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二马政三起解
正统十四年、令岁取备用马二万匹。北直隶、河南、山东取七分。直南隶三分。俱限八月以里解部、发太僕寺验印给俵★后增减分数、本色折色节年不等☆
○弘治三年议准、每岁取一万匹。北直隶、河南、山东、并南徐州所属、俱解本色。内永平府折色本色中半、庐凤二府、滁和二州、本色七分。折色三分。淮扬二府、江浦六合二县、本色四分。折色六分。应天各属、镇江、太平、南陵、建平、俱解折色
○正德二年奏准、派取各处备用马二万五千匹。太僕寺所属、取七分、俱本色。南京太僕寺所属、取三分、本折色中半。北直隶、山东、河南、限六月终。南直隶、限七月终。各差管马官解俵
○十一年奏准、今后奏派寄养马、每年不过二万匹。若兑给京边之外、积有多餘、量再减派。毋致累民
○十二年奏准、备用马、除沛县免派外。徐州止派六十匹。萧县三十匹。碭山县四十匹。丰县二十匹。俱先儘上中户内人丁、每四十五丁、岁朋出马一匹、折徵银十五两。其宝应清河县、各於原派数内、减派二十五匹。兴化县高邮州、各减派二十匹。邳州、江都、宿迁、凤阳、桃源等县、各减派一十匹。俱先儘极贫无產下尸
○又令每年徵解备用马、以二万五千匹、立為定例。如积有餘马、量减本色、扣加折色。积有餘银、留候用马数多年分、作价收买
○嘉靖四年、令扣算寄养备用马匹、岁常有二万之数。不必多派、以累小民。其起俵马驹、酌量地方丰歉、加派折色、送寺收贮、以备临时买马
○七年题准、以地方灾伤、山东沂州、鱼臺、郯、单、滕、费等六州县备用马、俱派折色。其餘太僕寺所属地方、量派本色马三千匹。餘马一万四千五百匹、亦徵折色。每匹徵银十五两、均作二运。南京太僕寺所属、通派折色。每匹徵银十四两、俱作一运
○八年题准、见在寄养马数多。将岁派本色折色、俱照七年例、原係折色者、每匹徵银十八两。本改折者、每匹二十两
○三十三年题准、北直隶、山东
译命每年取备用马两万匹,北直隶、河南、山东取七分,直隶南方取三分,都限八月以内解送兵部,发太僕寺验印分给。(后来增减分数,本色、折色历年不等。)
弘治三年议定,每年取一万匹。北直隶、河南、山东以及南徐州所属,都解本色。其中永平府折色本色各半,庐州、凤阳二府,滁州、和州二州,本色七分,折色三分;淮安、扬州二府,江浦、六合二县,本色四分,折色六分;应天各属、镇江、太平、南陵、建平,都解折色。
正德二年奏准,派取各处备用马两万五千匹。太僕寺所属,取七分,都是本色;南京太僕寺所属,取三分,本色折色各半。北直隶、山东、河南,限六月底;南直隶,限七月底,各差派管马官解送分给。
十一年奏准,今后奏派寄养马,每年不超过两万匹。若兑给京边之外还有多余的,酌量再减少派额,不要因此拖累百姓。
十二年奏准,备用马,除沛县免于摊派外,徐州只派六十匹,萧县三十匹,碭山县四十匹,丰县二十匹,都先尽上中户内的人丁,每四十五丁,每年合出马一匹,折徵银十五两。其中宝应、清河县,各从原派数内减派二十五匹;兴化县、高邮州,各减派二十匹;邳州、江都、宿迁、凤阳、桃源等县,各减派十匹,都先尽极贫无产之人。
又令每年徵解备用马,以两万五千匹为定例。如积存有余马,酌量减少本色,扣加折色;积存有余银,留待用马数量多的年份,作价收买。
嘉靖四年,令核算寄养备用马匹,每年常有两万之数,不必多派,以免拖累百姓。其起解的马驹,酌量按地方丰歉,加派折色,送太僕寺收贮,以备临时购买马匹。
七年题准,因地方受灾损伤,山东沂州、鱼台、郯城、单县、滕县、费县等六州县的备用马,都改派折色。其余太僕寺所属地方,酌量派本色马三千匹,其余马一万四千五百匹,也徵折色,每匹徵银十五两,均分作二运;南京太僕寺所属,全部改派折色,每匹徵银十四两,都作一运。
八年题准,现今寄养马匹数量多,将每年所派本色折色,都按七年之例:原本是折色的,每匹徵银十八两;本色改折色的,每匹徵银二十两。
三十三年题准,北直隶、山东……(原文至此中断)
、河南灾伤、将预徵七分马匹改派。灾重者、改折色三分、仍徵本色四分。次灾者、改折色二分、仍徵本色五分。每折色一匹、徵银二十四两
○三十七年题准、南直隶各府州县备用马匹、以后俱派折色。内原係折色者、徵银二十四两。本改折者、徵银三十两
○四十二年题准、各州县起解用马、每匹徵银二十七两。内二十二两、给马户买马。五两充為路费。务要看验合式
译河南遭受灾害,将预征的七分马匹改为派征折色银。灾情严重的,改折色三分,仍征本色四分。灾情较轻的,改折色二分,仍征本色五分。每折色一匹,征银二十四两。
○三十七年题准,南直隶各府州县备用马匹,以后一律派征折色银。其中原本就是折色的,征银二十四两。本色改为折色的,征银三十两。
○四十二年题准,各州县起解所用马匹,每匹征银二十七两。其中二十二两,发给马户购买马匹。五两充作路费。务必要查验合格。
○又议准、沂、费、郯、滕、嶧五州县、备用马、以后俱改徵折色
○四十五年议准、寄养马大约总计止用三万。此外不许多派
○隆庆元年题准、各处起解备用马匹、每匹徵银三十两、全给马户买解、不许扣留
○四年议准、本年备用马、北直隶、山东、河南、一万七千五百匹。内本色八分。折色二分。南直隶七千五百匹、全派折色。其本色马、俱要拣选、方许起俵、折色照例不分南北、每匹徵银二十四两
○万历元年题准、北直隶、山东、河南、备用马、本折均配。真定、大名、济南、开封、卫辉、彰德六府為一半。保定、顺德、广平、永平、河间、东昌、兗州、归德八府為一半。每年轮派一半徵解折色、一半徵解本色
○六年议准、庐州、滁、和、与凤阳、轮派如北方例
○七年题准、庐、凤、滁、和、旧徵本色七分者、今减為六分
凡起解南马。成化二年奏准、南直隶起解备用马、有矮小不堪、及不足数者、每匹徵银十两解部、发贮太僕寺以备收买
○二十一年奏准、南备用马、从各府州县径解北京交俵。如有拖欠、及补完之数、仍行南太僕寺照查
凡管解官员。嘉靖元年奏准、岁派备用马、本色折色、俱管马官依限解部、发寺验俵寄养、贮库支用。不许差吏及改差土官义民人等管押、以致中途作弊。若违限、年终类参、州县掌印管马官、俱提问罚俸
○四十三年题准、各府管马通判、每年九月、给领总批、限十月终亲赴部查比。候该府马匹银两解俵完日、方许掣批回府。如违例不行总部、及改差代解者、参究提问
○隆庆二年题准、各违限违例、每岁终太僕寺呈部查究、行各该巡按御史提问奏报。不许延至隔年。其不赴掣总通判、及吏役迟慢等项、该寺径行查处
○万历三年题准、各州县起解折色马偿、徵解府库、照依春秋二运原限、选委州县佐贰、类总解部、发寺交纳。年终该府通判、赴部製总查比
印俵
凡印马差官。旧例兵部请
旨点差公侯伯、或駙马一员、本部委官一员
○景泰间、革去侯伯等官、差御史二员、同两京太僕寺分管寺丞印俵
○天顺初、復差公侯伯、及御马监内官一员
○成化初、革去内官侯伯、每岁九月中请
旨差御史二员、同该管寺丞、分行印俵
○嘉靖二年议准、自三年為始、遵照成化初年事例、於九月终奏差御史、请
敕分投前去各该地方、公同分管寺丞、查点种马。遇有倒失、即令马户买补。作践致死者、照例追陪。各年拖欠备用马匹、逐一查追批迴、催督完解。其各府州县管马官员、内有尽心职业、马政修举者、一体旌奖。贪懦不职、諂悦上官、营求别委、荒废本职、应提问者提问。
译○又议准(又议定):兖州、沂州、费县、郯城、滕县、峄县五州县原来的备用马,此后一律改征折色(银两)。
○(嘉靖)四十五年议定:寄养马大约总计只用三万匹,此外不许多派。
○隆庆元年题准:各处起解的备用马匹,每匹征银三十两,全部发给马户用于买马解送,不许扣留。
○(隆庆)四年议定:本年备用马,北直隶、山东、河南共一万七千五百匹,其中本色(实物马匹)占八分,折色(银两)占二分;南直隶七千五百匹,全部派征折色。其中本色马都要经过挑选,才准许起解分俵;折色照例不分南北,每匹征银二十四两。
○万历元年题准:北直隶、山东、河南的备用马,本色与折色平均搭配。真定、大名、济南、开封、卫辉、彰德六府为一半,保定、顺德、广平、永平、河间、东昌、兖州、归德八府为一半,每年轮流一半征解折色、一半征解本色。
○(万历)六年议定:庐州、滁州、和州与凤阳,轮流派征,比照北方的成例。
○(万历)七年题准:庐州、凤阳、滁州、和州,原来征本色七分的,现在减为六分。
凡起解南方的马匹:成化二年奏准,南直隶起解的备用马,如有矮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的,每匹征银十两解送兵部,发交太仆寺贮存,以备收买。
○(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南方的备用马,从各府州县直接解送北京交割分俵。如有拖欠及补足的数目,仍由南京太仆寺照旧查核。
凡管解官员:嘉靖元年奏准,每年派征的备用马,无论本色折色,都要由管马官依限解送兵部,发交太仆寺验收分俵,存库支用。不许差遣吏员及改派土官、义民等人管押,以致中途作弊。如有违限,年终类奏参劾,州县掌印官、管马官一律提审罚俸。
○(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各府管马通判,每年九月发给总批文,限十月底亲自赴兵部核对查验。等到该府马匹银两解交完毕之日,才准许取回批文回府。如违例不亲自到部,或改派他人代解的,一律参劾提审。
○隆庆二年题准:凡各处违限、违例的情况,每年年终由太仆寺呈报兵部查究,交由该管巡按御史提审奏报,不许拖延到隔年。其中不亲自到部核销的通判,以及吏役办事迟缓等情况,由太仆寺直接查处。
