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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五十三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律例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382–1402 段

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餘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收银一分二釐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纳、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两月之上。如果贫难、改拨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箇月之上、及守卫上直旗军人等、纳钞赎罪、监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发还职著役、扣俸粮月粮准抵完官。其一应纳纸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

恩例、通减二等者。罪虽遇例减等、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充军、為民、立功、调卫等项者。仍依律例、一体拟断发遣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未尽、及虽係开载、而货物不等、难照原估者。仍各照时值估钞拟断

一在外军卫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罪、审无力者。笞杖的决、徒罪以上、递回原籍官司、各照彼中事例发落

十恶

一曰、谋反 【谓谋危 社稷】

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 宗庙 山陵及宫闕】

三曰、谋叛 【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

四曰、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蛊毒魘魅】

六曰、大不敬 【谓盗 大祀神御之物、 累与服御物、盗、及偽造 御宝、合和 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若造 御膳误犯食禁、 御幸舟船误不坚固】

七曰、不孝 【谓告言咒骂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 【谓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曰、不义 【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嫁娶】

十曰、内乱 【谓姦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八议

一曰、议亲 【谓 皇家袒免以上亲、及 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亲、 皇后小功以上亲、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二曰、议故 【谓 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 【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眾来归、寧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勋劳、铭功太常者】

四曰、议贤 【谓有大德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则者】

五曰、议能 【谓有大才业、能振军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六曰、议勤 【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便远方、经涉艰难、有大勤劳者】

七曰、议贵 【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為国宾者】

应议者犯罪

凡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

译立功、调卫等项的,仍旧依照律例一体拟断发遣。

一、问刑衙门以赃物定罪的,若是奏行的时估则例中未曾记载完备,以及虽已记载但货物种类不同、难以按原估价核算的,都各自按当时的时价估算钞额拟断。

一、外地军卫、有司但凡有差遣公务,以及押送人犯来京师而犯罪的,经审核属无能力的,笞杖罪立即决罚;徒罪以上的,押解回原籍官司,各自按当地事例发落。

十恶:

一是谋反(指图谋危害国家社稷);

二是谋大逆(指图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

三是谋叛(指图谋背叛本国、暗中投靠他国);

四是恶逆(指殴打及图谋杀害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害伯叔父母、姑母、兄姊、外祖父母以及丈夫的行为);

五是不道(指杀害一家非死罪的三人以上,以及肢解人体,或采生造畜蛊毒、魇魅巫蛊之术);

六是大不敬(指盗窃大祀所用神御之物,以及皇帝经常穿戴使用的物品,盗窃或伪造御宝,配制御药有误未依原方,以及封题有误,或制作御膳误犯食禁,御用舟船误不坚固);

七是不孝(指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丈夫的祖父母父母,以及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分家析产,或供养有所欠缺,或在父母服丧期间自行嫁娶,或作乐脱去丧服而从吉,闻知祖父母父母去世隐匿不举办丧事,或诈称祖父母父母已死);

八是不睦(指图谋杀害及贩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以及殴打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九是不义(指部民杀害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害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杀害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或杀害现在受业的老师,以及闻知丈夫去世隐匿不举办丧事,或作乐脱丧服从吉以及嫁娶);

十是内乱(指奸淫小功以上亲属的父祖之妾,以及与之两相情愿通奸)。

八议:

一是议亲(指皇家五服以内亲属,以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属,皇后小功以上亲属,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属);

二是议故(指皇家的旧交故人,向来得到亲近接见,特别蒙受恩待日子已久的);

三是议功(指能够斩将夺旗、所向披靡万里之外,或统率大众来归顺、一时安定局势,或开拓疆土、有重大功勋劳绩,铭记功绩于太常寺的);

四是议贤(指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作為法则表率的);

五是议能(指有大才干大功业,能够振兴军队、治理政事,作為帝王的辅佐、伦理的师表典范的);

六是议勤(指有大将官吏谨守职责,早晚奉公办事,或出使遥远地方、经历艰难险阻,有重大勤劳功绩的);

七是议贵(指爵位一品,以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的);

八是议宾(指承袭前代之后而作為国宾的)。

应议者犯罪:

凡属八议之列的人犯罪,须密封奏报请示旨意,不许擅自加以勾问。若是奉旨审讯的,须开列所犯罪状以及应议的情况,先奏请议定,议定后奏报,取决于皇帝裁断(所谓"议",是指原原本本据实陈述情由,评议其所犯之罪,在奏本之内写明该人或属亲、或属故、或属功、或属贤、或属能、或属勤、或属贵、或属宾,是应议之人,及其所犯之事,密封奏报,请示旨意。若奉旨审讯的,才刚开始推问,取得明白的招供供词,开列应得的罪名,先奏请命令五军都督府、四辅官、谏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会集商议。议定后奏报,如果罪至死刑,只说依据所犯依律应当判死,不敢直接说明是绞是斩,取决于皇帝裁断)。

○但凡

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议者、谓原具本情、议其犯罪、於奏本之内、开写或亲、或故、或功、或贤、或能、或勤、或贵、或宾、应议之人、所犯之事、实封奏闻、取旨。若奉旨推问者、才方推问、取责明白招伏。开具应得之罪。先奏请令五军都督府、四辅、諫院、刑部、监察御史、断事官集议。议定奏闻、至死者、唯云准犯依律合死。不敢正言绞斩、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鐘鐒、奇浥、奇湡、节次重出领状、冒支

官粮、好生不遵

祖训。就将他每禄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惩戒。今后

将军仪宾有犯、都照这例行。钦此

一各处

亲王妾媵、许奏选一次、多者止於十人。

世子、及

郡王、额妾四人。长子、及各将军、额妾三人。各中尉、额妾二人。

世子

郡王选婚后、二十五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二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二妾、至三十岁无出、方许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选婚后、三十岁、嫡配无出、许选妾一人。以后不拘嫡庶、如生有子、即止於一妾、至三十五岁无出。长子将军、方许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四十以上无子、许选娶一妾。各

王府仍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造册送部。其子女生年月日、即开註本妾项下、以备名封查考。如有不遵限制、私合多收、或年未及而预奏、已生子而復娶、及滥选流移过犯、与本府军校厨役之女為妾等项。抚按官将本宗参奏、分别罚治。辅导等官、隐匿不举、事发、一体降黜

一凡

王府将军中尉、及仪宾之家、用强兜揽钱粮、侵欺、及骗害纳户者。事发参究、将应得禄粮价银、扣除完官给主。事毕、方许照旧关支。在京勋戚有犯者、亦照此行

一各

王府、不许擅自招集外人、凌辱官府、扰害百姓、擅作威福、打死人命、受人役献地土、进送女子、及强取人财物、占人妻妾、收留有孕妇女、以致生育不明、冒乱

宗枝、及蓄养术士、招尤惹衅、无故出城边外。违者巡抚巡按等官、即时奏闻、先行追究设谋拨置之人、应提问者提问、应奏提者奏提。不分徒流杖罪、官员係文职、罢黜。武职、降一级、调边卫。旗校捨餘人等、发边卫充军一各处

郡王、并将军中尉、除机密重情、或与

亲王事有干涉、及

郡王分封、相离窵远、不在一城居住者、许令径自差人具奏外。其餘凡有奏请、务令长史司啟

王查勘参详、应该具奏、然后给批差人齎奏。违者听该衙门、将齎奏人员、拏送法司、照依拨置事例、问发边卫充军。奏词仍行本府参勘若已经奏行、勘问未结、或已问结、又行摭拾他事、重復奏扰、及诬奏、勘官、并以不干已事、捏奏抚按管官者、通照节题事例、奏请区处。

译犯十恶重罪的,不适用此项议罪之法。

一、弘治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节录钦奉孝宗皇帝圣旨:钟鐒、奇浥、奇湡多次重复申报领取补给,冒领官府粮饷,太不遵守祖训,如今就将他们各自的禄米革去十分之二,以示惩戒。今后将军、仪宾如有此类违犯,都照此例处理。钦此。

一、各处亲王的妾媵,准许奏请遴选一次,最多不超过十人。世子及郡王额定妾四人,长子及各将军额定妾三人,各中尉额定妾二人。世子、郡王完婚后满二十五岁,正妻仍无子嗣的,准许选妾二人;此后不论嫡出庶出,只要生有子嗣,即止于二妾;到三十岁仍无子嗣的,才准许娶足四妾。长子及将军、中尉完婚后满三十岁,正妻仍无子嗣的,准许选妾一人;此后不论嫡出庶出,只要生有子嗣,即止于一妾;到三十五岁仍无子嗣的,长子、将军才准许娶足三妾,中尉娶足二妾。庶人年满四十以上无子的,准许选娶一妾。各王府仍须将妾媵的姓氏来历,以及入府年月,造册送部备案。她们所生子女的出生年月日,也要一并注明在该妾名下,以备核对名分封号时查考。如有不遵守限制规定、私自多收妾媵,或年龄未到而预先奏请,已生子而又再娶,以及滥选流移过犯之人、或以本府军校厨役之女為妾等情形的,巡抚、巡按官须将该宗室参奏,分别予以处罚惩治;辅导等官若隐瞒不予举报,事发后一并降职罢黜。

一、凡王府将军、中尉以及仪宾之家,凭借强势招揽钱粮、侵吞欺骗,或骗害缴纳户主钱粮的,事发后加以参究,将应得的禄粮价银扣除完纳交官,发还原主;事情办结之后,才准许照旧关支俸禄。在京勋戚有此类违犯的,也照此办理。

一、各王府不许擅自招集外来人员,凌辱地方官府、骚扰祸害百姓、擅自作威作福、打死人命、接受他人投献的地土、进献女子,以及强行索取他人财物、霸占他人妻妾、收留怀孕妇女以致所生子女来历不明而混乱宗室血统,以及蓄养方术之士、招惹是非嫌隙、无故出城到边境之外的。如有违犯,巡抚、巡按等官须立即奏报,先行追查设计谋划、挑唆怂恿之人,应当提审的予以提审,应当奏请提审的予以奏请提审。不论所犯是徒罪、流罪还是杖罪,若该官员是文职,予以罢黜;若是武职,降一级、调往边卫;旗校、余丁人等,发往边卫充军。

一、各处郡王以及将军、中尉,除机密重要事情,或与亲王之事有所牵涉,以及郡王分封之地与亲王相距遥远、不在同一城居住的,准许径自派人具本奏报之外,其余凡有奏请事项,都必须先命长史司禀报亲王查核审详,认為应当具奏的,然后发给批文派人携带奏报。如有违犯,听凭该衙门将携带奏本的人员,拿送法司,照依挑唆怂恿事例,问罪发往边卫充军,奏词仍行文本府参核审勘。若已经奏报施行、审理未曾完结,或已审理完结、又拿别的事情来重复奏扰,以及诬告奏报的、审理的官员,以及以与自己无关之事捏造奏报诬陷巡抚巡按管理官员的,一律照节次题奏事例奏请处理,奏词一概立案存档不予受理。该府辅导等官,一并加以参究。若有坐视刁难、不肯替亲王分担办理的,巡按御史予以参奏罢黜。至于

奏词俱立案不行。该府辅导等官、通行参究。若有坐视刁难、不与啟

王分理者、巡按御史参奏罢黜。其无藉之徒、誆挟各府财物来京、交通歇家、潜住打点例不该行事务者、缉事衙门、拏送法司、俱照前例问发

一凡宗室、悖违

祖训、越关来京奏扰。若已封者、即奏请先革為庶人、伴回。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径札顺天府递回。宗妇宗女、顺付公差人等、伴送回府、其奏词应行勘者、行巡按衙门查勘、果有迫切事情、曾啟

王转奏、而辅导官刁难、曾具告抚按守巡等衙门、而各衙门阻抑者、罪坐刁难阻抑之人。其越关之罪、题请

恩宥。已封者、叙復爵秩。若曾经过府州县驛递等处、需索折乾、挟去马

译那些无赖之徒,讹诈胁迫各王府财物来到京城,勾结旅店住家,暗中居留打探、按例不该经办的事务的,由缉事衙门拿送法司,都照前例问罪发落。

一、凡宗室违背祖训,越过关口来京奏扰的。若是已经受封的,即刻奏请先革除為庶人,押送回府;若是没有名分封号,以及花生、传生等无名分之人,直接行文顺天府押送回原籍;宗妇、宗女交付公差人等,护送回府。其中奏词应当加以审勘的,行文巡按衙门查勘,如果确有迫切之事情,曾经禀报亲王转奏,而辅导官员刁难阻挠,曾经上告巡抚巡按守巡等衙门,而各衙门加以阻挠压制的,罪责归于刁难阻挠的人;其越关之罪,题请皇上恩宥;已受封的,恢复其原有的爵位品秩。若是曾经过府州县驿递等处,勒索折乾银两、挟带取用马……

