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十八銓选一官制 ★□□□☆
洪武三十年。改属兵部☆
宣慰使司
宣慰使一员★从三品☆,同知一员★正四品☆。
副使一员★从四品☆,僉事一员★正五品☆。
宣抚司
宣抚一员★从四品☆,同知一员★正五品☆。
副使一员「★从五品」,☆僉事一员「☆★正六品」。☆
安抚司
安抚一员★从五品☆,同知一员★正六品☆。
副使一员★从六品☆,僉事一员★正七品☆。
招讨司
招讨★从五品☆,副招讨★正六品☆。
长官司
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七品☆。
蛮夷官、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土官中头目、原无专职品级
勋禄
凡武官勋禄、具在职掌。一品至六品、所授上柱国至武骑尉。曰勋。岁支俸米、曰禄。遇有除授官员、须要明白照品定拟★大明令。洪武礼制。正一品勋、有上柱国。后更定☆
正一品。勋、左柱国、右柱国。月支禄米八十七石。岁该一千四十四石
从一品。勋、柱国。月支禄米七十四石。岁该八百八十八石
正二品。勋、上护军。月支禄米六十一石。岁该七百三十二石
从二品。勋、护军。月支禄米四十八石。岁该五百七十六石
正三品。勋、上轻车都尉。月支禄米三十五石。岁该四百二十石
从三品。勋、轻车都尉。月支禄米二十六石。岁该三百一十二石
正四品。勋、上骑都尉。月支禄米二十四石。岁该二百八十八石
从四品。勋、骑都尉。月支禄米二十一石。岁该二百五十二石
正五品。勋、驍骑尉。月支禄米一十六石。岁该一百九十二石
从五品。勋、飞骑尉。月支禄米一十四石。岁该一百六十八石
正六品。勋、云骑尉。月支禄米一十石。岁该一百二十石
从六品。勋、武骑尉。月支禄米八石。岁该九十六石
武官原无七八品。土官有从七品。亦不支俸
凡有军功陞俸、后又有功陞级者。若与所陞俸级相同。即将原陞俸住支。止支本等职俸
凡五府带俸都督僉事俸粮。嘉靖三十六年题准、除原係军功陞授、及
皇亲特陞实授者、俱照旧关支外。其餘推陞署职、止照原职指挥等官、於原卫所关支。其柴薪银两、於本府关支
○又题准、京营各带府衔署职俸粮、只照原职、於本府关支。其各处总兵官、俱照前例、於原卫关支
○万历十年题准、各处总兵官以南京府衔陞出者、改註北府。支给柴薪凡各处閒住都督指挥等官、但係功陞者、与支本等俸粮、其餘推陞遇例等项、不拘养病回籍听勘、只支祖职俸粮。有废弃起用者、虽署流官职衔、其俸粮仍照祖职支给
凡在京都指挥等官、推选各都司管事。其有愿留俸粮养亲者。兵部行移户部、查照各都司该得本等俸粮、并以三分為率、止存一分、原卫关支。
译一员(从三品),同知一员(正四品)。
副使一员(从四品),佥事一员(正五品)。
宣抚司
宣抚一员(从四品),同知一员(正五品)。
副使一员(从五品),佥事一员(正六品)。
安抚司
安抚一员(从五品),同知一员(正六品)。
副使一员(从六品),佥事一员(正七品)。
招讨司
招讨(从五品),副招讨(正六品)。
长官司
长官(正六品),副长官(从七品)。
蛮夷官、苗民官、千夫长、副千夫长、以及土官中的头目,本来就没有专门的品级。
勋禄
凡是武官的勋级和禄米,都记载在职掌之中。一品到六品,所授勋级从"上柱国"到"武骑尉",称为"勋";每年发放俸米,称为"禄"。遇到有除授官员的情况,必须清楚地依照品级确定(《大明令》《洪武礼制》:正一品的勋级本有"上柱国",后来又作了更改)。
正一品,勋为左柱国、右柱国,每月支给禄米八十七石,全年合计一千零四十四石。