○万历三年题准:各州县起解的折色马价银,征收解送到府库,按照春秋两次运送的原有期限,选派州县佐贰官,汇总解送兵部,交太仆寺收纳。年终由该府通判赴部汇总核对。
印俵(登记造册、分发马匹):
凡印马的差遣官员:旧例是兵部请旨点派公、侯、伯或驸马一员,本部委派官员一员。
○景泰年间,革除了侯伯等官,改派御史二员,会同南北两京太仆寺分管的寺丞印俵。
○天顺初年,又恢复差遣公、侯、伯及御马监内官一员。
○成化初年,革除了内官、侯伯,每年九月中请旨差遣御史二员,会同该管寺丞分头前往印俵。
○嘉靖二年议定:从(嘉靖)三年开始,遵照成化初年的成例,于九月末奏请差遣御史,请敕分别前往各该地方,会同分管寺丞查点种马。遇有倒毙散失的,即令马户买补。作践致死的,照例追赔。各年拖欠的备用马匹,逐
应参奏者参奏。每遇三年之期、仍照常请印点烙。待后种马蕃盛、足勾原额备用马匹、不致拖欠、照旧停止
○近例、併差御史一员印马★今种马变卖、印烙不行☆
凡印烙马驹。旧例孳生备用骑操折易、并进纳马匹、俱印烙以防姦弊。其孳生及陪纳马驹、应交俵者、印讫、差官照依地方日期、将空閒增出人丁、俵散领养、造册具奏。各处印中备用马匹、径解兵部、发太僕寺交纳、以凭俵散
○洪武间、令孳生马驹、江南、每年三月初一日、赴南京牧马千户所印俵。江北、每年三月十五日、赴南京太僕寺印俵
○正统四年奏准、应天凤阳等处孳生陪补马驹、南京太僕寺官、同南京兵部委官、及御史、分投印俵
○九年奏准、镇江府所属於本府。太平、寧国府、广德州所属於太平府印俵
○成化十六年令、凡马非经官印验者、不收
○弘治四年奏准、凡印烙马匹、民马照旧印左。给军则印右。如京营边关马无右印、即係盗买民间官马、追究问罪
○九年、令孳生驹、齿少力强、而不及四尺以上者、亦听印俵
凡印马字样。洪武中孳生驹、用云字小印。俵散作种者、用大印。给军骑操者、再用云字印
○嘉靖三十五年议准、寄养马、印官字。五军等营、印五字枢字机字、巡字
○隆庆五年、寄养马、印寄字。锦衣卫、勇士营、四卫营、印衣字、士字、四字
凡免印马匹。成化二十一年奏准、买补备用马、免其用印、止令起解、以备选择
○弘治六年、令孳生儿驹、看验不堪、及骡驹多餘者。俱免印烙、从其变卖、以充买补备用之数
凡赃罚马匹。旧例刑部追买本色、送部发寺寄养
○隆庆五年、改拨京营给军骑操
○万历二年议准、军犯应罚马匹、刑部追银送部、发营责买臕马、仍送验印给军
关换
官军骑操听征、例应关拨马匹。其事故及不能养者、则令转兑。如征操缺马数多、则于寄养等马内调兑。又有关领马价、自行收买者、例各不同
凡关换马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军关拨马匹操练、行移到司、须要该卫官吏保结。关马官军原有马匹下落、果係曾经征进惯战人数、及无马匹、方纔具奏关拨。后有事故、该卫拘收还官。其军官军人等、奉
旨关拨马匹、亦须备知、数目
○又例、凡各卫原关马骡驴、转名销号。若係御马监关领者、该府各卫、自具手本赴监转名销号。如是典牧所、太僕寺关领者、各府卫取勘明白、行本部转行太僕寺典牧所销号
○永乐四年、令管步军官告关马者、不准。有騍马与儿马愿换者、听
○宣德四年、置给马勘合。每关马一匹、给勘合一道、填写齿色年月、付领马之人收执。遇倒死等项、陈告。註写应偿者、追视齿色附簿、开註勘合与马、如前收领。
译一查追批解,催督完解。其中各府州县管马官员,凡尽心职守、马政办理有成效的,一并旌表奖励;贪婪懈怠、不称职、谄媚上司、钻营别的差使、荒废本职的,应提审的提审,应参奏的参奏。每逢三年一次的期限,仍照常请旨印烙点验。等到日后种马繁盛,足够原额的备用马匹,不致拖欠时,照旧停止此例。
○近来的成例,合并派遣御史一员印马★如今种马已经变卖,印烙之事不再施行☆。
凡印烙马驹:旧例孳生的备用马、骑操马、折价交易的马以及进纳的马匹,都要印烙以防止作弊。凡孳生及赔纳的马驹,该交俵的,印烙完毕后,差官按照地方、日期,将空闲增出的人丁分俵给他们领养,造册奏报。各处印烙合格的备用马匹,直接解送兵部,发交太仆寺交纳,以便分俵。
○洪武年间,规定孳生马驹,江南地区每年三月初一,赴南京牧马千户所印俵;江北地区每年三月十五,赴南京太仆寺印俵。
○正统四年奏准:应天、凤阳等处孳生赔补的马驹,由南京太仆寺官会同南京兵部委派官员及御史,分头前往印俵。
○(正统)九年奏准:镇江府所属的马驹在本府印俵;太平、宁国府、广德州所属的,在太平府印俵。
○成化十六年下令:凡马匹不是经官方印验的,不予收纳。
○弘治四年奏准:凡印烙马匹,民马照旧印在左边,拨给军队的印在右边。如京营、边关的马匹没有右印,就是盗买民间的官马,要追查问罪。
○(弘治)九年下令:孳生的马驹,年龄虽小但力气强壮、身高虽不到四尺以上的,也允许印俵。
凡印马的字样:洪武年间孳生的马驹用"云"字小印;分俵作种马的用大印;拨给军队骑操的再加盖"云"字印。
○嘉靖三十五年议定:寄养马印"官"字,五军等营印"五"字、"枢"字、"机"字、"巡"字。
○隆庆五年,寄养马印"寄"字,锦衣卫、勇士营、四卫营印"卫"字、"士"字、"四"字。
凡免予印烙的马匹:成化二十一年奏准,买补的备用马免予印烙,只要起解,以备挑选。
○弘治六年下令:孳生的驹马经检验不合格的,以及骡驹数量多余的,都免予印烙,任其变卖,以充买补备用马的经费。
凡赃罚马匹:旧例由刑部追缴买办本色马,送交兵部,发太仆寺寄养。
○隆庆五年,改拨给京营供军队骑操使用。
○万历二年议定:军犯应罚的马匹,由刑部追银送交兵部,发交营中负责购买肥壮的马,仍送验印后拨给军队。
关换(调拨、更换):
官军骑操随征,按例应当拨给马匹。如遇事故或不能饲养的,则令其转让调换;如出征操练缺马数量多,就从寄养等马匹中调拨;又有领取马价银自行收买的,各种情形不尽相同。
凡关拨调换马匹:洪武二十六年规定,凡官军关拨马匹操练,行文到兵部时,必须由该卫官吏具结担保。关领马匹的官军原有马匹的下落,确系曾经出征作战惯熟的人员,且确实没有马匹的,才可以奏请关拨。日后如有事故,由该卫收回归公。凡官军等奉旨关拨马匹的,也必须详细知晓数目。
○又例:凡各卫原关领的马、骡、驴,转名销号。如系御马监关领的,该府各卫自行备具手本赴御马监转名销号;如是典牧所、太仆
再有事故、照例偿给。如领马之人有故、马及勘合、从所管转付应得之人收领。凡应偿者、追视御马监印烙、然后给与
○正统四年奏准、官军领马骑操、必行本卫造册送部、并太僕寺。外卫操备者、行该府造册关领
○天顺二年奏准、官军领马、太僕寺具俵过数目毛齿、及官军姓名年月、行各卫造册送部。如关领数多、开报数少、或倒失转交、隐匿不报者、许诸人首告拏问
○弘治元年奏准、南京官军应关马匹、在江北者、赴南京太僕寺给领。在江南者、本寺委官一员、赴南京给散
○二年、令骑操马老病当关给者、原马送光禄寺支用
○四年奏准、领马官军、有不照次第混乱争夺者、参送法司问罪、罚马一匹、就给本身骑操。以后更不关给
○七年奏准、官军应关马匹、儿马八岁以上、騸马十二岁以上、别无伤残者、并准给领。各卫及边关、亦照此例
○正德八年奏准、直差官旗校士将军、原领马匹残疾老弱、不堪直差者、送光禄寺交收。本部照数行太僕寺、於顺天府所属、寄养马内派取。及行该卫委官赴御马监印烙、拨给领养直差
○嘉靖二十二年议准、将军关换马匹、务要用心餵养。不许违例雇借骑驮、剋减草料。若致倒失、照例於本主名下、追买堪中好马补还
○四十三年、令将京营勘合、从新印换。仍通行各边镇、一体编置给军
○隆庆二年议准、京营马军、各填给勘合一张、以便查对。如有倒死病瘦、报部查明、七八年以上、方许交送另补。以下、不准交送。倒死责令陪偿、仍赴司验印
○又议准、锦衣卫老病马、年终送光禄寺者、先执勘合赴兵部该司、查其年限。如领马七八年以上残病者、方许交送、另行关补。以下、仍令喂养、不准送寺。倒死即令陪偿
凡转兑马匹。天顺元年奏准、各营外卫官军、原领骑操马匹。丁班之日、兑与在京官军、该管官造册送部
○嘉靖七年题准、各营提督内外大臣、委各坐营等官、将见在马队官军、逐一查审。除有力堪以喂养者、照旧不动外。其餘贫难单丁、不能养者、将原领马匹、兑与有力官军喂养。以后关领马匹、亦要照前查给。敢有容情扶同、故行私领。单丁贫军、意图侵剋草料、致有倒失数多者。查参治罪
○三十三年题准、凡兑马事故转兑者、该管官即呈巡视科道、於原额勘合、填註年月官军姓名、仍送该司查照。将原兑马册、亦改註明白、用印鈐盖。如有官军私换马匹、事发送问、该营官容隐不行呈报者、听巡视科道官参究
○四十二年题准、各营转兑马匹、务要遵例赴司告填印鈐、以凭查考。敢有仍前私兑、查出比照新马桩银追纳
凡调兑马匹、如在各营、在外各边官军缺马骑操。
译寺关领的,各府卫查核明白后,行文本部转行太仆寺、典牧所销号。
○永乐四年下令:管步兵的官员申请关领马匹的,不予批准。有骒马与儿马愿意互换的,听凭自愿。
○宣德四年,设置发放马匹的勘合(凭证)。每关领马一匹,发给勘合一道,填写毛色年龄,交给领马之人收执。遇有倒毙等情况需要申报的,注明应赔偿事项,追验毛色登记入簿,重新填注勘合与马,如前领受收执。再有事故的,照例赔偿给马。如领马之人有事故,马匹及勘合从其所管部门转交应得之人收领。凡应赔偿的,追验御马监的印烙后,再给予。
○正统四年奏准:官军领马骑操,必须由本卫造册送兵部并太仆寺;外卫备操的,行文该府造册关领。
○天顺二年奏准:官军领马,由太仆寺开具分俵过的数目、毛色、年龄,以及官军姓名、年月,行文各卫造册送兵部。如关领数目多而申报数目少,或倒毙散失后转交隐瞒不报的,允许他人告发查办。
