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二律例三 【吏律】职制选用军职
大臣专擅选用者、斩
○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许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
○其见任在朝官员、面諭差遣、及改除、不问远近、託故不行者、并杖一百、罢职不叙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勋於国家、而所司朦朧奏请、輒封公侯爵者、当该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斩。其生前出将入相、能除大患、尽忠报国者、同开国功勋、一体封侯諡公、不拘此律
官员袭廕
译大臣擅自选用官员的、斩首。
○如果是大臣的亲戚,没有得到皇帝特别下旨,不允许授予官职。违反的,罪责也是一样。
○现任在朝的官员,皇帝当面谕示派遣,以及改任其他职务的,不论路途远近,借故不去赴任的,一律杖一百,革职不再录用。
文官不许封公侯
凡是文官对国家没有大功勋,而主管部门含糊其辞地奏请,随意封他公侯爵位的,承办的官吏以及受封的人,都要斩首。但如果此人生前出任将相,能够消除国家大患、尽忠报国的,就与开国功臣一样,可以封侯赐公爵谥号,不受此条法律限制。
官员承袭荫封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廕职事、并令嫡长子孙袭廕。如嫡长子孙有故、嫡次子孙袭廕。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廕。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姪应合承继者袭廕。若庶出子孙、及弟姪不依次序、搀越袭廕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军官子孙、年幼未能承袭者、申闻朝廷、纪录姓名、关请俸给、优赡其家。候年一十六岁、方令袭职、管军办事。如委绝嗣、无可承袭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截日住罢。他人教令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一凡军职袭替、有不由军功、例该减革、却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坏选法者、问调边卫带俸差操
一凡军官子孙、告要袭替、移文保勘、如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南北直隶、湖广、陜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袭替、发原卫所、随舍餘食粮差操。中间果因追徵钱粮未完、缘事提问未结、及年幼例不应袭、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云南等处十五年、直隶等处十二年之内、但有抚按官给与明文、及限内告有执照者、照旧袭替、若都司本卫所官、勒掯财物、故意刁难、不与保送者、问发带俸差操
一凡保到军职应袭儿男弟姪、但有姻族、并无干人奏告姦生乞养、伦序不明等情、已经勘明、缴报兵部、原告又行捏词奏告者、问罪。属军卫者、调边卫差操。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应袭者、即与入选。原词立案不行
一官军军丁、有将户内弟姪子孙、过房与人、或被官豪势要和买、改易姓名者、不分年岁远近、许其赎取归宗听继。若占吝不发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诱买各边军丁者、问发极边卫分充军
一军职犯该人命、失机、强盗、真犯死罪、及饶死充军、不分已决遣监故、并强盗脱逃自縊、子孙俱不准承袭。其有例前袭过、若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承袭者、子孙照旧承袭。若洪熙以后犯事、子孙虽袭过三五辈、一体查革。其犯该永远充军者、若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人子孙、除本人子孙革袭外、许保送立功之人次房无碍子孙、於祖职上降一级承袭。如无次房、即行停革。若洪熙元年以后、有功陞职者、子孙不分有无次房、通不准承袭
一凡军职犯该侵盗钱粮、问拟永远军罪、例应次房子孙承袭者、除正犯见在、及有子孙、务要追赃完日、方许保送得袭之人承袭。若正犯故绝、遗有该追钱粮、准令得袭之人、先行承袭、扣俸还官。若赃银至数百两、米数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犹不能完者、餘赃应否开豁、抚按官勘明、奏请定夺
一凡各处保送卫所袭替军职、务要严加查覈、但係管运、曾经漕司参提、应追还官入官赃银、或掛欠京通仓库各项钱粮、或犯该充军降级、曾经完结、果无违碍、方许保送。
译凡文武官员应当承袭荫职的、都令嫡长子孙承袭荫职。如果嫡长子孙有故(去世等),由嫡次子孙承袭荫职。若没有嫡次子孙、才允许庶长子孙承袭荫职。如果没有庶出子孙、允许应当承继的弟侄承袭荫职。若庶出子孙、以及弟侄不依次序、越次抢先承袭荫职的、杖一百、徒三年。
○那些军官子孙、年幼尚不能承袭的、要申报朝廷、登记姓名、领取俸给、优厚供养其家。等到年满十六岁、才让他承袭职位、管军办事。如果确实绝嗣、没有人可以承袭的、也让本人的妻小、依例领取俸给、供养终身。若把异姓外人、乞养为子、蒙骗官府、诈冒承袭的、乞养子杖一百、发配边远充军。本家所领的俸给、从当日截止停发。教唆此事的人、与犯人同罪。
○若该管官司、明知而听任放行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问罪。
一、凡军职承袭替补、有不是因军功而依例应当削减革除、却捏造事实奏报兵部官吏、阻挠破坏选拔法度的、问罪调往边卫带俸差遣操练。
一、凡军官子孙、申请承袭替补、行文保勘核实的、如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江西、浙江等地十五年以外、南北直隶、湖广、陕西、河南、山东、山西、辽东等地十二年以外、人和文书都未到部的、不准承袭替补、发回原卫所、随余丁食粮差遣操练。中间如果确实是因追征钱粮未完、因事牵连尚未审结、以及年幼依例不应承袭的、以事情办完出幼之日为起始、也照前面云南等处十五年、直隶等处十二年之内、只要有巡抚巡按官出具明文、以及在期限内申告有执照的、照旧承袭替补。若都司本卫所官、勒索财物、故意刁难、不给保送的、问罪发配带俸差遣操练。
一、凡保送到部的应承袭军职的儿男弟侄、只要有姻亲族人、以及无关之人告发有奸生子、乞养子、伦序不明等情况的、已经核查明白、报告兵部后、原告又捏造言辞奏告的、问罪。属军卫的、调往边卫差遣操练。属有司的、发往口外为民。应当承袭的、即予录用。原来的诉状撤销存档不再受理。
一、官军军丁、有把户内弟侄子孙、过继给别人、或被官府豪强势要强行收买、改换姓名的、不论年岁远近、允许其赎回归宗听候承继。若隐匿不放的、由所在官司、追究治罪。那些诱骗收买各边军丁的、问罪发配极边卫分充军。
一、军职犯有人命、失机、强盗、真犯死罪、以及饶死充军的、不论已经决遣或在监身故、以及强盗脱逃自缢、子孙一律不准承袭。其中有依例前已承袭过的、若是洪武永乐年间犯事、就在洪武永乐年间承袭的、子孙照旧承袭。若洪熙以后犯事的、子孙即使已承袭过三五辈、也一律查明革除。其中犯该永远充军的、若是洪武永乐年间有功之人的子孙、除本人子孙革除承袭外、允许保送立功之人次房无碍的子孙、在祖先职位上降一级承袭。如果没有次房、就予以停止革除。若洪熙元年以后、因有功升职的、子孙不论有无次房、一律不准承袭。
一、凡军职犯有侵吞盗用钱粮、判处永远军罪、依例应由次房子孙承袭的、除正犯尚在、以及有子孙的、务必等追赃完毕之日、才允许保送该承袭之人承袭。若正犯已经死绝、遗留有应追缴的钱粮、准许让应承袭之人、先行承袭、扣俸归还官府。若赃银多至数百两、米数百石以上、扣抵至十年、仍不能还清的、剩余的赃款是否豁免、由巡抚巡按官核查明白、奏请朝廷定夺。
一、凡各处保送卫所承袭替补军职的、务必严加查核、只要是曾经管理漕运、被漕运衙门参劾提问、应追还归公入官的赃银、
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结之人、问罪、带俸差操。有赃、以枉法从重论。承袭之人、照旧监追、完日、降一级承袭。其有不係充军降级、勘產尽绝、不能办纳者、许其先行袭替、扣俸还官
一军职犯知强盗后分赃满贯充军者、子孙袭职、或优给俱於应袭职事上降三级
一凡军职将乞养异姓、与抱养族属疏远之人、用财买嘱冒袭、及受财、将官职卖与同姓、或异姓人冒袭、已经到部袭过者、俱照奉
成祖皇帝钦定、妄告冒袭不实的官、连那保勘的官、都罢了职、揭了黄、永不得袭。其保勘官、将受财、首先出与保结者、為坐。卫所并都司掌印僉书官连名保结者、俱依律减等科断。有赃者、并以枉法论。若朦朧保送违碍子孙弟姪者、俱照常发落。其异姓买袭之人、比照乞养子冒袭律、发边卫充军
一各处土官袭替、其通事人等、及各处逃流军囚客人、拨置土官亲族、不该承袭之人争袭、劫夺仇杀者、俱问发极边烟瘴地面充军一应袭舍人、若父见在、诈称死亡、冒袭官职者、事发问罪、调边卫充军。候父故之日、令以次儿男承袭。如无以次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一凡校尉事故、必须册籍有名亲生儿男弟姪替补。若官旗将别姓朦朧诈冒替补者、问罪、官旗调外卫带俸食粮差操。冒替之人、亦调卫充军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有额定员数、而多餘添设者、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额外滥充者、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并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罢闲官吏、在外於预官事、结揽写发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并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付告人充赏。仍於门首书写过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二等迁徙。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府税粮由帖、户口籍册、雇募攒写者、勿论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财卖放办事吏典者、官以赃论。吏发原籍為民。若吏典恃顽、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问发為民
一内外大小衙门、拨到吏典、照缺收参。若旧吏索要顶头钱者、事发问罪、不分得财多寡、俱照行止有亏事例、革役為民
一吏典撒泼抗拒、诬告本管官员、及犯该誆骗诈欺、恐吓取财、未得入已、并偷盗自首者、俱发原籍為民
一在京大小衙门当该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实、就将该支俸粮、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拨补。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门、收候参补。若有姦懒託故、以图改拨者、问发原籍為民
一各处司府州县卫所等衙门、主文书算、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把持官府、飞诡税粮、起灭词讼、陷害良善、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為从事发有显蹟、情重者、旗军问发边卫、民并军丁发附近、俱充军。
