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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一百七十三

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八十八工匠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1621–1622 段

或重务者、用重罪囚徒。细务者、用笞杖之数。临期奏闻、移咨法司差拨、差人监管督工。其当该法司、造勘合文册、一本发工部收掌。一本发

内府收贮。如遇囚徒工完、委官查理工程无欠、行移原问衙门、再查犯由明白、於

内府销号。合疏放者、发应天府给引寧家。合充军者、咨呈都府、照地方编发。若在工有逃窜之数、即便差人勾提。果有病故等项、相视明白埋瘞移咨原问衙门销号。如是缺工未完、移文拨补

准工则例

每徒一年、盖房一间。餘罪三百六十日、准徒一年、共盖房一间。杖罪不拘杖数、每三名、共盖房一间

每正工一日

钞买物料等项、八百文為准

杂工、三日為准

挑土、并砖瓦、附近、三百担每担重六十斤為准。半里、二百担。一里、一百担。二里、五十担。三里、三十五担。四里、二十五担。五里、二十担。六里、一十七担。七里、一十五担。八里、一十三担九里、二十一担。十里、一十担

打墻、每墻高一尺、厚三尺、阔一尺、就本处取土為准

囚徒该拨厂分

真犯窃盗、计赃以窃盗论、常人盗仓库钱粮、常人盗官畜產、卑幼盗已家财、雇工人盗家长财物、拨臺基厂、八裡庄、黑窑厂、修仓。其计赃准窃盗、监守自盗仓库钱粮、盗贼而故买拨马鞍山灰厂、周口灰厂、大峪楸棍厂、瓷家务灰厂、演铜山厂、西山斋堂炭厂、杨村南北厂、尹儿湾南北厂、蔡村掘河独流厂

凡囚徒免役。洪武十八年

詔、圣贤之后、犯工役者、俱免

○一十八年

詔、凡罚役死者、免追家属补役

○永乐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无力准工、许诣屯所為民种田、听官给牛具种子

凡囚徒办价。嘉靖二十七年议准、法司送到囚徒。除年力精壮责令做工外。如果贫病不堪、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

凡囚人搬运。永乐十七年、令做工罪囚、并杂犯死罪囚、准併工运砖

○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灰炭等物 【详见刑部】

○正德十六年题准、囚犯该运灰炭者、止令赴部秤收。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付各该衙门催事人役、领回应用。如愿收价、照原定数目、每灰一百斤、折与银一钱二分、炭一百斤、折与银二钱五分、俱免犯人亲纳。违者、科道官参究

○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凡法司送部做工运灰炭囚犯、置簿印鈐、给各该委官收掌、登记领过囚数花名、及做过工程、办过物料。其囚犯不愿做工运灰炭者、折纳工价。每季终、主事亲诣缮工司查验。价送节慎库、為雇募用。砖炭等项、运赴各工。如有侵收工价、虚报物料者、呈部参问

凡

内府年例。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但拨本色。

译班、住坐两种。轮班的隶属工部,住坐的隶属内府内官监。

凡是充当工役的囚人:洪武二十六年定制,在京犯法囚徒,或免死改为终身工役,或免除徒、流、笞、杖罪改为服役折抵。遇有造作之处,酌量所需人数多寡:重要工程用重罪囚徒,细碎工程用笞杖罪囚犯,临期奏闻后移咨法司差拨,派人监管督工。该管法司造具勘合文册,一本发交工部收掌,一本发交内府收贮。若囚徒服役期满,委官查核工程无所亏欠,即行移文原审衙门,再查明犯由无误后,在内府销号。应释放的,发交应天府给引放归。应充军的,咨呈都府,按地方编发。若在工期间有逃跑失踪的,即派人追捕勾提。若确有病故等情,验明后埋葬,移咨原审衙门销号。如遇工程未完而缺人的,移文拨补人员。

准工则例:每服徒刑一年,折抵盖房一间。其余罪行折合三百六十日者,比照徒一年,也折抵盖房一间。杖罪不论杖数多少,每三名共折抵盖房一间。

每正工一日:钞买物料等项,以八百文为准。

杂工,以三日为准。

挑土并砖瓦(每担以重六十斤为准):附近三百担;半里,二百担;一里,一百担;二里,五十担;三里,三十五担;四里,二十五担;五里,二十担;六里,一十七担;七里,一十五担;八里,一十三担;九里,二十一担;十里,一十担。