匹铺陈等项、勘明、仍将禄米减革。若非有迫切事情、不曾啟

王转奏、及具告各衙门、輒听信拨置、驀越赴京、及犯有别项情罪、有封者、不復爵秩、送发閒宅拘住、给与口粮养赡。其无名封、及花生传生等项、著该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粮。宗妇宗女、有封号者、革去封号、仍罪坐夫男、削夺封职。奏词一概立案不行。其同行拨置之人、问发极边卫分永远充军。辅导等官、失於防范者、听礼部年终类参、一府岁至三起以上者、仍於

王府降调、一起二起者、行巡按御史提问

职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请旨、不许擅问。六品以下、听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问明白、议拟闻奏区处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勾问。止许开具所犯事由、实封奏闻。若许准推问、依律议拟回奏俟委官审实、方许判决

○其犯应该笞决罚俸收赎纪录者、不在奏请之限

○若所属官、被本管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开具实跡、实封径直奏陈

一文武职官有犯。眾证明白、奏请提问者、文职官令住俸、武职、候参提明文到日住俸、俱不许管事。问结之日、犯该公罪、准补支。私罪不准补支。其有因事罚俸、任内未满陞迁者仍於新任内。住支扣补

译匹配布匹陈设等项物品,查核明白后,仍将其禄米削减革除。若非有紧急事情,未曾禀告

王爷转奏,以及呈告各衙门,就轻信他人挑唆,擅自越境赴京,以及犯有别项罪行的,有封号者,不再恢复爵位官秩,送往闲宅拘押居住,发给口粮养赡。其中没有名分封号的,以及婢妾所生传衍等项人员,交由该府收管,不送往闲宅,以免冒领口粮。宗妇宗女中有封号的,革去封号,仍连坐其夫或子,削夺封职。其奏词一概存档不予施行。其中一同参与挑唆的人,审问后发配极边卫所永远充军。负责辅导的官员,若失于防范的,由礼部年终汇总参奏,一府一年出现三起以上者,仍对

王府降级调用,出现一起、两起者,交巡按御史提审问罪。

职官有犯罪者:

凡京官以及在外五品以上官员有犯罪的,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审问。六品以下的,由分巡御史、按察司以及分司审问明白,拟议后奏闻处置。

○若府州县官犯罪,所辖上司不得擅自审问勾问,只许开列所犯事由,如实密封奏闻。若获准审理,依律拟议回奏,等委派官员审实后,方许判决。

○其中犯罪应处以笞刑折罚、罚俸、收赎、记录的,不在须奏请之列。

○若所属官员被本管上司无理凌虐,也听任其开列实际情形,如实密封直接奏陈。

一、文武职官犯罪,众人证据确凿明白,奏请提审的,文职官员令其停俸,武职官员待参劾提审文书到达之日起停俸,都不许再管理公事。审问定案之日,若所犯为公罪,准予补发俸禄;若为私罪,不准补发。其中因事罚俸、任内尚未期满即已升迁调任的,仍在新任内扣发补足。

一文武职官、犯该充军、為民、枷号与军民罪同者、照例拟断。应奏请者、具奏发落

一两京

孝陵

长陵等陵祠祭署奉祀祀丞、太常寺典簿、神乐观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并乐舞生、及养牲官军、有犯姦盗诈偽、失误供祀、并一应赃私罪名。官及乐舞生、各罢黜、仍照例发落。军发原伍。若訐告词讼、及因人连累、并一应公错、犯该笞杖者、纳钞。徒罪以上、不碍行止者、运炭等项、各还职著役

一凡

王府文职、因人连累、并一应过误、律该笞杖罪名者。纳钞还职、就彼奏请发落。

一各处

郡王、将军、中尉、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事有违错、与长史教授无干者不坐。若有事不与转达、出城不行劝阻。长史等官、参奏提问

一云贵军职、及文职五品以上官、及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不必奏提。有俸者、照罪罚俸。无俸者罚米。其徒流以上情重者仍旧奏提

一凡

王府文武官有犯、俱请

旨提问。若遇例加纳典膳、引礼捨人等项名色、候缺未经授任者、并听经该衙门、径自提问发落一内官、内使、小火者、閽者等犯罪、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纳米等项、一例拟断。但受财枉法满贯、不拟充军、俱奏请发落

一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问。在外、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满贯、亦问充军。及僧道有犯姦盗诈偽、逞私争讼、怙终故犯、并一应赃私罪名、有玷清规、妨碍行止者、俱发还俗。若犯公事失错、因人连累、及过误致罪、於行止戒规无碍者、悉令运炭纳米等项、各还职為僧為道

军官有犯

凡军官犯罪、从本管衙门、开具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取问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见问公事、但有干连军官及承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须要密切实封奏闻、不许擅自勾问

○若奉旨推问、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须要论功定议、请旨区处

○其管军衙门首领官有犯、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军职、问革见任、带俸差操者、俱不许管军管事。若在外犯该充军降调者、奏行兵部施行。其餘照例发落

一凡军职、并土官、有犯强盗人命等项、真犯死罪者、先行该管衙门拘繫、备由奏提。若军职有犯别项罪名。散行拘审、果有干碍、然后参提。若问发守哨立功、未满再犯者、径自提问。其致仕、优给、退职、借职、篤疾残疾者、止参提、不论功定议

一军职被告、若不奉养继祖母继母、及殴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并殴伤外祖父母、及妻之父母者、俱要行勘明白、方许论罪

一军职强盗自首免罪、及犯该充军、遇蒙

恩宥者、俱不得復还原职、发本卫所、随捨餘食粮差操。

译一、文武职官犯了应当充军、为民、枷号,且与军民同罪的,按律例判断。应当奏请的,写成奏本呈请发落。

一、两京孝陵、长陵等陵祠祭署的奉祀、祀丞,太常寺的典簿,神乐观的提点、协律郎、赞礼郎、司乐等官,以及乐舞生和养牲的官军,如有犯奸盗诈伪、耽误供祀,以及一切贪赃私罪的,官员和乐舞生各自罢黜,仍按律例发落;军人发回原来的队伍。若是被人控告词讼,以及因他人牵连,以及一切公事上的差错,犯该笞杖之罪的,纳钞抵罪;犯徒罪以上、且不妨碍其行止的,运炭等项赎罪,各自还职任役。

一、凡王府文职官,因他人连累,以及一切过失,依律该判笞杖罪名的,纳钞后仍还原职,就地奏请发落。

一、各处郡王、将军、中尉、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若有违法差错,与长史、教授无关的,不予连坐。若有事情不予转达、出城不加劝阻的,长史等官应参奏提问。

一、云贵的军职、以及文职五品以上官,以及各处大小土官,犯该笞杖罪名的,不必奏请提问。有俸禄的,按罪罚俸;无俸禄的,罚米。其中犯徒流以上、情节严重的,仍照旧奏请提问。

一、凡王府文武官有犯罪的,都要请旨提问。若遇例应加纳典膳、引礼舍人等名色、尚候补缺未曾授任的,都听凭有关衙门径自提问发落。

一、内官、内使、小火者、阍者等犯罪的,请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纳米等项一样判断。但受财枉法数额满贯的,不判充军,都奏请发落。

一、僧道官,若是京官,写奏本提问;在外地的,依律径自提问。受财枉法数额满贯的,也判充军。以及僧道若犯奸盗诈伪、逞私争讼、屡教不改、故意犯法,以及一切贪赃私罪,有玷污清规、妨碍其行止的,都发还俗。若是犯公事上的过失、因他人连累,以及过失致罪、于其品行戒规无碍的,都令其运炭纳米等项抵罪,各自还职做僧做道。

军官有犯罪的:凡军官犯罪,由本管衙门开列事由,申呈五军都督府,奏闻请旨提审。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以及分司,及有关部门正在审理的公事,凡牵连到军官、或有人控告军官不公不法等事,须要秘密如实封奏奏闻,不许擅自拘捕审问。

○若奉旨审问的,除笞罪收赎,明白回奏;杖罪以上的,须要按功过评议,请旨处置。

○其中管军衙门的首领官有犯罪的,不在此限。

一、在京在外大小军职,被审问革职、现任带俸差操的,都不许再管军管事。若在外地犯该充军降调的,奏报兵部施行;其余的照例发落。

一、凡军职以及土官,犯有强盗、杀人等重罪、确系死罪的,先由该管衙门拘押,备具缘由奏请提审。若军职犯别项罪名,一般拘押审问,果真有牵连,然后再参奏提审。若是发往守哨立功、未满期又犯罪的,径自提审。其中致仕、优给、退职、借职、笃疾残疾的,只参奏提审,不必按功过评议。

一、军职被人告发的,若是不奉养继祖母继母,以及殴打本宗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以及殴伤外祖父母、妻子的父母的,都要查勘明白,方可定罪。

一、军职因强盗自首得免罪,以及犯该充军、遇朝廷恩赦的,都不得再恢复原职,发回本卫所,随

仍候身故之日、保送应袭之人、赴部袭替

一南京

皇城守卫官军、点闸不到者、照奉

英宗皇帝圣旨、先行提问、按季类奏

一护卫仪卫司军职、有犯私罪杖罪以上者、奏行兵部上请改调。若犯笞罪、与一应公罪、俱照文职罚赎管事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者、官收赎、吏每季类决、不必附过。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纪录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数重轻、以凭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过还职。五十、解见任别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等。俱解见任。流官於杂职内叙用。杂职於边远叙用。杖一百者、罢职不叙

○若军官有犯私罪、该笞者、附过收赎。杖罪、解见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者、降充总旗。该徒流者、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若建立事功、不次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吏典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过各还职役。五十罢见役别叙。杖罪并罢职役不叙

一文职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但有职役者、犯贼犯姦并一应行止有亏、俱发為民

一文武官吏人等犯罪、例该革去职役、遇革者、取问明白、罪虽宥免、仍革去职役、各查发当差

应议者之祖父有犯

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旨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

○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廕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

○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姦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餘亲属奴僕、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 【其餘亲属。谓皇亲国戚。及功臣之房族兄弟伯叔。母舅。母姨夫。姑夫。妻兄弟。两姨夫。外甥。妻姪之类。及家人伴当管庄佃甲。倚仗威势。虐害良民。凌犯官府者。事发不须奏闻。比常人加罪一等、科断。止坐犯人。本身】

○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吝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谓有人於本管卫门告发差人勾问。其皇亲国戚、及功臣、占吝不发出官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一凡先係应议、以后革爵者之子孙犯罪、径自提问发落

一凡

王妃父母、及仪宾、俱请

旨提问。其仪宾犯该充军、如郡县主君乡君见在、止革去冠带為民、照罪纳赎、免其发遣。已故者、照例发遣、仍各奏请

一文职本身、并同祖亲技、有女為

王妃、男為郡县主仪宾、俱各见在、不许陞除京职。

译本卫舍余支食粮差操。仍等他去世之日,保送应袭之人到部承袭。

一、南京皇城守卫官军,点名不到的,照奉英宗皇帝圣旨,先行提问,按季汇报奏闻。

一、护卫仪卫司军职,犯私罪杖罪以上的,奏报兵部上请改调;若犯笞罪、以及一切公罪,都照文职罚俸赎罪管事。

文武官犯公罪:凡内外大小军民衙门官吏,犯公罪该笞的,官员收赎,吏员每季一并决罚,不必记入过失档案;杖罪以上的,明立文案,每年考核一次,记录罪名,九年一次,综合考核所犯次数的轻重,以此作为升降的依据。

文武官犯私罪: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的,记入过失档案仍还原职;笞五十的,解除现任、另行叙用;杖六十的,降一等;七十的,降二等;八十的,降三等;九十的,降四等,都解除现任;流官在杂职内叙用,杂职在边远地区叙用;杖一百的,罢职不再叙用。

○若军官犯私罪,该笞的,记入过失档案收赎;杖罪的,解除现任、降等叙用;该罢职不叙的,降为总旗;该徒流的,按路程远近,发各卫充军;若建立功勋的,可破格提升重用。

○若未入流品的官员及吏典犯私罪,笞四十的,记入过失档案各自还原职役;笞五十的,罢免现职、另行叙用;杖罪的一律罢职不叙。

一、文职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义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凡有职役的人,犯偷盗、奸淫以及一切品行有亏的,都发为民。

一、文武官吏等人犯罪,依例该革去职役的,遇到革职时,要审问明白,罪虽被宽宥赦免,仍要革去职役,各自查明发去当差。

应议者的祖父有犯罪的:凡应享八议的人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及子孙犯罪,如实封奏奏闻请旨,不许擅自拘捕审问。若奉旨审问的,开列所犯罪状及应议的情状,先奏请评议,评议确定后奏闻,听候皇上裁决。

○若皇亲国戚,以及功臣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以及四品五品官的父母、妻子、和应当承袭荫封的子孙犯罪的,由有关衙门依律追问,评议后奏闻,听候皇上裁决。

