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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三十八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八廩禄一宗藩禄米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437–445 段

岁支九千石

鲁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隆庆二年、奏辞折色二千石。岁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石

蜀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代王、岁支禄米六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肃王、岁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庆四年、本府辅国将军承袭

王爵、仍支辅国将军禄米、岁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辽王、岁支禄米二千石 【国除】

庆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寧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 【国除】

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五百石

韩王、岁支禄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

瀋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岁支本色禄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米三千石外、再给粳米一千石。其餘折色。共岁支六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岁支本色禄米二千石 【国除】

赵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定拟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庆三年、奏辞本色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郑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元年、加增四百石。岁支一万四百石

襄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荆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辞五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

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 【国绝】

崇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五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徽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除】

岐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益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千石。岁支八千石

衡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千石。岁支八千石

雍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寿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汝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涇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荣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

景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国绝】

靖江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袭封、一千石。

译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三年,奏请辞去一千石,每年支九千石。

鲁王,每年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隆庆二年,奏请辞去折色二千石,每年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石。

蜀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请辞去一千石,每年支九千石。

代王,每年支禄米六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肃王,每年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庆四年,本府辅国将军承袭王爵,仍支辅国将军禄米,每年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辽王,每年支禄米二千石(王国已除)。

庆王,每年支禄米一万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请辞去一千石,每年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宁王,每年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王国已除)。

岷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千五百石。

韩王,每年支禄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

沈王,每年支禄米一万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请辞去一千石,每年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米三千石之外,再给粳米一千石,其余折色,共每年支六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二千石(王国已除)。

赵王,每年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定为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庆三年,奏请辞去本色一千石,每年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郑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元年,加增四百石,每年支一万四百石。

襄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荆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请辞去五百石,每年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每年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

德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请辞去一千石,每年支九千石。

秀王,每年支禄米一万石(王国已绝)。

崇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请辞去五百石,每年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请辞去一千石,每年支九千石。

徽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王国已除)。

岐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王国已绝)。

益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请辞去二千石,每年支八千石。

衡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请辞去二千石,每年支八千石。

雍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王国已绝)。

寿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王国已绝)。

汝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王国已绝)。

泾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王国已绝)。

荣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请辞去一千石,每年支九千石。

景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万石(王国已绝)。

靖江王,每年支本色禄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为本折中半兼

米钞中半兼支

晋、周、楚、鲁、蜀、代、辽、瀋、唐、伊、赵、郑、襄、荆、德、崇、徽、一十七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各二千石。袭封、各一千石。俱米钞中半兼支

肃、庆、寧、韩、淮、五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同

吉、益、衡、荣、四府郡王、岁支禄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

岷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五百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同。以上各

邵王禄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袭封、俱岁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惟岷府仍旧例各

王府、镇国、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米钞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定、将军改三分本色。七分折钞。中尉改四分本色。六分折钞各

王府郡县主君乡君及仪宾、本色四分。折钞六分。嘉靖四十四年、改定二分本色。八分折钞

凡支给。洪武六年定、凡

亲王每岁合得粮储、皆在十月终一次、尽数支拨。其本府文武官吏俸禄、及军士粮储、皆係按月支给。每月不过初五。其甲仗、按缺拨付所在有司、照依原定数目、不须每次奏闻。敢有破调稽迟者、斩

○又令

亲王钱粮、就於王所封国内府分、照依所定则例、期限放支。毋得移文当该衙门。亦不得频奏。若

朝廷别有赏赐、不在已定则例之限

○二十八年、令

晋、燕、楚、蜀、湘府、给禄米如数。

代、肃、庆、辽、各府、远在边。民少赋薄。岁且给五百石。

齐府一千石。嗣秦王幼、其应用米、有司月进

○永乐二十二年、令

郑王、越王、襄王、荆王、梁王、淮王、滕王禄米、暂各给三千石。俟之国、别立常典。自后

亲王受封未之国、俱如此例

○宣德八年奏准、

王府禄米折色、每石钞十五贯

○正统二年、令由

郡王袭封

亲王者、郡王禄米住支。凡住支而过支者、於见支禄米内扣除

○七年、令各

王府禄米折钞、俱依文武官例。每一石、折钞二十五贯

○十二年奏准、各

王府禄米。将军、自赐名受封日為始。县主并仪宾、候出閤成婚日為始。皆於附近州县秋粮内定拨。钞於官库内支给

○又令

王府禄米折钞、每石仍十五贯

○景泰七年、令给

郡王将军等禄米、若出閤在前、受封在后、以封日為始。受封在前、出閤在后、以出閤日為始

○成化元年题准、大同各

郡王禄米。因无监督官员。以致教授厨役人等、或先用大斗盘量、加倍折算。或各带家人出入、任意包撮。或不收本色勒要银两。或巧立名色、逼取财物。(巾夫)累边民。今后仍照旧例、改拨

代府广赡仓送纳。令长史等官、从公两平收受。听各府照数关支

○二年奏准、

郡王禄米俱於

亲王府仓上纳。

译支。

秦王府郡王,初封时每年支禄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袭封后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晋、周、楚、鲁、蜀、代、辽、沈、唐、伊、赵、郑、襄、荆、德、崇、徽十七府郡王,初封时每年各支禄米二千石,袭封后各一千石,都米、钞中半兼支。