从一品,勋为柱国,每月支给禄米七十四石,全年合计八百八十八石。
正二品,勋为上护军,每月支给禄米六十一石,全年合计七百三十二石。
从二品,勋为护军,每月支给禄米四十八石,全年合计五百七十六石。
正三品,勋为上轻车都尉,每月支给禄米三十五石,全年合计四百二十石。
从三品,勋为轻车都尉,每月支给禄米二十六石,全年合计三百一十二石。
正四品,勋为上骑都尉,每月支给禄米二十四石,全年合计二百八十八石。
从四品,勋为骑都尉,每月支给禄米二十一石,全年合计二百五十二石。
正五品,勋为骁骑尉,每月支给禄米十六石,全年合计一百九十二石。
从五品,勋为飞骑尉,每月支给禄米十四石,全年合计一百六十八石。
正六品,勋为云骑尉,每月支给禄米十石,全年合计一百二十石。
从六品,勋为武骑尉,每月支给禄米八石,全年合计九十六石。
武官原本没有七品、八品的勋级;土官中有从七品的,也不支给俸禄。
凡是因军功而升俸禄、后来又因功劳升级的,如果升级后的俸禄与原先所升的俸禄相同,就停支原先所升的俸禄,只支领本等职务的俸禄。
凡是五军都督府带俸的都督佥事的俸粮,嘉靖三十六年题准,除了原本因军功升授、以及皇亲特旨升授实授的,都照旧在原处领取外,其余经推举升迁、暂时署职的,只按照原来的指挥等官职务在原卫所领取,其柴薪银两在本府领取。
又题准,京营中各带都督府衔署职的俸粮,只按照原职务在本府领取;各处总兵官,都照前例在原卫领取。
万历十年题准,各处以南京都督府衔外放担任总兵官的,改注为北京都督府,柴薪银按此支给。凡是各处闲住的都督、指挥等官,凡是因功升迁的,给支本等的俸粮;其余因推升、遇恩例等原因升迁的,不论是养病回籍听候勘察与否,都只支给原先职务的俸粮。有被废黜后又重新起用的,即使暂代流官职衔,其俸粮仍照原职务支给。
凡是在京的都指挥等官被推选到各都司管理事务的,其中如愿意留下本俸以奉养亲人的,兵部行文户部,查照各都司应得的本等俸粮,按三份为标准,只留一份在原卫领取;其余两份,连同折色部分,都在现任都司领取。
嘉靖九年题准,外卫官员被选调到别的卫的,也可以分俸禄。
凡是闲住的指挥、千户、百户等官,隆庆四年题准,京卫的报送五军都督府、兵部,外卫的报送守巡兵备道,三年考核一次
其餘二分、并折色、俱在见任都司关支
○嘉靖九年题准、外卫选调别卫者、亦得分俸
凡閒住指挥千百户等官。隆庆四年题准、京卫报五府兵部。外卫报守巡兵道。三年阅视一次。弓马习熟、谋勇兼资、素行无议、列為上等。准食全俸录用。次则骑射多中、而无大过、亦准支俸。其有下等庸惰自废、而骑射无能者、与支半俸。若三年不与阅试、而卫所通同冒支俸银者、一体坐赃治罪
○万历九年议准、考选退閒武职、分為三等。平常、及稚少者、准与全俸。候缺取补、老疾者、止支半俸。贪残不法者、月支俸一石。餘俸住支。不许管军管事。衰老庸劣、不堪操备者、即行住俸。勒令承替
凡军官侵盗钱粮、监追未完、子孙袭职者、扣俸还官
○万历八年议准、武职犯该监守自盗等罪、问拟永远充军者、追赃不论年月久近、赃数多寡、务要追完。方许保送应袭之人袭职。不许扣俸抵补。其犯该因公科索等罪、问拟立功降调以下、赃百两以上、监追一年之外、不能完官者、许扣俸抵补。如赃少家富、仍追併完纳。有正犯子孙故绝、而别枝子孙当袭者、先准袭职。然后扣俸抵补。如或赃银至数百两、米至数百石以上、而承袭之人、官卑俸薄、不能补完。当先儘正犯家產估赔。并将俸扣十分之五。其餘应否开豁、勘明奏请
凡立功未满身故、子孙袭替者、与支半俸。扣至限满全支。其立功遇宥官。正德二年题准、行该卫所拟集合到彼立功、及遇宥回卫、已过五年之上、又能改过自新者、照例与支全俸。其未及五年、全未及立功者、亦须扣算五年之数、方许收支。若长恶不悛、虽及年限、亦不准与。该卫所有朦朧收支者、参问枉法赃罪