○但其中犯十恶反逆连坐之罪,以及奸淫、盗窃、杀人、受财枉法的,不适用此律。

○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仗势力虐待残害良民、欺凌冒犯官府的,加重一等定为常人之罪,只治罪犯人本身,不在上请之列。【其余亲属,是指皇亲国戚以及功臣的房族兄弟伯叔、舅舅、姨夫、姑夫、妻兄弟、连襟、外甥、妻侄之类,以及家人伴当、管庄佃甲。倚仗势力虐害良民、欺凌冒犯官府的,事发不必奏闻,比照常人加罪一等定罪,只治罪犯人本身。】

○若各衙门在追问之时故意拖延不放人的,都听凭主管官司如实封奏奏闻处置。【是指有人到本管衙门告发差人拘捕审问,皇亲国戚及功臣故意拖延不肯放人交官的,都听凭主管官司如实封奏奏闻处置。】

一、凡原先应享八议、后来被革除爵位者的子孙犯罪的,径自提审发落。

一、凡王妃的父母以及仪宾,都要请旨提审。其中仪宾犯该充军的,如果郡主、县主、郡君、乡君还在世的,只革去冠带为民,按罪纳赎,免其发配;已经去世的,照例发配,都要各自奏请。

一、文职官员本身,以及同祖亲属,有女儿做王妃、儿子做

其不係同祖、与夫人以下之亲、及為郡县乡君仪宾之家、并虽係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主已故者、行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是实、一体陞除。若保勘隐情、以存作亡、以有作无、扶同申结者、正犯问发边卫充军。保勘之人、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

一凡

王府旗军舍餘匠校人等、犯该笞杖者纳钞。及徒罪以上无力者、在京俱做工、在外俱发将军中尉仪宾府充当仪从

一凡

王府人役犯罪、巡抚、巡按、都布按三司官、径自提问。卫所府州县、俱要行文长史司、及教授提人、会官约问。

王府各官、不许占吝不发。若犯该姦盗诈偽、及抢夺斗殴人命等项重情、事须急捕者、所在官司捉拏监候、然后移文会问

一

王府选婚、若先通媒合、纳贿营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当者、经该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营求拨置之人、问发边卫充军

一凡

王府人役、假借威势、侵占民田、攘夺财物、致伤人命、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俱发边卫充军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管庄佃僕人等、占守水陵关隘、抽分

掯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

一各

王府违例、收受子粒、并争讼地土等事与军民相干者、听各衙门从公理断。长史司不许滥受词讼、及将干对之人、占吝不发

一

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徵骚扰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布按两司、守巡官、纵容不举、并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徵扰者、俱参问奏请。辅导官仍於

王府、与布按等官各降调

一弘治十一年、十一月内、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今后各王府军校、逃回在京潜住的。著锦衣卫、五城兵马、各照地方、严加访察、务要得获、都牢固押发极边卫分充军。窝藏及两邻不首、事发、一体发遣充军。钦此

一拨置

王府军民人等、问发充军、逃回再犯者。许邻裡火甲诸人、首告所在官司、即便缉拏问罪、枷号三箇月、改调极边烟瘴卫分永远充军。若影射藏匿、及占吝不发者、就将辅导官参究。邻里火甲、知而不首、各治以罪

一投充

王府、及镇守总兵、两京内臣、功臣、戚裡势豪之家、作為家人伴当等项名色、事干吓骗财物、拨置打死人命、强占田地等项情重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问发边卫充军。各该势豪之家容留、及占吝不发者、参究治罪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一

律例二

名例下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

凡军官军人犯罪、律该徒流者、各决杖一百、徒五等、皆发二千里内卫分充军。

译郡县主仪宾的,如两者都还在世,不许升迁调任京职。若不是同祖、是夫人以下的亲属,以及做郡县乡君仪宾的家族,以及虽是同祖但王妃与仪宾、郡县主已经去世的,可以在京官或原籍官司保勘属实后,一体升迁调任。若保勘时隐瞒实情,把存说成亡、把有说成无、徇私作伪证明的,正犯问罪发边卫充军,负责保勘的人,属有司的发口外为民,属军卫的发边卫充军。

一、凡王府旗军、舍余、匠、校等人犯该笞杖的,纳钞抵罪;犯徒罪以上而无力赎罪的,在京都去做工,在外地的都发往将军、中尉、仪宾府充当仪从。

一、凡王府人役犯罪,巡抚、巡按、都布按三司官可径自提审;卫所府州县的,都要行文长史司及教授派人,会同官员一起审问。王府各官,不许故意拖延不放人。若犯奸盗诈伪,以及抢夺、斗殴、人命等重大情节、事情须要紧急捕拿的,所在官司可先捉拿监押候审,然后再行文会同审问。

一、王府选婚,若事先私通媒人、纳贿营求,以及徇私作伪证明、婚配不当的,经手的官吏、媒人等,一并按枉法罪定罪;营求安排的人,问罪发边卫充军。

一、凡王府人役,假借权势侵占民田、掠夺财物、致人死伤的,除确系死罪外,犯徒罪以上的,都发边卫充军。

一、成化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节引钦奉宪宗皇帝圣旨:管庄的佃仆等人,占据把守水陵关隘,抽分掯留索取财物、挟制把持害人的,都发边卫永远充军。钦此。

一、各王府若有违例收受子粒、以及争讼地土等与军民相关的事情,听凭各衙门秉公处理判断,长史司不许滥受词讼,也不许对涉案对质的人故意拖延不放。

一、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安排、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以及拦截交纳粮户、强行兑支,以及擅自派人到府州县催征骚扰的,旗校等人犯杖罪以上的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的监押候审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布按二司、守巡官纵容不加检举,以及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骚扰征收的,都要参奏审问奏请,辅导官仍与王府、布按等官各自降职调用。

一、弘治十一年十一月,节引钦奉孝宗皇帝圣旨:今后各王府军校逃回京城潜住的,命锦衣卫、五城兵马各按辖区严加访察,务必抓获,都要牢固押送极边卫所永远充军;窝藏及左右邻居不举报的,事发后一并发配充军。钦此。

一、安排调拨王府军民人等,问罪发配充军后又逃回再犯的,允许邻里火甲等人向所在官司告发,立即缉拿问罪,枷号三个月,改调极边烟瘴卫所永远充军。若有故意隐藏庇护、拖延不放的,就参究辅导官;邻里火甲明知而不举报的,各自治罪。

一、投靠王府以及镇守总兵、两京内臣、功臣、外戚豪势之家,充当家人伴当等名色,从事吓骗财物、安排打死人命、强占田地等重大情节的,除确系死罪外,其余都发边卫充军;各该豪势之家容留和故意拖延不放的,参究治罪。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一

律例二

名例下

军官军人犯罪免徒流:凡军官军人犯罪,依律该判徒流的,各决杖一百,五等徒罪都发二千里内卫所充军;三等流罪,按路程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的,依律发遣,都免刺字。

○若军丁、军吏及校尉

流三等、照依地里远近、发各卫充军。该发边远充军者、依律发遣、并免剌字

○若军丁军吏、及校尉犯罪、俱准军人拟断、亦免徒流剌字 【军丁、谓军官军人餘丁。军吏、谓入伍请粮军人、能识字选充军吏者、犯罪与军人同。若係各处吏员、发充请俸司吏者。与府州县司吏一体科断】

一军职有犯监守常人盗、受财枉法满贯、律该斩绞罪者、俱发边方立功五年、满日还职、仍於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监守常人盗、枉法不满贯、与吓诈求索、科歛誆骗等项、计赃满贯、问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带俸差操。其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与别项罪犯、俱照常发落。原係管事者、照旧管事。原係带俸者照旧带俸。若犯前项流罪、遇例通减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者、仍带俸差操

一军职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產、白昼抢夺、并纵容抑勒女及妻妾、子孙之妇妾、与人通姦、或典与人、及姦内外有服亲属、同僚部军妻女、一应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舍餘食粮差操

一军职宿娼、及和娶乐人為妻妾、与盗娶有夫之妻者、俱问调别卫带俸差操

一在京五军都督府、选差官舍、押解充军犯人、若受财卖放、犯该枉法绞罪者、官发立功、满日还职、调外卫带俸差操。徒罪以下、照徒年限、立功满日还职、带俸差操。舍人抵充军役、候拏获替放。中间有犯姦淫囚犯妇女者、官发守哨、满日、革职随本卫所舍餘食粮差操。捨人枷号三箇月发遣。若酷害军犯、□检财物、纵不脱放、各问罪、官调外卫、舍人发外卫充军。其该府原选差掌印首领官吏、参究治罪

一武职有犯容止僧尼在家、与人姦宿者、公侯伯问拟住俸、戴平头巾閒住。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住俸閒住。若有犯挟妓饮酒者、公侯伯罚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都督以下、革去见任管事、带俸差操。原係带俸者、常川带俸

一上班京操、及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繫奏提。旗军人等、就便提问外。其餘一切小事、候下班回还、交粮毕日、官参奏、与旗军人等各提问

一纳粟军职有犯、若原係总小旗、千百户、指挥等官、遇例纳粟补官者、俱照见任军职立功等项事例施行。若由白衣纳粟授职者、止照常例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其犯姦盗诈偽、说事过钱、誆骗财物、行止有亏者、俱问罪革职

一凡由将军歷陞千百户、犯该徒罪以上、行止有亏者、革去见任、冠带閒住

一凡各卫所舍人、舍餘、总小旗、犯该笞杖罪名、有力运炭纳米等项外、或令纳钞、无力的决。其操备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纳钞、若无力纳钞、亦的决发落

一舍餘军民人等、遇例纳授都指挥等官、犯罪径自提问。

译犯罪,都准照军人判断,也免除徒流刺字。【军丁,是指军官军人的余丁。军吏,是指入伍支领粮饷、能识字被选充军吏的人,犯罪与军人相同。若是各处吏员被选发充任支俸司吏的,与府州县司吏一体判断。】

一、军职有犯监守自盗、常人偷盗、受财枉法数额满贯,依律该判斩绞之罪的,都发边方立功五年,期满后还职,仍在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监守自盗、常人偷盗、枉法未满贯,以及吓诈索求、诓骗等罪,计赃满贯、判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的,都以运炭纳米等项抵罪,期满后还职带俸差操。其中减至杖九十徒二年半以下的,与别项罪犯都照常发落。原本管事的仍旧管事,原本带俸的仍旧带俸。若犯前述流罪,遇例通减二等、至杖九十徒二年半的,仍带俸差操。

一、军职犯偷盗、掏摸、盗窃官府牲畜财产、白昼抢夺,以及纵容抑勒女儿、妻妾、子孙的媳妇妾室与人通奸,或典卖与人,以及奸淫内外有服亲属、同僚部下军人的妻女,一切品行有亏、败坏伦理伤风化的,都问罪革职,随本卫所以舍余身份领粮差操。

一、军职嫖宿娼妓,以及和娶乐户女子为妻妾,与盗娶有夫之妇的,都问罪调往别卫带俸差操。

一、在京五军都督府选派官员舍人押解充军犯人,若受财贿放走犯人、依律该判枉法绞罪的,官员发去立功,期满后还职,调外卫带俸差操;徒罪以下的,按徒刑年限立功期满后还职带俸差操。舍人顶替充军服役,等抓获真犯后再放回。其中有奸淫囚犯妇女的,官员发去守哨,期满革职,随本卫所以舍余身份领粮差操,舍人枷号三个月发配。若残酷虐待军犯、克扣检没财物、纵放脱逃的,各自问罪,官员调往外卫,舍人发外卫充军;该府原派选的掌印首领官吏,参究治罪。

一、武职官有容留僧尼在家中并与其奸宿的,公侯伯的判处停俸、戴平头巾闲住;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的,停俸闲住。若有携妓饮酒的,公侯伯罚俸一年、不许侍卫管军管事;都督以下的革去现任管事、带俸差操;原本带俸的经常带俸。

一、上班在京操练、以及运粮的官员、旗军人等,犯人命、强盗等重罪的,官员拘捕奏请提审,旗军人等就地提审;其余一切小事的,等下班回来、交粮完毕后,官员参奏,与旗军人等各自提审。

一、纳粟得官的军职有犯罪的,若原是总小旗、千百户、指挥等官、遇例纳粟补官的,都照现任军职立功等事例施行;若是由平民纳粟授职的,只照常例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其中犯奸盗诈伪、说合过付钱财、诓骗财物、品行有亏的,都问罪革职。

一、凡由将军历升千百户的,犯该徒罪以上、品行有亏的,革去现任、戴冠带闲住。

一、凡各卫所舍人、舍余、总小旗,犯该笞杖罪名的,有能力的运炭纳米等项抵罪,或令纳钞,无力的实行决杖;其中操备的舍余、勇士等人犯前述罪的,有能力的都令纳钞,若无力纳钞,也实行决杖发落。