肃、庆、宁、韩、淮五府郡王,初封时每年支禄米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后相同。

吉、益、衡、荣四府郡王,每年支禄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

岷王府郡王,初封时每年支禄米五百石,米、钞中半兼支,袭封后相同。以上各府郡王禄米,嘉靖四十四年规定,不分初封袭封,都每年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唯独岷府仍照旧例。

各王府镇国、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米、钞本折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规定,将军改为三分本色、七分折钞,中尉改为四分本色、六分折钞。

各王府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及仪宾,本色四分、折钞六分,嘉靖四十四年改定为二分本色、八分折钞。

凡支给规定。洪武六年定制,亲王每年应得的粮储,都在十月底一次性全数支拨;王府文武官吏俸禄及军士粮储,则按月支给,每月不超过初五。甲仗按缺额拨付所在有司,照依原定数目,不须每次奏闻;如敢延误破坏此制的,处斩。

○又命令亲王的钱粮,就在王所封国境内府分,照依所定则例期限支放,不得移文经办衙门,也不得频繁上奏。若朝廷另有赏赐,不受已定则例的限制。

○二十八年,命令晋、燕、楚、蜀、湘王府,按数发给禄米;代、肃、庆、辽各府,因地处边远、民少赋薄,暂且每年发给五百石;齐王府一千石。因嗣秦王年幼,其所需用米,由有司按月进送。

○永乐二十二年,命令郑王、越王、襄王、荆王、梁王、淮王、滕王的禄米,暂各支给三千石,待其就藩之国后,另立常规。此后凡亲王受封而未就藩的,都照此例。

○宣德八年奏准,王府禄米折色,每石折钞十五贯。

○正统二年,命令由郡王袭封亲王的,原郡王禄米停止支给;凡应停支而已超支的,从现支禄米中扣除。

○七年,命令各王府禄米折钞,都依照文武官的成例,每一石折钞二十五贯。

○十二年奏准,各王府禄米:将军自赐名受封之日起支,县主及仪宾候出阁成婚之日起支,都在附近州县秋粮内划定拨给,折钞部分在官库内支给。

○又命令王府禄米折钞,每石仍为十五贯。

○景泰七年,命令发给郡王、将军等禄米:若出阁在前、受封在后的,以受封之日为起支之始;受封在前、出阁在后的,以出阁之日为起支之始。

○成化元年题准,大同各郡王禄米因无监督官员,以致教授、厨役等人或先用大斗盘量、加倍折算,或各自带家人出入任意包揽克扣,或不收本色而勒索银两,或巧立名目逼取财物,累害边民。今后仍照旧例,改由代王府广赡仓收纳,令长史等官公正两平收受,听凭各府照数关

听令按季支用。镇国将军以下禄米、於有司官仓收贮。二次支给。其收粮之际、布按二司、各委府县正佐官、公同长史等官监督收受。如内使人等、仍前干预、需索刁蹬者、纠举究治

○十七年奏准、

亲王原有额设官攒者、布按二司委官、督同长史司、并该仓官攒、两平收受。

郡王以下无官攒者、发附近有司官仓、另廒收贮。听各府差人关领。若原属本城大府收者、仍旧收支。自后不许奏讨本府自收。及违例折银、并分外生事、索要报数出串等用。及擅差人到州县催徵。其辅导官、守巡官、不行紏察。及州县官听从者。一体降调

○弘治三年奏准、各

王府郡王将军仪宾禄米本色折色、俱依先定之数。不得奏讨折色、改支本色

○又令

王府将军等、重出领收、冒支官粮者。革去所支禄米十分之二。自后将军仪宾有犯、悉照此例

○十年、令各府收受禄米、务要选委有司、并长史司公正官一员督收。随地所產、不许勒要白米

○十三奏准、

王府禄米若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拨置、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及邀截纳户、用强兑支。并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徵骚扰者。旗校人等、杖罪以上、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及布按二司巡守官纵容不举。并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徵扰者。俱参问奏请降调

○正德四年奏准、

郡王将军而下、改封世子、长子、世孙、长孙、听继王爵者。奉有

成命之后、其原给禄米、截日住支。册封之日、方与所应得者。永為例

○又奏准、

宗室姦收乐女。及不良妇所生子女。并选配夫人等。及仪宾已受封者。爵职封号禄米、尽行革去。未受名封者、不许冒请

○又题准、凡射利之徒、邀买

王府禄粮者。照举放私债例、问发充军。所借本利没官。仍将辅导官参治

○十六年题准、行各

王府。禁约将军以下、务要恪守

祖训。不许骄奢妄费。将禄米减价转卖。驯致贫窘失所。如违、辅导等官啟

王参奏。量革禄米、以示惩戒。如射利之徒、收买禄票、加倍取利者。各该官司、亦就拏问重治

○嘉靖元年奏准、

郡王以下禄米、有派支不通舟车州县者、每石徵银八钱放支折给五钱。扣留三钱贮库作正补欠

○八年题准、湖广各

宗室禄米、俱照

楚府则例。

亲王、每石折银七钱六分三釐。

郡王、每石折银七钱。将军、中尉、郡主、夫人、仪宾、每石折银五钱

○十一年题准、

王府缺欠禄米。行抚按官、通查三司府州县、问追过徒工粮价。并将充发仪从、不必滥发。收银在官、通融处补。如再不敷、於该司府、动支无碍官钱、赃罚纸米。并商税地租等项补给。

