重犯、派遣得力官员、分别前往各处、会同巡按御史、详细审理判决
正统四年下令、凡是各都司、布政司所属、以及直隶府州县、军民各衙门。凡有罪囚、追问审理完毕、杖罪以下的、依法判决。徒流死罪的、拟议后上报上司详细审核。直隶地区、由刑部、巡按监察御史办理。外地、由按察司、以及分司办理。审录没有异议的、徒流罪名、就地判决执行。至于死罪的、拟议后上奏。案内牵连的人数、先行分别处置、不需要对质的、发落回家。必须留下等待对质的、令其知晓待命。直隶地方、由刑部委派官员、与巡
若审录无异、故延不决、及明称冤枉、不与申理者。并依律罪之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巡按御史、遇有囚犯、应辩正者、务要虚心审处。勿以审录官有行、自分彼此。干碍原问官员。一体举究。仍将辩正过人犯起数、奏行本院查考
○又题准、巡按御史、於审录官、奏审过矜疑等项罪囚、责令所在官司类报、矜疑发遣者、於何日起解。释放寧家者、於何日发落。驳回再问者、於何日结勘。备达刑部查考。如有偏执阻挠、擅為更改。又因审录官驳回、凌虐致死者。刑部指实参奏治罪 【以上在外罪囚】
监礼纠仪
凡朔望日、
皇极殿朝参。丹墀、
皇极门外、各侍班二员。每日常朝。丹墀、
午门外、各侍班二员
凡贺
万寿圣节、正旦、冬至、
皇极殿行礼。殿上侍班四员。丹墀十二员。贺
大祀礼成、册立
皇后、
东宫。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员。贺
圣驾视学还、
皇极门行礼。丹墀侍班二员
凡颁
詔、殿上侍班四员。丹墀、
午门外、
承天门外、各二员。
登极颁詔、殿上侍班四员。丹墀十二员。
午门外、
承天门外、各二员
凡册立
东宫传
制、殿上侍班四员。丹墀十二员。
午门外、
承天门外、各二员。
大祀誓戒、及一应传
制、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员
凡祭
郊、
庙、
社稷、
神祇、
诸陵、歷代帝王、先师孔子、俱监礼二员。
圣驾幸学、行释奠礼。监礼四员
凡庆成宴、殿上侍班二员。丹墀纠仪四员
凡
经筵、侍班二员
凡冬夏至
大祀斋戒、点斋二十四员
凡救护日月食、纠仪六员
凡贺
皇太子、
文华殿行礼。殿上、门外、各侍班二员
凡
皇子行冠礼。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员
凡祭酒等官、率诸生上表谢
圣驾视学。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
恩。及进春。进历。殿上、丹墀、俱各侍班二员。进
实录。殿上、侍班四员。丹墀、十二员
凡大朝会行礼。若有失仪、听纠仪御史举劾。常朝、大小衙门官员奏事、理有未当、及失仪者。听侍班御史、并给事中劾奏。依律罚俸
凡朝会行礼。敢有搀越班次、言语諠譁、有失礼仪、及不具服者。随即纠问
凡大小祭祀。敢有临事不恭、牲币不洁、褻瀆神明、有乖典礼、失於举行。及刑餘疾病之人、陪祭执事者。随即纠劾
凡祭祀
郊社
宗庙山川等神。若有怠於执事、及失仪者。并听纠仪御史举劾。依律责罚
凡早朝遇雨雪、司礼监传
旨、有事进、无事退。有事者、即从东西廊、行至