凡武举中式、应加米数、月支三石。万历元年题准、中式武举官生、若委用之后、已经革任、后復推用。虽在年限之内、不得復支武举米石。告养病者、病痊之后、如係支过五年之外、才力虽堪、但许听候推用。所加米石、难復开支。其餘未经推委、或回部听候别用者、与无荐举同。俱扣至十年而止
○十二年题准、考选革退武职。除世职照旧准支原俸外。其他效劳、传奉、武举、及缉捕有功、或冒袭冒陞、已经考革者、查照文官考察革任事例。不分在京在外、俱不许復支俸粮
陞除
武职官每岁六选。与文选同。官有流、有世。世官、指挥使、同知、僉事、正副千户、卫镇抚、实授试百户、所镇抚、凡九等。流官、都督、同知、僉事、都指挥使、同知、僉事、各三等。正副留守、二等、流官以世职陞授、后以武举兼用云
凡武官除授。洪武二十六年定、武官或有功陞除、或调除别卫、或為事復职、若见缺官员、应合调补。
译。凡是弓马娴熟、有勇有谋、素来品行没有非议的,列为上等,准许支给全俸予以录用;其次骑射大多合格、没有大过失的,也准许支俸;其中属下等、庸懦怠惰、自暴自弃,骑射无能的,只给半俸。如果三年内没有参加考试,而卫所串通冒领俸银的,一律按贪污罪治罪。
万历九年议准,考选后退职闲居的武职,分为三等:表现平常及年纪尚轻的,准给全俸,候补空缺;年老患病的,只给半俸;贪婪残暴、不守法纪的,每月只支俸米一石,其余俸禄停支,不许再管军、管事;年老庸劣、不堪担任操练戍守的,立即停俸,责令由承袭之人接替。
凡是军官侵吞盗用钱粮,在监督追缴未完成之前,其子孙承袭职位的,要在俸禄中扣除偿还官府。
万历八年议准,武职官员犯监守自盗等罪、被判处永远充军的,追缴赃款不论年月久远、赃数多少,都必须追缴完毕,才准许保送应当承袭的人承袭职位,不许用扣俸的方式抵充。其中犯因公科索等罪、被判处立功、降级、调职以下处分、赃款在一百两以上,追缴超过一年仍不能缴清的,允许用扣俸的方式抵偿;如果赃款不多而家境富裕的,仍要追缴全部完纳。如果正犯的子孙已经绝嗣,而由别的支系子孙承袭的,先准许承袭职位,然后再扣俸抵偿。如果赃银多达数百两、赃米多达数百石以上,而承袭之人官职卑微、俸禄微薄不能补缴完毕的,应当先尽量估价赔偿正犯的家产,并将俸禄扣去十分之五,其余部分是否可以免除,勘察清楚后奏请定夺。
凡是立功期限未满而本人身故、由子孙承袭替补的,给支半俸,等扣满期限后再支给全俸。至于立功赎罪、遇恩宥的官员,正德二年题准,命令该卫所按规定集合前去立功的、以及遇赦宥回到本卫、已超过五年以上又能改过自新的,照例给支全俸;其中未满五年的、以及完全没有去立功的,也必须扣算满五年之数,才准许收支俸禄;如果怙恶不悛,即使已到年限,也不准给俸。该卫所如有蒙混收支俸禄情况的,以枉法赃罪问罪。
凡是武举考中的,应加发米数,每月支给三石。万历元年题准,考中的武举官生,如果被委任后已经被革职、后来又重新被起用的,即使在原定年限之内,也不得再支给武举米石;请假养病的,病愈之后如果已经超过五年,即使才能出众,也只许听候重新起用,所加的米石难以再行支给;其余没有被委任、或者回部听候另行任用的,与没有被荐举的人一样对待,都扣算到十年为止。
十二年题准,考选后被革退的武职,除世袭职位照旧准许支给原俸之外,其他效劳、传奉、武举、以及缉捕有功、或者冒袭冒升、已经被考核革职的,比照文官考察革职的先例,不分在京在外,都不许再支给俸粮。
陞除