○弘治元年奏准:南京官军应关领的马匹,在江北的赴南京太仆寺领取;在江南的,由本寺委派官员一员赴南京分发。
○(弘治)二年下令:骑操马年老病弱应当更换的,原马送光禄寺支用。
○(弘治)四年奏准:领马官军中如有不按次序混乱争夺的,送法司问罪,罚马一匹充作本人骑操,此后不再关给马匹。
○(弘治)七年奏准:官军应关领的马匹,儿马八岁以上、骟马十二岁以上,若无其他伤残的,都准许关领;各卫及边关也照此例。
○正德八年奏准:直差的官旗校尉、将军,原领的马匹残疾老弱、不能胜任直差的,送光禄寺收纳;本部照数行文太仆寺,从顺天府所属寄养马中拨取,并行文该卫委派官员赴御马监印烙,拨给领养作直差之用。
○嘉靖二十二年议定:将军关换马匹,务必用心喂养,不许违例出借骑乘驮运、克扣草料。如致倒毙散失的,照例在原主名下追买合格的好马赔还。
○(嘉靖)四十三年下令:将京营的勘合重新印制更换,并通行各边镇一体编置发给军队。
○隆庆二年议定:京营马军各发给勘合一张,以便查对。如有倒死病瘦的,报告兵部查明,领养七八年以上的,才准许交回另行补换;不足此年限的不准交回。倒死的责令赔偿,仍到司衙验印。
○又议定:锦衣卫的老病马,年终送光禄寺的,先持勘合到兵部该司查验年限。如领马七八年以上且残病的,才准交送另行关领补换;不足此年限的仍令喂养,不准送寺;倒死的即令赔偿。
凡转让调换马匹:天顺元年奏准,各营及外卫官军原领的骑操马匹,遇轮值调防之日,转让给在京官军,由该管官员造册送兵部。
○嘉靖七年题准:各营提督内外大臣,委派各坐营等官,将现有的马队官军逐一查审。除有能力足以喂养的照旧不动外,其余贫困单丁、不能喂养的,将原领马匹转让给有能力的官军喂养;此后关领马匹,也要照前查核发放。如有徇私包庇、故意私自领取,致使贫困单丁军士意图克扣草料,造成大量倒毙散失的,一并查参治罪。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凡因事故而转让调换马匹的,该管官员即呈报巡视科道,在原有额定的勘合
总镇等官具奏关领、兵部议拟题准、行移太僕寺、於顺天府所属寄养本色马内、选取给领。兵部定限调军候兑、京营、於太僕寺、委司官会同少卿兑给。宣府、於居庸关、大同、於紫荆关、蓟州、保定、於适中地方、委司官会同寺丞前去兑给。其餘各边入卫、在蓟、准讨补本色。餘俱不准
○嘉靖十三年题准、团营听征马匹、多不过二万之数、再有万匹存营操守。犹有寄养马匹二万、邻近易取。若军士堪养马者数少、亦不必滥给。将听征马匹、拟為定数若干。每遇事故倒失、五百匹以上、行太僕寺兑给一次。以為常规
○二十九年题准、各边兵调。赴蓟镇春秋两防、遇马缺乏、俱借兑孳牧寄养马骑征、事毕仍还马户
○三十三年题准、兑马先儘寄养、如果不敷、方兑种马
○隆庆三年议准、调兑京边官军马、务照次第关领。果係不堪、方许抵换。牧有故意刁蹬、及倚势混争、听该寺参送问罪
凡奏讨马价。弘治七年奏准、凡各边缺马骑操奏关银两收买者。兵部委官一员、同太僕寺官、於收贮马价内、照数支出、差官运赴镇巡官处交收
○隆庆五年题准、各边奏讨、果係十分紧急、方准给发马价。别项滥讨、即与停寝
旧额各营各边并锦衣卫骑操马数。
五军营原额马九千五百六匹
神枢营原额马四千四百六十四匹。
神机营原额马一万五十四匹
奋武等十二营原额马一十三万八千九百一十九匹。
宣府原额马四万五千五百四十三匹。
大同原额马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四匹。
延绥原额马二万二千二百一十九匹。
甘肃原额马二万六千五百六十匹。
陜西原额马一万六千一百八十三匹。
寧夏原额马一万九千五百九十五匹。
山西三关原额马九千六百六十五匹。
辽东原额马四万六千六十八匹。
蓟州镇原额马二万二千七百七十四匹。
通州守御操备捕盗马四百七十五匹。
守备真定等处原额马一百匹
守备德州,原额马一百四十二匹。
守备紫荆关,原额马四百七十七匹。
守备三河等城,原额马一百三十七匹。
分守密云、古北口原额马三千一百六十七匹。
锦衣卫原额马一千八百五匹
旗手卫原额马四十四匹
嘉靖以后续增各处马数
三大营马。隆庆元年题准、正兵共三十枝、内战兵、每营给马一千匹。车兵、每营给马二百匹。城守、每营给马五十匹备兵三枝、每营给马二百匹。执事营一枝、给马五百匹。随征官军、给马二千匹。各营选锋、给马五千匹
京营家丁马。隆庆元年题准、共给五百匹
奠靖所马。嘉靖二十一年、初设奠靖所。属巩华城守备下防护
行宫。二十二年议准、给马一百匹巡逻
昌平镇马。嘉靖四十年、以本镇為护
陵重地、永安营马、仅二百餘、准照巩华营例、调取寄养马八百匹。
译上填注年月、官军姓名,仍送该司查照;将原转让的马册也一并改注明白,加盖印记。如有官军私自换马,事发后送问,该营官员容隐不报的,听凭巡视科道官参究。
○(嘉靖)四十二年题准:各营转让调换马匹,务必依例到司衙申请填注印记,以便查考。如有仍旧私自转让的,查出后照新马桩朋银的标准追纳。
凡调拨兑换马匹:如在各营,在外各边官军缺马骑操的,由总镇等官具奏关领,兵部议定题准后,行文太仆寺,从顺天府所属寄养的本色马中挑选发给。兵部限定日期调军前来兑领:京营的在太仆寺,由委派司官会同少卿兑给;宣府的在居庸关,大同的在紫荆关,蓟州、保定的在适中地方,由委派司官会同寺丞前往兑给。其余各边入卫的,在蓟州准许讨要补充本色马,其余都不准。
○嘉靖十三年题准:团营听候出征的马匹,最多不超过两万匹,另有一万匹存营操练防守;还有寄养马匹两万匹,邻近容易取用。若军士能够喂养马匹的人数不多,也不必滥发;将听候出征的马匹拟定为若干定数,每遇事故倒毙散失,达五百匹以上的,行文太仆寺兑给一次,以此作为常规。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各边调来的兵,赴蓟镇春秋两防遇马匹缺乏的,都借兑孳牧、寄养的马匹骑征,事毕后仍归还马户。
○(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兑马先尽量用寄养马,如果不够,才兑用种马。
○隆庆三年议定:调兑京边官军马匹,务必按次序关领。确实不能用的,才准许更换。牧养的马若有故意刁难,以及倚仗势力混乱争夺的,听凭该寺参送问罪。
凡奏讨马价:弘治七年奏准,凡各边缺马骑操、奏请关领银两收买的,由兵部委派官员一员会同太仆寺官,从收贮的马价银内照数支出,差官运送到镇巡官处交收。
○隆庆五年题准:各边奏请讨要马价的,果真是十分紧急的,才准许发给马价;其他名目滥行讨要的,即予停止。
旧额各营、各边并锦衣卫骑操马匹数目:
五军营原额马九千五百零六匹。
神枢营原额马四千四百六十四匹。
神机营原额马一万零五十四匹。
奋武等十二营原额马十三万八千九百一十九匹。
宣府原额马四万五千五百四十三匹。
大同原额马四万六千九百四十四匹。
延绥原额马二万二千二百一十九匹。
甘肃原额马二万六千五百六十匹。
陕西原额马一万六千一百八十三匹。
宁夏原额马一万九千五百九十五匹。
山西三关原额马九千六百六十五匹。
辽东原额马四万六千零六十八匹。
蓟州镇原额马二万二千七百七十四匹。
通州守御操备捕盗马四百七十五匹。
守备真定等处原额马一百匹。
守备德州原额马一百四十二匹。
守备紫荆关原额马四百七十七匹。
守备三河等城原额马一百三十七匹。
分守密云、古北口原额马三千一百六十七匹。
锦衣卫原额马一千八百零五匹。
旗手卫原额马四十四匹。
嘉靖以后陆续增加各处的马匹数目:
三大营马:隆庆元年题准,正兵共三十枝,其中战兵每营给马一千匹,车兵每营给马二百匹,城守每营给马五十匹;备兵三枝每营给马二百匹;执事营一枝给马五百匹;随征官军给马两千匹;各营选锋给马五千匹。
京营家丁马:隆庆元年题准,共给五
四十一年又议准、选补军二百名、给马一百匹、以把总统领、两班巡逻。隆庆四年、又增补前马、共二百匹。是年又给
天寿山巡逻官军马三十匹
张家湾备御营马。嘉靖四十三年、初设本营。议准兑给马五十匹。四十五年、又增给马五十匹
三河守御营马。嘉靖三十七年、以本营路当衝要、准给本县寄养马一百匹、专备护哨缉盗、传达边报等役
保定各营马。嘉靖四十三年议准、保定标兵营、补足马三千匹。四十四年、保定、定州、达军二营、奇军一营每营各给五百匹。正兵营一百匹。隆庆二年、增给达军二营、各三百匹、常川骑征、不许借兑。万历二年、保定西关一带、设立车骑二营。其马、将真定等府库贮各项军需等银、一万一千五百一十两、照数动支、行令收买臕壮马骡、印烙给发
蓟镇入卫马。嘉靖二十九年、各边兵入卫缺马讨补以為常。隆庆六年议准、除在途不补。在蓟倒死者、如每营正驮马二千餘匹、倒死二百匹以下者准补。过二百匹之上、止量给二百匹、以為限制
通州、遵化、昌平、三河、密云、涿州、蓟州、永平等八城。镇边等三区马。嘉靖四十年议准、各给一百匹、专备捕盗
宣大二镇各城堡马。万历四年、以二镇援兵迎送夷使疲苦。议准、将互市马、及各路老家营军、拨给大同新平得胜二堡。马各三百匹。军各二百名。平远、保平、镇羌、弘赐等四堡、马各二百匹。军各一百名。其沿边每城堡、各一百匹。老军喂养。宣府驛、马二百匹。中路赵川堡、马六十匹。北路龙门等四城堡、马各五十匹。上西路三城堡、马各五十匹。膳房等八堡、各三十匹。怀安城、五十匹。每马拨一军喂养、专一供应夷使
洮河各营马。隆庆二年题准、河州参将营、岁给茶易马五十匹。桩朋银买马五十匹。洮州岁给茶易马二百匹。内裁减一百匹、解苑牧养