译领支用。

○二年奏准,郡王禄米都在亲王府仓上纳,听凭按季支用;镇国将军以下禄米,在有司官仓收贮,分两次支给。收粮之时,布政司、按察司各委派府县正佐官,会同长史等官监督收受;若内使等人仍如从前干预、索要刁难的,予以纠举究治。

○十七年奏准,亲王原设有官攒的,由布政司、按察司委官督同长史司及该仓官攒公正两平收受;郡王以下无官攒的,发往附近有司官仓另设仓廒收贮,听各府差人关领。若原属本城大府收纳的,仍照旧收支。此后不许奏讨改由本府自收,也不许违例折银、或额外生事、索要报数出串等费用,或擅自差人到州县催征。若辅导官、守巡官不加纠察,以及州县官听从此类做法的,一并降职调用。

○弘治三年奏准,各王府郡王、将军、仪宾的禄米本色折色,都依照先前所定数目,不得奏讨改折色为支本色。

○又命令王府将军等人若重复领取、冒支官粮的,革除其所支禄米十分之二;此后将军、仪宾若有此类违犯,都照此例处理。

○十年,命令各府收受禄米,务必选委有司及长史司公正官一员督收,随本地所产收纳,不许勒索白米。

○十三年奏准,王府禄米若被本府官员、内使、旗校、管庄人等干预拨弄、折收银两、多收米麦、索要财物,以及拦截纳户、用强兑支,或擅自差人下府州县催征骚扰的,旗校等人杖罪以上的发边卫充军,官员、内使则监候奏请发落;若辅导官及布政司、按察司巡守官纵容不举报,以及府州县官听从差来人役骚扰的,都一并参奏问罪、请旨降调。

○正德四年奏准,郡王、将军而下改封为世子、长子、世孙、长孙、听候承继王爵的,在奉到成命之后,其原支禄米即日停支,待册封之日才支给应得数额,永为定例。

○又奏准,宗室若奸收乐户女子及品行不端妇女所生子女,以及所选配的夫人等,及已受封的仪宾,其爵职封号禄米一并革除;未受名封的,不许冒请。

○又题准,凡放债牟利之徒邀截购买王府禄粮的,照放私债成例问罪发充军,所借本利没收入官,并将辅导官一并参治。

○十六年题准,行文各王府,告诫将军以下务必恪守祖训,不许骄奢妄费、将禄米减价转卖,以致贫困失所。如有违犯,辅导等官应启奏王府参奏,酌量革除禄米以示惩戒;放债牟利之徒若收买禄票、加倍取利的,各该官司也应拿问重治。

○嘉靖元年奏准,郡王以下禄米若派支到不通舟车的州县,每石折银八钱放支,折给五钱,扣留三钱贮库以补正项不足。

○八年题准,湖广各宗室禄米,都照楚王府成例:亲王每石折银七钱六分三厘,郡王每石折银七钱,将军、中尉、郡主、夫人、仪宾每石折银五钱。

○十一年题准,王府缺欠的禄米,行文抚按官通查三司府州县,将追缴的徒工粮价,以及应发充仪从而不必滥发的部分,收银入官通融补充;若仍不够,就由该司府动支无碍官钱、赃罚纸米,以及商税地租等项

遇灾蠲免。於成熟地方、量為拨补。或查存留之数輳支

○十三年题准、

王府该支禄粮。俱以明文到日為始支给。不得指以请封日期、朦朧滥支。其先前冒滥者、就行改正、准作以后该支之数

○又题准、郡县等主君病故、仪宾禄粮、务要遵奉先年题准一九二八则例。毋得妄行奏扰

○十五年题准、河南

宗室日繁、除

亲王禄米照旧外。其

郡王以下本色禄米、每夏税一石、折银五钱五分秋粮一石、折银六钱五分。每岁徵完解司。每禄米一石、折银三钱五分。通融放支

○十七年、令

公主禄米、俱在京支给

○二十七年题准、河东运司、每年该解山西布政司正餘盐内、动支四万三千一百一十六两八钱。径解大同府收贮。补给

代府原额禄粮不足之数

○又题准、各该巡抚、转行司府州县官。将各

王府应得禄粮、务要徵收完足。如遇灾伤、亦须设法措置无碍银两补完。不许拖欠。其先年拖欠者。或待丰收之年、或遇积有多餘银两、挨年带补

○三十三年题准、庶人应给粮米减奉国中尉三分之一。连妻妾子女使女、岁给米七十石。除未出幼者、从父养育。及女嫁从夫自赡外。其已出幼成婚、应请口粮。查其父生子多寡。如生三子以上、不分长子眾子、各减半支给。止生一子二子、给与全分。传世以后、原係减半者、即照原减之数。原係全给者、仍查其父生子多寡。以為减半全给之等