武职官员每年分六次选拔,与文官的铨选相同。官职有流官、有世袭。世袭官职有:指挥使、同知、佥事、正副千户、卫镇抚、实授试百户、所镇抚,共九等。流官有:都督、同知、佥事,都指挥使、同知、佥事,各三等;正副留守两等。流官凭武举升授,后来兼用武举的人。
凡是武官的任命授职,洪武二十六年规定,武官有的因功升迁除授,有的调任别的卫所,有的因故复职,如果遇到空缺官员应当调补的情况,等这类官员到部之后,必须审核取得他们从军的履历(脚色),委派官员带到内府,核对贴黄档案,核实其归附年月、征战克敌的地方、升转的月日、卫所流官世袭等情况是否相符,然后写成奏本,说明清楚缘由,
遇有前项官员到部、须要审取从军脚色、委官齎赴
内府、比对贴黄。中间归附年月、征克地方、陞转月日、卫所流官世袭相同。然后具本、明著缘由、连人引至
御前、陈奏请
旨、转调除授。或奉
特旨陞迁。随将钦与职事花名、卫所流官世袭、及陞调缘由、就於
御前陞选。仍照选簿内条写榜文、次日入奏、将引选过官员看毕、抄榜给凭、定限到任。仍行该府转行所在卫所、催任缴凭
○永乐初定、凡奉天征讨守城征哨拏人有功、
钦陞都督都指挥者、照洪武旧制与流官。见陞指挥、除已定流世者、仍旧。未定者、俱与流官。其千百户、镇抚、仪卫正、副、典仗、俱与世袭。若係致仕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并义男女婿等项袭替者、俱与流官。已行歷功与世袭者、仍前世袭。各卫所官旗军、有全城归顺、江上朝见、并招船招人、擒首姦恶逃叛等项、
钦陞官员。若係洪武年间原授职役、今陞千百户卫所镇抚者、俱与世袭。陞指挥者、与流官。革除年间陞授、及德州等处选署、今陞职者、亦与流官。其各都司卫所官。有革除年间除授、及德州等处选署、曾经管事者、与流官。止终本身
凡大选。宣德三年奏定、武选条式。一脚色、二状貌、三才行、四封赠、五袭廕、仍具有无残疾、从亲管及同僚同队并首领官、保勘。以凭稽考★近例多不同☆
○弘治间定、凡单本选过军职、遇大选、仍通类具本附选★今类题☆
○嘉靖元年议准、一日附对选簿不尽者、听明日补续、又明日奏请用宝
凡传
旨除授。宣德三年、令凡内官传
旨除授、不问职之大小、有敕无敕、皆须覆奏、然后施行
凡叙功陞授。永乐十年、令总兵官、在外遇宫军有功合与官者、先諭告使知。仍具姓名功蹟、奏闻除授★今无諭告☆
凡陞授试职。永乐十年、令武官陞试职、未经实授者须立功、方许实授
凡註府。隆庆三年议准、五府侯伯、会推南京驻札管事、愿于南京各府带俸者。题请改註
凡註卫。弘治十三年题准、锦衣卫官、原係本卫千百户、镇抚、积有军功、及
皇亲子孙乞恩、陞至都指挥等官、俱註锦衣卫。若无卫所者、兵部临时奏请定夺。其餘原有卫所者、註原卫所。不许朦朧比例、乞恩改註
凡东厂理刑。嘉靖十六年、令东厂理刑陞级宫只照常带俸
凡大汉将军。正德十四年奏准、侍卫三年、给冠带。又歷五年、授试百户。又歷五年、奏请实授
凡
各陵卫官、选调别陵卫管事者。嘉靖二十五年、令仍在原卫带俸
凡将官陞职、如各边将官有缺、除侯伯都督名位相应外。若都指挥堪任主将、拟陞五府堂上官署职、若指挥堪任偏将、拟陞都司堂上官署职、以便行事。
译带领本人到皇帝面前,陈奏请旨,进行转调除授;或者奉皇帝特旨升迁的,随即将钦定的职务、花名、卫所流官世袭、以及升调的缘由,就在皇帝面前当场铨选。仍旧按照选簿内的记载写成榜文,第二天上奏,将引见铨选过的官员看验完毕后,抄录榜文发给凭证,规定期限到任,仍行文该都督府,转行所在卫所,催促到任并缴回凭证。