译或者拖欠京通仓库各项钱粮、或犯有该充军降级、曾经了结的、果真没有妨碍的、才允许保送。如有蒙混保送的、掌印官、以及首先出具担保的人、问罪、带俸差遣操练。有赃款的、以枉法从重论处。承袭之人、照旧监督追缴、追完之日、降一级承袭。其中有不属于充军降级、勘查财产已经耗尽、不能缴纳的、允许其先行承袭替补、扣俸归还官府。
一、军职犯有明知强盗后分赃满贯而被判充军的、子孙承袭职位、或优厚给养、都在应承袭职务上降三级。
一、凡军职把乞养的异姓子、以及抱养的族属疏远之人、用财物贿赂谋求冒袭、以及收受财物、把官职卖给同姓、或异姓人冒袭、已经到部承袭过的、都照
成祖皇帝钦定的旨意办理:妄告冒袭不实的官员、连同保勘的官员、都罢免官职、揭去黄榜(除名)、永不得承袭。其中保勘官员、收受财物、首先出具担保文书的、以此定罪。卫所并都司掌印佥书官联名出具担保的、都依律减等判罪。有赃款的、一并以枉法论处。若蒙混保送有妨碍的子孙弟侄的、都照常发落处理。那些异姓花钱买袭的人、比照乞养子冒袭律、发配边卫充军。
一、各处土官承袭替补的、其中通事等人、以及各处逃亡流放的军囚客人、挑唆土官亲族中、不应承袭之人争夺承袭、劫夺仇杀的、都问罪发配极边烟瘴地面充军。凡应承袭的舍人、若父亲还健在、谎称已死亡、冒袭官职的、事发后问罪、调边卫充军。等到父亲去世之日、令按次序由儿男承袭。如果没有次序的儿男、令次房子孙承袭。
一、凡校尉出缺、必须由册籍上有名的亲生儿男弟侄补替。若官旗把别姓人蒙混诈冒补替的、问罪、官旗调往外卫带俸食粮差遣操练。冒名顶替的人、也调卫充军。
滥设官吏
凡内外各衙门、官员有额定人数、而多余添设的、当该官吏、一人杖一百、每多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等人、超出定额滥充的、杖一百迁徙。容留一人的、正官笞二十。首领官笞三十。吏典笞四十。每多三人、各加一等。都是罪止杖一百、罪责归于所由之人。
○那些罢闲官吏、在外面预先干预官府事务、结伙包揽书写发放文案、把持官府、蠹害政事祸害百姓的、都杖八十、在犯人名下、追银二十两、给告发人作为奖赏。仍在其门首书写罪过之名、三年不再犯的、官府为其除去(罪名)。再犯的、加二等迁徙。有借机规避罪责的、从重论处。
○若官府税粮的凭单、户口籍册、雇人书写誊录的、不在此论罪之列。
一、京官假借雇人服役的名义、收受财物放任卖放办事吏典的、官员以受赃论罪。吏典发回原籍为民。若吏典恃强抗拒、私自逃亡一年以上的、也问罪发为民。
一、内外大小衙门、拨补的吏典、按照空缺依次录用。若旧吏索要顶替钱财的、事发后问罪、不论所得财物多少、都照品行有亏的事例、革除差役为民。
一、吏典撒泼抗拒、诬告本管官员、以及犯有诓骗诈欺、恐吓取财、尚未得手、以及偷盗后自首的、都发回原籍为民。
一、在京大小衙门当值的吏典、有患病一个月的、核实后、就将该支给的俸粮、从当日截止停发。名额空缺、行文吏部补拨。等病愈之日、仍送回原来任职的衙门、收候补用。若有假托托故、以图改派他处的、问罪发回原籍为民。
一、各处司府州县卫所等衙门、掌管文书算账的、快手、皂隶、总甲、门禁、库子等人、长期盘踞衙门
情轻者、问罪、枷号一箇月。纵容官员、作罢软黜退。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各乡里书、飞诡税粮二百石以上者、亦问发边卫充军
贡举非其人
凡贡举非其人、及才堪时用、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之人、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试艺业技能而不以实者、减二等
○失者各减三等
一应试举监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怀挟文字银两、并越捨与人换写文字者、俱遵照
世宗皇帝圣旨、拏送法司问罪、仍枷号一箇月、满日发為民。其旗军夫匠人等、受财代替夹带传递、及纵容不举察捉拏者、旗军调边卫食粮差操。夫匠发口外為民。官纵容者、罚俸一年。受财、以枉法论。若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者、发边卫、属有司者、发附近俱充军。其武场有犯怀挟等弊、俱照此例拟断
一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守监规学规者、问发充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起灭词讼、说事过钱、包揽物料等项者、问发為民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断罪、罢职役不叙者、诸衙门不许朦朧保举。违者、举官及匿过之人、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一文职官员、举贡官恩、援例监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经考察论劾罢黜、及為事问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选者、若买求官吏、增减年岁、改洗文卷、隐匿公私过名、或诈作丁忧起復、以图选用、事发问罪、吏部门首枷号一箇月。已除授者、发边卫、未除授者、发附近、各充军终身。其起送官吏、不分军卫有司、但知情受贿者、亦发附近充军。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觉察者、照常发落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离职役者、笞四十。若避难、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从重论
○其在官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直不直、应宿不宿、各笞四十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歷、私逃回籍、三箇月之上、发回原学肄业。半年以上、问革為民
一监生不分在监在歷、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倩人代替、违者、俱问罪、照行止有亏事例、问革為民。其代替者、别有职役、一体问革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除官员、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领照会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无故过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若代官已到、旧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户口钱粮刑名等项、及应有卷宗籍册完备、无故十日之外、不离任所者、依赴任过限论、减二等
○其中途阻风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者、听於所在官司给凭、以备照勘。若有规避、诈冒不实者、从重论。
译、说事收钱、把持官府、诡寄税粮、挑起终止诉讼、陷害良善、以及放走强盗、诬陷平民、作为从犯事发有明显迹象、情节严重的、旗军问罪发配边卫、平民并军丁发配附近卫所、都充军。情节轻的、问罪、枷号一个月。纵容此事的官员、罢黜软弱无能的。失于察觉的、照常发落。若各乡里书吏、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的、也问罪发配边卫充军。
贡举非其人
凡贡举所选非其人、以及有才堪当时用、应当贡举而不贡举的、一人杖八十。每多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举荐之人、知情的与同罪。不知情的不予问罪。
○若主考官考试才艺技能而不据实评定的、减二等。
○失误的各减三等。
一、应试的举人、监生、儒生、以及官吏等人、只要有夹带文字银两、以及越位替人换写文字的、都遵照
世宗皇帝圣旨、拿送法司问罪、仍枷号一个月、期满后发为民。其中旗军夫匠等人、收受财物代替夹带传递、以及纵容不举报察拿的、旗军调往边卫食粮差遣操练。夫匠发口外为民。官员纵容的、罚俸一年。收受财物的、以枉法论处。若冒名顶替正军入场看守、属军卫的、发边卫、属有司的、发附近、都充军。武场若有夹带等弊端、都照此例判处。
一、监生生员撒泼嗜酒、挟制师长、不遵守监规学规的、问罪发充为吏。挟妓赌博、出入官府挑起终止诉讼、说事收钱、包揽物料等事项的、问罪发为民。
举用有过官吏
凡官吏曾经判罪、罢免职务不再录用的、各衙门不许蒙混保举。违者、举荐的官员及隐瞒过错的人、各杖一百、罢免职务不再录用。
一、文职官员、举贡官恩、援例监生、以及省祭、知印、承差等人、曾经考察弹劾罢黜、以及因事问罪革职、年老因事故、依例不应入选的、若买通官吏、增减年岁、篡改文卷、隐匿公私过错之名、或诈称丁忧起复、以图选用、事发后问罪、在吏部门首枷号一个月。已经授职的、发边卫、未授职的、发附近、都终身充军。其中负责起送的官吏、不论军卫有司、只要知情受贿的、也发配附近充军。若原本不知情、只是失于察觉的、照常发落。
擅离职役
凡官吏无故擅自离开职役的、笞四十。若因避难、因而在逃的、杖一百、罢免职役不再录用。所避之事严重的、各从重论处。
○那些在官应当值班而不值班、应当住宿而不住宿的、各笞二十。若主管仓库务场狱囚杂物之类、应当值班而不值班、应当住宿而不住宿的、各笞四十。
一、监生不论在监或在历事、私自逃回原籍、超过三个月的、发回原学继续肄业。半年以上的、问罪革除为民。
一、监生不论在监或在历事、以及各衙门办事官吏承差、不许找人代替、违者、都问罪、照品行有亏事例、问罪革除为民。那代替之人、若另有职役的、一并问罪革除。
官员赴任过限
凡已经授职的官员、在京的、以授职之日为起始、在外的、以领取照会之日为起始、各依已定的期限赴任。若无故超过期限的、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并附上过错、仍复原职。
○若接任的官员已到、旧官各按已定的期限、交接户口钱粮刑名等事项、以及应有的卷宗籍册齐备后、无故十日以外、还不离任的、按
当该官司、符同保勘者。罪同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僕苑马寺卿、少卿、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违至一月以上、问罪。三月以上、送部别用。半年以上、罢职。两京凡领札凭官员、及在外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违限一月以上、问罪。半年以上、降级别用。八箇月以上、罢职。虽有中途患帖、并不准理。其进表朝覲给由公差等项復任官员、违限者、各照前例拟断
一陞除出外文职、已经领
敕领凭、若无故迁延过半月之上、不辞朝出城者、参提问罪。若已辞出城、復入城潜住者、改降别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过还职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併。如有迟错、依律论罪。若擅勾属官、拘唤吏典听事、及差占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查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勾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给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备、以凭类选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备者、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