○四十四年题准、

宗室若既请继封爵。原始禄米、不当復支。如有请封而仍前冒支者、查参降革。庶人同妻、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任令择配。不得復给米布婚葬之资

○又题准、仪宾守制、照文官丁忧例、截日住支。服闋之日、查无违碍、方许申请开俸。若妻亡之日、即住支。不许虚冒

○又定、凡擅婚所生之子、止许请名。其岁给口粮、照歷年原议、减庶人三分之一。给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支。冒妾所生、亦照擅婚事例支给。花生子女、不拘已未请封、尽行革去爵禄

○又题准、镇国将军以下、及主君仪宾、例有冠服房屋坟价。俱皆停给。以备补禄粮不足之数

○又奏定、

宗室年至十五、先令照例请封。且给禄米三分之一。习学五年、

亲王方与奏请出学。支本等全禄

○又题准、凡遇放支禄粮、不许各

宗室擅自扰乱衙门。凌虐官司。违者、听委官就将应得禄粮扣除入官。一面啟

王参奏处治

○万历七年议准、罪宗庶人、见在食粮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减為五十石。原係生二子以上

译补给;遇灾年蠲免的,在丰收地方酌量拨补,或查明存留数目凑补支用。

○十三年题准,王府应支禄粮,都以奉到明文之日起支给,不得以请封日期为由朦胧滥支;先前冒滥支给的,就此改正,作为以后应支之数抵扣。

○又题准,郡主、县主等主君病故后,仪宾的禄粮,务必遵照先年题准的"一九二八"则例办理,不得妄行奏扰。

○十五年题准,河南宗室日益繁多,除亲王禄米照旧外,郡王以下本色禄米,每夏税一石折银五钱五分、秋粮一石折银六钱五分,每年征完解司;每禄米一石折银三钱五分,通融放支。

○十七年,命令公主禄米都在京城支给。

○二十七年题准,河东运司每年应解山西布政司的正、余盐银内,动支四万三千一百一十六两八钱,直接解送大同府收贮,用以补给代王府原额禄粮不足之数。

○又题准,各该巡抚转行司府州县官,将各王府应得禄粮务必征收完足;如遇灾伤,也须设法筹措无碍银两补足,不许拖欠;先年拖欠的,或待丰收之年、或遇有积存多余银两时,逐年带补。

○三十三年题准,庶人应给的粮米,比奉国中尉减三分之一,连同妻妾子女、使女,每年共给米七十石,除未成年的随父养育、女儿出嫁随夫自行赡养外,已成年成婚的应请口粮,须查明其父生子的多寡:若生三子以上,不论长子、众子,都各减半支给;只生一子二子的,给与全份。传世以后,原本减半的,仍照原减之数;原本全给的,仍按其父生子多寡决定是减半还是全给。

○四十四年题准,宗室若已请求继承封爵,原先的禄米不应再支给;若有请封而仍照旧冒支的,查明参奏革除。庶人与妻,每月共支米六石,本折中半兼支;庶女任其自行择配,不得再给米、布作为婚葬之资。

○又题准,仪宾守丧,照文官丁忧成例,即日停支;服丧期满后,查明无违碍,方许申请恢复俸禄;若妻子亡故之日,即行停支,不许虚报冒领。

○又规定,凡因擅自婚配所生的子女,只许请名,其每年所给口粮照历年原议,比庶人减三分之一,给米五十石,仍本折中半兼支;因纳妾冒充所生的,也照擅婚成例支给;私生子女不论是否已经请封,一律革除爵禄。

○又题准,镇国将军以下及主君、仪宾例有的冠服、房屋、坟价,一律停止发给,以补禄粮不足之数。

○又奏定,宗室年满十五岁,先令依例请封,暂给禄米三分之一;习学五年后,方可奏请出学,由亲王支给本等全额禄米。

○又题准,凡遇放支禄粮,不许各宗室擅自扰乱衙门、凌虐官吏,违者听凭委官将其应得禄粮扣除入官,一面启奏王府参奏处治。

○万历七年议定,获罪的宗室庶人,现支食粮七十二石的,照擅婚成例减为五十石,原已生二子以上的(下缺)。

减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兼支。以后子孙请名之后、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给口粮。不论人数多寡、俱岁止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下者、仍随父母养赡。其高墻閒宅、正犯已故、所遗家属、释放回府。原已赐名者、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无名者、许其照例请名之后、亦给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后子孙名粮如之。如止遗母妻、无可倚赖者、岁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其以前释放者、照例分别查给

○又议准、冒滥妾媵之子、姑许请名。岁止给与本色米十二石。子孙如之。其见在食粮、岁给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者、姑准终身。日后子孙、俱如今例

译减半的,只给二十五石。都以本色、折色各半兼支给。此后子孙请名之后、年满十五岁以上的,才发给口粮。不论人数多少,都是每年只给本色米各十二石。年十五岁以下的,仍旧随父母养活。那些高墙内圈禁的闲宅,正犯已经去世的,所遗留的家属,释放回本府。原先已经赐名的,每年给本色米十二石。没有名字的,准许他们按例请名之后,也给本色米十二石。此后各自的子孙名粮都照此办理。如果只遗留下母亲、妻子,没有可以依靠的,每年给养赡米各六石。终身发给。以前已经释放的,照例分别查明发给。

