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四【官制三】【外官】
今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川、河南、山西、陕西、云南、贵州、左参政各一员。山东、左参政二员。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陕西、山东、云南、右参政各一员。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西、右参政各二员。贵州无】
左右参议 【旧各一员、后因事添革不一。今浙江、福建、湖广、广西、四川、河南、山东、山西、云南、贵州、左参议各一员。江西、广东、陕西、左参议各二员。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右参议各一员。四川、山东、山西、贵州、右参议各二员。陕西、湖广、右参议二员。河南无以上参政、参议、临时照资叙互用、无定衔】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万历九年革、十二年復设】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后添设、内浙江、广东、山东、山西、陕西、贵州、俱革】
理问所
理问一员
副理问一员 【内广西、山东、云南、贵州、俱革】
提控案牘一员 【内江西、湖广、山东、山西、贵州、俱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内湖广、广西、山东、贵州、俱革】
仓、库、杂造、织染局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军器、宝泉二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陕西茶马司
大使一员 副使一员
四川茶课司、广西裕民司、云南滇池鱼课
局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各提刑按察司
正官
按察使一员
副使 【旧各二员、后添设兵备海道等项副使、员数不一。今福建三员、贵州四员、广西五员、广东、浙江、江西、河南、各六员
译来因事增减不定。如今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川、河南、山西、陕西、云南、贵州左参政各一人;山东左参政二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陕西、山东、云南右参政各一人;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山西右参政各二人;贵州不设】
左右参议 【原各一人,后来因事增减不定。如今浙江、福建、湖广、广西、四川、河南、山东、山西、云南、贵州左参议各一人;江西、广东、陕西左参议各二人;浙江、江西、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右参议各一人;四川、山东、山西、贵州右参议各二人;陕西、湖广右参议二人;河南不设。以上参政、参议按资历高低互相调用,没有固定的官衔】
首领官
经历司
经历一人
都事一人 【万历九年裁撤,十二年恢复设置】
照磨所
照磨一人
检校一人 【后来增设,其中浙江、广东、山东、山西、陕西、贵州均已裁撤】
理问所
理问一人
副理问一人 【其中广西、山东、云南、贵州均已裁撤】
提控案牍一人 【其中江西、湖广、山东、山西、贵州均已裁撤】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人 【其中湖广、广西、山东、贵州均已裁撤】
仓、库、杂造、织染局
大使各一人 副使各一人
军器、宝泉二局 【原设大使、副使各一人,后裁撤】
陕西茶马司
大使一人 副使一人
四川茶课司、广西裕民司、云南滇池鱼课局 【原设大使、副使各一人,后裁撤】
各提刑按察司
正官
按察使一人
副使 【原各二人,后来增设兵备、海道等项副使,人数不一。如今福建三人,贵州四人,广西五人,广东、浙江、江西、河南各六人……】
。四川七员。湖广、云南、各八员。山西十员。山东十三员。陕西十六员】
僉事 【员数不一。今广西、贵州、各二员。江西、陕西、云南、各三员。浙江、广东、各四员。福建、河南、山东、山西、各五员。湖广、四川、各六员 以上副使、僉事、临时照资叙互用、无定衔提学官每省各一员、或副使、或僉事、无定衔】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内浙江、广东、山东、贵州、俱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各府
正官
知府一员 同知一员
通判一员 推官一员 【后同知通判。因事添革、无定员。推官、江西吉安府、增设一员、后革】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照磨所
照磨一员
检校一员 【事简府分、多有裁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
司狱一员
儒学
教授一员
训导四员 【小府或三员、或二员、多不全设】