固原、延绥、寧夏三镇马。嘉靖三十五年议准、陜西苑马寺孳养马匹、每年准给固原、延绥、寧夏三镇、共马二千匹。内一千五百匹、专给固原。五百匹、延寧二镇分年轮给
甘肃军士买马。隆庆三年议准、每匹定给桩朋银十两
凡
亲王出府、关马一百匹。及倒死补给、例於太僕寺寄养马内选取、送御马监印烙给军
买补
马匹倒失、例合买补。其后有追纳桩朋、及老病变卖、年久免追之例
凡买补孳牧马匹。洪武榜例、倒失者从民议和。或一县、或三五群长、輳价买补三岁以上、八岁以下、高四尺以上、堪中马匹还官。听候验印作数。违错、及迟延者、一体追驹
○成化元年、令各处买补孳生马驹、有司四匹、军卫五匹、折买堪操騸马一匹、以充备用。例后倒失者、騍驹三匹、儿驹二匹、各折买騸马一匹。
译百匹。
奠靖所马:嘉靖二十一年初设奠靖所,隶属巩华城守备下防护行宫。(嘉靖)二十二年议定,给马一百匹用于巡逻。
昌平镇马:嘉靖四十年,因本镇是护陵重地,永安营马仅二百余匹,准照巩华营的成例调取寄养马八百匹。(嘉靖)四十一年又议定,选补军士两百名,给马一百匹,由把总统领,分两班巡逻。隆庆四年又增补前项马匹,共两百匹。是年又拨给天寿山巡逻官军马三十匹。
张家湾备御营马:嘉靖四十三年初设本营,议定兑给马五十匹;(嘉靖)四十五年又增给马五十匹。
三河守御营马:嘉靖三十七年,因本营地处冲要,准给本县寄养马一百匹,专备护哨缉盗、传送边报等差役之用。
保定各营马:嘉靖四十三年议定,保定标兵营补足马三千匹。(嘉靖)四十四年,保定、定州、达军二营、奇军一营每营各给五百匹,正兵营给一百匹。隆庆二年,增给达军二营各三百匹,常年骑征,不许借用调兑。万历二年,保定西关一带设立车、骑二营,其马匹由真定等府库贮存的各项军需等银一万一千五百一十两照数支取,收买肥壮的马骡,印烙后发给。
蓟镇入卫马:嘉靖二十九年,各边调来入卫的兵缺马讨要补充,已成惯例。隆庆六年议定,除在途中不予补给外,在蓟州倒死的,如每营正驮马两千余匹,倒死两百匹以下的准许补给,超过两百匹的只酌情给两百匹作为限制。
通州、遵化、昌平、三河、密云、涿州、蓟州、永平等八城及镇边等三区的马:嘉靖四十年议定,各给一百匹,专备捕盗之用。
宣府、大同二镇各城堡马:万历四年,因二镇的援兵迎送使者疲于奔命,议定将互市马及各路老家营的军马,拨给大同新平、得胜二堡马各三百匹、军各两百名;平远、保平、镇羌、弘赐等四堡马各两百匹、军各一百名;沿边每城堡各给一百匹由老军喂养;宣府驿给马两百匹;中路赵川堡给马六十匹;北路龙门等四城堡各给马五十匹;上西路三城堡各给马五十匹;膳房等八堡各给三十匹;怀安城给五十匹;每匹马拨一名军士喂养,专门供应使者往来之用。
洮河各营马:隆庆二年题准,河州参将营每年拨给茶马交易所得马五十匹,桩朋银买马五十匹;洮州每年拨给茶马交易所得马两百匹,其中裁减一百匹解送苑马寺牧养。
固原、延绥、宁夏三镇马:嘉靖三十五年议定,陕西苑马寺孳养的马匹,每年准许拨给固原、延绥、宁夏三镇共马两千匹,其中一千五百匹专给固原,五百匹由延绥、宁夏两镇分年轮流拨给。
甘肃军士买马:隆庆三年议定,每匹定给桩朋银十两。
凡亲王出府,关领马一百匹,以及倒毙后补给的,照例从太仆寺寄养马中选取,送御马监印烙后拨给军队。
买补(购买补充):
马匹倒毙散失,按例应当买补,其后又有追缴桩朋银、以及老病变卖、年久免于追缴的成例。
凡买补孳牧马匹:洪武年间的榜例规定,倒毙散失的由百姓自行协商解决,或一个县,或三五个群长,凑钱买补三岁以上、八岁以下、身高四尺以上、合格的马匹归还官府,听候验印计数,违误或迟延的,一律追缴马驹。
○成化元年下令:各处买补孳生马驹,有司出四
骡驹每二匹、折买儿马一匹
○弘治九年奏准、各处倒失马驹应买补者、遇孳生蕃息之时、量徵价银解京、以备各边买马之用。大马一匹、徵银五两。驹一匹、倒失者、徵银三两。亏欠者、二两
○正德二年榜例、种儿騍马年齿未老、作践倒死者、责令马头陪偿。其马俱印烙以便查考
○十二年奏准、军民原领孳牧并骑操马、倒死告官相剥。其皮张鬃尾肉臟、许马户自卖、輳银买补还官
凡买补寄养马匹。弘治二年奏准、寄养马倒死、告官给印信文帖、相视开剥。如无文帖而开剥者、以盗卖论
○三年、令马齿未老而作践成疾、不堪兑军者、原领人户、追罚银二两
○又令寄养备用马倒失、买补不及五分者、掌印管马官、俱住俸追陪
○嘉靖二年题准、各处倒失备用马匹、分别年分远近。係正德十年以前者、照旧每匹徵银十两。十五年以前者、每匹加银二两。十六年、并嘉靖元年以后者、俱追陪本色。其係正德十五年官员骑伤兑下弱马、照正德十一年例、每匹追银五两
○四十二年议准、领养十年以上倒失者、追银十二两。以下、追补合式大马。其老病者、亦须领养十年以上、方许变卖。照倒失例追银
○四十五年议准、寄养马不堪兑军者、不必拘十年以上例、即照借兑次数、变卖价银、及买补本色。其赃罚马匹、止照时估变价★旧例借二次者、追银十两。三四次者、八两。未经借兑者、追补合式大马☆
○隆庆四年议准、寄养马倒失变卖者、各照议定限期。走失者、限三箇月。变卖者、限六箇月。倒死者、限一年之内、买补完足
凡借兑马匹。嘉靖四十一年议准、防边借兑寄养马、果有瘸瞎损伤、喂养难痊者、另註一册、以备照查。其册内损马、有临时与中途倒死者、纳皮张银四钱。三月之内倒死者、纳肉臟银五钱。三月之外倒死者、纳银五两。其臕息少减、不係瘸瞎者、不得概比。止查借骑月日久近、不拘何处借还、在三月之内倒死者、比保定例追银十两。借还过三月之外倒死者、比辽东例、追银七两
凡京营骑操马匹。天顺二年、令倒死者、告官相剥。坐营官责限该营军朋合买补。走失被盗、一例追陪
○成化十三年奏准、各营下场倒失马匹、买补不及八分者、领
敕及把总管队官、住俸追买。不下场者、以五分為则
○弘治二年奏准、买补骑操马匹、须四岁以上、八岁以下、价自十二两至十五两。官军自愿添价收买者、听
○九年奏准、凡骑操马匹。原领者、以承领日為始。买补者、以印烙日為始。计在十五年外、许卖银纳官另给。其未及十五年而病者、亦准卖。仍追本身桩头银、贴价买补
○嘉靖二十八年议准、倒失者、坐营把总官、呈赴巡视科道、验明掛号、赴本司决打。
译匹、军卫出五匹,折算购买一匹合格的骟马,以充作备用;此例之后倒毙散失的,骒驹三匹、儿驹两匹,各折价购买骟马一匹;骡驹每两匹折价购买儿马一匹。
○弘治九年奏准:各处倒毙散失应买补的马驹,遇孳生蕃息之时,酌量征收价银解送京城,以备各边买马之用。大马一匹征银五两;驹马倒毙散失的征银三两;短缺不足的征银二两。
○正德二年的榜例:种用的儿马、骒马年龄尚未衰老而被作践致死的,责令马头赔偿,其马都要印烙以便查考。
○(正德)十二年奏准:军民原领的孳牧马及骑操马倒死后告官剥皮的,其皮张、鬃尾、肉脏,允许马户自行出卖,凑钱买补归还官府。
凡买补寄养马匹:弘治二年奏准,寄养马倒死的,告官发给印信文帖后再检验剥皮;如没有文帖擅自剥皮的,以盗卖论处。
○(弘治)三年下令:马匹年龄尚未衰老而被作践成疾、不堪拨给军队使用的,原领人户追罚银二两。
○又下令:寄养备用马倒毙散失、买补不足五分的,掌印官、管马官都要停俸追赔。
○嘉靖二年题准:各处倒毙散失的备用马匹,按年分远近分别处理。正德十年以前的,照旧每匹征银十两;正德十五年以前的,每匹加征银二两;正德十六年及嘉靖元年以后的,都要追缴本色马;正德十五年官员骑伤退下的弱马,照正德十一年的成例,每匹追银五两。
○(嘉靖)四十二年议定:领养十年以上倒毙散失的,追银十二两;不足十年的,追缴合格的大马。老病马也须领养十年以上,才准许变卖,照倒毙散失的成例追银。
○(嘉靖)四十五年议定:寄养马不能拨给军队使用的,不必拘泥于十年以上的成例,即照借用调兑的次数变卖价银,以及买补本色马;其中赃罚马匹,只按当时估价变卖★旧例借调两次的追银十两,三四次的追银八两,未曾借调过的追缴合格的大马☆。
○隆庆四年议定:寄养马倒毙、散失、变卖的,各照议定的期限:走失的限三个月,变卖的限六个月,倒死的限一年之内买补完足。
凡借调兑换马匹:嘉靖四十一年议定,防边借调兑换的寄养马,如确有瘸腿瞎眼损伤、喂养难以痊愈的,另立一册以备查照。册内所列受损的马,如临时或途中倒死的,纳皮张银四钱;三个月之内倒死的,纳肉脏银五钱;三个月之外倒死的,纳银五两。若只是膘情略有减损而非瘸瞎的,不得一概比照,只查借骑的月日长短,不论在何处借还,三个月之内倒死的,比照保定的成例追银十两,借还超过三个月倒死的,比照辽东的成例追银七两。
凡京营骑操马匹:天顺二年下令,倒死的告官验看剥皮,坐营官限期由该营军丁凑钱合买补足;走失被盗的,一律追缴赔偿。
○成化十三年奏准:各营下场操练倒毙散失的马匹,买补不足八分的,领敕差遣的及把总、管队官停俸买补;不下场操练的以五分为标准。
○弘治二年奏准:买补骑操马匹,须四岁以上、八岁以下,价钱从十二两到十五两;官军自愿加价购买的,听其自愿。
○(弘治)九年奏准:凡骑操马匹,原来领养的以承领之日为起算,买补的以印烙之日为起算,计算超过十五年的,允许卖出后将银交官另行发给;未满十五年而生病的,
照年限远近、扣算桩银、给单发营追徵、解太僕寺收贮买马。仍类行户部、扣除草料
○三十一年题准、京营马查有老弱篤废、拣选估计、变卖价银、发太僕寺收贮、以备买马
○三十二年题准、倒死者、当日呈报本营将官验剥。如三日不报、本军送问。管队军併治、仍扣粮一月。该营将官、务在三日内、即差把总官、带本军赴车驾司决打、讨单追桩起解。不许延缓
○隆庆二年议准、京营军士、选编上中二等养马。如该管官纵容贫军冒领、以致倒失、不准追桩责令千把总本队官、并本官买补