皇极门上、东西对立。纠仪御史序班、俱北向立
凡京堂四品官员失仪、照三品事例、具本劾奏。近题准、翰林学士、亦不
面纠
抚按通例
嘉靖元年、令各处守巡官、务照分管地方、及旧定限典、躬亲巡歷、著实干事。
译按御史、外地由都司、布政司、按察司、以及巡按御史、共同审录处决。如果翻供改变原来的口供、案情有冤屈的、就为其公正辩理。如果确实冤屈、连同原来审案的官吏一并追查审问。应当请旨的、上奏请示处置。如果审录没有异议、却故意拖延不判决、以及明明称冤而不予申理的。都依法治罪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巡按御史、遇到囚犯应当辩正的、务必虚心审理处置。不要因为审录官已有处理、就自分彼此。如果牵连到原审官员、一律举报追究。仍将辩正过的人犯数目、上奏本院查考
又题准、巡按御史、对审录官所奏审的矜疑等项罪囚、责令当地官司分类上报、被判定為矜疑而遣送的、于何日起解。释放回家的、于何日发落。驳回再审的、于何日结案。详细送交刑部查考。如有偏执阻挠、擅自更改的。又因审录官驳回、凌辱虐待致死的。刑部查明属实后参奏治罪 【以上是外地的罪囚】
监礼纠仪
凡朔望日、皇极殿朝参。丹墀、皇极门外、各安排侍班二员。每日的常朝。丹墀、午门外、各安排侍班二员
凡庆贺万寿圣节、正旦、冬至、在皇极殿行礼。殿上侍班四员。丹墀十二员。庆贺大祀礼成、册立皇后、东宫。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员。庆贺圣驾视学归来、在皇极门行礼。丹墀侍班二员
凡颁詔、殿上侍班四员。丹墀、午门外、承天门外、各二员。登极颁詔、殿上侍班四员。丹墀十二员。午门外、承天门外、各二员
凡册立东宫传制、殿上侍班四员。丹墀十二员。午门外、承天门外、各二员。大祀誓戒、以及一切传制、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员
凡祭郊、庙、社稷、神祇、诸陵、歷代帝王、先师孔子、都安排监礼二员。圣驾临幸太学、行释奠礼的、安排监礼四员
凡庆成宴、殿上侍班二员。丹墀纠仪四员
凡经筵、侍班二员
凡冬夏至大祀斋戒、点斋二十四员
凡救护日月食、纠仪六员
凡庆贺皇太子、在文华殿行礼。殿上、门外、各侍班二员
凡皇子行冠礼。殿上、丹墀、各侍班二员
凡祭酒等官、率领诸生上表谢圣驾视学之恩。状元率领诸进士上表谢恩。以及进献春表、历书。殿上、丹墀、都各侍班二员。进呈实录。殿上、侍班四员。丹墀、十二员
凡大朝会行礼。如果有失礼仪的、听凭纠仪御史举报弹劾。常朝时、大小衙门官员奏事、处理有不当之处、以及失仪的。听凭侍班御史、以及给事中弹劾上奏。依法罚俸
凡朝会行礼。敢有插越班次、大声喧哗、有失礼仪、以及不穿规定服饰的。随即纠正查问
凡大小祭祀。敢有临事不恭敬、牲币不洁净、亵渎神明、有违典礼、举行有失礼数的。以及受过刑罚、患有疾病的人、陪祭执事的。随即纠正弹劾
凡祭祀郊社宗庙山川等神。如果有怠慢执事、以及失仪的。都听凭纠仪御史举报弹劾。依法责罚
凡早朝遇到雨雪、司礼监传旨、有事则进殿、无事则退朝。有事的、就从东西廊、走到皇极门上、东西相对站立。纠仪御史序班、都面朝北站立
凡京堂四品官员有失仪的、照三品的先例、写本弹劾上奏。近来题准、翰林学士、也不当面纠察
