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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藏大明会典三十二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二课程一盐法一

史藏 · 政书 · 已译 · 第 357–367 段

甚至设工本以妨正额。通河盐以乱正单。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议革、盐法始通。若额数渐加、规条渐密、则因时变通、备述於后

两淮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场盐课司  拼茶场盐课司

安丰场盐课司  角斛场盐课司

梁垛场盐课司  东臺场盐课司

何垛场盐课司  小海场盐课司

草偃场盐课司 【正德二年、归併泰州小海场於此】

丁谿场盐课司

淮安分司

白驹场盐课司 【正德二年、改属泰州分司】

刘庄场盐课司  庙湾场盐课司

板浦场盐课司  伍祐场盐课司

徐瀆浦场盐课司,新兴场盐课司。

莞瀆场盐课司

临洪场盐课司 【正德二年、分為二场】

兴庄团场盐课司

通州分司

吕四场盐课司  餘东场盐课司

餘中场盐课司  餘西场盐课司

金沙场盐课司  西亭场盐课司

石港场盐课司  马塘场盐课司

掘港场盐课司  丰利场盐课司

天赐场盐课司 【成化十八年开设。以莞瀆场原额盐课、派拨三分之二、煎办】

仪真批验所   淮安批验所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

盐场三十处。岁办盐三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

每岁改办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内本色常股盐、三十九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积盐、二十五万八百二十九引。折色盐、六万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万历六年岁办

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内常股盐、四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积盐、二十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四引

岁解太仓餘盐银、六十万两

行盐地方

应天府     寧国府

太平府     扬州府

凤阳府     庐州府

安庆府     池州府

淮安府     滁州

和州      南昌府

九江府     南康府

建昌府,赣州府【后改汀广盐】

南安府 【后改行广盐】

临江府

抚州府,吉安府【后改行广盐】

袁州府     瑞州府

饶州府     武昌府

黄州府     汉阳府

岳州府     荆州府

常德府     长沙府

衡州府     德安府

辰州府     承天府

郧阳府     襄阳府

宝庆府     靖州

南阳府所属十三州县【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     陈州

洪武元年、定两淮岁办盐数。每引重四百斤、官给工本米一石。后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乐间议准、淮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贵、小米亦止二斗五升 【两浙同】

○正统二年、令两淮官盐、听各商於贵州地方货买。盐引於镇远府告销

○七年、令两淮运司所属盐场、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场。

译山东价格低廉、课额充足。唯独淮盐占天下盐课的一半,浙盐次之,但都难以征纳。回想祖宗立法最为完善,历朝屡次更改,尽失当初本意。如常股、存积,已徒有其名;余盐、割没,数额反倍增。甚至设立工本以妨碍正额,私通河盐以扰乱正引,这两项弊端尤为严重。近年议行革除,盐法才重新通畅。至于额数逐渐增加、规条逐渐严密,则应随时变通,详细记述如下。

**两淮**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洪武初年设置】

泰州分司:富安场盐课司、拼茶场盐课司、安丰场盐课司、角斛场盐课司、梁垛场盐课司、东台场盐课司、何垛场盐课司、小海场盐课司、草偃场盐课司【正德二年,将泰州小海场归并于此】、丁溪场盐课司。

淮安分司:白驹场盐课司【正德二年改属泰州分司】、刘庄场盐课司、庙湾场盐课司、板浦场盐课司、伍祐场盐课司、徐渎浦场盐课司、新兴场盐课司、莞渎场盐课司、临洪场盐课司【正德二年分为两场】、兴庄团场盐课司。

通州分司:吕四场盐课司、余东场盐课司、余中场盐课司、余西场盐课司、金沙场盐课司、西亭场盐课司、石港场盐课司、马塘场盐课司、掘港场盐课司、丰利场盐课司、天赐场盐课司【成化十八年开设,以莞渎场原额盐课分拨三分之二煎办】。

仪真批验所、淮安批验所。

**盐课数目**

洪武年间每年办纳:盐场三十处,每年办盐三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引又一百斤零。

弘治年间每年办纳:每年改办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其中本色常股盐三十九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积盐二十五万零八百二十九引,折色盐六万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万历六年每年办纳: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其中常股盐四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积盐二十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四引。每年解太仓余盐银六十万两。

**行盐地方**

应天府、宁国府、太平府、扬州府、凤阳府、庐州府、安庆府、池州府、淮安府、滁州、和州、南昌府、九江府、南康府、建昌府【后改行汀州、广东盐】、赣州府、南安府【后改行广盐】、临江府、抚州府、吉安府【后改行广盐】、袁州府、瑞州府、饶州府、武昌府、黄州府、汉阳府、岳州府、荆州府、常德府、长沙府、衡州府、德安府、辰州府、承天府、郧阳府、襄阳府、宝庆府、靖州、南阳府所属十三州县【以下都是嘉靖二十七年增加的】、汝宁府、陈州。

洪武元年,规定两淮每年办盐数额,每引重四百斤,官府发给工本米一石;后来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乐年间议准,淮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价上涨,小米也只需二斗五升【两浙同此】。

○正统二年,令两淮官盐允许各商到贵州地方贩卖,盐引到镇远府申报销引。

○七年,令两淮

窵远者為下场。富安、安丰、梁垛、东臺、何垛、五上场。配临洪一下场。丁谿、草偃、小海、白驹、刘庄、五祐、六上场。配徐瀆一下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场。配板浦一下场。餘中、餘东、吕四、二上场。配莞瀆一下场。掘港一上场。配庙湾一下场。凡支盐之时、上场派尽、方以下场輳数补派、以便盐商

○十三年、令两淮运司於各场利便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淮安仓、并兑军餘米内、量拨收贮。凡灶户若有餘盐送赴该场。每二百斤為一引、给与米一石。年终具奏造册申报。其盐召商於开平、辽东、甘肃等处开中。不拘资次给与。两浙运司、及松江、嘉兴二分司、仁和许村等场。亦准照此例

○十四年、令增两淮存积盐為四分。召商供给边储

○景泰元年、令增存积盐為六分

○三年、令两淮运司、各场灶户、有将该徵粮草。不分起运存留、愿折纳餘盐者。每正粮米麦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徵盐一小引

○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丰、梁垛、东臺、何垛、五场。配搭莞瀆场。丁谿、草偃、小海、白驹、刘庄、伍祐、六场。配搭临洪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七场。配搭徐瀆浦场。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吕四、五场。配搭板浦场。餘东一场。配搭庙湾场

○七年、令减两淮存积盐、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弘治二年、令两准各场盐囤地方、皆东西南北為界。如南北為门、為路、则东堆存积。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总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為大囤。五百為小囤。先儘存积足数、然后收常股。一年盐课皆完、方徵收下年者。委官盘盐、务逐引秤盘。不许丈量堆垛查算