○三年奏准、各营将官、严督官军、务要用心餧养马匹。以后遇有倒死、查果不係作践、如领养一年以上者、比常量加追银一两。二年以上者、比常量加五钱。五年以上者、仍照例追桩凡京营家丁马匹。隆庆二年议准、倒失者、免其追桩、令本马家丁出银三两。其餘各丁有马者出二钱、无者五分、朋輳买补
凡巡捕马匹。嘉靖三十七年议准、倒死者、止赴该管兵科报验掛号、径赴车驾司决打讨单。该营追收桩银起解
○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马、年终估验、变价买补
○万历二年议准、巡捕马倒死或瘦损不堪、马主稍有力者、责令买补、赴部验准、送寺印烙、发营给军骑巡
凡锦衣卫直差马匹。隆庆二年议准、各该委官不许剋减草料、及借雇与人骑坐。如有作践倒失者、就於本名下、追买好马还官
○又议准、本卫将见在马、备造原领官校姓名、并马匹毛齿青册一本、送兵部、行令该司各给勘合一张、备载领马年月毛齿、以便查对。如有倒死、俱开送兵部该司查明、方许买补。其所补马匹、亦赴该司验中、送寺印烙、改给勘合。每年俱要赴寺印烙。差占者、候事完之日、仍行补销。毛齿不对者、即不准印、定以抵换盗卖治罪
凡勇士营马匹。成化二年、令勇士马倒死二次者、不许重关、照京营例追捕
○隆庆二年议准、倒死照四卫营例决打、分别年限、追纳桩银
凡各卫军餘马匹。成化七年奏准、各卫军餘关领马匹倒死、以物力等第出银、每马一匹、上户出银三两。中户二两。下户一两。餘以屯田子粒银贴輳买补
凡桩朋银两。成化十三年奏准、京营马倒失、其马主係都指挥者、出银三两。指挥、二两五钱。千百户镇抚、二两。旗军、一两五钱。走失被盗者、各加五钱、谓之桩头
○又令各营马队官军、每岁朋合出钱、岁以六箇月為率、每月都指挥指挥出银一钱。千百户镇抚七分。旗军五分。遇马倒失、贴助买补。在外各边、悉照此例
○弘治六年奏准、各营朋银买马不敷、每马一匹、听支草场租银三两贴助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凡遇官军倒死马匹、领养一年者、旗军追罚银三两。
译也准许卖出,仍追缴本人的桩头银贴补价钱买补。
○嘉靖二十八年议定:倒毙散失的,坐营把总官呈报巡视科道验明挂号,送到本司决打惩处,按年限远近折算桩银,发给单据给营中追缴,解送太仆寺收贮买马,并类行文户部扣除草料银。
○(嘉靖)三十一年题准:京营马匹经查有老弱残废的,挑选估价变卖,价银发送太仆寺收贮,以备买马。
○(嘉靖)三十二年题准:倒死的当日呈报本营将官验看剥皮,如三日不报的,本军送问,管队军一并治罪,仍扣发一个月粮饷。该营将官务必在三日之内即差把总官带同该军士到车驾司决打,讨要单据追缴桩银起解,不许延误。
○隆庆二年议定:京营军士按上、中二等挑选养马;如该管官纵容贫困军士冒领,以致倒毙散失,不准追缴桩银,责令千总、把总、本队官员及本官买补。
○(隆庆)三年奏准:各营将官要严督官军,务必用心喂养马匹。此后倒死的,查明确实不是人为作践的:领养一年以上的,比照常例加追银一两;两年以上的,比照常例加追五钱;五年以上的,仍照旧例追缴桩银。
凡京营家丁马匹:隆庆二年议定,倒毙散失的免予追缴桩银,令本马的家丁出银三两,其余各家丁有马的出二钱、无马的出五分,凑钱买补。
凡巡捕马匹:嘉靖三十七年议定,倒死的只需到该管兵科报验挂号,直接到车驾司决打讨要单据,由该营追收桩银起解。
○(嘉靖)四十四年下令:巡捕的瘦马年终估价检验,变卖价银买补。
○万历二年议定:巡捕马倒死或瘦损不堪的,马主若稍有能力,责令买补,赴兵部验收合格后,送太仆寺印烙,发给军营拨给军士骑巡使用。
凡锦衣卫直差马匹:隆庆二年议定,各该委派官员不许克扣草料,也不许借给他人骑坐;如有作践致使倒毙散失的,就在本人名下追买好马归还官府。
○又议定:本卫将现有马匹,备造原领官校姓名及马匹毛色、年龄的清册一本,送兵部,行文该司各发给勘合一张,详载领马年月、毛色、年龄,以便查对。如有倒死的,都要开列送兵部该司查明,才准许买补,所补的马也要送该司验收合格后送太仆寺印烙,改发勘合。每年都要送寺印烙。因差遣而占用的,等事情办完之日仍要补行注销。毛色年龄不符的即不准印烙,一律以抵换盗卖论罪。
凡勇士营马匹:成化二年下令,勇士马倒死两次的不许再重复关领,照京营的成例追缴赔偿。
○隆庆二年议定:倒死照四卫营的成例决打惩处,按年限分别追纳桩银。
凡各卫军余马匹:成化七年奏准,各卫军余关领的马匹倒死,按财力等第出银:上户出银三两,中户二两,下户一两,其余由屯田子粒银贴补凑钱买补。
凡桩朋银两:成化十三年奏准,京营马倒毙散失的,马主如是都指挥的出银三两,指挥出二两五钱,千百户镇抚出二两,旗军出一两五钱;走失被盗的各加五钱,称为桩头。
○又下令:各营马队官军每年凑钱出资,以六个月为一期,每月都指挥、指挥出银一钱,千百户镇抚出七分,旗军出五分,遇马倒毙散失时贴补买补;在外各边一律照此成例。
○弘治六年奏准:各营凑钱买马不够时,每匹马准支取草场租银
千百户镇抚四两。指挥五两。都指挥六两。二年以上者、旗军二两。千百户镇抚二两五钱。指挥三两。都指挥三两五钱。五年以上者、旗军一两五钱。千百户镇抚二两。指挥二两五钱。都指挥三两。十年以上者、旗军一两。千百户镇抚一两五钱。指挥二两。都指挥二两五钱。走失被盗者、各加五钱。按月追完、造册解部稽查、发寺收候买马支用。其领养十五年以上者、免追桩银
○二十九年题准、今后各营、遇支放粮料草束折色之时、预将应出朋银官军姓名、并朋银数目、造册送部、转送户部照数扣除。有餘方行给散。不足、下月补扣。其扣过银两、户部印封送部、转发太僕寺、收候买马支用
○四十二年题准、该营将倒死马匹、尽数查出。有单者、照单徵桩。无单者、照新马倒死事例、止追银三两。以后倒死马匹、备呈巡视科道掛号、径自赴车驾司决打给单、发营追桩。其太僕寺及别项比较掛号、并年终参奏、俱行停免
凡外营马匹。嘉靖四十五年议准、保定各营马倒死、於本军名下、追银三两、本司队朋出银九两、共十二两买补。有愿纳桩银者、听
○隆庆四年题准、增补昌平镇马匹。如有倒死、本军追桩银三两。每月马一匹、扣徵朋银一钱、贮昌平州库以备买马
○万历元年题准、通州参将营马倒死、照张家湾备御营例、呈报兵部、该司决打给单追桩。每年二次起解交纳
凡各边马匹。嘉靖十五年议准、陜西苑马寺、每年清查监苑牧养马匹、年齿壮实可用者、造册送巡按衙门备照。遇边镇官军骑征马倒死、或槽下倒死、行令各边分巡兵备等道、及太僕寺查明给领。仍照旧严追桩银收贮、以备买补
○三十一年、以陜西各苑种马数少。议准、给本省赃罚等银四万两买补。以后缺少、止查苑马二寺收贮地亩桩朋银两、题讨买补
○三十八年题准、山西镇各营骑操马倒失、行令各营朋合摊輳、并肉臟银买补
○三十九年议准、陜西各苑马老病矮小、不堪作种给征者、各用退字火印、照依时估定价变卖。就将前卖过价银、另买臕马、分发各苑无马军丁领养。仍将卖过马、骡、收过价银造册奏缴。每三年变卖一次
○四十三年议准、山西镇輳银买马、累军不便。仍照例追纳桩朋银解、解行太僕寺收贮买马
○又议准、各边官军马匹、对敌阵亡
译三两贴补。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凡官军倒死马匹,领养一年的,旗军追罚银三两,千百户镇抚四两,指挥五两,都指挥六两;两年以上的,旗军二两,千百户镇抚二两五钱,指挥三两,都指挥三两五钱;五年以上的,旗军一两五钱,千百户镇抚二两,指挥二两五钱,都指挥三两;十年以上的,旗军一两,千百户镇抚一两五钱,指挥二两,都指挥二两五钱;走失被盗的各加五钱;按月追完,造册解送兵部核查,发太仆寺收贮候用买马。领养十五年以上的免于追缴桩银。
○(嘉靖)二十九年题准:此后各营遇支放粮料草束折色银的时候,预先将应出朋银的官军姓名及朋银数目造册送兵部,转送户部照数扣除,有剩余的才予发放,不足的下月补扣;扣下的银两由户部封存送兵部,转发太仆寺收候买马支用。
○(嘉靖)四十二年题准:该营要将倒死的马匹全部查出。有单据的照单据征收桩银,无单据的照新马倒死的成例只追银三两;此后倒死的马匹备文呈报巡视科道挂号,直接到车驾司决打给单据,发营追缴桩银;其太仆寺及其他项目的比较挂号、年终参奏,都予以停免。
凡外营马匹:嘉靖四十五年议定,保定各营马倒死的,在本军名下追银三两,本司队丁凑钱出银九两,共十二两买补;有自愿多纳桩银的,听其自愿。
○隆庆四年题准:增补昌平镇马匹,如有倒死的,本军追缴桩银三两;每月每匹马扣征朋银一钱,存贮昌平州库以备买马。
○万历元年题准:通州参将营马倒死的,照张家湾备御营的成例,呈报兵部,该司决打给单据追缴桩银,每年分两次起解交纳。
凡各边马匹:嘉靖十五年议定,陕西苑马寺每年清查监苑牧养的马匹,年龄壮实可用的造册送巡按衙门备查;遇边镇官军骑征马倒死,或槽下倒死的,行文各边分巡兵备等道及太仆寺查明给领,仍照旧严格追缴桩银收贮,以备买补。
○(嘉靖)三十一年,因陕西各苑种马数量少,议定拨给本省赃罚等银四万两买补,此后如再缺少,只查苑马二寺收贮的地亩桩朋银两,题请讨要买补。
○(嘉靖)三十八年题准:山西镇各营骑操马倒毙散失的,行令各营凑钱摊派,并用肉脏银买补。
○(嘉靖)三十九年议定:陕西各苑马年老病弱、身材矮小、不能作种马或骑征的,各用退字火印标记,照当时估价定价变卖,就用卖出的价银另买肥壮马,分发各苑无马的军丁领养,仍将卖出的马、骡及收到的价银造册奏报。每三年变卖一次。
○(嘉靖)四十三年议定:山西镇凑钱买马使军士负担过重不便,仍照旧例追纳桩朋银解送,行文太仆寺收贮买马。
○又议定:各边官军的马匹,若在对敌作战中阵亡……(原文至此中断)