○又议定核准,冒滥妾媵所生的儿子,姑且准许请名。每年只给本色米十二石。子孙照此办理。那些现在领取粮米的,每年给五十石、本色折色各半兼支的,姑且准予终身发给。此后的子孙,都照现在的例办理。

○又议准、仪宾於妻亡之后、俱住支常禄。郡县主君於仪宾身故之后、俱半给养赡。仪宾丁忧、常禄仍许支给

○又议准、以后

宗室越关奏扰、已封者、降為庶人。送閒宅居住。给与口粮。未封未名、及花生传生等项、俱札顺天府递回该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粮

凡养赡。正统二年、令

亲王郡王薨、及将军等卒、禄米即住支。所遗男女、未封者、皆奏请量给养赡米。候册封住支。其无男女之妃、与夫人、或庶母、亦奏请量给米养赡。身终住支

○又令

亲王郡王将军等、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临期请

旨。令所在官司、量给食米布帛薪油什物之类、养赡用度。卒后、所遗妻女亦如之

○成化十三年奏准、庶人所生男女、不分宗枝嫡亲、每人月给厨料等物准折、并本等口粮、共米麦二石五斗五升。再加四斗五升、准作布绢绵花。通前共米麦三石。亡故者住支。其嫡亲男女、年十六岁以上、男子止许一妻一妾。无妾者、与女子、俱许使女一人。各照前例关支。未出幼、止许支一半

○弘治元年奏准、庶人使女、止许四口。每口月给米一石。岁给绢布各一疋

○十三年奏定、凡

亲王薨、子幼、或无子者。其所遗母妃、及女、并宫人。岁给米二百石。袭封日停止。

郡王薨、母子妃女并宫人、岁给米一百石。母妃故、女受封、各减十石。镇国等将军故、母及夫人淑人及女并家眷、岁给米五十石。母夫人淑人故、女受封、各减十石。镇国等中尉故、母子恭人宜人安人女并家眷、岁给米三十石。母恭人宜人安人故、女受封、各减五石。自

郡王而下所给米。无子者、俱止养赡终身。子幼者、俱袭封日停止。其

郡王宫人、并将军中尉等家眷、本部十年一次、行各布政司查勘。有亡故者每一人、亦减五石。所减米、俱自查勘日為始。亡故尽则通行停给

○正德九年奏准。镇国等将军病故、夫人淑人子女俱无、止遗妾媵家眷者。每岁给米三十石、养赡终身

○嘉靖元年题准庶人曾经奏给口粮布绢者。如有亡故。该长史司俱照原议十石五石三石五斗等第、年终造册。送布政司扣除。於次年税粮内减派。如上半年全给、下半年亡故者、免其还官

○六年议准、各

王府出嫁庶女、夫亡寡居。及年老无人侍养者。每月口给食米二石。亡故住支

○十六年题准、

亲王郡王、有坐罪降為庶人者、皆临期请

旨。量给食米

○三十一年议准、各

王府庶人一名、并一妻一妾、总月支米麦三石。使女只许一人、月支米五斗。岁给布绢各一疋。其所生男女、年十六以上者、男子一妻一妾。无妾者、与女子、俱许使女一人。照前关支。未出幼者、关支一石五斗。

译○又议准(又议定批准):仪宾(郡主、县主之夫)在妻子去世之后,都照常支给俸禄。郡主、县主之君(即仪宾)在其妻(郡主、县主)身故之后,都减半供给养赡银米。仪宾丁忧(服丧)期间,仍准许照旧支给俸禄。

○又议准:此后宗室若越级向朝廷奏事骚扰,已经封爵的,降为庶人,送到闲宅居住,给予口粮。未受封、未列名,以及花生(私生)、传生等情形的,一律行文顺天府遣送回本府收管,不送闲宅,以免冒领口粮。

关于养赡:正统二年下令,亲王、郡王去世,以及将军等去世后,其禄米立即停止支给。所遗留的儿女中尚未受封的,都要奏请酌量给予养赡米,等到册封之后再停止支给。没有儿女的王妃、夫人,或庶母,也要奏请酌量给米养赡,本人去世后停止支给。

○又下令:亲王、郡王、将军等,如有因获罪而降为庶人的,都临时请旨,命所在官府酌量给予食米、布帛、柴薪、油、器具等日常用度,去世后,所遗留的妻女也照此办理。

○成化十三年奏准:庶人所生的儿女,不分宗支嫡系亲疏,每人每月给予厨料等物折算,加上本应有的口粮,共计米麦二石五斗五升,再加四斗五升折算为布、绢、绵、棉花,合计共米麦三石。去世后停止支给。其中嫡亲子女,年满十六岁以上的,男子只准娶一妻一妾,没有妾的与女子都准许配一名使女,各按前例支给。尚未成年的,只准支给一半。