○若公私过名、隐漏不报者、以所隐之罪坐之。若罚赎记过者、亦各以所罚所记之罪坐之若报重罪為轻罪者、坐以所剩罪。当该官司、符同隐漏者、与同罪。承报而差漏、及上司失於查照者、并以失错漏报卷宗科断
○其漏附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增减月日、更易地方、改换出身、蔽匿过名者、并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有所规避、及受赃者、各从重论
一凡官员三年任满给由、以领文日為始、若到部过限四箇月之上、送问。一年之上、发回致仕。其九年任满者、一年之上送问。二年之上、发回致仕。虽有事故、并不准理。若九年已满、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参提究问、就彼革职回籍、冠带闲住
一在外吏典、除役内丁忧、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听参外。若一考满后、不行转参、两考满后、不行给由、展转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问发為民。中间虽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违收参起送官吏、参问治罪。若两考役满、接丧丁忧服满、迁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亦发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实蹟、各该衙门保结起送、吏部查照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过限到部者、送问重歷
姦党
凡姦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人心者、亦斩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
译赴任过限论罪、减二等。
○那些中途遇风阻、被盗、患病、丧事、不能前进的、允许在所在官司领取凭证、以备查核。若有借机规避、诈称不实的、从重论处。当该官司、与之串通出具保勘证明的、罪同。
一、凡官员赴任、两司方面、行太仆苑马寺卿、少卿、以及盐运司府州县正官、除原定的朱限外。有超过一个月以上的、问罪。三个月以上的、送部另作他用。半年以上的、罢免职务。两京凡领受札凭的官员、以及在外佐贰首领杂职等官、超过限期一个月以上的、问罪。半年以上的、降级另作他用。八个月以上的、罢免职务。虽有中途患病的帖子、也一概不予采信。那些进表朝觐给由公差等事项复任的官员、超过期限的、各照前例判处。
一、升任出外的文职官员、已经领受
敕书凭证的、若无故拖延超过半个月、不辞朝出城的、参劾提问问罪。若已经辞行出城、又返回城中潜藏居住的、改降另作他用。
无故不朝参公座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京城内不参加朝参、在外面不到公堂处理公务、以及官吏请假期满、无故不返回任职的、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附上过错仍复原职。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办会同办理公事、立案定下期限、或者派发牌文、或者派人、行文所属衙门督促。如有迟延错误的、依律论罪。若擅自勾唤属官、拘唤吏典听候差遣、以及差派占用推官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碍耽误公务的、笞四十。若属官顺从逢迎、以及差派吏典、前往上司处听候差遣的、罪也相同。其中有必须追问对质刑事案件、查核勘验钱粮、监督营造重大事务的、才允许勾问、事情办完、随即予以发落。无故拖留三日的、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给由
凡各衙门官吏、办理给由(考核凭证)到吏部的、限五日内办完勘验完备、以便据此分类选拔任用。若不及时办完勘验完备的、每迟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减一等。
○若公私过错之名、隐瞒不予上报的、以所隐瞒的罪名定罪。若已经罚俸赎罪记过的、也各按所罚所记的罪名定罪。若把重罪报成轻罪的、按所减轻部分的罪名定罪。当该官司、串通隐瞒的、与同罪。承办上报而出现差错遗漏、以及上司失于查核的、都以失误错漏上报卷宗论处。
○那些漏报品行的、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增减月日、更改地方、篡改出身、隐瞒过错之名的、都杖一百、罢免职役不再录用。
○有借机规避的、以及受贿的、各从重论处。
一、凡官员三年任满办理给由的、以领取文书之日为起始、若到吏部超过期限四个月以上的、送问追究。一年以上的、发回致仕。其中九年任满的、超过一年的送问追究。超过二年的、发回致仕。虽有事故、也一概不予采信。若九年已满、托故长期在任不去、不去吏部办理、以及不申报空缺的、参劾提问追究、就地革职回籍、冠带闲住。
一、在外的吏典、除了服役期间遇丁忧、以及人多缺少、在官府服役听候参用的以外。若一次考核期满后、不办理转参、两次考核期满后、不办理给由、辗转编造借口、在职任事、或歇役三年以上的、就地问罪发为民。中间虽有事故、也一概不予采信。其中故意违规收纳参用、起送的官吏、参劾问罪。若两次考满服役、接着遇丧事丁忧服丧期满、拖延三年以上、不办理起复的、也发为民。其中未满三
妻子為奴、财產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若大不避权势、明具实跡、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產均给充赏。有官者、陞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同奏啟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节该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的、各门官仔细盘詰、拏送锦衣卫、著实打一百、发烟瘴地面永远充军。钦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姦党。务要鞠问、穷究来歷明白、犯人处斩。妻子為奴。财產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公式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从察院、在外从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处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於本衙门递降叙用。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妾生异议、擅為更改、变乱成法者、斩
制书有违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违亲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缓亲王令旨者、各减一等
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蹟者、不坐
○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其各衙门吏典考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给由者、罪亦如之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
庙讳者、杖八十。餘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
庙讳声音相似、字样分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坐罪
○若上书及奏事错误、当言原免而言不免、当言千石而言十石之类、有害於事者、杖六十。
译年的、如果确有事故实据、由各该衙门出具担保起送、吏部核查定夺。虽在三年之内起送、但超过期限才到部的、送问重新考核。
奸党
凡奸邪之人进献谗言、教唆杀人的、斩。
○若犯罪、依律应当处死、其中大臣小官巧言劝谏赦免、暗中笼络人心的、也斩。
○若在朝官员、结交朋党、扰乱朝政的、都斩。妻子没入为奴、财产充公。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官员指使、出入更改人的罪名的、罪也相同。若有人不畏权势、拿出明确实据、亲自到皇帝面前依法陈诉的、罪归于奸臣。告发之人、免除本罪、并将犯人的财产平均分给作为奖赏。有官职的、升二级。无官职的、酌情授予一官、或赏银二千两。
交结近侍官员
凡各衙门官吏、若与内官、以及近侍人员、互相勾结、泄漏事情、攀附作弊、而串通奏启的、都斩。妻子流放二千里安置。
一、弘治元年四月初二日、依据钦奉
孝宗皇帝圣旨:罢闲官吏、在京城潜藏居住、有擅自出入禁门交结的、由各门官仔细盘诘、拿送锦衣卫、狠狠打一百、发配烟瘴地面永远充军。钦此。
上言大臣德政
凡各衙门官吏、以及士人百姓等、若有上言称颂宰执大臣美好政绩才德的、就是奸党。务必审问追究、彻底查清来历、犯人处斩。妻子没入为奴。财产充公。若宰执大臣知情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问罪。
公式
讲读律令
凡国家律令、斟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布施行天下、永远遵守。各衙门官吏、务必熟读、讲明律意、以此裁断事务、每逢年终、在京城由察院、在外面由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在巡按治理之处考核。若有不能讲解、不通晓律意的、初犯罚俸一个月。再犯笞四十并附过。三犯在本衙门内降级录用。那些百工技艺各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的、若犯过失、以及因人连累而获罪、不论轻重、都可免罪一次。其中事涉谋反叛逆的、不适用此律。
○若官吏等人、挟诈欺骗朝廷、妄生异议、擅自更改、变乱既成法度的、斩。
制书有违
凡奉行制书、有应施行而违背的、杖一百。违背皇太子令旨的、同罪。违背亲王令旨的、杖九十。因失误理解旨意的、各减三等。
○那些拖延制书、以及皇太子令旨的、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拖延亲王令旨的、各减一等。
弃毁制书印信
凡弃毁制书、以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以及夜巡铜牌的、斩。若弃毁官府文书的、杖一百。有借机规避的、从重论处。事涉军机钱粮的、绞。当该官吏、明知而不举报的、与犯人同罪。不知情的不予问罪。误毁的、各减三等。其中因水火盗贼而毁失、有明显迹象的、不予问罪。
○凡遗失制书圣旨、符验、印信、巡牌的、杖九十、徒二年半。若是官府文书、杖七十。事涉军机钱粮的、杖九十、徒二年半。都停发俸禄责令寻找、三十日内找到的、免罪。
○若主管保存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的、杖八十。在期限内找到的、也免罪。
○那些各衙门吏典考核期满替代的、要明白立案存档核验、把原来管理的文卷、交付给接管之人、违者、杖八十。首领官吏、不等交接完毕、就串通出具给由证明的、罪也相同。
上书奏事犯讳
凡上书或奏事、误犯御名、以及