抚按通例
嘉靖元年、令各处守巡官、务必按照分管地方、以及旧定的期限规章、亲自巡视、切实办事。巡抚巡按官、也要以身作则
抚按官、亦要正身率下、禁止迎送、严加督察
○十一年题准、凡各衙门、奉到抚按、及公差都御史、一应批词牌案内、有充军徒罪、及口外為民者。如一事而彼此相干、其定发、以原行衙门在先為主。若事起於所司、通行申呈合干上司者、俱候巡抚定发。无巡抚处、巡按御史定发。所司须将各奉到先后缘由、及通行申呈字语、开具明白、以便批荅。中间有应该驳行、仍各据理而行。若奉奏行、及奉
钦依者。其允详定发、俱归於
钦奉衙门
○凡徭役、里甲、钱粮、驛传、仓廩、城池、堡隘、兵马、军餉。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都布按三司、将处置缘由、备呈巡按知会。巡按御史出巡、据其已行之事、查考得失、纠正姦弊。不必另出已见、多立法例。其文科、武举、处决重辟、审录冤刑、参拨吏农、纪验功赏、係御史独专者、巡抚亦不得干预
○凡抚按、遇有地方大事、皆会同而行。如常行事务、与委署印信、止以文书先到者為主。奉行官吏、不必观望两请
○凡考选军政、中间有係边关班操者。中差御史、不得指以职业干预。抚按职掌军政。所定官员、中差御史有行、止可暂委、或行带管。不许更改取用。空閒在卫者不拘。其公差都御史御史职务、各奉有专
敕。一应兴革区处事宜、抚按官亦毋得干预
○凡巡按御史、不许同巡抚报捷、如无巡抚、听总兵领兵官奏报。巡按止是纪验功次、以明赏罚。其浙江、福建、旧无巡抚、与有巡抚而偶缺者。一应事务、与巡按处置。如抚按官一时俱缺。听中差御史综理
○凡在外抚按官相接、巡抚望巡按、到仪门下轿马。巡按迎至后堂、巡抚坐上席。巡按前席隅坐。巡按望巡抚、前门下马。由偏门而入。巡按隅坐。巡抚坐前席。如遇会勘公事、巡抚正面居中坐。巡按正面隅坐。习仪、拜
牌、祭丁、及迎接
詔敕等项。巡抚居左。巡按居右。巡按仍让巡抚於前。其巡按与提学、中差御史相接。如常处、照依进道先后次序。公会、须让巡按
○凡死刑。各府州县等衙门自问、及奉抚按批行者、俱申呈抚按照详、仍监候会审。如各道自行批行者、不必呈详抚按、止候会审。其奉抚按批行者、照旧呈详。都司卫所、与府州县事体同
○凡遇灾伤之年。抚按官、先督行各府州县、及早申报巡按、即行委官、分投覈定分数。行所司造报巡抚、具奏议免。如无巡抚、巡按奏报
○凡账济、专责巡抚。会同司府州县等官、备查仓廩盈缩、酌量灾伤重轻、应时撙节给散。巡按毋得准行。如賑济失策。听巡按纠举
○十二年奏准、凡巡按御史在外接待巡抚、不论副都僉都、其坐旁坐。
译率领下属、禁止迎来送往、严加督察
嘉靖十一年题准、凡各衙门、接到巡抚巡按、以及公差都御史、一切批词牌案内、有充军判徒罪、以及发配口外充军為民的。如果是一件事而彼此都有关涉的、其判决发落、以最先受理的衙门為主。如果案件起于本衙门、通行申报给有关上司的、都等候巡抚判决发落。没有巡抚的地方、由巡按御史判决发落。有关衙门须将各自接到案件的先后缘由、以及通行申报的文字、写明清楚、以便批复。中间有应当驳回的、仍各按理执行。如果是奉旨上奏、以及奉旨钦定的。其准许详议判决发落的、都归于奉旨的衙门