一、舍余军民等人,遇例纳粟授予都指挥等官职的,犯罪径自提审;若牵涉品行有亏的,革去冠带。

一、锦衣卫总小旗以及将军、校尉犯一切奸淫、盗窃、抢夺、诓骗、恐吓索求、枉法不枉法等罪名,凡属品行有亏的,都各自调卫;总小旗仍充当原来的职役,将军、校尉都发去充军;其户

干碍行止、革去冠带

一锦衣卫总小旗、并将军校尉、犯该一应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係行止有亏者、俱各调卫、总小旗仍充原役。将军校尉各充军。其户内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一年之内者、听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调卫充军。其有侵欺拐骗、及為事避难等弊、各从重科断。若一年之内、曾经造册清勾者、不准首补、另勾户丁补役

一

皇陵户、

皇陵卫军、旗手卫军、与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餘、将军校尉、勇士力士、运粮、驾送黄马快船官旗、犯笞杖罪、俱令纳钞

一养象军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决杖一百、俱住支月粮、各照年限、常川养象。满日、仍旧食粮养象。笞杖的决

一沿边沿海旗军捨餘、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俱送总兵官处查拨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满日疏放。若总兵官截杀等项不在、就行本处巡抚巡按、或分巡官、一体查拨、仍行总兵官处知会。其别项徒罪以上者、有力纳米等项。无力巡哨

一凡军职犯该立功、如有力者、许纳米、每年一十石、边方准折杂粮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发回原卫所閒住。待年限满日、方许带俸一凡应解军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钉解该卫收伍、转发守哨、年限满日著役。其犯别项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发著役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為从减、 【谓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自首减、 【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 故失减、 【谓吏典故出人罪、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通减七等】 公罪递减之类、 【谓同僚犯公罪、失於人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 并得累减 【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 【谓不应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员、裁革衙门之类、虽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并与见任同】 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官品同。 【谓妇人虽与夫家义绝、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与子之官品同。為母子无绝道、故也】 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

译内人丁有犯罪的,不在此例。

一、凡锦衣卫旗校军士,逃亡在一年之内的,听其自首后仍复原役;再犯的调卫充军;其中有侵吞欺骗、拐骗以及为逃避任务等弊端的,各从重判断。若在一年之内曾经过造册清理勾补的,不准自首补役,另行勾取户内丁口补役。

一、皇陵户、皇陵卫军、旗手卫军以及守卫上直、操备的官旗舍余、将军、校尉、勇士、力士、运粮、驾送黄马快船的官旗,犯笞杖罪的,都令纳钞抵罪。

一、养象军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抵罪的,以及徒流罪的,决杖一百,都停发月粮,各按年限,经常养象,期满后仍照旧支粮养象;笞杖罪的实行决杖。

一、沿边沿海旗军舍余,犯监守自盗、常人偷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的,都送总兵官处,查派拨往缺人的墩台守哨,年限期满后释放。若总兵官因截杀等事不在,就由本处巡抚、巡按或分巡官一体查派,仍行文总兵官处知会。其中犯别项徒罪以上的,有能力的纳米等项抵罪,无能力的巡哨。

一、凡军职犯该立功的,如有能力的,允许纳米,每年一十石,边方可折合杂粮一十五石,纳完后免去立功,发回原卫所闲住,等年限期满后,才许带俸。

一、凡应解送的军丁,除确系死罪外,若犯监守自盗、常人偷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的,牢固钉锁解送该卫收编,转发守哨,年限期满后当差;其中犯别项徒罪以上的,都只决杖一百,解发当差。

犯罪得累减:凡一人犯罪应当减刑的,如为从犯而减【是指共同犯罪,以出主意的人为首犯,随从的人减一等】、自首而减【是指犯法后知道有人要告发而自首的,听凭减二等】、因过失或渎职而减【是指吏典故意判错人罪,后又放而重新抓获的,只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的,以过失论;因失于查察而放走的,减五等,比吏典再减一等,通共减七等】、犯公罪依次递减之类的【是指同僚犯公罪、因失察于他人的,吏典减三等;若尚未判决即放人的,再减一等,通共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都可以累加折减【像这一类的,都可以累加折减定罪】。

以理去官:凡任期满得人替代、改调或致仕等官的,与现任官相同。【是指并非因犯罪而解职的,若因裁减冗员、裁革衙门之类,虽是因公事解职、降等,但不追缴诰命的,都与现任官相同。】受封赠的官员,与正官相同。妇人犯了丈夫的罪、以及与丈夫已断绝义绝关系的,可以按其儿子的官品同等对待。【是指妇人虽与夫家断绝义绝关系,以及丈夫在世时被休出的,其儿子有官职的,可以与儿子的官品同等对待,因为母子之间没有断绝之道的缘故。】犯罪的,都依照职官犯罪律例判断。

无官犯罪:凡无官时犯罪、有官后事发的,公罪也可以收赎并记录在案。

○卑官犯罪、升官后事发的,在任时犯罪、离任后事发的,犯公罪笞刑以下的不予追究,杖刑以上的记录并综合考核;因事被罢黜革职的,笞杖以上都不予追究。若事情牵涉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的,罪虽记录不追究,事情仍须追查明白。但凡犯一切私罪的,都依律论处。【升官,是指改调、以及差委权摄邻近官

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 【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一捨人捨余、无官犯罪、有官事发、若犯该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仍发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运炭纳米等项还职、原管事者、照旧管事。原带俸者、照旧带俸。其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產、白昼抢夺、及一应奸罪、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捨余食粮差操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係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塚、受枉法不枉法赃、诈偽、犯姦、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姦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谓故意犯事得罪者、虽会赦、皆不免罪】 其过误犯罪、 【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 及因人连累致罪、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鈐束、及干连听使之类】 若官史有犯公罪、 【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书迟错之类】 并从赦原。 【谓会赦皆得免罪】 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 【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 及减降从轻者、 【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 不在此限 【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

徒流人在道会赦

凡徒流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放。 【谓如流三千里、日行五十里、合该六十日程。若未满六十日会赦、不问已行远近、并从赦放。若从起程日、总计行过路程、有违限者、不在赦限】 有故者、不用此律。 【有故谓如沿路患病、或阻风被盗、有所在官司保勘文凭者、皆听除去事故日数、不入程限。故云、不用此律】 若曾在逃、虽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身死、所随家口愿还者听。迁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迁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并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以次成丁者、开具所犯罪名奏闻、取自上裁。

译司、得人替代。离任,是指考满、丁忧、致仕之类。】其中吏典犯公私罪名的,也依照上述判断。

一、舍人、舍余,无官时犯罪、有官后事发的,若犯该杂犯死罪的,运炭纳米等项抵罪,完毕后还职,仍发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的,都令运炭纳米等项抵罪后还职,原本管事的照旧管事,原本带俸的照旧带俸;其中犯偷盗、掏摸、盗窃官府牲畜财产、白昼抢夺,以及一切奸罪、品行有亏、败坏伦理伤风化的,都问罪革职,随本卫所以舍余身份领粮差操。

除名当差: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的,官爵都除去。僧道犯罪、曾经受过决罚的,都令还俗。军民匠灶,各按本来的身份类别,发回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凡犯流罪的,妻妾随同前往,父祖子孙愿意随行的听凭其便,迁徙安置的人的家口也照此办理。若流放的人途中死亡,家口虽已附籍当地,愿意返还乡里的放还。其中犯谋反逆叛、以及制造畜养蛊毒、若采生拆割人体、杀一家三人、遇赦仍要流放的,家口不在放还听许之列。

常赦所不原:凡犯十恶、杀人、盗窃官府财物、以及强盗、窃盗、放火、盗掘坟墓、受枉法或不枉法赃、诈伪、奸淫、掠人略卖、拐骗诱拐人口,以及奸党、诬陷唆使杀人、故意出入人罪,若知情故意纵容、听任藏匿引送、说合过付钱财之类,一切确系犯罪的,虽遇大赦也不予宽免。【是指故意犯事得罪的,虽遇大赦,都不能免罪。】其中因过失犯罪的【是指过失杀伤人、失火,以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以及因他人连累而致罪的【是指因别人犯罪连累而得罪的,如别人犯罪、自己失于觉察、防范、约束,以及牵连听使唤之类】,若官吏犯公罪的【是指官吏等人因公事而得罪,以及失于出入人罪,若文书迟延差错之类】,都随大赦得以宽免。【是指遇大赦都能免罪。】其中赦书临时特别定立罪名予以赦免的【是指赦书中未说常赦所不原,而临时定立罪名予以宽宥的,特别按赦令宽免】,以及依例减降从轻的【是指从死罪降为流罪,流罪降为徒罪,徒罪降为杖罪之类】,不在此限【是指都不在常赦所不原的范围之内】。

徒流人在道会赦:凡徒流人在路途中遇上大赦,按其应走的行程计算已超过限期的,不得因赦而释放。【是指如流刑三千里,每日行五十里,应共走六十日行程。若未满六十日就遇赦,不问已走多远,都随赦放行;若从起程日算起,总计已走过的路程超过了限期,就不在赦免之限。】有特殊缘故的,不适用此律。【有特殊缘故,是指如沿途患病,或遇风阻、被盗,有当地官司出具保勘凭证的,都听凭除去这些耽误的天数,不计入行程限期,所以说不适用此律。】若曾经在中途逃亡过的,虽在行程期限之内,也不予放免。其中逃亡者本人死亡、随行家口愿意返还的听凭其便。迁徙安置人也照此办理。

○其中徒流迁徙安置的人已到达配所的,以及犯谋反逆叛、连坐应流的,若制造畜养蛊毒、采生拆割人体、杀一家三人、遇赦仍要流放的,都不在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养亲:凡犯死罪、不属于常赦所不原的,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患病应当侍奉、家中又没有其他成年男丁的,

若犯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赎、存留养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凡工匠乐户犯流罪者、三流并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

○若钦天监天文生、习业已成、能专其事、犯流及徒者、各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犯谋反逆叛、缘坐应流、及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及犯窃盗者、不在留住之限。餘罪收赎、谓犯杖一百、流三千里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者、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餘条准此】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姦罪去衣受刑、餘罪单衣决罚、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收赎

一

内府匠作、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者、俱问罪、送发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餘有犯徒流罪者、拘役、住支月粮。笞杖准令纳钞

一在京军民各色匠役、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拘役、俱住支月粮、笞杖纳钞、或的决。若犯窃盗、掏摸、抢夺、一应情重者亦拟炒铁等项发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刺字充警

一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与侵盗、誆骗、受财枉法、徒罪以上者、依律拘役满日、俱革去作头、止当本等匠役。若累犯不悛、情犯重者、监候奏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役满日、仍当作头

一太常寺厨役、但係訐告词讼、及因人连累、问该笞杖罪名者、纳钞、仍送本寺著役。徒罪以上、及姦盗诈偽、并有误供祀等项、不分轻重、俱的决做工、改拨光禄寺应役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许里甲人等首官解部、不许津贴盘缠若在原籍中途、及到部、挟诈誆骗告害人者、问罪、立案不行。逃回至三次以上者、问发口外為民

一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刺字充警

一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託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於本司门首、枷号一箇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躲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一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入

土府、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行姦、并军民旗校人等、与将军中尉赌博、誆哄财物、及擅入府内、教诱為非者、俱问发边卫充军。该管色长革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查係习业已成、能专其事者、笞杖有力纳钞、无力的决。徒流依律决杖一百、餘罪收赎、杂犯死罪、拘役五年、满日、照旧食粮充役。其例该充军者、将所犯徒杖、依律决杖收赎、革去衣巾、量给月粮三分之一、拘役终身。如军罪遇宥、亦照旧食粮充役。

译开列所犯罪名奏闻,听候皇上裁决;若犯徒流罪的,只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留下侍奉赡养双亲。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凡工匠、乐户犯流罪的,三等流刑都决杖一百,留住拘役四年。

○若钦天监天文生,学业已成、能专精本职的,犯流罪及徒罪的,各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犯谋反逆叛、连坐应流的,以及制造畜养蛊毒、采生拆割人体、杀一家三人、家口遇赦仍要流放的,以及犯窃盗的,不在留住之限。其余罪责收赎,是指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的,决杖一百,赎铜钱三十贯;杖一百徒三年的,决杖一百,赎铜钱一十八贯之类。其余各条准此办理。】其中妇人犯罪应决杖的,犯奸罪的脱衣受刑,其余罪责穿单衣决罚,都免刺字;若犯徒流罪的,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

一、内府匠作犯监守自盗、常人偷盗、窃盗、掏摸、抢夺的,都问罪,送往工部做工炒铁等项;其余犯徒流罪的拘役、停发月粮;笞杖罪准许纳钞。

一、在京军民各色匠役,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抵罪的,徒流罪拘役,都停发月粮,笞杖罪纳钞或实行决杖;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一切情节严重的,也判炒铁等项发落,不在拘役之限,民匠仍要刺字以示警戒。