仓、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草场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阴阳学
正术一员
医学
正科一员
僧纲司
都纲一员 副都纲一员
道纪司
都纪一员 副都纪一员
府州县巡检司
巡检各一员
府州县水马驛
驛丞各一员
府州县递运所
大使各一员
府州县河泊所
所官各一员
各州 【若编户不及三十里、有所属县分者、裁减同知。无所属县分者、裁减同知判官】
正官
知州一员 同知一员
判官一员 【后同知判官、因事添革、无定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所属衙门
儒学
学正一员
训导三员 【小州或二员、或一员、多不全设】
阴阳学
典术一员
医学
典科一员
各处税课局、茶课司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长淮、广济二关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各处铁冶、批验茶引所
大使各一员 【久住补】
译四川七员。湖广、云南各八员。山西十员。山东十三员。陕西十六员。
僉事:员数不固定。如今广西、贵州各二员。江西、陕西、云南各三员。浙江、广东各四员。福建、河南、山东、山西各五员。湖广、四川各六员。以上副使、僉事,临时按资历排序互相调用,没有固定官衔。提学官每省各设一员,或由副使担任,或由僉事担任,没有固定官衔。
首领官:
经歷司:经歷一员,知事一员。
照磨所:照磨一员,检校一员【其中浙江、广东、山东、贵州都已裁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司狱一员。
各府:
正官:知府一员,同知一员,通判一员,推官一员【后来同知、通判因事情需要而增设或裁减,没有固定名额。推官一职,江西吉安府曾增设一员,后来裁革】。
首领官:
经歷司:经歷一员,知事一员【事务简单的府,多有裁革】。
照磨所:照磨一员,检校一员【事务简单的府,多有裁革】。
所属衙门:
司狱司:司狱一员。
儒学:教授一员,训导四员【小府或设三员,或设二员,多数没有全部设齐】。
仓、库、税课司、杂造、织染局、税课分司、草场:大使各一员,副使各一员。
阴阳学:正术一员。
医学:正科一员。
僧纲司:都纲一员,副都纲一员。
道纪司:都纪一员,副都纪一员。
府州县巡检司:巡检各一员。
府州县水马驛:驛丞各一员。
府州县递运所:大使各一员。
府州县河泊所:所官各一员。
各州【如果编户不满三十里、有所属县分的,裁减同知;没有所属县分的,裁减同知和判官】:
正官:知州一员,同知一员,判官一员【后来同知、判官因事情需要而增设或裁减,没有固定名额】。
首领官:吏目一员。
所属衙门:
儒学:学正一员,训导三员【小州或设二员,或设一员,多数没有全部设齐】。
阴阳学:典术一员。
医学:典科一员。
各处税课局、茶课司:大使各一员,副使各一员。
长淮、广济二关【原先设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来裁革】。
各处铁冶、批验茶引所:大使各一员【长期空缺后另行补授】。
各处闸、坝
闸官各一员 坝官各一员
各处仓草场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僧正司
僧正一员
道正司
道正一员
各县 【若编户不及二十裡者、裁灭县丞主簿】
正官
知县一员 县丞一员
主簿一员 【后县丞主簿、因事添设、无定员】
首领官
典史一员
所属衙门
儒学
教諭一员
训导二员 【后添设小县、或止一员、或无设】
税课局
大使一员
阴阳学
训术一员
医学
训科一员
僧会司
僧会一员
道会司
道会一员
四川阜民司、福建银屏山银场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陕西司竹局 【旧有大使二员、后革】
直隶山阳县管堤
大使一员
各都转运盐使司
正官
运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判官 【员数不等】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各盐课提举司
正官
提举一员
同提举一员【隆庆二年裁革】
副提举 【员数不等】
首领官
吏目一员
各煎盐提举司 【旧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典史、各一员。后革】
盐运提举二司所属衙门
盐课司仓库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各处市舶提举司 【后浙江福建俱革、今止存广东】
正官
提举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行太僕寺 【内辽东卿、少卿、寺丞、主簿、各一员。俱革】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一员 【陕西二员、甘肃山西各一员、俱革】
寺丞 【员数不等、今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苑马寺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二员 【内辽东久革】
寺丞 【员数不等、今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所属衙门