凡徭役、里甲、钱粮、驛传、仓廩、城池、堡隘、兵马、军餉。以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上的事务、都听凭巡抚处置。都布按三司、将处置的缘由、详细呈报巡按知晓。巡按御史出巡、依据已办理的事务、查考得失、纠正弊端。不必另立己见、多定法规条例。其中文科、武举、审理判决重犯、审录冤屈刑罚、参劾选拔吏农、记录核验功赏、属于御史专责的、巡抚也不得干预
凡巡抚巡按、遇到地方大事、都要会同办理。如果是日常事务、与代管印信、只以文书先到的為主。执行的官吏、不必两边观望等待请示
凡考选军政、其中有属于边关轮班操练的。中差御史、不得以职责所在干预。巡抚巡按掌管军政。所选定的官员、中差御史如有处理、只可暂时委派、或者带管。不许更改取用。空闲在卫所的不受此限。其公差都御史御史的职务、各自奉有专门的敕令。一切兴革处置的事宜、巡抚巡按官也不得干预
凡巡按御史、不许与巡抚一同报捷、如果没有巡抚、听凭总兵领兵官奏报。巡按只是记录核验功劳次第、以明确赏罚。浙江、福建、原来没有巡抚、以及有巡抚而恰好空缺的。一切事务、由巡按处置。如果巡抚巡按官一时都空缺。听凭中差御史综理
凡外地巡抚巡按官相见、巡抚拜访巡按、到仪门下轿下马。巡按迎到后堂、巡抚坐上席。巡按在前席角落就坐。巡按拜访巡抚、在前门下马。由偏门进入。巡按角落就坐。巡抚坐前席。如果遇到会同勘察公事、巡抚正面居中就坐。巡按正面角落就坐。演习礼仪、拜牌、祭丁、以及迎接詔敕等事项。巡抚居左。巡按居右。巡按仍要让巡抚走在前面。巡按与提学、中差御史相见。如遇一般场合、按照到任先后次序。公开集会、须让巡按
凡死刑案件。各府州县等衙门自己审理的、以及奉巡抚巡按批示办理的、都要申报巡抚巡按详细审核、仍监押候审会审。如果是各道自行批示办理的、不必申报详情给巡抚巡按、只等候会审。奉巡抚巡按批示办理的、仍按旧例申报详情。都司卫所、与府州县的做法相同
凡遇到灾害受损的年份。巡抚巡按官、先督促各府州县、及早申报巡按、随即委派官员、分头核实受灾分数。行文有关衙门造报巡抚、上奏请求免除赋税。如果没有巡抚、由巡按奏报
凡赈济、专门责成巡抚办理。会同司府州县等官员、详查仓廩存粮多少、酌量灾情轻重、按时节省分发。巡按不得批准执行。如果赈济失当。听凭巡按纠举
嘉靖十二年奏准、凡巡按御史在外
其班后列。不逊者、回道之日、考以不諳宪体、奏请降调
○十四年奏准、江南苏松常镇四府地方兵备衙门、凡一应事宜、原係抚按、并巡江操江巡盐等衙门有行者、止申详原行衙门定夺。其係兵备衙门、自已所行、地方人命强窃盗贼等事。参详合律、即便允发监候、巡按御史、会审转详。其餘衙门、不必再行申请。其所属各府州县等衙门一应事情、於抚按巡江巡盐操江有行者、申呈定夺。与各衙门无行者。亦止申呈兵备衙门详允
○二十七年题准、抚按官、巡歷一处事完、更歷一处、即令官员、俱回任办事、不许任意随带。如有承委未结者、省令速结、具文回报。其或越境迎送、即行举问。有司官恃才妄作害政者。尤要悉心查访、逐一究正
○又题准、抚按官、於各所属、务在平时加意咨访、务求其实。如有诱迫生员裡老人等、妄称贤能、投递保状者、严行禁革。计令姦民、鼓眾建祠者、即将祠像拆毁、干问人员、如法究问