庙讳的、杖八十。其余文书误犯的、笞四十。若因取名字而触犯的、杖一百。其中所犯的御
申六部错误、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门文书错误者、笞二十。若所申虽有错误、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论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当该官吏处绞
○若文职有犯、应奏请而不奏请者、杖一百。有所规避、从重论
○若军务、钱粮、选法、制度、刑名、死罪、灾异、及事应奏而不奏者、杖八十。应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报而輒施行者、并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须要依律定拟、具写奏本。其奏事及当该官吏、僉书姓名、明白奏闻。若有规避、增减紧关情节、朦朧奏准施行、已后因事发露、虽经年远、鞫问明白、斩
○若於亲临上司官处、稟议公事、必先随事详陈可否、定拟稟说。若准拟者、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写略节缘由、令首领官吏、书名画字、以凭稽考。若将不合行事务、妄作稟准、及窥伺公务冗併、乘时朦朧稟说施行者、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科罪。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一凡
王府发放一应事务、所司随即奏闻。必待
钦准、方许奏行。若不奏闻、及已奏不待回报、擅自承行者、一体治以重罪。其在京各
王出府之日、法司即查前例、通行长史司知会遵守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復命、干预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復命、干预他事者、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越理犯分、侵人职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还后、三日不缴纳圣旨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漏泄军情大事
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二年。仍以先传说者為首。传至者為从、减一等
○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
○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於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夷人私通往来、投託管顾、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问发边卫充军。军职有犯、调边卫带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係军职者、从军职之例。係文职者、革职為民
官文书稽程
凡官文书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
○若各衙门遇有所属申稟公事、随即详议可否、明白定夺回报。若当该官吏、不与果决、舍糊行移、互相推调、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其所属将可行事件、不行区处、作疑申稟者、罪亦如之。其所行公事已果决、行移或有未绝、或不完者、自依官文书稽程论罪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文卷、迟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
译名、以及
庙讳读音相似、字样不同、以及有两个字只犯一个字的、都不予问罪。
○若上书及奏事出现错误、应当说原免却说不免、应当说千石却说十石之类、对事情有妨害的、杖六十。申报六部出现错误、对事情有妨害的、笞四十。其余衙门文书错误的、笞二十。若所申报的虽有错误、而文案仍可行、对事情无妨害的、不予问罪。
事应奏不奏
凡军官犯罪、应当请旨而不请旨、以及应当议论功绩上报议定而不上报的、当该官吏处绞。
○若文职官员有犯、应当奏请而不奏请的、杖一百。有借机规避的、从重论处。
○若军务、钱粮、选拔法度、制度、刑名、死罪、灾异、以及应当奏报而不奏报的、杖八十。应当申报上级而不申报的、笞四十。
○若已经奏报已经申报、不等回复就擅自施行的、都与不奏不申同罪。
○其中应当上奏的公事、必须依律拟定、写成奏本。奏事的以及当该官吏、共同署名、明白奏闻。若有借机规避、增减紧要情节、蒙混奏准施行、日后因事发觉、即使经过多年、审问明白的、斩。
○若在亲临的上司官处、禀议公事、必须先就事情详细陈述可否、拟定禀说。若上司准予施行的、上司设立印署文簿、附写简要缘由、令首领官吏、签名画字、以便查考。若把不应施行的事务、假称已获禀准、以及趁公务繁忙之际、乘机蒙混禀说施行的、依诈传各衙门官员言语律定罪。有借机规避的、从重论处。
一、凡
王府发放的一应事务、有关部门随即奏闻。必须等到
钦准、才允许奏行。若不奏闻、以及已奏而不等回复、擅自施行的、一律以重罪治罪。其中在京各
王府出府之日、法司即刻查照前例、通行长史司知会遵守。
出使不复命
凡奉制敕出使不回报复命、干预其他事务的、杖一百。各衙门出使不复命、干预其他事务的、寻常事务杖七十。军情重大之事、杖一百。若越权犯分、侵夺他人职掌行事的、笞五十。
○若回来后、三日不缴纳圣旨的、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缴纳符验的、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借机规避的、各从重论处。
漏泄军情大事
凡得知朝廷、以及总兵将军、调兵讨伐外番、以及收捕反逆贼徒的机密大事、而竟泄漏给敌人的、斩。若边将报到的军情重大事宜而泄漏的、杖一百、徒二年。以最先传说的人为首犯。传播到的人为从犯、减一等。
○若私自拆开官府文书印封查看的、杖六十。事涉军情重大事宜的、以泄密论处。
○若近侍官员向人泄漏机密重大事情的、斩。寻常事情杖一百、罢免职务不再录用。
一、在京在外的军民人等、与朝贡的外族人私下往来、投靠照顾、挑唆害人、因而泄漏事情的、都问罪发配边卫充军。军职有犯的、调边卫带俸差遣操练。通事以及伴送人等、属军职的、按军职之例。属文职的、革职为民。
官文书稽程
凡官府文书拖延期限的、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领官各减一等。
○若各衙门遇到所属申报禀议的公事、要随即讨论商定可否、明白裁决回复。若当该官吏、不予裁决、含糊行文、互相推诿、以致耽误公事的、杖八十。其所属官员把可以施行的事项、不予处理、故意作为疑难事项申报禀议的、罪也相同。其中所行公事已经裁决、行文或有未了结、或不
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
○失错及漏报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罚俸钱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罚止一月
○若钱粮埋没、刑名违枉等事、有所规避者、各从重论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门未完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问迟错、经隔一季之后、钱粮不行追徵足备者、提调官吏、以未足之数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应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若有隐漏不报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钱粮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
○若官吏闻知事发、旋补文案、以避迟错者、钱粮计所增数、以虚出通关论。刑名等事、以增减官文书论。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举、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行官文书、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罪重者、从重论
增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减一等。规避死罪者、依常律。其当该官吏、自有所避、增减文案者罪同。若增减以避迟错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书、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事、紧关字样、传写失错、而洗补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於对同、减一等。干碍调拨军马、及供给边方军需钱粮数目者、首领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规避、故改补者、以增减官文书论。未施行者、各减一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若无规避、及常行字样、偶然误写者、皆勿论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印信、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於印面上封记、俱各画字。若同僚佐贰官差故、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行移出外文书、漏使印信者、当该吏典、对同首领官、并承发、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干碍调拨军马、供给边方军需钱粮者、各杖一百。因而失误军机者、斩
漏用钞印
凡印钞不行仔细、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张笞一十。每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不行用心检□朦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
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及各处都指挥使司印信、除调度军马、办集军务、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营私、照送物货者、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
译完备的、按官文书稽程论罪。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门的文卷、迟延一宗二宗的、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的、笞二十。每多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县首领官、以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