○又令两淮运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无盐支给者、许收买灶丁餘盐、以补官引。免其劝借米麦。成化十六年以后、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许买补。该劝借賑济米麦。仍照支盐分数上纳。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办未完者、严限追补完足。给与各年应支客商。不许收买餘盐。该劝借賑济米麦、亦照例上纳

○十六年、令两淮运司派盐、将天赐、庙湾、二场、改作正场。搭配板浦支给。丰利、梁垛、餘中、三场。搭配莞瀆、临洪、徐瀆、支给

○十七年、令两淮巡盐御史、清理各场灶丁盐课。有丁少办纳不敷者、许多餘盐课、洒派丁多去处带办。待后贫难场分、灶丁復旧、各照原额办纳

○又议准、淮盐累年开中过额、致累商人。以后止开实在之数、免致额外透派。目下续到应透派者、听巡盐御史、径行运司挨取。

译运司所属盐场,以路途便利的为上场,偏远的为下场: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五个上场,配搭临洪一个下场;丁溪、草偃、小海、白驹、刘庄、伍祐六个上场,配搭徐渎一个下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金沙、余西九个上场,配搭板浦一个下场;余中、余东、吕四两个上场,配搭莞渎一个下场;掘港一个上场,配搭庙湾一个下场。凡支盐时,上场分派完后,才以下场凑数补派,以方便盐商。

○十三年,令两淮运司在各盐场便利处设立仓囤。每年从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以及淮安仓,并兑军余米内酌量拨付收贮。凡灶户若有余盐送到该场,每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年终具奏造册申报。这些盐招商到开平、辽东、甘肃等处开中,不拘资历次序发给。两浙运司以及松江、嘉兴二分司、仁和许村等场,也照此例办理。

○十四年,令增加两淮存积盐为四分,招商供给边储。

○景泰元年,令增加存积盐为六分。

○三年,令两淮运司各场灶户,凡应征粮草,不论起运存留,愿意折纳余盐的,每正粮米麦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征盐一小引。

○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五场配搭莞渎场;丁溪、草偃、小海、白驹、刘庄、伍祐六场配搭临洪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七场配搭徐渎浦场;金沙、余西、余中、掘港、吕四五场配搭板浦场;余东一场配搭庙湾场。

○七年,令减少两淮存积盐,仍为四分,常股六分。

○弘治二年,令两淮各场盐囤地方都以东西南北为界,如以南北为门为路,则东边堆存积盐,西边堆常股盐,设立石碑标定。每囤只放一千引,如总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则一千引为大囤,五百引为小囤。先足数储备存积盐,然后再收常股盐,一年盐课全部完成后,才征收下一年的。委派官员盘查盐引,务必逐引称量盘点,不许用丈量堆垛的方式估算。

○又令两淮运司守候支盐的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未支到盐的,许收买灶丁余盐以补足官引,免除劝借米麦;成化十六年以后至二十年以前正额支给不足的,也许收买补足,应劝借赈济的米麦仍照支盐分数上纳;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经办理但未完成的,严限追补完足,发给各年应支的客商,不许收买余盐,应劝借赈济的米麦也照例上纳。

○十六年,令两淮运司分派盐引,将天赐、庙湾二场改作正场,搭配板浦支给;丰利、梁垛、余中三场搭配莞渎、临洪、徐渎支给。

○十七年,令两淮巡盐御史清理各场灶丁盐课,若有丁少而办纳不足的,许将多余盐课分摊到丁多的地方带办,等以后贫困场分灶丁恢复旧数,再各照原额办纳。

○又议准,淮盐历年开中超过定额,以致连累商人,以后只开实际

未开常股。空额、免其添价

○正德七年题准、两淮水乡灶丁、每岁该办盐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送运司、给散煎办灶丁。今办纳不前、每引减旧额徵银二钱。年终运司徵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丰、梁垛、东臺、何垛、草偃、角斜、拼茶、丰利、石港、金沙、餘西、吕四、為上场。马塘、天赐、西亭、新兴、餘中、餘东、庙湾、掘港、伍祐、刘庄、白驹、小海、丁谿、為中场。莞瀆、临洪、板浦、徐瀆、為下场

○又令寧夏开中两淮运司本年分盐课。每引定价一钱五分。不拘粮草、取勘时估贵贱、道路远近、定立斗头斤重、拨纳本色。不愿纳本色者、两淮盐课、每引纳银四钱五分。河东每引三钱。听从各官、召商糴买抵数

○嘉靖六年议准、两淮运司餘盐、每二百斤、淮南定价八钱。淮北六钱

○七年奏准、南京户部遇运司齎领盐引、额办之外、增刷引目两倍。共一百四十四万道。每五十道、為一封。移咨都察院、转行巡盐御史、用印鈐盖、发运司收领。自嘉靖七年為始、照商人各边报中引目、以额盐总数為则。如原在边中正盐一千引、许报中餘盐二千引。照年分场分配搭。淮南每引、定银一两二钱。淮北一两。内各除资本银二钱五分、淮南纳九钱五分。淮北纳七钱五分。俱赴运司上纳。照数给与引目。令其自行买补、免其纳賑

○八年议准、自嘉靖七年為始、各边中正盐一引、到於运司。令添中餘盐二引。先纳引纸价银六釐。行南京户部添刷引目二道。给与商人。正盐照旧派场纳賑关支。添中二引、听各商自行买补。过所、如法秤掣。每引除包索二十斤。其餘每二百斤。淮南纳银八钱。淮北纳银六钱。支掣之后、赴司纳价。解送太仓库。候各边支用。添刷过引目、年终通查搭配过边商报中若干。支卖缴到者、照正额引目截角、解部未支者、运司贮库造册送部查考。候次年照数补刷。每年輳足一百四十四万道、以备开中

○九年议准、停止添刷引目。每盐一引、五百五十斤。过所、内除正盐二百八十五斤。其餘盐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纳银八钱。淮北六钱。就令本商纳完。给小票执照发卖。该纳价银、量其发卖月日、限以程期。赴运司上纳

○十五年议准、两淮正餘引盐、照旧五百五十斤為一包。内餘盐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原定价银六钱五分。又六十五斤、该银二钱一分零。共银八钱六分零。今减作银八钱

译数额,免致额外分摊。目前续到应分摊的,听凭巡盐御史直接向运司挨次支取未开的常股空额,免加价钱。

○正德七年题准,两淮水乡灶丁每年应办盐九千一百四十九引,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送运司发给灶丁煎办。如今办纳不力,每引减去旧额征银二钱,年终由运司征完解部。

○又令改富安、安丰、梁垛、东台、何垛、草偃、角斜、拼茶、丰利、石港、金沙、余西、吕四为上场;马塘、天赐、西亭、新兴、余中、余东、庙湾、掘港、伍祐、刘庄、白驹、小海、丁溪为中场;莞渎、临洪、板浦、徐渎为下场。

○又令宁夏开中两淮运司本年分的盐课,每引定价一钱五分,不拘粮草,视察勘估当时价格贵贱、道路远近,定立斗头斤重,拨纳本色;不愿纳本色的,两淮盐课每引纳银四钱五分,河东每引三钱,听任各官招商籴买抵数。