打墙:每墙高一尺、厚三尺、宽一尺,就地取土为准。

囚徒应拨的厂分:真犯窃盗、按赃论以窃盗罪的、常人盗窃仓库钱粮的、常人盗窃官府牲畜财产的、卑幼盗窃本家财物的、雇工人盗窃家长财物的,拨往台基厂、八里庄、黑窑厂修仓。其按赃论比照窃盗、监守自盗仓库钱粮、以及盗贼故意收买赃物的,拨往马鞍山灰厂、周口灰厂、大峪楸棍厂、瓷家务灰厂、演铜山厂、西山斋堂炭厂、杨村南北厂、尹儿湾南北厂、蔡村掘河独流厂。

凡是囚徒免役:洪武十八年下诏,圣贤后裔犯罪应服工役的,一律免除。

十八年又下诏,凡因罚役而死者,免除追究家属补役。

永乐三年奏准,凡犯笞杖罪、无力折抵工役的,许其前往屯所为民种田,听凭官府发给耕牛、农具、种子。

凡是囚徒办纳工价:嘉靖二十七年议准,法司送到的囚徒,除年壮力强者责令做工外,如确实贫病不堪做工的,照例每月出办工价银一钱,委官雇人上工,不许额外多取。

凡是囚人搬运:永乐十七年,命做工罪囚以及杂犯死罪囚犯,一并合并运砖。

天顺五年,命官员及有力之人照例运送砖灰炭等物(详见刑部)。

正德十六年题准,囚犯应运灰炭的,只须赴部秤收;每灰炭一百斤各加耗五斤,交付各该衙门催事人役领回应用;若愿折收银价的,照原定数目,每灰一百斤折银一钱二分,炭一百斤折银二钱五分,都免其犯人亲自缴纳。违者由科道官参究。

嘉靖二十三年奏准,凡法司送部

如或折价、除水和炭、每百斤、照旧折银二钱外。其砖灰价银、每灰一百斤、折银一钱五釐。每砖一箇、折银一分三釐。不拘本色折色、俱照数折算、即於缮工司纳完、随将犯人、转送法司覆缴。工部另给勘合、发令车户运纳

内府。纳完、即出实收、缴回勘合、毋得留难。各监局年例、止照法司原来人犯多寡。不得执定旧数、一概催取。其本色、仍以三分為率、二分充

内府年例、一分备各衙门修理

计

内府年例灰炭

御用监、水和炭三十万斤 【隆庆三年题准、召商买办】

兵仗局、水和炭五十万斤

内官监、水和炭二十五万斤

织染局、石灰七万斤

宝钞司、石灰一十二万二千五百斤

供用库、石灰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三斤

【以上、俱刑部拨囚拨运。近年运炭、多係折色、送屯田司、帖收节慎库。遇额数不多、动支买办上纳】

大明会典 工匠 採捕

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

工匠二

凡轮班人匠。洪武十九年、令籍诸工匠、验其丁力、定以三年為班、更番赴京、输作三月、如期交代、名曰轮班匠。仍量地远近、以為班次、置勘合给付之。至期、齎至部听拨、免其家他役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各色人匠、编成班次。轮流将齎原编勘合為照。上一以一季為满。完日、随即查原勘合、及工程明白、就便放回、周而復始。如是造作数多、轮班之数不敷、定夺奏闻、起取撮工。本户差役、定例与免二丁餘丁一体当差。设若单丁重役、及一年一轮者、开除一名。年老残疾、户无丁者、相视揭籍明白疏放。其在京各色人匠、例应一月上工一十日、歇二十日。若工少人多、量加歇役。如是轮班各匠、无工可造、听令自行趁作

○又奏准、照诸司役作繁简、更定班次。率三年、或二年轮当给与勘合、凡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