一、两京工部各色作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抵罪的,以及侵吞、诓骗、受财枉法、犯徒罪以上的,依律拘役期满后,都革去作头,只当普通匠役;若屡犯不改、情节严重的,监押候审奏请发落;杖罪以下的与别项罪犯,拘役期满后仍当作头。

一、太常寺厨役,凡被人控告词讼以及因他人连累、犯该笞杖罪名的,纳钞抵罪,仍送回本寺当差;犯徒罪以上的,以及奸盗诈伪并有误供祀等项的,不分轻重,都实行决杖做工,改拨到光禄寺服役。

一、太常寺、光禄寺厨役,私自逃回原籍潜住的,允许里甲等人告发解送官府,不许贴补路费;若在原籍中途以及到部时挟诈诓骗、控告加害人的,问罪、立案不予受理;逃回三次以上的,问罪发口外为民。

一、乐户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抵罪的,流罪依律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的,都不实行决杖,只判拘役期满后当差;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的,也要刺字以示警戒。

一、教坊司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靠依附权贵势要、挟制官俳,以及抗拒不服拘唤的,听凭申报礼部送去审问,就在本司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从嘱托,放过富人、差派穷人,以及纵容四处逃躲的,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一、各处乐工,纵容女子擅自进入土府,以及容留各府将军、中尉在家中行奸,以及军民旗校等人与将军、中尉赌博、诓骗财物,以及擅自进入府内教唆诱使为非作歹的,都问罪发边卫充军,该管的色长革除职役。

一、凡天文生有犯罪的,查明其学业已成、能专精本职的,笞杖罪有能力的纳钞,无能力的实行决杖;徒流罪依律决杖一百,其余罪责收赎,杂犯死罪拘役五年,期满后照旧支粮充役;其中依例该充军的,将所犯徒杖依律决杖收赎,革去衣巾,酌量支给三分之一月粮,拘役终身;若军罪遇到宽宥赦免的,也照旧支粮充役。

其窃盗、掏摸、抢夺、应刺字充警、并例该永远充军、及习业未成、未能专事者、不分轻重罪名、悉照本等律例科断

一凡钦天监官為事、请

旨提问、与文职运炭等项、一例问断。该為民者、送监仍充天文生身役。该充军者、备由奏请定夺。其有不由天文生出身者、悉照例革职发遣一妇人有犯姦盗、不孝、并审无力、与乐妇各依律决罚。其餘有犯笞杖、并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者、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俱令纳钞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发、又犯罪者、从重科断。已徒已流而又犯罪者、依律再科后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并决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数、该徒年限、决讫应役、亦总不得过四年。 【谓先徒三年、已役一年、又犯徒三年者。止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则总徒不得过四年。三流虽并杖一百、俱役四年。若先犯徒年未满者、亦止总役四年】 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其应加杖者亦如之 【谓工乐户及妇人犯者、亦依律科之】

一先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未完、及做工等项未满、又犯杂犯死罪者、决杖一百。除杖过数目、准钞六贯、再收赎钞三十六贯。又犯徒流笞杖罪者、决其应得杖数、五徒三流、各依律收赎钞贯、仍照先拟发落。若三次俱犯杂犯死罪者、奏请定夺

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若又犯徒流罪者、依已徒而又犯徒、将所犯杖数、或的决、或纳钞、仍总徒不得过四年。又犯笞杖者、将后犯笞杖、或的决、或纳钞、仍照先拟发落

一先犯笞杖罪、运炭做工等项未曾完满、又犯杂犯死罪、除去先犯罪名、止拟后犯死罪、运炭做工等项。又犯徒流罪、将先犯罪名、或纳钞、或的决、止拟后犯徒流。又犯笞杖罪、若等者、从先发落。轻重不等者、从重发落。餘罪俱照前纳钞的决

一在京在外问拟一应徒罪、俱免杖。其已徒而又犯徒、该决讫所犯杖数、总徒四年者、在京遇热审、在外遇五年审录、俱减一年。若诬告平人死罪未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者、比照已徒而犯徒、总徒四年者、虽遇例不减

老小废疾收赎

凡年七十

译其中犯窃盗、掏摸、抢夺应刺字警戒的,以及依例该永远充军的,以及学业未成、不能专精本职的,不分轻重罪名,都照本等律例判断。

一、凡钦天监官员有事故的,请旨提审,与文职运炭等项一样判断;该判为民的,送回钦天监仍充天文生服役;该充军的,备具缘由奏请定夺。其中不是由天文生出身的,都照例革职发配。

一、妇人犯奸盗、不孝,以及审明确实无力赎罪的,与乐妇各依律决罚;其余犯笞杖、以及徒流杂犯死罪该决杖一百的,审明有能力的,与命妇、军职正妻,都令纳钞抵罪。

徒流人又犯罪:凡犯罪已经案发、又犯新罪的,从重判断。已判徒刑、已判流刑而又犯罪的,依律再判后犯之罪。其中重犯流罪的,依留住法办理,三等流刑都决杖一百,在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罪的,依所犯杖数、该判的徒刑年限决罚后应役,总计也不得超过四年。【是指先判徒三年,已服役一年,又犯徒三年的,只加杖一百、徒一年之类,总徒刑不得超过四年;三等流刑虽都判杖一百,都服役四年;若先犯徒刑年限未满的,也只总共服役四年。】其中杖罪以下的,也各按数决罚;应当加杖的也是如此。【是指工匠、乐户以及妇人犯罪的,也依律判断。】

一、先犯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尚未完成,以及做工等项尚未期满,又犯杂犯死罪的,决杖一百,除去决杖过的数目,折合钞六贯,再收赎钞三十六贯;又犯徒流笞杖罪的,决其应得的杖数,五等徒刑、三等流刑各依律收赎钞贯,仍照先前的判断发落;若三次都犯杂犯死罪的,奏请定夺。

一、先犯徒流罪,运炭做工等项尚未完成,又犯杂犯死罪的,除去先犯的罪名,只判后犯的死罪、运炭做工等项;若又犯徒流罪的,依照已判徒刑又犯徒刑之例,将所犯杖数或实行决杖、或纳钞,仍总徒刑不得超过四年;又犯笞杖的,将后犯笞杖或实行决杖、或纳钞,仍照先前判断发落。

一、先犯笞杖罪,运炭做工等项尚未完成,又犯杂犯死罪的,除去先犯的罪名,只判后犯的死罪、运炭做工等项;又犯徒流罪的,将先犯罪名或纳钞、或实行决杖,只判后犯的徒流罪;又犯笞杖罪的,若罪等相同的,从先前的判断发落;轻重不等的,从重发落;其余罪责都照前例纳钞或决杖。

一、在京在外判断的一切徒罪,都免除杖刑;其中已判徒刑又犯徒刑的,该决罚所犯的杖数、总徒刑四年的,在京遇热审、在外遇五年审录时都减一年;若诬告平人死罪未判决、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的,比照已判徒刑又犯徒刑、总徒刑四年的,虽遇例也不减刑。

老小废疾收赎:凡年七十(以下文本未完)

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其犯死罪。及犯谋叛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餘侵损於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篤疾、犯杀人应死者、议拟奏闻、取自上裁。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谓既侵损於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 餘皆勿论。 【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餘有犯、皆不坐罪】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 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偿、受赃者偿之 【谓九十以上、七岁以下之人、皆少智力。若有教令之者。罪坐教令之人。或盗财物、傍人受而将用、受用者偿之。若老小自用还著老小之人追徵】

译十五岁以上、及有残疾、犯流罪以下的,可以收赎罪。【如果是犯了死罪,以及犯谋反、谋叛而应连坐流放的,或者制造、蓄养蛊毒的,捕生人加以拆割的,杀一家三口的,家中人口遇赦仍应流放的,都不适用此律。其余侵害损伤他人的一切罪名,都可以收赎】。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以及患重病的人,犯杀人应处死罪的,议定后奏报朝廷,听候皇上裁决。犯盗窃及伤人罪的,也可以收赎。【这是说既然已侵害损伤了他人,所以不允许全部免罪,也要让他收赎】。其余的都不予论罪。【这是说除了杀人应处死罪的须上奏请示、盗窃及伤人的须收赎之外,其余所犯的,都不予治罪】。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即使犯了死罪,也不加刑。【九十岁以上的人若犯谋反谋逆之罪,不适用此律】。若有人教唆指使的,罪归于教唆指使的人承担。如果有应当赔偿的赃物,由受赃的人赔偿。【这是说九十岁以上、七岁以下的人,都智力不足。如果有人教唆指使他们,罪归教唆指使的人承担。或者盗取了财物,旁人接受并加以使用的,由接受使用的人赔偿。如果是老人小孩自己使用了的,仍归老人小孩本人追缴】。

一凡军职犯该杂犯死罪、若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例该革职者、俱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免发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该充军者、准收赎、免其发遣。若有壮丁教令者、止依律坐罪。其真犯死罪免死、及例该永远充军者、不准收赎

一凡老幼及废疾犯罪、律得收赎者、若例该枷号、一体放免、照常发落

犯罪时未老疾

凡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谓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发、或无疾时犯罪、有废疾后事发、得依老疾收赎。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发、或废疾时犯罪、篤疾时事发、得入上请。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入勿论之类】 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 【谓如六十九以下、徒役三年、役限未满、年入七十。或入徒时无病、徒役年限内成废疾。并听准老疾收赎。以徒一年、三百六十日為率、验该赎钱数、折役收赎。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已行断罪、拘役五箇月之后。犯人老疾、合将杖六十徒一年、总该赎钱一十二贯。除已受杖六十、准钱三贯六百文。该剩徒一年、赎钱八贯四百文。计算每徒一月、该钱七百文。已役五箇月、准钱三贯五百文。外有未役七箇月、该收赎钱四贯九百文之类。其餘徒役年限、赎钱不等、各行照数折算收赎】 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谓如七岁犯死罪、八岁事发、勿论。十岁杀人、十一岁事发、仍得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事发、仍以赎论】

给没赃物

凡彼此俱罪之赃、 【谓犯受财枉法不枉法、计赃為罪者】 及犯禁之物、 【谓如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 则入官。若取与不和、用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赃、并还主 【谓恐吓诈欺、强买卖有餘利、科歛、及求索之类】

○其犯罪应合籍没财產、赦书到后、罪虽决讫、未曾抄札入官者、并从赦免。其已抄札入官守掌、及犯谋反逆叛者、并不放免。若罪未处决、物虽送官、未经分配者、犹為未入。其缘坐人家口、虽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从免放

○若以赃入罪、正赃见在者、还官主。 【谓官物还官、私物还主。又若本赃是驴、转易得马、及马生驹、羊生羔、畜產蕃息、皆為见在】 已费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徵。 【别犯身死者亦同】 餘皆徵之。若计雇工赁钱為赃者、亦勿徵

○其估赃者、皆据犯处当时中等物价、估计定罪、若计雇工钱者、一人一日、為铜钱六十文。其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捨之类、照依犯时雇工赁直。赁钱虽多、各不得过其本价 【谓船价值铜钱一十贯、却不得追赁钱一十一贯之类】

○其赃罚金银、并照犯人原供成色、从实追徵入官给主。

译一、凡军职人员犯了应受杂犯死罪的、或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残疾废疾的、以及依例应当革职的,都按运炭纳米等项发落处理,免于发配立功。

一、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以及残疾废疾的人,如果犯了应当充军的罪,准许收赎,免其发配。如果是有健壮子弟教唆指使的,只依律定罪。其中属于真正犯死罪而免死、以及依例应当永远充军的,不准收赎。

一、凡是老人、幼童以及残疾废疾之人犯罪,依律应当收赎的,如果依例应当枷号,也一并放免,照常发落处理。

犯罪时未老疾

凡是犯罪时虽然还未年老、患病,但案发时已经年老、患病的,依照老疾之例论处。【比如说,六十九岁以下犯罪,到七十岁时案发,或者犯罪时没有残疾、案发时已成残疾的,可以依照老疾之例收赎。或者七十九岁以下犯死罪、到八十岁时案发,或者犯罪时还没成残疾、案发时已成篤疾的,可以上请。八十九岁犯死罪、九十岁案发的,可以不予论罪之类。】如果在服徒刑年限之内变成老疾的,也照此办理。【比如六十九岁以下、服徒刑三年,服役期限未满、年龄到了七十岁。或者入徒时无病、在服徒年限内变成残疾。都准许依照老疾收赎。以徒刑一年、三百六十日为标准,核算应赎的钱数,折算成剩余的刑期收赎。假如有人犯杖六十、徒一年,已经判罪、拘役五个月之后,犯人变成老疾,应将杖六十徒一年,总共该赎钱一十二贯。除去已受的杖六十、折抵钱三贯六百文,剩余的徒一年、该赎钱八贯四百文。计算每服徒刑一个月、该钱七百文。已服役五个月、折抵钱三贯五百文。此外还有未服役的七个月、该收赎钱四贯九百文之类。其余徒刑年限、赎钱各不相同,都按数目折算收赎。】犯罪时年幼、案发时已长大的,依照年幼之例论处。【比如七岁犯死罪、八岁案发,不予论罪。十岁杀人、十一岁案发,仍可以上请。十五岁时作贼、十六岁案发,仍按照收赎论处。】