○嘉靖六年议准,两淮运司余盐每二百斤,淮南定价八钱,淮北六钱。

○七年奏准,南京户部遇运司领取盐引额定办纳之外,增刷引目两倍,共一百四十四万道,每五十道为一封,移咨都察院转行巡盐御史,加盖印信,发运司收领。自嘉靖七年起,照商人各边报中引目,以额定盐总数为准则,如原在边中报正盐一千引,许报中余盐二千引,按年份场分配搭。淮南每引定银一两二钱,淮北一两,内各扣除资本银二钱五分,淮南纳九钱五分,淮北纳七钱五分,都到运司上纳,照数发给引目,令其自行买补,免除其纳赈。

○八年议准,自嘉靖七年起,各边中正盐一引到运司的,令添中余盐二引:先纳引纸价银六厘,行文南京户部添刷引目二道给商人;正盐照旧分派场分纳赈关支;添中的二引听各商自行买补通过所,依法称量放行,每引除去包索二十斤,其余每二百斤淮南纳银八钱、淮北纳银六钱,支放通过后到运司纳价,解送太仓库候各边支用。添刷过的引目,年终通查搭配各边商人报中数量,支卖缴到的照正额引目截角解部,未支的运司贮库造册送部查考,候次年照数补刷,每年凑足一百四十四万道以备开中。

○九年议准,停止添刷引目。每盐一引五百五十斤通过所,内除正盐二百八十五斤,其余盐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纳银八钱、淮北六钱,就令本商自行纳完,给小票执照发卖,应纳价银依据发卖月份限定期限,到运司上纳。

○十五年议准,两淮正、余引盐照旧以五百五十斤为一包,内余盐二百六十五斤,每二百斤淮南原定价银六钱五分,又六十五斤该银二钱一分零,共银八钱六分零,如今减作银八钱。

。淮北原定价银五钱、又六十五斤、该银一钱六分零、共银六钱六分零。今减作银六钱。此外若有夹带。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各纳银一两。以惩筑打大包姦弊

○二十八年题准、餘盐二百六十五斤、在淮南徵银七钱。淮北五钱一釐二毫

○三十年议准、两淮运司。除将原额正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及餘盐、并行开边报中外。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内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数、自行买补。与同新旧开边正餘盐数、俱作一包。赴仪淮二所过掣。淮南淮北、悉纳银解部

译淮北原定价银五钱,另加六十五斤,该征银一钱六分零,共银六钱六分零。现减为银六钱。此外若有夹带,淮南以一百六十斤、淮北以二百斤论,各纳银一两,以此惩治筑打大包的奸弊。

○二十八年题准:余盐二百六十五斤,在淮南征银七钱,淮北征银五钱一厘二毫。

○三十年议准:两淮运司除将原额正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及余盐一并照常开边报中外,自嘉靖三十年起,每包内加二百斤,令商人照数自行买补,与新旧开边正盐、余盐之数一并作为一包,送赴仪真、淮安两所过秤查验,淮南、淮北都要纳银解送户部。

○三十一年议准、行两淮巡盐御史、转行运司。每年查照原定裡分、掣过引目、出给水程、填註期限、并商人贯址姓名、开申巡盐。移文各该行盐地方巡按、转行所属。如遇各商运到引盐、即拘令报官。卖毕、就拘退引截角、封送布政司。直隶府州、按季差人类缴运司交割。仍申巡按勾销。但有过限缴不足数、即查追提问。每年终、巡盐仍通查该缴退引、奏行户部。查果不及原派数目、至三五千引之上者、将各司府州县掌印官、参奏问罪

○三十二年题准、解京割没银两、量扣留、作為工本。将各场灶户、分為上中下三则、收买餘盐三十五万引。分派办纳商人。每中额盐二引、带中工本。盐一引。照依正盐定价、上纳本色粮草

○三十七年议准、工本盐每引、淮南七钱、减银二钱。淮北五钱一釐三毫五丝、减银一钱五分。免其官买盐斤、令商自向各场小灶、买盐赴掣。其扣买收买工本割没银、照旧解部。仍要每单淮南六万六千引外、加三万四千引為一单。淮北三万四千引外、加一万六千引為一单。每年淮南四单。淮北二单。务期一年掣尽

○四十年题准、仪淮二批验所。各商未掣盐一百五十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计淮南十八单、淮北六单、所载、共该餘盐银一百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委官尽行改綑秤掣。每引五百五十斤。若多五斤以下、照常割没。五斤之上、照夹带问拟。大约每单实解出餘盐一万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折算改作正盐、配引附掣。照例徵纳餘盐银两、顶补逃亡定额无徵之数

○又题准、湖广衡宝二府、仍食淮盐。郧阳一府、造入两淮行盐地方引目、拨盐发卖

○四十四年题准、工本盐虽有报纳、而正盐未免停积。且商灶俱困。将工本盐三十五万引、尽行革去。止解餘盐银六十万两

○隆庆二年议准、河盐引价、著為三等。分拨见引、淮南定银九钱。淮北定银八钱。分拨起纸关引、淮南八钱。淮北七钱。分拨到司勘合、淮南七钱。淮北六钱。若边商齎执仓钞勘合到运司、责令内商照依原定价则收买、以便即日回还。不得掯勒留难。仍将内商的名报出、造册在官。如遇支盐到桥顶坝。行令白塔河、安东坝、各巡检验放盐船。如该掣盐一百引、方许造单。如无新引、不许过桥入单。著為定例

○四年、令两淮盐法、尽復大盐旧例

○万历五年题准、先因两淮堆盐拥滞数多、暂停存积。今照旧开中

○七年议准、淮扬二府逼近盐场州县、听其以来易盐。止许肩挑背(巾夫)。不许多綑大包。其二府所属原派官盐一千引者、止派五百引。五百引者、止派三百引。责令各州县僉选殷实铺户、赴仪淮二所架下、分买掣过单盐、运往拆卖。

译○嘉靖三十一年议定:巡盐御史转行运司,每年查照原定份额,核对已支放的引目,发给水程,填注期限及商人籍贯住址姓名,申报巡盐御史。行文各行盐地方的巡按御史,转行所属官员。凡商人运到引盐,即令其报官。卖完后,即收缴退引截去角号,封送布政司。直隶府州,按季差人分类缴送运司交割。仍申报巡按御史勾销存档。凡过期未缴足数的,即查明追究问罪。每年年终,巡盐御史仍通查应缴的退引,奏报户部。查实如不及原派数目,达到三五千引以上的,将各该司府州县掌印官参奏问罪。

○三十二年题准:解京的割没银两,酌量扣留,作为工本银。将各盐场灶户,分为上中下三等,收买余盐三十五万引,分派给商人办纳。每中额盐二引,附带中工本盐一引,照正盐定价,缴纳本色粮草。