计各色人匠、一十二万九千九百八十三名

五年一班

木匠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八名

裁缝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

锯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

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

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

竹匠一万二千七百八名

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

妆鑾匠五百七十三名

雕鑾匠五百二名

铁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

双线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

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

熟铜匠一千二百四名

穿甲匠二千五百七名

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

笔匠一百二十名

织匠一千四十三名

络丝匠二百四一名

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

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

石匠六千一十七名

(舟念)匠九千三百六十名

船木匠一万五百六名

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

櫓匠三十九名

芦篷匠二十二名

戧金匠五十四名

絛匠一百四十九名

刊字匠一百五十名

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

扇匠六十六名

?灯匠七十五名

毡匠二百九十九名

毯匠一百五十八名

捲胎匠一百九名

鼓匠一百二名

削籐匠四十八名

木桶匠九十四名

鞍匠一十三名

银匠九百一十四名

销金匠五十九名

索匠二百五十五名

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

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

黑窑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

铸匠一千六十名

绣匠一百五十名

蒸笼匠二十三名

箭匠四百二十一名

银硃匠八十四名

刀匠一十二名

琉璃匠一千七百一十四名

剉磨匠一千一百二十五名

弩匠一百一十二名

黄丹匠二十二名

籐枕匠三十四名

刷印匠五十八名

弓匠一百六十二名

鏇匠四十六名

缸窑匠一百九名

洗白匠三十名

罗帛花匠六十九名

宣德元年

詔、凡工匠、户有二丁三丁者、留一丁。

译做工、运灰炭的囚犯,设置簿册加盖印鈐,交各该委官收掌,登记领过的囚犯数目、姓名,以及做过的工程、办过的物料。其囚犯不愿做工运灰炭的,折纳工价,每季终,主事亲自到缮工司查验,价银送节慎库以备雇募之用,砖炭等项运赴各工地。若有侵吞工价、虚报物料的,呈报本部参问。

凡是内府的年例:嘉靖四十三年题准,一律拨给本色。如若折价,除水和炭每百斤仍照旧折银二钱外,其砖灰价银,每灰一百斤折银一钱五厘,每砖一个折银一分三厘。不论本色折色,都照数折算,就在缮工司缴纳完毕,随即将犯人转送法司覆缴。工部另给勘合,发交车户运纳内府,纳完后即出具实收,缴回勘合,不得留难。各监局的年例,只按法司原来人犯多寡办理,不得拘执旧数一概催取。其中本色仍以三分为率,二分充作内府年例,一分备各衙门修理之用。

计内府年例灰炭:御用监,水和炭三十万斤(隆庆三年题准,招商买办)。兵仗局,水和炭五十万斤。内官监,水和炭二十五万斤。织染局,石灰七万斤。宝钞司,石灰一十二万二千五百斤。供用库,石灰一万三千三百三十三斤。(以上都是刑部拨囚运送。近年运炭多改为折色,送交屯田司,登记收入节慎库;若遇额数不多,动支银两买办上纳。)

《大明会典》 工匠 採捕。

《明会典》卷一百八十九 工匠二。

凡是轮班人匠:洪武十九年,命登记造册各类工匠,核验其丁力,定以三年为一班,轮流赴京,服役三个月,按期交代,称为轮班匠。仍酌量地方远近,以定班次,制发勘合交给他们。到期携勘合赴部听候派拨,免除其家中其他差役。

二十六年定制,凡天下各色人匠编成班次,轮流携带原编勘合作为凭证上工,以一季为满。期满之日,随即查验原勘合及工程完成情况,就便放回,周而复始。若造作数量繁多、轮班人数不敷的,另行奏闻,调集补工。本户差役,按定例与免除二丁的余丁一体应差。若单丁而担重役,以及一年一轮的,可免除一名。年老残疾、户中无丁的,查验明白后予以放归。在京各色人匠,例应每月上工十日,歇工二十日;若工程少而人多,酌量增加歇役日数。轮班各匠若无工可造,听任其自行谋生。

又奏准,按诸司差役的繁简,重定班次,大致以三年或二年轮当,发给勘合,共计二十三万二千八十九名。

各色人匠共计一十二万九千九百八十三名:

五年一班:木匠三万三千九百二十八名,裁缝匠四千六百五十二名。

四年一班:锯匠九千六百七十九名,瓦匠七千五百九十名,油漆匠五千一百三十七名,竹匠一万二千七百八名,五墨匠二千七百五十三名,妆銮匠五百七十三名,雕銮匠五百二名,铁匠四千五百四十一名,双线匠一千八百九十九名。

三年一班:土工匠一千三百七十六名,熟铜匠一千二百四名,穿甲匠二千五百七名,搭材匠一千一百一十二名,笔匠一百二十名,织匠一千四十三名,络丝匠二百四十一名,挽花匠二百九十一名,染匠六百名。

二年一班:石匠六千一十七名,(舟念)匠九千三百六十名,船木匠一万五百六名,箬篷匠四百七十七名,橹匠三十九名,芦篷匠二十二名,戧金匠五十四名,絛匠一百四十九名,刊字匠一百五十名,熟皮匠九百九十二名,扇匠六十六名,灯匠七十五名,毡匠二百九十九名,毯匠一百五十八名,卷胎匠一百九名,鼓匠一百二名,削藤匠四十八名,木桶匠九十四名,鞍匠一十三名,银匠九百一十四名,销金匠五十九名,索匠二百五十五名,穿珠匠一百四名。

一年一班:表背匠三百一十二名,黑窑匠二千三百七十三名,铸匠一千六十名,绣匠一百五十名,蒸笼匠二十三名,箭匠四百二十一名,银朱匠八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