○失误及漏报一宗的、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的、笞三十。每多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县首领官、以及仓库务场局所河泊等官、各减一等。其府州县正官、巡检、一宗至五宗的、罚俸钱十日。每多五宗、加一等。罚止一个月。
○若钱粮短缺埋没、刑名违法枉断等事、有借机规避的、各从重论处。
磨勘卷宗
凡磨勘查出各衙门未完成的文卷、曾经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驳回追问拖延错误、经过一季之后、钱粮仍未追缴足备的、提调官吏、以未完成的数额十分为标准、一分笞五十。每多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营造等事、可以完成而不完成、应当改正而不改正的、笞四十。每一个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贿的、按赃款以枉法从重论处。
○若有隐瞒漏报磨勘的、一宗笞四十。每多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涉钱粮的、一宗杖八十。每多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借机规避的、从重论处。
○若官吏得知事情败露、马上补做文案、以逃避拖延错误的、钱粮方面按所增加的数目、以虚报出通关文书论处。刑名等事、以增减官府文书论处。同僚若本管上司、明知而不举报、以及串通作弊的、同罪。不知情以及未共同签署文案的、不予问罪。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应当施行的官府文书、而由同僚官员代为判署的、杖八十。若因遗失文案而代为处理的、加一等。若有增减出入、罪重的、从重论处。
增减官文书
凡增减官府文书的、杖六十。若有借机规避、杖罪以上的、各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规避死罪的、依常律处理。其中当该官吏、自己有所规避、增减文案的、罪同。若因增减以逃避拖延错误的、笞四十。
○若行文时、误将军马钱粮、刑名重大事项、紧要字样、传写错误、而事后洗改补正的、吏典笞三十。首领官失于核对的、减一等。牵涉调拨军马、以及供应边方军需钱粮数目的、首领官吏典都杖八十。若有借机规避、故意改动补正的、以增减官文书论处。尚未施行的、各减一等。因而误了军机的、不论故意还是失误、一并斩。若无借机规避、以及是寻常字样、偶然误写的、都不予问罪。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门的印信、由长官收掌、同僚佐贰官、用纸在印面上封记、都各自签字。若同僚佐贰官因事缺席的、允许首领官封印、违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门发往外面的行文、漏盖印信的、当该吏典、对同的首领官、以及承发人、各杖六十。
○完全不用印的、各杖八十。
○牵涉调拨军马、供应边方军需钱粮的、各杖一百。因而误了军机的、斩。
漏用钞印
凡印钞不仔细、导致有漏印、以及倒印的、一张笞一十。每多三张、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宝钞库不用心检查、蒙混将其收纳在内的、罪也相同。
擅用调兵印信
凡总兵将军、以及各处都指挥使司的印信、除调度军马、办理军务、行文办公使用外、若擅自出具批帖、假借公务谋取私利、照送货物的、首领官吏、各杖一百、罢免职役不再录用。正官奏闻朝廷处置。
信牌
凡府
正官奏闻区处
信牌
凡府州县置立信牌、量地远近、定立程限、随事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行依律发遣信牌、輒下所属守併者、杖一百 【谓如府官不许入州衙、州官不许入县衙。县官不许下乡村之类】 其点视桥梁圩岸、驛传递铺、踏勘灾伤、检尸捕贼抄札之类、不在此限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律例四 【户律一】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八十。附籍当差
○若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有赋役者、亦杖一百。无赋役者、亦杖八十。若将另居亲属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各减二等。所隐之人、并与同罪。改正立户、别籍当差、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来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见在官役使办事者、虽脱户、止依漏口法
○若隐漏自已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减年状、妄作老幼废疾、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当差
○若隐蔽他人丁口不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隐之人与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
○若里长失於取勘、致有脱户者、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
译州县设立信牌、量度路程远近、定立期限、随事办完销缴。违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县官、遇有催办事务、不依律发遣信牌、擅自下达命令责令所属跟办的、杖一百 【就是说府官不许直接进入州衙、州官不许直接进入县衙、县官不许直接下乡村之类】。其中巡视桥梁圩岸、驿传递铺、勘查灾情、检验尸体捕捉盗贼抄写札记之类、不在此限制之内。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三
律例四 【户律一】
户役
脱漏户口
凡一户完全不登记入籍、有赋役的、家长杖一百、没有赋役的、杖八十。附籍应当当差。
○若把他人隐藏在自家户籍不予申报、以及互相冒认合户附籍、有赋役的、也杖一百。没有赋役的、也杖八十。若把另外居住的亲属隐藏在户籍不予申报、以及互相冒认合户附籍的、各减二等。所隐藏之人、一并与之同罪。改正后另立户籍、分开登记当差。其中同宗伯叔弟侄以及女婿、向来未曾分家的、不在此限。
○那些现在被官府役使办事的人、虽然脱漏户籍、只依漏口之法论处。
○若隐瞒漏报自己成丁人口不登记入籍、以及增减年龄状况、假称年老幼小残废疾病、以逃避差役的、一口至三口、家长杖六十。每多三口、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成丁的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多五口、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后当差。
○若隐瞒他人丁口不予登记入籍的、罪也相同。所隐藏之人与之同罪。发还本户、附籍当差。
○若里长失于查核勘察、以致有脱漏户籍的、一户至五户、笞五十。每多五户、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报人口的、一口至十口、笞三十。每(原文至此中断)
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县提调正官、首领官吏、脱户者、十户笞四十。每十户、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止笞四十。知情者、并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取勘、已责里长文状、叮嚀省諭者事发、罪坐里长
人户以籍為定
凡军民驛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為定。若诈冒脱免、避重就轻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脱免、及变乱版籍者、罪同
译每十口,加一等处罚。最重不超过笞五十。本县负责提调的正官、首领官吏,若脱漏户口,十户者笞四十。每增十户,加一等处罚。最重不超过杖八十。若是漏报人口的,十口者笞二十。每增三十口,加一等处罚。最重不超过笞四十。知情不报的,与犯人同罪论处。若有收受财物者,按赃物数额,以枉法罪从重论处。若官吏曾经三次立案审查勘察,已经责令里长出具文状、反复叮嘱晓谕,此后事情败露的,罪责由里长承担。
人户以户籍为准
凡军户、民户、驿户、灶户、医户、卜户、工户、乐户等各类人户,都以户籍登记为准。若有弄虚作假、逃避重役而就轻役的,杖八十。主管官司若胡乱准许其脱免,或者变乱户籍档案的,与之同罪。
○若诈称各卫军令不当军民差役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一军户子孙、畏惧军役、另开户籍、或於别府州县。入赘寄籍等项、及至原卫发册清勾、买嘱原籍官吏里书人等、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俱问罪。正犯发烟瘴地面、里书人等、发附近卫所、俱充军。官吏参究治罪
一各处卫所、并护卫仪卫司官军舍餘人等、及灶户置买民田、一体坐派粮差。若不纳粮当差、致累里长包陪者、俱问罪、其田入官
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观菴院、除见在处所外、不许私自刱建增置。违者杖一百、还俗。僧道、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為奴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给度牒、及民间子弟、户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号一箇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一僧道犯罪、虽未给度牒、悉照僧道科断。该还俗者、查发各原籍当差。若仍於原寺观菴院、或他寺观菴院潜住者、并枷号一箇月、照旧还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治以罪
一凡汉人出家、习学番教、不拘军民、曾否关给度牒、俱问发原籍各该军卫有司当差。若汉人冒诈番人者、发边远充军
立嫡子违法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
○若养同宗之人為子、所养父母无子而捨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
○若立嗣虽係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一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於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於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
大明令分给财產。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產自赡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卖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而卖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自收留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