○三十七年议定:工本盐每引,淮南七钱,减银二钱;淮北五钱一厘三毫五丝,减银一钱五分。免除官府买盐斤两,令商人自行到各盐场向小灶买盐,运赴掣验。所扣买、收买的工本、割没银两,仍照旧解送户部。仍规定每单淮南六万六千引之外加三万四千引为一单,淮北三万四千引之外加一万六千引为一单,每年淮南开四单,淮北开二单,务求一年内掣验完毕。

○四十年题准:仪征、淮安两批验所,各商未掣验的盐共一百五十一万三千二百二十一引,计淮南十八单、淮北六单,共该余盐银一百零一万一千一百三十六两一钱。委派官员全部改捆重新称掣。每引五百五十斤,若多出五斤以内,照常割没;超过五斤的,按夹带论处。大约每单实解出余盐一万一千九百一十引一百七十斤,折算改作正盐,配引附掣,照例征收余盐银两,用以顶补逃亡灶户定额无法征收之数。

○又题准:湖广衡州、宝庆二府仍食淮盐;郧阳一府,划入两淮行盐地方引目,拨盐发卖。

○四十四年题准:工本盐虽有报纳,但正盐仍不免停积,且商人、灶户都困顿。将工本盐三十五万引全部革除,只解余盐银六十万两。

○隆庆二年议定:河盐引价分为三等。分拨现引,淮南定银九钱,淮北定银八钱;分拨起纸关引,淮南八钱,淮北七钱;分拨到运司勘合,淮南七钱,淮北六钱。若边商持仓钞勘合到运司,责令内商照原定价则收买,以便当日返回,不得刁难阻滞。仍将内商姓名报出,登记造册在官。凡运盐支到桥顶坝,行

盐尽、仍将铺户领过引目缴报

两浙

两浙都转运盐使司【洪武初置】

许村场盐课司

本司仁和场盐课司

嘉兴公司

西安场盐课司  鲍郎场盐课司

芦沥场盐课司  海沙场盐课司

横浦场盐课司

松江分司

下沙场盐课司  青村场盐课司

袁浦场盐课司  浦东场盐课司

天赐场盐课司  青浦场盐课司

下沙二场盐课司【正统五年添置】

下沙三场盐课司【正统五年添置】

寧绍分司

西兴场盐课司  钱清场盐课司

三江场盐课司  曹娥场盐课司

龙头场盐课司  石堰场盐课司

鸣鹤场盐课司  清泉场盐课司

长山场盐课司  玉泉场盐课司

穿山场盐课司 【旧有昌国正盐场盐课、正统五年併此】

大嵩场盐课司 【旧有岱山芦花二场盐课司、正统二年併此】

温台分司

永嘉场盐课司  双穗场盐课司

长林场盐课司  黄巖场盐课司

杜瀆场盐课司  长亭场盐课司

天富南监场盐课司

天富北监场盐课司

杭州盐仓批验所,绍兴盐仓批验所。

嘉兴盐仓批验所,温州盐仓批验所。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

盐场三十五处。岁办盐二十二万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

每岁改办小引盐、四十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二两。内本色常股盐、一十三万三千八百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存积盐、八万九千二百六十四引八十八斤。折色盐、二十二万一千六百八引一百二十八斤十两九钱七分

万历六年岁办

小引盐、四十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内常股盐、三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四斤六两二钱。存积盐、一十三万三千四百三十引一百八十四斤一十一两八钱

岁解太仓餘盐银、一十四万两

行盐地方

杭州府     绍兴府

寧波府     台州府

温州府     金华府

衢州府     处州府

湖州府     嘉兴府

严州府     松江府

苏州府     常州府

镇江府     广信府

徽州府     广德州

洪武元年、定两浙岁办盐数。每引四百斤、给工本米一石。后改行小引、与两淮同

○正统十四年、令增两浙存积盐為四分

○景泰元年奏准、近场滷丁、令於盐场煎办盐课。水乡灶户、离场三十裡之外者、每丁岁出米六石。或折收价物。置立仓库收贮、委官专掌、按季查算。滷丁代纳盐数若干。照名给与食用

○令增存积盐為六分

○成化七年、减存积盐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九年、令两浙巡盐御史、督同分巡分守、并运司官、清查灶丁。其绝户、及寡妇、盐课照数开豁。以清出多餘滷丁顶替。再有餘丁、照例办课。幼丁候长成办盐。

译文白塔河、安东坝各巡检查验放行盐船。如该掣盐达一百引,方许造单;若无新引,不许过桥入单。定为常例。

○四年,令两淮盐法全部恢复大盐旧例。

○万历五年题准:先前因两淮堆积盐斤壅滞过多,暂停存积;如今照旧开中。

○七年议定:淮扬二府紧邻盐场的州县,听任其前来贸易盐斤,只许肩挑背负,不许大量捆装大包。该二府所属原派官盐一千引的,只派五百引;五百引的,只派三百引。责令各州县挑选殷实铺户,赴仪征、淮安二所架下,分买掣验过的单盐,运往拆散贩卖。盐卖完后,仍将铺户所领引目缴报。

两浙【盐场机构、盐课数目、行盐地方等列表内容为机构名录,不作翻译】

洪武年间每年办课:盐场三十五处,年办盐二十二万零四百五十七引二百斤零。

弘治年间每年办课:每年改办小引盐四十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二两,内本色常股盐十三万三千八百九十六引一百三十二斤,存积盐八万九千二百六十四引八十八斤,折色盐二十二万一千六百零八引一百二十八斤十两九钱七分。

万历六年每年办课:小引盐四十四万四千七百六十九引一百四十九斤,内常股盐三十一万一千三百三十八引一百六十四斤六两二钱,存积盐十三万三千四百三十引一百八十四斤十一两八钱。

每年解太仓余盐银十四万两。

洪武元年,规定两浙每年办盐数目,每引四百斤,给工本米一石。后改行小引,与两淮相同。

○正统十四年,令增加两浙存积盐为四成。

○景泰元年奏准:靠近盐场的滷丁,令其在盐场煎办盐课;水乡灶户离场三十里以外的,每丁每年出米六石,或折收价物,设立仓库收贮,委官专管,按季查算。滷丁代纳盐数若干,照名给予食用。

○令增加存积盐为六成。

○成化七年,减存积盐仍为四成,常股为六成。

○九年,令两浙巡盐御史督同分巡、分守及运司官员,清查灶丁。凡绝户及寡妇,其盐课照数豁免,用清查出的多余滷丁顶替;若有余丁,照例办课;幼丁等长成后办盐。都造册备查,仍分类造册送部,此后每十年清查一次。水乡灶户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交运司分给灶丁,或年终解部,送太仓供各边支用。