永乐初年规定,凡是奉命征讨、守城、征战巡哨、擒拿敌人有功、蒙钦命升为都督、都指挥的,照洪武旧制给与流官;现升为指挥的,已经确定为流官或世袭的仍照旧,未确定的都给流官;其千户、百户、镇抚、仪卫正、仪卫副、典仗,都给世袭。如果是致仕官员,以及因祖上官职而由舍人身份被授职的,以及义子、女婿等身份承袭替补的,都给流官。已经历经战功而给世袭的,仍照旧世袭。各卫所的官员、旗军中,有全城归顺、江上朝见,以及招降船只招抚人员、擒获首恶奸人、逃叛之人等,蒙钦命升官的,如果原是洪武年间原授职务,如今升为千户、百户、卫所镇抚的,都给世袭;升为指挥的,给流官。革除年间升授的,以及在德州等处经选拔代理、如今升职的,也给流官。各都司卫所官员中,有在革除年间除授、以及在德州等处经选拔代理、曾经管理过事务的,给流官,但只终止在本人身上,不得世袭。
凡是大选,宣德三年奏定武选的条式:一是履历(脚色),二是状貌,三是才能品行,四是封赠,五是承袭恩荫,还要写明有无残疾,由亲管上司及同僚、同队士兵和首领官出具保勘文书,以备核查(近来的惯例大多有所不同)。
弘治年间规定,凡是单独具本铨选过的武职官员,遇到大选时,仍要一并具本附入选簿(如今改为一并题奏)。
嘉靖元年议准,一天之内附对选簿没有对完的,允许第二天补续,再第二天奏请用印。
凡是奉传旨除授官职,宣德三年规定,凡是由内官传旨除授的,不论职位大小,有无敕书,都必须再次上奏复核,然后才能施行。
凡是按功劳升授官职,永乐十年规定,总兵官在外遇到部下将士有功应当授予官职的,先晓谕告知本人,同时具录姓名、功迹,奏闻朝廷除授(如今已不再施行晓谕告知的做法)。
凡是升授试职,永乐十年规定,武官升为试职、尚未实授的,必须再立功劳,才准许实授。
凡是注籍于都督府,隆庆三年议准,五军都督府的侯、伯,会同推举到南京驻扎管事的,如愿意在南京各府带俸的,题请改注。
凡是注籍于卫所,弘治十三年题准,锦衣卫官员,原本是本卫的千户、百户、镇抚,积累军功、以及因皇亲子孙乞恩,升至都指挥等官的,都注籍锦衣卫;如果没有卫所的,由兵部临时奏请定夺;其余原本有卫所的,注籍原卫所,不许含混比照先例,乞求恩典改注。
凡是东厂理刑官员,嘉靖十六年下令,东厂理刑官升级时,只按常例带俸。
凡是大汉将军,正德十四年奏准,侍卫满三年,给予冠带;再历经五年,授予试百户;再历经五年,奏请实授。
凡是各陵卫官员被选调到别的陵卫管理事务的,嘉靖二十五年下令,仍在原卫带俸。
凡是将官升职,如各边关将领出现空缺,除了侯、伯、都督这类名位相当的之外,如果都指挥能够胜任主将的,拟升为五军都督府堂上官署职;如果指挥能够胜任偏将的,拟升为都司堂上官署职,以便行事。以后如有战功应当升迁的,仍从原来的世袭职务基础上加升。其中因遇恩例升迁的,都不在实授之列。
后有战功该陞、仍从祖职加陞。其有遇例、俱不在实授之例。各都司掌印僉书、及内地参游总兵、亦如之。非功能素著、屡经保荐者、虽遇缺、亦不许推用。已推署职者、非有军功大劳、虽遇
恩典、亦不准实授
凡将领加衔。万历九年题准、副总兵官、下总兵一等、不可轻易请加。必有重大战功、紧要边工、勘实请加。其资深请加者、必总计其自任都司参游、歷十年以上、方许议请加授
凡在外卫所官功陞。成化十四年奏准、各卫指挥功陞都指挥者、俱改註都司。在内者、仍旧
○又奏准、在外卫所千户功陞指挥者、比与指挥、陞都指挥流官不同、俱令於该卫、原係带俸、并带俸管事者、量与军餘四名。不许列衔公座。若考选军政者、不在此限
○弘治八年题准、各卫指挥使功陞都指挥僉事、註原卫带俸。照例于本卫、拨餘丁六名、以為导从。其才谋操履出眾者、考选军政时、量授都司军政杂差
○正德六年奏准、凡纳级都指挥、虽经推选、及分守守备把总都指挥、虽有功陞者、俱於原卫所带俸。母得夤缘滥举、列衔都司。惟奏保军功、及原推见任军政者、仍旧