译○田產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
田产以及已盗卖所得的田价,以及历年所得的收益,各自追还,交给官府或原主。
○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功臣初犯的,免罪记过;再犯,停发一半俸禄;三犯,全部停发俸禄;四犯,与平民同罪论处。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祖宗朝、俱听民儘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凡军民人等,把争讼未明的田产,以及已卖出、民间已登记纳粮的田地,或僧道把寺观田地,或子孙把公共祖坟山地,含糊投献给王府以及内外官宦豪强势要之家,私自伪造契约典卖的,投献之人判发配边卫永远充军。田地发还应得之人,各寺观田地、坟山地归还同宗亲属
隐藏在家者、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俱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赋役不均
凡有司科徵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户口田粮、定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拘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告。当该官吏、各杖一百。若上司不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一布按二司分巡分守官、直隶巡按御史、严督府州县掌印正官、审编均徭、从公查照岁额差使、於该年均徭人户、丁粮有力之家、止编本等差役、不许分外加增餘剩银两。贫难下户、并逃亡之数、听其空閒、不许徵银、及额外滥设听差等项差科。违者、听抚按等官纠察问罪、奏请改调。若各官容情不举、各治以罪
一各布政司、并直隶府州县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从公斟酌所属大小丰歉坐派、若豪猾规利之徒、买嘱吏书、妄稟编派下属、承揽害民者、俱问发附近卫所充军。各该掌印官听从者、参究治罪
丁夫差遣不平
凡应差丁夫杂匠、而差遣不均平者、一人笞二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若丁夫杂匠承差、而稽留不著役、及在役日满、而所司不放回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隐蔽差役
凡豪民令子孙弟姪、跟随官员、隐蔽差役者、家长杖一百。官员容隐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跟随之人、免罪充军
○其功臣容隐者、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依律论罪
禁革主保里长
凡各处人民、每一百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轮年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若有妄称主保、小里长、保长、主首等项名色、生事扰民者、杖一百、迁徒
○其合设耆老、须於本乡年高有德、眾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閒吏卒、及有过之人充应。违者、杖六十、当该官吏笞四十
逃避差役
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故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已者、各与同罪。若里长知而不逐遣、及元管官司、不移文起取、若移文起取、而所在官司占吝不发者、各杖六十。其在洪武七年十月以前、流移他郡、曾经附籍当差者、勿论。限外逃者、论如律
○若丁夫杂匠在役、及工乐杂户逃者、一日笞一十。每五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提调官吏故纵者、各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不觉逃者、五人笞三十。每五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不及五名者、免罪
一沿边沿海地方军民人等、躲避差役、逃入土夷洞寨海岛潜住、究问情实、俱发边远卫分永远充军。
译各自管业。接受投献的家长以及管庄人一并追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土地,历朝以来都听百姓量力开垦耕种,永不征税。如有强占投献的,一律照前例判处发配。
一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罪、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问发。若不满数、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常发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纠奏治罪
凡以强力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缴纳子粒的,治罪,按数追纳完毕后,官员调往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等发配边卫充军,民人发配口外为民。屯田人等把屯田典卖给他人,达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自不纳子粒的,都照前例判处发配。不满五十亩、或所纳子粒并无欠缺、或因无人承种而被侵占的,照常处理。管屯官员不用心清查的,予以纠察奏报治罪。
一西山一带密邇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
本管里长总小旗、及两邻、知而不首者、各治以罪。有能擒拏送官者、不问汉土军民、量加给赏
点差狱卒
凡各处狱卒、於相应惯熟人内、点差应役。令人代替者、笞四十
私役部民夫匠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钱六十文。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每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别籍异财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產者、杖一百 【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 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產者、杖八十 【须期亲以土尊长亲告乃坐】
卑幼私擅用财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收养孤老
凡鰥寡孤独、及篤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
田宅
欺隐田粮
凡欺隐田粮、脱漏版籍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徵纳
○若将田土移坵换(土商)、那移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影射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其田改正收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乡復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儘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餘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每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告官、於附近荒田内、
验力拨付耕种
一凡
宗室置买田產、恃强不纳差粮者、有司查实、将管庄人等问罪。仍计算应纳差粮多寡、抵扣禄米。若有司阿纵不举者、听抚按官参奏重治
检踏灾伤田粮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為害、一应灾伤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告而不即受理、申报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增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徵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失於关防、致有不实者、计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每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人户将成熟田地、移坵换(土商)、冒告灾伤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
译外官员、参奏提问
西山一带紧邻京师之地,内外官宦豪强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设厂烧石灰的,治罪,枷号一个月,发配边卫充军;牵连的内外官员一并参奏提审。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寧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差操。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宁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地,分守、守备、备御以及府州县官员,要禁约所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砍伐贩卖应禁的林木。违者判发配南方烟瘴卫所充军。上述官员有犯的,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差操;镇守及副总兵、参将等官有犯的,据实参奏。经过关隘、河道把守的官军徇情放纵的,追究治罪。
任所置买田宅
在任所购置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
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合纳税粮、依数追徵入官
功臣田土
凡功臣之家、除拨赐公田外、但有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纳粮当差。违者、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每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所隐税粮、依数徵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盗卖田宅