○弘治元年奏准:庶人的使女,只准四人,每人每月给米一石,每年给绢、布各一匹。

○十三年奏定:凡亲王去世,若儿子年幼或没有儿子的,其所遗留的母妃及女儿并宫人,每年给米二百石,等到承袭封爵之日停止。郡王去世,母、子妃、女儿并宫人,每年给米一百石,母妃去世后女儿受封的,各减十石。镇国等将军去世,母亲及夫人、淑人及女儿并家眷,每年给米五十石,母亲、夫人、淑人去世后女儿受封的,各减十石。镇国等中尉去世,母亲、子、恭人、宜人、安人、女儿并家眷,每年给米三十石,母亲、恭人、宜人、安人去世后女儿受封的,各减五石。自郡王以下所给的米,若无子嗣的,都只养赡终身;若儿子年幼的,都在承袭封爵之日停止。郡王的宫人,以及将军、中尉等的家眷,本部每十年一次,行文各布政司查核勘察,有去世的每人也减五石,所减的米,都从查核勘察之日开始计算,等到全部去世后就全部停止发放。

○正德九年奏准:镇国等将军病故,若夫人、淑人、子女都没有,只留下妾媵家眷的,每年给米三十石,养赡终身。

○嘉靖元年题准:庶人曾经奏请获给口粮布绢的,如有去世,该长史司都按原议的十石、五石、三石五斗等各等级,年终造册,送布政司扣除,在次年的税粮中减派。若上半年全额支给,下半年才去世的,免除其归还官府。

○六年议准:各王府出嫁的庶女,丈夫去世寡居,以及年老无人侍养的,每月给食米二石,去世后停止支给。

○十六年题准:亲王、郡王有因获罪降为庶人的,都临

其婚配所生、给与庶人三分之二。花生者、减庶人之半

○三十二年题准、庶人发去高墻、遗下妻妾。有子女者、随共养赡。不许另支口粮。如无子女者、止许月给米麦一石

○万历二年奏准、各宗过期年远、查其抄结明白者、准与请名。照依宗庶事例、岁给养赡米五十石。本折中半兼支。其年岁未远者、照常准请名封

○又题准、仪宾及郡县主君、或有不能偕老、先后短折者。例给养赡。食常禄三分之一。减半支给

○七年、令

亲王无子旁枝袭继者。於本爵禄米内、岁拨二百石、给与该府宫眷养赡

○十年议准、

亲王故绝。及世子世孙。长子。长孙、未袭病故而无子者。其各宫眷养赡、就於继袭

亲郡王本色禄米内拨给

亲王宫眷岁给米二百石。世子世孙宫眷、一百石。长子长孙宫眷、五十石。各终身

公侯駙马伯禄米

国初勋戚之臣、皆

赐官田、以代常禄。既令赐田还官、给之本色。永乐间、始令与文武百官米钞兼支。其本折多寡之数、皆请自

上裁、无定额。除承袭及嫡庶正支外。或由弟姪由旁枝袭者、例皆减禄。至於

恩泽特封、非典制者。例不载

魏国公、岁支禄米五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三千石

黔国公、禄米三千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

成国公、禄米四千二百石。本色一千四百石。折色二千八百石

英国公、禄米三千二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七百石

定国公、禄米二千五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石

武定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镇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安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泰寧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永康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隆平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二百石

寧阳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丰城侯、禄米五百石。本色二百石。折色三百石

西寧侯、禄米一千一百石 【递年於苏州府长洲县张文渊户内支给】

安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阳武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恭顺侯、禄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石。折色八百石

保定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定西侯、禄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五十石。折色七百五十石

抚寧侯、禄米一千二百石。本色八百四十石。折色三百六十石

怀寧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临淮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怀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定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灵璧侯、禄米一千石。

译时请旨,酌量给予食米。

○三十一年议准:各王府庶人一人,连同一妻一妾,共计每月支米麦三石,使女只准一人,每月支米五斗,每年给布绢各一匹。所生的儿女,年满十六岁以上的,男子娶一妻一妾,没有妾的与女子都准许配一名使女,照前例支给。尚未成年的,支给一石五斗。其中因婚配所生的,给予庶人份额的三分之二;私生(花生)的,减庶人份额的一半。

○三十二年题准:庶人被发配到高墙(幽禁),所遗留的妻妾,若有子女的,随同一并养赡,不许另外支给口粮;若无子女的,只准每月给米麦一石。

○万历二年奏准:各宗支过了期限年代久远,查明其抄没结案情况明白的,准许申请恢复名籍,照宗支庶人的成例,每年给养赡米五十石,本色、折色各半兼支;其年代不久远的,照常准许申请复名封爵。

○又题准:仪宾及郡主、县主之君,若有不能白头偕老、先后早逝的,照例给予养赡,食用常禄的三分之一,减半支给。

○七年下令:亲王没有儿子而由旁支承袭的,从本爵位的禄米中,每年拨出二百石,给予该府的宫眷养赡。

○十年议准:亲王绝嗣,以及世子、世孙、长子、长孙未及承袭而病故且无子嗣的,其各宫眷的养赡,就从继承承袭的亲王、郡王本色禄米中拨给。亲王宫眷每年给米二百石,世子、世孙宫眷一百石,长子、长孙宫眷五十石,各终身享用。