○十九年,令浙西盐场每正盐一引折银七钱,浙东折银五钱,解送太仓,待余盐支尽后,仍纳本色。

○弘治元年奏准:两

俱造册备照。仍类造送部。自后每十年一次。其水乡灶户、每引纳工本银三钱五分。解司给散灶丁。或年终解部、送太仓各边支用

○十九年、令浙西场分。每正盐一引、折银七钱。浙东折银五钱。解送太仓。候餘盐支尽、仍纳本色

○弘治元年奏准、两浙盐课二十二万三千三百餘引。内除水乡折银三万餘两。实盐八万九千七百餘引。将解京折价、浙西每引原定七钱、减為六钱。浙东原定五钱者、减為三钱五分

○又令两浙水乡盐户、每一引、纳银六钱。煎办灶丁、存积盐课、俱纳本色。其常股、每引折银三钱。候商到支给。将价照例於勤煎灶户餘盐内、插买补课

○二年、令各场灶丁、离场三十裡内者、全数煎办。三十裡外者、全准折银。每年十月以里、徵送运司解部。其折银则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钱。浙东四钱

○正德九年奏准、两浙盐、每引二百斤、许带餘盐五十斤。连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為一引

○十三年议准、运司所属许村等场、额徵本色盐、不及百斤者、照浙东西折盐官价、徵银解部

○嘉靖六年议准、两浙运司、嘉靖五年以前、空额折银、仍令解部。原徵本色、大引折小引盐、听候照旧开中。其嘉靖六年以后年分。折价小引盐、例该解京者、俱存留运司。每引定拟价银四钱。户部遇有边方奏讨、与同前项原徵本色引盐、陆续开中

○十一年奏准、浙东额盐五万二千五十六引。引少盐多。浙西额盐一十四万六千四引。引多盐少。派场之时、於浙西数内、改出四万六千九百七十四引、派与浙东、疏通盐法

○十三年题准、永嘉场衝坏沙滩。逃亡灶丁、折银盐课。查概县民田地池、均派包补。随粮徵收、发场起解

○十六年题准、两浙官商不到之处、立為山商。铅山、弋阳、贵谿、永丰、靖江、昌化、浦江、武义、东阳、义乌、汤谿、永康、建德、桐庐、寿昌、庆元、宣平、縉云、景寧、云和、二十县。每程一张、纳银六钱。餘杭、富阳、临安、新城、嘉兴、秀水、嘉善、崇德、桐乡、德清、武康、诸暨、新昌、嵊县、奉化、泰顺、青田、十七县。每程一张、纳银四钱三分。其餘坐场县分、容令灶丁肩挑易卖。仍修復松江分司。令分司官驻札督课

○二十年题准、台州府长亭、黄巖、杜瀆、三场引目。一票作為一引。每票照盐三百斤、纳银九分

○二十四年题准、两浙岁办水乡盐课、照旧折价解部。存留在场者、徵收折色。解贮运司。给商下场买盐听掣

○二十六年题准、天赐场竹箔等处、沙场畬田八百二十六顷八十亩餘。拨民灶佃种、纳银崇明县解司。遇商人应得盐价、每一小引、给与银二钱一分八釐。其扣存之数解部

○又题准、两浙运司天赐场原额引目、俱改派仁和许村二场、轮次买补。

译浙盐课二十二万三千三百余引,内除水乡折银三万余两,实盐八万九千七百余引,解京折价:浙西每引原定七钱,减为六钱;浙东原定五钱的,减为三钱五分。

○又令两浙水乡盐户每引纳银六钱;煎办灶丁的存积盐课都纳本色,其常股盐每引折银三钱,待商人到时支给,其价照例在勤煎灶户的余盐内插买补足课额。

○二年,令各场灶丁离场三十里以内的,全数煎办;三十里以外的,全部准予折银,每年十月以内征送运司解部。折银则例:每一大引,浙西六钱,浙东四钱。

○正德九年奏准:两浙盐每引二百斤,许带余盐五十斤,连包索五十斤,共三百斤为一引。

○十三年议定:运司所属许村等场额征本色盐不及百斤的,照浙东西折盐官价征银解部。

○嘉靖六年议定:两浙运司嘉靖五年以前的空额折银,仍令解部;原征本色大引折为小引盐的,听候照旧开中。嘉靖六年以后年份,折价小引盐例应解京的,都存留运司,每引定价银四钱,户部遇边方奏请,与前项原征本色引盐一并陆续开中。

○十一年奏准:浙东额盐五万二千零五十六引,引少盐多;浙西额盐十四万六千零四引,引多盐少。派场之时,从浙西数内改出四万六千九百七十四引,派给浙东,以疏通盐法。

○十三年题准:永嘉场沙滩被冲毁,逃亡灶丁的折银盐课,查明该县民田地池,均派包补,随粮征收,发场起解。

○十六年题准:两浙官商未到之处,设立为山商。铅山、弋阳、贵溪、永丰、靖江、昌化、浦江、武义、东阳、义乌、汤溪、永康、建德、桐庐、寿昌、庆元、宣平、缙云、景宁、云和二十县,每程一张纳银六钱;余杭、富阳、临安、新城、嘉兴、秀水、嘉善、崇德、桐乡、德清、武康、诸暨、新昌、嵊县、奉化、泰顺、青田十七县,每程一张纳银四钱三分。其余坐场县分,容许灶丁肩挑贩卖。仍恢复松江分司,令分司官驻扎督课。

○二十年题准:台州府长亭、黄岩、杜渎三场引目,一票作为一引,每票照盐三百斤,纳银九分。

○二十四年题准:两浙每年办水乡盐课照旧折价解部;存留在场的征收折色,解贮运司,给商人下场买盐候掣。

○二十六年题准:天赐场竹箔等处沙场畬田八百二十六顷八十亩余,拨给民灶佃种,纳银由崇明县解司;遇商人应得盐价,每一小引给银二钱一分八厘,所扣存之数解部。

○又题准:两浙运司天赐场原额引目,都改派仁

完日、就於二场打引截角、运赴杭州批验所掣放

○又题准、两浙运司。今后遇该边商纳价、派场买补。不必拘定年分、随派随给。边商有不愿赴场者、方许内商牙店、三面赴司告拨。即与边商名下、註记明白、以杜冒领之弊

○三十年题准、将给商正盐二百斤外。再加餘盐一百斤。连前餘盐五十斤、共一百五十斤

○隆庆二年题准、额课改行小盐、以隆庆三年為始。每引定以正盐二百斤。外加包索三十斤。带餘盐七十斤。共三百斤、為定例。每引餘盐七十斤、纳银一钱四分五釐。比旧每引少银一钱五分五釐。将内商派引执照纸张中津桥票税、与各近便场户买补折色引盐等项银两、加增抵补。仍查照户部近议存积三分、改中本司。每引加银二钱上下、以抵补前课之额