凡盗卖换易、及冒认、若虚钱实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每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係官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场铁冶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及他人田產、妄作已业、朦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田產及盗卖过田价、并递年所得花利、各还官给主
○若功臣初犯、免罪附过。再犯、住支俸给一半。三犯。全不支给。四犯、与庶人同罪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朧投献
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卫永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及各寺观、坟山地、归同宗亲属、各管业。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山东、河南、北直隶、各处空闲地土、
祖宗朝、俱听民儘力开种、永不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一凡用强占种屯田五十亩以上、不纳子粒者、问罪、照数追纳完日、官调边卫带俸差操。旗军军丁人等、发边卫充军。民发口外為民。其屯田人等、将屯田典卖与人、至五十亩以上与典主买主、各不纳子粒者、俱照前问发。若不满数、及上纳子粒不缺、或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照常发落。管屯等官、不行用心清查者、纠奏治罪
一西山一带密邇京师地方、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边卫充军。干碍内外官员、参奏提问
一大同、山西、宣府、延绥、寧夏、辽东、蓟州、紫荆、密云等边、分守守备备御、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官旗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违者、问发南方烟瘴卫所充军。若前项官员有犯、文官革职為民。武官革职差操。镇守并副参等官有犯、指实参奏。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容情纵放者、究问治罪
任所置买田宅
凡有司官吏、不得於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朧重復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元典买主為业。
译田宅入官
凡有司官吏不得在现任职地购置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没收入官。
典买田宅
典买田宅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
凡典买田宅不缴纳契税的,笞五十,并追缴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办理过割的,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增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没收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朧重復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主、田宅从元典买主為业。若重復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把已典卖给别人的田宅,含糊重复典卖的,按所得价钱计赃,比照窃盗罪论处,免刺字,追价还主,田宅归原典买主所有。重复典买之人及居间牙保明知实情的,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情的不予治罪。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徵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所典田宅、园圃、林木、碾磨等物年限已满,
若重復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託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徵给主、依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一告争家财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
宪宗皇帝圣旨、陜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墻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係外处者、发榆林卫充军。係本处者、发甘肃卫充军。有毁坏边墻、私出境外者、枷号三箇月发落。钦此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為首、佐职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纳税粮还官 【应课种桑枣、黄麻、苧麻、绵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弃毁器物稼穡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穡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塋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墻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擅食田园□果
凡於他人田园擅食□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係官田园□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係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婚姻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残疾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 【谓先已知夫身疾残老幼庶养之类】 而輒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
译业主备价取赎,典主借故不肯放赎的,笞四十;超期每年所得收益追征交还业主,业主依价取赎。年限虽满而业主无力赎回的,不受此律限制。
一告争家财田產、但係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亲族写立分书已定、出卖文约是实者、断令照旧管业、不许重分再赎、告词立案不行
凡告状争夺家财田产的,只要已过五年,或虽未满五年但查验有亲族所立分家文书已定、或出卖契约属实的,判令照旧管业,不许重新分割或再赎,其状不予立案受理。
盗耕种官民田
盗耕种官民田
凡盗耕种他人田者、一亩以下、笞三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各加一等。係官者、各又加二等。花利归官主
凡盗耕他人田地的,一亩以下笞三十,每增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以强力侵占耕种的各加一等;属官田的各再加二等;所得收益归官府或田主所有。
一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节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陜西榆林等处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墻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徵花利
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盗者、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家妄冒者、杖八十【谓如女有残疾、却令姊妹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女成婚之类】追还财礼。男家妄冒者、加一等【谓如与亲男定婚、□与义男成婚、又如男有残疾、却令弟兄妄冒相见、后却以残疾男成婚之类】不追财礼、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离异
○其应為婚者、虽已纳聘财、期约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约已至、而女家故违期者、并笞五十
○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后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婚者、仍旧為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违者、杖八
典雇妻女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一凡将妻妾作姊妹、及将拐带不明妇女、或将亲女、并居丧姊妹、嫁卖与人作妻妾使女名色、骗财之后。设词託故、公然领去。或瞰起程、中途聚眾行兇、邀抢人财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媒人知情、罪同。若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男者、止坐本妇、照常发落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并改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离异。其民年四十以上无子者、方听娶妾。违者、笞四十