凡领班漕运都指挥、詮註中都留守司河南等都司带衔。仍於本卫支俸。照例请
敕赴任。所领敕书、直待交代换给、不必每次题请。其餘副参游守都指挥等官、俱不得銓註都司带衔支俸
○正德十年议准、各处领班官赴京操备者、许本都司列衔支俸、得鈐制各属卫所官军。如遇考选、听巡抚等官通行查照
凡备倭都指挥等官。嘉靖十四年题准、於附近都司、列衔支俸
凡漕运把总等官。万历三年题准、把总官运粮三年以上、果廉能干济、依期完粮、许各该衙门据实保荐。准令於实职上陞一级。其运官依期过淮过洪完纳。巡仓御史据实奖荐。即行赏賚、仍拟陞署职一级。过洪后期、完纳依期者、通候三年、准陞署职一级。凡经荐举运官、兵部即行纪录、候陞迁日、破格优叙。若先犯降级、不係侵欺掛欠、许将所陞职级、准復原降之数。若见有漂流、并未掣通关者、不得滥举
凡纳级指挥。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军民人等、不许滥开、止听卫所职官加纳。其纳级官、亦止带俸、不许管事
凡护卫仪卫司等官。洪武初、令
王具本奏知。从兵部选授
○嘉靖元年议准、仪卫副、非由军功者、毋轻授指挥职衔
○八年议准、
王府奏保冠带书办官。先行抚按查勘、果係相应在府旗校餘丁、奏请定夺。
亲王通前毋过五名。
郡王通前母过三名。若来歷不明、游荡术士、及一应素无行止之人、提问发遣
凡武选禁例。弘治间定、职官人等、不由銓选推举、朦朧奏请、以图进用、及夤缘奔竞、乞
恩传奉、沮坏选法者、职官、问罪降级调卫。
译各都司的掌印、佥书官,以及内地的参将、游击、总兵官,也是如此。不是才能素著、多次经过保荐的,即使遇到空缺,也不许推举任用。已经推举署职的,如果没有重大军功,即使遇到恩典,也不准实授。
凡是将领加授官衔,万历九年题准,副总兵官比总兵官低一等,不可轻易请求加衔,必须有重大战功、紧要边务功绩,经查核属实后才请求加授。资历深厚而请求加衔的,必须总计其自担任都司、参将、游击以来历时十年以上的,才准许议请加授。
凡是在外地卫所的官员因功升迁,成化十四年奏准,各卫指挥因功升为都指挥的,都改注为都司官,在京城的仍旧不变。
又奏准,在外卫所千户因功升为指挥的,与指挥升都指挥流官的情况不同,都令其在原卫,凡属带俸、以及带俸管事的,酌量给与军余四名作为随从,不许列名公座;如果参加军政考选的,不在此限。
弘治八年题准,各卫指挥使因功升为都指挥佥事的,注籍原卫带俸,照例在本卫拨给余丁六名作为随从;其中才能操守出众的,在军政考选时,酌量授予都司军政方面的差事。
正德六年奏准,凡是通过纳级升为都指挥的,虽然经过推选,以及分守、守备、把总等升为都指挥、虽有战功而升迁的,都在原卫所带俸,不得攀附援引、滥加举荐、列名都司;只有奏保军功的、以及原本推举现任军政官员的,仍旧不变。
凡是领班漕运都指挥,铨选注籍中都留守司、河南等都司带衔,仍在本卫领取俸禄,照例请领敕书赴任;所领的敕书,一直等到交接换发新敕书时才更换,不必每次都题请;其余副将、参将、游击、守备、都指挥等官,都不得铨选注籍都司带衔支俸。
正德十年议准,各处领班官赴京操练戍备的,允许在本都司列名支俸,得以节制所属各卫所的官军;如遇考选,听凭巡抚等官一并查照。
凡是负责防备倭寇的都指挥等官,嘉靖十四年题准,在附近的都司列名支俸。
凡是漕运把总等官,万历三年题准,把总官运粮满三年以上,果然廉洁能干、按期完成粮运的,允许各该衙门据实保荐,准许在实际职务上升一级;运粮官如按期通过淮河、通过洪泽湖并完纳粮米的,由巡仓御史据实奖励举荐,即予以赏赐,仍拟升署职一级;通过洪泽湖后逾期,但仍能依期完纳的,通计三年,准升署职一级。凡是经过荐举的运粮官,兵部立即予以记录,等到升迁之日,破格优先叙用。如果先前犯有降级处分,但不是因侵吞欠账所致的,允许将所升的职级,抵扣恢复原来降级的数额。如果尚有漂失米粮、以及尚未核销通关的,不得滥加举荐。