公、侯、驸马、伯的禄米:

国朝开国之初,勋戚大臣都赐予官田以代替常禄。后来令将赐田归还官府,改给本色俸禄。永乐年间,才开始令与文武百官一样米、钞兼支。其本色、折色各占多少数额,都请皇上裁定,没有固定的定额。除了承袭爵位以及嫡庶正支之外,若是由弟弟、侄子等旁支承袭的,照例都要减禄。至于因皇恩特别加封、不属于常制规定的,照例不予记载。

魏国公,每年支禄米五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三千石。

黔国公,禄米三千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五百石。

成国公,禄米四千二百石,本色一千四百石,折色二千八百石。

英国公,禄米三千二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七百石。

定国公,禄米二千五百石,本色一千五百石,折色一千石。

武定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镇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安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泰宁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永康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隆平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二百石。

宁阳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丰城侯,禄米五百石,本色二百石,折色三百石。

西宁侯,禄米一千一百石【历年在苏州府长洲县张文渊户内支给】。

安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阳武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恭顺侯,禄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石,折色八百石。

保定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定西侯,禄

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駙马都尉、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小麦三百石。每石折银四钱

成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兴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三百石。折色七百石

襄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新寧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应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平江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成山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安乡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遂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忻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进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广寧伯、禄米七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三百五十石

清平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崇信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彭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惠安伯、禄米一千一百石。本色五百五十石。折色五百五十石 【嘉靖元年、加本色三十石】

靖远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寧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和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宣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彰武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平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丰润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怀柔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东寧伯、禄米八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四百五十石

寧晋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伏羌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武靖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诚意伯、禄米七百石。本色三百石。折色四百石

新建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六百石。折色四百石

寧远伯、禄米八百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三百石

各应袭优给、俱月支米十石。岁定米一百二十石。内西寧侯应袭、仍支原给张文渊户内一千一百石

凡支给。洪武初、皆给官田。令量其原定官粮私租之数、依主佃分数收租

○二十五年、令公侯伯皆给禄米。论功定数。旧赐田还官。与駙马仪宾禄米、俱全支本色

○永乐二年、令公侯駙马伯禄米、照文武官例、米钞兼支。五千石至三千五百石者、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者、支米一千五百石。二千石者、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一千一百石者、支米八百石。一千石者、支米七百石。九百石者、支米六百石。八百石者、支米五百石。四百石者、支米二百五十石。

译米一千五百石,本色七百五十石,折色七百五十石。

抚宁侯,禄米一千二百石,本色八百四十石,折色三百六十石。

怀宁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临淮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怀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定远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灵璧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驸马都尉,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小麦三百石,每石折银四钱。

成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兴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三百石,折色七百石。

襄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新宁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

应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平江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成山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安乡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遂安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忻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进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广宁伯,禄米七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三百五十石。

清平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崇信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彭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惠安伯,禄米一千一百石,本色五百五十石,折色五百五十石【嘉靖元年加本色三十石】。

靖远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宁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南和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宣城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彰武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武平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丰润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怀柔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东宁伯,禄米八百石,本色三百五十石,折色四百五十石。