逐婿嫁女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丧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丧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减二等。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追夺、并离异。知而共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丧、而嫁娶者、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丧服满、愿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强嫁者、减二等。妇人不坐。追归前夫之家、听从守志。娶者亦不坐、追还财礼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為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属卑幼、共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姦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若女婿、及子孙妇之姊妹、并不得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
○并离异
一凡男女亲属、尊卑相犯重情、或干有律应离异之人、悉遵成宪、俱照亲属已定名分、各从本律科断、不得妄生异议、致罪有出入。
译完日、军职降调甘肃卫分差操。军民係外处者、发榆林卫充军。係本处者、发甘肃卫充军。有毁坏边墻、私出境外者、枷号三箇月发落。钦此
成化十年七月十一日,钦奉宪宗皇帝圣旨:陕西榆林等近边地区土地,各营堡草场界限已明确划定,如有擅自挪移界址条款、盗耕草场,以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的,依律判处,追征收益完毕后,军职降调甘肃卫差操;军民属外地人的发配榆林卫充军,属本地人的发配甘肃卫充军。有毁坏边墙、私自出境的,枷号三个月后发落。钦此。
荒芜田地
荒芜田地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俱以十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长官為首、佐职為从。人户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以五分為率、一分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追徵合纳税粮还官 【应课种桑枣、黄麻、苧麻、绵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乡土所宜种植】
凡里长辖内已登记入籍纳粮当差的田地无故荒芜,以及应种桑麻之类而不种的,都以十分为标准,荒芜一分笞二十,每增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二等,正职为首犯,佐贰官为从犯。百姓也按荒芜田地及未种桑麻情况,以五分为标准,一分笞二十
其间情犯、稍有可疑、揆於法制、似為太重、或於大分不甚有碍者、听各该原问衙门、临时斟酌议奏
一凡前夫子女、与后夫子女、苟合成婚者、以娶同母异父姊妹律条科断
娶亲属妻妾
凡娶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緦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以姦论。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收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斩。若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各绞
○妾各减二等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论
○并离异
娶部民妇女為妻妾
凡府州县亲民官、任内娶部民妇女為妻妾者、杖八十。若监临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并同罪。妻妾仍两离之。女给亲、财礼入官。强娶者、各加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财礼。若為子孙弟姪家人娶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妇女
凡娶犯罪逃走妇女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异。不知者不坐。若无夫、会赦免罪者、不离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绞。妇女给亲。配与子孙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一凡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為妻妾、及投献
王府、并勋戚势豪之家者、俱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
娶乐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乐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附过、候廕袭之日、降一等、於边远叙用。其在洪武元年已前娶者、勿论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还俗。女家同罪、离异。寺观住持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亲属、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论
良贱為婚姻
凡家长与奴娶良人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不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长知情者、减二等。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与良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改正
蒙古色目人婚姻
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為婚姻 【务要两相情愿】 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国人、不愿与回回钦察為婚姻者、听从本类自相嫁娶、不在禁限
出妻
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减二等。追还完娶
○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减二等
○若婢背家长在逃者、杖八十。 【奴逃者罪亦同】 因而改嫁者、杖一百。
译,每增一分加一等,并追征应纳税粮归还官府(应课种的桑树、枣树、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按乡土所宜种植)。
弃毁器物稼穡等
抛弃毁坏器物、庄稼等
凡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穡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剌。官物加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并验数追偿。私物者、偿而不坐罪若毁人坟塋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墻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毁者、但令修立、不坐罪
凡抛弃损毁他人器物、毁坏砍伐他人树木庄稼的,按赃值比照窃盗罪论处,免刺字;属官物的加二等。遗失或误毁官物的各减三等,并按数追偿;私人财物的只需赔偿不治罪。毁坏他人坟茔内碑碣、石兽的,杖八十;毁坏他人神主牌位的,杖九十。毁损他人房屋、墙垣之类的,按修造所需雇工钱以坐赃罪论处,并令修复;官屋加二等;误毁的只令修复,不予治罪。
擅食田园□果
擅自食用田园果蔬
凡於他人田园擅食□果之类、坐赃论。弃毁者、罪亦如之。其擅将去、及食、係官田
给还家长
○窝主、及知情娶者、各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由期亲以上尊长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逃之罪。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改嫁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人并减一等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违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祖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餘亲主婚者、 【餘亲、谓期亲卑幼、及大功以下尊长卑幼主婚者】 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从。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从。至死者、主婚并减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若男年二十岁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独坐主婚、男女俱不坐
○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者、各减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违律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离异者、妇女并归宗
○财礼、若娶者知情、则追入官。不知者、则追还主
大明会典 律例五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四
律例五 【户律二】
仓库
钞法
凡印造宝钞、与洪武大中通宝、及歷代铜钱、相兼行使。其民间买卖诸物、及茶盐商税、诸色课程、并听收受。违者、杖一百
○若诸人将宝钞赴仓场库务、折纳诸危课程、中买盐货、及各衙门起解赃罚、须要於钞背用使姓名私记、以凭稽考。若有不行用心办验、收受偽钞、及挑剜描輳钞贯在内者、经手之人杖一百倍追所纳钞贯、【谓误收偽钞、并挑剜描輳钞一贯、倍追宝钞一贯】偽挑钞贯烧毁。其民间关市交易、亦许用使私记。若有不行仔细辨验、误相行使者、杖一百、倍追钞贯。止问见使之人。若知情行使者、并依本律
一在外衙门官员、通同势要、卖纳户口等项课钞者、问罪、卖钞
译园□果、若官造酒食者、加二等。主守之人给与、及知而不举者、与同罪。若主守私自将去者、并以监守自盗论
凡在他人田园擅食瓜果蔬菜之类的,以坐赃罪论处;弃毁的罪责一样。擅自拿走或食用属官田园瓜果、或官造酒食的,加二等;看守人给予或明知不举报的,与同罪;看守人私自拿走的,一并以监守自盗罪论处。
私借官车船
私借官车船
凡监临主守、将係官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验日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者、各坐赃论、加一等
凡监临主守之官把属官府的车船、店舍、碾磨之类私自借用,或转借他人,以及借用者,各笞五十,按日追缴租赁钱入官;计租赁钱数额重的,各以坐赃罪论处,加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