给没赃物

凡是彼此双方都有罪的赃物,【是指犯受财枉法、不枉法、按赃论罪的。】以及犯禁之物,【是指应禁的兵器以及禁书之类。】就没收入官。如果是取与不出于双方情愿、用强横手段生事、逼取索要得来的赃物,一并归还原主。【是指恐吓诈骗、强买强卖获取额外利润、摊派科敛、以及勒索求取之类。】

○凡是犯罪应当籍没财产的,赦书到达之后,罪虽已判决完毕、但尚未抄札入官的,一律依赦免罪。已经抄札入官保管的,以及犯谋反、谋逆、谋叛的,都不予放免。如果罪案尚未判决、财物虽已送交官府、但尚未分配处理的,仍算作未入官。其中因连坐而受牵连的人家眷属,即使已经入官,如果罪人得到赦免的,也一并放免。

○如果因赃物而定罪的,正赃如果还在的,归还给官府或原主。【是指官府的财物归还官府、私人的财物归还原主。又比如原本的赃物是驴,转手换成了马,以及马生了驹、羊生了羔,牲畜滋生繁殖的,都算作现存之物。】已经花费用掉的,如果犯人已经身死的、不再追缴。【犯其他罪而身死的也一样。】其余的都要追缴。如果是按雇工赁钱折算成赃物的,也不追缴。

○估算赃物价值的,都依据犯罪当地当时的中等物价,估算定罪。如果按雇工钱折算的,一人一天、折合铜钱六十文。其中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磨、店铺房舍之类,依照犯罪时的雇工赁价折算。赁钱即使再多、也不得超过该物本身的价值。【是指船价值铜钱一十贯的

若已费用不存者、追徵足色 【谓人原盗或取受正赃、金银使用不存者、并追足色】

一在京在外问过囚犯、但有还官赃物、值银一十两以上、监追年久、及入官赃二十两以上、给主赃三十两以上、监追一年之上、不能完纳者、果全无家產、或变卖已尽、及產虽未尽、止係不堪、无人承买者、各勘实、具本犯情罪轻重、监追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奏请定夺。若不及前数、及埋葬银、监追一年之上勘实全无家產者、俱免追、各照原拟发落

一凡犯侵欺枉法充军、追赃人犯、所在官司、务严限监併、至一年以上、先将正犯发遣、仍拘的亲家属监追。如无的亲家属、仍将正犯监追。敢有纵令倩人代监、及挨至年远、輒称家產尽绝、希图赦免者、各治以罪

一军官旗军、但有监追入官还官给主赃物、值银十两以下、半年之上、不能完纳者、将犯人先发立功纳钞等项、各完满日、还职著役。仍将各人俸粮月粮、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犹徵正赃。 【谓如枉法不枉法赃、徵入官。用强生事、逼取诈欺科歛求索之类。及强窃盗赃、徵给主】 其轻罪虽发、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 【谓如窃盗事发自首、又曾私铸铜钱、得免铸钱之罪、止科窃盗罪】 若因问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者、亦如之 【谓因犯私盐、事发被问。不加考讯、又自别言曾窃盗牛、又曾诈欺人财物、止科私盐之罪、餘罪俱得免之类】

○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 【其遣人代首者、谓如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亦同自首免罪。若於法得相容隐者為首、谓同居、及大功以上亲。若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首、及相告言者。皆与罪人自首同、得免罪。其小功緦麻亲首告、得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亦得减一等。如谋反逆叛未行、若亲属首告、或捕送到官者。其正犯人、俱同自首律、免罪。若已行者、正犯人不免、其餘应缘坐人、亦同自首律、免罪】 若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 【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减罪二等

○其损伤於人、 【因犯杀伤於人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过失者、听从本法】 於物不可陪偿、 【谓如印信官文书、应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不合有、是不可偿之物、不准首。若本物见在首者、听同首法、免罪】 事发在逃、 【虽不得首所犯之罪、得减逃走之罪二等】 若私越度关、及姦、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律

○若强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於事主处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赃、悔过回付还主者、与经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

译、就不得追缴赁钱一十一贯之类。】

○其中赃罚的金银,一律依照犯人原来供述的成色、如实追缴入官发给原主。如果已经花费不存在的,追缴时要按足色计算。【是指人原来盗取或收受的正赃,是金银而已经使用不存在的,一并追缴足色。】

一、京城内外审问过的囚犯,凡是应归还官府的赃物、价值银十两以上、监禁追缴年久的,以及应入官的赃物二十两以上、应给原主的赃物三十两以上、监禁追缴一年以上、仍不能完纳的,如果确实全无家产,或者变卖已经用尽,以及财产虽未用尽、但都是不值钱、没人肯买的,各自查勘核实,具本奏明本犯情节罪行轻重、监禁追缴年月久近、赃数多少,奏请裁定。如果不到以上的数额,以及埋葬银两、监禁追缴一年以上勘实确无家产的,一律免于追缴,各按原来判定的发落处理。

一、凡是犯侵欺、枉法应充军、追缴赃物的犯人,所在官府务必严定期限、监督追缴,到一年以上的,先将正犯发遣,仍旧拘押其嫡亲家属监督追缴。如果没有嫡亲家属,仍将正犯监督追缴。如敢有放纵他人代为监押、以及拖延到年久、动辄声称家产已经用尽、企图借此赦免的,各自治罪。

一、军官、旗军,凡是监追入官、还官、给主的赃物,价值银十两以下、半年以上、仍不能完纳的,将犯人先发去立功、纳钞等项,各自完满之日、再还职复役。仍将各人的俸粮、月粮,依照赃数扣除、入官、还官、给主。

犯罪自首

凡是犯罪尚未案发就自首的,免除其罪,但仍要追缴正赃。【是指枉法、不枉法所得的赃物,追缴入官。用强横手段生事、逼取诈骗科敛勒索之类的,以及强盗、窃盗所得的赃物,追缴归还原主。】其中较轻的罪虽然已经案发,但因自首较重的罪而一并交代的,免除其较重之罪。【是指比如窃盗案发自首,又曾经私铸铜钱,可以免除铸钱之罪,只按窃盗定罪。】如果因被问及被告发之事,而又交代出其他罪行的,也照此办理。【是指因犯私盐而被查问,未经拷问,又自己另外交代曾经偷过牛,又曾经诈骗过别人财物的,只按私盐定罪,其余的罪都可以免除之类。】

○凡是派人代为自首的,如果依法可以相互容隐的人代为自首、以及相互告发的,都按照罪人本人自首之法办理。【派人代首的,是指比如甲犯罪、派乙代为自首,不限亲疏,也同本人自首一样免罪。依法可以相互容隐的人代首的,是指同居、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如果是奴婢、雇工人为家长自首,以及相互告发的,都与罪人本人自首相同,可以免罪。其中小功、緦麻亲属首告的,可以比照普通人减三等;无服的亲属,也可以减一等。如果谋反、谋逆、谋叛尚未实行、若亲属首告、或者捕送到官的,其正犯,都比照自首之律,免罪。如果已经实行的,正犯不予免罪,其余应当连坐的人,也比照自首之律免罪。】如果自首不实、或者交代不完全的,就按不实、不尽的部分定罪。达到死罪的、可以减一等。【自首赃数不完全交代的,只按未交代的部分定罪。】其中知道有人要告发、以及逃跑叛离后才自首的,减罪二等定罪。其中逃跑叛离的人,即使不自首,能自行返回本处的,也减罪二等。

○其中损伤他人身体的,【因为犯了杀伤他人之罪而自首的,可以免除因由之罪,但仍按故意杀伤论处。本来是过失的,听从按过失本法处理。】损坏财物无法赔偿的,【是指比如印信、官府文书、应禁兵器、以及禁书之类,私人本不应该拥有,是不可偿还之物,不准自首。如果该物尚存而自首的,可以按自首之法办理,免罪。】案发后在逃的,【虽然不能对所犯之罪自首,但可以减逃跑之罪二等。】以及私自越境出

若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者、亦得减罪二等。其强窃盗、若能捕获同伴解官者、亦得免罪、又依常人一体给赏

一凡强盗係亲属首告到官、审其聚眾不及十人、及止行劫一次者、依律免罪减等等项拟断发落。若聚眾至十人、及行劫累次者、係大功以上亲首告、发附近、小功以下亲首告、发边卫、各充军。其亲属本身被劫、因而告诉到官者、径依亲属相盗律科罪、不在此例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及知人欲告、而於财主处首还、律该减等拟罪者、俱免刺

一凡自首强盗、除杀死人命、姦人妻女、烧人房屋、罪犯深重、不准外。其餘虽曾伤人、随即平復不死者、亦姑准自首、照兇徒执持兇器伤人事例、问拟边卫充军。其放火烧人空房、及田场积聚之物者、依律充徒。若计所烧之物、重於本罪者、亦止照放火延烧事例、俱发边卫充军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者、从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餘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谓如二次犯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贯、已决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贯、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入节次受人枉法赃、八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已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併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 其应入官陪偿刺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 【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刺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轻罪囚能捕获重罪囚而首告、及轻重罪相等、但获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 【谓同犯罪事发、或各犯罪事发、而共逃者、若流罪囚能捕死罪囚、徒罪囚能捕流罪囚首告。又如五人共犯罪在逃、内一人能捕二人而首告之类。皆得免罪。若损伤人、及姦者、不免、仍依常法】 其因人连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听减本罪二等。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藏匿引送、资给罪人、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觉察、关防、鈐束、听使之类。其罪人非被刑杀而自死者、又听减罪二等】 若罪人自首告、及遇赦原免、或蒙特恩减罪收赎者、亦准罪人原免减等赎罪法 【谓因罪人连累以得罪。若罪人在后自首告、或遇赦恩全免、或蒙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之类、皆依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 【谓同僚官吏、连署文案、判断公事差错、而无私曲者】 并以吏典為首。首领官、减吏典一等。

译关、和犯奸、以及私自习学天文的,都不适用自首之律。

○如果是强盗、窃盗、诈欺取人财物,而在事主那里自首认罪,以及收受人枉法、不枉法所得赃物,悔过归还原主的,与到官府自首相同,都可以免罪。如果知道有人要告发、而到财主那里自首归还的,也可以减罪二等。其中强盗、窃盗,如果能捕获同伙解送官府的,也可以免罪,还依照普通人一样给予奖赏。

一、凡是强盗被亲属首告到官的,审查其聚众不到十人、以及只行劫一次的,依律免罪、减等等项判决发落。如果聚众到十人、以及行劫多次的,是大功以上亲属首告的,发配附近;小功以下亲属首告的,发配边卫;都判充军。其中亲属本人被劫、因而告到官府的,直接依照亲属相盗律定罪,不在此例之内。

一、窃盗自首不实、不尽,以及知道有人要告发而到财主那里自首归还的,依律该减等定罪的,都免于刺字。

一、凡是自首的强盗,除了杀死人命、奸淫人妻女、烧毁人房屋,罪行深重的,不准免罪之外,其余虽然曾经伤人、但随即痊愈没有死亡的,也姑且准予自首,依照凶徒手持凶器伤人的事例,判处发往边卫充军。其中放火烧毁人的空房、以及田场堆积财物的,依律判处徒刑。如果所烧毁财物的价值超过本罪的,也只依照放火延烧的事例,都发往边卫充军。

二罪俱发以重论

凡是两条以上的罪同时案发的,按较重的一条定罪。罪行相等的、从其中一条定罪。如果一条罪先案发,已经判决执行,其余的罪后来案发,如果较轻或相等的,不再论处;较重的、再另行论处,并将前罪合并计算,充入后罪的数目之内。【是指比如两次犯窃盗,一次先案发,计赃一十贯,已经判杖七十。一次后案发,计赃四十贯,该判杖一百,应加判杖三十。又如有人有俸禄收入,先后接受他人枉法赃物共八十贯,其中四十贯先案发,已判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案发,不能只按后来案发的赃数论处,应当合并前面的赃数、通计八十贯,重新按全部罪行定罪,判处绞刑之类。】其中应当入官、赔偿、刺字、罢职的,罪止于此的,各按本条法律办理。【是指一人犯数条罪,比如枉法、不枉法所得的赃物,应当入官;毁坏损伤的器物,应当赔偿;犯窃盗的,应当刺字;官员犯私罪、杖一百以上的,应当罢职;不枉法赃物一百二十贯以上的,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依本条法律判决。】