○六年奏准、寧波府所辖五县、松江所辖二县、共一十四场。俱无住卖商引。又未议行票盐。令僉选牙埠。置立簿票。每票一张、照盐三百斤。纳银一钱二分

○万历十年题准、两浙盐课、务令尽数通完。如有拖欠。每年终、总计完欠分数。将各运司县场掌印管盐官、照依京库钱粮事例、分别参奏

○又题准、两浙巡盐御史、严督运司、将杭、嘉、绍、三批验所、每季掣盐。俱以掣毕日為始、五十日内、尽数交完餘盐等银。印给限帖、发运行盐地方住卖。违者问罪。如违十日以外、即将引盐追没三分之一。二十日以外、追没三分之二。一月以外、尽没入官。如有风雨等项阻滞、量行宽假

长芦

河间长芦都转运盐使司 【洪武初置北平河间盐运司、后改今名】

沧州分司

海润场盐课司  阜民场盐课司

利国场盐课司  海丰场盐课司

利民场盐课司  益民场盐课司

海阜场盐课司  润国场盐课司

阜财场盐课司  富民场盐课司

深州海盈场盐课司

海盈场盐课司

长芦批验所   小直沽批验所

青州分司

越支场盐课司  严镇场盐课司

惠民场盐课司  兴国场盐课司

富国场盐课司  芦臺场盐课司

丰财场盐课司  厚财场盐课司

三汊沽场盐课司,石碑场盐课司。

归化场盐课司  济民场盐课司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

盐场二十四处、岁办盐六万三千一百五十三引三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

每岁改办小引盐、一十八万八百七引一百八十八斤零。内本色常股盐、九万九千六百一十四引八十六斤零。存积盐、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一引。折色盐、四万五千三十二引一百一斤零

万历六年岁办

小引盐、一十八万八百八引八十六斤。内常股盐、一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五引一百八十斤三两三钱。存积盐、五万四千二百四十二引一百五斤一十二两八钱

岁解太仓餘盐银、一十二万两

行盐地方

顺天府     真定府

保定府     顺德府

广平府     大名府

永平府     河间府

延庆州     保安州

彰德府     卫辉府

成化六年题准、海盈等十三场陆路窵远、商人不支盐课。

译和、许村二场轮次买补,完成后就在二场打引截角,运赴杭州批验所掣放。

○又题准:两浙运司今后遇边商纳价、派场买补,不必拘定年份,随派随给。边商如不愿赴场的,方许内商牙店三方一同赴运司告拨,即在边商名下注记明白,以杜绝冒领弊端。

○三十年题准:给商正盐二百斤之外,再加余盐一百斤,连前余盐五十斤,共一百五十斤。

○隆庆二年题准:额课改行小盐,自隆庆三年为始,每引定为正盐二百斤,外加包索三十斤,带余盐七十斤,共三百斤为定例。每引余盐七十斤纳银一钱四分五厘,比旧例每引少银一钱五分五厘。将内商派引执照纸张、中津桥票税及各近便场户买补折色引盐等项银两加增抵补。仍查照户部近议存积三分改中本司,每引加银二钱上下,以抵补前项课额。

○六年奏准:宁波府所辖五县、松江所辖二县共十四场,都无住卖商引,又未议行票盐,令挑选牙埠,设立簿票,每票一张照盐三百斤,纳银一钱二分。

○万历十年题准:两浙盐课务必令全数完纳。如有拖欠,每年终总计完欠分数,将各运司、县、场掌印管盐官,照京库钱粮事例分别参奏。

○又题准:两浙巡盐御史严督运司,将杭州、嘉兴、绍兴三批验所每季掣盐,都以掣毕之日为始,五十日内全数交完余盐等银,印给限帖,发往行盐地方住卖。违者问罪;违限十日以外的,将引盐追没三分之一;二十日以外的,追没三分之二;一月以外的,全部没收入官。如有风雨等事阻滞的,酌量宽限。

长芦【机构名录,不译】

洪武年间每年办课:盐场二十四处,年办盐六万三千一百五十三引三百斤零。

弘治年间每年办课:每年改办小引盐十八万零八百零七引一百八十八斤零,内本色常股盐九万九千六百一十四引八十六斤零,存积盐三万六千一百六十一引,折色盐四万五千零三十二引一百零一斤零。

万历六年每年办课:小引盐十八万零八百零八引八十六斤,内常股盐十二万六千五百六十五引一百八十斤三两三钱,存积盐五万四千二百四十二引一百零五斤十二两八钱。

每年解太仓余盐银十二万两。

成化六年题准:海盈等十三场陆路遥远,商人不愿支盐课,规定自本年起,每二大引合为四小引,折阔白布一疋,征解通州通济库交纳,以备折俸支用。

○弘治二年,令长芦运司商盐愿发卖别处的,听任在所在官府告验,转给文凭,改换地方,其退引水程仍照例告缴。

○正德五年议定:长芦运司在官盐课,酌量场分远近,定为四等,招商中卖,高下相搭配。远年不足的盐斤,官府立法,令从纳剩余盐中自行

定自本年為始。每二大引、合為四小引。折阔白布一疋。徵解通州通济库交纳。以备折俸支用

○弘治二年、令长芦运司商盐、愿发卖别处者、听於所在官告验、转给文凭、改易地方。其退引水程、仍照例告缴

○正德五年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量场分远近、定為四等。召商中卖。高下相搭。其远年不敷盐斤、官為立法。令於纳剩餘盐、自相买卖

○嘉靖元年题准、长芦所辖场分、有海滩地一十二顷八十亩。民灶挑修、共立滩池。以十分為率、三分补纳逃亡额数。七分给与各家、偿其挑修等费

○九年题准、青州分司所属济民、石碑、惠民、归化四场、离小直沽批验所窵远。支掣既难、盐课倒墱相继。令灶丁每盐一引、纳银一钱。给商、买勤灶餘盐补数

○十七年题准、长芦山东支引盐。其正盐二百五斤外。加包索二十斤、连餘盐、四百五十斤為一包。此外夹带、照例问发、追价入官。其餘盐价银、务酌远近、限以月日。不许於未掣未卖之先、逼令称贷豫纳

○二十九年议准、深州海盈场灶户、内除盐山县、近场一十三户、办纳本色。其居住真定府衡水县等户、每引纳银一钱。利国等一十一场、岁办入津等仓课米、每石、徵银五钱。其海盈等一十三场、折布盐价银、旧例七分五釐。今减一分。各徵完、赴司类解

○三十年令长芦山东二运司。各除原额正余盐、连包索共四百五十斤。自嘉靖三十年為始。每包再加余盐一百五十斤、并加包索一十五斤、通共六百一十五斤。照常纳价、依数派场。令商人买补

○三十九年题准、长芦盐运司利民等场官盐引目、按各府州县裡数、分别等则。上则、顺天府属、四万八百三十四引。保定府、一万二千六十七引。顺德府、八千五百五十九引。大名府、三万八百八十三引。彰德府、一万五千六百七十四引。卫辉府、一万八百七十八引。中则、河间府、一万四千八百七十七引。真定府、一万四千三百一引。广平府、八千二百二十一引。下则、永平府、三千九百一十八引。通行发卖。各该官司、置立循环文簿、登记卖过引盐、并水程期限、按季送巡盐御史查考