、及追贼走伤倒死者桩银免追。出哨在途倒死、追肉臟银五钱。拐马在逃、务令缉获。马兑别军、本军问罪
○隆庆二年议准、固原入卫官军马匹倒死、八年以里者照近例行。以外、不论官军、追纳肉赃银五钱。十年以外者、俱免
○三年题准、陜西七苑不堪马匹、查係牧军陪补者、退令另买大马。该寺量助赎银三分之一。以后追补、必验合式印牧。係茶易银买者、变卖另买。仍行行太僕寺、将茶易银买马、点验堪牧堪俵、方准印烙发苑
译及追捕贼寇奔走时受伤倒毙的马匹,免予追赔桩银。出哨在途中倒毙的,追缴肉脏银五钱。马匹被拐带在逃的,务必责令缉拿追获。马匹私自兑换给别的军士的,追究本军的罪责。
隆庆二年议定核准:固原入卫官军的马匹倒毙,凡在八年以内的,照近例办理;八年以外的,不论官军,一律追纳肉赃银五钱;十年以外的,一概免予追缴。
隆庆三年题准:陕西七苑不堪使用的马匹,查系由牧军赔补的,退回令其另买大马,太仆寺酌情资助赎银三分之一;此后追补,必须验看合乎规格的印记牧马。若是用茶易银买来的马,予以变卖,另行购买,仍行文太仆寺,将用茶易银所买的马匹加以点验,堪于放牧、堪于分俵的,方准予烙印发往各苑。
○六年、以陜西岁课马驹、每匹追银三两、利於纳银、亏欠数多。议准、将各苑种马、严责孳驹。如有倒失亏欠、俱追补马驹、不许纳银
○又题准、蓟镇各营、朋摊买马困累、宜行禁革、发银三万两买补。以后每年请讨、给本色马一十匹、马价银一万八千两
○万历元年议准、辽东买补马匹、无别项桩朋官价动支、及置买火器、缺乏骡头驮载。动支行太僕寺马价银一万七千两。内将一万两、分贮两河。如遇马匹临阵倒失、免军陪偿、即委官赴市收买好马给军。再有倒失、方责本军买补。其七千两、买骡应用
○二年议准、陜西苑马寺缺少种马、将该寺库贮茶课等银、岁解固原镇二千两、给军自买。於年例应解该镇马二千匹内、扣留二百匹、在苑作种
○三年题准、固原镇朋合地亩银、徵解陜西行太僕寺、路远弊多。宜行该管各司道官、将本镇官军、每年应出朋银、就於俸粮银内扣留。地亩银两、随同屯田粮草、一体徵收、另行收贮、听买马支用、不许别项那借。其收支数目、监收官、每半年一次、开报行太僕寺类查
凡边驛站军马匹。隆庆五年议准、如领养一年倒死者、纳桩银五两。二年者、四两。三年者、三两。四年者、二两。追收在官、候缺马之日、连银解部、发寺关马。五年以上倒死者、官為补给
禁约
凡管马官员。洪武榜例、各卫所府州县管马官员、职专提调马匹。不许管署卫所府州县事务、及别项差占
○弘治十四年奏准、凡司府州县、并分巡分守官、并不许差委管马官员。如违、听巡按御史、及分管寺丞纠举。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参奏。抚按官亦要一体遵依、毋擅差委
○凡军卫有司大小官员、但有作弊亏欠马匹、及非理抗拒者、听本寺并分管寺丞、遵照
太祖高皇帝圣旨、应举问者举问。应参奏者、指实具奏定夺
○正德二年题准、养马府州县正官、推调不理马政、俱依钱粮军伍例、不准考满。司督府、府督州、州督县、各令管马官著实举行。管马官有故、则掌印正官带管。违者、听两京太僕寺堂上分管官参究
○凡养种马、府州县官一年四次、太僕寺一年二次点视。病瘦、量為惩治。倒失者、立限陪偿。病瘦倒失十匹以上、管马官查提究问
凡私用官马。宣德四年、令官军人等、不许将官马閒时带鞍骑坐、驮载物件、两人共骑、及妇女骑坐。违者、御史给事中、同锦衣卫官、拏送本部、罚马一匹。仍送法司问罪
○成化六年、令管军官、将官马拨送与人跟随迎送、或识字人骑占听候、并赁借与人、致令伤死者、问罪。照例罚马入官。在外各边、例亦如之
○弘治二年奏准、官司借用寄养马。二匹者、罚一匹。
译○六年、以陜西岁课马驹、每匹追补银三两、利於纳银、亏欠数多。议准、将各苑种马、严责孳驹。如有倒失亏欠、俱追补马驹、不许纳银
嘉靖六年,因陕西每年徵收的马驹课,每匹折算追缴银三两,(养马户)图省事乐于纳银,导致亏欠马驹数量很多。议定批准:对各苑的种马,严格责令孳生马驹。如有倒毙、遗失、亏欠的,都要追补马驹,不许折纳银两。
○又题准、蓟镇各营、朋摊买马困累、宜行禁革、发银三万两买补。以后每年请讨、给本色马一十匹、马价银一万八千两
又题准:蓟镇各营,摊派银两买马使军民困苦劳累,应当予以禁止革除,发给银三万两买马补充。以后每年请领,发给实物马十匹,马价银一万八千两。
○万历元年议准、辽东买补马匹、无别项桩朋官价动支、及置买火器、缺乏骡头驮载。动支行太僕寺马价银一万七千两。内将一万两、分贮两河。如遇马匹临阵倒失、免军陪偿、即委官赴市收买好马给军。再有倒失、方责本军买补。其七千两、买骡应用
万历元年议定批准:辽东买补马匹,没有别项桩朋官价银可以支用,且购置火器,又缺少骡子驮运。动支行太仆寺马价银一万七千两。其中一万两,分别贮存于两河。如遇马匹临阵倒毙遗失,免除军士赔偿,即委派官员赴市场收买好马发给军士。若再有倒毙遗失,才责令本军买补。其余七千两,用来买骡子应用。
○二年议准、陜西苑马寺缺少种马、将该寺库贮茶课等银、岁解固原镇二千两、给军自买。於年例应解该镇马二千匹内、扣留二百匹、在苑作种
万历二年议定批准:陕西苑马寺缺少种马,将该寺库存的茶课等银两,每年解送固原镇二千两,发给军士自行购买。在每年惯例应解送该镇的二千匹马内,扣留二百匹,留在苑内作种马。
○三年题准、固原镇朋合地亩银、徵解陜西行太僕寺、路远弊多。宜行该管各司道官、将本镇官军、每年应出朋银、就於俸粮银内扣留。地亩银两、随同屯田粮草、一体徵收、另行收贮、听买马支用、不许别项那借。其收支数目、监收官、每半年一次、开报行太僕寺类查
万历三年题准:固原镇朋合地亩银,徵收后解送陕西行太仆寺,路途遥远,弊端很多。应令该管各司道官员,将本镇官军每年应出的朋银,就在俸粮银内扣留。地亩银两,随同屯田粮草一并徵收,另外收贮,听候买马支用,不许挪作别项借用。其收支数目,由监收官每半年一次,开列上报行太仆寺汇总查核。
凡边驛站军马匹。隆庆五年议准、如领养一年倒死者、纳桩银五两。二年者、四两。三年者、三两。四年者、二两。追收在官、候缺马之日、连银解部、发寺关马。五年以上倒死者、官為补给
凡边关驿站的军马。隆庆五年议定批准:如领养一年而倒死的,纳桩银五两。领养二年的,四两。三年的,三两。四年的,二两。追收归官府,等到缺马之日,连同银两一起解送兵部,发交太仆寺关领马匹。领养五年以上而倒死的,由官府补给。
禁约
凡管马官员。洪武榜例、各卫所府州县管马官员、职专提调马匹。不许管署卫所府州县事务、及别项差占
禁令条约。凡管马官员。洪武年间榜例规定:各卫所府州县管马官员,职责专门是提督调理马匹。不许兼管卫所府州县的事务,以及被别项差役占用。
○弘治十四年奏准、凡司府州县、并分巡分守官、并不许差委管马官员。如违、听巡按御史、及分管寺丞纠举。应提问者提问。应参奏者参奏。抚按官亦要一体遵依、毋擅差委
弘治十四年奏准:凡布政司、府、州、县,以及分巡、分守官员,一律不许差遣任用管马官员(去办别的事)。如有违反,任凭巡按御史,以及分管寺丞纠举。应当提审的提审,应当参奏的参奏。巡抚、巡按官员也要一体遵照执行,不得擅自差遣。
○凡军卫有司大小官员、但有作弊亏欠马匹、及非理抗拒者、听本寺并分管寺丞、遵照
太祖高皇帝圣旨、应举问者举问。应参奏者、指实具奏定夺
凡军卫、有司大小官员,只要有作弊亏欠马匹,以及无理抗拒的,任凭本寺以及分管寺丞,遵照太祖高皇帝圣旨,应当检举审问的检举审问。应当参奏的,据实上奏定夺。
○正德二年题准、养马府州县正官、推调不理马政、俱依钱粮军伍例、不准考满。司督府、府督州、州督县、各令管马官著实举行。管马官有故、则掌印正官带管。违者、听两京太僕寺堂上分管官参究
正德二年题准:养马的府州县正官,若推诿不理马政的,都依照钱粮、军伍的成例,不准考满。由布政司督察府、府督察州、州督察县,各自责令管马官切实办理。管马官若有事故,则由掌印正官兼管。有违反的,任凭两京太仆寺堂上分管官参劾究治。
○凡养种马、府州县官一年四次、太僕寺一年二次点视。病瘦、量為惩治。倒失者、立限陪偿。病瘦倒失十匹以上、管马官查提究问
凡饲养种马,府州县官员一年点视四次,太仆寺一年点视二次。发现马匹患病瘦弱的,酌情予以惩治。倒毙遗失的,立定期限赔偿。病瘦、倒毙、遗失达十匹以上的,将管马官查拿提审究问。
凡私用官马。宣德四年、令官军人等、不许将官马閒时带鞍骑坐、驮载物件、两人共骑、及妇女骑坐。违者、御史给事中、同锦衣卫官、拏送本部、罚马一匹。仍送法司问罪
凡私自使用官马。宣德四年,命令官军人等,不许将官马在闲暇时带鞍骑坐、驮载物件、两人共骑,以及让妇女骑坐。违反的,由御史、给事中会同锦衣卫官员,拿获送交本部,罚马一匹。并送法司问罪。
○成化六年、令管军官、将官马拨送与人跟随迎送、或识字人骑占听候、并赁借与人、致令伤死者、问罪。照例罚马入官。在外各边、例亦如之
成化六年,规定管军官员将官马拨送给他人跟随迎送,或让识字之人骑坐占用听候差使,以及租借给他人,以致马匹伤死的,予以问罪。照例罚马
五匹者、罚二匹。年终分管寺丞、具有无追罚数目奏报
○三年奏准、管军内外官、私占官马、及借拨与人者、五匹以下、降一级。以上、降二级。俱发边卫立功。借者一体论罪
○九年、令凡借拨官马至瘦损倒死、州县五十匹、府二百匹以上。借者、及管马官、各降一级
○十年、令管军官拨借官马、驮载围猎者、五匹以下、罚马一匹。以上、罚二匹。十匹以上、罚三匹。伤死者、五匹以下、降一级。六匹以上、降二级。马各抵数追偿
○十三年奏准、凡官军将所领官马、耕田走递、驮载物件、或两人共骑、或妇人骑坐者、依宣德四年禁例问罪、俱罚马一匹。若雇与人骑坐等项、枷号半箇月。及借与人、各彼此罚马一匹