○隆庆元年题准、抚按等官、严禁所属、不许擅拨长夫长马。及差遣官吏、越境迎送。其修置衙宇家火等项、各照衙门、酌立规则、於应动官银内取办、不得科歛裡甲。凡所属佐贰、不许擅受一词、及私出牌票、以滋骚扰。掌印官、置簿查考
○又题准、抚按并公差大小官员、保奖属官、不许行谢礼。与者、受者、俱坐赃论
○凡风宪官行事、务要慎重、不得轻变旧制、為地方之扰。其有法久弊生、利少害多、果不便於民者、必须抚按斟酌会议。务求上下相安、远邇称便、方许施行
○凡抚按官。动用钱粮、互相觉察。如用银一百两以上、及派用军需、例应查覈。如事在从容、则先期商订、会案施行。若事机不便、则完日具数通呈知会。其餘一应公费出入、一体互报。至於存问私礼、通行禁革
○二年题准、巡按出巡查盘、不必会同巡抚。其事关抚按两院者。仍照例委官会案发落。南北直隶各差御史、凡事体干係本衙门者、委官一体申呈、从一归结、不得另行分委、以滋烦扰
○又题准、凡奉有
钦依勘合、如查勘功罪、提问官员等项、务要上紧完报。若查係司道等官、有所规避、或纳贿不行速理者、抚按等官、指名参究。如应勘应问官员、或屡提不出、及势要嘱託、故意抗违者、许参奏拏问。如事干重大、巡抚不依期完报、许科道官查参。巡按不依期完报、回道之日。本院查参
○凡抚按、及公差内外官员、各遵照宣德四年
敕諭、遇有事务、不许輒差都布按三司、及军卫府州县正官掌印官、干办
○又题准、抚按官举劾、不得任意轻重、自相矛盾。已提问者、不得止论罢官。已降调者、不得再论不及。
译地接待巡抚、不论是副都御史还是僉都御史、都要坐在旁边。排在班次之后。不谦逊的、回京复命之日、以不懂宪体的罪名、奏请降职调用
嘉靖十四年奏准、江南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四府地方的兵备衙门、凡一切事宜、原本属于巡抚巡按、以及巡江、操江、巡盐等衙门有处理的、只需申报原办理的衙门定夺。属于兵备衙门自己所办理的、地方上人命、抢劫盗窃等案件。核查符合法律的、就可以批准发落监候、由巡按御史会审后再详细上报。其余衙门、不必再申请。所属各府州县等衙门的一切事情、在巡抚巡按、巡江、巡盐、操江有处理的、申报定夺。与各衙门没有处理过的。也只需申报兵备衙门核准
嘉靖二十七年题准、巡抚巡按官、巡视一处事务办完、转到另一处、就命官员、都回任办事、不许随意带走。如果有承接委托没有办结的、命他们省事速办、写文书回报。如果有越境迎来送往的、立即举报查问。地方官仗恃才能胡乱作為危害政务的。尤其要用心查访、逐一追究纠正
又题准、巡抚巡按官、对所属各地、务必平时留心查访、务求真实情况。如果有诱骗胁迫生员、里老等人、妄称官员贤能、投递保状的、严加禁止革除。策划煽动奸民、聚众建祠的、就将祠堂神像拆毁、追究相关人员、依法查问
隆庆元年题准、巡抚巡按等官、严格禁止所属、不许擅自征调长夫长马。以及差遣官吏、越境迎来送往。修建衙门房舍家用器物等项、各按衙门、酌情订立规则、从应动支的官银内支取办理、不得摊派里甲。所属佐贰官、不许擅自受理一件诉状、以及私自发出牌票、以免滋生骚扰。掌印官、设置簿册查考
又题准、巡抚巡按以及公差大小官员、保荐嘉奖属官的、不许接受谢礼。给予的、接受的、都以贪赃罪论处
凡风宪官办事、务必谨慎稳重、不得轻易更改旧的制度、造成地方上的骚扰。如果有法令实行日久产生弊端、利少害多、确实对百姓不利的、必须巡抚巡按斟酌会同商议。务求上下相安、远近都称便利、才允许施行