各牧监
监正一员 监副一员
录事一员 圉长一员 【辽东、止设监正一员、圉长二员。陕西各监、止设监正七员。餘俱革】
中都、兴都留守司、并各都指挥使司、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都事各一员
断事司
断事各一员 副断事各一员
吏目各一员
各卫经歷司
经歷一员 【后添设】
知事一员 【后止设八十三员、万历八年以后、裁四十员】
各守御千户所
吏目一员
各宫观
提点 灵官
副灵官 【俱后添设】
王府官
长史司
正官
左右长史各一员
首领官
典簿一员
属官 【审理、典膳、奉祠、典宝、良医、工正、六所。旧各有副一员。嘉靖四十四年革】
审理所
审理正一员
典膳所
典膳正一员
奉祠所
奉祠正一员 典乐一员
典宝所
典宝正一员
纪善所
纪善二员
良医所
良医正一员
典仪所
典仪正一员 典仪副一员
伴读一员 【后添设】
教授一员 【后添设】
引礼舍人一员 【旧三员、后革二员】
工正所
工正一员
各仓库
大使各一员 【旧有副使各一员、后革】
郡王府
教授一员
典膳一员 【俱后添设】
各宣慰使司
正官
宣慰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各宣抚司
正官
宣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各安抚司
正官
安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旧為知事】
招讨司
正官
招讨 副招讨
首领官
吏目
长官司
正官
长官 副长官
首领官
吏目
蛮夷长官司
长官 副长官
蛮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长 副千夫长
百夫长
军民万户府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自蛮夷官以下、后不选】
大明会典卷之五
【选官】
国初设贤良方正、聪明正直、孝弟力田、通经孝廉等科。
译各处闸、坝
闸官各一员 坝官各一员
译:各处水闸、堤坝
闸官各设一员 坝官各设一员
各处仓草场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译:各处粮仓、草料场
大使各设一员 副使各设一员
僧正司
僧正一员
译:僧正司
设僧正一员
道正司
道正一员
译:道正司
设道正一员
各县 【若编户不及二十裡者、裁灭县丞主簿】
正官
知县一员 县丞一员
主簿一员 【后县丞主簿、因事添设、无定员】
首领官
典史一员
译:各县 【如果编户不满二十里的、裁去县丞、主簿】
正官
知县一员 县丞一员
主簿一员 【后来县丞、主簿,因事添设,没有固定员额】
首领官
典史一员
所属衙门
儒学
教諭一员
训导二员 【后添设小县、或止一员、或无设】
译:所属衙门
儒学
教谕一员
训导二员 【后来添设的小县,或只设一员,或不设】
税课局
大使一员
译:税课局
大使一员
阴阳学
训术一员
译:阴阳学
训术一员
医学
训科一员
译:医学
训科一员
僧会司
僧会一员
译:僧会司
僧会一员
道会司
道会一员
译:道会司
道会一员
四川阜民司、福建银屏山银场 【旧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革】
译:四川阜民司、福建银屏山银场 【原先设有大使、副使各一员,后来裁革】
陕西司竹局 【旧有大使二员、后革】
译:陕西司竹局 【原先设有大使二员,后来裁革】
直隶山阳县管堤
大使一员
译:直隶山阳县管堤
大使一员
各都转运盐使司
正官
运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判官 【员数不等】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译:各都转运盐使司
正官
运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判官 【员数不固定】
首领官
经历司
经历一员 知事一员
各盐课提举司
正官
提举一员
同提举一员【隆庆二年裁革】
副提举 【员数不等】
首领官
吏目一员
译:各盐课提举司
正官
提举一员
同提举一员 【隆庆二年裁革】
副提举 【员数不固定】
首领官
吏目一员
各煎盐提举司 【旧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典史、各一员。后革】
译:各煎盐提举司 【原先设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典史各一员,后来裁革】
盐运提举二司所属衙门
盐课司仓库
大使各一员 副使各一员
译:盐运司、盐课提举司所属衙门
盐课司仓库
大使各设一员 副使各设一员
各处市舶提举司 【后浙江福建俱革、今止存广东】
正官
提举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译:各处市舶提举司 【后来浙江、福建都被裁革,如今只保留广东】
正官
提举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行太僕寺 【内辽东卿、少卿、寺丞、主簿、各一员。俱革】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一员 【陕西二员、甘肃山西各一员、俱革】