○凡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若将马匹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者、五品以下、降一级。以上、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并驛传走递官马、擅拨与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项、亦照前例问拟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有将官马雇借骑驮者、照例追问。仍将追罚马匹、每匹折银十两、送太僕寺交纳、以备买马之用
○又议准、京营管操把总等官、占马及送马与人骑坐、除照例降一级外。其有势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凡擅调官马。嘉靖二年奏准、在外各该衙门、未经奏准、輒於所属擅调寄养孳牧马匹者、比私借官畜產律。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一。追雇工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坐赃论、加一等。倒失者、比毁失官物坐罪。违者、许太僕寺执奏、兵部参究治罪
凡盗卖官马。宣德四年、令追罚马二匹。知情和买牙保邻人、各罚马一匹。宰杀、及偷卖官骡者、亦如之。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五千贯充赏
○凡巡马官、每三月一换
○弘治间奏准、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者、问拟盗官畜產罪名、发附近卫所充军。其盗卖寄养马者、亦如之。知情和买者、民发摆站。军发边方瞭哨
○嘉靖二年奏准、盗卖骑操官马、及照例罚马人犯、儘產变卖、买马还官。如果贫难、免其追罚、军调边卫、民发附近卫所、永远充军、遇赦不宥。其各营把总、地方守备等官、遇前操军盗卖和买官马、三匹以上者、降一级。五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级
凡借点马匹。宣德九年、令兵部官同御史给事中、点视征操马匹。借点、及借与者、共追马一匹。马无见在、及隐漏不报者、查追。仍勘其冒支草料、加倍追纳
凡下班马匹。宣德七年、令外卫官军、原领骑操马匹、下班之日、不许带回
○弘治十三年奏准、下班官军、将原领马匹、兑与见操缺马官军、领骑餧养。若有擅骑回卫者、问罪罚马一匹、解兵部给操。
译充公。在外各边镇,同样依例办理。
○弘治二年奏准、官司借用寄养马。二匹者、罚一匹。五匹者、罚二匹。年终分管寺丞、具有无追罚数目奏报
弘治二年奏准:官府衙门借用寄养马匹的,借二匹的,罚一匹。借五匹的,罚二匹。年终由分管寺丞,将有无追罚的数目具文奏报。
○三年奏准、管军内外官、私占官马、及借拨与人者、五匹以下、降一级。以上、降二级。俱发边卫立功。借者一体论罪
弘治三年奏准:管军的内外官员,私自占用官马,以及借拨给他人的,五匹以下,降一级。五匹以上,降二级。都发往边卫立功。借用马匹的人一并论罪。
○九年、令凡借拨官马至瘦损倒死、州县五十匹、府二百匹以上。借者、及管马官、各降一级
弘治九年,规定凡借拨官马以致瘦损倒死的,州县达五十匹、府达二百匹以上的,借用的人以及管马官,各降一级。
○十年、令管军官拨借官马、驮载围猎者、五匹以下、罚马一匹。以上、罚二匹。十匹以上、罚三匹。伤死者、五匹以下、降一级。六匹以上、降二级。马各抵数追偿
弘治十年,规定管军官拨借官马供驮载围猎之用的,五匹以下,罚马一匹。五匹以上,罚二匹。十匹以上,罚三匹。若造成马匹伤死,五匹以下,降一级。六匹以上,降二级。马匹各按数额追偿。
○十三年奏准、凡官军将所领官马、耕田走递、驮载物件、或两人共骑、或妇人骑坐者、依宣德四年禁例问罪、俱罚马一匹。若雇与人骑坐等项、枷号半箇月。及借与人、各彼此罚马一匹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官军将所领的官马,用来耕田、传递文书、驮载物件,或两人共骑,或让妇人骑坐的,依照宣德四年禁例问罪,都罚马一匹。若雇给他人骑坐等情形,枷号半个月。以及借给他人的,双方各罚马一匹。
○凡在京坐营管操内外官、并把总以下官、若将马匹私占骑用、及拨与人骑坐者、五品以下、降一级。以上、降二级。其各边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将骑操并驛传走递官马、擅拨与人骑坐、及私用伺候等项、亦照前例问拟
凡在京坐营管操的内外官员,以及把总以下官员,若将马匹私自占用骑坐,以及拨给他人骑坐的,五品以下,降一级。五品以上,降二级。各边镇分守、守备、把总、管队等官员,将骑操以及驿传走递的官马,擅自拨给他人骑坐,以及私自使用伺候等情形,也照前例问拟。
○嘉靖二十三年议准、有将官马雇借骑驮者、照例追问。仍将追罚马匹、每匹折银十两、送太僕寺交纳、以备买马之用
嘉靖二十三年议定批准:有将官马雇借给人骑坐驮载的,照例追问。并将追罚的马匹,每匹折银十两,送交太仆寺缴纳,以备买马之用。
○又议准、京营管操把总等官、占马及送马与人骑坐、除照例降一级外。其有势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凡擅调官马。嘉靖二年奏准、在外各该衙门、未经奏准、輒於所属擅调寄养孳牧马匹者、比私借官畜產律。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一。追雇工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坐赃论、加一等。倒失者、比毁失官物坐罪。违者、许太僕寺执奏、兵部参究治罪
又议定批准:京营管操把总等官员,占用马匹以及送马给他人骑坐的,除照例降一级外。其中有倚仗势力强行索求的,也照例治罪。
凡擅自调用官马。嘉靖二年奏准:在外各该衙门,未经奏请批准,擅自在所属范围内调用寄养、孳牧马匹的,比照私自借用官畜产的律条处置。私自借用,或转借给他人,以及借用的人,各笞打五十一下。追缴雇工、租赁的钱财充公。若折算雇赁钱财数额较重的,按坐赃论罪,加重一等。造成马匹倒毙遗失的,比照毁失官物治罪。违反的,允许太仆寺执奏,兵部参劾究治。
凡盗卖官马。宣德四年、令追罚马二匹。知情和买牙保邻人、各罚马一匹。宰杀、及偷卖官骡者、亦如之。首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钞五千贯充赏
凡盗卖官马。宣德四年,规定追罚马二匹。明知情由而参与买卖的牙保、邻人,各罚马一匹。宰杀以及偷卖官骡的,也照此办理。首告的人,从犯人名下,追缴钞五千贯充作赏钱。
○凡巡马官、每三月一换
凡巡马官,每三个月更换一次。
○弘治间奏准、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至三匹以上者、问拟盗官畜產罪名、发附近卫所充军。其盗卖寄养马者、亦如之。知情和买者、民发摆站。军发边方瞭哨
弘治年间奏准:养马人户,盗卖官马达三匹以上的,按盗窃官畜产罪名问拟,发往附近卫所充军。盗卖寄养马匹的,同样办理。明知情由而参与买卖的人,是民户的发往驿站服役,是军籍的发往边方瞭哨。
○嘉靖二年奏准、盗卖骑操官马、及照例罚马人犯、儘產变卖、买马还官。如果贫难、免其追罚、军调边卫、民发附近卫所、永远充军、遇赦不宥。其各营把总、地方守备等官、遇前操军盗卖和买官马、三匹以上者、降一级。五匹以上者、罪止降二级
嘉靖二年奏准:盗卖骑操官马,以及照例应罚马的犯人,变卖尽其家产,买马归还官府。如果确实贫困难以偿还的,免除追罚,是军籍的调往边卫,是民户的发往附近卫所,永远充军,遇赦不予赦免。各营把总、地方守备等官员,遇属下操军盗卖、参与买卖官马达三匹以上的,降一级。五匹以上的,罪责最重降二级。
凡借点马匹。宣德九年、令兵部官同御史给事中、点视征操马匹。借点、及借与者、共追马一匹。马无见在、及隐漏不报者、查追。仍勘其冒支草料、加倍追纳
凡借点马匹。宣德九年,命令兵部官员会同御史、给事中,点视征操马匹。借用点马及出借的人,共同追缴马一匹。马匹不在的,以及隐瞒漏报的,查明追缴。并核查其冒领支用的草料,加倍追纳。
凡下班马匹。宣德七年、令外卫官军、原领骑操马匹、下班之日、不许带回
凡下班马匹。宣德七年,规定外卫官军,原领的骑操马匹,下班之日,不许带回。
○弘治十三年奏准、下班官军、将原领马匹
其原领马匹、倒失者追陪★与成化元年例同☆凡起解马匹。天顺二年令、官军人等、强夺起解马匹者、问罪罚马一匹、仍枷号一箇月