凡巡抚巡按官。动用钱粮、要互相察知。如果用银一百两以上、以及调派用于军需的、按例应当查核。如果事情尚有余裕、就提前商定、会同案卷施行。如果事情紧急不便、就在办完之后详列数目通报知晓。其余一切公费出入、也要互相通报。至于慰问所用的私人礼物、一律禁止革除
隆庆二年题准、巡按出巡查盘、不必会同巡抚。事情关涉巡抚巡按两院的。仍按旧例委派官员会同案卷发落。南北直隶各差派的御史、凡事情关涉本衙门的、委派官员一并申报、归于一处处理、不得另行分别委派、以免滋生烦扰
又题准、凡奉有钦定的勘合、如查核功过罪责、提审官员等事项、务必抓紧办完上报。如果查明是司道等官员、有所规避、或者受贿而不迅速办理的、巡抚巡按等官、指名参劾追究。如果应当勘察审问的官员、屡次传唤不到、以及有权势的人嘱托、故意抗拒违令的、允许参奏拿问。如果事情关系重大、巡抚不按期办完上报的、允许科道官查参。巡按不按期办完上报的、回京复命之日。本院查参
凡巡抚巡按、以及公差
据实分别。有不合格例、轻重失伦者、治罪
南京都察院
卷之二百十一之二
凡本院问拟刑名、审录取决重囚、及提问职官等项。俱与南京刑部同
凡南京各衙门考满郎中等官、本院发河南道考覈。牒送南京吏部该司、覆考停俸、赴京给由
凡兵马司兵马考满、先赴兵部考覈。咨送本院行河南道考
凡六年一次、会同南京吏部、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员。与都察院同
凡操江官军、本院副都御史、或僉都御史一员、奉
敕提督、并巡视九江至镇江苏松等处江道、沿江军卫有司盗贼之事皆属焉。成化九年奏准、专督巡江、后復令兼督操江官军
○嘉靖十三年题准、沿江军卫、除浦子口、原无水军外。其九江、安庆、仪真、镇江、太仓、松江等处。各照地方大小、造船置器、选熟知水利兵快、委官统领、操演防守
○又议准、长江上下、往来船隻数多。中间盐徒贼盗、混杂难辨。通行操江巡抚、及九江、芜湖、龙江、各钞关抽分部属。安庆、仪真、守备等官。并各通接江洋省分、各府州县官司。但遇经过船隻、俱要湾泊投引查验。仍各置船隻、差拨兵快巡逻
○又题准、巡江衙门、定委各府同知、兼管巡捕。统率壮快、常川操守。遇警、会同该卫官军缉捕。不许别项衙门差委
○又题准、沿江巡检司弓兵。各该府州县、查点旧额僉补原设巡哨船隻、若有损坏缺少、於巡江衙门赃罚银内、动支打造。给兵领驾、以备勦捕
○二十三年奏准、沿江地方、除授府州县同知县丞、文凭内、明註管理巡捕字??羕。令专听操巡衙门节制
凡各道御史、纠劾言事、与北道同。如遇清军刷卷、北道员少、听都察院定拟奏差
凡奏差各道御史、清军、刷卷、巡江、管屯、巡仓等项。成化十七年题准、各给印信、在京对道御史关领、差人给付。事完、復
命进缴
凡巡上下江、旧差御史二员。一员自龙江关、上至九江。一员自龙江关、下至苏松等处。嘉靖七年题准、兼督安庆、仪真、扬州、淮安、军卫有司。擒捕盐徒
○十一年奏准、巡视上江御史、驻札安庆。下江御史、驻札镇江。奉
敕接管行事
○隆庆三年、令巡江御史、清理沿江一带芦洲
○万历四年、令巡视上江御史、督理应天、太平、安庆、池州、寧国五府、广德州漕粮。并京库钱粮
凡监收凤阳粮斛、差御史一员、正统二年、令兼理凤阳中等九卫所、并凤阳府等军民词讼