凡是纳级指挥,嘉靖四十三年题准,军民人等,不许滥开纳级之例,只允许卫所职官加纳;纳级官也只带俸,不许管理事务。
凡是护卫、仪卫司等官员,洪武初年规定,由亲王本人具本奏明朝廷,由兵部选授。
嘉靖元年议准,仪卫副如果不是由军功出身的,不得轻易授予指挥职衔。
八年议准,王府奏请保举冠带书办官,须先由巡抚、巡按查勘核实,如果确系相应的在府旗校余丁,才奏请定夺;亲王合计不得超过五名,郡王合计不得超过三名;如果来历不明、是游荡的术士、以及素来品行不端的人,一律提问处置发遣。
凡是武选的禁例,弘治年间规定,职官等人不经过铨选推举,含混奏请以图谋进用的,以及攀附奔走钻营、乞求恩典传奉、破坏选拔法度的,职官问罪、降级调卫;旗军舍余,问罪发配边卫;都要带俸领粮、照常差操。
凡是将领交接,万历九年题准,除都司之外,其副将
旗军舍餘、问发边卫。俱带俸食粮差操
凡将领交代。万历九年题准、除都司外、其副参游守、领班都司、提调备御把总、除革任提问、及紧急调遣、不候交代、听督抚委署。凡寻常陞调、务候新官见面交代。违者、抚按参革。仍将交代日期、咨部记查。抚按徇情私放、听该科本部查参
凡军官给凭。南京上十二卫、并南北直隶卫分给本卫凭。五府属卫、给该府凭。中都留守司、及在外都司属卫、给各司凭
○嘉靖三年奏准、军职到任违限半年以上者、提问。文凭破损者、罚俸两箇月
○三十六年、令兵部推用。将官、酌量地方远近、定立期限。如有过违、巡按御史查参究治
凡武举中式官生。嘉靖元年题准、陞署职二级。第一名、若係百户以上官、照例加陞。百户以下、定、授副千户职衔。以示崇异。其第二名以下、总旗、授署副千户。小旗署百户。舍餘军民、署所镇抚。係在京卫指挥僉事以上、发京营、推补号头千总、及委各卫军政掌印僉书管、□存恤等项。或发蓟保二镇、任以千总把总、守城守堡委用。係在边卫、与北直隶临边者、咨送督抚衙门、分随各将领、管操杀贼、委守城堡、及量任千总把总、并各卫所掌印僉书管军管事。係腹里、两直隶、并各省、不拘指挥千百户等官、俱发各该巡抚衙门、量委各卫所掌印僉书管军管事。其在五名内者、先行委用、俱候效劳保荐。兵部查有将官员缺、酌量推用。并其餘获有军功、照例推陞。所加署职、非有军功、虽遇
恩例、不得实授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十九
銓选二
推举
流官推举、与文职保举同
凡五军都督府缺掌印官。兵部具奏、会官、於见任公侯伯内、推举二员。缺僉书官。於各府带俸公侯伯都督、及在京各营都指挥等官、在外正副总兵内、推举二员。奏请简用。其府军前卫缺掌印官。亦於侯伯内推举★旧例、中都留守司正副留守、於皇亲勋旧、及在京武臣内推举、今不行☆
○嘉靖八年、令五府掌印并两广湖广等处总兵官缺。除提督团营将军不推外。其餘提督坐营、及都督、有才望者、照旧与公侯伯一体推用
凡五府都督等官。正德十六年、令必由都指挥积累军功、勋庸显著、及才望超卓者。并锦衣卫亦必由军功、及异能者。方许陞授
凡锦衣卫堂上缺掌印僉书官。本卫具奏、下兵部、照五府堂上官例、於本卫指挥使同知僉事等官内、每缺推举二员、奏请简用
凡锦衣卫镇抚司员缺。弘治六年、令从兵部推举相应卫镇抚銓补。如无、於各卫所见任千户内推选、具奏改授
○嘉靖二十一年议准、本司係詔狱理刑之官。有缺、行该卫掌印官、先於本卫各千户内、从公推选考试、送兵部、再加询访考试、於内简拔二员、疏名上请定夺