犯罪共逃

凡是共同犯罪而一起逃亡的,如果罪较轻的囚犯能够捕获罪较重的囚犯并首告,以及轻重罪相等、只要捕获一半以上并首告的,都可以免除其罪。【是指共同犯罪案发、或各自犯罪而一起逃亡的,如果流罪囚犯能捕获死罪囚犯、徒罪囚犯能捕获流罪囚犯并首告。又比如五人一起犯罪在逃,其中一人能够捕获两人并首告之类,都可以免罪。如果有伤害他人、或犯奸的,不予免罪,仍依常法处理。】其中因他人牵连而获罪的,如果罪人本人已经死亡的,可以减本罪二等。【是指因别人犯罪而受连累获罪的,比如藏匿、引送、资助罪人,以及保勘、供证不实,或失于觉察、防范、约束、听使唤之类。如果罪人不是被处刑杀而是自己死亡的,又可以减罪二等。】如果罪人自己首告、或者遇赦免罪、或者蒙受特恩减罪收赎的,也准照罪人本人得到免罪、减等、收赎之法办理。【是指因罪人牵连而获罪,如果罪人后来自首告发、或遇赦恩全部免罪、或蒙受特恩减一等、二等、或罚赎

佐贰官、减首领官一等。长官、减佐贰官一等。 【四等官内、如有缺员、亦依四等官递减科罪。本衙门所设、无四等官者、止准见设员数递减】

○若同僚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不知情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 【谓如同僚连署文案、官吏五人、若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论。其餘四人、虽连署文案、不知有私者。止依失出入人罪论。仍依四等递减科罪】

○若申上司、不觉失错准行者、各递减下司官吏罪二等。 【谓如县申州、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之类】 若上司行下所属、依错施行者、各递减上司官吏罪三等。 【谓如布政司行下府、府行下州、州行下县之类】 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错

凡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免罪。其同僚官吏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皆免罪 【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事若未发露、但同僚判署文案、官吏一人能检举改正者、彼此俱无罪责】

○其断罪失错、已行论决者、不用此律 【谓死罪及笞杖已决讫、流罪已至配所、徒罪已役讫、此等并為已行论决。官司虽自检举、皆不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及官吏等级递减科之、故云、不用此律。其失出入人罪、虽已决放、若未发露、能自检举贴断者、皆得免其失错之罪】

○其官文书稽程、应连坐者、一人自觉举、餘人亦免罪、主典不免。 【谓文案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此外不了、是名稽程。官人自检举者、并得全免。惟当该吏典不免】 若主典自举者、并减二等 【谓当该吏典自检举者、皆得减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若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归罪於共犯罪以次尊长。 【谓如尊长与卑幼共犯罪、独坐尊长、卑幼无罪。如尊长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於例不坐罪。即以共犯罪次长者当罪。又如妇人尊长、与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為首、仍独坐男夫】 侵损於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侵、谓窃盗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合家同犯、并依凡人首从之法、為其侵损於人、是以不独坐尊长】 若共犯罪而首从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从论 【谓如甲引他人共殴亲兄、甲依弟殴兄、杖九十、从二年半、他人依凡人斗殴论、笞二十、又如卑幼引外人盗己家财物、一十贯、卑幼以私擅用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凡盗从论、杖七十之类】

○若本条言皆者、罪无首从不言皆者、依首从法

○其犯擅入皇城宫殿等门、及私越度关、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无首从 【谓各自身犯、是以亦无首从、皆以正犯科罪】

犯罪事发在逃

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见获者称逃者為首、更无证佐、则决其从罪。

译之类,都依照罪人全免、减等、收赎之法办理。】

同僚犯公罪

凡是同僚官员犯公罪的,【是指同僚官吏,联署文案,判断公事出现差错,而没有私心徇私的。】一律以吏典为首犯。首领官,比吏典减一等;佐贰官,比首领官减一等;长官,比佐贰官减一等。【四等官内如有缺员的,也依照四等官递减定罪。本衙门所设官员没有四等官的,只按现设官员的人数递减。】

○如果同僚官员中有一人有私心,就依照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其余不知情的,只依照失出入人罪论处。【是指比如同僚联署文案的官吏共五人,如果一人有私心的、依照故意出入人罪论处;其余四人虽然联署文案,但不知道有私心的,只依照失出入人罪论处,仍依照四等递减定罪。】

○如果申报上司、上司没有察觉出差错而准予施行的,各按下级司衙官吏之罪递减二等。【是指比如县申报州、州申报府、府申报布政司之类。】如果上司下达命令给所属衙门,下属依照错误施行的,各按上司官吏之罪递减三等。【是指比如布政司下达给府、府下达给州、州下达给县之类。】也都以吏典为首犯。

公事失错

凡是公事出现差错、能自己发觉检举的,免罪。其中同僚官吏应当连坐的,只要一人自觉检举,其余人都免罪。【是指因公事导致获罪、而没有私心徇私的,如果事情还未败露,只要同僚判署文案的官吏中有一人能检举改正,彼此都不予问罪。】

○其中判罪已经出现差错、并且已经执行判决的,不适用此条法律。【是指死罪以及笞杖已经执行完毕、流罪已经到达配所、徒罪已经服役完毕,这些都算作已经执行判决。官府即使自行检举,也不能免罪,各依失入人罪律减三等,以及按官吏等级递减定罪,所以说不适用此条法律。其中失出失入人罪的,即使已经判决释放,如果尚未败露,能自行检举并改正判决的,都可以免除其失错之罪。】

○其中官府文书拖延期限、应当连坐的,一人自觉检举、其余人也免罪,但主管吏典不免。【是指文案小事限五日,中事限十日,大事限二十日,超过此限的,就叫做稽程。官员自行检举的,都可以全部免罪,只有当值的吏典不免。】如果是当值吏典自己检举的,一并减二等。【是指当值吏典自行检举的,都可以减罪二等。】

共犯罪分首从

凡是共同犯罪的,以出主意的人为首犯,随从的人减一等。

○如果是家人共同犯罪,只治罪于尊长。如果尊长年八十以上、或者患有篤疾的,就将罪归于共犯当中依次为尊的人。【是指比如尊长与卑幼共同犯罪的,只治罪于尊长、卑幼无罪。如果尊长年八十以上、以及篤疾的,依例不予治罪,就以共犯之中依次为尊者承担罪责。又比如妇人为尊长,与男性卑幼一起犯罪的,虽然妇人是首犯,仍旧只治罪于男子。】侵损他人的,按普通人首从之法论处。【侵,是指窃盗财物;损,是指斗殴杀伤之类。如父子全家一起犯罪的,都依照普通人首从之法办理,因为这是侵损他人,所以不单独治罪于尊长。】如果共同犯罪而首犯、从犯本罪各不相同的,各依本条法律的首从规定论处。【是指比如甲引诱他人一起殴打自己的亲兄,甲依照弟殴兄论处、杖九十、徒二年半,他人依照普通人斗殴论处、笞二十。又比如卑幼引诱外人偷盗自己家的财物一十贯,卑幼按私自擅用家财加二等、笞四十,外人依照普通盗窃从犯论处、杖七十之类。】

○如果本条中说"皆"的、罪行不分首从;不说"皆"的,依照首从之法办理。

○其中犯擅自进入皇城、宫殿等门的,以及私自越境出关的,若逃避徭役而逃

后获逃者、称前人為首、鞫问是实、还依首论。通计前罪、以充后数、

○若犯罪事发而在逃者、眾证明白、即同狱成不须对问

亲属相為容隐

凡同居、 【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 若大功以上亲、 【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 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婿、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隐、奴婢雇工人為家长隐者、皆勿论

○若漏洩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亦不坐 【谓有得相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洩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容隐、及漏洩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 【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同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门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从各衙门长官、鞫问明白、不须申稟、依律处决、然后具由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

处决叛军

凡边境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跡证佐明白、鞫问招承、□移都指挥使司、委官审问无冤、随即依律处治、具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若有布政司按察司去处、公同审问处治。如在军前临阵擒杀者、不在此限

杀害军人

凡杀死军人者、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餘丁、抵数充军

一凡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正犯抵死、旗役仍令本户餘丁补当。若无本户餘丁、勾取犯人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在京犯罪军民

凡在京军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军发外卫充军。民发别郡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本条别有罪名

凡本条自有罪名、与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条科断

○若本条虽有罪名、其有所规避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本应罪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人论。 【谓如叔姪别处生长、素不相识。姪打叔伤。官司推问、始知是叔、止依凡人斗法。又如别处窃盗、偷得大祀神御之物。如此之类、并是犯时不知、止依凡论、同常盗之律】 本应轻者、听从本法 【谓如父不识子、殴打之后、方始得知。止依打子之法、不可以凡殴论】

加减罪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 【谓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 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 【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

译跑的,以及犯奸的,也不分首从。【是指这些都是各自身犯,所以也不分首从,都以正犯定罪。】

犯罪事发在逃

凡是二人共同犯罪,而其中一人在逃、被捕获的一人声称在逃者是首犯、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就先判决其从犯之罪。后来抓获逃跑者,声称先前那人是首犯,审问属实的,仍依首犯论处,并将先前的罪一并计算,充入后来的数目。

○如果犯罪案发而在逃的,众多证据确凿的,即可当作已成立的案子,不必再对质审问。

亲属相為容隐

凡是同居的、【同,是指同财共居的亲属,不限户籍是否相同,即使没有服制关系的也算。】以及大功以上的亲属、【是指另外居住的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外祖父母、外孙、妻子的父母、女婿,以及孙媳妇、丈夫的兄弟、以及兄弟的妻子,有罪相互容隐的,奴婢、雇工人为家长隐瞒的,都不予论罪。

○如果泄露此事,以及通报消息,导致罪人得以隐匿逃避的,也不予治罪。【是指有可以相互容隐关系的亲属犯罪,官府追捕,因而泄露此事,以及暗中通报消息给罪人,使他隐匿逃走的,所以也不治罪。】

○其中小功以下相互容隐、以及泄露此事的,比普通人减三等;无服的亲属,减一等。【是指另外居住的小功以下亲属。】

○如果犯谋叛以上大罪的,不适用此条法律。【是指即使有服制关系的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只是容隐不予首告的,依律定罪,所以说不适用此条法律。】

吏卒犯死罪

凡是在外各衙门的吏典、祗候、禁子,犯死罪的,由各衙门长官审问明白,不必上报请示,依律处决,然后写明缘由申报本管上司,转达刑部奏闻知会。

处决叛军

凡是边境城池,如果有军人谋反叛乱,守御官捕获到案,有明显迹象和证据证明的,审问招供属实,转呈都指挥使司,委派官员审问确定没有冤情的,随即依律处治,写明缘由申达五军都督府,奏闻知会。如果有布政司、按察司所在的地方,一并共同审问处治。如果是在阵前擒杀的,不在此限制之内。

杀害军人

凡是杀死军人的,依律处死,仍将正犯人的余丁,抵数充军。

一、凡是谋杀、故意杀死总旗、小旗的,正犯抵死,其旗役仍令本户余丁补上。如果没有本户余丁的,勾取犯人户内的健壮男丁,抵充军数。

在京犯罪军民

凡是在京城的军民,如果犯杖八十以上罪的,军人发配外卫充军,平民发配别的郡为民。

化外人有犯

凡是化外之人犯罪的,一律依律判决。

本条别有罪名

凡是本条自有专门罪名,与名例罪不同的,依本条定罪判决。

○如果本条虽有专门罪名,但其有意规避重罪的,自当从重论处。

○其中本来应当罪重、而犯罪时不知情的,依照普通人定罪。【是指比如叔侄分别在不同地方长大,向来不相识,侄子打伤了叔叔,官府审问后才知道是叔叔,只依照普通人斗殴之法办理。又比如在别处窃盗,偷得大祀所用的神御之物,如此这类,都是犯罪时不知情的情形,只依照普通人论处,与普通盗窃之律相同。】本来应当从轻的,听从本法处理。【是指比如父亲不认识儿子、殴打之后才知道,只依照打儿子之法办理,不可以按普通人殴打论处。】

加减罪例

凡是称"加"的,就在本罪之上加重。【是指比如人犯笞四十,加一等,即判笞五十;或犯杖一百,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判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判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一年,加一等,即判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

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 惟二死三流、各同為一减。 【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裡、减一等、亦坐徒三年】 加者数满乃坐。 【谓如赃加至四十贯、纵至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贯罪之类】 又加罪止於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 【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

命下之日為始、至六月终止。南京以咨文到日為始、扣二箇月止。其在外五年审录、以恤刑官入境日為始、出境日止。杂犯准徒五年者、减去一年。徒杖以下俱减等。枷号并笞罪俱释放。悉遵照