宁晋伯,禄米八百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四百石。

伏羌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四百石,折色六百石。

武靖伯,禄米一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五百石。

诚意伯,禄米七百石,本色三百石,折色四百石。

新建伯,禄米一千石,本色六百石,折色四百石。

宁远伯,禄米八百石,本色五百石,折色三百石。

各爵位应承袭而尚未正式受封时的优给,都是每月支米十石,每年定为米一百二十石;其中西宁侯应袭者,仍支给原定的张文渊户内一千一百石。

关于支给:洪武初年,都发给官田,令按原定的官粮、私租的数额,依主佃分成比例收取田租。

○二十五年下令:公、侯、伯都改给禄米,按功劳大小确定数额,原来赐的田地归还官府,与驸马、仪宾的禄米一样,都全额支给本色。

○永乐二年下令:公、侯、驸马、伯的禄米,照文武官的成例,米、钞

其餘折钞。二百石以下、全支米

○二十二年、令公侯駙马伯禄米折钞、俱於南京支麦

○洪熙元年、令公侯駙马伯折钞禄米、米麦兼支

○宣德六年、令以承运库生绢、准折公侯伯禄米一半。每疋折米二石

○正统三年、令仍旧米麦兼支

○十一年、令公侯伯愿以南京该支三分本色、照在京军职折支绢者、听

○十二年奏准、公侯伯禄米、有自愿分与族亲者、听。不愿与者、亲族不许争讼分夺

○景泰元年、令公侯伯禄米、仍米钞兼支

○六年、令以龙江盐仓盐、照文武官例、准支南京公侯駙马伯禄米

○七年、令以太仓库折草银、准支公侯駙马伯折色钞。每银一两、准钞七百贯

○成化十九年、令公侯伯禄米本色折色之数。子孙承袭之时、俱照旧例。该部奏请、取自

上裁

○弘治元年、令公侯駙马伯本色禄米、仍折支银

○五年奏准、公侯伯妄自比例、奏讨禄米者、科道官参奏拏问

○十年、令两京公侯駙马伯本色禄米、自后每石折银七钱

○嘉靖二年题准、公侯伯岁首全支禄米者。儻有事故、准作袭爵子孙次年应支之数。不许乞

恩免还

○十三年题准、行南京户部。每年终、将公侯駙马伯该食禄米。分别见支未支。并罚俸住俸病故扣除。年月日期银两数目。造册送部稽考。若有情弊、听南京户部查参

○十七年、令公侯駙马伯禄米、于户部关支。见任南京、并各处镇守者、照旧南京支给

○凡公侯駙马伯奉

特恩加禄者、子孙袭爵之日住支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九

廩禄二

俸给

凡官员俸给、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三、曰月米、每月一石。曰折绢米、岁两月。曰折银米、岁十月。后定绢一疋。折银七钱。折色二、曰本色钞。曰绢布折钞。后又分上下半年之例。上半年、支本色钞锭。下半年、以胡椒、苏木、折钞关支。后又以绵布折支。每俸一石、该钞二十贯。每钞二百贯、折布一疋。后又定布一疋、折银三钱。其本色钞锭不敷、或将赃罚广盈等库附餘綾罗绢布衣物等件折支。先后事例不一、具列于后

正一品、岁该俸一千四十四石。内本色俸、三百三十一石二斗。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百六十六石。折绢俸五十三石二斗。共该银二百四两八钱二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该银一十六两六钱九分二釐。折钞俸三百五十六石四斗。该本色钞七千一百二十八贯

从一品、岁该俸八百八十八石。内本色俸二百八十四石四斗。折色俸、六百三石六斗。本色俸内、除支米一十二石外。折银俸二百二十七石。折绢俸四十五石四斗。共该银一百七十四两七钱九分。折色俸内、折布俸三百一石八斗。

译兼支。禄米五千石至三千五百石的,支米二千石;二千五百石的,支米一千五百石;二千石的,支米一千石;一千五百石至一千一百石的,支米八百石;一千石的,支米七百石;九百石的,支米六百石;八百石的,支米五百石;四百石的,支米二百五十石;其余部分折成钞。二百石以下的,全额支米。

○二十二年下令:公、侯、驸马、伯的禄米折钞部分,都在南京支麦。

○洪熙元年下令:公、侯、驸马、伯折钞的禄米,米、麦兼支。

○宣德六年下令:用承运库的生绢,折算抵充公、侯、伯禄米的一半,每匹折米二石。

○正统三年下令:仍旧米、麦兼支。

○十一年下令:公、侯、伯若愿意将南京应支的三分本色,照京城军职折支绢的办法办理的,听凭其便。

○十二年奏准:公、侯、伯的禄米,若有自愿分给族亲的,听凭其便;不愿分给的,亲族不许争讼强分。

○景泰元年下令:公、侯、伯的禄米,仍旧米、钞兼支。

○六年下令:用龙江盐仓的盐,照文武官的成例,准许抵支南京公、侯、驸马、伯的禄米。

○七年下令:用太仓库折草银,准许抵支公、侯、驸马、伯折色的钞,每银一两,折算为钞七百贯。

○成化十九年下令:公、侯、伯禄米本色、折色的数额,在子孙承袭之时,都照旧例办理,该部奏请后取自皇上裁定。

○弘治元年下令:公、侯、驸马、伯的本色禄米,仍折支为银。

○五年奏准:公、侯、伯若擅自比照他例、奏讨禄米的,由科道官参奏、拿问治罪。

○十年下令:两京公、侯、驸马、伯的本色禄米,此后每石折银七钱。

○嘉靖二年题准:公、侯、伯在年初已全额支给禄米的,若中途出现事故(去世等),准作为承袭爵位的子孙第二年应支之数;不许乞求恩典免于归还。

○十三年题准:行文南京户部,每年年终,将公、侯、驸马、伯应食禄米,分别列出已支、未支,以及因罚俸、住俸、病故而扣除的年月日期、银两数目,造册送部核查。若有弄虚作假的情弊,听凭南京户部查参。

○十七年下令:公、侯、驸马、伯的禄米,在户部关领支取;现任南京及各处镇守的,仍照旧在南京支给。

○凡公、侯、驸马、伯蒙受皇上特恩加禄的,子孙承袭爵位之日即停止支给。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九

廪禄二

俸给

凡官员俸给,有本色,有折色。本色分三项:一是月米,每月一石;一是折绢米,每年折两个月的量;一是折银米,每年折十个月的量,后来定为每绢一匹折银七钱。折色分二项:一是本色钞,一是绢布折钞。后来又分上下半年的成例:上半年支本色钞锭,下半年用胡椒、苏木折钞支给;后来又用绵布折支,每俸一石折钞二十贯,每钞二百贯折布一匹;后来又定每布一匹折银三钱。若本色钞锭不够用,或将赃罚库、广盈库等库的余剩绫罗、绢布、衣物等折支。前后成例不一,一一列在后面。

正一品,每年应得俸禄一千零四十四石,其中本色俸三百三十一石二斗,折色俸七百一十二石八斗。本色俸内除支米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