凡锦衣卫五所当驾千百户所镇抚。
译、参将、游击、守备、领班都司、提调、备御、把总等官,除了被革职查问、以及紧急调遣来不及等候交接的,听凭督抚委派暂代之外,凡是寻常升迁调动的,务必等候新任官员见面交接完毕;违反的,由巡抚、巡按参奏革职,同时将交接日期咨报本部记录查核;巡抚巡按徇私放行的,听凭该科、本部查参。
凡是军官发给凭证,南京上十二卫、以及南北直隶各卫,由本卫发给凭证;五军都督府所属各卫,由该府发给凭证;中都留守司、以及在外的都司所属各卫,由各该司发给凭证。
嘉靖三年奏准,军职官到任逾期半年以上的,予以提问;文凭破损的,罚俸两个月。
三十六年下令,兵部推举任用将官,要酌量地方远近,规定期限;如有逾期违反的,由巡按御史查参究治。
凡是武举考中的官生,嘉靖元年题准,升署职二级:第一名如果是百户以上官员,照例加升;百户以下的,则规定授予副千户职衔,以示特殊尊崇;第二名以下,总旗授予暂代副千户,小旗授予暂代百户,舍余军民授予暂代所镇抚。属于在京卫指挥佥事以上的,发往京营,推补号头、千总,以及委派各卫军政掌印、佥书管理□存恤等事项,或者发往蓟州、保定二镇,任命为千总、把总,负责守城守堡等事务;属于边卫、以及北直隶临边地区的,咨送督抚衙门,分别随各将领管理操练、剿杀盗贼,委任守城堡,以及酌量任命千总、把总,并各卫所掌印、佥书管军管事;属于内地及两直隶、各省的,不拘指挥、千户、百户等官,都发往各该巡抚衙门,酌量委派各卫所掌印、佥书管军管事。其中名列前五名的,先行委用,都要等候立功效劳后再予保荐。兵部查有将官空缺,酌量推举任用;其余获得军功的,照例升迁。所加的暂代职务,如果没有军功,即使遇到恩例,也不得实授。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十九
铨选二
推举
流官的推举,与文职的保举方式相同。
凡是五军都督府出现掌印官空缺,兵部具本上奏,会同有关官员,从现任的公、侯、伯当中推举两名;出现佥书官空缺,从各府带俸的公、侯、伯、都督,以及在京各营的都指挥等官,在外的正、副总兵当中,推举两名,奏请皇帝简选任用。府军前卫出现掌印官空缺,也从侯、伯当中推举(旧例:中都留守司的正、副留守,从皇亲、勋旧,以及在京武臣中推举,如今已不再施行)。
嘉靖八年下令,五军都督府掌印官、以及两广、湖广等处总兵官出现空缺,除了提督团营的将军不予推举外,其余提督坐营、以及都督中有才能声望的,仍照旧与公、侯、伯一体推用。
凡是五军都督府的都督等官员,正德十六年下令,必须由都指挥累积军功、勋劳卓著、以及才望超群的人担任;锦衣卫官员也必须由军功、以及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准许升授。
凡是锦衣卫堂上官出现掌印、佥书官空缺,本卫具本上奏,交兵部,照五军都督府堂上官的先例,在本卫指挥使、同知、佥事等官当中,每一空缺推举两名,奏请皇帝简选任用。
凡是锦衣卫镇抚司出现官员空缺,弘治六年下令,由兵部推举相应的卫镇抚予以铨补;如果没有合适人选,从各卫所现任千户当中推选,具本奏请改授。
嘉靖二十一年议准,本司是负责诏狱审理刑罚的官署,如有空缺,行文该卫掌印官,先在本卫各千户当中,秉公推选考试,送交兵部,再加以询访考试,从中选拔两名,列名上奏请求定夺。
凡是锦衣卫五所负责随驾的千户、百户、所镇抚,洪武以来的旧例定额,由本卫堂上官就各所中原本就是锦衣卫官员的子孙承袭、平日品行端正、人物精明干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