敕旨施行

称乘舆车驾

凡称乘舆车驾、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称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并同

称期亲祖父母

凡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 【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 其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母同。称子者、男女同 【缘坐者、女不同】

称与同罪

凡称与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减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绞斩之律。若受财故纵、与同罪者全科。 【至死者绞】 其故纵谋反逆叛者、皆依本律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并免刺字

○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刺字绞斩、皆依本律科断

一凡受财故纵与囚同罪人犯、该凌迟斩绞、依律罪止拟绞者、俱要固监缓决、候逃囚得获审豁。其卖放充军人犯者、即抵充军役。若係永远同罪者、止终本身、仍勾原犯应替子孙补伍

称监临主守

凡称监临者、内外诸司统摄所属、有文案相关涉、及虽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监临。称主守者、该管文案吏典、专主掌其事、及守掌仓库狱囚杂物之类、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并為主守

○其职虽非统属、但临时差遣管领提调者、亦是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称一日者、以百刻。计工者、从朝至暮。称一年者、以三百六十日。称人年者、以籍為定。 【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為准】 称眾者、三人以上。称谋者、二人以上 【谋状显跡明白者、虽一人同一人之法】

称道士女冠

凡称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同。 【受业师、谓於寺观之内、亲承经教、合為师主者】 其於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断罪依新颁律

凡律自颁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并依新律拟断

断罪无正条

凡律令该载不尽事理、若断罪而无正条者、引律比附。

译加一等,即判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的,就在本罪之上减轻。【是指比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判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判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判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只有二死、三流,各自作为一次减等。【二死,是指绞、斩;三流,是指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自作为一次减等。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判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判徒三年;犯流三千里,减一等,也判徒三年。】加罪的必须凑满数目才能定罪。【是指比如赃物加到四十贯,即使只到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然少了一十文,也不能按四十贯之罪定罪之类。】又加罪最重只到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能加到死罪。本条中已明确加至死罪的,依照本条办理。【加至绞刑的,不能再加到斩刑。】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皇帝命令下达之日为始,到六月末为止;南京以咨文到达之日为始,扣满两个月为止。其中在外地方五年一次审录,以恤刑官入境之日为始,出境之日为止。杂犯准徒五年的,减去一年,徒杖以下都减等,枷号以及笞罪都释放,一律遵照敕旨施行。

称乘舆车驾

凡是称乘舆、车驾、以及"御"字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也都相同。称"制"的,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的命令,也都相同。

称期亲祖父母

凡是称"期亲"、以及称"祖父母"的,曾祖、高祖也相同。称"孙"的,曾孙、玄孙也相同。嫡孙承继祖父的,与父母相同。【连坐的,各依祖孙本条法律处理。】其中的嫡母、继母、慈母、养母,与亲生母亲相同。称"子"的,男女都相同。【连坐的,女儿不同。】

称与同罪

凡是称"与同罪"的,只治其本罪;达到死罪的,减一等,罪最重只到杖一百、流三千里,不适用刺字、绞、斩之律。如果是受贿而故意放纵、与同罪的,全部按本罪判处。【达到死罪的,判绞刑。】其中故意放纵谋反、谋逆、谋叛的,都依照本律办理。

○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的,只是比照其罪,也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一并免于刺字。

○称"以枉法论"、以及"以盗论"之类的,都与真正犯罪相同,刺字、绞、斩,都依照本律定罪判决。

一、凡是受贿故意放纵、与囚犯同罪的犯人,应判凌迟、斩、绞的,依律罪止判绞的,都要牢固监禁、暂缓处决,等到在逃囚犯抓获后审明豁免。其中卖放充军人犯的,即抵充军役。如果是永远同罪的,只终身本人承担,仍要勾取原犯应当替补的子孙补入军伍。

称监临主守

凡是称"监临"的,是指内外各衙门统辖管理其所属的、有文案相关涉及的、以及虽然不是所管辖的百姓、但有事务经手的,就算作监临。称"主守"的,是指该管文案的吏典,专门主管掌理其事,以及看守仓库、监狱、囚犯、杂物之类的,官吏、库子、斗级、攒拦、禁子,都算作主守。

○其中职务虽然不是统属关系,但临时被差遣管领、提调的,也算作监临主守。

称日者以百刻

凡是称"一日"的,以百刻为准。计算工时的,从早到晚。称"一年"的,以三百六十日为准。称人的年纪的,以户籍为准。【是指称人的年纪,以所附户籍的年岁为准。】称"众"的,三人以上。称"谋"的,二人以上。【谋划的情状明显可查的,即使只有一人也同一人之法办理。】

称道士女冠

凡是称"道士""女冠"的,僧、尼也相同。对于其受业师,与伯叔父母相同。【受业师,是指在寺观之内,亲自受经受教、应当作为师主的人。】对于其弟子,与兄弟之子相同。

断罪依新颁律

凡是律例自颁布之日起为始,如果犯罪在此之

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若輒断决、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

徒流迁徙地方

徒役各照所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发盐场者、每日煎盐三斤。铁冶者、每日炒铁三斤。

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发山东盐场

江北、发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平阳铁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大寧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府分、发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黄梅兴国铁冶

流三等、照依地裡远近、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发

定辽都指挥使司

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山西都指挥使司

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发

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发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府分、发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府分、发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府分、发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陜西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府分、发陜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 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府分、发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发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寧卫 太平千户所

一凡问该充军者、在京行兵部定卫。在外係巡抚有行者、巡抚定卫。巡按有行者、巡按定卫。其所属自问者、有巡抚处、申呈巡抚。无巡抚处、巡按定拨。若係通详抚按者、听从巡抚定拨。俱抄招行兵部知会。其问该口外為民者、亦抄招解送户部编发

一凡问发充军、及口外為民者、免其运炭纳米等项、并律该决杖、就拘当房家小起发随住、其餘人口、存留原籍办纳粮差。

译前的,一并依照新律判决。

断罪无正条

凡是律令中未能记载周全的事理,如果判罪时没有正式条文可依的,就援引律条比照适用。应当加重或应当减轻的,拟定罪名后,转达刑部,商议裁定后奏闻。如果擅自判决,导致定罪有出入的,以故意或过失论处。

徒流迁徙地方

服徒刑的各依所判徒刑年限,都以到达配所之日为始。发配盐场的,每天煎盐三斤;发配铁冶的,每天炒铁三斤。

另项结课

直隶府州:

江南地区,发配山东盐场;

江北地区,发配河间盐场;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两淮盐场;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山东盐场;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泰安、莱芜等处铁冶;

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广东海北盐场;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浙东盐场;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浙东盐场;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巩昌铁冶;

北平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平阳铁冶;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大宁绵州盐井;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两淮盐场;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浙西盐场;

海北海南所属府分,发配进贤新喻铁冶;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黄梅兴国铁冶。

流刑三等,依照地理远近,判定发配到各处荒芜、以及沿海州县安置:

直隶府州,流放陕西;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北平;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北平;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西;

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山东;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北平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东;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福建;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流放广西。

边远充军:

直隶府州:

江南地区发配定辽都指挥使司、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山西都指挥使司、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江北地区发配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四川都指挥使司所辖贵州卫、雅州千户所。

福建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北平都指挥使司所辖永平卫;

浙江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定辽都指挥使司;

江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山西都指挥使司;

湖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山西都指挥使司;

河南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山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山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广东都指挥使司所辖海南卫;

北平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陕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广西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陕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兰州卫、河州卫;

广东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山西行都指挥使司;

四川布政司所属府分,发配广西都指挥使司所辖南宁卫、太平千户所。

一、凡是判决应当充军的,在京城的由兵部指定卫所;在外地的,如果是巡抚提出的,由巡抚指定卫所,巡按提出的,由巡按指定卫所。其中所属衙门自行审理的,有巡抚的地方,申报巡抚;没有巡抚的地方,由巡按指定分拨。如果是通报详审巡抚、巡按的,听从巡抚指定分拨,都要抄录招状行文兵部知会。其中判决应发口外为民的,也抄录招状解送户部编排发配。

一、凡是判决充军、以及发口外为民的,免除其运炭纳米等项,以及依律应当决杖的,就拘留其应携带的家眷起解随住,其余人口,留在原

若发边卫充军者、原係边卫、发极边、原係极边、常川守哨。其无极边字样者、远不过三千里程限不过一二月。发口外為民者、原係口外、并边境民人、发别处极边。前二项人犯、虽有共犯、本例不言不分首从者、仍依首从法科断、為从者、照常发落

一凡永远充军、或奉有

特旨、处发叛逆家属子孙、止於本犯所遗亲枝内勾补、尽绝即与开豁。若未经发遣、在监病故、免其勾补。其真犯死罪、免死充军者、以著伍后所生子孙替役、不许行勾原籍子孙、以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到日為始。已前勾补过者、不得混行告脱。其餘杂犯死罪、并徒流等罪、照例充军、及口外為民者、俱止终本身

一凡充军、及口外為民人犯、属军卫者、军卫僉解、係

王府军校人役、於护卫司僉解、无护卫者、行长史司、於本犯亲属、或本府人役内僉解、不许偏累有司。违者、查提究问。如无亲属或本府人役数少、难以僉解、仍行原问衙门议处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律例三 【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

凡守御去处、千户、百户、镇抚有闕、一具闕本、实封御前开拆。一行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白上裁选用。若先行委人权管、希望实授者、当该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充军。若选用总旗、须於戳过铁鎗人内委用。其小旗从便选充、不拘此律

一跟随内臣将官头目、不分有无职役人等、若非奏带、不许报功。果係奏带获功、该陞职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门、不许希求註於锦衣卫。违者、该陞职役俱革罢。扶同勘报者、参究治罪。若文武职官人等、不由銓选推举、径自朦朧奏请、希求进用、夤缘奔竞、乞

恩传奉等项、阻坏

祖宗选法者、俱问罪。武职、降级调卫、旗军舍餘、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文职、黜退為民

一军职五年一次考选见任管军管事、若营求嘱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带俸差操。其刁泼之徒、不得与选、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选官员者、问罪、不分官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

大臣专擅选官

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

译籍办理纳粮当差。如果是发往边卫充军的,原本是边卫的,发往极边;原本是极边的,长期驻守巡哨。其中没有极边字样的,路程不超过三千里,期限不超过一两个月。发口外为民的,原本是口外的、以及边境的民人,发往别处极边。前两项人犯,虽然有共犯,本条条例没有说明不分首从的,仍依照首从之法定罪判决,从犯的,照常发落。

一、凡是永远充军的,或者奉有特旨、判处叛逆家属子孙的,只在本犯所遗留的直系亲支内勾取补充,直到绝尽为止,即予以豁免。如果尚未发遣、在狱中病故的,免除其勾补。其中真犯死罪、免死充军的,以在军中著伍以后所生的子孙替补服役,不许勾取原籍的子孙。以万历十三年新例颁行之日为始,此前已经勾补过的,不得混行申诉脱免。其余杂犯死罪、以及徒、流等罪,照例充军、以及口外为民的,都只终身本人承担。

一、凡是充军、以及口外为民的人犯,属于军卫的,由军卫佥派解送;属于王府军校人役的,在护卫司佥派解送;没有护卫司的,行文长史司,在本犯的亲属、或本府人役中佥派解送,不许偏累有司;违反的,查提究问。如果没有亲属或者本府人役数量太少、难以佥派解送的,仍行文原来审理的衙门商议处理。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二

律例三【吏律】

职制

选用军职

凡是守御要地,千户、百户、镇抚有空缺的,一律具本用密封文书在御前呈报开拆。行文都指挥使司,转达五军都督府,奏闻取得皇帝裁决后选用。如果先行委派人员代理管理、企图希望被正式实授的,当值的官吏,各判杖一百、罢免职役、充军。如果选用总旗的,必须在戳刺过的铁枪手内委派任用;小旗的选用则从便选充,不受此律限制。

一、跟随内臣将官头目的人,不论有无职役的人等,如果不是奏明带领的,不许报功。如果确实是奏明带领而立功的,应当升迁职役,只应当注册在本管衙门,不许要求注册到锦衣卫。违反的,应当晋升的职役都予以革除罢免;徇情勘报的,也予以参究治罪。如果文武职官人等,不经过铨选推举,径自蒙混奏请,企求晋升任用,攀附钻营,乞求恩典传旨授官等项,破坏祖宗选官法度的,都予以问罪,武职的降级调往卫所、带俸食粮当差操练,旗军舍余的,发往边卫、都带俸食粮当差操练,文职的黜退为民。

一、军职每五年考选一次现任管军管事的官员,如果营谋钻营请托的,就指名黜退,永远令其带俸当差操练。其中刁滑之徒,不得参与考选,如敢生事端、教唆陷害已经选中的官员的,予以问罪,不分官军,一律调往边卫带俸食粮当差操练。

大臣专擅选官

凡是除授官员,必须经由朝廷选用。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