○成化十年奏准、各处解马赴京、有兜揽价值、将老马搀杂验印者、俱问罪、发边卫充军。其起解马、除例应折纳外。有齎价赴京、通同收买者、问罪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司府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分管太僕寺寺丞等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箇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嘉靖二十年题准、各该解马人员、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马贩医兽人等、旋买马匹作弊者、听部寺、及该城御史、密切访拏送问。用大枷枷号一箇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凡中卖马匹。弘治五年奏准、各边军民、将不堪马匹设计中卖。及管军官、以私马俵与军士、多支官价者、官军调边卫、带俸食粮。民及餘丁、附近充军。通同作弊者、枷号一箇月发落
○凡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内外官处。及管军头、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餘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干碍内外官员、奏请提问
○正德十六年奏准、有倚势兜揽嘱託卖马、及通同官吏医兽人等、作弊估价、瞒官害民者、俱用百斤大枷、枷号一箇月、满日、官军俱调极边卫所差操。舍餘人等、俱发边卫充军。官吏医兽人等、一体重治。干碍内外势要人员、指实奏治
凡剋减草料。成化四年令、官军勇士、私卖官给草料、以致马匹瘦死者。巡绰官缉拏、并买主送问
○弘治三年奏准、把总等官剋减官马草料者、计赃满贯、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盗卖者、发瞭哨。买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军
○十四年奏准、官军关支马料、委官一员管领。若纵容盗卖者、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买者、问罪毕日、枷一箇月发落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三
马政四
比较
国初比较、止於孳牧马驹、以倒失亏欠行罚。其后各府寄养京边骑操之马、皆有稽查、事悉领於太僕。法例滋备矣
凡比较马匹则例。洪武间定、凡管马官吏、时常下乡提督看验马匹、要见定驹若干、显驹若干、重驹若干、明白附写、以俟太僕寺官出巡比较。正月至六月、报定驹七月至十月、报显驹。十一月至十二月、报重驹。凡季报原领马為旧管。买补孳生為新收。事故交俵等项為开除。季终為实在。春季二月二十四五、夏季六月二十四五、秋季九月二十四五、冬季十二月二十四五、径送太僕寺类缴。
译、兑与见操缺马官军、领骑餧养。若有擅骑回卫者、问罪罚马一匹、解兵部给操。其原领马匹、倒失者追陪★与成化元年例同☆
弘治十三年奏准:下班官军,将原领的马匹,兑给正在操练而缺马的官军,领去骑坐饲养。若有擅自骑回本卫的,问罪罚马一匹,解交兵部拨给操练之用。其原领的马匹,倒毙遗失的追缴赔偿(与成化元年之例相同)。
凡起解马匹。天顺二年令、官军人等、强夺起解马匹者、问罪罚马一匹、仍枷号一箇月
凡起解马匹。天顺二年下令:官军人等,强行夺取起解马匹的,问罪罚马一匹,并枷号一个月。
○成化十年奏准、各处解马赴京、有兜揽价值、将老马搀杂验印者、俱问罪、发边卫充军。其起解马、除例应折纳外。有齎价赴京、通同收买者、问罪
成化十年奏准:各处解送马匹赴京,有揽揣价钱、将老马掺杂验印蒙混的,一并问罪,发往边卫充军。起解的马匹,除依例应当折纳的以外。有携带钱财前往京城,串通收买的,问罪。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司府州县起解备用马匹。各要经由分管太僕寺寺丞等官、验中起解。若有马贩交通官吏医兽人等、兜揽作弊者、俱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再犯累犯者、枷号一箇月、发极边卫分充军
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司、府、州、县起解备用马匹的,都要经由分管太仆寺寺丞等官员,验中后起解。若有马贩子勾结官吏、医兽人等,揽揣作弊的,一并问罪,枷号一个月,发往边卫充军。再犯、屡犯的,枷号一个月,发往极边卫分充军。
○嘉靖二十年题准、各该解马人员、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马贩医兽人等、旋买马匹作弊者、听部寺、及该城御史、密切访拏送问。用大枷枷号一箇月、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嘉靖二十年题准:各该解马人员,不到兵部、太仆寺投文,勾结马贩、医兽人等,临时买马作弊的,任凭兵部、太仆寺以及该城御史,密切访查拿获送审。用大枷枷号一个月,发往极边卫分永远充军。
凡中卖马匹。弘治五年奏准、各边军民、将不堪马匹设计中卖。及管军官、以私马俵与军士、多支官价者、官军调边卫、带俸食粮。民及餘丁、附近充军。通同作弊者、枷号一箇月发落
凡中卖马匹。弘治五年奏准:各边镇军民,设法将不堪使用的马匹卖给官府中标。以及管军官员,将私马分给军士,多支取官府价钱的,是官军的调往边卫,带俸食粮。是民户及余丁的,发往附近卫所充军。串通作弊的,枷号一个月发落。
○凡大同三路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马匹、通同光棍、引赴内外官处。及管军头、收买私马、诡令伴当人等出名、情嘱各守备等官、俵与军士。通同医兽作弊、多支官银者、俱问罪、官旗军人、调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民并舍餘人等、俱发附近充军。引领光棍、并作弊医兽、及诡名伴当人等、各枷号一箇月发落。干碍内外官员、奏请提问
凡大同三路的官旗、舍人、军民人等,将不堪使用的马匹,勾结无赖光棍,引荐到内外官员处。以及管军头目,收买私马,诡诈让伴当等人出面出名,请托各守备等官员,分给军士。串通医兽作弊,多支取官银的,一并问罪,是官旗军人的,调往别处极边卫所,带俸食粮差操。是民户及舍余人等的,都发往附近充军。引领的光棍,以及作弊的医兽人员,及诡名的伴当人等,各枷号一个月发落。牵连的内外官员,奏请提审。
○正德十六年奏准、有倚势兜揽嘱託卖马、及通同官吏医兽人等、作弊估价、瞒官害民者、俱用百斤大枷、枷号一箇月、满日、官军俱调极边卫所差操。舍餘人等、俱发边卫充军。官吏医兽人等、一体重治。干碍内外势要人员、指实奏治
正德十六年奏准:有倚仗势力揽揣、请托卖马,以及串通官吏、医兽人等,作弊估价,瞒骗官府、坑害百姓的,都用百斤大枷,枷号一个月,期满后,是官军的都调往极边卫所差操。舍余人等,都发往边卫充军。官吏、医兽人等,一并从重治罪。牵连的内外势要人员,据实奏请治罪。
凡剋减草料。成化四年令、官军勇士、私卖官给草料、以致马匹瘦死者。巡绰官缉拏、并买主送问
凡克扣减少草料。成化四年下令:官军勇士,私自出卖官府配给的草料,以致马匹瘦死的。由巡绰官缉拿,连同买主一并送审。
○弘治三年奏准、把总等官剋减官马草料者、计赃满贯、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盗卖者、发瞭哨。买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军
弘治三年奏准:把总等官员克扣减少官马草料的,计算赃物满贯的,发往边卫立功,期满后,就地带俸。盗卖的,发往瞭哨。买入料豆达十石以上的,充军。
○十四年奏准、官军关支马料、委官一员管领。若纵容盗卖者、发边卫立功、满日、就彼带俸。买者、问罪毕日、枷一箇月发落
弘治十四年奏准:官军关领支取马料,委派官员一名管领。若纵容盗卖的,发往边卫立功,期满后,就地带俸。买入的人,问罪完毕后,枷号一个月发落。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五十三
马政四
比较
比较(考核)
国初比较、止於孳牧马驹、以倒失亏欠行罚。其后各府寄养京边骑操之马、皆有稽查、事悉领於太僕。法例滋备矣
国朝初年的考核,仅限于孳牧马驹,凭倒毙、遗失、亏欠情况施行处罚。此后各府寄养、京边骑操之马,都有了稽查制度,事务都归太仆寺统领。法令条例日益完备了。
凡比较马匹则例。洪武间定、凡管马官吏、时常下乡提督看验马匹、要见定驹若干、显驹若干、重驹若干、明白附写、以俟太僕寺官出巡比较。正月至六月、报定驹七月至十月、报显驹。十一月至十二月、报重驹。凡季报原领马為旧管。买补孳生為新收。事故交俵等项為开除。季终為实在。春季二月二十四五、夏季六月二十四五、秋季九月二十四五、冬季十二月二十四五、径送太僕寺类缴。其有生质奇异、与种马不同者、明白申报。凡比较点马文簿、要开原领孳生儿騍马数、分豁该算驹者若干、不该算驹者若干、已生及未生者若干、原马齿色、及所生驹毛色、逐一开报。凡倒失种马、亏欠马驹、俱在年终完备。如是不完、府州县正佐首领官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