○正德二年、令兼捕盗
○嘉靖四年奏准、奉
敕往来查催直隶河南等处起运。凤阳庐滁等府州军餉
○二十四年奏准、带管湖广黄州府额解安庆府仓粮。万历三年、归併屯田御史兼管凡巡视屯田、差御史一员。成化四年奏准、专理江北四十二卫屯田。
译内外官员、各自遵照宣德四年的敕谕、遇有事务、不许擅自差遣都布按三司、以及军卫府州县正官掌印官、办理
又题准、巡抚巡按官举荐弹劾、不得随意轻重、自相矛盾。已经提审的、不得只议论罢官。已经降职调用的、不得再议论不够严厉。要依据事实分别处理。有不合规格条例、轻重失当的、治罪
南京都察院
卷之二百十一之二
凡本院审理判定刑名案件、审录裁决重犯、以及提审官员等项事务。都与南京刑部相同
凡南京各衙门考满的郎中等官员、由本院发交河南道考核。行文送南京吏部该司、复核后停发俸禄、赴京城领取文凭
凡兵马司兵马考满的、先送兵部考核。转咨本院行文河南道考核
凡每六年一次、会同南京吏部、考察南京五品以下官员。与北京都察院做法相同
凡操江官军、由本院副都御史、或僉都御史一员、奉敕提督、并巡视九江到镇江、苏州、松江等地江道、沿江军卫有司的盗贼案件都属于其管辖。成化九年奏准、专门督管巡江、后来又命兼督操江官军
嘉靖十三年题准、沿江军卫、除浦子口原本没有水军外。其余九江、安庆、仪真、镇江、太仓、松江等地。各按地方大小、建造船只置办器械、挑选熟悉水利的兵快、委派官员统领、操练防守
又议准、长江上下、来往船只数量众多。其中盐贩贼盗、混杂难辨。通行操江巡抚、以及九江、芜湖、龙江各钞关抽分部属。安庆、仪真守备等官。以及各处沿长江接壤的省份、各府州县官司。凡遇经过的船只、都要停靠登记查验。仍各自置办船只、差拨兵快巡逻
又题准、巡江衙门、指定委派各府同知、兼管巡捕。统率壮快、经常操练防守。遇到警情、会同该卫官军缉捕。不许其他衙门差遣委派
又题准、沿江巡检司弓兵。各该府州县、查点旧有名额补充、原设的巡哨船只、如果有损坏缺少的、从巡江衙门的赃罚银内、支取打造。发给士兵驾驶、以备剿捕
嘉靖二十三年奏准、沿江地方、除授府州县同知县丞的、文凭内、明确注明管理巡捕字样。命专门听从操巡衙门节制
凡各道御史、纠劾言事、与北京都察院的做法相同。如果遇到清查军籍、刷查案卷、北道人员少的、听凭都察院酌定奏请增派
凡奏请差遣各道御史、清军、刷卷、巡江、管屯、巡仓等事项。成化十七年题准、各自发给印信、在京对该道御史领取、派人发给。事情办完、复命缴回
凡巡查上下江、原来差派御史二员。一员从龙江关、往上到九江。一员从龙江关、往下到苏州、松江等地。嘉靖七年题准、兼督安庆、仪真、扬州、淮安军卫有司。擒捕盐贩
嘉靖十一年奏准、巡视上江的御史、驻扎安庆。下江的御史、驻扎镇江。奉敕接管办事
隆庆三年、命巡江御史、清理沿江一带芦洲
万历四年、命巡视上江的御史、督理应天、太平、安庆、池州、寧国五府、广德州的漕粮。以及京库钱粮
凡监收凤阳粮斛、差派御史一员、正统二年、命兼理凤阳中等九卫所、以及凤阳府等军民词讼
正德二年、命兼管捕盗
嘉靖四年奏准、奉敕往来查催直隶河南等处起运。凤阳、庐州、滁州等府州的军餉
嘉靖二十四年奏准、带管湖广黄州府额定解运安庆府的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