寺丞 【员数不等、今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译:行太仆寺 【其中辽东的卿、少卿、寺丞、主簿各一员,都已裁革】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一员 【陕西二员、甘肃、山西各一员,都已裁革】
寺丞 【员数不固定,如今裁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苑马寺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二员 【内辽东久革】
寺丞 【员数不等、今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译:苑马寺
正官
卿一员
少卿二员 【其中辽东的早已裁革】
寺丞 【员数不固定,如今裁革】
首领官
主簿一员
所属衙门
各牧监
监正一员 监副一员
录事一员 圉长一员 【辽东、止设监正一员、圉长二员。陕西各监、止设监正七员。餘俱革】
译:所属衙门
各牧监
监正一员 监副一员
录事一员 圉长一员 【辽东只设监正一员、圉长二员。陕西各监只设监正七员。其余都已裁革】
中都、兴都留守司、并各都指挥使司、经歷司
经歷各一员 都事各一员
译:中都、兴都留守司,以及各都指挥使司、经历司
经历各设一员 都事各设一员
断事司
断事各一员 副断事各一员
吏目各一员
译:断事司
断事各设一员 副断事各设一员
吏目各设一员
各卫经歷司
经歷一员 【后添设】
知事一员 【后止设八十三员、万历八年以后、裁四十员】
译:各卫经历司
经历一员 【后来添设】
知事一员 【后来只设八十三员,万历八年以后,裁去四十员】
各守御千户所
吏目一员
译:各守御千户所
吏目一员
各宫观
提点 灵官
副灵官 【俱后添设】
译:各宫观
提点 灵官
副灵官 【都是后来添设】
王府官
长史司
正官
左右长史各一员
首领官
典簿一员
属官 【审理、典膳、奉祠、典宝、良医、工正、六所。旧各有副一员。嘉靖四十四年革】
译:王府官
长史司
正官
左、右长史各设一员
首领官
典簿一员
属官 【审理、典膳、奉祠、典宝、良医、工正六所。原先各设副职一员,嘉靖四十四年裁革】
审理所
审理正一员
典膳所
典膳正一员
奉祠所
奉祠正一员 典乐一员
典宝所
典宝正一员
纪善所
纪善二员
良医所
良医正一员
典仪所
典仪正一员 典仪副一员
伴读一员 【后添设】
教授一员 【后添设】
引礼舍人一员 【旧三员、后革二员】
工正所
工正一员
译:审理所
审理正一员
典膳所
典膳正一员
奉祠所
奉祠正一员 典乐一员
典宝所
典宝正一员
纪善所
纪善二员
良医所
良医正一员
典仪所
典仪正一员 典仪副一员
伴读一员 【后来添设】
教授一员 【后来添设】
引礼舍人一员 【原先三员,后来裁去二员】
工正所
工正一员
各仓库
大使各一员 【旧有副使各一员、后革】
译:各仓库
大使各设一员 【原先设有副使各一员,后来裁革】
郡王府
教授一员
典膳一员 【俱后添设】
译:郡王府
教授一员
典膳一员 【都是后来添设】
各宣慰使司
正官
宣慰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都事一员
译:各宣慰使司
正官
宣慰使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佥事一员
首领官
经历司
经历一员 都事一员
各宣抚司
正官
宣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译:各宣抚司
正官
宣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佥事一员
首领官
经历司
经历一员 知事一员
各安抚司
正官
安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僉事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旧為知事】
译:各安抚司
正官
安抚一员 同知一员
副使一员 佥事一员
首领官
吏目一员 【原先称知事】
招讨司
正官
招讨 副招讨
首领官
吏目
译:招讨司
正官
招讨 副招讨
首领官
吏目
长官司
正官
长官 副长官
首领官
吏目
译:长官司
正官
长官 副长官
首领官
吏目
蛮夷长官司
长官 副长官
蛮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长 副千夫长
百夫长
译:蛮夷长官司
长官 副长官
蛮夷官
苗民官
千夫长 副千夫长
百夫长
军民万户府经歷司
经歷一员 知事一员
【自蛮夷官以下、后不选】
译:军民万户府经历司
经历一员 知事一员
【从蛮夷官以下的职位,后来不再铨选】
大明会典卷之五
译:大明会典卷之五
【选官】
译:【选官】
国初设贤良方正、聪明正直、孝弟力田、通经孝廉等科。或从耆民、及税户人材、与科贡之士并用。多出
亲擢。其后始定銓选之法。每岁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有拣选。有举人乞恩选。其授官。则有署职、试职、实授。有截替、改降、併省。有徵召、考选、荐起。有带俸、添註、遥授。事例甚详、具列於后
译:开国之初设有贤良方正、聪明正直、孝弟力田、通经孝廉等科目,或从年高德劭的百姓,以及纳税富户中的人才里选拔,与科举、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