○四十四年议准、正余盐每包止许五百六十斤。正盐二百八十五斤。余盐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纳银三钱九分七厘五毫。北所四钱三分七厘二毫。此外多至二十斤者、纳银一钱。百斤以外、问徒。没盐入官。二千斤以上、查例发遣

○隆庆元年议准、长芦运司、并二十四场官吏、本色俸给、共银六百余两。於各场缴纳滩价、并盐商脚价银内支用。河间府免行编派

○又令长芦盐运司、岁增五万引。每引纳银二钱五分。听商自行收买

○六年题准、张家湾批验所、旧以商人运到引盐、每一十引、抽盐一斤、放支做工官军。

译买卖。

○嘉靖元年题准:长芦所辖场分有海滩地十二顷八十亩,民灶挑修共立滩池,以十分为率,三分补纳逃亡额数,七分给各家偿其挑修等费。

○九年题准:青州分司所属济民、石碑、惠民、归化四场离小直沽批验所遥远,支掣既难,盐课相继拖欠。令灶丁每盐一引纳银一钱,给商人买勤灶余盐补数。

○十七年题准:长芦、山东支引盐,正盐二百零五斤外加包索二十斤,连余盐共四百五十斤为一包,此外夹带的照例问罪发遣,追价入官。其余盐价银务须酌量远近,限以月日,不许在未掣未卖之先,逼令借贷预纳。

○二十九年议定:深州海盈场灶户,除盐山县近场十三户办纳本色外,居住真定府衡水县等户每引纳银一钱。利国等十一场每年办入天津等仓课米每石征银五钱。海盈等十三场折布盐价银,旧例七分五厘,今减一分,各自征完后送运司分类解送。

○三十年,令长芦、山东二运司,各在原额正余盐(连包索共四百五十斤)基础上,自嘉靖三十年起每包再加余盐一百五十斤,并加包索十五斤,共计六百一十五斤,照常纳价,依数派场,令商人买补。

○三十九年题准:长芦盐运司利民等场官盐引目,按各府州县里数分别等则:上则,顺天府属四万零八百三十四引,保定府一万二千零六十七引,顺德府八千五百五十九引,大名府三万零八百八十三引,彰德府一万五千六百七十四引,卫辉府一万零八百七十八引;中则,河间府一万四千八百七十七引,真定府一万四千三百零一引,广平府八千二百二十一引;下则,永平府三千九百一十八引,通行发卖。各该官司设立循环文簿,登记卖出引盐及水程期限,按季送巡盐御史查考。

○四十四年议定:正余盐每包只许五百六十斤,正盐二百八十五斤,余盐二百七十五斤,南所纳银三钱九分七厘五毫,北所四钱三分七厘二毫。此外多带至二十斤的纳银一钱;百斤以外的问徒罪,盐没入官;二千斤以上的按例查发遣戍。

○隆庆元年议定:长芦运司及二十四场官吏的本色俸给共银六百余两,从各场缴纳的滩价及盐商脚价银内支用,河间府免于编派。

○又令长芦盐运司每年增引五万,每引纳银二钱五分,听商人自行收买。

○六年题准:张家湾批验所旧例商人运到引盐,每十引抽盐一斤,放给做工官军;后来此项被免除,只每十引割收银五厘解部,该所现设官吏三员予以裁革。

山东【

后前盐议免。止每十引、割收银五厘解部。该所见设官吏三员裁革

山东

山东都转运盐使司【洪武二年置】

胶莱分司

信阳场盐课司  涛洛场盐课司

石河场盐课司  行村场盐课司

登寧场盐课司  西由场盐课司

海沧场盐课司

滨乐分司

王家冈场盐课司,官臺场盐课司。

固堤场盐课司,高家港场盐课司。

新镇场盐课司  寧海场盐课司

丰国场盐课司  永阜场盐课司

利国场盐课司  丰民场盐课司

富国场盐课司  永利场盐课司

洛口批验所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

盐场一十九处、岁办盐一十四万三千三百八十七引一百五十斤零

弘治间岁办

每岁改办小引盐、二十八万四千一百二十四引一百六十二斤。内本色盐、一十四万九千八百九十七引一百六十二斤。折色盐、一十三万四千二百二十七引

万历六年岁办

小引盐、九万六千一百一十引一十九斤五两九钱。内常股盐、八万六千一百一十引一

十九斤五两零。存积盐、一万引 【原小引盐、一十四万五千六百一十四引。除折布民佃灶地盐引外。实开边小引盐、一十二万六千一百一十引、隆庆四年、奏停存积盐三万引。今见开额数】

岁解太仓餘盐银五万两

行盐地方【洪武二十六年定】

济南府     青州府

兗州府     东昌府

莱州府     东平州

开封府【后改食河东盐】登州府。

徐州      邳州

宿州

宣德五年题准、山东信阳等场盐课、每二大引、折阔白绵布一疋。运司委官总催、运赴登州府交收。备辽东支用

○正统十年奏准、官臺场盐课、照信阳等场例折布

○弘治十二年议准、涛洛、富国、高家港三场、盐多苦黑。无商中纳。每一大引、折徵银一钱五分

○正德三年题准、西由、信阳、登寧、行村、沧海、并固堤、官臺等八场、原折布疋。照涛洛等场折银事例、解部

○七年奏准、永阜等场、逃移灶户丁地盐课。著落佃地人、每引办纳银一钱五分

○九年题准、运司盐课、年分稍远者、每一小引、止纳一钱二分。稍近者、止纳银一钱四分。通留山东、备兵马賑济等支用

○十四年、令山东运司民佃灶地、该纳布者、照民佃灶地纳银径解运司事例。亦径解登州府、自取通关完销。不许灶户催纳

○嘉靖元年奏准、丰国场逃移灶户、遗下灶地、在武定利津等州县、照永阜场例、纳银送司类解。仍照徵收事例、年终、出给总足通关缴部

○五年题准、寧海场逃灶、照例纳银

○十三年题准、山东长芦二处商人、违限罚穀、俱以限满拟罚。未及二年者、以年半论。未及年半者、以一年论。未及半年者、止照例问罪。免罚穀

○二十九年题准、将高家港等十一场、逃移丁盐、四万二千七百三十二引。

译机构名录,不译】

洪武年间每年办课:盐场十九处,年办盐十四万三千三百八十七引一百五十斤零。

弘治年间每年办课:每年改办小引盐二十八万四千一百二十四引一百六十二斤,内本色盐十四万九千八百九十七引一百六十二斤,折色盐十三万四千二百二十七引。

万历六年每年办课:小引盐九万六千一百一十引十九斤五两九钱,内常股盐八万六千一百一十引十九斤五两零,存积盐一万引(原小引盐十四万五千六百一十四引,除折布民佃灶地盐引外,实开边小引盐十二万六千一百一十引,隆庆四年奏停存积盐三万引,现为开列的额数)。

每年解太仓余盐银五万两。

宣德五年题准:山东信阳等场盐课,每二大引折阔白绵布一疋,运司委官总催,运赴登州府交收,备辽东支用。

○正统十年奏准:官台场盐课照信阳等场例折布。

○弘治十二年议定:涛洛、富国、高家港三场盐质多苦黑,无商中纳,每一大引折征银一钱五分。

○正德三年题准:西由、信阳、登宁、行村、沧海及固堤、官台等八场,原折布疋的,照涛洛等场折银事例解部。

○七年奏准:永阜等场逃移灶户丁地盐课,著令佃种其地的人,每引办纳银一钱五分。

○九年题准:运司盐课年分稍远的,每一小引只纳一钱二分;稍近的,只纳银一钱四分,通留山东备兵马赈济等支用。

○十四年,令山东运司民佃灶地应纳布的,照民佃灶地纳银径解运司事例,也径解登州府自行取得通关完销,不许灶户催纳。

○嘉靖元年奏准:丰国场逃移灶户遗下的灶地在武定、利津等州县的,照永阜场例纳银送司分类解送,仍照征收事例年终出给总足通关缴部。

○五年题准:宁海场逃亡灶户,照例纳银。

○十三年题准:山东、长芦二处商人违限罚谷,都以限满时论罚:未及二年的以年半论,未及年半的以一年论,未及半年的只照例问罪,免罚谷。

○二十九年题准:将高家港等十一场逃移丁盐四万二千七百三十二引,与宁海等八场正支买补的小引盐八万零三百三十九引,并永阜、丰国等场复业灶户盐十二万六千一百一十引,定价开派辽东、山西等处,招商中纳,起运蒲州、潼关二关掣卖,扣足辽东征收数目,余数都解部。远逃地银四千二百六十一两、见在地银八千八百十九两,行文滨州、胶州二分司及济南、青州、登州、莱州四府委官催征;近逃地银六百四十八两,追查得业的人照数

与寧海等八场、正支买补。小引盐、八万三百三十九引、并永阜丰国等场、復业灶户盐一十二万六千一百一十引、定价开派辽东山西等处、召商中纳、起运蒲洛二关掣卖。扣定辽东徵数、餘俱解部。其远逃地银、四千二百六十一两、见在地银、八千八百十九两、行滨胶二分司、济、青、登、莱四府、委官催徵。近逃地银、六百四十八两、根究得业人、照数办纳

○三十九年议准、山东盐法。上则、直隶徐宿二州沛碭二县、兗州府所属滋阳等州县、共该盐九万八千二百五十引一十九斤五两零。中则、东昌府所属、该盐二万二千四百引。下则、济南府所属、该盐五千五百六十引。官置循环文簿、逐月登记发过引盐水程、按季查销。其青、登、莱三府、官臺等十一场、除岁办额课正数外。运司印刷小票、送巡盐御史掛号。各场收掌。听各灶丁纳银一钱五分。给票一张。照盐一引、计五百斤。编定地裡等则、发卖。每票、收牙税银一分

○隆庆二年题准、官臺等十一场、折布盐课、给票纳银事例。详查灶户贫富、分别上中下三等。除额办正课外。每年上丁纳票银二钱。中丁一钱。下丁五分。其票。户各执三张、以便行盐地方发卖

○四年题准、买补盐四万引。量停三万引开边。官臺等十一场、督行运司、每票以六百斤為率。除正课外。另票银一钱。其支运卖盐等项、悉听巡盐御史、督令各衙门查考

○五年题准、济青盐价颇高。票定银一钱五分。登莱盐价甚贱。票定银七分。每季终该府解司济边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三

课程二

盐法二

福建

福建都转运盐使司【洪武初置】

上裡场盐课司  海口场盐课司

浯州场盐课司  牛田场盐课司

惠安场盐课司(□丙)州场盐课司。

潯美场盐课司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

盐场七处、岁办盐一十万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

每岁办大引盐、一十万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八两九钱。内本色盐、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七十八斤四两九钱。折色盐、五万七千八百八十三引三百八十七斤四两

万历六年岁办

大引盐、一十万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

岁解太仓银、二万二千二百两一钱。泉州军餉银、二千三百四十四两二钱

行盐地方

福州府     兴化府

泉州府     汀州府

漳州府     邵武府

建寧府     延平府

正统十三年奏准、将潯、(□丙)、浯、三场盐课、共五万六千八百八十三引、俱准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纳泉州府附近永寧卫、并福全金门等所仓、听给官军月粮

○弘治十六年题准、将惠安场盐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徵银七分解部。

译办纳。

○三十九年议定:山东盐法,上则,直隶徐州、宿州及沛县、砀山二县、兖州府所属滋阳等州县,共该盐九万八千二百五十引十九斤五两零;中则,东昌府所属该盐二万二千四百引;下则,济南府所属该盐五千五百六十引。设立官方循环文簿,逐月登记发出引盐水程,按季查销。青州、登州、莱州三府官台等十一场,除年办额课正数外,运司印刷小票送巡盐御史挂号,各场收掌,听各灶丁纳银一钱五分给票一张,照盐一引计五百斤,编定地里等则发卖,每票收牙税银一分。

○隆庆二年题准:官台等十一场折布盐课、给票纳银事例,详查灶户贫富分为上中下三等,除额办正课外,每年上等丁纳票银二钱,中等丁一钱,下等丁五分,票由户各执三张,以便行盐地方发卖。

○四年题准:买补盐四万引,酌量停止三万引开边。官台等十一场督令运司,每票以六百斤为率,除正课外另收票银一钱。支运卖盐等项,都听巡盐御史督令各衙门查考。

○五年题准:济南、青州盐价颇高,票定银一钱五分;登州、莱州盐价甚贱,票定银七分,每季终该府解司济边。

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三

课程二

盐法二

福建【机构名录,不译】

洪武年间每年办课:盐场七处,年办盐十万四千五百七十二引三百斤零。

弘治年间每年办课:每年办大引盐十万五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五斤八两九钱,内本色盐四万七千四百五十六引二百七十八斤四两九钱,折色盐五万七千八百八十三引三百八十七斤四两。

万历六年每年办课:大引盐十万四千三百四十引二百六十四斤。

每年解太仓银二万二千二百两一钱,泉州军饷银二千三百四十四两二钱。

正统十三年奏准:将浔美、(丙下带三点水)州、浯州三场盐课共五万六千八百八十三引,都准予全折,每引折米一斗,派纳泉州府附近永宁卫及福全、金门等所仓,听给官军月粮。

○弘治十六年题准:将惠安场盐七千三百五十二引,每引征银七分解部;各场滨海熟悉煎晒的灶户陆续输官,其依山不熟悉煎晒的,由官府收买,交总催发给熟悉煎办的人,代纳盐斤。

○正德四年议定:该省报中的人少,今后依山价银不必支给商人,将附海本色盐逐年变卖解部。

○十一年,令依山盐课如遇商人报中,每一小引折银一钱二分五厘,与附海本色盐课相兼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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